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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293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1、會見時間。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時間,由現行刑訴法的“第一次訊問后”提前至“第一次訊問之日起”,并且新刑訴還刪除了現行刑事訴訟法中涉及國家秘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須經偵查機關批準的限制。完全吸收了律師法的規定。
2、會見手續。新刑訴吸收了律師法第三十三條,“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三證)即可會見的規定。
一、 各國信托法的沿襲關系
古羅馬時代,信托的雛形就開始產生,主要以遺囑信托的方式實現,其涉及的信托財產僅是遺產,但是這種制度有三方當事人、有獨立的財產、有多方的約定,基本可以認為形成了民事信托,但對后世影響不大。13世紀前后,英國社會基于國家對向教會轉讓土地的限制,產生了信托制度,并且經過六百多年的完善和發展,信托制度的內涵和應用也不斷拓展,1893的英國《受托人法》用成文法的形式正式確立了信托制度。美國在歷史上對英國信托法是采取承襲方式的,并且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商事信托在美國的發展最為迅速和深化。1935年,美國法學會結合相關法律文件,制定了《美國信托法重述》,其中的條文成為海內外學者編著有關信托法競相采納的依據。1921年的日本《信托法》比較具代表性,其中絕大部分規則沿襲于美國法,同時針對自身的法律特征做出相關創新,給中國法律提供了借鑒和思路。韓國《信托法》和我國臺灣地區的“信托法”多與前者一致。我國是2001年4月制定《信托法》,從內容上看,基本內容多是參照以上各國的法律規定,當然這部法律也非常有自身的特色。
二、 信托法律關系特征
信托作為一項不同于其他民商事制度的法律關系,其存在著自己的特征,這些特征也是結合歷史上信托的發展,借鑒先進兩大法系中有成文法的國家得出的,了解信托的基本特征,不僅有利于我們理解信托關系,而且將會指導具體實踐和我國法律法規的完善。主要特征有:
(一) 多方的參與主體
與一般民事關系僅存在兩方當事人不同,信托法律關系普遍存在三方當事人,這是信托設立目的所決定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構成了信托關系的三方主體,即使存在一些特殊信托,也多是委托人和受益人主體的稍許不同或者重合,并沒有改變財產利益的分階段流動的過程。這些主體之間產生了較為復雜的法律關系,并且依法律規定和信托約定規范各自行為。
(二) 信任是產生信托的前提
信托可以認為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由于涉及到財產利益,前提是委托要對受托人有足夠的信任而受托人要足夠的盡職盡責,這樣才能使這種關系穩固存續。信托剛開始主要集中于民事信托,完全是熟人間的信任約定,只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商事信托才逐漸發展壯大,但是這沒有改變信任對于信托的意義。信任指向的是受托人值得和有理由被信任,因而各國法律均規定了受托人的信任責任。主要表現為:受托人不得使自己的利益與其受托責任相沖突,不得以受托人地位為自己謀取私利。
(三) 信托財產的獨立性
委托人把信托財產從自有財產隔離給受托人,使其成為處于獨立狀態的財產。一般來說,委托人一旦將財產交付信托便喪失所有權(我國法律規定較特殊,見下文),受托人取得了對信托財產名義上的所有權,但無法獲得財產利益,受益人享有利益請求權,但沒有形式上所有權。因此,信托關系一經設定,信托財產便體現了獨立性。這一特點在法律上的表現是:受托人獨立管理該信托財產,不和自身財產混淆;三方的債權人不能輕易地對信托財產主張債權;所有的信托利益均應歸入信托財產,正常損失由信托財產支付等。
(四) 財產利益的特殊分配
對于信托財產利益和受益,信托制度設置了一種獨特的利益輸送路徑,即:第一,原財產所有者不直接享有財產利益及受益,而是通過所有權隔離,由受托人向他人輸送。第二,受托人雖占有控制財產,但需將財產利益及受益向受益人輸送,自己不享有受益權。第三,受益人雖不享有信托財產的所有權,也不控制占有該財產,但是有權從信托財產上取得受益。這項制度設定,靈活地解決了實踐中所有權和利益的在不同主體間的享有和分配。
從以上的信托關系特征可以看出,財產獨立性處于最為核心的位置。整個信托制度某種程度可以說是圍繞獨立財產及其產生的受益分配而構架的。三方主體中,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信任而將財產托予他人,受托人幫助委托人占有、管理財產,并將收益分配給受益人。信托財產獨立性是信托制度不同于其他法律制度的關鍵所在,并且成為現代經濟和金融發展中重要的法律工具。但是需要指出的這并不當然意味著信托財產具有獨立主體性,因而信托要作為一種特殊的法律關系來看待,需要法律對這種關系做出明確的規定來保障這項制度的良好運行。
三、 我國信托法涉及信托財產獨立性的特殊規定
類似于英美日等國的信托法,我國信托法律中,信托財產相對于受托人自有財產的獨立性做出較為明確的規定,和前者沒有多大的區別。但是在信托財產和委托人及其自有財產的獨立性上存在一些不同國際慣常做法的規定。這些創設性規定在某種程度上是不利于信托財產的獨立性的,所以需要對其作較為詳細的剖析。
(一) 規定信托財產所有權由委托人享有
我國《信托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此條規定了財產權委托,但不意味著財產權的轉移,這明顯不同于國外的信托財產所有權由受托人享有的規定,并且法律后面亦多次強調了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因而可以認為,我國法律是有意保持委托人和信托財產之間的“密切聯系”。既然被信托的財產還是屬于委托人所有,沒有發生轉移,那么該財產的獨立性前提就很薄弱了?!缎磐蟹ā返?5條規定了: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續,信托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這雖然解決了信托財產的破產隔離,但是并沒有真正解決獨立性的問題,因為獨立性不僅僅意味著破產隔離。并且如果受托人不擁有所有權,那么對于該信托財產的處分將缺乏法律依據,因為處分權是我國所有權權能之一,這勢必會損害受托人的處置信托事務的自由。
(二) 委托人可以以自己的行為干預信托
我國信托法第21條、第23條、第40條分別規定了:委托人因特別事由有權要求受托人調整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委托人有權解任存在重大過失的受托人和委托人有權選任新受托人。而美國的信托法沒有授予任何權利給委托人,日本的信托法也只是規定了委托人請求法院調整的權利。這些委托人權利,在實質上表明,委托人對于信托財產享有某種程度上的控制權,這當然來源于我國法律對委托人信托財產所有權的認定,但也給財產獨立性帶來挑戰,即便這體現了委托人對信托的監督,但是直接行使權利,明顯過于激進。
(三) 委托人可因重大侵權行為變更受益人或解除信托
我國信托法第51條規定了委托人解除信托的權利。這項規定雖然符合情理,但是不符合信托財產獨立性的要求。現在的信托多是商事信托,各方基于信托財產獨立性的特殊便利,進行了經濟利益的預先安排,法律賦予委托人受侵權時解除信托,而不是完全按照信托約定解除,存在過分干預經濟活動的嫌疑。委托人解除信托,導致信托財產受益和歸屬的變革,直接威脅著信托財產的獨立性。
(四) 委托人享有不當行為撤銷權
我國信托法第22條規定了委托人有權申請法院撤銷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的行為,委托人的這項權利在國外多是由受益人享有。委托人一般不是信托財產利益的享有者,受益人作為實際利益相關方,應當由其行使撤銷權。我國的信托法中委托人享有并能行使過多的對信托財產權的權利,其實質是破壞了信托關系中財產所有權和財產利益相分離的原則,最終是對信托財產獨立性起消極影響。四、 完善我國相關法律制度的幾點建議
信托的核心特征財產獨立性需要法律制度予以保障,由于我國在相關規定上的不明確、不完善、不健全,必然會有損信托優越性的發揮,制約我國信托行業的發展,因而有必要從以下幾個角度予以完善。
(一) 明確信托財產所有權歸受托人所有
從我國信托法的規定可以得出,委托人享有信托財產的所有權,這與兩大法系的國家都不同,無論是英美法系,還是韓日等大陸法系對于信托財產的歸屬均可推出由受托人所有?;谇拔恼撌?,筆者認為完全有必要在我國信托法中將信托財產的所有權規定為受托人所有,這不僅是信托法理論的要求,而且也是實踐的必然選擇。明確受托人歸屬,方能體現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才能體現信托制度不同于委托制度,更好的體現信托的價值,同時實踐中,受托人享有對信托財產所有權,將更利于正常的經濟法律活動,激發其管理財產的積極性。我國信托法自2001年頒布一來,未有大的修改,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以及認識的深化,為了更好地發揮信托在經濟和金融中的特殊作用,有必要對原有的圍繞委托人信托財產所有權的規定作出相應修改,以適應商事信托迅速發展的今天,也是信托成為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一個健全完善的載體。
(二) 建立健全信托財產登記制度
我國信托法第10條規定:設立信托,對于依據法律法規應當辦理登記的信托財產,應當辦理信托登記。但是我國一直為建立可行的信托登記制度,這與其他規定了信托登記的國家做法迥異,是制度配套上的明顯缺失。這大大限制了信托財產的范圍,許多需要設立信托的財產難以被實踐納入,勢必制約經濟社會的發展。筆者認為即便信托法不修改,信托登記制度也應該在現有基礎上建立起來,原因是我國目前信托財產歸委托人所有的前提下,唯有起公示作用的登記制度才能起到對信托財產獨立性的制度保障,否則信托財產的地位非常尷尬。建立登記制度,可以明確哪些財產是信托財產,哪些財產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自由財產,從而明確信托財產的界限,保持其獨立性。并且登記起到一個公示作用,利于利害關系人對信托關系各方的信息獲取和監督,是我國商事信托發展成熟健全的制度保障。
(三) 完善信托財產破產隔離保護
完善信托破產隔離職能是保護受益人和委托人利益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國商事信托主要由六十多家大型信托公司開展,隨著市場化進程的深化,這些信托公司可能也面臨著破產清算的風險,因而需要建立健全相關破產隔離保護的機制,以維護信托相關方的利益,并消除委托人的顧慮,從而反過來促進信托業做大做強。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多是采用信托載體,因而完善信托的破產隔離機制,對于我國資本市場發展至關重要。這就要求信托法、破產法、證券法、信托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為信托財產破產隔離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為什么修訂?
一是法律法規提出新要求。2002年的《報檢管理規定》實施后,相關法律法規出現了變化。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的實施,原《報檢管理規定》缺少其對應的內容,因此做出修訂使之符合《行政許可法》和《商檢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精神。
二是準入條件設置不盡合理。原《報檢管理規定》要求申請報檢企業注冊登記的企業必須有10名獲得報檢員資格的人員,必須有150萬元報檢企業注冊資金,這一規定使得多數的報檢企業難以達到條件,無法取得報檢資格。這些報檢企業為了業務的正常運作,只好與一些具有資質的報檢企業進行協商,通過將報檢員掛靠到報檢企業中或再委托來從事業務。
三是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由于我國社會、經濟發展迅速,原規定逐漸暴露出報檢企業注冊登記管理與實際工作中的不適應。例如,報檢企業區域分布不均衡,存在有些地區內沒有報檢企業的現象;有的地區由于報檢企業數量不足而出現了壟斷現象。
修訂了什么?
修訂后的《報檢管理規定》共六章三十六條,修改的事項和增加的內容主要涉及管理體制、條件、許可程序、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內容。
登記注冊地改變
商檢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報檢企業、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從事報檢業務,應當依法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注冊登記?!痹秷髾z管理規定》確定的管理模式是由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所轄地區報檢單位的初審和年度考核工作,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負責對報檢單位的注冊登記。新《報檢管理規定》改為統一由直屬檢驗檢疫局負責對報檢企業的注冊登記工作,將原來由直屬檢驗檢疫局負責的報檢企業初審和例行考核工作下放由各分支檢驗檢疫機構負責。
準入門檻降低
新《報檢管理規定》第六條明確規定了報檢企業注冊登記的許可條件,涉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要求、注冊資金、經營場所及設施、管理制度及對擬任報檢員人數的要求。對比原管理規定,新規定將原來對報檢企業條件中要求有不少于10名取得《報檢員資格證》的人員調整為5名,將企業注冊資金由150萬元調整為100萬元。并對于總公司未取得報檢企業注冊登記而分公司申請報檢企業注冊登記的情況作了特別規定。
增加許可規定
新《報檢管理規定》增加了報檢企業行政許可相關規定,完善了對報檢企業的行政許可事項,對受理申請、材料審核、審查、現場核查、審批期限、許可通知、例行審核等都作了明確的規定,進一步規范報檢注冊登記管理工作,使之符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
最近,駕駛新規定、駕駛員考試難、通過率創新低等話題已經成為人們口中的最新話題,甚至全國網絡已經對駕駛新規定議論
紛紛。
一、駕駛科目考試,新規定變化
1.科目一考試的變化
自2013年1月1日起,公安部對駕駛員考試作出了新規定
之后,駕駛科目考試中的駕駛科目一考試變化,從考試題目、題型、考試范圍發生變化,從而更加注重實際,取消了題庫。在舊規定使用了幾十年的考試題型、題庫發生變化之下,最終造成了駕校與駕駛員考試考生的極度不適應,甚至不合格。
2.科目二考試的變化
自2013年1月1日起,由公安部對駕駛員考試作出了新規
定之后,駕駛員考試中的科目二考試變化,科目二考試變得更加接近實際,取消了標桿,考試時不允許中途停車、剎車,讓更多的考生不能適應行駛,因為,很多考生都是初次接觸汽車,大中型客貨運增加了模擬高速公路、連續急轉彎山區道路、隧道、雨(霧)天、濕滑路、緊急情況處置等,新規定的出臺駕駛科目考試項目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從而需要考生不斷地練習、磨合才能適應。
3.科目三考試的變化
自2013年1月1日起,由公安部對駕駛員考試作出了新規
定之后,駕駛員考試中的科目三考試變化,科目三考試中大中型客貨運考試里程從10公里增加至20公里,還增加了山路、隧道。提高了大中型車輛準駕車型,即A1、A2、A3、B1、B2準駕車型的考試難度,培養技術過硬的駕駛員,加強駕駛員源頭化管理,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對小型汽車的科目三考試也作出了較多的規定。
二、對新規定的考試,提出相應的應對策略
1.科目一考試中,必須結合實際,多做題
科目一考試,考慮到學員基本沒有實際駕駛操作經驗,安全文明駕駛等知識只能靠死記硬背,難以深入理解、掌握并應用??颇恳豢荚囍饕己说缆方煌ò踩煞ㄒ?、交通信號、通行規則等最基本的知識??颇恳豢荚囋嚲碛?00道題目組成,題型為判斷題和單項選擇題,科目一考試,考生要全面學習有關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交通信號、通行規則、基本常識。
2.科目二考試中,要學好倒庫
科目二考試新增的模擬項目,主要考核在復雜道路條件和緊急情況下的安全駕駛基本操作要求,如:模擬濕滑路,主要考核學員在濕滑路段減速、保持低速勻速行駛等方面的基本操作技能,使學員在以后的實際駕駛中遇到這類復雜路段不緊張、合理采取安全駕駛措施。
科目二考試,一定要學好倒庫。因為,原來是標桿,很容易看到;現在畫的是標線,在地上且不容易看到。此外,駕校和考生要結合考試內容、標準、要求,加強訓練。
3.科目三考試中,學習緊急情況下如何處置
科目三考試分兩部分:第一部分是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增加了加減擋位操作、路口左轉彎、路口右轉彎3個考試項目;第二部分是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主要包括:安全文明駕駛操作要求、惡劣氣象和復雜道路條件下的安全駕駛知識、爆胎等緊急情況下的臨危處置方法以及發生交通事故后的處置知識等內容。考試試卷由50道題目組成,題目以案例、圖片、動畫等形式為主,題型為判斷題、單項選擇題和多項選擇題,滿分100分,90分合格。對科目三新增的安全文明駕駛理論考試,該考官提醒考生主要復習安全文明駕駛要求、復雜條件下的安全駕駛知識、緊急情況下的臨危處置方法等。
自2013年1月1日起,公安部對駕駛員考試作出了新規定,所以,給全國各地考駕照的朋友帶來巨大的困難。新規定中對包含駕駛考試中的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都作出了改變,從而加大了駕駛員考試的難度。但是,經過相關人士的實踐與思考,得出了一系列解決駕駛員科目考試難的策略,例如:駕駛科目一考試中,必須結合實際、多做題;駕駛科目二考試中,要學好倒庫;駕駛科目三考試中,學習緊急情況下如何處置等。這為我國廣大考生提供了幫助。
參考文獻:
近來,國內“校車問題”倍受社會關注。這讓我想起了旅美期間看到的美國校車——在美國,校車不但是全國最安全的車,而且擁有一系列絕對的特權,名副其實的“霸道”!
校車質量絕對“霸道”。美國的校車都涂成醒目的黃色,車型是卡車頭加巴士車身。校車生產帶有強制性標準,且以法律的形式來規定。生產過程中,充分考慮到了校車的堅固性和安全性,如校車翻滾時的保護、車身連接部分的強度和碰撞后油箱的防泄漏等。校車均由國家指定的生產廠家定點生產,出廠前單單質檢就要過16道關!另外,校車通體黃色、外形厚重,指示燈明顯并有黃色的閃光燈和紅色的停車(Stop)標志。車內座位上裝配有防撞安全裝置與安全帶。車內附帶衛星定位與聯網,全時監控車輛行駛情況。因此,美國交通部公開宣稱:校車的安全系數是其它車輛的40倍!
安全意識絕對“霸道”。在美國人看來,校車內乘坐的是美國的明天,美國的未來!因此,校車的安全永遠都是排在第一位的。美國《駕駛員手冊》的扉頁印著一行黑體大字:“孩子的生命安全超過一切最有價值的財產!”司機考駕照時,首先要回答:“當你駕車遇到校車時,或看見學童正在上車時,你該怎么辦?”旅美期間,美國朋友介紹說,校車司機這個崗位是雖然優越,卻相當挑剔。校車司機聘用前須檢查其駕駛記錄、犯罪記錄和做酒精與藥物檢查。合格后要接受職前培訓和測驗,并證明其掌握必備的政策、交規以及駕駛技能。這些政策和技能包括:保障學生安全交通的法律法規;調整和使用校車周邊環境監視系統技能;安全駕駛技術;學生管理;事故和應急程序;基本的急救措施;使用電子通訊設備;學?;顒踊蚵眯蟹煞ㄒ幍鹊?。上崗后每年還要接受雇員評估、參加各州的培訓和測驗項目。
路上行駛絕對“霸道”。美國校車上道后是擁有絕對 “權威”的。全美專門為校車和學校交通制定的法律法規加起來多達500余項,比如所有州都實行的《校車讓停法》,就對校車的停讓做出了細致的規定:“當校車準備停車、在駕駛室外伸出一個紅底白字的‘Stop(停止)’牌并閃爍紅色停車信號燈時,校車前方、后方和與校車并行的所有車輛,都必須立即減速并至完全停車?!?“在校車停車、學生上下校車時,任何車輛都必須完全停車,且距離校車20英尺(約6米)以外的距離?!边@里所說的“任何車輛”居然包括警車、救護車、消防車和總統車隊。美國的交通法規定,超越正在停靠和上下學生的校車是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會被處以罰款,并被吊銷駕駛執照一年。近來,美國《愛國者法案》又增加了一條新規定:任何對校車的攻擊都會遭到20年有期徒刑乃至終身監禁的嚴厲懲罰!
看看,多么“霸道”的校車?。≌且驗樾\嚾绱恕鞍缘馈?,才使得全美48萬輛的校車、每天接送2600萬名公立中小學生這樣一個營運量,而校車卻成為全美最安全的交通工具!這,不能不令我們深思……
還有,雖然法律法規不應該涉及技術細節的層次,但在有些情況下,尤其是在法規與規章這一層面,如果規定不能與技術環節有機結合,將無法有針對性地落實問題,而這又會使立法者為難,因為某一領域即使是權威的技術方案往往也不會是唯一的一個,以哪個技術方案為基準就成了一個原則性的法律難題。這樣的問題在電子簽章法的立法中就非常明顯,電子簽章的認證機構必須是建立在一整套技術方案的基礎上的,那么是認可以非對稱密鑰加密系統為基礎的電子簽章系統,還是以生物識別技術為基礎的電子簽章系統,就是一個突出的問題。
動態性法制環境在立法層面帶來的另一個現象是地方法規和部門規章往往超前于法律與法規。這些地方法規因其出臺快速、靈活,為當地電子商務的發展占得了先機,并為國家層面的立法提供了有益的探索,這樣的動態性法制環境,有其合理和可取的一面。但我們如果因此就放棄了對于及時出臺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的努力,那就適得其反了。因為這些地方法規畢竟有很強的地域性,與電子商務的跨地域性很不符合。另外,由于這些地方法規出臺時缺乏更高層次法律法規的指引,難免存在相互沖突的地方。
在駕駛證審驗方面,新規規定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每年參加審驗,沒有記分的可免于審驗。同時規定持有其他準駕車型駕駛證且發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擔同等以上責任的,也要參加當年的審驗。此外,加強了審驗時的學習教育,規定除審驗交通違法、事故處理,違法記分和滿分學習、申報身體條件情況以外,還要參加不少于3小時的法律法規、交通安全文明駕駛等知識學習,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同時對發生死亡交通事故負同等以上責任、有記滿12分記錄或連續3年不審驗的,注銷最高準駕車型駕駛資格,逐級降低其駕駛資格,最終只保留其小型汽車駕駛資格。
記分項目增至52項
新規定記分項目由38項增至52項,并對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提高了記分分值。
新增的有:使用偽造和變造校車標牌、校車超員20%以上記12分,不按規定避讓校車記6分等14個涉及校車管理的記分項;中型以上客貨車、危險品運輸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駛超速20%以上或在其他道路行駛超速50%以上,駕駛營運客車、校車超員20%以上、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等行為記12分,以及疲勞駕駛載客汽車、危險品運輸車記12分等。
人本有情法無情。當執勤交警告知,他將受到2000元的處罰,并被記12分時,呂某一下子傻了眼。以前超載50%以上是記6分,怎么一下子“翻倍”了呢?交警告訴呂某,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91號令)是從2007年4月1日起開始執行的,他接過91號令的條款看了又看,驚得目瞪口呆,連聲嘆息地說:“這次超載的損失慘了?!?/p>
一:超載重罰 按照新規定,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成員20%未達到50%的,處罰1000元;超過50%以上的,罰款2000元。
中圖分類號: TU723 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是對《招標投標法》相關具體操作和實踐互動的詳細描述,頒布于2011年12月20日,并于2012年的2月1日起,正式開始實施。《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可操作性和指導性較強,可以更好的維護招投標市場的具體秩序,解決各種招標投標方面的矛盾問題。
一、《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的出臺背景
據目前我國招投標市場的具體情況來看,出現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需要引起我們的重視,并積極的采取措施予以妥善的解決。因此,出臺《招投標法實施條例》具有較強的必要性和緊急性。
(一)必要性。
1.提高《招標投標法》的可操作性。
出臺《招投標法實施條例》可以對我國長期以來招投標法的具體實施情況,以及實踐過程中積累下來的經驗和教訓進行認真的總結。并通過分析整合,制定出更加切實配套的相關法規,從而具體化各項法律規定,進一步提高《招標投標法》可操作性。
2.處理新問題。
隨著我國招投標市場的不斷發展變化,各種新問題、新情況不斷的涌現出來。因此,我們需要積極的出臺有關規定,對工程建設和其他公共采購問題等進行強化管理,以從而保證整個招投標市場可以處于高效正常的運行狀態。
(二)現實情況的緊急性。
就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我國的招投標市場出現了許多不容忽視的問題,對整個市場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因此,出臺《招投標法實施條例》刻不容緩。
1.虛假招標。
在實踐中,一些招標人為了排擠外地投標人,會采取故意利用各種“明招暗定”的方式,例如將招標文件的發售時間縮短等,使外地投標者來不及前往購買招標文件,從而進行虛假招標。
2.腐敗行為。
在實際招投標過程中,一些領導干部為了謀取個人利益,濫用權力,干預招投標活動。于是導致各種腐敗行為在工程建設和其他公共采購領域屢見不鮮。
3.市場秩序問題。
目前,我國的招投標市場的秩序存在一定的問題。例如,一些招投標活動的當事人為了一些不可告人的目的,私下互相串通,大肆進行圍標串標行為,嚴重的影響了招投標市場的正常秩序,違反了公平競爭的市場原則,情節十分惡劣。
二、對《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新規定的具體解讀
(一)招標環節的相關新規定。
1.明確前置招投標項目。
《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的第七條進一步明確規定了需審批前置的招投標相關項目,明確指出,審批前置項目的招標范圍和方式以及組織形式都需要上報給相關審批部門進行統一的審批。
2.公開招標的項目范圍。
《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條對公開招標的項目范圍進行了詳細的劃分,規定凡是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按照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必須招標的項目,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外,都要采取公開招標的形式。
3.不進行招標的法定情形。
《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在原有法定情形的基礎上,又增加了5種可以不進行招標法定情形,以進一步防止“規避招標”的情況出現。
(二)投標環節的相關新規定。
在日常生活中,實際的招投標活動中,經常會出現招標人利用各種形式和手段,私下與其內定的投標人進行串通的行為。但在《招投標法》中,只簡單的規定“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較為籠統,可操作性較弱,不利于對各種串通投標行為的認定和制裁?!墩型稑朔▽嵤l例》則以其新規定,對串通投標問題進行了十分嚴格的控制。例如,在《招投標法實施條例》在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中,便十分詳細的列舉出十一條屬于和視為串通投標的行為,并對嚴禁投標人串通投標問題進行了更加細致的規定,極大的方便了對日常各種串通投標行為的依法認定和制裁。
(三)開標和評標以及中標環節的新規定。
1.規范評標委員會行為。
在實踐過程中,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評標委員會的各個成員經常會出現濫用手中的權利,不依法進行評標,履行職務不夠公平公正的行為。甚至出現,指定或變相指定評標委員會專家成員的情況,凡此種種,都對評標的公平性造成了極大的影響。 于是,《招投標法實施條例》中便制定了新規定,對評標行為進行了嚴格的規范,并對評標委員會成員一旦出現違法行為,所要負擔的法律責任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2.否決投標問題。
在實際進行招投標活動的時候,外界很難對某一個企業的成本進行詳細的了解,于是,從法律角度出發,外界也很難對該企業的具體成本價進行準確的舉證和證明。所以,如果投標人以采取“虧損標”方式開展不正當競爭的時候,受害人則很難利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只能吃“啞巴虧”。因此,《招投標法實施條例》中便制定了新規定在解決這一問題。例如,在《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的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六條、五十一條中,便詳細列舉了評標委員會否決投標的具體情況。但是,在否決投標問題方面,《招投標法實施條例》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即未規定對“低于成本限價”的具體界定相關問題。
3.合同問題。
在實際的招投標過程中,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招投標雙方經常會在中標之后,再進行協商,并在違背已有招投標文件相關具體規定的情況下簽訂協議。尤其對于建筑工程來說,這種情況屢見不鮮,嚴重擾亂了招投標市場的正常秩序,也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較大的損害,危害極大。所以,《招投標法》中便在第四十六條進行了規定,指出以非法形式簽訂下的“黑合同”中的相關條款在法律方面是無效的,需要按照經備案的“白合同”來解決爭議雙方的結算問題。但是,《招投標法》對于“黑白和同”的相關規定具有過強的原則性,實際可操作性較差。而且,對于到底什么是“實質性內容”,并沒有進行明確的說明。而《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則進行了新規定,指出合同主要內容包含了標的和價款以及履行期限等,極大的方便了執法部門界定“違反合同實質性內容”。
(四)在法律責任方面的新規定。
《招投標法》對參與招標的相關人員在法律責任方面的約束力較大,但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約束力較小。《招投標法實施條例》中的第六條便強調,嚴格禁止國家的相關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來對招投標的具體活動進行非法的干預。并在第八十一條對凡是出現了“非法干涉”行為的工作人員的具體懲罰措施,例如:記大過和撤職,以及情節嚴重的時候對其追究相關刑事責任等。從而有效的對廣大國家工作人員進行了約束和威懾,維護了整個招投標市場的良好秩序。
三、總結
總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出臺和正式實施,是我國法制體制建設的重要舉措,有效的促進了《招標投標法》的良好應用。從而保證了整個招投標市場的公平公正,有效預防和懲治了各種腐敗行為,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所以,在具體的實際活動中,我們要深刻的領會到《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各項具體規定,尤其是新規定的內涵,并積極的予以落實,推進我國的招投標工作穩步向前。
參考文獻
與其同步實施的,還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出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壟斷協議行為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
在此刻推出五部基于2008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配套規則,被認為是對妄圖在農歷新年操縱價格、哄抬物價者的警告。
但是瘋漲的物價似乎并沒有因此止步的意思,先是飲料行業風向標企業悄然上調了旗下主力產品的出廠價格,接著多個品牌的高端進口化妝品掀起漲價潮,幅度10%左右。
不過對于此次漲價,許多企業出言謹慎,稱“原料成本上漲壓力巨大”,飲料行業更有一邊漲價一邊又降價促銷者。
雅詩蘭黛有關負責人向媒體表示,近期不會漲價,并對眾多一線品牌集體漲價表示不解,“照理說都是進口產品,國外沒聽說漲價呀。”
按照規定,在中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價格壟斷行為,以及在中國國境外的價格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都適用本規定。
顯然,受到警告的企業們,正觀望著“反壟斷新規”如何實現從“紙面”落實到行動中去。
外企淡然
依據《反壟斷法》制定的新規,明確了價格主管部門對價格壟斷行為的調查、處罰權,顯示出政府部門完善《反壟斷法》的努力。在《反價格壟斷規定》中,還對“市場支配地位”作出明確表述,使得界定壟斷行為更具操作性。
不過新規定并沒有像《反壟斷法》那樣,引起外企的強烈反應。于2008年實施的《反壟斷法》規定,大型并購交易必須向中國商務部申報,通過審批后才能完成交易。
這成為中國反壟斷執法機構審查大型并購案的法律依據,反壟斷部門可以依法否決交易,或附加限制性條件。這遭到外企炮轟,他們聲稱該法規對外資發起的并購交易持有偏見。
2009年,中國商務部否決了可口可樂24億美元收購中國匯源果汁的申請。這是《反壟斷法》實施至今惟一被否決的并購案。
諾基亞西門子通信公司最近表示,推遲對摩托羅拉公司大部分網絡設備資產的收購。公司原先預計這項交易將于2010年年底前完成,但由于交易仍在等待中國監管部門的審批,預計交易完成時間將被推遲到2011年第一季度。
殺一儆百
與外企的淡然不同,由于“嚴禁行業協會組織經營者達成任何形式的價格壟斷協議”的說法已被明確地寫入了新規,因此行業協會首當其沖成為被“開刀”者。
與兩項反價格壟斷新規一同出現在發改委官方網站上的,是一則對“浙江省富陽市造紙行業協會組織經營者達成價格壟斷協議受到嚴厲處罰”的通報。該造紙協會,在新規正式實施前便接到了第一張罰單,價值50萬元人民幣。
雖然這是新規正式后第一個遭遇罰款的案例,但這并非是發改委查處價格壟斷違法案件的第一例。2010年國家相關部門查處的綠豆、米粉等串通漲價案、方便面集體漲價案和“新書一律不準打折”案都在此列。
去年4月,福建省餐飲具行業協會廈門辦事處召集全市28家餐飲具消毒企業,決定從5月1日起統一提高產品配送價格。發改委在對該事件通報中指出,必須嚴查市場上的價格壟斷行為。
有專家認為,國家對于價格異常波動和反價格壟斷的處罰及注意力,去年主要集中在民生領域,如今則關注到了工業領域,監控范圍在擴大。
質疑執法者
然而,與百姓生活密切的水、電、氣、成品油等商品的價格是屬于政府定價的,通過價格是政策的調整來解決,因此不在《反價格壟斷規定》的監管范圍之內,發改委價檢司司長許昆林這樣解讀道。
這引來了眾多質疑。有法律界人士認為,中國《反壟斷法》實現從“紙面”到“行動”法規的跨越中,最大的阻礙就是以“央”字頭國企為代表的行政壟斷的存在,而這些恰恰是被排除在我國《反壟斷法》之外的?!胺磧r格壟斷不反政府定價,從開始就注定了這是一部先天有疾的法律?!?/p>
按照政府部門的解讀,《反價格壟斷規定》主要針對的是市場調節價和一部分政府指導價。如果中石油、中石化兩家商定在北京范圍內銷售汽油不打折,這就屬于價格串通,違反《反價格壟斷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