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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專項資金旨在引導加大應急投入,強化應急能力建設,形成突發事件應對、處置長效保障機制。
第四條市財政局會同市政府應急辦及時組織績效評估,適時調整完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五條專項資金實行??顚S茫瑢m椆芾?。其他財政資金已安排事項,專項資金不再重復安排。
第六條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會同政府應急辦負責管理。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會同政府應急辦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和實施效果等加強績效管理。
第七條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包括:
(一)風險治理能力的建設。風險隱患排查、整治、監控,建檔管理。
(二)監測預警能力建設。完善重點領域監測網絡和預測預報系統,構建綜合預警平臺。
(三)應急信息與指揮系統能力建設。政府綜合應急指揮平臺建設,值班體系建設,基層信息員隊伍和信息渠道建設。
(四)應急保障能力建設。搶險救援物資儲備、設備購置,應急隊伍建設,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建設。
(五)應急管理科普宣傳教育能力建設。應急管理培訓,印制應急管理知識手冊,宣傳防災避險、自救互救等應急救援知識。
(六)應急預案體系建設。修編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和基層應急預案,制定預案操作手冊或預案簡本,開展綜合性、跨區域應急演練。
市財政局會同市政府應急辦根據市委、市政府有關應急管理工作的決策部署,適時調整專項資金支持的方向和重點領域。
第八條市政府應急辦結合工作開展情況提出專項資金計劃申請,市財政局綜合考慮資金需求和年度預算規模等下達專項資金。對具備實施條件、進展較快的事項可以重點支持。
第九條縣(區)財政部門收到補助的專項資金后,應會同同級政府應急辦及時按要求將專項資金安排到具體項目,并按照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和企業等分類明確專項資金補助對象。
采用事后補助方式安排的專項資金應當用于同類任務支出。
第十條專項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政府應急辦加強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和資金監管,強化績效評價結果應用,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對違反規定,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行為,依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處理。
第一條 為提高中央財政資金使用績效,促進服務業加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務院有關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要求及產業發展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財政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從公共財政預算資金中安排的專項用于支持現代商品流通發展、促進現代服務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部會同商務、工商、科技、供銷合作、知識產權等有關行業、產業的業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業務主管部門)管理。財政部和業務主管部門分別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財政部負責提出年度專項資金支持重點和范圍、資金額度;審核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預算初步建議;下達預算及撥付資金;對資金的使用及績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提出具體工作方案及預算初步建議;會同財政部對資金的使用及績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遵循公開、擇優、規范、實效原則,資金分配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二章 資金支持范圍和支持方式
第五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創新現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現代服務業公共服務體系,推動流通產業結構調整,促進城鄉市場發展,擴大國內消費。具體包括:
(一) 電子商務、現代物流、科技服務、環保服務、信息服務、廣告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等現代服務業。
(二) 養老服務、健康服務、家政服務等民生服務業。
(三) 農村生產、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務體系建設。
(四) 全國跨區域農產品流通網絡建設。
(五)現代服務業的區域性綜合試點。
(六)規范商貿流通業的市場環境,建設維護誠信等制度體系。
(七)財政部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相關領域。
第六條 專項資金優先采取股權投資、建立產業基金、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市場化方式,對符合要求的企業和單位予以支持,也可采取貸款貼息、財政補助的支持方式。
第七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上述支持范圍的項目建設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遷、人員經費等經常性開支以及提取工作經費。
第三章 資金分配方式
第八條 專項資金原則上以因素法分配,確需考慮專業規劃布局、項目特點的,采取項目法分配。
第九條 因素法分配資金主要依據產業行業布局、支持重點、各地區相關發展指標、工作基礎、及當年預算規模、以前年度資金使用情況、地方財力等因素,經測算后下達到省級財政部門。
第十條 項目法分配資金通過專家評審、競爭性談判、招標等方式選拔,專項資金安排到符合要求的企業或單位。
第十一條 需要選擇試點地區時,試點地區以有關專業規劃布局或專家評審、競爭擇優等方式統籌確定。
第四章 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 每年4月30日前,財政部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視業務需要及工作基礎,印發工作通知,明確當年專項資金的實施目的、基本原則、主要任務、中央財政資金支持重點及工作要求等具體內容。
第十三條 符合工作要求及條件的地區,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在規定時間內,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財政部及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報送本省實施方案。
第十四條 財政部按照預算管理程序,對各省報送的實施方案、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的預算初步建議進行審核后,于每年6月15日前將專項資金全部下達到省級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收到專項資金后,應當在7月15日前全部下達到縣級以上財政部門。
第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根據下達的專項資金額度及工作通知要求,結合前期報送的實施方案,制定資金使用具體方案,于資金下達三個月內報財政部及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績效目標、具體項目、項目總投資、項目資金來源、主要建設內容、建設地點、項目開竣工期限等。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安排意見備案前應通過互聯網等媒介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方可上報并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安排意見備案后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將項目調整情況及調整原因報財政部及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專項資金與地方財政資金以及中央財政其他資金的統籌使用,對中央財政其他資金已經支持的項目,專項資金原則上不再支持。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預算管理及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等有關規定,加強專項資金支付管理,確保專項資金及時、有效、安全支付。
第二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資金管理有關規定以及有關業務指導文件要求,加強對項目建設的監管并及時驗收,于每年1月底前報送上年度專項資金項目實施及績效情況總結。
第二十二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按照有關規定已取得開展相關業務的資格;
(三)主營業務屬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支持范圍,業務模式明確,人才資源具備,經營能力突出;
(四)建立了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近五年來無違法違紀行為,信用記錄良好。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獲得專項資金的企業、單位收到資金后,應當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資金,并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加強對專項資金安排使用情況績效評價,評價重點是預算執行進度、項目建設實施情況、項目社會及經濟效益等。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加強對項目執行情況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財政部將不定期抽查。對于截留、擠占、挪用、騙取專項資金等違法行為,一經查實,財政部將收回已安排的專項資金,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為支持經濟社會發展、實現特定政策目標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務,由省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在一定時期內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專項資金包括用于省級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的支出和對市(州)、縣(市)的專項轉移支付。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設立、分配、執行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應當遵循統籌兼顧、科學合理、安全規范、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在專項資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專項資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辦法;
(二)負責專項資金設立、調整和撤銷等事項的審核工作,并按規定程序報省政府審批;
(三)組織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的編制和執行,審核批復專項資金預算;
(四)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工作;
(五)對專項資金支出實施財政監督;
(六)組織專項資金執行期屆滿或者被撤銷后的清算、資金回收以及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主管部門在專項資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部門申請設立專項資金的前期論證和風險評估,并提出績效目標;
(二)作為專項資金管理的主體和責任人,配合財政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辦法,制定管理流程,明確資金使用責任主體,完善管理機制;
(三)按照預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專項資金分配建議,提報專項資金支出計劃;
(四)執行已經批復的專項資金支出預算;
(五)按照批復的績效目標對專項資金實施績效管理;
(六)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調度統計和日常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本部門直接使用的專項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七)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其中對納入省級專項資金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審批的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同時報審委會;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審委會在專項資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
(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分配使用審批程序,完善審批流程和工作機制;
(二)組織召開審委會會議,對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提報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分配建議進行審核討論,審定專項資金分配方案;
(三)下達專項資金分配計劃,調度統計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并通報財政部門。
第三章 設立、調整和撤銷
第八條 專項資金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設立,符合公共財政投入方向,重點滿足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需求。
第九條 嚴格控制專項資金的種類,專項資金不得重復設立,不得增設與現有專項資金使用方向和用途一致、相近或者性質相似的專項資金。對于臨時性或階段性的工作和任務所需資金,按照 “一事一議 ”的原則,通過年度項目支出預算安排,不單獨設立專項資金。
第十條 主管部門申請設立專項資金時,應當提報可行性研究報告、風險評估報告,并提報績效目標,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對專項資金設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資金規模和績效目標進行論證。
第十一條 嚴格履行設立審批程序,設立專項資金時,由主管部門按照預算編制程序和時間要求提出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報省政府常務會議(或黨組會議)審定,重大項目報省委決定。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經批準設立后,由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制定具體管理制度和績效管理辦法。專項資金管理制度應當明確專項資金的用途、使用范圍、管理職責、執行期限、申報程序、分配辦法、使用方式、支出管理、審批程序和責任追究等主要內容。專項資金管理制度除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外,要主動向社會公開。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應當明確執行期限,執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最長不超過5年。專項資金使用到期后,由財政部門及時撤銷收回。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在執行期間需要調整使用范圍或者金額的,應當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報省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執行期屆滿確需延期的,應當在執行期屆滿前一年編制年度預算時重新申請設立,按照新增設專項資金審批程序辦理。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在執行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或者由財政部門直接報請省政府調整或者撤銷該專項資金:
(一)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專項資金繼續保留失去意義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務已經不存在的;
(二)專項資金的使用績效達不到主要預期目標的;
(三)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存在違法違紀問題,情節嚴重或者經整改無效的;
(四)專項資金執行進度慢,連續2年逾期下達且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在編制年度預算時,應當對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和撤銷情況進行梳理,并將梳理結果報省政府審批。
第四章 分配使用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要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按照集中財力辦大事、重點扶持、績效優先的原則選擇確定使用項目,注重發揮專項資金的引導和杠桿作用。
第十九條 根據專項資金性質、項目性質和特點、政府宏觀調控政策需要,專項資金使用時,可采取財政直接投入、補助、貼息、資本金注入和設立投資引導基金等方式。
第二十條 支持產業發展方面的專項資金,要盡量減少直接補助,更多地運用貼息等方式,放大專項資金使用效果,逐步建立財政與銀行金融機構對接機制,財政部門根據銀行金融機構實際發放貼息貸款情況,直接將貼息資金撥付給銀行金融機構。
第二十一條 健全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專項資金中用于企業和項目資本金的投入,逐步實行規范的股權管理模式。
第二十二條 鼓勵設立投資引導基金,通過財政資金注入吸引帶動社會資金的跟進,逐步建立專項資金 “投入 ―回收 ―再投入”的循環使用管理模式。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要??顚S?,量入為出。
第二十四條 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市(州)、縣(市)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申報工作。
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申報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和市(州)、縣(市)政府相關部門要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把關,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要會同主管部門健全完善專項資金按因素法和項目法分配機制,加強項目審核論證和投資評審,增強專項資金分配使用的科學性和規范性。
第二十六條 主管部門要建立專項資金滾動項目庫,從項目庫中篩選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經專家論證后,會同財政部門提出資金分配建議,報省政府(或審委會)審定。
第二十七條 審委會在審核討論專項資金分配方案時,要進一步完善項目審查表決機制,發揮集體決策作用,對于重大項目應當引入專家評議制度。
第二十八條 專項資金的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規定辦理。財政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撥付專項資金,不得無故滯留、拖延專項資金撥款。
第二十九條 除國家和省有特殊規定外,專項資金原則上要在每年6月底前撥付下達,逾期未下達的,在安排下年度預算時按比例和逾期時間進行調減;截至9月底仍未撥付下達且無正當理由的,收回財政總預算統籌安排;連續2年逾期下達且無正當理由的,報請省政府批準撤銷該專項資金。
第三十條 專項資金使用實行 “以獎代補 ”的,財政部門可根據預算安排情況預撥部分資金,待項目完成并經考核驗收后撥付剩余的資金。對不符合獎補條件的,由財政部門收回預撥資金。
專項資金使用涉及基本建設投資的,按照基本建設投資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主管部門和市(州)、縣(市)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按照批準的專項資金使用項目計劃和內容組織實施;不得無故滯留、拖延專項資金撥款;不得擅自超預算調整工作任務,擴大開支范圍。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未經批準,不得變更項目內容或者調整預算。確需變更項目內容或者調整預算的,應當按項目和資金管理權限逐級上報原審批部門,經批準后方可變更。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要加快建立完善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機制,全面跟蹤專項資金支付、使用、核算及清算。
第三十四條 撤銷或者調整支出預算形成的專項資金結余,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收回。
第三十五條 專項資金支出按規定形成國有資產的,應當及時辦理決算驗收,進行產權、財產物資移交,辦理登記入賬手續,并按規定納入單位資產管理。
第五章 資金監督和責任追究
第三十六條 主管部門和市(州)、縣(市)政府相關部門應當監督資金使用單位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每年應當將專項資金執行情況向財政部門報告,并抄送省級審計、監察機關。
第三十七條 省級審計、財政、監察機關和審委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專項資金的支出管理活動進行審計和監督,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對違規違紀行為做出處理。
第三十八條 主管部門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逐步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申報、分配、使用等情況的信息公開機制,不斷細化公開內容,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按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規定,未按照規定程序報批設立專項資金,或者未經批準延長專項資金執行期限的,財政部門在預算中不予安排。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專項資金;情節嚴重的,在1至3年內禁止申報該專項資金的使用項目,或者報請省政府批準撤銷該專項資金:
(一)未經批準調整專項資金使用范圍或者金額的;
(二)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
(三)未執行專項資金項目支出預算的;
(四)未經批準變更項目內容或者調整預算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專項資金形成的國有資產未按照規定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相關單位通報批評;情節嚴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活動中有、、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紀律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專項資金的績效管理,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吉政發〔2011〕36號)和相關專項資金績效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納入省級部門預算管理的項目支出,按照省級部門預算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中央財政專項補助及地方財政安排的配套資金,按照本辦法規定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市(州)、縣(市)政府可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行省級各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并按照本辦法進行調整完善。
第二條*市科技興貿專項資金(下稱專項資金)是指市財政安排用于支持科技興貿戰略的實施,擴大高新技術產品和技術出口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循公開透明、科學管理、突出重點、利于監督的原則,體現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
第四條*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下稱市外經貿局)負責擬定專項資金的使用計劃,確定專項資金的支持重點,審核資金申報,提交專項資金的年度使用情況報告。*市財政局(下稱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編制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審核和撥付專項資金。市外經貿局會同市財政局對專項資金使用進行跟蹤管理和績效評估。
第二章使用范圍
第五條在*市依法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和進出口經營權,并在外經貿業務、財務管理、出口退稅、外匯管理、進出口檢驗檢疫、海關監管等方面兩年內無違規行為的各類企業,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專項資金扶持:
(一)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所確定的高新技術產品;
(二)出口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或產品(含名牌產品、中成藥);
(三)開展有利于擴大自主知識產權產品、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的研發、創新項目;
(四)通過技術引進,改造和提高傳統出口產品附加值、擴大高新技術產品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產品出口的技術改造項目;
(五)技術(含軟件)和技術帶成套設備產品出口;
(六)向國外申請專利、商標注冊和實施國際質量體系及產品認證;
(七)與實施科技興貿戰略有關的技術貿易措施、市場拓展、提供公共產品服務、專題調研、業務培訓、評審檢查等。
第三章專項資金的申請
第六條企業申請專項資金按市外經貿局、市財政局的通知要求,在市外經貿局網站科技興貿專項資金管理系統上填報相關表格并下載申請書。申請時間為每年6月。
第七條企業按以下內容申請專項資金扶持:
(一)項目申請。1.技術研發項目,指高新技術出口產品的研究開發項目,通過實施技術創新,擴大高新技術產品出口。2.技術改造項目,指出口企業為擴大高新技術產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產品,技術帶成套設備等產品出口而進行技術更新改造項目。
(二)產品(技術)申請。以一般貿易方式從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國家、省、市名牌產品出口,技術(含軟件)或成套設備出口。
(三)認證申請。在上一年度向國外申請專利、商標注冊以及申請國際認證的高新技術產品和名牌產品。
第八條企業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份):
(一)企業書面申請報告;
(二)*市科技興貿專項資金申請表;
(三)企業營業執照、進出口經營資格證書、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自主知識產權證明、專利證書、商標境外注冊證明、認證證書及有關費用證明等;
(四)企業上一年度海關出口或委托出口證明,軟件(技術)出口登記證書、出口收匯證明等;
(五)項目申報應提交項目可行性報告及與項目有關的其他證明材料??尚行詧蟾鎽椖扛艣r、項目必要性、前景預測、條件論證、內容和規模、資金使用進度、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等內容。
第四章受理申請
第九條市外經貿局對企業申請的材料在規定的時限內進行預審,提出初審意見會知市財政局。
第十條市外經貿局會同市財政局對申請項目進行實地考核。
第十一條市外經貿局根據年度申請項目情況,聘請有關行業、領域的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專家組主要來源于各高校、科研院所和相關政府職能部門。
第十二條市外經貿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專家的評審意見提出年度專項資金撥付方案。
第十三條經市外經貿局會同市財政局對審查合格的專項資金資助項目,在市外經貿局網站上公示15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對經舉報并查實不符合專項資金使用要求的項目,取消申報資格。
第五章資金撥付和財務處理
第十四條企業憑市外經貿局和市財政局發出的撥付通知,到市財政局辦理專項資金劃撥手續。其中,技術研發、技改項目專項資金,根據項目進度用款情況,分期劃撥。
第十五條企業收到專項資金后,應按財務制度規定作沖減有關費用處理。
第六章資金使用的驗收和監督
第十六條使用專項資金的企業應確保資金??顚S?,每年度按期填報《*市科技興貿專項資金使用情況跟蹤表》。
第十七條使用技術研發和技術改造項目專項資金的企業,應在項目執行期終止后6個月內,向市外經貿局和市財政局申請驗收,提交使用專項資金項目的驗收報告。
第二條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業結構調整、產業升級、專業化發展、與大企業協作配套、技術進步、綜合利用、品牌建設,以及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市場開拓等中小企業發展環境建設等方面的專項資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
第三條中小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聯合下發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143號)執行。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的規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條財政部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項目資金分配和資金撥付,并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確定專項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會同財政部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額度
第六條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式采用無償資助、貸款貼息和資本金注入方式。項目單位可選擇其中一種支持方式,不得同時以多種方式申請專項資金。
以自有資金為主投資的固定資產建設項目,一般采取無償資助方式;以金融機構貸款為主投資的固定資產建設項目,一般采取貸款貼息方式。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項目,一般采取無償資助方式,特殊情況可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
市場開拓等項目,一般采取無償資助方式。
第七條專項資金無償資助的額度,每個項目一般控制在300萬元以內。
專項資金貸款貼息的額度,根據項目貸款額度及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確定。每個項目的貼息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貼息額度最多不超過300萬元。
第八條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專項資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項目資金的申請
第九條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或單位必須同時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三)經濟效益良好;
(四)會計信用、納稅信用和銀行信用良好;
(五)申報項目符合專項資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點。
第十條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或單位應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一)法人執照副本及章程(復印件);
(二)生產經營情況或業務開展情況;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復印件)。
(四)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四章項目資金的申報、審核及審批
第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項目資金的申請審核工作。
第十二條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在本地區范圍內公開組織項目資金的申請工作,并對申請企業的資格條件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
第十三條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建立專家評審制度,組織相關技術、財務、市場等方面的專家,依據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和當年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
第十四條省級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依據專家評審意見確定申報的項目,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申請書》、專家評審意見底稿和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報送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申報專項資金的項目應按照項目的重要性排列順序。
第十五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對各地上報的申請報告及項目情況進行審核,并提出項目計劃。
第十六條財政部根據審核后的項目計劃,確定項目資金支持方式,審定資金使用計劃,將項目支出預算指標下達到省級財政部門,并根據預算規定及時撥付專項資金。
第十七條企業收到專項資金后,應按照《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第二十條的相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專項資金的撥付使用情況及項目實施情況進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承擔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企業,應在項目建成后1個月內向省級財政部門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報送項目建設情況及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不能按期完成的項目,需在原定項目建成期前書面說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預計完成日期。承擔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和市場開拓等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建設項目的企業或單位,應于年底前向省級財政部門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報送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
(一)由市財政分三年撥款400萬元。其中2000年撥款200萬元,2001年和2002年分別撥款100萬元。以后視留學人員來穗情況每年由市財政預算安排專款;
(二)其他可用于留學人員來穗工作的資金。
第三條留學人員專項資金資助使用范圍。
(一)用于改善來穗工作留學人員的生活條件和工作環境;
(二)用于有關單位或部門組織留學人員短期來穗工作,參與我市建設項目及重大經濟發展計劃的相關工作;
(三)資助引進我市急需的高層次留學人員活動;
(四)資助留學人員的成果推廣與國際合作以及國際會議和學術交流活動;
(五)資助短期來穗工作講學留學人員的往返交通、住宿、技術援助顧問費方面的部分經費。
第四條留學人員專項資金申請對象。
(一)擇優資助已獲得國外博士、碩士學位的留學人員;
(二)在國內取得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后,到國(境)外進修或作為訪問學者工作兩年以上,在某些領域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員。
第五條留學人員專項資金申請條件。
(一)申請安家費者須是已有市內接收單位并在*落戶定居的留學人員;
(二)申請研究項目啟動費者,其研究項目應屬國際前沿、有創新構思,或為我市所急需并獲用人單位同意;
(三)申請短期來穗工作、講學所需經費者,本人應具有留學所在國副教授或成績突出的助理教授以上的專業技術職稱,或在國外企業、研究機構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及高級研究人員;
(四)申請國際合作、國際會議與學術交流、成果推廣等活動經費者,其活動應是有助于*市科技創新體系戰略發展、支持區域經濟建設,或促進新興學科發展及其他可以推進我市經濟技術發展的,并已獲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活動。
第六條留學人員專項資金申報程序。
(一)安家費申報:
1、申請:申請安家費的留學人員必須填報《留學人員專項資金申請表》,并提供《申請表》所要求的材料。
2、審批:由*留學人員服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留學服務中心)負責接受申請,進行審查,報市人事局審批;
(二)申請技術支持、成果推廣、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等活動經費者,按以下程序進行申報:
1、申請:申請專項資金資助的項目需填報《留學人員專項資金申請表》,并提供《申請表》所要求的附加材料。
2、初審:由留學服務中心審查申請材料,對項目進行考察。
3、論證:通過初審的項目,其申報單位或個人須向留學服務中心遞交項目可行性報告、項目經濟計劃,由留學服務中心聘請專家對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
4、審批:項目由留學服務中心進行論證審核后,報市人事局審批,并下達項目經費指標。經費撥至該負責單位。
5、驗收:項目完成之后,由市人事局組織驗收。項目負責單位應當如實編制經費決算報表一式兩份報市人事局、市財政局。
第七條留學人員專項資金管理。
(一)留學人員專項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顚S?。每年由市人事局提出留學人員專項資金用款計劃,經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后撥款。年度終了,由市人事局按規定向市財政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專項資金結余結轉下年度使用。
附件:?、蛐筒‰U水庫除險加固項目中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水利部
2013年9月24日
小Ⅱ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中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蛐筒‰U水庫除險加固項目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有關?。ㄗ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各地)負責編制?、蛐筒‰U水庫除險加固項目(以下簡稱?、蛐晚椖浚┮巹潱辉诖嘶A上,水利部、財政部組織編制全國重點?、蛐筒‰U水庫除險加固項目(以下簡稱重點?、蛐晚椖浚┮巹?,并根據工作需要適時修訂和增補。
重點?、蛐晚椖堪ǎ?/p>
(一)水庫完成注冊登記,壩高10米及以上且總庫容20萬立方米及以上,水庫潰壩后對下游鄉鎮、村莊、基礎設施等防洪安全有重大影響,有明確的管理責任主體,經安全鑒定或安全評價結論為三類壩的小Ⅱ型水庫。
(二)根據國務院有關要求,經財政部、水利部認定的其他?、蛐筒‰U水庫。
未列入重點?、蛐晚椖康男、蛐筒‰U水庫為一般?、蛐筒‰U水庫除險加固項目(以下簡稱一般小Ⅱ型項目)。
第三條 財政部及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全國?、蛐晚椖拷ㄔO資金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并參與項目前期及建設管理等相關工作。
水利部及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蛐晚椖壳捌诠ぷ骱徒ㄔO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并參與項目財務管理和資金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四條 中央財政對重點?、蛐晚椖拷o予資金補助,一般?、蛐晚椖拷ㄔO原則上由各地自籌資金。
第五條 中央財政對重點?、蛐晚椖康馁Y金補助從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專項資金(以下簡稱中央專項資金)中安排。
中央專項資金按照“早建早補、晚建晚補、不建不補”的原則,分年度予以補助,對全面完成?、蛐晚椖咳蝿盏牡貐^予以適當獎勵。
第六條 中央專項資金補助實行總額控制。
控制總額=各地納入規劃重點?、蛐晚椖總€數×平均每座水庫中央專項資金補助控制投資額
中央專項資金補助控制投資額,原則上按平均每座重點?、蛐晚椖坎怀^240萬元控制。項目投資額較高地區,適當提高補助標準。
第七條 中央專項資金對重點小Ⅱ型項目補助,先按不超過中央專項資金補助控制總額的95%控制,在各地完成全部納入規劃的小Ⅱ型項目建設任務后,再安排剩余中央專項資金補助控制總額的5%。
第八條 中央專項資金獎勵,由財政部商水利部根據各地?、蛐晚椖靠冃гu價結果確定。
第九條 中央專項資金通過財政轉移支付方式下撥。資金撥付到各地財政部門后,各地財政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收到中央專項資金后一個月內落實到具體實施項目,及時撥付資金,并在收到中央專項資金后兩個月內將預算下達文件或撥付資金清單報財政部、水利部備案。
第十條 各地將中央專項資金落實到具體項目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輕重緩急原則。優先考慮病險程度重,垮壩失事后影響范圍廣、損失大,與水庫下游經濟社會關系密切,除險加固后效益明顯的水庫,對遭受洪災、地震破壞嚴重以及對人民群眾飲水安全影響大的項目要優先安排。
(二)優先安排前期準備充分項目。優先考慮前期準備工作充分、扎實,且地方積極性高的項目。
第十一條 各地在全面完成重點?、蛐晚椖拷ㄔO任務的前提下,中央專項資金如有結余,省級財政主管部門須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向財政部、水利部上報結余資金情況,經審批后,結余資金可用于其他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建設;重點?、蛐晚椖拷ㄔO資金如有不足,由各地自籌資金解決。
第十二條 地方財政部門要將中央專項資金納入地方同級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級預算。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中央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建設的監管,建立健全監督制度。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財政、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嚴格按照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制度進行管理和核算,及時編報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第十五條 財政部將會同水利部對中央專項資金安排、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并在目標建設期終了,對各地?、蛐晚椖拷ㄔO任務完成情況開展總體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對中央專項資金應補助金額和獎勵資金進行清算。完成任務的,將兌現全部中央專項資金補助并適當獎勵;完不成任務的,扣減或收回中央專項資金補助。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積壓普通住宅是指:
(一)在1998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竣工驗收手續、本辦法印發前尚未銷售的各類商品住房(不包括別墅和度假村等,下同);
(二)在1998年12月31日前未竣工的停緩建工程,經續建或改建完工并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的各類商品住房。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房價低于各市、縣、自治縣政府規定的限價、銷售給中低收入居民、拆遷居民的、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積壓普通住宅。不包括已享受各級政府劃撥土地或減免土地出讓金優惠的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工程和微利住房等。
第五條 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的補助對象是:經依法或根據有關規定確定擁有積壓普通住宅產權、并已按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向中低收入居民、拆遷居民銷售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含國家控股的交通銀行)、地方金融機構和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房地產權益企業)。
第六條 對房地產權益企業的補助標準按其擁有的積壓普通住宅所使用土地的基準地價確定,基準地價以各市、縣、自治縣印發的現行文件為準,原則上按統一的基準容積率將單位土地出讓金補助金額換算成單位建筑面積補助金額(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補助金額等于每平方米基準地價除以基準容積率)。各市、縣、自治縣基準容積率確定為:海口市2.5,三亞市、瓊山市2.0,儋州市(包括洋浦經濟開發區)、瓊海市、文昌市1.8,萬寧市、東方市、澄邁縣1.6,通什市、屯昌縣、定安縣、臨高縣、昌江黎族自治縣、陵水黎族自治縣1.5,樂東黎族自治縣、白沙黎族自治縣、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1.0.本辦法所稱基準容積率僅作為計算土地出讓金退還的依據。
第七條 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由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谑?、三亞市和瓊山市的土地出讓金由市財政局退付給房地產權益企業,列市本級支出;其他市、縣、自治縣房地產權益企業的土地出讓金由省財政廳直接退付,列省本級支出。
第八條 房地產權益企業應將銷售積壓普通住宅情況每月向所在市、縣、自治縣財政局集中申報一次,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按房地產權益企業銷售積壓普通住宅的實際進度退付。
第九條 房地產權益企業申請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需向市、縣、自治縣財政局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請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報告書(格式見附件1);
(二)營業執照;
(三)積壓普通住宅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和建筑平面竣工圖紙;
(四)按照經濟適用住房限價銷售的證明文件和未享受各級政府劃撥土地或減免土地出讓金優惠的證明文件以及交清地價款的證明等;
(五)房屋銷售合同;
(六)房屋銷售發票;
(七)購房戶的證明文件(居民直接購買的,提供居民身份證件,非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為其工作人員或拆遷居民集中購買的,提供購房者花名冊并附身份證件);
(八)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文件和材料需提供復印件一式兩份(應提供文件和材料原件以便核對),一份交市、縣、自治縣財政局建檔,一份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條 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按下列程序辦理撥付和退還手續:
(一)房地產權益企業向市、縣、自治縣財政局申報;
(二)市、縣、自治縣財政局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對房地產權益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三)市、縣、自治縣財政局將審核情況于每月10日前匯總列表報省財政廳(格式見附件2),并同時報送房地產權益企業首次申請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的全部文件和材料;
(四)省財政廳于每月20日前匯總列表報財政部審批;
(五)財政部審核批準撥款后,省財政廳向??谑?、三亞市和瓊山市下達預算追加指標,并及時撥付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市財政局自接到省財政廳撥付的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后7日內退還給房地產權益企業。其他市、縣、自治縣房地產權益企業的土地出讓金直接由省財政廳從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中退還。
中央財政補助專項資金按房地產權益企業申報的先后順序審核安排,直到中央財政補助專項資金安排完畢為止。
第十一條 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本辦法的規定,確保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及時足額退付房地產權益企業,堅決杜絕騙取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的行為。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申請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報告書
2.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申報表(略)
附件
1:申請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報告書
項目名稱:
立項時間:
竣工時間:
總投資:
建筑面積(平方米):
銷售價格(元/平方米):
銷售面積:
(2)灌溉面積在1萬畝以下的引水、提水、輸水、排水工程,包括小型抽水站,流量小于每秒一立方的渠道和涵閘等。
(3)引水流量小于0.5每秒一立方的小型堰壩。
(4)噴灌、微灌、滴灌。
(5)低壓管道。
(6)其他小型農田水利設施。
水務局負責市小型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的業務指導;市財政局負責財政補助資金的籌集、轉移支付;鎮(街道)負責小型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的工程監督,包括項目的立項、招標、施工和變更管理、驗收和資金決算等。小型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的管理權限交給各鎮、街道,由鎮、街道具體做出資金安排和使用、項目立項和管理、資金的管理,市財政局、水務局對各鎮(街道)小型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使用情況采取不定期檢查。
指導意見下發后,各鎮(街道)根據指導意見,分別制訂小型農田水利建設的具體管理辦法。
城西、后宅等街道制訂了小型農田水利建設工程實施方案,對實施方案和小型農田水利工程項目建設范圍、審批程序、項目設計、預算編制及招投標、項目管理與完工驗收、補助政策、資金撥付及監督做了明確細致的規定。
審批程序規定,工程建設項目補助計劃一年一次,在每年12月底前安排下年度的工程建設項目計劃。申報程序是:(1)村兩委成立項目管理領導小組,完成項目用地范圍內的政策處理等立項前的準備工作后向工作片提出申請,聯村干部負責收集,由工作片水利員匯總,向工作片分管副主任、主任匯報;(2)各工作片在11月底前根據匯總情況,按項目內容進行現場勘察、審核,根據工程可操作性和實施條件篩選后上報街道農業服務中心;(3)街道辦事處組織相關人員對項目進行核實、評估,結合專項資金使用計劃下文確定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的年度計劃(立項),并上報市財政局、水務局備案。
第三條 專項維修資金實行專戶存儲、??顚S?、業主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溫州市物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全市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稱市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鹿城區、龍灣區、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甌海區、各縣(市)物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并指定機構負責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
第五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三)住宅小區外用于銷售的獨立非住宅。
第六條 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 物業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標準,多層為每平方米建筑安裝平均造價的5%,小高層、高層為每平方米建筑安裝平均造價的6%。市物業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可以適時提出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的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建筑安裝平均造價由市物業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溫州市當年竣工實際建筑安裝工程造價進行測算,定期公布。
第七條 拆遷安置房首期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交存: (一)在9月1日前領取拆遷許可證組織拆遷的,由建設單位交存。 (二)在9月1日后領取拆遷許可證組織拆遷的,屬合法拆遷面積或者視同合法拆遷面積的,由建設單位交存;增加部分面積,由業主交存。
第八條 新建物業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代收代交。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之前,按照物業總建筑面積和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交存專項維修資金,待物業交付時向業主收取。建設單位應當向購房人說明,并將該內容約定為購房合同條款。 未出售物業的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交存,待物業出售時向業主收取。
第九條 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通過招標方式,公開選擇商業銀行作為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十條 收取專項維修資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出具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專用票據。 業主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應當提交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專用票據。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或者業主大會未決定實行業主自主管理的,專項維修資金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代為統一管理。
第十二條 專項維修資金實行業主自主管理的,應當召開業主大會,經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后,由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負責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 業主委員會應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辦理專項維修資金移交手續,并報所在地物業主管部門備案: (一)業主自主管理專項維修資金書面報告。 (二)業主大會自主管理專項維修資金的決議。 (三)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后的賬目管理單位。 (四)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辦法及應急支取預案。 (五)專項維修資金賬目管理制度。 (六)專項維修資金有關的其他材料。 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專項維修資金本息劃轉至業主委員會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的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并將收支賬目等有關資料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十三條 業主分戶賬面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業主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續交維修資金: (一)專項維修資金實行代管的,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向業主出具《專項維修資金續交通知書》,并抄送業主委員會、社區組織;業主應當在收到續交通知之日起90日內將維修資金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二)專項維修資金實行自主管理的,由業主委員會按照業主大會通過的續籌方案,通知業主續交維修資金;業主應當按照續交通知的要求將維修資金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三)專項維修資金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組織代收代交;負責代收代交的單位,應當及時將代收代交的專項維修資金明細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并抄送所在地維修資金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前未建立或者未按規定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向業主出具《專項維修資金補建補交通知書》,并抄送業主委員會、社區組織。業主應當在接到補建補交通知之日起90日內,按照本辦法規定的交存標準、交存方式將維修資金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
十五條 業主未按規定續交、補交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組織應當督促其交存;業主經督促仍不交存的,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第三章 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第十六條 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專項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十八條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屬于整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并從小區業主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二)屬于單幢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該幢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并從該幢業主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三)屬于一個單元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該單元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并從該單元業主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專項維修資金不足支付維修費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業建筑面積由相關業主按比例分攤。業主委員會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標準向相關業主收取。
第十九條 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采取招標方式擇優確定維修單位: (一)維修費用總額超過30萬元的。 (二)單項維修工程費用超過5萬元的。 (三)業主大會決定實行招標的。 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托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進行項目審價: (一)維修費用總額超過10萬元的。 (二)單項維修工程費用超過5萬元的。 (三)業主大會決定進行項目審價的。 工程招標、監理和審價費用計入維修、更新和改造成本。
第二十條 專項維修資金實行代管的,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根據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的實際,提出《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以下簡稱《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維修、更新和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等。 (二)《使用方案》向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的業主公示7日。 (三)《使用方案》經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表決通過或者簽字同意。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表、《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所在地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列支。 (五)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予以核準,并通知專戶管理銀行按照核準使用額度的70%劃轉至物業服務企業,未實施物業服務的劃轉至維修單位;不符合規定的,出具不予列支通知書。 (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應當將工程決算向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的業主公示7日。 (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下列材料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工程結算: 1.工程決算單; 2.維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的費用票據; 3.相關業主意見反饋表; 4.維修費用分攤明細表; 5.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專項維修資金實行自主管理的,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提出《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向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的業主公示7日。 (三)《使用方案》經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表決通過或者簽字同意。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表、《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業主委員會申請列支。 (五)業主委員會同意列支的,應當將有關材料報所在地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備案;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出具備案證明。 (六)業主委員會憑所在地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的備案證明,并通知專戶管理銀行按照核準使用額度的70%劃轉至物業服務企業,未實施物業服務的劃轉至維修單位。 (七)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應當將工程決算向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的業主公示7日。 (八)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下列材料與業主委員會辦理工程結算: 1.工程決算單; 2.維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的費用票據; 3.相關業主意見反饋表; 4.維修費用分攤明細表; 5.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 下列項目日常維修費用,除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外,可以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電梯、消防、避雷設施設備的檢測費用。 (二)共用設施設備日常修理費用。
第二十三條 日常維修項目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經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組織核定后,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3日。 (二)《使用方案》在公示期內無異議或者有異議的業主少于1/3,視為業主同意。 (三)物業服務企業持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表、《使用方案》等材料,向所在地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列支。 (四)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并通知專戶管理銀行按照核準使用額度的70%劃轉至物業服務企業。 (五)日常維修費用經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組織核實后,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日常維修費用的使用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3日,并公布舉報電話。 (六)物業服務企業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結算。
第二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按首期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總額的5%作為應急備用金,用于涉及房屋安全、停水、停電、電梯停運、消防系統故障等緊急情況下搶修。 發生前款規定的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提出建議,經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組織核實,可直接撥付應急備用金。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應當立即組織維修,必要時先行墊付維修費用。 發生第一款規定的緊急情況,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未及時進行維修的,物業主管部門可以組織代修或者責令物業服務企業維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內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由相關專業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因人為損壞,應由當事人承擔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五)尚未辦理物業承接驗收移交手續所發生的,應由建設單位承擔的維修費用。
第二十六條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凈利息。 (二)利用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凈收益。 (三)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部位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收取的臨時停車費,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五)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 (六)其他按照規定應當納入的資金。 第
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不得參與承接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維修、改造、更新項目的具體業務。
第四章 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戶
存儲、??顚S?。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建立明細帳: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立總帳,按幢建帳,以每獨立戶號設立分戶帳,核算到戶,記載分戶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結存等情況。第二十九條 專項維修資金中當年交存或者使用的部分按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其余部分按不低于一年期同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計息。存款利息實行一年一結,定期計入業主分戶賬內。
第三十條 在保證專項維修資金安全和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專項維修資金用于購買一級市場國債或者轉定期存款,確保資金的保值增值。利用專項維修資金購買的國債應當持有到期。 除本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外,不得將專項維修資金出借,不得將專項維修資金用于投資房地產、股票、期貨,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不得利用專項維修資金為單位和個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第三十一條 物業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該物業分戶賬中結余的專項維修資金隨物業所有權同時轉移。原業主未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未按規定續交、補交專項維修資金的,原業主應當與受讓人協商,并在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前按規定足額交存。
第三十二條 因拆遷、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原因致使物業滅失的,業主可憑原交存的專用票據或者有關證明,到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辦理分戶賬注銷手續,支取分戶賬中專項維修資金的余額。
第三十三條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每月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或者業主委員會發送專項維修資金銀行存款對賬單。 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向業主公布下列情況: (一)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 (二)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按戶分攤情況。 (三)業主分戶賬中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四)其他有關維修資金的情況。 業主對公布情況有異議的,可以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或者業主委員會要求復核。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將復核情況告知相關業主。
第三十四條 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建立查詢制度,接受業主對其分戶賬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金額的查詢。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接受業主監督。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管理情況。 第三十五條 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發現在使用上存在安全隱患或者違反規定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并依法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經費,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的標準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在專項維修資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與專項維修資金分賬核算。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依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由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數額倍以下的罰款;物業服務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物業主管部門、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浙江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由相關行政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及時核準、撥付專項維修資金,造成損害后果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管理,造成專項維修資金流失的。 截留、挪用、侵占專項維修資金的。 有其他、、行為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專用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因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發生糾紛,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二條通用航空發展專項資金是中央財政從民航發展基金中安排的,用于支持通用航空企業(下簡稱“通航企業”)開展通用航空作業、通用航空飛行員培訓,以及完善通用航空設施設備等方面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通用航空發展專項資金安排遵循加強引導、鼓勵生產、突出重點、均衡發展和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
第二章支持范圍和標準
第四條在中國境內登記注冊,持有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和運行合格證的通航企業,均可申請通用航空發展專項資金。
第五條從事以下四類作業的,可以申請通用航空作業補貼:
(一)服務于農林牧漁的飛行作業,包括:農林飛機播種、空中施肥、空中噴灑植物生長調節劑、空中除草、防治農林業病蟲害、草原滅鼠、防治衛生害蟲、航空護林、漁業飛行、人工降水等;
(二)服務于工業的飛行作業,包括:石油服務、電力作業、航空攝影、航空物探、海洋監測、氣象探測、空中巡查等;
(三)服務于社會事業的飛行作業,包括:醫療救護、科學實驗、地質勘探、城市消防等;
(四)承擔國家應急救援任務的應急救援飛行作業(對國家有其他資金補償渠道的,對低于本辦法規定標準部分予以補助)。
第六條通航企業開展通航作業,按不同機型、不同起飛全重、不同作業類別,執行不同的補貼標準。作業時間以作業區內實際生產作業小時為準,調機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七條為鼓勵通航企業淘汰老舊航空器,并減少行業壟斷,通用航空作業補貼標準按以下情況,進行上浮或下浮調整:
持范圍和標準
(一)對通航企業使用機齡較短航空器的,補貼標準上浮。其中:使用5年及以下機齡的固定翼或旋翼航空器開展作業,補貼標準上浮10%;使用5年以上10年及以下機齡的固定翼或旋翼航空器開展作業,補貼標準上浮5%。
(二)對通航企業為關聯方提供作業服務的,補貼標準下浮。其中:通航企業從各關聯方取得收入累計占其收入總額70%及以上的,其為關聯方提供的作業補貼標準下浮50%;通航企業從各關聯方取得收入累計占其收入總額30%(含)-70%的,其為關聯方提供的作業補貼標準下浮20%。
(三)對不能分機型統計作業時間的,按同類機型最低補貼標準補貼;對難以劃分類別的飛行作業,按照相近類別作業標準補貼。
第八條為加快通用航空飛行員隊伍建設,對在補貼年度內完成飛行員初始培訓(不含改裝培訓和復訓)且取得商照的通航企業(除公務機公司),按單個商照不超過12萬元給予補貼。通航企業已獲補貼的執照對應的飛行員,自補貼發放年度起從事通航飛行不得少于5年。
第九條對通航企業購置、更新和改造投資額在30萬元及以上的作業設備、安全設備的補貼標準執行有關固定資產管理規定,單個項目不超過100萬元。
第三章資金申請、審核和下達
第十條通航企業應于每年7月底前,向企業注冊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申報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期間內飛行作業量、飛行員培訓以及設備購置、更新和改造完成情況。(具體申報材料由民航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民航地區管理局收到通航企業申報材料后,提出初審意見,并于8月底前匯總上報民航局復核。民航局將審核后的項目在民航局政府網站公示10天,各方無異議后納入下一度民航發展基金預算,按規定程序報批。涉及固定資產投資的設備補貼,按照固定資產投資審批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通用航空發展專項資金支付管理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通航企業收到通用航空發展專項資金后,按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第四章監督管理第五章附則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通航企業對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要配合民航局、財政部的相關審核和檢查。
第十五條通航企業進入破產清算程序,被吊銷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或按規定年檢不合格的,中央財政將暫緩或停止安排該企業當年通用航空發展專項資金。自補貼發放年度起5
年內不能持續從事通航飛行的因飛行員自身健康原因或所在企業無法繼續經營等特殊情形除外),一經查實,民航局、財政部將追回已發放的補貼,并且在下一年度不予受理該飛行員所在企業的飛行員執照培訓補貼申請。
第十六條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弄虛作假,虛報以及截留、挪用、騙取通用航空發展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
號)及相關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五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