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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區戶籍年滿16周歲(在校學生除外,下同)、且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均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第三條職責分工
(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履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其所屬區農村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區農保中心)為具體經辦機構。
(二)區財政部門:負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府補貼資金及時足額到位,落實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費,規范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
(三)區公安部門:負責提供城鄉居民戶籍管理有關情況,協助開展農村居民參保核查比對工作。
(四)區宣傳部門:負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相關政策和工作進展情況的宣傳工作。
(五)區審計部門:負責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六)區編制部門:加大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支持,充實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力量。
(七)區民政、農業、國土資源、人口計生、殘聯等部門:協同掌握農村相關群體的收入狀況和其他保障待遇情況,配合做好政策銜接工作。
(八)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宣傳發動、組織參保、業務管理工作,其所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所為具體經辦機構。
(九)村委會(社區):負責本村(社區)內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宣傳發動、參保人員基本信息的采集、參保人員資格審查及參保檔案的初審和整理工作。
第四條健全區、鄉鎮街、村(社區)三級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日常管理和具體業務經辦工作。
第五條區農村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主要職責:
(一)負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宣傳、解釋和組織工作;
(二)負責全區城鄉居民參保登記工作;
(三)負責全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保費的收繳工作;
(四)負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建立和管理工作;
(五)負責養老金待遇核定與支付、享受待遇資格認證、保險關系轉移工作;
(六)負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劃撥和管理工作;
(七)負責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資料管理、統計工作;
(八)負責受理咨詢、查詢和舉報工作;
(九)負責全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工作督查考核、業務指導等工作。
第六條鄉鎮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所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主要職責:
(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宣傳、解釋和組織發動工作;
(二)參保人員資格審核以及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信息系統錄入。
(三)參保人員繳費信息、養老金待遇、保險關系轉移等業務的初審和申報工作;
(四)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集體補助的申報工作;
(五)養老金待遇領取人員資格認證工作;
(六)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檔案管理工作;
(七)受理咨詢、查詢和舉報、情況公示等工作。
第七條各村(社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所信息員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協辦員(以下簡稱協辦員),其主要職責:
(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的宣傳、解釋和組織發動工作;
(二)城鄉居民參保登記、繳費檔次選定、參保人員基本信息變更、養老金待遇申領、保險關系轉移等業務環節所需材料的收集、審查及上報工作;
(三)向參保人員發放有關材料,提醒參保人員按時繳費,通知參保人員按時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四)參保人員的登記建檔、業務臺賬管理、業務統計、情況公示等工作;
(五)享受養老金待遇人員資格認證工作。
第二章參保登記和繳費
第八條參保登記和繳費。
(一)首次參保人員持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原件(特殊人群參保登記,還需提供特殊人群人員相關材料原件)到戶籍所在地村委會(社區)辦理參保登記手續,選擇繳費檔次,填寫《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以下簡稱《參保表》),該表一式2份,鄉鎮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所、區農保中心各留存一份。村(社區)協辦員負責檢查參保人員的相關資料是否齊全,在《參保表》上簽字蓋章后,于每月20日前連同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報鄉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所。參保人員在接到村協辦員的通知后,憑身份證到指定的金融機構領取《繳費存折》進行繳費。
(二)鄉鎮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所對參保人員相關材料進行初審無誤后,及時將參保登記信息錄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在《參保表》上加蓋公章,并于當月25日前將《參保表》、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一并報區農保中心。城鄉重度殘疾居民由鄉鎮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所依據重度殘疾證書予以確認,對城鄉獨生子女父母(須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和農村雙女戶父母(須落實絕育措施)由區人口計生委予以確認。五保供養戶由區民政局予以確認。
(三)區農村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對參保人員的相關信息進行復核無誤后,對登記信息進行確認,同時為其建立個人賬戶,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區農村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于每月月末前將當月新增參保人員和需更換銀行存折人員的扣款明細信息傳遞到指定的金融機構,委托金融機構制發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存折。
指定金融機構根據區農村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提供的扣款明細信息從參保人員的銀行存折上足額劃扣養老保險費(不足額,不扣款),并在扣款的3個工作日內將扣款結果信息、資金到賬憑證等反饋給區農保中心。區農村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根據銀行反饋的扣款結果信息導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系統,根據扣款結果信息、資金到賬憑證核對扣款信息與實際到賬金額是否一致。核對無誤后,區農村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將扣款金額錄入個人賬戶。
區農村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及時提示鄉鎮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所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人員名單反饋給村(社區)協辦員,村(社區)協辦員負責提醒參保人及時足額繳費。
第九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保險費實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繳納,銀行每月20日統一扣劃。繳費期為每年1—12月??蹌潟r繳費存折金額不足選定繳費標準的,視同參保人員未繳費。
參保人員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當年應繳納本年度的養老保險費;對于達到領取待遇年齡的參保人員,到齡當年也可以繳納本年度的養老保險費。
第十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應及時到村(社區)辦理補繳手續,填寫《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補繳申請表》(以下簡稱《補繳表》),由村協辦員在每月20日前將《補繳表》報鄉、鎮、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所,待審核通過后,通知補繳人按規定繳費。鄉鎮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所對參保人員的補繳資格審核無誤后,將補繳信息錄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系統,每月25日前將有關材料上報區農村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第十一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滿60周歲未享受企保待遇的城鄉居民無需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農村居民享受基礎養老金的老人,其子女符合參保條件應當參保繳費。45周歲以上的參保人員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45周歲以下的參保人員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繳費期間中斷繳費的允許補繳,但補繳年度不享受政府補貼。對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每超過1年,由區財政加發基礎養老金的1%,最高不超過10%。補繳額為:本人選擇繳費標準×應補繳年數。參保人員補繳的養老保險費不享受政府補貼。
第十二條區農村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委托指定的金融機構發放個人繳費存折。參保人員憑存折到指定的金融機構存款,由金融機構每月20日統一代扣保險費并及時繳入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三條區殘聯、人口計生委、民政局在每年年底將本年度所掌握的相關人員個人信息傳遞到區農村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第三章集體補助
第十四條有條件的村(社區)級集體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給予補助或資助的,應在規定時間內向鄉鎮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所提交《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集體補助明細表》(以下簡稱《集體補助表》),并將補助或資助金額存入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四章個人賬戶管理
第十五條區農村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為每位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記錄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其他補助及利息等信息。參保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作為“個人繳納”記入;村(社區)級集體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對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補助或資助作為“集體補助”記入;各級財政對個人賬戶的繳費補貼以“政府補貼”記入。個人賬戶記錄項目包括:個人基本信息、繳費信息、養老金支付信息、個人賬戶儲存額信息、轉移接續信息、終止注銷信息等。老農保參保人員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時,可將老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記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六條參保人員個人繳費額到賬后,區農村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將個人繳費額和區財政補貼等同時記入個人賬戶,填寫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手冊,并從繳費的次月起開始計息。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結息年度,區農村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于年度結束時對當年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進行結算。
第十七條參保人員因出國(境)定居、跨區轉移、失蹤、死亡等情況的,應終止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進行注銷登記。參保人員(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應持相關證件、材料到村委會(社區)提出注銷登記申請,陳述注銷原因,填寫《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注銷登記表》(以下簡稱《注銷登記表》)。
辦理注銷登記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二)死亡的,應提供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能夠確定其繼承權的法律文書、公證文書或相關證明等;
(三)出國(境)定居的,應提供出國(境)定居證明;
(四)人員失蹤的,應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失蹤告示和宣告死亡證明;
(五)跨區轉出的,應提供戶籍關系轉移證明;
(六)變更為城鎮戶籍的,應提供戶籍變更證明。
第十八條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余額,除政府補貼外,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無法定繼承人和指定受益人的,個人賬戶資金并入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專戶;領取養老保險金人員死亡的,本人繳費額扣除已領取的養老保險金,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九條村(社區)協辦員應檢查參保人員(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提交的《注銷登記表》及有關證明材料是否齊全,并于每月20日前將《注銷登記表》及有關證明材料上報鄉鎮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所。鄉鎮街保障所初審無誤后,將注銷登記信息錄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并應于當月25日前將上述材料上報區農村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區農村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復核無誤后,結算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支付給參保人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支付成功后,對注銷信息進行確認,為參保人員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終止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并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第二十條個人賬戶只能用于養老金支付,除符合終止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第五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員未享受企保待遇的,可在年滿60周歲的次月按月領取養老金。年齡的認定,以二代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記載一致的出生年月為準;不一致的,以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認定證明為準。
第二十二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財政支付。對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繳費每超過一年,基礎養老金加發1%,最高不超過10%。
個人賬戶養老金按個人賬戶積累總額除以139。個人賬戶支付完畢后由區財政支付終身。
建立待遇調整機制,基礎養老金標準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予以調整,中央財政支付部分由中央確定,區財政支付部分由區政府確定。
第二十三條領取程序
(一)參保人員年滿60周歲的前一個月,持戶口簿、身份證等相關證件到戶籍所在地的村(社區)辦理申領養老手續,填寫《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村(社區)接到申請后,經過審查,報鄉鎮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所初審。
(二)鄉鎮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所審核后,負責將參保人員的《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和戶口簿、身份證的復印件等材料,在參保人員到齡當月10日前交至區農村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審批。
(三)區農村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對有關材料進行復核,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在達到領取待遇年齡的次月,為參保人員核定待遇領取標準,經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后,在指定的銀行為其開設養老保險銀行帳戶,并在每月25日前將其應領取的養老保險金撥付到位。
第二十四條資格認證。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鄉鎮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所每月開展一次領取養老金人員的資格認證工作。村(社區)協辦員每月20日前,將已領取養老金人員《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資格認證表》上報鄉鎮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所(實行零申報),鄉、鎮、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所匯總后,通過信息系統上報區農村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領取養老金人員應按時參加資格認證;未通過資格認證的,養老金暫停發放。對已死亡人員,終止其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參保人員在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期間,達到待遇享受條件的,暫緩辦理領取手續。拘役、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由本人提出申請,再辦理養老金待遇享受手續。養老金自刑滿和期滿次月起發放,服刑期間的部分不補發;已享受養老金待遇人員,在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期間,其養老金停發。拘役、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由本人提出申請,恢復享受養老金待遇。其養老金從刑滿次月起發放,服刑期間的部分不補發。
第二十六條區農村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每年應會同鄉鎮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所和村(社區)協辦員在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員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區農村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鄉鎮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所公布舉報電話和監督電話,及時受理舉報,并對舉報情況及時進行處理。屬于冒領養老金行為的,區農村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封存被冒領人員的個人賬戶、追回被冒領的養老金,并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和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參保人員超過享受養老金待遇年齡,申報養老金待遇的,區農村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按參保人員實際申報享受養老金手續時的有關政策計發養老金。對達到享受養老金年齡而延誤申辦享受手續的,屬于區農村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原因延誤的,由區農村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補發;屬于申報單位原因延誤的,由申報單位補發;屬于個人原因延誤的,不補發。補發的標準按其達到享受待遇年齡時的有關政策計發。
第二十八條區農村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在每月25日前根據領取養老金待遇注銷、轉移等情況,制定次月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使用計劃報區財政部門。區財政部門應按照區農村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制定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使用計劃,在次月5日前將資金撥付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支出賬戶,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第六章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財政專戶應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區財政部門共同認定的金融機構開設。收入戶用于歸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暫存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區財政專戶劃轉基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實行月末零余額管理。支出戶用于支付和轉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除接收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及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支出戶應留存1至2個月的周轉金,確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區農村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應與區財政部門按月對賬。
據該社保局的一位工作人員介紹說,20__年,油田共有6000多人與油田公司解除了勞動關系,其中有20__多人到社保局接續了養老保險手續。工作手冊是這種接續手續存在的證明。沒有了手冊,實際上就不能證明宗和曾經在這里辦過養老保險接續手續。
二、納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范圍
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五七工”、“家屬工”等人員可以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
(一)2009年6月17日前具有我縣城鎮戶籍;
(二)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三)實行“統帳結合”制度前在我縣城鎮用人單位工作滿3年以上;
(四)2009年7月1日前年滿60周歲以上。
三、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
(一)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合格人員,應當一次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個人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各年齡納入人員具體繳費標準詳見附件一。
(二)中直行業、系統企業按納入人員繳費額度20%承擔部分須一次性繳納到位。
(三)鑒于這部分人員沒有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無視同繳費年限,按照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須繳納一定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后方可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考慮到該群體身份和年齡等方面因素,按以下標準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2009年7月1日前年滿75周歲及以上人員,按10000元標準繳納;75周歲以下人員在10000元的基礎上,按與75周歲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增加1500元的標準繳納。
四、基本養老金標準核定、調整及發放
(一)基本養老金標準核定
按照城鎮個體勞動者參保繳費辦法,以“統帳結合”后歷年全省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含按2008年工資基數躉繳兩年部分),核定的基本養老金為368元/月。鑒于全省城鎮企業退休人員都已經領取了45元/月御寒津貼,因此這部分人員按413元/月標準核定基本養老金。
(二)基本養老金調整
鑒于“五七工”、“家屬工”這部分群體的特殊性,在以后按國家規定調整城鎮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這部分人員作為一個整體統一調整。其中普遍調整部分,所有納入人員執行同一標準定額調整;特殊調整部分按以后國家及省調整基本養老金時的相關傾斜政策執行。
(三)基本養老金發放
納入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攫B老金首先從納入人員個人繳費中支付,個人繳費資金支付完畢后由統籌基金繼續按原標準支付。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死亡時,按比例扣除已支付的基本養老金后個人繳費部分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并按規定發放喪葬補助金。
納入人員基本養老金從2009年7月1日起開始計發,年底前全部發放到位。
以上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納入全省“金保工程”養老保險信息系統統一管理。
五、資金籌集渠道
(一)縣屬企、事業單位的“五七工”、“家屬工”,個人繳費額度中政府補貼20%部分由縣財政承擔。
(二)中直行業,系統企業的“五七工”、“家屬工”,個人繳費額度中20%部分由本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承擔。
六、申報審批程序
(一)申報申請
申請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的“五七工”、“家屬工”等人員應當向用人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填寫《哈爾濱市“五七工”、“家屬工”等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申請表》(見附件二)。
以上人員原則上應向本人最后一個城鎮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用人單位因破產、解散等原因已不存在的,應向單位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最后一個城鎮用人單位和原主管部門均不存在的,可向縣經貿委提出申請。
單位主管部門和縣經貿委接到個人申請后,在2009年10月10日前持申報材料,統一報至*縣將“五七工”、“家屬工”等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審核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審核工作小組)。
(二)申報材料
申報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須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人員簽字確認的《哈爾濱市“五七工”、“家屬工”等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申請表》(附件二)及1寸免冠照片4張。
2、哈爾濱市“五七工”、“家屬工”等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申報審核表》(附件三)。
3、《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戶口簿》原件及戶口主頁和本人頁復印件。
5、相關原始證明材料。申報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的“五七工”、“家屬工”等人員,應提供本人相應的原始檔案資料。對無法提供原始檔案資料或原始檔案資料不全的,可提供以下能夠證明其工作時間和經歷的資料:
(1)在用人單位工作的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如《勞動合同書》、企業錄用時的審批表及名冊等。
(2)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如《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等。
(3)用人單位歷年工資發放花名冊原件及復印件,以及其它能夠證明工資發放情況的相關資料等。
(4)其它能夠說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經歷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如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的各種證明書、獲獎證書等。
(5)當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夠證明其曾在“五七廠”、“家屬廠”工作經歷的戶籍底案。
(三)審批程序
1、單位主管部門接到擬納入人員申報材料后,應對申報材料進行預審,并在《哈爾濱市“五七工”、“家屬工”等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申報審核表》中簽署意見后,填寫《哈爾濱市“五七工”、“家屬工”等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審批名冊》(附件四),并將相關材料報審核工作小組。
2、審核工作小組接到申報材料后,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在《哈爾濱市“五七工”、“家屬工”等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申報審核表》中簽署審核意見,同時通知單位主管部門對擬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人員情況在原單位、街道社區或單位主管部門進行張榜公示,同時公布舉報監督電話,公示期為一周。
3、在公示期間,對審核認定結論有異議的,應當通過單位主管部門向審核工作小組提出復查申請。
4、經公示無異議的擬納入人員,由審核工作小組將《哈爾濱市“五七工”、“家屬工”等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審批名冊》、《哈爾濱市“五七工”、“家屬工”等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申報審核表》和相關材料報市審核工作小組復審。
5、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及時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結果移交給縣社保局,并通知企業主管部門??h社保局根據審批結果準確錄入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人員相關數據。企業主管部門應及時通知符合納入條件人員到縣社保局辦理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領取基本養老金等相關手續。
6、中直行業、系統企業申報、審批、繳費等工作,參照以上程序執行。
七、納入人員管理
以上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后,其相關材料由縣社保局統一管理。
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從開始領取基本養老金起,本人應當按相關規定如期到縣社保局進行生存認定,逾期未進行認定的,縣社保局按照規定停發基本養老保險金。
八、特殊問題處理
(一)符合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條件的“五七工”、“家屬工”等人員,如果已經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享受遺屬救濟費的,可根據本人自愿,或繼續享受遺屬救濟費,或按方案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后享受基本養老金,遺屬救濟費和基本養老金不得同時享受。
二、認證時間
一年一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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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手機認證
1.人員:已完成人臉模板采集第二次認證人員。
2.地點:智能手機有網絡、流量或有Wi-Fi的場所。
3.步驟:
搜索下載“老來網”APP 點擊注冊輸入手機號碼,收取驗證碼完成注冊 登錄“老來網”APP,選擇點擊認證 選袼在區域和相關個人認證信息 按照相關語音提示開始進行“人臉識別”照相 操作完成,顯示認證結果。
(四)紙質認證
1.人員:因身體健康原因或在國外、港澳臺地區、境內跨省居住等特殊人群,或因網絡等原因尚未進行人臉建模人員,可通過紙質認證的辦法完成年度資格認證。
2.地點:(1)居住在國外的申請人持有效護照、居留證到我駐其居住國使領館申辦填寫《在境外居住人員領取養老金資格審核表》進行資格審核。
(2)在廣西區外境內居住人員,可持相關身份證明到居住地社保經辦機構進行資格認證。
(3)居住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可由當地工會聯合會或民政署出具其生存證明。
(4)居住在臺灣地區的,提供當地公證機構出具的生存證明。
(5)因自身原因(生病或年邁行動不便),本人不能按要求前往指定地點辦理認證相關手續的,由原所在單位或現管理單位上門認證。
3.步驟:
攜帶相關有效證件,到相應機關申請資格認證 身份核實 進行資格認證 認證完成 將認證資料按以下“認證材料報送”要求寄回。
4.認證材料報送
認證完成后,將認證回執單或相關認證資料分別報送(寄回)以下單位:
(1)目前未納入社區管理仍由退休時原單位管理的人員,寄回原管理單位;已進入社區管理的,寄回所在社區;
(2)原企業已關閉破產的,寄回留守工作管理處;
(3)檔案托管人員,寄回檔案托管單位;
(4)城鎮個體工商戶、自謀職業者退休人員,寄回領取待遇地社保局。
四、溫馨提示
(一)電腦自主認證成功后系統會自動提示下一階段的認證時間,如系統提示“認證完成,請在3個工作日后查詢本次認證結果”,應在3個工作日后,再次登錄網上自主認證系統點擊右上角“信息查詢”,通過查看認證歷史和申訴歷史可以查詢申訴結果是否通過;如顯示“申訴成功”或“認證成功”,請在下一年度有效期內進行下一次認證;如顯示“申訴失敗”,請重新登錄系統進行認證。
(二)一個手機號碼只能綁定一個用戶信息,無法給多人認證;在同一部手機上可登錄多個賬號,首先在“首頁”“我的”“賬號與安全”“退出此賬號”再登錄或注冊其他賬號。
(三)人臉建模之后,今后的認證可異地進行,無需再返回認證。退休老人不會使用電腦或手機認證的,可在他人指導下進行,無需現場認證。
(四)根據有關政策規定,領取企業養老保險待遇退休人員,進行一年一度的資格認證,是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有效措施和重要依據。如果在應認證期內未進行資格認證的,將從應認證的次月起停發其養老金,待進行資格認證后再恢復發放并予以補發。
五、認證咨詢電話
自治區社保局:12333、966999、0771-5887824、0771-5893927
南寧市社保局:12333、0771-5847682
柳州市社保局:0772-2832000
桂林市社保局:0773-2882135
梧州市社保局:0774-6029073
北海市社保局:0779-3960679
防城港市社保局:0770-2830822
欽州市社保局:0777-2857108
貴港市社保局:0775-4552970
玉林市社保局:0775-2690371
百色市社保局:0776-2932271
賀州市社保局:0774-5136925
河池市社保局:0778-2102978
來賓市社保局:0772-5325965
二、問:養老保險費用應該由誰負擔?
答: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方式,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合理負擔。(《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五條)
三、問:單位應在何時、按什么標準為職工申報繳費工資?
答:單位應在每年6月底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費工資。職工的繳費工資按本人應稅工資、薪金如實申報,個人工資、薪金低于上年度所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申報;超過300%的,按300%申報。單位的繳費工資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申報。
四、問:個人帳戶的比例是多少?由哪些部分組成?
答:從1998年7月1日起,全省統一按被保險人月繳費工資的11%建立個人帳戶。其中,被保險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其余不足部分從單位繳費中劃入。(《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第八條)
五、問:符合什么條件的被保險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答:1998年7月1日后參加工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參加工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滿十年的被保險人,按月領取養老金,直至死亡。(《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六、問:養老金通過什么渠道發放?
答: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就近、安全和方便原則,采取委托銀行、郵局、社區等多種渠道將養老金直接發給被保險人。(《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第十七條)
七、問:養老金是否定期調整?如何調整?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實行以參保人員戶籍所在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受理,報鄉(鎮)、街道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核準后統一辦理參保登記的辦法。
(一)以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為單位集中受理參保登記。對符合《試行辦法》規定,年滿16周歲及以上(不含在校學生)、具有*市戶籍、沒有納入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或不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城鄉居民,辦理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時,應當持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其戶籍所在的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申請并填寫《*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
(二)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初審后符合條件的,報所在的鄉(鎮)、街道經辦機構復審。
(三)鄉(鎮)、街道經辦機構復審后符合條件的,由所在縣(市)、區經辦機構核準確認,并由鄉(鎮)、街道經辦機構錄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信息。參保登記事項主要包括: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名稱、參保人基本信息(身份證號碼、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住址、郵政編碼等)、參保人繳費情況(首次繳費時間、繳費基數、繳費比例、補繳月數及金額等)、經辦機構確認情況等事項。其中,參保人登記時的出生年月和社會保障號經確認無誤后,不再變更;參保人登記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遷移等原因,戶籍所在行政區域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到就近的經辦機構申請變更。
二、繳費類別及繳費辦法
(一)《試行辦法》實施前具有*市戶籍且年滿16周歲(含)以上及《試行辦法》實施后戶口遷入*市且年滿16周歲不滿55周歲的人員,《試行辦法》實施之日起參保繳費按以下規定辦理:
1、年滿16周歲不滿45周歲的參保人員,按《試行辦法》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本人選擇的繳費比例,應在一個繳費年度內,每6個月或12個月繳納一次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
2、年滿45周歲不滿60周歲的參保人員,按《試行辦法》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本人選擇的繳費比例,應一次性繳納不足年限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再按前項規定繼續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
3、年滿60周歲及以上的參保人員,按《試行辦法》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本人選擇的繳費比例,應一次性繳納15年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試行辦法》實施后,戶口遷入*市年滿55周歲及以上的人員參保繳費,按《試行辦法》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本人選擇的繳費比例,應一次性繳納10年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再向后逐年延續繳納5年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參保人員未按《試行辦法》規定及時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需跨繳費年度補繳的,應按補繳時繳費年度的繳費基數和本人選擇補繳的繳費比例補繳,補繳額全部由本人承擔,政府不給予養老保險補貼。補繳時本人應攜帶身份證到就近的經辦機構申報辦理。
(四)參保人員達到60周歲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由本人到就近的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后,可以按照《試行辦法》有關規定補繳欠費,也可以向后逐年延續繳費。
(五)參保人員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在保證正常繳費的前提下,可以在經辦機構為本人開設的預繳賬戶中預繳或在本人銀行代扣代繳活期賬戶中預存一個繳費年度以上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經辦機構核算后,預繳額不足以抵繳預繳年度本人應繳納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應及時予以補足,不及時補足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記錄繳費臺賬;核算后有余額的,余額作為下一個繳費年度的預繳額。
(六)繳費基數按市統計局公布的*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確定,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在每個自然年度的上半年予以公布,并于當年的7月1日進行調整執行。
(七)參保人員可根據本人的實際情況,按繳費基數的6%、7.5%、10%、20%、30%、50%、85%選擇繳費比例。參保人員應當在每個自然年度的3月底前到就近的經辦機構申報。未按規定申報的,由參保人所在的縣(市)、區經辦機構按其上個繳費年度本人的繳費比例確定。
(八)市經辦機構應當委托有條件的國有商業銀行,對參保人員繳納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實施代扣代繳。參保人員繳費時,可到委托銀行以貨幣形式繳納,也可采取協議代扣的辦法繳納。
三、政府補貼
《試行辦法》中所稱政府補貼包括:養老保險補貼、一次性參保補貼、政府養老津貼、高齡老人生活補助。以上補貼列入財政預算,由市、縣(市、區)兩級財政分別負擔50%,并由市財政按時足額劃入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一)《試行辦法》實施前具有*市戶籍且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及《試行辦法》實施后戶口遷入*市且年滿16周歲不滿55周歲的人員,在同一繳費年度內按時足額繳費的,政府給予繳費基數1.5%的養老保險補貼。參保人員一次性繳納和補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享受一次性繳納和補繳年度的養老保險補貼;《試行辦法》實施后戶口遷入*市且年滿55周歲及以上的參保人員不享受養老保險補貼。
(二)《試行辦法》實施前已具有*市戶籍,《試行辦法》實施后年滿61周歲及以上的城鄉居民,在2009年12月31日(含)前辦理參保登記,并按規定一次性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政府給予一次性參保補貼。補貼標準為:年滿61周歲的一次性補貼400元,年齡每遞增一周歲,政府一次性補貼增加400元;年滿74周歲及以上的城鄉居民,政府一次性補貼5600元。《試行辦法》實施后戶口遷入*市及2009年12月31日后辦理參保登記的城鄉居民,不享受一次性參保補貼。
(三)符合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可享受政府養老津貼。月政府養老津貼=(*市上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市上年度農村居民月人均純收入)÷2×4.5%。
(四)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具有*市戶籍且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自年滿70周歲的當月起,另按每月20元發給高齡老人生活補助;自年滿80周歲的當月起,每月再增加30元;自年滿100周歲的當月起,每月再增加50元。參保時已經超過上述年齡的,自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的當月起享受以上相應高齡老人生活補助。2008年7月1日后將戶口遷入*市參保繳費的城鄉居民,其具有*市戶籍累計滿10年以上方可享受高齡老人生活補助。
符合《試行辦法》規定的參保條件,且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具有*市戶籍的城鄉居民,本辦法實施后達到70周歲及以上,經本人書面向所屬的經辦機構申請,自愿放棄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經審核確認批準的次月起,由經辦機構按20元每月發給高齡老人生活補助。年滿80周歲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滿100周歲每月再增加50元。申請時已經超過上述年齡的,自批準的次月起享受以上相應高齡老人生活補助。
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具有*市戶籍的百歲以上城鄉居民,經申請每月發放100元的高齡老人生活補助,不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2008年7月1日(含)以后將戶口遷入*市年滿70周歲及其以上未參保的城鄉居民,不再享受高齡老人生活補助。
(五)市經辦機構依參保人戶籍所在的縣(市)、區為單位,按照“養老保險補貼、一次性參保補貼、養老津貼和高齡老人生活補助”分別列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府補貼申請撥付計劃,報市財政部門審核,同時各縣(市)、區經辦機構也應根據上述要求,將本轄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府補貼申請撥付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市財政部門審核后按《試行辦法》要求足額(包括市財政和縣、區財政共同承擔總額)劃入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縣(市)、區財政承擔的50%部分由縣(市)、區財政按規定專項上解市財政。
四、個人賬戶建立和管理
(一)市經辦機構按《試行辦法》的規定,自參保人參保之日起,為其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的主要內容有:參保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社會保障號、參保時間、戶籍所在地等)、參保人繳費情況(繳費起止時間、累計繳費月數、個人累計繳費額、財政補貼累計額等)、個人賬戶儲存情況(賬戶起止時間、累計繳費月數、個人累計繳費額、財政補貼累計額、賬戶累計利息、賬戶累計儲存額等)。
(二)個人賬戶由個人繳費和財政養老保險補貼組成。其中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財政給予參保人繳費基數1.5%的養老保險補貼中的1%記入個人賬戶,并相應抵繳個人繳費。
個人賬戶參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記息和管理。
(三)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如符合參加本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需要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轉移的,其個人賬戶轉移額為個人繳費的本息之和,繳費年限可分別折算為機?件和資料到就近的經辦機構審核,符合條件的,打印經本人確認簽字的《*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帳戶轉移單》,由縣(市)、區經辦機構審核并由市經辦機構統一辦理基金轉移。
《*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帳戶轉移單》主要內容應包括:個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別、個人社會保障號碼、身份證號碼等)、個人繳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及轉移信息(繳費起止時間、實際繳費月數、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本息、個人賬戶基金實際轉移額)、轉入經辦機構基本信息(轉入經辦機構全稱、轉入經辦機構銀行開戶全稱、轉入經辦機構開戶銀行名稱和轉入經辦機構銀行帳號等),并由就近的經辦機構打印歷年繳費基數。
(四)參加本市機關事業單位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符合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可按照機關事業單位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轉移手續,轉移后,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辦理轉移時,申請人應當持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等相關證件和資料到其戶籍所在的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按照城鄉居民參保登記的辦法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經辦機構按《試行辦法》規定記錄和完善其個人賬戶。
(五)參保人在繳費期內出國(境)定居,需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由本人持出國(境)定居的證明、轄區派出所戶口注銷證明等相關材料,到就近的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辦機構初審后符合條件的,打印《*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退保申請單》,經本人確認簽字,由縣(市)、區經辦機構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市經辦機構統一支付,支付金額為個人繳費本息之和。
(六)參保人在繳費期內死亡的,由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持醫院開據的參保人死亡證明、殯儀館開據的火化證明、參保人生前指定的受益人遺囑或法定繼承人身份的有效證明材料等,到參保人戶籍所在地的經辦機構提出終止參保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書面申請,經辦機構初審符合條件的,打印《*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退保申請單》,經申請人確認簽字,由縣(市)、區經辦機構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市經辦機構統一支付,支付金額為個人繳費本息之和。
參保人生前無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其個人繳費本息之和轉入統籌基金。
五、基金管理
(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規定進行管理。開設財政專戶、基金收入戶和基金支出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茫蝗魏尾块T、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管理,單獨建帳,分帳核算,自求平衡。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與個人帳戶基金分別記帳,單獨核算。
(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除留足用于確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待遇支付費用外,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的意見,在雙方共同協商的基礎上,用于購買國家發行的債券或者轉作銀行定期存款。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動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進行除國債投資外的其它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不得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用于擔保抵押。
(四)財政、審計、勞動保障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基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基本養老待遇領取
(一)符合《試行辦法》規定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每月由市經辦機構打印《*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待遇領取人員花名冊》,并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后發送縣(市)、區經辦機構;縣(市)、區經辦機構核對后發送鄉(鎮)、街道經辦機構,由鄉(鎮)、街道經辦機構打印《*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結算單》并告知本人確認,從確認的次月起按月發放基本養老金。本人有異議的,應在接到通知后的3個工作日內到鄉(鎮)、街道經辦機構復核。
(二)參保人員達到60周歲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且本人申請一次性結算的,本人可到就近的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辦機構審核后打印《*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一次性結算退款單》,辦理退款手續,由市級經辦機構統一支付,一次性退還本人。支付金額為個人繳費本息之和,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三)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人員死亡的,其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持死亡證、火化證、宣布死亡書、戶口注銷憑證、公安部門證明等材料(以上材料持一項即可)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有效的身份證明等證件和資料,向其戶籍所在的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在60日內將以上證明材料報鄉(鎮)、街道經辦機構。經辦機構審核并打印《*市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人員死亡待遇結算單》,報上一級經辦機構復核確認后辦理結算手續,由市經辦機構統一支付。死亡人員個人繳費余額本息之和一次性退還其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同時從統籌基金中支付喪葬補助費1000元。
(四)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人員,符合《試行辦法》規定領取高齡老人生活補助的,由縣(市)、區經辦機構審核,市經辦機構確認后,從其到齡的當月起開始領取高齡老人生活補助,并由經辦機構直接實行社會化發放。
(五)申請放棄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且符合《試行辦法》規定領取高齡老人生活補助的,由本人攜帶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到戶籍所在的鄉(鎮)、街道經辦機構審核并錄入領取高齡老人生活補助人員基本信息;經所在縣(市)、區經辦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確認,次月起按月領取高齡老人生活補助,由市經辦機構直接實行社會化發放??h(市)、區經辦機構每月將審核匯總表分別報市經辦機構和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六)符合《試行辦法》規定,每個自然年度1-6月新辦理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其月政府養老津貼暫按上上年度的繳費基數計算預支,待上年度繳費基數公布后,從公布當年的7月起重新進行計算并予補發。其他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月政府養老津貼于每個自然年度的7月起,按市勞動保障部門公布的上年度繳費基數進行調整。
(七)符合《試行辦法》規定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待遇的人員,經辦機構應當在每月20日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待遇發放到個人銀行賬戶。
七、責任追究
(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致使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追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二)任何單位、個人挪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應當依法予以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三)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各經辦機構要嚴格履行工作職責;財政部門要確保各項資金及時撥付到位;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與協作,履行職責,共同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項工作。
(四)市級經辦機構定期組織對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資格的認證工作。鼓勵、獎勵群眾舉報。對舉報證實確已死亡的或舉報證實失蹤6個月以上的人員,應及時停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條農安縣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在縣政府統一領導下組織實施。本著方便群眾、提高效率、簡化程序、節約開支的原則,對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采取相關部門上門服務和聯合辦公的方式,實行統一管理。
第三條新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以村集體為參保單位,新征地農民為參保人員。
第四條《本細則》規定范圍內的新征地農民,是指具有農安縣行政區域內農業戶籍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并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被征用土地的農民。
第五條《本細則》實施前的被征地農民和村集體,有條件的,可參照本細則參加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
第二章參保登記
第六條根據《試行辦法》規定,新征地農民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的,均可按規定參加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
下列人員不在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內:
土地被征收后,重新獲得調劑土地的;
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享受待遇的;
享受了征地安置費、土地補償費后,戶籍已遷出本縣的。
第七條社會保險部門向參保單位發送《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一式三份,參保人員、參保單位、社會保險部門各一份)、《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情況公示表》(以下簡稱《公示表》一式五份,參保單位、縣農業、國土資源、勞動保障、社會保險部門各一份)和《農安縣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一式兩份,參保單位、社會保險部門各一份)。參保單位統一組織參保人員填寫《申報表》,并負責填寫《公示表》和《登記表》。
第八條《公示表》的內容須經所在村村民會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履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
第九條參保單位將已公示的《公示表》送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村經濟管理機構核準、報縣農業、國土資源部門審核確認,同時報縣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后,攜帶《公示表》、《申報表》、《登記表》等材料,到縣社會保險部門辦理參保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十條參保單位因分立、合并和解散等因素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的機構負責接管和辦理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第三章基金籌集
第十一條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個人帳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的模式,由新征地農民個人繳費、村集體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籌集比例為3.5:3.5:3
其中,新征地農民年齡在75周歲(含75周歲)以上的,個人不繳費,村集體按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總額的35%繳費,并按規定享受政府補貼。
第十二條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以月領基礎養老金215元為標準,按預期余命核定繳費金額,政府按養老金月領基礎標準定額補貼。繳費標準詳見下表:
基礎待遇
標準
215
性別
男
女
繳費總額
38700
51600
個人繳費
13545
18060
村集體補貼
13545
18060
政府補貼
11610
15480
第十三條原有土地全部或超過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并參加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和村集體須一次性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規定享受政府補貼;新征土地面積不足三分之二的,個人和村集體以全額應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為基數,按實際征地比例繳費,政府按同比例補貼。
第十四條社會保險部門根據參保單位填報的《申報表》和《公示表》,核定新征地農民個人、村集體應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和政府補貼金額,打印《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核定明細表》(以下簡稱《明細表》)和《農安縣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一式五份,參保單位、農業、國土資源、財政、社會保險部門各一份。
第十五條個人和村集體繳費在參保單位報表時同時辦理。農業、國土資源和財政部門在參保單位申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后的20個工作日內,依據社會保險部門核定的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數額,一次性劃款到社會保險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并在劃款單備注欄上注明參保單位名稱或單位社會保險代碼。
第十六條社會保險部門依據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的實際到帳金額,為參保人員打印、發放《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手冊》。
第四章建立個人賬戶
第十七條參保單位足額繳費后,社會保險部門按照每個參保人員居民身份證號碼,為其建立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八條個人賬戶由新征地農民個人繳費、村集體繳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利息構成。
第十九條個人賬戶儲存額利息由社會保險部門按照市政府規定的記賬利率計息,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主要用于參保人員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個人賬戶余額不足時,從統籌基金中繼續支付。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員戶籍關系遷出本行政區域的,可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待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時,可按規定享受待遇;如本人申請退出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由本人或親屬填寫《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申請表》(以下簡稱《一次性支付申請表》),經社會保險部門審核批準后,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返還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二十二條參保人員未達到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死亡的,由參保人員家屬填寫《一次性支付申請表》,經參保單位核準后,于20日內攜帶參保人員死亡證明材料、《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手冊》和《一次性支付申請表》,到社會保險部門辦理個人賬戶結算手續,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終止其基本養成老保險關系。
第五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三條按規定足額繳費的參保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本人提出申請,經參保單位審核,報縣勞動保障部門審批后,到縣社會保險部門辦理養老金的核定及社會化發放手續。參保人員從達到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年齡的下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直至死亡。
其中,征地時本人年齡60周歲(含60周歲)以上、女55周歲(含55周歲)以上的,按規定足額繳費后,經批準,從繳費的下月起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四條參保人員按以下方式核定基本養老金:
(一)征地時達到養老年齡人員,按參保時規定的待遇標準核定基本養老金。
(二)征地第二年及以后達到養老年齡人員,按個人賬戶儲存額與政府補貼之和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男性為180,女性為240)核定基本養老金。
(三)征地時75周歲及以上人員,每月按基礎待遇標準215元領取基本養老金。
第二十五條新征地農民在達到養老年齡時累計征地面積不足三分之二的,按下列不同情況核定基本養老待遇:
(一)個人和村集體能夠按對應待遇檔次補繳差額部分的,政府補足相應補貼后,按足額繳費人員計發辦法核定基本養老金。
(二)不能補繳差額部分的,按個人賬戶及政府相應補貼金額為其核定月領基本養老金。
(三)本人申請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填寫《一次性支付申請表》,經社會保險部門核準后,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結算給本人。
第二十六條參保人員在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期間死亡的,由參保單位或家屬,于20日內攜帶參保人員死亡證明和社區開具的相關證明,到社會保險部門申報。社會保險部門審核后,按城鎮企業職工標準支付喪葬費,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二十七條參保人員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達到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暫緩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待服刑期滿后再補辦養老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服刑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不予補發。
第二十八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且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以后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不享受其它待遇。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期間的,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待遇的調整。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第二十九條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死亡和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的,參保單位和家屬須在20日內為參保人員辦理基本養老金結算或停發手續。發生冒領養老金的,社會保險部門責令其退還,對拒不退還的,報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管理和服務
第三十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聯合辦公服務包括參保人員資格的認定、征地面積比例的確認、養老保險費的劃轉、養老待遇的審批及核定等業務。
第三十一條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的具體操作,實行屬地管理,社會保險局開設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窗口,具體辦理所屬新征地農民參保業務。
第三十二條參加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后,在城鎮實現就業的人員,符合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可根據參加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情況按相關規定轉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十三條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業務實行計算機管理。社會保險部門負責研究開發獨立的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計算機管理系統,建立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數據庫和相關查詢系統。
參保單位和人員可通過社會保險部門提供的互聯網、手機短信、電話語音、觸摸屏等不同方式,查詢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的參保繳費、個人賬戶、養老保險待遇等信息。
第三十四條《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手冊》由參保人員個人保管,作為其記載和查詢參保繳費、個人賬戶轉移結算、待遇核定、待遇調整等信息的憑證。
如今我國老齡化問題越來越嚴重,很多人擔心退休后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都會提前購買養老保險,這是一份很不錯的生活保障。那么,死亡以后養老保險怎么辦?能取出來嗎?一起去看看。
養老保險 根據養老保險規定,如果被保險人在繳費期間突然身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憑被保險人死亡證明和養老保險手冊,可以領取4000元喪葬費、4000元養老金,以及領取個人賬戶里個人繳費的余額。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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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縣勞動*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宣傳、解釋及經辦人員業務培訓;被征地農民參保有關表格印制,檔案建立*管理;被征地農民個人賬戶的建立,養老保險金發放及被征地農民個人選定繳費資金的代收、解繳等工作,并負責為自愿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辦理參保手續,按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辦法計繳養老保險費,建立個人賬戶。
(二)縣財政部門負責設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會同國土、勞動保障部門及各鎮核定、劃轉、計繳統籌資金,及時撥付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金,對基金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管*調度。
(三)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參保農民被征土地面積等相關業務工作審核。
(四)縣*部門負責對參保農民的戶籍、年齡、家庭成員關系等相關業務工作進行審核。
(五)各鎮人民政府協助縣勞動*社會保障局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的宣傳*貫徹落實,組織被征地農民參保工作,承辦各類表格的發放、填報及初審;負責本地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并上繳縣財政專戶,對村委會或社區居委會公示情況進行督查。
二、辦理程序
(一)登記申報
1、參保農民填寫《*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申報表》,送交所在村委會或社區居委會,并附以下材料:
(1)土地二輪承包合同(名冊、證書)原件、復印件;
(2)征地協議原件、復印件;
(3)三張同底近期免冠2寸彩照。
2、村委會召開要求參保的村民組全體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參保對象的申請,對符合參保條件的農民張榜公示7天。公示期滿后,對參保申請加蓋公章報所在鎮人民政府。
(二)審核批準
1、鎮人民政府將村委會(社區居委會)上報的《*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申報表》及所有上報材料逐一進行核實后,匯總成《*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花名冊》,送交縣有關部門審核。
(1)國土部門審查各鎮報送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材料的征地批準文件、征地面積、征地用途、土地現狀、征地前后實際人均土地面積,并簽署意見。
(2)*部門對各鎮報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對象的戶口性質及基本狀況(姓名、年齡、身份證、婚育狀況、生存狀況)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3)財政部門負責審核鎮、村兩級應繳統籌資金是否征繳到位,并簽署意見。
2、鎮人民政府負責籌集本地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的政府出資*村組出資部分,并上繳至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縣財政局負責將各鎮人民政府基金繳入情況及時通知縣勞動保障部門。
3、統籌資金繳入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后,縣勞動保障部門對各鎮經縣國土、*、財政等部門審查合格后報送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材料進行審核審批。依據《申報表》*有關資料,建立個人賬戶及個人檔案,在15個工作日之內制發《*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登記證》。
4、縣勞動保障部門對符合參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發放《被征地農民的自愿繳費通知書》。自愿繳費農民憑《通知書》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銀行繳費,并將繳費回執送交縣勞動保障部門,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三)養老金發放
縣財政部門根據縣勞動保障部門審定的被征地農民領取養老保險金的花名冊*應發放資金,及時撥付保險資金到銀行發放專戶,承辦發放業務的金融機構根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發放明細表制發養老金發放存折,實行社會化發放。
(四)養老保險關系解除*終止
被征地農民符合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如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憑個人身份證*《*縣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登記證》及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證明,到縣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解除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手續,其個人繳費部分(包括本息)一次性退給本人。
領取養老金的被征地農民死亡后,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30日內,持死亡證明*《*縣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登記證》到縣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關系終止手續,并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余額(包括本息)。
三、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
(一)被征地農民戶口性質*戶籍遷移界定時間以土地征收或征用公告時間為準,征地前遷入戶口并享受分配土地補償安置費的農民,納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范圍。
(二)因各種原因戶口掛靠在被征地農戶家庭的人員,一律以二輪土地承包時是否分得承包土地為依據,界定是否屬于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范圍。
(三)被征地農民婚入婚出一律以現戶籍現所在地界定是否屬于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的范圍。
在土地征收或征用公告前婚入且戶籍未轉入征地所在地的農民申請養老保險,必須提供結婚證、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并及時將戶籍遷入征地所在地?;槌鰬艏呀涋D出征地所在地,不能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
認證實行常年認證,每12個月辦理一次認證,超期未認證暫停發放待遇,補認證后的次月25日左右恢復并補發待遇。國家規定退休人員每年到當地的社保局進行一次生存認證,即證明領取養老金的老年居民還健在、符合繼續領取養老金的條件。國家規定凡是在社保領取養老金的企、事業退休人員及生活補助人員每年都要到當地的社保局進行至少一次的生存認證。
【依據】
《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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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獨生子女家庭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實行補貼的實施辦法
(一)補貼對象
具體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2、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已落實避孕節育措施;
3、夫妻可任選一方,女方須年滿35周歲,男方須年滿45周歲。
(二)補貼標準
1.已在企業或以自謀職業形式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每人每年可補貼養老保險費300元。
2.女方在1979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符合《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而放棄生育的,每人每年可補貼養老保險費1000元;對納入全縣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參保人員,每人每年可補貼養老保險費1500元;對女方年齡滿45周歲或男方年齡滿55周歲而放棄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對象,一次性給予每戶2000元的專項獎勵。已在企業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不得享受該項待遇。女方在198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家庭,不再享受該項補貼獎勵。
以上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對象,最長可享受15年的補貼。夫妻任一方享受補貼后,中途不得轉換享受對象。
(三)補貼方式
本村(居)符合條件的對象,在自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憑有關手續,以村(居)為單位領取補貼經費。
1、2002年至2008年七個年齡段已參加原計劃生育社會養老保險的對象,仍按原辦法辦理手續。補貼標準提高至1000元。
2、符合補貼標準1000元的對象,須提交《縣放棄再生育優惠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養老保險證》、本人身份證或戶口本、當年的養老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3、符合補貼300元的對象,須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養老保險證》、本人身份證或戶口本,自謀職業參保對象憑當年的養老保險費的繳費憑證,企業參保對象憑上一年度的繳費對賬單。
4、符合補貼1500元的對象,須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縣計劃生育優惠證》、《養老保險證》、本人身份證或戶口本、當年的養老保險費的繳費憑證和縣低收入家庭的憑證。
5、符合一次性2000元獎勵的對象,須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縣放棄再生育優惠證》。
(四)補貼原則
以戶籍為主兼顧生育管理地(雙方戶口在本鎮范圍內一律由計生管理村(居)負責統計)。
計劃生育統計口徑屬于我鎮管理的,夫妻中享受一方;統計口徑不屬于我鎮管理的,戶口在我鎮的一方享受,但須出具另一方沒有享受獨生子女養老保險補貼證明(證明樣張見附件)。另一方(即戶口不在我鎮的一方)不得享受。接受委托管理對象不屬于享受范圍。
(五)統計結算
以村(居)為統計結算單位,在每年的8月30日前將數據統計上報鎮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初審匯總后報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經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審核確認后,與縣財政局聯合行文下拔補貼經費。
二、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管理的實施辦法
(一)發放對象與標準
夫妻按政策自愿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含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從鎮政府發證之月起至子女滿14周歲止,每年發給獨生子女父母不少于100元的獎勵費(《條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發放辦法
1、農村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按照每戶一年不低于100元的標準發放。夫妻在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全數發給。不在單位工作的對象,由鎮、村負責發給。
2、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
①有工作單位的,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百分之五十。
②夫妻只一方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一方全數發給。
③夫妻一方亡故者,由另一方所在單位全數發給。
④居委會無業居民,由鎮政府落實發放經費。
⑤離開原工作單位,但仍保留勞動人事關系的,由接收單位負責發給;沒有接收單位的,由原單位負擔。
3、計劃生育統計口徑屬于我鎮管理的(夫妻雙方無工作單位的),全額享受;統計口徑不屬于我鎮管理的,一方戶口在我鎮的,另一方戶口不在我鎮的且無工作單位的,減半享受,但須出具另一方沒有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證明。接受委托管理對象不屬于享受范圍。
4、再婚父母。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再婚夫妻,其中一方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另一方沒有生育過子女,并且自愿不再生育的,可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另一方有子女的,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5、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再生育子女,應當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三)發放程序
1、本村(居)的農村居民獨生子女領證對象,在本村張榜公布后,經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在各類企事業單位工作的,由各所屬單位發放到人;不在企事業單位工作的,由村落實發放到人。
2、城鎮居民獨生子女領證戶,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由所在單位落實發放到人。
3、居委會無業居民獨生子女領證戶,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由居委會發放到人。
(四)統計結算
1、《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領發有鎮政府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2、各村(居)在每年8月30日前,將本村(居)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人員的名單上報鎮政府,鎮政府初審后上報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
3、縣人口計生局審核確認后,與縣財政局聯合行文下拔全縣經濟困難村(居)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無業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補助經費。其余村的鎮補助部份也同時下撥到村,由各村(居)發放。
三、經費籌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