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7-30 06: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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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市寧都縣公安局:
本人現用名: xxx, 漢族, 女, xx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 身份證號:xxxxxxxxxx,申請人現在所有的身份證明文件、 學歷證書、銀行帳號和社會保險登記等均使用這一名字,申 請人在使用現用名期間沒有進行過任何違法、犯罪行為,也 沒有任何不良的社會記錄,我清楚知道,我這一申請會給貴 單位帶來額外的工作,甚至影響到其他公民更為急迫的需求, 對此我深表歉。改名原因如下: 一.因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經常遇到重名的情況, 給正常的生活、工作帶來許多不便; 二.因本人在贛州市藍天世紀幼兒園工作,辦暫住證已 用我所要改為的名字 (xxx) 而與我現身份證名字不符。 , 故, 有一些不便。 所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 99 條及《中華 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十八 條的規定,特向 貴局提請將本人的現用名 xxx 更改為 xxx,本人承諾改名所 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望同意為切!
申請人: 年 月 日
李燕萍同志在本單位(贛州市藍天世紀幼兒園)工作所 辦理的居民暫住證所用姓名為李美璉情況屬實;特此證明。
證明人: 年 月 日
身份證改名申請書范文
高新路派出所:
我叫,也叫,女,漢族,1981 年 2 月出生,原籍為陜西 省,現所在單位是西安高新區管委會發展策劃局,戶籍落于 高新路派出所的集體戶口。 隨著西安市第二代身份證換證工作的展開,我密切配合 戶籍所在派出所的工作,特來換取第二代身份證。同時希望 在更換第二代身份證時,能夠更改為。 原因有以下幾點: 第一、 在上小學時,由于同學及老師們的口誤,在叫我 的名字時叫轉了音,又因老師在填寫初中升學檔案時的筆誤 寫成,從此學籍檔案上等都一直沿用至今,以至在 16 歲辦 理身份證時也未能更正。雖然多年來也做過很多努力,但都 未能如愿。 第二、 因為這個名字只用在各證件上,而以往認識 的人口頭上又都不這么叫,這樣一來給我的生活等諸多方面 都帶來不便,令我很是苦惱,所以希望能夠在第二代身份證 換證時使用朱若綸作為新身份證的名字。 第三、孔子說名不正則言不順 ,諸先賢都道出了姓名對
人的重要性。人名作為一個特定的符號,對人有著很強的心理暗 示作用。姓名雖不一定能直接決定人的一生命運,但它卻凝聚著 深刻的寓意,寄托著我的理想和志向,幫助我樹立起人生的追求 目標,激勵我奮發向上,努力進取,塑造良好的個性,在心理上起著潛移默化的作用, 從而影響我的一生。 況且我實在不滿意現用身份證上的名字。所以,誠懇在國家第二代身份證換證之 時,能夠更名為。 同時,我在此聲明:1、本人從無違法亂紀行為;2、從 未受過任何刑事處分;3、無任何犯罪嫌疑;4、也非正在刑 事、民事訴訟期間的當事人;5、非法定代表人;6、也未參 加任何股票、證券等經濟事務 綜上所述,誠望能夠批準我在第二代身份證換證時的更 名申請。特此申請,誠望批準!
致 禮
申請人: 二 00 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廣州廉租房申請書范本_社區:
我叫_,_年生,系_x社區居民,__年至__年在_x廠做工,_年以后無固定職業。丈夫_x,_x年生,x鎮_旱田人,無固定職業,目前在家務農,2011年11月5日家中老房毀于洪水、泥石流,現借住于村鄰家。女兒許晴,現年8歲,就讀于_縣民族小學三年級。本人長期以來身患_x病,四處求職無門,無固定收入,x手術后失敗后需長期服藥治療,雙方有4位老人需贍養,一家人全部費用靠丈夫務農和打工維持。_年8月和_年12月,本人和女兒分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
本人和丈夫x年結婚至今一直居無定所,為了生活,在縣城四處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實際困難和無住房的實際情況,現申請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給予批準為盼!
此致
敬禮!
申請人:申請書模板
__年__月__日
廣州廉租房辦理條件本市戶籍申請公租房條件:
(一)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應當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1、申請人配偶及未年滿18周歲子女非本市城鎮戶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
2、戶籍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遷出本市的,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
(二)申請之月前12個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凈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收入標準。收入標準實行動態調整,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參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三)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或現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積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單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家庭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筑面積超過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請住房租賃補貼。
(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未享受購買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拆遷安置新社區住房、落實僑房政策專用房等購房優惠政策。
來穗人員公租房申請條件:
以下兩類來穗務工人員,可以申請承租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
(一)來穗時間長、穩定就業的來穗務工人員。
此類人員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在廣州市申報居住登記,辦理并持有《廣東省居住證》3年以上,且申請時仍在有效期內。
2.申請人在廣州地區參加社會保險(含廣東省、廣州市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的內容包括基本養老、職工社會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下同)連續繳費(含補繳)滿2年或者5年內累計繳費滿3年,且申請時處于在保狀態。
3.申請人在申請時已在本市辦理就業登記,已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2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且申請時處于合同有效期內;
或者屬于在本市轄區內辦理了工商登記的企業出資人或者個體工商戶經營者,且申請時工商登記未被注銷、吊銷。
4.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在本市未承租直管公房或者單位自管房,且申請時在本市未享受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5.申請人及其配偶未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6.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沒有犯罪記錄及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沒有公安機關作出的處以行政拘留、責令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養等治安違法記錄(以下簡稱犯罪違法記錄)。
(二)高技能人才或者獲得榮譽稱號的來穗務工人員。
1.持有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或者三級、二級、一級)職業資格證書的高技能人才。
2.獲國家、省和本市黨委、政府授予的榮譽稱號,或者獲得
“廣州市優秀異地務工人員”、“廣州市優秀異地務工技能人才”稱號人員。
3.本市及以上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表彰或者獎勵人員。
上述人員須持有《廣東省居住證》、在廣州地區參加社會保險、已在本市辦理就業登記或者工商登記(申請時上述證件及證明仍在有效期內),且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4、5、6目條件。
注:在《來穗務工人員申請承租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實施細則》中,已取消了收入和資產限制。
廣州廉租房辦理材料廣州市戶籍人員:
1、住房保障申請表
2、戶口簿
3、身份證
4、結婚證、離異或喪偶的提供相關證明
5、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6、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7、家庭資產情況證明材料
8、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注:以上消息僅供參考哦!
來穗人員申請公租房:
1.《來穗務工人員承租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2.身份證
3.廣東省居住證
4.由廣州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出具并蓋章確認的《個人歷史就業記錄》
5.有效勞動合同或者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6.無自有產權住房證明
7.工作單位出具的是否已承租單位自管房證明
8.計生證明
9.誠信承諾書等
10.高技能人才、受表彰、獲榮譽稱號或者參與義工工作、獻血的來穗務工人員還應當提交職業資格證書、榮譽或者獎勵證書或者義工工作證明、獻血證明等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廣州廉租房辦理地點辦理地址:
廣州市戶籍人員:
一、刑事律師工作之閱卷
(一)申請閱卷的時間
(二)閱卷流程
(三)閱卷時需著重了解的事項
二、刑事律師工作之法律文書初稿
(一)辯護意見或辯護詞初稿
(二)質證意見初稿
三、刑事律師工作之會見
(一)會見前備忘
(二)會見流程
(三)會見交流提綱
(四)會見目標
(五)會見注意事項
四、刑事律師工作之調查取證
(一)審查階段的取證方式
(二)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要求
(三)律師制作調查筆錄的內容
五、刑事律師工作之向檢察院提出律師意見
(一)適用情形
(二)意見分類
六、刑事律師工作之變更強制措施
(一)申請條件
(二)申請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三)常見取保候審適用的情形
(四)較難適用取保候審的情形
(五)與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講解取保候審
(六)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七、刑事律師工作之申訴或控告
(一)申訴或控告的情形
(二)受理部門
(三)搜集侵犯犯罪嫌疑人權利相關證據
(四)申訴或控告書的內容
決勝于庭前,刑事案件審查階段律師工作的質量將直接影響辯護效果的實現。本文將系統歸納刑事律師在審查階段的具體工作,承接前文《刑事案件偵查階段律師工作流程》。對于刑事律師從審查階段才介入案件的,有關委托手續、與辦案機關取得聯系、研究案件罪名及辯點的流程不再累贅,如需了解可參見前文。
一、刑事律師工作之閱卷
(一)申請閱卷的時間
自檢察院對案件審查之日起。
(二)閱卷流程
1. 向檢察院預約閱卷時間;
2. 持律師事務所信函、授權委托書及律師證;復印卷宗,或帶上便攜式掃描儀、相機、足夠容量的手機現場拍攝卷宗,或帶上U盤拷貝電子卷宗(如有電子卷宗);
3. 案卷拿到手后,需核對卷宗材料是否齊全,以免漏下卷宗材料;
4. 取回案卷后,制作卷宗索引表;
5. 根據案件情況制作閱卷計劃;
6. 閱讀時通過圖表、摘錄等方法制作閱卷筆錄;
7. 如研讀卷宗過程中發現證據有疑點、關鍵信息拍照或復印不清晰,需要再次到法院查閱的,應電話預約并告知需要查閱的卷宗編號。
(三)閱卷時需著重了解的事項
1. 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況;
2. 涉嫌犯罪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節等;
3. 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的事實和材料;
4. 證人、鑒定人、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的自然情況;
5. 被害人的基本情況;
6. 辦案手續和文書是否合法、齊備;
7. 技術性鑒定材料的來源、鑒定人是否具有鑒定資格、鑒定結論及其理由等;
8. 同案被告人的有關情況;
9. 有關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證據之間及證據本身的矛盾與疑點;
10. 相關證據能否證明意見書所述的犯罪事實及情況,有無矛盾與疑點;
11. 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材料。
二、刑事律師工作之法律文書初稿
(一)辯護意見或辯護詞初稿
(二)質證意見初稿
(本文為審查階段的程序性歸納,對于以上法律文書的撰寫要點不再展開。)
三、刑事律師工作之會見
(一)會見前備忘
1. 向看守所預約會見的時間;
2. 地圖查找看守所方位,制定出行計劃;
3. 需提前準備好的資料:(1)授權委托書;(2)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介紹信(需寫明律師執業證號、聯系方式);(3)律師執業證、實習律師證(如實習律師一同會見);有些地方實習律師會見是需要偵查機關或者看守所同意的;(4)身份證(差旅及其他需要);(5)筆、紙、印油等辦公用品若干;(6)交流提綱;(7)《準予翻譯人員參與會見的同意函》(如有,需由檢察院出具此函件)。
(二)會見流程
1. 會見手續(遞交介紹信、授權委托書,出示律師執業證,登記在押犯罪嫌疑人及律師信息);
2. 按照交流提綱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核實證據,制作律師會見筆錄;
3. 完成會見筆錄后交犯罪嫌疑人閱讀或向其宣讀,問是否有補充或修改,確認無誤后由犯罪嫌疑人簽名、按捺指紋;
4. 會見完畢與羈押場所辦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續。
(三)會見交流提綱
1. 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身體狀況與精神狀況;
2. 讓犯罪嫌疑人回憶公訴人的每一個提問及其回答;
3. 結合案情有針對性地解釋刑法中該罪名的有關規定及本案的辯點;
4. 就案件細節提問犯罪嫌疑人;
5. 向犯罪嫌疑人核實證據,聽取其對相關證據的意見(對書證、物證進行辨認,告知鑒定意見、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陳述不一致的地方),如果犯罪嫌疑人的陳述與卷宗記錄不吻合,應詢問真實情況,并要求就前后不一致的地方進行解釋;
6. 了解辦案人員對犯罪嫌疑人揭發他人重大犯罪事實等立功情形的調查情況;
7. 就辯護意見與犯罪嫌疑人進行溝通,確認是否同意或有新的補充;
8. 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過程中其人身權利是否受到侵犯,辦案人員等是否存在逼供、誘供;
9. 告知審查、審判等具體流程和每階段預計的時間。
(四)會見目標
1. 通過核實證據使犯罪嫌疑人了解、掌握辦案機關認定其涉嫌犯罪的事實及相關證據;
2. 就證據進行交流,以做好辯護的準備;
3. 通過了解公訴人提問及犯罪嫌疑人答復,推測書的重點;
3. 通過交流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翻供的可能性。
(五)會見注意事項
1. 面對監管人員或偵查人員無理阻撓,應運用法律法規維護自身權益,也可以隨身帶上法律法規,在必要時以法條進行辯論;
2. 切忌在犯罪嫌疑人面前與辦案人員、監管人員發生爭執;
3. 面對犯罪嫌疑人的謊言,不必指責,但應告知他其他證據證明的事實,以及告知他其供述將在庭上質證、核實;
4. 對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的違規要求,應以法律法規說明后果以及對本案的影響;
5. 遵守律師會見的法律法規;
6. 會見時與當事人談話需根據其文化程度、閱歷等綜合因素,用最直白最清晰的語言交流。
四、刑事律師工作之調查取證
調查取證權是法律賦予刑事律師的一項權利,本貫穿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但審查階段律師通過閱卷對案件辦案機關收集、掌握的證據有一定的了解,此時的調查取證更具有方向性。
(一)審查階段的取證方式
1. 律師自行調查取證;
2. 申請檢察院調查取證。
(二)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要求
1. 一般要由兩人以上進行,并持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及律師執業證;
2. 向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材料的,應經他們同意,并經檢察院許可;
3. 向證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但應事先征得本人同意,并在調查筆錄上記明;
4. 調查過程中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做好調查筆錄,必要時可以錄音、錄像;
5. 收集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原件,無法提取原件的,可以復制、拍照或者錄像,并附證據提供者的證明。;
6. 在證據收集后盡早告知辦案機關,并特別注意證據的來源、形式、收集方式、效力,保護好證據原件,防止滅失;其中,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檢察院;
7. 證據不宜由律師調取的,或者證據完好調取的難度較大的,應申請檢察院取證。
(三)律師制作調查筆錄的內容
1. 應當載明調查人、被調查人、記錄人的姓名,調查的時間、地點;
2. 筆錄內容應當有律師身份的介紹,被調查人的基本情況,律師對證人如實作證的要求,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的說明;
3. 全面、準確地記錄調查內容;
4. 經被調查人核對或者向其宣讀,確認無誤、無需修改后,簽字并按捺指紋(蓋章)確認;
5. 邀請有關人員在場見證,并在調查筆錄上簽名(看需要)。
五、刑事律師工作之向檢察院提出律師意見
(一)適用情形
在研讀案卷材料后,可根據事實和證據提出相關的意見,供檢察機關在時參考。
(二)意見分類
1. 不意見;
2. 輕罪意見;
3. 認定從犯、脅從犯、初犯、自首、坦白、立功等意見;
4. 排除非法證據的意見;
5. 補充偵查的意見。
六、刑事律師工作之變更強制措施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強制措施有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種,司法實踐中較為常用的是拘留、逮捕和取保候審,拘傳和監視居住較少采用。下文主要探討申請取保候審的工作流程。
(一)申請條件
1. 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65條;監視居住《刑事訴訟法》第72條;注: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2. 超期羈押。
(二)申請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1. 期限屆滿。《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2. 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三)常見取保候審適用的情形
1. 犯罪數額不大、已退贓的職務犯罪案件;
2. 危害結果不大的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案件;
3. 經濟賠償等達成諒解的交通肇事案件;
4. 危害結果不大的未成年人案件;
5. 經濟賠償等達成諒解的故意傷害(輕傷)案、故意毀壞財物案件;
(四)較難適用取保候審的情形
1. 犯罪嫌疑人是流動人口;
2.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不能適用緩刑的案件。
(五)與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講解取保候審
講解內容:
1. 取保候審的使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65條);
2. 保證方式及條件、保證金退還(《刑事訴訟法》第66、67、71條);
3. 保證人、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法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68、69條);
4. 申請取保候審在司法實踐中的難度;
5. 不承諾結果。
(六)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申請書基本內容:
1. 申請人;
2. 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羈押情況;
3. 申請事項:請求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4. 事實與理由;
5. 證明申請書相關內容的證據;
6. 保證方式。
七、刑事律師工作之申訴或控告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申訴、控告(《刑事訴訟法》第36條)
(一)申訴或控告的情形
1. 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和人身自由。如刑訊逼供、監管人員不作為致使犯罪嫌疑人被關押人員毆打;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
2. 侵犯犯罪嫌疑人的財產權利。如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3. 侵犯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性權利。如辯護權;知情權(告知回避權、聘請律師權利、鑒定意見、采取強制措施的理由、偵查終結的結果、補充偵查后的結果)。
(二)受理部門
向辦理本案的人民檢察院申訴或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三)搜集侵犯犯罪嫌疑人權利的相關證據
通過會見搜集;注意及時性;告知犯罪嫌疑人保存證據的方法。
(四)申訴或控告書的內容
1. 被的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2. 申訴或控告對象;
3. 違法的事實,包括時間地點等;
第二條保安服務企業接受委托為客戶單位提供保安服務以及企業、事業單位招用保安員從事本單位安全防范服務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設立保安服務企業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經公安機關許可。
企業、事業單位招用保安員從事本單位安全防范服務的(以下稱自建保安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公安機關備案。
第四條公安機關負責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權,負責有關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公安機關負責受理對保安服務企業、自建保安單位、保安服務培訓機構(以下統稱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員的投訴,糾正和查處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員的違法行為。
保安服務行業協會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依法開展行業自律、維權等活動。
第六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加強對保安員的管理、教育和培訓,提高保安員的職業道德水平和業務素質;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的各項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
第七條保安員應當依法、文明提供保安服務,不得侵犯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保安員依法提供保安服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對認真負責、恪盡職守提供保安服務的,以及在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過程中作出突出成績的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員,由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保安從業單位
第八條申請設立保安服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擬任的保安服務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素質和品行,具備任職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有關業務工作經驗,無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和強制戒毒以及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的記錄。擬招用的專業技術人員,法律、行政法規有專業資格要求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
(三)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設施、設備;
(四)有健全的管理體系和崗位責任制度;
(五)有充分的保安業務需求,能夠招用100名以上的保安員。
申請專門從事安全技術防范的保安服務企業,招用保安員的數量,不受前款第五項規定人數的限制。
申請設立保安服務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可行性報告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在15日內審查完畢,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和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保安服務企業申請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對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規劃和布局;
(二)有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注冊資本,且由國有資本控股;
(三)有符合《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專用運輸車輛和通訊、報警設備。
保安服務企業申請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在其《保安服務許可證》上加注;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的保安服務企業,憑《保安服務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
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后超過6個月未辦理工商登記的,該《保安服務許可證》作廢。
保安服務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變更的,應當報經核發許可證的公安機關審查同意。
第十一條自建保安單位應當有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保安員和保安業務管理人員;有健全的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
自建保安單位不得提供經營性保安服務。
營業性娛樂場所應當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從保安服務企業招用保安員。
第十二條自建保安單位應當將招用保安員的情況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其中,屬于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自建保安單位不再招用保安員的,應當向備案的公安機關撤銷備案。
第十三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對擬招用人員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可以招用為保安員。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建立保安服務監督管理信息系統,記載保安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的基本情況。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定期將保安服務活動和保安員的情況分別向許可或者備案的公安機關報備。
第三章保安人員和保安服務培訓機構
第十五條保安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的中國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二)無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戒毒或者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的記錄;
(三)初中畢業,經公安機關考試合格并取得《保安員職業資格證》。
承擔武裝守護、押運任務的保安員應當經過警械、武器使用培訓,具備《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
第十六條申請從事保安服務培訓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屬于依法設立的保安服務企業、自建保安單位、教育或者職業培訓機構;
(二)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師資力量;
(三)具備保安培訓所需的教學條件。
申請從事保安服務培訓,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可行性報告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服務培訓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從事專職守護、押運的保安員應當由人民警察院校、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保安服務企業進行培訓。
第十七條保安服務培訓機構應當按照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制定培訓教學計劃,對培訓的人員進行法制、保安專業技能和職業道德教育;經考試合格的人員,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保安員職業資格證》,未取得《保安員職業資格證》的人員不得上崗。
《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審定。
第四章保安服務活動
第十八條保安服務企業可以通過人力防范、技術防范手段提供門衛、巡邏、守護、武裝守護押運等安全防范服務。
第十九條保安服務企業為客戶單位提供保安服務,應當與客戶簽訂保安服務合同。保安服務合同不得含有違法內容。在保安服務合同存續期間,保安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停止保安服務。
保安服務合同終止后應當留存2年備查。
第二十條保安服務企業跨省級行政區域提供保安服務的,應當向服務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保安員上崗時應當著保安員服裝,佩帶全國統一的保安服務標志。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應當與人民、人民武裝警察、人民警察和其他行政執法機關以及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制式服裝、標志服飾有明顯區別。
保安員服裝由全國性保安服務行業協會推薦式樣,由保安服務從業單位在推薦式樣范圍內選用。
第二十二條保安從業單位可以根據崗位需要為保安員配備所需的裝備,保安員崗位裝備的配備標準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二十三條保安員上崗時發現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對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報警,同時采取措施保護現場;對正在實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扭送公安機關或者協助人民警察處理。
保安員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時,根據執行任務的需要,可以設立臨時安全隔離區,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的保安員應當嚴格遵守《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保安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違法搜查他人身體;
(二)侮辱、毆打或者唆使毆打他人;
(三)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
(四)阻礙依法執行公務;
(五)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追索債務、解決糾紛等;
(六)侵犯公民隱私或者泄露信息;
(七)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保安員有權拒絕執行保安從業單位或者客戶的違法指令。保安從業單位不得因保安員不執行其違法指令而解除與保安員的勞動合同,停止繳納有關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降低其勞動報酬以及其他待遇。保安從業單位因此對保安員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按照保安服務業技術標準的規定提供保安服務。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員對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客戶信息、商業秘密以及任何客戶明確要求保密的資料、技術,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十七條保安服務中使用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應當符合有關的產品質量要求;安裝監控設備應當遵守有關的技術規范,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保安從業單位對在保安業務活動中形成的影像資料和報警記錄不得修改,且應當留存3個月備查。
除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查閱、復制監控影像資料和報警記錄。
第二十八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崗位的風險程度為保安員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保安員因工傷亡或者被批準為烈士的,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烈士褒揚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和撫恤優待。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檢查,了解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員數量、管理培訓、制度建設、保安服務合同履行、事故投訴等情況;指導保安從業單位依法進行保安服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許可,擅自從事保安服務、保安服務培訓的,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并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保安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超出許可范圍提供保安服務或者跨省級行政區域提供保安服務未進行備案的;
(二)在保安服務合同存續期間擅自停止保安服務的;
(三)自建保安單位提供經營性保安服務的;
(四)招用未取得《保安員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的;
(五)對保安員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訓,未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的;
(六)未將保安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的基本情況進行報備的;
(七)未按照保安員崗位裝備的配備標準為保安員配備裝備的;
(八)未留存保安服務合同、報警記錄、監控影像資料的;
(九)未按照《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進行培訓的。
第三十二條保安服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停業整頓期間由該保安服務企業從其他保安服務企業聘用保安員從事保安服務;違反治安管理的,對直接負責的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安裝竊聽、偷拍等監控設施設備的;
(二)違法使用報警記錄、監控影像資料的;
(三)指使保安員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干擾他人正常的生產、工作、生活秩序或者妨礙執行公務的。
第三十三條保安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的;
(二)侮辱、毆打或者唆使毆打他人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證件、財物的;
(四)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
(五)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為客戶或者本單位追索債務、解決糾紛的;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項目重要設備監理活動以及開展設備工程技術和管理咨詢業務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設備監理單位,是指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和取得相應等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的從事重要設備監理業務,即設備工程技術和管理咨詢服務業務的社會組織。
設備監理單位屬獨立的社會中介服務機構,與行政機關無行政隸屬關系或者其他經濟利益關系。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設備監理單位資格,是指從事設備監理業務的單位應該具備的有關人員資格、專業技能、各專業人員配置和數量,軟、硬件的配置,組織管理能力,質量體系及其有效性,資金數額,以及設備監理的業績。
第五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統稱監管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能共同負責全國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的管理工作,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具體負責設備監理活動的管理,國務院有關管理部門協助開展工作。
第二章設備監理單位的資格等級及其監理業務范圍
第六條設備監理單位的資格等級分為甲、乙兩級,各級別機構除應符合第三條規定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甲級
1.由持有效注冊《設備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有關專業工程技術人員作為機構技術負責人;
2.持有效注冊《設備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30名,且專業配套;
3.具有與所承擔的設備監理業務相匹配的必要的設施和設備;
4.有完善有效的設備監理質量管理體系;
5.注冊資金不少于500萬元;
6.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7.有監理同類設備工程的相關業績。
(二)乙級
1.由持有效注冊《設備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有關專業工程技術人員作為機構技術負責人;
2.持有效注冊《設備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10名,且專業配套;
3.具有與所承擔的設備監理業務相匹配的必要的設施和設備;
4.有完善有效的設備監理質量管理體系;
5.注冊資金不少于300萬元;
6.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7.有監理同類設備工程或從事同類設備工程工作的類似業績。
第七條在不同設備工程專業中(設備工程專業見附表),根據工程范圍、工程規模和技術難易程度,將設備工程劃分為全過程設備工程項目(一類設備工程)和專項設備工程項目(二類設備工程)。各等級設備監理單位的監理業務范圍:
(一)甲級設備監理單位可監理《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中規定的工程專業中的一、二類設備工程的所有設備工程。
(二)乙級設備監理單位可監理《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中規定的工程專業的二類設備工程的所有設備工程,或一類設備工程中專項設備工程。
第三章申請和評審
第八條申請從事設備監理業務的單位,應向質檢總局委托的設備監理行業自律組織(以下稱工作機構)提交《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申請書》,同時提交下列文件:
(一)機構章程(草案);
(二)質量管理手冊及其他文件目錄;
(三)機構人力資源狀況,需特別注明持有效《設備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情況;
(四)申請設備監理業務的專業范圍;
(五)機構的設施和設備情況;
(六)注冊資金證明;
(七)工作場所證明;
(八)設備工程相關業績及證明材料;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申請書》格式由質檢總局統一制定。
第九條工作機構根據委托受理甲級、乙級設備監理單位的申請。
國務院有關管理部門或有關行業管理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機構負責組織初審本行業、本地區內乙級設備監理單位的資格。經初步審查合格的機構報質檢總局。
第十條根據委托,工作機構負責組織評審組對申請甲級和乙級資格的設備監理單位進行評審,并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審查報告。
第四章核準和備案
第十一條監管部門負責甲級和乙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的核準,并頒發《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監管部門定期向社會獲得資格證書機構名錄。
第十三條《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的式樣由質檢總局統一制定。
第五章管理和監督
第十四條設備監理單位必須在《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規定的監理專業和等級范圍內從事監理業務活動。
第十五條設備監理單位應建立《監理年度評審手冊》,詳細記錄本單位承接的監理業務和經營實績?!侗O理年度評審手冊》的格式與內容由工作機構制定。
第十六條工作機構每年對甲級和乙級設備監理單位實施年度評審。年度評審方案和年度評審報告應報質檢總局備案。
第十七條甲級和乙級設備監理單位應向質檢總局委托的工作機構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年檢復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與技術負責人的姓名、年齡、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明文件及工作簡歷;
(三)《監理年度評審手冊》;
(四)(如有要求時)變更或擴展監理業務的申請;
(五)(如有變動時)前述第八條中各款規定的文件。
第十八條設備監理單位通過年度評審后,由工作機構出具證明,維持其《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的有效。
第十九條原持有乙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的機構,要求換發甲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的,應直接向質檢總局委托的工作機構遞交《設備監理單位換證申請書》,由工作機構組織實施評審、報批事宜,由監管部門核準并換發甲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經核定對已達不到原審批資格要求的,應降低或撤銷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等級,或縮小許可監理業務范圍,并換發《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設備監理單位在取得監理資格證書后,要求擴展原持有的《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所規定允許監理的工程專業時,應向質檢總局委托的工作機構遞交《設備監理單位專業擴展申請書》,由工作機構組織實施評審、報批事宜,由監管部門核準并換發《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后,方可承接該項設備監理業務。
第二十二條無正當理由而未按第十六條之規定辦理監理資格年度評審與換證的設備監理單位,其所持有的《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不能作為其承接監理業務的機構資格證明文件。
第二十三條設備監理單位在與工程項目法人簽定設備監理合同時,應出示《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與《監理年度評審手冊》等項目法人要求審查的文件。《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的復印件應作為合同附件附于合同中。
第二十四條設備監理單位遺失《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的,必須在全國性報紙上登報聲明作廢后,方可向發證部門申請補發。
第六章設備監理單位的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五條設備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變更,應向《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發證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六條設備監理單位分立或者合并,應將《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交回原發證部門,并按本管理規定辦理《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
第二十七條設備監理單位連續3年未從事監理業務的,應由發證部門收回《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辦理終止設備監理業務手續。
第七章罰則
第二十八條設備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資格發證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格等級、吊銷《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當按合同約定賠償損失:
(一)隱瞞實際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資格證書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營業的;
(二)超越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監理活動的;
(三)偽造、涂改、出租、轉讓、出賣《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的;
(四)、,造成重大質量事故或者人身傷亡事故的;
選擇題部分
注意事項:
1.答題前,考生務必將自己的考試課程名稱、姓名、準考證號用黑色字跡的簽字筆或鋼筆填寫在答題紙規定的位置上。
2.每小題選出答案后,用2B鉛筆把答題紙上對應題目的答案標號涂黑。如需改動,用橡皮擦干凈后,再選涂其他答案標號。不能答在試題卷上。
一、單項選擇題(本大題共15小題,每小題2分,共30分)
在每小題列出的四個備選項中只有一個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其選出并將“答題紙”的相應代碼涂黑。錯涂、多涂或未涂均無分。來自大學生自考教育中心網
1.法律文書的語體風格屬于
A.記敘文語體 B.說明文語體
C.公文語體 D.議論文語體
2.第一審刑事判決書的判決結果,宣告無罪的應當表述為
A.宣告被告人XXX無罪 B.被告人XXX無罪
C.判決被告人XXX無罪 D.宣告XXX無罪釋放
3.人民檢察院制作的起訴書將單位犯罪的當事人稱為
A.被告人XXXX(單位名稱) B.嫌疑人XXXX(單位名稱)
C.犯罪嫌疑人XXXX(單位名稱) D.罪犯XXXX(單位名稱)
4.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文書是
A.仲裁協議書 B.仲裁申請書
C.仲裁答辯書 D.仲裁調解書
5.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12年立案的第10號刑事案件,該案判決書的案號為
A.(2012)西刑初字第10號 B.西刑字(2012)第10號
C.(2012)西初字第10號 D.西初字(2012)第10號
6.第二審行政判決書的理由部分,首先應當寫明維持或者改判的
A.依據 B.理由
C.證據 D.事實
7.公訴意見書在論證部分結束后,應歸納概括闡明人民檢察院對本案被告人依法
A.提起公訴的依據 B.處罰的理由
C.定罪量刑的意見 D.判決的根據
8.公安機關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制作
A.拘留證 B.逮捕決定書
C.批準逮捕決定書 D.提請批準逮捕書
9.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準予當事人撤訴時制作和使用的文書是
A.民事判決書 B.民事裁定書
C.民事決定書 D.民事調解書
10.當事人請求公證機構對一定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或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予以公證的文書是
A.提請公證書 B.公證請求書
C.請求公證書 D.公證申請書
11.在現場勘查筆錄的尾部,需要簽名或者蓋章的人員包括
A.勘查人、鑒定人和記錄人 B.指揮人、見證人和記錄人
C.鑒定人、記錄人和指揮人 D.勘查人、指揮人、見證人和記錄人
12.法律文書對語言的運用有很高的要求,必須做到
A.準確、樸實、莊重、形象 B.精煉、生動、樸實
C.準確、精煉、樸實、莊重 D.準確、樸實、簡要
13.人民法院通過調解的方式處理民商事案件,根據雙方當事人自愿、合法達成的協議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是
A.民事調解書 B.民事決定書
C.民事裁定書 D.民事判決書
14.通緝令的機關必須是
A.縣級以上公安機關 B.縣級以上檢察機關
C.省級以上公安機關 D.省級以上檢察機關
15.第二審行政判決書中,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案件,訴訟費用應由
A.被告承擔 B.被上訴人承擔 C.原告承擔 D.上訴人承擔 非選擇題部分
注意事項:
用黑色字跡的簽字筆或鋼筆將答案寫在答題紙上,不能答在試題卷上。 二、簡答題(本大題共5小題,每小題5分,共25分)
16.制作提請復核意見書的案件應具備哪些條件?
17.簡述再審刑事判決書中事實部分應當寫明的內容。
18.法律文書闡述理由有哪些具體要求?
19.現場勘查筆錄正文部分中勘查過程主要應寫明哪些內容? 20.什么是仲裁保全措施申請書? 三、寫作主題(本大題30分)
21.根據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書寫作》教材中的要求,擬寫一份民事上訴狀。 梁東與李蘭經人介紹相識,20XX年3月15日登記結婚,雙方結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楹髢扇私洺榧彝ガ嵤掳l生爭吵,導致夫妻感情破裂。20XX年11月6日,梁東向XX省XX市XX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如下:一、請求法院判決與李蘭離婚;二、依法
平均分割夫妻共有財產;三、購車所欠的15萬元債務由原被告共同承擔。李蘭答辯稱:一、同意離婚;二、XX小區一套住房是20XX年以自己的名義購買,屬婚前財產,應當歸自己所有;三、同意平均分割夫妻共有財產;四、否認購車欠債一事。
XX區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梁東訴李蘭離婚一案。開庭當日,被告李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對案件缺席審判。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了XX開發區的住房一套、別克轎車一輛、手提電腦一部、數碼相機一臺,以上財產屬夫妻共有,雙方無爭議。原告提出購車欠債15萬元,未提交證據證明,被告持有異議,法院不予支持。XX小區的住房雖然在20XX年由被告以個人名義購買,但法院通過依法調取原被告繳納房款的銀行賬單,以及售房單位出具的發票,證明購房款總計50萬元,其中40萬元系原、被告共同支付,被告繳納的房款僅為10萬元,因此認定該房屋為夫妻共有財產。為此,20XX年XX月XX日人民法院以(20XX)X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判決如下:一、準予原告梁東與被告李蘭離婚;二、共同財產分割:XX開發區的住房、別克轎車一輛、手提電腦一部歸原告梁東所有;XX小區的住房、數碼相機一臺歸被告李蘭所有。 李蘭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提出自己未到庭參加訴訟,是因為對傳票的真實性有質疑,一審法院對離婚案件缺席審判不符合法律規定。購買XX小區住房的房款,其中40萬元是自己先將錢打入梁東的信用卡,委托梁東交房款,這套住房是自己的婚前財產,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屬夫妻共有財產是錯誤的。為此,李蘭向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訴請求是:一、依法糾正一審法院缺席審判的錯誤;二、確定XX小區住房屬于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三、依法平均分割其他共有財產。
梁東:男,35歲,XX省XX市人,漢族,XX省XX市機關管理處干部,住XX市XX開發區5棟3單元12室。
李蘭:女,31歲,XX省XX市人,漢族,無業,住XX市XX小區13棟1單元7室。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四、寫作輔題(本大題15分)
22.根據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書寫作》教材中的要求,擬寫提請減刑建議書的正文部分。
王強是轉業軍人,26歲即擔任XX市汽車制造工業公司下屬分廠廠長。擔任廠長初期,王強工作努力,業績突出,使瀕臨倒閉的工廠起死回生。后來王強見自己培養出來的干部下海經商,每月收入幾萬元,而自己月收入僅千元,逐漸心理失衡,開始追求物質生活,認為別人有的,自己也要有。之后,王強伙同他人偷盜工廠生產的汽車配件進行銷售從中牟利。20XX年X月XX日被XX市公安機關逮捕歸案,后被判刑入監改造。 入監改造初期,王強情緒比較消沉,思想壓力較大。監獄干警對王強有針對性地進行思想教育,建議王強發揮自己的專長搞一些技術改造與發明。經過教育,王強逐漸轉變認識,
在監獄干警的鼓勵支持下,王強刻苦鉆研,設計發明了“微型充氣浮筒”,即將廢棄“易拉罐”在封口處裝一塊特制的單向閥板,充填二氧化碳氣體,可替代水箱浮球或漂浮物使用,并獲得了專利。之后,王強又發明了便于追捕逃犯的“便攜式釘子路障”、火災發生時使用的“溫控滅火器”、防止被風刮倒的“風標式廣告牌”、“壓柄式節水龍頭”等。2008年北京奧運會召開前,王強還發明了“自動旋轉頒獎臺”。監獄認為,王強在服刑改造期間有多項發明創造,依法建議對王強予以減刑。為此,制作了編號為(20XX)X字第X號提請減刑建議書,并移送罪犯王強卷宗材料共X卷XX頁。
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安服務活動,加強對從事保安服務的單位和保安員的管理,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保安服務是指:
(一)保安服務公司根據保安服務合同,派出保安員為客戶單位提供的門衛、巡邏、守護、押運、隨身護衛、安全檢查以及安全技術防范、安全風險評估等服務;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用人員從事的本單位門衛、巡邏、守護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業服務企業招用人員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開展的門衛、巡邏、秩序維護等服務。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統稱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
第三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務行業協會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依法開展保安服務行業自律活動。
第四條 保安服務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以下統稱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加強對保安員的管理、教育和培訓,提高保安員的職業道德水平、業務素質和責任意識。
第五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依法保障保安員在社會保險、勞動用工、勞動保護、工資福利、教育培訓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保安服務活動應當文明、合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保安員依法從事保安服務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對在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中有突出貢獻的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員,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保安服務公司
第八條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擬任的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任職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有關業務工作經驗,無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或者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等不良記錄;
(三)有與所提供的保安服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法律、行政法規有資格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設施、裝備;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
第九條 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對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規劃、布局要求,具備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國有獨資或者國有資本占注冊資本總額的51%以上;
(三)有符合《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守護押運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專用運輸車輛以及通信、報警設備。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
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材料。保安服務公司申請增設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無需再次提交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保安服務許可證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務許可證上增注武裝守護押運服務;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憑保安服務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后超過6個月未辦理工商登記的,取得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失效。
保安服務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總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保安服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公安機關審核,持審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
第十三條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有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保安員,有健全的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
娛樂場所應當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從保安服務公司聘用保安員,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員。
第十四條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自開始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資格證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三)保安服務區域的基本情況;
(四)建立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的情況。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再招用保安員進行保安服務的,應當自停止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到備案的公安機關撤銷備案。
第十五條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得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務。
第四章 保安員
第十六條 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學歷的中國公民可以申領保安員證,從事保安服務工作。申請人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試、審查合格并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發給保安員證。
提取、留存保安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安員:
(一)曾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處罰的;
(三)被吊銷保安員證未滿3年的;
(四)曾兩次被吊銷保安員證的。
第十八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招用符合保安員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并與被招用的保安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保安從業單位及其保安員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需要定期對保安員進行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十九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定期對保安員進行考核,發現保安員不合格或者嚴重違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風險程度為保安員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保安員因工傷亡的,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保安員犧牲被批準為烈士的,依照國家有關烈士褒揚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五章 保安服務
第二十一條 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應當與客戶單位簽訂保安服務合同,明確規定服務的項目、內容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保安服務合同終止后,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將保安服務合同至少留存2年備查。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對客戶單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務的合法性進行核查,對違法的保安服務要求應當拒絕,并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國家秘密等治安保衛重點單位不得聘請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
第二十三條 保安服務公司派出保安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客戶單位提供保安服務的,應當向服務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保安服務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保安服務合同、服務項目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第二十四條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按照保安服務業服務標準提供規范的保安服務,保安服務公司派出的保安員應當遵守客戶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蛻魡挝粦敒楸0矄T從事保安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條 保安服務中使用的技術防范產品,應當符合有關的產品質量要求。保安服務中安裝監控設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使用監控設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隱私。
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應當至少留存30日備查,保安從業單位和客戶單位不得刪改或者擴散。
第二十六條 保安從業單位對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保安從業單位不得指使、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第二十七條 保安員上崗應當著保安員服裝,佩帶全國統一的保安服務標志。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應當與人民、人民武裝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稅務等行政執法機關以及人民法院、人民
檢察院工作人員的制式服裝、標志服飾有明顯區別。 保安員服裝由全國保安服務行業協會推薦式樣,由保安服務從業單位在推薦式樣范圍內選用。保安服務標志式樣由全國保安服務行業協會確定。
? 第二十八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需要為保安員配備所需的裝備。保安服務崗位裝備配備標準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二十九條 在保安服務中,為履行保安服務職責,保安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驗出入服務區域的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車輛和物品;
(二)在服務區域內進行巡邏、守護、安全檢查、報警監控;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對人員及其所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維護公共秩序;
(四)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可以根據任務需要設立臨時隔離區,但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公民正?;顒拥姆恋K。
保安員應當及時制止發生在服務區域內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制止無效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立即報警,同時采取措施保護現場。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員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使用槍支,依照《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保安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
(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
(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
(四)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五)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
(六)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保安員有權拒絕執行保安從業單位或者客戶單位的違法指令。保安從業單位不得因保安員不執行違法指令而解除與保安員的勞動合同,降低其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繳、少繳依法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章 保安培訓單位
第三十二條 保安培訓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或者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學校、職業培訓機構;
(二)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師資力量,其中保安專業師資人員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衛管理工作經歷;
(三)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場所、設施等教學條件。
第三十三條 申請從事保安培訓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培訓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員的槍支使用培訓,應當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訓機構負責。承擔培訓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訓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 保安培訓單位應當按照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制訂教學計劃,對接受培訓的人員進行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以及職業道德教育。
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審定。>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指導保安從業單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和緊急情況應急預案,督促保安從業單位落實相關管理制度。
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建立保安服務監督管理信息系統,記錄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的相關信息。
公安機關應當對提取、留存的保安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督促其整改。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如實記錄,并由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和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公布投訴方式,受理社會公眾對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的投訴。接到投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反饋查處結果。
第四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設立保安服務公司,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的經營活動。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許可,擅自從事保安服務、保安培訓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并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保安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未經公安機關審核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備案或者撤銷備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開展保安服務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的;
(五)保安服務公司未對客戶單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務的合法性進行核查的,或者未將違法的保安服務要求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六)保安服務公司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簽訂、留存保安服務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客戶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保安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監控設備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四)指使、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的;
(五)對保安員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訓,發生保安
員違法犯罪案件,造成嚴重后果的。 客戶單位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 保安從業單位因保安員不執行違法指令而解除與保安員的勞動合同,降低其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繳、少繳依法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對保安從業單位的處罰和對保安員的賠償依照有關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保安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吊銷其保安員證;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的;
(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的;
(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
(四)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的;
(五)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六)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的保安員違反規定使用槍支的,依照《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 保安員在保安服務中造成他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安從業單位賠付;保安員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保安從業單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員追償。
第四十七條 保安培訓單位未按照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的規定進行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以保安培訓為名進行詐騙活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設立保安服務公司,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經營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務活動監督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培訓許可證以及保安員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二00九年十月十三日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保安服務活動,加強對從事保安服務的單位和保安員的管理,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保安服務是指:
(一)保安服務公司根據保安服務合同,派出保安員為客戶單位提供的門衛、巡邏、守護、押運、隨身護衛、安全檢查以及安全技術防范、安全風險評估等服務;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用人員從事的本單位門衛、巡邏、守護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業服務企業招用人員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開展的門衛、巡邏、秩序維護等服務。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統稱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
第三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務行業協會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依法開展保安服務行業自律活動。
第四條保安服務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以下統稱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加強對保安員的管理、教育和培訓,提高保安員的職業道德水平、業務素質和責任意識。
第五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依法保障保安員在社會保險、勞動用工、勞動保護、工資福利、教育培訓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保安服務活動應當文明、合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保安員依法從事保安服務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對在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中有突出貢獻的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員,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保安服務公司
第八條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擬任的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任職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有關業務工作經驗,無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或者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等不良記錄;
(三)有與所提供的保安服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法律、行政法規有資格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設施、裝備;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
第九條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對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規劃、布局要求,具備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國有獨資或者國有資本占注冊資本總額的51%以上:
(三)有符合《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守護押運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專用運輸車輛以及通信、報警設備。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材料。保安服務公司申請增設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無需再次提交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ls目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保安服務許可證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務許可證上增注武裝守護押運服務;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憑保安服務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后超過6個月未辦理工商登記的,取得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失效。
保安服務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總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保安服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公安機關審核,持審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
第十三條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有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保安員,有健全的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
娛樂場所應當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從保安服務公司聘用保安員,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員。
第十四條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自開始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資格證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三)保安服務區域的基本情況;
(四)建立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的情況。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再招用保安員進行保安服務的,應當自停止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到備案的公安機關撤銷備案。
第十五條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得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務。
第四章 保安員
第十六條 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學歷的中國公民可以申領保安員證,從事保安服務工作。申請人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試、審查合格并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發給保安員證。
提取、留存保安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安員:
(一)曾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處罰的;
(三)被吊銷保安員證未滿3年的;
(四)曾兩次被吊銷保安員證的。
第十八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招用符合保安員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并與被招用的保安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保安從業單位及其保安員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需要定期對保安員進行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十九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定期對保安員進行考核,發現保安員不合格或者嚴重違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風險程度為保安員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保安員因工傷亡的,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保安員犧牲被批準為烈士的,依照國家有關烈士褒揚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五章 保安服務
第二十一條 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應當與客戶單位簽訂保安服務合同,明確規定服務的項目、內容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保安服務臺同終止后,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將保安服務合同至少留存2年備查。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對客戶單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務的合法性進行核查,對違法的保安服務要求應當拒絕,并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國家秘密等治安保衛重點單位不得聘請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
第二十三條保安服務公司派出保安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客戶單位提供保安服務的,應當向服務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保安服務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保安服務合同、服務項目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第二十四條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按照保安服務業服務標準提供規范的保安服務,保安服務公司派出的保安員應當遵守客戶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蛻魡挝粦敒楸0矄T從事保安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條 保安服務中使用的技術防范產品,應當符合有關的產品質量要求。保安服務中安裝監控設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使用監控設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隱私。
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應當至少留存30日備查,保安從業單位和客戶單位不得刪改或者擴散。
第二十六條 保安從業單位對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保安從業單位不得指使、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第二十七條 保安員上崗應當著保安員服裝,佩帶全國統一的保安服務標志。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應當與人民、人民武裝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稅務等行政執法機關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的制式服裝、標志服飾有明顯區別。
保安員服裝由全國保安服務行業協會推薦式樣,由保安服務從業單位在推薦式樣范圍內選用。保安服務標志式樣由全國保安服務行業協會確定。
第二十八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需要為保安員配備所需的裝備。保安服務崗位裝備配備標準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二十九條 在保安服務中。為履行保安服務職責,保安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驗出入服務區域的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車輛和物品;
(二)在服務區域內進行巡邏、守護、安全檢查、報警監控;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對人員及其所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維護公共秩序;
(四)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可以根據任務需要設立臨時隔離區,但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公民正?;顒拥姆恋K。
保安員應當及時制止發生在服務區域內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制止無效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立即報警,同時采取措施保護現場。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員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使用槍支,依照《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保安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
(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
(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
(四)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五)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
(六)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保安員有權拒絕執行保安從業單位或者客戶單位的違法指令。保安從業單位不得因保安員不執行違法指令而解除與保安員的勞動合同,降低其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繳、少繳依法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章 保安培訓單位
第三十二條 保安培訓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或者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學校、職業培訓機構;
(二)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師資力量,其中保安專業師資人員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衛管理工作經歷;
(三)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場所、設施等教學條件。
第三十三條 申請從事保安培訓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lS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培訓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酞口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員的槍支使用培訓,應當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訓機構負責。承擔培訓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訓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 保安培訓單位應當按照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制訂教學計劃,對接受培訓的人員進行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以及職業道德教育。
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審定。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指導保安從業單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和緊急情況應急預案,督促保安從業單位落實相關管理制度。
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建立保安服務監督管理信息系統,記錄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的相關信息。
公安機關應當對提取、留存的保安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督促其整改。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如實記錄,并由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和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公布投訴方式,受理社會公眾對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的投訴。接到投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反饋查處結果。
第四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設立保安服務公司,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的經營活動。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許可,擅自從事保安服務、保安培訓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并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保安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s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未經公安機關審核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備案或者撤銷備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開展保安服務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的;
(五)保安服務公司未對客戶單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務的合法性進行核查的,或者未將違法的保安服務要求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六)保安服務公司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簽訂、留存保安服務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客戶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保安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監控設備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四)指使、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的;
(五)對保安員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訓,發生保安員違法犯罪案件,造成嚴重后果的。
客戶單位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保安從業單位因保安員不執行違法指令而解除與保安員的勞動合同,降低其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繳、少繳依法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對保安從業單位的處罰和對保安員的賠償依照有關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保安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吊銷其保安員證;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的;
(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的;
(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
(四)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的:
(五)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六)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的保安員違反規定使用槍支的,依照《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保安員在保安服務中造成他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安從業單位賠付;保安員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保安從業單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員追償。
第四十七條保安培訓單位未按照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的規定進行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以保安培訓為名進行詐騙活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設立保安服務公司,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經營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務活動監督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條 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培訓許可證以及保安員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二條民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民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應當按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監督檢查的原則。
第四條民政部門應當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許可,也可以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除此之外,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法人或公民實施行政許可。
第五條民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在法定條件之外附加任何不正當要求。
第六條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事項,行政許可申請人及利害關系人認為辦理行政許可的審查人員或者聽證主持人員與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其回避。
辦理行政許可的審查人員或者聽證主持人員是否回避,由相應民政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二章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民政部門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本部門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收取費用的法定項目和標準,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格式文本、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有條件的民政部門應當通過機關網站或者其他適當方式將前款內容向社會公開,便于申請人查詢和辦理。
申請人要求對公示或者公開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工作人員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民政部門應當為申請人通過信函、電報、電傳、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提供便利。
第八條建立服務窗口的民政部門,由該服務窗口負責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沒有服務窗口的,具體辦理某項行政許可的有關業務機構應當設立專門崗位,負責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第九條行政許可申請人依法向民政部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民政部門應當免費提供申請書格式文本。申請書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
民政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材料。
申請人依法委托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授權委托事項和授權范圍。
第十條辦理行政許可工作人員在收到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材料后,除依法可以當場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外,應當即時填寫《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登記表》,將收到行政許可申請時間、申請人、申請事項、提交材料情況等記錄在案。
《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登記表》一式兩份,在申請人和承辦人簽字后,一份交申請人,一份留民政部門存檔備查。
第十一條民政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并向其出具《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文字、計算等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當場更正,并讓其在修改處確認;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作出《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依照本部門要求提交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并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
民政部門出具的上述書面憑證,應當加蓋本部門專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十二條對民政部門收到的行政許可申請,承辦人員應當在《行政許可申請處理審批表》中寫明處理情況,并歸檔備查。
第三章審查
第十三條申請人對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民政部門一般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依法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民政部門應當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并制作現場檢查筆錄或者詢問筆錄。
現場檢查筆錄應當如實記載核查情況,并由核查人員簽字。
核查中需要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時,核查人員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詢問筆錄應當經被詢問人核對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四條民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應當注意聽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陳述和申辯。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該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在決定前告知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許可辦理工作人員對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口頭陳述和申辯,應當制作陳述、申辯筆錄。民政部門應當對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的事實、理由進行復核。事實、理由成立的,應當采納。
第十五條依法應當先經下級民政部門審查后報上級民政部門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民政部門應當依法接受申請人的申請,并進行初步審查。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法定期限內審查完畢并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民政部門。上級民政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
申請人直接向上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前款規定的行政許可事項,上級民政部門不得受理,并告知申請人通過下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四章聽證
第十六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民政部門認為需要聽證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民政部門應當在行政許可事項涉及的區域內聽證公告,并舉行聽證。聽證公告應當明確聽證事項、聽證舉行的時間、地點、參加人員要求及提出申請的時間和方式等。
第十七條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民政部門應當發出《行政許可聽證告知書》,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十八條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民政部門《行政許可聽證告知書》后五日內提交申請聽證的書面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聽證的權利。
第十九條民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的書面材料二十日內組織聽證,并且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發出《行政許可聽證通知書》,將聽證的事項、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
第二十條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舉行聽證之前,撤回聽證申請的,應當準許,并記錄在案。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人參加聽證。委托人參加聽證的,應當提交書面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二條聽證主持人由民政部門負責人從本機關行政許可審查工作人員以外的國家公務員中指定。
第二十三條行政許可審查工作人員應當在舉行聽證五日前,向聽證主持人提交行政許可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等全部材料。
第二十四條聽證會按照以下程序公開進行:
(一)主持人宣布會場紀律;
(二)核對聽證參加人姓名、年齡、身份,告知聽證參加人權利、義務;
(三)行政許可審查人提出許可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
(四)申請人、利害關系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五)許可審查人與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就有爭議的事實進行辯論;
(六)許可審查人與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作最后陳述;
(七)主持人宣布聽證會中止、延期或者結束。
第二十五條對于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或者其委托的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席聽證或者放棄申辯和質證權利退出聽證會的,主持人可以宣布聽證取消或者聽證終止。
第二十六條聽證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制作筆錄,由聽證主持人和記錄員簽名。聽證筆錄應當經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或者補正后,由聽證參加人當場簽名或者蓋章。聽證參加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記明情況,在聽證筆錄中予以載明。
第二十七條民政部門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聽證筆錄中沒有認證、記載的事實依據,或者申請人聽證后提交的證據,民政部門可以不予采信。
第二十八條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由此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第五章決定
第二十九條民政部門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后,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對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三十條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民政部門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民政部門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民政部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行政許可書面決定應當載明作出決定的時間,并加蓋作出決定的民政部門的印章。
第三十一條民政部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依法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部門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
(一)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
(二)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
(三)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民政部門依法實施檢驗、檢測的,可以在檢驗、檢測合格的設備、設施、產品上加貼標簽或者加蓋檢驗、檢測印章。
第三十二條行政許可證件一般應當載明證件名稱、發證機關名稱、持證人名稱、行政許可事項、證件編號、發證日期、證件有效期等事項。
第三十三條行政許可決定依法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民政部門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民政部門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銷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十四條民政部門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根據行政許可事項的不同情況,以不同形式予以公開,并允許公眾查閱。
第六章期限與送達
第三十五條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決定延期通知書》,告知延長期限的理由。法律、法規對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民政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測、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章規定的期限內,但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七條民政部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
第三十八條民政部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以及其他行政許可文書,一般應當由受送達人到民政部門辦公場所直接領取。
受送達人直接領取行政許可決定以及其他行政許可文書時,一般應當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九條受送達人不直接領取行政許可決定以及其他行政許可文書時,民政部門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送達:
(一)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等負責收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或者蓋章。
(二)受送達人拒絕接收行政許可文書的,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及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行政許可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收發部門或者住所,視為送達;見證人不愿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者蓋章的,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視為送達。
(三)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托當地民政部門送達,也可以郵寄送達。
郵寄送達的,以郵局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四)無法采取上述方式送達,或者同一送達事項的受送達人眾多的,可以在公告欄、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刊上刊登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第七章變更與延續
第四十條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民政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依法辦理變更手續,并作出《準予變更行政許可決定書》;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民政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變更行政許可決定書》。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被許可人需要延續行政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民政部門提出。民政部門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并作出《準予延續行政許可決定書》或者《不予延續行政許可決定書》;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實施行政許可的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上級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民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
各級民政部門內設機構承擔具體業務范圍內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工作,并以本民政部門名義開展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機構,加強監督檢查的協調工作、開展行政復議工作,實施國家賠償制度和補償制度,依法保障當事人獲得行政許可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十五條民政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四十六條被許可人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民政部門管轄區域內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由作出該行政許可決定的民政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被許可人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民政部門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民政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民政部門對違法的被許可人作出處理后,應當于十日內將違法事實、相關證據材料和處理結果等抄告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民政部門。
第四十七條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對被許可人監督檢查制度,依法對被許可人實施定期檢查、實地檢查。
第四十八條民政部門應當指導被許可人建立自查制度,并監督被許可人依照制度進行自查,督促被許可人將重要工作自查情況報民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九條有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民政部門或者其上級民政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民政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第五十條有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民政部門應當依法辦理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各級民政部門必須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定崗、定責、定人,及時糾正承辦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五十二條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以下違反行政許可法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情形的,依法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第五十三條民政部門工作人員在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及謀取其他利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民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超越法定職權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依法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民政部門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在機關對外承擔賠償責任后,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承辦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并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第五十六條被許可人有違反行政許可法規定情形的,由作出行政許可的民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中規定的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的網絡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以及央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業務中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網絡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網絡或專用網絡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采取磁條、芯片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
二、非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
《辦法》明確規定,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下稱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支付機構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
(一)辦理許可證的時限
《辦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即在一般情況下自9月1日起,從事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業務必須先申領許可證。但在《辦法》實施前已經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辦法》給予了適度寬松的政策,只需在《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既2011年9月1日前申請取得許可證,即可繼續從事支付業務。
(二)許可證的申請人須具備的條件
根據《辦法》的規定,有兩個條件需要引起注意:
第一,關于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辦法》中明確規定,申請人擬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擬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實繳貨幣資本。
對于這一要求,支付寶、易付寶及財付通等龍頭企業均表示具備相應條件。但不得不說,此要求對于多數申請人來講,實在是一個不小的壓力,現有的從事支付業務的企業可能將有相當一部分因此退出支付行業,對于準備申領《許可證》的企業來講,也是一個較高的門檻。
另外,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調整申請人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第二,關于出資人,《辦法》對其中的“主要出資人”亦有規定,概括來說,可歸納為“二二三”,即,截至申請日,連續為金融機構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或連續為電子商務活動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截至申請日,連續盈利2年以上;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此處的“主要出資人”指擁有申請人實際控制權的出資人或持有申請人10%以上股權的出資人,自然人不能作為出資人。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的管理,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特區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招標人、拍賣人,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土地主管部門)。
本規定所稱投標人,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但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對投標人的范圍有限制規定的,按規定辦理;本規定所稱中標人,是指按本規定所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投標人。
本規定所稱競買人,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但拍賣公告中對競買人的范圍有限制規定的,按規定辦理;本規定所稱競得人,是指按本規定所規定的程序和條件以最高應價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競買人。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招標、投標,是指招標人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按本規定的規定,由投標人競投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拍賣,是指拍賣人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按本規定的規定,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行為。
第五條 招標人、拍賣人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和市場的需求情況,實施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
第六條 除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下列經營性項目用地應采用招標、拍賣的方式出讓:
(一)居住用地
(1)獨棟住宅、別墅用地;
(2)多層住宅用地;
(3)中高層住宅用地;
(4)商業、住宅混合用地;
(5)辦公、公寓混合用地。
(二)商業用地
(1)飲食業用地;
(2)商業、辦公混合用地;
(3)百貨批發零售用地;
(4)生活用品批發零售業用地;
(5)生產資料批發零售業用地;
(6)企業經營的市場用地;
(7)渡假及娛樂用地。
(三)加油站用地
(四)招標人、拍賣人認為適宜采用招標、拍賣方式出讓的其他項目用地。
招標人、拍賣人對上述項目用地,可根據市場情況采取招標或拍賣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七條 招標、拍賣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八條 中標人或競得人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持《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以下簡稱《出讓合同》)和《房地產證》逕向市計劃部門申領《投資許可證》,向招標人、拍賣人申領《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向有關部門申辦其他證照。
第九條 招標、拍賣應成立招標、拍賣委員會。委員會由市土地主管部門、監察部門和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委員會主席由市土地主管部門的行政首長或其他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十條 中標人或競得人應在簽定《出讓合同》五日內一次性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開發和市政配套設施費(以下簡稱中標價或成交價)。
第十一條 對招標、拍賣出讓的土地,中標人和競得人應嚴格按《出讓合同》的規定進行建設,不得擅自改變規劃。市土地主管部門未經市規劃委員會同意,不得更改《出讓合同》規定的規劃要點。
第二章 招標、投標
第一節 招 標
第十二條 招標可采用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是指符合招標條件的投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標書投入標箱,由招標人對標書進行評審,標價最高者或綜合評分最高者中標的招標方式。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向特定投標人發出招標邀請書,并對被邀請投標人的標書進行評審,標價最高者或綜合評分最高者中標的招標方式。
第十三條 采用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由招標人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但采用邀請招標的,被邀請的投標人不得少于三人,并應根據規劃情況、開發強度、商業信譽和資金狀況綜合選擇。
第十四條 招標委員會由七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編制招標文件,審定招標最低中標價(以下簡稱底價),確定被邀請投標的對象,審查投標人資格,主持開標、評標和定標工作,確認中標人并發出中標確認書。
招標評審采用綜合評標的,應聘請兩名來自社會各界的專家參加招標委員會的評審工作。
招標委員會履行職責時,以招標人的名義進行。
第十五條 招標的底價應當保密。招標委員會的委員和參加招標工作的工作人員對底價負有保密的責任。
全部投標價均低于底價時,招標人應當宣布投標無效。但采用綜合評標的,對優秀的規劃設計方案,經出席開標的委員全體同意的,可以確定中標價。
第十六條 招標文件包括招標公告、招標邀請書和標書。
公開招標的招標公告應在投標截止日前三十日在《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登載。招標公告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土地的位置、地塊現狀、面積、使用年期、用途、規劃設計要求;
(二)投標人的范圍及資格;
(三)投標人索取標書的時間、地點及標書工本費;
(四)投標地點和截止時間;
(五)給付中標價的方式和數額;
(六)評標方法;
(七)開標地點、時間;
(八)招標人認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邀請招標應在投標截止日前三十日向被邀請投標人發出招標邀請書。招標邀請書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本條第二款(一)、(四)、(五)、(六)項規定的內容;
(二)招標人認為需要增加的其他內容。
標書格式由招標人編制。
《出讓合同》的樣式應在提供標書的同時提供給投標人。
第十七條 招標人更改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內容的,應在投標截止日七日前作出相應公告。
第二節 投 標
第十八條 投標人投標時應填寫標書,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和加蓋公章后密封。投標人為個人的由投標人簽名。
投標人應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將標書投入標箱。投標人的標書應當包括下列附件和履約保證金:
(一)營業執照副本、法人代表證明書、法人代表的身份證影印件(個人投標的為身份證影印件);
(二)不低于公告數額的履約保證金。
本條所稱履約保證金是指自簽訂《出讓合同》之日起五日內有效的,能在招標人指定的銀行即時兌現的銀行支票或匯票。
按公告規定可以郵寄標書的,投標人可以掛號郵寄。但須在投標截止日前招標人收到的方為有效標書。
第十九條 標書投入標箱后,不可撤回。投標人應對標書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責任并全面履行。
第二十條 投標人應勘察招標的土地。對土地現狀有異議的,應在投標前提出。標書一經投入標箱的,視為無異議?!冻鲎尯贤泛炗喓?,視為招標人已交付土地。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按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變更招標文件的,投標人可在投標截止日前作出變更修改或者撤銷標書。
第二十二條 投標的費用,由投標人承擔。
第三節 開標和定標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應按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定標時,應有招標委員會三分之二的委員通過。
第二十四條 招標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點算標書;
(二)開啟標書;
(三)對標書和標書附件進行審查,對不符規定的標書宣布無效;
(四)評標和定標,確定出價最高者或綜合評分最高者為中標人;
(五)對中標人發出《中標確認書》;
(六)中標人應在中標后即時與招標人簽訂《出讓合同》。但由于工作程序的原因,不能即時簽訂的,可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二十五條 下列標書為無效標書:
(一)超過投標時間所投的標書或截止日后所收到的郵寄標書;
(二)標書或標書附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三)標書或標書附件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四)投標人不具備資格的;
(五)委托他人的,委托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六)重復投標的。
對被認定為無效標書的,招標人無須對投標人進行解釋。
第二十六條 對按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宣布投標無效的,招標人應確定再次招標的時間。
第二十七條 標底被泄露的,招標人應在開標前終止招標。終止招標應當公告或通知投標人。
第二十八條 在招標過程中,發生中標人被取消中標資格情形的,招標委員會可重新確定中標人或另行組織招標。
第三章 拍 賣
第二十九條 拍賣委員會由五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編制拍賣文件、審定拍賣最低成交價(以下簡稱保留價)、審查競買人資格、指定拍賣主持人、確認競得人并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
拍賣委員會履行職責時,以拍賣人的名義進行。
第三十條 拍賣人在拍賣前可設定保留價。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時,該應價不發生效力,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
保留價應當保密。拍賣委員會委員和參加拍賣工作的工作人員對保留價負有保密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競買人應勘察拍賣的土地。對土地現狀有異議的,應在申請競投時提出。競買人參加拍賣應價的,視為無異議?!冻鲎尯贤泛炗喓螅暈榕馁u人已交付土地。
第三十二條 拍賣文件包括拍賣公告和競買申請書。
拍賣公告于拍賣前三十日在《深圳特區報》、《深圳商報》刊登。拍賣公告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土地的位置、地塊現狀、面積、使用年期、用途、規劃設計要求;
(二)競買人的范圍及資格;
(三)拍賣的地點和時間;
(四)給付成交價的方式和數額;
(五)競買人索取競買申請書的時間、地點及工本費;
(六)參加競買的申請方法和申請的截止時間;
(七)查詢競買資格的時間和地點;
(八)拍賣人認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競買申請書由拍賣人編制。
《出讓合同》的式樣應在提供競買申請書的同時提供給競買人。
第三十三條 拍賣人更改拍賣公告內容的,應在競買申請截止日七日前作出相應公告。競買人可在拍賣申請截止日前作出變更修改或者撤銷競買申請。
第三十四條 競買人應在競買申請截止時間前提出競買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和履約保證金:
(一)競買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證明書、法人代表身份證影印件(競買人為個人的提供身份證影印件);
(三)不低于公告數額的履約保證金。
本條所稱履約保證金是指自簽訂《出讓合同》之日起五日內有效的、能在拍賣人指定的銀行即時兌現的銀行支票或匯票。
按公告規定可以郵寄競買申請文件的,競買人可以掛號郵寄。但須在競買申請截止日前拍賣人收到的方為有效申請文件。
第三十五條 競買人應對競買申請書的承諾承擔責任并全面履行。
第三十六條 競買的費用由競買人承擔。
第三十七條 拍賣委員會對競投人提供的申請文件進行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申請:
(一)申請文件在競買申請截止日后收到的;
(二)申請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三)申請文件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四)申請人不具備資格的;
(五)委托他人,委托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被認定為無效申請的,拍賣人無須對競買人進行解釋。
第三十八條 拍賣人對符合資格的競買人發給編號的競買標志牌。
競買標志牌代表競買人的資格。拍賣進行中,在新開價之前,競買人不得撤回已經舉出的競價標志牌。
第三十九條 拍賣人應在公告的時間、地點進行拍賣。拍賣由拍賣主持人主持,由記錄員對拍賣全過程作筆錄。
第四十條 拍賣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競買人顯示標志牌,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二)主持人簡介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期、規劃要求和其他有關事項;
(三)主持人宣布起價和第一次應價后叫價遞增的幅度;
(四)主持人報出起價;
(五)競買人應價;
(六)主持人連續兩次宣布最后應價而沒有再應價的,主持人落槌;
(七)主持人宣布最后應價者為競得人;
(八)拍賣人與競得人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
第四十一條 《拍賣成交確認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拍賣人、競得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二)拍賣標的;
(三)拍賣成交時間、地點;
(四)競得人對銀行支票、匯票即時支付的承諾;
(五)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時間、地點;
(六)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的方式;
(七)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四十二條 拍賣成交后,競得人應即時與拍賣人簽訂《出讓合同》。但由于工作程序的原因,不能即時簽訂的,可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中標人或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違約,招標人、拍賣人可取消其中標、競得資格。中標人或競得人須按中標價或成交價的20%向招標人、拍賣人支付違約金。招標人、拍賣人另行出讓的價格低于中標價或成交價的,中標人或競得人須按實際差額支付賠償金。
(一)中標人或競得人開出的銀行支票或匯票在有效期內不能兌現或不能全部兌現的;
(二)中標人或競得人不在規定的時間簽訂《出讓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 投標人、競買人提供虛偽文件隱瞞事實的,招標人、拍賣人可取消其投標、競買資格;中標或競得的,取消其中標或競得資格,終止《出讓合同》,撤銷《房地產證》;造成損失的,按本規定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賠償。
第四十五條 中標人或競得人通過行賄等非法手段中標或競得的,招標人、拍賣人可取消其中標或競得資格,終止《出讓合同》、撤銷《房地產證》。
第四十六條 對泄露標底、保留價和徇私舞弊的招標、拍賣委員會委員及招標、拍賣工作人員,由行政監察部門追究其行政責任,并一律清除出公務員隊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