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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安定。因此,對在公路上亂設站卡、亂罰款、亂
收費的行為必須堅決禁止,嚴肅查處。特作如下通知:
一、在公路上設置站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按
照有關規定,公安部門可以在公路上設置檢查站,交通部門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
口、橋頭、渡口、隧道口設置車輛通行費收費站或公路征費稽查站,林業部門可
以在通過林區的公路上設置木材檢查站。除上述部門以外,其他任何部門、單位、
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設置任何形式的檢查站、收費站,也不得在公路上攔
截車輛進行檢查、罰款、收費。
二、公安部門設置檢查站,交通部門設置收費站、征費稽查站,林業部門設
置木材檢查站,應當從保障公路暢通、安全和有利于交通運輸生產出發,提出設
站方案和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嚴格審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不得將審批權下放到下級人民政府。在國道上設
置的檢查站、收費站、征費稽查站和在通過林區的國道上設置的木材檢查站,應
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公安部門、交通部門、林業部門分別報公安
部、交通部、林業部備案,三部應及時溝通情況。
三、公安部門設置的檢查站,交通部門設置的收費站、征費稽查站,林業部
門設置的木材檢查站,必須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執行任務。為得在職責、任務范
圍以外,從事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活動。
四、人民警察在公路上依法進行巡邏執勤、疏導交通、糾正違章,除發現有
違章行為和犯罪嫌疑的情況外,不得隨意攔截車輛。
五、交通部門設置的收費站,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收費標準和收費期限的規定。
嚴禁在公路、橋梁、隧道正式竣工通行前,先收取通行費。
凡利用貸款(包括需歸還的集資)新建、改建(不包括局部改造)的高等級
公路、橋梁、大型隧道,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對過往的
車輛收取通行費,但是貸款(集資)還清后要立即停止收費。凡由國家投資、養
路費投資、民工建勤、民辦公助、以工代賑辦法以及個人和社會捐資修建的公路、
橋梁、隧道,一律不得收取通行費。
六、交通部門設置的征費稽查站,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征收養路費和進行
稽查。在征費稽查站執行運政管理任務的工作人員,不得違反規定隨意攔截車輛
和亂收費、亂罰款。
七、經批準設置的檢查站、收費站、征費稽查站、木材檢查站,應公布設站
的批準證件、工作范圍,收費站還應公布收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期限和監督
電話,接受群眾的監督。
八、檢查站、征費稽查站、木材檢查站和收費站的工作人員,應分別持有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發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部門核發的檢
查證和收費證。證件上應有持證人姓名、照片、工作單位、證件號碼、工作地點。
一人一證,不得轉讓,工作時應予佩帶。持證人員只限于在本站區內工作,不得
超越工作地點攔車檢查、罰款、收費。無證人員不得執行檢查、罰款、收費任務。
九、收取通行費和實施罰款處罰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有關的法律、法
規。嚴禁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下達收費、罰款指標。收費、罰款票據
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制發或監制,罰款要按照有關規
定全額上繳。
十、禁止任何部門、單位、組織和個人在公路上攔截車輛,巧立名目進行強
買強賣、敲詐勒索及其他妨礙道路交通的行為。任何部門不得利用職權向過住車
輛及駕駛人員強制推銷各種車輛設備、配件和宣傳品等,不得在公路或者城市入
口設置強制性車輛沖洗站,攔截過往車輛強制沖洗。
十一、公安部門的檢查站,交通部門的收費站、征費稽查站,林業部門的木
材檢查站,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通知規定進行檢查、罰款、收費的,車輛駕
駛人員和其他人員都有權進行檢舉揭發的控告。對違反規定的罰款和收費,應予
以退還;無法退還的,一律上繳國庫。對侵犯駕駛人員人身權利和危害公私財物
安全,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設站的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應給予行政
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
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十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都要從維護國家利益、促進改革開
放和經濟建設、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認真貫徹執行本通知的規定,嚴格查
處本地區、本部門在公路上亂設站卡、亂罰款、亂收費的行為。違反本通知的規
定,擅自設置站卡或者設置強制性車輛沖洗站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
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違反規定設置的各種站卡,一律撤
銷。
浙江省東陽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罰款單位
樁基班組
罰款單編號
被罰款原因及事項
對7#、8#、9#、10#、11#樓重大安全隱患不作整改。
罰款金額(元)
叁仟元整(¥3000.00)
經辦人簽字
審批人簽字:
年 月 日
項目部負責人簽字
罰款執行
財務落實扣款時間及經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本罰款單不需被處罰單位簽字確認,交由財務從當月工程款中直接扣款。
項目罰款通知單
浙江省東陽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罰款單位
邊坡班組
罰款單編號
被罰款原因及事項
對重大安全隱患整改不徹底。
罰款金額(元)
叁仟元整(¥3000.00)
經辦人簽字
審批人簽字:
年 月 日
項目部負責人簽字
罰款執行
財務落實扣款時間及經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本罰款單不需被處罰單位簽字確認,交由財務從當月工程款中直接扣款。
項目罰款通知單
浙江省東陽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罰款單位
樁基班組
罰款單編號
被罰款原因及事項
1、你班組深基坑防護措施不到位,在限期整改內整改不徹底,存在重大安全隱患,8#、9#、10#、11#樓幾十個深基坑未做防護。
2、你班組在澆筑混凝土施工中,將環繞公路污染嚴重,數次教育未果,給現場文明施工造成不良影響。
罰款金額(元)
叁仟元整(¥3000.00)
經辦人簽字
審批人簽字:
年 月 日
項目部負責人簽字
罰款執行
財務落實扣款時間及經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本罰款單不需被處罰單位簽字確認,交由財務從當月工程款中直接扣款。
項目罰款通知單
浙江省東陽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罰款單位
邊坡單位
罰款單編號
被罰款原因及事項:
貴公司在施工過程中沒有正確佩戴安全帽,根據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對未帶安全帽行為處以罰款50元/人,經公司研究決定對貴班組該行為處以現金罰款100元大寫:壹佰元整。
附件:
罰款金額(元)
大寫:貳佰元整 (¥200.00 )
經辦人簽字
審批人簽字:
年 月 日
項目部負責人簽字
罰款執行
財務落實扣款時間及經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項目罰款通知單
浙江省東陽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罰款單位
16號樓~20號樓塔吊
罰款單編號
被罰款原因及事項
16號樓~20號樓的4#和5#塔吊于2018年10月15日早上上班時間遲到(早上7點40分才到工地),嚴重影響了工地的施工,各班組對塔吊機手遲到反應強烈,因此項目部決定對塔吊班組罰款400元。
罰款金額(元)
肆佰元整(¥400.00)
經辦人簽字
審批人簽字:
年 月 日
項目部負責人簽字
罰款執行
財務落實扣款時間及經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廣州市購買商品房貸款抵押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活躍本市房地產市場,加強購買商品房的貸款抵押管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購買商品房貸款抵押,是指購房人在支付首期規定的價款后,由貸款銀行代其支付其余購房款,而將所購不完全產權的商品房作為履行債務擔保抵押給貸款銀行,待清償全部貸款本息才取得完全產權的商品房的購房行為。
本規定所稱抵押物,是指將購買現成商品房或預購在建商品房設定抵押的標的物;所稱購房人、借款人與抵押人,抵押權人與貸款銀行,分別為同一權利人。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辦理購買商品房貸款抵押的,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商業銀行按本規定為購房人辦理商品房貸款抵押業務,應遵守國家的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 廣州市國土局、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登記主管機關)負責商品房抵押物的登記、處分等管理工作;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市分行負責商品房貸款業務的監管和協調。
第二章 貸款抵押
第六條 辦理購買商品房貸款抵押業務,由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憑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與貸款銀行共同商定,簽訂合作協議書,并送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申請購買商品房貸款抵押的,應由約定貸款銀行辦理。
第七條 購房人申請貸款抵押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合法的身份證明;
(二)首期購房付款應達到規定比例;
(三)信譽良好,確有償還貸款本息能力。
第八條 購房人以購買的現成商品房或以預購的在建商品房設定抵押物的,必須向貸款銀行提交申請書和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
第九條 以購買的商品房設定抵押物,其合法占有的土地使用權應同時抵押,如其土地使用權已先行抵押的,須征得原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房,不得設定貸款抵押:
(一)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
(二)房地產權屬有爭議的;
(三)屬于違法用地和違法建筑或臨時建筑的;
(四)行政、司法機關依法限制房地產權轉移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貸款抵押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購房人辦理購買商品房貸款抵押時,應與貸款銀行簽訂貸款抵押合同。合同內容應包括:
(一)抵押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址或營業所在地;
(二)貸款的金額、幣種、用途、期限、利率、支付方式或地點、本息歸還方式;
(三)抵押物的座落、用途、結構、面積、成交價值、使用期限、房地產權證書或預售房契約編號;
(四)抵押物的權證保管;
(五)抵押物的占管方式、占管責任、歸還方式及意外毀損、滅失的責任;
(六)抵押物的保險金額和保險受益人;
(七)抵押物的處分方式及受償人的順序;
(八)違約責任;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約定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二條 購買商品房貸款抵押合同可以由公證部門公證;在港澳臺地區或境外簽訂的合同應依法見證或認證。
第三章 抵押登記
第十三條 購房人與貸款銀行簽訂貸款抵押合同之日起30日內(在港澳臺地區或境外簽訂的貸款抵押合同在見證或認證之日起60日內),雙方應持貸款抵押合同、購房合同、身份證明及有關資料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抵押登記。
以購買在建商品房作抵押的應辦理抵押登記備案;以購買現成商品房作貸款抵押的,應辦理抵押登記。
凡辦理抵押登記的,應先辦妥房地產權屬登記。
第十四條 申請抵押登記,登記主管機關對證件齊備、權屬來源清楚的應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核準登記事項,并將抵押登記備案證明書或他項權證發給貸款銀行。
第十五條 購買商品房貸款抵押合同,應自核準抵押登記備案頒發備案證明書或核準抵押登記頒發他項權證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凡已辦理抵押登記備案而貸款抵押關系未終止的,開發企業應在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到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房地產證,并通知貸款銀行、抵押人,補辦抵押登記。
第十七條 貸款抵押權屬發生變更的,當事人應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貸款抵押關系終止時,當事人應自終止之日起30日內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章 保證與監督
第十八條 貸款抵押合同登記備案生效后,貸款銀行即為該貸款抵押商品房工程建設的監督機構,行使對所貸購房款的使用和工程建設檢查的權利,開發企業應接受監督。
第十九條 開發企業必須向貸款銀行提供下列保證事項:
(一)保證抵押貸款??顚S茫?/p>
(二)保證購房人用抵押貸款購買的商品按期、按質竣工,交付使用;
(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保證事項。
上述保證事項可以在雙方合作協議書中約定。
第二十條 開發企業應在貸款銀行設立專項帳戶,將所收購房款存入專項帳戶,由貸款銀行監管。
貸款銀行應根據雙方約定,按期轉撥款項,保證貸款抵押商品房工程建設的需要。
第二十一條 開發企業因故終止已抵押商品房工程建設的,應從終止之日起10日內通知貸款銀行與購房人,并應清償貸款銀行本息和賠償購房人經濟損失。
第五章 抵押物的占管與處分
第二十二條 商品房貸款抵押期間,商品房由抵押人占管。占管期間抵押人應維護抵押物的安全、完好,不得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不得拆建。貸款銀行有權按貸款抵押合同的約定,檢查抵押人占管的抵押物。
第二十三條 商品房貸款抵押期間,抵押人或貸款銀行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抵押物變買、贈與,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抵押物,但有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的情形除外。
抵押物發生繼承或遺贈的,承受人應及時通知貸款銀行。
第二十四條 商品房貸款抵押期間,抵押人如將房屋出租的,應當征得貸款銀行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五條 抵押人死亡、失蹤的,抵押物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或代管人可以繼續履行貸款抵押合同。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銀行有權申請處分抵押物:
(一)抵押人不履行合同的;
(二)抵押人死亡、失蹤而無人代其履行合同的;
(三)抵押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或代管人不愿履行合同的;
(四)抵押人被宣告解散或破產的;
(五)抵押人受刑罰羈押無法履約,無人代其繼續履行合同的。
第二十七條 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六條所列情形,貸款銀行、抵押人及有關當事人對抵押物處分有異議的,可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抵押物處分沒有異議的,應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登記主管機關在接到處分抵押物申請之日起30日內,應做出決定。
第二十八條 抵押物的處分應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拍賣;
(二)變賣;
(三)折價抵償。
第二十九條 對抵押物的處分,當事人要求對抵押物進行評估的,由登記主管機關指定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
第三十條 處分抵押物所得款項,按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出資比例分配。其中抵押人的份額依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處分抵押物的費用;
(二)扣繳抵押物應繳的稅費;
(三)剩余金額交還抵押人。
抵押人所得的金額不足償還所欠貸款銀行本息的,貸款銀行有權追索不足部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購房人、貸款銀行、開發企業及其他有關當事人應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違約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造成他人經濟損失的,應賠償經濟損失。
第三十二條 購房人辦理商品房貸款抵押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或以虛假身份證明及其資料,騙取貸款抵押登記的,除依法賠償經濟損失外,并由登記主管機關按所騙取金額的5%以下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在商品房抵押占管期間,抵押人未經貸款銀行同意,擅自變賣、出租、贈與該商品房的,其行為無效;隨意改變、損壞房屋內部結構,能恢復原狀的,應恢復原狀;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賠償經濟損失,并由登記主管機關分別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開發企業將購房貸款挪作他用的,貸款銀行有權拒絕撥款,并由建設主管機關依照有關房地產開發經營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條例》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抵押物全部或部分滅失、毀損的,抵押占管人應及時告知有關當事人,在取得有關主管部門證明以后,可免除借款人向貸款銀行重新提供或增加擔保的責任。但不能免除償還貸款銀行本息的責任。
根據上述定義,不難獲知特許人占有一定的經營資源,且被特許人須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展開經營,可見被特許人的特許業務受到特許人的支配和控制,被特許人在經營規模、經營模式和經營戰略等方面必將受到特許人的控制或制約。另一方面,特許經營權的核心在于特許人擁有商標、專利等本身占有一定壟斷性的經營資源,被特許人在開展經營活動中要獲得上述資源,必須經得特許人同意,意味著要受到特許人的一定約束。綜上,特許經營中存在一定的限制競爭條款,是為了維護特許經營體系統一性和特許人合法權益,是特許經營具有法律特征的必然要求。
按照一般的理解,特許經營中常見的合法競爭條款包括:產品質量條款、競業禁止條款、約定銷售額條款等。一般認為,上述限制競爭條款在特定條件下合法有效,而特許經營中常見的不合法限制競爭條款包括限制采購條款、搭售條款、固定轉售價格條款。
二、從合同法基本原則對特許經營限制競爭條款解讀
特許經營合同乃特許經營的基石,其涉及到特許經營的各個方面。盡管特許經營令受到《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規制,但始終無法脫離特許經營合同本身的約定。而在特許經營合同中,限制競爭條款往往是雙方溝通的重點,也將涉及《合同法》基本原則和格式條款等內容。《合同法》第5,6條分別規定了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商業特許經營條例》第4條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可見,兩規定的精神一脈相承。特許經營限制競爭條款,不同于一般的限制條款,對其理解必須置于特許經營大背景下,只有將其置入特許經營體系中,才能真正從合同法角度理解誠實信用和公平含義。
就誠實信用原則,在特許經營限制競爭條款的適用而言,首先,應滿足適用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規則,即應優先適用與特許經營限制競爭條款相關的法律規范:在類推適用等法律漏洞填補方法時優先。其次,在適用誠實信用原則時,須考慮特許經營制度本身所包涵或指向的基本要素,可從特許經營本身的限度和要求入手,只要不違反特許經營相關法律規范,只要符合特許經營合同目的,只要設定的限制競爭條款超過特許經營目的所包含的合理范圍,則可認為特許人的限制競爭條款符合誠實信用原則。
但當出現不合法的限制競爭條款,或限制了被特許人獨立經營等主要權利或重要權利時,當被特許人引用合同法其他救濟方式時,如欺詐、顯失公平等制度予以救濟不足時,或引入市場競爭規制法不足以救濟被特許人的權利時,可考慮從合同法誠實信用原則入手,給予被特許人救濟。
三、從合同法格式條款對特許經營限制競爭條款解讀
特許經營限制競爭條款一般屬于格式條款,根據《合同法》第39,40,41條以及《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6,9,10條,均對格式條款含義、效力等作了具體規定。上述條款主要分為以下幾個方面予以規制:格式條款的設立遵循公平原則:格式條款的擬制人應盡到合理注意說明和提示義務,并負舉證責任:格式條款的解釋原則和效力。就特許經營限制競爭條款而言,其一般屬于特許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被特許人主動性將無法施展,往往陷入選擇簽與不簽自由當中,而無選擇條款或內容的自由。盡管特許經營合同納入合同法的管轄范圍,甚至某些限制競爭條款似乎符合無效情形,卻依然有效。這與特許經營本身法律特征是密不可分的。筆者認為,特許經營限制競爭條款在運用格式條款予以規制時,應充分考慮特許經營本身的特征以及約定的具體情形來對待。
第一,一般而言,只要特許經營限制競爭條款符合格式條款的含義,即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合同訂立時未與對方協商,即可認定為格式條款。在特許經營中,特許人授權被特許人運用自身成熟的商業模式以及己有的資源開展活動,特許人為維持自身利益和特許經營的規模,必然提供大量的格式條款。
3、勺內注入油,燒至五六成熱,把漿好的魚條下入勺中滑透,散開后倒人漏勺內,控凈油。
競業限制協議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在自愿的情況下簽訂的,一方用經濟補償換取另一方在離職后的一段時間內不作出競業行為的合同。從表面上看,這是金錢換義務的行為,但其本質是用人單位為了維護自身在相關市場中的核心技術、客戶資源等商業秘密,通過一定的經濟補償換得勞動者在離職后一段時間內不作出某些特定行為的交易。
按照協議的內容,協議中的勞動者在離職后不需要重新回到原用人單位進行通常意義上的勞動,便可以獲得經濟報酬。表面上看起來用人單位在這一交易中屬于吃虧的一方,但是事實并不是這樣。一方面,由于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勞動者為知曉原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特殊人群,一旦他們為同行業的其他單位工作,新單位通過使用勞動者手中的商業秘密,便能夠使原用人單位在同類市場中的有利地位大大削弱減弱,原用人單位的利益受到損害同時市場的良性競爭也遭到破壞。為了減少這種情況的發生,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就亟待競業限制協議來理清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用人單位用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這一小部分支出,避免了更多利益的減少,整體上看是明智的選擇。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因為限制了勞動者按照自己的意愿進行勞動的權利所以應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代價,而這種代價以金錢的形式出現。事實上,競業限制的最本質是阻止勞動者作出損害原用人單位的競業行為而不是勞動者自由擇業本身,但是競業限制協議在適用的過程中用人單位卻往往不惜以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遭到損害為代價去追求自身利益。
競業限制條款在現代勞動關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仍存在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其中最為主要的就是競業限制期限的完善《勞動合同法》限定了競業限制的最長期限為兩年。但這一規定太過于籠統,在經濟蓬勃發展的社會,人才和知識的交流和流動越來越頻繁,不同的行業對于競業限制所需要的期限長度也不盡相同。對于發展更新速度飛快的行業,如計算機行業,一個軟件的流行時期可能只有幾個月,設置過長的競業限制期限沒有意義。因此,我們可以按照競業限制所要保護的商業秘密的不同種類來設置不同長短的期限。
對于一般的商業秘密,其競業限制期限應在兩年以內;對于發展快速如電子行業、計算機行業等的商業秘密,可適當縮短期限,如最長不超過12個月或者6個月;對于非常重要的商業秘密如食品企業獨特的烹飪方法等甚至不需要設置保護期限的上限;至于更加準確的競業限制的期限,雙方則可以在上述劃定的范圍內自行確定。另外,還可根據勞動者的品行來調整期限長短,對于個人信用良好、周圍人對其評價高的勞動者可縮短競業限制期限。
其次是競業限制地域的完善,我國《勞動合同法》里有關于競業限制的地域方面并未作出詳細限定,僅僅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已經規定過的內容的前提下由雙方自行約定。我國學者提出諸多學說,但相比之下“業務范圍說”的規定更可?。喊凑沼萌藛挝粚嶋H的業務覆蓋的地域來確定競業限制的地域,但是在實際應用中仍然要防止肆意擴大地域限制的情況出現。地域范圍的大小一般與該用人單位的產品或服務的業務量有關,如果用人單位在某地區的業務量非常少且收益甚微,那么該地區就不應被列入對勞動者的限制區域。因為競業限制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既然不存在利益那也就不需要保護,即使勞動者在該地區做出了競業行為,也不會導致原用人單位利益的損害。相反,如果對勞動者進行限制,不僅勞動者個人的自主擇業的權利受到侵害還在無形中阻止了社會財富的增加。在實務中如果對于競業限制協議中的地域范圍發生了爭議則可以“業務范圍說”為標準,同時輔以業務量多少和收益大小等量化的指標來確定。
最后則是對違約金限制的完善,現行的《勞動合同法》并為對違約金的數額進行明確的規定,以至于用人單位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在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時將違約金設置得過高,侵害勞動者的權益。在實務中,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為違約金的數額發生糾紛,在具體數額的裁量上往往以《合同法》中違約金的內容為標準。然而,競業限制協議的簽訂主體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雙方實質的地位并不平等,并且承擔違約責任的能力也有明顯的差別。同樣金額的違約金,對于實力雄厚的用人單位來說可能不會造成巨大影響,對于勞動者卻可能是無力承擔的數額。因此,我們要對過高的違約金予以規制,可以參考勞動者獲得的競業限制補償金數額,將違約金的大小規定為補償金數額的1倍到2倍之間,對于超過這一標準的違約金認定超過部分其無效。
參考文獻:
1、準備面條適量,八角,香葉,干辣椒,姜末,蒜末各適量。
2、鍋中放油,加入八角,香葉,干辣椒,姜末,蒜末,放入切好的小肉塊,翻炒至變色,加入兩勺黃豆醬。
3、加入一勺黃豆醬,翻炒均勻,出鍋倒入碗中,水燒開放鹽,下入面條,煮三分鐘撈出,加入黃瓜和醬,攪拌均勻即可。
(來源:文章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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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的法律意識正在不斷的提升。在各類社會經濟活動當中,合同逐漸成為了一種十分重要的形式。為了滿足日益加快的社會發展節奏,在一些領域當中,出現了很多格式合同,能夠使交易效率得到極大的提升。但與此同時,合同當中也不可避免的出現了更多的商業不公平或利益失衡的情況。在很多格式合同中,免責條款往往存在著強者意志壓倒弱者意志的不良影響,使得弱者的利益無法得到有效的保障。針對這種情況,必須對格式合同當中的免責條款進行有效的民商法規制,從而維護合同的公平性,保持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
一、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的基本概述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是泛指一種類別的合同,例如有一種合同叫做標準合同,也可以叫做附從合同。在此類合同當中,主要是根據國家相關的法律規定所指定的,在合同內容當中,對合同的所有條例都有所包含。另外,也可以由國家相關的機關或組織機構,以及合作雙方當中的一方法人來制定。另外,在格式合同當中,還存在一種觀點是格式款項。具體來說,合作一方的法人會以自身的多次需求為基礎,對合同款項進行提前制定,同時,需要由第三方的人員來監督合同。在確立合同的過程當中,不能與對方的法人進行商議。
(二)免責條款的概念
格式合同當中的免責條款主要指的是企業法人在制定合同的過程中,添加到合同當中的一些條款,其目的在于將法人的相關責任進行免除。對于免責條款的理解,可以從狹義和廣義兩個角度進行。在狹義的角度上,指的是將法人的責任完全免除,而在廣義的角度上,則是指對法人的責任完全進行免除,或是對法人的責任進行限制。在合同當中,合作雙方可以提前約定免責條款,從而在合同的后期執行當中,對法人的責任進行免除或限制。免責條款在格式合同當中,主要的表現形式是格式條款。在合同當中,這是一個較為重要的部分,具備相應的法律效力。
(三)免責條款的特點
格式合同免責條款是合同條款的一種,與不可抗力條款不同,在合同當中屬于一個較為重要的部分。在法律當中明確規定了,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可以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并不是免責條款的一種,而是一種免責的法定條件。與一般的合同條款不同的是,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的提出,不能是默示的形式,必須是明示的形式。而其它的一般合同條款,則可以通過推定或默示的方式對其存在加以證明。由于免責條款是由當事人雙方實現約定,因此具有約定的性質。這種協議如果是在事后達成,則不屬于免責條款,而是一種和解協議。與限制責任條款不同,免責條款的主要目的是對當事人的未來責任加以限制或免除,限制責任條款則是指最高的承擔責任限度,譬如如果發生違約行為,所需要賠償的最高數額。
二、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的民商法規制依據
在格式合同當中,企業法人為了對自身的利益加以維護,會制定一些相關的免責款項,也就是格式合同免責條款。從狹義的角度來看,是對法人責任進行完全的免除,而從廣義的角度來看,則包括對法人責任的限制或完全免除。在格式合同當中,主要是由一方的機構或企業法人來制作其中的免責條款。雖然有第三方會被指定進行監督,不過,由于該結果并不是由雙方共同協商得出的,因此,難免會對合同另一方的利益造成影響或損害。在格式合同中,免責條款主要是對制定方的利益加以維護。在市場經濟當中,如果合同一方具有絕對的市場經濟地位優勢,那么很可能會以免責條款為由,制定一些霸王條款。而合同的另一方由于處于絕對弱勢,因此只能選擇接受這些條款以維持合作關系,否則將會終止合作。例如,在工程施工的過程中,利用土地管理條款,可以不平等的在雙方之間,對應當承受的風險進行分配。基于此,強勢的一方能夠對自己期望的利益進行獲取,而弱勢的一方只能承擔更大的責任或風險,沒有能力進行反抗。這種情況在當前的法治社會當中,無疑是一種違反正義原則和公平原則的行為。所以,對于格式合同免責條款,必須采取有效的手段和方式來對合同制定的過程進行限制和規范,這也就為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的民商法規制提供了重要的依據。
三、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的民商法規制方式
(一)條例性和概括性條款
在合同條款的制定過程中,由于相關法律并不完善,因此無法詳細的對全部合同條款進行約束和規定。在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的民商法規制當中,法律自身存在的局限性,對其造成了較大的阻礙和限制。同時,由于法律不可能對所有的方面加以兼顧,因此無論是何種法律規定,都難免會存在著一定的漏洞和缺陷。為了使法律自身的局限性問題得到緩解,在制定法律的方式方法上,也應當進行相應的改變。對于能夠進行細化的條款,應當進行詳細的細化。對于一些重要的內容,則應當進行明確、清晰的規定,盡量使相關內容更加詳盡、具體。對于一些基本上不會涉及到的內容,在規定的時候就可以應用一些概括性的語言進行描述。通過這種形式制定法律,就能夠得到條例性條款和概括性條款的規制方式。具體來說,條例性條款的規制方式主要是基于相關法律的規定,在合同中用明文條例加以規定。概括性條款的規制方式則是基于法律規定,用模糊化、概括性的條款進行描述。例如,法人應嚴格根據法律規定制定合同,必須遵守基本的社會道德,不能對社會利益及他人利益造成損害。這就屬于一種概括性的規定,通過概括性、模糊化的語言對合同條款進行規范和約束。在法律應用當中,條例性條款和概括性條款的規制方式,同時都是綜合應用的,這樣,能夠取得更為良好的規制效果。
作者簡介:曾娜,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格式合同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它關乎我們的生養死葬,衣食住行醫,布滿于所有經濟領域,特別是生活消費領域,如水電氣供應、車船飛機運輸、郵政電信服務等,我們無時無刻不在與格式合同打交道。然而,格式條款是一枚硬幣。它在提高交易效率的同時帶來了不公平,損害相對人利益的現象愈演愈烈,我國《合同法》及司法解釋對格式合同做出了必要的規制,然仍存在諸多不足和矛盾之處,不利于司法實務的操作,不足以應對我國市場經濟中出現的種種不公平現象,宜盡快完善,對不公平予以矯正和救濟,切實維護合同正義。
一、格式條款的概念與基本特征
綜觀國內外立法規定,大致將格式合同定義為合同條款由一方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由不特定的相對人對該合同概括地表示完全同意或完全不接受,而不能進行協商、談判對其內容做出絲毫變更的合同類型。從各國立法例來看,可以簡單概括格式合同具有內容上的定型化及完整性、交易主體經濟地位上的不平等性、要約方特定而承諾方廣泛不特定、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和交易主體之間不能協商或協商不能的基本特征。然而,我國相關立法又是對格式合同或條款作出怎樣規定的呢?筆者將著重予以分析。
二、我國《合同法》對格式條款的規制
格式條款是一把“雙刃劍”,為充分發揮其效率價值,抑制其消極影響,保護合同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我國《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第41條分別對格式條款制定方的義務、格式條款無效的類型和對格式條款表達內容的理解引發爭議時的解釋規則做出了規定。
(一)對格式條款制定方義務的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39條第1款①對“格式條款制定方義務”的規定,體現出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從此款內容看出,格式條款制定方有以下三種義務:
第一,公平確定合同交易方權利和義務的義務。這是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原則在《合同法》中的具體體現,沒有只享受權利而不承擔義務的,反之,亦然。在實際交易情況下,格式條款制定方總是憑借自己在信息、經濟、管理等優勢上的“經濟人”地位,為追逐我方最大利益而提前制定顯失公平的格式條款,加重我方的權利,弱化我方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削減交易對方的應有權益,加重對方責任與義務,造成權利和義務上的嚴重失衡,違反了公平原則,此時,若達到權利義務顯失公平的,受害方可以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該條款或合同。
第二,引起交易相對人注意的義務。在現實經濟活動中,些許格式條款的制定者,為謀取自身利益,降低自己責任,特意不提示相對人注意免責條款,同時條款內容又較多、較復雜,相對人往往沒有注意到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給自己設定的免責條款,只注意到了自己享有哪些權利和承擔哪些義務。因此,《合同法》規定格式條款制定方在簽訂契約時,務必以明顯警示合理的方法引起相對人注意限制、甚至免除其責任的條款情形。若制定格式條款方不盡或不完全盡到應有的提示,讓交易對方沒有注意到此條文的內容,相當于它從來沒有訂立在合同之中,該條款不成立。
第三,應相對人要求對條款予以說明的義務。格式條款往往牽涉一些高技術性、高專業性的內容,相對人缺少專業知識和經驗而不能理解該條款具體含義,因而要求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予以說明使得相對方理解該條款含義,否則,該條款不成立,對當事人不發生法律效力,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也應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二)對格式條款內容無效類型的規定
格式條款的無效,即不發生法律效力,是指條款存在違反效力性法律規定的內容,或者格式條款制定方在簽訂合同時沒有盡到法律要求的義務而引發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
《合同法》第40條②從合法性原則和公平原則出發來規制格式條款。從該條文表示的內容可以總結出格式條款無效的三種類型,如下:
第一,格式條款內容中存在《合同法》第52條③規定類型之一的無效。如格式條款制定方欺詐、脅迫、惡意串通等等非法手段與交易對方簽訂合同,危害社會、國家利益的類型。
第二,格式條款內容中符合《合同法》第53條④規定類型之一的無效。如造成對方重大人身傷害、財產損害的免責情形。
第三,格式條款制定的內容有“限制或禁止對方主張其主要權利、增加交易相對人義務或責任、降低或免除其自身責任的”,絕對無效。
(三)對格式條款表達內容的理解引發爭議時之解釋規則的規定
由于當事人的知識、經驗、能力、價值觀等方面的差異,必然會導致各自對合同條款的理解的不同,必然會引發爭議,因此,法律必須對格式條款表達內容的理解引發爭議的解釋規則作出規定,《合同法》第41條⑤的內容對此規定體現了保護弱勢一方的原則。對格式條款的內容表述進行解釋時必須遵守以下三個層次原則: 第一,按照一個普通正常人邏輯思維的通常理解來做解釋。就是指對格式條款內容的解釋根據普通大眾的公平的合理的通常的按照字面意思進行解釋,做到為常人所能接受的意思去解釋,有助于公平,便于接受。
第二,按照有利于格式條款非制定方來做解釋。就是指合同交易當事人對格式條款內容表達的含義理解存在分歧時,有幾種不同解釋時,應當做出不利于格式條款制定方的理解。體現了我國保護合同相對弱勢方合法利益原則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精神。
第三,格式條款的內容含義與非格式條款的存在不一致的情況時,應采用非格式條款。當格式條款不足以反映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愿時,經過雙方當事人的公平協商、切磋,另外制定契約內容,又或者在雙方達成一致前提下在原來的合同里對原格式條款的內容表達進行修、補、廢,我們把這些經過交易雙方談判、磋商后制定的條款約定稱作“非格式條款”。它們能最大程度表達出交易相對方的真實內心意愿,體現了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當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文的內容真意發生沖突分歧時,理應尊重合同雙方的真實意愿,優先接受非格式條款內容的約束。
三、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對格式條款的規定
四、《合同法》及司法解釋2對格式條款內容規定的不足
(一) 《合同法》第39條第1款內容規定之不足
從《合同法》第39條第1款規定的內容中可以發現,《合同法》第40條有規定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但是第39條并沒有明確規定格式條款制定方沒有公平確立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沒有采取應有的明顯的合理的方法引起交易相對人注意限制、甚至免除其責任的條款,沒有應相對人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的內容及時說明的法律后果以及此時該格式條款的效力如何(可撤銷、可變更或無效)的問題,不利于防止格式條款造成的不公平現象,使得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利用法律的漏洞侵害弱勢相對方的權益而沒有法律處罰依據,不利于交易的進行,也不利于保護合同相對方的合法權益。
(二)司法解釋2第9、10條內容規定之不足
第一,如前述司法解釋2第9條可以看出,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未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的導致非提供格式條款方沒有注意到限制、甚至免除其責任的條款,非格式方有權向有管轄權法院申請撤銷該格式條款,說明最高人民法院將未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的格式條款看做可撤銷的條款,然而承認條款的可撤銷的前提是格式條款已經生效,這就造成最高人民法院與立法機關的認識相矛盾,立法機關認為如果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未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那么該條款相當于不存在,格式條款不成立,而不存在是否生效的問題,因此造成兩機關在認識上的偏差,同時,《合同法》屬于法律,而司法解釋處于低位階,當二者存在抵觸時,應優先適用《合同法》之規定,那么就會造成實務中操作紊亂,不利于我國法治的發展。
第三,司法解釋2第9條還存在表述上的小小瑕疵,最高人民法院沒有意識到“注意”與“理解”的意思區別,筆者認為,應該這樣理解,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盡“提示”義務時而使對方當事人沒有“注意”,而未盡“說明”義務時而使對方當事人沒有“理解”,應該一一對應才是,不然可能會出現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盡到了提示和說明義務,對方當事人注意到了,但是沒有理解該格式條款的意思,因為格式條款的內容可能是高專業性、高技術性,就算對方當事人注意到了該格式條款也未必理解了其含義,因此,應加重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說明義務應達到能夠使對方當事人真正理解格式條款的內涵的程度是合情合理的,這也對減少糾紛,促進交易有很大的積極作用。所以,筆者建議司法解釋2第9條中的“注意”表述為“理解”更為妥當。
(三)《合同法》第39條第2款內容規定之不足 從上文可知,《合同法》第39條第2款條文的規定是對格式條款作出定義,從該款可以看出,在我國構成格式條款的要件有如下三點:第一,格式條款制定的目的是為以后重復使用的;第二,格式條款是提供方提前制定的;第三,格式條款是在簽訂合同時沒有與交易相對方磋商的條款。根據我國立法機關對界定格式條款的三個要件,筆者認為存在不足,具體說明如下:
首先,筆者不贊同格式條款是為了以后能重復使用而制定,在現今就存在交易主體為實現交易目的特別制定一次性條款與相對人訂立合同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格式條款也不是提供方預先擬定的,可能他都沒有預料到自己會進行此項交易,而是臨時擬定的。
其次,筆者認為,格式條款并不是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沒有進行談判、磋商的條款,反而總是交易雙方對此條款進行了商議與談判,但是格式條款制定方往往處于經濟上的優勢地位,是壟斷性的經濟性組織,使雙方地位處于不對等,而不能協商,相對方出于生活必需而只能無奈的接受沒有反抗的余地。
所以,筆者認為,格式條款并不想當然、必然的是制定方為日后反復不斷使用而提前準備、制定的,并在簽訂合同過程中沒有同交易相對方交談、磋商的條款,而現實中的確存在很多為一次交易而當場臨時制定的格式條款,同時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存在充分協商而由于經濟地位上的嚴重失衡導致弱勢方提出的要求無法得到提供格式條款方的認可和退讓,甚至根本不能提出任何要求與提供方協商,弱勢方只能迫于無奈的接受的情況。
以上三個要件都不嚴謹,只能在通常的情況下適用,然而,隨著社會市場經濟的不斷進步和發展,市場交易主體的意思自治意識越發強烈,現今出現交易主體不為以后重復使用而當場臨時制定的格式合同愈發增多,此時,我國法律應該如何來認定該條款的性質,如何來預防此間出現的不公平現象因此,我國立法或司法解釋應盡快完善對格式條款或格式合同的界定,避免廣大壟斷性強勢主體利用法律的漏洞為自身牟取暴利而對合同相對方提供格式條款,侵害相對方的合法權益。
筆者特別建議將第三個要件“格式條款是在簽訂合同時沒有與交易相對方磋商的條款”改為“格式條款是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相對人協商不能或不能協商的條款”,其理由有以下幾點:
第一,交易雙方在信息、技術、經濟等方面的不平等,使得格式條款非提供方不能完全真實地表達出自己內心的意愿。雖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在經濟上地位嚴重失衡,使得相對方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沒有表達自己真實意愿的基礎。
第二,與人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用事業被企業所壟斷,使相對方沒有了選擇交易對象的權利和自由,更加沒有商量和討價還價的縫隙空間。由于水、電、氣、暖、交通、通信等公用事業的壟斷,導致消費者出于生存的需要,在只有電力局一家提供電力服務時,在只有鐵路局一家提供運輸服務時,我們沒有選擇的可能,更不可能討價還價,要么走,要么接受。
第三,俗話說,存在即合理?,F代社會人們對交易公平和辦事效率等價值的熱烈追求,讓格式條款內容存在“不能協商”的相對合理性。正因為格式合同有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交易效率的價值,人們才會對其忍氣吞聲接受它,同時,格式條款對任何不特定相對方一視同仁,適用同一標準,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體現了公平正義的價值,因此,消費者對這種“不能協商”表示接受。
綜上所述,筆者建議將《合同法》第39條第2款規定為“格式條款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提供的,相對方不能與之協商或協商不能的條款”。
(四)《合同法》第41條內容規定之不足
如前述《合同法》第41條規定,筆者認為,此條存在立法技術的瑕疵,應將“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置于該條之初,這樣更能體現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和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的立法原則。理由如下:
第一,非格式條款是在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訂立的,在沒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前提下訂立時,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從非格式條款的約定,秉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全面、善意地履行合同義務,行使合同權利,所以,當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同時存在于交易合同中且兩者的內容含義存在分歧的情形時,應當優先接受非格式條款的約束,采用非格式條款的內容。
第二,當合同中不存在非格式條款僅有提供方的格式條款時,雙方當事人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廣大普通大眾以正常的公平的合理的一般的意思予以解釋。
第三,若雙方當事人對格式條款無法按照通常理解作出解釋的并且有兩種或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有利于格式條款非制定方的解釋。體現了我國立法機關保護弱勢相對方合法權益的立法原則。
簡而言之,格式條款或合同有著其正面的價值,也有其負面影響,因此,我國立法和司法解釋必須對其作出完善的規制,以應對格式條款所帶來的種種不公平結果,因為,法律是法治的基礎,沒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制,司法就無法運行,弱勢相對方的權益就無法保障,同時,應對廣大民眾普及格式合同的知識和法律觀念,提高大家的維權意識,為自己的合法權益而爭斗。
注釋:
①《合同法》第39條第1款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p>
②《合同法》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52條和53條情況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p>
③《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p>
④《合同法》第53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p>
⑤《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p>
一、發行數額。1991年我行面向全國城鄉居民發行金融債券10億元。金融債券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票面額分別為100元、500元、1000元三種。
二、發行時間。5月份開始上市發行至本年底結束。原則上金融債券不跨年度發行。
三、發行形式。采取固定期限、固定利率的形式,即債券償還其他限為2年,年利率為9.2%。
四、債券利息計算。為規范管理,便于金融債券在二級市場上掛牌、轉讓,計息辦法為:按月發行、當月舊計息,逾期部分不計利息。
五、金融債券不記名、不掛失,可以向銀行抵押,可以在國家指定的交易場所轉讓。居民個人購買1991年金融債券,免征利息收入所得稅。有條件的行應積極開辦代保管、代兌取、代儲存等金融服務業務,并力爭實行同城通兌,為金融債券上市轉讓創造有利條件,以方便群眾,進一步提高我行金融債券信譽。
六、各分行要在總行批準的發行額度內,分配所屬有條件的經辦行、處發行,具體發售時間由各行根據資金需求和市場情況自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