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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和納稅義務人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有兩種: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居民納稅義務人);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非居民納稅義務人)。
住所標準住所分為永久性住所和習慣性住所。《民法通則》上規定的住所,通常是指永久性的住所,具有法律意義。而經常性居住地則屬于習慣性住所。它與永久性住所有時是一致的,有時又是不一致的。根據這種情況,我國稅法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界定為:“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可見,我國目前采用的住所標準實際是習慣性住所標準。采用這一標準,就把中、外籍人員,以及把港、澳、臺同胞與在境內居住的中國公民區別開來。
所謂習慣性居住或住所,是在稅收上判斷居民和非居民的一個法律意義上的標準,不是指實際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時期內的居住地。例如,個人因學習、工作、探親、旅游等而在中國境外居住的,當其在境外居住的原因消除之后,則必須回到中國境內居住。那么,即使該人并未居住在中國境內,仍應將其判定為在中國習慣性居住。所以,我國個人所得稅法中所說的“住所”,其概念與通常所說的住所是有區別的。
居住時間標準居住時間是指個人在一國境內實際居住的目數。在實際生活中,有時個人在一國境內并無住所,又沒有經常性居住地,但是卻在該國內停留的時間較長,從該國取得了收入,應對其行使稅收管轄權,甚至視為該國的居民征稅。各國在對個人所得征稅的實踐中,逐漸形成以個人居住時間長短為衡量居民與非居民的居住時間標準。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法也采用了這一標準。
各國判斷居民身份的居住時間不盡一致。我國規定的時間是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住滿365日,即以居住滿一年為時間標準,達到這個標準的個人即為居民納稅人。
在居住期間內臨時離境的,即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離境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離境累計不超過90日的,不扣減日數,連續計算。
我國稅法規定的住所標準和居住時間標準,是判定居民身份的兩個并列性標準,個人只要符合或達到其中任何一個標準,就可以被認定為居民納稅人。
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所得來源的確定如前所述,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對我國政府承擔著不同的納稅義務。一般說來,居民納稅人應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非居民納稅人僅就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那么,何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此作了規定。
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在中國境內任職、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對工資、薪金這類非獨立個人勞動所得的征稅,在國際上一般有兩種原則:一種是勞務活動地原則,一種是所得支付地原則。前者是以勞務活動所在地為工資、薪金所得的發生地,由勞務活動所在地政府對該項所得行使征稅權。后者是以所得實際支付地為工資、薪金所得發生地,由所得實際支付地政府對該項所得行使征稅權。我國根據勞務活動地原則確定對工資、薪金所得的稅收管轄權。
當然,勞務活動地原則和所得支付地原則是存在矛盾的。當出現跨國非獨立個人勞務行為時,就會出現在一國發生勞務活動,而在另一國支付工資、薪金所得的情況,從而導致兩國對同一跨國工薪所得的重復征稅。為解決這一問題,國際社會逐漸形成一個時間標準,即一國居民到另一國從事非獨立個人勞動,在其所得是由居住國雇主支付的條件下,該居民在非居住國停留只有超過一定時間,非居住國政府方能對其所得征稅。我國稅法確定的時間標準為90日,而國際稅收協定范本確定的時間標準為183日。
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各種勞務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根據國際慣例,對跨國獨立個人勞務報酬所得的征稅一般也有限制性的標準,即一國居民到另一國從事獨立個人勞務,其在另一國有經常使用的固定基地,或雖然沒有固定基地,但連續或累計停留超過一定時間,或雖然沒有超過時間,但取得勞務報酬數額較大的,可以由另一國征稅,否則,另一國對其所得沒有征稅權。因此,對于跨國勞務報酬所得來說,也存在劃定征稅范圍的問題。
應稅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的應稅項目有: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稿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稅率個人所得稅分別按不同個人所得項目,規定了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兩種形式。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見表1: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
稿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對稿酬所得,規定在適用20%稅率征稅時,按應納稅額減征30%,即只征收70%的稅額。
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規定在適用20%稅率征稅的基礎上,實行加成征稅辦法。所謂“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是指個人一次取得勞務報酬,其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勞務報酬所得加成計稅采取超額累進法,對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后,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征五成;超過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這等于對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和超過50000元的部分分別適用30%和40%的稅率,因此,對勞務報酬所得實行加成征稅辦法,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延伸的超額累進稅率。
計稅依據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是個人取得的每項收入所得減去稅法規定的扣除項目和相關金額之后的余額。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采取分項確定、分類扣除,根據所得的不同情況分別實行定額、定率和會計核算三種辦法。其中,工資、薪金所得涉及的個人生計費用,采取定額扣除的辦法;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及財產轉讓所得,涉及生產、經營及有關成本或費用的支出,采取會計核算辦法扣除有關成本、費用或規定的必要費用;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因涉及既要按一定比例合理扣除費用,又要避免擴大征稅范圍等兩個需同時兼顧的因素,故采取定額和定率兩種扣除辦法。至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因不涉及必要費用的支付,所以規定不得扣除任何費用。由于個人所得稅采取分項計稅的辦法,每項個人收入的扣除范圍和扣除標準不盡相同,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方法存在差異。
工資、薪金所得的計稅方法工資、薪金所得以個人每月收入額固定減除800元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月工資、薪金收入-800元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稅法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再附加減除費用3200元。其個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月工資、薪金收入-800元-3200元在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駐華機構工作的中方人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凡是由雇傭單位和派遣單位分別支付的,單位應扣繳應納的個人所得稅,以納稅人每月全部工資、薪金收入減除規定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為了有利于征管,采取由支付者一方減除費用的方法,即只有雇傭單位在支付工資、薪金時,按稅法規定減除費用,計算扣繳稅款;派遣單位支付的工資、薪金不再減除費用。以支付全額直接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扣稅。
對于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駐華機構發放給中方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全額計稅。但對于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關憑證,能夠證明其工資、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有關規定上交派遣(介紹)單位的,可以扣除其實際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額計征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在境內、境外同時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應首先判斷其境內、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來源于一國的所得,如果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所得,無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納稅人能夠提供在境內、境外同時任職或者受雇及其工資、薪金標準的有效證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分別來自境內和境外的,應分別減除費用后計稅。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上述證明文件,則應視為來源于一國所得;若其任職或者受雇單位在中國境內,應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若其任職或受雇單位在中國境外,應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有關規定計稅。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或=(每月收入額-800或4000元)×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由于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的各級距均為扣除費用后的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在確定適用稅率時,不能以每月全部工資、薪金所得為依據,而只能是以扣除規定費用后的余額為依據,找出對應級次的稅率。
雇主全額為雇員負擔稅款。應將雇員取得的不含稅收入換算成應納稅所得額后,計算單位應當代扣代繳的稅款,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收入額-費用扣除標準-速算扣除數)/(1-稅率)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在上式中,公式*中的稅率,是指不含稅所得額按不含稅級距對應的稅率;公式**中的稅率,是指應納稅所得額按含稅級距對應的稅率。對此,在計算過程中應特別注意,不能混淆。
雇主為其雇員負擔部分稅款,又可分為定額負擔部分稅款和定率負擔部分稅款兩種情形。雇主為其雇員定額負擔部分稅款的,應將雇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換算成應納稅所得額后,計算單位應當代扣代繳的稅款。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雇員取得的工資+雇主代雇員負擔的稅款-費用扣除標準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雇主為其雇員定率負擔部分稅款,是指雇主為雇員負擔一定比例的工資應納的稅款或負擔一定比例的實際應納稅款。當發生這種情況時,應將公式*中雇員取得的“不含稅收入額”替換為“未含雇主負擔的稅款的收入額”,同時,將公式中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乘以雇主為雇員負擔稅款的比例,從而將未含雇主負擔的稅款的收入額換算成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單位應當代扣代繳的稅款。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未含雇主負擔的稅款的收入額-費用扣除標準-速算扣除數×負擔比例/(1-稅率×負擔比例)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對個人一次取得的數月獎金、年終加薪或勞動分紅,可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如果納稅人取得該項所得的當月工資、薪金已經扣除了費用,則該項所得不再從中減除費用,就以一次取得的獎金總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納稅。如果納稅人取得該項所得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將該項所得減除“當月工資與800元的差額”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并據以計算應納稅額。
對于個人取得的不符合《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的退職條件和退職費標準的退職費收入,不屬于免稅“退職費”的范圍,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在領取所得的當月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考慮到作為雇主給予退職人員經濟補償的退職費,通常一次性發給,數額較大,以及退職人員有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等實際情況,依照稅法有關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征稅的規定,對退職人員一次取得較高退職費收入的,可視為其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并以原每月工資、薪金收入總額為標準,劃分為若干月份的工資、薪金收入后,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如果按照上述方法劃分超過了6個月工資、薪金收入的,應按6個月平均劃分計算。個人取得全部退職費收入的應納稅額,應由其原雇主在支付退職費時負責代扣代繳。個人退職后6個月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對于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退職費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的計稅方法從1999年10月1日起,對企業在改組、改制或減員增效過程中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而支付給解聘職工的一次性補償收入,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平均。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已納稅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計稅方法對于實行查帳征收的個體工商戶,其生產、經營所得或應納稅所得額是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的余額。這是采用會計核算辦法歸集或計算得出的應納稅所得。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成本+費用+損失+準予扣除的稅金)
個體戶的收入總額,是指個體戶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運營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以上各項收入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定。
準予扣除的項目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從收入總額中扣除的項目包括:成本、費用、損失和準予扣除的稅金。其中成本、費用是指個體戶從生產、經營所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稅金,是指個體戶按規定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以及教育費附加。
納稅人不能提供有關收入、成本、費用、損失等的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應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準予在所得稅前列支的其他項目及列支標準個體戶在生產經營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準予扣除;個體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財產保險、運輸保險以及從業人員的養老、醫療保險及其他保險費用支出,按國家有關規定的標準計算扣除;個體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修理費用,可以據實扣除。修理費用發生不均衡或數額較大的,應分期扣除;個體戶按規定繳納的工商管理費、個體勞動者協會會費、攤位費,按實際發生數扣除;繳納的其他規費,其扣除項目和扣除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個體戶在生產經營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而發生的租賃費,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不得直接扣除;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可以據實扣除;個體戶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開發費用,以及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而購置的單臺價值在5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的購置費,準予扣除。超出上述標準和范圍的,按固定資產管理,不得在當期扣除;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盤虧即毀損凈損失,由個體戶提供清查盤存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可以在當期扣除;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以外幣結算的往來款項增減變動時,由于匯率變動而發生的人民幣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所得或在當期扣除;個體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無法收回的帳款(包括因債務人破產或死亡,以其破產財產或者遺產清償后,仍然不能收回的應收帳款,或者因債務人逾期未履行還債義務超過3年仍然不能收回的應收帳款),應由其提供有效證明,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按實際發生數扣除;個體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由其提供合法的憑證或單據,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在其收入總額的5%以內據實扣除;個體戶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或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納稅人直接給收益人的捐贈不得扣除;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與家庭生活混用的費用,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分攤比例,據此計算確定的屬于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準予扣除;個體戶的年度經營虧損,經申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用下一年度的經營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個體戶購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則上一次攤銷,但一次性購入價值較大的,應分期攤銷,分期攤銷的價值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不得在所得稅前列支的項目資本性支出;被沒收的財物、支付的罰款;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以及各種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各種贊助支出;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分配給投資者的股利;用于個人和家庭的支出;個體戶業主的工資支出;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其他支出;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準扣除的其他支出。
資產的稅務處理個體戶購入、自建、實物投資和融資租入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遞延資產等,只能采取分次計提折舊或分次攤銷的方式予以列支。
固定資產是指在生產經營中使用的、期限超過一年且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運輸工具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器具等。
允許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包括:房屋等建筑物;在用的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和各種工器具;季節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設備,以及以經營方式租出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不得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以經營方式租入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已計提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個體戶應當按照稅法規定的資產計價方式所確定的資產價值和規定的資產折舊年限,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固定資產在計提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按固定資產原價的5%確定),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
稅法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最短年限分別為:房屋、建筑物為20年;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電子設備和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個體戶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須報經省級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無形資產是指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長期使用但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著作權、場地使用權等。
無形資產的計價應當按照取得的實際成本為準。具體是:作為投資的無形資產,以協議、合同規定的合理價格為原價;購入的無形資產,按實際支付的價款為原價;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所附單據或參照同類無形資產市場價格確定原價;非專利技術和商譽的計價,應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后確認。
無形資產從開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內分期平均扣除,作為投資或受讓的無形資產,在法律、合同或協議中規定了使用年限的,可按該使用年限分期扣除,沒有規定使用年限或是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扣除期限不得少于10年。
個體戶自申請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所發生的符合稅法規定的費用,除為取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支出以及應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之外,可作為遞延資產中的開辦費,并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分期均額扣除。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或者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同期內變現或者運用的資產,包括現金、應收及預付款項和存貨。所謂存貨,是指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為銷售或者耗用而儲備的物資,包括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裝物、在產品、外購商品、自制半成品、產成品等。存貨應按實際成本計價,領用或發出存貨的核算,原則上采用加權平均法。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五級超額累進稅率,以其應納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由于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應納稅額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方法,因此,在實際工作中,需要分別計算按月預繳稅額和年終匯算清繳稅額。其計算公式為:
本月應預繳稅額=本月累計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上月累計已預繳稅額公式中的適用稅率,是指與計算應納稅額的月份累計應納稅所得對應的稅率,該稅率從《五級超額累進所得稅稅率表》(年換算月)中查找確定。
全年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匯算清繳稅額=全年應納稅額-全年累計已預繳稅額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計稅方法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其中,收入總額是指納稅人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合同規定分得的經營利潤和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個人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既有工資、薪金性質,又含生產、經營性質,但考慮到個人按承包、承租經營合同規定分到的是經營利潤,涉及的生產、經營成本費用已經扣除,所以,稅法規定,“減除必要費用”是指按月減除800元,實際減除的是相當于個人的生計及其他費用。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個人承包、承租經營收入總額-每月800元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五級超額累進稅率,以其應納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實際工作中,納稅人可能會在一年內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如遇這種情況,應在每次分得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后,先預繳稅款,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實行承包、承租經營的納稅人,應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計算納稅。如果納稅人的承包、承租期不足一年的,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承包、承租經營不足12個月的,以其實際承包、承租經營的月份數為一個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該年度承包、承租經營收入額-(800×該年度實際承包、承租經營月份數)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勞務報酬所得的計稅方法勞務報酬所得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額或定率減除規定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定額減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減除20%的費用。其計算公式為:
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1-20%)
勞務報酬所得因其一般具有不固定、不經常性,不便于按月計算,所以,規定凡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按次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據以確定應納稅所得額??紤]屬地管轄與時間劃定有交叉的特殊情況,統一規定以縣(含縣級市、區)為一地,其管轄內的一個月內的勞務服務為一次;當月跨縣地域的,則應分別計算。
此外,獲得勞務報酬所得的納稅人從其收入中支付給中介人和相關人員的報酬,在定率扣除20%的費用后,一律不再扣除。對中介人和相關人員取得的報酬,應分別計征個人所得稅。
勞務報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其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如果納稅人的每次應稅勞務報酬所得超過20000元,應實行加成征稅。其應納稅總額應依據相應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應當注意的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所得稅額時,如果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負擔稅款的,就應當將納稅人取得的不含稅收入額換算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納稅款。
稿酬所得的計稅方法稿酬所得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額或定率減除規定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定額減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減除20%的費用。費用扣除計算方法與勞務報酬相同。所謂“每次取得的收入”,是指以每次出版、發表作品取得的收入為一次,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生活中,稿酬的支付或取得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比較復雜。為了便于合理確定不同形式、不同情況、不同條件下稿酬的稅收負擔,國家稅務總局另有具體規定,主要是:每次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同一作品,不論出版單位是預付還是分筆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該作品后再付稿酬,均應合并為一次征稅;兩處或兩處以上出版、發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的稿酬,則可以分別各處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分次征稅;個人的同一作品在報刊上連載、應合并其因連載而取得的所得為一次。連載之后又出書取得稿酬的,或先出書后連載取得稿酬的,應視同再版稿酬分次征稅;作者去世后,對取得其遺作稿酬的個人,按稿酬所得征稅。
稿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并按規定對應納稅額減征30%,即實際繳納稅額是應納稅額的70%,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實際繳納稅額=應納稅額×(1-30%)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計稅方法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額或定率減除規定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定額減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減除20%的費用。費用扣除計算方法與勞務報酬相同。其中,每次收入是指一項特許權的一次許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中所支付的中介費,若能提供有效合法憑證,允許從其所得中扣除。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其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計稅方法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不得從收入額中扣除任何費用。其中,每次收入是指支付單位或個人每次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個人所取得的收入。對于股份制企業在分配股息、紅利時,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應得的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其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適同稅率財產租賃所得的計稅方法財產租賃所得一般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額或定率減除規定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定額減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定率減除20%的費用。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在確定財產租賃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在出租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和教育費附加,可持完稅(繳款)憑證,從其財產租賃收入中扣除。準予扣除的項目除了規定費用和有關稅、費外,準予扣除能夠提供有效、準確憑證,證明由納稅人負擔的該出租財產實際已付的修繕費用。允許扣除的修繕費用,以每次800元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準予在下一次繼續扣除,直到扣完為止。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為:
每次(月)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月)收入額-準予扣除項目-修繕費用(800元為限)-800元每次(月)收入超過4000元的: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月)收入額-準予扣除項目-修繕費用(800元為限)]×(1一20%)
財產租賃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其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在實際征稅過程中,有時會出現財產租賃所得的納稅人不明確的情況,對此,在確定財產租賃所得納稅人時,應以產權憑證為依據。無產權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納稅人,如果產權所有人死亡,在未辦理產權繼承手續期間,該財產出租且有租金收入的,以領取租金的個人為納稅人。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自1980年開征以來,收入增長異常迅速,1980年不足l7萬元,1985年突破l億元,1989年突破l0億元,1995年突破100億元,2000年達到660億元,為我國所有稅種中增長最快,最具潛力的稅種,在聚集財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方面發揮著巨大作用。但在運行中日益暴露出的稅制設計本身和征管方面的許多問題,也正嚴重阻礙著其功能的更大發揮,迫切需要從根本上進行改革。
一、目標功能定位
個人所得稅的目標功能定位是指一國個人所得稅在某一時期應主要發揮什么樣的功能作用,這是設計和改革個人所得稅的首要問題。個人所得稅有聚集財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兩大功能,因此,一國個人所得稅的目標功能定位又有三種選擇:
(1)以調節收入分配為主,只對少數高收入者進行特殊調節;(2)以聚集財政收入為主,對大多數人進行普遍調節;(3)同時兼顧聚集財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對中等以上的收入階層進行調節。對我國現階段個人所得稅功能定位的爭論正好形成以上三種觀點。筆者認為第三種觀點是適合我國國情的選擇。因為我國日益增大的GDP、GNP總額和個人所得在GNP最終分配中份額的不斷上升,表明_『居民個人的納稅能力日益增強,決定了個人所得稅應在解決財政困難,提高稅收占GDP的比重中更有作為;日益擴大的個人收入分配差距又決定了個人所得稅必須在公平收入分配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按第一種目標功能定位進行稅制設計,必然規定較高的起征點,這便相應降低了高收入者的應稅所得額和適用稅率,從而將弱化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由于個人所得稅收人總額減少,政府沒有足夠財力轉移支付以保障貧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反而會加速貧富分化,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如果用開征社會保障稅或提高社會保障稅稅負的手段解決問題,則由于社會保障稅的普遍征收和比例稅率的累退性,必然增加中低收入者的負擔,這比累進的個人所得稅更有礙公平,這一切正與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目標背道而馳。事實上,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就因為目標功能定位瞄準高收入階層,以公平收入分配為目標,便過分強調區別對待,為此選擇了分類征收模式。將個人收入劃分為l1個類別,設計了稅負不同、形式各異、扣除有別的稅率進行征收,結果使稅制異常復雜,加之征管基礎制度不完善,征管難以適應,避稅漏洞大開,偷逃行為輕易得逞,收入并不高的工薪階層成為最主要的負擔者,而真正的高收入者卻游離在征管之外。而按第二種目標功能定位進行稅制設計,必然要對中、低收入者,特別是略高于貧困線的低收入者課稅,而對高收入者難以有效調節,既不符合公平原則,也不符合效率原則,促使一部分人陷入絕對貧困,既不能增加財政收入,又使大量高收入者負擔的稅款大量流失,聚集財政收入的目標同樣難以實現。因此,在現階段,我國個人所得稅目標功能定位只能以兼顧聚集財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為雙重目標,對中等以上收入階層進行調節。
二、征收模式選擇
從世界范圍看,個人所得稅有三種征收模式:分類征收模式、綜合征收模式和混合征收模式。分類征收模式就是將各類所得分門別類的劃分成若干種,對不同來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標準和方法征收。這種模式事實上是多個稅種的簡單集合,因而征收模式簡便,易管,也能對不同性質的所得實行差別對待。但這種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不能較好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不僅不同項目間稅負不平,而且使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不納或少納稅,而使應稅所得來源單一、綜合收入少,但相對集中的人多納稅,易使納稅人改變所得項目名稱,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逃避稅收。還因為采用該模式,一般項目只能采用比例稅率,而使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存在明顯的累退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就應因為實行分項征收模式,上述問題非常嚴重。
綜合征收模式就是匯集和綜合全部所得,統一適用同一種超額累計稅率表進行的征收方法。這種模式能較好的貫徹量能負擔的原則,從橫向和縱向上對稅收負擔進行公平分配,比較合理,因而較發達國家廣泛采用,但對個人申報和稅務稽查水平要求高,需要年終匯算清繳,必須以發達的信息網絡和全面可靠的原始資料為條件,這無疑提高了征收成本。就我國目前的征管水平看,這種模式只能是我們長期的奮斗目標。
混合征收模式就是區分不同性質的所得,對一部分分類征收,對另一部分綜合征收,即分類征收與綜合征收相結合的征收模式。在這種模式中,如果綜合分類范圍的劃分和結合搞得好,就能集中分類模式和綜合模式的優點,摒除兩者缺陷,達到簡便、易管、公平征收的目的。一般說來較優的結合是:大綜合,小分類,經常性、經營性所得綜合,非經常性、非經營性所得分類;相同性質的所得綜合,不同性質的所得分類;計算簡便的綜合,計算復雜的分類。很顯然,現階段,混合征收模式是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的必然選擇。事實上,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的演變過程反映出這么一個規律:分類征收模式只是與單一居民收入和低水平的征管相適應的征收模式,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征管水平的提高,綜合征收模式是個人所得稅征收的最終要求,而混合征收模式是大多數國家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從分類征收走向綜合征收的必然過渡。
三、稅率設計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設計應是該稅種目標功能要求的最集中表現,稅率形式又決定于征收模式的選擇,同時作為“經濟聯合國”的重要成員,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率水平、檔次、級距的設計既不得不考慮與國際接軌,又不能脫離我國家庭觀念強,家庭總收入比個人收入更能全面反映納稅能力的實際,而覆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所得稅,其最高稅率又不能不與企業所得稅稅率相銜接。
我國個人所得稅混合征收模式的選擇決定廠其稅率形式在總體上分為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兩種形式,綜合征收項目適用超額累進稅率,分類征收項目適用比例稅率。合理的比例稅率,應在不進行費用扣除的情況下,按超額累進稅率的實際平均稅率設計。因此,個人所得稅稅率設計的核心問題是超額累進稅率的設計。根據上述約束條件,我國個人所得稅稅率的設計應以家庭為基礎申報單位,遵循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寬稅基,低稅率,大級距,少級次”改革的思路,將我國居民按家庭收入水平劃分為低收入、中等收入、較高收入、高收入、最高收入五個層次,分別按規定稅率超額累進征收。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兼顧聚集財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對中等以上的收入階層調節目標功能的要求,對低于標準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部分確定零稅率,既為對低收入家庭的免征,又為其他各家庭的扣除標準、對高于標準中等收入家庭收入、低于較高收入的家庭收入的部分以5%的稅率征收;對高于較高收入家庭收入、低于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10%的稅率征收,對高于高收入家庭收入、低于最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20%稅率征收,對高于最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35%稅率征收。這種設計因各類家庭的劃分標準必然要隨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物價水平的變動而適時調整,但各檔次稅率可以長期保持不變,因而既能適應經濟變化又能穩定負擔政策。
四、征收管理
個人所得稅有效的征收管理既是其正確的目標功能定位,切合實際的征收模式選擇,合理的稅率設計的結果,也是真正實現其目標功能,充分發揮征收模式優勢,正確貫徹稅率所體現的負擔政策的保證條件。因為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效率低下,致使個人所得稅既對個人收入分配調節無力。有資料表明我國個人所得稅的45%來自工薪所得,而真正的高收入群體卻游離在征管之外,又使大量收入流失(同一資料還表明,我國個人所得稅實際征收的稅款不足應征稅款的1/2)。究其原因,一是現行征管辦法對個人收入的隱性化、非貨幣化、現金交易、私下交易束手無策,納稅人的真實收入難以掌握,扣繳制度無從落實,二是沒有明確的自行申報制度,難以進行稅源監控。為此必須:
(一)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征收基礎制度
1.建立納稅人編碼制度,即“個人經濟身份證”制度。將居民身份證號碼作為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稅務編碼。個人從事的各種與個人所得稅有關的活動,不論收入還是支出,均在此編碼下反映,這些信息應能從社會方方面面匯集到稅收部門進行集中處理,迅速準確的掌握納稅人的收入狀況。
2.強行推行非現金收入結算制度,減少現金流通,廣泛使用信用卡和個人支票。同時,將個人收入工資化,工資貨幣化,工資外發放的各種補貼、津貼、有價證券,以及其他各種福利,必須折價計人工資表中,以使納稅人的真實收入“透明化”。
3建立個人財產登記制度。結合存款實名制的實施,對個人存款,金融資產,房地產以及汽車等重要消費品實行登記制度,以使納稅人的各項財產收入“顯性化”,以防將收入與財產進行分解和分割而偷稅。
(二)建立科學的預扣預繳稅款制
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制是世界各國已經成熟的征管經驗。這種制度要求對綜合所得必須分項按月或按季、按次預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預扣預繳一般應比實際繳納的稅款多,以促使納稅人年終申報。為避免年終匯算清繳時退稅面過大,應對應稅項目采用不同的預扣預繳辦法,如對工薪所得可按目前的征管方法按月預扣預繳,對經營所得以當期實際應繳稅款數或上年實際數按月或按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和財產租賃所得以其收入總額按一定的預扣率按次預扣預繳??傊瑧诙氯堤勇┒吹耐瑫r,盡可能簡單易操作。
(三)推行雙向申報制度
二、稅收籌劃成本
在計算稅收籌劃成本時,主要以企業為籌劃目標,其中包括的成本為:籌劃方案設計、額外支付成本、相關費用、損失費用。將稅收成本根據貨幣進行計算,可以將成本分為有形與無形兩種。
(一)有形成本
有形成本是稅收籌劃時需要花費的所有支出費用,具體包括設計成本與實施成本兩種。
1.設計成本根據籌劃主體的差別,可以采取自行、委托兩種稅收籌劃方法。自行籌劃由納稅人設計具體的籌劃方案,或納稅人所在企業進行方案設計;委托籌劃則是由納稅人向專業機構委托,由機構進行籌劃方案設計。如采取企業設計方案,需要花費的成本包括人員培訓、設計人員薪資等;如采取委托籌劃,則成本為納稅人向委托機構繳納的咨詢成本。
2.實施成本稅收籌劃實施成本包括:違規、組織變更、救濟等成本。組織變更成本為納稅人籌劃方案變更,以企業形式支付的稅收成本,其中包括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支付的注冊或籌建成本。由于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結構不同,所以在計算納稅人繳稅額度時,需要選擇其他的計算方法,在變更計稅方法時,必然會產生額外的成本費用。違規成本為納稅人稅收籌劃工作存在錯誤,經稅務機關判定,納稅人籌劃方法屬于偷稅漏稅,需要繳納的罰款與滯納金稱為違規成本。救濟成本是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產生涉稅糾紛,在這個過程中需要支付的成本,其中包括談判與訴訟兩種成本:談判成本,在進行稅收籌劃措施時,為了協調稅務,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的交流與溝通需要花費一定成本,這種成本即是談判成本。
(二)無形成本
無形成本代表稅收籌劃過程中,無法使用貨幣進行計算的成本費用,其中包括時間、心理、信譽成本。
1.時間成本時間成本代表納稅人設計與實施籌劃方案時,需要花費的時間。時間成本作為衡量稅收籌劃總成本的重要內容,但是時間無法通過貨幣進行計算,受到這種特點的影響,時間成本容易受到人們的忽視。
2.心理成本心理成本代表納稅人在設計與實施籌劃方案時,心理擔心失敗付出的精神成本。心理成本根據納稅人精神狀態不同,也會出現較大變化,雖然這只是納稅人的主觀心理感受,并不屬于實際支出費用,但是心理壓力較大的情況中,納稅人工作效率也會受到影響,所以也將心理成本納入無形成本之中。
三、稅收籌劃成本收益
將稅收籌劃的收益與成本進行對比,從經濟角度分析納稅人設計與實施籌劃方案時,應選擇何種投入、產出比例,盡量以最少的成本換取最大的利益,才能確保稅收籌劃方案符合納稅人自身利益。如果籌劃成本小于籌劃收益,則判斷為本次籌劃成功;如果籌劃成本大于籌劃收益,則判斷為本次方案失敗。稅收籌劃工作受法律、政策、納稅人、籌劃者等因素的影響,所以在設計與開展籌劃方案時,必須從多角度對籌劃方案進行分析,考慮籌劃方案能否為納稅人提供充足的收益。根據稅收籌劃理論,如果籌劃方案完全成功,則可實現少稅或無稅的目的,但是在實際操作階段,卻無法滿足預期效果,這種情況發生的原因,就是設計籌劃方案與成本效益原則不符導致的情況。所以,在設計籌劃方案時,不能將稅收負擔降低為首要目的,而是通過成本與收益的對比,決定最終籌劃方案。稅收籌劃成本可以分為有形與無形成本,在計算成本的過程中,也需要計算有形與無形的收益,將兩者進行綜合對比,才能設計出最優秀的稅收籌劃方案,為納稅人提供更好的經濟效益。
四、免個稅方案
(一)保險費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及工傷險,均屬于免個稅保險。企業可以按照規定繳納相關的保險金額,根據省、市級政府制定的繳費比例,為員工繳納醫療、工傷、失業等保險費用,使員工降低個人所得稅的繳納金額,而個人所得稅的繳納金額,則可以根據國家法律從應納個稅中扣除。
(二)住房公積金
我國法律規定,企業與個人每月可以繳納年度平均12%的住房公積金,繳納的金額也可以在應繳個稅中扣除。一般而言,單位與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應不超過城市平均月工資的3倍以上,根據城市具體規定,采取相應的繳納方案。
一、國外個人(家庭)所得稅實施辦法的利弊得失
個人所得稅起源于英國,經歷了多年不斷的的修改和調整之后,現今世界各國以綜合稅制、混合稅制、綜合稅制和分類稅制等方法作為個人所得稅的運行機制。各國根據自己的現狀選擇適合國情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并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從全球各國的實踐來看,發達國家的個人所得稅負擔普遍要高于發展中國家,最為突出的是當今的美國在個人所得稅方面的制度和運行機制比較完善且具有代表性,它們采用綜合稅制進行個人所得稅的申報繳納,也就是說一個人在本年度內,各種渠道所得的收入(包括勞動所得和資本利得),均匯總為當年的收入總額,經過個人(家庭)成本費用、個人免稅及家庭生計等必須支出項目扣除之后的凈額,再根據凈額劃分的不同檔次,分別按超額累進稅率方式進行所得稅的征收。美國對于家庭生計等扣除項目還制定了具體實施細則,即按照不同年齡層次作出了明確的限額規定,還對個人(家庭)申報方式作出了詳細的扣除標準,也對每個納稅人撫養的家屬給予個人寬免額。這種制度的運行和實施,即有利于國民生活待遇的平等及安居養老,又利于國家稅收制度的穩步提升及經濟發展,對全球個人(家庭)所得稅的有效征收起到了積極的帶頭和表率作用。但由于美國個人(家庭)所得稅計算過程比較復雜,一般的國民不能獨立完成所得稅的計算交納,要通過政府部門或者說專業人員的協助才能完成每個人(家庭)所得稅的計算繳納程序,這無形中就增加了相關稅收人員的工作量,為了更好的保障個人(家庭)所得稅的計算收繳工作,美國要配備相當數量的稅收工作人員,這樣不僅加大了國家政府部門的支出額度,相應也減少了國家的稅收凈額。盡管如此,美國目前仍然采用這種方式,因為到目前為止,世界各國仍然沒有出臺更好的個人(家庭)所得稅的收繳辦法。
二、國內個人(家庭)所得稅實施辦法存在的問題
我國實行的是分類稅制,根據我國的國情制定了11個征稅項目,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等等,并根據收入層次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超額累進稅率方式進行征收,減除適當的限額和基本保障費用的扣除。2008年新頒布實施的對于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的界定和限額的扣除盡管提高了標準但仍然不是比較符合國情的征繳辦法,為此社會各界眾說紛紜,國內專家、學者也在不斷地探索和研究這個關鍵的社會問題,到目前為此仍然沒有一套比較理想的、符合國家民眾心愿的、適合我國經濟發展狀態且能與國際接軌的新的個人(家庭)所得稅的征繳方案,為此我們對個人(家庭)所得稅征繳辦法進行探索和研究。
根據現行政策,工資、薪金所得的費用扣除限額采用扣除基本養老保險、大病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和公積金等六項之后的2000元,稅額的征收采用5%--45%不等的超額累進稅率,這種方式本身就存在著很多不足,因不同的行業、不同的崗位、不同的編制等六項費用均有不同程度的差別,這就意味著不僅現在不同的人收入待遇不同,而且將來的居家養老等就更加不同,這不僅不能徹底改善或者說縮小國民的生活差別,反而更加大了國民間的貧富差距。其主要差別體現在:
1.工資薪金的差別:對于工資薪金很高的人群,他們的真實所得不僅僅是現在的高出低收入所得人群的部分,他們可以根據收入所得的結余去購置房地產、家用電器等高檔財產,還可以進行投資以獲取高額的利潤,在保障富裕生活的同時還能夠得到額外的收入。那么對于低收入的人群,盡管可以扣除,但他們的真實所得根本就達不到交稅的水平,而他們的收入所得連最基本的日常生活都難以保障,不僅生活質量較差,又談何購置其他資產或者說投資?!相對而言,工資薪金高、低的人群又怎么能夠縮小差別呢?!目前實施的方法事實上根本沒有起到任何幫扶的作用,而且會導致貧富差別越來越大。這就是造成個人所得稅不符合國情的主要因素之一。
2.退休待遇的差別:對于工資、薪金收入高的人群,其所上繳的六項費用也高,那么就意味著將來退休后的生活福利待遇也高。而低收入的人群未來的退休工資所得和生活福利待遇都很低,有的甚至低于社會保障年平均數,那么高收入人群的退休所得要遠遠高于低收入人群的幾倍甚至于是幾十倍……這樣的薪金扣除限額能夠體現公平合理嗎?能夠全面實現老有所樂嗎?這也是造成個人所得稅不符合國情的主要因素之一。
3.家庭人口的差別:對于相同工資、薪金所得的人群,其家庭贍養的人口
不同其實際生活水平也不相同。也就是說,如果收入所得都是2000元的話,一個人生活就過的很好,而二個人生活就比一個人差的很多,如果是三個人以上生活的話那么他們的生活水平就是差之千里了。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還沒有考慮家庭贍養人口的問題,這也是造成個人所得稅不符合國情的主要因素。
4.文化程度的差別:文化知識能夠改善生活條件,能夠提高社會層次和地位,那么文化程度較高的人群收入一定是很高的,他們還可能有一些關于知識產權等相關的額外收入,他們的科研成果可能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沒有文化或者文化較低的人群的收入及社會地位相對來講比較低,也不太可能有其他的收入,因為他們所從事的工作在時間和精力上是一對一的付出,他們沒有更多的精力和時間去做其他的工作,就是普通的勞動人群。相對而言兩者的收入是無法比擬的,這也是造成個人所得稅不符合國情的主要因素。
5.社會地位的差別:眾所周知,社會地位的不同其價值的體現也有所不同,社會層次和地位越高其個人的價值就越能很好的體現,也意味著收入也相對更高。那么生活在社會低層的勞動人群呢?因其地位的懸殊其價值的體現自然也就有很大的差別。如果沒有相關制度的制約,那么長期以往勢必會造成兩極更大的分化。也就是“貴族”永遠是“貴族”,“貧民”永遠是“貧民”。這種狀態也是造成個人所得稅不適合國情的主要因素。
6.區域經濟的差別:我國目前尚處于發展中國家地位,為了更好的、快速的發展經濟,所采取的方式是以點帶面,即以少數的、發展較快的大中型企業帶動全社會相對較弱的中小企業的發展。也就是先讓少量的企業先發展起來,逐步帶動和影響其他中小企業的發展,這就形成了區域經濟的不同發展時期和狀態,再加上區域物產資源的不同、地理位置的不同、氣候環境的不同、交通條件的限制,區域經濟差別更加顯現。這就是區域經濟造成的現實因素。
7.其他資產的差別:由于環境及家庭背景不同,部分國民能夠擁有或者得到其他資產,包括:饋贈、遺產等等。這些資產的擁有在不同程度上形成了貧富差距,這種差距不是簡單的、可以通過努力得到的,是完全沒有能力趕上和超過的。這種局面就更加劇了貧富之間的差別,也就更加體現出個人所得稅不適合國情的狀態。
以上是對于工資、薪金收入所得以及其他相關因素的分析,這些都是目前直接影響個人(家庭)所得稅征繳的主要因素,不一定很全面還有待于進一步探索和研究。
三、國內個人(家庭)所得稅實施辦法建議及措施
目前我國居民個人所得稅相關費用項目扣除及限額界定應進行全方位改革,制定一套符合我國現狀的、體現公民平等的、減少社會壓力的個人所得稅的扣除制度,建立健全個人所得稅申報程序,完善其管理機制和體系,使其具有真正貫徹實施的可行性。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制定周詳的稅收管理體系
1.制定符合國情的稅收制度
稅收制度是最為復雜的一項管理制度,它是與國家的發展、民族的興旺、社會的和諧分不開的。稅收制度的不斷完善,才有利于保障國家的經濟快速發展。個人所得稅制度的建立健全,是穩定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民安居樂業的主要因素,因此,制定符合國情的個人所得稅稅收制度利國利民,勢在必行。
目前世界各國采用的征收方法有課源法、申報法、測定法和估計法等。而我國一直推行使用申報法,這種方法基于納稅人對自身收入的確切信息來納稅,一方面可以激發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另一方面也可為稅務機關提供便利,當然它也對納稅人提出了較高的要求。要求納稅人能夠準確計算自己的收入及所得,還需要確定屬于哪種申報,是合并申報還是獨立申報?!這就需要國家加大對稅收體制的宣傳力度,廣泛輔導正確納稅的計算方法,對于實在不能準確計算的公民,給予適當的義務幫助,促使全民都能夠正確完全納稅義務。
2.建立細致周密的申報體系
制定符合我國現狀的稅收制度,是關系國家經濟發展命脈的重要因素,但光有制度沒有切實可行的申報體系,也是一句空話,為此,在建立完善的稅收制度的同時,還要制訂周密細致的稅收申報體系,以便更好地進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工作。制訂周密的納稅體系是完善個人所得稅征收的最佳辦法,要想徹底解決和完善個人所得稅申報、征收、管理等,必須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實施網絡控制,任何個人應稅所得金額能夠完全準確地顯示在納稅征管體系中,避免造成漏稅和逃稅現象,也避免發生重復征收的現象,顯現出對全體納稅人絕對的公平、公正。徹底維護和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公平的權利。
3.完善切實可行的管理機制
制定符合我國
現狀的個人所得稅申報制度和體系,是完善個人所得稅征收工作的前期工作,其仍然存在很多不和諧與不切實際的因素,為了更好地實施個人所得稅的申報征收,必須制定相應的、切實可行的、符合我國民情的配套管理機制,明確相關職能部門的責任,保障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工作有序、順利、完善和發展。
4.制定簡單易行的征收方法
稅收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是靠全社會的支持和配合,如果制度制定的比較復雜,一般的國民不能理解也不能很好的運用,那么也是不符合目前國情的,因此,在制定相關稅收實施方案時應考慮國民的整體素質和文化水平,讓大家都能理解和更好的運用,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完善稅收的征收與管理。
5.制定公正嚴謹的獎懲制度
任何制度的貫徹實施都會存在一定的難度,究其原因是具體實施宣傳的力度不夠,還有其實施過程的獎懲制度不完善所至,為了將不同程度的阻礙因素制止于萌芽狀態,在新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建立健全之時,制定出更加嚴謹、更加完善的個人所得稅獎懲制度,對于積極參加如實繳納稅款的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及適當的獎勵,在媒體中廣泛宣傳,讓全社會都了解、明白其中道理。對于偷稅、逃稅的個人應該采取果斷的、嚴歷的處罰措施,讓人人都知道違法操作只能是咎由自取,是最可恥的行為。為保障個人所得稅制度得以正常、貫徹實施。徹底解決國家稅收的重大難題。
(二)確定細致的費用扣除項目
1.對于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減除
①應該首先扣除家庭生活的基本支出,支出金額可確定為上年度的全省或者全國的平均生活水平,如果有需要贍養的直系親屬,應該按照實際人數乘以基本生活支出的金額扣除,當然不同年齡的贍養需要確定相關的標準,只有這樣才能基本保障低收入人群的正常生活,才能真正縮小貧富差別。
②對于養老保險等六項費用的扣除,應全額由所在單位繳納。政府可根據單位性質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征收方法。以徹底緩解低收入人群的費用支出壓力,也能夠徹底保障全民養老保險等六項費用的政黨交納,增強勞動合同的簽定與貫徹實施。
③費用扣除中應考慮家庭住房等基礎設施的購置,因為每個家庭都要保障基本生活,如果沒有住房也就是居無定所那么如何能夠保障正常的生活,因此如果家庭在購置生活所必須的房產時,應根據購置發票金額扣除,直至全額扣除之后的年限再開始繳納個人(家庭)所得稅,以緩解個人(家庭)的生活壓力,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
④對于家庭成員中有受到意外傷害或者特殊疾病的,應該停止交納個人(家庭)所得稅,直至家庭沒有任何負擔(欠款)為止。這樣可以適當減輕家庭的壓力,降低醫院的負擔,減少工作單位的責任,也能夠充分體現社會主義國家的優越性。讓老百姓更有信心去面對新的生活。⑤目前收入高的家庭可以有更多的資金支配,他們可以考慮外出旅游和取得更高的學歷。旅游可以大開眼界,豐富生活;取得學歷即能提高文化水平和修養,還能增長知識和閱歷,更能夠增加工資收入。但對于低收入的家庭,他們就不可能考慮這些問題,因為對于他們來說保障生活才是最主要的?;诖耍瑢τ诩彝サ恼N幕瘜W習的支出,也應考慮在稅前扣除,這樣低收入的家庭也能夠考慮安排適當的學習時間和機會,只有這樣才能全面保障國民學習文化知識的欲望和要求,才能真正提升國民總體文化素質和修養。
⑥繁衍后代是每個家庭的社會責任,要想履行好這個職責就必須完成按照計劃生育。但是生育子女是費用也是相當可關的,一些低收入家庭為了節約資金,不去醫院進行體檢,這樣做經常會導致智障兒童出生,不僅給家庭帶來沉重的災難,更給國家帶來重大的負擔,還能夠降低國民的整體素質。與其這樣還不如從源頭給予支持和控制,讓每個家庭都能夠支付正常的生育費用,保障及時檢查,優生優育,徹底杜絕不健康人口的出生。保障和提高國民的整體素質水平。
⑦自然災害是在所難免的,當個人(家庭)遇到這些特殊情況時,應該考慮暫時停止繳納個人(家庭)所得稅,直至災害的損失已經全部緩解或者排除。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體現國家的關心和幫助,才能真正解決災害對個人(家庭)造成的實際困難,才能讓受災人群早日脫離困境,從而相對減輕國家的負擔。
⑧對于個人(家庭)所得稅,它與企業的所得稅不同,因此應區別對待。對于個人(家庭)向社會捐贈扶助失學兒童、支援災區等有益于社會的行動應該給予大力支持。尤其是一些小額的、善意的捐贈無需通過紅十字會,它能夠及時、方便的送達受助人的手中,在有依據且情況屬實的狀態下應該給予全額在稅前扣除,并且給予適當的精神鼓勵和宣傳,讓這種有利的支持方式帶動社會民眾全體積極支持有困難、需要幫助的人群,讓
全社會充滿愛的關懷。
⑨由于我國地域遼闊,各區域經濟發展不是很均衡,各項制度的制定可能適應了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卻不一定適應經濟相對滯后的地區,因此個人所得稅征繳制度的制定,應根據地區經濟的差異制定相應的制度,以更好的協調由于區域不同所造成的差異,以便更加健全和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繳制度。
2.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稅率及方式
①個人所得稅征繳稅率
由于個人(家庭)的工資、薪金所得在已經扣除了家庭基本生活費用之后,其征收的稅率可不考慮超額累進稅率,直接采用達到一定額度就按照其相應稅率征收的辦法。以達到簡化計算程序便于全體國民的操作和運用,這樣不僅有利于減少國家稅收工作人員的工作量和財政支出,也有利于國家稅收的收繳工作及時有效的進行和持續發展,更有利于國家稅額的穩定和逐步增長。
②個人所得稅征繳方式
可根據個人及家庭成員人數的不同制定出個人獨立征繳方式和家庭綜合征繳方式兩種不同的征繳方式。家庭成員可根據本家庭的實際情況選擇采用個人獨立征繳方式或者家庭綜合征繳方式。這兩種方式的制定首先是方便國民對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及征繳,其次還能夠均衡全民家庭的收支以全面提高正常的家庭生活水平,再次還能提升全民征繳所得稅的觀念意識及整體素質,更能促進社會經濟的穩步發展及國家財政利稅的持續增長。
3.對于退休人員的工資發放及其生活福利待遇
對于退休工資的發放,現有制度是按照所繳養老保險的金額比例和年限、上年全省平均生活水平等進行發放的,相對而言,退休人員的收入差距特別大。因為以前年度國家沒有全面實施上交養老保險等政策和措施,各類單位、種類部門等上交的養老保險等均不平衡,退休金差距比較大。有此退休人員得到的退休金根本不能保障現有的正常生活水平。政府應當根據退休人員的工作年限、工作性質、工作崗位的不同進行調整發放退休金,以保障退休人員的正常生活和福利待遇。對于以前從事重要工作崗位的領導及其他特殊人員,可適當進行調整增加,但增加的幅度和人數應該有所控制,不能夠大面積、多范圍的調整增加。只要這樣才能真正保障全民均衡的小康水平。只要這樣我們國家才能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更好的完善國家體制、體系,更好地創建和諧社會。
參考文獻
[1]劉克崮委員關于個人所得稅的提案,2009.3.19來源于人民網.
1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存在的問題
1.1稅源隱蔽,難以監控
個人所得稅在我國被人們看作是“中國稅收第一難”,其根本原因是個人收入多元化、隱蔽化,難以監控。這主要是因為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國民收入的分配格局較過去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最明顯的特點是國民收入分配向個人傾斜,使個人收入來源渠道增多,收入水平顯著提高,收入結構日趨復雜。目前個人收入除工資、薪金可以監控外,其他收入基本上處于失控狀態。許多隱形收入、灰色收入,稅務機關無法監控,也監控不了,造成個人所得稅實際稅源不清,加之納稅人多、面廣、分散、流動、收入隱蔽等,且主要是現金直接支付,可能無帳薄、憑證可查。在這種情況下,稅務部門很難掌握其真正稅源,以致大量的應稅收入悄悄地流失掉了。
1.2公民依法納稅意識難以樹立
我國公民依法納稅的觀念淡薄,從客觀上看是由于我國過去長期以來,一直實行低工資制度,人們的工資用于生活必需品支出后,所剩無幾,沒有納稅的資金來源,因而無納稅的條件和意識。隨著分配體制的改革,人們的收入水平越來越高,除基本生活費用外,收入剩余較多,但人們仍沒有樹立起納稅意識,加之稅收處罰的力度和稅收宣傳的深度遠未適應新的經濟發展的需要。西方國家普遍采取嚴格執法、嚴厲懲處的措施,以威懾違法者。而我國目前的稅收征管對偷、逃稅款的行為雖然也有處罰措施,一般按偷稅金額處以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與發達國家相比,罰則過輕,同時在稅收征管中還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往往以補代罰,以罰代刑,致使法律威懾力不強,僅僅觸及違法者之皮毛,難以起到懲戒作用??陀^上拉大了稅收征管與自覺納稅之間的距離。從主觀上看,由于個人所得稅是個人掏錢交納的稅種,屬于直接稅,稅負不能轉嫁,納稅人納稅以后必然導致其收入的直接減少,受經濟利益的驅使,人們得過且過偷稅漏稅的情況時有發生。這種畸形的觀念對于加強稅收征管、推行依法納稅無疑是一個極大的障礙。
1.3稅制模式難以體現公平合理的原則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在稅制設置上某些方面缺乏科學性、嚴肅性和合理性,難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發揮其調節個人收入的要求,也是造成稅款流失的重要因素之一。
2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的目標與原則
2.1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的現階段目標
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目標是:適應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完善稅制,提高稅收征管水平,重視實現調節分配和財政收入職能,更有效地發揮個人所得稅在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積極作用,逐步將個人所得稅建設成為主體稅種。
2.2個人所得稅制改革應遵循的原則
(1)調節收入分配,促進公平。
促進公平應是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的的首要原則?,F階段,我國社會收入分配不公的問題已經很突出。我國政府目前確有必要盡快制定相關政策并采取各種措施,加大對收入再分配的調節力度。從理論上說,個人所得稅在收入再分配方面有著突出的作用,所以理當成為調節收入的主要手段。
(2)與國際慣例接軌,適當考慮國情。
個人所得稅制改革必須改變現行稅法中不符合國際慣例的做法,通過與其他國家稅法的國際比較及參考各國的成功經驗等,全面與國際慣例接軌。這里需要強調的是,接軌并非意味著“全盤西化”。改革必須適當考慮我國國情,要與我國現階段的收入水平和征管能力相適應,同時體現一定的超前性,使改革的先進性和稅法的穩定性有機地結合起來,建立既向各國普遍做法靠攏,又具有中國特色的個人所得稅制。
(3)重視發揮財政收入職能。
從所得稅的職能角度看,財政收入職能是基礎,也是發揮調節作用的必要前提。只有稅種收入規模達到一定程度,才能較好地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分配的作用。
3如何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
3.1從稅制上看應減少稅率級次,擴大級距
我國應大大地削減稅率級次。在減少級次情況下擴大級距的經濟涵義并不在于簡化稅制,其在稅負公平及增加財政收入方面的意義是深遠的。首先,我們把最低收入級距列為第一級距。處于較低收入的納稅人數目是大多數,遠多于高收入納稅人的數目。這樣,如果第一級距的寬度相當大,足夠覆蓋大多數較低收入的納稅人,從公平的角度考慮,由于大多數人的個人收入波動不足以越過這一級距,從而使不公平現象消失。從財政收入角度來看,由于這一級距相對擴大,而其稅率下降幅度較小,從而總財政收入將可能增加。從最高級距來看,由于最高收入級距的納稅人比例和稅收收入相對都比較低,而且收入增多多是低收入階層,而高收入階層增加收入較難,因而,這一級距的級距寬度和稅率的較大程度的變動對總稅收收入的影響將因為納稅人比例相對較小而減弱。所以,此級距下限可以較大幅度下調或上升,以適應效率、公平原則,而不太影響總稅收收入。稅率可以較大降低,以體現效率原則,同時高累進稅率又能進一步體現公平原則。
3.2建立有效的個人收入監控機制
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款流失嚴重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稅源不清。因此,抓住稅源的監控是管好個人所得稅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在這方面我國可參照美國和澳大利亞等國家的方法,實行“個人經濟身份征”制度,即達到法定年齡的公民必須到政府機關領取身份證或納稅身份號碼,兩證的號碼是一致的,并終身不變。個人的收入及支出信息均在此號碼下,通過銀行帳號在全國范圍內聯網存儲,并和稅務機關征稅聯網,稅務部門直接通過其銀行自動扣稅,使每人的每一筆收入都在稅務部門的直接監控之下。同時,也要求每個單位都要在銀行開戶,并且,每一筆收入和支出都要在銀行轉帳。這樣,就可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有效的稅務監控機制,促使公民必須依法自覺納稅,使偷稅漏稅沒有可能,逐漸形成人們的自覺納稅意識。
3.3提高稅務征管人員的素質,改善征管手段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公民個人收入水平的逐步提高,交納個人所得稅的人數會越來越多,在目前人們還沒有完全樹立自覺納稅意識、全國還沒有建立自動監控機制的條件下,要求稅務機關充實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力量,培養一批忠于職守和具有良好職業道德的征管人員,加大個人所得稅的檢查力度,完善舉報制度,進一步健全個人收入申報制度和代扣代繳制度,而且,要把工作的重點放在落實代扣代繳的稅源控管上,主動爭取稅源比較集中的單位的支持和配合,加大稅法的宣傳、輔導和培訓的力度,使納稅意識深入人心,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個人所得稅,始創于英國,至今已有200多年的歷史,它是對個人獲得的各種應稅所得征收的一種稅。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個人所得稅將成為我國稅收體系中一個十分重要的稅種,其收入占國家財政收入的比重越來越大;在組織收入與調節社會、經濟方面的作用將越來越明顯。但在現實的經濟發展情況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因為經驗不足,存在稅款流失嚴重,稅收政策不合理等,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個人所得稅的流失,將會對我國稅收制度、財政體制的進一步改革與完善產生嚴重的不利影響。這里就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改革進行分析和探討。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發展現狀
我國最近一次對個人所得稅的調整,是個人所得稅起征點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據了解,本次修正是自1980年9月10日個人所得稅法通過以來的第五次修正。
此前,個人所得稅法曾于1993年、1999年、2005年、2007年6月29日修正過四次。1980年9月10日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并同時公布實施。該稅法統一適用于中國公民和在我國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員。至此,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征收制度開始建立,在建立初期它起到了調節居民收入和實現收入的公平分配。1993年10月31日,修正案規定,不分內、外,所有中國居民和有來源于中國所得的非本國居民,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此舉不僅增大了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對象同時也擴展了財政收入。1999年8月30日,開征了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儲蓄存款利息的開征促進了居民消費和拉動內需的增長,提高了國民經濟的發展速度。2005年10月27日,修改了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金額由800元增加至1600元,同時可以在稅前抵扣個人繳納的社保費用以及住房公積金等。起征點的提高以及費用扣除范圍的加大,緩解了工薪階層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壓力。2007年6月就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所得稅調整問題授權國務院作出規定,為國務院決定減征或停征利息稅提供法律依據。自此我國的個人所得稅不斷發展走向完善,并一直發揮著積極的調節作用。
二、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存在的問題及影響
市場經濟的發展,不可避免地會造成個人收入的差距,這是市場經濟的缺陷。征收個人所得稅正是政府宏觀干預的手段,是政府調節貧富差距的主要措施。盡管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一直都在發揮著積極的調節作用,但仍然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一)單一分類所得稅制產生的不公平問題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按應稅項目分類征稅。由于不能就個人全年各項收入綜合征稅,難以體現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原則。同時對個人收入調節力度不夠,影響了個人所得稅調節作用的發揮。在實際征收中,工資薪金所得占了個人所得稅總收入的60%以上,未充分發揮其應有的調控作用。另一方面在實際操作中,容易造成收入項目定性不準確或難以定性的問題;容易造成納稅人有意把自己的收入在不同類型收入間進行轉換,多次扣除費用,以達到逃稅和偷稅的目的,且現行稅法中僅規定11個征稅項目,過于簡單,未能涵蓋經濟生活中的所有個人收入。
(二)稅率設置的不公平
具體表現在:
第一,工薪所得適用9級超額累進稅率,最高邊際稅率達45%,在這種高邊際稅率、多檔次的累進稅率結構中某些級次的稅率形同虛設,并無實際意義;
第二,工薪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同為納稅人的勞動報酬所得,但兩者適用的稅率形式和實際的稅收負擔卻存在較大的差別,由于勞務報酬所得的適用稅率為20%,且一次性收入畸高時,還要實行加成征收,致使多數時候勞務報酬所得的稅負重于工薪所得;
第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級超額累進稅率,與其他各項應稅所得適用的稅率又不相同,這不僅增加了征管操作的復雜性,而且違背稅收公平原則。
(三)費用扣除簡單,標準統一,未能體現稅收公平原則
2008年3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將我國居民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免稅額定為2000元。這個免征額對中國的任何一個居民都是一樣,看上去似乎是公平的,實際上并不公平。因為人們的生存條件及社會保障有很大的差異,例如,對農民的免征額是2000元,對國家職工的免征額也是2000元,對農民來說這是不公平的。因為國家職工有良好的社會保障,有穩定的醫療福利等,個人收入是實實在在的凈收入;而農民的就業保障、醫療保障和養老保障等制度仍不是很健全,落實情況也不是很好,加上已辦妥養老保險的一些農民因為戶籍而產生轉移難等問題,讓能享受這一塊稅前扣除費用的人數又大大減少。另外,一個養活三個人的個人所得,與一個只養活自己一個人的個人所得,實際上就有很大的差異,但所得稅的免征額卻是一樣的,所以這是公平中存在的不公平。不能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與個人生計以及家庭撫養有關的項目均未能考慮在內,其公平性也就無從體現。
(四)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一些政策不合理
外籍人員從三資企業取得的股息免稅,而中國公民取得的股息要征稅;計稅工資不全面;部分免稅項目已難以適應當前形勢的需要,形成了稅收漏洞以及個稅申報方式的急待改革等。
由于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的以上問題,帶來了如下一些影響:
第一,個人所得稅款的大量流失。
稅收流失是目前中國稅收領域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規模巨大的稅收流失中就包括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流失。在我國,偷逃個人所得稅的手段五花八門。比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高收入者隱瞞、虛報納稅所得;各種形式的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無法統計;實物工資無法貨幣化、實際工資與名義工資存在很大的差距,如此等等的做法,由于沒有一個綜合的個人所得稅及自行申報制度,以致個人所得稅款的大量流失。
第二,工資薪金實行的超額累進稅率以及其它比例稅率難以實現對收入的有效分配和調節
我國的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率級距過多,最低稅率、邊際稅率的規定均過高,從而導致在吸引高端人才方面功能偏弱。對高收入者征收高稅,這看起來似乎公平??墒牵芏喟l達國家的實踐情況表明,對于那些高收入的企業主,高稅率于他們幾乎不起作用,因為他們以公司為依托,有豐富的避稅手段和方法。那么高稅率對誰有用呢?它只對那些企業中的職業經理人和專業人士有用,對那些只依賴薪金收入的高職人員有用。而這些人是任何行業和地區都最為短缺的人才,過高的稅收政策減弱了他們的重要性以及壓抑了他們的積極性。
同周邊國家(或地區)如新加坡和我國香港的最高稅率只有20%左右相比,我國的稅率最高達45%確實太高了。與此同時我國對資本財產性所得實行比例稅率,不僅稅負輕,稅收調節力度也受到限制。因此,現行這種稅率結構在實際執行中難以實現對收入分配進行有效調節的政策目標。
第三,費用扣除簡單,造成了個人所得稅事實上的橫向不公平。
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采用單一、簡單的費用扣除標準,并沒有考慮個人具體的負擔能力。如老人的贍養費用、子女的教育費用、住房、公益性捐款以及夫婦一方工作單獨負擔家庭費用等情況。舉例而言,對于有相同收入的一對夫婦撫養一個小孩,但在一對夫婦有二位老人要贍養且老人沒有任何經濟能力的情況下,其實際所得就遠遠低于另一對夫婦,可是他們卻要納相同的稅負。馬克思說過:“試問按公道來說,能不能指望一個每天賺一角二分錢的人繳納一分錢和每天賺十二塊錢的繳納一元錢那么容易?按比例來說,他們每人都交出了自己收入中同樣的一份,但是這一捐稅對他們生活需要的影響程度卻完全不同。”因此,按現行的個人所得稅這一費用標準扣除后的征收,并不能實現納稅能力越高納稅越多這一目的,造成了事實上的橫向不公平,有違稅收的公平負擔原則。
第四,缺乏完善的征收體系,征管難度大,稅收征管效率低是稅款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
由于我國納稅人的納稅觀念淡薄,且多年計劃經濟體制下長期對稅收的排斥,加上我國稅收征管方面存在的種種漏洞,使那些先富裕起來的人中,不少人不僅沒有成為納稅大戶,反而成為逃稅、偷稅的典型。
三、完善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的構想
(一)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混合型稅制結構模式
實行分類與綜合所得稅制,是對某些應稅所得,如工薪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實行綜合征收,采用統一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與其他的應稅所得則分類征收,或對部分所得先分類征收,再在年終時把這些已稅所得與其他應稅所得匯總計算。對已經繳納的分類所得稅額,準予在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內抵扣。這種征稅制度,兼有分類所得稅制與綜合所得稅制之長,既能覆蓋所有個人收入,又能避免分項所得稅制可能出現的漏洞,還能體現“量能負擔”的公平征稅原則,比較符合我國目前的征管水平。
(二)改革個人所得稅稅率體系
在征稅對象既定的情況下,稅率的高低直接影響到國家財政收入的多少和納稅人稅收負擔的輕重,反映了國家和各個納稅人之間的經濟利益。根據我國國情,建議對綜合征收采用超額累進稅率,以達到公平稅負的目的;對分項征稅可采用比例稅率,對超過一定數額的部分采用加成征收,以達到既組織收入,又公平稅負的目的。
在統一各類應稅所得適用稅率的基礎上,減少稅率級次,降低邊際稅率,以減少稅制的復雜性和納稅人偷漏稅的可能性。參考美國及世界其他國家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同時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勞動所得和經營所得應采用相同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級次可削減為3~4級,最高邊際稅率也應向下作適當調整。順應世界稅制改革“低稅
率、寬稅基”及稅制簡便的浪潮,盡可能與國際稅制改革接軌。
(三)根據純所得的大小量能課征,實現稅收結果公平
在所得稅法理論中,公平包含差別課征和量能征收二層含義。差別課征是實現個人所得稅法橫向公平的要求,它一方面要求區分納稅人的婚姻、撫養人口、年齡和健康等情況給予不同程度的稅收優惠;另一方面,要求對不同來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稅收政策,適用不同的稅率;量能征收是實現個人所得稅法縱向公平的前提,它要求經濟能力或納稅能力不同的人,應當繳納數額不等的稅,納稅能力強的多納稅,納稅能力弱的少納稅,無能力的不納稅。只有承認納稅人的差別,量能課征,個人所得稅法才有生命力。
不可否認,“家庭撫養人數的多寡以及老人、盲人的有無,在同一所得階層中會成為影響納稅能力的一個重要因素?!币虼耍覈膫€人所得稅法應當充分考慮納稅人的婚姻、年齡、贍養人口等情況以及住房、醫療、教育等費用,在實行有差別的生計扣除、家庭扣除和社會扣除后,根據純所得的大小量能課征,實現稅收結果公平。
二、橫向公平視角下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缺陷
1.課稅模式和我國的經濟發展不相適應,模式選擇不合理。自1994年個人所得稅起征以來,我國稅制模式始終采取分類所得稅制形式。在這種稅制模式下,對屬于同一納稅人的11種應稅項目使用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征稅比例和征收方式進行課稅。如納稅人同樣通過犧牲時間和精力而獲得的工資報酬、個體生產經營所得、稿酬所得、勞務報酬等都要分別按照適用的稅收政策分別進行納稅。這種稅制形式更適用于我國開始征收個人所得稅時的國情:國民收入來源單一、納稅意識淡薄、征管不力。然而隨著經濟快速發展,現在國民收入來源與方式均已發生巨大變化,同等收入人群收入來源各不相同。分類稅制模式容易造成收入來源渠道廣、綜合經濟收入水平高的納稅人稅負低、納稅額較少,而所得渠道相對少甚至收入水平低的納稅人卻承擔著比前者更高的稅負、較高納稅額的局面,這一局面顯然背離了個人所得稅的基礎原則———“橫向公平原則”。
2.稅制要素不合理(1)稅基不合理。首先,課征范圍的不公平。根據稅法有關條例,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范圍按照以下列舉條目范圍進行:工資、薪金所得;個體生產者生產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經財政部門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其他所得。然而,這種分類列舉的方法難以準確衡量納稅人的全年應納稅收入總和,不能準確、全面地確定納稅人的真實納稅水平,也未能準確衡量橫向公平原則中“經濟水平一致的納稅人”這一基礎條件。其次,費用扣除標準不合理。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費用扣除按照“一刀切”即固定額度扣除和固定比例扣除相結合的綜合扣除方式。這種扣除方式雖然簡單易操作,但是沒有充分考慮“量能負擔”原則,存在著橫向不公平之處?!傲磕茇摀敝傅氖歉鶕煌瑓^域不同負擔的納稅人,依據其“納稅能力”確定費用標準。在實際工作中,通過衡量居民的收入水平來確定其納稅能力。若在物價水平、家庭負擔及其他橫向因素水平相當的前提下,以所得額作為衡量納稅能力可以較好地體現橫向公平。然而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差距較大,各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納稅人的經濟負擔千差萬別,因所處地區差異,相同性質和數額所得的納稅人實際購買力可能差距較大,這里的實際購買能力是指在同一時間前提下,納稅人的所得扣除因地區差異造成的物價差異后的凈值來定義。同理,現行的費用扣除標準亦沒有考慮納稅人的生活成本與家庭負擔(如家庭人口數,尤其是老人人口數及醫療支出)、教育支出、按揭貸款數額、健康水平等因素,而是采用統一標準,完全背離了稅收的“量能負擔”原則。(2)稅率結構不公平。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規定,根據所得類別確定其適用的稅率模式:部分所得采取比例稅率進行核算,其他則采取超額累進稅率的形式進行核算。對類似的所得采用不同的稅率模式,納稅人之間存在明顯的橫向不公。例如,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稅率達到七級級距,從3%的低級稅率到45%高級稅率;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獲取的收入以及個體生產者的生產經營收入規定按照五級超額累進稅率(5%~35%)進行征收。生產經營所得納稅人的稅負明顯高于工資薪金所得納稅人所承擔的。對于辛勤勞動而來的勞務所得、工資報酬等與非勤勞性質的偶然所得或其他所得均按照比例稅率20%進行征稅屬于不公平的制度,現行稅法甚至對勞務報酬所得還有加成征收這一規定。納稅人勤勞所得要承擔的稅負高于非勤勞的偶然所得及資本性所得,資本財產性所得的稅負相比較而言較輕,使個人所得稅調節公民收入差距的力度受到限制,甚至出現越調差距越大,越不公平的現象。(3)稅收優惠不完善。根據稅法有關條例規定,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項目包括:法定免稅項目、其他免稅項目、暫免征稅項目、不征稅項目、減稅項目。而其中有關減稅免稅的優惠政策條目眾多,很不規范。例如:同為利息所得,購買發行方屬于國家的金融債券或者國債獲得的利息可以免稅,而企業債券等的利息所得卻要繳納稅收,這實際上就違背了橫向公平原則;對外籍工作人員以及來自國際組織的一些專家從外資企業獲得的補助、紅利等所得都納入免稅項目也違背了橫向公平原則;在制定優惠政策時,過多地采用了一刀切的方式,違背了橫向公平原則。
3.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制度不健全,征管手段急需改進我國采取的是兩種征收手段共同使用:一是企業幫員工代扣代繳,二是由員工自己申報繳納。但是,納稅人申報、稅務機關審核和最終繳納等方面的制度仍不夠完善,未落到實處。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一方面,納稅人自己主動申報缺乏足夠的約束力。目前,我國公民納稅意識淡薄,個稅法也未強制性要求每個納稅人都自行申報,因此,納稅人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如實向稅務機關申報應納稅項目和數額,最終導致在申報環節容易出現問題。自行申報制度滋生甚至助長了偷稅漏稅行為,扣繳義務人有時會出現納稅申報不真實甚至瞞報漏報現象。另一方面,個人所得稅法對于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法律規定不明確,有關代扣代繳的規章制度不健全,使得一些企業或單位不能認真落實自己的責任,在實際征稅中容易滋生偷稅漏稅行為。我國還沒有將個人財產登記與個人收入申報相掛鉤的監控體系,這就容易導致稅務部門與納稅人信息不對稱,稅務部門無法準確判斷稅源,以致出現監控不利的局面。我國的稅務當局尚未和銀行、工商、證券、財政、房產等各部門之間建立起完備的橫向關系網絡,以及由于各個地方的信息化發展程度相差較大,由此導致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未能統一規范。我國還未建立起個人財產收入等級制度,納稅人之間很多財產交易都是以現金作為媒介,稅務工作人員無法準確掌握一些收入渠道多及高隱性收入納稅人的信息,因此很多高收入者逃稅、漏稅的現象屢見不鮮,這些逃掉的稅款也促使高水平收入者更加富裕。與此相反,僅僅依靠工資薪金等收入相對透明單一的納稅人,其稅款由公司或其他代扣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更易于受到稅務局的管理控制。從這個層面來看,征收管理的不足之處既容易使得個人所得稅失去橫向公平,也不利于現行個人所得稅制的有效運行。
三、從橫向公平層面優化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建議
1.改變稅制模式,從源頭上“恪守”橫向公平原則。目前,國內外對個人所得稅征收采取三種模式:一是分類所得稅制,也就是我國目前所采用的稅制模式,其所要求的征管條件相對簡單卻缺乏橫向公平性,該模式只被少數發展中國家采納。二是綜合所得稅制,這種稅制模式對納稅人各類別的應稅收入(如個體生產者經營所得、勞務報酬、股息、財產所得等)采取綜合征收的辦法,具體征收過程中采取申報法結合累進稅率的形式進行征收。綜合所得稅制更能公平地衡量納稅人真實納稅能力,體現“量能負擔”原則,但這種稅制模式對稅收的征收體系、征收環境以及征收手段要求較高,因此目前僅被較多的發達國家采用。三是混合所得稅制,即分類所得稅制與綜合所得稅制相結合的稅制模式,該模式既能在較高程度上體現橫向公平原則,又能較好地適應不是太完善的個稅征管條件,也是被最多國家所采用的稅制模式。考慮到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公民的納稅觀念愈來愈強,個人財產實名登記體系也基本建立,政府與銀行、房產管理部門等聯系越來越緊密,我國當前的納稅環境和征管水平也越來越與國際接軌,最現實、最有效的稅制模式就是實行混合所得稅制:第一步,將不同來源和不同性質的收入進行科學分類,按照它們所屬的不同項目適用的具體政策分類課征所得稅;第二步,在納稅年度末,綜合本納稅年度各類別所得,并根據超額累進稅率選取適合該所得額的稅率進行核算應繳納的綜合所得稅,然后扣除掉平時已按分類所得稅制所上繳的稅額,最終得出本納稅年度實際應繳納的稅額。
2.完善稅收對象的征收范圍。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出現了許多新的經濟收入形式,部分公民的所得還包括一部分的“隱形所得”。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是采用分類列舉的方式進行說明的,顯然這種方式跟不上經濟發展的腳步,不適應經濟的發展,容易忽略了這些新的收入形式以及隱形收入。為了彌補這些遺漏,應該采用更加嚴密的辦法來規范納稅的范圍。我們可以采用反列舉法的形式,明文規定那些免稅的項目,而除了這些項目之外,其他的收入都要進行申報并納稅。這樣可以更好地在征稅范圍上實現橫向公平,也有助于調節居民收入差距。借鑒國際上的“寬稅基,低稅率”主流趨勢,應適當擴大我國的稅收范圍,擴大稅基,使稅基更加清晰明了。首先,可以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將個人購買國債獲取的利息、住房補貼、政府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以及其他的一些實物福利計入個人所得中,一起作為納稅范圍。其次,降低在我國境內外資企業工作的外籍人員的稅收免征額,使之與我國公民享受相同的免征額,對于外籍人員從我國境內外資企業中獲得的住房補貼、紅利以及股息等福利也要納入征稅范圍。
3.規范費用扣除標準,使費用扣除標準公平化。建議一:應該按照取得收入的難易程度來劃分相應的費用扣除額。個人所得稅征收原則中有一條為“稅收中性”原則,即個人所得稅作為政府用來調節居民收入差距的手段,其征收不能改變居民的經濟活動。因此對于那些比較容易得來的收入,如中獎所得或不用花費很多時間心血而是靠運氣獲得的偶然所得可以適當地增加征稅額,而對于人們靠辛勤勞動得來的工資報酬、個體生產者經營所得以及勞務報酬所得等要適當地減少征稅額,使他們承擔較低稅負,對他們花費大量的時間和心血給予補償,使納稅人不致因為覺得不公平而打消工作積極性,將更多精力花在投機行為上。建議二:應該參考各地的房價指數、物價指數等可以體現居民生活成本的參數來規定恰當的費用扣除數額。由于各個地方的經濟狀況不一致,社會發展有先進有落后,因此導致物價水平有高有低,貨幣的實際購買力有差別。在規定費用扣除標準時,以實際購買力為參考。所謂實際購買力是對居民購買水平的橫向比較,指居民的名義收入減去同時期不同地區物價差異后的凈額來核算的購買水平。在某些城市,例如上海,人們的收入雖然比較高,但是當地的物價水平也高。因此,同樣的收入,處于物價指數更高的區域的居民的實際購買力更低,所以只有在相同的物價水平這一前提條件下來衡量納稅人的實際購買水平進而確定相應的納稅能力才更能體現公平原則。將物價水平這一影響因素納入衡量居民納稅能力的范疇,使實際購買水平相同的納稅人承擔相同的稅負;即使收入水平相同實際購買水平卻不同,購買水平較高的居民應繳納更多的稅額,這樣更能體現納稅人之間的橫向公平。建議三:在規定納稅人的費用扣除額時要兼顧納稅人的生活成本,這屬于不同時點下的橫向公平。在此建議應將納稅人的家庭負擔納入考慮范圍,家庭的總收入更能真實地反映出居民的實際納稅能力,費用扣除標準應充分考慮納稅人的生活成本,尤其是納稅人的購房按揭貸款以及納稅主體的婚姻狀況、夫妻雙方的收入水平、健康情況、贍養老人以及孩子的數量等具體情況,基本生活負擔重的相應的費用扣除額也要高些,促使納稅人之間收入水平更加公平。例如,贍養老人小孩多的納稅人開支大,相應地費用扣除也應該更大。
4.合理調整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優化。我國的稅率體系應該綜合考慮居民的納稅負擔以及我國的稅收收入。稅率結構的調整應該本著“主要調節過高收入,適當照顧中等水平收入者,重視保護幫助低收入個體”的原則,以“經濟能力處于同水平的人負擔相同的稅負”為目標。有以下幾點建議。建議一:適當降低我國個人所得稅稅率累進級次。目前,國際上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大趨勢為“寬稅基,低稅率”,在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國家里,稅率的累進級次最高級為6級。根據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改革目標與國內稅收環境,應該擴大稅基、減少個人所得稅累進級次、適當調節個人所得稅稅率,建議將我國的稅率累進結構調整為3%~37%范圍變動的5級結構,見表1。這一調整主要有以下幾點優勢:(1)稅率級次由原來的7級減少到5級,稅率范圍由3%~45%變為3%~37%,簡化稅制,利于征收與管理;(2)擴充壯大適用于3%低稅率的納稅人群體,原來的月應納稅額上限由1500元提高到2500元;(3)大幅降低了原適用于20%的月應納稅額處于4500元~9000元的納稅人稅負,由原來的稅率20%降低了一半,適用10%的稅率,適當地降低邊際稅率,增加納稅人工作的積極性,提高中等收入群體的收入,調節貧富差距;(4)降低了月應納稅所得額在80000以上的最高邊際稅率,一方面可吸引國際人才和資金,增加投資人投資,拉動經濟發展,另一方面可以拉動居民消費,激發經濟活力。調整后的個稅稅率表更能體現稅負公平,調節居民收入差異,體現稅收橫向公平、量能負擔的原則。建議二:合理調整勞動性質所得稅負。目前,我國的稅率結構是對勞動所得的稅負高于資本所得稅負,同為勤勞所得適用的稅率也不一致,而現實中高收入所得更多的是來源于資本所得。針對這一不公平現象,一方面要調整個稅中資本所得適用的稅率,使其適當高于勤勞所得稅率,使稅負更加平衡;另一方面要使辛勤勞動性質的所得適用的稅率保持一致,如工資報酬、稿酬所得及勞務報酬、個體戶的勤勞生產所得等應該適用一致的稅率。
該方面主要表現在:
1.1針對計稅依據合理性規定的模糊性(計稅依據,也稱計稅標準,或者簡稱稅基,是指根據稅法規定所確定的用以計算應納稅額的依據,亦即據以計算應納稅額的基數。計稅依據是征稅對象在量的方面的具體化。參見張守文:稅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48)。在轉讓股權的情形認定中,有一種是“明顯偏低”的情形,法律并沒有對何謂“明顯”做出確切的規定。
1.2對法條中“正當理由”的模糊性。國稅函〔2009〕285號第四條第二款提出了“正當理由”這一概念,但哪些情況屬于“正當理由”相關機關并沒有做出更加細致的解釋,這就造成各地稅務機關對該涵義的理解不一樣,各地在實際的處理當中也不一樣。
2.難以核實計稅依據。
在股權轉讓的程序中,股權變更登記為最后一道環節,自然人股權轉讓往往事前不主動告知稅務部門,稅務部門在收到工商部門的股權變更資料辦理稅務登記時才知曉,因此,個人股權轉讓具有隱蔽性和價格隨意性的特點,如果轉讓雙方簽訂虛假合同來避稅的話,稅務部門往往無從查證,執行起來也比較困難。
3.代扣代繳制度存在執行困難。
相關制度雖然規定了股權轉讓受讓方有代扣代繳的義務,當轉讓方、受讓方所在地、被投資公司所在地不一致時,三方稅務機關管轄權有待進一步明確,如何具體操作也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另一方面,扣繳義務人也很難了解到納稅人股權轉讓部分的計稅成本和合理稅費。
4.股權轉讓稅收前置條件立法缺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規定,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后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并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盡管如此,實務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時并不以辦理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完稅、免稅或不征稅手續為前置條件,不辦理一閃各手續同樣可以變更股權登記。
二、完善我國個人股權轉讓所得稅征收的建議
1.加強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配合。
企業因股權結構變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股東股權變更手續,涉及個人所得稅征收范圍的,應當先到企業主管地稅機關辦理涉稅事項企業主管地稅機關按規定辦理征稅(或不征稅)手續,涉及征稅的開具稅收完稅憑證,出具意見并加蓋公章,企業持該證明到工商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把取得稅務部門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的證明作為辦理股東股權變更的前置條件。稅務機關密切關注企業的變動情況,及時與工商部門聯系,督促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自然人股權變更情況表,依法納稅,辦理變更稅務登記。通過這個途徑,稅務機關就可以在第一時間掌握自然人股權轉讓信息。
2.提升立法層次,完善立法信息。
目前我國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法規停留在規范性文件層面,在總結各地征管實踐的基礎上,國家稅務總局應著手制定具體的征管方法并將其上升為部門規章。在現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可以增加要求提供股權轉讓協議的規定,以方便基層部門的征收執行。
3.制定合理的計稅依據。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比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剛也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或者可以參考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可以參照每股凈資產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如果納稅人不認可主管稅務機關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應當將相關證據提交給主管稅務機關,帶認定屬實后,再采取另外的合理核定方法。
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稅收一體化趨勢也更加明顯。國外個人所得稅改革為我們提供了許多可借鑒的經驗,但我國的社會經濟現實也決定了我們不能照搬照抄某個國家的經驗,必須將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國際趨勢與我國社會經濟現實進行結合。只有這樣,才能使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少走彎路,設計出一套符合我國國情的、科學而可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度。
(一)公平和效率:加快向混合所得稅模式的轉換
目前,世界各國對個人所得稅的課稅模式有三種:分類所得稅制、綜合所得稅制和混和所得稅制。普遍實行的是綜合所得稅制或混合所得稅制,幾乎沒有一個國家實行純粹的分類所得稅制。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分類所得稅制。這種課稅模式在我國的實踐表明,它既缺乏彈性,又加大了征稅成本。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個人收入的增多,這種課稅模式必然使稅收征管更加困難和效率低下。但是,由于目前我國實行綜合所得稅制的條件尚不具備,完全放棄分類所得稅模式可能會加劇稅源失控、稅收流失。所以,在現階段采用綜合所得課稅為主、分類所得課稅為輔的混合所得稅模式比較切合實際。鑒于新一輪個人所得稅改革要強化個人所得稅的調節收入功能,應盡可能多地將應稅所得列入綜合征收項目。除稅法明確規定的所得(如利息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外,其他所得全部列入綜合征收項目,實行按年綜合申報納稅,以年度為課征期,符合量能納稅的原則。同時,要對不同所得進行合理的分類。從應稅所得上看,屬于投資性的、沒有費用扣除的應稅項目,如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股票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等宜實行分類所得征稅;屬于勞動報酬所得和費用扣除的應稅項目,如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承包承租、稿酬、特許權使用費、財產租賃、財產轉讓等項目,宜實行綜合征收。實行混合所得稅制,既有利于解決征管中的稅源流失問題,又有利于稅收政策的公平。
(二)選擇以家庭為納稅單位,力求收入相同的家庭繳相同的稅
個人所得稅的最基本目標是實現收入分配的公平化。從這個角度來說,所謂收入分配差距的擴大,主要體現在家庭收入水平的差距上,這也是個人收入差距的最終體現。因此,對收入分配的調節完全可以集中到對家庭收入的調節上。選擇以家庭為納稅單位的最重要之處就是可以實現相同收入的家庭繳納相同的個人所得稅,以實現按綜合納稅能力來征稅;并且可以以家庭為單位通過個人所得稅的有關規定去實現一定的社會政策目標。如對老年人個人所得稅的減免,對無生活能力的兒童采用增加基本扣除的方法等。而現行個人所得稅從收入角度來設計以個人為納稅單位,它不能對特殊的項目采用因素扣除法,因而不能起到預定的個人所得稅促進公平分配的作用。當然,我國的核心家庭與西方的核心家庭結構不完全一樣,設計稅率和納稅單位選擇的轉換會面臨很多實際問題,如西方的核心家庭是三口或四口之家,而我國的家庭結構要比西方復雜得多,至少存在3種結構,包括幾代同堂的情況。為了征管的方便和有利于公平合理,設計稅率時般以三口或四口的核心家庭為基本出發點;對于一個家庭生活有兩對夫婦(即典型的三代同堂家庭)以上的可以采取分拆方式,即納稅單位不是以生活在一起的家庭為單位,而是以婚姻關系為基本單位,即以對夫婦為一個納稅單位??鄢M用額的確定,要以定率和定額相結合的扣除法,即綜合扣除和分項扣除相結合的方式,體現我國個人所得稅對高收入家庭的調節,根據收入水平中等偏上家庭年實際收入額確定扣除額并實行指數化。據統計,2000年收入水平中等偏上家庭年人均收入為7524.98元,據此可確定當年個人的費用扣除額為8000元(因為2001的數字可能高些),這是每個家庭成員的扣除額。如果是三口之家,則年度扣除總額為24000元;四口之家則是32000元,依此類推。對聯合申報和單身申報稅率的設計,要根據稅負水平作測算后確定,原則上應對聯合申報優惠一些,以利于實現納稅單位的轉換。但不能差別太大,破壞了稅收的中性原則。
(三)公平稅負,設計合理的稅率
稅率是稅制的核心要素,個人所得稅改革,始終離不開稅率這個最重要、最敏感的因素。我國個人所得稅稅率有三種,即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工薪所得)、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承包、承租及個體戶所得)和20%的比例稅率。我國個人所得稅累進稅率最低是5%,最高是45%.由于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大部分為工薪族,這樣的個人所得稅率設置確有不合理的地方。因此,稅率的設計,要體現對中低收入者的照顧,對高收入者的調節;應考慮到與我國企業所得稅的銜接,最好與將來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一致,不能導致個人所得稅收入的明顯減少。對其他征收項目的所得,適用的稅率應該比現行的20%要高,可以比綜合項目的最高邊際稅率略低一、二級,最高邊際稅率不能過高,級距不能太多,以免損失效率。為此,可以設計這樣的級距和邊際稅率:2000年,我國年人均收入達到9484.67元(取整數10000元)的家庭為高收入家庭;收入在13390.49元(取整數15000元)以上的家庭為最高收入家庭。在這個基礎上,將特別高收入家庭分為三等,分別為家庭年人均收入30000元、60000元、100000元;這樣,上述年人均10000元、15000元、30000元、60000元、100000元5個人均收入水平點,在扣除相應的費用后,可作為個人所得稅稅率級距的臨界點。以一對夫婦撫養一個孩子和贍養一個老人的四口之家為例,級距臨界點分別為8000元、28000元、88000元、208000元,稅率表如下:
注:本表所稱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扣除了法定的扣除額后的余額。各種不同家庭(包括單身)可依此類推規定不同的稅率表。
對實行分類所得稅的其他項目,如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實行25%的比例稅率,不能扣除任何費用,按次納稅。通過減少累進稅率級距,合并或降低部分稅率,區別對待不同所得,用較高的稅率對高收入階層,用較低的稅率對大部分中低收入階層,這樣才。能既有利于組織較多的財政收入,又可以有效地調節收入分配。
(四)逐步調整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和范圍
現行稅法依據住所和居住時間兩個標準,區分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不利于維護國家的稅收權益。我國要堅持居民管轄權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并行的應用原則。在我國擁有永久住所,或沒有永久住所但在我國連續5年每年逗留180天以上者,從第6年開始,確定為永久居民,就其來源于境內外的全部應稅所得(不論是否匯入我國)承擔無限納稅人責任。在我國境內沒有永久住所,但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逗留180天以上者,為我國居民,就其來源于境內外應稅所得承擔納稅責任;但境外所得按匯入原則承擔納稅責任,即匯到我國的部分才要納稅,沒有匯入的部分不納稅。在我國境內沒有永久住所,且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逗留不超過180天者,為非居民,只就來源于我國境內所得承擔納稅責任。
從納稅人范圍看,應該將其自然人性質的獨資、合伙、合作經營納入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范圍,從根本上解決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對納稅人界定不清的問題。
(五)與國際接軌,減少稅收減免范圍和項目
西方發達國家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的個人所得稅改革一個基本趨勢就是擴大稅基,把原先一些減免的項目納入了征稅的范圍,這樣可以有效地避免稅源流失,杜絕征收漏洞。根據我國國情和稅收實踐,可保留的減免項目應包括:(1)失業救濟金或其他救濟金、撫恤金、保險賠款;(2)法律規定予以免稅的各國使、領館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所得;(3)按國際慣例,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定的各種協定中規定的免稅所得;(4)經國務院、財政部批準免稅的所得。除此之外,要適應個人收入來源多樣化的新情況,調整應稅項目,擴大稅基,合理確定免征額,嚴格控制減免稅。
(六)建立和完善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配套措施
從目前情況看,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調節作用低效,偷、逃、避稅現象十分普遍,稅收流失嚴重,其前提就是個人所得稅稅制本身缺乏科學性和合理性,以及存在稅基隱性、征管不到位、打擊力度不夠等問題。對此應從源頭上抓起,采取措施盡可能使個人收入顯性化。但是這個問題并非稅務部門一家所能解決的,需要相關部門出臺各種配套措施來進行,具體有:
1.稅款的繳納。采用源泉扣繳和自行申報相結合的方式繳納稅款。具體是:平時由支付收入的單位扣繳稅款,年度終了后綜合申報;原先已預繳的稅款可予以抵扣。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等沒有扣繳義務的納稅人可采用以上年收入為依據按月預繳稅款,年終匯算清繳的辦法。
2.征管措施的完善。一是要強化代扣代繳,普遍建立和健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雙向申報制度,不斷提高納稅人的自覺納稅意識,增強法制觀念。二是加大執法力度,對偷逃個人所得稅的典型案例,堅決予以曝光,一抓到底,以增強稅法的威懾力。三是源泉監控。除稅務機關加強征管外,銀、稅、企、有關部門協同作戰,加強協調、相互配合、堵塞漏洞。
3.其他配套措施的完善。一是盡快建立財產登記制,以界定個人財產來源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將納稅人的財產收入顯性化,便于稅務機關通過財產來確定其收入,加強對財產稅和將來開征的遺產稅的稅源控管;二是完善存款實名制,不僅在各銀行之間聯網實行存款實名制,而且要在實現銀稅微機聯網的基礎上,實現存款實名制,以克服和解決稅源不透明、不公開、不規范的問題;三是實行居民身份證號碼與納稅號碼固定終身化制度,并在條件具備時實行金融資產實名制,即在存、取款和債券、股票交易時均需登記居民身份證號碼,為稅務機關掌握個人收入創造有利條件;四是盡快推行非貨幣化個人收入結算制度,改進現金管理辦法,盡量減少現金流量,廣泛使用信用卡和個人支票,使個人的主要收支活動,盡在稅務機關的掌握之中,徹底擺脫現在稅務機關對此無能為力的尷尬局面。
(一)稅收公平原則
是指政府征稅,包括稅制的建立和稅收政策的運用,應確保公平,這是稅收的基本原則。稅收本來就是政府向納稅人的無償分配,雖然有種種應該征稅的理由,但從利益的角度看,征稅畢竟是納稅人利益的直接減少,因此,在征稅過程中,客觀上存在利益的對立和抵觸,納稅人對征稅是否公平、合理,自然就分外關注,如果政府征稅不公,則征稅的阻力就會加大。在現代社會,稅收公平原則是各國政府完善稅制所追求的目標之一,從歷史發展過程看,稅收公平經歷了一個從絕對公平轉變到相對公平,從社會公平拓展到經濟公平的發展過程。
(二)稅收效率原則
是指政府征稅,包括稅制的建立和稅收政策的運用,應講求效率。這里的效率,通常有兩層含義:一是行政效率,也就是征稅過程本身的效率,它要求稅收在征收和繳納過程中耗費成本最??;二是經濟效率,就是征稅應有利于促進經濟效率的提高,或者對經濟效率的不利影響最小。遵循行政效率是征稅的最基本、最直接的要求,而追求經濟效率則是稅收的高層次要求,它同時也反映了人們對稅收調控作用認識的提高。
(三)稅收適度原則
是指政府征稅,包括稅制的建立和稅收政策的運用,應兼顧需要與可能,做到取之有度?!靶枰笔侵肛斦男枰翱赡堋眲t是指稅收負擔的可能,即經濟的承受能力。遵循適度原則,要求稅收負擔適中,稅收收入既能滿足正常的財政支出需要,又能與經濟發展保持協調和同步,并在此基礎上,使宏觀稅收負擔盡量從輕。適度原則是從財政角度對稅收的量的基本規定,是稅收財政原則的根本體現。
(四)稅收法治原則
是指政府征稅,包括稅制的建立和稅收政策的運用,應以法律為依據,依法治稅。法治原則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稅收的程序規范原則和征收內容明確原則,前者要求稅收程序(包括稅收的立法程序、執法程序和司法程序)法定,后者要求征稅內容法定。稅收分配的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和規范性,都是以稅收的法定為基礎的,只有稅收法定,以法律形式明確納稅義務,才能真正體現稅收的“強制性”,實現稅收的“無償”征收,稅收分配也才能做到規范、確定和具有可預測性。
二、我國現行年終獎個人所得稅政策存在的問題分析
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中關于年終獎計稅方法的現行規定為2005年1月21日國家稅務總局的《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以下簡稱“國稅發[2005]9號”),對年終獎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法主要有三項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發放獎金當月工資薪金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直接把全年一次性年終獎金除以12個月,再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發放獎金當月工資薪金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先將個人取得的年終獎金減去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除以12個月,再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盡管“國稅發[2005]9號”對年終獎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作出了上述硬性的規定,并給出了具體的計算公式,但沒有說明這樣做的理由,且對某些概念如速算扣除數的界定模糊不清。筆者認為,從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調節社會成員收入分配問題”的立法宗旨和“高收入者多繳稅、低收入者少繳稅或不繳稅”的立法精神,以及我國現行的“公平、效率、適度、法治”稅收原則角度,我國現行年終獎個人所得稅政策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一)因發放時間(或發放方式)不同而導致納稅結果差異,違背稅收公平原則
首先,以全年總收入為42000元的員工A為例進行分析,如果按每月工資3500元發放,全年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按新稅法規定計算,不考慮三險一金等費用扣除因素,下同),公司為了便于考核,現每月發放工資2500元,年終獎1.2萬元,按年終獎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330元[(12000-1000)×3%],顯然,按“年終獎計稅”比按“全年月平均工資計稅”多交了稅款330元。其次,以兩員工B、C為例,假定其年終獎都是18000元,其每月收入分別為4500元與1000元,B員工的年終獎納稅540元(18000×3%),其全年的工資收入應納稅360元[(4500-3500)×3%×12],全年的總稅負為900元;C員工的年終獎應納稅465元[(18000-2500)×3%],其全年的工資收入應納稅額為0,全年的總稅負為465元,顯然,B員工的全年總收入是C員工的2.4倍,其個人所得稅的納稅額卻僅為C員工的1.9倍。由此可見,同樣數額的工資,只是因為發放時間(或發放方式)不同而導致納稅結果差異,并且支付能力與稅負水平不成正比居然成了反比,這樣人為地設定納稅籌劃的空間,違背了公平這一稅收的最基本原則。
(二)出現“多勞不能多得甚至少得”的不合理現象,有悖于勞動激勵機制和經濟發展規律
“國稅發[2005]9號”從出臺之日起,被業內人士批評得最多的便是其年終獎計算中存在的不合理的臨界點現象,即年終收入增加一元,個稅會增加上千甚至幾萬元,這種現象在每一級的臨界點周圍都存在,在第七級上的表現達到了極致。按照2011年9月改革后的新稅率,這樣的無效納稅區或稱年終收益的雷區一共有六個,分別是[18001,19283.33]、[54001,60187.5]、[108001,114600]、[420001,447500]、[660001,706538.46]、[960001,1120000],在這六個區間內的稅后所得均不高于上一級臨界點的稅后所得,這導致納稅人多得的獎金不足以納稅,稅后實際收入比少得獎金的人還少,促使這部分納稅人拒絕取得更多收入,以避免繳納比多得收入還要多的稅收。“多勞并不一定多得甚至少得”的不合理現象,在某種程度上破壞了“按勞分配、多勞多得”的分配原則,也有悖于勞動激勵機制和經濟發展規律,對經濟的抑制作用顯而易見:一是影響社會的快速發展,過高的邊際稅率會使高收入者對閑暇的偏好加強,相應減少工作熱情;二是加大征管難度,增加征稅成本,過高的邊際稅率會加強納稅人的逃稅動機,征管部門要花更多的時間和精力來征收稅款。
(三)進一步拉大貧富差距,背離個稅調節
社會成員收入分配和貧富差距的基本精神毋庸置疑,“國稅發[2005]9號”在總體上降低了年終獎的稅負水平,這是在當前我國個人所得稅整體稅負較重情況下,稅收適度原則在個人所得稅立法和實踐中的具體體現,但其在計算方式設計上存在的重大缺陷,進一步拉大了貧富差距,背離了“調節社會成員收入分配問題”的立法宗旨和“高收入者多繳稅、低收入者少繳稅或不繳稅”的立法精神,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低收入者(工資收入處于平均水平之下),全年的全部收入平攤至每個月可能根本達不到個稅的月起征點,應該不用就工資薪金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如果他們這部分人的收入在年終發放,按照現行規定卻要繳納一定的個人所得稅,并且隨著年終獎收入的提高稅負不斷提高,使之背負了更重的負擔;二是對低收入者的年終獎采用比全年月平均工資高的方法計稅,而對高收入者的年終獎,采用比全年月平均工資低的方法計稅,其結果是導致高收入者少交稅,低收入者交了不應該交的稅款,也就是工資收入越高的人受益越多,年終獎收入越高受益越多,違背了超額累進納稅的立法意圖。
(四)現行規定存在一定的矛盾和錯誤,損害了稅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筆者認為,“國稅發[2005]9號”中關于年終獎的計算公式: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如果這個速算扣除數只是一個《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會計類核心期刊稅收與稅務茛COMMERCIALACCOUNTING月的速算扣除數,是對“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的誤讀,更是對超額累進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等概念的曲解,存在明顯的矛盾和邏輯錯誤。道理很簡單,既然稅率采用的是《個人所得稅法》中的稅率,那么在計算時就應該遵守稅法中規定的超額累進稅率,嚴謹的計算辦法應該是按稅率表逐級累進,如果采用速算扣除數來簡化計算過程,就應該保證兩種計算方法得出的結果一致,顯然采用月度速算扣除數計算的結果是不一致的,應該采用年度速算扣除數。因此,為避免誤讀和混亂,應糾正這一明顯錯誤,并以立法形式予以明確,即使將計算公式調整為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從道理和邏輯上也比現行計算公式說得通。
三、對我國年終獎個人所得稅政策的改革建議
年終獎納稅表現出來的問題,其實質是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年終獎納稅現行規定存在的諸多問題,違背了稅收制度的公平性,違背了稅收的立法精神和政策導向作用,應該進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調整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
從短期看,應將現行規定中關于年終獎個人所得稅納稅規定調整為:“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可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然后以其商數及適用稅率計算出應納稅額后,再乘以12個月,即為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應納稅額。”也就是將年終獎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調整為“應納稅額=(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12×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2”。這種方法,可以完全有效避免“多勞不能多得甚至少得”的不公平、不合理現象,消除對工資薪金收入較低者的稅收不公平,也使高收入者方便計稅,明明白白納稅,有利于個人所得稅制度建設的良性循環,既遵守了現行個人所得稅對工資、薪金及獎金按月計稅的征收制度,又體現了個人所得稅鼓勵勤勞致富、調節高收入的政策。以第七級的臨界點為例,如果按照調整后的計算公式,年終獎為420000元的納稅人年終應納稅額為92940元[(420000/12×25%-1005)×12],而年終獎為420001元的納稅人年終應納稅額為92940.30元[(420001/12×30%-2755)×12],增加一元后稅額增加了0.30元,更好地體現了稅率設計中超額累進的特點。當然,運用這種方法計算與現行方法相比,除年終應納稅所得在18000元以下的納稅人不受該“調整”影響外,其他有年終獎納稅義務的納稅人都將從中受益,顯著降低納稅人的年終納稅金額,從而減少政府當期的稅收收入。但從根本上看,這符合大眾民意,符合經濟發展規律,稅收是建立在經濟發展基礎之上的,只要經濟發展了,人們的收入水平提高了,在累進稅制下,個人所得稅必然會以快于經濟增長的速度源源不斷的增長,同時因稅負減輕,偷逃稅款的人少了,納稅的人多了,國家稅收總體上可能還是增加的。
個人所得稅,始創于英國,至今已有200多年的歷史,它是對個人獲得的各種應稅所得征收的一種稅。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個人所得稅將成為我國稅收體系中一個十分重要的稅種,其收入占國家財政收入的比重越來越大;在組織收入與調節社會、經濟方面的作用將越來越明顯。但在現實的經濟發展情況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因為經驗不足,存在稅款流失嚴重,稅收政策不合理等,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個人所得稅的流失,將會對我國稅收制度、財政體制的進一步改革與完善產生嚴重的不利影響。這里就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改革進行分析和探討。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發展現狀
我國最近一次對個人所得稅的調整,是個人所得稅起征點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據了解,本次修正是自1980年9月10日個人所得稅法通過以來的第五次修正。
此前,個人所得稅法曾于1993年、1999年、2005年、2007年6月29日修正過四次。1980年9月10日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并同時公布實施。該稅法統一適用于中國公民和在我國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員。至此,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征收制度開始建立,在建立初期它起到了調節居民收入和實現收入的公平分配。1993年10月31日,修正案規定,不分內、外,所有中國居民和有來源于中國所得的非本國居民,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此舉不僅增大了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對象同時也擴展了財政收入。1999年8月30日,開征了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儲蓄存款利息的開征促進了居民消費和拉動內需的增長,提高了國民經濟的發展速度。2005年10月27日,修改了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金額由800元增加至1600元,同時可以在稅前抵扣個人繳納的社保費用以及住房公積金等。起征點的提高以及費用扣除范圍的加大,緩解了工薪階層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壓力。2007年6月就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所得稅調整問題授權國務院作出規定,為國務院決定減征或停征利息稅提供法律依據。自此我國的個人所得稅不斷發展走向完善,并一直發揮著積極的調節作用。
二、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存在的問題及影響
市場經濟的發展,不可避免地會造成個人收入的差距,這是市場經濟的缺陷。征收個人所得稅正是政府宏觀干預的手段,是政府調節貧富差距的主要措施。盡管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一直都在發揮著積極的調節作用,但仍然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一)單一分類所得稅制產生的不公平問題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按應稅項目分類征稅。由于不能就個人全年各項收入綜合征稅,難以體現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原則。同時對個人收入調節力度不夠,影響了個人所得稅調節作用的發揮。在實際征收中,工資薪金所得占了個人所得稅總收入的60%以上,未充分發揮其應有的調控作用。另一方面在實際操作中,容易造成收入項目定性不準確或難以定性的問題;容易造成納稅人有意把自己的收入在不同類型收入間進行轉換,多次扣除費用,以達到逃稅和偷稅的目的,且現行稅法中僅規定11個征稅項目,過于簡單,未能涵蓋經濟生活中的所有個人收入。
(二)稅率設置的不公平
具體表現在:
第一,工薪所得適用9級超額累進稅率,最高邊際稅率達45%,在這種高邊際稅率、多檔次的累進稅率結構中某些級次的稅率形同虛設,并無實際意義;
第二,工薪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同為納稅人的勞動報酬所得,但兩者適用的稅率形式和實際的稅收負擔卻存在較大的差別,由于勞務報酬所得的適用稅率為20%,且一次性收入畸高時,還要實行加成征收,致使多數時候勞務報酬所得的稅負重于工薪所得;
第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級超額累進稅率,與其他各項應稅所得適用的稅率又不相同,這不僅增加了征管操作的復雜性,而且違背稅收公平原則。
(三)費用扣除簡單,標準統一,未能體現稅收公平原則
2008年3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將我國居民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免稅額定為2000元。這個免征額對中國的任何一個居民都是一樣,看上去似乎是公平的,實際上并不公平。因為人們的生存條件及社會保障有很大的差異,例如,對農民的免征額是2000元,對國家職工的免征額也是2000元,對農民來說這是不公平的。因為國家職工有良好的社會保障,有穩定的醫療福利等,個人收入是實實在在的凈收入;而農民的就業保障、醫療保障和養老保障等制度仍不是很健全,落實情況也不是很好,加上已辦妥養老保險的一些農民因為戶籍而產生轉移難等問題,讓能享受這一塊稅前扣除費用的人數又大大減少。另外,一個養活三個人的個人所得,與一個只養活自己一個人的個人所得,實際上就有很大的差異,但所得稅的免征額卻是一樣的,所以這是公平中存在的不公平。不能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與個人生計以及家庭撫養有關的項目均未能考慮在內,其公平性也就無從體現。
(四)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一些政策不合理
外籍人員從三資企業取得的股息免稅,而中國公民取得的股息要征稅;計稅工資不全面;部分免稅項目已難以適應當前形勢的需要,形成了稅收漏洞以及個稅申報方式的急待改革等。
由于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的以上問題,帶來了如下一些影響:
第一,個人所得稅款的大量流失。
稅收流失是目前中國稅收領域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規模巨大的稅收流失中就包括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流失。在我國,偷逃個人所得稅的手段五花八門。比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高收入者隱瞞、虛報納稅所得;各種形式的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無法統計;實物工資無法貨幣化、實際工資與名義工資存在很大的差距,如此等等的做法,由于沒有一個綜合的個人所得稅及自行申報制度,以致個人所得稅款的大量流失。
第二,工資薪金實行的超額累進稅率以及其它比例稅率難以實現對收入的有效分配和調節。
我國的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率級距過多,最低稅率、邊際稅率的規定均過高,從而導致在吸引高端人才方面功能偏弱。對高收入者征收高稅,這看起來似乎公平??墒牵芏喟l達國家的實踐情況表明,對于那些高收入的企業主,高稅率于他們幾乎不起作用,因為他們以公司為依托,有豐富的避稅手段和方法。那么高稅率對誰有用呢?它只對那些企業中的職業經理人和專業人士有用,對那些只依賴薪金收入的高職人員有用。而這些人是任何行業和地區都最為短缺的人才,過高的稅收政策減弱了他們的重要性以及壓抑了他們的積極性。
同周邊國家(或地區)如新加坡和我國香港的最高稅率只有20%左右相比,我國的稅率最高達45%確實太高了。與此同時我國對資本財產性所得實行比例稅率,不僅稅負輕,稅收調節力度也受到限制。因此,現行這種稅率結構在實際執行中難以實現對收入分配進行有效調節的政策目標。
第三,費用扣除簡單,造成了個人所得稅事實上的橫向不公平。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采用單一、簡單的費用扣除標準,并沒有考慮個人具體的負擔能力。如老人的贍養費用、子女的教育費用、住房、公益性捐款以及夫婦一方工作單獨負擔家庭費用等情況。舉例而言,對于有相同收入的一對夫婦撫養一個小孩,但在一對夫婦有二位老人要贍養且老人沒有任何經濟能力的情況下,其實際所得就遠遠低于另一對夫婦,可是他們卻要納相同的稅負。馬克思說過:“試問按公道來說,能不能指望一個每天賺一角二分錢的人繳納一分錢和每天賺十二塊錢的繳納一元錢那么容易?按比例來說,他們每人都交出了自己收入中同樣的一份,但是這一捐稅對他們生活需要的影響程度卻完全不同。”因此,按現行的個人所得稅這一費用標準扣除后的征收,并不能實現納稅能力越高納稅越多這一目的,造成了事實上的橫向不公平,有違稅收的公平負擔原則。
第四,缺乏完善的征收體系,征管難度大,稅收征管效率低是稅款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
由于我國納稅人的納稅觀念淡薄,且多年計劃經濟體制下長期對稅收的排斥,加上我國稅收征管方面存在的種種漏洞,使那些先富裕起來的人中,不少人不僅沒有成為納稅大戶,反而成為逃稅、偷稅的典型。
三、完善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的構想
(一)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混合型稅制結構模式
實行分類與綜合所得稅制,是對某些應稅所得,如工薪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實行綜合征收,采用統一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與其他的應稅所得則分類征收,或對部分所得先分類征收,再在年終時把這些已稅所得與其他應稅所得匯總計算。對已經繳納的分類所得稅額,準予在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內抵扣。這種征稅制度,兼有分類所得稅制與綜合所得稅制之長,既能覆蓋所有個人收入,又能避免分項所得稅制可能出現的漏洞,還能體現“量能負擔”的公平征稅原則,比較符合我國目前的征管水平。
(二)改革個人所得稅稅率體系
在征稅對象既定的情況下,稅率的高低直接影響到國家財政收入的多少和納稅人稅收負擔的輕重,反映了國家和各個納稅人之間的經濟利益。根據我國國情,建議對綜合征收采用超額累進稅率,以達到公平稅負的目的;對分項征稅可采用比例稅率,對超過一定數額的部分采用加成征收,以達到既組織收入,又公平稅負的目的。
在統一各類應稅所得適用稅率的基礎上,減少稅率級次,降低邊際稅率,以減少稅制的復雜性和納稅人偷漏稅的可能性。參考美國及世界其他國家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同時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勞動所得和經營所得應采用相同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級次可削減為3~4級,最高邊際稅率也應向下作適當調整。順應世界稅制改革“低稅
率、寬稅基”及稅制簡便的浪潮,盡可能與國際稅制改革接軌。
(三)根據純所得的大小量能課征,實現稅收結果公平
在所得稅法理論中,公平包含差別課征和量能征收二層含義。差別課征是實現個人所得稅法橫向公平的要求,它一方面要求區分納稅人的婚姻、撫養人口、年齡和健康等情況給予不同程度的稅收優惠;另一方面,要求對不同來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稅收政策,適用不同的稅率;量能征收是實現個人所得稅法縱向公平的前提,它要求經濟能力或納稅能力不同的人,應當繳納數額不等的稅,納稅能力強的多納稅,納稅能力弱的少納稅,無能力的不納稅。只有承認納稅人的差別,量能課征,個人所得稅法才有生命力。
不可否認,“家庭撫養人數的多寡以及老人、盲人的有無,在同一所得階層中會成為影響納稅能力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應當充分考慮納稅人的婚姻、年齡、贍養人口等情況以及住房、醫療、教育等費用,在實行有差別的生計扣除、家庭扣除和社會扣除后,根據純所得的大小量能課征,實現稅收結果公平。
(四)完善個人所得稅稅收政策,修改個人所得稅的申報制度
完善個人所得稅稅收政策,外籍人員與專家享受“國民待遇”,取消以往一些不合理的差距待遇,重點保護中低收入階層,建立起能夠覆蓋個人全部收入,綜合考慮納稅人的生計、贍養、教育、殘疾等費用扣除,自行申報納稅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混合稅制。選擇以家庭為納稅單位,按月(或按季)預繳,年終再匯算清繳的個人所得稅申報制度。同時積極推進稅收信息化建設,實行居民身份證號碼和納稅號碼固定終身化制度,有效監控納稅人收入來源,降低征管成本,努力做到應收盡收。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不僅為國家積累資金、調節收入,緩解社會分配不公,而且在社會安定團結等方面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在經濟體制改革進一步深化和商品經濟迅速發展的形式下,我國公民收入渠道增多,收入水平顯著提高,個人所得稅法與時俱進的修改、完善,更有利于減輕中低收入者的稅賦負擔,促進消費和拉動內需。這不僅是我國稅收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更是發揮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器”作用、積極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