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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923.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29-0131-03
談到價格條款缺失對合同成立的影響這一問題,不得不提及1992年的美國prattand whitney公司(以下簡稱美國公司)訴匈牙利malev航空公司(以下簡稱匈牙利公司)案。
該案中,原告美國公司是一家飛機發動機的生產商,與被告匈牙利公司就飛機發動機購買進行談判,擬向對方提供其客機所需的驅動裝置和驅動系統。美國公司向匈牙利公司發出了兩份可供選擇的報價要約,美國公司僅在要約中提供了三種型號的飛機發動機的報價,但未提供其他部件的報價,在該要約有效期的最后一天,被告匈牙利公司以傳真方式告知原告美國公司其選定的某型號的發動機且表示期待進一步的合作,幾個月之后被告又告知原告其不再購買原告的產品。雙方就該合同是否成立產生了爭議,爭議的焦點在于原告美國公司在該要約中有關產品的報價是否符合cisg中第14條有關合同“確定性”的要求,并將其訴至匈牙利的布達佩斯法院。本案初審法院認為,在該要約中原告美國公司關于價格的規定盡管不是非常全面,但是也能夠滿足cisg第14條關于“確定性”的要求,因此該合同成立,至于缺失的價格條款可以依據cisg的第55條進行確定。二審法院則認為該要約中原告美國公司提供的關于價格的內容并不確定且被告匈牙利公司選定的發動機價格缺乏可供參考的市場價,因而不能依據第55條進行確定,該合同不成立。
本案的關鍵就是合同成立與否,而其中的爭議問題是雙方當事人是否約定了貨物的價格或者確定貨物價格的方法,從而折射出公約第14條與第55條存在的“沖突”。
本文將就公約第14條與第55條是否存在矛盾進行詳細的分析論證,并對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中關于價格缺失條款對和合同成立的影響進行論述,進而將中國《合同法》和cisg進行比較,全面闡述價格缺失條款是否影響合同的成立。
(一)cisg第14條與第55條在適用上存在的“問題”
公約第14條第1款規定:“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了數量和價格或者規定了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被認為是十分確定的?!庇梢s該條款可以得出——內容的“確定性”必須包含貨物、數量和價格三個要素。但是,公約第55條規定:“如果一個合同已經有效成立,但是沒有明示或暗示地規定價格或者規定如何確定價格,如果沒有任何相反的表示,則應視為雙方當事人已經默示地引用了訂立該合同時此類貨物在類似貿易情況下進行銷售的通常價格?!币簿褪窃诤贤袥]有規定價格或價格確定方式的情形下可以以推定價格的方式促成合同的成立。
那么,該如何解釋這兩個條文的含義,理論界形成了兩個相對立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第14條第1款應該單獨解釋;另一種觀點認為該條款應該與第55條聯系起來進行解釋。
1.兩條款應該單獨解釋
以farnsworth教授為代表的一派主張第14條第1款應該進行單獨解釋,它與第55條是相互對立的,第55條只能在特定情況下使用。根據第14條,沒有價格的規定,合同本身就不成立;而第55條又未解決“開口價”(又稱“活價”,表示留待雙方當事人以后協商定價、默示引用交易習慣和慣例來定價等雖為確定價格但卻存在價格確定方法的“相對”開口價和根本不予提及的“絕對”開口價,與價格明確的“固定價”相對應)問題,即只有合同有效成立才可以依據第55條來進行價格補充,依據cisg第92條的規定,允許公約的締約國對其第二部分做出保留,但要受到第三部分的約束,第55條即屬于公約的第三部分,它僅僅適用于做出上述保留的公約締約國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而對于一個欠缺價格條款的合同則要由公約各締約國的國內法進行判定。如果合同有效成立,則再適用第55條來進行進一步
價格確定,反之,對于一個未做出上述保留的公約締約國來說,第14條第1款在某種意義上已經阻止了第55條的進一步適用。
2.兩條款是互相聯系的
以honnold教授為代表的另一派則與farnsworth教授持完全相反的觀點,他們主張將第14條和第55條聯系起來理解。他們認為將公約的第二部分與第三部分進行割裂違背了公約第7條規定的“統一適用”的宗旨,對第二部分條款的解釋必須要與第三部分的條款相聯系。許多公約締約國的國內法與cisg第55條都對合同已經有效成立但是欠缺價格條款的情形規定了具體的定價機制,即對“絕對開口價”問題提供了解決方法。此外,第14條對于要約的三要素——貨物、數量和價格提供的建議是“確定的”,但是并未指明缺少其中一個要素合同就完全不成立。與此同時,公約恰恰是通過其第55條作為補救措施來表明即使是沒有明示或暗示地對價格進行規定或者對確定價格的方法進行規定的貿易合同也是可以有效成立的。綜上,可以認為公約第14條并不應當解釋為貨物、數量和價格是一項要約所必須具備的三要素。
(二)公約第14條與第55條并不存在矛盾
1.從條文的字面含義看——價格條款不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
第14條第1款表述的是:“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了數量和價格或者規定了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被認為是十分確定的?!眴渭儚脑摋l款的字面含義上理解,第14條對價格的要求是充分條件,而不是必要條件,有了貨物、數量和價格要素該要約就被認為是明確的,合同就成立;而不能認為欠缺貨物、數量和價格的任一要素合同就不能成立。因此第14條并沒有排除無價合同成立的可能性,并不與公約第55條相矛盾。 2.從公約的立法目的和公約的宗旨看——兩條款應聯系起來解釋
cisg制定的目的是為了促進而不是阻礙國際貿易的發展。因此對公約的解釋也應當順應國際經濟貿易的蓬勃發展,盡可能地促進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貿易合同的成立。只要是當事人有達成協議的合意,就不應再以傳統的“三要素”理論來限制合同的成立。cisg的引言中應當“有助于減少國際貿易中的法律障礙”同樣表明了公約制定的初衷是希望能夠為個締約國的商人提供統一的貿易規范,消除由于各國法律制度差異而給國際貿易帶來的負面影響而如果存在兩個完全對立的條款,公約就失去統一規范的意義了。另外,cisg第7條第1款規定了公約的目的與宗旨:“在解釋本公約時,應考慮到本公約的國際性質和促進其適用的統一以及在國際貿易上遵守誠信的需要?!睂⒌?4條第1款單獨進行解釋,與第55條對立起來,很顯然是違背公約的目的和宗旨的。因此,公約第14條和第55條的規定并不存在適用上的沖突問題,國家貿易買賣合同中價格條款的缺失并不影響合同的有效成立。
二、各國國內立法關于價格條款缺失對合同成立的影響的規定
(一)英美法系的規定
英美法系國家的特點是經濟比較發達且經濟市場的自由度較高,在有關合同成立的條件上也采取的是較為寬松的政策——不將價格條款視為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即允許當事人之間先訂立合同,然后再確定價格。
《美國統一商法典》中明確規定:“如果當事人之間確實有訂立合同的意圖,那么即使當事人之間未對價格進行確定,合同也可以成立。合同的價格為交貨時的合理價格。”由此可見在價格是否必須確定的問題上,《美國統一商法典》秉承了促進貿易的政策,持寬松態度。
英國普通法中最初對要約的內容——特別是價格的確定性有著極其嚴格的要求,如果價格未被確定,合同便不能成立。然而,隨著國際經濟貿易的不斷發展,為了對當事人提供方便,英國普通法在價格確定性這一問題上的態度逐漸放寬,1979年修訂的《英國貨物買賣法》中對價格缺失的規定:“如果合同的價金未按照上述第1款的規定加以確定,則買方應當支付賣方合理的價金?!敝链擞趦r格條款缺失對合同成立的影響上的立場與美國基本相同。
(二)大陸法系的規定
相對于英美法系的國家,大陸法系的國家因受成文法體系的影響而尊崇嚴謹的法律思維和邏輯推理,大陸法系國家對價格缺失對合同成立的影響這一問題上的態度則稍顯保守,合同成立的要求標準也較為嚴苛。
《法國民法典》第1583條規定:“在買賣契約中,只有雙方當事人就標的物以及標的物的價金相互同意時……買賣契約才告成立。如
果當事人雙方未就標的物的價金達成合意就不構成要約,合同就不能成立。”但法國1995年著名的“alcatel”案卻表明在某些情況下未定價并不影響合同的成立。
《德國民法典》第315條規定:“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一方指定的價金不公平或者是制定延遲,則應由法院做出判決進行指定?!边@一規定表明如果合同中的價格條款缺失,合同當事人可以將買賣合同的價款留待買賣雙方一方當事人或第三方進行確定,但必須在合同中表明有這樣的意圖。
縱觀英美法系國家和大陸法系國家的規定,對于價格條款缺失對貿易合同成立的影響的整體發展趨勢是持越來越寬松的立場,目前,大多數國家的國內法已經將價格必須確定的要求取消,合同當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對價格進行明確,也可以僅約定定價的方法,還可以不約定價格,而根據法律的規定來定價。
三、中國《合同法》有關價格條款對合同成立的影響的規定
(一)我國對價格條款重要性的立法演進過程
我國國內法對于價格條款缺失對買賣合同成立的影響也像其他大陸法系國家一樣經歷了從嚴格到逐漸寬松的轉變過程:在1981年的《經濟合同法》中的第12條就規定了價款是經濟合同中應當具備的基本條款之一;1986年的《民法通則》有所寬松,第88條第4款規定:“在買賣合同中,如果當事人對合同的價款未進行明確約定則按國家定價履行合同,如果沒有國家定價則參考市場價格或者是同類物品的價格履行合同”;而1999年的《合同法》則將價款作為買賣合同成立的必要條款徹底拋棄,規定“如果買賣合同中沒有對價款進行明確的約定,則適用本法第61條和第62條的規定對價格進行明確?!?/p>
(二)中國《合同法》關于價格條款的具體規定
中國《合同法》關于價格條款的具體規定主要體現在《合同法》第14條、第61條和第62條中。第14條概括規定了要約成立的要件:一是內容要具體確定;二是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約束。第61條規定了價格條款缺失或者是約定不明確,雙方當事人可以進行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則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則適用第62條第2款規定的方法進行確定,即依次按照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及合同履行時的市場價來確定合同的價款。
《合同法》第14條雖然將“內容具體確定”作為要約的有效條件之一,但卻沒有對其中“內容確定性”的構成要素作最低限度的規定,第12條規定的“合同內容”,僅是泛泛列舉而已,也并不具有限定性的功能。第61條和第62條第2款的內容實質上與公約第55條起相同的作用:首先都為自身的適用設置了前提條件即合同已經有效訂立;其次都設置了合同“開口價”的價格確定機制即未明確價格或確定價格方法的,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進行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依次按照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及合同履行時的市場價來確定合同的價款。
中國《合同法》第61條和第62條不僅包括合同“開口價”的價格確定機制,還對質量、履行的地點、期限、方式、費用承擔等其他合同內容缺失規定了相應的補救措施。也就是說,“合同已經有效訂立”是價格缺失與上述合同內容缺失的補救措施的前提條件。對比cisg與中國的《合同法》來看,在cisg中,價格缺失的補救措施與合同其他內容的補救措施分別規定在不同的條款之中:價格條款的補救措施規定在公約第55條之中;履行地點、期限、方式等其他內容缺失的補救措施分別規定在公約第31、33、57和58條等條款之中。且“合同已經有效訂立”僅是第55條即價格條款缺失的補救措施的適用前提,而非其他內容缺失的補救措施的適用前提。
四、結語
國際貿易實踐中,價格條款缺失的合同早已存在。隨著近幾十年來國際貿易的蓬勃發展,越來越多的國際貨物貿易合同已經認可“絕對開口價”條款,即先確立合同的成立再協議合同價款與支付的問題,這已成為不爭的事實。實踐往往是理念的反映:對無價合同成立的認可不僅僅是體現了對合同自由原則的更加尊重,同時也體現出對誠實信用原則有了更為合理的補價機制的保障措施。價格缺失的貿易合同不但不會導致不公、損害對方的信賴利益,而且還有利于促成原來達成的協議,提高了貿易市場的交易效率,在國際貿易合同中開口價條款的不斷增多是經濟全球化以及國際貿易不斷發展的結果之一。在這種貿易實踐的背
景下,契約自由、促進交易和注重效率的理念同樣得到相當程度的強化和發展。合同成立的要求逐漸寬松,允許價格缺失可以說是這一趨勢的重要表現之一。
參考文獻:
[1]李巍.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評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中圖分類號:X7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 前言
隨著世界各國的交流合作日益加強,各國之間的相互合作開展得越來越廣泛,作為公路工程的承包商,不僅僅要注重市場開發的重要性,更要吃透每個合同中隱藏的內容。價格調整作為現時代國際工程合同中比較重要的內容,比較容易被人忽視,而實際上,哪怕一條相關條款或者一點調價公式的變動都會直接導致承包商的經營成果。一般造價較高的工程工期也會相對較長,在這段相對較長的時間內,世界經濟可能呈現風云變幻的狀態,從而導致各地的材料價格呈現波動趨勢,這就必然導致承包商的經營成果,如何避免這種由于世界經濟格局發生變化而帶來的不利因素,不僅僅要求合同中有相關的調價內容,而且承包商要徹底弄清其中的陷阱,來避免有可能的損失。
二、喀麥隆NBA項目調價簡介
1.喀麥隆NBA項目簡介
喀麥隆NBA道路整治工程項目(Tavaux d 'aménagement de la route Numba-Bachuo Akagbé)位于喀麥隆西南省,全長52.131公里。業主為喀麥隆公共工程部,資金來源為非洲發展銀行,工期36個月,缺陷責任期12個月。中標價為34097711045 FCFA(不含稅),折合美元7662萬美元。支付貨幣及比例:歐元70%和中非法郎30%,合同匯率:1歐元=655.957中非法郎。項目開工日期:2008.07.14,合同竣工日期:2011.07.13。
2.合同中關于調價的一般條款
價格被認為是固定的,除非合同中預定給予價格修正。
除非在特別行政條款書特別行政條款書(CCAP)中明確規定,否則不能進行價格修正。在對價格進行修正的情況下,使用根據以下公式和方法進行計算的系數“REV”對合同價格進行修正。
(a)公式形式如下:
REV = X + (a) T/To + (b) S/So + (c) F/Fo + ...
其中:
REV是根據使用方法,以及本段第b和c部分的詳細修正方法,對每一筆支付進行的修正系數。在每一次支付時,在給定的一種貨幣下支付的金額的修正,要乘以對應的修正系數REV。
X是支付中固定的不予以修正的部分,
而(a), (b), (c)等代表著在價格指數值T, S, F等的基礎上進行修正的因素的加權參數。
參數X, a, b, c等各自的數值將在投標附件中給出,需要確定的是X + a + b + c + 其它= 1。
T, S, F,其它以及 To, So, Fo,其它代表著公式中包括的因素相關的指數;這些指數的定義和來源將在投標書附件中進行規定,但是需要指出的是,T, S, F等數值是發生支付事件發生月度的數值;To, So, Fo等數值是遞交報價的截止日期所在月份的現行數值。
(b)在本條款第13段和第14段中規定的每種貨幣,都要有一個修正公式,需要明確指出的是數值T, S, F, etc., 和 To, So, Fo, etc.,的指數必須要符合每一種貨幣相關的費用發生國的指數。
如果外匯支付部分的支付規定的指數和貨幣,費用發生國不同,需要在特別行政條款書(CCAP)中規定一個修正系數來修正因此原因發生的扭曲。
(c)修正的方式
每月對價格進行修正,該修正的金額的支付與一般行政條款書(CCAG)中第11條規定的相對應的工程款金額的支付條件相同。
如果必須使用官方公布的指數來進行價格修正,將會有滯后情況,需要使用已知的最新的指數來計算臨時修正,或者使用一個協議認可的數值來計算臨時修正。在修正月度的相關數值公布之后,重新進行調整。
如果承包商需要實施的工程出現延誤, 在合同期限制后進行的施工的工程的支付,將根據施工工期結束之日的修正價格的基礎上來進行支付(可能由于非承包商的原因而對工期進行延長)。
3.合同中關于調價特殊條款
由于本合同的支付貨幣為歐元和中非法郎,因此在合同中出現了針對上述兩種貨幣的不同的調價指數和公式。
價格按照以下模式和系數來調整:
西非法郎的部分,調整公式如下:
在此公式中:
P1 代表調整的金額
P 代表相關的原始應付合同金額,通過執行合同的單價來建立。
C, S, Go et T是出價前一個月的第一天的指數價格。這些指數以以下方式定義:
C 代表負責計量和價格部門觀測小組公布的來自于Bonabéri水泥廠的卡車運載的每袋50公斤的CPJ 35型號水泥的TTC官方價格。
S 代表一組喀麥隆工人的小時薪酬,主要包括:
-第一等級的4名工人
-第四等級的4名工人
-第六等級的2名工人
依據建筑、工程以及執行公共協議的相關業務企業的工資表來支付報酬。
Go r代表杜瓦拉倉庫的柴油批發價格,燃料價格穩定辦公室和負責計量和價格部門觀測小組公布和提供的價格
T 代表負責計量和價格部門觀測小組公布的全國范圍內的喀麥隆消費指數
C1, S1, Go1 et T1 代表工程執行當月第一天的相同的價格和指數。
對于外幣部分,調整的方程式如下:
在這個方程式中:
P1 代表調整的金額
P 代表相關的原始應付合同金額,通過執行合同的單價來建立。
E, Im et FSD1o是出價前一個月的第一天的指數價格。這些指數以以下方式定義:
E 代表由法國建筑工程監督員和全國統計和經濟研究所公布的法國生活成本指數(除煙草外的指數)。
Im 代表由建筑工程監督員公布的,由法國工程聯合會計算的采料價格指數。
FSD1代表由法國建筑工程監督員公布的其它費用和服務的指數。
E1,Im1 et FSD1 代表工程執行當月第一天的相同的價格和指數。
4.調價分析
4.1公式分析
從上述兩組公式來看,合同規定的是對工程款兩部分貨幣形式都有相應的調價控制,而且業主對調價采取了“打折”措施,即只對當月產值的85%部分進行調價,而未對當月全部產值進行價格調整,從而導致調價的不完全,而這正是合同中關于調價的陷阱,從整個調價過程來看,承包商還是蒙受了不少損失。
4.2指數分析
從合同中規定的相關指數來看,首先,調價指數具有不可選擇性,即合同中已經規定了指數的來源,沒有選擇性;其次,針對不同的貨幣,其調價指數是不同的。從調價過程來看存在以下問題:中非法郎部分(即當地幣部分)的指數是采用喀麥隆國內的相關指數,而這些指數的出具在喀麥隆當地具有局限性,具體表現為出具時間滯后,當年的相關指數要到下一年才會頒布,這對于公路工程項目來說無疑滯后性相當嚴重;其次是上述調價指數波動極小,幾乎不存在調價現象。從歐元部分來看,指數悉數采用法國的相關指數,而上述指數的出具同樣具有滯后性,表現為三個指數的出具不同步,而且相關的指數是從《法國工程導報》獲取,需經過喀麥隆商務部的確認方可生效,這無疑使得調價簡單復雜化。
4.3其他調價的若干規定
合同中除了規定上述調價指數和調價公式外,還有其他一些對承包商不利的若干規定:
價格調整僅在此項條件下將會得到批準,就是調整系數的應用會引起最小2%左右的變化。
為計算價格調整而考慮的系數價格被限定在中性系數減少的計算價格。
(例如,當這項調整的并合金額小于等于5%時,那么考慮的價格就是小于等于3%) ;
當調整并合的金額達到合同基本額的20%時,價格的調整停止。如果因為某種原因,調整率超過20%時,合同的最初條件有可能被重審。
以預付款名義,支付給承包方的預付款不可修改。
如果工程超支歸咎于承包商,那么合同執行末期后完成的工程金額不可以修改。
價格調整條款僅僅適用于基本價格,部分付款價格或者尾款價格升值的金額和扣除預付款后金額之間的差額。
由于上述條款中規定:“價格調整僅在此項條件下將會得到批準,就是調整系數的應用會引起最小2%左右的變化”方可進行調價,也就是像上文所說的,如果相關指數本身的波動較小,那么就不可能引起最小2%的波動,從而導致調價失敗,即不發生產值的調價,當然也有可能產生負調價。而當指數出現較大變化時,其波動有可能超過2%,然后調價只能針對超過2%的部分進行,即2%不屬于調價范圍,只是進行調價的一個門檻而已,當指數繼續發生大幅變化時,調價已成為必然,但是當調整的總體金額達到合同基本金額的20%時,調價就被停止,因此,從上述規定來看,業主對承包商的調價采取了“兩頭堵”的措施,從而遏制了大金額調價產值的產生。另外,每期計量中返還的預付款部分不屬于價格調整的范圍。
5.調價時應注意的幾點問題
由于調價過程是個比較復雜的過程,尤其是法語合同中所規定的條款,作為承包商,應盡量避免上述不確定因素帶來的損失,應注意以下幾點:
1、概述
FIDIC合同是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編制的土木工程建筑合同條件的簡稱,它是一種標準的合同管理方法,已被國際上廣泛承認和采納。在FIDIC合同工程承包中的雙方應該平等,在執行合同義務方面,雙方各有應盡的義務,在權利方面雙方亦平等,價格貼現與調整則是承包商應得的合法權利,鑒于物價和工資不斷上漲,為保障承包商的利益,國際工程承包合同通常都規定承包商在一定的條件下有權要求給予價格貼現與調整。同時,也使承包商在報價時無需把不可預見而實際又未必發生的費用(如物價上漲等因素)考慮進去,對降低工程造價也有好處。
2、價格貼現
根據工程承包的國際慣例,合同批準期(中標承包商的報價寄存日與合同批準生效日)如超過規定期限(一般為三個月),則承包商就有權要求業主給予價格貼現,而不管所簽合同是不可調值還是可調值。
2.1不可調值合同的價格貼現計算
所謂不可調值,即合同價格不隨物價或工資上升而浮動,其價格始終不變,除非工程變更。
不可調值合同的貼現計算原則是用合同生效日(或開工令下達日)往前推三個月的月份價格指數除以正式報價的月份的價格指數所求出的貼現系數,再與原始合同價或正式報價相乘即求出貼現金額。上述算法只是基本原則,實踐中的貼現值的計算要復雜得多。首先必須弄清楚選用哪些指數,其次要算出各子項工程的費用,這樣才能算出貼現金額。
2.2可調值合同的貼現計
可調值合同的貼現計算根據工程性質的不同而采用各種相應的公式,常見的土建工程如:(a)公路及機場工程;(b)橋梁隧道工程;(c)一般土石方工程等,其相應的計算公式可見參考文獻(1)。
價格貼現的關鍵依據是承包商的報價日期和合同的批準日期(或正式開工令下達日期)這兩個日期必須明確,不可有任何模棱兩可。另外,合同中必須寫明價格貼現條款,并規定了價格貼現的計算公式。
3、價格調整
3.1價格調整原則
國際承包工程合約的宗旨是:承包商的工作得到報酬,業主付款獲得工程,為了比較合理地處理外部因素造成的費用變化,FIDIC合同主張實行“量價分離”的方式,其中第70款(費用和法規的變更)中價格調整條款和調價公式,就是為了防止物價大幅度自然上漲,而可能導致的承包商項目支出增加的一個有效措施。
土木工程FIDIC合同屬于單價合同,其原則是不期望承包商在報價時把不能預見而實際又未必發生的費用如物價上漲等風險因素全部考慮進去,而是主張按照合同條款的規定,由業主隨時補償有關經濟損失,這也是業主的最大利益所在。如果發生物價的浮動,業主將承擔有關的實際費用,并按合同第70款(費用和法規的變更)對承包商追加支付這類以外費用的實際凈值,這種方式可使得承包商免受物價風險的負面影響,對于業主降低工程造價也相當有利。
價格調整的方法一種是基于“價格指數”的調整,另一種是基于基本價格的調整。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合同第43款(竣工時間)規定的竣工期限內完成工程并遭到第47款(誤期損害賠償費)的延期罰款,則實際竣工時間內的價格調整既可采用原定竣工日通行的價格指數,也可使用調價時的現行指數,將由業主選擇對其有利者。但是,如果承包商的延期竣工屬于合同第44條(竣工期限延長)的正常延期,則業主仍然應嚴格按合同第70款(費用和法規的變更)的規定對整個正常延期支付全部的調價款,而不能任意偏離該條款制度的原則。當然,對屬于合同第40.1(b)款(暫時停工)和第63.1(b)(承包商違約)等由于承包商的原因而造成的無理工程中斷,業主可以拒絕進行調價。
3.2價格調整方法及應用
由于項目情況各異,FIDIC合同第70款(費用和法規的變更)的一般條件中只是寫明竣工調整的通用原則,而所有關鍵性的具體規定則均在對應的特殊條件中另作說明。調價時的實際操作主要是參閱價格指數,通過調價公式的運算對合同價格進行調整,調價公式中使用的價格指數,比如人工費、砂石料、水泥、鋼材、瀝青和燃油等大宗建筑材料的分類價格指數等應該在合同第70款(費用和法規的變更)的特殊條件中事先明確,包括價格指數的機構名稱和資料來源。通常以簽約一年時的價格指數作為調價基礎。
一般情況下,調整必須基于以下兩個條件:一、合同必須是可以調值的不變總價合同;二、合同工期必須在6個月以上,少數情況例外。如果合同工期不超過6個月,一般都簽不可調值不變總價合同,但是,如果因業主方面的原因導致工程延期,致使項目總工期超過6個月,則自第7個月開始實施的工程可以進行調值。計算調值時,總是先由承包商提出書面申請,工程師根據從開工令下達后的第7個月起承包商完成的工程量,以原始價或合同貼現價為基礎價,依照合同中規定的調值公式,計算出調值后的總價P和通過調值而增加的金額D;D=(P-Po),若通過調值而增加的金額不超過合同原始價(有些國家規定不超過合同貼現價)Po的5%,即P-Po<Po×5%,則由承包商自己承擔,業主不予補貼。若通過調值而增加的金額D大于合同原始價(或貼現價)P0的5%但小于或等于20%,即:Po×5%<P-Po≤Po×20%,則首先扣除應由承包商義務承擔的5%的款額后,業主方面承擔應調金額部分的90%,剩下的10%由承包商承擔,具體計算公式為:
業主承擔:(D-Po×5%)×90%
承包商承擔:Po×5%+(D-Po×5%)×10%
若通過調值而增加的金額D超過合同原始價(或貼現價)Po的20%,則必須另簽附加條款;這種情況下,承包商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索取一筆賠償。
絕大多數承包工程合同的特別說明書都規定了調值公式及增加調值的各項內容,調值包括兩個部分的費用:人工費和材料費。
FIDIC合同第70款(費用和法規的變更)闡述了價格調整的方法,實際是按下述公式和程序,對合同第60款(證書和支付)規定的結算工程款分別就人工費、材料費等影響工程造價的價格漲落因素進行合同價格調整,從而解決由此造成的承包商施工成本增加的問題。
FIDIC合同第70.1(C)款(公式法調整)對調價公式的定義是:“用有效價值乘以一個波動因子而計算得出。該因子為本款(d)段給出的每一比率與下列分數的乘積之和,該分數為:
(現行指數-基本指數)/基本指數
其值采用有關指數進行計算:
“基本指數”系指投標截止日前28天當日的適用指數;
“現行指數”系指與某一具體報表有關的周期最后一天的使用指數。
調價公式的廣義數學通式見參考文獻(2)。
根據國際調值慣例,原始合同總價中應有一定的百分比(一般為15%)為不可調部分。在工資調值額中有占原始工資一定比例(一般為3%)的增加額由承包商自己承擔,這部分總金額稱為中和額。因此,實際常用的調值計算中應扣除該部分,其相應的計算公式見參考文獻(2),(3)。
一般在實踐中,價格調值是按月計算的,通常情況下,調值工期的前期,增加的款額不大,越是工程后期,調值額就越大。
4、結束語
要求履行價格貼現與調整是承包商的合法權利,但是如果承包商在締約時忽略了價格貼現與調整的條款,等到出現這種可能時,再向業主要求,那就晚了。一般業主是不會答應承包商在締約后要求增加或補充這項條款的。即使在附加條款中也不大可能增加這項內容(附加條款只能對調值額超過極限規定情況而予以規定解決方法),作為國際承包商應該了解這一常識。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承包公司只把盈利的希望寄托在工程管理這一單一的環節上,而對于價格貼現與調整,則往往因為缺乏貼現與調整知識,或者以為索賠的數目不大等原因而放棄這一權利,殊不知價格貼現與調整是工程索賠的一項重要內容。而工程索賠則是當前國際承包商盈取利潤的重要手段之一。在一項國際承包工程中,通過索賠可獲得的款額往往不亞于通過工程管理盈得的利潤額。
業主在對承包商進行價格調整時,注意的是有關的證據,即承包商對采購的各種材料拿出實際支付的市價原始發票,在負責管理合同的咨詢工程師與基本價格進行審核和比較后才能給予調價。官方的物價指數應來源于政府部門或有關國家正式認可的機構。如果所獲某項材料和施工設備的價格指數不止一個,或者所選擇的價格指數不是正式認可的機構公布的,那么,所選用的全部價格指數應該征得監理工程師的同意和批準。由此,承包商應該注意隨時收集各類價格指數資料等有關證據,保存好原始發票、帳單和文件記錄,以及咨詢工程師可能提出的任何其它信息。只有這樣才能充分做好價格貼現和調整的各項工作,為工程承包獲取更大的利潤。
主要參考文獻
目前工程項目承包合同按照不同的計價方法劃分,主要類型有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合同價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不同的合同類型有不同的特點,不同的特點對工程造價確定與控制的影響也不相同。為了做好工程造價工作,我們需要在開展工程造價工作的時候認真研讀合同的各個條款,尤其是有關合同價格的條款需要仔細研讀,并針對不同的合同價格類型擬定工程造價工作的側重點,且將之在工程造價工作中落到實處。下面首先從合同價格的類型及其特點進行論述,再談談怎樣針對不同的合同價格類型合理安排工程造價工作的側重點。
一、工程項目合同價格類型
目前的工程項目合同價格類型概括起來主要有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合同價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種大類型。
1、固定價格合同
固定價格合同是指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價款不再調整的合同。雙方需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以及承包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根據價格的內容不同,固定價格合同又分為固定單價合同和固定總價合同。
(1)固定單價合同
固定單價合同。這也是經常采用的合同形式。一般是在設計或其他建設條件(如地質條件)還不太明確、工期緊的情況下,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可能會調整工程量,但是工程技術比較成熟、工期較短時可以采用固定單價合同。這種合同類型在工程結算時,根據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約定的固定單價進行結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時以竣工圖的工程量和合同約定的固定單價最終結算工程總價款。
(2)固定總價合同
有些工程項目的圖紙設計詳細、工程所處的地質條件、社會條件、政策條件、技術條件等都較好,工程的工期較短、規模不大,這種情況下,往往會采用固定總價合同。即合同的價格計算是以圖紙及相關規定、規范為基礎,工程任務和內容明確,業主的要求和條件清楚,合同總價一次包死,在工程結算的時候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價格進行。即不再因為環境的變化和工程量的增減而變化的合同。在這類合同中,承包商承擔了全部的工作量和價格的風險。當然承包商根據自身所承擔的風險,在合同價格報價的時候應對項目未來的風險給予充分的考慮。
2、可調價格合同
可調價格合同是以圖紙及規定、規范為基礎,按照時價進行計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務和內容的暫定合同價格。
(1)可調單價合同
可調單價合同,一般是在合同中簽訂的單價,根據合同約定的單價調整的條款,如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物價發生變化的幅度超過合同約定的幅度、政策調整、不可抗力事件出現等情況下可作調整。有的工程項目在招標或簽約時,因某些不確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暫定某些分部分項工程的單價,在工程結算時,再根據實際情況和合同約定合同單價進行調整,確定實際結算單價。
(2)可調總價合同
有些工程項目因受建設的露天環境、周期長、規模大等因素影響較大時,為了合理分配工程建設的風險、鼓勵承包商的建設積極性,采用可調總價合同的形式。合同價格是以圖紙及相關規定、規范為基礎計算,按照市場價格進行計算,得到暫定合同價格。在項目建設過程中進行工程結算時,由于通貨膨脹、設計變更、工程量變化和其他工程條件變化所引起的費用變化等原因導致所使用的工、料成本變化時,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對合同總價格進行相應的調整。
3、成本加酬金合同
面對有些需要立即開展的項目、新型的工程項目或者風險很大的項目,當采用單價合同或者總價合同無法吸引承包商進行承包時,這個時候就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的合同形式以吸引承包商承攬工程項目。這種合同形式是由業主向承包單位支付工程項目的實際成本,并按事先約定的某一種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類型。這類合同中,業主承擔項目實際發生的一切費用,因此也就承擔了項目的全部風險。但是承包單位由于無風險,其報酬也就較低了。這類合同的缺點是業主對工程造價不易控制,承包上也就往往不注意降低項目的成本。
二、面對不同的合同價格形式工程造價工作的側重點
1、固定價格合同的工程造價工作的側重點
面對固定價格合同,無論是固定單價還是固定總價,價格存在著固定性的特點。但是固定單價和固定總價因為存在固定范圍存在差異,我們分開進行論述。固定單價合同主要強調單價固定,結算時工程量是實報實銷,所以無論是甲方還是乙方的工程造價工作對單價的控制應該放在造價工作的第一位。對于固定總價合同來說,由于總價是由單價和工程量的乘積得到的,所以不僅要把項目的單價控制好,項目的工程量同樣要控制好,而且對于項目未來的風險也要給予充分的考慮,否則很保證在固定總價的前提下實現項目的建設效益。
2、可調價格合同的工程造價造價工作的側重點
可調價格合同因為價格的可調性特點,相對于固定價格合同來說,合同通過可調價格將甲方和乙方的風險給予了相對合理的分擔,無論是甲方還是乙方的造價工作的在價格方面的壓力要小一些。不過為了實現工程項目的建設效益,甲乙雙方對工程成本的控制應放在造價工作的首位。甲方要加強工程項目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等方面的管理,乙方則要加強人工、材料、機械等的合理安排,做到人工不窩工、材料不浪費、施工機械合理利用。
一、背景與意義
國際經貿往來中的“設計”一語,在國際稅收關系中,通常有兩種語義。一種語義指的是一項勞務或服務活動。該語義下的“設計”對價或費用報酬,在所得稅上屬于主動所得,對非居民企業在我國稅法管轄范圍內提供的設計服務,其稅款的征收管理,應遵循我國與該非居民所屬國的稅收協定(如有)中有關“常設機構”、“營業利潤”條款及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另一種語義指的是一種無形資產,是已經存在的知識產權或智力成果,表現為一種方案、圖形、模型以及記載方案、圖形、模型的文件、圖紙等。該語義下的“設計”對價或費用報酬,在所得稅上屬于被動所得,對非居民企業在我國稅法管轄范圍內的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其稅款的征收管理,應遵循我國與該非居民所屬國的稅收協定(如有)中有關“特許權使用費條款”及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兩種語義上的“設計”在稅法適用和稅理上是清晰的。
然而,在稅收實務中,近年來,隨著我國諸多大型項目的開工建設,與國外供應商簽署了一系列大額成套設備采購合同。在這些涉外設備采購合同中,中方企業由于成本與支付進度控制方面的原因,通常會要求供貨合同中國外供應商根據設備的設計生產環節、成本構成分項報價,并最終在合同中列明分項價格及按照相應的里程碑節點確定支付進度。這些價格分項通常包括成套設備的設計(包括圖紙等文件)、設備本體、現場服務等。這里的設計,是國外供應商根據中方企業對成套設備的功能參數等要求,而進行的設計業務活動,是制造該成套設備的必然過程。但是,由于“設計”、“圖紙”等中文用語,與稅收協定中“特許權使用費”條款定義中的“設計”、“圖紙”在文字上完全雷同,極易導致稅務機關認為供貨合同涉及特許權使用而征收預提所得稅,進而產生稅務爭議,成為非居民企業稅收管理的一個難點,也極大地增加了稅收管理社會成本。
“設計”是勞務活動還是特許權使用在稅法上已有清晰定義,但針對具體的稅收征管實務中的劃分標準,實務中非常難以把握,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目前,國內有關非居民特許權使用的研究多站在稅務機關的角度,側重于相對抽象的判斷標準,實務中如何識別判斷“設計”征稅的論述文獻并不多見。本文通過對具體案例的分析,研究涉外供貨合同設計分項價格的稅法適用判斷依據與具體標準,以減少稅企之間對于設計征稅的爭議與磨擦,降低國家稅收征管社會成本。
二、案例基本情況簡介
G集團下屬4家成員公司,于2008年11月至2011年3月間先后與日本M公司和國內的L公司組成的聯合體簽訂了數字控制成套設備系統(Digital Control System,簡稱DCS)供貨合同。上述系列合同共涉及14臺套設備系統,供貨合同價格細分為“設備、設計、工具與配件、現場服務、培訓”等分項,其中,設計部分金額較大,約占合同中外幣部分的35%,全部合同金額的22%。
供貨合同中所稱的設計,按照交易雙方的真實意圖,是供應方為滿足買方對DCS系統的功能要求,而開展的DCS系統設備的設計工作,是制造DCS設備系統本身不可或缺的一個環節或業務活動。整個業務活動過程,可以直觀理解為如圖所示。
從圖中可知,合同中的設計分項其實是設備價格的組成部分,屬于稅法中所稱的主動所得而非預提所得稅的征稅對象被動所得。但是,供貨合同價格分項中的“Design/Engineering(Documentation included))”譯成中文為“設計/工程(包括圖紙)”,與中日稅收協定中第十二條第三款有關“特許權使用”定義中的“設計、圖紙”等用語完全雷同,導致M公司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合同備案時,當地國稅提出了DCS供貨合同中包含有M公司特許買方使用M公司技術或其他知識產權,其對價為合同中所列設計費,需按設計費的10%在中國征收預提所得稅的觀點。
按照合同雙方約定及對DCS合同性質的理解,DCS合同主要目的是供貨,除其中的現場服務應按照中日稅收協定有關“常設機構”與“營業利潤”條款判定是否在中國征稅外,其余供貨部分的收入應屬于貿易性質,所得應在日本征稅,M在中國的涉稅事務處理,也均由其自行完成。但如果將合同中的設計費認定為特許權使用,則合同的買方將負有在支付款項時源泉扣繳的法定義務。M在獲知地方主管稅務機關的征稅觀點后,表達了如果錯誤征收導致合同履行成本增加將向G集團索賠的意見。這意味著,G集團在DCS供貨合同上也面臨相應的稅務風險。
三、稅企爭議與稅法適用分析
設計費如何征稅,特別是國外供貨合同中的設計費是否需按特許權使用征收預提所得稅,是一個稅務難題。盡管如此,企業方面由于業務的需要,針對此問題進行了相對深入的研究,在“營改增”之前,對于國外供貨合同中的設計活動,按照稅法的規定應當區分三種情況征稅。①如果合同涉及的設計是一項獨立的勞務活動,流轉稅的征收應按照營業稅的規定判斷是否征稅;而是否征收所得稅,則應當根據國外供應商提供的設計勞務是發生在境內還是境外,依據所得稅法及稅收協定中有關“常設機構”與“營業利潤”條款判斷是否征稅。②如果設計活動從屬于設備供貨,是制造設備的必然過程,則該類設計活動應當計入設備價值中,作為設備報關進口的關稅完稅價格與增值稅完稅價格組成部分,按照進出口關稅、增值稅稅則判斷是否征收進口環節關稅與增值稅,且不應涉及企業所得稅的問題。③如果設計是一種方案或其他形式的無形智力成果,則涉及特許權使用或技術轉讓的預提所得稅征稅問題。
基于上述結論,對于DCS供貨合同中的設計,企業認為屬于上述第②種情形,應當并入設備價格中報關,按照進口環節稅處理,而不涉及特許權使用征收預提所得稅的問題。實務操作中,企業也是按照這種方式進行了稅務方面的處理。
但是,DCS合同在一些條款上的描述,又非常容易導致稅務機關誤解為合同存在特許權使用,這些問題,在后續與稅務機關的溝通中逐一顯現。
(1)將DCS合同中為制造系統設備的設計活動與中日稅收協定中的設計等同,認為日方特許中方使用日方專有的控制技術;但事實上業主取得這些圖紙并不能制造出DCS設備,同時,實現對設備的控制技術與邏輯,是由中方設計公司完成的。
(2)合同的第一章定義中,有大量的關于圖紙、知識產權的定義,據此認為交易的標的也是知識產權,存在特許使用,混淆了合同用語定義與合同交易標的區別。
(3)稅務機關認為DCS供貨合同Design/Engineering(設計/工程)分項金額巨大,所占比例相當高;同時,如果是設備生產必不可少的環節,就不應該作為一個分項單列,而應合并在設備價格分項之中。采取將Design/Engineering(設計/工程)從設備中分離進行報價,事實上是國內買方G集團基于成本控制與支付進度要求在國際投標文件中的劃分,M公司本身在國際上其他類似的供貨合同,并沒有將Design/Engineering(設計/工程)從設備中予以分離。
(4)在DCS供貨合同中的合同范圍與價格分項里均有Documentation(文件,包括圖紙、軟件等),部分稅務機關將其與中日稅收協定中所稱的圖紙等同。事實上合同約定,M公司應向買方提供與合同業務有關的文檔,是基于我國相關安全法規對設備制造過程控制與記錄的要求并僅以驗證DCS設備是否滿足設計與質量要求及其安裝、試驗、運行保養與維修為目的,M公司應提供DCS設備有關的設計信息,以及有關DCS設備制造信息方面的文檔,包括質量保證、制造完工報告、機器質量證明、機器包裝、運輸、保管等方面的文檔。利用這些圖紙文件,并非技術許可。
(5)在DCS合同中有軟件的內容,但合同中有關的軟件是嵌入式的,是機器的組成部分,不是特許權使用費對象所定義的軟件。
(6)在DCS供貨合同中第2章2.4節明文記載了在一定條件下,M公司應“免費授予購買方制作或已制作如上所述的備用或更換部件,且僅為該等目的,使用、制作和已制作供應方依據本合同向購買方供應的所有圖紙副本、模型、技術要求及其他信息的完全權利和自由”,因此,DCS合同存在技術轉讓交易。該條款從字面上理解確實與技術的特許使用非常相似,但是該條款的設定,是以國內買方(G集團的下屬業主公司)為了長期正常運行DCS設備,M公司應負擔長期供應預備件的義務為目的。僅是由于戰爭、破產等不可預見原因,在M公司無法履行DCS設備運行后預備件的供應義務時,M公司應將制造預備件的技術免費授予買方,以確保DCS正常有效運行。該條款是在發生特別情形下(戰爭、M公司破產等不可預見情形)才適用的條款。目前,相關情形并未發生,在可預見的將來,相關情形發生的可能性也極為微小。征稅應以實際發生的交易事實為依據,以該條款作為DCS供貨合同需按特許權使用費征稅的依據,理由并不充分。
(7)將DCS供貨合同分項中的培訓,質疑是否隱含有“專有操作技術”轉讓或許可。但對設備操作的培訓,根據國稅發[2010]19號文件第6條的規定,非居民企業與中國居民企業簽訂機器設備合同時,如果同時提供了培訓活動,則培訓活動應視為勞務進行稅務處理。
(8)另外,合同第14章列有保密條款及知識產權等方面的條款,符合特許權使用的諸多相關特征,因此DCS供貨合同存在特許權使用。事實上,保密條款與知識產權保護條款是合同慣例,即使14章的條款符合特許權使用費的特征,但是DCS供貨合同是以向核電站提供DCS設備并確保核電站運行為主要目的,M公司向買方授予背景知識產權的非獨占、不可轉讓的許可也是基于電站的建設運行與維護,并非以轉讓此種許可獲得特許權使用費為目的。參考稅收協定OECD范本解釋特許權使用費條款第11.6“在實際商務活動中可以看到既包括專有技術也包括技術服務的合同?!瓕τ谶@種混合合同,適當的處理方式原則上是……或按合理的比例進行劃分……,然后對各部分適用相關的稅收規定。然而,如果混合合同中的一部分構成了合同中最主要的目的,而另一部分僅僅是輔的或大部分是不重要的,則可對報酬的總額按主要部分所適用的稅收待遇處理”的原則,整個合同全額按照銷售來進行稅務處理是符合實際情況與通行慣例的。
四、案例爭議的處理過程與結果
DCS涉稅爭議事項于2010年下半年起初顯端倪,M公司在F省D市進行合同備案時,D市提出了合同中的設計費屬于特許權使用費應予按全額的10%征收預提所得稅的全額征稅觀點。經過企業的據理力爭,及與其他涉及DCS供貨合同的省市主管稅務機關溝通并呈報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組織召開各省市研討,稅務機關內部爭論也非常激烈,有堅持認為應按設計費全額征稅的,也有贊同企業觀點認為不屬于征稅范圍的,還有折衷的觀點認為部分征稅的。2012年底、2013年初稅務系統內部初步形成了傾向于部分征稅的觀點,具體的征稅部分金額比例要求企業與各主管稅務機關協商確定。在企業與各主管稅務機關商討比例的過程中,對究竟有多少屬于稅基,與個別堅持征稅的地方稅務局差異又非常大,最終難以達成共識。至2015年底,國家稅務總局再次召開研討會議,并邀請企業參與會議的企業調查答辯,企業重申了不應征稅的觀點,并且認為,按照OECD的解釋指引,認為征稅的依據應當以合同的主要目的為依歸,不能因為部分帶有“保密”等具有特許權使用特點的條款而輕易做出征稅的判斷。2016年4月該稅務爭議歷經五年多時間,國家稅務總局最終認為DCS中的設計費不屬于特許權使用,并通知各地不予征稅。
五、案例啟示與征管建議
DCS合同預提所得稅爭議的處理,耗費了企業與征管機關的大量人力、物力,極大地增加了國家稅收征管成本。這個案例的許多經驗值得總結,也給稅收征管帶來一些啟示和建議。
(一)關于涉外供貨合同中的設計費稅法適用的標準
涉外供貨合同中的設計費,通常是為供貨而進行的設計業務活動,這類業務活動是供貨合同交易標的“設備”制造生產的必然環節,應是設備價格的組成部分,應按照進口貨物進行稅務處理,不應涉及“無形資產”的特許權使用。
(二)稅收征管中判斷稅法的適用,應關注合同的主要目的
涉外合同對非居民的征稅,涉及我國與非居民所在國的稅收征收權的劃分,而我國稅收協定,基本上也接受并執行OECD范本的解釋。對于涉外供貨合同中的設計費,應該充分考慮并接受OECD有關“如果混合合同中的一部分構成了合同中最主要的目的,而另一部分僅僅是輔的或大部分是不重要的,則可對報酬的總額按主要部分所適用的稅收待遇處理”的原則,在DCS合同中,成套供應DCS設備是合同的主要目的,這種觀點如果能在稅務系統內達成共識,則本案的爭議也不至于拖延如此之久。
(三)稅收征管中對合同條款的分析,更應關注其實質而非形式
在DCS合同的稅務爭議中,合同中有保密條款、知識產權等方面的條款,這些條款的存在,與特許權使用費或技術使用轉讓合同的若干特征相符,成為部分稅務機關征稅的依據與理由。事實上,在金額較大的涉外供貨合同中,保密條款、知識產權保護條款通常是必備的,例如,雙方都會約定雙方有義務為在合同履行中知悉對方的商業秘密而具有保密的義務,雙方也不得侵犯對方的知識產權。因此,不是看合同中是否存在這些條款,而是要去看這些條款約束的對象是什么,如果保密義務與合同的交易標的并無直接關聯,則類似的條款不應成為征稅判斷的依據。
【中圖分類號】F27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5024(2007)01-0059-03
【作者簡介】滕淑珍,煙臺職業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為工商管理。(山東煙臺264005)
無論是對物資生產企業還是對基本建設單位來講,合同價格水平直接影響其成本和工程造價的高低。合同價格形成機制是合同管理的核心,因為企業合同管理的效益主要就是在合同價格形成過程中產生的。但令人遺憾的是,至今仍有許多企業未把合同價格管理擺在合同管理的重要位置,也很少有人對合同價格管理制度和價格形成的談判技巧加以認真研究。企業如何正確制定管理制度和如何運用科學的方法,控制和確定合理的合同價格,是值得我們深入研究和探討的問題。
一、合同價格管理在企業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1.合同價格管理在企業合同程序化管理中的地位
企業合同程序化管理是由項目立項、審批、會簽、履行和歸檔五個程序組成的管理系統。五程序按照時間的先后順序環環相扣,其運行實現了合同的全面、全過程管理,避免了合同管理只管合同某個環節的情況。立項程序需以書面報告形式說明合同標的的基本情況及數量、價款、作用、意義等;審批程序指的是立項報告經批準后,根據合同主管部門的要求,通過調研,考察其質量、價款等指標,達成初步意見后,填寫《合同審批表》,上報合同主管部門審查;會簽程序是指合同主管部門接到領導簽字同意的《合同簽訂審批表》后,便進入合同管理的中心程序。會簽階段主要對合同標的的數量、價款、技術標準、質量要求、付款方式等全面審查,與對方形成初步意見后,填寫《合同簽約單》,向分管領導匯報,分管領導同意并在合同上簽字,合同部門蓋章后,合同生效;履行程序是指合同簽定后,由承辦部門具體協商履行合同;歸檔程序是指將有關部門和分管領導簽字蓋章的各種資料裝訂成冊,編號入檔。
從上述合同程序化管理可以看出,合同價格這項合同條款在整個程序各個階段均有體現,特別是在簽約階段體現最為明顯、最為突出。因為簽約階段是形成合同條款的關鍵性階段,也就是說合同條款一旦確定下來,就已既成事實。因此可以說,合同價格的確定在合同程序化管理中處于中心地位。
2.合同價格管理關系到企業把住資金支出的關口,堵住企業經營“成本漏洞”和避免利潤隱性流失等重大問題
合同價格管理不僅關系到企業把住資金支出的關口,而且更是堵住企業經營“成本漏洞”和避免利潤隱性流失的關鍵之一。
目前市場經濟體制逐漸完善,各類商品價格隨時都在發生變化,這就加大了合同價格形成的難度。企業合同主要包括:工礦產品購銷合同、農副產品購銷合同、建筑安裝工程合同、建筑安裝設計合同、修理修繕合同、加工承攬合同、設備租賃合同等。這里既有經濟收入方面的合同,也有經濟支出方面的合同。不論什么性質的合同,都涉及到價格問題,如果合同中形成的價格不合理,就會給企業帶來重大損失。因此,研究和探討企業合同價格形成的管理制度和科學方法,對于有效實施對企業資金支出源頭的控制具有重要意義。
二、建立企業合同價格形成的管理制度
企業合同價格形成的管理制度是指為保證企業合同管理的正確執行而制定的要求本企業合同承辦人員和管理人員共同遵守的規定和行為準則,它主要側重于管理的角度,是合同法律、法規及政策在企業的具體化。
根據企業合同程序化管理,可把合同價格形成工作進一步細化,將合同價格形成的全過程總體看作一個系統,分為五個程序即合同價格簽約前準備程序、合同價格審批程序、合同價格會簽程序、合同價格履行程序和合同價格履行后程序。5個程序按照時間的先后順序可以建立合同價格簽約前制度、合同價格審批制度、合同價格簽約制度、合同價格履行制度和合同價格履行后制度。
1.合同價格簽約前制度。主要包括價格信息管理制度、市場價格調查制度、資信審查制度、技術經濟論證制度及合同價格決策制度。
2.合同價格審批制度。主要包括合同價格審批權限制度、合同價格審批程序制度和合同價格審批責任制度。
3.合同價格簽約制度。主要包括合同價格簽約分工制度、合同價格咨詢制度、合同價格會簽制度、合同價格簽約審查制度和合同價格簽約責任制度。
4.合同價格履行制度。主要包括合同價格變更與解除制度、合同價格結算制度和合同價格糾紛報告處理制度。
5.合同價格履行后制度。主要包括合同價格統計分析報告制度、合同價格歸檔制度、合同價格檢查制度和合同價格形成獎罰制度。
為使合同價格管理制度有利于實際操作管理,又易于領會和記憶,在實踐中,有的企業將合同價格管理制度總結提煉為“五三制”,即“三落實”、“三統一”、“三把關”、“三相符”、“三簽字一蓋章”合同價格管理制度。
“三落實”是指合同價格簽約前準備工作落實、合同價格形成過程責任落實和合同價格形成后獎懲落實;“三統一”是指合同價格審批權限統一、合同價格簽訂程序統一和合同價格管理統一;“三把關”是指合同簽約當事人把價格關、合同和審計管理部門把價格審查關和財務管理部門把資金出口結算關;“三相符”是指標的簽約量與計劃量相符、合同簽約價格與市場價格相符以及合同付款單與財務明細、臺賬相符;“三簽字一蓋章”是指一份合同價格的履行必須經過委托人簽字、合同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付款部門負責人簽字和審計部門加蓋審計章。
三、企業合同價格形成的談判技巧和科學方法
形成合理的合同價格,除了要有健全和完善價格形成的管理度作為基本保證外,還要形成合同簽約過程中價格談判的技巧和科學方法。
1.招標談判法
招標談判法是一種常用的方法,在實際工作中,很多合同項目的價格都可以采用這種方法。對于產品價格具有透明性的一些合同,即使對方同意降價也十分有限,在這種情況下,為嚴把所購材料和設備的質量和價格關,企業物資供應部門將生產部門所需材料和設備計劃書匯總,以表格的形式注明產品的名稱、規格型號、用途、質量要求、生產廠家,向有關廠商發出招標書,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公開招標,根據情況采取面對面或背對背的報價方法進行。在保證產品質量的前提下,選擇價格最低者與之簽訂合同。該法可大大提高物資采購的透明度,對于避免經濟交往中不正常情況的發生具有明顯效果。
2.“一調兩審”法
即當需要簽訂合同的項目確定后企業除了要組織人員有針對性地開展市場調查外,還要經過合同具體
承辦單位與對方初談,然后再由合同管理科召集有關單位與對方正式談判。這樣通過一次調研兩次審價,可以將合同價款壓低到最低限度。
3.“成本分解”法
對于標的技術含量低,成本構成比較明確的合同,企業應采用“成本分解”的辦法與對方談判。具體做法是:先讓對方將標的物品分解報出價格構成明細,將人工、材料、設備、管理費等分開計算,然后逐項審查,每一項均給對方合理的價格,以審查后的價格作為基礎,對照市場價與對方確定合理的價格。采取此種方法,可以取得充分的理由使對方同意把價格降下來。
4.權力限制法
在合同價格談判中,對合同管理人員所擁有的可自主決定的范圍予以一定的限制,在此范圍內,合同管理人員可以自主決定,超過這個范圍則須經主管領導同意后方能決定。所謂權力限制法就是將企業相關部門認定的價格,作為企業領導授予的最高價格與對方攤牌,有意避開人情關系和技術工藝問題,與對方巧妙周旋,達到對方接受企業相關部門認定價格的一種合同價格談判方法。
對于科技含量較高的專業性和壟斷性較強的項目合同,由于進行成本分解很困難或因承攬單位沒有選擇的余地,合同價格談判往往非常被動。在這種情況下,可采取權力限制法。使用該辦法時,一方面要取得企業領導的支持,另一方面應廣泛收集信息,確定一個實際可行的價格。在洽談過程中,多做耐心細致的說服工作,利用本企業的實力和市場優勢打動對方,這樣可以取得雙方都滿意的效果。
5.35%綜合取費法
機械設備和車輛等修理、修繕和安裝是煤炭企業比較多的合同業務,不僅修理費數額大,而且價格也難以確定。傳統的做法是先定一個估算價,最后以結算價為準,但這樣合同起不到回避風險的作用。對此,企業應采用35%綜合取費法。35%綜合取費法就是根據機械設備和車輛修理、修繕和安裝彈性大、損壞程度難把握等特點,在簽訂修理、修繕和安裝合同價格時,首先進行拆檢確定維修內容,根據維修內容確定所需材料數量、對方提供的增值稅發票等確定材料價款。在此基礎上將人工費用、利潤、稅金等按35%綜合取費,形成最后的合同價格的一種方法。該辦法在修繕和安裝合同中被廣泛運用,可為企業節約大量資金。
6.競價封頂法
在機械設備和車輛等修理、修繕和安裝招標合同洽談中,為了避免承攬項目的廠商高抬價格,通過招標競爭,先讓對方將要承攬的項目提出一個初步預算,根據預算項目,企業召集有關部門嚴格審查預算,當場壓價,壓價后選擇最低的價格作為封頂價。項目完成后最終決算時,決算價格在封頂價格以外的以封頂價為準,在封頂價以內的以決算價為準。采用這種方法既有利于競爭,不會使合同價格高抬,又使實際發生價格處于合理的水平。
7.以退為進法
在簽訂合同中會遇到這樣的情況:對方提供的產品質量高于企業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對方往往會以產品質量較高作為洽談的砝碼,以提高合同價款。遇到這種情況,企業應該采取“以退為進”的方法,即洽談的前提是建立在企業要求質量的水準上,允許對方更換適合企業質量要求的產品,緊緊抓住對方由于設計、生產等原因不愿意更換,同時又不甘心失去市場的心理,取得簽訂經濟合同價格主動權。
8.享受優惠價格法
工程造價主要是由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組成的,而其中材料費所占的比例一般有60%~70%之多,因此材料價格取定的高低將會直接影響到工程建設費用。而事實上,在實際施工時使用的價格,是不會靜止不動的,特別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建筑材料將會隨著國家政策調整因素、地區差異、時間差異、供求關系等狀況的變化而處于經常的波動狀態之中,無論價格是上漲或下落,其波動是經常的、絕對的、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
然而,目前建筑市場中普遍采用的合同類型為固定總價合同(即總價包干合同),合同約定所有價格一律不予調整,此類合同表面上看更有利于業主控制工程造價,但在合同執行過程中一旦材料出現大幅波動,業主就會陷入僵局。倘若材料價格大幅上調,造成承包商無法承擔,則承包商通常以停工作為威脅,迫使業主調整材料價格,而當發生類似情況時,多數業主都會做出調價的讓步;相反的,當出現材料價格大幅下降的情況時,價格下降的幅度通常會被作為利潤,順理成章地收入承包商的囊中。由此可以看出,在總價包干合同的執行過程中,業主非但沒有成功地將材料漲價的風險轉嫁給承包商,相反地,卻為材料價格下調的利潤買了單,因此在合同中制定材料價格調整方法則成為了當務之急。
建筑市場中的材料價差調整通常采用以下幾個方法:
(1)按實調整(抽樣調整法):按實調整法是工程項目所在地材料的實際采購價(業主和承包商雙方核定后)按相應材料定額預算價格和定額含量,抽料抽量進行調整計算價差的一種方法。按下列公式進行:
某種材料單價價差=該種材料實際價格(或加權平均價格)-定額中的該種材料價格
注:工程材料實際價格的確定包括:
①參照當地造價管理部門定期的全部材料信息價格。
②建設單位指定或施工單位采購經建設單位認可,由材料供應部門提供的實際價格。
某種材料加權平均價=∑Xi×Ji÷∑Xi(i=1~n)
式中: Xi ----材料不同渠道采購供應的數量;
Ji ----材料不同渠道采購供應的價格;
某種材料價差調整額=該種材料在工程中合計耗用量×材料單價價差
按實調差的優點是補差準確,計算合理,實事求是。由于建筑工程材料存在品種多、渠道廣、規格全、數量大的特點,若全部采用抽量調差,則費時費力,繁瑣復雜。
(2)綜合系數調差法: 綜合系數調差法是直接采用當地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測算的綜合調差系數調整工程材料價差的一種方法,計算公式為
某種材料調整系數=∑(各種材料價差)×K1×K2
式中 K1----各種材料費占工程材料的比重
K2----各類工程材料占直接費的比重
單位工程材料價格調整金額=綜合價差系數×預算定額直接費
綜合系數調差法的優點是操作簡便,快速易行。但這種方法過于依賴造價管理部門對綜合系數的測量工作。實際中,常常會因項目選取的代表性,材料品種價格的真實性、準確性和短期價格波動的關系導致工程造價計算誤差。
(3)按實調整與綜合系數相結合的方法: 據統計,在材料費中三材價值占68%左右,而數目眾多的地方材料及其他材料僅占材料費的32%。而事實上,對子目中分布面廣的材料全面抽量,也無必要。在某些地方,根據數理統計的A、B、C分類法原理,抓住主要矛盾,對A類材料重點控制,對B、C類材料作次要處理,即對三材或主材(即A類材料)進行抽量調整,其他材料(即B、C類材料)用輔材系數進行調整,從而克服了以上兩種方法的缺點,有效提高工程造價準確性,將預算編制人員從繁瑣的工作中解放出來。
(4)價格指數調整法: 價格指數調整法是按照當地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當期建筑材料價格或價差指數逐一調整工程材料價差的方法。這種方法屬于抽量補差,具體做法是先測算當地各種建材的預算價格和市場價格,然后進行綜合整理定期公布各種建材的價格指數和價差指數
計算公式為:
某種材料的價格指數=該種材料當期預算價÷該種材料定額中的取定價
某種材料的價差指數=該種材料的價格指數-1
價格指數調整法的優點是能及時反映建材價格的變化,準確性好,適應建筑工程動態管理。
由于工程實施過程中,幾乎所有材料的價格都在不斷變化中,若將所有價格波動的材料全部列入調價范圍內,則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和時間。如何制定一套操作簡單且公平合理的材料調整方案?經搜集天津、北京地區一些大型項目相關信息及當地政府的材料調價指導性文件(即:北京-京造字[2008]4號文件,天津市-建筑[2008]20號、建筑[2008]881號文件),對比分析如下:
1、調價材料范圍:
項目:土建承包項目多以調整主材如鋼筋、砼為主,機電、幕墻合同多以調整主材如鋼材、銅、鋁的價格為主;
政府文件:鋼材、木材、砂石、水泥、預拌砼、鋼筋砼預制構件、瀝青砼、電線、電纜均列入調價范圍;
目前市場上普遍認可的調價材料是占建筑成本最大比例的鋼筋和砼,此調整范圍更適用于以土建工程為主的合同,而對于以機電工程為主的合同而言,銅材和鋼材卻是最敏感元素,尤其是近年來銅價一直處于不穩定的波動狀態使得合同爭議頻繁,因此政府的調價范圍雖廣,但具有廣泛的適用性。因而,采取哪些調價材料應視具體的合同而定;
2、調整幅度限制:
項目:以超出±3%~±5%居多,
政府文件:北京:超出±3%~±6%區間;天津: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無具體數字區間限定。
3、用量計?。?/p>
項目:有的按進場材料量計取,也有的按工程量計取,說法不一;
政府文件:按調整期內完成的相應工程量計取;
上述兩項內容,以政府文件更加公平合理。在工程實踐中有個別承包商將不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堂而皇之地運進現場,經業主工作人員進場登記后,又伺機地將其偷運出場。政府文件的規定可以有效避免此類事件給業主造成的損失。
4、措施鋼筋是否調整:
由于措施鋼筋用量較少,所以項目與政府文件基本一致,多數不調整。
5、基礎價及現行價依據:
項目:采用當地造價管理部門的造價信息,但使用造價信息中公布的材料,或材料價格指數,說法不一;
政府文件:采用當地造價信息的價格。
基礎價約定:
項目:差別較大,有的以材料價指數為標準,也有的以中標當月造價信息中準價,有的以最終回標當月信息中準價,有的以工程量清單中材料價格,還有的約定單價,等等;
政府文件:按投標報價和投標報價期對應的造價信息價格中較高的那個單價;
相比之下,政府文件的規定更具有客觀性。
現行價約定:
項目:多數以造價信息的材料價格或價格指數為準,但時間不盡相同;
政府文件:按施工期對應的造價信息價格確定;
由于材料從下訂單交款到工廠加工完成、及成品運至現場、施工完成,這期間的環節錯綜復雜,且變數較多,很難確定一個永恒不變的時間限制,事實上施工當期的材料信息價格既不是材料進場時的市場價格,也不是承包商購買材料時的市場價,采用哪個時間段只能視各自情況而定。
價格增減幅度:
項目與政府文件基本一致,均采用以下公式:
價格增減幅度=(現行價-基礎價)/基礎價*100%
利潤、管理費及稅金
項目:大多不計取稅金;
1 引言
在建筑工程市場上物價變化比較頻繁,承包商即使在報價的時候考慮了物價上漲的因素,也不太準確,那么為了防止承包商虛高報價導致業主損失或者價格報的過低導致無法獲得利益而停工,也為了引導承包商按實際可能發生的費用來報價,承包商常要求在合同中加入一條應費用變動而調整的條款。業主與承包商的利益在許多方面是不一致的,特別體現在經濟利益方面。承包商的目標是盡可能的取得工程利潤,增加收益降低成本。
目前國際上應用較為廣泛的價格調整方式是基于FIDIC合同條件下13.8條款的規定:支付給承包商的款項的調整,應為加上或減去按下述調價公式確定的金額,以反映人工、物資及工程其他投入的成本的增減。調價公式為:
式中:“a”是在相關數據表中規定的固定系數,表示合同價款調整中不予以調整的部分;“b”、“c”、“d”……是代表相關調整數據表中列出的成本要素的權重系數;“L”、“E”、“M”……是不同成本要素的價格指數;“0”是基期時點;“Pn”為對應結算期時點n時應對合同付款進行調整的價格系數。
2 公式法價格調整
1.1 JCT合同的原則
英國工程合同的原則之一是業主不期望承包商在投標報價時將不能預見而實際又未必發生的費用(如物價上漲等風險因素)全部考慮進去,而是主張按照合同條款的規定,由業主隨時補償有關經濟損失,這也是業主的最大利益所在[1 Phil Griffiths.JCT 2005 Clause by Clause[M]. First edition.2010:93]1。英國JCT合同條件主張,材料和人工費上漲的風險由業主承擔,而管理和監督、資源獲取、生產效率的風險由承包商承擔[2 The Adua Group. Tenders and Contracts for building[M]. Second edition,2001:79]2。
1.2 公式法價格調整原理
公式法價格調整(Option C -Formula rules)中,首先要將所要完成的工作進行歸類,第一類是將工作內容劃分為不同的48種類(work categories),這48類工作從挖土方、夯填……到混凝土工程、門窗工程,涵蓋了房屋建筑工程的基本工作。行業相關機構(英國 BERR,series 2 Indices)對此48類工作定期價格指數,供工程承發包雙方參考,對其中價格發生變化的類別進行調整。其調整公式為:
C: 本期暫定/確定調整額
V: 本期所完成工程額
IV: 本期暫定/確定物價指數
IO: 基期物價指數
第二類是關于各類專業工程的施工及安裝(specialist engineering)。根據工作內容劃分為五類專業,即電力系統安裝,供暖、通風、消防系統施工及安裝,電梯安裝,廚衛系統,鋼結構工程。各專業由其對應的公式進行調整,由于土建類調價公式不能真正反應專業性安裝工程的性質,更為重要的是也不能反應其實際安裝成本。(Formula Rules)
第三類是衡平工作的調整(the Balance of Adjustable Work)。這類調整工作的完成額包括在中期付款中,當物價波動時也應對其進行調整,但是由于此類工作不屬于第一類劃分的48種類,也不是專業工程,這類工作在英國合同中主要包括措施項目,工程保險等。對于這些無法歸類但確實需要調整的工作,就需要采用衡平調整方法,公式如下:
C: 本期需衡平調整工程的暫定/確定調整額
V: 本期所完成需衡平調整工作工程額
Ct: 本期48種類工作所暫定/確定調整額
Vt: 本期48類工作調整前的完成額
調價公式法的具體應用過程會在第三部分案例當中具體闡述。
3 案例分析
(1)工料測量師對進度款結算時點累計完成合同款進行估算。在進行進度款支付時,要根據合同中的工作分類要求對所完成的工作進行分類,對每一項工作注釋其在工程量清單中的出處以及相應完成額(見表1)。表1為一中期付款估價的48種類基本工作估價單
表1
(2)計算需要衡平調整的金額。
需要衡平調整的金額,由合同金額減去合同中規定的不需要調整種類的金額(i),再扣除劃分到利用種類公式調整的金額(第一類)及五類專業工程的金額(第三類),計算過程如表2所示。
表2
根據表2計算的計算結果,本期需要衡平調整工作的金額為150807元。
(3)計算本期支付暫定/確定金額
本期支付的暫定/確定金額是指劃分為48種類工作的調整金額,在此過程中主要使用公式(1)進行計算。由于物價指數公布的滯后性,所以在計算價格調整中往往要先使用暫定物價指數進行調整,當確定的物價指數公布后,在后續進行的進度款支付中利用確定的調價對暫定的調價在進行修正。具體過程如表3所示。
表3
根據表三的計算結果,本期劃分為種類工作的暫定價款調整為1226.14元,確定價款調整為1274.35元。
(4)計算最終調整金額
在次步驟中首先要計算進行衡平調整工作衡平調整后的金額,需要衡平調整工作的金額按照過程(2)的方法進行計算,然后利用公式(3)計算經過衡平調整后的金額,最后利用確定的調價對暫定的調價進行修正。具體過程如表4所示。
表4
根據表4的計算結果,本期衡平調整工作的衡平調整金額按照暫定和確定的物價指數計算的調整額分別為85.97和89.36元,最終利用暫定價格指數和確定價格指數進行計算的調整價款分別為1312.11元和1363.71元,在后續的進度款支付中需要對先期利用暫定物價指數進行價款調整的金額進行修正,在該案例中需要對先期進行追加補償,補償額為1363.71-1312.11=51.60元。
4 JCT合同調價方法應用的局限
首先,我國沒有統一的工作分類方法。在英國JCT合同中有專門的合同手冊(Formula Rules)對工作的分類進行了詳細的說明,在工程招標過程中由工料測量師對所要完成的工作進行分類,并隨招標文件一起發送給投標人,當簽訂合同后在進行調價時即按照劃分好的工作種類進行調價即可。
墨西哥是南美第一大石油生產國和輸出國。1936年起,墨西哥合眾國議會通過決議,對石油工業實行國有化,將所有私人、外國經營的油田區塊所有權收歸國有,交由墨西哥國家石油公司(PEMEX)代表國家進行經營,私人不得享有區塊的油氣資源所有權和收益權,也不得從事油氣勘探開發類工程服務。
但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墨西哥放寬了私人對石油工程服務的限制,斯林貝謝、Weatherfood、貝克休斯等紛紛在墨西哥設立石油工程服務類公司,開發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務市場。特別是近年來,墨西哥沒有發現大規模陸上油田,同時老油田產量持續下滑,PEMEX急于通過老油田二次開發提高石油產量,2009年勘探開發方面預算高達194億,石油工程服務市場前景非常大。了解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務合同的價格結構對項目運行及居間協議等的相關條款非常重要。
一、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務合同的特點
墨西哥的石油工程服務合同的主要特點是:不確定工作量、小包、單價、綜合服務合同,具體來說:
1.區塊服務、綜合服務合同較多。PEMEX認為石油工程服務項目的主要目的是優化和提高采收量,提高采收量是一個綜合的、復雜的、整體性系統工程,據此,PEMEX公開招標的的許多項目都不是單項工程服務合同,而是給予承包商一個區塊,在這個區塊內從事包括地質研究、鉆修完井、采油工程和地面建設等等內容的綜合作業。一般來說通過若干個階段的地質研究工作,總包商提交給PEMEX一份包括地球物理、地球化學、巖性分析、油藏工程、開發方案和前景在內的地質綜合研究報告。地質綜合研究報告中的開發方案被PEMEX批準許可以后,將按照該開發方案中的設計進行相關的鉆修完井、采油工程和地面建設的整體開發。整體開發滿一定期限,如一年,PEMEX會對該區塊的采收率提高和優化情況進行整體的考核和分析,并據此確定承包商業績及下一個工作年度的工程預算和開發規模。
當然,專項合同如鉆井、修井、完井、物探類合同也比較多,運作模式同樣是給予承包商一塊指定區塊,在區塊內從事作業。
2.單價服務合同。PEMEX根據《墨西哥公共工程服務法》的要求,把整個石油工程服務項目看做單位工作單元重復和累計的組合體。在招標階段,PEMEX根據自己的評估和需要,將所有擬分包的工程量都劃分為若干個確定的工作單元,工作單元本身不得減少或者增加。投標方擅自增加或者減少工作單元的,標書將被認定為廢標。比如,項目工作單元中沒有列出“國際動遷費”、“鉆井設計”條目,則表明PEMEX不會單獨以動遷費或者鉆井設計的單元價格支付費用,承包商也不得擅自添加該項目,否則將失去中標資格。項目合同簽訂以后,報價中的各工作單元將被視為合同價格的一部分,合同執行過程中,將按照工作單元價格乘以實際完成工作單元數量的原則進行結算。
3.小包合同。首先,每一個工作單元都可以視為是一個小包,如:鉆井設計I型井7寸基套直井至2000米段――單位:口井、鉆井設計IV型井400米定向垂深2000米5寸半基套――單位:口井、地球物理勘探深化第一階段研究(此處略去標書中深化的具體內容要求)――單位:件、地質研究構造模型的深化研究(此處略去標書中的具體要求)――單位:件、V型井臺底座建設――單位:個。第二,每個單元價格都需要按照PEMEX的要求,嚴格進行單價分析,分解為設備、材料和人員三部分,在設備項下必須列明所用的設備名稱、規格、配件名稱、規格、設備總價值、單位時間攤銷價值、動力情況、油耗情況等;材料項下需列明使用材料的名稱、規格、數量;人員項下需列明的參與的人員崗位和職位、數量、單位工資、工作時間。
4.非確定工作量合同。在招標文件中,PEMEX對每一工作單元都有指定的工作數量,但這一指定工作量一般都是虛擬的初期工作計劃,僅用于計算承包商的投標價,作為商務標競標和PEMEX評標授標的標準和依據,與實際執行中的工作量沒有直接和必然的關系。舉例而言,在商務標投標階段,各種井型(一般有十至二十種,甚至更多)的指定工作量都較為平均,但是經過鉆井試驗,實際工作中可能只有兩到三種井型使用頻率較高。
二、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務合同價格的特點。
由于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務合同的獨特模式,在價格方面,也有以下特點與一般的工程服務合同不同。
1.合同價格的確定。投標方確定了工作單元價格以后,把每個工作單元的單價乘以PEMEX在招標文件商務標部分指定工作單元數量,累計相加,即得出工程直接成本價格,該直接成本價格按照PEMEX的標準加上一定的間接費用、財務費用和附加費用,就構成了投標方的投標價。在中標后,該投標價即被認為是合同價格。合同價格往往被分解到若干年的政府財政預算中,稱為“初期預算”。
2.價格調整。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務項目的綜合性特征,決定了合同的工期一般都比較長。因此根據墨西哥法律,合同簽訂以后,如果遇有重大的經濟形勢變更,導致了承包商的成本發生變化,承包商可以向PEMEX申請調整合同價格。一般來說,只有直接費用可以進行價格調整,間接費用不屬于價格調整的范圍。
同時,對通貨膨脹引起的貨幣貶值,承包商也有權向PEMEX申請價格調整。對于混合報價的合同,墨西哥比索報價部分可以按照墨西哥國家銀行公布的數據申請每月調整,而美元報價部分由于指數公布周期比較長,需要按照經濟部的數據每年進行調整。
3.付款方式。一般來說,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務合同以月結為基本結算方式,承包商每月三號之前向PEMEX提交發票,PEMEX經審查無誤后,30天內付款。對以美元報價和表示的結算發票,PEMEX將按照付款日墨西哥國家銀行公布的匯率折算成墨西哥比索比索后付給承包商。
4.增值稅。根據墨西哥稅法,承包商提交給PEMEX的結算發票應分為兩部分:完成工程量價格加15%的增值稅。15%的增值稅必須與工程價格在同一張發票上顯示。增值稅部分可以進銷相抵。
三、在審查居間協議價格條款時應著重審查的要點。
在與非墨西哥國籍的居間方簽訂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務項目的項目居間協議、且居間報酬與石油工程服務項目的價格有關聯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居間報酬盡量與合同結算價格掛鉤、設立不同居間報酬費率和最高限額。由于墨西哥公共工程服務合同價格并不必然是實際工作量的價格,實際工作量價格可能與合同價格差別很大。居間報酬的計算基數的設計應盡可能的與實際收款額、收款進度掛鉤,降低承包商的風險。同時,對于合同價格或初期預算比較接近項目實際價格或者初期預算比較高的項目,一般應以項目合同價格或初期預算為基礎設立一個居間報酬的最高限額。對于初期預算比較低,但后期工作量可能比較充足的項目,則應盡量使用不同的居間費率確定報酬,調動居間方的積極性。
受 許 人: (下稱“乙方”)
前言
(1)乙方認可甲方是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知識產權及相關的經營模式的合法所有者。
(2)甲乙雙方均為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的企業或自然人,能獨立承擔責任、履行義務、享有權利。
(3)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意思表示真實的前提下,經認真探討,協商一致,為促進共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貿易部頒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現就甲方將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的特許生產經營權直接許可乙方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4)本協議中使用的標題,均為方便理解而使用,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一、釋義
除本合同文意(包括前言)另有需要,下列各詞應有如下含義:
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 包括甲方開發、生產的生物活性有機肥系列產品及甲方許可乙方生產的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
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知識產權 屬甲方所有,乙方有權在本合同授權范圍內合理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商標、商號、產品配方、生產技術、工藝流程、專有設備、專利、外觀設計、CIS系統等所有經營技術等。宣傳推廣用品 統一按甲方設計的圖案、標識制作包括但不限于吊旗、吊畫、海報、特價牌、購物膠袋等。
二、特許授權
2.1 甲方特許乙方在 省/市/自治區 縣/市 區/鄉/鎮開設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 噸級加盟加工廠,并特許乙方在授權地區銷售授權生產產品。
2.2 甲方將特許經營權以直接許可的形式授予乙方,乙方不得再行向任何第三方轉讓特許權。
2.3 甲方將其所有的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商標、生產技術及相關的經營模式以本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乙方使用,乙方須按本合同的規定,在甲方統一的經營模式下從事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的經營活動。
三、經營方式
3.1 乙方必須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天內,即在 年 月 日前以其名義在當地工商局、稅務局辦理相關的工商稅務登記手續,自籌資金設立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特許加工制造商,并以此作為最終獲得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特許經營權的前提。
3.2 乙方在經營期間必須在甲方統一的經營模式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即乙方合法享有特許加工制造商的全部經營權利和義務,并承擔經營期間所發生的一切債權、債務責任。甲方對此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3.3 乙方在經營期間只能經營甲方提供并許可其生產、經營的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不能經營未經授權的以諾其他任何產品。
3.4 乙方在產品銷售時必須明碼實價,按甲方所制定的統一價格銷售。
四、甲方權利和義務
4.1 甲方權利
4.1.1 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機構有權根據市場的情況制定相應的產品策略、市場推廣策略、價格策略等,有權對乙方生產和銷售的貨物進行適當的調配;
4.1.2 乙方應于每月十日前將乙方的上月財務報表提交給甲方,甲方指定管理機構有權對乙方的營業狀況、財務報表、貨品銷售、庫存等情況進行檢查、核對;
4.1.3 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機構有權對乙方的生產和銷售過程進行監督和抽查,如發現有違反甲方技術規范和相關規定的,有權限令乙方立即禁止并限期整改;發現乙方產品質量不符合甲方質量標準的,有權限令乙方立即收回相關產品,并根據情節嚴重程度處以扣除保證金等處罰,如不服整改,嚴重影響企業形象和消費者利益的,甲方有權單方面中止合同,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乙方若銷售不符甲方規定技術指標的產品,因此所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由乙方獨自承擔)。
4.1.4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如因乙方違約造成甲方或其指定的管理機構經濟損失和企業形象的損壞,甲方有權視情況在合同保證金中扣除一定金額作為處罰,并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經濟損失。
4.1.5 乙方如根本違反本合同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不按期支付管理費或相關款項達三個月及給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機構造成企業形象重大破壞,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
4.1.6 甲方在為調劑市場需要時,向乙方回購生物有機肥的價格按每噸500元計算,乙方應優先保證供給。
4.2 甲方義務:
4.2.1 授權乙方在合同規定地區按甲方VI標準使用“以諾”中英文注冊商標,并以“以諾”該地區加盟生產商的名義開展業務。
4.2.2 負責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的產品配方設計、開發和質量標準、生產工藝的制定和質量監督,并負責依約向乙方提供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配方、生產技術、加工工藝、操作方法和質量檢驗標準;并在后續經營階段,每年可向乙方提供新研制的1~2個產品配方和生產工藝。并提供乙方生產中出現的問題的解決方案和技術咨詢。
4.2.3 乙方在生產過程中遇到技術問題是,以書面形式傳真到甲方,甲方需在72小時內趕到乙方生產現場在24小時內提出解決方案(旅差費、食宿費由乙方承擔);
4.2.4 提供乙方成立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特許加工制造商時需由特許方即甲方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4.2.5 甲方指定的管理機構向乙方提供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連鎖經營專業培訓(包括:技術培訓、操作培訓、營運管理、廠務管理、財務管理、陳列推廣、營銷技巧、電腦操作等);
4.2.6 負責乙方的廠房及營銷網絡店面設計,并在乙方開廠前指定當地的管理機構負責向乙方贈送一定數量的宣傳推廣用品(包括吊旗、吊畫、海報、特價牌及購物膠袋等),贈品的數量由甲方指定的當地管理機構根據乙方的具體情況來定;
4.2.7 負責制定和修改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特許加工制造商的技術手冊、操作手冊、經營手冊等相關文件資料;
4.2.8 負責組織全國性營銷推廣活動,進行以諾品牌的塑造和提升;
4.2.9 負責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維護乙方在當地的獨家經營權,禁止本品牌同樣產品進入該區域銷售;
4.2.10 甲方在收到乙方加盟費后至乙方投入產出前5日內,向乙方陸續提交《建廠規劃書》、《設備清單》、《生產工藝流程說明書》、《生產配方》4套。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5.1 乙方權利:
5.1.1 有權依合同的要求向甲方定購許可其經營的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并在合同約定之地區范圍內開展業務,本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5.1.2 有權擁有特許加工制造商對外經營過程中產生的一切權益;
5.1.3 負責本特許加工制造商的人員招聘、業務管理及對外銷售;
5.1.4 有權對甲方指定的管理機構員工不負責任造成乙方技術不過關,質量不符合要求、產品嚴重缺貨、影響乙方的銷售之行為進行投訴,并有權要求及時給予圓滿答復;
5.1.5 有權到甲方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網站上了解、查詢產品信息及行業發展最新動態;
5.1.6 有權參加甲方舉辦的全國性活動。
5.2 乙方義務
5.2.1 及時向甲方給付管理費和定購發酵菌種及其他貨品的貨款;
5.2.2 按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加盟系統的統一形象要求,嚴格按甲方提供的設計圖紙施工、購置設備(或由甲方指定的裝修公司進行廠房及銷售場所裝潢),并負責建廠、設備購買和裝修費用,按設計要求購買或制作甲方技術要求或VI標準規定的加工設備、輔肋設備、貨架、標志、牌匾、燈箱架等輔助材料;
5.2.3 確保特許加工制造商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證照的合法性與完整性,以保證特許加工制造商經營業務的合法正常開展;
5.2.4 嚴格按照甲方的原材料配方、技術工藝和操作流程組織生產,并進行嚴格的質量控制,保證產品質量達到甲方規定的產品質量標準。
5.2.5 在特許加工制造商內只能按甲方規定的統一價格生產和銷售甲方許可的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不得生產以諾牌其他任何產品,如因特殊情況需調整產品價格,需向甲方指定的管理機構書面申請,并得到甲方的批準后方可實施。
5.2.6 派專人管理產品并應甲方及其指定管理機構的要求及時提供相關數據;并對當地市場進行分析和了解,及時向甲方提供市場數據、相關競爭對手信息等情報。
5.2.7 遵守區域和價格管理制度,不進行串貨和超范圍銷售甲方授權生產經營的以諾生物有機肥產品,如有特殊需要的,需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簽訂相應合同和協議,由甲方或由甲方委托其他地區加盟商銷售該產品。
5.2.8 對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網上銷售有推廣宣傳的義務,對經營區域內的網上客戶提供服務的義務,并獲取協議利潤。
5.2.9 積極參予甲方安排的統一促銷活動及其他活動;
5.2.10 知悉任何第三方可能侵犯甲方對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所擁有的權益;或有關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及經營所發生或可能發生的任何爭議、訴訟、仲裁等,均有義務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六. 特許加盟費用
6.1 乙方在本合同簽訂時一次性以現金或匯票形式向甲方指定帳戶支付特許經營加盟費 元;合同保證金 元;合計 元。
6.2 從合同簽訂的第七個月起,乙方于每月日前向甲方繳納管理費元。
七. 貨物配送、調換及運輸
7.1 乙方以全年合同生產量的15%~20%的標準向甲方訂購首批生產所需的發酵王菌種及相關輔助材料,共計發酵王菌種 噸,單價 元/噸,計貨款 元。
7.2 乙方必須合理安排生產,以保證菌種在保質期內使用,并對菌種進行合理保存,如因保管不善造成菌種泄漏或變質,乙方負全部責任,并不可退換。
7.3 開廠之日,乙方應提前天將發酵王菌種款匯至甲方指定帳戶,在甲方在收到款項后,組織發貨,并派遣技術和營銷培訓人員進行技術轉讓、培訓和相應工作;開廠之后,乙方要求甲方發貨前,需將需要的原材料貨款匯至甲方指定帳戶,甲方在確認收到乙方貨款后,安排發貨;乙方到甲方指定的當地管理機構所屬倉庫提貨,每次配貨周期不少于 30 天。
八、承諾及保證
8.1 甲方對特許加工制造商的商標、商號、CIS系統、技術工藝、產品配方、質量標準等所有生產技術和經營模式等資產擁有所有權,乙方無權作任何處置。
8.2 乙方對甲方向其提供的專利、商標、產品配方、專有技術、生產工藝、經營模式、管理經驗等有形、無形的資產負有保密的義務,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并要求乙方賠償經濟損失。
8.3 乙方銷售形勢不暢時,可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進行銷售促進工作及合理調配乙方貨物進入甲方全國銷售渠道及出口渠道進行銷售,甲乙方有產品聯銷業務時,雙方另簽協議約定。
8.4 甲方支持乙方加入亞洲生態農業促進協會,并成為亞洲生態農業協會的會員或理事單位,參與協會的相關活動。并對乙方生產產品進行認證,協助出口外銷。
九、違約責任
9.1 合同履行期間,乙方應依約向甲方支付發酵王等菌種及其他原材料貨款。如乙方逾期向甲方及其指定的當地管理機構支付貨款,每逾期一天,乙方按應交而未交總額的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一個月仍未付清,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機構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合同,并追回貨款;合同履行期間,甲方在收到乙方貨款后,應依約向乙方發放貨物。否則,按上述條款同等執行。
9.2 甲方應保證所提供技術資料生產的產品達到國家標準和企業標準,并培訓乙方生產技術人員掌握產品生產工藝和操作工藝,使乙方順利獨立進行生產,如因甲方技術問題造成生產無法進行或產品質量無法達標,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限期解決,如限期不能解決的,甲方應重新提供其他產品配方及工藝技術,以保證乙方順利生產,并有權追究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損失。
9.3 乙方應保證嚴格按照甲方產品配方及技術要求、質量檢驗標準生產“以諾”生物有機肥產品,不得以次充好,不得生產和銷售不合技術標準的產品,否則,甲方有權扣除全部保證金并單方面中止合同,造成損失巨大、影響惡劣的,乙方應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并向甲方支付賠償金10萬元。
9.4 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區域管理制度和價格制度,如因銷售困難需要調整銷售價格的,可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甲方視實際情況進行調配或特批。如有因串貨、在非合同規定區域進行銷售授權產品或擾亂市場價格的,甲方將視實際情況進行懲處,并作出5000~10000元的處罰,并限期整改,撤出該市場。如3次以上出現上述情況的,甲方有權單方面中止合同,扣除全部保證金,并取消乙方特許經營權。
9.5乙方若不能按合同規定時間向甲方繳納合同規定數額的管理費的,乙方按應交而未交總額的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三個月仍未付清,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機構有權單方面依法終止本合同。因此所造成一切經濟損失,應由乙方承擔;
9.6若乙方將甲方的知識產權部分泄露給第三方的,甲方有權沒收乙方的合同保證金,終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賠償100萬元的經濟損失。
十、不可抗力
10.1 任何一方對于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均不負責任。但必須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10.2 遇有不可抗力,應在事件發生的72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或傳真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發生的10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及需要履行理由的報告。
十一、爭議解決辦法
11.1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受其法院管轄并按中國法律執行及解釋。
11.2 若執行該協議發生爭議,先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 一般條款
12.1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12.2 本合同未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修改。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作為附件;本合同的附件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 乙方如因生產擴大需要,需要提高生產能力,可征得甲方許可,重新簽訂本協議,加盟費用及管理費用按新的生產規模確定,已預先交納的一部份費用可以抵扣入新協議所需交納的費用。
12.4 本合同的有效期為年,從月日至年月后,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權優先續約。
甲方(蓋章):廣州市以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蓋章): 地址:廣州市中山大道華景路1號8樓
法定代表人:
代表簽字: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代表簽字: 電話:020-87633665
傳真:020-87633998
開戶銀行:
帳號:
簽約時間:二五年
郵編: 月 日 電話: 傳真: 郵編:開戶銀行: 帳號: 簽約時間:二五年 月 日
特許加盟經營合同范文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內貿易部《連鎖店經營管理規范意見》,經友好協商,甲方同意乙成為甲方的加盟連鎖店?,F就加盟具體事宜,協商如下:
一、特許權使用
1.甲方授權乙方座落于__________市(縣)__________區(鄉、鎮)__________路(街)__________號的門店以“h超市”為懸掛招牌,并將以甲的指導與提供事項,經營該超市加盟連鎖店。
門店號:__________號
2.甲方對于凡使用“h超市”名字的門店擁有對其處理:門店位置、商標制作法、銷售技術、門店管理、專職培訓、經營決策等事項。乙廣的發展計劃必須經甲方書面同意后方可實施,其目的是為了保證乙能取得正常的發展。
3.乙方店鋪的內外裝飾及門店招牌須與甲方統一。乙使用的各種設備與甲方統一,如有更改須征得甲方同意。
4.乙每季度初當月5日必須向甲方支付季度含稅銷售額的2%為特許權使用費。逾期須按每日萬分之一支付滯納金。逾期三個月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5.乙方門店裝修、設備、商品流動資金及其輔助材料費用由乙承擔。
二、人員培訓
1.甲方將負責對乙方下屬門店理貨員、收銀員進行基礎培訓,對管理人員進行擇優錄用(淘汰制)培訓。培訓人員必須具備當地執法部門認可的有效健康證,乙方需自行解決住宿、就餐、往返車費、體檢等費用。
2.乙每家門店人員定編數必須報甲方備案同意。
三、廣告及促銷
為有效擴展銷售,乙方對甲方統一辦理的門店促銷活動應完全了解其重要性,并竭力配合。如甲方為擴展銷售所指定的信用卡、贈券、會員優惠卡等,乙方應與甲方直營門店同等使用,無條件接受,并就折扣差額由乙方自行負擔,如乙方需自知自行刊登廣告,應預先將擬定刊登的廣告媒體文案送甲方核準,經甲方同意后方可實施刊登。
四、商品的提供及結算
1.甲方提供商品,乙方必須每批結算,并承擔商品發貨地至加盟店的運費和力支費。乙方自行采購的商品,需到甲方業務部門辦理報驗手續,經批準后方可銷售。
2.甲方提供的商品,乙方必須參照甲提供的零售價格執行。
五、乙方的權利
乙方享有與甲方直營連鎖店相同的商品供應價格和促銷活動的權利。
六、乙方的義務
1.甲方提供各種企業標準、超市操作規范、超市工作規范、超市管理技術規范和其它規章制度,乙方須無條件地執行。
2.乙方的營業時間必須與甲方相一致,如有特殊情況要理發須征得甲方同意。
3.乙必須按甲方的要求做好各種財務報表,并如實提供各種財務報表。
4.乙方必須執行甲方提供的商品q.m.p的管理規范。
5.在經營活動中乙方發生殘損商品,必須按甲方規定辦理退調。
6.乙方必須服從甲方派遣督導人員的監督、指導乙方所開設的店鋪的經營管理。
7.乙方的工作人員應穿著甲方統一制服,佩帶統一胸卡,印制統一名片,用以維護與甲方相同的企業形象。
8.乙不準在本加盟店之外的其它場所,實放與h超市制度相同或類似的營業活動或其它行為,不參加其它超市公司的事業。
七、甲方的義務
甲方應提供乙方所有的管理技術,運作規范和營銷策略。
八、違約責任
1.簽約雙方應嚴格遵守合約規定,如任何一方違反上述條款均作違約處理。違約方應付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整。
2.乙方如在合同期限內,嚴重損害甲方利益、名譽和泄漏甲方提供的經營管理秘密,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并保留追訴要求賠償的權利。
九、合同的終止及解除
1.本合同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共計________年(每三年修改合同內容一次)。期限屆滿前________天經雙方同意應辦一續約手續,尚未辦理續約手續者,期限屆滿本約自然失去其效力。
2.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若無意繼續經營,應于三個月前書面通知甲方并支付違約金,待甲方認可后辦理結帳解約手續。
3.在協議期滿或解除之日起七天內,乙方必須拆除“h超市”的標章、圖形及與此有關的文字、圖案設計、招牌或其它營業標記,并不得再使用“h超市”的字樣及其它屬于甲方所有的營業標記,管理技術、商業秘密等。
十、爭議的解決
如本合同有爭議時,概以合同內容為主,并以甲方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
十一、 合同生效
本合同壹式捌份,經雙方簽署后生效,雙方各執肆份為憑。
甲方:乙方:日期:
特許加盟經營合同范文三甲方:青島市李滄區富青遠五金配送中心(總部方)
乙方: (加盟方) 合同簽定、履約地:青島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一致同意在( )市( )路( )號設立( )青遠五金加盟店,并按以下共同意向,共同經營。
一、 加盟運作模式:
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為建立長期友好的連鎖經營合作關系特簽訂本合同。為保持集團綜合市場競爭優勢,雙方應統一使用<青遠五金供貨>品牌,統一對外服務標準,統一內部運作流程管理。
二、 加盟資格:
1,同意支付特許經營加盟費5000元。
2、具備8-12萬元的鋪貨資金。
3、擁有在當地市區內,距其它加盟店一公里以上位置的營業場所,其中一層營業面積30-40平方米左右。 4, 有自主現場開發客戶的意識。
5, 始終具有貨不全不賣錢,多品種全品種商品經營意識,不賒帳銷售等先進經營理念。
三、 甲方職責:
1、負責商品的商品改進,銷售價格統一確定,日常商品連鎖店配送,廢品回收整理。
負責乙方當地常年銷售客戶的電子商務開發,廣告制作。
負責培訓乙方現場自行客戶開發能力等銷售客戶開發維護工作。
負責乙方經理及員工商品知識培訓、各項經營理念的管理及培訓。(在青島總部進行)以上工作費用,由總部常年負擔。
2、 商品質量保證條例:
(1)對于客戶所需的相關產品的質量檢驗資料應負責提供。
(2)因產品質量問題而導致給客戶造成的損失,應由總部負責。
(3)對于有質量問題的產品總部應給予及時調換。
3、退貨約定:
(1)因質量原因而無法正常銷售應及時退換貨。
(2)乙方確因經營困難而無法正常經營下去,應予全額退貨,退款。
(3)退貨價格依最新價格為準。
(4)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商品或包裝破舊殘損而無法再銷售的和非青遠商品,不在退貨約定范圍。
(5)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非質量問題商品退貨,乙方應承擔商品返程運費。
4、廣告共享原則:
總部加盟店設計統一標志,即:門頭要統一,店面擺放定置統一,員工衣著要統一。其中加盟方的貨架結構尺寸,門頭牌匾應按甲方要求制作。總部無論在向何媒體所做的廣告,加盟方待遇應優先與自營店。新店待遇應優先與老店
四、 乙方職責:
1、負責在當地注冊辦理乙方的營業執照,租賃乙方的營業店面,并自行承擔當地有關工商稅務、個人工資、店面租賃費等各項乙方當地產生的經營費用。其中店內貨架尺寸,牌匾應按甲方要求制作,費用由乙方承擔。
2,青遠連鎖經營中,不應賒帳銷售,各店應在店內醒目處貼出<本店恕不賒帳>通告,
3、乙方應配合甲方有關指導和幫助,自主自愿的努力開發自己的客戶。
4、員工管理:乙方的員工應代表總部形象,嚴格遵守總部關于員工文明經營、禮貌待客、衣著整潔、熱情大方等形象要求。
五、 雙方利益分配及有關事項:
1,乙方應一次性向甲方支付5000元特許經營加盟費
2、甲方以低于統一銷價8%-10%的價格向乙方供貨,其中:
開業前鋪貨時,鋪貨8萬以上按9%讓利待遇,鋪貨10萬以上按10%讓利待遇鋪貨商品由加盟方確定,或委托總部確定。開業后日常補貨時,乙方月銷五萬以下按8%享受讓利待遇,月銷達到五萬以上可享受9%的讓利待遇.月銷15萬以上的,享受10%毛利待遇.補貨商品由加盟方確定。
3、甲方極個別促銷范例商品總加價率低于10%的不按本價格規定范圍執行。
4,乙方有權在總部統一銷價基礎上,靈活確定使用自己的批零銷售價格。
六、 商品配送:
常規配送為每兩日集中配送一次,特殊配送不受時間間隔限制。乙方應在商品配送前將所配商品的貨款支付給甲方,可以采用提前預付一定數額的預付金。
甲方以寄售方式憑調撥單向乙方發出商品,乙方以支付商品抵押金方式向甲方支付商品抵押金,雙方以實際形成的對外銷售進行最終結算。
乙方收貨時應單、貨當面點清并在送貨單明細上加蓋乙方公章和乙方授權的收貨人簽字。
甲乙雙方各建立貨款商品流水帳,并每月一次定期核對帳務。
七、 其他:
1、其他未盡事宜及約定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必要時可重新修訂本合同。
2、本合同自簽訂后,乙方加盟費到位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承攬方:(以下簡稱乙方(yifang))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誠信、互利、公平、公開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合同條款,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加工成品
品名:_貨號:_面料:_
顏色:_尺碼:_
第二條服裝數量
1、計量單位:_ 2、數量:_
第三條原材料的提供
由甲方提供原材料,具體見下:
材料名稱數量質量:
提供日期:_單價:_總金額:_
第四條服裝質量
加工成品質量按甲方提供的樣衣或工藝單執行,樣衣由甲方保管,作為驗收的依據。樣衣、工藝單作為合同的附件。
第五條技術資料、圖紙提供
1、甲方提供服裝款式(樣衣或圖片)、標志圖案等圖樣的技術資料。
2、乙方(yifang)在生產過程中,發現甲方提供的圖紙和技術要求不合理,應當及時通知甲方,甲方應當在__2_天時間內回復,提出修改意見。甲方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答復,乙方有權停止工作,并在__2__內通知甲方,因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賠償。
3、乙方必須對甲方提供的服裝款式、圖紙等技術資料進行保密,不得向任何人泄漏任何相關資料,也不得在甲方訂單之外利用甲方提供的資料自行加工、銷售。
4、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留存服裝樣品及相關的技術資料。
第六條報酬
1、加工單價:_2、總金額(元):_
第七條包裝方式
內用_,外用_包裝,包裝費由__方承擔。
第八條服裝交付
1、交貨地:
2、產品的交(提)貨期限:_。
第九條服裝驗收
1.驗收期間:_。
2、認真核對貨物的品名、款號、數量、嘜頭,準確無誤后方可抽樣。
3.驗收方式:產品按30%抽檢,抽樣標準為:隨機。
4、驗收標準:與樣衣款式、做工一致
驗收包括:商品的外觀質量、規格、數量、包裝、內在質量、標識等項目進行檢驗和檢測。根據貨物實際情況,以驗收標準為依據判定合格與否。
6、經首次檢驗不合格的加工成品,甲方在2天內通知乙方并有權要求乙方返修。
7、對于乙方返修后的加工成品由甲方依照上面的驗收標準再次檢驗,對于再次檢驗,不合格的加工成品交由甲方處理,并從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加工費用中扣除不合格產品的成本價格。
第十條定金/預付貨款
(1)甲方應于_年_月_日前向乙方交付定金_元;甲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擔違約責任外,必須雙倍返還定金。
(2)甲方應于_年_月_日前向乙方交付預付款_元;甲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預付款抵作違約金和賠償金,有余款可以請求返還;乙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擔違約責任外,必須如數返還預付款。
第十一條報酬結算
1、付款期限:甲方應于驗收無誤收貨之日起_日內,一次性付清合同約定的全部款項;
第十二條留置權
如甲方未支付價款,在雙方沒有例外約定時,乙方對完成的服裝享有留置權。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1、甲方的違約責任
(1)制作中途未經過雙發同意,私自變更定作物的數量、規格、質量或設計等,應當賠償乙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2)中途廢止合同,償付甲方的未履行部分價款總值的50%的違約金。
(3)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向乙方提供原材料、技術資料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輔助工作和準備工作,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當賠償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損失;乙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順延外,甲方應當償付乙方停工待料的損失。
(4)超過合同規定期限領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條第五款規定償付違約金外,還應當承擔乙方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費。甲方超過領取期限15日不領取定作物的,乙方有權將定作物變賣,所得價款在扣除報酬、保管、保養費后,退還給甲方;變賣定作物所得少于報酬、保管、保養費時,乙甲方還應補償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變賣,應當賠償乙方的損失。
2、乙方的違約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質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甲方同意利用的,應當按質論價;不同意利用的,應當負責修整或調換,并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經過修整或調換后,仍不符合合同規定的,甲方有權拒收,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賠償。
(2)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數量少于合同規定,甲方仍然需要的,應當照數補齊,補交部分按逾期交付處理;少交部分甲方不再需要的,有權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賠償。
(3)未按合同規定包裝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裝的,應當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并承擔因此而支付的費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乙方應當償付甲方該不合格包裝物低于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同規定造成定作物毀損,滅失的,由乙方賠償損失。
(4)逾期交付定作物,應當向甲方償付違約金為外發加工總費用的10%/天。
未經甲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甲方有權拒收。
(5)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應當償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價款總值的10%。
(6)由于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設備、包裝物及其它物品毀損、滅失的、應當償付甲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7)未按合同規定的辦法和期限對甲方提供的原材料進行檢驗,或經檢驗發現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通知甲方調換,補齊的,由乙方對工作質量,數量承擔責任。
(9)擅自調換甲方提供的原材料,甲方有權拒收,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造成的損失。如甲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應當按甲方要求辦理,并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
第十七條爭議解決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如雙方不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其他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