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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宏觀調控法的概念及對象
“宏觀調控法是調整國家在宏觀調控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币簿褪钦f,“宏觀調控法就是調整國家對社會經濟宏觀調控的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p>
把宏觀調控法的調整對象即宏觀調控的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稱為宏觀調控關系。關于宏觀調控的調整對象,有的學者認為是宏觀調控關系,宏觀調控關系是指國家在國民經濟運行的過程中發生的與受控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宏觀調控主體之間的平衡協調關系。也是以國家宏觀調控主體為一方的經濟關系。宏觀調控主體一方依法定職權對國民經濟進行調控,是宏觀調控關系產生的根本動因。宏觀調控關系管理與被管理、調控與被調控的行政隸屬性質,實際上不全是平等和協商關系。
(二)宏觀調控法的基本原則
宏觀調控法的基本原則學術界有很多論述,有三原則說、四原則說、五原則說等。以經濟法的社會本位原則作為宏觀調控法的基本原則是比較合適的。首先,宏觀調控法本身就是經濟法中最重要具有普遍共識的一部分。鑒于理論體現的一致性,以尊重個體權益為基礎維護社會整體為己任的社會本位原則是宏觀調控法的基本原則。其次,從宏觀調控法的立法目的看,它的出發點也在于保持經濟總量平衡,維護最大多數人的公共利益,促進社會穩定。再次,從宏觀調控的理論基礎來看,克服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的最終目的也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不受侵犯。
(三)宏觀調控法的內容構成
現代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已形成以“國家計劃―經濟政策―調節手段”為軸線的系統工程。所以,“宏觀調控法的內容應該包括計劃法、經濟政策法和關于各種調節手段運用的法律?!?/p>
“計劃法是調整在制定和實施國家計劃的過程中發生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庇媱澗哂械膹浹a市場缺陷、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功能是顯而易見的,然而如何對計劃進行約束,對計劃主體進行約束,保證計劃的合理、科學編制和有效實施則需要計劃法的規制。
經濟政策是連接國家計劃和各種調節手段的中介?!敖洕叻ㄖ饕óa業政策法、投資政策法,財政稅收政策法、貨幣金融政策法等?!边@些法律主要體現國家各項基本經濟政策的實體性內容。經濟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出現,可使其內容更規范,以保障更好的實施。各種調控手段的法制化是保證宏觀調控依法進行的必然要求。以法律的形式來規定調控權力的范圍,行使程序及方法,可以防止宏觀調控權力的濫用,做到依法調控。
二、宏觀調控的必要性、重要性與目標
(一)必要性
市場調節不是萬能的,市場調節存在自發性、盲目性、滯后性等固有弊端。如果僅由市場調節,會導致資源配置效率低下、資源浪費,發生經濟波動和混亂,社會經濟不穩定;收入分配不公平,收入差距拉大,繼而導致嚴重的兩極分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正常發展,既需要充分發揮市場調節作用,又需要加強國家宏觀調控。社會主義公有制共同富裕目標要求國家必須發揮宏觀調控的職能。
(二)重要性
能夠實現強有力的宏觀調控,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征之一。加強宏觀調控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它能更加充分地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
(三)我國宏觀調控的主要目標是
促進經濟增長,穩定物價,增加就業,保持國際收支平衡。
三、我國的宏觀調控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宏觀調控業已取得初步成效,但經濟運行中的一些矛盾和問題依然存在。突出表現在幾個方面:投資增幅仍然偏高,投資結構不合理的問題仍比較明顯;基本建設貸款繼續增加,貸款結構不合理的問題還比較突出;煤電油運供求關系依然相當緊張,電力迎峰度的形勢嚴峻;價格總水平上漲壓力依然較大;糧食供求總量和品種結構矛盾依然比較突出,糧食庫存下降較快。
四、宏觀調控實施的具體可行方法
要正確處理好投資和消費、內需和外需的關系,最根本的是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當前工作的著力點,就是要合理控制投資增長,努力優化投資結構。堅持以增加居民消費尤其是農民消費為重點,加快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努力提高農民和城鎮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和消費能力;要處理好進出口、利用外資與擴大境外投資的關系。在保持出口和利用外資合理增長的同時,積極擴大進口,積極有序地擴大境外投資合作;要繼續實施穩健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加大對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支持力度;綜合運用多種貨幣政策工具,加強流動性管理,合理控制信貸投放和優化信貸結構;要注意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合理引導和有效調控;要加強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價格政策、土地政策和社會發展政策的協調配合,繼續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高宏觀調控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五、結束語
中國市場化改革堅持以市場為導向的宏觀調控,是市場經濟的內涵之一。應該在未來的宏觀調控中不失時機地推進投融資體制改革,由市場這只無形之手去決定項目的生死,讓行政審批制這只有形之手淡出經濟活動。只有也只有這樣,才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政企分開”、“政資分開”,市場和政府的角色和地位在經濟運行中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宏觀調控也只有在動態變化的過程中不斷發展和完善才能真正為經濟發展引航指路。
一、我國經濟法與宏觀調控
中國經濟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背景下,具有一個鮮明的特征:其自產生確立以來,概念的界定與理論的構建始終與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和依法治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體進程保持著密切的聯動性。那么,在當前中國的總體進程中,經濟法被賦予當代的與時俱進性,是指國家為了預防或克服市場自身調節缺陷造成的失靈而制定的,對具有全局性和公共性的經濟關系所進行的國家干預的相關法律規范總稱,也就是調整需要宏觀調節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
宏觀調控最早由經濟學家凱恩斯所提出,是國家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對國民經濟總體活動進行的一種調節與控制,是保證社會再生產協調發展的必要條件,也是社會主義國家管理經濟的重要職能。宏觀調控是以國家為行為主體,運用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對宏觀經濟或宏觀經濟運行進行的,以預防和克服由市場失靈所帶來的、在宏觀經濟總量和結構等宏觀方面所存在的失衡、失調、失序狀況,并促使經濟宏觀平衡、協調、有序發展為目的的合法行為。宏觀調控的目的并不是消除波動,而是努力避免大起大落,防止經濟過度擴張或衰退,增強經濟穩定性,即在社會本位的價值利益取向基礎上保持宏觀經濟的穩定運行,具體目標又體現為:總量均衡、結構優化、就業充分、國際收支平衡等。宏觀調控與市場調節都是為了實現對資源的配置以達到經濟的穩定健康發展,因此,宏觀調控更應該尊重市場規律,并以尊重市場規律作為宏觀調控的原則,讓市場配置資源起到決定性作用。宏觀調控涉及經濟的眾多領域,其是個全方位的調控系統,對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持續均衡發展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經濟法在國家宏觀調控中的價值
國家對宏觀經濟的干預不能毫無節制、毫無根據,經濟法就是對這種行為進行規制使其合法化的規范,可以說,國家運用宏觀調控體系進行的宏觀調控行為要符合經濟法的相關規定,經濟法同樣要契合宏觀調控的實際需要。
首先,經濟法是對宏觀調控適時性的精神貫徹。現代的市場經濟除了傳統市場經濟的特點外,還具有更現代化的特征:市場機制與宏觀調控機制的并存;國際與國內市場的關聯;經濟運行與活動的法制化(即“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以薩繆爾森為首的現代主流經濟學認為,傳統的自由放任和凱恩斯的國家干預是同一理論體系的相輔相成的兩種手段。不斷建立完善的法制經濟體系,經濟法律規范的一個鮮明特點即貫徹國家干預的精神,突破了傳統民法所奉行的“私法自治”和“契約自由”的原則,使調整經濟關系的私法開始公法化。當今的經濟法正是在市場經濟對宏觀調控的需求下應運而生,是宏觀調控、國家干預的精神貫徹。
其次,經濟法是國家宏觀調控行為的重要準則和重要內容。國家宏觀調控體系內容上可以分為調控手段和調控方式兩個方面。在調控手段方面,法律也屬于一種調控,經濟法律在宏觀調控中,同計劃、經濟政策的作用性質一樣,應歸于宏觀調控方式的一種,法律調控方式中的目標和任務是國家通過制定經濟運行的行為規范,制約社會經濟運行中的各種行為關系(宏觀調控經濟關系和市場規制經濟關系),維護經濟秩序,使社會經濟運行中的活動行為以及相互關系都納入與法律意志相統一的軌道,使其有法可依。法律調控的原則可以高度概括為強制性原則,并具體表現為有法可依,違法必究。無論是法律手段,經濟手段還是必要的行政手段,都必須符合經濟法的規范,在經濟發展需求的條件下按照經濟法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合法合規的國家干預行為。在調控方式方面,除了要針對市場經濟的形式選擇合適的方式進行直接調控、間接調控等外,其還要通過經濟法的規制來克服市場和政府的雙重失靈來進行適度干預。宏觀調控體系中是相互聯系的宏觀經濟政策、法律等,其中包括的法律主要是經濟法,如計劃法、產業法、投資法、中央銀行法、預算法等等,這些都是經濟法中國家宏觀調控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些不同種類的部門經濟法律制度,反映了不同的宏觀經濟政策目標,不僅使政府宏觀調控行為以及具體措施更具權威性、法定性、普遍性,同時又通過法律具體條文規范的形式保障了這些目標的實現,是國家進行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依據。
再者,經濟法基本原則體系是宏觀調控體系的靈魂。經濟法是以維護和實現社會利益為基本立場,堅持“社會中心”的利益價值取向,注重整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這就決定了國家的宏觀調控對經濟的調控程度要符合整體發展。經濟法適度干預原則要求國家干預的范圍、方法、手段、程度適度,要求國家宏觀調控的均衡,決定了國家宏觀調控行為的適度性。經濟法堅持的經濟民主原則為經濟法的創制和實施提供了法律歸宿,經濟民主原則體現了社會、國家、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能夠提供國家干預的效率,確保宏觀調控目標的順利實現,是宏觀調控體系實體內容方面的具體要求。經濟法堅持經濟公平原則,是經濟法實質正義理念的價值體現和原則確認,注重競爭公平、分配公平、代際公平,這也是國家宏觀調控時對社會資源的處理的具體要求和準則。
三、結語
一、 引言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意味著國家宏觀政策的重大調整,旨在調整經濟結構,增加供給有效性,實現要素最優配置,注重經濟增長的質量和效率。在面臨高產能、高庫存、高杠桿、高成本等存量矛盾的情況下,只有通過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有針對性地解決這些問題,才能為國民經濟的健康持續發展鋪平道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是希望通過改革實現經濟結構的調整和優化,從而避免潛在增速的大幅下行,不僅是從要素領域對十八屆三中全會“全面深化改革”相關內容的延伸和聚焦,還是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的創新之舉。對于土地宏觀調控來說,發揮其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的基礎性作用,要注重提升土地宏觀調控政策制定和實施管理的科學化水平,確保社會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
二、 土地宏觀調控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的內涵
土地宏觀調控實質上就是國家以土地作為調控經濟運行的措施和政策,對經濟運行狀態和經濟關系進行干預和調整,把微觀經濟活動納入國民經濟宏觀發展軌道,及時糾正經濟運行中的偏離宏觀目標的傾向,屬于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基礎性環節。土地宏觀調控集中體現了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的國家意志,通過優化土地利用結構與布局,對土地的數量結構、空間結構和產業結構進行統籌優化,從而實現社會各方利益在空間上的集合和再分配,實現土地、資本、勞動、技術創新等要素的優化整合,實現公平基礎上的土地可持續利用,更好地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從土地宏觀調控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視角來看,就是要積極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的客觀規律,增強規劃的前瞻性和統籌協調能力,處理好政府主導規劃與資源市場化配置的關系,加強規劃的制度供給,從而實現市場經濟環境下對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
三、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的土地宏觀調控戰略框架設計
戰略框架設計如圖1所示。
1.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的土地宏觀調控戰略背景。
(1)經濟新常態背景。2011年中國經濟總量雖然已經居于世界第二位,但已不復過去30多年平均10%左右的GDP增速水平,經濟增長動力不足與經濟下行壓力并存,經濟發展方式面臨從粗放型增長轉向集約高效型增長轉變,可以說,中國經濟發展方式的轉型已然對土地政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把握經濟新常態下經濟服務化、社會信息化、人口城鎮化、產業高端化與發展低碳化的發展趨勢,加快推M土地宏觀調控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主動適應經濟新常態的發展要求,為穩增長提供基礎保障。
(2)區域協調發展背景。2014年底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優化經濟發展空間格局”,重點實施“一帶一路”、京津冀協同發展和長江經濟帶三大戰略,為經濟新常態提供了新的戰略支撐,也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供了新的增長點,將成為推動中國經濟中長期增長的主要力量,有利于區域間優勢互補、協調發展,形成新的區域經濟格局,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對此,需要完善相關領域的制度供給,相應地調整供地政策,加強區域間的新興產業用地保障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規劃引導,促進區域經濟的協調健康可持續發展。
(3)新型城鎮化背景。針對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中存在的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進展緩慢、城鎮化質量不高和對擴大內需的主動力作用未充分發揮等問題,2016年2月,國務院出臺了關于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若干意見,指出新型城鎮化是最大的內需潛力所在,是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力。因此,要以人的城鎮化為核心,以城市群建設為主要載體,把握新常態下的土地資源供需形勢,通過土地宏觀調控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高資源配置有效性,積極穩妥推進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
(4)國土制度改革背景。十八屆三中全會中涉及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內容主要涉及“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深化生態文明體制、賦予農民更多土地財產權利以及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這五個方面。對于土地宏觀調控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來講,就是要主動適應市場化配置資源的新形勢要求,統籌考量土地利用開發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在增加規劃制度供給的同時嚴格規劃管控和用途管制,通過改革創新把握土地供給的數量、質量和時序要求,充分發揮規劃的引領作用。
2.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的土地宏觀調控原則。
(1)服務大局原則。土地宏觀調控屬于國土資源管理的基礎性工作,必須將土地宏觀調控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與 “三去一降一補”的總體要求深度融合,與國土資源改革的各項任務緊密結合,主動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不斷提高土地宏觀調控的統籌管控能力。
(2)超前謀劃原則。超前謀劃就是要處理好土地宏觀調控短期與長期目標的關系,通過宏觀調控引導資源優化配置,促進經濟發展質量、效益和可持續性的有機統一。從短期來看就是要積極落實“三去一降一補”的總體要求;從長期來看要立足于未來,逐步實現規劃藍圖的發展內容。
(3)節約集約原則。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是經濟發展新常態下的必然選擇,也是促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舉措。因此,土地宏觀調控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要通過土地利用結構調整和布局優化、土地綜合整治和土地內涵挖潛等措施,促進土地利用綜合化、減量化、集約化,為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提供支撐。
(4)改革創新原則。土地宏觀調控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根本出路在于改革創新,土地宏觀調控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要要圍繞加快職能轉變,推動土地宏觀調控相關審批事項整合,同時并積極開展“多規”試點,促進相關規劃的銜接和協調,構建空間規劃體系,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奠定可操作、便實施的規劃基礎。
3.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的土地宏觀調控戰略功能。
(1)宏觀調控功能。土地的宏觀調控功能體現在通過嚴格規劃管控和用途管制,在增加規劃制度供給的同時處理好國土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同時遵循市場價值規律和供求關系的變化,為資源優化配置、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調整提供規劃保障。
(2)規劃引導功能。土地宏觀調控的引導功能體現在注重區域協調發展,總體把握規劃的宏觀性、空間性和綜合性特征,促進土地利用結構的調整和優化與產業結構調整的數量、空間和時序要求有機結合,同時守住基本農田以及生態保護兩條紅線,以實現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的人口、資源和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
(3)城鄉統籌功能。土地宏觀調控的城鄉統籌功能體現在通過保障城鄉建設合理用地需求,在綜合考慮生產、生活和生態用地需求的情況下,促進土地在城鄉實現結構優化、合理布局、效率提高和空間釋放。同時,進一步完善基于城鄉統籌的土地宏觀調控制度,促進城鄉土地要素能進行合理的流動。
(4)創新驅動功能。土地宏觀調控的創新驅動功能體現在通過創新激發需求進而促進有效供給,通過改革創新把握土地供給的數量、質量和時序要求,實行規劃和管理創新,促進合理用地、人口資源疏解、產業結構調整和城市功能提升,優化生產、生活、生態空間,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順利實施奠定基礎。
4.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的土地宏觀調控戰略目標。
(1)具有前瞻性的未來型戰略目標。土地宏觀調控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目標側重于對未來土地利用的引導,其本質是前瞻性的未來型規劃。必然要立意于未來才能體現規劃的價值和主導地位。改革目標和規劃藍圖的實現是一個長期的動態過程,要通過與時俱進的動態調整,逐步實現最終的宏觀規劃目標。
(2)具有彈性的開放型戰略目標。土地宏觀調控作為一個開放型的戰略,必須從區域性的宏觀戰略視角統籌考慮系統內外的能量、物質、信息和價值的交換和變化規律,需要具有一定的彈性,才能做出科學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決策,才能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發揮土地宏觀調控的動態指導性。
(3)具有導向性的資源兼資產型戰略目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的地域目標不盡相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要兼顧土地作為資源的自然屬性和土地作為資產的社會經濟屬性,要統籌考慮土地的“資源型”兼“資產型”特點,合理地配置好資源,實現土地利用綜合效益的最大化。
(4)具有市場性的調控型戰略目標。市場調配資源是市場經濟的主要特點,但市場存在一定盲目性,在經濟下行壓力過大時,通過增加有效土地供給、刺激土地需求以適當提高經濟增長質量和速度,反之則減少土地供給量抑制土地需求以調整經濟發展步伐,根據國家產業政策調整的動態要求引導用地需求預期。
5.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的土地宏觀調控戰略任務。
(1)向可持續的土地宏觀調控轉型。可持續的土地利用是土地宏觀調控需要考慮的內容,應做到土地資源配置方向應與及經濟社會發展方向相一致,土地資源配置質量應與濟可行性、生產穩定性、生態保護性、社會可接受性的綜合匹配程度相一致,土地資源配置時序應與土地開發利用的時序相一致,土地資源配置區域應與地區的資源稟賦特點相一致。
(2)向市場配置資源的土地宏觀調控轉型。土地宏觀調控作為政府干預土地利用的手段,應處理好政府規劃與市場的關系,將政府宏觀調控和市場配置資源有機結合,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同時發揮好政府的宏觀引導作用,在土地資源配置中滿足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對產業結構調整的要求,發揮著調節供給與需求的紐帶作用。
(3)向城l統籌的土地宏觀調控轉型。土地宏觀調控是城鄉統籌的抓手和平臺,要打破城鄉二元結構,形成促進城鄉協調健康發展的機制。通過土地利用空間布局整合和利用結構調整,提高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釋放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潛力,促進土地利用在規劃分配過程中不斷優化結構,實現可持續利用。
(4)向多規融合的土地宏觀調控轉型。“多規融合”是基于社會經濟發展整體目標一致性和協調性的考慮,是適應經濟新常態發展要求,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創新舉措。必須通過探索跨區域的統一規劃與協同管控機制,實現功能聯動、產業對接和區域一體化發展,最終建立統一、高效、可持續的空間規劃體系。
6.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的土地宏觀調控戰略措施。
(1)強化土地規劃管控,促進土地利用結構優化。進一步強化土地利用規劃管理和用途管制,保護耕地和基本農田,加大生態空間建設力度,控制新增建設用地規模,促進土地利用結構的調整和優化與產業結構調整的數量、空間和時序要求有機結合,以土地宏觀調控為“底盤”,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
(2)加強土地綜合整治,推進土地節約與合理利用。促進區域土地綜合整治,統籌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升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加強“山、水、林、田、湖”生態一體化治理,進一步推進城鄉用地增減掛鉤、城鎮更新工程、低效用地再開發,提高土地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持續保障能力。
(3)積極推動城鄉統籌,構建統一建設用地市場。優化生產、生活、生態空間,促進新型城鎮化發展,統籌考慮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和城市建設用地的供應數量、空間與時間關系,實行統一規劃和管理,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盤活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建立統一的建設用地指標交易市場,積極推動城鄉統籌發展。
(4)釋放紅利,提高土地市場化配置程度。提高土地資源的市場化配置程度,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調整產業用地政策,創新土地供應方式,合理提高農民個人收益,消除土地價格扭曲,探索征地與農轉用審批實質性分離的制度設計,優化審批程序,降低土地使用成本,激發市場創新活力。
四、 結論
土地宏觀調控作為政府宏觀調控土地資源配置、土地利用方式和土地市場運行的重要手段,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具有重要作用。對土地宏觀調控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認識,是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必不可少的基礎性環節,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認識模糊,就會使土地宏觀調控浮于形式,起不到助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經濟新常態發展的目的。本文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的土地宏觀調控內涵進行了詮釋,并從背景、原則、功能、目標、任務以及措施這6個方面構建了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的土地宏觀調控戰略框架,并對框架內容進行了闡述,有助于我們在新的時期以全新的視角思考如何對土地宏觀調控進行改進和完善,從而滿足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需要,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新常態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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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經濟法視角看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應具備的特征
(一)整體性
整體性,體現在房地產市場調控目標以及調控對象上。社會整體利益應該具有以下幾個特征:第一,受益主體的非特定性;第二,公共利益的設定不應出于個別主體的商業目的,但是公共利益的設定并不排斥整個社會的商業目的,也不排斥旨在促進公共利益的次級群體利益;第三,公共利益的確定及實現應通過法定的正當程序來實現,并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經濟法基本原則要求宏觀調控要著眼于社會經濟的宏觀結構和總體運行,目標涉及社會經濟增長、經濟穩定、結構協調等宏觀指標和各類經濟總量,影響對象的范圍是社會經濟全局。觀調控往往是指向未來的,具有超前性,宏觀經濟形式是變幻莫測的。經濟法中的宏觀調控法是介于一般性與特殊性、原則性與靈活性、自治性與強制性之間的法律。因此,經濟法要比一般的法律更抽象、更一般,只有這樣才能涵蓋整個宏觀經濟全局,如果規定得太具體就會導致因小失大,不能進行宏觀調控。
(二)間接性
間接性,指宏觀調控主要通過計劃、稅收、以及各項經濟政策等手段,間接引導市場主體行為的特性,主要體現在調控方法及手段上。我國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具備很強的政策性,政策是宏觀調控的靈魂。宏觀調控政策對宏觀調控法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無視宏觀調控政策就不可能進行宏觀調控。經濟法是宏觀政策的法律化,為貫徹和落實宏觀政策提供了一套法律程式,有利于依法貫徹落實宏觀調控政策,宏觀調控政策為制定經濟法的具體條款進行有效嘗試,國家主要操作直接影響有關經濟總量的經濟杠桿,影響和帶動社會眾多經濟主體的經濟活動。
二、從經濟法的角度看我國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中的問題
(一)未真正以經濟法為原則理解宏觀調控的意義
提到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人們總是將房地產宏觀調控和國家對房地產市場的政府調節混為一談。健康的房地產市場實現的應該是均衡價格,并且自然形成消費市場從高到低的梯度分布。如果要分析宏觀調控法調整房地產市場的目標、手段以及評價宏觀調控法調整房地產市場的不足問題,則必須準確界定宏觀調控法的理論前提。房地產市場的外部效益并不能通過市場機制來實現,市場機制在公共價值的實現上是失靈的。價值規律對市場的調節屬于事后調節,從價格形成、信息反饋到產品生產有一定的時間差。房地產利潤暴增誘發的房地產市場亂象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并可能最終影響到國民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如果說這種區分在社會層面沒有被重視可以理解的話,那么在法學研究中忽視這種區分則是不可接受的。
(二)宏觀調控法律體系不完善,與房地產市場相關的經濟法研究有待加強
近年來,我國房地產市場持續升溫,房地產市場本身固有的缺陷使其在維護社會公平方面無能為力。房價不斷上漲,超出了大多數有購房需求的老百姓的承受能力,長此以往,將不利于我國房地產市場的健康、持續和穩定的發展。國家對房地產市場進行調控大都以下發文件、通知等形式進行,立法層級較低,缺乏完整的法律框架和結構。大部分文件無法自上而下順利執行,無法起到積極良好的執行效果。因此,完善我國房地產市場調控體制就要完善其法律規范體系。土地的自然壟斷性特征決定了房地產的壟斷性特征,它體現為房地產市場的非同質性。當前,法學界對房地產市場法律調整的研究忽視了市場秩序規制法、市場監管法、國有經濟參與法對房地產市場的法律調整。經濟法其他組成部分對房地產市場的法律調整尚未受到重視。
(三)宏觀調控的主體權力義務范圍不明確、調控主體之間關系不明確
在房地產市場主體各自追求利潤最大化和市場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很容易造成房地產市場經濟法律關系混亂,以至于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主體之間關系部明確。當前我國對房地產市場進行宏觀調控,常常未明確主體權力的義務范圍。由于宏觀調控的主體之間關系不明確,房地產市場不正當的競爭行為嚴重損害了市場機制的活力。經濟法主體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在經濟管理、維護公平競爭、組織管理性流轉和協作法律關系中依法享有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房地產市場主體享有法律賦予的財產權、經營權、經濟請求權等權利,作為經濟法主體,房地產市場主體要促進公共經濟利益的公平與公正。房地產市場主體需要掌握較多的知識和信息,才能成為理性的市場參與者,才能作出其最優決策。因此,需要國家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價格法、廣告法等來調節房地產市場供需平衡,維護合理的競爭結構,實現良性的競爭模式和經營秩序。房地產市場有較高的門檻,具有高交易成本特征。對于調控主體來說,要建立相互監督的機制,要明確每一級執行主體的權力義務,要保證信息公開,保證每一個調控主體和執行主體都能掌握相對應的信息。
三、經濟法視野下實現我國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路徑
(一)規制政府行為,在房地產宏觀調控中體現經濟法價值
我國經濟體制是由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轉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也就是說是從全面的國家干預走向市場的,政府不但養成了直接參與微觀經濟活動的慣性。經濟法所表達利益的全局性與總括性的保護,但個人利益、公共利益與國家利益之家是緊密相連。干預經濟對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來說,往往有著干預經濟的本能和慣性。政府本身難以為市場失靈定出一些具體的標準或界限,使干預行為處于不確定狀態。阻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的主要矛盾是政府干預過多,國家作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其權利不能由經濟法律關系主體靠合意去克服,要通過經濟法的變動去克服。經濟法追求的是社會公平,這并不與效率優先相矛盾。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基于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要對政府干預經濟的權利和義務、范圍、手段、時效等做出具體的規定,防止政府權力濫用。強調市場主體自由競爭,由市場機制進行資源的配置。服務型政府的建設與國民經濟的發展息息相關,也是經濟法所倡導的法治理念。
(二)建立房地產宏觀調控立法體系,規范市場主體
運用以法律手段建立規范化的房地產業運行環境,是促進我國房地產業持續增長、實現房地產市場穩定運行的有效途徑。經濟法視野下宏觀調控是國家職能發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經濟法的立法既要重視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方面的基礎性作用,又要注意發揮政府在維護良好市場秩序的作用,以適應新的歷史條件下經濟法的調控要求。國家對于經濟生活的及時調控需要在法與經濟之間建立新的參量經濟政策。具有強制性法律手段主要是通過規范房地產市場主體行為,并且在協調各方利益的基礎上,引導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干預房地產市場的力度與程度會影響市場主體的積極性,這是政府介入房地產市場的適當性和合法性問題。中間層主體對市場主體的規制權來源于市場主體的共同約定,中間層主體對市場主體的規制難以達到應有效果。當法律手段被當作宏觀調控的基本手段時,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市場經濟,要求我們建立并完善一種可操作性強的房地產宏觀調控立法體系。盡管目前我國的經濟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在立法中的部門利益,但政府部門在立法過程中對法律的形成仍有實質影響。
“一管就死,一放就亂”,曾經是我國宏觀經濟管理的怪圈,也是宏觀調控在活力與秩序面前常常面臨的兩難選擇。但十三屆四中全會以來,我國宏觀調控突出了調控和綜合性、間接性、靈活性和適應性,宏觀調控的科學性和藝術性大大提高,調控能力明顯增強,微觀主體放活了,宏觀經濟有序了,有效地解決了調控中的兩難選擇,這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十三屆四中全會以后13年宏觀調控實踐基礎上取得的成功經驗。十三屆四中全會以后,我國的宏觀調控大體經歷了三個階段。一是治理整頓時期的反通貨膨脹。執行宏觀調控緊縮政策后,物價上漲得到遏制,通貨膨脹得以緩解,社會總需求膨脹的局面初步得到控制。二是“八五”時期的“軟著陸”。啟動間接宏觀調控,在“抓住機遇、深化改革、擴大開放、促進發展、保持穩定”的基本方針指導下,經濟實現了“軟著陸”,既降低了通貨膨脹率,又保持了經濟持續、快速、穩定增長。三是“九五”時期及“十五”初期的擴大內需。這一時期,國家采取了積極的財政政策和穩健的貨幣政策,既成功地抵御了亞洲金融危機和自然災害的不利沖擊,又有效地克服了世界經濟衰退帶來的困難,國民經濟保持了持續穩定快速增長。13年來的實踐使我國積累了豐富的宏觀調控經驗。
1、綜合運用各種政策工具,提高宏觀調控的綜合性
十三屆四中全會以后的宏觀調控,注重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和貿易政策等各種政策工具的綜合運用,實現了“四個堅持”。一是堅持“擴大內需”與發展對外經濟緊密結合;二是堅持擴大需求與調整結構、改善供給并舉;三是堅持投資和消費的雙向啟動;四是堅持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的合理搭配和協調運用。通過壓縮基建規模、控制支出的財政政策,通過控制信貸規模、減少貨幣供應量的貨幣政策,順利完成了治理整頓的各項任務,實現了反通貨膨脹的預定目標。通過在調控總量的同時,加大對經濟結構的調整力度,在堅持擴大內需為主的同時,積極促進出口的增長,有效地抵御了亞洲金融危機的不利影響,防止了通貨緊縮趨的加劇,通過發行長期建設國債,降低銀行貸款利率,擴大融資渠道,放寬投資領域,促進了國有和民間投資的較快增長。通過實施出口市場多元化戰略,提高出口退稅率,擴大出口退稅范圍,擴大企業出口經營權,改善通關環境,促進了出口的較快增長。通過推進農村稅費改革,減輕農民負擔,增加農民收入,通過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提高城鎮中低收入階層收入,在增加農民收入的同時,努力擴大消費信貸,確保了消費的穩定增長。
2、減少直接宏觀調控的同時,重點加強運用財政貨幣政策調控為主的間接調控,取得了實質性進展
財政資金逐步減少直接投入競爭性領域,金融調控手段也從貸款規模限額管理轉變為利用其他貨幣政策工具控制貨幣供應量,中央銀行取消對國有商業銀行貸款限額的控制,在推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和風險管理的基礎上,實行“計劃指導,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間接調控”的新型管理體制,主要運用存款準備金率、中央銀行再貸款、利率、公開市場操作、外匯操作、再貼現等金融政策工具調節貨幣供應量。
3、宏觀調控政策適時適勢靈活調整
“九五”前期,我國針對當時較為嚴重的通貨膨脹情況,采取了“適度從緊”的宏觀調控政策;隨著通貨膨脹水平不斷下降,1997年在繼續實行“適度從緊”政策的同時,實施了“穩中求進”的政策,兩次下調利率,使經濟實現了“高增長、低通脹”的良好局面。1998年以后,根據亞洲金融危機影響逐步擴大,商品供給短缺狀況基本結束和需求不足問題成為主要矛盾的形勢變化,又由“適度從緊”、“穩中求進”轉向了積極的財政政策和穩健的貨幣政策,消費政策從限制消費轉變為鼓勵消費,政策目標從控制通貨膨脹轉變為抑制通貨緊縮,并運用靈活的經濟杠桿努力“擴大內需”,這一系列調控政策措施的實施收到了預期效果。
4、宏觀調控政策的適應性明顯提高
改革開放以來,開拓國際市場、擴大外需是我國宏觀調控的戰略重點,但為了抵御亞洲金融危機的沖擊,為了適應經濟發展環境的變化,1998年及時靈活地提出宏觀經濟政策要立足于國內市場,宏觀調控的指導思想從注重追求增長速度轉變為既注重增長速度又注重提高增長質量和結構優化升級,調控的戰略重點從出口導向、發展外向型經濟,轉變為立足國內市場,積極“擴大內需”。立足于國內需求不僅作為1999年度的短期宏觀調控取向,而且確立為以后的中長期戰略方針,從而使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有了可靠的保障,也標志著我國宏觀調控水平上升到了一個更高層次。
5、牢牢抓住經濟發展這個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不放松
十三屆四中全會以來,宏觀調控緊緊圍繞經濟發展這一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來進行,把促進發展作為調控的作用點。無論是遇到亞洲金融危機,還是百年不遇的特洪澇災害,都牢牢抓住經濟發展不放松,堅持用發展的辦法解決前進中的問題,實施有力的宏觀調控政策。同時,根據國內外經濟形勢的變化,及時變革和調整宏觀調控的內容、方式和手段,一方面在發展中提高宏觀調控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是通過實施宏觀調控來促進經濟改革與發展。經過改革開放以來宏觀調控的實踐,我國的宏觀調控逐漸走向成熟,實施有效的宏觀調控政策取得了明顯成效。到2000年,城鄉居民生活總體上達到小康水平。
但是,我國的宏觀調控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過程中,也將會出現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和新挑戰。如,經濟增長問題、提高消費率問題、增加農民收入問題、加快戰略性產業發展問題等,宏觀調控本身也存在一個改革和完善的要求,如何通過自身的法治建設和制度創新,促使宏觀調控突破體制性、政策,建立起有效地解決各種問題的政策體系、運行機制和咨詢服務機構,使國民經濟能夠在復雜多變的環境中保持快速健康發展,是今后面臨的一項新課題。
二、宏觀調控的新階段特征
1、宏觀調控的目標發生了變化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宏觀經濟調控目標也必須具有市場經濟發展的特征,適應新世紀新階段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的要求。十六大報告進一步確定宏觀調的主要目標為促進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保持國際收支平衡。把這四大目標作為我國宏觀調控的目標選擇,符合市場經濟規律,也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實踐。目標的調整意味著我國的宏觀調控更具戰略性、宏觀性,調控行為更為市場化、法治化,適應和滿足了與時俱進的發展要求,也更有益于新世紀新階段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2、宏觀調控環境發生了變化
從外部環境來看,整個世界經濟將進入重大調整階段,動蕩不安將構成其基本特點,國際經濟環境的不確定性更強,國際金融市場隨時存在著金融危機復發的危險,但我國目前抵御金融風暴沖擊的實力明顯不足。從內部環境來看,經濟運行機制將發生一系列重大變化。我國將進入全面建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軌后期”,市場化改革將深入到資本、勞動力、技術等要素市場,經濟也將在確保增長速度和追求增長質量的博弈中謀求發展。在市場化程度逐步提高,對外開放度日益增大,各種風險不斷加大且相互轉化的情形下,宏觀調控的任務更加艱巨,而直接依靠金融行政手段進行調控的做法將被逐步弱化,代之以主要依靠公開的政策法規,更多地依靠財稅政策等手段,這需要更大的透明度,調控的難度越來越大。
3、宏觀調控特征發生了變化
一是結構性調控。從發展的角度看,我們的主要矛盾正由總量轉向結構,要想在增長速度和提高質量上獲得雙贏,就必須著眼于經濟的長遠發展,將主要精力放在推進結構調整上,實施有效的結構性調控政策,在調控的手段運用方面也要更多地注意解決好對結構的調整問題。因為結構本身是一個動態性問題,始終會隨著需求和技術條件的變化而不斷地發生變化。因此,我們追求的不是一勞永逸式的調控,更不能著眼于一次性調控,否則調控出來的結構總會落后于客觀發展的變化,而應必須實施一種動態的連續性結構調控。二是開放性調控。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加速和加入WTO,我國參與世界競爭和國內市場開放的步伐在加快、領域在擴大,外需和內需一起共同構成了經濟增長的重要驅動力,經濟發展更多地受到世界經濟走向的限制,受到諸多不確定因素的負面影響。我國要在走向全面開放和WTO框架下按照國際經貿規則進行調控,必須既保持宏觀經濟的內部平衡,也重視對外平衡。三是融合性調控。這里有兩層含義,一是宏觀與微觀的融合,二是國內市場與國外市場的融合。調控是有層次性的,它既是一個宏觀上的調控問題,也是一個微觀調整問題。宏觀調控政策只有融合、落實到微觀層次上,才能收到應有的效果,也就是說只有建立在微觀層次自主調整基礎上的宏觀層次的調控才有可能實現預期效果。同時如何在融人國際市場中做好國內資源配置,站在全球范圍來考慮國家資源優化配置,這也是宏觀調控面對的新問題。四是動態性調控。商品從生產到價值最終實現,是商品價值由潛在的價值到實現價值的動態轉化過程。同樣,從社會再生產過程來分析,整個社會經濟也是一個動態的開放性系統,是由若干動態環節組合而成的鏈條。同時,現代經濟又是一個有秩序的動態體系,一旦這個體系中的一個環節出了問題,整個體系都要受影響,因此,現代市場經濟需要的是動態監控。五是宏觀性調控。在社會產品能夠滿足市場需求并出現過剩的時候,生產要素的需求和使用將更加注重資源的配置效率,產品結構調整、資本結構調整、投資成本和風險控制作為供給形成的硬性約束條件已經形成,市場供給主體的微觀行為更加自主化、市場化,也更具有效率性,無需直接的宏觀調控就可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在這樣的情形下,需要實施的是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基礎作用的宏觀性調控,宏觀調控的直接對象已不再是微觀主體,而是促進有效率的競爭環境的完善和市場機制的形成,實現市場機制的統一性、穩定性和公平性。
4、宏觀調控理論有發展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最重要的特點,就是實現了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與政府的宏觀調控有機結合,是有宏觀調控的市場經濟。從計劃經濟到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再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的宏觀調控一直發揮著重要作用,這是多年來經濟建設總結的經驗。十六大報告在總結以往經驗的基礎上,對宏觀經濟調控理論作了新的闡述。一是對政府職能作了進一步準確界定,提出要完善政府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職能,減少和規范行政審批,這一論述為政府職能轉變進一步指明了方向,也對宏觀調控提出了新的要求。二是對宏觀調控
目標作了明確調整,把促進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保持國際收支平衡作為宏觀調控的主要目標。三是對宏觀調控的政策工具作了新概述,把國家計劃放在宏觀調控政策中較為重要的位置,同時注重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的使用和各政策工具間的相互配合,重點發揮經濟杠桿的作用,從而形成了較為完整的宏觀調控理論體系。
三、宏觀調控的改革和完善
1、宏觀調控要有利于體制轉型
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過程中,我國體制轉軌和經濟轉型的大趨勢不會改變,實施宏觀調控必須有利于體制轉型。一是要處理好政策效應與體制效應的關系。在拉動經濟增長,實施反周期對策中,政策作用和體制作用都是不可忽視的。二者比較,政策的效應來得快,但它是外生變量,不能持久;體制的效應來得慢,但它是內生變量,作用持久。在轉型時期,拉動經濟增長的體制因素尚不完全具備,體制作用還會受到很大限制,但我們也不能因此把經濟增長的希望全寄托在財政貨幣政策上而忽視從體制改革和創新中尋找出路。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必須有利于體制轉型,把體制效應擺在首位,不能給體制轉型設置障礙。二是要處理好拉動經濟和化解財政金融風險的關系,積極培育化解財政金融風險的制度基礎和機制因素,不能以加深潛伏的財政金融危機為代價來保持暫時的經濟增長速度。擴張性財政貨幣政策是一把雙刃劍,實行時必須把握好“度”,在不犧牲財政金融業的長期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謀求GDP近期的快速增長。
2、宏觀調控應在法治原則下運行
目前,不少基于宏觀調控而實施的政策措施卻背離了宏觀調控的初衷,變成了地方保護主義與部門保護主義。之所以發生這種偏差,關鍵問題就在于忽視了宏觀調控政策的制定和實施,都要遵循法治原則和法律規范要求,調控行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從經濟意義上看,宏觀調控意味著政府退出市場競爭,成為真正的市場規則制定者與管理者;從政治學意義上講,宏觀調控意味著政府職能從管理性為主轉換為服務性為主;從法律意義上講,宏觀調控則意味著政府在管理經濟時,不再依賴領導者的臆斷,而是遵循體現公民意愿的法律規則來進行。因此,無論從何種意義上去認識和實行宏觀調控,都脫離不了法治原則和法制建設的要求。我們認為,宏觀調控立法應當注意以下三方面的內容:一是立法應對宏觀調控的權限范圍作出明確規范;二是宏觀調控主體應當對宏觀調控行為的后果承擔責任;三是宏觀調控的實施應當遵循規范程序和公正原則。 3、宏觀調控要把握好目標平衡
成功的宏觀調控既是各種調控手段和方法單獨發揮作用的結果,更是各種手段和方法綜合實施的成就。只有把宏觀調控的科學性和藝術性,調控的綜合性、間接性、靈活性和適應性運用得當,才能在經濟增長率、通貨膨脹率、就業率和國際收支四者之間尋求到宏觀調控的最佳平衡點。經濟增長率、通脹率、就業率和國際收支是宏觀經濟最重要的四個變量,彼此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相互制約,而且往往難以同時達到人們期望的理想狀態,因而被西方經濟學稱之為“神秘的四角”。但這四大目標是在開放的市場經濟條件下保持宏觀經濟總量平衡的內在要求,也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和新階段的發展需要,必須通過實施宏觀調控處理好它們之間的關系,在四者之間建立起一定的平衡。在尋求四大變量的最佳平衡點時,要根據國內外形勢的發展,按照既定的戰略部署,適時靈活地調整調控方式。
4、宏觀調控要加快制度創新
一、問題的提出:我國宏觀調控法與社會政策的關系
研究宏觀調控法與社會政策的關系,首先得從法律與政策的關系入手。政策和法律是既聯系又有區別的兩個范疇。政策與法律都是國家意志的反映,但是二者的區別也是明顯的。法律具有嚴肅性、穩定性,法律中的權利必須得到保障,有權利則必有救濟;法律中的義務必須得到履行,有義務必須有責任;法律頒布必須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而政策則具有靈活性、不穩定性;出臺政策也具有隨意性,不必經過嚴格的程序。政策與法律分別適用于不同的社會事務,不能互相代替,但可搭配使用。正確使用政策與法律,使二者各得其所,就能加快實現社會管理目標。理論上有關政策和法律的關系非常清楚,但是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是在我國執行政策與法律的過程中,往往出現政策大于法律、地方政策優先于國家政策、下級政策優先于上級政策的非正常現象。
二、宏觀調控法與社會政策的關系厘定:區分與兼容
(一)區分:兩者的資源配置機制和作用領域不同
我國宏觀調控實踐中出現的宏觀調控與社會政策之間的混同,使兩者的獨立性和有效性受到嚴峻的挑戰,必須對其進行區分。
宏觀調控是市場機制內的一種制度安排,它是在尊重市場作為資源配置根本手段的前提下,圍繞著總供給與總需求的平衡,對市場失靈進行的校正。沒有市場機制就沒有宏觀調控,或者說宏觀調控只有在完全競爭市場中才起作用。社會政策是“政府用于福利和社會保護的政策,特別是有關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和住房的政策。圍繞著國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展開,以公平公正為核心理念,強調權利的一致性和利益的公平性。
宏觀調控與社會政策有著不同的資源配置機制,也有著各自發揮作用的領域,相互配合但不可替代。住房蘊含著開發商的成本,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屬于一種商品,可以交易;同時,住房又是一國國民不可替代的必需的生活資料,是一種保障性質的商品,在人權的層面上是不可交易的。住房的商品性和保障性、交易性和不可交易性的雙重屬性,決定了單純通過市場調節不能保證國民的居住權,因為市場調節只承認購買力,不承認居住權。這也決定了房地產市場的混合性。單純以市場競爭為資源配置機制的宏觀調控措施不能解決住房商品性和保障性之間的矛盾,必須要有類似于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等社會政策與之匹配。在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資源配置中,配置原則首要不是按照價格,而是按照需求條件。而我國的住房改革過分強調了我國房地產行業的產業發展功能,將其幾乎完全交給了市場,完全忽視了其保障性的社會功能。
(二)兼容:對兩者獨立性的保障
從某種意義上說,宏觀調控與社會政策都是責任主體運用資源區化解或防范風險的措施。兩者相互獨立但往往交織在市場經濟的各個領域,必然涉及一個配合的問題。正如前文論述,缺乏社會政策配合的宏觀調控是失靈的。但改革開放30年來,宏觀調控與社會政策的混同尤其是社會政策被宏觀調控消解的情形非常普遍。在房地產調控中,當2007年出臺的《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因開始注重住房保障政策而被譽為政府宏觀調控思路轉變的標志性事件時,值得思索的是:早在1998年,政府就已經意識到住房保障這個問題,國發[1998]23號文明確規定,低收入家庭租賃由政府或單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購買、租賃市場價商品住房,確立了以經濟適用房為主多層次的城鎮住房供給體系。為什么沒有實施的社會政策也就談不上獨立性,如何才能保障社會政策的獨立性,協調其與宏觀調控的關系?
任何的認識或理念,最終都要通過具體的法律操作規則來實現。在人們對經濟發展只有片面認識的情況下,強有力的法律保障是保障宏觀調控和社會政策雙重獨立性的有力武器。而我國卻沒有做到這一點。宏觀調控和社會政策分屬兩個獨立的系統,應該有兩個獨立的法律系統對兩者的獨立性加以保障。但是,宏觀調控缺乏基本法,至今在程序、責任以及救濟制度上都遠遠沒有實現法治化;社會法剛剛起步,一部《勞動合同法》在實施中出現許多問題。同時,宏觀調控與社會政策的兼容關系要求宏觀調控法與社會法之間應有所兼容,宏觀調控法從理念和制度上都應該兼顧社會政策對它的影響。因此,從宏觀調控法完善的角度講,必須將兩者兼容的理念貫穿于宏觀調控立法始終,從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角度對宏觀調控法進行新的解讀。
三、賦予宏觀調控以社會的維度
任何法律問題首先是社會問題。宏觀調控和社會政策之間區分與兼容的關系要求宏觀調控的法律制度設計要考慮社會政策的影響,建立宏觀調控法與社會政策之間的兼容機制,因此應賦予宏觀調控法以社會的維度,對宏觀調控法進行新的解讀和更新。
例如,德國學者認為,在資源日益稀缺和環境壓力日益增大的情況下,應增加經濟穩定法的第五大目標——“生態標準”或“綠色標準”;美國的《充分就業與平衡增長法》第11條規定“適度考慮國家的優先利益”的內容應包括國家的資源與環境利益。而我國也有學者提出:“在宏觀調控目標上,既注重經濟發展,又注重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與社會和諧,既注重內部均衡,又注重對外均衡?!边@隱含著宏觀調控法對社會因素的吸納。 “十一五”規劃提出轉變經濟增長方式,要求建立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的發展模式是對現實的迫切回應,資源環境問題的解決已經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近年來,環保部門地位的提升為其參與宏觀調控提供了政治保障?!熬G色金融”、“綠色財稅”的成功實踐也為法律制度的設計提供了可操作路徑。將環境資源目標納入宏觀調控法目標之中,是發展的趨勢和可行的選擇。
四、小結
宏觀調控法與社會政策之間既區分又兼容的關系,給我們分析宏觀調控有效性不足提供了一種分析路徑,同時也啟示我們從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角度對宏觀調控法進行解讀,值得我們反思和考量。(作者單位:蘭州大學法學院)
作為宏觀調控主體的國家如何運用宏觀調控權達到宏觀調控的目的,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的重要任務。然而由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宏觀調控權限及宏觀調控政策執行中的地位等方面的不同,以及失當的地方政府績效評估考核制度的存在,導致地方政府為了追求短期政績,而有選擇的或消極不作為的方式實施宏觀調控政策。這樣不僅損害了中央政府的權威,而且不利于實現國家宏觀調控的總目標。本論文將重點分析產生利益沖突的原因并提出解決沖突的原則和建議。
一、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在宏觀調控中的地位
(一)宏觀調控的任務和目標決定了中央政府是宏觀調控的主體
宏觀調控是國家在市場對社會經濟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的前提下,運用一定的經濟調控手段、法律法規措施和必要的行政指令方式對宏觀經濟總量所進行的調節。中央政府作為國家根本利益和長遠利益的代表機構,其能夠從全社會的總體立場上對宏觀的經濟運行實施調節和控制,對資源的再分配突破局部利益的限制而進行宏觀上的調控,保證社會的公正和公平。所以宏觀調控的主體只能是國家,且只能是國家的最高政權機構,即中央政府。
(二)宏觀調控政策的制定和執行決定了地方政府在宏觀調控中的雙重角色
首先,地方政府是中央宏觀調控政策的執行部門。中央政府是宏觀調控的主體,尤其是宏觀調控決策權的主體,而地方政府則是中央宏觀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和行政決定的執行者。地方政府按照中央制定的宏觀調控政策,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和利益,制定相應的計劃和措施以貫徹落實中央的宏觀政策。其次,地方政府是中央宏觀調控決策的參與部門。我國幅員遼闊,各省的地方資源不同,經濟發展情況不同,因此,地方政府在中央確定宏觀政策的過程中起到的作用是提供經濟信息和決策建議的作用,其參與決策的過程也是表達地方利益訴求的過程。
因此,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在宏觀調控過程中地位的不同,決定了雙方權利義務的不同,這也是雙方之間產生利益沖突的原因之一。
二、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產生利益沖突的原因分析
(一)地方政府權限不明確
首先,中央與地方政府事權劃分不明。在行政體制改革的過程中,我國已經確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分權的體制,但是中央與地方在事權、財權等方面仍然存在權限劃分不明之處 。因此,中央與地方集權與分權理論如何具體實施、如何在法律上進行明確的劃分等問題并沒有得到真正的解決。相應的,對于中央制定的政策涉及到上述具有交叉性質的事權時,地方通常采取不作為的方式消極執行,嚴重損害了中央政策的權威。
其次,地方享有的變通執行的權限不明確。地方政府在執行中央政策的過程中,擔負雙重角色。第一,地方政府應當自覺服從和顧全大局,遵循國家統一政策,自上而下的貫徹執行中央的決策;第二,地方政府又要調節好本地區的經濟活動,促進區域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然而,地方政府在哪些方面享有變通執行的權力,享有變通執行的限度等均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因此導致地方政府在變通執行的過程中可能實行完全偏差的措施,從而滿足地方利益而忽視了中央政府所考慮的國家整體利益。
(二)缺乏地方政府利益表達與協調機制
中央政府在制定宏觀政策時應當考慮各個地區經濟社會的實際情況,但是,其作為國家整體利益的維護者,又不可能做到全面照顧。一直被壓抑的地方利益缺乏有效保障的途徑。尤其是在利用地方資源方面,地方政府并不愿意從本地區一次性廉價輸出資源產品,而是希望進行高附加值的利用或深加工。因此,中央政策對地方資源采取無償或低價調撥的做法是對地方利益的壓制,對此地方政府難以找到一個受憲法保護的平臺來表達本地區的利益訴求。
(三)地方政府績效考核制度錯位
地方政府在執行中央政府的政策時,考慮自身利益尤其是地方經濟發展,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政府官員的績效考核,這使地方政府片面強調任期內的GDP、招商引資額、經濟增長速度和上繳利稅等硬指標。這些指標導致地方政府目標的短期化,使得地方政府地區經濟的調控缺乏長遠規劃,急功近利,忽視長遠的社會經濟效益。地方政府甚至不惜以資源來換取政績,而對促進經濟長期穩定增長的基礎設施、教育和環境等方面重視不夠、投入不足,使得中央宏觀調控目標難以實現,最終也阻礙了經濟的發展。
上述原因的存在,導致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產生利益沖突,從而導致中央政策難以在地方得到完全的貫徹和落實,最終也影響了中央的權威和宏觀調控目標的實現。
三、緩解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利益沖突的建議
(一)明確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權限劃分
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權限劃分也即分權體制,一直停留在國家政策規定和學者探討理論的層面上,并沒有以憲法和法律的形式明確固定下來。因此解決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權限劃分不明的問題,應當將法治原則作為基本原則,依法明確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職責權限,并將權限劃分作為國家的一項重要制度在憲法上予以確立。同時在相關法律上明確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專有權、共有權,禁止中央政府行使的權力及禁止地方政府行使的權力,使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明確各自的管理范圍,分清主次權責。
另外,對于面向地方區域的管理事務,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地方經濟實力、資源潛力等實際情況執行中央政策,地方政府變通執行中央政策的權限應當通過法律得以明確,而不能使地方以變通執行為借口偏離中央調控目標,更不能使“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現象繼續惡化。對于地方政府的具體措施應當實施法律監督和問責,促使地方政府在貫徹中央政策時不流于形式。
(二)建立地方利益表達與協調機制
首先,建立地方利益表達和協調機制應當樹立利益平等意識。中央政府制定政策可能偏向保護弱勢地區或者資源缺乏地區,但是各個地區享有平等的發展權,當中央政策有所側重時,應當考慮對資源輸出地區的利益補償,不能人為制造地方之間實際利益的不平等。如果某些地區因特殊情況需要特殊照顧,必須聽取各個地區的意見和建議,并在不損害其他地區合法權益的情況下,經過法定程序制定相關法規方能享有特殊權力。
其次,從立法上建立地方利益表達與協調機制。如果在中央政府制定政策時缺乏地方利益表達與協調機制的協調,地方利益就會通過隱蔽的、非正式的渠道來表達,其結果必將導致地方保護主義,造成地方之間資源配置的不合理和地方利益的不協調。在此,我國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相關機制,建立一種省級與中央之間的協調機構,以憲法的形式保障其地位。即在中央制定政策時,該協調機構能夠及時接收和掌握地方政府的利益訴求及相關信息,并向中央機構反映,不僅提高中央政府制定政策的科學化,也提高了地方執行中央政策的可行性。
(三)改革地方政府績效考核制度
地方政府偏向本地區的利益發展,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績效考核制度與地方官員的職位升遷直接掛鉤,因此,只有將績效考核標準中單一的經濟硬指標轉向多元的綜合標準,才有助于地方政府全面貫徹執行中央宏觀調控政策。
改革政府績效評估機制要堅持全面的觀點,即政府績效評估標準既要有經濟指標,又要有社會指標、人文指標和環境指標;既要有經濟總量增長的指標,又要有人民群眾生活質量改善的指標 。因此,績效評估的標準:既要體現公民對政府權威的認同、接受程度,又要體現政府是否促進了地方資源的合理配置,是否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最后還要看是否推進了公民社會參與和自主管理的發展進程,以及社會公平的實現度民眾是否滿意,從而引導地方政府在資源配置偏好上與中央保持一致,有效制約地方政府經濟行為的“短視傾向”。
(四)加強中央對地方的監督及地方政府自身責任建設
在中央與地方政府權限劃分明確之后,中央政府仍應當對地方政府加強權力監督和制約,防止權力濫用和尋租的現象繼續出現。要建立一種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謹、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從而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確保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權力都真正的為國家負責,為人民負責。
[中圖分類號]F1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1)22-0009-02
1 路徑理論的介紹
路徑通俗的理解就是到達目的地的路線。房地產宏觀調控的路徑就是國家和政府通過主動作為,運用科學的手段,以期達到預期效果的途徑。
第一,路徑具有目的性。每一條路徑都有一個明確的目標,沒有目標就構不成路徑,這如同汽車導航系統一樣,必須設立一個行駛目的地,導航系統通過定位搜索,找到一條行之有效的通行路線,而到達目的地所走過的路線就是路徑。
第二,路徑具有現實性。脫離現實的路徑就像空中樓閣,不切實際,只有從實際出發,才能找到確實可行的路徑,達到預期的目的。
第三,路徑具有系統性。路徑是由多種方式組合而成的,單一的方式在面對復雜的環境時很難成為路徑,路徑一般由多種方式通過統籌運用,系統的構成達到目標的路徑。
路徑是通過一系列的措施、手段匯集而成的,大體來講,房地產宏觀調控手段主要包括經濟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經濟手段是指通過調整各市場主體的物質利益關系,影響經濟行為的一種宏觀管理手段。主要包括財政政策、貨幣政策;法律手段是指根據一定的立法程序,將經濟運行發展的規律和準則加以固定,并通過司法、執法活動對特定社會經濟現象進行管理的一種手段。包括專業性規范和相關性規范;行政手段是指憑借上下級領導關系和管理權限的大小,通過行政命令的形式自上而下進行管理的一種手段。行政手段包括:計劃手段、規劃手段、行政管理手段。
2 路徑理論下房地產業宏觀調控的選擇與實現
第一,房地產供給調控路徑。房地產供給調控路徑主要針對房地產市場的供給者,目前市場上主要的供給者有政府、開發商、中介以及少量房地產持有者。該調控路徑通過一定的手段限制或鼓勵房地產供給,以期達到市場供需平衡的狀態。當市場繁榮時,房地產價格上漲,大多數供給者選擇持有房產,以期待更高收益。例如開發商的捂盤惜售,政府運用房地產供給調控路徑,從經濟、法律、行政等手段增加房地產市場的供給,供給曲線由D移至D′,同時需求曲線S不變,房地產價格由P1下降至P2,房地產市場重新回到均衡狀態(見圖1);當市場低迷時,房產供給者為了規避風險,拋售房屋,市場價格下跌,同樣政府可以運用房地產供給宏觀調控路徑,減少房地產供給總量,穩定房地產市場。
第二,房地產需求調控路徑。房地產需求宏觀調控路徑則是針對房地產市場的另一個主體――需求者,通過對需求的調節,達到市場的均衡。當市場繁榮時,在自主型需求、改善型需求、投資性需求、投機性需求等多重需求下,市場供不應求,房價上漲,此時政府通過房地產需求調控路徑――上調利率、提高銀行準備金率、提高首付比例等抑制房地產市場需求,需求曲線S移至S′,同時供給曲線D不變,房地產價格由P1下降至P2,穩定房地產市場(見圖2);當市場低迷時,反之來刺激房地產市場需求。
第三,房地產交易調控路徑。房地產交易是房地產市場的晴雨表,房地產交易調控主要通過稅收來實現。主要的目的是限制投資性和遏制投機性炒作,減少房地產泡沫。當市場繁榮時,提高房地產交易稅費,增加房地產的炒作成本,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的發展;當市場低迷時,剛性需求主導市場,通過房地產交易調控路徑,減少在交易中的稅費,刺激房地產市場回暖。
第四,房地產持有調控路徑。持有環節是房地產市場的終端環節,對持有環節的調控有利于實現房地產市場價值,使房地產稅收更趨于合理,促進資源的集約利用,在調控路徑設置中,把房產面積和房產總價作為重要的參考要素,房產面積越大、總價越高,持有環節的稅費也就越高。
第五,房地產監察調控路徑。市場存在外部性和信息不對稱性,健康穩定的房地產市場離不開對市場的監督,加強對房地產從業人員的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細化行業標準,減少合同糾紛。
在路徑理論的運用中主要遵循以下四點原則:第一,目標導向原則。路徑的特點就是具有目標性,房地產業宏觀調控路徑選擇首要原則即是目標導向原則,有明確的目標才有調控的方向,在目標確定的前提下再來選擇房地產業宏觀調控路徑;第二,抓主要矛盾原則。房地產市場并不是一個完美的市場,它存在很多的問題,在選擇調控路徑時,要抓住問題的主要矛盾,區別對待;第三,戰略性原則。房地產業的發展在國民經濟中具有一定的戰略地位,房地產業宏觀調控路徑的選擇一樣要具有戰略性,路徑要具有延續性;第四,系統性原則。每一種路徑都有它的正面效應和負面效應,在房地產業宏觀調控路徑選擇上一定要有系統性,不要顧此失彼,實現帕累托最優。
3 當前市場狀況下房地產業宏觀調控路徑選擇分析
3.1 國家宏觀調控的特點及存在的問題
(1)調控急功近利。政策的實施效果往往具有滯后性。政府在操作時,出臺一項政策實施后,短時間內達不到理想的效果,就急于出臺下一個調控政策,等到政策累加效應出現時,市場反應過于激烈,出現年初抑制房地產、年底刺激房地產的尷尬局面。
(2)調控缺乏戰略性。房地產作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產業,國家在調控時缺乏系統性、戰略性。縱觀近幾年的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大都是以單一的調控方式進行,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政策缺乏銜接性、戰略性。
(3)調控效果不理想。國家宏觀調控的主要目標是要穩定房地產市場,解決居民的住房問題。從全國的房地產平均銷售價格來看,房價在國家宏觀調控下一路高歌猛進,居民住房問題得不到很好的解決,國家宏觀調控備受質疑。
(4)保障性住房供給不足。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必須依靠政府,直到2007年8月,政府才提出建設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而在建設過程中,制定的指標又不能按質按量的完成。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難以保證。
3.2 問題原因分析
(1)分稅制下,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的利益博弈。中央政府是站在全社會的視角下考慮問題,地方政府則是站在地方利益的視角下考慮問題,在一般情況下,兩者的視角具有一定的統一性。但分稅制下,地方政府的事權和財權不對等,致使地方政府企業化。中央政府出臺的政策,地方政府從本位出發,在對其不利的情況下,地方政府在實施過程中選擇不作為,政策成了空頭支票。土地財政獨行其道。
(2)房地產業對國民經濟的影響巨大,政府調控需要考慮國民經濟的承受能力。房地產業是名副其實的支柱產業,其對國民經濟的拉動作用不可忽視。房地產行業的發展,具有很強的輻射帶動作用,對房地產業進行調控,勢必會影響到房地產相關產業的發展,在當前的經濟形勢下,政府的調控要考慮到國民經濟的承受能力,這導致政府調控畏首畏尾,難見效果。
(3)房地產過分依賴于金融機構的支持。我國房地產業的融資渠道比較單一,主要是依賴銀行貸款。國家對房地產業過分打壓的話會引起金融市場劇烈震蕩,不利于國家金融業的發展,甚至誘發次貸危機在中國上演。
(4)房地產稅收結構不科學。房地產行業存在三個環節:一是開發環節,二是交易環節,三是持有環節。而我國的稅收主要集中在開發環節和交易環節,對于房地產的持有環節,國家并沒有相應的稅收,在房地產稅收上存在空白。
4 我國房地產產業宏觀調控可行路徑
(1)在房地產監察調控路徑上,首先要科學確定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權利與義務。中央政府的政策必須要由地方政府來執行,科學的確定各級政府的權利與義務有利于權責分明,在利益既定的狀況下,提高地方政府的執行力,保證中央政府宏觀調控落實到位。其次降低房地產對國民經濟的影響。大力發展實體經濟,降低房地產業對國民經濟的影響;大眾投資渠道,促進資本的有效保值增值。
(2)在房地產供給調控路徑上,推行房地產供給市場的“三軌制”。所謂的“三軌制”,即是針對不同的群體采用不同的供給方式。對于高收入群體,該群體對商品房有較高的要求,他們有能力也愿意出更多的資金來滿足住房需求,針對該群體,房地產采用完全的市場化,在既定的范疇內,政府不加干預;對于中等收入群體,該群體對房屋的需求不高,但需求數量大,價格太高會影響社會的穩定,對于這部分群體,房地產市場采用有限制的市場化;對于低收入群體,政府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設,保障性住房是解決低收入家庭的根本,保障性住房的建設有利于體現社會公平、有利于保持社會的穩定、有利于和諧社會的營造。
2005年中國中央經濟工作會議近日召開,其對宏觀調控的闡述表現了一些新的更加成熟的理解。"加強與改善宏觀調控的過程,實質是加深理解和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過程,我們在充分運用以往寶貴經驗的基礎上,又得到一些對經濟社會發展具有指導意義的經驗和啟示,主要是:堅持把又快又好發展作為搞好宏觀調控、促進科學發展的根本要求;堅持把區別對待、分類指導作為搞好宏觀調控、促進科學發展的重要指導原則;堅持把著重運用經濟和法律手段作為搞好宏觀調控、促進科學發展的主要方式;堅持把推進結構調整和轉變增長方式實現總量平衡作為搞好宏觀調控、促進科學發展的重要著力點;堅持把深化改革、完善體制機制作為搞好宏觀調控、促進科學發展的重要保障;堅持把維護群眾利益、提高人民生產水平作為搞好宏觀調控、促進科學發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2005/12/1中央經濟工作會議)
以上這六個"搞好宏觀調控、促進科學發展"的指導思想,體現了中央對經濟宏觀調控思想上的成熟化,是對過去經驗教訓的總結的基礎上所提出來的有關經濟宏觀調控的卓越思想。其中,"堅持把著重運用經濟和法律手段作為搞好宏觀調控、促進科學發展的主要方式"是實施這些宏觀調控思想的基礎,是達到以上這些宏觀調控目標的"主要方式"。這說明一個重要道理:過去的宏觀調控,往往被理解成是在市場經濟之外而對經濟與市場進行行政干預的行為;而這里則強調用經濟和法律手段來實施宏觀調控,從而使宏觀調控建立在市場經濟的內在規律性之基礎上,使宏觀調控變成了市場經濟所內在地包含著的方面。宏觀調控成為所要構建的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方面,而不是在市場經濟體制以外,再另外對市場經濟施加某些外在力量(通常是行政力量)的調控措施。
要實現這樣的一種科學的宏觀調控,首先就要充分認識市場經濟的內在規律性,認識市場經濟運行之中具有什么樣的客觀特性。比如市場經濟既是按通常的供求關系來運行的,但又往往以相反的方式運行,如價格上升往往會抑制需求,但市場又往往呈現出相反的情況,即價格上升反而會刺激現有需求能力的更多釋放,需求擴大,從而使價格上升導致更大程度的價格上升,同時也導致投機行為的出現;一旦投機行為出現,那么價格將會輪番上漲,價格上漲越快,投機就越劇烈,投機越劇烈,價格上漲越快;最終將所有可用購買力資源耗盡,泡沫破滅,經濟陷于危機。這是市場經濟運行的一個特征,也是其一個"壞特征",幾乎所有的經濟危機,都是這樣形成的。我們了解了市場經濟的這一特征及其形成的規律性,就可以想辦法控制與緩解這個市場問題。如何控制呢?就是在價格有上漲的苗頭時想辦法加以控制。如何控制價格呢?中國的習慣做法是以行政指令來限價,但這種非市場經濟的做法已經顯出了其不可取之處。根本的做法仍然是市場經濟性質的,因為,抑制價格上漲、抑制投機的根本辦法就是擴大供給量,通過擴大供給量抑制與調節價格的過快上漲。比如現在中國的房地產行業仍然存在價格不斷上漲并容易引起投機行為的問題。解決問題的根本辦法仍然是擴大商品房的有效供給,而不是人為的價格限制。另一方面,通過提高利率的手段來抑制需求,也是一個抑制價格上漲的市場性辦法。這個辦法是發達市場經濟國家所最經常采用的。中國政府也很想采用這個辦法,但由于中國經濟對利率的敏感度不夠,所以它對中國經濟并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中國經濟中的許多成分(比如國有經濟,政府工程等),對成本的多少并不太在意,甚至許多貸款在貸款之時就不打算要歸還,這樣,利率的多少就不起什么作用了。
以上事例說明宏觀調控是在充分了解市場經濟客觀規律的基礎上,而進行的調控手段,而不是處于市場經濟之外,拋開市場經濟的規律性,采取與市場經濟相反對與抵觸的手段,去進行宏觀調控。就象我們要把人類送上太空,一定要充分認識許許多多自然規律性,尊重與利用這些規律性,才能實現那樣。宏觀調控的實質,就是認識、尊重與利用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而達到調控國民經濟的目的。
土地政策不是宏觀經濟第三種調控手段。首先,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是宏觀經濟調控的兩大手段,而土地政策是直接以土地為實施對象,圍繞土地儲備、供應、轉讓、使用的所有政策的總稱,它包括土地供應政策、土地稅收政策、地價政策、土地金融政策等。嚴格來說,土地政策與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不是同一個劃分標準下的分類。土地政策同后兩者沒有嚴格的界限,存在部分交叉。因此,如果將土地政策作為宏觀調控的新手段,哪怕是在特定階段,也存在概念上的模糊和邏輯上的不清。
其次,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都是間接的調控方式,它們都是通過影響經濟運行變量的改變來引導宏觀經濟運行。土地是引致需求,土地政策無法影響宏觀經濟整體運行的基本變量,它的調控范圍相對狹窄,不能像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那樣可調控整個宏觀經濟的運行。所以,它無法承擔宏觀經濟調控手段的職能。
另外,土地政策的制定缺乏可操作的標準。在實踐中也存在著一些問題難以操作。而且,土地政策的執行手段尚不健全,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比比皆是。
土地政策是落實宏觀調控政策的重要環節。我國現行的土地制度應該有利于制定有效的土地政策,以最適時地保障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調控目標的盡快實現。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中經濟變量的改變,往往不只產生一種效果,它在對調控對象產生正影響的同時,有可能對宏觀經濟的其它部分產生負影響。而土地政策的實施效果相對明確和直接,具有相當的剛性。比如,通過限制土地供應,直接限制投資過熱;通過制定產業用地原則,落實國家產業發展指向;通過增加保障性住宅用地供應,促進和諧社會目標實現;通過土地供應指標的控制偏向,促進中西部區域協調發展等等。
低碳經濟是以經濟發展與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為目標,通過一系列的科技創新、產業結構的升級、清潔能源的應用等手段和措施,減少高碳能源消耗,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模式。低碳經濟最初是在2003年英國能源白皮書中,被作為一個獨立的概念提出,后被各國逐漸重視和采納。
(二)宏觀調控法的概念
宏觀調控法,是指調整宏觀調控關系所有法律規范的統稱。其主要反饋的是國家對經濟的宏觀干預,包括了財稅法、計劃法、金融法三個方面;其調整對象的地位一般是不平等的,其一般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有的時候也有相互合作的關系。
(三)低碳經濟與宏觀調控法的關系
低碳經濟是一個可持續發展的經濟模式,其是在減少碳排放量,優先使用新能源和清潔能源的基礎上,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最終達到保護我們共同居住家園的目標。在其實行的初期,由于經驗和技術的局限,有的甚至由于利益的問題會導致出現阻力,就需要一個強有力、穩定、長期的手段和措施加以保護,宏觀調控法就是保障低碳經濟模式實現的有力措施之一。首先,宏觀調控法,對低碳經濟的實現有著重要的指引作用。法的指引作用包含了確定性指引和不確定性指引,宏觀調控法對低碳經濟的實現也有著指引作用。其通過規定低碳經濟實現應該具備的模式和條件,指引經濟發展,引導經濟向著低碳經濟的目標邁進。其次,宏觀調控法,對低碳經濟的實現有著重要的保障實施作用。宏觀調控法,通過規定適合低碳經濟的強制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通過規定必須做的事項,規范未達到甚至破壞相關的法律規定的懲罰措施,保證宏觀調控法中低碳經濟相關規定的實現。
二、低碳經濟視角下宏觀調控法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的宏觀調控法律制度已經不能滿足低碳經濟的發展要求,亟待解決,接下來將分析低碳經濟視角下,宏觀調控法主要存在的問題:首先,現行的宏觀調控法對于低碳經濟實現的激勵和支持力度較小,不能滿足低碳經濟的發展要求。只要體現在以下方面:第一,現行的稅收制度,雖然有對于低碳經濟的優惠政策,但是遠遠不能滿足激勵需求。其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適用范圍小,并且比較分散,對于低碳經濟實現的激勵效果不明顯。比如說消費稅中與環境有關的課稅稅種只有、個,與低碳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的稅種和稅目就更少,不能起到對低碳經濟的激勵和扶持作用。其次,現行的宏觀調控法對于低碳經濟的規定可操作性較低,缺乏強制性規定,導致違法成本較低,對企業的約束力度不夠?,F行的立法雖然對于低碳經濟的發展有一定的規定和要求,有的甚至在法律出臺的時間方面早于國際水平,但是這些的規定大多數限于原則性要求,實際的執行性和操作性較弱,對企業的強制和約束不夠。第一,節能減排方面的法律規定,其規定多限于節能方面的規定,而對于減排的具體數目就沒有做出具體規定,比如說對于溫室氣體的具體排放量就沒有進行規定,導致相關規定的可操作性降低。第二,關于節能減排、環境污染等方面的法律規定約定的違法成本較低,未能有效的打擊破壞環境的行為,起到有效的預防作用。最后,缺乏與低碳經濟相關的制度性規定。比如說對于碳稅制度,這在國際上已經成為趨勢和發達國家設置的綠色貿易壁壘。還有關于碳金融制度、碳交易制度等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還沒有涉及,但是在國際上特別是發到國家已經開始著手實施,并且成為阻止我們進行交易的貿易壁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