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4-22 21:10:46
序論:速發表網結合其深厚的文秘經驗,特別為您篩選了11篇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創資料,歡迎隨時與我們的客服老師聯系,希望您能從中汲取靈感和知識!
(一)堅持改革?!稕Q定》對企業投資項目決策機制的改革是一項根本性的改革,核心內容是把項目的決策權從政府部門還給企業。徹底改革現行的無論誰投資都要審批的制度。對實行核準制的項目,政府只是從社會和經濟公共管理的角度,對項目的外部性影響進行審核,不再代替企業決策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的技術方案等內容。實行備案制的項目,政府只對項目進行合規性審查,對于合規項目必須予以備案。區屬各有關部門務要深刻領會、準確把握《決定》關于改革企業投資管理體制的精神實質,通過改革,真正做到權力與責任掛鉤,權力與利益脫鉤,還權于企業,發揮好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
(二)適當集中。要把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通知》和認真執行區委、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加快開放型經濟發展的決定》(**和黨〔**〕31號)緊密結合起來,按照公開、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確立企業投資項目管理體制。即:區計委的職能部門進駐區行政許可服務中心,建立受理窗口,按照《**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市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權限》、《**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管理辦法》、《**市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市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權限受理范圍內的核準、備案項目統一受理,并同時抄告相關部門,以并聯方式由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分工對項目審核,實行“一門受理、告知相關、按時審核、一門辦結”的管理模式。
(三)強化職能。區屬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投資管理工作,處理好辦理項目核準、備案手續和全過程投資管理的關系,按照職能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協作、有效運轉、依法監督,調控和管理好全社會的投資活動,防止出現管理失控和缺位、不到位的問題。
(四)規劃導向。改革企業投資項目管理體制,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著力推進改革開放,加快經濟結構調整,轉變經濟增長方式。要在投資項目核準、備案中發揮好規劃的導向作用,注重引導全社會投資,強化市、區整體發展規劃、經濟布局、產業政策和結構調整的實施。加強投資信息的,建立行業準入制度。核準項目單位必須委托具備相應工程咨詢資質機構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對核準過程中,各有關部門爭議較大的項目,要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咨詢評估,確保新上項目的水平。
二、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主要工作
(一)堅決推行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制和備案制。
要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對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建設項目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政府只對其中的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進行核準,對其它項目實行備案制。實行核準和備案后,取消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開工計劃及年度投資計劃等審批環節。區計委等相關部門要立即做好準備并做好與前期審批項目管理的銜接。
(二)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
凡政府資金(即:財政預算內建設資金和納入預算管理的專項資金及附加;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借貸款、贈款;政府融資以及國債建設資金;政府轉讓、出售、拍賣國有資產、經營權所得資金;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其他財政性資金;政府管理的其他建設資金。)及事業單位出資建設的項目在國家和**市對政府投資管理體制改革(辦法)頒布實施前仍由區計委統一受理,實行審批制并進行全過程監管。要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實施投資主體招標,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
(三)確定政府各部門的職能分工。
根據《決定》中“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核準”的規定和《**市核準的投資項目管理權限》中“分別由市和區縣發展改革(計劃)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核準”的規定,我區在辦理核準、備案程序上,采取“一門受理、并聯審核、一道手續、方便企業”的辦法。即:首先,由區計委在區行政許可服務中心受理企業申請;然后,按照現行審批部門分工,以并聯方式由有關部門對項目審核;其中,區經貿委、區建委、區招商辦等部門對工業項目、城建項目、外商投資項目和增資項目提出審核意見;最后,由區計委歸納各部門提出的審核意見,在許可中心以一道手續完成對項目的核準、備案。
(四)加強和改善投資的宏觀調控。
要繼續綜合運用土地政策、產業政策、環保政策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對全社會投資進行以間接調控方式為主的有效調控,促進全社會投資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區計委要認真履行對全區投資工作的管理和組織職能,負責對全區固定資產投資實行目標管理并定期完成由市級審批、核準、備案坐落在區域內的各類投資項目情況的反饋、收集工作,確保實現市、區確定的投資總量目標。
建立區計委牽頭,相關部門參加的季度聯席會制度,對區域內建設項目情況進行監測和分析,形成有效的項目調控和監管體系。
區經貿委、區建委、區招商辦等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行業分工,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和準入制度,做好項目審核、協調、服務等工作。要搞好項目服務、加強項目監管、籌劃、協調和推動行業內重大項目建設,實現各行業投資目標和重點建設任務。要綜合運用規劃導向、市場準入、資質管理、信息、項目監管和資金引導等手段,規范和引導各行業的投資活動。
區規劃處、區建委、區環保局、區質監局、工商**分局、區安監局、區消防處等有關部門,要依法加強對企業投資活動的監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區審計局依法對國有企業的投資進行審計監督。
(五)積極培育中介服務市場。
積極培育中介服務市場是我市改革企業投資管理體制的需要,也是優化我區服務業結構,大力發展現代服務業的必然。全區各部門要積極培育和壯大我區的中介服務市場,對咨詢評估、招標等中介機構要實行嚴格的資質管理,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區投資中介服務市場的良好氛圍。為投資者提供高質量、多樣化的中介服務。
(六)建立和完善公開、透明、高效、廉潔的辦事機制。
區計委及有關部門要及時將我市禁止投資的產業目錄,連同國家制定的企業投資核準目錄及核準、備案項目的受理權限、條件及效力、程序、期限等一并在區行政許可服務中心進行公示。
由區計委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確定辦理核準、備案流程,建立計算機聯網系統,編制專用軟件,實施網絡并聯審批,縮短辦理時限,切實為企業提供高效、便捷、規范服務。
三、改革企業投資項目管理體制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核準制。
1.由區計委會同相關部門對重點投資項目進行核準。
各部門要嚴格依據《**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市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及《**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管理權限》規定的核準權限,核準范圍、核準條件、核準程序和期限,認真履行核準手續。
凡屬于國務院下發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中規定的由地方核準且不涉及全市統一規劃平衡、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的區域內項目及不跨區縣實施的總投資3000萬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的外商直接投資項目,均屬區級核準項目。項目單位須向區計委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并附規劃和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對涉及農用地征用的項目,還需提供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建設用地預審報告》。區計委在收到項目申請報告和附件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項目申報單位澄清,補充相關情況和文件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在收到項目申請報告和附件、以及澄清補充材料后2個工作日內,向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發出征求意見函(包括申請報告及附件、澄清補充材料),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項目進行行業審核。相關行業部門在收到征求意見函后7個工作日內,向區計委書面反饋審核意見,逾期視為同意,區計委歸納行業審核意見及土地規劃、環保等職能部門意見,對申請項目進行核準。在進行核準過程中,如與相關部門提出的審查意見存在較大分歧,應在收到行業審核意見起2個工作日內,委托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進行評估。
區計委在收到申報材料、附件及澄清補充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含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時間,不含委托咨詢機構進行評估的時間),作出對項目核準的決定,及時通知項目申報單位。由于特殊原因確實難以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決定的,經區計委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及時通知項目單位,說明延期理由。
對同意核準的項目,由區計委向項目申報單位核發《項目核準通知書》和項目核準代碼,并抄送相關部門。項目單位憑核發的《項目核準通知書》到規劃、土地、建設、消防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對不同意核準的項目,在收到申報材料、附件及澄清補充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含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時間,不含委托咨詢機構進行評估的時間),以書面形式通知項目申報單位,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并抄送相關部門。
具體核準內容包括: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是否符合城市發展規劃和國土規劃,生產力布局是否合理;主要產品是否對國內市場形成壟斷,是否符合經濟安全的要求;是否符合有效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共利益等。對于外商投資項目,還要審查是否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和外債管理的有關規定。
2.由區計委負責對注冊在區域內各類投資主體(亦稱項目申請人)的境外投資項目初審工作。
按照《**市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規定,項目申請人須向區計委提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由具備相應工程咨詢資質機構編制的項目申請報告及規定的附件。區計委在收到項目申請報告和附件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項目申報單位澄清、補充相關情況和文件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在收到項目申請報告和附件以及澄清、補充材料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境外投資項目的初審工作,同時將初審意見呈報市境外投資項目審查、核準機構(市發改委)。
(二)項目備案制。
由區計委會同相關部門辦理備案項目手續。
各部門要嚴格依據《**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管理辦法》規定的備案權限、備案范圍、備案條件、備案程序和期限的規定,認真履行備案手續。
凡屬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土規劃以及國家產業政策要求的總投資在5000萬元以下的區域內項目(含房地產開發項目),均屬區級備案審理范圍。項目單位應向區計委領取、填寫《**市內資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表》,加蓋本單位公章,并提供以下文件:有效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有關法人證明材料;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對涉及農用地征用的項目,還需提供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房地產開發項目須有經區建委對開發資質證書審查合格的證明;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的項目,須提供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區計委在收到上述申報材料后的同時抄告區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提出行業意見。相關部門在收到申報材料1個工作日內,向區計委提出書面意見,逾期視為同意。區計委在收到所列申報材料、附件及相關部門書面意見后3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備案。
對確定備案的項目,發放《項目備案通知書》,給與項目備案代碼,并及時抄告相關部門。項目單位憑區計委出具的《備案通知書》到規劃、土地、建設、環保等有關部門依法辦理城市規劃、建設用地、環境影響評價等相關前期工作手續。對不屬于備案范圍的項目及不予備案的項目,以書面形式通知申報單位,說明不予備案的理由并抄送相關部門。
四、強化依法行政,加強后續監管
區計委等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強化依法行政意識,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通知》及本《實施意見》的規定和要求。在辦理核準、備案手續中做到公開、透明,制訂簡化辦理程序、縮短辦理時限、公示辦理要件等措施,切實為企業提供高效、便捷、規范服務。不得變相增加核準、備案事項,不得以核準、備案的名義變相審批,不得拖延辦理時限。對在項目核準、備案過程中、、、索賄受賄的人員要依法追究責任。
要加強對核準、備案項目的跟蹤、服務。在嚴格履行《通知》對項目后續監管的規定的同時,強化服務意識,根據項目單位的要求,幫助協調和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對于區域內由市級或國家核準、備案的項目,各有關部門要主動服務,幫助項目單位做好協調和溝通。努力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
五、其他
一、嚴格執行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制。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投資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對外商投資項目進行核準。要堅持外商投資先核準項目,再設立企業的原則,防止設立空殼公司。各類外商投資項目,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項目、外商購并境內企業項目、外商投資企業(含通過境外上市而轉制的外商投資企業)增資項目和再投資項目等,均要實行核準制。
二、加強對外商投資項目真實性的審查。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在核準項目時,要根據項目建設規模和主要建設內容等核定項目總投資,必要時可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注意把握并監控境外資金的流向,嚴格外商投資項目總投資與資本金的差額管理,落實融資方案,需要對外舉債的,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外債管理的規定;加強對境外投資者背景和資信情況的審查,對背景不明、資信達不到要求或材料不完整的,要嚴格審查,防止無真實投資背景的外匯資金流入。
三、落實外商投資項目分類分級管理制。按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總投資(包括增資額,下同)1億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限制類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項目申請報告;總投資1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5000萬美元以下的限制類項目由地方發展改革部門核準,其中限制類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核準,此類項目的核準權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下放。
一、嚴格執行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制。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投資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對外商投資項目進行核準。要堅持外商投資先核準項目,再設立企業的原則,防止設立空殼公司。各類外商投資項目,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項目、外商購并境內企業項目、外商投資企業(含通過境外上市而轉制的外商投資企業)增資項目和再投資項目等,均要實行核準制。
二、加強對外商投資項目真實性的審查。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在核準項目時,要根據項目建設規模和主要建設內容等核定項目總投資,必要時可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注意把握并監控境外資金的流向,嚴格外商投資項目總投資與資本金的差額管理,落實融資方案,需要對外舉債的,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外債管理的規定;加強對境外投資者背景和資信情況的審查,對背景不明、資信達不到要求或材料不完整的,要嚴格審查,防止無真實投資背景的外匯資金流入。
三、落實外商投資項目分類分級管理制。按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總投資(包括增資額,下同)1億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限制類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項目申請報告;總投資1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5000萬美元以下的限制類項目由地方發展改革部門核準,其中限制類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核準,此類項目的核準權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下放。
四、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嚴格各項項目核準條件。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通知》(〔*〕64號)精神,嚴格規范新開工外商投資項目條件。項目單位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涉及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評審批的,應附送相關文件。有關文件辦理事項,要執行相關主管部門規定的程序和權限。要嚴格限制嚴重污染環境和高能耗、高物耗、資源消耗大的項目,未按要求取得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評審批和節能評估等文件的項目,以及不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委第22號令)核準要求的項目,各級發展改革部門不得核準。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與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商務(外經貿)、外匯管理、海關和稅務等部門加強溝通,各司其職,形成合力,健全對外商投資項目管理的聯動機制。
五、加強對已核準項目的監督檢查。在做好外資項目統計和信息管理的同時,督促項目建設單位按照項目核準文件的要求開展工作,強化監督檢查。對于未經合規核準的外商投資項目,或以化整為零、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核準文件的項目,或不按項目核準文件要求進行建設,已調入境內的資金不用于建設項目的,應及時糾正,嚴重違規的,可依法撤銷項目核準文件并責令其停止建設。存有上述問題的項目,一經發現,不得享受采購設備稅收減免等相關優惠政策,對其上市或發債的申請不予支持。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
(一)在本市范圍內的各類外商投資項目。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我市興辦投資項目,參照外商投資項目執行。
(二)對我市各類企業,及其通過在境外控股的企業或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行的投資項目。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進行的投資項目,參照境外投資項目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項目,是指我市投資主體通過投入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獲得境外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
第四條屬市核準的外商投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經委以及市政府授權管理的開發區管委會辦理核準。
屬國家核準的外商投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經市發展改革委、市經委進行初審,并轉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
第五條市發展改革委、區縣(自治縣、市)計委負責外商投資的重大工業項目和其他各類外商投資項目及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外商投資的一般工業項目,由市經委、區縣(自治縣、市)計委和經委負責核準。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負責辦理本轄區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外商投資鼓勵類、允許類項目的核準。
第二章外商投資項目核準
第六條按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分類,總投資(包括增資額,下同)1億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限制類項目,屬國家核準權限,由市發展改革委受理并按規定轉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
總投資1億美元以下、3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5000萬美元以下的限制類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和市經委按職責分工辦理核準。其中,除總投資5000萬美元以下的工業類外商投資項目外,均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核準;總投資5000萬美元以下的工業類外商投資項目,由市經委負責核準。為方便企業,項目單位向項目所在區縣(自治縣、市)計委、經委或市政府授權的開發區管委會提出申請,由區縣(自治縣、市)計委、經委或開發區管委會接收材料并出具推薦意見后轉送市發展改革委或市經委。
總投資3000萬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由項目所在區縣(自治縣、市)計委和經委按照職責分工受理并核準。其中,除外商投資工業企業改擴建項目外,均由區縣(自治縣、市)計委負責核準;外商投資工業企業改擴建項目,由區縣(自治縣、市)經委負責核準。
在北部新區、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總投資1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由項目所在的開發區管委會受理、核準。
第七條項目申報單位應向有權核準機關報送項目申請報告一式5份。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名稱、經營期限、投資各方基本情況;
(二)項目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及產品,采用的主要技術和工藝,產品市場分析,計劃用工人數;
(三)項目建設地點,對土地、水、能源等資源的需求量,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環境影響評價;
(五)涉及公共產品或服務的價格測算;
(六)項目總投資、注冊資本及各方出資額、出資方式及融資方案,需要進口設備及金額;
(七)按規定必須招標的項目,還應說明項目的招標初步方案。
項目總投資估算在1000萬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可簡化項目申請報告。
第八條項目申請報告有條件的應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資各方的企業注冊證(營業執照)、商務登記證、最新企業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
(二)合資協議書、增資、購并項目的公司董事會決議;
(三)涉及銀行貸款的,由有關銀行出具融資意向書;
(四)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
(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書;
(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書(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七)涉及國有資產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需由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確認文件;
(八)涉及特許經營的項目,需提供有權部門出具的批準意見。
報國家核準的項目,(四)、(五)、(六)項應是市級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文件。
第九條核準機關收到項目申請報告后,按照以下條件進行審查: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規定;
(二)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行業規劃和產業結構調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國家反壟斷的有關規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國家和市規定的技術、工藝標準的要求;
(六)符合資本項目管理、外債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境外投資項目核準
第十條境外投資項目分資源開發類和其他項目進行核準管理。
資源開發類項目指在境外投資勘探開發原油、礦山等資源的項目。
第十一條中方投資3000萬美元及以上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非資源類境外投資項目(即大額用匯類項目)屬國家核準權限,由市發展改革委按規定轉報。
中方投資3000萬美元以下資源開發類、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以下的其他投資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
中央管理企業赴境外投資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前往臺灣地區和前往未建交國家的投資項目,不分限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或國務院核準。
第十二條項目單位應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申請報告一式5份,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名稱、投資方基本情況;
(二)項目背景情況及投資環境情況;
(三)項目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產品、目標市場,以及項目效益、風險情況;
(四)項目總投資、各方出資額、出資方式、融資方案及用匯金額;
(五)購并或參股項目,應說明擬購并或參股公司的具體情況。
第十三條項目申請報告有條件的應附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會決議或相關的出資決議;
(二)證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資產、經營和資信情況的文件;
(三)銀行出具的融資意向書;
(四)以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權益出資的,按資產權益的評估價值或公允價值核定出資額,應提交具備相應資質的會計師、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或其他可證明有關資產權益價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標、購并或合資合作項目,中外方簽署的意向書或框架協議等文件;
(六)境外競標或收購項目,應報送信息報告,并附有關確認函件。
第十四條境外競標或收購項目,應在投標或正式開展商務活動前,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書面信息報告。市發展改革委在收到書面信息報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有關確認函件。信息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投資主體基本情況;
(二)項目投資背景情況;
(三)投資地點、方向、預計投資規模和建設規模;
(四)工作時間計劃表。
第十五條投資主體如需投入必要的前期工作費用(含履約保證金、保函等),涉及用匯數額的,應向市發展改革委申請核準。經核準的該項前期費用計入境外投資總額。
第十六條市發展改革委按照以下條件進行審查: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不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違反國際法準則;
(二)符合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要求,有利于開發國民經濟發展所需的戰略性資源;符合產業結構調整的要求,促進市內具有比較優勢的技術、產品、設備出口和勞務輸出,吸收國外先進技術;
(三)符合資本項目管理和外債管理規定;
(四)投資主體具備相應的投資實力。
第四章核準程序及期限
第十七條對本市權限內的項目,政府核準機關在進行核準時,如有必要,應自受理項目申請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對需要進行評估論證的重點問題進行評估論證。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并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市和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核準機關在核準外商投資項目申請時,需要征求同級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的,應向行業主管部門出具征求意見函并附項目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
在核準前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敏感地區的投資項目前,應當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有關部門應在接到征求意見材料后7個工作日內向核準機關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反饋書面意見,視為同意。
第十九條國家權限內的項目,市級核準機關應當自受理項目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由市發展改革委轉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我市權限內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自受理項目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不包括委托咨詢機構進行評估的時間)。如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項目申請單位。其中,市級核準權限的外商投資項目,向區縣(自治縣、市)計委、經委或市政府授權的開發區管委會提出申請的,區縣(自治縣、市)計委、經委或市政府授權的開發區管委會應自受理項目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轉送市級核準機關。
第二十條對符合核準條件的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機關出具書面核準文件,并載明項目監督檢查的內容;對不予核準的項目,應以書面決定通知項目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告知項目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核準機關應當及時將核準結果在專門的網站上公布。
第二十一條由我市核準的境外投資項目和總投資30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項目,市發展改革委須自項目核準文件出具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其中,由市經委和市政府授權的開發區管委會核準的外商投資項目,應自核準文件出具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抄送市發展改革委,由市發展改革委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由區縣(自治縣、市)計委核準的外商投資項目,須自核準文件出具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
由區縣(自治縣、市)經委核準的外商投資項目,須自核準文件出具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市經委備案。市經委每月末匯總抄送市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五章核準文件效力及變更
第二十二條項目申請單位憑市、區縣(自治縣、市)核準機關出具的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文件,依法申請辦理企業設立、土地(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的除外)、規劃、建設、資源開發、資本項目管理、適用稅收政策等相關手續。
對未經核準的外商投資項目,外經貿、土地(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的除外)、城市規劃、質量監管、建設行政、安全生產監管、工商、海關、稅務、外匯管理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行政許可手續。
第二十三條投資主體憑政府核準機關出具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文件,依法辦理外匯、海關、出入境管理和稅收等相關手續。
對未經有權機構核準的境外投資項目,外匯管理、海關、稅務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經核準的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自核準文件之日起超過2年仍未實施且未申請延續的,該項目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第二十五條已經核準的項目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需向核準機關申請變更:
(一)建設地點發生變化;
(二)投資方或股權發生變化;
(三)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及主要產品發生變化;
(四)外商投資項目總投資超過原核準投資額20%及以上;
(五)境外投資項目中方投資超過原核準的中方投資額20%及以上;
(六)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需要變更的其他情況。
變更核準程序比照本辦法規定的核準程序執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政府核準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依法辦理項目核準手續,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收受賄賂以及超越本部門核準權限核準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未經核準機關核準的項目辦理相關行政許可手續的,由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咨詢評估機構及其咨詢人員,在評估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項目申請單位應當對核準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對項目申請單位以拆分項目或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政府核準機關應當撤銷相應的核準文件。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項目單位的責任。
第三十條市、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核準機關應加強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監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國務院針對當前經濟運行中投資反彈壓力大,一些高耗能、高排放行業投資增長依然過快,新開工項目增加過多,違法違規建設情況仍較嚴重,投資膨脹的土壤依然存在等問題,要求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這是落實“控總量、穩物價、調結構、促平衡”,防止經濟增長由偏快轉為過熱,價格由結構性上漲演變為明顯通貨膨脹的重要舉措。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一定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認真貫徹國務院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的要求,繼續堅持區別對待、有保有壓、分類指導的宏觀調控方針,將各方面發展的積極性、充裕的市場資金、寶貴的資源要素引導到加強經濟社會薄弱環節上來,進一步調整和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質量和效益。
二、加強管理,嚴格執行投資項目新開工條件
國務院規定了各類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必需符合八個方面的條件:一是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土地供應政策和市場準入標準。二是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已經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已經核準項目申請報告,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已經完成備案手續。三是項目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鄉規劃,并依照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規劃許可手續。四是需要申請使用土地的項目必須依法取得用地批準手續,并已經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取得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其中,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投資項目,應當依法以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五是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分級審批的規定完成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六是按照規定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七是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依照建筑法的有關規定,已經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并采取保證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安全的具體措施。八是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其他相關要求。市、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統計等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切實負責,強化項目開工前的程序管理和開工后的監督檢查。市、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可牽頭建立投資項目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等協調機制。各類投資主體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投資建設法規和政策,項目開工前,必須履行完成各項前期手續,并自覺接受監督。
三、部門聯動,推進投資項目合規開工建設
**區認真按照《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對于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該做法是投資體制改革的一個重大突破,徹底改變了過去不分投資主體、不分資金來源、不分項目性質、一律按投資規模大小由各級政府審批的企業投資管理辦法,從而確立了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對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作用提供了依據。今年來,**區共審批、核準、備案項目28個,計劃總投資20.3億元。其中審批項目9個,計劃投資0.8億元;核準項目7個,計劃投資7.1億元;備案項目12個,計劃投資12.4億元。
同時,為加強對高能耗、高污染行業和重復建設較多、投資過熱行業的控制,**區在對項目審查過程中,按照國家發改委的行業準入公告,認真執行有關行業準入條件,對項目的規劃布局、技術工藝、節能、節排等方面進行審查,不符合準入條件的一律不予立項,切實規范行業發展。**區審批、核準、備案的28個項目中,有超審批權限項目1個,及時向上級部門進行了轉報,對于不符合準入條件的3個項目,堅決不予立項。
二、固定資產投資政策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國家為控制投資過熱,有針對性地開展了多次清理整頓工作,雖然我區沒有國家控制的項目上馬,但也暴露出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是部分項目開工手續不全。雖然項目符合國家有關政策,但由于企業不清楚項目建設有關手續或急于開工等原因,部分項目未完成前期手續就開工建設,造成一些遺留問題。
二是項目稽查難度大。由于中心城區市直、油田、地方單位交錯,客觀上影響對投資項目的掌握。
三是部門協調有待加強。與項目建設有關的部門之間信息溝通渠道不順暢,也是造成項目手續不全的重要原因。
三、加強固定資產投資政策執行力度的建議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的各類法人(以下稱“投資主體”),及其通過在境外控股的企業或機構,在境外的國家和地區進行投資(含新建、購并、參股、增資、再投資)項目的核準。
投資主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進行的投資項目的核準,適用本辦法。
中央管理企業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按照《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1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項目,是指投資主體通過投入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獲得境外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
第四條市發展改革委是本市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機關(以下簡稱“項目核準機關”),負責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權限進行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工作。
第二章核準機關及權限
第五條中方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及以上的資源開發類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對項目申請報告審核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資源開發類項目指在境外投資勘探開發原油、礦山等資源的項目。
中方投資用匯額在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非資源開發類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對項目申請報告審核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
前往臺灣地區投資的項目和前往未建交國家投資的項目,不分限額,全部由市發展改革委對項目申請報告審核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
第六條除上述需要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項目,均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并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三章項目申請報告
第七條投資主體應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一式3份。項目申請報告應按照國家頒布的示范文本和對境外投資項目的有關要求進行編制。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名稱、投資各方基本情況;
(二)項目背景情況及投資環境情況;
(三)項目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產品、目標市場,以及項目效益、風險情況;
(四)項目總投資及用途、各方出資額、出資方式、融資方案及用匯金額說明;
(五)購并或參股項目,應說明擬并購或參股公司的具體情況;
(六)其他需說明的事項。
第八條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應附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會決議或相關的出資決議;有上級主管部門的需有主管部門同意函;
(二)證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資產、經營和資信情況的文件;
(三)銀行出具的融資意向書;
(四)以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權益出資的,按資產權益的評估價值或公允價值核定出資額。應提交具備相應資質的會計師、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或其他可證明有關資產權益價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標、購并或合資合作項目,中外方簽署的意向書或框架協議等文件;
(六)涉及國有資產的,應附國有資產主管部門出具的確認文件;
(七)境外競標或收購項目,應附國家發展改革委對項目投資主體事先報送的書面信息報告出具的有關確認函件;
(八)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核準程序
第九條投資主體將項目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可以經注冊地的區(縣)發展改革部門轉報市發展改革委;也可以直接向市發展改革委提交。
第十條市發展改革委核準項目申請報告時,需征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的,應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征求意見函并附相關材料。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書面意見。
第十一條市發展改革委自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需要進行評估論證的重點問題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評估報告,并對評估報告承擔責任。咨詢機構在進行評估時,可要求項目申請人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
第十二條市發展改革委自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或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審核意見。如20個工作日不能作出核準決定或報送審核意見的,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人批準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項目申請人。
前款規定的核準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詢機構進行評估的時間。
第十三條市發展改革委對核準的項目向項目申請人出具書面核準文件,同時抄送相關部門;對不予核準的項目,應以書面決定通知項目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告知項目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四條境外競標或收購項目,應在投標或對外正式開展商務活動前,提出書面信息報告,經市發展改革委轉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并獲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有關確認函件。信息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投資主體基本情況;
(二)項目投資背景情況;
(三)投資地點、方向、預計投資規模和建設規模;
(四)工作時間計劃表。
第十五條投資主體如需投入必要的項目前期費用涉及用匯數額的(含履約保證金、保函等),應向市發展改革委申請核準。經核準的該項前期費用計入項目投資總額。
第十六條已經核準的項目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需向市發展改革委申請變更:
(一)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及主要產品發生變化;
(二)建設地點發生變化;
(三)投資方或股權發生變化;
(四)中方投資超過原核準的中方投資額20%及以上;
(五)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的其他情況。
變更核準的程序比照本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核準條件及效力
第十七條市發展改革委核準項目的條件為: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不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違反國際法準則;
(二)符合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要求,有利于開發國民經濟發展所需的戰略性資源;符合國家關于產業結構調整的要求,促進國內具有比較優勢的技術、產品、設備出口和勞務輸出;有利于吸收國外先進技術和優秀人才;
(三)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和外債管理規定;
(四)投資主體具備相應的投資實力;
(五)符合北京市其他相關法規規定。
第十八條投資主體憑國家發展改革委或市發展改革委的核準文件,依法辦理外匯、海關、出入境管理和稅收等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項目投資主體就境外投資項目簽署任何具有最終法律約束力的相關文件前,須先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或市發展改革委出具的項目核準文件。
第二十條市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核準文件應規定核準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內,核準文件是投資主體辦理本辦法第十八條所列相關手續的依據。
有效期滿后,投資主體辦理上述相關手續時,應出示原項目核準機關出具的準予延續文件。
第二十一條對未經核準的境外投資項目,外匯管理、海關、稅務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投資主體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原項目核準機關可以撤銷對該項目的核準文件。
第二十三條市發展改革委可以對投資主體執行項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查實的問題依法進行處理。
第六章附則
一、投資及項目管理權限的下放給項目前期工作程序帶來的變化
按照吉政發[2005]16號文件,我省固定資產投資和項目前期管理共下放了3個方面的權限。一是關于政府出資項目的管理,由原來的由縣(市)報地級市再報省審批,全部下放為由縣(市)審核,直接報省審批。二是關于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和限制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管理,由原來的全部報省審批改為核準,同時明確除國家有明文規定由國家和省進行核準的項目外,其余全部實行屬地化管理。三是關于除利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項目、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和限制類項目以外的所有項目的管理,既不實行審批,也不實行核準,全部按屬地實行備案管理。這方面投資及項目管理權限的下放,實際上是緊緊圍繞下放項目的審批權,實施項目的核準制和備案制而提出并出臺的,這是擴大縣(市)管理權限和實施投資體制改革相結合的一個綜合成果。由此,也給項目前期工作程序帶來了一系列的重大變化,主要有以下4個方面。
一是方式的變化。以往項目的前期工作是,無論建設項目的資金來源如何、無論它的規模大小如何,都要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進行審批,否則項目不準進行建設,前期工作只有1種方式,就是審批制。這次改革后,就是要還給企業充分的自,將一種方式改變為3種方式:審批制、核準制和備案制。一個項目到底是用審批制、核準制和備案制中的哪一種開展前期工作,是我們應該首先把握的問題??傮w上講,就是使用政府性資金建設的項目,適用于審批制。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建設的重大和限制類項目,適用于核準制。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也不屬于重大和限制類項目,適用于備案制。
二是環節的變化。按照以往國家基本建設程序要求,項目前期工作共劃分為5個環節,即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開工報告和竣工驗收報告,其中前4個環節屬于前期工作階段程序。從2002年國務院下放管理權限后,取消了開工報告審批,項目前期工作階段只剩下3個環節。這次改革后,對于審批、核準、備案3種形式,前期工作的環節各不相同。對于審批制,項目建設的全過程包括5個環節,即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資金申請報告和竣工驗收報告審批,其中,前期工作是前4個環節。對于核準制,只有一個環節,即企業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對于備案制,也只有一個環節,即企業項目備案申請的確認。
三是政府部門審查的內容發生重大變化。在以往實行審批制時,政府部門要對建設項目的建設規模和產品方案、建設條件、市場預測、場址選擇、技術設備工程方案、原材料供應、投資估算、融資方案、財務評價、國民經濟評價、社會評價、風險分析等全部進行審查評估。這次改革后,對于審批制的項目,政府部門對于上述內容不僅仍要進行審查和評估,而且要比以往審查和評估更加嚴格。而對于核準和備案的項目,則審查和評估的內容減少了許多,政府只對項目的產業政策、社會效益、資源利用、環境影響和經濟安全等5個方面進行把關,至于企業的投資效益如何,產品的市場前景如何,都由企業自主進行決策,政府部門不再進行干預。
四是管理權限的變化。這次改革前,在項目管理權限上,我省執行的是省政府1996年下發的《吉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程序暫行規定》(吉政發[1996]14號),按照這一《規定》,我省的項目管理權限劃分是:總投資在3000萬元及其以上的項目由省審批;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不需要省解決資金或平衡生產建設條件的,由各市(州)審批;需要國家及省解決資金或平衡生產建設條件的,一律由省審批。縣(市、區)的審批權限,由市(州)自行確定。這次改革后,按照審批、核準、備案3種形式,管理權限各不相同。審批制的管理權限是建設項目使用哪一級政府的資金進行建設,就由那一級政府的投資主管部門進行審批。如果項目使用多級政府性資金,一般遵守從上至下的原則。這方面國家還有許多具體的規定。有一些利用國家資金的項目,按要求可由省里進行審批,國家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審批制也要遵從國家一定時期的宏觀調控政策,比如目前黨政群團企事業單位的辦公樓和培訓中心項目,無論資金來源如何,都需要省政府進行審批等。核準制的權限是要遵從《吉林省報國家和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的要求?!逗藴誓夸洝肥鞘≌鶕鴦赵侯C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和頒布的?!赌夸洝分兴许椖?,都是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和限制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在《目錄》中,明確了實行核準制的投資項目范圍,劃分省、市(州)、縣(市)的核準權限,同時,《目錄》也要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備案制的權限是按屬地化管理原則。另外,除延邊州外,在各地級市和各縣(市)的管理權限方面,變化最大的是上報權限的變化。以往由省審批的項目,都是由縣(市)報地級市再報省,這次擴權后,對于應由省審批或核準的項目,縣(市)項目可以直接向省行文上報,但同時要抄報地級市備案,以便于各地級市能夠掌握本地區項目的總體情況。延邊州應由省審批或核準的項目,由縣(市)報州再報省。
二、如何落實投資權限下放及項目管理制度改革的各項工作
落實投資權限下放和項目管理制度的改革,具體來講就是實施好審批制、核準制和備案制,過去我們對審批制了解的多一些,現在實行的審批制其內涵也發生了一些變化,而核準制和備案制,其工作內容則多是新提出來的。
(一)項目審批制
1.審批制的適用范圍
要了解項目審批制的適用范圍,首先要掌握一下政府投資的概念。政府投資是指在我國境內使用政府性資金所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以及有關的投資活動,政府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投資資金(含國債資金);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等外債資金;納入預算管理的專項建設資金;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政府性資金。政府投資按照資金來源、項目性質和宏觀調控需要,分別采用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轉貸、貼息等投資方式。審批制的適用范圍是,只要使用了上述所列的政府性資金的建設項目,都要采取審批制。
2.審批制的環節
這次改革后,項目審批制的環節有5個方面,即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資金申請報告和竣工驗收。
(1)項目建議書
項目建議書是審批制的第一個環節,項目建議書階段是投資前對擬建項目的一個總體輪廓設想,主要是從宏觀上來衡量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同時初步分析項目建設的可行性,對于項目建議書編制的要求是:比較復雜的項目,要求要由有相應的工程咨詢資質的設計咨詢單位來進行編制,對于比較簡單的項目,可以由項目法人自己進行編制。項目建議書上報之后,可以不經過論證環節,由項目審批部門按有關決策程序進行研究后,直接進行審批。
(2)可行性研究報告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是項目決策最關鍵的環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就是一種投資決策,在這個階段,要求我們對準備建設的項目的產業政策性、市場需求情況、建設外部條件、生產條件、工藝技術條件、投資效果、環境影響等方面的可行性和合理性進行全面研究、論證和評價??裳袌蟾嬉笠邢鄳墓こ套稍冑Y質的工程設計咨詢單位進行編制。在審批可研報告前,要委托有評估論證資質的工程咨詢單位組織專家進行咨詢論證。在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同時,要由環境保護部門對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審批,由土地部門對新征用地進行審批,由規劃部門對有關的規劃方案進行審批等等。
對于比較單一的項目,可以將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合并審批,深度要達到可研報告的要求。
(3)初步設計
對于初步設計的審批,主要是從設備選型、工藝流程、土建工程、生產配套設施和投資概算等方面對工程項目的實施進行全面具體的審查。初步設計也要求有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進編制。初步設計在批準前,也要由項目審批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和部門進行審查。
(4)資金申請報告
今年6月,國家發改委了第31號令,正式實施《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按照《辦法》要求,資金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幾項內容: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和財政狀況;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建設背景、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技術工藝、各項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申請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據;項目招標內容等。同時,資金申請報告應附的文件包括:政府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文件;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或備案的批準文件;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選址意見(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域內的投資項目);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申請貼息的項目須出具項目單位與有關金融機構簽訂的貸款協議;項目單位對資金申請報告內容和附屬文件真實性負責的聲明等文件。對于資金申請報告,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包括:是否符合預算內投資資金的使用方向,符合有關工作方案的要求,符合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安排原則,提交的相關文件是否齊備有效,項目的主要建設條件是否基本落實等。
(5)竣工驗收
項目建成并投產運行后,由項目法人單位編制竣工驗收報告,由項目審批部門對項目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和鑒定,并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竣工驗收的依據是項目初步設計的批準文件。
3.審批制的管理權限
對于使用中央預算內資金的項目,按照資金的投入方式不同,管理方式也有所區別。對于采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全部由國家發改委審批可研報告。對于采用投資補助和貼息方式的,包括長期建設國債投資,按資金數額和比例進行審批,其中,安排給單個投資項目的中央預算內資金超過2億元,或不超過2億元,但超過3000萬元且占項目總投資比例超過50%的,由國家發改委審批可研報告,資金申請報告不再單獨報送,其初步設計和竣工驗收報告由國家或國家授權省發改委審批。其他使用中央預算內資金的項目,由國家發改委審批資金申請報告,其余各環節由省發改委進行審批。
對于使用省預算內資金的項目,參照國家的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其中采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全部由省發改委審批。采用投資補助和貼息方式的,按資金數額和比例進行審批,其中,安排給單個投資項目的省預算內資金超過500萬元,或不超過500萬元但占項目總投資比例超過30%的,由省發改委審批;其余項目,省發改委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
(二)項目核準制
1.核準制的適用范圍和管理權限
核準制的適用范圍是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和限制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對于這類項目,各級政府在一定時期要頒布一次《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目前我們所使用的是國務院頒布的2004年版本,我省也制定了《吉林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在目錄中,明確了應核準的項目范圍以及省、市(州)和縣(市)的核準權限。如果項目屬于政府頒布的《目錄》中的項目,就要由項目核準機關進行核準。
2.項目申請報告的內容及編制
按照核準制要求,項目法人單位只需要向項目核準機關報送項目申請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備相應工程咨詢資質的機構編制,需報國家核準的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有甲級工程咨詢資質的機構編制。項目申請報告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項目申報單位情況;擬建項目情況;建設用地與相關規劃;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態環境影響分析;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
國家發展改革委將要頒發項目申請報告示范文本,總體上看,報告的編制深度基本要達到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深度。但與可研相比,項目申請報告更加注重社會效益、資源的總體平衡和對環境的影響等,而不再更多地研究項目的投資效益。
項目申請報告在報送時,應該附帶一些文件,包括: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只有這些附加文件齊備,才能向上報送。
3. 項目申請報告的申報程序
對于需要省核準或初審的項目,項目申請報告的申報程序大致有以下幾個層面。
(1)省直項目,直接向省項目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
(2)市、縣(市)所屬項目,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項目所在市、縣(市)政府項目核準機關初審并提出意見,向省項目核準機關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其中縣(市)政府項目核準機關初審并上報的項目,應同時報送所在市項目核準機關;市、縣(市)所屬其余應核準的項目,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項目所在市、縣(市)政府項目核準機關進行核準;延邊州所屬應由省核準的項目,由縣(市)報州再報??;應由延邊州及所屬縣(市)核準的項目的管理權限,由州里自行確定管理辦法。
以上項目中,應由國家核準的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提出初審意見并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3)國家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投資建設的項目,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如果按目錄應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可以直接報送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在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報告時,應附上省發展改革委意見。另外一種是按目錄應由省核準的項目,可直接向省項目核準機關提交申請報告。
4.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
項目核準機關在受理初審和核準申請后,如有必要,將委托有資格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如果認為沒有必要,可以直接下達核準意見。
項目核準機關在進行核準審查時,需要征求同級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的,要向同級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征求意見函。相關部門應在收到征求意見函后,要向項目核準機關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對于可能會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在進行核準審查時,應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對于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視情況實行專家評議。
5. 核準內容及效力
項目核準機關主要根據以下條件對項目進行審核,就是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地區布局合理;主要產品未對國內市場形成壟斷;未影響我國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并有效利用了資源;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未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同時,項目核準機關在對項目進行審核時,要按照原國家計委9號令規定,對項目的招標事項同時進行核定。
項目核準機關下達的核準意見的效力,也就是核準文件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它是辦理項目建設下一步所有手續的一個個通行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只有進行項目核準后,申報單位才能依據項目核準文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城市規劃、安全生產、設備進口和減免稅確認等手續。對應報項目核準機關核準而未申報的項目,或者雖然申報但未經核準的項目,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城市規劃、質量監督、證券監管、外匯管理、安全生產監管、水資源管理、海關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可以說這是項目前期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環節。
(三)項目備案制
1.項目備案制的適用范圍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制的適用范圍是:除政府審批的投資項目、《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之外的所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都要實行備案制。
2.備案制的管理權限
備案制的管理權限國家已經全部下放到各省,國家發改委只是對備案工作進行全面指導。我省的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工作,由各級政府的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在管理權限上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由省市縣三級進行備案。對于總投資額20億元及以上特大型項目、中、省直單位的建設項目以及跨地區、跨流域的項目,由省發展改革部門進行備案。其余項目由市州、縣政府的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進行備案。
3.備案的內容和程序
建設項目備案是一個前置條件,是項目單位在辦理前期工作各項批準文件中的第一道程序。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在建設前,項目單位首先要按備案管理權限到相應的發展改革部門進行備案。備案的程序與以往的審批辦法相比,進行了最大限度的簡化。省發改委統一制定了《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項目法人單位只需填寫《申請表》,并出具證明企業法人身份的企業營業執照,報給發展改革部門。
發展改革部門主要對企業上報的《申請表》進行以下幾方面的審核,就是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即期宏觀調控政策;符合行業準入標準;符合應予備案的項目范圍。
二、嚴格規范投資項目新開工條件
各類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必須符合下列八項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土地供應政策和市場準入標準。
(二)已經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其中,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已經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需要審批初步設計及概算的項目已經批準初步設計及概算;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已經核準項目申請報告;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已經完成備案手續。
(三)規劃區內的項目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鄉規劃,并依照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規劃許可手續。
(四)需要申請使用土地的項目必須依法取得用地批準手續,并已經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取得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其中,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投資項目,應當依法以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經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分級審批的規定完成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六)已經按照規定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
(七)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依照建筑法的有關規定,已經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并已采取保證投資項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具體措施。
(八)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其他相關要求。
三、建立新開工項目管理聯動機制
市發改委、市規劃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和市統計局等有關部門要建立開工項目管理聯動機制。各縣區也要比照市上模式,建立相應機制,密切協作,共同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工作。
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首先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項目建議書,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分別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完成相關手續后,項目單位根據項目論證情況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并附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等文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項目單位依據批復文件向城鄉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正式用地手續。
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分別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手續。完成相關手續后,項目單位按規范要求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并附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文件。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履行核準手續后,項目單位依據核準文件向城鄉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正式用地手續。
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必須首先向發展改革部門等備案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備案后,分別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手續。此前的《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與本條規定程序不一致的,以本條規定為準。
各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要嚴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規定,加強相互銜接,確保各個工作環節規范運行。對未取得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文件的項目,發展改革部門不得審批或核準。對于未履行備案手續或者未予備案的項目,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對應以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式取得土地的項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等部門將有關要求納入土地出讓方案。對未按規定取得項目審批(核準、備案)、規劃許可、環評審批、用地管理等相關文件的建筑工程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對于未按程序和規定辦理審批和許可手續的,要撤銷有關審批和許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建立新開工項目報告制度和信息公告制度
為了切實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以及社會監督,市政府決定從年1月起建立全市新開工項目報告制度和信息公告制度。
無論實行審批、核準或備案的投資項目,項目單位依照前述規定完成各項手續后,預備開工前以書面形式向負責該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的發展改革部門報告擬新開工項目基本信息和擬開工時間,主要說明項目是否具備本意見第二條的八項開工條件,并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各縣區計劃部門在建立新開工項目報告制度的同時,建立健全相應的新開工項目登記管理檔案。在項目完成各項審批和許可手續并報告開工后,由專人每月向市發改委報送新開工項目信息。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將全市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新開工項目單位主要建設內容和規模、各項審批和許可文件的名稱、文號等信息上報省發改委,相關信息將通過省政府門戶網站及其他方式按月向社會公告。
五、根據新開工項目的八項條件,對年以來的新開工項目全面進行清理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通知》精神,全市要對年以來在建和年計劃新開工項目進行一次自查,對不符合國家規定新開工八項條件的項目要分門別類,妥善處理。
(一)凡是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土地供應政策和市場準入標準的項目,一律停止建設。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土地供應政策和市場準入標準,但審批、核準、備案或規劃、土地、環評、節能評估等手續不完善的項目,要限期完善手續。
各縣區要在年2月底前將清理結果報市發改委、市規劃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省上將于年3月進行復查,確保新開工項目規范建設。
六、加強新開工項目統計和信息管理
各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要加快完善本部門的信息系統,并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將各自辦理的項目審批、核準、備案和規劃、土地、環境影響評價等文件相互送達,同時抄送同級統計部門。統計部門要依據相關信息加強對新開工項目的統計檢查,及時將統計的新開工項目信息抄送同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部門之間要充分利用網絡信息技術,逐步建立新開工項目信息共享平臺,及時交換項目信息,實現資源共享。上述各有關部門要盡快制訂相關實施細則,明確信息交流的內容、時間和具體方式等。
各級統計部門要堅持依法統計,以現行規定的標準為依據,切實做好新開工項目統計工作。要加強培訓工作,不斷提高基層統計人員的業務素質,保證新開工項目統計數據的質量。各級政府要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不得隨意干預統計工作。
七、強化新開工項目的監督檢查
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嚴格管理,強化對新開工項目事中、事后的監督檢查。在新開工項目管理聯動機制的基礎上,要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等協調機制,加強對新開工項目管理及有關制度、規定執行情況的交流和檢查,不斷完善管理辦法。
各類投資主體應嚴格執行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投資建設程序。項目開工前,必須履行完各項建設程序,并自覺報告和接受監督。對于以化整為零、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的項目,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部門要依法撤銷該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并責令其停止建設。對于違反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環境保護、施工許可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以及開工報告制度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即應責令停止建設,并由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由此造成的損失均由項目投資者承擔。對于在建設過程中不遵守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環境保護和施工許可的項目,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部門要依法予以處罰,責令其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并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對于篡改、編造虛假數據和虛報、瞞報、拒報統計資料等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對于存在上述問題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項目單位和個人,除依法懲處外,還應將相關情況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一、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和目標
(一)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是: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確立企業在投資活動中的主體地位,規范政府投資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營造有利于各類投資主體公平、有序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推動經濟協調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二)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目標是:改革政府對企業投資的管理制度,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落實企業投資自;合理界定政府投資職能,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資決策責任追究制度;進一步拓寬項目融資渠道,發展多種融資方式;培育規范的投資中介服務組織,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公平競爭;健全投資宏觀調控體系,改進調控方式,完善調控手段;加快投資領域的立法進程;加強投資監管,維護規范的投資和建設市場秩序。通過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最終建立起市場引導投資、企業自主決策、銀行獨立審貸、融資方式多樣、中介服務規范、宏觀調控有效的新型投資體制。
二、轉變政府管理職能,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
(一)改革項目審批制度,落實企業投資自。徹底改革現行不分投資主體、不分資金來源、不分項目性質,一律按投資規模大小分別由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審批的企業投資管理辦法。對于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其中,政府僅對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角度進行核準,其他項目無論規模大小,均改為備案制,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均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并依法辦理環境保護、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城市規劃等許可手續和減免稅確認手續。對于企業使用政府補助、轉貸、貼息投資建設的項目,政府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各地區、各部門要相應改進管理辦法,規范管理行為,不得以任何名義截留下放給企業的投資決策權利。
(二)規范政府核準制。要嚴格限定實行政府核準制的范圍,并根據變化的情況適時調整。《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未經國務院批準,各地區、各部門不得擅自增減《目錄》規定的范圍。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僅需向政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經過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的程序。政府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核準。對于外商投資項目,政府還要從市場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核準。政府有關部門要制定嚴格規范的核準制度,明確核準的范圍、內容、申報程序和辦理時限,并向社會公布,提高辦事效率,增強透明度。
(三)健全備案制。對于《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向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制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要對備案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防止以備案的名義變相審批。
(四)擴大大型企業集團的投資決策權?;窘F代企業制度的特大型企業集團,投資建設《目錄》內的項目,可以按項目單獨申報核準,也可編制中長期發展建設規劃,規劃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批準后,規劃中屬于《目錄》內的項目不再另行申報核準,只須辦理備案手續。企業集團要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告規劃執行和項目建設情況。
(五)鼓勵社會投資。放寬社會資本的投資領域,允許社會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及其他行業和領域。逐步理順公共產品價格,通過注入資本金、貸款貼息、稅收優惠等措施,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以獨資、合資、合作、聯營、項目融資等方式,參與經營性的公益事業、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對于涉及國家壟斷資源開發利用、需要統一規劃布局的項目,政府在確定建設規劃后,可向社會公開招標選定項目業主。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各種所有制企業進行境外投資。
(六)進一步拓寬企業投資項目的融資渠道。允許各類企業以股權融資方式籌集投資資金,逐步建立起多種募集方式相互補充的多層次資本市場。經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和證券監管機構批準,選擇一些收益穩定的基礎設施項目進行試點,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債券等方式籌集建設資金。在嚴格防范風險的前提下,改革企業債券發行管理制度,擴大企業債券發行規模,增加企業債券品種。按照市場化原則改進和完善銀行的固定資產貸款審批和相應的風險管理制度,運用銀團貸款、融資租賃、項目融資、財務顧問等多種業務方式,支持項目建設。允許各種所有制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使用國外貸款。制定相關法規,組織建立中小企業融資和信用擔保體系,鼓勵銀行和各類合格擔保機構對項目融資的擔保方式進行研究創新,采取多種形式增強擔保機構資本實力,推動設立中小企業投資公司,建立和完善創業投資機制。規范發展各類投資基金。鼓勵和促進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和重點建設工程項目。
(七)規范企業投資行為。各類企業都應嚴格遵守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城市規劃等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不得投資建設國家禁止發展的項目;應誠信守法,維護公共利益,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應按照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出資人制度、投資風險約束機制、科學民主的投資決策制度和重大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嚴格執行投資項目的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三、完善政府投資體制,規范政府投資行為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資范圍。政府投資主要用于關系國家安全和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和社會領域,包括加強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欠發達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能夠由社會投資建設的項目,盡可能利用社會獎金建設。合理劃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投資事權。中央政府投資除本級政權等建設外,主要安排跨地區、跨流域以及對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二)健全政府投資項目決策機制。進一步完善和堅持科學的決策規則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資項目一般都要經過符合資質要求的咨詢中介機構的評估論證,咨詢評估要引入競爭機制,并制定合理的競爭規則;特別重大的項目還應實行專家評議制度;逐步實行政府投資項目公示制度,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規范政府投資資金管理。編制政府投資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包括預算內投資、各類專項建設基金、統借國外貸款等。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根據資金來源、項目性質和調控需要,可分別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轉貸和貸款貼息等方式。以資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確定出資人代表。要針對不同的資金類型和資金運用方式,確定相應的管理辦法,逐步實現政府投資的決策程序和資金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
(四)簡化和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程序,合理劃分審批權限。按照項目性質、資金來源和事權劃分,合理確定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與有關部門之間的項目審批權限。對于政府投資項目,采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從投資決策角度只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除特殊情況外不再審批開工報告,同時應嚴格政府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審批工作;采用投資補助、轉貸和貸款貼息方式的,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具體的權限劃分和審批程序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方面研究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頒布實施。
(五)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改進建設實施方式。規范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標準,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修訂完善。按項目建設進度下達投資資金計劃。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中介服務管理,對咨詢評估、招標等中介機構實行資質管理,提高中介服務質量。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建設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竣工驗收后移交給使用單位。增強投資風險意識,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項目的風險管理機制。
(六)引入市場機制,充分發揮政府投資的效益。各級政府要創造條件,利用特許經營、投資補助等多種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有合理回報和一定投資回收能力的公益事業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對于具有壟斷性的項目,試行特許經營,通過業主招標制度,開展公平競爭,保護公眾利益。已經建成的政府投資項目,具備條件的經過批準可以依法轉讓產權或經營權,以回收的資金滾動投資于社會公益等各類基礎設施建設。
四、加強和改善投資的宏觀調控
(一)完善投資宏觀調控體系。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要在國務院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協作、有效運轉、依法監督,調控全社會的投資活動,保持合理投資規模,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二)改進投資宏觀調控方式。綜合運用經濟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對全社會投資進行以間接調控方式為主的有效調控。國務院有關部門要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編制教育、科技、衛生、交通、能源、農業、林業、水利、生態建設、環境保護、戰略資源開發等重要領域的發展建設規劃,包括必要的專項發展建設規劃,明確發展的指導思想、戰略目標、總體布局和主要建設項目等。按照規定程序批準的發展建設規劃是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努力提高政府投資效益,引導社會投資。制定并適時調整國家固定資產投資指導目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明確國家鼓勵、限制和禁止投資的項目。建立投資信息制度,及時政府對投資的調控目標、主要調控政策、重點行業投資狀況和發展趨勢等信息,引導全社會投資活動。建立科學的行業準入制度,規范重點行業的環保標準、安全標準、能耗水耗標準和產品技術、質量標準,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
(三)協調投資宏觀調控手段。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以及宏觀調控需要,合理確定政府投資規模,保持國家對全社會投資的積極引導和有效調控。靈活運用投資補助、貼息、價格、利率、稅收等多種手段,引導社會投資,優化投資的產業結構和地區結構。適時制定和調整信貸政策,引導中長期貸款的總量和投向。嚴格和規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發揮土地供應對社會投資的調控和引導作用。
(四)加強和改進投資信息、統計工作。加強投資統計工作,改革和完善投資統計制度,進一步及時、準確、全面地反映全社會固定資產存量和投資的運行態勢,并建立各類信息共享機制,為投資宏觀調控提供科學依據。建立投資風險預警和防范體系,加強對宏觀經濟和投資運行的監測分析。
五、加強和改進投資的監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監管體系。建立政府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詢、投資項目決策、設計、施工、監理等部門和單位,都應有相應的責任約束,對不遵守法律法規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完善政府投資制衡機制,投資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要依據職能分工,對政府投資的管理進行相互監督。審計機關要依法全面履行職責,進一步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提高政府投資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完善重大項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制度,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管。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的社會監督機制,鼓勵公眾和新聞媒體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監督。
(一)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是: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確立企業在投資活動中的主體地位,規范政府投資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營造有利于各類投資主體公平、有序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推動經濟協調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二)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目標是:改革政府對企業投資的管理制度,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落實企業投資自;合理界定政府投資職能,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資決策責任追究制度;進一步拓寬項目融資渠道,發展多種融資方式;培育規范的投資中介服務組織,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公平競爭;健全投資宏觀調控體系,改進調控方式,完善調控手段;加快投資領域的立法進程;加強投資監管,維護規范的投資和建設市場秩序。通過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最終建立起市場引導投資、企業自主決策、銀行獨立審貸、融資方式多樣、中介服務規范、宏觀調控有效的新型投資體制。
二、轉變政府管理職能,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
(一)改革項目審批制度,落實企業投資自。徹底改革現行不分投資主體、不分資金來源、不分項目性質,一律按投資規模大小分別由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審批的企業投資管理辦法。對于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其中,政府僅對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角度進行核準,其他項目無論規模大小,均改為備案制,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均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并依法辦理環境保護、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城市規劃等許可手續和減免稅確認手續。對于企業使用政府補助、轉貸、貼息投資建設的項目,政府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各地區、各部門要相應改進管理辦法,規范管理行為,不得以任何名義截留下放給企業的投資決策權利。
(二)規范政府核準制。要嚴格限定實行政府核準制的范圍,并根據變化的情況適時調整。《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未經國務院批準,各地區、各部門不得擅自增減《目錄》規定的范圍。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僅需向政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經過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的程序。政府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核準。對于外商投資項目,政府還要從市場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核準。政府有關部門要制定嚴格規范的核準制度,明確核準的范圍、內容、申報程序和辦理時限,并向社會公布,提高辦事效率,增強透明度。
(三)健全備案制。對于《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向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制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要對備案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防止以備案的名義變相審批。
(四)擴大大型企業集團的投資決策權?;窘F代企業制度的特大型企業集團,投資建設《目錄》內的項目,可以按項目單獨申報核準,也可編制中長期發展建設規劃,規劃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批準后,規劃中屬于《目錄》內的項目不再另行申報核準,只須辦理備案手續。企業集團要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告規劃執行和項目建設情況。
(五)鼓勵社會投資。放寬社會資本的投資領域,允許社會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及其他行業和領域。逐步理順公共產品價格,通過注入資本金、貸款貼息、稅收優惠等措施,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以獨資、合資、合作、聯營、項目融資等方式,參與經營性的公益事業、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對于涉及國家壟斷資源開發利用、需要統一規劃布局的項目,政府在確定建設規劃后,可向社會公開招標選定項目業主。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各種所有制企業進行境外投資。
(六)進一步拓寬企業投資項目的融資渠道。允許各類企業以股權融資方式籌集投資資金,逐步建立起多種募集方式相互補充的多層次資本市場。經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和證券監管機構批準,選擇一些收益穩定的基礎設施項目進行試點,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債券等方式籌集建設資金。在嚴格防范風險的前提下,改革企業債券發行管理制度,擴大企業債券發行規模,增加企業債券品種。按照市場化原則改進和完善銀行的固定資產貸款審批和相應的風險管理制度,運用銀團貸款、融資租賃、項目融資、財務顧問等多種業務方式,支持項目建設。允許各種所有制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使用國外貸款。制定相關法規,組織建立中小企業融資和信用擔保體系,鼓勵銀行和各類合格擔保機構對項目融資的擔保方式進行研究創新,采取多種形式增強擔保機構資本實力,推動設立中小企業投資公司,建立和完善創業投資機制。規范發展各類投資基金。鼓勵和促進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和重點建設工程項目。
(七)規范企業投資行為。各類企業都應嚴格遵守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城市規劃等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不得投資建設國家禁止發展的項目;應誠信守法,維護公共利益,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應按照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出資人制度、投資風險約束機制、科學民主的投資決策制度和重大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嚴格執行投資項目的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三、完善政府投資體制,規范政府投資行為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資范圍。政府投資主要用于關系國家安全和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和社會領域,包括加強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欠發達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能夠由社會投資建設的項目,盡可能利用社會資金建設。合理劃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投資事權。中央政府投資除本級政權等建設外,主要安排跨地區、跨流域以及對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二)健全政府投資項目決策機制。進一步完善和堅持科學的決策規則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資項目一般都要經過符合資質要求的咨詢中介機構的評估論證,咨詢評估要引入競爭機制,并制定合理的競爭規則;特別重大的項目還應實行專家評議制度;逐步實行政府投資項目公示制度,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規范政府投資資金管理。編制政府投資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包括預算內投資、各類專項建設基金、統借國外貸款等。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根據資金來源、項目性質和調控需要,可分別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轉貸和貸款貼息等方式。以資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確定出資人代表。要針對不同的資金類型和資金運用方式,確定相應的管理辦法,逐步實現政府投資的決策程序和資金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
(四)簡化和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程序,合理劃分審批權限。按照項目性質、資金來源和事權劃分,合理確定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與有關部門之間的項目審批權限。對于政府投資項目,采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從投資決策角度只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除特殊情況外不再審批開工報告,同時應嚴格政府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審批工作;采用投資補助、轉貸和貸款貼息方式的,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具體的權限劃分和審批程序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方面研究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頒布實施。
(五)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改進建設實施方式。規范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標準,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修訂完善。按項目建設進度下達投資資金計劃。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中介服務管理,對咨詢評估、招標等中介機構實行資質管理,提高中介服務質量。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建設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竣工驗收后移交給使用單位。增強投資風險意識,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項目的風險管理機制。
(六)引入市場機制,充分發揮政府投資的效益。各級政府要創造條件,利用特許經營、投資補助等多種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有合理回報和一定投資回收能力的公益事業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對于具有壟斷性的項目,試行特許經營,通過業主招標制度,開展公平競爭,保護公眾利益。已經建成的政府投資項目,具備條件的經過批準可以依法轉讓產權或經營權,以回收的資金滾動投資于社會公益等各類基礎設施建設。
四、加強和改善投資的宏觀調控
(一)完善投資宏觀調控體系。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要在國務院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協作、有效運轉、依法監督,調控全社會的投資活動,保持合理投資規模,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二)改進投資宏觀調控方式。綜合運用經濟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對全社會投資進行以間接調控方式為主的有效調控。國務院有關部門要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編制教育、科技、衛生、交通、能源、農業、林業、水利、生態建設、環境保護、戰略資源開發等重要領域的發展建設規劃,包括必要的專項發展建設規劃,明確發展的指導思想、戰略目標、總體布局和主要建設項目等。按照規定程序批準的發展建設規劃是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努力提高政府投資效益,引導社會投資。制定并適時調整國家固定資產投資指導目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明確國家鼓勵、限制和禁止投資的項目。建立投資信息制度,及時政府對投資的調控目標、主要調控政策、重點行業投資狀況和發展趨勢等信息,引導全社會投資活動。建立科學的行業準入制度,規范重點行業的環保標準、安全標準、能耗水耗標準和產品技術、質量標準,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
(三)協調投資宏觀調控手段。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以及宏觀調控需要,合理確定政府投資規模,保持國家對全社會投資的積極引導和有效調控。靈活運用投資補助、貼息、價格、利率、稅收等多種手段,引導社會投資,優化投資的產業結構和地區結構。適時制定和調整信貸政策,引導中長期貸款的總量和投向。嚴格和規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發揮土地供應對社會投資的調控和引導作用。
(四)加強和改進投資信息、統計工作。加強投資統計工作,改革和完善投資統計制度,進一步及時、準確、全面地反映全社會固定資產存量和投資的運行態勢,并建立各類信息共享機制,為投資宏觀調控提供科學依據。建立投資風險預警和防范體系,加強對宏觀經濟和投資運行的監測分析。
五、加強和改進投資的監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監管體系。建立政府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詢、投資項目決策、設計、施工、監理等部門和單位,都應有相應的責任約束,對不遵守法律法規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完善政府投資制衡機制,投資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要依據職能分工,對政府投資的管理進行相互監督。審計機關要依法全面履行職責,進一步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提高政府投資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完善重大項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制度,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管。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的社會監督機制,鼓勵公眾和新聞媒體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