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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管理不可替代的地位,源之于相對政府監管,其所具有的比較優勢和特殊作用。一般說來,自律性監管之所以行之有效,主要原因有四點:
首先,自律管理與行政監管具有互補性;其次,自律管理具有靈活性;再次,自律管理具有專業性。自律組織來自市場、接近市場、了解市場,擁有直接的市場經驗,并儲備了大量的專業人士,在自律管理中能夠發揮專業優勢;最后,實行自律管理滿足了證券市場監管的多層次性需要。
自律組織與政府監管應該互為依存,相互補充
境外證券市場發展的實踐告訴我們,自律制度成功的關鍵,在于處理好政府監管和自律管理之間的關系。這種關系應該是互為依存,相互補充的。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在世界范圍內,政府主導下的監管模式和自律主導下的監管模式正在發生改變,一個基本趨勢是:出于證券市場監管及時性、有效性需要,自律組織和政府機關在分工監管的基礎上,相互協作和補充,自律管理和政府監管被緊密結合在一起。其中,政府更多地作為法律的執行者、政策的支持者、違法行為的查處者,而證券交易所和其他自律組織更多地作為市場運作的組織者、市場秩序的一線監管者、違規行為的發現者。
我國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的現狀與存在問題
我國證券市場經過十余年發展,已經初步建立了自律管理體系,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職能得到了重視,自律管理作用也得到了一定的發揮。但整體而言,我國證券市場仍然是一個新興市場,并處于轉軌階段,市場的發展主要由政府主導和推動,市場的監管也主要依靠行政權力,監管體系缺乏層次性。與此相對應,在實際運作中,自律管理機制和職能沒有真正到位,實踐中還存在一些值得重視、有待改進的問題,主要有在法律上,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缺乏應有的地位。我國《證券法》所規定的證券市場監管,基本上是行政監管為主,自律監管未作系統性表述。
在主體資格上,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組織獨立性不夠。由于歷史原因和特殊的國情,現階段,我國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都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還缺乏應有的獨立性,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律組織,通常被看作準政府機構。相應地,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實行的自律管理,也經常被理解成政府監管的延伸。
在職責分工上,自律管理與政府監管的權限不夠明晰。在對證券市場監管過程中,自律組織與證券行政主管機構對證券市場監管的權力邊界不夠清晰,職責分工和監管機制還沒有理順,有的地方存在交叉或重疊,有的地方出現了缺位或越位。此外,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作為自律組織,二者分工和協作關系也沒有完全理順。
強化和落實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職能,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發展
證券交易所是證券市場的組織者,為證券發行人提供籌集資金的場所,為投資者提供證券交易的場所,直接面對上市公司、投資者、證券商和廣大中介機構,能夠對證券交易進行實時監控,這種特殊的角色、職能和優勢,客觀上要求證券交易所承擔起對會員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交易的一線監管責任。
由于特定的歷史和國情,在現階段,證券交易所對我國證券市場的自律管理職能還沒有到位,作用還沒有得到應有的發揮。強化和完善交易所自律管理,是今后一段時間我國證券市場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我們在完善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制度建設中,要借鑒境外成熟市場的成功經驗,遵守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普遍規律和特點,有針對性地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在相應的制度完善和創新中,如下幾個問題值得重視:
第一、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有效性首先取決于其主體資格的獨立性。交易所進行有效的自律管理,必須首先取得獨立的法律人格,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自律管理組織。
第二、交易所自律管理權力應來源于法律直接規定,而不是行政授權。法定自律是更為高級的自律制度,能夠提高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效力層次,保證自律管理的權威性,清晰劃分自律管理和行政監管之間的權責邊界。在修改《證券法》時,對交易所的監管權限,應從現階段的授權自律向法定自律轉變,恢復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本來面目。
第三、要在法律法規的框架下賦予證券交易所進行制度創新、品種創新和交易方式創新的權利,恢復市場的應有功能。在適當的約束條件下賦予證券交易所及時、自主地進行制度、品種、交易方式等方面的創新權利,增強核心競爭力,既是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和變革的內在要求,也是迎接全球市場競爭挑戰,創建區域或國際易所的外在要求。
第四、必須妥善處理好交易所自律管理和行政監管之間的關系。我國證券市場過于依賴政府監管,交易所自律管理職能弱化,是在特定的市場環境和歷史背景下產生的,有一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今后,我國證券市場進一步規范和發展,固然離不開政府監管,但應充分發揮證券交易所一線監管優勢,發揮其在政府和市場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建立起交易所自律管理與政府行政監管并重的格局。其中,交易所自律管理應處于監管第一線,優先發揮作用,交易所自律管理無法覆蓋、難以作用的領域,由政府進行行政監管,同時,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活動本身應接受政府監管。
第五、交易所自律管理以契約關系為基礎。目前,我國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中的契約關系已基本建立,但還沒有充分到位,應進一步樹立其在市場中的權威性。
Abstract:Adigitalfrequencymeterdesignedbyusingequalprecisionmeasurement,haverealizedthefrequencymeasurement.Itintroducesthehardwareconstructionmethodofequalprecisiondigitalmeasurementfrequency.Thismethodiseasyandconvenient.
Keywords:Digitalfrequencymeter;Functionsignalgenerator;Theintervalbetweentheopeningandclosingofthelockgate
1.引言
隨著無線電技術的發展與普及,"頻率"已成為廣大群眾所熟悉的物理量。調節收音機上的頻率刻度盤可使你選聽到你所喜歡的電臺節目;調節電視機上的微調旋鈕可使電視機對準電視臺的廣播頻率,獲得圖像清晰的收看效果,這些已成為人們的生活常識。
人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更離不開計時。學校何時上、下課?工廠幾時上、下班?火車、班機何時起飛?出差的親人幾日能歸來?┈┈,這些都涉及到計時。頻率、時間的應用,在當代高科技中顯得尤為重要。例如,郵電通訊,大地測量,地震預報,人造衛星、宇宙飛船、航天飛機的導航定位控制都與頻率、時間密切相關,只是其精密度和準確度比人們日常生活中的要求高得多罷了。
新公司法即將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實施,與舊公司法里保留較多計劃經濟痕跡相比,新公司法更多地還原了公司法作為商法部門的特色,充分地體現了私法自治的理念,減少了強制性規范,增加了任意性規范,把公司法的一些強制性規范變為任意性規范,減少法律的強制性干預。在公司的設立和出資方式的規定中,新公司法為鼓勵投資企業,大大降低了公司設立門檻,使設立公司更加簡便。但是,在新公司法對股東(發起人)出資方式的規定上,之前各方呼聲很高的“人力資本出資”卻仍然未被寫入新法,甚至我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認為,新公司法其實禁止公司股東(發起人)以人力資本這種方式出資。
根據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钡诎耸龡l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出資方式,適用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睆男鹿痉ǖ囊幎ㄖ形覀兛梢钥闯?,相比舊公司法嚴格限制出資方式為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這五種類型,新公司法大大放寬了出資方式的范圍,代之以“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這樣的表述。然而,從新公司法的這一規定來看,它實質上禁止了股東采用人力資本這種出資方式。
根據法律規定,作為出資方式的非貨幣財產,必須是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人力資本即使可以通過種種復雜繁瑣的手段來進行評估作價,但是,它是否能夠轉讓,在法律上和實踐中仍然存在著非常大的問題。
人力資本與知識產權不同,知識產權作為人特殊的智力成果的表現形式,它可以在物化后脫離產權人的控制和占有,成為一項與權利人人身相分離的財產性權利。人力資本卻不限于特殊的智力成果,諸如人的普通的知識、經驗、技能、勞務都可能成為人力資本,但是前提是它們要和具體的特定的人相聯系。可以說,人力資本具有極強的人身依附性,離開了特定的人,人力資本毫無疑問將一文不值或者貶值。既然這樣,那么具有極強的人身的人力資本是否可作為純粹的物力意義上的財產權進行轉讓?如果轉讓,是否會影響到出資人的人身權?轉讓的真正標的是什么?歸根到底,人力資本是因為人才成為資本,而人,在我國法律上是不能成為物權的標的。這樣的話,即使轉讓人力資本,用只能轉讓與人所脫離的知識、經驗、技能。離開了人,這些內容的貶值,肯定會為公司、股東、轉讓人和受讓人帶來一系列法律上的難題。因此,從這些方面考慮,新公司法規定的出資方式中為人力資本出資設立了禁止性規定,無疑是為了避免由此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
不管在舊的公司法還是新公司法中,都未給人力資本出資留下絲毫空間,然而在知識經濟時代,經濟運行已從對貨幣、土地、廠房、機器、設備等物質資本要素的倚重轉向對科技知識、管理技能等人力資本要素的倚重。對新公司法而言,硬性禁止以人力資本出資終非長遠之策。
二、人力資本內涵界定及引入的必要性與合理性
人力資本是指凝結在人身的知識、體力、技能的總合早在1676年英國古典政治經濟學創始人威廉•配第在分析生產要素創造勞動價值的過程中,曾把人的“技藝”列為除了土地,物力資本和勞動以外的第四個特別重要的要素。其后,著名的古典政治經濟學家亞當•斯密明確提出了人力資本的概念,他在《國富論》中指出:“工人增進的熟練程度,可和便利勞動,節省勞動的機器和工具同樣看作社會上的資本。”到20世紀的知識經濟時代,由于物資資本的供給日益充裕,不在是“稀缺的”資源,而人的智力因素逐漸成為生產中起決定作用的因素,人力資本的重要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彰顯。1960年,美國著名經濟學家、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西奧多•舒爾茨在美國經濟年會上以主席的身份發表了題為《論人力資本投資》的演講,轟動了西方經濟學界。西奧多•舒爾茨認為,“資本”有兩種存在形式:其一是物質資本形態,即通常所使用的主要體現在物資資料上的那些能夠帶來剩余價值的價值;其二是人力資本形態,即凝結在人體中的能夠使價值迅速增值的知識、體力和價值的總和。
人力資本是指人力資本主體以其自身的知識、體力和技能等進行出資的行為。承認人力資本出資的合法性是順應時展之潮流的措施,是非常必要和合理的。
(一)促進人力資本所有者的積極性。與傳統企業相比,
高科技企業是一種知識、技術和人力密集性的企業群體,以追求創新為其核心經營內容。隨著高新技術企業的成長、發展和重租,人力資本產權等一系列問題也逐漸浮現。雖然由于人力資本與其載體的不可分割性,而使之不能轉讓其所有權,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動機,會促使人力資本所有者通過交易主動出讓其部分權利,如人力資本的使用權、支配權等。高新技術企業的物資所有者(如股東)往往不是企業的經營者,所以他們往往擁有企業的所有權卻沒有直接的控制權,而另一方面,人力資本所有者(如經理)將其知識、技術、才能等投入企業,卻沒有像企業其他生產要素所有者一樣獲得企業的所有權。人力資本所有者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通過交易將部分產權讓渡給企業所有者(股東),股東擁有對經營者人力資本的占有權、所有權、支配權甚至收益權。這對人力資本所有者是不公平的,會挫傷他們的積極性。
為扭轉這一局面,讓人力資本所有者擁有企業所有權,創建有效的激勵機制能夠對企業的經營發展起到極大的作用。況且高新技術企業是以人力資本為主要支撐的企業,其人力資本效益的提高,對企業的自下而上發展有著舉足輕重的意義。如果讓人力資本所有者擁有企業的所有權,使得人力資本的收益與企業的收益與企業的經營績效掛鉤,對人力資本所有者的激勵作用將是十分顯著的。
(二)人力資本具有資本性,可量化折股。公司法意義上的資本,通常是指公司的注冊資本,其特征是:第一,它是股東對公司的投資;第二,它是公司法人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財產擔保。由此可見,公司法意義上的資本主要有兩大功能。具體表現在:其一,它是股東對公司的投資;第二,它是公司法人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財產擔保。由此可見,公司法意義上的資本主要有兩大功能。具體表現在:其一,對公司而言,它既是公司獲得獨立人格的必要條件,又是公司得以營運和發展的物資基礎,即營運功能;其二,對債權人而言,它是公司債務的總擔保,是債權人實現其債權的重要障礙,即擔保功能。1.從功能角度而言,人力資本的營運功能早已為經濟學界的學者們多次以理論和經驗的證據所證實,如西奧多﹒舒爾茨認為:“人力資本是資本,因為它是未來滿足或未來收入的源泉或者是兩者的源泉”,尤其是在知識經濟時代,人力資本在高新技術行業已反映出比傳統的物力資本更強的營運增值能力。2.擔保功能和信用功能。根據現行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在設立時的資本總額必須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并制定了“資本三原則”(即資本確定、維持、不變三原則),以作為公司對債權人履約的信用擔保。然而,在很大程度上公司資本的這種擔保功能是虛構出來的,因為公司成立后,公司實有資本的數量將隨著經營狀況的好壞而不斷變化,公司的履約能力也不斷變化。從法律角度來看,它也并不能完全起到立法時的預期目的。實際上,人力資本出資的這些功能“虛擬化”現象并非人力資本
所獨有,在非現金的物力資本出資中也同樣存在,如技術等無形資產而形成的“摻水股”。鑒于此,許多學者認為應該放寬對公司資本限制,并允許人力資本拆股作為資本出資。
三、人力資本出資中出現的法律問題
人力資本具有無形性和人身依附性特質。無形性使人力資本很難通過物質載體加以外化,因而難以評估。人身依附性決定了人力資本與其所有者人身不可分離,不能作為抵押的標的,也不能變現用于清償債務。但是,無形性和人身依附性并未抹殺掉人力資本具有與物質資本同質的經營功能即營利性,人力資本使用權不僅可以通過勞動表現出來,也可以轉讓并可被其他主體支配。人力資本作為公司出資方式的最大缺陷在于其評估困難和擔保能力的欠缺,而這完全可以通過一系列的制度設計加以克服。
人力資本出資立法主要應解決以下四個問題。
(一)人力資本出資價值的評估。人力資本與物力資本有本質的區別,即人力資本與其所有者具有不可分性。離開了人這個載體,人力資本就不能存在。其實,人力資本的價值仍然可以確定,因為人力資本作為資本的一種,它與物力資本具有相通之處,它們都是由過去的投資形成的。西奧多•舒而茨進一步分析到影響人力資本的五大要素:一是醫療和保??;二是在職人員培訓;三是正規的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四是成人繼續教育;五是個人和家庭適應于變換就業機會的遷移。對這些投資加以計算。再將其融入人力資本的市場動態供求關系中考察,就可以正確評估人力資本的價值的。由此,人力資本出資就具有了現實的可操作性。
人力資本的價值體現具有兩種特性:即:其一,人力資本的專業性使得同樣的人力資本在不同的環境中可以有完全不同的價值判斷;其二,人力資本的價值無法在事先完全確定下來,而需要在使用過程中或使用后加以確定??傊?,人力資本的價值評估受許多非所有者所控制的外部因素的影響。實際上,人力資本出資所面臨的以上問題在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資時亦同樣存在,但這并不妨礙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資本化的過程。因此,我們也沒有理由以此排斥以人力資本作為出資。但是人力資本評估問題得不到解決,則會影響人力資本作為出資的可能性,歸根結底該問題時立法技術所要解決的問題。
針對人力資本的評估規則,我們可以借鑒知識產權的評估辦法,并結合人力資本的特殊性予以制定:第一,強制性評估原則。即如果以人力資本出資,則必須由法定評估機構以法定規則對此進行評估,杜絕以自制契約的形式自行評估。第二,評估因素法定原則。即必須以立法形式確定評估人力資本所依據的各種因素。當然確定該因素,其難度要遠遠大于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的評估因素。畢竟人力資本基本上表現為一種無形的管理資源或生產。鑒于此,我們可以借鑒已經以立法形式允許人力資本出資的國家或者地區的現行法律規范,并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經濟的需求而制定法律規范。
另外,就人力資本的特殊性,在評估制度中還必須注意以下問題?;谌肆Y本是凝聚在人身上的知識、體力和技能的總合,并且人力資本在各個公司企業的不同階段,不同時期所體現的價值亦會發生變化。因此,如果以人力資本出資,其價值的穩定性更為重要,對此我們需要建立一個定期的評估機構,每經過一定年限,經出資人請求,對人力資本進行重新評估,重新確定其價值,并且由此造成的評估結果變化,以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解決。
(二)人力資本出資對交易安全的威脅及對策。以人力資本出資組建從事交易可能對債權人權利產生威脅,因此以人力資本出資而獲得股權(份),實質上是一種“攙水股”,與這種公司從事交易,產生不安時正常的。然而法律功效的發揮取決于合理的責任機制的構建,這已經是一個制度公理。由于人力資本出資者并未以實有財產向企業出資,可能難以產生對公司經營的關切,并且人力資本存在主觀性貶值的可能性,人力資本所有者可能會利用其對人力資本的使用環境,使用績效的天然控制優勢,而產生消極怠工。為防止這種經營惰怠和道德危險的發生,應對人力資本出資者可能造成交易威脅進行檢討。資本股東出資填補責任或強制減少或注銷其股份的責任。二是針對在公司清算時人力資本不能變現要求人力資本股東承擔相當于剩余年限人力資本使用價值的債務清償責任。三是針對人力資本與其所有者人身不可分離而受到健康、意外風險等因素的影響較大,要求人力資本股東承擔強制人身保險責任,該保險以其人力資本折股價值為投保額,以公司為受益人。
(三)關于人力資本股份的轉讓。從股東平等和營業自由筆者以為,一是對人力資本出資縮水或因自身原因貶值的人力的角度講,榮立資本股份的轉讓與物資資本股份一樣,是股東權內容之一,只要其他股東同意,可自行轉讓。但是,榮立資本出資設立的公司的信用往往更多地建立在人力資本股東的個人能力之上,一旦其在公司成立后迅速退出公司,可能會有損公司外部人尤其是債權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要求人力資本股份轉讓時不僅應獲得一定比例的其他股東的同意,還應獲得一定比例的債權人的同意。也可以仿照股份公司關于發起人轉讓所持股份限額的規定,要求人力資本在持有股份后一定時期內不得轉讓。
(四)關于人力資本股東的多次出資與競業禁止。人力資本出資折股可能與其全部人力資本并不完全等價,就像某人可以將其資產分成兩份向兩個公司投資一樣,法律不宜禁止人力資本的多次出資。但是,人力資本股東兼具公司者和公司股東身份,公司利益與其人力資本的使用密切相關,因此人力資本股東應承擔竟業禁止義務,即不得以其人力資本向與其所出資公司的業務相競爭的企業出資。
參考文獻
〔1〕朱慈蘊:《職工持股立法應注重人力資本理念的導入》法學評論,2001,(5)
2醫保總額預付制實現了醫保基金封閉式管理模式
2009年以前,從全國范圍內看,無論是按服務項目支付的主要醫保支付方式,還是按服務單元支付或按病種支付等補充醫保支付方式,都是屬于開放式的支付方式,即通過制定政策和規范,擬訂藥品、檢查、治療的限定支付條件,調整醫保支付范圍來控制醫療費用的增長,管理醫?;鸬氖罩胶?。但隨著國內經濟的發展,尤其在一些發達地區,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不同程度的改善,相應醫院所要服務的對象也出現了經濟條件層次不齊的情況,患者對基本醫療的需求水平普遍提高,同時,患者醫療需求的差異也越來越大,在這種經濟發展背景下,在“一切以患者治療為中心”的核心價值觀下,醫院即使嚴格執行有關醫保政策和規定,也很難避免由于醫療費用增長而給國家醫保基金帶來巨大壓力。2009年,我國開始試行醫??傤~預付制,2012年人社部發文在全國推行醫??傤~預付制。醫院在這種醫保支付方式下,每年年初收到醫保機構預付的當年醫??傤~,其實質就是政府當年向醫院購買的醫療服務的服務量。醫院到年終實際提供的全年醫療服務規模中,如果醫保支付范圍的規模超出政府購買規模,則超出部分政府不予以追認,由醫院自行負擔,相反,如果醫保支付范圍的規模未超出政府購買規模,則節余部分作為醫院收入自留。可見,醫??傤~預付制在一定程度上切實緩解了醫院醫療費用增長給醫?;饚淼膲毫?,通過直接干預醫院業務量規模,加強對醫療機構的制約力,實現了醫保機構對醫院醫保工作封閉式的“箱式管理”。
3醫??傤~預付制對醫院管理的影響
3.1施行醫保總額預付制,對醫療服務供方加強約束,卻沒有相應的約束醫療服務的需方,醫療服務仍然供不應求,醫療費用調控壓力大
施行醫??傤~預付制以后,醫院醫療費用的增長受到一定的抑制,對維持國家醫?;鸬氖罩胶饩哂蟹e極意義。但是,醫??傤~預付制政策的約束對象主要是醫院,即供方,而對患者的醫療服務需求卻沒有約束。目前,國內醫院主體都是國家公立非盈利性醫院,以提供基本醫療為主。但隨著中國社會經濟的發展,人民群眾對基本醫療服務的需求量和需求層次都與過去相比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此外,就上海來說,2012年戶籍人口平均期望壽命82.41歲,期望壽命比過去提高了。同時,上海作為一個老齡化問題比較突出的地區和流動人口多、人口密度高的地區的人口特點勢必會對醫院提供的醫療服務提出更高的要求。也就是說,病人的醫療需求不管是從“質”的方面,還是從“量”的方面,顯然已經大大增加了。所以說,即使醫院一直在強調醫療費用的管理,還是無法遏制均次醫療費用水平的逐年上漲,其中原因主要是由于剛性醫療需求增加推進的醫療費用增加。作為公立醫院,必需滿足病人的醫療服務需求,但在醫院向病人提供基本醫療的同時,院方卻沒有立場以醫保預付總額的限制為由選擇性地為醫保病人救死扶傷,醫院陷入左右為難的境地。
3.2施行醫??傤~預付制后,出現醫療不足的情況,醫院的醫療質量受到影響
由于醫保預付總額的限制,醫院會出于經濟考慮而非治療需要做出一些主觀選擇,比較突出的情況有2種。一種是醫師在治療過程中,減少檢查項目,更多地憑借個人經驗推斷擬訂治療方案和措施。另一種比較普遍的情況是,醫師在選擇醫保藥品目錄范圍內同類藥品時,更傾向于選擇更便宜的藥品而不是療效更好的藥品,這容易影響病人疾病治療的療效,出現醫療不足的情況,不利于病人的康復,醫院保證醫療質量的壓力也相應增大。這對于患者來說,是極其危險的,也不利于醫院的發展和醫療技術的發展。
3.3施行醫保總額預付制后,引發衛生人力資源新矛盾
醫保總額預付制下,醫院預付額度確定后,醫院的醫療收入就不能隨服務量的增長而增長,也就是說,醫院的醫療收入也受到了約束],相應的,醫院醫師的收入也受到了負面的影響。眾所周知,醫師是一個高成本的行業,從完成基本專業學業,到入職后的繼續教育、深造,到醫師工作本身的時間成本、人力價值成本等來說,與其他行業相比,其成本是比較高的。就中國上海來說,與國際上各國家醫師的職業成本比較,中國上海的醫師職業成本并不低,但通過對比各國醫師的收入我們發現,上海醫師的收入是屬于低收入范疇的。而醫??傤~預付制下,醫師收入進一步受到負面影響,這必然導致了醫師不合理醫療行為的產生。比如,醫師未經批準“走穴”,這個現象現在在上海很普遍;還有就是醫師為病人開大處方以獲得非法藥品銷售回扣,卻不積極為病人進行細致的醫學檢查后謹慎用藥;同時,醫師為病人治療,尤其是為病人做手術時,收受“紅包”情況比之前更普遍。從這些例子不難看出,由于受到制度的影響,醫院和醫師,即醫療服務提供者的醫療行為也發生了改變,這些行為改變直接影響了醫院提供醫療服務的質量。
3.4施行醫??傤~預付制后,醫患矛盾形勢嚴峻
醫??傤~預付制下,醫療服務提供者從緊執行醫保政策,病人一旦患大病、重病,醫師制定治療方案時不得不考慮醫保總額限制的壓力,盡量避免使用較貴的藥品、治療和檢查,這往往使病人得不到積極、療效顯著的治療,而同時,隨著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病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加強,對醫療服務的需求卻進一步提高了,這種部分醫師的投機行為、患者對醫療相對過高的期望并存的現象,導致了醫患矛盾越來越激烈,這與我們醫療制度改革的初衷不符。
飯店是包括人力資源在內的各種資源組合而成的競爭實體,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環境的變化、對手的改進和自身內部的資源消耗都會影響飯店的運行和發展。飯店競爭優勢的持續保障是飯店獲得發展的基本條件,而這又有賴于對飯店人力資源管理開發的科學定位。它在根本上影響著飯店資源的增值潛力及競爭價值[1]。
1.甘肅旅游飯店人力資源現狀
甘肅的飯店業是甘肅省改革開放最早、市場化程度最高的行業之一,也是最早與國際接軌,所有權和經營權實現分離的行業。甘肅目前擁有各類賓館飯店招待所共計4700家,其中星級飯店169家,主要分布在蘭州、天水以及河西走廊地區,占總數的79%。床位37.6萬張,從業人員23.5萬[2]。
筆者于2004年7月至9月,對甘肅蘭州、敦煌、嘉峪關、酒泉、天水和平涼六個旅游熱點城市的星級旅游飯店進行了調查。調查對象為飯店的一般員工和中高層管理者,分別設計了“甘肅省旅游從業人員問卷”和“甘肅省旅游企業人力資源負責人問卷”。通過對以上六個城市旅游飯店的重點調查以及對省內其他城市旅游飯店的基礎性資料收集研究,并對回收后的有效問卷和訪談記錄進行認真的審核、整理、歸納和分析。調查顯示甘肅旅游飯店人力資源基本現狀如下:
1.1年齡結構
21~30歲這一年齡段的員工最多,占36%;31~40歲的占25%;20歲以下的占17%,41~50歲占12%,50歲以上的最少占只6%。年齡結構逐漸趨向于合理。其中高級管理人才如總經理的年齡普遍在31~40歲,占39%;中級管理層中25~35歲這一年齡段最多占42%;而一般員工中21歲以下占31%,因一般員工所從事各項具體服務工作,勞動強度較大,無需具備太多管理經驗,所以年齡是較為年輕的。
1.2性別與學歷結構
女性占59%,男性占41%。整體員工隊伍中高中或中專學歷所占比例最高為28%,其次是大專占11%,初中居于第三占18%,本科占9%,研究生最少。女員工中初中學歷的比例最高,為22%;其次是高中或中專、大專、本科分別是15%、10%、3%。男性員工中則是高中或中專學歷比例最高,占28%,以下為初中、大專、本科,所占比例分別是:18%、12%、5%??梢婏埖曛心袉T工學歷普遍高于女員工。在總經理、副總經理等中高層管理人員中具有大專學歷者居于第一,占31%,其他依次是本科、中?;蚋咧小⒊踔泻脱芯可?。整個中高級管理層以男性高學歷者居多。
1.3培訓
甘肅省飯店員工的培訓形式主要以飯店自己培訓為主,占所有培訓形式的83%,通過旅游院校培訓的占6%,參加政府或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培訓占5%,到國外去培訓的占0.13%。其中就培訓內容而言,外語培訓占31%,管理知識和服務技能培訓占55%。培訓周期平均為每年2次,但每次培訓時間較短。培訓支出費用占飯店利潤比率平均為0.1%。
1.4目前最急需的人才
按需求緊急程度依次是中高級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營銷人才等,所占比例分別為42%、29%、17%。
1.5人力資源制度建設
調查表明飯店星級越高,人力資源制度建設越為完整。約有11%的旅游飯店中編制了員工手冊、有明文的人員招聘制度、獎懲制度、競聘上崗制度,并制定了飯店人力資源規劃。而有近21%的飯店還停留在過去傳統的人事管理基礎上。
1.6員工流動狀況
甘肅飯店業員工的流失率普遍較高。流失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員工對薪水、福利、環境、條件以及升遷機會等不滿意。21~30歲這一年齡段的員工流失率最高,而這一年齡段的員工占飯店員工總數的比重約為36%,其流動對飯店管理的影響較大。其次還有少部分員工流失是因為飯店經營效益下降,為控制其經營管理成本而被裁減。
2.甘肅旅游飯店人力資源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基于以上調查的基礎數據和相關資料,甘肅省旅游飯店人力資源管理與開發存在以下隱性和顯性問題,主要表現在:
2.1人員分布的不合理性,高素質復合型人才奇缺
甘肅作為旅游資源大省旅游硬件設施已有較大發展,而配套的軟件——旅游人才卻是極其稀缺。甘肅旅游飯店人力資源結構分布不平衡。縱向來看,目前甘肅旅游飯店不僅需要大量操作型服務人員,更需要大量高素質復合型人才。而目前初中、高中與本??萍案邔W歷的碩士、博士等旅游高級管理人才的比例嚴重失調。從橫向來看,甘肅旅游飯店存在著嚴重的專業缺口問題。需求的崗位從飯店營銷、餐飲、客房、財務管理、電腦工程師、質檢部、大堂副理到空調、強電等技術工程員和工程管理員等。而旅游職校的學生則主要集中在總臺服務、客房服務、烹飪、餐廳服務;飯店工程部、物業管理及市場營銷的人才奇缺,部門經理以上的具有管理能力的人才缺口嚴重[3]。同時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旅游人才最為缺乏。相比而言,甘肅旅游飯店中最受歡迎的是旅游職校的學生,因為這個學歷層次的學生既有專業知識,又有操作能力,而學歷較高的本科生則在旅游飯店實踐上有著較大的欠缺。甘肅旅游飯店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發展誤區。不少飯店在與國際標準進行接軌時,只注重物質硬件設施的更新換代,而輕視人力資源等軟件的深度開發和優化配置。從而制約了飯店員工隊伍結構的合理化過程,最終使得甘肅旅游飯店在市場競爭中,在市場影響力、品牌號召力、人均經濟效益等反映飯店綜合競爭力的諸多因素方面處于劣勢。因此,飯店人力資源結構失衡是形成甘肅旅游飯店在市場競爭中處于被動態勢的主要原因。
2.2員工流失率高
眾多飯店還未意識到人力資源的戰略性地位和重要性。人力資源是飯店生存和發展的保證,是飯店競爭制勝的關鍵因素,是跨越時空的戰略工程。尤其是飯店業,其服務產品的質量高低直接與員工的工作相關聯,或者說,員工的工作過程就是產品的生產與提供過程。甘肅飯店決策層對人力資源開發的重視程度不夠,對如何開發認識不足,人力資源開發的手段方法落后,尤其是培訓作為開發的重要手段沒有發揮應有的效果。因循守舊,創新意識較弱,未體現現代化人力資源管理,對員工的管理也未從落后的人事管理向人力資源管理轉變,這使員工得不到合理提升,必然選擇流動來達到目的。甘肅飯店人力資源的人才流動出現了兩個極端,員工隊伍穩定性較弱。既存在下層操作服務型員工流動過于頻繁的問題,又存在中高層管理和技術人才不正常流動的問題。這也是我國飯店業目前存在的普遍問題。據統計,甘肅旅游飯店員工的年流動率一般超過了35%,有的飯店甚至高達50%。一線操作服務層員工流動最為頻繁,由于這部分員工目前缺口很大,加之其在飯店中的經濟待遇較低,而勞動強度很高,往往導致熟練員工的流動頻繁。然而由于種種原因甘肅飯店中高級管理人才的合理流動始終是一個難點,特別是部門經理以上的人才流動還未形成市場。這就造成了飯店中高層管理人才競爭意識不足,不能充分發揮個性和創造力。
2.3考核管理與提升機制不足
考核和提升機制是飯店人力資源管理的一個重要問題。有一項對數萬員工的調查顯示,有2/3的流動人員不僅是因為工資待遇而離開飯店的。從員工個人來講,主觀原因中收入太低只是其中之一,求得個人的發展空間(職務、培訓等)是他們選擇離去的主要緣由。他們中大部分是對前途不滿意或得不到升遷機會而離開飯店的。造成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是飯店人力資源機制存在問題。人力資源的培訓不被重視,甘肅飯店中五星和四星飯店基本都設有人力資源部和培訓部,長年不間斷進行培訓工作,但大多數培訓缺乏新穎性和創造性,培訓方式方法不具吸引力,內容也不豐富。低星級飯店別是位于地、州的飯店,很多沒有人力資源部和培訓部,人員招聘、培訓管理一般都由飯店總經理辦公室和營銷部負責。而飯店之間的交叉培訓尤為欠缺,特別是與其他發展較好城市的旅游飯店間的交流和學習。由于飯店考核和提升機制的不完善,加之旅游飯店業本身具有季節性、脆弱性和綜合性的特點,行業特點決定了員工的工作時間有限,流動是必然的。那些想得到提升或想有一個發展機會的員工就必然會選擇流動來尋找一個得到提升的機會。而員工的流動與提升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飯店之間的競爭。
2.4人力資源供給不足與旅游飯店的發展相矛盾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甘肅飯店業處于高增長、高變動的上升階段,存在著很大的發展空間。但與此不相適應的是人力資源供給嚴重不足。由于旅游教育體制滯后,甘肅省培養高層次旅游人才的院校數量、招生規模和旅游行業的需求量不成比例,學校數量少,學生少,師資缺乏限制了人力資源的供給量。而且教學內容偏重理論教育,忽視了旅游飯店專業的特點,不注重實踐環節,學生動手能力差,教學質量不盡如人意。很多人受擇業心理的消極影響,把飯店業看成是一種吃青春飯、伺候人的行業,因而只把旅游飯店業當成自己一時的就業選擇。這些因素促使人力資源的擇業心理是一種不穩定的心理,尤其在基層操作員工中這種心理更為普遍。隨著甘肅旅游業的發展,飯店人力資源的需求缺口將進一步擴大。
2.5甘肅旅游產業化機制并未形成
這是造成上述諸多問題的根本原因。時至今日,旅游業已不再是一個簡單的經濟產業,而是產生多功能、全方位作用,促進經濟和社會持續發展的“動力產業”。甘肅作為絲綢之路的要沖,有敦煌、酒泉、天水等諸多歷史名城,有莫高窟、麥積山、雷臺等眾多名勝古跡,有甘肅草原、山丹軍馬場等自然景區,風景名勝不勝枚舉。擁有眾多旅游資源的甘肅,卻不是一個旅游大省。主要是因為甘肅旅游大產業觀念較為淡薄,產業鏈不完整,旅游產業地位不明確;省會蘭州作為集散地地位弱化,對周邊城市的輻射力度較??;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滯后;旅游企業分散弱小,缺乏市場競爭能力和抗風險能力;旅游企業體制不順,機制不活等。
3.甘肅旅游飯店人力資源開發對策
飯店的管理,可謂最為細微復雜的管理,而人的管理又是最根本的管理,抓人的素質管理,對飯店的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為它是保證服務產品質量、提高飯店效益的根本所在。目前中資飯店在市場競爭中所遭遇到的困境,從一個側面揭示人力資源開發和管理在飯店新一輪發展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
3.1實施“人性化”管理,完善考核和提升機制,穩定飯店員工的心態,提高員工對飯店的忠誠度。
國外飯店管理專家已提出將飯店傳統意義上的CS(CustomerSatisfaction)戰略向ES(EmployeeSatisfaction)戰略轉變,即只有滿意的員工,才有滿意的客人。飯店員工的高流動率是目前存在于許多飯店的普遍現象。員工流動是飯店經營中的必然現象。飯店應在經營管理中倡導“員工第一”的人本思想。員工追求的不僅僅是一份理想的工作,而是有發展前途的事業。因此要做大做強飯店品牌,注重企業文化建設,構建學習型飯店。提高員工的團隊精神,維持長期而有效的激勵。及早建立具有特色的激勵文化,培養員工良好的自我激勵行為。加強員工與飯店的溝通,保持誠信。培養團隊合作精神,提高員工對飯店的忠誠度??梢栽陲埖暌牒侠淼膬炔扛偁帲菩懈偁幧蠉?。飯店應當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關注員工職業生涯規劃[4],使員工可以看到自己未來的發展目標,將個人目標與飯店目標相連,讓員工對飯店前景充滿信心和希望,并為有遠大志向的優秀人才提供施展才華,實現自我超越的廣闊空間,使員工在促進自身發展的同時,也使飯店得到不斷發展。
3.2實施以人力資本投資驅動的發展戰略
重視對員工的人力資本投資,健全人才培養機制,從而具備一種終身就業能力。越來越多的研究表明,對飯店或是其他旅游企業來講,起關鍵作用的并非傳統意義上的實物資本,而是人力資本。即在飯店效益遞增中的全部要素貢獻部分中,人力資本的貢獻率正在不斷遞增,有的甚至要大于50%。近年來,不少品牌飯店發展結果已經佐證了這樣一個事實,飯店人力資本貢獻率的大小,與飯店對人力資本的投資能力和對人力資本的重視程度相關。甘肅旅游飯店要想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必須加大對飯店人力資源的開發強度,優化中高層管理人員隊伍結構,強化對飯店全體員工的學歷教育和在職培訓的投資力度,促使甘肅旅游飯店由物質資本驅動向人力資本投資驅動的階段轉變。如針對培訓,首先做好培訓的需求分析。即按照員工的需求差異(優勢、基礎、劣勢等)擬定可行的培訓方案,并且實施有效的評估。制定出正確的培訓戰略和計劃。培訓的內容應體現出及時性、多樣性等特點。根據員工的需求進行培訓,使員工真正通過培訓受益,達到培訓目的和效果。
3.3實施飯店員工的柔性開發戰略
從飯店經營目標的柔性和人力資源的柔性特質出發對人力資源進行柔性定位,建立柔性的用工機制,充分利用旅游院校等培訓基地,使長期儲存的員工與臨時用工相結合。在動態的市場環境下,飯店經營的具體目標會隨著市場形勢的變化而不斷調整,飯店產品的具體形態也會隨之產生相應的波動。這種波動的背后,蘊涵著飯店人力資源需求的變化。因此,要想在動態的市場環境下維持飯店的競爭優勢,飯店人力資源的種類、結構和數量必須具備相應的柔性[5]。在飯店中,人力資源的改變和流動是飯店資源變動的主體,它不同于一般的工業產品形態的改變。飯店可以通過改變人力資源的技能、經驗來營造完全不同的服務產品。其次,在保證骨干人員相對穩定的同時,通過管理人員的柔性流動和流動中的競爭,逐漸提升甘肅旅游飯店管理人員的市場競爭力,從而提高飯店管理運作的整體績效,拓寬中高層管理人員柔性流動的渠道。研究表明,在一個靜態的環境中管理人員的創造力、開拓力發揮較好的時間只有4年,其后呈現逐漸下降趨勢。這就要求管理人員在飯店內的不同崗位及行業內部不同飯店之間流動。通過管理人員在流動中的競爭,加強中高層管理人員的考察、培養和遴選。通過流動方式,引進國內外飯店管理人才,加強管理人員結構柔性調整,保持柔性流動機制的長效優勢。
3.4建立和完善飯店職業經理人制度
飯店職業經理人制度是國外普遍采用的一種用人機制,旨在通過嚴格的認證和監督管理,規范與提高飯店中高層管理人員素質,促進飯店業人力資源整體質量的提高并為行業的發展儲備相應的高素質人才。甘肅旅游飯店業真正形成完善有效的職業經理人制度尚需更大的努力,特別是市場認證機制和監督機制上還存在不少問題,需要加快建設步伐,以便及早形成甘肅旅游飯店真正的職業經理人隊伍,為甘肅旅游飯店的崛起和騰飛提供高素質的經營管理人才。
3.5加快甘肅旅游業產業化進程,把旅游業作為甘肅支柱產業之一
樹立甘肅大旅游的資源觀、環境觀、質量觀、開發觀、發展觀、主體觀。強化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走質量型經營、效益型增長和可持續發展之路[6]。圍繞“甘肅特色”做文章,始終依據市場需求和資源特點,科學合理地進行市場定位,按照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理順旅游管理體制。加大宣傳促銷力度,開拓旅游市場,同時建立以政府為主導,社會廣泛參與的機制,實施“合力興旅”的方針,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對旅游業的投入。圍繞這些觀念的樹立,統一思想認識,做出甘肅省旅游總體規劃,強化參與意識,運用經營理念,努力促進旅游業的發展,把旅游業培育為甘肅經濟新的增長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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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創業投資運作的內在要求和國際經驗看,完善的創業投資法律體系應當包括五個方面的法律制度安排。
一、與創業投資基金組織形式相關的法律制度
創業投資的主體按其組織化的程度不同,可以分為“非組織化的創業投資”和“組織化的創業投資”兩大類。前者系由分散的個人或非專業機構以其名義直接或通過委托方式間接從事創業投資;后者系由兩個以上的多數投資者通過“集合投資”形成新的財產主體,再以新的財產主體的名義進行投資,由于它具備了國內所俗稱的“投資基金”的本質內涵,故本質上即是創業投資基金。在以上兩大形態的創業投資中,通過創業投資基金間接從事“組織化的創業投資”既有利于實現投資運作的專家管理,又有利于形成專業的創業投資市場。根據創業投資的特點,創業投資基金通常必須以公司或有限合伙的形式設立,因此,完善的《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等法律是發展創業投資的首要前提。由于創業投資(基金)公司和創業投資(基金)有限合伙等企業具有區別于一般加工貿易類企業的特點,所以,往往需要根據創業投資(基金)企業的特點,對《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等法律進行適當修訂;有時甚至需要在《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等法律的基本框架下,制定有關創業投資(基金)企業的特別法。
例如,我國臺灣地區的創業投資業之所以在上個世紀80年代即得以快速起步,在很大程度上要歸功于臺灣的公司法比較適用于創業投資基金,并于1983年根據創業投資(基金)公司的特點,制定了《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這部專門調整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法令。美國作為最早探索發展創業投資的國家,其創業投資之所以在上個世紀70年代受阻,則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投資公司法》這部調整包括創業投資(基金)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公司在內的特別公司法,主要僅適用于證券投資(基金)公司,卻并不適用于創業投資基金(公司)。按照《投資公司法》及其配套的《投資顧問法》的規定,投資者超過14人的投資公司,不得實行業績報酬。這一限制雖然有利于抑制證券投資基金經理人的冒險投機動機(在證券市場上冒高風險通常能獲得高收益,基金經理也隨之將獲得高業績報酬;而一旦冒險失敗,投資虧損卻完全由投資者承擔),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但對創業投資基金而言,卻是不夠公平的。因為,證券投資基金的單位凈值可以通過市場得到體現,借助于市場本身即可較好地激勵基金經理人(基金業績好時,基金經理可以受托更多的資產;否則,基金經理將很難再管理更多的資產);然而,對創業投資基金而言,由于它所從事的是長期投資,往往要5~7年后才能體現業績,只好更多地借助于業績激勵來盡可能地解決基金經理與投資者的收益一致性問題。正是這種人為的業績報酬限制及其他法律限制導致美國的公司型創業投資基金的發展受阻。幸虧以有限合伙形式設立創業投資基金可以逃避“投資者超過14人即不得實行業績報酬”的人為法律限制并被視作免稅主體,加之通過數次修訂《統一有限合伙法》使得有限合伙引進了不少公司制度的運作機制;所以,自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有限合伙型創業投資基金得以發展起來。
二、與創業投資基金募集方式相關的法律制度
創業投資是一種高風險的且不具有公開信息的長期投資活動,所以,創業投資基金更適合于以私募方式募集資本。因此,完善關于創業投資基金私募方式的法律制度同樣十分重要。但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創業投資基金的私募與證券投資基金以及其他類型證券的私募(包括加工貿易類公司通過私下發行股票募集股本)相比,在募集對象、募集方式、募集程序和對募集對象的保護等方面都具有相同點,所以,世界各國均不是通過制定單行的《創業投資基金法》或《投資基金法》來解決創業投資基金的私募問題,而是通過《證券法》來對“私募條款”進行統一規定。
從國際經驗看,為了切實避免并不具有風險鑒別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公眾投資者被卷入各類私募活動中,有關私募活動的法律通常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規定:一是規定私募只能針對“合格投資者”(qualifiedinvestor);二是投資者不超過一定人數(100人)。其中,關于“合格投資者”的規定通常又是依據不同的國情而采用不同的標準。在財產制度比較健全的國家,通常以個人或機構的已有資產和目前每年可獲得的收入來界定;在財產制度不不夠健全的國家,則通常以投資者一次性以其名義購買相當規模的私募證券(比如100萬美元)來界定。
三、與創業投資的資金來源相關的法律制度
與創業投資和創業投資基金的自身特點相適應,創業投資的資本來源只宜定位于具有以下特征的投資者群:一是勇敢而富有耐性,具有長期投資理念,最好是對創業活動也具有一定的興趣;二是具有較高風險鑒別能力;三是具有較強風險承受能力。按照這些要求,創業投資基金的資本來源主要宜定位于:(1)富有個人,尤其是那些曾經創業成功的富有個人;(2)大型企業;(3)人壽基金等各類保險基金;(4)銀行等金融機構。
在以上四大主要資金來源中,人壽基金等各類保險基金作為一種典型的風險資產,隨時處于“理賠”風險中,對“安全保值”的要求高,但由于它們的資金規模大,故以較小比例(如不超過5%)的資金從事創業投資并不會造成整體性風險。銀行資金對“安全性、流動性”的要求較高,所以,一般意義上的銀行資金不適合從事創業投資。但由于銀行具有“資金規模大、資本實力雄厚”的優勢,因此,將少比例的核心資本用作創業投資,并不會對銀行總體資產的“安全性、流動性”構成威脅。但是,由于保險基金和銀行資金的使用往往要適用于特定的行業性法律,因而使得這些行業性法律制度直接影響著創業投資基金的資本來源。所以,在考察創業投資法律體系時,還必須將《保險法》、《銀行法》等行業性法律制度也包括進去。例如,在對金融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國家,都傾向于禁止商業保險基金(包括人壽基金)、銀行資金直接從事投資業務。而隨著金融業內部系統管理技術、風險控制藝術的提高和金融監管體系的完善,不少國家也正在逐步放開商業保險和銀行運用部分資金從事投資業務的限制,從而拓寬了創業投資基金的資本來源。美國的創業投資基金之所以在上個世紀80年代以后步入新一輪快速發展的,其中很重要的因素即是通過兩次修訂《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使得人壽基金能夠進入創業投資領域,并且在受托人是否需要登記為“投資顧問”方面獲得特別豁免。在英國,商業銀行由于可以通過另行成立附屬性創業投資公司或參股社會性創業投資公司的方式從事創業投資,故已經成為僅次于人壽基金的第二大創業資本來源。
四、與創業投資的投資運作方式相關的法律制度
為了分散創業投資過程中的高風險,一家創業投資基金通常必須對多個項目進行組合投資,因此,只有規定創業投資基金具有一定的資本規模,才可能保證創業投資基金具有起碼的組合投資能力和抗風險能力。但創業投資作為一種謹慎而有耐性的投資,通常需要在對擬投資項目進行謹慎調查之后才會決定實際投資,因此,在法律上允許創業投資(基金)公司的資本分期到位,對于避免資本閑置具有重要意義。
創業投資的一項重要使命是發揮創業投資家的資本經營優勢,為創業企業提供包括制定長期發展戰略與市場營銷策略、物色戰略合作伙伴和關鍵人才、部署融資安排和重構財務結構等多方面的創業管理服務,以培育和輔導創業企業快速成長和發展。美國和英國的創業投資之所以取得巨大成功,就在于它們特別注重在為創業企業提供股權性資本支持的同時,還提供重要的創業管理服務。美國的《投資公司法》修正案之所以將創業投資基金定名為“企業發展公司”(BusinessDevelopmentCompany),并將其界定為“投資于……非公開交易的證券,并且向這種證券的發行人提供重要而有效的管理幫助……”(見“InvestmentCompanyActofl940”修正案第二節第48款),即是為了引導“企業發展公司”能夠為所投資企業提供創業管理服務。為了使“企業發展公司”切實履行提供創業管理服務的職能,《投資公司法》修正案甚至就“企業發展公司”所必須提供的“經營管理上的重要幫助”的具體內容作出了詳細規定,即:“(A)企業發展公司通過其董事、高級職員、雇員或一般合伙人,向發行非公開交易證券的公司提供,并且經后者同意確實提供了有關管理、運作、經營目標與策略等方面的重要指導與建議;(B)獨自或與其他企業發展公司一起共同控制一家發行非公開交易證券的公司,并對其經營管理與經營策略之制定具有決定性影響;(C)若企業發展公司是一家經小企業管理局批準并依據《1958年小企業投資法》運作的小企業投資公司,則可以向發行非公開交易證券的公司提供貸款”(見“InvestmentCompanyActof1940”修正案第二節第47款)……此外,為了避免企業發展公司所提供的“經營管理上的重要幫助”流于一般性的咨詢服務,有關條款還就滿足“經營管理上的重要幫助”的條件作出具體界定。若僅僅只是提供了一般咨詢服務,則仍只能被視為“沒有達到提供經營管理上的重要幫助”的要求。
創業投資公司應當參與所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但為了避免其蛻化為控股公司,有關法律又通常規定其必須按照組合投資方式進行運作。例如,規定創業投資公司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其創司總資產的一定比例。這樣,也便于創業投資公司適度地分散風險。
五、與創業投資的投資退出相關的法律制度
創業投資區別于產業投資的顯著特點是,產業投資以投資經營產品(或服務)為手段,以獲取產品(或服務)銷售收益為目的;而創業投資則以投資經營企業為手段,以獲取轉讓企業股權后的資本增值收益為目的。因此,在所投資企業發育相對成熟后,創業投資就一定要適時退出。雖然創業投資退出的方式有推動所投資企業上市、私下轉讓所持股權,整體并購、創業者回購和清算等五種,但通過推動所投資企業上市的方式實現投資退出是最利于投資收益實現的方式,由于傳統的股票交易所主要是為成熟企業提供上市融資的場所,上市門檻較高,通常必須有持續盈利業績,因此,如果僅僅寄希望予主板市場,不僅不利于快速成長的創業企業上市融資,也不利于創業投資比較快地實現投資退出。所以,世界各主要經濟體,在設立有主板市場的條件下,還紛紛設立創業板市場。與創業板市場的上市門檻較低相對應,創業板市場的運行風險也相對較高,故對創業板市場往往需要另行制定專門的運行與監管規則。所以,在構建創業投資法律體系時,還必然地涉及與創業板運行與監管規則相關的各種法律法規。
我國創業投資法律體系存在的問題
與創業投資業發達國家與地區都建立有完善的創業投資法律體系不同,盡管我國已制定有與創業投資相關的《公司法》,《合伙企業法》、《證券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法律,但由于在制定這些法律時沒有考慮到創業投資的特點,導致現行法律體系并不適應創業投資業發展的要求,不僅較難為創業投資提供特別法律保護,反而在若干方面構成法律障礙,具體表現為:
一、現行《公司法》在創業投資基金組織構架、資金募集以及創業投資運作與退出等環節上的不適應性
1.現行《公司法》在創業投資基金組織構架、資金募集及創業投資運作與退出等環節上的不適應性。
(1)不利于創業投資(基金)公司采用多樣化的委托管理方式。創業投資公司所體現的法律關系是一種委托—關系,這種委托—關系既可以體現在董事會與其經理班子之間,也可以體現在公司董事會與另一個專業的投資顧問公司之間。尤其是隨著創業投資家隊伍的發育成熟,一些規模較小的創業投資公司完全可以委托別的創業投資公司或創業投資顧問公司代為其管理資產。這樣,既可以避免因為自身資本規模小、難以請到一流的創業投資管理團隊的問題,又可以提高創業投資管理的規模效應。但現行《公司法》卻僅僅為董事會與經理班子之間的委托—關系提供了法律依據。
(2)多重公司行政機關可能導致創業投資(基金)公司過高的制度成本。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發展,世界各國的公司法律都已實現權力結構中心從傳統“股東大會中心主義”向現代“董事會中心主義”的轉變。為了更好發揮經理人員的專家管理的積極性,在完善法人治理機制的前提下,正在賦予經理人員更多的經營自。為了提高運轉效率、降低運作成本,可以授權股東大會自行決定精簡不必要的公司行政機關。例如,當公司委托其他機構管理資產時,公司董事會在很大程度上就同時起著監事會的作用,因此,自然可以不再設監事會。但是,按照現行《公司法》,創業投資(基金)公司一律必須同時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這不僅增加了運營成本,也不利于提高投資決策的高效率。
(3)缺乏對經理人員或其投資顧問公司的激勵機制安排。激勵機制是解決創業投資基金管理過程中信息高度不對稱性問題的必要制度安排,而現行《公司法》并未為創業投資(基金)公司可以實行業績報酬提供法律依據,從而使得許多國有控股創業投資公司很難實行國際通行的業績報酬機制。
(4)缺乏促進創業投資公司建立責任約束機制與成本約束機制的條款。創業投資公司除了建立起激勵約束機制外,還通常必須建立起嚴格的約束機制。例如,通過設立有限的存續期(通常為10—15年),存續期一到便予以清盤,使得經理人員的經營業績很快就水落石出,從而強化出資人對經理人的責任約束。通過規定固定的“管理運營費用”,約束經理人員將開支控制在一定幅度,從而建立起成本約束機制。但現行《公司法》卻缺乏針對創業投資公司特點的類似條款,從而使得一些創業投資公司有可能通過做假賬的方式將虧損無限期地掩蓋。一些創業投資公司剛剛成立,首先想到的就是購買豪華寫字樓和汽車,肆意揮霍投資人的錢。
2.現行《公司法》在創業投資基金的資金募集環節上的不適應性。
如前所述,創業投資(基金)公司通常只能以私募方式設立,但按照現行《公司法》,創業投資(基金)公司卻無法以私募方式設立。盡管《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募集方式”設立,但這里所謂“募集方式”特指“公開募集”;除“公開募集”外,股份有限公司就只能按“發起方式”設立。對有限責任公司,則只能采取“出資方式”設立。就加工貿易類企業而言,只能以“發起方式”、“出資方式”設立倒也并不構成大的法律障礙。因為,加工貿易類企業通??梢韵扔缮贁祹讉€創業者以共同出資方式或共同發起方式設立后,再逐步增資擴股。然而。對創業投資(基金)公司而言,在設立伊始通常就需要一定的資本規模,而僅僅靠少數幾個投資者以共同出資方式或以共同發起方式設立則較難形成規模,所以,往往還需要由更多的并不參與具體設立事宜的投資者的投資。但由于這兩類不同投資者在公司設立過程中所實際擁有的權利并不完全相同(具體參與設立事宜的投資者擁有更多支配權,不參與設立事宜的投資者的權利則較易受到侵害),因此,如果不通過相應的制度安排(如參與設立事宜的投資者應受到必要的監督并履行更多義務)來均衡這種權利上的不平等,就很難吸引更多投資者的參與?,F行《公司法》正是由于對出資方式和發起方式的規定過于籠統,才導致難以吸引民間資本加盟。目前已經設立的各類創業投資(基金)公司主要僅限于少數幾家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共同出資或共同發起,其原因即緣于此。
3.現行《公司法》在創業投資的投資運作環節上的不適應性。
(1)沒有為創業投資(基金)公司的資本最低限額提供法律依據。為了保證公司擁有一定的責任能力并達到一定的經營規模,現行《公司法》按照公司的不同性質,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資本限額做了規定。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要高于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創業投資公司作為一種專門從事資本經營的特殊類型的公司,顯然屬于需要對其最低資本限額另行做出特別規定之例。但由于目前沒有相應的法規來對其最低資本限額做出特別規定,導致目前一些地方性創業投資公司的資本規模過小。有些創業投資公司只有幾百萬的資本,由于抗風險能力極低,很難進行有效的組合投資,只能做一些短平快的項目。
(2)實收資本制度造成創業投資公司的資本閑置。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按照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應該說,在中國現行社會信用狀況與法律制度環境下,這種實收資本制度還是有一定合理性的。盡管它有可能導致資金閑置,但對于一般加工貿易類公司而言,這個問題并不是很突出。因為加工貿易類公司完全可以以較小資本金注冊,然后再慢慢增資。然而,對于創業投資公司而言,一方面需要一定的資本規模才具有抗風險能力;另一方面如果按照現行的實收資本制將所有資本在注冊時一次性注入,就必然導致資金閑置問題。
(3)對外投資限制與創業投資(基金)公司的設立宗旨相違背。現行《公司法》第十二條所規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边@一規定不僅不適合于大型公司開展“公司附屬創業”活動,更不適合于創業投資公司充分發揮其應有的投資能力。因為,創業投資公司通常是以自有資本對外投資,即使對外少量借款也能控制在適當范圍;而且創業投資公司的唯一目的就是通過對外投資來獲取資本增值,而不是如加工貿易類公司那樣對外投資只是副業,主業仍是從事產品經營。所以,要求創業投資(基金)公司對外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不僅沒有必要,也有違其設立的初衷。
(4)沒有為以特別股票方式投資創業企業提供法律依據。與創業投資能夠以可轉換優先股等特別股權方式進行投資相適應,創業企業應當可以向創業投資機構發行特別股票。但我國現行《公司法》目前還只是為公司發行普通股提供依據。盡管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公司發行除普通股以外的股票可以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但迄今為止,國務院并沒有就公司發行特別股票作出過規定。在這種法律環境下,如果創業投資公司以可轉換優先股等形式進行投資,就必然面臨缺乏法律保護的問題。
(5)沒有為創業投資公司的組合投資方式提供法律規范。由于《公司法》未能針對創業投資公司制定組合投資規范,導致了不少創業投資公司在實際運行中演變成了投資控股公司。
4.現行《公司法》在創業投資的投資退出環節上的不適應性。
按照1999年《公司法》修改前的有關條款,公司只有具備了3年持續盈利業績后方可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這種高門檻顯然既不利于高速成長中的創業企業通過公開上市的方式融資,也不利創業投資快速實現退出。盡管1999年底在修改《公司法》時規定“高新技術企業可另行規定”,但由于無法對“高新技術”進行準確的法律界定,也不宜以科技含量作為公司能否上市的標準,所以,這種修改并沒有任何實際意義。在這種情況下,有關部門不得不決定分兩步建成創業板,即第一步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框架內推出“中小企業板”,待《公司法》修改后再降低門檻建成真正意義上的創業板。
二、《合伙企業法》在創業投資基金組織結構和資金來源環節上的不適應性
1.在創業投資基金組織結構環節上的不適應性。
目前國際上的合伙企業立法紛紛借鑒公司的三大機制來實現合伙企業的自我完善:一是賦予合伙企業以法律實體的地位,便于合伙企業更好地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二是允許合伙人會議在一定程度上發揮類似公司股東大會的作用,從而使所有合伙人都能在一定條件下參與合伙事務的重大決策;三是允許合伙人對合伙進行派生訴訟,從而更好地保護各類合伙人的權益。但我國現行的《合伙企業法》還僅僅停留于為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小作坊式的加工貿易類企業提供法律規范的地步,無法滿足創業投資基金對企業組織結構的要求。
2.在創業投資基金的資金來源環節上的不適應性。
按照現行的《合伙企業法》,創業投資基金如果按合伙形式設立的話,就只能按普通合伙企業形式,而無法按有限合伙企業形式設立。由于合伙人僅僅限于自然人,從而使得最適合創業投資基金特點的機構投資者無法參與創業投資合伙基金。由于《合伙企業法》要求所有合伙人必須對合伙企業承擔無限責任,使得并不具體參與合伙事務的合伙人由于懼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不敢投資于合伙企業。
三、《證券法》在創業投資基金的資金募集環節上的不適應性
私募作為一種與公募相對應的直接融資方式,在西方資本市場上占有不可或缺的半壁江山。由于私募市場上的投資者通常具有較強風險承受能力和較高風險鑒別能力,所以,只需規定投資者的資格,以確定誰是“合格投資者”,投資風險就完全可以由投資者自行承擔。對發行主體,則通常是豁免審查。由于通過私募發行的證券仍然屬于證券范疇,因而在國外普遍通過《證券法》等法律一方面規定“合格投資者”的條件,另一方面設立“發行主體豁免審查”條款。這樣,既充分發揮成熟投資者的風險自擔作用,又能回避政府的行政干預,而且還能確保正常的市場秩序。但在我國,由于出臺較早的《公司法》沒有為公司私下發行股票等票券提供法律依據,導致后來出臺的《證券法》也僅限于對公開發行證券進行相應的規定,對包括創業投資(基金)公司股票在內的各類證券的私募則未能設置任何規范性條款。因此,創業投資(基金)公司的私募得不到《證券法》的法律支撐。
四、《保險法》、《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在創業投資的資金來源環節上的不適應性
根據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款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在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盡管根據“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這一活口,經國務院批準,目前保險資金可以部分地通過證券投資基金間接投資于證券市場,但要使之能夠通過創業投資(基金)企業間接從事創業投資,則又受第三款“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和向企業投資”的限制。盡管2002年我國對保險法作了一些修訂,但修訂后的保險法依然禁止保險資金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和保險業以外的企業。
依據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2003年,該條雖然被修訂為“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紀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然而,由于目前并沒有為商業銀行可以向創業投資(基金)企業投資制定特別規定,使得商業銀行還無法成為創業投資資本的現實來源。
尤其是在利用外資來我國設立中外合資創業投資公司方面,更是存在許多的障礙。本來,國外資金通過創業投資公司來我國從事創業投資,在性質上已經不同于外商直接來我國投資辦廠或是設立以投資辦廠為目的的產業投資控股公司。后者是一種直接投資行為,可能直接控制國內企業,涉及國家經濟安全問題;前者卻只是一種財務性投資,即投資的目的僅僅是為了從財務上獲得資本增值,一旦所投資企業發育成熟不再具有高成長性時就會立即撤出,因而不會造成對所投資企業的控制,不涉及國家經濟安全問題。就此而言,以創業投資方式吸引外資可以說是引進外資的一種最佳方式,但是,由于我們對外資以創業投資方式來中國投資的意義缺乏足夠認識,導致不僅沒有任何鼓勵性政策,反而對其存在著種種歧視。例如,在我國設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享受各種稅收優惠政策,但根據2003年出臺的《關于外商投資創業投資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卻“不得享受稅法規定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稅收優惠待遇”。
建立健全我國創業投資法律體系的對策
借鑒國際經驗,結合我國實際,當前應當從以下五個方面加快建立健全創業投資法律體系。
1.盡快出臺《創業投資企業暫行辦法》,部分解決創投基金的設立與投資運作問題。
從根本上講,必須對《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進行全面修訂,才能徹底解決以公司和有限合伙形式設立與運作創業投資基金的法律問題。但是,由于全面修訂《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非一日之功,比較現實的選擇便是根據《公司法》中的“國務院另行規定”條款,另行制定《創業投資企業暫行辦法》,以部分解決創業投資基金按公司形式設立與運作的法律依據問題。
為適應創業投資(基金)公司對組織結構的要求,一是可以在現行《公司法》框架下,制定允許創司可以聘請投資顧問機構等法人擔任“經理”的條款,以實現創司的委托管理。二是在《公司法》的基本原則下,分清董事會和經理班子(或受托管理的投資顧問機構)的權利義務,通過賦予后者更多的經營權來提高投資決策效率。三是規定創業投資公司實行業績報酬的條件與方式,幫助創業投資企業建立激勵機制。四是規定創業投資公司可以事先設定固定的存續期限和管理運營費用比例,從而為創業投資公司建立有效的風險約束機制和成本約束機制提供法律依據,由于《公司法》并沒有禁止可以設定如上規定,所以,通過制定《創業投資企業暫行辦法》來設置如上條款,并不違背《公司法》。
同上道理,為適應創業投資(基金)公司募集資本的要求,可考慮創業投資公司在發起設立和出資設立過程中,由“主要發起人”和“主要出資人”對創業投資公司的設立承擔主要責任,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抵補“主要發起人”和“一般發起人”、“主要出資人”與“一般出資人”存在權利義務不對稱性的問題。
為了適應創業投資(基金)公司的投資運作要求,一是可以依據“國務院另行規定”條款,設定創業投資公司在設立之初即要求一定規模的資本額,從而確保創業投資公司具有起碼的抗風險能力。二是實行與實收資本制并不必然沖突的認可資本制,即允許創司在設立之初必須注冊一定規模資本的前提下,可以在運作過程中隨時增資擴股,每一次增資擴股之后只需報管理部門認可,而無需經管理部門審查批準。這樣,既減少了審批環節,又不至于導致資本閑置。三是可以依據現行《公司法》所設置的“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可以不受對外投資比例限制的條款,明確“創業投資公司可以以全額資本對外投資”,從而更充分地發揮創業投資公司的投資功能。四是根據《公司法》的“國務院可以對公司發行本法規定的股票以外的其他種類股票,另行作出規定”條款,明確創業投資企業所投資的企業可以對創業投資企業發行“可轉換優先股”,“特別投票權普通股”等特殊類型的股票,以促進創司以股權形式進行投資,并為所投資企業提供增值服務。五是在組合投資規范方面,以創業投資公司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創司總資產的15%較為合適。這樣,既避免其蛻化為產業投資性質的控股公司,又使創業投資公司能夠相對集中地投資。
2.積極穩妥地推進《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相關條款的修訂工作。
如果《創業投資企業暫行辦法》能夠盡快出臺,則可以比較從容地在《創業投資企業暫行辦法》實施過程中,結合創業投資的特點,研究如何修訂《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在修訂《公司法》時,應積極研究借鑒國際公司立法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立”原則,適當下放董事會的權力,以便更充分地發揮基金管理人的作用。對于另行委托專業性管理顧問公司管理的創業投資公司,創業投資公司可以不再設立監事會,而是由董事會代行監事會之職,從而降低創業投資公司的制度成本。在修改《合伙企業法》時,應當借鑒國際社會有限合伙立法的經驗,允許新創設的有限合伙制度從起步伊始即可借鑒公司的制度優勢來實現自我改造,從而較好地克服傳統有限合伙制度的弊端。一是明確有限合伙的法律實體地位,以便有限合伙企業能夠獨立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和責任。二是強化合伙人會議制度,使之有條件地發揮類似公司股東會議和董事會的作用,以便有限合伙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參與合伙事務,三是借鑒美國的“有限責任有限合伙”經驗,在特定條件下允許普通合伙人也只需承擔有限責任。四是借鑒引進美國公司的“派生訴訟”制度,允許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進行訴訟,從而更好地保護有限合伙的權益。
3.修訂《證券法》,從根本上解決創業投資基金的私募問題。
在適當時機修訂《公司法》,允許公司可以私募股本的同時,借鑒國外制定《證券法》的經驗,在我國的《證券法》中規定各類證券的私募方式和募集對象,以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在國內尚未建立起個人財產登記制度的情況下,可以考慮通過設立最低投資額度(比如500萬元人民幣),來確保只有相對富有的個人或機構成為私募對象,為了避免私募范圍過大,還可設定投資者人數不超過100人。
4.進一步修訂保險法、銀行法,拓寬創業投資的資金來源。
隨著國內保險資金運用越來越成為突出問題,以及保險機構風險管理水平的提高,應不失時機地進一步修訂《保險法》,允許保險公司可以以不超過5%的比例,將資金投資入股到創業投資公司或通過委托創業投資公司、創業投資顧問公司運作。在國內銀行體系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后,還應進一步修改《商業銀行法》,允許商業銀行可以將它的資本金投資入股到創業投資公司或通過委托創業投資公司、創業投資顧問公司運作。在《商業銀行法》未進一步修訂前,可考慮通過《創業投資企業暫行辦法》這種特別行政法規,允許銀行以不超過5%的資本投資于創業投資企業。此外,應盡快修訂有關外商投資的規定,鼓勵外商以創業投資方式來我國投資。
5.結合“分步推進創業板市場建設”的進程,修訂《公司法》中的公司首次公開招股條件款項,為建成真正意義上的創業板掃除法律障礙。
在“中小企業板”試運行一段時間后,應及時總結經驗,研究制定一個比較適宜的創業板上市資格標準,并基于該標準修改《公司法》,以便更多具有成長性的創業企業能夠通過創業板融資,并更充分地發揮創業板市場對于創業投資退出的作用。
我們相信,通過以上五個方面的工作,我國的創業投資法律體系一定能夠扎扎實實地構建起來。至于國內不少人士正在呼吁制定《風險投資法》,則既不具有可行性,也沒有必要性。一方面,由于任何一部法律的調整范圍都只能限于可以準確界定的對象,所以將包括“非組織化的創業投資”在內的各種形態創業投資都囊括進《風險投資法》就勢必無法操作。另一方面,除了對創業投資基金這種組織化的創業投資需要通過制定《創業投資企業暫行辦法》之類的法律法規來調整它的組織結構外,對各種“非組織化的創業投資”則只需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就足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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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詞:外資并購稅收籌劃
外資并購已成為當代國際直接投資的主要形式,外資以并購境內企業的方式進入我國市場將逐漸成為外商在華投資的主流。外資并購中最主要的交易成本,即稅收成本往往關系到并購的成敗及/或交易框架的確定,對于專業的并購律師及公司法律師而言,外資并購的稅收籌劃問題不得不詳加研究。
筆者憑借自身財稅背景及長期從事外資并購法律業務的經驗,試對外資并購涉及的稅收籌劃問題作一個簡單的梳理和總結。
1.我國稅法對外資并購的規制
我國沒有統一的外資并購立法,也沒有關于外資并購所涉及稅收問題的統一規范,但已基本具備了外資并購應遵循的相關稅法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股權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一系列針對一般并購行為的稅收規章共同構筑了外資并購稅收問題的主要法律規范。
外資并購有著與境內企業之間并購相同的內容,比如股權/資產交易過程中的流轉稅、并購所產生的所得稅、行為稅等。在境內企業并購領域我國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稅法規制體系,在對外資并購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適用于外資并購。在外資并購境內企業過程中,涉及的稅法問題主要影響或涉及并購中行業和地域等的選擇、籌資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選擇、并購過程中涉及的各種稅收、并購后的稅務處理、外資并購后變更設立的企業身份的法律認定及稅收優惠等。
以下主要從兩個層次論述外資并購中的稅法規制,分別是稅法對外資并購的一般規制和稅法對外資并購的特殊規制。
1.1稅法對外資并購的一般規制
1.1.1.股權并購稅收成本
1.1.1.1被并購方(股權轉讓方)稅收成本:
(a)流轉稅:通常情況下,轉讓各類所有者權益,均不發生流轉稅納稅義務。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及增值稅。
(b)所得稅:對于企業而言,應就股權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將股權轉讓所得并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個人轉讓所有者權益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現行稅率為20%,值得注意的是,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對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施行”。此外,如境外并購方以認購增資的方式并購境內企業,在此情況下被并購方(并購目標企業)并無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
(c)印花稅:并購合同對應的印花稅的稅率為萬分之五。
1.1.1.2并購方(股權受讓方)稅收成本:
在并購方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的情況下,將涉及長期股權投資差額的稅務處理。并購方并購股權的成本不得折舊或攤消,也不得作為投資當期費用直接扣除,在轉讓、處置股權時從取得的財產收入中扣除以計算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1.1.2資產并購稅收成本
1.1.2.1被并購方(資產轉讓方)稅收成本
1.1.2.1.1有形動產轉讓涉及的增值稅、消費稅
(a)一般納稅人有償轉讓有形動產中的非固定資產(如存貨、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所有權,應按被并購資產適用的法定稅率(17%或13%)計算繳納增值稅。如被并購資產屬于消費稅應稅產品,還應依法繳納消費稅。
(b)小規模納稅人有償轉讓有形動產中的非固定資產(如存貨、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所有權,應按法定征收率(現為3%)繳納增值稅。如被并購資產屬于消費稅應稅產品,還應依法繳納消費稅。
(c)有償轉讓有形動產中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文)、《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中的有關規定依法繳納增值稅。
1.1.2.1.2不動產、無形資產轉讓涉及的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
(a)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應繳納5%的營業稅。
(b)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含視同銷售不動產)應繳納5%的營業稅。(被并購方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并購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不征營業稅)。
(c)在被并購資產方不屬于外商投資企業的情況下,還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附加稅費(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d)向并購方出讓土地使用權或房地產的增值部分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e)轉讓處于海關監管期內的以自用名義免稅進口的設備,應補繳進口環節關稅和增值稅。
(f)并購過程中產生的相關印花稅應稅憑證(如貨物買賣合同、不動產/無形資產產權轉移書據等)應按法定稅率繳納印花稅。
(g)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轉讓受贈的非貨幣資產外,其他資產的轉讓所得收益應當并入被并購方的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一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h)企業整體資產轉讓原則上應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進行投資兩項經濟活動進行稅務處理。并按規定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1.1.2.2并購方(資產受讓方)稅收成本
(a)在外資選擇以在華外商投資企業為資產并購主體的情況下,主要涉及并購資產計價納稅處理。
(b)外國機構投資者再轉讓并購資產應繳納流轉稅和預提所得稅。
(c)外國個人投資者再轉讓并購資產應繳納流轉稅和個人所得稅。
(d)并購過程中產生的相關印花稅應稅憑證(如貨物買賣合同、不動產和無形資產轉讓合同等)應按法定稅率繳納印花稅。
1.2稅法對外資并購的特殊規制
1.2.1稅法對并購目標企業選擇的影響
為了引導外資的投向,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等法律法規對投資于不同行業、不同地域、經營性質不同的外商投資企業給予不同的稅收待遇。在并購過程中,在總的并購戰略下,從稅法的角度選擇那些能享有更多優惠稅收的并購目標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1.2.2并購后變更設立的企業稅收身份的認定
納稅人是稅收法律關系的基本要素,納稅人的稅法身份決定著納稅人所適用的稅種、稅率和所能享受的稅收優惠等。對于并購雙方而言,通過對納稅人身份的設定和改變,進行納稅籌劃,企業也就可以達到降低稅負的效果。
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身份的認定以外商投資企業中外資所占的比例為依據,一般以25%為標準。外資比例低于25%的公司也為外商投資企業,但在稅收待遇上,根據《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其投資總額項下進口自用設備、物品不享受稅收減免待遇,其它稅收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2.外資并購中的稅收籌劃
2.1并購目標企業的籌劃
目標企業的選擇是并購決策的重要內容,在選擇目標企業時可以考慮以下與稅收相關的因素,以作出合理的有關納稅主體屬性、稅種、納稅環節、稅負的籌劃:
2.1.1目標企業所處行業
目標企業行業的不同將形成不同的并購類型、納稅主體屬性、納稅環節及稅種。如選擇橫向并購,由于并購后企業的經營行業不變,一般不改變并購企業的納稅稅種與納稅環節;若選擇縱向并購,對并購企業來說,由于原來向供應商購貨或向客戶銷貨變成企業內部購銷行為,其增值稅納稅環節減少,由于目標企業的產品與并購企業的產品不同,縱向并購還可能會改變其納稅主體屬性,增加其納稅稅種與納稅環節;并購企業若選擇與自己沒有任何聯系的行業中的企業作為目標企業,則是混合并購,該等并購將視目標企業所在行業的情況,對并購企業的納稅主體屬性、納稅稅種、納稅環節產生影響。
2.1.2目標企業類型
目標企業按其性質可分為外資企業與內資企業,我國稅法對內外資企業的稅收區別對待,實行的稅種、稅率存在差別。例如,外資企業不適用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鼓勵類外資企業可享受投資總額內進口設備免稅等。
2.1.3目標企業財務狀況
并購企業若有較高盈利水平,為改變其整體的納稅地位可選擇一家具有大量凈經營虧損的企業作為目標企業進行并購,通過盈利與虧損的相互抵消,進行企業所得稅的整體籌劃。如果合并納稅中出現虧損,并購企業還可以實現虧損的遞延,推遲所得稅的交納。
2.1.4目標企業所在地
我國對在經濟特區、中西部地區注冊經營的企業實行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并購企業可選擇能享受到這些優惠措施的目標企業作為并購對象,使并購后的納稅主體能取得此類稅收優惠。
2.2并購主體的籌劃
出于外資并購所得稅整體稅負安排及企業集團全球稅收籌劃的考慮,境外投資者通常會選擇在那些與中國簽署避免雙重征稅稅收協定/安排的國家或地區的關聯方作為并購主體。其實道理很簡單,投資者不希望在分紅的環節上繳納太多的(預提)所得稅,而與中國簽署稅收協定/安排的國家或地區的企業從其所投資的中國企業取得的股息所得所適用的優惠稅率可以讓境內投資者節省不少稅收成本。
2.3出資方式的籌劃
外資并購按出資方式主要可分為以現金購買股票式并購、以現金購買資產式并購、以股票換取股票式并購以及其他出資方式的并購。不同的出資方式產生的稅收成本均是不同的。
2.4并購融資的籌劃
各國稅法一般都規定,企業因負債而產生的利息費用可以抵減當期利潤,從而減少應納所得稅。因此并購企業在進行并購所需資金的融資規劃時,可以結合企業本身的財務杠桿程度,通過負債融資的方式籌集并購所需資金,提高整體負債水平,以獲得更大的利息節稅效應。
2.5并購會計的籌劃
對企業并購行為,各國會計準則一般都規定了兩種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權益合并法與購買法。從稅收的角度看,購買法可以起到減輕稅負的作用,因為在發生并購行為后,反映購買價格的購買法會計處理方法使企業的資產數額增加,可按市場價值為依據計提折舊,從而降低了所得稅稅負。
2.6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籌劃
鑒于資產并購涉及的稅種較多較為復雜,且外資并購實務中資產并購的數量并不多,因此以下簡要介紹一下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籌劃(認購增資式股權并購不涉及所得稅問題)。
對企業股權轉讓行為進行稅收籌劃,一個基本的問題是正確地劃分股息所得和股權轉讓所得及其不同的計稅方法。在相關的稅法規定中,投資企業的股息所得應繳納的稅款可以抵扣被投資企業已經繳納的稅款;而股權轉讓所得則是按轉讓收入減去投資成本的差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這種不同的計稅方法使股權轉讓行為有了一定的籌劃空間。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秶叶悇湛偩株P于企業股權轉讓有關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4]390號)規定:“1.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和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及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2.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后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1.關聯性。旅游業是一個關聯性和綜合性極強的產業,旅游業的各行業、各領域都有很強的相關性。某一種旅游產品的有效供給,需要其他配套服務的支持。因此,旅游業某一領域的投資必然需要其他相關領域的投資,受其他領域投資的影響,否則,不可能有效地發揮作用。對其他配套服務的依賴,成為旅游投資項目無法自主控制的重要風險。
2.敏感性。旅游業的敏感性是指旅游業的發展受到社會各個方面的制約。影響旅游業的因素很多,既有行業內部的又有外部的。其中,許多是企業不能預料和控制的,如社會文化和風俗習慣(主要指旅游文化消費)的變遷、戰爭等。這也使得旅游投資具有了很大的風險。
3.專用性。旅游投資不像工業投資那樣可以隨意轉產,它的投資一旦形成,若無人使用,其產品價值就不能轉移而被消費,容易成為無法回收的沉淀成本,退出門檻高。越是有特色的項目,越是不易改變其內容與功能,或者改變內容與功能的成本代價過高,給風險轉嫁帶來困難。
4.季節性。旅游產品的消費需求具有很強的季節性,淡季資產閑置浪費,財務上入不敷出,旺季資產又常常超負荷運轉;旅游資源的功能也受到季節性的限制。
5.依托性。旅游投資項目依托性強,緊緊依托經濟環境、社會環境和自然環境。(1)經濟環境。一是受旅游市場依托,也就是受旅游資源市場和旅游客源市場的雙重影響;二是受旅游產業依托。(2)社會環境。旅游項目受到旅游政策、旅游法規、文化氛圍和和平穩定的環境影響。(3)自然環境。目前,我國的旅游投資具有很強的資源導向性,要充分考慮到所在地區旅游資源的豐富程度,考慮地理位置、選址是否合理等。
6.投資額大、回收期長。旅游的屬性和旅游業的脆弱性決定了旅游項目具有投資額大的特點。旅游景區景點項目屬于資源依托性強的旅游產品,如果把旅游資源的價值考慮在內,旅游業就是高投入的產業。特別是隨著旅游可持續發展的進一步完善和成熟,旅游活動帶來的外部性需要企業來承擔,勢必增加了企業的投資額。旅游產品消費又具有不可儲存性、非完全排他性、臨時使用性、節律性等特點,消費額度有限,回收緩慢,導致投資風險增加。
7.市場導向性。旅游項目投產后的運作和企業一樣,具有明顯的市場導向性。一方面,市場需求具有多樣性,游客對旅游產品的需求具有非常多樣化的細分,希望一個旅游產品滿足多樣化市場的需求,這對產品提出了更高要求。另一方面,旅游者市場需求趨向是動態的,特別是處于快速致富的過程中的中國,游客需求在快速轉換之中。特殊性需求要靠敏感的市場洞察力才能發現和把握,才能適時地推出適應需求的產品。對市場把握不準,就會失去產品消費的主體,從而產生投資風險。
2、旅游投資項目的風險
旅游項目投資風險來自于各個方面,我們要具體分析各種風險,有針對性地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就要從項目投資進行分類分析。根據投資者能否直接控制可將旅游項目投資風險劃分為項目環境風險和項目核心風險。項目環境風險是指那些對所有的旅游投資項目都產生影響的因素引起的風險,與市場的整體運動相關聯。企業無法直接控制此類風險,但可以通過各種措施降低其損害程度。項目核心風險是發生于個別項目的特有事件造成的風險,來自于投資項目內部的微觀因素。企業可以控制該類風險因素減少風險的發生,或采取預防措施規避風險。
1.項目環境風險。
(1)政治風險。主要表現為國家政策法律的穩定性風險,特別是項目所在地的穩定性。旅游業是典型的敏感性產業,旅游活動又是通過旅游者從客源地向旅游目的地的移動才得以實現的,投資項目所在地政治環境不穩定將給旅游者等市場主體帶來顧慮和阻力。
(2)經濟風險。國家和地區的宏觀經濟環境和經濟發展水平、人均生活質量和水平決定著旅游者的消費能力和檔次。旅游是較高層次的消費活動,人們只有具備了一定的消費能力之后,才有可能選擇旅游消費,這決定了旅游投資項目未來的市場需求狀況。經濟環境應是旅游項目投資者最為關注的因素。
(3)金融風險。主要來自于市場利率風險。市場利率決定投資項目的融資成本,進而影響其生產經營成本,最終決定項目的贏利水平,并對投資者是否愿意將資金投入到旅游項目中、投入到什么類型的旅游項目中以及投入的程度等起著根本性作用。
(4)自然風險。這是指自然因素帶來的風險,如環境污染和自然景觀的退化,旅游投資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出現超標準等。許多旅游項目對自然環境有很高的依賴性?熏特別是休閑、療養、觀光類項目,當地的自然環境狀況和質量對旅游投資項目有直接的影響。
2.項目核心風險
(1)主要內容
①完工風險。存在于旅游項目建設階段。主要表現在為:項目工期延長;項目建設成本超支;由于種種原因使項目可能遲遲不到設計規定的技術經濟指標;在極端情況下,由于技術和其他方面的問題,項目完全停工放棄等。②設計風險。指旅游項目在概念、設計階段,由于技術問題使項目的主題、策劃或布局存在某些缺憾。旅游資源越獨特,價值越大,吸引力越大,但是資源不等于產品,真正構成游客吸引力的,是產品的吸引力。在這個結構里,資源如何轉化為產品,是旅游產品設計的關鍵。設計風險將直接關系到旅游項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在市場上的競爭力和經營的持續性,這種風險一旦發生對旅游投資項目影響深遠。
③管理風險。旅游投資項目承包之后,一般由項目管理師全權負責。項目管理師的管理能力和經驗將直接影響項目的施工質量和進度,尤其是管理師個人的風險偏好也會在某種程度上增加項目建設的風險。因此,項目投資者和管理師都應具有優化配置(即風險最小化和收益最大化)并協調和充分利用各種客觀條件和資源的能力。
④市場風險。指旅游投資項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對市場的適應情況。由于旅游投資項目自開始時的市場分析到建成后進入市場,有一段較長的時間差,當初的市場分析是否符合現在的情況、目前市場競爭狀況、旅游者需求的變化等都會對旅游投資項目的市場前景造成影響。許多旅游項目開工建設時轟動,建成后經營慘淡?熏就是市場風險的一種體現。
(2)影響因素
旅游項目核心風險受到來源于企業內部和外部的諸多因素的影響,具有很大的不確性。內部因素主要包括三個方面:①企業思想準備不足。旅游項目投資比其他產業的項目投資具有更大的風險性,作為投資企業,認識與了解這些特征是其進行投資以及風險規避的基礎和前提。而目前一些企業在進入旅游投資領域時,看中的只是旅游投資中有利的一面,如易產生轟動效益、品牌效益,科技含量不高,進入行業的門檻低等,沒有充分認識到旅游投資是一個關聯性強、投資大且回報周期長的行業,在資金準備與人才準備上嚴重不足;②項目投資決策失誤。旅游項目投資一般數額較大,如果未對項目的可行性作充分地研究分析,一旦失誤后果嚴重??尚行匝芯渴锹糜瓮顿Y項目前期工作中最重要的內容,它以項目建議書為基礎,針對擬建項目,從項目建設到生產經營的全過程考察分析項目的可行性。其內容包括旅游項目在技術上是否可行,開發上是否可行,經濟上是否優化等。這是一個由粗到細的分析研究過程??尚行匝芯康那房茖W性是造成決策上的失誤的重要原因;③創新觀念不強。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所有的企業都面臨類同的其他企業的競爭,競爭是不可避免的。旅游企業也需要注意推向市場的產品是需要升級、換代和更新的,是需要不斷適應市場需求的,這就要求在觀念上必須有創新意識,通過創新來提高產品的品質和品位,通過創新來適應市場的需求,因循守舊是導致風險加大的重要原因。
外部因素主要表現為:①關聯企業的影響。旅游投資項目的開發需要投資、規劃、建設、管理等各方的參與和配合,其他參與方的資信狀況、技術和資金能力、經營業績和管理水平等及其變化都會對項目的成敗產生影響。②競爭對手的變化。與食品、醫療、教育等方面的消費不同,旅游消費的可替代性很強,同類產品的競爭和不同產品的競爭同時存在,競爭日趨激烈。企業出現新的競爭對手,或者競爭對手的條件發生變化都會導致自己企業在競爭中處于劣勢,使產品缺乏競爭力而縮小市場,造成盈利下降。
四、加強旅游投資項目風險管理的建議對策
鑒于旅游投資項目的風險是客觀存在的,而且企業的不當行為會導致風險加大的問題,我們應該從根本上解決認識、觀念和方法等對策問題,只有這樣,才能從全局上產生對策效應,從而進一步提出解決具體問題的良策。
1.要樹立正確的風險觀念,增強風險防范意識。風險是客觀存在的,而且與其報酬是成正比例的。如果對風險一概加以排除或逃避,就無法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的經濟目標。因此,投資者應樹立投資風險意識,不僅要從理論高度認識到項目風險產生的根本原因,而且還要從旅游投資項目本身特點角度進行探索;對項目投資的各個環節及其相互之間的聯系、外部環境對投資活動的影響進行深入地研究和分析,摸清產生風險的各種要素,尋找風險產生的特點和規律;克服投資決策的盲目性,提高企業綜合決策水平。
2.正確識別與估量風險。旅游企業不僅要認識風險,還要學會正確識別風險。這就需要投資者周密地分析企業所處的經濟環境、剖析企業投資活動中存在的種種不利因素及對企業未來收益的影響。同時,應科學地估量風險的大小,掌握風險的程度,包括各種潛在風險可能造成的損失、發生頻率、損失程度以及對旅游企業生產經營、生態環境、社會環境造成的影響等。通過風險估量,為今后投資風險決策、預防和控制以及處理等提供準確依據。
3.建立風險預警系統,完善風險防范機制,加強對風險的預測和監測。首先,旅游企業應建立風險預警系統,加強風險監測。風險預警系統是對風險進行識別、監測、評價和預測的信息系統,其內容包括外部環境和企業內部的相關信息,可分為內部報告子系統、市場信息子系統、風險分析子系統和風險預警子系統。前三個系統主要負責有關信息的收集、加工和分析;預警子系統則通過建立預警模型,監測反映投資狀況的各項投資指標的變化情況,對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類型及其危害程度做出評價、預測,并在必要時發出警報。其次,旅游企業應完善風險防范機制。旅游企業內部應建立規范科學的投資決策程序和投后管理程序。規范科學的內部運行程序是及時識別風險、化解風險的重要保證,用程序化、規范化防止盲目投資和偏頗。
4.運用風險管理技術和方法,強化對風險的控制和處理。風險控制的實質,就是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針對旅游企業存在的各種風險因素,采取控制技術減少或消除風險損失。旅游企業控制和處理投資風險的方法有以下幾種可供選擇。一是回避法。指設法避免損失發生的可能性,從根本上遠離風險源,從而消除風險損失。二是分散法。即通過旅游企業之間聯營、多種經營及對外投資多元化等方式分散投資風險。三是轉移法。風險轉移就是旅游企業以某種方式將所面臨的某些風險轉移給他方。具體包括購買保險將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承擔、通過契約的形式將風險損失轉移給他人、通過各種形式的經濟聯合將風險橫向轉移。四是自留法。這種方法是指旅游企業自己承擔風險,風險損害后果自負。旅游企業可預留一筆風險金或隨著生產經營的進行有計劃計提風險準備基金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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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有資產清產核資制度?
清產核資,是指依據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圍內,組織各部門、地區、單位對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界定、估價、核實、核銷、核定等各項活動的總稱。這是為摸清國有資產的“家底”而進行的一項基礎管理工作。
(一)清產核資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
關于清產核資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正如國務院清產核資領導小組1992年印發的《清產核資總體方案》中指出的,在新舊體制轉換期間,由于原有的管理體制和管理方法已不完全適應新的情況。因而在經濟管理方面存在著國有資產“家底”不清,管理不善,資產價值不實,企業經濟效益較低等問題,國有資產閑置、損失和浪費以及被侵占流失等較為嚴重。這些問題如不及時加以解決,必將制約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協調發展,對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的鞏固和發展產生不利的影響。在全國范圍內有計劃地開展此項工作,不僅能夠摸清“家底”,促進解決占有使用最大化和資產閑置、浪費等問題,而且有利于深化改革,加強國有資產產權管理,促進提高國有資產經營使用效益,同時為宏觀決策提供依據,更有利于解決經濟發展中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
(二)清產核資要達到的具體目標??
通過清產核資要達到的具體目標是:國有資產“家底”清楚,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資產所有權界定明確,把應歸國家所有的資產,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的軌道;初步進行占有使用土地的清查,為今后將土地納入企業資產管理創造條件;資產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大體相符,努力解決國有資本補償不足問題;國有資產價值總量真實,為按資本金效益考核企業經營成果提供依據;推動資產優化組合,促進閑置資產有效利用;按照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促進建立健全各項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扎扎實實地提高國有資產經營使用效益。
(三)清產核資的范圍和內容?
1、清產核資的范圍包括:各地區、部門所屬的各類國有企業和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各級國有企業、單位以國有資產為主體投資舉辦并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國內聯營、合資等企業和單位;各類國有金融企業,含銀行機構和各級政府、各業務部門及企業所舉辦的信托投資公司、投資擔保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證券公司等;各地區、部門和各級國有企業、單位投資舉辦的境外企業和開設的各類境外機構;各地區、部門的各類行政、事業單位投資舉辦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各種經濟實體;軍隊、武警及其所舉辦的企業和事業單位。
2、清產核資的主要內容是:清查資產,摸清“家底”;界定資產所有權,明確國有資產界限;進行資產價值重估,解決價值不實問題;對企業占用的國有土地進行清查估價入賬;核實各種國有資金占用量,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建立健全必要制度,切實加強國有資產管理。?
二、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制度
(一)產權界定的含義?
產權界定,系指國家依法劃分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明確各類產權主體行使權利的財產范圍及管理權限的一種法律行為。此處所謂產權,系指財產所有權以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經營權、使用權等財產權,但不包括債權。
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國有資產所有權的界定,即界定哪些財產屬于國家所有的資產;二是與國有資產所有權相關的,由國有資產所有權權能分離產生的其他產權的界定,即界定國有資產各類經營、使用、管轄主體行使資產占有、使用和收益權及依法處分權的界限、范圍和關系。?
界定國有資產產權的意義主要表現為:維護國有資產產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深化產權制度改革,便于實現“兩權分離”;為搞好國有資產管理奠定基礎。?
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應當貫徹“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以及“國有資產依法劃轉”的原則。
(二)國有企業中的產權界定的辦法
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頒布的《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國有企業中的產權界定依下列辦法處理:
1、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和機構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于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向企業投資,形成的國家資本金,界定為國有資產;
2、國有企業運用國家資本金及在經營中借入的資金等所形成的稅后利潤經國家批準留給企業作為增加投資的部分以及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潤等,界定為國有資產;
3、以國有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全民單位)名義擔保,完全用國內外借入資金投資創辦的或完全由其他單位借款創辦的國有企業,其收益積累的凈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4、國有企業接受饋贈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5、在實行《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以前,國有企業從留利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和“兩則”實行后用公益金購建的集體福利設施而相應增加的所有者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6、國有企業中黨、團、工會組織等占用企業的財產,不包括以個人繳納黨費、團費、會費以及按國家規定由企業撥付的活動經費等結余購建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三)集體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辦法
1、全民單位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于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獨資(或全民單位合資合同)創辦的以集體名義注冊登記的企業單位,其資產所有權界定按照對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規定辦理,但屬于無償資助的除外;
2、全民單位用國有資產在非全民單位獨資創辦的集體企業(以下簡稱集體企業)中的投資及按投資份額應取得的資產收益留給集體企業發展生產的資本資金及其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3、集體企業享受稅前還貸形成的資產,其中屬于應收未收的稅款部分,界定為扶持性國有資產;集體企業享受減免稅形成的資產,其中列為“國家扶持基金”等投資性的減免稅部分界定為扶持性國有資產,經核定數額后,繼續留給集體企業使用,由國家收取資產占用費;
4、集體企業使用銀行貸款、國家借款等借貸資金形成的資產,全民單位只提供擔保的,不界定為國有資產;但履行了連帶責任的,全民單位應予追索清償或經協商轉為投資;
5、對供銷、手工業、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國家撥入的資本金(含實物)界定為國有資產;
6、集體企業和合作社無償占用國有土地的,應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積和價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費;集體企業和合作社改組為股份制企業時,國有土地折價部分形成的國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辦法?
1、中方以國有資產出資投入的資本總額,包括場地使用權、無形資產等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2、企業注冊資本增加,雙方協議由中方以分得利潤向企業再投資或優先購買另一方股份的投資活動中所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3、可分配利潤及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各項基金中中方按投資比例所占的相應份額,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職工獎勵、福利等分配給個人消費的基金,界定為國有資產;
4、中方職工的工資差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5、企業根據中國法律和有關規定按中方工資總額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職工的住房補貼基金,界定為國有資產;
6、企業清算或完全解散時,饋贈或無償留給中方繼續使用的各項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五)股份制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的辦法
1、國家機關或其授權單位向股份制企業投資形成的股份,包括現有已投入企業的國有資產折成的股份,構成股份制企業中的國家股,界定為國有資產;
2、國有企業向股份制企業投資形成的股份,構成國有法人股,界定為國有資產;
3、國有股份制企業公積金、公益金中,全民單位按照投資應占的份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4、股份制企業未分配利潤中,全民單位按照投資比例所占的相應份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參照中外合資企業的界定原則辦理。聯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參照股份制企業的界定原則辦理。?
此外,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資產以及政黨;人民團體中占用國家撥款等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六)全民單位之間的產權界定?
1、各個單位占用的國有資產,應按分級分工管理的原則,分別明確其與中央、地方、部門之間的管理關系,并經有權管理其所有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或雙方約定。并辦理產權劃轉手續,不得變更資產的管理關系;
2、全民單位對國家授予其使用或經營的資產擁有使用權或經營權,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全民單位之間無償調撥其資產;
3、國有企業之間可以相互投資入股,按照“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企業法人的對外長期投資或入股,屬于企業法人的權益,不得非法干預或侵占;
4、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企業之間可以實行聯營,并享有聯營合同規定范圍內的財產權利;
5、國家機關投資創辦的企業和其他經濟實體,應與國家機關脫鉤,其產權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委托有關機構管理;
6、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經批準以其占用的國有資產出資創辦的企業和其他經濟實體,其產權歸該單位擁有。?
三、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政府對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等產權狀況,依法確認產權歸屬關系的法律行為。
(一)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分類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分為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登記兩類。前者的法律依據是1992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等部門的《關于1992年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的請示》的通知,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等三部門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試行辦法》以及1996年1月國務院正式頒布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后者的法律依據是1995年2月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二)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
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持有國家股權的單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應當依照規定,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分為占有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注銷產權登記。同時,實行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制度。占有產權登記適用于所有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企業。變動產權登記適用于:企業發生名稱、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變的;國有資產占企業實收資產比例發生變化的;企業分立、合并或者改變經營形式的;等等。注銷產權登記適用于企業發生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情形。?
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制度適用于辦理了占有產權登記的企業,其主要內容是:出資人的資金實際到位情況;企業國有資產的結構變化,包括企業對外投資情況、國有資產增減變動情況等。?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主管機關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企業產權歸屬關系組織實施。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企業單位的產權登記。對極少數特殊類別的國有資產,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可委托有關機關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也可分為設立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撤銷產權登記。同時,實行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制度。其各自的含義與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各類型含義相差不大。?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單位基本情況和資產狀況兩個部分,前者包括單位名稱、地址、單位負責人、開戶銀行及賬號、成立日期、編制人數、單位性質等;后者包括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國有資產總額、主要財產情況和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情況等。?
四、國有資產評估制度?
國有資產評估是由評估機構根據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則和程序,運用科學的方法,對國有資產的現時價格進行評定和估算。國有資產評估應當遵循獨立性、真實性、科學性和可行性原則。國有資產評估的范圍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一)國有資產的評估項目?
1、法定評估情形?!秶匈Y產評估管理辦法》規定,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下列情形的,必須進行資產評估,即法定評估情形:(1)資產拍賣、轉讓;(2)企業兼并、出售、聯營股份經營;(3)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4)企業清算;(5)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2、自愿評估情形。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下列情形,當事人認為需要的,可以進行資產評估,即自愿評估情形:(1)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2)企業租賃(整體租賃除外);(3)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此處所謂可以進行資產評估,是指發生上述情形時,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對資產進行評估或者不評估,但屬于以下行為時則必須進行資產評估:(1)企業整體資產的租賃;(2)國有資產租賃給外商或非國有單位;(3)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占有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4)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當評估的其他情形。?
對于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沒有進行評估,或者沒有按照規定立項、確認的,該經濟行為無效。
(二)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制度?
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權限,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國有資產評估組織工作,按照占有單位的隸屬關系,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不直接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國家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組織、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國的資產評估工作。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政策法規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規定,負責管理本級的資產評估工作。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下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資產評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規定的做法,有權進行糾正。?
國有資產評估組織工作,具體由各級政府的行業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的資產評估立項和評估結果進行初審,簽署意見,并對本行業的資產評估工作負責督促和指導。
(三)國有資產評估機構
資產評估機構,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并持有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含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單位。只有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等單位,才能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機構是社會公正機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資產評估業務不受地區、行業限制,實行有償服務。?
國家對資產評估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組織、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國資產評估機構的工作,并直接管理中央級的資產評估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經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權的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管理和監督本級的資產評估機構。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1993年修訂的《國有資產評估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機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方可申請資產評估資格: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有與開展評估業務相適應的資金和固定的辦公地點;
2、具備一定數量能勝任工作的專業評估專職人員,其中會計經濟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共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建筑、機電設備、會計、經濟等各類專業人員分別不少于2人);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應占50%以上;專職的評估人員不得少于40%,最低不少于8人;資產評估專職人員只能在一家評估機構專職從業;
3、直接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人員必須有30%以上經過省以上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認可的培訓;
4、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財務咨詢公司等機構從事資產評估業務,應在機構內設立專職的資產評估機構,配備專職評估人員;
5、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具備以上條件的社會服務機構,征得主管部門同意后,按其所屬關系向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資產評估的資格,申請時須提交規定的文件資料。國家或者省一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單位報來的以上文件資料后,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自身的條件認真組織審查,通過審查進一步確認申請單位是否具備資產評估工作的條件,對具備條件的機構,發給《資產評估資格證書》。
(四)資產評估的規則及程序
1、資產評估的規則。根據規定,資產評估機構開展資產評估業務,應遵守以下規則:(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1)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3)按規定的期限完成評估工作并及時提交資產評估報告書;(4)對委托單位提供的數據材料以及評估結果負有保密責任,并應有完善的評估檔案保管制度;(5)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如與委托單位或其他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委托單位或其他當事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6)資產評估機構在執業中發現當事人和有關單位有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應及時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反映,否則,視同評估機構弄虛作假或營私舞弊;(7)資產評估機構應以良好的服務質量贏得客戶,不得采用不正當的手段承攬業務;(8)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其他有關規定和行業自律性的其他規則。?
2、資產評估的程序。依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國有資產評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申請立項。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依法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情形時,應于該經濟行為發生之前,按隸屬關系申請評估立項。資產評估立項原則上由被評估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申報。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應經其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應由申報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蓋章,并附該項經濟行為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頒發的產權證明文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核,并作出是否準予資產評估立項的決定,通知申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超過10日不批復的自動生效,并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補辦批準手續,國家決定對全國或者特定行業的國有資產進行評估的,視為已準予資產評估立項。?
(2)資產清查。申請單位收到準予資產評估立項通知書后,可以委托資產評估機構評估資產。評估機構依據批準的評估立項通知書接受評估委托,按其規定的范圍進行評估,對占有單位整體資產評估時,應在資產占有單位全面進行資產和債權、債務清查的基礎上,對其資產、財務和經營狀況進行核實。?
(3)評定估算。評估機構對委托評估的資產,在核實的基礎上,根據不同的評估目的和對象,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考慮影響資產價值的各種因素,運用科學的評估方法,選擇適當的評估參數,獨立、公正、合理地評估出資產的價值。資產評估機構在評估后應向委托單位提交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
(4)驗證確認。委托單位收到資產評估報告書后,提出資產評估結果確認申請報告,連同評估報告書及有關材料報其主管部門審查并簽署意見。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批準立項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資產評估結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評估結果的確認工作,分為審核驗證和確認兩個步驟,即先對資產評估是否獨立公正、科學合理進行審核驗證,然后提出審核意見,并下達資產評估結果確認書。資產評估報告不符合要求的,分別情況作出修改、重評或不予確認的決定。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價值,作為資產經營和產權變動的底價或作價的依據。
(五)國有資產評估的法律責任?
根據國務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無論被評估單位、資產評估機構,還是資產評估管理機構,若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國有資產占有單位違反規定,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以宣布評估結果無效,可根據情節輕重,單處或者并處下列處罰:(1)通報批評;(2)限制改正,并處以相當于評估費用以下的罰款;(3)提請有關部門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并可處以相當于本人3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2、資產評估機構作弊或者,致使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以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并可根據情節輕重,對該評估機構給予下列處罰:(1)警告;(2)停業整頓;(3)吊銷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利用職權牟取私利,或者,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并可以處以相當于本人3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利用職權牟取私利的,由有查處權的部門依法追繳其非法所得。?
上述機構和人員違反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文獻
[1]謝次昌著:《國有資產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呂建永主編:《國有資產管理學》,上海三聯書店2003年版
1我國旅游集團投資的現狀
隨著我國旅游業集團化發展的步伐不斷加快,目前已經有不少的旅游集團為了不斷壯大其經濟實力和抗風險能力,使有限的資源得到合理配置,從而實現資產的不斷增值,相繼采用縱向一體化戰略和多元化經營戰略,不斷的擴展自己的經營領域,選擇新的投資方向和新的投資機會。投資方式的多樣化、投資領域的多元化,也構成了中國旅游業新一輪快速增長的重要動因。
從旅游集團特別是一些上市公司的投資行為來分析我國旅游集團的投資行為,可以看出,我國旅游集團所進行的投資方向仍集中在旅游行業,是在原主業的基礎上,通過進行產品價值鏈的管理實行相關旅游產品所涉及的旅游投資,如對會展,景觀房產,旅游景區投資。一些旅游集團還開始了對航空業的投資,如武漢的東星國際旅行社就已經建立了自己的航空公司。隨著投資活動的日趨復雜,投資所存在的潛在風險也日益增多。為實現投資收益最大化,就必須正確認識和分析投資風險,并建立風險管理機制,對風險進行有效的防范和化解。本文就將通過研究投資風險的相關理論,結合我國旅游集團的實際,對加強旅游集團投資的風險價值管理進行初步探討。
2旅游投資的特點
由于旅游資源的公有性、壟斷性和非流通性;資源保護與旅游開發的矛盾性;旅游項目投資的區域依賴性;旅游項目投資的綜合復雜性;旅游產品的生產和消費的同時性使得旅游集團的旅游投資相區別于其他集團的投資項目具有很多獨特的地方:
(1)投入高,回報期長。旅游投資的門檻逐步抬高,不再是低投入的產業,進入性投資的加大,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及競爭環境的國際化,也使得旅游投資回收期延長。
(2)旅游產業鏈整合與多產業整合特征:旅游產業鏈的延伸,與城市景觀、房地產、小城鎮、休閑娛樂等等深度結合,產生了一個整體的、互動的結構——“泛旅游產業”。旅游投資,已脫離單一項目時代,投資商進行區域整體投資,力求整合旅游產業鏈,與相關產業相結合,尋求綜合收益的最大化。
3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
(1)重項目規劃和投資評價:對于投資方來說,旅游的投入是一個長線的過程,風險性主要在選項和規劃上。因此,旅游項目投資必須重視項目規劃,以明確的投資評價為前提,以有效的資本運營為保證,極其清晰的把握投資運作的思路。
(2)爭取區域政府的支持:提高產業的綠色GDP已經成為新時代下經濟發展的新思路、新理念。旅游項目能夠提高地區的綠色GDP,調整城鄉產業結構,形成綠色產業鏈,旅游集團可以通過政績策劃,盡量爭取政府的有效支持,爭取的旅游項目開發的最大優惠條件(低價資產收購、稅費減免、申請扶持資金等)。
(3)開展有效的營銷活動:進行有效的營銷活動,提高項目在國際、全國、區域的定位和影響,為融資、招商、資本升值提供巨大的支持。
(4)多方位融資:從滬深股市統計,我國國內上市公司有近千家,但是以旅游為主業的上市公司只30多家,涉足旅游業的上市公司也只有40家。這說明我國的旅游企業的大多還是以資本自籌為主,沒能很好的利用資本市場。更好的利用資本市場進行融資可以有效降低旅游企業融資的風險。旅游集團可以依托收購兼并、政府優惠等方法低價獲取大量資產產生資產大幅升值的市場評價,從而增長現金流量,實現大規模融資。
(5)多產業整合和跨行業投資:泛旅游業具有極大的區域聚集和經濟帶動作用,往往會帶動一個區域的城市化進程,形成游憩區、度假區、會展區、娛樂區、步行街區、購物游憩區、及旅游小城鎮等等,推動區域型旅游房地產和商業房地產發展。另外,為了分散投資風險,還可以適當的進行跨行業投資。以青旅控股為例,目前該公司的主營業務,除了組織、接待國內外人員的出、入境旅游以外,還出資3,000萬元控股了北京尚洋電子技術公司,整體收購青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并且參與證券業,使公司旅游主營業務與其他業務同時拓展,有效的防范了經營和金融風險,提高了資產收益率。
4從財務管理角度做好投資的風險管理
投資風險是指在投資活動中未來實際結果與預期目標出現差異的可能性,是在特定條件下和特定時期內可能出現的各種結果的變動程度。由于對未來的經濟活動的投資的不確定性,投資風險客觀存在。但是,人們總是能夠通過對風險的管理從而降低投資的風險,實現投資利益的最大化,這就是投資所具備的價值所在。在進行一項投資時,風險越大,其預期的收益或虧損也越大,投資如果產生虧損,將會使資本受侵蝕,最嚴重的情況可能導致企業的倒閉。承擔這些風險是為了給集團盈利,問題的關鍵在于,進行投資的主體應在風險與收益之間尋找一個恰當的平衡點。財務管理在投資的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4.1在旅游集團內建立投資的風險管理指標體系
(1)建立風險度量模型和風險管理模型,研究旅游集團內各種投資及各種風險,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各種其他風險及包含這些風險的各種資產或資產組合,對各類風險再依據統一的標準進行測量并加總,并依據全部業務的相關性對風險進行控制和管理,利用資產風險度量模型,定量地分析資產組合的風險價值。
(2)確定公司各種旅游投資的風險容忍度,限制由于各種影響因素而導致的市場風險,對某些風險高度集中的投資進行特別處理,將風險限制在公司可接受承受的范圍內。
(3)建立旅游集團投資的約束-激勵機制,在各項投資中,高收益往往伴隨著高風險,如果激勵機制僅僅與經理人管理資產的收益掛鉤,經理人則可能會為了追求高收益而承擔高風險。所以在追求收益的同時,考察經理人管理資產的風險度,限制和防止經理人的過度投機行為。
4.2進行投資風險的制度管理
對于旅游集團的投資風險的財務管理應該是一個系統,對于投資項目來說,它起始于項目的考察論證階段,結束于項目資本變現退出以后,貫穿于風險投資公司從資金——資本化——資金的長循環之中。
(1)投資前期財務評價。
旅游項目投資前的財務評價很重要,它關系到旅游投資項目的價值認定問題,沒有較大價值的項目是不值得投資的,但投資的價值點在何處,它是否真實可靠,這不能僅僅根據項目有沒有產品優勢,有沒有市場來定性判斷,還要做細致的經濟可行性及投資價值的評價。財務評價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缺乏財務評價的經濟可行性是令人懷疑的。在投資決策程序中,其中一個環節就是投資項目的可行性論證由財務部門參與并出具財務審核意見。對投資項目的投資前調查與了解是否充分,對其價值的判斷是否準確,定價是否合理,談判條件是否有利,直接決定了投資后管理的難度,也決定了將來獲利空間的大小,因此,投資前的盡職調查和各種評審就顯得非常重要。財務部門對可行性報告出具財務審核意見,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分析項目的投資價值,規避投資風險,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
(2)投資企業動態財務管理。
對已投資項目的管理是投資實現增值的必然階段??梢詮呢攧諏徍伺c監督的角度出發,專門設計財務管理方面的約定,包括由旅游集團委派財務經理的約定,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約定,上市的旅游集團還可以有對股東定期公布財務信息的約定等等。這些必要的法律文件從制度上保證了旅游集團對投資項目的管理權和監控權,從而更好地保證了投資的收益權。
4.3投資風險價值管理的過程
投資風險管理的主要步驟有:(1)采用統一的風險識別語言,對投資風險進行界定與識別,建立集團層面的投資風險管理目標及建立完善的風險監督體系;(2)設計風險識別、度量、評估的統一方法;(3)評估投資風險;(4)制定投資風險管理戰略;(5)設計、實施風險管理能力。整合風險管理能力的要素,包括集團戰略政策、集團管理與投資風險管理過程、管理人員、管理報告、管理方法、風險數據等;不斷改進風險戰略、過程與度量方法;(6)匯總多種風險評估方式,與集團經營情況掛鉤,制定、調整集團層面投資風險管理戰略。
5把投資的風險管理從財務管理層面提升到整個集團管理層面
集團層面則意味著全局化、一體化的思想。只有擴大時空范圍對企業投資進行思考時,才能識別它對集團整體運作的影響。所以,從集團層面進行投資風險管理可以將企業的戰略、業務程序、企業資源同集團投資、集團整體目標緊密地結合到一起,從而使風險管理更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投資風險管理的出發點是使整個集團的風險、收益、價值達到最優化,而不是某個職能部門或風險管理部門。集團層面的風險管理使投資風險管理與集團戰略、業務計劃得到有機結合,將投資風險管理提高到戰略層次,這種集團層面的投資風險管理具有以下作用:(1)集團項目投資過程得到控制的同時,風險也得到了有效的管理。同時提高了對風險的注意程度與敏感程度,使集團更為集中地監控風險;(2)在確切了解集團所處內外部環境的基礎上判斷最佳的投資機會;(3)對投資風險有全盤的、集團層面的了解,有利于優化集團的風險結構,優化集團的資源配置;(4)設計集團范圍內的信息溝通,收集、綜合分析內外部數據的方式,為集團提供可靠、及時的投資風險管理信息;(5)事先建立一套有效的控制制度,幫助集團業務部門實現業績目標,控制風險。(6)公集團不應該只是片面的強調短期的投資效益對公司的盈利能力的正面影響,發而應該從長遠出發,全面的提高公司的治理結構以及長遠發展規劃的盈利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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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現代商業銀行來說,資本管理是質與量的統一,不僅是單一的資本充足性的外部管理,而且包括風險管理、財務管理等諸多方面的內部管理,即銀行自身基于安全和盈利的需要而對資本實行的管理,風險的計量、經營業績的衡量和資本成本的核算則構成資本內部管理的三大基石。為什么在現實中存在銀行規模、利潤相當而股東回報、銀行市值差別很大的現象呢?資本管理效率低下是主要原因。
二、基于主要指標的銀行資本管理效率的國際比較
(一)資本充足性的比較
截至2006年三季度末,我國商業銀行中資本充足率達標的已有66家,比年初增加13家;達標銀行數量占比達44.30%,達標銀行資產占商業銀行總資產的73.58%。但還有超過70%的城市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還低于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規定的8%的最低標準。從整體來看我國與國外銀行資本充足性上的差異表現在以下方面。
1.我國銀行資本金的補充缺乏連續性。從九家上市銀行2003~2006年年度報告中可以看出(如圖1),各銀行資本充足率并沒有得到持續較快地增長,始終在8%上下波動,最高水平基本都是一時的舉動所致,如地方性中小銀行利用政府的行政權力實行大規模的增資擴股"運動",上市銀行利用上市的機會融資(交行、建行、中行無一例外)。隨著資產業務的擴大,一旦不良貸款率有較大幅度的上升,資本充足率又會陷入不足的困境。
2.我國達標銀行資本充足率水平仍很低。2006年國際幾大銀行一級資本比較,我國三大銀行(中、建、工)也遠低于一些國際大銀行。
在英國《銀行家》今年公布的世界前1000家銀行資本充足率最低25家銀行中,我國竟然占據了半壁江山,達11席之多。最后六名,我國居然占據五席,最后三名被我國銀行包攬,這不能不引起相關部門的注意,這有可能給我國銀行穩定帶來潛在隱患。
3.資本結構上的差異。國外先進銀行資本籌集的債務化趨勢明顯,銀行越來越傾向于通過債務方式籌集資本,很少采用股權方式,一些銀行甚至通過回購股票來降低股東權益,以保持合理的資本結構。相反,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由于缺乏完善的資本市場,銀行資本的籌集偏重于股權籌資,主要通過私募或公開上市等方式解決資本不足問題。
4.由于較高的不良貸款率與不足的撥備覆蓋率帶來了我國銀行補充資本的壓力。衡量銀行資本實力的指標主要是資本充足率,但是在沒有計提充足撥備(撥備覆蓋率是指銀行所提貸款損失準備金與不良貸款的比率)情況下的資本充足率是沒有說服力的。因為我國銀行業不良資產偏高且撥備情況比較差。假如不良貸款被核銷和做出足夠的撥備,我國很多銀行的資本金將被消耗殆盡。如果銀行體系提足了足夠的撥備,則整個銀行業的資本充足率情況可能非常低。而且伴隨資產的快速增長,資本金不足的問題將進一步凸現。盡管自2003年以來,我國銀行業不良貸款余額和不良貸款率雙雙下降,到2006年9月末,不良貸款余額占貸款的比重降為7.33%(如圖3)。但與國際銀行業不良貸款率基本上控制在1%左右相比,
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率仍顯過高。
另外從7家上市銀行2006年不良貸款率及撥備覆蓋率情況看(如表1),所有上市銀行的撥備覆蓋率均呈上升趨勢,有三家銀行撥備覆蓋率超過100%,但大多數銀行的專項撥備不足以彌補未來貸款可能出現的損失,因此必須建立相應的制度來保證計提充足的撥備,以提高銀行抵御不良貸款風險的能力,并確保真實的利潤基礎。國際排名前100家大銀行近10年不良貸款撥備覆蓋率的平均水準約為100%。香港和新加坡銀行的撥備水平也在80%左右。
(二)資產和收入結構差異比較
從2005年美、日、中三國商業銀行主要資產項目構成(如表2)中看到,雖然三國銀行貸款在總資產中的比重相差不大,但是,貸款的品種結構差異明顯。美國主要以房地產貸款和個人消費貸款為主(約占70%),其次是工商業貸款(約占18%)。我國銀行業貸款集中在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重工業等產業(約占85%),個人消費貸款約占15%,由于競爭及定價地位的差異,房地產及個人消費貸款可以帶來更高的收益。其他資產方面,美國商業銀行在基金、交易賬戶資產、保險、資產證券化等方面占有的資產比重約占23%左右,遠高于中國銀行業13%左右的比重。
中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目前的資產配置較為單一,資金使用效率仍然不高,占比86%左右的債券投資及信貸資產,創造了90%的收入來源(利息收入),14%左右的其他資產僅創造了10%左右非利息收入來源。而美國銀行業76%左右的債權投資及信貸資產創造的利息收入僅占總收入的55%左右,其余24%的資產則創造了45%左右的非利息收入。
資產和收入結構的多元化,無疑將有利于銀行規避因個別業務萎縮而導致整體收入大幅下滑的風險,從而增強銀行在不同的市場環境下的生存能力。國內銀行單一的收入結構意味著其單一的盈利模式,這必將導致業內的惡性競爭,在短期內降低行業的盈利水平,增大經營風險。
(三)資本回報率的比較
從全球來看,中國銀行業與世界大銀行的規模差別并不大,但盈利能力和競爭力依然較弱,尤其在人均指標上的差距更為明顯。長期以來,全球銀行業普遍采用股本收益率(ROE)和資產收益率(ROA)指標衡量盈利能力,這兩大指標分別是利潤占資本和資產的比重,實際上是相對化的利潤指標。2005年英國《銀行家》雜志的全球1000家大銀行數據顯示,亞太區銀行的ROE以印度的銀行平均值最高(32.8%),其次是新加坡(19.9%)、韓國(18.8%)的銀行,都高于中國的銀行平均值(16%)。2006年該雜志數據顯示,中國銀行業一級資本回報率為18.46%,仍低于的全球平均水平22.7%。
2000年至2003年間,國內銀行全行業ROA的平均值僅為0.15%,ROE平均值僅為3.2%;2004年中國整個銀行業的ROA只有0.4%,(對于銀行業來說,正常情況下資產回報率應該在1%以上),ROE為16%基本接近全球總體水平11%,但這只是因為國內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較低。2005年七家上市銀行的平均資本收益率為13.77%,2006年上半年均比上年下降。
注重ROA和ROE,可以幫助銀行家有效識別何種業務可以作為公司多元化業務中的核心業務,從而引導企業資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公司的資本配置效率。但二者既沒有將風險因素考慮在內又無法顯現銀行如何有效運用資本,從事最有利潤的業務。所以當前銀行業普遍采用RAROC(風險調整后的資本收益率)指標來衡量銀行業績。
三、銀行資本的有序開發
銀行資本的有序開發就是確定合理的資本補充渠道和融資次序。通常銀行資本補充渠道分為內源融資和外源融資兩種。前者指通過提高自身盈利能力來補充資本,這是一項長期工程。此處主要探討外源融資。鑒于股權資本、債務類工具、混合型權益等各外源資本工具在吸收風險、可支配程度、籌集返還的難易程度、融資成本等方面具有不同屬性,銀行必須根據自身的風險狀況和經營情況,綜合平衡各類資本工具的屬性,選擇適當的資本工具,確立合理的資本結構。
1.鼓勵銀行上市,補充一級資本。
股權融資方式除了軟性的股息支付壓力外,不會產生利息方式財務費用的硬性壓力,但從中長期看會攤薄凈資產收益率,并讓渡部分公司控制權,稀釋現有股東的控制權。但從我國現實來看,截至2006年底,在我國資本市場的1469家上市公司中,上市銀行只有7家,只占總體數量的0.48%。上市銀行總市值占上市公司總市值比例僅為22.2%,大大低于發達國家水平。所以我國商業銀行擁有較大的上市空間。上市融資對銀行資本提升作用明顯。
由于市場分割,境內外各個資本市場之間存在同一企業股票定價差異現象,目前幾種主要的股權融資方式在融資成本方面,呈現出以下序列,即國內A股市場首次公開上市>A股再融資>H股上市>法人股。
2.引入戰略投資者。
在國內A股市場持續不景氣的情況下,依靠國內市場融資面臨很多困難時,外資參股國內銀行,引入境外戰略投資者就意味著他們會直接拿出真金白銀注入國內銀行,對于資本金普遍不足的國內銀行來說,如同雪中送炭。到目前為止,境外戰略投資者已經和即將注入的資金達到了將近200億美元之巨。事實上,上海銀行、興業銀行等都是依靠境外戰略投資者的資本金注入,才能夠在資產規??焖侔l展的同時保持資本充足率達標。
3.發行次級債券和資本混合債券。
債券融資和資本混合債券需要進行利息償付,會增加經營成本,尤其是財務費用,但由于可以稅前扣除,增加的費用會低于利息的名義值,其好處在于不會即期攤薄凈資產收益率。理論上認為,通過發行次級債券可以增強對銀行經營者的市場約束,因為如果所有的銀行都發行同樣類型的次級債券,那么監管者就可以很容易地比較每家銀行的違約風險程度,并且由于次級債券的特殊地位,它的收益對風險的變化更為敏感,則市場的約束力也更強。目前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已經基本用足次級債限額,可以考慮發行混合資本債券籌資這一新渠道。
四、銀行資本的合理配置
在經過有序開發,籌集充足資本以后,如何對資本加以運用呢?有人認為一旦募集成功,就可以無限地使用;有人認為資本是非常有限的,應該謹慎再謹慎,以至于消極地對待業務和市場的開拓。此二者中前者忽視了股東回報率的最大化,而后者放棄了將資本作為資源實施主動性管理的工具,資本配置效率都非常低下。資本配置是指對已經確定的資本額在銀行不同的業務領域、不同的層面甚至不同的客戶之間進行合理分配的過程。資本配置的目的在于構建一個與銀行的總體風險戰略和股東目標相一致的業務風險組合。
1.建立以經濟資本分配為基礎的RAROC管理體系。
RAROC是一個用來衡量賺取回報所承擔風險的指標,是風險調整后報酬相對于風險資本的比率,其基本目的是為了確定銀行進行經營所需要的股權資本數量。RAROC的計算公式如下:
RAROC=RAR(風險調整收益)/經濟資本
其中:RAR=凈收入-經營成本-預期損失
預期損失(EL)=違約率(PD)×違約損失率(LGD)×風險暴露(EAD)
經濟資本=信用風險資本+市場風險+操作風險資本+其他風險資本
其中,經濟資本計量是基礎,是對銀行非預期損失進行吸收和補償的資本,經濟資本在數額上與銀行經營所承擔的非預期損失相等。一方面,各部門、各機構和各種產品存在多少風險(非預期損失),就應分配等額的經濟資本;另一方面,各部門、各機構和各種產品占用多少經濟資本,就意味著承擔了多少風險。因此,通過經濟資本合理分配、監控和考核,可使經濟資本成為銀行有效的業務管理工具,實現銀行資源配置的最優化。
RAROC指標不僅將風險帶來的未來可預計的損失量化為當期成本,直接對當期損益進行調整,并且考慮為可能的最大化風險做出資本儲備,衡量經風險調整后的收益大小和資本的使用效益,使銀行的收益與所承擔的風險直接掛鉤,與銀行最終的盈利目標相統一,為各個層面的業務決策、發展戰略、目標設定和績效考核等提供統一的標準。
2.通過RAROC指標的橫向比較和縱向運用,促進銀行業務結構、資產結構和資源的調整配置。
所謂橫向比較,就是銀行對各業務部門的投資收益率、資本結構以及風險成本等數據進行深入分析,將各業務各部門的RAROC計算出來,比較評價績效,績效好的單位可以分配更多的資本,以使它有更多的空間發展更多的業務,對不能達到目標的單位,收縮資本以限制甚至取消其發展。
所謂縱向比較,就是通過提高收益、降低風險和控制成本等戰略和財務手段來提高RAROC。從風險角度看,資產越分散就越有利于降低風險,那么業務多元化是必要途徑,但多元化經營對資金的需求量比較大,許多銀行可能自身具有競爭優勢的主營業務還遠遠沒有達到規模,卻非要拿出資金從事其他新興業務,造成資金的分散。非但新業務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而且還影響主營業務的發展,造成公司內部資源配置的扭曲。所以業務多元化的同時還要進行優化,盡可能地大力發展中間業務,減輕資本占用壓力,保持銀行長期可持續發展;從收益角度看,根據"二八原則",只有抓住重點(如重點客戶、重點行業、重點地區),才能獲得較好的收益;國外商業銀行的發展趨勢表明,抓住核心業務活動,逐步從非核心業務中退出資金正在成為主流。英國的Barclays和NatWest銀行都從投資銀行業務中收縮,從而專注于零售銀行業務。LloydsTSB集團以集中服務來強化優勢,該集團自20世紀90年代在英國市場上有選擇地做零售和抵押業務以來,大約每3年股價增長2倍。從成本角度看,就是對經營成本和預期損失的控制。
五、結論
1.銀行資本管理首先必須使其資本達到監管者資本充足率要求,同時優化資本結構。銀行資本的構成包括外部資本來源和內部資本來源。資本組合中包括優先股和權益以及混合資本債券等各類資本創新工具。在資本總量決定后,對不同類型資本工具的相對成本進行考慮,確定多元化的最優資本組合。
2.在銀行風險管理能力得到實質性改善和提升以前,僅靠增加資本數量,提高資本充足率,強化資本觀念,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銀行資本問題。銀行資本管理效率的提升重點還在于將資本作為資源實施主動性管理的工具,合理地配置資本,建立以RAROC為核心、以股東財富最大化為最終目標的管理體系。
3.銀行資本增值是通過銀行的業務經營來實現的,即資本增值的外在表現形式是通過資產實現的,那么資產與收入結構的多元化和優化直接關系到銀行資本的配置效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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