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1-19 14: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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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被過度的開采利用,就會產生嚴重的環境問題,礦山的地質問題和環境問題主要分為四種:過度的占用非礦區,使得土地資源得到破壞;礦產地遭遇自然災害而引起的地質問題;過度的礦產開采造成了地下水位的流失;水土遭到嚴重的污染。其中最嚴重的地質和環境問題就是礦產地的地質災害,還有就是由于礦產地廢棄物的隨便排放而造成的水土污染問題。
礦山在開產礦資源時會大量的排放污染水,使得附近水源遭到破壞,并且這些污染水會隨著水循環流到地下,對附近的地下水的均衡系統造成嚴重影響,出現井口干涸、地下水明顯下降以及地表水嚴重流失等問題,人畜的飲水和農田的灌溉都將受到影響。同時礦產地排出的含泥礦等污染水,能夠阻塞池塘與水庫等公共設施,給國家帶來了不必要的麻煩。
2.地質環境的保護與防范措施
2.1 土地的保護
礦產地的建設工程不應該沒有限制的擴大土地的使用范圍,要盡大的提高對占有土地的利用率,盡可能的減少對占有土地的破壞,維持礦產地的土質平衡性。礦產地的臨時推土場、產品堆場以及生產設備的擺放場都應該得到規范的管理,要充分的利用現有占有土地的使用平臺,最大效益的發揮出土地的利用率,盡可能的減少對其他土地的破壞與侵占。做到合理的、規范的、科學的利用土地資源,有序的擺放渣土,杜絕一切亂堆亂放的混亂現象,而且為了員工的人身安全,擺放礦石場的斜坡度不應該大于40度。整個礦石開采過程中,要盡量的利用好表層廢土,實現資源的二次利用率,當整個礦產資源要枯萎時,要及時的封閉好礦井口,并用那些原來的廢土填平好整個內采場,使得環境污染的源泉得到遏制。
2.2 植被的保護
礦產地的各種工程都不應該對林木砍伐區進行擴大,避免因為過度的破壞綠色植而引起的環境破壞問題,在礦產區進行作業的過程中,要懂得對那些比較大的喬木和灌木進行栽培和異地移植,而不是見木就伐,遇樹則砍,這樣只能給當地的生態平衡造成破壞,從而出現更大的災害問題。并且在適當的時候還要種植一些花草樹木,擴大礦產地的綠色用地,改變其脆弱的綠色問題。
2.3 水資源的保護
礦產地的水資源無疑是及其寶貴的,但是由于受到污染或者采礦的影響,使得礦產地的水資源嚴重不足,地下水位嚴重降低。所以在采礦的過程中,那些廢水不要直接讓其流入到附近河流中去,而是要將廢水先處理一遍然后再讓其流入,極大的降低了河流被污染的風險。
2.4 對礦山露采場的處理
(1)、清除露采場邊緣的巖石,并且對兩側進行加固,采用綠色植物等進行露采場進行綠化。
(2)、在露采場的山頂上修筑截水溝,盡量減少外來水進入到采場內。
(3)、盡可能的積蓄地皮表面的雨水,為植被的后期培養提供水源。
2.5 制度的保障
(1)對有關保護礦山地質環境的法律法規要進行系統性的完善,通過法律法規的手段去保護礦山的可持續性。
當前要加快推進有關法律法規的建設進程,結合我國環境的實際情況,盡早的制定出一部科學的、合理的、嚴謹的律法,去監督和管理有關礦山土質環境的保護及治理問題,為阻止地質環境的進一步惡化,同時也為治理環境提供了極大的法律保障。
(2)、當地有關管理部門必須實施高效、嚴格的礦產地地質環境的管理措施。實行苛刻的礦業準入條件,對礦產地的地質環境保護要加大執法力度,要想嚴格的將礦產地的地質環境搞好,就需要一個公平、公共以及客觀的評價制度,并且需要時刻的完善好評價制度,評價人員每一次對礦山進行考察時,必須秉持著客觀、公正的原則去對礦產地的地質環境進行考核,考核人員要及時的將考核的結果送到相關管路部門去。對管理方式進行切實的轉變和改進:
一、依據礦產地的地質環境來劃分,實行對地質環境的分類管理。
二、改變傳統、陳舊的管理模式,將被動式管理轉變成主動式管理。
三、負責到底、監督到底、管理到底,對治理過程中的任何一個環節都要嚴肅對待,所以管理部門要實行全過程管理。
(3)、利用礦產地的經濟手段,大力的發展環保與循環經濟,逐步的改變經營模式,從根本上降低經濟開發對地質環境造成的破壞。引導當地企業部門走上一條綠色發展的道路,進一步的去完善經濟環境,擴展礦產地地區的融資渠道,吸收外來資金的投入,使得礦產地地區的循環經濟能夠實現有序化和產業化的運作機制。
2.6 技術措施
礦山企業都應該遵循“無廢礦山”、“綠色礦山”的相關環境標準,對礦山開采區內的廢渣等污染物要進行科學的處理和有序的規范,實現礦山開采區內的技術的科學化、廢物排放的無害化、作業的清潔化、復墾環境的優良化,對礦產區的廢棄礦物加以加工,使得其可以綜合利用。保護礦區周邊環境的平衡性。
2.6.1 無廢開采
礦產區內的無廢開采,一般指的是礦床在回收、開發及資源利用的過程,盡可能的減少無用之物的產出,同時對礦產區的所有資源加以整合,最大限度的提高礦產物的綜合利用價值,而不用對周邊的環境造成嚴重的破壞。影響生態環境的平衡性。無廢開采需要遵循的這些細節和原則:
(1)提高綜合利用的原則。
(2)因時制宜、因地制宜的原則。
(3)就地利用、就地處理的原則。
(4)社會效益、環境效益以及經濟效益統一性的原則。
(5)無用之物盡量減少產出和盡量利用的原則。
(6)依靠政策引導和依靠科學技術的原則。
2.6.2 礦區的復墾
礦產資源被過度的開采利用,就會產生嚴重的環境問題,礦山的地質問題和環境問題主要分為四種:過度的占用非礦區,使得土地資源得到破壞;礦產地遭遇自然災害而引起的地質問題;過度的礦產開采造成了地下水位的流失;水土遭到嚴重的污染。其中最嚴重的地質和環境問題就是礦產地的地質災害,還有就是由于礦產地廢棄物的隨便排放而造成的水土污染問題。
礦山在開產礦資源時會大量的排放污染水,使得附近水源遭到破壞,并且這些污染水會隨著水循環流到地下,對附近的地下水的均衡系統造成嚴重影響,出現井口干涸、地下水明顯下降以及地表水嚴重流失等問題,人畜的飲水和農田的灌溉都將受到影響。同時礦產地排出的含泥礦等污染水,能夠阻塞池塘與水庫等公共設施,給國家帶來了不必要的麻煩。
2.地質環境的保護與防范措施
2.1 土地的保護
礦產地的建設工程不應該沒有限制的擴大土地的使用范圍,要盡大的提高對占有土地的利用率,盡可能的減少對占有土地的破壞,維持礦產地的土質平衡性。礦產地的臨時推土場、產品堆場以及生產設備的擺放場都應該得到規范的管理,要充分的利用現有占有土地的使用平臺,最大效益的發揮出土地的利用率,盡可能的減少對其他土地的破壞與侵占。做到合理的、規范的、科學的利用土地資源,有序的擺放渣土,杜絕一切亂堆亂放的混亂現象,而且為了員工的人身安全,擺放礦石場的斜坡度不應該大于40度。整個礦石開采過程中,要盡量的利用好表層廢土,實現資源的二次利用率,當整個礦產資源要枯萎時,要及時的封閉好礦井口,并用那些原來的廢土填平好整個內采場,使得環境污染的源泉得到遏制。
2.2 植被的保護
礦產地的各種工程都不應該對林木砍伐區進行擴大,避免因為過度的破壞綠色植而引起的環境破壞問題,在礦產區進行作業的過程中,要懂得對那些比較大的喬木和灌木進行栽培和異地移植,而不是見木就伐,遇樹則砍,這樣只能給當地的生態平衡造成破壞,從而出現更大的災害問題。并且在適當的時候還要種植一些花草樹木,擴大礦產地的綠色用地,改變其脆弱的綠色問題。
2.3 水資源的保護
礦產地的水資源無疑是及其寶貴的,但是由于受到污染或者采礦的影響,使得礦產地的水資源嚴重不足,地下水位嚴重降低。所以在采礦的過程中,那些廢水不要直接讓其流入到附近河流中去,而是要將廢水先處理一遍然后再讓其流入,極大的降低了河流被污染的風險。
2.4 對礦山露采場的處理
(1)、清除露采場邊緣的巖石,并且對兩側進行加固,采用綠色植物等進行露采場進行綠化。
(2)、在露采場的山頂上修筑截水溝,盡量減少外來水進入到采場內。
(3)、盡可能的積蓄地皮表面的雨水,為植被的后期培養提供水源。
2.5 制度的保障
(1)對有關保護礦山地質環境的法律法規要進行系統性的完善,通過法律法規的手段去保護礦山的可持續性。
當前要加快推進有關法律法規的建設進程,結合我國環境的實際情況,盡早的制定出一部科學的、合理的、嚴謹的律法,去監督和管理有關礦山土質環境的保護及治理問題,為阻止地質環境的進一步惡化,同時也為治理環境提供了極大的法律保障。
(2)、當地有關管理部門必須實施高效、嚴格的礦產地地質環境的管理措施。實行苛刻的礦業準入條件,對礦產地的地質環境保護要加大執法力度,要想嚴格的將礦產地的地質環境搞好,就需要一個公平、公共以及客觀的評價制度,并且需要時刻的完善好評價制度,評價人員每一次對礦山進行考察時,必須秉持著客觀、公正的原則去對礦產地的地質環境進行考核,考核人員要及時的將考核的結果送到相關管路部門去。對管理方式進行切實的轉變和改進:
一、依據礦產地的地質環境來劃分,實行對地質環境的分類管理。
二、改變傳統、陳舊的管理模式,將被動式管理轉變成主動式管理。
三、負責到底、監督到底、管理到底,對治理過程中的任何一個環節都要嚴肅對待,所以管理部門要實行全過程管理。
(3)、利用礦產地的經濟手段,大力的發展環保與循環經濟,逐步的改變經營模式,從根本上降低經濟開發對地質環境造成的破壞。引導當地企業部門走上一條綠色發展的道路,進一步的去完善經濟環境,擴展礦產地地區的融資渠道,吸收外來資金的投入,使得礦產地地區的循環經濟能夠實現有序化和產業化的運作機制。
2.6 技術措施
礦山企業都應該遵循“無廢礦山”、“綠色礦山”的相關環境標準,對礦山開采區內的廢渣等污染物要進行科學的處理和有序的規范,實現礦山開采區內的技術的科學化、廢物排放的無害化、作業的清潔化、復墾環境的優良化,對礦產區的廢棄礦物加以加工,使得其可以綜合利用。保護礦區周邊環境的平衡性。
2.6.1 無廢開采
礦產區內的無廢開采,一般指的是礦床在回收、開發及資源利用的過程,盡可能的減少無用之物的產出,同時對礦產區的所有資源加以整合,最大限度的提高礦產物的綜合利用價值,而不用對周邊的環境造成嚴重的破壞。影響生態環境的平衡性。無廢開采需要遵循的這些細節和原則:
(1)提高綜合利用的原則。
(2)因時制宜、因地制宜的原則。
(3)就地利用、就地處理的原則。
(4)社會效益、環境效益以及經濟效益統一性的原則。
(5)無用之物盡量減少產出和盡量利用的原則。
(6)依靠政策引導和依靠科學技術的原則。
2.6.2 礦區的復墾
中圖分類號: F323.24 文獻標識碼: A
一、實施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可能出現的生態環境問題
1、不合理的土地開發往往會破壞生態平衡
增加耕地面積是土地整治最主要的目的之一,土地整治中為增加耕地面積,往往對原有河溝進行裁彎取直,從而改變河溝的自然狀態,使河流流速、流量發生變化,不利于水生生物棲息和繁衍;其次,許多地方在土地整治項目區域中,進行了大面積的填埋河溝和坑塘,不僅損害了生態系統的服務價值,還會減少區域內的水面率,減弱滯蓄能力。
2、項目不具有可持續性,可能會引起土地退化
有些土地整治項目實施前的可行性研究內容和深度只停留在初級階段,往往不考慮項目后期效益的可持續性和管理的便利性。如在項目區的選擇上,可能某一區域較適宜耕種,但遠離農村宅基地,農民耕作很不方便,由于人力物力不足,項目結束后許多經營管理活動隨之停止,造成整治后的農田,往往第一年還在耕種,第二年就開始撂荒,項目后期效益難以實現。
3、忽略生態環境保護設計,可能會加劇水土流失
土地整治活動中容易出現各種土壤侵蝕的誘發因素。如土地平整過程中,地表擾動改變了土壤的原有結構,使土壤質地更加疏松易蝕;農田埂坎、田間道路建設往往形成陡坡;大面積增加耕地的同時,植被覆蓋率降低,尤其是處在體閑期的農地基本無地被物等等。由于土地整治甚少考慮生態環境保護的設計,即使有林草措施,大多也只是沿溝渠、田間道路兩旁營造防護林,施工過程中保護環境措施薄弱,因此忽略生態環境的大規模土地整治有可能造成新的土壤侵蝕和崩塌、滑坡等地質災害的發生,加劇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
4、缺少生態景觀規劃,可能會降低生態系統穩定性
土地整治中,農田景觀結構被較大程度的改變,多處水域、荒草地、林地、園地等轉化為同一利用類型的耕地,降低了土地利用類型的異質化程度和景觀多樣性。同時,由于缺乏相關的理論和技術指導及科學的生態景觀規劃,黃土高原的土地整治若不注重生態環境建設和對景觀文化的保護,盲目追求“田成方、路成網、渠相通、樹成行”的標準化建設,使各種土地利用類型空間布局不當,結構單一,極易引起物種數量減少、生物多樣性降低等一系列生態環境問題,使農業生態系統的抵抗力及適應力下降,生態系統穩定性降低,并導致孕育地域文化的鄉土風貌受損。
二、完善土地整理的對策和建議
1、注重生態環境治理,真正實現土地整治由數量向質量轉移
⑴ 建立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工程體系
開展農田林網、護堤、田螃、坡面防護和溝道治理等工程建設,因地制宜確定項目區防洪標準、溝、路、渠綠化率、應保留的水體面積及其周圍應設置的自然植被緩沖帶等。
⑵ 做好生態綜合治理工程
搞好坡耕地治理、溝道治理、成片造林、退耕還林與退林還耕、沼氣池等建設,綜合治理。同時對于農村新建居住小區要搞好村莊內部規劃,并且安排相應的環境保護工程,填埋和焚燒垃圾相結合,注意村容村貌建設,并考慮村莊內部綠化。
⑶ 重視土地平整
土地平整工作內容不是簡單的開方挖填平整,還需要根據地形地貌等自然條件確定土地平整方案,結合灌排溝渠、道路、林網布局,考慮機耕和田間灌水的要求進行耕作田塊建設,在平整過程中還應采取合理的地力保持措施以保證土地開發整理后的耕地質量。
⑷ 提高耕作層地力
土地整治工程不僅要保證項目區耕地在數量上有所增加,也要保證耕地的質量在工程實施后不降低,即達到提高上地利用率和生產力的目的。因此,土地平整應盡量避免或減少對耕作層的破壞,需對原有耕地平整時,應采取地力保持工程措施。
2、加強生態環境分析評價,因地制宜開展土地整治
土地整治應依據區域自然、社會和經濟條件,進行廣泛深入的基礎調查,結合當地土地利用特點和總體規劃進行適宜性、可行性和生態環境影響評價,選擇合適的土地整治區域,并本著因地制宜的原則,針對不同區域特點和類型,推進差別化土地整治模式,實行多樣化的技術標準、目標要求、管理模式與保障措施。在水土保持和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土地開發的重點應轉向溝道造地。保證建成后的土地整治項目具有可持續性。
3、科學制定土地整治規劃,優化土地利用格局
根據區域地形地貌特點與水土流失規律,通過合理的規劃布局,讓耕地、道路邊坡等徑流產生區和林草等徑流滯納區在流域空間上相互平衡,可以有效控制流域的水土流失;同時,通過合理規劃耕地、道路、林網、壩系等景觀,優化土地利用格局,可以使生態系統結構多樣化,提高景觀空間異質性和景觀多樣性,改善生態系統脆弱的狀況,提高生態系統穩定性。在涉及廢棄宅基地復墾開發、空心村整治的土地工程中,根據空心村演化的“生命周期”規律來科學制定中長期戰略及規劃,同時注意鄉村景觀的生態價值和文化背景的融合,把丘陵溝谷、河川平地等優美的自然生態景觀和土地整治中梯田、鄉村建設結合起來,營造優美的農業和鄉村景觀。
4、強化生態化設計,營造保護型生態環境
土地整治過程中應考慮生態化設計。如防治水土流失,一方面,農田采用自流或噴灌的灌溉方式,可攔蓄地表徑流和泥沙,增加水資源的有效利用,減少農田的土壤侵蝕;另一方面,綜合考慮開挖面、道路溝渠、溝頭、壩坡埂坎等易發生水土流失區域的林草建設,并修筑淤地壩、谷坊、溝頭防護等水土保持工程,采取林草和水土保持措施相結合的方式護坡治溝,攔蓄泥沙,減少水土流失。在穩定生態系統方面,道路、溝渠等承擔著生物遷徙、物種交流功能的廊道,應進行生態化設計面非過度硬化;林草建設時構建喬灌草相結合、針闊混交的防護林帶,不僅可以提高林草植被的成活率,而且能夠增加區域內物種種類,使植物群落結構多樣化,健全區域生態系統。
5、重視生態效應評價,提高土地整治效益
鑒于土地利用改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及其在生態系統中的重要性,在土地整治中應重視生態效應評價,以水土流失等生態過程為主,明確辨別影響景觀生態環境的因素,建立科學的指標體系,做出全面合理的評價。通過評價結果,了解各個因素對區域生態環境影響的性質和程度,為今后地區土地整治的規劃設計和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提供科學依據,并對可能產生的加劇水土流失、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進行充分的預測和評估,從而全面提高土地整治的管理水平和實施效益,實現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結束語
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著重于鄉村的生態環境保護,遵循土地多功能性、生態性、鄉土性、地方性、景觀性等原則,建設生態文明鄉村。實現數量、質量和生態的“三位一體”的綜合整治活動,傳承鄉村的傳統文化,實現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布設監測孔,購置監測設備,建立完善的地質環境監測體系,開展礦區地面塌陷、地裂縫及含水層水位、水質、水量監測;采取樹立警示標志等措施建立地面塌陷、地裂縫預警體系,避免人員傷亡。
(2)按輕重緩急和塌陷區穩定程度分期開展地面塌陷、地裂縫治理工程,消除礦區地質災害威脅。
(3)制定和實施減緩地下水滲漏的措施;
(4)結合地面塌陷、地裂縫治理工程,采取綠化等措施,恢復受破壞的景觀。在大范圍積水區域,集中設計景觀設施,改善礦區小環境,營造休閑景觀帶;
(5)制定土地恢復方案,采取土地平整、覆土等措施恢復礦區耕地。
2礦山地質環境防治工程
根據煤礦實際,礦山地質環境防治工程主要有礦山地質環境預防保護措施、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礦山地質環境監測工程3大類。其中預防保護措施主要為礦山地質災害預防保護措施、含水層破壞的預防保護措施、地形地貌景觀破壞的預防保護措施;治理恢復工程主要為地面塌陷、地裂縫治理工程、土地資源恢復工程和地貌景觀恢復工程;監測工程主要包括地面塌陷監測、地裂縫監測、含水層監測、地形地貌景觀監測、土地資源監測等。
2.1礦山地質環境預防保護措施
2.1.1礦山地質災害預防保護措施
(1)應預留保護煤柱,或采用充填法開采,及時回填采空區,避免或減少采空塌陷和地裂縫的發生;
(2)矸石堆放要有序、合理堆放,設計穩定的邊坡角,必要時采取加固措施或修筑攔擋、排水工程。
2.1.2含水層破壞的預防保護措施
(1)修筑排水溝、引流渠、防滲漏處理等措施,防止有毒有害廢水、固廢淋溶液污染地下水;
(2)揭穿含水層的井巷工程,應采取止水措施,防止地下水串層污染;
(3)采取注漿隔水、灌漿堵漏、防滲墻等工程措施,最大限度阻止地下水進入礦井,減少礦井排水量,保護地下水資源。
2.1.3地形地貌景觀破壞的預防保護措施
(1)優化開采方案,盡量避免或減少破壞耕地;
(2)合理堆放矸石,加大矸石綜合利用量,減少對地形地貌的破壞;
(3)邊開采邊治理,及時恢復植被;
(4)采取圍欄、警示牌、避讓、加固等措施,保護文物古跡。
2.2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程
2.2.1地面塌陷、地裂縫治理工程技術措施
(1)地面塌陷治理工程技術措施:一是挖深墊淺法:對于塌陷較深地段,采用“挖深墊淺”方法對地面塌陷實施治理,治理方法是:將地表0.5m左右的表土取走,堆在四周,把沉陷較深地塊(積水區)規劃成取土坑,先行抽排積水,然后實施深挖,挖出的土充填在淺部塌陷區。確定取土坑位置后,將表層土下深挖出的土墊在沉陷較淺的地塊內,然后將熟土覆于其上。取土坑深度視需土量而定,一般4~6m。深挖后的取土坑可進行漁業養殖,淺部充填區域則進行復墾,還田于民。二是疏水排導法:對于地面傾角小于2度,雨季易發生季節性積水地段,可通過開挖配套支渠,建成旱能澆、澇能排的水利工程系統,使塌陷區內雨季積水迅速排泄。此類方法工程量小、見效快,可大大節省成本。三是平整法:對于地勢較高,潛水位埋深相對較大,地面無積澇現象,而地表凹凸不平地段,動用機械設備將地面平整后恢復耕種。
(2)地裂縫治理工程技術措施:根據地面塌陷破壞程度,適用不同的裂縫處理方案。對于輕度破壞,裂縫寬度<20cm,延伸長度<5m,對這種類型采用填堵法,即將裂縫挖開,填土夯實。裂縫回填夯實后,要求容重達到1.4t/m3以上;對于破壞程度嚴重,裂縫寬度>20cm,延伸長度>5m的,這類裂縫變形嚴重并極易造成水土流失,考慮采用反濾層的原理去填堵裂縫孔洞。即首先用粗礫料填堵孔隙,其次用次粗礫、再次用砂、細砂、土填堵。當塌陷穩定,用反泥層填堵后,可防止水土流失,使生態逐漸恢復。
2.2.2土地資源恢復工程土地資源恢復工程應結合地面塌陷、地裂縫治理工程實施綜合治理,治理區地面塌陷、地裂縫治理工程完成后,因擬恢復為耕地的地段包括填方區、土地平整區和地裂縫充填區,各部位土體松緊不一,必須實施土地深挖翻耕,以達到保墑的要求,設計翻耕深度為0.4~0.5m。
2.2.3地貌景觀恢復工程鑒于地形地貌景觀破壞因素主要為地面塌陷和地裂縫災害,對地形地貌景觀的恢復將結合地面塌陷、地裂縫治理工程開展綜合治理,地面塌陷地裂縫治理工程的實施可以修補和恢復礦區地形,其中的挖方工程(魚塘)、道路工程、排水溝工程完成后,在塘堰四周、道路兩旁、排水溝外側實施綠化,可以進一步美化地貌景觀。
2.3礦山地質環境監測工程礦山地質環境監測工程包括地面塌陷和地裂縫監測、地下水監測、地表水監測。
2.3.1礦山地質環境監測的目的和任務地質環境監測是以保護地質環境、避免和減少地質災害風險為出發點,運用多種手段和方法,對地質環境問題成因、數量、范圍和強度、后果進行監測,是準確掌握礦山地質環境動態變化及防治措施效果的重要手段和基礎性工作。
2.3.2地面塌陷和地裂縫監測
(1)監測內容:地面塌陷主要監測地表下沉量、水平移動量;地裂縫主要監測地裂縫寬度、深度、走向與長度、兩側相對位移等方面的變化等。同時還應對地面工程設施與土地破壞情況開展監測,其內容主要包括村莊民房、道路、河堤、土地的變形破壞情況等。
(2)監測方法:地面塌陷監測采取專業監測與簡易監測相結合方式開展。首先在礦區及周邊設立水準基點網,利用全站儀、GPS等儀器及鋼卷尺、木樁、貼紙等簡易方法,對地面塌陷和地裂縫相關要素的變化情況進行定期監測。監測頻率每月監測1次,并做好記錄,對測量結果及時整理,分析前后變化及發展趨勢。
2.3.3主要含水層監測
(1)監測內容:主要監測礦區各含水層的地下水位、疏干排水量及地下水水質變化。
(2)監測方法:水位監測利用現有的水井或新施工專門監測井,要求測量穩定靜水位。水量監測是對礦井排水量逐日監測。水質監測是通過采取水樣,對其化學成份進行監測,重點對礦井排水的污染物進行檢測。
2.3.4地形地貌景觀與土地資源監測
(1)監測內容:礦山開采對地形地貌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地表高程、地形坡度的變化以及較大地裂縫對地形地貌景觀的影響。因此地形地貌的監測內容與地面塌陷地裂縫監測相同,不再單獨設置方案。但對地貌景觀的監測,須增加植樹綠化效果的監測,監測內容為樹種的面積、成活率、生長情況等。土地資源的監測,主要依據《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及《土地復墾技術標準》(試行)進行,監測內容為土地復墾質量。
(2)監測方法與技術要求:監測方法為現場監測。對植被面積、成活率及生長情況現場登記;對土地復墾質量依據《土地復墾技術標準》進行。
2.3.5礦山地質環境巡查與預警
在礦山開采過程中,應結合監測工作,組織監測人員對開采區、采空區開展定期巡查,及時發現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地面塌陷和地裂縫區,及時設置警示標志,防止人員誤入造成傷害。對即將塌陷地塊,及時組織搬遷避讓。對已產生地面裂縫地段,及時實施地裂縫填埋工程。
中圖分類號P6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674-6708(2011)54-0084-03
1 企業基本情況
武漢宏華膨潤土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上熊礦區位于武漢市江夏區城南東35km,隸屬江夏區湖泗鎮上熊村。
咸寧~鄂州的省級公路S314從礦區南端通過,西距京廣鐵路及107國道賀勝橋站10km,舒安~湖泗鄉級公路從礦區西側穿過,交通較為便利。
按照黃石市冶礦工程設計院有限責任公司2001年12月編制的《武漢宏華膨潤土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江夏區上熊膨潤土礦開采方案設計說明書》,江夏區上熊膨潤土礦設計開采規模2萬噸/年,預留擴大到5萬噸/年。根據兩境界內的礦巖量,及考慮過渡和均衡生產,其服務年限為22年~54年(根據產量調整),初步以22年為準。
據該礦山采礦許可證,2002年~2005年生產規模5萬噸/年,礦區面積0.09km2;2005年~2008年生產規模2萬立方米/年,礦區面積0.1551km2。
據此,江夏區上熊膨潤土礦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適用年限按22年考慮,以保證礦山在閉坑前生態環境得到有效保護,最大程度地減少重大地質災害發生和人員生命財產損失。
2 礦山保護方案
2.1 保護目標
1)對礦區土地資源、植被資源進行保護;
2)對礦區水資源、水環境進行保護;
3)對礦山地質環境進行保護;
4)對礦山安全生產進行保護。
2.2 保護措施
2.2.1 土地、植被資源保護措施
1)調查礦區土地的使用情況及其分布面積,對基本農田立牌保護;2)在排土場占用土地范圍的邊界上設立界樁,限制隨意外擴;3)提高廢渣的綜合利用率,爭取做到變廢為寶,同時減小堆渣場地的規模。
2.2.2 水資源、水環境保護措施
1)對集中使用的重要水源地立牌保護;2)對礦區地下水、地表水水質進行取樣監測,每年枯、豐水期各一次,發現水質變化,及時查明原因,并積極處理。
2.2.3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措施
1)對礦區內的地質災害隱患點,設立警示牌,提高人們的防災、避災意識;2)對礦山次生地質災害隱患點,采取有計劃、按步驟,分期分批進行治理,盡可能消除地質災害隱患;3)宣傳、貫徹、執行《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湖北省地質環境管理條例》,嚴禁隨意亂采濫挖,破壞地質環境的現象出現。
2.2.4 礦山安全生產保護措施
1)嚴格按照礦山設計進行生產;2)嚴格按設計要求控制臺階高度以及留設安全生產平臺,確保坡體穩定及露天作業人員及設備安全。
2.3 資金來源
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誰受益誰出資”的原則,礦山環境保護的資金主要來源于由采礦權人繳存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備用金。
原則上,礦區內的綜合治理費、監測費從采礦權人繳存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備用金中支出。事務性的礦山環境保護工作費、監測費由企業自己支出,礦山安全生產保護所發生的費用計入礦山生產成本。
3 治理工程方案
3.1 治理工程布局
3.1.1 植被護坡工程
植被護坡工程布置在露天采場設計開采區域內。
3.1.2 排土場攔擋工程
擋土墻布置在排土場南西側,采用重力式擋土墻。設計墻身高4m,其中基礎埋深0.5m,擋土墻露出地面高3.5m;底板長4m,高1m。擋土墻全長209m。
3.1.3 設計依據
1)DZ/T0219-2006 滑坡防治工程設計與施工技術規范;
2)GB50330-2002 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
3)SL379-2007 水工擋土墻設計規范;
4)GB50010-2002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
5)GB/T16453.4-1996 水土保持綜合治理技術規范-小型蓄排引水工程;
6)GB/50288-1999 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規范。
3.1.4 單項工程設計標準
1)植被護坡工程
植被護坡工程選用:噴播植草、鋪種草皮等手段。
施工完成后,必須定期進行養護,養護內容包括澆水、施肥、補種、病蟲害防治等。在養護期內,應一直保持坡面濕潤至草種全苗、齊苗。對于干旱高溫季節,應適當增加澆水次數,雨季可視情況定。六周以后,視生長情況澆水施肥。后期澆水應遵循“見干見濕”的原則。高溫季節及雨季,可覆蓋遮陽網,待草長高度達4cm~5cm左右時,應揭開遮陽網,以免阻止植株生長。
2)排土場攔擋工程
重力式擋土墻設計墻身高4m,其中基礎埋深0.5m,擋土墻露出地面高3.5m;底板長4m,高1m。墻身材料選用漿砌塊石,塊石直徑以30cm為宜,但不得大于150cm,砂漿強度為M7.5級;底板材料選用碎石混凝土,碎石直徑40mm,混凝土強度為C20級。
重力式擋土墻縱向伸縮縫間距采用20m,縫寬30mm,縫中填塞瀝青麻筋或其它有彈性的防水材料,填塞深度不小于150mm。在擋土墻拐角處,應適當加強構造設施。
重力式擋土墻泄水孔直徑100mm~150mm,外傾坡度大于5,間距2m~3m,按梅花形布置。最下一排泄水孔高于地面大于200mm。在泄水孔進水側設置反濾包,反濾包尺寸500mm×500mm×500mm。
重力式擋土墻后面的填土,應優先選擇透水性較強的填料。當采用粘性土做填料時,宜摻入適量的碎石。不應采用耕植土、膨脹性粘土作為填料。在墻身混凝土強度達到設計強度的70%后方可進行填土,填土應分層夯實。
3.2 投資概算
3.2.1 概算編制依據
本概算依據國家、?。ㄊ校╊C布的有關法令、法規、制度和規程,在對各單項工程工程量進行統計的基礎上,結合現場的實際條件,按相應的定額、取費標準和人工、機械、材料價格進行編制。主要采取以下規范:
1)水利部水總[2002]116號文頒發的《水利工程設計概(估)算編制規定》;
2)水利部水總[2002]116號文頒發的《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額》;
3)水利部水總[2002]116號文頒發的《水利建筑工程預算定額》;
4)水利部水總[2002]116號文頒發的《水利工程施工機械臺時費定額》;
5)鄂建[2006]122號文印發的《湖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額統一基價表》;
6)國家計委、建設部計價司[2002]10號文關于頒布《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及附件。
3.2.2 取費依據、標準與計算方法
1)工程單價取費標準
(1)其他直接費:取直接費的2%(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費、夜間施工增加費、其他費用);
(2)現場經費:土方工程取直接費的4%,石方取6%,模板工程取6%,混凝土工程取6%,鉆孔錨固工程取7%;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活動。
第三條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應當與開發利用相結合,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第四條縣(含縣級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實行統一規劃、防治結合的方針,組織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建設、水利、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六條鼓勵開展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技術和方法,普及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科學技術知識,提高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水平。
第七條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礦山地質環境的保護與治理。
第八條對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規劃
第九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礦山地質環境調查。
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如實向開展礦山地質環境調查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礦山地質環境的相關資料。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密。
第十條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發展改革、建設等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本省實際,利用礦山地質環境調查結果,編制本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發展改革、建設等部門,依據上一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利用礦山地質環境調查結果,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水土保持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二條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礦山地質環境狀況和發展趨勢;
(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原則、目標和任務;
(三)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重點區域;
(四)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措施和治理項目。
第三章保護
第十三條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應當保護礦山地質環境,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復和土地復墾工作。
第十四條探礦權人應當按照批準的勘查設計施工,對勘查礦產資源遺留的鉆孔、探井、探槽、巷道進行回填、封閉,對形成的危巖、危坡等,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五條申請開采礦產資源的,采礦權申請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地質災害治理資質的單位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報有采礦許可權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已建和在建的礦山企業,未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的,采礦權人應當編制,并報原采礦許可機關批準后實施。
第十六條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礦山基本情況及地質環境現狀;
(二)開采礦產資源對礦山地質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評估;
(三)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措施及保障措施;
(四)礦山地質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采礦權人擴大開采規模、變更礦區范圍或者開采方式的,應當重新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八條采礦權人應當按照批準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開采,避免崩塌、滑坡、地裂,防止或者控制地面塌陷等礦山地質災害事故發生。
第十九條開采礦產資源,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礦山安全的法律、法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開采活動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廢石和尾礦等廢棄物。
第二十條開采礦產資源,應當依法保護和利用水資源,減少對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質、水量的影響,防止水污染、水源枯竭和水系破壞。
第二十一條在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過程中,對具有科研和利用價值的地質遺跡、景觀以及文物古跡,應當采取保護措施,并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第四章治理
第二十二條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山地質環境破壞的,由采礦權人負責治理恢復,治理恢復費用列入生產成本。礦山被批準關閉或者閉坑前,采礦權人應當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完成礦山地質環境的治理恢復。
第二十三條按照企業所有、政府監管、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的原則,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采礦權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
保證金繳存、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條采礦權人應當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確定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措施,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進行勘查、設計。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經勘查、設計后方可施工。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在施工過程中,應當由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實施監理。
采礦權人不具備治理恢復能力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資質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業務。
第二十五條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根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的要求,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礦山地質環境的治理恢復,不得弄虛作假、降低治理恢復質量。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不得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承攬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業務;不得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業務。
第二十六條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過程中,采礦權人或者承擔治理責任的單位應當每年將治理情況報告礦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應當達到下列主要標準:
(一)整治被破壞或者廢棄的土地,使之恢復到適宜植物生長、水產養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狀態;
(二)整修露天采礦的邊坡、斷面并實施綠化,無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安全隱患;
(三)采取封閉、充填或者人工放頂等措施,使地下井、巷等采空區達到安全狀態;
(四)處置礦山開采活動中產生的各類廢棄物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五)地表水水質得到恢復。
對具有觀賞價值、研究價值的礦山遺跡,鼓勵開發為地質地貌景觀保護區、旅游區或者礦山公園。
第二十八條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后,由采礦權人向礦山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經驗收未達到治理恢復標準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仍達不到標準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重新治理,治理費用從保證金中列支。保證金不足支付治理恢復費用的,由采礦權人補足。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實施前已關閉或者廢棄的礦山,由礦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對其礦山地質環境進行治理恢復。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多渠道融資治理已關閉或者廢棄的礦山。投資治理已關閉或者廢棄的礦山,投資人可以依法享受投資收益,但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前款規定的已關閉或者廢棄的礦山,其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治理恢復能力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資質的單位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完成后,由礦山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因采礦而挖損、塌陷、壓占的土地,治理后可用于耕種的,經驗收確認后,可以依法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第三十一條采礦權人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進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從廢石(矸石)、尾礦中回收礦產品的,可以依法減免礦產資源補償費。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環境監測網絡。
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礦山地質環境實施動態監測,指導、監督采礦權人開展礦山地質環境監測,并將監測情況向社會公告。
采礦權人應當定期向礦山所在地市或者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監測情況,如實提交監測資料,接受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和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業務的單位提供服務。
第三十四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采礦權人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義務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第三十五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職責時,可以對下列情況進行現場檢查:
(一)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確定的治理措施落實情況;
(二)礦山地質環境監測情況;
(三)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情況。
第三十六條開采礦產資源發生破壞礦山地質環境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礦山地質災害的,采礦權人應當采取應急措施,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七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破壞礦山地質環境的行為或采礦權人不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義務的行為,均有權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第十條規定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的;
(二)未依法批準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的;
(三)未依法組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驗收的;
(四)違反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探礦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采取治理措施,治理費用由探礦權人承擔,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對勘查礦產資源遺留的鉆孔、探井、探槽、巷道未進行回填、封閉的;
(二)對形成的危巖、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編制;逾期未編制的,予以警告,可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應當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而未編制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編制;逾期未編制的,予以警告,可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但已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擴大開采規模,未重新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或者編制的方案未經批準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山地質環境破壞未按期治理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恢復;逾期拒不治理或者拒不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治理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依據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業務的勘查、設計、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查費、設計費、監理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業務的施工單位處工程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并責令停止相應業務,降低相應資質等級;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相應資質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相應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及監理業務的;
(二)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以及監理活動中弄虛作假、降低治理恢復工程質量的;
(三)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或者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及監理業務的。
中圖分類號:TD1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礦產資源需求量不斷增加,國際市場價格持續上升,使得礦山開發活動增多,這也給礦山環境治理工作帶來一定的難度。要想減少礦山地質災害的發生,就必須加大對礦山環境的監督管理力度,重視礦山環境地質災害的潛在隱患,提高礦山企業和礦區居民對礦山環境的保護意識,優化礦山地質災害各項管理工作,促進礦產資源開采、環境保護、社會經濟統一協調發展。
一、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面臨的困境
1、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治理機制和管理制度不夠完善
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對礦山環境管理十分薄弱,大多僅對礦山環境保護提出了原則性的要求,缺少具體的地質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和規章。管理體制上,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分散,礦山環境執法管理職責交叉,責、權、利尚不十分明確,管理局面混亂,嚴重影響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缺乏足夠的法制保障,難以對破壞環境地質事件形成震懾性。一些礦山特別是老礦已形成的礦山環境破壞問題難以找到責任人,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資金來源不持續,沒有行之有效的持續的治理機制,因此,建立完善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機制顯得十分重要。同時,政府和企業有必要加強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監管機制,輔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措施,實行綜合治理,勢在必行,將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起到積極的作用。
2、礦山資源開發技術與地質環境治理應用技術落后
我國礦山企業以小型礦山為主,由于缺乏專業技術指導,礦坑設計不合理,采礦方法不當,工藝技術落后,采用落后的“崩塌法”、“放大炮”等開采技術,未按規定留設保安礦柱,廢棄坑道未及時封閉、回填,邊坡過高過陡,亂堆、亂排等不合理的礦山生產活動現象較普遍,這就造成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嚴峻性和提高了地質環境治理難度。同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特別是地質災害治理是一項技術專業性很強的工作,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應用技術還不能適應經濟發展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整治目標要求,在治理過程中,由于地質環境條件復雜、前期調研工作不到位或經費嚴重不足等原因,不少治理工程存在治理不徹底、治表不治本等情況,目前缺少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工作所必需的技術投入和支持,礦山地質環境預測滯后并缺少生態環境恢復手段。
3、政府財政資金渠道不暢
由于受地方財政的限制,地方政府基本沒有關閉和廢棄礦山治理資金預算,除非出現威脅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大災害,政府不得已才被動投入資金進行治理。另外,地方政府沒有專項治理費用預算,保證金額外的定期利息不屬于市、縣政府支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項目為公益性項目投入產出不成比例,地勘資金主要掌握在國家和省,且申請困難,這些都影響到地方政府地質環境治理的積極性。
4、礦山環境監測落后
煤、鐵、石膏等地下開采礦山采礦活動對地質環境的影響和破壞極大,主要體現在地面沉降誘發地質災害和嚴重的地質環境問題,此類問題專業性較強。由于監管單位和礦山企業本身都沒有專業設備和人才,礦山環境監測預警系統和評價體系建設往往流于形式,更不可能準確預測地下采空區和特大型坑礦可能出現的重大地質災害。有時,即使委托地質勘探專業隊伍開展了礦山地質環境監理工作,但是大都沒有達到預期效果,實施礦區地質環境監測工作依然任重道遠。
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的對策
1、加強法律法規建設和實施
嚴格的法律法規和完善的監督機制是實現礦山環境保護與環境問題防治的根本保障。加強法治和制度建設,建立健全法律法規體系,使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各項管理納入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和科學化的軌道。結合本地區礦山地質環境的特點,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出發,制定礦山環境保護管理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技術規范,其立法和監督管理應該貫穿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全過程,從礦產資源的勘查、規劃、項目設計、開采或加工直到礦山閉坑和生態恢復等各個階段,為加強礦山環境保護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使礦山環境保護工作盡快走上法制化的軌道。同時,要加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加大執法力度,特別是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應落實管理規章責任制,確保工程實施與質量,能很好地預防地質災害事故發生,制定和落實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責任制,依法加強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檢查。要加強對礦區范圍的礦山地質環境實施動態監測,對礦山地質環境破壞嚴重的企業,責令其限期治理,并依法處理。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中,必須始終以法律為依據,依法辦事,依法保護礦山地質環境是礦產資源合理高效利用、促進經濟發展和環境協調的重要保證措施之一。
2、嚴格準入條件
實行礦山開發“六個禁止,三個限制”的準入條件。將地質環境資源消耗費用、地質災害損失費用、污染損失費用與礦山生產經濟效益、社會效益進行綜合評價,并作為是否頒發采礦許可證的重要指標。新建礦產資源開采項目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礦山環境影響評價,采取生態環境保護及預防和治理地質災害的措施,避免或減少環境的影響和破壞。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必須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復墾實施方案、礦山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和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并按照規定程序報經有關部門審批。
3、礦山開采工程措施與生物措施相結合
對于礦山環境的綜合治理工作,只有首先將工程治理措施和環境生物保護措施緊密地結合在一起,最終才能達到礦山環境綜合治理的根本目標。在礦山地質環境綜合治理的各種工程中,只要配置科學、合理,就能夠徹底根治地質環境災害。但是其中的缺點是投資范圍過大,然而當前的生物措施恰好能夠彌補環境工程治理措施的顯著缺點,并且其投資范圍相對比較小,能夠有效地改善礦山周邊的小氣候特點,最終使其可以廣泛地應用在礦山地質環境的綜合治理工作中。
4、為礦山環境治理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
礦山環境治理往往要花費大量的資金,只有強有力的經濟支持才能有效降低礦產資源開發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壞,因此,要完善礦山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資機制,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妥善解決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的資金問題。對于生產礦山和新建礦山,遵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誰治理,誰受益”的原則,建立礦山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和有關礦山環境恢復補償機制;各地政府要制定礦山環境保護的優惠政策,調動礦山企業及社會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的積極性;鼓勵社會捐助,積極爭取國際資助,加大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的資金投入;還可以將礦山環境治理納入市場機制之中,通過市場的調節作用來促進礦山環境的治理。從制度上解決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資金投入不足、礦山企業積極性不高的瓶頸問題。并積極推進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土地復墾的產業化運作機制。
結束語
礦產資源的開采和利用,給人類帶來巨大經濟效益的作用是人所共知的。但是,開采給人類帶來的系列地質災害也是非常嚴重的。隨著國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需要,各礦區應建立起生態環境破壞恢復及防治地質災害制度,切實將礦山生態環境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做好。
參考文獻
在礦山資源的開采利用過程中,存在著資源的保障程度較低、礦山的地質環境遭受破壞、礦山的安全隱患大等問題,影響著礦山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也給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工程的部署和落實造成較大的影響。在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的同時,避免對礦山的地質環境和生態環境等造成較大的危害,減少重大地質災害的發生等,是礦山資源開采和礦山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工作中的重要的研究課題。重點分析采礦區地質構造給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的部署和落實造成的影響,研究分析針對性治理措施。
一.地質環境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的影響
隨著人類開采活動的不斷進行,在開采出大量的礦物質、拋棄大量廢棄物等一系列的開采行為發生的過程中,礦山的原始地形地貌被破壞,不可避免的給開采區內生態環境造成較大的負面影響,致使地質災害在礦區的發生情況較為普遍。在分析礦區地質環境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的影響的基礎上,尤其是礦區質地環境中的地質構造,合理制定出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綜合目標,落實具體的治理部署工程,對于提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工程的科學開展和落實具有重要的意義。
1.地質環境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工作量的影響
礦區具有節理裂縫發育的特點,存在著較大的坍塌滑坡等安全隱患,周邊礦區在受到各種開采活動以及區域范圍內地質構造等多方面的影響,礦區的各個安全臺的邊緣存在較為明顯的縫隙;邊坡的角度遠大于巖層的傾斜角度,隨時存在著較為嚴重的滑坡等安全事故隱患,礦區開采區域內的底邊的邊緣沿著斜坡呈現較為復雜的節理性發育特點,巖層破碎情況嚴重,在安全平臺之上可以見到有大量的崩落的巖石存在,給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增加了難度。巖石大多處于的狀態,因為邊坡的傾斜角度存在較大的差別,在礦區之上隨處可見大量的滾石,安全隱患的存在狀況較為嚴重,嚴重影響著礦山的外在景觀;在礦區周邊由于民采和各種小型開采場的亂挖亂采,使礦區的整個開采面積增大,且在開采深度上存在較大的差別,使整個礦區的地質構造受到嚴重的破壞,給礦山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工程的開展,增加了較大的工作范圍和工作量。
2.地質環境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內容的影響
在開采活動的不斷進行中,礦區的地質構造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壞,因開采活動引發的地面坍塌、滑坡、裂縫、露天礦邊坡的碰裂、爆裂等引起的較大的沖擊波和飛石帶來的破壞等,對原本已經遭受到破壞的地質結構還會造成較大的次生災害影響,將直接危害著開采活動前后相關人員的人身安全,以及礦區地面上的建筑物,并且地質結構嚴重破壞有所帶來的地質災害遠不止限定在礦區及周邊,在巨大內外力的作用下,可能會對其他看似相距遙遠而無關的區域帶來較大的地質災害,甚至給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質量工程的部署開展造成較大的危害。礦區的地質構造被嚴重打破,增加了地質災害發生的可能性和發生的頻率,礦山開采原就是一種對山體巖層的破壞行為,開采作業不可避免的打破了礦區邊緣巖體內所原有的應力及平衡狀態,造成次生應力場的形成,在次生應力場及其他因素的作用下,很容易使礦山的邊坡巖體出現變形,使巖體失去最初的穩定性,導致崩落、傾倒坍塌、滑落等現象的發生,這是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的重點內容。
3.地質環境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目標的影響
在對礦山的地質構造等給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造成的影響做出科學全面分析的基礎上,科學的制定出針對礦區的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內容,是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部署中重要的工作內容。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內容有,綜合治理開采礦區周邊邊坡的地質環境,有效的消除危巖等滑坡體所帶來的安全隱患,建立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的模式,并為其他礦區開展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提供可供參考借鑒的寶貴經驗,為礦山的開采及礦山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等工程的開展創造更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對礦區內的采空區的邊坡,以及安全臺等巖體滑落類安全風險較高的區域進行綜合治理,對已經發生過滑坡的危巖體實施治理,有效的減少礦山在開采過程中所面臨的安全隱患,在對礦山已被破壞的地質環境進行治理和落實保護措施之后,適當的種植草和樹木等植被,使礦山的地質環境盡快的恢復至良好的狀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的主要任務是,依靠科技的進步,在礦區發展起循環經濟,建立起綠色的礦業;通過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最大程度的減少有可能造成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因素,實現地表生態環境以及地質構造的切實保護與恢復;對礦山的開發建設活動中涉及到的生態環境實施保護,恢復礦山在開采過程中被破壞地質構造,實施礦山及周邊區域各種次生地質災害的監測與防控。
4.地質環境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時間的影響
開采活動中造成的地質構造嚴重破壞,所引發的地質災害和次生災害較為嚴重,甚至會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開展中給相關人員和工程落實造成較大的危害,使得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工程在部署上要堅持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質量并舉的原則,確立保護優先、防治結合、以防促治的保護與治理思想,切實的提高和重視礦山地質環境的保護工作,也就是在各種開采活動進行的過程程中,礦產資源的開采不能已地質結構等地質環境的破壞為代價,開采活動開始之前要先進行地質環境及地質災害的評估,針對不可避免的要造成的地質破壞提出防護措施,隨著開采活動的開展,調整防護措施,將對地質構造造成的破壞控制在一定的范圍之內,并在恢復質量工程的開展中將地質破壞嚴重部位的恢復治理訂立為重點恢復內容,減少地質破壞因恢復治理不善引發的次生災害。
二.地質環境背景下加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的措施
1.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要立足于地質構造
現就所要開展綜合治理和保護的礦區進行全面細致的考察,全面收集礦區的地形地貌、地質構造、底層巖性以及工程地質等相關的地質條件的資料,調查并分析礦體的賦存條件等特征,地質構造等遭受開采破壞的情況,地表土地、地表植被以及土地資源被破壞和占用的情況,以及礦山及周邊地區地質災害的發生情況,包括發生的強度和頻率。分析研究礦區所存在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形成原因、發育程度以及具體的表現特征,地質構造引發的多種問題對施工人員、公共財產、自然環境、礦產資源、周邊設施的影響程度,就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地質災害的預防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分析,在此基礎上研究地質環境等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等工程部署的影響,確定出治理工程的部署重點和難點。
2.對礦山地質環境的破壞狀況進行評估并提出綜合治理方案
中圖分類號:TD1文獻標識碼: A
一、前言
隨著我國礦產的過度開采產生了很多不良的后果,如何對礦山環境進行恢復治理是非常關鍵的問題,必須加以重視。
二、礦產資源開采帶來的礦山生態環境問題
目前我國礦山環境問題較多,突出表現在五個方面,即采礦活動破壞了大量耕地和建設用地;采礦誘發地質災害;采礦使礦區水均衡遭受破壞,產生各種水環境問題;礦山開采中廢氣、粉塵、廢渣排放,產生大氣污染和酸雨;采礦破壞自然地貌景觀,影響整個地區環境的完整性。據2004年度《中國地質環境公報》顯示,全國各類礦山年采掘量達60多億噸,采礦破壞土地面積累計達500萬公頃,而工礦廢棄地復墾率僅為12%。礦山開發中“三廢”的排放嚴重污染了礦山及周圍地區的地質環境;礦山開發誘發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十分普遍;采礦活動使礦區周圍水平衡系統遭受破壞。結論認為:我國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形式十分嚴峻。
1.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在礦山建設和資源開采過程中,由于剝除礦體表層土壤,直接破壞了地表植被,加之新產生的廢石、廢渣、尾煤等松散廢氣物也易發生流失,加速和擴大了自然因素所引起的土壤破壞和巖石侵蝕,造成水土流失。據調查,全國水土流失面積已達367×104Km2,且平均每年還增加水土流失面積1×104Km2;荒漠化土地面積約260×104Km2,并且每年還以2460Km2的速度擴展。
2.侵占土地和水均衡遭受破壞。 礦產資源開采活動都不可避免地需要占用一定的面積來修筑道路、固定井架、建立貯煤場及建設必須的生活設施,以保障礦山開采的順利進行。據統計,正常情況下每個煤礦井口占地面積大約0.2Km2,甚至更多。除露天采掘直接破壞大量土地外,采煤排出的矸石、廢渣、尾煤也侵占了大量土地。礦山建設免不了要征用土地、砍伐森林,直接破壞植被、農作物及野生動物棲息地,導致綠地面積縮減。由于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礦坑需要疏干排水,導致區域性地下水水位下降,從而破壞了整個地表水地下水均衡系統,造成大面積疏干漏斗、泉水干枯、水資源逐步枯竭以及河水流斷、地表水入滲塌陷坑灌入地下等問題,影響礦山生態環境平衡。
3.廢水、廢氣、廢渣污染。 這是全國礦山普遍存在的生態環境問題,礦山附近地表水體常常作為廢水、廢渣的排放場地。由于現在的地方煤礦處于暴利時期,業主多數建有焦化廠生產焦炭,產生的氣體全部排放。煉焦、矸石山自燃、煤層自燃不僅排放大量CO、CO2和H2S氣體,而且還有一定量的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危害生命。
三、我國關于礦山地質環境生態恢復現有法律制度
1.礦山地質環境生態恢復的概念
由于土地資源匱乏,長期以來,我國礦山地質環境生態恢復一直是以土地利用為主要目的。20世紀50年代末,稱為“復田”、“造地復田”、“墾復”等,2011年3月國務院頒布的《土地復墾條例》對“土地復墾”進行了界定:“土地復墾,是指對生產建設活動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達到可供利用狀態的活動?!憋@然這個概念主要還是以土地利用為目的生態恢復。隨著人們對土地復墾的認識不斷加深,從近年研究和實施工程來看,其目標趨向于更綜合性的生態問題,我國礦山恢復的內涵也由單純強調將毀損土地恢復到可供利用狀態上升到礦山地質環境的生態恢復。
2.關于礦山地質環境生態恢復的法律規定
我國現有的關于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的規定分散在各個層次的法律文件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中,包括《環境保護法》、《水法》、《礦產資源法》及其實施細則、《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和《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等。例如《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采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防止污染環境。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節約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礦受到破壞的,礦山企業應當因地制宜地采取復墾利用、植樹種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采礦權申請人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時,應當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報有批準權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八條規定“采礦權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明確指出“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等部門應盡快制定礦山生態環境恢復的經濟政策,積極推進礦山生態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等生態環境恢復補償機制”,《土地復墾條例》也規定了政府、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對治理被毀損土地的責任和義務,以及相應的資金來源。
四、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原則
1.為本、防災減災。所有的地質災害,直接或間接的對礦山職工和礦區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威脅,因此礦山環境治理首先要保證礦區免遭礦山開發誘發的各種地質災害的危害,達到防災減災的目的。
2.設防、綜合治理。針對礦山地質環境破壞的特點、方式、分布及危害程度,抓住重點和關鍵環節,因地制宜、因害設防,采取攔、排、護、整、填、植等方面的綜合治理措施對礦山環境進行治理。
3.效益、分期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應遵循生態社會效益優先的同時,爭取最大的經濟效益。區別不同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同時根據資金情況、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危害大小、輕重緩急,分期、分階段進行治理。
4.措施與生物措施相結合。礦山環境治理只有將工程措施與生物措施緊密結合,才能達到礦山環境治理的最終目標。各種工程措施只要配置合理,就能根治地質災害。但其缺點是投資過大,而生物措施恰好彌補工程措施的缺點,其投資較小,能改善小氣候的特點,使其廣泛應用于礦山環境治理中。
五、加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措施
1.新建礦山
必須符合礦產資源開發的環境準入條件,即必須具備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礦山環境影響報告和礦山地質環境影響報告,并依法繳存礦山環境治理號恢復保證金。經審查,若采礦活動對環境影響和破壞較大或遭破壞后難以恢復治理,則實行環境一票否決制。嚴格實施“誰開發,誰保護”、“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落實礦山環境保護和修復責任制。礦山在建設過程中,應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大中型新建礦山應建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測機構。禁止在國家和省、市、縣劃定的禁止勘查區和禁止開采區內勘查和開采礦產資源。
2.擴建礦山
堅持礦產資源開發與地質環境保護并重的原則,落實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恢復責任制,按有關規定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與恢復保證金。礦山在改、擴建過程中,應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礦業“三廢”排放總量應有效控制并達標排放。大中型礦山應建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測機構。
3.生產礦山
礦山應編制地質環境保護專項規劃,落實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恢復責任制。礦業固體廢棄物、廢水及廢氣應按相關標準和規定處理達標后排放;礦山對礦業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應積極治理。礦山生產中必須做到邊生產、邊恢復(治理)。對治理不力、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應依法責令其停產整頓,直至吊銷采礦許可證。
4.閉坑礦山
嚴格礦山閉坑報告的審查和報批制度。礦山應做好礦業固體廢棄物、廢水的污染整治,并限期做好礦山土地復墾和因采礦誘發的地質災害的綜合治理,對礦山損毀的土地要因地制宜恢復。對未達到閉坑要求的采礦權人,不再授予新的采礦權。
六、結束語
可持續發展是我國的基本國策,要嚴格按照我國相關政策來進行開采。對于礦山環境恢復治理是長期而艱巨的,這項工作必須得到足夠的重視。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TD16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5065(2016)09-0061-2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環境問題日益突出。人類對于環境的破壞導致的水體污染、地形變化、水土流失等問題日益嚴重。隨著近年人們對于生態系統以及地質環境的重視程度逐漸加大,科學開發礦產資源,做好生態環境的保護已成為人們的共識。
1研究區主要地質環境問題
研究區位于低山區以及丘陵區,區內賦存有數量眾多的金屬及非金屬礦產資源,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時存在的主要地質環境問題如下。
1.1土地壓占與破壞
在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會不同程度的破壞地表,導致局部地貌出現較大變化,同時還會直接壓占和破壞礦區以及直接影響區的土地,降低土壤中有機物以及無機鹽的含量,主要表現在:第一,在礦區周圍堆積的棄渣受到水力侵蝕,易出現水土流失問題;第二,尾礦庫中的尾礦渣埋壓地表植被,同時大面積棄渣,在風蝕和雨蝕的作用下,對周邊生態環境造成影響;第三,礦業活動導致原本植被和地貌被破壞,裸地面積增加引發水土流失,影響原本的巖層和原土層,為細溝侵蝕、面蝕等創造了有利條件[1]。因研究區多屬丘陵地帶,地表土壤層較薄,自然條件不利于農作物的生長,對于礦山地質環境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壓占原本的地形地貌以及破壞周邊的土地資源,影響土地的質量。
1.2地表生態破壞
在開采過程中,礦山不僅會占用并破壞土地資源,同時還會對地表的生態環境和地貌景觀產生直接的破壞。因為研究區域內的礦產資源較為豐富,在開發時,需要占據耕地與林地。所以,開發礦產資源會破壞土地資源以及森林植被,影響生態環境,如下圖1為研究區域內礦山開采時地表的現狀圖,部分呈現出半狀態。
1.3粉塵污染和水土污染
在開采過程中礦山廢棄物不合理的堆放,很容易在一定范圍內出現水土污染和粉塵污染。在研究區域內,燒制建材類非金屬礦山,或者是開采礦產,都會影響到周圍的環境,如燃燒的有害氣體、粉塵污染空氣等。
1.4地質災害
研究區內礦產資源豐富,擁有較多的礦種類型,但是在開發礦產資源之后,會對地質造成直接或者是間接的影響,按照災害的種類劃分,研究區域內的地質災害包含了崩塌、滑坡、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多種類型,這里不一一贅述[2]。
2礦山地質環境綜合評價
通過對研究區域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分析之后,對于研究區域的礦山地質環境質量進行分區,再整合區域礦山開發利用現狀,按照開采礦種的相對類似以及相對集中的原則,確定了礦山地質環境分區界限,最終按照綜合評分,將地質環境綜合評價劃分成為4個級別:評價為差的礦山地質環境影響嚴重區;評價較差的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較為嚴重區;評價較好的地質環境一般影響區;評價好的礦山地質環境非影響區。
2.1礦山地質環境分區評述
本次研究的評價區域面積達到1520.56km2,其中劃分了24個分區,影響嚴重區域2個,總面積8.8km2;較為嚴重區域8個,總面積33km2;影響程度一般的區域13個,總面積170.2km2;非影響區域1個,總面積1308.56km2。第一,地質環境影響嚴重的區域:從嚴重區域分布來看,區域地質環境問題主要是沿北東向進行分布,這符合該區域的地層發育情況。因為沿著北東方向的地層發育較為期權,包含了鐵、鉬等礦產資源,所以開采活動較為頻繁[3],使得地面采空塌陷影響嚴重,同時還存在小范圍的地裂縫和滑坡等。礦山對于土地或者是植被的占用與破壞面積較大,存在大量廢石和廢渣,出現局部水土流失,并且影響到周邊的環境。就嚴重區域的分布來看,隨著礦山開采活動的不斷加劇,逐漸朝著北東向的兩側擴展,并在短時間內很難恢復礦山的地質環境。第二,地質環境影響較為嚴重的區域:在這一部分區域之中有數量較多的采石場分布,大多數屬于石灰巖的開采場以及采坑,呈現出花瓣的狀態,同時,還存在燒制灰石的灰窯。礦山對于土地或者是植被的占用與破壞較為嚴重,再加上缺少環境保護措施,對于周圍的水土產生了一定的污染。通過治理之后,可以較快的恢復生態環境。第三,地質環境影響一般的區域:在這一部分區域中只存在很零星的礦山,并且大多數為非金屬礦,占地面積較少,規模小,對周邊的環境影響小,一般不會發生水土污染,恢復程度較快。第四,礦山地質環境非影響區域:因為區域之中沒有礦山的分布,所以對于環境不會出現影響。
2.2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建議
第一,礦業開發在經濟效益創造的同時,也不可避免的會影響到周邊的地質環境。所以在開采礦山資源的時候,應該保持“發展一片礦山,留下一片資源”的原則,實施邊生產、邊綠化;邊采掘、邊復墾的生產形式。對于不滿足地質環境要求的,同時也沒有針對環境破壞提出相應改善措施的礦山需要采取環保一票否決制。第二,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管理。全面調查區域內部的地質環境,針對地質環境實際情況來制定地質環境保護以及恢復方案。對于各種類型的廢渣和廢棄物等都必須建立專門的尾礦壩或者是廢石場等。第三,針對新建礦山,需要規劃礦山資源的開采區域。在開采規劃區內可以建立新礦山,但是不得超出規劃范圍,同時還應該滿足政府部門提出的環境保護規定,禁止一系列破壞地質環境的礦產品深加工項目的出現。同時對于地質環境有嚴重破壞且無法實施恢復工程的礦山企業,不能允許其開工建設。新建礦山在建設階段,應該根據開采的方案或者是按照實際批準的礦山設計來制定地質災害的防治方案,從而針對生態恢復治理以及地質環境的保護做好相對應的防治[4]。第四,建立示范性工程。通過政策、資金、技術以及管理等方面的經驗,通過示范作用,帶動區域內地質環境的保護與治理。利用高標準來要求自己,從而打造出青山綠水式的礦山地質環境。
3結論
本文通過對礦山地質環境進行實地調查分析,進而分析了礦山開發的現狀以及地質環境方面存在的問題,并對礦山地質環境進行了綜合評價,以期能夠推動礦山資源開發利用的可持續發展。Comprehensive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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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劉金濤,馮文凱,胥良,呂鍵.礦山地質環境質量評價數學模型研究概述[J].災害學,2011(04):110-115.
1礦山開采主要地質環境問題
礦山的開采過程也是對原有生態環境[1]的改造過程,不可避免的會對原生環境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壞,實際中最常見的是采石平臺和陡崖,它們的出現會造成較為嚴重的水土流失和崩塌災害,還會污染地下水,另外,開采過程中會產生大量的廢石,這些廢石的無序堆放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原有的植被環境,對周邊環境也造成影響。
2礦山地質災害類型
2.1巖土體變形
(1)礦山開采是在山體內部開挖洞穴,從內部改變山體結構,影響地面與山體穩定性,且一段時間后可能出現地面或采空區塌陷,引發巖土體變形。比如礦山采空區,如放置礦柱數量較少,或因礦柱出現破損,都會降低其支撐力,引發塌陷,尤其是礦體在地表埋藏較淺,開采平緩區域,是地面塌陷多發區域。而對礦體開采位置的深入,開采后若沒有及時回填,或是崩落采空區,其達一定規模后,會因支撐力不足塌陷。同時如在巖溶分布較多區域開采,也可能因礦山排水,造成溶洞以上地面塌陷。地面塌陷不僅直接影響耕地資源,其也會破壞道路、建筑物等,進而停止開采。(2)邊坡失穩、滑坡與巖崩。礦山一旦遭遇過度開采,那么極有可能發生邊坡失穩、滑坡與巖崩的災害。另外開采方式的不合理,也會導致邊坡因坡度過陡而結構失穩,從而引發一系列的開采事故。(3)坑內巖爆。它的另一個名稱是礦產沖擊。出現這一災害原因是,礦坑周圍及頂部與底部巖石,在地殼擠壓下有一定壓縮,如某個區域被挖空形成自由面,這個區域擠壓力會受影響,地應力從自由面釋放,使周圍巖體破裂成數個小塊,向空間內噴射,給礦山穩定與開采人員生命安全帶來威脅。(4)采礦引發地震。如果礦山開采采用的開采方式不合理,或者施工人員操作不當,便會埋下地震的隱患。這種情況下引發的地震震源一般較淺,地震力會從四面八方對地表和井下進行嚴重的破壞。
2.2地下水位變化
2.2.1礦坑內水位上升在礦山開采時,常常會早遇到礦坑內水位上升的災害。這種災害的發生突發性強,影響范圍大,并且會造成很嚴重的后果。礦坑內水位之所以會上升,與對坑內用水量的錯誤預估分不開,另外在開采中也常常會打穿水斷層,導致地下暗河的水大量涌入礦坑內,嚴重的會危及作業人員的生命安全。2.2.2礦坑內泥沙涌出一般來說,礦坑內水位上升的同時也會伴隨著大量泥沙的涌入,地裂縫中的泥沙也會乘機涌入礦坑,礦坑被積聚的泥沙過多就會堵塞礦道,導致人員和設備被埋。2.2.3環境污染礦山的開采不可避免會對環境產生一定程度的污染,開采中的廢土、廢渣和廢水如果不經處理直接排放,那么便會引發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
2.3礦體內因引發的災害
瓦斯爆炸和地熱是主要的礦體內因。發生瓦斯爆炸主要是因為巷道內通風條件不佳,瓦斯氣體大量凝聚不能散開,一旦遇到某類化學物質,便會發生嚴重的爆炸。另外隨著開采的深入,礦山內的硫會釋放出越來越高的溫度,地熱危害一旦發生,便會給井下開采帶來這多的困難,甚至會危及開采人員的生命安全。
3礦山地質災害防治與地質環境保護
3.1堅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2]原則
3.1.1堅持“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原則礦山開采必須要有發展的眼光,要從長遠準備,就是要將礦山的開采和環境保護進行結合,要堅持保護為先的原則,要有保護的進行礦山開采,這是保證礦山開采可持續發展的根本路徑。3.1.2要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原則預防為主是礦山開采時必須要堅持的原則,這也是為礦業發展的長遠利益考慮。另外在進行開采時,也要堅持防治結合的原則,確保礦山開采與環境保護同步發展。3.1.3要堅持“礦山生態環境監測、治理和科學研究、科學管理相結合”原則為強化礦山開采中的環境保護工作的順利開展,要做好全面的監督檢查工作,確??茖W管理。
3.2重點區域的防治
首先,在進行礦山開采之前,要進行詳細的地質勘查,對礦山的邊坡參數進行合理設置,并且要在開采的過程中加強對邊坡的監測,一旦出現失穩隱患,則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加固;其次,針對已經存在的災害點,最主要的工作便是做好開采之前的加固,將地質災害的發生概率降到最低;再次,針對渣場和廢渣,要做好合理處理,可以采取優化邊坡坡度選擇及擋墻設計的方式,預先設置攔渣壩,盡最大可能做到科學的利用;第四,在對坑道進行開采時,關鍵是要保證坑道內有足夠的支撐能力,并且隨時做好監測工作,防止支撐力不夠而產生塌方。
3.3次重點區域的防治
礦山開采之前需要修筑數條入場公路,并且要建設生活區域,這個過程必然會涉及到邊坡的開挖,其結果是會形成很多邊坡和廢土廢渣,一旦處理不當,就會為滑坡和塌方等地質災害的出現埋下隱患,另外,一些廢渣隨意堆放在路上,也會有下雨后出現坡面泥石流的危險,并且大量的滾石依然是威脅邊坡安全的重要因素。基于此,在對礦山開采之前,要做好詳細的參數設計工作,并積極采取加固措施對邊坡進行加固,常見的是設置排水溝,將水與邊坡隔離開,能夠起到很好的防止泥石流發生的作用。除此之外,也要加強施工管理,合理處理廢渣,可將廢渣用于后期的山體植被恢復中。
3.4實施爆破措施
開采礦山不可避免的會采用火藥爆破措施來實施巖土體的破碎,然而火藥爆破技術的技術性很強,實際實施中一定要掌握好技術要點。火藥爆破技術一般應用在開采現場或者是井巷挖掘區內,合理的使用爆破技術[3]不僅能夠為開采工作提供便利條件,而且還能夠有效防止地質災害的發生。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使用光面爆破技術進行爆破,那么需要在在降低藥包量直徑和使用裝藥量上進行研究,目的是有效降低爆炸的程度,對周邊環境的破壞也能降到最低。合理的使用光面爆破技術,能夠達到很好的減少礦體裂縫、降低塌陷的效果,對周圍環境的影響也能降到最低。
4結語
綜上,伴隨我國社會經濟迅猛發展,作為關鍵物質前提的礦產資源,在進行發展過程中須給予高度重視,必需堅持環境保護為前提,從而在有效完成礦產資源利用時最大限度降低對生態環境破壞[4],保證礦業長遠和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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