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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產證券化拓寬了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有利于保險公司穩健經營
目前,我國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還比較狹窄。根據2004年6月15日修訂《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八十條規定,保險資金運用方式限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買賣金融債券;買賣企事業債券;買賣證券投資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方式。保險公司運用保險資金投資的具體方式、具體品種的比例及認定的最低評級,應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由于嚴格的監管要求和投資比例的限制,我國保險資金主要投資在銀行存款和國債上,1999~2007年兩者合計在70%~90%左右,但比重逐年下降。保險資金投資渠道少,特別是主要的投資品種市場利率降低,導致我國保險資金的收益率較低。據統計自1999年以來,我國保險行業資金運用收益率幾乎逐年下降,1999年是4.66%,2004年則降到最低2.4%。與國內保險資金低效率形成鮮明對照的是國外同期保險的投資收益率普遍較高。在1996~1999年間,美國、加拿大、英國、法國、意大利保險投資收益率達到7%、8.3%、9%、5.8%和7.8%。國外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較廣,保險資金不僅投資于各類債券,而且還投資于國內外證券市場。
我國保險資金投資渠道較少,一方面是因為監管部門出于謹慎要求,嚴格監管;另一方面是因為證券市場缺少創新,缺乏適合保險資金投資風險適中的投資品種。近年來,我國保險監管部門放寬了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允許保險資金直接投資于證券市場。據統計,到2007年3月末,我國保險資金運用金額為2.04萬億元,比年初增加了2660億元。其中,銀行存款6344.1億元,占比31%,債券投資9910.2億元,占比48.5%。股票投資和證券投資基金3732.6億元,占比18.3%??梢娡顿Y范圍大幅拓寬,投資品種增加。
保險資金投資渠道的放寬,使保險資金的收益率大幅度提高。據統計,2005年我國保險資金的收益率為3.5%,徹底扭轉了自1999年以來保險資金收益率下降的局面。保險資金大比例地投資于證券市場中,特別是直接投資股票市場帶來巨大收益的同時必定帶來巨大的風險。2005年證券市場的行情比較好,相對收益高風險小。但股票畢竟是高風險的投資品種,保險資金不適合過高比重的投資。國內外的實踐證明,過高的股票投資比重容易形成系統性風險,最終導致保險資金投資收益率降低,嚴重時甚至導致保險公司破產。2004年我國的人保財險投資于上市及非上市證券的凈虧損近9.48億元,其中僅基金浮虧就達7.4億元,加上中國人壽、平安保險,三大保險公司的投資浮虧已逾25億元。
國外情況也大體如此。日本股市在上世紀80年代出現大幅上漲行情,導致日本保險投資開始大量轉移到股票市場。1988~1990年,日本保險公司持有股票比例超過20%的時候正是日本股市最后的瘋狂時期,但是隨后泡沫破滅,日經指數從45000點下落到10000點以下,日本保險公司投資遭受重創,不得不縮減股票投資;而又由于日本國內泡沫破滅,經濟大受打擊,利率持續走低,此時為了追逐利益又不重蹈股票市場的覆轍,保險公司于是選擇了收益相對較高且穩定的國內政府債券和公司債券市場及外國證券市場投資。英國保險公司的投資中普通股投資不僅比例高,而且變化大。在上世紀90年代牛市時,英國保險公司在股票上的投資比例由1990年的40.09%上升到1999年的48.13%,此后,2000年股市連續下跌,保險公司投資連續虧損,于是迅速收縮,在普通股上的投資比例,到2002年投資比例降為32.86%。
尋找一種風險相對較小、收益高且穩定、適宜長期投資的品種迫在眉睫。資產證券化產品具有這種特性,特別是住宅抵押證券化產品,風險較小,其風險低于國債,高于企業債券,屬于“銀邊債券”收益較高,并且持續時間長,這也符合保險資金特別是壽險的期限特征。防范保險公司的風險主要是通過優化其資產和負債的期限結構,特別是壽險負債期限長達20~30年,但要求回報高且穩定。這就要求保險資金投資周期長、收益高的產品。如前所述,國外保險資金熱衷于投資不動產、各類抵押貸款和各類期限較長的證券化產品。從表1中,我們看到美國保險資金主要投資于1年以上的中長期公司債券,從2000~2004年,投資1年以上的中長期債券平均占90%以上。其中,5年以上長期債券又占60%
以上,1~5年中期債券占30%左右。
投資于資產證券化產品有利于保險公司穩健經營,不僅體現在資產證券化產品具有風險低、收益高的優勢,還在于保險公司自身通過保險資產證券化分散承保的風險,同時資產證券化增加了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也有利于保險公司的穩健經營和發展。
二、保險公司對資產證券化流程的擔保和保險是資產證券化的前提和保證
資產證券化流程中的幾個關鍵環節都離不開保險機構提供的擔保和保險。
首先,在一級市場上保險機構對信貸資產進行保險和擔保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前提。并非任何信貸資產都可以進行證券化,可證券化的資產必須是優質的,應符合可證券化資產的標準和特征,其中最為關鍵的是現金流可以預測,并且是穩定的。只有這樣的優質資產才可以在二級市場上打包銷售出去,構建二級市場上特殊目的載體(spv)的資產池。這可以從資產證券化發展的歷程中得到印證。美國最初實施的資產證券化是從住宅抵押貸款證券化開始,由聯邦住宅管理局對儲蓄機構和商業銀行提供的符合貸款標準的住宅抵押貸款提供保險。1944年退伍軍人管理局也開始為合格抵押貸款提供保險。除了政府機構給住宅抵押貸款提供顯形和隱性的保險和擔保之外,大型私營保險公司也開始向銀行提供抵押擔保保險,如今一級市場上形成聯邦住宅管理局、退伍軍人管理局和8大私營保險公司共同提供住宅抵押貸款保險和擔保的保障體系。
其次,在二級市場上保險機構通過各種方式對資產池提供保障,從而實現資產池的信用增級,是實現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根本保證。在二級市場上,保險公司可以采取多種方式對資產池提供保障,以便提高資產池的信用等級。在采取內部增級方式下,保險公司可以購買次級證券,從而為優先級證券提供擔保。在外部增級方式下,保險公司可以向spv提供保險、擔保、現金賬戶和備用
信用證等方式為證券化資產提供保障。從美國的實踐經驗來看,在二級市場上,有政府出資的政府國民住房抵押貸款協會(gnma)和兩家政府發起設立并享有多種政策優惠的私營證券化公司:即聯邦國民住房抵押貸款協會(fnma)和聯邦住宅住房抵押貸款公司(flhmc)負責收購住房抵押貸款并將其證券化。由于政府國民住房抵押貸款協會(gnma)是典型的政府機構,它的資金來源于國會撥款。由它購入并實施的證券化產品,同時由它擔保。這種政府信用擔保的信用等級比較高,所以被稱為“銀邊債券”。早期gnma只對由聯邦住宅管理局、退伍軍人管理局和農村住房信貸管理局提供保險和擔保的抵押品提供擔保。其實即便政府不提供擔保,但由于其政府屬性,真正出現風險,政府也不會坐視不管,所以仍被視為政府提供了隱性擔保。具有政府背景的兩大機構fnma與flhmc發行的證券化產品自然也視為政府提供隱性的擔保。至于沒有政府背景的私營金融機構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進入抵押二級市場,專門從事非常規住房抵押貸款的證券化,如雷蒙兄弟公司、所羅門兄弟公司和美林證券公司等。由他們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通常被稱為非機構轉手抵押證券(mbs)。這些必須經過信用評級機構評級,不夠投資級別的資產要進行信用增級。提高轉手抵押證券信用的途徑有四個:公司擔保、抵押保險公司的保險組合、銀行信用證和優先/次級利息。在公司提供擔保的情況下,傳統轉手證券的發行商通常是用自身的信用等級來擔保證券。對于需要尋找外部增級的公司,自身的信用等級往往不夠高,至少不如需要發行的證券等級高,所以公司經常需要尋找外部公司來擔保。保險公司可以成為其擔保公司。銀行信用證增級的方式很少使用,主要是因為愿意提供信用證擔保的商業機構不多,導致信用證的費用相當高。在優先/次級結構增級方式下,保險公司可以購買次級證券充當外部增級者。在我國,2005—1開元產品次級證券就是賣給外部機構投資者。抵押保險公司的保險組合屬于典型的保險業務??梢姡诘盅恨D手證券的發行階段,保險公司起到根本的保證作用。
隨著資產證券化范圍的進一步擴展,可證券化資產日益擴大,現代的資產證券化已經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傳統意義上的資產必須是可抵押的實體優質資產,所以傳統的資產證券化主要集中在房地產等不動產上?,F在,只要未來能夠產生現金流的資產都可以證券化,未來的現金流就成為可證券化產品的擔保品,如信用卡和各種未來應收款等。這種資產證券化產品現在統稱為資產擔保證券(abs)??紤]到沒有任何實物擔保,所有的資產擔保證券要達到投資級都必須進行信用增級。abs的信用增級分兩種,即內部增級和外部增級。外部增級有三種方式:公司擔保、銀行信用證和債券保險。這和mbs中相同的增級方式采取的措施類似,保險公司可以起到比較重要的保障作用。內部增級也有三種方式:準備金、超額抵押和優先/次級結構。準備金又有兩種形式:現金準備金和超額運營差額賬戶?,F金準備金是
從保險收入中產生的直接現金存款,通常與外部增級協同使用。最常用的方式還是優先/次級結構。這和mbs中的優先/次級結構相似,保險公司可以通過購買次級證券,為優先級證券提供擔保??梢姼鞣N保險和擔保對于資產證券化的順利產生起到重要的保證作用。隨著可證券化資產的虛擬化程度日漸提高,對擬證券化的資產池進行保險和擔保,以使其信用增級,從而保證未來能夠產生穩定的現金流,已經成為資產證券化的必要條件和重要保證。
可以說,通過保險機構對擬證券化資產的信用增級,保證了虛擬證券化資產變現。從理論上講,任何資產都可以證券化。現實中能不能實現,主要取決于兩方面:信用增級的成本及證券化后的收益比較和原資產持有者持有資產的動機。只要證券化后原資產的收益大于證券化過程的各種成本,其中包括信用增級成本,就可以實行資產證券化。當然,這要在原資產持有者的動機僅在于獲得一次性的價值溢值的基礎上,如果原資產持有者持有資產的動機不止于此,就另當別論。
三、保險資產證券化進一步豐富了證券市場的內涵。促進了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保險公司資產證券化指保險公司集合一系列用途、質量、償還期相同或相近,并可以產生大規?,F金流的保單,通過結構上的重組和數量上的集中,以其為基礎資產發行證券進行融資的過程。其實質是將保險公司的現金流轉換為可以交易的金融證券。保險公司資產證券化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保險公司的資產證券化,另一部分為保險公司的負債證券化。保險公司的資產證券化和銀行的信貸資產證券化類似,就是保險公司運用保費收入或者自有資金投資的資產打包出去實施證券化,目前還不適用在我國開展,因為我國保險資金運用渠道還比較有限,主要集中在銀行存款和各類債券投資上,還有少量的證券投資。這些投資或以現金資產形式存在,如銀行存款,或者以變現能力特別強的證券形式存在,如股票。這兩類資產都不用證券化。另外,長期債券符合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的久期匹配特征,正是保險公司需要加強的部分,也不用證券化。只有等監管部門允許保險公司投資實業資產時,才需要證券化。這可以參照資產支持證券(abs)程序操作。目前,保險公司已獲得基礎設施投資資格;如港口建設、高速公路建設等國家基礎建設項目。通常說的保險公司資產證券化指的是保險公司的負債證券化。負債證券化和資產證券化原理相同,只不過證券化的對象,即證券化的標的物不同而已。前者是負債,后者是資產。保險公司的負債證券化時,擬證券化的標的物主要是保險公司的各種保單,實質是各保單所承保的風險,如壽險保單、企業年金保單、汽車貸款保險、住房貸款保險、保單質押貸款和各種巨災保險等。
保險公司的資產證券化雖然和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類似,但也有自己的特點。保險公司用來資產證券化的資產必定是期限特別長的資產。這樣可以豐富證券市場債券的期限結構。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債券的期限結構不合理,長期債品種缺失。因為處于加息周期,資金成本比較高,政府和企業都不愿意發行期限較長的債券。如2004年,由于央行加息,當年財政部發行國債的平均期限僅為4.35年。
保險公司的資產證券化債券上市交易,可以彌補長期債券缺失的空檔,也有利于保險公司類長期資金持有者投資,有利于保險公司實現資產負債久期匹配,有利于證券市場的穩定。此外,保險公司負債證券化的債券收益較一般債券的收益高。據研究資料表明:巨災債券的收益率通常比同級的公司債券的收益要高。這樣,自然增加了證券市場對各類投資者的吸引力,更多的投資者愿意加入,并且又是長期持有,有利于證券市場的穩定。
四、結論
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保險資產證券化既相互競爭又相互補充、相互發展,有利于證券市場的穩定。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和保險公司的資產證券化產品性質相同,因此彼此之間具有競爭性,但保險公司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期限較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周期長。這樣會彌補信貸資產證券化債券不足的一面,有利于吸引長期投資者參與,因而有利于證券市場的穩定。此外,保險公司的負債證券化債券,不僅期限長,收益還特別高,對投資者的吸引力很大。這樣有利于證券市場的繁榮。
資產證券化(ABS),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穩定的可預見的現金流收入的資產匯集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結構性重組,使之轉換成可以在金融市場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融資過程或行為。相對于其他融資方式而言,資產證券化是一種資產收入導向性的融資方式,并具有結構性和低成本的特點。它產生于美國,在20世紀七十年代后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而不斷成熟。在發達國家的金融市場中,資產證券化在解決金融機構流動性、創造性產品和處理不良資產方面發揮了很大的作用。然而,資產證券化又是怎么樣的一個流程呢?
一般來說,一個典型的資產證券化發行需要經過以下步驟:首先,交易發起人(即原始權益人)確定融資目標并對資產進行分割組成資產池;其次,組建特別目的機構(SPV),也就是本文要研究的SPV,在后文將有詳細介紹,于此不贅。第三,發起人將資產池中的資產以真實出售的方式轉讓給SPV;第四,針對轉讓進的資產進行內部評級和信用增級;第五,對信用增級后的資產進行信用評級,并向外界公布。第六,SPV發行證券,投資者購買證券;第七,資產管理與資產收益回收;最后,還本付息。從資產證券化的流程中我們可以看出,SPV在其中起著舉足輕
重的作用,其運行的成敗與否直接決定了資產證券化的結果,因此本文將對其進行重點研究。
二、SPV概述
(一)SPV產生的必要性。我們從對資產證券化的介紹可以看到,資產證券化實質上就是將現有或未來必定發生的金債權轉化為證券形式的一種融資方式。發起人能否實現融資目的,最需要關注的是基礎資產的品質問題。被證券化的資產之所以能吸引投資,并非是因為發起人或發行人的資信,而是因為基礎資產本身的信用,這種信用才是產生投資價值的源泉。為了保證和提升基礎資產的信用,就要求在制度設計上有效阻隔可能影響基礎資產安全的風險,其中最主要的是阻隔發起人的破產風險。只有構架有效的破產隔離機制,才能把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風險僅僅限制在基礎資產之上,而與發起人的整體的風險隔離,基礎資產才可能獲得較高的信用評級,從而滿足投資者對安全性的需求。破產隔離機制也被某些學者稱為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制度。
SPV正是應破產隔離的需要而產生,也是資產證券化創新特征的重要體現。欲使基礎資產與發起人的破產風險相隔離,最有效的手段便是將基礎資產從發起人“剝離”出來,使其在法律上具有獨立地位。但因為資產本身并無人格,不具有行為能力,無人格即無權利,于是需要構建SPV這一載體作為其法律外殼。SPV的成立,不僅使得基礎資產與發起人的破產風險相隔離,也使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有了一個合適的主體,有利于資產證券化的順利完成。
(二)SPV的概念及特征。SPV,全稱為Special Purpose Vehicle,中文有多種譯法,如“特別目的載體”、“特別目的機構”,等等,它們之間差別并不是很大,本文采用“特別目的機構”說。SPV是一個獨立的專門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特殊目的機構,它以資產為支撐發行證券,并用發行證券所募集的資金來支付購買資產的金額。SPV享受稅收優惠,通過真實銷售可以一次性變現發起人的資產池,實現風險隔離,以便最大限度地減少遭到清償時的風險。
SPV是資產證券化運作的關鍵性主體,其主要職能涵蓋了整個運作流程,包括:從發起人處購買基礎資產;運用優次分級、超額擔保、備付金賬戶等多種方式進行信用增級;聘請評級機構對信用增級后的資產進行評級;對現金流進行重組,發行資產支持證券;選擇服務商、受托人、承銷商等中介機構。SPV的設立可以有公司、信托和有限合伙這三種模式。
從法律的角度,資產證券化法律關系的主體一般包括發起人、SPV、投資者三方基本的當事人。此外,還包括資產證券化過程的其他當事人,如資產化證券承銷主體、信用評級機構、信用增級機構、服務商和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其中,SPV的法律地位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1、SPV應該是一個風險隔離實體。風險隔離制度是SPV得以成立的“命脈”所在,所以,在SPV成立后其理所當然是一個風險隔離實體,只有這樣,SPV才能實現它本身所具有的職能。至于如何達到風險隔離的狀態,主要是通過采取“真實出售”的方式購買基礎資產來實現;具體運作過程下文將有詳細論述。
2、SPV應該是一個獨立的實體。SPV是一個獨立的、有相關獨立資產作支持的證券發行人,這和股票、有擔保的債券有很大的區別。正是由于SPV的這種獨立性和風險隔離特征,所以證券化資產有相當的安全性。SPV應該具備獨立的法律主體地位,最好是與發起人不存在關聯關系。一方面在資產、人員、管理、會計處理上完全獨立于發起人、服務商等,使之不受其他實體破產與經營風險的影響,且避免其關聯性操縱;另一方面,其業務范圍獨立,經營能力僅限于資產證券化,保證“以一種平等、專業的身份參與到資產證券化中來,使其成為發起人與投資者的中介,證券化交易結構的中心”。
3、SPV應該是一個空殼實體。SPV是一個典型的“空殼公司”,并非以其“注冊資本”而是以其證券化基礎資產對外承擔責任。其所需要的場地和職工以及經費,除信托投資公司外,皆直接或間接由創設人提供。SPV對資產的管理和運營,全部依托發起人或其他機構進行,而且不以營利為目的。在其設立時只需設立人,即設立SPV的發起人或非發起人,向其墊付一定數額的啟動資金即可,這部分啟動資金,含服務發生的中介委托和辦公酬金等費用,也將作為發起人的資產證券化成本,從日后的發行資產證券化證券募集的資金中列入成本支付而獲得償還。
三、SPV在資產證券化中的地位及作用
SPV在資產證券化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在資產證券化的主要法律關系中,它連接著發起人(原始權益人)和投資者,可以說是他們之間的“橋梁”;同時它也是其他法律關系的核心,它與資產化證券承銷主體、信用評級機構、信用增級機構、服務商和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無一不發生聯系。具體說來,SPV在資產證券化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如下幾種:
(一)從發起人手中買到基礎資產。在這一過程中,為了達到風險隔離的目的,要求發起人在出售基礎資產時必須是真實出售。所謂真實出售,是指發起人必須把資產的所有權全部轉讓給SPV。轉讓后,發起人對該項資產不再享有權利,也不得就該項資產承擔任何義務。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通過真實出售,SPV對基礎資產享有了法律上的所有權。在此之后,即使發起人遭到破產清算,已出售資產由于在會計上列為賬外資產也不會被列入清算財產,這樣才能實現基礎資產與發起人的“破產隔離”,保障投資者的利益。
(二)對證券化交易進行信用增級。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并降低融資成本,SPV有必要對證券化交易進行信用增級,使證券的信用水平更好地滿足投資者的需要,提高所發行證券的信用等級。在信用增級之前,通常要聘請信用評級機構對證券化交易進行考核,以確定為了達到所希望的信用評級需要進行的信用增級的水平和幅度。
1我國金融租賃租賃行業發展現狀
1.1我國租賃行業發展迅速,尚有很大發展空間
我國的民航、城市出租汽車行業、移動通訊業基本都是采用融資租賃方式引進國外飛機、汽車和設備后迅速發展起來的。但與國外相比,我國的租賃行業發展情況尚處于較低的水平。在發達國家,企業固定資產特別是設備工具類固定資產的相當比例是通過租賃獲得的。融資租賃在某些國家還具有折舊抵稅的作用,因此受到了企業的廣泛歡迎。以美國為例,其租賃市場滲透率一直維持在30%左右。對于某些發展中國家如韓國和巴西等,租賃市場滲透率也很高,普遍也在15%以上。而我國雖然租賃額呈上升趨勢,但截止到2009年末租賃市場滲透率僅為5.02%,尚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1.2政策法律、法規日益健全
主要體現在四大支柱(法律、監管、會計準則、稅收)方面。法律上的典型文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它包含了租賃和融資租賃兩個獨立的列名合同章節。最高人民法院還了《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及正在起草合同法租賃章節的司法解釋;監管方面的政策文件主要體現在融資租賃公司,特別是金融租賃公司主要有《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以及系列相關的監管政策文件和正在起草的《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管理辦法》;會計準則的典型政策有《企業會計準則―租賃》;稅收方面的典型政策是關于技術改造中使用租賃可以將租賃期間縮短不低于三年的規定。但由于目前國內的信用體系不健全,有關租賃行業及其他的涉足行業的法律法規不完善,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租賃業務的開展,同時國家相關部門對租賃行業的不夠重視,支持力度較少也影響國內租賃業務更迅速地發展。
2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
資產證券化是將缺乏流動性但其未來現金流可預測的資產(如住房按揭貸款、信用卡貸款、企業應收款等)組建成資產池,以資產池所產生之現金流作為償付基礎,通過風險隔離、現金流重組和信用升級,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ABS)的結構性融資行為。ABS投資者獲得資產池未來產生的現金流,最初擁有資產池的原始權益人通過ABS出售資產從而獲得現金。一般而言,證券的購買者是個人投資者、保險公司和基金公司等。 3租賃資產證券化的業務模式
3.1租賃資產證券化的含義
租賃資產證券化,是指金融租賃的主體金融租賃公司集合一系列用途、性能、租期相同或相近,并可以產生大規模穩定的現金流的租賃資產(租賃債權),通過結構性重組,將其轉換成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過程。
3.2租賃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機理
3.2.1隔離風險機理。本質上講,租賃資產證券化是金融租賃公司以可預期的現金流為支持而發行證券進行融資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現金流剝離、風險隔離和信用增級構成了租賃資產證券化操作的核心。由于資產證券化是以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持,因此可預期的現金流是進行證券化的先決條件。通過資產的重新組合,實現資產收益的重新分割和重組,將符合租賃資產證券化現金流要求的資產從金融租賃公司的全部資產中“剝離”出來,形成租賃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該基礎資產的范圍可能不僅限于一家企業的資產,而且可以將許多不同地域、不同企業的資產組合為一個證券化資產池。隔離風險機制是金融資產證券化交易所必要的技術,它使金融租賃公司或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的資產風險、破產風險等與證券化交易隔離開來,標的資產的風險不會“傳遞”給租賃資產支持證券的持有者。
3.2.2組合資產機理。是指依據大數定律,將具有共同特征的租賃資產匯集成資產池,雖然并不消除每筆租賃資產的個性特征,但資產池所提供的租賃資產多樣性可以抑制單筆租賃資產風險,整合總體收益。組合資產機理是租賃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基礎。在租賃資產證券化運作過程中,通過匯集大量已經存在的租賃債權,進行結構性重組,以有價證券的形式出售給市場上的投資者。租賃資產證券化具有標準化、流動性強等優點,它的出現改變了設備租賃流動性差、較為固定的借貸特性。由此可以看出,租賃資產證券化運作的本質是將固定的債權、債務關系轉換為可轉讓的債權、債務關系的過程。組合資產機理在租賃資產證券化運作過程中,不僅體現在對債權、債務關系的重新組合、分割,而且實質上是對債權、債務關系中所包含的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使其定價和重新配置更為有效,從而使各參與方均受益。
3.2.3配置資源機理。是指將各種資源進行優化重組、實現多方共贏。配置資源機理是租賃資產證券化運作的推動力。在非證券化的情況下,投資者因缺少關于資金需求者的信息,不了解其財務狀況和經營能力,只好把投資對象局限在很小的范圍內,導致資金閑置。另一方面,擁有穩定現金流量的租賃資產的金融租賃公司卻無法解決短期資金長期占用的問題。資金配置的特性客觀上要求構建聯結資金供給和需求兩大主體的途徑。配置為資金的供求雙方提供了巧妙的聯結途徑,有利于提高資金的配置和利用效率。就金融租賃公司而言,可以通過租賃資產證券化,實現租賃資產的“真實出售”,提高資產的流動性,改善自有資本結構,更好地進行資產負債管理;就證券化特設機構SPV而言,可以通過收購租賃資產,發行LBS,從中獲利;就投資者而言,可以獲得新的投資選擇機會和穩定且較高收益。而承銷、評級、擔保等市場中介機構愿意參與租賃資產證券化運作也可以擴大業務領域,創造新的利潤增長點。
3.3租賃資產證券化的業務模式(假設案例) 假設某金融租賃公司A就一批生產設備(即租賃物件)與某承租企業B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由承租企業B的母公司C提供租賃合同項下連帶責任擔保。假設該租賃項目要素如下:租金總額人民幣8.05億元;租賃期限3年;租金回收方式等額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租賃利率:7%,當央行調高法定基準利率時出租方有權調高租賃利率。A租賃公司聘請某證券公司D作為計劃管理人:
(1)租賃資產證券化各參與機構主要職責:① D設立專項計劃,向合格機構投資者發售收益憑證募集資金。②專項計劃設立后,D用募集資金向原始權益人A購買基礎資產:A所擁有的融資租賃合同項下,因將租賃物件出租給B而對B所享有的相關權益的請求權,包括但不限于對租金、擔??铐棥⑦`約賠償金、違約時剩余租賃物的請求權及相關附屬權益;A應作為計劃服務機構在計劃存續期間提供租賃款回收等相關服務。③B按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將應付租賃款按期劃入A的收款賬戶,當B不能按約定履約時,C將擔??铐梽澣胪赓Q租賃收款賬戶;A即時將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入劃入專項計劃專用賬戶;在兌付日,專項計劃向受益憑證持有人支付本金和預期收益。④其他各方:監管、托管銀行分別為專項計劃提供資金監管和托管服務;律師、評級機構、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為專項計劃提供專業服務;擔保機構為專項計劃提供無條件的連帶責任保證。
(2)發售方案設計:發行六檔不同期限、不同利率的優先級受益憑證和一檔次級受益憑證。 優先級受益憑證概況: ①規模:總規模為80,500萬元,分為六個品種,各品種規模分別為12,800萬元、13,000萬元、13,300萬元、13,500萬元、13,800萬元、14,100萬元。 ②期限:各品種分別為0.5年、1年、1.5年、2年、2.5年、3年。 ③發行利率:各品種分別為3.30%、3.50%、3.70%、3.90%、4.10%、4.30%。該利率僅供參考,發行時需要根據屆時市場情況確定。 ④支付方式:各品種均為每半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還本。 次級受益憑證概況:
三年期,規模為3200萬元,由原始權益人全額認購,且在專項計劃存續期間不得轉讓。專項計劃存續期間次級受益憑證持有人不受償,專項計劃存續期滿在支付完畢優先級受益憑證預期支付額后,剩余金額將全部支付予次級受益憑證持有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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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4428(2013)10-107 -02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念
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通俗而言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收入的資產,通過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獲取融資,最大化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廣義的資產證券化是指某一資產或資產組合采取證券資產這一價值形態的資產運營方式,包括以下四類:實體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證券資產證券化以及現金資產證券化。
狹義的資產證券化是把缺乏流動性但是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信貸資產(如銀行的貸款和企業的應收賬款)經過重組整合形成資產池,并以此為基礎來發行有價證券。按照被證券化的資產種類不同又可分為房屋抵押支撐的證券化(Mortgage-Backed Securitization,MBS)和資產支撐的證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ABS)。
在典型的資產證券化的流程中,通常由發起人(Originator)將預期可獲取穩定現金流的資產組成一個資產池出售給擁有獨立專門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能力的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此過程中發起人可聘請信用評級機構來對該證券進行信用評級,某些特殊情況下需要加強信用等級時,會有被稱為“信用加強者”的公司機構來提供增強信用評級的服務。
在對資產證券化概念的認知中,很多人會將其與一般債權融資和普遍的抵押貸款相混淆。資產證券化實現的是將證券本身的信用和融資者的信用等級相割離。無論資產證券化的資產是否被保留在融資者的資產負債表中,資產證券的信用等級不受影響,該信用等級僅僅取決于明確指定的資產和信用擔保的風險,與融資者本身的信用沒有關系。與項目融資不同的是,資產證券化不是以所要建設或者組合資產在未來產生的現金流為抵押融資,而是參照現有的已經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各種收益權來作為抵押進行融資。
二、資產證券化近年來在我國的發展
相比較美國自上世紀70年代開始的資產證券化發展,我國的資產證券化起步較晚。我國在1992年海南首推地產投資券項目,首次開始了證券化的嘗試。2000年中國建設銀行(以下統稱“我行”)和中國工商銀行相繼獲準實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試點,但由于諸多原因,該試點未得到立即開展。直至2005年我行和國家開發銀行獲準作為試點單位,分別作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試點單位,標志著我國本土證券化的試點正式啟動。2005年底,我行30.19億元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在銀行間市場發行,這是我國首批政策規范下的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經過2006年一年時間的穩定迅速發展,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市場取得了快速發展。市場規模迅速擴大,證券化產品規模從2005年的171.34億元增長到2006年的471.51億元,增幅達到了175.2%,涵蓋了銀行、電信、交通、電力和地產等諸多行業。
但自從金融危機開始以來,我國資產證券化的腳步受到阻礙,國際金融業務一片蕭條的國際大環境下,我國也受到影響,證券化各類項目出現了停滯不前的狀態。2005年,銀監會出臺《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資產證券化正式啟動。2008年金融危機之后一度被叫停,直至2012年重啟。我國資產證券化剛剛起步卻因為美國金融界過度證券化釀出的危機而尷尬地戛然而止。目前為止,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一共發行了79只債券,發行規模896億元。伴隨著“證券化”就是風險的尷尬境地,我國因為次貸危機停滯了4年的中國“資產證券化”正在緩慢復蘇。
三、資產證券化對商業銀行的意義
資產證券化的出現改變了銀行傳統的資金出借者的身份,使得商業銀行具有了資產銷售者的新身份,對現代商業銀行的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一)資產證券化實現商業銀行的部分風險出表
對于目前各大商業銀行,監管機構對表內資產的監管審計愈加嚴厲,商業銀行在傳統方式的信貸發放過程中,承擔的風險往往隨著經濟形勢的變化會出現較大波動,對我國各大商業日益膨脹的巨額表內資產的質量造成很大的影響。
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的主要動機之一,就是剝離部分風險較高的貸款,如果全部是優質貸款,銀行是不會有動力進行資產證券化的。由于商業銀行在信貸發放過程中難以完全掌握債務人的信息,做出完美準確的風險評估,當債務人出現,因此,違約行為時,信貸風險將由銀行完全承擔,信貸風險在不斷累積的過程中難以得到有效地分散釋放。當風險聚積到一定程度時將對銀行本身的經營造成危機。通過對信貸資產的結構性安排,通過資產證券化的手段盤活信貸資產,商業銀行可以將部分信貸風險轉嫁到資本市場變為市場風險。以住房抵押貸款為例,截至2012年6月,我行的個人住房貸款余額已達到14,040.48億元,個人住房貸款期限一般為10-30年,借款人以分期支付的方式償還貸款。借貸資金的主要來源是我行吸收的各類儲蓄存款,而儲蓄存款的周期一般為1-3年的短期存款。住房貸款還款期限與儲蓄存款周期的時間差異將導致銀行資產兌現和資產負債償付期限之間存在較大差距,增加了銀行的經營風險。而在此情況下,將個人住房信貸證券化可以讓商業銀行提前從資本市場獲得現金,盤活了流動性較差的資產。
資產證券化在處理銀行不良資產中也可發揮重大作用。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技術可將不良貸款支持的證券進行合理風險與收益的重新設計,將不良資產轉移到銀行資產負債表外,使得風險資產的數量降低,提高了資本充足率,降低了不良貸款總額。
(二)資產證券化拓寬了企業的融資渠道
在各種融資手段和渠道的不斷完善下,傳統的商業銀行信貸已經不再是企業融資的唯一渠道。作為商業銀行,努力完善自身服務,為客戶提供更好更完善更專業的服務則是今后發展的重要途徑。目前我國企業的融資渠道較少,傳統的商業銀行信貸仍然是廣大企業的主要融資來源,債券市場發展緩慢。上市融資起點高,成本大,會對企業的股權結構產生較大改變,并不是多數公司的最佳選擇。資產證券化則是企業和銀行共同適用的融資手段。
XX行2013年為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發行的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資產支持票據,其發行額度為10億元,是一個典型的資產證券化的成功運作案例,發行人以高速公路收費權作為質押并追加發行人控股股東不可撤銷連打帶包責任方式進行增級,根據擔保人外部評級AAA的信用水平測算,發行人本期債券信用等級為AAA。發行人本次資產支持票據注冊額度為10億元,將在通過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注冊后一次性發行,期限為5年,在存續期內,發行人每年按照計劃歸還債券本金及利息。本次資產證券化的項目,成功為優質客戶融資10億元,同時也獲得了可觀的中間業務收入,取得了雙贏的結果。
(三)資產證券化成為商業業務創新的重要手段
近年來,資產證券化日益成為各商業銀行業務創新、增加中間業務收入、盤活低流動性資產的重要手段。信用卡應收賬款證券化、汽車貸款證券化等新穎金融模式逐漸出現。
以信用卡應收賬款證券化為例,該模式在發達國家是已被廣泛運用的成熟金融模式,在我國處于剛剛起步的階段。傳統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是將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一部分資產,打包建立一個資產池,并以其將來產生的現金收益為償付基礎發行證券。其中,現金流的穩定性是最關鍵的因素。
與一般的信貸資產證券化項目不同的是,信用卡應收賬款是循環型的信用,因為信用卡持卡人具有隨時消費、借款以及還款的消費特征,因此信用卡應收賬款的余額可能會隨著持卡人的不同行為而有大幅的波動。一般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期限都比較長,在兩年到十年之間,而信用卡應還款周期一般較短,只有20~30天左右,具體的還款時間隨著每位信用卡使用者的賬單周期而不同,這就出現了典型的短期貸款和長期證券的差時組合。因此,由于信用卡應收賬款的資金池處于時刻變化的波動中,為了維持該資金池的穩定性,銀行需要不斷購入新的信用卡應收賬款注入資金池。
政策層面,信用卡應收賬款證券化所必須跨過的“循環購買”難題已經解決。2013年3月,證監會頒布的《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中首次提出,可以“以基礎資產產生現金流循環購買新的同類基礎資產方式組成專項計劃資產”。央行數據顯示,截至2012年末,全國信用卡授信總額為3.49萬億元,同比增長34.0%,較第三季度末增加1516.03億元,環比增長4.5%;期末應償信貸總額11386.69億元,同比增長40.1%。信用卡應收賬款是一個巨大的資金池,商業銀行出于提升自身流動性和增強大規模融資的能力,實行信用卡應收賬款證券化將是未來發展的趨勢。從境外成熟市場的經驗來看,信用卡應收賬款證券化是提高信用卡業務資產周轉率從而提升資本回報率的有效手段。
四、資產證券化面臨的困境
(一)受制于國內金融市場發展程度,市場積極性不夠
金融危機后,市場一片蕭條,金融業作為此次危機的爆發點和受影響最為深重的行業,資產證券化難以受到業界正確的認識和評價,往往一切有關債券類的金融手段都會被武斷定義成為巨大風險的來源。在我國僅有的幾單資產證券化項目發行過程中,銀行往往扮演著自產自銷的角色,銀行業買家占據了資產證券化市場接近87%的份額。我國金融市場還缺乏完善的債券交易市場,近幾年發行的資產證券化項目發行往往是在銀行間市場,在不能吸引社會機構投資者的情況下,商業銀行之間往往處于自導自演的角色。
(二)國內投資者對資產證券化未能進行正確客觀的認識
理論上,資產證券化的本質是風險的割離,發行機構本身的信用等級和被證券化的資產并無關系。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產品與美國的存在巨大的差異。在我國,被證券化的資產往往是發行方的優質資產。而在美國高收益率的證券化產品中,所剝離的資產往往是有著較大風險的資產。理論上當更為優質的資產在被剝離出來以后,由于該資產的信用等級高,風險較小,該證券化產品的收益率理應更低,因為它的風險更低。而在我國卻出現這樣的悖論,投資者要求該優質資產證券化后需提供更高的收益率,在此種情況下,導致投資者往往對金融債券更感興趣,而發行方也沒有持續的動力來進行資產的證券化運作。資產不優,收益率不高,關注度低,反應了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尷尬處境。
(三)專業中介服務以及金融專業人才的缺乏
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需要涉及眾多的中介服務結構,包括資產評估機構和信用評級機構等。目前來講,我國整個證券評級行業運作仍然缺乏規范,沒有統一的評估標準體系。缺少具有公信力的評估機構,在評估過程中難以做到獨立、客觀、公正,不能獲得大眾的認可。
我國金融專業人才的缺失也限制了市場的發展。高度專業和細分化的金融市場需要大量的金融專業人才,我國金融市場發展與發達國家的成熟市場仍然差距很大,專業人才培養方面落后。
1.資產證券化內涵?!百Y產證券化”雖然尚缺乏一個公認的定義,但并不影響對這一概念的應用。其內涵是發起人把持有的流動性差的資產,分類整理為不同資產組合形成資產池后轉移給特殊目的載體,通過信用增級手段分離資產收益和風險,并轉化成以該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作為擔保的證券(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ABS)發售給投資者。
2.資產證券化的意義。從國際金融實踐來看,金融機構開展資產證券化意義體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優化自身風險與收益組合。首先,資產組合理論表明,只要兩筆基礎資產相關系數小于1,則這兩種資產組成的投資組合就能夠有效降低風險?;诙喙P信貸資產的證券化,能夠將證券化資產提供給較多投資者,是一種重要的風險轉移和分散工具。其次,它還能讓發起人獲得增進總體盈利水平、釋放風險資本金、提高資產安全性等多方面的好處。
第二,夠疏導金融風險。這主要體現在增加資產負債管理手段以緩解流動性壓力。首先,通過證券化真實出售與破產隔離功能,流動性較差的中長期資產被置于資產負債表外,取而代之的是高流動性現金資產。其次,證券化增加了發起人從資本市場獲取流動性的渠道。這較之金融機構借助傳統的從貨幣市場買賣短期債券手段管理流動性,其流動性壓力緩解了許多。
第三,提供低成本融資方式。證券化不再需要權益資本支持資產,能直接在具有深度的資本市場上發行高評級的債券,再加上投資者需求的推動,發起方的融資成本能得到有效控制。
二、反思資產證券化與全球金融危機
尚未平息的金融危機起源于房貸危機,而房貸危機又與房地產證券化聯系甚為緊密,這是反思危機所得到比較公認的結論。然而ABS最終能成為金融危機的導火索,筆者認為主要是兩方面的原因。
首先,美國商業銀行借助ABS出售房產抵押貸款,實現了貸款風險轉移。同時,ABS杠桿效應又讓銀行獲得大量流動性強的現金資產,在兩種力量共同推動下,銀行房貸行為變得缺乏約束。許多原本不具備貸款資格的人也獲得了貸款,形成所謂“次級貸”,當“次級貸”充斥整個金融市場,其隱含的風險也越來越多。同時,無節制的房貸供給將無止境地釋放消費者購房需求,房市泡沫因此越吹越大,房市風險的加劇成為決定危機進程重要因素。
其次,ABS改變了銀行風險的內在屬性。一方面,主流ABS過程隱去了資產負債表對抵押貸款的反映,取而代之的是風險隱蔽性更高的MBS、CDO、CDS等衍生金融產品。然而這些衍生品其真實債務人可能不具備償付能力的事實卻往往會被商業銀行輕易忽視掉。這充分反映了ABS使得銀行風險更為隱性化的屬性。另一方面,由CDO、CDS大量使用所引發的貸款質量問題,再次加大了風險的程度。通過資產證券化,商業銀行傳統的“貸出———持有”管理模式變為“貸出-分銷”模式,管理模式的轉變讓銀行失去了盡職調查動力,更高次貸違約率也因此出現??傊?由資產證券化過程所引發的外部市場環境和內部風險屬性的劇變,最終為金融為的爆發與蔓延埋下了隱患。
三、對我國商業銀行開展資產證券化的思考
1.國外資產證券化一般模式與借鑒。正因為ABS是把雙刃劍,所以我們更應該以一種“趨利避害”的理念來發展該業務。出于為國內商業銀行開展資產證券化提供些許啟示考慮,對國外資產證券化業務模式進行反思也就變得有一定現實意義。國外ABS實踐表明,資產證券化主要有表內和表外兩種發展模式。
1.1表外模式。這是目前最主流模式,也是最徹底的證券化。商業銀行作為發起人把符合條件的證券化資產真實出售給一家SPV,SPV購買后建立資產池并以其為支撐發行MBS證券。采用表外模式需要特別立法以保證債權債務關系的順利轉移。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下,需要為大量分散化的人辦理債務轉移確認手續無疑是一項龐大的工作;另外,SPV設立又難以獲得相關法律支持。諸多法律障礙的存在使得該模式操作難度很大。筆者認為,表外模式對國內商業銀行而言不是最理想的選擇。
1.2表內模式。這也是在歐洲比較常見的一種模式,這時被證券化的資產仍留在發起人資產負債表內,由發起人以該資產構建的資產組合為支撐,自己發行MBS證券。因此,該模式典型特征是不涉及被證券化資產債權債務關系轉移,較表外模式其操作相對簡單。筆者認為,它是今后我國需要著重引入的一種發展模式。
2.對ABS在我國商業銀行實踐的思考。金融危機的出現對我國商業銀行開展資產證券化、拓寬業務領域既是機遇又是挑戰,如何充分利用這一契機實現資產證券化的良性發展呢?筆者認為,重點需要做好以下幾方面方工作:
[中圖分類號]F83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12)52-0065-02
1資產證券化概述
1.1資產證券化基本概念
資產證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ABS)起源可追溯到20世紀60年代末的美國。關于資產證券化的定義,許多學者都有過論述。目前國內使用較為廣泛的定義是:資產證券化是指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未來現金流收入的資產集中起來,通過結構性重組,將其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動的證券,據以融通資金的過程。這種證券化是一種存量資產的證券化,通過證券化企業盤活了存量資源,取得了發展資金,降低了經營風險。
資產證券化這一概念包括以下三層含義:第一,證券化的“資產”是指那些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見未來現金收入的資產,這些資產還應具有某種同質性,即具有一定的共同特征;第二,“證券化”指一種技術,這種技術可以被稱為一種加工或轉換技術,即通過這種技術可以對原有資產中的權益進行加工轉換,然后傳遞給投資者。即將適合證券化的資產轉換成證券的過程。第三,這些資產擔保證券是有資產收入支持的、并可以在市場上進行流通和交易。資產擔保證券的收益來自于該項資產組合產生的收益,是一種具有穩定收益的證券類憑證。投資者購買到這些資產擔保證券后,可以在市場上進行買賣和交易。這里需要指出的是,資產證券化中的“資產”不僅包括資產負債表下的資產,還包括預期未來收益。
1.2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原理
資產證券化有四項基本原理,即基礎資產的現金流分析、資產重組、風險隔離和信用增級。第一,基礎資產的現金流分析構成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原理,資產證券化表面上看是以資產為支撐的,而實際是以資產預期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的,沒有預期的現金流就無法進行資產證券化;第二,資產重組是運用一定方式和手段對資產進行重新分割和組合,將基礎資產從整體資產中“剝離”出來,真實出售給特殊目的載體,然后進行證券化操作,通過資產重組可以選擇出適合證券化的資產,并匯集組成一個資產池;第三,風險隔離原理的核心內容就是通過技術操作把基礎資產的風險和原始權益人其他資產的風險隔離開來,進而提高資產證券化的效率,以及最大化資產證券化交易中參與各方的收益。風險隔離機制是資產證券化特有的一項技術,也是與其他融資方式相比的優勢所在;第四,信用增級是通過額外信用的引入,來分散證券化資產的整體風險,繼而相應分散投資者的風險,提高證券化資產的信用級別的多種金融手段的總稱。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必須經過信用機構的評級,其評估重點是基礎資產能否及時提供足額的現金流,以保證證券的定期支付能力。
2資產證券化的意義
2.1資產證券化為企業創造了一種新的融資渠道
資產證券化在股票和債券等傳統的融資渠道之外,為企業提供了又一重要的融資平臺,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創新的融資工具可以為企業的融資難題提供有益的幫助,是拓寬融資渠道的有效補充。企業資產證券化既是對企業已有存量資產的優化配置,又能在不增加企業負債或資產的前提下實現融資計劃,而且企業資產證券化特有的交易結構和技術實現了企業與投資者之間的破產隔離。
2.2資產證券化降低了融資成本
證券化資產結構重組后,實現了其信用風險與公司的整體風險相隔離;同時通過對證券化資產的信用增級,降低證券化資產的風險水平,從而降低了融資成本。
2.3增加了證券資產的流動性
通過資產證券化,企業將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轉換成現金流,有效地解決了企業資產流動性不足的問題。資產證券化能夠快速地將證券化資產轉化為現金,并將其從原始權益人的經營資產中移出,可以實現表外融資,擴大了原始權益人的借款能力,原始權益人能夠較容易地從事其他投資機會。另外,資產證券化獲得的現金流還可以用來償還債務,降低資產負債率和利息費用,合理優化資本結構,增加股東財富。
2.4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渠道
當前,我國境內投資渠道還十分有限,大量資金集中在有限的投資市場,容易造成資產泡沫,不利于了國內金融市場的平穩發展。資產證券化無疑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渠道,在維護金融市場平穩的同時,增加了投資者收益。
3資產證券化的參與主體及運作流程
3.1資產證券化的參與主體
資產證券化的參與主體主要包括:原始權益人、特殊目的主體(SPV)、信用增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證券承銷商、服務機構和受托人等。①原始權益人。原始權益人是基礎資產未來現金流的權益人,也是基礎資產的轉出方。②特殊目的主體(SPV),特殊目的主體是資產支持證券的真正發行人,設立特殊目的主體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實現被證券化資產與原始權益人其他資產的風險隔離。③信用增級機構。信用增級機構對特定目的主體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提供額外的信用支持,即信用增級,以提高資產支撐證券的評級,保護投資者利益,并為此承擔資產證券化交易活動中的風險。④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負責對特定目的主體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評級,以增強投資機構信心,保護投資者利益。⑤證券承銷商。證券承銷商負責銷售特定目的主體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⑥服務機構。服務機構主要對資產池的資產及其產生的現金流進行管理。⑦受托人。受托人是投資者利益的代表,受托管理基礎資產以及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償付。
3.2企業資產證券化具體流程
在整個資產證券化過程涉及多家參與主體,每個主體發揮不同的左右,在經過一系列的操作后,最終完成證券化。典型的資產證券化運作一般包括七個步驟:第一,原始權益人選擇擬證券化的基礎產,通過捆綁組合形成資產池;第二,設立特殊目的的載體SPV;第三,原始權益人將基礎資產出售給SPV;第四,信用增級機構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信用增級;第五,信用評級機構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信用評級;第六,證券承銷商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設計,在此基礎上發行上市;第七,服務機構負責現金流管理及償付有關費用。
4我國企業資產證券化實踐及探討
資產證券化有利于企業釋放資本,增加收益,拓寬融資渠道,緩解資金需求壓力,改善資本結構,且資產證券化具有低融資成本、低風險的優勢,因此企業對于資產證券化有很強的需求。但由于我國的資產證券化起步較晚,企業資產證券化還處于試點階段,發展還不成熟,相關法律制度還不健全,因此目前在我國進行資產證券化的資產還是十分有限。
目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在實踐中采取了兩條路線:①以銀監會為主導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包括CLD和MBS/RMBS;②以證監會主導的企業資產證券化,主要是SAMP(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目前信貸資產證券化在法律和實踐中都比較成熟,但是對于企業資產證券化,證監會還處于一事一批的階段,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范企業資產證券化。
就我國目前實際情況來看,可以用來證券化的資產主要是大型公共設施、大型公司應收款等,這些資產在我國都有較大規模,有一定的統計規律,統計資料較完備,現金流相對穩定,信用級別比較高,所以比較適合進行資產證券化。而作為知識產權的無形資產,如版權、專利權、電視轉播權、有錢勘探資料等,雖然也具備了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條件,但把此類資產作為基礎資產進行證券化還存在諸多障礙,如權利人及其法律關系復雜,知識產權難以獨立帶來收益,及其固有的時間性、地域性、可復制性、不穩定性等特點,都導致對投資者吸引力降低,因此知識產權證券化在我國尚不存在實施條件。
5結論
綜上所述,資產證券化可以有效地解決企業融資困境,但由于我國金融市場深度和廣度都十分不足,金融創新進程緩慢嚴重影響了金融市場效率,不利于金融市場對實體經濟的支持促進作用。因此,現階段我國應大力推動實施資產證券化工作,重點做好資產證券化的市場監管和法律法規的建設工作,逐步規范資產證券化的實施程序,使其真正成為解決我國企業資金瓶頸的重要渠道。
參考文獻:
[1]傅美蘭淺論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模式選擇[J].金融財經,2008(8):19
一、資產證券化概述
(一)資產證券化的含義
所謂資產證券化,主要是指發起人將公司或者企業現有的缺乏流動性,但在未來不確定時間段內能夠產生穩定的、預期的現金流的特定資產或資產集合出售給特殊目的載體,該載體采用正規化渠道,如優化資產結構安排等方式,增加資產收益、降低資產風險和增強資產信用,最終將這部分資產轉化為在資本市場可以實現自由流通的市場化證券,并且借助證券經營機構銷售給投資者的活動。在我國,依據基礎資產的不同可以將資產證券分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和資產支持證券化兩大類。
(二)資產證券化的特征
首先,資產證券作為一種資產信用融資方式,與銀行信用、企業信用以及其他傳統的融資方式相比,大有不同。一方面,資產證券化所體現出的資產信用融資方式既能適應現代金融市場發展的需求,不斷拓寬自身內涵與外延,另一方面,又能體現新形勢下對金融市場的創新與發展,以及對促進金融資產流通、金融體制改革相關目標的追求。其次,資產證券化是一種提供表外融資的融資方式。從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相關資產安全以及對投資者的相關合法利益的保護的角度出發,在證券化資產實現過程中,將證券化的資產與發起人自身的資產相互隔離,以免出現兩種資產被人為故意的相互參合。最后,資產證券化是一種結構性融資方式。在這種融資運行模式下,相關機構參與人往往利用自身的專業化優勢在對擬證券化的資產全面查詢、分析、評估的基礎上,依據一定的標準(如資產的信用等級和預期發展狀況),對資產進行結構性優化整合。也有的是將此類資產進行信用增級,以提高證券化資產的質量和信用等級。
二、資產證券化法律關系分析
(一)資產證券化法律關系的主體
資產證券化法律關系中包含多方主體,除了證券發起人、發行人、證券承銷人和投資者,還包括資產服務人、信用增級人、信用評級機構等。其中,資產服務人主要是提供與資產證券化活動開展有關的服務,并以此作為資深經營業務范圍的機構或者組織,簡言之即為提供服務管理資產、獲取報酬;信用增級人顧名思義是為了增加證券化資產的信用等級、減少其信用風險,以期讓更多的投資觀望者將目光集中于該種證券,最終進行購買投資行為;信用評級機構對各種名目的證券化進行評級以幫助投資者科學決策,降低成本、減少風險。
(二)資產證券化法律關系的客體
資產證券化往往是由多個法律關系復合而來的,所以它的法律關系的客體也呈現出多樣化。例如,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所產生的大量現金流。這些現金流是擔保資產證券化、保證證券發行業務得以落實的資金基礎,倘若該現金流基礎出現問題,那么勢必會造成資產證券化過程受阻、中斷。因此,該現金流必須足夠支付資產證券化服務費用、足以償付資產支持證券的權益。
(三)資產證券化法律關系的內容
資產證券化活動是一項十分復雜的工作,廣泛涉及多方參與主體,而各主體間存在不同的法律關系,這也導致了資產證券化法律關系的內容復雜多樣。具體來說,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主要的法律關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個方面:1.發行人和投資者之間在證券法意義上存在著投資法律關系。根據法律推理,投資者在支付相應資金購買資產轉化證券后,必將享有相應的權利。例如,投資者能夠如期收到預期承諾的投資收益、根據自己意志自由地轉讓債券以及其他能夠轉讓的權益、如實獲取本人購買的資產證券的相關信息等權利;而作為另一方的發行人則需承擔相應的義務,如應該按期支付證券收益,按照規定披露證券信息等。2.發行人和資金保管機構之間存在著的委托法律關系。在該法律關系中,發行人作為委托人把資金交付給資金保管機構,即受托人來進行保管。依據資金保管合同的約定,保管人負有保障資金安全、定期向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支付投資收益,以及定期向發行人提供服務報告的義務。
三、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若干法律問題
(一)信用評級法律問題
20世紀80年代以后,我國大力倡導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并不斷推進、深化經濟體制改革。伴隨著政策的倡導和支持,諸多形式各異的證券爭相在證券市場及相關場外市場發行,且隨著經濟的繁榮,證券發行量也逐步攀高、蒸蒸日上。改革開放至今,信用評級業在我國的發展狀況已今非昔比,相關制度及措施也逐步構建。但不得不承認的是,雖然我國的信用評級業發展迅速,但與歐美等信用評估業較發達的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信用評級業還存在諸多問題,需要完善之處眾多。典型的問題在于我國在信用評級方面的立法比較薄弱,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的欠缺及貫徹落實的不到位。在我國,目前主要有《證券法》《公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以及配套的法規、規章。在這其中,需要重點提一下《證券法》,其作為我國調整證券發行的具有最高級別的法律,卻沒有對證券信用評級予以詳細的規定,這直接造成了證券信用評級沒有明確的指導規范,也極大地阻礙了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這非常值得反思。關于信用增級法律問題,通過對國外實踐的觀察,我們可以看到,由第三人提供擔?;虮kU是相對來說最有效的信用增級方式。雖然我國1995年頒布的《擔保法》為第三人提供擔保這種外部信用增級方式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據,但就現階段來講,我國第三方金融擔保機構的發展尚且處于起步階段,還沒有得到完全的釋放與發展,因而將為資產證券化提供外部信用增級的期望寄托于金融擔保機構時機尚不成熟??偨Y外國的相關實踐經驗,資產證券化發達的國家(地區)的政府或政府性質的機構,多是通過提供擔保的方式給予資產證券化極大的支持。與之相反的是,我國《擔保法》不僅不對此提供支持鼓勵,甚至對政府擔保做出嚴格限制,不準許政府或政府性質的機構為資產證券化提供擔保。種種因素都將導致我國在資產證券化中很難充分發揮外部信用增級機制的作用,最終束縛了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健康平穩發展。經過上述對資產證券化的具體分析以及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依然存在的法律問題的指明,筆者認為資產證券化是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但只有完善各方面制度,有效規范其運作,才能發揮其巨大的優越性。一方面,可以借鑒外國經驗,如可以適當放寬政府作為第三方提供擔保作為外部信用增級的強大后盾;另一方面,應當完善信用評級法律法規,填補法律空白,為今后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提供有利條件,并且還要對法律存在沖突的地方做出明確規定,糾正以往法律適用錯誤。
國內關于資產證券化的討論已有數年,有關文獻不斷見諸報刊。但這些研究大多從經濟學、金融學的角度來論述,較少有從法律視角的闡釋;大多偏重于對國外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操作情況進行泛泛的介紹,較少有比較嚴密細致的規范分析。本文無意也沒有能力對我國資產證券化研究的方方面面都進行梳理和評論,僅對資產證券化的定義和模式做一個重新審視。截至目前,我國除了一些貸款債權轉讓和境外融資的項目涉及資產證券化外,尚無大規模的資產證券化實例,進行實證分析和計量數理分析的基礎尚不存在,因此文章將主要以目前已有的法學研究文獻為參照,采用規范分析的研究方法,并注意著眼于不同制度設計之間的比較分析。由于資產證券化的涵義界定和融資方式、融資架構互相關聯,論述將從上述方面分別展開。
一、資產證券化定義的重新審視
作者在近來的閱讀中深感雖然文獻紛繁眾多,但大家對資產證券化基本概念的界定和表述卻相去甚遠,甚至有的文章本身對資產證券化概念的內涵和外延的把握都不能保持前后一致。有學者對資產證券化定義的困難說明了原因:資產證券化有許多不同的形式和類型,這顯然給其定義和性質界定造成了困難。 同時,不同學科之間的視角差異也導致了資產證券化定義的多樣性,本文將主要評價幾種典型的法學角度的定義。
第一種典型的定義是:“資產證券化是指,‘以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進行融資,對資產的收益和風險進行分離與重組的過程?!?nbsp;可以看出,作者引用了經濟學研究者對資產證券化的定義。如果可以賦予這個引證行為以學科之間關系的含義,似乎能夠認為經濟學研究對資產證券化這一制度創新的關注早于法學研究。相應的,該文認為資產證券化的基本交易結構可以簡單地表述為:“資產的原始權利人將資產出售給一個特設機構,(一般稱為特殊目的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該機構以這項基礎資產的未來現金收益為支撐發行證券,以證券發行收入支付購買資產的價款,以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向投資者支付本息?!?/p>
另一種代表性觀點的持有者首先通過分析美國學者的資產證券化定義,總結出其基本的技術特征:“第一,資產證券化發行的證券必須是由特定資產支撐的,支撐的含意是指由這些資產所擔?;蛘咦C券代表了這些資產的部分利益;第二,資產證券化必須涉及資產轉移的設計,以使支撐資產的證券與這些資產的持有者的風險隔離。” 接下來,作者引用了Shenker &Collettad的定義:(資產證券化是指)股權或債權憑證的出售,該股權或債權憑證代表了一種獨立的、有收入流的財產或財產集合中的所有權益或由其所擔保,這種交易被架構為減少或重新分配在擁有或重新出借這些基本財產時的風險,以及確保這些財產更加市場化,從而比僅僅擁有這些基本財產的所有權利益或債權有更多的流動性。 同樣,如果可以賦予這個行為以國別差異的含義,可以認為它反映了在資產證券化的實踐和研究方面,美國都領先于中國這一事實。
第三種觀點認為,“資產證券化是通過創立當事人和構筑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使缺乏流動性的債權(金融債權性資產)轉化為資本證券上的財產權得以流通的制度?!?/p>
先來評價第一種觀點。這種觀點認為資產證券化是指以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進行融資,對資產的收益和風險進行分離與重組的過程;但又認為資產證券化基本交易結構中的基礎行為是資產出售。顯然,定義中所說的“對資產的收益和風險進行分離與重組”的范圍寬于真實出售,文章對資產證券化概念的定義和對其特征的表述是脫節的。
第二位學者采用的資產證券化定義和對其特征的描述也有出入。Shenker &Collettad定義中的出售是指證券而非基礎資產的出售,該定義并沒有說資產出售就是為減少或重新分配在擁有或重新出借基本財產時的風險的唯一架構;而該學者認為資產證券化必須涉及資產轉移的設計,以使支撐資產的證券與這些資產的持有者的風險隔離,并且該學者在后文中明確:“簡單地說,資產證券化就是把能夠產生穩定收入流的資產出售給一個獨立的實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由該實體以這些資產為支撐發行證券(所謂支撐的意思就是該證券由這些資產作為擔保或者代表了對這些資產的所有者權益),并用發行證券所籌集的資金來支付購買資產的價格?!?nbsp;這實際上把Shenker &Collettad的上述定義的外延縮小了。
比較一下可以看出,前兩種定義實際上大同小異,都認為通過真實出售的風險隔離機制是資產證券化的本質特征,資產證券化必須涉及基礎資產的真實出售。第三種定義雖然揭示了資產證券化的實質是債權證券化或者債權流動化,缺點在于沒有說明資產證券化的機制。
一般而言,證券化是指某項基礎性權利(包括民商法上的債權性權利、擔保性權利、社員性權利等)通過轉換方式、衍生方式轉變為可依證券法自由流轉的證券化權利的過程,其中,無論是轉換方式還是衍生方式,均可能涉及證券發行或募集資金的行為。轉換方式又稱“直接證券化方式”,是指將原始債權或相關權利予以份額化,并使其轉換為有價證券,從而發生權利主體的變更的方法;衍生方式是指證券發行人以其取得的原始債權或相關權利等資產作為基礎或者擔保,另行發行不超過資產凈值的派生證券,并以金融資產的本息償付該派生證券的方法。 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檢討證券化的本質及其機制,而不是界定資產證券化中的資產的內涵和外延,鑒于一般認為資產證券化就是指金融資產的證券化,本文對之不做區分。我們認為,一個準確、完整的資產證券化的定義首先要明確其基礎性權利證券化的實質,其次要說明其機制是通過轉換或者衍生方式實現創始人和其特定資產的風險隔離和信用增強,進而實現特定資產的證券化。其中,風險隔離的方式可以有不同的融資結構設計,真實出售只是其中一種。
在美國,銀行作為創始人進行證券化的常用方法有三種,其順序基本上是參與(sub-partition)、出售和更新。 所謂從屬參與,就是銀行持有的資產(借貸債權)在不轉移權利關系的情況下而發生的原債權者和第三者之間的契約,是原債權者將從相應標的債權得到的現金流(經濟利益)向第三者支付的契約。 在從屬參與的法律關系中,SPV與資產債務人之間沒有合同關系,創始人與資產債務人之間的原債務合同繼續保持有效。資產也不必從創始人轉讓給SPV,而是由SPV先行發行資產證券,取得投資者的貸款,再轉貸給創始人。此時,創始人對基礎資產仍然保有所有權,不同于真實出售。更新一般用于資產組合涉及少數債務人的場合,如果組合債務人較多則少有使用,因此這種模式不具有普遍適用的意義。實際上,更新這種方式還是發生了過程更加復雜的資產所有權的實質轉移,有關真實出售的論述對更新也基本適用。所以,拋開更新這種方式不談,恰當的資產證券化定義外延至少應該能夠涵蓋真實出售和從屬參與這兩種方式;如果將資產證券化的外延限制得過于狹窄,將不能很好地涵蓋實踐中的資產證券化類型。當然,有關從屬參與是最經常的資產證券化方式這一論斷的堅實性似乎有待進一步考察;但從邏輯上來看,并不妨礙本文對資產證券化定義進行審視的正當性。
因此,我們可以將資產證券化定義為通過轉換或者衍生方式實現特定資產的風險隔離和信用增強,進而將之轉變為證券化權利的過程;其中轉換方式主要是通過特殊目的信托機構(SPT)發行受益憑證,衍生方式主要是特殊目的公司(SPC)架構下的從屬參與和真實出售。
在這里有必要談一下擔保融資(secured financing)。擔保融資的涵義相當廣泛,它泛指凡是通過提供某種擔保的方式而進行的資金融通。這種資金融通的基礎法律關系實質可能是賒銷、借貸等,擔保的方式可能是保證、抵押、質押、浮動擔保、所有權保留、讓與擔保等等。擔保融資強調的是融資過程中加強融資信用的方式;而資產證券化所強調的是特定資產流動性的增強,這兩個概念的出發點和考察的對象不同。從屬參與模式既是資產證券化的方式之一,同時也屬于擔保融資。
二、風險隔離方式的比較分析
資產證券化和傳統的企業證券化雖然都是以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的,但是他們的資產范圍不同。傳統企業證券化中,企業以整體信用為擔保,資產證券化則是將某部分特定的資產“剝離”出來,以實現和企業整體信用的風險隔離。所以,資產證券化的主要環節在于實現資產的特定化、實現不同程度的風險隔離和信用增強。資產證券化的風險隔離方式應該也能夠多樣化,創始人可以通過選擇從屬參與方式或者真實出售方式實現在證券市場的融資。這兩種方式各有利弊。我們將通過分析從屬參與的制度優勢說明:真實出售不應該是資產證券化的唯一模式。
采用真實出售方式,創始人可以將基礎資產轉移到資產負債表以外,并使自己不再受基礎資產信用風險和投資者追索權的影響。但是,真實出售模式并不是沒有成本的,比如在資產轉移的時候就要確認銷售收入并繳納所得稅、印花稅等稅收。可能更加重要的一點是,創始人為了實現徹底的破產隔離效果,其對證券化資產的剩余索取權通常被限制或消滅。 真實出售的受讓方除了希望資產的價格能夠按照歷史記錄記載的違約率進行折扣,通常還希望出售方提供更進一步的折扣。因此SPV(特殊目的機構)一般傾向于獲得比支付其發行證券更多的應收帳款。這使得投資者、SPV、信用評級機構不會從原始債務人預期以外的遲延支付或者違約事件中受到損失。從資產轉讓方來看,為了通過獲得更高的評級而得到更多的現金流,也可能有動力提供過度擔保。尤其對于總體信用達不到投資級的企業,過度擔??赡苁瞧淅觅Y本市場進行融資的重要手段之一。實際上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創始人售出去的應收款一般都要大于支付發行證券所需的款項。因此,圍繞過度擔保就會產生利益沖突:創始人希望在融資效果確定、融資成本不變的情況下,過度擔保的比率越低越好;相反,投資者、SPV和信用評級機構希望過度擔保的比率越高越好。從某種意義上說,過度擔保是創始人進行真實出售模式的資產證券化必須承擔的間接但實實在在的損失或者成本。
但是實際上在許多情況下,由于過度擔保的存在,創始人可能傾向于保有對基礎資產的剩余索取權。在真實出售的模式下,資產所有權已經發生轉移,除非另有約定,創始人不得再對特定資產享有剩余索取權;而且當事人保留剩余索取權的約定很有可能影響法院對真實出售的重新定性。當然,如果創始人的信用評級是投資級,它可以把資產轉移設計成會計上的真實銷售,SPV支付完證券后,剩余資產可以被創始人收回,不用改變真實出售的會計處理。如果創始人的信用評級低于投資級,保護投資者遠離創始人可能的破產風險就是必要的,要實現破產風險隔離的同時保留剩余索取權,一般需要設置雙層SPV架構。在這種方法下,創始人先把應收帳款出售給一個全資擁有的SPV,設計出破產法上的真實出售,以獲得破產法的保護。接下來,該全資SPV將應收帳款出售給一個獨立的SPV,在不必構成破產法上的真實出售的情況下,實現會計上的真實出售。獨立的SPV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融資來支付轉讓金額。當獨立的SPV支付完證券后,可以在不破壞真實出售的會計原則的情況下,把剩余資產返還給全資SPV.全資SPV可以通過被兼并或者以發送紅利的方式使剩余資產回到創始人手中。 由于一般來說,通過設定SPV方式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創始人多信用評級不高,加上在實踐中,法院傾向于否定單層SPV結構下的真實出售, 所以,大多數通過真實銷售的資產證券化中,創始人要設立雙層的SPV來實現對剩余資產的索取權。
比較而言,從屬參與模式可以實現發起人對剩余資產的索取權,并節約真實出售模式推行雙層SPV架構的高額成本。從屬參與模式下發生兩層法律關系:創始人和SPV的擔保融資關系,SPV和投資者之間的股權關系或者債權關系。就創始人和SPV的法律關系來說,實際上是創始人以基礎資產為擔保,向 SPV進行借貸融資;資產不必從創始人轉讓給SPV,創始人與資產債務人之間的原債權債務合同繼續保持有效,SPV與資產債務人之間沒有合同關系。由于是擔保而不是真實出售,因此如果擔保資產在償還完證券發行款項后仍有剩余,創始人對該剩余資產仍然享有所有人的權利。這樣,既實現了在資本市場融資,提高了資本流動性,又減少了過度擔保的成本。另外,從屬參與方式可以延遲納稅并且合理避免資產轉移過程中的部分稅收。
從投資者的角度來看,真實出售方式雖然保證了基礎資產不受發起人破產風險的影響,但也使投資者喪失了對發起人其他資產的追索權。從屬參與模式雖然不構成真實出售,但SPV對創始人的特定基礎資產設定有擔保權益,在創始人破產時,對該項資產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因此,從屬參與也能夠實現破產隔離的法律效果。當然,如果擔保權人的權利行使受到破產和重整程序的限制,那么從屬參與的破產隔離效果會差于真實出售。另外一方面,在從屬參與模式下,投資者在以特定資產作為擔保的基礎上仍然保有對發起人其他資產的追索權,從而可能獲得總體上比真實出售模式下更強的信用擔保。
綜上,創始人在進行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實現特定資產的破產隔離本身不是目的,目的是通過風險隔離來加強特定資產的信用評級,以最小的成本實現最多的融資。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是采取從屬參與還是真實出售模式,發起人要考慮表內表外融資的不同處理、保留對剩余資產的索取權還是阻斷投資者的追索權以及稅收等因素;投資者則要考慮追求基礎資產的徹底破產隔離和保留對發起人其他資產的追索權這兩種需求之間的權衡。單純地通過真實出售模式追求徹底的破產隔離有可能加大創始人的總體融資成本,并且不能滿足投資者對發起人其他資產保留追索權的偏好和需求。因此,真實出售不應該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基礎資產交易的唯一模式。
三、SPV融資架構的功能考察
資產證券化一般涉及特殊目的機構(Specific Purpose Vehicle, SPV)的設立和運作,因此也常常被稱作結構融資(Structure Financing)。SPV通常由特殊目的公司(SPC)或者特殊目的信托機構(SPT)來承擔。一般而言,在實踐中SPV還可以由合伙來承擔,但因投資人所負責任較重,而且法律關系較為復雜,實務上并不常見。 SPC和SPT各自有不同的制度功能,比如SPC能夠發行的有價證券類型要比SPT廣泛、多元,SPT由于受到其信托機構性質的限制,一般只能發行受益憑證,而SPC可以發行股權證券、債權證券、短期票券以及一些衍生證券;SPC組織設計具有相當彈性,較為投資人所熟悉和信賴; SPT可以避免雙重征稅等等。SPV是特殊目的公司還是特殊目的信托機構,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法律關系性質是不同的。我們本節將通過考察SPV的功能來驗證,資產證券化并不必須包含基礎資產的真實出售,進而檢討SPV在資產證券化中的真正作用。
如果選擇信托架構作為資產證券化的導管體,則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一般是由創始人將特定資產通過設定信托給受托人而轉換為受益權,受托人再將受益人所享有的受益權加以分割,并以所發行受益證券表彰受益權,促進受益權的流通。從實質來看,創始人和受托機構之間并沒有進行真實出售,而是訂立了一個為潛在投資人利益的涉他契約——信托契約。按照性質的差異,受益權分為權益型受益權和債券型受益權。 如果發行的是權益型受益證券,則可以認為創始人和廣大投資者之間透過受托機構進行了基礎資產權益的出售。這個過程首先是創始人和受托機構簽訂特殊目的信托契約而形成信托關系,創始人將特定資產轉移給受托機構。其次,受托機構將信托受益權分割,發行受益證券并將發行募集的資金交給創始人。最后,信托機構按照信托契約管理受托財產,向投資者進行特定資產權益的派發。如果發行的是債券型受益證券,取得債券型受益權之受益人,僅能依特殊目的信托契約之約定,就信托財產所生收益之一定金額享有信托利益,而不能主張配發財產之本金。 受托機構實質上通過發行債權型受益證券完成的是擔保融資,整個過程并沒有發生任何財產的真實出售。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在信托機構作為SPV的融資架構下,基礎資產的真實出售可能不會發生,至少不會在創始人和受托機構之間發生。
如果選擇特殊目的公司作為資產證券化的導管體,資產證券化的具體方式可以是真實出售或者從屬參與。前文已經論述了從屬參與和真實出售的區別,在從屬參與模式下,特殊目的公司并不承擔實現真實出售的功能。
所以,SPV的作用不是作為真實出售的載體,而是更一般地,使創始人的特定資產與創始人本身實現風險隔離,這一點我們可以通過分析資產證券化和擔保公司債的區別來進一步說明。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或受益證券與擔保公司債,形式上都是以企業特定資產作為基礎或者擔保,但其最大不同點在于,擔保公司債是由企業自己對外發行,其用來設定擔保的資產并未與企業固有資產分離,理論上企業仍然必須以其全部資產作為責任財產;然而資產基礎證券或受益證券之發行,則必須先將特定資產轉移給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信托或合伙等特殊目的機構或導管體,并非由創始機構自己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或受益證券,其用來發行證券的特定資產必須與企業固有資產分離。 應當明確,風險隔離和破產隔離不是同一個概念,破產隔離是風險隔離的一種較強的形式。前面已經論述,從屬參與方式的破產隔離效果在特定的破產法制環境下可能比真實出售差,但這并不影響其能夠實現特定資產必須與企業固有資產的分離,并不影響其作為資產證券化的另一種可行模式。
有人總結,SPV的正常運轉要實現與其自身的破產風險相隔離、與母公司的破產風險相隔離、與原始權益人的破產風險相隔離。 實際上,即使是在特殊目的公司作為SPV的資產證券化中,也不能把SPV的本質功能簡單地概括為破產隔離。首先,這三項破產隔離功能中,只有與原始權益人的破產風險相隔離是SPV的真實作用,另外兩項卻都是使得SPV正常發揮破產隔離功能所必須避免的、由SPV本身這一制度設計所額外帶來的成本或者負面效應。SPV的功能不是實現SPV自身的破產隔離,而是基礎資產的破產隔離。因此,SPV本身就是一把雙刃劍,在能夠實現基礎資產與創始人的破產隔離的同時,也可能產生自身破產和母公司破產并引發母子實質合并的風險。
四、中國制度語境下的真實出售
離開了具體的制度語境來談資產證券化不同模式的優劣差別,只能提供一種思維方法和規范分析的研究框架,判斷某種制度設計是否可行和具有效率,還要落實到具體的制度語境上。
有學者認為,在美國擔保權人的權利行使要受到破產和重整程序的限制,這正是美國資產證券化產生的法律原因。 該學者注意到資產證券化的破產隔離理論的地方性知識的特性,但又認為該理論可以通過對破產隔離原則的運用,解釋不同國家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從而具有了一種迷人的普適性, 并認為資產證券化的風險隔離機制在中國可以幫助債權人避免擔保制度中存在的無效率現象。 本文不去評價在美國法律環境下,破產重整程序對擔保制度的種種阻礙的實際效果,也不去討論真實出售模式的資產證券化風險隔離機制有無必要以及是否可能避免擔保制度中存在的無效率現象;在我們看來,有關中國擔保制度的無效率及其矯正的問題,需要另文討論。本文將分析在我國的破產法制下,某項財產被設定融資擔保和被真實出售后的不同法律地位,以及擔保債權人的別除權和資產證券化投資者的取回權的實際效力狀態。
這一分析具有現實意義的前提是創始人真實出售某基礎資產后仍然對之實行占有或者管理。實踐中,如果財產被真實出售后不由創始人占有或者管理,則該財產不會進入破產程序,自然不會受到破產程序的任何影響。但在很多時候,創始人會作為服務人來管理或者收取應收帳款。有時候SPV會發現任命一個服務人來管理或者收取應收帳款比較節約成本。服務人一般應是對應收帳款的管理具有一定經驗和便利的機構。在許多時候,由于創始人不愿放棄與客戶的業務聯系,所以盡管它們把應收帳款賣給了SPV,但還是作為服務人繼續保持與這些客戶的聯系。這樣,不管是創始人把代為收取的應收帳款放在自己獨立的帳戶還是支付給第三方或者創始人和SPV在銀行共同開立的封閉帳戶中,如果創始人破產,都可能涉及對該財產性質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以下簡稱《破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破產宣告前成立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債權人享有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其數額超過擔保物的價款的,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依照破產程序受償。優先受償中的“優先”是何種涵義,是否優先于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破產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三)破產債權。按照文義和體系解釋,應當認為破產財產不受第三十七條破產清償順序的約束,即有財產擔保債權人可以就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徑行優先受償。
中圖分類號:D9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09)05-0073-05
一、專利資產證券化的動因
世界各國普遍建立了專利許可和專利質押融資制度,在一些國家還建立了專利信托制度。專利資產證券化既是傳統應收款證券化在專利領域的延伸,也是一種金融制度的創新。它源于人們對專利價值認識的進一步深人和對融資的進一步需求。
1、專利是法律賦予并確認的財產種類。
專利是商品經濟和科技發展的產物,是人類發明成果的保護神。各國政府基于促進技術開發和保護的考慮。紛紛建立了專利法律制度,通過法律賦予專利所有人對所擁有專利的專有專用權。使得專利具有了技術和市場的壟斷性。在各國簽定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序言中即聲明,各成員應承認“專利權為私權”,各國的專利立法也均將這一理念貫徹到各國的專利法之中。
2、專利的經濟價值。
由于專利所具有的技術和市場的壟斷性,具有技術開發補償性和增效性,對于企業來說,專利就是力量,專利就是財富,具有現實的經濟價值。專利為企業創造經濟收益的途徑主要有兩種:一是間接方式,即專利技術應用到生產中,通過相關產品創造效益,或者是創造品牌效應提高企業收益:二是直接方式,主要是指通過專利權轉讓和專利實施許可等方式直接獲取收益。
3、對專利價值的新認識――專利是一種金融資產。
金融資產是一個組織為了創造利潤而擁有的財產。從金融資產的角度看,專利是可以或尚未實現未來現金流的一系列權利?,F在越來越多的美國企業將專利視為一種金融資產,而不僅僅是一種權利。
由此,可以認為:專利符合資產證券化所要求的基礎資產的各項條件。專利作為一種法律賦予、確認的無形財產權。不但具有實用性的經濟價值,而且是一種金融資產,可以作為資金融通的基礎資產,其在一定期間內能夠產生穩定的現金流,與傳統資產證券化的對象應收帳款具有實質上的相似性。
二、專利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原理
專利資產證券化的架構基本上衍生自資產證券化,得以進行證券化的關鍵是現金流量以及從創始機構所切割出的專利,此現金流量即為證券化的基礎資產。
(一)專利資產證券化的步驟
首先,原專利權所有人將專利許可費收費權轉移給特殊目標機構;然后,特殊目標機構將專利許可費收費權匯集成組并轉換成證券出售給投資人;投資目標機構將投資人支付的價金支付給原專利權所有人;特殊目標機構將該專利權的使用權授權給有專利權需要者并收取價金,該價金作為投資人的投資孳息。
對于資產證券化發行的證券,通常會設計為債券與權益股權復合發行形態,現金流量利息給付給債券持有人后,剩余的現金流量即給付給權益股權持有人。而有關信用增強的機制,實務上通常會設計發行優先債券及次級債券,并搭配超額擔保來組成內部的信用增強機制;而外部信用強化機制則會由第三人所提供的財務上的擔保或保險來組成。由于專利資產證券化所牽涉的專業性與復雜性,若能搭配相當具吸引力的信用強化機制,不但能提高基礎資產之評級等,投資人投資意愿亦將能大幅提高。
(二)專利許可協議的轉讓
典型的證券化交易中,原創始主體根據“真實交易”。將權利轉移給特殊目的機構。但在專利資產證券化交易中,創始主體與SPV的關系較為復雜。SPV可能無條件受讓伴隨與專利權相關的商品收入的權利金。也可能在專利權組合中有些是有條件的權利轉移,甚至與產品收入沒有直接關系。
專利許可協議由發起人轉讓給SPV,實質是債務人、發起人、SPV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變更。很多專利許可協議要求發起人提供協議規定的培訓或其他服務,這在實際上構成了發起人的一項義務。如果發起人未能履行或履行不當,被許可人便享有了對發起人的抗辯權。在專利許可收益權轉讓給SPV后,發起人仍然可以對SPV行使該權力。如果被許可人以發起人沒有履行專利許可協議規定的義務或履行不當為由拒絕向SPV支付,SPV將無法收取專利許可收益,投資者的利益必會受到影響。SPV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來規避因被許可人行使抗辯權而帶來的風險。例如可以要求發起人購回不合格的資產,也可以和被許可人達成協議,約定被許可人放棄抗辯權的行使。
三、我國專利資產證券化中的法律沖突和法律缺失
(一)法律沖突
由于專利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財產、SPV的特殊性,專利資產證券化在設立、功能等諸多方面與我國《民法通則》、《公司法》、《信托法》、《企業破產法》等相關規定存在一定抵觸。
1、與《信托法》之沖突。
從《信托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來看,信托法是可以實現專利資產證券化中“風險隔離”的要求,現行信托制度已經設定了該風險隔離基礎。然而,在《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中被信托的財產似乎還有進一步被置換、贖回的可能性。從純利潤的角度說,該第十四條打破了以被信托資產的“風險隔離”,使其再度陷于破產風險。
2、與《公司法》之沖突。
在信托制度中,信托財產的獨立性體現在信托財產不屬于SPV的固有財產。SPV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時,信托財產不屬于清算財產之列。一旦SPV不幸倒閉,其債權人無權追及信托財產。而作為公司形式的SPV是一個非常特殊的法律實體,它一般是個“空殼公司”,沒有或者很少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人員,其經營業務也只限于證券化業務,這與公司法對一般公司的設立條件的規定有很大區別。我國《公司法》在一般公司設立中,對公司固定經營場所和法定最低資本金的要求,使得作為“空殼公司”的SPV很難獲得公司法中的公司地位?!豆痉ā分怀姓J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形式。以公司形式成立SPV也就只能采取這兩種形式。然而。如果專利資產證券化采用公司形式的SPV則存在以下主要問題:①法定最低資本額制度和繁雜的設立要求會大大增加設立成本。②除一人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外,《公司法》要求公司具有復雜的組織結構,而這種組織結構對于SPV而言并不必要,且成本太高。③根據《證券法》,SPV不能成為發債主體。④我國法律沒有SPV公司稅收減免的任何規定,很不利于資產證券化的推行。⑤《公司法》引入了公司法人否認制度,公司作為SPV遠離發起人的破產風險難度加大。⑥特殊目的載體購買的資產必須與資產原始權益人實現“破產隔離”,即在專利原始權利人破產時,這些資產不能作為清算資產。它們之間的交易應該看成是獨立經濟實體之間的交易,而不是“自我交
易”或“關聯交易”,因此《公司法》中的“實質性合并原則”不適用于SPV。
3、與《企業破產法》之沖突。
SPV需要和自身破產相隔離。證券的發行和對投資者投資利益的支付都是以SPV的名義來進行的,SPV的自身風險也直接關系到投資者的投資安全。SPV在我國的現行法律下,仍然沒有脫離《企業破產法》的規范。SPV設計上的原意是即使發行人破產,SPV的財產也不能被歸入清算財產。SPV與發起人的關系應該是兩個獨立實體的關系,它不適用《公司法》中的“實質性合并原則”,而這些都與《企業破產法》抵觸。
4、與民法、《合同法》之沖突。
專利證券化資產出售、轉讓的不是所有權,而是債權,原始權益人和SPV之間的關系是合同關系。《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取得合同另一方同意”?!逗贤ā返?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眰鶛嗳宿D讓合同權利,必須將轉讓事實及時通知債務人,只有債務人接到通知后,轉讓才對其有效力。但是,專利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涉及的當事人眾多,在債務人人數眾多、分布廣泛、流動頻繁的場合下,要求每一筆債權轉讓都通知債務人,會導致證券化的成本大大增加。這增加了資產證券化的成本,又由于證券交易的獲利時機往往轉瞬即逝,也會導致延誤獲利機會,這些都會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證券化難以實現。
5、與稅法之沖突。
對SPV在各環節中的收入,如在證券發行環節中收到的現金流和權益償付環節中收到債務人支付的現金流,按照現行有關稅收法律的規定應視為SPV的應稅收入,課征所得稅,而實際上,這些收入最終都會由SPV支付給投資人,SPV并沒有真正得到這些收入。
(二)法律缺失
資產證券化是近年來剛剛發展起來的融資方式,而專利資產證券化在我國還沒有正式的實踐。目前的法律體系對配合推動資產證券化的規定留有很大的法律空白。如專利資產證券化中證券定義、真實銷售的鑒定、稅收、產品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缺乏相關法律規定,如特設載體的法律規范、證券化會計處理等。具體來說:
1、信托受益憑證的適用法律缺失。
在成熟的證券化市場中,信托發行的是可以在證券市場上流通的信托受益證券,而我國并沒有規定這一金融產品,所以只能發行信托受益權證。根據我國法律,信托受益權證不是證券,只是表示委托人享有信托受益權的書面憑證。除了《信托法》,其他關于證券發行與交易的法律法規均無法適用于信托受益權證。這種立法缺失導致現階段國內信托受益權證書的發行和交易活動處于種無序狀態。更談不上對信托受益權證投資者的保護。這種無序狀態對以信托模式實施專利資產證券化是很大的障礙。
2、缺乏對受托機構的專門監督制度。
我國《信托法》規定的信托監察人制度僅適用于公益信托,對普通信托沒有約束力。我國信用體系尚不健全,如要有效推動專利資產證券化,尤其應強化投資者的保護措施以取得投資者的信賴。SPV是種新型的金融機構,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信托和其他的商事信托,它是通過信托機制來發行證券進行融資。因為風險隔離的需要,發起人在信托機制建立以后,就基本喪失了對受托機構的監督和控制。而信托利益的最終享有者――投資者卻因證券的發行和流通而非常廣泛和不確定,他們獲得的相關信息較少、資源缺乏、處于弱勢地位,即使擁有對受托機構的監督權也根本無法有效地行使,所以,整個信托機制中,受托機構行使受托權利,卻缺乏對其有效的制約規定,這樣就容易引起受托機構對權利的濫用。對SPV進行監管是必須的,而我國目前的相關制度處于空白。
3、受益證券發行的法律缺失。
《信托法》上雖然規定了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受托人可以管理信托財產,但對管理信托財產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特別是對受托機構如何以信托財產發行信托受益憑證沒有作出規定,造成受托機構發行信托受益憑證無法可依。專利資產證券化程序復雜,對專利資產證券化的程序規范必須加以明確規定,對專利權人的權利、責任、義務應清晰地界定。明確規定發起人的重要義務:對專利的法律狀況、質量進行充分披露的義務;在專利轉讓合同中對專利品質的擔保:當被轉讓的專利在證券化期間被訴侵權、無效,特設機構有權要求發起人回購或替換該專利等。
4、專門適用于專利資產證券化稅收規定缺失。
我國尚沒有建立專門適用于專利資產證券化的稅收制度。稅收待遇直接決定著專利資產證券化融資成本和以該方式融資的可行性。過重的稅收負擔會成為證券化的障礙,增加參與者的風險。對原始權利人、SPV和投資者規定的稅收待遇,應當在稅收中性原則和保持競爭力原則的基礎上力求減少征稅環節、減輕證券化主體成本。促進專利資產證券化的開展。
我國在推行專利證券化過程中,亟需解決的稅收問題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第一、明確對原始專利權所有人的稅收政策;第二、流轉稅方面,明確專利證券化證券的增值稅和印花稅的征稅政策;第三、明確規定對SPV的稅收待遇:第四、明確對投資者的稅收待遇:第五、明確對專利證券化服務機構的稅收待遇。
5、登記制度的缺失。
(1)轉讓登記的缺失。
專利在被證券化之前,可能存在優先權益,這就需要對被證券化的專利資產的優先權益進行事先登記。而目前我國立法并沒有規定專門機關負責權益的登記,這就導致無法確認和監管被轉讓資產上已有的優先權益。投資者沒有客觀的途徑確知該資產以前是否曾經被轉讓給第三方。也無法知道第一次轉讓的情況。這樣,以“真實出售”為基礎的資產轉讓無法對資產的抵押權有客觀的和法律意義上的確認,使專利資產證券化在推行中受到阻礙。
(2)對擔保權益轉移登記的規定缺失。
按照我國現行民法、物權法、擔保法的規定,擔保權益與證券化權利是自動同時轉移的。但是對于受讓人受讓擔保權益后,是否還要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以及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時是否還要繳納相關的手續費等方面的問題,我國無明確規定。在專利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附屬擔保權益與證券化權利同時轉移且不需要履行其它的手續(如登記、通知、提交申請等)和承擔另外的與證券化資產有關的成本和稅收是十分必要的。如果每一筆移轉均須訂立書面協議并辦理物權轉移登記或變更手續,這些手續增加的經濟成本將降低證券化的經濟效益。國外很多國家通過特別立法或修改現行法律對附屬擔保權益的完善問題作出了有利于證券化業務開展的規定,值得我國借鑒。
6、《企業破產法》之缺失。
《企業破產法》中對我國真實出售問題及資產證券化破產問題都沒有明確的規定。證券化中的破產風險,是指由于發起人或者SPV進入破產程序而使得購買資產支撐證券的投資者在實現投資收益方面所面臨的風險。破產風險包括兩個層面的含義,一個是發
起人破產。即因發起人破產引發的SPV被“實體合并”的風險;另一個是SPV自身破產風險。由于涉及證券發行和投資者利益保護,所以專利資產證券化中專利許可必須遠離發起人和被許可人,即實現破產隔離。破產隔離的一些功能由特殊目的機構完成,而另一部分則由《企業破產法》來承擔。
另外,由于SPV的特殊性,“真實出售”后出售資產在發起人公司報表里的處理――是否計入公司原來報表,是表內還是表外,這些關系到SPV的獨立性的問題,我國會計法也沒有相關規定。
四、信托型SPV是適合我國專利資產證券化的SPV模式
從宏觀角度來說,資產證券化提高了經濟體通過價格調節從而有效配置資源的能力。首先,資產證券化提供了一種將資產的收益和風險有效識別和細分的機制,在此基礎上,對資產的定價將更趨準確,而準確的價格信號能更有效地引導資源向高效益的部門流動;其次,資產證券化為資產運營主體根據不同的需求分散和有效轉移風險提供了條件,證券資產的可分性,使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分散化投資成為可能,證券投資基金的出現增強了這種優勢,而金融衍生證券的出現大大提高了風險轉移的效率;再次,資產證券化通過擴大投資者的資產選擇集,能夠充分動員儲蓄,發掘資金來源,加快儲蓄向投資轉化的速度,降低轉化成本,適應融資者日益多樣、復雜的融資需求,從而使投融資雙方的滿足程度和福利水平得以提高;最后,資產證券化打破了金融市場之間的界限,促進金融資源的自由流動,引起新的金融機構大量出現,從而模糊了傳統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的界限,增進金融業的競爭。
從投融資雙方來看,資產證券化過程實質上是對被證券化資產的特性(期限、流動性、收益和風險)進行重新分割和組合的過程,也是金融工具由初級向高級進行深加工的過程。一方面各種資產通過采取證券資產的價值形態,使得其期限、流動性、收益和風險的重新分割和組合變得更為容易;另一方面通過資產證券化,為籌資者和投資者提供大量不同期限,不同流動性、不同風險收益率并且可分性強的金融產品和組合,從而滿足不同市場主體的偏好和需求;從資產選擇集角度來看,通過資產證券化,使得本來不可能或很難進行的資產收益、風險空間的細分成為可能,使原來間斷的收益風險分布逐漸連續起來,籌資者和投資者在投資空間中所能選擇的資產組合點或集合大大增加,從而提高投融資雙方的效用。
二、中國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必要性分析
隨著2003年4月《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第三次征求意見稿的出臺,新的資本協議已基本定型,其中最根本的變化體現在要求各成員國銀行配置最低資本金時能更加全面、敏感地反映其資產的風險程度,要求在原先僅反映銀行資產信用風險的基礎上擴展到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領域,風險度的衡量除了原先的標準法外鼓勵各成員國銀行使用更為貼切的內部評級法,這就必然對資產質量欠佳的中國銀行業提出了更高的資本金要求。高盛公司2002年的對于中國銀行業補充資本金的可能成本列出了三個方案,其結論如下表所示:
表1
項目
樂觀方案
中等方案
悲觀方案
重組對象
四大行
銀行業
四大行
銀行業
四大行
銀行業
銀行重組成本(億元)
7770
14800
21150
35560
34940
57150
相當于gdp的比重
8%
14%
21%
35%
34%
56%
amc的重組成本(億元)
6970
9760
12550
相當于gdp的比重
7%
10%
12%
重組總成本(億元)
14740
21770
30910
45420
47490
69690
相當于gdp的比重
14%
21%
30%
44%
46%
68%
數據來源: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研究
如前所述,中國銀行業不良資產比率按照新資本協議的風險衡量標準會明顯提高,假設維持當前的資本金水平不做大規模的補充,那么就必須顯著降低現有銀行資產的風險程度,也就需要對銀行體系現存的不良資產進行大規模的處置和清理,由此也必然需要注入大量新的外部資金。此外從中國不良資產產生的機理來看,絕大部分不良資產屬于體制改革的沉沒成本,隨著改革的不斷推進,新的不良資產仍將不斷產生,銀監會貸款五級分類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4年第一季度,境內主要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率為16.61%,其中四大國有銀行為19.15%,股份制商業銀行為7.12%,均比年初下降,但仍高于國際水平,且不良貸款額絕對值巨大,對中國金融系統的穩定形成較大地威脅,國家和銀行都急于為解決不良資產謀求出路,因此中國金融系統不良資產的處置將是一個長期地系統工程,必須找到—個行之有效的處理方法。
二、中國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分析
資產證券化現在已成為國際資本市場上發展最快,最具活力的一種金融產品,在世界許多國家得到了廣泛地應用,因此借鑒國際經驗開展不良資產證券化應該是中國目前商業銀行滿足監管要求,防范和分散風險的有效工具和現實選擇。然而一種新的金融創新工具能否順利推出關鍵要看需求,追溯國外資產證券化的歷史我們可以發現,機構投資者的參與程度對于證券化的成敗關系重大。
1.證券投資基金應該成為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最大需求者。證券投資基金以其穩定的資金來源、雄厚的資金實力和理性地投資方式,更能抵御市場的風險,從而成為各國證券市場中重要的穩定力量。然而中國證券市場由于規模小,可供投資的品種單一,制約了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組合空間,一定程度上已喪失了其穩定市場的重要功能,這從中國基金首發規模平均只有50億元左右可見一斑。首發規模超百億的目前只有海富通收益和中信經典配置,而規模最小的巨田基礎行業只有10多億元。
資產證券化產品具有安全性高、盈利性好的特點,尤其是采用信用分檔技術的證券化產品,能夠為機構投資者提供不同期限、風險和收益特征的品種,大大豐富了基金的可投資對象,中國目前巨大的居民儲蓄以及企業投資多元化的需要為基金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資金基礎。隨著《證券投資基金法》的實施,證券投資基金作為中國目前最典型的機構投資者應該而且最有可能通過發展和完善自己,成為中國證券市場上舉足輕重的力量以及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最大需求者。
表2
中國歷年來基金發行規模
年份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4.30
發行規模(億元)
100
399
31
211
568
678
750
數據來源:和訊網
2.其他機構投資者也必然成為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積極參與者。養老基金和保險基金一直是工業國家金融市場的傳統機構投資者,根據中國社?;?002年度報告,截止2002年末,全國社保基金權益總額為1241.86億元,社保基金2001年實現收益率為2.25%,僅比同期銀行儲蓄利率稍高一點,2002年底社?;鹱C券資產的浮動虧損為3.54億元,雖然浮動盈虧屬于未實現利得或損失,不應該作為當期損益確認,但它表明中國目前社?;鹱C券資產的應用質量較差,投資收益低下。近年來,隨著下崗職工人數的不斷增多,人口老齡化速度的不斷加快,社會保障支出日益增加,低的投資回報率已經難以滿足不斷增加的社保開支需要,社?;鹫媾R著越來越迫切的增值壓力??梢姡瑸樯绫;痖_辟新的投資渠道,提高其投資收益顯得十分必要和緊迫,此時為其提供可供選擇的資產證券化品種應該是最好的時機。
近幾年中國保險業發展十分迅猛,保險資金規模不斷擴大,然而從保險公司的資產構成來看,其持有的企業債券占企業債券總量的50%左右,持有的證券投資基金占所有封閉式基金總份額的26.3%,這一方面說明了保險公司已成為中國資本市場上的主要機構投資者,另一方面也說明了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的狹窄已經成為制約保險業發展的瓶頸,2003年6月出臺的《保險公司投資企業債券管理暫行辦法》將保險公司可以購買的債券品種由以前的四種中央企業債券擴展到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發行且經監管機構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級在aa級以上的企業債,投資比例也由原來的10%增加到20%。為中國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推出提供了又一契機。
3.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的引入必將進一步擴大對中國證券化產品的需求。加入世貿組織后,隨著金融和服務項目開放程度的日益提高,中國資本項目開放已是大勢所趨。市場期待已久的qfii制度隨著《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頒布已從2002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了分散風險、擴大資產組合選擇的范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進入必然擴大對中國資本市場證券化產品的需求。2003年1月23日,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與德意志銀行簽署了資產證券化和分包一攬于協議,邁出了中國不良資產證券化運作的第一步。另據了解,華融資產管理公司2001年、2003年兩次大規模國際招標的成功運作以及國內不良資產投資環境的不斷改善,進一步激發了境外投資者對中國不良資產市場更加強烈的投資興趣和熱情。
三、運作模式建議
資產證券化是以被證券化資產可預見的未來現金流為支撐在金融市場上發行證券的過程,從本質上來說是被證券化資產未來現金流的分割和重組過程。因此資產的現金流分析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原理,任何一項成功的資產證券化必須要對基礎資產進行成功的重組以組成資產池,并實現資產池和其他資產的風險隔離,同時還必須對資產池進行信用增級,所以資產重組、風險隔離、信用增級是資產證券化的三大基本原理。為此中國不良資產證券化過程可按如下步驟實施:
1.資產池的構造。商業銀行將不良資產以其賬面價值真實出售給資產管理公司(amc),從而使得不良資產與商業銀行的其他資產風險隔離。amc對所購買不良資產現值進行估算,據以確定資產處理底價,在基礎資產選擇上,應盡量選擇有抵押擔保的同質貸款,在地區、行業分布上應盡可能地分散,另外由于不良資產潛在的違約風險比較大,amc可以購入其他優質資產組合與不良貸款搭配組建資產池。
2.spv的設立。資產證券化成功與否取決于高效低成本的交易機構,而交易機構的關鍵環節是特殊目的載體(spv)的設立與運作。amc作為不良資產的所有者,與證券公司、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國外專業公司共同設立spv,不同金融中介的參與可以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使證券的定價、設計更加合理,從而有利于市場投資者接受和證券化的成功。
3.證券產品的設計。不良資產的主要風險是違約風險,所以設計債券時應確保投資者在購買債券后本息償付的安全性和及時性,為此可利用信用分檔技術在不同債券之間分配信用風險,其運作原理是:如果發行人擁有一個基礎資產池,那么以該資產池為支撐發行的所有債券都要獲得aaa級的信用評級是不太可能的,但發行人通過信用分檔技術可以創造出信用等級為aaa、aa、a的多檔債券,信用等級較高的債權是優先檔債券,并將優先檔債券可能造成的損失轉移給次級檔投資者。優先檔債券由于受到次級債券的保護,因此風險較低,可以在資本市場上向投資者公開發售,而次級債券則可以由資產管理公司、國家財政部或商業銀行等機構持有。由于不良資產的潛在損失由財政部和銀行共同承擔,從而保護了投資者利益,可以確保不良資產證券化成功,從而對未來中國資產證券化過程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4.信用增級和信用評級。與其他資產相比,不良資產證券化對信用增級的要求更高,可由amc提供一定的贖回擔保,由財政部為優先檔債券提供一定比例的還款準備,由第三方出具擔保債券還本付息的擔保等。信用增級后spv應該邀請國內外比較權威的機構進行評級,債券發行后對其還本付息情況進行跟蹤,經過一定時間對信用級別的調整,逐步建立不良資產證券的評級系統,使投資者真正接受這一債券品種。
運用證券化手段處置不良資產,不僅能夠有效地化解中國金融系統的風險,而且能夠提升中國不良資產的處置層次和處置速度,更有助于豐富中國金融機構的投資銀行運作實踐。同時,經過信用增級和評級并嚴格按照證券化規范運作的不良資產支持證券,是具有較高收益和較低風險的證券投資工具,將其作為中國資產證券化的突破口選擇將會豐富廣大投資者的投資渠道,從而進一步推進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與完善。
[參考文獻]
[1]葉雄,徐堅.資產支持證券風險和流動性分析[j].國際商務研究,2002(3).
[2]彭丹,王道平。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處置研究[j].財經理論與實踐,2002(6).
[3]劉大趙.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市場需求分析[j].投資研究,2002(7).
從宏觀角度來說,資產證券化提高了經濟體通過價格調節從而有效配置資源的能力。首先,資產證券化提供了一種將資產的收益和風險有效識別和細分的機制,在此基礎上,對資產的定價將更趨準確,而準確的價格信號能更有效地引導資源向高效益的部門流動;其次,資產證券化為資產運營主體根據不同的需求分散和有效轉移風險提供了條件,證券資產的可分性,使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分散化投資成為可能,證券投資基金的出現增強了這種優勢,而金融衍生證券的出現大大提高了風險轉移的效率;再次,資產證券化通過擴大投資者的資產選擇集,能夠充分動員儲蓄,發掘資金來源,加快儲蓄向投資轉化的速度,降低轉化成本,適應融資者日益多樣、復雜的融資需求,從而使投融資雙方的滿足程度和福利水平得以提高;最后,資產證券化打破了金融市場之間的界限,促進金融資源的自由流動,引起新的金融機構大量出現,從而模糊了傳統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的界限,增進金融業的競爭。
從投融資雙方來看,資產證券化過程實質上是對被證券化資產的特性(期限、流動性、收益和風險)進行重新分割和組合的過程,也是金融工具由初級向高級進行深加工的過程。一方面各種資產通過采取證券資產的價值形態,使得其期限、流動性、收益和風險的重新分割和組合變得更為容易;另一方面通過資產證券化,為籌資者和投資者提供大量不同期限,不同流動性、不同風險收益率并且可分性強的金融產品和組合,從而滿足不同市場主體的偏好和需求;從資產選擇集角度來看,通過資產證券化,使得本來不可能或很難進行的資產收益、風險空間的細分成為可能,使原來間斷的收益風險分布逐漸連續起來,籌資者和投資者在投資空間中所能選擇的資產組合點或集合大大增加,從而提高投融資雙方的效用。
二、中國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必要性分析
隨著2003年4月《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第三次征求意見稿的出臺,新的資本協議已基本定型,其中最根本的變化體現在要求各成員國銀行配置最低資本金時能更加全面、敏感地反映其資產的風險程度,要求在原先僅反映銀行資產信用風險的基礎上擴展到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領域,風險度的衡量除了原先的標準法外鼓勵各成員國銀行使用更為貼切的內部評級法,這就必然對資產質量欠佳的中國銀行業提出了更高的資本金要求。高盛公司2002年的對于中國銀行業補充資本金的可能成本列出了三個方案,其結論如下表所示:
表1
項目
樂觀方案
中等方案
悲觀方案
重組對象
四大行
銀行業
四大行
銀行業
四大行
銀行業
銀行重組成本(億元)
7770
14800
21150
35560
34940
57150
相當于GDP的比重
8%
14%
21%
35%
34%
56%
的重組成本(億元)
6970
9760
12550
相當于GDP的比重
7%
10%
12%
重組總成本(億元)
14740
21770
30910
45420
47490
69690
相當于GDP的比重
14%
21%
30%
44%
46%
68%
數據來源: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研究
如前所述,中國銀行業不良資產比率按照新資本協議的風險衡量標準會明顯提高,假設維持當前的資本金水平不做大規模的補充,那么就必須顯著降低現有銀行資產的風險程度,也就需要對銀行體系現存的不良資產進行大規模的處置和清理,由此也必然需要注入大量新的外部資金。此外從中國不良資產產生的機理來看,絕大部分不良資產屬于體制改革的沉沒成本,隨著改革的不斷推進,新的不良資產仍將不斷產生,銀監會貸款五級分類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4年第一季度,境內主要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率為16.61%,其中四大國有銀行為19.15%,股份制商業銀行為7.12%,均比年初下降,但仍高于國際水平,且不良貸款額絕對值巨大,對中國金融系統的穩定形成較大地威脅,國家和銀行都急于為解決不良資產謀求出路,因此中國金融系統不良資產的處置將是一個長期地系統工程,必須找到—個行之有效的處理方法。
二、中國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分析
資產證券化現在已成為國際資本市場上發展最快,最具活力的一種金融產品,在世界許多國家得到了廣泛地應用,因此借鑒國際經驗開展不良資產證券化應該是中國目前商業銀行滿足監管要求,防范和分散風險的有效工具和現實選擇。然而一種新的金融創新工具能否順利推出關鍵要看需求,追溯國外資產證券化的歷史我們可以發現,機構投資者的參與程度對于證券化的成敗關系重大。
1.證券投資基金應該成為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最大需求者。證券投資基金以其穩定的資金來源、雄厚的資金實力和理性地投資方式,更能抵御市場的風險,從而成為各國證券市場中重要的穩定力量。然而中國證券市場由于規模小,可供投資的品種單一,制約了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組合空間,一定程度上已喪失了其穩定市場的重要功能,這從中國基金首發規模平均只有50億元左右可見一斑。首發規模超百億的目前只有海富通收益和中信經典配置,而規模最小的巨田基礎行業只有10多億元。
資產證券化產品具有安全性高、盈利性好的特點,尤其是采用信用分檔技術的證券化產品,能夠為機構投資者提供不同期限、風險和收益特征的品種,大大豐富了基金的可投資對象,中國目前巨大的居民儲蓄以及企業投資多元化的需要為基金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資金基礎。隨著《證券投資基金法》的實施,證券投資基金作為中國目前最典型的機構投資者應該而且最有可能通過發展和完善自己,成為中國證券市場上舉足輕重的力量以及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最大需求者。
表2中國歷年來基金發行規模
年份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4.30
發行規模(億元)
100
399
31
211
568
678
750
數據來源:和訊網
2.其他機構投資者也必然成為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積極參與者。養老基金和保險基金一直是工業國家金融市場的傳統機構投資者,根據中國社?;?002年度報告,截止2002年末,全國社保基金權益總額為1241.86億元,社保基金2001年實現收益率為2.25%,僅比同期銀行儲蓄利率稍高一點,2002年底社?;鹱C券資產的浮動虧損為3.54億元,雖然浮動盈虧屬于未實現利得或損失,不應該作為當期損益確認,但它表明中國目前社?;鹱C券資產的應用質量較差,投資收益低下。近年來,隨著下崗職工人數的不斷增多,人口老齡化速度的不斷加快,社會保障支出日益增加,低的投資回報率已經難以滿足不斷增加的社保開支需要,社?;鹫媾R著越來越迫切的增值壓力??梢姡瑸樯绫;痖_辟新的投資渠道,提高其投資收益顯得十分必要和緊迫,此時為其提供可供選擇的資產證券化品種應該是最好的時機。
近幾年中國保險業發展十分迅猛,保險資金規模不斷擴大,然而從保險公司的資產構成來看,其持有的企業債券占企業債券總量的50%左右,持有的證券投資基金占所有封閉式基金總份額的26.3%,這一方面說明了保險公司已成為中國資本市場上的主要機構投資者,另一方面也說明了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的狹窄已經成為制約保險業發展的瓶頸,2003年6月出臺的《保險公司投資企業債券管理暫行辦法》將保險公司可以購買的債券品種由以前的四種中央企業債券擴展到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發行且經監管機構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級在AA級以上的企業債,投資比例也由原來的10%增加到20%。為中國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推出提供了又一契機。
3.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的引入必將進一步擴大對中國證券化產品的需求。加入世貿組織后,隨著金融和服務項目開放程度的日益提高,中國資本項目開放已是大勢所趨。市場期待已久的QFII制度隨著《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頒布已從2002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了分散風險、擴大資產組合選擇的范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進入必然擴大對中國資本市場證券化產品的需求。2003年1月23日,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與德意志銀行簽署了資產證券化和分包一攬于協議,邁出了中國不良資產證券化運作的第一步。另據了解,華融資產管理公司2001年、2003年兩次大規模國際招標的成功運作以及國內不良資產投資環境的不斷改善,進一步激發了境外投資者對中國不良資產市場更加強烈的投資興趣和熱情。
三、運作模式建議
資產證券化是以被證券化資產可預見的未來現金流為支撐在金融市場上發行證券的過程,從本質上來說是被證券化資產未來現金流的分割和重組過程。因此資產的現金流分析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原理,任何一項成功的資產證券化必須要對基礎資產進行成功的重組以組成資產池,并實現資產池和其他資產的風險隔離,同時還必須對資產池進行信用增級,所以資產重組、風險隔離、信用增級是資產證券化的三大基本原理。為此中國不良資產證券化過程可按如下步驟實施:
1.資產池的構造。商業銀行將不良資產以其賬面價值真實出售給資產管理公司(AMC),從而使得不良資產與商業銀行的其他資產風險隔離。AMC對所購買不良資產現值進行估算,據以確定資產處理底價,在基礎資產選擇上,應盡量選擇有抵押擔保的同質貸款,在地區、行業分布上應盡可能地分散,另外由于不良資產潛在的違約風險比較大,AMC可以購入其他優質資產組合與不良貸款搭配組建資產池。
2.SPV的設立。資產證券化成功與否取決于高效低成本的交易機構,而交易機構的關鍵環節是特殊目的載體(SPV)的設立與運作。AMC作為不良資產的所有者,與證券公司、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國外專業公司共同設立SPV,不同金融中介的參與可以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使證券的定價、設計更加合理,從而有利于市場投資者接受和證券化的成功。
3.證券產品的設計。不良資產的主要風險是違約風險,所以設計債券時應確保投資者在購買債券后本息償付的安全性和及時性,為此可利用信用分檔技術在不同債券之間分配信用風險,其運作原理是:如果發行人擁有一個基礎資產池,那么以該資產池為支撐發行的所有債券都要獲得AAA級的信用評級是不太可能的,但發行人通過信用分檔技術可以創造出信用等級為AAA、AA、A的多檔債券,信用等級較高的債權是優先檔債券,并將優先檔債券可能造成的損失轉移給次級檔投資者。優先檔債券由于受到次級債券的保護,因此風險較低,可以在資本市場上向投資者公開發售,而次級債券則可以由資產管理公司、國家財政部或商業銀行等機構持有。由于不良資產的潛在損失由財政部和銀行共同承擔,從而保護了投資者利益,可以確保不良資產證券化成功,從而對未來中國資產證券化過程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4.信用增級和信用評級。與其他資產相比,不良資產證券化對信用增級的要求更高,可由AMC提供一定的贖回擔保,由財政部為優先檔債券提供一定比例的還款準備,由第三方出具擔保債券還本付息的擔保等。信用增級后SPV應該邀請國內外比較權威的機構進行評級,債券發行后對其還本付息情況進行跟蹤,經過一定時間對信用級別的調整,逐步建立不良資產證券的評級系統,使投資者真正接受這一債券品種。
運用證券化手段處置不良資產,不僅能夠有效地化解中國金融系統的風險,而且能夠提升中國不良資產的處置層次和處置速度,更有助于豐富中國金融機構的投資銀行運作實踐。同時,經過信用增級和評級并嚴格按照證券化規范運作的不良資產支持證券,是具有較高收益和較低風險的證券投資工具,將其作為中國資產證券化的突破口選擇將會豐富廣大投資者的投資渠道,從而進一步推進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與完善。
[參考文獻]
[1]葉雄,徐堅.資產支持證券風險和流動性分析[J].國際商務研究,2002(3).
[2]彭丹,王道平。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處置研究[J].財經理論與實踐,2002(6).
[3]劉大趙.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市場需求分析[J].投資研究,2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