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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要政策措施
建立境外投資法律保障體系。日本政府先后制定了《外資法》、《外匯法》、《境外拓展對策資金貸款制度》、《日本貿易振興機構法》、《境外投資信用保證制度》等法律,將企業境外投資的服務管理機構設置、財稅、金融、保險等政策保障措施用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這些法律明確了各項政策的目標、政策支持的對象和境外投資服務管理機構的職責,確保了境外投資企業的法律地位,規范了境外投資行為,為日本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建立境外投資服務管理機構。除設立境外投資行政管理機構外,日本政府還專門出資建立一批官助民營、官民合營的境外投資中介服務機構。這些中介服務機構主要有日本貿易振興協會、中小企業振興事業團和各種形式的友好協會等。主要職責就是幫助企業提供境外投資可行性調研、境外投資融資保險、境外員工培訓、組織境外考察、舉辦境外投資推薦會等服務。
建立境外投資自由化制度。實行境外投資自由化改革,將《外匯法》和《外資法》作了修訂,不再采用境外投資審批制度,而采用資本交易項目備案制度,資本交易原則上可以自由進行。除極個別涉及軍事、國家安全等領域的投資項目外,境外投資額在1億日元以上需要到銀行備案,1億日元以下的投資項目已經完全自由。日本政府實施一系列境外投資自由化改革,取消了以往境外投資的諸多限制。為企業境外投資的快速發展創造了便利條件。
建立境外投資稅收支持制度。
①采用排除虧損國在外的綜合限額抵免的征稅辦法。在計算綜合抵免限額時,將虧損國的虧損額除外。這樣做實際上是增加了抵免限額,減輕了境外投資企業的稅收負擔。②采用稅收饒讓抵免的征稅辦法。東道國給予日本企業的稅收優惠視為已納稅款,允許從日本國內法人稅中抵扣。并根據稅收條約和締約對方國的國內法,把針對利息、股息和使用費等投資所得的減免額作為抵免對象。③實行境外投資損失準備金制度。就是將直接投資額的一定比例(如特定境外工程經營管理費用的7%)計入準備金,計入準備金的部分免稅。若投資虧損,虧損企業可從準備金中獲得相應補償;若未虧損,準備金累積5年,從第6年起,將準備金分成5份,逐年合并到應稅所得中進行納稅。對境外投資實行虧損準備金制度,實質上是由政府來分擔企業境外投資所面臨的部分風險。這個制度既減輕了境外投資企業的稅收負擔,又給虧損企業以補償,激發了企業境外投資的熱情。
建立境外投資金融保障制度。
設立日本進出口銀行、日本開發銀行等金融機構,為從事境外投資的企業提供融資支持。日本進出口銀行的主要職能是:為日本企業在國外企業中參股投資提供貸款:為日本企業對外國政府或企業提供貸款而給予貸款支持,并為企業在日本境外進行風險經營提供融資支持;為日本企業在境外經營項目所需資金提供貸款等。日本企業境外投資只需拿出相當于投資總額10%的資金,其余部分可向日本進出口銀行、日本開發銀行等政府金融機構申請外匯貸款。此外,中小企業金融公庫、國民生活金融公庫和商工金組合中央公庫三大中小企業政策性金融機構也設有境外投資支持資金,為中小企業開展境外投資提供低利息的特別貸款。日本金融機構給企業境外投資的最高貸款額度為2.5億日元,償還期限最長為15年。日本政府建立的境外投資融資制度,為缺少資金的企業提供了開展境外投資的可能,鼓勵了大批有潛力的新興企業擴大發展空間并走向國際舞臺。
建立海外投資保險支持制度。
日本境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特點是,以國家輸出信用保險制度為基礎,以政府財政作為理賠后盾,采取單邊保險制度,即不與東道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為法定前提,日本自然人、法人在國外投資都可以申請保險。境外投資保險的范圍包括外匯險、征收險和戰亂險。其中,外匯險是指東道國政府采取任何措施,限制或禁止外國投資者將其投資本金、利潤和其他合法收入兌換成外幣轉移出東道國境外的風險。征收險是指由于東道國政府實行征收或國有化措施,致使投保者的投資財產受到部分或全部損失的風險。戰亂險是指由于東道國發生戰爭、革命、暴亂、內亂等所導致的投資者財產損失的風險。日本境外投資保險制度規定,若投資者在承保范圍內發生損失,保險人只賠償被保險人90%的損失,其余10%的損失由被保險人自己承擔。保險期限最短3年。最長15年,期滿可以每年延長。日本境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建立和不斷完善,降低了企業境外投資風險。消除了投資者的后顧之憂,推動了企業境外投資的快速發展。
日本政府鼓勵企業境外投資
的主要特點
投資國別不斷調整變化。戰后以來,日本企業境外投資先從發展中國家開始,然后再進入到發達國家。境外投資的國別和重點,根據國際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在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之間不斷調整變化。1970年以前,主要面向北美、歐洲、大洋洲等發達國家投資。20世紀70年代,對亞洲、中南美洲、中近東、非洲等發展中國家的投資增長迅速,超過了對發達國家的投資。80-90年代。境外投資的重點從發展中國家轉向發達國家。進入新世紀以來,日本對發達國家的投資逐漸下降,對發展中國家的投資不斷上升,特別是對中國的投資大幅度上升,但對發達國家的投資仍占較大比重。
投資部門主要以非制造業為主。1951-2004年,日本境外投資中,非制造業投資額占到65.3%,制造業投資額僅為31.2%。非制造業境外投資主要以金融保險、房地產、商業、礦產資源等產業為主。其中,1951-1980年非制造業境外投資主要以礦產業、商業和金融保險業投資為主,分別占投資總額的35.7%、16.9%和12.8%。制造業境外投資主要以電氣機械工業、運輸機械工業、化學工業、鋼鐵有色金屬工業、木材加工工業、紡織工業等產業為主。
投資方式在不同時期有所不同。20世紀80年代以前,日本境外投資主要采取在國外新建企業,將國
內的生產技術和管理經驗移植到國外。80年代以來,日本金融資本逐漸增強,境外投資主要采取兼并收購外國企業尤其是發達國家企業為主,曾一度出現并購美國企業。就股權投資而言,日本對發達國家投資主要以獨資方式為主,對發展中國家投資主要以合資方式為主。對發達國家采取獨資方式投資。主要是為了控制產品和服務的質量,保持生產和市場的靈活性。對發展中國家采取合資方式投資,主要是發展中國家對外資的控股比例限制較嚴,采取合資方式便于融入當地社會,利用當地優惠政策。
投資動機在不同階段也有不同重點。20世紀70年代以前,戰后恢復重建需要大量的原材料和先進技術,日本境外投資主要以獲取國外自然資源和國際先進技術、先進管理經驗為主。70年代,環境公害加劇,境外投資主要側重于把環境公害大的產業轉移到國外。80年代,日本企業國際競爭能力顯著提高,與歐美主要貿易伙伴的貿易摩擦加劇,境外投資主要側重于規避貿易壁壘、鞏固擴大國際市場份額。進入90年代,日本汽車、鋼鐵、家電、機械等產業產能嚴重過剩,日本通過擴大境外投資轉移過剩產能,調整國內產業結構,拓展國際市場。21世紀以來,日本政府把支持企業境外投資作為推進經濟全球化和區域經濟一體化的重要發展戰略,進一步調整優化了境外投資策略。一是繼續加大對歐美發達國家的投資,擴大歐洲統一大市場和北美自由貿易區內部的市場份額:二是加大對亞洲尤其是東亞各國的投資,以控制東亞經濟區的內部市場,確立東亞經濟集團的霸主地位。
投資主體有各類大中小企業、境外日資企業再投資等多元成分構成。日本境外投資是政府基金、大中小企業結合的群體型投資主體。為提高競爭能力,日本的綜合商社、工業企業、金融企業之間相互聯合,結成三位一體而又自成體系的境外投資主體。集貿易、金融、信息、技術開發等為一體的三菱商事、三井物產、住友商事等大型綜合商社和一些大型制造企業集團、跨國銀行集團是日本對發達國家投資的主體力量。中小企業則主要面向發展中國家投資。日本的大企業還與中小企業相互聯合,大企業向中小企業提供技術、信息、資金支持,中小企業為大企業生產配套零部件,共同到境外投資,形成相互補充的境外投資企業群體。同時,海外日資企業也是日本境外投資的重要力量。據調查,僅1993年,境外日資企業利潤再投資就達到129億美元,超過日本當年境外投資總額的111億美元。境外日本企業再投資主要集中在經營環境較好、經營效益較高的國家和地區。境外日資企業再投資除在當地法人所在國家或地區投資外,還向第三國或地區投資設立孫公司。
日本政府鼓勵企業境外投資
對浙江的啟示
適時研究制定浙江境外投資總體戰略。當前,浙江企業境外投資步伐不斷加快,發展勢頭很好,在投資規模和企業數量方面都已住居全國前列,成為中國企業境外投資的一支重要力量。但由于種種原因,不少企業境外投資還缺乏戰略意識,存在憑直覺決策的現象。這就需要從省級層面加強對境外投資的調查研究,加強規劃引導,加強宏觀指導,減少浙江企業境外投資的盲目性、隨機性,增強主動性、前瞻性、實效性。要適時研究制定浙江境外投資總體規劃,編制境外投資產業導向目錄,引導企業遵照產業導向目錄投資。要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適時對浙江境外投資作出總體部署,明確境外投資的戰略目標、戰略實施步驟、政策保障措施,在全國率先作些探索實踐,為國家制定境外投資政策積累經驗。
進一步完善境外投資法規保障體系。當前,我國境外投資的法律政策主要散見在有關的內部文件之中,尚沒有建立系統的法律體系。作為改革開放先行地區的浙江,要根據企業“走出去”的現實需要。加強對境外投資政策法規建設的探索實踐。①充分用好現有政策法規。②加強地方性境外投資法規建設。③繼續加強與有關國家省市簽訂友好協議。
進一步完善境外投資服務管理體系。當前,浙江境外投資服務管理機構還沒有完全建立。境內服務管理機構職能分散在不同部門。要積極順應浙江海外投資快速發展的需求,適時完善境外投資服務管理體系。①完善行政管理體系。②建立中介服務機構。③在境外建立服務管理機構。④建立網上信息服務平臺。⑤積極爭取駐外使(領)館的支持。⑥充分發揮海外華人的作用。
進一步完善境外投資政策保障體系。運用財稅、金融、保險等政策支持企業境外投資是各國各地區的普遍做法。特別是對正處在起步推進階段的浙江境外投資企業來說,更離不開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持。①設立境外投資專項基金??梢杂烧途惩馔顿Y企業聯合出資設立,支持境外投資項目可行性調查、境外投資技術人員培訓等。②加強金融保障。完善境外投資金融支持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設立境外投資專項貸款制度,擴大信貸規模,提高信貸比例。③制定財稅支持政策。可以參照日本的做法,在關稅、所得稅、增值稅等方面給予優惠,采取排除虧損國在外的綜合限額抵免、稅收饒讓抵免和建立境外投資損失準備金制度等稅收支持措施。④建立境外投資保險制度。企業境外投資風險比國內要大,除一般性的風險外,還可能遇到來自政治方面的風險。要建立境外投資保險機構,完善境外投資保險制度,將戰爭險、外匯險、征用險、違約險納入保險范圍。降低企業境外投資風險。
大力培育浙江企業核心競爭能力。①著力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增強自主創新意識。加大技術創新投入,加強技術創新平臺建設,創新經營理念,提高技術創新、管理創新、經營模式創新能力。②加強跨國經營人才培養。加強國際商務、國際投資實務等方面的人才培養,造就一支能夠擔當浙江企業開拓國際市場重任的高水平的跨國經營管理人才隊伍。③實施差異化發展。學會從競爭對手和市場空缺中尋找機會,進入能夠發揮自身比較優勢的領域,走“專、精、特、新”發展之路,建立并強化浙江企業的比較優勢。④加強品牌建設。品牌競爭力是企業最為持久的核心競爭力。要大力創建自主品牌。提高浙江產品的科技含量、文化內涵、服務質量等附加值。⑤加強企業聯合。充分利用工業企業的生產規模和研發實力優勢、外貿企業的市場信息和銷售網絡優勢、金融企業的融資能力優勢,鼓勵境外投資企業以參股、聯營、兼并、收購等形式,組建集資本、技術、生產、貿易為一體的綜合性的跨國投資企業集團,提高浙江企業的國際競爭能力。
近幾年,我國政府為了從源頭上防治長期困擾管理層的超規模、超標準、超概算現象,徹底解決投資項目中“建設、管理、使用”三位一體所產生的資金浪費和官僚腐敗,從制度上保證政府資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先后在全國各地推行政府投資代建制,收到了一定的效果。而代建項目的財務管理作為代建項目投資控制的重要環節,發揮了其應有的作用,充分保障了代建項目控制投資功能的實現。
一、政府投資代建制產生的歷史背景
政府投資代建制,是指政府主管部門對政府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按照使用單位提出的建設項目功能要求,通過公開招標選定專業的工程建設單位,并委托其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環境評估、規劃設計、項目報審以及項目施工的招投標和材料設備采購等,項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單位的制度。代建期間代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代行項目建設的投資主體職責。2004年,國務院頒布的《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中提出,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工程管理單位負責建設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竣工驗收后移交使用單位,這樣,“代建制”才在我國逐步推行。
二、代建制財務管理的主要內容
1.會計核算管理
主要任務是依據代建項目的實際發生財政支付,通過歸集項目財政資金在審批支付過程中的審批依據、發票、單據等原始憑證,編制項目的基建會計報表,實現準確核算項目建設成本、費用等要素,如實反映和監督財政預算資金的使用情況及結果。
2.劃撥工程款項
政府投資的代建項目所涉及的審批部門較多、手續繁雜,所以,在財務管理中要科學安排好項目的請款審批流程,使涉及付款的審批和流程暢順,并能夠根據不同的項目特點進行及時調整,確保項目工程款項的支付審批流程滿足工程進度要求。
3.控制合同支付
審核工程服務類合同是否達到付款條件,是否按合同要求提交履約保函或保證金,是否提供了與請款金額相同的合法發票,收款人、收款賬號等要素是否與服務合同約定的一致等。審核工程施工、機電安裝類合同中申請款金額是否與監理單位審核認可的工作量一致,工程節點是否按工期的要求達到,履約保函或保證金是否已按合同要求提交,是否提供了與請款金額相同的合法發票,收款人、收款賬號等要素是否與合同約定的一致等。
4.嚴格管理設計變更和合同變更
按照財政支付的相關規定,單項工程合同變更超過10%的,需要經過財政評審后確認具體金額后才能撥付,因此,對于單項工程的變更或累計發生的變更,達到或超過單項工程合同金額10%的,需要謹慎處理。即使技術部門確認了該類變更,在財政資金支付上也不能立即支付,需協調相關單位組織送審材料,先對單項工程進行財政評審,避免因單項工程合同變更超過10%而引起的出現不能按時支付,在工程進度上產生矛盾。
5.管理保函和保證金
很多地方政府為了給代建部門加壓力、加責任,出臺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中規定,代建單位在簽訂合同前,要向代建項目管理部門提供銀行出具的不低于工程估算總投資10%的銀行履約保函。這就表明,代建單位要承擔很大的履約風險,因此把項目保函和保證金納入到規范管理的范圍,不僅是項目的財務管理需要,更是防范履約風險的需要。管理的內容主要包括確定需要提交保函和保證金的合同、保函的規范格式、保函的有效性和時效性、保函和保證金的具體管理流程、建立臺賬并定期清理等工作。
6.管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
代建項目的工程竣工財務決算是正確核定代建項目固定資產價值,反映竣工項目建設成果的文件,辦理代建項目資產移交的依據。對這方面的財務管理主要包括編制財務決算的時效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根據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的要求,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后3個月內,組織專門人員,及時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并做到數字準確,內容完整。
三、代建制財務管理的不足之處
1.“三超工程”現象難以控制
目前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缺乏投資和建設的各自規范主體。由于投資和建設的主體基本上合二為一,相應就缺少了投資約束機制,造成政府對項目建設過程也缺乏有效的外在管理和制約手段;而政府投資項目特別是公益性項目資金主要來源于政府財政性資金,資金是無償撥付和使用的。因此,政府投資項目往往會出現預算超概算、決算超預算、投資超計劃的“三超工程”現象,使本已十分緊張的政府財政資金更加“雪上加霜”。
2.建設成本和費用核算難以把握
項目建設實施過程中,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難以避免,變更和簽證有其合理的因素,但“代建制”模式下不合理的變更和簽證費用往往呈現“低算”或“高估”的兩面性,以調節概(預)算額度內的建造成本或投資額。
3.傳統的會計科目難以滿足投資控制的需求
代建項目的基建設賬是根據《基本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不得自行編造、更改會計科目,但可根據會計制度規定和業務管理的實際需要設置明細科目。以“待攤投資”科目為例,二級科目在制度上已經相應作了較明細的設定,但在實際工作中仍未能滿足投資控制的需求,未能找到歸集點的前期費用往往被歸集到“其他待攤投資”中。因此,在設置二級科目上,從投資控制的角度出發,最好是以項目概算和簽訂的合同為起點,以概算和簽訂的合同為依據進行設定。
四、對策及建議
1.進行投資預算動態管理
(1)可配合其他工程與預算部門,在項目實施的前期提前將相關投資控制指標進行層層分解,將總投資控制在概算以內。
(2)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可方便明晰地根據進度與項目的概算進行對比,以確定項目的實際用款進度有否超概或接近超概算,實現項目投資的動態控制。
2.合理地設置會計科目
(1)支出核算時,增設“預付政府采購資金”科目,用于核算按政府采購合同預付的政府采購款項。
(2)待攤投資(其他待攤投資)不應作為大雜燴,將其他項目中不明確內容均列入其中,應在其他待攤投資項下設置明細核算(如市政配套設施費、停緩建維護費等),用于清楚完整的核算工程費用。
3.高度關注設計變更與合同變更
要防止工程單位通過變更加大工作量,也防止引起工程支付糾紛??筛鶕兏痤~設置設計變更與合同變更的三級審批制度,即變更不超過簽訂合同金額1%的變更申請由項目現場項目經理審批;超過1%不足3%的變更由代建單位審批;超過金額3%的變更由政府代建管理部門、委托單位和代建單位共同審批確認,以確保設計變更和合同變更不構成對項目概算的影響。
4.制訂項目前期費用及建設單位管理費使用的資金使用計劃
項目的前期費用及建設單位管理費是建設單位為推進項目前期工作而發生的專項費用,由于該筆資金一般由財政先行劃撥給代建單位,以便于其在項目前期開展工作。作為代建單位應就該項費用制訂好資金使用計劃,一方面可以防止該項費用被挪用或擠占,另一方面可以根據計劃用款,確保該項費用不會發生超支。
5.定期與財政部門、委托單位核對相關資金臺賬
由于項目進度支付審批的時間較長,財政資金從代建單位申請撥付后,相關的銀行單據根據國庫支付的有關規定,還要轉給委托單位后,委托單位再確認,整個流程由支付的提出到相關票據憑證的最終歸集,需要近一個月的時間,有時候經常出現跨月現象,而如果在流程中發生退票、資料退回、批準撥付的金額少于申請金額等情況時,財務管理的工作到位會相應滯后。因此,每月初與財政部門和委托部門的賬目核對非常關鍵,可以及時發現在支付流程和財政資金撥付流程中的問題,及時處理。
6.嚴格執行項目的財政資金落實與項目用款進度的時間安排
政府投資項目由于牽涉到財政資金,年度的財政投資均要經過省、市的人大會議確定后才能劃撥,如果在資金的安排與項目支付進度的配比不處理好,會涉及到項目正常的進度款無法按合同或工程實際進度的需求落實,輕則拖延進度、延誤工期,需施工單位或其他參建單位墊付資金,嚴重的甚至會導致工人上訪、影響社會穩定等問題。因此,對項目進度款支付的計劃要考慮到這類資金來源落實的問題,避免對工程進度產生不必要的影響。
參考文獻:
首先,讓我們來了解《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是個什么樣的法:①《條例》是一個區域法而不是產業法。其更側重于把園區作為一個特區,通過立法在園區內營造一個與國際接軌的市場經濟平臺,而不是像以往的慣例,通過立法為企業爭取到更好的優惠的政策。②《條例》是一個超前法不是現實法。所謂超前法是在立法時對中關村科技園區的發展趨勢做出判斷,為園區未來的發展留下較大的空間。而現實法旨在企業現實中遇到的問題。③《條例》是個創新法而不是集錦法。創新法是對先行法律制度尚未涉及的空間領域進行立法,為園區的發展提供一種新的制度安排。而集錦法只是將適用園區的現行有效的法規,政策匯集起來。④《條例》是一個框架法而不是個操作法。它著眼點是對中關村科技園區的建設發展構件一個性的制度框架,為園區提供一個法治平臺。
今年實施的《條例》,在中關村科技園區的發展有重要的意義。從法律上,首先確定了園區作為一個特定領域,受到特別法律調整的地位。在此之前,國家對園區的發展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主要體現在稅收優惠以及工商管理領域,對于中關村的發展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條例》則對園區的整體法制規劃,提出了建設科技園區的全方位法制環境::第一是政府服務環境。.《條例》中表現強烈的政府為經濟服務的特色.,這一點對于中關村的發展至關重要;第二,政府行為的透明度得到加強。公開執法,聽取意見,接受監督,是《條例》中政府執法的重要要求;第三,使市場交易環境更加寬松,明確確立了交易的自主性和當事人意志的決定性;第四,投資環境得到改善。投資的形式,投資條件以及投資的保護都給予明確的規定。比較其他相關的法律規定,《條例》在約束投資的條件上放寬,而在保護投資上則加強力度;最后是人才流動環境。人才問題是中關村科技園區的核心問題,人才的自由流動,涉及到國家的戶籍管理制度,勞動管理制度,福利保障制度等各個方面的問題,一直是阻礙園區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條例》在這方面做了最大的努力,規定了一系列的重要原則,保障人才的流動性。
《條例》為高科技企業創造了更為寬松的法治環境。它其中的一些條款在國家宏觀的法律框架下也進行了大膽的突破和創新,具有鮮明的特色。下面將對于這些特色和創新結合條文進行分析:
⑴以從事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明文禁止的活動,但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違公德的行為除外。”這是世界各國法律所普遍遵循的一條基本原則。其意思是說,任何在法律規范調整下的公民或組織,所實施的行為只要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為禁止的,都是合法有效的。這條原則在我國的法律中還是第一次出現,這也是此次園區立法突破最大的一點,第三款后面的但書(屬于排除形式的但書)對于三種最基本的損害社會,公民的行為,做出了排除。說明,“法無名文不為過”是在一定限度下的“不為過”。
⑵企業設立時可以不設立經營范圍《條例》第九條規定,在中關村設立企業,辦理工商登記時,工商機關對其經營范圍不作具體核定。這表明中關村有關方面在企業登記注冊方面將擺脫審批制,向核準制邁進。這是在企業登記注冊方面的一項重大改革,是向著市場化目標和國際慣例邁出的一大步。
⑶明文規定保護創業者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稐l例》第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組織和個人在中關村科技園區投資的資產、收益等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占有或者實施其它侵害行為。這為靠知識創造財富而使自己富裕起來的投資者和創造者解除了后顧之憂。這一條是符合條例的立法宗旨的。
⑷規定了我國法律體系中從來沒有過的一種新的企業形式-——有限合伙有限合伙是一種較為古老的企業、商業組織形態。他的產生和發展是為了適應不同投資者的要求。德國商法典規定了有限合伙,根據德國商法典第171條和172條的規定,有限合伙是為了在某一商號的名義下從事商事營業而建立的一種商事合伙。有限合伙中包括兩種合伙人,即至少一個無限責任合伙人和一個有限責任合伙人。有限責任合伙人在其出資范圍內對合伙的債權人承擔責任。而英美法則把以合伙存在的有限合伙和兩合公司一起統稱為有限合伙。根據美國《統一有限合伙法》的規定,有限合伙是指在按照某一州的法律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組成的合伙。其中包括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的有限合伙人。這與德國商法典的有限合伙的概念基本相同。我國在1997年頒布的合伙法中沒有規定有限合伙的形式,其中第五條規定:“合伙企業在其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責任的字樣?!痹谖覈逗匣锲髽I法》起草時曾有專門的有關“有限合伙”的一章,但是在最后審查通過時被刪除了,其中的一個理由是我國目前沒有這種企業形態的實踐,似乎也沒有這種企業形態的需求。既無實踐經驗,也無立法需求,所以就這樣被刪掉了。該法第九條還規定:“合伙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边@一限制也不合理,有限合伙是投資的組合,為了促進風險投資,還應該允許“機構”充當合伙人,使之與國際慣例接軌。風險投資機構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可以防止過度賭博,投資者可以預測到自己受到的最大損失,作到量力而行。
長期以來,一直存在一個誤區即對合伙實行雙重征稅。對合伙不應征企業所得稅,只在利潤回報個人的時候對其征收個人所得稅,這是國際慣例,有利于促進風險投資。要解決有限合伙在我國存在的雙重征稅問題,就得突破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稐l例》中對有限合伙做了肯定,明確規定:“風險投資機構可以以有限合伙的形式?!辈⑶乙幎ǎ骸坝邢藓匣锏乃枚愑珊匣锶朔謩e交納。屬于自然人的合伙人,其投資所得交納個人所得稅;屬于法人的合伙人,其投資所得交納企業所得稅?!薄稐l例》的這項規定,可以防止重復征稅,為投資者和經營者創造了更好的經營環境。⑸明文規定中關村科技園區內的學校教師學生兼職創業合法《條例》規定:“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的教師和科研人可以離崗或者兼職在中關村科技園區創新、創業。凡離崗創業的,經所在單位與本人以合同約定,在約定期限內可以保留其在原單位的人事關系,并可以回原單位重新競爭上崗。十五條第二款又規定:“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的學生可以在中關村科技園區創辦高新技術企業,或者在企業從事技術開發和科研成果轉化工作。需要保留學籍的,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保留一定期限的學籍;保留學籍的期限,由所在學?;蛘呖蒲袡C構與學生與合同約定?!?/p>
⑹為引進人才突破了制度障礙條例明確規定,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高??蒲袡C構應屆畢業生受聘于園區內高新技術企業,可以直接辦理本市常住戶口;引進園區發展所需的留學人員,外省市科技和管理人才,可按規定辦理《工作寄往證》或常住戶口,不受進京指標限制。這一條是對人才市場的開放的規定。其中“按照本市有關規定辦理《工作寄往證》或常住戶口,不受進京指標限制,”可以算是一個進步,它是條例的核心制度,起到瓶頸作用。
⑺明文規定了反壟斷第二十三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制止壟斷行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正常的商業秩序?!皦艛唷敝高`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利益,通過合謀性協議安排或協同行動,或濫用經濟優勢地位,排斥或控制他人正當的經濟活動,在某一生產或流通領域實質上限制競爭的行為。就廣義而言壟斷就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條例》以明文的形式規定了反壟斷,為中關村地區經營者,投資者建立一套自由、公正、有效、統一的市場競爭機制。使資源配置達到合理,最大限度的發揮經濟潛力。充分利用中關村的科技與資源,創造最佳的市場經濟體制。
⑻明確具體地對保護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進行了規定本《條例》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條逐條對保護企業商業秘密方面進行規定。對企業與員工簽訂保密合同、員工承擔保密義務、訂立專門競業限制合同等一些做出了具體的,專門規定。
⑼建立了信用擔保準備金制度和財政有限補償擔保代償損失制度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在中關村科技園區依法設立信用擔保制度,為中小企業提供以融資擔保為主的信用擔保。
⑽規范土地一級開發明確了“政府壟斷土地一級開發”的原則,解決中關村房地產價格過高的問題。眾所周知,中關村一帶房地產價格過高,這與它作為一級的科技園區是不相適應的。有關專家學者早就提出,要運用立法的形式改變中關村房地產價格過高的泡沫狀況,使之適應價值規律。本條例規定的這一規則為這一狀況提供了很好的解決辦法。
⑾增設了園區企業的投訴渠道除了現有的,復議和訴訟等渠道,《條例》規定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可以向園區管理機構投訴。
⑿我國法律中首次設專章規范政府機構《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在第五章以整章篇幅規定了規范政府機構。這是條例的一個亮點,是第一次專章對政府行為做出法律規范。并且第一次明確的,系統的規定了政府聽證制度,雖然限定的范圍過窄,但就同步來講已是實屬不易了。
⒀對政府“不作為”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文規定政府不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職責造成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不能享受應有的權利和利益時,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首先,讓我們來了解《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是個什么樣的法:①《條例》是一個區域法而不是產業法。其更側重于把園區作為一個特區,通過立法在園區內營造一個與國際接軌的市場經濟平臺,而不是像以往的慣例,通過立法為企業爭取到更好的優惠的政策。②《條例》是一個超前法不是現實法。所謂超前法是在立法時對中關村科技園區的發展趨勢做出判斷,為園區未來的發展留下較大的空間。而現實法旨在企業現實中遇到的問題。③《條例》是個創新法而不是集錦法。創新法是對先行法律制度尚未涉及的空間領域進行立法,為園區的發展提供一種新的制度安排。而集錦法只是將適用園區的現行有效的法規,政策匯集起來。④《條例》是一個框架法而不是個操作法。它著眼點是對中關村科技園區的建設發展構件一個性的制度框架,為園區提供一個法治平臺。
今年實施的《條例》,在中關村科技園區的發展有重要的意義。從法律上,首先確定了園區作為一個特定領域,受到特別法律調整的地位。在此之前,國家對園區的發展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主要體現在稅收優惠以及工商管理領域,對于中關村的發展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條例》則對園區的整體法制規劃,提出了建設科技園區的全方位法制環境::第一是政府服務環境。.《條例》中表現強烈的政府為經濟服務的特色.,這一點對于中關村的發展至關重要;第二,政府行為的透明度得到加強。公開執法,聽取意見,接受監督,是《條例》中政府執法的重要要求;第三,使市場交易環境更加寬松,明確確立了交易的自主性和當事人意志的決定性;第四,投資環境得到改善。投資的形式,投資條件以及投資的保護都給予明確的規定。比較其他相關的法律規定,《條例》在約束投資的條件上放寬,而在保護投資上則加強力度;最后是人才流動環境。人才問題是中關村科技園區的核心問題,人才的自由流動,涉及到國家的戶籍管理制度,勞動管理制度,福利保障制度等各個方面的問題,一直是阻礙園區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條例》在這方面做了最大的努力,規定了一系列的重要原則,保障人才的流動性。
《條例》為高科技企業創造了更為寬松的法治環境。它其中的一些條款在國家宏觀的法律框架下也進行了大膽的突破和創新,具有鮮明的特色。下面將對于這些特色和創新結合條文進行分析:
⑴以從事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明文禁止的活動,但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違公德的行為除外?!边@是世界各國法律所普遍遵循的一條基本原則。其意思是說,任何在法律規范調整下的公民或組織,所實施的行為只要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為禁止的,都是合法有效的。這條原則在我國的法律中還是第一次出現,這也是此次園區立法突破最大的一點,第三款后面的但書(屬于排除形式的但書)對于三種最基本的損害社會,公民的行為,做出了排除。說明,“法無名文不為過”是在一定限度下的“不為過”。
⑵企業設立時可以不設立經營范圍《條例》第九條規定,在中關村設立企業,辦理工商登記時,工商機關對其經營范圍不作具體核定。這表明中關村有關方面在企業登記注冊方面將擺脫審批制,向核準制邁進。這是在企業登記注冊方面的一項重大改革,是向著市場化目標和國際慣例邁出的一大步。
⑶明文規定保護創業者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稐l例》第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組織和個人在中關村科技園區投資的資產、收益等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占有或者實施其它侵害行為。這為靠知識創造財富而使自己富裕起來的投資者和創造者解除了后顧之憂。這一條是符合條例的立法宗旨的。
⑷規定了我國法律體系中從來沒有過的一種新的企業形式-——有限合伙有限合伙是一種較為古老的企業、商業組織形態。他的產生和發展是為了適應不同投資者的要求。德國商法典規定了有限合伙,根據德國商法典第171條和172條的規定,有限合伙是為了在某一商號的名義下從事商事營業而建立的一種商事合伙。有限合伙中包括兩種合伙人,即至少一個無限責任合伙人和一個有限責任合伙人。有限責任合伙人在其出資范圍內對合伙的債權人承擔責任。而英美法則把以合伙存在的有限合伙和兩合公司一起統稱為有限合伙。根據美國《統一有限合伙法》的規定,有限合伙是指在按照某一州的法律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組成的合伙。其中包括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的有限合伙人。這與德國商法典的有限合伙的概念基本相同。我國在1997年頒布的合伙法中沒有規定有限合伙的形式,其中第五條規定:“合伙企業在其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責任的字樣。”在我國《合伙企業法》起草時曾有專門的有關“有限合伙”的一章,但是在最后審查通過時被刪除了,其中的一個理由是我國目前沒有這種企業形態的實踐,似乎也沒有這種企業形態的需求。既無實踐經驗,也無立法需求,所以就這樣被刪掉了。該法第九條?構娑ǎ骸昂匣鍶司哂型耆袷灤形芰Φ娜?。¢]庖幌拗埔膊緩俠?,有咸\匣鍤峭蹲實淖楹希舜俳縵脹蹲?,还应该允袘话机构”硿Z焙匣鍶?,使之訝际惯例接轨?縵脹蹲駛共扇∮邢蘚匣锏男問劍梢苑樂構榷牟蹲收嚦梢栽げ獾階約菏艿降淖畬笏鶚?,醉d攪苛Χ小?BR>長期以來,一直存在一個誤區即對合伙實行雙重征稅。對合伙不應征企業所得稅,只在利潤回報個人的時候對其征收個人所得稅,這是國際慣例,有利于促進風險投資。要解決有限合伙在我國存在的雙重征稅問題,就得突破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條例》中對有限合伙做了肯定,明確規定:“風險投資機構可以以有限合伙的形式。”并且規定:“有限合伙的所得稅由合伙人分別交納。屬于自然人的合伙人,其投資所得交納個人所得稅;屬于法人的合伙人,其投資所得交納企業所得稅?!薄稐l例》的這項規定,可以防止重復征稅,為投資者和經營者創造了更好的經營環境。
⑸明文規定中關村科技園區內的學校教師學生兼職創業合法《條例》規定:“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的教師和科研人可以離崗或者兼職在中關村科技園區創新、創業。凡離崗創業的,經所在單位與本人以合同約定,在約定期限內可以保留其在原單位的人事關系,并可以回原單位重新競爭上崗。十五條第二款又規定:“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的學生可以在中關村科技園區創辦高新技術企業,或者在企業從事技術開發和科研成果轉化工作。需要保留學籍的,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保留一定期限的學籍;保留學籍的期限,由所在學?;蛘呖蒲袡C構與學生與合同約定?!?/p>
⑹為引進人才突破了制度障礙條例明確規定,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高??蒲袡C構應屆畢業生受聘于園區內高新技術企業,可以直接辦理本市常住戶口;引進園區發展所需的留學人員,外省市科技和管理人才,可按規定辦理《工作寄往證》或常住戶口,不受進京指標限制。這一條是對人才市場的開放的規定。其中“按照本市有關規定辦理《工作寄往證》或常住戶口,不受進京指標限制,”可以算是一個進步,它是條例的核心制度,起到瓶頸作用。
⑺明文規定了反壟斷第二十三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制止壟斷行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正常的商業秩序?!皦艛唷敝高`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利益,通過合謀性協議安排或協同行動,或濫用經濟優勢地位,排斥或控制他人正當的經濟活動,在某一生產或流通領域實質上限制競爭的行為。就廣義而言壟斷就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稐l例》以明文的形式規定了反壟斷,為中關村地區經營者,投資者建立一套自由、公正、有效、統一的市場競爭機制。使資源配置達到合理,最大限度的發揮經濟潛力。充分利用中關村的科技與資源,創造最佳的市場經濟體制。
⑻明確具體地對保護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進行了規定本《條例》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條逐條對保護企業商業秘密方面進行規定。對企業與員工簽訂保密合同、員工承擔保密義務、訂立專門競業限制合同等一些做出了具體的,專門規定。
⑼建立了信用擔保準備金制度和財政有限補償擔保代償損失制度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在中關村科技園區依法設立信用擔保制度,為中小企業提供以融資擔保為主的信用擔保。
⑽規范土地一級開發明確了“政府壟斷土地一級開發”的原則,解決中關村房地產價格過高的問題。眾所周知,中關村一帶房地產價格過高,這與它作為一級的科技園區是不相適應的。有關專家學者早就提出,要運用立法的形式改變中關村房地產價格過高的泡沫狀況,使之適應價值規律。本條例規定的這一規則為這一狀況提供了很好的解決辦法。
⑾增設了園區企業的投訴渠道除了現有的,復議和訴訟等渠道,《條例》規定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可以向園區管理機構投訴。
⑿我國法律中首次設專章規范政府機構《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在第五章以整章篇幅規定了規范政府機構。這是條例的一個亮點,是第一次專章對政府行為做出法律規范。并且第一次明確的,系統的規定了政府聽證制度,雖然限定的范圍過窄,但就同步來講已是實屬不易了。
⒀對政府“不作為”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文規定政府不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職責造成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不能享受應有的權利和利益時,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13年農歷新年伊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即對外稱,全國住房公積金入市的相關研究準備工作已經啟動,證監會將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盡快推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修訂。該言論一出,引起社會各界的激烈討論,有贊同也有否定,本文試通過對我國公積金制度起源、法律性質以及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解讀,分析用住房公積金進行高風險投資的合法性問題。希望能夠對有關方面的決策和政策制度提供法律依據。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起源
(一)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起源
住房公積金制度設計當初是“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一條是關于制定該條例的立法目的,該條目規定:“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1991年,在積極借鑒新加坡等國家國際經驗的基礎上,上海市委、市政府決定正式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之后,經過持續10年的積極探索,這一制度得到逐步發展和完善(上海房地產年鑒,2001)。1994年,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要求全國城鎮“全面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1996年4月12日,上海通過全國第一部有關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條例》。1999年3月,國務院在總結全國各地住房公積金制度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上海房地產年鑒,2001)。2003年對該條例進行了修訂。
(二)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產生原因
一是我國公民住宅的供需矛盾要求政府進行住房制度改革,以保障公民的住宅權。上世紀九十年代初,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進一步放開市場,進行全方位的改革開放,原先一切由國家計劃調控的計劃經濟政策變為由市場調控的市場經濟政策,城市化進程加快,大量的人口流入城市,城市人口劇增,房屋建設與人口增速不匹配,住房供需矛盾凸顯,這些迫使政府進行相關制度改革。
二是在當時環境下我國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有國外成功經驗借鑒。在我國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之前,已有國家通過類似我國公積金制度在保障本國國民住房問題上取得成功,如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德國的住房儲蓄制度,日本的住宅金融公庫制度等。這些國家的成功經驗為我國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鑒。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法律性質分析
學界對于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性質存在著強制儲蓄性質論、住房補貼性質論以及社會保障稅性質論等觀點,每種觀點都從各自角度對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進行了分析。筆者認為從法律角度來講,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以下性質:
(一)行政強制性質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納屬于國家強制執行的范疇,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違反該條例的規定,單位依法將受到限期辦理、限期繳存、行政處罰或者被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懲罰(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只要是條例所規定之范圍,職工不能自己選擇存或不存,必須依法繳存,因此,作為住房公積金制度,具有行政強制性。
(二)社會保障性質
從住房公積金制度在我國的興起背景,就可以看出,住房公積金制度最核心的目的就是保障我國居民的住房。在《住房公積金條例》中也體現了這一點,按照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可以用于職工購房、建房、大修住房等時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同時也可以在法定條件用于前述用途下提前支取(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因此,作為住房公積金制度,具有社會保障性。
(三)有限的個人所有權性質
《住房公積金條例》中明確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是屬于繳存人的個人財產,繳存人繳存的金額全部都存入其個人專項賬戶,應當是屬于法律保護的合法私有財產。但同時,《住房公積金條例》又規定公積金繳存人要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必須符合條例所規定的相應條件,而各省也根據《住房公積金條例》的規定制定了符合本省省情的具體內容(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各省的規定比如陜西省西安市的《西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個人雖然對住房公積金擁有產權,但這種產權與個人的其他財產有所不同,對住房公積金的產權受到一定的限制(李海明,2012)。公積金具有有限的個人所有權性質。
社會公積金的以上性質決定了政府在對公積金進行管理時既不能相同于稅收等國家征收制度的管理方式,也不同于繳存人自行選擇存入銀行的儲蓄款的管理方式,我國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有其特殊性。
我國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分析
(一)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存在的合同之債法律關系
住房公積金制度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被定義為“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政府與繳存人之間的關系類似于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儲戶之間的關系。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上海房地產年鑒,2001)。一般來講,住房公積金繳存之后款項按照制度規定應當直接存入到繳存人獨立賬戶,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代表國家管理,管理中心負有按國家規定的利率標準支付利息給職工的義務。雖然,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是強制性政府行為,但是政府在收繳之后只是將所有的賬戶統籌代管,賬戶資金不同于稅收等強制性收費。繳存人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在規定條件下提取自己賬戶下的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可以看做是二者形成合同之債法律關系的依據。
(二)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存在的行政法律關系
前文已經指出,我國住房公積金的繳納具有行政強制性質,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由國家強制性規定,作為法定范疇之內的職工和單位必須依法繳納,若不依法繳納,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從這個角度分析,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又存在著行政法律關系。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都為該法律關系的主體;在該法律關系中,政府有權利也有權力依法強制性將公積金繳存人的一部分工資納入到國家統籌管理的范疇內,而住房公積金繳存人也應當依法繳納住房公積金。但需要明確的是,這里的行政法律關系又具有特殊性。它不同于政府在稅收、行政征收、罰款等行政行為實施過程中與行政相對方之間形成的行政法律關系。在后幾類行政法律關系中,政府對于自己依法實施某種行政行為所獲得的金錢具有所有權,也意味著政府可以決定其用途;但是在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形成的行政法律關系中,政府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將住房公積金用在和居民住房有直接緊密聯系的地方,如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的支取等,此外政府還可以根據條例規定將住房公積金用在諸如購買國債等低風險的方面(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
政府使用住房公積金進行高風險投資合法性分析
(一)合同之債法律關系下政府使用住房公積金進行高風險投資合法性分析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經前文分析得出,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存在著合同之債法律關系,這屬于民法調整的范疇。作為合同法律關系,任何一方使用他方所有物,必須征得他方同意,否則即為侵權。此外,也有學者認為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具有強制儲蓄性質,但因為政府不同于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政府,之于公積金繳存人,之于社會公眾就有著不同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職責,即在社會公眾之中建立自己的社會公信力,做公眾的堅實依靠;作為政府,就絕對禁止未經公積金繳存人同意的情況下動用公積金繳存人賬戶資金(即使在民法上講貨幣是種類物,對于種類物只需交付同種類之物即可),用作股市投資此類高風險的活動。所以,政府如果要使用住房公積金進行高風險投資,首先必須征得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同意,否則,就是侵犯繳存人合法權益,就是違法行為。
(二)行政法律關系下政府使用住房公積金進行高風險投資合法性分析
雖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范圍之內的職工和單位繳納住房公積金是帶有強制性,政府可以依法強制要求繳納,在實踐中也是直接由單位代扣代繳,在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存在行政法律關系。但是《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也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第十條規定:“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八條以及第十條規定)。各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多是具有實權的市房改辦、財政局、建設局的隸屬機構,或是與地方房改辦一套班子,兩塊牌子,事實上成了一個地方性的行政機構(張東,2004)。不管是政府還是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它的職責就是負責替繳存人管理賬戶中的資金,負責賬戶資金的安全,保證住房公積金用在與保障住房直接緊密相關的方面。將住房公積金不經繳存人同意投入股市,使其處于和保障住房用途不直接緊密相關切高風險的領域,不符合法律規定。
結論
綜上,本文試通過對我國公積金制度起源、法律性質以及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解讀,分析用住房公積金進行高風險投資的合法性問題。希望能夠對有關方面的決策和政策制度提供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是房改的產物,必須服務于職工住房消費,促進自住其力,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上海房地產年鑒,2001)。國外很多具有先進經驗的國家都在本國居民住房保障資金的管理上較為謹慎,如在《德國住房儲蓄法》中就嚴格規定了住房儲蓄銀行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原則,規定住房儲蓄不得用于風險交易,保證存款的安全,提高了中低收入群體抵抗市場風險的能力(楊銀桃,2012)。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也應當嚴格依照制度規定,對公積金進行合法、有效、利民的有效運作。
參考文獻:
1.新浪財經.證監會:住房公積金入市研究準備工作已啟動.網址鏈接:http://.cn/stock/y/20130226/202314653550.shtml。
2.上海房地產年鑒,2001
根據《條例》有關規定,土地使用費免交適用對象為:《條例》實施之日起,我市鼓勵類的所有臺胞投資項目。當前我市鼓勵類投資項目包括如下四個方面:
(一)出口創匯型項目
(二)技術先進型項目
(三)高新技術項目
(四)符合《廈門市鼓勵外商投資產業導向目錄》中的其它鼓勵類投資項目。
臺胞投資項目屬以上四類項目之一的,均可申請免交土地使用費。其中出口創匯項目和技術先進型項目以高新技術市外商投資工作委員會頒發的確認證書為申請依據;高新技術項目以市科學技術委員會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有效證明文件為申請依據;屬以上三類項目、但尚未被審批機關確認的臺胞投資企業,以及其它目前來投資、尚未被審批機關確認的臺胞投資企業,可以向市外資委、市科委申請確認(其中出口創匯型企業和技術先進型企業應在每年四月向所在地的縣、區外資部門提出申請,一年確認一次)。其它鼓勵類投資項目以市計劃委員會每年頒發的《鼓勵外商投資產業導向目錄》為標準。
二、申辦程序
屬本規定第一條規定的臺胞投資項目,應向市計委提出書面申請,領取并如實填寫《廈門市鼓勵臺胞投資項目免交土地使用費申請表》,同時提交項目政府(部門)批準的文件復印件、臺資企業確認證明復印件、工商執照復印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出口創匯型企業證書復印件(僅限出口創匯型企業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僅限高新技術企業提交)。
以上資料統一用A4復印紙復制一式十分,送市計委產業處。
市計委每季度未將收集的有關項目匯總后提交市政府辦公廳。由市政府辦公廳召集“廈門市鼓勵臺胞投資項目認定評審小組”成員進行聯審。下一個季度初由廈門市計委代市政府向有關企業審核結果通知書。
三、辦理免交手續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4-104-02
我國的公共行政民營化自上世紀改革開放后便如火如荼地展開,與之相比,則是對我國公共行政民營化的規制的缺乏法律層面的規定。這種不對稱造成了大量國有資產流失和腐敗案件的產生??茖W把握我國公共行政民營化的運行和其中存在的問題,為有效阻止和預防此類案件的發生,有較好的現實意義。此外,我國正處于社會的轉型時期,政府職能也正在從“管理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這便提出了社會治理創新的要求。公共行政民營化無疑是應對社會治理創新要求的措施之一,公共行政民營化將政府不堪所累的職能轉移給了私人部門,既減輕了政府的財政負擔、又充分發揮了社會組織的能動性,進而調動起社會自我治理的能力。我國的法制環境如何激勵公共行政民營化并對其加強規制,這一問題變得尤為重要。因此對民營化的研究有著充分的實踐意義。
一、我國城市公共行政民營化的立法現狀
現行憲法為公共行政民營化提供了憲法依據。1982年《憲法》第二條規定了人民享有參與國家管理和社會管理的權利。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憲法還規定,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使國家讓與各種經濟主體和社會力量按照私法行為成為可能。
但從法律層面上看,對公共行政民營化的法律規定仍然為數不多,法律中對公共行政民營化作出規定的主要有《行政處罰法》和《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钡谑藯l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法》規定“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同時規定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設定臨時性行政許可,使得行政許可方式成為過渡時期一個很適法的臨時替代品。這兩部法律都表明行政機關可以決定哪些行政任務由社會組織協助完成。
在行政法規中,相關的行政法規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農村五保戶供養工作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土地調查條例》、《森林防火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七部行政法規。在這七部行政法規中對于社會組織參與行政任務作的規定都較為簡單,只規定了社會組織可以或應當承擔任務,但其具體權利義務以及如何承擔并未加以細化。比如《森林防火條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成立森林火災專業撲救隊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森林經營單位和林區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建立森林火災群眾撲救隊伍。專業的和群眾的火災撲救隊伍應當定期進行培訓和演練?!?/p>
在國家層面上,公共行政民營化的規定更多由各部委做出。2001年12月11日,國家計委發出了《關于印發促進和引導民間投資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指出要逐步放寬投資領域。除國家有特殊規定的以外,凡是鼓勵和允許外商投資進入的領域,均鼓勵和允許民間投資進入;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以獨資、合作、聯營、參股、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經營性的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項目建設;2002年1月,國家計委發出《“十五”期間加快發展服務業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指出要積極鼓勵非國有經濟在更廣泛的領域參與服務業發展,放寬外貿、教育、文化、公用事業、旅游、電信、金融、保險、中介服務等行業的市場準入。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盡快制定并公示有條件準入的領域、準入條件、審批確認等準入程序以及管理監督辦法;國家計委2002年3月4日公布的新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中,原禁止外商投資的電信和燃氣、熱力、供排水等城市管網首次被列為對外開放領域,國家在城市公用事業及基礎設施行業擴大開放政策的逐步到位。在城市公用事業領域,建設部2002年12月27日頒布的《關于加快市政公用行業市場化進程的意見》;2004年5月1日,以部令形式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施行。
在各部委相繼試水之后。國務院在2005年發出《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壟斷行業和領域、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領域、社會事業領域、金融服務業、國防科技工業建設領域鼓勵、支持非公有制經濟參與國有企業改革和西部大開發、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振興和中部地區崛起;2010年發出《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與《國務院鼓勵民間投資細則》明確界定政府投資主要用于關系國家安全、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和社會領域。對于可以實行市場化運作的基礎設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務領域,應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進入,進一步拓寬民間投資的領域和范圍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領域、市政公用事業和政策性住房建設領域、社會事業領域、金融服務領域、商貿流通領域、國防科技工業領域六個領域以及參與國有企業改革。
在上海市地方性法規中,對公共行政民營化比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范圍更加廣泛?!渡虾J猩鐣伟簿C合治理條例》、《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上海市價格管理條例上海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上海市公共汽車、電車管理條例》、《上海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等多部地方性法規對于行政機關委托社會組織、行業協會、企業承擔法規起草、起草技術標準、行政處罰、維護市容以及公共汽車、電車的專營權,都做出了廣泛規定。
二、我國城市公共行政民營化立法現狀分析
(一)我國城市公共行政民營化涉及事項
規定民營化的我國法律、行政法規所涉及領域十分廣泛,2010年發出的《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中列舉了鼓勵民間資本進入的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領域、市政公用事業和政策性住房建設領域、社會事業領域、金融服務領域、商貿流通領域、國防科技工業領域六個領域。但是法律法規中如果沒有對其加以細化、不明文規定社會組織、民間組織在這些領域中所承擔的事務,那么,民營化最終只是淪為一個空洞的口號。
據調查研究,社會組織、行業協會、企業在民營化中主要承擔的事務主要有,實施行政機關委托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承擔行政機關委托的鑒定、審批,市政工程建設、市容環境的維護。而其他領域卻未見于法律、法規之中。民營化是政府將公共事務轉讓給社會組織、私人企業承擔,是政府退卻轉由市場調控的過程,市場本身是逐利的、競爭的機制,尤其是金融服務領域、國防科技工業領域、能源領域等國企壟斷的領域,即使政府拓寬了民間投資的領域,由于處于壟斷地位的國有企業也會本能地以自身優勢地位對民間資本的進入施以阻礙,使民營資本無法進入這些領域。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法規自然不會對社會組織、私人企業承擔這些領域的職能做出規定。而與這些國企壟斷領域相比,實施行政機關委托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承擔行政機關委托的鑒定、審批,市政工程建設、市容環境的維護等事項,并不是暴利領域,而且通過允許更多的私營組織參與到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活動當中來,通過市場競爭來降低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成本,會提高產品和服務的質量與效率。出于這點考量,政府把服務的提供與對服務的管理分離開,對不同性質和特點的服務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通過招標等方式將這些領域事項承包或委托給其它的公營部門或民營組織,政府所要做的只是對其進行監管、提供相應的經費。
(二)法律規范中民營化主體的特點
李富瑩說,《條例》規定的“籌建登記”是一個制度創新。既往企業進行工商登記時,都要先行獲得前置許可。比如要登記注冊一家醫藥企業,必須先獲得藥監部門的藥品生產許可證,方能辦理工商登記。但在未進行工商登記情況下,企業向藥監部門申辦生產許可證時,缺乏相應主體身份,往往采取變通方式,如以個人名義出資購置相應固定資產和設備設施,客觀上形成登記注冊和前置許可間互相牽制的問題。這次《條例》破解了這個問題,創新性規定了“籌建登記”方式,即在未正式完成工商登記情況下,先給注冊主體一個身份,企業拿著工商部門頒發的備注為“籌建登記”的臨時營業執照,就可以獨立的主體身份辦理前置許可的相關事宜和手續,比如醫藥企業可以拿工商部門頒發的注明“籌建登記”字樣的法人執照,去藥監部門申辦藥品許可證。這大大方便了創新主體產生,國外立法也大多通過這種方式,實現企業法人資格與經營資格的分離。
企業自主選擇核定可經營范圍
《條例》設計中,對企業可經營范圍的核定更具靈活性,給企業更多自。李富瑩說,企業可根據實際經營需要自由選擇。有的企業需要核定經營范圍,企業認為這樣更有利于經營和市場拓展。而有的企業則希望有更寬泛的經營范圍,以拓展更多機會。是否核定經營范圍由企業選擇,給了市場主體更多自主選擇權。
另外,企業選擇,在出資方式上,《條例》第一次明確了債權出資的形式。原來未有債權出資形式,現根據實際需要,明確可以貨幣估價,并可依法轉讓的債權作為出資。這拓寬了投資者出資渠道,有利于多投資主體參與創新活動。
在驗資手續方面,《條例》規定,以貨幣作為初次出資或增資的,出資報告既可由會計師事務所等驗資機構出具,也可由銀行方面出具。以非貨幣作價出資的,則既可由評估機構出具,也可由會計師事務所等驗資機構出具。
社會組織、產業聯盟可登記為法人
《條例》規定,社會組織可向民政部門進行申請登記。李富瑩認為,此舉可激勵社會組織更多服務于創新。既往社會組織實行雙重管理,社會組織登記時會遇到一些實際困難,比如,申請設立社會組織,必須有業務主管單位,可實踐中,由于各種原因,業務主管單位并不好找,客觀上限制了社會組織的成立。這次政策打破了這種限制,擬規定,有利于自主創新的社會組織可直接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當然,社會組織成立后要依法接受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管。
產業聯盟既往是以契約方式建立起來的一種組織形態。實踐活動中,申請重大科技創新專項時,有時會因為產業聯盟缺乏主體身份,導致錯失很多申請重大專項扶持的機遇。發展實際要求產業聯盟具備實際的主體身份。因此,這次《條例》擬規定,符合條件的產業聯盟可以登記為法人,頒發公司執照或社團法人執照,肯定了產業聯盟的主體身份。
建立約定機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科技成果轉化是創新的重要形式,是創新發揮作用的重要載體。既往科研成果轉化效果并不理想。高校、科研院所等評價機制不關注科研成果轉化的實效。這次《條例》中,制度所及意在建立科研成果轉化機制,鼓勵科研成果的產業化轉移,強調政府服務要跟進及時。《條例》規定,市政府要會同區縣政府,建立項目發現、評價、激勵和服務機制,建立服務平臺,促進科研成果轉化。同時,《條例》中創新性建立“約定機制”。通過約定機制,對于政府發包項目,政府與承接單位通過合同約定方式,約定成果轉化的期限。同時,通過“約定機制”可以確立違約責任,使科研成果的轉化在規范機制下更具靈活性。
在科技成果轉化的支持資金方面,科技、發改和經信部門各有一塊支持資金,但因資金分散,企業分別申請,導致企業間冷熱不均。資金分散申請、分散利用的機制不利于創新。這次《條例》規定市政府統籌,從各重大專項中分別拿出一小部分資金,組成一個重大科研成果轉化專項基金,約為5年300億元規模,在不改變現有體制情況下,這300億元統籌支持重大項目科研成果轉化。
政府采購范圍擴大
在政府采購方面,《條例》的一個亮點之處是擴大范圍和領域?!稐l例》規定,政府采購范圍從市級擴展到區縣,從辦公用品擴展至政府投資項目。首購范圍擴展到示范項目,其層次、范圍、方式都發生變化,更有利于解決實際發展中遇到的突出問題。
土地聯審更利產業合理布局
《條例》規定在園區用地上要建立聯審機制。中關村現有的各園區在某種程度上存在同質和一定競爭關系,有些項目入駐時未考慮示范區綜合功能整體產業布局。同時,各園區分別圍繞各自區縣的發展目標與其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缺乏考慮整個中關村示范區布局和整體產業方向。在用地日益緊張情況下,導致該人園的項目未及時進入。而在園區層面建立聯審機制,則有利于統籌項目,統籌考慮產業發展布局、方向和企業的進人與遷出,使各園區定位和人駐企業更符合示范區總體功能定位和產業布局。
保護知識產權重點著力三大領域
在保護自主知識產權上,《條例》中規定,政府鼓勵支持中關村的企業在專利權、商標權,版權等方面發展。鼓勵企業建立“專利聯盟”和“專利池”。工商部門,保護和培育一批知名品牌、商標,推動標準創立和知識產權保護等。政府要建立、健全知識產權投訴、舉報、維權和保護援助平臺、行政處理機制,建立行政與執法銜接機制,以及有關案件行政處理的快速通道,完善行政機關之間以及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的案件移送和線索通報制度,加大知識產權保護。
鼓勵使用個人信用報告和企業信用報告
現代市場經濟是契約經濟和信用經濟的思想在《條例》的規定中得到鮮明體現?!稐l例》鼓勵中關村自主創新示范區內的企業更加注重個人信用報告和企業信用報告的使用。
據吉林省水利廳廳長張德新7月29日在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上介紹,開發利用水能資源不僅可以替代和節約煤炭、石油等礦產資源,而且可以減輕對環境造成的污染,有利于優化能源結構,促進生態和環境保護,對保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起著積極的作用。吉林省水能資源較為豐富,全省水能資源理論蘊藏量近530萬千瓦,已建成投產發電裝機超過300萬千瓦,仍有近230萬千瓦水能資源尚待開發,主要分布在全省6個地區38個縣(市),可建水電站590余座,年發電量可達70億千瓦時。近些年全省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步伐明顯加快,在建工程68個,裝機總容量24萬千瓦,投資規模近22億元,水能資源開發利用出現了新的形勢,由過去的項目等投資轉變為投資找項目、搶項目。
但是由于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特別是在市場化運做過程中缺少相應的監管機制,各級政府必要的前期投入不足,管理制度、措施、規劃等滯后,導致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些單位和個人在開發利用水能資源時,只注重經濟利益,不愿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一些地方有的是沒有規劃,有的是規劃不合理,還有的是企業規劃代替了政府規劃,河段規劃代替了流域規劃,專業規劃代替了綜合規劃,在一定程度上使水能資源開發利用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制約了水能資源合理開發和有序利用。有的“跑馬圈河”、濫占資源、無序開發;有的為減少項目投資,擅自請沒有資質或者資質不夠的設計單位甚至個人進行設計;有的將高壩方案改為矮壩方案,或者移動原定壩址,不按梯級規劃任意選點建設;有的將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生態效益的水利水電工程,只按發電工程來開發;有的不按裝機規模建設水電站;有的不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未經審批私自開工建設,出現了國家明令禁止的“四無”(無立項、無設計、無監管、無驗收)水電站,嚴重威脅河道防洪安全,影響農業生產灌溉和人畜飲用水及生態用水安全,導致水事糾紛,形成新的不安定因素。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符合我省實際的地方性法規,把水能資源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
2007年8月,根據省政府立法工作安排,省水利廳著手條例草案的起草準備工作,并制定了起草方案。2007年9月,形成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2008年2月,上報省政府法制辦。后又對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進行反復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送審稿。2008年5月,經省政府2008年第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7月29日、9月22日分別提請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第六次會議審議。
《吉林省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條例》共6章36條,主要就水能資源的規劃、開發利用、保護與監督、法律責任等作出了具體規定,條例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關于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的管理部門。條例在總則中首先明確了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的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立水電管理機構的,由水電管理機構負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農業、林業、地震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的相關工作?!?/p>
關于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問題。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是開發利用水能資源的重要依據和前提,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一。為實現水能資源的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有序利用,結合我省實際逐步實現水能資源的持續開發利用,明確規劃在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的法律地位,針對近年水能資源開發利用中出現的違反規劃或無規劃開發現象,條例中專設了規劃一章,明確水能資源開發利用必須制定規劃,并就編制規劃的原則、權限、程序和規劃的效力及實施等方面內容作出了具體規定,強調水能資源的開發利用按照規劃實行,從源頭上保障了水能資源的合理有序開發。
關于水能資源有償使用問題。政府由于財力不足,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的前期工作和后續的生態保護與修復的財政負擔不斷加重,使政府在水能資源管理過程中困難重重,舉步維艱。因此,適當征收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有償出讓金是必要的,以利于解決政府前期資金投入不足的瓶頸問題,為政府在開發利用水能資源過程中開展調查、評價、規劃、立項、可研等前期工作提供資金支撐,縮短項目建設工期,節約投資,降低工程造價和投資風險,進一步改善投資軟環境,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同時,水能資源開發地區由于季節性斷流等問題,給開發地區以及生態環境帶來的影響日益突出,解決這些問題的資金,也需要從有償出讓金中解決。為此,國家水利部積極開展推進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有償出讓制度,明確要求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盡快開展水能資源有償出讓的相關立法工作。法制委員會認為,已開發利用水能資源的,情況比較復雜,有關繳納出讓金的標準,不好在條例中規定,建議授權省政府另行制定具體辦法時予以規定。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已經開發利用水能資源的并且單位和個人,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繳納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有償出讓金。繳納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華僑持護照享“身份證”待遇
《條例》規定華僑在南京市辦理金融、教育、醫療、交通、電信、社會保險、財產登記、投資創業、稅收、住宿登記、機動車駕駛申領等事務時,所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為其有效身份證明,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認可。
華僑子女入學、醫保有保障
華僑子女受教育的權利從義務教育階段擴展至學前教育和高中教育?!稐l例》規定,華僑子女接受學前教育或者義務教育的,享受與南京市監護人戶口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入園、入學手續。華僑子女監護人戶口不在本市的,參照南京市外地人員隨遷子女入園、入學規定執行。被高中階段錄取后,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高中階段學校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學籍。
條例還首次明確:華僑在本市就業的,其就業登記以及社會保險登記、繳費、待遇支付等手續,按照國家和省、市規定辦理。其未成年子女可以按照規定參加南京市居民醫療保險。
華僑可依法參加選舉
一概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市人民政府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指示精神,市發改局領導十分重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成立了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多次研究部署,明確專人負責日常具體政務公開工作,認真組織各科室人員學習了《條例》等文件精神,確保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在我局的順利開展,力爭公開的內容更加充實,公開的時間更為及時,公開的重點更加突出。根據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網相關規定、要求和項目設置,年我局認真開展了網上信息公開工作,從機構設置、規章文件、規劃計劃、業務工作和數據統計等五個方面對相關信息進行了公布。
二政府信息主動公開情況
年全年主動公開政府信息875條,全文電子化達100%。
在主動公開的信息中,政策法規類的信息5條,內容主要涉及政府投資管理、糧食行政管理、物價監管等方面,占總體的比例為0.6%;規劃計劃類的信息16條,內容主要包括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區域經濟發展規劃、產業發展規劃以及國民經濟年度計劃、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等,占總體的比例為1.8%;屬于本單位業務類信息854條,占總體的比例為97.6%,包括經濟社會發展動態、項目審批、重大項目進展、產業發展、物價糧食管理、金融資本信息、援建工作等業務。
在主動公開信息工作中,為方便公眾了解信息,本局采用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形式上做了大量積極有效工作。充分利用市發改局網站、市物價信息網、市政府投資評審管理網三個網站和局政務公開宣傳欄信息。舉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座談會,主動匯報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工作,充分聽取代表和委員的建議意見。聯合新聞媒體,推出重大項目、珠中江合作等專題報道,擴大政務公開的信息受眾面。開通12358價格咨詢舉報電腦服務平臺,實現24小時受理投訴舉報,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咨詢與監督。將各科室的職責、咨詢電話,國家和省、市發改部門的規范性文件,行政許可事項等在市發改局網上長期公布,并及時更新。按市政府的統一要求,在行政服務中心設立發改窗口,實行網上審批、網上收發文,網上回復投訴等,推進了審批事項的在線辦理服務功能,同時在便民服務上做了大量工作,印發《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橫琴發展總體規劃》、市民繳費指南等公開手冊。
三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情況
本局年未收到信息公開申請。
四咨詢情況
本局年度共接受市民咨詢3287次,其中咨詢電話接聽887次,當面咨詢接待2229次,網上咨詢171次,本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專欄訪問量為7418次。
五復議、訴訟和申訴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