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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和調整增值稅的稅收范圍,從本質上講是我國稅制改革重要舉措,它不僅涉及到中央與地方稅收的平衡關系,而且涉及到對不同行業發展的主導方向。為了高效的實際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目標,應當研究我國增值稅征收的實際問題,探討增值稅征收范圍擴大的可行性和實際策略。
一、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存在的問題
1.財政體制方面的問題
當前困擾我國增值稅全面鋪開的主要問題之一就是現行的財政體制問題。首先,營業稅是地方稅的主要稅種,全面考慮擴大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勢必影響地方稅收收入。國稅與地稅的分稅制決定了必須找出國稅與地稅的平衡點,全面征收增值稅,勢必打破現有的國稅與地稅的平衡點,對地方經濟影響較大。其次,當前還沒有出臺較為完善的由稅收改革的過渡辦法,往往采用的是行業過渡的辦法,這種改革方法對上下游企業的影響雖然較小,但是影響了增值稅全面鋪開的速度,較慢的改革步伐不符合我國經濟發展轉型的需要,實際上制約了增值稅作用的發揮。第三,當前的財政體制決定了平衡好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問題是推行增值稅的瓶頸因素,只有制訂出符合國家與地方兼顧的稅制改革辦法,才能全面推動增值稅改革走向深入,實現增值稅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
2.增值稅征收較重問題
當前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和合理確定增值稅的征收比例之前還存在著矛盾。我國增值稅的初級階段特征決定了增值稅征收標準不統一,增值稅征收較重的問題。首先,增值稅征收范圍的拓展不應當以小規模經營主體為主,當前我國小規模納稅人承擔的稅費比例已經存在著過高的問題,合理的調配小規模納稅人的稅率是增值稅征收范圍擴大需要研究的重要問題。其次,在營改增的過程中,層層扣抵稅已經成為現實。但是,在簡易征收機制下,我國現有增值稅的征收抵扣率仍過低,抵扣不完全問題影響著營改增的推進,也限制增值稅征收范圍不斷擴大。第三,只有切實減輕稅收的負擔,才能使更多的企業看到增值稅的優勢,吸引不同行業主動走進增值稅體系,全面加快推進增值稅的發展步伐。第四,現階段的增值稅稅率調整方式方法不能一概而論,還要從行業和企業的實際情況出發,我國的增值稅稅收范圍還不能采用突然變動的方式,還需要有穩定的稅收籌劃時間,這樣才能實現稅收改革的目的。
3.稅率檔次設置過復雜
按照我國增值稅的稅收基本原則,單一稅率仍是主要原則,為了不增加試點行業的總體稅負水平,我國采用了平衡稅負的辦法,設置了不同檔次的稅率。這些不現的稅率檔次減輕了企業的負擔,但是也帶來了稅負復雜的問題。首先,這種多檔次的設置最終增加了消費者的負擔,流轉的環節越多,消費是者承擔的就越重。其次,稅收檔次的不平衡,使產業鏈條的上下游呈現不平衡發展態勢,在某個環節少交的稅會通過相鄰環節補充上來,這樣不僅不能減輕行來的事體的稅負水平,反而還會抬高企業生產成本。第三,組織收入是增值稅的基本功能,除此之外不應當賦予增值稅太多功能,如果不同行業的增值稅承擔了太多的功能,就會消弱其主體功能的發揮,從而也就起不到促進經濟發展的作用。
二、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可行性分析
1.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的條件
擴大增值稅征收的范圍不僅符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而且具備了現實的條件,更是我國現階段經濟轉型l展的重要推手。擴大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具備已下條件:首先,我國基礎行業,特別是生產行業取得較快發展,加上生產過程的條塊分割,要求采用增值稅的方式解決重復征稅的問題。這樣有利于生產流通的發展。其次,我國以票控稅的制度要求大力推廣增值稅,從而用增值稅的手段來嚴密的監管市場運行狀況和調節經濟發展。第三,只有采用擴大增值稅范圍的方法才能與增值稅改革相適應,從而大大降低社會的總體稅負水平,降低企業不怕的稅收支出。
2.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的困難
擴大增值稅征收的范圍,不僅需要研究出臺明確的政策,而且還要行業及相關企業的配合,要從實際出發,制訂出科學可行的增值稅擴大征收范圍的辦法。目前,我國增值稅征收還面臨著技術問題,具體有以下幾方面:首先,抵扣技術還存在著缺陷,還沒能根據行業的實際情況,全面管控抵扣環節,有效防止惡意虛假發票抵扣問題,難以運用有效方法合理抵扣。其次,目前新涉及的行業征收難度還相對較大,存在著納稅人不履行義務和接受慢的問題,還需要對新行業和納稅人進行必要的宣傳。第三,采用擴大增值稅的辦法,會極大的降低地方政府的收入,如何有效的對方稅收進行調整,切實提高地方稅收能力也成為突出問題。
三、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的有效策略
1.制訂科學的目標導向策略
擴大增值稅的征收范圍,應當圍繞增值稅設定具體的征收范圍目標,找準增值稅征收范圍擴展的方向,具體實際情況找準不同行業和地區的改革著力點。首先,國家實現營改增后,必須設定增值稅征收范圍調節的基本標準,出臺相關的依據,特別是要理清制造業承擔的抵扣項目及稅額,切實減輕我國實體經濟發展的障礙,保證征收范圍的擴大符合我國宏觀經濟發展需要。其次,有效解決好重復征稅的問題,應當采用科學的抵扣方案,減輕因為流轉環節增加而帶來的稅負負擔累積問題。第三,補齊增值稅的抵扣鏈條,科學的增加增值稅的征收范圍,要根據不同行業的具體情況,科學合理的選擇稅率,實現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的區別對待,并且在試點地區先行行試前沿稅收政策。
2.完善試點先行的基本策略
推動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不斷擴展,要著眼于增值稅試點地區,充分發揮試點的示范帶動效應,著眼在試點地區解決好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調整中暴露出的問題。首先,把握好試點的征稅范圍擴大的節奏和順序,科學的調配地方與中央財稅收入的比例,為推行營改增打下堅實的財政制度基礎。其次,要反映出試點地區的經濟結構發展的現實需要,要兼顧地方企業的實際情況,要在確實有條件進行試點的行業先試先行,這樣可以減少征收范圍擴大的阻力。第三,應當在總體減負和局部調整的原則下進行征稅范圍的調整,及時彌補征收擴圍后導致的地方稅收的缺失。第四,應當率先從與生產流通有密切關系領域進行試點,然后再擴展到其它的領域。第五,對于涉及中間環節較少的行業,可以暫緩推行增值稅,應當在保證大局穩定前提下,有序的擴大征收范圍。
3.合理確定納稅比重的策略
合理確定納稅比重對增值稅的調整有重要意義,必須建立起科學的納稅抵扣機制,才能發揮出增值稅的實際作用。首先,明確增值稅擴大征收范圍的對象是,重點圍繞一般納稅人進行增值稅的征收,注重調整和科學確立一般納稅人的標準,注重科學延伸增值稅的抵扣鏈條,切實解決小規模納稅人抵扣不完全的問題。其次,切實避免以往一刀切的問題,采用合理的納稅對象分類標準,盡可以的詳細劃分不同類別的納稅人。第三,按照簡便征稅和低成本征稅的原則,應當向減少稅率的方向發展,適當的減少復雜的稅收檔次,為了提高增值稅征收范圍擴大的靈活性,還可以采用即征即退的辦法,不斷帶動稅率的向下調整。
4.推出必要的配套改革措施
為了配合增值稅征收范圍的調整,還要出臺多種配套措施,著力從政策制度上和監管執行上,保證征收工作到位。首先,奠定增值稅運用的基礎,對現有增值稅的納稅人結構進行調整,不斷壯大小規模納稅人的群體,高質量的提高一般納稅人群體,注重采用信息化的手段保證不同納稅人正常申報納稅。其次,對于增值稅還沒有覆蓋的范圍,可以采用擴大營業稅征收差額的辦法,為增值稅未來征收范圍的擴大奠定基礎。第三,探索抵扣與征收獨立運行的機制,這樣可以突顯各自的職能優勢,切實發揮不現部門的作用,實現兩種方式高效運行帶來的好處。
四、結論
營必增是我國稅務發展的趨勢,為了滿足營改增的實際需要,必須擴大增值稅的征收范圍。擴大增值稅的稅收范圍,應當從地方經濟的實際情況出發,采用試點先行的方法,積累各種試點經驗和解決問題的辦法,從而全面提高增稅范圍的可行性,解決好現實存在的難題。
參考文獻:
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
(二)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凍結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三)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保全措施,使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四)稅務機關作出的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變賣、拍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五)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六)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行為
1、不予審批減免稅或出口退稅
2、不予抵扣稅款
3、不予退還稅款
4、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
5、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
6、不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7、不予核準延期申報、批準延期繳納稅款
(七)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
(八)收繳發票、停止發售發票
(九)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虿灰婪ù_認納稅擔保有效的行為
(十)稅務機關不依法給予舉報獎勵的行為
(十一)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十二)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例2】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行為包括( )。?
A.加收滯納金
B.罰款
C.沒收非法所得
第二類: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貴重首飾、化妝品等;
第三類:高能耗及高檔消費品,如小轎車、摩托車等;
一、問題提出及文獻綜述
關于稅收收入能力的理解和測算是稅收研究中極為重要的內容,它事關政府增收與居民減負之間的矛盾。國內外稅收學界對稅收收入能力的理解可以歸納為三個角度:第一,從政府對資源占有的絕對量角度。Akin(1973)、Dethier(2000)、Barro(2002)認為稅收收入能力是一個區域或政府單位在可用稅收資源下,為公共服務融資的能力。劉新利(2000)、錢揚(2000)、譚榮華等(2005)的觀點是:稅收收入能力是指在既定的稅制下,一個國家或地區在經濟運行中所形成的稅收儲量,是一個稅收潛在能力的概念。第二,從估測稅收收入能力的角度。Bahl(1971)、Chervin(2000),Yesim等(2006)主張稅收收入能力是一系列有效稅率(統一稅率或代表性稅率)與相應稅基相乘計算得到的稅收比率。郭慶旺(2002)則主張從標準稅制角度出發估測政府可支配的稅收收入。第三,立足于征納雙方的角度。Richard(1984)論證了稅收收入能力的大小取決于該國民眾的支付能力和政府的征稅能力的觀點。楊元偉(1996)、張培森(2002)指出,稅收收入能力是用來描述一個國家或地區在經濟運行中形成的稅收總規模。周廣仁(2006)認為,稅收能力是根據經濟規模、經濟運行質量以及現行稅收政策規定等,以法定稅率估算的最大口徑的稅收收入規模,是對應100%征收率計算的。梁季(2007)研究了國內外有關文獻提及的14種稅收收入能力的定義后,綜合經濟環境、稅制和征管因素,提出了大、中、小三種稅收收入能力的標準。劉合斌(2009)從稅收供給能力和稅收征收能力影響因素及其相互作用兩個方面提出了“稅收能力利用指數”,來綜合反映稅收實現程度。筆者認為,研究稅收收入能力的實質是反映政府以稅形式對社會資源的控制程度。為了區分實際控制和潛在控制程度,我們贊成有些學者把稅收收入能力區分為“稅收潛在收入能力”與“現實收入能力”兩個層次。二者之差額,即征稅努力(taxeffort)。在本文中,“稅收潛在收入能力”是指在既定的稅制下,一個國家或地區在經濟運行中所形成的可征稅收總量。而“現實收入能力”則是指在征管模式、納稅人特征、治稅環境等現實約束條件下,潛在收入能力最終實現的部分。
對于個人所得稅收入能力的測算,王韜等(1999)認為,1997年中國的個人所得稅規模應當在稅收總收入的10%左右,但是實際上只有3.15%。梁朋(1999)估算我國1995年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努力為43.7%。焦建國(2001)認為我國1999年應征而未征的稅收流失有50%以上,約500億元。劉黎明(2005)從納稅人個人收人的分布擬合曲線入手,利用稅率計算標準,計算出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流失率2002年為57.88%。賈紹華(2002)對地上經濟采取了稅基乘以標準稅率的辦法,計算了2000年地上經濟的個人所得稅流失額為732億元;同時,測算2000年我國地下經濟的規模有5111.89億元之多,個人所得稅流失729.47億元。辛浩(2008)等基于一個改良的現金比率法測算出2006年地下經濟規模高達40446.6億元,稅收流失額6676.8億元,個人所得稅的流失超過400億元。上述文獻的共同點就是認為目前稅制下個人所得稅的潛在收入能力比較可觀,但是現實稅收流失嚴重。個人所得稅的潛在收入能力轉化為現實收入能力的比重在30%~70%之間。個人所得稅的潛在收入能力及其轉化率測算結果之所以差距較大,緣于研究者所站的角度不同,主觀判斷起了很大作用。有的算法忽略了個人所得稅的稅種特點,計算方法混同于其它稅種,有的測算方法對個人所得稅的稅制要素考慮得不夠周全,造成估算的失真。筆者認為,準確測算我國現行稅制下的個人所得稅收入能力,對于緩解征納矛盾,構建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此,本文從個人所得稅的稅種特點出發,首先把個人所得稅區分為現實收入能力和潛在收入能力兩個層次,在重點研究個人所得稅潛在收入能力時分為地上經濟和地下經濟兩個部分。在地上經濟的測算中,改進了現有的測算模式,按照個人所得稅的稅目,對個人所得稅的潛在收入作出了較為細致的分項估計。對地下經濟,在現金比率法的框架內,對統計數據進行了修正。最后得到了個人所得稅收入能力及其流失比例的結論并進行了解釋。
二、個人所得稅現實收入能力
個人所得稅現實收入能力,可以用個人所得稅占總稅收收入的比重和個人所得稅占GDP的比重來描述。按照1989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統計,發展中國家個人所得稅收入占GDP的平均水平為2.08%,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為10.99%。人均GNI處于750美元~1619美元的低中收入國家個人所得稅占GDP的比重為2.18%,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為11.71%。人均GNI在670美元~7500美元的中等收入國家,個人所得稅占中央稅收收入的比重,泰國1992年為9.90%,匈牙利1990年為5.54%,墨西哥1989年為13.72%,羅馬尼亞1991年為20.92%。進入新世紀后,我國的人均國內生產總值已經達到中等收入國家水平,但以2007年為例,我國個人所得稅占總稅收和GDP的比重僅為6.98%和1.28%,與國際水平相比較明顯偏低。
與其它稅種的研究不同的是,由于個人收入信息的不對稱,個人所得稅現實收入能力主要取決于納稅人在一定條件下的行為選擇。換句話說,由于個人所得稅存在突出的個人信息隱秘的問題,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雙方關系上,矛盾的主要方面是納稅人遵從而非稅務機關管理,稅務機關只能通過各種征管模式去引導納稅人遵從。所以個人所得稅的現實收入能力問題,也可以轉化為納稅人的行為選擇問題,而納稅人的行為選擇受制于內外兩方面因素,內部因素包括征管模式和納稅人自身特征,外部因素則包括財政、法治和文化傳統在內的社會環境。在潛在收入能力既定的前提下,個人所得稅的現實收入能力是由這些因素共同決定的。
1981—2007年我國個人所得稅現實收入能力變化情況見表1。
三、個人所得稅潛在收入能力
眾所周知,經濟是稅收的最根本決定因素,經濟總量決定個人所得稅的收入總量。根據對個人所得稅的影響機理不同,宏觀經濟可以分為地上經濟和地下經濟兩個部分,地上經濟是指納入政府監管、計入國民統計的國民總收入(GNI);地下經濟則是相對于地上經濟而言的,是指為逃避稅收和其他財政負擔,在官方正式登記注冊的生產活動以外的其他經濟活動。由此,個人所得稅收入能力的測算也相應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地上經濟所產生的個人所得稅。運用稅收收入能力測算法,將統計數據按照個人所得稅的稅目細分為工薪收入、經營性收入和財產性收入,對個人所得稅收入進行分類估算,以求得更為準確的結論。二是地下經濟所產生的個人所得稅。運用現金比率法,對影響現金比率的信用卡等因素進行調整,以求得與現實相一致的結論。本文首先以山東省為例,測算出潛在收入能力與現實收入能力的實現比率,以此為基礎推算出全國的個人所得稅潛在稅收能力及稅收流失規模。
(一)地上經濟個人所得稅收入能力與流失規模測算
以山東省為例,因為占總人口70%的農村人口收入基本上處于起征點之下,所以本文以城鎮人口為納稅主體進行測算。假設考察期內城鎮人口維持基本不變,估算區間為2000—2007年。山東省城鎮居民人均收入從2000年的6521.6元增長至2007年的15366.26元,從表2可以看出,應稅收入分為工薪收入、經營性收入和財產性收入三大類,從年均5819.4元上漲到12849.05元。由于個人所得稅的稅率累進性,人均收入的增加帶動了個人所得稅收入能力的成倍增長。稅收收入能力在2000年達到435239.87萬元,2007年增長到2686017.07萬元。同時,稅收流失也從2000年的84533.87萬元增加到2007年的1263675.07萬元,流失比率從2000年的19.42%增加到2007年的47.05%,其中,2005年達到峰值56.21%。
測算說明:
(1)城鎮人口以2005年人口普查數34325909人為準。
(2)行2等于行1乘以城鎮人口數。
(3)行4(扣除額之上納稅人年收入總額)是指月收入在扣除標準之上符合納稅條件的人口比例乘以行2而得,扣除標準2006年之前是每月880元,2006年之后是每月1600元。其中人口比例是按收入等級分的工薪收入乘以權重加總而得。
(4)行5(扣除額之上納稅人的年平均收入)是按照按收入等級分的工薪收入乘以權重后,乘以當年人口贍養系數而得。
(5)行6(扣除額之上納稅人月平均收入)是行5除以12(個月)得到。
(6)行7為按照七分法收入等級劃分中符合納稅條件的納稅人在每個納稅等級的所納個人所得稅乘以權重之后的加總。
(7)行8是行7乘以12(個月)得到。
(8)行10(經營性凈收入年均應繳個人所得稅)是行9乘以經營性所得稅率而得。
(9)行12(財產性收入年均應繳個人所得稅)是行11乘以財產性所得稅率而得。
(10)行13(年人均稅收負擔)是行8、行10、行12乘以權重加總的人均稅收總額。
(11)行14(有效稅率)是行13除以人均應稅所得而得。
(12)行15(個人所得稅潛在收入能力)是行14乘以城鎮全部人口而得。
(13)行17法定減免自2003年開始有統計數據。
(14)行18(稅收流失總額)是行15減去行16和行17而得。
(15)行19(個人所得稅實現比例)是行16與行17之和除以行15所得。
由于山東省的個人收入總體水平略高于全國水平,同時省內地區差距較為懸殊,經濟百強縣與經濟貧困縣大量并存,所以在個人收入水平與收入差距上,替代全國水平有一定的說服力,因此,本文用山東省個人所得稅的潛在收入能力與現實收入能力的實現比率來計算全國潛在收入能力。
就全國水平而言,由于個人所得稅的稅率累進性,人均收入水平的普遍提高與收入差距的拉大,個人所得稅收入能力成倍增長。地上經濟的潛在收入能力在2000年達到819.56億元,2007年增長到6015.1億元。同時稅收流失總額也從2000年的159.1億元迅速飆升至2007年的2830.12億元。
(二)地下經濟個人所得稅收入能力與流失規模測算
目前各國經濟學家對地下經濟規模的測估方法主要包括貨幣法和非貨幣法兩類,其中以現金比率法最為嚴謹?,F金比率法假設公開經濟活動中所進行的交易使用現金或活期存款支票轉賬來進行,而地下經濟活動中的交易,則主要以現金結算的方式來進行,因此存在一個合理的現金比率,如果現金大大超過這個比例,則可能意味著地下經濟的膨脹。本文采用修正后的現金比率法,測算地下經濟流失額,進而計算地下經濟的個稅流失比率。
根據古特曼現金比率法的基本模型(Guttman,1997)假設:C為現金余額,Cu為地下經濟中的現金余額,Co為公開經濟中的現金余額。D為實際活期存款余額,Du為地下經濟活動中的活期存款余額,Do為公開經濟中的活期存款余額。Yo為公開經濟的收入規模,Yu為地下經濟的收入規?!,F金比率Ko=Co/Do,Ku=Cu/Du。而Vo為公開經濟中收入的周轉速度,即Vo=Yo/(Co+Do),Vu為地下經濟中收入的周轉速度,即Vu=Yu/(Cu+Du),β為Vo與Vu之比,即β=Vo/Vu。利用模型中C、D和Vu的定義式,可以得出地下經濟規模Yu的表達式為:Yu=1/β×Yo×(Ku+1)(C-KoD)/〔(Ko+1)(KuD-C)〕如果再給出一些更為嚴格的假設條件,則可以得到更為簡化的表達式:Yu=Yo×(C-KoD)/〔(Ko+1)D〕這是簡化后用于測估地下經濟規模Yu的現金比率模型。假設條件是:(1)地下經濟活動唯一的交易媒介就是現金,地下經濟活動中只使用現金來進行交易,絕對不使用支票活期存款支付,因此有Ku趨向于無窮大,即Du0,Ku∞。
(2)在正常的公開經濟活動中,人們對現金和活期存款的相對需求保持不變。
(3)單位現金的購買力在地下經濟和公開經濟中是相同的,也就是說,地下經濟與公開經濟中收入的周轉速度相同,即Vo=Vu,β=1。
但是,中國的實際情況并非完全符合這三個嚴格的假設。有的學者直接將C與D的數據替代為M1和M2,這種方法雖然簡便,卻容易造成地下經濟估計偏高。在正常的公開經濟活動中,人們對現金和活期存款的相對需求已經隨著信用卡等電子支付手段的普遍使用而發生了變化,本文對此進行了折算處理,即將信用卡的消費支付除以貨幣流轉速度,相當于因此減少的現金支付,以此調增流通中現金,調減活期存款。
這種原框架下的微調方法更為切合現金比率法的前提與內涵。
要測估Yu的值,關鍵是先得到Ko、Yo、C、D的值。Yo、D、C的數據都可以直接從統計年鑒中獲得。
對于Ko,可以選定某一特定時期為不存在地下經濟活動或者是地下經濟的規模很小幾乎可以忽略不計的“黃金時期”來作為基期,那么基期的C=Co,D=Do,因此可以求出該時期的現金比率(C/D)作為Ko。
由于個人所得稅開征于1980年,由逃避稅收造成的地下經濟可以以1979年為基期,有Ko=(C/D)1979=267.7÷909.4≈0.2943。在Du0時,有D=Do。如表4,我國地下經濟的規模從2000年的7542.93億元增加到2007年的17178.22億元,個人所得稅流失從107.62億元增加到619.76億元。
表4全國地下經濟個人所得稅潛在收入能力單位:億元測算說明:(1)按陳宗勝等(2002)的觀點,在可測算的范圍內,各種地下經濟形成的非法非正常收入中,主體是以個體和私營經濟為主的未申報收入,約占53%~76%,其次是走私類非法非正常收入,約占13%~30%,經濟犯罪官員的腐敗收入占10%左右。在此取中值,未申報經濟占未申報經濟與非法經濟之和的比例是65%。
(2)稅款流失總額由計算出的地下經濟規模乘以表2測算出的稅負率而得。稅負率不同于有效稅率,有效稅率是對稅基而言,稅負率是對全部收入而言。
(3)由于信用卡等電子貨幣交易方式逐步普及,影響了流通中的現金與活期存款的比例,因此在Mo內部對流通現金與活期存款做了相應調整,使之更符合實際。
四、個人所得稅收入能力與流失規模的基本結論及其解釋
(一)個人所得稅收入能力與流失規模的基本結論
將地上經濟與地下經濟綜合起來,得到我國個人所得稅潛在收入能力的全部。如表5所示。我國個人所得稅潛在收入能力逐年激增,其中地上經濟提供的個人所得稅收入能力約占9/10,地下經濟提供的收入能力約占1/10。但個人所得稅的流失率也從2000年的28.77%增加到2007年的52.0%,其中以2005年60.82%為流失的峰值。
表5全國個人所得稅收入能力與稅收流失測算表單位:億元如圖1所示,我國潛在收入能力向現實收入能力的轉化率在50%上下波動,其中地上經濟的稅收能力流失較為突出,地下經濟的流失比重維持在10%左右。
值得說明的是:一是本測算有可能偏于保守。這是由于信息不對稱,納稅人有隱瞞應稅所得的動機,所以不僅稅務機關難以查實,就連統計數據也很可能是趨于保守。特別是高收入居民收入水平的統計遠低于實際水平,對累進性的個人所得稅的影響更為明顯。根據恩格爾系數和其他一些消費特征進行初步推算,占城鎮居民家庭10%的最高收入居民(約1900萬戶,5000萬人),2005年人均可支配收入9.7萬元,相當于原有數據(不到2.9萬元)的3倍多。其他中高收入居民的收入也高于原有統計。推算城鄉居民收入總額約12.7萬億元,而不是8.3萬億元,占國民總收入69%(但國民總收入也可能需要上調)。全國城鎮居民收入中沒有統計到的隱性收入總計4.4萬億元,相當于當年GDP的24%。這就導致了應稅所得水平整體下移。二是限于統計數據只提供了人均化的收入,這就降低了其對應的稅率級次。特別是經營凈收入一項,人為地降低了應繳稅能力。
(二)個人所得稅稅收流失的幾點解釋
個人所得稅潛在收入能力巨大,但是轉化為現實收入的比例還很不足,稅收流失特別是地上經濟流失嚴重,流失的原因可能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信息不對稱是造成個人所得稅流失的主要原因
不論是公開經濟,還是地下經濟,信息的不對稱性導致納稅人有實現隱瞞收入的可能性。從博弈的角度看,偷逃稅款的稅額越大,被發現的概率越小,發現后被處罰的金額越少,越有可能助長納稅人隱瞞真實收入的動機。因此,建議運用社會綜合治稅、納稅評估、發票控稅等征管手段來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并運用納稅信譽等級評定等方式使納稅人更加注重個人的名聲和榮譽,同時注重稽查線索,加大處罰力度,從正反兩個方面改變納稅人逃稅的支付函數,減少稅款流失。特別是地下經濟,雖然對于“非法經濟”征稅與否還有爭議,但是地下經濟對整個國民經濟的破壞力要遠遠大于稅收流失一個方面,對公開經濟的沖擊也引發了一定程度的稅收萎縮。因此,必須從提高征稅的效率和完善金融秩序兩個方面形成合力,防止地上經濟向地下經濟轉移。建議加大金融秩序的整頓力度,金融機構可以依法采取控制現金流量、推行銀行卡、賬戶管理等多管齊下,記錄資金走向,限制地下經濟交易媒介等,有力打擊地下經濟,配合稅務部門治理稅收流失。
2.征管權和收入歸屬權不匹配是導致征管部門激勵不足的重要原因
2002年所得稅改革后,中央在個人所得稅分配中拿走增量的大頭,地方政府對個人所得稅增收的熱情與動力驟減。由于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機關依然設為地稅系統,地稅部門受當地政府的影響與牽制,必然將征管力量更多地投入到對地方收入影響較大的稅種,如營業稅、資源稅、財產稅等,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則動力不足,稅收流失比例因此大幅增加??梢栽O想,如果繼續由地稅部門而不是國稅部門征收個人所得稅,而依然由中央政府而不是地方政府獲得大部分收入,個人所得稅的流失就會不可避免。因此,個人所得稅的現行征管格局不宜再維持下去,只有改變個人所得稅的分成比例,或改地稅征收為國稅征收,才能解決由于征管權與收入歸屬權不匹配造成的征管動力不足的問題。
3.稅制不完善引發的納稅人不遵從是稅收流失的動機之一以2005年高達60.82%的稅收流失率為例,之所以2005年稅收流失達到峰值,可以說與當時的稅收制度有莫大的關系。2006年之前,個人所得稅的扣除標準是800元,地方有上浮10%的權力。這一標準定于1980年,幾十年里曾經降低到400元,卻不曾根據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成本的提高而增加,更不要說扣除通貨膨脹和提升生活質量的因素了??鄢龢藴实纫幌盗卸愔撇煌晟茖е录{稅人抵觸個人所得稅,納稅不遵從普遍存在。這從2006年扣除額增加到1600元,當年稅收并未出現大幅下滑也可以得到佐證。因此,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稅制,強化稅收的公平導向,是堵塞稅收流失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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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轎車:是指用于載送人員及其隨身物品且座位布置在兩軸之間的四輪汽車。小轎車的征收范圍包括微型轎車(氣缸容量,即排氣量,下同<1000毫升);普通轎車(1000毫升≤氣缸容量<2200毫升);高級轎車(氣缸容量≥2200毫升)及賽車。
我國處于經濟發展的重要時期,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迅猛增長,導致稅收工作繁重復雜。征納稅收可以縮小人們的收入差距,充實國家財政,使國家加大對公共設施的建設力度,使人們的生活水平得以提高。事業單位的財務部門是核算稅收的重要部門,財務部門的會計人員的具體工作是對稅收信息進行計算,并將信息準確錄入信息系統。在整個計算過程中財務工作人員的工作依據便是行業規范,因此,完善行業規范使其符合稅收現狀,就必須正視行業規范對稅收征納的影響。
一、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定行業規范的意義
在進行事業單位財務會計行業規范的制定前,要全面了解我國關于稅收方面的相關法律,考慮我國經濟的發展趨勢和全球經濟的發展方向,充分認識事業單位財務會計規范的重要性,在兼顧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現狀的同時,準確把握事業單位經濟管理工作的需求,滿足我國經濟發展關于稅收方面的需求后,制定正確的,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經濟發展、社會進步,促進市場經濟有序發展,稅收工作有序進行的事業單位財務會計行業規范。進而使企業在進行稅收繳納時保證數據的準確性、真實性,在出現財務問題時實現有數據可查。其意義充分體現在使會計工作平穩、順利進行,從而確保會計對于稅收信息的計算結果真實、有效,促進稅收信息錄入的準確無誤,避免出現做假賬、偷稅、漏稅行為的出現,進一步保障了我國稅收工作的平穩進行。
二、對比事業單位財務會計規范與現行法律
事業單位財務會計規范是在現行法律的基礎上進行補充和制定的。事業單位的財務部門在進行稅收信息計算時,獲取應得的工作報酬,工資的獲取就必須履行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義務,在交稅過程中要嚴格遵守當前現行稅法。因此,事業單位財務會計規范與現行法律存在諸多差異性。
(一)具體差異存在于收支確認原則方面。
在事業單位的業務處理中其收入應按照權責發生制來執行,但在實際情況下,事業單位卻采用收付實現制,使財務部門的業務的進行產生了兩種收支確認方式,導致部門業務在收支確認上產生不確定性。
(二)差異性還體現在費用扣除規定上
在費用扣除方面,尤其體現在員工除基本工資的員工福利和住房公積金上。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依照其行業規定對員工的福利費進行扣除,在福利費扣除的基礎上對其他住房公積金等費用不能進行扣除,但依照我國稅法規定,會計在進行財務信息錄入時,費用扣除規定便存在這較大差異,費用的的支出全部由事業單位進行的。
(三)在資產處理方式上差異性更為明顯。
一般情況下,事業單位對資產進行處理時完全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對其應用資產進行固定財產的折舊,拍賣額估算等方式的計算。但在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規范中,對資產處理方式與稅法規定有所出入。例如,在固定財產的折舊方面,國家規定在資產折舊前不進行稅前扣除,但在事業單位財務會計規范中明確規定進行稅前扣除,造成國家稅收的損失,出現應稅所得額的不同。
三、區別于事業單位財務會計規范與現行法律的因素對稅收征納的影響
事業單位財務會計規范與現行法律中收支確認原則、費用扣除原則、資產處理方式的差異性,導致事業單位在進行財務信息計算時難免出現核算結果的不同,造成信息的有效性降低,從而使其真實性遭到質疑,使會計的工作難以正常進行。事業單位中包含應稅收入和非應稅收入,減少核算結果的差異性,保證核算信息的準確性就要針對不同的收入性質進行階段性的劃分。使稅收按照不同的標準進行核算,然而核算的過程的復雜性增強,使財務工作人員的工作量增大,導致財務工作人員規則意識減弱,出現不符合行業規范的行為。
四、完善事業單位財務會計規范使其適應稅收征納
完善事業單位財務會計規范,首先,要正視事業單位財務會計規范于現行法律之間的差異性,使稅收核算方法統一,確立相同的對待資產處理的標準,且在費用扣除方面,最大程度的考慮核算的實際情況。在核算過程中加大監督力度,避免出現不符合行業規范的行為,且要將具體任務分配到人,避免出現重復核算的現象。然后,國家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使稅法發揮服務人民的作用。制定明確、統一的管理條例,對于出現的違規現象進行合理的制止,使財務工作人員樹立規則意識和法律意識。最后,匯集財務工作人員對行業規范的意見、建議,從根本上解決事業單位財務會計規范與現行法律之間的差異性。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規范得以完善,促進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規范日趨合理,使稅收核算結果準確無誤,稅收征納有序進行。
綜上所述,事業單位財務會計規范對稅收征納的影響,涉及到稅收征納的有序性和準確性。稅收征納行為的有序進行,需要國家采取相應手段,縮小事業單位財務會計規范與現行法律在收支確認、費用扣除、資產處理方面的差異性,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規范與現行的稅務法律相輔相成,促進我國稅收事業的平穩運行,稅收法律得到進一步完善,使我國事業單位實現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8937(2012)14-0024-02
1 從增值稅本身來看銀行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的
必要性
增值稅是指以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出口商品為課征對象的一種流轉稅。其只針對商品流轉過程中的增值額進行征收,對于上一個環節已納稅額可憑票抵扣。例如:增值稅納稅人甲企業生產并銷售A產品,取得銷售收入10 000元,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稅款為1 700元。在生產A產品過程向乙企業采購原材料B價值5 000元,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稅款為850元,則甲企業只需繳納850(1 700-850)元即可。對于B材料已繳納稅款可以進行抵扣。如甲乙企業均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適用稅率為5%,則乙企業要繳納5 000×5%=250元的稅款,甲企業同樣被征收10 000×5%=500的稅款。因此增值稅克服了以往流轉稅重復課稅的特點。使得商品不因流轉次數多少而承擔額外稅負。正因此優越性自1954年被法國開征以來迅速風靡全球,目前已經被世界上110多個國家所引進。
增值稅之所以風靡全球是因為其具備其他流轉稅不具備的“中性”原則,但是增值稅“中性”的發揮卻是有條件限制的。增值稅的抵扣一般采用憑票抵扣制,即專用增值稅發票,共四聯,有進項聯、銷項聯。當采購一批貨物時,可以從對方獲得進項聯,當銷售一批貨物時自留銷項聯,銷項聯金額減去進項聯金額即為應納稅額。而增值稅要想實現理論上的“中性”則必須完全做到“環環相扣”才能做到“環環抵扣”,只要在商品流轉過程中出現一個鏈條的斷裂,則一部分進項稅額就不能得到抵扣,增值稅的“中性”也不能得以真正發揮。因此世界上各個引入增值稅的國家無不把增值稅的征收范圍盡可能覆蓋所有貨物。
我國自1979年下半年在個別城市、1984年在加工制造行業試行增值稅,開始了增值稅在我國的實行。我國實行的是增值稅與營業稅不交叉并行征收辦法,即對銷售貨物和少量勞務征收增值稅,主要覆蓋第一、二產業。對提供應稅勞務、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征收營業稅,主要覆蓋第三產業。并行征收帶來的最大問題使得增值稅鏈條的完整性遭到破壞。如本環節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但是上一環節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繳納營業稅的納稅人因為得不到增值稅專用發票,此環節已納稅額得不到抵扣從而產生了重復課稅,使得增值稅的“中性”不再“中性”。因此從我國增值稅運行來看勢必要擴大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從而保證增值稅做到“環環相扣”進而“環環抵扣”,使得增值稅的“中性”得到發揮。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起著貨幣結算和資金融通的基礎作用,在現代社會中不僅僅是中介媒介,更主要是發揮著“大腦”中樞的支配作用。對我國來說,隨著加入世貿組織,金融在我國經濟社會中的地位越來越顯現,金融對于促進整個社會資源有效分配越來越起著“第一推動力”的作用。銀行業作為我國金融機構的一個重要行業,與各個行業有較多的業務接觸,但是卻一直以來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從而無論是對于銀行業本身來說還是與銀行業有業務交往的增值稅納稅企業來講,因為沒有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破壞了增值稅的“鏈條”。另外銀行業會計規范程度、信息化程度均較高,有納入增值稅范圍的現實條件,因此從增值稅“環環抵扣”的原則來看銀行業應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
2 從流轉稅稅負來看銀行應納入增值稅范圍的必
要性
2.1 名義稅負
名義稅負即按照稅法規定應該繳納稅額所承擔的稅收負擔。我國銀行業所繳納的流轉稅主要包括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對于銀行無論從事任何應稅金融業務一律按照5%“金融服務業”征收營業稅。相對于建筑業和交通運輸業3%的營業稅率來說屬于較高稅率。相對于建筑業和交通運輸業3%的營業稅率來說屬于較高稅率。銀行業所繳納城建稅稅率以納稅人在不同的區域而不同,市區為7%,縣城、建制鎮為5%,其他區域為1%。因為銀行多數位于人口密集的市區和縣城,因此城建稅稅率一般為7%或5%,再按3%征收教育費附加。另外印花稅雖然稅率不高但是卻按照合同金額以固定比率向交易雙方征收,因此從貸方實現的營業收入和借方的貸款成本來看,印花稅也加重了銀行的稅收負擔水平。
1.1 關聯分析
事業單位財務會計規范與稅收征納緊密相連、相輔相成,兩者的關聯性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稅收征納憑借對稅收收入的再分配起到調節社會經濟、監督經濟活動的作用,從而促進國家和社會的進一步發展和穩定。而財務會計規范簡單來說就是對財務會計的相關活動和流程予以規范。財務會計規范的建立和完善能夠在大幅度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的同時,推動企業和國家的進一步發展。所以從最終目的來說,事業單位財務會計規范與稅收征納是相同的。第二,稅收征納是依據我國稅收法律政策嚴格執行的,而稅法是事業單位財務會計規范的基礎,事業單位財務會計規范的制定必須完全符合稅法的規定,并以稅收征納為立足點和出發點,從而為我國的稅收征納提供便利,提高稅收征納的效率。事業單位財務會計規范必須與我國的稅收征納相適應,滿足稅收征納的需要。而稅收征納必須在參考事業單位財務會計規范的同時不斷地加以改進和完善。由此可見稅收征納和事業單位財務會計規范是相互依存的。第三,事業單位在進行財務會計相關活動時,不但要滿足稅收征納的要求,也要同時符合財務會計規范。所以事業單位財務會計規范和稅收征納在不斷的發展過程中在其調整范圍方面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疊。
1.2 差異分析
事業單位財務會計規范與稅收征納之間存在著聯系的同時也同樣存在著差異。從立法前提方面來說,稅收征納的主要力量來源于國家法律,具有極強的強制性。財務會計規范則維護的是主體的利益,主要依靠國家的宏觀調控實現一定的強制力。從處理方法和核算基礎方面來說,事業單位財務會計規范以權責發生制為主,而稅收征納除此之外還要注意收付的統一,確認收付的實現。比如,對于商品房的買賣來說,稅收的征納就是以實際收付款時間作?楹慫愕謀曜肌4映殺痙延眉撲惴椒ǚ矯胬此擔?稅收征納是較為嚴格、具體的,而事業單位財務會計規范則相對寬松,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一定的變化和調整。比如對于固定資產的折舊以及貨存計價的計算來說,事業單位財務會計規范有多種核算方法。而不同種核算方式導致了不同的核算結果,直接影響著企業的損益。所以企業要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固定資產折舊和貨存計價方法。從法律關系方面來說,作為稅收征納主體的納稅人和稅收征納部門之間雖然具有平等的地位,但是二者的權利和義務存在極大的差異,其中稅收征納部門是納稅人的管理者,納稅人是被管理者。與之不同的是,財務會計關系主體有會計事物辦理者和相關部門兩種,其中會計事物辦理者之間的地位是平等的,而財務部門之間是不平等的,主要體現為主管部門對于附屬部門起到管理和約束的作用。
消費稅征稅范圍的寬窄,不僅關系著消費稅調節的深度、廣度和實施成效,更反映著政府稅收政策的取向及其指導思想,目前我國消費稅的征稅范圍依然存在有待探討的問題。
1 消費稅的特征。
消費稅作為流轉稅的一種,除了同其他流轉稅一樣具有調節經濟與組織收入職能外,還具有獨特的特征:
第一,消費稅具有政策調節靈活性和征稅范圍選擇性的特點。對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征稅可以調節產業結構、引導生產和消費。從世界范圍來看,各國均把增值稅作為普遍征收的稅種,而把消費稅作為重要的調節宏觀經濟的稅種,只對部分商品或消費進行征收。征收多是依據各國自身實際情況,選取部分產品征收消費稅,并且隨時應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而適時調整消費稅征收范圍。
第二,消費稅的稅率設置與征收方式都極其靈活。稅率可根據消費品的不同種類、檔次或者消費品中某一物質成分的含量,以及消費品的市場供求狀況、價格水平、國家的產業政策和消費政策等情況,對消費品制定不同的稅率。征收方式可以選擇從量計征或從價計征的不同方法。因而不同稅目的稅負水平彈性很大,調節目的十分明顯,這種調節目的也更容易被納稅人所感知。
第三,消費稅具有稅源集中、征稅簡便的特點。稅源集中使得消費稅在組織財政收入方面具有特殊意義,而征收方便又可以進一步降低征稅成本、保障稅收收入的征收。因此,消費稅在調節消費,保證國家財政收入方面,能夠發揮相當重要的作用。
第四,消費稅還具有征稅環節單一,稅負可以轉嫁特點。消費稅只在消費品生產、流通或消費的某一環節一次征收,而不是在消費品生產、流通和消費環節實行多次征收。消費稅無論在哪個環節征稅,也不管實行價內征收還是價外征收,最終消費稅負擔將由消費者承擔。
2 當前我國消費稅征稅范圍還不盡合理。
當前,我國消費稅征收范圍還不盡合理,這主要體現在:
一是,將少數生產資料與某些生活必需品納入了征稅范圍。一些產品,例如酒精、汽車輪胎等均屬于生產資料,對其課稅,會影響生產發展,減少財政收入,起到逆向調節的作用;此外,隨著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一些消費品(如黃酒、化妝品、護膚護發品等)已成為人們的生活必需品或常用品,對其課稅,有可能限制人們對必需品的消費,這不符合我國的稅收原則。
二是沒有將一些高檔消費品列入征稅范圍。彌補增值稅累退性的弊病,實現社會公平的目標,是消費稅調節經濟的重要內容之一。不對一些高檔消費品征收消費稅,對超前消費沒有抑制作用,這不僅會減少財政收入,還會對國家的經濟產生不利影響。要通過稅收實現社會公平,就要通過對高收入階層消費的產品征收消費稅來解決,但我國目前消費稅稅目覆蓋面相對較窄,對于一些高檔產品還尚未開征消費稅,且消費行為也尚未涉及。與國外開征消費稅的國家相比,我國開征消費稅的種類偏少,且多是發展潛力有限的企業。因此,消費稅必須要開辟新的征稅品目,拓寬征收范圍、擴大稅基,才能有效發揮出作為流轉稅在收入規模調控中的作用。
3 消費稅征收范圍調整的方向。
正確確定消費稅的征稅范圍,當前要做的是對稅目進行微調:一是從長遠分析消費稅征稅范圍的調整方向,從量上看,應當是逐步拓寬,以不斷滿足宏觀調控和財政收入的雙重需求。通過今年的調整,我國消費稅法確定的征稅項目雖經擴充,但仍然過窄。國際上將消費稅按課征范圍可分為三種類型:(l)有限型消費稅。這種消費稅征稅范圍比較狹窄,征稅項目約為10~15 種主要限于一些傳統的消費品,如煙草制品、酒精飲料、石油制品、機動車輛、游艇、糖、鹽、軟飲料、鐘表、首飾、化妝品、香水等。(2)中間型消費稅。這種消費稅的征稅范圍相對要寬一些,征稅項目約在15—30 種之間。除了有限型消費稅所涉及的品目外,把一些消費廣泛的消費品,如紡織品、皮革、皮毛制品、鞋、藥品、牛奶、和谷物制品、咖啡、可可、家用電器、電子產品、攝影器材、打火機等也納入征稅范圍。(3)延伸型消費稅。
這種消費稅的征稅范圍比前兩種更大,征稅項目在30 種以上。除了上述兩種類型所涉及的品目外,把一些生產資料也納入征稅范圍。我國介于有限型和中間型之間,根據我國消費稅征收現狀,其征稅范圍還有較大的拓展空間。調整的趨勢應當是增加對環境保護和資源保護有重要意義的項目,而減少一些作為一般生活消費品的項目。
4 我國消費稅征收范圍的調整建議。
我國消費稅在確定征稅范圍時,應對目前消費稅稅目進行增減調整,同時逐步擴大有關生態環保方面的征稅范圍。
4.1 增減消費稅稅目。
取消對部分消費品的征稅。首先,隨著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在過去被認為是高檔消費品和奢侈品的商品,現在已經成為生活必需品,如護膚護發品中的花露水、發乳等。建議取消對這些消費品的征稅。其次,對于消費稅稅目設計中為平衡財政收入而征收消費稅的,屬于生產資料性質的產品建議取消征收。
4.2 適當擴大征稅范圍。從目前我國的國情看,消費稅法的征稅項目可以增加到20-30個,收入比重增加到占流轉稅收入的20%左右。應選擇一些稅基寬廣、消費普遍,且課稅后不會影響人民群眾生活水平,具有一定財政意義的消費品進行課稅。例如:其他礦物油類、高檔家用電器、裘皮制品、裝飾材料等。另外還可以選擇娛樂業項目如歌舞廳、卡拉OK、保齡球、高爾夫球、臺球、游藝等,以及特殊服務業如桑拿、按摩等征收消費稅。
4.3 逐步擴大有關生態環保方面的征稅范圍。
可以對二氧化碳排放量及排氟、氯、氫等開征消費稅,對水污染、空氣污染和垃圾污染開征環保稅。將一些不可回收、不可再利用物品(如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一次性用品(如一次性筷子)、對環境有害的消費品(如含汞和鎘的電池),納入消費稅征稅范圍,同時逐步提高這些物品的稅率。這不僅在經濟上和道義上公平合理,而且還可以促使企業和個人積極采取防止或處理污染的設備,提高產品的價格,抑制這些產生污染的產品的消費。將水資源、森林資源等不可再生資源也納入消費稅征稅范圍,增加財政收入的同時,也提高了人們的節約和保護意識。
消費稅是對特定消費品及消費行為征收的一種稅,是流轉稅的范疇。征收消費稅有著其特定的意義,是符合時展需求的。文章首先介紹了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和定位,再結合我國的實際消費稅政策具體評析現行消費稅征稅范圍上的問題,發現并整理問題,然后闡述自己的觀點;最后結合問題找出較好的解決方案。
1.消費稅征收范圍及定位
目前我國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包括實木地板、游艇、高檔手表、摩托車、汽車輪胎、成品油、鞭炮焰火、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化妝品、香煙等14個稅目。在消費稅的征收范圍調整后,應稅商品主要包含五大類,其中第一類為不宜過度消費的商品。第二類為奢侈品,例如游艇、高級手表、貴重首飾等。第三類為高耗能商品,如摩托車、轎車等。對這些商品征稅,可有效節約能源。第四類為不可再生或不可替代的商品,例如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等。對其征稅有利于保護環境、節約能源。第五類為具有財政意義的商品,如汽車輪胎、高檔護膚護發品等。
我國消費稅是選擇性消費稅,在確定征稅范圍方面具有傾向性,是通過不同稅率的設定傳達政策導向及調控的意圖。國內最初設立消費稅,其功能定位于引導社會的消費,并沒有在調節收入差距方面進行全面的規劃和考慮,并沒有體現消費稅的實際調節功能;隨著社會經濟改革和發展,消費稅應在整體稅種體系下發揮更加全面的調控作用。因此消費稅應充分發揮以下的調控功能:首先,調節收入分配差距。其次,結合國家宏觀政策,發揮產業引導功能。最后,消除商品成本外部性,充分發揮環境保護功能。
2.現行消費稅征稅范圍存在的問題
2.1新興起的一些消費行為并不在消費稅征稅的范圍之內
國內的消費稅對奢侈消費行為如貴重飾品等開征了消費稅,然而還是有很多商品及消費行為,其售價遠遠超出了商品的自身價值,如高檔包包、珍稀實木家具及時裝等。征稅范圍長期不變,使得消費稅抑制過度消費的作用減弱,不利于對居民收入的二次分配。此外,國內消費稅稅目僅涉及增值稅的征稅范圍;而對于服務業,消費稅尚無涉及。目前我國進行增值稅的改革,服務性行業成為了消費稅的征收短板。十年來,國內的服務業迅猛發展且逐步超過了工業;這伴隨著服務業消費的快速發展,如私人理財服務等已有高檔化及奢侈化的趨勢。這不利于引導人們的正確消費。
2.2消費稅的征稅范圍仍包含一些普通消費品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居民的消費水平也不斷提高。一些以前被視為奢侈品的,已經演變成了生活必備品,應及時調整對消費行為的引導。目前消費稅稅目并沒有進行適時的增減。影響了生產及人們對必需品的消費,違反了制定消費稅征收范圍的原則。
2.3增設環境、能源方面的稅目
我國目前并沒有開征環保稅,設立新的稅種又困難重重?,F行消費稅當中已經包含了一些污染生態環境的消費品及不可再生資源。從而使得生態環境受到嚴重的污染和破壞,非常不利于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可以在消費稅稅目中增設保護環境的稅目,減少對生態環境的污染與破壞。從實際方面來看,增加節能環保的稅基有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一方面可以引導消費者樹立起環保的消費理念;另一方面通過差別化的方法區分污染企業和環保企業的稅負,運用經濟手段推動企業使用發展環保技術,節能減排。
3.消費稅改革的必要性分析
隨著改革的深入,營改增的征稅范圍也逐步擴大,而消費稅的稅制結構并不完善,在營改增這樣的經濟背景之下,消費稅的征稅范圍必須進行適當的調整。
3.1維持稅收中性
隨著增值稅征稅范圍的擴大,雖然設置了增值稅的稅率,但一些奢侈消費行為及高檔消費品還是不能與稅收的負擔能力相適應,不能體現稅收公平原則。從理論上來看,增值稅應該保持稅收中性,稅率的級別盡量少,從世界來看,不到50個國家稅率是兩種以上。所以專門為奢侈行為高端消費品、增設新稅率會影響稅收中性。所以增值稅在流轉稅體系中雖是主體地位,但消費稅也必須充分發揮輔助調節的作用,通過改革增強消費稅的調節功能,對某些經濟活動重點調節,使得稅制功能更加完善。
3.2優化貨物、勞務稅制度
我國的流轉稅體系主要包括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營改增以后,將在很大程度上消除重復征稅的問題,但同時也暴露出一些不足之處,營業稅推出之后,并不能很好的調節高檔服務業(尤其是娛樂業),需要消費稅填補缺位,進行調控。所以為了優化流轉稅制度,增強各稅種間的協調互補,必須適當的調整消費稅。
3.3應對稅收收入的減少
流轉稅和所得稅是我國稅制體系中最重要的收入來源。營改增總體上使稅負降低,使得稅收收入減少,導致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財政壓力加大。進行消費稅改革尤其是征稅范圍的改革不僅會增強流轉稅制的調控能力,還會使得國家的財政收入增加,減輕營改增后的政府財政壓力。
4.消費稅征稅范圍改革的思路
我國下一階段調整消費稅的主要方向應是:納入更多高檔消費品,逐步取消對普通消費品類課稅,更好地發揮消費稅調節收入差距的作用;重點對高污染類消費品以及消費行為加強征稅,引導產業高效節能發展;將征稅范圍擴展到服務業領域,擴充消費稅稅基。
4.1將更多奢侈品納入征稅范圍
隨著社會經濟的迅猛發展,我國奢侈品的消費市場規模呈高速增長的態勢,因此適時地擴大奢侈品的征稅范圍非常有必要。世界上有許多發達國家都對奢侈品消費征收高額消費稅,我國可以借鑒國外相關的經驗和方式,再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對高檔消費品及奢侈品加強征收。目前高檔娛樂消費仍沒被納入消費稅的征收范圍。
4.2取消普通消費品的課稅
現行消費稅的征稅稅目中,對普通化妝品、汽車輪胎、工業及醫用類酒精的課稅已不能體現消費稅的調節作用,應予以取消。如普通化妝品,國內普通化妝品已高度普及化,成為了一種生活必需品,并不能實現消費稅調節收入的作用。普通化妝品、啤酒、黃酒等消費品已經成為生活中的必需品,基于消費稅征收的目的,應對這些消費品消費稅的征收予以取消。
4.3考慮對高污染消費品課征消費稅
(二)增值稅與營業稅并行降低了征管效率,提高了征管成本增值稅與營業稅是我國的兩大流轉稅,兩稅平行征收,增值稅屬于中央地方共享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營業稅是主要的地方稅種,除了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各保險公司總公司集中繳納的那部分歸屬中央以外,其余的歸地方,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并且我國的稅法中也明確的規定了兩個稅種各自的納稅人、征稅范圍、稅率以及計稅依據。但是,由于現實的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著大量的“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造成了增值稅與營業稅征管界定的困難。這種問題的存在,一方面國地稅機關為了各自的利益可能會發生稅收管轄權上的沖突與矛盾,也可能會出現雙方都不管的局面,降低了征管效率,提高了征管成本;另一方面會影響納稅人依法穩定納稅,加大納稅人偷逃稅款的機率。
二、增值稅“擴圍”改革的國際經驗借鑒
增值稅是歐盟各成員國的重要稅種之一,其收入約占歐盟稅收總收入的20%。在世界范圍內,盡管增值稅專家對歐盟型增值稅提出了某些質疑,但歐盟型增值稅制度仍為世界各國增值稅制度的設計提供了典范。歐盟增值稅的征稅對象范圍最為廣泛,覆蓋了從農產品銷售、工業制造,一直到批發、零售和勞務環節。歐盟委員會第六號指令第2條規定,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包括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和進口商品。新西蘭于1986年10月起開始實施的增值稅,被國際增值稅專家譽為現代型增值稅,它既堅持了與歐盟增值稅相同的原則,又避免了歐盟增值稅的復雜性,使增值稅由不定型的增值稅轉為定型的增值稅?,F代型增值稅屬于對國內商品和勞務征收的稅種,它是征稅范圍最為完整的增值稅,除了極其特殊的行業不征收增值稅外,其他的所有商品和勞務都被納入到增值稅征稅范圍當中,并且現代型增值稅對商品和勞務統一按單一稅率征收增值稅,從而大大減少了因稅率劃分給增值稅帶來的復雜性。國際增值稅專家認為,它是當今增值稅的最佳模式,具有稅制簡化、機制嚴密、對經濟扭曲程度最低,征納成本最低、易于管理等諸多優點。
三、增值稅“擴圍”改革面臨的困難
(一)地方財政收入減少我國在1994年實行分稅制改革,將稅收收入劃分成中央稅、地方稅、中央和地方共享稅,增值稅屬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除了海關負責征收的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歸屬中央以外,其余國內的增值稅收入按75:25的比例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成。營業稅雖然也是中央和地方稅,但是除了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各保險公司總公司集中繳納的那部分歸中央以外,其余的稅收收入都歸地方政府所有。由上表可以看出,營業稅雖然為中央和地方共享稅,但卻是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占到地方財政收入將近三分之一。而實行增值稅“擴圍”改革后,將營業稅部分征稅范圍改征增值稅,增值稅和營業稅在中央與地方分成比例不變的情況下,必將會減少地方財政的收入,從而導致地方預算內財政收入的大幅度減少,財政收支缺口擴大,為了彌補這一缺口,很可能引發各級政府預算外和制度外收入膨脹,亂收費現象增多。地方財政收入的減少,也會降低地方政府履行公共職能的能力,導致地方公共基礎設施投資短缺,降低了整體的公共服務水平和質量,地方經濟發展的瓶頸作用增大,最終會引發地方經濟發展的風險。
(二)稅收征收管理權力分配問題現行的稅收征管體制下,營業稅主要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增值稅主要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增值稅“擴圍”改革后,各試點的做法是“營改增”稅款全部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這必然會縮小地方稅務局行政權力的范圍,造成地稅部門業務逐漸萎縮,可能會出現人浮于事的狀況。如果將來增值稅征稅范圍進一步擴大,全面取代營業稅,并且增值稅全部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管管理,地方稅務局將何去何從將是增值稅“擴圍”改革所面臨的一個巨大挑戰。
四、應對增值稅“擴圍”改革困難的對策分析
(一)完善地方稅收體系,確立地方稅收主體稅種增值稅“擴圍”改革后,作為地方主體稅種的營業稅稅收收入部分被增值稅所取代,客觀上會造成我國地方稅制結構出現兩方面的問題,一是地方稅制結構不合理。二是地方稅主體稅種不突出。因此,地方稅體系建設刻不容緩,有待于通過繼續推進稅制改革來加以完善,以保證地方財政收入的穩定。
1.完善地方稅制結構國家應根據當前的經濟發展水平,科學地選擇并確立地方主體稅種,完善地方稅種結構,如改革房地產業稅收,改革完善印花稅,資源稅,并與此同時適時開征新的稅種,如遺產稅、社會保障稅等,以完善地方稅種,加強地方稅征收管理體系建設和地方稅保障體系的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