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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透過次貸危機認識金融創新
(一)金融創新。什么是創新?偉大的經濟學家熊彼特在《經濟發展理論》一書中指出,創新是指企業家在經濟活動中對生產要素和生產條件進行重新組合和創造性變革或引進新事物的活動。據此我們可以把金融創新定義為金融創新是指金融領域內部通過各種要素的重新組合和創造性變革或引進新事物的活動。廣義上的金融創新主要指金融制度、金融產品、金融管理、金融機構以及金融市場結構等方面的創新,狹義上指金融產品創新,本文的金融創新主要指金融產品創新。
(二)引起次貸危機的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因素。次貸危機從房地產市場發展到債務市場再到證券市場,進而演變為全球金融危機,危機的快速演變與傳遞過程無不與美國過度金融創新息息相關。金融創新產品主要是指金融衍生產品,《貨幣戰爭》中說“金融衍生品的本質是債務,它們是債務的打包、債務的集合、債務的集裝箱”,也就是說金融衍生產品是在基礎金融產品的基礎上,經過組合設計技術衍生出更為復雜的二代產品,三代……n代產品的過程,在次貸危機中它主要表現為以次級貸款為基礎,衍生出住宅抵押貸款支持證券(MBS),又以MBS為基礎資產進一步發行資產支持證券(ABS),其中,又衍生出大量個性化的“擔保債務憑證”(CDO)。這一過程還可繼續衍生,并產生“CDO平方”、“CDO立方”等產品。隨著基礎金融產品一代代的衍生,風險和收益也在上個基礎上呈現出幾倍到幾十倍地放大,由此可見金融衍生品具有復雜性和高杠桿性的特點。正是高杠杠性使衍生產品具有高風險和高收益的特點,當經濟處于上升周期時,金融衍生產品由于具有高杠杠性收益成倍放大,這時如監管不足,金融機構瘋狂逐利,濫用金融創新工具大量設計衍生產品。根據美國財政部對次貸擔保債務憑證(CDO)市場的統計,2005年CDO市場總值為1510億元,2006年CDO市場總值為3100億美元,而2007年僅第一季度就達到了2000億美元,金融衍生產品極度膨脹導致美國金融服務業產值占到其GDP的近40%,這正是美國過度金融創新的表現。新自由主義奉行自由主義原則,認為自由是效率的前提,私有制能夠保證市場機制發揮作用,政府的干預會破壞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行。美國政府和金融監管機構深受新自由主義思想的影響,放松了對金融創新的監管,正是這種放任自流的態度造成了監管不足,鼓勵了金融機構的貪婪,造成了金融衍生產品的泛濫,積累了金融風險。有些金融衍生產品屬于表外業務,實行場外交易,而金融監管機構在這方面的監管制度并不完善監管不足,如次貸危機后像CDO?pCDS這樣的金融衍生產品竟沒有監管機構對它負責,可見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創新產品監管的放松程度。
(三)正確處理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關系。次貸危機給了我們一次審視金融危機的機會,必須認識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關系,正確處理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關系事關一國金融的可持續發展。金融監管如果滯后于金融創新,就會出現監管漏洞和監管不足,積累金融風險可能導致危機的爆發,因此金融監管應具有前瞻性和預見性,應該主動適應和引導金融創新,隨著金融創新的水平的提高,應該不斷完善金融監管制度,不斷提高金融監管水平。
二、積極穩妥地推進金融創新
文■吳 昊
摘要:隨著我國金融業不斷發展,金融創新已成為引領金融進步的重要手段,這也給金融監管帶來了更大的考驗。本文從博弈視角對二者的關系進行研究,認為隨著我國金融監管不斷加強,金融機構創新的積極性由高到低,金融創新不足。因此,本文提出我國的金融監管應堅持市場主導原則,從合規性監管向風險性監管轉變,鼓勵金融創新。
關鍵詞:博弈 金融創新 金融監管
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不僅是現代金融發展的兩大永恒主題, 而且又是一對矛盾的兩面。金融機構受到利潤目標的驅使,使得金融創新成為一種必然;另一方面伴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也給金融體系的安全營運帶來新的風險, 更加需要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由于金融創新帶來的風險, 為了維護金融系統的穩定性又要加強金融監管。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兩者之間的矛盾統一是推動金融業健康發展的動力, 研究兩者的關系, 對我國金融業的發展有重要的意義。
一、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博弈要素分析
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博弈模型涉及如下基本要素:
參與人: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博弈參與人分別是金融機構(例如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和金融監管機構(中央銀行、證監會等),它們之間是一種動態博弈過程。
行動:是指博弈參與者在某一個決策時點選擇的方案。金融機構行動有進行創新與不創新,金融監管機構的行動有進行監管和不監管。那么在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博弈中行動組合可表示為(創新,監管)、(創新,不監管)、(不創新,不監管)、(不創新,監管)。
信息:是指參與者在特定的行動點所知道的有關其他參與者的特征、其他參與者已選取的行動等有關知識。在我國這樣的市場經濟不發達的發展中國家,兩個博弈參與者存在著較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因而可以選用不完全信息博弈模型。
效用:是對參與人行動及其他人行動組合實施時所產生的結果的評價,可以用效用函數表示。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博弈關系中的效用函數應當包括如下變量:金融機構創新帶來的收益及受到監管的懲罰損失;金融監管機構有效監管所帶來的收益,及所付出成本等。
均衡:是指博弈模型的解,即在某種規定的意義下達到的最優戰略組合。在我國,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博弈是不完全信息動態博弈,應力求尋找二者之間的“精煉貝葉斯均衡”。
二、我國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博弈模型
(一)基本假設
1、博弈雙方參與者是金融機構和金融監管機構,他們的信息是不完全的,而且各自行動具有先后順序,即后行動者可以觀測到先行動者的行動。
2、博弈雙方都是理性的,可以選擇自己的最優策略。金融機構的策略空間是(創新,不創新),監管機構的策略空間是(監管,不監管)。
3、假定金融機構創新的概率是p,金融機構不創新得到的效用是U,創新得到的超額效用是U1,金融創新被監管受到的懲罰損失是U2。
4、假定監管機構監管的概率是q,監管機構不監管得到的效用是V,監管的成本是C。
5、博弈雙方都是工作有效率的,且不存在搭便車和尋租的現象。
(二)博弈模型及分析
假定金融機構先行動,它可以選擇是否創新,可以得出如表1所示的博弈支付矩陣:
由表1可見,由于博弈過程中,博弈雙方的收益大小不確定,將會產生以下三種不同的納什均衡。
第一種情況:若V+U2-C
第二種情況:若V+U2-C>V,且U+U1-U2>U,而U+U1>U恒成立,則監管機構監管的效用大于不監管的效用,此時,無論金融機構選擇任何一個策略,監管機構均會選擇監管。在監管機構監管時,金融機構創新的效用是U+U1-U2大于不創新的效用U,因此金融機構會選擇創新,此時得出一個純策略納什均衡(創新,監管)
第三種情況:若V+U2-C>V,且U+U1-U2
設金融機構期望效用是E1,則:
E1=p[q(U+U1+U2)+(1-q)(U+U1)]+(1-p)[qU+(1-q)U]=-pqU2+pU1+U
期望效用關于p的一階偏導數為-qU2+U1,令一階偏導數為零,可得:q=U1/U2
設監管機構期望效用是E2,則:
E2=q[p(V+U2-C1)+(1-p)(V-C)]+(1-q)[pV+(1-P)V]=pqU2-qC1+V
期望效用關于q的一階偏導數為pU2-C,令一階偏導數為零,可得:p= C/U2
因此,金融機構創新的概率是p=U1/U2,監管機構監管的概率是q=C/U2。一般來說,監管機構對違規金融創新的處罰力度在短時期內是相對固定的,長期內的變動幅度也是有限的,因此U2的變化率很小。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發展,創新得到的超額效用是U1不斷增大,而開始時隨著監管的深入,監管成本效用C絕對值增加,隨監管技術的進步監管成本效用絕對值C將減小,由p和q表達式可知,創新的概率p先增大后逐漸減小,而監管的概率q將逐漸加大。這樣我們能得到兩個均衡,(監管,創新)和(監管,不創新)。
對于上述博弈模型進行分析,我們可以得到如下結論:第一,金融監管的成本直接影響著監管者實施監管的力度,由于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始終以合規性監管為主,對金融創新的監管注重行政命令,傳統計劃手段管理經濟的習慣方式一直沒有改變,監管成本是不斷減低的,監管機構監管的意愿逐漸加強,監管范圍和力度越來越大。第二,由于資本的趨利性,金融機構開始為了獲取超額效用選擇創新,但隨著監管的逐漸加強,金融結構被監管受到的懲罰性損失增大,逐漸超過創新可能得到的收益,因此金融結構創新的積極性就會逐漸降低。第三,總的來看,金融監管不斷加強,而金融創新的概率先增大后減小,金融創新和監管最終有可能形成一種非良性循環,導致金融創新不足,抑制了金融業的發展。
三、對我國處理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之間關系的啟示
本文認為在我國這樣的不完全信息條件下的發展中國家,隨著監管成本的不斷減低,監管往往成為了市場的主角,隨著監管強度不斷增強,常常嚴重抑制金融創新,導致金融創新不足,金融市場的效率不能充分發揮,即無法達到帕累托最優的狀態,但存在帕累托改進的可能。因此,為尋求我國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動態均衡,本文提出如下建議:
(一)改變我國低成本、低效率、一成不變的監管模式
金融監管當局應該放松直接行政管制,給予金融機構更廣泛的自,使市場機制真正取得支配金融機構運行的基礎機制地位。金融監管應從新的角度切入金融業的運行,改變傳統的監管模式,應該從合規性監管轉向風險性監管轉變,把監管機構的外部監管、金融機構的自我監督以及行業自律監督結合起來,為金融業的市場機制高效運行提供保障,尋求保證金融業效率和穩定的最佳平衡點。
(二)鼓勵金融創新,提高我國金融體系競爭力
金融監管應當服從服務于金融創新,金融監管是手段,鼓勵金融創新、推動金融的發展才是終極目標,以犧牲效率為代價的金融監管是毫無意義的。為了推動金融創新,金融監管機構主要任務是對市場建設以及參與市場的金融機構內控的監管,而不是監管具體的金融產品。此外,還應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將金融創新的主導權還給市場,鼓勵金融創新以提高金融市場效率。
(三)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加強金融機構間信息交流
首先應該建立良好的協調機制,最大程度的縮短危機爆發時的應對時間,使金融風險在系統內得到良好的分散和疏解,并且建立金融風險預警系統和信息共享機制。從組織上應該順應混業監管的趨勢,可以設立一個由國務院直接領導的人民銀行牽頭的由各個部委參加的高于一般部委規格的常設機構——“國家金融監管局”統一協調三大監管機構,并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監管。國家金融監管局負責對金融控股公司予以全面監管,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專業監管機構按照功能性監管原則對各類金融機構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實行專業化監管。
參考文獻:
①張維迎.博弈論和信息經濟學[M].上海:上海三聯出版社,1996
②顏鈺文. 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博弈分析. 現代經濟信息,2009(11)
一、進化博弈理論介紹
進化博弈論用復制動態方程探討群體成員采用某種特定策略比例的變化趨勢和穩定性。博弈各方達到進化穩定時的策略組合稱為進化穩定策略(ESS)。復制動態方程一個是微分方程,其基本思路是:如果策略K的結果優于平均水平,那么選擇該策略的那些群體在整個群體中的比例就會增加。復制動態方程一般如下:
二、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博弈基本假定與模型構建
1.參與人。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參與人是金融機構(如證券公司、商業銀行等)和金融監管機構(如證監會、中央銀行等),假定雙方均為有限理性的經濟人,風險偏好為中性。
2.策略空間。金融監管機構的策略選擇有積極監管和消極監管,在博弈初期,采用積極監管的金融監管機構比例為p,采用消極監管的策略的監管機構的比例為1-p;金融機構的策略選擇有創新或不創新,最初分別采用這兩種策略的金融機構的比例為1-q和q。
3.損益。假定金融監管機構積極監管,成本為C,消極監管,成本為0,但如果金融機構進行創新發生事故,監管機構將受到處罰為v。假定金融機構不創新得到的效用是u,創新得到的超額效用是u1,金融創新被監管受到的懲罰損失是u2[2]。
三、博弈各方的復制動態方程和穩定點分析
四、相關建議
通過上述對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進化博弈分析,為使得我國金融業健康發展,本文提出如下3點建議。
(一)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
金融創新既是經濟發展的產物,又是金融業內部創造性活動的結果,是一種變革和進步。金融創新沖破與現代經濟發展要求不相適應的管制,運用現代先進技術,創造出許多新的金融工具和交易手段,增強了金融對經濟的滲透力和推動力。金融創新包括金融工具創新,金融機構創新,金融市場創新以及金融管理與技術的創新等[1]。
金融監管是國家根據維持經濟金融體系穩定、有效運行的客觀需要通過金融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金融體系中各金融主體和金融市場進行稽核、檢查、組織與協調,對金融創新進行監督、審查,以維持金融體系穩定發展。
表面上,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是一對矛盾體。金融創新是一種商業決策行為,其動機是利潤最大化,當金融環境發生變化時,金融機構就要設法突破原有限制,打破原有均衡狀態,以追求最大利潤;金融監管是一種政府行為,其主要責任是控制金融創新所帶來的金融風險,抑制金融創新的泛濫,將其限定于可控范圍內,維持金融體系的平衡穩定發展。而本質上,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是相輔相成的。金融監管是金融創新的阻礙,也是金融創新的誘因,而金融創新的不斷發展又使金融監管不斷完善。二者存在一定的均衡關系,它們在矛盾中相互促進,在“創新-監管-再創新-再監管”的動態博弈過程中不斷地促進者金融發展水平的提高,推動著金融業的變革和進步。
根據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二者動態博弈關系,抽象得到金融發展水平在金融創新與監管的動態博弈下不斷提高過程圖如圖1示。
圖1
圖1顯示:隨著時間的推移,金融創新不斷發展,金融發展水平不斷提高,但金融風險伴隨金融創新而產生并不斷擴大,金融監管開始出臺應對金融風險的相關措施,金融創新受到抑制。在監管的抑制作用下,金融機構利益下降,曲線變的平緩,為獲取最大利潤,突破當前的金融監管,開始新的金融創新,曲線又繼續上升。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在這樣動態博弈中,共同推進著金融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
(二)產品生命周期理論
產品生命周期理論(product life cycle),簡稱PLC,是由美國哈佛大學教授雷蒙德.弗農(Raymond Vernon)于1966年在其《產品周期中的國際投資與貿易》一文中首次提出的。弗農認為:產品生命是指市上的營銷生命,產品和人的生命一樣,要經歷形成、成長、成熟、衰退這樣的周期。
產品生命周期模型是在政治,經濟生活中比較常見的,具有普遍適用性的方法,其將產品的整個生命周期劃分為導入、成長、成熟、衰退四個周期,比較直觀地將一般事物的整個生命周期表現出來(圖2示),為企業/行業日常生產管理活動提供了很大便利。
圖2
如圖2示:導入期涵蓋產品從設計投產直到投入市場進入測試階段,此時產品剛研發并投入市場,消費者對產品不甚了解,除少量追求新奇的消費者需求外,大眾需求未大幅度增長,產品的銷售增長率處于較低水平,在曲線上表現為:曲線平緩上升;在成長期,經過導入期一段時間的銷售,產品效果評價很好,消費者逐漸接受并購買產品,需求量和銷售額迅速上升,在曲線上表現為:曲線陡峭上升;經過成長期之后,隨著購買產品的人數增多,市場需求趨于飽和,產品銷量水平處于穩定狀態,在曲線上表現為:曲線在較長一段時間內維持平穩狀態。隨著科技的發展及消費習慣的改變,市場環境也發生變化,產品不能適應市場需求,產品的銷售量和利潤持續下降,產品進入衰退期,在曲線上表現為:曲線向下,銷售水平很快降低直至為零。
二、產品生命周期理論引入金融體系
(一)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周期
金融創新一般表現為:金融金融業務創新,金融工具創新,金融市場以及管理與技術創新等,以余額寶、p2p貸款為代表的互聯網金融,股票市場上的傘形信托、HOMS系統等都是典型的金融創新的代表。金融監管一般表現為:以應對金融創新風險,維持金融市場為目的的相關政策、法規、管理條例等,央行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是金融監管的具體體現。
產品生產都有一個產生、發展和衰退的過程,其生命周期一般可以劃分為,導入期、成長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個階段。由于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是以其具有代表性的金融工具,政策法規等為基礎的,而金融工具與政策法規同產品一樣,具有研發,投入市場等特點,其從產生到發展也經歷了很長的市場過程。因此,我們可以將產品生命周期理論應用到金融系統中,將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生命周期劃分為,導入期、成長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個階段。
將產品生命周期理論引入金融系統中,構建出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生命周期模型如圖3示:
圖3
由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對立統一關系可見,金融創新是金融機構因現有監管政策無法使其實現利潤最大化,而利用現有的技術條件,開發新的金融產品或工具等,以突破現有的金融監管,實現其利潤目標而進行的一次創新活動。而金融監管是為控制金融創新產生的風險而采取恰當的措施,出臺相應的政策法規以抑制金融創新的發展。由此可以看出,金融監管滯后于金融創新,二者之間的周期關系存在著期限錯配的關系。
當金融創新進入成熟期之后,金融風險逐漸暴露,金融監管機構為控制風險便開始金融相關措施的研發,即金融創新的成熟期應對著金融監管的導入期。而當金融監管通過一段時間的導入,成長,正式相關監管條例、政策法規(進入成熟期)時,金融環境發生了改變,金融創新由于受到抑制進入衰退期。金融創新的成熟期的開始,與金融監管的導入期同步;金融監管的成熟期的開始,也標志著金融創新成熟期的結束。
產品生命周期理論在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中的應用與產品中應用不同的是,在金融監管部門出臺相關監管措施并逐步完善(進入成熟期)后,當前金融環境改變,金融創新所帶來的風險降低,金融系統的穩定性提高,金融創新產品在管制下,利潤下降,金融機構在利益驅動下,會開始新的創新嘗試,金融創新進入下周期。故此時,金融創新的衰退期與金融監管的成熟期、衰退期即不再考慮(圖中虛線表示)。
(二)金融體系整體周期
從圖3中的分析中我們可以得到,當金融監管出臺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抑制金融創新,控制金融風險在合理范圍內時,金融環境發生改變,金融機構在當前監管的控制下無法達到利潤最大化,金融機構設法進行新的金融創新,以突破當前監管,實現利潤最大化,在現有的金融水平條件下,新的金融創新周期開始。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不斷地進行著“創新-監管-再創新-在監管”的博弈,在博弈中,促進著金融發展水平不斷提高,二者所有周期的連續,構成了金融體系發展的整體輪廓,將圖3與圖1 結合,得到金融體系整體周期模型如圖4示:
圖4
三、金融監管滯后性分析
從圖4中我們直觀地看到,金融監管與金融監管在博弈中促進著金融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但二者之間存在著周期性差異。金融創新的成熟期往往維持較長一段時間,在金融監管進入成熟期之前,金融創新所帶來的高風險一直存在,金融監管的滯后性成為金融發展進程中的大問題。
從圖4中取出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兩個周期,對二者之間周期性差異及金融監管的滯后性問題作具體分析如圖5示:
圖5
在金融創新周期中,用T表示整個周期,由圖可以看出T=t1+t2。t1=AB是金融創新的導入期和成長期,在此階段是金融機構開發新的金融產品并將產品初步投入市場的過程,t2=BC是金融創新的成熟期,此階段新的金融產品經過成長期的發展,已被市場廣泛接受,利潤達到最大化,標志著金融創新進入成熟期。
在金融監管周期中,用R表示整個周期,R=r1+r2。在r1=AB階段,由于金融創新處于導入期與成長期,創新產品或工具還未取得較高市場地位,風險系數較低,金融監管機構未采取相關措施,將這一時期稱為金融監管未知期;r2=BC表示金融監管導入期和成長期,在此階段,由于金融創新進入成熟期,其市場份額擴大,風險系數上升,金融監管部門開始研發并出臺相關的監管措施,由于導入期與成長期是監管措施起草并出臺的過程,為便于分析,將導入期和成長期合稱為金融監管研發期。
圖中直觀顯示,在BC段,金融監管尚未發展成熟,相關監管措施并未完善,仍處于研發階段,而金融創新已進入成熟期,金融創新產品已被市場廣泛接受。而此時監管缺失,金融創新產品、工具等均在高風險下進行推廣,金融系統極具不穩定性,監管處于真空狀態。在AB段,金融創新已經開始,而金融監管由于風險未知,未采取相關行動,監管處于未知狀態。AB與BC段便是監管滯后性的具體體現。
從圖形幾何關系上,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周期對應關系為:
t1=r1,即金融創新導入期+成長期=金融監管無知期。
t2=r2,即金融創新成熟期=金融監管研發期。
金融監管滯后期=t1+t2=r1+r2
以上分析結果表明,金融監管的滯后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兩點:
第一,在金融創新產品、工具剛剛開始導入市場時,由于其剛研發,投入市場,還未被市場廣泛接受,其風險具有的隱蔽性。金融監管無法嗅到金融創新帶來的金融風險,且因金融創新產品的市場份額較低,相關監管部門并未足夠重視,未采取相關措施,造成了金融監管的反應滯后;
第二,在金融創新產品被市場廣泛接受后,監管部門意識到其風險,著手相關政策的制定、相關措施的出臺、相關法案的起草,修訂,但針對此創新產品、工具有效的監管體系的形成,是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需耗費較長時間。由于準備時間的存在,造成金融監管的行動滯后。
四、政策建議
研究發現,金融監管的滯后性主要體現在反應滯后與行動滯后。由于金融創新產品、工具剛投入市場,風險隱蔽,監管部門對風險未知或風險誤判,從而造成反應滯后;金融監管監管措施的研發,各部門的協調需要較長的準備時間,形成行動的滯后。減弱甚至消除監管的滯后性,控制金融創新在合理范圍內,保證金融系統的穩定,應分別從反應滯后、行動滯后兩個方面著手。
(一)反應滯后應對策略
首先,監管部門應系統認識金融系統的周期性發展規律,掌握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周期性差異,了解金融監管的滯后性的根源。改變過去的事后監管思維,逐步完善事前防范機制,建立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制度,對金融機構的創新情況及進程有實時準確的掌握。充分利用互聯網技術,充分發揮大數據時代的優勢進行金融監管模式的創新,實現大量信息資源的整合與利用,實現與金融機構的技術同步,避免因技術差異引起的監管的滯后.
其次,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金融創新產品的交叉性越來越強,分業監管模式下的各監管機構間的職責模糊,監管部門間應加強溝通,對各行業的創新情況進行系統分析,明確各責任機構職責以減弱監管的反應滯后性。
最后,盡管過于嚴厲的金融監管會抑制金融創新的進行,阻礙金融市場的發展,但金融監管并非嚴厲管制,金融監管的主要目的是監督與管理,在處理金融創新與風險的問題上,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多發揮監督,監測的職能,以達到在不阻礙金融創新的同時,了解金融創新的實時動向,以縮短反應時間,減少金融監管的反應滯后。
(二)行動滯后應對策略
>> 基于進化博弈論的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動態博弈分析 美國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博弈 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博弈實證 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動態博弈分析 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進化博弈研究 基于進化博弈論的我國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問題研究 次貸危機―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博弈的必然結果 論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 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研究 試論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 淺析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和諧發展 金融博弈:創新與監管 金融監管的思維變革與制度創新 國際金融危機下的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 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思辨* 我國互聯網金融環境下的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 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思辨 我國金融監管的博弈分析 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博弈分析 金融監管覆蓋模式與金融創新關系研究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l.
[5]參見《中國統計年鑒2012》.
[6]參見《中國經濟普查年鑒2011》.
[7]參見劉揚.美國金融監管改革對我國的啟示[J].經濟縱橫,2011(1).
[8]參見樓建波.從CDS看金融衍生品的異化與監管——以瑞銀集團訴Paramax案為例.《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2010》.
[9]包容MBS,ABS,CDO,CDO平方等一系列金融產品.具體參見張明《透視CDO:類型、構造、評級與市場》、《國際金融研究》2008年第6期.
[10]參見何純.進化博弈:對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關系的辯證審視.《理論探討》總第376期第43頁.
[11]參見郭敏.淺議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博弈關系[J].《時代金融》2009(12).
[12]參見現代博弈理論匈牙利大數學家馮·諾依曼和奧斯卡·摩根斯特恩合作出版的巨著《博弈論與經濟行為》,1994年出版。指參與博弈的雙方,在嚴格競爭下,一方的收益必然意味著另一方的損失,博弈雙方的收益和損失相加總和永遠為“零”,不存在合作的可能性.
[13]參見《新浪財經》http://.cn/g/20110322/23239575768.shtml.
金融創新是把雙刃劍,一方面,2008 年全球金融危機讓我們深切的體會到了金融創新所帶來的巨大風險及其破壞性;然而另一方面,金融創新是銀行業,乃至整個金融業的不竭動力,它在轉移風險、增強流動性和信用創造方面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顯然,在當今社會,金融創新仍是金融業蓬勃發展的必要條件和有效保證,這就要求我們在加強金融創新的同時,保證有效的金融監管能夠實現。那么該如何協調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二者間的關系。
一、金融創新的風險重構
所謂金融創新,是指是金融領域內通過各種要素的重新組合和創造性的變革或引進新的事物。廣義的金融創新涵蓋了金融體系和金融市場上各種革新,包括新制度、新市場、新工具、新業務、新機構乃至新的組織形式和管理方法。 而狹義的金融創新則指金融產品、金融工具的創新。
近年來呈現出的新趨勢――工程化和證券化――則主要側重于狹義概念上的金融創新,因此本文研究的重點集中于狹義概念,主要談及金融產品和金融工具創新所帶來的風險。
從微觀上講,金融創新是金融機構對于不同的金融工具和產品的再組合,這種組合實際上并不能消除風險,反而使得風險變得更為隱蔽和集中,難以控制。尤其是對于衍生品的再組合,更是使得其自身風險高度復雜化。金融衍生品本身所具有的風險由兩個部分組成:一是基礎產品具有的風險,二是衍生產品作為一種新的獨立產品而具有的風險。金融衍生品本來就屬于金融創新的一類,其風原本就比較隱蔽,若金融創新是基于對衍生產品的再組合而產生新產品,達到創新基礎上的再創新,其風險復雜程度可見一斑。從宏觀上講,金融創新直接改變了金融市場的內部結構,給整個市場帶來新的風險。
第一,金融創新增加了風險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從而加大了監管成本和監管難度,且這種高度復雜的風險一旦產生不良后果,難以追本溯源找出根除辦法,其破壞性將無限放大與擴張,這一點,由金融危機引發的金融危機就是最好的證明。第二,金融創新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金融體系的構成。在一輪又一輪的金融創新浪潮中,非銀行金融機構不斷創造著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產品,逐漸擴大了其在整個金融體系中所占的比重,也就嚴重降低了銀行在金融體系中的比重,從而改變了金融體系的構成,削弱了銀行對于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控制能力。其三,金融創新加劇了金融業經營的不穩定性。隨著金融創新的快速發展,銀行業面臨了來自其他金融機構的巨大挑戰。為跟隨金融創新的大潮,銀行也開始從事如保險、承兌、理財、衍生品買賣等一些業務,這就給銀行業帶來了數額巨大的表外業務,使得銀行經營變得更加不穩定,對于銀行的監管也變得更為復雜。作為金融業中舉足輕重的一部分,銀行業的不穩定性,將直接導致整個金融體系的不穩定性。2013 年中國對于銀行業理財產品市場的整頓正是出于種原因。
無論從微觀還是宏觀角度,金融創新所帶來的風險復雜化和隱蔽化,給金融市場的繁榮發展帶來了巨大的不確定性,因此必然需要加強對其的監管力度。
二、金融創新的風險度量
加強對金融創新的監管力度,首要前提在于能夠有效的識別和度量風險,關于這一點,巴塞爾協議或許對于我們有所裨益。
2010 年9 月12日,27國中央銀行代表一致通過巴塞爾協議Ⅲ,這是對2008年金融危機所做出的亡羊補牢的式的努力。雖然 自1988 年巴塞爾協議出臺以來,其主要涉及領域集中于銀行業,主要內容也是側重于對于銀行業風險的管理和控制,但該協議中所提及的關于風險的識別與度量方法,卻是適用于整個金融業的,因而同樣能夠給金融創新的風險度量提供一些標準和借鑒。
根據巴塞爾協議,商業銀行的表外風險依據“信用風險轉化系數”轉化成同等性質的表內業務,再根據風險權數來測算表外業務的風險。這顯然已經給銀行業金融創新的風險度量提供了有效的方法。然而從近年來的趨勢來看,金融創新的主力軍不僅有銀行業,更重要且更為活躍的,是非銀行金融機構,如基金公司,保險公司等。這些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金融創新所帶來的風險,如前所述,帶有極高的隱蔽性和復雜性,難以度量和有效監管的。借鑒巴塞爾協議,對于此類風險,實際上可以借鑒“風險轉化系數”的方法,將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金融創新業務轉化為同等性質的銀行表外業務,再根據銀行風險的度量模型來刻畫非銀行金融機構金融創新所帶來的風險,從而達到有效識別和管控非銀行金融機構金融創新風險的效果。
因此下一步,根據巴塞爾協議,尤其是新出臺的巴塞爾協議Ⅲ,一方面中國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銀行業風險度量和管理,尤其是對銀行金融創新的風險度量和管理,緊跟國際形勢,充分利用風險計量模型,有效刻畫和描述金融創新帶來的風險;另一方面,也要開創對于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金融創新風險的度量方法和模型,從而保證非銀行金融機構也能納入到制度化的框架中,在加快金融創新的進程中,有一定的制度和方法保證其有效控制自身風險,使整個金融業健康發展。
三、中國金融監管改革的政策建議
金融危機的巨大沖擊,使全球社會認識到金融監管的重要性。然而就中國而言,目前中國的金融市場還處于成長和發展階段,金融風險度量的機制還沒有完全建立,縱觀中國銀行體系與非銀行金融機構,目前僅有中國銀行在 2003 年開始完善市場風險日常管理,并根據銀監會《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要求,在 2006 年將市場風險管理職能從業務部門中獨立出來,構建了中國銀行的市場風險管理體系,而其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這一方面卻沒有足夠的重視?!靶鲁B”下,中國經濟發展增速放緩,經濟金融開放程度更高,全球范圍內金融創新蓬勃發展,必將以勢不可擋的態勢沖擊中國的金融市場和資本市場。對于中國尚不成熟的金融市場而言,這必將是一個重大的挑戰,因此,加強對金融創新的風險監管對未來中國的金融發展和資本市場健康運行,乃至整個市場的良好發展都有至關重要的意義。
就現狀而言,除了風險度量的機制不成熟以外,中國的金融監管體系與體制還存在著以下問題:首先,中國金融監管的法制體系不完善,監管中的行政主導傾向明顯。目前中國金融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較少,金融創新方面的法律幾乎空白,間接導致了金融監管方式以行政管理為主,而缺乏一個制度化的框架,金融監管被簡化成金融命令與金融計劃,從而引發尋租現象的發生,帶來了金融監管的不公平性,從而削弱了金融監管的權威性。其次,中國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配合機制不夠完善。中國實行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模式,各個監管機構相互獨立,且還沒建立相關的協調機制,從而打破了整個金融市場的完整性。然而金融創新有明顯的混業經營特點,跨行業的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且成為發展主流,也給中國金融監管帶來了新的挑戰。最后,目前中國的金融監管缺乏主動性,大多是事后監管,而缺乏對于風險的先期識別、預測和防范,這與中國金融監管從業人員的自身素質不足有關,也與中國政府歷來的“重救輕防”觀念有關。然而,正如前文所述,金融創新所帶來的風險,并不同于從前,這種高度復雜化和隱蔽化的風險一旦爆發,就會給整個金融市場帶來巨大的沖擊。因此對于此類風險的預防顯得極為重要。
除此之外,中國金融監管體系還存在著諸如缺乏與國際監管部門配合,監管效率不高等一系列問題。
因此,在金融創新蓬勃發展、金融風險不斷復雜化的今天,中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必須順勢改革和完善,從而為中國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提供支持?;诖?,下一步,中國的金融監管改革應注意一下幾點:第一,以法制理念引導監管,正確認識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之間的關系。金融創新是金融業和金融市場發展的不竭動力,加強金融監管是為了幫助相關機構有效預防創新帶來的風險,從而讓更多金融機構能夠參與到金融創新的大潮中,搞活中國的資本市場,為“新常態”下的社會發展提供支持。因此,監管的導向在于鼓勵金融創新的同時,靠法律、制度以及市場化的運作手段來認識、度量和預防風險。從這一點出發,中國應盡快加強相關的法律體系建設,完善金融創新相關的法律法規,鼓勵社會監管機構在政府的支持下去行政化,依靠市場手段來是實現監管。第二、建立切實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構建完善的監管網絡。金融創新是垮領域,跨國界的,因此金融監管不能拘泥于某一領域,在中國現行分業治理模式之下,應注重以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大金融監管機構為核心,在三大監管機構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的基礎上,對上密切其與中央銀行和政府的聯系,對下加強其與金融同業協會等社會機構的聯系,建立其全方位立體式的監管網絡。第三,以保護消費者利益為導向,轉變金融監管理念,提高監管主動性。金融監管的目標在于最大限度的控制和管理金融風險。在金融創新過程中,廣大的金融產品消費者是事實上的風險承擔者,那么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應該成為金融監管的最終目標。金融危機之后,美國于2011年3月通過了金融改革法案,該法案將保護消費利益作為其金融監管改革兩個原則之一,可見這一點的意義重大。因此,在中國下一步的金融監管改革中,最大限度的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應該成為中國金融監管改革的重要導向和理念。一旦此種理念形成,中國金融監管就能實現主動化的風險識別和預防,從而掌握風險管控的主動權,為中國金融市場的穩定發展打好基礎。
參考文獻:
一、引言
隨著世界經濟的一體化發展,金融創新已成為一個不可逆轉的趨勢,當代金融創新一方面促進了金融業的發展,另一方面又帶來了巨大的金融風險。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需要明確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管理之間的關系,以及當前我國金融風險管理模式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以此加強金融風險的防范與控制,保證金融市場的穩定及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
二、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基本概述
(一)金融創新的內涵金融創新是指金融領域所涉及到的金融要素在新建立的生產函數中,為了追求利潤機會而形成的市場改革,將金融要素進行重新組合,形成金融創新產品。金融創新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金融創新包括金融制度、新的金融工具、融資方式、金融市場、支付手段等方面的創新;狹義的金融創新主要是指金融工具的創新。無論是廣義的金融創新還是狹義的金融創新,其創新的主體都是金融機構———銀行、非銀行類金融機構等。(二)金融風險的內涵金融風險是指金融機構在經營業務或資金融通和貨幣經營過程中,由于決策失誤,客觀情況變化以及各種事先無法預料的不確定因素等方面的原因使資金、財產、信譽遭受損失,使資金經營者的實際收益與預期收益發生一定偏差,而導致企業或金融機構財務損失的風險。金融風險和金融活動相伴相生,只要有金融活動發生的地方就時時刻刻存在著金融風險,包括最為原始的實物借貸,也包括現代化金融交易。
三、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的相關性分析
(一)金融創新具有轉移和分散金融風險的功能
20世紀60年代以來,金融創新層出不窮,通過金融制度、金融產品、交易方式、金融市場等的變革,促進了金融領域各種要素的重新優化組合和資源的重新配置,已經成為促進金融市場發育、金融行業發展和經濟增長的重要力量。然而,金融創新活動的加速,在經濟全球化加劇世界經濟失衡的環境下,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控制和轉移風險的工具,為人們提供了避險的新途徑,并以此促進經濟的增長。金融創新對金融風險的轉移和分散功能主要表現在金融創新可以規避銀行風險、利率風險、證券市場風險。近年來,由于金融機構競爭加劇和國際監管力度的加大,銀行業為減輕壓力不斷進行金融業務的創新來提高資本充足率,但資本充足率的提高又使得銀行的盈利減少、風險增加,而金融創新的出現就為銀行風險的控制提供了途徑。在規避利率風險方面,由于貨幣市場利率多變,風險急劇增長,金融機構推出了遠期利率協議、利率期貨、利率互換等金融創新,從而有效地規避了利率風險。而金融創新也能夠有效地緩解和防治股票、債券交易的風險。
(二)金融創新可能導致金融風險
金融創新的發展一定程度上會伴隨著金融風險的產生,主要表現為:國內受到計劃時代的陳舊金融觀念的影響,人們的思想意識同當前的金融創新發展的實際情況之間出現了脫節,意識遠未達到金融創新的發展水平,金融創新中風險意識及法制觀念比較淡薄。此外,國內風險防范與監管機制的不健全,國際金融風險的傳導,使得各國之間互相融合、相互依賴,資本流動頻繁,金融創新工具中的不確定性因素增加,這進一步加大了金融風險。
四、當前我國金融風險管理模式的現狀及問題
(一)我國金融風險管理模式的現狀
我國的金融業監管經歷了從集中統一監管到分業監管的變遷,相應地,金融監管部門也從單一監管機構到多個監管機構發展。最初,我國的金融業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監管,但這種監管體系不能適應金融業經營體制的發展。因此,國家對金融監管體系進行了逐步改革。1992年,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證券業實現了監管獨立;1998年,保險監督委員會成立,初步形成了分業監管制度;2003年,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標志著我國分業監管體制的最終確立。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仍履行一定的監管職責,在協調三家監管機構、充當最后貸款人和防范金融系統性風險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目前,我國已形成“一行三會”的監管格局,這種分業監管體制與我國分業經營的金融體制相適應,對處于市場化初期的中國金融業的有序、健康發展發揮了促進作用。然而,分業監管雖然有助于對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的專業監管,但在分工基礎上的合作是必不可少的。并且,隨著金融機構的多元化經營發展和金融產品的不斷創新,金融機構實行跨行業服務的趨勢日趨明顯,建立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協調機制則顯得十分重要。
(二)我國金融風險管理模式存在的問題
第一,金融風險管理主體的動力不足。我國的金融業監管經歷了從集中統一監管到分業監管的變遷,相應地,金融監管部門也經歷了從單一監管機構到多個監管機構的發展。但我國的金融機構尚未形成完全獨立的經營模式和風險防范機制,金融創新十分不足。但隨著中國同國際市場的交易越來越頻繁,來自于體制轉換的外部推動力將逐漸增強,如果國內的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管理的主體動力不強,那么就將導致金融機構從事金融創新的內在動力不足,金融創新則會停滯不前。第二,金融風險管理機制本身的缺陷性。我國金融風險管理模式缺乏系統性、規范性和科學性的主要原因在于國內的金融創新及金融風險的管理模式主要是來源于金融機構之外的外部力量和政策的推動,金融創新和金融風險管理的主要動因均是以社會的穩定為前提,并不是以金融機構的盈利為目的,因此在以往的金融管理模式和創新之中就出現了金融市場缺乏流動性,主要依靠強制推銷的政策債券,此種創新方式是國外最為理想的貨幣市場創新的工具,而到國內卻成為了期限長、收益高、流通性差的居民投資工具,金融創新目的更多的是想在無序市場競爭中搶占市場份額,便出現了金融創新工具的無序性,金融創新活動缺乏規范性,從而致使金融風險管理模式缺乏系統性、規范性和科學性。第三,金融風險防范手段不足。由于國內的金融市場發展還處于初始階段,金融創新雖有較大發展,但層次較低,受國內外金融市場環境及政策的影響較大,在金融創新與金融業的發展過程中面臨的阻礙因素也較大,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金融體系的風險。此外,為了刺激金融創新,在部分環節還出現金融管制放松的現象。金融監管的方式、方法開始轉變,但對金融創新產品缺乏監管的力度,例如國內對公開市場業務的操作,就受到創新品種、規模的限制。同時由于金融監管制度和金融創新人才素質、金融技術手段不高,金融風險防范措施就顯得更為不足。
五、改進我國金融風險管理模式的有效途徑及措施
(一)培育競爭性市場,完善金融風險管理模式
培育競爭性的市場,完善金融風險管理模式主要是向金融風險管理模式的系統性、規范性和科學性發展。而這些都需要在實踐中得到規范和完善,為此就必須培育競爭性的市場,放松金融業市場的準入條件,積極推進國內金融組織結構的多元化,削弱國有銀行的壟斷程度;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及外資銀行的進入,在擠占國內金融機構發展空間的同時,也帶來了更多先進的經營管理理念和方法,我國需加以學習借鑒,這有利于競爭性市場的培育及金融風險管理模式系統性、規范性和科學性的發展。
(二)對金融創新進行立法,提供金融規范創新
在進行金融創新的同時,要對金融創新進行立法,以立法的方式來保護金融創新者的利益,從根本上降低金融創新本身的活動風險。對于金融創新產品,建立一定時間的收益保護期或應用專利保護期,同時規范創新規則,使得金融創新并不是無序創新,而是在有序的規則內進行創新與運行,是在法律和規章制度允許的范圍內的活動創新,通過各種要素和條件的分解與組合,使其能夠創造出更具效率性的金融工具、交易種類、服務項目和金融管理方式,而不是將違規行為作為金融創新。從立法或管理條例等形式來培育并規范金融創新的發展,這就使得金融創新業務的順利運作擁有了外部法制框架,進而降低金融創新的主體和金融創新產品內在隱含的風險。
(三)加強金融創新風險防范的國際合作
隨著世界經濟的一體化發展,金融創新越來越具有系統化、國際化特征,而金融創新中的金融風險也并非是一個國家的金融監管部門能夠防范的,因此就需要加強各國監管機構與國際性金融組織的合作與協調,以防止金融風險的國際轉移,從而有效地降低金融創新風險。同時參照國際監管組織的標準制定適用于本國的相關規則,通過國際合作從而達到防范金融創新所帶來的金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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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創新是指變更現有的金融體制和增加新的金融工具,以獲取現有金融體制和金融工具所無法取得的潛在的利潤。金融監管是指監管部門對金融交易行為主體進行某種限制或規定。在現行的金融運行中,兩者總是相伴而生,金融機構會通過創新以規避金融監管,當金融創新到一定程度之時,金融監管機構又會加強金融管制,他們在產生中相互影響,在運行中相互作用,在互為因果中相互促進,兩者之間是一種動態博弈的過程,構成了相互之間的辯證關系。
一、金融管制促使金融創新的產生
由于金融業“壟斷性、高風險性、效益依賴性、和高負債經營性”的特點,作為資金運轉的中心,即使是市場經濟國家,金融行業受到的管制程度也明顯高于其他行業,是最嚴的。管制限制了銀行的盈利能力,增加銀行潛在的經營成本,作為企業的銀行同樣會受“利潤最大化”的驅使,具有進行金融創新規避金融管制以獲取巨額利潤的動機。如美國2000年到2004年期間連續25次降息,基準利率從6.5%一度下降至1%,房地產貸款機構創造出多種抵押貸款,分別有優質抵押貸款,次級抵押貸款,介于兩者之間的可選擇優質抵押貸款(ALT2A),次級擔保貸款以及可調整利率抵押貸款(ARM)等。再如歐洲債券的誕生,20世紀60年代以后,由于美國資金不斷外流,美國政府被迫采取一系列限制性措施。1963年,美國便開始征收“利息平衡稅”,規定美國居民購買外國在美發行的一切債券所得利息一律付稅給美國政府。1965年,美國政府又頒布條例要求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限制對國外借款人的貸款數額。這便造成外國借款者很難在美國發行美元債券或通過美元貸款以獲得美元。而且,許多國家在此時有大量盈余美元急需投入借貸市場獲取利息,于是在美國限制性的金融管制下,歐洲債券應運而生,一些歐洲國家開始在美國境外發行美元債券,這邊是歐洲債券的由來。弗雷德里克·S·米什金認為法定存款準備金等對銀行的限制政策事實上都是對銀行的征稅,只不過是隱性的,在可能情況下避稅是企業的慣常行為,銀行同樣會這樣做,正如納稅人會尋找減少稅負的漏洞一樣,銀行也要鉆空子,以及進行能夠規避法定準備金制度對存款的征稅的金融創新來增加利潤。如貨幣市場共同基金的份額的功能就相當于能夠賺取利息的支票賬戶存款,但法律上它并非存款,因此不必繳納法定準備金。由此可見,金融監管對金融創新有一定誘發作用,金融創新沖破了金融監管的牽制,促進金融市場朝著更具效率的方向發展,進一步產生新的矛盾與危機,對下一步的金融盡管提出新的要求。
二、金融創新反過來又促使金融監管進行調整
金融創新一般早于金融監管,本質上講,監管的產生源于金融創新及發展導致的“市場失靈”,包括逆向選擇、道德風險、利益沖突等。金融創新作為企業的盈利性驅使所導致的行為無疑會使市場更具效率,然而市場在追求效率的過程中也并不是無風險的。我們以近期美國次貸危機為例進行說明:
“美國次貸危機的直接原因是次級貸款的過度,根本原因是房地產泡沫的持續;其外在表現是金融創新的過度,其內在原因是對金融監管的不力”。對資產證券化這一創新,巧妙地使房地產貸款機構的風險轉移給各大銀行,各大銀行再次證券化又巧妙地轉移給更多的投資者,其所創造的衍生品確實起到分散風險、規避管制、提高效率的作用。整個資本鏈條一步步拉長,以至于也無人關心這些金融產品的基礎在哪,無法識別其本身所存在的巨大風險。在次級貸款的源頭房地產泡沫破滅之時,整個鏈條瞬間斷裂,所有鏈條上的金融工具如同空中樓閣,轟然倒塌?;仡欉@次危機,其原因無疑就是金融管制沒有跟上金融創新的發展。正如卷起亞洲金融風暴的索羅斯提出:“當新的金融衍生品的復雜程度到了監管當局無法計算風險,并開始依賴銀行自身的風險管理手段時,目前這輪超級繁榮周期就是去了控制。”對于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目標,無非兩個,安全目標和效率目標。一味的追求安全目標會阻礙金融業的發展,使其受到限制。如20世紀70年代末過度嚴格拘謹的銀行監管,造成銀行機構效率低下,銀行的發展步履維艱。相反,一味追求效率的則會使整個金融系統失去控制,造成道德風險及逆向選擇等信息不對稱問題的加重,影響整體金融體系的發展,正如上邊美國金融危機的例子所看到的。
金融創新本身是有利于金融發展,本身確實是在提高金融系統效率的,然而在監管無法跟上創新的過程中,其又具有放大風險的可能,兩者正是存在于這種動態的博弈過程之中。
綜上,金融創新應該從金融機構和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博弈來理解,銀行為了規避風險,獲取額外收益,開拓市場而進行金融創新,而金融監管總是在金融創新中不斷地進行調整,這又使得金融機構再次陷入困境,而又進行新的金融創新,從而形成一個“創新———監管———在創新———再監管”的循環發展過程,但這個過程并不是簡單的重復,每一個新的循環過程都有一個新的起點,由此推動金融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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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創新;金融危機;影響
前言
促進金融業不斷發展的動力就是金融創新。金融創新對金融業的影響也分為兩方面:金融創新的正效應有助于最大程度的發揮金融制度對金融業的推動作用;而金融創新的負面效應卻會使金融業發展脫離實際,變成空中樓閣,最終引發金融危機。
金融創新和金融危機的關系緊密相連,一切高樓大廈的筑基都是從平地而起。而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就是金融事業的不斷創新,新興的金融產品、信貸套餐、支付理財等金融消費方式從多方面滲透進人們的生活中,滿足了消費者的消費需求,拉動了國家的經濟內需,推動國家的經濟發展。而潛藏其中的金融危機如果不能及時發現和處理,金融崩塌的海嘯最終仍舊會席卷而來。本文通過對金融危機和金融創新的解析,分析探討兩者之間的關系和影響,為我國的金融創新事業提出一定的建議。
一、金融危機
金融危機表現在三個方面的危機。即金融資產大幅度縮水、金融機構倒閉或面臨倒閉、金融市場(一般來說是股市)產值劇烈下滑。當金融資產或金融機構或金融市場某一方面發生金融危機時,另外兩個方面也會同時出現經濟跳水現象。金融危機不但會導致一個片區的金融體系崩塌,還會使更多的人民群眾和地區都產生經濟倒退現象。工廠倒閉、人民失業、企業裁員等現象甚至會引發國家方面的動蕩,影響到國家的政治統治。
二、金融創新理論
廣義的金融創新理念分為兩個部分:一是金融工具的創新;二是金融體制的創新。金融工具是指活躍在金融活動中的各個金融交易合約手段,如期權合約、期貨合約、支票、信用卡等金融手段;金融體制是指根據本國國情和發展的金融現狀來說,新的金融市場體系和融資方式及金融組織等。(對我國而言金融體制的創新更具有實際意義)
三、金融創新與金融危機的關系探究
(一)金融創新和金融危機不斷循環
從金融史的發展來看,金融業發展始終是金融創新和金融危機交替出現。某些在當代出現的金融創新雖然會在一定程度上引發金融業的迅猛發展,卻也在日后為金融危機的出現做下了鋪墊。
以美國的金融史為例:1929年10月24日,美國金融業大崩盤,股票一夜之間跌到谷底。此次金融市場的崩塌不僅給美國,還給其他許多發展中國家都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引發了長達數十年的經濟衰退效果。在此基礎上,美國聯邦政府不得不推出《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Glass-Steagall Act)。該方案運應此次的金融危機出現而出現,開啟了美國后續十多年來的經濟平穩發展時期,是一次有效的金融創新。但與此同時,該法案的負面作用也逐漸累積,在20世紀七八十年代,美國金融又陷入了通貨膨脹的新金融危機。由此可見金融創新和危機在金融發展史上總是交替出現。
(二)金融創新對金融危機具有雙面性
任何事物都有兩面性,金融危機和金融創新的關系不僅如同雙生子交替出現,而且在某些時刻還會產生互相促進和推動的作用。
金融創新可以消融金融危機的負面影響。金融創新的出現往往需要一定的歷史時機,而在金融危機中,百業待興、經濟蕭條。任何經濟措施的實施都會比往常達到更好的實行效果。金融創新可以解放金融生產力,將已經不適應現在的金融手段和金融體制煥然一新,創造出新的經濟推動力,帶動各行各業的發展。促進經濟增長。
但需要注意的是,金融創新也會引發金融危機的出現。金融創新在體制、手段方面的革新往往超出當代的經濟實體發展,出現一種虛擬化的繁榮景象,如果美國的次貸經濟危機。在金融危機爆發前,超大量的通貨膨脹把美國的經濟渲染得如同花朵一樣,卻在一夜之間像泡沫一樣迅速消退。當金融創新發展過度,超出當前經濟體所能承受的極限時,金融創新就淪為了贏取利益的投機工具。著不但不能促進經濟貿易的發展,還會直接引發出其中的金融危機。
四、金融創新對次貸危機的影響
(一)產生了新的風險
次貸金融危機中,金融創新產品的風險主要包含:基礎資產風險、操作風險、利率風險、系統性風險等。而關于次貸是一種結構性的金融創新產品,它通過對資產、風險、信用等環節進行重組,對不同的投資者給予分配,而在這個重組和分配的過程中,就源源不斷的產生了新的資產和信用,但風險也隨著分配集中到每個投資者的手中。導致了一個看似經濟美好卻十分脆弱的金融市場。
(二)泡沫經濟的產生
美國次貸金融危機中,不僅體現在金融市場的崩塌,還顯示出金融創新創造出了一個巨大的泡沫經濟體。美國實體行業的產量不斷衰退,但大量的虛擬經濟卻在蓬勃發展。以汽車制造業為例,通用汽車在2005年的虧損達到了86億美元;福特汽車在2006年的虧損更是高達127億美元。與之相反,美國的證卷業、銀行、保險等為主的虛擬經濟產值不斷上漲,經濟比重從1950的11.37%,到2007年已經飆升到20.67%。大量資產集中在虛擬經濟中,構筑出了一個美好卻容易幻滅的泡沫經濟。
(三)過度自由的經濟體制
作為資本主義國家,美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受到了自由主義經濟思潮的影響。雖然在體制中建立了美聯儲這一金融監管體制,多種金融創新產品卻限制了這一監管機構的發展。實際上多個監管者管理的美聯儲從各種意義上都有著極大的缺陷。缺乏一個正確的導向監督作用,金融監管體制就不能發揮它應有的作用,對金融的風險防控能力也相應降低。
五、從金融危機視角分析金融創新
從金融危機中,我們看待金融創新也要一分為二,既認識到金融創新對金融發展的推動作用,也要看到金融創新對金融體系的破壞面。
如何正確的使用金融創新為金融活動帶來新的動力,需要注意對金融創新的監管和駕馭。對金融創新采取不避諱、不放縱的態度加以運用,這樣才能既享受到金融創新為我們帶來的便利,又規避金融創新可能帶來的金融危機。
六、建議
我國的經濟發展現已進入高峰期,在對于金融創新的運用中應該遵循以下幾個原則:首先根據國情出發,在金融創新方面應從金融制度創新著手,改善我國現有落后的金融制度,大力發展經濟;其次是緊跟實際,保證金融創新產品帶來的虛擬經濟效益的同時也要注意是否脫離了實際現狀的經濟發展,杜絕泡沫經濟;最后要實行有效的金融監管體制,為金融創新規劃適宜的道路,提供堅實的社會保障。
(作者單位:重慶師范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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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創新所帶來的挑戰
20世紀70年代以來,世界經濟一體化趨勢不斷加強,金融一體化和金融國際化不斷發展,國際收支經常項目變化,金融國際化更會帶來信息不對稱與透明度問題,通貨膨脹加劇,匯率、利率不斷動蕩,這一切都給銀行業的經營帶來了巨大風險,在傳統的信用風險之外,各類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也日益突出。與此同時,國際性債務危機的發展及國際儲蓄和投資流向地理位置的轉移,也嚴重沖擊著銀行業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增加了金融中介的敞口風險,迫使銀行業在內的金融行業在金融業務上展開激烈的競爭,不斷創新經營方式、金融產品和金融工具以滿足保值增值的需要和應付不穩定帶來的風險,在避免資產風險性的同時,確保銀行的安全性和盈利性。
從全球范圍來看,銀行業開展金融創新正是其實現盈利性、流動性和安全性相統一最終經營目標的具體體現,具體表現在:金融業務融合、金融混業、金融系統趨同化及國際金融的集成化等。到了20世紀80年代,金融創新的外部環境更加寬松,金融自由化浪潮不斷涌現;同時,電子計算機技術和通訊新技術在金融領域的廣泛運用也為金融創新提供了良好的軟硬件基礎并大大推動了金融創新進程,并且刺激了金融創新和結構調整。
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后,發達國家的金融系統更是呈現出趨同化的跡象。ClaudiaDziobek和JohnK.Garrett(1998)認為,金融系統似乎要趨向于一種共同的中間模式;與此同時,各國國內的金融市場與國際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更加緊密,相互間的影響日益增大,形成金融的國際集成化。
美國經濟學家W.西爾伯的金融創新誘致假說認為,金融創新是微觀金融組織為了尋求利潤最大化,減輕外部對其造成的金融壓制而采取的自衛行為。銀行只有成為追求利潤最大化的主體才能成為參與金融市場創新的前提。
金融創新的總趨勢是證券化和金融市場全球一體化,即將信貸流量從銀行放款轉為可上市買賣的債務證券。金融市場全球一體化是宏觀經濟發展、金融管制放松、金融技術進步和金融工具創新共同作用的結果。
隨著金融創新的增強,信息技術的迅速進步,金融自由化程度的增大,以及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資本在國際金融市場中的流動速度越來越快,流量也越來越大,從而使得金融市場全球一體化的趨勢越來越強。金融市場全球一體化主要表現在:1、銀行業務全球一體化;2、機構性投資與國際多樣化;3、證券股票市場國際化;4、放松資本的國際流動產生了更多的稅收套利機會;5、非美元貨幣的廣泛使用(金融創新溯源于美元市場,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規模和深度,外匯管制放松有利于金融創新向其他貨幣擴展)。
二、銀行監管保障金融創新的發展
金融創新是金融市場發展的動力,但金融創新的健康發展離不開有效的銀行監管。
銀行監管是金融管制在銀行業的具體體現。作為重要的經濟性規制形式,金融監管是政府或作為其機構的監管當局基于金融市場的自然壟斷特征、信息不對稱、公共產品特性、危機傳染性等原因,而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業務進行的限制、管理和監督及相應制度的總和,包括了對金融機構市場準入、業務范圍、市場退出等方面的限制性規定,對金融機構內部組織結構、風險管理和控制等方面的合規性、達標性的要求,以及一系列相關的立法和執法體系過程。
從規制經濟學的角度來看,銀行監管放松的主要原因不外乎以下幾點:1、經濟全球化發展及建立“小政府”的要求,要求政府或作為其機構的監管當局放松對物質資本、人力資本、技術和信息等國際流動的規制;2、科技進步和專業化分工的發展要求是具有自然壟斷特征的銀行業放松規制的重要推動力量;3、作為傳統微觀經濟規制在銀行業的具體體現,銀行監管固有的內在問題如信息不對稱,規制官員的非專業性,規制法規的僵硬性、滯后性,以及規制過度等方面要求銀行監管當局放松規制。
在世界范圍內,放松管制成為一個大趨勢,放松管制和金融創新,促使了“關系”銀行業向“價格”銀行業的轉變。放松管制首先是再分配的過程,大部分的管制條例均是為了公眾的利益而制定的。管制條例在促進穩定的同時也降低了效率,同時條例對于外部不斷變化的環境反映太慢,靈活性很差。當管制條例阻礙了銀行獲利的時候,銀行家就施展出他們的聰明才智去規避管制。銀行管制放松的效果主要體現在金融創新層出不窮,金融服務質量提高和金融服務多元化;在提高銀行業效率的同時,促使銀行業更加富有活力;在宏觀層面上,促進了經濟增長,增進了社會福利,減輕了消費者的負擔,進而帶動了投資和金融需求的擴大。
隨著金融管制的放松,高科技金融產品的不斷創新和廣泛應用,金融行業越來越向混業經營發展,金融一體化進程不斷加快,金融國際化和金融集團化趨勢進一步加強,資產負債表外的證券和衍生工具的業務比重也越來越大,金融風險蔓延的可能性和破壞性大大加強。特別是在新興市場國家,由于金融監管水平和監管資源普遍比較有限,而離岸金融交易和金融衍生產品等金融創新產品又大都游離于銀行監管當局的監管之外,因而形成了潛在的風險。研究表明,金融創新的動力主要來自于政府各方面的管制和稅收政策的變化,其中稅率結構的改變是決定并推動“成功的”金融創新的一個主要因素。任何一次成功的創新都會以節稅的方式給其使用者帶來直接的好處,如歐洲美元市場就是起源于美國一項奇怪的管制——Q項條例。金融創新還是一種社會效應,它既是金融市場劇烈競爭壓力的產物,同時也促進了這種競爭的壓力。
近年來,為提高市場競爭力和實現可持續發展,銀行業金融機構越來越重視金融創新,并已在金融制度、金融業務品種和金融工具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進展,銀行業務活動日益國際化和復雜化,推動銀行業金融系統結構發展轉型的條件已經逐步具備,銀行業金融機構將具有更為廣闊的金融創新和發展空間,并將創造出更加符合市場需求的金融產品,廣大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也將享受到更多高質量的現代金融服務。各種工具和產品的出現,使原本傳統業務中的波動性與復雜性更為透明,風險更為分散,風險定價也更為合理。整個銀行業的穩健度隨之而增加,服務各種客戶需求的質效也隨之提高。
然而,從實際情況看,我國當前的金融創新多為規避管制型創新,技術型金融創新是我國金融創新的薄弱環節,由于金融機構的科技水平有限,直接限制了金融產品的創新能力。金融創新存在的主要問題有:由于擔心別的銀行機構“搭便車”,金融創新的內在動力不足,自主創新的品種少,模仿痕跡較重;創新層次較低,大多數創新產品的技術含量不高,市場效益一般,負債業務創新多,資產業務創新少等等。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調查結果顯示,目前制約金融創新發展的主要原因有:金融創新方面存在制度障礙,對于金融創新的監管方式過于僵化。當前國際上金融市場創新的趨勢主要表現在分業管理制度的改變、金融工具的創新和金融衍生工具的創新,大致遵循兩個方向:一是為實質經濟發展服務,二是要追趕國際領先水平。
以金融自由化、金融國際化相結合形成的金融創新浪潮,在給全球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帶來更好的現代金融服務的同時,也產生了嚴重的金融穩定問題、金融市場動蕩問題和貨幣政策傳導與有效性問題等,突出表現為金融風險的“核裂變”效應及突發性、擴散性、恐慌性和政治滲透性的顯著特征。金融風險一旦爆發,它的擴散和沖擊力呈幾何級數擴大,甚至危及國家的經濟安全、政治安全和維護。
金融業是高度復雜的行業,是一個動態的領域,變化速度之快,令金融市場本身的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對稱情況更加嚴重的市場,其中尤以金融創新所引發的信息難題最為突出,法規在刺激競爭和增長所需的自由與防止欺詐和不穩定所需的控制之間達成完美的平衡。相對于大量的小銀行會增加監管難度和監管成本,作為金融混業和金融業務融合的典型組織形式,金融服務集團具有節約儲備成本、分散風險以及監管成本的優勢(這也成為銀行金融服務集團在過去幾十年中迅速膨脹的重要外在管理制度原因之一),出于規避管制和避稅等利益方面的考慮,經常會隱瞞或虛報信息資料,更不會將真實、詳細的內部交易信息公布于眾,從而引發銀行監管的信息不對稱等信息難題。
銀行業是脆弱的,增強銀行業的穩定性就成了銀行監管的核心。在金融市場上,監管者常常處于被動的地位,被監管者從自身的利益出發,常常尋找監管中的各種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有時甚至違反監管的各種規定以達到有益于自身的目的。也有的借助于經濟的發展,金融環境的變化,運用科學技術發展的新成果,創新金融工具、金融業務,而現行的法規對其又無法約束,監管者只能隨其后而完善監管法規。
銀行業是重要的社會機構,操縱著整個經濟的支付傳送系統。由于這種特殊性,銀行業受到的管制比其他產業要多得多;同時,銀行業管制失靈成本巨大,會直接導致金融發展水平低、金融市場發展畸形、銀行經營績效不高、銀行業危機增加,最終產生資本配置效率降低,社會生產力下降以及經濟增長減慢等。銀行監管正是在金融內外矛盾發展不可調和情況下采取的制度安排,其主要依據是金融系統中存在著由外部因素、市場力量以及信息問題所引發的市場失靈;其目標仍是一般公共政策目標的一部分即經濟運行效率和公平問題。
如果我們把銀行監管理論和經濟管制理論進行對比分析,可以看出,對銀行監管的必要性研究,基本上是把經濟管制理論直接移植過來。也許是由于銀行業本身的特殊性,上述銀行業監管理論雖然在某一方面說明對銀行業進行監管的原因,但是還遠遠沒有達到完備的程度。當然,人們一直在努力從規范的經濟學分析角度尋找銀行業監管的理由。戴蒙德和戴維格(Diamond&Dyvbig)銀行擠提模型就是在現代經濟學分析基礎上,運用不對稱信息和博弈論分析范式,研究銀行不穩定的內在原因,得出了政府干預銀行經營活動必要性的結論。因此可以說,只有戴蒙德和戴維格的分析才可以稱得上是現代的銀行監管理論。
銀行監管的理由大致如下:一是防范銀行業系統風險,保持銀行(金融)體系穩定和有效率;二是保持廣大中小儲戶(往往也是知情較少者)利益不受侵害。卡瑞肯(Kareken,1986)給出的銀行監管理由是:給銀行提供“安全網”以保護存款者免遭其銀行倒閉的風險,因為銀行業的高杠桿率決定了其負外部性效應要大得多。
美國經濟學家愛德華·凱恩(1977,1981)把管制的公共選擇理論應用于銀行監管領域,并提出新的分析框架——管制“辯證法”,即:在特定條件下受到許多旨在限制獲利機會的管制金融體系,當經濟壓力使這些管制措施具有約束力時,市場會設法逃避管制以獲得利潤,從而引發市場與管制的沖突并促成金融創新和將其用于為追求利潤機會而形成的市場改革…。由此,金融創新使得以傳統業務為基礎的銀行服務體系逐步邁向以市場為基礎的更紛繁復雜的服務體系。
三、金融創新與銀行監管的辯證統一關系
從某種角度來看,金融創新在一定程度上是銀行監管放松的標志,銀行監管還通過其對競爭行為、金融創新以及交易費用的作用影響金融機構的效率。在實踐中,隨著銀行管制的放松,在金融創新獲得繁榮的同時也發生了更多的金融危機,因而又要加強銀行監管。這種逃避管制和再管制不斷循環的過程,使得金融創新和銀行監管的靜態平衡根本不可能實現。事實上,銀行監管不是靜態行為,而是一個動態過程,銀行監管制度的設計必須根據不斷變化的社會經濟環境而相應改變,更確切地說,銀行監管要隨著金融創新的改變而改變。
金融創新、銀行監管和風險管理三者相輔相成,風險管理是金融創新的內在要求,銀行業必須提高風險管控能力,而不僅僅是單純依賴于銀行監管。金融創新力度越大,由金融創新所帶來的各種風險就越大。金融創新的步伐越快,監管者就越難以跟上其步伐,越難以弄清如何監管這些創新產品,所有這些都形成了新的潛在風險。當金融機構進入一個新市場開拓業務時,尚沒有足夠的風險管理程序來控制風險,這時銀行監管者面臨的威脅最大;而日趨激烈的競爭又刺激銀行冒更大的風險甚至產生道德風險,甚至導致銀行不聽從監管機構的指令,甘愿選擇更大的經營風險而最終可能導致整個金融系統陷入困境或者崩潰。
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發展、銀行經營的日趨復雜化和國際化,監管者要持續跟蹤單個銀行機構的風險變得日益困難,迫使監管者不得不將更多精力放在監管銀行的內控制度及其執行情況上,因而,銀行監管重點應集中于公共信息披露、市場紀律的力量和公司治理上,也就是說,圍繞金融創新,銀行監管不僅僅是政府及監管當局的事,也是銀行客戶(其他金融機構、公司和私人消費者)和股東的事。
金融創新是中國金融業的生命,是中國金融業在競爭中求得生存和發展的必由之路,它的成長需要銀行、投資者和監管機構的共同推動。銀行是金融創新的主體,對創新活動及其風險承擔第一責任,還要建立良好的客戶關系,包括建立爭議處理的解決機制。監管機構要履行服務于公共利益的職責,督促銀行充分披露信息,揭示風險,建立公平的市場交易規則,完善法律法規,創造有利于創新發展的法制環境,規范金融市場行為
在經濟全球化,國際政治多極化、金融自由化和金融業務信息化的大環境下,我國銀行業已面臨著來自內部和外部的巨大沖擊和挑戰,主要包括:技術沖擊、產品沖擊、利潤生成和盈利模式沖擊、體制沖擊、機構沖擊、觀念沖擊以及監管體制和監管思路的沖擊等。要應對這些沖擊和挑戰,要求我國銀行業必須積極面對和適應。因此,金融創新在當前和今后是大勢所趨,是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不創新就要落后,不創新就要被淘汰。
面對金融創新,銀行監管政策的制定需要順應銀行業務日益復雜化,以及具有更高的風險敏感度的特點;同時,JamesR.Banh等人的研究也表明,嚴格的金融管制與銀行業本身的經營收益和成本之間存在一定的正相關性。銀行監管的目標是能有效地調動資源,盡量減少資源配置錯誤,抑制欺詐,制止不穩定轉變為危機。
2金融監管更鼓勵金融創新
對待金融創新,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監管機構也經歷了一個從嚴格抑制到積極鼓勵的過程。實際上,在那些具有濃厚行政管制色彩的監管環境下,不少金融創新可能都是以繞開行政法規審批規定等為最初目的,但是,這并不能構成監管者消滅這些創新的理由,而應當成為改進監管方式的推動力,因為這些來自金融機構的創新,往往反映了市場的金融服務者的新需求,往往反映了金融體系發展的新趨勢。例如,通過繞過稅收法規等產生的金融創新,可能本身就反映了經濟體系存在的一些問題,稅收部門據此可以改進稅收體系加強管理,這就是一個良性的互動過程。為了促進這一良性的金融創新互動過程,保持一套清晰透明公開的金融創新監管規則和程序最為關鍵,減少金融創新過程中的人為干預和隨意性也最為重要,這樣才會給金融創新主體一個清晰的創新預期和穩定的創新環境。
3金融監管更強調成本收益分析
金融監管在過去計劃經濟條件下,往往只注重監管的收益而忽視成本,使監管決策建立在非科學的基礎上。金融監管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金融監管機構日常運行的行政成本和金融機構為了滿足各種監管要求所產生的成本;另外還包括間接成本——金融監管對國民經濟體系運行帶來的效率的損失,如過度的管制抑制了競爭,使優勝劣汰的機制得不到實現,導致資源配置不合理而帶來的效率的損失。監管的收益主要包括金融體系安全穩定有效的運行和維護投資者的利益,增強公眾的信心??茖W的監管措施應對監管的收益和成本進行權衡考慮,只有監管的預期凈收益達到最大時,才是理想的監管強度。因此,監管并不是越嚴越好。英國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要求金融服務局在推出任何監管法規和指南時必須同時公布對它的成本收益分析,證明該項措施的收益大于成本。
我國金融監管體制面臨的挑戰和問題
第一,在金融市場進一步開放形勢下,外資金融機構大量進入,我國金融機構如何來應對國際金融機構的挑戰成為一個現實而緊迫的課題。眾所周知,在影響金融機構經營的眾多因素中,金融監管體制是最為關鍵性的因素之一。從全球金融市場競爭看,不同國家和地區的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往往也是金融監管效率的競爭。因此,如何提升我國金融機構的競爭力也同時是我國金融監管體制面臨的挑戰之一。
第二,外資銀行將在我國經營那些我國較少開展的新型金融業務,如金融租賃、投資組合、保險中介及金融衍生產品;國內金融機構出于市場壓力,也將加快金融創新。金融監管體制如何在監管與創新之間進行權衡是一個嶄新的課題。
第三,隨著我國金融服務領域不斷開放,各類金融機構的競爭將更加激烈,速度和范圍,金融衍生產品的大量使用,也加大了金融風險。如何對各類風險進行有效的防范,保持我國金融的平穩健康發展,是我國的金融監管部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對策
第一,在當前的金融監管中應當引入重視市場機制的理念。如何確保市場機制得到有效運行,除了法律和制度上的要求外,在這里強調兩點:首先,制定監管目標必須和金融機構的商業目標保持一致和協調。僅僅根據監管目標,而不考慮金融機構的利益和發展的監管,必然迫使商業銀行為付出巨大的監管服從成本,散失開拓新市場的贏利機會,而且往往會產生嚴重的道德風險。其次,監管措施必須保證市場機制運行的效率,促進優勝劣汰。從整個金融組織體系的發展來看,重視市場機制的監管應當是從整體上促進經營管理狀況良好的金融機構的發展,抑制了管理水平底下的金融機構的發展。
第二,金融監管要改變目前過度的抑制金融創新的狀況。目前我國存在著嚴厲的行政審批和行政管制抑制金融創新的狀況。在目前的商業銀行法中,就存在著許多直接干涉商業銀行自主經營和自主創新的條款。例如,《商業銀行法》第七條規定:“商業銀行開展信貸業務,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資信,實行擔保,保障按時收回貸款。”但是從商業銀行的實際運作來看,是否提供擔保,完全取決于商業銀行的風險決策。對金融創新采用管制堵塞的辦法最終是行不通的,創新是時時會發生的,這一點甚至不以監管部門的規定而有所改變。只要市場有需求,存在贏利空間,創新產品就一定會被供給出來。那些不理性的禁止,只能改變創新主體的成本,而不能取消創新本身,所以堵塞不能解決問題。只能用疏導的辦法,理解創新,理清創新線索,促使監管目標和創新目標一致。
第三,要建立金融監管的成本收益的問責機制。在我國行政管制色彩比較濃厚的監管體制下,金融監管行為具有較大的主觀性和隨意性。往往為了追求監管的收益而執行過嚴的監管措施,這不僅會帶來過大的金融監管成本,還會抑制金融創新和市場競爭。因此,我國金融監管機構必
須盡快對監管措施進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監管預期收益大于成本的監管措施才能夠實施,同時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隨著經濟的全球化、科技力量的推動、管制的放松,金融機構之間競爭的空間拓展至全球并日趨激烈,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在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的背后,同時也是各國金融監管體制和理念的競爭。因此,擯棄過時的監管方式,引進新的金融監管理念刻不容緩。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