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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場(系統、門店)在區域轄區內,但賣場的供貨商在其它區域或其它大區管轄地內,賣場的終端資料已在公司備案,且已有常規品種穩定供貨和銷售的賣場或連鎖商場。
二、各崗位職責分工和管理責任
1、賣場總部對接辦事處職責:負責與賣場總部的客情公關、合作談判、協調;上架品種規劃;進場;促銷談判;價格管理;產品配送;促銷員(兼職導購)統籌管理;客戶當月發貨品種和數量按時提供、價格、事務性工作溝通和安排等信息提供和管理工作。有條件對全部門店當月實際銷售銷量數據收集及時上報公司。
2、賣場分店所在地辦事處職責:負責賣場所在地客情公關;賣場產品訂單下達、上架、陳列、理貨;賣場單店促銷和推廣談判、安排及跟蹤;總部促銷活動執行跟蹤;門店促銷員(兼職導購)管理;門店當月實際銷量數據及時提供;門店動態信息的反饋和管理等工作。
3、綜合內勤部負責各種賣場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反饋;負責每月各區域客戶的發貨數量和回款數據,負責階段性對各辦事處對應賣場費用分解整理,并形成報表按時報送公司。
三、各崗位銷量定位方法
1、賣場分店所在地辦事處銷量數據以當月從對應賣場總部提供的各辦事處所在地各店銷售數據的70%做為登記衡量標準。
2、賣場總部對接辦事處銷量計算除根據該辦事處所在地賣場銷售數據100%計算外,還額外增加全區其他店銷售數據的30%銷量做為等級衡量標準。
3、每月綜合內勤部分解統計匯總公示,公示期各相關辦事處有查詢、對賬的權力。年度(半年度)統一核算全年銷售業績并按標準分配到各相關辦事處及直營處。
四、各崗位費用統計方法
一、關于適用范圍:
《試行辦法》第二條關于“經市建設委員會核定的危棚簡屋改造地塊”是指1996年4月22日后由市房地局具體確認的危棚簡屋改造地塊。
二、關于指定銀行:
《試行辦法》第十二條中指定的銀行,是指中國建設銀行上海市分行。
三、關于房屋拆遷許可證申請事項:
凡屬危棚簡屋改造地塊的拆遷基地,拆遷人應在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中具體明確貨幣化安置方案,并將不低于拆遷安置總費用的10%的資金存入拆遷基地所在區、縣的建設銀行支行和建設銀行浦東分行,以確保拆遷貨幣化安置的實施。
非危棚簡屋地塊的拆遷基地,拆遷人參照本《試行辦法》的,也應按本條上款規定執行。
上述資金經銀行驗資證明后方可抵沖相應現房數量。
四、關于私房補償標準:
《試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補償標準,是指市政府(93)38號令第39條規定。私房所有人選擇不保留私房產權,用公房安置或貨幣化安置的,其私房補償款按估價標準的60%計算。
五、關于安置人口的計算:
《試行辦法》中凡涉及人口計算的,仍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核定。
六、關于安置地段劃分:
《試行辦法》第六條中的安置房屋地段,按滬房地拆(1997)第489號文執行。
七、關于面積換算:
原公有居住房屋居住面積,換算成建筑面積按滬房拆(1997)557號文的規定執行。
八、關于應安置面積:
《試行辦法》中的應安置面積指以《試行辦法》第五、六、七條面積的總和。
九、關于被拆遷人安置方式的選擇:
被拆遷人選擇貨幣化安置方式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拆遷人提出。
被拆遷私有房屋共有人書面提出放棄私房產權的,但共有人之間對公有房屋安置與貨幣化安置達不成一致意見時,應當用房屋安置。
十、關于貨幣化安置款同等分配比例的問題:
《試行辦法》第十二條“將貨幣化安置款按同等分配比例”,是指扣除獨生子女增加建筑面積的貨幣安置款后,房屋各使用人平均分配,獨生子女增加面積部分的款額應加在該獨生子女名下。
十一、關于貨幣化安置款余額的問題:
《試行辦法》第十五條“余額部分可以由被拆遷房屋使用人以現金方式提取”,其中余額須在安置款額的30%以下,方可以現金方式提取。同時,被拆遷人購買商品住宅不得造成居住困難(人均建筑面積不低于10平方米)。
十二、關于參照執行問題:
1.《試行辦法》第十八條關于本市市區范圍,也包括五、六級地段。
2.被拆除房屋地段在五級地段的,原地安置時,不增加安置面積;五級地段安置到六級地段的,按照《試行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計算標準增加20%安置面積。
拆除房屋在六類地區,被拆遷人在同一類地區從較好區位遷入較差區的,其增加安置房屋面積的具體標準,由被拆除的房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制定。
貨幣化安置時,安置款的計算按五或六級地段空置商品住宅的平均售價計算,即:貨幣化安置款=五或六級地段商品住宅的平均售價×在五或六級地段安置應得的房屋建筑面積×80%。
3.關于非危棚簡屋地塊拆遷基地,被拆遷人要求按《試行辦法》補償安置的,拆遷人應當按照《試行辦法》執行。
十三、關于適用合同文本:
凡適用《試行辦法》的拆遷基地,拆遷雙方訂立貨幣化安置協議的,統一使用由市房地局印制的《上海市房屋拆遷貨幣化安置協議》。
2、如果消費者對企業處理投訴不滿意,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
3、仍不能解決的,可保留好相關票據進行起訴處理。
首先是利益博弈帶來的困境。我們都知道,雖然說當前我國的快遞業正處在蓬勃發展階段,但是也處在大浪淘沙的時期。原因有三。
一是在行業發展環境趨于利好的同時,也對企業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們可以看到,近幾年來,新修訂的《郵政法》頒布實施并將快遞納入郵政業,《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郵政行業統計管理辦法》、《郵政業標準化管理辦法》和《郵政業消費者申訴處理辦法》相繼出臺;《長江三角洲地區快遞服務發展規劃》、《珠江三角洲地區快遞服務發展規劃》、《京津冀地區快遞服務發展規劃》和《海峽西岸經濟區快遞服務發展規劃》相繼;《寄遞服務企業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規定》、《禁寄物品指導目錄及處理辦法》、《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年度報告規定》、《快遞業務員職業技能鑒定辦法》等規范性文件相繼公布。此外,國家還出臺了《關于貫徹落實物流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的實施意見》、《關于快遞企業兼并重組的指導意見》、《國家郵政局中國民用航空局關于促進快遞與民航產業協同發展的意見》、《國家郵政局 商務部關于促進快遞服務與網絡零售協同發展的指導意見》等行業政策。截止目前,15個省(區市)出臺了地方性的郵政業法規條例。同時,原來的《快遞服務》行業標準也已上升為“國標”??梢哉f,這些密集出臺的政策法規、規劃,為促進我國快遞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條件。但是有了國家出臺的好政策,企業也要努力,要爭氣,因此,國家郵政局出臺的《郵政業發展“十二五”規劃》和《快遞服務“十二五”規劃》又提出,到2015年培育出5個以上年業務收入超百億,具有較強競爭力的大型快遞企業。也就是說,在未來三至五年時間里,我國的主要快遞企業將從目前的十幾家減少至三五家。
二是行業競爭將從目前的同質化競爭一定會向差異化競爭轉變。雖然我們的各路媒體經常會為快遞企業“漲價”的消息熱血沸騰,但是,仔細觀察,總是風聲大雨點小,為什么?我們的快遞企業底氣不足。因為同質化的競爭主要是低價競爭,但是各快遞企業之間在服務質量無法拉開距離的情況下,價格上也無法拉開距離,無論怎樣漲價,各個快遞企業還是處在同一水平。但是在未來的發展中,這種局面將會因為一兩個企業服務質量的大幅度提升而得到改變,因為從市場競爭戰略來看,要么為客戶提供高品質的服務,要么低價競爭,當然,服務質量提升的企業也便意味著市場溢價能力的提高,這便實現了差異化的競爭。
三是各個企業的管理一定會從當前的粗放式管理向精細化管理轉變。當前,各個快遞企業在內部管理上很粗放,甚至有的企業還處在家族式管理階段,管理上無章可循,拍腦袋決策,任人唯親,沒有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但是,這種情況也會隨著市場產業集中度的提高和競爭的加劇得到改變。因為當快遞行業的增長達到一個頂點的時候,行業的平均利潤便會逐漸下降,這時候企業不得不加強管理,通過強化管理優化經營成本。而不像當前,各個企業雖然喊著“向管理要效益”,但是還沒實際行動。
三方面的博弈
基于上述分析,筆者認為,目前加盟制快遞企業存在三方面的博弈。
一是加盟商與國家政策之間的博弈。雖然說國家出臺了有利于快遞業發展的各種政策,但是在加盟商看來,這些與他們的關系不大,因為他們只在乎自己口袋里每天能裝進多少錢,他們只顧眼前利益,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得過且過,與總部提出的打造百年老店的理想產生了沖突,因為他們是典型的現實主義者。因此,國家出臺的很多政策對他們來說可利用的空間很小,最終的結果是加盟商止步不前,整個品牌發展受到影響。
二是加盟商與品牌總部在服務質量方面的博弈??爝f的競爭說到底是服務質量的競爭,但是作為加盟商,由于他們與品牌總部之間的利潤博弈空間越來越?。ㄒ驗樵谕|化競爭階段,加盟商無法從市場上擴大利潤空間,但是原來的空間卻被品牌總部和客戶兩方面不斷地擠壓),因此,總部越是要求加盟商提高服務質量,加盟商越是沒有能力提高服務質量,這樣的結果是市場被服務質量得到整體提升的快遞品牌掌控,而服務質量無法提升的快遞品牌將被淘汰出局。
三是加盟商與品牌總部在管理目標上的博弈。我們都知道,加盟制快遞企業中,總部只是一個平臺,而與總部一樣同為市場主體的加盟商,管理的目標當然是利潤的最大化,因此,在快遞服務需要“全網一體化”運作的要求下,加盟商與品牌總部之間的管理目的就發生了錯位,因為總部雖然是站在全網絡的角度進行管理的,但是對加盟商來說,他們只會考慮自身的利益。
總部與加盟商的認識錯位
一是業務量與利潤的關系認識錯位。對加盟制快遞企業總部來說,業務量越多,意味著市場份額越大,而對加盟商來說,在同質化競爭階段,業務量越多,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財務越多,但是利潤卻越來越薄。
根據《快遞服務國家標準》的規定,快件延誤的賠償應為免除本次服務費用(不含保價等附加費用);由于延誤導致內件直接價值喪失,應按照快件丟失或損毀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郵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和內件不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
企業與用戶之間未對賠償事項進行約定的,對于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
對于未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
(來源:文章屋網 )
白酒可以郵寄快遞。白酒不是禁寄物品可以郵寄。在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中有規定,第十七條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快遞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而郵寄白酒不會屬于這條規定。
酒精不能郵寄,同時限制白酒不能超過56度。另外郵寄香煙不能超過兩條。原因是由于煙草局不允許異地售賣,所以為了防止異地銷售,才限制每人的單份郵遞品,只能寄兩條。
適用范圍等多方面對禁止寄遞物品作出明確的規范性要求,同時禁止寄遞物品指導目錄。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各類物品,危及寄遞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放射性等各類物品,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禁止寄遞的其他物品,都屬于禁止寄遞物品范圍。
(來源:文章屋網 )
上世紀80年代,快遞產業進入我國,并以其方便快捷的服務逐步融入民眾的生活。近幾年來,隨著網絡購物、電視購物的風靡,民眾對快遞的需求越來越高,尤其是在節假日各大網站推出各種促銷活動致使快遞量激增以致爆倉,但隨之而來的收費不合理、物品丟失、損壞等問題也日漸凸顯。快遞員在高峰期往往忙碌得連吃飯的時間都沒有,不少快遞員為了盡快完成任務,往往忽視了工作的質量,有的在收件時沒有開包檢查,有的將快件隨意擺放不予看管,有的派送快件時直接將其余快遞丟在車上。收件、運輸、派件的每一個環節稍有疏忽就會出現貨物毀損、丟失的情況,隨之而來的是一系列的快遞理賠糾紛。面臨快遞費幾十甚至上百倍的高額的賠償金,保價成為快遞公司規避風險的重要方式。
一、我國民營快遞保價制度現狀分析
(一)我國當前民營快遞保價制度基本情況
保價是一種加收費用并以消費者自愿選擇為原則的快遞服務,費用往往按保價金額比例收取,針對保價的快件,快遞公司結合保價金額和損失比例進行賠償,而未保價的快件往往以不超過郵費三倍的金額進行賠償。這對于未保價的消費者而言簡直就是霸王條款,更是對消費者賠償請求權的踐踏!令人欣慰的是,2012年12月31日通過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快遞新規)對于2008年出臺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中對于未保價物品以郵費三倍作為賠償限額的規定進行了修改,明文規定了快遞企業應按照與用戶的約定進行賠償,沒有約定且未保價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 。這意味著對于沒有事先約定賠償事項的未保價快件,如果雙方對賠償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情況下,需按照交付或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
然而,在今年3月1日快遞新規實施后,各快遞公司并沒有取消快遞詳情單背后格式條款中關于未保價貨物按郵費倍數作為賠償限額的規定。顯然,這屬于《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格式合同無效的情形。快遞公司對于《合同法》和快遞新規相關規定的熟視無睹不免讓我們擔心他們對于未保價貨物不會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賠償,相比之下保價仍是目前更好的選擇。
(二)保價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從快遞行業的發展來看,目前快遞新規的實施仍有難度。一方面,對于未保價快件毀損、丟失的賠償金額按照交付或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一旦貨物信息不準確仍會引發糾紛,貨物的市場價格以及賠償比例的確定雙方也很難達成一致。如果取消保價制度,會引發更多快遞理賠糾紛,如此一來,消費者要么嫌麻煩放棄維權,要么尋求維權部門的幫助或者訴諸法院,消費者權益受損以及浪費行政、司法資源的狀況仍無法改善。另一方面,快遞保價制度本是快遞公司規避風險的重要方式,尤其是對于貴重物品的賠償,如果取消保價制度,那么快遞公司為了減少風險只能對運輸快件的貨物進行更嚴格的限制,消費者郵寄不了貴重物品,快遞公司也無法將市場擴展到這類消費者,這對于消費者和快遞公司來說都是一項損失。
保價制度既能方便消費者維權,避免快遞丟失、損壞后消費者由于維權手續繁雜而自認倒霉,又為快遞公司減少了風險,同時還減少維權機構調查市價的工作,提高了維權機構的工作效率,有效地節約了行政、司法機關資源??梢?,快遞行業中的保價制度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二、保價制度運行過程中的缺陷
目前,民營快遞中的快遞保價在我國消費者中受眾度并不高,這還得從保價制度實行中出現的一系列問題說起:
(一)消費者對快遞保價制度不熟悉
快遞行業相關制度不僅需要通過媒體、網絡進行宣傳,也需要與客戶聯系最密切的快遞員的宣傳。然而,在我國民營快遞行業中,快遞員的職業素養參差不齊,快遞企業入行門檻非常低,只要應聘者有交通工具即可上崗,尤其是在高峰期快遞公司急需快遞員時,往往只要求應征者持證件并繳納一定押金即可。而對于快遞員的專業培訓也是草草了之,這對導致快遞員沒有真正按照快遞公司的規定提供合格的服務!
消費者在寄件時,不少快遞員圖方便沒有履行告知義務,既不提醒消費者注意快遞單背后的格式條款內容,也沒有詢問對方是否保價,這就導致消費者對快遞行業中的保價制度十分陌生。
(二)快遞保價收取費用標準不一
我國民營快遞沒有對保價費率做出統一的規定,不少消費者都是在寄件時臨時了解保價費率后沒有做出充分的思考就倉促做出不保價的決定。目前我國順豐快遞的保價費率為千分之五,申通、中通、圓通、韻達的保價費率均為百分之三。這意味著一件價值1000元的快件在大多數快遞公司的保價就到達30元,超過了一般的快遞費,更別說價值更高的貴重物品。面臨高昂的保價費,不少消費者選擇了不保價或者降低了保價金額,這讓他們承擔了不必要的風險。且保價金額由寄件人自己填寫,保價與市價是否相符也值得商榷。
(三)消費者對保價仍有顧慮
快遞行業入行門檻低導致行業中出現監守自盜的情況,這就導致消費者對快遞員的不信任。目前,不少消費者認為保價金額寫在快遞單正面會讓分揀、運輸人員看到物品價值,尤其對于貴重物品他們可能起歹心據為己有,況且近來手機變磚頭的事時有發生。
此外,針對貴重物品的賠償,不少消費者即使保價也未必如愿獲賠。由于保價金額是由消費者自己填寫,快遞公司事先沒有對快件進行價值評估,因此,如果理賠金額過高,有的快遞公司會以保價信息不準確等各種理由拒絕理賠。
(四)快遞員對特殊物品缺乏估價能力
對于需要辨認真假比如玉器這類貨物,快遞員很難辨別,這也就給了詐騙分子可趁之機。如果快遞公司對這類貨物一律按照保價金額賠償,損失費用可想而知,而在每個收件處配備估值保價人顯然成本太高。
四、完善保價制度的必要措施
雖然保價制度在過去的運行過程中出現了一系列的問題,但這些問題并不是無法解決的,保價制度的完善需要在整個快遞行業中針對具體問題“對癥下藥”。
(一)擴大保價制度受眾度
1.宣傳保價制度??爝f公司應對完善后的保價制度進行宣傳,不僅通過媒體、網絡,并且嚴格要求快遞員必須提醒保價事項,是否選擇保價欄不能簡單的以在相關項下打鉤這種無法辨認字跡的方式為準,必須讓寄件人簽字確認是否保價。對于貴重物品,要向消費者詳細說明保價制度并建議保價,讓消費者充分權衡利弊。
2.合理設置、適用保價費。不少消費者面臨參差不齊的保價費用望而卻步,可見統一并降低民營快遞行業的保價費率勢在必行。況且保價費用本不應該作為快遞公司的收益項目,而且快遞保價費率的降低必然使更多的消費者選擇這一服務項目。因此,筆者建議將民營快遞全行業的保價費統一為目前順豐所采用的費率即保價金額的千分之五,并在保價制度逐步完善之后再統一降低費率。
保價費的使用也應統一作出規定,要嚴格禁止快遞公司將保價費據為己有。應將一部分收取的保價費用于建設保價信息系統,培養專業的保價估值人員,并將剩余的保價費納入專項理賠基金,??顚S?,并由專門的理賠機構進行管理。
3.增強民眾維權意識。消費者對于保價制度的不熟悉歸根到底還是維權意識的薄弱,如果消費者關注相關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則,并且具有強烈的維權意識,就不會在貨物丟失后理賠如此艱難。因此,應采取措施增加消費者的維權觀念,增強民眾的法律意識,并幫助消費者樹立風險防范意識,不要為了節省保價費用而承擔理賠難的風險,學會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二)建立完整的民營快遞保價信息系統
要使保價制度得到消費者的認可,最重要的是消除消費者對于保價的顧慮,尤其是要避免快遞員監守自盜以及快遞公司以報價信息不準確或者是丟失物品價值無法確認等理由拒絕賠償。首先應取消在快遞單注明保價金額的做法,而是將保價金額納入電子系統,且只有消費人本人和理賠機構可以查詢。要使保價制度更加規范,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完整的民營快遞保價信息系統。具體說來就是將快件的貨物種類、數量、保價與否、保價金額等信息納入電子系統,一方面供消費者查詢寄件相關信息,另一方面可在發生理賠事項時作為賠償金額的參考。當然,信息納入時就要求收件員在收件時對寄件人提供的信息進行核實,保證錄入信息與寄件實際情況相符。
針對不同客戶,快遞公司可分兩種情況采取不同的措施:
1.對于網絡購物、電視購物群體,由于商品的價格、數量等重要信息可以從交易單中查詢,可將此類寄件的信息作為《合同法》312條規定的當事人對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額未約定情形下的參考要素。商品信息對于將來發生快件毀損、丟失的賠償金額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快遞公司可以要求賣家提供商品的價格、數量等重要信息,并且提供商品發票復印件來證實相關信息的真實性,然后快遞公司將相關內容錄入相應的訂單信息內,相關商品價值一目了然。這樣理賠時也可以減少糾紛和理賠程序。
2.對于一般郵寄群體,進行保價時可以要求寄件人提供相關商品的發票原件或者復印件,錄入發票中記錄的商品價格、數量等信息。如果寄件人無法提供發票或者其他相關貨物信息證明,則應在檢查包裹時詳細記錄貨物種類、數量,避免包裹丟失快遞公司以寄件人所填寫的保價信息不準確為由拒絕理賠。尤其是對于無法提供貨物價值證明的貴重物品,快遞公司應設立專門接收該類寄件的收件處,并且配備專門的估值保價人員,對該類寄件進行全程跟蹤,降低貨物丟失、毀損的風險。
(三)加強各級監督,明確各方責任
上世紀80年代,快遞產業進入我國,并以其方便快捷的服務逐步融入民眾的生活。近幾年來,隨著網絡購物、電視購物的風靡,民眾對快遞的需求越來越高,尤其是在節假日各大網站推出各種促銷活動致使快遞量激增以致爆倉,但隨之而來的收費不合理、物品丟失、損壞等問題也日漸凸顯??爝f員在高峰期往往忙碌得連吃飯的時間都沒有,不少快遞員為了盡快完成任務,往往忽視了工作的質量,有的在收件時沒有開包檢查,有的將快件隨意擺放不予看管,有的派送快件時直接將其余快遞丟在車上。收件、運輸、派件的每一個環節稍有疏忽就會出現貨物毀損、丟失的情況,隨之而來的是一系列的快遞理賠糾紛。面臨快遞費幾十甚至上百倍的高額的賠償金,保價成為快遞公司規避風險的重要方式。
一、我國民營快遞保價制度現狀分析
(一)我國當前民營快遞保價制度基本情況
保價是一種加收費用并以消費者自愿選擇為原則的快遞服務,費用往往按保價金額比例收取,針對保價的快件,快遞公司結合保價金額和損失比例進行賠償,而未保價的快件往往以不超過郵費三倍的金額進行賠償。這對于未保價的消費者而言簡直就是霸王條款,更是對消費者賠償請求權的踐踏!令人欣慰的是,2012年12月31日通過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快遞新規)對于2008年出臺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中對于未保價物品以郵費三倍作為賠償限額的規定進行了修改,明文規定了快遞企業應按照與用戶的約定進行賠償,沒有約定且未保價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 .這意味著對于沒有事先約定賠償事項的未保價快件,如果雙方對賠償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情況下,需按照交付或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
然而,在今年3月1日快遞新規實施后,各快遞公司并沒有取消快遞詳情單背后格式條款中關于未保價貨物按郵費倍數作為賠償限額的規定。顯然,這屬于《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格式合同無效的情形??爝f公司對于《合同法》和快遞新規相關規定的熟視無睹不免讓我們擔心他們對于未保價貨物不會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賠償,相比之下保價仍是目前更好的選擇。
(二)保價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從快遞行業的發展來看,目前快遞新規的實施仍有難度。一方面,對于未保價快件毀損、丟失的賠償金額按照交付或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一旦貨物信息不準確仍會引發糾紛,貨物的市場價格以及賠償比例的確定雙方也很難達成一致。如果取消保價制度,會引發更多快遞理賠糾紛,如此一來,消費者要么嫌麻煩放棄維權,要么尋求維權部門的幫助或者訴諸法院,消費者權益受損以及浪費行政、司法資源的狀況仍無法改善。另一方面,快遞保價制度本是快遞公司規避風險的重要方式,尤其是對于貴重物品的賠償,如果取消保價制度,那么快遞公司為了減少風險只能對運輸快件的貨物進行更嚴格的限制,消費者郵寄不了貴重物品,快遞公司也無法將市場擴展到這類消費者,這對于消費者和快遞公司來說都是一項損失。
保價制度既能方便消費者維權,避免快遞丟失、損壞后消費者由于維權手續繁雜而自認倒霉,又為快遞公司減少了風險,同時還減少維權機構調查市價的工作,提高了維權機構的工作效率,有效地節約了行政、司法機關資源??梢?快遞行業中的保價制度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二、保價制度運行過程中的缺陷
目前,民營快遞中的快遞保價在我國消費者中受眾度并不高,這還得從保價制度實行中出現的一系列問題說起:
(一)消費者對快遞保價制度不熟悉
快遞行業相關制度不僅需要通過媒體、網絡進行宣傳,也需要與客戶聯系最密切的快遞員的宣傳。然而,在我國民營快遞行業中,快遞員的職業素養參差不齊,快遞企業入行門檻非常低,只要應聘者有交通工具即可上崗,尤其是在高峰期快遞公司急需快遞員時,往往只要求應征者持證件并繳納一定押金即可。而對于快遞員的專業培訓也是草草了之,這對導致快遞員沒有真正按照快遞公司的規定提供合格的服務!
消費者在寄件時,不少快遞員圖方便沒有履行告知義務,既不提醒消費者注意快遞單背后的格式條款內容,也沒有詢問對方是否保價,這就導致消費者對快遞行業中的保價制度十分陌生。
(二)快遞保價收取費用標準不一
我國民營快遞沒有對保價費率做出統一的規定,不少消費者都是在寄件時臨時了解保價費率后沒有做出充分的思考就倉促做出不保價的決定。目前我國順豐快遞的保價費率為千分之五,申通、中通、圓通、韻達的保價費率均為百分之三。這意味著一件價值1000元的快件在大多數快遞公司的保價就到達30元,超過了一般的快遞費,更別說價值更高的貴重物品。面臨高昂的保價費,不少消費者選擇了不保價或者降低了保價金額,這讓他們承擔了不必要的風險。且保價金額由寄件人自己填寫,保價與市價是否相符也值得商榷。
(三)消費者對保價仍有顧慮
快遞行業入行門檻低導致行業中出現監守自盜的情況,這就導致消費者對快遞員的不信任。目前,不少消費者認為保價金額寫在快遞單正面會讓分揀、運輸人員看到物品價值,尤其對于貴重物品他們可能起歹心據為己有,況且近來手機變磚頭的事時有發生。
此外,針對貴重物品的賠償,不少消費者即使保價也未必如愿獲賠。由于保價金額是由消費者自己填寫,快遞公司事先沒有對快件進行價值評估,因此,如果理賠金額過高,有的快遞公司會以保價信息不準確等各種理由拒絕理賠。
(四)快遞員對特殊物品缺乏估價能力
對于需要辨認真假比如玉器這類貨物,快遞員很難辨別,這也就給了詐騙分子可趁之機。如果快遞公司對這類貨物一律按照保價金額賠償,損失費用可想而知,而在每個收件處配備估值保價人顯然成本太高。
四、完善保價制度的必要措施
雖然保價制度在過去的運行過程中出現了一系列的問題,但這些問題并不是無法解決的,保價制度的完善需要在整個快遞行業中針對具體問題“對癥下藥”。
(一)擴大保價制度受眾度
1.宣傳保價制度。快遞公司應對完善后的保價制度進行宣傳,不僅通過媒體、網絡,并且嚴格要求快遞員必須提醒保價事項,是否選擇保價欄不能簡單的以在相關項下打鉤這種無法辨認字跡的方式為準,必須讓寄件人簽字確認是否保價。對于貴重物品,要向消費者詳細說明保價制度并建議保價,讓消費者充分權衡利弊。
2.合理設置、適用保價費。不少消費者面臨參差不齊的保價費用望而卻步,可見統一并降低民營快遞行業的保價費率勢在必行。況且保價費用本不應該作為快遞公司的收益項目,而且快遞保價費率的降低必然使更多的消費者選擇這一服務項目。因此,筆者建議將民營快遞全行業的保價費統一為目前順豐所采用的費率即保價金額的千分之五,并在保價制度逐步完善之后再統一降低費率。
保價費的使用也應統一作出規定,要嚴格禁止快遞公司將保價費據為己有。應將一部分收取的保價費用于建設保價信息系統,培養專業的保價估值人員,并將剩余的保價費納入專項理賠基金,??顚S?并由專門的理賠機構進行管理。
3.增強民眾維權意識。消費者對于保價制度的不熟悉歸根到底還是維權意識的薄弱,如果消費者關注相關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則,并且具有強烈的維權意識,就不會在貨物丟失后理賠如此艱難。因此,應采取措施增加消費者的維權觀念,增強民眾的法律意識,并幫助消費者樹立風險防范意識,不要為了節省保價費用而承擔理賠難的風險,學會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二)建立完整的民營快遞保價信息系統
要使保價制度得到消費者的認可,最重要的是消除消費者對于保價的顧慮,尤其是要避免快遞員監守自盜以及快遞公司以報價信息不準確或者是丟失物品價值無法確認等理由拒絕賠償。首先應取消在快遞單注明保價金額的做法,而是將保價金額納入電子系統,且只有消費人本人和理賠機構可以查詢。要使保價制度更加規范,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完整的民營快遞保價信息系統。具體說來就是將快件的貨物種類、數量、保價與否、保價金額等信息納入電子系統,一方面供消費者查詢寄件相關信息,另一方面可在發生理賠事項時作為賠償金額的參考。當然,信息納入時就要求收件員在收件時對寄件人提供的信息進行核實,保證錄入信息與寄件實際情況相符。
針對不同客戶,快遞公司可分兩種情況采取不同的措施:
1.對于網絡購物、電視購物群體,由于商品的價格、數量等重要信息可以從交易單中查詢,可將此類寄件的信息作為《合同法》312條規定的當事人對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額未約定情形下的參考要素。商品信息對于將來發生快件毀損、丟失的賠償金額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快遞公司可以要求賣家提供商品的價格、數量等重要信息,并且提供商品發票復印件來證實相關信息的真實性,然后快遞公司將相關內容錄入相應的訂單信息內,相關商品價值一目了然。這樣理賠時也可以減少糾紛和理賠程序。
我在武漢上大學,去年畢業時托運一臺電腦回老家泰州,快遞公司告知我貨到付錢,上面寫明收件人、地址、聯系電話、保險額度等基本內容,快遞費用為80元??墒菐滋熘?,我到泰州快遞公司提貨,卻要求我支付195元。我感覺價格過于懸殊拒絕付錢,泰興快遞公司解釋,武漢快遞公司隱瞞了真實價格,電腦從武漢運回泰州的途中經停多地,需收中轉費。最后經協商,我還是向泰州快遞公司支付了115元,請問有沒有相關法律能約束這種欺騙行為?
你遇到這種情況只能去投訴那家武漢的快遞公司,但由于目前一些快遞公司執行的多是行業內部的標準,往往投訴很難具有法律執行保障效力,賠償問題爭議也頗多。去年國家郵政局連續下發了兩份文件,《快遞服務郵政行業標準》和《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后者規定,不得違法泄露用戶信息;不得私自開拆、隱匿、毀棄、扣留、倒賣快件等。同時要求企業建立收寄驗視制度。對用戶交寄的信件以外的快件,應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當場驗視內件,當面封裝。對違反該辦法的企業,處以3000元到30000元的罰款。然而僅靠兩部行業內規范性文件來規范龐大的快遞市場,效力還遠遠不夠,缺少執法部門對快遞行業的有效監管。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從外地快遞物品,那么一定要仔細查看快遞貨單,看其貨單是否直送至目的地,還是途中需要中轉。如果中轉,那中轉的費用是否在報價之內?在簽訂合同時要求快遞公司給出明確報價,避免因隱藏的中轉費用而產生矛盾。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2004年報告對快遞業的定義為:(1)快速收集、運輸、遞送文件、印刷品、包裹和其他物品,全過程跟蹤這些物品并對其保持控制;(2)提供與上述過程相關的其他服務,如清關和物流服務。而《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中國交通運輸部2008年頒布)對快遞的定義為:快速收寄、分發、運輸、投遞單獨封裝、具有名址的信件和包裹等物品,以及其他不需儲存的物品,按照承諾時限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點,并獲得簽收的寄遞服務。
一、國內對快遞業的產業研究
國內學者主要從產業現狀、市場結構和產業環境的角度對快遞產業進行研究,分析了我國快遞產業的基本狀況,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
1. 快遞產業現狀方面
張洪斌(2006)認為中國快遞業存在著快遞業務準入限制、監管不合理、郵政執法不規范、快遞市場主體政策待遇不同和企業經營管理水平較低等方面。作者較為系統、全面地對我國的快遞業進行了描述和分析,為進一步的研究建立了基礎,也為政府扶持中國快遞市場的發展提供了理論依據。
晏敬東(2008)分析了我國快遞業發展的環境和現狀。《郵政體制改革方案》的出臺促使我國快遞行業發展的政府政策導向逐漸明朗化;市場開放促使快遞市場競爭激烈化。文中分析了我國快遞業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郵政專營范圍尚未確定、市場主體待遇各異、技術水平落后等。作者建議從規范市場、提升技術水平、提升服務質量和加強企業間的強強聯合等方面提高我國快遞企業的競爭力,突破我國快遞行業發展的瓶頸。
2. 快遞業市場結構方面
耿松濤(2004)分別從規模經濟壁壘、必要資本壁壘、產品差別化壁壘和政策法規壁壘等方面對我國快遞市場的進入壁壘進行研究。作者認為,我國國內的快遞企業必須加強網絡體系的建設,提升IT信息網絡技術,這樣才能提高其自身的競爭力。
鐘俊娟(2010)測算了快遞產業市場集中度指數(CRn),并根據測算結果從規模經濟、進入壁壘、產品差異化和政策法規四個方面分析了影響快遞產業集中度的因素,認為我國應該通過提高產業進入壁壘和促進快遞企業優勝劣汰的手段提高快遞產業集中度,優化我國快遞產業的市場結構。
李航(2010)在SCP產業組織理論的框架下對中國快遞產業結構進行了簡單分析,分別分析了國際快遞市場、國內異地市場和同城快遞市場的市場集中度和進入壁壘情況,分析了快遞產業的企業行為和市場績效,提出強化服務意識打造企業品牌、投資先進技術建立服務平臺和加強產業聯盟謀求長期發展的建議。
3. 產業環境和競爭力方面
李謙(2008)運用邁克爾·波特五力模型,對我國快遞產業競爭環境的潛在進入者、供應商能力、購買商能力、替代品和行業內部競爭能力展開分析。作者認為我國快遞市場屬于買方市場,購買者討價還價能力較強,政府、勞動力和技術供應商對快遞行業的發展起著重要作用。
常楠(2010)對中國民營快遞業進行了SWOT分析,認為其具有本土化經營、低廉的價格、靈活的經營機制等優勢;而在規模、管理體制、技術等方面,中國民營快遞業處于劣勢地位。中國民營快遞業面臨著經濟發展、信息技術進步等帶來的機會和國際快遞巨頭、郵政EMS等帶來的威脅,應運用好SO戰略、WO戰略、ST戰略和WT戰略,提高自身競爭力。
魏光興(2010)設立了市場規模、服務水平、價格水平等指標,利用信息熵確定權重,建立快遞企業競爭力的評估體系。作者對EMS、順豐和申通等公司的數據進行分析,認為市場規模、服務水平和網絡水平是決定快遞競爭力的重要因素,提出加強網點建設、提高服務意識和開展增值服務等對策建議。
二、總結
代收點丟了快遞誰來賠
劉俊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貨物如果要存放在與快遞公司有業務合作的代收點,快遞員應提醒代收點工作人員查驗快件,出現包裝破損、拆解等問題,代收點應拒絕代收。代收點查驗并代收快件后,客戶再發現上述問題,就由代收點負責。
收件人自行選擇超市等有償代收服務點,如果取件時發現物品遺失或損壞,則需店主和收件人協商處理。
如果快遞員在收件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快遞放在物業、電表房、管井間、走廊、大堂等處導致丟失的,快遞公司要擔責,除非快遞公司能提交證據證明包裹丟失是因收件人過錯而造成的。
如果收件人自己主張或同意快遞員將包裹放置在小區物業或單位門衛室,而物業與門衛并沒有簽收包裹而只是代為保管,則物業與業主、單位(門衛)與職工之間并沒有形成保管合同關系。
根據合同法,“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如果上述情況下包裹丟失,物業和門衛只要沒有重大過錯,哪怕存在疏忽大意的問題,都無須承擔賠償責任。這里的理由是,對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來說,收件人應當預料到包裹放在物業或門衛處有丟失的風險,自己應對此擔責。
物業如果為小區業主提供代收服務,不妨事先就快遞如何代收、如何認定責任等問題進行協商,雙方簽訂協議,以免出現糾紛后責任難以界定。
尤其要注意的是驗收問題,很多快件破損糾紛,責任難以認定,就是因為沒有進行當面驗收,代收點對于驗收更是沒有保障。根據交通運輸部快遞市場管理辦法規定,投遞快件,應告知收件人當面驗收。這是快遞企業的義務,也是權力??旒⒚鳛橐姿槠坊蛲獍b出現破損的,快遞員應主動告知收件人驗收內件再簽收。
保價條款是否公平
高翼飛(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法官)
郵政法規定,保價物品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實際損失予以賠償。未保價的根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情況,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
快遞企業一般參考上述內容制定保價規定,也就是說,如果沒有支付保價的額外費用,物品丟失最多只能得到快遞費三倍的賠償。但這樣的規定被認為不夠,首先郵政規定是否完全適用快遞行業還是個問題,其次保價條款顯著減輕了快遞公司應當承擔的責任,并單方面限制了寄件人索取賠償的權利。
寄件人將貨物交付快遞公司后就脫離了對貨物的實際控制。快遞公司有義務妥善保管和照顧貨物的運輸安全,不管貨物是否保價。須知,一旦發生問題,由寄件人舉證證明快遞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是十分困難的。
一些重要、特殊的貨物無法進行保價。如人事檔案、學歷證書等,不能通過客觀標準來評估其價值,要求寄件人保價是強人所難。
保價條款一定程度上縱容了快遞公司的不負責任,對大部分非保價貨物而言,三倍的快遞費賠償顯然不足以激發企業和員工的強烈責任心。
保價條款甚至可能助長少數企業員工利用職務便利侵吞、竊取未保價快件。
綜上所述,我認為,各快遞企業的保價條款有很多不合理內容,需要進一步調整修訂。但目前如果快遞貴重物品,在現行規則未改變的情況下還是要盡可能辦理保價。另外,鑒于貴重物品對運輸安全性要求更高,托運人可以委托專業從事特種貨物運輸和貴重物品押運的服務企業進行運輸。
快遞員入戶送件時貨物被盜怎么辦
李剛(四川發現律師事務所律師)
快遞員上樓送貨,樓下貨物、甚至整個送貨車被盜,這樣的新聞常常讓公眾無限同情“可憐的快遞員”。發生這樣的意外,賠償責任如何劃分呢?
上述情況屬于貨物運輸合同糾紛??爝f服務合同不是合同法內規定的有名合同,但雙方的權利義務類似于運輸合同,是寄件人與快遞企業之間締結的,以快遞企業將寄件人所交付的物品快速送達特定收件人為內容的合同。
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買方支付了貨款而未收到購買的商品,只能要求賣方補交商品或者進行賠償;賣方向買方進行賠償后,可以根據與快遞公司的委托合同,向其追償。根據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快遞員自身雖對上述情況負有一定責任,但快遞員代表的是公司,送快遞是其職務行為,因此快遞員的過失應由公司對外承擔責任。
快遞公司向賣方賠償后,又可以根據與快遞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崗位責任制中的約定,要求快遞員適當承擔一部分責任。在實際案例中,如果快遞公司要求快遞員全部賠償整車失竊貨物,在訴訟時一般很難得到法院支持。
快遞的丟失風險是快遞企業的固有商業風險,很難徹底避免。作為快遞員,應當勤勉盡責地做好快遞物品的收寄工作并提高安全警惕意識。上樓入戶送快件時,其他快件以及送貨車輛應有安置(上鎖)措施,一旦被盜,應毫不猶豫立即報警并由警方清點失竊物品、檢查失竊現場。
從快遞企業角度說,針對丟失或被盜等風險,一方面企業應加強內部管理,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另一方面也要購買盜損險等商業保險來分散風險。
快遞車遇交通事故,誰承擔貨物損失
陳歡(順豐速運有限公司公共事務本部媒體管理處負責人)
從快遞物流來說,干線指省級或大區級節點間的整車往來,支線指大節點和加盟節點間的運輸,而末端則是加盟節點和配送站及終點間的線路。類似近期哈爾濱發生的快遞車墜橋事故,一般容易發生在支線運輸途中。
快遞企業應針對貨物運輸環節可能產生的突發事件和不可抗力因素,對運輸車輛購買物流責任險,對貨物投保財產保險。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發生事故造成損失的,保險公司要在保額之內進行賠償。
“您的快遞在河里”,這是企業和消費者都不愿看到的。作為物流企業應首先采取快速理賠方式解決客戶的損失,比如順豐的做法是在協商溝通之后的兩個工作日內完成賠償支付。
具體來看,針對托寄物無損的情況,我們會更換或加固外包裝,并免除客戶運費;對于未保價貨物,會根據面單托寄物記錄與客戶溝通協商理賠;針對保價貨物,則根據客戶保價和實際損壞程度進行快速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