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7-12 04:05:29
序論:速發表網結合其深厚的文秘經驗,特別為您篩選了11篇代理合同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創資料,歡迎隨時與我們的客服老師聯系,希望您能從中汲取靈感和知識!
微粒貸不能申請開通,微粒貸沒有任何用戶自助申請開通的渠道,微粒貸的開通是由微眾銀行采用白名單的機制主動邀請的,系統會通過大數據分析從微眾銀行和騰訊用戶中篩選出符合條件的優質客戶,對于這些優質客戶,微眾銀行會主動邀請開通微粒貸。
如果您已經獲得了邀請,那么點擊【微信】-【我】-【錢包】-【微粒貸借錢】即可開通,如果看不到微粒貸借錢這個選項,就證明暫時無法申請。
(來源:文章屋網 )
固定電話: 固定電話:
手機: 手機:
通信地址: 地址:
郵編: 郵編:
e-mail: e-mail:
甲方委托乙方為其進行有償操作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立的;戶名為_______;帳號為_______________;起初資金為___10000__________________ 投資帳戶。經過雙方協商約定在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期間按照以下條款規定對以上帳戶進行有償代客理財。
一、開戶:
1、甲方可以是個人、企業、投資機構,自由選擇信譽好、交易及行情通道相對暢通合格外匯交易商開立帳戶,要求必須提供網上交易服務。
2、初始資金量要求不得少于1萬元usd,資金來源合法由甲方保證。
3、乙方擁有獨立的下單操作權,但沒有資金調撥權;甲方擁有資金調撥權,即只有甲方可以取出資金。
4、甲方有義務對自已的資金調撥密碼保密,帳戶的資金安全由甲方開戶所在的外匯交易商負責。
二、交易:
1、開戶后甲方把帳戶的交易帳號和交易密碼告知乙方(不含資金調撥密碼),由乙方進行交易。
2、本協議執行期間除給乙方可能的利潤分成外,甲方不得出金。
三、利潤的分配::
乙方堅持賠小賺大,持續穩健獲利的資金管理原則,所以甲方的資金可能有時候會保持不變,有時候會獲得較大的收益,當然也不排除虧損的可能。利潤分配的具體事項如下:
1、乙方操盤。季度收益超過30%,收益部分的40%。由甲方取出匯過來歸乙方,60%為甲方所有。收益不到30% 收益部分的全部歸甲方所有,乙方0收入 。
2、甲方的追加投資入金單獨計算。
乙方的指定銀行帳戶:戶名: 帳號:
開戶行:
四、虧損及責任:
1、任何投資都是有風險的,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不可抗 力因素的定義參照股票交易的相關規定)。
2、乙方承諾將虧損控制在全年初始資金的15%以內,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擔;當委托帳戶 的虧損在全年初始資金的15%以內時,乙方不承擔責任;如果委托帳戶的帳面虧損達到全 年初始資金的15%以上時,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并且對超出15%以外部分的虧損,甲方有追償權。協議的終止:
1、本協議期滿后自動終止。
2、若出現甲方單方面提前停止委托或者甲方未與乙方協商在本協議執行期間出金等違約,則本協議自動終止。若本協議終止由甲方單方面引起,盈利部分不計百分之二十基礎利潤對半分配,若出現虧損,不論虧損比例是多少,乙方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3、若出現乙方單方面違約,則本協議須終止。在本協議終止后甲方有權不進行對當期利潤 的分配,若出現虧損,不論虧損比例是多少,由乙方承擔結算期出現的虧損。
六、操作理念:
乙方的投資理念是追求安全而長期穩定的利潤,有義務在確保15%的風險范圍內提高收益。
七、雙方配合:
乙方希望甲方完全信任乙方,并且在本協議執行期間甲方不得干預乙方任何操作,以免干擾乙方的投資策略及交易計劃。甲方只需要隨時查看并監控自己的資金情況即可。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馴服高通脹的過程,也是一個擠泡沫的過程,而在金融泡沫由大變小的過程中,財富蒸發所帶來的痛苦可能就格外強烈。
雖然隨著國內宏觀政策到位以及歐洲債務危機的雙重因素影響,近期物價漲幅出現下降,但是,中國老齡化趨勢的擴大所帶來的人力成本上升、粗放式發展所帶來的環保壓力等問題,通脹會在未來一個中長期成為持續存在的壓力。
在這一大背景下,應如何理財?《東方周刊》近日分別專訪了上海好買基金市場總監張茹、北京恒久財富首席風險官兼投 資總監謝亞凡、上?;裢顿Y公司投資總監陳晨。
增速放緩首控風險
望東方周刊》:2011年,國內通脹壓力較大,政策面加強宏觀調控成為主基調。股票市場出現較大跌幅,無論公募基金,還是私募基金大多出現較多虧損。信托、銀行等理財產品則十分火爆。從全年的角度來看,經濟形勢和理財市場的主要變化有哪些?
陳晨:中國經過了30年的高速發展,已經到了需要改變發展模式的時候了,需要在一個更大級別的經濟體量的基礎上考慮經濟形態選擇。
繼續以過去的方式保持8%的增速,將消耗越來越多的資源而取得越來越少的進步。具體到2012年,經濟增速可能會前低后高,全年增速比2011年略低,但仍有望在8%以上。再往后,哪怕經濟增速下到8%以內,只要經濟發展的結構和收入分配的比例是更健康協調和可持續的,則比單純的8%更有價值。
短期來看,2012年的通脹形勢將不會有2011年那樣嚴峻,基數的提高,食品價格漲幅趨緩或者回落,以及已經出現拐點的房價,都會對CPI的下降起到幫助作用。已經有賣方研究員估計到2012年年中某個時候可以看到下降至3%左右的通脹水平。但是也應該看到通脹仍有長期的壓力,資源價格以及居民水電煤氣的價格調整基本已經形成趨勢,在CPI上漲勢頭減緩的時候,這種趨勢就可能表現得較為明顯。此外,應該看到人力成本的上臺階將使得CPI的中樞上升,下行空間縮小。
謝亞凡:2012年,從全球到中國都將面臨復雜的形勢。歐債危機已打亂全球經濟復蘇的節奏,現在仍看不到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估計距離問題的解決將很漫長;美國則深受失業問題困擾。亞洲地區通脹壓力較大,經濟也面臨下行的壓力。
在國內,2012年經濟增速放緩、通脹壓力得到緩解都是比較確定的。而中國經濟增速將放緩到怎樣的程度,在這方面存在不確定性。房價下調的拐點出現之后,房地產投資將會下滑到怎樣的程度,也存在不確定性。
張茹:2011年股市不好,所以以股票為基礎的公募和私募基金集體虧損,也使投資人的投資意愿較低。信托的固定收益產品和銀行理財產品確實十分好銷,因為它們都是固定收益產品,在股市虧損的背景下,成為資金的避險地;同時,不斷的加息也使它們的收益站上了歷史相對高位,信托固定收益產品安全點的有8%至9%,房地產信托很多有11%至12%,銀行理財產品也有4%至5%的收益率,收益水平還是比較有吸引力的。
在2011年的市場上,投資人趨利避害,選擇低風險產品,也是理所當然的,我們在2011年也向投資人推薦了更多的固定收益產品。2011年市場還有一個新特點,就是創新型產品越來越多,產品種類更形豐富:公募基金中推出了投資黃金等商品期貨的產品,私募和公募也都發行了一些定增產品,尤其是股指期貨的推出,出現了市場中性等真正意義上的對沖基金,也獲得了一些新銳投資人的認可。這種趨勢在2012年還會持續,即公募、私募、信托等產品方會不斷推出一些新型產品,投資人要及時了解。
固定收益類產品走俏
望東方周刊》:在2012年,如何看待全球理財市場在未來一年所面臨的機會,以及潛在的風險?
張茹:市場總是有機會,2011年,雖然股市不好,但固定收益品種還是不錯。2012年,固定收益也有機會,只不過2011年的機會在于買入持有,獲得高息收益,而2012年則可以看看債券的交易機會。
陳晨:從全球范圍來看,實體經濟的疲軟將壓制對于大宗商品的真實需求,繼而對商品價格產生壓制。而如果歐洲局勢繼續動蕩,則黃金作為紙幣的對手方可能將受到避險者的青睞。此外一旦中東地區再燃烽火,石油價格上行的空間也將被打開。
《望東方周刊》:通過購買理財產品,實現資產的保值和增值,這是許多家庭的理財目標,哪些類別的產品對此更有助益?
張茹:在低風險產品中,銀行理財產品勉強可以,信托的固定收益肯定可以,但有 一點風險,100萬元的起步金額也讓很多投資人卻步。要打敗通脹,對一般投資人而言,不可避免地要投資一點股票、房產或其他風險資產。
陳晨:如果從戰勝通脹的角度出發,則固定收益類信托產品或者銀行理財產品中安全性較高的那些,是比較適合的品種。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企業債券也能起到這方面的作用。
《望東方周刊》:越來越多的家庭開始配置海外理財產品,相對而言,海外哪些國家或地區的理財市場表現可能相對更好?
陳晨:在目前比較動蕩的全球環境中,以獲取絕對回報的對沖基金由于能夠通過對沖工具來回避系統性風險,使得他們在眾多的理財產品中分外耀眼。而美國市場由于全球資金的持續流入(尤其在危機時期)且遠離歐洲市場這個漩渦中心,因此可能會取得更為穩定一些的回報。
把握大勢分散投資
望東方周刊》:在理財市場,理財機構眾多,包括銀行、券商、基金、保險、信托等,所發行的理財產品更是千差萬別。在2012年,投資者應該如何做好資產配置?
謝亞凡:雖然理財產品的發行主體眾多,但是,從基礎資產角度看,理財產品大致可分為六大類:現金類、債券類、類固定收益產品(例如:信托產品)、PE產品(私募股權基金)、外匯、股票。
由于2012年的不確定因素較大,對于現金類產品應進行一定比例的基礎配置,如貨幣基金、銀行理財產品。這類產品既是避險產品,又是現金管理工具。
我認為,債券市場在2012年上半年之前,仍會有好的表現。2011年四季度以來,債券市場已開始反彈。這主要是因為通脹壓力出現緩解,貨幣政策也已開始放松。預計利率債、高等級信用債、可轉債等都會有機會。
PE產品的投資門檻較高,高端客戶可做衛星配置,投資周期宜在3至5年,其實在海外,PE產品的投資周期大多在7年以上。
對于外匯產品,我看好美元。目前,國際熱錢有流出國內的跡象,這些錢都是最聰明的錢,這種動向值得警惕。
2012年的股市會比較糾結,政策面、資金面、估值水平、市場情緒等方面的多空因素摻雜。預計2012年一季度經濟下滑的態勢比較明確,一季度的股市機會較小。對于股市投資,需要等待兩個明確的信號:一是高利貸利率有否下行;二是房價何時趨穩。
(中國福利彩票標識)
中國福利彩票代銷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委托方): (福利彩票銷售機構名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住所:
委托人: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電話:
傳真:
郵編:
乙方 (受托方為自然人用):
身份證號碼:
戶口所在地:
住所:
通訊地址:
電話:
郵編:
乙方(受托方為法人用):
法定代表人:
職務:
住所:
委托人: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電話:
傳真:
郵編: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彩票管理條例》、《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民政部門以及國務院民政部門設立的福利彩票發行機構制定的有關彩票管理政策和規定、規范,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就乙方銷售中國福利彩票(以下簡稱“福利彩票”)事宜簽訂本合同。具體內容約定如下:
第一條 委托事項
甲方委托乙方在 ?。ㄗ灾螀^、直轄市) 市 區(縣) (具體地點)設立福利彩票銷售站點,代銷 (具體品種)福利彩票。
第二條 委托期限
乙方代銷福利彩票的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代銷費用
甲方按照雙方的約定,向乙方支付福利彩票銷售額 %的代銷費。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
(一)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彩票管理條例》、《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法規、規章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民政部門以及國務院民政部門設立的福利彩票發行機構制定的有關彩票管理政策和規定、規范;
(二)甲方有權根據相關規定及委托事項對乙方銷售福利彩票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三)甲方有權根據國家政策調整和彩票市場發展需要,調整代銷費比例;
(四)甲方有權向乙方收取押金或者保證金,押金或者保證金不計利息;
(五)甲方有權對乙方拖欠的福利彩票銷售款、其他應繳費用和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故障、損壞或者丟失產生的損失,從其押金或者保證金中予以扣除。
第五條 甲方的義務
(一)甲方應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向乙方支付福利彩票代銷費;
(二)甲方與乙方簽訂福利彩票代銷合同后,應在 個工作日內,向乙方發放福利彩票代銷證,并提供相應的合格福利彩票銷售設備供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所有權歸甲方所有;
(三)甲方接到乙方福利彩票銷售專用設備發生故障的報修申請后,應及時響應,并予以維修。經維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應予更換;
(四)甲方應對乙方的福利彩票銷售員進行上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準予其上崗;
(五)甲方應在合同權利義務終止、收回甲方提供的可正常使用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和福利彩票代銷證、結清有關款項后,在 個工作日內退還乙方押金或者保證金。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
(一)乙方有權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取得代銷費;
(二)合同權利義務終止且乙方無違約情形,乙方交還甲方提供的可正常使用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和福利彩票代銷證、結清有關款項后,有權向甲方要求返還所交納的押金或者保證金;
(三)乙方有權在合同履行期間,對甲方提供的銷售設備以及宣傳品,按照有關規定和本合同約定的用途、方式,合理使用。
第七條 乙方的義務
(一)乙方應當遵守《彩票管理條例》、《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法規、規章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民政部門以及國務院民政部門設立的福利彩票發行機構制定的有關彩票管理政策和規定、規范;
(二)乙方銷售福利彩票后,應及時向甲方交納福利彩票銷售款,或者按照與甲方約定的預存款交款方式或實時交款方式,及時結交福利彩票銷售款;
(三)乙方應當向甲方交納押金或者保證金,押金或者保證金不計利息。押金或者保證金金額不足時,乙方應當及時予以補足;
(四)乙方應當維護福利彩票的形象,不得侵犯甲方的名譽權、知識產權;
(五)乙方銷售福利彩票,應當妥善保管甲方發放的福利彩票代銷證,將其置于彩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不得轉借、出租、出售;設置福利彩票標識;張貼福利彩票發行宗旨的宣傳標語、針對非理性購買彩票的提示標語、不得向未成年人銷票和兌獎的警示標語;公示開獎結果;承擔兌獎義務并回收兌獎彩票,防止流失已兌獎彩票;
(六)乙方必須按照彩票游戲規則和兌獎操作規程兌獎。應當以人民幣現金形式向彩票中獎者一次性兌付彩票中獎獎金,不得以實物形式兌付,不得分期多次兌付;
(七)乙方有義務對彩票中獎者個人信息予以保密,未經彩票中獎者本人同意,不得泄露彩票中獎者身份特征信息;不得違背彩票中獎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彩票中獎者捐贈中獎獎金或者變相捐贈中獎獎金;
(八)乙方有義務對銷售的福利彩票票面的完整性予以審核,不得銷售票面信息不完整的福利彩票;
(九)乙方應當規范使用、維護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不得轉借、出租、出售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不得擅自改變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用途,不得拆卸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或更換其零部件;不得查閱、修改、復制、刪除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裝載的程序和有關數據文件,或者安裝、運行其他程序和文件;不得擅自外接設備。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出現故障、損壞或者丟失,乙方應當在 個小時內告知甲方;
(十)乙方應按甲方制定的福利彩票銷售站點規范化建設的要求建設銷售站點。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遷移銷售站點;
(十一)乙方福利彩票銷售人員須接受甲方組織的上崗前培訓,并取得福利彩票銷售資格。如乙方更換福利彩票銷售人員,應當提前 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十二)乙方及其銷售人員應當參加甲方組織的與其銷售福利彩票行為相關的會議、培訓及活動;
(十三)乙方銷售福利彩票,不得有本合同約定之外的其他彩票銷售行為;
(十四)乙方不得無正當理由中止銷售福利彩票,不得變更或者變相變更福利彩票面額銷售,不得以賒銷、信用方式銷售福利彩票;
(十五)乙方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福利彩票和兌獎;
(十六)乙方如果提前解除合同,應當向甲方送交書面申請,經甲方書面同意后方能停止銷售福利彩票,并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十七)福利彩票代銷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 個工作日內,乙方應當將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福利彩票代銷證退還甲方,并保證退還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能正常使用。
第八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一)甲方未按約定向乙方支付代銷費的,每遲延一日,應當額外向乙方支付拖欠費用的 ‰作為違約金,最高不超過 %。違約金達到拖欠費用15%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所欠費用及違約金;
(二)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專用設備出現故障并向甲方報修后,甲方拒絕維修或經維修仍無法正常使用且不更換可以正常使用的銷售設備達到 天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支付具體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約定;
(三)甲方在合同權利義務終止、收回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和福利彩票代銷證、結清有關款項 個工作日內,未向乙方退還押金或者保證金的,每遲延一日,應額外向乙方支付拖欠費用的 ‰作為違約金,最高不超過 %。
第九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一)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故障、損壞或者丟失的,由乙方承擔維修費用或照價賠償責任,乙方應按甲方要求賠償損失;
(二)乙方未按甲、乙雙方約定交納福利彩票銷售款、押金或者保證金的,每遲延一日,應額外支付拖欠金額的 ‰作為違約金,最高不超過 %;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甲方提出 天后拒不改正,甲方有權責令乙方暫停銷售福利彩票并進行限期整改:
1.對彩票中獎者,未以人民幣現金形式一次性兌付彩票中獎獎金,或者無故拒絕兌獎、拖延兌獎的,或者違背彩票中獎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彩票中獎者捐贈中獎獎金或變相捐贈中獎獎金的,或者泄露彩票中獎者個人信息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2.未按規定期限交納福利彩票銷售款及其他應繳費用的;
3.無正當理由連續或者累計停止銷售福利彩票,一年內達到 天的;
4.未按規定設置福利彩票代銷證、福利彩票標識的;
5.未按規定張貼福利彩票發行宗旨的宣傳標語、針對非理性購買彩票的提示標語、不得向未成年人銷票和兌獎的警示標語的;
6.私自更換銷售人員,或者銷售人員未取得銷售資格而銷售福利彩票的;
7.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由甲方組織的與乙方銷售福利彩票行為相關的會議、培訓及活動的;
8.以賒銷、信用方式銷售福利彩票的;
9.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10.具有其他應當限期進行整改的情況的。
乙方整改后經甲方認定具備銷售條件的,可以重新恢復福利彩票銷售資格。
(四)乙方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取消乙方福利彩票代銷資格,并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到達乙方之日起合同解除。甲方有權視損失情況扣除乙方的押金或者保證金:
1.向未成年人銷售福利彩票和兌獎的;
2.以誤導、欺騙方式銷售福利彩票的;
3.設立分銷站點,或者轉讓、轉租、轉借銷售站點的;
4.轉借、出租、出售福利彩票代銷證的;
5.銷售本合同約定之外的其他彩票的;
6.通過手機、互聯網等超出福利彩票機構規定范圍和方式銷售福利彩票的;
7.變更或者變相變更彩票面額進行銷售,或者銷售已經作廢的福利彩票的;
8.未按批準的地址設立銷售站點,或擅自遷移銷售站點的;
9.轉借、出租、出售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或者擅自改變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用途,或者拆卸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或更換其零部件,或者查閱、修改、復制、刪除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裝載的程序和有關數據文件,或者安裝、運行其他程序和文件,或者擅自外接設備的;
10.泄露彩票中獎者個人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11.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的;
12.有損害福利彩票形象的言行的。
第十條 合同的終止
(一)合同期滿自然終止;
(二)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
(三)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調整或根據彩票市場發展需要,甲方需調整代銷費比例或變更代銷合同條款,乙方不予認可的,乙方可以單方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有包括但不限于第九條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單方解除本合同;
(五)因乙方自然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法人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本合同解除。
第十一條 特別約定
(一)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因其他違法行為受到相應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二)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導致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事由消失后及時通知對方,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減少損失;
(三)因電力、通訊等非甲乙雙方的原因造成不能正常銷售福利彩票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四)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及第三方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甲方不承擔責任;
(五)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調整導致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者解除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六)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訟。
第十二條 其他
(一)甲方與乙方均應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民政部門以及國務院民政部門設立的福利彩票發行機構制定的有關彩票管理的政策和規定、規范,嚴格履行本合同。如本合同的條款與上述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政策規定不一致的,以上述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政策規定為準。
(二)對本合同未盡事宜及對本合同部分條款的變更,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中國福利彩票代銷
申請書》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甲乙雙方通信地址等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應于變化后的 日內通知對方,否則按原通信地址等聯系方式進行的聯系,視為送達;
(五)乙方符合甲方有關福利彩票銷售場所條件的,雙方簽字、蓋章。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福利彩票銷售機構名稱) 乙方(自然人或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人(簽字):
委托人(簽字):
甲方公章乙方印鑒或者公章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中國福利彩票代銷申請書示范文本》
附件:
中國福利彩票代銷申請書示范文本
申請人(自然人)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身份證號碼:
家庭地址及郵編:
住宅電話:
移動電話:
電子郵件:
申請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單位地址及郵編:
聯系人姓名: 辦公電話: 移動電話:
一、申請事項
申請設立福利彩票銷售場所地址:
申請銷售福利彩票品種:
二、申請人承諾
(一)申請人具有可用于代銷 (具體品種)中國福利彩票的固定經營場所及所需資金;
(二)申請人不具有以下任何一種情形:
1.申請人為自然人但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申請人為單位但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
2.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3.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4.有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結案的案件,未逾三年的;
5.代銷福利彩票因違反規定被解除合同未逾三年的;
6.存在刑事處罰記錄和不良商業信用記錄未逾五年的。
(三)申請人按規定為彩票銷售人員提供符合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相關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
(四)如申請人所承諾內容不實,或者未能履行承諾內容, (福利彩票銷售機構名稱)可以解除福利彩票代銷合同,因此造成的損失由申請人承擔。
三、申請人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明細
1.申請人及銷售人員的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證復印件(申請人為單位的,須提供經其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企業年檢合格證明的復印件;
2.經營場所房屋權屬證明或者租賃合同;
3.金融機構出具的資金證明。
所謂帶資、墊資合同,是指建筑工程的承、發包雙方在簽訂施工合同時明確約定,建設單位不預付工程款,而由施工單位自帶資金先行施工,工程實施到一定階段或程度時,再由建設單位分期分批地給付施工單位工程款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對帶資、墊資施工合同的性質認識,目前在理論上和實務中主要有以下幾種看法:1.借貸說。有學者認為,這類合同其實質是一種借貸合同,是發包方向承包方借貸建設資金的行為,故其屬企業之間的借貸性質。2.買賣說。有部分人士認為,施工方先施工,等到驗收該部分工程合格,然后由建設方給予該部分工程的款項,施工方再施工,建設方再給付相應部分的款項,相當于分批分期的買賣,具有買賣的屬性。3.約定說。一部分學者則認為,帶、墊資施工合同是契約當事人根據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在建筑工程合同中,發包人與承包人就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一種約定。
二、帶資、墊資合同的法律效力
基于對帶資、墊資合同性質的不同認識,法律界人士對其法律效力的認識也頗有分歧。持“借貸說”的學者認為,由于帶、墊資直接違反了國家關于企業與企業之間不準相互借貸的規定,因而建筑工程合同中的帶、墊資部分無效。持這一觀點的人士認為,帶、墊資施工合同具有不正當競爭的成分,擾亂了我國的建筑業市場,容易引發社會的不穩定因素。況且國家建設部、國家計劃委員會、財政部早在1996年6月4日就作出《關于嚴格禁止在工程建設中帶資承包的通知》,其中提到:“任何建設單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單位帶資承包作為招標條件,更不得強行要求施工單位將此類內容寫入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單位不得以帶資承包作為競爭手段承攬工程?!贝撕?,各地的建設委員會、計劃委員會都相繼作出類似的規定。這些雖然都是政策性的規定,但是在建筑業市場中,是必不可少的。歷來的審判實踐亦是如此掌握的,否則,只會引發建筑市場的更加無序。
持另外兩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從經濟基礎的角度說,國家建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1996年作出該項規定時,所處的社會背景和經濟背景與現在完全不同。當時我國尚處于社會主義計劃經濟的管理模式下,一個建設項目的立項、施工、工程款的撥付等,都是根據國家的計劃進行的。當一個建設項目通過計劃立項,取得建設項目許可,國家隨即根據計劃撥款,建設單位據此付款。由此形成的思維定式是,施工單位承接工程后,應當先由建設方預付一部分錢款給施工方,施工方進行施工,然后建設方再給一部分錢款,施工方再繼續施工,直至竣工。然后進行總決算,包括強制審計,確定最終的工程造價,落實具體的還款計劃和措施,將工程余款予以結清。所以,如果倒過來,合同約定:施工方先施工,然后建設方再給付工程款的,就會形成我們所說的是帶、墊資施工合同。
筆者認為:雖說墊資承包施工合同中,有承包人為發包人預墊工程款這一類似于借貸的行為,但就合同的目的而言,雙方根本的合意還是完成某一特定的工程,其本質還是建設工程合同,將其簡單理解為借貸合同未免有些牽強。至于“買賣說”亦有可推敲之處。根據“買賣說”,施工單位在完成了一部分建筑工程、并且建設方按約交付相應款項后,建設方才擁有了這一部分的所有權。事實上,因建設方擁有對該塊土地的使用權,故自施工方建設之日起,該建設項目的所有權即歸建設單位所有,建設單位正基于此,才可能以所有權人的身份,將房屋予以預售或者將在建工程予以抵押。盡管是施工單位帶、墊資施工,但是一旦購買的建筑材料用于工程建設,施工單位就不再簡單地擁有該建筑材料的所有權,如果“買賣說”的觀點成立,施工單位有權處理該部分建筑材料的理由成立,勢必造成建筑市場的混亂局面。正基于以上的分析,筆者更傾向于“約定說”的觀點。
隨著1999年10月1日新合同法的施行,如何從市場經濟這個大背景下,從合同法的角度來考慮這類合同的效力,成為當前審判實踐中必須予以解決的一個課題。我國新合同法為了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契約自由,根據合同的效力,將合同分為四大類,即有效合同、法定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以及可撤銷、可變更合同。合同法對合同的法定無效作出嚴格的限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敝灰獛А|資合同充分反映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是雙方當事人共同自愿實施的行為,就應當予以充分的尊重。根據合同法關于合同法定無效的規定,國家建設部、財政部以及各地建設委員會的規定,屬于政府部門的規章,顯而易見,據此認定此類合同為無效合同與法相悖,亦經不起歷史的檢驗。
合同條款中存在風險的主要原因是合同的形式和文本中的不合理內容所造成的,其中主要的表現形式是:1.合同條款中存在非平等性。合作的企業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雙方經常會強加各種不平等的條款,比如:合同中只有懲罰的條例,而獎勵的條例卻相對比較缺失,所以在擬定合同的時候如果企業不堅持合理的要求,忽視了對方企業的苛刻條款內容,就會給自己的企業留下嚴重的后患。2.合同中的文本內容含糊,用詞有漏洞、不嚴謹,這也是部分企業慣用的手段,為了回避自己企業所需要承擔的義務,有的甚至是為了節省成本,私自使用自制的不符合規范的文本進行簽訂條約,這樣的合同文本避重就輕,日后合作期間一定會給企業雙方帶來不小的損失。3.合同中缺少有關風險的擔保和索賠,還有保險的條例。如果合同中缺少因為其他方面造成的經濟影響,一旦發生了合同糾紛,企業無法繼續合作下去,那樣索賠的工作就很難進行下去。
二、合同管理中產生風險的主要原因
1.企業合同的管理法律意識觀念非常薄弱,目前我國很多企業的法人代表護著相關和合同負責人對于中國合同的法律制度不清楚,壓根沒有重視企業合同的日常管理制度,更沒有專門的管理部門負責企業合同的相關事宜。并且企業對于相關員工的培訓制度并不完善,這就導致了合作雙方簽訂合同之后,容易引發合同風險,對企業雙方產生不必要的損失。2.還有部分企業在合作過程中不簽訂書面合同,有的企業忽略對方企業負責人的調查工作,因為是曾經合作過的老客戶,所以輕易相信了其口頭的承諾,這時候一旦對方失信,就會發生糾纏不清的情況。還有的企業在合作過程雖然非常重視書面合同的簽訂,但是在簽訂之后雙方都不能按照合約辦事,合同的文本不規范,這樣就會引發非常大的合同風險。
三、控制合同管理風險的具體措施
1.企業在投資之前做好嚴格的審核程序,在必要的時刻充分合理的維護自身的利益,并且在簽署合同之前要雙方負責人反復審核,盡量避免后期出現不滿意條款,解決時候比較麻煩。2.一方面在簽訂合同之前要注意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陷阱,在審核的時候,需要反復審核原始文件,以保證兩個文件是相同的。另一方面還要檢查合同是否完善,并且檢查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要求。3.企業在合作中一旦發現合同風險要第一時間用法律意識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企業一方面要設立專門的合同管理機構,保證企業中有專職人員可以對合同實施有效的管理,并且把合同真正的細則規范到日常管理中。另一方面,企業重要建立員工的合同培訓與管理機制,提高相關人員的合同管理意識,以及應有的法律意識,使其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能夠及時的發現合同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在后期合作期間,妥善處理好出現的棘手問題。4.企業在應該建立程序化合同管理的制度,還有風險的方法這兩方面內容,這種做法有利于企業合理、規范、制度化管理,從而在全方面控制合同風險問題的出現,保證企業在發展過程中的利益最大化。
借款人(以下簡稱“甲方”) 貸款人(以下簡稱“乙方”) 保證人(以下簡稱“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借款用途
甲方向乙方借款用于 .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借款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權就挪用借款部分自挪用之日起按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上浮 %計收罰息。
二、借款金額
甲方向乙方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元整。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實際借款日與到期日以借款收據為準,借款收據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借款利息
4.1借款利息自放款之日起計算,按實際放款數計算利息。在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內,年利率為 %.
4.2借款利息從借款放款之日起按月結息。甲方應按期償還借款,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金,乙方有權自逾期之日起至本金實際償還之日止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上浮 %計收罰息。
五、借款的償還
5.1乙方須在合同生效的當日,將合同約定借款金額交付甲方。
5.2甲方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本息。本合同下甲方還款順序為:先利息后本金。
六、借款保證
丙方根據甲方的請求,同意為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提供保證擔保,丙方承諾并遵守本合同的如下條款:
6.1保證方式:本合同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丙方對本合同中的甲方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本合同履行期限屆滿,甲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全部履行其債務,乙方有權直接要求丙方承擔保證責任。
6.2保證擔保的范圍: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包括逾期付款的利息)甲方應支
付的違約金、賠償金及乙方為實現借款債權而支付的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等)
6.3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借款合同延期的,以延期后所確定的合同最終履行期限之日為屆滿之日。
七、違約責任
7.1甲方、丙方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如甲方、丙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義務,均構成違約,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甲方、丙方應按照本合同借款金額的 %支付違約金,如果不足彌補乙方的,應賠償乙方實際遭受損失。
7.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因甲方違約沒有按期還本付息的,乙方為實現借款債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等)由甲方承擔,丙方對此項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8.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8.2任何一方需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并就合同的變更或解除的有關事宜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達成后,甲方已占用乙方的借款和應付利息應付給乙方。
8.3甲方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期還本付息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借款到期前 天向乙方提出書面展期申請,經丙方同意后由乙方決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還款的,簽訂延期還款協議。
8.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丙任何一方變更法定代表人、住所、通信地址及聯系電話時,應在變更后 天內書面通知乙方。
九、其他
各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各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合同簽訂地 人民法院。
十一、附則
11.1本協議的附件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2本協議經乙方提供借款并且丙方簽字后生效。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 本協議未盡事宜,經甲、乙、丙三方協商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證件號碼:
證件號碼: 證件號碼: 住所:
住所: 住所: 通訊地址:
帶資、墊資合同是指建筑工程的承、發包雙方在簽訂施工合同時明確約定,建設單位不預付工程款,而由施工單位自帶資金先行施工,工程實施到一定階段或程度時,再由建設單位分期分批地給付施工單位工程款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目前,各地法院審理帶資、墊資合同糾紛案件時,對其性質認識不一,且往往認定合同無效。
筆者認為,首先,帶資、墊資合同不是單純的借貸合同,雖然承包人為發包人預墊工程款類似于借貸行為,但就合同的目的而言,雙方根本的合意還是完成某一特定的工程,本質還是建設工程合同,將其簡單理解為借貸合同未免有些牽強。
其次,這類合同也不屬于買賣合同的范疇,因為建設方擁有土地使用權,所以其對建設項目自始擁有所有權,而不是在施工單位完成一部分建筑工程后,建設方按約支付相應款項后才擁有這一部分的所有權。建設單位也正是基于所有權人的身份,才能將房屋予以預售或者將在建工程予以抵押。盡管是施工單位帶、墊資施工,但是一旦其購買的建筑材料用于工程建設,施工單位就不再簡單地擁有該建筑材料的所有權,否則勢必造成建筑市場的混亂局面。
基于以上的分析,筆者認為,帶、墊資合同實際上是契約當事人根據意思自治這一民法的基本原則,在建筑工程合同中,發包人與承包人就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一種約定。只要它充分反映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是雙方當事人共同自愿實施的行為,就應當予以充分的尊重,賦予其應有的法律效力。應該看到,在競爭激烈的建筑業市場上,施工企業往往是弱勢群體,一些建設單位以帶資、墊資作為承攬工程項目的條件,如果帶資、墊資合同管理不嚴,確實會給社會帶來諸多負面影響。例如,出現施工中途建設項目的停建、緩建的“半截子”工程;誘發施工企業的轉包再轉包,層層“剝皮”,導致建筑質量的低下;施工企業的民工工資發放不及時,民工上訪,影響社會安定等等。但是,要消除這些弊端,并不能簡單采取“堵”的方法,而是要針對市場經濟的新特點,依法因勢利導。有關部門在審批建設工程立項時,應嚴格把關。同時建立工程風險管理制度,由建設方向帶、墊資的施工方提供支付擔保,以解決拖欠工程款這一“老大難”問題。
那么,甚至當您在不斷削減成本時,什么樣的IT新因素能夠讓您擁有保持競爭力所需的更強業務敏捷性?
融合系統正迅速獲得認可,被認為是提高業務敏捷性、提高IT人員工作效率、提升客戶服務質量和速度的一種方式。由軟件定義的管理軟件進行控制的預建和為工作負載優化的融合系統,現在可作為基礎架構服務而被高效地交付,并為IT成功地在數據中心內管理、自動化和部署基礎架構設立了新標準。
讓我們來看看IT能夠利用融合系統獲得的三大核心利益點。
快速的IT
通過硬件兼容性、提高性能和可靠性的優化工作負載密度以及模塊化可擴展性,融合系統提高了運營效率。如今,您能夠騰出IT人力資源來研究、設計和調整基礎架構,以處理您需要驅動業務發展的工作負載。基于政策的自動化,如軟件定義模板和易于使用的管理軟件,進一步提升了運營效率,并將IT員工解放出來,去追求創收機會,或進行其他戰略性工作。
簡單的IT
因為融合系統是預集成和經過優化的,可以幫助減少前期設計和測試成本以及部署時間、降低復雜性、提高系統的性能和正常運行時間。添加一層軟件定義管理層以統一現有和新的基礎架構、工具和流程并將其作為一個整體進行管理――所有這一切都通過單一的管理控制臺實現?,F在,您能夠簡化日常管理任務,減少目前用于管理基礎架構的工具數量,并切實消除代價高昂的錯誤。
高效的IT
融合系統能夠幫助您把IT組織轉化為云規模的交付模式。這種交付模式為私有云和混合云提供了開放、模塊化的架構,可擴展性和云經濟性。這使您成為服務的構建者和經紀人。IT現在能夠高效地部署可作為動態資源的可擴展基礎架構模塊,為特定應用而優化工作負載,并通過一個單一管理控制臺進行管理。這種基礎架構能夠與現有和未來的基礎架構進行交互操作,并能迅速調整以適合您的業務需求。
引入超融合系統
通過引入超融合系統,IT主管們在部署基礎架構方面擁有更多的選擇。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005年6月7日,李紅民經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澠池支公司業務員介紹投保了康寧定期保險一份,雙方簽訂了保險合同。該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發生、并經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確診患重大疾?。o論一種或多種)時,保險公司按基本保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責任即行終止。重大疾病為心臟病等10種疾病。該保險合同所附《康寧定期保險條款(99版)》第23條釋義第(一)項為心臟?。ㄐ募」H┘s定,心臟?。ㄐ募」H┦侵敢蚬跔顒用}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一是新近顯示心肌梗塞變異心電圖;二是血液內心臟酶素含量異常增加;三是典型的胸痛病狀(但心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圍之內)。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為40000元,保險期滿日為2038年6月7日,年保險費為1280元。但業務員就該保險合同條款未向李紅民作詳盡說明。合同簽訂后,李紅民每年按照合同約定交納了保險費。2010年元月7日,被保險人因心悸入院治療,被診斷為陣發性室上性心動過速心臟病。出院后向保險公司申請重大疾病保險金理賠,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所患疾病不屬于保險責任范疇為由做出拒絕給付保險金的決定,被保險人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原告訴稱,其與被告簽訂了重大疾病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交納了保險費,被診斷為患陣發性室上性心動過速心臟病。被告對其提供的格式合同沒有盡到如實說明義務,違反了保險法的有關規定,現訴求被告立即賠付其重大疾病保險金40000元。被告辯稱,原告患陣發性室上性心動過速心臟病,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10種疾病,不予理賠。原告不但是保險公司的客戶,還是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其訴稱對保險條款不理解是不真實的,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理】
河南省澠池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于2005年6月7日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根據合同約定,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發生、并經保險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確診患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時,保險公司按基本保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40000元。該保險合同第23條雖然對重大疾病中的心臟病做了詳盡說明,但是被告業務員在向原告推介該保險業務時未向原告作詳盡說明,使一個毫無醫學知識的原告對此產生誤解。根據合同法和保險法的規定,被告作為格式保險合同條款的提供方未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盡明確說明義務的,依法應當作出不利于被告的解釋,因此,原告作為被保險人訴求被告保險金理由正當,應予支持。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和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支付原告保險金40000元。
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評析】
一、本案適用不利解釋原則不妥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原告所患的陣發性室上性心動過速心臟病是否為保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原告認為被告對其提供的格式合同沒有盡到如實說明義務,違反了保險法有關規定,被告應賠付重大疾病保險金40000元。被告則辯稱原告患陣發性室上性心動過速心臟病,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10種疾病,不予理賠。理由是條款對心臟病(心肌梗塞)進行了定義,明確了心肌梗塞的概念和條件,并未提及其他心臟病,上下文邏輯也顯示涉案條款僅保障心肌梗塞一種心臟疾病。法院認為被告作為格式保險合同條款的提供方未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盡明確說明義務的,依法應當作出不利于被告的解釋,并依據合同法和保險法關于格式條款的說明義務和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判決保險公司承擔責任。
筆者認為,雖然我國保險法與其他國家一樣,針對格式保險合同存在的免除或限制條款制定者的責任、加重合同相對人的責任和不合理地分配合同風險的弊端,對格式保險合同進行立法和司法規制等,確立了不利解釋原則,即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但本案適用不利解釋原則值得探討。因為不利解釋原則有其適用的限制性條件,即存在兩種以上解釋。而本案所涉條款釋義和注釋部分對心臟?。ㄐ募」H┑亩x是清楚明晰的,并不存在兩種以上解釋,排除了不利解釋原則的適用。另外,本案適用保險法第十七條和合同法第四十條也值得商榷,因為該保險合同對心臟病(心肌梗塞)的定義,是保險責任范圍的界定,不能認定為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而且法院并沒有充分的理由認定該保險合同存在違反公平原則無效的情形。
二、該案實質適用了合理期待原則
(一)合理期待原則的產生及含義。據有案可稽的史料記載,滿足被保險人合理期待之觀念,最早是由英國大法官stormon darling勛爵在1896年提出的,他主張“保險單應根據被保險人的合理期待進行解釋”。[1]在1925年,合同法學者karl llewellyn教授認為法院在閱讀標準合同的時候,應當深入分析處于弱者地位的一方當事人希望合同中究竟包含什么內容,并進一步主張,投保人在購買保險合同后有權得到其所期待的保護,不應過多考慮保險單的除外規定。[2]到20世紀中葉,合理期待學說被再度發現和倡導。在美國保險法判例上,合理期待這個概念首次出現于1947年的garnet案中。羅伯特·基頓(robert·keeton)法官在garnet案之后,于1970年撰文指出:“許多保險判例的判決名義上分別以疑義條款解釋法則、顯失公平、公共政策、禁止反悔等法理作為裁決的理由,但它們實際上體現了一種共同的理念和判斷,這就是以滿足被保險人的合理期待為導向。”[3]自從上述奠基性后,合理期待原則逐漸為美國大多數州法院接受和采納。英國法院長期以來對合理期待原則所持的謹慎而保守的態度,在20世紀末也開始發生變化,處理保險合同的律師也已經開始討論保護當事人的期望??梢哉f,滿足被保險人合理期待學說所倡導的優先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的法益思潮被接受后,已經逐漸發展成為一種全新的保險合同解釋原則。
所謂合理期待原則,是指當保險合同當事人就合同內容的解釋發生爭議之時,應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于合同締約目的的合理期待作為出發點對保險合同進行解釋。法院應重視并尊重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對保險合同條款的客觀合理的期待,即使保單中嚴格的條款術語并不支持這些期待。合理期待規則作為一種新興的合同解釋規則,與傳統的合同解釋規則完全不同,要求法官從一個外行的被保險人的合理角度去考察他的合理期待應當是什么,保險合同應根據被保險人的合理期待進行解釋。盡管合同文字可能已經清楚地排除了某種賠付,但如果一個理性的人預期保險合同會對某一種損失提供保障,法院就會要求保險人賠付。由此可見,合理期待原則超越了傳統的歧義解釋原則,當保險合同條款文義明確并無疑義,法院仍然可以探求被保險人的合理期待而作出與條款文義不同的解釋,即合理期待原則的適用并不以保險合同有疑義為前提。
(二)該案的判決實質上適用了合理期待原則。本案所涉保險合同對心臟?。ㄐ募」H┑?0種重大疾病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原告所患的陣發性室上性心動過速心臟病,并非保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保險公司本不應承擔保險責任。但法院以被告作為格式保險合同條款的提供方未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盡明確說明義務,應當作出不利于被告的解釋為由,依法判決被告對保險合同沒有約定的疾病承擔了保險責任??梢哉f,該案在名義上適用了不利解釋原則,在實質上是運用了保險法上的合理期待的法律理念。因為在本案中,保險合同對心臟?。ㄐ募」H┑亩x是清楚明晰的,并不存在兩種以上解釋,而法院通過不利解釋原則的擴張適用,否定了保險合同中明示條款的清晰文字的效力,重新界定了合同內容,即保險公司對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之外的疾病也要承擔責任。但筆者認為,我國屬于成文法國家,法官并不具有造法的功能,因此,該案適用合理期待原則并沒有法律上的依據,顯示了我國保險法還存在缺陷。
三、我國保險法有必要確立合理期待原則
(一)合理期待原則產生和存在的理論基礎。從合理期待原則產生之初,不少學者和法官圍繞其存在的合理性發表了各自不同的見解和主張。一般認為,合理期待原則是一種新興的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的法益思潮,合理期待學說的產生,是以保險合同的附合性為前提條件的。美國的基頓法官認為,保險合同的附合性,保險人對于條款用語的隨意控制以及被保險人在理解保險合同專業術語時所面臨的困難,都支持了合理期待原則的適用。[4]并進一步提出,在保險實踐中出現了許多用傳統理論無法解釋的案件,但是可以用以下兩條原則解釋上述案件:一是在保險交易中,保險人不能獲得任何不合理的利益;二是投保人與受益人的合理期待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即使上述期待與保單的明示規定相違背。美國等國法院依據上述原則適用合理期待理念作出的判決,對類似案例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成文法系國家,則需要探討合理期待原則產生和存在的理論基礎并制定為法律。因此,在以保險合同附合性為前提的基礎上,國內學者提出,合理期待原則的產生有利于實現契約自由,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合理期待原則產生與存在的合理性。因為在保險合同訂立的過程中,保險人和投保人的信息處于不對稱的狀態,保險人常常利用其制度性優越地位,在保險條款的用語上使用某些誘導性的詞匯,使沒有專業保險知識的保險消費者很難真正理解保險合同的條款,合同的實質自由難以真正實現。而合理期待原則要求應根據被保險人的合理期待進行保險合同解釋,有利于督促保險人以誠信與公平交易觀念來設計保險條款,并在締約環節,主動履行格式保險條款的提示與說明義務,使投保人在完全理解保險條款的前提下,作出真實的締約意思表示,從而實現整體的實質契約自由。可以說,合理期待原則對格式保險合同當事人這種的事后司法救濟,實質上發揮了事前規制的作用。
筆者認為,在對保險合同進行疑義解釋時,固然也會借助當事人的合理期待這個概念來作出不利于格式保險合同條款提供方的解釋,但這種解釋并沒有超出保險合同約定內容的范疇。而在保險合同不存在歧義的情況下適用合理期待原則進行保險合同解釋,則超越了保險合同當事人的約定,會使保險人承擔保險合同以外的責任。從這個角度講,保險合同的附合性等不能充分說明合理期待原則存在的合理性。合理期待原則產生和存在的直接原因是傳統合同救濟辦法有其局限性,無法提供有效救濟,如不利解釋原則有其適用的條件限制,即必須是格式保險合同條款存在兩種以上解釋。而在有的情況下如本案,格式保險合同條款的含義非常清晰,并不存在兩種以上解釋,排除了不利解釋原則的適用。而且,在保險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特殊情況下,其他合同救濟方法如合同撤銷制度和締約過失責任等,也難以消除保險合同當事人之間利益的失衡。因為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為信賴利益,以不會使當事人獲得超過合同履行利益為原則。[5]傳統合同救濟辦法存在局限性,不能對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有效救濟的根源,在于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所決定的懸殊的對價特征。保險合同作為射幸合同,在合同訂立時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尚未確定,投保人僅承擔交納保險費的義務,而保險人是否承擔賠付保險金的義務,則取決于保險事故是否發生,即保險人的賠付義務是以保險事故的發生為前提的。在保險期間內如果保險標的發生損失,被保險人可以從保險人那里得到遠遠超出其所支付的保險費的賠償金額;反之,如無保險事故發生,則投保人只付保險費而無任何收入。保險人的情況恰好與此相反,當發生保險事故時,它所賠償的金額必然遠遠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險費;如無事故發生,則只享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而無賠付的義務。保險合同的射幸性這一特征,決定了保險合同中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和保險人可能承擔的保險責任具有懸殊的對價特征,由此也決定了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合理期待往往比實定合同的信賴利益或者履行利益要大的多,實際上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利益。
總之,筆者認為,合理期待原則以保險合同的附合性為前提,傳統合同救濟方法不能對被保險人提供有效救濟是其產生和存在的直接動因,應僅適用于格式保險合同,根源是保險合同為射幸合同所決定的懸殊的對價特征,在本質上是公平原則的必然要求和延伸,其法律價值目標是合同實質自由及公平正義。
(二)合理期待原則的適用應受到嚴格限制。雖然合理期待原則的產生和存在具有一定的正當性,但其缺陷也是相當明顯的,主要表現為合理期待原則突破了傳統的合同法基本原理。而且,合理期待原則建立在“合理”這個抽象概念上,標準難以確定或統一,可能導致法院濫用裁量權,公然排除或否定那些含義明確、清楚的保險條款的效力,并基于合理期待的理念去創設新的合同權利義務關系,存在較大的主觀隨意性,也使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因此,合理期待原則的適用要受到嚴格限制。
1.適用合理期待原則的前提條件。合理期待原則作為引導法院解釋保險合同的一種方法,在保險合同解釋的方法論體系中,不是一種普遍適用的解釋原則,在適用位階上也不具有優先性,合理期待原則只是對不利解釋原則的補充和支持。在發生保險合同糾紛時,法院對當事人提供救濟時,首先要努力尋求合同法一般解釋原則的法理支持,適用傳統的合同救濟辦法。只有傳統合同救濟手段不能對被保險人提供有效救濟的特殊情況下,才能考慮適用合理期待原則。也就是說,傳統合同救濟方法能提供有效救濟會阻卻合理期待原則的適用。
2.適用合理期待原則應滿足的限制性條件。合理期待原則是一把雙刃劍,有其產生和存在的理論基礎和法律價值,但也有明顯的弊端,其適用要受到嚴格限制,必須同時滿足如下兩個條件:(1)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產生了合理期待,且在主觀上沒有過錯。若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主張適用合理期待原則進行法律救濟,必須證明其對保險條款的理解出現偏差,保險合同的條款未能反映其真實意圖,其產生了合理期待,且自身沒有任何過錯。何謂合理期待?筆者認為,應以一個普通人的期待為標準進行判斷,而不能依據經驗豐富的保險人的知識進行解釋。而且,合理期待原則也僅對保險市場上處于弱勢地位的群體提供法律救濟,對那些富有專業知識和經驗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能適用。對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是否產生合理期待進行考量時,還要考慮保險人是否履行了提示和說明義務、保險營銷之方式、保險單標題及廣告之用語和保險人之誤導等因素。若保險人對格式保險合同條款履行了提示和說明義務等,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會清楚地了解保險責任范圍,應當知道哪些風險不屬于承保范圍,投保人的合理期待便無法產生,適用合理期待原則就失去了基礎。從本案來看,原告是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是否對保險條款理解出現偏差并產生了合理期待,值得商榷。(2)保險人獲得不正當的利益。有學者把保險人獲得不正當的利益稱為獲取有昧良心的利益(unconscionable advantage)。保險人獲得不正當的利益,格式保險合同顯失公平,是適用合理期待原則的本質。因為合理期待原則追求的價值目標是實質合同自由和公平正義,若保險合同履行的結果未使保險人獲得不當利益,也就說明保險合同的權利義務的確定符合公平原則,適用合理期待原則就失去了意義。從公法的角度來說,禁止保險人獲得不合理利潤,是保險經營的重要原則。[6]保險人獲得不正當的利益作為適用合理原則的條件,既是公平原則的本質要求,也是保險法倡導的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維護被保險人整體利益的需要,這是由保險的社會公益屬性及保險法的社會性所決定的。認定永生保險人是否獲得不正當的利益,應按照精算原理,考察保險費率的厘定和保險責任是否匹配。從本案來看,法院并沒有認定保險公司是否獲得了不當利益,從而使保險合同顯失公平,是一大缺憾。
注釋:
[1]sangster’strusteev.general accident assurance corpltd,189624pp.56-57.
[2]karl llewellyn,the effect of legal institutions upon economics,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25,v.15,p665—673.
[3]樊啟榮:“美國保險法上合理期待原則評析”,載《法商研究》200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