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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論壇傳播是伴隨著電腦技術的發展不斷成長起來的一種新型傳播方式,它涵蓋了多方面的信息內容,是現代人際傳播和大眾傳播相結合的載體。那么在網絡論壇傳播這種形勢下,女性話語權的傳播到底存在哪些問題呢?
(一)網絡論壇傳播下女性話語權存在的問題
在網絡論壇傳播下,女性的話語權面臨著來自商業利益和傳統文化的考驗以及自身對技術的運用等問題。
1、商業利益與傳統文化陳規的謀和
網絡論壇傳播作為大眾媒介的傳播方式之一,其自身并沒有擺脫商業化運作及其與傳統文化隱蔽的謀和,媒介為了其自身的生存發展需要不可避免地要服從于商業利益,而為獲取盡可能大的商業利益,媒介會利用女性來取悅男性,將女性作為“賣點”來迎合傳統文化中女性的附屬形象,這是中國幾千年來男權主導的傳統文化與現今商業利益共同產生的影響。在市場杠桿的作用下,包括網絡論壇傳播模式在內的媒介信息在涉及女性內容時都會更多地為人們提供消費、消遣而非闡釋、供人娛樂而非供人作出判斷的報道,在報道的形式上也更多地傾向于無思想深度但卻顯得輕松暢快的故事,營造紛繁炫目的視聽空間,所謂的“女性之美”在消費社會的結構中被經濟學法規所操縱,女性的美幻化成為商品形象。女性話語權微弱,在男權傳統禁錮和商業文化背景下,女性淪為“被看”、“被評論”、“被審視”的地位。
2、女性缺乏對網絡技術使用的掌握
網絡論壇傳播是基于網絡論壇使用技術的,相對于傳統媒介形式來講,它是一種新興的傳播方式,由于受傳統觀念的束縛,女性自身受教育的程度較低,在整個社會中的文盲比率較高,這就導致了女性對新興網絡技術使用的障礙,由此影響到女性對網絡論壇傳播方式的接觸和使用,盡管網絡論壇傳播提供了女性話語權施展的空間和平臺,但由于女性在技術層面的缺位,導致女性在網絡論壇中的話語權也存在危機。
3、女性自身話語權意識的缺位
網絡論壇傳播可以容納和匯聚不同的聲音,但是由于女性自身缺乏話語權意識導致了女性在信息傳播中依然處于被動地位,性別不平等的傳統文化評判標準滲透于社會的各個層面,受此濡染的女性受眾在網絡使用和表達上缺乏理性的反思,網絡論壇傳播模式下信息把關的缺失使得信息內容過于蕪雜,圖片和視頻等側重視覺感官傳播的方式也有意刻畫女性形象的“誘惑力”,女性的身體作為市場經濟體制下文化消費的一種特殊符號充斥在網絡傳播中,以女性身體形成的對男性的“性”吸引和從屬成為主旨,這就使得女性對自身話語權的重塑意識逐漸消弭,也在無形中強化了傳統的男權文化,從某種意義上講,這種狀況使男女之間話語權不平等的鴻溝進一步拉大,女性在網絡論壇傳播的平臺下獲取了表達資格,但是這種表達未能形成應有的影響力,這種表達還不足以改變兩性不平衡的狀況,甚至在某些方面反而強化了傳統社會中對女性的刻板印象,網絡論壇傳播的這些弊端反映了產生于傳統媒介環境的新興媒介傳播方式在維護女性話語權上的不足。
(二)解決傳媒語境下兩性話語權差距的對策建議
話語權的積累是社會建構的結果,它的形成與知識和實踐有關[1],媒介傳播的過程也是一個建構傳播文化和權威性的過程,信息傳播由于男權中心文化的存在而處于不自由和不平衡的狀態,這種不自由和不平衡具有隱秘性,因此,要改變媒介中的女性地位,必須建立強有力的女性文化,以文化為后盾,提高傳播參與者的素養和女性意識以及女流的活躍度。具體對策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建立強有力的女性文化
文化是一切統治秩序的基礎,媒介是文化的載體,也是文化的作用者,隨著媒介在社會中日益廣泛的運用,媒介與文化現象產生了內在的聯系機制并形成了嶄新的文化形態,媒介文化的塑造制約著人們對世界的理解,這些影響也波及受眾對女性的態度和女性地位的獲得,因而,媒介中的女性地位問題也應該被視為一種文化現象。如何在新的媒介環境下建立自己的女性文化、如何利用新技術的發展來推進女性文化的發展是一個值得深度思考的問題,傳統男權文化單向控制的局面在以網絡為代表的新媒介環境下已不復存在,新興媒介有其互動性和開放性,女性文化可以借助新媒介使傳統的單向性轉變為男性與女性的平衡。建構新的女性文化需要媒體的不懈努力,媒體可以關注社會現實,挖掘中國女性文化中的積極成分,有效借鑒西方女性文化成果,在自主和平等的基礎上形成適合中國女性的、積極向上的女性文化。
2、提高媒介傳播者和受眾的媒介素養
媒介素養涵蓋兩個層面的含義:一是受眾對于媒介的認知和媒介知識,二是媒介傳播者對于自身職業的認識和職業精神。[2]提高媒介語境下的女性地位,需要切實從這兩方面入手,只有從整體上提高了媒介參與者的媒介素養,才能提高女性的地位,使女性話語權得到釋放。
從受眾角度看,我們將其劃分為兩個部分:男性受眾和女性受眾。男性受眾應該從接受和尊重女性文化的角度考慮,摒除將媒介作為傳播男性文化霸權載體的思想觀念,力求在新的媒介環境中與女性建立一種和諧平衡的關系。女性受眾應該提高自身的權利主體意識,充分認識到自身所處的尷尬境地,清醒認識男性文化的統治,逐漸消除對男性的依賴,從自身角度出發,建立屬于自己的女性文化,主動運用多種媒介形式和手段傳播自己的思想,爭取足夠的話語權表達。
從媒介從業者角度講,應該改變利益至上的觀點,摒除將女性作為獲取商業利益的工具,媒介的傳播內容應客觀地服務于廣大受眾,提高信息質量,建立和諧的媒介環境,還女性與男性同等的話語權力,媒介從業者應該看到社會整體平衡發展的重要性以及女性話語權缺失的不良影響,提高自身的責任意識,為良性話語權的平衡表達做出努力,另外,社會應該鼓勵女性媒介從業者的職業發展,掃除兩性在媒體從業人員地位上的不平等,讓女性作為信息傳遞的主體爭取和發揮更大、更強的話語表達權。
3、提高女性意識和女性信息交流的活躍度
提高女性意識最重要的是需要女性的參與,這要求不僅僅有良好的女性文化和相對自由的傳播環境,更要有廣泛的女性群體參與到文化建構和信息傳播的實際行動中,只有女性真正參與到維護自身權利的行動中來才能使文化建構和媒介使用獲得現實意義。
一、《著作權法》上的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之分
就其本質而言,著作權乃是作品傳播控制權。著作權的基本實現方式有二:一是權利人自己傳播作品,并由此獲益;二是權利人授權他人傳播作品,并從被授權人處獲得利益。圍繞著作品傳播又存在兩類性質不同的行為:一類是將作品本身作為最終產品的行為,可以稱之為“內容提供”;另一類是不過問作品內容,只為他人的內容提供援以技術設備輔助的行為,可以稱為“技術支持”。前者如來自電臺、電視臺、報刊社、網站、演唱會組織者的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供公眾在線訪問等對外提供作品內容的行為;后者如印刷廠、快遞公司、服務器或音響設備出租商等主體所從事的業務。
雖然從純粹技術角度而言,上述兩類主體都進行傳播,但是《著作權法》上的復制、發行等僅指向前者實施的傳播行為,只有這些行為屬于“內容提供”或“作品提供”,這些行為如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實施,則構成所謂“直接侵權”。后者則一般不對內容負責,通常只有明知或應知直接侵權存在時,才就其助成行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所謂“間接侵權”“幫助侵權”。
直接侵權、間接侵權概念未出現在我國《侵權責任法》中,在行為人為數人的情況下,應當依據本法第八至十二條有關“多數人侵權”的規定和第三十六條有關網絡服務商責任的規定處理。不過,從侵權法理論的角度來看,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的區分是有意義的,它指出了一個侵權中多個行為人扮演的不同角色,從而提示人們在認定責任時,要注意行為人責任的相互依存關系。
具體來說,間接侵權的認定需要以直接侵權的存在為前提,沒有發生直接侵權,自然也談不上對侵權的教唆、引誘或幫助。此外,在認定侵權責任時,直接行為人和幫助者的過錯認定標準也往往不同。例如: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發行者、出租者不能證明合法授權或合法來源,即承擔法律責任,這是一種過錯推定責任,意味著出版者等直接傳播主體對其傳播的作品均要進行合理的事前版權審查。為作品傳播起輔助作用的人往往不承擔如此之重的注意義務。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二款即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網絡用戶的行為一般不負有主動審查義務。
所謂的避風港規則(Safe Harbor Rules)針對的情形就是網絡空間內的“技術設備支持”行為,而非內容提供行為。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DMCA)第512節分別針對接入與傳輸、緩存、存儲及信息定位等服務規定了免責條件,即所謂責任避風港。該套制度正是基于“直接侵權/間接侵權”理論而設的。概括其內容,可以認為,滿足如下條件,服務提供者即不對第三人侵權負責:(1)無論信息的傳輸、搜索還是存儲,均由網絡用戶發起和主導,即服務提供者是被動的、從屬的,不干涉信息的流動;(2)服務提供者對信息內容不知情;(3)在接到滿足法定格式的權利人通知后,立即刪除、屏蔽相關侵權信息或斷開鏈接;(4)服務提供者實際采取了對反復侵權人(repeatinfringer)取消賬戶或訪問權限的政策(policy),并向網絡用戶明示該項政策。
經由學者的譯介,上述規則已經得到我國知識產權學界和司法實務的廣泛接受。尤其是2006年起實施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較為完整地移植了《數字千年版權法》中的四個責任避風港。因此,網絡服務商能否享受責任避風港待遇,關鍵在于其在作品傳播過程中扮演的角色。
二、網絡空間提供作品的服務器標準及其適用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二)款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該規定將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特征限定于“提供行為”,但至于何種行為屬于“提供行為”,卻并未涉及。目前,實務中的主流觀點采納服務器標準。
所謂服務器標準,強調對作品存儲的實際支配。依據該標準,信息網絡傳播行為表現為將作品上傳至或以其他方式置于向公眾開放的網絡服務器,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該標準將《著作權法》中的“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闡釋為“通過自己的服務器向公眾提供作品”。反之,只要作品未存儲在服務商的服務器中,則不應認定服務商實施了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此處的“服務器”系廣義概念,泛指一切可存儲信息的硬件介質,既包括網站服務器,亦包括個人電腦、手機等。
目前,我國法院更多地傾向于采納服務器標準。例如:在2004年的“華納訴世紀悅博案”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中采用了服務器標準,認為世紀悅博公司雖然以逐層遞進的方式引導用戶下載,但其不能完全控制被鏈接網站的資源,一旦被鏈接網站網址發生變化,或者網站采取加密等限制訪問措施,訪問要求就會被拒絕。世紀悅博公司沒有復制、向公眾傳播被鏈接的錄音制品,因此,世紀悅博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服務本質上依然屬于鏈接通道服務。在2007年的“泛亞訴百度案”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雖然用戶在百度網頁下即可獲得涉案歌曲,而無需進入被鏈接網站頁面,但因百度網站的服務器上并未上載或儲存被鏈接的涉案歌曲。因此,其所提供的是定位和鏈接服務,并非信息網絡傳播行為。
在2009年結的“慈文訴海南網通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通過論述舉證問題,暗示了服務器標準的適用。在2011年的“肇慶數字文化網數字影院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則明確指出應適用服務器標準,認為,因肇慶數字文化網數字影院所播放的涉案四部影片并未存儲在該網站的服務器上,因此,廣東省肇慶市廣電局、肇慶市圖書館向用戶提供的是相關鏈接服務。在2012年審結的“泛亞訴百度案”的二審中,最高人民法院亦對一審法院所采用的服務器標準予以認同。其指出,百度網站提供MP3下載,雖然整體過程并不脫離百度網站的頁面,但其并非我國《著作權法》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所規定的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人作品的行為,而屬于提供信息定位服務。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月1日頒布了《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其第三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權利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通過上傳到網絡服務器、設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軟件等方式,將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置于信息網絡中,使公眾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以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實施了前款規定的提供行為”。該規定中雖并無服務器標準的明確表態,但人們普遍將“置于信息網絡中”理解為置于服務器中,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判決體現的立場,可以認為司法解釋同樣持服務器標準。
因此,實踐中法院審理的重點落在作品到底存儲在哪里。如果網絡服務商能夠證明,目標文件來自第三方網址,并未存儲于自己的服務器,法院即認定不構成內容提供意義上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而僅構成“鏈接服務”。例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和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在其最近作出的判決中,均堅持服務器標準。
三、“盜鏈”行為提出的法律問題
“盜鏈”行為的出現給了人們一個反思服務器標準的機會。所謂“盜鏈”,是指鏈接服務商在設置鏈接時,加入規避目標網站限制訪問措施的功能,使得用戶通過其鏈接即可接觸本來需要獲得權限方能訪問的內容,其技術架構為“鏈接指令+目標網址+破解功能”。通過這一設置,網絡用戶可以在鏈接服務商的界面訪問作品。
網絡服務商設置“盜鏈”的行為,違背了被鏈網站的意思,擅自擴大了作品的傳播范圍,如果按照服務器標準,“盜鏈”方沒有在自己的服務器中存儲作品,故僅僅屬于“信息定位”服務提供者而非傳播者。可是,被鏈網站顯然也沒有實施擴大了的傳播行為,如此一來,作品傳播范圍擴大了,就擴大的部分卻找不到傳播者。這一矛盾說明服務器標準存在著局限性。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公約》(WCT)第八條是我國著作權有關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定的藍本,其內容是,在不損害《伯爾尼公約》第十一條第(一)款第(ii)目、第十一條之二第(一)款第(i)和(ii)目、第十一條之三第(一)款第(ii)目、第十四條第(一)款第(ii)目和第十四條之二第(一)款的規定的情況下,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作者應享有專有權,以授權將其作品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傳播,包括將其作品向公眾提供,使公眾中的成員可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獲得這些作品。從這一規定中看不到有關服務器的任何表述,相反,《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公約》規定的重點落在“使作品可訪問”(makingavailable)上,如果硬要加上“存儲于服務器”條件,就縮小了公約的適用范圍。此外,《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公約》關于第八條的議定聲明表示,僅僅為傳播的實現和進行而提供物理設施不構成本公約或《伯爾尼公約》下的傳播。這意味著,如果不是僅僅提供物理設施,就存在著構成本條之下“向公眾傳播”的可能。最后,從本條的結構來看,所有形式的向公眾傳播,在認定上都以是否“向公眾提供”為判斷標準,是否控制初始信息源在所不論,這也說明,非要給信息網絡傳播加一個“服務器”要件是不必要的。
雖然服務器標準仍然是我國司法實踐中的主流標準,然而,已經開始有法院認為,“盜鏈”行為屬于作品提供行為。例如,在2016年的“騰訊公司訴易聯偉達公司案”中,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認為,“盜鏈”情況下,盡管相關作品仍存儲在經合法授權的被鏈網站的服務器中,但設鏈網站卻可通過自己的網站域名向不同的用戶群體提供。影視聚合平臺采取I鏈措施繞開被鏈網站采取的禁鏈措施,使得用戶可在其平臺上獲取禁鏈網站上相關影視作品的播放等服務,屬于商業使用作品的性質,違反了法律規定。
在2016年的“樂視公司訴千杉公司案”中,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認為,上傳到網絡服務器的行為,不是唯一可能的提供行為。隨著網絡技術和經營模式的不斷發展,受信息網絡傳播權控制的提供行為也不斷更新、變化、變換。被告雖然沒有將涉案作品存儲在其服務器上,但其行為顯然是將他人的服務器作為向用戶提供視頻資源的存儲來源,達到了向用戶提供視頻資源的目的,構成了對樂視公司涉案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直接侵害,屬于直接侵權。
中圖分類號:G237.5文獻標識碼:A
A Research on the Academic Influence of Hundred Schools in Arts
LU Hu
《藝術百家》是江蘇省文化廳主管、江蘇省文化藝術研究院主辦的藝術類綜合性中文核心期刊,發行渠道廣泛,在國際、國內學界和同行業中擁有較高的學術影響力和學術聲譽,本文根據中國知網的科學文獻計量評價平臺和引文數據庫2003-2009年的有關數據,結合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圖書館期刊信息檢索中心的資料,運用文獻計量學的分析方法,分析《藝術百家》的網絡傳播、引證和被轉載情況,以定量分析該刊的學術影響力。
一、網絡傳播分析
從圖1可以看出,2005-2008年《藝術百家》在紙本發行無大變動的情況下,網絡下載頻次增長了近4倍,這顯示了網絡傳播的巨大威力。網絡傳播使《藝術百家》突破了地域的限制,傳播范圍覆蓋除南極洲以外的六大洲(表1)。
當然,由于語言和文化的限制,《藝術百家》主要的讀者還在漢語文化圈內。表2顯示《藝術百家》的主要讀者是在中國大陸和港臺。
從表3中國大陸各地下載量對比中可以發現,《藝術百家》在北京、江蘇、廣東、湖北四地的下載量比較大,主要因為這四地經濟、文化都比較發達,高校云集,《藝術百家》應加強在這四地的宣傳、推廣工作,同時挖掘山東、上海、四川、陜西等地的讀者潛力,擴大讀者范圍。
從表4被訪問學科下載量對比表中可以看出,戲劇影視類是《藝術百家》下載量最多的學科,這與學術界公認的《藝術百家》是戲劇類權威期刊的觀點一致,《藝術百家》被遴選為戲劇類中文核心期刊有著文獻計量學的依據。
從表5可以看出,《藝術百家》影響力大的文章主要屬于其優勢學科戲劇影視類。
二、引證分析
1.引文分析
引文情況是從期刊的文后參考文獻統計中得出的,而參考文獻反映了作者在學術論文創作過程中吸收或利用早期研究者的概念、方法、技術等方面的情況。從圖2可以看出,《藝術百家》2004-2007年的引文量變化不大,但2008年的引文量上升較快,根據《藝術百家》各年的載文情況可以發現,2004-2007年每篇文章平均不到1個參考文獻。翻閱其紙本期刊可以發現,2008年之前的各期引文極少,有的甚至沒有參考文獻,2008年該刊注重學術規范,參考文獻比較齊全,引文量回歸到比較正常的數值。
從圖3可以看出,《藝術百家》被引用量逐年上升,顯示其學術影響力不斷增強。
2.各類引證指標分析
(1)從表6可以看出,近年來,《藝術百家》載文量較大,反映其內容不斷豐富,體現了核心期刊信息集中度高的特點,對于讀者而言,可以以較低的成本(時間、金錢等)獲取更多有價值的信息。
(2)影響因子。影響因子(IF2)是一個國際上通行的傳統期刊評價指標,也是SCI、EI、CSSCI的國際通行指標依據。此項指標是《藝術百家》期刊前兩年發表的論文在統計當年的被引用總次數與《藝術百家》前兩年發表的論文總數之比。一般說來,影響因子越大,期刊整體的學術影響力和學術作用也越大。根據表格內的數據分析,《藝術百家》近五年影響因子上升6.52倍,較上一年度(2008-2009)變化倍數為1.8。根據變化分析,《藝術百家》整體學術影響力迅速躍升,特別是在近一兩年內,正逐步受到學界的廣泛關注。
(3)基金論文比?;鹫撐谋戎钙诳?各類基金資助的論文占全部論文的比例。這是衡量期刊論文學術質量的重要指標。從表6可以看出,近年來,《藝術百家》的基金論文從無到有,從少到多,反映其學術水平不斷進步。從表7可以看出,在《藝術百家》刊載的各類基金論文中,國家社科基金論文被引頻次最高,應當加強該類論文的約稿力度。
(4)總引用頻次指期刊自創刊以來所登載的全部論文在統計當年被引用的總次數。這反映了期刊的長期影響力。從表6可以看出該刊的長期影響力在顯著上升。在載文量變化不大的前提下,總引用頻次的迅速增加反映了該刊學術影響力的快速擴大。
(5)他引總引比指期刊所發表的文章被其他期刊引用的比例。這個比值低則說明期刊的自引率高,根據文獻計量學的理論,不能低于80%。從表6中可以看出,《藝術百家》很少
三、被轉載情況分析
有自引,但也說明其論文的關聯度較弱。
(6)即年指標和Web即年下載率。即年指標又稱當年指數,指某期刊在統計當年的被引用次數除以該期刊當年發表的論文數。Web即年下載率指某期刊統計當年出版并被全文下載的篇次與當年出版并上網的文獻數之比。這兩項指標反映了期刊的時效性,從表6中可以看出,《藝術百家》的時效性不強,但趨勢是在上升。
學術期刊所刊載論文被其他報刊的轉載情況是反映該刊學術影響力的一個重要指標。從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圖書館期
刊信息檢索中心提供的資料來看(圖4)(2009年被轉載情況為截止目前的不完全統計),《藝術百家》近幾年發展迅猛,學術影響力迅速擴大。
圖4非常清晰地表明,《藝術百家》學術質量的大幅度提高始于2007年,由于《藝術百家》載文量較大,根據該刊近年來發展勢頭可以判斷,該刊被轉載量還有較大的上升空間。
四、結語
根據以上對《藝術百家》的定量分析可以看出,該刊近年來網絡傳播中的廣度和深度都在不斷拓展,各項引證指標均不同程度地上升,被轉載情況良好,發展勢頭迅猛,反映了該刊在編輯隊伍、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在讀者的有力支持下,辦刊質量不斷提高,其信息傳遞能力和學術交流能力不斷增強。當然,在參考文獻的規范著錄和基金論文的刊發方面,該刊仍需努力;畢竟,打造頂級的精品期刊非一日之功。(責任編輯:高笑云)
一、網絡版權的概念
網絡版權是將傳統的出版物版權與計算機網絡相結合,即將傳統傳媒與出版業與現代信息技術結合產生的新型權利。網絡版權主要包括網絡傳播權,技術措施權和權利管理信息權。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或時間獲得作品的權利。技術措施是版權人為了防止他人未經授權而擅自使用或者接觸作品所采取的技術手段。權利管理電子信息,是指說明作品及其作者、以及相鄰權人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數字或者代碼。權利管理信息權就是指版權人為了在互聯網上保護和管理自己的版權而附加于作品復制件上或當作品向公眾傳播時顯示出來的有關版權和版權人的信息。
二、網絡版權侵權方式
網絡版權侵權方式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未經版權人的許可擅自將其在傳統媒體上發表或未發表的享有著作權的圖書、音樂作品、影視作品上傳至網絡,供廣大網民無償下載,嚴重的損害了版權人的利益。
(二)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下載他人網站中的享有版權的作品然后上載到自己的網站或向其他網站投稿,例如眾多網友、網絡小說家、博客們的文章被無償轉載,也是侵害權利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
(三)沒有經過版權人許可擅自將網絡中無償獲得的作品在網下發表、改編、出版、表演和播放等。
三、網絡版權侵權的實質
眾所周知,網絡傳播傳播產生的經濟效益是十分巨大的,許多熱播的電視劇一集的網絡版權就能賣到幾十萬甚至上百萬,由此可見整個市場的經濟效益更是不可小覷。版權權利人、作品傳播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間不斷進行著“利益博弈”。為了在這巨大的利益中分的一杯羹,許多利益主體未經版權人許可私自下載,轉載網絡作品,視頻等,極大地損害版權人的利益。然而,至今還沒有一部徹底解決網絡版權的立法,網絡版權侵權問題仍會繼續存在,網絡作品在產生巨大利益的同時當然也會產生很大分歧。實質上,解決網絡版權侵權關鍵就在于如何平衡版權利益,即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解決網絡版權的保護和網絡資源的共享即公眾利益之間的矛盾。
四、網絡版權保護措施
(一)合理地分配利益
在版權制度存在三大利益主體,即版權權利人、作品傳播者和作品使用者。他們在不同歷史時期和技術條件下進行利益博弈,最終實現利益平衡,保持版權制度利益格局的穩定。只有達到利益平衡的狀態,使不同的利益主體各取所需,才能有效遏制侵權行為。
為達到這一狀態,首先,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出售價格要合理。這樣有利于版權人的智力成果快速進入消費市場,促使版權人獲益,同時公眾也可以從版權人的智力勞動中收益,真正地體現出網絡傳播的優勢。其次,網絡服務商應該結成聯盟,集中購買版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然后與版權人共享收益。再次,網絡使用者應當通過合法途徑獲取具有網絡版權的網絡作品,視頻等,并在合理使用的范圍內對獲取的信息加以利用,杜絕擅自上傳,轉載,甚至下載發表等行為。
(二)提高公民網絡版權保護意識
網絡版權保護意識是指網絡版權權利人、作品傳播者和作品使用者對網絡版權的了解和尊重,以及其利用法律維護自身權利的意識。公眾的網絡版權保護意識怎么樣,決定著這個國家的網絡版權保護水平怎么樣。但是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發展時間比較短,公民意識中還未完全形成網絡版權保護意識,致使網絡版權侵權現象在日常生活中時有發生。
提高網絡版權保護意識,有助于形成全民保護網絡版權的社會氛圍,創建良好知識產權保護社會環境,切實有效地實施和推進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的發展。社會范圍內要加強宣傳,普及網絡版權知識,使公眾意識到網絡版權保護的重要性,對于惡意侵權的的行為要加大懲罰的力度,必要時可以加倍懲罰;學校也要肩負起網絡版權教育的重任,高校中不能僅僅把其作為一門課程簡單的教授,而應將版權的意識培養作為首要任務。同時,還應普及相關法律知識,提高公眾的維權意識。
(三)對一般違法傳播行為啟動懲罰程序
目前,我國的行政處罰和司法制裁對象主要局限于商業性的、職業化的侵權分子(其犯罪構成明確要求“以營利為目的”).對于一般的違法傳播行為,沒有明確的懲罰規定,但是網絡版權的侵權行為正逐步向大眾化發展,一般違法傳播行為泛濫,實踐中.一般個人或組織出于非商業目的在網上傳播侵權盜版信息的現象也是大量存在的。為此,可以對擅自非法上傳、再次傳播的相應個人或組織啟動警告一處罰程序??梢韵蚴状紊蟼骰蛟俅蝹鞑ハ嚓P信息達到一定次數的一般個人或組織發出警告:如拒不改正,則可實施包括斷網在內的相應處罰。
五、結語
網絡經濟的快速發展,促進網絡版權事業的不斷發展,網絡版權保護開始進入人們的視野。我們應不斷加大對網絡版權的保護力度,嚴厲懲罰網絡版權侵權行為,處理好版權市場的利益分配,大力宣傳網絡版權保護的重要性,提高公眾的版權保護意識和網絡版權人和著作權人的維權意識,營造和諧的網絡環境,共同推動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網絡環境更好更快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成曉娜,郝文江:網絡版權保護現狀與幾點建議.專題研究,2009年2月.
[2]趙樹東:從相關案例看網絡版權保護.法學視野,2011(30).
[論文摘要]:網絡是一種新型的信息傳播媒介,它是相對于報紙、廣播、電視而言的一種新型信息傳播載體,網絡傳播信息更加自由,便捷,快速,成本也更為低廉,從當前網絡信息傳播的現狀展開分析,對網絡傳播的優勢與不足進行探討。
網絡是一種新型的信息傳播媒介,網絡信息傳播手段的誕生,打破了以往信息傳播媒介易受時間和空間制約的局限性,網絡信息傳播以一種超常的魅力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在此背景下對網絡信息傳播現狀進行分析和探討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理論指導意義。
一、網絡傳播
了解網絡傳播之前,我們需要對傳播進行科學的定義。郭慶光教授在《傳播學教程》一書中對傳播的定義為:“所謂傳播,即社會信息的傳遞或社會信息系統的運行”。網絡傳播就是指以多媒體、網絡化、數字化技術為核心的國際互聯網絡為媒介進行的信息傳播,它是現代信息革命的產物(《國際新聞界》2000年第6期第49頁)。中國現代媒體委員會常務副主任詩蘭給網絡傳播下的定義是:以全球海量信息為背景、以海量參與者為對象,參與者同時又是信息接收與者并隨時可以對信息做出反饋,它的文本形成與閱讀是在各種文本之間隨意鏈接、并以文化程度不同而形成各種意義的超文本中完成的(《國際新聞界》2000年第6期第49頁)。根據筆者的研究和和總結,我們傾向于這樣定義網絡傳播:所謂網絡傳播其實就是指通過計算機網絡的人類信息(包括新聞、知識等信息)傳播活動。在網絡傳播中的信息,以數字形式存貯在光、磁等存貯介質上,通過計算機網絡高速傳播,并通過計算機或類似設備閱讀使用。網絡傳播以計算機通信網絡為基礎,進行信息傳遞、交流和利用,從而達到其社會文化傳播的目的。網絡傳播具有三個基本的特點:①全球性,網絡傳播的全球性是伴隨著網絡技術的不斷成熟和計算機技術的普及而不斷發展的。成熟的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和低廉的網絡運行成本為網絡傳播的全球性提供了軟硬件保障;網絡操作的簡便化和大量網民的存在又為網絡信息瀏覽提供了人才支持;②交互性,交互性是網絡傳播相對于其它媒介的最顯著的特征之一,相對于報紙、廣播、電視等媒介,網絡傳播的互動性更強,信息者和信息接受者之間可以進行良好的、實時的、暢通的交流。③超文本鏈接方式。這是網絡傳播的獨有特征,網絡上的信息傳播是以網絡地址的形式存在,進行信息傳播和接受就是反復切換不同的超文本鏈接。網絡信息傳播實現了信息傳播媒介的多元化,實現了傳播手段的創新。
二、網絡信息傳播現狀分析
網絡自誕生以來便被迅速地運用于信息傳播,網絡傳播媒介的誕生豐富了信息傳播的媒介,當前網絡傳播媒介體現出以下的一些特征:
(一)網絡傳播的優勢分析
網絡媒介相對于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等傳播媒介而言,其在信息傳播方面具有即時性(網上進行信息不需要煩瑣的制作程序,簡單、運行快速,從而保證了信息的即時性)、便捷性(在網絡上進行信息,不需要掌握高深的技術,不需要特定的空間和時間,只需要一臺運行正常的電腦和聯通的網線)、低成本性(網絡傳播的低成本性是由于其對設備、技術的要求簡單)、高參與性(網絡傳播的高參與性是與便捷性、低成本性緊密聯系在一起的)、高互動性(高互動性是網絡傳播的一大特征,網絡傳播轉變了信息接受主體的被動地位,使其由被動的信息接受者轉變為主動的信息獲取者,可以在網絡的信息庫里任意索取自己感興趣的信息)。網絡傳播媒介的這些優勢使得網絡媒介在很短的時間內成為社會主流媒介并得到了良好的應用。
(二)網絡傳播的不足分析
事物總是辨證的,網絡傳播也不例外。網絡傳播在體現出良好的應用前景的同時,也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我們在今后加以克服。
1.加強信息管理,營造和諧良好的網絡信息環境
網絡傳播與報紙、廣播、電視等傳播媒介而言具有便捷性、即時性、低成本性、高參與性和高互動性的特征,這同時會導致網絡傳播監管的復雜性。事實上,一臺電腦、一根網線就能實現的網絡傳播目前日益表現出其監管的難度。當前網絡上存在著大量的虛假信息(如詐騙信息等等)、違法信息(如黃、賭、毒信息和其他法律、法規進行的信息等)這些信息的存在一方面破壞了和諧良好的網絡信息環境,給網絡用戶造成了不便,另一方面,對信息接受著傳遞不良信息,危害了和諧社會的建設。當前我國正在進行的嚴厲打擊網上黃賭毒信息就是網絡監管難的反映。因而必須加強對網絡傳播的監管力度,加快制訂網絡信息傳播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相關監管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嚴厲打擊不良網上信息傳播行為。
2.加強網絡技術安全保護研究,提高網絡信息傳播的安全性
安全性是進行信息傳播的重要要求。當前由于大量黑客、計算機病毒等的存在網絡信息傳遞的安全性不強。信息者的信息可能會在信息傳輸過程中丟失,甚至被篡改,從而難以實現信息的初始目的;源信息和保存下來的信息儲存在電腦中也可能會由于木馬、病毒、黑客的攻擊而造成損壞無法使用。因而必須加強電腦網絡安全技術的研究,提高防火墻、殺毒軟件等在網絡安全保障中的性能。
網絡媒體目前由于其良好的應用優勢而得到了廣泛的認可和應用,其存在的不足,我們相信將會隨著網絡技術的進一步發展以及相應的法律法規的完善而被克服。
參考文獻:
[1]畢耕著,《網絡傳播學新論》,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7年.
[2]中國外文局對外傳播研究中心主辦,《網絡傳播》,網絡傳播雜志社2004年.
[3]程潔,張健著,《網絡傳播學》,蘇州大學出版社2007年.
在全媒體時代,著作權人的作品依賴網絡和各種終端以更快速、便利、廣泛的方式向公眾傳播。網絡、計算機與多種移動媒體出現以前,關于紙質作品的出版發行行為著作權人與編輯出版社有嚴密的合約保障,出版社再版發行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移動網絡與媒體終端普及應用之后,數字化作品以著作權人不知并且無法控制的方式大量上傳至共享網絡、下載、復制、傳遞并傳播。“圖書館作品使用行為,也由閱覽與復制延伸到作品的表演、放映、廣播、展覽、信息網絡傳播等方面。”為了控制數字化作品的傳播行為,各國紛紛修改著作權法或增添著作網絡傳播條例鞏固著作權人對作品控制的私有權、限制公眾對作品獲取的公有權。圖書館作為文化、信息、知識的集中與擴散中心,通過網絡平臺為讀者提供信息移動服務時受到大量著作權的限制和著作權人的訴訟。鑒于此,圖書館界應更巧妙、有效、充分地利用現有著作權法律框架為讀者提供信息網絡服務。
1信息網絡傳播權
信息網絡傳播權衍生于著作權法第二章第十條(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即著作權人有權控制公開發表的作品向公眾傳播的方式,可以通過有線或無線傳播途徑使公眾選擇時間和地點獲取作品。區別于傳統紙質復印方式的傳播,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切入點主要在于擴展了作品的提供方式和傳播形式,是適應新復制技術和傳播技術而生。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專門解釋信息網絡傳播權及其法律適用的法律條文,共27條,全面闡釋作品在以有線或無線網絡傳播技術下的保護與傳播。
在造紙術與印刷術發明、普及之前,作品傳播的數量在有限的技術之下通過人力抄寫復制,傳播行為發生在人與人之間的實體相傳,傳播范圍有限;在造紙術與印刷術普及之后,作品的復本制作從人力抄寫進化為機械電光復制,傳播數量大幅提升,但傳播行為依舊局限在人與人之間的實體相傳;互聯網技術和計算機技術的應用改變了作品擴散的范圍、速度和方式,從一份文檔變成兩份文檔只需頃刻之間,傳播行為不需實體交換,通過二進制代碼的轉化和網絡傳送即可。在信息技術進化過程中,關于作品向公眾的擴散行為,信息網絡傳播保護條例始終維持其立法宗旨——保持著作權人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之間的平衡,而鼓勵作品的生產和交流,促進科學文化事業的繁榮發展。這個平衡主要體現在著作權法及信息網絡傳播權中一方面加強對公眾獲取作品的權利限制,另一方面豁免公眾獲取作品的責任,即法定權利限制與合理使用制度分別維護的著作權人和公眾之間的權利平衡保持,這個重要杠桿長期以來維系著著作權人、信息傳播者與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
2圖書館適用的相關權利限制與解讀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條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認可,并支付報酬”。這一條款總綱性地規定除合理使用制度以外,任何通過網絡傳播他人作品的行為必須取得權利人的許可,并且向權利人支付相應的報酬。
2.1權利限制
關于圖書館類機構的專門規定,排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情形,“向本館館舍內服務對象提供本館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數字作品和依法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數字化形式復制的作品”的情形不需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從而將圖書館這一主體與其他權利限制的主體明顯區分開來。
條例第六條規定的以下6項情形,圖書館可在一定條件下適用而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支付報酬,屬于合理使用范疇:①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適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②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向少數教學、科研人員提供少量已經發表的作品;③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公開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向中國境內少數民族提供;④不以營利為目的,以盲人能夠感知的獨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經發表的文字作品,而該作品只能通過信息網絡獲??;⑤向公眾提供在信息網絡上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⑥向公眾提供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
2.2權限解讀
其一,從可免責的圖書館信息服務空間來看,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條例第七條規定,圖書館可提供數字作品的信息服務對象僅限于本館館舍內的服務對象。在計算機和網絡技術廣泛應用之前,“本館館舍內”是指圖書館物理空間館舍內,即實體建筑之內;而在計算機和網絡技術廣泛應用的時代,圖書館亦通過互聯網絡向讀者提供遠程移動服務,擴大了圖書館使用的疆域限制,使得圖書館的服務范圍不止局限于實體建筑之內,是物理館舍和虛擬館舍的統一。在這種背景下,“本館館舍內”單純指代實體建筑的服務空間已經略顯窘迫,同時排除了圖書館館舍外廣大公眾(讀者)對相關數字作品的方便獲取或接近,未能匹配圖書館公共服務精神中的“讀者至上”、“書是為了用的(在網絡環境下即數字資源是為了傳遞使用的)”原則,也使得實踐中對公眾開展的館際互借和文獻傳遞這種服務形式,在網絡環境的運用下失去了法律依據。
其二,從可免責的圖書館信息服務內容來看,根據《條例》第七條規定,圖書館通過信息網絡可以提供的數字化作品的范圍限于“本館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數字作品”和“依法為陳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數字化形式復制的作品”。這里所稱的“本館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數字作品”,是指圖書館通過接受捐贈、購買等方式擁有的公開出版的電子圖書資料等。而“依法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是指作品已經損毀或者瀕臨損毀、丟失或者失竊,或者其存儲格式已經過時,并且在市場上無法購買或者只能以明顯高于標定的價格購買?!耙詳底只问綇椭啤笔侵竿ㄟ^電子掃描等方式把原來的印刷作品轉換為數字信號保存在電子介質上。
這個規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圖書館可以通過網絡提供的數字化作品的范圍。依據此條款,圖書館只能提供公開出版的有限數字資源,提供未出版的圖書館特色館藏數字化服務因而失去法律保障。不僅阻礙圖書館數字化服務進程,同時剝奪了公眾通過網絡使用圖書館資源的權力。由于《信息網絡傳播保護條例》將圖書館在可免責情況下提供的數字信息資源范圍僅限于本館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數字作品,將圖書館收藏的沒有出版的數字化作品(如電子版的學位論文等)排除在合理使用范圍之外,從而限制了社會公眾對特定信息的獲取。
其三,從可免責的圖書館信息網絡傳播行為來看,重在“適量和少數”,即適當適量引用和向少數教學科研人員傳遞少量作品。“傳統著作權以‘復制權’為核心,但是在數字環境下,引起糾紛與更受關注的多是傳播,往往傳播才影響到權利人的利益?!眹覉D書館曾遭遇美國化學學會數據庫(ACS)的警告,并封掉IP地址禁止向其讀者提供下載數據庫資源,警告理由即國家圖書館讀者使用下載軟件在短時間內系統并超量下載數據庫內全文文獻,因此圖書館在數字資源傳遞時務必注意傳遞的數量。
其四,從可免責的圖書館信息網絡傳播目的來看,我國著作權法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重在保護著作權人的財產權,圖書館不得直接或間接獲取經濟利益,圖書館享有合理使用的基礎是具有公共文化服務的職能,如果偏離這個職能,合理使用即失去了生存環境。同時,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教學科研,將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為盲人提供其能感知方式的作品,或集會講話,以此為傳播目的都屬于合理適用范圍,不需征得著作權人許可,不需支付報酬。
3圖書館數字信息網絡傳播權限度的有效運用
圖書館在數字信息網絡傳播過程中對傳播權限度的運用首當遵循一個原則,即不得損害著作權人的權利,不能違反著作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內容。圖書館應以可免責的傳播內容、行為、目的為考量而達到有效運用。
3.1修改《信息網絡傳播條例》
數字圖書館區別于傳統圖書館服務的最大優勢,也是數字圖書館提供服務的最主要方式就是通過網絡實現跨區域向公眾提供數字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所需的數字資源。傳統圖書館的服務由于物理空間被限制在圖書館的實體之內,隨著網絡和數字技術的發展,圖書館在資源共享、信息傳播等方面提供了便利的工具和渠道,打破了空間限制。然而著作權和網絡傳播權保護制度“通篇以權利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利內容、權利的合理限制、權利損害后的補償與救濟機制為立法線索展開”,成為限制圖書館公共文化機構跨物理館舍服務的又一瓶頸。因此,在條例制定過程中,以圖書館為代表的公共文化機構從履行公共文化傳播職能的角度出發,要求為圖書館等建立特別的豁免制度不失為過,盡可能允許圖書館通過信息網絡向館外提供適量作品。尤其是“本館館舍”之外的那些出于“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以及“為學校課堂教學或科學研究”目的而少量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的公眾。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的是著作權人的權力行使,而不是限制圖書館用戶的服務范圍,否則合理使用制度在實踐中的意義難以得到體現。
國外關于適用于數字環境中的圖書館版權法及其應用已有先例。澳大利亞曾在2000年頒布版權法修正案,相應制定了適用于數字環境的圖書館法規。新法規中圖書館可以數字化版權作品,無需征得著作權人許可,更無需支付報酬,將圖書館的空間和服務范圍延伸至數字環境。
歐盟信息社會版權指令將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重心調整為鼓勵公眾的信息獲取權,并做出規定:“本指令應當進一步協調作者的向公眾傳播權。對該權利做廣義的理解,即它覆蓋了所有向傳播發生地之外的公眾進行傳播的行為?!?/p>
3.2充分利用“除外”條款
盡管著作權法和《信息網絡傳播保護條例》中嚴密地規定了各種限制和合理使用制度,但是種種條文在除外條款下是不發揮作用的,應該按照當事人有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履行。如當事人與出版社約定,在一些情況下可以不通過著作權人同意,并支付報酬。這里的“一些情況”首先強調對作品的合法使用,其次不乏一些作者與出版社約定公眾可以通過圖書館網絡獲取其作品。一般情況,在出版之前,出版社與作者簽訂好協議,同意將其網絡傳播權授予出版社,由出版社代為行使。這樣在出版社獲取電子作品使用權時,可以省去大量與單獨著作權人協商的精力,取而代之的是出版社同時獲取一批電子作品的使用權。
3.3文獻傳遞“一對一”
讀者通過網絡獲取圖書館數字資源有兩種情況,一方面是圖書館將有序組織的資源及鏈接放置網絡,供不特定的人群下載;另一方面是信息用戶將特定信息需求傳遞給圖書館員,圖書館員將相應的信息資源傳遞給用戶。就前者來看圖書館將合法出版的數字資源面向公眾廣泛提供的服務行為,無論是否有人實際下載,只要是未經合法授權放置于可被多數人群瀏覽全文或下載、獲取全文,即屬于侵害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判斷行為人的傳播行為是否侵略了著作權人的網絡傳播權,其中一種是看這種傳播行為是否向公眾公開地傳播了作品。圖書館可以根據條例第六條內容作為免責規避,為研究人員提供少量已發表作品視為合理使用范疇。從信息網絡傳遞行為來說,這種服務模式并沒有將數字資源向不特定公眾群體開放獲取,是一對一的傳遞,并且有數量控制,從信息網絡傳遞的目的來說,是為特定用戶的科學研究。因此圖書館應當避免以公開的方式在網絡環境下提供數字信息獲取服務。以一個圖書館員對一個用戶的信息需求方式,合理控制傳遞數量,將數字信息提供給用戶。
中國網絡傳播權的立法模式
與美國“隱含式”的立法模式不同,中國對于此問題采取了“新增式”的立法模式。作為數字環境下新型權利內容的網絡傳播權,在我國的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其主要經歷的幾個階段充分反映了我國版權法律制度中版權內容擴張的發展過程。
在2001年《著作權法》修訂之前,司法實踐中法院即已在具體的案件中認定:網絡上對數字作品進行傳輸也屬于使用作品的行為,應當將其納入版權人的專有權利范圍。比較典型的案件是1999年王蒙等6作家訴世紀互聯公司侵犯著作權案。被告未經許可將原告創作的文學作品通過服務器在互聯網上傳播,法院認定其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依據是1990年《著作權法》第10條第5項“等方式”的兜底條款。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進一步明確規定:“《著作權法》第十條對著作權各項權利的規定均適用于數字化的著作權。將作品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之后,2001年《著作權法》修訂中將信息網絡傳播權正式寫入法律當中,首次以立法形式賦予了著作權人、表演者和錄音錄像制作者以信息網絡傳播權,并將其定義為“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2006年5月,我國又頒布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重要內容之一就是對信息網絡傳播權進行保護。
在網絡傳播權的立法模式上,中國走上了一條與美國全然不同的道路。美國是互聯網的發源地,因網絡傳播而產生的版權糾紛最早也最集中,對于網絡傳播權采取“隱含式”的立法模式與美國判例法所具有的極大彈性特點是相吻合的。①但是,我國對此問題采取“隱含式”的立法模式不甚可取。因為采用“隱含式”的前提是原有版權法律制度中的某項權利經過擴張性解釋可以包含新出現的權利內容,而從我國《著作權法》中規定的著作權人各項專有權來看,其中發行權、展覽權和廣播權與網絡傳播權的關系更為密切,也最有可能通過擴張性解釋將網絡傳播權納入其中,但從我國法律對這三項權利規定的內涵和外延來看,它們都不可能隱含網絡環境下的傳播。此外,我國成文法的立法傳統就決定了我國的法官不可能像其美國同行那樣擁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權和自主解釋權,因此實踐中也不允許他們對傳統版權法律制度中的相關權利進行擴大解釋以隱含網絡傳播權。于是,對于網絡傳播權我國最終采用了“新增式”的立法模式,從立法層面來說,這與我國一貫的法律傳統相契合;從司法層面來說,也有利于我國網絡版權保護司法實踐的順利進行。
其實從世界范圍看,對“網絡傳播”問題的解決目前除了“隱含式”和“新增式”的處理模式之外,還有一種是“重組式”,即對版權人的傳播權進行重組,把除了復制發行權之外的其他傳播方式(包括網絡傳播在內)統一為一種綜合的傳播權,澳大利亞即屬于這一類。但是我國之所以沒有采用“重組式”,也是有其深刻原因的。我國首次對“信息網絡傳播權”做出規定是在2001年修訂后的《著作權法》中,客觀來說,對原有法律的修訂一般情況下不會大幅改動權利設置,而只限于對原有權利設置進行小范圍的補充和完善,當然也更不可能創立一種嶄新的包含各種傳播方式的綜合傳播權。在這種情況下,既要維持原有版權法律中的傳播權設置,又要滿足數字環境下作品傳播現實的需要,增加一種新型的網絡傳播權利就成了最佳的選擇。
美國網絡傳播權的立法模式
美國對于“網絡傳播權”這一問題的處理是典型的“隱含式”立法模式,其對原有的“公開表演權和展覽權”進行了擴大解釋,將作品的網絡傳播納入表演權和展覽權。美國《版權法》規定:“公開地表演或展覽一部作品是指:1.在任何向觀眾開放的地點,或者在多于一般家庭成員或社交朋友的相當數量人群出現的地點,表演或展覽作品;2.將作品的表演或展覽,以任何設施或技術傳播傳達給第1款規定的地點或公眾,而不論能夠接受表演或展覽的公眾是在同一地點還是在不同地點,是在同一時間還是在不同的時間接收作品?!?/p>
美國公開表演權和展覽權的范圍非常廣,不僅包括直接的表演和展覽,還包括借助任何設施和技術實現的表演和展覽。不僅如此,從上面的規定中可以看到連廣播權也被包括在美國的“公開表演權和展覽權”之中,該權利在包括我國在內的許多國家都是獨立的??梢姡绹缙诘陌鏅嗔⒎ň鸵丫邆淞讼喈數陌菪院皖A見性,將未來技術的發展趨勢充分考慮在內,“以任何設施或技術”,“不論……是在同一地點還是不同地點,是在同一時間還是不同時間接收作品”等表述具有很強的靈活性和適應性,因此美國人認為他們現有《版權法》中規定的公開表演權和展覽權能夠適用于網絡環境,無須再創設一個新的向公眾傳播權就能夠較好應對網絡傳播對版權法的挑戰。這一點在《知識產權與國家信息基礎設施》白皮書中也得到了印證,該白皮書得出一個結論:在網絡環境下,美國《版權法》不需要做大的修改,只需稍微做澄清和調整即可。盡管美國沒有針對網絡傳播創設新的權利,實踐中他們卻通過法院判例進一步解釋和澄清了權利人傳播的范圍。
值得注意的是,盡管美國公開表演權和展覽權的范圍非常廣,但是錄音制品權利人在美國享有極其有限的表演權。美國《版權法》中沒有“鄰接權”制度,錄音制品的表演者和錄制者1971年之前得不到任何保護。之后在他們的強烈要求下美國于1971年頒布了《錄音制品法》,對錄音制品的版權進行保護,遺憾的是由于力量強大的廣播工業的反對,錄音制品的表演權并未被包括在內。網絡環境下,由于沒有表演權,錄音制品的表演者和錄制者的利益遭受了巨大損失。白皮書建議,為了在新的傳播條件下保護錄音制品權利人的利益,應賦予他們公開表演權。之后美國于1995年頒布了《錄音制品數字化表演權法》,錄音制品錄制者和表演者對錄音制品享有了部分表演權,范圍僅包括數字化用戶傳輸,其它如向用戶收費的數字化傳輸、某些不面向用戶的交互性傳輸、現場表演和一般廣播都不在其范圍之內。由于“隱含式”立法模式下美國只是對原有“公開表演權和展覽權”做了擴大解釋以涵蓋網絡傳播,因此錄音制品權利人的網絡傳播權也是非常有限的。
結 語
美國法學家龐德曾說過:“一種法律制度的歷史在很大程度上乃是向他國法律制度借用材料以及將法律之外的材料加工以同化的歷史?!雹诳陀^來說,對于網絡傳播環境下新型版權權能的變化和發展,美國的版權法律體現出了一定的先進性,對其他各國相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都有一定的借鑒意義。但我們應當明確的是,法律是社會的產物,它的產生和發展需要有特定的社會環境和自然環境作為基礎。在不同的地域和法域之間,這些因素是不完全相同或是根本不同的,這就導致基于這些基礎的法律具有很強的地域性。因此,在網絡傳播權立法模式以及其他相關制度的選擇上,慎思之、明辨之是我們最好的選擇。
注釋:
互聯網的飛速發展在法律上催生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犯罪由于其日益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而納入了刑法的規制范圍。近幾年來,這種案件數目持續上漲,在侵犯著作權犯罪中所占比例不斷增強。①因為有借助于網絡,這種犯罪在實踐中呈現出區別于傳統侵犯著作權犯罪的特質。通過對100多起法院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件的分析,從犯罪學的角度對其刑法特性進行分析,有助于強化刑法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和規制。
一、犯罪行為類型多樣,幫助行為發揮重要作用
提供作品或者提供行網絡服務都在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法律定義的范疇之內,其中提供作品行為是實行行為;提供網絡服務行為經常是教唆、幫助行為。當然網絡服務提供者也有可能直接提供作品而實施實行行為。譬如,在上海某音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北京某音樂軟件開發有限公司、北京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一案中,原告制作錄音了53首歌曲,享有允許別人經過信息網絡向民眾傳流并取得酬勞的權利??針肪W站(kuro.com.cn)由被告經營,以“點對點”(peertopeer)傳輸樣式搭建了歌曲流傳平臺,對歌曲刻意選取并系統編類,同時從技術措施上支持用戶對歌曲搜索、下載、視聽和刻錄,投入大批廣告宣揚迷惑網絡民眾,以注冊費掩蓋實質的收費,涉案53首歌曲囊括其中。法院審理認定如果沒有北京某信息技術公司建設的平臺,注冊的用戶不可能使用Kuro軟件流轉涉案歌曲,該公司在其中起到了輔助作用,侵犯了原告作為錄音制作者擁有的合法權益。北京某音樂軟件開發有限公司利用自己開發的Kuro軟件,技術支持侵權行為,而且自身直接參與上述行為,與該公司構成了共同侵權。②
二、犯罪行為不受物理空間的限制,地域跨度大
由于網絡的特質導致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在物理空間上不受限制,與傳統的犯罪行為相比,跨地域實施犯罪沒有任何附加成本。這一特性在相當多的網絡侵權案例中得到驗證。在北京某集團公司訴四川宜賓某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主頁抄襲著作權糾紛案中,“瑞得在線”系原告大量及持續投入人力和資金創設的網站,國家主管部門準許其專業從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交易,無論就經濟還是社會價值而言,該網站設計的主頁具備相當可觀市值和影響力,原告發覺被告的網站主頁與“瑞得在線”主頁存在局部實質相似,遂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訟。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的主頁是原創的,可以復制,構成著作權法可以傳播和保護的作品。被告的主頁形成了對原告主頁的實質性抄襲,構成了侵權行為。③
三、犯罪行為對象種類繁多
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犯罪行為對象紛繁多樣。獨創性的主頁、原創或翻譯的小說、論文、錄音錄像制品、歌曲等各種音樂作品、各種文章和書籍、電影電視劇都可能成為這類犯罪的行為對象。與傳統的侵犯著作權犯罪相比,具有獨創性的主頁是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犯罪所特有的行為對象。在前文所述北京某集團公司訴四川宜賓市某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主頁抄襲案中,法院經審理法院認為,原告的主頁置于公共領域,雖然顏色,文字和一些圖標是公共的,但是這些元素以數字的方式專門裝配成獨立的主頁,并非按照客觀存在的規律對事實直接安排,而是有創造性;可以被打印或者貯存在硬盤上,明示了可復制性;該可以經過服務器上載網絡并顯現不變形態,民眾借助聯網設備能夠感知,足示傳播特征,可歸于受保護的作品之類。當然,并不是通過網絡傳播的任何作品都可以成為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犯罪的行為對象,只有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才能成為這類犯罪的對象。北京某網絡有限公司訴成都某軟件有限公司一案中,被告未經許可,私自對他人網站主頁下列的次頁面內容“交易走勢圖”創設鏈接,法院直言金融城公司憑據銀行出示的外匯牌價數據建制的走勢圖,是一種有特別性的服務性產品,上升不到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之列。④
四、行為人利用形式合法掩蓋實質傳播,增大案件認定難度
在母某訴北京某廣告有限責任公司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一案中,普通民眾登錄該廣告公司設立的期刊網,可隨意瀏覽母某創作的小說《惑之年》,導致其作品被網絡傳播。被告聲稱僅是提供了BBS服務于傳播作品,豁免于在線用戶發表作品的責任。經審理法院認定,與母某作品相關聯的頁面,確有供用戶談論評議該小說的電子白板,性質上歸類于信息的BBS。但是該網站限制用戶直接在上述欄目文章,用戶唯有經過向網站“投稿”這一門徑,由網站審核并決定是否公布,原告作品所屬的《現代文學》等47個欄目的編纂分類工作,是由公司網站直接實行,而不是用戶直接上傳的。被告的行為不符合BBS服務的規定,實質上是網絡信息內容服務,成為作品的網絡刊登及傳布者,假借BBS之名遮掩其提供作品之本質。⑤司法實踐中,利用形式合法掩蓋實質傳播也有其他種種表現形式,而且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有新技術不斷出現,案件認定難度增加,也在客觀上同時不斷提出新的法律問題。在上海某音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件中,用戶在訪謁被告經營的網站時,能夠點擊網頁上的文字鏈接標記下載相關聯歌曲的MP3文件,在內容上與原告享有著作權的歌曲形成雷同或實質類似,而且下載途中網頁上主動展現文件源于“mp3.baidu.com”,同時此頁右側載有一些商品的廣告。法院經審理認定搜索引擎服務應當止步于搜集整理訊息并供應互聯網用戶查詢之界限,搜索到的信息作為不能成為盈利的媒介。如果借此謀利,提供搜索引擎的行為大大超越了限制范圍,已不是提供涉案歌曲的查詢信息。如果相關MP3文件包羅的作品在法律上來源非法再加上未經權利人許可,必然形成了對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侵犯。⑥
中圖分類號: G230.7 文獻標識碼:A
當前傳統紙質期刊出版正面對全球報刊出版的數字化變革,這是一種機遇,也是一種挑戰,對傳統的紙質期刊是一場生與死的考驗。如何適應這場數字化革命的進程,以獲取新的生存方式,促進期刊在新時期的發展,這是擺在當前期刊出版從業者面前急需考慮的問題。
1科技期刊數字化轉型需和期刊體制制度改革相結合
原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于2012 年7 月了《關于報刊編輯部體制改革的實施辦法》,這是由國家權力部門自上而下推行的期刊體制改革,但由于各地方、各種期刊出版的情況不盡相同,從業人員身份相對較復雜,這辦法讓中國科技學術期刊界感到無所適從,很多人難以接受,影響了期刊數字化的實施。不管這些改革的措施是否妥當,但目前對于科技學術期刊來說,如何能找到一條適合自身發展之路并進行相關配套的改革措施,科學合理地設計新的發展框架是最為關鍵的。在這過程中,我們還在為期刊體制改革和期刊的數字化轉型去分誰先誰后時,卻不知已把期刊的數字化工作給耽擱了,如何去推進學術期刊數字化是學術期刊能否更好生存與發展的關鍵,在現今網絡信息化時代要更具緊迫性。(1)傳統學術期刊的出版受市場調控,由于經費等問題促使圖書館學術期刊的存書數量變少,而網絡數據庫平臺可以大量收錄各種傳統紙質期刊論文的數字版本,讀者通過這數據庫又能非常方便地檢索出所要的資料,通過計算機系統檢索的效率完勝了紙質學術期刊上的人工檢索。傳統大型的圖書館是無法具備這種功能的。把數字化的論文集合一起,進行集中管理,再對外推廣和提供服務,不僅能提高學術絡數據庫的規模,而且還能增加它的經濟收入。這樣能產生良性循環,促使學術絡數據庫做大做強,使得該數據庫的經營管理者能更有實力收集、購買到更多的學術期刊論文資源。再者,作為讀者也能夠更快捷、更方便地從學術絡數據庫中獲取到自己所要的學術文獻,改變了閱讀方式?,F在有很多讀者已不再去傳統的圖書館查閱紙質的學術期刊的文獻資料,而是從網絡論文數據庫中查找。(2)學術期刊數字化實現去了紙質期刊的網絡傳播,進一步提升科研學術成果的交流效率。(3)創新期刊體系制度,促進學術期刊數字化獲得成功。當前政府推行的學術期刊體制改革還主要是圍繞著傳統期刊來進行設計,還未充分考慮到期刊數字化的轉型與發展,所出臺的措施適用期不長。在現行期刊體制下,有“刊號”的學術期刊才算是正規的,能被政府、各學術團體和科研院所所承認,作者的文章只有通過正規、有刊號的學術期刊上刊出才算是正式出版,這樣才會得到官方和行業評價體系的認可。而數字化的學術期刊其刊載的論文目前未被官方和行業認可。因此,要對現行期刊體制做出改革,促進期刊數字化的轉型獲得更好發展。
2版權處理是學術期刊數字化過程中亟需面對的問題
當今天社會已進入數字信息時代,數字化的信息傳播已成為人們交流溝通的主要方式。而強大的數字技術又為信息傳播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我國加入WTO后,更加重視著作權的保護,2001年重新修訂了著作權法,在已有的發行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和廣播權等幾種傳播權外,增加了信息網絡傳播權,它是針對互聯網的最主要特點――交互特點而增加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利是指版權所有人在互聯網上利用有線或無線的技術手段來上傳其作品的權利,這是一種在多媒體的互聯網時代產生出的一種新興的著作權,這種權利也歸屬于著作權人,未經其本人授權,其他的人們和單位組織都不能擅自將其作品放到互聯網上傳播,除非特殊情況,有法律規定的和法定許可等外。否則,將是侵權行為。這種新的著作權――傳播權是屬于著作權人的,不屬于期刊社,期刊社若需要其作品在網上公布,還要和作者明確好在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讓渡內容,在簽署其作品的版權轉讓協議時一并加入。另外要注意的是,在這協議簽訂前已有的或其它作品的網絡傳播權仍然歸作者所有,而不是在期刊社手中或其它傳播媒介中,更不是在數字化傳播領域的專業公司手里,假如紙質期刊刊出的這些作品要上互聯網傳播,那么數字化傳播機構還要再與作者補簽份傳播權的轉讓協議,方能在網絡上進行傳播。這種在互聯網時代產生的版權問題,已對期刊的數字出版產生很大影響。而如何解決好這一問題,筆者認為傳統期刊社應選擇專業的數字化傳播公司,與它進行獨家授權合作,在規范信息數字化的版權事務實上,從內容和流通兩方面入手,做好詳細說明,期刊社要和作者簽署好協議,獲得授權。這樣通過專業、大型的數字化傳播公司,開發出一系列專項的期刊數據庫產品,傳播公司再利新媒介和新技術整合好各種資源,獨立組織產品出版和進行市場營銷,積極穩妥地推進期刊數字化出版。對于傳統紙質期刊,在規范其他信息服務者擅自在網上傳播數據時,也保證了它的發行和經營。
3科技期刊數字出版逐漸成為主體
“到2020年,傳統出版單位基本完成數字化轉型,其數字化產品和服務的運營份額在總份額中占有絕對優勢 ”,這是原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的《關于加快我國數字出版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提出的數字出版產業發展的目標。隨著社會信息化水平的提高,互聯網技術越來越成熟,期刊數字化進程中就會產生新的管理模式,新的編輯出版理念(下轉第58頁)(上接第38頁)。例如:數字化辦刊思維方式、數字化期刊的主導策劃、數字化的編輯新技術以及電子傳播新媒介的運用、期刊經營方式的創新和品牌營銷等。在他們逐步成為主流時,又促使傳統的經營方式和辦刊思維產生重要的轉變。兩種方式和思維相互促動,相互影響,共同推動期刊在出版技術的規范、出版平臺的運用、出版業務的經營,出版組織的構架等方面產生全面整合。這過程是二者全面融合發展的過程,它以數字出版為主體或主導,迫使傳統出版機構集團化,出版業務集約化、經營方式規模化。這樣在期刊編輯出版、品牌創建、出版方式、服務提供等方面就會產生新的機制,從而實現原有體制的創新,使得期刊的核心競爭優勢變得更為突出。
4培養復合型、創新型的編輯出版人才是學術期刊數字化的有力保障
當前我國數字出版崗位的人員大多數是IT業人士,對文章的組稿、編輯加工、校對以及策劃等傳統的編輯出版業務并不是很了解,而傳統的編輯出版人員在面對新的數字化技術,新的出版流程,新的操作方式也不熟悉。這就要求人員的知識結構和實際運用能力更為綜合與全面。因此,當前急需培養出一批既懂傳統編輯出版業務,又能精通數字技術;既懂傳統經營管理,又能對數字信息處理和運作有很深認識的實用型復合人才。這首先在出版單位要制定出詳細的人才培養計劃,在制度上得到保障,塑造良好的學習和交流氛圍,建立起長期有效的學習培訓機制。與高等院校聯合,進行專業數字化人才培養。其次編輯出版人員要轉變觀念、調整知識結構,掌握必要的數字出版技術。例如:電子郵件收發、電子文檔處理、基本網頁制作、數據庫平臺應用及設計、數據資源檢索及從海量網絡資源中搜索等,并要加強與技術服務商或者網絡平臺營銷商的合作,以提高被檢索率,擴大期刊影響力,以吸引更多的讀者。再者掌握好計算機基礎知識、對網絡問題和有關設備故障的能進行有效處理等,以應對突發狀況,并通過網絡和各種電子媒介培養和讀者同步的閱讀習慣,以加強對讀者的溝通交流,更好為期刊出版服務。
總之,學術期刊數字化是期刊發展的必然趨勢,我們要認真面對轉型,不應固守自我,各自稱雄,在創新中發展自己,積極去尋求組織、業務、平臺、規范等全方位的融合。改變傳統思維方式,樹立學術期刊數字出版為主導的觀念,共同開拓,構建學術期刊數字出版的新體系,提高學術期刊的經濟效益和綜合社會效益。
參考文獻
鏈接又稱超文本鏈接(Hypertext linking),是指使用超文本制作語言編輯包含標記指令的文本文件,在兩個不同的文檔或同一文檔的不同部分建立聯系,從而使訪問者可以通過一網址訪問不同網址的文件或通過一欄目訪問同一站點的其他欄目。深度鏈接作為一般鏈接的特殊形式,指的是繞開被鏈網站的首頁而直接鏈接到分頁的鏈接方式。當用戶點擊鏈接標志時,網頁會避開被鏈接網站的首頁而直接跳轉到具體的內容頁,即分頁。通常,只要被鏈接的對象合法并且得到了權利人的許可,一般的鏈接并不會導致侵權,而本文暫不討論被鏈接的對象本身侵權的情形,因為如果被鏈接的對象本身就是侵權的,侵權就是顯而易見的。
因此,在被鏈接對象不侵權的大前提下,為什么要將鏈接的特殊形式——深度鏈接來單獨討論呢?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其一,深度鏈接容易導致廣大用戶對被鏈接網站的誤認和混淆,通常用戶往往還會以為自己還停留在原網頁上,而不會意識到自己已經進入了新的網站的分頁,這樣被鏈接網站的影響力和收益就會大大降低;其二,由于深度鏈接是直接鏈接到被鏈網站的分頁,這也會降低被鏈接網站的訪問率,因為其省去了進入被鏈接網站主頁的這一步;其三,被鏈接網站的主頁通常會投擲有大量的廣告,而深度鏈接免去了訪問主頁這一步,這也會嚴重影響被鏈網站的廣告效果。近年來在全球范圍內由深度鏈接引起的訴訟越來越多,從1996年發生在蘇格蘭的Shetland Times V.Wills的深度鏈接第一案到我國今日頭條的侵權糾紛,司法實踐中對深度鏈接的侵權問題的討論從未停止。
基于此,深度鏈接這一鏈接形式是值得拿出來單獨討論的,并且在司法實踐中關于深度鏈接既有著作權法上的侵權問題又有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問題,本文僅討論著作權法中的關于深度鏈接的侵權問題。
2 深度鏈接涉及的著作權問題
深度鏈接涉及到知識產權法中的著作權人的財產權,其中包括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和改編權等。對于深度鏈接是否侵犯了被鏈接網站的復制權、發行權和改編權,學界沒有太大爭議,基本認為深度鏈接沒有侵犯這幾類權利,但對于深度鏈接是否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學界有較大爭議,下面對其進行具體分析:目前我國司法界和學術界對涉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訴訟經常會有較大爭議,根本原因就在于對“網絡傳播行為”的認識尚有模糊之處。
要正確認定深度鏈接是否侵權,首先要有對信息網絡傳播權控制的網絡傳播行為有清楚的界定。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1款第12項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這一規定也是借鑒了1996年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中的關于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界定。遺憾的是我國法律法規中并沒有對網絡傳播行為做出具體規定,本人認為網絡傳播行為的核心在于提供作品,使作品處于可被公眾獲得的狀態,提供作品又具體指將文件上傳至或以其他方式置于向公眾開放的聯網服務器或計算機中。“其他任何沒有將文件上傳至或者以其他方式置于向公眾開放的聯網服務器或計算機中的行為都不構成網絡傳播行為。”而深度鏈接只是鏈接到了被鏈接網站的分頁,沒有實質地將文件上傳或以其他方式置于開放的聯網服務器,真正的上傳文件者不是實施深度鏈接的人,而是被鏈接網站作品的原始上傳人。只有這個原始上傳人才使作品處于公眾可獲得的狀態,深度鏈接充其量只能說加劇了公眾獲得的范圍?;诖?,深度鏈接不屬于信息網絡傳播行為。
提供鏈接不屬于網絡傳播行為在國際上也得到了廣泛的認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對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第八條有項議定聲明:“僅僅是為促成或進行傳播提供實務設備或設備的,不致構成本條約或《伯爾尼條約》意義下的傳播。”深度鏈接盡管擴大了作品的傳播范圍,但其不屬于上傳作品的行為,因此就不能認定為網絡傳播行為,也就沒有直接侵犯被鏈網站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3 深度鏈接在我國的司法實踐
從2000年以來,我國的司法制度論文中也發生了一些有關深度鏈接的侵權糾紛,本人收集了一些2004年之后有較大影響力的關于深度鏈接的案件(都為中國境內案件),如表1所示:
表1
原告和被告 訴訟時間 裁決結果
香港正東唱片有限公司V世紀悅博公司 2004年12月 侵權和經濟賠償
上海步升V百度 2006年5月 一審裁定侵權,二審雙方同意調解
北京三面向公司V涪陵區圖書館 2007年4月 一審不支持原告訴訟請求,二審認為一審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改判
十一大唱片公司V雅虎 2007年4月 侵權和經濟賠償
上海優度寬帶科技有限公司V深圳迅雷網絡技術有限公司2008年2月 侵權和經濟賠償
泛亞V百度 2008年 侵權和經濟賠償
北京舜元坤公司V中國電信舟山分公司 2009年 侵權和經濟賠償
北京慈文影視制作有限公司V中國電信集團湖南省電信公司株洲市分公司 2009年 認定侵權
上海激動網絡V武漢網絡電視 2011年12月 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搜狐公司V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今日頭條”) 2014年6月 調解結案
這些案件都是關于深度鏈接侵犯版權的問題,從這些案例來看,原告與被告的爭議和法院判決的焦點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問題:
3.1 服務器標準與用戶感知標準
前面已經論述了深度鏈接不屬于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網絡傳播行為,沒有直接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事實上,在判斷深度鏈接是否為網絡傳播行為時,在司法實踐中存在服務器標準和用戶感知標準之爭,但法院在判例中多選擇服務器標準。
服務器標準通常應是以傳播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是否由網絡服務提供者上傳或以其他方式置于向公眾開放的網絡服務器上為標準,而用戶感知標準則是為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所提供服務的形式使用戶誤認為系其提供作品。法院在實際審判中不會完全摒棄用戶感知標準,也會借鑒用戶感知標準,借助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司法解釋中關于舉證責任的分配來判斷提供者是誰。依據服務器標準,深度鏈接是沒有將文件復制或上傳到服務器中的,只是提供了到被鏈網站分頁的鏈接,“設鏈”與“上傳”文件是有本質區別的行為,因此深度鏈接通常不會認定為直接侵權,而在損害賠償上會基于是否造成用戶的誤認或不良影響的大小來確定賠償數額。
服務器標準也得到了國際的認可,例如在“Perfect10 V.Google”案中,美國第九巡回法院判決指出應依據“服務器標準”(server test)來認定直接侵權,而鏈接并沒有將文件上傳至服務器中,就不能認定為直接侵權,只能是間接侵權。用戶感知標準僅僅依靠用戶的主觀感受來判斷是否侵權,主觀性太強,而且明顯忽視了互聯網整合資源、聚合資源的特征,因此不能為法院所接受。澳大利亞高等法院的判決也有類似規定,服務器標準作為直接侵權認定標準已被國際
認可。
3.2 直接侵權與幫助侵權的區分
“直接侵權”與“幫助侵權”這類術語盡管沒出現在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中,但卻在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得到了認可。幫助侵權屬于間接侵權,是指行為雖然沒有構成對他人專利權的侵犯,但是卻教唆或引誘第三人侵權,從而在事實上幫助了侵權或者共同參與了侵權。幫助侵權的成立必須有幫助者的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這與直接侵權中的無過錯責任不同。知識產權的基本理論認為,著作權間接侵權的行為并沒有侵犯《著作權法》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關于著作權和領接權的權能,而是該行為構成了幫助、引誘、教唆直接侵權人的行為,應該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做出如下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根據本條例規定斷開與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這條規定也間接地肯定了深度鏈接不屬于直接侵權行為,而屬于間接侵權行為,具體說來,是屬于間接侵權中的幫助侵權行為。
3.3 “明知”或“應知”的判斷
設鏈方對被鏈作品的侵權是否明知或應知也是在司法審判實踐中的一個重要考量因素。對“應知”的判斷概括說來應當適用“紅旗標準”,紅旗標準是指當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事實像一面鮮艷的紅旗在網絡服務提供者面前公然地飄揚時,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侵權事實視而不見,那么同樣能夠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知曉侵權行為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公布的《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第十條做出了具體說明,包括“傳播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類型、知名度及侵權信息的明顯程度;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主動對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進行了選擇、編輯、修改、推薦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積極采取了預防侵權的合理措施”等。比如對于一些即將上映或正在上映的熱門影片,一些網站上可能會出現槍版影片的深度鏈接,這些設鏈網站顯然侵犯了這些影視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這時就可以依據“紅旗標準”來判斷設鏈網站的侵權行為。第十條“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提供網絡服務時,對熱播影視作品等以設置榜單、目錄、索引、描述性段落、內容簡介等方式進行推薦,且公眾可以在其網頁上直接以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應知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十一大唱片公司訴雅虎案的判決就體現了第十條的內容,原告將被告設置鏈接構成幫助侵權作為訴因而贏得了審判,被告恰好就是為其鏈接的內容設置榜單進行推薦而且公眾可以直接在其網頁下載,所以該案法院判決原告獲勝。
對于“明知”的判斷,國內學者王遷總結了“無通知則無明知,無明知則無責任”的原則,對明知的判斷主要看是否收到了權利人的通知,因為在實踐中,設鏈方通常不會主動承認自己明知被鏈接的內容侵權,明知是一種主觀心理狀態,只能通過外部行為來判定,而這種外部行為就是通知后的行為。因此,沒有權利人的通知,就無法判斷設鏈方的明知的主觀狀態,權利人向設鏈方發出通知就成為證明設鏈者“明知”的唯一途徑。
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判斷設鏈方“應知”的主觀心理狀態可以直接適用“紅旗標準”,判斷設鏈方“明知”的主觀狀態可以適用“無通知則無明知,無明知則無責任”的原則。
4 合理使用的抗辯
著作權法中關于著作權侵權的抗辯主要有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強制許可、著作權失效等,而關于深度鏈接這種形式,討論較多的抗辯事由則是合理使用。美國最高法院在Camphell訴Acuff-Rose Music案中就曾指出版權保護中設立合理使用制度的最初目的就是促進科學進步及有益文化藝術的傳播。美國版權法第107條也明確規定:“出于批評、評論、新聞報道、學術研究的目的而合理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不構成侵犯版權。”深度鏈接作為網絡著作權的一種行為,也應該受到合理使用這類抗辯的約束。當設鏈網站設置鏈接的目的純粹是為了自己的個人教育,或在線教育,或設立公共圖書館,就可以以合理使用作為抗辯事由。判斷合理使用時應該考慮的因素包括該使用的目的是營利性的還是非營利性的、受版權保護作品的性質、該使用對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等。
5 結語
信息化時代著作權侵權判定越來越復雜,以深度鏈接為例,我國的司法審判實踐對于深度鏈接案件的處理從直接侵權到間接侵權不斷改進,最后依據服務器標準認定深度鏈接不屬于信息網絡傳播行為,不是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直接侵犯,而是間接侵權中的幫助侵權,這無疑是司法審判實踐的進步。至于間接侵權這一概念能否適當地引入到我國的立法中可能還有一段較長的路要走。除了深度鏈接問題,還有APP客戶端內容聚合、加框鏈接等網絡著作權新問題值得探討,在著作權法的語義體系內解決互聯網領域的網絡著作權問題對廣大法律工作者來說既是機遇,又是挑戰。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TN91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3)01(a)-0020-01
從傳播學的分類來看,目前較通行的是將傳播分為四類:內向傳播、人際傳播、組織傳播、大眾傳播。我們認為,網絡傳播將人際傳播和大眾傳播融為一體,網絡傳播是一種全新的、特殊的傳播類型,可以列為四類傳播。
1 網絡傳播的優勢
具體的說,網絡傳播有以下優勢。
1.1 傳播與更新速度快
網絡傳播是一種數字化傳播。它將一定的信息傳播成數字,經過傳播,數字在操作平臺上還原為一定的信息。更新速度快。網絡傳播的更新周期可以分秒計算,而電視,廣播的周期則以天或小時計算,紙質報紙的出版周期以天甚至以周計算,紙質期刊與圖書的更新周期更長。
1.2 信息量大、內容豐富
報紙若多印1萬字內容,就需增加一個版,給印刷、排版、發行、成本帶來很多問題。廣播、電視更是這樣,內容要準確到幾十秒、幾秒時間,字有時要算以幾十個。網絡傳播不同存儲數字信息是硬盤。容量大的優勢還可以體現在網絡傳播的專題報道和數據庫中網絡傳播可以不限時不限量地貯存和傳播信息,運行各種信息數據庫,使得讀者可以對歷史文件隨時進行檢索。
1.3 范圍廣、具有全球性和跨文化性
網絡傳播的傳播空間不分地域、沒有疆界,可以說,全球互通互聯的是子網絡有多大,網絡傳播的傳播空間就有多大。傳播空間無限廣闊,是報紙等傳統媒體望塵莫及的。
網絡傳播完全打破了傳統的或者說物理上的空間概念,網絡信息傳播實現了無限阻礙化。世界變成了地球村。真實的地理隔離不存在了,網絡上的新聞傳播不是單一文化而是跨文化的傳播?;ヂ摼W則成了不同國家之間的跨文化傳播的方便和迅捷的信息交流渠道。
1.4 多媒體傳播
所謂多媒體,就是使計算機成為一種可以作用于人的多種感知能力的媒體,它集合了多種媒體表現形式(如文字、聲音、圖片、動畫、視頻),來傳送信息。多媒體首先必須是數字媒體。數字媒體就是通過比特來傳遞信息的方式如軟盤、硬盤、光盤(包括VCD,DVD)、數字電視、計算機網絡等都屬于數字媒體。只有數字媒體才能“從一種媒介流動到別一種媒介”。
2 網絡傳播中存在的問題
網絡傳播也也并非完美無缺,網絡傳播還存在種種不足,而且這些不足至少在短期內很難消除。主要表現為:信息泛濫,缺乏深刻性、權威性和可信度,造成貧富國家的差距擴大,以及盈利模式仍需創新。
2.1 信息泛濫
互聯網使得信息的采集、傳播的速度和規模達到空前的水平,實現了全球的信息共享與交互,它已經成為信息社會必不可少的基礎設施。不良信息的大量出現會使人們的視線受到干擾,如何排除不良信息的干擾如何排除不良信息的干擾,關從網上過濾出真正適合自已需要的信息已成為網絡受眾面臨的重要挑戰。在網絡信息的海洋中查找所需要的信息,絕非一件輕松的事。
2.2 缺乏深刻性、權威性與可信度
網上的新聞以及觀點評論,通常具有廣泛性但缺乏深刻性,缺乏令人為之折服的力度。多數網絡傳播,滿足于扮演信息平臺的角色。類似于中央電視臺的《焦點訪談》、《新聞調查》那樣有深度、有力度的報道,在目前的網絡傳播中還是很少見。這是由于網絡新聞太蕪雜、網絡言論太散漫之故,即便有一些有力度、有深刻性的文章也易被湮沒;一些嚴肅的評論家還未有在網上發表見解的習慣,目前還尚未形成一支訓練有素的網絡新聞采編隊伍。
2.3 信息技術的發展還造成貧富國家的差距進一步拉大
一方面,在家庭計算機擁有量較高的西方國家,網絡傳播發展迅速,個人獲取網上信息非常便捷;另一方面,許多第三世界國家溫飽問題與教育問題尚未解決,更談不上入網或從網上獲取信息。這就造成富國容易獲得信息,從而能獲取更多財富;而窮國信息閉塞,經濟更為落后。此外,在目前階段,中國目前的網民的絕對數量與相對數量都十分有限,也制約了中國網絡傳播的發展。
3 網絡傳播管理
隨著電子信息技術的迅速發展互聯網絡日益進入家庭,各國政府面臨著一個十分緊迫的頭號題:如何對越來越膨脹的通信網絡進行管理,防止它為犯罪分子利用。對網絡傳播的的管理由傳統的主要由行政管理的方式轉到主要依靠技術琮理的法制管理。技術,是網絡傳播的核心力量,管理人員要想管理好網絡傳播,首要條件是精通計算機網絡技術,通過科技術手段來管理網絡傳播。高新技術的發展,社會的進步,對法規的要求越來越高,要管理好網絡傳播,也要通過法制建設這個有效手段進行規范。
3.1 進一步加強技術控制
因特網上電子郵件、電子公告系統及網絡廣告,原本以高科技為依托,為用戶提供快捷、靈活的信息服務,而現在,這些卻造成了信息污染傳播的媒介。世界各國正在積極研究開發信息控污技術、反病毒技術,積極防范信息污染,主要有以下方法。
(1)研究確保網絡信息真實性控制技術。
(2)對于網絡上的污穢信息和意識表態領域的越境信息采用以防火墻為主體的多重信息保護措施予以避免。
(3)進一步研究反病毒技術,在病毒檢測、病毒清除、病毒免疫和病毒預防等方面增強反病毒技術的開發,防止計算機病毒對信息的污染和破壞。
3.2 網絡傳播的法規管理
世界上第一關于因特網的法規是1997年有德國的《信息與通訊服務法》(簡稱“多媒體法”),提出了網絡服務提供者(在線服務商)責任兩原則:一是對自已提供的網上信息內容負面責任。這個條件就是有關內容違法,并且應該也有可能組止其傳播。二是對于僅僅是提供了進入通道的網上信息不負責任。
中國政府于1996年2月發出通知,要求進入互聯網絡的計算機用戶進行登記,以便加強管理,成為率先采到法規管理措施的國家之一。1999年3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主管局專門了一個文件,對利用互聯網進行對外新聞宣傳做了若干規定。2000年4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成立網絡新聞管理局,負責統籌協調全國互聯網絡新聞宣傳工作。在中央成立網絡新聞管理局之后,各省、市、自治多也正陸續設立相應的管理機構。
為了促進我國互聯網新聞傳播事業的發展,保護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的合法權益,維護互聯網新聞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國務院、信息產業部制定了《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管理暫行規定》、《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依法規范互聯網站登載的業務,使互聯網站登載新聞能夠對公眾負責,對社會負責。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