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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門紅”無疑給投資者帶來了一個好彩頭。其實,在行情起伏之外,中國資本市場的完善發展才是真正給無數投資者注入信心的“定心丸”。
新一年,資本市場發展將如何“更上層樓”?又有哪些動向值得期待?
嚴格監管的方向不會動搖,監管協調值得期待?;仡欉^去一年,隨著監管層嚴打違法違規、努力維護市場穩定,股市波動率大幅下降。從監管層傳遞的種種信號來看,2018年嚴格監管的方向不會動搖。隨著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成立,新一年金融監管協調必定會有大動作,金融監管也將朝著更加科學的方向發展。
在嚴監管的基礎上,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的攻堅戰已經成為當前的大任務,這意味著無論是防范“黑天鵝”還是“灰犀?!倍夹枰嵘袌觥凹◇w”內在的穩定性和健康性。可以相信,2018年資本市場的生態也將深層次地重塑。
金融監管是金融監管當局基于信息不對稱、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等因素,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業務進行審慎監督管理的制度、政策和措施的總和。金融監管模式則是指一國關于金融監管機構和金融監管法規的結構性體制安排。金融混業經營與全球金融一體化的日漸深入,不僅導致各國的金融運行格局發生重大變化,同時也推動了全球金融監管模式的變革。
一、全球金融監管模式變革:四個特征
1.從分業監管向混業監管轉變。以1999年美國《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案》的廢除為標志,全球的金融業務日益向混業經營的方向轉變,與之相適應的金融監管模式也日益朝著混業監管的方向演變。美國舊的金融監管體系采取按不同金融機構的類別進行縱向分別立法、分別監管的模式。如銀行領域有《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案》(由美聯儲等機構實施對貨幣存款機構的監管),保險領域有《州保險法》(由州保險理事會對保險公司實施監管),證券領域有《證券法》、《證券交易法》和《投資公司法》等(由證券交易委員會實施監管)。1999年實施《金融服務法案》后,美國采取了聯邦政府、州政府與專門機構分層的金融監管模式,綜合監管與分立監管相結合。與此同時,英國、日本等國也通過金融改革建立了統一的監管框架。統一監管提高了復雜金融聯合體的監管效率,實現金融監管的規模,順應現代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潮流。
2.從機構性監管向功能性監管轉變。機構監管是按照金融機構的類型分別設立不同的監管機構,不同監管機構擁有各自職責范圍,無權干預其它類別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功能性監管是指依據金融體系基本功能而設計的監管。功能性監管關注的是金融產品所實現的基本功能,以金融業務而非金融機構來確定相應的監管機構和監管規則,減少監管職能的沖突、交叉重疊和監管盲區。同時,功能性監管針對混業經營下金融業務交叉現象層出不窮的趨勢,強調跨機構、跨市場的監管,因而可以實現對金融體系的全面監管。最后,由于金融工具所實現的基本功能有較強的穩定性,使得據此設計的監管體制和監管法規更有連續性和一致性。
3.從單向監管向全面監管轉變。從監管內容上看,由于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各國監管當局相應地擴大了金融監管的范圍,從單純的表內、表外業務擴展到所有業務。從監管重點來看,以往的金融風險監管側重于信用監管,但銀行還可能因為其它風險而陷入經營困境,因此當前國際金融業的監管除信用監管外,還重視市場風險、經營風險等。從監管范圍上看,國際金融監管也從單純的資本充足率的監管轉向以最低資本標準、監管當局的檢查及市場自律三個層次的全面監管。2001年巴塞爾委員會頒布《新資本協議》咨詢文件,繼承了1988年老協議中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監管思路,同時吸取《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中提出的銀行監管的“三大支柱”原則,即改進最低資本要求框架、發展監管評價程序以及強化市場自律。
4.從封閉性監管向開放性監管轉變。金融全球化發展趨勢,主要表現為國際資本的大規模流動、金融業務與機構的跨境發展和國際金融市場的發展。然而金融全球化也同時帶來了許多負面的。巴林銀行的倒閉,使各國監管當局認識到各國的信息溝通對于加強國際銀行及其經營活動監管的重要性。國際金融危機的頻頻爆發,使得全球范圍、地區范圍及雙邊范圍內各個層次上的國際銀行監管合作都得到了長足發展。一國的金融安全及經濟安全與國際金融市場波詭云譎的變化息息相關,金融全球化使各國的監管發生重大變化,金融監管從國內單邊監管轉向國內國際的多邊監管,從封閉性監管轉向開放性監管。
二、分層監管和單層監管:國外實踐
1.美國的分層監管模式。美國在1999年之前實行個別立法、分業監管的體系?!斗辗ò浮奉C布之后實行橫向綜合性監管。美國的金融監管錯綜復雜,既包括基于聯邦法設立的監管機構,也包括基于州法設立的州政府監管機構,而且對銀行、證券和保險又分別設立監管機構,這樣美國的監管體系包含聯邦政府、州政府與專門機構三個層次。對銀行的監管有四個獨立的機構:美聯儲(FRB)主要負責監管州注冊的聯儲會員銀行(1999年之后美聯儲擁有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全面監管的職能);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負責監管所有州注冊的非聯儲會員銀行;貨幣監理署(OCC)負責監管所有在聯邦注冊的國民銀行和外國銀行分支機構;儲貸監理署(OTS)負責監管所有屬于儲蓄機構保險基金的聯邦和州注冊的儲貸機構;國家信用社管理局(NCUA)負責監管所有參加聯邦保險的信用社。除貨幣監理署和儲貸監理署在行政上隸屬財政部外,其余3家則為獨立的聯邦政府機構。
由于美國上實行聯邦制,因而金融監管也采用聯邦法和州法雙軌制度。對銀行監管除了以上提到的聯邦政府監管機構外,每個州又都設有自己的監管部門,通常稱之為DFI,主要負責對本州注冊的銀行,尤其是本州注冊的非聯儲會員銀行的監管。這樣美國的銀行同時處于聯邦和州兩級政府的雙重監管之下。
與此同時,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是基于證券交易法設立的美國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經營機構、證券信息披露、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等履行監管職能。保險領域有州保險法規定的州保險理事會對保險業務實施監管。由于《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案》廢除,美國確立金融持股公司為美國金融混業經營的制度框架,在存款機構、證券與保險三者的監管關系上,根據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美聯儲擁有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全面監管的權力,必要時也對證券、保險等子公司擁有仲裁權,因此美聯儲成了能同時監管銀行、證券和保險行業的唯一一家聯邦機構,其職能在一定程度上凌駕于其它監管機構之上。另一方面,當各領域監管機構斷定美聯儲的監管制度不恰當時,可優先執行各領域監管機構的制度。美國的新監管體系將存款機構、證券、保險融為一體,體現了功能性監管的特色。
2.歐洲的單層監管模式。德國是最早建立獨立的綜合金融監管機構的國家,這主要是由于德國長期實行全能銀行制度,銀行可以同時兼營證券和保險業務。值得一提的是,德國和美國都屬混業經營,但兩者卻存在很大差別,德國是基于銀行內部的綜合經營,而美國是通過金融控股公司實現的混業經營,這是導致兩國金融監管模式存在差異的一個直接原因。德國實行單層的綜合金融監管制度,早在1961年,聯邦德國通過了《銀行法》,授權建立聯邦銀行監督局(隸屬于德國財政部),統一實現對銀行、證券與保險業務的監管。
但銀監局并非德國唯一的金融監管機構,與此同時,銀監局自身缺乏分支機構,必須借助于德意志聯邦銀行的機構和網點,因此德意志聯邦銀行被要求參與銀行監管。兩者具有明顯的職責分工:銀監局負責制定和頒布聯邦政府有關監管的規章制度,德意志聯邦銀行負責對金融機構的各種報告進行,進行日常的監管活動。銀監局的主要職責是防止濫用內部信息、不定期收集監管信息以及監督重大的股權交易等。在涉及銀行資本金和流動性的重大政策上,銀監局需征得德意志聯邦銀行的同意。除此之外,德國還專門設立“聯邦證券交易監督局 (證監局)”負責對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業務的管理。因此德國的金融監管以一架飛機作比喻的話,就是以銀監局為機身,中央銀行與證監局作為兩翼的綜合監管模式。
英國在20世紀80年代以前,與銀行、證券和保險分業經營相對應,實行分立的金融監管模式,即英格蘭銀行、證券投資委員會和一些自律組織分別對三者實施監管。80年代以后,隨著混業經營的,分業監管已逐漸不能適應金融管理的需要。90年代英國“金融大爆炸”將英格蘭銀行監管部門、證券投資委員會和其它金融自律組織合并,成立了新的綜合性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服務局”。并于2000年通過《金融市場與服務法案》,從上確認了這種金融監管體制的改變。
從歐美監管模式可見,無論是美國的分層監管還是德國的單層監管,都是一種基于混業經營的功能性監管。美國、德國采取綜合監管與專門監管相結合的方式,而英國、日本則采取大一統的監管模式,各國的監管體系都是根據現實的國情傳統與變革相結合的產物。
三、我國金融監管模式選擇:“一局兩會”
從我國的具體情況看,1984至1993年,人民銀行集貨幣政策和所有金融監管于一身,是一個超級中央銀行。在此之后中央政府對金融業分業經營作出嚴格規定,與之相對應,我國的金融監管也實行銀行、證券與保險三個監管部門分工協作、各司其職的分業監管體系。根據1995年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以及1999年的《證券法》,我國的金融監管形成三足鼎立之勢: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負責商業銀行的監管,保監會負責保險公司的監管,而證監會負責證券公司的監管。這一格局的形成,有利于防范我國金融業管理水平不高情況下因混業經營而產生的金融風險。從金融深化的程度來估計,我國只用了不到20年的時間就走過了發達國家用上百年才能走完的路。
但這種中央銀行統一執行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職能的體制越來越不適應的需要。特別是在銀行呆壞帳日益突出的情況下,對央行監管不力的批評漸趨增加,單獨設立銀行監管機構已勢在必行:(1)呆壞帳對金融體系產生了極大沖擊,設立單獨的監管機構有利于加強監管,提高監管效率。(2)中央銀行承擔救助銀行的職能,會對貨幣政策的實施產生干擾。 (3)在尋租行為普遍的情況下,單獨的監管機構有利于降低道德風險。
當前,銀行監管與其它金融機構監管之間如何匹配,如何構建我國金融監管的組織框架,是我國當前加強金融監督的最重要。一般來說,一個合理的金融監管結構應在既尊重傳統與現實、又考慮未來金融發展趨勢的基礎上,符合成本一收益的經濟學原則進行構建。這是指導我國金融模式政策選擇的一個根本原則。有鑒于此,以下幾個因素不得不引起我們關注:
1.從現實的情況來看,我國仍實行嚴格的分業經營制度,如果把現有的相互獨立的監管機構合并成一個統一的國家金融監管局,實行對銀行、證券及保險業的監管,不符合我國當前的國情。我國現階段監管水平低下,統一監管會使得監管機構的目標變得不明確。同時,統一監管本身可能由于管理不善或有被化的可能,導致無法預料的結果。
2.從國內國際金融發展的趨勢來看,我國應設立一個專門的機構實施對金融業的全面監管。(1)我國當前銀行、保險與證券等行業的混業經營趨勢逐步增強,使得原有的以機構類型確定監管對象和領域的監管模式難以發揮作用。另外,綜合化經營的金融集團(如光大集團、中信集團等)成立,集團控股下的銀行、證券、保險之間的業務往來,已經造成了混業經營的“既定事實”。這樣,如果我們還繼續實行分立監管,就會產生較高的協調成本,也可能導致監管重復或監管缺位。(2)從外部環境來看,中國加入WTO后,外資金融機構將大量涌入中國,它們在境內也會從事混業經營,即使我國采取限制性措施,這些機構也會繞過管制。這將使我國金融機構面臨嚴峻挑戰,也會對金融監管帶來難題。因此,從未來發展的角度看,我國金融業的混業經營已是大勢所趨,對金融業的統一監管也將是我國的必然所趨。
3.一個合理有效的金融監管結構應具有前瞻性,能夠估計到未來相當一段時間內金融形勢與交易結構的變化,同時也能使監管當局以最低成本實現既定的監管目標。在現階段,我們宜選擇一種過渡性、折衷性的替代方案。借鑒西方金融監管模式,我國未來一段時間金融監管的組織形式應兼顧當前現實與未來發展趨勢而選擇中間道路。從今后的發展看,我國混業經營的趨勢最大可能就是采取金融集團的形式,這與美國金融控股公司非常相似。與之相對應,金融監管也可選擇綜合監管與分立監管相結合的“一局兩會制”:設立金融監管局,專門實施對銀行的監管,同時又超越于其它專門性監管機構,對金融集團實施統一監管,成為金融監管體系的總牽頭人。同時,保留證監會與保監會(另外也可考慮設立諸如信托管理局、信用社管理局等機構)對于主業優勢明顯的金融機構實施功能性監管(見圖1)。
從時間安排上看,建立我國全面的監管框架大致需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由于我國分業經營的格局在短期內不會得到扭轉,因而金融監管局可暫時考慮設在人民銀行之下,其主要任務還是實施對銀行的監管。這時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的特征比較明顯。第二階段,我國需綜合金融管理機構,負責協調監管政策和監管標準,監測和評估金融部門的整體風險,以及收集信息、調動監管資源。因此待時機成熟,國家可制訂橫向聯合立法,讓金融監管局從人民銀行獨立,專門成立“國家金融監管局”,與人民銀行并級直屬于國務院,對金融集團實施統一監管,成為金融監管的總牽頭人。第三階段,從長期來看,我國必定走向全面的混業經營,因此等市場成熟,金融監管有了一定的經驗積累,可考慮把證監會與保監會等監管機構并入國家金融監管局,由后者成為金融業唯一的監管機構。
主要:
1.米什金:《貨幣金融學》,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年。
1.金融監管的貨幣維度。金融監管制度在預防、刺破或緩和資產價格泡沫方面是有成效的。比如經濟學家在實驗中發現,在實驗性資產市場中,對投資者進行信貸限制可以緩和泡沫的嚴重程度。更準確地說,當實驗性市場中的經驗交易者可以借用基金來購買股票時,泡沫的級別顯著地變大了。能夠用信貸進行投資使得資產價格比基本價值高出很多。這些實驗證明了限制信貸對緩和泡沫嚴重性有效果。因此這些經濟學家們在闡釋資產價格泡沫時,將限制投資者信貸的監管方式列為最有希望的政策工具。研究貨幣政策影響的宏觀經濟學家描述,更高的利率可以對付資產市場的通脹。資產市場上任何特定通脹的發作是否都構成泡沫?盡管對這個問題爭論已久,但如果泡沫形成,用緊縮性的貨幣政策可以對付它們,這一點在宏觀經濟學家中已取得廣泛一致。
此外,在金融監管中,增加金融機構杠桿和金融工具貨幣化都會導致貨幣擴張。加大貨幣有效供應至少可以從兩方面進行。第一,貨幣供應會在下述情況下擴張:當金融機構持有更低的準備金或增加其有效的杠桿效應――也就是說,出借更多的錢或收取更少的資本金,來支持他們的投資。金融機構的杠桿效應能夠增加貨幣有效供應的能力,使金融機構的杠桿效應有著貨幣性影響。當杠桿效應增大時,它可以引起資產價格膨脹,引發泡沫。在增加貨幣有效供應的第二個方法之中,金融監管也扮演了一個很重要的角色,即賦予新的金融工具以“貨幣”的經濟特征。通過給予金融工具某些監管偏好,政策制定者可以使金融工具或多或少地實現貨幣的功能。
2.整合宏觀經濟政策和金融監管法制。不管是貨幣政策還是金融監管都是宏觀經濟學的有機組成部分。貨幣政策與資產價格、杠桿率、金融機構風險承擔行為以及促進金融穩定都有關聯。美國《多德―弗蘭克法案》強調對系統性風險的關注,并建立了相關的管理體系和程序,即所謂的宏觀審慎管理框架。在該法案中,成立了新的金融穩定委員會,主要職責在于識別和防范系統性風險。在此框架下,現有的貨幣監理屬和儲蓄機構監理屬合并,以監管全國性銀行機構;由美聯儲負責監管金融控股公司和一些地方銀行;同時保留聯邦儲蓄保險公司的監管職能。在事前預防方面,該法案建立了新的系統性風險監管框架,將所有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銀行機構納入美聯儲的監管之下,并對金融機構規模和業務范圍進行了一定的直接限制,即所謂的“沃爾克法則”。從美國法案看, 貨幣政策制定部門在金融監管體系中承擔更多的系統性風險監控職能, 這將可能成為一個全球趨勢, 因此有必要對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關系重新進行探討。
從后金融危機時代各國制度變遷過程來看, 金融監管與貨幣政策的緊密結合成為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重要手段。無論是貨幣政策制定部門身兼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兩項職能, 還是獨立行使貨幣政策職能, 都十分注重發揮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的協同效應。為了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性,防止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在宏觀審慎監管框架下,貨幣政策制定機構均被賦予宏觀審慎監管權。在英國, 英格蘭銀行內設金融政策委員會, 負責宏觀審慎分析與政策出臺,英格蘭銀行行長擔任委員會主席。在美國,美聯儲將所有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納入監管范圍,并受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委托,制定更嚴格的信息披露、資本和流動性要求,適用于給金融體系帶來風險的所有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歐洲中央銀行體系與監管體系雖然復雜,但歐洲央行一直支持成員國的中央銀行擁有監管權。
在金融監管法制中必須高度重視整合宏觀經濟政策。加強金融監管和貨幣政策配合的途徑主要有:(1)用法律法規的形式明確規定中央銀行和各監管機構的責、權、利以及相互合作的原則和方法,加強金融監管與貨幣政策之間的配合,建立宏觀審慎管理框架。(2)建立中央銀行和監管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是加強金融監管和貨幣政策配合的核心和關鍵。(3)監管部門應當會同中央銀行建立和完善危機預警和處理機制。
中國應謹慎面對金融業“大部制”
2016年3月31日,國務院批轉了國家發改委《關于2016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意見要求,改革完善現代金融監管體制,完善宏觀審慎政策框架,制定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方案,實現金融風險監管全覆蓋。這表明金融監管體系改革已提上議事日程,并初步形成幾種主要改革方案。方案一:“委員會+一行三會”。方案二:“央行+金融監管委員會”。方案三:“央行+行為監管局”。方案四:“央行+審慎監管局+行為監管局”。
無論采用哪種方案,中國政府都有可能設立一個超級金融監管機構。通過實地考察資本市場統合法制國家,筆者認為中國應謹慎面對金融業“大部制”。金融業統合監管模式盡管順應了金融業綜合化經營的需要,克服了原來分業金融監管模式無法對金融消費者進行一體化保護的不足;同時統合監管模式可以減少摩擦成本,降低了監管成本和信息的采集成本,改善信息質量,獲得規模效益。從現實的數據來看,1999-2000年間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的預算要比前兩年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的預算少。同時也可以減少多重監管制度對金融創新的阻礙并彌補因分業監管所造成的監管真空,從而提高監管效率和金融業整體競爭力。
但是,金融業統合監管模式還有其他一些弊端。第一,權力過于集中,易滋生權力濫用。雖然統合監管模式具有規模效益,能降低監管成本,但是,一個機關集整個金融市場的監管大權于一身,恐有權力過大之虞。第二,雖然統一監管機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責任推諉的問題,但同時產生了名譽牽連的問題,即其內部某一個監管部門出現的問題都會影響到監管機關的整體聲譽,從而連累其他部門的監管聲譽。第三,統一監管機關的監管范圍非常廣泛,監管事務繁多,可能導致其高級管理層不堪重負,從而降低監管效率。第四,統合監管模式仍然保留了傳統的行業分類,即內部分別設置了監管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的不同部門。因此,統一監管機構實際上只是將多個金融行業監管者置于一個共同的管理體制下,從而增強他們之間的合作和協調而已,而沒有真正建立一個針對大型金融集團進行整體風險監管的新型機制。第五,統合監管模式容易導致因價值目標判斷的不同,不同監管部門處理同一事件,有時會得到不同的監管結果,影響監管權威,增加不確定性。
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不是一勞永逸的,沒有單一的金融監管模式適合于同一時期的所有國家或同一國家的所有時期。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及相應的金融法制變革是一個動態過程。此外,現有金融監管模式也忽略許多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國家的金融監管探索。這與中國目前所處的新興加轉軌的歷史階段存在一定差異。這客觀上要求在實現與國際規則接軌的同時,必須發展和中國轉型經濟國情相結合的新型金融監管理論,從而正確引導中國金融法制的構建。如何完善中國金融監管體制并創建資本市場金融立法的新模式,是目前中國不可回避的嚴峻課題。
中國在引入外部新監管架構和規則時,其面臨的多重困境常常被漠然置之,新的監管規則和模式往往被以“自上而下”的“批發”方式灌注其中。所以,金融業的“大部制”改革和對資本市場統合法的借鑒必須要和中國既有的政治、金融、經濟、法律、社會、文化環境相吻合,中國應保持相當的猶豫和深思熟慮,謹慎面對金融業的“大部制”,逐步實現金融規則現代化的大變革。
構建統合式金融監管與目標式金融監管相結合的“雙保險”模式
一個國家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及相應金融法制的變革,從表面上看是決策當局相機抉擇的結果,但實際上,金融監管模式的凈收益與可持續性決定了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具有內生性特征。金融立法的價值及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應盡量做到目標明確單一,要盡量避免價值目標的多元化和抽象化。
目前,全球金融監管模式主要有三種:行業監管、多重監管者的功能性監管或目標導向性監管以及金融業的統合監管。其中,目標式金融監管是依據主要監管目標來建立金融監管機構,分別負責對所有金融機構進行審慎監管和對不同金融業務行為的規范運作進行市場監管。澳大利亞和荷蘭就是目標式監管模式的代表。比如澳大利亞金融監管理事會是一個合作主體,其成員主要由澳大利亞儲備銀行、審慎監管局和證券投資委員會三個金融監管機構組成。三個監管部門各司其職,并共同組成了金融監管理事會,進行機構之間的溝通與協調,共同維持金融體系的高效性、競爭性與穩定性。
一英國金融監管模式的改革
金融監管模式是指一國關于金融監管機構和金融監管法規的結構性體制安排20世紀末,一些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為適應經濟金融形勢發展的需要,先后對金融監管模式作了重大改革,尤以英國最為典型,其改革對全球金融業的發展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1.改革前的分業監管體制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以新型化多樣化電子化為特征的金融創新,改變了英國傳統的金融運作模式發生在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投資業之間的業務彼此滲透,使英國金融業多元化混業經營的趨勢加強越來越多的非金融機構也開始經營金融產品和業務,混業經營的日益發展,使英國成為全球金融業混業經營程度最高的國家之一論文
然而,直到1998年之前,英國實行的仍然是以政府監管和自律組織自律相結合的分業監管體制在分業監管時期監管機構分別行使對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投資業房屋協會等機構的監管職能,同時自律組織發揮了較大作用,三個證券自律組織分別負責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資咨詢機構的執業行為監管和審慎監管在英國分業監管使得一個金融機構同時受幾個監管機構同時監管的現象大量存在,不僅成本增加,效率降低,監管者與被監管者間容易產生爭議,分業監管體制的弊端顯現無余隨著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后分業監管有效性的降低,特別是在巴林銀行事件后,英國國內要求改革金融監管體制的呼聲日益高漲在這種情況下,英國朝野上下對改革金融監管模式有了較為統一的認識
2.英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革主要內容有:
第一,成立新的金融監管機構,決定由10家機構合并,組成單一的金融監管機構這10家機構包括證券與投資管理局(SIB)證券期貨協會(SFA)私人投資監管局(PIA)投資監管組織(IMRO)格蘭銀行的審慎監管司(SSBE)注冊互助委員會(RFC)房屋協會委員會(BSC)互助合作委員會(FSC)由貿易工業部劃轉到財政部的保險監管司以及倫敦交易所的英國發行上市監管部(UKLA)1997年10月,證券投資局更名為金融監管局(FSA),1998年起,英格蘭銀行的銀行監管職責移交給FSA,FSA依法行使監管權力FSA雖然要全面負責對擁有一百多萬員工的英國金融業的監管,但其機構并不龐大,現有雇員僅二千多人,這主要依靠其先進的監管手段,因此使得監管機構降低了成本,效率卻反而有所增加
第二,制定新的金融監管法律英國曾實施過較長時期的自律式監管體制,改革放棄了倫敦金融市場行業自律管理體系,重建全行業的金融服務監管體系;2000年6月,英國女王正式批準了《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這是英國自建國以來最重要的一部關于金融服務的法律,它于2001年12月1日正式實施后,取代了此前制定的一系列用于監管金融業的法律法規,堪稱英國金融業的一部“基本法”該法明確了新成立的FSA和被監管者的權力責任及義務,統一了監管標準,規范了金融市場的運作
第三,制定新的金融監管規則根據英國《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的授權,FSA已經制定并公布了一整套宏觀的適用于整個金融市場被監管機構的監管條例,主要內容有:(1)被監管者經營業務一定要誠實;(2)被監管者一定要盡職細心地以應有的技能開展業務;(3)被監管者在適當的風險管理機制下,一定要負責和有效地采取適當的謹慎態度組織和管理其業務;(4)被監管者一定要保持適當的金融資源和財力以應付可能的危機;(5)被監管者一定要遵守相應的市場行為準則標準;(6)被監管者一定要公平對待其客戶,并對客戶的利益給予應有的考慮和重視;(7)被監管者一定要對其客戶的信息需求給予應有的重視,提供給客戶的信息應該明了公平不能誤導;(8)當被監管者對其客戶的資產負有責任時,一定要做出適當的安排以保護這些客戶的資產;(9)被監管者必須以公開及合作的態度接受法的監管,及時向FSA通報必須報告的情況
第四,確立新的金融監管理念FSA成立之初就表示將要采取嶄新的監管方式,FSA負責人也十分強調FSA管理的“嶄新性”與昔日英格蘭銀行證券與投資管理局等9個金融監管機構不同的是,FSA在監管別強調以下環節:節約有效地使用資源進行金融監管;管理層是否盡職盡責;加強金融監管的同時盡可能不壓抑金融機構的創新活力;鼓勵被監管的金融機構之間開展有序的金融競爭;保持英國金融業的競爭力及其金融服務和金融市場的國際化特征另外,在監管目標方面,FSA將通過積極關注金融發展動態,實現瞻前監管,幫助客戶達成公平而合理的交易第五,建立新的金融監管制衡機制由于在新監管體制下,FSA擁有的權力非常之大因此,英國成立了專門的金融監管制約機構“金融服務和市場特別法庭”(FSMT),并于2001年12月1日與FSA同時開始運作該法庭主要審理發生在FSA與被監管機構之間且經雙方協商難以解決的問題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該法庭對金融監管案件的審理采取閉門(對公眾保密)審理公開審理兩種方式,并以公開審理為主“金融服務和市場特別法庭”的成立,無疑能夠促使FSA認真進行監管,有助于提高英國金融監管甚至整個金融業的法制水平此外,鑒于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之間的密切聯系及相互影響,監管職能從英格蘭銀行分離出去后,法律規定英格蘭銀行與FSA負責人交叉參加對方的理事會,實行互相介入,以保證二者之間的有效協調這種安排能保證FSA負責的金融監管與英格蘭銀行負責的貨幣政策,在重大的宏觀層面上的決策能夠保持較強的互通性
到2001年12月,金融服務與市場法的正式生效,標志著歷時4年的金融體系改革基本完成
二新形勢下金融監管創新的啟示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為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2003年4月28日銀監會的掛牌成立為一度關于央行拆分的爭論畫上了句號,我國由此成就了“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新格局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通過生效,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管理體制將進一步完善確立
伴隨著新形勢下金融監管體制的不斷創新,我國金融監管從無到有發展很快,但是畢竟歷史短暫,目前的監管遠遠不能適應金融業迅速發展確保國家經濟安全的需要,甚至已出現了一定程度的“監管抑制”,與發達國家金融監管水平更是不能同日而語特別是在加入WTO后,我國在融入國際社會的道路上又向前大大邁進一步,以“分業”為背景的中國金融業將直面以“混業”為背景的金融集團,今后中國的金融業將更加國際化,金融風險防范的任務更重借鑒英國等發達國家金融監管改革的經驗,筆者對新形勢下金融監管創新總結出以下幾點啟示:
1.金融分業經營和監管已成為非主流的趨勢20世紀80年代后期以來,世界金融業發展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銀行保險證券的界限逐漸模糊,出現了混業經營的趨勢,金融分業經營和監管已經成為了非主流的趨勢
對我國而言,雖然目前仍是一分業經營為主,但隨著我國經濟金融對外開放程度的加深,中國金融業走向綜合經營成為金融改革開放的必然結果和現實選擇實際上我國金融業也已經出現了混合經營的苗頭,金融保險證券業務已經不同程度交叉,金融業混業經營成為了大勢所趨在新的形勢下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怎么樣適合金融機構混業經營趨勢已成為完善金融監管職能的首要任務
2.營造金融混業經營的法律環境實行效能監管金融業的任何變革和創新都離不開法律制度的革新法律環境的營造因此如何營造中國的金融混業經營法律環境是一個重要問題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已經有越來越多的交叉經營業務出現即在分業監管的體制下正在滋生混業經營的現實,從而金融監管及金融法律法規提出了新的挑戰加入WTO后,我國的銀行市場開放將是全方位的金融市場國際化發展趨勢日益明顯,在金融開放的條件下外資銀行機構不斷進入,不僅會改變中國現有的金融機構,還會使現有的金融運行規則發生變化2003年12月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的修改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管法》的出臺,以及2003年4月28日銀監會的掛牌成立無疑都是中國政府對金融領域的有效改革創新新修改的商業銀行法增加了對商業銀行加強監管的內容,同時對有關條出修改,以適應當前商業銀行改革與發展的實際需要
“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新格局無疑是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又一次重大變革然而在現行分業監管過程中大多采取了機構性監管,實行業務審批制方式進行管理這樣當不同金融機構業務交叉時,一項新業務的推出需要經過多個部門長時間的協調才能完成,比如開展股票質押貸款業務,需要在銀行監管部門和證券監管部門之間協調,而不同部門對于同一業務的風險控制和管理意向存在較大差異,就會產生較高的協調成本此外有的新業務成為交叉性業務,如儲蓄保險同時具有儲蓄功能和保險功能對于這些新業務,既可能導致監管重復,也可能出現監管缺位因此在我國金融監管逐步由分業監管走向混業監管的過程中我們應當學習借鑒英國先進的監管經驗實施金融效能監管以提高監管效率降低監管成本避免重復監管和監管缺位,努力精簡監管機構的人員配置,“一行三會”既要各盡其責各行其是也要相互配合提高效率,使得監管機構運作不但降低了成本,效率反而有所增加于是我國完善金融監管所思考的問題不是如何跟上全球金融業混業監管的浪潮而是如何在自有體制下改革和完善我們自己的分業監管模式,提高效率現階段內如何做到效能監管便成為了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過程中首要思考的新課題
參考文獻:
在巴曙松博士的新著《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研究》中,他總結出以下幾個銀行業監管發展的規律:1.從強調統一的監管標準轉向多樣化的外部監管與內部風險模型相集合;2.從信用風險監管轉向全面風險監管;3.從強調定量指標轉向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相結合;4.從一國監管轉向國際合作監管;5.從合規導向的監管思路轉向風險導向的監管思路。
對于巴塞爾協議三大支柱的深刻分析,是巴曙松博士在這項研究中的主要貢獻。
第一個支柱是資本金約束問題。新協議把資本金約束的范圍拓展到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在內的三大風險,但是他認為信用風險依然是影響銀行資本金充足水平的支配性的風險類別。由于在衡量信用風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進措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在多項風險監管的理念方面提出了新的發展方向。巴曙松博士認為,“運用新的方法進行信用風險的識別和衡量、進而據此配置資本金,可以說是對全球銀行界信貸風險識別和衡量方法的一次巨大變革”。
巴曙松博士認為,監管當局對于金融機構風險管理的監管,是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一個新支柱。巴曙松博士認為“新協議框架強調各國監管當局結合各國銀行業的實際風險對各國銀行進行有一定靈活性的監管。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監管的重點,將從原來的單一的最低資本充足水平轉向銀行內部的風險評估體系的建設狀況?!痹谛碌馁Y本框架下,對于監管當局來說最為明顯的挑戰,主要是對于銀行內部風險管理制度的參與和評估。巴曙松博士指出,新協議體現了國際金融監管中的一個理念上的變化,即監管機構要適當提供對于金融機構改善風險管理的激勵機制,給予金融機構更大的選擇空間。
巴曙松博士特別分析了市場約束在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的作用,稱之為新協議的第三個支柱。他認為,這是“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研究重大進展在銀行監管領域的具體體現”。在新的資本框架中,巴塞爾委員會對于銀行的資本結構、風險狀況、資本充足狀況等關鍵信息的披露,都提出了非常具體的要求。
JEL分類號:G3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11)10-0045-05
金融危機過后,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CBS)迅速聯絡全球金融監管機構,研究出臺了一系列金融監管改進措施。直至2011年6月的最后一次修訂之后,巴塞爾協議Ⅲ正式出臺。作為對2007-2009年金融危機深刻反思后的成果。巴塞爾協議Ⅲ所做的調整不僅體現在資本監管標準的調整上,更核心的是在于巴塞爾協議Ⅲ的革新理念上,也就是對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新思路。
一、流動性風險管理的邏輯
流動性的定義通常分為三個層次。首先是金融工具的流動性,反映的是在發生價值交換的過程中不出現價值損失;其次是市場流動性,是指在一定的交易量下,資產或證券的交易不會顯著影響資產價格:其三是貨幣流動性,指的是整個宏觀經濟中的貨幣流動性總量。因此,流動性管理中最終的落腳點就是保障資產價值不會隨交易時間和交易量的變化而出現價值折減。
在防范流動性風險的過程中。無論是以銀行為主導的金融體系。還是以市場為主導的金融體系,發生流動性短缺的根本原因在于協調性的失敗(coordina-tion failure)。銀行擠兌是由于儲戶對銀行機構之間就機構的流動性償付能力發生質疑,而市場參與者對于資產的真實價格發生懷疑時,對金融機構發行的短期有價證券需求銳減,就會引發集體性的流動性短缺,進而通過資產銷售和資產價格下跌螺旋式的自我強化而引發金融危機。
因此,強化對流動性的管理至少出于三個方面的原因。首先是單純意義上的市場失敗。對于銀行而言,其自身的經營行為中缺乏持有充足流動性的動力。原因在于,流動性是有成本的,尤其是在以追逐權益回報最大化的競爭性動機驅使下,流動性本身只是出于長期經營性安全的考慮,對股權利益最大化并沒有實質性幫助。與此同時,流動性短缺并不是一件會經常發生的事情,其發生概率還是相當有限的。最后就是,央行能夠作為最后貸款人發揮危機下的支持作用,從而對商業銀行形成了道德風險下的逆向選擇。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流動性作為保障系統性金融安全的重要一環,可以被視為具有“公共品”的性質。讓各個銀行承擔“公共品”的成本,不可避免會存在市場失敗的可能。因此,對銀行實施流動性要求,能夠在客觀上緩解道德風險,同時也能夠為銀行存款保險等隱性補貼制度施以援手。
此外,更重要的是強化流動性要求有可能減少銀行行動之間的策略性不確定,從而有可能抵御大規模的流動性風險。這種策略性的不確定性來自于商業銀行在競爭壓力下,通過精密計算而開發出的風險管理和避險策略,但在危機爆發時卻顯得脆弱不堪。這些信息上的不對稱性可能導致銀行機構彼此之間喪失信任,從而產生逆向選擇行為。流動性充裕的銀行會繼續窖藏流動性,以接管潛在的機構破產后獲取巨額收益:流動性緊缺的銀行會避免發出任何可能顯示其流動性緊張的信號。因而,無論是從防范銀行之間“協調性失敗”而言,還是從市場流動性的“公共品”性質而論,對銀行機構乃至全球金融體系的流動性進行全方位的金融監管都是極其必要的。
二、巴塞爾協議Ⅲ以流動性管理為核心的重大變革
相比巴塞爾協議Ⅱ,巴塞爾Ⅲ不僅對三大支柱的定義做了大幅改進,更為重要的是增加了流動性覆蓋比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s,LCR)和杠桿比率(Leverage Ratio)兩大塊內容。
(一)巴塞爾協議Ⅲ的核心變化:
1、一級資本的核算基礎。
巴塞爾Ⅲ中調整內容幅度最大的就是一級資本的核算基礎,不僅體現在資本種類重新劃分為核心一級資本、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上,更重要的是提高了基礎資本的質量、一致性和透明度。一些現存的一級資本將在新資本規則下被排除,新規則的調整精神主要是保證銀行系統能夠更好地吸收可能的或有損失。
從資本充足率等于合格資本(eligible capital)與風險加權資本(risk weighed assets)之比的定義來看,資本充足率要求提高了,合格的資本范圍縮小了,風險加權資產范圍擴大了,資本充足率對銀行高質量資本的要求比以往更加嚴格,從而更加能夠保證銀行在面臨流動性風險時的應對能力。
在合格資本的范圍界定中,主要減少了可供出售債券和養老保險(available stable funding,AFS/Pen-sion)、遞延稅款資產(defefred tax assets,DTA)和抵押貸款服務權益(Mortgage servicing rights,MSRs)、對其他金融機構投資的少數股權(Invest.In financials,Mi-nority interest)以及優先股(Preferred stock)。
在風險資產增加的范圍中,信用估值調整(Creditvaluation adiustment,CVA)和對手交易風險(counter-part risk)、證券化(seeuritizafion)、計提不到位下的增量風險(incremental risk)、壓力下的風險價值(stressedVaR)是最新被加入風險資產調整范圍的。其中,以對手交易風險的調整內容最為引人關注,這部分內容是在2011年修訂后的協議中被重新調整的。
2、最低的流動性覆蓋比率、凈穩定基金與杠桿率。
盡管流動性覆蓋比率、凈穩定基金是巴塞爾協議Ⅲ中最大的亮點,但相關具體操作性的措施還沒有完全出臺,流動性覆蓋比率要經過2012至2014年的觀察期,直到2015才逐步引入最低標準,凈穩定基金的觀察期更長,要持續到2017年,2018年才逐步引入。雖然沒有具體措施,但是這兩塊的內容卻是流動性風險管理理念的重大變革。
引入了全球活躍銀行的最低流動性標準.涵蓋了以長期結構性流動性比率為基礎的30天流動性覆蓋比率要求。這個框架同樣包括了一套通行的監督標準以幫助監管機構識別和分析銀行層面和系統層面的流動性變動趨勢。這些標準和監管要求完善了2008年9月BCBS所提出的完善的流動性風險原則(ptin-ciples for sound liquidity risk),銀行被要求持有更多的政府債券。新的流動性覆蓋實質上是要求銀行在面
臨極端流動性壓力情形下,持有足夠的高質量資產能夠滿足30天的流動性需要。
凈穩定基金比率要求是指可以獲取的穩定資金與要求的穩定資金比率大于100%??梢垣@取的穩定資金包括普通股股本、期限大于等于1年的優先股、有效期限大于等于一年的負債、穩定的非到期的存款,以及即便處于極端壓力情況下仍舊會存放在機構中的期限小于一年期的短期存款。而要求的穩定基金則是用機構所持有的資產價值。乘以一個根據資產種類而分別設定的穩定基金乘子而得到。
巴塞爾m中有關杠桿率的規定,是對巴塞爾Ⅱ風險框架基礎上的一個延續和補充,大部分內容是對接了支柱1中的相應條款。這個杠桿率要求有助于緩解銀行系統過高的杠桿率,并引入應對風險的抵御機制。同時,為了保證杠桿率標準的適宜性,杠桿率標準還將具有內生協調性,能夠針對計量中的不同差異而作充分調整。
3、以對手交易為中心的信用風險暴露管制要求和逆周期的資本緩沖設置。
強調資本框架中的風險覆蓋率是巴塞爾Ⅲ反思本次金融危機風險恐慌傳染原因后的重大改革舉措,重點體現在對衍生品、回購和證券化等相關內容的修訂上。除了2009年7月所提出的交易賬戶和證券化改革(trading book and securitization reforms),巴塞爾委員會還著力強調,對手交易中由于從事衍生品、回購和證券等金融活動而造成的信用風險暴露,銀行自身也應當建立相應的資本金要求。盡管這樣一種新管制性要求,會導致更多的衍生品交易轉移出場外市場(over-the counter,OTC),從而導致撮合交易的信用風險暴露,但這已經是目前巴塞爾委員會所能做出的最優選擇,場外交易信用風險暴露的集約化趨勢或許會成為下一次金融危機的風險誘發點。
與此同時,為應對壓力情形下的資本流動性需求,逆周期資本緩沖的引入也是巴塞爾Ⅲ的一個重大變化。逆周期的資本框架有助于穩固銀行體系,緩沖經濟和金融沖擊。此外,巴塞爾委員會設計出基于預期損失基礎上前視性的(forward-looking)撥備,從而能夠更透明地把握真實的損失,也就能使當前撥備模型中的“引致損失”具有更弱的順周期性。
此外,關于系統性重要銀行fsystemic ImDortantFinancial Institution,SIFI)的設置,也體現了巴塞爾Ⅲ對全球流動性風險管理的高度重視。因為本次金融危機擴散至全球的一個重要誘因就是雷曼兄弟的倒閉和貝爾斯登的被接管。于是,巴塞爾Ⅲ對系統性重要銀行設置了額外的資本和流動性要求,強化了對SIFT經營活動中風險暴露行為的約束,要求對SIFT進行集中監管,要求大金融機構與不受管制金融機構之間的信用風險敞口的資產價值關聯度最高為1.25.同時還對其從事衍生品交易中集中交易對手的交割原則做了嚴格的約束。
(二)巴塞爾Ⅲ變化與我國新資本監管協議指導意見的差異之處
我國銀監會最新出臺的《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1)4號]標志著我國金融監管機構對巴塞爾協議Ⅲ吸收和借鑒的開始(兩者的對比分析見表1)。
(a)巴塞爾Ⅲ有關杠桿覆蓋比率的定義為資本與總的風險暴露之比,而我國對杠桿率的定義為減去扣減項的一級資本與調整后的表內外資產余額之比.盡管提法不同,但差異不大。
資料來源:BCBS,2011,Basel Ⅲ:a Global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more Resilient Banks and BankingSystems,after revision,Annex 4;《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11)4號];《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對比兩者在最低資本要求、杠桿率和流動性比率等方面的設定,不難發現我國在某些具體指標的設定上較巴塞爾協議Ⅲ更為嚴格,但單純指標的設定并不能反映巴塞爾Ⅲ的變革精神的實質,因此我國關于實施的具體措施、計量的詳盡標準等還需進一步細化。此外,在流動性覆蓋比率和凈穩定基金比率方面,巴塞爾Ⅲ分別設定了一段時間的觀察期,并計劃于2015和2018年實施,在這方面我國尚未有具體的方案出臺。
三、巴塞爾Ⅲ重視流動性風險管理的重要意義
(一)高質量的資本有助于銀行在壓力情況下應對流動性風險
在合格資產池中,將可供出售債券調整出合格資產,是由于AFS將短期資產價格變動計人權益,待債券出售時再轉入損益,因而短期價格的變動會導致賬面權益的變動,從而使以賬面價值計量的銀行資本充足率波動,成為潛在操縱資本充足率的工具。對于遞延稅率資產而言,DTA嚴重依賴于銀行未來可實現的盈利。之所以把DTA也從合格資本中排除開,是因為DTA相當于是企業對政府或稅務當局形成的應收賬款,能否在壓力情形下成為可信資產,要取決于風險,因而最直接的處理方法就是將其從合格資產中清除。至于抵押貸款服務權益,則是原始借款人發行卅售給專業從事各項抵押服務的機構,要求其服務于現存抵押業務的權利。通常的權利包括每月收繳抵押支付,根據第三者委托契約所留存在稅收和保險費用,轉寄抵押借款者歸還的本金及利息。事實上,MSR是一個與經濟周期息息相關的產業,如果經濟不景氣,抵押貸款還不上,MSR也就如同一張廢紙,因此如果將其納入合格資產的計量中,無疑將強化金融產業的順周期性,同時也為在壓力情況下流動性危機的爆發增添隱患。
從上文巴塞爾Ⅲ從合格資產池中清除的項目來看,清除一些親周期的資產種類,不僅有助于緩解監管標準的順周期性,更重要的是防范銀行據此操縱自身的資本充足率。
(二)集中對手交易抑制了對手交易風險在流動性風險方面的傳染效應
對手交易風險是指當金融交易對手不履行合約所帶來的風險。在市場規則完備的情況下,這種違約風險能夠被市場以定價和評級的方式很好地將風險溢價信息傳遞給交易對手,然而在經濟壓力情況下,資產損失帶來的對手交易風險則是市場失敗的一種表現,對手的違約風險會通過交易的衍生產品傳遞給眾多的交易對手,衍生品異化的程度越深.對手交易風險在金融危機恐慌傳染的影響也就越烈。
因而,巴塞爾Ⅲ提出將場外交易的衍生品按照100%的信貸換算因子(credit conversion factor,CCF)計提杠桿率計算中的信用風險敞口,因而在某種程度上限制了最具傳染效應的場外衍生交易,轉而鼓勵集中對手交易。集中交易對手,就像是市場中所有賣家的買家和所有買家的賣家,從所有交易中得利,同時成員們將錢存人一個儲蓄基金。交易者們只需擔心一個機構用于結算交易的信用度是否足夠。這樣一來.金融監管機構只用管理好這個大型交易者,就能夠有
效監控整個系統的金融流動性風險。
目前集中交易對手已經在美國和歐洲市場盛行開來,美國財政部號召使用集中交易對手來標準化場外衍生品。為清算標準化而設計的統一格式信用違約掉期合同將能夠有效限制對手交易風險,集中化對手交易已經在逐步推廣中。
(三)重視系統重要性銀行能夠限制SIFI對系統流動性的破壞作用
巴塞爾Ⅲ對系統重要性銀行的約束.充分反映了其對SIFI在流動性鏈條中重要鏈接作用的重視。通過對系統重要性銀行實施額外的資本和流動性要求,對其日常的經營性和投資性活動過程中的風險暴露進行約束和集中監管,能夠有效地限制系統性重要銀行對金融體系系統性的破壞性作用。此外,針對系統重要性銀行在場外衍生交易中逃避監管的問題,巴塞爾Ⅲ也特別做了硬性規定,要求其通過集中交易對手進行交割。盡管就目前的進展而言,對系統性重要銀行的“大而不能倒”的問題仍舊缺乏持續有效的解決手段,但巴塞爾Ⅲ的最新變革已經說明了系統性重要銀行仍是今后金融監管的重要關注點?;蛟S,美國所提出的“沃克規則(Volcker Rule)”將能夠提供管理系統性重要性銀行更具思辨的工具。
四、巴塞爾Ⅲ對我國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影響
巴塞爾協議Ⅲ有關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變革表明,全球銀行監管當局已經充分認識銀行監管的核心問題所在。對銀行進行監管的難點在于無法監測到復雜信用證券化體系的發展、到期轉換模式的改變以及由此帶來的系統性風險,因此監管的重點不在于提高表面的監管指標要求,根本的核心在于防范到期轉換上期限不匹配所帶來的銀行在流動性上的脆弱性。因而,隨著巴塞爾協議Ⅲ被我國金融監管當局不斷吸收和采納,其變革的核心思想――流動性風險管理也將逐步被我國金融監管層和金融機構所熟識,我國銀行業的流動性風險管理也將面臨新的變革。
(一)銀行需要建立近似于實時的日間流動性管理模式
銀行需要以日為單位建立流動性管理框架。通過最小化日間流動性風險暴露,降低借貸比例,優化投資結構。同時,銀行還需要建立以利率敏感性為基礎的融資和資金缺口變動情況,精確掌握儲戶與網點之間的現金總量流動情況。這樣既能夠更大程度地精確度量自身現金流的進出狀況,也方便監管當局準確掌握整個銀行體系的流動性充裕情況,方便監管決策。
(二)銀行需要大力優化長期融資的結構化流動性管理
在壓力情況下有效應對流動性沖擊,是防范流動性金融風險的核心所在,因而強化銀行金融機構的結構化流動性管理將是未來需要重點關注的內容。銀行需要嚴格按照期限匹配資產和負債的流動性期限,根據短期和長期的融資期限區別設定調控比率,并運用更加廣泛的壓力測試方法評估流動性驟然緊縮的影響,尤其是對資本撥備的影響。
一、引言
隨著科技發展特別是互聯網技術的應用,我國金融創新不斷加快,金融開放持續擴大,金融領域發生著巨大變革?;ヂ摼W金融正是將互聯網技術與傳統金融行業二者結合,以互聯網作為交易平臺進行傳統金融業務交易,并創新發展互聯網金融類業務的一種新型的金融模式、金融業態。如:第三方支付、P2P網貸、互聯網銀行等依托互聯網的金融機構、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應運而生。隨著互聯網金融廣泛普及,與各類互聯網金融機構發生往來業務的人數與日俱增,相關人群被大眾或媒體俗稱為互聯網金融消費者。在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文件中,將金融消費者權益概括為財產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這些權利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適用于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由于互聯網金融發展迅速,普及范圍廣,因此相應的法律法規、監管制度還并不完善,導致這些新型業態的消費者的權益保護面臨著一些困境,維權道路更加崎嶇,因此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障需要新的思路。
二、互聯網金融的消費特點
(一)快捷方便及時,覆蓋面廣
隨著網絡技術的創新,4G業務的普及,智能手機等移動電子設備的應用,人們可以隨時隨地了解到互聯網金融產品與享受到互聯網金融服務。因此,信息的傳遞與更新非??焖佟⒈憬?。消費者可以實時在互聯網平臺上進行金融業務的處理,例如買賣股票基金、購買理財產品,銀行賬戶轉賬還款查詢、申請小額貸款等。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是依托互聯網平臺提品和服務的。隨著網絡的普及、電商的發展以及互聯網+等商業模式的創新,互聯網金融迎合的大眾的需求,跨越地理局限和障礙,能夠快速提供資金,實時更新金融信息,使其受眾范圍更廣泛,擁有更多的客戶,全面迅速的覆蓋到所有互聯網能覆蓋到的區域和人群。
(二)低成本,高效率
互聯網金融業務關聯性和綜合性強,對于傳統的金融機構來說,不再需要大量的業務人員,從而降低了整個業務流程成本,提高了金融機構的工作辦事效率。同時,互聯網操作流程簡單便捷,規范標準,大大節省了消費者去金融實體網點的時間成本和金錢成本,效率更高,提升了消費者的消費體驗和參與度。
(三)風險性高,極易引發金融風險
在互聯網金融交易中,由于所交易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虛擬化、數字化,因此消費者需要承擔更大的風險。互聯網企業迅速的擴張,倒逼互聯網金融不斷創新發展,在這個過程中,傳統的金融監管手段和措施難以趕超金融創新的速度,導致監管真空與套利空間的出現。同時,互聯網金融根據市場機制將金融資源在各行各業,各區域進行有效優化配置,這種金融改革與金融創新所產生的交叉性金融風險相互影響、連鎖反應,極易引發全鏈條式的大規模的金融風險。同時,我國并沒有建立健全的征信制度,金融企業無法準確掌握消費者的信用信息,導致了互聯網金融機構存在很大的信用風險,極易發生不可控的金融風險。
三、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障的現狀
(一)互聯網金融跨地域消費導致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維權成本高
互聯網金融的普惠特點,正是可以跨地域提供金融產品與金融服務。但這也正是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障的困境,即當權益受到侵犯和破壞時,由于地理空間的遙遠而無法及時有效維權,使得維權成本大大提高,甚至遠遠高于所消費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的價值。同時,信息不對稱導致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無法評估收益風險,特別是農民、學生等群體對金融知識不甚了解,往往只被高收益高回報的表面利益所迷惑;選擇了與自身條件或承受能力不匹配的理財投資等金融產品,最終導致財產受損失,權益受到侵害。
(二)個人信息泄露危及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人身及財產安全
在互聯網金融交易過程中,金融消費者除了財產安全之外,還涉及到信息安全。互聯網金融企業通常通過種種不正當的方式誘導消費者提供個人信息,如果不提供,就無法實現金融產品的購買和金融服務的制定。在此情況下,一旦互聯網金融企業將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包括交易信息泄露或者出賣,使消費者的財產和人身安全處于危險境地,造成無法挽回和彌補的后果。很多互聯網金融平臺并沒有強有力的信息保障技術水平,導致客戶個人信息和資金信息特別容易受到網絡病毒或者黑客的盜取和攻擊,電子信息一旦泄露,傳播速度非常快,傳播范圍也非常廣,破壞性極大。
(三)缺少完善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機制,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維權困難
現階段,我國還沒有成立專門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由于互聯網金融行業的混業發展和我國金融分業監管,就使得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權益無法保障。消費者對于去何部門投訴難有定論。沒有統一的專門的監管機構對企業進行業務監管,導致各部門相互推卸責任,不能有效及時的維護消費者的權益。同時,一旦發生了侵權事實,消費者舉證也存在很大的困難?;ヂ摼W金融交易行為均是電子數據記錄,這樣的記錄極易被篡改或刪除。消費者本身并不具備專業技術手段,所以無法實現電子數據的取證。在互聯網金融企業與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之間,根本就是不對等關系,消費者完全處于弱勢地位。
四、保障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對策建議
(一)制定并完善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與制度
政府要出臺專門針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和制度。針對互聯網金融經營者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宣傳的信息浮夸,收益夸大,刻意弱化風險等信息不對稱的情況,法律應當明確規定,互聯網金融經營者所披露金融產品信息是要真實充分,及時有效。所謂真實充分,是指互聯網金融消費者對金融產品的融資人、擔保人、中介人、產品用途、起息期限、還款方式等以特定形式毫無保留地告知消費者;所謂及時有效,是指信息披露應當在消費者購買金融產品或服務之前,或者在變更信息之前以有效方式告知消費者,不應當在消費者完成交易之后才在交易合同中告知,嗣后的告知屬于無效告知,除非消費者書面同意,且不允許默示推定。同時法律要明確規定互聯網金融經營者,對因資金安全給消費者造成的一切損害承擔無過錯責任。此外,法律應規定互聯網金融經營者必須具有嚴格的數據安全保障措施,對于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財產信息的行為,承擔過錯推定責任,并加大懲罰性賠償力度。
(二)設立一個專門的互聯網金融市場監管機構,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制
首先,建立專門的監管機構。專門的監管機構,是指將互聯網金融監管業務獨立出來由專門的機構負責。這是因為互聯網金融自身技術的復雜性和監管難度,使其無法由傳統的金融監管職能難以覆蓋。專門的監管機構,不一定也沒有必要必須成立與傳統金融監管機構并級的監管機構,而是在傳統金融監管機構中下設獨立的互聯網金融監管職能部門,由傳統金融監管機構領導。各地方傳統金融監管機構中也需按同一層級設立相應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部門,履行互聯網金融監管職能。在運作機制上,上級部門應當領導下級部門的工作,因為互聯網金融的跨地域性,各地方監管部門如果不由上級部門領導的話,依靠相互配合協作完成監管工作難度太大?;ヂ摼W金融監管機構的組成人員應具備處理互聯網金融業務的專業知識,吸收計算機、網絡工程、金融、法律等專業人才參與。其次,制定市場準入標準,加強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監管?;ヂ摼W金融監管部門應當依據互聯網金融的特點,并根據監管原則要求制定統一的市場準入標準,例如對于從事互聯網金融信息中介服務的從業者需要具備信息網絡經營者資格,注冊地需要在中國,服務器需要托管給專門機構,需要有網絡信息加密技術等等;而對于從事互聯網金融資金托管業務的從業者,必須要有較高的注冊資本要求,需要具備資金管理能力,最好要求必須有銀行作為合作伙伴或投資人等等。對于信息披露制度,監管部門建立虛假信息投訴機構,對于投訴披露虛假信息者,一經查實,處以懲罰。
(三)運用互聯網技術管理金融風險,保障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
互聯網金融風險較傳統的金融風險更加復雜,波及范圍更廣,在這樣的背景下,互聯網技術成了保障消費者權益、維護金融運行安全、防控金融風險的防御網。金融檢測機構可以通過互聯網技術,實時全面地掌握互聯網金融信息及數據。通過對信息和數據的搜集、挖掘、分析,將潛在的金融風險進行監測和評估,并及時上報相關監管機構,有效預防和控制風險的發生。同時,利用互聯網技術的網式多點特征,采用安全性準確性更高,更智能的身份認證技術,彌補線下風險控制措施的不足,降低風險識別成本,提高風險識別效率,從而有效保障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
(四)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進行宣傳教育
互聯網金融消費者往往既沒有專業的互聯網知識,也沒有完備的金融知識。因此,相關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應有針對性地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進行教育培訓,首先要提升消費者的風險意識。然后要將必要的專業知識傳授給互聯網消費者,使其能樹立科學理性的投資理財意識,辨別虛假、陷阱信息,正確評估收益風險,將風險控制在消費行為之前。同時,要多渠道多方位宣傳普惠金融知識,特別是針對金融基礎知識缺乏的弱勢群體,如農村群眾、低收入人群以及學生等,進行督促、引導,提升互聯網金融消費知識水平和自我保護能力。
(五)推動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機制建設
外界對互聯網金融經營者監管過當,反而會適得其反。因此,行業自律是非常必要的,在自愿的基礎上依法組織,為了實現行業蓬勃有序發展,共同約束自身行為和自我管理。首先要組織和成立相關的行業協會,制定行業內的準入標準和行為準則。然后公平合理的規范行業發展以及強調對消費者的義務和責任,對于互聯網金融消費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要清晰準確表達和提示,自覺防范管控風險,接受社會監督。為彌補和解決政府無法直接監管,或者監管不到位的問題。
參考文獻:
[1]周厚元.互聯網金融監管中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論析[J].山西農經,2016(11).
中圖分類號:F830.91文獻標識碼:A
自20世紀六十年代以來,金融創新已經成為金融體系促進實體經濟運行的“引擎”。金融創新層出不窮,通過金融制度、金融產品、交易方式、金融組織、金融市場等的創新和變革,促進金融領域各種要素的重新優化組合和各種資源的重新配置,促進金融市場發育、金融行業發展和經濟的快速增長。但自九十年代以來,從1995年巴林銀行倒閉,1997年的亞洲金融危機,到今天的美國次貸危機,幾乎全球每一場金融風暴都與金融創新有關。從次貸危機爆發的整個過程來看,金融創新首先帶來了美國房地產信貸市場和金融市場的繁榮,而隨后又帶來了巨大的信用危機和流動性危機等金融風險,嚴重威脅著美國和全球的金融安全。在這個過程中,金融創新扮演著金融繁榮的創造者和終結者的雙重角色??梢哉f,金融創新是一把“雙刃劍”。
一、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
1、金融創新。關于金融創新的定義,國內外學者給出了很多解釋,但至今尚未有一種統一的說法,且這些說法基本上都是從熊彼特的創新定義中衍生出來的,沒有太大的差異。根據1986年西方十國集團中央銀行編寫的《近年來國際銀行業的創新》的研究報告中指出:金融創新從廣義角度看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金融工具的創新,主要是指票據發行便利、貨幣和利率互換、外匯期權和利率期權、遠期利率協議;另一種是金融創新的三大趨勢,主要是指金融領域的證券化趨勢、資產表外業務與日俱增的趨勢和金融市場越來越全球一體化的趨勢。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金融創新是金融當局或金融機構為更好地實現金融資產的流動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目標,利用新的觀念、新的管理方法以及新的技術,來改變金融體系中基本要素的組合,推出新的工具、新的服務、新的市場、新的制度,創造一個新的高效率的資金營運體系的過程。金融創新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金融創新泛指金融發展史上出現的任何創造性的變革,從貨幣、信用的產生,到股份制國家銀行的誕生、到20世紀七十年代以來令人眼花繚亂的金融工具的出現,金融發展史本身就是一部金融創新史。狹義上的金融創新特指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特別是20世紀七十年代以來金融領域發生的重大變革,令人耳目一新的金融工具的出現,功能齊全的資本市場的不斷形成,以及涉及廣泛的國際貨幣制度和監管制度的建立,金融創新進入了一個大規模、全方位的高峰期,對全球的金融和經濟發展產生了巨大而深遠的影響。
2、金融風險。金融風險是伴隨著金融業的產生而與生俱來的,關于金融風險的定義也有多種說法,目前理論界認識也不盡相同。人們對金融風險概念、定義的不同,實際上反映出對金融風險的性質、特點和成因等在認識上存在的分歧和差別。由于金融風險在各國和各地區的具體表現和運行規律有所不同,形成人們認識上的分歧和差別,因此人們在風險防范和化解手段、所采用的政策和對策上的不同,從而形成不同的經濟流派和政策主張。但不管有多大差別,金融風險給人們帶來的損失是肯定的,這種損失既可能是土地、房屋、貨幣、資本、外匯、有價證券等物質財富的損失,也有可能是心理的、肉體的傷害。
所謂金融風險,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和一定時期內,由于金融市場中各種經濟因變量的不確定造成結果發生的波動,而導致行為主體遭受損失以及這種損失發生可能性的大小,損失發生的大小與損失發生的概率是金融風險的核心參量。
3、金融創新風險。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如影隨形,金融創新在規避風險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風險。隨著企業和個人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需求日益增多,為了滿足金融消費者不斷增長的需求,拓寬收入渠道,提高國際競爭力,金融機構競相創新,不斷拓展業務領域,開展綜合經營試點,越來越多地參與復雜的金融創新的衍生產品業務,隨著金融機構創新熱潮的不斷涌動,金融創新的風險也日益凸顯。
金融創新具有非常明顯的雙向效應,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雙刃劍”。從積極作用來看,金融創新具有轉移和分散風險的作用,極大地促進了全球金融業的發展,給金融體系的結構、功能以及制度安排帶來巨大改變,這種深刻變化極大地推動了經濟金融化與金融自由化的進程。但從負面效應來看,金融創新也帶來許多問題,其中最明顯的是對全球金融風險的形成起了一定的作用。金融體系創造信用關系的渠道及方式越來越多,信用創造變得越來越容易而且迅速,整個經濟體系中的信用關系日益龐雜、多變,信用膨脹顯著;以衍生金融工具為代表的當代金融創新成果,為投機者提供了大批操縱市場的先進手段和便利工具,使之擁有了撬動一國或一地區金融市場的巨大能量;在金融自由化成為當今金融發展的主旋律時,以確保金融系統穩健運行為目的的金融監管在如雨后春筍般的金融創新中顯得被動無力,這些金融創新在分散與轉移風險的同時,也正在潛在地提升和積累新的風險。所以,金融創新風險就是金融創新活動本身的風險和由于金融創新所帶來的新的風險。
二、金融創新風險的防范體系
我們從金融創新的方式和內容入手,分析金融創新風險產生的原因有:金融創新自身活動及產品隱含的缺陷、金融創新影響貨幣供應量和貨幣政策的有效傳導、金融創新弱化了金融監管的有效性、金融創新影響金融市場與機構的穩定性,等等。從中總結出金融創新風險的隱蔽潛伏性、快速傳播性及系統國際化等特征。根據金融創新風險對金融體系不同的影響,我們可以把金融創新劃分為金融創新自身活動及產品風險、金融創新市場風險、金融創新機構風險、金融創新宏觀政策及監管風險、金融創新系統化及國際化風險等。針對以上對金融創新風險的分析提出下列金融創新風險的防范體系和配套措施:
1、建立金融創新風險防范體系。金融創新中風險防范體系構建總的構架是,形成監管當局宏觀監管、同業公會同向約束、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及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四位一體系統。充分發揮同業公會的自律功能和社會信用體系的約束作用,構筑銀行內部風險控制和外部監管相結合的風險防范體系。
2、對金融創新進行立法,為金融創新提供保駕護航的同時規范創新。通過立法保護金融創新者的利益,降低金融創新本身活動的風險,對金融創新產品,要有一定時間的收益保護期或應用專利保護期。另外,規范創新規則,金融創新不是無序創新,而應在一定的規則內運行,在法律和規章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各種要素和條件的分解與組合,創造出新穎的、更富有效率的金融工具、交易種類、服務項目和金融管理方式,不能把違法違規行為與金融創新混為一談,要通過立法或管理條例等形式,使創新有規可循,這是金融創新業務順利運作的外部法制框架,從而降低和減少金融創新產品本身隱含的風險。
3、加強市場紀律,注重市場約束,減低金融創新市場與機構風險。市場既是競爭的場所,也是一個自然的監督機制。因為市場本身就從不間斷地對參與者行為進行著監督,所以各經濟體都日益強調市場約束。如1999年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的實施、2001年《新巴塞爾協議》的出臺以及2002年美國《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的頒布,使金融監管中的市場約束受到高度重視。各國監管當局正采取各種方法將政府監管與市場約束有機地結合起來,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加強市場信息披露、注重信用評級,通過積極推行銀行信用、加強金融債權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強化市場信用觀念,提高信用意識,發揮市場制約作用。這些措施就是通過市場經濟力量本身對金融機構和金融活動實施約束,從根本上防范金融風險。
4、完善和加強金融監管體系,構建符合國際慣例的監管模式。監管當局在加強監管的同時,應積極支持和引導金融創新,要創新監管理念。監管當局應變合規性監管為合規性和風險監管并重,在鼓勵法人內部風險監控的同時,建立風險預警機制,提高系統性風險的防范和化解水平。借鑒發達國家成功的監管經驗,積極構建市場化、國際化的金融監管模式。將金融監管的重心放在構建各金融機構規范經營、公平競爭、穩健發展的外部環境上來,更多地運用新的電子及通訊技術進行非現場的金融監管,對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備付金率、呆壞賬比例等指標實行實時監控,以此來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快速反應能力。金融創新在前,而金融創新的風險管理在后,在此期間有一個時間差,為了保證管理的有效性,要加大對已經出臺法律的執法力度,做到依法辦事、違法必究;對目前尚缺、配套條件難以一步到位的個別條款,要通過補充條款予以過渡,規定一定時間必須到位,同時要對金融創新之后所涉及的法律條文適時進行修訂,以適應金融創新有序發展的需要。
5、提高監管人員綜合素,注重監管的有效性。將政治素質高、懂法律、精通金融業務的員工充實到監管崗位上;加大培訓力度,培養出一大批懂得國際金融、了解金融風險、洞悉金融創新業務的復合型金融監管人才;落實監管責任,明確監管人員對于金融創新業務的風險監測、風險處置過程中的監管權力和責任,并改進監管手段、鼓勵金融監管手段的創新,以金融監管手段的創新應對金融業務的創新。監管當局必須從以監管信用風險為特征的傳統監管方式轉向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等各種風險的全面風險監管。
6、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隨著金融市場的全球一體化,金融創新具有系統化、國際化特征,一國金融監管部門在進行監管時通常是鞭長莫及,這就要求通過金融監管的國際協作,各國監管機構與國際性金融組織的合作與協調,能有效地降低金融創新風險。金融創新監管的國際監管可以是國與國之間的協作監管,也可以是國際性組織對其成員國所進行的風險監管出發,加強各國金融監管部門的合作,對國際性的金融創新實行統一的監管標準,確保金融創新既有效率,又安全可靠。
(作者單位: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1]王楚明等著.全球金融創新與金融發展[M].鄭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06.2.
一、風險防范與控制漸趨成為金融監管立法核心
金融是現代市場經濟的核心,而金融領域又是競爭最激烈,風險程度也最高的領域,加之金融行業自身的脆弱性,沒有風險就沒有金融活動,風險與金融形影相隨。因此,金融風險的積攢和蔓延,勢必對全球經濟造成致命的打擊。尤其是在當今金融全球化。金融創新以及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金融風險的防范和控制已成為全球金融監管的核心和焦點。風險監管作為新的監管理念,被世界各國廣泛認可。
(一)金融全球化與風險監管
金融全球化使國際金融市場的結構發生了重大變革,金融市場主體的日益國際化,資本在全球范圍內自由流動,資源配置和使用效率的提高。這都促使國際金融市場形成了一個有機的整體,促進了全球經濟的繁榮和快速發展,但與此同時,也帶來了極大的風險,使風險得以蔓延和擴張,并難以得到防范和控制,金融全球化中的任一環節一旦發生問題,將直接對全球經濟形成巨大沖擊,從而加劇金融風險。金融全球化還直接導致任何單純一國監管的低效,加之金融業自身的脆弱性,在有效的國際金融監管合作與協調機制尚未建立的情況下,金融風險跨國感染和蔓延的機會大大增加。始于2007年初的美國次貸危機已迅速蔓延和擴展,導致了全球性的經濟危機。這充分說明了,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可能獨善其身,為了維護本國的經濟安全與穩定,建立和健全以風險防范與控制為核心的風險監管法律制度作為依托和保障至關重要。
(二)金融創新與風險監管
風險是一個動態變化的復雜過程,隨著信息技術以及統計學的不斷進步,人們認識和預測風險的能力越來越強,縮小了不確定性的范圍,減少了不確定性的程度。于此同時,由于各種各樣新事物和新制度的涌現,人們還來不及了解其影響時已不得不去適應它,因而,又帶來了新的不確定性,導致了新的潛在風險,正是因為大量不確定性的產生和存在,人類始終面對著一個充滿挑戰、機遇及危險的世界。隨著當今金融全球一體化趨勢的不斷加快以及金融創新的日益很活躍,始于20世紀60年代末的金融創新浪潮已涉及金融的各個領域,不僅包含金融工具的創新,同時也包含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組織、范圍和功能的創新。金融創新一方面大大提高了效率,促進了經濟增長,同時也使金融市場的風險與不確定性大大增大。模糊了傳統的金融業務的分類,對傳統的金融分業監管提出了挑戰,傳統的分業監管已經不能適應金融創新不斷發展的需要,不但不能實現對風險的有效防范和控制,反之,是對金融創新發展的制約和束縛。金融監管需要在金融創新的動態過程中不斷變革和加強。金融創新是傳統的金融服務的提供者對日漸深入的全球化金融服務業中管制因素和管理體制的變化所形成的日益激烈競爭的反映。持續不斷的金融創新進一步推動了金融全球化的發展,金融全球化無疑也為金融創新提供了規模效益,兩者的相互促進形成了金融業在全球范圍內更加激烈的競爭,導致了金融業務更加復雜、金融行為瞬息萬變、金融風險和不確定性大大增加,風險防范和控制的任務更加嚴峻。
(三)金融自由化與風險監管
20世紀70年代,麥金農和肖提出的金融深化理論奠定了金融自由化的理論基礎,由此也揭開了發展中國家以金融自由化為主要內容的金融改革的帷幕。與此同時,為擺脫凱恩斯主義經濟政策帶來的窘境,主張放松管制的新自由主義政策也成為發達國家金融改革的主流。于是,金融自由化就成為了世界金融改革的主流內容。而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自由化與放松管制一方面促進了金融法創新的發展,活躍了資本,帶來了更大的經濟效益,同時,客觀上也導致了金融機構更多的冒險行為,利率自由化、混業經營范圍的擴大以及更多的金融創新尤其是金融衍生產品創新集中了更高的風險和投機性。這些都引起了金融脆弱程度的增加,容易導致更為嚴重的金融危機乃至經濟危機。而完善且執行良好的市場經濟法律框架有助于提高一國的制度質量,從而減少金融自由化所引發的金融脆化現象。因此,體現在金融監管領域,就是金融監管法要以風險的防范和控制為核心和重點。建立和健全風險監管法律制度。
二、國際金融監管合作與協調法律制度的漸趨完善
(一)國際金融監管合作與協調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
回顧百年來金融理論演進和全球金融發展的歷史,金融全球化的趨勢日益加劇?,F代金融及金融理論的發展與傳統的金融及金融理論已經不能同日而語,“此金融而非彼金融”?,F代金融表現出極強的脆弱性、結構的高度復雜性、巨大的負外部性、日益明顯的虛擬性和獨立性,加上金融市場本身所具有的高度的開放性、流動性和全球性,金融創新日益活躍,金融波動與危機迅猛的跨國界傳導,傳染性與破壞性極強,這都促使了全球金融風險的迅速全面升級。面對這種金融風險全球化的趨勢,單個國家面臨著日益艱巨和復雜的金融監管壓力,單單依靠某個國家內部監管當局的力量越來越難以實現對本國金融業的有效監管,為了避免監管信息采集、檢查和處置工作的重復成本,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金融監管無效和失靈,以及由于各國金融監管制度安排差異所帶來的監管沖突,國際金融監管的合作與協調就日益凸現出其重要性,并逐步受到國際社會的重視。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前總裁米歇爾?康德蘇在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第52屆年會講演上指出:“在許多問題上,各國努力與國際支持相結合才能取得巨大的成功,很多困難都超出了各國自行解決的能力范圍?!边@句話用在金融監管方面尤為恰當和貼切。在金融全球化的進程中,建立和健全監管合作與協調法律制度的價值在于促成全球化利益的實現,體現在金融監管領域,監管的合作與協調法律制度在于消除或減緩金融全球化可能帶來的風險全球傳染效應,在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險的基礎上,促進金融業安全和快速發展。因此,在國際金融監管發展進程中,金融監管合作與協調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日益得到重視,已成為一個明顯趨勢。
(二)國際金融監管合作與協調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健全
目前,國際金融監管領域合作與協調的主要有效實現方式是國際組織的建立及達成的諸多法律文件,各種國際會議和論壇的召開。國際金融監管最初表現為銀行監管者之間的雙邊接觸,后來逐步擴展到金融的各個領域。1975年。在巴塞爾國際清算銀行的框架內成立了巴塞爾委員會,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交流金融監管信息,制定銀行監管條例,加強各國監管當局間的國際合作和協調,維護國際銀行體系的安全、穩健運行。1988年7月,巴塞爾委員會頒布了《關于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即通常
所說的“巴塞爾協議”)。1997年9月又正式頒布實施了更為重要的《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1984年,證券監管者國際組織(IOSCO)成立,是國際證券業監管者合作的核心,先后發表了《里約宣言》、《監管不力和司法不合作對證券和期貨監管者所產生問題的報告》和《承諾國際證券委員會組織監管標準和相互合作與援助基本原則的決議》。1992年,保險監管國際協會(IAIS)成立,制定和頒布了《新興市場經濟保險規則及監督指南》。為了對有可能阻礙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進行協調,以推進金融服務貿易的自由化,WTO對金融監管法律也進行了國際協調。1993年12月,締結了《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及其金融附件,1995年達成了《金融服務承諾諒解》,1997年達成了《全球金融服務協議》(FSA)等文件。各國際金融領域基本上初步形成了金融監管協調與合作的法律文件。并在不斷的適應新的國際金融形勢,不斷的修改和完善。此外,監管機構之間的雙邊或多邊信息共享與合作及技術性和程序性的安排還是比較普遍的,主要表現為諒解備忘錄的形式(MOUS)和金融信息備忘錄(FIMOUS),前者通常規定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條件,通常包括獲取彼此所擁有的官方文件和其它信息的規定,而金融信息備忘錄是一種特定類型的備忘錄,規定獲取更一般信息的條款,或進一步規定關于國際經營企業風險評估認定的常規報告要求。以上這些都說明,基于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險,維護全球金融安全、健康發展的需要,金融監管合作與協調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已成為大勢所趨。但在此方面有兩個問題要引起注意:1、堅持金融監管領域的國際合作與協調并不是否認國家經濟原則,也更不是對國家原則的質疑和動搖,也更不代表就是現在較為流行的“弱化論”和“讓渡論”的擁護者。各國要在堅持國家經濟,公平和互利的基礎上,本著“雙贏,互惠”的目的進行金融監管領域的合作與協調,這樣才能真正的維護本國的利益,從而進一步促進全球金融安全與穩定。2、目前普遍認為國際金融監管領域中的法律文件不具有強制力,具有軟法的性質,由各國監管當局自由決定是否實施,但絕不能以此忽視,甚至否定這種軟法的效力。全球化的直接后果就是世界各國的彼此依賴性加大,軟法的效力雖然不直接來自于各個單個國家的強制力,但是,國際法制的創設過程也就是國家權力之間相互博弈與較量的過程,其具有規范效力,軟法一經形成,相應共同體成員必須遵守,如果違反,就會遭到輿論的譴責,紀律的制裁,甚至被共同體開除等制裁。因此。國際金融監管領域中的法律文件雖然不具有法的強制約束力。但卻對各國有著更高的吸引力,更應受到廣泛的信奉、認可和遵守。
三、動態性金融監管和系統性金融監管相結合
(一)系統性金融監管立法
風險是一個動態變化的復雜過程,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這種動態的運動本質,隨著資本和加速運作,得到了極大的擴張,尤其是在金融創新日益活躍的情況下,金融創新形成了以資金鏈為基礎的競爭關系,各金融機構之間表現出更強的相關性和連動性。當一個機構出現問題時。就會迅速波及其它機構,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進而危機到整個金融系統的穩定和安全。此外,金融交易手段的創新,在提高金融活動效率的同時,也伴生出新型的交易風險。如:股票指數交易、期權、期貨交易等。這些新型的工具具有顯著的杠桿效應,在產生風險時,這種杠桿效應的存在更使風險倍增。金融風險更呈現系統性擴張和蔓延的特征。
所謂的系統性風險,一般就是相對個別金融風險或局部性金融風險而言的,指的是通過單個金融風險的傳染和蔓延而形成的整個金融系統的風險。其在規模和性質上,均大于個體金融風險的簡單相加,具有跨行業、跨市場、跨地區傳染等顯著特征,往往會對金融機構的生存和發展產生致命的影響和威脅,最終導致全球性經濟危機的爆發。20世紀末的亞洲金融風暴,以及近期始發于美國次貸危機而蔓延到全球的金融危機使系統性風險監管問題受到高度關注。2008年3月,我國央行、證監會、中國保監會、中國銀監會四部委聯合下發了《關于金融支持服務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應該正確處理支持服務業加快發展與防范金融風險的關系,金融系統各部門要密切關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和金融業綜合經營的發展狀況,各部委應加強金融風險監測和評估,進一步提高金融風險預警能力,切實防范系統性風險,有效保障國家金融安全。”這充分說明在金融全球化以及金融創新的背景下,風險從其一產生,就不可能僅僅局限于某個特定領域,在金融監管中確立系統性監管的理念,將監管視野擴大,用系統的、全局性的思維去設計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非常重要,已成為世界各國金融監管的立法趨勢。
(二)動態性金融監管立法
金融監管是個動態博弈的復雜過程,在當前金融風險不斷加劇,系統性風險凸現的背景下,與時俱進的重視動態金融監管非常重要。將動態性監管與系統性監管相結合,已成為國際金融監管立法的趨勢。動態性金融監管立法的本質特征應該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信息化監管。金融市場是信息高度不對稱的不完全市場,金融風險又具有高度的傳染性和蔓延性。因此,大量真實、及時和有效的信息是金融監管部門實施有效金融監管的前提和基礎,其中,信息披露制度非常重要。在金融監管實踐中,由于信息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直接導致了信息供給不足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監管者就很難做出使監管資源最優化的決策,極大的妨礙了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因此,完備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健全非常重要。美國最高法院法官路易斯?布朗曾對信息公開制度作過這樣的評價:“公開制度作為現代社會與產業弊病的矯正政策而被推崇,陽光是最有效的消毒劑,燈光是最好的警察。”鑒于此,為了提升金融監管的信息化,國際社會近年來做出了積極的努力。2001年4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全球金融穩定委員會、國際保險業協會及國際證券監管者組織組成的工作小組,出臺了《多方工作小組關于提高信息披露的最終報告》文件,對完善金融機構信息公開披露專門提出了一系列建議與指南。2004年6月26日,在經過長達5年的修訂后,巴塞爾監管委員會頒布了《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最終稿。在新資本協議第四部分,即第三支柱――市場紀律中,就明確說明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并要求通過建立一整套披露要求以達到促進市場紀律的目的,并對相關的要求作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
2、及時化監管。監管信息,監管措施及政策的實施,都具有時效性,動態監管要求及時的收集監管信息,并及時進行信息的鑒證、掃描與分析,及時編制信息報告,并將監管信息及時高效傳遞或披露,在第一時間提供給有關的監管決策層并迅速轉化為具有針對性的監管行為。時滯的信息以及監管措施,難以真正起到實效,會導致監管成本的增
加。監管低效,甚至對金融風險的積聚和擴展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
4、持續性監管。金融監管是個動態博弈的復雜過程,應在監管中不斷的自我改進和完善,與時俱進,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而不斷調整監管。動態性監管應是持續性的監管,一是應著眼于監管的方案、程序、技術的不斷調整與修正,以適應金融形勢發展的需要;二是要充分發揮激勵相容機制在金融監管領域中的作用,注重金融機構自身對風險與缺陷的持續改善,直到其安全性、穩健性和效益性等指標符合金融監管的需要。
5、預防性監管。金融監管的時滯性普遍存在,監管往往是事后監管,在風險充分暴露,大規模蔓延時才監管,容易導致監管成本提升,監管效率低效。因此,針對當前金融風險與日俱增的客觀現實,為了避免金融監管的滯后性,更好的防范和控制風險,維護世界金融的安全與穩定,“預防性金融監管”制度的確立日益重要。金融業“預防性監管”的方法和手段經歷了一個較為漫長的歷史演化過程。最初主要是以單純強制性的行政命令方式進行的。1993年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建議使用“標準化監管”方式。但仍然延續了這種行政指令式的特征,1996年,巴塞爾金融監管委員會公布了《巴塞爾資本協議市場風險修正案》,以內部模型監管方法替代了“標準化監管”,但內部模型監管方法卻被稱作是一種“半剛性”的監管方法,沒有完全解決行政命令式監管的弊端,而且在內部模型監管的運用上也存在著缺陷和不足。隨著信息經濟學在產業經濟學中的應用,作為非對稱信息博弈研究和運用的成果,金融監管領域產生了預先承諾方法,體現了動態監管的理念,以實現預防性金融監管的高效為目標,將成為金融監管未來發展的一大趨勢。
“宏觀審慎監管”一詞,在19世紀80年代末,曾由國際清算銀行的前任總經理Andrew Crockett提出,并很可能是首次提出。實行宏觀審慎監管的根本原因是:盡管金融機構和企業選擇謹慎的個體行為,卻仍可能會在整體上造成系統性問題,加大系統性風險。宏觀審慎監管反映了一個失敗的組成性問題:我們不能僅僅通過使每個金融機構和產品安全而使金融體系安全。宏觀審慎的優勢在于其具有先發制人的性質,目的在于避免危機,而非補救危機,因為危機的代價太過昂貴。并且,宏觀審慎監管提供了監測和處理財政穩定和實體經濟風險的總體框架。它能夠更為合理地檢測金融系統性風險,并相應減輕商業周期中的溢出效應。
宏觀審慎監管面臨的問題及挑戰
反周期操作將對資本充足率有更高要求金融業的周期性問題已經成為了世界金融監管改革的重點之一。機構應該在經濟繁榮時期儲備更高水平的資本,以便在經濟蕭條時期擁有更大的緩沖余地。相應地,監管機構也應采取反周期調節政策。這里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不是所有周期性都是不好的,要根據其根源來判斷,我們應該關注的是“內部周期性”,而經濟的周期性是有利于長期發展的。
提高資本充足率的要求作為一個典型的宏觀審慎工具,就是反周期操作的體現。提高資本充足率要求雖然不能結束繁榮衰退周期,但將有助于減少幅度。我國央行在《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中明確提出,“只有銀行在經濟高漲時計提充足的損失準備,在衰退到來時才不致于因撥備不足而被迫緊縮貸款”。這意味著,銀行的核心資本充足率標準很可能提高,以限制杠桿率。但是,與此同時,這也會為國內銀行業帶來巨大沖擊和挑戰。
立即糾正措施與政策制定及執行的成本問題思考宏觀審慎監管政策時還應考慮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關于立即糾正措施(PCA)的相關經驗。立即糾正措施能夠遏制監管當局的監管寬容傾向,減輕誘因問題,確保金融機構所產生的問題得到早期處置。這意味著宏觀審慎監管下,能夠盡早發現風險并采取措施,防止其進一步擴大或出現連鎖反應,但是立即糾正措施會產生一定的機會成本。第二個問題則是關于貨幣政策行為的,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都必須處理好不確定性問題。這要求明確各相應主管機構的目標,并,在預先制定的目標基礎上,建立分析框架用以指導實現其政策。但是,在制定嚴格的行為準則、約束力規則以及進行日常的政策執行時,都將產生較大的成本。
宏觀審慎的政策差異可能導致監管套利事實上,監管套利行為并非近期才出現的問題。在世界性的金融改革進程之中,盡管一再強調國際監管合作,但一方面由于各國的國情不盡相同,且宏觀審慎政策在制定過程中,國家之間完備完全的溝通很難實現;而另一方面,部分全球化標準在制定時往往忽略了一些國家的市場情況和相應需求,以致于較為片面,所以相應的監管措施也較難達到一體化。
然而,各國政府所采取的宏觀審慎政策的差異性很有可能會導致監管套利的產生。監管套利是指金融機構利用監管政策之間的矛盾進行套利,它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消除監管政策的漏洞,但從宏觀來看,它不僅浪費資源,也損害了金融監管的效率。
宏觀審慎規則制定與監管工具的復雜性在宏觀審慎成為金融監管改革核心的同時,也使監管部門承受了相當大的壓力。宏觀審慎工具的引入很可能為監管帶來新的規則和標準。總的來說,宏觀審慎規則的復雜性可體現為其建立過程和實施運作的復雜性。
事實上,現有的宏觀審慎工具及可能作為宏觀審慎工具的規則和指標并不多,并且大部分都仍然在研究當中。英國中央銀行有報告稱,信貸及資本價格有可能作為運用宏觀審慎工具的原則。另外,也有國外專家建議采用流動性收費制度,以糾正由與銀行過分依賴短期未保險資金所造成的負面影響。但是這些工具都還需要進行更深入的研究與探討。宏觀審慎工具的使用與規則的建立對金融行業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因此在研究與使用時都必須保證其謹慎和可行。
對于我國宏觀審慎監管問題的相關思考與建議
明確宏觀審慎的政策框架就世界上現行政策的討論情況,宏觀審慎的政策框架可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仍然要建立在現有的微觀調控上,目的是限制金融活動的周期性。這一層次的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自發性。例如,為銀行存儲活動(若可行,也可能包括交易性資產)進行動態的準備金提取方式。一旦實現,銀行便會有自發的內置流動性風險緩沖的需求。反周期附加的償付能力的監管是另一種選擇。一般來說,這也需要建立相應的緩沖工具以承受風險,減少杠桿作用的范圍,并且在金融環境急劇惡化時能夠給予金融機構喘息和調整的空間。
第二個層次是,宏觀審慎監管中所使用的指標與方法要適當地多樣化,去除其單一性,監管措施不應僅僅是對金融實體實行簡單的自發或強制性的政策監管。通過指標來鎖定系統性風險已經是一個相當大的挑戰,更不用說是憑借監管政策的手段。并且,如果使用預先定義的政策行動指標,將會面臨著“古德哈特定律”問題。因此,宏觀審慎當局需要使用一系列的指標和方法來進行評估。這一點也同樣適用于宏觀審慎的政策性建議。
人民銀行應在我國宏觀審慎監管中起主導作用宏觀審慎監管政策的制定和實施都將面臨很多問題,其中包括“災害近視”、誘因問題等,并可能涉及一些相關的政治經濟問題等。為解決這些問題,作為宏觀審慎監管的主管部門,審慎的監督和相應的政策行動必須具備獨立、可信和透明的性質。并且,宏觀審慎要求監管主管部門能夠宏觀把控全局,協調各部門的共同發展,并及時處理單個機構或部門中出現的問題,從而保證全行業的安全、穩健發展。而在經濟體中的所有現有機構當中,中央銀行是最符合宏觀審慎監管要求的。就我國而言,在目前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格局中,證監會、銀監會和保監會都傾向于對相應金融機構和部門的監管與把控,人民銀行在宏觀把握經濟趨勢和控制市場風險上更具優勢。
建立中央銀行與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本輪金融危機表明,只有銀行業監管和宏觀審慎監管機構(通常是中央銀行)保持密切關系,才能在承受壓力時能夠有更迅速的反應并作出更好的決策。并且,許多宏觀審慎的相關工作都將需要足夠的數據和適當的工具來進行判斷。因此,應當建立相應的宏觀審慎監管共享數據庫,對現有的金融統計數據庫結構和統計網絡進行改造,建立統一的、獨立的、可自動生成統計指標和金融監管指標的金融信息系統,形成統一、集中、高效的金融信息來源,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此外,中央銀行還需要與金融監管機構定期傳遞以文字形式反映的各類信息,人民銀行要及時向金融監管機構通報貨幣政策執行情況,監管機構也應及時、定期將本部門所監管機構的現場、非現場監管信息資料以及其他相關分析報告送達人民銀行。同時,也要建立信息共享責任約束制度,主要是以法規形式明確人民銀行與金融監管機構的信息共享原則、標準、內容以及應負的法律責任等,以保障宏觀審慎信息共享的質量。
文章編號:1003-4625(2011)06-0047-03 中圖分類號:F830.31 文獻標識碼:A
一、引言
2007年至2009年金融危機的爆發引發了全球金融監管當局對銀行業監管框架的巨大爭議和深刻反思。以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CBS)為代表的國際金融機構迅速做出反應,從2009年12月《增強銀行體系穩健性》與《流動性風險計量標準和檢測的國際框架》兩份征求意見稿開始,經歷短短半年時間就于2010年9月12日出臺了巴塞爾新監管框架的階段性協議定稿,并于2010年12月完成最終監管標準的調整工作,形成了即將于2012年12月正式生效的BaselⅢ協議。相對于BaselⅡ協議而言,Basel Ⅲ所做的調整主要體現在資本監管要求的調整、流動性監管要求的更新上。巴塞爾委員會此次制定的新協議最終目的在于促進各國商業銀行減少高風險業務,提高抵御金融危機的能力,以便能夠在發生金融危機時能夠不依靠政府救助而獨自應對危機。新協議的出爐引發了熱烈的討論,大多數文獻圍繞著新資本協議對宏觀經濟的影響展開。BCBS(2010a)、MAG(2010)、Angelini et al(2011)等文獻分析了新監管規則實施對長期經濟表現以及經濟波動的影響,認為巴塞爾協議Ⅲ的實施將不僅會降低宏觀經濟均衡產出水平,并且包括緩沖資本在內的新標準的實施將增加經濟周期的波動幅度。Slovik&Cournede (2011)認為巴塞爾協議Ⅲ的影響將會更甚,受到較高資本充足率的要求,銀行的借貸成本將會上升,進而將會降低經濟增長率0.05到0.15個百分點。對此,央行需要降低基準利率30至80個基點以抵消商業銀行借貸成本上升所帶來的影響。相比國外對巴塞爾Ⅲ較為深度的解讀,國內對此問題的探討尚處于介紹階段,鐘偉(2010)就巴塞爾協議Ⅲ的變化進行了較為全面的梳理,對其可能的宏觀經濟影響的介紹相對有限,并認為巴塞爾協議Ⅲ對中國經濟的影響非常有限。
然而,這些文獻都還只是在考察巴塞爾協議Ⅲ對宏觀經濟表現的影響,對于貨幣政策如何應對這些新變化卻談及較少并且不太深人。但事實上,新資本監管協議所帶來的影響不僅僅是體現在金融監管框架上,對于貨幣政策操作而言,商業銀行受監管影響所產生的行為模型變化也將會帶來更加深遠的影響。目前,我國正在積極探討銀行資本監管變革,與之相關的中國版“巴塞爾協議Ⅲ新框架”也正在醞釀之中。因此,研究巴塞爾Ⅲ協議對我國央行貨幣政策操作的影響及其應對措施將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巴塞爾Ⅲ協議中可能影響央行貨幣政策操作的變化
(一)巴塞爾協議Ⅲ在資本結構上的重新界定
巴塞爾協議Ⅲ在資本要求上發生了較大的變化,一是強調以普通股代表的一級資本的重要性,削弱二級資本,取消對三級資本的要求;二是設置具有逆周期的資本緩沖,增加風險中立資本的要求;三是對系統性重要銀行的強化監管。從表1中不難看出,相比Basel Ⅱ而言,Basel Ⅲ對資本要求進行了全面的細化,除了提高對普通股、一級資本和總資本的最低資本要求,還在其間設置了全新的資本留存緩沖(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保障銀行能夠在經濟緊張時期吸收或有損失。相比Basel Ⅱ協議中的撥備覆蓋率而言,資本留存緩沖計提的基數是風險加權資產,相比撥備覆蓋率計提基數的壞賬損失而言,更加難以被銀行主體以經營行為來加以操縱。此外,Basel Ⅲ還新設置了一個可供各國金融監管當局自由裁量的逆周期緩沖資本(Countercyclical Cap-ital Buffer),目的在信貸高速擴張時期加以計提,以控制可能出現的系統性風險,并在經濟下行區間釋放,維持經濟周期范圍內的信貸供給平穩增長。
(二)巴塞爾協議Ⅲ在以系統性風險為導向下的流動性監管框架的全新架構
此次金融危機最為顯著的特征就是大型金融機構流動性風險管理上的疏忽與低效。對此,巴塞爾委員會與2008年9月即《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穩健原則》,從流動性風險度量和管理、流動性治理機構、監管者的角色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對全球流動性管理提出了新的標準。
流動性覆蓋比率和凈穩定融資比率是流動性監管框架下設置的兩個重要指標,具有不同的側重點。設置流動性比率度量的目的是強化短期流動性風險的監控,意在確保單個銀行在流動性遭受負面沖擊時,能夠迅速變現流動性資產以滿足短期資金流動性的需求,是一個靜態的指標,而后凈穩定融資比率則主要用于度量可穩定使用的資金來源對其表內外資產業務發展的支持能力,意在確保單個銀行合理配置自身的信貸資產期限,防止期限錯配,是一個動態流動性指標。
Basel Ⅲ雖然將杠桿率劃歸資本監管范疇,杠桿率實質上具有更加深遠的含義,還應當作為流動性監管的重要附屬指標來考量。杠桿率是總暴露資產和資本的比率,衡量表內外風險資產的暴露情況,從而反映在經濟緊張情況下銀行能夠合理變現應對流動性支付的能力。相比巴塞爾協議Ⅱ,新協議對風險暴露資產的計算方法做了全新的調整,擴大了包括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交易賬戶資本要求以及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在內的風險覆蓋范圍,提高了資產再證券化風險暴露的風險度量權重,降低了外部評級機構對商業銀行風險資產估值的影響,從而對杠桿率指標產生結構性的變動。
三、巴塞爾Ⅲ協議對央行貨幣政策操作的挑戰
目前,無論是國際還是國內,商業銀行大多存在信貸資金期限錯配,在當前金融體系實際利率過低的情況下,商業銀行沒有動力持有過多的流動性。隨著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被我國吸收和采納,一旦流動性覆蓋比率、流杠桿率最低標準得以實施,持有央行發行的流動性工具成為商業銀行首選。同時,受制于商業銀行流動性覆蓋比率30天期限的影響,央行的政策操作利率的期限品種也會相應變化,因而無論是貨幣政策操作框架還是貨幣政策的傳導渠道,巴塞爾Ⅲ都會對我國貨幣政策操作帶來挑戰。
(一)巴塞爾Ⅲ協議中的新變化將會通過影響金融市場上商業銀行的投資行為,使得金融市場結構發生變化,進而影響貨幣政策的傳導機制
傳統的觀點認為貨幣政策是央行通過短期政策利率和匯率等工具完成信貸渠道傳導的,然而這種觀念正受到嚴峻的挑戰。由于對銀行流動性比率和
杠桿率的設置更高的最低要求,商業銀行必然會求助于批發資金,從而使得央行政策利率能夠直接作用于銀行的杠桿率,進而影響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健性。這種新的作用渠道被稱為“風險分擔渠道”(Risk-taking Channel)。實際上,“風險分擔渠道”是通過金融機構對宏觀經濟的“金融摩擦”作用體現出來的。金融機構通過宏觀經濟條件的變化反過來影響GDP中對信貸敏感的部分,例如房屋投資、耐用品的消費。金融摩擦對金融機構資產負債選擇進行約束,而對銀行機構監管性的資本比率決定了金融中介持有的資產。當資產負債表的約束越強,信貸供給就會減少。對一個商業銀行而言,即便是只有很少一部分資金是從市場上融得,但在遭遇經濟緊張時從市場融資所產生的資金需求的邊際效應,將會決定整個資金市場的均衡,從而發揮可獲得資金的信號導向作用(Signal of the Marginal Availability ofCredit)。貨幣政策從信貸渠道主導逐漸演變成了市場化利率主導。
(二)巴塞爾Ⅲ協議中有關流動性比率和杠桿覆蓋比率的要求將會影響央行的公開市場操作框架
巴塞爾Ⅲ協議中有關流動性比率和杠桿覆蓋比率的要求將會影響中央銀行的公開市場操作框架,具體體現對央行儲備以及對央行較長期限操作工具的需求。流動性監管的變化會導致商業銀行對央行流動性資產需求的變化。首先,由于對商業銀行設置了較高的流動性比率,使得央行的流動性供給更加具有吸引力,不僅包括在央行市場公開操作上,還包括央行再貼現、再貸款工具,從而有可能表現為央行公開市場操作工具利率波動幅度增大,并有不斷提高的趨勢。其次,商業銀行為達到提高后的流動性比率的最低要求,需要持有更多的期限大于30天的流動性資產。就目前央行公開市場操作工具期限結構而言,將從之前的7天為主轉向3個月為主,整個央行的利率期限機構也將更加陡峭,貨幣政策調控中介目標也應做相應變化。
(三)央行貨幣政策風險體系的重新架構
在商業銀行向央行申請再貼現和再貸款時,需要向銀行提供抵押擔保以防止違約,抵押擔保標的范圍很廣泛,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和銀行債券等。然而,隨著流動性比率的提高,銀行需要持有更多的流動性,為此銀行將持有央行更多的流動性資產,進而將更多的資產抵押給央行。由于Basel Ⅲ對流動性資產定義較之前更為狹窄,因此央行持有的資產不僅會在數量上提高,在風險評級上也會相應降低。于是,央行所持有的不良資產占款將可能會顯著提高,進而影響我國央行貨幣政策操作的空間。
四、我國央行貨幣政策在新銀行資本監管框架下的應對之策
(一)加快確立市場在金融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提高利率、匯率的市場化程度,逐步消除行政性力量對金融資源配置的干預
由于巴塞爾協議Ⅲ實施后可能會導致我國的貨幣政策傳導渠道由信貸主導型轉變為市場化利率主導型,我國的貨幣政策操作理念也需要做根本性的調整,進一步加快利率市場化步伐,發揮市場在金融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事實上,我國央行近年來一直在致力于推進我國的利率市場化進程,而巴塞爾協議Ⅲ在我國金融監管中的運用,正好提供了這樣一個契機。
(二)充分考慮貨幣市場擴容對金融市場風險集聚的影響,加強貨幣市場建設,提高市場廣度和深度
應對巴塞爾協議Ⅲ實施后,貨幣市場可能面臨的需求性上漲和結構性調整,最直接的應對方法就是大幅擴大央行公開市場操作的規模,但也有相應的負面作用。在危機爆發時期,央行強力介入流動性供給將會是有益的,但從長遠來看,則有可能產生擠出效應(crowd out effect),將風險水平較低的流動性需求者趕出貨幣市場,從而提高了貨幣市場上參與主體的風險偏好水平,不利于貨幣市場的長遠發展。因此,擴大貨幣市場交易規模絕非字面上想象的如此簡單。公開市場操作規模的擴大,不僅僅是提高央行央票發行的規模,而且涉及國債發行體系完善和市場利率結構的完備,是貨幣市場擴容后金融廣度和深度的提升。
(三)更加關注由微觀金融機構風險暴露所引發的系統性金融風險,在實施貨幣政策時充分考慮信貸層面金融機構風險對貨幣政策目標實現的影響
宏觀經濟和金融穩定各自單獨作為政策目標時,兩者之間并不存在權衡關系。但在巴塞爾協議Ⅲ實施后,信貸機構在市場化行為中所產生的風險倒逼機制可能會影響貨幣政策實施的空間,進而影響貨幣政策實施的效果。因此要重在使用利率調整政策為導向貨幣政策,并配合逆周期的資本管制以維持穩定。只有對宏觀經濟穩定關注越多,逆周期管理在貨幣政策操作中的重要性也就越加凸顯。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