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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借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 甲方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將金錢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元貸與乙方,而乙方愿依本約借用。
第二條 甲方于本同時,將前條金錢如數交付乙方親收點訖。
第三條 本借貸金錢約定利息,其計算方法按每百元息人民幣________分________厘。
第四條 前條約定利息的支付期為每月________日,由乙方支付甲方,不得有拖延短欠。
第五條 本借貸金錢期間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六條 乙方于借貸期間屆滿時,應將借用金錢向甲方全部清償,不得為部分清償或怠于履行。
第七條 乙方如逾期償期限時,期逾期后定為每百元按日人民幣________分計算。
第八條 乙方如有怠于支付利息貳次以上時,雖在借貸期間存續中,甲方不得隨時終止本借貸合同,乙方不得有異議。
第九條 本借貸合同依前條為終止時,乙方應即將借用金錢全部及積欠利息一并清還甲方,不得拖延短欠。
第十條 本借貸地點,為甲方的住所所在地。
第十一條 乙方如有對于借貸金錢不為清償時,應徑受強制執行。
貸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金錢消費借貸合同二】
抵押人(甲方):_________
抵押權人(乙方):_________
為確保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號_________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的履行,甲方同意將其購買的而尚未付清余款的房地產抵押予乙方,作為到期還清貸款的擔保。甲方保證提供的資料真實合法有效。為此,甲、乙雙方根據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購買的該房地產座落于_________建設面積_________m2,系_________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的商品房,商品房預(銷)售合同號_________,土地使用權性質為出讓(劃撥)。
第二條 甲方同意將上述房地產及其附著物之全部權益設立抵押權抵押給乙方。
第三條 甲方購買房地產的價格為¥_________萬元,甲方已交房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抵押貸款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
第四條 設立抵押之房地產擔保范圍為被擔保債務的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第五條 抵押期限從借款開始至還清所欠款項為止。
第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在占管期間應當維護抵押物的完好,乙方有權檢查抵押物的管理情況,甲方不得拒絕。
第七條 抵押期間,甲方未征得乙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將抵押物轉讓、出租、再抵押、拆除、改建;不得改變其用途;未通知乙方,上述行為無效。
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提供相應的擔保;甲方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甲方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乙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乙方同意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八條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它債權的擔保。
第九條 除自然耗損外,抵押物發生損壞,甲方應當采取措施,負責保養和維修,以減少損失,其費用由甲方自負,并及時通知乙方。因意外毀損或滅失,不能或不足以作為債務擔保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或增加擔保以彌補不足或根據《保險法》的規定直接向保險公司行使求償權。
第十條 抵押物由于國家建設及其它政府行為而導致抵押物價值降低不足以作為債務擔保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或增加擔保。
第十一條 甲方應乙方要求需要保險的,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前為抵押物投保,并以抵押權人作為保險賠償的第一受益人。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內,不得自行撤銷保險,在保險期限結束而本合同未結束時,應繼續全額投保。
第十二條 抵押關系中合同主體發生變更,本合同繼續有效。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由變更后的合同主體享有、承擔。抵押當事人應共同到揚州市房產交易所申請辦理合同變更登記手續。合同條款有變化的須重新簽訂合同,并征得對方同意。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_________
第十四條 該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財產),債務人如未能按主合同履行債務,乙方可按國家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處分抵押物。在處分抵押物時,除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須先繳納相當于土地出讓金數額外,所得款項按如下順序分配:
(一)支付處分抵押物的費用;
(二)扣繳抵押物應當繳納的稅費;
(三)償還債權人的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及損害賠償金;
(四)剩余價款交還甲方。
如果變賣原抵押物的價款不足償還乙方債權本息或有關費用的,乙方有權追索應償還部分。
第十五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乙方有權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應到揚州市房屋產權產籍監理處依法申請房屋他項權利登記,并領取《房屋他項權證》。
第十七條 本合同全部條款履行完畢,甲、乙雙方應在三十日內(港、澳、臺地區或境外當事人在三個月內)到揚州市房屋產權產籍監理處依法申請辦理房屋他項權注銷手續。
第十八條 本合同為單獨設立抵押合同,本合同效力不受借款合同效力的影響。
第十九條 甲方因工作調動,變更常住地址,應及時書面告知乙方。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雙方可另行議定,本合同及補充協議經雙方簽章并經揚州市房產交易所登記監證后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及補充協議、附件一式_________份,甲、乙方各執_________份,登記監證部門_________份。本合同補充協議、附件有_________,本合同及補充協議、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 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_________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茲為金錢消費借貸,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借貸合同,條件如下:
第一條 甲方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將金錢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元貸與乙方,而乙方愿依本約借用。
第二條 甲方于本合同成立同時,將前條金錢如數交付乙方親收點訖。
第三條 本借貸金錢約定利息,其計算方法按每百元息人民幣________分________厘。
第四條 前條約定利息的支付期為每月________日,由乙方支付甲方,不得有拖延短欠。
第五條 本借貸金錢期間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六條 乙方于借貸期間屆滿時,應將借用金錢向甲方全部清償,不得為部分清償或怠于履行。
第七條 乙方如逾期償期限時,期逾期后違約金定為每百元按日人民幣________分計算。
第八條 乙方如有怠于支付利息貳次以上時,雖在借貸期間存續中,甲方不得隨時終止本借貸合同,乙方不得有異議。
第九條 本借貸合同依前條為終止時,乙方應即將借用金錢全部及積欠利息一并清還甲方,不得拖延短欠。
第十條 本借貸合同的履行地點,為甲方的住所所在地。
第十一條 乙方如有對于借貸金錢不為清償時,應徑受強制執行。
貸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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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923.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5981(2007)02-0116-04?
隨著我國旅游業的迅猛發展,旅游消費活動日趨頻繁,旅游消費合同糾紛不斷涌現,保護旅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已成為不容回避的問題。因現行法律法規存在諸多疏漏和不完善之處,保護旅游消費者的法律效果不盡如人意。鑒于此,本文就旅游消費者合同及其消費權益保護法律問題作些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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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游消費信息不對稱與我國消費者合同政策走向?
所謂旅游市場信息不對稱,是指旅游市場交易過程中交易雙方所擁有的信息數量不等,旅游經營者往往對旅游服務的內容、質量和成本等比旅游消費者擁有更多的知識和信息。如旅行經營者往往會出于自身利益或行業競爭方面的考慮,通過勸誘、虛假宣傳、不實標識、假冒經營等行為手段對其所設計的旅游產品進行推廣和銷售,從而利用信息優勢向旅游者提供有利于自己的旅游信息,形成信息不對稱。在旅游交易市場中,旅游經營者和旅游消費者之間存在的這種市場信息分布不均衡的狀態,對我國旅游業的發展構成巨大負面影響:首先,它使得旅游消費者為獲取更多的服務信息以實現談判利益而不得不付出更多的時間和金錢成本,該項交易費用的增加無疑意味著社會資源的浪費;其次,它增加了道德風險,不法旅游經營者常濫用信息優勢實施欺詐等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旅游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再次,在居民收入既定的條件下,消費者囿于惡劣的消費環境而減弱了消費傾向,進而阻礙國民經濟的發展,反過來旅游經營者的不當趨利行為又會進一步破壞旅游消費市場環境[1]。由上可知,在旅游信息不對稱狀態下,旅游市場的欺詐和違約等行為不可避免地存在。因此,為了維護旅游消費者的利益和旅游市場的競爭秩序,我國應當完善相關法律制度,提高消費者的經濟地位和締約能力,對旅游經營行為施加適當干預,健全旅游消費交易信息公開披露制度,為消費者的旅游消費決策提供更多便利,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提供更周全的保護。?
目前,我國消費者保護立法采用“一般法律模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基本明確了一般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亦賦予了消費者的訴訟選擇權。《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钡?,這種立法體系對消費者權利的性質和范圍仍然界定不明,對消費者權益優先保護的決心不甚堅決。因此,為了最大限度地維護旅游消費者利益,必須突破現有立法局限,大膽創新?!逗贤ā返牧⒎ㄖ笇枷霊攦炏瓤紤]消費者權益,對生產經營者的契約自由予以某種限制;《消法》作為《合同法》的特別法,應當對消費者合同作出相應規定。就旅游市場而言,應當盡早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規范旅游經營行為,具體規定旅游消費者的權利;應當制定消費者單行政策法規,給予旅游消費者基本權利以特別保護,并在《消法》中明確經營者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的告知義務,因欺詐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或其它違約責任等;應當將旅游消費者合同納入《合同法》使之成為典型合同,增強對旅游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力度,責令旅游經營者因不履行信息提供義務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撤銷時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并對旅游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兩種以上解釋的糾紛作有利于旅游消費者的解釋??傊瑹o論是《消法》還是《合同法》的完善工作,均要體現對旅游消費者利益的傾斜保護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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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游消費者合同與懲罰性賠償責任的適用?
(一)旅游消費者合同有名化的必要性?
從狹義的角度理解,旅游合同是旅游業者提供旅游服務,旅游者為此支付約定的旅游費用的合同。在我國1999年頒布的《合同法》中,旅游合同仍屬無名合同,即非典型合同。在處理因旅游合同引發的糾紛時主要運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一般性規定,由于現有法律依據缺乏針對性、明確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對旅游消費者的權益往往難以提供充分有效的保護。這與我國旅游業的迅猛發展極不協調,也與世界旅游消費者合同立法的趨勢不相適應。?
合同法的歷史發展過程是從非典型合同不斷演變成典型合同的過程[2]。西方發達國家為了促進現代旅游業的發展,紛紛相繼在《旅游法》、《民法》和《合同法》中增添了旅游消費者合同法律規范,以解決旅游消費信息不對稱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問題。對此,《德國民法典》第651條通過立法切實保障游客的合法權益。德國民法典專列了旅游合同一章,對游客的權利作了明確的規定,比如第651c條規定,旅游舉辦人有義務按保證的品質提供旅游;第651i條第一款規定,旅游開始前游客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赌纤估騻鶆贞P系法》和日英等國的旅游基本法均對旅游合同作了規定。更有甚者,德國在1979年制定了《旅游契約法》,布魯塞爾外交會議在1970年通過了《關于旅游契約的國際公約》(TCTC)。為了促進中國方興未艾的旅游業的有序發展,適用旅游合同立法趨勢,保證旅游消費者不必消耗太多交易成本以達成平等契約,從而更有效地保障旅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我國應當完善旅游消費者合同立法,將旅游消費合同典型化。?
我國雖然沒有對消費合同實行單獨立法模式,但旅游者作為消費者,其特殊權利已為《消法》所肯定。依此理念,人民法院在處理旅游消費糾紛時,完全有理由適用《消法》和《合同法》,對旅游消費者合法權益施以特別保護。依《合同法》確立的無過錯責任原則,旅游經營者僅發生違約事實就應承擔違約責任。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情況下,旅游經營者的風險就會大大增多。為此,筆者認為,旅游經營者在發生不可抗力時可援引《合同法》第117條之規定主張免責,因為如果旅游經營者擔當的風險過大,旅游業的發展就會受阻,進而也難以滿足旅游消費的需求。?
(二)旅游消費者合同中懲罰性賠償責任的適用?
懲罰性賠償是英美法的一個特有制度,目前被適用于侵權案件和合同糾紛中。懲罰性損害賠償(punitive damages),也稱示范性的賠償(exemplary damages)或報復性的賠償(vindictive damages),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的損害數額的賠償,它具有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懲罰和遏制不法行為等多重功能[3]。我國已初步建立了懲罰性賠償制度,《消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服務的費用的一倍?!薄逗贤ā返?13條第2款的規定,賦予消費者有權依《消法》要求經營者因欺詐行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從我國消費者保護立法的背景以及法律規定的立法宗旨來看,法律制度的設計都是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所以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創設是從懲罰經營者的角度出發來保護消費者權利[4]。因此,為了規范旅游市場交易秩序,扭轉旅游交易市場信息不對稱狀況,切實增強對旅游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我國立法應將懲罰性賠償制度引入旅游消費者合同。筆者認為,在旅游交易過程中,經營者只要實施了欺詐行為,消費者就享有懲罰性賠償請求權,認為締約階段不發生懲罰性賠償責任的觀點是與《消法》精神相悖的。當然,《消法》亦存在致命性缺陷,將“損失”作為欺詐的構成要件的規定極大地制約了懲罰性賠償制度保護消費者作用的發揮,應予修改。此外,懲罰性賠償的數額可以借鑒美國及我國臺灣地區的規定,設置一個賠償的最高限額,而不是賠償的具體數額。這個最高限額需要結合全國各地不同的經濟情況以及影響消費者索賠的各種因素綜合考慮加以確定。?
有學者還主張旅游消費者有權向旅游經營者就可歸其責的時間浪費行為請求損害賠償。此觀點應屬合理,因為旅游行為必然要引起一定期限的時間的花費,度假本身所獲取的利益具有財產價值,消費者的假期“無益”應當得到賠償[5]。《德國民法》第651條第2款規定:“旅游無法進行或者明顯受損害時,旅客也可以因無益地使用休假時間而要求以金錢作為適當賠償?!敝劣谫r償數額問題,可以依臺灣地區民法第518條的規定加以確定,每日賠償數額不得超過經營者每日平均的旅游收費。筆者認為,我國在修訂旅游消費立法時應當對上述現存法例內容予以吸納,并在此基礎上,確定當欺詐行為足以使旅游消費者的時間法益帶來某種不利時,就應當對不法旅游經營者課以懲罰性賠償責任。惟有如此,才能真正激發旅游消費者同不法旅游經營行為作斗爭的積極性,促進旅游交易秩序的正常運轉,推動中國旅游業的發展。?
三、格式條款與旅游消費者權益保護?
格式合同又稱定式合同、標準合同,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訂,并在訂立時不與對方協商具體條款的合同。格式合同的出現雖然順應了社會化大生產,有利于節省交易時間,提高經營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但是,由于格式條款的本質特征在于其條款的不可協商性而并非反復使用,因此,對于處于旅游市場信息不對稱一方的弱者地位的旅游消費者而言,合同自由原則在旅游格式合同中不過是接受或不接受旅游經營者預先擬訂的合同條款的自由。通過預先擬訂的格式條款,旅游經營者經常利用自身的經濟優勢,或擬定直接減免己方責任的條款,或擬定加重對方責任和排除其主要權利的條款,或擬定居間條款而免除己方責任的條款,或擬定限制和剝奪對方尋求法律救濟的條款等等,造成雙方當事人合同利益失衡,嚴重損害了旅游消費者的利益。?
為了有效維護旅游消費者的利益,應當對旅游格式條款擬定者的交易自由予以合理限制。筆者認為:第一,訂立旅游格式條款時,應當遵守合同訂立程序,賦予消費者以條款的知情權和交易選擇權,采取書面形式為宜,并吸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6條的精神將格式條款全面納入提請合理注意的范圍,以個別提請注意為原則,以公告方式為例外,提請注意的文字和語言須明確清晰,達到旅游者平均理解的水平;第二,合理認定無效格式條款,凡旅游經營者與其它輔助人的串通行為、造成免責條款相對方人身傷害行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相對方財產損失行為、旅游經營者免除己方責任或加重相對方責任行為、旅游經營者排除對方合同解除或訴訟等主要權利行為和其它有悖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均屬于無效格式條款的范圍;第三,《合同法》第39條雖未對顯失公平的格式條款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確規定,但格式條款并未改變合同的本質特征,為了切實維護旅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應當賦予旅游者對格式條款中的顯失公平的條款以變更權或撤銷權;第四,依《合同法》第41條對格式條款解釋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旅游消費合同糾紛案件時,應當根據《合同法》和《消法》的精神,為了限制旅游格式條款擬定者權利濫用,應當或者作出對格式條款擬定者的不利解釋,或者在條款發生爭議時按通常理解解釋,或者在格式條款與個別商定條款不一致時優先采用非格式條款解釋,最大限度地保護旅游消費者的權益。?
四、旅游消費者合同中精神損害賠償問題?
盡管大陸法認為惟有在侵權行為造成人格權損害時才發生精神損害賠償,但在旅游交易中對旅游消費者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的立法和判例已經成為事實。依德國民法第253條的規定,旅游者雖受精神痛苦,但因人格權未受損害不得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德國民法典堅持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的二元劃分,認為非財產上的損害只能通過侵權之訴獲得賠償,違約行為不能產生精神損害。因過于僵化,二戰以后,德國法院從事兩個重要的造法活動,一為創設一般人格權;一為非財產上損害之商業化[6]。其中與旅游有關的一個重要判例,便是1956年的海上旅游案件。此案中,聯邦法院最終認為:“籍著海上旅行所欲取得的休憩,通常只有投入相當之費用支出始能購得,在某種范圍內可謂已商業化,對其所為之侵害實屬對具有財產價值對價之侵害?!?[6]本案件判決為非財產損害商業化的基本案例,系德國損害賠償法上的一項重大發展,旨在突破德國民法典第253條的限制,其理論構成雖然甚受批評,但事實上確有需要。因此1979年修正德國民法典增列旅游合同時,特別于第651條第2項規定:“旅游無法進行或者明顯受損害時,游客也可以因無益地使用休假時間而要求以金錢作為適當賠償。”通常認為此規定立法者已不采用商業化的理論,將假期視為一種產價值;此項條文乃德國民法第253條所謂“雖非財產上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的特別規定[6]。?
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債編第227條之一修正時有如下的規定:“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192條至195條及第197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其中的第194條、第195條的規定,就是非財產損害的規定。所以,臺灣地區民法已經承認了合同的精神損害賠償。法國和日本雖都屬于大陸法國家,但兩國的民法認為合同債權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規定:“任何行為使他人受損害時,因自己的過失而致行為發生之人對該他人負賠償的責任?!备鶕艘幎?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并不以法律明文規定為限,而是廣泛承認了精神損害賠償。日本民法典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基本規定與法國民法典類似,該法第709條規定:“因故意或者過失侵害他人權利時,負因此而產生損害的賠償責任?!痹摲ǖ?10條認為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范圍應當突破人格權益至財產權范圍[7]。TCTC第13條規定,旅游組織者應對因其不履行行為而給旅行者造成的任何損失(anylossor damage)承擔責任,并在其第2款中具體規定旅客受到人身傷害、財產損害以及其他損害的受償限額,肯定了旅游者依照合同請求非財產損害賠償的可能性。?
20世紀70年代,英國上院開始拋棄傳統排除違約非財產損害的做法,發展出了幾個例外:一是假日合同(holiday contract),二是目的是使一方擺脫煩惱和沮喪情緒的違反。如在著名的珍韋斯訴斯文旅游有限公司(Jarvis.v.SwanTour Ltd)案中,原告參加了被告的旅游團,被告向原告作出種種許諾,保證這將是一段幸福無比的時光。結果,被告吹噓的好處均未兌現,對原告來說完全是一場痛苦的經歷。因此原告提訟,要求被告賠償他的損失,包括精神損害。一審法院只支持了原告的財產損害,對精神損害則不予賠償。原告上訴到英國上訴法院,上訴法院院長丹寧勛爵認為,該案正是判給受害方精神損害以金錢賠償的恰當案件。他指出,常常有人認為在違約的案件中,對非財產損害不應當予以賠償。這樣的限制已經落伍了,不合時宜。在一個適當的案件中,透過合同是可以給予當事人精神上遭受的痛苦以賠償的,就如同通過侵權行為給予精神震撼非財產損害賠償一樣。度假合同或者提供休閑娛樂與享受的合同,就是這樣恰當的案件。倘若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違反了合同,那么,因違反合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失望、痛苦、煩惱和挫折時,受害人可以獲得非財產損害賠償。美國則在與旅游有關的普爾曼公司訴韋萊特(Pullman Companyv.Willett)案中承認了,對因違約而產生的身體上的不便及心靈上的痛苦加以補償。馬薩諸塞州高等法院在Sullivanv.O'Connor案中也認為,存有明顯精神享受目的的特定合同中,當事人精神上的損害應當納入賠償范圍。?
由上可知,無論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立法或者判例均已經承認了旅游合同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對旅游消費者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給予支持的觀點已為更多的人們所接受,只不過該權利行使的范圍應當受到嚴格限制。針對精神損害賠償范圍不斷擴大的趨勢,我國學界亦作出了積極回應。有學者認為,以獲得精神享受為終極目標的旅游消費者,因經營者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行為會遭受精神健康權利的損害,法院應當支持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8]。我國民法和《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均未規定違約行為可以發生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因此筆者認為,我國在修訂相關法律時應當確定旅游消費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理由如下:第一,現行國際立法和司法審判實踐昭示了不斷提高對旅游消費者保護水平的正當性和應有的倫理價值;第二,旅游消費行為的終極目標是追求精神享受,旅游者對經營者均支付一定的貨幣、時間和心理成本以獲取自身的新生,希望在放松、陶醉、安逸和頓悟中得到精神滿足,而不是招致受罪[9];第三,旅游者消費理想只有完全實現后,才能始終保持積極的旅游消費傾向,一旦受挫,就會泯滅其旅游消費動機與沖動,進而抑制消費的增長和國家經濟的發展;第四,在旅游消費合同談判中,旅游經營者對旅游消費者希望得到積極精神享受的合同目的是十分清楚的,旅游消費者“心靈的享受和憂愁的解脫”已成為合同磋商一部分,適用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完全符合可預見性的標準,依誠實信用原則而言也是公平的。當然,設計這一制度時,應對旅游違約之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要件作嚴格限制:首先要求旅游經營者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其次要求旅游經營者的違約行為導致了旅游者的人格權受損或旅游目的嚴重受挫;再次要求這種精神損害必須是真實存在的和嚴重的,并且持續一定的時間,不能是一時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可根據損害程度確立不同標準,且可借鑒美國猶他州的做法規范懲罰性賠償數額在上下級政府間的分成比例,從而使得該制度既能加強對作為弱者的旅游者精神權益的保護,促進旅游產品質量不斷提高,也能降低旅游企業的經營風險和成本,促進社會財富的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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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易軍等.合同法分則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6]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
某品牌的汽車生產商因退出汽車市場引發了眾多消費者集體維權的行動。在維權過程中,又發現該汽車生產廠家根本沒有生產資質,該款汽車沒有經過國家發改委批準,沒有汽車公告,而上汽車牌照使用的是他人的公告和合格證,這又引起消費者的高度重視,決心將維權活動引向深入。消費者一致的訴訟請求均是要求確認合同無效、退車返款并賠償相應的財產損失。法院經過審理,認定以上的事實成立,生產廠家沒有資質,生產了不允許上市流通的汽車:經銷商銷售了違法的產品,買賣合同無效。但由于消費者是從經銷商處購得汽車,汽車買賣合同的主體是消費者與銷售商,根據合同相對性的原則判決銷售商承擔退車返款的責任,而生產廠家不是該合同的相對人,不應當成為被告,不承擔退車返款的責任。這是一個看似消費者勝訴,其實無異于一紙空文的判決,因為銷售商早已人去樓空,沒有任何償付和執行能力,對于這個“空判”,消費者感到無比地傷感,取得了沒有任何意義的勝利。司法者也感到十分無奈,試圖用改變案由為侵權糾紛,適用代位權制度等將生產商作為被告,但都于事無補,因為這是現行法律無法解決的難題。形成這種判決的根據是合同的相對性原理,而帶來真正的責任人難以直接面對消費者,消費者難以從直接責任人身上取得有效的賠償的不合理結果。筆者認為,法與理應當是相一致的,出現這樣的問題,要么就應當從應然性和實然性上去檢點法律規定本身,要么就是我們對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谶@樣的理念,促使筆者從合同法理論層面,從消費活動以及消費合同特殊性層面,從切實維護消費者權益實務層面,對合同相對性尤其是消費合同相對性作一個理性的詮釋和理解,找到究竟是什么主體與消費者建立了實質上的買賣法律關系。
沒有特別說明,本文所說的消費合同專指那種經由銷售環節,消費者完成購買行為而形成的合同,比如專賣店購物、商場購物等。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或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的協議。作為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合同關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關系的重要特點,在于合同關系的相對性。合同相對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對方提出請求或提訟,而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也不能擅自為第三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正如王澤鑒先生所指出的:“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人之給付義務及債權人之權利,乃同一法律上給付關系之兩面。此種僅特定債權人得向特定義務人請求給付之法律關系,學說上稱之為債權之相對性”。Ⅲ合同關系的相對性是合同規則和制度賴以建立的基礎和前提,也是我國合同立法和司法所必須依據的一項重要規則。合同相對性規則的內容是十分豐富的,但集中體現于合同的主體、內容、責任三個方面,而這三個方面的相對性也是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的。其中,合同主體相對性是前提,由它決定了內容和責任的相對性。
隨著經濟的發展,交往活動的復雜,雖然合同相對性原則有所變異,如在消費合同中出現了對利益第三人的擔保責任,在保險合同中的為第三人利益投保等制度,但依然沒有突破這一原則,否則,“整個私法體系將變得極為混亂。”
探討消費合同的相對性不是否定合同相對性在消費合同中的存在。消費者盡管是弱者,應當予以特殊保護,但消費合同畢竟還是一種民事合同,應當遵守合同的基本原則。為了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可以破壞法律規則,任意作擴大的看似有利于消費者的解釋,也不是法學工作者研究問題應有的方法。科學的做法,應當深入研究消費活動的特點,從實質上確定購買活動的雙方當事人,尤其是確定與消費者交易的相對人,使合同相對性的原理在消費合同中真正落實,而不是形式地看問題,法律基本理論告訴我們,對于法律關系的判斷,包括對其主體、性質、責任的判斷,都應當從實質的關系上去分析,這在我國民法通則以及合同法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都有十分明確的規定和體現。按照這樣的方法去發現實質上究竟是哪一個主體在與消費者發生消費購買活動。
筆者認為,經由銷售環節的消費合同的真正主體包括提品的生產者以及提供銷售服務的經營者,消費合同相對人應是銷售商和生產商。
所謂消費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為消費者,為實現一定的消費目的與經營者之間訂立的合同。所謂消費者,是指為自己和家庭生活消費的目的而購買商品、接受服務的自然人:所謂經營者,是指為營利目的而生產、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它是消費活動形成的法律關系的外在表現。
消費活動同人類生存一樣久遠。在遠古時代,人們的消費是通過物物交換實現的,交換就是通過提供某種東西作為回報,從某人那取得所想要的東西的行為,那時的交換處于一種供需直接見面、關注標的物的使用價值狀態。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分工的細致,市場的形成。開始出現專門的銷售者,他們不直接從事生產活動,而是將生產活動的結果傳送給終極的消費者。銷售渠道或銷售商把供應商或生產企業和目標購買者即消費者聯系起來。銷售者首先為每一個目標市場開發一個市場供應品(market offering),公司供應品的開發是以目標購買者來定位的,這些供應品的性能要能夠給顧客帶來核心利益,而供應品并不是自己生產的,而是開發的已經存在的生產市場:然后,通過營銷誘發另一方即終極消費者的反應。推銷觀念(selling concept)認為,如果讓消費者和企業自行抉擇,他們不會足量購買某一組織的產品,因此該組織必須積極推銷和主動促銷。換言之,這一觀念認為,消費者通常表現為一種購買惰性或者抗衡心理,故需用好話去勸說他們多買一些。公司可以利用一系列的有效推銷和促銷工具去刺激他們大量購買。銷售商的出現和作用的發揮不是替代生產商,而是幫助生產商共同完成銷售環節,實現生產商利潤的同時實現銷售商的利潤。
由此可以看出,消費者消費的是由生產商提供的商品,但消費者不直接從生產商處獲取商品:銷售商不是商品的提供者,他通過對雙方的選擇,尤其是對賣方的選擇,促使消費
者在銷售場所購買商品,進而獲取利潤。銷售商對于消費者實施消費活動起著一定的決定性作用,是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平臺或紐帶:消費者必須借助銷售商才能實現消費目的,即購買生產商提供的商品。消費者支付的價款中既包括生產商的生產商品實現的利潤,也包括銷售商的提供服務實現的利潤。所以,銷售者和生產者共同構成買賣關系中的賣方。
在具體消費活動中,消費者在確定消費對象后,首先進入銷售處所,接受銷售服務,選擇商品,銷售商會對商品質量作一系列的承諾,這依據的是它對供應商的開發:其次,也是最關鍵的,消費者需要從銷售商提供的種類繁多的產品中選擇自己需要的某生產商的產品,而不是銷售商的產品;再次,向銷售商履行付款義務,接受銷售商的銷售服務,簽訂買賣合同,盡管這個買賣合同形式上主體是銷售商和消費者,但實質上的合同關系是在生產商、銷售商與消費者之間完成的。消費合同在訂立時盡管消費者與生產廠家不直接面對面,但在眾多的同種類商品中,消費者做出最終的選擇是充分考慮和信任生產廠家的。生產廠家的資料在購買時是明示的,消費者選擇A廠而不是B廠的產品,本身就選擇了合同的相對人。在這樣的消費活動中,消費者消費的是商品,因此,生產商的產品是消費者關心的第一位的問題,也是消費的目的所在,因而生產商不僅是合同的相對人,而且應是主要的相對方。銷售商的服務以及對商品的承諾是消費者考慮的一個因素,盡管消費的標的不是銷售服務本身,但銷售商的承諾有著決定消費活動發生的促進作用,加之其從中獲取的高額利潤,亦不能不作為合同的相對方。故從具體消費活動的實質看,在有銷售商介入的買賣消費合同中,合同的一方主體是生產商和銷售商,另一方是消費者。
再從銷售商與生產商之間的法律關系上看,單獨認定任何一方為合同相對人都不符合法律關系的性質。當然,銷售商與生產企業可以通過合同確定雙方的關系,諸如買賣合同,合同等,雖僅僅是雙方的約定,但對于消費者來說,對雙方關系的確定具有實質意義。首先,銷售商與生產商之間不是行紀關系。根據我國合同法第414條的規定:行紀合同是指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行為。行紀合同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專以為他人辦理商品交易事務并收取傭金為營業的行紀人的出現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行紀人所提供的勞務并非是一般的勞務,而是與第三人為民事法律行為,所以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勞務。行紀人與第三人形成的合同關系的責任由行紀人承擔。在生產商與銷售商之間,盡管從具體行為上看,行紀人與委托人(即生產商)的委托事務是代購、代銷服務,行紀人與第三人(即消費者)實施的是具體的民事法律行為,在這一點上看是比較相像的。但銷售商銷售的不是自己生產的商品,消費者購買的是商品而不是服務,所以,銷售商不能完全以自己的名義同消費者發生買賣關系。在消費者購買商品時,作為生產商的委托人是顯現的、明確的,它作為消費者實施消費活動的重要條件,沒有標注生產廠家的商品消費者是不會購買的,銷售商也是不允許銷售的。正因為此,生產商與銷售商之間的關系不同于行紀關系,一旦產品出現問題,責任不能由銷售商單獨承擔。
生產商與銷售商之間屬于間接關系。依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分直接和間接。直接是指人以被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權限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為法律行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顯然生產商與銷售商之間不是直接關系,并不是完全以生產商的名義銷售商品給消費者,盡管標的物的真正提供商是生產者,但名義上的合同是銷售商和消費者之間的,銷售商在銷售活動中的作用是很大的,不能完全排除合同責任。
間接制度是合同法以我國長期以來的外貿制度為實踐基礎,將外貿合同這種不同于直接的活動以形式確定下來,并借鑒了《國際貨物銷售公約》中的相關規定,正式承認并規范了間接制度。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有間接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此時,委托人即自動介入到受托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中取代受托人的合同地位,這就是委托人的自動介入。合同法為平衡委托人與第三人的利益,在承認了委托人的介入權的同時,也承認了第三人的選擇權,當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權利,也就是說,委托人與受托人均可以作為合同主體。間接制度是在一定程度上對合同相對性原則的突破,這樣看來,從對消費活動的分析可以看出,生產商與銷售商之間的關系與間接相同。至于選擇權屬于主張權利時的選擇求償主體的范疇。我們說消費合同的主體是生產商和銷售商,并不否認在具體求償時消費者可以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選擇。這與間接制度第三人的選擇權是同一個道理。
貸款人(甲方)________
借款人(乙方)________
甲方與乙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根據乙方的申請,經審查同意向乙方發放個人消費貸款(以下簡稱貸款),金額人民幣(大寫)________, (小寫)________.
第二條 貸款用于________,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貸款挪作他用。
第三條 貸款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條 貸款利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為月息千分之________,利息從放貸之日起計算。如遇國家貸款調整,按規定執行,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
第五條 乙方的借款由甲方以轉賬形式劃入甲方開立的存款賬戶,賬號為________.
第六條 甲、乙雙方商定,自________年____月起乙方按月等額分期歸還貸款本息。
第七條 乙方按月歸還貸款本息的,自借款之日起于每月________日歸還,每期金額________元,共________期。
第八條 乙方應在甲方開設存款賬戶,并保證在每期還款日前存入足以歸還該期的本金及利息的存款,同時不可撤銷授權甲方于每期還款日從該存款賬戶中扣收貸款本息。
第九條 乙方按期償還貸款本息,如未按約定的時間歸還,甲方將按國家規定對逾期貸款每日計收萬分之________罰息。
第十條 乙方不按期支付貸款利息時,甲方對乙方未支付的利息計收復利。
第十一條 乙方需提前還款的,提前還款額應為當期付本息之整數倍,并在還款日________日前書面通知甲方,以甲方確認后即為不可撤銷,并作為修改本合同的補充通知。
第十二條 乙方如提前歸還部分貸款本息,對提前還款部分,仍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方法計收貸款利息,不計退提前還本部分貸款利息。
第十三條 乙方如一次性提前歸還全部貸款本息,甲方則不計收乙方提前還款部分的貸款從歸還日之后的利息。
第十四條 除非下列事項已在甲方感到滿意的情況下得到圓滿解決,否則甲方有權在任何一項或多項事情發生時,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要求乙方立即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而無須為正當行使上述權利所引起的任何損失負責:
(一)乙方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
(二)乙方本人因喪失民事行為,被宣告失蹤,被宣告死亡或死亡而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三)乙方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財產代管人拒絕為乙方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的義務;
(四)乙方連續三個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內累計六個付款期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
(五)根據本合同的擔保合同的約定,因擔保人(物)發生變故,致使擔保人須提前履行義務或甲方提前處分抵(質)押物的;
(六)乙方發生其他可能影響歸還甲方貸款本息的行為。
第十五條 發生本合同項下第十四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情形時,致使甲方宣布本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貸款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提前履行保證義務或提前處分擔保物。
第十六條 乙方如要將本合同項下之債務轉讓給任何第三人,應經甲方書面同意,在受讓人和甲方重新簽訂借款合同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七條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條款,均須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意見,同時征得擔保人書面同意。
第十八條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任何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員會裁決。
第十九條 爭議未獲得解決期間,除爭議事項外,各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條款。
第二十條 與本合同有關的費用及實際支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手續費、公證費、房產過戶手續費及其他相關稅費,全部由乙方負責支付。
第二十一條 乙方如不依本合同的規定付足應付的任何款項、費用,使甲方決定以任何途徑或方式追索,一切由此引起的費用由乙方負責,甲方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墊付的費用,甲方有權向乙方追討,并從甲方實際支付之日起按同期貸款利率計收利息。
第二十二條 甲、乙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借款方執________份,貸款方執________份。由甲、乙雙方共同簽字蓋章,并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貸款人住所:________ 借款人住所:________
電話: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
傳真:________ 存款賬號: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 電話:___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
各方當事人承諾恪守信譽,嚴格履行。
第一條 合同當事人借款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號碼(借款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辦公電話__________________,家庭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___
開立基本存款帳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帳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全稱)中國建設銀行 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信貸業務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會計業務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借款幣別本合同項下借款為人民幣、金額(大寫)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
第三條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分期用款亦實行同一到期日。
第四條 借款用途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用款本合同項下借款有效提款期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天,在有效提款期內,借款人一次提用。超過有效提款期,借款人未提用的借款被視為自動取消。本合同的借款金額以實際提款金額為準。提款是指從貸款帳戶劃款到借款人帳戶。
第六條,借款利率月利率__________‰。如遇人民銀行調整利率,則按調整后的利率執行。
第七條 利息和利息支付借款利息從借款轉入借款入帳戶之日起按實際使用天數計算,實行按季付息,借款人均須在每一付息日(每季末20日)如數支付該期借款利息。貸款人有權從其任何帳戶中直接扣收。
第八條 還款借款人須按本合同約定的分期付款日,將全部借款償清。分期付款采用遞減償還法,計算公式為:
每期還款額=貸款本金/還款期數+(本金-已歸還本金累計)X利率(月利率)
分期付款以月為單位計算。
具體分期還款計劃為:
借款人可部分或全部提前歸還借款本息,但須提前通知貸款人。
借款到期日起,貸款人有權從借款人任何帳戶按先利息后本金的順序直接扣收。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本合同。
(二)借款人如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力和義務轉讓給第三方,應事先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其轉讓行為在受讓單位和貸款人重新簽訂借款合同后生效。
(三)借款人和貸款人任何一方發生合并、分立、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轉制變更時,由變更后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本合同的義務和享有應有的權利。
第十條 借款擔保(一)對于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及費用,借款人應選擇下述一種或兩種方式提供擔保。1.第三方保證方式擔保;2.抵押方式擔保;3.質押方式擔保。并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 (和)《抵押合同》或(和)《質押合同》作為本合同的從合同。
(二)以第三方保證人方式提供擔保的,保證人應負連帶責任。
(三)借款人以所購汽車向貸款人設定抵押的,借款人需辦理汽車抵押登記及保險手續,并應當在保險合同中明確貸款人為該項保險的第一受益人。在抵押期間,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在保險期內,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毀損,均由借款人負全部責任;如保險中斷,貸款人有權代為保險,所需一切費用由借款人負擔。
(四)借款人死亡或經有權部門宣布失蹤,借款人財產的合法繼承人應繼續履行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
第十一條 借款人和貸款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一)借款人有權要求貸款人按合同約定發放貸款;
(二)借款人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歸還全部貸款本息;
(三)借款人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將貸款挪作他用;
(四)借款人應按貸款人要求提供有關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五)貸款人有權對貸款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六)貸款人有權對借款人的資金及經營情況進行監督;
(七)貸款人應按合同規定期限及時發放貸款。
第十二條 違約及其違約處理(一)借款人發生下列任一情況,均構成違約:
1.借款人不按本合同規定按時償還借款本息和違約金。
2.保證人不履行保證責任。
3.借款人的財產或質物被占用、征用、查封、凍結、沒收、轉移、破壞、毀損、棄置、喪失使用功能。
4.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
(二)違約發生后,貸款人有權對借款人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限期糾正違約;
2.停止借款人提款;
3.宣布全部貸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全部清償;
4.處分質押財產,實現質權;
5.從借款人和/或保證人任何帳戶扣收全部貸款。如果帳戶中款項的貸幣與貸款貨幣不同,貸款人有權按當日外匯掛牌價折算成貸款貨幣清償貸款;
6.以法律手段追償貸款。訴訟活動所引起的一切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7.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規定歸還借款,貸款人從貸款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萬分之__________計收利息;
借款人未在本
合同規定的付息日支付利息,貸款人對該部分利息按月計算復利;
8.借款人挪用借款,貸款人對挪用部分從挪用之日起按日利率萬分之__________計收利息;
9.貸款人對逾期貸款向借款人按每日萬分之四收取違約金。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四條 通知本合同項下任一當事人的通知須按第一條所列的地址進行。任一當事人變更地址、電話或傳真號碼須事先通知其他當事人。
第十五條 適用法律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應當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訟。
第十六條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借款人一份,貸款人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合同附件借款人的借款申請書、提款通知書和其他貸款人認為應成為合同附件的文件均作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借款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中國建設銀行 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長城卡卡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以下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所稱貸款人是指具有開辦消費信貸業務資格的中國銀行各分支機構(不包括港澳及海外分支機構);
本合同所稱借款人是指在中國銀行各分支機構取得消費貸款的自然人。
甲方向乙方申請小額信用消費貸款,乙方根據甲方的資信狀況向甲方發放小額信用消費貸款。為維護甲、乙雙方利益,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借款金額
甲方向乙方借款______(幣別) _______萬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_______角_______分。
第二條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為______個月(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第三條 借款利率和計息方法
借款利率為(月/年)息__________,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利率調整,本合同項下貸款利息不變。貸款利息自貸款發放之日起計算。
第四條 貸款的適用范圍
本合同項下的信用消費貸款可用于正常消費及勞務等費用支付。
第五條 本合同所稱債務是指借款人應向貸款人償還、支付的全部款項,包括貸款本金、利息、罰息、費用、違約金、賠償金及其他一切款項。
第六條 用款方式
甲方的借款由乙方以轉賬形式劃入甲方在中國銀行開立的活期存款賬戶后由甲方用于消費。
第七條 還款方式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采用一次性或分期還本付息法。若采用一次性還本付息法,貸款到期后,甲方應按約定將貸款本息存入本人活期存款賬戶,并授權甲方將貸款的本金及利息從其活期存款賬戶中一次性或分期劃扣。若采用分期還本付息法,甲方授權乙方在每個還款期規定時間自動從其活期存款賬戶中扣除還款本息。
第八條 提前還款
本合同項下貸款允許甲方提前償還貸款本息,可不收取提前還款承擔費。
第九條 展期貸款處理
甲方如不能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償還貸款本息,應于還款到期日前30個工作日向貸款人提出書面展期申請。展期申請經甲方審查批準后,甲乙雙方應簽訂展期協議,乙方有權對展期貸款加收利息及罰息。
第十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合同約定發放貸款;
2.甲方應按合同規定的還款期限歸還貸款本息;
3.甲方必須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不得將貸款挪用;
4.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其有關經濟收入的證明;
5.甲方在未清償貸款本息之前,不得辦理存款賬戶或信用卡賬戶清戶手續;
6.乙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
7.乙方按合同規定期限及時發放貸款;
8.乙方在貸款到期時有權從甲方的活期存款賬戶或信用卡賬戶內直接劃款。
第十一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本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須以書面形式提前1個月通知合同的另一方。未達成協議前,原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權對違約使用部分按________計收違約金;
2.甲方未按本合同規定歸還貸款本息,乙方有權對逾期貸款按計(加)收利息;
3.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停止發放尚未劃付的貸款,并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3.1 甲方未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
3.2 甲方拒絕或阻撓乙方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3 甲方曾向乙方提供過虛假的資料;
3.4 甲方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乙方權益的合同和協議;
3.5 甲方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其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
3.6 甲方發生其他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
3.7 甲方與特約商戶之間的糾紛影響還款的行為。
4.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按合同規定及時發放貸款,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按影響天數和數額,每天付給甲方萬分之______的違約金。
第十三條 費用
與本合同有關的費用均由借款人支付或償付,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本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者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簽訂地人
民法院,或者向合同簽訂地的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在協商和訴訟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雙方仍需履行。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金融規章執行。
第十七條 合同生效和終止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至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完畢后終止。
第十八條 合同附件
《中國銀行小額信用消費貸款借款申請表》、乙方身份證影印件、購物發票影印件以及乙方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及合同見證人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法定代表人:
本合同所稱貸款人是指具有開辦消費信貸業務資格的中國銀行各分支機構(不包括港澳及海外分支機構);
本合同所稱借款人是指在中國銀行各分支機構取得消費貸款的自然人。
甲方向乙方申請小額信用消費貸款,乙方根據甲方的資信狀況向甲方發放小額信用消費貸款。為維護甲、乙雙方利益,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借款金額
甲方向乙方借款______(幣別) _______萬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_______角_______分。
第二條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為______個月(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第三條 借款利率和計息方法
借款利率為(月/年)息__________,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利率調整,本合同項下貸款利息不變。貸款利息自貸款發放之日起計算。
第四條 貸款的適用范圍
本合同項下的信用消費貸款可用于正常消費及勞務等費用支付。
第五條 本合同所稱債務是指借款人應向貸款人償還、支付的全部款項,包括貸款本金、利息、罰息、費用、違約金、賠償金及其他一切款項。
第六條 用款方式
甲方的借款由乙方以轉賬形式劃入甲方在中國銀行開立的活期存款賬戶后由甲方用于消費。
第七條 還款方式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采用一次性或分期還本付息法。若采用一次性還本付息法,貸款到期后,甲方應按約定將貸款本息存入本人活期存款賬戶,并授權甲方將貸款的本金及利息從其活期存款賬戶中一次性或分期劃扣。若采用分期還本付息法,甲方授權乙方在每個還款期規定時間自動從其活期存款賬戶中扣除還款本息。
第八條 提前還款
本合同項下貸款允許甲方提前償還貸款本息,可不收取提前還款承擔費。
第九條 展期貸款處理
甲方如不能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償還貸款本息,應于還款到期日前30個工作日向貸款人提出書面展期申請。展期申請經甲方審查批準后,甲乙雙方應簽訂展期協議,乙方有權對展期貸款加收利息及罰息。
第十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合同約定發放貸款;
2.甲方應按合同規定的還款期限歸還貸款本息;
3.甲方必須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不得將貸款挪用;
4.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其有關經濟收入的證明;
5.甲方在未清償貸款本息之前,不得辦理存款賬戶或信用卡賬戶清戶手續;
6.乙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
7.乙方按合同規定期限及時發放貸款;
8.乙方在貸款到期時有權從甲方的活期存款賬戶或信用卡賬戶內直接劃款。
第十一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本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須以書面形式提前1個月通知合同的另一方。未達成協議前,原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權對違約使用部分按________計收違約金;
2.甲方未按本合同規定歸還貸款本息,乙方有權對逾期貸款按計(加)收利息;
3.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停止發放尚未劃付的貸款,并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3.1 甲方未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
3.2 甲方拒絕或阻撓乙方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3 甲方曾向乙方提供過虛假的資料;
3.4 甲方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乙方權益的合同和協議;
3.5 甲方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其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
3.6 甲方發生其他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
3.7 甲方與特約商戶之間的糾紛影響還款的行為。
4.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按合同規定及時發放貸款,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按影響天數和數額,每天付給甲方萬分之______的違約金。
第十三條 費用
與本合同有關的費用均由借款人支付或償付,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本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者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或者向合同簽訂地的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在協商和訴訟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雙方仍需履行。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金融規章執行。
第十七條 合同生效和終止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至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完畢后終止。
第十八條 合同附件
《中國銀行小額信用消費貸款借款申請表》、乙方身份證影印件、購物發票影印件以及乙方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及合同見證人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涉外消費合同是指消費者和經營者訂立的具有涉外因素的、主要供個人或者家庭消費所需的貨物或服務買賣合同或者為上述目的提供信貸的合同。在消費者合同關系中,相對于經營者來說,消費者無論是經濟上還是社會上都處于弱勢地位,必須要通過立法予以保護。研究國際私法領域如何通過規定涉外消費合同的法律適用來保護消費者利益顯得尤為重要。
一、概述
經濟的迅速發展導致社會分工日益專業化和精細化,消費者相對于經營者而言處于信息上的弱勢地位,使得消費者的權益容易受到來自經營者和生產者的多種方面的侵害。鑒于此沖突法在這一領域具有特殊的價值取向,即通過對弱者利益的保護實現實質正義。這要求我們在涉外消費合同法律適用的過程中,應在沖突法允許的框架內以對消費者較為有利的實體結果為目標來指引法律選擇。
就世界范圍來看,“適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的法律”結合“限制當事人意思自治”則被國際公約與各國立法所最廣泛采用。下文將就國際上關于涉外消費合同法律適用的幾種典型做法加以分析,結合我國《法律適用法》第42條關于消費合同之規定,進一步探討我國在涉外消費合同法律適用領域存在的問題,并提出適當的解決建議。
二、國際上涉外消費合同法律適用的幾種做法
(一)傳統模式
傳統沖突法是以沖突正義為導向的,在涉外消費合同的法律選擇上也不例外。在傳統沖突規范占主導地位的歐洲大陸法國家,在消費合同的法律選擇上以空沖突規則的適當性為重,而對法律適用的結果不甚關注。只有在案件處理結果嚴重違背實質正義,尤其是有損法院地國利益時,法官會求諸沖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反致等平衡機制排除外國準據法的適用,以避免不利結果的出現。顯然,這種過度推崇沖突正義的做法運用到國際消費合同這一特殊領域,則充分體現了其對實質正義的忽視對維護弱勢方利益的無力。
(二)美國
美國的做法是采用限制性的意思自治,在當事人的法律選擇違反公共政策時被歸于無效。美國《第二次沖突法重述》規定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例外條款,具體在消費者合同中,如果當事人的某一法律選擇剝奪了消費者受其住所地法保護的權利,即視為違反公共政策。因此,如果當事人選擇的法律低于消費者住所地州的保護標準即被視為違反公共政策而不予適用之,轉而適用消費者住所地州的法律;如果當事人選擇的法律的保護標準高于消費者住所地州的保護標準,則不違反公共政策,就可以得到適用。美國的做法利用彈性的政策定向的法律選擇規范推行最低限度標準之上的意思自治,以實現對弱方當事人的保護。
(三)瑞士
1987年《瑞士聯邦國際私法》第120條規定,如果消費者合同與消費者習慣居所地國有較為密切的聯系,則“不允許當事人自行選擇所適用的法律”,而應適用消費者習慣居所地國法。顯然,該條規定是為了防止經營者簽訂格式合同中避免適用消費者習慣居所地國法中更有利于消費者的保護性規定,這充分體現了實質正義在立法中的考量。但同時以消費者習慣居所地國法作為準據法更多的是基于空間上適當性而非結果導向的考慮,因為適用消費者習慣居所地國法的結果不一定更有利于消費者,這又是沖突正義的體現。可以看出,《瑞士聯邦國際私法》實際在保持傳統沖突規范的確定性、判決結果的一致性等特點的基礎上,試圖在沖突正義的框架里實現實質正義。
三、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之規定及其不足
(一)我國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以下簡稱《法律適用法》)第42條規定:“消費者合同,適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法律;消費者選擇適用商品、服務提供地法律或者經營者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商品、服務提供地法律。”本條規定最大的突破在于采用保護性的立法方式保護合同關系中的弱方當事人,并且采用新的連結點“消費者經常居所地”。另外,第42條沒有依照普通合同以“當事人意思自治”作為首要連結點,而且是有限制的單方意思自治,將選擇適用的準據法的權力交給了消費者這一弱方當事人,這種理念無疑是我國國際私法立法的一大進步。
具體而言,該條可以解析為:一、涉外消費合同若消費者選擇適用商品、服務提供地法律,則首先適用消費者選擇的法律。二、若消費者沒有選擇商品、服務提供地法律,則要看經營者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是否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經營者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商品、服務提供地法律。
(二)存在問題
然而通過上述分析,我們會發現在適用這一規定的過程中仍會存在一些問題。
首先,本條體現了“單方意思自治”,即只允許消費者選擇適用的法律。但是我們在實踐中怎樣判斷是消費者選擇了商品、服務提供地法律?如果消費者的選擇是在經營者提供的格式合同中規定適用商品、服務提供地法律,而消費者在沒有專業律師的指導下簽訂了該合同是否就意味著消費者同意適用該法律?因為此時消費者可能并不知道他選擇的法律是否對自己有利。
其次,從選擇的內容來看,是否只要選擇商品提供地法律,就要適用之?而不顧及該地法律的保護標準是否低于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法律的保護標準?
第三、若消費者選擇的商品、服務提供地的法律與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法律的強制規范相沖突呢?因為強制性規定是不能通過合同予以排除、限制或改變的,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明確將“涉及勞動者權益保護的”認定為第4條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本條沒有考慮消費者選擇的法律與我國強制性規定相沖突時該如何適用,在實踐中會產生諸多問題。
四、如何完善我國涉外消費合同法律適用的規定
我國《法律適用法》42條將消費合同的法律適用區別于普通商業合同做了專門規定,是我國法律旨在“保護弱者利益”這一精神的體現。然而,該條規定在實踐中仍有諸多問題(如上論述),在借鑒歐美國家的先進經驗基礎上,筆者建議從以下方面完善我國對涉外消費合同法律適用的規定。
(1)首先,意思自治原則是合同法律適用的一項基本原則,這也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因此,在涉外消費合同的法律適用中應堅持這一原則,只是在充分考慮弱者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使用結果導向進行適當限制。筆者建議第42條規定應從消費者“單方意思自治”變為允許雙方協議選擇適用的法律,但如果選擇的法律較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法律更不利于消費者,則不適用之,轉而適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法律。這樣以更有利于消費者的適用結果為導向,既保證雙方在法律適用上的平等,又可以防止經營者訂立格式合同以適用不利于消費者的法律。
(2)其次,如果當事人沒有協議選擇適用的法律,則要區分消費者的消費地是在消費者的經常居所地還是經營者的營業地。若是在消費者的經常居所地消費的,適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法律;若在經營者的營業地消費,則適用商品、服務提供地的法律。這樣可以解決我國大量出國旅游購物的消費者,在產品質量發生爭議時回國難以得到有利救濟的問題。
(3)最后,應該明確規定,若當事人選擇的法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強制性規定相沖突的,直接適用我國的強制性規定。
五、結語
在我國合同法中缺乏關于國際消費者合同的專門規定、我國也沒有締結或參加相關的國際公約的情況下,《法律適用法》第42條對涉外消費合同法律適用的規定帶有鮮明的保護“弱方當事人”特點,是我國在關于涉外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的重大進步。但是從我國日益豐富的涉外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實踐來看,《法律適用法》仍不能真正維護我國涉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如何平衡沖突正義與實質正義的考量,以更好地為消費者提供實質保護是我們今后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參考文獻:
[1]劉益燈.消費者的國際私法保護初探[J].消費經濟,2009,(4).
1.有償收視有線電視節目
有線電視的付費用戶與有線電視的經營者之間是一種服務合同關系。按照有線電視提供服務的規則,用戶要獲得有線電視的服務,需要先向有線電視臺申請,繳納費用,有線電視臺接納申請,收取費用之后,應給用戶安裝接收裝置并發送信號。這是一個完整的要約、承諾……
2.訂、購報紙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多數報紙具有商品性。“讀者按價付款購買報紙,取得報紙的使用價值——信息服務,廣告商按價付款購買報紙版面,取得報紙的使用價值——廣告宣傳;報社按價收款,取得報紙的交換價值——貨幣;報紙的價值在交換中實現”(2)這就是報紙商品性的體現。
既然報紙是具有商品性的大眾媒介精神產品,媒介消費者就只有通過有償的方式——零售攤點購買或訂閱,才能獲得報紙的所有權。(3)
在零售攤點買報的讀者是媒介精神產品的消費者,賣報者則是出售媒介精神產品的經營者(4),兩者因報紙的買賣形成的關系,屬于《合同法》分則確定的買賣合同,更具體的說,是買賣合同中的消費者合同,雙方均受消費合同確認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拘束。買報者有義務支付相應的價款,同時有權利要求所買的報紙符合合同的約定,或者符合法律、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提供報紙的經營者則有義務保證報紙的質量符合合同的約定,或者符合法律、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同時也有權利要求買報的人按價支付報款。中國雖然未制定單獨的消費者合同法,但1999年頒布的合同法統一規定了商事合同和民事合同,其中民事合同中就包括了消費者合同。按照合同法的立法指導思想,合同當事人一方為消費者的場合,應當優先考慮對消費者利益的特殊保護,亦即對生產者和經銷者一方的合同自由予以某種程度的限制。同時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于消費者合同的規定,作為合同法的特別法,優先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未作規定的,可以參照《合同法》總則和《合同法》分則有關買賣合同的規定。(5)
以訂閱的方式獲得報紙的讀者,不僅與出售報紙的經營者存在著買賣合同關系,還要與投遞報紙的服務方建立投送服務合同關系。
目前國內報紙的投送服務可以分為郵政投送和非郵政投送兩大類。
報刊發行是郵電部門經辦了五十多年的一項主要郵政業務。2002年,經由郵局發行的報刊總數達6127種,占中國大陸報刊總數的67.4%。(6)經營郵政業務的部門屬于公用企業,依法承擔著普遍服務的社會義務。郵電部門可以利用其遍布城鄉的通信網路,將報刊出版單位出版的報紙、雜志以訂閱或零售的方式發送給讀者。郵政企業與用戶之間因使用包括報刊投遞在內的郵政業務而建立的合同關系,在1987年開始實施的《郵政法》中已有具體的規定。該法雖屬行政法,但其中關于用戶使用郵政業務的規定屬于民事法律規范,已為法律界多數人所認同。當然,與普通的民事合同關系相比,郵政企業在郵政合同之中承擔著比用戶更多的義務,這主要表現在:第一,郵政企業依法負有實行普遍服務的義務,除法律規定的事由外,郵政服務的提供者不得拒絕用戶行使簽訂郵政合同的權利,亦不得因經濟利益的多寡而有所取舍。第二,郵政企業不享有變更或解除郵政合同的權利。用戶在交寄郵件后,只要郵件沒有投交收件人,在支付了必要的費用后,可以撤回郵件或者變更收件人。郵政企業在郵政合同依法成立后,只有履行的義務,而不享有解除或變更的權利。第三,郵政企業違反郵政合同須承擔較重的合同外責任。郵件損毀或延誤,郵政企業需要承擔的合同責任雖是有限的,但其合同之外的責任則較重。郵政工作人員因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郵件損毀或延誤的,要依法承擔相當嚴厲的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新刑法第253條規定的“私拆、隱匿、毀棄郵件罪”和第304條規定的“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即是對嚴重違反法定郵政義務的刑事制裁。(7)
非郵政系統的報紙投送服務,主要是報社自辦發行或其他社會發行公司開展的報紙征訂投遞業務。這類報紙征訂發行的主體不屬于國家法定的公用企業,他們與用戶因報紙的投遞服務而達成的協議,不屬于《郵政法》的調整對象,而是平等主體之間普通的民事合同關系。如果發生糾紛,可以依據《合同法》總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合同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進行裁判。
3.對大眾媒體推銷其產品、服務或者舉辦其他有獎活動的要約性廣告作出承諾
合同關系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取得一致而達成的協議關系。要達成這一關系,首先要有一方作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然后有另一方表示同意,前者稱為要約,后者稱為承諾。如果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并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則屬于要約邀請。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法律性質、內容以及當事人的主觀愿望是不同的。要約從到達受要約人時起即發生法律效力,要約人在一定時期內就要受其約束,不得隨意撤回或撤銷。如果要約人違反有效要約,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要約邀請只是提議、請求別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即使對方作出承諾,也不能因此產生合同關系,要約邀請人撤回邀請,一般也無須承擔法律責任。此外,要約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條款,而且要約人有愿意受到要約拘束的許諾;要約邀請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條款,且不含有當事人表示愿意接受拘束的意思,只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
有時候,大眾媒體出于廣大發行、增加收視用戶等經營利益方面的目的,會刊登一些推銷自己產品(報紙、節目)、服務或者其他有獎活動的廣告,這類廣告多屬要約邀請的性質,只是一種事實行為。(8)但也有的廣告內容符合要約的規定,比如以下這條報紙征訂廣告(9):
訂一份擁有使用權的報紙
讀者可以擁有報紙的使用權嗎?可以!這就是您手中的生活時報。
生活時報正在進行一項重大改革——建立一種全新的報紙和讀者的關系。一旦您成為生活時報的訂戶,您不僅可以天天看到內容豐富的新聞和各種信息,而且還擁有了使用這張報紙的權利。訂閱一九九九年生活時報的讀者,享受如下權利:
無償個人信息
憑訂報發票和身份證,可以無償您的求學信息、擇業信息、求醫求藥信息、求購信息、個人財產出讓轉讓信息、征婚啟事以及其它合法的個人信息各一次,每條信息不超過一百字。
無償刊登喜慶照片
憑訂報發票和身份證,可以無償刊登您的新婚照,結婚紀念照,小孩的滿月照,周歲照以及您家庭中其他重大喜慶照片各一幀,可附簡短文字。
刊登與報款等值的廣告
假如您是單位公費訂報,憑訂報發票和單位介紹信,生活時報可為您刊登與您訂報款等值的廣告(以生活時報廣告報價標準計),不再收取費用。但您的廣告一定要符合廣告法的規定,并提供證明廣告內容真實合法的文件。
生活時報全年訂價180元/份,郵發代號:1—229。
這條征訂廣告關于讓訂戶擁有“使用權”的意思表示,內容具體確定,只要經受要約人(訂戶)承諾(付款訂閱),要約人(生活時報)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有義務兌現訂戶的“使用權”),所以,這是一條符合要約規定的報紙征訂廣告。征訂廣告中所許諾的報紙“使用權”,實際也是該報訂戶的一種債權,訂戶與該報按照要約的條件辦妥了訂報手續之后,雙方便建立了相應的消費者合同關系。由于大眾媒體在這類自我推銷的廣告中向受眾應允了“額外”的好處,所以在據此建立的合同中,大眾媒體通常負有更多的債務,而作出承諾的受要約人則可以享有更多的債權,其權利義務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和《廣告法》的規范和調整。
有的大眾媒體為了吸引受眾的參與或擴大影響,還會刊登一些由其舉辦的有獎活動的聲明和啟事,如有獎征求新聞線索、有獎糾錯、有獎競猜、有獎視聽、有獎調查等等。下面就是一則獎勵讀者捉錯的報紙啟事:(10)
挑錯有獎
為向讀者提供一份盡可能使之滿意的報紙,本報特設立讀者“捉錯獎”,凡本報讀者舉報在《深圳商報》發現的差錯,可按此辦法給予獎勵。
差錯認定及獎勵辦法:差錯分導向性差錯、知識性差錯、標題差錯、文字差錯4種。如讀者發現知識性差錯,每處差錯獎勵20元;發現標題差錯,每處獎勵30元;發現文字差錯,每處獎勵5元;發現導向性差錯,視情況而定獎勵。捉錯者按舉報時間先后,取前3名獲獎。其余捉錯多者,年終可贈送《深圳商報》和《深圳晚報》各一份。
差錯舉報以傳真、郵寄為主。傳真電話:3922849
大眾媒體的這類舉辦有獎活動的公開聲明和啟事,表達了對完成指定行為的人給予具體報酬的明確意思,其實就是民事法律所稱的懸賞廣告。所謂懸賞廣告,是指“廣告人以公開廣告的形式要約完成一定的行為并給付一定報酬,行為人以完成該種行為為承諾后,有權獲得該報酬的特殊合同形式。”(11)
以上面例舉的“挑錯有獎”廣告為例,報社公開聲明:凡讀者找出《深圳商報》上的導向性、知識性錯誤或標題、文字的差錯,可給予獎勵。并規定了具體的獎勵規則。這就是向不特定的人發出的要約。(12)聲明一經刊出,就對報社產生法律約束力。一俟有讀者完成了報社指定的挑錯要求,而便構成了對報社要約的有效承諾,挑出錯誤的讀者有權請求報社按照既定的獎勵標準給付報酬,發出獎勵聲明的報社則應當履行給付獎勵的義務,否則將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
我國法律對懸賞廣告尚未作明文規定,學界較多的人認同契約說,司法審判也多將因懸賞廣告而起的民事糾紛視為合同之債,對其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審案裁判。
總之,上述三類媒介消費,即有償收視有線電視節目、訂購報刊、參與大眾媒體舉辦的各種懸賞有獎活動等,會在大眾媒體與媒介消費者之間形成一定的合同關系,我國的《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郵政法》等法律中,都或多或少地含有調整和保護這類法律關系的規定。
二、適用合同法的規定保護媒介消費者的權益
在媒介消費活動中,如果公民作為媒介消費者與大眾媒體依法形成了上述合同關系,那么,這種關系就受到合同法的調整和保護。下面就結合《合同法》的若干具體條款對此問題試作討論。
《合同法》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這兩條是關于合同履行義務和合同違約責任的規定。
前一條規定要求債務人應全面地、適當地完成其合同義務,使債權人的合同債權得到完全實現,如交付約定的標的物,完成約定的工作成果,提供約定的服務等等,這當然也是媒介消費合同履行的起碼要求。
后一條是關于合同違約責任的一般性規定。違約責任又稱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當事人因違反合同債務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媒介消費合同履行中的違約行為有多種表現形式,概括地講可分為不履行和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兩大類。不履行合同義務就是當事人根本就沒有實施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比如讀者向報刊投遞公司交付了訂報款,但報刊公司卻沒有送報,用戶向有線電視臺交了入網費,有線電視臺卻沒有在規定時間內為用戶接通有線電視等等。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是指雖有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但該行為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合同的約定,包括交付的標的數量不夠或有瑕疵(如報紙斷期、缺版),提供的服務質量不合要求(如插播廣告)等等,當有以上兩種發生時,則有關當事人應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可能碰到的一個問題是,某些媒介消費合同的訂立,涉及的合同標的額很少,又可以即時清結,比如買一份報紙,沒幾個錢,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買賣雙方不會就報紙的質量(13)有什么約定;有些媒介消費合同,即便采取了書面合同的形式,也十分簡單,比如許多地方的有線電視用戶,在入網交費后只拿到一紙發票外加一份用戶使用證,雙方并沒有對有線電視的傳送服務質量標準達成什么具體的協議。所以,一旦發生質量糾紛,怎么確定“質量不符合約定”就成了爭訴的焦點之一。在這種情況下,《合同法》第62條的規定就很有用處了:
《合同法》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
這一條款是關于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時的法定適用規定。其中第(一)項的內容在處理媒介消費合同糾紛時尤其值得注意。
曾有法學專家在分析賈廣恩訴河南新鄉有線電視臺濫插廣告一案(14)時指出,該案的真實性質是合同之債,其具體的性質,就是服務合同。因此,這位專家主張追究有線電視臺濫插廣告的違約責任。理雖不錯,但問題在于,賈廣恩當初與新鄉有線電視臺達成有償收視協議的時候,雙方是否就插播廣告問題有所約定?從筆者了解的情況看,實際并不存在這方面的約定,既然沒有約定,憑什么認定有線電視臺過量插播廣告是一種違約行為呢?(15)筆者以為,這時候可以適用《合同法》第62條第(一)項的規定。該條款指出,合同關系的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如果對產品或服務的質量要求不明確的,可以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具體就有線電視臺而言,國務院1997年的《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原廣播電影電視部同年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廣播電視廣告宣傳管理的通知》以及國家廣電總局的《關于堅決禁止隨意插播、超量播放廣告的緊急通知》中都有關于廣告播出的規范要求,這些規定,實際上也屬于國家對有線電視播出質量提出的一種強制性指標和標準。假若有線電視臺拒不執行這些強制性標準,根據《合同法》第62條的規定,就可以認定有線電視臺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因而應當承擔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有時候,對某類媒介消費合同行為,不僅合同法有所規定,其他的法律也有相關的規定。比如,因購買報紙而產生的那類合同關系,在《合同法》分則的買賣合同中有所規范,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亦有所規定;再如因郵政報刊投遞而形成的服務合同,固然可以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定來調整,但《郵政法》也對其另有規則,在這種情況下,如何適用法律,合同法第123條作了規定: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其他法律對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該條的規定,在其他有合同內容的法律中,凡對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又作了特殊規定的,應首先適用、依照該法律的規定。所以,如果發生報紙有償消費的民事糾紛,在《合同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都有規定的情況下,應首先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條文來處理;在《合同法》與《郵政法》都有規定的情況下,應首先適用《郵政法》的規定來處理。這就是所謂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自然,在實際的適用中,特別法僅僅是優于普通法而不是絕對排斥普通法,不是有了特別法的規定,普通法就絕對派不上用場了,有些特別法也可能存在空檔或漏洞,這時候還需要回到普通法來找根據。例如報紙的購買者就報紙的質量問題提起訴訟(16),首先適用的應該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該法第10條規定了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但究竟如何確定一份報紙的質量是否符合約定,根據什么標準來判斷出賣人應否承擔違約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并沒有就此給出具體的裁判規則。這時候,就要回到《合同法》有關買賣合同的規定中來找根據。
隨著社會的發展,媒介消費的內容和形式也比過去更加多樣化,也因此會生成一些新的媒介消費合同關系,對于這些新的合同關系,法律包括合同法分則中或許沒有明確的規定,一旦發生糾紛,怎么辦呢?《合同法》第124條對此類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作了規定: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
從學理上看,該法條是關于無名合同適用法律的規定。所謂無名合同即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媒介消費中出現的各種無名合同,盡管在其他法律乃至合同法分則中沒有規定,但依據《合同法》第124條的規定,仍然可以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定,再加上法官可以采取類推適用的方法,從而使得媒介消費生活中出現的各種合同關系,都可以納入合同法的規范范圍。這樣,無論發生了什么樣的合同案件,法官都可以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作出裁判。
注釋:
* 本文所稱的媒介消費(Media Consumption),泛指獲取和享用大眾媒體的精神產
品或傳播服務。需要說明的是,大眾傳播學話語中的媒介消費,通常只被理解為
受眾對大眾傳播產品的視聽閱讀,也就是日常所說的看電視、聽廣播、讀報紙。
筆者認為,人們向電視臺或電臺點播節目、撥打媒體開辦的熱線電話、在媒體上
刊登個人廣告等等,亦應納入媒介消費的范疇。讀報、看電視、聽廣播是在消費
媒體提供的精神產品;點播節目、撥打熱線、刊登個人廣告則是在享用(消費)
媒體提供的傳播服務。
(1)參見王利明:“對《合同法》格式條款規定的評析”,《政法論壇〈中國政法
大學學報〉》,1999年第6期,3-5頁。
(2)唐緒軍:《報業經濟與報業經營》,新華出版社1999年,第174頁。
(3)目前,在國內外的報業經營中,有些報紙是免費贈閱的。比較典型的是各種“地
鐵報”,如英國的《倫敦都會報》、瑞典的《國際地鐵報》、挪威的《20分鐘報》、
美國的《費城地鐵報》、日本的《今日標題》、阿根廷的《理性報》、我國上海
的《地鐵采風報》和香港的《都市日報》等。這類報紙與讀者之間當然不存在
買賣關系(如果它刊登廣告,那么它與廣告主之間可能存在有償服務合同關
系)。另外,有時候某些報紙在創刊、改版初期或出于其他的考慮,會向公眾
提供一些免費贈閱的報紙。但這些無償發行只是報業經營中的“個別”,而有
償發行則是報業經營的普遍現象。
(4)可以對此處所說的賣報者作廣義的理解。在報紙零售市場上,讀者是買方,報
攤報亭的售報人是直接的賣方,如果報紙出現缺損等可訴的質量問題,根據《消
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讀者可以向售報人要求賠償,售報人向讀者承擔的
先行賠償責任不以過錯為要件。售報人賠償后,屬于報社的責任或是屬于向報
攤報亭供貨的批銷商的責任,售報人有權向報社或者批銷商追償。相對于買方
的讀者而言,報攤報亭的售報人、報紙批銷商和報社,作為供方不同環節的經
營者,都負有一定的質量保證義務,共屬于廣義的賣報者范疇。
(5)參見梁慧星:“中國的消費者政策和消費者立法”,《法學》2000年第5期,23-26
頁。
(6)統計數字見中國報協發行工作委員會:“2002—2003中國報業發行現狀與發展
趨勢報告”,載《中國新聞出版報》2003年4月15日,第五版。
(7)參見張毅、賈玉平:“郵政合同論綱”,《郵政研究》,1999年第5期,45-46
頁。
(8)雖然要約邀請性的廣告通常不對該廣告的承諾者承擔合同法方面的法律責任,
但如果該廣告違反了《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比如作
虛假廣告,誤導消費者,使用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詞語,或含有妨
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內容等,則廣告主和廣告者將因此
承擔行政或民事法律責任。
(9)資料來源:1998年11月28日《生活時報》,第16版。
(10)資料來源:2001年4月16日《深圳商報》。
(11)見楊立新:“論懸賞廣告”,載于楊立新民法網(yanglx.com),瀏
覽日期:2002年9月16日。
(12)一般情況下,要約應當向特定人發出,也就是須以具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
組織為對象,直接向其發出要約。而懸賞廣告的要約則是向不特定的多數人
發出的,這是視為要約的懸賞廣告與一般意義上的要約唯一的區別,除此之
外,懸賞廣告的發出、到達、效力期間、撤銷、無效等與通常合同要約的一
般規則并無二致。
(13)此處提到的報紙質量,主要不是指報紙的內容,而是指報紙載體和報紙編印
的技術性質量。如版數是否齊全、印刷是否清晰、文字的差錯率如何等等。
(14)該案案情及其法理分析,請參見楊立新:“有線臺過量插播電視廣告的民事責
任”,《中國律師》2000年第8期。62-65頁。
(15)在1999年西安市民王忠勤訴西安有線電視臺一案中,西安有線電視臺不服一
審判決,上訴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提出的理由之一是,鑒于電視收
費服務合同的特殊性,其合同義務就是按時、按質、按量地完成電視節目信
號的輸送,而對于輸送節目內容,因為雙方事先沒有約定,故其不可能存在
違約問題,原審法院判決其合同違約,事實依據不足。(參見陜西省西安市中
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0>西民二終字第443號)
(16)報紙的質量問題,有些具有民事可訴性,有些則不能也不宜靠民事法律的手
段來解決。報紙載體和報紙編印的技術性質量出現問題,如版頁殘缺、文字
的差錯率過高等是可訴的,而報紙內容的質量高低,一般沒有民事可訴性。
因為對報紙、節目內容的評價,往往因人而異,甲說不錯的,乙可能覺得很
糟,青年人喜歡的,老年人可能反感。即便是大家都評價很差的報道或節目,
也無法按照法律的要求對讀者和觀眾的實際損失進行舉證和證明,而只能通
過受眾反饋、媒介批評、媒體內部的自我調控、行政管理等途徑來促其改進
和解決。此外,如果允許媒介消費者對不合己意的大眾傳播內容輕易地享有
否決權,勢將限制乃至剝奪社會成員的表達自由,而表達自由與媒介消費者
的權益一樣,也是法律所保護的一種十分重要的有時甚至是更高階位的公民
權利和基本人權。比較特殊的情況是假新聞,有的法律學者認為,報紙上出
抵押人(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開戶金融機構及賬號:_________
抵押權人(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授權人:_________
為確保_________號《_________銀行個人消費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抵押,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約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甲方以“抵押物清單”(附后)所列之財產設定抵押。
第二條甲方抵押擔保的貸款金額(大寫)_________元,貸款期限為_________年,自乙方將借款劃入《借款合同》規定的賬戶之日起計算,即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三條甲方保證對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
第四條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將抵押物權屬證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間該抵押物權屬證明文件由乙方代為保管。
第五條抵押擔保的范圍:貸款金額(大寫)_________元及利息、借款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包括罰息)、賠償金以及實現借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包括律師費、訴訟費等)。
第六條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被擔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保險、鑒定、登記、保管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抵押期間內,甲方有義務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無損,并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第九條乙方認為抵押物在抵押期間需辦理財產保險的,甲方應辦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的財產保險。
在財產保險單上應填寫或注明乙方為被保險人,并與保險人在保險單別約定,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將保險賠償金直接劃付至乙方指定的賬戶。
甲方應將保險單證交由乙方代為保管。
第十條抵押期間內,如果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損害賠償金應作為保證金,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賬戶,在借款人未足額清償債務之前,甲方不得動用。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第十一條抵押物價值減少,甲方應在30天內向乙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十二條抵押期間內,抵押物造成環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損害,應由甲方獨立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抵押期間內,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贈與、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抵押物。
第十四條抵押期間內,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優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第十五條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未能清償債務,乙方有權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實現抵押權。
第十六條抵押期間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實現抵押權、停止發放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項下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1.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約定義務或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2.借款人被宣告失蹤,而其財產代管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而其監護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財產合法繼承人拒絕繼續履行本合同的;
5.借款人連續三個月不履行還款義務或有其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
6.借款人卷入或即將卷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糾紛,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
第十七條甲方因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壓或已設定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金額_________%的違約金。
違約金不足以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
乙方有權就甲方應承擔的違約金、賠償金直接從甲方存款賬戶中的資金予以相應的扣劃。
第十八條乙方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1.支付處分抵押物所需的費用;
2.清償借款人所欠乙方貸款本息;
3.清償借款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包括罰息)和賠償金等;
4.支付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其他約定事項: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二十條合同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各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協商或訴訟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各方仍須履行。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滿足以下條件后生效:
1.本合同“抵押物清單”中的抵押物須依法登記的已辦理登記;
2.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