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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六大提出實現統籌城鄉社會經濟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農村小康建設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部分,是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為此,必須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建設現代農業,大力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通過對現行農業稅收制度的改革,消除不合理的城鄉“二元稅制”,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與國際慣例接軌,適應我國農業發展的現代稅收制度,是促進農村經濟全面發展的必然要求。
一、中國現行農業稅收制度存在的弊端
1.地租式的農業稅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缺乏理論依據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規范的稅收制度,或者以商品流轉額為征稅對象征稅,或者以生產經營凈所得為征稅對象征稅,或者以企業或居民擁有的財產為征稅對象征稅。我國現行農業稅則不然,既不是按商品流轉額征收的流轉稅,也不是按農業生產凈所得征收的所得稅,更不是針對農民自有財產征收的財產稅。它針對的是農業生產用地,不論農民所從事的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商品率如何,也不論農業生產效益如何,只要使用了土地都必須繳稅。而且,農業稅在計算中不扣除農民投入的生產成本和自食口糧,連農業簡單再生產都得不到充分的補償。實質上,這種農業稅就是地租。按照憲法規定,我國農村土地屬集體所有,這種地租式的農業稅缺乏征稅的理論根據。
另外,在國家工商稅制體系之外,單獨對農民開征農業稅在國際上實屬罕見。這實質是在稅收制度上對農民實行了非國民待遇,形成了對農民的制度性歧視,它阻斷了社會資源向農業領域的投入,已成為我國農業實現由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的制度障礙,這是農民收入提高緩慢,城鄉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一個重要原因。
2.農民稅負過高,違反稅收公平原則
從流轉稅稅負進行比較,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農業稅及其附加征收率統一規定最高8.4%,而我國農產品平均商品率只有40%,如果將其換算為進入市場而成為商品的流轉稅稅負則最高會達到21%,顯然要比一般工業商品的增值稅負(一般在5%~7%)要高出很多。另外,隨著增值稅起征點的提高(月銷售額2000元~5000元),城鎮個體工商戶銷售額達不到起征點的,不繳納增值稅,以此標準來衡量,一般農戶根本達不到增值稅起征點,都應在免稅之列。從所得稅稅負進行比較,如果將農民銷售農產品的收入,按應稅所得的計算口徑扣除其消耗的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民自身提供的勞務成本計算凈收入,絕大多數農民根本沒有應稅所得,則不須納稅。如果從個人所得稅稅負進行比較,絕大多數農民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收入,根本達不到每月8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也不應該納稅。所以城鎮職工盡管平均收入是農民的3倍多,很多人還是無須納稅的,而農民則必須人人納稅。一些經濟學家指出,人均僅有2000余元純收入的農民根本就不具備納稅的條件,應該停止征收農業稅。
3.國內外稅收制度的差異,降低了我國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綜觀世界各國的稅收制度,基本不單獨設立農業稅這一獨立面向農業的稅種,而是設置統一的流轉稅、所得稅和財產稅,在制度安排方面,給農業和農民以充分的稅收優惠,發達國家尤其如此。由于我國農業稅不屬規范的商品流轉稅,對進口的農產品,國家除征收增值稅以外,無法再征收相當于國產農產品承受的農業稅負的某種形式的進口環節稅。對于我國出口的農產品,國家除給予農產品增值稅退稅外,無法將國產農產品承受的農業稅款退還給農民。這樣在農產品進出口制度上打擊了本已脆弱的我國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在我國政府目前對農業提供補貼很低的情況下,農業稅這種“不予反取”的制度劣勢顯得尤為突出。
在全球經濟日趨一體化背景下,國際競爭愈加激烈,競爭手段之一體現在制度上。我們和發達國家在加入WTO談判中極力討價還價要爭取更大的政府對農業的保護空間,將農產品貿易補貼列為一項重要內容,最后確定補貼率不大于8.5%。在農業發達國家紛紛給予農業生產高額補貼的國際背景下,我國的農業稅制度實質上卻在不斷把我國的農業推向“高價農業”,這樣豈不等于給自己設置農產品的國際市場競爭障礙嗎?
二、目前統一城鄉稅制的條件尚不成熟
針對現行農業稅收制度存在的弊端,借鑒西方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經驗,徹底改革農業稅收制度,取消現行的農業稅,構建城鄉統一的稅收制度,是新形勢下對農業稅收制度改革的客觀需要,是解決農村深層次問題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是我國農業稅收發展和新一輪稅制改革的必然趨勢。但是,在農業稅制的改革上,不僅要看到改革的必然性,而且還要分析其可行性。統一稅制是一個漸進的演化過程,從各國的實踐看,統不統一稅制,什么時候統一稅制,至少應考慮以下幾點:一是一國農業的商品化程度或農村經濟發展程度如何,征稅機關在技術上能否準確核定農民的收支情況;二是農業的經營方式和農民的素質如何,設計的稅制和征納方法能否在實踐中適用以及稅收征管成本的大??;三是在達到國家政策目的前提下,是利用現有制度資源還是制度變革更有利于農村經濟的穩定。筆者認為,目前統一城鄉稅制的條件尚不成熟,稅制改革不宜一步到位。
首先,根據我國農村的經濟發展現狀,我國現在還不具備或不完全具備以上所說的統一城鄉稅制的“三個條件”;其次,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農民的收入已進入一個緩慢的增長階段,農民應當享受國民待遇的時機已基本成熟,這要求現在對農村的稅收政策取向應當主要是“穩中減負”,而不是進行復雜的制度變革;第三,在我國加入WTO后,長期落后的農業不僅現在,而且將來都將長期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我們在稅收政策上對農業不僅不能“加壓”“設障”,而且應當“松綁”“鋪路”,對農業和農民確定長期的輕稅政策;最后,由于我國城鄉經濟發展的不協調,農業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也決定了農業稅制改革不宜急于求成,一刀切,否則會帶來新的不公平。
三、中國農業稅制改革的現實選擇:分兩步走
(一)過度性措施:深化農村稅費改革,進一步減輕農民負擔
1.規范稅費制度。規范稅費制度就是實行法制化、規范化程度很高的分配形式,徹底改變農民負擔模式,將以“費”為主或“稅、費”并重的農民負擔模式轉變為以稅收為主,少量或基本沒有收費的模式,確定農業稅收在農村分配關系中的主導地位,隨著國家財力的增強,逐步取消那些不應該由農民負擔的稅費項目,確保農民負擔不反彈。
2.加大減免農業稅的力度。長期以來,農業稅作為國家的財力保障,在經濟建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現在隨著經濟的發展,工商稅收穩步增長,農業稅在稅收收入中的比例逐年下降,有的經濟發達省、市農業稅不足稅收收入總額的1%,已經具備減免農業稅的基礎。
3.深化鄉鎮財政管理體制改革。作為農業稅制改革的配套措施,改革鄉鎮財政管理體制是必要的選擇。其一是精簡機構和人員,降低鄉鎮行政費用,提高行政效率。其二是建立農村公共財政體制,增加對農村的財政轉移支付,在農村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提供上,應當比照城鎮,按照國民待遇的原則,由國家來承擔和提供。這既是農村稅費改革的重要目標,也是確保改革后農民負擔不反彈、穩步取消那些不應該由農民負擔的稅費項目的基礎所在。
(二)目標模式:徹底廢除農業稅,實現城鄉稅制的統一
1.推行大范圍的增值稅,實施對農業部門流轉稅的稅收調節。依照“區別對待,簡化征管”的原則,對進入流通領域的農產品統一課征增值稅。課稅對象是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所獲得的增值額。納稅人為生產銷售農林特產的單位和個人,也可以收購人為扣繳義務人。對農業生產者自產農產品的銷售,應改變一律免稅的做法,按低稅率課征,實行簡化的征收方法。對農產品加工、銷售實行低稅或免稅政策。為了解決農民承擔的生產資料中的增值稅的轉移負擔問題,可以采取對農業生產資料實行零稅率的政策,在農業生產資料進入農業生產環節退還各加工環節的增值稅,使農業生產資料以不含稅的價格進入農業生產領域,以體現對農業生產的扶持和優惠。為了提高我國農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對出口農產品實行零稅率的政策。加入WTO后,我國農業將面臨嚴峻考驗,針對WTO允許對出口貨物實行零稅率、發達國家給予農業生產高額補貼以及我國農產品出口退稅率較低的實際情況,我國應在上述農業增值稅政策調整的同時,對出口農產品實行零稅率的政策。
2.取消農業稅,統一實行所得稅制度。將按常年產量征收的農業稅,改按農業凈所得征收所得稅,是現代農業發展的客觀要求。實行所得稅制度,允許將勞動力成本、生產資料成本等各項農業生產投入從農業生產經營收入中扣除,僅對農業凈所得征稅,有利于減輕農民負擔,有利于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和農村經濟的發展。所得稅延伸到農業其難點是如何客觀、科學地核定農民的年收入所得,根據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其所得稅的設計應采用“粗放”的過度性做法,將起征點定得高一些,如核定年收入人均在2000元~3000元以上的開始納稅,為了適應當前農民分散經營的特點,在所得稅運行的初期,其納稅環節可以選擇在采購或加工環節征收,其征收方法可以采取核定征收的方法。
總之,作為稅制改革的一部分,農業稅的改革有其特殊性,既要橫向比較又要縱向分析,不僅要看到改革的必然性,而且還要分析其可行性,不能一蹴而就,急于求成,要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穩步進行。
參考文獻:
隨著可持續發展理論得到國際社會日益廣泛的認同,環境保護問題備受各國政府的重視。稅收作為政府用以調節社會經濟生活的一種重要工具和手段,在保護環境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一些經濟發達國家由于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曾飽受環境問題的困擾,率先嘗試將稅收用之于環境保護,并收到了較好的效果。鑒于發達國家在經濟發展進程中已經取得的經驗和教訓,世界銀行的有關專家建議發展中國家“針對環境的破壞征收環境稅”。實際上,許多發展中國家已經開始將保護環境作為其稅制改革的一個重要政策目標。一個以糾正市場失效、護環境為政策目標的新的稅收類別----境稅收正在悄然興起。
由于國情和稅收政策的差異,各國環境收制度的具體內容不盡相同,但其基本內通常都由兩個部分所構成:一是以保護環為目的,針對污染、破壞環境的特定行為課征專門性稅種,一般稱之為環境保護,它是環境稅收制度的主要內容。如荷蘭的燃料使用稅、廢物處理稅和地表水污染;德國的礦物油稅和汽車稅;奧地利的標油消費稅;部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課征的二氧化碳稅以及噪音稅等等。二是其他一般性稅種中為保護環境而采取的種稅收調節措施?包括為激勵納稅人治理污染飛保護環境所采取的各種稅收優惠措施和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所采取的某些加其稅收負擔的措施。在環境稅收制度中,后者通常是作為輔內容而存在,配合種專門性環境保護稅發揮作用的。
(二)環境稅收的社會經濟意義環境稅收的產生拓寬了稅收的調節領,不僅在保護人類生存環境方面發揮了重作用,而且充分體現了稅收的“公平”和效原則,具有重要的社會經濟意義。
1.保護人類生存環境,促進社會經濟可續發展。
自從“可持續發展,''''的概念在本世紀80代被明確提出以來,至今已發展成為比較整的理論體系,并被國際社會普遍接受??沙掷m發展理論的指導下,聯合國于1992召開了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了《21世紀程》等重要文件,確定了全球性可持續發戰略目標及其實現途徑。很多國家也相繼定出本國的可持續發展戰略。由于環境的染和不斷惡化已成為制約社會經濟可持發展的重要因素,因而,保護環境就成為持續發展戰略的一項重要內容。
然而,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環境保護問是無法靠市場本身來解決的。因為市場并仁萬能的,對于經濟發展所帶來的諸如環境保護等“外部性”問題,它是無能為力的。其原因在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活動主體完全根據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的目標決定自己的經濟行為,他們往往既不從全局考慮宏觀經濟效益,也不會自覺地考慮生態效率和環境保護問題。因而,那些高消耗飛高污染、內部成本較低而外部成本較高的企業或產品會在高額利潤的刺激下盲目發展,從而造成資源的浪費、環境的污染和破壞,降低宏觀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率。對此,市場本身是無法進行自我矯正的。為了彌補市場的缺陷,政府必須采取各種手段對經濟活動進行必要的干預。除通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來規范經濟活動主體的行為之外,還應采用稅收等經濟手段進行宏觀調控。稅收作為政府籌集財政資金的工具和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宏觀調控的經濟杠桿,在環境保護方面是大有可為的。首先,丁針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課征環境保護稅無疑是保護環境的一柄“雙刃劍"。它一方面會加重那些污染、破壞環境的企業或產品的稅收負擔,通過經濟利益的調節來矯正納稅人的行為,促使其減輕或停止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另一方面又可以將課征的稅款作為專項資金,用于支持環境保?な亂怠F浯?在其他有關稅種的制度設計中對有利于保護環境和治理污染的生產經營行為或產品采取稅收優惠措施,可以引導和激勵納稅人保護環境、治理污染??梢?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環境稅收是政府用以保護環境飛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有力手段。
2.體現“公平”原則,促進平等競爭。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最基本法則。但是,如果不建立環境稅收制度,個別企業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就需要用全體納稅人繳納的稅款進行治理,而這些企業本身卻可以借此用較低的個別成本,達到較高的利潤水平。這實質上是由他人出資來補償個別企業生產中形成的外部成本,顯然是不公平的。通過對污染、破壞環境的企業征收環境保護稅,并將稅款用于治理污染和保護環境,可以使這些企業所產生的外部成本內在化,利潤水平合理化,同時會減輕那些合乎環境保護要求的企業的稅收負擔。從而可以更好地體現“公平”原則,有利于各類企業之間進行平等競爭。由此可見,建立環境稅收制度完全合乎市場經濟運行、發展的需要。環境稅收的產生,既是源于人類保護環境的直接需要,也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而且市場經濟體制使經濟活動主體所擁有的獨立經濟利益和獨立決策權利又是環境稅收能夠充分發揮作用的基礎條件。環境稅收首先誕生于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恰好證明了這一點。
環境問題是入類在社會經濟發展中面臨的共同性問題。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隨著工業化進程的不斷加快,環境問題也日漸嚴重,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由于過度地采伐森林和放牧,使植被資源遭受嚴重破壞,造成生態環境惡化,不僅直接危及農、林、牧業的發展,而且使自然災害更為頻繁地發生。二是由于我國的企業多以煤炭為主要燃料,加之一些高能耗、重污染型企業迅速發展,使工業污染物的排放量驟增礦嚴重地污染了大氣、土壤和水源。三是由于人口迅速增長、城市化進程加快和消費水平提高,使城市生活垃圾大量增加卻未能得到妥善處理,從而造成環境污染。而機動車輛的增加則使空氣污染變得更加嚴重。從某種意義上說,一些在西方國家工業化進程中曾經出現過的環境問題正在我國重演。
環境的惡化不但直接影響著我國人民的生存質量,而且制約著我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面對日趨嚴峻的環境狀況,借鑒國外的經驗,加強環境稅收制度建設,運用稅收手段來保護我國的環境顯然是非常必要的。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又為環境稅收制度的存在提供了更充分的理由和客觀條件。
二、我國現行稅收制度申的環境保護結施
實際上,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一直將保護環境作為一項基本國策,運用稅收手段加強環境保護也已經有20余年的歷史了。早在70年代,我國的原工商稅和工商所得稅中就曾規定對工業企業以廢渣、廢液、廢氣等“三廢”和其他廢舊物資為主要原料生產產品所取得的銷售收入和利潤給予定期免稅照顧。此后,我國的稅收制度雖然歷經多次改革、調整,但始終將保護環境作為稅制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稅收制度中有關環境保護的內容不僅得以延續,而且不斷豐富和發展。我國現行稅制中的環境保護措施主要包括:
1;消費稅。
對環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焰火、汽油、柴油及摩托車、小汽車等消費品列入征收范圍,并對小汽車按排氣量大小確定高低不同的稅率。
2.增值稅。
對原材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石干石等廢渣的建材產品和利用廢液、廢渣生產的黃金、白銀在一定時期內給予免稅優惠。
3.內資企業所得稅。
規定利用廢液、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企業,可在5年內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
4、外商投資企業和夕卡國企業所
得稅。
規定外國企業提供節約能源和防治環境污染方面的專有技術所取得的轉讓費收入,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預提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條件優惠的,可給予免稅。
5.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對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政策,有利于保護環境、減輕或消除污染的水土保持工程、防護林工程、森林保護、高效低殘留農藥、城市煤氣、集中供熱、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等投資項目規定了零稅率;而對一些污染嚴重、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小冶金、小煉油以及部分化工項目規定按30%的高稅率征稅。
應當肯定,上述稅收措施采取“獎限結合”的辦法,形成了鼓勵保護環境、限制污染的鮮明政策導向,與政府的其他有關措施相配合,在減輕或消除污染,加強環境保護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我國目前尚未真正構建起完善的環境稅收體系。面對日趨嚴峻的環境狀況,相對于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上述稅收措施所發揮的作用還遠遠不夠。首先,與國外相對完善的環境稅收制度相比,我國缺少針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或產品課征的專門性稅種,即環境保護稅。而此類稅種在環境稅收制度中應處于主體地位,它的缺位既限制了稅收對污染、破壞環境行為的調控力度,也難以形成專門用于環境保護的稅收收入來源,弱化了稅收的環境保護作用。其次,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稅收措施也需要進一步完善。其存在的問題:一是現行稅制中為貫徹環境保護政策而采取的稅收優惠措施的形式比較單一,主要限于減稅和免稅,受益面比較窄,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而且顯得力度不足,影響了實施效果;二是消費稅中的環境保護措施顯得比較粗糙,仍有進一步改進、細化的必要。
三、完善我國環境稅收制度的基本設想
針對我國的環境狀況和現行稅制中有關環境保護稅收措施存在的不足,借鑒國外的經驗,建立和完善我國環境稅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應當是:在進一步完善現行環境保護稅收措施的基礎上,盡快研究開征環境保護稅,使其作為環境稅收制度的主體稅種,構建起一套科學、完整的環境稅收制度體系。
(一)改革和完善現行環境保護稅收措施的思路
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稅收措施是在長期的稅收實踐中形成的,實踐證明也是行之有效的。這些稅收措施,奠定了我國環境稅收制度的基礎。今后的環境稅收制度建設,應將改進和完善環境保護稅收措施作為一項重要內容。
1.完善稅收優惠措施。
除繼續保留原有的減稅免稅和零稅率等稅收優惠形式外,還應針對不同優惠對象的具體情況,分別采取多種稅收優惠形式。主要包括:
(1)在增值稅制度中增加對企業購置的用于消煙、除塵、污水處理等方面的環境保護設備允許抵扣進項增值稅額的優惠規定。
(2)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制度中增加對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為治理污染而調整產品結構、改革工藝、改進生產設備發生的投資給予稅收抵兔的規定。
(3)在企業所得稅制度中增加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場)實行加速折舊的規定。
這樣,可以增強稅收優惠手段的針對性和多樣性,便于靈活運用各種不同稅收優惠形式激勵企業采取措施保護環境、治理污染。提高稅收優惠措施的實施效果。
2.改革消費稅制度。
為了增強消費稅的環境保護效應,應對課征制度做如下改進:
(1)適當提高含鉛汽油的稅率,以抑制含汽油的消費使用,推動汽車燃油無鉛化的程。
(2)在繼續實行對不同排氣量的小汽車用差別稅率的基礎上,應對排氣量相同的、汽車視其是否安裝尾氣凈化裝置而實行區帆才待,并應明確規定對使用戶“綠色”燃料的、汽車免征消費稅,以促使消費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選擇。
(二)開征環境保護稅的基本設想
作為運用經濟手段保護環境的一項措施,我國從1982年開始對工業企業超標排放的廢水、廢氣和廢渣征收排污費。這一舉措對于遏制環境污染確實起到丁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其征收范圍較窄,征收標準偏低,調控力度較弱,加之征收乏力,拖欠飛拒繳現象嚴重,征收效果不夠理想。有鑒于此,我國開征環境保護稅,應采取“費改稅”的方式。在總結排污費征收經驗的基礎上,按照環境保護稅的模式對其進行改革。適度擴大其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并納入稅收制度體系,以便拓寬其調節領域,增強調節力度,增加課征的“剛性”,取得更佳的征收效果。
1.環境保護稅的課征對象。
按照國際通行的做法,環境保護稅的課征對象應是直接污染環境的行為和在消費過程中會造成環境污染的產品。從稅收的公平性考慮,環境保護稅的征收范圍應具有普遍性,即凡屬此類行為和產品均應納入課征范圍。但考慮到我國目前缺乏這一稅種的制度設計和征收管理經驗,在開征此稅的初期,課征范圍不宜太寬。應采取循序漸進的辦法,先從重點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課征對象人手,待取得經驗、條件成熟后再擴大征收范圍。目前,應列入環境保護稅征收范圍的首先是排放各種廢氣、廢水和固體廢物(包括工業生產中產生的廢渣及各類污染環境的工業垃圾)的行為。因為,此類行為對我國環境的污染最為嚴重,僅工業廢物排放就構成我國污染源的70%。而且,對此類行為課稅,我國既有征收排污費的經驗作為基礎,也有大量的國外經驗可供借鑒。其次應把那些用難以降解和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在使用中會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答種包裝物品納入征收范圍。此類物品對環境污染比較嚴重,且不易消除,而對其課稅在操作上又比較簡便。
2.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
根據國際通行的“污染者付費”的原則,環境保護稅應對污染環境者課征。但是,在稅收實踐中,為了易于控制稅源和便利征收管理,對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可做出不同的選擇,通過稅負的“轉嫁”,借助于價格機制,達到課征目的。我國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暫定為從事應稅排污行為和生產應稅包裝物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對行政事業單位和居民分人暫不征收。
3.環保稅的計稅依據和稅率。
(1)對應稅排污行為,應以污染物的實際排放量為計稅依據,采用定額稅率,實行從量定額課征。對實際排放量難以確定的,可根據納稅人的設備生產能力及實際產量等相關指標測算排放量,作為計稅依據。為鼓勵納稅人積極治理污染,應制定出各種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的排放質量標準小對未超過標準的,允許免稅排放。對超過標準的,則應根據其不同類別設置稅目,視其對環境的污染程度,確定高低不同的稅率。對同一類污染物,也有必要根據其有害成分的不同含量,確定差別稅率。
(2)對應稅包裝物~可根據納稅人的應稅銷售收入按比例稅率課征,也可以按銷售數量采用定額稅率課征。
環境保護稅的負擔水平,直接決定其征收效果,在設計稅率時必須認真研究測算。環境保護稅的課征目的主要在于借助稅收杠桿遏制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并為環境保護事業籌集資金。因此,從宏觀上講,環境保護稅的負擔應以滿足政府為消除納稅人所造成的污染而支付的全部費用即補償其外部成本為最低限量。從微觀上講,環境保護稅的稅收負擔量的確定,就污染物排放行為而言
,應高于企業為:清理污染采取技術措施的預期邊際成本s就應稅包裝物的生產而言,應高于其與“綠色包裝物”之間的成本差額。我國征收排污費的經驗及國矯課征環境保護稅的實踐都已經證明,如果環境保護稅的負擔水平這不到這一水準,則難以取得令人滿意的征收效果。因此,筆者建議,環境保護稅稅率的設計,特別是稅負水平的確定,應在稅務、環保等有關部門深入調查研究、精心測算、密切協作的基礎上加以確竅??偟脑瓌t是稅率不能太低,就“三廢”的排放行為;而言,應高于現行排污費的收費標準。但在環境保護稅的開征初期,為易于推行,其稅目劃分不宜過細,稅率結構不宜太復雜。
4.環境保護稅的征收管理及相關問題。
(1)環境保護稅是一千種專閃性目的稅,其稅收收入應當作為專用基金,嚴格實行專款專用制度,全部用于環境保護方面的開支。
(2)根據目前我國各級政府之間的事權劃分情況,環境保護稅應作為地方稅,由地方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管理,并按照屬地原則劃分稅收管轄權。
(3)由于環境保護稅的制度設計及征收管理涉及諸多環??萍紗栴},因而,在該稅種的立法乃至征收管理過程中,稅務部門應加強與環境保護部門的聯系與協作。(4)為避免納稅人和公眾的誤解,應在環境保護稅稅法中申明,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不以是否履行納稅義務作為判定其合法?性的標準。對某些嚴重污染、破壞環境的違法行為,目且使繳納了環境保護稅,政府和司法部門仍可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規進行處理。
2.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
根據國際通行的“污染者付費”的原則,環境保護稅應對污染環境者課征。但是,在稅收實踐中,為了易于控制稅源和便利征收管理,對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可做出不同的選擇,通過稅負的“轉嫁”,借助于價格機制,達到課征目的。我國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暫定為從事應稅排污行為和生產應稅包裝物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對行政事業單位和居民分人暫不征收。
3.環保稅的計稅依據和稅率。
(1)對應稅排污行為,應以污染物的實際排放量為計稅依據,采用定額稅率,實行從量定額課征。對實際排放量難以確定的,可根據納稅人的設備生產能力及實際產量等相關指標測算排放量,作為計稅依據。為鼓勵納稅人積極治理污染,應制定出各種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的排放質量標準小對未超過標準的,允許免稅排放。對超過標準的,則應根據其不同類別設置稅目,視其對環境的污染程度,確定高低不同的稅率。對同一類污染物,也有必要根據其有害成分的不同含量,確定差別稅率。
(2)對應稅包裝物~可根據納稅人的應稅銷售收入按比例稅率課征,也可以按銷售數量采用定額稅率課征。
環境保護稅的負擔水平,直接決定其征收效果,在設計稅率時必須認真研究測算。環境保護稅的課征目的主要在于借助稅收杠桿遏制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并為環境保護事業籌集資金。因此,從宏觀上講,環境保護稅的負擔應以滿足政府為消除納稅人所造成的污染而支付的全部費用即補償其外部成本為最低限量。從微觀上講,環境保護稅的稅收負擔量的確定,就污染物排放行為而言,應高于企業為:清理污染采取技術措施的預期邊際成本s就應稅包裝物的生產而言,應高于其與“綠色包裝物”之間的成本差額。我國征收排污費的經驗及國矯課征環境保護稅的實踐都已經證明,如果環境保護稅的負擔水平這不到這一水準,則難以取得令人滿意的征收效果。因此,筆者建議,環境保護稅稅率的設計,特別是稅負水平的確定,應在稅務、環保等有關部門深入調查研究、精心測算、密切協作的基礎上加以確竅??偟脑瓌t是稅率不能太低,就“三廢”的排放行為;而言,應高于現行排污費的收費標準。但在環境保護稅的開征初期,為易于推行,其稅目劃分不宜過細,稅率結構不宜太復雜。
4.環境保護稅的征收管理及相關問題。
環境作為人類社會的一種稀缺資源,具有獨特的經濟和社會價值。面對世界各國生態環境不斷惡化的嚴峻形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和資源的合理開發己是迫在眉睫,而建立綠色稅收體系是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保護資源、促進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經濟手段。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自改革開放以來,在經濟迅速發展的同時.也產生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當前我國污染總體水平相當于發達國家上世紀60年代水平.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每年約為4000億元。隨著綠色稅收理論在我國的出現和應用,如何建立綠色稅收法律制度.以保護和改善我國的環境.已成為我國法律界、稅收理論界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1綠色稅收的含義
《國際稅收辭匯》第二版中對“綠色稅收”是這樣定義的:綠色稅收又稱環境稅收,指對投資于防治污染或環境保護的納稅人給予的稅收減免.或對污染行業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稅。綠色稅收立足生態與經濟協調發展.不僅僅要求事后的調節,更重要是利用稅收對環境、生態的保護進行事前的引導和調控。從綠色稅收的內容看.不僅包括為環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種稅,還包括為環境保護而采取的各種稅收措施[21。
2綠色稅收在國外的實施
2.1國外綠色稅收的特點
2.1.1以能源稅為主體.稅收種類呈多樣化趨勢發達國家的綠色稅收大多以能源稅收為主.且稅種多樣化。根據污染物的不同大體可以分為五大類:廢氣稅、水污染稅、噪音稅、固體廢物稅、垃圾稅。
2.1.2將稅負逐步從對收入征稅轉移到對環境有害的行為征稅以丹麥、瑞典等北歐國家為代表.這些國家通過進行稅收整體結構的調整.將環境稅稅收重點從對收入征稅逐步轉移到對環境有害的行為征稅.即在勞務和自然資源及污染之間進行稅收重新分配,將稅收重點逐步從工資收入向對環境有副作用的消費和生產轉化。
2.1.3稅收手段與其他手段相互協調和配合.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人與環境和諧共處國外的環保工作之所以能取得如此顯著的成效,主要原因是建立了完善的環境經濟政策體系。在采用稅收手段的同時,注意與產品收費、使用者收費、排污交易等市場方法相互配合,使它們形成合力,共同作用【3J。
2.2西方國家“綠色稅收”的主要類型
第一種,對企業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稅。包括對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等的課稅。如英國、荷蘭、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稅,美國、德國、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稅,德國征收水污染稅
第二種.對高耗能高耗材行為征收的稅。如德國、荷蘭征收的油稅,美國、法國征收的舊輪胎稅,挪威征收的飲料容器稅等:
第三種.對城市環境和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行為稅。如美國、日本征收的噪音稅和工業擁擠稅、車輛擁擠稅14J。
3建立與完善我國綠色稅收制度設想
3.1我國現行稅制存在的問題
從2001年起.我國開始陸續出臺了一些環境保護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共有4大類30余項促進能源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稅收政策.對促進能源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是.從這些年的執行情況看.現行稅收政策還存在一些不足。
第一,涉及環境保護的稅種太少,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這樣就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也難以形成專門的用于環保的稅收收入來源.弱化了稅收在環保方面的作用。
第二,現有涉及環保的稅種中,有關環保的規定不健全。對環境保護的調節力度不夠。比如就資源稅而言,稅率過低,稅檔之間的差距過小,對資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顯的調節作用.征稅范圍狹窄.基本上只屬于礦藏資源占用稅。這與我國資源短缺,利用率不高,浪費現象嚴重的情況極不相稱。
第三.考慮環境保護因素的稅收優惠單一.缺少針對性、靈活性,影響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效果。國際上通用的加速折舊、再投資退稅、延期納稅等方式均可應用于環保稅收政策中,以增加稅收政策的靈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國稅收這方面的內容較少。
第四,收費政策方面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首先.對排污費的征收標準偏低.而且在不同污染物之間收費標準不平衡。其次,征收依據落后,仍是按單因子收費.即在同一排污口含兩種以上的有害物質時.按含量最高的一種計算排污量。這種收費依據不僅起不到促進企業治理污染的刺激作用.反而給企業一種規避高收費的方法。另外排污費的收費方式由環保部門征收,不僅征收阻力很大.而且排污資金的使用效果也不理席日161L0
3.2構建我國綠色稅制的基本思路
3.2.1借鑒國際經驗.開征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開征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fq稅種。即在排污等領域實行費改稅,開征新的環境保護稅。具體的措施包括:
(1)開征空氣污染稅。以我國境內的企事業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鍋爐、工業窯爐及其他各種設備、設施在生產活動中排放的煙塵和有害氣體為課稅對象.以排放煙塵、揚塵和有害氣體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在計稅方法上,以煙塵和有害氣體的排放量為計稅依據,根據煙排放量及有害氣體的濃度設計累進稅率.從量計征。有害氣體主要是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這兩者是造成地球溫室效應的最主要因素.對排放的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進行征稅,可以減少燃料的使用。進而減少有害氣體的排放。由于目前我國環境監測體系還不完善,單獨開征二氧化硫稅和二氧化碳稅還不可行,因此現階段只能開征空氣污染稅I71。
(2)開征水污染稅。對于企業排放的廢水,一般按廢水排放量定額征收.但由于廢水中污染物種類和濃度各異,對環境的污染、破壞程度也有所不同,需要確定一個廢水排放的“標準單位”.納稅人的廢水排放量按其濃度換算成標準單位計征。根據廢水中各種污染物質的含量設計具有累進性的定額稅率.使稅負與廢水污染物質的含量呈正相關變化。對城鎮居民排放的生活廢水。由于其排放量與用水量成正比.且不同居民排放生活廢水中所含污染物質的成分及濃度通常差別不大.因而可以居民用水量為計稅依據.采用無差別的定額稅率『8J。
(3)開征固體廢棄物稅??上葘I廢棄物征稅.對工礦企業排放的含有有毒物質的廢渣與不含毒物質的廢渣及其他工業垃圾因視其對環境的不同影響,分別設置稅目、規定有差別的定額稅率。然后逐步對農業廢棄物、生活廢棄物征稅,其計稅依據可以選擇按重量征稅、按體積征稅、按住房面積征稅或按人均定額征稅。在稅率設計上,對同一種類垃圾,還應區分不同堆放地點、不同處理方式加以區別對待。
(4)開征污染性產品稅。污染性產品主要是對在制造、消費或處理過程中產生污染、造成生態環境破壞以及稀缺資源使用的產品課稅。從而提高這類產品的相對價格。減少不利于環境保護的生產和消費。例如.我國目前迫切需要解決的環保問題一”白色污染”就可以征收污染稅加以解決。此外還可以對油、農藥、殺蟲劑、不可回收容器、化學原料及其包裝袋等容易造成的污染產品進行課稅。
(5)噪音稅??煽紤]對特種噪音,如飛機的起落、建筑噪音等征稅。它的稅基是噪聲的產生量,政府籌集此項資金,可用來在飛機場附近安裝隔音設施、安置搬遷居民的搬遷等此外,應將環境保護稅確定為地方稅.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并且環保稅收入作為地方政府的專用基金全部用于環境保護開支。
3.2.2改革和完善現行資源稅(1)擴大征收范圍,將目前資源稅的征收對象擴大到礦藏資源和非礦藏資源.可增加水資源稅.以解決我國日益突出的缺水問題。開征森林資源稅和草場資源稅,以避免和防止生態破壞行為.待條件成熟后.再對其他資源課征資源稅.并逐步提高稅率,對非再生性、稀缺性資源課以重稅。
(2)完善計稅方法,加大稅檔之問差距。為促進經濟主體珍惜和節約資源.宜將現行資源稅按應稅資源產品銷售量計稅改為按實際產量計稅.對一切開發、利用資源的企業和個人按其生產產品的實際數量從量課征。合理調整資源稅的單位稅額。使不可再生資源的單位稅額高于可再生資源.對環境危害程度大的資源的單位稅額、稀缺資源的單位稅額高于普通資源的單位稅額。通過對部分資源提高征收額外負擔,遏制生產者對礦產資源的過度開采。同時通過稅收手段,加大稅檔差距,把資源開采和使用同企業和居民的切身利益結合起來,以提高資源的開發利用率。在出口退稅方面.應取消部分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退稅政策.同時相應取消出口退(免)消費稅。(3)鑒于土地課征的稅種屬于資源性質.為了使資源稅制更加完善.可考慮將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并入資源稅中,共同調控我國資源的合理開發.擴大對土地征稅的范圍,適當提高稅率
3.2.3健全現行保護環境與資源的稅收優惠政策
完善現行環境保護的稅收支出政策.包括取消不符合環保要求的稅收優惠政策.減少不利于污染控制的稅收支出;嚴禁或嚴格限制有毒、有害的化學品或可能對我國環境造成重大危害產品的進口,大幅提高上述有毒、有害產品的進口關稅。實施企業投資于治污設備和設施的稅收優惠,對防止污染的投資活動進行刺激l1Ol。
3.2.4制定促進再生資源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再生
資源業不僅有利于環境保護,而且也有利于資源使用效率的提高。目前,我國資源回收利用的潛力很大。據估算.我國每年可再生利用而未回收的廢舊資源價值將近250億一300億元人民幣。我國現行的增值稅對再生資源業利用廢舊物資允許按10%作進項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再生資源業的發展。今后.在綠色稅收政策的制定上,還應進一步促進廢舊物資的回收和利用…1
就美國州保險稅制而言,了解保險公司的身份劃分具有重要意義,因為其許多制度規定建立在公司身份的基礎之上,這是我們洞察州保險稅制的基本出發點。出于管理和征稅的目的,美國務州將保險公司的身份劃分為兩類:本州居民公司(domesticCompanies)和非本州居民公司(forcingcompanies)。這種劃分采用的是注冊地標準,即視保險公司設立時所依據的法律而定,凡依某州法律所設立的公司稱為某州的居民公司,否則稱為某州的非居民公司。從稅收意義上看,大部分州在“居民公司”資格的認定中要求其在本州具有實際上的公司總部,盡管有些州在公司不滿足這一標準時也被稱為“居民公司”,但在稅收待遇上仍按“非居民公司”處理(如科羅拉多州等),這說明他們實際上以雙重標準對公司的州居民身份進行了界定。一個保險公司在經營所在州以何種身份出現,將直接影響其稅收地位進而決定其所適用的稅收條款。實踐中存在的差異性條款幾乎都是傾向于本州居民公司,從而形成了直接針對兩類公司的雙重稅收待遇,這種狀況在各州稅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但具體表現不盡相同,有的反映在適用稅種或稅基方面,有的則反映在法定稅率方面,還有的是通過抵扣、減免等稅收政策表現出來,或者上述各方面兼而有之。這種雙重稅收待遇將在下面相關的內容中進一步涉及。
二、州保險稅制中的稅種運用
在美國的稅權結構下,各級政府都擁有自己的主體稅種,聯邦政府以所得稅為主,州政府則主要依賴于消費稅,地方政府以財產稅作為主要收入來源。在保險稅制上這一特點同樣得到了體現。針對保險行業,聯邦政府主要開征公司所得稅,同時還包括聯邦特別消費稅,地方政府除開征財產稅外還在州稅的基礎上征收少量的附加稅并且還有一些收費項目。在美國州保險稅制中,按稅基劃分主要存在兩種類型的課稅:一是消費類課稅,如保費稅(IPF,InsurancePremiumTax),在保費稅制度中,又包括報復稅(RetaliatoryTax)、互惠稅(ReciprocalTax)條款;二是所得類課稅,如公司所得稅(CorporateIncomeTax)、投資所得稅(InvestmentIncomeTax)、公司特權稅(CorporateFranchiseTax)。在這些主要課稅之外,有些州稅中還可能包括財產稅(PropertyTax)和工薪稅(PayrollTax)等其他的稅收,但在本文中不予以體現。每個州具體課征哪些稅收則因州而異,即使是同一種稅,也會因稅制要素的具體規定不同而呈現出較大的差異,所有這些差異充分體現了美國稅權劃分結構的特征。
1.稅費基礎:保費稅
美國保費稅于1836年由紐約州首次開征,專門針對在其轄區內從事火險業務的外州保險公司人,目的是補償消防部門所提供的公共服務。當時的保費稅被認為是一種財產稅,因為火險保費的確定是以被保財產的實際價值為基礎。隨著州政府收人需求的擴張,加之州政府認識到保費稅是其取得大量收入的一種簡便易行的方法,從而它逐漸被所有其它州效仿并擴展到幾乎所有的保險業務類型,已成為州政府來自保險業的主要收入渠道,原有的那種特殊的歷史聯系不復存在。盡管如此,目前仍有許多州針對火險業務單獨課以更高的稅率或適用特殊的課稅辦法。在南達科塔,火險保費稅率為7.5%,高出其它業務平均稅率5個百分點。1996年,美國火險平均稅率為3.5%,而同期本州居民公司和非本州居民公司兩類納稅人的其它保險稅率分別為2.09%和2.29%。
關于保費稅稅基。保費稅以保險公司初保業務所收到全部保費為稅基,但通??鄢Y澐颠€、對股東的分紅等項目。在具體的計稅依據上,每個州的做法可能存在差異,這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確定應稅保費收入的標準不同。在保險業務中,保費的具體內涵有三種:(1)承保保費(Premiumwritten),即保單所規定的在有效期內應收取的全部保費;(2)期滿保費(Premiumearned),即按權責發生制原則認定的保單責任期已滿的那部分保費;(3)實收保費(Premiumwrittenreceived),即按現金收付制原則認定的實際已收到的那部分保費。在美國州保費稅中,通常以承保保費或期滿保費作為稅基,但也有少數州(如喬冶亞州)采用實收保費標準。從長遠來看,不同標準下納稅義務是一致的,但在短期內會影響到納稅期。二是準予從保費收人中扣除的項目不同。在認定應稅保費時每個州都提供了可扣除項目,但內容和數額不盡一致,從而實際稅基有寬窄之分。比如說,大部分州將年金業務的保費排除在征稅之外,但有6個州以0.5%-2.25%的稅率對年金征稅,如果考慮其它形式多樣的保費扣除項目,差異則會更明顯。
關于保費稅稅率。綜觀美國州保費稅,我們不難發現其在稅率結構上具有這么幾個特點:(1)按不同險種制定相應的稅率。不管是出于公平對待不同金融產品的目的,還是出于社會福利目標等其它目的,各州通常在不同類型的保險、同一類型中的不同險種上實行差異稅率政策。(2)按保險人不同身份制定相應的稅率。這方面充分體現了州保險稅制中普遍存在的雙重待遇和稅收歧視。盡管1985年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MetropolitanlifeInsuranceCompanyv.Ward)對州保險稅收中優待本州居民公司的合法性提出了質疑,并了低級法院的裁決。然而,州政府究竟能否征收歧視性保費稅并沒有在一案例中得到解決,因此雙重待遇仍然存在于州保險稅制中。盡管如此,但其影響是深遠的,作為對此判決的回應,許多州在某些歧視性條款上作了修正。事實上,更多的情況是將表面的雙重待遇轉向了更帶隱蔽性的實質性的雙重待遇上,下表數據反映了整個美國兩種納稅人面臨的平均稅率。(3)法定稅率和有效稅率間存在程度不等的偏離。單獨考察法定稅率可能會高估保費稅的稅負,因為扣除、減免因素會降低保費稅稅負,兩者間的偏離程度體現在州稅制間的結構差異上。如加州法定保費稅率為2.35%,而有效稅率為2.07%,在弗羅里達州這兩個比率分別為1.75%和1.70%。在這里需要提及的是,我們不能僅從保費稅的法定或有效稅率上來衡量公司的總體稅負,因為各州除了運用保費稅外,還可能存在稅基不同的其它課稅,并且公司還要負擔州和地方的其它收費。此外,在保費稅中,通常包含報復稅或互惠稅條款,這將留待后面單獨介紹。
2.所得基礎:公司所得稅、公司特權稅、投資所得稅
按照所得基礎對保險公司征稅是聯邦的一般做法,在州一級雖然不占主體,但也存在這類稅收。所得課稅的最大困難就是所得概念的界定,這在保險業務中表現得尤為突出,為了避免確定所得的煩瑣,州的做法通常是在聯邦所得(AGI,thefederaladjustedgrossincome)的基礎上間接得出自己的所得稅基。
在開征所得稅的州中,不管是以公司所得稅的形式,還是以公司特權稅或投資所得稅的形式出現,都需要處理這樣兩個問題:一是所得稅的適用對象問題;二是所得稅與保費稅的關系問題。在處理所得稅的適用對象上,有兩種不同選擇,要么無論是本州居民公司納稅人還是非本州居民公司納稅人都適用所得稅,要么僅對本州居民納稅人適用。在后一種情況下,本州居民公司的納稅義務通常要輕,如威斯康星州對非本州居民公司的意外與健康險征收2%的保費稅,而對大部分本州居民公司的此類業務征收稅負不超過保費2%的公司特權稅,肯塔基州也存在類似情況。在這里還必須提及的是,所得稅的適用對象還可能是以險種為標準做出選擇,如密歇根州對本州的財產和意外保險人征收所得稅而不是保費稅。在處理所得稅與保費稅的關系上,同樣也有這樣幾種不同情形:(1)征收所得稅而不征收保費稅,納稅人只負擔所得稅的納稅義務;(2)同時征收所得稅和保費稅,但是通常允許全部或部分抵扣另外稅種的納稅義務。比如說以所納保費稅稅額抵扣所得稅稅額,在田納西、新罕布什爾等州提供了100%的抵扣規定;另外就是以所納所得稅稅額抵扣保費稅稅額,如弗羅里達州(65%的比例)和密西西比州(100%的比例)的人壽業務等,在這種抵扣方式下,由于所得稅基小于保費稅基,因而納稅人要繳納兩種不同的稅,但稅收總額不會超過保費稅額。此外,還有些州允許納稅人在是繳納所得稅還是繳納保費稅上做出選擇。
美國保險稅實行屬地納稅主義原則,各州政府就保險公司在本州境內取得的收入或所得征收。在這一原則下,必須首先對跨州經營公司的全部所得進行分配來確定應歸屬于某州的所得。劃分標準與方法主要有:(1)保費因素法,即按照從本州所獲得的保費占總保費的比例來計算:歸屬i州的所得=總所得×從i州獲得的保費/總保費;(2)二因素法,即以保費與工薪為基礎作加權平均計算:
歸屬i州的所得=總所得×[保費權重×從i州獲得的保費/總保費+工薪權重×發生于i州獲得的工薪/工薪總額]
如威斯康星、馬薩諸塞州等采用這種方法;(3)三因素法,此法除了考慮保費和工薪因素外,還考慮公司在奉州的財產因素,基本思想與(2)相一致。在實踐中還存在其它特殊的分配方法。
三、州保險稅制中的報復稅或互惠稅制度
嚴格意義上說報復稅或互惠稅并不是單獨的稅種,它們只是保費稅制度中的具體條款,這是在美國保險稅制“分州而治”框架下所形成的專門針對保險業的一種獨特制度。自從馬薩諸塞州首次實施報復稅條款以來,迄今為止,除夏威夷州以外的所有州的保險稅收制度中都包含相應的報復稅規定,在威斯康星州同時還規定有互惠稅條款。
報復稅條款的初衷是對某些州歧視性稅收制度的一種懲罰,但發展到今天。它不僅僅是出于懲罰的目的,只要其他州的適用稅率高于本州稅率,則可能課以報復稅,以更高或以其母州對非居民課征的稅率予以課稅,盡管那個州對居民公司與非居民公司同等對待。但也有些州是有條件地使用報復稅,也就是說,只有對方州對自己的居民公司適用報復稅條款時才予以采用。在報復稅的具體數量上存在兩種不同的計算方法:一是總稅負計算法,按照總的納稅義務差額確定應征收的報復稅。在這種方法下,Trji=TPji-Tpji,其中,Trji為j州的居民公司在i州應納的報復稅,Tpji為i州居民公司按同等保費應在j州所負擔的全部稅負,Tpi為j州居民公司按i州規定所負擔的全部稅負。二是分稅(項)計算法,按某種稅(比如說是保費稅)計算出的納稅義務差額征收報復稅。在這種方法下,以保費稅為例,Trji=Premxtj-Premxti,其中,Prem指j州居民公司在i州獲得的保費山為j州針對非居民公司的保費稅率,ti為i州針對非居民的保費稅率。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非本州居民的稅負要高于本州居民公司,但也存在例外。如在威斯康星州除了報復性條款以外同時還規定了互惠條款,也就是說,如果非本州居民的母州稅率低于本州稅率,則在威斯康星州同樣給予優待,結果其稅負可能比本州的居民公司要低。在運用報復稅時,有少數州將收費項目視同稅收而適用其條款的規定。從理論上說,報復稅條款的采用,會產生正負兩方面的效應:首先負面效應是明顯的,它給保險服務的跨州經營帶來了稅收壁壘,不利于保險人在一州范圍內的公平競爭;其次也有正面效應,那就是通過報復稅條款迫使各州為避免報復稅而采取較為一致的保險稅收制度,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由于高度分權而形成的制度差異。但從經驗數據來看,這種正面效應并不十分明顯,在Bodily(1977)的一項研究中并沒有發現各州稅率降低或稅收制度趨同的證據。
四、州保險稅制中的優惠制度
與其它稅收一樣,州保險稅制從諸多目的出發為納稅人提供了較為廣泛的免稅,減稅、扣除等稅收優惠政策,歸納起來,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針對公司類型的稅收優惠
在美國保險市場上,除了占主體的股份保險公司和共同保險公司以外,還有健康保養組織(HMOs,healthmaintenanceorganizations)、藍十字會(BlueCross)、互助會(fraternalbenefitsocieties)、非盈利合作保險人以及其它保險人,這些保險人通常帶有慈善或福利的性質,由于其提供的服務在功能上能部分替代政府部門提供的福利計劃而體現政府的福利目標,因此大部分州對這類保險人的納稅義務給予部分或全部的豁免。在威斯康星州,全部免除互助會、非盈利合作保險人、城鎮共同保險人所有業務的稅收,阿肯色州對HMOs征收0.5%的優惠稅,而其它意外與健康保險的稅率為2.5%。
2.針對險種類型的稅收優惠
險種特性與功能差異也是美國保險稅收優惠政策運用的一個重要基點,通常為此提供優惠稅率和保費扣除待遇。在大部分州制度中,對所有公司的年金業務免稅,部分州即使是征稅,但也會將構成退休計劃部分的年金作納稅扣除{緬因州、內布拉斯加州、內華達州等)。此外,對于某些團體保險業務、特種追加準備金以及與農業相關的保險等業務都規定有不同程度的優惠稅率或扣除額。
3.投資導向型的稅收優惠
投資稅收優惠普遍存在于州保險稅收當中,總的來說,其目的都是出于促進本州經濟的發展,但側重點有所不同:(1)鼓勵保險人投資于本州所發行的證券,如西弗吉尼亞州、威斯康星州等;(2)鼓勵保險人對本州的不動產或某些基礎設施進行投資,如阿拉巴馬州、俄克拉荷馬州;(3)鼓勵保險人為本州提供工作崗位而促進就業,如愛荷華州、華盛頓州、俄克拉荷馬州等;(4)鼓勵保險人對需要經濟資助的特定區域或特定群體進行投資,如康涅狄格州(投資于貧困地區)、加州(投資于低收入者住房計劃以及社區發展金融機構)等。在投資優惠的形式上,主要運用的是稅收抵免,允許納稅人將符合規定的投資額從其應納稅額中抵扣。
五、幾點啟示
美國州保險稅制的結構模式,與其所特有的政治和經濟背景密不可分,因此可以說對我國的借鑒意義十分有限,并且其暴露出來的弊端也為其國內許多學者所病詬,各州稅制分立所形成的稅收沖突給其國內的稅收協調帶來了很大困難,顯然有礙于跨州經營活動的開展。我們撇開這一因素,單就某些具體的稅制要素規定來看,還是能從中得到一些啟示:
1.我國保險稅制在整個稅制中的定位問題
在保險經濟乃至整個經濟發展的過程中,保險與其它金融行業以及非金融行業的特征界限會不斷地從明顯走向模糊甚至消失,也就是說會經歷一個差異性減少而相似性增強的過程,但是這要求市場經濟的高度發展與成熟,其道路是漫長的。在市場經濟發展的初期,不同經濟間的差異因素仍占主導地位。就是在美國這樣的成熟市場經濟中,體現保險業特征的稅收制度規定也清晰可見。因此,我國目前的保險稅制必須以體現保險業基本特征為基點展開設計,這樣才有利于我國保險業的長足發展。至于應該在多大程度上在保險稅制中反映出來,這與一國保險業的發展階段與發展策略、保險業的競爭實力、保險供給與需求局面息息相關。從我國現有保險稅制來看,更多的是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而以對待一般經濟的眼光進行制度設計,撇開其它許多因素不論,僅僅看營業稅率的確定,無論是在險種方面還是在整個保險業方面,這一點都反映得相當明顯,稅制與保險經濟間表現出來的沖突與我國這種稅制設計思路和稅制定位偏差不無關系。
2.我國保險業的稅負問題
稅負問題是世界各國都十分關注的話題,它直接涉及一國保險業的國際競爭力。美國1997年納稅人減免法案(TRA‘97)1175條款被否決這一事件,涉及到的僅是美國國外保險公司的納稅義務期限問題,引來的卻是一場置于保險公司國際競爭力框架下的大討論(卡洛A.多納胡、安德魯B.利昂,1998)。可見西方國家對保險企業稅負的敏感度非同一般。眾所周知,稅負問題不僅僅是稅率問題,它是由諸多因素如稅率、稅基、納稅期限、減免優惠等共同作用下的結果;同時稅負問題不僅是所得稅或營業稅問題,它還包括各種似稅非稅、似費非費的一些收費負擔。在保險業的稅負上,西方國家重點討論的是保險稅收的稅基問題,也就是如何處理保費稅基和所得稅基的關系。有大量文獻對保費稅基所形成的稅負進行了研究(Coshay,1976;Price-Waterhouse,1994;Sangha,BalvinderandNeubig,1994)。Goshay(1976)在對加州人壽保險人的研究中發現,其1971年2.35%的保費稅率與27.3%的公司保費稅率相當,足以見保費稅基對稅負的影響程度。但是,不管怎么樣,保費稅的簡便特性決定了它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不會被拋棄,在我國現有條件下,對它的依賴性更強。對我國保險公司稅負之所以相當高的原因判斷,可以說并不在所得稅上,而是在營業稅上。稅負調整是我國保險稅制改革中最具有實質性意義的關鍵環節,也是一項最艱巨的任務。盡管從形式上看并不復雜,但考慮到各種利益關系的話,壓力是很大的。因此,我們應該把眼光拓展到整個大的經濟環境中以及保險稅制的各個要素上進行通盤考慮,局部的“修修補補”不應該成為我國當前人世背景下的保險稅制改革的路徑選擇。
3.關于我國保險稅制的優惠政策問題
單看美國州保險稅制中的稅率或稅基方面可能高估他們的稅負,同時還可能低估他們的政策效果,因為他們一般都有一套形式多樣、功能性和針對性強的保險稅收政策體系在其中發揮重要作用。從前面的介紹中,我們不難發現,他們的稅收優惠涉及面廣、形式靈活,尤其在引導商業保險為政府福利保障體系分擔壓力和促進本地區經濟發展上做了大文章。反觀我國的相關制度,看到的卻是單調、狹窄、功能性差的局面。如何設計我國保險稅制的優惠政策體系,至少應從這么幾個方面出發:(1)經濟發展型導向。鼓勵保險公司投資于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和資本相對稀缺的地區。(2)穩健經營型導向。促進保險公司提高自身的資本積累及償付能力。(3)社會福利型導向。某些險種與社會保障體系相關項目之間存在需求替代性,通過稅收優惠降低提供成本進而擴大需求,減輕我國當前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巨大壓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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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環保稅制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
和諧社會是社會系統的各個部分、各種要素處于一種相互協調、良性互動的狀態,包括人與自然的和諧、人與社會的和諧及公共治理的和諧,是綠色生態性社會、公平性社會和創新性社會的綜合。構建和諧社會,要求我們建立綠色生態性社會、公平性社會和創新性社會。稅收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在實現和諧社會的綜合目標過程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2我國環保稅收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1)我國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主體稅種。
我國現行多為征收環境費,地方為了保護其利益對一些污染嚴重的企業私下給與保護,降低排污標準而且征收標準偏低,征收依據落后,在征收方式上也不規范,排污資金的使用效果不理想,對保護環境起不到高效調節作用。目前現行的資源稅并不是專門的環境保護稅,稅率過低,稅檔之間的差距過小,征收的范圍狹窄,只是針對使用煤,石油,天然氣,礦產品和鹽等自然資源所獲得的收益征稅,實質上是屬于礦產資源占用稅的性質,對資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顯的調節作用。各稅種自成體系,相對獨立,稅制內外有別,不利于經濟主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平競爭。
(2)主體稅系缺失。
各種環保性質的條文散落在各個部分和相關的法規中,沒有一個合理和科學的體系,各種法律的不同的立法的目的使得各個法條具有不同的標準甚至彼此之間產生適用竟合的問題難以得到解決。目前我國所征收的環保稅收的征收范圍只是眾多自然資源的礦產資源和鹽,對我國其它需要保護的其他重要對環境要素沒有相關的法律保護,對我國整個環境保護作用有限,難起到稅收本該發揮的作用。
(3)稅收優惠形式單一。
考慮環境保護因素的稅收優惠單一,缺少針對性、靈活性,影響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效果。國際上通用的加速折舊、再投資退稅、延期納稅等方式均可應用于環保稅收政策中,以增加稅收政策的靈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國幾乎沒有這方面的內容。
(4)稅收分配管理體制的不合理。
如資源稅由于在分配管理體制采取省、地、縣三級共享的分成制度,造成各級稅務機關對該稅種的征收管理偏松和代征代扣未能真正到位,很多地方甚至采取放棄管理。同時由于分配體制的不合理導致大部分的開采利益流向央企和上級財政,造成基層財政對資源稅的征管失去積極性。3國外建立綠色稅制的經驗與借鑒
西方發達國家為解決環境問題,實現可持續發展,提出全面“綠化稅制”有稅制。
3.1設立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主體稅種
(1)對廢氣排放課征的污染稅:如美國70年代開征的二氧化硫稅,法國、瑞典、西班牙、意大利等國按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征收的氮氧化物稅。
(2)對廢水排放課征的污染稅:如前西德從1981年起開征水污染稅。
(3)對垃圾排放課征的污染稅或垃圾稅:如挪威1974年開征的飲料容器稅,規定對不能回收的飲料容器征收30%的從價稅,美國、法國、挪威、澳大利亞等國在輪胎的生產或銷售環節征收的舊輪胎稅。
(4)對噪音污染征稅:如美國征收的噪音稅。
(5)對農業污染物征收的污染稅。如比利時、芬蘭、挪威、瑞典等國都對農藥和化肥征收污染稅。
3.2調整原有稅制,建立多形式的稅收優惠制度
(1)對消費稅的調整。包括:區分含鉛汽油與無鉛汽油,調高含鉛汽油的消費稅稅率,鼓勵使用無鉛汽油;提高污染型能源的消費稅率;在原有消費稅基礎上,對能源另征能源稅或能源消費附加稅;取消不符合環保要求的稅收優惠,對清潔能源減稅。
(2)對所得稅的調整。對環保投資支出允許稅前扣除或給予一定比例的稅收抵免;鼓勵環保技術的研究、開發;環保設備加速折舊;公車私用的稅收措施調整。
(3)對機動車稅的調整。征年機動車稅時對節能車予以優惠;節能車銷售稅的稅收優惠。
4完善我國環保稅收制度的措施
4.1建立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主體稅種
(1)建立環境污染稅類的主體稅種。
大氣污染稅、水污染稅、固體廢物污染稅、垃圾稅、噪音稅、開征燃油稅。
(2)建立資源保護稅類的主體稅種。
增強資源稅的環境保護功能。在現行資源稅的基礎上,將那些必須保護開發和利用的資源也列入征收范圍,如土地、海洋、森林、草原、灘涂、淡水和地熱等自然資源;調整計稅依據,以實際開采、占用數量或生產數量為計稅依據,并適當提高單位計稅稅額,特別是對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資源征以重稅,以此限制掠奪性開采與開發;將現行其他資源性的稅種如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等并入資源稅,并將各類資源性收費如礦產資源管理費、林業補償費、育林基金、林政保護費、電力基金、水資源費、漁業資源費等也并入資源稅.
(3)建立消費稅類的主體稅種。
消費稅:對資源消耗量大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對導致環境危害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進行征收,發揮消費稅在保護環境方面的功能。
(4)建立環保關稅。
出口稅對國內資源(原材料、初級產品及半成品)征收。進口稅對一些污染環境、影響生態環境的進口產品課以進口附加稅,或者限制、禁止,甚至對其進行貿易制裁。
(5)增值稅、營業稅和所得稅等稅種也應體現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環保稅收理念。如要取消企業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免稅或低稅征收的規定,要取消有毒農藥、農膜低稅率的規定。
4.2建立合理的環保稅收體系,包括合理的法律體系和執行體系
建立以資源稅收為核心的稅收的體制,以針對環境改造行為為主,把資源的開發利用所造成的對環境的影響算入到資源利用的成本中來的制度,對環境改造活動征收而不是對已經形成污染的結果后作出的行政罰款不同,環境稅作為一種保護環境的措施,更多是預防性。
4.3貫徹環保稅費激勵機制,建立多形式的稅收減免體制
(1)增值稅優惠。對整治污染和利用污染生產的企業實施優惠。除了現行的對“三廢”利用的稅式支出,還要對從事城市污染和垃圾處理的企業實行零稅率,對循環利用資源和節能生產產品的生產企業的優惠。
(2)消費稅減免。對環保產品、清潔產品給予稅收優惠。
(3)關稅優惠。對環保產品出口,應給予鼓勵,不征稅。同時,在國內退稅方面應給予優先,爭取早退稅、退足稅。對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治理污染設備、環境監測和研究儀器免征進口關稅。
(4)營業稅、所得稅和印花稅減免。
(5)加速折舊、再投資退稅、消費型增值稅政策。
4.4完善稅收分配管理體制,保障我國循環經濟的實現
當今,伴隨世界經濟的高速發展,全球自然環境不斷惡化,環境保護問題日顯突出,因此可持續發展戰略已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可持續發展是一種從環境和自然資源的角度提出的關于人類發展的戰略和模式,它強調人類經濟活動要與自然環境相協調,是指在不犧牲未來幾代人需要的情況下,滿足當代人需要的發展,是一種長期穩定的發展,由此達到現代和未來人類利益的和諧統一??沙掷m發展的重要標志是資源的永續利用和良好的生態環境。經濟決定稅收,稅收又反作用于經濟,稅收收人的可持續增長與國民經濟的可持續增長是相輔相成的。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大國,同樣存在著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的矛盾,而要解決這一矛盾,建立和推行綠色稅收制度是其有效途徑。如何建立綠色稅收制度,以保護和改善我國的環境,促進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已成為我國稅收理論界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綠色稅收制度的定義及西方國家的綠色稅收制度實踐
(一)什么是綠色稅收制度
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西方發達國家出現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危機,引起了人們對環境保護工作的極大重視。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惡化,一些具有環保特點的經濟概念,諸如綠色國民生產總值、綠色會計、綠色營銷、綠色稅收等相繼出現。這些“綠色”概念,不僅反映了人們對環保的重視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將環境資源的消耗與補償納入經濟范疇,從而有利于環境問題的解決?!熬G色稅收”一詞的廣泛使用大約在1988年以后,《國際稅收辭匯》第二版中對“綠色稅收”是這樣定義的:綠色稅收又稱環境稅收,指對投資于防治污染或環境保護的納稅人給予的稅收減免,或對污染行業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稅。從綠色稅收的內容看,不僅包括為環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種稅,還包括為環境保護而采取的各種稅收措施。
1975年3月3日歐共體理事會又提出,建議公共權利對環境領域進行干預,將環境稅列人成本,實行“污染者負擔”的原則。九十年代初期以來,經合組織成員國在環境政策中運用經濟手段得到了很大的發展。在這些經濟手段中,環境稅的運用得到越來越廣泛的支持。在歐美一些國家通過改革調整現行稅制,開征對環境有污染的環境稅(包括廢氣稅、水污染稅、固45/液體廢物稅、噪音稅),實行對環境改善的稅收優惠政策等,使稅收對改善環境做出了較大的貢獻。據經合組織的一份報告顯示,美國對損害臭氧層的化學品征收的消費稅大大減少了在泡沫制品中對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稅則鼓勵了廣大消費者使用節能型汽車,減少了汽車廢棄物的排放。二十世紀九十年代,雖然美國汽車使用量增加,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卻比70年代減少了99%,而且空氣中的一氧化碳減少了97%,二氧化硫減少了42%,懸浮顆粒物減少了70%。通過實施環境稅收和其他努力,美國確實已經實現了環境狀況的根本好轉,環境質量明顯提高。因此,人們把以環境保護為目的而采取的各種稅收措施形象地稱為“綠色稅收”。
(二)西方國家“綠色稅收”制度的實踐
西方國家的“綠色稅收”主要有三類:一是對企業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稅,包括對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等的課稅。如英國、荷蘭、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稅,美國、德國、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稅,德國征收水污染稅;二是對高耗能高耗材行為征收的稅,如德國、荷蘭征收的油稅,美國、法國征收的舊輪胎稅,挪威征收的飲料容器稅等;三是對城市環境和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行為稅,如美國、日本征收的噪音稅和工業擁擠稅、車輛擁擠稅。
目前世界上綠色稅收制度的建立處于前列的主要國家有美國、荷蘭和瑞典。美國的“綠色稅收”制度包括對產生臭氧的化學品征收的肖費稅、對汽油的征稅,對與汽車相關的其它征稅、開采稅、對固體廢物處理的征稅等。美國無論在聯邦層次上,還是在州層次上對環境稅收越來越重視,從現有的環境稅收的實施效果來看,它們的作用是顯著的。荷蘭特別為環境保護目的而設計的稅收主要包括燃料稅、噪音稅、垃圾稅、水污染稅、土壤保護稅、地下水稅、超額糞便稅、汽車特別稅、石油產品的消費稅等。瑞典的“綠色稅收”包括對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稅;對能源征收的增值稅、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硫稅、電力稅;以及對化肥、電池等的征稅等,已經占到稅收體系的重要部分。其環境稅的核心是對能源的征稅,而對能源的征稅是從多方面來進行的,目的主要在于通過征稅使能源的消費水平下降,并促進技術革新。
二、我國綠色稅收的現狀分析
(一)我國現行稅收制度的缺陷分析
我國現行的一些有關環境保護的稅收政策與措施,主要是為鼓勵企業有效利用資源和綜合回收“廢棄物”而制定的。雖然也有助于環境保護,但更主要的還是出于經濟目的。這些措施包括:對“三廢”企業的稅收減免;對節能、治污等環保技術和環保投資的稅收優惠;限制污染產品和污染項目的稅收措施;促進自然資源有效利用的稅收優惠等。但是,與經濟發展的速度相比,我國的稅制嚴重滯后環境保護的需要,存在明顯的不足。主要表現在:
1、未形成規范綠色稅收制度
現行稅制沒有就環境污染行為和導致環境污染的產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稅。目前國家治理環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對水污染征費,對超過國家標準排放污染物的生產單位征收標準排污費和生態環境恢復費,這種方式缺乏稅收的強制性和穩定性,環保成果難以鞏固和擴大。我國現行稅制中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稅收對環境保護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稅種中的稅收優惠措施來得以實現,這樣既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也很難形成專門用于環保的稅收收人。
2、各稅種自成體系,相對獨立
現行稅制中對土地課征的稅種有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等,各稅種自成體系,相對獨立。一方面稅種多,計算復雜,給征納雙方帶來許多麻煩;另一方面稅制內外有別,不利于經濟主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平競爭。在保護自然資源方面,現行的資源稅也很不完善。
3、稅收優惠形式單一
我國稅制中對綠色產業的稅收優惠項目較少,且不成體系。主要是涉及增值稅、消費稅和所得稅中減免項目。為了環保而采取的稅收優惠措施的形式過于單一,僅限于減稅和免稅,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影響了稅收優惠的實施效果。
(二)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措施
我國現行稅制中的環境保護措施主要包括:
1、增值稅:對原材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研石等廢渣的建材產品和利用廢液、廢渣生產的黃金、白銀在一定時期內給予免稅優惠。
2、消費稅:對環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煙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車、小汽車等消費品列人征收范圍,并對小汽車按排氣量大小確定高低不同的稅率。
3、內資企業所得稅:規定利用廢液、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企業,可以在5年內減征和免征企業所得稅。
4、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規定外國企業提供節約能源和防治環境污染方面的專有技術所取得的轉讓費收人,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預提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條件優惠的,可給予免稅。此外,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種也對保護環境不受污染、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實現可持續發展有積極的作用。應當肯定,這些稅收政策在減輕和改善我國環境污染,保護自然資源方面確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構建我國綠色稅收制度的定位原則
建立綠色稅收制度,既符合我國環境政策目標和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又能通過征稅為治理污染提供所需資金,并減少污染造成的損失,因此,建立我國綠色稅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定位原則是:
1.以國情為本
建立并完善我國的環保稅制,當然要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但應以我國的基本國情為本,建立適合自身發展的環保稅制,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國做法。
2.公平與效率相協調
環境保護稅應該體現出“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對造成環境污染,破壞生態平衡的企業和個人征稅。同時,環保稅應在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進行合理、有效的分配,以提高效率,更好地治理環境。
3.依法征收
在以前與環保相關的稅收征收上,經常出現“人情稅”和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在新環保稅制中,應體現對破壞環境的企業和個人必須依法征收的原則。
4.??顚S?。
稅款專用是環保稅充分發揮作用的一個重要條件。應當把稅收用于政府承辦的環保設施和重點環保工程上。同時,又要為環??蒲胁块T提供科研經費,用科技手段來加大環保的力度。
四、構建我國綠色稅收制度的幾點建議
我國建立綠色稅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進一步完善現行保護環境和資源的稅收措施的基礎上,盡快開征環境保護稅,使其成為“綠色稅收”制度的主體稅種,從而構建起一套科學完整的“綠色稅收”制度。
1、變排污費為環境保護稅
首先,應將已經實行的。稅收具有強制性、固定性、無償性的特征,比收費更具有約束力。而且稅收由稅務機關統一征收,征收成本也比收費低。同時環境保護稅收人將作為財政的專項支出,有嚴格的預算約束,可以保障寶貴的環保資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在排污等領域實行費改稅已勢在必行。這有利于稅收政策措施在促進可持續發展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具體的措施包括:將二氧化硫排放費、水污染費、噪音費分別改為二氧化硫稅、水污染稅和噪音稅。其次,對一切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按其對環境資源開發、利用程度和對環境污染破壞程度征收環境保護稅。具體設計是:以排放“三廢”和生產應稅塑料包裝物的企業、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以工業廢氣、廢水和固體廢物及塑料包裝物為課稅對象;對不同的應稅項目采用不同的計稅依據。對“三廢”排放行為,以排放量為計稅依據從量課征,對應稅塑料包裝物,則根據納稅人的應稅銷售收人按比例稅率課征;在稅率的設定上不宜按全部成本定價,以防把稅率定得過高,使得社會為環境保護付出太大的代價。此外,應將環境保護稅確定為地方稅,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并且環保稅收人作為地方政府的專用基金全部用于環境保護開支。
2、改革消費稅,開征燃油稅
我國消費稅對汽油、柴油各規定了一檔稅率,以定額的方式征收稅款,在當前國際油價大幅度上升的情況下,大大減少了國家的相關稅收收人。因此,可考慮取消消費稅中對汽油、柴油的課征,對汽油、柴油、重油等在其銷售環節從價開征燃油稅,一方面控制燃油的使用,保護大氣環境;另一方面增加國家稅收收人。可適當提高含鉛汽油的稅收負擔,以抑制含鉛汽油的消費。
3、以多種稅收優惠政策引導企業注重環境保護
我國現行的有關可持續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應在減稅、免稅的基礎上綜合運用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手段對原有政策做出完善。首先,制訂環保技術標準,對高新環保技術的研究、開發、轉讓、引進和使用予以稅收鼓勵??晒┻x擇的措施包括:技術轉讓收人的稅收減免、技術轉讓費的稅收扣除、對引進環保技術的稅收優惠等。其次,制定環保產業政策,促進環保產業的優先發展。如環保企業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稅的減免;在增值稅優惠政策中,對企業購置的環保設備應允許進行進項抵扣,從而鼓勵企業對先進環保沒備的購置與使用;對環保沒備實行加速折舊;鼓勵環保投資包括吸引外資,實行環保投資退稅;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有關政策中,對于企業采用先進環保技術改進環保設備、改革工藝、調整產品結構所發生的投資應給予稅收抵免;對于環保產品在出口政策上給予稅收支持等等。
4、稅收政策的制定要致力于促進再生資源業的發展
再生資源業不僅有利于環境保護,而且電有利于資源使用效率的提高。我國現行的增值稅對再生資源業利用廢舊物資允許按10%作進項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再生資源業的發展。今后,在綠色稅收政策的制定上,還應進一步促進廢舊物資的回收和利用。:
5、適當拓寬資源稅的征收范圍
我國現行資源稅征收范圍過窄,僅對礦產品和鹽類資源課稅,起不到全面保護資源的作用。因此,我國資源稅的征收范圍應盡可能包括所有應該給予保護的資源。把礦藏和非礦藏資源列人其中。并且對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資源課以重稅,以擴大資源的保護范圍??蓪⑼恋厥褂枚?、土地增值稅并人資源稅中,使資源稅制更加規范、完善,以進.一步促進我資源的合睬護和開發。
2.政府部門沒有做好對企業會計核算的控制工作在現行稅收制度下,我國的政府部門并沒有執行好對企業會計核算的監控工作,即使對企業的會計核算有一定的控制,但是大部分都是流于形式的。有關政府部門對企業的會計核算還是以事后監督為主,沒有轉為全方位和全過程的監控。因此,我國政府部門沒有做好對企業會計核算的控制工作也是我國企業會計核算過程之中的主要問題。
3.不同企業會計核算不統一在現行稅收制度下,不同企業的會計工作不統一,在會計核算這一方面表現的尤為突出。有的企業在實行會計核算的時候,雖然預算單位對資金的支配權并沒有改變,但是各財務審批事項是由單位負責人來進行,這樣資金就會移到會計核算中心,會計核算中心就應該對資金進行全面的管理。然而,由于現在企業的會計制度都比較的落后,并且原始的會計制度就不統一,這樣就導致會計核算的過程執行起來非常困難。因此,進而就導致企業的會計核算標準不統一的問題出現。
二、現行稅收制度下企業會計核算的重要意義
傳統的稅收制度對會計核算還具有一定的限制性。主要是它的執行體系還不夠完整,并且不能夠真正地反映出企業的財務狀況,這樣不利于企業進行成本核算。所以,這種稅收制度也不利于真實地反映企業有關財務方面的完整信息。因此,為了滿足我國企業會計核算的發展,實行稅收制度下的企業會計核算就顯得很有必要。同時,在需求上也對我國現階段企業的會計稅收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在企業中進行現行稅收制度下會計核算已經是勢在必行,并且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三、現行稅收制度下企業會計核算的模式
1.現行稅收制度下的會計賬目管理實現現行稅收制度下會計結算管理首先應該實現現行稅收制度下的會計賬目管理。第一,完善會計科目體系建設。會計工作人員需要對企業的財務收支進行分類,對財務資金再次進行設計和分類,進而對財務資金進行統一分類。當然,財務統一收支結算的模式應該以企業的總收支分類為基本依據,建立財務資金支付體系。但是,這種會計體系能夠較好地解決財務分散模式下的會計賬目無法進行有機整合的問題。第二,提高現行稅收制度下會計結算的運行效率。目前,企業的會計結算中心已經實現了網絡化、標準化和數字化,進而將財務數據庫系統和相關的應用服務程序緊密相連。同時,財務管理軟件能夠對會計科目進行批處理,通過計算機網絡技術可以實現終端的數據共享,從而加強現行稅收制度下結算的高效運行。
2.現行稅收制度下的會計人員管理在現行稅收制度下,企業會計結算的會計人員也存在很大的問題,因而需要提高現行稅收制度下會計結算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第一,加強人力資本開發及人力資源配置,選拔優秀人才。企業應該加強人力資本的開發和人力資源的配置,以吸引綜合素質更高的會計人才。然后,可以根據職位的要求將會計人才進行有效的分配,以促進現行稅收制度下企業會計核算工作的運行。第二,劃分人力資本級別,鋪設晉升道路。企業的財務結算中心是現行稅收制度下會計結算的運行模式,結算中心的性質決定了現行稅收制度下管理人員職位等級的劃分。第三,建立崗位輪換制度,防范財務風險。為了進一步保證企業會計結算體系的有效運行,企業應該建立健全、完善的崗位管理制度。良好的現行稅收制度下會計人員管理制度還能夠讓會計人員全面的接觸現行稅收制度下會計結算的財務管理模式,使得企業的會計人員能夠較快地熟悉預算、核算、結算、資產管理等業務流程。
3.現行稅收制度下的會計檔案管理企業還應該實行現行稅收制度下的會計檔案管理。第一,增強原始憑證的完整性。對于企業的會計結算中心而言,增強原始憑證的完整性應該包括收入和支出兩個方面,從而能夠增強原始會計憑證的完整性和提高會計信息的真實性,以提高會計信息的質量。尤其是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的不斷快速發展,現代的會計信息取得、存儲、傳輸等功能都已經發展的非常成熟,網絡信息技術的使用也提高了會計信息的質量。第二,保障會計信息的安全性。在原始憑證的基礎上,企業會計結算中心還應該加強實行電子賬務加工,以保證會計信息的安全性。首先,加強對會計信息的計算、分類和檢查等處理。其次,強化數據存儲和備份工作,防止數據丟失等風險。最后,優化數據的傳輸方式,防止會計信息數據被修改。
四、提高現行稅收制度下企業會計核算的建議
1.強化企業會計核算管理提高我國現行稅收制度下企業會計核算工作,首先就要強化企業會計核算管理,進而細化部門預算編制?,F行稅收制度下的企業會計核算一般需要包含所有部門的公共資金的完整預算,主要是將各類不同的各項資金核算在該企業的年度預算之中。因此,要進一步貫徹和執行現行稅收制度下企業會計核算,制定出科學且符合實際的標準,為提前會計核算做好準備。通過提前會計核算,可以使核算細化到各個企業的各個部門和各個具體的項目,從而提高現行稅收制度下會計核算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因此,強化企業會計核算管理有利于企業現行稅收制度下會計核算工作的實行。
2.轉變企業會計核算中心職能,加強支出監督管理在現行稅收制度下實行企業會計核算,應該轉變傳統會計核算中心的職能,加強支出監督管理,進而促進會計核算中心從核算型向管理型轉變。目前,企業會計核算中心的主要工作是資金的支付和會計核算。當然,這不僅僅是記賬的職能,更應該是具有核算執行信息的反饋和控制的職能。通過核算各個企業部門的會計預算情況,可以監管和控制各個部門的資金使用進度。還要加強企業會計核算的事前控制,會計在收到部門核算的支付申請后,應該及時確認相關信息,然后才進行支付。因此,現行稅收制度下企業會計核算中心要徹底的改變傳統的觀念,真正做到從核算型向管理型的轉變。
3.建立健全的企業會計核算中心內部管理制度在現行稅收制度下企業會計核算還應該建立健全、完善的核算中心內部管理制度。有效的管理必須要有健全的規章制度作為保證,因此,要求企業會計核算中心的管理人員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和完善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和核算監督制度等。因此,建立健全、完善的企業會計核算中心內部管理制度對于實現現行稅收制度下企業會計核算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
4.加強企業內部部門間的協作與配合在現行的稅收制度下,為了避免企業的會計核算工作出現重復現象,進而提高現行的稅收制度下企業會計核算工作的效率,要求企業必須采取適當的會計核算方式,從而更加真實有效地反映企業的成本管理。同時,加強對現行的稅收制度下企業成本的控制,從而促進企業現行的稅收制度下會計核算工作的科學化發展。因此,現行的稅收制度下的企業核算要求加強企業內部部門之間的協作與配合。
一、21世紀中國經濟體制的基本格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將日臻完善
1.20世紀末市場化程度已明顯提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框架已初步建立
到20世紀90年代末,我國的雙重體制格局還沒有徹底改變。不過,即使仍然沿用“雙重體制”,也是非國有經濟這一新的體制成分以及與之相關的市場機制開始占據優勢,國有經濟的份額處于不斷下降的狀態,傳統計劃經濟逐步“過渡”到初級階段的市場經濟。這樣,當前的體制格局實際上可以概括為:非國有經濟迅猛發展并在國民經濟中所占份額越來越大,市場經濟體制的框架已初步形成,新體制已從“邊緣”向“中心”靠攏。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體制格局變動基本上是沿著“計劃經濟”——“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軌跡運行的,這個過程實際上可以概括為市場化進程,因而市場化程度指標可以用來表示體制改革所能達到的水平。
2.21世紀的上半葉,進一步提高市場化程度,構建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基本框架是完全可能的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經過20年的改革,中國國民經濟的市場化取得了長足的進展。由總體市場化程度近乎零到50%左右,這種變化是相當深刻的,從一定意義上說是歷史性的。對此,應當給予充分肯定。但同時也應看到,中國經濟總體的市場化程度并不理想,距離目標模式尚有不小的空間。特別是要素市場化程度(36.57%)和政府行為適應市場化需要的程度(36.6%)過低,充分暴露了我國經濟市場化進程中的薄弱環節,即使是市場化程度超過50%的產品市場領域(61.71%)和企業改革領域(51%),其內部結構也存在諸多矛盾,離市場經濟的目標模式還有不小的距離。不過,總體來講,從衡量市場化程度的五個方面(產品市場化程度、要素市場化程度、企業市場化程度、政府行為適應市場化程度以及經濟國際化程度)都可以看出,中國的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要素已經初步形成。
在20世紀的最后20年中,總體市場化程度從近乎零到50%左右。那么,我們有理由相信,在新的世紀,盡管我們要更多地觸及市場化改革中的“硬骨頭”,進入改革的“深水區”,如金融體制改革、國有企業的改制、要素市場的發育和政府職能的轉換等,但我們畢竟積累了20多年的改革經驗,現在的經濟環境也比較寬松,政府駕御復雜的市場經濟運行的能力也有了明顯提高,因此,只要我們繼續深化改革,大膽創新,就一定會加快國民經濟市場化的進程。按照20世紀最后20年的改革步伐推算,到2010年我國的市場化水平將有顯著的提高,總體市場化水平達到70%是完全可能的。在此基礎上,再經過20年,即到2030年使中國國民經濟的市場化達到比較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的程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基本實現。
二、促進市場經濟體制基本框架建立與完善的稅收制度
1.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既要發揮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又要重視宏觀調控對市場缺陷的彌補作用,具體到稅制的設計上,就是要處理好稅收中性和稅收調控的關系
稅收是一種分配方式,也是一種資源配置方式。國家征稅是將社會資源從納稅人轉向政府部門,在這個轉移過程中,除了會給納稅人造成相當于納稅稅款的負擔以外,還可能對納稅人或社會帶來超額負擔。所謂超額負擔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國家征稅一方面減少納稅人支出,同時增加政府部門支出,若因征稅而導致納稅人的經濟利益損失大于因征稅而增加的社會經濟效益,則發生在資源配置方面的超額負擔;二是由于征稅改變了商品的相對價格,對納稅人的消費和生產行為產生不良影響,則發生在經濟運行方面的超額負擔。稅收的中性就是針對稅收的超額負擔提出的。稅收理論認為,稅收的超額負擔會降低稅收的效率,而減少稅收的超額負擔從而提高稅收效率的重要途徑,在于盡可能保持稅收的中性原則。由此,我們可以判斷,稅收中性包含兩個最基本的含義:一是國家征稅使社會所付出的代價以稅款為限,盡可能不給納稅人或社會帶來其他的額外損失或負擔;二是國家征稅應避免對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干擾,特別是不能使稅收超越市場機制而成為資源配置的決定因素。在稅制建設上,稅收中性的要求是:稅制結構應科學、合理,有利于平等的市場競爭,如稅制應該統一,稅負應當公平,避免重復征稅;稅制應當簡化,方便納稅;擴大稅基,合理制定稅率;稅收征管制度應健全有效率,征納成本低。
稅收中性是相對的?,F代經濟發展的歷史已經證明并且仍將證明,市場是配置資源的有效手段,但市場并非萬能,也還存在著許多缺陷,市場對某些經濟現象亦常常顯得無能為力,需要由市場以外的力量加以彌補或矯正。稅收調控就是有效的外部力量之一。稅收的操作主體是國家,因而稅收政策的制定及其運用體現著國家的宏觀目標與偏好,從而國家運用稅收引導經濟發展,調節經濟運行時,有著其他各種經濟手段所無法比擬的調控力,直接有效,強制規范,成為國家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
一般認為,稅收的宏觀調控功能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調節經濟周期,實現經濟穩定;二是促進經濟增長;三是公平收入分配,縮小個人收入差距。在稅制建設上,稅收調控的要求是:及時、足額、穩定地取得財政收入,為政府進行宏觀調控掌握必要的財力、物力,在我國當前突出的表現應該是提高整個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財政收入占全部財政收入的比重;調節供求總量平衡,抑制通貨膨脹和防范通貨緊縮,實現經濟的穩定增長;促進國民經濟產業結構的合理化;矯正收入分配不公,防止兩極分化,包括縮小地區間差距。
舉世矚目的1994年稅制改革,初步建立了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稅制體系。新稅制運行兩年來,保證了稅收收入持續高速增長,促進了國民經濟快速、持續、健康發展,得到了社會各界的高度評價,新稅制是成功的。如果從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關系分析,94稅改正確把握了兩者的關系,在稅改主要內容上體現了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辯證統一。
從流轉稅改革來看,取消工商統一稅,實行內外資企業統一的流轉稅制: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擴大到整個工業生產和流通領域,稅率趨向統一,這都體現了稅收中性的一面;在普遍開征增值稅的同時,對煙酒等11種消費品和石油、天然氣等7種礦產品分別開征了消費稅和資源稅,并實行差別較大的稅率,這又體現了稅收對特種消費品高額收益和自然資源級差收益的非中性的特殊調節。就增值稅本身來說,規定了基本稅率、低稅率和零稅率以及減免稅優惠規定,這又體現了它非中性的一面。再就絕大多數產品適用同一基本稅率這一中性特征來看,由于各種產品的供求彈性不同,必然會影響稅負轉嫁的程度,從而影響產品的相對價格和生產者消費者的抉擇,其稅制運行結果又會是非中性的。這反過來說明,絕對的中性稅收是沒有的,稅收中性與非中性、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是辯證統一的。從所得稅改革來看,通過統一內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實行稅利分流,取消稅前還貸,取消國有大中型企業調節稅,取消企業稅后征集“兩金”,取消獎金稅等一系列措施,使所得稅向中性化方向前進了一大步。但同時仍存在非中性的問題,就企業所得稅而言,一是內外資企業仍實行兩套稅制,稅負不平;二是稅率上內資企業仍實行33%、28%、17%三檔稅率;三是無論是內資企業還是外資企業都保留了大量的減免稅優惠。從所得稅改革的整體來看,既通過稅收的中性化為企業間的平等競爭創造了必要條件,又通過稅收的非中性措施體現了對小企業、特殊行業企業(如殘疾人企業)的照顧,在這里體現了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辯證統一。
與此同時,新稅制還通過統一稅政,集中稅權,理順分配關系,取消困難性減免,嚴格控制偷漏稅,強化稅收征管等方式,在有效地保障了財政收入的同時,也體現了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辯證統一。
在進一步完善新稅制的過程中,仍然需要正確處理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關系,例如,合并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建立統一的法人或公司所得稅制,體現稅收中性的要求。但即便是實行統一稅率,現存的內外資企業的大量減免優惠規定也很難取消或統一,有些規定甚至是很必要的,這在事實上表現為一定的非中性。再如,流轉稅中的增值稅被公認為是具有中性優勢的稅種,但仍在稅率(三檔)、進項稅額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征稅辦法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非中性。即使今后通過改進完善有關規定也難以完全避免。因此,對待稅收中性原則,應堅持相對論,防止絕對化。只有這樣,,才能把握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辯證關系,也才能建立起既與國際慣例相符、又符合中國國情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稅收制度。
2.順應市場經濟體制兼顧公平與效率并優先考慮效率的要求,適時轉換稅制結構模式
長期以來,我國的稅制結構實行的是流轉稅類為主體的模式,1994年稅制改革后,這一狀況更趨強化,僅增值稅和消費稅兩個稅種,其稅收收入就占全部稅收的五成左右,如加上營業稅、關稅等其他流轉稅種,其比重高達80%左右??梢哉f,我國稅制結構的這一現狀,從歷史上看,與生產力水平較低有密切關系,同時也與我國長期以來實行計劃經濟體制有密切關系。然而,上述兩個重要條件在現階段已有根本性改變。我國正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稅制結構符合公平原則、效率原則和社會原則,要求稅制結構有利于資源合理配置、收入公平分配、經濟穩定增長目標的實現,而所得稅制則有利于這些原則和目標的實現。人們通常說積極財稅政策下的減稅手段,則是在所得稅占主導地位條件下才有可能產生應有的效果。因為,減稅即減少所得稅收,使廠商的利潤和個人的收入增加,由此達到刺激消費和鼓勵投資的功效。為此,我國的積極財稅政策要想獲取更大的效用,必須及早轉換稅制結構模式,從流轉稅為主體模式先轉向流轉稅和所得稅雙主體模式,再轉向所得稅為主體模式。目前,我國的生產力水平已為第一步的模式轉換提供了堅實的經濟基礎。從國外經驗看,一國稅制結構從流轉稅為主體模式轉向流轉稅和所得稅雙主體模式,其經濟條件為人均國內生產總值700美元左右。如日本轉換時的水平為789美元,美國815美元、英國717美元、原西德647美元。我國目前的人均GDP已達700美元左右,這還是根據市場匯率計算出來的,如果根據購買力平價理論,我國的經濟實力遠超出該水平。所以,我國稅制結構模式的轉換,不僅具有從根本上解決經濟過剩下需求不足這一重大難題的迫切需要,而且也具備模式轉換的經濟條件。
3.現代企業制度是市場經濟有效運行的微觀基礎,因而要建立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稅收制度
現代企業制度有三種最基本的形式,即:業主制、合伙制和公司制。而從國外發達國家的經濟發展經歷和中國國有企業改革的需要來看,公司制是國有企業進行現代企業制度改革所采取的一種主要企業組織形式,也是產權制度創新的一個有效途徑。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其共同特點都是公司資產的股份化。這便于公司拓寬融資渠道,形成多元化的投資主體、也有利于公司產權的轉讓和流動,促進存量資產的合理重組,實現資產的最佳使用效益。稅收作為對微觀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結果進行課征的一種分配活動,隨著企業組織形式的變化和產權制度的不斷創新,其有關政策和制度也必須作進一步完善,以更好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
首先,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一個重要前提是實現徹底的政企分開。但是我國目前實行的分稅制仍以行政隸屬關系來劃分所得稅的歸屬,把中央企業所得稅劃歸國家稅務局,地方企業所得稅劃歸地方稅務局,這容易造成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出于自己利益的考慮,用行政手段干預所屬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出現新的政企不分的局面。因此,為使政府與企業行為徹底分開,分稅制對所得稅的劃分不應以企業行政隸屬為依據,而應象增值稅那樣,以稅收收入分割為標準,在中央和地方之間劃分所得稅收入。
其次,隨著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造的進展,公司的產權主體會呈現出多樣化趨勢。在一個由國有法人股、國家股、外資股、個人股組成的公司制企業里,所有制性質已顯得非常淡薄。所以,以單一產權主體的企業為對象所建立的企業所得稅制必須向以多元化產權為主體的公司為對象的公司法人所得稅制發展。這就要求:第一,盡快統一以所有制性質劃分的內外兩套不同的企業所得稅合并為統一的公司法人所得稅。第二,規范目前股份制企業所得稅,特別是股份上市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無論是從公司公平競爭角度還是從稅法嚴肅性角度來看,對股份制企業都要求實行統一的稅制。但股份制企業實際執行的所得稅卻存在很大的不公平性。這表現在:(1)實行新稅制后,已批準在香港上市的九家公司繼續執行15%的所得稅,以后到香港新上市則執行統一的33%法定稅率。(2)各省市在滬深兩地的上市公司,除了少數執行統一的33%法定稅率外,許多省市出于地方本位利益考慮,為增強地方企業在股市的競爭力,經省市政府批推,所得稅率有按15%執行的,也有按24%執行的,既不統一,又不公平。(3)特區企業與內地企業在所得稅上存在較大差異,影響了內地股份制公司的競爭力。所以,為建立統一的公司法人所得稅制,必須明確規定所有公司,無論是海外?鮮泄凈故槍諫鮮泄?無論是特區公司還是內地公司;無論是上市公司還是非上市公司都應執行統一的33%法定公司稅率。只有這樣才能嚴肅稅法,進而促進股市的正常發展和公司間的公平競爭。第三,制定集團公司的所得稅規范。企業公司制改造,必然會產生大量的集團型公司,目前全國已有上百家企業集團正在進行公司制改造的試點。所以,為適應公司發展的集團化趨勢,對集團公司的所得稅必須制定專門的條款予以明確。在國外,稅法對集團公司的所得稅都有專門的規定,因為集團公司的所得稅涉及到股息抵免、納稅方式的選擇、公司綜合所得的界定、合并納稅報表的編制等比較復雜的事項。而我國對集團公司稅收問題只規定股息、紅利收入比照聯營企業收入處理,核心企業對緊密層企業資產控股為100%的,可由控股成員企業選擇由核心企業統一合并納稅等幾條比較籠統的規定,缺乏詳細的可操作性規定。第四,明確特殊問題所得稅處理規范。產權流動有利于盤活國有企業資產存量,實現資源優化配置。而收購與兼并是產權流動與重組的重要方式,對收購與兼并過程中產生的所得稅問題如何處理,目前我國稅法還沒有明確規定,對此,統一后的公司所得稅法必須盡快予以明確。
4.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而社會保障稅制又是健全與規范社會保障制度的基礎性條件,所以在新的世紀要適時開征社會保障稅
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它是市場經濟運行的“穩定器”和“安全網”。但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還很不完善:不僅缺乏強有力的社會保障法,還沒有將保障資金列入預算內管理,而且由于保障基金的籌集實行“按地區、分行業、定單位”的辦法,各地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保障項目多少不一,基金籌集標準高低不同,資金管理分散,籌集成本高,調劑面窄,對資金的使用缺乏有力的監督,普遍存在資金浪費、挪用問題,無法??顚S?,難以滿足保障支出的需要。較現實的解決辦法就是參照國際經驗,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制定社會保障法,開征社會保障稅。具體實施方案是:(1)在保障項目上,設立退休、失業和醫療三個必繳稅目,對工傷和生育等保障項目,暫時仍由企業或家庭自我保障。(2)結合大多數國家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為雇主(公司)、雇員和個體經營者的現實情況和我國國情,我國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原則上也應該是所有支付工薪的單位、工薪收入者和個體經營者。(3)按照國際慣例,社會保障稅的計稅依據為雇員的工薪收入(不包括資本利得、利息、股息所得等)、個體經營者的純收益額或營業利潤;在稅率上一般按比例稅率征收,并且對稅基的最高額有限定,當然限征額要根據物價指數適時調整。(4)社會保障稅可作為共享稅,由國家稅務機關征收。在分享比例上,目前可將稅款的大部分劃歸地方收入,少部分劃歸中央,供中央在全國范圍內調劑。(5)社會保障稅應納入國家財政預算管理,稅款入庫后再撥付給社會保障部門使用支配,為此必須改變目前多頭分散管理的局面,在地方機構改革中成立專門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
5.加大費稅改革的力度,為市場經濟運行與發展提供寬松環境
當今,伴隨世界經濟的高速發展,全球自然環境不斷惡化,環境保護問題日顯突出,因此可持續發展戰略已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沙掷m發展是一種從環境和自然資源的角度提出的關于人類發展的戰略和模式,它強調人類經濟活動要與自然環境相協調,是指在不犧牲未來幾代人需要的情況下,滿足當代人需要的發展,是一種長期穩定的發展,由此達到現代和未來人類利益的和諧統一。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標志是資源的永續利用和良好的生態環境。經濟決定稅收,稅收又反作用于經濟,稅收收人的可持續增長與國民經濟的可持續增長是相輔相成的。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大國,同樣存在著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的矛盾,而要解決這一矛盾,建立和推行綠色稅收制度是其有效途徑。如何建立綠色稅收制度,以保護和改善我國的環境,促進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已成為我國稅收理論界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綠色稅收制度的定義及西方國家的綠色稅收制度實踐
(一)什么是綠色稅收制度
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西方發達國家出現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危機,引起了人們對環境保護工作的極大重視。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惡化,一些具有環保特點的經濟概念,諸如綠色國民生產總值、綠色會計、綠色營銷、綠色稅收等相繼出現。這些“綠色”概念,不僅反映了人們對環保的重視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將環境資源的消耗與補償納入經濟范疇,從而有利于環境問題的解決?!熬G色稅收”一詞的廣泛使用大約在1988年以后,《國際稅收辭匯》第二版中對“綠色稅收”是這樣定義的:綠色稅收又稱環境稅收,指對投資于防治污染或環境保護的納稅人給予的稅收減免,或對污染行業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稅。從綠色稅收的內容看,不僅包括為環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種稅,還包括為環境保護而采取的各種稅收措施。
1975年3月3日歐共體理事會又提出,建議公共權利對環境領域進行干預,將環境稅列人成本,實行“污染者負擔”的原則。九十年代初期以來,經合組織成員國在環境政策中運用經濟手段得到了很大的發展。在這些經濟手段中,環境稅的運用得到越來越廣泛的支持。在歐美一些國家通過改革調整現行稅制,開征對環境有污染的環境稅(包括廢氣稅、水污染稅、固45/液體廢物稅、噪音稅),實行對環境改善的稅收優惠政策等,使稅收對改善環境做出了較大的貢獻。據經合組織的一份報告顯示,美國對損害臭氧層的化學品征收的消費稅大大減少了在泡沫制品中對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稅則鼓勵了廣大消費者使用節能型汽車,減少了汽車廢棄物的排放。二十世紀九十年代,雖然美國汽車使用量增加,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卻比70年代減少了99%,而且空氣中的一氧化碳減少了97%,二氧化硫減少了42%,懸浮顆粒物減少了70%。通過實施環境稅收和其他努力,美國確實已經實現了環境狀況的根本好轉,環境質量明顯提高。因此,人們把以環境保護為目的而采取的各種稅收措施形象地稱為“綠色稅收”。
(二)西方國家“綠色稅收”制度的實踐
西方國家的“綠色稅收”主要有三類:一是對企業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稅,包括對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等的課稅。如英國、荷蘭、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稅,美國、德國、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稅,德國征收水污染稅;二是對高耗能高耗材行為征收的稅,如德國、荷蘭征收的油稅,美國、法國征收的舊輪胎稅,挪威征收的飲料容器稅等;三是對城市環境和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行為稅,如美國、日本征收的噪音稅和工業擁擠稅、車輛擁擠稅。
目前世界上綠色稅收制度的建立處于前列的主要國家有美國、荷蘭和瑞典。美國的“綠色稅收”制度包括對產生臭氧的化學品征收的肖費稅、對汽油的征稅,對與汽車相關的其它征稅、開采稅、對固體廢物處理的征稅等。美國無論在聯邦層次上,還是在州層次上對環境稅收越來越重視,從現有的環境稅收的實施效果來看,它們的作用是顯著的。荷蘭特別為環境保護目的而設計的稅收主要包括燃料稅、噪音稅、垃圾稅、水污染稅、土壤保護稅、地下水稅、超額糞便稅、汽車特別稅、石油產品的消費稅等。瑞典的“綠色稅收”包括對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稅;對能源征收的增值稅、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硫稅、電力稅;以及對化肥、電池等的征稅等,已經占到稅收體系的重要部分。其環境稅的核心是對能源的征稅,而對能源的征稅是從多方面來進行的,目的主要在于通過征稅使能源的消費水平下降,并促進技術革新。
二、我國綠色稅收的現狀分析
(一)我國現行稅收制度的缺陷分析
我國現行的一些有關環境保護的稅收政策與措施,主要是為鼓勵企業有效利用資源和綜合回收“廢棄物”而制定的。雖然也有助于環境保護,但更主要的還是出于經濟目的。這些措施包括:對“三廢”企業的稅收減免;對節能、治污等環保技術和環保投資的稅收優惠;限制污染產品和污染項目的稅收措施;促進自然資源有效利用的稅收優惠等。但是,與經濟發展的速度相比,我國的稅制嚴重滯后環境保護的需要,存在明顯的不足。主要表現在:
1、未形成規范綠色稅收制度
現行稅制沒有就環境污染行為和導致環境污染的產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稅。目前國家治理環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對水污染征費,對超過國家標準排放污染物的生產單位征收標準排污費和生態環境恢復費,這種方式缺乏稅收的強制性和穩定性,環保成果難以鞏固和擴大。我國現行稅制中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稅收對環境保護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稅種中的稅收優惠措施來得以實現,這樣既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也很難形成專門用于環保的稅收收人。
2、各稅種自成體系,相對獨立
現行稅制中對土地課征的稅種有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等,各稅種自成體系,相對獨立。一方面稅種多,計算復雜,給征納雙方帶來許多麻煩;另一方面稅制內外有別,不利于經濟主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平競爭。在保護自然資源方面,現行的資源稅也很不完善。
3、稅收優惠形式單一
我國稅制中對綠色產業的稅收優惠項目較少,且不成體系。主要是涉及增值稅、消費稅和所得稅中減免項目。為了環保而采取的稅收優惠措施的形式過于單一,僅限于減稅和免稅,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影響了稅收優惠的實施效果。
(二)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措施
我國現行稅制中的環境保護措施主要包括:
1、增值稅:對原材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研石等廢渣的建材產品和利用廢液、廢渣生產的黃金、白銀在一定時期內給予免稅優惠。
2、消費稅:對環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煙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車、小汽車等消費品列人征收范圍,并對小汽車按排氣量大小確定高低不同的稅率。
3、內資企業所得稅:規定利用廢液、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企業,可以在5年內減征和免征企業所得稅。
4、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規定外國企業提供節約能源和防治環境污染方面的專有技術所取得的轉讓費收人,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預提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條件優惠的,可給予免稅。此外,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種也對保護環境不受污染、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實現可持續發展有積極的作用。應當肯定,這些稅收政策在減輕和改善我國環境污染,保護自然資源方面確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構建我國綠色稅收制度的定位原則
建立綠色稅收制度,既符合我國環境政策目標和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又能通過征稅為治理污染提供所需資金,并減少污染造成的損失,因此,建立我國綠色稅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定位原則是:
1.以國情為本
建立并完善我國的環保稅制,當然要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但應以我國的基本國情為本,建立適合自身發展的環保稅制,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國做法。
2.公平與效率相協調
環境保護稅應該體現出“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對造成環境污染,破壞生態平衡的企業和個人征稅。同時,環保稅應在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進行合理、有效的分配,以提高效率,更好地治理環境。
3.依法征收
在以前與環保相關的稅收征收上,經常出現“人情稅”和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在新環保稅制中,應體現對破壞環境的企業和個人必須依法征收的原則。
4.??顚S?。
稅款專用是環保稅充分發揮作用的一個重要條件。應當把稅收用于政府承辦的環保設施和重點環保工程上。同時,又要為環??蒲胁块T提供科研經費,用科技手段來加大環保的力度。
四、構建我國綠色稅收制度的幾點建議
我國建立綠色稅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進一步完善現行保護環境和資源的稅收措施的基礎上,盡快開征環境保護稅,使其成為“綠色稅收”制度的主體稅種,從而構建起一套科學完整的“綠色稅收”制度。
1、變排污費為環境保護稅
首先,應將已經實行的。稅收具有強制性、固定性、無償性的特征,比收費更具有約束力。而且稅收由稅務機關統一征收,征收成本也比收費低。同時環境保護稅收人將作為財政的專項支出,有嚴格的預算約束,可以保障寶貴的環保資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在排污等領域實行費改稅已勢在必行。這有利于稅收政策措施在促進可持續發展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具體的措施包括:將二氧化硫排放費、水污染費、噪音費分別改為二氧化硫稅、水污染稅和噪音稅。其次,對一切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按其對環境資源開發、利用程度和對環境污染破壞程度征收環境保護稅。具體設計是:以排放“三廢”和生產應稅塑料包裝物的企業、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以工業廢氣、廢水和固體廢物及塑料包裝物為課稅對象;對不同的應稅項目采用不同的計稅依據。對“三廢”排放行為,以排放量為計稅依據從量課征,對應稅塑料包裝物,則根據納稅人的應稅銷售收人按比例稅率課征;在稅率的設定上不宜按全部成本定價,以防把稅率定得過高,使得社會為環境保護付出太大的代價。此外,應將環境保護稅確定為地方稅,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并且環保稅收人作為地方政府的專用基金全部用于環境保護開支。
2、改革消費稅,開征燃油稅
我國消費稅對汽油、柴油各規定了一檔稅率,以定額的方式征收稅款,在當前國際油價大幅度上升的情況下,大大減少了國家的相關稅收收人。因此,可考慮取消消費稅中對汽油、柴油的課征,對汽油、柴油、重油等在其銷售環節從價開征燃油稅,一方面控制燃油的使用,保護大氣環境;另一方面增加國家稅收收人??蛇m當提高含鉛汽油的稅收負擔,以抑制含鉛汽油的消費。
3、以多種稅收優惠政策引導企業注重環境保護
我國現行的有關可持續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應在減稅、免稅的基礎上綜合運用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手段對原有政策做出完善。首先,制訂環保技術標準,對高新環保技術的研究、開發、轉讓、引進和使用予以稅收鼓勵??晒┻x擇的措施包括:技術轉讓收人的稅收減免、技術轉讓費的稅收扣除、對引進環保技術的稅收優惠等。其次,制定環保產業政策,促進環保產業的優先發展。如環保企業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稅的減免;在增值稅優惠政策中,對企業購置的環保設備應允許進行進項抵扣,從而鼓勵企業對先進環保沒備的購置與使用;對環保沒備實行加速折舊;鼓勵環保投資包括吸引外資,實行環保投資退稅;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有關政策中,對于企業采用先進環保技術改進環保設備、改革工藝、調整產品結構所發生的投資應給予稅收抵免;對于環保產品在出口政策上給予稅收支持等等。
4、稅收政策的制定要致力于促進再生資源業的發展
再生資源業不僅有利于環境保護,而且電有利于資源使用效率的提高。我國現行的增值稅對再生資源業利用廢舊物資允許按10%作進項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再生資源業的發展。今后,在綠色稅收政策的制定上,還應進一步促進廢舊物資的回收和利用。
5、適當拓寬資源稅的征收范圍
我國現行資源稅征收范圍過窄,僅對礦產品和鹽類資源課稅,起不到全面保護資源的作用。因此,我國資源稅的征收范圍應盡可能包括所有應該給予保護的資源。把礦藏和非礦藏資源列人其中。并且對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資源課以重稅,以擴大資源的保護范圍??蓪⑼恋厥褂枚?、土地增值稅并人資源稅中,使資源稅制更加規范、完善,以進一步促進我資源的合睬護和開發。
我國現行證券稅制體系是由證券發行環節針對證券機構所課征的營業稅和印花稅,證券交易環節課征的股票交易印花稅及證券持有、轉讓環節課征的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所構成??傮w而言,我國現行證券稅制體系在結構上不合理、稅收政策工具單一、稅負不公、重復課稅和稅負過重現象嚴重,導致其在籌集財政收入、抑制證券投機、調節社會分配和維護證券市場秩序顯得乏力。因此,我國當前證券稅制改革不應僅僅停留在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的調整上,而應著力完善證券市場中各個證券品種在證券各個流轉環節中的相關稅收政策。
一、我國證券市場稅收制度的現存問題分析目前我國對證券市場稅收制度的改革,主要是通過對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的調整來實現的,但是從實際的稅收調節效果看并不理想,其主要原因在于單一的印花稅稅種設置和單一的印花稅稅率調整,根本無法發揮稅收杠桿在證券市場中的調節和分配功能。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稅收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證券發行環節尚未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按照國際稅收慣例,各國政府一般針對證券發行環節(即一級市場)申請發行并登記許可的所有證券品種課征證券交易印花稅。而我國目前在該環節主要針對從事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機構就其手續費(傭金)收入全額按“金融保險業”稅目課征營業稅,而不是按凈額征收,而且還包括收取的價外費用(如代墊的費用);對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企業發行債券和股票所取得的收入,按“產權轉移書據”
稅目課征印花稅;對上市公司發行有價證券取得的溢價收入,按“營業賬簿”稅目課征印花稅。從實質上看,我國尚未對證券發行環節發行的證券品種課征證券交易印花稅,由此導致國家財政收入的流失和稅收政策無法對證券發行市場發揮稅收調控的作用。
2.證券交易環節征收的股票交易印花稅存在制度性缺陷。目前我國在證券交易環節(即二級市場)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稅率繳納股票交易印花稅。該類股票交易印花稅存在以下缺陷:(1)它實質上是就股票交易金額所征收的一道交易稅,偏離了印花稅作為憑證稅種的內涵,而且被賦予了多重目標或功能[1,2],承擔了印花稅、證券交易稅和遺產稅或贈與稅等多個稅種的功能,因此不符合稅收法理。(2)它僅就二級市場上交易的股票征稅,對其他證券品種(如國債、企業債券、金融債券、期貨、投資基金、國家股和法人股等)及一級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的證券品種都不征稅,稅基偏窄,不僅造成稅收收入的嚴重流失,而且造成一級市場的原始股投資者和二級市場的股票交易者之間、場內交易者和場外交易者之間、股票與其他證券品種之間的稅負不公[3]。(3)它不區分交易時間、交易主體、交易金額,也不區分買方和賣方[4],均按現實交易額征收相同比例的稅收,稅率設定單一且稅率偏高,導致證券稅收對機構投資者和證券大戶利用資金和信息優勢操縱股市的調控能力被削弱,中小投資者的實際稅負較重,而機構和大戶投資者稅負較輕,不能體現“鼓勵長期投資,抑制過度投機”的證券稅收原則。
3.證券持有環節存在稅負不公和重復征稅現象。目前我國在證券持有環節主要針對個人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除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的利息外)按照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個人所得稅;企業持有權益性投資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按照2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①。我國目前課征的證券投資所得稅存在以下問題:(1)稅負不公。一是上市公司之間的稅負不公,比如西部地區上市公司的稅負更輕;二是上市公司內部股東之間的稅負不公,只對個人股而不對國家股和法人股的股利征稅;三是僅對個人投資于股票獲得的股息及紅利征收個人所得稅,而對個人投資于公司債券和投資基金取得的收益不征稅;四是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的稅負不公。(2)缺乏對企業和個人股息、紅利重復征稅的規避機制②?!镀髽I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與其其他所得合并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而個人取得的上述所得是企業稅后利潤分配而來的,再對個人獲得上述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所得課征個人所得稅,又不存在扣除項目,就會產生經濟性重復征稅現象。(3)對個人證券投資所得課稅的稅率低,對機構投資取得收益合并征收企業所得稅,可能造成企業采取“公款私用”的辦法,以個人名義買賣各類證券以部分逃避企業所得稅,甚至造成企業管理層私分證券投資收益。
4.證券轉讓環節尚未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國際上對于證券轉讓所得(即買賣價差或增值收益),區分投資者已實現收益和未實現收益分別征收證券交易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我國目前尚未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我國關于證券轉讓所得課稅的現行規定為:企業轉讓股權和債權等取得的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5%的稅率課征企業所得稅;對個人投資者買賣股票、封閉式投資基金、開放式投資基金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從2006年1月1日起,對年所得l2萬元以上的個人要求自行申報納稅,其中就包括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及個人股票轉讓所得??傮w而言,我國現行相關規定存在以下問題:從個人證券利得收入來看,以投資者每次買賣價差為計稅依據課征20%的所得稅(除股票外),沒有區分證券市場投機收益與投資收益以及投資者持股時間長短,一律按同一稅率計稅,難以起到引導長線投資,遏制投機的作用;從企業證券利得收入來看,將其與企業其他經營所得合并課征25%的所得稅,與國際慣例不符。許多國家為了刺激企業投資,都非常注重實施差異性的課稅政策,一般將企業該收入與其經營所得區分開來,并按持股時間長短課以輕于經營所得的稅負,以鼓勵企業法人之間相互持股,促進企業集團化經營的發展。
5.證券轉移環節用證券交易印花稅代行了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功能。證券轉移(即非交易轉讓)環節的所得包含證券贈送、繼承、贈與等方式使證券財產權屬發生變更而取得的所得[5]。由于我國尚未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因而也沒有開征證券遺產稅和贈與稅。我國目前對A、B股贈送、繼承、贈與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稅,實際上用印花稅代行了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功能,不符合國際慣例和稅收法理。
二、我國證券市場稅收制度的改進建議基于對我國證券市場稅收制度的現狀分析,筆者認為,要真正發揮稅收對證券市場投融資的調控作用,必須構建一套與證券發行、交易、持有、轉讓和轉移等各流轉環節相配套、前后各環節相協調的,由多稅種構成、多環節調節的復合性稅制體系。為此,筆者提出以下政策建議:
1.證券發行環節課征證券交易印花稅。證券交易印花稅應就在一級市場和場外市場交易的股票、國庫券、企業債券、金融債券、投資基金等所有證券品種在發行時所取得的登記許可證征稅,并按照上述不同證券品種分別制定相應的差別比例稅率,還原證券交易印花稅是針對產權轉移書據或合同征稅的本來面目,以改變目前證券發行市場流轉稅空白的局面,這不僅可以調節證券發行市場的發行價格,縮小證券發行市場與交易市場的收益差額,還有助于兩個市場的銜接和共同發展,增加財政收入。為了做到有法可依,建議稅務主管部門將證券交易印花稅作為一個獨立的稅種來立法。
2.證券交易環節取消股票交易印花稅,代之以證券交易稅。我國在1994年稅制改革中,就提出在適當時機開征證券交易稅,取代對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稅[6]。我們在前述針對證券發行環節開征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前提下,應取消當前二級市場上征收的名不符實的股票交易印花稅,代之以證券交易稅①。證券交易稅設計如下:(1)課稅對象為在二級市場上交易的股票、企業債券、金融債券、可轉換證券、投資基金及其他派生證券品種等,但因繼承和贈與而發生的證券轉讓不作為課稅對象,這兩類非交易性轉移行為應納入遺產稅或贈與稅的征稅范圍。(2)納稅人為證券交易的賣方,既包括在證券市場上交易和轉讓有價證券的單位和個人,也應包括未上市交易和轉讓有價證券的單位和個人,同時實行單向征收,受讓方免稅,這樣可以增加賣方的轉讓成本以至限制證券賣出,有助于形成證券持有人的“惜售心理”,延長持有期限,有利于擴大證券市場容量。(3)計稅依據為各類投資群體與券商或證券經紀人在交割時的實際成交價格。(4)稅率設計時應力求兼顧抑制過度投機和保持資本流動性,實行以低稅率為主,并按不同證券品種、不同交易方式及持有期限長短,設計富有彈性的差別比率稅率。對不同的證券品種實行差別稅率,能有效地對某些券種加以扶植,體現國家的投資融資政策導向;針對不同的交易方式實行差別稅率,如對通過交易所進行交易的證券品種制定較低的稅率,對通過柜臺交易或其他交易市場進行交易的證券品種制定較高的稅率,有利于促進集中交易;按證券品種持有時間的長短實行差別稅率,即證券持有時間越長適用的稅率越低,有利于抑制過度投機行為。(5)稅收征管上實行由證券交易所、證券承銷商、證券經紀人、受讓人代扣代繳和納稅人自行申報相結合的征管方式。
3.證券持有環節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我國仍應保留對企業和個人的證券投資所得分別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但需進行以下改進:(1)上市公司之間以及上市公司內部股東之間的投資所得應一律按法定的所得稅稅率征收,以實現“同股、同權、同利”的證券市場改革目標。(2)對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的證券投資所得逐步實現按相同比例稅率課稅,以實現投資者之間的稅負公平。(3)遵循國際慣例,將個人投資于公司債券和投資基金取得的收益逐步納入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4)對于企業和個人的長期與短期投資收益實行差別稅率[3],其中,長期投資收益應享受更多的稅收優惠。(5)為了鼓勵再投資,對股息、紅利、利息用于再投資的,應實施適當的減免稅政策。(6)構建消除企業和股東個人股息、紅利所得重復征稅的機制。國際上通常采用以下方式來消除或緩解股息重復征稅②:一是扣除制,即允許被投資公司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全部從稅前利潤中扣除,僅就扣除后剩余的部分課征企業所得稅;二是雙率制,即對被投資公司利潤分為已分配利潤和保留利潤,前者適用較低的稅率,而后者則課以較高的稅率;三是抵免制,即把被投資公司已經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股息紅利所得從個人應納所得稅額中全部或部分抵免;四是免稅制,即將投資者個人的股息所得不納入個人的應稅所得,不征個人所得稅。筆者認為,由于我國證券市場還處于新興和轉軌市場階段,籌集財政收入是其重要目標之一,因此選擇扣除制或抵免制是較為合理的;即企業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從稅前利潤中扣除,不課征企業所得稅,而由股東繳納個人所得稅,或允許將被投資公司所分配的股息和紅利所得已經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從個人應納所得稅額中全部或部分抵免。這樣,既可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又能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復征稅。
4.證券轉讓環節擇時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由于證券買賣價差收益或增值收益畢竟不同于股息、紅利所得和企業經營所得,從健全和完善證券稅制、維護稅收公平、實現社會公平分配和加強國家對證券市場調控的角度來看,選擇合理時機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是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必然趨勢③。證券交易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設計如下:(1)課稅對象為從事證券交易行為因買賣差價而獲取的收益,既包括在證券交易場所進行交易因賣出價高于買入價而取得的收益,也包括出售所持有的原始股而取得的高于原始股購買時所支出的份額的收益。(2)納稅人為從事證券買賣取得收益的法人或自然人。在實踐中,存在有證券交易開戶人并非實際操作人的現象,從嚴格管制稅源角度出發,應以名義主體為納稅人而無論是否由其親自操作。(3)計稅依據為投資者已實現的價差收益或增值收益,即只有當證券售出,賬面增值已經成為已實現增值收益才對已實現轉讓或增值收益征稅。(4)稅率設計需要根據不同證券品種、投資期限長短、投資者類別和交易量大小等實行差別稅率,稅率從低①。具體而言,根據證券持有時間長短、投資數額大小[7],并區分正常交易所得和投機易所得,實行超率累進稅率。對持有期較長者課以較低的稅,而對持有期短者課以較高的稅;對交易量大、獲利較多的投資者可以采取高稅率征收,而對交易量小、獲利較少甚至虧損的投資者采取低稅率或在一定程度上免稅。(5)稅收優惠。為鼓勵投資者再投資,對單位及個人所獲得的資本利得用于再投資的部分,可以減免資本利得稅或抵免已納的資本利得稅。關于以前年度的投資損失,機構投資者可以沿用企業所得稅有關虧損彌補的規定,以連續五年為彌補期限;個人投資者可以以一年取得的證券轉讓所得為一次來計征個人所得稅,投資損失允許以連續五年為彌補期限并規定每年的彌補限額。(6)稅收征管上采取源泉扣繳法,委托證券公司及經營機構通過滬深交易所計算機網絡實行按年代扣代繳。同時,要建立納稅人與扣繳人的雙向申報制度,由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分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5.證券轉移環節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證券作為一種有價證券,代表了一定的財產,為達到收入公平分配、緩解貧富差別,應對證券財產的遺贈征稅②。目前,我國可以考慮把繼承和贈與的證券列入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范圍,按20%的比例稅率課稅,待正式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后,再將此部分列入兩稅的征收范圍。按照國際慣例,證券遺產稅和贈與稅無須單獨設立稅種,可并入一般財產稅和贈與稅。證券遺產稅和贈與稅的課稅依據是證券的市場價值,由于市場價值始終處于不停頓的波動之中,具體處理上可考慮取遺贈生效之日的市場價格,非上市有價證券可以按其面值計算。納稅義務人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我國目前可采用從價征稅,實行有免征額的超額累進稅率,免征額根據親疏程度而確定。證券持有人提前將有價證券變現的,在繼承或贈送現金之時仍應對現金財產征收遺贈稅。個人將有價證券贈送給國家鼓勵的教育基金、養老基金、科學基金或其他公益事業的,經稅法認定可予以免稅[8]。同時,應健全證券財產申報制度和登記制度,提高公民納稅意識和稅收征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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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作為人類社會的一種稀缺資源,具有獨特的經濟和社會價值。面對世界各國生態環境不斷惡化的嚴峻形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和資源的合理開發己是迫在眉睫,而建立綠色稅收體系是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保護資源、促進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經濟手段。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自改革開放以來,在經濟迅速發展的同時.也產生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當前我國污染總體水平相當于發達國家上世紀60年代水平.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每年約為4000億元。隨著綠色稅收理論在我國的出現和應用,如何建立綠色稅收法律制度.以保護和改善我國的環境.已成為我國法律界、稅收理論界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1綠色稅收的含義
《國際稅收辭匯》第二版中對“綠色稅收”是這樣定義的:綠色稅收又稱環境稅收,指對投資于防治污染或環境保護的納稅人給予的稅收減免.或對污染行業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稅。綠色稅收立足生態與經濟協調發展.不僅僅要求事后的調節,更重要是利用稅收對環境、生態的保護進行事前的引導和調控。從綠色稅收的內容看.不僅包括為環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種稅,還包括為環境保護而采取的各種稅收措施[21。
2綠色稅收在國外的實施
2.1國外綠色稅收的特點
2.1.1以能源稅為主體.稅收種類呈多樣化趨勢發達國家的綠色稅收大多以能源稅收為主.且稅種多樣化。根據污染物的不同大體可以分為五大類:廢氣稅、水污染稅、噪音稅、固體廢物稅、垃圾稅。
2.1.2將稅負逐步從對收入征稅轉移到對環境有害的行為征稅以丹麥、瑞典等北歐國家為代表.這些國家通過進行稅收整體結構的調整.將環境稅稅收重點從對收入征稅逐步轉移到對環境有害的行為征稅.即在勞務和自然資源及污染之間進行稅收重新分配,將稅收重點逐步從工資收入向對環境有副作用的消費和生產轉化。
2.1.3稅收手段與其他手段相互協調和配合.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人與環境和諧共處國外的環保工作之所以能取得如此顯著的成效,主要原因是建立了完善的環境經濟政策體系。在采用稅收手段的同時,注意與產品收費、使用者收費、排污交易等市場方法相互配合,使它們形成合力,共同作用【3J。
2.2西方國家“綠色稅收”的主要類型
第一種,對企業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稅。包括對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等的課稅。如英國、荷蘭、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稅,美國、德國、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稅,德國征收水污染稅
第二種.對高耗能高耗材行為征收的稅。如德國、荷蘭征收的油稅,美國、法國征收的舊輪胎稅,挪威征收的飲料容器稅等:
第三種.對城市環境和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行為稅。如美國、日本征收的噪音稅和工業擁擠稅、車輛擁擠稅14J。
3建立與完善我國綠色稅收制度設想
3.1我國現行稅制存在的問題
從2001年起.我國開始陸續出臺了一些環境保護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共有4大類30余項促進能源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稅收政策.對促進能源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是.從這些年的執行情況看.現行稅收政策還存在一些不足。
第一,涉及環境保護的稅種太少,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這樣就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也難以形成專門的用于環保的稅收收入來源.弱化了稅收在環保方面的作用。
第二,現有涉及環保的稅種中,有關環保的規定不健全。對環境保護的調節力度不夠。比如就資源稅而言,稅率過低,稅檔之間的差距過小,對資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顯的調節作用.征稅范圍狹窄.基本上只屬于礦藏資源占用稅。這與我國資源短缺,利用率不高,浪費現象嚴重的情況極不相稱。
第三.考慮環境保護因素的稅收優惠單一.缺少針對性、靈活性,影響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效果。國際上通用的加速折舊、再投資退稅、延期納稅等方式均可應用于環保稅收政策中,以增加稅收政策的靈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國稅收這方面的內容較少。
第四,收費政策方面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首先.對排污費的征收標準偏低.而且在不同污染物之間收費標準不平衡。其次,征收依據落后,仍是按單因子收費.即在同一排污口含兩種以上的有害物質時.按含量最高的一種計算排污量。這種收費依據不僅起不到促進企業治理污染的刺激作用.反而給企業一種規避高收費的方法。另外排污費的收費方式由環保部門征收,不僅征收阻力很大.而且排污資金的使用效果也不理席日161L0
3.2構建我國綠色稅制的基本思路
3.2.1借鑒國際經驗.開征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開征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fq稅種。即在排污等領域實行費改稅,開征新的環境保護稅。具體的措施包括:
(1)開征空氣污染稅。以我國境內的企事業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鍋爐、工業窯爐及其他各種設備、設施在生產活動中排放的煙塵和有害氣體為課稅對象.以排放煙塵、揚塵和有害氣體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在計稅方法上,以煙塵和有害氣體的排放量為計稅依據,根據煙排放量及有害氣體的濃度設計累進稅率.從量計征。有害氣體主要是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這兩者是造成地球溫室效應的最主要因素.對排放的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進行征稅,可以減少燃料的使用。進而減少有害氣體的排放。由于目前我國環境監測體系還不完善,單獨開征二氧化硫稅和二氧化碳稅還不可行,因此現階段只能開征空氣污染稅I71。
(2)開征水污染稅。對于企業排放的廢水,一般按廢水排放量定額征收.但由于廢水中污染物種類和濃度各異,對環境的污染、破壞程度也有所不同,需要確定一個廢水排放的“標準單位”.納稅人的廢水排放量按其濃度換算成標準單位計征。根據廢水中各種污染物質的含量設計具有累進性的定額稅率.使稅負與廢水污染物質的含量呈正相關變化。對城鎮居民排放的生活廢水。由于其排放量與用水量成正比.且不同居民排放生活廢水中所含污染物質的成分及濃度通常差別不大.因而可以居民用水量為計稅依據.采用無差別的定額稅率『8J。
(3)開征固體廢棄物稅??上葘I廢棄物征稅.對工礦企業排放的含有有毒物質的廢渣與不含毒物質的廢渣及其他工業垃圾因視其對環境的不同影響,分別設置稅目、規定有差別的定額稅率。然后逐步對農業廢棄物、生活廢棄物征稅,其計稅依據可以選擇按重量征稅、按體積征稅、按住房面積征稅或按人均定額征稅。在稅率設計上,對同一種類垃圾,還應區分不同堆放地點、不同處理方式加以區別對待。
(4)開征污染性產品稅。污染性產品主要是對在制造、消費或處理過程中產生污染、造成生態環境破壞以及稀缺資源使用的產品課稅。從而提高這類產品的相對價格。減少不利于環境保護的生產和消費。例如.我國目前迫切需要解決的環保問題一”白色污染”就可以征收污染稅加以解決。此外還可以對油、農藥、殺蟲劑、不可回收容器、化學原料及其包裝袋等容易造成的污染產品進行課稅。
(5)噪音稅??煽紤]對特種噪音,如飛機的起落、建筑噪音等征稅。它的稅基是噪聲的產生量,政府籌集此項資金,可用來在飛機場附近安裝隔音設施、安置搬遷居民的搬遷等此外,應將環境保護稅確定為地方稅.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并且環保稅收入作為地方政府的專用基金全部用于環境保護開支。
3.2.2改革和完善現行資源稅(1)擴大征收范圍,
將目前資源稅的征收對象擴大到礦藏資源和非礦藏資源.可增加水資源稅.以解決我國日益突出的缺水問題。開征森林資源稅和草場資源稅,以避免和防止生態破壞行為.待條件成熟后.再對其他資源課征資源稅.并逐步提高稅率,對非再生性、稀缺性資源課以重稅。
(2)完善計稅方法,加大稅檔之問差距。為促進經濟主體珍惜和節約資源.宜將現行資源稅按應稅資源產品銷售量計稅改為按實際產量計稅.對一切開發、利用資源的企業和個人按其生產產品的實際數量從量課征。合理調整資源稅的單位稅額。使不可再生資源的單位稅額高于可再生資源.對環境危害程度大的資源的單位稅額、稀缺資源的單位稅額高于普通資源的單位稅額。通過對部分資源提高征收額外負擔,遏制生產者對礦產資源的過度開采。同時通過稅收手段,加大稅檔差距,把資源開采和使用同企業和居民的切身利益結合起來,以提高資源的開發利用率。在出口退稅方面.應取消部分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退稅政策.同時相應取消出口退(免)消費稅。
(3)鑒于土地課征的稅種屬于資源性質.為了使資源稅制更加完善.可考慮將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并入資源稅中,共同調控我國資源的合理開發.擴大對土地征稅的范圍,適當提高稅率
3.2.3健全現行保護環境與資源的稅收優惠政策
完善現行環境保護的稅收支出政策.包括取消不符合環保要求的稅收優惠政策.減少不利于污染控制的稅收支出;嚴禁或嚴格限制有毒、有害的化學品或可能對我國環境造成重大危害產品的進口,大幅提高上述有毒、有害產品的進口關稅。實施企業投資于治污設備和設施的稅收優惠,對防止污染的投資活動進行刺激l1Ol。
3.2.4制定促進再生資源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