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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90年代以后,全球化進程明顯加快,已成為當代世界經濟最突出的特征,傳統的行政觀念已無法適應“市場化”時代的變化,政府在行政觀念上要作出適應新的“時代”調整,即由傳統的行政向學習性管理觀念進行轉變。政府在面對“全球性”市場時所應作出的調整,應是用管理中的學習理念來改造傳統的行政理念。重要的是依據政府活動環境的變化不斷調整政府的行為,提高政府的運行效率。簡言之,就是政府官員要實現從“官僚理念”向“學習理念”、“經營理念”、“責任理念”的轉變,即改變原來那種只強調政策的執行而忽視大量資源投入后所產生的實際結果的狀況。如今,在世界各國政府對市場經濟產生認同的情況下,對建立學習型政府的必要性也形成了一種廣泛共識?!叭蛐允袌觥睍r代要求對官僚體制的政府在結構上作出重大改革,以適應社會的動態發展變化。社會生活節奏的緩慢是官僚體制得以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條件之一。在這種條件下官僚政府利用其層次系統的權威和功能使大規模的復雜任務得以有效完成。但進入80年代后期以后,全球信息、知識以無與倫比的速度擴展開來,社會生活的需求也日益多樣化,而傳統的官僚政府體制嚴格的層次架構使之無法對社會的動態變化作出靈活的快速反應。官僚政府體制的滯呆性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決策的時宜性差。這是因為官僚體制的政府在對大量信息進行處理的流程經常出現阻塞,從而使決策層不能作出及時決策,影響了對各種社會問題的及時處理。二是官僚體制的政府在提供社會服務方面不能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由于資源使用的決策權與資源使用的執行權呈現分離狀況,因此就出現了有資源配置決策權的卻不了解社會需求的動態變化,而決策的執行者雖了解社會的動態需求變化卻又沒有資源配置的決策權。出于解決上述兩方面的問題,增強政府對社會需求變化的敏感度,對官僚體制政府進行改革、建立學習型政府的必要性顯得日益突出。中國加入WTO后要求建立學習型政府組織
中國入世,首先是政府入世,是公務員的觀念、素質和能力要入世。入世對我國最大的挑戰,是對政府職能、行政體制和管理方式的挑戰。我國入世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將主要承擔三大職責:第一,我國政府必須保證WTO規則在全國范圍內的統一實施。第二,我國政府必須保證管理經濟行為的公開、透明。第三,我國政府必須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其實施的管理經濟的行為有向法院提起司法審查的權利。為了保證我國政府入世后能全面履行上述三大職責和相關承諾,我們必須轉變政府職能和觀念,改革行政體制和方法,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建立學習型政府。首先,要建立有限權力政府,從而在權力的源頭上最大限度地控制行政權的惟我獨尊,切斷行政權的無處不在,限制行政權的無所不管,轉化行政權的無所不能。其次,要建立遵循正當程序政府,具體表現為必須遵循以下三個原則:平等原則、公開原則和公正原則。再次,要建立責任政府。責任是法律的生命,政府責任是法律責任的主導方面。沒有政府責任,行政權的運行就沒有制約,公民權的行使就沒有保障,違法行政就不可能受到追究,依法行政就不可能真正推進。我國入世以后在發展市場經濟的過程中,必須實現公民從義務本位向權利本位、政府從權力本位向責任本位的深刻轉變,保證政府始終對人民負責,對人民制定的法律負責,建立社會主義的新型責任政府。最后,要真正認識到建立學習型政府是實現以上目標的根本途徑。建立學習型政府組織的基本要素
在學習組織中,組織學習的內容不僅包括而且遠遠超過學校教育的內容,在建立學習組織的過程中,應注重如下基本要素。
1、結構化的培訓過程:結構化的學習在發展初期是非常重要的,應該同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培訓應該與改進小組的工作要求相一致,在這里,教育和文化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它將有利于組織對動態變化做出快速響應。
2、結構化的信息過程:事實上,用結構化的方式傳授知識和技能,必須在掌握外部變化信息和內部變化信息的基礎之上進行,這也是開發組織策略所必需的。3、過程管理:只有把學到的知識應用于實踐之中,才能體現出知識的價值,過程管理的實踐遠遠超過任何培訓,引入具有交叉功能的過程管理的內容是十分必要的,如若不具有關于過程的全面知識,改進組織是不可能的。
1政府高新技術產業管理競爭力基本含義和特點
1.1高新技術產業管理競爭力的基本含義。
(1)政府高新技術產業管理競爭力與政府高新技術產業化功能。當代高新技術產業化實踐表明;一方面,市場機制是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化活動發展的主要動力所在。這是高新技術產業化在世界各國經濟增長、國際競爭力提高、綜合國力增強和國家整體形象設計等方面能發揮并且正在發揮出巨大的能動作用和主體作用的基本條件;另一方面,要普遍和縱深推進高新技術產業化活動,除了必須塑造企業行為主體外,還必須有政府相應功能的支撐與服務。這是高新技術產業化所以能對當代人類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產生變革性作用的必要條件。發達國家相比發展中國家所以能長期在高新技術及其產業國際競爭中始終處于牢固的壟斷地位,與這些國家政府在高新技術產業化活動中有效的高新技術產業管理是密不可分的。如果說,西方發達國家經濟增長模式中對政府功能的作用尚有不少異議的話,而在高新技術產業化活動領域,它們幾乎都作為加快高新技術產業化活動的一個重要職能來實施。這表明,在高新技術產業化發展模式方面,發達國家的政府職能與傳統產業管理職能發生了巨大的分離,正在發生重要的調整。高新技術產業化對經濟增長、充分就業、抑制通貨膨脹和促進國際收支平衡等方面都發揮出了重要作用,并且這種作用還有進一步提高的趨勢。這是發達國家政府長期以來不懈地提高高新技術產業管理競爭力的重要啟示。以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為例,其高技術產業的增加值已占整個制造業增加值的25%,比10年前增加了一倍。1996年7月,美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提出的《為了國家的利益發展技術》報告中強調,技術進步是決定經濟能否持續增長的一個最重要的因素,技術和知識的增加占生產率增長總要素的80%左右。由高技術產品的開發而形成的帶有高技術含量的服務業的出口額已占商品出口額的40%。1996年5月的西方七國首腦會議上確定,由歐盟部長理事會支持召開的“在以知識為基礎的經濟中產業的競爭力——政府的作用”研討會,探討了高新技術產業化新經濟發展模式中政府功能及其政策問題。顯然,提高政府高新技術產業管理的競爭力,是強化高新技術產業化政府功能建設的基礎和核心所在。
發達國家新經濟實踐表明,強化高新技術產業管理是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政府經濟功能轉型和創新的重要方向。一般而言,政府高新技術產業化促進功能的實現主要有三個途徑:一是政府本身在高新技術產業化活動中的直接參與行為,如把財政資源投入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去。二是政府通過建立一系列優惠政策體系去推動、引導、促進、調整和規范全社會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創新活動的持續、有序化發展。三是通過建立和完善高新技術公共基礎設施來提高國家對高新技術產業化的供給能力,提高科技創新資源的配置效率。因此,政府高新技術產業管理功能的形成和作用也相對復雜。這表明,政府高新技術產業管理競爭力提高并不像傳統產業那樣簡單明了。
(2)政府高新技術產業管理競爭力的基本含義。政府高新技術產業管理競爭力反映政府政策、法規、規劃與計劃等促進和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增長、扶持和規范高新技術產業化活動發展、加快高新技術企業成長的競爭實力。它是指一定經濟體制下的政府經濟功能在高新技術產業管理中所表現出來的綜合競爭力。
國際經濟競爭的加劇和高新技術產業化活動、知識經濟的迅速崛起,是政府高新技術產業管理競爭力問題提出的重要背景。
從理論淵源上分析,古典經濟學的比較優勢理論和相對比較優勢理論是競爭力存在和作用的基礎。政府高新技術產業管理競爭力是一國綜合國力競爭優勢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政府高新技術產業化功能的主要實施方式,因此,政府高新技術產業管理競爭力就成為決定一國社會整體創新能力的重要內容。
從政府經濟學的觀點分析,政府經濟功能的發揮是彌補“市場失靈”的重要方式,是加快一國工業化和現代化速度不可替代的力量。而政府功能的產生和發揮,除了政府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之外,還必須輔之以產業政策。即從強化政府產業管理競爭力的角度,增強政府經濟功能對國民經濟作用的效果,盡量減少“政府功能失靈”。
從發展經濟學的觀點分析,發展中國家必須把消除“二元經濟結構”作為工業化發展的主要目標。這不僅使政府經濟功能的強化成為必然,而且使政府經濟功能的重點有了戰略性調整的必要。為此,必須把政府經濟功能集中在工業化發展的國際競爭力上,進而形成一套能促進政府產業管理競爭力提高的政府政策體系。
從世界經濟論壇和瑞士洛桑國際管理開發學院的觀點分析,一國國際競爭力取決于以下五種不同因素的組合:變革素、變革過程、環境、企業自信心、工業序位結構等。由此形成兩方面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競爭力,一方面是企業競爭力,另一方面是環境優化競爭力。在很大程度上,環境優化競爭力成為制約企業競爭力、國際競爭力的主要因素。而環境優化競爭力又與政府經濟功能作用形成和效果密切相關。從發達國家高新技術產業化實踐分析,要提高政府高新技術產業化功能的效果,必須以強化政府高新技術產業管理競爭力為關鍵。
從理論上分析,一國或一地區政府高新技術產業管理競爭力是一國或地區高新技術產業規模、政府高新技術產業管理能力與政府高新技術產業管理效果之間的乘積。即政府高新技術產業管理競爭力=高新技術產業規模×政府高新技術產業管理能力×政府高新技術產業管理效果。
1.2政府高新技術產業管理競爭力的特點分析。
(1)政府高新技術產業管理競爭力是強化和改善高新技術產業化政府功能的主要內容。
(2)決定和影響一國或一地區政府高新技術產業管理競爭力提高的主要因素有三個方面:
高新技術產業規模因素。這是影響一國政府高新技術產業管理競爭力的基本因素。一方面,只有在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到一定規模之后,國家政府才有對其實施產業管理的必要和可能;另一方面,高新技術產業規模的擴大,使其對政府財政收入增長的貢獻提高,從而奠定了政府高新技術產業管理的必要性、主動性、積極性。
政府高新技術產業管理能力因素。它主要包括:政府高新技術產業財政投入力度指標、政府高新技術研究與開發財政投入力度、政府高新技術產業化的政策扶持力度、高新技術產業政府管理機構設置和功能作用、高新技術產業市場行為主體利益矛盾的政府規范力度等。
政府高新技術產業管理效果因素。其衡量指標主要包括:一是高新技術產業增長幅度指標;二是高新技術產業在國民經濟中支柱產業地位的形成和擴散程度指標;三是高新技術企業成長指標;四是高新技術企業規?;l展指標;五是高新技術產業對國家財政收入貢獻率指標;六是高新技術企業就業貢獻率指標;七是高新技術產業國際競爭力指標;八是高新技術產業在推動國民經濟產業結構調整中的帶動作用指標等。
(3)政府高新技術產業管理競爭力提高雖然不可避免地受制于一定經濟體制的影響,但經濟體制變量對高新技術產業增長的影響只能限制在一定限度內。其主要原因如下:
高新技術研究與開發已由過去的單純企業化、個體化和小額化向目前的政府化、社會化和巨額化方向發展,尤其是政府高新技術研究與開發的投入規模與實力已成為決定高新技術產業化和知識經濟國際競爭的核心因素。這是在不同經濟體制下政府投入功能都能得到充實的體現。
高新技術產業化和知識經濟增長的主要推動力量是技術重大創新和技術、知識在資源配置與利用中的功能成為主要決定力量。由于技術、知識與經濟體制、經濟制度的相關性極小,因此,高新技術產業化活動和知識經濟的發展一般與經濟體制因素關系并不特別密切。
在高新技術產業化活動及其知識經濟發展中,經濟體制變量對其影響主要通過高新技術產業管理的方針、政策、措施、手段等體現出來,因此,提高政府高新技術產業管理競爭力也成為經濟體制變革和制度創新的重要內容。
經濟體制對高新技術產業管理政府行為的要求主要體現在如何重新認識政府在國家經濟職能中的作用,如何實現高新技術產業化活動中政府功能的“最大化”和“最滿意化”。
(4)提高政府高新技術產業管理競爭力是提高一國產業素質的重要條件。首先,政府通過相對超前和富有戰略性的優惠政策體系對高新技術產業進行扶持,客觀上能加快高新技術產業增長速度和規模;其次,政府高新技術產業管理主要從國民經濟產業結構升級的戰略高度考慮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全局性問題,因此,對推動和加快國民經濟產業結構優化調整、高級化調整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再次,政府通過必要的、一定規模的高新技術研究與開發財政投入、高新技術企業投入等手段,能促進高新技術商品化、產業化和國際化進程,進而強化高新技術產業化能力;最后,政府通過制定一定的產業保護和產業開放政策等手段,可提高產業發展素質。
2政府高新技術產業管理競爭力提高的目標和主要條件
2.1政府高新技術產業管理競爭力提高的目標體系:促進和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增長;扶持和規范高新技術產業化活動發展;加快高新技術企業成長;刺激高新技術產業化需求;改善和提高高新技術產業化有效供給;建立和健全適應高新技術產業化活動發展的市場結構與市場體系;建立和強化具有自主開發能力和知識產權形式的高新技術產業體系;建立和完善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化發展的企業家才能供給和研究與開發人才供給的社會化服務體系和保障體系;保障國家經濟安全。
2.2政府高新技術產業管理競爭力提高的條件。政府高新技術產業管理競爭力提高既是一個多重目標體系,更是一個客觀過程。作為一個社會系統工程,政府高新技術產業管理競爭力建設必須具有條件體系的支撐與服務。具體地,政府高新技術產業管理競爭力提高的條件有:
(1)國家規劃和戰略支撐條件。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計劃和戰略成為國民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這是政府高新技術產業管理的需求條件,也是提高政府高新技術產業管理競爭力的充分條件。
(2)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模和實力條件。這主要要求高新技術產業的國民經濟支柱產業化、高新技術產業的國際化、高新技術產業對財政貢獻率提高等條件。
(3)有效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和不足的條件。在市場結構改善、提供市場信息和改善高新技術產業化活動基礎設施條件等方面,發揮政府經濟功能的主體作用。從發展趨勢看,提高政府高新技術產業管理競爭力必須針對高新技術產業化活動中“市場失靈”的可能方面。
(4)需求引導和刺激條件。引導和刺激高新技術產業化需求和創造相關需求既是高新技術產業化活動發展的主要支撐條件,又是政府高新技術產業管理競爭力形成和強化的基礎和核心。
(5)高新技術企業有序競爭條件。調和企業行為主體和居民戶行為主體在高新技術產業化活動中的利害沖突和利益矛盾,提高政府對高新技術產業化活動的法規監管能力和水平,進而提高高新技術產業化政府功能對高新技術產業化活動的宏觀調控能力。
(6)國家高新技術產業化整體能力條件。強化國家高新技術產業化整體能力建設,實現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目標,是政府高新技術產業管理競爭力提高的充分條件。
這是從根本上確保一國國家經濟安全的終極手段。
2.3提高政府高新技術產業管理競爭力是對傳統經濟體制下政府經濟功能的一種超越。國家和地區經濟增長既是一個社會日益增長的最終產品和勞務供給能力的持續增長過程的方式,也是經濟管理體制、新興產業管理方式和體制的不斷調整、轉換和創新過程。由于高新技術產業化是一種新型生產力的載體,由于產業生命周期的作用,由于產業增長的國際因素影響,由于政府功能、作用的局限性,因此提高政府高新技術產業管理競爭力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個對傳統經濟體制下政府功能轉換和創新的必然過程。
(1)提高政府產業管理競爭力是高新技術產業化政府功能創新的主要內容。
(2)政府高新技術產業管理競爭力提高是對傳統經濟體制下政府功能形成和作用模式進行重大的轉換和創新。
(3)提高政府高新技術產業管理競爭力必須把刺激和放大高新技術產業化需求作為關鍵。這既有助于縮短高新技術產業增長的起步階段周期,又能極大地加快重要高新技術產業的國民經濟支柱產業化和戰略產業化發展進程。為此,政府高新技術產業管理必須強化對高新技術產業化需求的引導和改善,進而使一定時期的產業供給結構和產業結構得以順利調整。即在產業不同的生命周期通過某種、某些高新技術產業化需求的創造和刺激,去調整高新技術產品市場價格,促進廠商調整生產方向,促進生產要素的重組,實現有限資源的優化配置。必須通過創造有效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需求去引導社會總需求的變動方向,強化高新技術產業化在促進經濟增長、物價穩定、充分就業和國際收支平衡等方面的功能,使高新技術產業化成為支撐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力量。
(4)強化政府高新技術產業管理競爭力的指導方針是,既要能消除高新技術產業化活動中“市場失靈”障礙,又要能強化政府高新技術產業化能力,進而提高社會整體高新技術產業化能力。
(5)建立和健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政策,促進政府產業政策的完善,并強化其對國民經濟宏觀調控功能。這可通過形成以扶持高新技術產業化為重點的產業政策,實現對國民經濟的超前調節,提高國民經濟主要支柱產業的國際競爭力,使國家或一地區能在某一或某些高新技術產業方面形成國際競爭優勢。這是發展中國家構造國際競爭的后發優勢的關鍵。實踐表明,這既是發展中國家政府功能轉換和創新的關鍵,也是提高政府高新技術產業管理競爭力的核心。
(6)形成有效的政府高新技術及其產品市場管理的新模式,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化活動的可持續發展。這方面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一是市場競爭環境的建設;二是市場競爭主體的塑造;三是政府與企業產權關系;四是政府對國有高新技術企業宏觀管理模式;五是對高新技術市場壟斷的管制和規范能力等。
(7)要創造全面提高社會高新技術產業化供給能力的動力機制。必須強調,長期以來,在政府經濟政策目標中,需求政策占據了絕對地位,而供給政策則被大大弱化了。在高新技術產業化活動中,由于其資源構成和各種資源在高新技術產業化中的地位和權重已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科技創新人才資源、創業人才資源和新型企業家人才資源等已成為高新技術產業化可持續發展的最主要決定因素。而這些新型要素在全球范圍內都是供不應求的。而且,在發達國家,由于高新技術產業化相對超前,因此,普遍存在著高新技術產業化供給能力不足問題,并且這些新型要素供不應求程度會更明顯。因此,提高高新技術產業化供給能力就成為發達國家政府高新技術產業管理競爭力提升的關鍵。
提高高新技術產業化供給能力的基本思路主要有:一是借助優惠政策條件體系來有效降低高新技術產業化活動的風險;二是通過提高政府高新技術基礎設施供給規模來形成高新技術產業化供給的多元化機制。這都要求政府高新技術產業管理要以控減高新技術產業化風險為基點。眾所周知,高風險是高新技術產業化的顯著特征之一。因此,高風險是影響高新技術產業化供給能力提升的重要因素,風險控制就成為提高政府高新技術產業管理競爭力的重要目標。提高政府高新技術產業管理競爭力的風險控制方式主要有:一是為高新技術產業化提供稅收減免政策支持;二是政府財政直接投入戰略性關鍵高新技術及其產業,提高一國高新技術產業化的安全性;三是政府提供科技創業孵化條件體系,降低科技創業人才高新技術產業化成本和風險;四是提供政府教育特別是高等教育供給能力,加大高新技術產業化新型人才資源的供給水平;五是利用國際科技合作來分散高新技術產業化的風險。
必須指出,政府高新技術產業管理的風險控制能力與一國政府財政收支能力直接相關,與該國高新技術產業在其國民經濟增長中的地位和作用密切相關,與該國高新技術企業成長狀況相關,也與高新技術產業國際競爭力有關。因此,在新技術產業化的起步階段,可通過制定和實施一定的優惠政策,來提高政策高新技術產業化風險控制能力。這既能增強政府高新技術產業管理的政策導向功能,也能大大降低企業市場行為主體風險度,有助于高新技術產業化供給主體多元化機制的形成。對大多數發展中國家而言,由于政府高新技術產業化促進行為的不到位,由于受其國民經濟發展階段所限,其政府在高新技術產業化制度創新供給能力上與發達國家的存在著很大差距。這絲毫不比其與發達國家在技術創新供給能力上的差距小。同時,由于發展中國家政府在提供高新技術產業化制度創新條件方面的認識不到位,它在這方面的供給職能存在著很大的缺陷。因此,為了縮短與發達國家在新經濟發展中的巨大差距,發展中國家政府必須從戰略高度重視高新技術產業化制度創新供給條件和行為建設的重要性,為高新技術產業化創造最佳的發展環境。而在高新技術產業化的起飛階段或成熟階段,政府高新技術產業化風險控制的手段也要進行全面調整和創新,不能再單純依賴于優惠政策條件,而要通過建立制度創新的比較優勢,來提高政府對高新技術產業風險控制效率。
因此,強化政府制度創新供給能力,也是提高政府高新技術產業管理競爭力的基礎條件。制度創新供給是政府高新技術產業管理的基本功能。與其它高新技術產業化供給品種相比,制度創新供給的主要承擔者是政府主體。從這個意義上說,一國政府高新技術產業化促進行為績效的高低和政府高新技術產業化供給能力高低很大程度上主要取決于其為高新技術產業化提供的制度創新條件。21世紀美國經濟優越的競爭優勢,與其高新技術產業化供給能力有巨大密切相關。一方面,而對新經濟競爭日趨激烈的世界背景,作為世界第一科技強國的美國也在及時調整其科技發展戰略和政策,如科技移民政策和降低國防R&D經費支出的政策等。國防R&D經費支出在美國科技投入中所占比例從20世紀90年代就呈現下降趨勢,由1990年的63%下降到目前的50%左右;另一方面,為了推動高技術產業化,美國政府積極為企業高新技術產業化創造有利的制度創新條件。如2000年聯邦政府放寬對人類胚胎細胞研究的限制。美國是一個宗教保守勢力較強的國家,政府經費一直被禁止用于有關人類胚胎細胞的研究。2000年,克林頓在其總統任期最后一年中終于取消了這項禁令。由于聯邦政府經費在醫學等基礎研究領域占有最大份額,大大推動美國在胚胎細胞方面的研究進程。為了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美國加強了相關法律環境的規范建設。2000年6月30日,克林頓總統簽署了《全球和國內商務之電子簽名法》,確認了電子簽名在簽訂合同、使用和存儲文件時的法律有效性,規范了電子商務的法律環境。這為電子商務發展創造非常有利條件,如該法案承認了電子商務網站中大量存在的格式合同的有效性。為了規范信息產業的發展,2000年5月,美國和歐盟達成了“信息安全港”的協議,使隱私權問題正式進入美國科技制度創新范圍。由于信息技術和電子商務使廠商獲得了強大的消費者私人資料收集能力,直接威脅到消費者個人隱私和利益,因此有必要對廠商進行相應約束。雖然美國企業界一直不愿加強隱私權保護,但美國政府還是力排眾議,對隱私權保護提供立法保障。這得到了HP等著名公司的積極支持。
(8)改善政府對高新技術產業化的干預水平。高新技術產業化的全球化趨勢是當今世界經濟全球化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這使政府協調行為成為影響經濟全球化發展的重要因素。一方面,各國政府加快本國高新技術產業化的預期和責任都非常強烈;另一方面,加快高新技術產業化發展不能脫離經濟全球化發展的大背景。因此,在經濟全球化中,國家政府必須在新型國際分工中獲得有利競爭地位,在技術、信息、管理、新產品和服務等配置競爭中處于主動。這要求政府必須對高新技術產業化活動實施適當干預。這要求國家政府產業政策的設計和操作的開放化要以培植本國高新技術產業化競爭與合作機制優勢為關鍵,利用國際科技合作來提高有限科技創新資源的配置效率,在此基礎上提高科技創新資源全球化配置能力。研究表明,發達國家產業全球化競爭能力是與其高新技術產業成長能力密切對應的。因此為了提高一國在產業全球化中的競爭能力,必須以提升高新技術產業國際競爭力為前提。為此,發達國家政府對高新技術產業化的干預功能不斷強化,主要表現在:一是制定和實施國家級中、長期經濟、科技和社會發展計劃,提高有限科技創新資源配置效率。這在世界主要發達國家爭先恐后地制定跨世紀科技發展戰略和計劃中有突出的表現;二是強化國家財政能力對研究與開發的扶持,引導社會科技投入規模和結構,提高社會科技投入供給水平;三是加大政府對知識和技術基礎設施的供給能力;完善科技創新環境和條件體系;四是實施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化財政政策,創造國內高新技術產業化有效需求,帶動國民經濟產業結構高級化調整;五是加大政府采購力度,扶持高新技術企業迅速長大;六是拓寬國際科技合作渠道,提高對全球科技創新資源的配置能力。
雖然我國各級政府有干預經濟的傳統,但這種傳統模式與高新技術產業化政府促進行為相差甚遠。①我國政府傳統的干預功能過多側重于行政功能,與市場經濟要求正好相反;②我國政府傳統的干預功能最突出地表現在組建國有企業,進入國民經濟諸多行業。而在新技術產業化中,政府能直接參與的行業是非常有限的,這使得我國政府傳統的經濟干預功能難以實施;③我國政府傳統的干預功能往往導致很多的投資失誤,導致重復建設。而在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如果國家干預導致了投資失誤,可能會從根本上擴大我國高新技術產業化周期,加大我國高新技術產業化成本,進而加大我國與發達國家高新技術產業競爭的國際差距。這比傳統經濟下我國政府干預失靈的危險要遠大得多;④我國政府傳統的干功能沒有與相應的制度創新有機結合。發達國家政府干預高新技術產業化,不僅有行政手段,還有與之相輔相成的法律手段??陀^上,在高新技術產業化的起步階段,高新技術產業化所需要的制度創新條件難以有效供給,此時借助行政手段的干預功能能彌補制度創新不足和滯后的缺陷。而在高新技術產業化進入到成長階段后,單憑行政手段所能實現的制度創新功能就十分有限,同時過多的行政手段可能導致新的制度瓶頸。因此,這需要通過法律手段來承擔全部制度創新功能。從我國情況分析,政府在干預我國高新技術產業化方面的功能還十分有限。實際上,現行公司法、投資法和稅法對高新技術創業的限制還很多。
收稿日期:2002-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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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少有其它一些主題像創新一樣受到社會科學家、管理者以及公共政策制定者們如此多的重視。這里所謂的創新,是指“建立一種新的生產函數,即實現生產要素的一種從未有過的新組合”,它是整個組織在社會、經濟和政治方面產生變革的發動機。從總體上看,創新是一個連續不斷的過程,它不僅是指科技的創新,更包括體制與機制的創新。
事實上,公共領域中的政府與私人市場中的企業,作為社會系統生成的兩種組織,有許多共同之處。如何對經濟領域的創新機遇和方法進行系統的總結和闡述使之應用到政府管理的領域中去,本身就是一個艱巨的創新,如何理解這些共同屬性,更是我國公共管理改革中面對的重大間題。
一、政府管理創新行為的來源探析
創新要從透徹地思考創新機會的來源做起。任何現有的均衡都不是永久不變的,與私人市場中的企業一樣,如果出現生產技術變化,組織內部的變化或由于法律政治情況變化而引起社會政治環境變化,那么現有的均衡就會被破壞,政府就不得不面臨新的創新挑戰。
諾斯和戴維斯在其重要代表作《制度變革與美國經濟增長)中提出了影響創新的三個重要因素:一是市場規模的變動,能夠改變一定制度安排下的收益和成本;二是生產技術的發展能夠改變現存條件下成本和收益之比,從而引起對創新的需要;三是由于一定的社會集團對白己收入的預期發生變化.從而引起他們對現存條件下成本和收益之比的看法作普遍的修正。
諾斯和戴維斯的創新理論重視制度需求所帶來的創新,而忽略了對其它要素的分析并過于宏觀。通過借用對經濟領域的創新機遇和方法進行系統的總結和闡述、我們還可以更具體地提出7個創新機會的來源。作為政府系統化創新和創業型管理的重心;.
1.意外情況。意外情況包含意外的成功與失敗兩種情況,尤其在管理者已經形成定型經驗及思維方式的前提下,這兩種情況都要特別引起管理者的重視。對于意外成功的忽視.通常是由于管理者缺乏靈敏的判斷力,甚至于根本沒有注意到已經初步取得的成功。而對于意外的失敗,則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由于各種可批評的因素造成的,這種失敗如規劃不周、執行不力等,更多的是需要從過程中進行反思;而第二種失敗,即那種經過了精心策劃、周密準備、小心執行卻依然歸于失敗的情況,則反映了變化了的實際,往往意味著創新機會的來臨。
2.缺乏協調。缺乏協調,指的是事物的應然狀態與實然狀態之間的矛盾。管理大師杜拉克曾將不協調分為以下幾種類型;(1)一個產業(或公共服務領域)的經濟現狀之間存在的不協調;(2)一個產業(或公共服務領域)的現狀與設想之間存在的不協調:(3)一個產業(或公共服務領域)的付出與價值和客戶的期望之問存在的不協調;(4)程序的節奏或邏輯的內部不協調。④這里需要特別重視到,有些情況從各個部分的角度來看,可能都是有根據的、合理的,但放在一起就有可能出現不協調。管理過程中的不協調往往并不是細小難查的,對它們的發現正是我們創新的一個源泉。
3.程序需要。這里所說的程序需要,是指在某項公共服務的提供過程中,發現的某些明顯薄弱的環節,它們造成程序當中的梗阻或關鍵困難,使目標難以實現。因此,改變這種環節,就成為規則運行的迫切需要卜即程序創新的需要。根據程序需要的成功創新,有5個基本要素:(1)一個獨立程序;(2)一個薄弱或欠缺的環節;(3)一個清晰、明確的目標:(4)解決方案的規則可以清晰地加以規定;(5)具有可行性。⑤程序創新既需要直覺或經驗,也需要憑借邏輯推理。以利于創新的產生。
4.市場結構。市場結構包括市場中相互竟爭廠商的數量、廠商的相對規模(集中程度)、技術和成本條件以及廠商進入和退出行業的難易程度等因素。此外,不同的行業具有不同的結構,這些結構也影響著管理者制定的決策。市場規模的擴大或縮小對制度需求產生影響,具體表現在(1)市場規模的擴大.固定成本可以通過較多的交易收回,這樣,固定成本就成為創新的一個較小障礙;(2)市場規模的擴大使一些和規模經濟相適應的制度安排得以創新;(3)市場規模的擴大使得一些制度的運作成本大大降低。⑥此外,我們還應該看到,產業和市場盡管表面上看起來挺穩定,但事實上其結構卻十分脆弱,時時刻刻面對著各種各樣的沖擊周而時時蘊藏著創新的機會
5.人口變化。在所有外部環境中,人口變化是最清晰易辨的。人口變化不僅僅是人口數量的問題,更是結構、質量的變化。其主要的研究挑戰有:(1)確定人口變化在各經濟部門與社會群體中聽權重大小;(2)確定社會各系統對人口變化的敏感度;(3)分析其他因素對人口變化的可能響應,研究這些響應的效率、代價以及領域范圍;(4)解釋其他因素與人口變化相互作用之后的社會過程與驅動機制。無疑,它對于政府管理的行政環境具有極大重要性,對政府的管理創新具有極大的影響。
6認識變化。任何變化都有相對和絕對之分,在事實本身并沒有改變的情況下,原有認識的含義卻可能發生改變;在事實是往好的方向發展的同時,原有認識的含義卻可能發生反方向的改變。正如經濟發展并不一定帶來民眾滿意度的同步提高那樣,認識與事實之間的相對分離,會導致所造成的結果也不大一樣,因此這里就存在一個重大的創新挑戰。
7知識發展。固然說創新創造出的是新財富或行動的潛力,而不是新的知識,但卻不能反過來說新的知識不會導致新的創新。知識經濟的興起是近年來世界經濟發展的顯著特點之一,雖然還只是剛剛起步,但誰也無法阻擋它的步伐。知識經濟最終將造就一個怎樣的未來世界,我們還不能準確地預知,但可以肯定,知識經濟的興起和發展,對人類社會的生存和發展,必將帶來深刻的影響.對政府管理更是一個嚴峻的考驗。
上述前3種創新機會的來源,通常只顯露在公共組織內部,而后4種創新機會來源則是外部的。當前政府作為最重要的公共眼務機構而存在,并且統治著社會、政治和經濟的各個領域。如果它不能首先進行創新.社會其他組織就很難進行有效的創新,而將被大政府這個“肌肉”發達的巨人所窒息。因此而對變化,政府管理就只有創新。
二、政府管理創新行為的原則探析
影響創新的有外在與內在的各種因素,那么在各種各樣的創新機會面前,政府管理創新行為應當遵循些什么樣的原則呢?安格爾認為一般人都具有創造和創新的能力與潛力,這一潛能的真正實現要看組織中的創新管理能否引導并保障個體進行創新。現有組織在創新上的最大障礙,可能就是不愿拋棄過去,因此有系統地拋棄過去就顯得更為重要。在這個過程中,政府管理創新行為應特別遵循以下原則:
1.積極調查而不要消極坐等。創新既是理性認識,也是感知認識,創新過程木身的發展是高度不確定的、模糊的和高風險的。它的第一步是尋求創新機會尋求機會就要先了解實際。但是通常的政府管理者,往往是坐下來做更多的研究和分析,這種反應是錯誤的。政府應該向企業家那樣,不能消極坐等創新機會的出現,而應該積極調查研究發現它。特別是當全神貫注的工作不僅沒能使情況好轉,反而使之變糟時,重新把重點放在新發現的可能產生收獲的領域,往往能夠事半功倍。
調查中要特別注意的是托內斯基和弗雷西爾曾指出在創新研究中普遍存在著的這樣一種偏見:“創新常常被視為好的事物,認為這一新思想必然有用的—能獲利的、建設性的或是可用于解決問題。被感覺沒有什么有用性的新思想通常不被叫做創新,而稱為謬誤?!钡聦嵣希筛梢环N創新想法的有用性只有經過全面實施之后才能加以確定,因此“不可能在開始時就確定哪些想法是‘創新’或者‘謬誤’,于是創造激勵和保障組織成員積極創新的條件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p>
2.順勢利導而不要人為抵觸。任何創新都代表著不遵從慣常標準的舉措,夸張一些講,創新就等同于不合法或不一致的表現形式,其嶄新的思想是對現有觀念和實踐的挑戰,因而一項創新思想的采納就意味著組織中的一項重要挑戰。同市場中的一般商家埋怨顧客“不理智”或“不懂行”一樣,當政府的供給與民眾的需求產生偏差時,政府也常常表現出其特有的傲慢、強硬以及武斷。
如果過分地強調管理工作中的按條規辦事,以原有制度為基準的原則,表現出做事機械,不管人的主觀能動性。往往可能導致失敗。然后,它很有可能就因此而失去了一個非常具體的、成功機會極高的創新機會。這條原則更重要的是讓我們明白,當各種條件具備的時候,不光是提供了一次創新的機會,而且必須順勢利導去創新.否則不但會失去機會,而且可能使自己在競爭中處于落后的不利地位。
3.力求簡單而不要強調復雜。這條原則是“思維經濟原則’.和規律統一性的體現。(老子)說:“治大國若烹小鮮”。理性的政治過程,就是在目標與實現這個目標的兩點之間,找到一條既短又好的直線。在任何社會里,政治管理都是為了實現一定目標而對實現目標過程施加的必要的影響,任何超出這個意義的舉措,都是多余的。因此對于政治過程(包括管理創新)來說,應該經??紤]的是:哪些環節是多余而可以減去的?哪些是可以再作刪繁就簡的?盡可能減少政治花費,降低政治成本,盡量刪減不必要的累贅。應該相信,在任何社會,繁雜并不比簡約好。
因此,創新要有效,必須簡單。凡是有效的創新都簡單得驚人,簡單才是一項創新所迫求的最高層次。事實證明“建立在一個容易加以界說的簡單原則或學說之上的政府。雖然不是最好的政府,但無疑是最強大和最長命的政府?!边^多過雜過繁的管理投入除了對“自發社會秩序”構成不必要的千預、使社會生活增加許多不必要的負擔外,還很有可能存在各種非理性的“病灶”因素。
4.清晰定位而不要模栩不清。政府戰略管理思維首先是定位思維,定位思維是要明確現在的出發地和將來的目的地,它包括了發展目標定位、出發點定位以及資源、能力和知識的定位等。凡是成功的創新必須要有這個準確定位的原則,要透徹地思考,并應當以其具體要求為目標。定位清楚了以后,這時就有可能會發現能量缺口,由能量缺口再引申出新的創新機會。
政府定位不清,將會給政府自身和社會經濟各方面造成不良的后果,當前政府定位存在的間題主要有(1)職責內角色定位與職責外角色定位錯位;(2)主要角色定位與次要角色定位錯位;(3)新體制下的角色定位與舊體制下的角色定位錯位。當前政府管理創新行為的定位應是職能管理和協調服務并重,但人們并不容易真正地了解和認識到這一點.有時對于管理職能過于偏重.有時又過分地強調服務取能,模糊導致不能準確地把握行政管理創新的定位,從而使行政管理創新的目的和目標不明確,也就容易造成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或服務者和被服務者)之間產生誤會和不理解、不信任。
三、政府管理創新行為的目標探析
通過前面兩部分的分析,我們從理論上對可能影響政府管理創新的機會來源和政府管理創新行為所應遵循的原則做了一番分析,在此基礎上,我們進一步在實踐層面上,明晰如何建構有利于政府管理創新的互動組織結構和目標分析。
政府效能的高低對于國家的發展是至關重要的.。政府和市場、社會的互動是推動社會發展的動力。因此,只有對政府、企業、社會與其他主體、各種成員的相互關系加以調整,構建政府、企業、社會三者良性互動的環境,政府創新行為才能規范化發展。我們必須實現政府主休地位泛化部分的退出和讓渡,致力于政府與市場,政府與企業,政府與社會之間良性互動狀態的構建。
一、我國行政復議機構設置的現狀與缺陷
行政復議機構是行政復議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復議制度是否健全且產生良好的社會效果與復議機構的設置是否科學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我國的行政復議制度建設、運作從1990年的《行政復議條例》算起到1999年《行政復議法》的頒布實施至今,大約經歷了十來年的實踐,然而復議制度卻依然可以稱得上是問題多多!筆者在此僅對復議機構的設置及其運作略陳管見。[i][i]在這個問題上,筆者大致將其歸納為四個方面的問題。
(一)復議機構缺乏獨立性
1990年的《行政復議條例》規定:“復議機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立本機關的復議機構或者專職復議人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復議機構,應設立在法制工作機構內或者與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合署辦公。”這種規定以行政法規的形式確立了行政復議機構相對獨立的法律地位。而1999年頒布的《行政復議法》盡管在總體上應該說是吸收了復議制度實踐的經驗,因而是進步的,但就行政復議機構內容的規定來說,卻并沒有關于行政復議機構的專門規定,而只是在總則中的第3條對復議機構做了一個簡括的規定:“依法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內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二者比較我們可以看出,按照條例的規定還可以在法制工作機構中設立相對獨立的專門從事復議工作的機構,而復議法則只規定由政府法制部門一并連帶著從事行政復議工作,這不能不說是一種倒退。因為作為復議機構的“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分別隸屬于各級不同的人民政府和不同的行政職能部門,缺乏應有的獨立性?!缎姓妥h法》第12條到第15條集中地規定了復議管轄制度,從中我們可以看出:作為行政復議的機關要么是被申請復議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主管部門,要么是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自身。
現實中各級人民政府和各行政職能部門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設立主管行政復議的工作機構,沒有一套統一的行政復議機構體系,而且主持復議的行政機構完全聽命于其所屬的行政首長,沒有自主決定權;而其所屬的復議機關又與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有千絲萬縷的聯系。由于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上下級之間的監督活動,不少行政機關將復議工作混同于一般的行政公務,復議活動受行政內部各種關系的影響和干擾較為普遍,特別是一些長官意志、“以言代法”、“以權代法”現象,使得復議機構難以充分履行職責,行政復議決定維持的多,而變更、撤銷的少,復議變成走過場,流于形式。這樣就給復議工作的開展帶來了很大的不便,從而嚴重影響了行政復議裁決的公正性。而實踐中復議機構不獨立的問題已經導致行政復議的公正性大打折扣,致使行政復議的高效、便民等優點在實踐中未能充分顯露。因為當事人除非受“復議前置”約束之外,至今選擇復議的相對較少,大多都愿意直接選擇行政訴訟,而且在復議實踐中,復議決定作出于行政機關不利的撤銷或改變的決定也寥寥無幾,大多以維持了事,這使人們喪失了對行政復議應有的信心,同時使得該種制度設計很多時候流于形式。
另外,即便是在各級行政機關內部設立的行政復議機構,其組織建設上也十分地不健全。目前,我國行政復議立案數量不足、審理難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復議的組織機構不健全。《行政復議法》規定,復議機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立本機關的復議機構或專職復議人員。行政復議的程序性、技術性較強,要求復議機構和人員保持固定,承辦人員具備較高的行政管理和法律專業知識。否則,就難以保證行政復議工作的規范化和正?;\轉。長期以來,除公安等少數部門有比較健全的復議機構和專職人員外,大多數行政機關或者缺乏此類機構,或者不夠健全,有名無實。這種狀況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復議制度的固有功能,也給行政機關和申請人造成諸多不便。
鑒于上述緣由,為了保證復議機構依法行使復議職權,切實發揮行政復議的積極作用,就應當保證復議機關享有相對獨立性,同時認真做好復議隊伍的組織建設工作。這里的“獨立性”是指復議機構地位要相對超脫,能夠保證其排除工作過程中的各種外來干擾。另外,設置公正獨立的行政復議機構及審判機關審查有關行政行為,是我國“入世”議定書的承諾,也是《關貿總協定》第10條的要求。因此,為了履行承諾,實現行政復議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必須改變目前行政復議機構不獨立的現狀,重新設計適應中國國情的行政復議機構。
(二)復議工作人員存在問題
我國現實中的行政復議機構工作人員配置亦難以保證復議工作的需要,行政復議的隊伍建設差強人意。
首先,是復議機構的工作人員不足,難以應付復議工作的需要。目前有些省份的行政復議處僅有兩個人,卻要指導全省的行政復議工作,同時辦理以省政府為行政復議機關的行政復議案件,顯然難以適應工作需要。更有甚者,有的地方甚至只有一個人,使得行政復議工作幾乎無法開展?,F在大量行政復議案發生在市、縣,但很多市、縣政府法制機構力量薄弱、專職人員配備不足。有的縣、區政府法制機構只有一名工作人員,甚至還是兼職;有的部門只有法制機構的牌子,沒有專職工作人員,造成該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無人受理,該辦理的案件不能按期結案。
其次,在現有的為數不多的復議工作人員中,卻又存在著素質不高、專業化不夠的尷尬問題。直到目前,我國尚沒有法律規范對行政復議人員任職資格作出規定,沒有高素質、專業化的復議人員,就不可能有高質量的復議裁決,因此也就很難使得復議制度的預期價值發生作用。實踐中行政復議案件種類繁多,牽扯面廣,技術要求較高,因此負責審議的工作人員如果不是諳熟各種法律規范,則很難能勝任復議工作。而我國對復議機構人員的任職資格卻并無規定,其審理案件的效果便可想而知。由于一些行政復議人員素質問題,造成在作出復議決定時出現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識性錯誤,這些都明顯制約著行政復議工作的開展。實際上,這種狀況已經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復議制度的固有功能,給行政機關和申請人造成了諸多不便。
造成目前復議工作人員的這種問題的一個主要緣由在于相關立法內容籠統、不配套。無論是《行政復議條例》還是《行政復議法》都沒有各種配套制度,對于行政復議機構工作人員的組成、任職條件、回避及審議規則等均未作明文規定,這些都影響到復議機構的組織建設,以至影響復議案件處理的客觀與公正。
(三)缺乏有效的監督機關
盡管《行政復議法》在法律責任一章中比較詳細地規定了各種法律責任,如對行政復議機構及工作人員和被申請人違法的具體責任的規定,但并沒有指明追究該種法律責任的具體機關,其第38條也只是簡要規定了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機構的提出建議權。這就使得這種規定在現實當中沒有多少可操作性,存在著虛化的可能最終導致行政復議機構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
(四)復議工作缺少有效的經費保障
目前,各級政府的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費基本沒有全面得到保障,行政復議機關內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的法制工作機構本身的經費就不充裕,更別提有專門的復議經費的保障了。更有甚者,有些部門甚至對行政復議活動所必需的外出調查、核實有關事實證據的差旅費用也難以保證,從而嚴重地影響了行政復議辦案質量,給復議工作的順利開展帶來了很大的困難。
以上復議制度中的這些問題筮須有效解決,而在當今這個經濟全球化和世界一體化的世界大背景下,任何一個國家的各項建設活動都不可能“自說自話”,都需要認真地對待、借鑒外國的經驗來解決本國的問題。綜觀各國的類似制度,似乎英國的行政裁判所制度對于我國復議制度的完善比較富有親和力,下面就讓我們來看看該項制度的情形。
二、英國的行政裁判所制度
行政裁判所(administrativetribunals),也稱為行政裁判庭、特別裁判所,其叫法不盡一致,還可以稱之為tribunal(裁判所)、committee(委員會)、board(局)、commissioner(專員)、division(司)等等。總之就是指普通法院之外,通過議會立法設立的用以解決行政機關和公民之間糾紛及公民相互之間某些和社會政策有密切聯系的等其他爭議的準司法機構。但是它們是作為行政運作的組成部分而設立的。行政裁判所主要有兩個任務:解決個人糾紛,主要是處理土地與財產問題以及就業問題;解決公務機關(通常是政府部門)與公民之間的糾紛。在英國設立行政裁判所有以下幾個主要的理由:公正性、程序靈活簡便、經濟合理性、專門化和符合社會立法需要。[ii][ii]據統計英國現有各類行政裁判所近70類,數量近3000個,涵蓋移民、社會保障、勞動、教育、稅收、運輸和土地等領域。英國的行政裁判所主要分為四種類型,即財產權和稅收方面的裁判所、工業和工業關系方面的裁判所、社會福利方面的裁判所及外國人入境方面裁判所。從整體上來說,裁判所職責的重要性并不亞于法院,甚至其本身已經構成了比法院還重要的行政決定審查機制。
(一)發展簡史
英國的行政裁判所制度是英國行政法領域一項非常有特色的司法制度。該制度在英國法史上的歷史并不長,主要是在20世紀以來尤其是一戰以后,才逐步產生發展起來。整體上看來,行政裁判所制度在英國的確立和發展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初步發展階段,這一時期是20世紀初到二戰;第二個階段是行政裁判所急劇而又混亂的發展,這個階段是從二戰到1958年;第三個階段是行政裁判所的規范化發展,這是從1958年發展至今天。[iii][iii]
在英國,最早意義上的裁判所可以追溯到都鐸王朝時代。但我們現在所談的行政裁判所主要是20世紀的產物,在20世紀前雖也有些個別裁判所出現,但并不是我們現代意義上的行政裁判所。現代意義上的裁判所,應從二十世紀之初開始追溯。英國行政裁判所的風行,其背景是20世紀初現代福利國家的興起,以及由自由派執政的政府所推進的社會改革。
根據弗蘭克斯委員會報告而于1958年制定的《裁判所與調查法》雖然篇幅不長,但是對各類裁判所的組成原則、裁判程序、上訴以及普通法院對裁判所的司法審查等問題做了明確規定,并且第一次規定了全國的裁判所委員會為一個常設監督機構。該法后來經過1966年和1971年兩次的修訂,就是目前所適用的《裁判所與調查法》。從制度層面來說,1958年的《裁判所與調查法》可以說是行政裁判所制度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該法為行政裁判所制度的規范發展提供了鮮明的法律依據和良好的基礎。從那之后,行政裁判所走上了良性發展的道路,其數量直線上升,同時它們的工作也變得更加復雜。但在英國,對裁判所的性質究竟為行政性質還是司法性質在行政學界與法學界長久以來存在著激烈的爭議,且直到今日尚無定論,不過從實踐情形來看,似乎裁判所制度的行政因素已經越來越少,而裁判的色彩則日益濃厚。[iv][iv]
(二)組織結構及其人員構成
行政裁判所的一個基本特征在于它是相對獨立于行政機關之外的,能超脫政治因素而獨立地作出自己的裁決。對于任何案件的裁決,其都決不服從行政干預。而要實現這種獨立,十分重要的一方面就是其成員不能由政府工作人員組成。在大多數情況下,裁判所的主席是由大法官直接任命的,或者由部長從大法官提名的有適宜資格的人中任命;裁判所的大多數成員也和政府官員沒有直接的聯系。裁判所可以是全國性、區域性或者地方性的組織,這要視裁判所所裁判的事項而定。對于行政裁判所的領導模式,裁判所委員會建議:對于專業化的裁判所應更多的適用總裁制(PresidentialSystem)模式。讓總裁成為裁判所體系中的首腦,對于各個裁判所的工作負有領導責任。
英國行政裁判所種類繁多、數量龐大、管轄對象不一,所以各行政裁判所的組織結構和人員構成差別很大,而且沒有一部統一的組織法來加以規范——英國不存在一部適用于一切行政裁判所的程序法典。由于各個裁判所的性質不同,裁判所的人員構成也不盡相同。通常采用的形式是“均衡裁判所”(balancedtribunal),其目的是使成員能夠平衡各方面的利益,這類裁判所由一名獨立的主席和兩名成員組成。主席一般應具有法律資格,由上議院大法官提名任命。主席要努力去確證案件中法律問題和事實問題中所存在的漏洞,并決定應采取怎樣的步驟來彌補這些漏洞,要特別注重維護在上訴中處于弱勢地位的當事人的利益。裁判所主席或由普通法院大法官任命或從大法官同意的事先準備好的名單中由部長挑選任命。裁判所的其他成員或者由部長任命,或者由裁判所主席任命。裁判所成員的任命途徑大致有三種,包括由相關的政府部長或者部門提名;由上議院大法官任命;對于實行總裁制的特定類別裁判所而言,例如社會保障上訴裁判所和產業裁判所的成員,則由總裁任命。部長提名時,必須要考慮裁判所委員會的建議;要免去裁判所成員的職務時,一般要征得上議院大法官的同意。研究表明,相對年長、有時間和精力及經驗學識從事該工作的中產階層的人一般更有可能獲得任命。而且很多時候,裁判所還是不得不去接受政府部門的提名,因提名而成為裁判所成員會有一種復雜的感覺,覺得自己是被“借給”裁判所的,這會削弱裁判所的獨立性。[v][v]現代行政管理的一個特點就是具有專業性,由此引起的爭端也不可避免地具有專業技術性,因此很多時候必須要求裁判所成員具有專業的經驗和學識。行政裁判所的人員組成中,一般既有法律人士又有相關專業人士,這樣在案件涉及專門知識時,他們的審理就比普通法官有優勢。
(三)行政裁判所的制約監督機構和救濟作為監督和指導行政裁判所工作的經常性機構——行政裁判所委員會成立于1958年,它可以對受其監督的行政裁判所成員的任命提出一般性建議;它每年提出工作報告,對行政機關具有一定壓力;它可以對行政裁判所程序規則的制定提供意見。理事會由16名成員組成,其中15名由大法官和蘇格蘭事務大臣任命,且該委員會下設一個蘇格蘭委員會。非法律專家成員占多數,以保障理事會以一般公眾的公平觀念作為指導原則;非法律專家成員中包括工業、商業、工會、行政等方面富有經驗的人才。此外,議會行政監察專員為理事會的當然成員。根據1971年的《行政裁判所與調查法》的規定,行政裁判所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有:(1)監視、檢查相應的各行政裁判所的規章制度與工作情況,并提出報告。(2)考慮和匯報根據該法可以提交委員會解決的有關裁判所的特殊問題。(3)對于提交委員會考慮的或者委員會認為特別重要的有關行政程序的問題或相關事項提出報告。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其主要職責就是控制并審查為數眾多的行政裁判機構的工作情況,并且還有權考慮并報告因制定法規定的由公開調查的運行而引發的事宜。
根據《1958年裁判所和調查法》規定建立起的裁判所委員會,本意旨在監督裁判所的組織和運作,其性質是咨詢機構,而非執行機構。但從實際操作來看,由于政治地位不高和人力、物力的缺乏,裁判所委員會仍然只是一個起不了很大作用的咨詢委員會,其權力行使是很有限的。因此,可以說從總體上看,行政裁判所委員會對行政裁判所的監督和制約是軟弱的。一方面,行政裁判所本身沒有執行權,只是一個咨詢機構,本身不具有任命裁判所成員的職能,只是有權對裁判所和相關的調查進行一般的監督。另一方面,由于它的成員是兼職的——多數沒有報酬,而且工作人員很少,預算也有限,不能完全地勝任有效地監督每年幾十萬起的訴訟與調查活動的工作。
但是,裁判所委員會的存在至少是有了一個常設的監督組織機構,能夠對行政司法的重要問題開展研究和咨詢,并且能從一種相對獨立的立場發表意見和批評,因此其價值也是不容忽視的。裁判所委員會對于政府的任何咨詢事項都應給出報告做出回答;也可以對法律所列的裁判所的人員組成提出建議。在任何裁判所程序性規則頒布之前,都必須向裁判所委員會進行咨詢;在建立任何新裁判所之前,都要提前征求裁判所委員會的意見。
當然,盡管英國的行政裁判所制度在現實中起到了不容小覷的作用,甚至某種意義上構成了比法院還重要的行政決定審查機制,但其并非一點問題都沒有。比如,各行政裁判所數量眾多且十分零碎,管轄不清,當事人有時無所適從;行政裁判程序雖不復雜,但確定性較弱。各種類型的行政裁判由于工作對象不同,適用各自獨特的程序規則,造成裁判缺少系統性和規范性;裁判所委員會的職能在實踐中過于局限,地位過于羸弱,它的人員和配置的資源都不足以完成自己的任務。因此其本身也還處于不斷的發展與完善之中![vi][vi]但是這并不妨礙我們借鑒其成功經驗來改革和完善我國的行政復議機構的設置,最終促進我國行政復議制度效能的充分發揮。
三、啟示與借鑒:復議機構設置的改革之途
將英國行政裁判所與我國現有的行政復議機構相比較可以看出,二者存在著如下一些差別:首先,在設立方面,前者是直接根據議會通過的法律而設立的,不是根據國家行政機關的委托立法和部長的自由裁量設立的;而我國行政復議機構是由行政機關依法設立的。第二,在獨立性方面,行政裁判所獨立于行政機關,只根據事實和法律裁決案件,基本不受行政機關的無端干預;而我國行政復議機構由于設置在行政機關中,因此在獨立性方面的效果就很差,基本不具有多少獨立性。第三,在裁決適用程序方面,行政裁判所審理案件是不適用行政程序的,而是采用不完全等同于普通司法程序的簡便、靈活和迅速的準司法程序;我國行政復議程序則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只是司法性較之行政性稍稍突出一些。第四,在救濟方面,當事人不服行政裁判所的裁決通常可就法律問題向高等法院上訴,部長或者上級行政裁判所也受理個別上訴案件;這一點與我國比較相似,我國除復議終局的案件之外,都可以提訟,只是我國行政首長不能受理行政訴訟案件,而且二級復議在我國也比較少見;第五,在受理范圍方面,行政裁判所不但受理行政爭議,也受理民事爭議;而我國行政復議基本上只受理行政爭議,而且還只受理除了內部行政爭議之外的行政爭議。[vii][vii]當然,英國行政裁判所的優點是顯而易見的:專門復議機構的人員專業性、技術性較強,裁判所的成員一般都是各行各業的專家,它的成員既有法律知識,又有行政管理經驗,因而能夠保證專業權威性。其次,專門復議機構常設,有較強的獨立性,因而有助于樹立公正、權威的形象,博取當事人的信賴。適用法律和程序比較靈活,不受“判例”拘束,解決行政爭議迅速及時等等。
考慮到我國現行復議機關設置的弊端,借鑒行政裁判所制度,結合我國的特殊國情,筆者在此大膽地為我國復議機構改革提出如下構想:[viii][viii]
首先,在縣級以上(含縣級)各級人民政府內統一設立行政復議機構,地位上平行于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之所以不主張建立類似英國裁判所那樣的機關,主要是出于我國特殊的制度建設情形的考慮。我國已經建立起的復議機構體系主要的問題在于缺乏相對獨立性,一旦將現有的制度推倒后建立完全獨立的復議機構體系,則不可避免地會大幅增加制度改革成本。而針對現有的制度,似乎在政府內部設置統一的平行于各工作部門的復議機構就可以很大程度上解決其開展工作的獨立性問題,比完全推倒重來的制度改革所帶來的震蕩要小的多!考慮到各級政府內部一般都設有法制辦公機構,因此復議機構宜在其基礎上組建,以免造成資源的浪費。而鄉鎮政府的復議事項由于其自身的條件限制,似乎可以直接交由縣級政府的復議機構統一受理。同時,對于現有的垂直領導的一些機關(如海關、金融、國稅和外匯管理等)的復議,則可以考慮統一交由各級政府的復議機構來受理,因為原有的復雜、混亂的復議管理設置在現實中的運作弊端顯而易見。[ix][ix]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和公共財政的逐步建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總量規模不斷擴大,在國有資產總量中所占比重持續上升。據統計,目前我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達到4萬億元,已占到我國國有資產總量(不舍自然資源性國有資產)的35%。我國行政資產管理存在著產權不清、管理制度不健全、監督乏力等問題,這使得行政性國有資產經營效率十分低下。收益流失嚴重。如何建立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政府行政性資產管理,形成高效的、充滿活力的政府行政性資產投入、產出良性循環的運營策略已是迫在眉睫。
一、政府行政性國有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
1、國有資產流失嚴重。政府行政性資產管理流失問題發生在資產管理的購置、使用、處置等各環節。在資產購置環節,由于資產購置過程缺乏規范的科學、民主決策機制,一些部門單位決策失誤、經驗不足甚至個別人謀取私利等原因,造成單位無效資產增加,資產隱性流失現象普遍,一些單位常常購買質次價高的產品或者工程。造成了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在資產使用環節,一些單位管理不善,損壞和丟失現象時有發生。在資產處置環節,資產流失的渠道更為復雜。
2、資產配置不公平。由于缺乏公平合理的、有約束力的國有責產配置和定額標準,以及資產購置資金來源的多樣性,目前我國政府行政性資產的隨意購置和重復購置現象比較普遍,導致資產配置不公平,各行政事業單位所承擔的任務與所占用的資產不合理,各單位之間的資產配備不公平。如房產、公務車等國有資產在各行政事業單位之間配置不公平的現象在各地區、各部門較普遍,也是目前國有資產管理中比較突出的問題。
3、資產使用效率低下。資產使用效率不高是政府行政性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另一個嚴重問題,由于資產配置不公平,重復購置嚴重,在使用過程中又缺乏規范化管理。結果導致許多單位目前普遍存在著大量閑置資產,大天降低了固有資產的使用效率。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等各類資產中尤其是以固定資產方面的使用率不高更為突出。
4、非轉經現象突出。從目前掌握情況看,“非轉經”(即行政事業單值把非經營性國有資產轉為經營性國有資產)是資產管理中最為嚴重的一個問題。一是在我國現行的政府行政性資產“非特經”過程中,由于制度不完善,管理執行不力,結果導致政府行政性資產流失嚴重。二是“非轉經”過程中非經營性國有資產本身的流失。三是“非轉經”產生的資產收益流失。政府行政性資產是國家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用于完成國家行政事業任務的國有資產。因此,“非轉經”產生的資產收益也應該屬于國家所有,但是,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投資得到的收益,對外出租得到的租金等收益,都成為單位自己的集體所有。
5、財務管理和資產管理相脫離。行政事業單位對政府行政性資產管理基本上是采用分散管理、分散住用、各自為政形式,管資金和管資產相脫節。財務管理和資產管理相脫離,沒有制定統一的規范要求,造成單位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分離,資產管理職責不明確。
二、政府行政性資產管理創新的原則
1、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政府行政性資產具有配置領域的非生產性、使用目的公共服務性、資產使用的無償性和消耗性、財政配置性等特征,其日常維持運轉和價值補償要依靠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來實現。現有的行政事業單位存量國有資產是預算資金累積的結果,未來的行政事業單位的增量國有資產也將是預算資金繼續補償的結果。因此,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兩者是相輔相成、密不可分的。
2、計劃配置與市場配置相結合的原則。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主要來源于財政撥款和補貼,資金是國家的,而使用是無償的,往往單位從政府爭取到資金形成資產后就變成了“單位的資產”,單位就可以自行支配、處置或用于謀利。這就必然導致單位不斷跑財政、找財政、“跑部錢進”。以各種名又要資金。因此,必須按行政事業單位所承擔的提供公共產品的任務量。通過市場配置機制做到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制定有關資產配置標準和辦法,由財政資產管理部門結合單位的存量資產情況審查單位所需的新增資產,增加資產配置合理性審查這一關鍵環節,并建立政府行政性資產的共建共享機制,保證國有資產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
3、價值管理與實物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時行政事業國有資產管理采取價值管理與實物管理相結合的方式,才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才能構建出一個科學的行政事業國有資產管理體制。行政事業單位著重實物管理并結合價值管理,運用統計報告制度,來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則著重價值形態實行總量控制管理,并結合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實物管理,通過支出管理,確定考核指標,加強對單位資產運用情況的考核,著重考核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在總價值量上是否安全完整。
三、政府行政性資產管理創新的具體途徑
服務型政府是在批判和繼承新公共管理理論的基礎上形成的一種指導各國政府行政管理的的新型理論,在剛剛結束的十七大上,總書記再次強調強調加快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建設服務型政府。我國在建構服務型政府的理論研究和時間中已經取得了豐碩的成果。本文試圖運用公共理性的知識探討服務型政府的建構的新途徑。
一、公共理性與服務型的特征理性(reason)是社會行為主體對對客體的一種能動性的反映,是行為的主體認識自然、社會及其協調、整合自然、社會和各種行為主體之間關系的基本功能。林毓先生認為:“理性”(reason)是人生來就有的一種能力,一種發現什么是真理的能力,這個能力就是理性。換言之,“‘理性’是一種使我們了解真理的本領”。這種理性是有限理的,即有限理性。從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開始,人們習慣上把理性劃分為工具理性和價值理性兩種?!肮ぞ呃硇浴笔侵笍睦硇猿霭l,尋求理想的工具來解決論文現實中的問題,以便達到預期的目的,簡而言之就是采用最有效的手段以達到一個目的就是所謂的“工具理性”。所謂“服務型政府”,它是在公民本位,社會本位觀念指導下,在整個社會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過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組建起來的以為人民服務宗旨并承擔責任的政府。服務型政府從本質上講是一個為民、便民、人民擁有的政府。
二、公共理性與服務型政府的關系綜上所述,“公共理性”旨在要求公共管理主體在公共決策和管理等一系列活動中,都應在公眾的參與和監督之下進行。這種理性是代表民意的,是公共的,是各種利益集團在和平的氣氛下,通過討價還價,最后在協商一致和“妥協”的情況的約定意識。而服務型政以“向人民學習,為人民服務,請人民評判,讓人民滿意”為行動指南。
三、我國政管理在公共理府在政府決策和性上存在的問題由于我國幾千年的封建思想和制度的根深蒂固,現代民主意識還未形成氣候,官管民的觀念普遍存在。政府成為統治的工具,權力的執行者一直把民眾(特別是中下層民眾)看成是管制的對象,一切事宜政府說了算,而人民也對此樂此不疲,甘心做奴隸,不愿改變現狀。政府工作人員不知道自己服務的對象是廣大人民群眾,許多領導更是喜歡獨斷專行,搞一言堂,上行下效,官僚風氣甚嚴。再加上政府缺乏政務公開,決策和管理不透明,沒有完善的群眾參與決策、管理、監督、評估的機制,而大眾傳媒又被控制得過死,歌功頌德幾乎成了其基本職能。
四、以公共理性為指導構建服務型政府公共理性要求政府決策和管理都應是在各利益團體的“正和博弈”中,通過討價還價,在互相“妥協”下達成一致并在民主監督之下完成,這對構建新型服務型政府具有重大的啟示。我們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1、轉變政府工作人員觀念,樹立公共理性意識要構建服務型政府,首先要轉變兩種觀念:一種是在我國長期的封建統治中形成的“官管民”的思想。正如馬基雅為里說的那樣:“世界上除了庸人還是庸人”。而要構建服務型政府必須鼓勵民眾積極參與行政管理,并在其過程中起到監督和績效評估的作用;針對精英主義的政治統治思想,我們應該通過教育宣傳讓政府工作人員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雙重身份,首先是一名普通的公民,然后才是政府官員,自己手中的權力是人民給予的,作為人民的公仆,應全心全意為人們服務,而不能高高在上,蔑視大眾,在做出行政行為的時候要和群眾商量,認真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群眾的監督。而群眾也應該認識到自己的智慧和權利,熱情地參與行政管理。2、以公共理性為指導,再造政府流程把公共理性引入政府流程再造中,在吸收和創造性運用現在企業制度的基礎上,以“公共需求”為導向,對傳統的流程進行徹底的改造,使之更具有與社會特別是人民大眾更具有互動性,在流程設計上應盡量實現“并聯式”服務,設立“政府超市”優化和完善電子政務,使政府的各項管理更透明,更陽光,公民辦事更快捷,方便,增加民眾對行政管理的參與的深度和廣度。3、以公共理性為指南,加強制度建設制度是一個國家的靈魂,政府的制度設計是其統治有條不紊的保障。我們認為,必須在公共性的指引下,用制度的方式規范約束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并讓公眾,大眾傳媒監督自己的行政管理活動.例如可以建立和完善聽政制度、問責制度、專家咨詢制度等等,并堅決貫徹執行。4、進一步發揮公眾和大眾傳媒的輿論監督作用群眾是政府的的鏡子,公眾的輿論監督作用對政府的決策和管理有著試金石的作用。在我們建構新型務性政府的過程中一定要高度重視公眾和媒的輿論監督作用,特別是要充分發揮大眾傳媒的“中間人”的的作用,促使政府和公眾的溝通和交流,并此保護好公眾的利益。服務型政府的構建是一個不斷變化和發展的過程,由于封建傳統觀念和官僚制度的影響,會遇到重重阻礙,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服務型政府的建構過程中,可能會出現新問題和要求,公共管理者必須要樹立科學發展觀,與時俱進,統籌城鄉服務型政府的建構,在繼承前人理論和經驗的基礎上不斷創新,在實踐中推進服務型政府的完善。
1專業化服務模式
構建服務理念下的高校行政管理的基礎是建立專業化服務模式。只有通過專業化人才管理,才能有效地減少在解決問題過程中遇到的不必要的誤差,使服務得到進一步提升。高校行政管理本身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工作,因此各高校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由多個崗位共同構成,且由專業化管理人員進行管理。
2規范化的服務模式
除了構建專業化的行政管理模式之外,高校還要建立規范化服務,這是實現高質量服務模式的重要途徑。由于高校行政管理本身是一項復雜而繁瑣的工作,為了有效地實施規范化服務管理模式,應根據高校行政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出相應的規章制度,從而提高高校行政管理的規范化管理。在實施行政管理的過程中,要將制度和程序進行有效的規范,同時加強服務型行政管理。例如,實施人性化管理或將繁瑣的流程盡量簡單化,以學生和教師為主要服務對象,將規范化服務模式應用于高校行政管理的各個環節,從而推動高校事業的快速發展。
3尊重模式
構建高校行政管理過程中要實施尊重模式,確保高校行政管理的順利進行,避免出現不必要的糾紛或者矛盾。首先,各個高校應制定相應的管理章程,將尊重貫穿于整個行政管理過程,實現師生之間的良好溝通。其次,在高校執行行政管理過程中,行政工作人員要以良好的服務態度作為自己的行為準則,使用人性化的處理方式,構建行政管理的尊重模式。最后,通過各種適時機制讓尊重模式得以完美展現。例如,由于行政管理涉及管理對象的基本權益,這就需要行政管理人員給予管理對象一定解釋的權利,并根據實際情況對其進行復查或復核。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有效地解決問題,進而避免矛盾或者糾紛的產生。
二如何構建服務理念下的高校行政管理模式
服務理念下的高校行政管理模式符合社會發展的規律,能夠滿足高校發展的需求。針對如何有效地構建服務理念下的高校行政管理模式,筆者提出以下幾點措施。
1有效地樹立良好的服務型高校行政管理理念
良好的服務理念和服務原則直接決定了服務的質量。高校行政職能部門和相關工作人員應將服務理念貫穿于整個行政管理模式中,在提高服務的過程中加強行政管理,將服務和管理內容充分結合在一起,樹立良好的服務型高校行政管理理念。行政工作人員要堅持以教師和學生為主要服務對象,摒棄傳統的行政管理觀念,將服務意識深入到行政管理模式中的各個環節,將服務當作首要的行政管理職能。另外,在改變傳統的行政管理方式的過程中,要避免出現強制或命令式的工作指令,提倡主動的工作模式,以尊重師生利益為前提條件,以優質的服務調動師生的積極主動性。
2積極組織服務理念下的高校行政管理人員專業知識的培訓
只有充分加強高校行政管理人員的專業化培訓,才能有效地提高行政管理人員的專業技能。高校行政管理工作通常以本校的規章制度作為基礎,這就要求高校行政管理部門積極組織服務理念下的行政管理人員進行專業知識的培訓,包括學習管理中的組織和策劃溝通能力等,使行政工作的專業化操作得到進一步提高,為學校培養出更多的專業化管理隊伍。行政工作人員應經常參加服務型高校行政管理理論和技能的培訓,或者到其他高校進行學習和交流,了解兄弟院校的行政管理優勢。總之,高校行政管理人員應主動通過各種方式或途徑進行行政工作方面的學習,使自己的專業理論知識和技能得到進一步提升。
3健全并完善服務型高校行政管理的規章制度
隨著高校教育的不斷變革與發展,各高校應根據本校實際情況,以服務型管理為前提,建立一套適合本校實施的行政管理的規章制度。首先,建立科學民主的決策權。例如,有關學校發展的重大決策等,應充分聽取廣大師生的意見和建議,有效地加強與師生間的溝通。通過實施民主決策權建立透明化制度,加強師生對行政管理人員的信任感。其次,建立部門服務制度,主要體現在各職能部門之間要明確工作職責和內容,確保高校行政管理的有效進行。最后,建立并完善服務承諾制度。讓廣大師生了解行政工作人員的職能,增強廣大師生對行政工作人員的監督化管理,一旦行政工作人員出現違規違紀現象,將根據具體情節的嚴重程度進行嚴肅處理,從而使高校行政管理有章可循,賞罰分明。
4創建服務型高校行政管理考核制度
創建服務型高校行政管理考核制度有助于提高行政管理部門的服務質量,對行政工作人員起到一定的激勵作用,進而提高工作效率。在制定考核制度的過程中,應以學生、教師和科研人員為核心,將服務水平及師生滿意度作為衡量標準,有效地對行政管理部門服務效率進行合理評價,以此提高行政職能部門的工作能力和服務質量,推動高校行政管理的順利進行。
一、市場失靈使政府的積極干預成為必要
西方發達國家及一批后發現代化國家市場經濟的實際歷程和政府職能的演化軌跡表明,市場調節這只“看不見的手”有其能,也有其不能。一方面,市場經濟是人類迄今為止最具效率和活力的經濟運行機制和資源配置手段,它具有任何其他機制和手段不可替代的功能優勢:~是經濟利益的刺激性。市場主體的利益驅動和自由競爭形成~種強勁的動力,它極大地調動人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生產技術、生產組織和產品結構的不斷創新,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二是市場決策的靈活性。在市場經濟中,生產者和消費者作為微觀經濟主體的分散決策結構,對供求的變化能及時作出靈活有效的反應,較快地實現供需平衡,減少資源的浪費,提高決策的效率。三是市場信息的有效性。高效率的分配資源要求充分利用經濟中的各種信息。而以價格體系為主要內容的信息結構能夠使每一個經濟活動參與者獲得簡單、明晰、高效的信息,并能充分有效地加以利用,從而有利于提高資源配置的合理性。此外,市場經濟的良性運行還有利于避免和減少直接行政控制下的低效和腐敗等。但是另一方面,市場經濟也有其局限性,其功能缺陷是固有的,光靠市場自身是難以克服的,完全摒棄政府干預的市場調節會使其缺陷大于優勢,導致“市場失靈”(marketfailure),因而必須借助凌駕于市場之上的力量——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來糾補市場失靈。
(-)市場不能保持國民經濟的綜合平衡和穩定協調的發展
市場調節實現的經濟均衡是一種事后調節并通過分散決策而完成的均衡,它往往具有相當程度的自發性和盲目性,由此產生周期性的經濟波動和經濟總量的失衡。在糧食生產、牲畜養殖等生產周期較長的產業部門更會發生典型的“蛛網波動”。此外,市場經濟中個人的理性選擇在個別產業、個別市場中可以有效地調節供求關系,但個人的理性選擇的綜合效果卻可能導致集體性的非理,如當經濟發生通貨膨脹時,作為理性的個人自然會作出理性的選擇——增加支出購買商品,而每個人的理性選擇所產生的效果便是集體的非理性選擇
——維持乃至加劇通貨膨脹;同樣,經濟蕭條時,也會因每個個體的理性選擇——減少支出而導致集體的非理——維持乃至加劇經濟蕭條。再者,市場主體在激烈的競爭中,為了謀求最大的利潤,往往把資金投向周期短、收效快、風險小的產業,導致產業結構不合理。這就需要政府運用計劃,利用財政、貨幣、信貸、匯率、優惠、制裁等政策措施。經濟杠桿和法律手段,特別是采取“相機抉擇”的宏觀調節政策,適時改變市場運行的變量和參數,以減少經濟波動的幅度和頻率,同時通過制定發展戰略、發展計劃和產業政策,對若干重要領域進行投資來引導生產力的合理布局,優化產業結構,保持宏觀經濟穩定與經濟總量平衡。
(二)自由放任的市場競爭最終必然會走向自己的反面——壟斷
因為生產的邊際成本決定市場價格,生產成本的水平使市場主體在市場的競爭中處于不同地位,進而導致某些處于有利形勢的企業逐漸占據壟斷地位。同時為了獲得規模經濟效益,一些市場主體往往通過聯合、合并、兼并的手段,形成對市場的壟斷,從而導致對市場競爭機制的扭曲.使其不能發揮自發而有效的調控功能,完全競爭條件下的“帕累托最優”(ParetoOptimum)即資源配置的最優化,也就成為純粹的假設,因此壟斷被視為市場經濟的“阿基里斯之題”。這就需要政府充當公益人,對市場主體的競爭予以適當的引導、限制,如制定反壟斷法或反托拉斯法、價格管制、控制壟斷程度等。這方面西方發達國家百年來的經驗教訓多有可供我們借鑒之處。這對市場秩序不健全、轉軌中的經濟體制還帶有某些行政壟斷痕跡的我國來說,政府對于促進市場發育和建立市場公平競爭程序負有更加重大的責任。這突出表現在政府應立足制度創新,盡快建立和完善公平競爭的規范體系和政策框架,加頒行全國性的反壟斷法(近期北京、上海等地已先后制定出一批地方性的反壟斷法規)與已經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配套,防止可能發生的并遏止已經出現的各種形式的壟斷。
(三)市場機制無法補償和糾正經濟外在效應
所謂外在效應(externality),按照經濟學家貝格、費舍爾等人的看法,是指“單個的生產決策或消費決策直接地影響了他人的生產或消費,其過程不是通過市場”。也就是說,外在效應是獨立于市場機制之外的客觀存在,它不能通過市場機制自動消弱或消除,往往需要借助市場機制之外的力量予以校正和彌補。顯然,經濟外在效應意味著有些市場主體可以無償地取得外部經濟性(external-economies),而有些當事人蒙受外部不經濟性(externaldiseconmies)造成的損失卻得不到補償。前者常見于經濟生活中的“搭便車”(freeride)現象,即消費公共教育、公用基礎設施、國防建設等公共產品(publicgoods)而不分擔其成本,后者如工廠排放污染物會對附近居民或者企業造成損失,對自然資源的掠奪性開來和對生態環境的嚴重破壞以及司空見慣的隨處抽煙等。這類外在效應和搭便車一般不可能通過市場價格表現出來,當然也就無法通過市場交換的途徑加以糾正。通過意識形態信念和道德教育固然能夠使之弱化,但作用畢竟有限。只有通過國家稅收或補貼政策或行政管制如特定的排污標準及征收污染費以及在公共場所不準吸煙等規定,使外部效應內在化,最大限度地減輕經濟發展和市場化過程的外在效應,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
(四)市場機制無力于組織與實現公共產品的供給
所謂公共產品,是指那些能夠同時供許多人共同享用的產品和勞務,并且供給它的成本與享用它的效果,并不隨車用它的人數規模的變化而變化,如公共設施、環境保護、文化科學教育、醫藥、衛生。外交、國防等。正是因為公共產品具有消費的非排它性和非對抗性特征,一個人對公共產品的消費不會導致別人對該產品的減少,于是只要有公共產品存在,大家都可以消費。這樣一方面公共產品的供給固然需要成本,這種費用理應由受益者分攤,但
另一方面,“它一旦被生產出來,生產者就無法決策誰來得到它”,即公共產品的供給一經形成,就無法排斥不為其付費的消費者,于是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如前所述的經濟外在世以及由此而出現的“搭便車者”。更嚴重的是.既然若此,人人都希望別人來提供公共產品,而自己坐享其成,其結果便很可能是大家都不提供公共產品。而缺乏必要的公共產品,就不能社會經濟的客觀需要,大大降低社會資源配置的效率。這就需要政府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組織和實現公共產品的供給,并對其使用進行監管。
(五)市場分配機制會造成收入分配不公和貧富兩極分化
一般說來.市場能促進經濟效率的提高和生產力的發展.但不能自動帶來社會分配結構的均衡和公正。奉行等價交換、公平競爭原則的市場分配機制卻由于各地區、各部門(行業)、各單位發展的不平衡以及各人的自然稟賦、教養素質及其所處社會驟條件的不同,造成其收入水平的差別,產生事實上學的不平等,而競爭規律往往具有強者愈強,弱者愈弱,財富越來越集中的“馬太效應”,導致收入在貧富之間、發達與落后地區之間的差距越來越大。此外,市場調節本身不能保障充分就業,而失業現象更加劇了貧富懸殊,這對經濟持續增長是個極大的出協:少數巨富控制經濟命脈;潛在的資金外流;眾多的貧困者導致社會總消費的不足,從而市場難以發育等等。更嚴重的是,過度的貧富分化“不僅削弱了社會的內聚力,而且培養了不公正,因而不可避免地破壞了維系社會的政治紐帶。民眾……進而可能要求發生激烈的政治、社會和經濟的變動”。經濟比較落后、收入偏低的一些少數民族聚居地區還可能會造成民族矛盾的激化。
(六)市場不能自發界定市場主體的產權邊界和利益分界,實現經濟秩序
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個人企業等市場主體的各種經濟行為的方式及其目的的實現固然受到市場各種變量(原材料成本、價格、可用的勞動力、供求狀況等)的支配,并且這些變量以其特有的規律(即有市場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而自發形成的市場運行規律,亦即亞當斯密所說的“看不見的手”,它通過主體的獨立意志、自由選擇、平等互利等一系列市場原則表現出來。)調整著他們的行為,自發地實現著某種程度的經濟秩序;但是作為經濟人以謀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的市場主體又總是在密切、廣泛、復雜、細致的經濟聯系中進行競爭,產生利益矛盾和沖突是不可避免的,而當事人自己以及市場本身否具備劃分市場主體產權邊界和利益界限的機制,更不具備化解沖突的能力。這就需要以社會公共權力為后盾的政府充當仲裁人,設定體現和保障市場原則的“游戲規劃”,即以政策或法律的形式明晰界定和保護產權關系的不同利益主體的權利,保證市場交易的效率和公正性。再進一步地說,市場競爭優勝劣汰的殘酷性容易誘發人們鋌而走險,產生非法侵犯他人權益的犯罪行為,擾亂社會經濟生活秩序。對此,市場主體更是無能為力。只有政府運用國家暴力作后盾才能防止和打擊
經濟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如通過資格認定、行政許可等制度預防經濟違法犯罪的發生,并嚴格依法查處經濟違法犯罪行為,確保市場機制運行的基本秩序及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此外,在制定適當的對外政策,爭取有利于經濟發展的和平國際環境,開拓本國商品市場和吸引外資,保護本國總體的和長遠的經濟利益等方面,政府無疑也具有市場所無法承擔的而又為現代市場經濟良性運行所必需的功能。
上述市場調節機制的缺陷和失靈,為政府干預經濟活動讓出了空間,也正因為如此,政府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已經成為現代市場經濟體制的有機組成部分。正如著名經濟學家、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薩繆爾森所說;“當今沒有什么東西可以取代市場來組織一個復雜的大型經濟。問題是,市場既無心臟,也無頭腦,它沒有良心,也不會思考,沒有什么顧忌。所以。要通過政府制定政策,糾正某些由市場帶來的經濟缺陷”。因此,“現代經濟是市場和政府稅收、支出和調節這只看得見的手的混合體”。
二、政府失靈又決定了政府干預必須適度、有效
市場失靈為政府干預提供了基本依據,但是,政府干預也非萬能,同樣存在著“政府失靈”(governmentfailure)的可能性,用林德布洛姆的話說就是政府‘識有粗大的拇指,而無其他手指”。政府失靈一方面表現為政府的無效干預,即政府宏觀調控的范圍和力度不足或方式選擇失當,不能夠彌補“市場失靈”維持市場機制正常運行的合理需要。比如對生態環境的保護不力.缺乏保護公平競爭的法律法規和措施,對基礎設施、公共產品投資不足,政策工具選擇上失當,不能正確運用行政指令性手段等,結果也就不能彌補和糾正市場失靈;另一方面,則表現為政府的過度干預,即政府干預的范圍和力度,超過了彌補“市場失靈”和維持市場機制正常運行的合理需要,或干預的方向不對路,形式選擇失當,比如不合理的限制性規章制度過多過細,公共產品生產的比重過大,公共設施超前過度;對各種政策工具選擇及搭配不適當,過多地運用行政指令性手段干預市場內部運行秩序,結果非但不能糾正市場失靈,反而抑制了市場機制的正常運作。
那么,為什么政府干預會失靈呢?或者說,導致政府失靈的根源是什么?
(一)政府干預的公正性并非必然。政府干預的一個前提條件是它應該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的化身對市場運行進行公正無私的調控,公共選擇學派把政府官員視作亞當·斯密所說的“經濟人”這一假設,固然有失之偏頗之處,但現實中的政府的確不總是那么高尚,政府機構謀求內部私利而非公共利益的所謂“內在效應”(interalities)現象在資本主義國家的“金元”政治中有著淋漓盡致的表現。在社會主義國家,同樣在理論上不能完全排除政府機構的“內在效應”可能性,在實踐中,少數政府官員的腐敗行為更時有發生。政府部門這種追求私利的“內在效應”必然極大地影響政府干預下的資源配置的優化,如同外在效應成為市場失靈的一個原因一樣,“內在效應”則市政府失靈的一個重要根源。
(二)政府某些干預行為的效率較低。與市場機制不同,政府干預首先具有不以直接盈利為目的的公共性。政府為彌補市場失靈而直接干預的領域往往是那些投資大、收益慢且少的公共產品,其供給一般是以非價格為特征的,即政府不能通過明確價格的交換從供給對象那里直接收取費用,而主要是依靠財政支出維持其生產和經營,很難計較其成本,因此缺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直接利益驅動。
其次,政府干預還具有壟斷性。政府所處的“某些迫切需要的公共產品(例如國防、警察、消防、公路)的壟斷供給者的地位”決定著只有政府才擁有從外部對市場的整體運行進行干預或調控的職能和權力。這種沒有競爭的壟斷極易使政府喪失對效率、效益的追求。最后,政府干預還需要具有高度的協調性。政府實施調控的組織體系是由政府眾多機構或部門構成的,這些機構部門間的職權劃分、協調配合、部門觀點,都影響著調控體系的運轉效率。
(三)政府干預易引發政府規模的膨脹。政府要承擔對市場經濟活動的干預職能,包括組織公共產品的供給,維持社會經濟秩序等等,自然需要履行這一職能的相應機構和人員。柏林大學教授阿道夫·瓦格納早在19世紀就提出:政府就其本性而言,有一種天然的擴張傾向,特別是其干預社會經濟活動的公共部門在數量上和重要性上都具有一種內在的擴大趨勢,它被西方經濟學界稱為“公共活動遞增的瓦格納定律”。政府的這種內在擴張性與社會對公共產品日益增長的需求更相契合,極易導致政府干預職能擴展和強化及其機構和人員的增長,由此而造成越來越大的預算規模和財政赤字,成為政府干預的昂貴成本。
(一)高校行政管理的內涵。高校行政管理,是依靠一定的機構和制度,采用一定的措施和手段,發揮管理和行政職能,通過組織、計劃、實施等行動,使學校所擁有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發揮出最大的效益,實現學校的培養目標,保障完成學校所擔負的以教學和科研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它是一個特殊的專業管理領域。高校行政管理是高校實施教育、科研的前提條件,是高校為了實現學校教育工作的目標,也是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保證高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實施依法治校的必要保障。高校行政管理人員負責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計劃、組織、實施、協調和反饋,是學校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是高校行政管理科學化和現代化的保證。高校行政管理在高校管理體系中既處于領導組織地位,又處于保障和服務的基礎地位,在高校發展運行中發揮舉足輕重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有力地保證了高等教育教學的健康有序發展。高校行政管理的質量高低,直接關系到高校的生存與發展。
(二)“服務型”高校行政管理模式的內涵。高校作為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行政管理模式必將受到社會行政管理體制的影響,在中央明確提出要完善公共服務體系,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加快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觀點之后,“服務型高校行政管理模式”也應運而生。服務型政府的核心是“以人為本”,而高校的主體是教師和學生,因此,“服務型高校行政管理模式”的核心即“師生為本”,把教師和學生作為服務的對象,從廣大教師學生的切身需求出發, 以廣大教師學生的利益為中心,切切實實為其辦實事,以期調動教師的積極性、主動性,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實現通過提供服務開展管理。
自1965年獨立后,新加坡堅持把政治管制與經濟自由相結合,把共同理想與多元文化相結合,把一黨獨大與爭取民眾相結合,社會安定,經濟繁榮,為大多數亞洲發展中國家樹立了現代都市發展的典范。在2009年世界經濟體競爭力排名中,新加坡僅次于美國,位居世界第二。筆者認為,新加坡經濟社會的飛速發展與其獨特的政府公共管理理念是分不開的,對其進行分析和研究,對于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啟示。
一、新加坡政府公共管理的獨特理念
新加坡經濟屬于高度發達且成功的市場經濟模式,政府不僅廉潔、高效、勤政、務實,而且創建了優良的營商環境,吸引了大批外商前來投資。幾十年來,新加坡著力打造服務型政府,以民生為本,服務人民,促進了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繁榮。在這一發展過程中,新加坡政府形成了自己獨特的公共管理理念。
(一)以“外包”理念建設高效政府
新加坡政府素以高效著稱。在人民行動黨看來,新加坡要持續發展必須依靠“一個有效率的政府”。為建設高效政府,新加坡政府在公共管理中引進了“外包”理念?!巴獍崩砟钍菑钠髽I的經營管理延伸到政府的工作中來的。歐美等國的企業家常把費時、費力、費資本的工作外包給別的企業、別的國家去做,自己只保留創意、設計等最核心的部分。新加坡政府把這一理念運用到公共管理領域之中,政府通過整合資源,將非核心的工作采取合同外包的方式交給社會中介組織,讓政府充分“瘦身”。如汽車違章的處罰、離境退稅的審核等這些原本屬于政府的職能都通過招標而“外包”。從實踐效果來看,政府“外包”部分職能不僅沒有影響政府的信譽和形象,而且提高了運作效益,有效地杜絕了這些領域中腐敗現象的產生。
(二)以“親商”理念優化經濟環境
新加坡營商環境開放且清廉。2009年,《福布斯》雜志發表營商環境排名報告,新加坡被評為表現最佳的亞太經濟體,全球排名第四。良好的營商環境得益于政府樹立的“親商理念”?!坝H商理念”是新加坡政府公共管理的核心。該理念認為,政府并非真正的社會財富創造者,只有當政府成功地提供了一個適應工商業發展的環境,并使企業取得比其他地區更高的投資回報率時,政府的作用才能得到體現?!H商理念”把政府—企業—公民三者統一于社會經濟發展的全過程,通過發展經濟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國家的競爭力,也就是政府創造環境,市場創造財富,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
在“親商”理念的指導下,政府充分發揮自身的調控、服務、管理等職能,創造各種有利的投資條件吸引外資。比如,大力完善基礎設施,使新加坡交通發達、通訊便利、水電供應充足、金融服務與銀行系統完善可靠;撥出廉價工業土地,協助廠家建廠房;提供低息貸款,給予外資以國民待遇;等等。新加坡也是世界上對企業干預最少的國家之一,政府完全“放飛”企業,讓企業自由地“單飛”,使企業有了良好的發展環境。經濟環境的優化吸引了大量的海外客戶到新加坡投資,與此同時,政府也采取多種措施協助本地企業向海外發展,拓展海外市場,有力地促進了新加坡經濟的發展。
(三)以“人才立國”理念加強人力資源開發
新加坡吸引外資的有利因素之一就是人才薈萃。李光耀曾指出:“新加坡所實行的是人才主義制度?!敝匾暼瞬拧⑴囵B人才、善用人才、吸引人才是其“人才立國”戰略的重要內容。首先,是人才就盡力去用。新加坡政府建立了重用人才的制度,主張善用人才、不浪費人才、不踐踏人才,讓真正的人才脫穎而出、為國效力。李光耀認為,“只要有五位真正肯做事的領導者,十年歲月里,就可能建造出新的國家”。“假如新加坡被平庸與投機主義者所控制,就要付出極大的代價”。執政的人民行動黨大力推行精英治國方略,把精英選拔到國家最重要的領導崗位,保證國家機器高效率運轉。其次,是人才就盡力去培養。政府撥出巨款投資教育,改革教育制度;通過獎學金、助學金制度為政府和社會培養大量優秀人才;注重各類企業職工的在職培訓,注重培養本地的科技實業精英。再次,是人才就盡力去挖。李光耀曾提出“與私人部門爭奪人才”的戰略,大幅度提高工資,改善福利待遇,以“高薪搶賢”,吸引了大批優秀人才到政府部門工作。政府還成立了國際人力資源小組,專門負責吸引外國高科技人才到新加坡來工作。
(四)以“親民”理念服務于人民
人民行動黨成功的根源不在于其一黨獨大的威權主義政治體制,而在于其樹立了“以民為本,心系群眾,關懷草根”的“親民”理念。為了贏得了人民的支持,新加坡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服務于人民”的措施,比較主要的有以下幾種:
一是實行議員接待日制度。人民行動黨在全國設立了數十個選區,由國會議員“劃片包干”,所有本黨議員每周必須安排兩個晚上的時間用于走訪本選區選民和接待上訪群眾,處理各種事務,為民服務,即使政府部長、副總理和總理也不例外。
二是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新加坡政府制定了多種政策來“防止形成一個下層社會”。比如,把收入較低的人分散到各個選區居住,讓他們得到更多的接受幫助的機會;政府實行教育援助政策,使低收入階層的子女能夠通過接受教育擺脫貧困。此外,在基層社區還有“社區基金”和“人民協會”等非營利利機構,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各種幫助。
三是建立了成熟的社區管理模式。新加坡政府通過對社區組織的物質支持和行為引導,把握社區活動的方向。在新加坡,社區內主要有三個組織,即居顧委、社管委和居委會。居顧委主要負責社區內的公共福利,根據社區內居民的要求與政府溝通,維護居民權益;社管委負責社區中心運行并制定從計算機培訓到幼兒體育活動的一系列計劃;居委會主要負責治安、環衛工作,組織本小區內的活動。三者各司其職,共同管理社區。
二、借鑒新加坡政府公共管理的獨特理念,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
古人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們可借鑒新加坡政府公共管理的獨特理念,轉變政府職能,構建高效與有限責任政府,提高行政效能,優化經濟環境,改善民生,促進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
(一)樹立“外包”理念,提高行政效能
新加坡的“外包理念”告訴我們,政府必須從一些領域抽身而退,不能既“掌舵”又“劃槳”,而應該把更多的精力投向“掌舵”,為“劃槳”做好服務工作。因此,要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按照“大部門體制”和“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設置政府機構,可把非核心的工作“外包”給社會中介組織,讓政府充分“瘦身”,提高行政效能。
首先,要大力培育社會中介組織。政府要“瘦身”,必須放權于社會和企業,把屬于企業的職能還給企業,屬于社會的職能還給社會,屬于中介組織的職能還給中介,從而實現管理的高效。目前我國的中介組織發育明顯不足,運作不規范、不成熟。政府要因勢利導,積極扶植和培育行業協會、商會、環境保護組織、咨詢機構、慈善團體等社會中介組織,規范其運作,發揮其在各個領域的重要作用。
其次,要完善電子政務,打造透明政府。建立透明政府,把政府變成“玻璃缸里的金魚”,除了積極推行政務公開制度外,還要大力實踐“電子政務”,切實推行“政府上網”工程,將“市民提申請、政府來審批”的模式轉變為“市民有需求、政府來服務”的模式。推行電子政務有助于增加執政透明度、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辦事效率、加強廉政建設,可為政府與公眾、企業之間的互動與回應帶來一場革命。
(二)樹立“人才強國”理念,為經濟發展提供保障
人才是第一生產要素,是經濟發展的第一資源。我們必須樹立“人才強國”理念,重視智力投入,完善引進人才的體制機制,以人力資源開發提升行政效能。一要努力做到“用人唯賢”。要從傳統的人事行政向重視人力資源管理轉變,做到人盡其才,不受條條框框的制約,給人才以充分發展的空間。二要加大培育人才的力度。新加坡重視員工培訓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鑒。從當前來看,我國應改革教育制度,注重培養高科技人才、各領域的專業人才。在干部教育培訓上,要創新方式方法及內容,進行境外培訓和異地教學,提高培訓質量,大量培養經濟社會發展所需要的各種人才。三是引進外來智力資源。新加坡政府設立了咨詢委員會和經濟檢討委員會,請一些國內外專家為政府出謀劃策。我們也可聘請一些國內外知名學者專家擔任咨詢委員,聽取他們對我國經濟發展的意見,提高政府工作的國際化水平。
(三)樹立“親商”理念,優化經濟環境
經濟發展的主體是企業,政府的主要職責是為市場創造一個公平的環境,維護市場秩序。政府應轉變傳統的管制思維,樹立“親商”理念,建立親商服務體系。在“親商”理念的指導下,政府與企業的關系不再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而是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政府不干預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只擔負維護市場秩序、優化經濟環境之類的職責,讓企業自由“飛翔”。具體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改善投資環境,吸引外來資金。為了吸引外來企業落戶,需大力完善基礎設施,如建立暢通便利的交通網絡和發達的通訊系統,健全金融服務與銀行系統,建立電子商務和物流平臺,搞好征地拆遷工作,在稅收方面給予優惠政策等,讓外來企業引得進、留得住。
二是大力改革行政審批制度。在新加坡,公民只要花極少的錢,就可以注冊公司,政府所擔負的是服務和監管職責,而不是審批職能。與新加坡相比,我國的行政審批制度存在著許多弊端,如效率低下、存在尋租行為等。我們可借鑒新加坡政府的一站式服務模式,建立一站式服務中心,形成高效的服務體系。一站式服務中心的獨特之處,就在于它作為政府的直屬機構具有充分的授權,企業和公民辦事只需到一站式服務中心的一個窗口就可把所有事項辦完,既提高了辦事效率,又可防止腐敗的滋生,大大優化了投資環境。
三是建立社會服務承諾制度,強化政府服務職能。要建立社會服務承諾制度,規范政府行為,嚴格整治亂收費行為,使收費透明、公開、合法;相關部門在執行對企業的管理服務職能時,不得推諉扯皮,不得敷衍塞責;在接受企業的申請、咨詢及辦理正常審批手續時要做到速度快、服務好、效率高,給企業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論文關鍵詞】公共產品;管理制度;績效評價
一、引言
傳統的政府管理制度是公共產品高成本運作的根本原因[1],這在我國農村與城市基礎設施開發與建設中是普遍存在的。如果沒有有效的制度起抵制作用,在供給和生產基礎設施過程中很可能產生許多更大問題。這些問題可以通過交易成本反映(這些交易成本隨著許多有不同偏好、資源及利害關系的個人進入與開發和維護基礎設施相關的多種決策而產生)。一般地講,現實的政府在供給和生產共用基礎設施的屬性時,極易造成基礎設施由于多種原因而不能得到維護以及生成生產過程中的高成本現象。這里,我們將分析替代性制度安排,設計這些制度旨在降低一種或更多的交易成本,并消除物品屬性所造成的不良影響。然而,為了評價這些制度安排的績效,還有必要詳細說明一組評價標準。首先我們解釋用以評價公共制度的績效標準:效率、公平(包括財政平衡及再分配)、責任及適應性。這些準則明顯地影響政府在基礎設施等方面投資的可持續性,從而影響眼前或長遠的公共福利和公平。從目前現實來看,在政府的有形公共產品領域里,維護基礎設施的成本主要依據是它所運用的制度安排。例如,如果一種制度安排沒有提供激勵機制監督承包商的績效,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和機會主義的承包商就可能以生產不合格的基礎設施來逃避自己的義務[2]。最終的結果是,政府所管理的基礎設施的退化速度將比設計者預想的要快。如果交易成本在確定與替代制度安排相關的激勵機制類型方面起著關鍵作用,就有必要在分析制度安排時對這些成本作詳細研究。
因此,研究一組間接績效標準是非常重要的,這些標準共同形成了與具有公益物品特征的基礎設施供給與生產相關的轉換(生產)和交易成本。對于公眾來說要在頭腦中保持這樣一種認識,即制度安排類型的改變通常會降低某些交易成本而增加其他成本,從而可能在政府績效方面失去評價標準。
二、公共產品管理制度的總體績效評價標準
就提供和生產基礎設施的制度安排而言,一些設施僅僅是不適宜于它們被建造的環境,不應該得到維護。例如,如果產生重大的環境危害或者出現對生態平衡以及空氣質量等可持續發展有影響的外部效應,這一設施所帶來的收益可能低于其建造成本和環境成本,而且即使在計算設施的運行和維護成本之前,這一項目就是不可持續的。相反,考慮能夠導致可持續發展的制度安排的各種目標是非常重要的。一般地講,其績效標準應當落實在多維渠道,這里,我們重點分析五個方面:經濟效率、通過財政平衡實現公平、再分配公平、責任和適應性。
1.公共產品管理制度的經濟效率績效
用經濟效率所表述或體現的績效是由與資源配置及再配置相關的凈收益流量的變化決定的,也是傳統政府績效評價的主要標準(有時候計劃是唯一的)。只有在基礎設施的運行和維護所帶來的收益超過其全部的直接和間接成本時,這個項目才具有可持續性。事實上,一項設施的運行維護成本超過以上這些活動的收益時,讓它老化或者消失是一種更好的選擇。效率概念在收益與成本估計或投資回報率估計的研究中起中心作用,它常常被用來確定政府的公共產品、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等在經濟上的可行性及可欲性。政府在競爭市場中進行干預的一個主要原因是公益物品的存在;一個私人市場通常不能有效地分配具有公益物品屬性(非排他性和不可減性)的物品,同樣,公共管理所產生的有些制度像逃避責任這樣的機會主義行為可能導致無效率的資源配置。因此,當考慮替代制度安排時,對影響參與者的規則的修改將如何改變他們的行為及資源配置進行考察,具有關鍵的意義。有的公共管理活動在制度已經確立的情況下,也去以個人利益或集團利益為“原則”,做出危害公眾現實或長遠利益的不規范選擇,從而違背了“社會利益就是社會成員的利益總和”[3]。
另外,我國現實表明,公共基礎設施開發的替代融資手段對資源配置可能有不同影響。各種征稅及收費手段對行為產生非中性的影響。而且由于采納的特定稅或費能夠影響接下來的資源配置,它可能會被過去或現在看起來對社會的總福利改善變為未來社會總福利的惡化,并影響經濟效率。另一方面,如果公共產品價格已經精確反映了自己的社會消費成本,價格方面的誘導性稅收變動反過來改變生產者或消費者的決策,也導致社會福利的凈損失。
2.公共產品管理制度的社會公平績效
在和諧社會理念下,公平對待是更加重要的標準。判斷公平或公正最主要方法是:以個人所作的貢獻和他所得到的收益之間的相等為基礎;以不同能力得到不同報酬為基礎。公共產品管理制度的社會公平方面的績效,應當從下列方面分析。
一是財政平衡。構成交換的公平概念認為,誰從服務中獲益,誰就應該承擔該項服務的財政負擔,且誰獲益較多,就要付出較多。這個概念本質上表現出的內容是,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之收益與提供該服務的成本之間的財政平衡。對財政平衡或不平衡的理解,影響到個人對公共管理設施開發和維護進行付費的意愿。如果公共管理基礎設施的使用者感覺到,在相同的條件下,他們所被要求付出的貨幣或非貨幣資源和其他使用者相比有明顯的差異,他們就不愿意按照要求去做。[4]。另一方面,所有人都可以直接觀察到,勞動力的實物形式可以為社會公共設施的建造和維護“融資”。因此,對于參與者來說,如果使用了這項資源動員技術,而不是將貨幣形式的應付款項強加給使用者,就比較容易監控財政平衡,特別是在參與者讀不懂也無法理解財政賬目時尤其如此。這樣,無論那一級政府的財政平衡,包含著深層次以及表象的政府績效。
二是再分配。在財富分配嚴重失衡的國家或地區,將資源再分配給比較窮的人的政策是相當重要的。因此,雖然效率準則規定稀缺資源應被用到其能生產最大純收益的地方,但公平的目標則可能緩減這一目的,致使有利于特別是非常貧窮的人群的設施得到發展。同樣再分配的目標可能會和實現財政平衡的目標發生沖突。只有那些比較富有的個人可能有錢用于貢獻充分反映他們的名譽和社會并從使用基礎設施中獲益的資源[5]。再分配的目標常常被描述為低收入國家或地區基礎設施投資的基本原理,而且正因如此,這類活動通常都得到補貼。然而在假設窮人是補貼服務的主要受益者時一定要謹慎行事,實際上,已有人斷言“從免費服務中受益最多的常常是中產階級和富人,而不是窮人”(Akin,Birdsall,anddeFerranti,1987:27)[6]。而且,收入再分配的目的常常被那些從事尋租行為的人用來使公共部門的活動合法化,這些活動事實上使那些需要較少的人獲得了不相稱的收益[7]。在制度安排,尤其是開發和使用基礎設施的制度安排的公平方面,這兩種公平觀點能夠導致截然不同的結論。例如,如果一個公共劇院為所有使用者提供好處,那么收益或財政平衡原則要求每個享受劇院的人支付與他們使用設備相關的邊際成本。但是根據支付能力的原則,這樣的收費卻并不合適,因為這樣做會減少低收入個人享受劇院的機會。這種觀點表明,該項服務應該通過其他方法(這些方法包含有自身的公平內涵)得到補貼。不僅如此,二次分配還要影響到基尼系數和恩格爾系數,因此,在研究政府績效問題上不能忽視二次分配。
3.公共產品管理制度的政府責任是實現政府績效的關鍵
我們還強調政府官員對公民負有說明一項公共設施的開發和使用的責任。如果責任缺失,可能導致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不當,以增大公共管理成本。
實踐中許多政府管理的高成本或無績效現象,都是由于缺乏政府責任所導致的,沒有適當的責任,目標群體不可能得到資助項目所帶來的收益,資源可能更容易被浪費。許多政策分析假定制度安排能夠促進責任。因此,這些政策分析主要關注效率和公平的績效目標。然而,公共管理活動常常缺乏競爭、新聞自由和獨立的司法制度,而且,特別是欠發達地區,要確保政府官員的責任實現可能更加困難。實現效率確實需要決策者能夠得到有關公民偏好的信息,這和實現責任是一樣的。有效聚集這類決策信息的制度安排,有助于實現效率,同時也有助于增加責任并促進再分配目標的實現。
4.公共產品管理制度的適應性是體現政府績效的樞紐
如果制度安排不能對變化的環境做出反應,那么公共設施的可持續性很可能遭到破壞。我國農村地區常常面臨著自然災害和高度本土化的特殊環境,如果制度安排過于僵化而無法處理這類獨特情況,它很可能難以使農村快速繁榮昌盛。從屬于較強地方控制的制度本身可能在危機情況出現前就存在了,并且本來會預備儲備資金和規則,使得對這類危機做出適當反應成為可能。我們過去講的具體問題具體對待就是非常好論證結果。
資源動員手段的適應性同樣是可實現的。一種手段應該具有足夠的適應性以在面臨不斷變化的經濟條件時動員資源,在這點上特別重要的是,在基礎設施服務的需求增加而造成的運行成本增加過大時,貨幣形式的收稅或收費制度應該能夠產生收入。必須通過公開的政策決策得到修改征稅和收費制度,與能夠隨物價提高、地區經濟增長以級公共服務使用者增加而自動產生相應額外收入的稅收制度相比,后者更具有適應性。因此,如果不設想公共產品管理制度的適應性,許多看起來非常有績效的制度則成了影響政府績效的桎梏,理論也就失去了應有的價值與意義。
5.公共產品管理制度的標準權衡
當使用各種不同績效標準作為選擇替代制度安排的基礎時,進行權衡常常是必要的。在效率目標和再分配公平目標之間進行選擇尤為常見。雖然在許多情況下我們沒有對再分配的重要地位提出質疑,但是資源必須是以有效配置為目標。雖然任何有關效率和公平間權衡的最終決策必須由每個國家的公民和官員做出,然而從這種目標投資中獲得最大化回報與對稀缺資源投資效率的忽視相比,前者仍然比較可取。在考慮到為基礎設施維護提供資金的替代方案時,另一個權衡問題也非常明顯。從經濟意義上講,對現存設施進行有效定價應該只反映自然增長的維護成本以及與使用有關的外部或社會成本。這就是著名的有效定價規則,它要求價格等于收益的邊際成本。在物品具有不可減少性的情況下,這是很成問題的。在這種情況下,增加一個使用該物品的使用者的邊際成本為零。
我們來考察高速公路的情況,因為在高速公路上,擁擠成本很可能是零,從經濟角度講,使用者的有效付費應該只等于和每個其他使用者相關的邊際維護成本(假設管理這類收費具有可行性)。強制征收超過維護邊際成本的費用,把公路的使用限制在低于經濟有效的水平,所達到的將是次優的收益。然而,由于公共收入還不富裕,主要的公路維護是要求減緩由于日積月累和氣候變化引起的老化,因此,總維護成本比僅僅由于交通問題而帶來的維護成本高得多。這就意味著按照有效價格收費(這一價格等于使用的邊際維護成本)會產生稅賦收入無法達到維護公路所需的全部成本。因此,有效定價導致稅收不足;充分建立在使用基礎上的定價又導致公路無效的低度使用。如果要強制實行有效定價,必須要找到某種替代性的漸增收入,以產生所需的附加資金。
三、以公共產品管理的成本評價政府績效
通常情況下,公共部門供給成本比它們初看起來要大得多,因為這些成本常常在許多不同地點被記錄下來,并且很難鑒別和衡量。關于供給成本,我們將區分為轉換成本、交易成本兩種類型。
1.公共產品政府管理的轉換成本
公共產品政府管理的轉換成本,可以界定為政府管理公共產品活動中轉嫁給公眾支付的間接成本,它實際上是公眾或社會成本。由于政府成本的轉嫁,也往往造成了政府對成本的軟約束現象[8]。包括:(1)將公民對物品的偏好及其支付意愿轉化為對公共部門提供物品和服務的明確需求量所需的成本;(2)融資和生產這些物品和服務所需的安排成本;(3)監督生產者績效所需的成本;(4)規范消費者使用模式所需的成本;(5)強制遵守稅收和其他資源動員手段所需的成本。公共產品的轉換成本往往掩蓋了政府管理公共產品的績效本質,而且傳統管理認為這類成本是不應當考核的[9]。美國人為重視政府管理活動中出現的轉換成本,早就于20世紀90年代推行企業家政府,其目的是硬性約束政府在公共設施管理方面的高成本現象。
現代公共管理活動中,公共產品出現了向市場化、產業化轉換的趨勢,但是,這種演變并沒有減少政府管理公共設施方面的轉換成本,因為,新的過去沒有過的公共設施又會不斷出現,這也是符合“推陳出新”原理的[10]。事實證明,社會越發達,政府提供的公共設施的價值越大,需要政府提供的新的公共設施也越多,其規律只不過是傳統的政府管理的公共產品之生命周期結束,而新的符合提供公眾物質與文化生活的公共產品不斷涌現。因此,政府管理公共設施方面的轉換成本是一個不斷增長的勢頭。
2.公共產品政府管理的交易成本
與協調、信息和策略行為相關的轉換成本的增加,在客觀上造就了交易成本。我們說轉換成本是與聯合提供物品和服務相關的費用。供給方面的交易成本則是作為試圖抵消與策略行為有關的激勵的結果而引起的成本。這里,我們把供給所包含的交易成本區分為三個類型。
一是協調成本。協調成本是投資于政府在公共產品領域的行動者之間供給協議的協商、監督和執行時的金錢和人力成本的總和。協調成本是政府管理最為主要的成本之一,由于在中國,傳統的人事關系被看作是政府管理活動中最為活躍的因素,這種因素的影響作用往往比政策、法規的因素要大,所以僅僅從協調成本的總體方面來分析,應該是相對低廉的[11]。
二是信息成本。一般地,信息成本是搜集和組織信息的成本和由于時間、地點變量和一般科學原則的知識缺乏或無效混合所造成的錯誤成本。公共產品生產活動中的信息成本是其他成本的前提,許多情況下的成本都是信息成本所帶來的。
三是策略成本。是指當個人利用信息、權力及其他資源的不對稱分布,以犧牲別人的利益為代價的情況下獲得效益,從而造成的轉換成本的增加。與供給活動相關的最常見策略成本是搭便車、尋租和腐敗。和轉換成本一樣,供給的交易成本受所涉及的物品和服務的特征、供給單位的規模,用于利益綜合、監督、規則、制定政策的技術方法及用于治理交易的特殊規則等因素的直接影響。
3.公共產品政府管理信息成本的簡單討論
認識到這兩種成本之間甚至各類成本之間存在利弊權衡是非常重要的。如圖所示,時間和地點信息的總成本包含兩方面內容:信息不足造成的錯誤成本與獲得和使用信息的成本。
信息成本的構成
在人們能對錯誤成本和搜集成本做出精確評估的環境下,有可能做出獲取信息的最優投資方案,以使新獲得信息的邊際成本正好等于減少錯誤的邊際收益。但是,基礎設施開發的參與者很少擁有關于成本的如此全面的信息。因此,我們不能假定做出最優投資方案。相反,我們必須假定時空信息總成本的水平和類型是隨著物質領域和制度安排的不同而變化的。因此,有多年利用河水灌溉土地經驗的農民,可以掌握有關河水在每年不同期間的流速以及田地中土壤類型的詳細情況。這種時空信息是作為其他活動的副產品而獲得的,在收集此類信息的活動中無需大量資源投資。當這些農民參與設計、建造和維護活動時,因為由特定地點信息不足而造成的錯誤成本和獲得信息的成本相對來說都很低,所以時空信息的總成本很低。
而由中央部門的公務員要獲取時空信息,遠比由當地選任官員從事該任務所耗成本大得多。因為如果這些公務員不被安排在一個特定地區工作很長時間(這種事情很少發生)且他們有較高積極性收集這類信息,這類信息就不可能作為日常工作的副產品而被獲得。因此,我們能夠假設,在中央機關中,由于時空信息的缺乏而造成的錯誤成本是比較高的。另一方面,我們也認為,中央政府機關在獲取相關科學信息的成本要比獲取農民管理的灌溉系統信息的成本低。因為中央政府機關擁有熟知現代科技知識的受過良好訓練的工程師,而當地農民可能是做不到的。
認識到間接成本之間存在權衡,是體現政府績效的核心,因為政府績效始終是在控制或降低政府成本基礎上才能夠相應提高的,當然,要使所有成本降低為零永遠都是不可能的。因此,如果制度安排的間接成本比較低,而在其他地方的成本則易于較高。關鍵問題是,與替代制度安排相關的差別是否僅僅相互抵銷,或者從一種制度安排換到另一種制度安排是否能獲得有效率的凈收益,這樣,政府績效也就客觀提高了[12]。
四、結論
本文敘述了可以據以評價替代制度安排的5個總體績效標準,這些標準,特別是效率和公平,幾乎通用于對所有有關公共政策的評價。但是,我們認為替代制度安排的復雜性促使我們認真考慮另外一套間接績效標準是非常有用的。這些標準尤其關注減少某些個人所進行的各類策略行為的必要成本。
盡管公共管理存在著潛在的效率損失,我們仍然認為使用價格有時要按照高于使用的邊際維護成本是有充分理由的。第一,從實際角度看,使用者繳納的費用可以將支付與受益者聯系在一起,并且實現財政平衡。第二,從純理論角度看,人們必須認識到在一部分經濟中堅持邊際成本定價,并不一定意味著公共管理的總配置效率將得到提高。這一概念,正如我們所知道的次優理論(LipseyandLancaster,1956)一樣,限制了有關經濟效率的理論總結,在以大量市場失靈為特征的經濟(如許多行政定價、廣泛的部門津貼以及大量的非競爭因素)中的普遍性。理論表明,單個部門的分析工作不可能完全依賴最優配置規則或在管理中所觀察到的價格,以評價所研究部門或地區的效率后果(Friedman,1984:415)。
如果再分配關系很重要,那么必須努力確保那些不能支付全部費用的人們仍然能夠使用被補貼的服務設施,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還能避免永久的依賴性。根據這些重要權衡準則,我們提出以下建議。如果公共設施維護收益超過成本,那么首先應該確定的是資源動員手段或各種手段組合能否產生足夠資源,以滿足支付管理費用后所有成本。如果這一準則可以通過幾種手段得到滿足,那么把所產生的資源和所得到的利潤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手段,應該認為是非常適當的,因為根據所得到的收益,它們是公平的。
參考文獻:
[1]本文所謂的公共產品,專門指各級政府經營管理的公共基礎設施,即為有形的公共產品。讀者可以參閱何翔舟《公共事物的高成本運作與民營化改革》,北京大學學報2002年第3期。
[2]<美>埃莉諾.奧斯特羅姆.拉里.施羅德和蘇珊.溫著,毛壽龍譯,《制度激勵與可持續發展—基礎設施政策透視》第128頁。
[3]杰里米.邊沁,見<美>丹尼斯C.繆勒著,楊春學、李紹榮、羅仲偉、龍超等譯,《公共選擇理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第451頁,1999年4月版。
[4]實際上當一種公共政策誕生之初,人們都不感輕易違背,但當有人試探性地違背了而沒有被政府發現或者發現后所處理的程度使當事人的違背得益大于處理成本時,其他人也就陸續仿效了(例如,逃避稅收就是如此)。一種制造高成本的社會現象也就出現了。
[5]例如,那些有思想、有眼光的企業家、事業家,他們在教育、醫療衛生以及其他公共項目上不惜自己的資本而投資以為公眾服務。邵逸夫在中國無償投資的大學、中學、小學設施遍布全國。
[6]<美>埃莉諾.奧斯特羅姆.拉里.施羅德和蘇珊.溫著,毛壽龍譯,《制度激勵與可持續發展—基礎設施政策透視》第132頁。
[7]現實中的政府官員貪污受賄等侵吞國家財富者,實際上就是憑借公共設施的建設特權,從中獲得了利益,從而在邊際上增加了貧富懸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