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6-06 0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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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執法活動中存在工作態度消極的現象
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行政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的認識程度各有不同,在對違法行為的處置上也存在較大差異;有些行政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視而不見,危害后果認識不足,導致處理過輕或者簡單地以罰款了事,導致行政相對人對處理結果有不理解、不滿意的結果;有些行政執法人員對行政相對人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不理會、不履職、不作為、消極對待,行政相對人容易產生埋怨情緒,容易形成群體性突發事件;更有極少數行政執法人員,利用手中的權利,為了謀取一已私利,不顧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損失,不計危害后果,導致違法犯罪的行為發生,最終走上貪污受賄、、等經濟犯罪和瀆職犯罪道路。
2、缺乏有效監督,監管力度不夠
對行政執法機關的監督缺乏有力的監督措施,現行監督存在的問題是行政執法機關的內部監督虛化,專門監督機關的監督弱化,新聞媒體的監督低效率。對行政執法行為的實質監督僅停留在內部監督上,依賴于行政機關內部審查發現問題,及時移送,并獲取相應的證據材料,這種內部監督方式弱化了監督作用。而外部監督也缺乏剛性,僅限于表面監督,所以必然存在監督不力,監督不透明,行政執法行為難以受到約束,造成社會上一部分人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效果的產生懷疑。
二、檢察監督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約束力現狀
1、檢察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現行法律依據
我國現行檢察監督對行政執法主要是通過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行為的刑事追訴方式對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監督行政執法機關辦理的案件中,是否涉及到刑事犯罪案件,行政執法機關發現涉及刑事犯罪后,有沒有依法及時將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二是監督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執法機關及執法人員本身是否有、等瀆職行為。我國現行刑法第九章中規定的瀆職類犯罪,共有34個罪名,其犯罪主體絕大部及到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如果行政執法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利用職權進行徇情枉法行為,或有的消極不作為行為,造成嚴重后果,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檢察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依究法律責任。
2、檢察監督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現狀
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外延受限、法律監督剛性不足,以及對行政權力進行監督存在理論的困惑,這些導致檢察機關長期以來無法實現對行政執法行為的有效監督。近年來,各地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方面做了一些大膽嘗試,對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查處經濟違法犯罪案件方面發揮了顯著的推動作用。但從宏觀上看,該制度仍然沒有解決兩大重要問題,一是有罪不究,重罪輕罰,以罰代刑現象很嚴重;二是銜接機制運作效率并不平衡。從微觀上看,銜接機制存在問題更突出:主要是銜接機制的主導權仍在作為行政機關的各級政府部門,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院反受其制約。
3、檢察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監督難點
近幾年來,檢察機關以督促、支持、公益訴訟和檢察建議的方式進行了行政檢察監督的有益探索,積累了許多實踐經驗,對研究檢察監督對行政執法行為的規范有積極意義。但是,檢察監督也面臨兩大難題,制約著監督的效果。難題之一是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進行法律監督的法律、法規不健全,行政執法監督的有關立法缺失,檢察監督刑事追究僅僅基于“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缺乏具體規定;難題之二是行政執法與檢察機關聯系較少,信息交流不暢,導致一些案件不及時移送,或根本不移送,檢察機關都無法知曉,助長了執法過程中的違法犯罪現象蔓延。例如向行政機關發出“檢察建議”監督方式,行政執法機關如果敷衍塞責、或者置之不理、簡單應付,檢察機關就陷入尷尬境地,使監督成為無效監督。
三、檢察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工作的建議
1、加強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建設
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理應對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有效監督,國家要制定相應的法律規范,明確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活動監督的法律地位,通過制訂、完善、落實檢察監督權的具體法律規定,強化對執法活動的監督權,使檢察機關監督權更具體、更具操作性。進一步完善經濟犯罪案件和瀆職犯罪案件的移送制度,明確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經濟犯罪案件和瀆職犯罪案件的具體情形、程序、對應責任及法律后果等,使行政執法過程中的犯罪案件線索移送司法機關成為一條規范的、順利的、必然的過程。
2、鞏固創新監督機制
一是加大宣傳力度,取得宣傳教育成效。檢察機關要與新聞媒體廣泛合作,利用現代新聞媒體的各種途徑加強法律宣傳,營造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行為監督的強大聲勢,引導人民群眾參與到監督中來,調動人民群眾對行政執法行為監督的積極性,樹立人民群眾對監督效果的信心,激發人民群眾及時舉報反映行政執法過程中的信息,拓展檢察機關的監督渠道。二是開展預防講座,剖析典型案例。檢察機關要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主動把監督關口前移,在行政執法的過程中進行職務犯罪的預防工作,在監督中發現問題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選擇典型的職務犯罪案件到行政執法領域開展講座,送法進機關,通過剖析案例,詮釋法律規定和行為后果,做到打防結合,標本兼治。三是共建信息平臺,增加監督時效性。通過實行聯席會議工作座談、通報工作情況,交換對工作的意見和工作中處理問題的辦法,研究完善工作機制等行政事項,通過實施行政執法機關向檢察機關通報和備案制度,確保檢察機關能及時了解行政執法情況,特別是涉及到經濟犯罪案件和瀆職犯罪案件的相關信息,構成犯罪的案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建立科學合理的銜接機制和暢通無阻的監督渠道。四是規定不移送案件的相應法律責任。因為行政機關的行政決策權的關系,一些行政機關負責人對案件移送消極回避,以內部處理的方式取代案件移送,導致構成犯罪的案件線索通常不能及時移送,針對這種情況,檢察機關要加大責任追究,實行質詢或否決方式,提出不適合再擔任行政負責人的意見和建議。
3、加大懲處力度,強化懲戒措施
行政執法行為的校正一方面是通過加強監督規范管理,另一方面事后監督也要落在實處。通過對典型案例的分析評判,闡明行政執法行為正確與否,其行政執法行為的后果和危害程度,達到警示和教育行政執法人員積極履職、秉公執法。
當前,與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改革相關的基本理論問題,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包括審判獨立的理論、當事人意思自治(處分權)的理論和裁判的既判力理論等。這三個基本理論,一直是一些人質疑和反對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的主要依據。因此,要改革和完善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機制,首先就要處理好三對關系,即民事行政檢察監督與人民法院審判獨立的關系、民事行政檢察監督與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關系以及民事行政檢察監督與尊重法院裁判既判力的關系。如果這三對關系處理好了,民事行政檢察改革就有可能成功,如果這三對關系處理不好,則將使民事行政檢察監督遭遇到極大的阻力。以下就如何處理這三對基本理論關系,談一些初步的看法。
一、民事行政檢察監督與法院審判獨立的關系
關于民事行政檢察監督與審判獨立[1]的關系,理論界和實務界一直有著不同認識。目前在這個問題上存在著兩種針鋒相對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損害了法院的審判獨立。審判權作為審理和裁決訴訟案件的國家權力,其行使不應受到任何外在權力的干預,一旦審判獨立受到威脅,就將影響這種權利的終局性和權威性,其結果必然是損害社會正義和司法公正。因此,審判獨立要求排除任何權力、任何機關的干預和影響。審判權獨立本身隱含著司法公正,審判權的獨立行使也就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外在表征。檢察院對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施法律監督,其實質就是以檢察權(或監督權)對法院的審判權進行干預,目的是通過這種干預影響法院的裁判,即要求法院撤銷其原判,重新改判。檢察院對法院的監督,盡管不能代替法院做出裁判,但其要求法院修改已經做出的裁判的權力是非常強大的。事實上,民事監督多年來的實踐已充分表明,對案件裁判的監督,不僅有損于審判權的獨立行使,而且還破壞了法院裁判的終局性和權威性,從而嚴重地動搖了法院的權威性。因此,民事檢察監督應從對裁判的監督轉向對法官個人行為的監督。[2]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檢察機關實施民事行政訴訟監督的目的就是維護司法公正、司法權威和法制統一。追求法律的統一和公正是通過對具體案件的監督來實現的。這樣的監督符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法院的判決既是法律的化身,也是公正、正義的體現。維護判決的公正和正義,不僅僅是法院的職責,也是檢察院的職責。事實上,檢察機關近幾年對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進行監督,并沒有導致司法不公,相反,抗訴的結果是法院經過再審,糾正了原來錯誤的判決或裁定,恢復了法院公正審判和嚴肅執法的司法權威。因此,要堅定不移地堅持和發展民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3]上述兩種觀點可以說分別代表了目前法院和檢察院對民事檢察監督機制的普遍認識。
但是,這兩種認識的不同,已經使得實務部門,尤其是基層法院和檢察院在民事行政檢察監督工作上產生了重重矛盾。加入WTO后,由于WTO協議強調司法獨立原則,所以理論界和實務界在這一問題上的爭論將更趨激烈。因此,檢察機關在這一問題上應早做準備,從理論上擺脫目前被動應付的局面,鼓勵理論界和實務界對民事行政檢察監督與法院審判獨立的關系展開研究與討論,以理論先導和實踐探索來推動立法的完善與改進。
關于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機制與法院審判獨立的關系問題,首先須認識到的是:(1)經常的、大量的影響法院審判獨立的因素是地方黨政部門的地方保護主義,而不是檢察機關的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相反,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恰恰是在事后糾正因地方保護主義干預司法而導致的裁判不公的重要機制,這是維護司法公正,而不是損害司法公正。(2)審判的權威來自于審判的公正,而不是來自于審判的獨立。民事檢察監督的目的也是實現審判的公正,從而維護審判的權威,如果為了維護審判獨立而不惜對不公正的裁判視而不見,那恰恰是損害審判公正和審判權威的舍本逐末的做法。(3)關于對不公正的裁判或者錯誤的裁判如何認定的問題。我們不否認,對某一具體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的適用,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理解,但是這種對事實的認定至少應當符合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證明規則和認識規律的最低要求,這種對法律的適用至少應當符合法律的一般原理,并在法律賦予的自由裁量權范圍之內。超出這一范圍,就不僅是理解不同的問題,而是錯案了。對這樣的裁判,檢察機關進行抗訴乃是職責所在。(4)如果認為檢察機關的抗訴損害了裁判的穩定與權威,那么法院自身發動的再審同樣也會存在這樣的問題。(5)缺少監督的審判權,往往使法官過于信任自身的經驗與學識,使其成為相對孤立的群體,這不利于法官素質的提高。而且,目前我們還看不出我國的法官群體能夠滿足這樣的要求。另外,對民事審判權的檢察監督,在一定程度上也抑制了法官恣意專斷的沖動。因此,至少就現階段來看,民事檢察監督機制的存在和發展,還是有必要的。如果拋棄部門利益的偏見,從維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維護群眾的利益以及維護國家與集體的利益這一核心和本質出發來思考問題,民事檢察監督和審判獨立的關系完全是可以協調好的。
至于在WTO司法獨立原則的框架下,民事檢察監督和審判獨立關系的走向問題,須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識。
(1)WTO協議中所謂的司法獨立,主要是強調審判機關的審判權與行政機關行政權的獨立,[4]而不是要求審判權脫離檢察機關的監督。WTO的絕大部分規則是針對政府部門,以政府的管理活動為對象。因為WTO協議主要是關于經濟貿易方面的協議,而關于經濟貿易方面經常性的領導、決策、指揮、協調的職能主要是由行政機關來履行的。為了制約行政權,防止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違背WTO協議的規定,WTO協議確立了司法審查的原則,即要求審判機關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由于被審查的主體是行政機關,為了防止行政機關從自身利益出發干預司法,影響司法公正,所以要求進行司法審查的審判機關獨立于行政機關。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的直接目的就是保障司法公正,在WTO協議強調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檢察機關的民事行政檢察監督職能不是要減弱,而是要強化。
(2)根據《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第一部分總則第2條的規定,作為WTO成員方,我國的義務是保證法律、法規和行政程序與所附各協議與以上協定書和議定書規定的義務相一致,而這一義務的履行是通過我國的法律體系和司法體制來實現的。WTO成員涉及到不同社會制度的國家和地區,即使是社會制度相同的國家,其司法制度也各有特色,從而其關于司法獨立的內涵與實現途徑也各不相同。因此,WTO協議并不要求成員方采納某一特定的司法獨立的標準與模式,只是原則性地提出了司法獨立的要求。至于成員方如何實現這一目標,屬于一國范圍內的事項,由各成員方結合自己的社會與司法制度的歷史與現狀來探索實現這一原則的途徑。所以,實現WTO司法獨立的原則,并不以改變我國目前審判機關與檢察機關的架構為前提。相反,如前所述,在目前的我國,這一架構是有效實現WTO司法獨立要求的重要前提。
(3)WTO協議作為國家間的協議,其實施的前提是尊重成員方的體制,在成員方的體制之下來實現其宗旨和目的。我國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分工與制約是憲法對國家權力架構安排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屬于我國體制的重要內容。所以即使是WTO這樣的協議,其宗旨和原則的實現,也必須在這一體制之下來完成。轉二、民事行政檢察監督與當事人處分權的關系
當前,對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持不同看法的另外一種觀點認為,檢察機關對民事行政審判活動的監督干預了當事人的處分權,那么,檢察機關對民事行政審判活動的監督是否侵犯了當事人的處分權呢?
如前所述,其一,對當事人處分權的尊重,應僅限私權領域。涉及公權行使以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場合,不得由當事人處分。目前,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私權觀念日益深入人心,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卻漸受冷漠。一方面,在國有或者國家參股企業的經營或者轉制過程中,國家利益所遭受的損害常使人觸目驚心;另一方面,因片面強調私權而損害公共利益的事件也常有發生。此種情形下,法院基于審判權的被動性以及程序的制約,不應主動對生效裁判提起再審,但是檢察機關基于其法律監督職責,卻應當抗訴。如果檢察機關也視而不見,不進行抗訴,則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所遭受的損失就無法挽回。另外,有些領域的訴訟,例如涉及身份的訴訟,當事人的處分權是受到限制的。對這些領域的訴訟,即使當事人出于私利對錯誤的裁判不申請再審,檢察機關也應當有權抗訴。其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負有監督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職責,只要法院的審判活動違背了法律的規定,屬于人民檢察院抗訴的范圍,人民檢察院就必須監督,這種監督權的行使和監督程序的啟動,不以當事人申訴為必要,當事人的申訴僅僅是為人民檢察院監督法院的審判活動提供線索和資料。而對于純粹屬于當事人私權處分的行為,只要沒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了他人的權利,人民檢察院并不進行監督。其三,是否申請再審,固然屬于當事人處分權的范圍,但是,是否抗訴,卻屬于人民檢察院監督權的范圍,當事人放棄申請再審,只是放棄了自己享有的申請再審權,不能影響人民檢察院的訴訟監督權,人民檢察院監督民事審判活動的權力,既是人民檢察院的權力,也是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人民檢察院的職責,其行使與否,不以當事人對私權的處分為轉移。
行政訴訟中,由于訴訟標的是有關行政行為這種公權力行使行為合法與否的爭議,而且行政機關居于強勢,行政相對人處于弱勢,故對損失賠償額以外的事項,當事人無權處分。
因此,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不僅要監督法院的審判活動,而且還要監督當事人的訴訟活動。人民檢察院所監督的法院的審判活動和當事人的訴訟活動,均在當事人處分權的范圍之外,屬于對行政權和審判權的監督,更不能以當事人處分權的行使為轉移。
總結以上分析,我們認為,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機制應當堅持,但是應當予以改革和完善,尤其在民事抗訴機制方面,要認清楚并且處理好上述幾對關系。一方面,檢察機關在進行監督時,應以啟動再審程序為限,避免介入當事人之間的實體爭議;另一方面,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權也要遵循適當性、謙抑性原則,在追求公正的同時兼顧效率,在監督糾正錯案的同時最大限度地維護裁判的既判力和穩定性,維護民事訴訟結構的平衡。
三、民事行政檢察監督與裁判既判力的關系
既判力的價值功能大致體現在訴訟經濟、維護程序和法的安定性以及尊重審判權威三個方面。但這三個方面的價值功能,都必須服從民事實體法和民事程序法的價值目標和民事訴訟的目的。無論就民事實體法還是民事程序法來看,正義都是其首要價值。失去正義,既判力的價值也就失去了光澤。因此,大陸法系各主要國家在采納既判力理論的同時,又設定了再審制度,使存在重大瑕疵的錯誤判決能夠通過再審得以糾正,從而彌補既判力理論的價值缺陷。[5]因此,雖然既判力理論是維護確定判決的效力,而再審制度是動搖部分存在重大瑕疵的確定判決的效力,但是二者的目的是統一的。就我國的國情和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檢察機關提起抗訴的機制,有其制度價值。
首先,《民事訴訟法》在賦予檢察機關對審判活動的監督職能時,已經比較充分地考慮了民事訴訟的特點。第一,檢察機關在民事訴訟中僅對審判活動有權監督,而對當事人的訴訟活動則不進行監督。這是考慮到當事人在私權領域有處分權,檢察機關作為行使國家公權力的機關,不宜進行干預。因此,在制度的設計上體現了對當事人處分權的尊重。第二,檢察機關的監督是事后監督,而不是事前監督,這體現了對法院審判獨立和審判權行使的尊重。第三,檢察機關的監督是以提起抗訴的形式進行,而不是隨便干預確定裁判的效力
。所以,目前的民事行政抗訴機制,在對審判活動進行監督的目標下,已經比較充分地體現了對當事人處分權、法院獨立審判權和裁判既判力的尊重。其次,實踐中檢察機關審查監督的案件一般都來自于當事人申訴,而當事人在很多情形下都是在法院申請再審不獲成功的情況下才到檢察機關申訴。即使如此,檢察機關在審查的過程中也嚴格把關,承擔了大量的息訴工作。最后,受理的案件比實際提起抗訴的案件就更少了。因此,民事行政抗訴機制并沒有對當事人處分權和法院審判權構成不當的干預。
對既判力的尊重應以法院裁判的正義為前提,如果說抽象的正義標準難以把握,則法院的裁判至少應當符合現行法律的規定并符合民事訴訟法和民事實體法的一般規則和原理,否則,我們就可以說裁判是缺乏正義的,是錯判。當然,我們不能苛求法院的裁判必須百分之百正確,但至少它的錯判應當控制在社會一般的容忍度內。就現階段來看,我國法官隊伍的素質還不能說已經完全滿足了民事審判工作的要求,裁判的錯誤還是經常發生的。目前,當事人大量的申訴活動說明法院的錯案率經常超出社會的容忍度。這種情況下,我們如果仍然僵化地以既判力理論來割裂現實,有錯不糾,就會使民事審判活動偏離民事訴訟法為它設定的目標和任務。而在強勢審判權面前,當事人的再審申請權處于弱勢,同時法院作為裁判機關,又有著認為裁判正確的先入為主的思維定勢,再加上錯案追究責任制以及一些考核制度,使得當事人再審申請權的實現經常遇到困難。此外,當事人申請再審,是從維護私權出發,將監督審判權正確行使的重任委之于當事人,乃是其不能承受的。而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監督審判權的正確行使正是其職責之本義。同時,檢察機關的檢察權與法院的審判權同屬公權,與審判權居于平等地位,且民事訴訟法又規定對于檢察機關的抗訴,法院應當再審,所以檢察機關抗訴,較之當事人申請,更利于再審程序的啟動。由此,檢察機關抗訴權的存在,對法院行使審判權的行為有著一定的制約與平衡,對法官的審判活動有著監督與警戒的作用,進而敦促審判活動正確進行,促進裁判接近正義。
綜上,檢察機關提起民事抗訴的機制,有其獨特的制度價值,與既判力規則存在著辯證統一的關系。檢察機關對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的監督,并沒有損害裁判的既判力,相反卻更促進裁判接近了正義。[6]
注釋:
[1]關于審判獨立,有法院獨立和法官獨立兩種觀點?!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26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因此,在我國實際上是承認法院獨立的。
[2]:《對現行民事檢察監督制度的法理思考》,載《人民法院報》2000年5月9日第3版。
[3]高建民:《論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的法理基礎》,載《檢察日報》2000年5月19日第3版。
隨著給付行政、福利行政的發展,合同式行政方式在行政活動中日益凸顯其重要地位,與此同時,大量的行政合同案件也開始涌現,但在有關行政合同案件的司法審查中,一方面由于行政合同不同于私法合同,故不能完全適用民事訴訟規則,另一方面行政合同亦不同于單方的行政行為,故也不能完全適用現有的行政訴訟規則,那么,如何積極穩妥地審理行政合同案件,合理解決現實中的行政合同糾紛,是一個理論和實務上都值得探討的問題。而司法判決是人民法院在對案件審理終結后,依據查明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對當事人之間所爭議的權利義務關系或一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判定,它是國家對當事人之間糾紛作出的最終的權威的處理結論,體現了國家的意志,表明了國家對當事人訴求的肯定或否定。因此,司法判決的類型的完善、司法判決的正確適用既是一個理論上被關注的重要問題,也是實務中人民法院作好審判工作的關鍵,它有利于正確解決糾紛,滿足當事人的訴求。這在我國的行政訴訟制度的發展過程中,有過深刻的體會,“由于行政訴訟制度在我國起步較晚,在起草行政訴訟法的時候,可供借鑒的經驗不多,因此行政訴訟法在立法內容、技巧以及規范性等方面都存在較多欠缺之處,行政裁判形式的不全便是其中一個不小的缺陷,給行政審判帶來很多難以解決的問題?!笨梢?,對行政合同糾紛的司法判決的探討既有利于完善我國的司法審查制度,又有利于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同時也將會促進我國行政合同制度的發展,因為“作為一種司法制度的行政合同救濟的建立,可以暴露我們在行政合同領域中的問題,可以使既有的行政合同規則真正起到實際作用,也可以產生促使我們解決行政合同領域中存在的問題的動力,從而逐步確立行政合同領域的基本秩序。
一、行政訴訟判決的適用及其缺陷評析
隨著現代公共行政的發展,政府職能發生了重大轉變,社會服務職能代替了國家統治職能,成為政府的主要職能,換言之,行政職能不再是簡單的維持社會秩序,而是要積極的為社會提供服務和保障,行政已不再是簡單的行政而是多元化的行政,這種多元化在性質上呈現為多樣性:權力行政、參與行政、服務行政和效率行政。很顯然單一的行政權力手段已遠遠不能適應行政職能轉變和多樣性行政的要求。而行政合同作為一種完全不同于傳統權力行政的新的行政方式,“適應了授益的行政活動多樣化和擴大化的事實”,以其所獨有的強調合意、注重平等、遵循誠信的特點,在行政活動中極大地彌補了傳統行政手段的不足,提高了行政效能,顯示了極大的優越性和無窮的魅力,在各國的行政實踐中均被大量運用。
但是“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權力分立體制下,為達到保障人權與增進公共福址之目的,要求一切國家作用均應具有合法性,此種合法性原則就行政領域而言,即所謂依法行政原則?!薄边@一原則要求行政機關的公權力活動均應最終接受法院的司法監督。行政合同作為國家行政的一種新型活動方式,也不例外,應遵循這一原則,接受法院的司法審查。正如西方政府合同研究的先驅人物特濱所說,如果合同糾紛的處理不訴諸第三人裁決,則存在著因當事人間討價還價能力的不平等而使結果發生扭曲。因此西方國家均堅持了司法救濟的最終原則。但由于各國司法制度的不同,對行政合同的司法救濟也各成特點。法國和德國由行政法院通過行政訴訟來解決行政合同糾紛,英國和美國雖然早期曾有過政府合同糾紛由行政機關作最終的終結性裁決的歷史,但最后還是確立了法院對政府合同的司法審查制度,但由于他們無公私法的劃分,政府合同由普通法院適用民事訴訟規則來審理。
在我國,雖然體系及制度上無公私法的劃分,但實踐及趨勢表明公法與私法各成體系。在行政爭議的解決上,盡管統一由人民法院來行使審判權,但是行政案件的解決卻有專門的行政訴訟依據和規則、專門的行政訴訟途徑。雖然對于解決行政合同糾紛的問題上,曾經由于理論上的準備不足、認識上的偏差和制度上的不完善,曾將一些行政合同糾紛納入民事訴訟范疇,①但現在學者研究行政合同司法救濟制度的結論多傾向于將行政合同案件納入行政訴訟范疇,實務部門也正在為此努力?!啊9P者亦贊同行政合同糾紛應納入行政訴訟范疇,適用行政訴訟的一般規則,但是我們也不能簡單不加考慮地完全適用,特別是現行的行政訴訟判決,主要是針對單方行政行為的合法與違法而設計的,在適用于解決行政合同糾紛時,會產生以下不適應問題:
1.現行判決適用前提是嚴格、單一的合法性審查原則,不適應行政合同這種新型行為方式靈活性的需要。
現行司法審查制度中,確立了“合法性原則”這一基本的行政審判原則,因此對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是人民法院作出司法判決的前提。對于單方的具體行政行為而言,這是無可厚非的,因為作為一個處理國家公共事務的行政行為,只有符合法治主義的要求才能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但是行政合同作為一種根本不同于傳統單方行政行為的一種新的行政行為方式,它的出現是政府職能增多,涉及對行政機動性和行政手段多樣性的內在要求,因此我們不可能再用形式意義上的依法行政理念來禁錮它而扼殺其機動性。對行政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的標準應有所松動,此其一。其二,行政合同的內容是行政機關與相對人雙方討價還價合意的結果,它不僅反映了行政主體的意志,也是相對人意志的體現,特別是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通過雙方協商讓相對人接受行政機關的限制,更需相對人的主動同意。由于行政合同中雙方地位的不對等性,為防止公權的主體利用優勢地位欺壓劣勢地位的相對人,行政合同內容的合理性也就成為行政合同理論中的核心問題之一,內容是否合理甚至決定合同是否有效,“可以說合同的價值在于其有效性,有違法之處的合同未必無效?!倍⒃诤戏ㄐ詫彶榛A上的現行判決只能解決合同的合法性問題,并不能解決其合理與有效的問題。其三,行政合同的功能之一在于可以實現法定下的約定,即行政機關具有自由裁量權,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或者與法律不相抵觸的情況下,與民協商,與民合作,與民合意。與單方的行政行為不同,它的內容更具體,更體現了雙方的自由意志性,民主性和平等性,誠如法諺云“當事人的約定即是當事人的法律”,因此對行政行為的違約性審查同樣是司法判決的前提。
2.現行判決嚴格的適用條件削弱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不適應行政合同糾紛訴求多樣性的需要。
針對現行的六種主要行政訴訟判決,行政訴訟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都規定了具體、嚴格的適用條件,法官只需在進行合法性審查后,依據查明的事實和法律、法規對照每種判決的適用條件,對號入座即可。這種簡單的“照方抓藥”、“對號入座”審查方式,削弱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不適應行政合同糾紛中當事人訴求多樣性的需要。因為與一般行政行為糾紛不同,在行政合同糾紛中相對人往往會提出多種訴訟請求,如請求法院對合同某些條款效力進行確認、撤銷行政機關的違約行為、請求違約賠償等,這需要放寬判決的適用條件,賦予法官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以滿足相對人的訴訟請求。在法國,為適應行政合同糾紛中當事人訴求多樣性的需要,對行政合同糾紛采用不同與一般行政行為的訴訟方式,即行政合同糾紛適用完全管轄之訴訟,而一般的行政糾紛則采用越權之訴。這二者的區別之一在于,在越權之訴中,只進行合法性審查,法官只有認定行政行為是否違法,以及撤銷違法行為的權力,而在完全管轄之訴中,法官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可以撤銷、變更行政機關的決定,判決行政主體負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在這種訴訟中行政法官的權力近似于普通法院法官的權力,這樣法官就能夠根據相對人的請求,作出相應的判決。法國的這一經驗應值得我們借鑒。
3.現行判決類型不能適應行政合同糾紛多樣性的需要。
如前所述,現行判決主要針對合法性問題而設,其功能之一就是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但在行政合同中,行政機關的權利義務既來自于法律規定又來自于合同約定。并且行政機關在行政合同中享有適度的主導性權利,使行政機關引導行政合同的締結與履行,向著其所期望的方向發展。西方各國也都在不同程度上承認了行政合同中的這種特殊的權利義務方式。法國在公益優先原則上構建起確認行政機關具有普適特權的行政合同理論。②德國雖然強調行政合同當事人通過彼此約定方式確定權利義務,但基于公共利益的考慮,法律也允許行政機關享有例外的特別權利。即使在以普通法合同規范和理論構筑起政府合同規則的英美國家也往往通過一些行政合同的格式條款來保證行政機關在合同的履行中享有優先權?!?。我國《政府采購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條例》等法律、法規都規定了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享有對另一方當事人的監督、指揮、制裁等權力。因此,行政機關的履行行為既有違法的可能,又有違約的可能。相對人申請司法救濟的訴求中既有針對行政機關法定權力的情形,也有針對約定權利的情形,既有針對一般權利的情形,也有針對主導性權利的情形。相對人若針對行政機關的法定權力,我們當然可以用現行判決加以解決,但是若相對人針對的是雙方的約定的權利而,主張行政機關違約,請求人民法院阻止其違約行為,或請求解除合同,或要求行政機關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等,則現行判決明顯無法直接適用。
二、行政合同案件司法判決的正確適用
正因為現行行政訴訟判決在解決行政合同糾紛上存在以上諸多不適應的問題,我們認為應對現行判決進行改造,一方面對審判原則進行改造,確立合法性合理性和違約性的多元化的審查原則,另一方面對現行判決加以靈活運用,針對行政合同不同于單方行政行為的特點,以原告的訴訟請求為出發點,以滿足當事人的要求,正確解決糾紛為目的,來對現行判決予以整合?!皩τ谛姓C關行使主導性權利行為以及不履約的行為,可以運用行政訴訟的維持、撤銷、責令履行職責等判決形式,同時還要針對行政契約糾紛中的效力的確認,以及違約責任的處理作出相應的判決?!睋Q言之,行政合同的判決既有針對行政合同本身的判決,包括合同無效的確認判決和合同的變更、撤銷、解除判決,同時又有針對行政機關行使主導性權利行為的判決,包括行為的維持或撤銷判決。還有針對結果的損害賠償或補償判決。具體而言,適用如下:
(一)針對行政合同的判決
1.行政合同的無效確認判決
合同無效是相對于合同有效而言的,它是欠缺合同生效要件自始確定當然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啊榇_保公共利益和個人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各國合同法均規定了合同無效的情形。我們認為,行政合同具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合同無效:
(一)合同當事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締約能力的;
(二)違反法律對行政合同的形式所作的強制性規定的;
(三)違反法律對行政合同的締結方式所作的強制性規定的;
(四)根本違背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或侵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合同的履行將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且訂立時未征得他人同意的;
(六)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而訂立,且損害國家利益的;
(七)依法應經其它機關核準、同意或會同辦理,但未履行該程序,事后又未補正的;
(八)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其它情形。
須說明的是我們主張,為更好的履行司法監督的職能,人民法院對行政合同的無效確認判決應當是強制性的判決,不受原告訴訟請求的限制。
2.行政合同的撤銷判決
當合同欠缺生效要件.當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效力消滅,相對于絕對無效的合同而言,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當行政合同中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詐脅迫或趁人之危等情形,應原告的請求,人民法院應當適用撤銷判決,判決撤銷行政合同。
由于合同的撤銷,原則上溯及其成立之時的效力,考慮到行政合同不同于民事合同的特殊性,在公益優先原則下,我們認為對撤銷判決的使用應有所限制,如果撤銷行政合同將導致公共利益的重大損失,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撤銷,但基于經濟平衡原則的考慮,應責令行政機關補償相對人繼續履行合同而帶來的損失。
3.行政合同的變更判決
當行政合同欠缺生效要件,但當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內容變更,使違背當事人一方真實意思表示的那部分合同的效力消滅。或當行政合同雖然具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情形,而原告愿意接受合同,只主張適當變更,在不違法和不損害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應當尊重原告的選擇,只判決變更,而不應判決撤銷,以鼓勵合同的履行。
4.行政合同的解除判決
在民事合同中,除《合同法》第94條規定的幾種法定的解除情形外,必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才可解除合同。但在行政合同中,一般認為為維護公共利益,行政合同的解除權應由行政機關單方行使。因此行政合同的相對人欲解除合同,應向行政主體提出請求,由行政主體決定。對于行政主體不同意解除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訟。此類案件中,滿足原告意愿的判決應是合同解除判決。
5.行政合同的履行判決
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未適當履行合同義務而向人民法院提訟,請求法院判令行政機關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合法、合理的,應當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行政機關履行義務。
(一)針對行政機關行為的維持判決和撤銷判決
如前所述,行政合同與民事合同的區別之一在于行政合同中,行政機關具有適度主導性權利,合同相對人對行政機關行使主導性權利行為不服而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若認為被訴行政機關的行為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自然應當判決維持行政機關的行為;若認為行政機關的被訴行為確實違法或違約的,則應當判決撤銷行政機關的行為。
(二)賠償或補償判決
行政合同中,在強調公益優先,賦予行政機關優益權的同時,也主張經濟平衡,要求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的損失進行補償。當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行為造成自己合法權益損害,或對行政機關的補償決定不服的,均可向法院,也可在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作出賠償或補償的判決。
三、關于增加禁止令判決的探討
當行政機關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義務即消極違約時,在可以履行的前提下法院可以適用履行合同判決,在履行無意義的情況下可以作出賠償判決,當行政機關的作為行為違反合同義務即積極違約時,法院當然也可以撤銷該行為或作出賠償判決,但是對于行政機關正在實施侵害相對人利益的違約行為,相對人是先服從該違約行為,而在事后再請求救濟,還是針對該正在進行的違約行為馬上?如果是后者,人民法院又適用何種判決以滿足受害人的要求?筆者以為,應當允許相對人針對該正在進行的積極違約行為提訟,理由如下:
第一,行政機關的履約行為不具有相對人服從的公定力。基于行政法理中行政行為公定力理論的要求,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就被視為合法行為,并要求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服從,我國現行行政訴訟制度中,以此為根據建立了“不停止執行”制度,即在行政訴訟中,原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因為原告的和人民法院的審理而停止執行,這種建立在以法律的強制力為前提,以行政行為的公定力為基礎并考慮國家行政管理效率需要的制度,我們認為,針對單方的具體行政行為而言,這種制度是可行的,因為這種單方的行政行為是法律在特定事件上的體現或適用,相對人服從的是這種建立在法律強制力為基礎上的行政行為的公定力。但是對于行政合同而言,行政機關的行為既有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又有履行約定義務的行為,那么在行政機關履行約定義務的行為當然不應當具有那種建立在法律強制力上的公定力,也就不存在相對人不可以的前提。超級秘書網
1、加強對《監督法》貫徹學習的監督,增強廉潔從政意識。《監督法》是人大常委會開展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的行動指南。論文百事通這部法律頒布后,市人大在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學好該部法律的同時,及時向政府提出建議,將學習宣傳《監督法》和《行政監察法》同開展干部廉政勤政教育工作緊密結合,組織開展《監督法》和《行政監察法》專題培訓。并要求在教育對象上要突出一個“廣”字,在教育形式上要突出一個“新”字,在教育內容上要突出一個“實”字,編印《黨員干部警示教育手冊》、組織廉政專場文藝匯演、向全市各級領導干部及家屬發送廉政短信以及“致全市領導干部一封信”等,深入開展廉政勤政教育活動,提高了廣大干部廉潔從政意識和自覺接受人大監督的意識。
2、加強對規范性文件備案的監督,確保政令暢通。一是圍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工業強市、環境立市目標,全面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市人大常委會先后對林權制度改革、農村稅費改革、安全生產管理、資源和環境保護、救災款物和低保資金使用等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備案審查;對創建“優秀旅游城市”、礦區棚戶區改造資金使用管理等進行了專項檢查。通過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和專項工作檢查,提出合理建議,保證了政令暢通,推動了實施“四輪驅動”戰略,確保經濟總量翻番目標的實現。二是全程監督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扎實推進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建議市政府制定《新區建設、礦區棚戶區改造、土地出讓等重點領域實行全程監督的辦法》和《關于規范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工作的實施意見》,規范了招投標市場秩序和政府采購、土地出讓、產權交易行為,防止了公共資源收益的部門化和福利化。
3、加強對行政行為的監督,提升為民執政的公信力。市人大常委會始終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精選題目的原則,以土地征遷、教育收費、勞動保障、環境保護、醫療衛生、涉農收費等行業、部門為重點,確定議題,開展(三查)活動,確保了《行政許可法》和《行政處罰法》的認真貫徹實施,使損害群眾利益的問題得到了較好解決。如通過開展貫徹實施《土地管理法》情況的調查,對征地補償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了監督檢查,確保了征地補償費的全額按時撥付和發放;通過開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執行檢查,對企業勞動用工情況進行監督,督促市政府查處涉及拖欠農民工工資,追回農民工工資百萬元;通過開展《環境保護法》的執法檢查,對企業違法排污問題進行了全面調查,限期治理;通過開展教育亂收費專項調查,促進了教育“一費制”收費辦法的落實;通過開展藥品質量專項檢查,規范了藥品采購和醫藥市場秩序;通過開展涉農收費專項治理檢查,規范了涉農用水、用電、建房、計生等收費行為,提升了政府的公信力。
4、加強政行風建設監督,嚴肅查處違紀違法行為。一是結合開展(三查)活動,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勤廉情況一并監督檢查,督促監察機關開展經常性的勤政廉政巡查,強化行政效能監察。二是開展《監察法》執法專題檢查,聽取監察機關查處公務人員違紀違法和失職瀆職問題,切實維護行政紀律。二年來,督促監察機關開展各種政行風監督檢查活動,提出整改措施;有數名干部受到責任追究,幾個單位被取消評先評優資格,使軟環境有了極大改善,為招商企業搭建了良好的發展平臺。
5、加強行政效能監督,建立勤政高效法制政府。一是建議市政府以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為契機,推進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市政府組織專門力量,先后三次對行政審批事項進行清理,使行政審批項目大幅減少,降低收費幾十項。二是督促政府深化政務公開。圍繞“人、權、錢”三個重點問題,擴大群眾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三是建議實行服務公開承諾制。行政部門對服務項目全面對外公開承諾,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向社會公開辦事服務承諾,社會反映良好。四是建議設立新區政務服務大廳,將行政審批項目納入政務中心統一辦理,實行“一站式辦公”、“一個窗口服務”、“一條龍審批”等便民、利民措施。通過上述工作,減少了審批環節,縮短了辦事時限,提高了辦事效率。
二、存在問題
通過開展調查研究,依法行政監督工作存在的問題是:
1、監督意識還不強。個別常委會組成人員監督意識不強,監督的主動性不夠,不善于調查研究、對問題不求甚解,研究不深,分析不透,自身業務學習不夠,監督水平不高。
2、監督魄力不足。工作中瞻前顧后,縮手縮腳,怕越權和越位。將質詢、特定問題調查、撤銷等剛性監督手段棄之不用,審議發言隔靴搔癢,不痛不癢,監督魄力不足。
3、對《監督法》的學習和宣傳不夠。個別行政執法部門對《監督法》的立法意義認識不足,學習宣傳不夠,依法主動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不強。
三、幾點建議
依法行政監督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建設法治政府為目標,緊緊圍繞貫徹執行《監督法》這條主線,加大行政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力度,強化監督意識,提高監督能力;努力做到依法監督、敢于監督、勤于監督、善于監督,確保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為實施“四輪驅動”戰略,促進經濟總量翻番作出應有貢獻。
一要加大法律宣傳貫徹的監督力度。把《監督法》和《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等行政法律的宣傳貫徹納入全市普法總體規劃,統一安排,統一部署,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等宣傳工具廣泛宣傳,讓社會各界都了解人大依法監督的職責,增強對人大依法監督重要性的認識,支持人大常委會開展依法行政監督工作;要增強行政機關自覺接受人大依法監督的意識,加強與檢察院、法院、審計等相關部門的聯系,形成依法監督的合力,提高依法行政效率。
二要加大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工作力度。按照《監督法》規定,健全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流程,嚴把文件審核關,確保文件內容的合法性、執行的可操作性,減少制作的隨意性;要完善和規范行政監督檢查機制,做到專題檢查和經常性監督檢查相結合,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管理能力。
一、我國勞動監察現狀分析
(一)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制建設有待加強
我國沒有專門的勞動監察立法,在法律的層面上,《勞動法》雖專設了監督檢查一章,但只有4條規定,原則性較強,不足以對整個勞動監察制度作出具體的指導?!栋踩a法》針對的是工作條件的安全,《礦山安全生產法》僅僅針對的是礦山安全,難以擴大到勞動監察的各個方面。實踐中,關于勞動監察的具體規定主要體現在相關的行政法規上,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另外一些部門規章對其也做了一些規定,如《關于實施若干規定》,但是這些規范性文件法律位階較低,權威性和穩定性有很大的不足,眾所周知,法律的位階決定了該法律規范在國家法律規范中的地位,同時反映了該法律規范所規范的對象的社會重視程度,更重要的是決定了該法律規范在實際操作中的執行力度。同時,我國的勞動監察立法也體現出重實體輕程序、重國家機關的權力而輕公民的參與的特點。
(二)勞動監察體制不健全
在實踐中,我國現有的勞動監察機構的設置級別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設置勞動監察局,負責擬訂勞動監察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指導地方開展勞動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各省設置勞動監察局或監察總隊、支隊,地市一級設置監察支隊或者大隊;縣、區一級設置監察大隊或者中隊。根據勞動監察體制的設置,各級勞動監察機構隸屬于當地勞動行政機關,其人員、物力等由其隸屬的勞動行政機關統一調配,業務上一方面接受上級監察機構的指導,同時又受本級地方政府的領導。地方政府對監察機構的部門設置、人員的配置、物力的支持有絕對的權力,這種監察體制的設置給監察機構的執法工作帶來了很大困難,實踐中一些地方政府重招商引資而輕執法檢查,將勞動監察同改善投資環境相對立起來,對勞動監察工作進行直接或間接的干預,監察執法工作不可避免的會受到地方政府的影響,勞動監察機構在行使監察權力、進行監察活動時不免會受到其上級和本機領導機關的諸多制約,造成監察執法不力的后果。
(三)勞動監察人力不足,勞動監察員的整體素質有待提高
勞動監察員,是指依法代表國家機關執行勞動監察活動的人員,在我國,主要包括專職和兼職監察員,勞動監察員必須具有法定的資格。根據人力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的數據,截止2007年末全國共有機構3271個,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組建率為94.2%。各級勞動保障部門配備勞動保障專職監察員2.2萬人。截至2008年末,全國共有勞動保障監察機構3291個,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組建率為94.7%。各級勞動保障部門配備勞動保障專職監察員2.3萬人。 2009、2010年的數據未作公布,但根據最大的發展速度,現在各級勞動保障部門配備勞動保障專職監察員最多不會超過3萬人,但是,截止2009年末,全國就業人員77995萬人,預計2010年,會超過8億人,勞動監察員的配置遠遠跟不上西方發達國家的水平,甚至滿足不了國際勞工組織對轉型國家監察員配置指導要求。尤其是近年來,伴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勞動者法律意識的提高,勞動監察案件與日俱增,且呈現出涉及人數較多、處理程序繁雜、調查取證困難、辦案時間長的特點,勞動監察工作任重道遠。2005年至2006年9月底的21個月內,全國勞動監察機構受理群眾舉報立案專查案件40.9萬件,2008年以來,中國的勞資矛盾事件進入高發期,在2008年一年內,這個數字就達到了48.1萬件,2010年33.6萬件,另一方面,勞動監察力量卻相對薄弱,遠遠滿足不了執法需要,所出現的矛盾越來越突出。
勞動監察員是勞動監察工作的具體實施者,他們的組織狀況、人員素質,從根本上決定了勞動監察工作的廣度、力度和質量。但是從我國的目前實際水平來看,勞動監察人力配置并不是十分的理想,對于勞動監察員的任職資格,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如對于一般勞動監察而言,《勞動監察員管理辦法》規定,要認真的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熟悉勞動業務,熟練掌握和運用勞動法律、法規知識,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勤政廉潔,在勞動行政部門從事勞動行政業務3年以上,并經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或省級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監察專業培訓合格。對于特殊監察,對監察員的條件也有特別的要求,如《礦山安全監督員管理辦法》規定礦山安全監察員作了具體要求。但在實踐操作中,“有些地方不管學歷高低、專業是否對口,是否從事過勞動監察工作,是否有必要的法律知識,只要是轉業軍官、退伍兵、中專畢業生和勞動監察系統家屬的子弟都有可能進入這種隊伍,只要進入這支隊伍,都能順理成章地成為勞動監察員”。
二、完善我國勞動監察制度的路徑
(一)加強勞動監察法制建設
目前,勞動監察法律位階不高確實是困擾勞動監察工作的一個重大瓶頸,因此應加強勞動監察法制建設,采取多種方式提高勞動監察法律位階,如在《勞動法》中加大勞動監察的相關規定。提升其法律地位,以便更好地推動勞動監察工作的開展。另外也可以采用專門立法的形式,如我國—臺灣地區即采取這種形式,于1993年公布《勞動檢查法》,采用專門立法的的形式對勞動監察予以規制,這樣一方面可以保證勞動監察法律規范的位階,另一方面專門、統一的立法也可以避免法律法規的沖突。
(二)加強勞動監察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勞動監察員素質和業務水平
一方面要增加編制,增加監察員數量,另一方面,要建全兼職勞動監察員制度,吸收各行各業政治覺悟高、法律意識強、服務熱情高的有志之士加入兼職隊伍,解決監察人員人手不足的困難。
另一方面,在加強隊伍建設的同時,應不斷提高監察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對勞動監察員的任職條件應當進一步明確。作為監察人員必須掌握有關勞動法的一些法律、法規和政策,同時要加強監察人員的角色意識、服務意識,強化職業道德教育,培養忠于職守、不畏權勢、主動熱情、保守秘密的職業道德。勞動保障監察員的遴選應該在學歷上設置一個基本的門檻,即本科以上學歷。同時,由于勞動監察的技術性要求較強,因此在選拔監察員的時候要有技術上考量,如“勞動監察經常涉及法律事務,勞動監察員上崗之前應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并具有從事勞動業務的經歷,勞動月考核應當合格等”。在礦山、鍋爐壓力容器、氣瓶安全等方面,專業性要求要更強,監察員要具備相關的專業資格或資質。對于在職的勞動監察員,應當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職業技術培訓,不斷提高其綜合素質,提高我國勞動監察隊伍的專業技術水平,推動監察隊伍的職業化步伐,促進勞動監察事業的深入發展。
(三)加強監督,提高勞動監察的效率和透明度
沒有監督制約,就不會有真正意義的現代法治,失去了監督制約,權力也必然產生腐敗。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健全行政執法監督體制。監督是完善國家管理,防止的重要機制,面對我國現行對勞動監察監督存在的問題,應該內外結合,共同監督,具體應該加強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強化行政監察。行政監察與其他的監督手段相比具有程序簡便、過程和形武相對簡單的優點,不少程序方便易行,加上行政管理具有直接性和強制性的特點,有利于及時發現問題和快速解決問題。同時,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成本較低,即使有當事人申請的行政復議也不收取當事人的費用,因此應當充分發揮行政監察在勞動監察執法活動中的力度,規范執法行為。2、利用和各種外部監督手段,切實加強對監察機構的監督。應當多策并舉,提高廣大群眾對勞動監察的參與度:要設立相關的舉報、獎勵制度,鼓勵人們檢舉、揭發違法用工行為以及勞動監察機關的不作為、越權、營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同時,設立嚴格的保密制度,對于舉報者嚴格保密,確保其免于被舉報單位和個人的報復侵害,促使人們敢于舉報違反勞動法的行為;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不斷擴大媒體監督的廣度,解決監督的局限性問題;加強共青團、婦聯等社會組織和勞動行政部門的聯系,建立有效的溝通機制,如多方的聯席會議,提高社會組織對勞動監察事業的監督和參與度。
(四)轉變經濟發展觀念,加大對勞動監察工作的支持
在目前的體制之下,地方政府對勞動監察的干預是不可避免的,比較現實的做法就是督促地方政府轉變思想意識,從長遠利益出發,在發展經濟的同時,加大對勞動監察的投入和支持力度,以此建立起更加和諧穩定的勞資關系,減少群體性的突發事件,維護政府良好形象,促進社會經濟和諧發展。
一、中國傳統行政文化的概念
行政文化是行政系統的軟組織,是行政管理的靈魂,是行政管理中最深沉而又最現實的問題。任何一個行政組織的結構、運轉程序、決策過程,以及行政人員的行為、作風態度、價值觀等都直接或間接地受行政文化的影響。
中國傳統行政文化指的是在過去產生,經歷了中國社會歷史的演化過程,至今仍在中國行政活動中產生影響的行政文化。①有學者把中國傳統行政文化主體內容歸結為傳統行政思想文化和傳統行政制度文化兩方面。前者主要包括:德政禮治思想、無為而治思想、以法治國思想、為政用人思想、行政決策思想;后者主要涵蓋:機構設置制度、官吏管理制度、財政管理制度、行政監察制度等方面。②
二、我國傳統行政文化的特點
中國傳統文化根植于中國的歷史發展之中,形成了一套獨特的中國特點的文化。雖然歷經數千年,行政文化發生了諸多變化,但是縱觀歷史,不難發現在變化中具有共性。
(一)君主權威、中央集權
君主具有絕對權威是政治至上的表現和產物。在中國傳統行政文化中,主張行政管理要以君主為軸心,要以君命行政,這個是行政管理的首要原則。
(二)樸素民本主義和官本位并存
傳統德治思想以樸素民本主義為主旨。幾千年的封建歷史,民本思想一直為圣君賢推崇。民本的邏輯起點是“民惟邦本,本固邦寧”,民本的邏輯終點是維護家天下的政權。傳統的民本主義思想與君主權威思想并不是對立的,而是互補的,民本事在君主權威的前提下的中民,中民的目的在于維護君主的專制統治和絕對權威。盡管傳統民本主義為苦難中的百姓帶來了一些希望,卻無法給予民眾真正的幸福;反之,在民本思想掩蓋下的官本位卻盛行于各個朝代而經久不衰,給民眾造成深重的負擔。
(三)等級森嚴與求和并存
中國傳統行政組織中,在等級嚴明的同時,和諧理念的充分運用又為嚴明的等級制度抹上了劑,增強了其韌性和穩固性。等級社會具有多樣性和流動性的特征,允許社會成員在等級間流動且等級結構自身也隨時進行調整,尤其是在秦漢以后,以士人集團為主的選官制度推行,入仕的士人從被統治者變成了統治者,成為封建君主專制的維護者。在行政系統內部,禮儀制度固化為一套模式它無形中規定著人的思想觀念和行為舉止,使行政人員自覺遵從封建統治的要求。③同時,當等級的威嚴使等級關系疏離以至緊張時,統治者又會運用“樂”來達到維護等級秩序的目的。“樂”更加注重和的功能,禮樂并用,使社會既有秩序又有和諧,這就是中國古代的等級和諧。
三、中國傳統行政文化中的積極因素對現代化轉型的推動作用
傳統行政文化蘊藏了民族文化的精華部分,其中某些要素符合公共行政的內在規定性,能夠為現代化行政管理提供公共行政精神文化資源。同時傳統行政文化作為一種傳承千年的文化精神權威,有其得以傳承的社會心理基礎,在一定條件下傳統行政文化中的民主性精華可以成為服務行政理念的現實生長點。 ?。ㄒ唬┌l揚政府公共精神
傳統行政文化的某些民主思想與政府公共性具有相通之處,對政府公共性培養有促進作用。比如“入世主張”,傳統行政文化倡導行政人員的一種積極入世的精神,主張有志之士應該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并以天下興亡為己任,這一入世精神與今天行政人員增進民眾福利的價值追求具有相似性。傳統文化中的行政價值觀追求的目標,不僅在一定程度上激勵個人的奮斗,以其才能和業績去取得成功,而且以民族和國家的利益為號召將個人與社會凝聚起來。這種行政價值觀從微觀上看,可以增強行政人員的主動性和創造性,促進個人價值的實現;從宏觀上看,有利于行政系統的運行協調一致,以達成統一完備的行政目標。再如“仁政思想”,仁政思想在今天仍有一定的借鑒意義,政府應該以民眾利益為最終價值追求,而且應該惠及在社會競爭中的最不利者,這有利于政府的公共理念的生成,也就是協調公平和效率的問題,使政府從管制型政府的追求效率的陰影中走出來,逐步建立服務型政府,達到行政現代化轉型。
(二)強調以德自律,以德治國
傳統行政文化主張德治,重視官員道德修養以保障民眾利益不受侵犯,同時倡導愛民恤民,行仁政以利民這一思想,對于處在轉型期,舊的體制已經陳舊落后,新的體制尚未完全建立的我國社會具有巨大價值。市場經濟的發展可以增加行政人員的主體意識,效率意識和效益意識,但市場在培養行政人員的思想道德情操方面顯得乏力無助。而現代新型政府建設尤其要注重行政人員的道德培育,以保證為民眾提供高質量的公共服務和公共物品。公共管理者的工作還要接受一種深層次的道德取向的指導,公平地照顧公民的需要,只有這樣,政府才能真正服務于民眾利益。道德作為中國傳統行政中的自我約束機制之一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跋忍煜轮畱n而憂,后天下之樂而樂”一直被奉為行政官員的修養格言。世界各國的行政管理實踐也充分證明,即使最現代的行政管理、最完善的行政制度也是離不開行政道德的自律。
(三)推行科舉、重視治吏
在行政執政環節上中國傳統行政文化是重視治吏的,尊賢任能,嚴考課、明賞罰,強化監察,褒廉懲貪,這些措施都是圍繞治吏展開,因為人治政治客觀上缺乏長時間恒定有效的制度規范。行政舉措是否能夠貫徹執行,行政目標是否能實現幾乎是依賴治吏的好壞。④在人才選拔制度上,中國傳統發達的科考制度是傳統行政文化的重要內容。中國每個朝代都設有嚴格的科舉考試和選拔制度,用人強調不拘門第、公平競爭、優勝劣汰的考試與晉升制度,并將道德考察列于先行條件,力求公正地選拔出德才兼備的人才。這種用人機制不僅在傳統社會發揮了巨大的積極作用,也為我國現代公務員制度的建設提供了良好的借鑒。
(四)運用求和思想,促進和諧政府建設
傳統行政文化中的某些思想有利于推動改革時期行政關系的協調。傳統行政文化中“和為貴”的思想、“”的思想從“中庸”思想產生和發展,作為處理人際關系的準則,雖然其出發點是為了維護統治階級的統治秩序,但是在今天,對于正確處理政府內部各種關系乃至政府與社會之間關系的原則,仍然有著現實的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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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肖素芳,梅星.淺析中國傳統行政文化對現代行政管理的影響[J].消費導刊,2008,10.
一、行政合同的法理分析
“行政合同”即行政契約,是指行政主體以實施行政管理為目的,與行政相對人就有關事項經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1]行政合同是行政民主精神的體現,是20世紀初葉以來公法與私法彼此滲透的結果。上世紀,民主思潮的興起,福利國家、給付行政等國家的出現,政府職能的轉變,政府的作用不再限于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方面,而擴大到環境、經濟、社會保障等各個領域。從“守夜人”的消極依法行政到積極干預市場運作。行政合同作為一種柔和,富有彈性的手段,在這樣的背景下被廣泛運用起來。
而至于“行政合同”的概念,在我國,學者們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當然各種觀點的主要分歧體現在對行政合同主體的認識上。人們一般認為,行政合同是行政主體為實現行政管理目的與行政相對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合意。但也有不少學者將其外延無形擴大,擴展到行政機關之間以及行政機關與其所屬機構或工作人員之間的合同,甚至包括非行政主體之間的合同。筆者認為主體的擴大化使改制度存在著適用法律上的困難,救濟途徑的復雜化,不利于及時,有效地解決糾紛。所以,基于我國的國情,行政合同主體限于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為妥。
因此在筆者眼里的行政合同應具有以下特點:1.行政性。(1)在形式標準上,行政合同的主體一方是行政主體。行政主體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對行政相對人具有選擇權。如行政合同一般通過拍賣,招標等形式達成 。(2)在實質標準上,訂立行政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的某些目標,同時又引起了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如果僅以“行政目的論”來定性行政合同,則將會導致行政合同范圍的擴大,但如果兼顧“法律關系論”則在某種程度上補充了“行政目的論”的不足。(3)行政合同的行政性還表現在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上。在履行行政合同過程中,行政主體具有某些單方面行政優益權,如監督權,指揮權等。2.合意性。行政合同與一般行政行為的主要區別在于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是在雙方共同協商一致的前提下所達成的合意。在某種程度上,行政合同屬于雙方行政行為。這意味著行政合同在具有行政色彩的基礎上受契約自由原則的指導,這種自由體現在行政相對人對行政合同是否訂立,行政合同的具體內容等有一定的選擇權。行政強制性在合同締結過程中被意志自由所取代。行政相對人有權提出修正行政合同內容的建議,行政主體也可根據具體情況對行政相對人的要求做出適當的讓步,從而在此基礎上達成合意。
二、行政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配置
行政合同權利義務的設置必須以實施特定的行政政策,實現特定的行政目的為基點,同時兼顧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合理性,平衡性。因此,在行政合同的權利義務配置過程中,應該既賦予行政機關適度的主導性權利,又積極發揮行政相對人的監督作用。
首先,行政合同的行政性要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享有主導性權利。這種主導性是由行政機關相對于行政相對人而言所具有的各方面的優勢所決定的。為實現行政合同所預期的特定的行政目的,行政機關適度的主導權有利于行政合同的締結與履行向著其目標發展。然而,在我國,行政機關在行政合同中的具體權利義務設置并無明文規定,行政合同法律制度體系尚未建成,盡管通過實踐,出現了為實現行政目的來配置權利義務的思想,但這種思想并不能得到全面地貫徹。作為行政機關應認真對待其主導作用,謹慎處理權利的放棄。當然,過濃的行政色彩與行政合同合意性的特征相悖。所以,我國行政合同制度構建應以適度為原則來確定行政機關的主導性權利。
其次,在行政合同法律關系中,賦予處于弱勢地位的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履行義務的監督權。雖然行政合同法律中的權利義務按保證特定的行政目的的優先實現來配置,但并不排斥以保證行政相對人參與合同所預期的利益實現為目的來配置。我們須考慮到行政相對人之所以參與到行政合同中來,必定有其所追求的利益,若無視這一點,必導致合同的不能履行,行政目的的難以實現。因此在法律構建中,應充分調動行政相對人的締約積極性,注意在該層次上的權利義務配置。從這一層面上講,賦予行政相對人的監督權尤為重要。在保證相對人預期利益實現,調動其積極性的同時,防止行政機關恣意行為,及時、有效地實現行政目的。
綜上所述,在行政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配置過程中,由于行政合同的特殊性,決定了行政合同相比較民事合同而言,會出現權利義務傾斜亦或不平衡。具體表現為向行政機關一方的權利傾斜和向相對一方的義務傾斜。當然,這種傾斜是有一定限度的,必須以實現特定的行政目的為標準,而且行政機關不可越權實施相關行為,也不可給相對人設置不必要的義務,或任意擴大其義務的范圍,從而使行政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配置趨于合理。由此可見,在制度構建上,我們所要追求的效果是:就行政機關而言,要將行政合同納入依法行政理念支配之下,既要確保通過行政合同實現特定行政目的,推行特定的行政政策,又要防止和杜絕濫用行政優益權,欺壓或侵犯處于弱勢地位的行政相對人;就行政相對人而言,要保證其主體資格,調動其積極性,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并充分行使其意志自由表達權。
三、行政合同的程序規范
行政合同作為行政管理的手段之一,其締結、變更、解除須完整的程序規范加以歸置,以防止實際操作過程中的失范情形?;谛姓贤p方不對等狀態以及行政機關較大的主導性權利,這種程序規范與控制尤為必要。
結合各國行政程序法的規定及其經驗,在我國行政合同制度的構建中,應當確認協商制度;聽證制度;書面要式主義;公開、回避、平等競爭原則;說明理由制度等重要程序制度,同時建立上級機關的“參與保留”制度、嚴格的審計制度以及通過行政監察等途徑追究失職者的歸責機制。[2]
協商是貫穿行政合同制度的重要精神,也是行政合同合意性的重要體現。協商使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政策有更深入的理解。使政策能夠有力地得到貫徹,行政合同得到順利地履行,有效解決沖突。在德國行政法中,協商還用于調整行政主體與受合同影響的第三人之間的利益沖突。由此可看出協商應是行政合同程序制度構建中的重要制度和措施。
聽證是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采取某些制裁性措施之前的必經程序。在此過程中聽取社會意見,相對人的相關辯解,從而使行政機關正確、合理地行使主導性權利,杜絕行政恣意行為,實質上也是相對人及社會行使監督權的體現。筆者認為在制度構建中應明確必要聽證程序的情況,如涉及相對人重大利益時的聽證程序和非必要聽證程序的情況,這種方式更靈活,效果更明顯。
行政合同采取書面要式主義,有利于明確行政合同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事先預防可能產生糾紛的根源,也便于用約定的途徑及時解決糾紛。
公開原則是構建和諧社會、陽光政府的內在要求,許多學者就主張行政合同通過招、投標形式簽訂。這種公開、公平競爭方式有力地避免了內部交易,暗箱操作?;乇苤贫仁菫榱司S護行政合同行使的權威性和客觀公正性而必須設置的。
說明理由制度應是行政機關的法定義務,行政機關對自己所作所為須做出必要解釋,當然在制度構建時要明確承擔該義務的情形。這能夠使行政機關在做出決定時更加審慎,也便于事后審查。
參與保留制度是在締結行政合同時必須怔得其他行政機關(多為上級行政機關)的核準、同意或會同辦理的程序。[3]該制度的設置,使某些行政合同牽涉更多的機關,能有效防止單個行政機關恣意行為,對增加決定的正確性也很有裨益。
審計、監察等歸責機制是完善行政合同法律制度中監督機制的重要內容。審計、監察機關對行政合同,尤其是涉及經濟利益的行政合同進行監督,使行政行為公開化,防止腐敗。
以上是行政合同程序制度構建的一些具體制度、措施,當然并不全面,有待于在實踐不斷充實、完善。有利于行政目的實現,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保護,行政機關公平、公正地行使主導性權利的相關程序均應納入該法律制度體系中。
綜上所述,行政合同的大量出現,是符合以人為本的行政管理理念的。在構建和諧社會的今天,行政合同作為一種具有時代特色的管理模式,備受關注。但我國現行行政法律制度中關于行政合同仍無明確、具體規定。因此,構建完善的行政合同法律制度已刻不容緩。
注釋:
[1] 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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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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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余凌云,行政契約論[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版。
⒈認真學習同志。講話和黨的十六大精神,學習“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通過學習,對“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認識全面加深,堅決擁護將“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作為黨的指導思想寫入,對《》有關黨的性質、申請入黨條件的修改等都衷心擁護,原創://對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充滿信心,感到我們黨是一個與時俱進的偉大的黨,進一步堅定了理想和信念。
⒉認真學習《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并結合高校實際加深理解,體會到干部制度改革中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的重要意義,
⒊組織部門的業務學習活動,堅持每周一上午的業務學習制度,協助做好總支理論學習中心組的有關工作。
二、認真完成紀檢監察有關工作,為我校黨風廉政建設上臺階作出努力
⒈做好全校紀檢監察工作會議的籌備和會務工作,起草了會議的主報告,著力推動我校各負其責地抓黨風廉政建設的良好運行機制的建立。
⒉協助做好省紀委、省委教育工委來我校巡視我校黨委落實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的準備工作,起草了我校的匯報總結材料。
⒊分管的黨風廉政教育工作,組織干部參加省教育紀工委的知識測試,黨風廉政教育網頁不斷更新,教育功能逐步擴大。
⒋分管的檔案工作被評為校先進單位。
⒌以招生監察為主,做好行政監察工作。先后參加了烹飪專業單招考試、普招專業加試和成教專業加試、高考錄取等工作的監察,在參與中監察,在監察中服務,無責任事故的發生。
三、認真做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試點辦公室有關工作,為試點取得成功作出應有的貢獻。
⒈先后赴張家港、南通、宿遷等地調研,解放了思想,明確了思路。
⒉起草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動員大會的講話稿。
⒊負責干部測評系統研制的組織協調工作,設計測評表,協助做好測評組織工作,負責測評系統的演示課件制作的有關工作。
⒋起草了《揚州大學處級領導干部“能管能教”暫行規定》、《揚州大學不稱職處級干部認定標準和調整辦法(試行)》、《關于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的意見》、《揚州大學學院、部門、單位考核評估辦法(試行)》、《揚州大學關于實行處級干部誡勉制度的規定》、《揚州大學關于實行處級干部談話制度的規定》、《揚州大學關于處級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揚州大學關于實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制的規定》、《揚州大學關于建立組織部與紀檢、原創://監察等部門聯系會議制度的規定》等個制度。
⒊完成了《論高校干部考核評估機制的建構》的論文,并在我校學報上發表。
三、做好黨群總支的有關工作
⒈完成年度和學期工作要點和小結的起草工作,并對每學期的組織生活、政治學習作出安排。
⒉協助書記做好總支大會和集中學習活動的安排和組織工作。
⒊完成了支部目標管理終期評估的有關工作。
⒋做好職工考核、職稱晉升測評等有關工作。
四、廉潔自律情況和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情況
在紀委工作年半來,廉潔自律的意識不斷增強,用紀檢干部素質的要求來規范自己的言行,要求別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別人不做的,自己堅決不做。不接受任何與工作有關的吃請和禮品,堅決拒收禮金、有價證券,并經常向自責任人匯報自己廉潔自律的情況,對責任對象開展教育。
我國政治學與行政學本科教育客觀存在偏重理論知識傳授、忽視能力培養的傾向,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教育與社會需求的錯位。因此,探索和完善政治學與行政學本科專業學生能力的培養模式是十分必要的。
一、政治學與行政學專業本科學生能力培養存在的問題
政治學與行政學專業在我國恢復、重建和發展,還只有不到40年的歷史,其課程體系建設上還處于探索階段,在學生能力培養上還存在著許多問題。
1.人才培養的目標定位不清楚。一般高校對本專業人才培養的目標定位為:培養具備政治學、管理學、行政學、法學等方面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并能進行政策研究、管理規劃研究、組織與人事管理、行政立法、行政監察、機關管理、文秘等行政管理工作的專門人才,尤其適合基層各級政府部門公務員及企事業單位行政管理人員。這種目標是以培養復合型和應用型人才為主要目標,還是以培養專門型和理論型人才為主要目標?對此,學界仍有爭議。
2.專業教師素質參差不齊。教師是學生能力培養的主要推手和源動力,教師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學生能力的高低。目前政治學與行政學教學和科研人員的學科背景較為復雜,很多高校的該學科的教師是從哲學、法學、歷史學、思想政治教育等專業轉過來的,缺乏政治學與行政學研究的深厚功底,在專業教學中往往出現非專業的教學,或者在科研中偏離本專業研究。有些教師即使出身本專業,大多數也都是深居象牙塔,從學生到學者,從理論到理論,缺乏實際行政經驗,也缺乏與政府的交流和互動,致使理論研究與實際工作相脫節。學生只能學到一些專業知識,而研究能力、創新能力、實踐能力等綜合能力培養無從談起。
3.課程設置不規范。專業學生的培育成功,專業的課程設置合理是一個先決條件。經過多年的建設,我國高校政治學專業制定了較為系統的教學大綱。在這些大綱中,各高校根據本校實際情況,突出了各校的特色,但也反映出課程設置的不規范。表現為:公共基礎課、專業課、專業必修課、專業選修課比例不當,或者過分突出一方而削弱另一方;課程設置往往以教師研究的方向和興趣而定,由此產生了隨意性。更令人擔憂的是,近些年由于招生和分配的壓力越來越大,為了增強競爭能力,一些高校在教學計劃中直接引入了一些熱門的課程,這就使得課程體系有低水平的拼湊嫁接之嫌,失之龐雜,往往沖淡了學生對本專業的學習。這樣一來學生的專業凝聚力不夠,專業素養不足,對非專業知識也一知半解,不能適應社會的需求。
4.專業冷門不受重視。政治學與行政學專業從1980年開始在各大高校設置,但是這一學科長期以來并不被高校與考生所青睞,這當然與學科本身有很大關系,它不是一個很快見到經濟效益的專業,社會上各個工作崗位好像也沒有幾個專門為它量身定做的,以致長期以來被人們戲稱為“萬金油”――什么工作都能干,什么又都干不了。學生本身對本專業排斥,沒有學習的熱情和積極性,加之各大高校對本專業重視不夠,無論從政策上還是資金上,對本專業的支持力度都難以與其他熱門的或者基礎的專業相提并論,有的高校甚至逐漸將本專業邊緣化、取消化,造成了學科專業的發展沒有一個良好氛圍的支撐,舉步為艱的困難局面。
二、構建政治學與行政學本科專業學生能力培育新模式
1.準確定位人才培養目標。隨著高等教育的大眾化,培養“高級應用型人才”成為高校人才培養的目標定位,這既有利于發揮高校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培養人才的功能,也符合大眾化教育背景下高校辦學特點和實際條件。高級應用型人才的核心競爭力是實踐能力。政治學與行政學專業在專業人才培養的目標中提出,培養具有一定理論素養和政治學、行政學方面的基本理論和專門知識,掌握政治與行政學的一般規律,能在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高等院校、新聞出版、社會團體等單位從事政策研究、理論宣傳、行政管理或教學科研工作,適應社會經濟要求,富有創新精神與實踐能力的應用型高級專門人才。這一目標緊扣時代的脈搏,適合市場經濟的需求,為社會培養“信得過、用得上、干得好”的應用型高級專門人才,以達到物盡其用、人盡其才的理想目標。
2.創新實務人才培養方式。政治學與行政學專業跟實際聯系得比較緊密,特別是行政管理學、中國政治制度、人力資源管理等課程,與實際聯系得更是緊密,因此必須以實踐能力培養為目標,創新實務人才培養方式??筛鶕眯腿瞬排囵B目標要求,構建基礎實踐、專業實踐和綜合實踐三個層次的實踐教學體系。基礎實踐旨在培養學生基本素質和技能,主要內容包括:公共課實踐、軍事訓練、公益勞動、愛心服務;專業實踐旨在拓展學生的專業知識,培養學生掌握基本專業技能,促進學生創新思維和實踐能力的提高,主要內容包括:學科共同課實驗(實訓)、專業課實驗(實訓)、課程論文(設計)、學年論文(設計);綜合實踐旨在培養學生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促進學生綜合素質的提高,主要內容包括:畢業實習、畢業論文(設計)、科技競賽、社會調查、第二課堂等。通過這些實踐教學形式,加強大學生同社會的聯系,讓大學生能夠在實踐過程中加強理論同實際的聯系,在社會專業人員和教師的共同指導下提高專業的實踐能力。
3.培育理性思考的學風。理性思考的學風既是研究者學術積淀的保障,也是保證教學質量的重要條件,學風直接影響到教學改革的步伐和教學質量的提高,影響到學術氛圍的形成和人才培養目標的實現。政治學與行政學學科體系并不是單純抽象理論的堆積,不能把具有豐富深刻學理內涵的專業知識簡單化為枯燥的條文、現成的理論和空洞的說教,要避免這些現象的出現,必須從三個方面著手:其一,高校要營造學生學習、思考的氛圍,如可經常性地舉辦專題講座,讓學生接觸新鮮、前沿的學術思想,使學生受到啟發,進而獨立思考。其二,教師在培育學生時可從課堂上啟發學生思考問題,也可以讓學生參與到自己某些課題的研究調查之中,這樣才能緩解教師只講不啟,學生只接收不輸出的局面,讓學生更深刻地了解政治學與行政學學科知識的形成和演進過程,在不斷的經驗教訓中思考問題,進而創造性地提出問題和解決問題。其三,學生在學習的過程中必須要學會思考,對知識不假思索地全盤接受并不能很好地學習知識,只有邊學習邊質疑才能使知識融會貫通,真正變成自己的一部分。當然學生還可以不定期地就目前的熱點問題進行班內辯論、宿舍探討,這也是提升學生理性思考的重要途徑。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是落實黨的十七大“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中之重。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以下簡稱《綱要》)實施7年來,我國依法行政工作已經站在一個新的歷史起點上,如何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如何從體制機制上找準抓手和平臺,是新時期依法行政工作面臨和必須解決的重大課題。
一、 我國建設法治政府的成就與困境
1.建設成就
我國在推進依法行政的征程上,不斷探索與創新,政府法制工作從無到有,不斷規范與完善,尤其是在《綱要》頒布實施以后,法治政府建設邁出了堅實步伐,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依法行政意識和水平不斷提高;行政決策機制日漸完善;政府立法工作從粗到細,逐步覆蓋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行政執法行為逐步規范;有效防范和化解社會矛盾機制逐漸形成;政府法制監督工作由弱到強,有力地保證了憲法、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有效實施。應該說,我國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工作目前已經躍上了一個新的臺階,也是到了一個非常關鍵的時期。
2.現實困境
雖然我國在建設法治政府的征程上已經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問題,具體表現在: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體制機制不成熟、不健全,推進力度不穩定。實際工作中“概念法治”、“形式法治”和“兩張皮”現象比較突出;建設法治政府的推進動力單一,主要依賴于“人”的自覺性,存在以“人治”推動“法治”的特殊現象;法律制度在保障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上相對滯后,立法與改革的關系不夠銜接;以人為本和保障民生方面的制度建設跟不上形勢發展的要求,部門利益的傾向仍然比較突出;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不到位,職能缺位、越位和不到位的情況仍然突出;行政自由裁量權過大,執法行為不規范的情況仍然突出,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落實不理想。有的行政機關對行政執法有畏難情緒,對依法履職底氣不足,被動作為的情況比較突出;政府法制工作還比較被動,服務大局的思路和辦法還不多,能力還不強。機構建設欠賬太多,與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務很不適應,嚴重制約了政府法制工作的正常開展。這樣的狀況,很難擔當起繁重的依法行政的工作任務。
二、建設法治政府必須高度重視機制問題
建設法治政府是一項長期的、戰略性任務。要實現健康、有序、持續地建設法治政府,必須從機制抓起。機制泛指一個工作系統的組織或部分之間相互作用的過程和方式。抓機制是一項基礎性的工作,側重于對事物發生、發展內在規律的把握;同時,抓機制也是一項關鍵性的工作,能夠把握事物的運動機理,更加能動地、有效地駕馭事物。抓機制不僅有方法學上的意義,更能體現我們對法治政府本質的認識和對建設法治政府過程的認識。
1.建設法治政府的機制保障
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機制系統龐大,關系復雜,需要研究和完善的機制很多。最重要的,就是要建立和完善“三大機制”,即建設法治政府的動力機制、評價機制和監督保障機制。研究“三大機制”既是理論指導的需要,也是實踐推動的需求。動力機制要解決建設法治政府的動力問題,建設法治政府能否被推動或取得預期的發展,很大程度取決于建設法治政府的動力。因此,動力機制是建設法治政府的核心機制。評價機制要解決法治政府建設評價的主觀性、隨意性。評價是一個基礎性工作,是對工作進行有效控制和管理的重要手段。建立和完善建設法治政府的評價機制,是科學、統一、客觀、公正衡量一個地區依法行政法、建設治政府的能力和水平的前提。監督保障機制要解決的問題是發現和糾正建設法治政府過程中一切違反法律規定、法律原則的行為,防止和糾正出現的偏差和失誤,確保行政管理活動全面依法運行,保障各項評價指標執行到位,推動建設法治政府各項工作實現預定目標。
2.“三大機制”的相互關系
建設法治政府的動力機制、評價機制和監督保障機制是有機統一、相互影響、互相促進的關系。動力機制的本質在于調動主體的積極性,通過整合各方面的資源形成合力,以使法治政府建設持續推進;評價機制則為法治政府建設成效提供價值評判標準和檢驗依據,使法治政府建設可操作、可評判;監督保障機制目的在于通過遏制行政權力的濫用,防止權力尋租和腐敗,提升行政效能,確保法治政府建設的方向和目標不動搖。沒有動力機制,法治政府建設將缺乏動力而陷于僵化、停滯狀態;沒有監督保障機制,行政權力將失去制約,產生權力腐敗,侵犯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此外,動力機制和監督保障機制是否有效運轉,要依靠評價機制提供一套科學指標體系來判斷和考量,從而檢驗法治政府建設的成效??傊?,三者之間是互相配合、互為保障、相輔相成的關系。建設法治政府,不僅需要“三大機制”各自具備良好的性能,還需要它們有機的結合,協調穩定的發揮其總體功能。
3.“三大機制”的運行環境
建設法治政府機制的運行環境是指影響建設法治政府機制運行的各種外在因素和條件。建設法治政府機制的設計離不開環境的現實;機制的運行必須依賴于環境的協調與保障;機制的運行必然作用于環境,對環境的條件提出改變或者改善的要求;只有機制和環境相互協調,相互適應,建設法治政府機制才能真正發揮作用。建設法治政府機制的運行環境包括法治環境、政治環境、社會人文環境、經濟環境、國際環境等諸多方面。
三、建設法治政府的“三大機制”
1.動力機制
動力機制是關于動力的內部結構和形成機理,動力的形成、發生的原因、各種要素間的關系。建設法治政府的動力受動因、動能、整合三大要素影響。動因是動力產生的原因,歸納起來有政治因素、經濟因素、文化因素、改革因素、法制因素等因素。動能是在一定條件下能夠或者可能產生動力的各類資源的總稱,主要包括人、政府、制度以及規劃與計劃、領導與指導、教育與培養、監督與考核、褒揚與批評等。整合是動因和動能作為機制系統內的要素,按照一定的規律相互之間的融合、聯系。整合是動因與動能結合,并被激活后形成動力的過程,是動因和動能轉變為動力的過程;整合也是若干動力疊加、融合,形成更大合力的過程。動力包括單一動力和復合動力。一種動因與一種動能的融合產生單一動力。一種動因與多種動能的融合產生復合動力。比如,將深化政治體制改革,調整政府管理職責作為動因,將制度建設作為動能,就產生政府機構改革的動力;將順應民主政治發展作為動因,將領導干部作為動能,就會產生轉變領導干部執政理念,恰當調整權力與權利平衡關系,提高領導干部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動力;將轉變政府職能作為動因,將各級各類公務員作為動能,就會在廣大公務員中產生轉變行政管理理念,保障公權力正確行使的動力;將加強法治建設作為動因,將行政行為作為動能,就會產生規范行政行為、公開行政過程、加強監督考核、落實執法責任制的動力;將執政黨關于加強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大決策為動因,可以同時在一系列動能上進行系統的、全面的融合,可以以法治宣傳教育、提高領導干部依法辦事理念和能力培養、體制機制改革、建立健全制度、制定規劃與計劃、監察考評等等為動能,產生推進法治建設進程的強大動力,使建設法治政府的速度大大提升,收到很好的推進效果。
現行的動力機制主要是“首長”推動型的建設法治政府動力機制和政府主導型動力機制?!笆组L”推動型和政府主導型的動力機制有其存在的現實基礎,在實踐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也存在不少問題,目前特別需要建立其他社會成員參與的動力機制。一是要科學發揮黨在建設法治政府中的核心引領作用。二是要擴大公眾參與,構建“政府+公眾”雙引擎動力模式。三是要借助建設法治政府對政府公信力的提升,構建和健全法治政府公信力的內動力機制。四是要發揮非正式制度的動能作用,構建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復合動能體系,為法治政府的建設提供高效的、復合型的推動力。
2.評價機制
評價機制具有導向、尺度和監督功能。在設計法治政府指標體系時需要把握科學性、系統性、可操作性和階段性原則;將人民滿意度作為衡量法治政府建設的標準,正確處理好社會評價與自我評價和上級對下級評價的關系;充分考慮運行成本??荚u指標的標準、內容要科學合理、簡明扼要、易于操作。
《四川省市縣政府依法行政評估指標》,是近年來四川在著力推進依法行政中的重要創新成果。該指標體系既具有理論上的意義,又具有推進依法行政的實際價值,最大的特點是指標簡化,重點突出,貼合四川實際,并十分注意回應社會對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期待。一是指向明確。指標的考評對象是市縣政府,這樣突出了依法行政的重點和難點,把握了工作的重心和大局。二是方式創新。是“評估”,不是“評價”,用較少的指標來估價總體情況,這既符合工作實際,又體現了客觀規律。三是內容創新。突出了依法行政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緊緊圍繞行政決策、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執法等方面設定評估指標。四是建立配套制度。制定了《四川省市縣政府依法行政評估辦法》,與《評估指標》相配套,保證《評估指標》運用得到落實。五是評估方式創新。評估采用上一級人民政府評價、被評估單位自我評價和社會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其中,上一級人民政府的評價結果在評估中所占比得自上而下逐級遞減,社會評價結果在評估中所占比重自上而下逐級遞增。2009年該指標首先被實際運用于四川省6個創建法治政府示范市縣依法行政工作,發揮了很好的引導和考評作用?!对u估指標》應當作為考核、任用、晉升干部的重要依據之一,成為考核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依法行政工作的“硬指標”、“硬實績”和“硬約束”。
3.監督保障機制
監督機制是一個龐大的制度體系。建設法治政府的監督既包括政府的層級監督,還包括政黨、人大、司法機關、社會團體、人民群眾對政府的監督;既包括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又包括對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監督具有修正、反饋、預防和保障功能。
監督保障機制的運行應當圍繞動力機制的實現進行。組織建設是監督保障的前提和基礎,強化考核是監督保障機制的有效抓手,制度機制完備是監督保障機制實現的重要保證。要積極發揮行政監察、審計監督等專門監督的作用。以權力制約為突破點,進一步完善權力制衡結構,以權制權;科學分解內部權力,合理分權;規范權力運行程序,依法制權;推行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權力運行透明度;嚴密監督網絡,提高監督的整體效能;注重完善民主監督的機制,進一步推進民主監督制度化建設;逐步實現權力公開透明。監督保障機制要搭建有效平臺:關鍵是行政執法機關內部制約;核心是行政權力的限制;基礎是行政執法責任制;提高效能要靠政府信息公開;要進一步創新行政復議機制。
根據該法的要求,在正式的法律、法規之外,只有國務院和省一級政府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事項,國務院各部委、省級政府的廳局和省級以下地方政府,都不再有權自行設定審批項目,省一級政府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有效期只有一年。
二、《行政許可法》的實施,體現了公民權利和政府權力的動態平衡,實現了公民權利的回歸
任何公共權力的建立都是為保護公民的利益與權利,這是現代政治的一個基本原理。即權力源于老百姓的授權,權利高于權力。我國全部法律的70%、法規的80%,是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的,這些法律法規的絕大多數,都與公民的合法權益密切相關,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的狀況,影響著公民對于法律的態度。依法行政首先是依法治權、依法治政。在公民遵守法律和政府依法辦事二者中,后者是主要方面,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實施是以行政行為合法為前提的。由于體制上和行政機關自身存在的問題,行政機關漠視法律,不依法行政的現象屢見不鮮,隨意將“國家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個人化”;該管的不管,不該管的瞎管;什么都想管,卻什么都管不好,越位、缺位、錯位的現象相當普遍?!缎姓S可法》最顯要的原則是限制政府的權力,而這一行為的直接結果則擴大了公民的權利。該法賦予了老百姓很多具體的權利,如信賴保護、補償請求權、賠償請求權等實體權利,以及聽證、獲得告知、及時得到服務等程序上的權利,這些權利是過去任何法律中所沒有的。權利的發展,意味著權利主體資格的提升、利益的擴增、能力的增強,因此,毫無疑問,意味著人的地位的提高,人格尊嚴的強化和個人自由的增進。《行政許可法》的實施,從整個社會來說,實現了公民權利印政府權力的動態平衡。對公民而言,實現了身份社會向契約社會的轉變,是一次權利的回歸。公民將真正成為權利的主人,他們可以自主決定任何事項,更加積極主動地投身到市場經濟運行機制中。但要真正實現權利的回歸,政府機關必須做到重大決策要定期向社會公開,要樹立服務意識。法律授予政府職權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使政府更有效地為公眾和社會提供最好的服務和最大的福利。政府使用納稅人的錢,理所當然要為公眾提供服務。為公眾服務,為社會服務,為國家服務,將是行政機關的首要職能。
三、行政許可改革之路仍任重而道遠
1.深化政府機構改革,強化職能,真正做到“以法為上”。依法治國由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和依法監督等內容組成。在這些內容中,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核心和重點。依法行政是現代法治國家里政府行使行政權力所普遍遵循的基本準則,也是實現依法治國的根本保證。
縱觀世界各國,政府機構總發生機構膨脹的問題。我國的政府機構也經歷過膨脹一精簡一膨脹的歷史“怪圈”?!缎姓S可法》的公布和實施的直接針對性就是要求政府該管的管,不該管的要退出??山梃b國外的先進立法經驗,改變我國的行政領導體制,如英國上下級政府之間不是領導與被領導關系,而是法律關系,如果“上級”覺得基層政府的做法不對,只能建議其改正,如果人家不聽,“上級”就只能用來解決問題了。真正做到這一點,將會徹底消除權大于法的想象,必將大大推動我國法治化進程。
2.行政許可改革之路需警惕新一輪的權力擴張沖動。行政法律體系的日趨完善,政府擴張權力的領域總體來講是越來越小,空間被不斷壓縮。但是,行政權力無孔不入,具有自我擴張性?!缎姓S可法》實施后,需要警惕新一輪的權力擴張沖動。法治政府,必然需要法律約束。而約束政府的法律,并不僅僅只有《行政許可法》一部。還應包括之前的《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監察法》《行政復議法》以及剛剛完成草稿的《行政程序法》、正在起草的《行政強制法》?!缎姓S可法》只是這眾多規范和限制政府行為的法律體系中的一環。僅靠一個《行政許可法》并不能限制政府部門伸得過長的手。警惕變種的“許可”。行政權力的擴張,除了進軍新領域,在原來領域進行“內部挖潛”,也是一個行之有效的辦法。2004年7月1日之后,政府仍然保留了500項行政審批。也就是說,《行政許可法》并不是要取消所有審批,合理合法的審批仍將繼續存在??赡芫蜁幸恍┎缓侠?、不合法的審批,披著合法的外衣繼續大行其道。需時刻警惕“變種許可”的出現,以及新一輪的權力擴張的開始。要改變這種局面,從立法的角度,《行政強制法》和《行政程序法》就該適時出臺。政府權力必須細化,用具體的法律條款來固定。
雖然行政許可改革之路仍然復雜而艱巨,但從立法為民的高度來說,一部法律,不論其初衷如何美好,其最終目標不外是推動兩個文明建設,讓百姓們順心、滿意。《行政許可法》的頒布實施,讓我們從立法階段看到了政府行政與百姓生活水融的美好前景。
參考文獻:
1.夏勇等著:《中國當代與人權熱點》,昆侖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