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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一東盟法律培訓基地”的建立及意義
近年來,隨著中國一東盟自由貿易區建設的快速推進和泛北部灣經濟區建設的啟動,東盟國家與中國在經貿、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方面的聯系日益頻繁和密切。與東盟地域相連、文化相通、習俗相近的廣西,架起了中國與東盟合作的橋梁,正成為彼此建立友誼的紐帶。東盟國家紛紛派員赴中國接受培訓,在廣西掀起一波又一波人才培訓熱潮。一批又一批的朋友把東盟友誼帶到廣西,繼而又把中國友情帶回東盟,中國與東盟的情誼之鏈不斷延伸,日漸深長。為進一步增進中國與東盟面向和平與繁榮的戰略伙伴關系,加強和發展中國與東盟國家法學法律界友好合作,優化中國一東盟自由貿易區建設的法治環境,中國法學會于2005年9月在廣西南寧舉辦了首屆“中國一東盟法律合作與發展高層論壇”,來自東盟十國的15個法律部門和法律組織派代表參加論壇。與會代表通過并簽署了《南寧宣言》,就加強和開展多層次、多渠道和多領域的交流與合作達成了一致意見,表達了將此次論壇建成中國和東盟法學法律界區域性長效交流機制和合作平臺的良好愿望,并特別提到要有計劃和有步驟地成立一個研究及培訓中心,以提高中國一東盟法學、法律人士的研究和服務能力。為落實《南寧宣言》,切實推動中國一東盟法學法律界的相互了解與合作,中國法學會于2007年8月在廣西民族大學建立了“中國一東盟法律培訓基地”。培訓基地每年舉辦一期法律人才培訓班,旨在促進中國與東盟法學法律界相互了解各自的法律制度,增進中國與東盟在經濟、社會及法學法律領域的緊密聯系,為中國與東盟全方位的合作提供智力支持。
實踐證明,中國一東盟法律培訓基地作為中國與東盟法律界人士交流的平臺,在為中國與東盟各國培養法律人才、奠定良好的法律合作基礎的同時,對于配合我國總體外交戰略,鞏固和發展我國與東盟國家的友好關系,促進中國一東盟自由貿易區的建設和開放,加快廣西北部灣經濟區的開放開發和廣西經濟社會的又好又快發展具有積極作用,同時也增強了廣西民族大學的辦學活力,提高了學校的國際化程度,實現了學校發展的新跨越。
二、前四期培訓班的經驗和教訓
中國一東盟法律培訓班的舉辦是我校開展法學法律跨國培訓教育的一次有益嘗試。培訓基地的主辦、協辦、承辦各方精誠合作,相互支持,配合默契,盡職盡責,克服了經費缺乏、涉外教學經驗不足、語言交流障礙、各國學員社會和文化背景及職業差異很大等種種困難,迄今已經成功舉辦了四期培訓班。每一期都有自己的亮點和特色,同時也存在不足,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亟待解決:
(一)缺乏一整套規范化、制度化的管理機制。規范化、制度化的管理機制可以極大地節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在中國一東盟法律培訓班的管理活動中,缺乏制度約束導致行為缺少規范性,工作部門無章可循,影響了職能的發揮。在四期培訓班中,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各個環節的工作人員更換頻繁,其直接后果是:每一年都要從頭開始,重新布置工作,重新開展工作,前一年的經驗很難得到總結以便為下一年所借鑒,很多工作無章可循,前后銜接不好,容易出差錯,也造成人力、物力和財力的浪費,降低了工作效率。
(二)后勤保障差強人意。中國一東盟法律培訓班的后勤保障工作非常重要,它是培訓班得以成功舉辦的前提和基礎,也是樹立形象、營造良好培訓氛圍的重要一環。由于培訓班的學員來自東盟十國,各國文化、、風俗習慣特別是飲食習慣各不相同,如:文萊、泰國、菲律賓三國的學員都有自己的飲食禁忌,有的不吃牛肉、有的不吃豬肉、有的不吃雞肉,使得飲食安排非常困難,從材料的選用、菜式的安排到菜名的翻譯,需要層層把關。前三期培訓班在這些環節上都出過問題,正在逐步地改進。后勤工作中住宿也是重要的一環,但在住宿安排上存在的問題更多。首先,留學生公寓的房間數量太少,無法適應進一步擴大培訓班規模的需要。留學生公寓是校園內唯一的旅館,中國一東盟法律培訓班每一年至少需要給學員和老師留出22間房,而當前廣西民族大學舉辦的培訓班在逐年遞增,每一次都要與其他培訓班協調才能勉強留出足夠的房間,如果要擴大辦班的規模,留學生公寓無法容納更多的學員。2008年中國一東盟法律培訓班舉辦了兩個班,一個是中國班,一個是東盟班,辦班效果良好,但是當時由于留學生公寓的房間數量有限,中國班只能住在校園之外的賓館,學員都覺得很不方便。后面幾期原計劃還想舉辦中國班,都因住宿條件有限而取消辦班計劃。這極大地制約了培訓班的辦班規模和效果。其次,留學生公寓的硬件條件(包括地板、墻壁、窗簾、紗窗等)有待進一步改善,否則,很難適應舉辦國際化培訓班的需求。
(三)課程設置不合理。中國一東盟法律培訓班是為中國一東盟自由貿易區和泛北部灣經濟區的建設和發展服務的,因此應當有的放矢地進行課程設置,重點開設服務于經貿的法律,如企業法、外商投資法、涉外商事仲裁、稅法等。許多學員都對這方面的法律特別感興趣。然而四期培訓班開設的課程沒有太大變化,目前總共有14門課程,分別是中國司法制度、中國對外貿易法、中國企業法、中國涉外民商事審判、中國廣西與東盟、中國知識產權法、中國物權法、中國法治建設、中國外商投資法律制度、中國合同法、中國律師實務、中國一東盟自由貿易區法律制度、中國一東盟自由貿易區法律實務、中國涉外商事仲裁。課程的數量很多,但內容太泛,有的內容還有重復,大多數課程只講一天,少數最多講兩天。一些課程老師不能直接用英語講課,而是通過翻譯介紹,學員往往感覺收獲不大。
(四)法律英語翻譯力量薄弱。中國一東盟法律培訓班的教師都是經過精挑細選的,但有一半以上的教師不能直接用英語與學員交流,現場需要翻譯的幫助。法律英語的翻譯對翻譯的要求很高,因為法律英語是表述法律科學概念及訴訟或非訴訟法律事務時所用的語體或該語體的部分用語。它是以英語共同語為基礎,在立法和司法等活動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律專業特點的語言。在法律英語中不僅有眾多具有法律專門意義的特殊詞匯,而且由于規定人們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法令或契約等法律文書所表述的內容必須準確、嚴密、客觀和規范,不容許絲毫的引申、推理或抒發和表達感情。因此,翻譯不僅要具備高超的聽、說、譯的能力,而且還要熟悉法律。然而,四期培訓班的翻譯都是英語老師,沒有法律學習的背景,也沒有經過高層次的專業培訓,部分翻譯不能十分準確地傳達教師的
本意,上課的效果也因此受到影響。
三、建立中國一東盟法律人才培訓長效機制的意義和具體實施步驟
由于研修班規格高,由中國法學會創辦和主管,廣西法學會協管,中國法學學術交流中心、廣西民族大學、中國法學會國際法學研究會共同承辦;學員來源廣泛,來自東盟十國,分屬不同的民族;培訓內容豐富,涉及國際貿易、外商投資、中國物權、中國合同、中國企業制度以及司法制度等十四個領域;培訓時間長,從學員報到至回國,持續將近一個月;工作環節多,涉及教學管理、住宿、飲食、出訪、教師和學員的接送等諸多環節,同時在管理工作中還涉及大量涉外事務,因此,研究建立一套中國一東盟法律人才培訓長效機制具有深遠意義,這是鞏固培訓基地培訓成果、切實發揮培訓基地作為聯接中國與東盟的橋梁作用的必需,也是加快廣西民族大學乃至廣西國際化發展步伐的重要步驟和有效手段。
筆者認為,建立中國一東盟法律人才培訓長效機制主要應從以下幾方面人手。
(一)成立一個人員相對固定的領導協調機構。因為培訓班涉及的面廣,工作環節多,持續的時間長,成立一個相對固定的領導協調機構是十分必要的。這個機構應當設在具體承辦培訓班的學校,機構總負責人由分管副校長擔任,其他負責人由參與培訓班各項工作的各二級單位領導擔任。法學院也應成立多個工作小組,分別負責教學和日常事務的管理、后勤保障、出訪協調等工作,調動全體師生員工的積極性,群策群力把各項工作做好。
(二)創造良好的客觀環境,有目的、有計劃地培養為中國一東盟自由貿易區和泛北部灣經濟區的建設和發展服務的法律人才。首先是要制定科學的教學計劃,優化課程結構,更新課程內容。為了適應中國一東盟經貿往來和文化交流的需要,培訓基地應在廣泛征求學員意見的基礎上進行合理的課程設置,以國際貿易法、外商投資法、中國物權法、中國經濟法、中國企業制度以及司法制度等課程為主,避免重復。與此同時,課程的內容要緊跟中國一東盟自由貿易區和泛北部灣經濟區的發展步伐及時更新。其次要改進教學方法。教師必須用全英文授課,講授與交流相結合,要充分調動、發揮東盟學員學習和交流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利用課堂這個平臺使學員們不僅了解中國的法律知識,還可以了解東盟十國的法律知識。培訓班應采用豐富理論學習與靈活多樣的實務考察相結合的方法,因此在搞好課堂教學的同時,增加中國一東盟博覽會、泛北部灣經濟合作論壇、北部灣經濟區建設的參觀考察交流活動。
(三)培訓基地應建立一個高水平的師資庫。組織一支高水平的師資隊伍為學員進行教學和翻譯,優先選拔能夠流利用英語與學員交流的教師進行教學和管理,是保證研修班培訓質量的關鍵一環。因此有必要在中國法學會的指導下建立一個高水平的師資庫,師資庫里的教師優先選拔能夠流利用英語與學員交流的專家,既包括專業教師,也包括法律翻譯和教學管理人員,人員相對固定。每一期培訓班結束時,由承辦方組織學員填寫一份教師評價表,并統一回收匯總,凡是評價不合格的教師將從師資庫里刪除。
(四)培訓基地應組建一支學生志愿者隊伍。其成員由英語口語能力強的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組成,他們在為培訓班提供強大的后勤保障的同時也能獲得寶貴的實踐機會,能夠開闊眼界,提高能力。
(五)利用網絡加強聯系,鞏固培訓成果。應當盡快在廣西民族大學網頁中建立一個東盟法律培訓班的鏈接,同時還要建立一個東盟法律培訓班網站,內容包括廣西民族大學及法學院、中國一東盟法律培訓基地、培訓班的概況,東盟法律培訓班要聞,法律文庫(東盟法律文庫和中國法律文庫),課程導航(包括學員課程精品區),東盟國家的就業信息(如就業熱點,急需哪類人才等),重要法律術語學習(用東盟各國的語言以及英語翻譯一些重要法律術語放在網頁上,便于法學的同學自學東盟各國的語言及法律,為將來進行跨國訴訟奠定基礎),提供一些介紹東盟各國風土人情的電影的下載(便于同學們了解東盟各國),東盟法律培訓班論壇(為學員和老師提供一個互相交流的平臺)。網絡是課堂之外學員之間相互交流的另一個重要平臺,在這個平臺上,參與的人數更多,范圍更廣;同時,作為橋梁,它還能夠更好地將中國的老師和學生與東盟學員聯系起來,并能逐步擴大和深化這種聯系,從而使我們的培訓成果得以鞏固和擴大。
我們有理由相信,中國一東盟法律培訓基地能夠充分利用地緣優勢、語言與學科優勢和環境優勢,將中國一東盟法律培訓班辦出水平、辦出特色、辦出品牌。
[參考文獻]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以及企業間競爭的日益加劇,法律糾紛案件也隨之增多,企業權益保護變得越來越重要。企業權益的保護,必然涉及其經濟效益問題。針對這一問題,很多企業都選擇了用經濟法律培訓來增強員工的經濟法律意識,提高企業職工尤其是經營管理人員的經濟法律素質,用法律手段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企業法律培訓的內容主要是經濟法。筆者曾對管理干部進行過經濟法培訓,也做過青工培訓班的法律基礎培訓等工作,現根據自己對企業培訓的經驗及相關理論研究,對企業法律培訓工作進行分析,并提出相關措施與對策。
1 企業經濟法培訓概述
企業經濟法培訓是指企業或針對企業開展的一種提高人員經濟法素質、能力和對組織的貢獻,而實施的有計劃、有系統的一種法律培養和訓練活動。其目標是提高員工的法律知識和法律素養,使員工在工作時能夠依法辦事,避免糾紛的出現,以法律途徑來保護員工和企業的權益。法律培訓實質上是一種系統的法律智力投資。企業通過投入人力和物力對員工進行經濟法律的培訓,其本質是為了提高員工的經濟法律素質,促進企業人力資本的升值和公司業績的提升,最終獲得投資收益的一種企業投資行為。
經濟法律培訓對企業的經營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有助于企業管理人員和員工獲取法律專業知識和法律實踐經驗,以采取必要措施防范法律風險的發生。另一方面,管理和法律具有密切的關系,培訓師接觸的是各行各業的企業,在培訓中可以將其它企業管理的先進經驗和理念進行傳授,使企業能夠了解到更多最新的法律資訊,開拓企業管理的思路,進而提升企業管理的水平。
2 國內企業經濟法存在的風險研究現狀
多年來企業經濟法存在的風險一直是企業多種經營風險當中最容易被忽視的風險之一,因此也成了企業經營活動中最重要的風險問題。其高發案率,低執行率,以及高敗訴率,或者打贏一場即使贏卻拿不到錢的官司的無奈與尷尬局面困擾著企業,因一筆官司或一筆欠款葬送整個企業的案例絕非危言聳聽。
呂景勝等人就以問卷調查的形式對國內221家中小企業進行了相關調查,這些企業中有198家在最近3年內發生過經濟法律糾紛事件,達到有效問卷的89%。其中又有174家企業發生了債務的拖欠,占整個問卷中的79%。而與此相對比的得到足額賠償的企業卻還不足33家,得到一半賠償的企業也僅有56家。而在我國將近4000萬家企業中,90%以上的是中小企業,這些中小企業相較大型企業而言,法律風險問題更多、更普遍,管理措施更落后,法律風險隱患更大。基于此,企業內部開展經濟法的相關培訓已勢在必行。
3 如何做好企業經濟法培訓
筆者是高職院校教師,同時也是企業培訓師,曾經做過管理干部培訓班經濟法培訓,也做過工培訓班的法律基礎培訓等,結合這么多年的工作經驗,筆者以為要想做好企業經濟法培訓,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3.1 企業經濟法培訓的課程目標設定原則
培訓課程目標是構建課程體系的前提和基礎,必須遵循以下原則:①突出培訓課程的法律定向,培養企業員工掌握基本的法律課程內容基礎,使學員最大程度地將理論基礎和實際崗位工作相結合。②法律課程培養目標與專業目標培養要相互結合,或者說所設課程的目標必須滿足并適應企業經營生產發展的目標。例如,一些國際商務型企業,企業的員工應具備從事國內、國際、交易等綜合能力素養,在此基礎上,對此類企業員工經濟法的培訓目標應圍繞“綜合能力”的提升來進行設置和確定,不然經濟法律課程培訓目標的確定也就失去了意義和方向。③培訓課程還必須結合培訓對象的接受程度及特點進行設置,做到“因人施教”。④所設課程的培養目標不僅要具備針對性,而且同時還必須具有適應性,以滿足崗位對知識和能力的雙重需要。⑤培訓方式必須嚴謹、優化。對于在崗員工的培訓,必須結合以下特點:其一,作為成年人,有一定的經驗和知識,他們能進行批判性的反思,是自主的學習者。因此,對于中小企業的經濟法培訓,應采用個案、現實問題等進行分析和討論的方法來縮小與先前知識結構的距離,通過案例分析等活動,來有效促進對已有實踐和知識進行反思。其二,經濟法律培訓還必須內容嚴謹、語言規范,邏輯性強,使學員深刻感受法律的魅力。
3.2 培訓實踐
筆者結合培訓實踐經驗,總結出四種基本途徑來對企業的中高層、基層等各層次員工進行有效的經濟法律培訓。
3.2.1 中高層管理人員的培訓
對于企業中高層管理人員的培訓,內容選取特別重要,其重點應放在講解公司合同、經營、國際金融貿易、勞動法律制度、擔保法律制度等相關的經濟法律與風險防范知識上,此類培訓所涉及的人員為公司中高層管理人員,要求培訓組織和教師具有較高的經濟法律知識水平,能真正做到為中高層管理人員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決策,發展戰略規劃,以及企業各重大事項進行把關等。例如,講公司法時結合“國美事件”,分析探討控股股東的誠信、董事及高層管理人員的誠信問題,可使公司高管有效地防范“道德風險”。再如,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案例,一些掌握公司核心秘密的員工集體跳槽,給公司帶來極大的損失,來分析企業怎樣防范泄密風險。
3.2.2 普通崗位員工經濟法律培訓
企業在各項崗位知識培訓過程中,必須留出時間讓普通崗位員工進行經濟法律知識學習,以提高企業員工的整體法律意識。
3.2.3 公司經濟法律風險防范培訓
企業與自然人一樣,同樣需要“日常保健,定期體檢”,在“穩健生存和發展”的意義上,其必要性、重要性與自然人相比有過之而無不及。此類培訓,即“日常保健”,可每年舉行1-2次。它涉及的范圍及內容均較廣泛,給經營管理人員及普通員工以有效的經濟法律培訓。
3.2.4 新法的宣傳培訓活動
一些事關公司財產與權利的新法,必須進行宣傳培訓,因為知識較為新穎,員工們的學習積極性也很高。
除此之外,企業經濟法因涉及合同擔保制度、合同證據問題,關乎到企業的發展和生存,因此企業領導除了做好基礎的培訓外,還必須加強企業合同的管理,重視合同的審查工作。企業合同作為關乎企業產品營銷宣傳、產品經濟利益的獲得,因此必須加強企業員工對合同的訂立到履行這一動態過程的管理,這一過程大致分為談判、簽約、擔保、審批、履行、結算,而其前提就是具備經濟法律知識,隨時掌握合同的問題,并及時上報。合同訂立前應審查其合法、合理性等情況,以便及早發現問題,及早解決問題,以防出現“秋后算賬”的情況,甚至給企業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
所謂“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逼髽I及個人的法律素質提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我們長期持之以恒的進行堅持,讓企業每個人從思想觀念上意識到,只有確保經濟活動的合法性,才是企業得以長久生存的前提基礎。每次培訓后,還應積極和學員進行溝通,收集他們有效的反饋信息,并統計這些有效數據,總結經驗,以備提升下次培訓效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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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高職;法律專業;職業標準;實訓教學體系
Key words: vocational college;legal major;professional standards;practical teaching system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1)01-0301-02
0引言
高等法律職業教育區別于法律學科教育的最顯著特征就在于,前者將職業技能的訓練作為整個教育過程的一條紅線貫穿始終,并以其為核心來設計培養方案。因此,在高等法律職業技能實訓教學體系建設中,構建科學、合理、統一、有效的法律職業標準,不僅是國際高職教育發展與改革的一個必然趨勢,而且也是我國高等法律職業教育自身發展與完善的一個必要條件和重要切入點。
1法律職業標準建設的現實意義
1.1 構建法律職業標準,是職業教育人才培養規律的內在要求
高職教育的核心目標是培養高技能人才。在高等職業教育人才培養中,專業技能培養對人的可持續性發展和終身發展具有深遠的影響,職業標準是培養高技能人才的基點和專業教育的目標和歸宿,是整個能力體系的支柱。高職教育首先需要解決人才培養標準和能力體系問題。高等職業教育能力建設的主要任務是針對特定職業崗位或崗位群必須的“全面的職業能力”,在這個能力體系中“專業技能”是必不可少的。面對新的知識經濟時代對新的職業能力的要求,將培養專業技能作為提高勞動者技術技能的新基礎,進而構建起法律職業標準體系,是適應多種職業和職業崗位轉換的需要,也是高職學生可持續發展和終身發展的要求,符合職業教育人才培養規律。
1.2 構建法律職業標準,是深化高等法律職業教育教學改革的需要據統計,目前全國高職高專僅開設法律類專業的院校有325所,法律大類專業19個,專業點483個,在校生23萬余人,形成了較大的規模,為我國基層法制建設培養了一大批法律職業人才。但隨著教育教學改革的不斷深入,法律類高職教學改革也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特別是法律職業標準建設以及“雙證書”教育,是全國法律類高職院校共同面臨的難題。從目前我國高等法律職業教育現狀分析,當前我國高職法律專業技能培養處于比較薄弱的狀態,許多高職院校較多地注重了學生專業知識的傳授,對于專業技能的培養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對專業技能缺乏全面的理解,對雙證書教育認識比較模糊,培養方案缺乏對專業技能進行系統整合,國家缺乏統一的法律職業標準和與專業相對應的職業資格證書等等。因此,構建法律職業標準,改革和創新“雙證融通”的人才培養模式,是深化高等法律職業教育改革的需要,有利于破解高等法律職業教育發展存在的瓶頸問題。
1.3 構建法律職業標準,是推動建立法律職業輔助人才準入標準的需要法律職業輔助人才的準入標準,指進入法律職業領域從事輔崗位所應當具備的最基本的條件,是對法律職業輔助人才專業素質的最低要求。
高等法律職業教育以培養從事輔法律專業服務的專門人才即法律職業輔助人才為目標,包括司法機關的技能型法律人才、基層組織與社區的實用型法律人才以及律師事務所中的輔人才等,他們是在法律事務中為法律職業者提供業務輔助且提高法律職業者工作效率的技能人才。西方法治發達國家,大多制定了嚴格的法律職業準入標準。我國目前在《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等法律法規中對法官、檢察官、律師等高級專門人才的準入條件作了規定,但對法律職業輔助人才的準入標準尚付闕如。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不斷推進,國家對法律職業資質標準化程度的要求越來越高,法律職業輔助人員準入標準研究和制定工作已經引起國家和行業的重視,目前已出臺了人民警察體能標準、保安員崗位標準、速錄員技能標準等多個單項技能標準。與此同時,全國法律類高職院校也在積極開展法律職業輔助人員準入標準研究工作。為滿足國家法治建設對法律職業人員專業素質日益提高的要求,提供法律職業輔助人才培養和選拔的衡量標準,有必要凝聚法律界共識,制定統一的法律職業標準并進行推廣應用,以此形成法律職業輔助人才的準入標準。
2法律職業標準建設中的基本理念與原則
法律職業標準的構建,必須與科技進步、社會經濟發展、產業發展與文化發展相協調,并注重通過運行機制創新、工作思路創新、服務平臺創新、技術標準創新,來實現工作突破,達成標準建設戰略目標。具體說,我國高職法律專業技能標準的建設應體現以下基本理念與原則:
2.1 政產學結合原則法律職業標準建設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政府的引導、行業以及全國同類院校的支持,單靠某一方難以完成。具體可由政府或行業主導,院校承辦。政府或行業工作以政策協調為重點,由政府或行業制定并出臺相關扶持政策,承辦院校在廣泛基層調研以及集中征求“政、產、學”幾方合理化建議的基礎上,按照國家和行業要求和規范編制各專業技能標準并向國家勞動人事部門申報國家職業標準。經專家論證成熟后,由政府或行業發文形成正式的職業崗位技能標準。
通過“政、產、學”的有機結合,既可以使標準編制工作納入政府、行業的議事日程,努力把政府、行業和學院三方的積極性組織調動起來,形成工作合力,為實現職業標準獲得認證奠定扎實的基礎,也可以促進院校辦學體制機制的創新。
2.2 能力本位原則在法律職業標準建設中,必須把能力本位思想貫穿于人才培養的全過程,突出就業崗位(群)職業能力的培養,堅決避免學科本位的思想和行為。要注重在課程體系的設計上按照高技能人才的培養規律;在課程結構上根據能力培養的需要整合知識,形成新的課程;課程形式、考核形式都要采取與能力培養相適應的形式;引進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術等級證書及學生獲取證書的要求;注重學生職業素質的養成教育等等。
2.3 系統改革原則構建法律職業標準,應對高職教育人才培養方案體系進行系統的整合與改革。通過實施技能標準、認證系統、題庫開發、培訓教材、實驗基地、考評員隊伍建設、考核認證、技能大賽等一體化開發運作模式,形成齊頭并進態勢。各個教育環節都滲透、服務專業技能培養。
3法律職業標準實訓教學體系的建構
3.1 制定專業技能實訓教學計劃專業技能實訓教學計劃的制定要注意處理好幾個關系。一是與專業總體教學計劃的關系;二是實訓教學計劃中綜合計劃與專門計劃的關系。實訓計劃的內容應包括各項具體技能的訓練目標、要求、課程設置、實訓方法和手段、實訓效果的測評與鑒定等等。
3.2 引入職業資格標準,改革教學內容和課程體系
3.2.1 改革專業課程結構,構建模塊式課程體系按照高素質技能型人才培養的特點和規律,根據技術領域和職業崗位(群)的任職要求,參照職業資格鑒定對職業知識、能力和素質的結構要求,對專業的課程結構進行改造,構建通識教育課、專業基礎課、專業課、核心技能課、職業資格鑒定培訓和綜合實踐六大教學模塊,實行與職業資格鑒定相通的、模塊式人才培養方案。
各專業技能培養方案分三個階段設計,將知識、技能、素質與經驗有機結合,融入課程之中,培養學生職業能力和就業能力。
3.2.2 優化整合課程和教學內容在整合課程和教學內容方面,各專業對相關職業資格鑒定的內涵進行解構,打破三段式的教學內容體系的分割,根據職業資格證書的考核要求,以職業崗位能力為核心,重組課程教學內容,使教學內容與國家職業標準相銜接,將其所需的理論知識融入相應專業技能訓練課程,技能要求融入實踐教學課程或相應課程的實踐教學環節。在課程的設計上,貫徹應用性、針對性、實用性原則,在課程的教學要求上,注重訓練學生綜合應用知識和技能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3.2.3 改革課程考核標準與方式在課程考核標準與方式方面,借鑒和吸收職業資格證書的考核標準與方式,建立以職業技能考核為核心的職業型標準化考核方式,將學生的考證成績與學生實訓課程教學的考核成績掛鉤,逐步實行專業實訓課程與職業鑒定考試培訓課程結合,技能鑒定與實訓考核相結合的實訓教學考核制度。
3.2.4 開發技能鑒定培訓教材根據職業標準和職業資格鑒定要求,與行業合作,制定教材編寫大綱,編寫相關專業職業資格鑒定與培訓教材。教材要達到理論與實踐有機融合,專業教學、職業培訓、技能鑒定三位一體、有機融合。
3.3 建立實訓教師隊伍建立一支素質高、能力強的專業技能實訓教師隊伍,教師隊伍由專任教師和兼職教師構成。專任教師參加相應的職業資格培訓與考證是培養掌握職業訓練標準的雙師素質指導教師的最直接的有效途徑。按國家有關要求,組織專任教師參加職業資格培訓與考證,確保每一職業(工種)考評員人數不少于3人。考評員不僅是職業鑒定考評員,同時還是各專業技能實訓教學的組織者和實施者。
兼職教師是法律專業技能實訓教學隊伍中不可缺少的力量,它是對專任教師隊伍的有益補充,兼職教師主要來源于法律實務部門,由基層一線實踐崗位的專家、能手構成。
3.4 建立綜合性技術試驗基地法律職業標準建設是操作性、實踐性很強的工作,其主要環節需要在實際運作中檢查驗證,新開發的標準、課程、教材、題庫、技能考試方法及考務管理技術,都先要在實驗基地進行測試檢驗,成功后才可投放到社會上。在社會上還要再作一定范圍的測試試驗。為此,有必要在各職業(工種)組建集教學、行業培訓、職業鑒定功能于一體的綜合性技術試驗基地。綜合性技術試驗基地建設采取校局(院)合作方式,爭取行業從物質上、技術上給予支持,試驗基地不僅要在設備設施,而且要在技能訓練、鑒定的基礎性項目上與校內實訓基地形成互補。實現校局(院)資源共享,“雙贏”發展。
3.5 推行開放性的實訓教學模式
3.5.1 開展教育和培訓按照職業技能鑒定考核要求,積極面向社會開展相關專業(職業)技能鑒定培訓。專業技能的教育培訓可以單獨開設課程,也可以不單獨開設課程,直接滲透到其他課程中教學活動中,與其他課程的教學相結合。還可以參照有關國家的經驗,對其中一部分技能采取單獨開課的方式,另一部分核心技能采取滲透到其他課程中的方式。
3.5.2 組織考核認證按照相關專業(職業)資格標準,每年組織在校生參加職業技能考核鑒定和認證,鑒定合格者,頒發相應職業資格證書。專業技能的考核鑒定和認證,可以采取考試方式,也可以采取評價方式。或者一部分專業技能采取考試方式,另一部分采取評價方式。
3.5.3 舉辦技能大賽舉辦職業技能大賽是推廣職業標準的有效形式。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技能競賽制度:一是擴大技能競賽參賽面,除院校外,應吸收行業、企業多方參與,形成在區域和行業有一定影響的賽事;二是拓寬高技能人才成長通道,使技能大賽成為企業、行業選拔技能人才的有效途徑;三是建立和完善與獎勵表彰相銜接的職業資格證書核發制度,比賽成績與學生的職業資格掛鉤,逐步實現職業資格證書與技能競賽的銜接和互通,促進高素質高級技能型人才培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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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課程設置以專業為限,造成財稅法教師多元化知識結構構建障礙
《財稅法》課程在經濟學專業和法學專業都有開設,經濟學專業的《財稅法》課程主攻財政學和稅收學的教學,法學專業的《財稅法》課程主攻財稅法和稅法的教學,這樣的課程設置以專業為限,割裂“卓越財稅法律人才”培養所需的復合型知識體系,直接導致接受此種模式培養的財稅法教師知識結構的單一化。當他們擔任財稅法教學工作后,又再重復此種單一知識體系教學模式,周而復始。因此財稅法課程設置不合理,對財稅法教師多元化知識結構的構建造成較大障礙。這屬于財稅法師資建設“先天不足”的部分。其實高等教育作為一種精英教育,在知識體系上要側重“通識教育”與“專業教育”的結合,不能固守專業方向,僵化培養目標。黃進老師指出,“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要求必須堅持厚基礎、寬口徑培養與類型化、特色化培養相結合”的原則[1]。因此,財稅法課程設置上應打破專業局限,補充相關學科知識教學。
(二)財稅法課程的專任教師人數普遍不足,且缺乏教學團隊建設基礎
我國高校財稅法課程教學,囿于師資缺口,專任教師人數普遍不足。首先,財稅法專業方向的專任教師人數不足。表現在一是大多數財稅法課程教師雖是法學科班出身,但其專業方向多為經濟法或民商法;二是部分任課教師甚至是從其他學科或學院借調過來,如從經管、會計學院借調,這些都導致財稅法教師缺乏必要的理論教學知識基礎。其次,財稅法課程的教學團隊數量很少。這主要是因為大多數法學院校的財稅法專任教師人數較少,有的學校甚至僅有一名專任教師(因為課程為選修課,課時較少),有的學校是由經濟法教師兼任財稅法教學,從而導致財稅法課程教學改革成果較少,缺乏教學團隊建設基礎。
(三)財稅法課程性質轉變導致
財稅法教學未得到足夠重視,師資隊伍建設缺乏發展動力傳統法學教育體制普遍重視核心課程教學,忽視選修課及其他法學相關課程教育。1999年前財稅法還是經濟法專業的必修課程,隨著教育部本科專業目錄調整后,財稅法課程性質從必修課調整為選修課,甚至有的學校已經取消單獨設課,僅在其他法學課程中略微簡述。第一,課程屬性的轉變直接導致課時的縮減。一般來說,《財稅法》課時在36左右(只有極個別財經類院校課時達到54),但僅稅法而言,我國就有近20個稅種。課時的縮減,使得任課教師只能著重于主體稅的講解,其他輔助稅甚至稅收征管等都較少涉及,學生財稅法律知識不全面;第二,課程屬性的轉變,也影響了財稅法教學的改革和創新。因為選修課考核一般以考查為主,相比必修課的考核嚴格度要低很多,所以任課教師普遍缺乏課程教學考核壓力,教學缺乏積極性,師資隊伍建設缺乏發展動力。
(四)財稅法師資隊伍建設對教師實踐技能培
養重視度不夠“卓越財稅法律人才”培養要求從事財稅法律教育的教師,不僅要能向學生解釋“是什么”、“為什么”,更重要的是要向學生講授“怎么做”,即財稅法律教師應具有一定的財稅職業技能。但目前財稅法律教育中對財稅法律實踐技能的教學重視度不夠,在教學中“照本宣科”的多,理論創新的少;課堂講授的多,實踐訓練的少;簡單灌輸教學法用的多,其他教學方法用的少。具體表現在:第一,實踐教學課時明顯少于理論教學課時,一般只占到總課時的十分之一;第二,財稅類實驗設施、設備較少;第三也是最關鍵的,財稅法律教師自身的實踐技能水平普遍不高。很多財稅法任課教師甚至從未填寫過納稅申報表,更不用說知道稅款如何入賬等實際財稅工作技能,特別是財稅法教師中擁有注冊稅務師或注冊會計師資格的寥寥無幾,這樣導致課程教學中仍以法條講解為主,學生對于財稅實際問題知之甚少,難以滿足財稅法律職業需要。實際上就卓越財稅法律人才培養而言,財稅法教師實踐教學技能的要求,較之其他法學課程,不是更低,而是更高。為實現法學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宜將“通識教育、理論教學、實踐教學相統一?!?/p>
二、基于“卓越法律人才”培養理念的財稅法師資隊伍建設
鑒于以上財稅法師資隊伍建設中存在的不足,當務之急就是要加強兼具理論研究基礎和實踐技能的財稅法師資隊伍建設,具體包括:
(一)建立并健全財稅法教師理論教學技能培養機制
第一,在財稅法專任教師的聘用標準上要更新觀念,成立由學校行政部門負責人、資深教師、學生代表和財稅專家等組成的教師聘用委員會。具體分工如下:由學校行政部門負責人核對待聘人員的基本信息,考察其教育背景;由資深教師考察待聘人員的知識層次和理論水平;由資深教師和學生代表聯合考察待聘人員的教學效果;由財稅專家具體考核待聘人員的實踐技能水平。第二,以教研室為單位,成立專門的財稅法課程教學培訓平臺。在財稅法教師的理論教學培養上,可充分利用教研室平臺,以財稅課程教學改革為方向,以提高財稅法教學質量為目標,針對財稅法理論教學中存在的不足與問題,定期開展教研活動,包括分析課程教學內容,探討教學方法,反饋教學評價,實施教學改革等。通過這個平臺建設,不僅有利于財稅法教師理論教學技能培訓的常態化發展,而且可以為各法學課程之間開展教學交流、共享教學資源提供場所和途徑。第三,加強財稅法骨干教師和學科帶頭人的培養。骨干教師和學科帶頭人是財稅法師資建設的關鍵,也是衡量師資隊伍建設好壞的重要指標。所以一方面要“內扶”,即要積極鼓勵財稅法專任教師提升自身學歷,開展科學研究和教學研究,積極申報各類課題;對教學效果好,科研成果多的教師,學校要重點培養,優先業務及學術進修;配套相關的獎勵措施,對積極改進教學方法,創新教學模式的財稅法教師給予獎勵。另一方面要“外引”,即把引進高層次財稅法律人才作為提高教師隊伍整體水平的突破口,確保師資隊伍持續健康發展。無論是嚴格財稅法教師任職標準,還是建立教學技能培訓平臺,最終目標都是提高財稅法教師的教學質量,因此財稅法師資隊伍建設還須進一步完善教育教學能力評估機制,從單純課堂教學評價轉變為“教學工作狀態評價”[3]。
(二)建立并健全財稅法教師實踐技能培養機制
財稅法學教師實踐技能的培養,“必須改變高校法學專業教師嚴重專業分化的取向,法學專業教師要樹立融合法學和相關專業知識以及法學內部各學科知識的理念,并盡量付諸實踐”。第一,建立財稅法教師職業技能培訓基地。實踐教學是形成法律職業習慣和建立法律職業認同的重要工具。只有提高財稅法教師自身實踐技能,并借助實踐教學中師生間的學術探討與體驗交流,才能更好地端正學生的學習態度,激發課堂參與的積極性。因此,可與稅務部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實務部門建立穩定聯系,建立財稅法教師的實踐技能培訓基地,實現財稅法教師從上崗培訓,到在崗培訓的不間斷培訓平臺,一方面為財稅法教師職業技能培訓提供真實工作環境與條件;另一方面也可為開展財稅法課程實踐教學提供案例資源。第二,聘請財稅實務專家,完善兼職師資隊伍建設。在財稅法師資隊伍建設中,學校要加強兼職師資隊伍建設。這是師資隊伍結構優化、財稅法律人才培養和財稅法律專業變化的需要。通過聘請會計師、律師、稅務師,甚至是法官、檢察官為兼職教師,采取到學校做報告,開座談會,參與實踐教學或編寫實踐教學材料等多種形式,創新高校兼職教師管理模式。一方面成立專門的兼職教師管理部門,規范兼職教師的教學管理;另一方面,要加強兼職教師培訓,讓兼職教師盡快取得高校教師資格證書。
(三)在財稅法師資隊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中,增加對實踐技能和實踐業績的綜合考核
第一,將財稅法教師的實踐技能教學工作納入工作量計算。財稅法律實踐教學對于任課教師提出了更復雜、更專業的要求,因此也應將教師的實踐技能培養和實踐業務納入工作量計算,如指導的學生社會實踐活動、辦理的訴訟案件量、為群眾提供的法律咨詢次數,發表的實踐性教學研究文章數量,以及在實務部分進行的在崗/頂崗學習和培訓等,都可以按照一定參數,具體量化為財稅法教師的工作量。這樣不僅有利于合理分配財稅法教師的教學任務,更有利于全面評價財稅法教師的教學工作。第二,將財稅法教師的實踐業績納入職務晉升考核范圍。以往高校的職務晉升主要以科研成果為主,這樣的工作考核機制不利于高校教師實踐教學的開展。建立財稅法律實踐教學業績的職務晉升考核指標體系,將財稅法教師的實踐業績與職務晉升掛鉤,如指導學生實踐活動獲獎、從事財稅法律服務等兼職工作時間以及發表的高質量學術文章等,這樣才能充分調動財稅法教師的實踐教學工作積極性,從而提高課程的實踐教學效果。
加拿大著名學者W?F?麥凱教授與西班牙的M?西格恩教授在《雙語教育概論》一書的導言中寫道:“就世界范圍而言,雙語教育對加強各民族相互理解是我們所能夠做的最有價值的貢獻;就國家范圍而言,它是促進各個種族群體和少數民族和平共處的最佳途徑。無論開展雙語教學的代價多么昂貴,總比不能開展雙語教學所要付出的社會代價低廉得多。”[1]從某程度上來說,國際經濟的交往過程本質上是經濟、法律規則的運作過程,未來社會法學人才的競爭歸根結底是國際法人才的競爭。因此在法學教育過程中實施雙語教學模式改革具有經濟與法律的雙重意義。法學專業課雙語教學應該如何開展才能收到預期的教學效果,這是法學教育者必須思考的問題。
一、法學雙語教學的涵義
所謂雙語教學,通常的理解是指在非外語類課程①(指公共課程和專業課程)的教學過程中應用母語和第二語言授課的一種教學模式,既包括教師應用兩種語言講授,也包括師生應用兩種語言交流。因此在我國,法學雙語教學簡單說就是用漢語和外語兩種語言講授法學課程的教學模式。但雙語教學的標準是什么,教育主管部門并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說法。筆者認為,法學雙語教學至少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教材為外語教材或雙語教材;(2)課堂講授的語言為漢語和外語,其中外語授課的課時應占到該門課程課時的50%以上(含50%);(3)課程的考核(即出題和作答)也要使用漢語和外語兩種語言,其中用外語作答的試題要占到試題分值的50%以上(含50%);(4)該教學模式的目的是在學生掌握法學專業知識的基礎上,提高學生使用外語從事法律工作的能力,以適應我國對外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當然,如果完全使用外語教材,課堂講授和考核完全使用外語的,就是外語教學,它是雙語教學的高級形式和最終目標。
目前,在我國各個高校開展法學雙語教學的過程中,人們對雙語教學的理解不盡一致,甚至還存在一些“誤區”,需要引起足夠的重視。
1.法學雙語教學不能替代法律外語課程。法律外語是一門專門用途語言,在西方國家被稱為法的語言,指表述法律科學概念以及訴訟或非訴訟法律事務時所用的英語或其他語種的部分用語(如法語、拉丁語)。其作為一種“不同于一般語言的具有權威性和約束力的法律載體”,是普通人向法律職業人轉變必須具備的語言工具,如果不進行專門的學習和訓練是難以掌握其中奧妙的。[2]雙語課程和專業外語課程是不能相互替代的。法律外語課程側重法律語言的學習,目的是提高學生在法律領域駕馭語言的能力;而法學雙語課程的主要目標不是語言而是法學的某個專業領域,是將兩種語言(漢語和外語)作為教學用語言,將外語作為獲取知識的一種手段,而不是目的。另外,法律外語課程與法學雙語教學課程的區別還在于,法律外語課程傳播的法律知識和法律信息是西方的法律知識和法律信息,而法學雙語教學課程講授的主要是中國的法律知識。②
當然,即使法律外語課程同時兼有向學生傳播法律知識的作用,法律外語課程還是以法律語言的學習和掌握為自己的主要目標。這并不是說法律外語教學不重要。在課程體系中,它應該占據基礎性的地位,作為以后專業課雙語教學的基礎。因為法學專業課程的雙語教學并不是生硬地將中國法律的內容翻譯成外語,而是要用外國法中的恰當詞匯來表達相應的中國法律的概念和內容。
2.法學雙語教學不是簡單地以外語講授幾門中國的法律課程,更不應是過多過細地對英美法系國家法學理論和司法的介紹。作為一種全新的人才培養模式,雙語教學無論在人才培養目標還是在整個教學體系上,都不同于傳統教學模式。那種以外語講授幾門中國的法律課程的作法,是對其的簡單化和庸俗化,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雙語教學。由于課堂教學受到學時的限制,大量介紹英美法系國家法學理論也只會本末倒置。事實上,法學雙語教學應當是一種全新的法律人才培養模式。因此,法學專業課雙語教學要取得良好的教學效果,就需要從教學目標與定位,課程確定,教學模式、教學方法和考核方法改革,教材建設,師資培養等方面入手,探索自身規律,形成良性機制。
二、法學雙語教學的目標與定位
法學雙語教學的特點體現在法學學科內容的學習和外語語言的運用這二者的關系方面。法學學科內容的學習和外語語言的運用是法學教學過程的兩個主要方面,但就二者的關系而言,要強調的是,法學雙語教學的主要目標應是法學學科內容的學習,外語是用來傳達法學學科內容的媒介。確切地說,法學雙語教學是通過英外語這一語言介質進行法學專業內容的教學。它的最終目標是使學生掌握法學專業學科的知識,其傳播途徑是外語。圍繞掌握法學專業知識和提高外語語言技能兩個目標開展雙語教學,對學習者而言是“通過外語學習法學學科知識”,對教師而言是“通過外語教授法學學科知識”。
因此,在定位上,法學雙語教學是用兩種語言作為教學媒介語,通過講授法學知識使學生達到掌握該專業知識和提高外語運用能力的目的。法學專業雙語教學,它的最終目的應服務于法學專業本科教學計劃和教學目的的實現。法學雙語教學應當更側重于法學知識的傳授和學習,外語則是作為輔助工具存在的。當然,通過法學雙語教學,提高學生的外語運用能力也是這個過程帶來的一個良好結果?;蛟S有人就認為當初教育部要求開展雙語教學或者外語教學的初衷之一是為了提高學生將外語運用于專業領域的能力,但我們要知道,通過雙語教學提高學生外語運用能力不是靠學習外語得來的,事實上是在專業學習的過程中因為使用外語而提供了一個運用外語的環境和機會,而學生無論是外語的學習還是專業外語的學習都是通過大學公共外語課程和專業外語課程取得的。因此,法學雙語教學教的是法學專業知識,而不是外語知識。當然,學生通過這個教和學的過程學到了外語知識、提高了外語實踐能力,這與法學雙語教學的主要目標并不矛盾。
三、法學雙語教學的課程設置
法學雙語課程既涉及法學專業知識,又有較高的外語要求。對教師與學生而言,都有較大的難度。這樣一來,課程設置就顯得非常重要。在課程設置的問題上,我們必須服從法學專業教學的目的與定位。法學雙語教學的目的首先是更快更好地吸收最新的法學專業知識,其次才是提高外語水平,不能喧賓奪主。雙語教學不是語言課,不能以降低法學教育的質量為代價,因此要實事求是,不能盲目追求雙語課程數量的指標,不適宜用外語教授的課程,堅決不搞雙語教學。筆者認為,法學雙語教學在課程設置上要遵循以下原則。
1.法學專業雙語教學應當定位于法學專業課程,而非法學基礎課程的學習;[3]法學專業課程中采用雙語教學的也主要應為專業核心課程以外的課程。法學基礎課程和專業核心課程多為體系宏大、分支眾多、理論難度較大、本民族文化性較強的課程。因此,對于這些課程,用外語授課遠遠沒有母語授課的效率高。筆者認為,教育部規定的十四門法學專業核心課程中,中國法制史、法理學、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經濟法總論等課程都不適宜采用雙語教學。
2.法學雙語教學應優先選擇世界范圍內趨同性較強以及中外理論相近且聯系越來越密切或者說與國際密切聯系的課程。[4]這類課程包括十四門核心課程中的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商法、知識產權法,還包括國際貿易法、國際貨物買賣法、國際投資法、國際金融法、國際稅法、WTO規則、海商法、證券法、公司法、環境法、仲裁法等課程。這些課程要么與國際規則、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密切相關,比如帶“國”字頭的課程和WTO規則;要么各國在這些領域的立法趨于統一,比如商法、知識產權法、海商法、證券法、公司法、環境法、仲裁法等課程。前一類課程的法律淵源包括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這些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的正式文本大多是外語,涉及的相關術語、國際原則及相關理論多以外語為原始載體,都來源于外語國家的基本原則,所以用外語傳授該部分知識比翻譯成漢語后的內容會更準確,有助于學生掌握第一手的相關專業資料。[5]因此這類課程非常適宜雙語教學。后一類課程的國際化程度比較高,不僅兩大法系在這些方面的立法趨同,而且我國在這方面的立法也是借鑒英美法系國家的先進經驗,故用外語傳授比較合適。
3.雙語教學的課程應是對我國現有薄弱環節和空白領域的有效填補,故法學專業雙語教學也應優先考慮我國立法較少、研究不發達、有必要借鑒國外立法和司法經驗的課程。比如英美合同法、英美侵權法、英美法等西方比較發達的課程;外國法制史、西方法律思想、羅馬法等以西方史料為基礎的課程等。
除了上述提到的課程以外,對于各大部門法中的其他一些具體課程,筆者認為也可根據上述原則來判斷其是否適宜雙語教學。比如,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破產法、票據法、保險法、社會保障法等中外理論聯系緊密且具有世界趨同性的課程比較適宜雙語教學,而物權法、婚姻法、金融法、稅法、勞動法等在制度上和體系上具有較強的中國特色,故不適宜雙語教學。
四、法學雙語教學的教學模式
(一)法學雙語教學的模式
筆者認為,法學雙語教學的模式應為教師交替使用外語與漢語進行授課,學生使用外語與漢語兩種語言進行雙語思維。其具體內涵如下:
首先,從教學層次上來說,法學雙語教學應當在掌握一定的法學基礎知識、并且具有較高外語水平的學生中開展。因此,法學雙語教學應當在本科三、四年級的學生中開展。本科一、二年級學生沒有法學理論基礎,且外語的聽、說、讀、寫能力還需經過大學階段的磨練才能適應外語授課和外語思維的模式,故在本科一、二年級進行雙語教學不很合適,學生很難理解相關法律知識,教學效果比較差。
其次,從教學內容上講,雖然要求教師使用外語授課的比例要達到課程內容的50%以上,但必須注意的是,對于那些屬于本門課程的核心理論以及其他一些深厚的理論問題、邏輯性強的分析、中國特有的制度等內容應當用中文講授,而一些基本概念、基礎知識、全世界通用的理論問題、西方國家特有的制度、案例分析等內容應當用英文講授。由于課時受到局限,中英文講授的內容應盡量不重復。這樣,既能鍛煉學生用外語思維的能力,又能讓學生掌握本門課程的核心問題和關鍵問題。
(二)法學雙語教學的教學方法
法學雙語教學要求改變一直以來形成的以教師為主導的“填鴨式”的教學方式,增加課堂上師生之間的互動,實現教學相長。首先,雙語教學教師須運用計算機網絡與多媒體,實現多媒體教學。教師制作多媒體課件,寫出重點內容的外文表述,再用一些圖片和視頻資料,增加課件的直觀性,使學生能夠較快理解和掌握所學內容。其次,法學雙語教學應加大學生的課外閱讀量。閱讀材料除了國內能購買到的外文原版書籍以外,主要應依賴教師通過互聯網或其他方式搜集到的外文資料。任課教師可根據教學進度布置學生閱讀相關內容,教師在課堂講授時可向學生提問相關內容或者根據閱讀材料布置作業讓學生完成。最后,進行互動式的課堂教學時可運用討論課、案例分析課、影視課等形式。無論是哪種形式,都應使用外語,并事先由授課教師將任務布置下去,在課堂上學生要充分表達自己的觀點,最后由教師作出點評。
由于法學雙語教學實行互動式的教學方式,故法學雙語教學應實行小班教學,小班教學以40人左右為宜。為了保證雙語教學的效果,要求學生必須具備一定的外語水平,故法學雙語教學一定不能強制性地要求所有學生參加,而是應在設定一定語言和專業標準基礎上,由學生根據自己的興趣選擇組成雙語教學班。目前國內多數高校均實行學分制,且一門課程有兩個以上的任課教師可供學生選擇,這就為雙語教學的實施創造了條件。
(三)法學雙語教學的考核方法
法學雙語教學的考核應吸收西方先進國家的經驗,淡化閉卷考試,靈活運用口試、筆試、開卷、閉卷等多樣化的考試方式,尤其是應將學生平時在課堂上的發言次數和質量納入最終的成績評定之中。具體來說,法學雙語教學的課程考核分平時考核和期末考核兩部分,平時考核成績應為主要考核指標,占總成績的60%,期末考核可作為輔助考核指標。平時考核的指標可以是出勤情況、課堂發言成績、平時作業成績等;期末考核建議開卷,以外語題目作答為主,也可適當增加口試的內容。考核應以考查學生雙語應用與專業知識應用能力為主要目標。如果可能,應盡量設計案例,以考查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6]
五、開展法學雙語教學亟需解決的問題
(一)加快法學雙語教學的教材建設進程
目前,各個高校開展法學雙語教學的困難之一在于雙語教學的教材短缺。從上述法學雙語教學的內涵敘述我們知道,要想稱之為雙語教學,應當使用外文原版教材或者雙語教材。但是,在適宜進行雙語教學的法學專業課程中,除了“國”字頭的這類以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為主要內容的課程(包括WTO規則)和英美合同法、英美侵權法、英美法、外國法制史、西方法律思想等這類純粹介紹外國法制度的課程容易找到比較合適的外文原版教材以外,其他法學雙語教學課程因為中西方法律制度和體系的不同,外文教材缺乏對中國問題的系統論述,其內容不完全適應中國國情等原因,并不適宜使用外文原版教材。因此,對于這些法學雙語教學課程,組織有關專家編寫雙語教材就顯得非常必要。筆者對法學課程雙語教材的建設提出以下建議:
(1)建議將法學雙語教材的建設納入一定層次的規劃教材建設體系之中,并組織全國的力量編寫雙語教材。編寫法學雙語教材的專家首先應為某個法學學科領域的專家,外語水平高,有出國留學的經歷或者有法學雙語教學的實踐經歷等。
(2)雙語教材絕對不是對中文教材的翻譯,而應盡量在綜合多本外文原版教材的基礎上,通過節選和編輯,盡量保持原版教材的原汁原味,同時使內容符合中國的教學習慣和要求。當然,其前提是與有關國外出版社和作者達成協議,不侵犯知識產權。
(3)專家在編寫教材的同時,還應列出一些參考書目,指導國內出版社出版這些書目的影印本,以供任課教師作為學生的閱讀書目選用――因為法學雙語教學僅靠閱讀教材是遠遠不夠的。
(二)加大法學雙語教學的師資培養力度
目前,法學雙語教學的另外一個困難就是師資缺乏。法學雙語教學的師資培養和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應該有步驟、有計劃地進行,采用自己培養和引進相結合,國內培訓和國外培訓相結合,短期培訓和長期培訓相結合的培養模式。
首先,應將雙語教學的師資培養納入各地或各高校的五年發展規劃,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法學雙語教學師資的培養有計劃地進行。
其次,法學雙語教學師資的培養應當是自己培養和引進相結合,根據各高校不同的情況有所側重。比如,筆者所在的山西財經大學,因為地處內陸省份,經濟發展水平較低,因此在引進師資上困難較大,故山西財經大學的法學雙語教學培養應以培養現有師資為主、引進師資為輔。在引進師資時,引進對象應為本專業的歸國留學人員。他們既有扎實的專業知識,又有較高的英語水平,可以很好地勝任雙語教學工作。自己培養主要指高校現有師資中雙語教學師資的培養,也可稱為轉崗教師培訓。這主要有兩種途徑:一種是把英語基礎好的學科教師培養成雙語教師,另一種是把英語教師培養成雙語教師。由于法學雙語教學的主要目標是讓學生獲得學科知識,因此筆者認為第一種途徑應為培養的重點?,F在,各高校的新進教師至少為碩士以上,具有出國留學背景的新進教師所占比例也越來越多,這些新進教師的外語基礎普遍較好,有些外語水平還比較高。這些均為高校雙語教學的師資建設創造了良好的條件。因此,各高校應當在法學專業教師中選取那些具有碩士、博士學歷或者具有出國留學背景的教師作為雙語教學師資培養的重點。當然,外語教師如果有興趣,也可以鼓勵他們攻讀法學學科的碩士或博士,畢業以后從事雙語教學。
再次,法學雙語教學師資的培訓應當國內培訓和國外培訓相結合,短期培訓和長期培訓相結合。對于轉崗教師的培訓,一個是國內培訓,一個是國外培訓。國內培訓主要培訓教師的外語水平和雙語教學的教學方式和教學技能。外語水平的培訓是長期培訓,教學方法和技能的培訓是短期培訓。外語水平的培訓是培訓的重點,又分兩種:一種是在職在崗培訓,即高校利用晚上和周末時間對這些潛在的雙語教學師資進行長期的語言培訓,這種方式適用于那些外語程度比較高的教師;另一種是脫崗集中培訓,比如到某個語言大學集中、強化培訓三到六個月,這種方式適用于需要短期提高外語水平的教師。當然,也可鼓勵單個教師脫產半年或一年去語言大學進修。國外培訓主要是指教師進修主講的雙語課程。這個階段非常關鍵,只有完成了國外階段的培訓,轉崗教師的培訓才算完成。國外培訓一定要放到國內培訓完成以后,而且必須是去國外的大學進修主講的雙語課程,而不是簡單的培訓語言。到國外大學進修主講課程,一方面鍛煉和實踐了語言,另一方面,學到了本學科本課程最前沿的研究成果,學到了西方先進的教學方法和理念,掌握了本課程本學科的專業英語。這些都是國內的語言培訓根本達不到的。因此,國外大學課程的進修在雙語教學師資培養中占據著重要的地位。
綜上所述,各高校一定要準確定位法學雙語教學的目標,科學設置雙語教學課程,改革教學模式與方法,選擇適當的雙語教學教材,培養優秀的雙語教學教師,讓雙語教學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以滿足我國不斷增長的國際型法學人才的需求。
注釋:
① 事實上,筆者認為外語類課程也存在著雙語教學的問題。也就是說,外語類課程,也存在用外語講還是漢語講的問題。但因為與本文的題目無關,所以在此不做詳細探討。
② 法學雙語教學的有些課程也是對國際或外國法律制度和法律知識的介紹和學習,但這只是法學教育中的一小部分,并且應當服從和服務于中國法律的學習。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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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駱裴婭.法學專業雙語教學探析[J].知識經濟,2009(4):137.
一、我國預備法官培訓制度的由來
2001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二條將通過國家統一的司法考試作為選任法官的門檻。《2005-2010年全國法院干部培訓規劃》明確規定預備法官必須經過培訓后才能提請任命,2006年2月召開的全國法院第四次教育培訓工作會議提出今后一個時期要啟動預備法官培訓工作,2006年2月,國家法官學院舉辦了首屆預備法官培訓班,跨出實踐探索的第一步。[1]2006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法官培訓條例》,規定法官培訓分為預備法官培訓、任職培訓、晉級培訓和續職培訓。擬任法官的人員,須接受預備法官培訓。從此,我國的預備法官培訓被作為一種制度確定下來。
二、我國預備法官培訓的目的及意義
《法官培訓條例》的制定明確了預備法官培訓的目的,就是不斷提高法官的政治、業務和職業道德素質,適應審判工作發展的需要。在預備法官培訓中,資深的一線法官會傳授他們的審判經驗,講解自己審理的案例,通過模擬法庭以及輪崗實習,使學員符合法官的基本職業要求,在工作中正確履行審判職責。
三、我國預備法官培訓的模式
(一)浙江
浙江省的預備法官培訓將在校集中培訓分為兩個階段舉辦(第一階段為15天,第二階段為8天),兩個階段時隔一年。集中學習的內容為國家法官學院規定設置的綜合知識課程與法官職業技能課程。兩次集中培訓之間為實習階段,實習階段在本單位不同部門進行輪崗培訓。
(二)山西
山西省的預備法官培訓第一階段為集中培訓階段(為期1個月),集中培訓著眼于提高預備法官的職業素養、培養司法實踐能力、掌握各項審判技能,集中培訓結束后將返回所在單位,進入為期11個月的實習階段。
(三)青海
青海省的預備法官培訓先啟動的是預備法官的實習工作(實習時間不少于8個月),實習的單位原則上以所在法院實習為主,在實習期間另行安排集中脫產培訓時間(2013年為期20天,2014年為期60天)。
由以上幾個地方的預備法官培訓可以看出,我國預備法官培訓的時間是一年,基本模式都分為實習階段和集中培訓階段,不同的是集中培訓的次數不同、時間不同、實習階段的時間不同。
四、我國預備法官培訓制度存在的問題
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官的職業培訓貫穿始終,并且發揮著遴選的功能;在英美法系國家,法官是從取得律師資格并具有一定期限的律師從業經驗的律師中選擇,其職業培訓已在律師職業實踐中完成,對新任法官的培訓時間較短。受制于我國國情、風土人情、審判實踐等各方面因素的影響,我國的預備法官培訓制度存在著以下幾個問題:
(一)公務員與預備法官的“雙重身份”難使培訓取得預期效果
我國對法官實行的是公務員管理,成為預備法官需要滿足兩個基本條件,一要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二要通過公務員考試,換言之,預備法官必須是公務員。目前我國法院法官的進入機制基本是“先錄用、后培訓”,而非培訓后合格才錄用。[2]具有公務員身份的預備法官在職前培訓不會產生淘汰,這就使得預備法官在培訓的時候沒有任何壓力,在培訓的過程中,有些學員不遵守培訓規則,甚至把培訓作為一種變相的度假,可以暫時從繁重的工作中得以解脫。
(二)法官學院的課程設計難使預備法官快速轉變自己的角色
法官學院對所有的預備法官采取統一的培訓課程,所安排的課程不考慮專業、工作部門、法院等級等的不同,很多課程沒有針對性。全國80%以上的案件是在基層解決的,基層法官在我國司法審判體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其職業被形象地表達為“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師”。在當前社會矛盾突出且極易激化的情況下,基層法官的調解能力顯得尤為重要,可是在預備法官的培訓課程中,對于如何提高調解能力以及如何運用調解技巧卻沒有過多的涉及,這不得不說是一個遺憾。
(三)法院案多人少的現狀使得預備法官輪崗培訓流于形式
我國預備法官的培訓除了集中學習以外,還有為期8到11個月不等的實習階段。浙江省的實習階段分為8個月,要求學員在本單位四個不同的部門進行實習,其中立案部門是必須實習的部門。江蘇省的學員在法院的實習不少于2個審判業務部門,其中在立案部門的實習是必須安排的實習內容。雖然法官培訓學院對預備法官的輪崗實習都有規定,可法院對于人員的安排是哪里需要就分配到哪里,很多學員的實習階段幾乎在同一個部門完成,預備法官輪崗培訓的要求基本落空。
五、完善我國預備法官培訓制度的幾點建議
(一)進行分類培訓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基層法院面臨著案件數量急速增長、新類型案件增多、案件案情復雜、案多人少的現狀,這就要求基層法院的法官具備過硬的法學理論功底、豐富的審判經驗、良好的應變能力。與上級法院不同,基層法院的功能或使命在于解決糾紛,且其面對的糾紛及解決糾紛的方式也有自身的特點。[3]而現行中國的法學教育體制并沒有提供多少可供基層法院法官使用的處理事實爭議的知識。[4]不同級別的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不同,審理案件的重點不同,因此,筆者建議對預備法官的培訓要予以調整,在培訓之前,對不同級別法院的預備法官所需的業務知識、審判技巧、授課方式、師資需求等作出調查,根據調查的結果安排相應的課程。在集中培訓階段,對基層法院的預備法官,要增加來自基層法院法官的授課比例,設置法官駕馭庭審、質證認證、適用法律、制作法律文書、訴訟調解技巧及各地風土人情等課程;對中級法院的預備法官,要安排審理上訴案件應注意的事項、如何把握發回、改判案件的尺度、如何嚴格適用程序規則、如何規范上下級法院審判業務的關系等課程。
(二)豐富培訓內容
預備法官培訓制度設立的目的是為了適應審判工作發展的需要,各法官學院在集中培時過分注重法律知識和審判技能等課程的安排,忽視了預備法官作為法官身份的特殊性及社會人身份的普遍性會受到各方面因素影響的事實,對于預備法官如何約束自己的行為、如何處置工作壓力以及如何應對由此而產生的心理問題卻沒有涉及。因此,筆者建議在預備法官集中培訓的課程安排上,應重視預備法官的法官及社會人的雙重身份,在既有課程的基礎上豐富培訓的內容,增加法官如何與律師及當事人保持距離、如何控制自己的情緒而避免偏見、參與社會活動應注意的事項、如何進行人際交往、如何處置工作中的壓力、如何規劃法官的職業生涯等課程的安排。
(三)重視輪崗制度
美國大法官霍姆斯也說過:“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睂τ诖蠖鄶祻南笱浪凶叱龅哪贻p的預備法官而言,最缺乏的不在于法律知識的多少,而在于法官職業所要求的社會經驗和訴訟經驗。[5]法官職業的特殊性要求法官必須具備較高的職業素質及職業能力,這些素質及能力只能在長期的法律實踐中不斷積累才能獲得,法官的培養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一年的培訓違背了法官的培養規律。鑒于此,筆者建議國家法官學院應要求各個法院把預備法官培訓中的輪崗制度落到實處,并且要增加輪崗實習的期限,至少兩年以上,輪崗培訓的部門必須是業務部門,綜合部門不得輪崗實習。
(四)嚴格考核制度
在我國,預備法官經過集中培訓階段和實習階段后,法官培訓學院會對接受培訓的學員進行考核,考核采用筆試的形式,這種考核在實踐中淪為了一種走過場。為了使預備法官的培訓達到應有的效果,應對考核采取一些創新的舉措,把目前僅考核法律知識轉變為既考核法律知識又考核實習結果在內的綜合考核。在實習結束之前要對預備法官進行面試,對其法律知識、職業素質、審判技能等必須具備的素質進行測試,將綜合考核的成績與面試成績按一定比例計算,對于最終不合格的學員,給予一次重新培訓的機會,如培訓后仍不合格,則不準予任命法官,使預備法官的培訓達到遴選法官的效果。
(五)建立遴選制度
我國的法官選任制度與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官遴選制度中的一些條件相似,但是大陸法系國家的職前培訓具有遴選的功能,而我國的卻沒有。馬克思說過,法官除了法律以外,沒有任何別的上司。在我國現行體制下,法官的公務員身份讓法官受到了來自各個方面的限制。因此,筆者認為要把預備法官和公務員的身份分離,建立真正的法官遴選制度。實行先培訓、后錄用的制度,對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考生,在進入法院以前由專門機構進行嚴格的訓練、培養和篩選,將合格人員直接充實到基層法院,并使之成為法官準入的基本制度。[6]各級法院建立相應的法官遴選機構,把從事法律工作的經驗作為遴選的條件之一,只有保障法官遴選的獨立,才能從長遠保障中國司法的獨立。
結語:自2006年2月國家法官學院舉辦首屆預備法官培訓班后,至今,我國的預備法官培訓制度已走過了將近十個年頭。在這些年里,各地的法官學院相互學習、交流經驗,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也要看到我國預備法官培訓制度存在的不足之處,由于預備法官的素質及能力在一定程度上關系著法院審判工作的質量和水平,因此,在未來的法治建設中,我們要完善預備法官的培訓及建立法官遴選制度,提高法院法官的整體素質,有力地推進和保障我國司法改革的順利進行。(作者單位:諸暨市人民法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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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懷效鋒、陸錦標:《關于完善預備法官培訓制度的思考》,載《審判研究》2008年第3期,第2頁。
[3]褚:《基層法院的使命與基層法院的改革》,《審判研究》,2008年第3期,第4頁。
2.先進的教學方法和技術手段運用不夠。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精品課程是一門大一學生的必修課,涵蓋內容豐富,可以運用的教育教學方法多樣,但是精品課程的建設中,明顯感覺,教師對網絡等新的教學資源運用不夠,通達式教學、情景式教學、探究式教學等教學模式運用較少。追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政府、高校推廣不夠,另一方面是教師的問題。有的教師單純的接受教學方法,教學思路理解不夠,難以掌握精品課程的精髓。有的教師對先進的教學儀器、教學方法,掌握不了,或不屑于掌握,影響了精品課程的推廣。
3.精品課程申報成功后的持續改進不足。目前在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精品課程的教學中,發現一些申報成功的課程,過了三年五年還是申報成功時的狀態,教學內容方法,沒有絲毫改動。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知識頻繁更新,各種新技術更是日新月異,一些新的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已經走進了高校的課堂。有些地方精品課程更新不及時已經失去了“精品課程”的意義。
4.《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精品課程建設中教師學術交流探討不足。對一件事物的看法,可能百人有百樣,更何況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精品課程內容比較多,單單依靠教師通過自身努力在教學思路、教學方法等方面達到百分百的掌握,還是有一定的困難的?,F實工作中,精品課程學習培訓少,交流溝通少,主要依靠教師自己掌握,自己學習消化,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精品課程的建設效果。
二、《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精品課程建設中的一點建議
《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精品課程是把學術研究成果轉化為教學內容,突出教學特色,是集科學性、先進性、教育性、整體性、有效性于一身的主干課程,精品課程的建設意義重大。我認為要建設好,就要做好以下幾點:
1.科學有效規劃,嚴格全程監管。精品課程建設是一個長期的系統工程,課程在建立之初就要從學科、學校的實際出發做好長期規劃,注重實際效果、實際運用,以提高教學質量作為根本目標。在精品課程申報成功后也要適時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推廣規劃,使精品課程成為真正的精品,使更多高校大學生收益。精品課程申報成功只是精品課程建設的開始,而不是終結。精品課程建設政府部門要有規劃、有目標,適時建立有效的監管體系。學校在精品課程建設上要有計劃、有步驟、有主管部門、有責任人,能夠合理有效持續建設。精品課程建設要建立政府部門監督檢查,學校自查,學生評定的有效動態管理機制。政府、高校要形成精品課程建設的全程監管和服務體系。
2.加強學習溝通,建設好教師隊伍?!端枷氲赖滦摒B與法律基礎》精品課程是涉及思想道德、心靈深處問題的課程,內容涵蓋廣、意義深,不單純是知識性的教學。教師要想將精品課程傳授好、表達清,需要不斷的學習、不斷地汲取好的教學方法、思路。在精品課程的建設過程中,一方面,學校、政府要提供一個好的學術交流平臺。政府組織精品課程院校特別是國家級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精品課程團隊到各高校開展培訓,組織各高校到精品課程院校學習。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技術交流活動,為教師提供學習提高的機會。另一方面,要在教師隊伍中開展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的學習培訓。學習是提高知識和教學能力最有效的手段。學習培訓可以掌握新知識、新技術。教師要努力掌握新的學術信息,自覺的將學術研究新成果轉化為教學內容,拓寬教學深度和廣度,豐富課程的學術內涵,使課程具有時效性和針對性。通過學術交流、培訓學習,最終達到提高精品課程的含金量,使信息技術充分運用到教學中,使教學形式更加生動、形象、鮮活,以期達到好的教學效果的目的。
3.有獎有罰,建立健全獎懲機制。各高校要積極鼓勵教師和教學管理人員積極參與到精品課程實施中,明確申報成功不是目的,充分有效運用到教學中,提高教質才是目的。各高校要結合學校實際,對《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精品課程建立健全一套切實可行的獎懲機制,每年對課程進行課程評定和檢查評估。檢查該課程在建設過程中是否達到預定的目標,教學到位與否,即在師資質量、教學理念、教學模式等方面是否與高等學校的培養目標相符,學生是否喜歡該課程,學生是否能從中獲益,是否提高了理論素養,改善了行為習慣。在課程建設上要從師資準備、教材整合、教法創新、教學管理、成績考核五個方面進行考評。對于考評合格的給予一定的獎勵,對于不合格的要給予一定的處罰。通過獎懲來激勵教師,不斷提高改進,保持精品課程的先進性、科學性。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乙方將為甲方提供勞動法律法規咨詢高級會員服務,并針對會員權利與義務達成以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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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網上查詢勞動法律法規原文匯編(國家、當地省及省級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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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當地省及省級城市勞動合同條例;
(3)當地省及省級城市社會保險條例;
(4)當地省及省級城市其他常用勞動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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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課程設置?!八枷氲赖滦摒B與法律基礎”這門課程在2006年課程改革之前是分開的兩門課程——“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基礎”。但是在兩門課程合二為一之后,由于將“思想道德修養”的內容排在“法律基礎”之前,教師在授課的過程往往習慣于把教學重點放在教材的前半部分“思想道德修養”上,而忽視了有關法律知識的教學,教師的不重視就導致學生對于這部分知識的忽視,甚至是無視。除此之外,教材中有關“法律基礎”部分的知識編寫不夠精確、概念含糊不清,難以達到理想的教學效果。再者,整本教材通篇采用文字形式進行編寫,理論概念性較強,知識分布過于緊密,會使學生在學習過程中容易產生疲勞感。
二、改善法律教育部分存在的問題的措施
1.教材改革
(1)保障教材編寫的嚴肅性。
(2)增強法律部分教材的趣味性。
(3)加強“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的平衡性。
2.教學改革
(1)完善我國大學生法律素養教學的機制。根據我國目前法律教育發展現狀,建立起一個從小學開始至初中、高中、大學的完善而銜接有效地法律教學體系,從小就開始培養學生一種法律意識,真正地體會到法律學習的重要性,自覺地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中圖分類號] G7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2095-3437(2017)05-0100-03
總理在2014年9月的夏季達沃斯論壇上首次提出了“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號召,大大激發了民族的創業精神和創新基因。創業教育是高等教育中的一個創新,也是一種責任,在全民創新創業教育中占據著主導地位。創業教育是培養具有從事一定職業的勞動能力和適應社會生活能力的人的教育,是職業和創造相結合的教育。[1]創業法律教育是基于創業者在創業過程中涉及相關法律事務需要運用的法律知識和處理法律事務技能的教育。這種法律教育與普通法律教育不同,n程設計密切聯系創業學生的創業意愿,立足于地方法律法規和政策,著重培養基礎法律知識,課程設計注重針對性和應用性,強調處理事務能力,強化應對法律事件的變通能力,努力使創業的大學生得到應有的法律保護。
創業教育法律課程一般不作為職業教育的專業課程來安排,但可以參考當前主流的學習領域課程設計模型進行課程設計,主要的設計依據有:1.由實際的創業教育法律課程設計的要求決定,首先讓學生通過學習來掌握基本法律知識。要確立法律意識,培養法律事務處理能力,離不開法律知識,因為教育對象是要在創業中解決涉及法律問題事件的學生;2.學習領域課程設計模式自身具有較大兼容性,可以進行法律課程的設計,因而對創業教育法律課程開發也適用。學習領域課程設計具有比較完善的課程設計理念和課程設計框架,對于普及性的法律知識教育課程設計具有重要參考意義。3.學習領域課程設計流程符合應用性的法律課程開發的過程。學生從事創業主體設立起始、業務經營、人事管理及主體撤銷等過程都涉及各方面的法律問題,在對法律事務篩選的基礎上要選擇重要的法律事項作為學習領域,可將課程設計轉化為一般性的課程標準。所以,法律課程設計要求具有一定的結構化,也要具有普適性,學習領域課程設計可以滿足這樣的要求。[2]
一、高職創業教育中法律課程設計狀況
高職教育的培養理念與本科有所不同,高職教育更注重以職業技能、技術應用培養為主,所以其課程設計理念也有所不同。為適應學生就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高職院校在創業教育過程中增加了法律課程教學內容。當前,創業教育法律課程設計的主要模式有:一是課堂式法律知識教育,這種模式利用課堂講授相關的法律知識,通過短期的教學活動來認知和了解法律法規知識。這種模式能確立學生粗淺的法律意識,必須要在具體的創業中檢驗法律素質。二是案例式法律教育,任課教師通過設計案例,模擬在創業過程產生法律糾紛的場景,讓創業學生參與到法律事務處理中,從而提高法律事務處理能力。三是混合式法律教育,這種模式是在講授法律專業知識的課堂中培養法律素質,同步為創業學生提供法律咨詢,甚至由教師組成法律顧問小組,跟蹤服務創業的全過程。但是從高職院校創業法律教育課程設計來看,法律教育課程體系存在不少問題,還需逐步完善和優化。
二、高職創業課程設計存在的主要問題
因為創業課程是新生事物,課程對象更是特殊的在校學生群體,雖然不缺乏創業經驗豐富的個體,但畢竟是少數。高職院校在摸索著各自的法律課程設計,在百花齊放的局面下各有特色,但也存在一些普遍的問題。
(一)創業領域內的法律課程設計認識誤差
高職院校在法律教育課程設計方面處于摸索的起步階段,盡管創業教育課程設計已經引起院校的高度重視,但對法律知識教育的意義等認識其還不夠重視,認為創業是學生的事,與教師自身無關。第一,對于高職院校來說,開設創業法律教育課程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學生法律意識,就如教授專業課程設計一樣,對法律教育課程的特殊性理解不夠透徹。第二,高校教師對創業法律教育的作用不去主動了解,對創業法律教育課程設計的重要性認識不到位到點,總認為創業法律教育本應該是法律專業教師負責的,因此其在具體教學中不能向學生灌輸法的精神。第三,經濟社會發展層次也決定了法律的被重視程度,依法辦事還沒有形成普遍的共識,社會對高校法律課程教育了解得不夠,支持也就更少了。這些都導致了創業法律教育課程設計發展緩慢,缺乏統一規范的課程和培養準則。
(二)“創業”+“法律”雙師型隊伍缺乏
創業教育課程在我國起步算比較晚了,創業法律教育課程師資建設更是新生事物。創業教育本身需要從創業品質、冒險精神、團隊領導能力方面進行培養,內容涉及廣泛,是一件十分現實的實踐活動。因此要求創業學生具有較高的應變能力,更要求從事創業教育的教師要有創新精神和市場競爭意識。當然,教師如果是創業者的話,那就更完美了。而學生創業的激情或許要比安分守己工作的教師更為容易帶動其他學生,調動他們的創業積極性,雖然這樣的創業者未必能夠開發出一整套創業法律知識課程,但是在具體教學過程中,教師往往忽視了他們的存在。此外,教育部舉辦了“創業教育骨干教師”培訓班,對來自全國各地的教師進行培訓,培養了一批創業教師,但是教師培訓的數量和質量遠不能滿足現實的需要。[5]高職院校還缺乏吸收創業學生作為創業教師的勇氣。
(三)創業的法律課程設計尚未形成體系
當前,創業法律教育課程設計依靠院校的統一安排,創業學生較少有自主選擇空間,學生都在被動地學習,不管學生是否具有創業意愿,也不管學生創業的進度,課程設計模塊化、標準化和結構化嚴重滯后。法律課程設計還是停留在說教式的知識灌輸上,案例分析和實驗課堂較少。由于創業的不可重復性,特別是涉及法律事務的情況,具有天然的不可重復性,學院也不可能與企業或者公司進行聯合實踐活動。
有限的創業基地實踐活動輻射范圍較小,創投基金資助下的孵化企業和創業項目成功率低下,無法為創業法律課程設計提供更多的實踐經驗。結果是創業法律教育課程設計上缺乏實踐優化,內容雷同、知識乏味、門類單純,沒有充分考慮創業過程的差異性。
(四)創業法律課程設計缺乏權威參考模式
很多高校都是獨立設計創業法律教育課程模式,各自為政,各顯特色,始終缺乏權威的設計規范來指導課程設計。雖然院校統一的創業法律課程設計也許是基于創業學生的個性特點,但由于沒有權威的參考設計規范,其缺乏創業系統性思維和創新市場公平競爭精神。整套法律課程設計教學內容照搬法律專業課程,偏離創業中心目標,知識結構混亂,讓學生無所適從。學院派的教師教學也只是單純講解法律知識,無法引用更鮮活的創業實踐,去調動創業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學生缺乏法律技能的系統性和連貫性。
三、創業法律課程設計實踐
(一)教學目標
法律課程目標是使學生把握創業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讓學生確立防范創業風險的自我保護意識,遵守市場經濟法律法規等交易規則的意愿,提升學生創業中預防法律糾紛纏身和解決法律糾紛的技能,全面提高創業者主動運用法律工具維護自己的合法正當權利的能力。[3]課程教學目標是任何教學活動必須追求的結果,是學生在通過學習后應達到的新狀態,是預設的知識教學效果,是教師評估教學對象學習效果的重要指標。通過認真學習課程之后,創業者具備能夠根據具體現況選擇創業行業法律主體的能力,基本能獨立完成主體的創立、變更、撤銷等相關商業管理程序性手續,依法制定法定主體治理的章制度去規范員工管理,主動利用法律工具來保護自身正當權益,審核主體各類契約的執行和控制契約的履行,及時依法解決勞動和契約糾紛問題。
(二)教學內容
課程教學內容是法律課程設計的核心,應具有面向創業者的特色,又要區別于法律專業課程設計,能滿足創業者的基本需求,適應創業者所面臨的經濟社會環境。首先是涉及創業主體創立,主體設立條件、主體的優缺點、名稱登記規定、法定流程、治理內容和行政許可等問題,都需要創業者十分清楚,明確到文字的描述,要準確無誤,不能產生歧義。其次是產權保護法律事項,專利申請與保護、商標和秘密保護、產權合法利用、侵權的責任等,專利是創業主體競爭力核心,創業者一定要保護好。再次是契約簽訂事務,交易的合法流程、簽約談判、形式和內容、執行與毀約責任等,契約事關創業主體的法律文書存在形式,千萬馬虎不得。第四是主體治理的規章制度,必須依法制定、依法執行,如員工招聘辭退、產銷流程、爭議仲裁等,創業者要能夠及時、依法妥善解決爭議的事務。這些都是基本的教學內容,是每個創業者要直接面對的法律規制。
(三)教學載體
教學載體是使教學目標轉化為學生的認知和掌握的技能,是實現師生間交流的內容和方法的中介。而針對法律教育,案例教學法是一種重要且常用的教學方法。案例教學是法律課程目標確定和課程內容的相融合,是模擬法律事務產生場景,讓創業者嘗試解決法律事務的仿真式課程教學設計的重要形式。課程案例教學是選取典型的創業法律事務事例,設定創業者將要面對的法律事務處理,包括主體設立、內部管理、經營活動、勞資糾紛、資格終止等幾個模塊,各個模塊可能預設的法律問題,及提供可參考解決法律依據和形式,甚至是處理不當的估計后果都可以設定。
(四)教學評估
面向創業學生的法律課程考核與評價,應注重采用課程過程性考核,因為現實中創業的不可復制性,還有創業者的知識運用能力的差異,創業資源整合能力的高低,只能采用過程性評估的方式,一般來說,也只能是階段性或者個案的評估。評價內容包含有法律條款概念的理解認知度,法律事務處理技能的掌握情況,課程設計中的法律法規的理解水平等。[4]評價形式主要是任課教師的調查報告,而不是像專業課程設計評估,還需要考試、回答問題、寫作業之類,這都與日常創業面臨的千變萬化的經濟社會情況不符合。
四、創業法律課程設計思考
(一)轉變教學理念,重新認識創業法律教育
創業法律教育不僅是解決當前創業中法律事務問題的重要途徑,還是培養學生法律意識,使其自覺運用法律工具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提高處理法律事務能力的關鍵所在。高職院校要重新確立教育理念,重視創業法律教育,調整好法律專業知識教育方式,著重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將創業法律教育作為創業教育培養的主要內容之一。要結合創業學生的綜合素質,提高學生對法律的理解和執行能力,為長遠發展作鋪墊。創業者應深刻認識到法律教育的重要意義,要積極學法,自覺用法,勇于護法。
(二)不斷提高教師隊伍水平,保障課程建設落到實處
師資隊伍素質的保障和提升是高等教育成功的重要前提。要創新課程設計和教學,需要有一支高素質、強技能、重創新的師資隊伍。高職院校要開創師資增員新機制,邀請既有創業經驗又有實踐經驗的創業人士擔任教師,其創業成功或者失敗的故事都是非常好的案例,需要充分利用;還要加強對創業法律任課教師的培訓,選派專兼職創業教師參加高層次培訓,有條件的高職院校還可以直接資助教師參與創業實踐,豐富創業法律應用經驗。
(三)規范課程設計,完善法律課程體系
創業法律課程設計是實施創業法律教育的前提,要注重創業法律意識、基礎法律知識的系統學習,還要模擬處理法律事務的實踐和訓練。根據法律教育目標,要初步設計法律課程體系,在實際教學過程中不斷完善課程結構,扎牢基礎知識課程,普及通識教學,增加特色課程,側重法律知識的應用等內容。高職院??梢酝ㄟ^外派教師參加創業法律事務解決過程,通過現實的法律應用實踐,補充法律課程設計僅僅依賴課本知識的不足。
(四)鼓勵創新教學,開拓課程教學模式
創新是要求突破傳統和現成體系,是社會活力所在,是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的基礎,但是法律總是傾向保護現有的體系、體制。因此,創業法律教育要保證足夠的開放性和兼容性,要讓學生保持旺盛的創業狀態,又要使其注重運用法律來保護自身合法利益,充分采用案例分析方法,讓更多創業學生參與其中,注重培養法律意識。要開展創業法律知識應用技能比賽,在比賽中鍛煉創業學生的法律事務處置應變能力,提升創業法律教育水平。
五、結語
創業學生面向社會和市場進行創業,是非常值得政府和社會鼓勵的,但其風險也是不可避免的,非常有必要進行保護。第一,基本的法律意識和基本的法律事務處理能力有利于學生在創業中規避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創業時涉及主體的選擇、融資投資、治理經營、管理、糾紛等法律事務,如無相應的法律意識,就容易濫用權力;如缺乏法律能力,就容易掉入陷阱,還可能違法犯罪。第二,良好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能力有利于學生降低創業治理成本和提升自我競爭力。執行市場規則是創業初期樹立品牌形象,贏得客戶的根本。經過法律規范規劃和依法管理公司事務可降低成本和規避風險,確立公司治理的誠信形象。第三,強烈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能力有利于學生在創業過程中時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并能及時、恰當地解決法律糾紛。當合法權利受到侵犯時,有法律意識的學生會及時通過法律維護自己的正當權利;當法律糾紛產生時,掌握法律工具的學生會根據法律規定來選擇合法的途徑解決,避免違法違規地解決糾紛。創業學生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能力可以通過系統的教育和技能培訓獲得,而針對性強的教育課程設計是關鍵。
創業法律教育是適應政府、社會需求而進行的創業教育內容之一,法律課程設計是其中關鍵的環節,雖然當前高職院校沒有高標準的教學課程設計模型,但是相信高職院校的專兼職教師通過大量實踐,總能把創業法律課程設計架構好,完善好。
[ 參 考 文 獻 ]
[1] 韓廣.高等院校創業教育探索[J].企業導報,2012(7).
[2] 潘偉琪.高職創業教育課程體系建設研究[J].時代經貿,2013(4).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與世界各國的經貿外來日益頻繁,參與國際事務的能力和需求不斷增強,參與和主動制定規則的需求也在不斷增加,對熟悉國際規則的法律人才特別是具有高外語水平、具有優良專業素質和國際化視野的卓越涉外法律人才的需求十分的迫切。從上世紀50年代開始,國際模擬法庭競賽就成為全球各國法學院重視和參與的國際賽事。而競賽成績既成為衡量個法學院競爭實力的標準之一,也成為培養國際化涉外法律人才的重要路徑。
一、國際模擬法庭競賽對培養卓越涉外法律人才的價值
(一)培養卓越涉外法律人才的重要路徑
目前,我國整體法學教育在培養人才方面還存在定位不準、水平較低、目標不明確等問題,特別是當前對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還十分欠缺。針對我國現階段對高層次法律人才的需要和法律人才教育培養的現狀,我國啟動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其中之一是培養卓越涉外法律人才。在培養國際化法律人才方面,國際模擬法庭競賽對學生的專業知識能力和法庭辯論能力的培養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成為國際化法律專業人才培養的重要路徑。當前,全球已出現了一批有影響力的國際模擬法庭競賽賽事。主要有世界人權模擬法庭競賽、紅十字會國際人道法庭模擬法庭競賽、國際刑事法院模擬審判賽、杰賽普國際模擬法庭大賽、亞洲國際法模擬法庭競賽、“威廉•維斯貿仲杯”國際商事模擬仲裁庭辯論賽等。而我國高校在最近幾年也逐漸注重參與國際模擬法庭競賽,如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復旦大學等高校,最近幾年參加杰賽普國際模擬法庭大賽的隊員,多數畢業后都就職于國際組織、跨國律師事務所或出國深造。并且這些國際模擬法庭競賽日益受到眾多跨國公司和世界著名律所的關注,甚至在比賽結束后直接向隊員發出就職邀請??梢哉f,從今年來我國高校的一些具體實踐來看,對于國際模擬法庭競賽的參與,已經成為培養卓越涉外法律人才的重要路徑。
(二)培養國際化師資隊伍的重要途徑
國際化的師資隊伍是培養高質量涉外法律人才的重要保障,也是培養卓越涉外法律人才的最重要的軟件條件,需要從體系上來加以考量。要成為國際模擬法庭大賽的指導教師,必須具備以下素質:其一,國際視野和全球化思維。眼界不能局限于當下和眼前,必須要有全球化的思維方式,具有國際化的視角和眼界。其二,外語水平高。除了能夠具有流利的基本外語水平外,還應當具有相當的專業外語水平,能在國際模擬法庭競賽的場外開展諸多工作,如與主辦方、裁判團、國內外媒體或其他各國團隊溝通和交流。其三,優秀的專業素養。能夠對國際法體系有深厚的理論知識,對國際法發展的趨勢有自己敏銳的判斷,對國際法律實務有嫻熟的應對技能和實戰經驗。國際模擬法庭競賽是一項國際賽事,作為指導教師,需要有為學生提供足夠的知識儲備和技能技巧的實際指導,也能夠從模擬模擬法庭競賽的角度進行體系化的訓練,從這一角度來看,國際模擬法庭競賽是培養國際化教師隊伍的重要途徑。
(三)卓越涉外法律人才教學改革的重要推力
國際模擬法庭競賽除了具備普通模擬法庭的基本特點外,還具有相關案例的國際化,競賽語言的國際化,參賽隊伍的國際化。因此,國際模擬法庭競賽就要求除了普通的模擬法庭的一般程序特點外,還要求教學模式的多向性,教學程序的訴訟性,案例分析和法規解釋的實踐性,充分體現了教學的實踐性和綜合性的特點,這就很大程度上彌補了國內高等法學院傳統的重理論輕實踐的教學模式。此外,國際模擬法庭競賽的培養過程,必須是更多發揮學生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啟動學生的國際化思維模式和國際化的視野訓練,注重國家法律知識的實戰與運用。這樣不僅讓學生能夠學到扎實的知識,更重要的是讓學生的學習方式和思維模式都發生巨大的變化,成為一種新的培養模式。這會對我國高等法學院校的教學模式和教學方法產生示范效應,使國際模擬法庭競賽成為培養卓越涉外法律人才教學改革的重要推力。
二、國際模擬法庭競賽在培養卓越涉外法律人才中面臨的障礙
(一)法學教育目標和課程設置的限制
當前我國法學教育的基本定位主要在兩個方面:學術研究和技能培訓。要求所培養的法學專業的學生既具有較為扎實的法學理論基礎和理論素養,又要求學生能夠從事相關的法律實務。但現實課程設置和教學中,基本都是更加注重理論的講解和傳授,培養學生的事務能力在整個大學四年的培養中幾乎沒有什么實質性的課程或實戰鍛煉。只有少數學校開設了一些諸如“法律診所”、“模擬法庭”的實踐課程,并取得了不錯的教學效果。但從整體上來看,傳統的理論教學還是占據了上風,這種傳統的培養體系極大的制約了國際模擬法庭競賽隊伍的建設和培養。如果在目前的培養目標和課程體系中很難打造出出色的國際模擬法庭競賽隊伍,也就很難通過國際模擬法庭競賽這個平臺來培養更多的卓越涉外法律人才。
(二)總體關注與投入不足
盡管國內幾乎所有的法學院系都對培養學生的法律實務能力的意義有十分深刻的認識,但在現實的教學和培養課程設置中,能夠實實在在的進行常態化的實戰演練或能夠進行相應資源的配置的法學院系是少之又少。目前,全國有少數法學院開設了“法律診所”課程,進行了一些實踐課程的設置,取得了一些積極的效果,但總體而言,多數法學院對實踐性教學的態度是比較冷淡的,對于像國際模擬法庭競賽這樣需要大量投入和關注的賽事,很多法學院感覺太過遙遠,特別是在辦學層次不高的學校,要集中大量的人力、財力、物力來建設國際模擬法庭競賽參賽隊伍,打造國際化的培養模式,是一種十分艱難的選擇。特別是有的法學院的目標并沒有放在對卓越涉外法律人才的培養方面,而是將培養的目標放在了滿足國內或本地域的實惠現實需求方面,對法學教育的未來發展和要求沒有更對的考慮和認識,對國際模擬法庭競賽的重要作用更是沒有明確的認識,也沒有動力來考慮。但是,時展的潮流決定我們面對國際化法律專業人才的培養,已經不再是要不要做,而是要怎樣去做的問題。
(三)缺乏理論研究成果的指導
當前,對于卓越涉外法律人才的培養路徑研究已經取得了不少的成果。并且也有部分法學院開始探索教學模式和教學方法的改革,國內一些比較有名的法學院開始嘗試進行了“法律診所”式教學、“電影與法律”教學模式和模擬法庭的課程,并且已經獲得了較大成效,并對實踐性課程設置和建設展開了較有深度的理論探索。但所有有關的實踐和理論研究,都沒有系統的從國際模擬法庭競賽角度來展開,更沒有從具體賽事的不同分類、發展歷史、未來趨勢等視角來進行系統的分析與研究,這就導致目前國內對國際模擬法庭競賽的理論研究與國際法學教育的發展需要存在巨大差異,這種差異會是我國的國際模擬法庭競賽的研究和實際發展遇到很大的瓶頸??傊壳皣鴥雀叩确▽W院系在運用國際模擬法庭競賽培養卓越涉外法律人才方面,一方面要加強對國際模擬法庭禁賽發展的相關理論研究,另一方面要在實踐中不斷完善理論的體系化。
三、國際模擬法庭競賽在培養卓越涉外法律人才中的突破方向
(一)加強系統化的理論研究
教學的具體實踐和教學理論是相輔相成和相互促進的,要發揮國際模擬法庭競賽在培養卓越涉外法律人才方面的作用,必須強化對國際模擬法庭競賽的理論研究,以形成系統化的理論指導。首先,要通過理論研究系統化的研究和挖掘出國際模擬法庭競賽對培養卓越涉外法律人才以及未來法學教育發展趨勢的具體價值,在理論上解決當前法學教育對國際模擬法庭競賽的冷淡態度,提升國際模擬法庭競賽在未來國際化法學教育者的地位與作用。其次,加強對當前主要國際模擬法庭競賽的深入研究,包括它們的歷史、發展過程與不斷演變的動因、賽制與規則的演變歷程和未來發展趨勢等。最后,在理論上梳理和總結過往國際模擬法庭競賽的案例,研究和提煉賽事的材料,形成系統化的研究案例和技巧應對。
(二)明確培訓課程的設置和目標定位
要發揮國際模擬法庭競賽在培養卓越涉外法律人才方面的作用,必須要從教師和學生的主動性、積極性兩個角度入手,通過明確和具體的課程設置為師生找到培養國際化培養路徑的課程體系。為此,可以考慮對國際模擬法庭競賽專門設置系統化的培訓課程,通過多角度的考慮,來選擇部分學生進入培訓課程,進行有層次有梯隊的培訓,形成體系化建設和體系化的培訓課程,可以打造國際模擬法庭競賽賽事建設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也可以通過整合各種學校的教學資源來吸引更多學生積極參與選拔、培訓和競賽。同時,通過系統課程化的方式和提供其他更具有事的資源吸引更多的優秀教師參與其中。另外,對培訓課程的設置一定要有明確的目標,不能夠過于求大求全,不加區分的將很多相關的課程都安排進來,要分清主次和明確具體的培養目標,做到培訓課程的設置要有的放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