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6-01 03: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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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計依據問題
目前各地審計機關在編制審計方案、制發審計通知書和審計報告中審計依據有兩種操作方式:一是以審計法第三章16條至30條規定的相關內容為審計依據,二是除以審計法第16條至30條規定外,將各級政府批轉審計機關年度項目審計計劃文件作為補充依據。
上述兩種操作方式,誰對誰錯有待明確,筆者傾向第二種做法,依據是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
新審計法第五章 審計程序第38條規定“審計根據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實施條例第五章審計程序第三十四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通過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中可以看出審計機關執法依據除法律、法規規定外,還應按照本級政府的要求確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遇有特殊情況的須經本級政府批準才可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依據審計法的相關規定作為審計依據就存在不完整性。
二、審計查出違紀違規問題定性、處理、處罰依據問題
目前,各級審計機關項目審計結束后對被審計單位存在的違紀違規問題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作為審計定性的依據,審計處理、處罰依據有兩種表現:一是依據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相關規章中明確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具有執法主體資格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二是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作為審計處理、處罰依據。
上述兩種做法和表現形式都存在與新修訂的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銜接和完善的問題。
新審計法第四十一條 “審計機關按照審計署規定的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并對被審計對象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出的意見一并研究后,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
審計法實施條例第5條第二款“審計機關依照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政策、標準、項目目標等方面的規定進行審計評價,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處理、處罰的決定”。
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四十九條“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區別情況采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處理、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目前,相關部門起草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都明確有執法主體單位,直接借用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條款作為審計處理處罰的依據就存在執法體資格不合法的問題。
三、審計救濟途徑及受理單位問題
新審計法第四十八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新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審計機關根據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不能根據財政、財務隸屬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的,根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
根據法律和法規規定,審計機關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有本級政府安排的和上級審計機關授權或委托的審計項目,審計決定中告之的被審計單位救濟途徑的受理機關有待進一步明確。
如何正確貫徹執行新修訂的審計法實施條例,更好地運用實施條例,推動審計工作更好更快發展,為地方經濟建設保駕護航,是當前和今后各級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一件大事。針對上述情況,筆者提出如下建議,供同仁參考:
一、審計依據
應依據審計法相關條款規定和各級政府批轉的審計機關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完整表述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x條規定和《xxx人民政府批轉xxx局關于xxxx年審計工作計劃安排意見的通知》(xx政發[xxxx]xx號)……
二、審計查出違紀違規問題定性、處理、處罰依據問題
一、審計依據問題
目前各地審計機關在編制審計方案、制發審計通知書和審計報告中審計依據有兩種操作方式:一是以審計法第三章16條至30條規定的相關內容為審計依據,二是除以審計法第16條至30條規定外,將各級政府批轉審計機關年度項目審計計劃文件作為補充依據。
上述兩種操作方式,誰對誰錯有待明確,筆者傾向第二種做法,依據是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
新審計法第五章審計程序第38條規定“審計根據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實施條例第五章審計程序第三十四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通過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中可以看出審計機關執法依據除法律、法規規定外,還應按照本級政府的要求確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遇有特殊情況的須經本級政府批準才可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依據審計法的相關規定作為審計依據就存在不完整性。
二、審計查出違紀違規問題定性、處理、處罰依據問題
目前,各級審計機關項目審計結束后對被審計單位存在的違紀違規問題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作為審計定性的依據,審計處理、處罰依據有兩種表現:一是依據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相關規章中明確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具有執法主體資格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二是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作為審計處理、處罰依據。
上述兩種做法和表現形式都存在與新修訂的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銜接和完善的問題。
新審計法第四十一條“審計機關按照審計署規定的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并對被審計對象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出的意見一并研究后,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
審計法實施條例第5條第二款“審計機關依照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政策、標準、項目目標等方面的規定進行審計評價,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處理、處罰的決定”。
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六章法律責任第四十九條“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區別情況采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處理、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目前,相關部門起草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都明確有執法主體單位,直接借用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條款作為審計處理處罰的依據就存在執法體資格不合法的問題。
三、審計救濟途徑及受理單位問題
新審計法第四十八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新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審計機關根據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不能根據財政、財務隸屬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的,根據國有資產監督管 學習審計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第2頁
理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
根據法律和法規規定,審計機關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有本級政府安排的和上級審計機關授權或委托的審計項目,審計決定中告之的被審計單位救濟途徑的受理機關有待進一步明確。
如何正確貫徹執行新修訂的審計法實施條例,更好地運用實施條例,推動審計工作更好更快發展,為地方經濟建設保駕護航,是當前和今后各級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一件大事。針對上述情況,筆者提出如下建議,供同仁參考:
一、審計依據
應依據審計法相關條款規定和各級政府批轉的審計機關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完整表述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條規定和《人民政府批轉局關于年審計工作計劃安排意見的通知》(政發號)……
二、審計查出違紀違規問題定性、處理、處罰依據問題
建立調節基金,是為了在股票市場劇烈波動的非常時期,平抑股價,防止大起大落,促進股票市場健康發展。調節基金不以盈利為目的,由調節基金管理小組負責管理和使用。調節基金投資者享有所有權并分擔風險和收益。
第三條 調節基金的來源
一、證券交易時依率征收的印花稅。
二、經批準上市的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扣除票面值后)中提取5?10%,現階段暫按5%執行。
三、調節基金專戶儲存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四、經市政府或市證券市場領導小組批準撥入的其他資金。
第四條 調節基金的籌集辦法
一、屬印花稅投入的,由稅務部門對證券交易的印花稅作單項統計,每月終后五天內報財政局,財政局按征收數額直接劃撥調節基金專戶。
二、屬上市公司溢價發行中投入的,由總承銷商按批準比例計提,直接劃撥調節基金專戶。
三、屬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其他資金撥入的由財政局根據有關資料作增加調節基金的帳務處理。
第五條 調節基金的管理
為了管好用好調節基金,由市財政局、市體改委、市監察局三家各派代表組成調節基金管理小組,負責全面監督基金的籌集和使用。由市財政局設立專戶儲存,專款專用,指定專人辦理具體業務。并定期向市證券市場領導小組報告財務情況。
第六條 調節基金的使用
當股票市場出現不正常的波動時,由市證券交易所牽頭的專家小組提出介入的書面建議,由調節基金管理小組提出具體介入報告,經市證券市場領導小組正副組長簽字后,財政局按批準內容和金額辦理具體業務。
第七條 調節基金的運作
一、調節基金進出交易市場時,由財政局委托證券商。
二、證券商按財政局委托的交易證券種類、價格、數量及時辦理進出手續。
一是各級審計機關與審計人員對審計回避沒有給予應有的重視,審計回避意識不強,甚至根本沒有回避意識。且目前我國各級審計機關普遍按行業分類設置審計業務部門,審計人員的組成局限于本業務部門,如果實行回避制度,個別項目,有可能組成不了一個完整的審計組,何況現在各級審計機關由于編制的關系,一線審計人員明顯偏少。為完成審計項目,有時想執行回避制度也難以執行。
二是現行的回避制度存在缺陷,不能很好地約束各級審計機關與審計人員自覺執行。
其一,體系不完整。筆者查閱了現行的所有審計法律、法規,發現有關審計回避的規定僅在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國家基本審計準則》中有幾條并不具體的規定,并無一個具體的、可操作的專門規定?,F行的審計回避制度可以說是一個做樣子的擺設。
其二,不具有可操作性。由于沒有一個具體的、可供實際操作的專門規定,現行的審計回避制度對審計回避如何申請、審查、決定等如何操作沒有明確規定?;鶎訉徲嫏C關與審計人員對此想執行,也難以執行。
其三,沒有法律強制力?,F行的審計回避制度對違反審計回避的行為沒有明確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因而制約了回避制度的落實與執行。各級審計機關對違反審計回避制度的行為不僅不認為是違法行為,甚至認為是不循私情、光正不阿的先進榜樣。這真是對審計回避制度的莫大諷刺。
三是被審計單位沒有依法實施監督。法律雖然授予了被審計單位申請回避的權力,但其出于本單位利益的考慮,秉著人熟好辦事的理念,往往也不愿對此實施監督。
完善審計回避制度的思考
一、加強認識,樹立審計回避意識。各級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應當從維系審計工作的生命力,保護審計權威與形象的高度上充分認識審計回避的重要性,切實樹立審計回避意識。強化執行審計回避制度的自覺性。杜絕哪種把違反審計回避制度的行為當成是不循私情、光正不阿的先進榜樣現象再度發生。
二、深化審計系統內部改革,打破以行業分類設置職能業務部門的機構設置體系,建立以審計組長為主體的新型運行機制,審計組長可以在本機關范圍內選聘審計組成員。這樣可以有效地防止因實行回避制度,而出現個別項目無法組成合適的審計組的情況發生。同時,如果即使出現此類情況,可以采用報請上級審計機關,進行交叉審計,或者借助中介審計機構的力量進行審計。
三、對現行的審計回避制度加以完善,國家審計署應當制定一個完整的、有可操作性的《關于審計回避的規定》。筆者對此提出一些不成熟的觀點與建議,以供參考。
1、審計回避的情形。《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了三種應當回避的情形?!秶一緦徲嫓蕜t》對上述三種情形做出了明確解釋。筆者認為還應當增加崗位回避。因為一個審計組,如果長期審計同一單位,很有可能與之建立特殊關系,從而影響其獨立性。而設立審計回避制度的初衷就是從制度上控制各種特殊關系對審計人員獨立性的影響。因此有必要實行崗位輪換。此外還應當要明確評判標準,筆者認為判斷是否應當回避的標準有兩個:一是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或審計事項是否有直接利害關系。有就應當回避。二是是否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是就應當回避。這兩個標準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應當回避。
2、審計回避的范圍。審計回避的對象,《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未作明確規定,筆者依據對《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的理解,審計回避的范圍應限于實施審計事項的有關審計工作人員,具體包括:審計組成員、復核人員(包括業務部門復核人員與審計機關復核機構的復核人員)、重大審計事項參與研究討論的審計業務領導小組成員、聽證人員、復議人員(聽證與復議的回避已有專門規定,在此不作闡述)、審簽審計文書的分管領導。對審計回避對象的確定,要從以下三個方面予以考量:一是要保證審計工作的公正性與獨立性,二是要有利于審計工作的正常開展,三是要有利于審計處理處罰的落實。
3、審計回避的方式?!秾徲嫹▽嵤l例》第11條規定了兩種回避方式,即自行回避與申請回避。筆者認為除上述兩種回避方式外,還應增加責令回避方式。只有這樣,才能在最大程度上避免違反審計回避行為的發生。
4、審計回避的審查程序。對審計回避的審查,《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國家審計準則》均未做出相關規定。筆者認為:對審計回避的審查應當分為審計機關自查與被審計單位監督。審計機關自查應當貫穿審計事項的始終,即從實施審計調查,編制審計方案時開始,直至發出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書并執行完畢時止,重點在審計準備與現場審計階段。審計機關應當將審計回避納入審前調查的一項重要內容。在此基礎上再確定審計組成員及其他人員。審計組組長在編制方案、草擬審計通知書時,應當對審計組成員是否存在有回避情形進行審查,并做出說明。在現場審計時,審計組成員要保持高度的審計回避意識,發現存在回避情形時,應及時依規做出處理。法規復核部門在審簽審計通知書,復核審計組現場審計證據,審計工作底稿時,應當將是否存在回避情形作為重點審查。
在向被審計單位下發審計通知書時,應當依法履行告知義務。申請回避既是被審計單位的依法享有的權力,又是被審計單位依法監督審計機關的義務。向被審計單位告知申請回避權是審計機關必須履行的一項義務。但目前審計機關普遍未履行這一義務。
5、審查回避申請的時限。有關審計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審查回避申請的時限。筆者建議,對于申請回避(包括自行回避與申請回避)的審查決定,應當規定一個期限,審計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審查答復,超過規定期限未決定的,應當視為同意。這個期限,筆者建議確定為三個工作日較為合適,太長不利于審計工作開展,太短難以進行仔細審查。
一、民事調解適用的現實原因
訴訟調解包括法院和當事人雙方兩個主體,缺少任何一方主體的行為都不能稱之為訴訟調解。訴訟調解有利于及時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避免矛盾激化;有利于及時、徹底的解決民事糾紛;有利于促使當事人之間自覺遵守法律,從根本上維護社會安定。
1、減少訴訟資源浪費,緩解當事人的訟累。辦案經費緊張是基層法院普遍存在的現象,快速、簡便、經濟地解決糾紛是人民法院和案件當事人的共同追求,適用調解解決民事糾紛,即有利于減輕當事人的經濟負擔,又利于減少法院的訴訟開支,真正實現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2、案件法律關系簡單,涉訴金額較少。基層法院受理的民事糾紛最多,這些案件大部分法律關系簡單,涉及的金額也較小,若采用判決方式則受到程序的嚴格限制,而調解方式靈活方便,可以在審理中的各個環節中進行,不受普通程序中有關期限規定的限制。通過調解,既可以在短時間內妥善處理好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又可以切實提高司法效率,最大限度地優化糾紛解決程序的效益。
3、有利于維護當事人利益,促進安定團結?;鶎臃ㄔ簩徖淼拿袷录m紛多發生于鄰里、朋友、親戚之間,雙方將糾紛訴諸法院,一是為了討回一個公道,再是已無法自行解決。雙方都希望能再法院得到一個圓滿的結果,所以人民法院在解決糾紛時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通過調解,不但可以減少訴訟程序的對抗性,也更好地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友好關系。例如在解決贍養糾紛案件中,通過調解解決,既可以維系好父子女、母子女之間的關系,也能讓老人們感受到親情的溫暖,更有利于弘揚我國的傳統美德。
二、適用民事調解存在的問題
盡管訴訟調解因其獨特的特點在我國民事審判活動占據重要的位置,但調解并非萬能的,我們不能忽略調解所帶來的消極影響?;鶎臃ㄔ哼m用訴訟調解主要存在的問題有:
1、片面強調調解可能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民事糾紛發生的原因多種多樣,有的因為法律知識欠缺認識有分歧,有的是對合同內容的約定過于原則,更有甚至是一方當事人臆造的訴訟??梢娬{解并非解決所有民事糾紛的“萬金油”,一味強調調解可能混淆是非,使本來無根無據的要求,堂皇地冠以法律的外衣,給沒有充分根據訴訟請求的當事人以可乘之機,侵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過于偏重調解可能引發審判人員怠于行使職責。調解要求合法與自愿,但這里的“合法”跨度很大,主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若法官缺乏必要的責任感,只強調雙方當事人的意愿,忽略事實與證據的合法性,就可能影響到案件審判的質量。因而,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樹立強烈的工作責任感,即無論是調解還是判決結案,都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程序與實體并重,否則就可能以表面的合法,掩蓋實質上未能對合法利益有效保護的結果。
3、調解原則可能損害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逐年增多,為提高辦案效率,控制案件上訴率,往往積極采取措施辦理案件,而調解是其中的重要方式之一。有的法院無視法律、事實與證據進行調解,甚至對本該判決結案的也等待調解,案件久拖不決,然而,上訴權是當事人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它不僅能夠更全面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也是保障審判機關嚴格依法辦案的重要手段。這種片面追求調解結案率的手段,以犧牲當事人的利益為代價,舍本求末,不但無法正確處理提高辦案率與降低案件上訴率之間的關系,根本導致案件質量不高,更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無法妥善處理好當事人之間的爭議,解決社會矛盾。
三、分析幾類主要民事案件適用訴訟調解的情況
(一)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
根據分宜縣人民法院近兩年來關于婚姻調解案件的數字分析:
2003年受理婚姻家庭、繼承案件270件,占全年民商事受案總數的32.18%,其中離婚案件246件,結案236件,調解結案103件,調解結案率為43.64%;2004年受理婚姻家庭、繼承案件226件,占全年民商事受案總數的35.70%,其中離婚案件212件,審結202件,調解結案81件,調解結案率為40.10%.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在民商案件中占據近半壁江山,調解結案率與全部民商事案件的調解結案率相比較低,筆者通過深入實踐調查分析,認為影響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調解的因素主要有:
(1)當事人的自身原因。一是受傳統觀念的影響,很多當事人都錯誤地認為同意調解就是向對方低頭認錯,因而在法庭調解過程中,不愿意接受調解;二是受我國法制宣傳輻射范圍、力度等因素的影響,一些當事人對法律不夠了解,對法院的認知度低,在調解過程中,堅持己見,無法貫徹互諒互讓的調解原則,使雙方缺乏調解的基礎,從而導致調解失敗。
(2)法官調解技巧不足。調解是一門高深的學問,這要求法官在具備豐富法律知識的同時,還應當具有足夠的生活經驗和相關知識。目前,基層法院審判任務重,人員配備少,法官大都潛心審判實務的探索研究,而忽略對社會知識的拓展。
(3)調解時機把握不好。在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中,因該類案件身份上的特殊關系,在庭審中,雙方當事人處于一種激烈對抗的狀態,這種情形是不利于調解的,但法官又受審限的制約,擔心在庭審后擇日調解會增加案件審理過程的復雜性,導致案件超審限,因此匆忙作出判決應對。
如何提高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的調解結案率,切實化解家庭內部矛盾,以每個小家的和平保障大家的安定,筆者有以下建議:
(1)查清事實,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橐黾彝?、繼承案件具有隱蔽性的特點,在訴諸法院之前可能不為外人所知曉,案件處理得當矛盾迎刃而解,皆大歡喜,一旦處理不當將直接激化矛盾,不利于社會的安定。因此,法官在處理該類案件時要明辨是非,充分保護當事人的隱私,尤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案件。
(2)明確內容,消除當事人的誤解。耐心細致地向當事人解釋有關調解的法律規定,說清調解并不是意味著承認對方的請求,打破當事人盲目顧全面子的心理禁區。同時告知當事人有關訴訟權利和義務,消除當事人因不透明對法官所產生的懷疑,讓當事人官司贏得稱心如意,輸得心服口服。
(3)化解矛盾,選擇恰當的時機?;橐黾彝?、繼承案件涉及的糾紛往往是日常生活中的瑣事,并非大事大非的問題,對于有的當事人而言,其將紛爭訴諸法院并非一定要爭個你死我活,只是想一泄心中的情緒。因此法院在處理爭辯時要善于“察顏觀色”,找準雙方爭執的焦點,縮小分歧,息訟止爭,尋求解決問題的方法。對確實沒有和好可能的,通過調解,對子女的撫養和財產的分割達成協議時,要抓住雙方爭執的焦點,有理有據地進行調解。
(4)總結經驗,探索調解新思路。針對在調解過程中不斷出現的情況,總結規律性的方法,不斷提高案件的調解結案率。在調解時可以吸收雙方的父母或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參與,通過父母和基層群眾組織的感化,多角度地開展調解工作,不但利于調解的成功,也利于調解書的執行。
(二)權屬、侵權糾紛案件
2003年受理權屬、侵權糾紛案件157件,占全年民商事受案總數的18.71%,其中人身損害賠償案件54件,結案48件,調解9件,調解結案率為18.75%;2004年全年受理權屬、侵權糾紛案件83件,占全年民商事案件總數的13.11%,其中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53件,結案50件,調解6件,調解結案率為12%.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兩年來權屬、侵權糾紛案件在民商案件中占據一定的比重,但調解結案率較之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而言相當低。通過調查,筆者發現侵權糾紛案件和婚姻家庭、繼承等與有特殊人身關系的案件相比,調解具有一定的難度,往往法官做了大量的工作最終仍因無法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而以判決告終,究其原因主要有:
(1)損失可能無法用金錢彌補。造成權屬、侵權糾紛案件產生原因的多種多樣,尤其是侵權糾紛案件,受害方的損害多為人身損害,這些損害往往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因此受害方及其親屬抵觸情緒較大,這就增加了案件的調解難度。
(2)賠償數額難以達成共識。在權屬、侵權糾紛案件中,受害方因自己的人身、財產受到侵害,大都希望得到一個滿意的賠償,而侵害方因為各種主、客觀因素,總是期望少賠甚至不賠,因此,雙方在賠償數額上往往很難達成共識,導致雙方主張相差甚遠。
(3)受害方不愿意接受調解。在該類案件中,受害方的人身、財產權利遭到了侵犯,受害方為了討回公道訴至法院,尋求司法救濟,從心理上說他們是不愿意作出退讓的,使得調解進程步履維艱。
權屬、侵權糾紛案件直接涉及當事人人身、財產權利,關乎人權、財權等與當事人利益息息相關的問題,對此類案件的調解筆者淺談如下:
(1)理清思路,找準切入點。從當事人相關訴求切入,從雙方爭議的賠償數額切入,從案件的焦點切入,理清案件思路,使雙方當事人明白所追求的訴訟結果是什么,自己所追求的結果是否合法、合理,從而更好地引導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2)以理服人,化解雙方矛盾。法官作為獨立的第三者參與到訴訟中,并不是說無視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獨自判案,而應設身處地站到雙方當事人的角度考慮問題,特別是當事人情緒激動時,不要急于進行調解,而應在雙方冷靜后以法服人,爭取最大限度地滿足雙方的訴求。
(3)解釋法律,讓當事人明白訴訟。官司訴諸法院,就是為了討個公道,要個說法,法官在進行調解時,應當向當事人解釋法律,闡述訴訟調解的優點,使當事人理智自愿地接受調解,讓當事人調解得明明白白,履行得心甘情愿。
(三)合同糾紛案件
2003年受理合同案件348件,占全年民商事案件總數的41.78%,結案337件,其中調解164件,調解結案率為48.66%;2004年全年受理合同案件307件,占全年民商事案件總數的48.50%,結案293件,其中調解113件,調解結案率為38.56%.合同糾紛案件處理好壞,直接影響著市場經濟秩序的穩定與發展,因此,筆者對影響其調解率的原因進行了認真總結,主要有:
(1)基于合同瑕疵產生糾紛。合同本是明確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最為有力的證據,因合同引發的糾紛,有些是因為當事人在合同中對某一事項約定不明或未作約定,有些是因為雙方對合同的某一條款的涵義存在分歧,有些則是一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等。
(2)當事人有較強法律意識。在民商事活動中,一般的商品經濟活動往往采取口頭、默示等簡易交付手段,而對一些涉及的法律關系復雜、對象眾多、交易金額較大的民商事關系中,當事人為慎重起見,大都選擇以合同書、協議書、議定書等形式達成書面協議,以切實保護自己的權利。對于該類案件,本身雙方當事人就對法律有一定的了解,發生糾紛往往是因為已無法通過自身的能力去解決,因此訴諸法院。
(3)案件涉及的標的額大。合同糾紛案件往往涉及的標的額較大,對于當事人來說,調解就意味著讓步,誰也不愿意自己的利益受損,都希望通過法院的判決來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利益,因此,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大都不愿意調解或是不接受對方的調解意見,使調解限入僵局。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涉合同糾紛案件越來越多,除《合同法》直接規定的有名合同外,還有許多無名合同,雖然目前調解在合同糾紛案件中適用并不廣泛,但隨著人們法制意識的增強,合同的簽定會日臻完善,這就要求法官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注意:
(1)查清事實,解釋法律。合同糾紛涉及的法律較多,如《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等,對于當事人來說,不可能都對相關的法律知識有很完備的了解,因此,法官在判案時,除歸納案件爭執焦點外,還應耐心細致地向當事人解釋相關的法律及司法解釋,讓當事人知法、懂法,以達到調解的目的。
審計通知書是對被審計單位的書面通知,是審計組代表審計機關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的重要依據,是審計機關制發的帶有行政命令性質的法律文書。它明確審計機關與被審計單位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內容之一就是實施審計依據。實際操作過程中,很多人是用“根據我局2000年審計項目計劃,決定派出審計組,對你單位1999年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實地審計?!睂徲嬳椖坑媱?是審計機關在一定時期內(年度),對確定要實施的審計事項的具體安排作出的規劃。對審計機關年度審計項目進行明確和規范,對被審計單位沒有約束力。實施審計依據應統一到《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以及其它有關山東審計2000·6·20實務研究法律、法規。如對國有事業單位進行審計,就應當依據《審計法》第十九條:“審計機關對國家的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睂衅髽I進行審計,就應當依據《審計法》第二十條:“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笔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十九條和我局2000年審計項目計劃,決定派出審計組,對你單位1999年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實地審計。根據被審單位性質和審計內容的不同,將實施審計依據對號入座。
二、實施審計依據≠編制審計方案的依據
審計方案,即實施審計的具體安排,是審計項目的具體化,具有可操作性?!秾徲嫏C關審計方案編制準則》確定的審計方案內容之一即“編制審計方案的依據?!睂嶋H操作中,有的直接套用實施審計依據。筆者認為實施審計依據不等于編制審計方案的依據。原因是行使依據主體不同:行使實施審計依據主體是審計機關;行使編制審計方案依據主體是審計組。審計組的行為規范,是依據審計機關制定內部規范性文件來約束。審計組的職責:(一)制定審計方案。(二)實施審計,收集審計證明材料,編寫審計工作底稿。(三)撰寫審計報告。(四)將審計報告征求被審單位意見。(五)檢查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的落實情況。(六)立卷歸檔。審計組職責的具體實施,都是依據審計機關制發審計準則來規范、指導。那么審計組編制審計方案的依據,只能是審計機關制發的審計項目計劃。示范:根據我局2000年審計項目計劃和審前調查的有關情況,編制本審計方案。
三、下達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的依據
審計機關制發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的依據,審計署統一規范為《審計法》第四十條:“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意見?!惫P者認為,該條文是對審計程序的具體規定,明確了審計結束后審計機關以什么樣的形式終結審計。但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的具體內容是來自審計報告,是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的結果。因此,出具審計意見書和作出審計決定的依據應當是審計報告。
四、審計評價、定性、處理、處罰的依據
一、與項目直接有關的設計、施工、監理、供貨等單位不屬于本審計機關管轄的,對上述單位取得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由于沒有審計管轄權,因此不管是需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違法違紀案件線索,還是應當依法由其他有關部門糾正、處理處罰的事項,以及上述單位財務收支中違紀違規、少繳稅費等,只能是移送司法機關或紀檢監察等機關和有關部門處理,對審計發現的多計工程價款等問題,也只能責令建設單位與設計、施工、監理、供貨等單位據實結算。審計機關不能單獨出具審計報告和作出審計處理處罰。
二、與項目直接有關的設計、施工、監理、供貨等單位屬于本審計機關管轄的,由于是否列入年度審計計劃,存在以下兩種情況:
1.沒有列入年度審計計劃。上述與項目直接有關的設計、施工、監理、供貨等單位雖然屬于本審計機關管轄,但是由于沒有列入年度審計計劃,審計機關不能單獨出具審計報告和作出審計處理處罰。在沒有列入年度審計計劃時,其處理方式與沒有審計管轄權相同,只能是移送司法機關或紀檢監察等機關和有關部門處理。
2.列入本審計機關年度審計計劃。上述與項目直接有關的設計、施工、監理、供貨等單位既屬于本審計機關管轄,也列入年度審計計劃,由于審計組不同、審計時間不同,也存在兩種情況:
一是建設項目審計在前,對上述設計、施工、監理、供貨等單位需要作出處理處罰的,理論上在審計機關內部可以協調,將需要作出審計處理處罰的事項交由執行審計上述設計、施工、監理、供貨等單位的審計組,由相應的審計組按程序、按規定作出相應的處理處罰決定。上述分析只是在理論上成立,事實上由于審計組分屬審計機關內部不同部門,內部協調是否能夠完全到位,能否在兩個審計組之間無縫對接,審計實踐中很難做到,特別是審計機關的層級越高越難做到。
二是建設項目審計在后,當年審計計劃安排的上述設計、施工、監理、供貨等單位的審計事項已經執行完畢,審計機關已經按規定出具了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但是在對建設項目實施審計并調查與項目直接有關的設計、施工、監理、供貨等單位取得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的過程中,發現上述單位存在已經出具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外的審計機關法定職權范圍內可以處理處罰的違法違規問題,由于計劃已經執行完畢,對建設項目實施審計的審計組則不能出具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也即不能在審計機關法定職權范圍內對上述單位的違法違規問題作出處理處罰,只能移送司法機關或紀檢監察等機關和有關部門處理。
根據上述分析可以看到,是否列入審計機關的年度審計計劃,是審計機關是否能夠直接按照法定職權對審計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處理處罰的關鍵。事實上,在審計實踐中,不管是否列入審計計劃,對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設計、施工、監理、供貨等單位都不能直接處理處罰,不管是否是本審計機關審計管轄,均只能移送,審計管轄權讓位于審計計劃,審計管轄權、審計處理權均未落實。
法律由誰來執行,在法律實施過程中居于重要地位,確立執法主體及其權限是設定執法權的關鍵所在。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提出,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制度,行政執法機關應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執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審計機關在財政違法行為處罰中的主體地位和權限,但審計機關仍要注意執法主體的法律授權。比如,《條例》基本取消了對行政事業單位的罰款處罰,但《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了對私設會計賬簿,偽造、變造會計憑證等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3000元或5000元以上5萬元或10萬元以下的罰款?!稐l例》基于公共財政體制的建立,則無此規定。對于此類違法行為,《會計法》賦予了財政機關的執法主體地位,審計機關能否直接作出處罰決定?回顧審計執法的,由于初期法律體系的不完善,出于對審計執法效率的考慮,一些地方審計機關在發現一些違法違紀時,有時會依據相關的財經法規直接處罰,而沒有考慮審計執法主體資格的獲得。這一點在新《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前關于稅款處罰的爭執中集中得到了說明。
行政主體合法是行政合法的首要,行政職權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管理活動的資格及其權能,因而行政職權必須基于法律的授予。再以審計為例,《商業銀行法》第八章中多處規定,對金融違法行為由人民銀行予以處罰。審計機關直接依據《商業銀行法》規定的罰款種類和幅度進行處罰,就是越權行為。在新形勢下,審計機關必須加強執法意識,在審計職權范圍內行使審計權力?!秾徲嫹ā芳跋嚓P法律法規賦予了審計機關公告、移送處理、檢查審計意見落實情況的執法主體資格,《條例》第三十條就體現了這一精神。
二、審計處罰的法律適用
如何正確適用各種不同的法律規范,維護法制的協調統一是提高審計質量的關鍵。在法律規范發生沖突時,《立法法》規定了正確適用法律規范的適用規則。比如,“同位價的法律規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權限范圍內實施”。但有時同位價的法律也會有不一致之處,比如同是國務院頒布的條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拒絕、妨礙檢查的,可給予5萬元的罰款,但《條例》第二十一條對此類行為卻沒有賦予罰款權,那么針對這一行為,能否罰款?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的適用規則,根據立法環境的變化和立法精神,就不應處以罰款。這一規則同樣適用于《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該條規定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稐l例》卻無此規定,而只規定了處分權,這些不一致之處,在《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修訂過程中應該得到重視。
特別法優于一般法是法律沖突時的又一適用規則。比如《行政處罰法》作為一般法,規定了違法行為的處罰時效是2年,而《稅收征收管理法》對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時效規定為5年。因此,對審計發現的稅收違法行為追訴時效就是5年。再如,《行政處罰法》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而《審計法》明確規定了審計程序,審計執法就不能適用簡易程序。由于《審計法》規定的各種時限過長,對一些緊急事項顯得有些繁瑣。針對無行政處罰,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的項目引入簡易程序值得考慮。
三、審計報告的法律銜接
審計報告及相關文書在現有法律法規體系內如何銜接也值得研究。比如,根據1999年中央兩辦關于責任審計的兩個暫行規定要求,審計機關對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違反財經法規的問題應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意見,向同級人民政府提交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由于文件規定與《審計法》并無沖突,因此,對同一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事項,審計機關既要依據《審計法》出具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又要向同級人民政府提交審計結果報告。審計署第6號令《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又以審計報告取代了審計意見書。
如何劃分幾種公文在內容和體式上的區別,也是一個實踐中難以把握的問題。依據《審計法》出具的審計意見書(或審計報告)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在內容加以改進,抄送有關部門完全可以作為責任界定的法律依據。更值得注意的是,審計項目如果與上級審計機關統一部署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項目相重合,那么,對同一個被審計單位,則要出具財務收支審計的審計意見書(或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又要出具領導干部任期(或離任)的審計意見書(或審計報告)、審計結果報告,其繁瑣更是降低了工作效率。因此,在規范性文件的制定過程中,也要注意和相關法律法規的銜接。
再如,在審計處罰過程中,審計機關以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代替了《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處罰告知程序。由于《行政處罰法》是一般法,《審計法》是特別法,這就涉及到新法優于舊法和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兩條適用規則不一致時如何解決的??傮w上說,審計行為并不與立法精神相違背。但在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上,似有不完善之處。比如復議權利是在其后的審計決定中告知的,沒有處罰前告知。審計報告對違法問題的公告,是否是一種比警告更嚴厲的處理處罰?是否應事前告知?被公告人如何享有行政、司法救濟權?這些在審計體系構建過程中也應該得到重視。
四、與原有處罰規定的銜接
在《條例》實施過程中,如何做好與同時廢止的《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之間的銜接也十分重要。其中要特別注意的一個重要的法規適用原則就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法律規范的溯及力是法律規范對它生效前所發生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法律規范只能對其生效后的單位和個人的行為起規范作用,不能要求人們遵守還沒有制定的法律規范。一個單位和個人違反財政法規,其對后果的預測是根據當時的法律規范作出的。如果允許法律規范具有溯及性,人們就無法知道自己的哪些行為將要受到懲罰,也就沒有了行動的自由,社會活動也就無法正常運轉。法不溯及既往,《立法法》第八十四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但僅此還不夠,還要注意另一個重要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這是法律法規適用的慣例,比如《刑法》第十二條對此就有更加明確的規定。法不溯及既往和從舊兼從輕原則對于《條例》的正確實施十分重要。
在2005年審計工作中,審計機關查閱的一般是2004年或更早時期的賬目。從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出發,我們對2005年2月1日前發生的財政違法行為還不能完全放棄引用1987年《暫行規定》的相關條款。比如在對違法行為責任人的追究中,《條例》加大了處分的力度。如果《條例》關于對責任人處分的規定與《暫行規定》不一致,則只能是遵守“從舊兼從輕”的原則,依《暫行規定》或與《條例》相比中的較輕處分。再如罰款,《條例》基本沒有賦予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行政單位財政違法行為的罰款權,那么對于2005年2月1日前發生的財政違法行為,我們從“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出發,就不能再適用《暫行規定》的條款,也就不能對行政單位進行罰款處罰。這樣處罰才更符合當前公共財政體制的實際,符合《條例》的立法精神。
由于《條例》在這方面的規定沒有《刑法》明確,因此這兩條原則尤其值得我們在法律法規的過渡期中加以注意,以免在行政訴訟中敗訴。
深入貫徹黨的及區委二屆三次全會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財政資金真實性為基礎,以資金流向為主線,突出對重點部門、重大投資項目、重要專項資金的審計,著力維護財經秩序,規范預算管理,深化財政體制改革,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為我區打造“****浦東”、建設濱湖新區提供更為堅實有力的保障。
二、審計范圍和對象
審計范圍:對區本級20****年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審計中可根據具體情況延伸審計上下年度和有關行政、事業單位。
審計對象:
(一)對本級財政部門執行預算情況進行審計;
(二)對區財政局、科技局、教育局等單位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三)對基本建設支出、科技三項費、教育資金及糧食直補、水稻良種補貼進行專項審計;
(四)區委、區政府安排的其他審計項目。
三、審計重點和內容
審計重點:對財政部門主要檢查預算執行中有無不真實、不合法和不規范等問題,促進細化預算和編制部門預算,調整和優化支出結構,保證重點支出需要,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審計內容:
(一)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
1、區財政部門根據本級人大批準的本級預算向本級各部門批復預算情況,預算執行中調整和預算收支變化情況;
2、區財政局等預算收入征收部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征收預算收入情況;
3、區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劃、預算級次和程序,撥付本級預算支出資金情況;
4、區財政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財政管理體制,撥付(補助)下級人民政府預算支出資金和辦理結算情況;
5、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區財政部門對政府性基金和實行專戶管理的財政性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6、預備費使用和指標結轉情況。
(二)有關部門(單位)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的審計。
1、按照《預算法》編制部門、單位預算情況,集中管理財政性資金的部門是否按時批復預算和撥付資金;
2、執行年度支出預算和財務收支情況及其資金使用效益,以及相關的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情況;
3、有預算收入的部門和單位預算收入解繳情況。
(三)重大項目、重點專項資金的審計。
1、有關部門編制、批復、調整、撥付專項資金的情況;
2、有關部門、單位管理專項資金的情況;
3、有關部門、單位使用專項資金的效果。
(四)上一年度執行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的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預算執行中的其他事項。
四、審計程序和時間安排
(一)審計程序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有關規定的審計程序辦理。
(二)時間安排
[中圖分類號] R76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2095-0616(2013)12-51-03
突發性聾(sudden deafness)是指突然發生的,可在數分鐘、數小時或3 d以內,原因不明的感音神經性聽力損失,至少在相連的2個頻率聽力下降20 dB以上。其中有相當一部分的病例將發展成永久性的聽力損害而嚴重影響生活和工作,易產生恐懼、焦慮、悲憤、憂郁等不良情緒,故有學者認為突發性聾是一種與心理因素相關的心身疾病。目前,突發性聾心理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心理護理與突發性聾預后關系的探討,有關突發性聾患者生活質量及情緒特征研究較少。深圳地區生活節奏快,勞動強度大,致使突發性聾較內地高發,且預后較差。本研究對深圳市突發性聾患者進行了生活質量及心理狀況調查分析,現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根據中華醫學會耳鼻喉科分會2005 年濟南會議[1]制定的突發性聾診斷標準,選取2011年9月~2012年9月間就診于我科門診及入院的突發性聾患者,共發放問卷調查表158份,經整理剔除后,有效調查問卷為135份,有效率為85.44%,其中男63例,女72例,年齡17~69歲,平均(38.47±10.21)歲。其中雙側發病2例。所有被試者符合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無器質性精神疾病、認知功能無異常的準入標準并簽署知情同意書。生活質量評估的對照組隨機選擇150名體檢者,其中男86例,女64例,年齡23~60歲,平均(35.80±9.03)歲,一般情況與突發性聾組無明顯差異。SAS、SDS得分需與全國常模比較。
1.2 測量工具
1.2.1 一般情況調查 包括研究對象的姓名、門診/住院號、性別、年齡、職業(腦力/體力)、文化程度、病程、發病誘因、發病側別、癥狀、既往史、家族史及就診前的治療情況等。
1.2.2 健康狀況調查問卷(the short form-36 health survey,SF-36) 是目前國際上最為常用的生命質量標準化測量工具之一,也被用于臨床實踐和研究與某類疾病關聯的結局測量,是為14歲以上人群調查或健康政策的評價性研究中而設計的一般健康狀況參數[2]。該量表含8個維度,每個維度含2~10個問題共36題,得分越高,所代表的功能損害越輕,生命質量越好,得分與正常對照人群的SF-36結果進行比較[3]。
1.2.3 焦慮自評量表(SAS) 焦慮自評量表(Self-Rating anxiety scale,SAS) 是一種分析患者主觀癥狀的相當簡便的臨床工具,由患者根據自己近1周的情緒狀態填寫。SAS的主要統計指標為總分,將20個項目的各個得分相加,即得粗分,用粗分乘以1.25以后取整數部份。全國共測驗正常成人1340名的常模平均標準分是(33.80±5.90),分界值為50分,其中50~59分為輕度焦慮,60~69分為中度焦慮,70分以上為重度焦慮。
1.2.4 抑郁自評量表(self-rating depression scale,SDS) 反映出抑郁及軀體等方面的癥狀,計分方法同SAS。全國共測驗正常成人1340名的常模平均標準分是(41.88±10.57)分,分界值為53分,≥53分表明有抑郁情緒。
1.3 方法
??漆t師講解后由受試者自評各個測評量表。如因病或文化程度等原因無法自評者,由??漆t師逐條詢問記錄。完成后由研究者逐條檢查,確認資料合格。
1.4 統計學處理
采用SAS9.13完成統計分析。將上述心理評定量表測評的數據輸入PES心理測評系統軟件,對數據進行統計處理。各參數以()表示,兩樣本均數比較用t檢驗,P
2 結果
2.1 突發性聾患者的生活質量評估
與150例正常健康人進行比較,SF-36量表的各個維度情況見表1,從表中可看出,突發性聾患者的生活質量受到嚴重影響,各個維度計分均有顯著下降,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2.2 突發性聾患者的心理狀況評分
從表2可以看出,與常模比較,突發性聾患者SAS、SDS得分均高于全國常模,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3 討論
突發性聾是一種危害健康人群聽力的耳科常見病,隨著生活節奏的加快,我國突發性聾的發病率有明顯上升的趨勢,并趨于年青化,已引起耳鼻咽喉科醫師乃至一般人群的高度重視。
生活質量即健康質量,主要是指個體生理、心理、社會功能三方面的狀態評估,與存活和其他類型的臨床結果一樣,患者的生活質量也是他們所接受的醫療保健服務有效性的一個重要指標[4-5]。隨著醫學模式由原來的生物醫學向生物-心理-社會醫學的轉變,傳統的健康評價指標已被健康相關生存質量(quality of life,QOL)取代,成為健康評價的重要發展趨勢。調查和研究疾病的生活質量,將為臨床心理護理、治療提供科學依據。SF-36量表具有短小、靈活、易于操作與管理的特點,是一個被普遍認可的生命質量測量量表,適用于普通人群的生命質量測量、臨床試驗及健康政策評估,已經應用于多種疾病的生活質量評估。本調查結果顯示突發性聾患者的生活質量受到嚴重影響,各個維度計分均有顯著下降,尤其在心理健康、情感職能、精力、總體健康、生理職能等維度生活質量下降最為明顯。
突發性聾的病因不明,多數學者認為它是一種綜合征而非一孤立的疾病,有多種病因造成,包括病毒感染、內耳微循環紊亂、圓窗膜破裂、自身免疫疾病等。內耳供血障礙被認為是突聾的主要發病機制之一。耳蝸血管呈彈簧狀沿蝸軸平行分布,逐次發出放射狀終末動脈分支,缺乏側支循環,易受植物神經及局部調控機制影響而出現血管痙攣。當血流障礙或血液呈高凝狀態或動脈硬化,動脈壓波動過大或病毒感染和免疫因素引起的炎癥及毒素影響,造成內耳供血、供氧障礙,導致內耳末梢感受器損害,聽力下降,病變嚴重者導致螺旋器、聽毛細胞及聽神經等永久性損害,聽力將無法恢復。我們的調查發現,突發性聾患者多有較大精神壓力,睡眠障礙或遭遇情感障礙等負性生活事件,產生憤怒、恐懼、無助、絕望、焦慮、抑郁等負面情緒,致使交感神經系統活動失調,引起5-羥色胺、去甲腎上腺素等神經遞質的改變,導致血管收縮障礙,血液流變學發生變化,引起內耳水腫、缺氧及代謝紊亂,從而發生突聾。
由于突發性聾常于晨起睡醒時突然發生聽力下降及耳鳴,個別伴眩暈、惡心、嘔吐,患者毫無心理準備,易產生恐懼心理。對于聽力下降較重,尤其另一側耳已有聽力障礙者,與人溝通明顯受影響,再加患者對病情不了解,精神負擔自然隨之增加,表現為愛發脾氣、不愿溝通、愛計較、失眠、焦慮等。另外突發性聾的療效往往不理想,特別是伴有眩暈者療效更差,而患者期待能在短時間內提高聽力,如療效不能達到預期的目標,此類患者極易產生悲觀、絕望的情緒,表現為對診治持懷疑態度,甚至拒絕繼續治療[6]。本調查發現焦慮、抑郁情緒在突聾患者中廣泛存在, 這可理解為患者患病后的心理變化, 但也可能在發病前就比一般人抑郁。
目前,突發性聾心理護理與其預后關系的研究較多[7-9],而突發性聾患者生活質量及情緒特征的研究較少,呂麗等[10]對山東省部分突發性聾患者的情緒特征及應對方式做了相關調查,認為突聾患者的焦慮特質、內向怒的情緒特征和自責的應對方式可能是其發病的心理情緒基礎。深圳作為改革開放窗口和新興移民城市,造就了深圳文化的開放性、包容性、創新性,是適宜創業拓展的活力之都,同時深圳生活節奏快,勞動強度大,致使突發性聾發病率高,且預后較差。醫護人員應強化醫學心理學的學習,深入探討精神心理因素誘發、加重突發性聾的機制及心理因素與生物因素的關聯,在盡早以藥物、高壓氧治療為主的基礎上,,針對患者的心理狀況,配合心理治療,提高突發性聾的治療效果。
[參考文獻]
[1] 中華耳鼻咽喉頭頸外科雜志編輯委員會,中華醫學會耳鼻咽喉頭頸外科學分會.突發性聾診斷依據和療效分級標準[J].中華耳鼻咽喉頭頸外科雜志,2006,41(5):325.
[2] McDowell J,Newell C.Measuring health:a guide to rating scales and questionnaires[M].2nd ed.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nc,l996:446-456.
[3] 李魯,王紅妹,沈毅.SF-36健康調查量表中文版的研制及其性能測試[J].中華預防醫學雜志,2002,36(2):109-113.
[4] 蔡善榮.健康相關生命質量的研究概況[J].國外醫學(社會醫學分冊),1999,16(1):514.
[5] 李君榮,周有尚.用生命質量測定評價慢性疾病[J].中國衛生統計,1994,11(1):54.
[6] 盧潔貞,賴荷.突聾患者的心理因素[J].聽力學及言語疾病雜志,1997,5(3):156-157.
[7] 陶朵,陳琪爾,譚堅鈴.突發性聾患者心理健康狀況與應對方式的相關性研究[J].中華護理雜志,2012,47(2):150-151.
[8] 陳勝燕, 陳波.突發性耳聾患者的心理狀況與療效的關系[J].山西醫藥雜志,2012,41(6):613-614.
一、現階段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審計制度建設的相關問題
1.投資審計的法律法規有待進一步健全
投資審計不是單純的財務審計,而是綜合大量項目建設信息的綜合審計。審計法及審計法實施條例中投資審計的針對性條款較少,操作性不強。同時,與財政法規相比,建設領域的法規還不夠細致,雖然國家在完善建筑法規,突出可操作性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如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的出臺對進一步規范招投標市場有極大的作用。但還需要進一步健全建設投資領域法規,出臺諸如《固定資產投資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操作性、針對性更強的法規,使投資審計對違法行為的定性更準確,依據更充分,治理更有效。
2.審計行政執法的主體資格存在爭議
投資審計中,審計人員依據審計法、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標法等法律法規,審查項目的工程財務,審查工程建設過程中建設程序的履行情況,對工程造價進行核實,對工程管理過程和效益進行評價。但對于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機關是否能依據以上法規進行處理處罰,執法主體資格的爭議較大,相關法規也未明確。而審計移送制度要求,不同違法行為,移送至相應的部門處理,事實上延長了執法的過程,影響了審計的權威性。
3.審計法與合同法的協調適用問題
根據法律要求,不服審計決定,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提起法院訴訟。對于施工單位因工程價款結算爭議提起的訴訟,法院通常以合同糾紛受理,依據合同法裁決。進而出現不同的法律調整同一事項的情況,在實際工作中,也出現了民事法院審計結果的情況。因為審計法是行政法,協調行政關系,而合同法屬于民法,協調民事關系。協調的關系范疇不同造成結果可能不同。但在客觀上這也影響了審計的權威性。
(二)審計自身建設的相關問題
1.投資績效審計未得到有效開展
審計署頒布施行的《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將投資績效審計作為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的重點之一,但現階段對投資審計的重點仍局限在財政資金使用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對投資的績效重視不夠。不僅審計人員缺少績效審計的概念,相關審計條例、規范也缺乏對開展績效審計的指導。同時,建筑市場的復雜性也造成審計人員將大量的精力放在基本建設程序的履行情況、工程造價的核實以及建設資金使用真實性、合法性方面的審計,從而績效審計未得到有效開展。
2.事后審計仍是投資審計的主要形式
目前,固定資產竣工決算審計仍是投資審計的主要形式,事前介入和事中監督不夠。不符合增長較快的投資趨勢,也不符合發揮審計“免疫系統”的要求。面對投資已經完成,資金的撥付使用已基本完成,大量建筑工程已經隱蔽的工程,事后審計,不僅不利于對工程質量、工程造價的核實,而且對發現的問題整改難度較大。即使通過審計披露投資項目選、立項存在重大問題,也無法收回已經形成固定資產的大量資金。
3.新形勢下復合型審計人才更顯匱乏
投資審計涉及專業學科較多,領域較廣,隨著城鎮化建設的深入,要求審計人員不僅應具備財務和工程建設領域的審計技能,還應該具備法律、金融和項目管理方面的知識儲備。目前審計人員基本都具備財務審計的能力,但工程建設和工程造價審計的能力明顯不足,法律和項目管理方面能力更是薄弱,金融投融資方面的經驗比較匱乏。復合型審計人才的匱乏和審計服務于經濟社會建設的矛盾比較突出。
二、改進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工作的建議
(一)筑牢法律基礎,維護審計權威
進一步完善審計法規,充分發揮審計的國家治理作用。首先要解決審計法與合同法等民事法規的適應性問題。對于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按照規定應當經審計機關審計的,建設單位應在招標文件以及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中明確以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竣工結算的依據。同時,對于施工單位有爭議的工程結算價款,法院在裁決時,應分清不同法律調節的對象,只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合同雙方之間的價款糾紛進行調節,因審計機關的審計對象是建設單位,下達的審計決定也是對建設單位的法律文書,法院不能依據施工單位的訴求而否定審計機關做出的對建設單位的審計決定。同時,審計法與合同法之間的交集也應通過完善法律法規盡快予以解決。
其次,法律應針對投資審計,明確賦予審計機關相應的行政執法處罰權,維護審計機關的權威性,減少執法環節,提高執法時效。最后,應盡快出臺《固定資產投資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規,完善政府投資領域的法律體系,提高審計執法的可操作性。
(二)探索審計創新,加強人才培養
第一,加大跟蹤審計的比例,積極探索有效的跟蹤審計模式,特別是在重大項目的選立項階段,積極有效地跟蹤審計無疑會對項目實施的預期效果起到促進和保障作用。
第二,審計人員要重視立項階段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依靠可研、環境評價等基礎資料,開展有效的、真對性強的績效審計,對達不到預期效果的項目,可以要求設計單位對項目進行再分析,對可研報告進行再評價。如發現提供虛假數據或出具虛假可研報告的單位,審計機關應堅決予以披露,并給與處理。促進地方政府對投資項目進行全生命周期管理。落實科學的發展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