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1-04 19:58:20
序論:速發表網結合其深厚的文秘經驗,特別為您篩選了11篇存款保險論文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創資料,歡迎隨時與我們的客服老師聯系,希望您能從中汲取靈感和知識!
論文提要:隨著經濟全球化的迅速發展,我國金融市場也不斷開放。在這種背景下,我國長期實行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越來越顯示出局限性。如何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盡快建立符合市場化改革要求的存款保險制度,已是我國金融業亟待解決的問題。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程度的擴大,外資商業銀行的涌入將使金融機構間的競爭更加激烈,缺乏競爭能力的中小金融機構將面臨退出市場的危險。20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市場動蕩加劇。目前,美國的金融風暴使全球主要資本市場波動加劇,國際金融運行的不確定性增加,我國面臨的金融風險因素也逐漸增多。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對維護以銀行業為軸心的金融信用體系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和功能。2008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將“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這意味著,作為一個國家金融安全網重要組成部分的存款保險制度,將全新登場。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歷史
所謂“存款保險制度”,是有效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維護金融穩定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通俗點講,為防止和應對金融機構倒閉破產等風險,銀行繳納保費,參加存款保險。當危機發生時,存款保險機構及時向存款人予以賠付,依法參與或者組織對這家銀行的清算。
存款保險制度有著十分悠久的歷史,早在1829年,美國即從紐約州開始建立存款保險機構,形成世界上最早的存款保險體系。直到六十年代,世界上才有9個國家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而從八十年代開始,存款保險制度進入高速發展期:一是因為1994年歐盟將存款保險制度作為新創立的單一市場的一個基本要求;二是因為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和地區選擇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截至2003年,全球已經有88個國家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這個數字大約是1984年的四倍。其中,30個屬于高收入國家,17個屬于中高收入國家,30個屬于中低收入國家,10個屬于低收入國家。而且,存款保險制度與一個國家收入水平高低有很大關系,只有16.39%的低收入國家采用這一制度,而60.71%的中高收入國家和75%的高收入國家也采用了這一制度。無論怎樣,存款保險制度已經成為當今各國維護金融體系安全的重要手段。
二、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
近幾年,金融業發展迅速,大小銀行如雨后春筍般紛紛成立,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以穩定金融體系、保證儲戶利益、加強銀行監管正成為政府十分迫切的需要。
(一)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會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當實行該制度的銀行資金周轉不靈或破產倒閉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時,按照保險合同條款,投保銀行可從存款保險機構那里獲取賠償或取得資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損失就會降低到盡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護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險制度雖然是一種事后補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卻在事前也有體現,當公眾知道銀行已實行了該制度,即使銀行真的出現問題時,也會得到相應的賠償,這從心理上給了他們以安全感,從而可有效降低那種極富傳染性的恐慌感,進而減少了對銀行體系的擠兌。
(二)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提高金融體系的穩定性,維持正常的金融秩序。在經濟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國際金融市場動蕩加劇,頻頻發生金融風波。這不僅嚴重影響了本國經濟的正常運轉和社會安定,還給國際金融市場帶來了巨大沖擊。要防范風險,穩定金融,只能“防患于未然”,國際經驗表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不失為防范金融風險的可行選擇之一。存款保險制度通過向參加保險的金融機構收取一定數額的保險費,可以集中一筆巨額的保險基金,從而為保護金融業的穩定與發展架起了一道金融安全網。同時,由于這一制度對公眾心理所產生的積極作用,也可有效防止銀行擠兌風潮的發生和蔓延,從而促進了金融體系的穩定。
(三)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提高金融監管水平。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使存款保險公司成為銀行的專業監管機構,這就要求存款保險機構要對日常的銀行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當銀行管理不善或經營非法、風險較大的業務時,存款保險機構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幫助銀行渡過難關。存款保險制度的職能不僅在于事后及時補救,更著重于事前防范,因此可作為一國中央銀行進行金融監管的補充手段和重要的信息來源,從而有助于金融監管水平的提高。
三、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路徑選擇
從已經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國家的發展歷史和現狀來看,存款保險制度確實在化解金融危機,維護金融穩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了使存款保險制度在中國能更好地發揮其積極作用,有效地避免其弊端,我們有必要借鑒各國的經驗,吸取教訓,使得存款保險制度的設計更加符合中國的國情。
(一)立法先行。鑒于我國金融業對外開放和近年來國內部分中小金融機構不斷暴露的經營風險。有必要在法律基礎上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以防范銀行擠兌與系統性金融危機。具體建議:一是在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和實施的同時,初步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框架,使存款保險制度的運行有法可依;二是在法律框架下明確強制保險的基本原則;三是建立健全銀行業產權法、破產法、最后貸款人規則等必要的金融法規,從而完善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基礎環境。
(二)加強監督管理。我國監管體制仍處于不斷改革與完善中,在這種情況下,存款保險制度不應成為一種簡單的付款箱制度,應在《存款保險條例》中明確賦予存款保險機構適度的監管權與資產處置權,以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管。同時,由于監管效果決定了存款保險制度的最終運行效果和基金運作的財務目標,所以存款保險機構有內在動力來執行這種監管與資產處置職能,能與其他監管機構形成信息共享,增強我國金融安全網的功能。
(三)存款保險的方式。在構建的模式上,鑒于我國的銀行市場主體主要體現為四大國有銀行與非國有銀行性的其他股份制銀行及信用合作機構三大類,是選擇強制加入或是金融機構自愿加入,又或是強制與自愿加入相結合的方式。筆者認為,在存款保險制度構建的模式上有兩種模式可供選擇。
第一種模式是自愿式的存款保險模式。其設想如下:我國可以考慮在各銀行集團內部設立一種由相應成員機構出資所構成的存款保險體系,即國有商業銀行的保險體系由國有銀行出資,非國有的新興股份銀行亦出資組成自己的保險體系,信用合作社組建自己的保障體系。
第二種模式是政府強制性存款保險制度。這樣的模式從建立時起即要求將國有銀行、非國有銀行性股份性銀行及具有銀行性的信用合作體系一并納入其中。客觀而言,要在近期內達到該目的是有相當大的難度,因為各銀行體系所面臨的金融風險不一。再者,我國銀行內部的控制制度還很脆弱,現有的監管水平還存在事后性監管的特點。
Abstract:Theconvergenceofloans,financialinstitutions,isthemarketingofcreditandloansintotheshowthesametrends.Atpresent,thebankingfinancialinstitutionsintheloaninputmarketingcompetinginthenationalindustrialpolicytosupportthedevelopmentoftheindustry,policybanks,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aswellasjoint-stockbanksareactiveinthefollow-uptomajorclients,andengageinthesamecompetition,thereisnodifferenceintheachievementofdevelopment,Bankloansconvergenceismoreprominent,shouldattachgreatimportancetoandtakecorrespondingmeasurestoguardagainstpossiblerisks.
Keywords:depositinsurance;insurancesystem;bankcreditbusiness
一、貸款趨同現象成為銀行授信業務的一個顯著特點
從的情況看,金融機構授信大客戶主要集中在工、農、中、建4家國有商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及交通銀行。貸款趨同的現象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大客戶主要集中在4家國有商業銀行。截至2004年9月末,上述6家銀行授信大客戶共有181戶,評估授信額度1115.87億元,實際貸款865.44億元,占其各項貸款總額的52.47%,其中:4家國有商業銀行支持的大客戶166家,占大客戶總數的91.71%;授信額度1109.27億元,占大客戶總授信額度的99.41%;貸款余額613.3億元,占大客戶貸款總余額的70.87%。二是貸款在客戶、行業和地區間的集中度較高。9月末,6家行前10位客戶貸款余額394.46億元,占其各項貸款總余額的23.92%,占大客戶貸款總余額的45.58%。國家開發銀行大客戶貸款占該行貸款余額之比達97.39%。從行業分布看,主要集中在電力、交通、煤炭、通訊等行業,9月末貸款余額為582.01億元,占其各項貸款總余額的35.29%,占大客戶總貸款余額的67.25%。從地區分布看,主要集中在呼和浩特、包頭、鄂爾多斯3個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9月末3個地區大客戶貸款余額578.56億元,占其各項貸款總余額的35.08%,占大客戶總貸款余額的66.85%,其中:呼和浩特市的大客戶最多,達40戶,貸款余額370.46億元,占大客戶總貸款余額的42.81%。三是大客戶多頭授信現象較為普遍。在181家大客戶中,有44戶在2家以上銀行有授信,有的甚至在5家銀行有授信,多頭授信的現象較為普遍。
二、解決銀行貸款趨同問題的對策
(一)轉變觀念,改革經營方式,走差異化發展的路子。商業銀行要適應改革和發展的要求,借鑒國際通行的規則和做法,把落實國家宏觀經濟政策與加強結構調整和提高業務創新能力結合起來,改變多年來重同質競爭、輕差異化發展的經營方式;大力發展中間業務,改進對客戶的服務,推進銀團貸款和俱樂部貸款,完善項目融資,學會風險定價;大力調整資產結構、產品結構、客戶結構和收入結構,提高規避風險和培育可持續發展的能力。
隨著經濟全球化迅速發展,我國金融市場也不斷開放。在這種背景下,我國長期實行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越來越顯示出局限性。如何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盡快建立符合市場化改革要求的存款保險制度已是我國金融業亟待解決的問題。
所謂存款保險制度是指旨在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一種制度安排,它要求接受存款的金融機構為其吸收的存款向存款保險機構投保,當投保機構發生危機無力支付存款時,由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援助或直接對存款者給予償付。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歷史發展
存款保險制度最初起源于美國。1929年,美國遭遇空前嚴重的經濟危機,引發了銀行連鎖倒閉的風潮,眾多存戶損失慘重。為保護銀行和存款人的利益,恢復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美國國會于1933年通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并成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
二、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
存款保險制度的積極作用主要是防范銀行擠兌風險,保護存款人的合法利益,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提高金融監管水平。存款保險制度的理論基礎是這種制度有助于避免“囚徒困境”問題導致的銀行擠兌風潮。同時,存款保險制度還能有效地防止單個銀行倒閉的局部風險演化為銀行體系風險。但是,存款保險制度又是一把雙刃劍,其弊端主要是會導致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其結果可能是更多的銀行破產和更頻繁的系統性危機。
三、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1、作為高風險的銀行需要存款保險制度。銀行是一種高風險的特殊企業。其具有高杠率,其負債率普遍高于90%。同時其資產負債期限結構不匹配,“借短貸長”是銀行資金配置的特點。高風險企業的銀行業要求建立存款保險法律制度。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金嚴重不足,遠遠低于《巴塞爾協議》規定的8%的最低資本充足率。一旦銀行發生危機甚至出現破產清理,這會直接有損存款人的利益。如果商業銀行參加了存款保險制度,在出現問題時社會公眾利益由存款保險公司來保護。這樣不但合理的保護了存款人的利益。而且避免銀行擠兌的發生,進而穩定了金融市場。
2、居民巨額儲蓄需要存款保險制度。2006年底全部金融機構本外幣存款余額348065億元,其中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就有166617億元,因此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就是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特別是中小儲戶的利益。
3、現行隱性存款保護的弊端需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雖然我國沒有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但政府一直對存款安全履行暗含的擔保責任,實際上是實行了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無論是向國有商業銀行注資,還是向被關閉金融機構提供再貨款,都可以看作是政府為廣大存款人提供了一種暗含的“存款保險服務”。這種現行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雖然在較長時間內保護了存款者利益,但是隨著我國金融創新的進一步深化,我國長期實行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顯示固有的局限性。
(1)這種隱性存款保護帶來更大的道德風險。因為存款者相信銀行虧損后,國家會作為其強大的后盾。因而導致存款者在選擇開戶銀行時不關注開戶銀行的風險狀況,存款時很少考慮銀行的經營風險等問題。這無形中削弱了對存款銀行的監管作用,助長了其高風險經營的行為。
(2)它不利于銀行市場的公平競爭。一直以來,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有國家信用作保障,存款者不用擔心銀行倒閉會給自己帶來損失,但這會加大了其他銀行的籌資成本。因此中小商業銀行受到其壟斷地位的限制,這不利于中小商業銀行與四大國有銀行競爭的公平性。同時在未來的銀行業市場競爭中,中小銀行還要受到外資銀行的沖擊,其生存條件更加困難。因此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會淡化四大國有銀行的特殊優勢,有利于營造相對公平的競爭環境。
4、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時機已成熟。
(1)我國經濟高速發展,銀行的經營狀況好轉,為存款保險制度提供了良好的經濟環境。世界上有許多國家是在經濟發展下滑、銀行危機爆發以后再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不僅成本高、風險大,還會進一步加重銀行負擔,甚至導致存款保險制度剛剛建立就要面臨危機。在經濟處于景氣的時候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不僅可以降低成本,減少風險,還可以起到預防危機的積極作用。
(2)嚴格的銀監會是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條件。銀監會成立以來,我國銀行業監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為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3)近年來,國有商業銀行相繼實施了注資、不良資產剝離、上市等改革措施,整體經營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國有銀行不良資產政策性大規模集中處置工作已接近尾聲,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也在建立之中。
存款保險制度在國際上雖然是一項比較成熟的制度,但對于我國而言仍是一個新事物。該制度本身在發揮著重要作用的同時又存在著某些弊端。因此,我國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必須根據實際國情,同時借鑒其他國家該制度推行的情況來分析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應該注意的問題。建立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我們拭目以待。
參考文獻:
[1]黃憲,趙征.代軍勛主編.銀行管理學,武漢大學出版社.
[2]魏加寧.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時機成熟.人民日報,2007.
[3]錢小安.存款保險的道德風險、約束條件與制度設計:金融與研究,2004.
1935年,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通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成立,該法和隨后的立法賦予了FDIC極大的獨立監管權和決策權。FDIC作為獨立的聯邦政府機構,直接向美國國會負責,并接受美國會計總署的審計,其成立后70多年的運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績,基本上實現了維持金融體系穩定、保持公眾對金融體系信心的目的,避免了金融體系動蕩對經濟所造成的沖擊。FDIC成功運作的經驗表明獨立的監管權和清算接管安排是存款保險制度發揮積極作用的保障。在監管職能方面,FDIC對金融機構進行定期審查,對未達到安全穩健標準的問題金融機構,依據寬容政策指導和幫助問題金融機構采取相應的措施加強風險控制和管理,以改善其經營狀況。出于監管的要求,FDIC有權力撤銷存款保險機構的被保險人資格。同時,還采用了多個能反映銀行經營風險的財務指標對銀行進行非現場監管,這種非現場監管減少了對銀行的直接干預,從而有助于提高其監管效率。在清算接管職能方面,基于成本最小原則和風險最小化原則的有機結合,FDIC在實踐中不斷發展和完善出多樣化的處置手段,如安排另一家金融機構收購和接管問題金融機構、過渡銀行以及收入維持協議等。20世紀80年代以來,為減輕自身所承受的壓力,提高運作效率,FDIC逐步探索利用外部市場來處理問題資產的手段,主要的手段包括公開拍賣與暗盤競標、資產管理合同、資產證券化以及股本合資。通過這些多樣化的處置手段,FDIC在處置問題金融資產方面取得了較高的運作效率,為其他國家提供了可以借鑒的經驗。
美國的實踐表明,存款保險機構的銀行監管職能主要表現在對存款保險基金的關注上,同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能并不沖突。具體到我國,在設計存款保險職能時,應該處理好存款保險機構和銀監會的職能劃分,避免監管職能重復,使得存款保險機構的監管成為我國目前金融監管不足之處的必要補充。鑒于存款保險機構可以通過獨特的監管方式在某種程度上及時有效地監控到金融機構風險狀況的變動,在體系設計上應該能使這一優勢得到充分的發揮。在機構設置上,不論是附屬于國務院還是銀監會,為保證其業務的開展與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協調性和一致性,應當建立央行、銀監會共同參與決策的機制。在清算接管職能方面,存款保險機構的運作有利于推動我國金融體制的市場化改革,完善我國金融機構退出制度安排,實現問題金融資產處和機構處置主體的外部化。長期以來,我國主要是通過政府的全權干預處理來解決問題金融機構的退出問題,從實際效果來看,這種政府主導的做法不僅使政府付出了巨大的處置成本,而且不利于完善問題金融機構的市場化退出機制。從處置問題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來看,大部分來自于中央銀行的純信用再貸款,財政處置成本的貨幣化不利于央行超脫于外獨立地執行貨幣政策,對貨幣政策目標會產生一定的影響。而且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對央行貨幣政策的獨立性要求在提高,這種做法的弊端也表現得越來越明顯。同時,這種處置方式在某種程度上縱容了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存款保險機構的介入彌補了處置主體和手段的欠缺,通過外部化的處置主體對不良債權的集中管理,提高了處置的效率,同時,也有利于推動處置方式的有益探索,將金融機構的退出引向市場化的運作渠道。
二、如何維持保險基金的穩定運作
存款保險基金來源于初始資本金和后續積累的保費收入等資金來源,是存款保險機構賴以發揮作用的物質基礎。一般而言,存款保險機構籌集和管理保險基金應該自求平衡。從各國的實際操作來看,存款保險機構的初始資本金大都依靠財政的投入,并利用定期收取的保費加以補充。當保險基金達到一定的規模時,允許政府和銀行收回其出資,考慮到銀行承受的成本壓力,保費率一般都確定在比較低的水平上,因此,單純依靠保費的積累是一個相當緩慢的過程。可以肯定的是,相對而言保險基金的規模一定是有限的。如果某個時期有大批的金融機構出現問題,肯定會出現償付能力不足的問題。雖然許多國家都允許保險基金在因突形出現償付能力不足的時候,可以通過外部融資手段來充實基金,如征收額外保費、通過合理條件向央行、財政部借款或在資本市場上籌資等。但存款保險機構應該是一個獨立的法人主體,來源于外部的資金是存在使用條件和期限的,出于維護保險基金安全和穩定的角度考慮,如何保持自身的穩定性和可維持性應該是其極為關注的問題。維持保險基金的穩定關系到存款保險制度有效性的發揮,因此,必須采取一定的手段。目前,世界各國大都通過立法形式對運營、管理和安全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
我國在設計存款保險體系時,應當重視這一環節,可以適當地借鑒國外的一些規定和做法。美國的代位受償優先權就是可供參考的一個例子。所謂代位求償權是指發生存款保險制度約定的情形時,存款保險機構在按照約定對存款人進行了賠付之后,取得優先于一般債權人的受償權利。代位求償權是美國上個世紀80年代美國銀行業危機的產物,其立法的本意主要在于重新確定債權的清償順序,減少FDIC的處置成本,從其實際的運作來看,這一制度在較少基金支出,維護基金穩定和安全方面發揮了明顯的積極作用,有利于存款保險制度職能的發揮。需要明確的是,存款保險機構不僅是買單人,同時也是債權人。從維護保險基金穩定性和可維持性的角度來講,在救助有問題金融機構時,應該強調強調損失分擔原則,即應該由問題金融機構的股東、債權人和國家財政共同承擔有問題金融機構所造成的損失。1998年以來,我國陸續關閉了一些存在問題的金融機構,采取的手段大都是政府全權干預處理,財政買單,央行墊付資金,這種處置手段使金融機構過多地依賴救助,財政和央行承擔了巨大的成本,沒有較好地體現損失分擔原則,原有經營者和股東沒有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在一定程度助長了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行為。存款保險機構作為新的問題金融機構的清算接管者,從維護保險基金安全和利益的角度來講,應該強調對金融機構經營者的監管約束以及對原有經營者和股東的事后懲戒,應該是積極的、有效率的不良債權處置者,這也正是其在處置不良資產方面相對于政府和貨幣當局的優勢所在。
一、日本的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保險機構以及存款償付制度
日本存款保險制度是1971年依照《存款保險法》制定的。其運作主體是由政府、日本銀行、民間金融機構共同出資設立的存款保險機構。日本存款保險制度的具體職責可概括為以下四點:一是建立金融安全體系,特別是銀行面臨破產時實施資金支援以及保險金賠付。二是充當金融整理財務經管人,經管破產銀行的管理業務和善后處理。三是指導和支援機構子公司及整理回收機構(RCC),使其完成從破產銀行接手的不良債權的回收、整理以及負責經辦原經營者的責任追究等事務。四是對健全銀行實施資金支援以及不良債權的收購和處理。
存款償付制度是存款保險制度中的一項重要舉措,具體做法是銀行破產時由存款保險以支付保險金的形式限額償還存款。自1986年起存款償還保證最高金額為1000萬日元及其利息。泡沫經濟破裂后,金融機構破產頻出,金融業萎靡不振,金融危機蘊藏的潛在危險正在慢慢地呈現顯性表現,為維護金融秩序以至整個社會穩定,1996年6月至2002年3月凍結存款償還制度,實施存款全額保護。2002年4月開始分兩個階段實行解禁,恢復存款限額償還。第一階段:2002年4月至2003年3月對流動性存款以外存款實施限額賠付。第二階段:2003年4月起,除無息結算用存款外,全部執行限額賠付。由于種種原因。第二階段被推遲2年即2005年4月起執行。
二、日本存款償付制度解禁的目的和積極意義
存款保險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維護金融秩序。一般存款人存款數額較少,人數眾多,信息非對稱性使一般存款人群體與金融機構及其股東相比處于信息劣勢,為維護社會公平,有必要從制度上對存款人進行保護。另外,金融結構由于以下流動性風險,而影響其穩定性。(1)無論財務狀況是否良好,存款人與金融機構之間信息的非對稱性,可導致存款擠兌現象。(2)由于政府實行“通常需要部分準備金制度”,存款擠兌沖擊下可能會出現不能兌現的問題。(3)金融機構的外部效應和金融信息的非對稱性,一處銀行的破產波及其它,即便是優良銀行也會因擠兌受到沖擊。存款保險制度提供了解決以上信息非對稱性和擠兌沖擊問題的信用保障。
為防止體系風險發生,事前性措施主要是政府加強監管和規制;事后性對策主要是構筑金融安全體系,充分發揮央行的支援機制,啟動存款保險制度。但過分依賴全額保護性存款保險制度所引發的道德風險,致使存款人對銀行的經營狀況的關心度下降,喪失了監督銀行行動的內在動機,高收益型金融商品可能成為存款人的行動指南;對金融機構來說,無風險分擔的運作誘發金融機構的金融活動易傾向高收益但高風險的金融商品。監管部門的維持信用秩序手段則出現過度依賴事后性處理方式而會放松對金融機關的監控職能行使。
為控制儲戶和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一是要確立市場退出機制。充分行使監管職能,強調問題事前性的監管,危機管理著力點也應放在迅速處理破產銀行以期維持信用秩序的目的上;二是對現行存款保險制度實行改革,在金融機構、存款人、監管機關之間搭建相互制約框架。抑制道德風險發生,減少保險體系維持費用;三是存款保險金額實行限額化。而實施存款償付制度解禁正是達到以上目的的重要手段之一。
存款償付使存款保險制度的操作更具有合理性。它實質為金融機構在破產時提供一種債務清算形式,存款人1000萬日元以內的存款及其利息可使其免除承擔風險的責任,即存款保險機構是風險的承受主體;另一方面保險金額超過部分償付額度要根據破產銀行財務清算結果來定,因此存款人又是超額兌現風險的承受主體,從而實現了利益和風險的合理分擔。存款償付制度解禁促使金融體系完成了兩個轉變;一是完成了銀行破產時在存款由全額保護到定額保護的轉變;二是實現以價值規律和市場原理為原則的金融安全體系的重新構筑。
在日本,銀行面臨破產時,處理的方法通常有兩種:一是由存款保險機構向存款人直接支付保險金即存款償付方式。二是在大藏?。ìF稱財務?。┑闹鲗?,指定其它銀行接管破產銀行資產和承擔其債務,同時,存款保險機構在資金上給予援助,即資金援助方式(PaA方式)。兩種方式相同之處體現在對存款人保護上,限額保護1000萬日元及其利息,超額依破產銀行狀況結算賠付。兩者根本區別是啟動資金援助方式,可使其銀行的金融機能得以維持,避免了金融機能障礙引起的混亂,同時符合處理費用最小化原則,可減輕處理破產銀行的費用支出,而存款償付方式缺乏這種功效。自1971年存款保險制度建立以來,存款償付方式從未被使用過,除了以上的原因外,其根本原因來自于金融政策上。日本政府對金融業以“護送船團方式”采取嚴密保護措施,“絕對不能讓銀行破產”的主導思想在促進金融體系穩定的同時,滋長了道德風險發生,致使銀行內部機能退化。
存款償付制度解禁的真正意義正在于它終結了“護送船團方式”的全面保護時代,處理破產銀行時,合理地啟動以上兩個方法,而不只是由大藏省出面單純依靠資金援助方式來解決。同時,為了達到公正性、自由化、國際化的目標,必須對金融體系進行改革,改革的核心之一是金融監管體制改革,而存款償付制度解禁的實施有利于改革的進行,以完成上面提到的金融安全體系的重新構筑。其作用是:首先,加強了金融體系中的參加者包括存款保險機構、金融機構以及存款人的風險意識和自立意識,增強市場的調節和監管作用,形成了一種相互間的制約機制。其次,金融機構由于儲蓄余額的下降造成資金籌措成本費用上升而壓迫經營,但同時會激活強化內部機制找回顧客信用的動機。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的發生常常使金融機構錯過改善經營的時機,致使破產時因為債務累計過大,存款保險費用加大和不得不投入大量的公共資金。其三,解禁后,銀行存款由“絕對安全資產”轉變為“相對安全資產”,可能會增加存款人將資產轉向股票、債券等直接金融資產的機會,這既可在一定程度上改變個人金融資產結構中存款比例過大的現象,又可使直接金融資金籌措的渠道得到一定的疏通和強化,緩沖在銀行經營出現問題時對日本經濟的不良影響。
三、存款償付制度解禁給金融體系帶來的擾動及解禁延期的原因
從2002年4月部分解禁以來,存款移動加快,由定期存款向活期存款,由中小銀行和地方銀行向都市銀行等大型金融機構,由日資銀行向外資銀行。其中,中小金融機構向大型金融機構的存款急速移動尤為突出。日本全國銀行協會的統計數據表明:相對規模較小的第二地方銀行2002年4月底到7月底的儲蓄余額比上年同期以2%前后遞減,另一方面,都市銀行的儲蓄余額卻在以8%強的速度遞增。銀行儲蓄額出現了大型銀行大幅度增加,地方銀行小幅度增加,第二地方銀行和信用金庫若干減少,信用組合大幅度減少的結果。加強金融機構的內部調節機制,改善經營狀況、提高自身的競爭和抗風險能力是制度解禁的目的之一,但另一方面這又增加了對銀行的經營壓力,表現在:一是活期存款等流動性存款增加使存款保險費增加進而造成金融機構的費用性支出增加。二是活期存款等流動性存款增加使銀行長期穩定的放貸能力受到限制和約束,尤其是中長期貸款,并加大了借貸后自身流動性風險。
排除了“解禁反對派”的阻撓,小泉內閣果敢地實施了存款償付解禁而成為小泉內閣提出的金融結構改革的一大亮點,可是,預定2003年4月起實施的“全面解禁”計劃卻被迫推遲2年改至2005年4月起執行,改革也有可能因此錯失良機甚至出現停滯不前。但是,究其原因也實屬無奈之舉。(1)金融機構自身內部脆弱性由于解禁而完全凸顯,為了維持金融體制的完整性和功能性而不得不延期。2002年4月解禁以來,儲蓄資金出現了急速移動,尤其是中小金融機構向大型金融機構的存款移動,因此擔心中小金融機構受打擊過大以至引起整個金融系統的混亂。(2)與政府的金融政策相關聯。2004年度(2004年4月—2005年3月)是政府處理銀行不良債權問題的最后一個年度,利用各種政策手段處理不良債權已進入最后沖刺階段,在這期間,銀行業務收益的虧損加大將會使銀行經營壓力加大,為防不測,全額存款保險體系還有必要過渡性地保留一段時間。(3)經濟景氣剛剛出現好轉的征兆,全面解禁所帶來的儲蓄資金的移動將會直接影響金融機構的融資政策,而使企業尤其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變得更加嚴峻和突出,這將會導致中小企業資金調劑不暢和周轉困難,進而影響地方經濟發展。
一、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1983年設立中央銀行之前,我國的銀行都是國有“專業”銀行,沒有股份制銀行或民營銀行,更無合資銀行或外資銀行,銀行信貸資金實行統存統貸,財務管理實行統收統支,國家對銀行及其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當然不需要存款保險制度。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進行和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形成了以中央銀行為中心,商業銀行為主體,多種金融機構并存的金融體系,優勝劣汰這一市場機制已經引入金融市場,商業銀行作為經營貨幣信用的企業實體也會因經營不善而破產倒閉,“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因解散、撤消和被法院宣告破產時,應優先支付存款人本息,因此儲戶的利益得到保障。然而,當商業銀行因嚴重虧損等原因破產時,已很難有足夠資金支付所有儲戶的本息。目前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比例已經很高,有的已出現支付困難,而其負債的一半以上是儲蓄存款,一旦出現銀行倒閉,最大的受害者將是廣大儲戶,這無疑會給廣大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國民經濟的運行造成嚴重損害,甚至引發社會動蕩和危機。因此,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保障存款人的利益、穩定金融秩序,已是十分迫切和重要。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高速增長的居民儲蓄需要有效的制度保障。長期以來,居民儲蓄一直是大多數人的首選投資方式,到目前為止,全國居民儲蓄存款已超過10萬億元,而作為信貸資金主要來源的儲蓄存款,也是銀行對億萬儲戶的硬負債,到期必須還本付息。然而,商業銀行資產運用中的風險及風險程度一般存款人并不知曉,這種信息不對稱使得存款人的利益可能變得沒有保障,若銀行倒閉,首當其沖的受害者將是普通存款人。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當商業銀行因種種原因而發生支付困難或倒閉時就能較充分地保護存款人、特別是小額儲戶的利益,避免其遭受重大經濟損失,從而有利于社會經濟生活的正常運行。
(二)銀行業的穩定運行需要存款保險。自有資本是銀行抵御金融風險的重要屏障,是衡量銀行信譽的重要指標,銀行經營發生損失,最終只能以自有資本來抵補。一般而言,自有資本比重越高,銀行經營的安全系數越大。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雖資產規模龐大,但資本金嚴重不足,遠遠低于《巴塞爾協議》規定的8%的最低資本充足率,且其資產質量較差,據估計,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高達25%,某些地區甚至達到40%,銀行業的經營已經出現了高風險的趨勢,一旦因其經營不善論文格式而倒閉,將直接威脅存款人的利益,且極易對社會產生連鎖性的破壞影響。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后,投保銀行出現經營困難時通過存款保險拯救,可以避免擠提風潮,進而避免整個金融體系受個別破產銀行的影響出現大的震蕩,將銀行經營失敗的社會成本降低到最小,實現銀行業的穩定運行。
(三)存款保險是完善銀行業監管的重要方面。銀行監管的目的在于保障銀行業安全經營,其監管措施有三類,即預防性措施、臨時救援措施和事后補救措施,后兩類措施則主要是指存款保險制度。商業銀行參加存款保險后,存款保險機構必然要對被保險銀行的資產運用進行監管,促使其按照穩定性原則開展經營活動;而當投保銀行經營破產或支付困難時,則由存款保險機構進行拯救或直接代為兌付存款,提供事后補救。存款保險制度也就成為銀行業監管體系的最后一道屏障。
(四)銀行業的對外開放需要存款保險。我國的金融市場正處于對外開放的進程中,按照我國加入WTO的承諾,2006年底前全面開放金融市場,越來越多的外資銀行將進入中國市場開拓業務。這些外資銀行,大多是私營銀行,其經營狀況除受自身業務的影響外,還受母國的政治、經濟以及其總行和其他分支機構經營狀況的影響。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保證我國金融體系的正常運轉,有必要由境內存款保險機構對其存款進行保險,而外資銀行為了自身業務的更好發展,也希望中國盡快與國際慣例接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五)頻繁發生的各國銀行危機給我們以警示。20世紀90年代以來有關國家頻繁發生的銀行危機充分說明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機構因經營不善而發生困難以至于破產的事情將難以避免,且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危害和破壞作用極其巨大。我國應吸取其教訓,盡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防止因銀行擠兌而導致社會動蕩的悲劇在我國發生。
二、建立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思路
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應在借鑒發達國家行之有效之處的基礎上,根據我國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它應該既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又能監督投保銀行的經營活動,以確保金融機構不濫用存款保險制度去進醒過度風險經營,把銀行的信用風險降低到最小,促進銀行業的穩定發展,保證整個金融體系的正常運轉。建立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首先明確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可分為單一職能型和復合職能型。單一職能是指存款保險機構只擔負著保護存款人利益的職責。復合職能則是指存款保險機構除保護存款人利益以外,還對參加保險的投保銀行進行監督、檢查,對經營失敗或有問題的投保銀行提供資金援助等拯救措施。從世界各國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演化過程為看,復合職能正在逐步取代單一職能。因此,我國存款保險機構應采取復合職能模式,其基本職能應包括:11保險救助職能。即當投保銀行出現經營或清償力危機時,存款保險機構動用保險基金對其進行救助,防止銀行出現擠兌、破產倒閉和引發“多米諾骨牌效應”而導致銀行業出現系統性風險。這是存款保險機構最為重要的職能。21保險補償職能。如果救援無望或救援失敗,存款保險機構通過保險基金補償存款人損失,保護存款人利益,重振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31接管破產銀行職能。即存款保險機構采取轉移投保存款、購買承擔和資助兼并收購等方式構接管破產銀行。41監督職能。包括要求投保銀行定期提供有關報表和資料、對其風險狀況進行稽核監測,其目的在于對投保銀行的經營狀況和有關存款保險的風險狀況進行準確評估。及時防范和發現銀行有無違規經營行為或經營管理不善,并要求其改正。若投保銀行拒絕“道義勸告”或改進不力,存款保險機構有權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和終止對該銀行的繼續保險,并及時向有關監管部門通報。
(二)設立存款保險機構的一般存款保險機構由政府出資創辦并管理或政府與銀行共同出資創辦并管理、或由銀行業出資創辦行業性質的存款保險機構等三種類型。由政府出資創辦并管理的存款保險機構,其優點是便于政府有關部門的領導,有很大的權威性,但政府獨資建立存款保險機構會進一步加重國家財政壓力,也不利于調動各大銀行參與的積極性。完全由銀行業自行出資創辦存款保險機構,可以減輕國家財政負擔,但存款保險機構的信譽和宏觀調控能力將會削弱,并且不便于政府的介入。鑒于存款保險制度的重要性,采用政府和銀行業共同出資組建的形式比較好,存款保險機構的業務活動接受政府監管部門的監督和控制,同時,參股的各大銀行有權享受存款保險。這樣,既可以提高存款保險機構的信譽和實力,又可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工具,強化其宏觀調控能力。
(三)確立存款保險的對象和范圍。實施存款保險制度的大多數國家確定保險對象時以其所在空間地域為原則,即包括本國領土內的全部存款金融機構。就我國銀行業狀況而言,國有獨資商業銀行雖然規模龐大、實力雄厚,但其資產質量低下,與龐大的風險資產相比,自有資本嚴重不足,承擔金融風險沖擊的能力實際上很弱;區域性商業銀行、城市合作銀行及信用合作社規模較小,經營風險十分巨大。顯然,內資銀行是存款保險的主要對象。而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及銀行業的穩定運行,中外合資銀行及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也應成為存款保險機構的投保人。因此,存款保險的對象應為我國境內所有經營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存款保險的范圍應確定為居民儲蓄存款和企業單位存款,居民儲蓄是我國銀論文格式行存款資金的最主要部分(占銀行存款的50%以上),也是存款保險的重點所在;銀行存款的另一個重要內容是企業單位存款,目前企業存款約占金融機構存款總額的37%。兩者之和占金融機構存款總額的90%以上,這兩部分存款有了保障,銀行業的穩定也就有了保證。超級秘書網
(四)選擇存款保險的形式。存款保險的形式可分為:11強制保險方式,即依法規定金融機構必須向存款保險機構投保,如日本、加拿大等國;21自愿投保方式,即是否參加存款保險由銀行自行決定,法律并無強制規定,如德國、意大利等國;31強制與自愿相結合方式,如美國法律規定所有聯邦儲備體系成員的州銀行必須參加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存款保險,非聯邦儲備體系的銀行以及其他金融機構可自愿參加。鑒于我國銀業自律比較差,加之我國居民及銀行的風險意識不強,采取自愿參加的形式,許多銀行為了降低經營成本極有可能不參加存款保險,存款保險制度預期目的將無法達到。因此,宜采取強制性保險的方式,即國家通過相關法律規定,要求境內包括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區域性商業銀行、城市合作銀行、信用合作社、民營銀行、外資銀行和合資銀行在內的所有銀行業機構均須參加人民幣存款保險,從而實現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和金融業穩定的目的,同時也使得所有的銀行在同一水平上競爭。
(五)明確存款險的標的、金額和賠償方式。不同國家的存款保險制度中規定了各自的保險標的和各不相同的最高保險金額,而存款保險的賠償則有三種不同方式:即全額賠償、部分賠償和分段比例遞減賠償?;谖覈用竦慕鹑陲L險意識尚不很強,單項存款規模小、結構簡單的現狀,遵循保護小額存款、促進存款增長、穩定金融市場的原則,采取分段比例遞減的賠償方式較為適宜,即規定存款保險理賠最高額(現階段可暫定為20萬元),在這一額度內的部分給予100%的賠償,超過最高點的增加額分段按遞減比例賠償。這種全額賠償與部分賠償相結合的方式,可以使存款銀行與存款人之間形成一種聯合保險,促使存款者關注銀行的經營狀況,謹慎選擇銀行,同時督促銀行加強內部控制與管理,增強競爭能力,穩健經營。
(六)合理確定保險費率。存款保險費率有固定費率和浮動費率之分。固定存款保險費率是指保險費率一定,保險費金額取決于存款總額的大小,而與銀行自身的經營狀況、資產風險無關。固定存款保險費率即保險費是按存款規模確定一個固定額。雖然簡便易行,但存在著風險控制缺陷,沒有體現銀行經營的風險狀況,經營好的銀行和經營差的銀行、資產質量好的銀行與論文格式資產質量差的銀行在保險費率上沒有差別。浮動保險費率是依據銀行經營狀況和資產的風險程度不同實行差別費率。保險費率不固定、根據參加存款保險的金融機構的風險評估來確定保險費率,對資本充足率較高、資產質量好的銀行給予較低的保險費率,而對風險程度較大的銀行實行較高的保險費率,可以促進銀行加強自身業務和風險控制,強化銀行的風險意識和穩健運營,并減少商業銀行因參加存款保險而產生的道德風險。浮動保險費率取代固定保險費率已成為存款保險費率的發展方向,考慮到我國銀行業信用風險評估制度尚未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初期可實行固定費率,待到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銀行信用風險評估制度后,再逐步改行浮動費率。
參考文獻
一、貸款趨同現象成為銀行授信業務的一個顯著特點
從的情況看,金融機構授信大客戶主要集中在工、農、中、建4家國有商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及交通銀行。貸款趨同的現象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大客戶主要集中在4家國有商業銀行。截至2004年9月末,上述6家銀行授信大客戶共有181戶,評估授信額度1115.87億元,實際貸款865.44億元,占其各項貸款總額的52.47%,其中:4家國有商業銀行支持的大客戶166家,占大客戶總數的91.71%;授信額度1109.27億元,占大客戶總授信額度的99.41%;貸款余額613.3億元,占大客戶貸款總余額的70.87%。二是貸款在客戶、行業和地區間的集中度較高。9月末,6家行前10位客戶貸款余額394.46億元,占其各項貸款總余額的23.92%,占大客戶貸款總余額的45.58%。國家開發銀行大客戶貸款占該行貸款余額之比達97.39%。從行業分布看,主要集中在電力、交通、煤炭、通訊等行業,9月末貸款余額為582.01億元,占其各項貸款總余額的35.29%,占大客戶總貸款余額的67.25%。從地區分布看,主要集中在呼和浩特、包頭、鄂爾多斯3個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9月末3個地區大客戶貸款余額578.56億元,占其各項貸款總余額的35.08%,占大客戶總貸款余額的66.85%,其中:呼和浩特市的大客戶最多,達40戶,貸款余額370.46億元,占大客戶總貸款余額的42.81%。三是大客戶多頭授信現象較為普遍。在181家大客戶中,有44戶在2家以上銀行有授信,有的甚至在5家銀行有授信,多頭授信的現象較為普遍。
二、解決銀行貸款趨同問題的對策
(一)轉變觀念,改革經營方式,走差異化發展的路子。商業銀行要適應改革和發展的要求,借鑒國際通行的規則和做法,把落實國家宏觀經濟政策與加強結構調整和提高業務創新能力結合起來,改變多年來重同質競爭、輕差異化發展的經營方式;大力發展中間業務,改進對客戶的服務,推進銀團貸款和俱樂部貸款,完善項目融資,學會風險定價;大力調整資產結構、產品結構、客戶結構和收入結構,提高規避風險和培育可持續發展的能力。
一、貸款趨同現象成為銀行授信業務的一個顯著特點
從的情況看,金融機構授信大客戶主要集中在工、農、中、建4家國有商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及交通銀行。貸款趨同的現象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大客戶主要集中在4家國有商業銀行。截至2004年9月末,上述6家銀行授信大客戶共有181戶,評估授信額度1115.87億元,實際貸款865.44億元,占其各項貸款總額的52.47%,其中:4家國有商業銀行支持的大客戶166家,占大客戶總數的91.71%;授信額度1109.27億元,占大客戶總授信額度的99.41%;貸款余額613.3億元,占大客戶貸款總余額的70.87%。二是貸款在客戶、行業和地區間的集中度較高。9月末,6家行前10位客戶貸款余額394.46億元,占其各項貸款總余額的23.92%,占大客戶貸款總余額的45.58%。國家開發銀行大客戶貸款占該行貸款余額之比達97.39%。從行業分布看,主要集中在電力、交通、煤炭、通訊等行業,9月末貸款余額為582.01億元,占其各項貸款總余額的35.29%,占大客戶總貸款余額的67.25%。從地區分布看,主要集中在呼和浩特、包頭、鄂爾多斯3個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9月末3個地區大客戶貸款余額578.56億元,占其各項貸款總余額的35.08%,占大客戶總貸款余額的66.85%,其中:呼和浩特市的大客戶最多,達40戶,貸款余額370.46億元,占大客戶總貸款余額的42.81%。三是大客戶多頭授信現象較為普遍。在181家大客戶中,有44戶在2家以上銀行有授信,有的甚至在5家銀行有授信,多頭授信的現象較為普遍。
二、解決銀行貸款趨同問題的對策
(一)轉變觀念,改革經營方式,走差異化發展的路子。商業銀行要適應改革和發展的要求,借鑒國際通行的規則和做法,把落實國家宏觀經濟政策與加強結構調整和提高業務創新能力結合起來,改變多年來重同質競爭、輕差異化發展的經營方式;大力發展中間業務,改進對客戶的服務,推進銀團貸款和俱樂部貸款,完善項目融資,學會風險定價;大力調整資產結構、產品結構、客戶結構和收入結構,提高規避風險和培育可持續發展的能力。
隨著金融市場化步伐的加快,中國銀行業多元化競爭格局的形成,金融業自身的經營風險在不斷增加,近年來我國出現的一些金融機構的破產倒閉現象(“海南發展銀行”“廣東國際信托”“中農信”等),打破了銀行不會破產的神話,給我們的經濟和金融體系造成了較大危害。中國人民銀行在2006年10月30日的《2006年中國金融穩定報告》明確指出,將加快存款保險制度建設,建立健全金融風險處置長效機制。
一、存款保險制度概述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為了維護存款人的利益和銀行的穩健經營與安全,國家金融體制中設有負責存款保險的機構,凡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強制或自愿地以繳納存款保險金的方式投保,當投保銀行出現信用危機,特別是發生擠兌時,由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流動性資助或代替該破產機構在約定的限度內向存款者支付存款。
存款保險制度在提高公眾對金融機構的信心、降低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等方面發揮著巨大作用。因此,存款保險制度和金融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以及中央銀行的最后貸款人功能被公認為金融安全網的三大基本要素。金融監管當局的金融監管是一種事前危機防范的手段,而存款保險制度則可以補充金融監管當局監管的不足,可把銀行倒閉對社會的不良影響減少到最小。
由于世界各國的經濟金融體制、經濟發展水平和法律體系的不同,各國的存款保險制度存在一些差異,但是其基本目標卻是相同的:(1)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尤其是保護小額存款人的利益;(2)設立對出現嚴重問題或面臨倒閉的銀行的合理處置程序;(3)提高公眾對銀行的信心,保證銀行體系穩定。
二、我國存款保險現狀及建立顯性存款保險的必要性
1、我國存款保險的現狀
我國雖然沒有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但一直實行了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人的風險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國家信用的擔保。這一存款保險方式在很長一段時間維持了我國居民對現有金融體系的信心,確保了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對經濟的穩步增長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改革的逐步深入,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因其濃厚的行政色彩帶來的負面效應也日益顯現。
首先,在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下,銀行的風險和收益不相配比,銀行不用付出成本就可以得到國家幫助其處理經營風險的收益,這將使銀行無視風險,而從事高風險業務,以期取得高額收益。并且,存款人因存在著政府會對其存款保護的預期,而放松對銀行的監督,加大銀行的道德風險。因而,現行的隱性存款保護方式破壞了金融領域活動參與者的風險承擔機制,不利于整個金融體系的高效、穩健運行。
其次,在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下,由于信用擔保是國家、政府提供的,且法律上也沒有明確規定對存款人利益的保護規模,這就給予了政府一個相機抉擇的空間。相對于小銀行,國有大銀行更有可能得到政府的扶持和救助。這樣,存款者在選擇存款銀行的時候往往會注重銀行的規模,這勢必造成銀行存款能力的不公平競爭,抑制了新興中小金融機構的發展壯大。
第三,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加大了財政和中央銀行負擔,導致政府債務規模迅速擴大,影響人民銀行發揮中央銀行的職能。政府救助問題銀行,通常的辦法有二:一是用財政資金償付公眾存款。但財政資金承擔著提供公共物品、增進社會福利的重要職責,以財政資金彌補銀行的支付缺口無疑會加重財政負擔。二是中央銀行增加貨幣供應量償還銀行支付缺口。但這會造成貨幣超經濟發行,容易導致通貨膨脹,有悖于中央銀行實行幣值穩定和經濟增長的貨幣目標。
因此,國家信用擔保這一隱性的存款保險方式,扭曲了對經濟主體的激勵機制,阻礙了現代銀行制度的建立,助長了銀行間的不公平競爭態勢。隨著我國銀行體系的改革和對外開放力度的加大,建立公開的、明晰的、設計合理的存款保險制度,對于保持金融體系的穩定有著積極的作用。在我國金融業深化和發展關鍵時刻,有必要借鑒西方發達國家成功的經驗,結合我國具體情況,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存款保險制度,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秩序,為我國經濟的平穩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金融環境。
三、對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框架的構建設想
1、保險機構的設置及職能
存款保險機構應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專業性政策機構。從世界范圍看,存款保險機構的組織模式有三種類型:一是政府出資建立,二是政府和銀行共同出資建立,三是銀行獨自出資建立。我國的金融體制正處于改革時期,法律法規還不是很完善,許多金融機構的行為也不規范,這就決定了我國應在國務院的領導下,組建一個由人民銀行負責,由政府、人民銀行和金融機構共同出資的,非贏利性的存款保險機構,其業務活動接受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的監督。這樣既可以提高存款保險機構的信譽和實力,完善銀行監管部門的監管工具,又可以進一步強化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能力。
我國存款保險機構可采取復合職能模式,具備以下三個職能:(1)監管職能。存款保險機構應不定期的對各個投保銀行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提出應對措施,幫助其改善經營管理。(2)援助職能。對處于困境的銀行,存款保險機構可以通過對其發放緊急貸款、購買其資本、或暫時接管等方法,幫助銀行擺脫困境。(3)破產接管職能。對破產的投保銀行,可以采取由存款保險機構直接現金兌付的形式給付存款人存款,或者出資支持經營良好的銀行對破產機構兼并收購,從而使存款人的利益得到保護。
2、投保機構的范圍
實施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大多數是以保險對象的確定以其所在空間地域為原則來界定投保機構的范圍。按照這一原則,存款保險對象包括本國的銀行及外國銀行在本國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而不包括本國銀行在國外的分支機構。我國國有商業銀行雖然規模大,但是其資產質量低下,難以承擔金融風險的沖擊;區域性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及信用社規模小,經營風險十分巨大。因此存款保險對象應包括以上兩大類金融機構。
3、投保標的
在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初期,可以把存款保險范圍限定為居民儲蓄存款,其中包括活期與定期儲蓄存款、定活兩便存款和通知存款,這部分存款代表著大多數存款者的利益,是我國銀行的主要負債,占銀行全部存款負債的70%以上,對其實行了有效的保護,能維護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減輕倒閉銀行的壓力。至于各種形式的高息儲蓄存款、大額可轉讓存單、企事業單位存款、同業存款以及財政性存款可暫時不納入存款保險范圍。今后隨著存款保險公司理賠能力的增強,再將它們逐步歸入保險范圍,最后把保險范圍擴大到國內金融機構所吸收的全部存款。4、投保形式
存款保險一般有強制投保和自愿投保兩種形式。強制投保的優點在于它能夠使所有存款人都有可能獲得一定金額的保護,其缺點是它剝奪了銀行是否投保的選擇權。自愿投保的缺點是容易導致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風險偏好型銀行參保意愿會更強。對于我國而言,由于金融管理手段還不夠健全,行業自律性比較差,如果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許多銀行有可能為降低經營成本而不參加保險,那么存款保險制度就失去了意義。存款保險涉及到的社會公眾面廣,利益巨大,所以,有必要采取強制保險的方式,讓所有吸收存款的境內金融機構都參加存款保險。
5、投保費率的選擇
保險費率分為統一費率和差別費率兩種。統一費率的優點是操作簡便、易于實施,但因為其保費支付與投保銀行資產風險相脫節,這種費率制容易導致銀行追求高風險高收益,引發道德風險。差別費率的優點是將銀行的投保成本同其資產風險狀況相聯系,能減少銀行的逆向選擇。但由于保險公司無法準確地把握投保銀行面臨的風險,這種方法的實務操作困難較大。
以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看,實現差別費率尚需一定的過渡時間,而比較可行的做法是先實行等級費率,依據金融機構的類型來確定其適用的保險費率。這種做法可以適當降低國有銀行的投保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有關國有商業銀行不愿投保的問題。而對于中小規模的金融機構,雖然保費率相對高些,但因為有了存款保險機構提供的信用擔保,這些中小金融機構將可以吸收到更多的存款,因而對他們而言也是有利的。
6、保險程度
存款保險的賠償有兩種方式:全額保險和部分保險。全額保險的優點是公平、高效,其缺點是容易導致道德風險。部分保險有助于減少道德風險的發生,但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會造成銀行的恐慌,因為未被保險的那部分存款還是容易會引發銀行擠兌現象,不利于銀行體系的穩定。
針對目前我國儲蓄存款的現狀,秉著保護小額存款、穩定金融市場的原則,我們可以采用部分保險、共同擔保的方式保護中小儲戶的利益。我們需要設定一個有效保護小額存款者利益同時又不增加銀行道德風險的最佳額度作為存款保險的最高全額賠付額。例如,如果將最高全額理賠度定為10萬元,則在這一額度內給予100%的賠償,超過10萬的增加額按遞減比例賠償。這種全額賠付與部分賠付相結合的方式,既可保護廣大中小儲戶的利益,又能促使存款大戶監督銀行經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銀行的道德風險,從外部督促銀行業加強內部控制管理,增強銀行的競爭力,促使其穩健經營。
7、保險方案的資金來源及運用
存款保險機構必須有足額的支付能力來維護其信譽,這就要求其有穩定充足的資金來源。我國的存款保險機構的資金來源可包括:(1)資本金。我國存款保險機構的注冊資本金可通過股份形式籌集,包括:財政撥款、中央銀行、發改委和所有投保金融機構按一定比例認購股份。(2)保費收入。這是存款保險機構最穩定的收入,也是保險基金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費率應根據公平合理、共同分擔的原則制定。(3)保險基金投資收益。為了保證保險基金的安全,其只能投資于風險小的項目,如國庫券等。(4)特別融資。在存款保險公司遇到特別風險時,應賦予其向財政、中央銀行或社會公眾融資的權利,以保證其不至于因一時大量的存款賠償支付而出現資金困難的狀況。
存款保險公司的資金應主要應用在以下幾個方面:(1)存款保險賠付;(2)對經營困難的投保銀行提供資金支持;(3)投資低風險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
8、法律體系建設
存款保險制度宜采取先立法后組建公司的實施順序。先立法明確存款保險公司、銀行及存款人之間的責任義務關系,再通過法律來保障和落實此項制度的順利實施。存款保險公司法應包括:存款保險公司的基本運作程序、存款保險公司的組成和職能、投保范圍和投保標的、存款保險費率和保險程度、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置等內容。
參考文獻:
[1]何光輝,《存款保險制度研究》,中國金融出版社,2003
[2]陳巖峰,存款保險制度的效應分析及我國的理性選擇[J],商業研究,2005(3)
[3]梁騫,建立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構想[J],山東經濟,2004(1)
[4]劉元等,存款保險及其國際實踐經驗[J],中國金融,2003(5)
[5]谷祖莎,關于構建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設想[J],商業研究,2003(14)
存款保險制度是國家為了維護存款人的利益、保障金融秩序的健康有序,通過法律形式建立的一種在銀行因意外事故破產時進行債務清償的制度。簡單說,就是一種為危機銀行“買單”的制度,即成立存款保險機構,由各家存款性金融機構交納保費,一旦投保機構面臨破產,由保險機構為存款人支付一定限額存款的制度。
一直以來,為了維護國家金融穩定,我國實際上實行著國家承擔存款保險責任、對市場退出金融機構的儲蓄存款優先償付和全額收購的政策,盡管這種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對于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穩定發揮著積極的作用,但導致了市場主體過度依賴國家信用、道德風險大量出現的弊端。為了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形成更強的競爭意識、主動尋求自我發展能力,建立更加合理的金融體系,迫切需要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規范同時適合我國國情的存款保險制度。
隨著金融體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建設存款保險制度的推進工作明顯加快。盡管目前我國建立存款保險機構的內部條件和外部宏觀環境逐漸成熟,但存款保險機構作為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管理人仍存在一定難度,現就我國現階段實行存款保險制度的可行性作如下分析:
一、存款保險制度本身存在無法消除的弊端
1.存款保險機構的最終保險機構仍為政府
在隱形存款擔保背景下,政府對經營不善甚至瀕臨破產的金融機構承擔著無限賠償的責任。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后,由存款保險機構擔當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破產管理人,盡管在表面看,無限責任轉為有限,但如果發生大規模或比較嚴峻的問題,政府仍不會袖手旁觀、坐視不管。以美國為例:1984年,美國大陸銀行遭到了存款者的擠兌的情況,10天內流失了近60億美元的存款,由于對其救助可能耗盡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所有的資源,結果最后,美聯儲提供了高達45億美元的資金。因此,即使建立了存款保險機構,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最終保險人仍是政府,如果金融環境脆弱,就更難保證存款保險制度的正常運營,因此,存款保險機構實際操作的有效性不高。
2.存款保險制度無法規避商業銀行的道德風險
政府的隱含擔保會引發道德風險,但存款保險制度同樣不可避免道德風險。建立存款保險機構,會降低公眾對金融機構破產的風險的警惕性。一方面,存款保險機構會提高公眾對銀行的信任,從而忽視銀行經營的風險;另一方面,存款保險會弱化金融機構的風險約束機制。由于有保險機構作保障,使金融機構在經營活動中可能為追求高額利潤而承擔過度的風險,從而使金融機構陷入危機,甚至引發整個銀行業危機的蔓延。
3.存款保險制度會導致“壞銀行驅逐好銀行”現象的發生
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但如果不強制金融機構參與保險,相反實行自愿保險制度,就會出現“劣幣驅逐良幣”,即“壞銀行驅逐好銀行”的現象。在自愿保險制度下,經營穩健、資產健全的“好銀行”由于具備嚴格的內部風險控制機制,不容易發生風險,因而不愿徒增成本支付保費參與保險;相反經營不善、資產不健全的“壞銀行”則為吸引儲戶而力求加入保險。以此產生的逆向選擇問題導致的后果是風險大的銀行積極參與,風險小的銀行主動退出,最后產生存款保險機構中好銀行消失、壞銀行充斥的局面。另一方面,如果強制金融機構參與保險,則是以大銀行的利益為代價的,會造成好銀行與壞銀行之間的不公平關系,為銀行業的長期健康發展留下隱患。
二、在我國現階段實行存款保險制度需特別關注的幾個方面
1.我國銀行業整體經營狀況與國外存在較大差距
以全球范圍內一級資本排名前五名的銀行(花旗集團、美洲銀行、匯豐控股、摩根大通、法國農業信貸集團)為參照,對比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考察商業銀行風險監測分析的幾項主要指標:國外5家銀行的資本回報率平均為22.34%,資產回報率平均為1.254%,我國四大國有銀行資本回報率平均為4.325%,資產回報率平均為0.19%;國外5家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平均為12.126%,且均高于巴塞爾協議的最低要求8%,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分別為5.54%、8.15%、6.91%,只有中國銀行達到8%;國外5家銀行不良貸款比率平均為2.51%,而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分別為22.49%、25.69%、30.07%、15.78%。這說明四大國有銀行在盈利能力、資本狀況和資產質量方面與國際先進水平相比尚有差距。市場化運作的運行機制為成為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管理人的存款保險機構留下隱患。
2.我國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過高
我國現階段盡管沒有建立起存款保險制度,居民對“存款保險”一詞仍較為陌生。1998年6月21日,國家關閉海南發展銀行,為此曾緊急調撥34億元抵御擠兌現象,后海南發展銀行的全部資產負債由工行托管后,擠兌現象便沒有繼續蔓延。事實上,由于歷史原因,我國公眾歷來對銀行的經營情況存有過高的信心,認為銀行有國家的保障,不會破產。因此,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目的之一——提高公眾對銀行的信任不能真正發揮作用。
3.存款保險制度會導致居民存款的成本發生變化
實行存款保險制度后,原來由中央銀行承擔的金融機構破產倒閉的風險,將被分散轉移給各家金融機構。因為參加保險支出保費,會增加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本,而我國銀行業尤其是四大國有銀行仍處于壟斷地位,為了提高收益,四大國有銀行很有可能將成本轉嫁給存款人,從而導致居民存款成本增加。這不僅違背了存款保險制度保護存款人利益的初衷,還會引起存款人投資結構的改變:由于存款成本增加,存款收益減少,存款人容易改變投資方向,將資金更多的投向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進而影響資本市場的波動。
4.如何協調存款保險機構與銀監會、央行間的關系
國際上將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歸納為兩類:一類是“付款機”類型保險機構,是在銀行倒閉之后,對所承保的存款進行補償;另外一類是對金融機構有監管職能的存款保險機構,對金融機構有“實時校正”功能,要求金融機構提供報表,及時糾正其違規行為?!案犊顧C”類型的保險機構僅僅被賦予其為破產銀行買單的權利,如果選擇“付款機”類型的保險機構,就要隨時準備承擔道德風險帶來的損失。有監管職能的存款保險機構容易在監管過程中獲得信息,使其能夠合理把握介入金融機構的時機,也更有動力監督銀行的經營狀況,從而避免銀行資不抵債時才進行干預的情況發生。目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采取第二類制度。國際經驗表明,存款保險機構兼具銀行監管職能,包括處置有問題銀行的職能。
以存款制度相對完善的美國為例,美國的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是一個獨立的聯邦政府機構,接受美國會計總署的審計。FDIC的首要是存款保險職能,它為美國9900多家獨立注冊的銀行和儲蓄信貸機構的8種存款賬戶提供限額10萬美元的保險,美國約有97%的銀行存款人的存款接受FDIC的保險;其次是銀行監管職能,直接監管5616家非美聯儲成員的州注冊銀行和儲蓄信貸機構;最后是處置倒閉存款機構的職能,當存款機構資不抵債、不能支付到期債務或其資本充足率低于2%時,該存款機構的注冊管理機關將作出正式關閉決定并通知聯邦存款保險公司。
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銀行業監管的大部分,中國人民銀行也有部分金融監管的職能。實施存款保險制度后,存款保險機構在運作過程中將涉及到與人民銀行和銀監會間的分工協調安排,尤其是涉及監管職能的方面將與銀監會的監管職能相互重復、相互充斥,如果存款保險機構僅僅同銀監會之間進行信息共享,沒有掌握真正有效的銀行監管權,在銀行的處置方面,將會面臨著被動的局面。因此如何協調存款保險機構與央行和銀監會間的關系也是構建存款保險制度需要考慮的重要議題。鑒于以上分析表明,存款保險制度并非是萬能的,建立存款保險機構在降低金融風險的同時也帶來諸多新的問題,因此在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初期,就應多方面考慮,同時應帶有一個明確的制度目標,逐步推進。
三、逐步推進存款保險制度
1.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應循序漸進、分步建立
循序漸進即在隱形保險制度和顯性保險制度之間設立一個過渡制度階段,國家對銀行的擔保不完全撤出,可以在內控機制較好的商業銀行作試點,率先建立存款保險體系,然后擴大范圍建立區域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最后在此基礎上發展全國范圍內的存款保險制度。
2.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協調配合不可或缺
推進存款保險制度,需要相關機構的協調配合,首先需要和銀監會、人民銀行之間的信息共享,減少信息不對稱現象的發生,使制度更透明、高效,還需要各部門之間的合理分工,盡量避免重復檢查給商業銀行帶來的不必要的干擾,同時降低行政成本。
3.提供良好的法律保證
1993年金融體制改革后,我國形成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信托法》、《擔保法》、《公司法》等金融法律為主體的金融法律體系框架,為了減少存款保險制度前進中的障礙,為制度的實施提供良好的法律保證,仍需逐步完善已有的各項法律法規,以健全的法律作支撐,引進新的理念和模式、規范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手段、完善治理結構,進一步加強風險管理。
4.充分借鑒國外先進經驗
我國金融業一直缺失優勝劣汰的商業法則,缺乏良好的金融機構退出機制,同時由于歷史原因,我國銀行類金融機構的歷史包袱較重,不良貸款占比較大,盈利能力普遍不高,各家金融機構實力相差懸殊,在這樣的背景下,存款保險機構被推向改革的前沿,面臨著重重困難。因此,充分借鑒國外先進國家的先進做法和寶貴經驗,可以為存款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在制度建設上掃除一些障礙。
綜上所述,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存款保險機構作為金融機構破產管理人仍任重而道遠,因此,在我國實施存款保險制度應立足于國情,將制度建設與金融體制改革結合起來,充分借鑒先進國家、先進地區的經驗,分階段循序漸進,堅持速率與效率相一致的原則,同時逐步完善各項相關制度,充分發揮存款保險制度的保障效能,保護存款人的切實利益,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關鍵詞:存款保險制度;道德風險;博弈
一、存款保險制度中的道德風險問題在我國的現實意義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國家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和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通過法律形式建立的,由經營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的保險機構繳納一定的保險金,當投保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危機、破產倒閉或者其它經營危機時,由特定的保險機構通過資金援助、賠償保險金等方式,保證其清償能力的一種特殊的制度安排。
中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實質在于從國家隱性全額擔保轉換到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保險制度中的道德風險問題在我國有著突出的現實意義。我國的商業銀行長期以來都是在政府的庇護之下運作。政府的過多保護與干預造成了許多不良的后果,至今難以消除,比如,巨額不良貸款的產生等。如今,我們大刀闊斧地進行金融改革,使商業銀行真正成為自負盈虧的企業法人,就是要逐步淡化政府對銀行的影響。如果設計的存款保險制度對道德風險問題沒有充分重視,無疑將是重回老路,商業銀行有了存款保險機構這一變相的“政府保護”,重新具有了進行風險投資的“動力”,化解不良資產將遙遙無期。
二、存款制度中的道德風險的博弈理論分析
(一)模型分析
道德風險模型可細分為:隱藏行動的道德風險。即簽約后,人選擇行動,“自然”選擇“狀態”,人的行動和自然狀態一起決定某些可觀測的結果,委托人只能觀測到結果,而不能直接觀測到人的行動本身和自然狀態本身,因而是不完美信息。比如,投保后,投保銀行在貸款發放中審查不仔細,造成貸款不能及時收回,形成不良資產,存款保險機構所能觀測到的只是已形成的不良資產,而無法確認銀行是否有違規操作。
隱藏信息的道德風險。即簽約后,“自然”選擇“狀態”,人根據觀察到的自然狀態選擇行動。委托人只能觀測到人的行動和行動的結果,而不能觀測到自然狀態,因而是不完美信息。比如,某企業負債率較高,銀行己知曉,但出于某些特殊原因,如企業一旦成功,獲利頗豐,仍然對其放貸,結果造成貸款沉淀,不良資產形成。存款保險機構可觀測到銀行的貸款行為,但無法知曉有關企業的信息。
下面用一個簡單的模型來分析存款保險制度中的道德風險問題。為了分析方便,將金融機構放款給高負債的企業從事風險投資這一過程簡化為金融機構自己從事風險投資,并假設:第一,金融機構沒有任何自有資本,這使得金融機構本身不會因放款失誤而承擔任何損失;第二,得到存款保險制度擔保的金融機構足夠多,它們之間的競爭使得資產價格可以上升到他所有可能實現的價值中的最大值,即盤損值。
考慮一個簡單的兩期情形。假定有一塊土地,它在第1期出售,在第2期實現一個不確定的租金。顯然,第1期的土地價格取決于第2期可能產生的租金(由于模型在第2期結束,所以不存在土地在第2期再次出售的問題)。假定租金為100元的概率為2/3,為25元的概率為1/3。假定不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即利率為零,則一個風險中性的投資者愿在第1期支付的土地價格為50元。但是對于“賺了歸自己,虧了歸別人”的金融機構來說,顯然,只要土地價格低于100元,它都有利可圖。在假設這樣金融機構足夠多的情況下,土地的價格就必然被抬到它的盤損值100元,也就是這塊土地在最好的情況下的所值。這多出來的50元就是一種資產泡沫。
現在把模型擴展到3期。假定前兩期的結構與前面相同。第3期的租金也是有1/3的概率為100,有2/3的概率為25,而且第3期租金分布與第2期是獨立的。我們仍不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假定沒有擔保,則一個風險中性投資者愿意在第1期支付的價格是100元,它等于第2期的預期租金50元加上土地在第2期預期轉手價,后者又是由第3期的預期租金決定的,同樣為50元(注意,這里土地價格從第1期的100元下降至50元是由模型的結構決定的,并不構成金融危機)。如果有擔保,那么,根據前面的推理,土地在第2期的轉手價就會被抬到100元,相應的,它在第1期的價格就會被抬到200元。仍然會出現100%的泡沫。
類似地,我們還可把模型擴展到4、5…n期。但是,這各類似地推理隱含著一個前提,即存款保險機構的擔保能力是無限的,它有足夠的財力彌補金融機構的損失。比如,如果第2期實現的租金只有25元,政府就要拿出75元來償還債權人;如果第3期的租金也是25元,則政府總共要損失150元。然而,現實中這種前提是不成立的。即使是政府設立的存款保險機構,財力也是有限的。
那么,假設它只能幫助金融機構清償一次債務,金融機構在第1期則可能面臨兩種結果:第2期實現的租金為100,存款保險機構無須出面為金融機構清償債務,從而可以繼續為第2期至第3期的債務擔保,這樣第2期的土地價格就仍能維持在100元,因此,第2期租金收入加上轉手價格就是200元;或者第2期實現的租金僅為25元時,存款保險機構就得出面清償債務,并且無力再為金融機構第2期至第3期的債務提供擔保,這樣第2期的土地價格就會從它的盤損值100元回落到預期值50元,由此我們看到土地價格出現了暴跌,200元下跌至50元,資產價格暴跌,金融危機爆發。
(二)結論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存款保險機構對金融機構提供的保護越強,造成的激勵的扭曲就越嚴重,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投保銀行得以從存款人的監督下解脫出來,而且在單一保險費率下承擔的成本不與風險掛鉤,投保銀行冒險的動機越發強烈。因此,在道德風險問題下,存款保險機構的目標難以達到,而且,當存款保險機構也無力清償時,還會帶來更加嚴重的后果,輕則使得某家銀行資產質量惡化,經營困難,瀕臨破產,重則引起一國或區域性金融危機,造成金融動蕩。
三、應對存款保險制度道德風險的對策
道德風險問題的關鍵在于它能通過對金融機構提供保護,造成激勵的扭曲。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所建立的“安全網”會誘導存款人忽視銀行的經營和風險,對存款銀行的信譽、實力不作慎重的選擇,而更關心哪家銀行許諾的利息高。另一方面,金融機構即使增加經營風險,也不會失去客戶,或者即使風險的增加帶來成本的增加,但是成本的增加幅度可能遠遠小于收益的增加幅度。其最終結果是過渡風險偏好的經營方式成為金融機構的理性選擇。應對存款保險制度道德風險的對策其實就是糾正扭曲了的激勵。
第一,讓存款人承擔銀行經營失敗所導致的部分損失。具體而言,存款保險公司可規定一個免賠額或固定比率。這種在保險業中被稱為“共保制”(Coinsurance)的制度使儲戶的切身利益會因銀行的倒閉而受到影響,因而刺激了儲戶對銀行風險的了解與選擇。
第二,公平地縮小受保護對象的范圍。銀行受保護的負債越少,它所受的來自債權人的監督就會越大。在信息披露不夠充分,廣大公眾的信息能力普遍不足,選擇存在一定盲目性的情況下,存款保險制度以保護小額的居民存款人為目標是可行的,因為這樣能通過統一收取保險費而將小額存款者的信息成本轉嫁給了存款保險公司,這樣能消除公眾盲目跟風提款時的“免費搭車”行為。而大額的機構投資者所具備的選擇能力使他們不但不應受到存款保險制度的保護,而且應該通過獨立分析的自保行為來為監管機關提供一定的決策參考。
第三,更嚴厲的危機解決方式。對資不抵債的銀行的處理方式中,對存款人以及銀行打擊最大的是破產清算方式,因為它不但使危機銀行從此消失,而且使存款人通常難以獲得全額存款。然而,正因為這種方式對包括監管機關在內的所有當事方均具有極大威懾力,破產清算應被用于解決多數危機銀行。清算完畢后進行索償時,各債權人索償的優先等級順序應依照“投保存款人;無保險存款人;非存款債權人”的漸降優先級順序來進行。
第四,健全金融監管的約束機制。要消減銀行所有者的道德風險,監管機關除確保實施強制性信息披露外,應考慮諸如因操作風險而倒閉的機構的主要所有者成為金融市場的禁入者,以及追究賭博式交易的決策者的法律責任等手段來對金融機構的所有者進行約束。
參考文獻:
[1]錢小安.存款保險的道德風險、約束條件與制度設計[J].金融研究,2004,(08).
[2]李志軍,趙春娜.存款保險制度對我國金融穩定的影響[J].現代管理科學,2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