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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
申請人:某行政村全體村民
群眾代表:江某,李某
被申請人:某國土資源局
請求事項:
1、請求被申請人公開關于征用申請人土地合法性及其補償安置費用的相關政府信息;
2、要求被申請人在某某村以張貼的形式公告并提供所有材料的復印件。
事實與理由:
綜上所述,該土地是某某村集體所有制,申請人作為某村的村民有權利知道自己土地被征用的詳細情況及補償安置方案。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提出申請獲取該土地被征用的相關信息,懇請在法定期限內滿足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某國土資源局
申請人:某莊行政村全體村民
群眾代表:江某,李某
年月日
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公開的信息內容
1、所有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必須公開的重點內容:
(1)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2)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3)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4)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5)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6)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7)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例、數量、程序,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8)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9)重大建設項目的標準和實施情況;
(10)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11)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2、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內容:
(1)城鄉建設和管理和重大事項;
(2)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3)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4)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管理情況。
3、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重點公開的內容:
(1)貫徹落實國家關于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2)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3)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其他使用的審核情況;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5)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我與2019年3月31日進入公司,在服務實施部做技術服務工作,后因公司的需要進入華夏銀行工作組,從事產品的二次開發方面的工作。到現在,試用期已滿,根據公司規章制度,現申請轉正為公司正式員工。
作為一個參與多次項目開發,有公司相關業務經驗的年青人,自己各方面的適應能力還是不錯的。新到一個單位,一個部門最重要的是要重新調節自己,適應新的,熟悉新的工作內容;了解工作的內涵與外延,做好自己的事情并及時與相關人員溝通。在這個熟悉與適應的過程中,公司的同事和領導給了我很大的幫助和指導,讓我很快完成了角色的轉變。
在公司的兩個月以來,我一直嚴格要求自己,認真及時的做好領導布置的每一項任務,同時主動為領導分憂,服從公司戰略發展的調配。在專業和非專業上不懂的東西虛心的向周圍的同時請教,不斷提高自己,爭取盡早獨當一面,為公司作出更大的貢獻。當然初入公司,難免出現一些小差錯需要領導,但這些能讓我更快的成長,在今后的工作中在處理各種問題的時候我會考慮的更加全面,杜絕類似錯誤的發生。在此我要特地感謝部門的領導和同事對我的和幫助,感謝他們對于我工作的失誤給予的中肯的。
來到這里工作我的收獲最大的莫過于對工作的和熱情,對自己的敬業,業務素質和思想水平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繼續提高自己,增加自己的能力,為公司的發展作出自己應有的貢獻。在此提出轉正申請,領導給我繼續鍛煉,實現理想的機會。我會用謙虛的態度和飽滿熱情做好本職工作,為公司創造價值,為自己展開美好的未來。我是到華夏銀行工作組以后正式開始從事產品的二次開發工作。
由于我在之前又做過OA工作流項目的經驗,對工作流的各個環節還是比較熟悉,所以對開展新的工作并不難。但作為產品的工作流開發,我要關注的并不只是實現工作流,而是在產品自身已有的基礎上添加功能,一次需要對產品的模塊非常了解,這也是作為我剛開展計劃工作的首要目標。自那以后對產品的整體功能,架構,以及數據庫。我都作了進一步的了解。
1997年9月下旬,劉又以同樣方式交來進口公司的開證申請書和進口合同,9月24日,王某為其開出了第二個信用證L/C51 F0161/97(即161號信用證),開證金額為1,368,500.00美元+10%,付款日期為見單后270天(即98年7月6日)。信用證要求的跟單到達后,97年10月13日,進口公司出具了《承兌信》、《信托收據》和《進口付匯備案表》。1997年11月5日,劉某和趙某又持開證申請書和進口合同要求開立第三筆信用證。王按其申請于97年11月21日開立了第三筆信用證L/C51F0201/97(即201號信用證),開證金額為1,439,550.00+10%,付款日期為見單后180天(即98年6月3日)。97年12月5日,進口公司出具了《承兌信》和《信托收據》6收到進口公司的承兌信和信托收據后,市中行對外承兌了以上三筆信用證。98年3月第一筆信用證到期付款,王某發現劉存在銀行的錢有一些取不出來,并且質押在這里的存單已被劉某掛失后將錢取走。經王某多方與劉某聯系,劉某將第一筆信用證的款項湊齊,對外付了款。
王某此時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于4月初向科長隋某、進口公司的趙某和總會計師閻某反映了這一情況,建議報案。進口公司未同意。98年6月,經與劉某聯系,王某把第三筆業務辦理了展期,延遲到98年11月30日付款。7月6日,第二筆信用證到期,劉某無錢付款,原來交給市中行里的1200萬元的存單已被掛失提走,另有500萬元的存單無法取出。市中行多次要求進口公司履行付款義務,但進口公司以市中行工作人員勾結犯罪分子,偽造單據為由,拒絕承擔付款責任。為維護市中行國際聲譽,市中行被迫于1998年7月6日對外墊付了第二、三筆信用證項下款項。
161號信用證墊款發生前后,市中行多次與進口公司聯系,要求進口公司支付信用證款項,在進口公司聲稱信用證涉嫌詐騙后,又多次建議進口公司報案。但進口公司拒絕報案。在此情況下,市中行于1998年9月11日向市公安局報案,進口公司得知后于次日即9月12日也向公安局報案。1998年11月,市中行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進口公司償還市中行已經墊付的161號信用證款項并在到期日之前支付201號信用證款項。進口公司以案件涉及信用證詐騙為由,于1998年12月24日書面要求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市中行,法院未予支持。1999年5月19日,省公安廳向省高級人民法院送達(1999)217號函,函稱本案涉及詐騙,要求省高級人民法院將該案移送回市公安局。次日,省高級人民法院將該案移送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立案后先后逮捕了劉某、王某等人,查明進口合同、報關單等系與境外公司勾結偽造,并以信用證詐騙罪提請市檢察院提起公訴。市檢察院審查后于2000年3月18日下達《不決定書》,認定了劉某、王某等人的欺詐事實,但同時認定犯罪嫌疑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信用證項下資金的故意,不構成信用證詐騙罪。市公安局補充偵察后再次提請公訴,2002年8月12日,市人民檢察院通知市中行,劉某、王某信用證詐騙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達不到標準,對嫌疑人不。2004年2月,市中行根據案件專屬管轄的有關規定,至省城中級人民法院,要求進口公司償還上述信用證項下的墊付款。裁定繼續審理后,省城中級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4日再次開庭審理本案,目前,本案仍在該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之中。
二、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多個法律問題,其中焦點問題是進口公司是否應向開證行付款。在信用證實踐中,無論國際慣例還是我國相關法律都認為,開證行與開證申請人之間的關系是合同關系。開證申請人的申請書是申請人的單方意思表示,是一種要約。如果銀行接受申請人的請求,開證申請書就成為雙方具有約束力的合同,構成各自權利義務的基礎。換言之,開證申請人有權依據合同要求開證行按約定及時開立信用證:開證行的違約賦予申請人要求實際履行或解除合同、損失賠償的權利:開證行處理了信用證事務后,也有權依據合同要求獲取償付,取得手續費、利息,并保有有關的抵押權。因此,進口公司與開證行之間的開證合同如果是有效成立,進口公司自然必須依合同向開證行付款。
(一)開證合同已經有效成立
在合同法上,合同有效成立涉及兩大問題: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常常是密切聯系在一起的,因為當事人合意的目的就是要使合同生效,以實現合同所產生的權利和利益。在實踐中,即使合同已經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1、本案開證合同已經成立。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這里的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的人。合同成立的根本標志在于,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
在本案中,市中行國際結算科王某及進口公司的趙某均為各自單位的分管該項工作的正式員工,是合格的合同的實際訂約人,市中行和進口公司也是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合同主體。同時,開證申請人的申請書無疑是一項有效的要約,開證行的接受也是有效的,可見,開證合同的雙方已經就開證相關事宜達成了合意。所以,本案中的合同已經成立。
2、本案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在本案中,為開立信用證之目的,進口公司向市中行遞交了蓋有其公章的開證申請書,并向市中行提供了進出口合同復印件,要求為其開出信用證。在庭審中,進口公
司曾辯稱開證申請系其公司設備部部長趙某的個人行為,并進而認為進口公司與市中行之間的開證關系不成立。筆者認為該抗辯理由是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的:
首先,開證申請書上加蓋了進口公司的公章。公章系代表單位的有效印鑒,蓋章后的開證申請書足以表明是進口公司的意思表示。進口公司認為開證申請書上的公章系其公司的趙某“盜用”。如果說是“盜用”的話,是當事人以非法手段取得公章,涉及刑事犯罪,卻始終未見進口公司報案追究, “盜用”顯然是進口公司故意推脫責任的說法。退一步講,即便趙某此次未經領導同意,那也是擅自使用單位公章,是進口公司管理不嚴的結果造成的,其責任也完全應由進口公司承擔。
其次,趙某在開證申請書上是其職務行為,市中行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趙某系進口公司的合法人。從進口公司1997年前后在市中行開立的40余份信用證的統計來看,進口公司的開證申請書上從未有法定代表人簽字,僅有10%左右由授權代表簽字(其中包括趙某),90%是以加蓋公章確認為準。而趙某持有蓋單位公章的開證申請書,其本人又是進口公司設備部部長,在此之前也曾代表進口公司向市中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符合進口公司開證慣例,因此,市中行有充分理由相信趙某系進口公司授權代表,有權代表進口公司在開證申請書上簽字。
綜上,進口公司遞交了有趙某的簽字且有進口公司公章的開證申請書,而市中行依據該申請開出了信用證,表明市中行與進口公司之間的開證合同關系已經有效成立。即便公章系趙某擅自蓋上的,依法也應由進口公司承擔責任,并且趙某的行為是職務行為,應由進口公司承擔其行為之后果。
3、市中行開證符合法律規定。本案中,進口公司還認為,市中行在審查不嚴、其職工王某明知無基礎貿易合同關系的情況下開立信用證,因而市中行應自負責任。這一觀點既無事實依據、又無法律依據,因此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市中行在開立201號信用證前,審查了進口公司的開證申請書及進口合同,市中行的審查既符合法律規定,也符合進口公司在市中行開證的慣例。在通常的情況下,依據加蓋公章的申請書可以推斷開證申請系開證申請人真實意思表示,從進口合同可以推斷存在基礎貿易關系。在本案中,申請人進口公司又是“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中的企業,在市中行信譽優良。因此,市中行在適當審查開證文件后,認為進口公司的開證申請符合開證條件,在此情況下開出201號信用證。實際上,劉某在委托進口公司開證前,也曾找過其他公司,因不符合市中行的開證要求而未做成??梢姡兄行姓J真履行了其審查開證的工作,如果沒有進口公司以其名義申請并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請文件,市中行不會開出201號信用證。因此,市中行的開證行為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
(2)進口公司認定市中行王某明知無基礎貿易合同關系缺乏充分有效的證據,卻開立信用證涉嫌信用證詐騙。市公安局的審訊材料中相互矛盾,王某的供述前后不一致,致使無從得出結論性意見。而作為一般審單員,以適當的謹慎審查進口公司的開證申請文件,恰恰可以從進口合同判斷存在基礎貿易關系。不僅如此,從市中行開立信用證的程序來看,王某只是市中行審查開證的一個環節,在其審查開證材料后,還須結算科科長以及分管行長的審查并同意后方可開出信用證。而已經證實的事實是國際結算科科長隋某及市中行分管行長并不知是無基礎貿易合同關系。因此,市中行是在合理審查開證申請文件、并認為有基礎貿易關系的情況下,為進口公司開出201號信用證。
綜主所述,市中行審查開證申請文件并開出信用證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及進口公司在市中行的開證慣例,是合法有效的。
(二)信用證欺詐例外并不導致開證合同必然無效
在本案庭審中,進口公司以基礎貿易合同關系中存在欺詐來對抗開證合同法律關系,否定其在信用證墊付關系中的合同義務。筆者認為,這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
首先,根據信用證的獨立抽象性原則,信用證獨立于基礎貿易合同或其他合同,即不得以基礎貿易合同關系的履行和爭議去影響其他信用證法律關系的獨立性和有效性。這種設置的目的是通過銀行的介入,由銀行信用取代買方的商業信用,由銀行負第一性付款責任,承擔買方的信用風險,解除賣方的顧慮,為國際貿易提供保證。UCP500第3條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6月12日的《全國沿海地區涉外、涉港澳經濟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都確認了這一原則。因此,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無權以基礎貿易合同中的爭議抗辯信用證合同關系的效力與履行。
國際商會(ICC)是世界上重要的民間經貿組織,成立于1919年。近百年來,國際商會制訂了許多國際經貿領域的規則、慣例并向全世界商界推廣,為促進國際貿易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這些規則和慣例為全世界廣泛采用,如人們非常熟悉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1NCOTERMS)》,《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關于審核跟單信用證項下單據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ISBP)等。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最早由國際商會于1933年,數十年間幾經修訂不斷完善,以適應國際貿易實踐的發展變化。如今最新的UCP600已經是第6版,這一最新版本將于今年7月正式實施生效,屆時全世界大多數銀行都將在其開出的信用證上注明適用的UCP600。目前仍在使用的是上一版本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于1994年1月開始生效的UCP500。在這十余年的使用過程中,UCP500幫助許多的企業與銀行順利完成了信用證結算交易。然而,在實踐當中也逐漸暴露出UCP500存在的一些缺陷,容易給企業或銀行造成不便甚至糾紛。于是,國際商會的專家們意識到又到了對這一慣例進行進一步修訂的時候了。從2002年提出修訂建議,到2006年10月,在各方專家的不懈努力之下,UCP600最終誕生了。
據統計,目前全球有15%左右的國際貿易采用信用證結算。隨著UCP600的正式實施,必將對國際貿易實踐產生重大的影響。
二、UCP600新修內容的主要方面
1.簡化結構和條款
UCP600簡化了UCP500的結構,減少10個條款,共39個條款。雖然其篇幅比UCP500少了,但卻比UCP500更加準確清晰,簡潔易懂。它將一個環節涉及的問題歸集在一個條款中,將信用證業務涉及的關系方及其重要行為進行了定義,如第二條的14個定義和第三條對具體行為的解釋。它還刪除了那些容易造成誤解或是表述不清的詞匯,如“合理關注”、“合理時間”及“表面”等等。UCP600取消了那些在實踐當中沒有應有價值的條款,如“可撤信用證”,由于可撤銷信用證對受益人缺乏保障,實踐當中幾乎不會采用,所以這其實是一個多余的條款,刪除這一條款就意味著確認了凡是信用證都是不可撤銷的,這自然會受到廣大受益人的歡迎:再如“風帆動力批注”這樣的條款,顯然早已不適應目前的國際貨物運輸形勢,完全失去了意義,刪除它無疑是正確的:還有諸如“信用證完整明確要求”及有關“不完整不清楚指示”等這些沒有實踐意義的內容也從UCP600中消失。
2.澄清一些重要概念
UCP600第二條就列出了14條定義,澄清了一些信用證結算實踐當中經常會遇到而又缺乏明確定義的概念。如“銀行工作日”(Banking Day),指出銀行工作日是銀行在正常營業地開業,能夠開展UCP600所涉及的業務的時間;“相符交單”(ComplyingPresentation),規定交單應符合信用證條款要求及有關國際慣例。UCP600還提出了“兌付”(Honor)的概念,是指開證行、保兌行、指定行在信用證項下,除議付以外的一切與支付相關的行為,強調“議付”(Negottation)是對單據(匯票)的買入行為,明確可以墊付或同意墊付款項給受益人,這一定義使實踐中存在的遠期議付信用證合理化。UCP600新增加了“第二通知行”(Second Advising Bank)的概念,明確了第二通知行和第一通知行的責任相同,為實踐當中可能存在的第二通知行提供了行為準則。另外,UCP600對那些常見的基本的概念,如“通知行”(Advising Bank),“申請人”(Applicant),“受益人”(Benefictary),“開證行”(lssuingBank),“保兌行”(Confirming Bank),“信用證”(Credit),“指定銀行”(Nominated Bank)等,也給出了更加明確的定義。
3.某些重要內容修改
UCP600將銀行審單的期限從UCP500中規定的7個工作日,縮短為5個工作日。這樣將促使銀行提高工作效率,并有利于受益人盡早收匯。同時,對于受益人向銀行交單的期限,UCP600也作了修改。UCPS00規定信用證應確定一個交單期限,如果沒有這個期限,則銀行將不接受遲于裝運日期后21天提交的單據。UCP600則沒有了信用證確定交單期限的說法,而是嚴格規定受益人必須在不遲于裝運日期后的21天內提交單據,但無論如何都不得遲于信用證的到期日。
UCP600將開證行對不符單據的處理辦法從UCP500中的2種增加到了4種,分別為持單等候交單人指示(holiding the documents pending furtherinstructiORS from the presenter)、持單至申請人同意接受不符單據(holding the documents until itreceives a waiver from the applicant and agrees toaccept it)、退單(returning the documents)、或者按照交單人事先的指示行事(acting in actordancewith instructions previously received from thepresenter)。這樣規定有利于受益人、申請人和銀行按照具體情況靈活操作,并且能夠減少對不符單據的爭議,有利于交易順利完成。
UCP500對單據的制作并未給出非常詳細的規定,而UCP600對這一部分則有更為細致明確的說明。UCP600從第17條到第28條,共12個條款對單據的制作進行了非常詳細的規定,包括對單據的正本副本,商業發票,各種運輸方式下的運輸單據,保險單據的具體要求。UCP600在這一部分引入了許多《關于審核跟單信用證項下單據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ISBP)中的內容,語言表述更加清楚,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
三、應用UCP600需要注意的問題
UCP500已經在國際貿易實踐當中廣泛應用了十余年,早已被人們所熟知,而UCP600對UCP500存在一些比較重大的修改,區別較大。因此,為了盡快熟悉UCP600里的新規定,減少誤解與爭議,在UCP600的應用初期,信用證的各方當事人需要特別注意一些問題。
1.對于申請人來說
信用證的申請人是指要求開立信用證的一方。在國際貿易實踐當中,通常是進口商。如果進出口合同規定采用信用證結算,那么,進口商執行合同的第~個步驟就是去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申請開立信用證最主要的程序就是進口商填寫開證申請書,填寫完之后,銀行要對開證申請書進行審核,審核通過才開立信用證。因此,進口商填寫的開證申請書決定了信用證能否順利開出以及信用證的條款內容。所以,進口商應當按照UCP600的要求來填寫開證申請書,不要出現與UCP600相沖突的內容;不應要求將合同、形式發票等作為信用證的組成部分,這樣會使信用證的處理程序更加復雜,而且也不符合UCP600第4條中關于“信用證與合同相互獨立”(A credit by its nature isa separate transaction from the sale or othercontract on which it may be based)的規定。填寫完開證申請書之后,還需要注意申請書上是否注明適用UCP600,如果沒有就一定要與銀行確認,并在申請書上加上適用UCP600的文句。
對于進口商來說,想要按照UCP600正確填寫開證申請書,其必要前提是自己應當清楚地了解UCP600中的有關條款,特別是那些與UCP500不同的新規定。再有,由于UCP600畢竟只是一種國際慣例,不具有強制性。因此,在進出口商雙方開始談判磋商交易條件的時候,就應明確提出采用信用證結算要適用UCP600,而且還應該確認雙方對UCP600各個條款的理解是一致的。交易達成之后,雙方還應在買賣合同的支付條款中明確注明以信用證方式支付并且應適用UCP600。
2.對于受益人來說
信用證的受益人通常是出口商。對于出口商來說,熟悉UCP600的新規定,按照UCP600的要求發貨交單,決定了其能否順利完成交易收回貨款。因此,受益人在應用UCP600的時候需要注意的問題似乎更加重要。
首先,出口商在發貨制單之前應當先認真細致地審核信用證,如果發現其中有不符合UCP600規定的地方,應及時與進口商(信用證申請人)溝通,要求修改信用證。
在執行合同的過程中,對出口商最為重要的就是UCP600關于交單期限的新規定,即裝運日期的21天內交單。出口商必須切記一定要在裝運日期的21天之內向銀行提交單據,無論信用證對交單期有何規定。因為按照UCP600第14條C款的規定,只要提交的單據中包含運輸單據,就必須在裝運日期的21天內交單(must be made by or on behalf of the beneficiarynot later than 21 calendar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即使信用證規定了較長的交單期和有效期,也必須在裝運日期的21天之內向銀行交單:而且還必須注意這21天是指自然日,而非銀行工作日。這樣的新規定對受益人提出了新的要求。為了確保在裝運之后的21天內交單,受益人應切實提高工作效率,在備貨的同時就積極準備單據,特別是那些需要其他機構簽發的單據,如保險單、商檢證書、原產地證書等,更應當盡早聯系,提前準備。
對于受益人來說,單據的制作是非常重要的,一定要按照UCP600及信用證的規定進行。UCP600對商業發票、運輸單據和保險單據的制作都有非常詳細的要求,尤其是運輸單據,對各種不同運輸方式下的運輸單據都分別做出了細致的規定。受益人應當相當熟練地掌握UCP600第17條到第28條的內容(即對這些單據的要求),并在每次交易中都嚴格按照這些條款的規定制單。由于UCP600在單據要求部分借鑒了許多ISBP中的內容,出口商有必要安排其制單人員對ISBP進行學習。再有,UCP600第2條中關于“相符交單”(Complying Presentation)的解釋僅有一句話:“means a presentation that is in accordancewith the te 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redit theapplicabie provisions of these rules and internatlonal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交單應與信用證條款、本慣例適用的規定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一致),看上去似乎很簡單,但是切莫因此認為UCP600對單據相符的要求比較寬松,還是應當嚴格按照“單證相符,單單相符”原則認真細致地制作單據,避免因為不符點造成拒付。
3.對于銀行來說
參與處理信用證的銀行有開證行、通知行、議付行、保兌行,其它指定銀行等等,UCP600對各銀行的責任都有明確的規定,與UCP500有一定的區別。其中最重要的區別是將銀行審單的期限縮短到75個銀行工作日,比UCP500的規定少了2個工作日。按照UCP600,無論是議付行,開證行還是保兌行,只要進行審單,都必須確保5個工作日內完成并進行信用證結算的下一步驟。這意味著負責審單的銀行需要較大幅度地提高審單效率,縮短審單時間的同時還必須保證審單的準確。因此,銀行為了達到這一要求,有必要進行內部的人員培訓甚至部門調整。
附:一 遠期信用證業務管理規定
一、基本原則
(一)本規定中的遠期信用證是指所有非即期信用證。
(二)各行辦理遠期信用證業務,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外匯管理和利用外資政策,并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背景。
(三)各行必須嚴格審查開證申請人的資格。開證申請人必須是“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中的在冊單位;不在冊單位以及被國家外匯管理局列入“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真實性的進口單位名單”的單位申請開證,憑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備案表辦理。
(四)各行辦理遠期信用證業務,必須嚴格審查開證申請人的資信狀況和償付能力。
1.對于委托中國銀行辦理遠期信用證業務的客戶,應為其核定開立遠期信用證的最高授信限額。
2.為無授信額度客戶開證,以及超過前款規定的客戶最高授信限額開證,必須收取100%保證金;保證金必須專戶管理,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辦理以下遠期信用證業務必須上報總行,經總行授權后方可對外開證:
1.開立360天以上(含360天以及修改展期后累計展延付款天數與原證付款天數之和超過360天)的遠期信用證;開證前報當地外匯管理部門逐筆審批。
2.單筆金額在500萬美元(含500萬美元)以上的遠期信用證。
(六)開立一年期以上的遠期信用證屬資本項目;開立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遠期信用證余額納入外債統計之內,但不占用外匯短期貸款指標。
(七)各行辦理遠期信用證業務,必須嚴格遵守國際慣例和有關規定,對已承兌的信用證項下匯票負有不可抗辯的付款責任。
(八)開證申請人在中國銀行承兌到期時不能履行付款責任的,所需付匯資金應區別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1.憑信貸部門出具的備用信貸或其他類似的書面證明文件辦理開證的,由信貸部門貸款支付并負責事后管理;
2.憑國際結算部門授信開證的,由國際結算部門按規定墊款支付并負責事后管理。
(九)凡開證申請人和保證人由于破產、關閉等原因無法償還銀行墊款的,應依法處理抵押物。經中國人民銀行與財政部商定,若處理抵押物仍不足彌補銀行墊款,其不足部分確為損失的,經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審查批準后,在“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中列支。
二、遠期信用證的審批
(一)凡需報總行審批的遠期信用證業務,總行直屬分行一律以行發文上報總行并附合規性文件。如因時間緊迫以傳真報批者,事后需補寄文件正本或復印件。以便函報批者,總行將不予處理。
(二)凡與項目有關的用于成套設備進口的信用證應嚴格按照貸款的審批程序進行審查,并落實項目的配套資金。
(三)如系中國銀行貸款提供信用證項下付款資金或項目配套資金者,一律先由各行信貸部門按規定對項目進行審查。
(四)凡以分行授信額度作為信用證項下保證條件者,必須提供以分行名義出具的正式授信文件。
(五)除本條(六)、(七)規定的情況外,遠期信用證報批需以下合規性文件:
1.與項目有關的成套設備進口。
(1)按照總行中銀信管[1997]92號文中關于“固定資產貸款審批規范格式要求”辦理,同時還須附以下文件:
(2)有關部門進口許可批準文件(如系需進口許可的商品);
(3)進口合同的相關條款(如系進口,需附協議);
(4)信用證申請書;
(5)信用證草本;
(6)其他合規性文件。
2.其他商品進口。
(1)按照總行中銀信管[1997]92號文中關于“流動資金貸款審批規范化格式要求”辦理,同時還須附以下文件:
(2)有關部門進口許可批準文件(如系需進口許可的商品);
(3)進口合同的相關條款(如系進口,需附協議);
(4)信用證申請書;
(5)信用證草本;
(6)其他合規性文件。
(六)如系中國銀行貸款提供遠期信用證項下付款資金,報批需附以下合規性文件;
1.中國銀行同意為該筆業務提供貸款的正式文件;
2.有關部門進口許可批準文件(如系需進口許可的商品);
3.進口合同的相關條款(如系進口,需附協議);
4.信用證申請書;
5.信用證草本;
6.其他合規性文件。
(七)若開證申請人在申請開證時已向中國銀行繳納100%信用證項下付款資金,報批需附以下合規性文件:
1.全額開證保證金入賬證明;
2.有關部門進口許可批準文件(如系需進口許可的商品);
3.進口合同的相關條款(如系進口,需附協議);
4.信用證申請書;
5.信用證草本;
6.其他合規性文件。
(八)總行直屬分行轄內行的遠期信用證開證權限1.總行直屬分行轄內行的遠期信用證單筆開證權限由各行確定并報總行國際業務部備案。轄內行的開證權限必須低于總行對各直屬分行的授權。
2.轄內行不得開立付款期限超過180天(含180天以及修改展期后累計展延付款天數與原證付款天數之和超過180天)的遠期信用證,超過其權限者,必須按本條的規定附所需合規性文件報總行直屬分行審批。
3.凡經總行批準后開立的遠期信用證,應將信用證執行情況及時上報總行。
三、遠期信用證的統計和報告
(一)總行直屬分行應將轄內遠期信用證業務匯總后填報銀統113表銀行遠期信用證業務統計表和銀統114表銀行信用證項下銀行墊款情況統計表,于每年1月15日及7月15日前報至總行國際部。
(二)總行直屬分行應在每半年一次的工作報告中分析遠期信用證業務狀況及主要指標(見附二、附三)。
(三)總行對遠期信用證業務實行余額管理,并將于每年初向各行下達遠期信用證余額指標。
(四)信用證項下發生涉及金額在100萬美元以上(含100萬美元)的重大糾紛、重大案件以及嚴重越權與違規情況,各行要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和總行國際業務部。
(五)以前文件凡與本規定相抵觸者,以本規定為準。
(六)各行應依據本通知的各項規定,制定轄內的遠期信用證管理規定。
附:二
銀行遠期信用證業務統計表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制定
銀統113表
年 月 日 單位:萬美元
-------------------------------------
| | 本 期 發 生 |期末未付款余額|
| 項 目 |-------------|-------|
| |筆數|開證金額|收取保證金|筆 數|金 額|
|-------------|--|----|-----|---|---|
| 遠期信用證 | | | | | |
|-------------|--|----|-----|---|---|
| |180天以下 | | | | | |
|其|-----------|--|----|-----|---|---|
| |180(含)~360天| | | | | |
|中|-----------|--|----|-----|---|---|
| |360天(含)以上 | | | | | |
-------------------------------------
注:報告期分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和1月1日至12月31日。
報送中國人民銀行時間相應為7月31日以前和1月31日以前。
附:三
銀行信用證項下銀行墊款情況統計表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制定
銀統114表
年 月 日 單位:萬美元
---------------------------------
| | 本期發生 | 期末余額 |
| 項 目 |-------|-------|
| |筆 數|金 額|筆 數|金 額|
|---------------|---|---|---|---|
| 信用證項下銀行墊款 | | | | |
|---------------|---|---|---|---|
| 其中:已轉入貸款 | | | | |
|---------------|---|---|---|---|
| |180天以下 | | | | |
|墊款|------------|---|---|---|---|
| |180(含)~360天 | | | | |
|時間|------------|---|---|---|---|
| |360天(含)以上 | | | | |
---------------------------------
注:1.本表中“已轉入貸款”指信用證項下銀行墊款已轉入銀行信貸。
2.對于單筆墊款金額超過100萬美元或墊款超過兩年的要逐筆列出發生
中圖分類號:F830.7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3)03-174-01
目前我國鋼鐵市場已進入買方市場,購貨方占主導地位,銷售方一般情況下只有在貨物驗收交付后才能得到貨款或買方的承兌匯票。如市場行情發生變化,即使合同訂立在先,買方一般也會要求對合同價格或其它方面予以修改,而這可能使銷售方遭受一定損失。而筆者所在的太鋼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長期以來的營銷政策是預付款發貨,即只有收到購買方的貨款才能發貨。這種情況下勢必給購買方帶來很大的資金壓力。而隨著國內信用證在我公司的運用,給購貨方(客戶)帶來了資金面的好處,同時也為我公司提供了充分的銀行保證。我公司可以按信用證要求組織生產,只要單據與信用證條款嚴格一致就能夠確保資金的安全回籠。
國內信用證Domestic Letter of Credit(簡稱信用證),是適用于國內貿易的一種支付結算方式,是開證銀行依照申請人(購貨方)的申請向受益人(銷貨方)開出的有一定金額、在一定期限內憑信用證規定的單據支付款項的書面承諾。
我國信用證為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跟單信用證。不可撤銷信用證,是指信用證開具后在有效期內,非經信用證各有關當事人(即開證銀行、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的同意,開證銀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銷的信用證;不可轉讓信用證,是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
信用證結算方式只適用于國內企業之間商品交易產生的貨款結算,并且只能用于轉款結算,不得支取現金。與匯票、支票、匯兌、委托收款、銀行本票等幾種結算方式相比,能夠兼顧買賣雙方的利益,同時兼有融資功能等優點。
辦理信用證的基本程序:
一、開證
1.開證申請。開證申請人使用信用證時,應委托其開戶銀行辦理開證業務。開證申請人申請辦理開證業務時,應當填具開證申請書、信用證申請人承諾書并提交有關購銷合同。
2.受理開證。開證行根據申請人提交的開證申請書、信用證申請人承諾書及購銷合同決定是否受理開證業務。開證行在決定受理該項業務時,可根據申請人資信情況要求其提供抵押、質押或由其他金融機構出具保函。信用證的基本條款包括:開證行名稱及地址,開證日期,信用證編號,不可撤銷、不可轉讓信用證,開證申請人名稱及地址,受益人名稱及地址(受益人為有權收取信用證款項的人,一般為購銷合同的供方),通知行名稱(通知行為受開證行委托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證的銀行),信用證有效期及有效地點(信用證有效期為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的最遲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信用證的有效地點為信用證指定的單據提交地點,即議付行或開證行所在地),交單期(交單期為提交運輸單據的信用證所注明的貨物裝運后必須交單的特定日期),信用證金額,付款方式(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議付),運輸條款,貨物描述(包括貨物名稱、數量、價格等),單據條款(必須注明據以付款或議付的單據,至少包括發票、運輸單據或貨物收據),其他條款,開證行保證文句。
二、通知
通知行收到信用證,應認真審核。審核無誤的,應填制信用證通知書,連同信用證交付受益人。
三、議付
議付,是指信用證指定的議付行在單證相符條件下,扣除議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給付對價的行為。議付行必須是開證行指定的受益人開戶行。議付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證。受益人可以在交單期或信用證有效期內向議付行提示單據、信用證正本及信用證通知書,并填制信用證議付/委托收款申請書和議付憑證,請求議付。
四、付款
從2009年開始,我公司同佛山某不銹鋼有限公司開展國內信用證業務。該客戶是我公司不銹鋼產品的重要客戶,在廣東地區的經營范圍很廣,影響很大。我公司派專人去佛山考察該客戶的相關情況,其資信良好,具有支付信用證款項的可靠資金來源和能力,近五年來無不良貸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記錄。于是,在2009年10月至12月,同意其使用信用證付款方式,共計開證8700萬元,付款迅速及時。
2010年至2011年,我公司逐步擴展了信用證業務,客戶包括浙江元通、常州威諾德、無錫寶昌、江蘇大明、佛山鋼展等多家用戶。2011年1月至11月,共計開證109900萬元,貨款均已按時進賬。
通過國內信用證這種付款方式,消除了合作雙方的付款顧慮,促進了企業之間的貿易往來。同時,信用證也沒有簽發銀行承兌匯票時所設的金額限制,融資成本比簽發銀行承兌匯票要低很多。不僅如此,客戶還可以利用在開證銀行的授信額度來開立延期付款信用證,提取貨物,用銷售收入來支付國內信用證款項,不占用客戶的自有資金,優化了資金使用效率。從我公司的角度來看,工作程序也較收取銀行承兌匯票簡單,而且也減少了我公司因辦理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的財務費用,節約了資金成本及銀行承兌匯票的管理成本,增加了利潤,保證了我公司的資金使用和流轉。同時,由于以銀行信用作保障,可以有效杜絕拖欠、壞賬,加快了應收賬款周轉率。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國內信用證在我公司的運用,解決了融資和支付兩大問題,消除異地應收款的煩惱,利用銀行信用保障,實現我公司的安全理財。同時也可以幫助我公司拓展銷售渠道,鎖定市場銷售終端,擴大市場份額,從而為我公司的進一步發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參考文獻:
1.張振浩(導師:丁正平)北臺鋼鐵集團供應鏈融資探討.大連理工大學碩士論文,2010.11
1對進口商所具有的降低風險和融通資金功能。進口商通過申請開立信用證,可以在其中明確規定所需要的條款,包括信用證效期、裝船日期、貨物數量和質量、包裝、商品檢驗具體要求等,這樣就可以把對方的違約風險減少到最低程度,并確保自己按時保質保量地收到貨物。同時,進口商通過申請開立信用證,還可以避免預先付款所帶來的貿易風險和相關成本,并通過享用開證銀行通常給予的非足額開證保證金的優惠待遇,獲得資金融通,賺取一定的利潤。
2對出口商所具有的收匯保障和資金融通功能。在信用證業務中,出口商只要做到單據和信用證條款相符,銀行就必須履行付款責任。因此,出口商可以在貨物裝運后,立即交單獲得付款,從而確保其貨款的及時支付并加快資金的周轉。另外,如果是遠期(承兌)信用證項下,出口商在受到承兌匯票之后也可以到銀行辦理貼現或背書轉讓,這對出口商來說,無疑也是一種資金融通方式。
3對銀行所具有的較高收益功能。信用證業務對商業銀行來說,是三種國際結算方式中收益最高的一種。一方面,申請人的開證保證金在開證行戶頭的停留時間一般比匯款和托收要長得多,并且外匯資金兌換收入和開證手續費收入也較高,因此開證行所賺取的利潤可觀;另一方面,通知與議付等手續費收入也比較高,加上信用證業務可能引來的結匯、存款和其它相關銀行業務,因此,對信用證通知行與議付行來說,利潤也相當豐厚。
當然,筆者認為,信用證最大的好處在于借助銀行的橋梁作用,擴大了進出口雙方貿易合作的基礎,極大地推動和方便了國際貿易的正常開展。
二、信用證項下銀行責任的局限性
信用證借助銀行的信譽保證,對初次合作的新業務、金額巨大的任何業務以及其它潛在風險較大的國際貿易,都是一種十分理想的和令人滿意的支付方式。但根據信用證統一慣例UCP500的規定,在信用證項下,銀行的責任具有如下一些獨特的特點,而且這些特點在一定程度上構成了對進出口雙方交易風險防范的制約因素:
1銀行僅僅嚴格按照開證申請書的指示辦事。信用證是獨立于進出口合約的。雖然信用證是根據進出口合同開立的,但是銀行與該合約毫無關系,也不受該合同的約束,即使信用證上包括了對該合同的任何引用,銀行在開立信用證時并不考慮合約而是僅僅遵守買方提交的開證申請書,嚴格按照該開證申請書行事。
2銀行只管單據,不管單據所涉及的貨物、服務或其他方面。在信用證業務中,銀行完全根據受益人所提交給它的單據來審核是否履行了信用證條款。銀行無義務審核客戶所實際裝運的貨物與信用證項下的發票或其它單據的描述是否與實際相符。如果所提交的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要求,銀行就必須保證付款,完全不考慮開證申請人是否已經破產或無力支付;如果所提交的單據不符合信用證的規定,不管所裝運的貨物是否符合進出口合同的要求,銀行都可以拒付。
3銀行沒有任何責任來驗證客戶所提交單據的真偽,僅僅負責核實單據的表面相符。銀行對出口方所提交單據樣式的準確性、簽字的真實性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和審核義務。銀行只負責審核每一份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達到一致或相符,具體做到“單證一致,單單相符”。所謂表面上相符一般是指,所提交來的單據在數量、類型、內容描述等方面與信用證條款一致和相符。所謂單證一致,單單相符是指,出口商所提交的所有單據必須符合進口商開證銀行所開立信用證條款的要求,且所有單據如提單、原產地證明、匯票、發票、保險單、商品檢驗證等,它們之間也必須做到一致和相符,不能出現相互矛盾或不符合實際現象。例如,提單的日期就不能遲于保險單的日期;發票的金額或貨幣與匯票的金額或貨幣不能不一致等。
4銀行對不可抗力或無法控制的原因所造成的信息或單據傳遞延誤或損失不負責任。例如,由于戰爭、暴亂、罷工、地震以及郵政部門傳遞問題等造成的單據傳遞延誤或相關損失,銀行不負任何責任。
所有上述信用證業務中銀行責任的局限性,都在某種程度上意味著進口方或出口方要承擔一定的的交易風險。比如說,銀行只管單據,不管單據所涉及的貨物、服務或其他方面,這對進口商來說就意味著單據可能代表不了實際貨物,付款后所收到的貨物可能是‘破鐵爛鋼’或一文不值的東西。而銀行對不可抗力或無法控制的原因所造成的信息或單據傳遞延誤或損失不負責任,這對出口商來說就意味著不能及時收回或無法完全收回所發出商品的貨款,因此所造成的損失可能無從彌補。
三、企業風險的防范措施
鑒于上述信用證項下銀行責任的局限性可能給進出口商帶來的風險,買賣雙方必須在信用證業務辦理過程中積極采取有效的措施,認真加以防范。主要措施如下:
1為防止“銀行僅僅嚴格按照開證申請書的指示辦事”所帶來的風險,進口商必須認真填寫信用證開證申請書,每一項指示或要求都要做到:描述具體、完整、清楚和準確。例如,對質最描述的要求,就不能籠統地說成“一等品或優質產品”,必須具體表明什么樣的質量標準,并指明要求權威性的商品檢驗機構所出具的商檢證明。任何省略了一些具體要求的做法,銀行都將置之不理,因此所產生的風險只能由開證申請人自負。
出口押匯是銀行對外貿企業提供的一種出口貿易項下的短期融資方式。出口商發運貨物后,將貨物單據交給銀行,銀行審核單證相符后對匯票或單據付給對價,之后銀行將單據寄交境外開證行索回貨款后,抵扣回原來墊付的押匯資金。這種銀行先議付后回收貨款并結清墊款的全過程就是出口押匯。
我國各家商業銀行在出口押匯的操作方面都有比較系統的內部規則。但是,各銀行在理解上存在一些差異,所以操作規程也有一定的區別。
1.中國銀行的操作規程
(1)對申請人的要求。出口押匯的申請人應為跟單信用證的受益人且資信良好。
(2)對信用證和單據的要求。中國銀行辦理出口押匯要求所交單據與信用證要求相符;信用證項下收款有保障;押匯申請人已經辦妥相關手續。
(3)辦理出口押匯的基本程序。首先,銀行需與客戶簽訂出口押匯總質押書;其次,客戶應逐筆提出申請;再次,銀行憑其提交的單證相符的單據辦理出口押匯。
2.中國工商銀行的操作規程
中國工商銀行辦理出口押匯的基本操作規程有:
(1)對于信用證的要求。這些要求主要有:信用證明確表明適用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2007)》(UCP600);信用證條款明確合理,索匯路線簡潔清晰;信用證未限制其他銀行為議付行;信用證不存在不利的軟條款;信用證規定的貨運目的地未發生政局不穩定、暴亂、戰爭以及經濟危機等情況;信用證不存在替他我行認為不適宜進行亞會的情況。
(2)對單據的要求。辦理出口押匯原則上應單證一致、單單一致為基本前提。單據存在不符點,在得到開證行(保兌行)明確同意接受單據的前提下,可辦理出口押匯。
(3)應簽署的文件。凡是申請辦理出口押匯的客戶應該事先與工商銀行簽訂統一格式的《出口押匯/貼現業務總承諾書》。具體業務應逐筆提交《出口押匯/貼現業務申請書》。
3.中國農業銀行的操作規程
(1)對押匯申請人的要求。(a)押匯申請人必須具有進出口經營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以信用證作為出口結算方式。(b)企業應在本行開立人民幣或外幣往來帳戶,辦理進出口結算業務,并在本押匯融資業務項下核算一切收支;(c)企業資信良好,履約能力強,收匯記錄良好,具有一定的外貿經驗;
(2)對信用證和單據的要求。(a)信用證開證行及償付行所在地政局及經濟形勢穩定,無外匯短缺,無特別嚴格外匯管制,無金融危機狀況,且開證行自身資信可靠,經營作風穩健,沒有故意挑剔單據不符點而無理拒付的不良記錄;(b)信用證條款清晰完整且符合國際慣例,經本行認可無潛在風險因素。轉讓信用證本行原則上不予辦理出口押匯;(c)敘作出口押匯的單據必須嚴格符合信用證條款,做到單單一致、單證一致。對遠期信用證項下的出口押匯,須在收到開證行承兌后方可敘作。
從上述各銀行操作出口押匯的基本規程來看,由很多共同之處。首先,在出口押匯辦理的基本條件方面有諸多共同的要求。這些要求主要反映在如下幾方面:第一,押匯申請人從資信、出口業務經營權、開立帳戶、內控程度、財務能力等;第二,信用證(開證行及其所在國家的情況、有無限制他行議付、軟條款等)及其相關單據(到單單一致、單證一致)的有關情況;第三,申請人應提供的材料和文件;第四,出口押匯的幣種、利率、期限等。
其次,在操作流程上,各銀行雖有差異,但主要包括:(1)申請的提出。申請人向銀行提供外匯押匯借款申請書;申請書內容包括企業的基本情況介紹、企業的財務狀況、申請的金額、申請的期限。申請提交的同時,還應附上如下資料: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外貿合同或協議;企業近三年年度財務報表及最近一期的財務報表;銀行的出口議付(押匯)申請書;銀行的出口押匯協議書;信用證正本及信用證修改的正本;信用證要求的全套單據。(2)銀行審查申請及有關資料。(3)核定押匯額度。押匯金額通常最高為匯票金額的90%以內。(4)簽署押匯協議或押匯承諾書、押匯申請書等法律文件。(5)銀行發放貸款。(6)議付款的回收和貸款的歸還。如果議付款的收回,歸還押匯金額還有余額時,銀行將會將余額轉入企業的有關帳戶中。如果銀行實際收到議付款的時間長于押匯的時間,這段時間的利息,銀行將會向企業追收。
二、出口押匯的法律特征
從法律的觀點來看,出口押匯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出口押匯是一種融資法律關系。從法律關系來看,出口押匯是相對獨立于信用證法律關系的一種“融資法律關系”或“借貸法律關系”。押匯銀行是融資方,押匯申請人是借款人。
第二,出口押匯是一種附有特殊擔保機制的融資法律關系。出口法律關系的構建,依賴于特殊的“擔保機制”――押匯申請人將其出口項下的信用證及其相關單據作為“質押品”或“抵押品”。正因為如此,信用證項下的出口押匯與信用證往往有著密切的聯系,因為它有賴于信用證及其相關單據作為擔保物。值得注意的是,我國一些銀行為了充分有效地控制風險,不僅構建擔保關系,而且還將信用證及其相關單據的“所有權”轉移給銀行,即規定“在押匯申請人償還款項前,銀行有權處分信用證及其項下的單據。
第三,出口押匯與議付的區別。出口押匯所構建的法律關系是附有擔保的債權債務關系,適用當事人選擇的特定國家的法律。議付關系是一種信用證法律關系,它涉及的當事人比出口押匯的復雜多樣。在議付關系中,議付行與開證行有著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也與受益人有著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議付法律關系主要受UCP600的支配,慣例沒有規定的,則有當事人選擇的特定國家法律來補充調整。
三、出口押匯業務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風險
為了安全地做好出口押匯業務,我們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認識其風險。
(一)開證行所在地有政治經濟因素及其無理拒付。開證行所在地政局不穩或其有外匯管制,則容易影響信用證收匯。無理拒付雖然很少發生,但在產生貿易糾紛的情況下,也會給銀行帶來收匯的風險。
(二)對不符點的單據進行押匯。常常有企業請求銀行對有不符點的單據進行押匯。如果是銀行的老客戶,收匯比較穩定,以往沒有出現拒付的記錄,銀行就很有可能對這種單據辦理押匯。一般情況下,如果單據出現的不符點不涉及商品價格、數量、質量及發運日期等重要方面,進口商還是會接受單據而不會輕易拒付。但如果有意外情況,如市場價格下跌,進口商將面臨損失,那么進口商就有可能對不符點提出拒付,或以此提出修改價格等不合理要求,對議付行十分不利。如果此時出口企業沒有能力償還押匯本息或銀行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不能行使追索權,就很有可能產生風險。
(三)單據自身是否存在物權屬性的風險。在信用證中規定的貨運單據如果是鐵路運單、空運提單等非物權單據,或雖然是物權單據海運提單,但其中的一份正本單據以由出口商直接寄給進口商提貨,就有可能造成出口押匯項下質押單據對應的物權的懸空。雖然議付行給付了對價,但卻因單據本身的缺陷不能獲得物權,使銀行在開證行不付款、向押匯申請人追索不成的情況下,無法從對物權的掌握中尋找到補償的辦法。此外,如果信用證要求提交全套海運提單,但要求提單抬頭人做成進口商指示抬頭或限制抬頭。這種單據的轉讓就必須通過進口商背書才能完成,或因制成限制抬頭而不能轉讓。銀行對這樣單據進行出口押匯也同樣會面臨風險。
(四)出口商和進口商信用風險。雖然信用證憑單單一致,單證一致付款,不依附于貿易合同而獨立存在,但雙方真實的貿易背景和貿易合同仍然是其產生的基礎。實踐中,經常會有出口商蓄意制作假單據騙取銀行資金,或出口商品與合同不符導致銀行墊款的案例發生,這類企業多屬于貿易型公司,資產較少、規模不大,不具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抗風險能力較差。此類信用風險有的是出口商單方面的行為,有的是雙方之間串通一氣,共同逃避銀行債務。這些操作手段極具隱蔽性和欺騙性,尤其應引起我們的注意。
四、辦理出口信用證項下押匯業務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對于作為出口方受益人的企業
1、嚴格按照信用證的各項條款制作單據,做到“單證一致、單單一致”,不能有實質性的不符點。信用證項下不符點單據,在有完全貨權及提供擔保的前提下,一般經信審批準后也可辦理出口押匯。提交的單據中應包括代表物權的全套運輸單據。
2、企業最好選擇同一家銀行進行通知、付款(或承對)和議付。信用證沒有限制其他行議付的條款,即除自由議付信用證或開證行限制自己為信用證的議付行或付款行的信用證可辦理押匯外,不在同一家通知、付款(或承對)和議付的信用證通常不能辦理押匯;被限制在其他銀行議付的信用證,通常也不能辦理押匯。
3、如果開證行所處國家政局不穩定、外匯管制較嚴,若沒有保兌等其他防風險措施,不容易從出口地銀行獲得押匯融資。另外開證行資信不好或處于經營危機也不易獲得融資,因此應選擇一些規模較大,信譽較好的銀行進行開證。
4、出口信用證為押匯銀行可接受的正本信用證及修改正本。信用證不能已用于抵押,包括打包貸款。已辦理打包貸款的信用證項下單據不得再申請出口押匯,但辦理出口押匯用以歸還相應的打包貸款者除外。
5、交單期與信用證有效期合理匹配。通常信用證在規定交單期時,還規定該交單期不能超過信用證有效期。交單期與信用證有效期必須合理匹配,有效期不能太短,企業一方面應要求信用證的有效期長一些,另一方面應抓緊時間制作單據。
(二)對于出口地的押匯銀行
1、審核受益人的資信情況
盡管出口信用證押匯是憑信用證項下出口方受益人的單據敘做的融資業務,還款來源為單據的收匯款,但有些拒付風險來自于受益人本身而非單據,如進口方當地法院向開證行出具“止付令”或受益人根本沒有出口,憑假單詐騙等,再這種情況下,銀行風險仍然很大。銀行應對受益人資信做嚴格調查。
2、了解開證行的資信及所在國家的政治、經濟狀況
開證行所在地的政治經濟穩定,沒有戰爭和外匯管制,否則將影響安全收匯。
3、認真嚴格審核信用證條款和單據
在國際貿易中,出口商和進口商由于遠隔重洋,很難充分了解到對方的資金及信譽情況,也很難建立起相互的信賴,因此,出口商在沒有收到貨款前總是不愿交貨,而進口商在未控制貨物前也不愿付款,為解決進口商、出口商互不信任的問題,銀行以其信用介入,有條件地保證出口商只要提供與銀行開立的信用證要求相一致的單據,便向出口商付款,出口商在交單時轉移貨物所有權。這就是信用證業務。
它最大的特點是由銀行保證付款,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開證行負第一性付款責任。開證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證,承擔第一性付款義務,只要交單相符,開證行必須付款,其付款不以進口人的付款為前提條件。
信用證是自足文件。信用證是與買賣合同相分離的獨立文件,不受合同的限制。合同條款是否與信用證條款一致,所交單據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等,銀行一律不過問。
信用證是單據化業務。在信用證業務中所有各方,包括銀行和商人所處理的都是單據,而非貨物?!禪CP600》第6條規定:銀行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單據可能涉及的貨物、服務或履約行為。
二、信用證的作用
信用證是國際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信用證業務集結算和融資為一體,為國際貿易提供綜合服務,對進出口商及銀行都有積極作用。
(一)對出口商的作用
1、憑單取款。信用證支付的原則是單證嚴格相符,出口商交貨后提交的單據,只要做到與信用證規定相符,“單證一致、單單一致”,銀行就保證支付貨款。信用證支付為出口商收取貨款提供了較為安全的保障。
2、外匯保證。在進口管制和外匯管制嚴格的國家,進口商要向本國申請外匯得到批準后,方能向銀行申請開證,出口商如能按時收到信用證,說明進口商已得到本國外匯管理當局使用外匯的批準,因而可以保證出口商履約交貨后,按時收取外匯。
3、資金融通。出口商在交貨前,可憑進口商開來的信用證作抵押,向出口地銀行借取打包貸款,用以收購、加工、生產出口貨物和打包裝船;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證后,按規定辦理貨物出運,并提交匯票和信用證規定的各種單據,敘作押匯取得貨款。這是出口地銀行對出口商提供的資金融通,從而有利于資金周轉,擴大出口。
(二)對進口商的作用
1、保證取得代表貨物的單據。在信用證方式下,開證行、付款行、保兌行的付款及議付行的議付貨款都要求做到單證相符。都要對單據表面的真偽進行審核。因此,可以保證進口商收到的是代表貨物的單據,特別是提單,它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
2、保證按時、按質、按量收到貨物。進口商申請開證時可以通過控制信用證條款來約束出貨的時間、交貨的品質和數量,如在信用證中規定最遲的裝運期限以及要求出口商提交由信譽良好的公證機構出具的品質、數量或重量證書等,以保證進口商按時、按質、按量收到貨物。
3、提供資金融通。進口商在申請開證時,通常要交納一定的押金,如開證行認為進口商資信較好,進口商就有可能在少交或免交部分押金的情況下履行開證義務。如采用遠期信用證,進口商還可以憑信托收據向銀行借單,先行提貨、轉售,到期再付款,這就為進口商提供了資金融通的便利。
(三)對銀行的作用
開證行接受進口商的開證申請,即承擔開立信用證和付款的責任,這是銀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保證。所以,進口商在申請開證時要向銀行交付一定的押金或擔保品,為銀行利用資金提供便利。此外,在信用證業務中,銀行每做一項服務均可取得各種收益,如開證費、通知費、議付費、保兌費、修改費等各種費用。因此,承辦信用證業務是各銀行的業務項目之一。
三、信用證的風險
信用證是基于商業信用、銀行信用的支付方式,它在促進貿易的同時,也存在一些風險。
(一)來自進口商的風險
1、進口商不開證。由于市場價格變化等原因,為規避市場風險,進口商從自身利益出發,故意不開證。信用證能否開立不是銀行說了算,而取決于進口商的商業信用,沒有開證申請人的請求,銀行不會向受益人開出獨立于銷售合同之外的單據買賣合同。
2、進口商提供假信用證騙取出口貨物。所謂假信用證,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進口商故意偽造或冒用銀行名義開立的信用證;二是進口商伙同資信不良銀行開立的信用證。無論是何種形式的假信用證,都是進口商詐騙行為的工具,如不能及時識破,將給出口商帶來極大危害。
3、“軟條款”信用證。所謂“軟條款”信用證,是指非善意的開證申請人(進口商)在開立信用證時,故意設置若干隱蔽性的陷阱條款,以便在該信用證運轉時使受益人(出口商)完全處于被動的境地,而開證申請人或開證銀行則有權隨時單方面解除付款責任的信用證。申請人設置這種軟條款的目的在于將主動權單方面地掌握在手中,以此來詐取受益人的質量保證金之類的款項。而出口商貨款的收回完全依賴于進口商的商業信用,軟條款信用證欺詐具有極強的隱蔽性,由于它是真證,不同于偽證,因此在某種程度上這種詐騙甚至有些名正言順、理直氣壯。再加上它形式變化多樣,主要包括暫不生效條款、苛刻條款、相互矛盾條款等,如果出口商對其認識不夠或是掉以輕心,很容易落入陷阱。
(二)來自出口商的風險
1、出口貨物品質難以保證。由于信用證支付是一種單據買賣,銀行只關心單據的完整和表面的真偽,并不關心買賣合同和貨物的好壞,只要出口商提供了完整、準確的單據,且做到“單單一致,單證相符”銀行就會對出口商付款。因此,如果出口商信譽較差,用假貨或品質低于合同規定的貨物欺騙進口商,則使用信用證結算并不能保證進口商的收貨安全。
2、因合同與信用證有關貨物描述不一致遭拒付。如果出口商提交的單據按照合同規定描述而與信用證中的不同,也就是單證不符,銀行有理由拒付,因為信用證結算要求出口商必須做到“單單一致,單證相符”,否則銀行將有權拒絕付款。
(三)來自開證行的風險
1、開證行可能審單不嚴造成損失。在信用證業務中,開證行承擔第一付款人的責任,要在審單無誤后代進口商先行向出口商付款,如果審單不嚴,進口商拒絕付款贖單,開證行就要承擔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進口商的權益受到限制。進口商申請開證時在開證行填寫的格式化的開證申請書是銀行事先擬就的,進口商沒有修改的權利,并且申請書的內容以保護銀行的權益為主,進口商的權益得不到完全保護,使進口商面臨可能來自銀行的風險,如申請書中的一些銀行免則條款,會成為銀行免除責任的保障,從而減少銀行在信用證業務中可能因失誤所承擔的責任。
此外,信用證業務中任兩個當事人聯手,都有利用信用證的特性進行詐騙等風險。例如,由于只要賣方發貨單據相符,銀行就應墊付貨款,如果買賣雙方相互勾結,開證行就有可能被騙;又如,進口商串通開證行,以“不符點”為由惡意拒付給出口商造成損失等。
四、風險防范措施
由于信用證本身存在一些風險,因而建立防范措施是必要的。其中最根本的是提高信用證業務下各當事人單位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熟練掌握國際貿易慣例;同時慎重選擇貿易伙伴,對其交易對象進行資信調查,加強風險防范意識和采取適當的措施。
(一)出口商應采取的措施
出口商在繕制或收集單據時必須十分謹慎,要嚴格審核信用證和合同,并按照信用證的規定制作發票和從相關部門取得運輸單據、保險單據、檢驗證書、海關發票、領事發票、產地證明書等,務必做到完整、準確、及時和整潔。
1、出口商在接到信用證后,應認真審核信用證的有關內容,嚴格審證,以及謹防“軟條款”的出現。當出口商對信用證中的有關條款難以滿足時,應盡量與進口商接洽,促使開證行進行修改。
2、出口商應避免接受“將一份正本海運提單直寄開證申請人”的條款,因為海運提單通常代表持有人對貨物的所有權,如將一份正本海運提單直寄開證申請人,申請人則很可能以各種借口挑剔單據,拒付貨款,或者干脆將貨物提走。
3、出口商應尋求信用證方式下出口信用保險的支持,以化解和轉移風險。出口信用保險是一國政府為出口商提供的一種非盈利性風險保障制度,目的在于鼓勵,擴大本國商品出口。
(二)進口商應采取的措施
進口商要慎重訂立合同,對出口商提交的單據做嚴格要求,讓受益人不易偽造單據和信用證。
1、掌握船舶的情況,在國際貿易中受益人通過提單欺詐尤為突出,所以買方應及時了解船舶的情況,確認提單是否真實。
2、加列商品檢驗條款。為了防止出口商不發貨,少發貨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現象發生,進口商可在信用證中加列有關條款來要求出口商提交出口商當地政府檢驗部門出具的商品檢驗報告,或進口商指定的在出口地經營的第三國公正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或進口商在出口地自己指定的委托人出具的檢驗報告,進而有效防止出口商欺詐行為。
(三)開證行應采取的防范措施
開證行應嚴格審核信用證表面的真偽,否則進口商拒絕付款贖單,開證行就要承擔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一、信用證的概念與特點
信用證(letter ofcredit , L/C)是開證行根據申請人的請求,向受益人開立的有一定金額的在一定期限內憑規定單據在制定的地點支付的書面保證。信用證最大的特點是由銀行保證付款,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開證行負第一性付款責任。開證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證,承擔第一性付款義務,只要交單相符,開證行必須付款,其付款不以進口人的付款為前提條件。
(2)信用證是自足文件。信用證是與買賣合同相分離的獨立文件,不受合同的限制。合同條款是否與信用證條款一致,所交單據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等,銀行一律不過問。
(3)信用證是單據化業務。在信用證業務中所有各方,包括銀行和商人所處理的都是單據,而非貨物?!禪CP600》第6條規定:銀行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單據可能涉及的貨物、服務或履約行為。結匯單據要嚴格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證一致”和“單單一致”原則。
二、信用證的風險
信用證是基于商業信用、銀行信用的支付方式,它在促進貿易的同時,也存在一些風險。
(1) 來自出口商的風險
1、 因合同與信用證有關貨物描述不一致遭拒付。如果出口商提交的單據按照合同規定描述而與信用證中的不同,也就是單證不符,銀行有理由拒付,因為信用證結算要求出口商必須做到“單單一致,單證相符”,否則銀行將有權拒絕付款。
2、 出口貨物品質難以保證。由于信用證支付是一種單據買賣,銀行只關心單據的完整和表面的真偽,并不關心買賣合同和貨物的好壞,只要出口商提供了完整、準確的單據,且做到“單單一致,單證相符”銀行就會對出口商付款。因此,如果出口商信譽較差,用假貨或品質低于合同規定的貨物欺騙進口商,則使用信用證結算并不能保證進口商的收貨安全。
(2) 來自進口商的風險
1、“軟條款”信用證。所謂“軟條款”信用證,是指非善意的開證申請人(進口商)在開立信用證時,故意設置若干隱蔽性的陷阱條款,以便在該信用證運轉時使受益人(出口商)完全處于被動的境地,而開證申請人或開證銀行則有權隨時單方面解除付款責任的信用證。申請人設置這種軟條款的目的在于將主動權單方面地掌握在手中,以此來詐取受益人的質量保證金之類的款項。而出口商貨款的收回完全依賴于進口商的商業信用,軟條款信用證欺詐具有極強的隱蔽性,由于它是真證,不同于偽證,因此在某種程度上這種詐騙甚至有些名正言順、理直氣壯。再加上它形式變化多樣,主要包括暫不生效條款、苛刻條款、相互矛盾條款等,如果出口商對其認識不夠或是掉以輕心,很容易落入陷阱。
2、進口商不開證。由于市場價格變化等原因,為規避市場風險,進口商從自身利益出發,故意不開證。信用證能否開立不是銀行說了算,而取決于進口商的商業信用,沒有開證申請人的請求,銀行不會向受益人開出獨立于銷售合同之外的單據買賣合同。
(3)來自開證行的風險
1、進口商的權益受到限制。進口商申請開證時在開證行填寫的格式化的開證申請書是銀行事先擬就的,進口商沒有修改的權利,并且申請書的內容以保護銀行的權益為主,進口商的權益得不到完全保護,使進口商面臨可能來自銀行的風險,如申請書中的一些銀行免則條款,會成為銀行免除責任的保障,從而減少銀行在信用證業務中可能因失誤所承擔的責任。
2、開證行可能審單不嚴造成損失。在信用證業務中,開證行承擔第一付款人的責任,要在審單無誤后代進口商先行向出口商付款,如果審單不嚴,進口商拒絕付款贖單,開證行就要承擔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風險防范措施
由于信用證本身存在一些風險,因而建立防范措施是必要的。其中最根本的是提高信用證業務下各當事人單位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熟練掌握國際貿易慣例;同時慎重選擇貿易伙伴,對其交易對象進行資信調查,加強風險防范意識和采取適當的措施。
(1)對出口商的防范措施
出口商在繕制或收集單據時必須十分謹慎,要嚴格審核信用證和合同,并按照信用證的規定制作發票和從相關部門取得運輸單據、保險單據、檢驗證書、海關發票、產地證明書等,務必做到完整、準確、及時和整潔。
1、 出口商應尋求信用證方式下出口信用保險的支持,以化解和轉移風險。出口信用保險是一國政府為出口商提供的一種非盈利性風險保障制度,目的在于鼓勵,擴大本國商品出口。
2、 出口商應避免接受“將一份正本海運提單直寄開證申請人”的條款,因為海運提單通常代表持有人對貨物的所有權,如將一份正本海運提單直寄開證申請人,申請人則很可能以各種借口挑剔單據,拒付貨款,或者干脆將貨物提走。
3、出口商在接到信用證后,應認真審核信用證的有關內容,嚴格審證,以及謹防“軟條款”的出現。當出口商對信用證中的有關條款難以滿足時,應盡量與進口商接洽,促使開證行進行修改。
(2)對進口商的防范措施
進口商要慎重訂立合同,對出口商提交的單據做嚴格要求,讓受益人不易偽造單據和信用證。
1、加列商品檢驗條款。為了防止出口商不發貨,少發貨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現象發生,進口商可在信用證中加列有關條款來要求出口商提交出口商當地政府檢驗部門出具的商品檢驗報告,或進口商指定的在出口地經營的第三國公正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或進口商在出口地自己指定的委托人出具的檢驗報告,進而有效防止出口商欺詐行為。
2、掌握船舶的情況,在國際貿易中受益人通過提單欺詐尤為突出,所以買方應及時了解船舶的情況,確認提單是否真實。
(3)對開證行的防范措施
開證行應嚴格審核信用證表面的真偽,否則進口商拒絕付款贖單,開證行就要承擔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1、加強對進口商的資信了解。對資信不好、資產負債狀況存有隱患的進口商,開證行可相應地提高其申請開證的押金比例或要求其提高有效擔保,從而降低與減少受詐騙的風險。
2、加強對單據的控制。由于海運提單代表持有人對貨物享有的權利,因而開證行在信用證條款中可要求出口商裝運貨物后出具以空白抬頭或以開證行的指定人為收貨人的提單。在空白抬頭下,如出口商交單并經背書將提單轉讓給開證行,如進口商付款開證行才將提單交給進口商;在以開證行的指定人為抬頭時,開證行通過控制海運提單與單據,在進口商付款后將提單背書轉讓給進口商。否則,開證行有權出售提單所代表的貨物。
信用證業務集結算和融資為一體, 是國際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對進出口商及銀行都有積極作用,但在促進貿易的同時,其本身也存在一些風險,建立風險防范措施是十分必要的。信用證業務是銀行中間業務中的高風險和高收益業務,隨著我國國有銀行徹底向現代商業銀行轉軌的進程,銀行將更加重視中間業務的發展,信用證付款在我國國際貿易結算中將繼續發揮重要作用。
【參考文獻】
企業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注冊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第一 有符合規定的名稱。企業名稱是企業的名字、字號,是企業的無形資產。名稱權屬于企業專有,非經轉讓等合法轉移方式,其他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如果企業因名稱相同發生爭議時,則要按申請登記的先后順序處理,后申請登記的企業必須更改自己的名稱。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企業名稱應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企業名稱只有經過核準登記,才能受國家法律保護,未經獲準登記的名稱不得使用。
第二 有企業自己的組織章程。章程是企業公開向社會聲明其性質、宗旨、任務、組織制度、活動方式、業務范圍等情況的法律文書,是申請企業登記必須提交的墓本文件之一,也是企業登記注冊后的行為準則。
第三 有國家授權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或企業自己所有的財產,并能夠以其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 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管理機構、財務機構、勞動組織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規定必須建立的其他機構。
第五 有必要的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第六 有與生產經營規模和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第七 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產付債表。
第八 有符合規定數額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注冊資金。注冊資金是企業實際擁有的全部財產在法律上的體現。它由固定資金與流動資金兩部分組成。我國企業登記管理法規對企業法人注冊資金的最低額度是,生產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30萬元;以批發業務為主的商業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50萬元,以零售業務為主的商業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30萬元;咨詢服務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10萬元;其他企業法人注冊資金不得少于3萬元。
第九 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不得從事非法經營。
第十 企業的生產經營范圍屬于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實行許可證、資格證制度行業的,需要有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二、企業法人申請開業登記注冊書的結構與寫法
企業法人申請開業登記注冊書為表格化文書,由封面和比文兩部分組成。
(一)封面
主要包括標題、組建單位、組建單位負責人。申請日期等幾項內容。組建單位須蓋章,組建單位負責人須簽字,申請日期應年月日俱全。封面下方印有“小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了商行政管理局制”字樣。
(二)正文
由申請開業登記事項和提交文件、證件及有關部門意見兩大部分組成。
1.申請開業登記事項
(1)企業法人名稱:根據我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11條,“企業應當根據其主管業務,按照同類行業標準劃分的類別,在企業名稱中標明所屬行業或者經營特點”。企業名稱通常由企業所在地區名稱、字號、所屬行業(或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等幾個要素組成。如“西安黃河機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其中“西安”是地區名,“黃河”是字號,“機器制造”是所屬行業,股份有限公司是組織形式。有一‘些歷史悠久字號馳名的企業也可以不冠行政區劃名稱。企業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名稱,如不得使用對國家、社會或者公共利益有損害的名稱,不得使用外國國家(地區)、國際組織的名稱,不得使用外國文字或漢語拼音字母組成的名稱,不得使用數字組成的名稱。除全國性公司外,企業不得使用“中國”、“小華”等宇樣的名稱。只有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名稱,才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
(2)住所:指企業法入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我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九條規定:“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饕k事機構是指企業法人的核心組織。住所應具體到市(縣)、區(鎮,鄉)、路(村)、號。
(3)經營場所地址:指企業具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地點。一般情況下它與企業法人住所是一致的。企業經營場所的產權屬于企業自己所有時,應提交有關的產權證明,如果是租用場所的,則應提交租用合同。
(4)法定代表人:填寫代表企業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姓名。
(5)經濟性質:指企業法人的所有制形式。確定企業法人的所有制形式應根據產權關系、分配形式、資金來源等進行。大體町分為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個體所有制以及聯營、合作經營等。
(6)從業人數:為企業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生產業務人員和其他從事服務工作的人員的總和。各類人員的比例是衡量一個企業經營管理水平與技術開發能力的一個尺度。
(7)注冊資金:是國家授予企業管理的財產或企業自身所有的財產的貨幣表現,包括固定資金和流動資金兩部分。企業注冊資金應與企業實有資金相一致,與企業經營方式和經營范圍相適應。企業申請開業登記注冊資金數額應該有有關部門出具的資信證明或驗資證明。注冊資金的單位為萬元。
(8)經營方式: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填寫。工業企業可分為制造、加工、裝配,修理等;商業企業可分為批發、零售、代購、代銷、代儲、代運等;建筑業町分為建筑施工、修繕、安裝等;運輸業可分為搬運、裝卸等;服務性企業則根據具體服務項目而定。
(9)經營范圍:指企業申請生產經營的產品、商品種類,品種和提供服務的項目。經核定的經營范圍是企業法定的經營范圍,是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法律界限。在填報時,一般要分別寫明主營項目和兼營項目,主營項目要同企業所屬行業相一致,兼營項日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可適當放寬,但不能同主營項目跨大類。經營范圍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督檢查企業是合法經營還是違法經營的重要依據,填寫時要注意使用符合國家行業劃分標準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企業經營范圍的規范化用語。
(10)經營期限:這一項主要適用于聯營企業,是指根據聯營企業章程、合同或協議確定的該企業經營活動的起、止時間。
(11)主管部門:寫明企業上級主管部門的全稱。主管部門以文件的形式審批同意成立該企業的要寫明文件的文號及發文日期。
(12)審批機關:企業的生產經營屬于國家法律法規實行許可證制度行業的,須經有關機關審批,并寫明審批文件文號及發文日期。
(13)經營場所面積:寫清企業經營場所總面積和分項面積。分項面積包括生產加工占用面積、營業占用面積、倉庫占用面積和其他占用面積四項。面積單位為平方米。
(14)企業主要設備和主要服務設施:填寫本企業用于生產經營的主要裝置、設施、工具等,如機械電子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儀器儀表、計量器具等。
(15)分支機構:分支機構指法人企業下屬的經濟活動單位,包括分(子)公司、分廠、分店等。它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另一種是不具備法人資格但依法核準登記其有合法經營權的。如無分支機構,本項可免填。
2.提交文件、證件及有關部門意見
(1)申請開業登記提交文件、證件:企業法人申請開業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較多,主要有以下幾種:①主管部門或賽審批機關批準該企業法人設立的文件。②企業法人章程。該章程應當經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①企業法人注冊資金的信用證明、驗資證明或資金擔保書。④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公證明,包括主管部門批準任職的文件和附有照片的個人簡歷。⑤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包括產:權證明、房產租賃合同等。房產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須在一年以—上。⑥其他根據工商管理機關要求應該出具的文件、證件。
(2)有關部門簽署意見:主要由企業的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簽注同意該企業設立并建議批準其開業的意見。須寫清簽署時間,并加蓋公章,以示鄭重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