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8-04 12:23:54
序論:速發表網結合其深厚的文秘經驗,特別為您篩選了11篇質保金申請書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創資料,歡迎隨時與我們的客服老師聯系,希望您能從中汲取靈感和知識!
一、資助對象
本項目資助 40周歲以下青年藝術人才的創作活動。鼓勵藝術探索和創新,激發創作活力,推出創作新人,培育后備人才。創作的作品應是:反映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藝術作品;表現人民的偉大實踐、時代的進步要求,彰顯信仰之美、崇高之美,有筋骨、有道德、有溫度,為人民喜聞樂見的藝術作品;追求真、善、美,具有較高審美價值、藝術品位和藝術個性,內涵豐厚、形象鮮活、筆觸生動、旋律優美,思想性、藝術性、觀賞性相統一的藝術作品。
二、資助范圍
(一)戲劇編劇創作人才;(二)曲藝文本創作人才;(三)音樂作曲創作人才;(四)舞蹈、舞劇編導人才;(五)美術、書法、攝影創作人才;(六)工藝美術創作人才。
申報項目應是在獲得藝術基金立項資
助后實施,且能夠在 2016年12月31日前
按要求完成結項驗收的項目。
三、資助額度
藝術基金通過定額資助的方式對立項
資助項目予以資助。(一)戲劇編劇創作人才項目為 20萬元;(二)曲藝文本創作人才項目為 10萬元;(三)音樂作曲創作人才項目為 10萬元;(四)舞蹈、舞劇編導人才項目為 10
萬元;(五)美術創作人才項目中的中國畫創
作人才項目為 10萬元,油畫、雕塑創作人才項目為 20萬元,版畫創作人才項目為 15萬元,水彩(粉)畫創作人才項目為 10萬元,書法 (含篆刻 )創作人才項目為 10萬元,攝影創作人才項目為 15萬元;
(六)工藝美術創作人才項目為 15萬元。
四、資助方式
(一)藝術基金對立項資助項目,將先期撥付資助資金總額的 50%;項目完成并驗收合格后,撥付剩余 50%的資助資金。資助資金主要用于創作采風、資料收集、材料購置和作品錄音錄像、包裝運輸、展覽演出、結集出版等與創作有關的支出。
(二)藝術基金將從驗收合格的項目中,組織專家評審出重點資助項目,擇優支持。對美術、書法、攝影和工藝美術作品將擇優收藏;對戲劇劇本、曲藝文本和音樂作曲以及舞蹈、舞劇編導作品將擇優推薦給藝術單位或機構組織排演,并支持其繼續申報藝術基金的其他資助項目。
五、申報條件
(一)本項目的申報主體為個人。申報項目的個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大陸)戶籍;
2.年齡不超過
40周歲(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
由本人工作單位出具推薦意見,或者由所在領域不少于 3位具有副高級及以上職稱的專家或知名人士出具推薦意見。
(二)已獲得“國家藝術基金 2014年度美術、書法、攝影創作人才資助項目”立項資助的申報主體,在資助項目結項驗收前,不得再次申報本項目。
六、申報時間
本項目從 2015年3月1日起開始申報,至5月1日截止申報。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在申報期內受理項目申報,并提供相關咨詢服務,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報程序
(一)申報主體在規定的申報受理期內,登錄國家藝術基金網站( http:// ),通過“國家藝術基金網上申報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 2015年度青年藝術創作人才資助項目申報表》,上傳申報材料,并將申報表和申報材料郵寄到管理中心。
(二)管理中心將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核查。符合相關規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關規定以及提供申報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將通知申報主體。
(三)對申報主體寄送的申報材料,管理中心按規定管理和使用,且不退還,請自行備份底稿。
八、申報材料
(一)《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 2015年度青年藝術創作人才資助項目申報表》;
(二)申報主體本人的身份證或軍官
證復印件;
(三)申報主體曾在本領域獲得專業
獎項或參加過展覽、演出活動的,須提供
獲獎、參展、參演證書清單及復印件;
(四)申報戲劇編劇和曲藝文本創作
人才項目,須提供申報主體本人主要作品
2―3部和申報項目的創作構思、故事梗概;
(五)申報音樂作曲創作人才項目,須
提供申報主體本人主要作品 2―3部的樂
譜、音頻、視頻文件和申報項目的藝術構
思、完整或部分音樂小樣的樂譜及音頻、
視頻文件;
(六)申報舞蹈、舞劇編導人才項目,
須提供申報主體本人主要作品 2―3部的
音頻、視頻文件和申報項目的創作構思;
(七)申報美術、書法、攝影和工藝
美術創作人才項目,須提供申報主體本人
主要作品的照片 5―10幅和申報項目的構
思草圖、初稿復印件或作品小樣的照片;
(八)申報材料在網絡提交后,須下載、
打印并郵寄 1份到管理中心。申報材料為
文字材料的,要求統一用 A3紙雙面印制,
中縫裝訂,在指定位置親筆簽名。申報材
料中的照片,尺幅應為 8―10寸,夾在文
字材料內,不要裝訂在一起。申報材料為
圖片和音頻、視頻文件的,須將電子文件
存放在 U盤中一并郵寄;
(九)申報材料應于 2015年 5月1日前郵寄給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評審部(以郵戳或交寄單為準)。郵寄地址:北京
市東城區青龍胡同 1號歌華大廈 A座16層,
郵編: 100007,聯系電話: 400-025-9525。
九、簽約實施
(一)確定申報項目為立項資助項目后,管理中心將與申報主體簽訂《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秶宜囆g基金(一般項目) 2015年度青年藝術創作人才資助項目申報表》作為協議書附件,具有同等約束力。
(二)申報項目立項后,申報主體應同意按照藝術基金安排,參加藝術基金組織的出版、展覽、演出等公益性活動。
十、監督驗收
(一) 2015年度青年藝術創作人才資助項目應于 2016年12月底前完成結項驗收。如確需延期完成,必須于 2016年10月底前以書面形式向管理中心申請,獲得批準后方可延期。
(二)管理中心將按照《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監督管理若干規定》,對資助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并組織專家對資助項目進行結項驗收。
(三)申報主體要保證申報項目在申報及后續實施過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如有侵犯,申報主體應依法承擔全部責任。
(四)申報主體有以下情形的,管理中心有權對該項目重新審核,并依據其嚴重程度分別或同時采取暫緩撥款、終止撥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資助款項、撤銷對該項目的資助以及三年內暫停申報主體申報資格等相應措施,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1.
申報主體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2.
項目實施內容、經費支出、結項成果等與《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的約定存在重大差異;
3.
申報主體存在其他弄虛作假、挪用資助資金、違反《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等情形;
4.申報主體有其他嚴重違法違紀行為。
十一、其他
(一)資助項目在結項驗收前,未經管理中心書面同意,實施主體不得自行安排資助項目作品的出版、展覽、演出或出售資助項目的作品。結項驗收合格后,方可開展上述活動并且應在相關材料顯著位置注明該項目為“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
(二)資助項目結項驗收時,申報主體應按要求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
(三)經藝術基金評審確定的征集收藏作品,申報主體應同意由藝術基金按公益性原則收藏,并按公益性原則支付費用,頒發收藏證書。未經藝術基金征集收藏的作品,申報主體可在資助項目結項驗收后自行處置。
一是對基建項目預付款申請,要求建設單位提供項目立項可研初步設計和概算批復文件復印件、施工監理單位中標通知書復印件、項目施工監理貨物采購合同復印件等材料,財政部門根據工程施工合同或貨物采購合同規定支付比例進行審核和支付。
二是對工程進度款申請,要求建設單位提供施工單位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書、經項目業主監理施工單位三方簽字確認的工程進度款支付證書以及工程計量支付統計表等材料原件,并在申請材料中分別列明農民工工資與其他工程款數額,財政部門核對相關表格金額是否對應,簽章是否齊全,只有金額相對應、簽章齊全時方可撥付,確保資金按工程進度支付。
三是對工程結算款申請,建設單位需提供工程竣工驗收意見書或驗收報告復印件、項目單位審核認定的工程結算款支付申請表或設備驗收材料原件等一系列完整材料,若合同結算條款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的依據,還需提供審計部門或有資質的第三方服務機構出具的審計結算報告復印件,財政部門根據合同結算條款約定并按合同規定比例預留足額工程質量保證金后予以支付。
四是對工程質保金申請,需根據工程施工合同規定條款、缺陷責任期內履約情況進行審核和支付,若施工單位或貨物供應商提供由商業銀行開具的、不短于質量保證期的、同等金額的無條件支付保函,財政部門可將質量保證金支付給施工單位或貨物供應商,同時需向財政部門提供工程缺陷責任終止證書復印件、由商業銀行開具的、不短于質量保證期的、同等金額的無條件支付保函復印件以及項目單位審核認定的工程質保金支付申請表原件等材料。
1.1.1電力企業財產保險的定義
電力企業財產保險,是指電力企業根據合同約定,向承保的保險公司即保險人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所承保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
1.1.2電力企業集團財產保險統一管理的基本概念
電力企業集團財產保險統一管理,是指電力企業集團以“低成本、高保障”為宗旨,有效地轉移企業資產風險,將所轄各單位財產保險業務進行統一規范管理的手段。
1.1.3電力企業集團財產保險實施統一管理的基本方式
電力企業集團通過所屬的財產保險統一管理機構運作,采取統一選取保險人、統一保險合同條款、統一投保方式、統一協調理賠等方式對集團內所有財產保險業務進行統一規范管理。財產保險統一管理機構是電力企業集團為規范財產保險統一管理工作所建立的專業化管理機構,負責管理、監督、協調電力企業集團所轄各單位的財產保險工作,該機構通常簡稱為保險協調人。
1.2電力企業集團財產保險實施統一管理發展歷程
廣東某電力企業集團為有效轉移企業資產風險,于1993年開始率先探索財產保險實施統一管理。當時,基于電力企業資產風險管理的需求、國家政策上的配合以及電力企業資產運營自身特點,該電力集團企業開始實施財產保險統一管理,并建立、委托保險協調人負責管理、監督、協調轄內財產保險的統一管理工作,以點帶面步步推進,由最初15個投保單位60多億保險金額參與統一投保發展到現在的102個投保單位4300多億元保險金額,并隨著多年的經驗積累,形成一套高效的保險管理體系。統一保險模式上,在探索、實踐、示范發展歷程中,先后經歷一家保險公司獨家承保、多家保險公司共同承保等統一保險模式。
1.3電力企業集團財產保險實施統一管理的意義
1.3.1發揮資源集合規模優勢
在財產保險統一管理中,集團下轄各單位各自作為財產保險投保人和受益人的性質保持不變,但在與保險人進行各項保險事項時,將各單位集合后的投保資產作為基本前提,形成巨大的統一保險標的,從而發揮規模經濟效應,既讓保險人獲取合理利益,又促使其提高服務。資源集合規模優勢,是財產保險統一管理的核心價值。
1.3.2整合利用保險管理資源,提升保險管理水平
通過保險協調人的運作,建立一支財產保險管理專業團隊,集中統一應對關鍵保險事務,通過經驗積累充分發揮團隊專業水平,一方面部分節省了各單位在財產保險管理事務上的投入,另一方面又帶動提高了各單位財產保險管理水平,從保險協調人到基層單位培養了一支既有專業知識又懂風險管理的隊伍。
1.3.3結合行業特點設計統一險種及合同條款
財產保險統一管理采取統一合同條款、各自投保受益的方式,即在保險協調人的主導下,與保險人共同設計了符合電力企業特點的險種及合同條款,充分發揮財產保險效果,高效規避資產風險,并全面惠及各單位。
1.3.4控制低成本保險費率
財產保險統一管理采取統一保險費率的方式,在與保險人厘定保險費率中,保險協調人運用資源優勢及專業經驗,在對外轉移企業資產風險前,先在企業內部均衡整合風險,提供給保險人接受風險的空間,合理控制較低成本保險費率,使雙方達到共贏的局面。
1.3.5優化索賠效果
財產保險的效果最終體現在出險案件的索賠結果上,統一管理模式下,保險協調人通過介入理賠管理、監督、協調,帶動各單位提高索賠水平,促使保險人提高理賠服務,協助解決保險雙方的分歧,從而優化索賠效果。
1.3.6促進保險公估機構業務獨立性
保險公估機構是接受保險當事人委托,專門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的第三方單位,實際操作中基本上由保險人出資委托其提供業務服務,客觀上存在偏向保險人利益的非獨立性因素。統一管理模式下,由保險協調人幫助建立保險公估機構準入機制、業務規程等方式,監督公估業務,促進保險公估機構業務獨立性。
1.3.7實施保險資金監控
統一管理模式下,各投保單位所有保險費、賠款資金均經由保險協調人復核、中轉劃付,保險協調人采取有效的方式對保險資金實施監控,防止保險資金挪作他用。
1.3.8案例說明
以下通過廣東某電力企業集團財產保險的兩個案例說明實施統一管理的意義:(1)縣級單位財產保險納入統一管理前后投保費率對比。2008年在納入統一管理范圍前,該電力企業集團中的47個縣級單位在當地自行投保,總投保金額134.85億元,支出保費3,086.05萬元,綜合費率高達2.288‰。納入統一管理范圍后,其綜合費率降為0.63‰,同等投保資產條件下節約投保成本2235.81萬元。(2)統一管理與非統一管理單位在2008年冰災賠案中獲賠的情況對比。2008年冰災出險后,粵北地區十個縣級單位遭受嚴重損失。當時,僅有J單位納入統一管理范圍,繳納了短期保費6.5萬元,其余均在當地保險公司自行投保,表1為冰災賠案各單位的最終獲賠情況。從表1中數據可以看出,納入統一管理范圍的J單位享受到“低成本、高保障”的財產保險統一管理效益,通過保險協調人的統疇談判、協調,與其他縣級單位相比,最終獲得較高的賠償金額。
2投保統一管理工作
2.1統一擬定年度保險合同條款
2.1.1前期準備工作
保險協調人在與保險人商定年度保險合同之前,需要作以下前期準備工作:(1)分析上一年度保險管理工作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總體情況。(2)走訪調研投保單位,了解保險管理業務的情況和需求。(3)召集具有代表性的投保單位開展財產保險管理研討會,認真聽取需求和意見。
2.1.2調整保險合同條款
以上一年的保險合同為基礎,根據投保資產結構、上一年出險情況及賠付、保險服務、存在問題等情況變化對相關條款進行調整。
2.1.3保險合同談判、簽訂
保險協調人代表電力企業集團與保險人開展保險合同條款談判,在雙方達成意見一致的情況下簽訂財產保險合同,電力企業集團所轄各單位將一致依據合同內容的約定開展投保、出險報案、索賠等保險工作,形成在一個大財產保險合同下,執行統一投保費率、期限、方式及理賠原則等保障內容的管理模式。
2.2設計具有行業特點的投保險種
2.2.1電力財產一切險
電力財產一切險是指投保人所有賬上固定資產(剔除運輸設備、土地)、流動資產按雙方協議要求投保財產一切險,在保險期限內,若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被保險財產因免除責任以外的其他不可預料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壞或滅失(損失),由保險人按照協議規定負責賠償。
2.2.2電力機器設備損壞險
電力機器設備損壞險是指投保人的變電設備、自動化設備及儀器儀表設備、配電設備、通信設備等按雙方協議要求投保機器損壞險,在保險期間內,因免除責任以外的,屬其保險責任范圍內列明原因引起或構成突然的、不可預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壞或滅失(損失),由保險人按照合同規定負責賠償。其主要特點是對財產一切險的免除責任進行補充,經過多年的發展,形成符合電力企業特點的專屬險種。
2.2.3供電責任險
供電責任險是指按照協議規定投保人投保供電責任險,在保險有效期限內,被保險人在保險明細表中列明的供電區域內,由被保險人所有或管理的供電設備及供電線路,因所列的原因導致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民事責任賠償,保險人負責賠償。供電責任險是根據電力行業的特點,在公眾責任險的基礎上,為電力財產分擔、轉移民事責任風險而設立的專屬條款,也屬于電力行業中首創的險種。
2.3制定具有行業特點的保險條款
2.3.1合同條款根據電力行業特殊性量身定制,保障范圍更符合實際情況電力企業財產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是基于電力企業日常運行過程中經常發生的風險情況,進行保障性約定,具有電力行業特點。例如,由于電力行業的特殊性,具有承擔社會責任屬性,要求電力中斷后須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恢復,在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后,除了應24h內通知保險人外,根據合同約定,可以按照有關電力規程先行組織搶修復電,并進行現場事故點拍照,再保留修復現場以供保險查勘。電力企業的財產保險合同經過多年來的修訂,逐年完善,大部分條款已經形成常態化固定下來。但是,由于形勢、技術等因素的變化導致新的風險不斷產生,需要對這些風險進行轉移,促使保險合同條款的不斷修訂。
2.3.2保險金額的確定上具有超前意識,適時改變保險金額確定方式,提高賠付保障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確定通常有三種方式:①按賬面原值投保,即固定資產的賬面原值就是該固定資產的保險金額;②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即按照投保時重新購建同樣的財產所需支出確定保險金額;③按投保時實際價值協議投保,即根據投保時投保標的所具有的實際價值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保險金額。統一管理模式下的電力企業集團財產保險合同多年來采用第二種和第三種相結合的方式對保險金額進行確定,保險金額一直采取用原值為基礎,加乘根據十年工業物價綜合指數折換成現值的復合加成系數的方式確定,同時約定賠付時按重置價值進行賠付,這樣既可以達到足額投保的要求,同時也能提高賠付保障。
2.4保險費率控制
財產保險費率的制定,基本上是依據上一保險年度賠付率及近三年賠付率加上投保財產的增長趨勢及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后確定,在財產統一投保、統一管理的前提下,基本保持“賠付少,費率低;賠付多,費率高”的浮動原則。在與保險人厘定投保費率時,保險協調人還充分把握統一保險管理的資源整合優勢,先通過均衡整合轉移內部風險,結合沿海單位和小單位出險多賠付大、內陸單位和大單位出險少賠付低的特點,綜合厘定一個相對較低且令保險人能接受的投保費率。受政策規定限制,在投保費率不能持續下降的年度,主要通過增加保障性條款擴大保障范圍,以保障換取費率。
2.5特別保障
擴展條款是電力企業集團財產保險合同中由于一般條款范圍的約定不足以或者無法涵蓋全面,或者在一般條款中存在灰色的理賠地帶,與保險人擴展約定一些有利于更多轉移電力財產風險、提高電力財產保障范圍的條款。例如財產一切險和機器損壞險的擴展條款中“保險財產維修條款”,就是擴展承保保險標的(特指設備、線路)在檢修、維修過程中發生的本保險責任范圍的直接損失;又如供電責任險方面的“擴展承保無過錯賠償責任”條款,就是擴展承保被保險人所有或管理的供電設備及供電線路,沒有過錯造成第三者觸電導致的人身傷亡,由法院判定的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無過錯民事賠償責任,由保險人負責賠償。擴展條款都是在保險人向保監會報備的格式條款里沒有約定下來的保障范圍,經過多年來的不斷修正和完善,促使擴展條款的保障與時俱進,符合實際;擴展條款保障的約定,使財產保障范圍上更加全面和完善,讓風險性質不一的地區基本得到較全面的保障和合理的風險轉移,促進電力企業集團的財產保險統一管理得到提升。
3理賠統一管理工作
3.1理賠統一管理基本程序
3.1.1出險報告
在發生保險事故后,出險單位按照《財產保險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的約定應在24h內按要求以出險通知書通知保險人和保險協調人,同時在保險人的指導下配合做好查勘與定損工作。
3.1.2查勘定損
保險人在收到出險通知后,根據《合同》的保險服務承諾,若損失金額超過20萬元的,保險人應到現場查勘核實損失,出險單位應協助其做好查勘工作;若損失金額低于20萬元的,在保險人的指導下,則可以由出險單位按要求先行查勘核實損失。根據《合同》約定,可以按照有關電力規程先行組織搶修復產,進行現場事故點拍照,并保留修復現場以供保險人查勘。供電責任險因涉及到第三方財產安全或人身安全,其處理辦法及步驟也相應靈活多變。通常通過第三方如市、縣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或人民調解委員會等進行協調,協調不妥的情況下,通過法律訴訟進行法律裁決處理。
3.1.3收集索賠資料
在完成查勘定損工作后,出險單位應盡快統計財產損失數量,列出損失清單,統計損失金額,并準備好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以下按財產險(包括財產一切險、機器設備損壞險)、供電責任險分別列舉出險單位主要應按需要收集的索賠資料:(1)財產險索賠資料:出險通知書;索賠申請書;損失清單;領料單;工程預算書或結算書;其它保險人要求的相關資料。(2)供電責任險索賠資料:出險通知書索賠申請書;第三者的身份證復印件;賠償給第三者的賠償協議、收據或發票;因責任事故導致第三者傷殘的,需提供第三者病歷、用藥清單、醫生診斷證明、住院證明、發票;殘疾的需提供傷殘鑒定報告;因責任事故導致第三者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證明或戶口注銷證明或火葬證明、法院判決書或調解協議書;其它保險人要求的相關資料。
3.1.4提出索賠
出險單位應按《合同》約定,認真整理索賠資料,計算保險賠償金額,如實填寫《索賠申請書》,正式向保險人提出索賠并遞交索賠資料。
3.1.5理賠結案
保險人根據出險單位遞交的索賠資料,經核實、理算后,計算出賠付金額,與被保險人進行協商確認,雙方簽署《賠款確認書》后即可劃款結案。
3.2統一協調理賠
現實理賠工作中,出險單位與保險人經常在賠償結果上發生分歧,導致賠案懸而不決,拖延結案時間,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損失資產修復資金的及時到位和利益補償、財務決算等事項。作為統一管理機構的保險協調人應在當中起協調作用,充分發揮其專業管理職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化解矛盾,提高結案率,主要做好以下工作:(1)建立完善理賠工作流程。制定、推行財產保險各險種理賠工作指引以及出險理賠各環節的標準單證,規范各出險單位的理賠工作方法和步驟,在出險單位索賠環節加強索賠技術和質量,從而提高保險人對索賠要求的認可及信任度,化解出險單位與保險人的分歧。(2)做好索賠咨詢工作。協調人利用其對保險合同條款的充分掌握、多年保險管理積累的經驗,隨時為各單位提供索賠咨詢,幫助其及時、合理爭取索賠權益,實現資產風險轉移。(3)組織召開理賠協調會。為及時掌握保險人受理報案和結案情況,定期召開理賠協調例會,解決保險人與投保單位對賠案處理過程中的分歧,分析未結案件的原因,協調解決由賠案產生的問題,提高結案率,以及時地為出險單位提供修復資金。(4)參與重大案件查勘定損。保險責任事故發生后,協助保險人進行理賠處理,凡涉及金額大、受損范圍廣的案件,專門成立協調小組進行全程跟蹤和指導服務工作,參與資產的查勘、定損和索賠工作,主導制定理賠定損原則,組織召開專題會議協調解決有爭議的問題。
3.3統一監督理賠
3.3.1對出險單位的監督
(1)監督、核查出險單位在被保財產出險后是否及時向保險人報案;(2)督促、協助出險單位開展查勘定損及按照要求收集證據和索賠資料;(3)督促出險單位相關部門和人員之間加強協調和溝通;(4)監控保險賠款資金流向,防止挪作他用。
3.3.2對保險人的監督
監督保險人認真履行保險合同,做好查勘、定損等理賠工作,提高結案率,及時劃撥賠款資金,提升服務質量。
3.3.3對保險公估機構的監督
制定財產保險勘察、理算委托公估公司的管理辦法,監督和指導保險公估機構的工作,以公平、公正、公開的“三公原則”,對保險案件的事故原因、損失、相關保險責任進行分析、估算、認定,并提出中肯的賠償公估報告和改進意見,科學、合理、有效地處理相關保險賠案,保障保險雙方的合法權益。
4保險統一管理機構的管理
4.1機構組織要求
電力企業集團財產保險統一管理機構即保險協調人應為電力企業集團所屬單位,以保障其運作始終符合電力企業利益要求。機構人員結構上,應配備保險、電力、財務等相關專業人員,當中著力培養具備談判、協調、研究、培訓能力的人才。
4.2機構主要職責
(1)與保險人商定年度統一保險合同條款;(2)組織各單位開展財產保險投保工作;(3)監督、協調財產保險工作;(4)中轉核付保險資金;(5)建立、完善財產保險統一管理制度、流程;(6)組織開展財產保險宣傳、研究、培訓工作;(7)協助、促進各單位建立財產保險管理團隊及管理規程。
合同編號:
簽約地點:
甲方(買方):
乙方(賣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礎上,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以下合同條款。
一、合同標的物
1、本合同標的物為
3、乙方承諾如下:
(1)乙方在十月一號之前發雞苗。
(2)乙方喂養一個月,體重不得小于六兩。
(3)乙方給雞苗做全部疫苗,以后甲方喂養的存活率在95%以上。
(4)雞蛋顏色為褐色。
(5)免費提供養殖技術,后期技術問題有技術員幫忙解決,上門服務免費。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為: 至
三、供貨及驗收
1、甲方向乙方購買雞苗,由乙方送雞苗至
4、乙方送雞苗途中發生的損毀等所有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不予承擔。
5、乙方將雞苗送至合同約定的地點后,甲方檢驗后收貨,具體步驟如下:
(1)雞苗到后,乙方點數壹仟只六兩以上的雞苗。
(2)雞苗不合格(包括雞苗質量不合約定、型號不符等),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調換雞苗、退雞苗,因此造成乙方損失的,由乙方自行負擔。 四、貨款支付
貨款支付采取以下方式:
1、 甲方向乙方支付總額的50%作為定金。
23、乙方在收款時應提供相應金額的合法發票。
六、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的時間地點送達貨物,應承擔此次送貨數額的違約金。造成甲方工程損失的,甲方保留要求乙方賠償的權利。
2、乙方送達之貨物經甲方驗收不合格,甲方有權拒絕收貨或要求乙方退貨、補貨。乙方應承擔此次送貨數額款項 的違約金。造成甲方工程損失的,甲方保留要求乙方賠償的權利。
3、乙方不能按合同約定數量交貨,應在約定交貨時間前_____天書面通知甲方。甲方可根據乙方狀況進行評估,如果甲方根據評估認定乙方不能繼續履約,可解除本合同,并于三天前通知乙方,乙方不得有異議。甲方根據甲方(項目部)認定的供貨數量進行結算。由此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乙方無正當理由停止供貨的,應承擔未履行部分貨款總值_________的違約金,造成甲方工程施工無法進行、耽誤工期或其他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實際損失。
5、乙方所提供的貨物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貨物總數量短缺或其他應當歸責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工程施工無法進行、耽誤工期或其損失的,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總價款 的違約金,甲方并有權保留要求乙方賠償實際損失的權利。
6、甲方未能按約定付款的,應承擔不能付款部分如因乙方偽造數據、改變合同約定的貨物單價等,而制作付款申請書請求甲方付款的,甲方有權拒絕付款,并不承擔違約責任。
七、保修期限及責任
八、其他約定
九、不可抗力
1、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簽訂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客觀情況。
2、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不可抗力情形,致使一方或雙方不能履行合同約定條款時,不能履行方應在不可抗力情形發生之日起 日內向對方書面通知,在取得合法機關有效證明后,根據不可抗力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經另一方同意后,履行方可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義務,并可根據情況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方責任。
3、合同遲延履行所發生的不可抗力,履行方不免除責任,并必須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
十、其他
1、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時提交給對方相關資料備案:
(1)乙方是法人、個體工商戶或其他經濟組織的,應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2)乙方屬個人的,應提交合法的身份證明文件;
(3)乙方以人身份簽訂本合同的,應當提交被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中應明確載明人授權范圍;
(4)乙方提交生產廠家名稱、生產質量合格證書及相關說明,以便甲方備案使用;
2、本合同簽訂時需甲方公司蓋章及項目經理簽字認可,否則本合同不產生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簽訂,除甲方(項目經理)簽字或蓋章認可的,甲方的其他工作人員不能代表甲方處理因本合同引起的債權債務,擅自處理債權債務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出具欠款證明、對帳單據等等,因此而產生的債權債務甲方不予認可,且對甲方不產生法律效力。
十一、爭議的解決
凡因本合同履行產生的一切爭議,甲乙雙方本著互利互惠的態度,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爭議。如協商不能達成一致,雙方中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合同效力及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于本合同同時使用,補充合同與本合同矛盾的,以補充合同為準。
4、本合同的附件包括雙方的資格資料、送貨收貨清單、來往帳單、支付證明等,與本合同同時使用,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項目經理: 簽約負責人:
產品買賣合同范文二
賣方: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2015年8月19日 買方:
一、產品名稱、型號、廠家、商標、數量、價格、金額:
詳見附件一
二、質量和技術要求:
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行業、企業標準和環保、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賣方應保證產品交付后質量與樣品質量相符合,滿足買方裝配和使用的要求。買方圖紙有明確規定的,按圖紙規定的標準驗收;簽訂了技術協議的,按雙方達成的技術協議中的相關條款執行。賣方同時須提交產品合格證明或出廠檢驗報告等。買方只負責產品的外觀質量與數量檢驗,因賣方原因導致產品在裝配及使用過程中的不良,買方嚴格按照《產品買賣合同》、《質量服務協議》、《技術協議》等相關條款執行索賠。賣方須保證其提供的產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利,且賣方須確保其提供的產品符合合同約定的品牌、規格型號、廠家、質量要求,否則應按買方要求更換或退貨,并承擔該批次產品價款一倍的違約金。
產品質保期一年,自買方主機產品銷售之日起計算,同時產品零部件使用時間不得少于2000小時,以上時間以先到為準,國家、行業標準等對產品質保期的規定長于合同約定的,遵照國家、行業標準等執行。產品在質保期發生質量問題的,賣方在接到買方通知之日起七日內予以更換、修復和賠償損失,逾期更換、修復或賠償的,按產品價款的2 /日承擔違約金;買方有權根據需要自行更換、修復故障產品,并由賣方承擔相應費用。
三、交貨時間和數量:
賣方按物流工程師訂單交貨。賣方交貨延期的則
四、交貨地點和方式:
賣方送貨到買方指定地點。
五、運輸方式和費用:
賣方負責運輸,承擔運輸費用(含保險費)。
六、包裝標準:
賣方按國家、行業、企業標準和樣品的標準及買方的要求包裝產品,采取防銹、防腐、防碰措施,賣方承擔包裝費用,包裝物不回收。如因包裝破損等問題導致貨物受損、滅失的,由賣方承擔退換貨等補償責任。
七、隨機備品、配件、工具和資料:
產品具有出廠日期、編號等銘牌標識,并附有裝箱單、產品說明書、合格證和檢驗書等質量證明原件。
八、 檢驗和異議:
1、 貨到買方指定地點后,買方按國家、行業標準和樣品的標準對產品外觀質量和數量進行檢驗 并將結果通知賣方;賣方批量交貨的,買方可抽樣檢驗。產品不符合約定的規格型號、品牌、生產廠家、質量標準等要求的,賣方應承擔檢驗費用,并按照本合同第二條承擔違約責任。雙方簽訂的技術、質量協議以及賣方的承諾對檢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經檢驗為不合格產品,賣方在接到買方通知后按省內1周,省外25天內取回不合格產品;逾期未取回的,買方可按 100元/天的標準向賣方收取保管費用,也可以自行將產品處理。雙方簽訂的質量/技術協議對此另有約定,以本合同的約定為準。
九、產品回購:
賣方所品超出買方訂單數量的,賣方根據買方的通知予以回購。賣方負責回購產品的運輸,貨款由賣方直接支付給買方或者在買方應付賣方貨款中扣抵。
十、結算方式和期限:
(一)結算期限
1、貨到付款
(二)結算方式:
2、電匯
十一、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雙方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的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0日。
十三、其他約定事項:
1、 買方與 賣方 簽訂的技術協議,賣方的服務承諾以及買方的訂單等作為本合同附件。
2、 賣方應向買方提供廠家授權銷售資格證明并按照誠信原則承諾給予買方市場同期最低價,若經買方查實賣方價格明顯高于市場同期最低價且不合理的,賣方應給予買方差價補償并賠償買方當批次貨款20%的違約金,同時買方可重新評估賣方信用資質,直至解除合同。
3、 賣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以任何方式對買方業務人員贈送財物、不得向買方供應核準經營范圍外的產品,否則,買方經查實后可以拒付貨款、解除合同,同時賣方應向買方支付10萬元/人次違約金;給買方造成嚴重后果的,買方將追究其他法律責任。賣方有權向買方監察專線電話0731-84031981、84031759舉報、投訴買方人員索要好處費、收受好處費等違法違規行為,也可將前述行為投訴至lwg@sany.com.cn、監察總部的專用投訴郵箱jiancha@sany.com.cn、供應商投訴專用郵箱swts@sany.com.cn或拔打投訴電話:4008-87-9318。
甲方:乙方:日期:
產品買賣合同范文三
賣方: 買方: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二、質量和技術要求:
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行業、企業標準和環保、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與樣品質量相符合,滿足買方裝配和使用的要求。產品三包一年。產品在質保期內發生質量問題的,賣方在買方通知之日起七日內予以更換、修復和賠償損失,逾期更換、修復或賠償的,按產品價款的2/日承擔違約金;買方有權根據需要自行更換、修復故障產品,并由賣方承擔相應費用。賣方提供的產品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品牌、規格型號、廠家、質量要求的,應按買方要求更換或退貨,并承擔該批次產品價款一倍的違約金。 三、交貨時間和數量:
賣方根據買方訂單確定的具體交貨時間和數量交貨。賣方交貨延期的則按延誤批次貨物價款的2/日承擔違約金,并在買方要求的期限內補交;賣方在買方要求的期限內仍不能交貨的,則承擔不能交貨價款20%的違約金。 四、交貨地點和方式:
賣方送貨到買方倉庫。 五、運輸方式和費用:
賣方負責公路(鐵路/航空)運輸,承擔運輸費用(含保險費)。 六、包裝標準:
賣方按國家、行業、企業標準和樣品的標準及買方的要求包裝產品,采取防銹、防腐、防碰措施,包裝物不回收。
七、隨機備品、配件、工具和資料:
產品具有出廠日期、編號等銘牌標識,并附有裝箱單、產品說明書和合格證、檢驗書等質量證明。 八、檢驗和異議:
貨到買方倉庫后,買方按國家、行業標準和樣品的標準對產品外觀質量和數量進行檢驗,并將結果通知賣方;賣方批量交貨的,買方可抽樣檢驗。產品不符合約定的規格型號、品牌、生產廠家、質量標準等要求的,賣方承擔檢驗、退貨、更換等費用。雙方簽訂的技術、質量協議以及賣方的承諾對檢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九、產品回購:
賣方所品超出買方用量的,賣方根據買方的通知予以回購。買方負責回購產品的運輸,貨款由賣方支付或者在賣方貨款中扣抵。
十、結算方式和期限:
貨到驗收合格且賣方按合同總價款開具的17%增值稅發票在買方財務入帳后,買方在三個月內以電匯或者承兌匯票方式支付總價款的95%;總價款的5%作為質保金,三包期滿后7日內買方付清。?
十一、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雙方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的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其他約定事項:
1.買方與 簽訂的技術協議,賣方的服務承諾以及買方的訂單等作為本合同附件。 2.賣方應向買方提供廠家授權銷售資格證明、產品出廠及銷售價格表,如實告知產品的成本和利潤,承諾給予買方市場同期最低價,并配合買方進行市場調查、核價,同意按照買方要求根據成本下降等因素相應調整合同價款。經買方查實賣方價格高于市場同期最低價的,賣方須給予買方差價補償。
作為國際貿易主要支付方式的信用證,具有匯付、托收等國際結算方式所不可比擬的優越性,因而歷來受到國際貿易商的青睞,被譽為“國際商業的生命液”。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卻利用信用證單證交易的特點,相互勾結串通,在信用證運轉的各個環節上瘋狂地實施詐騙活動,給權益人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影響企業的正常發展,損害銀行信譽,破壞交易秩序,危及整個信用證制度。因此,必須予以刑罰懲治。但實踐中在認定信用證詐騙罪時卻存在許多爭議的問題,本文從概述信用證運作機制入手,對信用證詐騙罪的成立條件、表現形式、認定難點及防范對策等問題進行探究,以期對司法實踐有所裨益。
一、 信用證的運作機制概述
信用證(Letters of Credit),又稱跟單信用證(Documentary Credits)、商業信用證(Commercial Credits),是指開證銀行根據開證申請人的要求開立的,保證憑規定單據在一定時間內向受益人支付貨款的書面憑證。在國際貿易中,由于買賣雙方處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難以做到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買賣雙方彼此又缺乏了解,存在互不信任的心理,對貿易風險十分關注,買方如果先付貨款,則擔心賣方不發貨或不按約發貨;賣方如果先發貨,則擔心買方不付款。而由銀行收款交單,擔任買賣雙方的保證人則是解決這一難題的最佳方法,因為與商業信用相比,銀行信用顯然更加可靠。銀行擔任“中間人”這一角色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證。信用證是商業習慣的產物,而不是法律的創制物,規范其運作的主要是國際商會于1993年在維也納制定并推薦銀行界采用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①另外,一些國家在相關法律法規和判例中對信用證支付方式也有規定。
信用證這種結算方式牽涉到一連串合同關系,主要當事人有:(1)開證申請人,即向開證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通常是買方、付款人、進口商。(2)開證行,即接受開證申請人的委托,為其開立信用證并承擔付款責任的銀行,是買方的開戶銀行。(3)通知行,即接受開證行委托,將信用證通知收益人的銀行,一般是賣方的開戶銀行。通知行通常也是議付行。(4)受益人,即有權享受信用證規定的款項的人,通常是賣方、出口商。
信用證運作的一般程序是:(1)買賣雙方簽訂貨物買賣合同,同意以某種信用證作為付款方式,并規定信用證的具體內容,如種類、金額、期限等。這個基礎合同是信用證交易的前提。(2)買方向開證行申請開立信用證。一般開證行會要求開證申請人交付相當于貨款的50%不等的押金。(3)開證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并寄交通知行。(4)通知行將開證行所開信用證通知賣方。(5)賣方按信用證條款備貨、發貨,取得運輸單、保險單、商業發票等信用證要求的單據,并寄交通知行。(6)通知行按要求議付貨款。(7)通知行議付后回單開證行索償所墊付款項。(8)開證行審單確認無誤后,支付通知行所墊付款項。(9)開證行通知買方付款贖單。(10)買方向開證行付款贖單,憑單提貨。
信用證詐騙罪之所以大量發生,與信用證制度嚴格遵循的基本原則──表面相符原則不無關系。信用證是單據交易,銀行在決定是否付款時只以單據為唯一依據。根據UCP500的規定,銀行審單可以遵循“四不管”原則,即不管單據,銀行只對單據表面真實性作形式上的審查,對單據的真實性、有效性不作實質性審查;不管貨物,銀行對單據中貨物的描述、價值及存在的情況概不負責;不管買賣合同,信用證開出后,對于買賣合同的內容的變更與修改及至撤銷,除非通知銀行,否則銀行一律不予考慮;不管買賣雙方的資信與履約情況如何,銀行只按信用證條款審核單據,對買賣或履約情況概不負責。如果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是表面上和信用證的要求完全一致的精確的單據,做到單證一一相符,即使作為基礎交易的貨物買賣合同的履行存在嚴重的瑕疵或欺詐行為,或者開證申請人已破產等事由,銀行也必須承擔絕對的付款責任;反之,如果受益人提交的單據表面上存在不符點,即使受益人嚴格正確履行了貨物買賣合同,銀行也享有不予付款的權利。該原則的理論根據是銀行是處理單據的專家,而不是處理貨物的專家,銀行不必也不可能對單據下貨物的情況進行調查。這一原則的絕對適用使信用證業務迅速崛起并得以順暢運行,但也使潛在犯罪者發現了機會:偽造一套表面與信用證相符的單據提供給銀行,以取得銀行的付款或承兌。“偽造單據的微薄成本和信用證下的可得到的付款的比例可以誘使不少人鋌而走險?!雹勹b于信用證詐騙行為發生頻繁,為彌補表面相符原則的不足,出于打擊犯罪的需要,各國在司法實踐中逐步確立了欺詐例外原則,即在肯定信用證抽象獨立性的前提下,如果受益人在信用證交易(包托基礎交易)存有欺詐行為時,銀行應不予付款或者承兌。一般認為,這一原則適用的條件是:①受益人參與實施了偽造單據的欺詐行為或者明知單據偽造而故意接受,如果欺詐是第三方所為,受益人完全不知情,則不能適用;②行使主體是法院或銀行,而且需買方申請才能啟動;③適用時間是銀行在對欺詐者實際支付或承兌前,如果議付行接受了表面與信用證相符的單據并支付了貨款,或者受益人通過正當途徑接受了欺詐者轉讓的匯票,開證行有責任予以補償或支付。但這一原則尚未完全定型,各國在具體適用時往往寬嚴不一,尺度有所不同。
二、 信用證詐騙罪的概念、構成要件及其分類
根據刑法第195條的規定,信用證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的構成特征為:
1、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的信用證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信用證是一種銀行的付款保證,屬于銀行信用,其一旦遭到破壞,必然造成國家貿易秩序紊亂,破壞國家金融秩序,動搖信用證制度的根基。同時,信用證詐騙行為往往使銀行、公司、企業等蒙受巨額財產損失,合法財產權益受到嚴重侵害。
2、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使用作廢的信用證,騙取信用證以及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行為。信用證詐騙罪與一般詐騙罪主要不同之處是行為人利用信用證這一特殊的犯罪工具,整個詐騙活動緊緊圍繞信用證為中心而展開。信用證詐騙行為的方式具體有“使用行為”、“騙取行為”和“其他行為”三種:
(1)使用行為。包括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其附隨的單據、文件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行為。偽造的信用證,是指行為人編造、冒用銀行的名義,采取描繪、復制、印刷等方法仿照真的信用證的格式、內容而制造出來的虛假的信用證。變造的信用證,是指在真實信用證的基礎上,采用涂改、剪貼、挖補等方法改變原信用證主要條款和內容后而制造出的不實信用證。偽造、變造的單據、文件,是指偽造、變造開立信用證時約定的受益人必須提交方能取得貨款的整套單據,如裝船提單、出口證、產地證、重量/質量證書、檢驗報告、工廠清單、商業發票、裝貨單、倉庫收據等等。實踐中最常見的是偽造、變造提單,即利用空頭提單、倒簽提單、預借提單、記載貨物與實際貨物不符的提單行騙。倒簽提單,是指賣方裝運貨物的實際日期已經落后于信用證規定的日期,但賣方卻要求承運人將裝運日期記載為信用證規定的日期的行為;預借提單,是指賣方在貨物裝上船之前要求承運人簽發提單的行為。倒簽提單、預借提單是否構成信用證詐騙罪,不可一概而論。如果賣方僅僅是為了結匯的方便,貨物的延遲裝運對買方的合同利益并未造成重大的損失或者根本性的影響,或者賣方拿到提單結匯后又依約交付了貨物,則應按合同糾紛處理;如果賣方根本沒有裝運貨物或者以根本不符合約定的劣貨、假貨充數,目的就是要騙取他人的財物,則應認定為信用證詐騙行為。二是騙取行為。即行為人騙取信用證并加以使用的行為,如編造虛假的不存在的交易事實,欺騙銀行為其開立信用證,或者根本無貨或沒有約定的貨物,或者隱瞞企業經營不佳狀況或者以投資為名誘使他人向銀行開立以其本人為受益人的信用證。偽造、變造行為,既包括自己偽造、變造后使用,也包括明知是他人偽造、變造的而使用的情形。偽造、變造行為是針對單證內容而言,至于單證形式的真實性則在所不問。作廢的信用證,是指失去效用的銀行不予承兌的信用證,如已過到期日或交單日的信用證,未規定到期日的信用證,已經修改、撤銷或注銷的信用證等。行為人使用偽造、變造或作廢的信用證和真實的附隨單據、文件的,或者使用真實的信用證和偽造、變造的附隨單據、文件的,以及使用偽造、變造或作廢的信用證和偽造、變造的附隨單據、文件的,均屬于“使用行為”。
(2)騙取行為。即行為人采取各種欺騙方法取得信用證并予以使用的情況,如行為人編造虛假的不存在的交易事實,欺騙開證銀行為其開立信用證,或者行為人根本無貨或沒有符合要求的貨物,或者隱瞞企業經營不佳狀況或者以投資為名誘使他人向銀行開立以其本人為受益人的信用證。有觀點認為,行為人只要實施騙取信用證的行為,即使沒有使用的,也構成本罪的既遂。筆者則認為,任何信用證詐騙行為都必須實施“使用”這一主行為,才能構成既遂。騙取信用證并加工使用是“騙取行為”兩個密不可分的行為階段。純粹的騙取信用證行為本身只能說是一種普通詐騙行為,而不是嚴格意義上的信用證詐騙行為。如果行為人僅僅實施了騙取信用證行為,但未實際取得信用證,或者雖騙取了信用證,但未及使用或者雖使用但未能獲得信用證項下的貨款的,可區別不同情況視為信用證詐騙罪未遂或預備。
(3)其他行為。指上述手段以外的其他使用信用證進行詐騙活動的行為。實踐中主要是指利用“軟條款”信用證進行詐騙活動的情況。所謂“軟條款”信用證,即“陷阱”信用證,是指開證人或者開證行在開立信用證時,故意制造一些隱蔽性的條款,從而具有隨時解除付款責任的主動權的信用證,如規定船公司、船名、裝船日期、起運港、目的港、驗貨人、品質證書、商檢方式等需待開證人或開證行通知或同意的信用證。開立“軟條款”信用證時,行為主觀上必須具有將來利用該信用證進行詐騙的目的。否則,不能以犯罪論處。開立之后并加以使用的,才是本行為的完整方式,僅有開立行為而無使用行為的,可視作本罪的預備?!败洍l款”信用證是一種變相的可撤銷的信用證,由于其被蒙上“合法”的面紗,因而具有比其他詐騙方式更大的隱蔽性和迷惑性,行為人也更容易得逞。
3、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單位和自然人。根據現行有關法律規定,我國境內能夠與境外的公司、企業簽訂貿易合同并能夠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和享有信用證利益的人,必須是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公司、企業或其他事業單位。故從理論上說,單位是信用證詐騙罪的主要主體。但是個人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活動的并不鮮見。根據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審理單位犯罪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3條的規定,下列情況,應以自然人犯罪論處:(1)個人為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信用證詐騙犯罪的,或者上述單位設立后,以實施信用證詐騙犯罪為主要活動的;(2)盜用單位名義實施信用證詐騙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
4、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能構成本罪。這一點理論界基本上沒有分歧,但本罪主觀方面是否必須具備“非法占有”的目的,則存有不同的意見(后文詳述)。
信用證詐騙主要針對買方,有時銀行也會成為詐騙的對象。按行為主體的不同,信用證詐騙罪可分為:(1)申請人詐騙。開證申請人用偽造的、作廢的或者“軟條款”信用證,行騙通知行、受益人,使后者相信開證申請人的合法身份和交易的真實性,從而非法獲取收益人的貨物或者履約金、預付金等。(2)申請人伙同開證行欺詐。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相勾結,制造信用證條款障礙,行騙通知行和受益人,以假合同騙取信用證項下的貨物或質保金。這種詐騙往往表現為利用“軟條款”進行。(3)受益人詐騙。行騙人以受益人或者第二受益人的身份預借、倒簽提單或者單證,或者發送假貨劣貨、“洋垃圾”、低于合同價值的貨物或者根本不發貨,行騙開證行、通知行、申請人,以取得信用證項下的款項。(4)申請人伙同受益人詐騙。申請人與受益人相勾結,由買方開立無購銷關系的“空”信用證,賣方憑此騙取銀行的出口打包貸款。①其實際上是以不存在的虛假交易為理由,騙取由正常程序申請不到的銀行貸款,以達到非法融資、償付債務等目的。(5)第三人詐騙。信用證交易當事人以外的人實施偽造單據、盜竊等詐騙行為。如賣方的貨物人倒簽提單以逃避對賣方承擔的責任,船員收貨簽發提單后將貨物盜賣或將船鑿沉,即俗稱的“鬼船”等。嚴格地說,這種詐騙不屬于利用信用證詐騙。
三、 認定信用證詐騙罪的幾個疑難問題
1、關于本罪的主觀目的問題。構成本罪是否必須具備“非法占有”的目的,理論上存有不同的主張。一種意見認為,信用證詐騙罪雖然在法條上未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但并非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因為這種欺詐行為本身就足以表現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另一種意見認為,與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不同,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本罪必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且信用證詐騙罪多為單位實施,可能是為了牟利,也可能是為了非法融資等等。因此,“非法占有”不能涵蓋所有信用證詐騙罪的主觀意圖,不是構成本罪的法定目的。 信用證詐騙罪是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的,具有金融犯罪和財產犯罪的雙重屬性,侵犯的客體是雙重的:一是信用證管理秩序,另一是公私財產所有權。信用證詐騙罪既然侵犯財產的所有權,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上述第一種意見是正確的。
實踐中感到棘手的是行為人利用信用證融資的作用,取得一定款物一定期間的使用權,事后予以承認并積極籌措歸還的,能否論以本罪?對此問題作出正確回答的關鍵是如何把握“非法占有”的內涵。對非法占有目的,刑法理論界有三種不同理解:一是排除權利者意思說,認為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排除權利者行使所有權的內容,自己作為財物的所有者而行動的意思;二是利用處分意思說,認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按財物經濟的用法利用、處分的意思;三是折衷說,認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權利者對財物的占有,把他人之物作為自己的所有物,按其經濟的用法利用或處分的意思。 筆者認為,占有是民法上的一個概念,它有兩層含義:一是指所有權四項權能(占有、使用、收益、處分)中的一種權能,是所有權性質的主要體現;二是指人對物的管領事實,是所有權存在的前提。一般情況下,人對物進行事實上的管領,即可推定其對該物具有所有權。但通過刑事不法行為取得的對物的管領是不可能取得該物的所有權,盡管行為人主觀意圖可能是為了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因此,將此處的“非法占有”理解成“非法掌握控制財物” 是符合主客觀相一致原則的。換言之,行為人非法占有財物這一事實本身即是對公私財產所有權的侵犯。至于其具體侵犯的是占有權能、使用權能、收益權能,還是處分權能,均不影響非法占有目的的成立。對所有權四項權能中任何一項的侵犯,都是對他人合法財產權的侵犯,并不以四項權能同時受到侵犯為充足。行為人騙取信用證項下的款物并予以揮霍處分,不想歸還的,或者騙取信用證下的款物并使用收益事后歸還的,均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前者是對所有權四項權能的完整侵犯,后者是對所有權占有、使用、收益三項權能的不完整侵犯),均應以本罪論處。 一般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賣方取得信用證后故意不裝運,不交付單證下的部分或全部貨物;在買方或其他有關方提出異議后賣方不立即采取實質上的補救措施;開證人取得貨物后故意惡意地尋找單證的“不符點”,拒付貨款;開證人和受益人為同一人,在犯罪得逞后故意“拋棄”保證金,不發貨或不付款等。
2、關于本罪的既遂標準問題。本罪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換言之,本罪的既遂是否必須以行為人騙取數額較大的財物必要條件?對此,理論界也存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本罪是行為犯,刑法第195條規定本罪有三種量刑檔次,在第一個量刑檔次中,并沒有規定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才構成本罪??梢?,本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信用證詐騙活動,無論貨款是否得手,均構成本罪的既遂。 另一種意見認為,在刑法理論上,詐騙罪是結果犯,已詐騙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產是具備完整犯罪構成的標準,信用證詐騙罪也不例外。 筆者贊同第二種主張。我們在對法條理解上,應注意相關法條的協調統一,切忌對法條作片面孤立的理解,更不能盲目迷信立法,把立法的無意疏漏也奉為圣經。信用證詐騙罪具有財產犯罪屬性,公私財產所有權是其客體之一,只有其受到現實侵犯,才能構成犯罪的既遂。實踐中信用證項下的款物數額都比較大,因而行為人意圖騙取或者實際騙取的財產數額都比較大,立法沒有必要再用“數額較大”加以限制。因此,詐騙數額較大的財物仍是本罪既遂的要件之一。
如何認定信用證詐騙罪的數額呢?有的認為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意圖騙取的數額為準;有的認為應以行為人通過實施詐騙行為而實際得到的財物數額為準;有的則主張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區分不同情況而采取不同的標準,即在信用證詐騙未完成形態下,即未遂、預備、中止的情況下,以行為人主觀上意圖騙取的公私財物數額為標準,在信用證詐騙罪的完成形態中,則以犯罪造成的直接損失額作為認定犯罪數額的標準。筆者認為應以信用證上記載的數額為準。在信用證詐騙罪未完成形態下,由于不存在被害人受損的事實,犯罪人也沒有“實際所得”,只存在信用證記載的數額,而其正是行為人意圖騙取但因各種原因未得到的,故以信用證上記載的數額作為詐騙數額,是符合主客觀相一致原則的;在信用證詐騙罪完成形態下,由信用證結算方式所決定,行為人實際套取的是信用證項下的全部款項,不可能還保留一部分數額,因此,仍應以信用證上記載的數額作為認定標準。
3、關于本罪的罪數形態問題。構成信用證詐騙罪,行為客觀上必須實施“使用行為”、“騙取行為”、“其他行為”三種行為之一,如果行為人的詐騙活動兼具上述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屬于同種數罪,不實行并罰。信用證詐騙罪一般具有主輔兩個行為。主行為是信用證詐騙罪的必要行為,輔行為是信用證詐騙罪的選擇行為。實踐中,行為人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往往要先實行輔行為,如偽造、變造信用證、附隨的單據、文件,騙取信用證,制訂“軟條款”等,然后再實施使用上述信用證以騙取貨款這一主行為。行為人為使用信用證而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騙取信用證的,制訂“軟條款”的,都是信用證詐騙活動的先期行為,是為利用信用證詐騙作準備,可視作本罪的預備行為。但上述行為又可能構成第177條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第280條偽造、變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或者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這屬于牽連犯,可以按照牽連犯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按信用證詐騙罪論處,不實行數罪并罰。實踐中,有的行為人利用銀行的信貸融資業務,預先編造虛假的事實,謊稱自己有進口商需要的貨物,騙取進口商與其訂立貨物買賣合同并為其開立信用證,行為人得到信用證后,向自己所在地的銀行申請信用證抵押貸款,以籌集貨物。但事實上他們得款后并未真的去籌集貨物,而是挪作他用或者攜款潛逃。這種利用信用證騙取銀行打包貸款的行為,既觸犯本罪法條,又觸犯第193條貸款詐騙罪,應依法條競合重法優于輕法的原則,按信用證詐騙罪論處。
四、信用證詐騙罪的防范對策
信用證詐騙危害極其嚴重,應采取有力措施加以防范,以促進國際貿易的順利發展,保護各國貿易商的合法權益。
1、做好資信調查工作。國際貿易貫徹平等、誠實、互利原則,買賣雙方相互了解是非常重要的。與資信可靠的貿易伙伴交易是防范信用證詐騙的關鍵。簽約前應通過對方所在國的資信評估機構、商會、行業協會等組織機構調查對方的注冊資金、實有資金、公積金、資產負債率等資信狀況,做到心中有數,知彼知己。國內進口商在做每一筆交易時,都應謹慎從事,選擇資信可靠的交易對象。對方資信狀況不明,即使價格低廉、條件非常優惠,也寧愿不與其簽訂買賣合同。
2、嚴格信用證條款內容。買賣雙方在訂立買賣合同時,應合理選擇信用證種類,規定合理適當的有效期等。開證申請人向銀行申請開證時,應當根據合同條款恰當地填寫開證申請書,其內容務必準確、完整。開證行根據開證申請書的要求,明確地訂立信用證條款,做到條款明確,不含糊其詞。此外,買方可利用附隨單據來預防減少信用證詐騙,如要求賣方提供可信度極高的勞合社檢驗證明等。
3、重視海運安排。信用證詐騙行為有時是買賣一方與船公司共同所為。因此,選擇可靠的承運公司負責運載貨物亦十分重要。對買賣雙方來說,要選擇適當的價格術語,力爭己方對船公司、銀行和保險公司的選擇權,將風險降低在最低限度內。如買方可選用FOB價格術語,賣方可選擇CFR價格術語,同時,在租船時,應選擇規模大、信譽好的船公司,力戒與一船公司打交道,以保障交易安全。
委托人:尹鎮江,該局職工。
委托人:脫明忠,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六冶金建設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石橋街9號。
法定代表人:金周秉,總經理。
委托人:曹傳嘉,經理辦公室主任。
委托人:魏文明,項目經理。
上訴人中國民用航空河南省管理局(以下簡稱河南民航局)與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六冶金建設公司(以下簡稱六冶公司)工程款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0)豫民二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1994年12月7日至1997年1月8日雙方先后簽訂7份施工合同。其中1994年12月7日簽訂《鄭州薛店機場供油工程承包合同》約定:合同由兩部分組成,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工程采用施工圖預算加系數包工包料進行承包;造價暫定4500萬元,最后以雙方審定的預決算為準,取費標準安裝工程按全民二級,并給予百分之三以內的優惠;土建工程按類別計取,但最高不超過二類,最低不低于全民二類,免收調遣費和遠途施工費,主材和設備以指揮部供應為主,六冶公司采購的主材及設備的質量、價格必須事前征得指揮部的認可;保修方面約定,一年保鏢,一年保修,保修金額及支付按鄭州市有關規定,保修期滿一次返還給六冶公司,保修期間由于六冶公司原因造成的維修費用由六冶公司承擔;當指揮部資產不到位時,六冶公司保證連續施工三個月,不得延誤合同工期。1995年5月15日簽訂的《鄭州薛店機場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約定:工程量的核心確認,由六冶公司按指揮部代表要求時間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指揮部代表接到報告后5天內按照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的數量,并在24小時之前通知六冶公司。1996年7月29日簽訂的《鄭州新鄭機場航站區道路照明、站前廣場給水支管工程、通訊工程予埋予留施工合同》約定:工程總造價105萬元包干,由六冶公司全部墊資,工程完成后付至95%,尾款5%保修期滿后一次付清。1995年6月30日簽訂的《鄭州薛店機場業務油庫庫外道路及卸油站中轉油庫庫外道路工程承包合同》約定:工程造價按照施工圖預算暫定為53萬元。1995年10月10日簽訂的《新鄭高速公路薛店收費站供電線路施工協議書》約定:工程造價確定為22.5萬元,由六冶公司包干使用。1996年10月24日簽訂的《少長針消雷器塔架及基礎設計施工合同》約定:設計及施工費用為15.5萬元,一次包死。1997年1月8日簽訂的《候機樓進口設備安裝合同》約定:工程內容為登機橋8臺,其中包括隨設備帶來的所有部件及配合生產廠家調試,承包方式實行總安裝費,一次性包死,設備安裝為60萬元。上述7份合同簽訂后,六冶公司分別進行了施工,河南民航局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和材料。工程竣工后,經河南民航局委托,中國建設銀行鄭州分行就本案工程編制了工程決算書,決算總額為103942284.99元,該決算數額經六冶公司認可,但因雙方對河南民航局已支付工程款的數額、調撥的建筑材料數額等有爭議,未能就工程進行最終決算。1998年9月23日河南光華財務會計有限公司受審計署駐鄭州特派員辦事處委托,就鄭州薛店機場建安工程實施了審計驗證,結論與鄭州建行決算結果不一致。1998年12月31日審計署鄭州特派辦給河南民航局出具審計意見書,稱由于該局內控制度不嚴,對六冶公司、南陽安裝公司、廣東開平公司等六家施工企業帳面共超付工程款877萬余元,要求該局收回超付款并調整相關帳目。為此河南民航局遂以超付六冶公司工程費用913萬余元,六冶公司施工工程延期已構成違約為由,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999年6月24日六冶公司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河南民航局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支付施工人員、機械停窩工費。同年6月30日六冶公司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請求將兩案合并由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河南民航局訴六冶公司一案移送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另查明,一審審理中,河南民航局就延誤工期違約賠償之請求,六冶公司就資金不能及時到位造成機械停、窩工損失之訴分別提出撤訴,對此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僅就本案工程是否超付或欠付工程款進行了審理。1999年10月31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委托河南省建行中介處就本案工程系超付還是少付工程款進行鑒定,鑒定報告書經雙方質證,除對河南民航局已付68711656.49元工程款及39217273.82元材料款無爭議外,對如下問題產生爭議,下面分述爭議問題的有關事實:一、關于1859126元閥門款問題。河南民航局主張經審計表明價格虛報較多,應扣減1859126元。六冶公司主張雙方合同約定,主材和設備以河南民航局供應為主,六冶公司采購的主材及設備的質量、價格必須事前征得河南民航局的認可,而六冶公司在購買閥門時,品種、規格、價格均已征得河南民航局同意,且錢已付供貨廠家,貨已用在工程中,不應再扣款。六冶公司提供了有河南民航局簽署意見的購買閥門訂貨明細表及付款審批報告。二、關于3%優惠問題。河南民航局認為雙方在合同中明文約定該工程按二類取費及六冶公司在3%以內對河南民航局進行優惠,故應扣減3%價款56萬余元并按原雙方決算二類工程取費,六冶公司認為該公司系一級資質,工程又系一類工程,應按一類工程取費,該條款為無效條款,原雙方決算按二類取費少計86.9萬元,雙方合同約定的3%優惠違反建筑市場管理不得壓級壓價的規定,亦為無效條款。鑒定部門第一次鑒定稱,以下三條需法庭裁定后方能計算出準確的數據:(1)合同中“3%以內優惠”條款是否有效;(2)如果不是無效條款,以一個什么樣的比例來計算;(3)計算基礎是否應為合同總造價。河南高院二次委托鑒定中稱,關于優惠3%的問題。鑒于合同約定的是3%以內,建議按1.5%計取。隨后鑒定部門補充鑒定結論為:以決算價為基礎,按供油工程中的安裝工程總價扣除河南民航局供應的材料價款和設備款及稅金,再乘以1.5%,得出河南民航局應優惠283593.36元。三、關于退庫材料問題。河南民航局主張該款中含有23.361萬元廢品退料及21.5386萬元沒有退料計劃但卻退料,不應計算,六冶公司認為廢品也好,無計劃退料也好,河南民航局均已接受了材料,且既系整改拆除的閥門,即不可能為新品,故不應扣減。雙方對有計劃退庫材料款2528487.31元及有計劃而未退庫的材料繼續退庫無爭議,對無計劃退庫材料款215386元及退庫材料廢品233610元有異議。關于無計劃退料問題鑒定部門稱,雙方爭議的關鍵是退料計劃是否完整,但若對此退料計劃進行重新審驗,需要將機場工程的全部整改工作內容核對一遍,因工作量大,雙方均不愿作此工作,故215386元無計劃退料請法院裁決。關于退料中的廢品問題,鑒定部門意見:機場整改有兩個原因,設計不合理和材料不合格,如果這部分閥門是因為材料不合格而整改,閥門就是廢品,若是因設計不合理整改,那么閥門是否是廢品,須進行鑒定,請法庭要求當事人提供整改記錄,以便查對。四、關于保鏢費用問題。河南民航局主張合同雖約定有保鏢費計算問題,但六冶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其已實施保鏢及發生保鏢的費用,也無計算標準,故不應計算。六冶公司認為保鏢是指工程竣工后,成套設備運營技術指導、服務、人員培訓,按照合同約定“一年保鏢”應計取保鏢費用共計54.699萬余元。經委托鑒定,鑒定單位認為該費用有可能發生,但六冶公司提供的材料均無河南民航局的簽字,無法認定是否實際發生了保鏢費用,故無法認定。在一審訴訟期間,六冶公司仍無法提供有關此筆費用實際發生的證據。五、關于波紋補償器問題。經委托鑒定該部分費用為602981元。河南民航局主張該部分費用全部系由其購買的,其提供了波紋器的購貨合同,費用為602981元,還有付款轉帳單據,有供貨廠家將貨提供給六冶公司的證明(缺少貨物調撥單)。六冶公司主張波紋器系六冶公司購置,但未提供相關證據。該問題鑒定部門的意見為,六冶公司、河南民航局各執己見,但都沒有直接的證據證明自己的說法,鑒定人無法判定這602981元材料費用的歸屬,請法庭裁決。六、關于工程整改費用100.83421萬元及設備款87.5122萬元問題。六冶公司已在訴訟中認可應從1.03億余元中扣除上述款項。七、關于應否給六冶公司計算5000余噸鋼材卸車費問題。河南民航局主張該費用已按定額計在工程造價中,不應再計。六冶公司認為幾千噸鋼材卸運多發生120萬余元費用。該問題鑒定意見,5293.38噸的鋼材卸車費應該付給六冶公司,但是卸車費用怎樣計算,沒有統一的計算方法,請法庭予以裁定;原決算漏項費用39403.87元,是否計算,請法庭裁決,如果計算,河南民航局應付給指定工地負責人簽字,但有河南民航局總工辦(總工程師辦公室)蓋章,此項費用為101378.18元,簽證是否有效請法庭裁決,如果有效河南民航局應付給六冶公司101378.18元。一審法院二次委托稱,5293.38噸鋼材卸車費計算方法可到勞務市場了解,按當時市場勞務價格計算漏項39403.87元應計算付給六冶公司;101378.18元河南民航局簽證有效,應計算給六冶公司。補充鑒定稱,根據對施工單位的走訪調查,鋼材卸車費從5元至15元不等,取10元/噸,5293.38×10=52933.80元;39403.87元應計算給六冶公司;101378.18元,應計算給六冶公司。八、關于工程質量獎、罰問題。雙方合同約定,達到省優質工程,按質保金的1%獎勵,達不到省優質工程扣除1%,根據本案工程的質量狀況,經鑒定,結論為優質工程應獎18409813.67元,合格工程應扣罰13566048.33元,獎、罰沖抵,六冶公司應得48437.65元。九、關于電纜盤虧盤盈問題。六冶公司認為河南民航局委托六冶公司保管電纜,工程結束后盤庫移交,有部分虧損145091.4元河南民航局扣除,盈利197027.2元應屬六冶公司所有。河南民航局認為六冶公司確系代管,按理盈、虧均應由河南民航局負擔,但其中145091.4元系六冶公司挪作其他工程項目,應予扣減。經查六冶公司自行出具的書證材料中注明,該14萬余元系挪用于南航工地使用,一審庭審中六冶公司稱系其自己工作人員的筆誤,但河南民航局不予認可。十、關于特殊措施費問題。雙方均認為只要事實存在,應予計算。該問題鑒定部門結論為,特殊費部分應計造價93537.67元,漏算中需法庭裁決的費用為6783.98元,無法計算的2516148.61元,由法庭裁決。十一、關于丟失的工具折款問題。河南民航局扣減了六冶公司丟失工具折價款69134.93元。該問題鑒定部門鑒定稱,經過調解,雙方同意將此款項與“設備附件部分”合并解決,河南民航局不再扣減六冶公司69134.93元作為賠償,因河南民航局已在決算中扣除了此款,可增加六冶公司工程總造價69134.93元。經鑒定河南民航局應扣減六冶公司“設備附件款”為173305.92元。十二、關于不合格無縫鋼管裝車退回費用問題。六冶公司認為河南民航局所供377×11的無縫鋼管不合格,河南民航局委托六冶公司挑選使用,把不合格的裝車退回,共發生費用127698.76元。河南民航局認為僅存在代用問題不存在不合格問題,退回費用不存在。該問題鑒定部門稱,經調查,雙方確實存在部分不符合驗收標準的半成品裝車退回,河南民航局也同意裝車退回算費用,但具體數量及費用無法確定。
在查明上述爭議的基礎上,一審法院三次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質證,最后確認:1、工程總造價按103942284.99元計算。2、河南民航局已付工程款為68711656.49元。3、河南民航局支付材料、設備折款為39217273.82元。4、供油工程應核減1910674.9元,承插焊閥10249.2元應增計在1.03億余元工程價款中支付給六冶公司。對于3%優惠問題、波紋補償器問題、特殊措施費問題、無縫鋼管退回費用問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定的7份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均為有效。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結合鑒定意見,并依照誠實信用、公平及優勢證據原則,對雙方爭議問題作出如下認定:1、602981元波紋補償器,因雙方認為系各自購買,而證據表明雙方購買的均有,但查不清各買多少,故由雙方各半負擔,即將301490.5元計入工程總造價中。2、關于特殊措施費,鑒定單位鑒定特殊措施費應計造價93537.67元,結算漏項中需法庭裁定的6783.98元,兩項合計100321.65元,應計入工程總造價。特殊措施費無法計算部分74695.76元,結算漏項中無法計算部分2441482.85元,此兩項合計2516148.61元,因河南民航局已批準了施工計劃,六冶公司在施中有可能做了,但其又未讓河南民航局簽證,故該項費用由雙方各半負擔,即將1258074.3元計入工程總造價中。3、關于3%優惠問題,合同約定是3%以內,既然雙方各持己見,根據本案情況由雙方各半負擔,按1.5%計算為283593.36元。4、無縫鋼管退回費用127698.76元,既然事實存在,而雙方又協議不成,認定各半負擔為63849.38元。綜上計算,河南民航局向六冶公司多支付工程款及材料款為1146731.52元,六冶公司應予返還。因雙方未及時結算,對糾紛形成均有責任,故對多付的工程款及材料款可從河南民航局向人民法院提起對六冶公司訴訟之日起計算同期銀行貸款利息。河南民航局要求六冶公司返還多付工程款大部分事實不實,一部分請求予以支持,雙方應按照勝敗比例負擔案件受理費。六冶公司反訴要求河南民航局支付尚欠工程款及利息沒有事實根據,理由不能成立,其請求應予駁回。河南民航局與六冶公司在本案中均撤回一部分訴訟請求,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判決:一、六冶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河南民航局多支付工程款1146731.52元并支付利息(自1999年5月26日起至本判決限定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逾期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二、駁回河南民航局的其他訴訟請求。三、駁回六冶公司要求河南民航局支付尚欠工程款9941868.24元及利息248萬元的反訴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67175元,河南民航局負擔57099元,六公司負擔10076元,反訴費72119元由六冶公司負擔,鑒定費30萬元,河南民航局與六冶公司各負擔15萬元。
河南民航局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雙方共同核算全部工程決算造價為100333896.37元,而不是一審認定的103942284.99元;2、一審認定的特殊措施費2516148.61元沒有發生,也沒有雙方的簽證,無事實依據;3、602981元波紋補償器系河南民航局購買,六冶公司領用事實清楚,而一審判決以查不清為由判決雙方各承擔一半是錯誤的;4、無疑鋼管退回費用127698.76元,無事實依據,一審判決雙方各承擔一半不妥;5、一審判決將丟失工具款69134.93元,增加計付給六冶公司不妥;6、六冶公司退料中23.361萬元為廢品,21.84萬元不是工程整改計劃,不應計算;7、六冶公司要求計算8000余噸鋼材卸車費52933.80元,無事實依據;8、河南民航局按3%扣減六冶公司工程造價有合同約定,一審判決按1.5%計283593.30沒有根據。綜上河南民航局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其訴訟費和鑒定費由六冶公司承擔。
六冶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得當,但也存在不足,該判決的部分事實認定不清并漏計工程造價款1305340.62元。其事實及理由:1、3%以內優惠,不應扣減。2、材料費多計392783.57元。3、工程質量獎應按國家規定執行,應增加給付六冶公司687954.90元。4、保鏢費546992.05元應予計取。5、電纜盤盈盤虧應相抵,不應扣減145091.40元。6、應執行一級取費計869000元。7、15個漏項內容為:(1)加油地井設備費1072092.4元;(2)四個快速接頭16880元;(3)臨時圍墻5000元;(4)交換樹脂67650元;(5)代辦機場建設報50000元;(6)交工資料費80152元;(7)代購設備費403341元;(8)供油中心排污板6066.53元;(9)青苗補償費6800元;(10)投標押金30000元;(11)玻璃調差8860元;(12)木材調差222166.94元;(13)電纜計算誤差700.54元;(14)鑄鐵管接頭差94634.24元;(15)供熱管道過路套管205796.97元,以上總4230755.90元。8、上訴費和鑒定費由河南民航局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