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2-09 11:41:26
序論:速發表網結合其深厚的文秘經驗,特別為您篩選了11篇銀行業監管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創資料,歡迎隨時與我們的客服老師聯系,希望您能從中汲取靈感和知識!
(一)整合銀行業監管力量,建立統一的監管框架。銀監會成立以前,我國銀行業監管體制屬于典型的多元監管體制,人民銀行有關監管司局負責對金融機構的業務監督,中央金融工委負責對金融機構的干部監督管理,國有商業銀行還有專門的外部監事會負責監督管理。由于多頭交叉監管,一方面導致金融機構疲于應付各部門的監管,另一方面卻可能出現監管“真空”。銀監會的成立,有效地整合了各部門的監管力量,克服了多頭監管的弊端,有利于形成統一全面的監管框架和對金融機構的全面監督管理。
(二)進一步確定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單獨設立銀監會,不僅是為了將央行的雙重職能予以分離,加強銀行業的系統監管,更重要的是為了維護和加強中央銀行自身的獨立性,有利于提高相關貨幣政策決策機制的透明性,增強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在我國央行具有監管和貨幣政策雙重職能的時候,央行有動力予以救助以減輕其監管責任,但也可能導致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甚至誘發通貨膨脹。將監管職能從央行分離,單設銀監會的做法,將有效地增強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獨立性,有利于保持物價水平穩定。
(三)有利于提高銀行業監管專業化水平,以應對金融全球化與金融創新的浪潮。八十年代以來的金融全球化與金融創新浪潮此起彼伏,對銀行業監管產生了較大影響,尤其是增加了新的監管對象——外資金融機構,并改變原有監管對象的行為,加之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不僅增加了整個金融系統的復雜性,而且加大了金融機構的風險。由于不同業務的交叉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監管的難度也日益加大。因此,建立專業化的銀行監管機構,使監管者的工作職責更專一、工作目標更明確、范圍更集中,可以更好地防范金融機構的風險,維護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使監管效率大為提高。
二、銀行業監管體制運行中可能面臨的問題與障礙
應當指出的是,機構變革僅僅是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組織保障,單純的監管組織機構改變并不能代替深層次的改革。監管機構如何設置充其量只能算是第二位重要的問題,監管理念、監管制度、監管技術和監管模式的變革才是深層次的根本性改革。《巴塞爾協議》關于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認為,有效銀行監管的必要條件是:法律賦予的獨立性,制約平衡機制,相對穩定充足的資金來源以及相應的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的激勵機制。從銀監會的體制框架看,我們認為必須妥善處理好以下幾個方面的關系:
(一)銀監會與中央銀行的關系問題。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監管信息的共享問題。央行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的微觀基礎是金融機構經營行為、財務狀況和風險控制情況、企業與個人的信貸行為。而這些信息來自于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在信息來源上,兩個機構也許會存在一定的摩擦和障礙。因此,建立銀監會與央行之間充分、及時的信息溝通機制至關重要。二是對出現流動性風險和退出市場的金融機構的資金救助問題。由于中央銀行履行最后貸款人職責,對出現流動性風險和退出市場機構提供資金支持問題,在銀監會成立以后,牽涉到兩個部門的協調與配合。銀監會應當在對金融機構風險正確評價的基礎上,及時審慎地向中央銀行提出對高風險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支持。中央銀行資金支持的形式應當逐步向成熟市場經濟國家靠攏,盡量減少直接發放信用貸款救助,而是通過再貼現形式或某一中介(如設立的風險救助基金、存款保險機構)來發放救助資金。否則,在救助問題上,可能出現央行拯救過度造成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或是拯救不足影響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因此,建立中央銀行與銀監會之間的有關金融穩定的協調機制已成為一個緊迫的問題。
(二)銀監會與證監會、保監會的業務分工與配合問題。隨著金融創新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不同種類金融機構業務的日益交叉,金融業綜合經營、混業經營將成為一種趨勢。交叉性業務的出現,既可能導致監管重復,也可能出現監管缺位。因此,有必要對各個監管機構的職能明確分工,對交叉業務協調配合落實監管職責。
(三)銀監會與地方政府的關系問題。在對地方中小金融機構監管的問題上,地方政府與銀監會應當在制度上明確監管的層次與次序。地方政府應當定位在大股東的位置,對地方中小金融機構的重大問題實施內部監督管理,銀監會作為外部監管者應當以維護整個金融系統的穩定為目標,要防止大股東侵犯存款人和其它債權人、小股東利益的做法。否則,有可能出現地方政府運用當地金融機構的資源發展地方經濟,而將金融機構的風險向中央銀行轉嫁的風險。同時,銀監會與地方政府的關系也是關系到銀監會獨立行使其監管職責的重要問題。
(四)銀監會的內部制度建設問題。盡管已經搭建機構的組織架構,但銀監會的獨立性、監管理念、監管文化、激勵機制與監管技術等問題都是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這些問題解決的如何才是決定銀監會體制是否能有效運轉的關鍵因素?,F在可以肯定的是,銀監會的設立已經打破了原有多頭監管的體制,原有的監管理念、監管文化也勢必要經歷改革揚棄的過程。
三、實施深層次制度變革,完善銀行業監管體制的政策建議
(一)實現監管的獨立性。我們在加快金融機構體制改革的同時,要盡快建立可信賴的監管機制。另一方面就是要建立一支具有較高專業水準和一定規模的現場檢查隊伍,負責組織對各地區之間的機動交叉檢查。其目的是避免目前監管當局的分支機構的監管者與當地的被監管對象之間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造成監管的弱化。盡管理論上我們可以建立對監管者定期的異地輪換制度,但考慮到人員流動的高昂成本,實際工作中很難行得通。相反,可替代的制度安排是建立強有力的現場檢查隊伍,實行異地交叉檢查,這應是體制約束下的最優方案。
巴塞爾III大幅提高銀行資本要求,凈化資本成分,提出杠桿率等新的監管指標,提出逆周期監管理念并增加資本要求……大刀闊斧的改革同時遭遇質疑,監管效力如何?是否會抑制經濟增長?就在巴塞爾III通過之際,中國銀監會開始在國內商業銀行監管中推行巴塞爾II的監管標準,接下來中國等新興經濟體,是否需要迅速跟進落實最新監管標準?
2010年12月7日,《財經》雜志記者在阿姆斯特丹荷蘭央行大樓里專訪了巴塞爾委員會主席的魏霖克(Nout Wellink)先生,這位67歲的銀行業監管者精力充沛,他同時擔任荷蘭央行行長。
采訪在清晨進行,面對記者的第一個問題:“制定巴塞爾III的過程有多困難?”魏霖克用手揉搓額頭,像是剛從一場讓人精疲力竭的爭吵中解放出來。
好在接下來的對話進展順利,這位身處國際銀行業第一線的監管者,首次通過中國媒體向銀行業同行解釋巴塞爾協議討論制定的前因后果,涉及多元的監管理念沖突與標準博弈。
談及中國正在引入的巴塞爾新協議監管標準,魏霖克表示了謹慎的樂觀。他相信中國銀行業正在經歷一個過程,“方向是讓銀行的風險敏感性更高。這個過程歐洲經歷過”。
銀行將更傳統
《財經》:新協議終于通過了,這是否意味著大家就銀行業監管規則徹底達成了一致?
魏霖克:實際上,不是每個人都喜歡這個新規則。老實說,直到現在還有很多人腹誹新的監管規則。但不管怎樣,質疑歸質疑,我們最終達成了一致意見,因為每個人都意識到必須要有一個解決措施,而且還需要走得更遠。
《財經》:在巴塞爾III一系列的監管改革中,哪部分最困難?
魏霖克:很難說哪部分是最困難的。你很快會發現,所有這些改變都非常困難。
其中,很困難的一點是“資本定義”。我們提升了資本的質量和要求水平。資本質量是個非常重要的問題,以前所謂的各種資本組成成分并非都合格。比如在一些國家,商譽被視為資本構成成分,但是危機來臨時,商譽是不存在的。
所以,我們要找到一個全球統一的資本定義。這是個異常困難的事,因為一些國家的金融資本工具在其他國家根本就不存在,即使一樣的金融工具,在經歷危機時的表現也不一樣。
真正高質量的資本是普通股和利潤留存,除此以外,只有少數的特例被納入到了合格資本范圍內,因為這不可避免,我們不得不為了個別國家的特殊情況做一些調整。
關于流動性,也是一個很艱難的提議。以前并沒有全球統一的最低監管值,所以討論進行得非常困難。一開始,我問自己,有沒有可能達成共識呢?我開始是很懷疑的。但是最后一天,我們做到了。同樣的,我們再次遇到這個問題:定義,什么是流動資產的定義。
《財經》:除了重新定義資本,我們還看到,一些曾被認為是“古舊”而過時的指標在巴塞爾III中開始重提,這是出于什么樣的考慮?
魏霖克:是的。這恰是巴塞爾III的第三個難點――杠桿率。當我2006年成為巴塞爾委員會主席時,在墨西哥的一次會議中討論引入杠桿率的提議。當時,除了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Sheila Bair,每個人都反對。他們說,杠桿率過時了,是100年前的指標!
但這個指標并不像說的那樣過時。在巴塞爾II框架下,人們考慮風險權重,這是非常合理的方法,但如果你犯了錯誤,沒有前瞻性地衡量風險,那你就有大麻煩了。這就是剛剛發生的事情。
曾經有一個大型跨國銀行的負責人跟我說,“我過去犯過一個錯誤。”我開玩笑說,“祝賀你!我犯過不止一個錯誤。”他說,“不,真是犯了一個錯誤。我忘記了杠桿率。”
杠桿率看似過時,但不會讓你把所有雞蛋放到一個籃子里,即使你認為這些籃子都沒有風險。舉個例子,房產抵押貸款,在風險敏感型框架中,它的風險權重是很低的,因為人們需要住所,根據以往的經驗違約率是很低的。但是當你碰到房地產業危機時,就會遇到大麻煩。這就是發生在愛爾蘭、西班牙的事情,也是30年前荷蘭遇到的問題。
所以“防彈墻”是必要的,否則你就會在巴塞爾II的框架下追求永無止境增長的資產負債表。
《財經》:所以要回到最基本的銀行業監管原則上來?
魏霖克:在巴塞爾II下,風險敏感框架是核心,因為這種敏感框架對作決策很有幫助。但是一個安全網或者說防彈墻也是極其重要的。
我們竭力想讓銀行回到比較保守的軌道上來。巴塞爾III的一個影響將是,相比最近幾年的趨勢,銀行變得更加傳統。流動性比率將促使銀行減少資產和負債的錯配。
對于銀行的交易賬戶,涉及到復雜的金融產品,我們對其提出更高的資本要求。這就使得這類業務的吸引力降低,銀行會減少此類業務的規模。很多銀行不喜歡這樣,游說的力量也在增加。
《財經》:比如國際金融協會(IIF),他們也在出面游說?
魏霖克:是的。我們和IIF的關系是不錯的。我經常告訴自己他們是游說機構,不應該經常聽他們的。不僅是IIF,這種事也經常發生在歐洲,給歐洲機構、歐洲議會和政府施加壓力。
大家應該知道,巴塞爾委員會制定的是一籃子措施,但最后需要各個國家的議會批準才能在該國實施。所以我們不是在替歐洲作決定,我們只是制定一籃子措施,它是國際社會都認可的,而現在輪到各國政府了,需要各國議會的認可。
未來你可能也會看到一些國家監管政策的調整,比如在美國和歐洲。游說力量在此時此刻所能施壓的是各國政府和各國監管當局。
經濟受影響有限
《財經》:新監管協議對經濟究竟產生多大影響?IIF曾經了一份評估報告,結論是會打擊經濟復蘇,你認同他們的判斷嗎?
魏霖克:他們試圖嚇唬各國政府,說“如果你遵循了巴塞爾委員會的建議,會讓GDP重挫3%、4%甚至5%”。可是我們不相信。我們做了幾百個模型來測量新監管規則對經濟的影響,世界上大部分監管部門負責人、很多專家都參與其中。最后我們得出結論,在過渡期,增加銀行資本要求對經濟的影響有限。
《財經》:我們看到你們的報告測算數據,似乎新規則對全球經濟負面影響不足1%。
魏霖克:不足1%。每增加銀行業資本1個百分點,經濟下挫0.2%,這僅是過渡期的影響。當進入穩定期,新規則對經濟的影響會是正面的。
在過去100年里,金融業的危機發生過很多次,平均來講,每個國家每20年-25年就會遭遇一次。而合理提高資本充足率水平,可以降低50%危機發生的幾率。所以這是值得的,因為危機的代價是巨大的。IMF的測算是,危機平均讓一國GDP萎縮15%。對于特定國家,這個數字還會更高。
根本上講,一個體系需要緩沖,就像公共領域一樣,緩沖對于銀行系統一樣重要。前者對應的是預算盈余,后者是資本緩沖。在非金融領域也是如此,也需要有一定緩沖。因為有太多風險是我們不能預見的。雖然你不確定這些未知風險何時出現,但它們始終存在。這就是為什么要有緩沖,這就是制定更高流動性緩沖和資本緩沖背后的邏輯。
《財經》:新監管規則對世界經濟的影響測算是個平均數字,有沒有對各個國家經濟產生影響的具體測算數字?哪個國家受到影響最大?
魏霖克:我們確實做了這樣的測算,有接近300個銀行樣本,但不應該由我們來結果。我們把結果給了各國的監管機構,它們也可以根據自己的國情做出類似的測算。
我們之所以做這樣的測算,是因為不想破壞銀行系統,這就需要知道新規則對每個國家甚至每個銀行的影響究竟有多大。
結果是,各國受到的影響距離平均水平有個波動區間,但并不大。
《財經》:各國的國情很不一樣,在推行統一監管措施上,如何解決差異化監管問題?
魏霖克:我們在制定規則時考慮了不同國家的不同情況。有人說,這雖然是一個全球化的時代,但各國國情不同,你必須接受這一點。但我的理念不同:如果你想在全球化的時代生存,不管你現在的金融體系具有19世紀的做法,還是別的什么世紀,都不得不做出改變以應全球化。
在全球化的時代,新的銀行監管規則有兩種解決方法,一是制定一個包含十萬個特例的規則,這樣的結果是透明度下降;二是為了增加透明度,盡量制定一個適應全部國家的規則,只提供有限數量的特例,剩下的讓各個國家調整它們的系統以適應新的環境。
并非適用所有銀行
《財經》:新規則提出了大銀行的約束問題,具體會采取什么策略?
魏霖克:我們已經完成了銀行業監管的整體框架,接下來要討論的是:對于一些具有很強系統關聯性,而且在市場中因為“大而不能倒”而具有特殊競爭優勢的銀行,應打消其“優勢”,提出更高的資本金等要求。
我們正在開發一套方法來界定哪些是系統性重要金融機構。我們稱其為“大而不能倒”,但這不是正確的表述。因為小型銀行也有可能在系統中扮演重要角色,比如支付系統中。
《財經》:所以確定系統性重要銀行名單時,規模不是唯一標準?
魏霖克:是的。我們還要考慮關聯性和替代性。目前巴塞爾委員會正在制定這樣的鑒別方法,我們最終提交給金融穩定委員會的不僅是一套方法,還會有一個名單。
在2011年一季度,我們將嘗試找到更精確的數據,來確定應該給這些銀行設定多少額外資本要求。但這只是針對系統性重要銀行一籃子指標中的一個。
《財經》:什么時候能有結果?
魏霖克:我們爭取2011年中拿出名單來。
《財經》:對于大多數國家來說,它們既有國際型的銀行,也有只在國內開展業務的銀行。如果統一全球的銀行監管規則,會不會產生新問題?
魏霖克:你所說的是在一些情況下,全球的銀行監管規則是沒有必要的,因為有些銀行是完全本地化的。這就需要這個國家來做選擇。比如在美國,巴塞爾II只用于大銀行,多少家呢?大約20個,甚至更少。如果說要把這套規則搬來推行到農村地區的所有銀行,那肯定是瘋了。在歐洲,我們選擇了一個比較難的路,我們決定在全部銀行系統中推行巴塞爾II。
但不得不說的是,巴塞爾II根本上來講是一個有益的方法。但是如果你不在世界范圍內開展業務,不賣那些復雜的金融產品,不證券化和再證券化,那么你就不會有問題,即使在巴塞爾II的框架下也是如此。我個人的看法是,應該在全球范圍內引入這樣的監管體系,但是對于一些國家的本土金融系統,它可能太超前了。但是另一方面,如果你不開展復雜的金融業務,新規則也不會阻礙你的業務發展。
《財經》:讓我們縮小一下觀察尺度。亞洲金融與歐美的有很大差別。比如中國,銀行是有隱形國家信用擔保的。資本對于中國的銀行和其對歐美的銀行,意義和作用是不同的。在這種情況下,統一國際資本要求的意義何在?
魏霖克:在特定的時刻,一國政府決定為銀行提供擔保,這也正是他們目前的做法,但可能不再是最好的方式。這取決于每個國家怎樣根據自己的國情選擇自己的路。我不確定政府為銀行提供擔保是否是明智的做法,因為有些國家處于特定的發展階段。
但另一方面,如果看更遠一點,比如2050年,你已經有了充分發達的經濟,有很龐大的銀行業,大到政府再也沒有能力去擔保了,事情會怎樣?所以,出于長期利益考慮,一國應該思考,該多大程度地引入國際游戲規則。
《財經》:你個人認為新興市場,比如中國該多大程度上引入這些規則?
魏霖克:我對中國的了解還不夠,所以答案要中國人自己給出。但我可以介紹一些經驗。歐洲決定全面推行巴塞爾II,因為歐洲大陸是一個統一開放的經濟體,具有一定的發達程度。但是,當我穿越美國中西部地區時,看到很多本土小銀行,致力于本地經營,私人擁有。我也傾向于不將巴塞爾II引入到類似銀行系統中。
銀行非現場監管是監管當局對銀行機構實施余融監管的基礎方式之。從西方發達國家銀行監管的發展軌跡看,特別是在金融危機頻發的國際背景之下,“風險監管”逐步成為當今監管主流理念,其大力倡導的監管手段便是非現場監管,亦即存在由現場監管為主向非現場監管為主的逐步過渡趨勢。非現場監管是有效銀行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持續銀行監管的重要手段和方。法2003年,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承接銀行監管職責后,有必要針對非現場監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修改和完善,以進一步提高銀行監管的質量:和效率。鑒于此,筆者一對非現場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探討。
一、非現場監管的概念及內容
所謂非現場銀行監管,是指監管當局運用現代化的監管工具,建立科學合理、符合國際銀行業監管標準的監測指標體系,并對銀行機構的經營情況進行持續監測、分析、判斷和預警,以及時掌握銀行機構和整個金融體系的運行狀況、風險因素和突出問題,并采取防范和糾正措施的監管行為。非現場監管作為一種事前監管,其目的在于認識、監測與控制銀行業務的內在風險。通過非現場監測,閱讀和分析審慎報告、統計報表及其他包括公開信息在內的有關信息,審查和分析銀行的財務狀況等手段,監管當局可以實現對銀行經營與風險狀況及發展趨勢的持續跟蹤。非現場監管常常能反映出銀行潛在的問題,特別是現場檢查間隔時期發生的問題,從而提前發現風險并在其惡化之前迅速要求銀行拿出解決辦法。由此可見,非現場監管是貫穿于整個銀行業監管流程的主線,也是構建持續性銀行監管體系的重要基礎手段。
按照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LS)《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的有關內容和當前各界比較一致的認識,一個完善的非現場監管體系應包含以下內容:具有通暢的渠道能獲取真實、有用的信息,在單一合并表的基礎上收集、審查和分析相關銀行信息,并能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具有審慎經營的指標監測體系,通過制定和利用審慎法規的要求來控制風險,其中包括資本充足率、貸款損失準備金、資產集中、流動性、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等;具備非現場監管信息分析評價系統,能運用統計監管信息,對銀行的財務和經營狀況進行持續監控。2004年中國銀監會成立以后,著手建立統一規范的非現場監管工作標準和程序,不斷強化非現場監管功能。
二、我國銀行業非現場監管概況
我國銀行業的非現場監督,主要是銀行機構按照監管當局的要求,定期報送有關業務經營狀況的資料和報表,監管當局對銀行機構報送的資料進行審核、整理、分析,寫出監管報告。
根據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非現場稽核暫行規定》,我國的非現場監督制度主要包括風險性和合規性兩個方面的內容。(1)風險性監督。主要考核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性、資產流動性、資產質量、經營管理水平和盈利狀況。(2)合規性監督,主要核查商業銀行的信貸規模、限額、資產負債比例的執行情況等。我國的非現場檢查非常重視對銀行的風險性監管,這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我國現場監管在這方面的缺陷。
我國銀行的非現場監督制度是由中國人民銀行內部不同部門來分工實施的?,F金和信貸計劃統計分析報表是由調統部門負責收集、寫出統計分析報告,資產負債比例執行情況、信貸質量、大額貸款風險等報表則由金融管理部門負責,并寫出監管報告。損益表和財務狀況年度會計報表則由會計部門負責。因此,銀行機構必須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分別向有關部門報送報表資料。此外,中國人民銀行一些部門還會要求銀行機構提交一些特別報表。
中國人民銀行實施非現場監督,主要依據《關于印發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監控、檢測指標和考核辦法的通知》的附件——“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監控檢測指標”實施監控和考核。這套指標借鑒了國際一般慣例和我國國情對比例管理指標的考核。其人民幣主要監控指標有8項:(1)資本充足率指標:資本凈額和表內、外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資本不得低于4%,附屬資本不能超過核心資本的100%。(2)存款比例指標:各項貸款與各項存款之比不得超過75%。(3)中長期貸款比例指標:余期一年期以上的中長期貸款與余期一年期以上的存款之比不得超過120%。(4)資產流動性比例指標:各項流動性資產與各項流動性負債的比例不得低于25%。(5)備付金比例指標:在人民銀行備付金存款和庫存現金與各項存款之比不得低于5%。(6)單個存款比例指標:對同一借款客戶的貸款余額與銀行資本凈額的比例不得超過10%,對最大十家客戶發放的貸款總額不得超過銀行資本凈額的50%。(7)拆借資金比例指標:拆入資金余額與各項存款余額之比不得超過8%。(8)貸款質量指標:逾期貸款余額與各項存款余額之比不得超過8%,呆滯貨款不得超過5%,呆帳貸款不得超過2%。此外還設置了6項檢測性指標,即風險加權資產比例指標、股東貸款比例指標、外匯資產比例指標、利息回收率指標、資本利潤率指標和資產利潤率指標。
但是由于目前中國人民銀行各業務職能部門都有專門的報表收集與分析功能,沒有形成一個完整、健全的體系,所以無法有效地發揮非現場監督的作用,突出表現在:(1)監管報表無統一標準的格式和要求。各部門的報表均有所不同,而且判斷和評價標準各不一樣,不夠規范,這必然會影響監督的質量。(2)信息分散和割據。非現場監督電腦體系未聯網,信息資料不能共享,部門和地區之間存在著分散和割據,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督的效率,增加了銀行重復報送的現象。(3)個別金融機構統計和會計監督報表不夠真實和準確,還有粉飾經營的情況,嚴重影響非現場監督的準確性和預替性。各種報表信息資料的虛假性一直是我國非現場監管存在的一個難以克服和避免的問題,它直接影響監管的成敗。
三、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業非現場監管體系
建立國際先進水平的非現場監管體系需要具備兩個重要條件:一是金融機構實行嚴格的內控制度,有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二是金融監管當局有從事非現場監管的高素質人才,并具有能夠及時、準確地分析預警風險的現代化手段。當前,我國金融業在這兩方面的條件都不成熟,因此,非現場監管體系的構建應在我國金融業現狀的基礎上借鑒國外經驗,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非現場監管體系。
1.明確非現場監管內容
就是建立起能及時、準確預測和預警金融機構的流動性和安全性風險以及系統性與地區性風險的指標體系。根據中國金融業的現狀,在非現場監管內容設置上要注意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1)風險性監管內容與合規性監管內容相結合
具體在非現場監管內容設置上應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①風險性監管,包括資本充足率、資產流動性、資產質量、風險集中程度及內控制度有效性;②效益性監管,包括對金融機構的損益情況的分析和對金融機構成長趨勢的分析;③合規性監管,包括資金來源與運用是否符合監管當局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等規定及業務行為是否合規等內容。
(2)明確對不同監管對象的監管重點
以銀行為例,政策性銀行實行規模管理,有國家信譽作保證,因此監管工作的重點是合規性監管,在風險性監管方面,要考核其信貸資產質量和內部控制制度。目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己經取消信貸規??刂撇嵭腥娴馁Y產負債比例管理。但出于歷史原因,各項指標要達到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還要有一個過渡期。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監管重點應該是:資產質量、內控制度的有效性、合規性情況及管理水平:對其他商業銀行則對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資產流動性、財務狀況、內控制度的有效性、經營的合規性、管理水平等進行全面監控。其中,對于城市商業銀行要特別關注其支付能力。
2.建立數據采集系統和處理、分析系統
各監管當局應建立渠道暢通的非現場監管的信息采集制度,建立數據采集系統和處理、分析系統,各余融機構按指標體系向監管當局報送的金融統計數據,該系統提供的信息應能滿足非現場監管的需要:監管當局要實現非現場數據源從手工報送到數據來源電子化的轉換,對各金融機構報送非現場監管報表的內容和格式進行規范;監督當局在做好非現場監管軟件開發準備工作的基礎上,盡快建立非現場監份電子監控系統,實現從數據采集、數據處理、數據分析到風險預警整個非現場監管過程的電子化。
3.加強非現場監管工作的基礎建設
第一,在制定和完善非現場監管指標體系的基礎上,對于一些無法量化的監管內容,可以用問卷、面談、質詢等方式收集信息。此外,還要建立并規范非現場監的基礎檔案。第二,加快非現場監管手段的開發。要加緊非現場監管軟件的開發。要在監管當局系統內配備非現場所需設備。第三,完善監管當局的組織實施。要進一步落實監管當局非現場監管的分級責任制,明確監管當局各級機構的監管對象、監管內容和監管重點;要建立完善的非現場監管工作程序,對監管信息定期進行反饋和通報,對存在問題進行處理;要加強各監管部門(特別是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部門)的協調,保證監管政策的一致性、連續性,發揮金融監管的整體優勢。第四,加緊非現場監管人員培訓。非現場監管是一項技術性強、業務水平高的工作,要求工作人員具有金融、財務、計算機等多種方面的知識與技能。第五,建立綜合評價制度。在非現場監管工作步入正軌后,要建立金融業綜合評級制度。
一、金融監管存在的體制問題
我國在1993年以前的時候,銀行金融業根據當年的市場環境,曾近進行過有關銀行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相關性嘗試,但是,當時我國的經濟飛速發展,在當時形成了國家經濟相對過熱的局面,但是銀行業和相關政府管理部門卻監管的水平相對較低,在1993年左右,全國性的范圍之內出現了房地產熱和證券投資熱的經濟形勢,當年銀行中大量信貸資金沒有流向生產經營的企業,反而并用于在市場中從事投機買賣的行為,導致當時國家的金融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出現了混亂的局面。在1993年下半年的時候,國家開始下決心整頓當時的金融秩序,重點對銀行等金融企業進行整頓。隨后我國的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相互之間實行分業經營的經營模式。為了有效的加強管理,政府成立了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分別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進行有力的監督管理工作。隨后我國的人大會議分別頒布實施了《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信托法》,確立了在我國金融行業進行分業經營的相關模式。“
我國金融業在剛開始發展的時候,實行分業監督管理的體制對于我國當時的銀行業、信托業、證券業、保險業的發展起到了一定性的促進作用和效果。但是,在取得成績的同時也存在著一些相應的問題:在我國的大多數基層地區,監督管理機制還是很匱乏的;在一些城市當中,對金融業進行重復性監督管理的現象也是十分的顯著;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政府相關監督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往往不能有效的實現共享;機構型的監督管理部門與當時金融業務發展多樣化之間也存在著十分突出的矛盾;在一些地方明顯的存在監管資源浪費的情況。因此,怎么樣能夠更好的利用好現有的政府金融監管機構的資源,防止相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出現盲目性擴張的情況,避免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等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在金融監管的過程中出現“各自為政”、“濫設機構”的情況,并將這些資源進行統一的調配,綜合利用,爭取在最大限度上實現家督管理效果的最大化。
二、對金融監管的認識不充分
根據我國對國外金融監督管理的學習可以發現:我國在對銀行業實施金融監督管理過程,會出現因為實施監管工作任務的當事人個人在自身的學識水平、自身所處的金融地位、監管者本人的職業特征、國家相關政策在執行過程出現的差異,在認識上所發生偏差等而出現了不同的金融監管者就有不同的行為表達。如果我們從社會中經濟環境和銀行業等金融機構自身的多方面因素的影響進行考慮,往往是金融監管當局在對銀行業等金融機構在監管過程中,缺乏通盤性的考慮,再加上在一些基層地區,被監管者自身對監督管理工作不夠了解,認識也不到位。就出現了在一些基層地區,有些銀行業等金融機構時常出現違規經營的事情,在我國的一些地方,還存在著當地政府對金融監管不夠重視,沒有充分認識到其重要性和特殊意義。
三、現行分業監管體制不適合金融全球化的趨勢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督管理體制仍然是對金融業進行分業的監督管理工作。這種體制有其自身的優勢:能夠讓中國人民銀行在第一時間內就可以根據景榮市場的變化,來調整相關的貨幣政策,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這樣就可以有效的保障貨幣政策的相對獨立。但是,自從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后,就不得不面對要對外開放我們的金融市場,允許國外的資本進入我國的金融市場中來,這樣,我國現行的分業金融監管就不能滿足發展的需要了,一些不斷也就逐漸的顯現了出來。例如,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監管部門之間的監管信息不能有效的進行溝通,相互之間不能做到互通有無,而監管部門在進行監管的過程中,又會出現監管重疊的現象,很難對實行混業監管的金融機構實現有效的監管工作。
四、監管難以跟上金融創新的步伐
借鑒國外對金融行業的監督管理的成功經驗,并對我國的金融監管的現狀進行分析,可以總結出這樣的相關結論:目前,導致我國金融行業處在潛在威脅的,主要存在兩大方面的原因,其中一方面的原因是由于,廣大的銀行顧客對銀行內部的信息不是很了解,甚至是知之甚少,另一方面的原因,則是在銀行業等金融體系的內部存在著監管方面的漏洞,這兩方面的原因是造成現在金融監管難以跟上金融創新步伐的最主要原因。要想有效的解決這兩方面的問題,最直接也最有效的辦法就是要銀行業等金融機構要維護顧客知情的權利,
五、宏觀審慎性監管問題
我國在對銀行業等金融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的時候,往往都是采用宏觀審慎監管實體的方式方法,往往很難產生高效全面的效果。宏觀審慎監管的好處就在于:政府相關的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金融市場有著很全面的了解和認識,隨時掌握最新的市場動態,對于金融市場中可能產生的行業危險進行必要性的防范。但是問題也依然存在,全國大大小小的所有銀行業都歸中國人民銀行進行管理,央行自身有足夠的權力對這行銀行金融機構進行監管,但是,目前全國各地的銀行金融機構是遍地開花,金融機構呈現出快速發展的強進勢頭,各家銀行金融機構,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條件之下,可以根據市場的變化情況,進行有效的調配工作,這就對央行的監管權力提出了相應的挑戰,無形之中增加了中國人民銀行的壓力。也擾亂了金融市場的原有秩序。
參考文獻:
三大特色
從公布的方案看,新監管標準突出了三大特色,分別為:改進資本充足率計算方法、建立貸款損失撥備監管標準、改進流動性風險監管。其中,被公眾認為對銀行業影響最為直接的,是新標準改進了資本充足率計算方法,將監管資本從現行的兩級分類修改為三級分類:即核心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并提高了對資本充足率的監管要求,即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分別不低于5%、6%和8%。此外,新的監管標準同時引入逆周期資本監管框架,包括2.5%的留存超額資本和0~2.5%的逆周期超額資本;增加了系統性銀行的附加資本要求,暫定為1%。新標準實施后,正常條件下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分別不低于11.5%和10.5%;若出現系統性的信貸過快增長,商業銀行需計提逆周期超額資本。
對于系統重要性銀行,銀監會此前已經明確其對系統重要性大型商業銀行增加附加資本要求,確保大型商業銀行和中小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分別不低于11.5%和10%。由于目前國際上尚無系統重要性銀行的明確定義,銀監會透露,將在近期開展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評估,評估將主要考慮規模、關聯性、復雜性和可替代性等四個方面因素。
新監管標準更建立了貸款撥備率和撥備覆蓋率相結合的貸款損失撥備監管標準,貸款撥備率不低于2.5%,撥備覆蓋率不低于150%,原則上按兩者孰高的方法確定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損失準備監管要求。銀監會人士透露,監管部門將根據經濟發展不同階段、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質量差異和盈利狀況的不同,對貸款損失準備監管要求進行動態化和差異化調整:經濟上行期適度提高貸款損失準備要求,經濟下行期則根據貸款核銷情況適度調低;根據單家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質量和盈利能力,適度調整貸款損失準備要求。新標準自2012年1月1日開始實施,系統重要性銀行應于2013年底前達標;對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部門將設定差異化的過渡期安排,并鼓勵提前達標:盈利能力較強、貸款損失準備補提較少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2016年底前達標;個別盈利能力較低、貸款損失準備補提較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2018年底前達標。
信息科技
提升風險管控水平
據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實施新監管標準是一項長期系統工程,事關我國銀行業長期穩健發展大局。執行新的監管標準,目的并非為了更嚴格的要求,而是通過監管標準的調整,提高銀行精細化管理和專業化水平。
二、監管與支持改革的關系
當前我國銀行業主要面臨三大風險,即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和市場風險。對這些風險的化解,最關鍵的是要改善銀行的公司治理,提高銀行的內部控制能力,而做到這些,要靠進一步深化改革才能解決。支持銀行業改革、促進經濟發展是銀行業監管當局監管職責所在。但是,支持改革,必須在國家經濟、金融政策允許范圍之內,金融機構不能打著改革的旗號搞違規違法經營活動。監管不是阻撓改革,而是推動改革。監管部門要在銀行業改革過程中嚴格執行國家經濟金融政策,認真履行監管職責,不能無原則的支持改革。一是監管不能缺位,要密切關注銀行業金融機構改革中可能出現的各類風險,及時進行風險提示,保持金融穩定;二是監管不能越位,要根據其改革進程和風險管理狀況適時調整監管思路和政策;三是監管要強化指導,重點督促其建立功能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科學務實的內部控制機制和靈敏有效的經營管理機制,從而提高風險管理能力和綜合競爭力;四是監管要適應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的需要,為改革順利進行創造公平競爭環境和發展環境。
三、監管與鼓勵創新的關系
監管與創新是現代銀行業發展的兩大永恒主題,相互獨立又相互依存。銀行監管刺激創新,銀行創新在提高效率時所帶來的風險又不得不要求有效的監管。如果單純地強調創新而放棄監管,就會產生新的風險甚至導致危機;如果單純地強調監管而放棄創新,就會抹殺金融的活力甚至遏制金融發展。只有正確處理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關系,掌握好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平衡點,在監管中創新,在創新中監管,才能實現“監管—創新—再監管—再創新”的良性循環發展的路子。
四、監管與提高效益的關系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經營效益通常是從資產的盈利性、流動性和安全性三方面來加以檢驗。直接的經濟利益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最關心的問題,也是監管效果的體現方式之一。銀行業金融機構追求經濟效益的前提是必須符合監管部門的要求,依法經營,規范管理,不能單純為了盈利而違反規定,甚至觸犯法紀。監管部門通過持續、有效的監管,使銀行業金融機構轉變傳統的經營理念和經管方式,各種統計數據更加真實,貸款分類更加準確,經營管理更加扎實,從而使經濟效益得以提高。在監管原則上,監管部門必須按照“準確分類——提足撥備——做實利潤——資本充足”的監管思路,運用銀監法賦予的行政審批、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強制糾正和處罰追責等權力的職責,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科學有效的管理程序和控制方法、合理嚴密的風險控制機制和靈活多樣的績效考核制度,確保銀行業機構在審慎經管的基礎上,尋求績效經管的最佳利潤增長點和創新發展點。在具體監管操作上,一要督促各級國有商業銀行加大信貸投放,真正建立起以效益為中心的運營機制;二要督促商業銀行積極配合貨幣信貸政策、產業政策的貫徹實施,實現銀行經營效益和貨幣政策、產業政策貫徹實施的雙贏目標;三要督促加強增量貸款管理,切實提高貸款效益;四要督促商業銀行建立健全各種內部控制制度,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價,監督其落實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五要督促商業銀行加強負債成本核算,優化負債結構,改變總量比例和期限對稱比例不合理的狀況,積極發展多元化負債,提高穩定性負債和低成本負債的比例,實現業務發展由粗放型、松散型管理向內涵型、集約型管理的轉化;六要督促商業銀行下大力氣壓縮費用開支,強化壓縮措施,努力降低非生息資產占用數量或使之轉化為盈利性資產,提高整體經營效益。
五、監管與服務的關系
監管與服務,實質上是統一的。所謂監管服務,就是要通過依法行政、對銀行業的規范管理、營造健康有序的金融環境,來實現監管者與被監管者目標統一的有效方法。離開服務單純地搞監管,監管就失去了目的和方向,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離開監管去談服務,服務也就成了一句空話。應正確理解二者的辯證關系,牢記監管的宗旨與目的,寓服務于監管之中。
首先,要從監管入手。要樹立“嚴格監管就是最好服務”的觀點,依法履行監管職責,使銀行業金融機構清楚的認識到,監管約束不是鞭子,而是韁繩。要按照“管、幫、促”的原則,對發現的問題,幫助被監管單位查找原因,說明危害,提出完善管理的意見和建議,促進其提高管理水平。
其次,要將落腳點放在服務上。一是努力營造和諧的金融環境,促進金融機構之間公平競爭。二是確保市場信息公開化,按照金融監管制度設定了金融機構信息路的各項規定和要求,進行合法、有效的信息披露,使廣大存款人全面了解金融機構的資本狀況、資產運用、內部控制及管理能力。三是從政策和機制上引導各金融機構面向世界、面向社會,找準自身市場定位,調整發展思路,轉變經營戰略,促進自身發展壯大。
雖然中國銀監會的新設使我國銀行業的監管有了一定的改觀,但筆者認為由于-這種分工的不徹底性及銀監會所處的相對“有職無權”狀態,目前我國銀行業的監管并沒有達到預期的欲求。相反,這種不徹底的分離已給我國銀行業監管的有效性埋伏下了監管失靈及監管成本擴張的風險。因此,有必要從中國銀監會的角度來考察一下我國銀行業監管所面臨的困惑,并以此為基礎提出相應對策。
一、獨立監管基礎的欠缺:中國人民銀行抽空3-中國銀監會獨立監管之基礎
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必須依賴于一個前提,即相應監管者必須具有正式的權力及以有效的信息為依托。然而,考察一下目前中國人民銀行在分離后所保留的職權,不難發現銀監會有效監管基礎基本上呈現為一種相對的真空狀態,且在監管實踐上目前中國銀監會還擺脫不了受中國人民銀行的制約,這在一定程度上迫使其在監管中成為中國人民銀行的“影子”或“化身”。這正如有些學者所言,中國銀監會與中國人民銀行的關系是“分手不分家”的婆媳型關系。雖說筆者并不完全贊同這種過激的觀點,但這種定位也揭示了一定的事實。關于中國銀監會獨立監管的缺失,筆者作如下探討。
(一)信貸管理問題中國銀監會成立后信貸管理的去留便成為人們討論的熱點。保留派認為:在中國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的過程中,央行的信貸政策一直是貨幣政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同時,由于在這個時期,商業銀行缺乏有效的自我約束與激勵機制,貨幣政策的傳導還不能完全依賴于市場,所以央行對商業銀行的行為還要進行一些必要的窗口指導與監督。此外,目前央行的主要目標是維護幣值穩定,而這一目標的核心在于防止泡沫經濟的產生,而房地產又是泡沫的主要生產源。于是,2003年6月央行以《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的形式事實上占據了這一灘頭陣地。
筆者認為,央行的這一做法是值得質疑的,因為信貸政策是規范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重要內容,若銀監會要依法履行其監管職能,除了根據現行法律法規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外,其中的一項重要任務就是制定與完善包括信貸政策在內的銀行業的監管制度與法規。同時,信貸政策的制定要以“銀行監管過程中所發現的問題及商業銀行在業務創新中對現行監管所提出的要求”為依據,而非脫離銀行監管的實踐。由于實現職責分離后,央行主要依賴于運用利率、再貸款、及存款準備金等宏觀經濟杠桿來對金融市場進行調控,而不直接涉及微觀上的商業銀行之經營管理。因此,央行制定信貸政策就失去了應有的基礎。雖然《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在第3章“監督管理職責”中并沒有明確規定中國銀監會享有對信貸管理的職能,但該章卻明確地提出了“審慎監管”的理念,這事實上表明信貸管理應屬于銀監會的職能。因此,央行目前所造成的一種“事實狀態”已在一定程度上抽空了銀監會有效監管的基礎。
(二)反洗錢監控權的歸屬問題由于洗錢能讓黑錢洗白進入流通領域,有可能造成貨幣量增加的假象,從而致使經濟統計產生誤差,甚至導致國家宏觀經濟決策走偏。因此,自2001年起,央行就開發了一套商業銀行內大額資金統計分析系統和大額資金可疑支付交易系統。2002年7月央行又成立了反洗錢工作處、支付交易監測處,專司反洗錢的具體工作。2003年初,央行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及《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三文件初步勾勒出了我國金融機構領域反洗錢的基本法律框架。然而,在中國銀監會成立后,這部分職能目前仍保留于中國人民銀行。
從國外反洗錢機構的設置來看,當金融監管職能與央行分立后,對金融機構反洗錢的職能一般都集中于分立后的金融監管機構,而非央行。如英國的金融服務局根據《金融服務與市場化法》負責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監管工作,日本的金融廳則設立專門的金融情勢辦公室來專司反洗錢的監管。這種配置的根本原因在于反洗錢是與銀行機構的日常監管緊密相聯的。洗錢與簡單的存貸款不同,它是一個通過銀行往來賬戶、郵政匯票、旅行支票及其他流通工具而發生的連鎖過程,這種洗錢幾乎會滲透銀行業務的各個環節,這說明反洗錢職能必須伴隨機構的分離而發生移轉。
(三)支付結算監管權歸屬中國銀監會分設后,央行繼續保留了原有的對商業銀行支付結算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的權力。作為央行直屬事業單位的清算中心不僅為商業銀行的支付結算活動制定相關規章,對業務活動中產生的紛爭進行協調,提供網絡設備支持服務,而且還對商業銀行的支付結算業務負有檢查與監督的職能。支付結算業務不僅是銀行內部與銀行之間進行資金清償與余缺調配的劑,更是資金安全與市場穩定的基礎。目前,在金融監管機構與央行分設的國家,支付與結算的管理仍由央行負責,但許多國家的支付結算系統都傾向于非官方化,如澳大利亞的支付清算協會、韓國的金融電信與清算協會及新加坡清算所協會等,其會員都由會員銀行組成。對于我國而言,支付結算的民間化可能性不大,現在的問題是央行仍持有的該項職能是否移交給銀監會。在該問題的處理上會出現兩難:
一難是若將該職能移轉給銀監會,則涉及如何移轉的問題。多年來,央行在“總行至縣支行與央行至各商業銀行”之間已構建了龐大的支付清算網絡,雖然專職的管理人員可以“人隨業務”,但是支付系統的物理轉移則是一項復雜的工程;另一方面,央行宏觀政策上的公開市場活動也必須依賴于支付結算系統。二難是若維護現狀而將支付結算系統保留于央行,那么對銀監會而言則意味著其對商業銀行經營監管鏈的斷裂,因為商業銀行的支付與結算與其他業務密不可分。若將支付結算的管理與日常業務的管理進行切割處理,則無疑不利于銀監會對銀行業進行整體性的監管。同時,從修訂后的《中國人民銀行法》來看,也只是在該法第4條規定央行“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而沒有明確決定這項權能的歸屬。因此,作為法定監管者的銀監會基于監管的目的就有可能直接要求商業銀行接受此方面的管理,在面臨兩個“婆婆”的情況下,一方面商業銀行可能無所適從,另一方面法律規定的不明也增加了商業銀行的守法成本。
(四)“最后貸款人制度”所衍生的挑戰最后貸款人制度長期以來都是央行不可推卸的責任,即使在金融監管機構分立的情況下,各國央行仍然保留了一這職責。然而,這里有一個問題值得我們思考,即如何確保央行最后貸款人的角色與真正需要救助的程度評估的一致性??陀^而言,由于銀監會沒有創造貨幣的功能,所以也就沒有為陷入困境的銀行體系提供流動性的能力。因此,對于最后貸款人職責的行使,央行是責無旁貸的,但其行使是以充分了解銀行的經營狀況及風險水平為基礎的。若央行沒有微觀的監管職能,則存在信息、權、責等不對稱等現象,因而可以說央行在行使最后貸款人職能時將更多地依賴于銀監會對銀行困境與資金需求額度的判斷,這容易引發新的道德風險:若銀監會運用過于嚴格的監管標準,或援助請求過遲,則又有可能使援助錯過防范銀行風險的最佳時機。因此,我們可以下這樣一個結論:在銀監會設立后,央行在決定是否援用最后貸款人制度時已不是基于應有的“建設性模棱兩可”原則,其更多地是基于銀監會對被救助銀行機構狀況的說明及銀監會自身的請求。同時,由于銀監會的存在,央行在該項職能的決策上也易滋生責任轉嫁的心理效應,由此導致其決策時的審慎性被削弱,而非原有的市場中立姿態,這也是金融監管權剝離后所衍生的新問題。
實際上,上述幾個方面還沒有全部涵蓋央行所持有的與銀行監管相關的職能,如修改后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第4條便添加了央行監管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與銀行間債券市場及外匯管理等職能。雖然從理論上說,央行對銀行業的監管是宏觀上的,銀監會的職責主要是微觀上的,且兩個機構的出發點都是一致的,即確保整個銀行業的穩定與健康發展,但是在職能分配兩極化及缺乏有效的協作機制下,則可能會產生事與愿違的結果。
二、分立理論與現實基礎的薄弱性:銀行業有效監管所面臨的危機
(一)“分拆理由”的檢討與反思央行貨幣政策的執行與銀行監管的雙重角色是人們傾向于將央行與監管部分機構分拆的主要理由。持該種觀點的人認為:央行身兼兩任時,為了保證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央行會傾向于保護銀行機構的利益,而忽略對存款人利益的保護。實際上,這是一個帶有悖論性的觀點。分拆是否能確保央行貨幣政策職能的實現及銀行業監管的更有效性呢?
從理論上看,分拆能保證央行執行貨幣政策的中立性,能夠使用更多的時間、人力與物力資源等,這一點對于分立后的銀監會而言亦似乎如此。然而,人為地將這兩種緊密關聯性的職責進行切割,也會引發諸多理論上與現實上都難以解決的問題,如信息不對稱現象。在分離的情形下,央行與銀監會無疑都具有各自的信息比較優勢,如央行擁有較充分的貨幣政策信息與不完備的監管信息。而銀監會則擁有較充分的監管信息與不完全的貨幣政策信息。這兩種信息鏈的斷層無疑影響了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的有效性。雖然目前可以借助信息交流機制來克服這一難題,但其效果還有待進一步的檢驗。
此外,從現實考察,雖然可以通過有形機構及通過法律頒布的形式來實現貨幣職能與金融監管職能的分拆,但是由于央行宏觀上的監管職責仍然存在、新設立的金融監管者并沒有創造流動性的功能及職責交接中的有所保留等,分離出的監管機構往往成為央行影子下的監管者。如即使是像德國那樣將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分離較早的國家,其《銀行法》仍然承認德國銀監局的功能與德意志銀行的功能密不可分。事實上,其銀監局缺乏自有的分支機構,必須借助于德意志銀行的機構與網點才能有效實施金融監管,這說明其央行事實上參與了金融監管。同時,在涉及銀行資本與流動性的重大政策上,其銀監局必須征得德意志銀行的同意。這些事實說明,分立后的金融監管機構職能的有效發揮無論是從信息平臺的需求上,還是從提供流動性所需資金上等都離不開央行的支持,而央行則很少依賴分立后的機構。因此,筆者認為,分立后原有的“雙重角色沖突”問題并沒有全部得以解決,這種矛盾只不過是借助機構的外設而被外部化。在機構分離的情形下,若央行與金融監管機構就金融風險的評估及金融穩定所須采取的措施發生分歧而相持不下,則會面臨一個最終裁決者的問題。在原有的模式下,無論這一問題是多么復雜,總是可以有相應的答案,但在分離情形下,若法律地位上平等的各方相持不下,則最終只能訴求于共同的上級部門。另外,為了保證宏觀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各國一般都保留了央行的“建議權”與“監督檢查權”,如我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33—34條便對這兩種權力作出了規定。這種處置又為央行間接地“侵蝕”銀監會的監管權營造了可能的空間。
(二)金融監管之專業化:一個比較模糊的概念構建專業化的監管體制是我國一直在追求的目標,如1998年的央行機構變動及2003年銀監會的設立等。然而,有一個問題仍值得我們注意,即監管的專業化是否就是機構的設置?事實上,監管專業化是一個系統性的工程,它不僅需要高業務素質的金融監管人員與相對獨立的監管機構設置,更重要的是它需要在另起爐灶設立新機構時就必須具備完善的以持續性風險管理為框架的規則體系。而非沿用以前數量繁多,參差不齊且矛盾叢生的監管規則體系;它需要專門進行審慎風險監管研究的專業人員、能真正發揮作用的金融業協會及金融業內部有效的治理機制:它必須考慮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政策的信息共享,使央行和銀監會之間進行合理分工和協作,必須使非現場監控與現場檢查能有序協調,既充分監管,又不破壞商業銀行經營的規律,上述種種問題是在實施機構變革之前應予充分考慮的。
從中國銀監會目前的情形來考察,不難發現我國只是在機構上進行了有形的變動,機構的分立還并沒有觸及到一些金融監管專業化所要求的實質內容。如在人員的配備上,中國銀監會主要是由原人民銀行總行的“銀行一司、銀行二司、非銀司、合作管理司、銀行管理司”等負責銀行監管的部門來充實的。另外,在監管規則上,目前的監管依據也主要是沿用原人民銀行頒布的千頭萬緒的部門規章。再者,央行與銀監會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還沒有有效確立。同時,內部治理及行業協會在中國銀行業監管中也只是起到裝飾性作用,中國銀行業的監管基本上處于“跛行”狀態。因此,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機構變動不是金融監管專業化的必要前提,正確的態度是:我們必須審慎地反思原有監管為什么效能不佳的體制因素,并充分考慮作為發展中國家的中國由于其特殊的經濟環境、較低的經濟發展階段、不同的法律體制和抑制型金融體系本身的慣性對有效金融監管的種種制約。
理性而言,中國銀監會的分設是一個價值取舍問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分設只是銀行業有效監管的一個因素,而非絕對的條件。若要真正達到預期的價值定位,就必須擺正中國銀監會的位置。使其具有比較實質性的獨立監管權力,而非停滯于形式上的分離。
筆者認為,由于央行的貨幣政策職能本身就與銀行業的運行及其監管密不可分,所以若對央行與中國銀監會斷然地“一分為二”,而形成一種“井水不犯河水”的狀態,這也是不現實與不理性的。然而,我們現在所面臨的問題在于,無論是從《中國人民銀行法》及央行的規章與把持的職能來看,還是從機構網點、技術基礎等考察,央行都或多或少地成為了銀監會的“影子”。這種局面是非常不樂觀的,因為它可以造成兩種不好的后果:其一是形式上獨立的中國銀監會出于對自身獨立地位的敏感性,一方面會以比較積極的姿態來捍衛自己的獨立性,從而可能會在央行實施貨幣政策需援助時而進行冷處理:另一方面由于處于一種相對無權的狀態中,會以消極的態度來對待監管。其二是對于央行而言,雖然權力職能的多項擁有能帶來一定的優勢,但也事實上導致銀行監管的責任向央行的集中,這說明央行仍可能徘徊于原有的執行貨幣政策與監管職能的怪圈之中??偠灾毮艿姆蛛x與機構的分設只是表明向專業化監管過渡的一種姿態,分設的實質還應在于權力分配的適度、平衡及協調。其分配的標準是各方都能運用配置的權力在職能范圍內得心應手地履行各自的職責,而不感到在對方的影子下而左右為難。否則,機構分設的價值便會黯然失色。
三、對策
(一)調整目前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在這方面,我們具有較充分的法律依據,如《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6條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中國人民銀行法》第9條明確規定了:“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逼涞?5條亦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笔聦嵣?,早在2000年9月,央行曾與中國證監會、保監會建立了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在2004年6月,中國銀監會、證監會及保監會又簽訂了《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備忘錄》(后簡稱《備忘錄》),建議建立監管聯席會議與經常聯系機制,并提出了對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管人”概念。雖然我國已開了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先河,但這種機制卻存在很多缺陷:一是上述《備忘錄》并沒有央行的參與,只是象征性地規定三機構應與財政部及中國人民銀行密切合作,這無疑使銀行業的有效監管大打折扣;二是從性質上分析,《備忘錄》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只是三機構之間的君子協定,因而在不遵循的情況下,只能訴諸于道德方面的譴責及向上級部門投訴:三是從文件出臺的目的上看,其關注的焦點并不在于銀行業的有效監管,而是針對金融業務的相融而引發的新監管問題提出對策,至于銀監會與央行之間的關聯問題則不是文件的重點??梢哉f,這也是在締結《備忘錄》時沒有央行參加的原因。那么,在目前的情況下,監管協調機制的出路何在呢?筆者的看法如下:
可以考慮由國務院出臺一部《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條例》,該條例所涉的當事方應包括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及財政部等五方。在內容上可以原《備忘錄》為基礎進行適當的細化與內容上的擴展,但主體的內容應圍繞各方之間的信息交流與分享、金融突發事件的磋商、監管聯席會議制度、信息共享平臺的構建、現場與非現場檢查請求權的實施、監管聯席日常機構的設立及法律責任追究機制等。另外,由于銀監會的監管與央行具有更緊密的關系,所以在出臺上述條例時,國務院也有必要對這兩者之間的協調問題作出更具體的規定。
(二)央行與銀監會之間職責分工明確化問題雖然中國銀監會自成立之初就提出了“一管機構、二管人”的口號,但客觀而言在實踐監管中,銀監會處于一種比較尷尬的相對無權狀態。這無疑有背于《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中所倡導的“監管者正式權力”的主張。筆者認為,若我國意圖讓分離的模式發揮真正的作用,就必須賦予銀監會比較全面的、實質性的監管權力。
公司治理是解決委托問題、實現銀行業內部權力制衡的關鍵,也是銀行業改革發展的基礎和保障。近年來,我們堅持分類指導,根據不同法人機構的運營特點和公司治理水平,有針對性地推動公司治理由“形似”向“神似”轉變。例如,對興業銀行等“三會一層”架構基本建立、制度較為完善、職責較為明確的機構,持續關注董事和監事的履職情況,防止董事不“懂事”、監事不“管事”;針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三會一層”制度不完善、董監事履職水平不高等問題,專門開展“公司治理年”活動,督促其完善公司治理架構,建立“三會一層”基本運作制度,提高管理層專業化履職水平。
強化市場導向,推動銀行業差異化競爭
當前銀行業機構在發展戰略、目標客戶、產品服務等方面同質化問題較為突出,不利于培育核心競爭力和實現金融資源的有效配置。福建銀監局在監管中,著力引導銀行業機構以客戶為中心、以市場為導向,找準突破口,發揮比較優勢,實現錯位競爭和差異化發展。一是引導轄內銀行業機構根植實體經濟,瞄準城鎮化、小微企業、綠色信貸等重點領域,提供個性化的產品和服務。二是促進銀行業機構轉變發展方式,結合福建經濟金融特點、客戶結構和市場環境等實際情況,制定特色化經營、差異化競爭的內涵集約型發展戰略。三是搭建泉州金改區等平臺,推動銀行業機構加強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打造特色產品和拳頭產品,走差異化的發展道路。
增強監管聯動,推進銀行業綜合化經營
綜合化經營一方面能使銀行業風險得到一定程度的稀釋和分散,另一方面又使金融資本趨利性、虛擬性和脆弱性的本質更為突出,加大了風險的傳染性、復雜性和破壞性。近年來,福建銀行業不斷推出跨市場的金融產品,如興業銀行等機構綜合化經營開始起步并已經拓展到信托、租賃、基金等領域。對此,我們將強化監管合作,發揮好現有福建金融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完善銀、證、??缧袠I監管協作機制,防止監管空白和多頭監管,強化銀行業綜合化經營的聯動監管,防范風險跨機構、跨市場的擴散和聚集。與此同時,推進風險“防火墻”建設,按照尚主席提出的機構隔離、業務隔離、退出隔離的要求,建立完善跨業務、跨機構風險隔離機制,堅持法律責任獨立、關聯交易合規,防范風險傳染。
推動并表管理,強化銀行業全面風險管理
通過有效并表監管,改變銀行業長期以來將風險管理的重點集中于某一單點、某一條線的風險管理模式,逐步轉向全面風險管理。一是推動建立完善并表管理體系,搭建完善的組織構架和信息系統,及時、準確、全面地獲取附屬機構信息。二是推動建立健全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將各類業務承擔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及其他風險納入全面風險管理范疇。三是完善并表監管體系和風險預警機制,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方式,運用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等手段對銀行集團資本、財務及風險進行全面、持續的評估,及時發現潛在風險。
落實柵欄原則,審慎推進銀行業創新
金融危機對于我國銀行業造成的影響來說也是利弊皆有,從積極影響方面來說,它加快了我國銀行業金融體制的改革步伐;完善了我國銀行業的監管制度;促進了我國銀行業金融立法,并卓有成效;實現了我國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和國有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加強了對商業銀行的業務監督管理,采用了以防范金融風險為核心的審慎監管方式,從而避免了因風險管理技術原因導致的損失,使得商業銀行監管走向了國家化、規范化和系統化的軌道;進行了農村信用社的金融改革,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發揮金融的促進作用;完善了金融市場體系,優化了金融結構等。對我國金融業帶來的消極方面的影響,表現在不良貸款大大反彈,資產質量大受影響;國內中小企業紛紛破產倒閉,工商企業經營困難;股市與房地產市場走向低迷;商業銀行海外投資風險危機嚴重;宏觀經濟環境和貨幣變化帶來了新增貸款潛在風險加大等。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銀行業產生的影響,如美國的次貸危機對全球經濟系統的巨大影響,導致了我國銀行業直接受到了一定影響,但是直接影響不大,間接影響方面有商業銀行貸款質量面臨較大的不確定性;政策調整使銀行利差收入越來越少;銀行中間業務收入受到了影響等。此次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銀行業監管提供了很多啟示,為我國銀行業監管敲響了警鐘,我們應該居安思危,汲取金融危機教訓,避免金融衍生品發展和監管不當再次導致危機發生;應當對發達國家銀行監管制度進行透徹分析,取其精華,去除糟粕,借鑒一些有效先進的經驗為我所用。同時,還要積極關注銀行業潛在風險,充分認識到金融衍生品潛在的風險,監管部門加強對衍生品風險評估和控制,避免風險跨市場轉移;還要謹慎對待混業經營這把雙刃劍,在激烈的金融市場競爭中,混業經營給銀行業帶來了機遇和挑戰,它增強了金融機構之間風險的傳染性,謹慎對待混業經營是監管當局的有效監管措施,對保障銀行業和金融業的穩定和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二、我國銀行業監管存在的問題
我國銀行業監管體制建立時間不過短短幾十年,改革開放以來從無到有逐步實現現代化、市場化和國際化,取得了顯著成就。但是問題依然很多,金融監管體制不完善和不健全,監管當局不能有效地掌控銀行經營創新和風險監管,不能有效構筑銀行安全屏障,所以加強我國銀行業監管改進辦法和措施是必要的。具體說我國銀行監管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是金融監管法規不健全,如《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等操作性不強,比較概括籠統,不適應未來金融業的發展和監管,需要修訂,一些法律法規在實施過程中不規范、不靈活,金融法司法性和透明度不高。二是金融風險性監管不規范,目前的銀行審批和經營合規范性是銀行監管主體內容,銀行監管部門對銀行風險管理辦法和能力監管力度不夠,銀行風險監管內容不全面,從而忽視了金融風險性監管。三是監管方式單一,效率低下。重視非現場監管,而輕視現場監管;重視重點監管,而輕視日常監管,使得金融監管綜合效力不足,監管力度弱化,從而造成金融重復監管和監管真空。四是對金融創新風險監管協調配套不夠,監管機構信息傳遞的滯后或失真,導致審計、法律和輿論等機構力量薄弱,難以形成有效監管網絡。五是銀行監管不透明,銀行監管機構執法透明度有待增強,金融透明度是銀行業監管基礎,是金融運行規范化主要內容和重要標志。六是銀行業內部監管效率較低,在信貸風險管理、信貸資產質量審核、完善內控制度等方面問題較多。國內信息評級機構技術不標準,業務范圍不完善,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意識淡薄等問題,阻礙了銀行業監管工作的開展。除此之外,還有我國銀行外部監管環境不完善;分業監管的模式不符合我國銀行業發展要求;內外銀行業監管工具存在不足,缺乏健全的內部控制機制;法律法規缺乏可操作性;信息披露的立法方面還有待于完善;監管內容深度和監管范圍廣度不夠;監管手段缺乏有效性;監管模式不符合新時期銀行業發展要求;監管機構之間缺乏有效的協調機制等諸多問題。
三、金融危機背景下我國銀行業監管的應對策略
第一、建立健全我國銀行業監管工具。首先要加強我國商業銀行內控制度監督與建設。不斷完善銀行內控機制和風險管理機制,健全銀行風險管理制度,銀行監管部門積極借鑒外國信用風險監督模式,盡快推行新巴塞爾協議,結合我國國情,構建內部信用風險模型,及時發現監管制度缺陷加以彌補,以防止風險擴散。加強監督和約束重要崗位人員行為,積極防范操作風險,從源頭控制與防范操作風險發生,提高制度的執行力度和監管力度。其次,充分發揮外部控制制度對銀行業的監督作用。逐步完善銀行業法律法規是銀行監管外部控制的有效手段,加強銀行業各法律法規之間的協調性,明確監管細則,確保各項操作有法可依。建立一系列有效應對金融危機的法律法規,加強銀行業信息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促進商業銀行、投行、信用評級機構對于資產證券化產品信息披露到位,提高信息透明度,使得公眾和金融機構及時有效地獲得信息,降低危機爆發。所以盡快建立銀行業透明化信息網絡平臺,確保銀行信息公開化與透明化。加強監管部門主導作用,可以采取強制性措施披露信息,及時跟蹤和監督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情況。最后還要加強社會監督力量。比如提升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局、資產評估機構等社會中介機構的監督權威性,保持他們的公正性,形成監管合力;還可以加強新聞媒體的監督力度和市場參與者的監督,通過新聞媒體可以曝光違法違規行為,從而形成有效的監督力量。
第二、完善銀行業監管的內容與范圍。首先要規范銀行市場準入規則,這是保障銀行業穩健運行和市場競爭環境的良好保障。雖然我國商業銀行準入規則已經形成一套系列規定限制,但是缺乏連續性,存在抽離資金的隱患,把好入關口至關重要,防止不合格銀行從業人員和銀行進入銀行系統。隨著我國金融業快速發展,監管機構對銀行業經營領域逐漸放寬,導致一些不良銀行機構輕易進入銀行市場和銀行業務領域。還要運用市場手段規范我國銀行業退出機制,遵循市場化原則,避免政府一包到底的現象,運用市場和行政手段相結合的方式,根據形勢變化合理運用這兩種手段,來調節金融業帶來的不穩定因素和對公眾信心的打擊。經濟運行良好時,可以采取破產、關閉等市場化方式,以防止對公眾信心的打擊;而在經濟形勢衰退時不采取破產和關閉的手段,以保持金融的穩定性。完善銀行業市場退出的法律機制,健全市場退出法律機制,應當對退出方式、退出程序、退出規則等方面提供依據,建立一部專門針對銀行業市場退出機制的法律,提高市場退出機制的可操作性。
第三、改良我國銀行業的監管手段,保證監管協調機制的良好運作。對于非現場檢查取得的數據要確保其真實性,完善其數據統計口徑,非現場檢查數據要能夠充分反應以后各種風險狀況。對于銀行數據真實性與否要給以有效監督和懲罰處理。不斷完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的協調性,兩者互相配合形成監管合力,現場檢查應具有連續性,對于出現問題的銀行進行持續性檢查,使用有效的監管手段對其進行整改和后續監督。在銀行監管機構、商業銀行、內外監管組織之間建立良好的協調機制,以確保信息共享制度實施。建立信息分享平臺可以有效溝通銀行業監管中介機構和銀行監管機構之間的關系,形成監管合力。完善現有各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機制,建立健全資源共享機制,建立信息中心,互通有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第四、進一步加強我國金融監管措施。不斷完善關于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可以有效防止金融危機的爆發。健全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是保障金融體系穩定運行的必要保障,可以有效減少金融危機發生之后再治理造成的高成本浪費。在制定金融結構法律時要考慮到可操作性和相配套的實施細則。鼓勵金融創新和金融衍生產品的創新,可以有效提高銀行機構分散風險的能力,當銀行監管措施跟不上金融衍生品創新時,金融市場就難以穩定,分散風險鏈條就很可能轉變成傳遞風險的渠道。所以在鼓勵金融創新的同時必須加強銀行監管力度,以確保金融創新風險置于可控范圍內。在分業經營的前提下逐步構建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體制,加強國際金融合作增強抵抗全球金融風險的能力。
一、銀行業監管面臨的銀行業問題
1、按照我國社會發展在地域、城鄉的不均衡特點,銀行業存在的問題和風險特點各異,銀行業監管工作重點不能“一履適千足”。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存在著東西部和城鄉發展不均衡的客觀矛盾。在金融業尤為突出。一般地,東部沿海地區和城市,特別是大中城市的經濟社會發展推動了金融業的發展,不僅在金融總量上,而且在金融業務創新方面要遠遠超過中西部和等不發達地區。銀行機構的風險問題和表現形式也存在較大差異,同一監管政策所產生的監管效應也會有所不同。發達地區和大中城市銀行機構存在的風險問題的復雜性,要遠遠高于欠發達地區。欠發達地區銀行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內部控制不健全,風險管理水平落后,信用風險嚴重等問題;發達區域銀行業除了上述風險問題外,還有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表外業務風險等問題。因此,所要求的監管技術水平和監管的側重點也不同。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銀行業統一監管部署和監管戰略的有效性。
2、銀行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同一監管政策將產生不同的監管效應。我國存款類銀行機構按照所有者形式劃分,主要有以下幾種: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外資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等。由于所有制形式不同,銀行法人治理結構及其效力、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的動力也不同。比如,對股份制商業銀行,其股權資本構成符合制度的要求,其資本具有內在的約束激勵,這類銀行的所有者具有規避風險的動力。對這類銀行的監管就可以按照市場化銀行體系所形成的、比較成熟的監管框架和監管政策實施監管。然而,對國有銀行和農村信用社而言,其資本結構中國家信譽資本占絕對比重,股權資本失去內在的風險規避激勵。股權資本結構的不合理,導致了這類銀行機構的內在風險控制的動機主要取決于外部監督管理。對這類銀行的監管就不能完全套用市場化成熟的監管原理。外資金融機構,大多來源于發達的市場化國家,風險管理水平和內控制度都比較先進和完善,但這些金融機構所從事的金融業務一般比較復雜,金融衍生業務的比重相對較高,要求較高層次的監管,應按照國際銀行業監管慣例和技術實施監管。
3、從我國銀行業體系結構看,靠國家信譽資本維系公眾市場信心的國有銀行和農村信用社,在銀行業體系占絕對比重,其改革的滯后和管理的外部性,在相當時期內將使銀行業監管停留在以現場稽核檢查為主的傳統監管模式上。由于我國社會結構和經濟發展的歷史原因,國有銀行和農村信用社在我國銀行業體系結構中占有相當的比重。截止2002年底,國有銀行和農村信用社持有居民存款總量占到整個銀行業體系的91.7%。無論國有銀行還是農村信用社,其盈利狀況和資本充足狀況都有待提高。從維護市場信心的角度看,這兩類銀行機構基本上靠國家信譽來維系公眾對他們的信任。從總量看,這兩類銀行機構的穩定性決定了整個銀行體系的穩定性。因此,這兩類銀行機構仍然是銀行業監管的重點和難點。
按照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監管思想,銀行機構的內部風險規避和控制是風險管理的主要方面,監管檢查評價和市場紀律是風險管理的外部機制。然而,資本結構和公司治理的缺陷,造成這兩類銀行機構法人治理結構形同虛設,內部控制缺乏必要的利益約束。因此,我們不能簡單地套用一般監管原理和理念,不能把主要精力放在非現場監管上。在相當一段時期,外部監督管理仍然是有效的監管形式,要加大現場監管檢查的頻率和強度,要加大對內部管理不善、違規操作責任人的處罰力度,以彌補內部控制不力的缺陷。
二、銀行業監管面臨的監管問題
1、監管理念更新滯后制約了監管水平的提高。我國銀行業發展和管理的特殊歷史背景,使銀行業監管始終抹不掉政府行為的影子。雖然近年來政府加快了銀行業商業化改革和銀行業監管改革的步伐,但由于對銀行業風險管理和監管滯后,監管的理念沒有及時更新,監管政策缺乏前瞻性。銀行業監管絕不僅僅是傳統理念中簡單的行政管理,也不僅僅是簡單的稽核問題。它是一種包含金融學、管理行為學和信息經濟學等多學科的問題。沒有相應的理論知識,就很難感悟監管政策的潛在效應和我們應該遵循的監管政策取向。事實上,銀行業在資產業務和負債業務方面風險的特殊性,相對銀行內部人而言,外部人不可能完全掌握其風險問題。銀行資產的不透明性,決定了外部監督管理作用是有限的。銀行業監管雖然是一種強制的政府監管行為,但在強制的背后,卻更多地隱含著激勵相容的監管理念。強制監管只有通過一些激勵機制,充分激勵銀行機構在風險規避方面的主動性和能動性,把強制的監管政策和行為變成銀行機構的一種主動意愿,才能使監管發生效力。例如,資本要求監管作為一種強制的外部要求,只有與銀行機構潛在的隱性資本———銀行業從業價值(Franchisevalue)相結合,才能發揮應有的監管效應。國際銀行業監管歷史和巴塞爾資本協議的演變過程,證明了銀行業監管的激勵相容理念。
2、監管政策研究滯后削弱了監管政策的有效性。銀行業安全網政策的目的是維護銀行業穩健運行。大量的理論研究和實證事實表明,缺乏監管政策協調效應的兼顧,一項監管政策在達到預期政策目標的同時,可能導致反穩定副效應。例如,美國存款保險政策在有效消除銀行恐慌和擠兌的同時,也導致了嚴重的道德風險。事實上,在銀行業安全網政策中,存款保險制度、資本充足監管、市場準入和退出、問題銀行處置政策之間,并非彼此完全獨立,各項監管政策之間存在較強的微觀反饋效應。只有充分兼顧這些政策之間的協調和搭配,才能實現預期的政策效果。這也正是銀行業審慎監管的意義所在。我國銀行業監管雖然已經有許多年的經驗,也經歷了問題銀行機構的風險處置,建立了相應的監管制度和政策,但由于長期的行政管理角色慣性作用,難以突破傳統的政策思維定勢,在監管政策的協調搭配方面還有待引起重視。比如,對中小金融機構的風險處置和隱性存款保證,加上我國銀行業資本充足管制的無效性,引起的道德風險問題是非常嚴重的。銀行監管制度要創新,更要考慮監管制度的有效性和政策效應。
3、監管隊伍專業技能難以適應金融創新和發展的要求。不論是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日常監管審批,還是監管政策把握,都需要有一支精通監管知識和業務的監管隊伍作智力保障支持。監管理念的更新,不是務虛的口號,是基本理論修養和業務技能在實踐監管工作中的具體化,是實實在在的體會。只有監管人員熟練掌握了銀行具體業務操作和風險點,甚至要精于被監管對象,才能檢查出問題的癥結,評價一個金融機構的風險性。,我國金融監管隊伍的金融業務水平,特別是對金融衍生工具、業務操作和財務分析方面,與金融監管的要求還存在很大距離。其主要原因,是我們過去只重視日常行政監管,監管隊伍的業務技能沒有得到很好的訓練。監管理念的更新和風險的防范控制,需要一大批精通金融業務的監管人員來實現。只有監管人員既精通被監管對象的業務經營、財務狀況和內控制度,又熟悉被監管對象相關業務的經濟政策、行業運行和市場變化等,才能比較準確地掌握金融機構風險狀況,及相關市場變化可能對金融機構帶來的潛在影響,真正發揮風險預警、識別和控制的監管作用。
三、對策與建議
1、因地制宜,實行分類指導的監管政策。在銀監會統一制定的監管政策和監管操作規程下,各銀監會分支機構要根據本轄區和狀況,準確判斷本地區銀行業存在的主要,在統一監管標準的框架下,針對地區特殊性,各類機構內控制度、業務特點和風險問題的差異,各種監管政策的適用性,制定區域性的、有針對性的監管政策和監管重點,使監管政策有的放矢,行之有效。
2、加強監管政策的研究。盡管國際銀行業的業務領域和風險特點逐步趨同,銀行業安全網制度和監管政策也逐步完善,但這些制度和政策隨著宏觀和微觀環境的不同,其有效性可能迥然不同。因此,我們在和借鑒這些制度、政策的同時,要結合我國銀行業實際,加強政策的理論研究,做到洋為中用,制度創新。
(二)國內文獻綜述從理論角度來看,黃憲、魯丹(2008)運用簡化的JurgBlum和MartinHellwig模型分析了銀行業資本監管的宏觀經濟波動效應傳導機制,認為當銀行信貸受到資本充足與可貸資金兩個約束變量的作用時,主要受制于資本充足的約束[10]。江曙霞、何建勇(2011)在靜態局部均衡理論模型基礎上,研究了銀行資本、銀行信貸與宏觀經濟波動之間的關系,指出信貸風險和存貸比約束具有雙重強化銀行信貸和銀行資本順周期性的特征[11]。費玉娥、孫洋等(2012)的研究表明,實施嚴格的資本充足率監管對商業銀行的信貸量有重大影響,特別是對于資本充足率水平低的銀行,在監管壓力大的條件下,會降低信貸規模的擴張速度[12]??驴琢?、馮宗憲等(2013)考慮我國隱性存款保險制度背景,并利用風險資本要求和監管懲罰變量構建新的銀行利潤模型[13]。從實證方法的角度看,國內文獻更多地學習了國外學者在此領域的建模方法[14]。石曉軍、李孟娜(2007)利用Pennacchi提出的商業銀行資本比率模型分析了我國商業銀行盯住市場資本充足率與經濟周期的關系,并利用1996~2004年的商業銀行數據進行了實證分析,認為盯住市場的銀行資本比率是一個理性的、積極的經濟領先指標,而我國對國有銀行的歷次注資是“逆周期的有效管理措施”[15]。潘再見(2011)運用動態面板方法研究了我國1998~2009年資本約束對銀行信貸規模的影響,證明資本充足率是影響商業銀行信貸規模的重要變量,尤其是國有銀行對資本充足率非常敏感,并且當資本充足率提高1%,貸款將擴張1.5%[16]。我國學術界關于銀行業資本監管對經濟增長影響的研究文獻并不豐富,已有的文獻研究還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在研究銀行業資本監管時選擇的變量主要是資本充足率本身而不是監管壓力,有些文獻選擇了二元響應虛擬變量來表示監管壓力,但指標設置相對簡單,對問題的說明不夠細致。二是在實證分析過程中,多數采用了靜態面板數據的一些模型來進行分析,并沒有考慮到當期信貸量與前期信貸量之間的時滯關系,因而建立的模型會產生估計偏差。本文擬利用我國2003~2012年相關數據構建計量模型,研究銀行業資本監管對經濟增長的影響。
二、銀行業資本監管對我國經濟增長影響的實證研究
由于銀行業資本監管、銀行信貸規模與經濟增長三者的聯系較為復雜[16],實證分為兩個步驟:首先,研究銀行業資本監管對信貸規模的影響;其次,分析信貸規模對經濟增長的動態影響,構建一個向量自回歸(VAR)模型,并進行脈沖響應分析。
(一)銀行業資本監管對我國信貸規模影響的實證研究1.動態面板模型與指標選取。本文構建一個包含因變量滯后項的動態面板模型來分析銀行業資本監管對我國信貸規模的影響,用GMM方法對動態面板方程進行估計。選取信貸量指標、銀行業資本監管指標以及其他指標三個方面來研究銀行業資本監管對信貸規模的影響。(1)信貸量指標。因變量為銀行信貸量,或稱銀行信貸投放規模,采用各銀行的貸款余額數據,用loan表示。(2)銀行業資本監管指標。資本充足率的高低反映了銀行抵御非預期損失的最終能力,是銀行業資本監管中一個代表性的指標。截至2012年底,我國規定的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為8%。我們可以通過資本充足率(記作cap)構建一個指標來代表監管壓力(記作reg)。(3)其他指標。選取各銀行的資產規模(記為asset)作為銀行特征變量,選取存款余額(記為de-posit)作為“貨幣政策效應論”銀行信貸渠道指標,選取央行規定的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記為mp)作為“貨幣政策效應論”銀行資本渠道指標,選取實際GDP增長率(記為gdpr)作為宏觀變量①。3.實證分析(1)數據來源。受數據可得性的約束,數據選取我國14家商業銀行2003~2012年共10年的年度平衡面板數據②。數據來源于中國金融統計年鑒、國家統計局網站、和訊網、新浪財經數據庫以及各銀行的年報和網上公開信息。(2)動態面板模型實證結果。運用STATA12.0軟件對建立的動態面板模型進行估計,系統GMM估計的結果如表1所示。從模型估計的結果來看,模型整體顯著性檢驗的wald值為10463.80,p值為0.0000<0.05,表明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模型整體的顯著性很好。作為一致估計,必須滿足擾動項{εit}不存在自相關。對系統GMM擾動項的自相關性檢驗結果如表2所示。表3顯示,p值=1.0000>0.05,在5%的顯著性水平上,無法拒絕“所有工具變量均有效”的原假設。即認為選擇的工具變量是有效的。1)lloanit-1的系數度量了上年度貸款的增長對本年度貸款增長的影響。其值為0.4097,p值為0.016,在5%的顯著性水平上這一結果顯著。說明上年度貸款增長對本期信貸規模有著正向的影響。上一期貸款增長1%,將使得本期貸款增長大約0.4%。2)gdprit和gdprit-1的回歸系數分別度量的是當期和滯后一期經濟增長率對當期貸款增長的影響。其中,gdprit的系數為-0.0198,p值為0.000,gdprit-1的系數為0.0522,p值為0.000,兩個變量在5%的顯著性水平上均顯著。也就是說,滯后一期的GDP增長率對當期的貸款增長有正向作用,滯后一期的GDP增長率每提高1%,當期貸款約增加0.05%;當期的GDP增長率對當期的貸款增長有輕微的負向作用,當期GDP增長率每提高1%,貸款約減少不到0.02%。商業銀行信貸量變化相對于GDP的增長存在時滯。3)mpit的系數度量了當期貸款利率變動對當期貸款增長的影響?;貧w系數為-0.1171,p值為0.000,在5%的顯著性水平上顯著,這表明貸款利率對貸款量是負向影響。貨幣政策影響銀行貸款數量的變動主要由貸款需求效應和貸款供給效應共同驅動。偏緊的貨幣政策將導致利率水平的上升,從而使貸款需求下降,而偏松的貨幣政策將導致利率水平的下降,從而使貸款需求增加。當商業銀行資產負債在期限方面不匹配時,利率波動導致的市場風險將會對銀行的資產負債管理產生影響,特別是央行采取緊縮性貨幣政策時,利率的提高將使資本相對不足銀行的貸款下降幅度更大。4)lassetit的系數度量了當期銀行資產規模對當期貸款增長的影響?;貧w系數為0.1373,說明資產規模更大的銀行貸款增長更快;其p值為0.129,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并不顯著。資產規模較小的銀行在資本監管的約束下,外部融資邊際成本可能高于大銀行,規模較大的國有控股銀行的貸款量普遍高于股份制銀行。5)ldepositit的系數度量了當期銀行存款規模對當期貸款增長的影響。回歸系數為0.4458,p值為0.011,在5%的顯著性水平上顯著。6)監管壓力regit和regit-1的回歸系數分別度量當期和滯后一期銀行業資本監管壓力對當期貸款增長的影響。其中,regit的系數為-0.2469,p值為0.043,regit-1的系數為-0.0974,p值為0.024,兩個變量在5%的顯著性水平上均是顯著的。
(二)信貸規模對我國經濟增長影響的實證研究1.模型、指標與數據選取。向量自回歸VAR模型常用于分析隨機擾動對變量系統的動態沖擊,從而解釋各種經濟沖擊對變量形成的影響。本文選取2003~2012年的宏觀季度數據進行研究。選取季度GDP來描述經濟增長情況;選取央行規定的三個月貸款基準利率(R)描述貨幣政策的松緊,它會影響銀行信貸的供給;選擇季度銀行貸款總額(L)來描述銀行信貸規模變化情況。數據來源于中國統計年鑒,中國人民銀行官方網站以及和訊數據庫。2.實證分析(1)數據預處理。根據季度數據得到去掉季節趨勢后的GDP,記為GDPSA,為了減少或消除潛在的數據異方差問題,對GDPSA與L取自然對數,對數化后的變量分別記為LnGDPSA與LnL。(2)VAR模型的估計。首先運用PP檢驗法對三個變量進行平穩性檢驗。由表4的結果可知,LnGDPSA、LnL和R三個變量都是非平穩的,但是它們的一階差分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均平穩。三個變量均為一階單整序列,它們可能存在協整關系。需要在VAR方程建立后對變量進行協整檢驗。根據相關信息統計量的值選擇VAR的滯后階數為2。滯后2階的VAR(2)模型的估計結果如表5所示。從表5得到三個方程的可決系數γ2分別為0.908、0.999和0.999,均在0.9以上,并且每個方程中所估計系數的t統計值都較為顯著,模型擬合較好。(3)VAR模型檢驗。采用AR根檢驗法驗模型的穩定性。從表6來看,最大根的值為0.987<1,說明文中建立的VAR模型是穩定的。(4)脈沖響應分析。對模型進行脈沖響應分析,分析系統的動態變化規律,即信貸的變化對其他經濟變量的動態影響。選擇脈沖響應函數的滯后期為20,即20個季度,設置脈沖為殘差的一個標準偏差的沖擊,結果如圖1、2所示。圖中橫軸表示沖擊作用的滯后期間數(單位:季度),縱軸表示相應響應變量的響應結果,實線表示的是脈沖響應函數,虛線表示的是正負兩倍標準差偏離帶。圖1是信貸一個標準差單位的正向沖擊對GDP的影響。整體上看,信貸對GDP的影響是正向的,持續的時間大約有8期。其中,GDP在第2期的響應迅速達到最高值,為0.0075,這也是唯一一個響應高點。之后逐漸減弱,在第7期為0.0016,第8期為0.0011,之后趨于平穩,并最終趨于0。圖2揭示了央行貸款基準利率一個標準差單位的沖擊給GDP帶來的影響。可以看到貸款利率對GDP的影響有時滯效應。利率對GDP造成的影響是持續的,起碼持續20期。在前5期內,GDP的響應是正向的,從第一期開始慢慢增加,在第3期時,達到最大,為0.9567%,隨后開始降低。從第6期開始,這種影響變為負向,并且在第9期時,達到最小,為-0.8392%。之后慢慢增加,最終趨近于0。
(三)銀行業資本監管對我國經濟增長的影響1.銀行業資本監管壓力的滯后一期與當期均對信貸規模產生影響,并且當期值比滯后一期值對當期信貸規模的作用更大。資本相對充足的銀行受到資本監管要求的限制較少,有更多的機會擴大貸款組合。2004年我國監管部門實施了新一輪的銀行業資本監管之后,監管資本對各銀行信貸行為和風險偏好的約束作用更加強化,所以,在當期銀行業整體的信貸規模對銀行業資本監管的壓力十分敏感。2.樣本期內,銀行業資本監管對銀行信貸行為具有明顯的約束作用,經濟增長對于銀行信貸一個標準差單位的沖擊具有正向響應。我國2003~2012年的發展狀況反映出銀行業資本監管對經濟增長產生負面影響的命題在我國經濟發展中的存在性。3.結合實際情形分析發現,在經濟衰退時期,資本充足率提高對經濟增長的負面影響表現得更為顯著,經濟下行期銀行信貸供給的下降對企業具有更為嚴重的影響。銀行信貸規模緊縮,大量企業減少投資,最終影響實體經濟,加劇經濟衰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