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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
本人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出生年月 ,現居住 省 市 縣/市 ,于 年 月 日結婚,現因婚嫁,雙方均居住在 為婚后生活方便故特申請將配偶 ,出生年月 ,身份證號碼 的戶口從 省 市 縣/市 遷入本地,望予以批準!
此致!
申請人:
年 月 日
結婚遷戶口申請書(二)
xx公安局:
本人xxx,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常住戶口地址xxxxxxx,我于x年x月x日與xx市x區居民xxx(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常住戶口地址xxxxx)登記結婚,結婚后雙方都在xx生活,為方便生活,特申請將xxx戶口由xx遷來xx,請予已批準。
申請人:xxx
x年x月x日
結婚遷戶口申請書(三)
x派出所:
xx派出所:
本人xx,x歲,x省x縣x鄉人,與****年與***結婚,現我丈夫家住****,根據××市戶籍管理相關規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請將將我的戶口從****遷到****。望早日批復!
xx年xx月xx日
【2】
xx省xx市公安局:
本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常住戶口地址:xxx省xxx市xx街xx號xx號樓xx單元xxx戶,我于xxxx年xx月xx日與xx省xx市xx區居民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常住戶口地址:xx省xx市xxx區xxxx街xxx號)登記結婚,結婚后雙方都在xx市生活,為方便生活,特申請將xx戶口由xx省xx市遷入我戶所在地xxxx市xx街派出所,請批準。
特此申請。
申請人:
年月日
【3】
×××派出所或公安局:
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戶口所在地,xxxxxx屬農業戶口。妻子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戶口所在地,xxxxxx,屬農業戶口。于xxxx年xx月xx日登記結婚,是初婚(xx)。無子女(xxx)。
妻子的家庭主要成員:
父親:xxx、群眾、現年xx歲
母親:xxx、群眾、現年xx歲
為了今后的生活方便,我自愿申請將我妻子xxx的戶口,由原籍遷入到xxxxx我家,入農業(xx)戶口。
申請人:
xxxx年xx月xx日
【4】
×××派出所或公安局:
我原住址(戶籍所在地)××××××,姓名××,性別女,漢族,出生于××年×月×日,身份證號××××××××,現戶口所在地為××區××路××號×××××,為居民戶口,××年起我長期在××××在工作和居住。××年××月××日我與貴轄區××先生結為夫妻,丈夫××居住地址(戶籍所在地)××××××,為便于生活、工作、學習,現向貴派出所提出申請同意我的戶口遷至貴轄區我丈夫處的申請。望給予幫助。
特此申請
一、全日制普通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遷移工作規范
(一)全日制普通大中專院校新生落戶,按照西安市公安局印發的《關于規范高校新生落戶等戶籍辦理程序的通知》(西公通〔20XX〕461號)文件精神辦理。
(二)2017年3月1日起,戶口在本市全日制普通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的在校大中專學生,在本市市區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進行市內遷移,材料齊全的,由遷入地派出所戶籍民警當場辦結。
沒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畢業后派遣到本市市區用人單位的,根據本人意愿遷往本市市區用人單位集體戶或負責其檔案托管的人才交流服務中心集體戶。
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國民教育同等學歷和留學回國人員落戶工作規范
(一)辦理依據。
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調整我市戶籍準入政策若干意見和遷入市區人口戶籍準入暫行規定的通知》(市政發〔2006〕17號)、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西安市遷入市區人口戶籍準入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市政辦發〔2006〕52號)、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進一步吸引人才放寬我市部分戶籍準入條件意見的通知》(市政發〔2017〕4號)。
(二)辦理條件。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國民教育同等學歷和留學回國人員,年齡在35周歲(含35周歲)以下,無論是否在就業擇業期內,愿意在我市市區就業、創業并定居生活的。
(三)所需材料。
戶籍民警應當嚴格審核申辦人提交的以下證件證明,且所有入戶人員信息均須在網上對個人身份信息進行核查,要重點核查人像、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碼及在逃人員和違法犯罪人員等信息,核查無誤的,在身份證人像面復印件上加蓋“個人身份信息已與網上核對”核驗章及審核人名章;所有材料復印件都要與原件核對,核對無誤的,在復印件上加蓋“經審核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審核章及審核人名章,核驗完畢的,當場將原件退還。
1.審核申請人入戶申請表及戶籍申請材料真實性聲明書;
2.審核申請人學歷證書,核原件,留復印件;
3.落居民家庭戶的,審核申請人合法固定住所證明,核原件,留復印件;新建商品房小區的,還應提供物業企業開具的入住證明;落本市市區用人單位集體戶的,審核用人單位出具的入戶介紹信;
4.審核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或集體戶口卡,核原件,留復印件;
5.國外留學回國人員辦理落戶,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具體事宜請咨詢中國留學服務中心西安分中心(西安留學人員工作站);
對于出國前已注銷戶口的國外留學人員,符合華僑身份的,按照華僑來西安定居落戶規范辦理;非華僑身份的,按照國外留學回國人員入戶要求(不審核用人單位資質文件、勞動合同等)辦理;
6.入戶人員一寸彩色證件照2張;
7.戶籍民警除審核上述所需材料外,還要登錄“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等學歷身份信息系統,對申請人學歷身份進行認證核查;對于中專、技校等學歷的人員,各公安分局將此類人員名單(省內學校)整理成冊,定期請同級教育和人社等部門進行認證核查。
(四)辦理流程。
1.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申請人持所需材料在工作日,向合法固定住所地派出所戶籍室申請;
2.無合法固定住所的,需要在用人單位集體戶落戶的,由用人單位開具入戶介紹信后,到用人單位集體戶所在地派出所戶籍室申請落戶;
3.無合法固定住所的,需要在社區集體戶落戶的,就近向就業創業地或居住生活地的派出所戶籍室申請;
4.戶籍民警對材料進行審核,填寫調查審批表,簽署審核意見后,報主管所長審批;
主管所長審批同意后,戶籍民警上傳人員信息,前往公安分局戶政(治安)大隊領取準遷證;
5.申請人持準遷證回原籍辦理遷移證后,持遷移證到入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落戶,核對常表信息,簽署“以上信息屬實”意見并落款,派出所發給戶口簿或集體戶口卡。
(五)辦理時限。
15個工作日。
三、人才引進落戶工作規范
(一)辦理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調整我市戶籍準入政策若干意見和遷入市區人口戶籍準入暫行規定的通知》(市政發〔2006〕17號)、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西安市遷入市區人口戶籍準入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市政辦發〔2006〕52號)、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進一步吸引人才放寬我市部分戶籍準入條件意見的通知》(市政發〔2017〕4號)。
(二)辦理條件。
本市市區的用人單位,非調動引進專業技術人才和技能人才,符合《西安市遷入市區人口戶籍準入暫行規定》(市政發〔2006〕17號)文件中第六條、第七條及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進一步吸引人才放寬我市部分戶籍準入條件意見的通知》(市政發〔2017〕4號)文件規定,可申請遷入落戶。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高級人才,可遷入本市市區落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含離異人員)可以隨遷:
(1)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2)國家科技獎獲得者;
(3)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
(4)進入國家級“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的人選;
(5)省、部級有突出貢獻專家;
(6)中國青年科技獎獲得者;獲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資助者;
(7)國家級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學術、技術帶頭人;省部級以上科研課題和國家級工程項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參與者;
(8)獲省部級以上科技獎一、二等獎科技成果的主要研制者;
(9)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術能手稱號獲得者;
(10)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
(11)博士后研究人員;
(12)省、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確規定引進的其他高級人才。
2.被用人單位聘(招)用,按規定辦理聘(招)用手續或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專業技術人才,可遷入本市市區落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含離異人員)可以隨遷:
(1)擁有屬于自主知識產權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2)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職業資格證書;
(3)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研究生、或在國外留學取得碩士以上學位并經國家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
(4)本市市區內無法調劑解決并經省、市人社部門核準的其他特殊專業技術人才。
3.依法與本市市區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實際繳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技能人才,可遷入本市市區落戶:
(1)省級、地市級和行業(部級)技能大獎、技術能手稱號獲得者;
(2)具有技師、高級技師技術等級者;
(3)具有中級工、高級工等級者,年齡在35周歲(含35周歲)以下;
(4)本市無法調劑解決并經省、市人社部門核準的其他特殊技能人才。
以上人員,在本市市區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含離異人員)可以隨遷。
(三)所需材料。
戶籍民警應當嚴格審核申辦人提交的以下證件證明,且所有入戶人員信息均須在網上對個人身份信息進行核查,要重點核查人像、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碼及在逃人員和違法犯罪人員等信息,核查無誤的,在身份證人像面復印件上加蓋“個人身份信息已與網上核對”核驗章及審核人名章;所有材料復印件都要與原件核對,核對無誤的,在復印件上加蓋“經審核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審核章及審核人名章,核驗完畢的,當場退還原件。
1.審核用人單位出具的入戶介紹信,并填寫《西安市引進人才戶籍準入登記表》;
2.審核有關人才身份的證書、證件或證明文件,核原件,留復印件;
經省、市人社部門核準的其他特殊專業技術和技能人才的,審核人社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3.審核申請人所在用人單位有效期內的資質文件復印件,復印件上要由用人單位加蓋公章或人事部門公章,并注明“經審核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及審核日期,要留下用人單位審核人姓名及辦公電話,以便民警核查。以上證、照登記機關可以是省、市、區主管部門,但登記的地址必須在本市市區;
(1)用人單位為企業單位的,審核其企業單位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復印件(三證合一的,提供三證合一后的營業執照和社保登記證;五證合一的,提供五證合一后的營業執照);
(2)用人單位為事業單位的,審核其事業單位的法人登記證、社保登記證復印件;
(3)用人單位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審核其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保登記證復印件;
(4)用人單位為社會團體的,審核其社會團體登記證、社保登記證復印件;
(5)用人單位為律師事務所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設立的執業機構的,審核其執業許可證等依法辦理的核準執業證件、稅務登記證、社保登記證復印件;
(6)未申辦社保登記證,以其他方式為職工繳納社保的用人單位,要出具證明,將申請人的社保繳納情況闡述清楚,加蓋用人單位公章并留下承辦人姓名及辦公電話,方便民警核查。
4.申請人系本市市區黨政工群等機關或組織,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等招錄聘用的公益性崗位或輔助等類人員,要審核上述有關批準錄用文件的復印件(復印件上要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或人事部門公章,并注明“經審核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及審核日期,要留下用人單位審核人姓名及辦公電話,以便民警核查)。此類人員申請入戶時,不再審核單位資質文件;
5.審核申請人與現在的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有效期內的勞動合同,核原件,留復印件;
6.技能人才身份的,還要審核陜西省或西安市各級社會保險機構出具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原件;
7.技能人才身份的,申請配偶、未婚子女隨遷的,還要審核其合法固定住所證明,新建商品房的,還應提供物業企業出具的入住證明;
8.審核入戶人員的身份證(16周歲以下人員無需提供)、戶口簿,核原件,留復印件;
9.申請配偶、未婚子女隨遷的,審核親屬關系證明(戶口簿上載明親屬關系的,不再提供);
未婚子女提供本人未婚聲明書(未達法定結婚年齡和戶口簿載明婚姻狀況的不提供),并親筆簽名;未婚子女為離異人員的,審核離婚證;
以上材料要由用人單位先行審核后,在要求提供的復印件上加蓋公章及審核人名章并整理成冊。
10.入戶人員一寸彩色證件照2張(16周歲以下人員不提供)。
(四)辦理流程。
1.用人單位持所需材料在工作日,向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戶政(治安)大隊戶籍窗口提交申請;
2.戶籍民警對材料進行審核,填寫調查審批表,簽署審核意見后,報公安分局戶政(治安)大隊領導審批,并由公安分局戶政(治安)大隊核發準遷證;
3.申請人回原籍辦理遷移證后,持遷移證到入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落戶,核對常表信息,簽署“以上信息屬實”意見并落款,派出所發給戶口簿或集體戶口卡。
若申請入戶人員合法固定住所與用人單位地址在同一治安管轄區域內,可直接在其合法固定住所登記戶口;若申請入戶人員合法固定住所與用人單位地址跨治安管轄區域的,可先行落單位集體戶或社區集體戶,再由申請人按市內遷移程序自行辦理;
4.高級人才的引進工作,要本著特事特辦的原則,既可以用人單位名義引進落戶,也可以由本人直接申請落戶,若無合法固定住所,可以在各級人才交流中心集體戶或生活所在地的社區集體戶落戶。若本人直接申請的,只需要審核符合“高級人才”身份的證明、證件以及戶籍證件。
(五)辦理時限。
15個工作日。
四、投資納稅落戶工作規范
(一)辦理依據。
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調整我市戶籍準入政策若干意見和遷入市區人口戶籍準入暫行規定的通知》(市政發〔2006〕17號)、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西安市遷入市區人口戶籍準入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市政辦發〔2006〕52號)、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進一步吸引人才放寬我市部分戶籍準入條件意見的通知》(市政發〔2017〕4號)。
(二)辦理條件。
1.國有企業,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繳納的稅款累計在100萬元以上,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其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中層以上管理骨干,以及全日制普通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畢業生,具有國民教育同等學歷及留學回國人員的職工,在本企業連續任職、就業3年以上,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實際繳費,在本市市區有合法固定住所,其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申請落戶。
2.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股東、合伙企業出資(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出資人,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以其投資份額占該企業實收資本的比例而分攤企業已納稅的稅額累計在10萬元以上、或在最近連續5個納稅年度內以其投資份額占該企業實收資本的比例而分攤企業已納稅的稅額累計在15萬元以上,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實際繳費,在本市市區有合法固定住所,其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申請落戶。
若出資比例最低的股東也達到上述納稅標準,可申請一名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且由用人單位為其在本市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一年以上的企業骨干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落戶(每個企業只能申請一次)。
3.個體工商戶最近1個納稅年度內繳納的稅款累計在2萬元人民幣以上,或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繳納的稅款累計在3萬元人民幣以上,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實際繳費,在本市市區有合法固定住所,其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申請落戶。
(三)所需材料。
戶籍民警應當嚴格審核申辦人提交的以下證件證明,且所有入戶人員信息均須在網上對個人身份信息進行核查,要重點核查人像、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碼及在逃人員和違法犯罪人員等信息,核查無誤的,在身份證人像面復印件上加蓋“個人身份信息已與網上核對”核驗章及審核人名章;所有材料復印件都要與原件核對,核對無誤的,在復印件上加蓋“經審核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審核章及審核人名章,核驗完畢的,當場退還原件。
1.國有企業投資納稅落戶所需材料:
(1)審核國有企業出具的入戶申請報告及入戶人員花名冊;
(2)審核國有企業的有效期內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復印件(三證合一的,提供三證合一后的營業執照和社保登記證;五證合一的,提供五證合一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復印件上要加蓋公章。以上證、照登記機關可以是省、市、區主管部門,但登記的地址必須在本市市區;
(3)審核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該企業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完稅證明》;
(4)審核陜西省或西安市各級社會保險機構出具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原件;
(5)審核申請人任職文件或勞動合同,核原件,留復印件;
(6)審核合法固定住所證明,核原件,留復印件;
(7)審核入戶人員的身份證(16周歲以下人員無需提供身份證)、戶口簿,核原件,留復印件;
(8)審核隨遷人員情況;
審核親屬關系證明(戶口簿上載明親屬關系的,不再提供);
審核子女不滿18周歲,超過18周歲的在校高中生,要審核在校在讀證明;
(9)入戶人員一寸彩色證件照2張(16周歲以下人員不提供)。
2.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企業投資納稅所需材料:
戶籍民警應當嚴格審核申辦人提交的以下證件證明,且所有入戶人員信息均須在網上對個人身份信息進行核查,要重點核查人像、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碼及在逃人員和違法犯罪人員等信息,核查無誤的,在身份證人像面復印件上加蓋“個人身份信息已與網上核對”核驗章及審核人名章;所有材料復印件都要與原件核對,核對無誤的,在復印件上加蓋“經審核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審核章及審核人名章,核驗完畢的,當場退還原件。
(1)審核用人單位出具的入戶介紹信;
(2)審核申請人入戶申請書,申請書中要將本人及隨遷人員戶籍情況以及是否符合受理條件諸要件逐項闡述清楚,并聲明無多重戶籍身份,親筆簽名落款,留下聯系方式;
(3)審核申請人所在用人單位有效期內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復印件(三證合一的,提供三證合一后的營業執照和社保登記證;五證合一的,提供五證合一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復印件上要由用人單位加蓋公章,并注明“經審核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及審核日期,要留下用人單位審核人姓名及辦公電話,以便民警核查。以上證、照登記機關可以是省、市、區主管部門,但登記的地址必須在本市市區;
(4)審核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該企業最近連續3個(或5個)納稅年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完稅證明》;
(5)審核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登記信息證明;
(6)審核陜西省或西安市各級社會保險機構出具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原件;
(7)審核申請人在本市市區合法固定住所證明,核原件,留復印件,新建商品房的,還應提供物業企業出具的入住證明;
(8)審核入戶人員身份證(16周歲以下人員不提供)、戶口簿,核原件,留復印件;
(9)審核隨遷人員情況;
審核親屬關系證明(戶口簿上載明親屬關系的,不再提供);
審核子女不滿18周歲,超過18周歲的在校高中生,要審核在校在讀證明;
(10)入戶人員一寸彩色證件照2張(16周歲以下人員不提供)。
3.個體工商戶申請投資納稅所需材料:
戶籍民警應當嚴格審核申辦人提交的以下證件證明,且所有入戶人員信息均須在網上對個人身份信息進行核查,要重點核查人像、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碼及在逃人員和違法犯罪人員等信息,核查無誤的,在身份證人像面復印件上加蓋“個人身份信息已與網上核對”核驗章及審核人名章;所有材料復印件都要與原件核對,核對無誤的,在復印件上加蓋“經審核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審核章及審核人名章,核驗完畢的,當場退還原件。
(1)審核申請人入戶申請書,申請書中要將本人及隨遷人員戶籍情況以及是否符合受理條件諸要件逐項闡述清楚,并聲明無多重戶籍身份,親筆簽名落款,并留下聯系方式;
(2)審核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核原件,留復印件;
(3)審核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該個體工商戶最近1個(或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完稅證明》;
(4)審核陜西省或西安市各級社會保險機構出具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原件;
(5)審核入戶人員身份證(16周歲以下人員不提供)、戶口簿,核原件,留復印件;
(6)審核申請人在本市市區合法固定住所證明,核原件,留復印件,新建商品房的,還應提供物業企業出具的入住證明;
(7)審核隨遷人員情況;
審核親屬關系證明(戶口簿上載明親屬關系的,不再提供);
審核子女不滿18周歲,超過18周歲的在校高中生,要審核在校在讀證明;
(8)入戶人員一寸彩色證件照2張(16周歲以下人員不提供)。
(四)辦理流程。
1.國有企業投資納稅落戶辦理流程:
(1)由用人單位持所需材料向所在地公安分局戶政(治安)大隊申請;
(2)單位所在地公安分局戶政(治安)大隊戶籍民警對材料進行審核,填寫調查審批表,簽署審核意見后,報公安分局戶政(治安)大隊領導審批;
(3)公安分局戶政(治安)大隊報市公安局審批后,由公安分局戶政(治安)大隊核發準遷證;
(4)申請人持準遷證回原籍辦理遷移證后,再持遷移證到用人單位集體戶或社區集體戶(單位未設立集體戶的,可落社區集體戶)所在地派出所辦理落戶,核對常表信息,簽署“以上信息屬實”意見并落款,派出所發給集體戶口卡。
2.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企業及個體工商戶投資納稅落戶辦理流程:
(1)由申請人持所需材料向合法固定住所地公安分局戶政(治安)大隊申請(若企業股東及業務骨干的合法固定住所不在一個治安轄區的,可分別申請);
(2)公安分局戶政(治安)大隊戶籍民警對材料進行審核,填寫調查審批表,簽署審核意見后,報公安分局戶政(治安)大隊領導審批;
(3)公安分局戶政(治安)大隊報市公安局審批后,由公安分局戶政(治安)大隊核發準遷證;
(4)申請人回原籍辦理遷移證后,持遷移證到入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落戶,核對常表信息,簽署“以上信息屬實”意見并落款,派出所發給戶口簿。
(五)辦理時限。
30個工作日。
五、設立單位集體戶口工作規范
(一)辦理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調整我市戶籍人口準入政策若干意見和遷入市區人口戶籍準入暫行規定的通知》(市政發〔2006〕17號)、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進一步吸引人才放寬我市部分戶籍準入條件意見的通知》(市政發〔2017〕4號)。
(二)辦理條件。
凡在本市市區依法注冊,擁有產權屬本單位所有的辦公場所的用人單位,均可設立單位集體戶口。
(三)所需材料。
戶籍民警應當嚴格審核用人單位提交的以下證件證明,所有材料復印件都要與原件核對,核對無誤的,在復印件上加蓋“經審核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審核章及審核人名章,核驗完畢的,當場退還原件。
1.審核設立單位書面申請;
2.審核設立單位辦公場所產權證明,核原件,留復印件;
3.審核設立單位依法注冊證照復印件,復印件上要由用人單位加蓋公章。注冊證照登記機關可以是省、市、區主管部門,但登記的地址必須在本市市區。
(1)用人單位為企業單位的,審核營業執照復印件;
(2)用人單位為事業單位的,審核事業單位的法人登記證復印件;
(3)用人單位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審核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復印件;
(4)用人單位為社會團體的,審核社會團體登記證復印件;
(5)用人單位為律師事務所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設立的執業機構的,審核其執業許可證等依法辦理的核準執業證件復印件。
(四)辦理流程。
用人單位持所需材料向所在地派出所戶籍室提交申請,調查審核后,由主管所長審批設立。
(五)辦理時限。
15個工作日。
六、買房入戶工作規范
(一)辦理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西安市遷入市區人口戶籍準入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市政辦發〔2006〕52號)、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西安市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市政發〔2017〕15號)、《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化解房地產庫存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市政發〔2017〕32號)、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進一步吸引人才放寬我市部分戶籍準入條件意見的通知》(市政發〔2017〕4號)。
(二)辦理條件。
非本市戶籍居民,2017年7月1日以后,在西安市市區內購買建筑面積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以買賣合同網簽備案時間為準)和二手住房(以買賣合同網簽時間為準)的,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且在本市繳納一年以上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即可在房屋所在地辦理購房者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戶籍登記。
(三)所需材料。
戶籍民警應當嚴格審核申辦人提交的以下證件證明,且所有入戶人員信息均須在網上對個人身份信息進行核查,要重點核查人像、姓名、公民身份號碼及在逃人員和違法犯罪人員等信息,核查無誤的,在身份證人像面復印件上加蓋“個人身份信息已與網上核對”核驗章及審核人名章;申請材料中要求提供原件與復印件的,要當場將原件與復印件核對,核對無誤的,在復印件上加蓋“經審核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審核章及審核人名章,核驗完畢的,當場退還原件。
1.審核申請人入戶申請書,申請書中要將本人及隨遷人員戶籍情況以及是否符合受理條件諸要件逐項闡述清楚,并聲明無多重戶籍身份,親筆簽名落款,并留下聯系方式;
2.審核入戶人員的身份證(16周歲以下人員不提供)、戶口簿,核原件,留復印件;
3.審核陜西省或西安市各級社會保險機構出具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原件,實際繳費要滿一年(自申請人申請辦理落戶事宜之日為止,累計繳納滿一年);
4.審核申請人的《房屋登記查詢結果證明(購房落戶)》,新建商品房的,還應提供物業企業出具的入住證明;
5.審核隨遷人員情況:
審核親屬關系證明(戶口簿上載明親屬關系的,不再提供);
審核子女不滿18周歲,超過18周歲的在校高中生,要審核在校在讀證明;
6.入戶人員一寸彩色證件照2張(16周歲以下人員不提供)。
(四)辦理流程。
1.市房管局是買房入戶辦理事項的第一受理單位,申請人首先持所需材料到市房管局申請出具《房屋登記查詢結果證明(購房落戶)》并加蓋印章,新城、碑林、蓮湖、雁塔、灞橋、未央區(含高新區、經開區、曲江新區、浐灞生態區、航天基地、國際港務區和灃東新城)的查詢證明由西安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中心在西大街、香米園、城南、城北房產交易大廳設立專項窗口辦理。長安、臨潼、閻良、高陵、鄠邑區,藍田、周至縣的查詢證明由當地房產部門在各自的辦事大廳設立專項窗口辦理。工作程序參照《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2.申請人持所需材料在工作日,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戶籍室提交申請;
3.戶籍民警對材料進行審核,填寫調查審批表,簽署審核意見后報主管所長審批;
4.主管所長審批同意后,戶籍民警上傳人員信息,前往公安分局戶政(治安)大隊領取準遷證;
5.申請人持準遷證回原籍辦理遷移證后,持遷移證到入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落戶,核對常表信息,簽署“以上信息屬實”意見并落款,派出所發給戶口簿。
(五)辦理時限。
15個工作日。
七、長期在本市市區就業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人員落戶工作規范
(一)辦理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勞動法》、《社會保險法》、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調整我市戶籍人口準入政策若干意見和遷入市區人口戶籍準入暫行規定的通知》(市政發〔2006〕17號)、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西安市遷入市區人口戶籍準入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市政辦發〔2006〕52號)、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同意解決遷入市區人口戶籍準入中幾個突出問題的批復》(市政辦發〔2008〕50號)、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進一步吸引人才放寬我市部分戶籍準入條件意見的通知》(市政發〔2017〕4號)。
(二)辦理條件。
持外省市常住戶口,年齡在35周歲以下(含35周歲),與本市市區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并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滿3年以上,在本市市區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員,可遷入本市市區落戶,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
1.本市市區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是指在本市市區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用人自、依法參加本市社會保險并繳費的企業單位、事業單位、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在本市市區依法注冊,依法參加本市社會保險并繳費的分公司和分支機構。
2.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申請人應當與本市市區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且應在有效期內。
3.繳納社會保險:
在本市實際繳費滿3年,包含從外省市轉入社會保險繳費期限。對于本市市區用人單位員工參加省社會保險統籌的,可參照執行。
4.在本市市區擁有合法固定住所:
根據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西安市遷入市區人口戶籍準入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市政辦發〔2006〕52號)文件中第二十四條規定,合法固定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通過購買、房改、接受賜予、繼承、經批準自建等途徑獲得房屋合法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的住所;直系親屬擁有房屋所有權并供其居住的住所;租住屬公有產權的房屋并持有使用證明的住所。
為方便群眾落戶,在小區已具備落戶的條件下,對于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的,可提供購房合同、購房發票及物業企業開具的入住證明。
5.年齡在35周歲以下:
在35周歲(含35周歲)之前開始在本市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外省市轉入本市的,首次繳納的年齡不得超過35周歲(含35周歲)。
6.隨遷人員:
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隨遷。
(三)所需材料。
戶籍民警應當嚴格審核申辦人提交的以下證件證明,且所有入戶人員信息均須在網上對個人身份信息進行核查,要重點核查人像、姓名、公民身份號碼及在逃人員和違法犯罪人員等信息,核查無誤的,在身份證人像面復印件上加蓋“個人身份信息已與網上核對”核驗章及審核人名章;申請材料中要求提供原件與復印件的,要當場將原件與復印件核對,核對無誤的,在復印件上加蓋“經審核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審核章及審核人名章,核驗完畢的,當場退還原件。
1.審核申請人入戶申請書,申請書中要將本人及隨遷人員戶籍情況以及是否符合受理條件諸要件逐項闡述清楚,并聲明無多重戶籍身份,親筆簽名落款,留下聯系方式;
2.審核入戶人員的身份證(16周歲以下人員不提供)、戶口簿,核原件,留復印件;
3.審核申請人所在用人單位有效期內的資質文件復印件,復印件上要由用人單位加蓋公章或人事部門公章,并注明“經審核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及審核日期,要留下用人單位審核人姓名及辦公電話,以便民警核查。以上證、照登記機關可以是省、市、區主管部門,但登記的地址必須在本市市區;
(1)用人單位為企業單位的,審核其企業單位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復印件(三證合一的,提供三證合一后的營業執照和社保登記證;五證合一的,提供五證合一后的營業執照);
(2)用人單位為事業單位的,審核其事業單位的法人登記證、社保登記證復印件;
(3)用人單位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審核其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保登記證復印件;
(4)用人單位為社會團體的,審核其社會團體登記證、社保登記證復印件;
(5)用人單位為律師事務所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設立的執業機構的,審核其執業許可證等依法辦理的核準執業證件、稅務登記證、社保登記證復印件;
(6)未申辦社保登記證,以其他方式為職工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要出具證明,將申請人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納情況闡述清楚,加蓋用人單位公章并留下承辦人姓名及辦公電話,方便民警核查;
(7)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累計達到繳納年限要求,與不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只需審核提交申請時申請人所在用人單位的資質文件。
4.申請人系本市市區黨政工群等機關或組織,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等招錄聘用的公益性崗位或輔助等類人員,要審核上述有關批準錄用文件的復印件(復印件上要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或人事部門公章,并注明“經審核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及審核日期,要留下用人單位審核人姓名及辦公電話,以便民警核查)及用人單位開具的入戶介紹信。此類情況,不再要求用人單位出具資質文件;
5.申請人系本市市區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的,審核其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兩證整合的,提供兩證整合后的營業執照),核原件,留復印件;
6.申請人系靈活就業人員的,審核其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就業創業證原件及復印件(證件第5頁就業登記情況“就業單位名稱或自主就業類型欄目”須注明“靈活就業”),核原件,留復印件;
7.審核申請人與現在的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有效期內的勞動合同,核原件,留復印件(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用人單位產權人、個體工商戶及靈活就業人員無需提供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產權人申請的,審核工商部門出具的產權證明);
8.審核陜西省或西安市各級社會保險機構出具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原件,實際繳費要累計滿3年(包含從外省市轉入的社會保險繳費期限);
9.審核合法固定住所證明,新建商品房的,要提供物業企業出具的入住證明;房屋所有權人為申請人直系親屬的,應審核親屬關系證明(戶口簿能反映親屬關系的,提供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不再提供親屬關系證明),核原件,留復印件;
10.審核隨遷人員情況:
審核親屬關系證明(戶口簿上載明親屬關系的,不再提供);
審核子女不滿18周歲,超過18周歲的在校高中生,要審核在校在讀證明;
11.入戶人員一寸彩色證件照2張(16周歲以下人員不提供)。
(四)辦理流程。
1.申請人持所需材料在工作日,向合法固定住所地派出所提交申請,派出所戶籍民警對材料進行審核,填寫調查審批表,報主管所長審批,主管所長審批并簽署意見后,報公安分局戶政(治安)大隊審批;
2.公安分局戶政(治安)大隊審批后,核發準遷證;
3.申請人回原籍辦理遷移證后,持遷移證到入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落戶,核對常表信息,簽署“以上信息屬實”意見并落款,派出所發給戶口簿。
(五)辦理時限。
30個工作日。
八、注意事項
(一)根據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西安市遷入市區人口戶籍準入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市政辦發〔2006〕52號)文件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和申請遷入市區人員應當提供真實、有效、合法的證明材料。凡違反規定條件,通過弄虛作假或其他不正當手段遷入市區落戶的,一經查實,由公安部門將當事人戶口遷回原戶口所在地,有關部門3年內不得受理該單位遷入人員的落戶申請”。上述情形一經發現,公安機關將嚴格按照規定對涉事單位及申請遷入人員進行處理,將其列入辦理假戶口黑名單,同時在社會征信系統里作不良征信記錄。對于偽造公文、印章等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請民警向申請遷入人員進行宣傳,要珍惜自己的信譽名譽,按照規定提供申請材料,杜絕弄虛作假行為。
(二)我市戶籍準入政策中,凡涉及隨遷子女的,其普通高中學生高考招生報名按照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人社廳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具體辦法按照高考當年省招辦有關文件執行。目前的政策是:
1.截止高考當年,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陜連續學籍滿3年,即從第一學年開始,在我省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校注冊學籍并連續就讀3年,按規定完成學業并可獲得陜西省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校頒發的畢業證書;截止高考當年8月31日,本人常住戶籍在陜應滿3年。
2.考生戶籍未轉入者,截至高考當年,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陜連續學籍滿3年;截至高考當年8月31日,本人的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應持陜西省居住證3年以上,并按照國家規定,在陜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3年以上(含3年)。
具體情況,請咨詢各級教育部門。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廣州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強我市人口調控和服務管理工作的意見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xx〕10號),確保戶口遷入管理工作順利進行,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我市戶口遷入實行準入條件與年度人口計劃安排相結合的辦法。非本市戶籍人員可通過《廣州市戶口遷入管理辦法》及《廣州市引進人才入戶管理辦法》規定的收養入戶類、恢復戶口類、國(境)外人員回國定居類、引進人才類、家庭團聚類、政策性安置調配類、不可市內遷移的集體戶口類,以及《廣州市積分制入戶管理辦法》規定的積分制入戶等8個渠道申請遷入本市。
第三條 符合《廣州市戶口遷入管理辦法》規定條件和本細則補充條件的人員,可由單位或個人憑相關證明材料向審核部門提出入戶申請,經批準后,憑審核部門簽發的《廣州市區入戶卡》(以下簡稱入戶卡)和相關證明材料到市公安機關辦理入戶復核和戶口遷入手續。
第四條 入戶卡是我市戶籍遷入規范管理的主要憑證,分計劃指導類和總量控制類。屬計劃指導類的遷入人員,使用計劃指導類入戶卡;屬總量控制的遷入人員,使用總量控制類入戶卡。入戶卡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年度人口計劃統一管理,并由審核部門按規定核發。入戶卡一經核發,不得涂改。未持有入戶卡的人員,市公安機關不予辦理復核和入戶手續。審核部門核發入戶卡情況應按規定送發展改革部門備查。
市發展改革部門牽頭推進戶籍遷入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并通過信息化手段進一步優化工作流程。市政務管理部門負責信息系統的具體建設,市科技和信息化部門協助。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戶籍遷入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編制下達全市年度人口計劃并組織實施;牽頭研究制定我市緊缺工種(職業)目錄。
市委組織部門負責高層次人才認定。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人才引進類入戶、就業調配、政策性安置調配類中隨軍家屬、軍轉干部入戶的受理、審核工作。
市民政部門負責政策性安置調配類中軍隊離退休干部、復員干部、退役士兵入戶的受理、審核工作。
市公安機關負責收養入戶類、恢復戶口類、國(境)外人員回國定居類、家庭團聚類、不可市內遷移的集體戶口類人員(遷入學生集體戶口、遷入駐穗辦集體戶口)入戶的受理、審核工作。負責各類別入戶復核、辦理入戶手續。
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負責積分制入戶的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工作。
市人口計生部門負責計劃生育情況的審核并出具證明。
市財政部門負責保障本級戶籍遷入管理工作所需的各項經費。
市人民政府其他各有關職能部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做好相關工作。
中央及省屬駐穗單位招(錄)用或聘用人員遷入我市,按屬地管理原則,執行本市相關規定。其中需實行總量控制管理的遷入人員,所需指標總量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省發展改革部門研究提出,納入我市年度人口計劃,經批準后統一下達,分類計劃由省發展改革部門負責下達和管理。具體受理、審核工作按照省組織、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的職能分工開展。
第二章 申辦
第六條 收養入戶類、恢復戶口類、國(境)外人員回國定居類、家庭團聚類等4類準入人員,直接向公安機關申辦入戶,入戶辦法和程序由市公安機關按照國家、廣東省、廣州市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人才引進類準入人員由用人單位向市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申辦。
政策性安置調配類準入人員,其中軍隊轉業干部及隨遷家屬,由用人單位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申辦;復員干部、退役士兵(含異地安置退役士兵),由本人或用人單位向市民政部門申辦;隨軍家屬,由用人單位、本人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安機關申辦;軍隊離退休干部及隨遷家屬,由單位向市民政部門申辦。
積分制入戶人員向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申辦。
學校學生集體戶口、駐穗辦集體戶口按照國家、廣東省、廣州市有關政策規定向市公安機關申辦。
符合《廣州市戶口遷入管理辦法》第九條(七)項第1目的人員,按照人才引進申辦程序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辦。
第七條 由于企業遷入、項目建設等原因,確需將引進人員的戶口遷入我市的,主管部門應按照隸屬關系先行向省、市政府請示,獲同意后由市發展改革部門統籌下達計劃,按引進人才申辦程序向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辦。
第八條 體育、文藝、民間傳統工藝等領域的特殊技能和特殊專業人才,以及環衛、公交、教育、基層醫療、養老、殘疾人照料等特殊艱苦行業一線從業人員,同時符合以下準入基本條件和補充入戶條件的,可申請入戶。入戶人數實行總量控制,納入年度人口計劃統籌安排。
申請入戶的準入基本條件:(一)年齡一般在45周歲以下,在用人單位工作滿3年以上;(二)具備相應從業資格。
補充入戶條件應包括人員遴選原則、具體標準和人員選取程序等,由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牽頭擬定,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查。
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下達的入戶指標數,做好規定領域的特殊技能和特殊專業人才、特殊艱苦行業一線從業人員擬入戶人員的推選,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并按引進人才申辦程序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辦。市發展改革部門將會同相關部門對指標使用情況進行抽查。
第九條 本市重點項目單位和重點企業急需人才,以及本市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特殊崗位從業人員,入戶人數實行總量控制,納入年度人口計劃統籌安排。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將會同相關部門對指標使用情況進行抽查。
本市重點項目單位和重點企業急需人才,由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等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要求,附人員遴選原則、具體標準和人員審定程序,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
本市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特殊崗位從業人員、需要引進的特殊人員的遴選原則、具體標準和人員審定程序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擬定,并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備查。
引進人員單位可按上述遴選原則、具體標準和人員審定程序將擬入戶人員名單及相應材料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并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結合總量控制指標按引進人才申報程序審核辦理。
引進人員單位當年擬入戶人員計劃超過20人的,由引進人員單位提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后送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在年度人口計劃中統籌安排。
第十條 政策性安置調配類人員遷入我市,按照國務院、廣東省和廣州市政府及軍隊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市屬單位招用異地入伍優秀退役士官、駐穗部隊招用異地非軍籍職工,涉及入戶的,入戶人數實行總量控制,由市民政局、聯勤部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發展改革部門提出,納入下一年度人口計劃統籌安排。
第十一條 中央及省屬駐穗單位招收人才引進類準入人員,向省有關部門申辦。具體受理、審核工作按照省組織、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的職能分工開展。
中央及省屬駐穗單位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干部和隨軍家屬,由用人單位向省有關部門申辦。
中央及省屬駐穗單位引進特殊需要人員,入戶人數實行總量控制,納入年度人口計劃統籌安排。人員的遴選原則、具體標準和流程,按照省發展改革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工作部署開展。
第三章 入戶
第十二條 收養入戶
(一)收養入戶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收養家庭,準予被收養人申請隨養父母遷入本市。
1. 收養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 收養人有本市居民戶口。
3. 符合收養法規定并取得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核發的《收養登記證》,已在收養登記地入戶的棄嬰(童);不屬于棄嬰(童)的,被收養人應已登記入戶。
(二)收養入戶所需證明材料
辦理收養入戶,需提供《收養登記證》、合法住所證明及收養人、被收養人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不屬于棄嬰、棄童送養的,還需提供送養人戶口簿、身份證、被收養人出生證。
第十三條 恢復戶口
(一)恢復戶口條件
原具有本市居民戶口的人員,在本市有合法住所或有親屬投靠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準予恢復本市居民戶口:
1. 參軍復退回本市;
2. 到外地就讀大中專、技工學校畢業、退學、休學、肄業,戶口仍在學校學生集體戶,要求遷回本市;
3. 歷史遺留的勞改釋放或解除勞教等人員回本市;
4. 持戶口遷移證件或遺失戶口遷移證件在遷入地未入戶回本市;
5. 失蹤、死亡注銷戶口后又重新出現。
(二)恢復戶口所需證明材料
辦理恢復戶口,除需提供原本市戶籍證明、本市合法住所證明或被投靠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件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 屬轉業、復員、退伍恢復戶口的,提供轉業證、退伍證。
2. 屬本市生源恢復戶口的,還需提供畢業證、《戶口遷移證》;屬退學、休學、肄業回原籍的,提供學校出具的退學、休學、肄業證明、《戶口遷移證》。
3. 屬歷史遺留的勞改釋放或解除勞教等人員恢復戶口的,需提供申請入戶的刑釋解教證明或假釋、保外就醫的有關證明。
4. 屬持戶口遷移證件或遺失戶口遷移證件在遷入地未入戶回本市的,還需提供原本市簽發的《戶口遷移證》或遷入地未入戶證明。
5. 屬失蹤、死亡注銷戶口后又重新出現的,提供法院宣告證明,或派出所調查意見和兩個以上證明人證明及證明人身份證。
以上恢復戶口人員,如原注銷戶口所在地沒有投靠人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入戶的,可到本市戶籍親屬或朋友所在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派出所)申請辦理恢復戶口手續。
第十四條 國(境)外人員回國(入境)定居入戶
1. 屬出國、出境后未取得居留權,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戶的,需根據以下不同類型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因留學、探親等原因在國外居住未滿兩年(從注銷戶口之日起計算,下同)的,提供本人申請報告、原本市戶籍證明、護照、身份證可在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定居入戶手續;
在國外居住滿兩年以上的,需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進行居留證明認定后,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辦理戶口通知》及上述證明材料到入戶地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入戶地派出所)辦理定居入戶手續。
2. 屬前往港澳地區定居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戶的,需提交原本市戶籍證明、放棄港澳身份書面聲明、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等有關證明、申請人在內地生活所需經濟來源證明(如本人在國內有退休金、養老金領取;有足以保障穩定生活來源的積蓄;國內親屬承諾愿意承擔撫養或贍養義務;受聘國內企事業單位或者自主創業有穩定的收入)。屬因弄虛作假等原因被港澳方取消港澳居民身份,遣返回內地的,還需提供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辦理戶口通知》,到入戶地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入戶地派出所)辦理定居入戶手續;
3. 屬前往臺灣定居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戶的,需提供《批準定居通知書》和《臺灣居民定居證》,到入戶地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入戶地派出所)辦理定居入戶手續。
4. 屬前往國外定居并取得居留權的華僑申請回國定居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戶的,需到僑務部門辦理申請回國定居手續,憑僑務部門簽發的《華僑回國定居證》,到入戶地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入戶地派出所)辦理定居入戶手續。其護照和身份證由持證人保存。
5. 屬來我市定居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籍華人,經批準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憑《中華人民共和國入籍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復籍證書》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辦理戶口通知》到入戶地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入戶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第十五條 家庭團聚
(一)投靠配偶
1. 入戶條件
配偶具有本市居民戶口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準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1)夫妻登記結婚滿2年。
(2)男方年齡超過60周歲且女方年齡超過55周歲登記結婚的。
(3)配偶是在本市服役的現役軍人,申請人符合隨軍條件。
2. 辦理投靠配偶入戶所需證明材料
辦理投靠配偶入戶的,除需提供本市計劃生育證明、合法住所證明及夫妻雙方的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件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有未成年子女隨遷的,還需提供子女的出生證、戶口簿;屬16至19周歲在校初高中學生的,需提供學校證明及身份證。
(2)符合隨軍條件的,還需提供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部出具的隨軍報告表。
(二)投靠子女
1. 入戶條件
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戶口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員,準予其本人及配偶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1)男性年齡超過60周歲或女性年齡超過55周歲,夫妻有一方原是本市居民戶口或是喪偶人員,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戶口。
(2)男性年齡超過60周歲或女性年齡超過55周歲,所有子女(不含現役軍人或在國外或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權的)均具有本市居民戶口。
(3)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戶口的離休干部。
(4)配偶是原本市居民戶口人員,因故死亡后,有本市居民戶口的未成年子女需照顧,且其本人沒有再婚。
2. 投靠子女入戶所需證明材料
辦理投靠子女入戶的,除需提供申請人生育子女情況證明(單位人事檔案保管部門或戶口所在地街(鎮)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出具)、合法住所證明、與被投靠人親屬關系證明、申請人及被投靠人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屬夫妻有一方原是本市居民戶口的,還需提供原本市戶籍證明;屬喪偶的,還需提供配偶的死亡注銷戶口證明、民政部門出具的未再婚證明。
(2)屬所有子女均具有本市居民戶口的,還需提供所有子女的戶口簿、身份證;有子女為現役軍人或在國(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權的,還需提供子女的軍官證、國(境)外身份證件和戶口注銷證明。
(3)屬離休干部的,還需提供離休證。
(4)屬喪偶后要照顧未成年子女的,還需提供配偶的死亡注銷戶口證明、民政部門出具的未再婚證明、合法住所證明及具有本市居民戶口的未成年子女的戶口簿、出生證。
(三)投靠父母
1. 投靠父母入戶條件
符合政策生育,父母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員,準予其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1)父母一方或雙方具有本市居民戶口的未成年子女。屬隨繼父母入戶的,繼父母應結婚滿2年以上。
(2)25周歲以下未婚、未就業的獨生子女。
(3)父母是在本市服役的現役軍人,申請人符合隨軍條件。
(4)父親年齡達到60周歲且母親年齡達到55周歲以上,父母親一方或雙方戶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戶口均不在本市的,準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因父母一方或雙方遷入本市時隱瞞子女情況,遺留在外地的20xx年8月1日前出生的未成年子女申請投靠父母來市入戶的,父母戶口須遷入本市5年以上。
2. 辦理投靠父母入戶所需證明材料
投靠父母入戶,除需提供申請人出生證、戶口簿、身份證和父母本市計劃生育證明、合法住所證明、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件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屬16至19周歲在校初高中學生的,提供學校證明;屬隨繼父母入戶的,提供生父母離婚證明及經民政、公證部門確認的撫養協議或法院調解書、判決書等法律文件。
(2)屬25周歲以下未婚、未就業的獨生子女的,還需提供未婚證明、學校在校證明或未就業證明(學校或街道、勞動部門、社保部門出具)、失業證。
(3)屬隨軍的,還需提供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部出具的隨軍報告表。
(4)屬父親年齡達到60周歲、母親年齡達到55周歲以上,父母親一方或雙方戶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戶口均不在本市的,還需提供所有子女的戶口簿、身份證。屬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還需提供申請人的本市計劃生育證明;有隨遷配偶、未成年子女的,還需提供雙方結婚證、配偶戶口簿、身份證、未成年子女的戶口簿、出生證。
第十六條 設立公共集體戶口
(一)集體戶口設立的條件
1. 在部分街道(鎮)設立公共集體戶口并逐步全面推廣(試點及推廣方案另行制定印發)。以實際居住、工作地登記入戶為原則,做好轄區內就業、租住、空掛人員的入戶及管理工作。街(鎮)應安排人員專職負責公共集體戶口管理(戶管員),做好公共集體戶口的日常管理及服務工作,并協助、配合公安機關進行公共集體戶口的管理。
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準予設立單位職工集體戶口:
(1)屬國家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部隊的,單位辦公場所、宿舍的產權為本單位擁有或合法租用(使用),有20人以上(駐穗辦集體戶除外)的本市戶籍在職人員,并設有專職集體戶口管理人員。
(2)屬社會保險納入我市行政區域內社保部門管理的依法登記的企業、非企業單位(包括社會組織,不包括個體工商戶)的,單位辦公場所、宿舍的產權為本單位擁有,有20人以上的本市戶籍在職人員,并設有專職集體戶口管理人員。
3. 經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備案的省、市、區公共人力資源機構,單位辦公場所的產權為本單位擁有的,準予設立人力資源市場集體戶口。
4. 大中專院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設立學校學生集體戶口:
(1)經教育部或省、市政府批準,具有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及列入國家招生計劃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2)設有專職集體戶口管理人員。
5. 經市政府批準設立的外地黨政機關駐穗辦事機構,并有專職集體戶口管理人員的,準予設立駐穗辦集體戶口。
(二)設立集體戶口申辦手續及所須證明材料
1. 街(鎮)公共集體戶口的設立。由公安派出所報請所在地街、鎮人民政府協調確定公共集體戶地址及公共集體戶口專職管理員名單后,上報所在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門審批,經審批同意后設立街(鎮)公共集體戶。
2. 其他符合集體戶口設立條件的,由集體戶口設立單位向所在地公安分局(可辦理戶政業務派出所)提出申請,經分局人口管理部門批準后對該單位的集體戶口及專職集體戶口管理員作備案登記,并予以辦理居民集體戶口簿。所需證明材料如下:
(1)單位申請書面報告并加蓋單位公章;
(2)單位在職人數證明,屬企業、非企業單位(包括社會組織,不包括個體工商戶)的以其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及勞動合同的憑證為依據,其他的單位由其人力資源部門出具證明;
(3)單位房產證或土地使用證;
(4)組織機構代碼證;或企業營業執照、企業稅務登記證;
(5)法人代表的戶口簿、身份證;
(6)單位指定負責人及單位集體戶口管理員的身份證、聯系電話。
第十七條 不可市內遷移的集體戶口
(一) 遷入學生集體戶口
1.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學生,準予其遷入學校的學生集體戶口:
(1)本市行政區域內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技術學院、普通中等職業學校和技工學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學歷教育的非廣州市戶籍學生。
(2)有省或市發展改革部門的招生計劃。
(3)經省或市招生部門辦理錄取手續。
2.遷入學生集體戶口手續及所需證明材料
凡考取本市行政區域內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技術學院、普通中等職業學校和技工學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學歷教育的非廣州市戶口學生,入學時可以自愿選擇是否辦理戶口遷移手續。選擇辦理戶口遷移的,在入學當年由學校統一向學校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遷入學生集體戶口手續。所需證明材料如下:
(1)錄取通知書、戶口遷移證、身份證;
(2)省、市教育部門的招生計劃;
(3)省、市招生部門的錄取名冊。
(二)遷入駐穗辦集體戶口
1.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駐穗辦工作人員,準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單位同意占用該駐穗辦集體戶口指標)遷入駐穗辦集體戶口:
(1) 駐穗辦在編工作人員。
(2) 有市政府職能部門批準的駐穗辦工作人員入戶指標。
2.遷入駐穗辦集體戶口所需證明材料
辦理遷入駐穗辦集體戶口,需提供申請人所在駐穗辦申請、市協作部門出具的意見及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計劃生育證明,屬駐穗辦工作人員未成年子女申請入戶,需提供駐穗單位同意占用該駐穗辦集體戶口指標的意見及市協作部門意見。
第十八條 人才引進類、政策性安置調配類及積分制入戶類人員的入戶復核和落戶手續
凡經省、市各審批部門審核批準入戶的人才引進類、政策性安置調配類及積分制入戶等人員,必須持審核部門簽發的批復及入戶卡到市公安機關辦理入戶復核。復核有疑義、不予通過的,出具復核意見反饋審核部門;復核通過的,憑公安機關簽發《準予遷入證明》回原戶口所在地辦理戶口遷出手續后,再到入戶地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入戶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一)入戶復核所需證明材料
辦理入戶復核,除需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入戶卡及合法住所證明(或被投靠人戶口簿、身份證)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 屬人才引進類人員的,還需提供審批部門簽發的批復;屬隨軍家屬調動(隨遷)的,還需提供《隨軍報告表》、《軍官證》。
2. 屬本市區轄內機關、企事業單位接收大中專院校(技校)畢業生,還需提供審核部門簽發的批復、就業報到證明(含《畢業生就業報到證》、《錄用通知書》或《事業單位聘(錄)用畢業生通知書》或《畢業生就業通知書》,下同)、《戶口遷移證》。
以上人才引進人員,屬引進出國留學人員的,如原籍已注銷戶口的,需提供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銷戶口證明、入戶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辦理戶口通知》。
3. 屬政策性安置類的,還需審核部門簽發的接收通知書或入戶介紹信以及本人的《軍人身份證號碼登記表》或注銷戶口證明、轉業證(復員證、退役證、離休證、退休證);屬軍隊離退休安置的,還需提供三聯單。
4. 屬博士后及其家屬入戶復核的,憑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國家教育部介紹信,以及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簽發的《領取準予遷入證明登記表》,在介紹信上加具入戶復核意見后予以簽發《準予遷入證明》。
5. 屬積分制入戶人員,可直接前往入戶地公安分局辦證中心辦理《準予遷入證明》及入戶手續。
辦理入戶復核人員如有家屬隨遷的,若配偶隨遷,還需提供本人及配偶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若子女隨遷,還需提供本人及子女的戶口簿、身份證、子女的出生證。
(二)辦理落戶手續所需證明材料
到入戶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除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證、入戶卡、本市工作單位人事管理部門出具的接收證明及本人或直系親屬擁有供其居住的房屋產權證明(或被投靠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 屬人才引進類人員的,還需提供《準予遷入證明》(第三聯,下同)、《戶口遷移證》。
2. 屬本市區轄內機關、企事業單位接收大中專院校(技校)畢業生,提供畢業生畢業證、就業報到證、《戶口遷移證》。
3. 屬政策性安置類,由省、市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批準來穗入戶人員,還需提供本人的轉業證(或復員證、退役證、離休證、退休證)、審核部門簽發的接收通知書或入戶介紹信。
4. 屬博士后及其家屬入戶復核的,需憑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國家教育部介紹信(經市控人辦復核蓋章)、入戶卡、《準予遷入證明》、《戶口遷移證》辦理入戶手續。
5. 屬積分制入戶人員,還需提供《準予遷入證明》、《戶口遷移證》。
以上辦理入戶人員有隨遷家屬的,需提供家屬的身份證、結婚證、出生證、《準予遷入證明》、《戶口遷移證》。
第十九條 關于農業戶口問題
我市農業戶口人員,凡自愿申請轉為居民戶口的,均給予辦理。
符合我市人口準入條件的市外農業戶口人員,辦理戶口遷移時,可直接轉為居民戶口,屬遷入本市農村的,應提交遷入地村委會出具的同意接收為村民的書面材料。
嚴格控制居民戶口遷入農村。除以下兩種情況外,一律不得辦理居民戶口轉農業戶口手續:因考取大中專院校遷入學校集體戶口,畢業不超過兩年且找不到工作的原本市農村戶口學生(現戶口仍在學校集體戶口內);養父母雙方或一方是本市農業戶口的被收養兒童隨養父母遷入,且征得當地村委會同意。
原非農業戶口的本市居民,因各種原因遷往外地后,戶口轉為農業戶口后申請遷回本市的,辦理遷回本市戶口時,應按其原遷出本市的戶口性質(非農業戶口)登記入戶。
第四章 市內遷移和分戶
第二十條 以實際居住、工作地登記入戶為原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市居民(不包括不可市內遷移的集體戶口人員),準予辦理戶口市內遷移。
(一)辦理戶口市內遷移的條件
在市屬行政區范圍內,符合下列條件的居民可辦理戶口市內遷移。
1. 因投靠直系親屬(指父母、夫妻、子女,下同)需將戶口遷入直系親屬戶口所在地家庭戶的。
2. 因住房調整、拆遷或回遷安置等原因申請遷入本人或直系親屬擁有房產權并供其居住的房屋、合法承租房管部門的公房(含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政府或用人單位擁有產權安排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
3. 因離婚、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征地、拆遷等原因失去現戶口登記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其本人在廣州沒有其他合法房產的,應將戶口遷入單位職工集體戶,或實際居住、工作地所在街(鎮)公共集體戶。均無法落戶的,可在實際居住、工作地所在區的親戚朋友戶口所在地申請搭戶。
4. 單位職工集體戶口人員因工作變動、單位轉制、單位關閉或辭職、解聘等原因,現工作單位沒有設立集體戶口,其本人在廣州沒有房屋產權的,應將戶口遷入實際居住、工作地所在街(鎮)公共集體戶,均無法落戶的,可在實際居住、工作地所在區的親戚朋友戶口所在地申請搭戶。
5. 本市居民在廣州沒有房產及直系親屬投靠的,可遷入本人單位職工集體戶或實際居住地、工作地街(鎮)公共集體戶。
(二)辦理戶口市內遷移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凡符合條件需辦理戶口市內遷移的,除需提供本人及被投靠人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 屬投靠直系親屬的,需提供親屬關系證明(結婚證、出生證等)。
2. 因住房調整要求入戶的,需提供合法的房產證明、單位分房證明或單位租賃合同及政府或用人單位擁有該房屋的產權證明、直系親屬證明。屬拆遷、回遷安置的,需提供拆遷協議、回遷證明。
3. 因離婚、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征地、拆遷等原因失去現戶口登記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需將戶口遷入親戚朋友家中的,需提供入戶人的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書(或法院調解書、法院判決書)或房屋變賣、被屋主收回的相關證明,合法住所證明,房管部門出具在本市無房屋產權證明。
4. 單位集體戶口人員因工作變動、單位轉制、單位關閉或辭職、解聘等原因,現工作單位沒有設立集體戶口,需將戶口遷入親戚朋友家中的,需提供原工作單位辭職、解聘的證明、原單位關閉的證明,合法住所證明、單位證明,房管部門出具在本市無房屋產權證明。
5. 在本市無房產及直系親屬投靠無法落戶要求遷入單位職工集體戶或街(鎮)公共集體戶的,需提供房管部門出具的在本市無房屋產權證明。
(三)街(鎮)公共集體戶內成員實際居住地發生變化或不再符合街(鎮)公共集體戶落戶條件的,應當及時將戶口遷出公共戶,遷入實際居住地址。
(四)屬本條第(一)款第3、4情況或應遷往實際居住地又拒不遷出的,經公安機關調解告知后仍不肯遷出的,公安機關可憑調查材料,依職權將其戶口遷往其戶口所在地或實際居住地、工作地街(鎮)公共集體戶內。
第二十一條 符合條件的不可市內遷移的集體戶口人員,可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一)不可市內遷移集體戶口人員遷入本市居民戶口的條件
具有學生集體戶口、福利院集體戶口、駐穗辦集體戶口、遷入房改房的駐穗辦工作人員集體戶口等不可市內遷移集體戶口的人員,符合條件的,可根據證明材料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核準后由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簽發市內遷移證,憑市內遷移證及《批準市內戶口遷移通知書》或入戶卡等證明材料到遷入地公安機關辦理入戶手續。
1. 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在2年暫緩就業年限內在本市落實工作單位且經省、市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審核接收,準予在我市入戶的,可辦理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2. 原外地生源的大、中專院校集體戶口學生,在校就讀期間,父母雙方已遷來本市的,該學生畢業、退學、休學、肄業后可準予隨父母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3. 辦理了《收養登記證》的福利機構集體戶口的兒童隨養父母入戶或年滿18周歲且已有獨立生活能力的福利機構集體戶口人員符合第二十條規定的市內遷移條件的,可辦理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4. 駐穗辦集體戶口人員及遷入房改房駐穗辦在編工作人員遷入本市居民戶口條件:
(1)屬駐穗辦集體戶口在編工作人員和遷入房改房的駐穗辦在編工作人員,連續在駐穗辦工作滿5年,達到退休年齡并在駐穗辦退休,其配偶或子女有本市居民戶口和合法住所,準予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2)屬占用駐穗辦集體戶口指標的子女,達到我市市外遷入家庭團聚類準入條件的,準予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二)所需證明材料
符合條件的人員需提供本人及被投靠人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并根據下列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 屬學生集體戶口的畢業生,提供畢業證、就業報到證和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審核接收證明、入戶卡。
2. 屬學生集體戶口隨父母的,提供畢業證書或提供學校出具的退學、休學、肄業證明,親屬關系證明,父母戶口簿、身份證。
3. 屬福利機構集體戶口兒童隨養父母的,提供《收養登記證》,養父母戶口簿、身份證;年滿18周歲且已有獨立生活能力的福利機構集體戶口人員的,提供已參加工作的單位證明以及對應其符合第二十條規定的市內遷移條件所需證明材料。
4. 屬駐穗辦集體戶口在編工作人員和遷入房改房的駐穗辦在編工作人員的,提供退休證、調入駐穗辦工作證明(調令及戶籍檔案底冊)、具有本市合法住所的證明;屬占用駐穗辦集體戶口指標的子女,對應其符合我市市外遷入家庭團聚類準入條件提供所需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凡符合分戶條件的人員,持所需證明材料,到戶口所在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準予辦理分戶手續。
(一)辦理條件
因婚姻、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分割,戶內成員要求與戶主分戶,可在原戶口登記地址上辦理原址分戶。
(二)所需證明材料
辦理分戶,除需提供申請人書面申請、戶口簿、身份證、房屋的產權證明(房產證、宅基地證等)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 屬離婚、無房屋產權且要求分戶的,還需提供離婚證、合法房產證明、房屋產權人及戶主的身份證和同意分戶書面意見。
2. 屬房屋所有權分割要求分戶的,還需提供房屋分割后的合法房產證明、房屋產權人和戶主的身份證。
3. 屬農村地區分戶的,還需分別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屬離婚要求分戶的,提供離婚證、房屋產權人(宅基地使用人)及戶主的身份證和同意分戶書面意見、村委同意分戶證明。
(2)屬因婚姻、居住等原因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分割要求分戶的,需提供婚姻登記證明(結婚證、離婚證)、產權人與申請人的對房產全部或部分的使用協議、房屋產權人(宅基地使用人)及戶主的身份證和同意分戶書面意見、村委同意分戶證明。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緊缺工種(職業)目錄、我市積分職業資格及職業工種目錄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研究制定和,并結合實際及時修訂。
第二十四條 各審核部門應做好證明材料真實有效性的審核工作。對學歷、學位證書有疑問的,可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上查詢;不屬于網上查詢范圍的,應當委托廣東省教育廳學歷鑒定中心或其他合法鑒定機構鑒別。對專業技術資格(專業技術職業資格)證書、執業資格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有疑問的,由省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鑒別。對婚姻證件有疑問的,由市民政部門鑒別。對計劃生育證明有疑問的,由市人口計生部門鑒別。對出生證有疑問的,由市衛生部門鑒別。對個人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簿等)有疑問的,由市公安機關鑒別。
市公安機關負責統一做好入戶復核工作。復核無疑義的,給予辦理相關戶口遷移手續;有疑義的,暫不予辦理相關戶口遷移手續,并在《復核意見反饋表》中注明理由反饋審核部門。
第二十五條 凡經批準在本市入戶的人員,辦理登記遷入手續時,應按照以下順序選擇登記入戶地址:
首先應在本人或直系親屬擁有房產權并供其居住的房屋、合法承租的有一定期限的房管部門的公房(含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或政府或用人單位擁有產權安排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地址登記入戶;如沒有以上規定住所的,準予在工作單位集體戶或實際居住地、工作地所在地街(鎮)公共集體戶登記入戶;以上方式均無法辦理落戶的,準予與實際居住地、工作地所在行政區的親戚朋友搭戶。
第二十六條 申請遷入我市人員,應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生育,計劃生育審核不予通過:(一)超生的;(二)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生育子女的;(三)有配偶與他人生育或者與有配偶者生育的;(四)未辦理收養登記收養子女的。
申請時,申請人或其配偶已懷孕的,在不能出示生育登記、審批證明材料前,計劃生育審核不予通過。
對一方或雙方為市外戶口的違法生育者,違反計劃生育行為發生在20xx年8月1日《廣州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市政府94號令)頒布實施前,且已按政策接受處理滿5年的,準予按規定申請入戶本市;違反計劃生育行為發生在20xx年8月1日(含8月1日)后的,違法生育者及其違法生育的子女不予批準遷入本市。
第二十七條 凡提供的出生證、結婚證等證件為國外簽發的,還應提供中國駐外使領館的認證或公證,以及國內公證機構公證的中文翻譯件。
符合本細則所規定條件的申辦人員,屬集體戶口人員或遷入地為單位集體戶口的,還應提供單位集體戶口簿首頁及單位出具意見;與戶主屬非直系親屬的,還應提供戶主、業主身份證和戶主、業主同意入戶意見、業主房產證明。
本細則所稱的合法住所證明,指本人或夫妻共同擁有的房屋的合法產權證明;政府、用人單位或學校出具的分房證明、租賃證明;直系親屬擁有供其居住房屋的合法產權證明及同意遷入的書面意見;合法承租且依法辦理租賃備案手續、租賃期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賃合同。
本細則所稱的計劃生育證明,是指本市街(鎮)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在有效期(6個月)內的《廣州市計劃生育證明》。
本細則所稱的本市居民戶口,不包括不可辦理市內遷移的學生集體戶口、駐穗辦集體戶口和福利機構集體戶口。
本細則所稱的駐穗辦,是指經廣州市政府批準設立的外地黨政機關駐穗辦事機構。
本細則所稱的創業指在本市進行工商和稅務注冊登記的企業擔任法定代表人、投資者或合伙人。
本細則所稱的以上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含本學歷(學位),市級以上含市級,周歲以下含本周歲。
本細則所稱的未成年子女,指16周歲以下。屬在校初中、高中階段學生的,可延至19周歲以下。
凡遷入本市人員及本市居民應如實申報戶口登記項目。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狀況、兵役情況、身高、服務處所和職業等戶口登記項目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
辦理戶口遷移、登記等戶政業務應當由本人到公安機關辦理,因故無法辦理的,需書面委托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親屬辦理;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戶口遷移由其監護人辦理;涉及全戶遷移的,戶內成員可委托戶主或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戶內成員辦理。屬委托辦理的,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件,委托單位辦理的,還需提供單位介紹信及代辦人身份證件。
細則規定的所需證明材料須提供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應真實有效。凡采取故意隱瞞、欺騙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申報,經查實的,其申請不予辦理,并通報各審批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已經入戶的,予以注銷,退回原籍。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以下統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拆遷工作。
第四條 各級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有關房屋拆遷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
(二)審核房屋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遷公告;
(三)負責房屋拆遷單位(含被委托人)的資格審查;
(四)調解和裁決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爭議。
第五條 城市房屋拆遷單位,須持有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房屋拆遷單位向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需提交下列資料:
(一)規劃用地許可證和選址意見書;
(二)建設項目的計劃批準文件;
(三)土地使用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實施委托拆遷的,還須提交委托拆遷合同。
第六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在收到拆遷申請書之日起二十日內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或作出不予發證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報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一)拆遷居民超過三百戶或臨時過渡安置超過一百戶的;
(二)拆遷房屋自行過渡超過二百戶的;
(三)拆遷房屋涉及外國組織和外國人的。
第八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確定折遷范圍后,有關部門應暫停辦理戶口遷入、分戶、營業登記、房屋改建、擴建、房地產交易等手續,但停辦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需要延長期限的,拆遷人應在期滿三十日前提出延期申請,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暫停期滿或者拆遷人逾期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暫停措施自行解除。
第九條 拆遷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擅自變更拆遷范圍、拆遷期限或停止拆遷,確需變更的,應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二)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和安置書面協議;
(三)安置用房應符合《住宅建筑設計規范》的規定;
(四)一般住宅工程的過渡期限不超過二年;
(五)就補拆遷人安置房屋的房號、面積、層次張榜布;
(六)將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權證交原發證部門;
(七)拆遷安置工作完結后,書面報告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
第十條 被拆遷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時搬遷,不得借故拖延阻礙建設施工;
(二)如實提供家庭常住人口和出具房屋及其設施的合法產權證件或使用證件;
(三)自拆遷公告之日起,不得建筑施工、改變房屋用途或進行房地產交易;
(四)與拆遷人簽訂補償和安置協議;
(五)按期進戶并及時騰退周轉房。
第十一條 拆遷私有房屋作價補償的金額按下列規定補償給房屋產權所有人;
(一)被拆遷人要求保留產權的,拆遷人可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用新建房屋或者其他房屋互換產權,按照互換房屋面積、質量差異結算差額價款。
(二)被拆遷人不保留產權,要求用公房安置的,按所拆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的原則給予補償;不要求用公房安置的,除合理補償外,可理給房屋所有權人不超過補償金額百分之五十的獎勵。
第十二條 拆除公有房屋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單位自管住房以產權調換的形式補償,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與建筑造價結算差價;償還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標準價格結算;償還建筑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部分,按重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二)房管部門管理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調換安置房屋擴大面積或提高結構質量所增加的費用不另行結算。
(三)政府代管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也可以按重置價格補償,補償金額由代管部門代管,并保存被拆遷房屋的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引起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付給房屋使用人補助費。補助標準以拆遷時被拆遷人在職人數月工資額為基數,補助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月。
第十四條 拆遷安置應以拆遷時的戶口人數為準。一房內多戶簿的,屬同輩兩對以上(含兩對)夫妻者分戶安置;不同輩者,按一戶安置;空掛戶口的,不予以安置。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也予安置:
(一)原有常住戶口的現役軍人(不含外地結婚定居);
(二)夫妻一方支援省外、國外工作的;
(三)戶口在學校的學生或在本地單位的職工;
(四)出國留學生在簽證期內的(不含國外定居);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應予安置的。
第十五條 對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按下列標準安置:
(一)就地安置的,以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原居住面積或使用面積加輔助面積為安置標準。
(二)從區位好的地段遷放區位差的地段,或被拆遷人主動要求到區位差的地段安置的,增加的安置面積原則上不超過應安置面積的百分之三十和百分之五十。
為鼓勵被拆遷人愿搬拆,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安置標準。
第十六條 補拆遷私房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分屬兩人的按下列規定安置:
(一)所有人不保留產權,部分出租、部分自住的,應按實際情況對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別安置;全部出租的,應安置使用人,對所有人進行作價補償,不再安置。
(二)所有人要求保留部分產權的,安保留產權部分的面積互換房屋,對放棄產權部分予以估價補償,安置房屋使用人。
第十七條 補拆除房屋使用人實際安置的房屋面積超過應安置面積的部分,由使用人繳納超面積安置費。住宅房屋按建筑造價計算;非住宅房屋按成本價計算。不交納超面積安置費的,拆遷人可減少其安置面積,使用人自愿放棄或自愿減少安置面積的,拆遷人可適當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由于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
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為:半年以內增加百分之二十五,半年至一年增加百分之五十,一年以上至二年以內的增加百分之七十五,二年以上的增加百分之百。超過過渡期限三年以上的,由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責令拆遷人限期予以安置。
第十九條 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可責令其停止拆遷,并對公民處以50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 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拆遷的,對委托人予以警告,責令其停止拆遷,可以對委托人處以5000 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補償,安置標準或者擴大和縮小補償、安置范圍的,對拆遷人可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報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注銷其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無正當理由超過拆遷期限或者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的,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因拆遷人責任造成的,可以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超過拆遷期限或延長過渡期限六個月以上不足一年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超過拆遷期限或延長過渡期限一年以上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補拆遷人違反搬遷協議,拒絕騰退周轉房的,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限期退還周轉房,并可從逾期之日起,對公民處以500元以下,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按照本細則收繳的罰款全部上繳財政。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省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之日起施行。
關于修改《山西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的決定1997年10月25日人民政府令第98號全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對《山西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九條修改為:“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未按房屋抓遷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拆遷的,房屋拆適主管部部門可責令其停止拆遷,并對公民處以50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p>
二、將第二十條修改為:“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適資格證書的單位拆遷的,對委托人予以警告,責令其停止拆遷,可以對委托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p>
三、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補償安置標準或者擴大和縮小補償、安置范圍的,對拆適人可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報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注銷其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四、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修改為:“超過拆遷期限或延長過渡期限六個月以上不足一年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p>
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修改為:“超過拆遷期限或延長過渡期限一年以上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