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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單位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提交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及相關申請文件、資料收悉。經審查,以下材料屬于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不符合《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令第8號]的要求,不予受理你單位的申請:
一、__________________二、__________________三、__________________特此通知。
受理人: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發證機關蓋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聯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存檔)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共三聯)
煤礦安許證受字[ ]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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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單位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提交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及相關申請文件、資料收悉。經審查,以下材料屬于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不符合《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令第8號]的要求,不予受理你單位的申請: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二、_____________________三、_____________________特此通知。
受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發證機關蓋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聯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承辦機構留存)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共三聯)
煤礦安許證受字[ ] 號
_________:
你單位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提交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及相關申請文件、資料收悉。經審查,以下材料屬于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不符合《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令第8號]的要求,不予受理你單位的申請: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二、_____________________三、_____________________特此通知。
受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隨著數字化信息技術在煙草行業、公安、交通等方面應用的成熟與發展,迫切需要提供一個展示煙草各部門之間及與政府其他部門信息交流共享的載體--卷煙零售許可證網上申請辦理監管信息系統電子政務平臺。更好的服務于廣大消費者,進一步提升了煙草企業客戶服務水平及客戶滿意度,加大對煙草專賣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加強行政執法的透明度及卷煙市場監管水平,使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通過互聯網申請、登記、辦理、查詢和管理公開透明,運行規范,查詢便捷,加強卷煙市場宏觀監管和系統管理有機結合。
一、系統概述
吳起縣卷煙零售許可證網上許可證辦理查詢監管信息系統,是充分運用電子政務管理和信息化管理理念,運用網絡技術手段,實現卷煙零售許可證管理過程中申請、登記、辦理、查詢所有業務功能的集成。
(一)系統內容
卷煙零售許可證網上公開申請辦理查詢信息監管系統分為辦證須知、申請系統、狀態查詢、監管服務、政務公開、工作動態、政策法規,真假卷煙鑒別模塊。
1、吳起縣網上許可證辦理查詢監管系統
卷煙零售許可證辦理流程及說明;區域零售許合理化布局實施細則; 區域零售許可證合理化布局規劃;通過網上許可證辦理查詢監管系統集中體現區域合理布局規劃、許可證辦理的要求、條件和流程,了解煙草專賣法律法規和政策,了解轄區零售戶合理布局實施細則和規劃,實現轄區卷煙零售戶科學容量。
2、吳起縣卷煙零售許可證申請、登記、辦理、監管系統
通過在線地圖了解區域許可證規劃數量、辦理數量、現已申請數量、剩余數量。卷煙零售許可證申請人,在網上正確、規范、如實填寫卷煙零售許可證申請登記表并提交,提交完成后并顯示提交成功,就可以直接通過網上辦理申請登記手續。通過與專賣管理信息大平臺對接,專賣市管員到申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實地勘察,縣局主管領導、系統管理人員、專賣股負責人三個不同層面的審查、審核、審批后進行辦理。 通過卷煙零售許可證申請、登記、辦理、監管系統,實現煙草專賣服務質量和效率的提高,方便需要辦證的廣大用戶,節省時間、節約人力和物力。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實現政務公開。
3、吳起縣卷煙零售許可證申請狀態查詢監管系統
卷煙零售許可證辦理的審查、審核、審批流程情況在不同的環節,以更加清晰、準確、全面的內容呈現在互聯網上。
(二)流程概述
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個人,在辦理零售許可證網上進行填寫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申請登記。申請人在網上正確規范填寫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申請登記表后并且提交,提交完成后顯示提交成功,并在初審通過后,按照規定的有效期內到吳起縣煙草專賣政務大廳提交申請材料。辦證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根據申請人、負責人、或法人是否屬于本發證機關法定職權范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決定是否受理。專賣管理派核查人員到申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實地勘察。審核人員根據實地勘察核實結果,對申請人辦證條件進行審核,提出意見報主管領導審批。
經審批不予辦理的,辦證人員通知申請人,送達《不予行政許可證決定書》,說明理由。
經審批予以辦理的,辦證人員確認后,打印制作許可證,通知申請人領取許可證,或者自作出予以發放許可證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送達許可證。
(三)方框里面內容包括
1、是否具備下面條件(四項)
須有與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擁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符合當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達到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2、是否具有禁止的情況
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新申請與原有經營戶左右距離過近的。
(四)資料填寫(提示內容)
申請人據實填寫個人資料信息,并"提交"保存,保存成功后,系統自動給予相應的提示,內容如下:"您的申請登記已提交成功,工作人員將對你的申請登記內容進行初審,請您在15個工作日內登陸查詢初審結果。"
1、初審未通過
初審未通過原因項由工作人員填寫,該模塊具備提示語言維護功能,工作人員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進行修改。
2、初審通過
顯示界面為"請您在啄陘自聙茲漲靶柿?,缔I餛鶼匱灘葑艟腫粽翊筇裳燉硐喙匾滴瘛N餛鶼匱灘葑艟值刂?吳起縣開發區洛西一巷內。電話:0911-7699553"
(1)攜帶資料目錄 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復印件一份(房產證、土地使用證、房屋租賃合同)、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申請書一份、負責人一寸免冠照片一張、經營場所聯系電話、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未辦理營業執照可不提供)。
(2)相關要求 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以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逾期未提交材料的,視為自動放棄此申請。
二、技術線路
(一)主要技術內容
開發語言:HTML, JavaScript, XML,DB2,J2ee,SQL。
數據存儲:DB2數據庫。
支持各種多媒體信息。
(二)技術路線說明
吳起電子政務平臺部署圖(其中淺藍色方塊,表示應用服務;圓柱體表示數據庫。網站前臺應用Cu-net,統一接入平臺App-services,App logic可以部署在一臺服務器上,網站后臺內容管理應用Cms App可以和營銷部署在同一臺服務器,Gis Service由高德公司與超圖公司負責部署維護,營銷DB和Cis DB可以用同一個數據庫實例。專賣應用Regie App在省局,訪問省局數據庫專賣DB。網站前臺應用Cunet與統一接入平臺放到隔離區DMZ,其他應用及數據庫系統都部署在煙草內網。
1、地圖(Gis)相關
高德公司需要重新一份地圖服務,供政務系統辦證使用;高德公司需要根據煙草合理化布局區域信息,在地圖系統中配置相應的圖層,并將各區域圖層的標識ID提供給創聯。浪潮公司需要在地圖數據庫中提供一份零售戶基本信息的只讀視圖,并提供該視圖的結構文檔,包括字段類型、屬性說明等。
2、接口
(1)合理化布局區域信息同步。系統提供交換平臺或MQ接口,實時地將合理化布局區域信息從專賣系統同步到電子政務系統。
(2)零售戶歸屬區域信息同步。系統提供交換平臺或MQ接口,實時地將零售戶歸屬區域信息從專賣系統同步到電子政務系統。
(3)網站辦證申請信息同步。系統提供交換平臺或MQ接口,實時地將同意受理的辦證申請信息從電子政務系統同步到專賣系統。
(4)專賣許可證辦理信息同步。系統提供交換平臺或MQ接口,實時地將辦證信息(包括過期自動作廢的辦證申請)從專賣系統同步到電子政務系統,供申請人查詢辦證階段(進度)、辦證狀態信息。
(三)技術路線概述
一是實地調研,建立詳實準確的具體數據。通過走訪、摸底、調研,了解卷煙零售戶實際現有數量、合理需求數量和具體差缺數量;二是查閱資料,收集實際可行的理論依據。通過查閱、收集和整理相關資料,了解和掌握卷煙零售許可證互聯網申請、登記、辦理、查詢信息的現狀與發展趨勢以及建立的理論依據; 三是依照國家、省、市煙草專賣法律法規和政策,對轄區進行零售戶合理布局,實現卷煙零售戶容量科學;四是開發卷煙零售許可證互聯網申請、登記、辦理、查詢信息系統軟件。了解區域許可證規劃數量、辦理數量、申請數量、剩余數量,掌握區域許可證辦理的要求、條件和流程;五是在網絡地圖上標注轄區路段、街道、社區、鄉鎮、自然村的持證戶點。
三、社會效益
一是提高專賣服務的水平和質量,保障民利。通過網上辦證平臺的查詢,增進社會各界對國家、省、市煙草專賣法律法規和政策的了解,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消除"辦證難"的負面影響,更好的解決許可證后續監管難的問題。二是實現信息公開。通過網上查詢,了解區域合理布局規劃、許可證辦理的要求、條件和流程、掌握區域許可證規劃數量、辦理數量、申請數量、剩余數量,為查詢和辦證提供可靠詳實的數據,網上證件辦理信息公開,增加行政執法的透明度。三是實現許可證辦理便捷、高效、規范。通過互聯網實現網上查詢、網上申請、網上審批、網上辦理,節省了時間、節約了大量人力和物力,帶來了極大的便利,也規范了辦證工作流程。
四、預期效果
(一)搭建零售許可證管理信息系統
建立零售許可證資源管理機制,統一信息資源管理,能夠強化對煙草專賣法律法規和政策,轄區的合理化布局,許可證辦理要求、條件和流程的了解,消除"辦證難"的負面影響。
(二)實現零售許可證資源信息化管理
通過轄區的合理化布局,互聯網對區域許可證規劃數量、辦理數量、申請數量、剩余數量公布,零售許可證資源信息一目了然,方便了客戶,節省了時間、節約了人力和物力。
(三)提高工作效率
零售許可證管理,利用先進的智能控制技術和網絡技術,實現對零售許可證管理過程環節的集中智能管理和多方位監控,保障了質量,提升了效率,促進零售許可證管理過程設備化、精準化、智能化的科學管理水平。
(四)達到資源與信息流的統一
引入現代流程操作技術,通過專賣證件管理員操作的系統建設,統一規范零售許可證辦理關鍵環節操作模式,確保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利用先進的信息管理技術建立零售許可證辦理追蹤體系, 提高許可證管理水平,實現對許可證申請、登記、辦理環節的跟蹤、監測和追溯,使信息透明、過程可控。
(五)實現良好的客戶關系管理
通過詳實的煙草專賣法律法規和政策信息,區域許可證規劃數量、辦理數量、申請數量、剩余數量信息,售許可證申請、登記、辦理狀態的查詢信息,不但能使管理人員更好地掌握信息,為查詢和辦證提供實際可行的理論依據,詳實準確的具體數據,而且有助于提高服務的質量和效益水平,通過工作動態欄,使社會各界對我們行業進一步的了解,提高客戶服務滿意度和行政執法透明度,樹立了煙草行業良好的行政執法形象。
(六)提高卷煙市場監管水平
通過政務公開欄,積極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進一步實現售許可證的辦理、使用陽光、透明。通過服務監管欄實現對卷煙零售許可證監督使用情況及卷煙市場違法涉煙的監督舉報。
(七)提高消費者相關政策法規水平
消費者通過系統便捷的學習提高煙草專賣法,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行政許可法、專賣許可證申請與辦理程序規定以及高價位卷煙的有關規定等相關政策、真假卷煙鑒別知識水平,更好的便于廣大消費者積極主動監督舉報違法涉煙行為。
五、結語
要消除"辦證難"的負面影響,更好的解決卷煙零售許可證后續監管難的問題,就迫切需要建立一種新的辦理監管模式。本研究尚有需要深化探索之處,還有待進一步的理論研究和實踐證明。
參考文獻:
[1]劉大偉."一體化"將是"數字煙草"的必然發展方向[N].東方煙草報,2010.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漁業捕撈活動,以及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從事漁業捕撈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條約、協定另有規定的,按條約、協定執行。
第三條國家對捕撈業實行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管理,實行捕撈許可證制度和捕撈限額制度。
第四條漁業捕撈許可證、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等證書的審批和簽發實行簽發人制度。
第五條農業部主管全國漁業捕撈許可管理工作。
農業部各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分別負責本海區的捕撈許可管理的組織和實施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捕撈許可管理的組織和實施工作。
第二章捕撈漁船和作業場所的分類
第六條海洋捕撈漁船按下列標準分類:
(一)海洋大型捕撈漁船:主機功率大于等于441千瓦(600馬力)。
(二)海洋小型捕撈漁船:主機功率不滿44.1千瓦(60馬力)且船長不滿12米。
(三)海洋中型捕撈漁船:海洋大型和小型捕撈漁船以外的海洋捕撈漁船。
內陸水域捕撈漁船的分類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海洋捕撈作業場所分為以下四類:
(一)A類漁區:黃海、渤海、東海和南海及北部灣等海域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向陸地一側海域。
(二)B類漁區:我國與有關國家締結的協定確定的共同管理漁區、南沙海域、黃巖島海域及其他特定漁業資源漁場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
(三)C類漁區:渤海、黃海、東海、南海及其他我國管轄海域中除A類、B類漁區之外的海域。其中,黃渤海區為C1、東海區為C2、南海區為C3。
(四)D類漁區:公海。
第三章船網工具指標管理
第八條農業部報國務院批準后,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下達海洋捕撈業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地方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控制本行政區域內捕撈漁船的數量、功率,不得超過國家下達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送農業部備案。
內陸水域捕撈業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和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九條制造、更新改造、購置、進口海洋捕撈漁船,必須經本規定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的審批權主管機關批準,由主管機關在國家下達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內核定船網工具指標。
第十條申請海洋捕撈漁船船網工具指標,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制造海洋捕撈漁船
1.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附件1);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戶籍證明復印件。
海洋捕撈漁船淘汰后申請制造漁船的,除提供第(一)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具的《漁業船舶報廢證明》和《漁業船舶報廢拆解、銷毀或處理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因海損事故造成捕撈漁船滅失后申請制造海洋捕撈漁船的,除提供第(一)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滅失證明和有關證書注銷證明原件。
申請制造到他國管轄海域作業漁船的,除提供第(一)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與外方的合作協議或有關當局同意入漁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申請制造專業遠洋漁船的,除提供第(一)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遠洋漁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購置海洋捕撈漁船
1.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戶籍證明復印件;
3.被購置漁船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和國籍(登記)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4.漁業捕撈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
申請購置專業遠洋漁船的,除提供第(二)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遠洋漁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申請購置到他國管轄海域作業漁船的,除提供第(二)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與外方的合作協議或有關當局同意入漁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申請跨省購置國內捕撈漁船的,除提供第(二)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賣方所在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轉移船網工具指標的證明原件。
(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撈漁船
1.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戶籍證明復印件;
3.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和國籍(登記)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4.漁業捕撈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
申請更新改造專業遠洋漁船的,除提供第(三)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遠洋漁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申請更新改造到他國管轄海域作業漁船的,除提供第(三)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與外方的合作協議或有關當局同意入漁的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申請增加漁船主機功率,增加部分的船網工具指標,除提供第(三)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具的《漁業船舶報廢證明》和《漁業船舶報廢拆解、銷毀或處理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四)進口海洋捕撈漁船
1.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戶籍證明復印件;
3.進口理由;
4.《舊漁業船舶進口技術評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申請進口專業遠洋漁船的,除提供第(四)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遠洋漁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申請進口到他國管轄海域作業漁船的,除提供第(四)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與外方的合作協議或有關當局同意入漁的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五)補發《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附件2)
1.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戶籍證明復印件。
3.所在地縣級以上主管機構提供的丟失證明。
第十一條下列海洋捕撈漁船的船網工具指標,向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和申請人的全部申請材料報農業部審批:
(一)專業遠洋漁船;
(二)海洋大型拖網、圍網漁船;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買賣漁船;
(四)因特殊需要,超過國家下達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船網工具指標的漁船;
(五)其他依法應由農業部審批的漁船。
農業部應當自收到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船網工具指標的決定。
中央直屬單位申請第一款規定的海洋捕撈漁船船網工具指標的,直接向農業部提出。農業部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船網工具指標的決定。
第十二條除第十一條規定情況外,其他海洋捕撈漁船的船網工具指標,向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船網工具指標的決定。
第十三條制造、更新改造、進口海洋捕撈漁船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應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通過淘汰舊捕撈漁船解決,船數和功率應分別不超過淘汰漁船的船數和功率。
購置海洋捕撈漁船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買賣漁船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隨船轉移。購入方須填報《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并同時附送賣出方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轉移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的證明,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報批。農業部根據審批同意的買賣漁船《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核增買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核減賣出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并定期通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買賣海洋捕撈漁船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調節。
國內現有捕撈漁船從事遠洋作業期間,其船網工具控制指標予以保留。專業遠洋漁船不計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由農業部統一管理,不得在我國管轄海域作業。
第十四條申請人憑《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辦理漁船制造、更新改造、購置或進口手續和申請漁船船名、辦理船舶檢驗、登記、漁業捕撈許可證?!稘O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的有效期不超過18個月。
第十五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指標申請,不予批準:
(一)漁船數量或功率超過船網工具控制指標;
(二)從國外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進口或以合作、合資等方式引進漁船在我國管轄水域作業;
(三)不符合產業發展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四章漁業捕撈許可證管理
第十六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和公海從事漁業捕撈活動,應當經主管機關批準并領取漁業捕撈許可證,根據規定的作業類型、場所、時限、漁具數量和捕撈限額作業。
漁業捕撈許可證必須隨船攜帶(徒手作業的必須隨身攜帶),妥善保管,并接受漁業行政執法人員的檢查。
第十七條漁業捕撈許可證分為下列七類:
(一)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適用于許可在我國管轄海域的捕撈作業。
(二)公海漁業捕撈許可證,適用于許可我國漁船在公海的捕撈作業。國際或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有特別規定的,須同時遵守有關規定。
(三)內陸漁業捕撈許可證,適用于許可在內陸水域的捕撈作業。
(四)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適用于許可在特定水域、特定時間或對特定品種的捕撈作業,包括在B類漁區的捕撈作業,與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或內陸漁業捕撈許可證同時使用。
(五)臨時漁業捕撈許可證,適用于許可臨時從事捕撈作業和非專業漁船從事捕撈作業。
(六)外國漁船捕撈許可證,適用于許可外國船舶、外國人在我國管轄水域的捕撈作業。
(七)捕撈輔助船許可證,適用于許可為漁業捕撈生產提供服務的漁業捕撈輔助船,從事捕撈輔助活動。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的權限審批發放漁業捕撈許可證,應當明確核定許可的作業類型、場所、時限、漁具數量及規格、捕撈品種等。已實行捕撈限額管理的品種或水域要明確核定捕撈限額的數量。
作業類型分為刺網、圍網、拖網、張網、釣具、耙刺、陷阱、籠壺和雜漁具(含地拉網、敷網、抄網、掩罩及其他雜漁具)共9種。漁業捕撈許可證核定的作業類型最多不得超過其中的二種,并應明確每種作業類型中的具體作業方式。拖網、張網不得與其他作業類型兼作,其他作業類型不得改為拖網、張網作業。
非漁業生產單位的專業旅游觀光船舶除垂釣之外,不得使用其他捕撈作業方式。
捕撈輔助船不得直接從事捕撈作業,其攜帶的漁具應捆綁、覆蓋。
海洋捕撈作業場所要明確核定漁區的類別和范圍,其中B類漁區要明確核定漁區、漁場或保護區的具體名稱。公海要明確海域的名稱。內陸水域作業場所要明確具體的水域名稱。
第十九條下列作業漁船的漁業捕撈許可證,向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并報農業部審批:
(一)到公海作業的;
(二)到我國與有關國家締結的協定確定的共同管理漁區、南沙海域、黃巖島海域作業的;
(三)海洋大型拖網、圍網漁船;
(四)跨海區界線作業的;
(五)到特定漁業資源漁場、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作業的;
(六)因養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撈農業部頒布的有重要經濟價值的苗種或者禁捕的懷卵親體的;
(七)因教學、科研等特殊需要,在農業部頒布的禁漁區、禁漁期從事捕撈作業的。
農業部應當自收到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發放捕撈許可證的決定。
中央直屬單位申請第一款規定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的,直接向農業部提出。農業部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發放捕撈許可證的決定。
第二十條作業場所核定在B類、C類漁區的漁船,不得跨海區界限作業。作業場所核定在A類漁區或內陸水域的漁船,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水域界限作業。因傳統作業習慣或資源調查及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跨界捕撈作業的,由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證明,報作業水域所在地審批機關批準。
在相鄰交界水域作業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由交界水域有關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商發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
第二十一條除本規定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規定的情況外,其他作業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送農業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作業場所的核定權限如下:
(一)農業部:A類、B類、C類、D類漁區和內陸水域。
(二)農業部各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本海區范圍內的C類漁區,農業部授權的B類漁區。
(三)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海洋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A類漁區,農業部授權的C類漁區。在內陸水域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管轄水域。特殊情況需要地(市)級、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作業場所的,由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并授權。
第二十三條從事釣具、燈光圍網作業漁船的子船與其主船(母船)使用同一本漁業捕撈許可證,主船與子船功率同時納入船網工具控制指標。
第二十四條申請漁業捕撈許可證,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附件3);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戶籍證明復印件;
(三)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四)漁業船舶登記(國籍)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五)漁具和捕撈方法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說明資料;
申請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除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外,還需提供:
(一)首次申請和除作業方式變更外重新申請的,提供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原件;
(二)重新申請和換發捕撈許可證的,提供原漁業捕撈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海洋大型、中型漁船再次申請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提供漁撈日志。
申請公海漁業捕撈許可證,除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外,還需提供:
(一)農業部遠洋漁業項目批準文件;
(二)除專業遠洋漁船外,提供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
(三)首次申請的,提供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
申請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除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外,還需提供:
(一)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或內陸漁業捕撈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
(二)承擔教學、科研等項目單位申請的,提供項目計劃、調查區域及上船科研人員名單;
(三)租用漁船進行科研、資源調查活動的,提供租用使用協議。
跨省或跨海區作業,依照規定應當申請臨時捕撈許可證的,除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外,還需提供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第二十五條發放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時,應當同時貼附與漁船主機總功率相等的漁船主機功率憑證。
第二十六條海洋大型、中型漁船應填寫《漁撈日志》(附件4),并在漁業捕撈許可證年審或再次申請漁業捕撈許可證時,提交漁業捕撈許可證年審或發證機關。
第二十七條在漁業捕撈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的,須持《漁業船舶所有權證書》和《漁業船舶國籍(登記)證書》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漁業捕撈許可證:
(一)船名變更;
(二)船籍港變更;
(三)漁船所有權共有人之間變更;
(四)漁業捕撈許可證使用期滿。
第二十八條在漁業捕撈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的,須按規定向原發證機關重新申請漁業捕撈許可證:
(一)漁船作業方式變更;
(二)漁船主機、主尺度、總噸位變更;
(三)因漁船買賣發生漁船所有人變更。
海洋捕撈漁船買賣,以及主機功率和主尺度變更的,須事先按本規定第十條規定重新申請船網工具指標。
批準換發和重新發放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應將原漁業捕撈許可證交回原發證機關。
第二十九條在漁業捕撈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以下情況的,須向漁業捕撈許可證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漁業捕撈許可證:
(一)漁業捕撈許可證損毀無法使用;
(二)漁業捕撈許可證丟失。
漁業捕撈許可證丟失的,持證人須在一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報告遺失的時間、地點和原因,由發證機關在有關媒體公告原漁業捕撈許可證作廢后,方可補發新證。媒體公告費由持證人承擔。
第三十條發生下列情況的,持證人應將漁業捕撈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并辦理漁業捕撈許可證注銷手續:
(一)漁船報廢或損毀不再繼續從事許可的捕撈作業;
(二)自行終止許可的捕撈作業。
第三十一條漁業捕撈許可證和漁船主機功率憑證不得涂改、偽造、變造、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
第三十二條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和內陸漁業捕撈許可證的使用期限為5年。其他種類漁業捕撈許可證的使用期限根據實際需要確定,但最高不超過3年。
第三十三條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漁業捕撈許可證實行年度審驗(以下稱年審)制度,每年審驗一次。
公海漁業捕撈許可證的年審期為二年。
漁業捕撈許可證的年審工作由發證機關負責,也可由發證機關委托申請人戶籍或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十四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為年審合格,由審驗人簽字,注明日期,加蓋公章:
(一)具有有效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和《漁業船舶登記(國籍)證書》,持證人和漁船主尺度、主機功率、噸位未發生變更;
(二)漁船作業類型、場所、時限、漁具數量與許可內容一致;
(三)按規定填報《漁撈日志》,未超出捕撈限額指標(對實行捕撈限額管理的漁船);
(四)違規案件已經結案;
(五)按規定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六)其他條件符合有關規定。
年審不合格的,年審機關可責令持證人限期改正后,再審驗一次。再次審驗合格的,其漁業捕撈許可證有效。
第三十五條逾期未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證書載明的漁船主機功率與實際功率不符的、應貼附而未貼附功率憑證或功率憑證貼附不足或貼附無效功率憑證的、以欺騙或其他方法非法取得的,以及涂改、偽造、變造、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為無效漁業捕撈許可證。
涂改、偽造、變造、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的漁船主機功率憑證為無效漁船主機功率憑證。
使用無效的漁業捕撈許可證,或未攜帶漁業捕撈許可證從事漁業捕撈活動的為無證捕撈。
第三十六條漁業捕撈許可證的申請人應是漁船所有人,申請人在其申請獲得批準后成為持證人。持證人對其申請從事的漁業捕撈活動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簽發人制度
第三十七條《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和《漁業捕撈許可證》的審核、審批和簽發實行簽發人制度,簽發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方為有效。
簽發人負責對前款文件和證書的內容進行審核,并對其真實性及合法性負責。
第三十八條簽發人實行農業部和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兩級審批制度??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推薦一至兩人為簽發人,并按本條第二款的規定,逐級審核上報有審批權的機關審批并公布。
第一條 為了保護、合理利用漁業資源,控制捕撈強度,維護漁業生產秩序,保障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以下稱《漁業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漁業捕撈活動,以及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從事漁業捕撈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條約、協定另有規定的,按條約、協定執行。
第三條 國家對捕撈業實行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管理,實行捕撈許可證制度和捕撈限額制度。
第四條 漁業捕撈許可證、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等證書的審批和簽發實行簽發人制度。
第五條 農業部主管全國漁業捕撈許可管理工作。
農業部各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分別負責本海區的捕撈許可管理的組織和實施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捕撈許可管理的組織和實施工作。
第二章 捕撈漁船和作業場所的分類
第六條 海洋捕撈漁船按下列標準分類:
(一)海洋大型捕撈漁船:主機功率大于等于441千瓦(600馬力)。
(二)海洋小型捕撈漁船:主機功率不滿44.1千瓦(60馬力)且船長不滿12米。
(三)海洋中型捕撈漁船:海洋大型和小型捕撈漁船以外的海洋捕撈漁船。
內陸水域捕撈漁船的分類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 海洋捕撈作業場所分為以下四類:
(一)A類漁區:黃海、渤海、東海和南海及北部灣等海域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向陸地一側海域。
(二)B類漁區:我國與有關國家締結的協定確定的共同管理漁區、南沙海域、黃巖島海域及其他特定漁業資源漁場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
(三)C類漁區:渤海、黃海、東海、南海及其他我國管轄海域中除A類、B類漁區之外的海域。其中,黃渤海區為C1、東海區為C2、南海區為C3。
(四)D類漁區:公海。
第三章 船網工具指標管理
第八條 農業部報國務院批準后,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下達海洋捕撈業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地方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控制本行政區域內捕撈漁船的數量、功率,不得超過國家下達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送農業部備案。
內陸水域捕撈業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和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九條 制造、更新改造、購置、進口海洋捕撈漁船,必須經本規定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的審批權主管機關批準,由主管機關在國家下達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內核定船網工具指標。
第十條 申請海洋捕撈漁船船網工具指標,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制造海洋捕撈漁船
1.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戶籍證明復印件。
海洋捕撈漁船淘汰后申請制造漁船的,除提供第(一)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漁業船舶拆解、銷毀或處理證明原件和原發證機關出具的漁業船舶證書(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業船舶登記證書或漁業船舶國籍證書、漁業捕撈許可證)注銷證明原件。
因海損事故造成捕撈漁船滅失后申請制造海洋捕撈漁船的,除提供第(一)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船籍港登記機關出具的滅失證明和原發證機關出具的漁業船舶證書(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業船舶登記證書或漁業船舶國籍證書、漁業捕撈許可證)注銷證明原件。
申請制造到他國管轄海域作業漁船的,除提供第(一)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與外方的合作協議或有關當局同意入漁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申請制造專業遠洋漁船的,除提供第(一)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遠洋漁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購置海洋捕撈漁船
1.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戶籍證明復印件;
3.被購置漁船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和國籍(登記)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4.被購置漁船的漁業捕撈許可證復印件。
申請購置專業遠洋漁船的,除提供第(二)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遠洋漁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申請購置到他國管轄海域作業漁船的,除提供第(二)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與外方的合作協議或有關當局同意入漁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申請跨省購置國內捕撈漁船的,除提供第(二)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賣方所在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原漁業捕撈許可證貼附的漁船主機功率憑證出具的同意轉移船網工具指標證明原件,以及原發證機關出具的漁業捕撈許可證注銷證明原件。
(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撈漁船
1.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戶籍證明復印件;
3.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和國籍(登記)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4.漁業捕撈許可證復印件。
申請更新改造專業遠洋漁船的,除提供第(三)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遠洋漁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申請更新改造到他國管轄海域作業漁船的,除提供第(三)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與外方的合作協議或有關當局同意入漁的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申請增加漁船主機功率,增加部分的船網工具指標,除提供第(三)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漁業船舶拆解、銷毀或處理證明原件和原發證機關出具的漁業船舶證書(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業船舶登記證書或漁業船舶國籍證書、漁業捕撈許可證)注銷證明原件。
(四)進口海洋捕撈漁船
1.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戶籍證明復印件;
3.進口理由;
4.《舊漁業船舶進口技術評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申請進口專業遠洋漁船的,除提供第(四)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遠洋漁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申請進口到他國管轄海域作業漁船的,除提供第(四)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與外方的合作協議或有關當局同意入漁的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五)購置并制造、購置并更新改造、進口并更新改造海洋捕撈漁船,申請人應當同時按照制造、更新改造和進口海洋捕撈漁船的要求提供有關材料。
(六)補發《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
1.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戶籍證明復印件;
3.所在地縣級以上主管機構提供的丟失證明。
第十一條 下列海洋捕撈漁船的船網工具指標,向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和申請人的全部申請材料報農業部審批:
(一)專業遠洋漁船;
(二)海洋大型拖網、圍網漁船;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買賣漁船;
(四)因特殊需要,超過國家下達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船網工具指標的漁船;
(五)其他依法應由農業部審批的漁船。
農業部應當自收到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船網工具指標的決定。
中央直屬單位申請第一款規定的海洋捕撈漁船船網工具指標的,直接向農業部提出。農業部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船網工具指標的決定。
第十二條 除第十一條規定情況外,其他海洋捕撈漁船的船網工具指標,向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船網工具指標的決定。
第十三條 制造、更新改造、進口海洋捕撈漁船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應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通過淘汰舊捕撈漁船解決,船數和功率應分別不超過淘汰漁船的船數和功率。
購置海洋捕撈漁船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買賣漁船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隨船轉移。購入方須填報《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并同時附送賣出方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轉移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的證明,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報批。農業部根據審批同意的買賣漁船《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核增買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核減賣出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并定期通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買賣海洋捕撈漁船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調節。
國內現有捕撈漁船從事遠洋作業期間,其船網工具控制指標予以保留。專業遠洋漁船不計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由農業部統一管理,不得在我國管轄海域作業。
第十四條 申請人憑《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辦理漁船制造、更新改造、購置或進口手續和申請漁船船名、辦理船舶檢驗、登記、漁業捕撈許可證。《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的有效期不超過18個月。
第十五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指標申請,不予批準:
(一)漁船數量或功率超過船網工具控制指標;
(二)從國外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進口或以合作、合資等方式引進漁船在我國管轄水域作業;
(三)不符合產業發展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四章 漁業捕撈許可證管理
第十六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和公海從事漁業捕撈活動,應當經主管機關批準并領取漁業捕撈許可證,根據規定的作業類型、場所、時限、漁具數量和捕撈限額作業。
漁業捕撈許可證必須隨船攜帶(徒手作業的必須隨身攜帶),妥善保管,并接受漁業行政執法人員的檢查。
第十七條 漁業捕撈許可證分為下列七類:
(一)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適用于許可在我國管轄海域的捕撈作業。
(二)公海漁業捕撈許可證,適用于許可我國漁船在公海的捕撈作業。國際或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有特別規定的,須同時遵守有關規定。
(三)內陸漁業捕撈許可證,適用于許可在內陸水域的捕撈作業。
(四)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適用于許可在特定水域、特定時間或對特定品種的捕撈作業,包括在B類漁區的捕撈作業,與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或內陸漁業捕撈許可證同時使用。
(五)臨時漁業捕撈許可證,適用于許可臨時從事捕撈作業和非專業漁船從事捕撈作業。
(六)外國漁船捕撈許可證,適用于許可外國船舶、外國人在我國管轄水域的捕撈作業。
(七)捕撈輔助船許可證,適用于許可為漁業捕撈生產提供服務的漁業捕撈輔助船,從事捕撈輔助活動。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的權限審批發放漁業捕撈許可證,應當明確核定許可的作業類型、場所、時限、漁具數量及規格、捕撈品種等。已實行捕撈限額管理的品種或水域要明確核定捕撈限額的數量。
作業類型分為刺網、圍網、拖網、張網、釣具、耙刺、陷阱、籠壺和雜漁具(含地拉網、敷網、抄網、掩罩及其他雜漁具)共9種。漁業捕撈許可證核定的作業類型最多不得超過其中的二種,并應明確每種作業類型中的具體作業方式。拖網、張網不得與其他作業類型兼作,其他作業類型不得改為拖網、張網作業。
非漁業生產單位的專業旅游觀光船舶除垂釣之外,不得使用其他捕撈作業方式。
捕撈輔助船不得直接從事捕撈作業,其攜帶的漁具應捆綁、覆蓋。
海洋捕撈作業場所要明確核定漁區的類別和范圍,其中B類漁區要明確核定漁區、漁場或保護區的具體名稱。公海要明確海域的名稱。內陸水域作業場所要明確具體的水域名稱。
第十九條 下列作業漁船的漁業捕撈許可證,向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并報農業部審批:
(一)到公海作業的;
(二)到我國與有關國家締結的協定確定的共同管理漁區、南沙海域、黃巖島海域作業的;
(三)到特定漁業資源漁場、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作業的;
(四)因養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撈農業部頒布的有重要經濟價值的苗種或者禁捕的懷卵親體的;
(五)因教學、科研等特殊需要,在農業部頒布的禁漁區、禁漁期從事捕撈作業的。
農業部應當自收到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發放捕撈許可證的決定。
中央直屬單位申請第一款規定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的,直接向農業部提出。農業部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發放捕撈許可證的決定。
第二十條 作業場所核定在B類、C類漁區的漁船,不得跨海區界限作業。作業場所核定在A類漁區或內陸水域的漁船,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水域界限作業。因傳統作業習慣或資源調查及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跨界捕撈作業的,由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證明,報作業水域所在地審批機關批準。
在相鄰交界水域作業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由交界水域有關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商發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
第二十一條 除本規定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規定的情況外,其他作業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其中海洋大型拖網、圍網漁船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
前款規定的捕撈許可證審批發放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送農業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 作業場所的核定權限如下:
(一)農業部:A類、B類、C類、D類漁區和內陸水域。
(二)農業部各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本海區范圍內的C類漁區,農業部授權的B類漁區。
(三)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海洋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A類漁區,農業部授權的C類漁區。在內陸水域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管轄水域。特殊情況需要地(市)級、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作業場所的,由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并授權。
第二十三條 從事釣具、燈光圍網作業漁船的子船與其主船(母船)使用同一本漁業捕撈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申請漁業捕撈許可證,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戶籍證明復印件;
(三)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四)漁業船舶登記(國籍)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五)漁具和捕撈方法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說明資料;
申請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除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外,還需提供:
(一)首次申請和除作業方式變更外重新申請的,提供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原件;
(二)重新申請和換發捕撈許可證的,提供原漁業捕撈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海洋大型、中型漁船再次申請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提供漁撈日志。
申請公海漁業捕撈許可證,除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外,還需提供:
(一)農業部遠洋漁業項目批準文件;
(二)除專業遠洋漁船外,提供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
(三)首次申請的,提供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
申請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除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外,還需提供:
(一)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或內陸漁業捕撈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
(二)承擔教學、科研等項目單位申請的,提供項目計劃、調查區域及上船科研人員名單;
(三)租用漁船進行科研、資源調查活動的,提供租用使用協議。
跨省或跨海區作業,依照規定應當申請臨時捕撈許可證的,除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外,還需提供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第二十五條 發放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時,應當同時貼附與漁船主機總功率相等的漁船主機功率憑證。
第二十六條 海洋大型、中型漁船應填寫《漁撈日志》,并在漁業捕撈許可證年審或再次申請漁業捕撈許可證時,提交漁業捕撈許可證年審或發證機關。
第二十七條 在漁業捕撈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的,須持《漁業船舶所有權證書》和《漁業船舶國籍(登記)證書》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漁業捕撈許可證:
(一)船名變更;
(二)船籍港變更;
(三)漁船所有權共有人之間變更;
(四)漁業捕撈許可證使用期滿。
第二十八條 在漁業捕撈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的,須按規定重新申請漁業捕撈許可證:
(一)漁船作業方式變更;
(二)漁船主機、主尺度、總噸位變更;
(三)因漁船買賣發生漁船所有人變更。
海洋捕撈漁船買賣,以及主機功率和主尺度變更的,須事先按本規定第十條規定重新申請船網工具指標。
發證機關批準換發和重新發放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應當收回原漁業捕撈許可證,并辦理漁業捕撈許可證注銷手續。
第二十九條 在漁業捕撈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以下情況的,須向漁業捕撈許可證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漁業捕撈許可證:
(一)漁業捕撈許可證損毀無法使用;
(二)漁業捕撈許可證丟失。
漁業捕撈許可證丟失的,持證人須在一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報告遺失的時間、地點和原因,由發證機關在有關媒體公告原漁業捕撈許可證作廢后,方可補發新證。媒體公告費由持證人承擔。
第三十條 發生下列情況的,持證人應將漁業捕撈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并辦理漁業捕撈許可證注銷手續:
(一)漁船報廢或損毀不再繼續從事許可的捕撈作業;
(二)自行終止許可的捕撈作業。
第三十一條 漁業捕撈許可證和漁船主機功率憑證不得涂改、偽造、變造、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
第三十二條 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和內陸漁業捕撈許可證的使用期限為5年。其他種類漁業捕撈許可證的使用期限根據實際需要確定,但最高不超過3年。
第三十三條 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漁業捕撈許可證實行年度審驗(以下稱年審)制度,每年審驗一次。
公海漁業捕撈許可證的年審期為二年。
漁業捕撈許可證的年審工作由發證機關負責,也可由發證機關委托申請人戶籍或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十四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為年審合格,由審驗人簽字,注明日期,加蓋公章:
(一)具有有效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和《漁業船舶登記(國籍)證書》,持證人和漁船主尺度、主機功率、噸位未發生變更;
(二)漁船作業類型、場所、時限、漁具數量與許可內容一致;
(三)按規定填報《漁撈日志》,未超出捕撈限額指標(對實行捕撈限額管理的漁船);
(四)違規案件已經結案;
(五)按規定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六)其他條件符合有關規定。
年審不合格的,年審機關可責令持證人限期改正后,再審驗一次。再次審驗合格的,其漁業捕撈許可證有效。
第三十五條 逾期未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證書載明的漁船主機功率與實際功率不符的、應貼附而未貼附功率憑證或功率憑證貼附不足或貼附無效功率憑證的、以欺騙或其他方法非法取得的,以及涂改、偽造、變造、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為無效漁業捕撈許可證。
涂改、偽造、變造、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的漁船主機功率憑證為無效漁船主機功率憑證。
使用無效的漁業捕撈許可證,或未攜帶漁業捕撈許可證從事漁業捕撈活動的為無證捕撈。
第三十六條 漁業捕撈許可證的申請人應是漁船所有人,申請人在其申請獲得批準后成為持證人。持證人對其申請從事的漁業捕撈活動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簽發人制度
第三十七條《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和《漁業捕撈許可證》的審核、審批和簽發實行簽發人制度,簽發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方為有效。
簽發人負責對前款文件和證書的內容進行審核,并對其真實性及合法性負責。
第三十八條 簽發人實行農業部和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兩級審批制度??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推薦一至兩人為簽發人,并按本條第二款的規定,逐級審核上報有審批權的機關審批并公布。
農業部負責審批農業部各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和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簽發人。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簽發人。
第三十九條 簽發人越權、違規簽發,或擅自更改《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漁業捕撈許可證》,或有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視情節對有關簽發人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暫?;蛉∠灠l人資格等處分;簽發人及其所在單位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越權、違規簽發或擅自更改的證書由其上級機關收回。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有關專門用語的定義如下:
漁業捕撈活動:捕撈或準備捕撈水生生物資源的行為,以及為這種行為提供支持和服務的各種活動。娛樂性游釣或在尚未養殖、管理的灘涂手工采集水產品的除外。
漁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漁業船舶。
船長:漁業船舶登記(國籍)證書中的船舶登記長度。
捕撈漁船:從事捕撈活動的生產船。
捕撈輔助船:漁獲物運銷船、冷藏加工船、漁用物資和燃料補給船等為漁業捕撈生產提供服務的漁業船舶。
非專業漁船:從事捕撈活動的教學、科研、資源調查船,特殊用途漁船,專業旅游觀光船等船舶。
遠洋漁船:在公?;蛩麌茌牶S蜃鳂I的漁船。專業遠洋漁船,指專門用于在公?;蛩麌茌牶S蜃鳂I的漁船;非專業遠洋漁船,指具有國內有效的漁業捕撈許可證,轉產到公?;蛩麌茌牶S蜃鳂I的漁船。
船網工具控制指標:漁船的數量及其主機功率數值、網具或其他漁具的數量的最高限額。
制造漁船:新建造,包括舊船淘汰后再建造漁船。
更新改造漁船:通過更新主機或對船體和結構進行改造改變漁船主機功率、作業方式、主尺度或總噸位。
購置漁船:從國內買入漁船。
進口漁船:從國外和港、澳、臺地區買入漁船,包括以各種方式引進漁船。
第四十一條 《漁業捕撈許可證》、漁船主機功率憑證和《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由農業部規定樣式并統一印制。
《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漁撈日志》由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規定的格式印制。《漁撈日志》中填寫的品種名稱,分海區由農業部各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商本海區所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四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三條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持有廣東省戶籍的流動漁船的捕撈許可管理辦法由農業部另行規定。
申請零售藥店需要有藥品經營許可證,之后攜帶相關文件和申請書到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愿意承擔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的零售藥店,可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即可:(一)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副本及復印件;(二)通過GSP認證的證明材料;(三)藥師注冊證或資格證及其與零售藥店的勞動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四)相應的醫療保險管理制度和藥品經營品種清單;(五)零售藥店醫療保險管理人員、藥店職工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六)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書的格式跟普通申請書的格式一致。
(來源:文章屋網 )
①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②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許可證、資格證等行政許可手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拒絕辦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的;
③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有關許可證、資格證等變更、中止、取消的決定不服的;
④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審核、登記有關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依法辦理的;
⑤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侵犯合法的用人自、工資分配權等經營自的;
⑥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履行保護勞動者獲取勞動報酬權、休息休假權、社會保險權等法定職責,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依法履行的;
⑦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⑧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⑨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除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勞動保障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①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中發生的勞動爭議;
②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不服的;
③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決定或裁決不服的;
④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
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也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2.文書的主要內容和制作要求
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復議申請書的主要內容包括:①申請人身份的基本情況;②被申請人名址及法人代表等情況;③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④復議請求;⑤主要事實和理由;⑥申請人簽名;⑦附件。
本文書的制作要求是:
①申請人在書寫申請書時,應用鋼筆、毛筆或打印。
②申請書應制作副本。
③“復議請求”是指申請行政復議要達到的目的和要求,應具體寫明。
④“主要事實和理由”應寫明有關詳細情況??崭癫粔蛴脮r,可續加中頁。
3.格式
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復議申請書
申請人:姓名,性別,民族,年齡,職業,住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被申請人: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具體行政行為),現向你局(廳)申請行政復議。
復議請求(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處理和行政賠償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勞動保障復議機關名稱)
申請人: (簽名或蓋章)
1、發(換)證企業申報材料存在的一些問題
1.1 填寫方面的問題
(1)企業申報材料中的企業名稱、地址與營業執照不一致?!妒称钒踩ā穼嵤┖?,把申領生產許可證作為食品生產企業合法經營的前置條件,設立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先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后,方可辦理工商登記。因此,對新建立的食品生產企業在申報生產許可材料前,應當首先到工商管理部門預先核準企業名稱,并取得生產經營場地合法使用證明(如:產權證明、經營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 ,確定好企業名稱及地址才能填報食品生產許可材料。在實施過程中就發現有企業剛領證,由于生產地址與當地行政區域劃分不符,領不到營業執照,再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求生產地址變更。耽誤了食品生產加工時機。換證企業變更信息不完整,如第一次以第一分廠的名義領證,換證時以總公司名義領證,但沒有說明二者的關系。
(2) 申報單元及產品類別的分類錯誤或沒完全按照審查細則順序填寫。有的企業對產品工藝不了解,產品實施細則研究不透徹導致申報的單元與類別完全不符合細則內容。要研究產品實施細則、對照工藝流程,還要查找相關的產品標準進行分類。
(3) 缺少實施細則所規定的必備生產設備或檢驗設備,必備生產設備或檢驗設備的精度等級標注不準確或未達到檢驗方法標準的要求,有的設備超過檢定有效截止期。應建立生產設備及檢驗設備臺帳,及時掌握設備檢定有效期,防止非預期使用。填報設備表格時,按相應細則中規定的必備生產設備和檢驗設備的順序結合實際的工藝流程進行填寫,精度等級應符合細則規定,或產品檢驗標準規定的要求。
(4) 申報原材料內容不齊全,未包括送檢產品配料成分。原材料執行標準錯誤或過期;有些原材料使用的是衛生標準而不是產品標準。應關注標準的現行有效性;執行企業標準的產品,一般可按照企業標準中所述原輔料填寫。來源于國外的原輔料需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合格證明復印件。畜禽肉等應經獸醫衛生檢驗檢疫并提供合格證明,豬肉等需提供生豬定點屠宰證;復配(合)添加劑要展開,并關注復配(合)成分是否符合GB276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規定能添加入該產品。食品添加劑焦糖色需標注加工方式。原材料提供企業名稱及生產許可證編號要正確,要有需要的獲證內容。
(5) 關鍵控制點在工藝流程圖上未標注關鍵設備及參數??梢詤⒄占殑t中所述關鍵控制環節確定關鍵設備及參數。
1.2 申報材料與所附資料不符合要求
(1) 申請材料內容不完整。分裝企業需要附供方QS 證的沒有附QS 證復印件或附上已過期的生產許可證書復印件,或所附的證書獲證范圍不符合要求,食品企業申領分裝證書,提供原料供方也是分裝資質。
(2) 企業標準中檢驗項目與申報產品實施細則規定的檢驗項目不一致,缺少項目或標準中指標不符合細則要求。在填報申請材料時需對照產品細則中發證檢驗項目以及企業標準要求及時修改標準。
1.3 同一個企業不同單元上報材料沒有按一個單元一套材料上報;同一個企業同產品類別不同品種或加工方式沒有按一套材料上報。
1.4 企業平面圖生產場所各功能間標注不清楚,例如不在一個平面上原輔料庫、化驗室不標注。
2、變更申請材料存在的問題及注意事項
(1) 獲證企業單純企業名稱變更或行政區域調整導致企業生產地址名稱變化需提供“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表”、并附變更前后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及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工商變更證明原件、并提供原獲證證書原件、復印件。
(2)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增加新種類產品或申證單元產品變更,檢驗方式、設備有變化或生產設備、工藝有重大變化,以及企業遷址、擴建變更申請,均需要進行現場核查。因此,除按首次申請材料要求申報外,還需增加變更申請表。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表裝訂在申請書的首頁。
3、食品生產許可資料填報過程應注意的政策事項
3.1 產業政策事項生產糖、味精、白酒的1999 年9 月1 日后的新建企業不予受理; 凈含量為125ml 以下含125ml的碳酸飲料的生產能力小于100 瓶每分鐘的不予受理。
3.2 生產飲用天然礦泉水的企業須附上取水證、采礦證、水源評價報告和水源水質跟蹤監測報告等復印件。生產飲用天然泉水的企業須附上取水證復印件。生產飲用天然礦泉水和飲用天然泉水的企業的年需求量不能超過取水證取水量。
第三條國家對限制進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凡進口列入《中國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目錄》中限制進口技術的,應按本辦法履行進口許可手續。
第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是限制進口技術的審查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限制進口技術的許可工作。中央管理企業,按屬地原則到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許可手續。
第五條技術進口經營者進口本辦法第三條所規定的限制進口技術時,應填寫《中國限制進口技術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見附表1),報送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履行進口許可手續。
第六條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組織技術和貿易專家對申請進口的技術進行技術和貿易審查,并決定是否準予進口。
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不完備、申請內容不清或有其他申請不符合規定的情形,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可要求申請人對申請材料進行修改或補充。
第七條限制進口技術的貿易審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符合我國對外貿易政策,有利于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的發展;
(二)是否符合我國對外承諾的義務;
(三)是否對建立或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造成不利影響。
第八條限制進口技術的技術審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危及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二)是否危害人的健康或安全和動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
(三)是否破壞環境;
(四)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經濟社會發展戰略,有利于促進我國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有利于維護我國經濟技術權益。
第九條進口申請獲得批準后,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由商務部統一印制和編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口許可意向書》(以下簡稱《技術進口許可意向書》,見附表2)?!都夹g進口許可意向書》的有效期為3年。
技術進口經營者取得《技術進口許可意向書》后,可對外簽訂技術進口合同。
第十條技術進口經營者簽訂技術進口合同后,應持《技術進口許可意向書》、合同副本及其附件、簽約雙方法律地位證明文件到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申請技術進口許可證。
第十一條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自收到本辦法第十條所規定的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技術進口合同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準予許可。
第十二條技術進口經營者依照本辦法第五條向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提出技術進口申請,履行進口許可手續時,可一并提交已簽訂的技術進口合同副本及其附件和簽約雙方法律地位證明文件。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前款規定的文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組織技術和貿易專家對申請進口的技術進行技術和貿易審查,決定是否準予進口。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自批準進口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技術進口合同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準予許可。
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不完備、申請內容不清或有其它申請不符合規定的情形,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可要求申請人對申請材料進行修改或補充。
第十三條技術進口經許可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向進口經營者頒發由商務部統一印制和編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口許可證》(以下簡稱《技術進口許可證》,見附表3)。限制進口技術的進口合同自技術進口許可證頒發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技術進口經營者到地方商務主管部門領取技術進口許可證前,應登錄商務部網站上的“技術進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統”,按程序錄入合同內容。
第十五條需經有關部門審批或核準的投資項目,如涉及限制進口技術,技術進口經營者依照本辦法第五條或第十二條規定向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提出技術進口申請時,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十六條技術進口經營者獲得《技術進口許可證》后,如需更改技術進口內容,應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重新履行技術進口許可手續。
第十七條技術進口經營者憑《技術進口許可證》,辦理外匯、銀行、稅務、海關等相關手續。
凡進口《中國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目錄》中限制進口技術的,技術進口經營者應主動向海關出具《技術進口許可證》,海關憑《技術進口許可證》辦理驗放手續。
第十八條商務部負責對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的技術進口許可進行監督檢查。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在每年1月31日前將上年度批準的技術進口許可事項向商務部備案。
中圖分類號:TQ05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8-00-01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工業生產的不斷發展,利用管道輸送氣體、液體甚至氣固、氣液、固液和三相的物質。種類繁多,使用狀況復雜,影響因素和環節較多,導致各種事故時有發生。因此,為加強對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計單位的安全檢查,確保其設計質量,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頒發了TSG R1001-2008《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計許可規則》.《許可規則》適用于《特種條例》所規定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計。根據《許可規則》規定的壓力管道類型及設計范圍,各個單位需要申請和自己設計設計業務相關的公司所需的《特種設備設計許可證》。
本證的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滿后,持證單位需提前6月向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換證《設計許可申請書》。受約請的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在設計單位的《設計許可證》有效期滿2月前完成評審工作。
另外,需要另行說明的是壓力管道設計單位的資格鑒定評審工作,由總局公布的鑒定評審機構承擔,其鑒定評審機構應按照《特種設備行政許可鑒定評審管理與監督規則》開展評審工作,設計單位和鑒定評審機構應當接受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
一、設計單位資格《許可申請書》應該包括的內容
1.作為申請單位,首先應該明確自身設計業務范圍。根據相關業務范圍申請相關資質的許可證。
(1)取得GA1級壓力管道設計許可的設計單位和審批人員,具備GA2級相應各種規格壓力管道的設計資格和設計審批資格。
(2)取得GC1級壓力管道設計許可的設計單位和審批人員,即具備GC2和GC3級中相應品種壓力管道的設計資格和設計審批資格。
(3)取得GD1級壓力管道設計許可的設計單位和審批人員,即具備GD2級中相應壓力管道產品的設計資格和設計審批資格。
2.申請單位的基本概況:如公司名稱及地點,企業性質,法人代表及聯系方式,營業執照登記機構及注冊號,相關質量認證機構及證書。
3.申請換證的許可類別、級別及品種范圍,并同時應承諾聲明本單位的合法性、內容的正確性以及產品質量的保證。
4.時至申請年限,所設計的相關項目的級別及數量,以及許可證有效期內的典型壓力管道的設計產品的具體情況。如項目名稱、類別、級別、專業名稱、設計參數、規格及主要材質,相關參與的設計及校審人員,設計質量評定等級及制造日期和使用狀況。
5.關于設計人員在申請年限近期的概況,如相關設計人員身份信息,畢業院校及所學專業信息,從事設計年限及崗位職稱等。
6.另外,需要給予明確的說明信息,關于設計項目所使用的相關主要技術裝備,如使用硬件級軟件型號,數量及主要性能等。
二、針對換證或增項申請單位的處理
針對換證或增項申請單位,在完成申請書后,首先需要翻閱上屆審查評審結束后,鑒定評審組所出具的的設計許可證申請或換證評審工作報告,查閱相關換證鑒定評審意見。其意見組成一般分為設計管理部分評審意見、設計技術文件評審意見兩部分。針對相關意見及建議,核查準備本屆換證所需設計管理文件及設計技術文件是否滿足上屆評審相關意見及建議。
三、準備本屆設計管理評審文件
1.準備檢查所需的設計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2.檢查設計申請書中所提及的工作機構、工作場所,設計手段和設計裝備以及技術力量。
3.準備檢查所需的質量保證體系的相關質保制度文件,以及實際項目所運行和改進的情況。對相關技術文件的校審文件及校審記錄進行核查,以保證滿足質量體系要求。同時需要針對有效期內,主要項目出現的問題所進行的處理措施。
四、準備設計評審的技術文件
關于設計技術文件,在未拿到設計資格或者增項申請時所需要準備的是試設計文件;在已經拿到相關資格證后進行換證申請時,需要準備的是所設計的產品文件。如:設計輸入條件、工作指令,布置圖、流程圖、管道等級表及說明、設備圖紙、管道數據表等,以及設計輸出的圖紙文件、材料匯總表、管道安裝技術要求等
1.準備申請書中典型項目列表中的項目文件2~4套,必須涵蓋所申請的設計級別。如申請級別為GC2, 則準備需要包括GC2,GC3的典型項目文件。
2.需要征求已完成在運行的項目的業主回訪工作,針對用戶所填寫的用戶意見反饋表,提升后續設計工作。
3.根據法規要求,針對性的檢查需要使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設計許可印章的相關文件是否遵循相關國家法規、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等情況。
4.組織各級設計人員進行設計、校核人員進行專業考試和設計文件答辯,同時針對核查項目技術文件中所發現的問題,進行現場討論。
第三條國家對列入《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中限制出口技術及相關產品實行許可證管理,凡出口國家限制出口技術及相關產品的,應當按本辦法履行出口許可手續。
第四條屬于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限制出口技術的出口許可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會同科學技術部管理。
第五條技術出口經營者出口本辦法第三條所規定的限制出口技術及相關產品時,應填寫《中國限制出口技術出口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見附表一),報送外經貿部履行出口許可手續。
第六條外經貿部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會同科學技術部分別對技術出口項目進行貿易審查和技術審查,并決定是否準予許可。
因申請內容不清、申請材料不完備或其它申請不符合規定的情形,退回申請人修改或補充的,申請人重新申請或補充最后材料之日為申請日。
第七條限制出口技術的貿易審查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是否符合我國對外貿易政策,并有利于促進外貿出口;
(二)是否符合我國產業出口政策,并有利于促進國民經濟發展;
(三)是否符合我國對外承諾的義務。
第八條限制出口技術的技術審查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是否危及國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我國科技發展政策,并有利于科技進步;
(三)出口成熟的產業化技術是否符合我國的產業政策,并能帶動大型和成套設備、高新技術產品的生產和經濟技術合作;
實驗室技術,鼓勵首先在國內開發,轉變為產業化技術后再出口。國內暫不具備條件轉化應用的,則應在國家利益不受損害并取得知識產權有效保護的前提下方可出口;
(四)出口的技術是否成熟可靠并經過驗收或鑒定。未經驗收或鑒定但已經生產實踐證明的,應由采用單位出具證明。
第九條出口申請獲得批準后,由外經貿部頒發統一印制和編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以下簡稱《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見附表二)。《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的有效期為l至3年。
在申請出口信貸、保險意向承諾時,必須出具《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金融、保險機構憑《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辦理有關業務。
第十條對沒有取得《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的限制出口技術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對外進行實質性談判,不得做出有關技術出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諾。
第十一條技術出口經營者在《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有效期內,未簽定技術出口合同,需延長有效期的,應于到期前至少30個工作日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程序向外經貿部提出延期申請。
第十二條技術出口經營者簽訂技術出口合同后,持《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合同副本、技術資料出口清單(文件、資料、圖紙、其他)、設備出口清單和相關產品出口清單(見附表四、五、六)、簽約雙方法律地位證明文件到外經貿部申請技術出口許可證。
第十三條外經貿部對技術出口合同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并自收到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技術出口做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對許可出口的技術頒發由外經貿部統一印制和編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出口許可證》(以下簡稱《技術出口許可證》,見附表三)。
第十四條限制出口技術的技術出口合同自技術出口許可證頒發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條技術出口經營者到外經貿部領取技術出口許可證時,應登錄中國國際電子商務網(網址為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合同管理系統",按程序錄入合同內容。
第十六條技術出口經營者獲得《技術出口許可證》后,如需更改技術出口內容,應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重新履行技術出口許可手續。
第十七條凡經外經貿部批準允許出口的國家限制出口技術出口項目和國家秘密技術出口項目在辦理海關事宜時,必須出具《技術出口許可證》和有關清單,海關驗核后辦理有關放行手續。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營性網站,是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為實現通過互聯網信息、廣告、設立電子信箱、開展商務活動以及向他人提供實施上述行為所需互聯網空間等經營性目的,利用互聯網技術建立的并擁有向域名管理機構申請的獨立域名的電子平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營性網站備案,是指經營性網站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備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網站的首頁上加貼經營性網站備案電子標識,并將備案信息向社會公開。第四條 北京市行政區劃內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開辦的經營性網站,應當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四條 北京市行政區劃內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開辦的經營性網站,應當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二章 備案
第五條 申請經營性網站備案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網站的所有者擁有獨立域名,或得到獨立域名所有者的使用授權;
(二)網站的所有者取得北京市電信管理機關頒發的《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ICP許可證》)。
網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均應取得《ICP許可證》。
(三)網站所有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中核定有互聯網信息服務或因特網信息服務經營范圍。
網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中均應核定有互聯網信息服務 或因特網信息服務經營范圍。
第六條 經營性網站名稱應當符合以下規范:
(一)每個經營性網站只能申請一個網站名稱。
(二)經營性網站備案名稱以通信管理部門批準文件核準為主要依據。
(三)經營性網站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1、有損于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2、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使公眾誤解的。
3、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4、其他具有特殊意義的不宜使用的名稱。
5、法律、法規有禁止性規定的。
第七條 使用以下名稱的經營性網站備案申請不予受理:
(一)網站名稱與已備案的經營性網站名稱重復的。
(二)使用備案失效后未滿1年的網站名稱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
第八條 備案經營性網站名稱含有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漢語拼音或其縮寫),應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 經營性網站備案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前期準備
1、申請者向通信管理部門申領《ICP許可證》。
2、申請者取得《ICP許可證》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增加互聯網信息服務 或因特網信息服務的經營范圍。
(二)在線提交申請
1、登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網上工作平臺,進入網站備案系統中的備案申請模塊。
2、在《經營性網站備案申請書》的欄目中,填寫網站的名稱、域名、IP地址、管理負責人、ISP提供商、服務器所在地地址、聯系辦法等相關內容。
3、在線提交《經營性網站備案申請書》。
4、打印《經營性網站備案申請書》。
(三)準備書面材料
1、加蓋網站所有者公章的《經營性網站備案申請書》。
2、加蓋網站所有者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如網站有共同所有者,應提交全部所有者《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3、加蓋域名所有者或域名管理機構、域名機構公章的《域名注冊證》復印件,或其他對所提供域名享有權利的證明材料。
4、加蓋網站所有者公章的《ICP許可證》復印件及相關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5、對網站所有權有合同約定的,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6、所提交的復印件或下載的材料,均應加蓋申請者的公章。
(四)送達
1、將書面材料通過郵寄或當面方式送達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特殊交易監督管理處(北京市海淀區蘇州街36號,郵政編碼:100080)。
以當面方式送達的,經辦人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網站所有者介紹信或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2、書面材料應于完成在線申請程序后30日內提交。逾期提交視為未申請。
3、申請者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合法、有效性負責。
(五)備案確認
1、確認在線和書面申請材料的內容齊全、符合形式的,受理備案。
2、申請材料存在瑕疵或備案網站名稱存在事實或法律沖突的,終止備案申請,并將終止原因告知申請者。
3、符合備案的申請,自受理申請5個工作日內,對該網站備案的主要內容予以公告,公告期為30日。
4、公告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如對所公告的經營網站備案申請持有異議,均可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書面異議聲明。
(1)與主張權利人所設立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
(2)與主張權利人已辦理備案的網站名稱相同或近似,可能造成他人誤認。
(3)使用了主張權利人擁有的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漢語拼音或其縮寫)。
(4)主張且有證據證明,申請備案的網站所提供的信息不真實。
(5)主張且有證據證明,主張權利人對申請備案的網站擁有所有權。
5、異議處置。
(1)對證據充分的有效異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將中止相關網站申請備案的程序。
(2)對網站所有權和網站名稱所有權提出異議的,異議方應在提出異議之日起3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確定網站名稱所有權的民事訴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將依照有關的民事判決結果,恢復網站備案的受理工作。
6、公告期滿無異議的,向備案網站發放統一制作的經營性網站備案電子標識。
(六)安裝備案電子標識
網站所有者應于15日內將備案電子標識安裝在網站首頁的右下方,并將其鏈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營性網站備案信息數據庫,以供公眾查詢。
第三章 變更、轉讓和取消
第十條 經營性網站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網站所有者應于變化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有關備案事項。
第十一條 經營性網站備案事項變更程序。
(一)在線提交申請
1、登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網上工作平臺,進入網站備案系統中的備案變更模塊。
2、在《經營性網站備案變更申請書》欄目中填寫相關內容。
3、在線提交《經營性網站備案變更申請書》。
4、打印《經營性網站備案變更申請書》。
(二)送達書面材料
1、加蓋網站所有者公章的《經營性網站備案變更申請書》。
2、涉及域名變更的,應提交加蓋變更后域名所有者或域名管理機構、域名機構公章的《域名注冊證》復印件,或其他對變更后域名享有權利的證明材料。
3、涉及增、減網站所有者的,應提交對網站所有權約定的證明材料。
涉及增加網站所有者的,還應提交新增所有者加蓋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復印件,以及《ICP許可證》復印件。
4、涉及網站名稱變更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將予以公告。
5、以當面方式送達的,經辦人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網站所有者介紹信或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三)確認變更申請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確認經營性網站變更申請后,將變更后的備案情況錄入備案電子標識所鏈接的經營性網站備案信息數據庫,以供公眾查詢。
第十二條 轉讓已備案的經營性網站,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在線提交申請
1、登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網上工作平臺,進入網站備案系統中的備案轉讓模塊。
2、在《經營性網站轉讓申請書》的欄目中填寫相關內容。
3、打印《經營性網站轉讓申請書》。
4、在線提交《經營性網站轉讓申請書》。
(二)送達書面材料
1、加蓋出、受讓雙方公章的《經營性網站轉讓申請書》。
2、加蓋受讓方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如受讓方為兩個(含)以上的,應提交全部受讓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3、加蓋域名管理機構、域名機構公章的受讓方《域名注冊證》復印件,或受讓方對所轉讓網站的域名享有權利的證明材料。
4、加蓋受讓方公章的《ICP許可證》復印件。
如受讓方為兩個(含)以上的,應提交全部受讓方的《ICP許可證》復印件。
5、以當面方式送達的,經辦人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網站所有者介紹信或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三)確認轉讓申請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確認已備案經營性網站的轉讓申請后,將網站轉讓后的相關信息錄入備案電子標識所鏈接的經營性網站備案信息數據庫,以供公眾查詢。
第十三條 取消已備案的經營性網站,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在線提交申請
1、登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網上工作平臺,進入網站備案系統中的備案取消模塊。
2、在《經營性網站備案取消申請書》欄目中填寫相關內容。
3、打印《經營性網站備案取消申請書》。
4、在線提交《經營性網站備案取消申請書》。
(二)送達書面材料
1、加蓋網站所有者公章的《經營性網站備案取消申請書》。如網站有共同所有者的,應加蓋全部所有者的公章。
2、以當面方式送達的,經辦人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網站所有者介紹信或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三)確認取消申請
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確認網站取消申請后,取消該網站與經營性網站備案信息數據庫的鏈接。
2、網站應于申請之日刪除其主頁上的備案電子標識。
第四章 注銷
第十四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營性網站所辦理的備案自動注銷。
(一)備案得到確認后60日內,未在網站主頁上加貼備案電子標識的。
(二)網站所有者未通過企業年檢被吊銷的。
(三)網站所有者注銷或因其他原因被吊銷的。
(四)網站備案信息發生變化后,未能按期辦理經營性網站備案變更手續的。
(五)網站轉讓后未辦理經營性網站備案轉讓手續的。
(六)網站停止運營后30日內,未辦理經營性網站備案取消手續的。
第十五條 對于注銷的網站備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消該網站與經營性網站備案信息數據庫的鏈接,并將相關注銷情況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不得冒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營性網站備案電子標識。對冒用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