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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9)01-0331-01
1.1 充分利用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為了實現稅收的調節功能,在設計稅種時,一般都設有稅收優惠條款,包括免稅、減稅、起征點、稅率差異、特殊規定等。同理,納稅人可以利用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條款,安排自己的經濟活動,以此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1.2 轉換納稅人身份
根據我國稅法規定,居民納稅人負無限納稅義務,而非居民納稅人負有限納稅義務。納稅人身份界定的差異,為納稅籌劃提供了空間。納稅人可以根據稅法對不同身份納稅個體征稅不同的規定,有意識地轉換納稅人身份,使得收入一定的情況下納稅最少。
1.3 轉換稅目
個人所得稅法規對不同性質的收入,征稅有不同規定,相同性質的收入,根據收入的差異也有不同的征稅標準。納稅人可以根據這些規定的不同,合理合法地改變個人收入的性質,分割或合并個人收入,從而達到收入額不變的情況下納稅最少。
1.4 利用納稅延期
實踐證明,適當推后納稅義務履行時間,取得延期繳納稅款所帶來的時間價值,可以使納稅相對減少。
2 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案例
2.1 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中明確規定:企業按照國家的統一規定而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福利費、救濟金、安家費等免征個人所得稅。因此,筆者認為,企業可以通過轉移福利的方法給與各種補貼,降低名義工資,從而減小計稅基數,減少職工應納稅額,進而減輕稅負。
案例一:某公司財務經理朱先生,2007年月工資為10000元,應工作需要,須租住一套住房,每月需要支付房租2000元。假如朱先生自己付房租,每月須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0000-1600)×20%-375]=1305。如果公司為朱先生免費提供住房,將每月工資降為8000元,那么此時朱先生每月須繳納的個人所得稅=[(8000-1600)×20%-375]=905。即經過納稅籌劃可以節稅400元(1305-905)
稅法規定,勞務報酬所得按次計算應納稅額,對于同一項目取得連續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可定額扣減800元費用。因此,應盡可能將勞務報酬分解為若干次,從而降低應納稅額。并且,根據規定,如果個人兼有不同的勞務報酬所得,應當分別按不同的項目所得定額或定率扣除費用,因此納稅人在申報納稅時應避免將不同的項目合并計算。
2.2 轉換納稅人身份
按照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的規定,2008年3月1日以前,對于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扣除1600元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但是,部分人員在每月公司、薪金所得減除1600元費用的基礎上,還可以再享受3200元的附加減除費用。這些人員主要包括外籍公民和華僑、港澳臺同胞。
案例二:北京姑娘劉某2006年嫁給一位美國人,并在北京居住,2人同在北京某外資企業工作,劉某月薪2000元,同時在國外有一份兼職翻譯工作,月收入4000元。在加入美國國籍之前,劉某每月應納稅額=(2000+4000-1600)×15%-125=535元。2007年1月劉某加入美國國籍后,在每月收入扣除1600元標準費用的基礎上,再享受附加減除費用3200元,此時,劉某的應納稅額=(2000+4000-1600-3200)×10%-25=95元。通過轉換身份,劉某每月節稅440元。
2.3 轉換稅目
相同數額的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所適用的稅率不同,同時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又都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在某些情況下將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分開,而在有些情況下將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合并就會節約稅收,因而對其進行稅收籌劃就具有一定的可能性。
案例三:葉先生在2008年4月從單位獲得工資收入1600元,由于工資太低葉先生同月在A企業找了一份兼職工作,收入為每月2400元,如果葉先生與A企業沒有固定的雇傭關系,則按照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分開計算征收。這時,工資、薪金所得沒有超過基本扣除限額2000元不用納稅,而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額為(2400-800)×20%=320,因而葉先生該月份應納稅額為320元。如果葉先生與A企業有固定的雇傭關系,則由A企業支付的2400元作為工資、薪金收入應和單位支付的工資合并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為(2400+1600-2000)
×10%-25=175元。在該案例中,如果葉先生與A企業建立固定的雇傭關系,則每月可以節稅145元,一年可節稅1740元,所以葉先生應該把勞務報酬化為工資、薪金。
在有些情況下,情況則正好相反,將工資、薪金所得轉化為勞務報酬所得更有利于減少稅收支出。
案例四:宋先生是一名高級工程師,2008年5月獲得某公司的工資收入63700元。如果宋先生和該公司存在穩定的雇傭關系,則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稅,其應納稅額=(63700-2000)×35%-6375=15220元。如果宋先生和該公司不存在穩定的雇傭關系,這筆收入可按勞務報酬所得繳稅。其應納稅額=63700×(1-20%)×40%-7000=13384元。則他可以節省稅收1836元。
2.4 利用納稅延期
我國個人所得稅規定個人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書畫作品、攝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論出版單位是預付還是分筆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該作品再付稿酬,均應合并稿酬所得按一次計征個人所得稅。
案例五:某出版社請李某寫一本專著,稿費預計20萬元,需3年完成。李某提出出版社以借款的形式預付10萬元稿費,待書出版后再結清剩余稿酬。由于實物中稿酬的稅款一般需要圖書出版后再合并計算,這樣預付的10萬元稿費應繳納的稅款100000×(1-20%)×14%=11200元就可以延期三年后繳納。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只是針對各種情況挑選了比較常見的幾種案例進行了說明,中間簡化了許多過程。在實際操作中,過程往往更加復雜,還有許多細節的地方需要我們注意,才能籌劃出最佳的納稅方案。
3 結語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個人所得稅稅對我們生活的影響會越來越大,其地位也必將越來越重要。筆者通過探討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問題,得到一下收獲:
(1) 我國個人所得稅還存在廣泛的籌劃空間,因此財務工作者應該認真研究并積極開展稅收籌劃工作。
(2)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每個納稅人都必須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合理預期應納稅所得,這是基本的前提。。(3)從現實的角度看,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可以保障納稅人利益最大化,也有利于個人所得稅的完善和普及,因而具有顯著的實踐意義。
參考文獻
一、引言
隨著新個人所得稅稅法的實施,基于原稅法體系下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方案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得到了重點關注。隨著個人所得稅收入在稅收收入中比重的提高,個人所得稅已經成為我國的第四大稅種,個人所得稅在財政收入的來源補充以及收入分配的調節方面的職能得到了更加充分的發揮。近些年來,隨著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達到個稅繳納標準的人數越來越多,涉及到的征稅范圍也越來越廣,人們對其也越來越關注,在這種背景下,對個人所得稅進行稅收籌劃就顯得尤為必要。
二、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的基本思路
1.通過涉稅變量因素的合理安排進行籌劃。個人應繳納的所得稅的多少取決于各種涉稅變量因素,這些因素主要有納稅人差異、應稅所得額、稅前扣除項以及稅率等。在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實務中,通過對稅收優惠政策的利用來對個人所得稅進行納稅籌劃是最常用的手段,從而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隨著新個人所得稅稅法的頒布和實施,一定要對這些涉稅變量因素進行合理安排和充分利用,從而利用各個細則之間的差異來達到稅收籌劃、降低稅負的目的。
2.將收入所得費用化,充分利用費用扣除政策。將個人收入通過一些技術性的手段轉化為費用的形式,可以有效使得個人名義收入降低,進而達到少交稅的目的。通過一些納稅籌劃的方法,可以提高個人可支配費用的額度,例如,將員工的年終獎金數額提高,增加員工出差、通話等費用的報銷,都可以達到減少名義收入的效果。通過一些法律允許范圍內的處理,可以將個人的部分收入轉化為稅法允許的抵減項目,達到少交稅的目的。
3.合理籌劃納稅人的身份。各國稅法對不同的納稅人身份都制定了不同的稅率,一般非居民納稅人身份承擔的納稅義務和稅負都比較輕;居民納稅人承擔的納稅義務和稅負比較重。根據我國稅法的相關規定:外籍人員、港澳同胞和僑胞等在繳納個人應稅所得的時候,可以享受附加減除1300元的稅收優惠。因此,通過調整或者轉換納稅人身份,也為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提供了一定空間。
4.合理籌劃收入與納稅時期的關系。我國的個人所得稅主要采用的是超額累進稅率的模式,應稅所得越高則邊際稅率相應越高,因此個人應該盡量將收入在各個時期進行均衡安排。在個人收入總額既定的前提和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應該將個人收入合理分攤至每個月,使其能夠在較低的稅率水平上繳納個人所得稅,從而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例如,可以通過對勞務報酬進行分次填報的方法達到節稅的目的,因為個稅中有一定的免征額規定,通過分次申報可以減少應納稅所得額。
另外,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還有利用捐贈、公積金、稿酬等很多方法,在此就不一一列舉。
三、幾種典型的個稅稅收籌劃案例
1.通過涉稅變量因素的合理安排進行稅收籌劃的案例。根據我國稅法的相關規定:勞務報酬應該按照提供勞務的次數對個稅進行計算,計算時可以先扣除一定的費用。高校的老師在校外兼職培訓任課、工程設計人員兼職設計等都屬于勞務報酬性質。
案例1:某學校與另外一家教育機構開展合作,提供教師進行函授培訓教學。王教授同時在學校任課并承擔函授培訓教學的任務,其月工資為8100元,每個月函授培訓教學的報酬為800元并作為工資薪金計算,則其每個月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8100+800-3500)×20%-555(速算扣除數)=525元。
籌劃方案: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將王教授的函授教學報酬作為勞務報酬處理。學??梢酝逃龣C構達成協議,由學校將800元的報酬先支付給教育機構,再由教育機構作為勞務報酬支付給王教授。由于王教授的供職單位在某學校,教育機構付給其的薪水不用作為工資處理,而是可以作為臨時勞務報酬處理,因此,收到的這800元應該按照勞務報酬進行計稅處理。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8100-3500)×20%-555=365元;勞務報酬800元的收入剛好沒有達到交稅的限額,免于交稅。
案例2:某工廠由于需要對廠房進行擴修,聘用兼職工程設計人員李某指導廠房的施工,按照每月9000元的報酬支付費用。由于李某與工廠屬于臨時聘用的關系,9000元的收入應作為勞務報酬交稅,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9000×(1-20%)×20%=1440元。
籌劃方案: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采用技術性的手段將李某變成工廠的固定聘用人員,則可以按照工資薪酬進行個人的計算繳納,應繳納的個稅為:(9000-3500)×20%-555=545元。籌劃后每月節稅達到895元。
2.通過收入所得費用化進行稅收籌劃案例。每個人在工作的時候都需要花費交通費、電話費、餐飲費等各項支出。稅法中規定各種以現金形式發放的餐飲交通補貼等都需要納稅,因此,在運用此政策時,必須要取得正規票據從而實報實銷相關費用。
案例3:某企業銷售經理肖某月工資收入為13000元,每月銷售費用補貼為5000元并由公司統一發放,因此,每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13000+5000-3500)×25%-1005=2620元。
籌劃方案:5000元的銷售費用補貼可以通過實報實銷的方法,用5000元的相關發票進行費用報銷,收入總額沒有變化,5000元作為報銷費用處理。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13000-3500)×25%-1005=1370元?;I劃后每月節稅1250元。
3.通過納稅人身份的合理籌劃達到節稅的案例。一般非居民納稅人身份承擔的納稅義務和稅負都比較輕;居民納稅人承擔的納稅義務和稅負比較重。我國對非居民納稅人的身份有一定的離境天數規定,因此,可以通過對納稅人身份的不同界定,來充分享受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從而達到少交所得稅的目的。
案例4:某香港人受雇于海外一家總公司于2013年來深圳分公司任職。2013年其離開大次,每次的天數都沒有超過30天,全年累計離境天數為87天,其年收入為360000元。假定其每月收入等額,則年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30000-4800)×25%-1005]×12=63540元。
籌劃方案:由于該香港人每年的離境天數總計沒有達到90天的要求,所以需要在中國大陸境內支付個人所得稅。建議其離境天數增加到90天以上,即可作為非居民納稅人,則他的工資收入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籌劃后節稅63540元。
4.合理籌劃收入與納稅時期的關系的案例
案例5:某高級策劃師陳某受聘于某企業作為兼職策劃師,合作期限一共為半年,每個月需要交4次策劃方案,每次酬金為1500元,企業對酬金進行一次性支出,共計支付36000元。按照勞務報酬處理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36000×(1-20%)×30%-2000=6640元。
籌劃方案:陳某可以與企業協商將酬勞按月支付,則每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6000×(1-20%)×20%=960元,半年共計納稅為960×6=5760元?;I劃后共計納稅880元。
案例6:某注冊會計師湯某年收入140000元,按照月平均發放,無年終金收入。則年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140000÷12-3500)×20%-555]×12=12941元。
籌劃方案:將該注冊會計師的年收入的一部分作為年終獎金發放。
方案一:計入年終獎金額54000元,月平均工資7167元。
年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7167-3500)×10%-105]×12+(54000×10%-105)=8435元;
方案二:計入年終獎44000元,月平均工資8000元。
年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8000-3500)×10%-105]×12+(44000×10%-105)=8435元;
兩個方案均可節稅4506元。
另外,還有很多種納稅籌劃的方法,在此就不一一列舉。
四、總結
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的方法和思路有很多種,在具體運用的時候也是有很大差別的。因此,一定要切合實際,積極探索學習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為自己的收入進行充分的籌劃,從而達到合法地降低稅負,實現個人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參考文獻:
1稅收籌劃的含義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提高,稅收籌劃在企業和個人間逐漸被我們所熟知。而對于稅務籌劃的定義,國內外均有研究,但卻不盡相同。荷蘭國際財政文獻局所編寫的《國際稅收辭典》提出:“稅務籌劃是指通過納稅人經營活動或個人事務活動的安排,達到繳納最低的稅收?!敝洕鷮W家薩繆爾森在其《經濟學》中指出:“比逃稅更加重要的是合法地規避稅賦,原因在于議會制定的法規中有許多‘漏洞’,聽任大量的收入不上稅或以較低的稅率上稅。我國蓋地認為“稅務籌劃是納稅人依據所涉及的稅境,在遵守稅法、尊重稅法的前提下,規避涉稅風險,控制和減輕稅負,以實現稅后收益最大化的謀劃、對策與安排。”
2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的必要性
我國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至今,越來越多的納稅人認識到可以采用稅收籌劃的方式來為自己減輕稅務的負擔,使自己的實際收入盡量的多。因此,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也就有了其運作的必要性。第一,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有利于稅收知識的傳播,有助于納稅人依法納稅意識的提高。作為我國的公民或多或少都會與稅收發生聯系,可能我們最為熟知的是增值稅,增值稅是企業所繳納的稅種,對于我們公民個人,個人所得稅與我們關系最為密切。為了減輕納稅人個人所得稅的稅負,提高個人的實際收入,納稅人會不斷研究稅收政策方面的“漏洞”,由此,通過不斷的學習可以提高納稅人對稅收知識的了解和提高納稅意識。第二,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可以幫助納稅人實現收入的最大化,節約和減輕稅負。稅收籌劃可以在同樣的情況下,提出多個納稅方案,納稅人可以通過比較選擇稅負較低的方案,有利于保證納稅人個人的實際利益,同時不違反國家的法律。這樣提高了職工的實際收入,有助于納稅人在工作方面的積極性和保證納稅人的順利發展,避免了繳納多余的稅。第三,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可以幫助國家不斷完善和規范個人所得稅稅收的法規和相關的政策。稅收籌劃主要是針對稅收政策方面的漏洞提出更優的方案,這樣從表面上看是有利于納稅人減少繳納稅額,但同時也是對稅收政策法律的一種反饋,國家可以通過收集和分析納稅人的稅收籌劃反饋信息,不斷規范現行的個人所得稅稅法,同時改進與此相關的稅收法律政策。
3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的基本思路和方法
我國現在所實行的個人所得稅規定個人的11項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根據不同的情況確定了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不同的計稅方法和不同的稅率,并且基于不同的原因和目標,設置了較多的稅收優惠。這就使得納稅人在稅收籌劃方面有了潛在的活動空間。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的思路和方法,已有的文獻已經有比較深入的研究和總結,在此僅列舉幾種主要的籌劃思路。第一,通過有效利用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來實施稅收籌劃。稅收優惠是通過減輕特定納稅人的稅收負擔,達到鼓勵或支持納稅人的政策目的。就捐贈項目而言,稅法規定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的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首次,通過一定的機構捐贈和直接捐贈是有明顯的區別,直接捐贈是沒有30%的扣除標準的,所以在捐贈納稅中一定要選擇規定的機構進行捐贈;其次,如果捐贈的數額超過了捐贈的扣除限額,此時應該找到捐贈的臨界點,選擇分次捐贈,這樣能夠有效的達到節稅效果;最后,納稅人如果有多個項目的收入來源,例如有工資、勞務報酬、中獎和稿酬所得,這四個項目的稅率是不同的,稅率分別為3%、30%、20%、14%,這時的捐贈額應該在各應稅項目間進行分配,納稅人應優先將捐贈額分配在適用高稅率納稅的項目上,這樣可以最大程度減輕納稅義務。第二,同樣的收入額按照不同額所得類別繳納的稅額是不同的。個人所得稅的所得項目之間有的可以互相轉化,納稅人可以利用不同應稅項目的轉化來恰當地進行稅收籌劃。全年一次性獎金是一個典型的案例。稅法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應先將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使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通過這個規定,可以計算出各個區間的臨界值,運用臨界值可以選擇分次發放獎金。通過計算表明,除一次性發放全年獎金外,同樣多的獎金隨著發放次數的增加,納稅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會逐漸減少,從而達到稅收節約的目的。對于勞務報酬所得的納稅籌劃,提供勞務的納稅人可以考慮,將本應由自己承擔的費用,改由對方承擔,同時適當降低自己的報酬,這樣能夠有效地提高納稅人的凈收入。稅法同時規定勞務報酬所得以每次收入減去一定費用后的余額為納稅所得額,針對“次”的規定,納稅人可以通過盡量增加“次”來增加費用的扣除,單次收入使用的累進稅率級次就會相應地降低,從而相應減輕納稅負擔。第三,個人所得稅法根據居住地標準和居住時間標準規定了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可以充分利用納稅人身份轉換來達到節約稅收的目的。居民納稅人的納稅范圍是境內境外所得均應納稅,而非居民納稅人只限于境內所得納稅,很明顯可以看出非居民納稅人的稅負較輕。因此,借助于納稅人身份的認定來減輕納稅義務,實現節稅效果是可行的。第四,個人所得稅都是采用比例稅率,但其中也有些項目也采用超額累進稅率,這使得稅率分級導致的臨界點的存在,每當突破臨界點,稅率就會相應地得到提高,稅負必然同時也會增加。納稅人可以很好的把握臨界點,將應納稅所得額合理地進行拆分,盡可能的靠近臨界值,這樣可以有效的起到節稅作用。
4結論
合理運用稅收籌劃,有利于納稅人個人的實際收入,也有利于公司對職工的鼓勵和獎勵,實現個人和企業的利益最大化,同時,也必須保證國家的利益,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通過以上的闡述,可以得知稅收籌劃是門很有學問,很有深度的學科,需要納稅人不斷的鉆研,不斷的學習稅法法規,實時跟蹤稅法法規的最新動態,才能使自己在同樣的勞動成果下獲得最大的收益。當然,個稅的稅收籌劃的精髓遠遠不止本文說闡述的這些內容,還有很多其他有效的方法。
[參考文獻]
[1]韓明橋.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籌劃技巧分析[J].吉林省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4,28(2).
2002年5月,主管地稅機關在對王平2002年度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發現了以下問題:向二舅支付利息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00000×15%×20%=6000(元),王平未代扣代繳;支付利息超過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0000×(15%-7%)=16000(元),王平需補繳個人所得稅(60000+16000-9600)×35%-6750-10890=5600(元)。
地稅機關按規定對王平進行了補稅、罰款。她和二舅累計負擔個人所得稅10890+5600+6000=22490(元)。王平被補稅、罰款的主要原因是支付給二舅的利息未按稅法規定進行相關處理。如果她將二舅的20萬元作為投資,按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申請成立合伙企業,兩人在稅后分利,則個人所得稅將大大降低。
一、工資、薪金所得其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的重要性
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待遇的高低是企業能否吸引和挽留人才的一個重要因素。而工資、薪金所得采用七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越高,要繳納的個稅就越多。因此,企業可通過稅務籌劃,在遵守稅法的前提下,選擇員工工資、薪金的支付方式,降低應納稅所得額,以減少員工個人的稅負。
二、工資、薪金所得其個人所得稅稅率及費用減除標準
1、稅率:適用七級超額累進稅率,從一級的3%稅率,逐級遞增到七級的45%稅率。
2、費用減除標準:我國居民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3500元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工資、薪金所得其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1、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 = 每月收入額 - 繳付"四金"額-費用減除額(3500元)
2、工資、薪金所得的超額累進稅率及速算扣除數
采用速算扣除數計算法,計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所得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 * 適用稅率- 速算扣除數
四、工資、薪金所得其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及運用
當我們領到工資條時,我們是否只關注實際工資的多少?是否有注意工資的組成項目?是否了解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呢?
當我們發放工資時,我們是否兼顧企業與員工的利益?是否合理節稅呀?
其實,細心的我們也不難發現,有時我們稍微改變一下處理的方式,便可以適當減輕我們的稅負,從而增加我們的收入。
就拿我們每個月的工資來講吧,員工張立2016年1月工資條如下:
(1)張立2016年1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計算:
1)判斷:5583 - 3500 - 168 - 215= 1700 屬于第二級(超過1500~4500元的部分),稅率 10% ,速算扣除數105。
2)個稅:1700 * 10% - 105 = 65(元)
即(5583 - 3500 - 215 - 168)*10% - 105 = 65(元)
(2)如果進行稅務籌劃,將住房津貼200元作為非貨幣性住房補貼,由企業統一購買或者租賃住房,提供給員工居住,那么,由于非貨幣性住房補貼不計入員工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必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列入企業的費用,因此可以降低了員工個人的稅負。
稅收籌劃后,張立該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計算:
1)判斷:5383 - 3500 - 383 = 1500 屬于第一級(不超過1500元的),稅率 3% ,速算扣除數0。
2)個稅:1500 * 3% - 0 = 45(元)
即:(5383 - 3500 - 215 - 168)* 3% - 0 = 45(元)
那么,將住房津貼200元,以企業提供住房的形式支付時,員工可以減少個人所得稅20元(65 - 45 = 20),按企業應繳個人所得稅職工人數300人計算,一年企業員工可少繳稅72000元(20 * 300 * 12 = 72000)。
由此可見,企業提供非貨幣性住房補貼,雖然張立的名義工資減少了200元(由5583元變為5383元),但其實員工可支配的實際工資卻增加了20元(由4860元增加到4880元)。
我們進行工資薪酬個稅稅務籌劃,是不是其個稅越高,節稅效果越明顯呢?
員工劉杰2016年1月的工資條如下:
(1)劉杰2016年1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4083 - 3500 - 215 - 168)*3% =6(元)
(2)如果進行稅務籌劃,將住房津貼作為非貨幣性住房補貼,由企業統一購買或者租賃住房,提供給員工居住,那么,由于非貨幣性住房補貼不計入員工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必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列入企業的費用,因此可以降低了員工個人的稅負。
稅收籌劃后,劉杰該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
3883 - 3500 - 215 - 168 = 0(元)
即將住房津貼200元,以企業提供住房的形式支付時,員工劉杰可以減少個人所得稅6元,按明亮電器有限公司應繳個人所得稅職工人數300人計算,一年公司員工可少繳稅21600元(6 * 300 * 12 = 21600)。
由此可見,(1)企業提供非貨幣性住房補貼,雖然員工的名義工資減少了(由4083元變為3883元),但其實員工可支配的實際工資卻增加了(由3419元增加到3425元)。
(2)進行個稅稅務籌劃,其個稅越高,節稅效果越明顯。同樣是住房補貼200元,劉杰工資4083元,適用稅率3%,稅務籌劃后,節稅6元;而張杰工資5583元,適用稅率10%,稅務籌劃后,節稅20元。
五、矛盾沖突與建議
1、矛盾沖突:
(1)企業給員工提供住房待遇,由于員工的住房需求不同,自己有房子或自己租房的員工,感覺享受不到免費的住房待遇,心中產生不公平感。但實際上卻增加了員工的實際工資,增加了員工的可支配資源,即"留在員工手中的資金多了"。
(2)企業給員工發放住房補貼,員工無論自己租房,還是向企業租房,企業都給每一位員工住房補貼,讓員工感到公平與得到信賴,提高了員工的滿意度和幸福感。但實際上卻增加了員工的名義工資,減少了員工的實際收入。
(3)企業給員工提供非貨幣利待遇,有時無法提高員工的滿意度和幸福感,因為有時這些福利不一定是員工所需要的。
2、建議:
如何既提高員工的滿意度與幸福感,又增加員工的實際收入,提高員工的可支配資源呢?企業為員工提供住房以及各項福利待遇,可通過貨幣形式表現出來,同時增加員工的選擇權。
(1)企業為員工提供住房待遇時,在工資條上,無論員工是否入住企業的宿舍,都以貨幣形式。這樣,提高了員工住宿的選擇權,增加員工的滿意度。
① 如果員工劉杰入住企業宿舍,此時工資條反應內容如下:
② 如果員工劉杰不住企業宿舍,此時工資條反應內容如下:
從這兩個工資條的備注,體現企業為員工提供住房待遇,增強員工的公平性。在實際操作上,標明房租租金,增加員工的選擇權。
(2)企業為員工提供的各項福利待遇,以貨幣形式加以表示。
① 免費就餐。如:餐票上標上價格。
② 提供交通便利。如:提供班車,免費接送職工上下班時,顯示車票票價。
③ 提供旅游和教育福利機會。如:為員工提供旅游和培訓的機會,為職工子女提供助學金、獎學金,增加員工選擇機會,同時報出相應價格。
④ 增加公共服務。如:提供水、電、煤氣、暖氣、電話等公用配套設施服務時,公告相應的費用支出。
總之,在稅法的規定范圍內,通過對工資、薪酬的個人所得稅稅務籌劃,從而達到提高員工的可支配資源,增加員工的實際收入,提高員工的滿意度及幸福感,是我們稅務籌劃的宗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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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納稅籌劃與個人所得稅
所謂稅收籌劃指的是納稅人在遵守國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籌劃,盡可能減輕稅收負擔,獲取稅收利益。稅收籌劃的內涵,實際上就是納稅人在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框架內,通過對經營活動或個人事務的事前安排,實現減輕納稅義務目的的行為。個人所得稅是指對個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征收的一種稅。該稅的主要特點為:依據住所和居住時間兩個標準,區分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使其分別承擔不同的納稅義務。個人所得稅法將個人收入所得劃分為11類,實行分類征收;對納稅人不同所得項目,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兩種稅率形式;采用源泉扣繳和自行申報兩種征收方法。
二、個人所得稅籌劃在工資收入方面應用的幾種主要方法
1.合理分拆收入所得,均衡工資獎金發放
我國稅法對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有如下兩個方面的規定:(1)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2)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同時,由于個人所得稅適用累進稅率,而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時速算扣除數只允許扣除一次,實際上相當于全年一次性獎金只有十二分之一適用的是超額累進稅率,其他部分都適用全額累進稅率。全額累進稅率會出現稅率臨界點稅負劇增的現象必然反映到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應納稅額計算上。從而使納稅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高于超過稅率臨界點時獎金數額,此時納稅人選擇較低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反而會有更高的稅后收入。
2.靈活轉換工薪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性質
依據個人所得稅法,我國個人工薪所得實行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勞務報酬所得實行20%的比例稅率,但對勞務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可以加成征收,勞務報酬所得實際上相當于實行20%、30%、40%的超額累進稅率。對比這兩種稅率規定,可以發現相同數額的工薪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所適用的稅率不同,這時個稅所承擔的稅負也就不同。因此,納稅人可以通過這種關系的處理來安排所得性質,使所獲收入被定位于最有利的稅收位置。
3.合理增加稅收減免額
對于個人所得稅來說,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費都是可以在收入中抵免的。所以,如果企業合理增加員工每個月的住房公積金,就可以起到降低適用稅率、節約稅收支出的作用。例如,按照公積金有關文件規定,職工個人與其所在單位,應該依據員工月工資總額的同一比例,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每月繳存額等于職工每月工資總額乘以個人繳存率,單位每月繳存額等于該職工每月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存率,兩筆資金全部存入個人賬戶,歸職工個人所有。由于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可從工資總額中作稅前扣除,免納個人所得稅,所以,單位和個人應按照盡可能高的標準繳付“三費一金”,從而增加納稅人的稅收減免額,進而減少應納稅額。
4.靈活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個人所得稅稅法,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或其他社會公益事業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未超過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因此,納稅人應合理地安排捐贈事宜,最大程度地享受稅收扣除。該政策實際上就是給予納稅人將自己對外捐贈的一部分改為由稅收來負擔。該條款的立法宗旨很明確,就是要引導納稅人的捐贈方向,將其引入公益、救濟性質,從而為社會和國家減輕負擔。對于個人來說,則可以通過公益、救濟性捐贈將一部分收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從而達到抵免一部分稅收的目的。
三、個人所得稅籌劃的案例分析――以工薪所得籌劃為例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將個人的十一項所得作為課稅對象,如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等等。這些項目分別規定了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適用不同的稅率和不同的計稅方法。這就為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潛在的空間。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我國在個稅上對工薪所得按月征收,并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對于員工年底一次性取得的全年獎金、績效工資,也規定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這種情況下,月收入的不均衡會使得在年所得相同的情況下,由于某些月份的工薪收入由于適用較高稅率而使得員工整體上稅負增加。
根據稅收籌劃的原理,針對這種情況原則上我們可以采用均衡分攤收入的方法來減輕這部分納稅人的稅負。舉個例子:羅某是一家公司的銷售代表,每月工資4000元。年初,按照公司的獎金制度,羅某根據上年的銷售業績估算今年可能得到25000元獎金。請問如果羅某全年能夠獲得獎金25000元,羅某該如何為自己的收入進行籌劃以降低稅負?根據題意,我們有以下幾種方案可供選擇:方案一:如果公司在年終一次性發放這筆獎金,按規定工資部分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4000-2000)×10%-2]×12=2100(元);獎金部分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25000×15%-125=3625(元),總體上羅某全年應納個稅為5725元(2100+3625)。方案二:如果公司分兩個月兩次發放這筆獎金,按規定羅某未取得獎金月份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4000-2000)×10%-25]×(12-2)=1750(元);取得獎金月份應納的個稅稅額=[(4000+25000/2-2000)×20%-375]×2=5050(元),綜上羅某全年收入應繳納的個稅為6800元(1750+5050)。方案三:如果這筆獎金分為四個月四次發放,則未取得獎
金月份應納的個人所得稅額=[(4000-2000)×10-25]%× (12-4)=1400(元);取得獎金月份應納的個人所得稅額=[(4000+25000/4-2000)×20%-375]×4=5100(元),羅某全年共需繳納為6500元(1400+5100)。顯然,除一次性發放全年獎金外,同量的獎金隨著發放次數的增加,羅某應繳的個人所得稅會逐漸減少。因此,羅某應要求公司在年終時一次性發放其全年獎金,如果公司從其他方面考慮,無法滿足羅某的要求,則羅某應與公司商議,盡量分月多次發放獎金。
因此,我們公司在發放工資獎金時應當為員工進行籌劃,特別是當涉及的員工獎金數額較大時,如果采用年終一次發放法,就可能降低員工的個人所得稅負擔,增加員工的個人收益,為他們帶來實惠。根據測算,對應于某個特定的預計全年總收入,有些“均衡月工資、年終獎金”最優發放方法為一個特定的數額,有些“均衡月工資、年終獎金”最優發放方法為一個特定的數額區間。相應地,我們把這兩種最優發放方法定義為“最優發放額”、“最優發放區間”,具體總結如下表。
備注:“*”表示最優發放額,“**”表示最優發放區間,表格中區間的中括號“[]”表示包含邊界數值,括號“()”
表示不包含邊界數值。
綜合上面的實例分析,我們可以發現國家稅務總局對于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具有多個方面的特點,個人所得稅有很多細節的東西值得我們關注研究。例如上面的實例所講的同樣的年所得,因為工資發放的次數、時間、名目等的不同,所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金額會有所不同。所以,可以發現合理的個人所得稅籌劃方案對于個人工資收入具有很大的影響作用。
四、合理的個人所得稅籌劃方案對個人工資收入的影響作用
通過上述實例分析,可以發現合理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可以為員工個人達到充分的節稅作用。正確認識個人所得稅籌劃對工資收入的影響作用對于員工個人的所得稅的納稅籌劃以及我國稅收經濟的發展具有相當重要的現實意義。
1.適當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可以有助于增強納稅人的納稅意識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稅收征管法的不斷完善客觀上使得納稅人靠鉆稅法的漏洞和偷逃稅款等手段減少稅負的不正當途徑被堵塞,稅務相關行政和執法部門對社會上偷漏稅等違法行為的嚴厲處罰也會促進納稅人逐漸認識到納稅籌劃的重要性,從一定意義上講,納稅籌劃在給納稅人帶來實惠和好處的同時也會促進納稅人為節約稅收而不斷了解學習稅收相關法規的過程,這個過程從客觀上來講增強和提高了納稅人的納稅意識。
2.納稅籌劃有助于促使個人理財水平的提高
當今社會當中,每個人的收入來源都有很多方面,不同的收入適合繳納不同的稅收和應用不同的稅法條款,所以正確的納稅籌劃有助于提高和促進個人理財水平的提高。納稅籌劃是一種高智商的增值活動,為進行納稅籌劃而起用高素質、高水平人才必然為社會經營管理更上一層樓。納稅籌劃會促進員工個人最大限度地為節約稅款而對財務工資制度、會計準則以及現行稅法進行深入了解,從而從客觀上提高員工個人的理財水平。
3.正確合法的納稅籌劃方案有助于納稅人節約稅收
目前,我國很多人員機構都是將納稅籌劃的目的僅定位在直接減輕自身稅收負擔層面,因而一部分納稅人的心理是只要能少交稅款,怎樣做都行。其結果只會導致很多納稅籌劃案例屬于暗箱操作,其技能并不高明,其實質是偷漏逃稅,因而經不起推敲和稽查。所以,通過正確合法的納稅籌劃方案選擇可以減少納稅人的現金流出或者減少本期現金的流出,增加可支配資金,使納稅人一方面可以減少本該繳納的稅收,另一方面也可以不繳不該繳納的稅收,使個人最大限度地節約稅收。
參考文獻:
[1]黃凰、田靖宇.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研究[J].現代商貿工業,2009(1).
近些年我國稅制改革工作穩步推進。就現階段稅制改革情況分析,國家稅務總局高度重視高等院校和大學教師的個人所得稅問題,并將其作為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重點工作。如何在合理合法的情況下,通過納稅籌劃降低高校教師的稅務負擔,直接關系到教師的生活水平,也是教師關注的重點問題。本文就此展開相關論述。
一、高校教師工薪收入組成分析
高等院校教師的收入來源呈現多元化,除過基本工資外,還包括績效工資、補貼、科研項目、年終獎等內容。通常年終獎確定,校方會考慮職稱、職務、課時等因素。這些部分共同構成教師的收入,稅務籌劃時財務人員要將這些因素納入考慮范圍。到目前為止,少數高校依然堅持每月僅發給教師基本工資,其他費用在年底或學期末匯總發放,造成月收入起伏較大,影響到稅務籌劃工作的進行。做好高校教師工薪收入納稅籌劃,滿足國家稅制改革政策,降低教師納稅額度,提高其生活品質,可以讓教師將更多精力投入到工作上。尤其是新個人所得稅納稅政策實施,通過分析教師個人所得稅問題可以解決稅率過高的問題,促進教師總體薪酬水平的提升,大幅度提高高等教育辦學質量,為社會輸送更多的高質量人才。
二、高校教師工薪收入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問題分析
稅務籌劃并不是逃稅漏稅,而是在法律條款允許的范圍內調整相關內容,降低企業稅收負擔,實現增加個人收入的目的。但具體實施過程中,個人所得稅務籌劃存在一些情況,不利于相關工作的開展。
(一)教師收入增加與納稅現實的問題隨著國家對高等教育支持力度增加,財政撥款逐年增加,高校教職工收入水平不斷提高,原有的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與現實發展之間存在愈發突出的矛盾。體現為,教職工群體并未形成全面的納稅籌劃認識,原有的納稅籌劃體制與教師個人利益之間關系不明顯,造成高校財務部門不重視納稅籌劃,不利于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革新。
(二)納稅籌劃成本與調整程度的問題如果不主動開展納稅籌劃工作,就會造成教職工承擔較重的繳稅負擔,但如果開展納稅籌劃工作,會增加財務人員的工作量,加之各單位之間協同能力不足,造成工作負擔增加。納稅籌劃與具體計劃之間存在矛盾,需要根據實踐情況進行調整,但無法準確把握調整力度與難度,主要工作就是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合理的納稅籌劃方案。
(三)納稅籌劃實踐難度偏大的問題高校規模持續擴大,校內教職工的數量多則上百甚至上千人,收入來源主要為財政撥款、學費等,但工資發放時間存在差距,收入類型較多、發放單位多,這就造成往往拖到學期末或年末才能發放,但稅法規定要在工資發放當日扣除稅費,集中發放造成稅務負擔過高,損耗教職工的利益。同時,工資發放時間缺少統一規范,各單位之間缺少統籌規劃,最后基本上由財務部承擔相關責任,但財務部門僅承擔工資發放責任,而不負責最后統籌。
三、高校工薪收入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問題的解決措施
(一)增加福利內容,降低名義層面收入就當前高校工薪階層收入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工作現狀分析,最好的解決方法是加強教師福利待遇水平,在合理范圍內有計劃、有目的地降低教師個人名義收入,將其轉化為教師生活所需各種福利,這也是當前減輕教師稅務負擔最有效的一種策略。因此,高校財務部門一定要仔細研讀我國稅法章程,在新稅法許可的范圍內,盡可能將我國教職工的個人名義收入加以福利化和費用化改進。在確保我國高校收支均衡的條件下,盡可能提高我國教職工待遇福利。比如,相關部門在引進優秀教學人才同時,加大投入力度,結合現階段我國關于教師住房計劃和學校自身對于人才引進所設置的各項優惠政策,可以適當為新進教職工提供住房需求,或者負擔一部分房租、伙食費,幫助教職工解決基本的生存生活問題,為他們投身于教育事業提供良好后勤供給,使他們安心開展青少年教育事業。當前高校教職工存在多樣化的需求,高校可以做教職工之家、活動中心等項目的建設,豐富教職工的業余生活,同時推進面向教職工的免費性后勤服務工作體系,適當增加或減免教職工物業、停車或清潔費用,最大限度保護教職工利益。同時,在職期間可以給予補貼與優惠,如交通、住房、辦公用品等。這樣既能保證教師薪酬水平,又能降低名義性收入,實現控制與降低教師稅負的目的。
(二)提高科研補貼與獎金的發放比重首先,可以通過進行科研開支的方式支付部分的科研補貼,為了解決相關的科研經費的不足的相關問題,可以讓教職工人員通過使用發票報銷在科研過程中報銷相關的花費的費用,使用發票報銷相關的費用,盡量少使用現金所報銷。其次,可以使用分拆納稅主體的方式發放相關的科研獎勵,因為工薪所得稅一共會有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分級也會有臨界點,當稅率到達即將突破臨界點的時候,適用的稅率也會不斷的提高,因此,可以通過拆解幾個納稅主體的方法,就可以有效地降低稅率,也就會不斷降低納稅負擔。最終高校可以選擇先將科研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進行報銷,再將剩余的獎勵金直接發放到參加項目的每個老師,這樣不僅會合理而且會節省稅務,降低稅務負擔。案例:某高校王教授月基本工資為6500元,每月需要固定支出3200元,包括房租、交通費用、圖書費用等。王教授個稅繳納=(6500-5000)×10%-105=45。王教授所任職的高校內,可以選擇給教師提供住房、交通工具、餐費等方式,抵扣掉一部分現金,適當降低基本工資,王教授的下調為(6500-3200)=3300,意味著個稅稅額為0。校方支出不變,但王教授每月繳稅為0,全年節稅45×12=540元。
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30年來,已得到了長足的發展,不僅成為了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也是政府進行收入“削峰填谷”宏觀調控的主要工具,為和諧社會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一、個人所得稅發展情況
我國個人所得稅自1980年9月10日征收以來,實施首年全國個人所得稅收入僅為0.05億元,1993年個人所得稅收入已達到47億,1998年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是260億,2002年超過了千億元,2007年更是超過了3000億元,2009年突破了3900億元。30年來伴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個稅收入大幅度提高,政策也與時俱進,不斷完善,2006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將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的減除費用標準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到2008年3月起又提高到2000元。2006年11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了,首次對高收入人群的自行納稅申報行為作出了具體規定。應該說個稅修正的每一小步,都是稅收民主和社會進步的一大步!
二、個人所得稅征收中的問題
目前一年一度的個稅自行納稅申報制度已經實施,每當提及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每逢說到改善民生舉措,以及在每年的"兩會"上,人們總是把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問題提出來。在物價上漲的今天,有關降低個人所得稅稅負的訴求聲越來越高。政府如何合理征收個人所得稅,還需要社會各界人士共同努力,探討和研究新形勢下的經濟秩序和勞動關系,不斷完善稅法,在形成政府財政收入的同時,合理調節收入差距,平衡利益分配。對于企業來說,在符合當前國家稅法政策和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如何籌劃高收入人群的個人所得稅,是一個值得研究的課題。
三、企業籌劃高收入人群的個人所得稅方法探討
對于企業12萬以上的高收入人群,看著自己每年被扣繳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時,那種"痛并快樂著"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作為企業來說,應該怎樣合理籌劃員工薪金的個人所得稅,做到既符合稅法又合理"避稅",以增加員工的收入呢?下面我以案例的方式,分析對于同樣的年收入,在不同的發放模式下,企業和個人所上繳所得稅的差異。
案例:趙先生受聘于一家上市公司高管職務,合同約定每年年薪為50萬元。
發放模式一:平時每月發月工資2000元,年終根據業績考核的結果,再發剩下的476000元,由于476000元已超過計稅工資,公司要調增所得稅,繳納企業所得稅。公司應繳納企業所得稅=(500000-2000*12)*25%=476000*25%=119000(元)。趙先生應繳納個人所得稅=476000*25%-1375=117625(元)。
這種方式下發放趙先生的50萬后,公司和個人合計應繳納稅額為236625元。
發放模式二:實行年薪制,年薪50萬元。公司應繳納企業所得稅=(500000-2000*12)*25%=476000*25%=119000(元)。趙先生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00000*30%-3375=146625(元)。
這種方式下發放趙先生的50萬后,公司和個人合計應繳納稅額為265625元。
發放模式三:以股息、紅利形式發放。股息、紅利屬于稅后利潤分配,公司對稅后的476000元承擔的企業所得稅與稅前調整所交納的企業所得稅不同,先要倒算476000元的稅前所得額。公司應繳納企業所得稅=(500000-2000*12)÷(1-25%)*25%=158666.67(元)。趙先生應繳納個人所得稅=476000*20%=95200(元)。
在這種方式下發放趙先生的50萬后,公司和個人合計應繳納稅額為253866.67元。
發放模式四:公司每月支付趙先生工資2000元,年終以每股0.48元獲得股票5萬元股,當時股票市價為每股10元。依據財稅【2005】3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股票期權按"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家)*股票數量=(10-0.48)*50000=476000(元)。公司應繳納企業所得稅=476000*25%=119000(元)。趙先生應繳納個人所得稅=(476000/12*25%-1375)*12=102500(元)。
在這種方式下發放趙先生的50萬后,公司和個人合計應繳納稅額為221500元。
發放模式五:公司每月支付趙先生3萬元工資,這樣趙先生年工資為36萬元(社會平均工資為每年2萬元),年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分別為1.2萬元(即社會平均工資三倍的20%)、2.16萬元、1.8萬元、0.216萬元,年終獎金86240元。那么公司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360000+86240-2000*12)*25%=105560(元)。
趙先生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30000-1500-600-400-25-2000)*25%-1375]*12+86240*20%-375=76798(元)。
在這種方式下發放趙先生的50萬后,公司和個人合計應繳納稅額為182358元。
在“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稅制改革思路下,探索新的稅收籌劃方法,及時為企業經營決策提供信息支持,有效地控制經營風險,已成為當務之急。本論文將基于國內外學者在稅收籌劃研究的基礎上,分析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的時代背景下,從企業的組織形式、稅率、稅基、優惠政策等方面進行的稅收籌劃方法的研究,并結合具體案例對新稅法下稅收籌劃方法進行探索,為納稅人進行合法節約納稅支出和經營管理決策提供參考,為推動稅收籌劃的研究提供可行性建議。
一、稅收籌劃的定義
什么是稅收籌劃?“稅收籌劃”一詞來源于英文的“Tax planing”?!癟ax planing”可以譯成中文的“稅收計劃”或“稅收籌劃”。如果所闡述的具體內容是稅務機關對稅收方案或目標進行預測、設計或安排,則可譯為 “稅收計劃”;如果所闡述的內容是納稅人對納稅方案或目標進行比較和選擇,則可譯為“稅收籌劃”。本文所述稅收籌劃特指后一種情形。在中國現階段企業是納稅人的主體,稅收籌劃更多的是企業的需要。
二、新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方法策略
(一)企業組織方式選擇中的所得稅稅收籌劃。新企業所得稅法明確了我國對公司制企業和合伙制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實行不同稅制。稅法規定,合伙企業及個人獨資企業則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只對其業主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與合伙經營相比,公司制企業的營業利潤在企業課稅環節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后利潤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給投資者,投資者又得將其分得的稅收利潤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存在重復征稅,稅負必然加重。如果單從納稅負擔的角度出發,在新組建企業時可以選擇設立為合伙制或獨資企業。
(二)基于稅基的所得稅稅收籌劃。計稅依據的確定較復雜,其籌劃空間較大,也是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重點。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因此,企業所得稅計稅依據的籌劃又可以分為收入的籌劃、扣除的籌劃。
(三)會計政策選擇的所得稅稅收籌劃。會計政策是指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所遵循的具體原則以及企業所采納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會計政策的選擇不同,核算出來的結果會有不同,對納稅人的稅負產生較大的影響。在稅法規定范圍內有很多可供企業選擇的核算方法。
(四)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所得稅稅收籌劃。稅收優惠是國家根據一定時期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在稅收方面給予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的各種優待,是政府調控經濟、促進社會發展的重要手段。結合企業自身特點,充分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是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最主要也是運用最多的方法。
三、新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一)強化企業稅收籌劃意識,依法籌劃。企業所得稅的籌劃必須在稅法許可的范圍內進行,不得與稅法規定相抵觸。新稅制實施以來,稅收對納稅人的要求越來越高,稅務部門的執法力度越來越大,企業因違反稅法而受到嚴肅查處的案例不勝枚舉。因此,企業要消除對稅收籌劃認知上的片面性,并要強化稅收籌劃意識,明確稅收籌劃對于企業理財的積極影響,制定具有相對穩定性和系統性的稅收籌劃機制,確保納稅籌劃的效果,從而掌握稅收籌劃的主動權。
稅收籌劃是指在納稅行為發生前,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對納稅主體生產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等的事項籌劃和安排以達到稅負相對最輕,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稅收籌劃日益成為企業在納稅環節中不可或缺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稅收籌劃實際是企業為實現價值最大化對稅收經濟事項進行統籌安排,是企業的獨立性和自主性的體現,也是社會賦予其權利的具體運用。將稅收籌劃的目標定位于企業價值最大化是科學發展觀在稅收籌劃中的具體體現,亦是稅收籌劃發展的高級階段。
一、稅收籌劃產生的主觀原因
稅收籌劃的主觀原因是納稅人受經濟利益誘惑而產生的規避納稅義務的愿望和要求,納稅人對其利益的追求是一種本能,具有排他性和利己性。在納稅人看來,納稅行為無論怎樣公平、正當、合理,都是其直接經濟利益的流失,都是對其勞動成果的一種占有,而這種占有又是國家為保證財政收入所采取的強制手段。面對經濟利益的誘惑,納稅人千方百計地運用各種經濟行為減輕稅負實現企業價值最優。因此稅收籌劃成為納稅主體合法節稅的內在原因和動力。
二、稅收籌劃在我國的發展狀況
稅收籌劃起源于西方,在我國起步較晚,尚處于初級階段,它作為降低納稅人成本提高企業競爭力的重要工具,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
(一)、現代企業實現稅收籌劃的時機已成熟
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稅收籌劃的實施不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其必要性在于:有利于企業自身實現節稅、稅后利潤最大化和企業價值最優的三者統一;有利于增強納稅人的納稅觀念,抑制偷逃稅等違法行為;有助于稅收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完善。其可行性在于:我國法律確認并保護納稅人稅收籌劃的權利;稅務機關等逐步重視稅收籌劃的研究;全球不同地域和不同領域的稅收差異為稅收籌劃的開展創造了條件。
1、稅收觀念的改變是稅收籌劃的地位得到確認
首先,稅收觀念從作為征稅主體的國家角度轉變為以征稅主體的企業,過去人們對稅收的觀念是企業對國家財政應有的貢獻,突出強調了國家在征稅關系中的權威地位,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稅收籌劃在納稅關系的作用也愈發突出。我國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變化將圍繞WTO的基礎規則來修訂,逐步重視納稅主體的利益,確認納稅主體的權利。其次,對稅收籌劃有了正確的認識,初談稅收籌劃時,大多數人單純的認為僅僅是少繳稅即怎樣去避稅。避稅是納稅人利用稅法缺陷鉆其漏洞,經過一些經濟行為的巧妙設計一達到稅負相對最輕。而稅收籌劃最基本的特點就是合法性,是稅收籌劃區別于逃避稅收行為的基本標志,因此稅收籌劃亦是節稅,目的很簡單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2、完善的稅收監管制度體系為稅收籌劃提供了法律保障
完善的稅收監管體系是稅收籌劃的前提,通俗來講,稅收籌劃監管制度的完備與否與其受重視程度呈正相關。簡單地說,企業重視稅收籌劃并制定完善的稅收監管體系為稅收提供了合理保證。稅收監管的存在增加了企業稅收詐騙的成本,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業稅收詐騙的可能性,因此,加強稅收監管完善稅收籌劃是企業降低稅收成本的必然選擇。
3、逐步完備的市場經濟體制為稅收籌劃創造了條件
完備的市場經濟體制是稅收籌劃存在的基本前提,企業之所以進行稅收籌劃,首先是出于對其自身利益的追逐。企業只有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才能真正成為市場的主體,享有獨立的經濟利益,同時在激烈的競爭中產生節約成本的需求,從而為稅收籌劃的發展創造了條件。
三、稅收籌劃在企業會計中的應用程序
對一個企業來講,所得稅的稅收彈性相對較大,其稅收籌劃的空間也相對較大,效果往往比較明顯,因此這類稅收籌劃的需求較大。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主體為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目的而從企業組織形式,銷售收入、相關扣除項目、稅收優惠等方面稅收考慮。
(一)、企業組織形式的合理規劃
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決定了納稅主體的身份和納稅方式。在組建過程中,依照財產組織形式和法律責任權限,企業可分為公司制企業、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從法律角度看,公司制企業屬法人企業,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屬于非法人企業。我國稅法規定法人企業被規定為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等非法人企業不是企業納稅人而被列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
案例:公司制企業、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的比較選擇。某公司當年實現盈利140萬元,計算三種組織形式下的最大化稅收收益
(A)、成立公司制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所得稅=140×20%=28(萬元)
個人所得稅=(140-28)×20%=22.4(萬元)
稅后所得收益=140-28-22.4=89.6(萬元)
(B)、成立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不屬于企業所得稅納納稅范圍,因此不考慮企業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140×35%-1.475=47.525(萬元)
稅后所得收益=140-47.525=92.475(萬元)
[籌劃結果]:應選擇方案B,納稅人在進行稅收籌劃前可選擇成立合伙企業,能夠為公司節稅2.875(92.475-89.6)萬元。體現企業籌劃目標,實現企業價值最優。
(二)、銷售收入的稅收籌劃
企業最主要的收入來源一般是銷售商品收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如果納稅人綜合巧妙地運用不同的銷售方式,既能夠使企業的收入安全收回,又能確保企業延遲繳納企業所得稅,從而達到少繳稅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稅法規定,在企業銷售方式中,分期收款銷售方式下在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作為收入處理,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企業應盡量延期納稅,延期納稅對于企業而言就相當于從政府得到一筆無息貸款,而納稅主體又可利用貨幣時間價值創造雙重財富,實現更多的企業價值。
如果公司的銷售收入發生在月底或年底,公司可以推遲在下個月或明年確認這筆銷售。前提是企業不能因為自己利益推遲納稅而讓購貨方推遲購貨時間,這有可能會損失一大批客戶;同時也不能因為推遲納稅時間而拒絕收款,這不利于企業資金周轉,從而得不償失。
案例:某制造企業2013年12月份銷售貨物一批價值50000元,成本40000元,假設不考慮增值稅。至此企業2013年度稅前利潤總額600000元,該企業適用所得稅稅率25%,資本成本率10%。試計算企業采用何種銷售方式的稅收收益最大。
(A)、采用現銷時應當于12月份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企業所得稅=600000×25%=150000(元)
稅后所得收益=600000-150000=450000(元)
(B)、采用分期收款合同約定次年1月份確認收入
企業所得稅=[600000-(50000-40000)]×25%=147500(元)
稅后所得收益=600000-147500=452500(元)
收入占用資金折合現值收益=10000×25%×0.909=2273(元)
稅后所得總收益為452500+2273=454773(元)
[籌劃結果]:應選擇B分期收款銷售方式,能夠為企業節稅4773(454773-450000)萬元,最大可能的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三)、相關扣除項目的稅收籌劃
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等于收入總額減準予相關扣除項目金額??鄢M用的的原則應真實合法,其稅收籌劃的思想是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盡可能的列支費用,在收入不變的前提下,費用越多,利潤越少,從而少繳所得稅,這也是實現企業價值最優的體現。
固定資產折舊是影響企業所得稅的重要因素。折舊具有抵稅作用,因此對折舊的籌劃是企業稅收籌劃的重要內容。稅法上對于產品更新換代較快、常年處于強震動等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在稅率不變的情況下,企業可以盡量采取較短的折舊年限,在費用等同的條件下,縮短折舊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回收,其實質是使未來期間的利潤前移,當前利潤后移,達到延期繳稅的目的,實現企業價值最優。
案例:某有限責任公司一臺機械設備原值680000元,預計凈殘值率4%,預計可使用年限10年,該企業使用25%的所得稅稅率,資本成本率10%。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
(A)、折舊年限為10年時計提折舊:680000×(1-4%)÷10=65280(元)
(B)、折舊年限改為8年時計提折舊:680000×(1-4%)÷8=81600(元)
[籌劃方案]:采用縮短的B方案使企業當期多計費用16320元(81600-65280),進而間接影響企業當期利潤,少繳所得稅。同時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則:
(A)、折舊節約所得折現:65280×25%×5.335=87067(元)
(B)、折舊節約所得折現:81600×25%×4.335=88434(元)
折舊節約改為8年時折舊節約所得折現收益=1367元(88434-87067)
(四)、稅收優惠的納稅籌劃
稅收優惠是指國家對某一部分特定行業和課稅對象,給與減輕或免除稅收負擔的一種措施,依稅法規定,企業可享有的稅收優惠方式包括減免稅、加計扣除等。
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經營項目以及節能環保的經營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享受國家優惠政策“三免三減半”。
案例:某有限責任公司為響應國家號召從事環保工作,自2013年8月份承接了一項國家重點污水處理項目,依照規定該公司可以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的納稅年度起享受“三免三減半”,該項目在2013年度完工,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為80萬元,預計未來的6年應納稅所得額均為400萬元,請計算從2013年至2018年度,公司應繳納的納稅額,并分析稅收籌劃方案。
(A)、該公司從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的2013年作為第一年
2013、2014、2015年度均享受免稅
2016--2018年度均享減半優惠=(400+400+400)×25%÷2=150(萬元)
(B)、該公司將2014年作為生產經營收入的第一年
2013年不享有優惠條件=80×25%=20(萬元)
2014、2015、2016年度均享受免稅
2017―2018年度均享減半優惠=(400+400)×25%÷2=100(萬元)
則公司2013年到2018年度總納稅為=20+100=120(萬元)
[籌劃方案]:從該題中已知公司從年度中間甚至是年底才開始經營,經營所得少于整年,所以不適合作為企業享受“三免三減半”的第一年,該公司應將2014年作為納稅收入的第一年,完整的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則為公司節稅30(150-120)萬元。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稅收已成為社會發展的一個永恒話題。稅收是一種強制性的政治行為,作為國家公民,納稅是每個人的義務。稅收最為困難的地方在于如何做好稅收,這不僅影響國家的安全穩定,同時也困擾著企業的發展。如何減輕稅負,為企業省更多的錢,這是我國政府和企業必須解決的問題。在這些因素的刺激下,稅收籌劃應運而生。稅收籌劃是減輕稅負、增加利潤、增強競爭力的重要手段,對中國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
一、稅收籌劃的基本原理
(一)絕對稅收原理
絕對稅收原理是指納稅人必須繳納稅收,總額可以減少的稅收原理。根據形式的不同,絕對稅收可分為直接稅收和間接稅收。直接稅收原理是指通過合理的稅收制度,縮小收稅節點,使納稅人繳納的稅收總額減少的制度。間接稅收原理是指通過合理的稅收籌劃,減少絕對完全相同的納稅對象,但納稅人支付的絕對稅額不減。
(二)相對稅收原理
相對稅收原理是指一定時期內納稅人的納稅總額并沒有減少,而是由于不同時期的稅額變化,納稅人的收益增加了。相對稅收原理體現在貨幣價值的合理利用上,通過提前扣減應納稅所得額或費用項目,延遲納稅時間。如果這一階段企業向政府借了一筆無息貸款,那么納稅人在當期將擁有更多的資金用于商業活動,并獲得更多的經濟效益。
二、稅收籌劃必須遵循的原則
稅收籌劃的目的是合法地減少企業稅收負擔,避免企業逃稅。所以稅收籌劃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以達到稅收籌劃的目的。
(一)不違反稅法的原則
稅法是調整和規范稅收雙方行為的法律規范,是法治行為。納稅人必須遵守稅法的規定納稅,如果違反稅法應受到法律的制裁。稅收籌劃是合法的,原則上不同于偷稅,如果在稅收籌劃方面采取非法手段,實質上不屬于稅收籌劃的范疇。因此,納稅人在稅收籌劃中必須遵循不違反稅法的原則,這是由稅收籌劃的性質決定的。
(二)預規劃原則
稅收籌劃必須在納稅人納稅義務發生前實施。稅收籌劃的一個重要特點是不同于偷稅,這是稅收籌劃必須遵循的重要原則。企業要開展稅收籌劃應在投資、經營等經濟活動安排前。企業在先期規劃時,要考慮到相關稅種的比較,全面調查相關的年度稅收信息,立足企業經營過程中的連續性、綜合性;在考慮自身稅負的同時,也應考慮到合作企業的稅務狀況和稅收轉移的可能性,以便采取相應的規劃。所有稅收籌劃必須發生在商業活動開始之前。
(三)效率性原則
追求效率是一切經濟活動的目標,也是稅收籌劃必須遵循的原則。稅收籌劃可以產生減輕稅負的效果,但在選擇和使用上稅收籌劃策略往往需要配合其他措施,才能實施這些措施。如何將稅收籌劃的最低成本、稅收籌劃納入凈收益(稅收效益減稅)最大化是稅收籌劃決策的重要依據。因此,在稅收籌劃過程中要對各種方案進行稅收效益比較。
三、稅收籌劃的運用
(一)在融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企業在融資過程中必須對影響稅收的因素進行充分考慮,比如,不同融資渠道的稅收,其影響的程度也不同。股票型基金和債券型基金是兩種主要的融資方式,每一種方法都有它的優點和缺點,因此,企業必須在融資過程中進行合理稅收籌劃。
(二)在投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投資獲利是許多企業或很多機構盈利所選擇的方式,如合資、獨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等。如果投資少,規模小可以優先考慮獨資企業;如果規模不大,但投資數量多,可以選擇合資企業:企業規模若龐大,應在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模式下選擇。不同形式的組織,其對稅收的籌劃方式也不同。因此,稅收籌劃在投資過程中主要體現在組織形式的選擇方面。
(三)收入分配活動中的稅收籌劃
在收益分配的選擇方面,我國基本上對所有企業都征收所得稅。但是對一些靠資本獲取利益,實際上稅收政策中有免稅條文。資本所得免征所得稅:個人買賣國庫券差價所得和利息所得、個人投資入股企業的資本公積金轉成股本的所得等。因此,通過營業收入資本轉化為所得稅也是一種較為有效的稅收籌劃方式。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程度的深入,市場經濟體制的健全和完善,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稅收是國家獲取經濟利益的重要手段,而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企業本身難以生存,再加上高額的稅收使企業生存更加艱難。因此,在繳稅過程中進行合理稅收籌劃是比較科學的一種方式,在財務管理中充分利用稅收籌劃不僅是新時代企業提高經濟利益的需要,也是和諧社會發展的需要。在企業財務管理中只有通過風險防范和理性的把握才能達到稅收籌劃的效果,減少不必要的稅收損失,間接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