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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保安服務組織,招用、聘用保安人員和從事保安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保安服務組織,分為下列兩類:
(一)社會保安服務組織:指經公安機關批準,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為社會提供守護、押運等治安防范有償服務的企業。
(二)內部保安服務組織:指經公安機關批準,由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從事內部守護、押運等治安防范的組織。
本條例所稱的保安人員,是指被社會保安服務組織或者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招用,從事保安服務的人員。
第四條從事保安服務,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公安機關是保安服務業的行業主管機關。各級公安機關對管區域內的保安服務組織及其保安人員實施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工商、稅務、勞動、物價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公安機關加強對社會保安服務組織的管理。
第二章保安服務組織的設立和保安人員的招聘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社會保安服務組織。
星級賓館飯店、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開發區的管理機構和其他確需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
未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的單位,需使用保安人員的,應當向社會保安服務組織聘用。
第七條設立保安服務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保安服務組織的負責人熟悉保安業務,具有相應的法律知識;
(二)有公安機關認可的社會保安服務組織章程或者內部保安服務組織的管理制度;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設立社會保安服務組織,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申請,報地、州、市公安機關批準,核發《云南省社會保安服務許可證》。
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申請,報地、州、市公安機關批準,核發《云南省內部保安服務許可證》。
第九條保安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品行良好,自愿從事保安工作;
(二)被招用時,年齡為十八至四十五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勝任保安工作;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必要的法律知識、保安業務知識和技能。受過治安拘留、勞動教養或者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保安人員。第十條招收保安人員應當公開進行,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軍隊、武警部隊的復員、退伍人員。被招用的保安人員,必須經其戶口所在地或者暫住地公安派出所審核同意。
第十一條被招用的保安人員,應當參加崗前培訓,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考核合格。
在崗的保安人員必須參加規定的保安業務培訓。
對保安人員的崗前培訓和在崗培訓,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組織實施,也可以委托公安院?;蛘哂袟l件的社會保安服務組織及其他單位進行。
保安人員培訓的時間、內容、方式等由省公安廳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社會保安服務組織和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的單位與被招用的保安人員,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勞動合同。
社會保安服務組織和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根據需要可以為保安人員辦理人身意外保險。
第三章保安服務組織及保安人員的職責
第十三條保安服務組織的職責:
(一)依法開展保安服務活動,維護客戶或者本單位的治安秩序,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二)管理保安人員,維護保安人員合法權益;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保安人員的職責:
(一)依法執行守護、押運等治安防范任務;
(二)保護發生在執勤區域內的刑事、治安案件現場,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發案現場秩序;
(三)依照有關規定,查驗出入執勤區域人員的證件和車輛、物品的出入手續;
(四)做好執勤區域內的防火、防盜、防爆炸、防治安事故的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保安人員在履行職責時,發現犯罪分子,應當及時扭送公安機關或者保衛組織處理;發現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消除,不能消除的,及時報告。
第十五條保安人員在制止犯罪活動過程中,遇有暴力抗拒,可以使用保安器械。
第十六條保安服務組織、客戶單位、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的單位,不得指使保安人員從事非法活動。
第十七條保安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剝奪、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辱罵、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三)敲詐勒索財物;
(四)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五)罰款或者沒收財物;
(六)扣押他人合法證件和來源合法的財物;
(七)私自為他人提供保安服務;
(八)為客戶或者本單位提供催款逼債等非法服務。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保安服務督察制度,對保安服務組織、保安人員的工作情況和紀律作風進行經常性督察,預防和糾正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對《云南省社會保安服務許可證》和《云南省內部保安服務許可證》實行年度檢驗。
第二十條保安服務組織應當在公安機關指導下,建立保安人員的學習、訓練、執勤、獎懲等管理制度,并報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社會保安服務組織和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的單位,應當加強對保安人員的管理、教育和業務技能訓練,提高保安人員的素質,經常檢查保安人員執行紀律、制度的情況,及時制止和糾正違法違紀行為,并定期向公安機關報告工作。
保安服務組織應當定期對保安人員進行全面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保安人員獎懲的依據,并書面通知本人及客戶單位。
第二十二條社會保安服務組織應當依法與客戶單位簽訂保安服務合同。保安服務合同應當載明服務內容、服務期限、勞務費用、違約責任等內容。
社會保安服務組織應當將保安服務合同在訂立之日起十五日內報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保安人員執勤,應當身著統一的服裝,佩戴標志和保安人員工作證。違者不得上崗。
第二十四條保安人員執勤,可以配備統一規定的保安器械和通訊、報警等設備,不得配備槍支、警械。因執行押運鈔票、貴重物品或者守護重點金融目標等勤務,需要臨時配備槍支、警械的,經縣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借用,執勤完畢必須及時歸還。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保安人員應當遵守執勤紀律,文明執勤;上崗前或者執勤中,嚴禁酗酒;非執勤時間,不得攜帶保安器械外出。
第二十六條未經省公安廳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造、銷售保安器械、服裝、標志、證件。
保安器械、服裝、標志、證件僅限于保安人員使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持有和使
保安人員的服裝、標志、工作證樣式和保安器械種類由省公安廳另行規定。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七條保安服務組織及其保安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予以表彰獎勵:
(一)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或者在同犯罪分子作斗爭中,表現突出的;
(二)搶險救災,預防治安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保衛社會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成績顯著的;
(三)在治安防范的其他方面成績顯著或者有較大貢獻的。
第二十八條保安人員在制止違法犯罪活動中,事跡特別突出,符合“見義勇為”條件的,由公安機關報請有關部門授予“見義勇為公民”榮譽稱號。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公安機關處以
(一)未經批準設立保安服務組織或者從事保安服務的;
(二)不按規定的條件、程序招用、聘用保安人員的;
(三)未經公安機關委托,擅自培訓保安人員的。
公安機關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對違反前款第(一)項規定的,依法予以取締;對違反前款第(二)項規定的,責令辭退擅自招用、聘用的保安人員;對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沒收非法所得。
第三十條保安服務組織、客戶單位、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的單位,指使保安人員從事非法活動的,由縣級公安機關處以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罰款,并對指使者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公安機關責令其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社會保安服務組織或者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的單位不按規定參加年度檢驗的;
(二)社會保安服務組織不按規定將保安服務合同報公安機關備案的。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公安機關沒收非法制造、銷售的保安器械、服裝、標志、證件及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非法所得一至四倍的罰款。
非法持有或者使用保安器械、服裝、標志、證件的,由縣級公安機關予以沒收,并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保安服務組織違反本條例,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吊銷《云南省社會保安服務許可證》或者《云南省內部保安服務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保安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有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規定行為的,由縣級公安機關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必要時可以吊銷其保安人員合格證;有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行為的,由縣級公安機關吊銷其保安人員合格證,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門衛、巡邏、守護、押運、隨身保衛、安全檢查以及提供安全技術防范、安全風險評估等服務的從業人員,都屬于保安的職業范圍。所以,保安其實是一個具有技術含量的職業。
但現實情況與條例規定存在著差距。以廈門這個移民城市為例,小區保安員通常由老鄉推薦或熟人介紹,只要求應聘者提供一份簡歷和身份證復印件,大多都不要求有保安員證,經過物業公司簡單面試和簡單考核即可上崗,根本談不上任職資格準入門檻,以至于成為外地來廈人員在當地最易獲得的工作之一;保安員一旦立足下來,熟悉了社情民情、了解了其他工作崗位情況后,他們中的大多數年輕人即會選擇“跳槽”。這種用人方式帶來的直接后果是,保安員隊伍素質不高、專業性欠缺、流動性大、身份模糊以及年齡偏大。
筆者走訪了被俗稱為“臺灣街”的“源泉山莊”小區,本省福清籍僑眷陳先生反映,自家夏夜被小偷入室竊走兩千余元歐元和手機兩部等;河南籍蘇女士的自行車放在保安亭幾步之遙卻被盜。他們事發后均找了物業管理處的保安部負責人,查明的問題是,保安員在事發前后分別在夜班時間睡覺或是干脆脫崗。禾祥東路“浩飛花園”底商從事餐飲業的租戶在小區內擅自破路挖溝排污,大興土木,保安員竟然也視若無睹。調查發現,保安員失職導致業主財產遭遇侵犯或是全體業主共有財產受損后,保安員無法提供出有價值的破案線索的事例比比皆是。這些保安員是小區物業公司自行招聘、管理的安全防范人員或秩序維護人員,均為非正規的保安員。也就是說,現實中,為廣大業主看家護院的,大多是不具法定資格的保安。
現狀二:保安缺乏職業保障,“兼職”導致
小區混亂。
據走訪了解,目前廈門大部分小區的物業服務公司自行招用保安,月工資一般在1,000-1,200元之間,高一些的也就1,500元左右,很多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保安大多沒有享受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更沒有住房公積金等保障。在“房價收入比”位居全國第一的廈門,物業小區保安缺乏職業保障。
如此,在現實中,多數保安未能忠于職守也就不足為怪了。為了增加收入,他們或多或少做了其他兼職。很多保安的出路就是利用工作之便兼職從事物業中介?!昂骑w花園”因地處廈門島交通樞紐地段,這里的房子很好租。該小區租金最低的是單身公寓,月租金1,500元,套房的租金至少翻倍。租客租了又退,退了又租,進進出出,循環往復,帶來了商機。因此,保安也要參與分食這杯羹。很多保安利用與房東的信任關系,為房東代管鑰匙,招攬租房戶,負責帶租客看房。簽約后,在房東和租房戶兩者之間賺取中介費,收費相當于一個月的租金額。以如上所述的預期收益來衡量,保安的本職工作看上去卻更像是“第二職業”。保安經常脫崗,位置偏一些的保安崗亭業主一年半載都難得與值班保安打上一個照面;更有甚者,明知租客良莠不齊,但為了經濟利益,個別保安“中介”對租客不加甄別,還將無良青年招引進住某梯位,結果該梯位的其中一個單元不久后即發生了一起綁票案,驚動了110民警來解救,業主們一片嘩然。
從1982年起,檔案館為地下庫房(新館即將投入使用)。檔案館工作人員立足現實,采取了較為可行的保護措施。1982年安裝了防盜鐵門,在每間庫房門口均設置了10厘米高的防水隔段,并陸續購置了除濕設力求;1991年建立了較為系統的溫濕度記錄,加強了對庫房溫濕度的控制;加強庫房的日常管理,做好防塵防蟲、防有害氣體等各項工作,開展檔案的修復工作,修補、復制解放時期字跡褪變的檔案450余卷。二、檔案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庫房與設備不符合規范要求。檔案庫房與設備是保管檔案最基本的物質基礎。地下庫房的弊端顯而易見:濕度高,不利于通風,不利于維護檔案的安全。從維護檔案的設備上看,存在單一、老化的問題。新館的建成解決了檔案保護工作最基本、最首要的問題。
(二)檔案保護意識缺乏。檔案保護工作是為利用工作服務的。當前由于過分強調為經濟建設服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保護意識的減弱,表現在實際行動上就有所松懈。大的方面,如資金的投入,人員的安排;小的方面,如在接收、利用、整理、編研工作中忽視保護工作,修補檔案未用專用漿糊,將檔案放置地上,不注意防塵等。從中可以看出,檔案保護意識在工作人員頭腦中還相對淡漠。
(三)檔案保護技術的培訓研究不夠,檔案保護技術人才缺乏。
1培訓不夠。檔案人員參加的檔案培訓,尤其是檔案保護技術專題的培訓相當有限。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辦公自動化的普及,檔案的載體已呈現多樣化的趨勢,以膠片、磁性材料為載體的檔案所占比例將有所增加。它們的保管、使用同紙制檔案發生了根本變化。檔案人員如果不隨時補充知識,保護工作將無從談起。各有關單位組織的培訓不僅次數有限,而且由于資金、時間等原因難以保證參加。
2檔案保護技術的研究不夠。檔案人員不僅要做好檔案管理的日常工作,而且應加以總結、研究。在我局、館人員撰寫的論文、業務研究、調查報告中,很少有專門涉及檔案保護技術課題的。
3檔案保護技術專業人員缺乏。近幾年,檔案館人員的學歷、職稱都有明顯提高,但具有理論知識,又有豐富實踐經驗的保護專業技術人員卻相當匱乏。檔案保護技術是一門綜合性的應用技術,檔案專業人員雖有一定的理論知識,實際操作技能卻很有限。
出現以上問題,也有某些客觀原因:檔案館人員多是身兼數據職,征集、接收、整理、提供利用都要參與,難以保證“專”;部分保護技術很少接觸,如裱糊、去酸等。
(四)制度不夠完善。檔案保護在檔案館的各項制度中都有所體現,但從總體上講還存在著不深入、不細致的問題。在制度執行方面也存在一定的疏漏,由于人員少、時間緊,有的制度沒有嚴格執行;工作只停留在表面上,缺乏必要的分析。
(五)財力投入不夠。保護是一項專業性較強的工作,檔案庫房溫濕度的控制、檔案的修復、專門檔案的特殊保護要求、專業培訓等都需要相關的設備和資金為后盾。檔案并無專項保護資金,使檔案館除維持日常的管理工作外,難以有足夠的財力購置較為先進的設備及進行保護技術的開發、利用。如何進一步提高檔案保護工作水平,我認為應當加強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第三條任何單位、個人發現本市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均可向當地鎮(街道)、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第四條各鎮(街道)、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受理核查的信息溝通協商機制,健全安全生產舉報制度(包括登記、受理、核查、處理、督辦、答復、統計、報告和獎勵辦法等制度),設立舉報獎勵資金,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傳真、電子郵箱、通信地址和獎勵辦法。
第五條各鎮(街道)、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于每年1月份向市安委會辦公室報告上年度的安全生產舉報獎勵情況。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事故隱
患的,屬于本辦法的舉報范圍:
(一)不具備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而進行生產經營的;
(二)在生產經營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程規定的;
(三)強迫從業人員違章作業等侵害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益的;
(四)非法生產、經營、建設、儲存、運輸的;
(五)存在事故隱患,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六)發生重傷、死亡生產安全事故,事故單位或有關人員破壞或偽造事故現場、隱瞞不報或未及時、如實報告的。
第七條舉報事項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舉報單位(人)的名稱(姓名)、地址、電話等可供核實查找的信息;
(二)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事故隱患狀況及已經或將要產生的危害;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時間、地點和受害人身份,以及有效線索或證據;
(三)舉報人的聯系方式。
第八條為方便核查被舉報單位或人員的違法事實,鼓勵實名舉報。實名舉報要提供舉報人真實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通訊聯系方式等。
第九條各鎮(街道)、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舉報事項,應當依法予以登記,并告知舉報人向有權機關、單位提出;受理舉報后,應當立即組織核查,經核查后發現屬于其他鎮(街道)或市級部門的,原受理單位應及時移送相關鎮(街道)或市級部門受理并核查處理。
第十條各鎮(街道)、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加強配合。鎮(街道)在核查處理過程中發現案件處理超出自身權限的,要及時移送市級相關部門查處。市級有關部門要加強線上指導、協調和配合工作,切實增強安全生產舉報核查處理工作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條受理舉報的單位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舉報事項的核查處理工作;情況復雜的,報請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可以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核查處理時間最長不能超過90日。法律、法規、規章對核查處理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舉報事項辦結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或電話答復舉報人。
第十二條對核查屬實的違法行為并依法立案查處的舉報,根據行政處罰程度,給予每件50—10000元的獎勵;重大舉報事項的獎勵,由舉報核查處理部門研究決定。重點領域監管及專項整治活動中涉及的單項舉報獎勵額度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后,可另行確定實施。
第十三條舉報核查處理單位對已辦結的舉報,應當及時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別舉報同一事項的,由核查處理部門給予實名舉報的第一舉報人一次性獎勵。
兩人或兩人以上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獎金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托其他署名人領取。
對同一違法行為分別向鎮(街道)和市級有關部門舉報的,按職責要求由核查處理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十五條舉報人應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對借舉報之名捏造事實,誣告他人,干擾正常工作的,由受理機構依據情節輕重依法移送相關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受理舉報的單位及工作人員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或泄露舉報人姓名、單位、聯系方式及舉報情況。
第十七條舉報受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對舉報人或舉報查處工作推諉、敷衍、拖延的;
(二)因工作失職造成舉報人身份或舉報材料泄漏,給舉報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故意向被舉報人(或單位)泄漏舉報人身份或舉報材料的;
(四)偽造舉報材料騙取舉報獎金或冒領舉報獎金的;
(五)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第二條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進出口、運輸、爆破作業和儲存以及硝酸銨的銷售、購買,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軍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類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和雷管、導火索等點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訂、公布。
第三條國家對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銷售、購買、運輸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從事爆破作業。
嚴禁轉讓、出借、轉借、抵押、贈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條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產監督、鐵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關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查處非法生產、銷售、購買、儲存、運輸、郵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
第五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單位(以下稱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是治安保衛工作的重點單位,應當依法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治安保衛人員,設置技術防范設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
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制訂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預案,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六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得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
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經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七條國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對民用爆炸物品實行標識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企業和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記制度,如實將本單位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儲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和流向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
第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有權舉報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查處,并為舉報人員保密,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九條國家鼓勵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采用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性能的新技術,鼓勵發展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配送、爆破作業一體化的經營模式。
第二章生產
第十條設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規劃和產業技術標準;
(二)廠房和專用倉庫的設計、結構、建筑材料、安全距離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三)生產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的技術標準和規程;
(四)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生產崗位人員;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的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為調整生產能力及品種進行改建、擴建的,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辦理《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第十三條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基本建設完成后,向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申請安全生產許可。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對其進行查驗,對符合條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上標注安全生產許可。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持經標注安全生產許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生產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3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核定的品種和產量進行生產,生產作業應當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
第十五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對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標識、登記標識,對雷管編碼打號。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標識、登記標識和雷管編碼規則,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檢驗制度,保證民用爆炸物品的質量符合相關標準。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相關標準。
第十七條試驗或者試制民用爆炸物品,必須在專門場地或者專門的試驗室進行。嚴禁在生產車間或者倉庫內試驗或者試制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章銷售和購買
第十八條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銷售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對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規劃的要求;
(二)銷售場所和專用倉庫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三)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銷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并對申請單位的銷售場所和專用倉庫等經營設施進行查驗,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持《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銷售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3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可以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種、產量。
第二十一條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申請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購買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二)《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證明;
(三)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銀行賬戶;
(四)購買的品種、數量和用途說明。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應當載明許可購買的品種、數量、購買單位以及許可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二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屬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原料,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憑《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民用爆炸物品,還應當提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查驗前款規定的許可證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對持《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購買的,應當按照許可的品種、數量銷售。
第二十三條銷售、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通過銀行賬戶進行交易,不得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交易。
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將購買單位的許可證、銀行賬戶轉賬憑證、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保存2年備查。
第二十四條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買賣成交之日起3日內,將銷售的品種、數量和購買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單位,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買賣成交之日起3日內,將購買的品種、數量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應當經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審批。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審批辦法,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海關總署規定。
進出口單位應當將進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向收貨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四章運輸
第二十六條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收貨單位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包括下列內容的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企業、使用單位以及進出口單位分別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或者進出口批準證明;
(二)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包裝材料和包裝方式;
(三)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現險情的應急處置方法;
(四)運輸時間、起始地點、運輸路線、經停地點。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收貨單位、銷售企業、承運人,一次性運輸有效期限、起始地點、運輸路線、經停地點,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
第二十七條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憑《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按照許可的品種、數量運輸。
第二十八條經由道路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攜帶《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車廂內不得載人;
(三)運輸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要求,并按照規定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四)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五)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途中經停應當有專人看守,并遠離建筑設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許可以外的地點經停;
(六)按照安全操作規程裝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裝卸現場設置警戒,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七)出現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并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第二十九條民用爆炸物品運達目的地,收貨單位應當進行驗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上簽注,并在3日內將《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
第三十條禁止攜帶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進入公共場所。
禁止郵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運的貨物、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章爆破作業
第三十一條申請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爆破作業屬于合法的生產活動;
(二)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
(三)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和具備國家規定執業資格的爆破作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五)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爆破作業專用設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二條申請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持《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從事營業性爆破作業活動。
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3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爆破作業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爆破作業人員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爆破作業。
第三十四條爆破作業單位應當按照其資質等級承接爆破作業項目,爆破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其資格等級從事爆破作業。爆破作業的分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五條在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向爆破作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和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估企業出具的爆破設計、施工方案評估報告。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批準的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實施前款規定的爆破作業,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監理企業進行監理,由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安全警戒。
第三十六條爆破作業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從事爆破作業的,應當事先將爆破作業項目的有關情況向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七條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如實記載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編號以及領取、發放人員姓名。領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數量不得超過當班用量,作業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須當班清退回庫。
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將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記錄保存2年備查。
第三十八條實施爆破作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在安全距離以外設置警示標志并安排警戒人員,防止無關人員進入;爆破作業結束后應當及時檢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十九條爆破作業單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時,應當將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記造冊,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組織監督銷毀。
發現、揀拾無主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第六章儲存
第四十條民用爆炸物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內,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技術防范設施。
第四十一條儲存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須進行登記,做到賬目清楚,賬物相符;
(二)儲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數量不得超過儲存設計容量,對性質相抵觸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嚴禁在庫房內存放其他物品;
(三)專用倉庫應當指定專人管理、看護,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倉庫區內,嚴禁在倉庫區內吸煙和用火,嚴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帶入倉庫區內,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其他活動;
(四)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口單位分別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或者進出口批準證明;
(二)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包裝材料和包裝方式;
(三)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現險情的應急處置方法;
(四)運輸時間、起始地點、運輸路線、經停地點。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收貨單位、銷售企業、承運人,一次性運輸有效期限、起始地點、運輸路線、經停地點,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
第二十七條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憑《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按照許可的品種、數量運輸。
第二十八條經由道路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攜帶《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車廂內不得載人;
(三)運輸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要求,并按照規定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四)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五)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途中經停應當有專人看守,并遠離建筑設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許可以外的地點經停;
(六)按照安全操作規程裝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裝卸現場設置警戒,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七)出現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并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第二十九條民用爆炸物品運達目的地,收貨單位應當進行驗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上簽注,并在3日內將《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
第三十條禁止攜帶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進入公共場所。
禁止郵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運的貨物、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章爆破作業
第三十一條申請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爆破作業屬于合法的生產活動;
(二)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
(三)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和具備國家規定執業資格的爆破作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五)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爆破作業專用設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二條申請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持《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從事營業性爆破作業活動。
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3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爆破作業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爆破作業人員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爆破作業。
第三十四條爆破作業單位應當按照其資質等級承接爆破作業項目,爆破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其資格等級從事爆破作業。爆破作業的分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五條在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向爆破作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和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估企業出具的爆破設計、施工方案評估報告。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批準的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實施前款規定的爆破作業,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監理企業進行監理,由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安全警戒。
第三十六條爆破作業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從事爆破作業的,應當事先將爆破作業項目的有關情況向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七條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如實記載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編號以及領取、發放人員姓名。領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數量不得超過當班用量,作業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須當班清退回庫。
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將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記錄保存2年備查。
第三十八條實施爆破作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在安全距離以外設置警示標志并安排警戒人員,防止無關人員進入;爆破作業結束后應當及時檢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十九條爆破作業單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時,應當將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記造冊,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組織監督銷毀。
發現、揀拾無主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第六章儲存
第四十條民用爆炸物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內,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技術防范設施。
第四十一條儲存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須進行登記,做到賬目清楚,賬物相符;
(二)儲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數量不得超過儲存設計容量,對性質相抵觸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嚴禁在庫房內存放其他物品;
(三)專用倉庫應當指定專人管理、看護,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倉庫區內,嚴禁在倉庫區內吸煙和用火,嚴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帶入倉庫區內,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其他活動;
(四)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第四十二條在爆破作業現場臨時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具備臨時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條件,并設專人管理、看護,不得在不具備安全存放條件的場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十三條民用爆炸物品變質和過期失效的,應當及時清理出庫,并予以銷毀。銷毀前應當登記造冊,提出銷毀實施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組織監督銷毀。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民用爆炸物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銷售活動,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購買、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從事爆破作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購買、運輸、爆破作業活動,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購買、運輸以及從事爆破作業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違法所得。
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對沒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應當組織銷毀。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一)超出生產許可的品種、產量進行生產、銷售的;
(二)違反安全技術規程生產作業的;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質量不符合相關標準的;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相關標準的;
(五)超出購買許可的品種、數量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六)向沒有《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的單位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七)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規定向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備案的;
(八)未經審批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未按照規定對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標識、登記標識或者未對雷管編碼打號的;
(二)超出購買許可的品種、數量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四)未按照規定保存購買單位的許可證、銀行賬戶轉賬憑證、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的;
(五)銷售、購買、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備案的;
(六)未按照規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記制度,如實將本單位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儲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和流向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的;
(七)未按照規定將《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的。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由道路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運輸許可事項的;
(二)未攜帶《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的;
(三)違反有關標準和規范混裝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運輸車輛未按照規定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五)未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或者在許可以外的地點經停的;
(六)裝載民用爆炸物品的車廂載人的;
(七)出現危險情況未立即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報告當地公安機關的。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一)爆破作業單位未按照其資質等級從事爆破作業的;
(二)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實施爆破作業,未按照規定事先向爆破作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的;
(三)爆破作業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領取登記制度、保存領取登記記錄的;
(四)違反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實施爆破作業的。
爆破作業人員違反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規定實施爆破作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在專用倉庫設置技術防范設施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或者收存和發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賬物不符的;
(三)超量儲存、在非專用倉庫儲存或者違反儲存標準和規范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條例規定的其他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儲存管理規定行為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許可證;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違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未按照規定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或者故意隱瞞不報的;
(三)轉讓、出借、轉借、抵押、贈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攜帶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進入公共場所,郵寄或者在托運的貨物、行李、包裹、爆炸物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沒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管理責任,導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或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規定式樣;《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式樣。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84年1月6日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一)多數物業管理單位消防法律意識觀念不強
在日常的消防管理工作中,不能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對法律法規明確的消防安全職責了解不多?!吨腥A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四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十條,都明確規定了物業管理單位的各項消防安全職責。然而,一些物業管理單位對此知之甚少,甚至根本不懂法、不守法,有法不依,違法不究,造成了工作上的盲目性和被動性,直接或間接地縱容了各類火災隱患的滋生和生長。
(二)一些物業管理人員消防業務素質不高
在平時在履行消防檢查時發現:個別物業管理單位聘用的管理人員缺乏相應的消防專業技術知識,學歷層次、專業技術偏低,安全意識差。大部分小區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制度流于形式,有些單位僅滿足于有人在崗,而值班人員對消防控制中心的各種消防設備的運行及日常的防火巡查情況卻不甚了解,值班人員對消防設施運行的正常與否毫不關心,對消防控制中心自動報警系統發出的聲響不聞不問。有的值班人員能夠發現問題,但不會解決問題,更有甚者直接關閉了之。一些單位消防器材無人管理,內部消防設施、器材被盜現象嚴重,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損壞突出,消防設施器材長期處于缺損狀態。一些單位與開發商、業主相互推諉、扯皮、推卸職責,缺少協調配合,導致舊的火災隱患久拖不改,新的火災隱患又迭出不窮,久而久之,大部分消防設施的功效特別是聯動功能大打折扣,大大降低了消防設施的完整性、可靠性,致使投資上百萬的消防設施形同虛設,無法發揮應有的功能。
(三)大部分物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職責不明
物業管理公司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產物,其最終目標是服務于與業主的各項合同約定,也就是說,其只對合同約定的內容負責。而目前普遍情況是物業管理單位在與業主的交接過程中有很多單位和業主對消防設施的管理沒有明細的合同約定,致使物業公司對消防設施要不要管理、如何管理、管理到什么程度均不明確,而大部分業主特別是住宅小區業主也基本不關心除電梯運行及環境衛生等以外的公共設施的管理,導致部分消防設施不能時刻處于工作狀態,或有故障而不能及時得到恢復,影響了設施的工作效能;
(四)物業對部分消防安全意識淡薄的業主缺乏管理
部分業主往往只注重自己居住、工作場所的小環境,而缺少對建筑、小區整體安全的考慮,借著裝修之名,肆意擴大裝修面積,擅自改變建筑物使用性質,擅自增加夾層擴大防火分區,改變建筑結構、樓梯形式,封堵排煙口、強占圈圍疏散走道等,而物業單位為追求經濟利益,害怕得罪業主,未盡到勸阻和管理責任,在本單位無力解決的情況下未及時與相關職能部門溝通,妥善處理相關時宜,而只是認為我不是執法部門根本管不了這些事情,從而放任發展,增加建筑的火災危險性和火災負荷,造成了大量的“先天性”的火災隱患;
(五)物業管理單位準入缺少消防必要條件
物業管理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企業。雖然建設房管部門在核發資質證書時對物業管理公司擁有的技術人員數量上有明確要求,但沒有規定消防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加上目前很多建筑特別是非住宅小區高層建筑的物業管理企業基本上是從房地產開發企業派生出來,雖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依附受制于房地產開發商,建設和管理不分的體制嚴重制約了物業管理單位的工作開展;
(六)消防設施日常維修資金得不到有效保障
由于業主多且分散,在公共場地的使用、車輛的停放、物業公司的服務質量等方面業主與物業之間很容易引起矛盾,造成雙方產生不信任和糾紛的情形,加上傳統的“主仆”觀念影響,物業管理處于被動弱勢地位,導致物業管理費用不能及時收取。同時現有法律對建筑大修理基金的收取、保管、使用等方面的規定,要求維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單位或受托的物業管理企業作為實施單位,提出年度使用計劃及分項目維修經費預算報告書,經業主委員會審核,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后方可將維修基金分批撥付實施單位,其操作程序復雜,很少有物業單位有決心和耐心去申請和使用這筆經費,致使包括消防設施在內的公共設施維護保養經費的使用得不到有效保障。
(七)消防安全管理未納入委托管理的正常范疇
在日常的監督執法過程中,筆者遇到這樣的情況,由于與業主之間存在尖銳的矛盾,有些物業管理單位未通過任何移交手續擅自撤離小區,致使小區的日常管理全面癱瘓,而小區的業主委員會隨即聘請了新的物業單位進行日常管理。而消防部門進入該小區進行監督抽查時,往往注重對物業管理單位的管理與監督,但由于原物業單位未將建筑主體的審驗情況及消防設施的相關維護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而業主委員會也沒有把消防安全管理納入委托物業單位管理范圍,則新物業管理單位就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消防部門只能把責任落實到業主委員會。但業主委員會是由所有業主選舉產生的非法人臨時組織,不具備法律責任承擔能力,這就極大地增加了小區火災隱患的整改難度,大大加大了消防部門的工作量。
二、解決當前物業管理中消防安全職責不落實問題的對策
(一)進一步明確和完善相關法律規定
政府相關部門應根據目前物業管理的現狀,加緊制定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業主委員會的職責,完善組織機構,確保業主委員會人員的相對穩定。規范業主、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單位之間處置問題的程序,明確合同約定中消防安全管理的具體內容,規定每幢建筑(或小區)聘請物業管理公司應通過競標形式進行,嚴禁單產權多使用建筑或多產權建筑開發公司委托下屬物業管理單位管理。把建筑消防設施的委托管理作為業主聘請物業公司管理的先決條件,確保消防設施有人管理,明確物業管理單位的接管時間并完善建筑消防設施移交的手續;
(二)提高物業公司的準入門檻
建設房管部門在核發資質證書時,應明確規定物業管理單位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專業技術人員,并把通過消防專業培訓且取得相應的消防資格證書作為核發物業管理單位資質證書的前置條件。同時要建章立制,制定消防部門與建設房管等部門之間的信息通報制度,及時掌握物業管理單位的相關信息,把物業公司擁有消防專業人員的數量、消防管理能力的強弱及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納入物業管理單位資質申領、等級評定的范疇,提高物業管理單位消防安全意識和管理水平;
(三)加強對物業公司消防工作的指導
區級政府應將街道、社區范圍內的物管單位納入街道、社區及公安派出所的考核管理范圍,定期保量的對轄區內居民住宅區的管理單位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把加強對物業公司的管理作為今后消防管理的一項經常性工作,并把物業管理單位納入日常監督管理的視線,把規范物業管理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作為加強各類建筑、小區消防工作的基礎內容,同時,物業單位要主動地與街道、社區及公安派出所建立聯動機制,一旦發現小區內出現違章違法行為,物業單位應及時報告街道、社區及公安派出所,切實將一些隱患扼殺在襁褓之中。同時,相關職能部門也要加大執法力度,對存在火災隱患久拖未改的物管單位及個人應依法嚴肅處理,從嚴處罰;
(四)加大消防教育培訓力度
繼電保護裝置隨著科技的發展以及設備的更新不斷朝著智能化以及一體化的方向進步,使得各繼電裝備的各項功能不斷得到優化,逐漸能夠應對電力企業、供電公司體系的更高要求,能夠完成各項設備安全保護工作,維持裝備系統的穩定性。為人類的生活以及供電安全提供保障。方便更加快捷、系統的完成安全管理工作。
1 電力系統繼電保護裝置調試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現代微機繼電保護測試儀可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采用傳統的OCL功放,體積大,重量在25kg左右,比較笨重。另一種是采用開關電源,功放采用數字功放,體積小,重量輕,效率高,繼電保護測試儀是在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行業標準《繼電保護微機型試驗裝置技術條件》(DL/T 624-1997)的基礎上,充分使用現代先進的微電子技術和器件實現的一種新型小型化微機繼電保護測試儀。為了完成繼電裝備的正常工作,保證電力系統、安全管理的各項裝備工作的順利進行,必須要查看各項交、直流電源的空氣開關,保障其全部斷開,以確認對整個供電安全系統不造成危害。而且需要注意的是,必須要按照實際要求把繼電裝備的各項二次回路安全措施單填寫正確,以保證其數據的準確性。而且還要對各項裝備進行閉鎖條件的模擬實驗,確定其閉鎖功能正常,能夠進行正常的工作運輸,而且對于其裝置中的電子投入信號也要做相應的檢測,確定信號的接收完整,一旦裝置出現任何,必須馬上調整裝置,或者更換裝置。而且對最大負荷電流和三相平衡額定電壓要進行增大變化的調整舉措,要將保護裝備的直流電源作分時段的處理,通過其操作反映,確認其信號是否處在正常范圍之中。再在調制之后,對整個裝備進行全面的勘察以及核對,確認其各項數據處在正常范圍之中,確認其參數能夠在定制單上得到反映,做好相關數據的記錄工作。
2 進行繼電保護裝置調試的人員要求和技術要求
2.1 繼電保護裝置調試的人員要求
(1)操作繼電保護裝置的相關人員必須是具有專業知識技能的有相關從業資格證明的人,對繼電保護裝置的調劑必須有一定的經驗,能夠了解裝置的相關知識,對各項繼電保護裝置能夠做到及時檢查并且按照規定排查。所以在相關從業人員就職之前必須要進行專業方面的培訓,確保其具備相關專業素養,能夠有效地控制繼電保護裝置,維持裝置的運行[1]。
(2)除了具有操作繼電保護裝置的相關知識,還需要要求調試人員掌握基本的電力公司運作知識,了解電力系統的相關知識,具有較為全面的理論以及實踐知識,一旦電力系統的任何方面發生故障或者缺漏,能夠第一時間察覺并排查,保障整個電力系統的安全工作。對于比較專業以及要求性較強的知識體系,必須進行專業的知識培訓以及課程講解,保障操作過程中的全面、系統以及順利進行。
2.2 繼電保護裝置調試技術要求
繼電保護裝置的作用就是以防電力系統發生突發性的故障,對于這些突發性的意外進行應急措施。一旦整個電力系統發生故障,能夠立刻采取保護措施,給相對應的裝置原件發出命令,以調整供電系統,維持系統的穩定性,減少和降低故障為電力系統帶來的損失。因此,電力繼電保護裝置對維持電力系統的穩定性十分重要,必須保障其能夠安全、順利的操作,才能夠使得整個電力系統的安全運行得到保障。平時對繼電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性的檢查,實時的調試是十分重要的工序,必須確保其嚴格按照要求進行,符合規章制度和相關的管理條例,的確嚴格按照技術要求進行了專業的操作[2]。
3 電力系統繼電保護裝置調試過程中的注意要點
3.1 嚴格標準執行,切實實現標準化操作
電力系統繼電裝置的調試工作具有專業的規章制度,將一系列的步驟以及專業要求都一一在列,是長期的電力工作實際經驗累積的結果,具有技術性、科學性、專業性,一旦相關環節沒有按照章程進行,極容易出現故障為電力系統帶來損失,因此,在進行電力繼電裝置的調試過程中,必須要按照規則進行標準化操作,對與員工在調試過程中使用的相關儀器、儀表必須進行裝置適用性的核查,保證裝備的操作性能,對各裝置的合格證要進行檢查,不能有破損和過期的現象出現。進行裝置的調試前后都要對裝置的各項裝備數據進行記錄,確保數據全部準確無誤的進行了登記。
3.2 強化責任意識,樹立嚴謹的工作作風
經驗豐富、技能高的相關從業人員能夠對繼電保護裝置的各項工作進行很好的核查,他們擁有較高的專業度,而且責任意識比較強,夠輕易發現繼電保護裝置在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并及時解決,但是近年來電力企業的從業人員逐漸年輕化,他們在經驗、機能、責任意識以及專業度上略有欠缺,常常會犯一些低級錯誤,在安全事故發生之時也不能夠隨機進行調整,導致繼電保護裝置的運行受到阻礙,電力公司的運作存在著很大的風險。必須要完善相關制度,保證員工工作的效率。只有這樣,才能夠保證電力調試的安全性,提高員工的技能水平,保證電力系統的完善以及高水平運作[3]。
3.3 強化調試工作的標準化作業
必須要保證繼電保護裝置調試工作的標準化作業,這樣才能更加高效率的工作,確保萬無一失。所有的操作規范都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行業標準》。在工作的過程中,要研究清楚各個時間段的工作情況,及時與其他的工作人員進行任務的交接,所有的圖紙和相關數據必須確保準確性,要與現實情況相一致,對于一些比較重要的或是操作較為復雜的裝置,必須派用技能高超的從業人員進行相關工序的操作,并進行多次審核檢查,要絕對排除寄生回路狀況的出現,對發生的各種故障進行整組試驗。
總之,繼電保護裝置對于供電系統的安全性能非常重要,需要準確記錄相關數據,確保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提高相關工作人員的專業水平,維持和保障整個電力系統的安全性能。
參考文獻
1 醫保管理中潛藏的安全問題
1.1 欺報行為時有發生
首先,醫療機構對基金進行違規套取。目前主要的醫院違規表現包括:利用虛報費用和住院的方式獲取基金,通過沒有在醫院掛床和不是本院開設的病例等方式獲取基金,把一些不是醫保的項目劃到醫保范圍內,以此來獲取資金等。
其次,持有醫??ǖ娜藗?,尤其是那些特殊疾病和門診慢性病等參保人員,把自己的醫保卡借給別人使用,致使出現了一張醫??ǘ嗳耸褂玫那闆r發生。
最后,經常會發生多重報銷的情況?,F在新農合以及城鎮居民和職工等各種險種實施了歸屬地管理,并且還降低了統籌層次。醫保管理過程中依舊應用傳統的方式進行結算,未實現聯網制度,致使一部分人員在各個地區進行重復的參保、多次報銷,而此種情況在審核過程中很難發現,致使醫?;鸫罅康牧魇?。
1.2 未進行規范的醫療服務
首先,在醫生的誘導下,患者重復就醫,具體表現是:應用高檔儀器做檢查或一次又一次的進行檢查;為患者開一些不合理的藥物和處方,進而呈現出濫用藥以及用藥貴和多用藥的情況。
其次,弄虛作假的現象時有發生。醫保管理過程中經常會出現的一種現象就是醫保管理人員把那些不在報銷范圍的項目進行了更改,將它們變成了報銷項目,任意把眾多基診療目標、醫保藥品、服務設施等目錄都變成了醫保目錄,以此來騙取相應的醫保資金,把一些吸毒、交通肇事、自殺、自殘、醫療美容、故意犯罪等費用都歸結成醫保費用進行結算。
1.3 藥店進行違規售藥
首先,隨意更換藥品。把保健品、生活用品、化妝品、醫藥器械、食品、自費藥品等都串換成為醫保藥品的名稱,然后歸為醫保資金進行結算,吸引眾多參保人員進行刷卡消費,進而從中獲取諸多不當的經濟利益。還有一部分定點藥店把一些非特殊的藥品申報成特別藥品。
其次,為按照配售規定進行售藥。部分單位并沒有根據醫保藥品配置規定的數量和計量來對藥品進行調劑,還有部分單位對配藥處方進行偽造。這樣就會導致如下幾種情況的發生,如超物價、超適應癥、重復和超計量的對藥品進行配售,甚至還有諸多藥店因為沒有規范處方的管理,因此導致無處方、不合理處方、隨意對處方和銷售處方進行編造的現象發生。
最后,未嚴格對醫保進行管理。部分藥店沒有在醫保藥品方面建立單獨銷存賬,致使實際銷售自己不能與醫保結算相符合;部門藥店在對費用進行結算時,只單一地傳輸藥品總體金額,而不傳輸藥品的明細賬。
2 對醫保進行安全管理的方案
2.1 對欺保行為進行處理
針對多人使用一張醫??ㄟM行就醫或取藥的行為而言,現在應用了不定期抽查、實地稽核、增強監管力度、處理舉報、專項檢查等諸多檢查方式,對醫保服務行為進行了嚴格的監管,使所有參保人員的權益得到保障,可是這并沒有達到理想的效果。因此就可以利用指紋識別系統對參保人員進行身份認證,這樣能夠確保就保人員是持卡本人。同時身份認證還能夠預防那些不具備訪問權的人員來對網絡資源進行訪問,進而使網絡資產得到保護。而在目前的眾多應用系統當中,用戶的訪問控制以及身份認證就是應用用戶名與密碼這種模式進行訪問。此模式當中人們很容易忘記密保,或者自己的密碼被其他人盜用,當用戶不記得密碼時,就一定要持有效證件在管理員的幫助下重新設置密碼。如果自己的密碼被其他人盜用,那么用戶和國家的經濟都會有相應損失。而現階段人們所使用的身份認證具有下述特點:指紋是唯一的,目前世界上還沒有兩個人具有相同的指紋;指紋十分穩定,即當人在出生6個月以后,指紋的類型和結構就已經成型?,F在指紋識別這種算法逐漸趨向于成熟,并且一些新指紋算法不斷涌現,所以應用指紋識別方法來對人們進行身份認證,能夠將存在于以前身份認證當中潛藏的問題有效解決,防止多人使用一張醫??ǖ那闆r,進而使醫保管理變得更加的安全。
2.2 完善醫療服務系統
對于通過弄虛作假和過度醫療等方式來獲取醫保資金的狀況,應該應用下列兩種方式進行管理:
首先,應該對醫生工作站系統進行完善,不但要達到合理分配以及組織臨床資源、共享每個科室的信息、快速治療以及診斷的目的,還要對計算機管理系統進行應用,有效實施動態監控,而醫生可以從醫保數據中心庫當中查詢到患者的就診信息,例如診斷請款、診斷的次數、就診的時間和醫院、發生的費用、醫師處方等,在此基礎上制定合理的治療方案,預防浪費醫保資金的情況發生,使醫?;鹱兊酶影踩?。
其次,開發研究新的醫保付費系統,并在此數據庫當中將藥品明確的劃分出來,并將新農合、藥品和醫保等有效區分開,適當增加相應的警示管理功能,這樣就可以避免醫生開貴藥的情況發生。假如患者在取藥時發現藥物費用比規定數額多,就會自動彈出一個消息框,在上邊顯示醫師超量,這時監督人員能夠利用監控系統對疑似信息進行篩查,同時還要開展目的明確的現場稽核工作,針對那些未按照醫保政策為患者進行不合理的檢查以及亂用藥等進行處罰,進而使監管效率得到真正提升。
2.3 對定點藥店進行監督管理
1.數字化在油田建設中重要性及意義
1.1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計算機技術的不斷更新,對于油田的建設和發展來說,進行油田數字化建設,全面實現數字化管理,能夠極大地提高管理效率和生產效率,更加有效地利用油氣資源,從而更好地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1.2通過數字化建設,形成以中控室為中心的遠程控制生產運行模式,實現了生產調度和監測自動化,工作人員可以在場外對現場設備實施操控。
1.3通過數字化建設,能夠實時采集、監測生產設備運行數據,實現空間信息的可視化。將所有不同生產部位的診斷和預警信息進行加工組合,能夠及時分析處理生產中的各種故障和隱患,及時發現問題并發出應急指令,從而科學、合理、高效地開展管理工作,確保油田生產的穩定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1.4通過數字化建設,能夠將指揮調度中心由原先單純的監控功能轉變到安全防范和業務監督等多重功能上來,實現安全環保工作由勞動密集型向知識密集型轉化,使安全環保工作規范化、系統化。推行數字化,是油田生產組織方式的一次革命,是油田管理方式的一次變革,是企業控制投資、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確保安全生產的技術支撐。
2.數字化技術在油田建設中的應用
數字化技術的應用,使生產管理方式有了很大變化,逐步由自動化向智能化的管理模式邁進。目前,井站實時數據采集、電子巡井、危害預警、智能診斷油井機泵工況、生產指揮的智能專家系統等技術在油田已經得到了廣泛應用。
2.1井口數字化建設是油田數字化建設的最底層、范圍最廣、最關鍵的現場部分,實現了對現場井口、站點的數據采集和控制?;谖锫摼W的油田數據采集和監控(SCADA)系統,已經能夠覆蓋油田各個節點。
2.2在實時監控方面,通過廣為分布的監控設備、自動控制設備,實現了遠程采集油井的示功圖、電流圖、功率圖、三相電參數,遠程控制抽油機啟停、注水井配注、自動投球、電子巡井、增壓點變頻連續輸油、輸油泵自動啟停,及時自動報表生成、智能預警,人員闖入井場預警。
2.3在生產管理方面,通過抽油機示功圖對油井工況進行診斷分析,通過工況分析制定油井管理措施,通過電量數據掌握油井耗電情況和采取節能措施。
2.4在生產信息方面,設置數據庫服務器和WEB服務器,實現油田生產信息在油田范圍內的信息共享。
3.對油田安全環保管理的幾點建議
油田數字化管理平臺,有流程監控、功圖分析、生產曲線、報表生成、操作日志和報警等功能,有信息完整、實時高效、科學決策、準確掌握系統運行狀態、快速診斷系統故障狀態等優勢,在節約資源與提高生產效率的同時,也為加強安全環保管理工作提供了可靠的監控平臺,擁有了實時監控環保風險源點的能力,為控制安全環保的風險創造了有利條件。為了進一步提高油田數字化建設的管理水平的目標,還要從以下幾點出發來加強油田安全環保管理工作:
3.1秉承“安全生產、綠色生產”理念,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觀念,加強安全知識培訓和安全宣傳教育,注重培養管理人員的主人翁精神和責任意識,促使管理人員由被動執行任務逐漸變為主動擔負任務。必須明確在油田數字化管理中管理人員的安全責任,認真、仔細的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在思想上重視安全環保管理,防止在管理操作中出現失誤。必須嚴格執行各項操作規程和標準,加強日常生產中的監控力度,積極利用數字化信息資料進行分析研究,及時發現可能發生的事故隱患,堅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
3.2為了提高調度室的調度指揮效率,特別是在事故發生時,及時、合理、動態地調配人員參與搶險,將油田的報警系統與通信平臺告知系統對接,短信平臺告知系統預先把人員的姓名、手機號、所在轄區、專業等信息編配好預置方案,在接到險情出現的信息后,把險情簡介內容輸入系統,系統自動給出的搶險預案中搶險人員資料,并按預案以手機短信方式通知各專業的搶險人員及時處理險情。系統可根據短信回復情況得知搶險人員是否獲知通知,還可調配別的區域的人員加以支援。在發生安全事故時,監控中心能夠通過對報警的類型與級別的判斷將報警信息用短信的形式告知相關的管理與維修人員,在保證信息傳遞準確性和時效性的基礎上,為設備故障的排除和安全事故的處理贏得盡可能多的時間,
3.3應從建立新型勞動組織架構、建立快速反應應急體系入手,進一步整合、優化、完善數字化指揮系統的各項功能,創新應急搶險運行模式,加快油田數字化建設新技術、新成果在應急指揮工作方面的轉化應用,充分發揮數字化在提高管理水平、減輕勞動強度、提升工作效率等方面的革命性作用,把油田安全環保管理變被動為主動,形成“生產管理實時監控、安全隱患及時預警、事故處置數字指揮”的先進、實用的數字化應急指揮系統。
3.3.1在制定應急預案時,設定指揮流程并框圖化展示,然后根據框圖流程下達搶險指令,同時系統自動記錄時間,最后形成綜合搶險記錄。這樣可以加快調度速度,避免遺漏搶險環節,避免在搶險過程中出現主次顛倒的情況發生。
3.3.2在通知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環節上,為避免接收信息人未及時查看手機短信,同時要進行一次自動撥號動作,提醒收信人有緊急短信。
3.3.3應急物資協調,根據應急預案提前制訂不同的搶險物資預案,出險后系統根據出險類別和級別,結合數據庫高級檢索功能,自動向指揮人員提供應準備的搶險物資種類、數量和物資所屬應急庫,當所屬應急庫物資不足時,自動提供其它應急庫位置、距離和物資清單等信息,以供調度。
3.3.4在應急處置過程中,利用事故點附近視頻監控系統或者移動視頻監控系統,實現對事故現場的實時視頻監控,讓應急指揮人員實時掌握出險現場周邊的各種情況,并由數字化大平臺提供現場關鍵設備參數實時變化情況。
計算機技術的發展帶動了電子檔案與條形碼技術在社保檔案管理當中的應用,對目前的社保檔案管理工作造成了巨大影響。電子檔案和條形碼技術的應用,完全改變了傳統的手工記錄檔案信息儲存模式,不僅提高了社保檔案管理工作的質量,還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社保檔案管理工作的進行,節約了信息儲存和傳遞的時間,提高了工作效率。在目前信息化時代的大背景下,社保檔案管理工作所涉及到的參保單位以及參保個人檔案資料越來越多,傳統的檔案管理方式已經無法滿足當前社保檔案管理的需求,所以電子檔案及條形碼技術的應用已經成為社保檔案管理發展的必然趨勢。
一、電子檔案與條形碼技術概述
電子檔案主要是通過構建公共、獨立的檔案信息管理平臺,將收集到的資料信息分類歸檔,儲存在電子信息系統當中,實現對電子檔案資料信息的管理。而條形碼技術是指將檔案資料信息以一種計算機可識別的條形碼方式表示,當需要將資料信息歸檔時,掃描條形碼就可以使條形碼與對應的資料相匹配,一同儲存到電子檔案庫當中;當需要調用檔案資料時,只需要掃描檔案資料對應的條形碼,就可以在電子檔案庫當中調出對應的檔案資料。
二、電子檔案與條形碼技術的應用
(一)社保檔案的定位與管理。社保檔案管理單位需要依據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對社保檔案信息進行采集、管理、分類及歸檔。在社保的各項業務辦理時,比如客戶個人資料的變更、社保數額的審核、社保的補交、社保的停繳等等業務結束時,都會涉及到許多業務資料,這些資料包括該項業務的大致流程、辦理業務的類型、辦理業務的時間等等。這些信息都需要記錄歸檔,如果使用傳統的檔案記錄方法,檔案資料整理歸檔會比較麻煩,而且后期的翻閱調用也十分不方便,所以可以利用電子檔案和條形碼技術,將業務編號轉化為條形碼的方式,并用專業的條形碼噴墨打印機或者激光打印機將條形碼打印出來,制成標簽的形式,將標簽貼到相應的紙質檔案上,并掃描條形碼信息,將條形碼信息和相應的電子檔案信息一同儲存到電子檔案庫當中,并生成相關的搜索索引,當需要調用時可根據索引快速找到相應的電子檔案。而且,由于每個條形碼都是唯一的,不存在重復的可能性,所以每份電子檔案都是獨立的,不會因為編號問題而出現混亂或重復的現象。
(二)社保檔案的復制與備份。目前的社保檔案管理基本普及了計算機技術的應用,而社保業務部門在辦理業務時采用的是流水號辦理業務的方式,所以每一份業務的信息都有相應的流水號相對應。而將流水號轉化為條形碼的方式,在每張社保業務辦理的憑證單上都附上條形碼,就可以有效避免業務信息的遺失,可以利用任一張憑證單上的條形碼將業務信息備份到電子檔案庫當中,將條形碼與業務信息牢牢地綁定在一起,提高了條形碼技術應用的可靠度。
三、電子檔案和條形碼技術的應用成效
(一)社保服務效率提高。電子檔案和條形碼技術的應用,使得檔案條形碼與電子檔案庫直接相連,當社保參保人員或單位需要查詢社保相關咨詢時,只需要將業務辦理憑條上的條形碼輸入到檔案管理平臺,即可在檔案管理平臺上了解想要了解的相關信息,加快了信息查詢的速度和準確度,提升社保服務效率。如果是在紙質檔案管理室需要調用紙質資料,也可以通過掃描條形碼,從電子檔案庫中得到相應資料所存放的位置信息,方便檔案的調用和歸檔。
(二)檔案安全度提高。傳統的手工記錄檔案管理可能由于各種環境因素或者人為因素而出現工作失誤,難以有效保證每一份檔案資料的安全性。人為記錄檔案出入信息時可能會發生信息的遺漏或者錯誤,而電子檔案和條形碼技術的應用,可以使檔案管理人員從電子檔案庫中清楚地了解任何一份資料進出檔案庫的時間、檔案的存放位置、檔案調用責任人等,如果有特殊情況可以及時找到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大大提高了檔案管理的安全度。
(三)檔案管理流程更加規范。在電子檔案與條形碼技術應用后,檔案管理流程就會變為生成條形碼―條形碼與檔案匹配―整理記錄―入庫、條形碼掃描―調用情況記錄―出庫的流程,整個流程更加科學、規范,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檔案管理效率。
四、結語
電子檔案和條形碼技術在我國社保檔案管理中應用時間還不長,但是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兩者在社保檔案管理領域有很好的發展前景。隨著應用經驗的積累和相關研究的進行,電子檔案和條形碼技術一定會在未來的社保檔案管理當中發揮出更大的作用。
【參考文獻】
一、扎實開展學習教育
市福彩中心高度重視《條例》的學習教育工作,10月23日召開全體職工大會進行安排部署。會上,組織全體職工學習了市文明辦《關于深入學習宣傳貫徹<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的通知》精神,要求全體干部職工要通過原原本本學習《條例》全文,深刻理解《條例》制定出臺的背景、意義、亮點和作用,全面掌握《條例》內容,知曉文明行為基本規范。黨員領導干部要成為學習、貫徹、落實《條例》的表率,充分發揮頭雁效應,積極教育引導全體干部職工模范遵守《條例》明確的行為規范要求,講文明、樹新風、塑形象,爭做文明市民。
二、積極做好宣傳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