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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谭ㄖ黧w)國家版權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權行政執法權的有關部門(以下稱“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就本辦法列舉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違法行為)本辦法所稱的違法行為是指:
(一)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列舉的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
(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列舉的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
(三)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予行政處罰的著作權違法行為。
第四條?。ㄌ幜P種類) 對本辦法列舉的違法行為,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給予下列種類的行政處罰:
(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
(二)沒收違法所得;
(三)沒收侵權復制品;
(四)罰款;
(五)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二章 管轄和適用
第五條?。ǖ赜蚬茌牐┍巨k法列舉的違法行為,由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地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墑e管轄)國家版權局可以查處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違法行為,以及認為應當由其查處的其他違法行為。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本轄區發生的違法行為。
第七條?。ü茌牋幾h和指定管轄) 兩個以上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同一違法行為均有管轄權時,由先立案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該違法行為。
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因管轄權發生爭議或者管轄不明時,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管轄,其共同的上一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直接指定管轄。
上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必要時,可以處理下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的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下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為其管轄的案件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可以報請上一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八條?。ㄒ扑停?nbsp;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查處的違法行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由該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司法部門處理。
第九條?。〞r效)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的時效為兩年,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侵權復制品仍在發行的,視為違法行為仍在繼續。
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章 處 罰 程 序
第十條 (一般程序) 除行政處罰法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外,著作權行政處罰適用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一般程序。
第十一條 (立案)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適用一般程序查處違法行為,應當立案。
對本辦法列舉的違法行為,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自行決定立案查處,或者根據有關部門移送的材料決定立案查處,也可以根據被侵權人、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知情人的投訴或者舉報決定立案查處。
第十二條?。ㄍ对V)投訴人就本辦法列舉的違法行為申請立案查處的,應當提交申請書、權利證明、被侵權作品(或者制品)以及其他證據。
申請書應當說明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申請查處所根據的主要事實、理由。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時,為了保證將來作出的判決得以執行,或為了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訴訟保全。那么當事人如何申請訴訟保全呢?
1、申請的方式要符合要求。申請訴訟保全的當事人一般采用書面方式提交申請書。但特殊情況如書寫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可以口頭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記錄附卷,并由申請人簽名、蓋章。
2、申請的時間要及時。訴前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起訴以前,訴訟程序尚未開始;訴訟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訴訟程序開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執行前,執行開始后不能申請訴訟保全。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必須采取訴訟措施的,向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財產保全。
3、請求的對象和范圍要明確。訴訟保全的范圍應當限于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申請人的財產。對被申請人財產的保全,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的財產所有權憑證,如汽車要提供車戶證明,房屋要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書等,以防錯將他人的財產查封、扣押。
4、申請保全的措施要具體。財產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提取、扣留等,當事人要求法院采取哪一種措施必須肯定、具體,不能含糊其詞。否則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5、申請的條件要符合法律規定。申請訴訟保全,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提出訴訟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或者包含給付之訴的合并,即提起訴訟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單純的確認之訴、變更之訴,都不具有給付內容,不適用訴訟保全。(2)、必須具備訴訟保全的前提。必須是有可能因為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使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和造成無法挽回的遺患后果。
6、申請人要提供擔保。訴訟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采取的一種緊急的強制性措施。人民法院從保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避免申請人敗訴后,被申請人因訴訟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得不到賠償的情況發生,申請人在提出訴訟保全時,應當同時提供擔保,拒絕提供擔保或擔保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
二、訴訟保全申請的審查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這是他的權利;在他申請訴訟保全的同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這是他的義務。只要當事人的申請符合訴訟保全的條件,并且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都應當作出財產的裁定。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時,沒有必要作調查,但必須對當事人的申請認真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注意審查以下幾方面內容:
1、審查訴訟保全提出的時間。訴訟保全一般是由當事人在起訴以后判決執行以前或者在起訴的同時,向人民法院采用書面方式提交書面申請。以口頭方式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附卷,并由申請人簽字、蓋章。申請書和筆錄應當載明請求訴訟保全的原因,保全的標的物或者有關財產的種類,數量、價額及所在地。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的案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必須采取訴訟措施的,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制作財產保全的裁定,應及時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此外,在判決生效后至該判決執行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毀財產的行為,必須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
2、審查請求保全的范圍和對象。訴訟保全的范圍應當限于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申請人的財產。對被申請人財產的保全,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的財產所有權憑證,如汽車要提供車戶證明,房屋要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書等,以防錯將他人的財產查封、扣押。對案外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本案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能采取保全措施。訴訟保全的對象界定應以法人、公民合法所有,且能夠自由處分為原則。不是合法所有,如土地、物品,或非自己所有,如保管、租借他人之物,或自己所有,但受管制的物品,均不能進行財產保全。有兩種情況例外,一是自己所有,但是法律禁止予以財產保全的,例如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避婈牭膽饌?、軍需物質、款項,以及公益事業和慈善機構辦公產所、救災扶貧專戶也禁止進行財產保全;二是非自己所有,但法律允許予以財產保全,則必須嚴格依法律的規定范圍,例如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權下可以處分的財物應嚴格進行財產保全,法律規定被申請人的到期應得收益或債權,必須在有充分的證據和第三人就自己與被申請人享有的債權沒有爭議的前提下適用。
3、審查保全申請的條件。審判實踐中,并不是所有的民事案件都可以采取訴訟保全措施。要申請訴訟保全,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提出訴訟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或者包含給付之訴的合并,即提起訴訟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因為訴訟保全的對象是雙方爭執的標的物,或者與爭議有關的財物,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案件在判決后能得到切實執行。而民事執行必須是給付之訴,即必須有給付內容。因此,如果申請人將不具有財產給付內容,采取保全措施也就失去了意義。單純的確認之訴、變更之訴,都不具有給付內容,不適用訴訟保全。(2)、必須具備訴訟保全的前提。必須是有可能因為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或者造成國家、人民財產的進一步損失,使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和造成無法挽回的遺患后果。
4、審查申請人提供擔保。訴訟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采取的一種緊急的強制性措施。申請人申請訴訟保全的目的是為了在法院作出判決之前使財物完好地保存下來,待勝訴后實現自己的權利。對于申請人提出的保全理由,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但由于當事人在起訴時就提出保全,案件尚未審理,無法查明案件事實,即使查明了申請保全理由充分,應予保全,也不能保證申請人一定勝訴,因此人民法院從保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避免申請人敗訴后,被申請人因訴訟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得不到賠償的情況發生,申請人在提出訴訟保全時,應當同時提供擔保,拒絕提供擔?;驌2环弦蟮模嗣穹ㄔ嚎梢择g回申請。擔保必須是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可供執行為標準,可以由申請人提供實物、現金或有價證券,也可以由申請人在銀行賬戶上的存款作擔保,由資信良好的個人作擔保,還可以由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資信較好的大型企業出具擔保。以財產擔保的,擔保財產的價值應不低于保全財產的價額。
三、訴訟保全裁定的執行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認為符合訴訟保全的條件,或者認為有必要依職權決定訴訟保全的,都必須及時作出裁定。對于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并立即執行。所謂情況緊急,是指如不立即采取訴訟保全措施,訴訟標的物或有關財產,就會被變賣、隱匿、轉移、毀損、揮霍或因自然原因滅失,從而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人民法院在執行財產保全的裁定時,應當根據裁定保全的措施種類如查封、扣押、凍結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進行執行。查封是將需要進行財產保全的財物清點后,加貼封條,就地封存,或者易地封存,查封被申請人的財物,是為了防止財物被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所采取的強制措施;扣押是將財物送到一定場所予以扣留,或者就地扣留,在一定期限內不準被申請人處分和動用;凍結是依法通知有關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蓄單位,不準被申請人提取或者處分其銀行存款;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如扣留、提被申請人勞動收入,禁止被申請人為一定行為等。
在訴訟保全的執行過程中,往往有一些當事人以被保全的財產已設定抵押、財產不是其所有等為由對抗訴訟保全裁定的執行。在審判實踐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1、虛假抵押協議設定的抵押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抵押協議關系是以其擔保的主債權債務關系為基礎的,但審判實踐中卻有一部分當事人,由于債務較多,為了逃避債務,事先與第三人串通簽訂虛假的抵押協議,以防被訴后財產被依法查封或扣押。這種抵押關系,行為人之間根本沒有債權債務關系,或者即使有少量的債權債務關系,只是作為檔箭牌。這種民事行為,不僅侵犯了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同時也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認定為無效協議。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抵押協議與擔保債權債務關系均系真實的,只是因為債權人到期沒有履行付款協議,如抵押貸款中的貸款方沒有履行付款義務,這樣的債權債務沒有實際發生,因此,為其設定的抵押協議,對雙方就不產生應有的法律效力,亦視為無效。
2、抵押物的價值遠遠超過其擔保債權數額的抵押協議,超價值部分的抵押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抵押權是以保證債權實現為目的而設定的。從抵押權所起的這種保證作用來講,設定抵押關系時,抵押物的價值高于其擔保的債權數額,應當是允許的,但也應當保持基本一致。有些當事人簽訂的抵押協議抵押物的價值遠遠超過了其擔保的債權數額,有的甚至是債權數的數倍,這樣設定的抵押協議的意圖,有時候難以確定。但無論出于哪種意圖,在客觀上都會影響其他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因此,應認定超出價值部分的抵押無效。
3、多個債權人的債務人,將全部的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的抵押協議所設定的抵押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3月26日在關于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是否有效問題的批復中指出:“在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的情況下,債務人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因而使該債務人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侵犯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應當認定抵押協議無效”。
4、抵押期限超過抵押物保質期限的抵押協議所設定的抵押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有些當事人以保質期較短的商品作抵押,如食品、飲料、藥品等;有的在債務清償期限屆滿時,因超過保質期限而失去價值,這不僅達不到設定抵押的目的,而且也影響其他債務的及時清償,同時這種抵押協議還會造成一定的危害,一方面會造成社會資產的浪費;另一方面過期商品流入社會直接危害人民健康。這種抵押違反了《民法通則》關于民事行為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規定。因此,抵押期限超過抵押物保質期限的抵押協議應認定為無效協議。
5、將自己所有的財產以他人名義登記的,或事實上已實際占有并取得財物所有權的,只是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有些當事人為躲避債務,防止自己的財產被人民法院扣押,將自己的財產以他人名義登記,如某公司負債累累,仍購買一輛桑塔納轎車,以該公司駕駛員的名義報牌,而該購車的發票卻入財務帳,該車的所有權應屬該公司所有。有些當事人懼怕財產被查封,向他人購置的財產,遲遲不過戶,仍以原戶主名義使用該財產,如蔡某有多筆到期債務要償還,其向李某購買一套房屋,并長期居住,但仍以原戶主李某的名義使用該房屋,而不辦理過戶過續。對這些車子、房屋,人民法院是可以依法查封、扣押的。
6、單位或其他組織公款以個人名義私存的,經審查屬實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個人賬戶予以凍結。有的單位和組織為防止銀行賬戶被凍結采取公款不入賬,搞帳外循環,公款私存,如某采購站欠某銀行貸款32萬元不還,乘在改制時將房屋出售,將所得款存在該站財務人員的個人賬戶。法院核實后,依法作出保全的裁定,凍結該財務人員的個人賬戶,該單位和個人均未提出異議。且在答辯期限內,被告主動將所欠借款本息全部還清,原告向法院申請撤訴,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四、訴訟保全的解除
訴訟保全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在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審判實踐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的房屋登記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登記工作。
第四條房屋登記,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辦理。
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機構,是指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負責房屋登記工作的機構。
第五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統一的房屋登記簿。
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由房屋登記機構管理。
第六條房屋登記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專業知識。
從事房屋登記審核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登記上崗證書,持證上崗。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七條辦理房屋登記,一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核;
(四)記載于登記簿;
(五)發證。
房屋登記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就登記事項進行公告。
第八條辦理房屋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九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確定申請房屋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將申請登記材料目錄公示。
第十條房屋應當按照基本單元進行登記。房屋基本單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并且有明確、唯一的編號(幢號、室號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
國有土地范圍內成套住房,以套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層、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獨立建筑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層、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第十一條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登記材料。
申請登記材料應當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機關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屋登記。
第十二條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房屋登記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
(三)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權利;
(四)有本辦法所列變更登記情形之一;
(五)房屋滅失;
(六)權利人放棄房屋權利;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十四條未成年人的房屋,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監護人代為申請未成年人房屋登記的,應當提交證明監護人身份的材料;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第十五條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使用中文名稱或者姓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
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境外申請人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公證或者認證。
第十六條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登記費。
第十七條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書面憑證。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十八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查驗申請登記材料,并根據不同登記申請就申請登記事項是否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申請登記房屋是否為共有房屋、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請登記材料中需進一步明確的其他有關事項詢問申請人。詢問結果應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并歸檔保留。
房屋登記機構認為申請登記房屋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
第十九條辦理下列房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實地查看:
(一)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二)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
(三)因房屋滅失導致的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實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記。
房屋登記機構實地查看時,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登記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登記,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一)申請人與依法提交的材料記載的主體一致;
(二)申請初始登記的房屋與申請人提交的規劃證明材料記載一致,申請其他登記的房屋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一致;
(三)申請登記的內容與有關材料證明的事實一致;
(四)申請登記的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權利不沖突;
(五)不存在本辦法規定的不予登記的情形。
登記申請不符合前款所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的原因。
第二十一條房屋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
(一)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施工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的面積等內容建造的建筑申請登記的;
(二)申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權利來源證明文件或者申請登記的房屋權利與權利來源證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沖突的;
(四)申請登記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沒收,原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間,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七)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于下列時限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30個工作日,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60個工作日;
(二)抵押權、地役權登記,10個工作日;
(三)預告登記、更正登記,10個工作日;
(四)異議登記,1個工作日。
公告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時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登記時限的,經房屋登記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原時限的一倍。
法律、法規對登記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房屋登記簿應當記載房屋自然狀況、權利狀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登記的事項。
房屋登記簿可以采用紙介質,也可以采用電子介質。采用電子介質的,應當有唯一、確定的紙介質轉化形式,并應當定期異地備份。
第二十五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繕寫并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等。申請登記房屋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共有”字樣。
預告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后,由房屋登記機構發放登記證明。
第二十六條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二十七條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破損的,權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換發。房屋登記機構換發前,應當收回原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遺失、滅失的,權利人在當地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后,可以申請補發。房屋登記機構予以補發的,應當將有關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補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上應當注明“補發”字樣。
在補發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前,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就補發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公告。
第二十八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房屋登記資料及時歸檔并妥善管理。
申請查詢、復制房屋登記資料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建設,逐步實現全國房屋登記簿信息共享和異地查詢。
第三章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一節所有權登記
第三十條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證明;
(六)房屋測繪報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對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請登記,由房屋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第三十二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并,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并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第三十四條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房屋的所有權,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除提供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屋轉讓的書面文件、他項權利證書。
第三十五條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合法建造房屋、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權利人轉讓該房屋所有權或者以該房屋設定抵押權時,應當將房屋登記到權利人名下后,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辦理。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記載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予以登記的事實。
第三十六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應當自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一)房屋滅失的;
(二)放棄所有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上存在他項權利時,所有權人放棄房屋所有權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供他項權利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一條經登記的房屋所有權消滅后,原權利人未申請注銷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決定辦理注銷登記,將注銷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原房屋所有權證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第二節抵押權登記
第四十二條以房屋設定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登記。
第四十三條申請抵押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抵押合同;
(五)主債權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四條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抵押權設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下列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一)抵押當事人、債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被擔保債權的數額;
(三)登記時間。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所列事項發生變化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情形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變更抵押權的書面協議;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因抵押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發生變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發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無需提交前款第(四)項材料。
因被擔保債權的數額發生變更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七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因主債權轉讓而轉讓,申請抵押權轉移登記的,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房屋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八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
(一)主債權消滅;
(二)抵押權已經實現;
(三)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抵押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條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抵押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條以房屋設定最高額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
第五十一條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地產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合同;
(五)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存在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存在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
(二)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同意將該債權納入最高額抵押權擔保范圍的書面材料。
第五十三條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除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所列事項外,登記機構還應當將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明確記載其為最高額抵押權。
第五十四條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登記事項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五十五條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變更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因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發生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五十六條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債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房屋登記機構不得辦理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當事人約定最高額抵押權隨同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移的,應當在辦理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之后,依據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辦理抵押權轉移登記。
第五十七條經依法登記的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八條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將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經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當事人協議確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了債權數額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照當事人一方的申請將債權數額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第五十九條以在建工程設定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在建工程抵押權設立登記。
第六十條申請在建工程抵押權設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或者記載土地使用權狀況的房地產權證書;
(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一條已經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在建工程抵押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二條在建工程竣工并經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后,當事人應當申請將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轉為房屋抵押權登記。
第三節地役權登記
第六十三條在房屋上設立地役權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地役權設立登記。
第六十四條申請地役權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地役權合同;
(四)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五條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地役權設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記簿,并可將地役權合同附于供役地和需役地房屋登記簿。
第六十六條已經登記的地役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地役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節預告登記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
(一)預購商品房;
(二)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抵押;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條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書面同意,處分該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相應的房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當事人申請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預告登記事項辦理相應的登記。
第六十九條預售人和預購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后,預售人未按照約定與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預購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
第七十條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四)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預購人單方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預售人與預購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對預告登記附有條件和期限的,預購人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七十一條申請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證明;
(六)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二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
(四)轉讓方的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五)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三條申請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地產權證書,或者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預告證明;
(六)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節其他登記
第七十四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請更正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材料。
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的,還應當提供權利人同意更正的證明材料。
房屋登記簿記載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權屬證書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權利人換領房屋權屬證書;房屋登記簿記載無誤的,應當不予更正,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七十五條房屋登記機構發現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不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更正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據申請登記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對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予以更正,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對于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辦理更正登記期間,權利人因處分其房屋權利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第七十六條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而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持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異議登記。
第七十七條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異議登記的,應當將異議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第七十八條異議登記期間,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但尚未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第三人申請異議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中止辦理原登記申請,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七十九條異議登記期間,異議登記申請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其訴訟請求的,異議登記申請人或者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可以持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相應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注銷異議登記。
第八十條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房屋權利歸屬或者權利內容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狀況不一致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有關法律文書,辦理相應的登記。
第八十一條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證明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撤銷原房屋登記,收回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者公告作廢,但房屋權利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第四章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八十二條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房屋登記。
法律、法規對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三條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四條辦理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后,應當將申請登記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經公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記。
第八十五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條房屋所有權依法發生轉移,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七條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第八十八條依法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設立抵押,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主債權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條房屋登記機構對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權屬證書上注明“集體土地”字樣。
第九十條辦理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的地役權登記、預告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等房屋登記,可以參照適用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九十一條非法印制、偽造、變造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變造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由房屋登記機構予以收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申請人提交錯誤、虛假的材料申請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房屋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房屋登記機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房屋登記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后,對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登記錯誤的工作人員,有權追償。
第九十三條房屋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房產檔案利用要合理劃定公開范圍、確定公開方式
《物權法》第十八條規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冻鞘蟹康禺a權屬檔案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查閱、抄錄和復制房地產權屬檔案材料應當履行審批手續,并登記備案。涉及軍事機密和其他保密的房地產權屬檔案,以及向境外團體和個人提供的房地產權屬檔案,應當按照國家安全、保密等有關規定保管和利用”?!斗课輽鄬俚怯浶畔⒉樵儠盒修k法》第五條規定了房屋權屬記載信息的內容,包括房屋自然狀況、房屋權利狀況(所有權情況、他項權情況和房屋權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記機關記載的其他必要信息,并在第七條規定中明確了對于上述記載信息,單位和個人可以公開查詢。按照上述規定要求,筆者認為,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房產檔案,如涉及國家安全、軍事、政府部門直接管理或代為管理的房產檔案均應列為不宜公開查詢的范圍:對于處于開發銷售階段的房產檔案,可以對外開放。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進行查閱;對于個人房產檔案涉及的信息和原始登記憑證,雖然建設部規定“單位和個人可以公開查詢”,但筆者認為,在未取得產權人委托的情況下,其他單位或個人因欲購買、承租、發放貸款而需查詢時,應由檔案工作人員經核實告知該房的客觀情況為宜,如建筑面積、建造年份、設計用途、有無抵押、查封等限制情況;對房屋權利記載信息,仍須經房屋權利人同意。此外,應及時建立不動產登記簿、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等,針對不同利用需求提供房產檔案材料的查閱、抄錄、復制,同時在公開方式上應向多樣化發展,積極開展專題服務、咨詢服務、網絡服務等多渠道服務,既滿足不同利用者的需要,又不致造成泄密。
二、研究社會需求,平衡公眾對房產檔案利用與隱私權保護的利益沖突
(一)對利害關系人提出的訴前保全申請,由立案一庭保全合議庭審查、核保、下達保全裁定并實施保全措施。
(二)訴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當事人在15日內的,立案一庭保全合議庭負責將訴前保全所有材料移交立案人員,一并轉入審判庭審理。
(三)對當事人提出的訴訟保全申請,由審判庭案件承辦人負責審查。符合保全條件的,計算并通知當事人交納保全申請費,向申請人送達保全事項通知書,制作保全裁定同時填寫保全業務聯系單,保全事項及線索應當填寫清晰明確。審判庭案件承辦人將保全裁定、保全業務聯系單一并移交立案一庭保全合議庭內勤,辦理好交接手續。
立案一庭保全合議庭內勤接到審判庭移交的保全材料后進行審核,對符合接收條件的,作好登記并在保全業務聯系單回執上簽字后交給審判庭案件承辦人。
(四)保全合議庭收案后,由審判長及時分配給保全實施人員,由保全實施人員負責按保全裁定送達的先后順序實施相關保全措施。如果需要其他部門配合實施保全工作的,由主管庭長負責協調,相關部門應按照要求積極配合保全實施工作。
如遇保全實施人員已經全部外出實施保全工作,審判庭又移交來保全案件且情況緊急的,立案庭主管庭長可決定由該審判庭自行實施保全工作。
(五)保全措施實施完畢后,保全實施人員將所有保全實施材料交保全合議庭內勤,由內勤負責復印存檔并將原件移交審判庭案件承辦人簽收。
(六)當事人提出復議、變更保全措施、解封、續封等申請事宜均由審判庭案件承辦人負責審查辦理,交由立案一庭保全合議庭實施。
(七)訴訟中保全裁定全部由審判庭下達,裁定(含保全、復議、變更、續封、解封等裁定)的案號在該案案號后加杠區分,第一份裁定在案號后加-1,第二份裁定在案號后加-2,依此類推。
二、當事人在什么期間內可以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請?
利害關系人申請訴前保全,必須在前15天內提出。當事人申請訴訟中保全,應當在時至生效判決作出前提出。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向法院提出。
三、當事人應該以什么形式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請?
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由于民事保全申請一般不需要副本,因此,審判人員更有必要要求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否則,被申請人完全有可能以保全措施是由法院依職權主動提起為由要求進行國家賠償,法院容易陷入要承擔責任的窘境。
四、民事保全申請書應該怎么寫?
民事保全申請狀是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請的書面依據,保全申請書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自然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和職務。
(二)申請事項應明確保全的對象,包括具體的保全請求的內容和范圍。
(三)事實和理由應寫明申請保全的事實依據和原因,申請證據保全的還應寫明保全的目的。
(四)必要的證據。一般包括下列證據:證明其權利即享有請求權的證據;證明其權利正在遭受侵害的證據;證明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將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失的證據。
(五)申請人署名欄:自然人應親筆簽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全稱,加蓋公章。
五、法官在審查當事人的保全申請時,主要從哪幾個方面加以審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精神,并不是說只要當事人提出申請并提供擔保法院就應當為其下達保全裁定。合議庭在下達裁定前應對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后才能作出是否下達裁定的決定。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民事爭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正在或將要受到侵犯和損害。
(二)必須有保全的必要,有正在或即將發生的侵犯或損害行為發生,導致將來判決無法強制執行或難以執行。如果經審查雖然有侵犯申請人權利或有損害申請人債權的情形發生,但是不影響將來判決的執行,或者即使有影響但并非導致判決無法執行或很難執行的,或者所造成的損失并不嚴重,日后可以挽回的,都不能作出保全裁定。在這一點上,世界各國和地區的規定基本上相同。但是,我國在司法實踐中,對保全的必要性審查沒有予以足夠的重視。
(三)申請人提起的本案之訴有可能勝訴。法官在決定是否作出民事保全裁定時,應當對有關證據進行審查。如果發現申請人確實沒有勝訴可能的,就應當作出駁回申請的裁定,不管申請人是否提供了足夠的擔保。
(四)申請人應對其申請進行必要的舉證。我國《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予以規定,但《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著作權法》、《商標法》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都要求當事人提交有關證據,供法院在作出決定之前進行必要的審查。在具體做法上,即要求申請人承擔釋明的義務,可以對申請人進行口頭審理。
六、針對財產的保全措施主要有哪幾種措施?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
》第94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適用意見》第99-102條、第104-105條的規定,針對財產的保全措施有以下幾種:
(一)查封(扣押)。一般認為兩者的區分標準是執行標的物的位置是否轉移。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1條規定,對動產的查封,應當采取加貼封條的方式。不便加貼封條的,應當張貼公告;對有產權證照的動產或不動產的查封,應當向有關管理機關發出協助通知書,要求其不得辦理查封財產的轉移過戶手續,同時可以責令被執行人將有關財產權證照交人民法院保管。
(二)凍結。即法院責令有關銀行等金融機構不準當事人提取存款的措施。法院決定凍結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的存款時,應向有關銀行、信用社發送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銀行、信用社有義務協助采取凍結措施。
(三)變賣。即法院對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予以處理或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法院保存價款的措施。
七、保全裁定應該如何引用相關的法條?
承辦人應依照訴訟文書樣式的要求制作裁定書,并根據不同的保全類型分別引用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
(一)民事訴前財產保全裁定,應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
(二)民事訴訟財產保全裁定,應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
(三)民事訴訟證據保全裁定,應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十一)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二款、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四)行政訴訟財產保全裁定,應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八條第一、三款、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
(五)上列案件系涉外財產保全案件的,訴訟保全裁定應同時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訴前保全裁定應同時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并將原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變更為第九十三條第一、二款規定:
八、解除保全裁定應如何引用相關的法條?
解除保全是指申請人申請解除對被申請人采取的保全措施和案件審理結案后,生效裁判文書無執行內容,被申請人申請解除對其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以及訴前保全案件的申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法院依法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
(一)解除申請人未的民事訴前財產保全裁定,應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
(二)解除民事訴前、訴訟證據保全裁定,應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十一)項和有關解除訴前、訴訟證據保全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
(三)解除訴訟中的民事訴訟財產保全裁定,應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十一)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9條的規定。
(四)解除結案后的民事訴訟財產保全裁定,應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
(五)解除訴訟中的行政訴訟財產保全裁定,應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五)項、第九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9條的規定。
(六)解除結案后的行政訴訟財產保全裁定,應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五)項的規定。
(七)上列案件系涉外保全案件的,訴前保全裁定應將原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變更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
九、訴前保全嚴格的實質條件?
由于訴前財產保全是在之前進行,人民法院對雙方的爭議尚未進行審理,對案件的實體爭議缺乏了解,容易使被申請人的權益受到損害。因此,法律對適用訴前財產保全規定了嚴格的條件。主要包括:
(1)必須情況緊急。這里的“情況緊急”是指債務人即將或正在轉移、處分其財產,或者已經將財產轉移等情況。這方面申請人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不能口說無憑。
(2)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申請。
(3)必須是債權債務關系非常明確,或對方承認、認可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且有關雙方的民事權利義務爭議必須有給付的內容,即將來提起的訴訟必須是給付之訴,或者含有給付的內容。
十、申請人應該向法院提供怎樣的擔保?
在司法實踐中,申請人向法院提供保全擔保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是現金擔保。申請人將由法院確定的金錢數額存到或劃撥到法院指定的帳戶上。
二是實物擔保。擔保物為不動產或者特定動產的,應當設置抵押權,并依法登記;擔保物為動產的,應當設置質押。
三是信譽擔保。這種擔保也就是保證,但是,對保證人的主體資格要進行嚴格審查。
四是權利質押。司法實踐中,申請人還可以土地使用權、票據權利作為擔保物設置擔保。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2條規定,“在案件審理或者執行程序中,當事人提供財產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財產的權屬證書予以扣押,同時向有關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在規定的時間內不予辦理擔保財產的轉移手續”。
十一、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數額有什么法律規定?
擔保書應寫明為被擔保人擔保的事由、額度、形式等,且擔保數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財產保全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等于或者大于申請保全財產標的額的擔保。(2)證據保全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等于或者大于案件標的額的擔保。(3)申請人同時申請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的,應當提供等于或者大于財產保全標的額與案件標的額之和的擔保。
十二、法院對哪些財產不能作為實施保全措施的對象?
從理論上講,凡是能成為執行標的的被申請人的財物,都可以成為財產保全的對象。但是我國法律從實際出發,使以下保全措施的對象受到限制。
一、金融機構的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不得采
取保全措施。
二、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某些財產不得實施保全措施。
三、對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移交、撤銷企業和與黨政機關脫鉤企業的開辦單位的國庫款、軍費、財政經費帳戶、辦公用房、車輛等其他辦公必需品,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保全措施和執行措施。
四、對棉糧油政策性收購資金形成的糧棉油不宜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五、案外人的財產或者善意取得的與本案有關的財產不能進行財產保全措施。
六、被申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物品、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和費用、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七、被申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八、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九、被申請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十三、民事保全裁定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民事保全裁定一經作出,立刻產生法律效力。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以及有關的司法解釋的規定,民事保全裁定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民事保全裁定的執行力。民事保全裁定一經作出,應當立即執行。(2)對世效力。法院作出民事保全裁定之后,非經法定程序,非經法院裁定,任何人和單位都無權解除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適用意見》第108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財產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任何人和單位都有協助的義務。(3)如果屬于訴前作出裁定,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對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
十四、當事人對民事保全裁定不服能否提出申請復議?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無論是申請人還是被申請人對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被申請人應按照保全申請的格式向法院提出異議或變更保全措施的書面申請,一般來說,會有三種情形可能對申請民事保全的裁定提出不服的意見;首先,如果申請被駁回,申請人顯然會提出異議;其次,如果法院作出采取民事保全措施的裁定,被申請人有可能會提出異議;再次,如果民事保全的裁定書上對第三人的財產或權利采取保全措施,第三人也會提出異議。對于后面兩種情形,如果法院認為提出的異議有道理,就會作出撤銷民事保全裁定的裁定,解除民事保全措施。
十五、如果保全裁定錯誤,造成被申請人的損失由誰進行賠償?
只要法院不依職權提起保全程序,就不可能存在進行國家賠償的問題。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十六、人身也可以成為保全措施的對象嗎?
這種情況就是限制出境措施。限制出境是指被申請人系外國人、無國籍人、享有他國永久居住權的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因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可以限制被申請人出境;被申請人系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因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可以限制被申請人出境的情形。
第二條各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各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保護和支持合法的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活動,嚴格、準確、及時查處違反國家專賣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四條各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對違反煙草專賣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進行查處,不受非法干預。
第五條查處違法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
第六條上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施行處罰活動的監督。
第二章管轄
第七條煙草專賣行政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管轄。
第八條縣(市)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案件。
地、市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重大、復雜案件。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管轄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第九條共同有管轄權的案件,由先立案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查處,發生管轄爭議的,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各方共同的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指定管轄。
第十條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發現所查處的案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執法機關。
上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有權直接查處下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查處。
第十一條有管轄權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不宜查處的案件,由其上級煙草專志行政管理機關直接查處。
第十二條違反煙草專賣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同時又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由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與其他有關執法機關協商處理。
第三章立案
第十三條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查處違法案件,應當按管轄權限及時立案。
第十四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立案查處:
(一)經初步審查,掌握了一定的違法事實,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
(二)根據檢舉人提供的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和證據,需要查處的;
(三)掌握了當事人違法活動線索,且有重大違法嫌疑需要繼續進行調查的;
(四)其他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或者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
(五)上級機關交辦的案件。
第十五條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需要辦理立案手續的,承辦人應當填寫立案報告表,并附相關材料,報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
對正在發生的違法活動,應當立即查處,查處后及時補辦立案手續。
第十六條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對已經立案的案件,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含兩名)執法人員負責辦理。
第十七條執法人員和其他辦案人員(以下統稱辦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與本案有牽連的;
(二)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
第十八條當事人申請辦案人員回避的,由本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
第四章調查取證
第二十條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執法人員查處違法案件,應當出示省級以上(含省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檢查證件。
第二十一條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立案后,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取證。調查、取證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辦案人員共同進行。
第二十二條證據有以下幾種: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詢問筆錄;
(五)視聽資料;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二十三條向案件有關證人取證,應當個別進行,并對證人說明不得提供偽證或隱匿證據。證人的證言材料應當交證人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第二十四條詢問當事人應當制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允許當事人提出修改、補充,經核對無誤后,由當事人逐頁簽字或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辦案人員應當在詢問筆錄上注明情況。
第二十五條辦案人員對案件進行調查、取證,需要郵電,銀行等部門、單位協助、配合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辦案人員需要從有關單位的業務檔案中查閱、復制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的,應當出示縣級以上(含縣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書面證明。對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證據有困難的,可以將原件復印、復制、摘抄、拍照。
從有關單位業務檔案中取證的,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十七條對違法財物進行檢查的,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辦案人員執行,且有當事人或者兩名以上(含兩名)見證人在場。檢查應當制作現場筆錄,由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第二十八條提取物證應當開具物品清單,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辦案人員和兩名以上(含兩名)見證人簽字或者蓋章。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本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五章處罰決定
第二十九條案件調查終結后,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一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給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并撤銷立案;
(四)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條除適用簡易程序處,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依據;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的印章。
第三十一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三十二條適用簡易程序查處違法行為,應當當場了解違法事實,制作筆錄,并收集必要的證據。
第三十三條適用簡易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檢查證,行政處罰決定應由兩名以上(含兩名)執法人員共同決定,并填定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字或者蓋章。
行政處罰決定書存根聯必須定期提交本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審核。
第三十四條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證據成立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采納。
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三十六條對當事人的同一人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七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對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三十九條違法經營額在五十萬元以上(含五十萬元)的案件,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備案;違法經營額在一百萬元以上(含一百萬元)的案件,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報國家煙草專賣局備案。
上級煙草專賣行政秋理機關發現下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確有錯誤,有權撤銷該決定或指令下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重新審理。
第六章聽證程序
第四十條煙草專賣行征管理機關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及八萬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要求泊證且符合第四十條規定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沒有舉行聽證,不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四十二條聽證應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的原則。
第四十三條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不行因當事人要求聽證而加重處罰。
第四十四條當事人依照第四十條規定要求舉行聽證的,必須在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告知權利后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舉行聽證會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七日前,將興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書面通知當事人,并同時報告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席聽證會,視為放棄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不承擔聽證費用。
聽證會原則上在案發地舉行。
第四十五條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允許公眾旁聽.但涉及國家乞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陷私的案件除外。
第四十六條聽證會的主持人由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指定,人數一般為三人以上的單數,并從中指定一人為負責人。
第四十七條聽證會的主持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應當是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主管專賣法制工作或專賣管理工作的專職人員;
(二)非本神機妙算的調查人員。
聽證會主持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會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回避。
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有前款所述情形的,有權申請其回避.回避的決定適用本規定第十九條。
第四十八條聽證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查明到場當事人或者其他參加聽證會人員的身份,說明案由,告知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宣布會場紀律,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主持人回避,宣布聽證會開始;
(二)由調查人員指出當事人建法的事實、出示有關證據、提出處罰建議和依據;
(三)當事人就指控的事實進行陳述和申辯;
(四)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進行陳述;
(五)調查人員與當事人相互辯論;
(六)當事人進行最后陳述;
(七)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進行最后陳述、申辯;
(八)調查人員進行最后陳述;
(九)聽證會應當制作筆錄,筆錄在當事人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蓋章,主持人、記錄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字或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字或蓋章的,應當注明;
(十)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七章行政復議
第四十九條行政復議遵循合法、及時、準確和便發的原則.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縣級以上(含縣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由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受理;當事人對國家煙草專賣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國家煙草專賣局受理.
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并作出復議決定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為復議機關.
第五十一條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設立負責復議工作的機構或者確定專職復議工作人員.
第五十二條復議機構或者專職復議工作人員在復議機關的領導下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復議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
(二)向爭議雙方、有關單位及有關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組織審查復議案件;
(四)擬訂復議決定;
(五)受復議機關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出庭應訴;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三條復議案件需要調查、取證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行政復議實行書面復議制度,但復議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審理復議案件.
第五十五條復議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提交作出行政處罰的有關材料、證據,并提出答辯書.逾期不答辯的,不影響復議.
第五十六條復議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裁閃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停止執行的.
第五十七條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晶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
復議決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八條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應當制作復議決定書.復議決定書就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三)申請復議的主要請求和理由;
(四)申請議機關認定的事實、理由,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五)復議結論;
(六)不服復議決定向人民法院的期限;
(七)作出復議決定的年、月、日。
第五十九條復議決定作出以前,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或者被申請人改變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申請人同意并申請撤回復議申請的,經復議機關同意并記錄在案,可以撤回。
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復議。
第六十條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昌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
第六十一條上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發現下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怕行政復議決定敬愛有錯誤,應當予以糾正。
第八章處罰的執行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三條當事人逾期既不對復議機關維持行政處罰的復議決定提訟,又不履行復議決定的,由最初作出行政處罰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逾期既不對行政機關改變行政處罰的復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以不履行的,由復議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五條下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對上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必須遵照執行,不得拒絕或拖延執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復議決定的執行。
第六十六條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違法案件過程中,依法可以對違法物品采取登記保存、暫停支付、暫扣煙草專賣許可證顴取消煙草專賣業務資格等行政措施。
第六十七條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對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依法沒收的易霉壞變質的煙草制品,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變賣處理。變賣款上繳國庫。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
第三條不動產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國家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
不動產登記遵循嚴格管理、穩定連續、方便群眾的原則。
不動產權利人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登記程序的改變而受到影響。
第五條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
(三)森林、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宅基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第六條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并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七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
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
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國務院批準項目用海、用島,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產登記,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第二章不動產登記簿
第八條不動產以不動產單元為基本單位進行登記。不動產單元具有唯一編碼。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簿。
不動產登記簿應當記載以下事項:
(一)不動產的坐落、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用途等自然狀況;
(二)不動產權利的主體、類型、內容、來源、期限、權利變化等權屬狀況;
(三)涉及不動產權利限制、提示的事項;
(四)其他相關事項。
第九條不動產登記簿應當采用電子介質,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采用紙質介質。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明確不動產登記簿唯一、合法的介質形式。
不動產登記簿采用電子介質的,應當定期進行異地備份,并具有唯一、確定的紙質轉化形式。
第十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將各類登記事項準確、完整、清晰地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任何人不得損毀不動產登記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記事項。
第十一條不動產登記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不動產登記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加強對不動產登記工作人員的管理和專業技術培訓。
第十二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不動產登記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責任制度。
采用紙質介質不動產登記簿的,應當配備必要的防盜、防火、防漬、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護設施。
采用電子介質不動產登記簿的,應當配備專門的存儲設施,并采取信息網絡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三條不動產登記簿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永久保存。不動產登記簿損毀、滅失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據原有登記資料予以重建。
行政區域變更或者不動產登記機構職能調整的,應當及時將不動產登記簿移交相應的不動產登記機構。
第三章登記程序
第十四條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當事人或者其人應當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公場所申請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十六條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
(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五)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收到不動產登記申請材料,應當分別按照下列情況辦理:
(一)屬于登記職責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當場更正后,應當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四)申請登記的不動產不屬于本機構登記范圍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登記權的機構申請。
不動產登記機構未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視為受理。
第十八條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的,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查驗:
(一)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與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狀況是否一致;
(二)有關證明材料、文件與申請登記的內容是否一致;
(三)登記申請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十九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對申請登記的不動產進行實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權登記;
(三)因不動產滅失導致的注銷登記;
(四)不動產登記機構認為需要實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對可能存在權屬爭議,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關系的登記申請,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單位進行調查。
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實地查看或者調查時,申請人、被調查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登記事項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第二十二條登記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爭議的;
(三)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權利超過規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登記信息共享與保護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
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的信息應當納入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確保國家、省、市、縣四級登記信息的實時共享。
第二十四條不動產登記有關信息與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海洋等部門審批信息、交易信息等應當實時互通共享。
不動產登記機構能夠通過實時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動產登記申請人重復提交。
第二十五條國土資源、公安、民政、財政、稅務、工商、金融、審計、統計等部門應當加強不動產登記有關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條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不動產登記信息保密;涉及國家秘密的不動產登記信息,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詢、復制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第二十八條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單位、個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說明查詢目的,不得將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或者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進行虛假登記,損毀、偽造不動產登記簿,擅自修改登記事項,或者有其他、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偽造、變造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的,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收繳;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國家規定,泄露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信息,或者利用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信息進行不正當活動,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施行前依法頒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和制作的不動產登記簿繼續有效。
新債權人出現
2015年,業主們開始陸續萬朋?!督洕酚浾咦稍儽本┦袞|城區法院并查閱了該院下發的民事判決書后發現,不僅有4-5層業主萬朋索要租金的勝訴記錄,還有業主單獨要求收回所購萬朋3層商鋪經營權的勝訴記錄,這些勝訴案例給了萬朋業主很大鼓舞。眾多氣憤的業主還表示想同萬朋解約,認為讓萬朋退掉業主所購商鋪也不過分,因此已經有業主在2015年7月開始針對這些訴求走新一輪法律程序。
但與此同時,法院在萬朋商城1層張貼出一份公告,聲明由于債務糾紛問題,要對北京京徽消防工程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下文稱“京徽消防”)名下的房屋予以查封,未來或將對萬朋若干樓層及商鋪進行估價拍賣,這個新出來的債權人和法院的告示讓很多業主一下亂了陣腳。
原來,自2011年起,業主們與法人同為杜斌的萬朋和京徽消防先后簽訂了《商鋪經營權轉讓合約》及《租賃協議》。第一份合約約定由業主認購位于北京市東城區永定門外大街128號的萬朋商城3-5層商鋪(以下簡稱“涉案商鋪”)的30年經營權,每位業主均足額支付了經營權總價款。第二份協議則約定業主將其擁有經營權的商鋪交由萬朋代租,并由萬朋支付業主租金。
然而自2014年4月起,萬朋開始以各種理由拒付業主租金,雖經業主多次催告,萬朋仍然以各種理由拒付租金,業主雖多方奔波,事情卻仍未得到解決,業主紛紛將萬朋訴至法院,有的要求退掉商鋪,有的要求與萬朋解除《租賃協議》,將商鋪騰退并返還業主,有的要求萬朋支付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1月26日的租金,有的要求萬朋支付延付租金的違約金。
而此時法院貼出的一紙告示,不禁讓業主們擔心自己的投資可能會打水漂。
此外,業主魏先生還告訴《經濟》記者,此前業主找萬朋解決問題時,其法人杜斌遲遲未出現,后來杜斌對業主說其在外地的產業也出了問題,一直被當地公安機關留下解決問題所以才沒能現身。
這令業主們的擔憂雪上加霜。
僵局還是轉機?
面對這種情況,很多業主都慌了陣腳。
對此,國脈律師事務所律師包樹良向《經濟》記者表示,在法院已查封萬朋相關樓層并打算在未來估價拍賣的情況下,業主們應該盡快到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申請書。不論是在訴訟保全階段進行的查封,還是最終定案情況下進行的查封,業主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都應該親自前往法院問詢一下,看到底誰是新的債權人,到底萬朋欠該債權人多少錢,以及杜斌名下到底有多少資產。
包樹良分析稱,在目前近百位業主與萬朋糾紛未能解決的情況下,法院也很難順利完成拍賣程序,但是出現第三方債權人的情況應該引起廣大業主的重視,應避免進入不斷維權卻無實質進展的死胡同。
“雖然業主們的訴求各有不同,但業主應該抱起團來行使自己的權力,這樣才能變成更強的談判方來維護自己的利益。”包樹良如是說。
法院的通告也可以視為一個機遇?!凹僭O杜斌名下沒有財產,業主們就算給萬朋法人杜斌施加再大壓力,也很難達到業主的意圖。業主每天去杜斌辦公室聽萬朋方面反復講不履行的保證或聲明用處也并不大”,包樹良解釋稱,“現在既然已經有法院查封告示,上面也注明了杜斌名下的部分產業,業主們在上訪維權、等待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破案之外,還可以聯合起來擰成一股繩,通過法院了解或接觸萬朋的其他債權人,與那些債權人進行談判或討論拍賣萬朋資產之后各方所應得的賠償款項,以實際填補自身損失?!?/p>
對于想拿回經營權的部分業主而言,包樹良認為,除了繼續走法律程序之外,也應該積極加入到業主委員會中,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申請,只有這樣才能更好更快地維護自身權益。
業主應該盡快找準方向行動起來,因為若等到杜斌名下公司都資不抵債,即使業主手持再多勝訴狀,結果也不會樂觀。
“因為業主集體勝訴但拿不到一分錢的案例比比皆是?!卑鼧淞急硎荆袄绫本┮患抑臒麸棾?,就是在承租人進行商鋪分租之后產生了法律糾紛,承租人在收取分租租金后將本該支付給出租人的錢款轉作其他投資,結果由于投資巨虧無力支付租金,使得分租人被停水斷電以致無法經營。雖然通過集體訴訟出租人和分租人均被法院判定勝訴,但是由于承租人已經資不抵債,確實無法進行足額賠償,導致分租人和出租人至今未能得到合理補償?!?/p>
萬朋事件警示
萬朋事件給讀者一個啟示:必須謹慎對待出售后立即返租的情形。類似于萬朋這種出售產權或經營權,又以保證投資者回報率的方式將經營權收回的地產商不在少數。
地產商會將一個樓層分成幾平方米到幾十平方米不等的若干小單元出售給投資者,使其不必參與實際的租賃與經營,投資者就能獲得較高的年回報率。但若想保持如此高的回報,承租人需要是很專業的經營者,甚至需要成規模才行,在市場整體較好的情況下才有可能保證收益,如果租賃環節下游市場整體低迷,則很容易出現與萬朋類似的違約糾紛。因此投資人應該倍加關注承租人的背景及經營管理公司的資質。
“投資者也不能太貪心,廣告上經常有各種創富傳奇,比如某人貸款購買了兩個鋪位,由于開發商負責租鋪,某人從交款那一刻開始以租養供,幾年后即可成為兩個鋪位的業主,在租金大于按揭款的情況下,還可以略有收入?!敝性禺a首席分析師張大偉表示,如果投資者非?!柏澬摹?,就會很容易被這種計算方式和故事所迷惑。投資期望回報是一種正常的心態,但是如果允諾的回報率太高,投資者首先就應該要多問幾個為什么。
“萬朋這種售賣后返租的方式,其實也是能看到租約出售影子的”,包樹良介紹稱,這種做法最早出現在美國,后來流行于日本等地。在1996年前后,以許諾“售后包租、返本銷售”類似的投資方式開始出現在大陸樓市。當時我國房管部門對于這種銷售方式還沒有確切的規定,任何房子都可用這種方式出售,這讓很多不法商人有機可乘,而廣告上標榜的利潤又讓很多的投資者失去理智、盲目跟風,中了很多意在融資的開發商的圈套。
在市場紅火、空置率低的時期,售后包租的樓盤的確讓不少人覺得服了定心丸。但是矛盾很快出現,市場不景氣導致許多包租項目的承諾日后不能兌現,不良的開發商甚至卷走了大量投資者的房款。由此,2001年6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指出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
當年很多吃過虧的投資者現在看到變相的帶租約出售的銷售方式,還是會心驚膽跳。而此次萬朋也是鉆了市場的空子,結合萬朋之前接受采訪時對《經濟》記者說其有一批法律顧問的表述,或許正是萬朋雇傭的律師團巧妙地幫其規避了違法風險。
類似糾紛真不少
投資商鋪應注意什么?
《經濟》記者調查發現,類似案件在我國雖說算不上頻發,但在涉及房屋租賃的案件中,這種商鋪租賃糾紛案件量卻又實實在在地占了很大比例。
由于商鋪的租金較高,而且租賃期限一般在3年到5年,投入資金成本后的回收期長,因此除案件的標的額比較高外,產生糾紛的機率也比較大。
包樹良總結稱,商鋪租賃糾紛主要由以下幾方面原因造成:其一,近年來商鋪投資較為火爆,投資者可能匆忙將商鋪出租后,才發現商鋪并未達到使用要求,導致租賃合同無法履行;其二,租賃雙方在合同中可能由于疏忽未對租金支付方式約定明確,致使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其三,也有可能因為除租金外,租賃期間產生的其他費用約定不明,導致合同履行后產生糾紛。
而新開發商鋪出問題的情況相對較多?!昂芏喑凶馊撕炗喓贤蟛虐l現,房屋水、電、暖等附屬設施不健全,導致無法正常使用,因此產生糾紛。一旦發生糾紛,對雙方來說都會產生損失,而實際上,這些問題完全可以事前避免?!卑鼧淞挤Q。
張大偉也向《經濟》記者表示,對承租人而言,事前要檢查商鋪的配套設施和附屬設施、商鋪物業管理情況、投入成本的回收期合理預估等。如果在租賃前多加考慮這些,就可以幫助減少租后的糾紛?!坝捎趥€人投資者可能不具備專業技能或經驗,為避免類似糾紛的發生,承租人在租賃合同簽訂前最好請專業人士查驗租賃房屋是否具備開展經營項目的硬件條件,并應事先約定好雙方各自的責任,以便自己的權利得到更好的保護?!?/p>
具體而言,可以通過規范合同、明確租金及其他費用的支付方式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并督促合同順利履行。
此外,張大偉認為,投資前還應該了解投資項目所在城市及區域的規劃?!俺鞘幸巹澥歉鞯卣畬ξ磥戆l展的遠景描畫,可能會改變未來城市在空間上的格局,也會使某些市場由此變得繁榮或冷寂。這種大背景、大環境的考量,是投資者在局部市場選擇的先決性因素,否則一鋪非但養活不了三代,反而會成為三代人的負擔?!?/p>
第三條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經批準并辦理登記,領取采礦許可證后方可開采。
采礦權實行有償取得的制度。有償取得的采礦權可以依法轉讓、抵押。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資源稅、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和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
第四條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依法維護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維護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礦區的生產、工作秩序。
第五條開采礦產資源應當貫徹可持續發展戰略,實行統一規范、合理開采、綜合利用和有效保護的原則。開采礦產資源應當保護資源,節約用地,防止水土流失,防治地質災害,保護生態環境和保障安全生產。
第六條市、縣(區)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開采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開采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礦產資源開采的審批登記
第七條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由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登記,并頒發采礦許可證:
(一)《*省礦產資源開采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以外的,可供開采的礦產儲量規模為小型的礦產資源;
(二)礦區范圍跨縣(區)行政區域的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三)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授權審批登記的礦產資源。
前款第(一)項不包括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第八條開采本行政區域內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縣(區)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登記,并頒發采礦許可證。
第九條市、縣(區)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發證后,應當逐級報上一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采礦權申請人在提出采礦權申請前,按審批權限向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劃定礦區范圍,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劃定礦區范圍的申請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1、辦礦理由及簡要論證;
2、地質工作概況;
3、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初步方案,并附申請開采的礦區范圍圖(以地質地形圖或者地質圖為底圖,以國家直角坐標標定,各拐點之間以直線連接);
4、礦山建設投資安排及資金來源;
5、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二)有資質的地勘單位編制的地質礦產報告。國家出資勘查的,還應提交地質礦產報告的審查批準書。開采零星分散礦產資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磚瓦、粘土的,應提交相應的地質資料。
(三)屬探礦權人申請辦礦的,應出具該區域的勘查許可證復印件;探礦權經轉讓取得的,還應出具轉讓審批的有關文件。
(四)劃定礦區范圍申請書。
非企業探礦權人申請劃定礦區范圍的還應提交如下資料:
(一)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二)擬申請設立的法人企業的情況。主要內容包括:
1、企業組織形式;
2、企業性質;
3、投資人情況;
4、出資方式;
5、出資額。
(三)探礦權人將采礦權轉讓給新設立的法人企業的承諾書。
第十一條礦區范圍劃定后,在礦區范圍預留期內,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不再受理新的采礦權申請。
礦區范圍預留期為:大型礦山不超過3年,中型礦山不超過2年,小型礦山不超過1年。
第十二條采礦權申請人應當在礦區范圍預留期內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礦山建設項目立項和企業設立手續,并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采礦權申請人在礦區范圍預留期內不能完成前款規定事項,并辦理采礦權申請登記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采礦權申請,原劃定的礦區范圍不再保留。
第十三條采礦權申請人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時,應向審批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一)采礦權申請登記書;
(二)劃定礦區范圍批復,并附以地質地形圖或者地質圖為底圖的礦區范圍圖;
(三)經批準的占用資源儲量登記書;
(四)有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
(五)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六)具有與礦山建設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技術和設備條件的證明材料;
(七)申請由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采礦權的,還應提供采礦權評估確認的有關資料;
(八)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水土保持方案及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
(九)安全預評價報告及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
(十)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淘金和開采地下礦產資源的,經河道主管部門批準后,才能辦理采礦審批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采礦權申請之日起4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4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告知申請人延期理由。準予登記的,采礦權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登記費和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辦理登記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逾期不辦理的,視為放棄申請。不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向采礦權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按礦山建設規模確定,大型以上的不超過30年;中型的不超過20年,小型的不超過10年。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審批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采礦權延續申請登記書;
(二)采礦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三)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價款及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等法定義務履行情況的證明材料;
(四)營業執照等證照復印件。
礦山企業原無償取得的采礦權,按國家有關規定,其采礦權價款應當進行評估確認,繳納采礦權價款后,按采礦權協議出讓方式,辦理采礦權延續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采礦權人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向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和占用礦產儲量變更登記手續,并依照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變更登記手續:
(一)變更礦區范圍的;
(二)變更主要開采礦種的;
(三)變更開采方式的;
(四)變更礦山企業名稱的;
(五)經依法批準轉讓采礦權的。
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一)采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
(二)以地質地形圖或者地質圖為底圖的礦區范圍圖(以拐點標定,并附國家直角坐標和礦區面積);
(三)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四)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價款、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等法定義務履行情況證明材料;
(五)變更礦山名稱的應提供有關批準文件及原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六)變更擴大礦區范圍的,應申請劃定礦區范圍,并提交變更后的礦區范圍圖;
(七)開采方式、開采礦種、開采范圍的變更需提交有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礦區范圍圖,對水土保持有影響的,需提交修編的水土保持方案;
(八)采礦權人變更應提交采礦權轉讓批復。
第十七條采礦權人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或者有效期屆滿,停辦、關閉礦山的,應當自決定停辦或者關閉礦山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資料到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登記手續。
(一)采礦權注銷申請書;
(二)原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三)礦產儲量注銷報告及儲量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停辦或者關閉礦山前采掘工程進行情況及安全隱患的說明材料;
(五)尾礦處理、水土保護、土地復墾及地質災害防治等環境保護實施情況的驗收材料;
(六)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價款、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等法定義務履行情況的證明材料。
第三章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
第十八條新設采礦權符合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授予規定的,應當實行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授予。
第十九條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工作,由市、縣(區)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權限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采礦權的投標、競買活動。
采礦權投標人或者競買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資質條件。
第二十一條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按下列程序實施:
(一)由有資質地勘單位編制礦產儲量報告,經評審機構專家評審,并報相應的礦產儲量審批機構審查備案;
(二)市、縣(區)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發證權限劃定礦區范圍;
(三)由有資質單位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經評審機構專家評審,并報相應的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
(四)由有資質單位進行采礦權價款評估,采礦權價款評估結果由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備案);
(五)按照發證權限,市、縣(區)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編制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方案,并可根據實際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組織審定,方案包括下列內容:
1、經審查備案可供開采的礦產儲量報告;
2、礦區范圍、開采礦種、出讓方式、出讓年限;
3、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控制性要求;
4、土地復墾和礦區地質環境保護控制性要求;
5、環境保護、勞動安全等部門的控制性要求;
6、招標拍賣掛牌標底、底價或者保留價;
7、支付出讓價款方式及期限;
8、其他有關事項。
(六)招標拍賣掛牌公告,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主管部門的名稱和地址;
2、擬招標拍賣掛牌的開采礦區的簡要情況;
3、申請采礦權的資質條件以及取得投標人、競買人資格的要求;
4、獲取招標拍賣掛牌文件的方法;
5、招標拍賣掛牌的時間、地點;
6、投標或者競價方式;
7、確定中標人或者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8、投標、競買保證金及其繳納方式和處置方式;
9、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負責招標拍賣掛牌的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標,采取擇優原則確定中標人。中標人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采礦權價款后,辦理登記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成為采礦權人,并履行標書中承諾的義務。
第四章礦產資源的開采
第二十三條采礦權人領取采礦許可證后,中型以上礦山在2年內,小型礦山在1年內,應當進行建設或者生產。逾期不進行建設或者生產的,原發證機關有權收回采礦許可證;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建設或者生產的,可以在期滿30日前按審批權限向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準予延期或者不予延期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采礦權人必須按照采礦許可證規定的開采范圍和期限從事開采活動。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礦區范圍內采礦。
第二十五條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采取合理的開采順序、開采方式和選礦工藝。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應當達到礦山設計要求。在開采主要礦產的同時,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伴生礦產應當綜合回收;對暫不能綜合回收的尾礦,應當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禁止采取破壞性開采方式開采礦產資源。
第二十六條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有關土地管理、民爆物品、水土保持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因礦山生產污染環境,毀壞土地、水土保持設施的,采礦權人必須按有關規定回填復墾、植樹種草,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負責恢復和治理;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損失。
禁止采用小混汞碾、小氰化池、小冶煉等嚴重污染環境的方法生產礦產品。
禁止開采或者毀壞預留的安全礦柱、巖柱。
第二十七條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保護地質環境和地質遺跡,防止引發地質災害。
因采礦造成地質環境破壞或者引發地質災害的,采礦權人應當及時向當地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災害擴大,并負責恢復和治理;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二十八條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實行礦長負責制。
礦長及礦山企業的其他主要負責人必須遵守有關礦山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行業安全規章、規程,加強對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礦山企業應當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礦山企業職工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行業安全規章、規程和企業規章制度。
第二十九條采礦權人因故需中途歇業6個月以上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歇業申請,經審查同意后,辦理歇業手續。但歇業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歇業期間采礦權人保留采礦權并承擔保護礦產資源等相應義務。歇業時間滿1年又不提出開業申請的,按停辦礦山處理。
第五章采礦權的抵押及礦山企業的承包、租賃經營
第三十條采礦權抵押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雙方當事人應當在簽訂抵押合同之日起30日內,憑采礦許可證和抵押合同到頒發采礦許可證的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采礦權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條采礦權抵押時,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一)采礦權抵押申請書;
(二)采礦許可證復印件;
(三)抵押合同原件;
(四)抵押物清單;
(五)登記管理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二條抵押人到期未能清償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有效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拍賣、變賣采礦權,抵押權人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如果抵押權人符合采礦權申請人條件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采礦權轉讓的規定,辦理采礦權轉讓手續,成為采礦權人。
第三十三條采礦權人將礦山企業承包、租賃給他人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并投入采礦生產滿3年;
(二)采礦權屬無爭議;
(三)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具有與采礦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技術條件;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資源稅、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價款等各項費用;
(五)按采礦審批登記的礦產開發利用方案進行開采和生產;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礦山企業承包、租賃經營應當報頒發采礦許可證的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承包或者租賃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復。
第三十四條承包人、承租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開采礦產資源,違反規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承包人、承租人不得轉包、轉租。
第三十五條采礦權人未經批準采用承包、租賃經營方式開采礦產資源的,視為擅自轉讓采礦權。
采礦權人不得在采礦許可證確定的礦區范圍內將礦山企業承包或者租賃給兩個以上主體經營。
第六章礦產資源開采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開采礦產資源,必須加強對礦石損失、貧化的管理,建立礦產儲量管理臺賬制度。采礦權人應當在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礦產儲量變動情況,按礦產儲量登記統計管理權限分別報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市、縣(區)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有關主管部門和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再報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市、縣(區)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采礦權人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保護地質環境、生態環境以及履行其他法定義務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采礦權人應當接受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采礦權人應當如實報告并按規定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和阻撓。
采礦權人應當填報統計資料,按時將礦產資源開采利用情況年度統計報表和年度報告送當地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八條采礦權人在停辦、關閉礦山時,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完成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工作;采礦權人不按規定完成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完成。
逾期未完成或者達不到要求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完成,所需費用由采礦權人承擔。
第三十九條市、縣(區)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向重點礦山企業或者礦山企業集中的地區派出礦產督察員。礦產督察員有權向采礦權人了解有關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查閱有關資料,或者進入現場進行檢查。采礦權人應當如實報告有關情況,提交有關資料。
第四十條市、縣(區)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加強對礦產品進入流通領域的監督管理。
禁止無證開采的礦產品進入流通領域。銷售礦產品的礦山企業,應當持有采礦許可證。無采礦許可證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購其產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在礦區對無采礦許可證銷售礦產品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國家統一收購的礦產品,任何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購;開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單位銷售。
第四十一條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無證開采礦產資源的違法行為進行集中打擊。對無證開采的,公安部門不得批準購買、使用爆破器材;電力部門不得供電;工商部門不得發放營業執照;安監部門不得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要責令其停止開采,并及時報告或者通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締。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無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20%至50%的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采取封閉井口、查封采礦設備和工具的強制措施。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礦區范圍內采礦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
將無證開采的礦產品運出礦區的,沒收礦產品,可以并處運出的礦產品價值5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0%至30%的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連續3年達不到礦山設計要求或者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指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相當于礦產資源損失價值10%至50%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山地質環境破壞或者引發地質災害未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災害擴大和進行恢復、治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未經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將礦山企業承包、租賃給他人開采礦產資源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縣(區)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決定,但其中吊銷采礦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依法決定。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市、縣(區)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按職責范圍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依照本辦法應當由有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建成區范圍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駐銀部隊、外地駐銀機構及公民個人之間所發生的房屋租賃活動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活動是指擁有房屋產權或享有房屋經營權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將房屋出租或以其它形式提供給承租人有償使用的行為。
房屋轉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將承租的房屋經產權人同意再次出租給他人使用的行為。
第四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
第五條 銀川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租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銀川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所(以下簡稱:租賃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房屋租賃管理及登記工作。
第六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依法納稅。
第二章 租賃合同
第七條 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應當具備租賃期限、用途、租金價款、養護修繕、違約責任和當事人就其他權利義務約定的條款。
第八條 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滿后需要繼續承租原房屋的,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3個月前提出,并經出租人同意,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九條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解除租賃合同:
(一)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條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國家建設拆遷等原因致使房屋租賃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的。
因變更或解除租賃合同,使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者外,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三章 租賃登記
第十一條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和許可證制度。
第十二條 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在合同簽訂后30日內,到房屋租賃管理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以與他人合作、合伙、合資、聯營或者承包給他人經營,變相出租、轉租房屋的,按照房屋租賃進行登記管理。
變更、解除或終止房屋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在行為確定之日起10日內到房屋租賃管理機構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注銷手續。
第十三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向房屋租賃管理機構申請房屋租賃登記,應提交下列材料和證件:
(一)房屋租賃登記申請書;
(二)出租人持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使用權證或其它有效證件;
(三)房屋租賃合同;
(四)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五)房屋租賃管理機構要求提交的其它證件。
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登記申請及有關材料、證件之日起10日內,對審查合格的予以登記備案,并發給《房屋租賃許可證》。
第十五條 出租人在申請登記時,應向房屋租賃管理機構繳納房屋租賃管理費。
房屋轉租的,由轉租人在申請登記時向房屋租賃管理機構繳納房屋租賃管理費。
房屋租賃管理費的收取項目和標準由物價財政等部門核定。
第四章 租賃管理
第十六條 凡出租單位自有房屋或個人私有房屋,出租人必須持公安機關核發的《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許可證》到房屋租賃管理機構領取《房屋租賃許可證》后,方可出租。
租賃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未取得《房屋租賃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出租人對租賃房屋未取得合法的產權證書或經營管理權證書;
(二)房屋產權有爭議,尚未最終確權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的;
(四)房屋抵押期間未取得抵押權人同意的;
(五)不符合居住使用安全標準的房屋或違章建筑;
(六)已公告為拆遷對象的房屋;
(七)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決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八)按有關規定禁止租賃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條 出租人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并可以預收房屋租賃保證金,保證金不得超過月租金的3倍。
第十九條 承租人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金額向出租人交納租金,按約定期限不能足額交納或逾期未交者,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未約定的,應收取所欠租金3%的違約補償金。
第二十條 出租的私有住房的租金標準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也可參照直管公房的租金標準執行。非住宅用房的租金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
第二十一條 凡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房屋出租,出租人應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第二十二條 已出租的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影響承租人使用安全的,房屋租賃管理機構有權責令出租人限期進行維修,并達到使用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應確保房屋完好,及時維修養護。因出租人不按合同約定維修養護房屋,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承租人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損壞的,應當負責恢復房屋原狀或支付由此發生的費用;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收回出租的房屋,并有權要求承租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一)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二)擅自改變承租房屋結構或用途的;
(三)擅自轉租、轉讓或調換承租房屋的;
(四)連續拖欠房屋租金超過6個月以上的;
(五)其它按照合同約定或依法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一)因不可預見的原因,確無必要繼續租用房屋的;
(二)經鑒定,承租房系危險房的;
(三)出租人未按合同約定進行維修的;
(四)其它按照合同約定或依法可以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房屋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轉租給第三人,出租人可以從轉租中獲得收益。
第二十七條 房屋轉租人與受轉租人應當簽訂轉租合同,并按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二十八條 轉租房屋的租賃期不得超過原訂出租合同的租賃期。
轉租期間,如原訂租賃合同發生變更、解除或終止的,轉租合同也必須作出相應的變更、解除或終止。
第二十九條 房屋租賃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接受租賃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不得拒絕、阻礙工作人員執行公務。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一、二款規定的,除按規定追繳外,并加收所欠管理費總額3%的滯納金;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除責令補辦手續外,并按已收租金的1至2倍處以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已收租金的1至2倍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除由責任人依法進行賠償外,處以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三)項規定的,除責令改正外,并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照法律、法規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出生于1993年的趙輝,個子一直很矮。為此,他不止一次萌生過去看醫生的想法,尤其是13歲那年,同班一個矮小男生在一家社區診所注射生長激素后,個頭蹭蹭往上長,很快攆上了正常身高,他也想去那家診所打針。父親趙志卻說:“人的個頭有早長晚長的,你剛13歲,沒準過兩年就長高了呢?!彼?5歲時重提看醫生的要求,母親林紅卻勸他:“23躥一躥25還鼓一鼓呢,你肯定是后長個的,現在還小,不用看。”
趙輝心里的失望無以復加。其實,父母比他還著急,得知他的同學用藥后效果特別好,他們趕緊去診所咨詢,卻被告知:生長激素需要每天注射一支,每支110元,要連續注射三個月以上才有效果,根據需要,有的人注射時間要長達一年、二年。
每月三千多元的治療費驚得趙志和林紅目瞪口呆。他們夫妻倆下崗多年,靠在街頭攬零活兒為生,有時站一天也碰不上一個雇主,收入最好時每月也不過三千元,不吃不喝,也湊不夠藥費啊。其實趙志身高1米7,林紅也有1米57,他們不相信兒子會連父輩都趕不上,于是想盡辦法給兒子增加營養,日夜盼著他快快長高。
后來,眼見種種努力都不見效,趙輝17歲了還沒媽媽高,趙志和林紅越來越發愁,兩人省吃儉用攢下了兩萬多塊錢,加上趙志在干零活兒的過程中學會了瓦匠手藝,不斷有裝修房屋的活計可做,收入漸漸增多,若其他花銷儉省些,給兒子打增高針也不再是幻想,所以,趙輝的話音剛落,趙志便滿口答應:“行。明天就讓你媽帶你去那家診所打針?!?/p>
趙輝喜出望外。按照同學的指引,他和媽媽一起找到了那家“蘭亭社區第二衛生服務站”,找到了給同學治病的張蕾醫生,只看了趙輝一眼,張蕾就埋怨道:“既然知道你同學在我這治好了,怎么不早來找我???”
林紅急切地問:“大夫,我兒子現在用藥,晚不晚?還能不能再長高了?”
張蕾說:“趙輝只有17歲,還在生長發育期,現在用藥還不晚?!敝劣谀荛L多高,她回答得含糊其辭:“這個是有個體差異的,有的人長得很快,有的人就很慢,有人只用三個月就效果特別好,有的人用一二年也沒長多少?!?/p>
萬一用了藥不見效怎么辦?趙輝憂心忡忡,尤其得知他需要一天注射10個單位的生長素,價位是每支240元,不由驚訝萬分:“我同學用的是100多元一支,怎么現在這么貴了?”
張蕾解釋:“你同學13歲時用藥,用的大概是6單位一支的粉劑,你需要增加藥量,且現在是水劑,價格自然貴一些?!?/p>
每月七千多元藥費,豈不要傾家蕩產?效果又不給保證,趙輝猶豫了,林紅也六神無主,拿出手機,想跟丈夫商量一下怎么辦。張蕾見狀,游說道:“能不能長個兒,總得試試才知道,長高了更好,長不高,起碼你給孩子盡心了,將來不后悔,也省得孩子埋怨?!?/p>
林紅一咬牙:“那就先開一個月的藥,試一試!”張蕾說:“一個月能看出什么效果???要用藥,就必須是一個療程的,三個月?!薄斑@藥有沒有什么副作用???”林紅又問。“放心吧,沒有任何副作用?!?/p>
二萬多元積蓄花出去,母子倆捧回一堆名為“賽增”的注射液。張蕾還送了一支皮下注射筆,告訴趙輝頭幾針可以去診所注射,等學會了操作,在家打針就可以了。
父母早出晚歸,有時會忙到深更半夜才收工,不能指望他們幫忙。趙輝聰明伶俐,僅僅在診所注射了兩次,就掌握了注射筆的用法,自己給自己打針。
用藥前,他把身高量了又量,不僅記下了數值,還在臥室墻上做了身高標記。
面容丑竟是激素惹禍
從那天起,趙輝每天回家的第一件事,就是迫不及待地跑進臥室貼墻站在標記線下,對著小鏡子查看自己長沒長高。可一個月過去,他的身高仍停留在1.56米,他急哭了:“這樣下去,這么多錢不白花了嗎?”
藥物不起作用,夫妻倆也是心急如焚,但為了減輕兒子的心理壓力,林紅強忍焦慮安慰道:“你別太心急,張蕾都說了,有人用了一個療程都沒起作用,但第二個療程再用,就長高了?!壁w志說:“既然藥都買了,不管怎樣,先把這些用完再說?!?/p>
還是父母說得對,半個月后,趙輝站在身高線下攬鏡自照,不由欣喜若狂:那道標記看不見了!自己的個頭,終于超過它了!趙輝趕緊給媽媽打電話報喜,林紅和趙志聽到兒子長高了,也激動不已。
當晚,夫妻倆回家后又給兒子反復測量,確認長高了將近1厘米,三個人高興地抱作一團。
至一個療程結束,趙輝長高了2厘米。雖然比他預期的差了很多,但總算是看出效果了。張蕾說:“這時候你不能停藥,停藥就前功盡棄了,最好再用兩個療程?!?/p>
然而,又一個療程過去,趙輝再沒有長高的跡象。咬牙又用了一個療程的藥,依然沒有任何變化。父母還在心存幻想,想讓他接著用藥,沒準藥物蓄積起來的能量會“后返勁兒”,趙輝卻已經絕望得無以復加,為了供他用藥,家里已經欠下一萬元的債,他說什么也不肯繼續治療了。
難得的是,這一次,張蕾盯著趙輝的臉看了好久,沒再像以往那樣游說他繼續用藥。
9個月,七萬多元,只有2厘米的增長,卻弄得家里一貧如洗,趙輝萬分后悔。他心猶不甘地質問張蕾:“這藥是不是假冒偽劣產品?”他才17歲,即使不用這藥,一年也有可能長高2厘米。
張蕾很氣憤:“你怎么能這樣說話?用藥前我就告訴你有個體差異的。再說你16歲時一年沒長個,今年用藥后長了2厘米,怎么能說沒效果?”
兩人正言來語往,診所里來了個十三四歲的少年,張蕾像抓住了一根救命稻草:“你快問問他吧,他跟你差不多同時用同樣的藥,兩個療程,長了6厘米。若是假藥,怎么可能有這樣的效果?”
那個孩子靦腆地點頭證實:他確實半年內長了6厘米。
既然是自己“不爭氣”,趙輝無話可說。
雖然停了藥,趙輝卻依然心存長高的幻想,每天站在身高線下對著鏡子打量自己,然而,頭頂蓋過標記的驚喜再沒出現過,他卻發現自己的面容在改變:臉變長了,額頭上還起了褶皺,鼻翼增厚,嘴唇有些外翻,顴骨也有些突出,原本很英俊的一張臉,不知什么時候變丑了。他驚恐地問爸媽:“你們感覺沒感覺我有啥變化?”
趙志和林紅每天忙著掙錢,回家已是疲憊不堪,很少留心兒子的臉,這一細看,心里不由“咯噔”一下:“好像是變了。”他們沒敢說變丑了,兒子本已因個矮鬧心,總算眉清目秀的還彌補些缺陷,若說變丑,豈不更讓他傷心?林紅安慰兒子:“變就變唄,都說女大十八變,其實男大也十八變呢。”
難道男大十八變是越變越丑?趙輝心里充滿了恐懼,可是越怕越出鬼,鏡子里的他,真的是越來越丑,就連他的手腳也在變厚變大,跟以前相比,看起來粗笨不堪。
每每攬鏡自照都心情壓抑,趙輝都不敢照鏡子了,長成什么樣自己說了不算,難過又有什么用?眼看要高考了,緊張的復習沖淡了心里的悲哀。
2011年9月,趙輝考上了哈爾濱一所大學。已經是大學生的他身高依然不到1.6米。開學沒多久,他身上的皮膚有變粗增厚的跡象,肌肉酸痛,睡覺開始打呼嚕。年末的一天,他因為頭疼去校醫院看病,醫生說他血壓高,趙輝這才開始警覺:自己會不會是病態?
在哈醫大二院,醫生經過詳細問診,懷疑他患的是“肢端肥大癥”,通常只有垂體瘤患者會有這種臨床表現,他的各項檢查卻很正常?!澳阌袥]有注射過生長激素?”醫生問,“骨骺閉合之后注射生長素,很容易出現肢端肥大癥。”
“肢端肥大?”沒聽過此病的趙輝趕緊詢問醫生,更得知此病的可怕不僅僅是面貌變丑,控制不好的話,至衰退期很可能出現心臟、肝臟等臟器增大、衰竭,累及全身器官和組織越多,死亡風險越大。
趙輝只覺得五雷轟頂:九個月的針刺之苦,七萬元的巨額花費,只給自己買來了一個相貌變丑、健康受損的肢端肥大癥!
勇維權無奈健康不在
心煩意亂地熬完期末考試,2012年1月7日,趙輝歸心似箭往家趕。他恨不得馬上揪住張蕾跟她算賬。然而面對質疑,張蕾一口咬定:“你也知道17歲的男孩大都還在長個兒,我給你用藥有什么錯?”
“可是你當時并沒有告訴我注射生長激素有可能引起肢端肥大癥,我母親問你,你為什么說沒有任何副作用?”趙輝氣憤地問。
張蕾卻避重就輕:“可我跟你講明白用藥反應是有個體差異的呀,同樣的藥,用在不同的身上會有不同的效果。你選擇用藥,就表明接受了這一點啊?!?/p>
趙輝氣得臉紅脖子粗:“我若知道這藥用下去有可能變丑還要被病痛折磨,我會愚蠢地拿自己的相貌和身體開玩笑?根本就是你沒講清楚!”他要求張蕾退還所有的醫藥費,補償他今后治療肢端肥大癥所需要的費用。
張蕾拒絕得理直氣壯:“怎么可能?”
兩人吵來吵去,趙輝肺都要氣炸了,卻根本吵不來一個結果?;氐郊?,他躲在房間里暗自垂淚,怕父母知道這樣的窩囊事著急上火,他始終沒敢把自己看病的事告訴他們。
一夜難眠,趙輝輾轉反側,越想,越覺得怒不可遏。他決定到法院,靠法律為自己討個公道!
第二天,趙輝來到律師事務所咨詢,接待他的王律師聽清緣由,指點他說:“你這種情況,應該先到醫療衛生管理機構申請醫療事故鑒定。等鑒定有了結果,如果協商解決不了,再走法律程序?!?/p>
按照律師的指點,趙輝去了市衛生局醫政科,被告知要向市醫學會提交醫療事故鑒定申請書。
寫申請書時,趙輝越想越覺得事情不會這么簡單,張蕾不告訴他生長激素的副作用肯定是錯誤的,應該是侵犯了他的知情權,可即便她交代清楚了,沒有醫療知識的患者懂什么呀?用不用藥,醫生總該有個標準吧?
為了弄清楚自己到底該不該注射生長激素,趙輝去了市內最大的一家醫院,通過導診護士指引,他掛了內分泌科專家的號,就診時,謊稱自己只有17歲,為了長個兒,要求注射生長激素。醫生給他開了一大堆檢查單,其中有血生長激素測定、生長素激發試驗、生長介質結合蛋白、肝功能全項、X線骨齡測評等,趙輝驚訝地問:“我就想打個生長激素,為什么要做這么多檢查?”
醫生慢條斯理地解釋:“生長激素的應用一定要慎之又慎,只有確定患者是生長激素缺乏,并且骨骺線沒有閉合的人才可使用?!?/p>
趙輝故意哀求:“醫生,求求你給我打針吧,我同學什么檢查也沒做,用藥半年就長了6厘米!”
醫生斷然拒絕:“生長激素有嚴格用藥指征,不做檢查絕對不行!”
趙輝痛斷肝腸悔淚長流:二年前若在正規醫院就醫,接受正常程序的檢查診斷,怎么可能遭受這樣的無妄之災?傾家蕩產治“病”,卻換來面貌丑陋,病痛纏身的結局!怪都怪自己和父母缺乏醫療知識。那個用藥效果很好的同學,碰巧是生長激素缺乏的矮小癥患者,又在骨骺線閉合之前用了藥而已!
不久,趙輝通過網絡咨詢了“賽增”生產廠家,得知10單位一支的水劑注射液出廠價僅僅是160元,一支就有80元的利潤!僅在他一個人身上,張蕾就賺了二萬一千多元!這樣一算,他更加義憤填膺!
2012年3月21日,趙輝病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聽證會在易達賓館會議室召開,在鑒定組專家的主持下,趙輝憑借自己一段時間咨詢和查閱資料獲得的相關知識,就蘭亭社區第二衛生服務站法人代表張蕾的診療行為進行質疑,張蕾在答辯中強詞奪理,否認自己誘導患者用藥,聲稱曾建議患者去市醫院做相關檢查,是趙輝拒絕檢查,執意要求用藥。趙輝當場駁斥她的謊言,并氣憤地質問:“你說我拒絕檢查,執意用藥,可有證據?就算果真如此,患者要求,難道就是用藥指征嗎?作為一名具有臨床執業資格的醫生,你難道不知道生長激素的使用有嚴格的適用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