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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在海洋旅游資源的污染損害過程中它們產生影響的程度不盡相同,但都使海洋旅游資源的美觀度和可再生性受到破壞,不利于海洋旅游的持續發展.在海洋旅游研究中,有學者采用兩層次定量評價法[4]對海洋旅游資源污染損害情況進行評價,發現產生污染損害的原因既有自然因素引起的,更多是人為造成的.新罕布什爾大學的自然資源教授安德魯•羅森堡(2008)表示,人類不能再獨立看待捕撈、沿海濕地流失或污染問題,在很多情況下,人為影響在時間和空間上相互重疊,需要全面控制人為因素的影響來保護海洋環境.由此可見,在海洋旅游資源污染損害的控制過程中,應該重視人為破壞方面的重點治理和預防[5].海洋旅游資源污染損害影響因素,從自然和人為兩大因素剖析了造成海洋旅游資源污染損害的主要原因,自然因素在海洋旅游資源污染損害產生過程中有一定的影響,大多屬于不可抗力因素,不能阻止或控制其發生,但人為因素方面可以通過海洋旅游及相關海洋行業采取措施減少對海洋旅游資源產生的破壞,合理科學地利用海洋旅游資源.
海洋旅游資源污染損害控制的相關研究
海洋也稱“藍色國土”,有著廣闊的空間和豐富的資源。在科技發展、人口膨脹、資源短缺的今天,人類越來越重視對海洋的開發利用。我國的國民經濟建設、人民生活所需的食品及工業原料消耗,都要求我們合理開發利用海洋生物資源。
1.前言1.1海洋生物資源概念海洋生物資源又稱海洋水產資源。指生活在海洋的所有生命有機體,其中包括微生物、低等和高等植物、無脊椎動物和脊椎動物[2] 。
1.2我國海洋生物資源簡介我國海洋生物資源種類繁多,現已記錄的物種20278 種,隸屬44 門[3]。海域漁場面積廣闊,最大持續漁獲量和最佳漁業資源可捕量分別約為4.7×109 kg/年和3.0×109 kg/年 [5]。海洋生物資源能提供多種用途,在食品、醫療、化工等方面服務人類。論文參考。我國人口眾多,自然資源、工業原料短缺,耕地不足,使得我國面臨著嚴峻的糧食問題。我國豐富的海洋資源可以彌補陸上資源的不足。因此加大對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對中國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有重要意義。
2.我國海洋生物資源利用現狀我國重視發展海洋漁業研究與水產生產。下圖顯示了我國1993—2004年海洋水產品總產值。
圖1 1993—2004年中國海洋水產品總產值
注:數據來源:中國海洋年鑒
從圖1可以看出,近年來,隨著經濟發展,我國海洋漁業生產發展迅速,海洋水產品總產值呈現逐步上升的趨勢,為國家和人民提供了大量水產食品和工業原料。
2.1捕撈生產狀況我國自1985年起實行各種資源繁殖保護措施,海洋漁業生產顯著增長。海洋捕撈產量從1989年的503.6萬噸上升到1998年的1496.7萬噸。自1998年來,海洋捕撈產量呈下降趨勢,直到2003年才開始回升,于2004年達到1638.2萬噸。具體原因有:由于開發利用過度,近海資源遭嚴重破壞,捕撈產品中短食物鏈、低營養級的底層魚中重要傳統種如大黃魚等的產量下降 [6]。
2.2海水養殖狀況近年來,我國將海洋漁業生產增長的主要目標放在養殖業發展上,因而海水養殖產發展極快。1989年海水養殖產量為157.6萬噸,而2004年達到1316.7萬噸。但是,產品以貝類為主,高產值的魚類很少,蝦蟹類總量不多 [6]。
3我國海洋生物資源利用中存在的問題3.1法律法規不健全在立法上,我國涉海立法仍存在著一些問題[11]。如《海洋環境保護法》只單純地規定了防止幾大類海洋污染,對如何防止非污染性人為活動(如旅游業、房地產業)對海洋自然資源和生態的破壞沒有規定[4]。在執法上,由于現有的海洋法規未形成系統配套的海洋法律制度,貫徹實施難度大。有些法規缺乏相應的管理實施細則和具體技術規定,可操作性較差。
3.2管理體系不完善缺乏總體規劃及管理主體間的協調。我國海洋生物資源開發管理長期缺乏統一規劃與政策,且政出多門、互不協調,影響海洋資源利用的整體效益和長遠利益,綜合效益低下[9]。
3.3技術水平低目前海洋生物資源開發基本上還是粗放型,高附加值產品少。主要表現在:1、海水養殖粗放、分散,抵御自然災害和應變市場的能力差,海洋水產品加工能力不足;2、科技人才匱乏,創新能力嚴重不足。3、高技術產業發展緩慢 [8]。
4我國海洋生物資源可持續利用政策建議1、加強依法治海,完善海洋生物管理法規。制定切實可行的海洋漁業捕撈、養殖、環保等地方性法規,改變目前一些法律缺乏可操作性的現象,使立法活動與時俱進。論文參考。論文參考。同時,要加快我國海洋法規與國際海洋法規的接軌[8]。
2、持續修訂海洋開發的總體規劃,協調、平衡各涉海產業部門利益[8]。此外,可以有效利用市場進行管理,如實行排污許可證可公平有償轉讓,用市場手段迫使各企業將環境污染作為生產成本之一,重視解決污染問題[10]。
3、全面貫徹“科技興海”戰略,利用先進技術手段,不斷完善海洋生物資源數據庫等,為合理開發利用海洋生物資源和保護環境提供快速、準確、有效的信息咨詢和決策支持 [12]。同時,全面提升海洋人力資源素養培養海洋工程技術及管理人才 [9]。最后,積極推進海洋產業優化升級,促使海洋產業結構日趨合理[8]。
參考文獻[1]吳寶鈴,李永琪.海洋生物資源的開發利用[J]. 自然資源學報,1987,2(4):369—377.
[2]王斌.中國海洋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管理對策[J].生物多樣性.1997,5(2):347—350.
[3]羅瑞新,林煒.我國海洋生物資源及其可持續利用[J].廣東教育學院學報,2005,25 (5):88—93.
[4]孫吉亭.論我國海洋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基本內涵與意義[J].海洋開發與管理,2000,17 (4):28—31.
[5]劉瑞玉.關于我國海洋生物資源的可持續利用[J].科技導報,2004,11:28—31.
[6]程家驊,姜亞洲.海洋生物資源增殖放流回顧與展望[J].中國水產科學,2010,17(3):610—617.
[7]王月霄,張素娟,張海燕,穆仲義.河北省海洋資源開發利用的問題與對策[J]. 地理學與國土研究,2001,17(4):11—14.
[8]孫悅民.中國海洋資源開發現狀及對策[J]. 海洋信息,2009,(3):20—23.
[9]王世平,謝欽銘.廈門海域海洋生物資源的保護與利用[J]. 安徽農業科學,2009,37(27):13178—13180.
[10] 賈宇.健全完善我國海洋法律體系芻議[J].海洋開發與管理, 1998,15(1) :64—68.
[11]王立彭,張斌.淺析海洋生物資源可持續發展[J]. 中國水運,2008,8(3):186—188.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從事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防治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海洋工程,是指以開發、利用、保護、恢復海洋資源為目的,并且工程主于海岸線向海一側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具體包括:
(一)圍填海、海上堤壩工程;
(二)人工島、海上和海底物資儲藏設施、跨海橋梁、海底隧道工程;
(三)海底管道、海底電(光)纜工程;
(四)海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及其附屬工程;
(五)海上潮汐電站、波浪電站、溫差電站等海洋能源開發利用工程;
(六)大型海水養殖場、人工魚礁工程;
(七)鹽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綜合利用工程;
(八)海上娛樂及運動、景觀開發工程;
(九)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海洋工程。
第四條國家海洋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海洋工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并接受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沿??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毗鄰海域海洋工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海洋工程的選址和建設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標準,不得影響海洋功能區的環境質量或者損害相鄰海域的功能。
第六條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根據國家重點海域污染物排??偭靠刂浦笜?,分配重點海域海洋工程污染物排??刂茢盗俊?/p>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破壞海洋生態等違法行為,都有權向海洋主管部門進行舉報。接到舉報的海洋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章環境影響評價
第八條國家實行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以工程對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的影響為重點進行綜合分析、預測和評估,并*相應的生態保護措施,預防、控制或者減輕工程對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造成的影響和破壞。
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依據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標準及其他相關環境保護標準編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海洋主管部門*的調查、監測資料。
第九條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程概況;
(二)工程所在海域環境現狀和相鄰海域開發利用情況;
(三)工程對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四)工程對相鄰海域功能和其他開發利用活動影響的分析及預測;
(五)工程對海洋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和環境風險分析;
(六)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及其經濟、技術論證;
(七)公眾參與情況;
(八)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海洋工程可能對海岸生態環境產生破壞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增加工程對近岸自然保護區等陸地生態系統影響的分析和評價。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海洋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有核準權的海洋主管部門核準。
海洋主管部門在核準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前,應當征求海事、漁業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會。其中,圍填海工程必須舉行聽證會。
海洋主管部門在核準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后,應當將核準后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
海洋工程建設單位在辦理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交經海洋主管部門核準的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
第十一條下列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由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核準:
(一)涉及國家海洋權益、國防安全等特殊性質的工程;
(二)海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及其附屬工程;
(三)50公頃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頃以上的圍海工程;
(四)潮汐電站、波浪電站、溫差電站等海洋能源開發利用工程;
(五)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的海洋工程。
前款規定以外的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由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根據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權限核準。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區域環境影響并且有關海洋主管部門對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該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海洋主管部門核準。
第十二條海洋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及時通知建設單位,核準期限從材料補齊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三條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核準后,工程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或者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等發生重大改變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重新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核準;海洋工程自環境影響報告書核準之日起超過5年方開工建設的,應當在工程開工建設前,將該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重新核準。
海洋主管部門在重新核準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后,應當將重新核準后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可以采取招標方式確定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單位。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海洋工程指定環境影響評價單位。
第十五條從事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和有關技術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和資格證書。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頒發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單位的資質證書前,應當征求國家海洋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
第*條海洋工程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條海洋工程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和經核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編制環境保護篇章,落實環境保護措施和環境保護投資概算。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海洋工程投入運行之日30個工作日前,向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海洋工程投入試運行的,應當自該工程投入試運行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向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
分期建設、分期投入運行的海洋工程,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第十九條海洋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保護設施驗收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應當限期整改。
海洋工程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海洋主管部門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該工程不得投入運行。建設單位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海洋工程的環境保護設施。
第二十條海洋工程在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核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自該情形出現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根據后評價結論采取改進措施,并將后評價結論和采取的改進措施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備案;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
第二十一條嚴格控制圍填海工程。禁止在經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繁殖場、索餌場和鳥類棲息地進行圍填?;顒?。圍填海工程使用的填充材料應當符合有關環境保護標準。
第二十二條建設海洋工程,不得造成領?;c及其周圍環境的侵蝕、淤積和損害,危及領海基點的穩定。
進行海上堤壩、跨海橋梁、海上娛樂及運動、景觀開發工程建設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對海岸的侵蝕或者淤積。
第二十三條污水離岸排放工程排污口的設置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和海洋環境保護規劃,不得損害相鄰海域的功能。
污水離岸排放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在實行污染物排??偭靠刂频暮S?,不得超過污染物排??偭靠刂浦笜?。
第二十四條從事海水養殖的養殖者,應當采取科學的養殖方式,減少養殖餌料對海洋環境的污染。因養殖污染海域或者嚴重破壞海洋景觀的,養殖者應當予以恢復和整治。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在海洋固體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工程的建設、運行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大范圍懸浮擴散,破壞海洋環境。
第二*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應當配備油水分離設施、含油污水處理設備、排油監控裝置、殘油和廢油回收設施、垃圾粉碎設備。
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所使用的固定式平臺、移動式平臺、浮式儲油裝置、輸油管線及其他輔助設施,應當符合防滲、防漏、防腐蝕的*;作業單位應當經常檢查,防止發生漏油事故。
前款所稱固定式平臺和移動式平臺,是指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所使用的鉆井船、鉆井平臺、采油平臺和其他平臺。
第二*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單位應當辦理有關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
第二十八條海洋工程建設過程中需要進行海上爆破作業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爆破作業前報告海洋主管部門,海洋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海事、漁業等有關部門。
進行海上爆破作業,應當設置明顯的標志、信號,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海洋資源。在重要漁業水域進行炸藥爆破作業或者進行其他可能對漁業資源造成損害的作業活動的,應當避開主要經濟類魚蝦的產卵期。
第二十九條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應當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批準。拆除或者改變用途后可能產生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海洋工程需要在海上棄置的,應當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或者影響海洋資源開發利用的部分,并按照有關海洋傾倒廢棄物管理的規定進行。
海洋工程拆除時,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拆除的環境保護方案,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和損害。
第四章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三十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產生的污染物的處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含油污水不得直接或者經稀釋排放入海,應當經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后再排放;
(二)塑料制品、殘油、廢油、油基泥漿、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殘液殘渣,不得直接排放或者棄置入海,應當集中儲存在專門容器中,運回陸地處理。
第三十一條嚴格控制向水基泥漿中添加油類,確需添加的,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報告添加油的種類和數量。禁止向海域排放含油量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水基泥漿和鉆屑。
第三十二條建設單位在海洋工程試運行或者正式投入運行后,應當如實記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備的運轉情況及其污染物的排放、處置情況,并按照國家海洋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向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權限核定海洋工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根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確定排污者應當繳納的排污費數額。
排污者應當到指定的商業銀行繳納排污費。
第三十四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應當安裝污染物流量自動監控儀器,對生產污水、機艙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進行計量。
第三十五條禁止向海域排放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廢水;嚴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廢水,確需排放的,應當符合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
嚴格限制向大氣排放含有毒物質的氣體,確需排放的,應當經過凈化處理,并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向大氣排放含放射性物質的氣體,應當符合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
嚴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機物和重金屬的廢水;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標準。
第三*條海洋工程排污費全額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全部專項用于海洋環境污染防治。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家海洋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章污染事故的預防和處理
第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海洋工程正式投入運行前制定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及其相鄰海域的環境、資源狀況;
(二)污染事故風險分析;
(三)應急設施的配備;
(四)污染事故的處理方案。
第三十九條海洋工程在建設、運行期間,由于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時,建設單位應當立即向可能受到污染的沿??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消除污染,同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個人。
沿??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按照污染事故分級規定及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主管部門報告??h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對污染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十條在海洋自然保護區內進行海洋工程建設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海洋自然保護區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負責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防治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h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權限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依法對海洋工程進行現場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與環境保護有關的文件、證件、數據以及技術資料等,進行查閱或者復制;
(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者相關人員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的工作現場進行監測、勘查、取樣檢驗、拍照、攝像;
(四)檢查各項環境保護設施、設備和器材的安裝、運行情況;
(五)責令違法者停止違法活動,接受調查處理;
(六)*違法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態擴大。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現場執法檢查時,應當出示規定的執法證件。用于執法檢查、巡航監視的公務飛機、船舶和車輛應當有明顯的執法標志。
第四十四條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材料,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海洋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對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有關海洋主管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上級海洋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運行,限期補辦手續,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環境影響報告書未經核準,擅自開工建設的;
(二)海洋工程環境保護設施未申請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即投入運行的。
第四*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運行,限期補辦手續,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海洋工程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或者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發生重大改變,未重新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核準的;
(二)自環境影響報告書核準之日起超過5年,海洋工程方開工建設,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未重新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核準的;
(三)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時,未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未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
第四十八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運行,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保護設施的;
(二)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環境影響后評價或者未按*采取整改措施的。
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運行,限期恢復原狀;逾期未恢復原狀的,海洋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并處恢復原狀所需費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一)造成領海基點及其周圍環境被侵蝕、淤積或者損害的;
(二)違反規定在海洋自然保護區內進行海洋工程建設活動的。
第五十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圍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關環境保護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運行,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報告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備的運轉情況或者污染物的排放、處置情況的;
(二)未按規定報告其向水基泥漿中添加油的種類和數量的;
(三)未按規定將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備案的;
(四)在海上爆破作業前未按規定報告海洋主管部門的;
(五)進行海上爆破作業時,未按規定設置明顯標志、信號的。
第五十二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海上爆破作業時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海洋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重要漁業水域進行炸藥爆破或者進行其他可能對漁業資源造成損害的作業,未避開主要經濟類魚蝦產卵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作業,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向海洋排放含油污水,或者將塑料制品、殘油、廢油、油基泥漿、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殘液殘渣直接排放或者棄置入海的,由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清理,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清理的,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可以指定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單位承擔;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海水養殖者未按規定采取科學的養殖方式,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或者嚴重影響海洋景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養殖活動,并處清理污染或者恢復海洋景觀所需費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建設單位未按本條例規定繳納排污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賠償損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海洋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核準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
(二)未按規定驗收環境保護設施的;
渤??绾Mǖ拦こ套?992年提出,不管是對周圍的經濟影響還是對環境保護的工作都引起了大家的關注?!恫澈:{跨海通道研究》課題組通過對“輪船運輸”、“火車輪渡”、“海底隧道”、“海面高架橋”、“南橋北遂(橋遂結合)”、“伏貼式隧道和隧道橋”等多種方案的利弊優劣進行綜合比較后認為,在渤海海峽可分別于近期和中長期開辟兩條跨海通道:一是于近期在煙臺和大連之間以火車輪渡的形式建成海峽東通道;二是于中長期采用伏貼式隧道和隧道橋方案修建大流量的渤海海峽西通道。渤海海峽跨海通道工程由于其戰略位置的重要性和所處生態環境的脆弱性,使得在動工之前進行預防性的海洋環境影響評價變得尤為重要。
一、環境影響評價的程序問題
20世紀70年代,環境影響評價的概念被引入中國,1998年出臺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03年實施的《環境影響評價法》,1999年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中對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進行了原則性規定。2006年出臺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和2007年修訂后的《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則分別對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進行了具體的規定。2009年出臺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規定所有的規劃都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1、渤??绾Mǖ拦こ汰h境影響評價的審批機關
《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和《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條例》規定以海岸線為界,主體工程主于海岸線向陸一側為海岸工程,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批;由向海一側的為海洋工程,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由于渤??绾Mǖ拦こ贪5姿淼篮完懮系囊黾肮贰㈣F路部分。工程全長134公里,其中海底隧道部分58公里,陸地上的長度所占比例大一些。而工程建設主要目的是為連接兩地的海上交通,海上的部分工程量大,投資大,影響也更大。所以工程主體應當是海洋工程。但是由于其的引出公路、鐵路深入陸地,對陸地也造成了很大的影響,所以陸地上的部分也應當進行詳細的評價。很顯然,由于管理的側重點不同,陸地上部分的評價應當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來進行審批,而海上部分則應當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來進行核準。為了避免重復評價、浪費資源的情況發生,需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密切合作,聯合審批。
2、渤海跨海通道工程建設應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和相關城鄉發展規劃
海洋功能區劃是根據海域的地理位置、自然資源狀況、自然環境條件和社會需求等因素而劃分的不同的海洋功能類型區,用來指導、約束海洋開發利用實踐活動,保證海上開發的經濟、環境和社會效益。同時,海洋功能區劃又是海洋管理的依據?!逗S蚴褂霉芾矸ā返谒臈l規定“ 國家實行海洋功能區劃制度。海域使用必須符合海洋功能區劃。”這就要求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將渤??绾Mǖ拦こ碳{入到相應海域的海洋功能區劃。
城鄉規劃是各級政府統籌安排城鄉發展建設空間布局,保護生態和自然環境,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維護社會公正與公平的重要依據。城鄉規劃是一項全局性、綜合性、戰略性的工作,涉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等各個領域。制定城鄉規劃要按照現代化建設的總體要求,立足當前,面向未來,統籌兼顧,綜合布局。要處理好局部與整體、近期與長遠、需要與可能、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城鄉建設與環境保護、進行現代化建設與保護歷史遺產等一系列關系。渤??绾Mǖ拦こ逃绊懢薮?,應當列入各級城鄉建設規劃。同時由于其與土地利用、海域利用、港口建設等都密切相關,所以也應當將渤??绾Mǖ拦こ碳{入到相關的專項規劃中。同時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對相應的規劃也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3、渤??绾Mǖ拦こ汰h境影響評價的編制單位
渤??绾Mǖ拦こ汰h境影響報告書應當由建設單位委托國家認可的有資質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由于其影響巨大,應當委托具有甲級資格的環境影響評價單位進行編制。應當以跨海通道工程對渤海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的影響為重點,依據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標準和其他相關環境保護標準編制。
4、跨區域跨部門合作
由于渤??绾9こ桃彩且粋€跨行政區的重大項目,其影響包括漁業、航運、環境、軍事等多個方面,所以在審批以前也要征求相關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海事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意見。
二、渤??绾Mǖ拦こ痰沫h境影響評價類型和內容
1、環境影響評價類型的確定
預計根據“伏貼式隧道和隧道橋”方案建設的工程主要包括:岸邊斜坡引導區段、陸地(島上)道區段、水下基巖暗挖區段、海底伏貼式隧道、水中隧道橋等多個區段。為保持工程的完整性及對環境的綜合評價,不僅要對各個區段的工程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且要在此基礎上對整體工程規劃進行累積環境影響評價,即通過進行長期、全方位的環境監測,對工程建設前、建設中和運行后可能預見的環境影響進行評價并提出環境措施。
另一方面,渤??绾Mǖ涝诮ǔ珊?,必將帶動周圍海域的海洋開發利用活動以及通道兩岸的陸地開發活動。不能單純將其作為單項工程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這些潛在開發活動的累積環境影響進行系統、全面、綜合的評價本身就屬于戰略環境評價的范疇。戰略環境評價在本質上是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進行前瞻性預測,通過考慮多個建設項目的累積環境影響和各種影響因素之間的協同效應,將環境、社會和經濟作為一個整體進行系統的綜合評價,并在高層次決策之前提供廣泛的可選方案和環境措施。
但以上兩類環境影響評價在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中均沒有規定,可以依據規劃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的具體內容對其進行評價。
2、 環境影響評價內容
綜合《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有關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內容包括:(1)工程概況;(2)工程所在海域環境現狀和相鄰海域開發利用情況;(3)工程對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4)工程對相鄰海域功能和其他開發利用活動影響的分析及預測;(5)工程對海洋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和環境風險分析;(6)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及其經濟、技術論證;(7)工程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8)公眾參與情況;(9)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海洋工程可能對海岸生態環境產生破壞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增加工程對近岸自然保護區等陸地生態系統影響的分析和評價。
渤海海峽跨海通道的建設和運營首先會對工程用海區所在的廟島群島海域、煙臺—威海海域和遼東半島東西部海域產生直接影響,包括加強港口航運能力、調整養殖結構和布局、調整主要功能區格局和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等。所以就需要在可行性論證階段,調查監測分析工程選址地及其周圍的海洋功能區的自然和經濟開況,根據不同海洋功能區的具體情況提出有針對性的環境保護措施,并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中一項重要內容記錄在案。
三、建議渤海海峽跨海通道工程建設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
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內容中規定了“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及其經濟、技術論證”。這一規定與“三同時”制度相呼應,都是具有預防性的有力措施。由于渤海跨海通道工程施工的利益重大性和海洋生態系統改變的不可逆性,使得在建設施工之前應提供環境保護措施方案并對方案中渤海海域的生態環境影響和經濟社會影響進行詳細的論證,編入環境影響報告書中。
1、提供選擇方案。目前我國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要提供備選方案,這就使得審批機關和公眾無法就工程的優劣、對環境影響的大小程度、方案的可執行性以及是否存在比擬議工程更好的方案進行比較、選擇。但是我國在建設跨海隧道的實踐中已經有所應用,如青島膠州灣海底隧道的隧道線位上就提出了3中選擇方案進行了論證并經專家、公眾的研究和選擇。
2、污染防治措施
(1)統一收集,科學處理,統一排放。“三廢”(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的產生和排放是貫穿于跨海通道工程建設、使用的全過程的。對于污染物排放應結合其他海洋環境管理的制度進行綜合整治。如重點海域污染物總量控制和排污收費等制度,這些制度在很大程度只是控制污染的排放。另一方面,應通過對各個階段產生的廢物進行統一收集,交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統一處理,待水質符合排放標準后通過科學設置的排污口進行統一排放。
(2)嚴格把控建筑材料符合環境標準。在施工建設前對建筑材料的選用嚴格按照環境標準。若大量建筑材料(如碎石、砼、粘和土鋼筋等材料)的重金屬、營養鹽等污染物含量超標,應盡量避免長期暴露在海洋腐蝕環境下發生污染物溶出,影響海洋水質。
(3)定期監測工程體的腐蝕、受損、老化情況。由于海洋環境的復雜多變和海水環境物質的復雜性,使得就算出現環境污染情況也不可能在第一時間顯現出來。進行定期監測工程體材料的完整度和老化、腐蝕、受損等情況,為進一步采取環境保護措施提供依據,防止突發事故造成的重大危害。
2、生態修復措施
對海洋保護區加強管理。渤海地區現有海洋類型自然保護區24處,分布在渤海海峽附近的有長島國家自然保護區、廟島群島海豹省級自然保護區、煙臺沿海防護林省級自然保護區等。對海洋自然保護區實行嚴格保護和生態涵養相結合的管理政策,一般禁止開展海洋開發活動。對于渤??绾Mǖ拦こ痰慕ㄔO應在必要地方設立海洋環境監測站,嚴格詳細監測海域的生態環境情況和自然保護區的狀況,適度調整方案,保證海洋保護區的完整性。
3、施工期的管理措施
在施工方案設計論證階段,就應該將工程施工期的建設和防治環境破壞作為論證的重點。制定具體的工程建設和環境保護的管理細則。如,規劃出具體的建筑材料堆放及施工人員生活的區域,并進行嚴格管理。設計合理的污水排放口,并在不需要時及時進行拆除。嚴格把控建筑材料的質量問題等。
4、強化環保意識,加強環保宣傳
施工過程中應定期或不定期的進行海洋環境監測,對出現的新環境問題及時制定方案進行處理。日常施工中可以采用在駐地和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樹立各類環保宣傳標語、宣傳牌、警示牌,形成濃郁的環保氛圍。
四、重大修改情況及環境影響后評價
審批單位在跨海通道工程的建設、運行過程中定時進行跟蹤檢查,若發現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情形的,應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后評價。建設單位自己發現的應主動組織環境影響后評價。若在跨海通道工程還未進入建設階段就發現工程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或環境保護措施等發生重點改變,應重新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海洋工程海洋環境影響后評價制度的目的是通過評價建成后的海洋工程實際產生的環境影響與前期進行的環境影響評價中的預測、評估結果進行對此,以驗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合理性;檢驗建設單位在環境影響報告書中的環境保護措施是否落實到位;為以后新的建設項目提供經驗,為進一步加強海洋環境管理提出建議,實現我國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戰略。
五、結語
渤海海峽跨海通道建設是一項高技術、高投入的重大戰略性工程,工程建設具有重大的經濟、軍事和政治意義,但是也必將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作為一種行之有效的環境管理制度,對環境保護起了巨大的作用。筆者在詳細分析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實施程序的基礎上,對其進行有針對性的分析,不僅為即將建設的渤海海峽跨海通道工程的前期海洋環境影響評價進行指導和規范,也為工程建成后進一步的海洋開發利用活動提供海洋管理的規范。
參考文獻:
1983年國際自然保護聯盟(UCN)特別顧問謝貝洛斯拉斯喀瑞首次提出了“生態旅游”這一概念。他在定義生態旅游時提出了兩大要點:一是生態旅游的對象是自然景物;二是生態旅游的對象不應受到損害。1993年國際生態旅游協會將生態旅游定義為:具有保護自然環境和維系當地人民生活福利雙重責任的旅游活動,即生態旅游要對生物多樣性、當地社區利益、經濟和社會效益做出某種貢獻,并且具有教育和認知的功能。海洋生態旅游既是感受、體驗、欣賞和研究海洋生態景物的一種旅游活動形式,也是增強旅游者、經營者和管理者環境意識,進行環保教育的一種有效方式。對此,在發展海洋生態旅游的過程中,應將環境保護主題貫穿于始終。
(一)豐富而獨特的海洋資源環境是發展海洋生態旅游的物質基礎
與其他旅游活動相比,生態旅游本身對資源環境有較強的依存性。從海洋生態旅游賴以發展的資源環境條件分析,海陸交界和大陸近海海域、海島所形成的海洋生態環境系統,資源豐富多樣,自然景觀獨特,區域特色明顯。海洋生態旅游就是利用海岸、水體、島嶼、冰川、入海口等生態環境而開展的具體的旅游活動。
隨著人們物質生活的極大豐富和文化水平的不斷提高,以及休閑消費需求的日益增強,選擇遠離城市喧囂的海濱(島)旅游區游憩、休閑與度假,巳成為現代生活的新時尚。從經營上講,海洋生態旅游就是旅游者對海洋自然和人文環境的直接消費。只有“原汁原味”、處于原始狀態或良性循環狀態下的自然環境和人文景觀,才能激發旅游者的生態旅游愿望并使之轉化為現實的旅游消費需求。因此,隨著人們消費素質和消費能力的不斷提高,旅游者對優美自然環境的向往和綠色消費需求將會逐步增強,以海洋生態環境消費為主要目的的海洋生態旅游將成為旅游熱點。中國海域遼闊,區域海洋特色明顯,從南到北擁有極為豐富的海洋自然生態和歷史文化資源,這是我國發展海洋生態旅游,提高旅游吸引力的關鍵所在。因此,海濱(島)所具有的天然、優美、豐富而獨特的生態旅游資源環境,是海洋生態旅游業得以發展的物質基礎。
(二)海洋生態旅游對環境的影響兼具正反兩方面的效應
一方面海洋生態旅游的發展對環境保護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從生態旅游的內涵來看,它更強調的是對自然生態環境的保護和循環利用,是一種健康的旅游發展理念和旅游活動。正是由于生態旅游強調旅游過程中的“保護性”和“持續性”,所以與其他旅游活動相比較,只有生態旅游活動才能把旅游過程中對生態環境產生的負面影響降低到最低程度。海洋生態旅游的主要方式是感受、體驗、探險、科研和教育等,與其他海洋產業,如傳統漁業、捕撈業、近海養殖業和海上油田開發等相比,其對海洋生態環境造成的破壞程度較低。在維持海洋生態環境系統平衡和環境承載力范圍內,海洋生態旅游的持續、健康發展,不僅有利于廣泛普及海洋環境知識,提高海洋環境保護意識和自覺性,達到旅游與環境相互促進的效果,而且以良性發展的海洋生態旅游業替代部分資源消耗大、環境破壞嚴重的傳統海洋產業,在提高經濟效益的同時,對海洋資源環境的可持續利用也可起到積極地推動作用。另外,發展海洋生態旅游業還能夠為綜合化的海洋環境管理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有利于海洋生態環境的系統化、規范化管理。
另一方面,海洋生態旅游的過度開發會對環境造成嚴重破壞。任何形式的旅游活動,總是會對旅游景區生態環境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只是程度不同而巳,同時這種影響又伴隨著旅游規模的擴大呈倍數的增加。在海洋生態旅游中,無論是近海度假、觀光、游覽,還是海島觀賞、研究、教育等活動,或多或少都會對脆弱的海洋生態系統產生一定程度的干擾和破壞。由于對海洋生態系統的干擾和破壞在表象上、在短期內不明顯,因此這種干擾和破壞也極易被忽略和被掩蓋。特別是一些海洋自然旅游保護區,由于地處遠?;膷u,生態系統單一脆弱,環境承載力極其有限,不斷增長的游客數量給當地環境帶來很大擾動,甚至導致一些自然景觀的喪失,如鳥島不再是鳥的樂園,海濱彩石被游人“洗劫”一空。
二、正確處理海洋生態旅游與環境保護的關系
(一)海洋生態旅游與環境保護的矛盾統一
海洋生態旅游與其他生態旅游活動一樣,在發展之初都曾經被稱為“無煙工業”但是,隨著海洋生態旅游日益成為一種大眾性的旅游活動,游客人數激增,紛至沓來的游客遠遠超出旅游景區的環境容量,加之旅游規模消費對環境造成的破壞與污染也超出了海洋環境的自我平衡與凈化能九給海洋生態環境系統以前所未有的沖擊。另外,許多從事海洋生態旅游開發的經營者和管理者認為,海洋資源是取之不盡的,旅游資源環境一旦被開發出來就可以永續利用下去。顯然,這種認識是有害的,對于海洋生態環境基本持不作為態度,只會誤導發展海洋生態旅游與環境保護的關系,甚至進一步惡化海洋生態環境。
發展海洋生態旅游與環境保護始終是一對矛盾。按照對立統一的觀點,海洋生態旅游與環境保護只有在發展的過程中相互促進、相互協調,才能最終實現動態平衡。那種把經濟發展作為唯一考慮的“經濟中心論”和主張對環境實行絕對保護的“生態中心論”,在海洋生態旅游的可持續發展中都是不可取的,實踐中也不可能存在“零破壞”和“零污染”的純粹保護性旅游。因此,生態環境的保護并不意味著要禁絕發展海洋生態旅游所產生的負面影響,而是強調在發展海洋生態旅游的過程中,要盡可能的把這種影響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環境條件決定著海洋生態旅游未來的發展方向
海洋所蘊含的獨特的、原生態的環境條件,是海洋生態旅游得以發展的根本動因和旅游價值所在。因此說,環境條件的優劣直接決定著海洋生態旅游發展的方向和潛力。在開發利用海洋資源環境的過程中,包括在生態旅游具體項目和具體線路的設計與選擇中,對環境的原生態應當充分地加以保護,做到對環境影響最小化。事實上,旅游業本身就是依附自然稟賦和人文脈絡而發展起來的產業,特別是海洋生態旅游,其與環境的關系更直接、更緊密,更需要有良好的環境條件來支持。盲目開發、過度開發,破壞海洋生態環境,只會造成海洋生態旅游的難以為繼,進而喪失海洋生態價值和旅游價值,并最終導致海洋生態旅游產業的衰落。因此,加強環境保護,維護海洋生態平衡,是實現海洋生態旅游可持續發展的關鍵。
(三)發展海洋生態旅游與環境保護應遵循的原則
實現海洋生態旅游的健康發展,要樹立科學發展觀,改變目前海洋旅游開發經濟利益大于環境利益的不可持續的增長方式,以保護為前提,以適度發展為原則,在保護中科學發展。
第一,以保護為前提。保護的目的是為了永續發展。保護海洋旅游環境的目的,在于促使海洋區域生態系統保持或轉化為良性循環狀態,為海洋生態旅游,以及海洋未來的可持續發展,提供基礎條件和必要的保障。在保護的前提下,要防治結合,樹立“防重于治”和“源頭治理”的環境管理理念,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條例,在科學規劃的基礎上保護環境,加強海洋旅游區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設施建設,提高海洋環境管理能九約束各種不當開發行為和旅游消費行為,防止旅游景區出現資源枯竭、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等問題。
第二,以適度發展為原則。要按照“合理布局、重點發展、發展有序”的原則,積極探索適合海洋生態旅游與環境協調發展的開發模式。在提高旅游經濟效益的同時,要統籌考慮旅游景區及周邊區域資源環境狀況,以及當地居民需求和社會發展要求,科學、嚴謹地進行旅游基礎設施建設和景觀設計。特別要尊重海洋生態系統規律,對生態脆弱、環境敏感區和珍貴的海洋自然保護區應采取更為嚴格的保護措施,在分析相關區域資源環境承載力的前提下,合理設計生態旅游產品,限制游客規模和流量,嚴格控制旅游活動,杜絕因追求短期經濟效益而犧牲環境的經營行為的發生。
第三,在保護中合理發展。在加強海洋環境管理、有效監督,并積極做好環境保護宣傳的前提下,逐步提高旅游經營者、管理者、游客和旅游區居民的環境保護意識,使他們能夠更加積極主動地參與到對海洋生態環境的保護和維護中來。同時,要通過建立有效的旅游經營管理機制,確保旅游收入的一定比例專門用于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從而在實踐中逐步探索出一條保證海洋生態旅游發展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正確道路。
三、海洋生態旅游環境管理的幾點思考
海洋生態旅游環境管理,就是要通過有效地實施行政、經濟、技術與教育等手段,實現海洋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一)綜合運用行政手段,落實海洋環境管理
第一,從實施旅游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入手,采取更為嚴格的環境保護和管理對策。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始于旅游規劃的編制階段,主要是對旅游開發、經營和消費活動可能引起的環境影響進行科學分析、預測和評價,從而落實環境承載力和環境容量管理,為旅游景區和旅游項目的保護性開發提供科學決策的依據,并為實施環境管理提出標準和具體要求。對與海洋生態旅游相關的一些項目,如設立旅游觀光區、開發相關旅游資源、劃分自然保護區域、防治污染和生態建設方案等,都必須建立起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第二,在對海洋旅游資源環境全面普查的基礎上,實際調查和評估海域、海濱和海島的環境容量,從而明確旅游開發區和旅游項目的環境目標要求,選擇確定合理的旅游開發模式,保證海洋生態旅游中環境質量的高品位和原生態特點。第三,制定更為具體、可操作性更強的海洋生態旅游開發管理法規和政策,加強環境行政管理,健全海洋環境管理體系。明確環境目標與責任,監督檢查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的執行情況和實施效率,堅決制止那些高投入、高污染、高消費項目的開發和建設,嚴格控制海洋生態旅游活動的強度、規模和范圍。
(二)強化技術管理手段,改善海洋生態環境
首先,海洋生態旅游戰略管理的科學決策,離不開現代高新技術手段的運用,包括遙感技術、地理信息系統、虛擬技術以及信息網絡技術等。如利用遙感技術服務于海洋生態旅游環境保護,可以對大面積的海洋生態旅游資源進行普查,對海洋環境狀況進行周期性監測等,以便及時了解海洋資源環境的退化、污染和被破壞情況,進而采取相應的防止和保護措施。地理信息系統在海洋生態旅游的發展中也有廣泛的應用前景,可以存儲、查詢、顯示各種海洋生態旅游資源信息,并能為海洋生態旅游管理、決策、規劃等提供可靠的數據信息支持。其次,在海域、海濱、海島的生態化管理中,一些環保技術的應用也是必不可少的。如利用生態技術治理生態旅游造成的某些污染問題。采用污水處理技米在景區隱蔽處建立小型污水處理系統和中水凈化處理與循環利用系統;對固體廢棄物則采用回收利用技術,根據廢棄物種類不同分別采用一級資源化技術和二級資源化技術;采用新型生態環保材料進行景區景點和基本設施建設;在綠色能源利用方面,充分開發利用旅游區的太陽能和潮汐能資源,等等。再次,海洋生態旅游的環境保護技術具有廣闊的發展空間。雖然現代高新技術在海洋生態旅游及其環境管理中正在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從總體上看,目前我國海洋生態旅游的科技投入仍然很少,高新技術介入程度不高。同時,旅游管理信息化水平也有待提高,旅游環境保護技術的研究和應用還處于初級階段。為此,要加大海洋生態旅游科技投入,對景區景點適用性環境保護技術、能源節約技術、信息化災害防治、自動化和智能化管理等技米要加大攻關和推廣力度依靠高新技術實現海洋生態旅游與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
(三)運用經濟手段促進旅游景區環境保護
經濟手段是實現海洋生態旅游與環境保護雙贏的有效管理手段。第一,變革海洋生態旅游經營機制,充分調動海洋生態旅游開發主體的環保積極性和主動性。通過劃定專門海區(島)生態旅游區控制游客人數,并采取海洋生態旅游產品的“綠色價格”策略調整景區景點旅游規模在保證一定經濟效益的前提下,使海洋生態旅游區的環境保護得以落實。第二,按照政府及有關區域海洋規劃,應盡快將海洋生態旅游規劃納入到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地方財政在年度計劃中相應地增加海洋生態旅游環保投資安排。同時,在現有國有資產經營體制下,各級稅務部門將征收的相關旅游經營所得稅按照一定比例返還給職能管理部門,專項用于海洋生態環境的保護。積極探索建立海洋生態環境補償機制,合理收取環境保證金和自然環境恢復保護費,堅持實行“誰投資、誰建設、誰管理、誰受益、誰保護”的管理原則,依法實施、合理使用。第三,要加快變革與海洋生態旅游發展相適應的環境保護投資機制確保海洋生態旅游發展中環境保護資金的落實和投入。在市場機制作用下,應采取多種方式拓寬引資渠道,鼓勵社會各類投資主體加入,引進利用各種資金,積極爭取世界銀行、世界自然基金會、全球環境基金會等國際組織對海洋生態旅游發展的資助,形成眾多投資主體參與的多元化投資體系,保證海洋生態旅游環境保護與基礎設施的建設投資。
2、海洋生物資源遭到嚴重破壞
中國海域生態環境趨于惡化,海洋生物資源豐富度銳減。海洋漁業面臨的主要問題是:魚的過度捕獲、傳統漁業資源衰退。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缺乏規劃管理、捕撈失控以及海洋環境污染加劇。部分河口、海灣及沿岸淺水區,由于不適當的攔河筑壩、圍海造田、修筑海岸工程以及排污等,導致生態環境惡化,加劇了漁業資源的衰退。沿海除漁業資源遭到嚴重破壞外,其它生物資源也未得到應有保護。如山東的膠州灣,1963年曾有141種生物,70年代還有30種,到80年代初只剩下17種。一些珍稀生物,如中華白海豚、斑海豚、海龜、文昌魚等,減少更加明顯。幾乎瀕臨滅絕的危險。
3、近海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目前中國近海日益受到城市工業廢水、生活污水以及海港、船舶海上石油平臺作業或事故排污的污染。80年代初期,每年排入沿海海域的工業廢水達4.5億噸,生活污水約15億噸。其中以陸源污染為主。污水入海量以進入東海沿岸的最大,次為南海沿岸、渤海沿岸和黃海沿岸。
石油是近海海水中最主要的污染物,污染范圍較廣,東海近岸區和渤海部分海區的港灣和河口污染較為嚴重。石油污染不僅能使魚、蝦、貝類等海產品變味,嚴重時能產生毒性效應。油污染還會使海濱風景瀏覽區及海水浴場的環境質量惡化。影響游覽和休養活動。1980~1995年間我國海域發現有一定規模的海面溢油事件115起。因污染對魚蝦產卵、繁殖及資源衰退等慢性影響造成的損失估計每年達數十億元。
重金屬的污染主要見于錦州灣、遼河口、珠江口等近岸海區。重金屬易在底質中蓄積,不易降解,往往被生物富集,對人體健康具有潛在的威脅。
由于大量生活污水排入近海海域,近幾年使浮游植物大量繁殖,形成“赤潮”。其發生的次數、規模和持續的時間有增加趨勢,對漁業造成影響。據不完全統計,1980―1997年在我國海域共發現赤潮災害380起,平均每年20起。90年代后,平均每年30多起。
4、特殊生態系統遭到破壞、島嶼生態環境惡化
珊瑚生長極為緩慢,造礁率僅為1~3mm/a,一旦遭到破壞,再行恢復很難。但由于挖礁制作工藝品和燒制石灰,我國的珊瑚礁資源破壞嚴重。海南島沿岸的珊瑚礁80%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壞。既是海岸屏障,又是魚蝦棲息繁殖場所的紅樹林,由于大規模圍墾造田和肆意砍伐,面積銳減,全國現存紅樹林只有2萬hm2。同樣具有較高經濟和生態價值的濱海灘涂濕地,也在大規模的圍墾下嚴重破壞,累計喪失灘涂濕地約100多萬hm2,相當于原有灘涂濕地的一半。很多島嶼上的天然林和海岸紅樹林破壞嚴重。開采鳥糞、過量捕鳥、過分采石和工業廢物的傾倒已經使島嶼生態環境惡化。
海洋資源與環境的保護
1、海洋的開發要統籌規劃和管理
海洋擁有生物、化學、礦產、動力及海洋空間等多種資源,這些資源處于同一環境之中,在開發利用時涉及眾多部門,彼此既緊密關聯,又互相制約,應有專門的組織機構,從全局觀點和長遠利益出發,統籌安排海洋的開發和管理,制定海洋的開發規劃,監督執行有關海洋的法規。
2、加強海洋環境及資源的調查研究
中國海洋環境復雜。資源儲量還不是很清楚,這給海洋的保護和利用帶來一定困難。為此,應進一步加強海洋水文、氣象、化學、生物及地質等基礎情況的調查研究。當前調查研究應以近岸和淺海大陸架海域為主,也要組織適當力量對大洋進行考察。為今后開發大洋公有資源做好準備。在海岸帶資源調查中,除對各類資源儲量進行清查外,還應重視生態系統功能和結構調查和研究。要加強災害性天氣的分析和預報,以便順利地和合理地利用各類資源。
3、大力發展沿海水產養殖業,保護近海漁業資源,逐步發展外海和遠洋漁業
近海主要經濟魚類資源已嚴重衰退,必須堅決采取保護措施。對于資源已遭嚴重破壞的種類,除應保護產卵場、設立幼魚保護區之外,對其中某些種類要采取禁捕和增殖的措施,以恢復資源。對于尚有一定資源數量的種類,則應加強管理,合理安排生產,控制捕撈強度,使其持續利用。對于與鄰國共同捕撈的對象,則有必要加強國際合作,共同加以保護。
海洋水產增殖、養殖是今后增加水產品產量的重要途徑。中國有廣闊的淺海水域可利用,也有相當的技術力量,發展養殖可以減輕近海的捕撈壓力。發展外海和遠洋漁業,是開創海洋漁業新局面的一個重要步驟,應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力爭近期內取得較大的進展。
4、加強海洋環境保護,防止海洋污染
1)加強海洋污染監測。根據中國海洋環境及資源的特點,劃定各海區所屬類別、范圍及界線,進行監視、監測。對已污染的海區,不僅要了解環境中污染物的濃度水平,更應注意是否產生污染損害。
2)控制陸地污染,實行對陸源污染總量控制。應確定沿海排污口和可接受的排放量水平,對陸源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可采用污水處理措施,消除和減少有可能在海洋環境中富集到危險水平的有機鹵化物和其他有機化合物以及引起沿海水域富營養化或赤潮的氮磷污染物的排放;開發實施無害環境的土地利用技術和方法,減少水道和港灣產生污染海洋環境的徑流量。
3)控制與管理海上活動引起的海洋污染。應要求海運企業或海上活動作業者具備防治油污染和核放射事故的應急能力和設施。在港灣地區設立收集船上廢油、化學品廢物和垃圾的設施,逐步禁止在海上傾棄和焚燒危險物質。
5、加強海岸帶、海島資源的開發與保護
這樣才能保證我國的經濟能夠持續發展。特別是由于沿海地區是我國經濟發展的主戰場,隨著沿海地區經濟發展導致的資源約束更加嚴重。土地資源的緊張和昂貴,給沿海地區的經濟發展造成了相當大的影響。如何保證中國沿海地區的發展勢頭,不僅成為中央政府必須考慮的戰略問題,也是沿海地方政府必須充分考慮的事情。2011年被稱為中國的海洋經濟元年,因為中央政府在“十二五規劃”中把海洋經濟的發展作為我國產業發展的一個部分單獨提出來了。國家“十二五規劃”指出:“科學規劃海洋經濟發展,發展海洋油氣、運輸、漁業等產業,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加強漁港建設,保護海島、海岸帶和海洋生態環境?!边@是中國在五年規劃中首次把“海洋經濟”作為產業體系中的一個單獨的組成部分提出來。根據國家正在征求意見的《全國海洋經濟發展規劃》,“到2020年海洋產業增加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20%以上,并逐步形成六個到八個海洋主體功能區域板塊?!盵2]現在已經獲批的海洋經濟發展區有福建海峽西岸經濟區、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浙江海洋經濟發展示范區,相繼還會有廣東、廣西的開發區的獲批。各個省都已經或正在制定自己的海洋經濟發展的宏大規劃。在“十二五規劃”的目標驅動下,新一輪的海洋開發大幕已經拉開,海洋經濟發展會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另外一個重要的戰場。與此同時,沿海各省也已經制定或正在制定自己的海洋經濟發展規劃。浙江省的《浙江省海洋經濟示范區規劃》2011年2月獲得國務院的批復,浙江省的“十二五規劃”綱要也把“充分發揮海洋資源優勢,實施海洋開發戰略,統籌海洋經濟與陸域經濟發展,構建現代海洋產業體系,加快建設全國海洋經濟發展示范區”寫入了規劃中。福建省則借助于之前的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把海洋經濟發展作為自己的發展戰略和重點。山東、遼寧、廣東等省也在眼光向海,規劃著海洋經濟發展的問題。2011年,沿海各省大大加快海洋經濟發展,推進海洋開發已是大勢所趨。
二、海洋經濟的大發展將伴生海洋環境保護的嚴重問題
發展海洋經濟是國際發展的趨勢,中國也不例外。對于中國這樣的后發國家來說,在發展資源約束越來越嚴峻的情況下,向海洋要資源、要空間似乎也是必然的選擇。但是,“海島的生態環境往往獨特而脆弱。如何在開發與保護之間尋找平衡?這是海島經濟發展面臨的重大挑戰?!盵3]今年以來的康菲公司渤海污染事件使人們對海洋經濟開發帶來的環境破壞問題更加憂慮。對海洋的開發,我國其實在20世紀80年代就已經開始,只不過是非常低層次的開發,主要是港口建設、海上運輸業、海洋漁業等。到90年代,海洋旅游業、海洋化工業。海洋建筑業、海洋油氣業也發展起來。到2010年,“我國海洋生產總值已經達到3.8萬億元,占GDP比重達9.7%”[4]雖然海洋開發成績很大,但是帶來的海洋環境問題也是不可小覷的。據國家海洋局的《中國海洋發展報告(2011)》指出,在我國海洋產業大發展的同時,由于大型圍填海、過度捕撈與海水養殖和陸源排污等造成海洋生態環境風險增加?!爸袊Q笊鷳B環境面臨的嚴峻形勢主要包括:近岸海洋環境污染呈立體、復合污染新趨勢,對生態系統安全、食品安全、經濟社會發展產生威脅;陸源污染物排海對海洋生態環境的影響嚴重,個別排污口及河口鄰近海域出現‘荒漠化’現象。近岸海域營養鹽結構失衡,直接影響中國海洋漁業可持續發展;近岸海域污染嚴重地區主要分布在大中城市和中國主要經濟區域鄰近海域,沿海地區經濟可持續發展受到制約?!盵5]
90年代的海洋開發就帶來了海洋環境問題,新一輪的海洋經濟發展,能否走出一條科學開發和產業轉型升級的路子來,成為許多專家和學者關注的要點。因為80年代的海洋開發規劃“無一不強調科學有序開發,但最后都是雷聲大雨點小,除了依舊在傳統產業上低層次無序競爭外,還令海洋生態受到了日益嚴重的威脅”。[2]在傳統的海洋經濟發展模式下,產生了嚴重的海洋環境污染問題,使得人們不得不重視新一輪海洋經濟發展中的環境保護問題?!叭找鎳乐氐暮Q蟓h境污染讓人類面臨兩種選擇:一是繼續無限制地以消耗海洋環境、破壞環境為代價來發展海洋經濟;二是在保護海洋環境、科學使用資源下實現人類和自然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顯然人類只能選擇后者。因此保護海洋環境、實施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已成為全球性的重大問題?!盵6]海洋開發勢不可擋,但是如何防止海洋開發帶來的海洋污染確實一個必須充分關注的問題。人們經常會說,開發與保護并重,在文件里面,這個問題很好解決,在實際的工作中,開發容易開展,保護則很難真正落實。因為從短期來看,開發是可以賺錢的,可以增加GDP和財政收入的,而環境保護則是不能賺錢的,甚至是賠本的,也不能增加財政收入。所以,在加大海洋開發的力度的同時,必須把海洋保護的問題提出來,通過真正有效的措施保證切實做到開發與保護并重,使海洋經濟真正的實現科學發展,能夠造福于社會和人民。
三、加強對海洋經濟發展過程中的環境監管
促進海洋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加強海洋經濟發展的可持續性,必須防止造成對海洋環境的破壞,特別是海洋污染。而海洋開發必然會帶來某種污染,開發和保護并重這兩手,開發應該讓位于市場調節,讓企業按照市場規律進行開發。但是由于海洋開發具有較強的外部效應,完全依靠企業來實現開發與保護并重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現實的。保護的責任就不可避免的落到了政府的肩上,也落到了社會多元治理主體的身上。要有效的保護海洋環境,必須加強對海洋環境的科學有效的監管。世界和中國治理環境污染的實踐證明,只有嚴密科學的監管才能實現真正的有效保護,也才能達到開發與保護并重,實現海洋經濟的科學發展。有效的海洋監管必須要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加強對海洋經濟發展的科學規劃
新一輪的海洋經濟開發應該擺脫傳統海洋開發和利用的路徑,走出一條科技支撐的、品質優良的、新興海洋產業的“藍色經濟的”路子來。要保證海洋經濟發展走藍色經濟的道路,保證做好海洋開發中的保護工作,首先必須把好海洋經濟規劃關。即沿海各省在制定海洋經濟發展規劃的時候,必須突出科技領先、低耗能、高效益、低污染的特色。國務院在批準各省海洋經濟發展規劃的時候也必須把好這個關。只有這樣才能把新一輪海洋經濟開發納入新興海洋產業領域發展的道路。海洋經濟長期以來都過于注重海洋漁業、海洋油氣業、濱海旅游和海洋交通運輸業,造成海洋產業結構性矛盾突出。同時,海洋經濟在過去不是真正的海洋經濟,而是臨港產業的發展,特別是重化工業2003年后加快向沿海布局。這些產業向沿海發展是需要的,但是如果各省的規劃都如此,則會加大產業結構性矛盾,同時也會加大環境污染的可能性。專家指出:“綜觀各省的產業規劃,雖掛名‘海洋’,實為臨港、臨海產業集群。從產業構成看,各省均以大鋼鐵、大化工等高耗能、高投入、高污染的重型產業為主?!盵2]因此各省在編制海洋經濟發展規劃的時候必須堅持科技支撐的藍色經濟的要求,堅持保護海洋環境的要求,對于那些高污染、高耗能的產業發展在規劃中要予以禁止或者限制。如果必須要發展這些產業,就必須把有效的保護海洋環境的措施也列入規劃之中。否則,新一輪的海洋經濟發展又會加大對海洋環境的污染,破壞了海洋環境。
(二)加大對海洋經濟發展項目的環保審核
Abstract:
The sea is the hometown of life, Marine and human relations close. Marine accounted for seventy point percent of the earth, it absorbs heat from the sun, and will be released to the atmosphere heat, and adjusting the climate, therefore, coastal areas favorable climate, beautiful environment, since ancient times is that the population is dense land, the whole world has forty percent of the people live in coastal areas. The oceanographer sears and. El said; Our planet is dominated by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ocean point, the weather and climate is also subject to the control of the ocean's collection of Marine biological species of the crown and more global, if sea chang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earth will change. The environment has been a major problem of human development, has faced many environmental problems in the cases, human development, they need a guiding ideology to avoid to cause more difficult to recover damage to the environment, this i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ought.
Key word: Marin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ccident Marine pollution of the sea ecological destruction Marin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easures
中圖分類號:X13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引言:
環境問題是人類面臨的一個錯綜復雜的問題復合體,海洋環境問題又是一個有機的生態系統,任何一局部的破壞都會影響到海洋整體生態系統,從而產生全球性的影響。本文首先通過歷史上幾個重大的海洋污染事故來探討目前海洋環境存在的主要問題,海洋污染和海洋生態破壞,進而闡述海洋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分析我國目前海洋環境的現狀以及形成的原因并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
一. 歷史上幾個重大的海洋環境污染事故
1、1978年3月16日 夜,美國標準石油公司的超級油輪艾莫科.凱迪斯船舵失去控 制,隨之在法國布列塔尼海岸擱淺,價值1500萬美元的艾莫科油輪和2400萬美元的中東原油損失在冰冷的海水中,溢出的原油形成一條寬18海里、長80海里 的海上油河,污染了130海里風景如畫的海岸。死于溢油污染的各種鳥類達10000只,還不得不把5000噸被原油嚴重沾污的牡蠣處理掉。法國政府花費9500萬美元補償溢油污染所造成了損失和清理溢油所需的開支。布列塔尼地區居民的損失達3000萬美元,這次海洋污染事件直接經濟損失達1億多美元。
2、1999年12月12日,滿載2000噸重油的“埃里卡號”油船在布列斯特港以南70公里處海域沉沒,造成大量石油泄漏,嚴重污染了附近海域及沿岸一帶。使法國西海岸,至少大約有20萬只以上的海鳥已成為“埃里卡號”油船泄漏污染海洋的犧牲品,顯然,這場事故已經成為歐洲歷史上最嚴重的海洋石油污染事件。
3、2011年的日本福島核泄漏事故等級與蘇聯切爾諾貝利核電站核泄漏事故等級相同,向太平洋泄漏的放射性元素銫總量達到27.1千兆貝克,危害范圍大,持續時間長,放射性沉降物是可以通過食物鏈進入人體,在體內達到一定劑量時就會產生有害作用,已釀成了迄今為止最嚴重的一次海洋污染。
二.目前主要的海洋環境問題
海洋環境問題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海洋污染,即污染物進入海洋,超過海洋的自凈能力;二是海洋生態破壞,即在各種人為因素和自然因素的影響下,海洋生態環境遭到破壞。
1.海洋污染
海洋污染物絕大部分源于陸地上的生產過程。海岸活動,例如傾倒廢物和港口工程建設等,也向沿岸海域排入污染物。污染物進入海洋,污染海洋環境,危害海洋生物,甚至危及人類的健康。工業生產過程中排出的廢棄物是海洋污染物的主要來源,它們集中在大型港口和工業城市附近。核電站和工廠排出的冷卻水,水溫較高,流入河口或海中時,往往給海洋生物帶來影響。施入農田的殺蟲劑隨雨水流進河流,或者隨土壤顆粒在河口附近淤積,最終進入海洋。偶發性的海上石油平臺和油輪事故,引起石油滲漏和溢出,造成海洋污染。隨著沿海經濟的迅猛發展,近海海域遭到越來越嚴重的污染,使海域環境質量明顯下降,生態環境日趨惡化,并對生物資源和人體健康產生有害影響。
2.海洋生態破壞
除海洋污染外,人類的生產活動,例如工程建設和漁業生(圍墾和濫捕等),以及自然環境的變化,例如全球變暖和海平面上升,都會使海洋生態環境遭到破壞和改變。人類對某些海洋生物的過度捕撈,導致海洋生物資源數量減少,質量降低,也使部分物種瀕臨滅絕。有些海岸工程建設和圍海造田缺乏科學論證,破壞了海岸環境和海岸帶生態系統。目前,海洋開發活動還缺乏綜合的、長遠的規劃、綜合效益比較差。海洋生態環境是海洋生物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條件,生態環境的任何改變都有可能導致生態系統和生物資源的變化,海水的有機統一性及其流動交換等物理、化學、生物、地質的有機聯系,使海洋的整體性和組成要素之間密切相關,任何海域某一要素的變化(包括自然的和人為的),都不可能僅僅局限在產生的具體地點上,都有可能對鄰近海域或者其他要素產生直接或者間接的影響和作用。生物依賴于環境,環境影響生物的生存和繁衍。當外界環境變化量超過生物群落的忍受限度,就要直接影響生態系統的良性循環,從而造成生態系統的破壞。
三.海洋環境保護的重要性
海洋環境保護不僅指海洋污染的防治,而且涉及海洋資源的保護,海洋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以及工業布局、能源結構、產品結構等許多問題,即涉及政治、經濟、法律和科學技術等各個方面。從根本上講,保護環境就是保護資源,就是為促進經濟發展提供物質基礎。資源和環境是一個有機的統一整體。自然資源對環境起著重要的調節作用,破壞資源,就是破壞人們的正常生活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并不是消極地保持自然的天然面貌,而是有效地、充分地利用自然環境及其資源。保護自然資源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二者是統一的和互為因果的。要以生態平衡的整體觀和經濟觀,科學地、全局地、長遠地正確處理好海洋資源的開發與環境保護的關系。開發是為了人民的需要,為人民造福;保護是保護資源再生產能力,防止污染,防止生態系統惡化。保護是為了更好地開發利用,而開發利用必須注意保護。要從環境的全局出發,使經濟建設、城市建設和環境建設做到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做到海洋開發事業既能全面發展,海洋環境又能得到保護。
四.我國海洋環境的現狀及主要成因
我國海域基本屬半封閉性海區,橫跨熱帶,亞熱帶和溫帶3個氣候區,海岸線漫長,海域遼闊,島嶼眾多,海洋生物物種和生態系統具有豐富的多樣性,海洋資源豐富,開發潛力巨大。進入21世紀以來,中國海域環境依然面臨著嚴峻的形勢。主要表現在一下幾點:
1. 陸源入海污染物日益增加
2. 近岸海域部分貝類受到污染
3. 赤潮發生的面積和次數逐漸增多
4. 近岸海域海洋生態系統惡化的趨勢尚未得到緩解
2009-2011年,全海域污染面積在18-24萬平方公里之間波動,污染區域主要分布在遼東灣,渤海灣,長江口,杭州灣,江蘇近岸,珠江口和部分大中城市臨近海域,嚴重污染海域面積約3萬平方公里,入海排污口臨近海域污染尤其嚴重。中國近岸和近海海域的主要污染物80%以上來自陸源排污。2009年,年排放入海污水約456億噸,主要入海污染物約2416萬噸。全國712個陸源入海排污口檢測結果顯示,82%的排污口超標排放,95%的排污口設置不符合海洋功能區劃。部分排污口檢出多環芳莖,有機氯農藥,多氯聯苯等持久和劇毒類有機污染物。
中國2004年在近岸海域部分生態脆弱區域或敏感區建立了15個生態控制區,包括海灣,河口,濱海濕地,珊瑚礁,紅樹林和海草床等典型的生態系統。監測系統顯示,只有廣東,廣西,海南3個生態監控區內的珊瑚礁,海草床及紅樹林生態系統健康狀況保持良好,其它海灣,河口以及濱海濕地生態系統處于亞健康或不健康狀態。主要表現在富營養化及營養鹽失衡,生物群落結構異常,河口產卵場嚴重退化,部分產卵場正在逐步消失,生境喪失或改變等。總體而言,中國近岸海域海洋生態系統整體上處于脆弱狀態,生態環境惡化的趨勢尚未得到緩解。
中國海洋環境問題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 海洋環境保護缺乏宏觀規劃和嚴格的法律標準。我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的相關法律制度和規范還不完善,從公民到企業人員的海洋環境保護意識都很薄弱,很多可操作的環保措施因為管理不善得不到很好的實施。在一些重點海域的開發上缺乏宏觀指導和規劃,使得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之間得不到協調發展。
2. 沿海地區經濟高速發展產生的巨大的生態環境壓力。我國人口主要分布于沿海地區,經濟發展十分迅猛,大量的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以及農業退水都排放到海洋,海洋資源過度利用,特別是過度捕撈,加上各種海洋開發活動如填海,海上汽油開采,航運等都加快了海洋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3。海洋保護的資金和技術不到位也是導致海洋環境遲遲得不到有效改善的原因之一。雖然國家每年在海洋保護方面的資金逐年增加,但是增加的金額與環境惡化產生保護費用差距也在逐年擴大,我國海洋保護起步較晚,在科學技術與專業人才上十分短缺。
五.應對我國海洋環境問題的措施
1. 建立健全海洋法律體系與管理體制。自1978年以來,我國先后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一系列海洋和涉海法規,國務院及國家有關部門也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這些涉海法律法規的頒布和實施,對促進我國海洋管理和環境保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面對日益嚴峻的海洋環境與日益復雜的經濟環境,我國應該加大對于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的完善,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能依。
2.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思想,合理規劃好環境保護與海洋經濟的協調發展。國家應該進一步加強海洋環境的監測與評價,逐步建立海洋環境宏觀調控機制,實施海洋生態環境分類管理制度。對各種典型珍稀海洋生態區域實施重點保護,對脆弱敏感海洋生態區域實行限制開發與生態保護相結合的環境政策,對已經受損的海洋區域實行生態建設與綜合整治相結合的政策,對全海域實行綜合管理與協調開發相結合的環境政策。
3. 防止和控制沿海工業污染物污染海域環境。一是通過調整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發展循環經濟。二是加強重點工業污染源的治理,推行全過程清潔生產。三是按照“誰污染,誰負擔”的原則,進行專業處理和就地處理,禁止工業污染源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排放。四是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五是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
4.完善海上突發污染事件的預防監測和應急管理系統。制定海上船舶溢油和有毒化學品泄漏應急計劃,制定港口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計劃,建立應急響應系統。防止和控制海上石油平臺產生石油類等污染物及生活垃圾對海洋環境的污染。做到油氣田及周邊區域的環境質量符合該類功能區環境質量控制要求,不對鄰近其他海洋功能區產生不利影響,開發過程中無重大溢油事故發生。
5.加大對于海洋環境保護的資金投入力度,包括用于開發新技術與用于培養新型專業人才的資金投入,為海洋環境的保護提供長遠有力的科技支持。
結論
人類幾千年的文明史,基本上都是在江河湖海上發展起來的。我們依賴著海洋的同時,卻也因為過多的索取給海洋母親帶來了沉重的災難,要使人類可以得到可持續的發展,我們必須要好好保護我們的海洋環境,我們每個人都應該為保護環境做自己力所能及的事。
參 考 文 獻:
1.拉弗雷(美). 建設彈性海洋保護區網絡指南[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9-09-01.
2.趙淑江.海洋環境學. [m].北京:海洋出版社.2011-6-1.
3.宛平路.海洋生態環境有何重要性[EB/OL]wenda.省略/wenda/thread?tid=562c2809a3e90186,2009-08-13.
4.張璐.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06-01
一、序言
“社會發展既要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WCED,1987)[1],這一由挪威前首相布倫特蘭夫人提出的可持續發展的概念已得到了最廣泛的接受和認可。
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帶來了港口建設和發展的高速成長期,但港口的快速發展也帶來了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負面影響。綠色港口即是在環境影響和經濟利益之間獲得良好平衡的可持續發展港口(陳曉峰,2002)[2]。因此,研究我國綠色港口建設對經濟、環境和港口的良性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港口發展各階段存在的環境問題
原始條件下的河湖江海始終保持著生態平衡、人與自然和諧共存。建成港口后,如果在規劃時不重視環境保護論證、建港時不采取環境保護措施、營運時不注重環境保護的監控,必然造成對生態環境的嚴重污染和破壞,甚至危及人類和動植物的生存。
1、港口規劃階段
港口規劃是港口建設的前提條件,我國港口規劃對環境保護普遍重視不夠,沒有反映“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的環境政策,也沒有體現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并重”、“同步”的實質與內涵,存在著很多的問題(劉磊,2007)[3]。
(1)港口開發規模過大,資源和環境承載壓力大
南京港規劃岸線195.9km,其中可利用港口岸線120.3km,港口規劃岸線104.9km,占岸線資源的53.5%,占港口可利用岸線的87.2%;廈門港規劃陸域占地40km2,其中圍填海22.1km2,給圍填區域的海洋生物帶來毀滅性的影響[4]。
(2)布局不盡合理,涉及眾多環境保護目標
我國港口建設不同程度存在占用環境敏感區、危及環境保護敏感目標的現象。其中廈門港總體規劃涉及3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1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1個省級自然保護區[5][6]。對于規劃區與生態敏感區的沖突,規劃通常采取申請調整自然保護區范圍和功能的方法。如大連港請求調整大連斑海豹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范圍,廈門港請求調整國家級中華白海豚自然保護區范圍及功能區。
(3)港口環境保護規劃機制有待完善
我國針對港口的環保規劃一般僅對建設期和運營期的環境影響提出管理和防治措施,而且針對性不強,缺乏相應的監督、懲處及補救措施,缺乏生態補償機制和恢復措施,尚未建立針對性強且完整的風險防患和應急反應體系規劃。
2、港口建設階段
港口水工建筑物的建設將導致區域的自然環境、生態系統以及與之相關水文條件受到港口存在的影響。航道和港灣的浚深會改變水流和鹽份,影響濱水產業;防波堤和其他防護措施會改變區域的波浪、潮流特性,引起泥沙沖淤和污染物遷移規律的變化;疏浚工程或圍墾工程不但改變了水流循環模式,還可能破壞已存在的海濱泥灘,嚴重影響生物的多樣性。
港口疏浚也會對海洋環境、海洋生物帶來潛在的負面影響,疏浚棄土不當還會對漁業、海上交通等直接產生影響。按照傳統慣例,維護性疏浚棄土大部分拋棄于外海,只有小部分被認為適宜于圍墾的泥土才在海岸陸上拋棄。很多老港口的海床泥沙中包含了許多重金屬元素,無論是直接抽到岸上作圍墾之用,還是到外海拋棄都是不可取的。唯一的替代方案是將被污染的泥沙排放到封閉的圍墾地域。而當疏浚規模相當大時,港口方面不得不騰出大量的地方來容納疏浚棄土,勢必影響港口的經濟效益(姚榮,2003)[7]。
3、港口營運階段
在港口營運階段,船舶的運行、停靠,碼頭的貨物裝卸、堆放也會對港口海域和周圍環境產生重要的影響。船舶運行時向海洋中排放污染物是引起環境問題的直接原因,港口海底環境和深海底生物群落也會被頻繁的進港船只影響。到港船只排放壓艙、洗艙等含油污水,傾倒生活垃圾及食品廢棄物;停泊油輪的污水、船舶失事的石油泄露、危險貨物的散落或者溢漏,都會對環境造成不可估量的影響(徐伯海,2007)[8]。地中海沿岸18個國家58個石油港口裝卸石油時給海水帶來了嚴重石油污染使其成為舉世公認“最贓”的海。港口在日常營運期間,由于貨物的抓運操作以及其它裝卸過程中而產生的粉塵、噪音、氣味和排放物都會對港口的水質和空氣質量產生重大的影響。
三、建設綠色港口的建議
在港口發展過程中,政府應以“環境有價”的理念,實施“污染者付費,利用者補償,開發者保護,破壞者恢復”的政策,利用經濟激勵和社會管理手段促使港口生態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有序進行,在規劃、建設、營運各個階段對港口生態破壞、生態恢復、經濟發展進行系統的規劃和管理。
港口規劃階段,應盡早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減小規劃階段的環境影響。根據岸線、海域類型與功能,明確區域環境保護必需的岸線、土地和海域,明確需要保護的敏感目標,制定完善的、針對性強的風險應急反應體系規劃,加強風險防患培訓和管理,制定生態補救措施,加強環境保護設施建設和監管力度。
港口建設過程中,將環保理念貫穿于工程建設全過程。將防治污染措施納入工程建設程序;將防治污染的設施、設備、環境綠化及美化設計與工程主體設計同時進行,并做出相應的投資預算;環境保護的設施與港口主體工程同時建設和同時竣工投產使用。重視、加強環境監理,對施工期承包商的環境行為進行了現場監督管理,有效控制了工程施工過程中對生態環境的破壞。
港口營運過程對不同類型的碼頭應采取不同的環境保護措施。散貨碼頭在散裝煤炭、砂、粉、土、水泥的裝卸過程中容易產生大量的粉塵,應采用新型抓斗減少物料抓取過程中的泄漏問題;在堆場斗輪機護坡上方裝自動噴灑水槍裝置、逐步在各單機上裝自動噴灑水系統和道路每天安排水車噴灑水;堆場周圍建綠化帶,設置防風網,減少粉塵對敏感路段的影響。散裝液體碼頭裝卸中容易產生泄漏,船舶洗艙水的排放等問題,應配備符合MARPOL73/78 公約(《關于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的 1978 年議定書》)所要求的化學品污水接收設備,油輪作業時進行圍油欄作業,并配備吸油氈、消油劑等必要的應急物資。
四、結束語
我國港口的高速發展既對海洋資源進行了高強度、全方位開發,也付出了對近海環境污染和資源破壞的巨大代價。在進入21世紀后,海洋將以其豐富的資源和廣闊的空間為人類社會發展繼續扮演重要的角色。建立綠色港口是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基石,政府、港口、企業和其他參與者應協調行動,理順職責范圍,共同致力于綠色生態港口的建設。
參考文獻
[1]World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WCED). Our Common Future [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7
中圖分類號:D993.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0169(2012)02-0018-05
根據對以往海洋環境保護的經驗、教訓的總結,把海洋環境自身的特性作為方案選擇的重要依據,我曾提出保護海洋環境的四項基本原則,即“以海定海,關注長遠利益,生態保護優先原則”;“以海定陸,海陸協調,分步推進原則”;“特域特法,一般法和特別法相結合原則”和“體制服從事務,多種管理模式并用原則”①。這幾項原則以及支持我提出這些原則的主要“經驗、教訓”,都來自國內海洋環境保護的實踐,適用于一國在本國管轄范圍內開展的海洋環境保護。然而,當真正按照“海洋環境自身的特性”,把視野放寬到人類海洋環境時,我們發現這些原則有幾分“狹隘”。不僅如此,人類海洋環境的視野也讓我們對世界各國已經采取的國內的和國際的海洋環境保護之所以沒有產生令人滿意的效果②有了更清醒的認識。
雖然人們習慣上將國家管轄海域稱為海洋國土,但海洋與陸地相比,除了在面積等個別自然屬性方面相同之外,更多的是不同點。比如,人們不能以占有和保護私家園林的方式占有和保護海洋及其對人類的使用價值,因為海洋是廣泛連通的,其對人類的使用價值是在普遍連通的狀態下賦有的一種品質。雖然人們可以用海域的概念,利用經緯度等技術手段,對海洋作出此疆彼界的劃分,對海洋實行分割“占有”,但人們無法在此疆彼界分割的狀態下實現海洋的價值。同樣,人們也無法在此疆彼界的限定范圍內獨立地(實際上是孤立地)實現對海洋的保護。要有效保護海洋,按照此疆彼界分別占有或領有海洋的人們必須按照海洋連通的自然本性,站在人類海洋環境利益的高度看待海洋環境保護,安排保護海洋環境的行動,制定保護海洋環境的法律或政策。
從保護人類海洋環境利益的需要出發,我們認為應當在海洋保護和利用上采用以下原則:
一、普遍合作原則
所謂普遍合作,包括省、市、區(縣)等之間的國內合作,也包括鄰國合作、區域合作和全球合作。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在《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一章中,除要求“各國”履行“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③之外,還積極倡導國際合作④?!豆s》要求的國際合作主要包括:
1.規則制訂上的國際合作。《公約》第197條規定:“各國在為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而擬訂和制訂符合本《公約》的國際規則、標準和建議的辦法及程序時,應在全球性的基礎上或在區域性的基礎上,直接或通過主管國際組織進行合作,同時考慮到區域的特點?!痹摋l所要求的“在全球性或區域性的基礎上的合作”可以概括為規則制訂上的國際合作。
2.消除污染影響、防止或減少污染損害上的國際合作?!豆s》第198條提到了一種情形,即“一國獲知海洋環境有即將遭受污染損害的迫切危險或已經遭受污染損害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公約》除了要求獲知這種情形的國家“立即通知其認為可能受這種損害影響的其他國家以及各主管國際組織”⑤外,要求“受影響區域的各國,應按照其能力,與各主管國際組織盡可能地進行合作,以消除污染的影響并防止或盡量減少損害”。為了實現這個目的,《公約》還要求“各國應共同發展和促進各種應急計劃”⑥。
3.促進研究,實施科學研究方案,取得情報、資料、知識方面的國際合作?!豆s》第200條規定:“各國應直接或通過主管國際組織進行合作,以促進研究、實施科學研究方案、并鼓勵交換所取得的關于海洋環境污染的情報和資料。各國應盡力積極參加區域性和全球性方案,以取得有關鑒定污染的性質和范圍、面臨污染的情況以及其通過的途徑、危險和補救辦法的知識。”
4.訂立適當的科學準則上的國際合作?!豆s》第201條規定:“各國應參照依據第二百條取得的情報和資料,直接或通過主管國際組織進行合作,訂立適當的科學準則,以便擬訂和制訂防止、減少和控制海洋環境污染的規則、標準和建議的辦法和程序?!?/p>
這些合作都是必要的,但僅有這些還不足以保持海洋的藍色,因為海洋藍色消退不只污染一個方面,而上述要求最多也只能解決污染防治的問題。
所謂普遍合作,其內涵之一就是針對海洋藍色消退的不同情況采取相應的國際合作的應對措施。比如,海洋藍色消退的主要表現形式之一是海洋生物資源衰減甚至枯竭,在防止海洋生物資源衰減、恢復海洋生物資源量方面也應該開展國際合作。《公約》在《公?!芬徽戮陀嘘P于“在養護和管理生物資源方面合作”⑦的規定。而我們需要做的是在公海生物資源以及高度洄游生物資源等的養護和管理上開展具體的和更加有效的合作。
普遍合作,從另一個側面來看就是普遍參與?!豆s》第117條規定:“所有國家均有義務為該國國民采取,或與其他國家合作采取養護公海生物資源的必要措施?!备鶕@一規定,“所有國家”雖然有獨立為“各該國國民采取”“養護公海生物資源的必要措施”或者“與其他國家合作采取”相關措施的選擇權,但“采取”這樣的措施卻是“所有國家”的“義務”。各國可以選擇的是采取措施的形式,而不是是否采取措施。按照這一義務設定的精神,當養護公海生物資源需要各國采取合作行動時,參與合作也是有關國家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普遍合作包含著普遍參與。有關國家選擇“與其他國家合作”的方式“養護公海生物資源的必要措施”只是“參與”的一種方式?!豆s》關于“各國在養護和管理生物資源方面的合作”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賦予“合作”以義務內涵。它規定:“各國應互相合作以養護和管理公海區域內的生物資源。凡其國民開發相同生物資源,或在同一區域內開發不同生物資源的國家,應進行談判,以期采取養護有關生物資源的必要措施。為此目的,這些國家應在適當情形下進行合作,以設立分區域或區域漁業組織?!雹嗖还苁恰皯ハ嗪献鳌?,還是“應進行談判”、“應在適當情形下進行合作”,都是各國有義務做的⑨。這與《公約》接下來規定的“有關國家應確保養護措施及其實施不在形式上或事實上對任何國家的漁民有所歧視”⑩是義務一樣。之所以把這些合作規定為義務,是因為要實現相關的養護和管理目標,或取得相關養護和管理條件,必須有相關國家的實際參與。顯然,如果相關國家不參與,“分區域或區域漁業組織”就很難成立起來;即使勉強成立了,也難以發揮組織協調生物資源養護和管理的作用。如果“其國民開發相同生物資源,或在同一區域內開發不同生物資源的國家”不進行談判,就很難“采取養護有關生物資源的必要措施”。這是因為,如果相關國家不能形成合作關系,一起確定和實施養護和管理措施,其結果就會是所有國家都不考慮采取或拒絕“采取養護有關生物資源的必要措施”。在多個國家的“國民”“開發相同生物資源,或在同一區域內開發不同生物資源”的情況下,單獨一個國家采取養護措施是徒勞的。所以,在不能形成普遍參與的國際合作的情況下,所謂養護生物資源只能是一句空話。在這個意義上,普遍合作原則實際上就是無例外參與原則。在這個原則中,國際合作是形式,參與是內容。這個原則的實質是以國際合作的形式參與海洋環境保護與管理。在具體的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和管理中,就是以國際合作的形式無例外地參與海洋生物資源的養護和管理。
二、一致行動原則
所謂一致行動原則是指在實施海洋保護方面所有利益相關者采取一致行動。所謂利益相關者既包括因藍色消退而遭受損失的主體,也包括因恢復海洋的藍色而可能受益的主體。所謂一致行動既包括采取行動的時間要求上的一致,比如按照時令要求進入或結束禁漁期;也包括采取行動的強度上的一致,比如對排放入海的污水采取相同的污染物許可標準。
如果說前述普遍合作原則強調的是參與的無例外,那么,一致行動原則強調的是普遍參與的行動的一致性。這一原則關心的是海洋環境保護和管理中普遍參與的有效性。按照普遍合作原則,各國都應參與或以國際合作的方式參與海洋環境保護和管理;而按照一致行動原則,各國要力圖使自己參與的保護和管理活動產生保護和管理的效果。以對“溯河產卵種群”的保護為例。對“溯河產卵種群”的保護需要“魚源國”、“溯河產卵種群”洄游或通過其專屬經濟區的魚源國以外的國家(簡稱洄游通過國)、既非魚源國亦非“溯河產卵種群”“洄游通過國”而捕撈這種種群的其他國家(簡稱其他捕撈國)之間的合作,但這種合作要切實產生保護“溯河產卵種群”的效果,這要求有關各國之間的合作行動必須是“一致”的,或者說是協調的。《公約》之所以要求“魚源國”對“溯河產卵種群”負“主要”“責任”,之所以要求魚源國與其他相關國家通過“協商”,“確定源自其河流的種群的總可捕撈量”,要求在“專屬經濟區外部界限以外”捕撈的國家“保持協商,以期就這種捕撈的條款和條件達成協議”,之所以要求“魚源國和其他有關國家”“達成協議,以執行有關專屬經濟區以外的溯河產卵種群的法律和規章”B11,等等,就是要達到在對“溯河產卵種群”的捕撈和保護上實現有關各國行動上的一致。只有行動一致才能真正達到保護“溯河產卵種群”的目的。這里的一致包括執行同一個“總可捕量”,遵守有關捕撈條款和條件達成的協議,實施“有關專屬經濟區以外溯河產卵種群的法律和規章”等等。
三、惠益共享原則
海洋里有廣闊的人類共享空間,這個空間可以籠統地稱為公海和國際海底。這個公共的空間里既蘊藏著無窮的財富,也潛藏著使海洋的藍色消退的危機。分享財富、避免危機的最好辦法是惠益共享。
惠益共享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從人類共享空間取得的惠益由人類共享。這一原則中的惠益不是處于私人消費者控制之下的利益,不是私營企業家收獲的產品和利潤,而是海洋向人類提供各種服務的能力。比如出產魚蝦貝藻,提供貨物運輸通道,海底石油等礦產可以供人類用于生產和消費,潮汐、波浪等可以給人類提供動力,等等。所謂惠益共享的基本要求有二:其一,私主體,不管是個人、區域,還是個別國家、少數國家,都不得獨享或聯合獨享海洋對人類的惠益,不管是海洋的某種服務功能,還是某個特定海域可能給人類帶來的利益??傊?,海洋的惠益不得由個人、少數人或個別國家、少數國家壟斷B12。其二,海洋開發活動不得以犧牲海洋的服務功能為代價。開發活動是為了取得海洋的惠益,而這種取得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都是人類個體利益的需要。為滿足個體需要的海洋開發活動不能以犧牲海洋的共同惠益為代價。即使是為了人類的共同利益,也不應犧牲海洋對人類的服務功能,除非所得的利益明顯大于所失的海洋惠益,因為人類不應為了眼前的開發利益而犧牲長遠的利益。
在從人類共享空間取得的惠益由人類共享的原則之下,我們應當承認不同的國家在開發利用作為人類共同遺產的海洋上的均等機會。根據《公約》的規定,在“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中,“所有船舶和飛機均享有過境通行的權利”B13就體現了這種均等性。
按照從人類共享空間取得的惠益由人類共享的原則,我們應當贊同用從共享空間取得的收益實施對共享空間質量的維護。這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開發利用共享海洋空間的行為如果造成海洋環境損害,開發者有義務治理海洋損害。其二,從共享海洋空間取得的收益應當成為用于修復海洋創傷的財政來源。
按照從人類共享空間取得的惠益由人類共享的原則,應當承認一些活動的優先地位。這包括:
1.保護海洋的活動對開發利用海洋的活動具有優先性;
2.認識海洋的活動(包括為認識海洋而開展的科學研究活動)對開發利用海洋的活動具有優先性;
3.為公共利益開發利用海洋的活動對私人或個別國家開發利用海洋的活動具有優先性。
四、謹慎開發原則
惠益共享原則的基本要求之一是海洋開發活動不得以犧牲海洋的服務功能為代價。把它轉換為按照損害―補償的原理表達的要求,則該要求包含這樣的思想:從共享空間所獲得的收益應足以支付維護共享空間質量的費用B14。如果開發所得不足以支付消除開發活動給共享空間帶來的不利影響的費用,這樣的開發活動就是支付了“犧牲海洋服務功能”的代價。
要確保海洋開發活動所獲得的收益足以支付維護海洋質量的費用,對公海和國際海底的開發活動應當實行謹慎行事原則B15,或者叫謹慎開發原則。這個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只有在確信開發所得利益足以支付為消除開發活動所可能帶來的不利影響時才可以開發,對可能出現無力消除不利影響的情況,不能以無科學上確定的結論為理由而拒絕停止開發。
謹慎開發原則落實在海洋開發實踐中可以表現為“先研究后開發”。實行“先研究后開發”的目的是實現有科學保障而后開發?!堵摵蠂Q蠓üs》關于“海洋科學研究”的規定與謹慎開發原則存在精神實質上的暗合,有利于貫徹謹慎開發原則。它賦予“所有國家”“進行海洋科學研究”的權利B16,要求“各國和各主管國際組織”“促進和便利海洋科學研究的發展和進行”B17,鼓勵“各國和各主管國際組織”“促進為和平目的進行海洋科學研究的國際合作”B18等等,都有利于人類開展海洋科學研究,并進而掌握海洋的規律,取得開發海洋的知識、技術和能力。
按照謹慎開發原則,對深海資源的開發,對極區的開發和利用應實行嚴格的準入制度。這里所說的準入主要是就技術水平、開發能力等設置較高的門檻。
五、強制保護原則
國際貿易領域奉行自由貿易原則,海洋環境保護不能接受“自由貿易”原則,而應采取強制保護原則。所謂強制保護原則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對公海和國際海底實施強制保護;其二,各管轄國家應對其管轄海域實施強制保護。海洋的連通性使海域的領土的絕對性大打折扣。國家可以從空間范圍上對管轄海域行使管轄權,但這種管轄權的內容卻不像對陸地的管轄權那樣豐滿。
所謂強制保護主要是指強制推行保護標準和保護計劃,在私人或個別國家的開發活動與已確立的保護標準、保護計劃相沖突時,保護標準和保護規劃優先于私人或個別國家的開發活動。比如,《公約》規定,各國應制訂“防止、減少和控制傾倒對海洋環境的污染”的法律和規章,而這種“法律、規章和措施應確保非經各國主管當局準許,不進行傾倒”B19。如果在國家有關“法律、規章和措施”制定之前客觀上存在未經“主管當局準許”的傾倒,在國家有關“法律、規章和措施”制定之后,傾倒者也應服從先申請“準許”再行傾倒的規定。如果未得到準許就不能傾倒。再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條的規定:“國家根據海洋環境質量狀況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边@個標準是強制標準,即使漁民、企業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取得海域使用權,也必須遵守海洋環境質量標準。在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與私人取得的海域使用權之間,是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決定私人海域使用權的限度,而不是私人海域使用權決定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的高低。
強制保護原則表現在立法實踐中,就是依據海洋環境保護的需要設定規范,不必考慮已經形成的對海洋的占有、使用關系以及有關主體依據這種關系所享有的利益。
強制保護也可以理解為先行保護。就像在各國對南極的大規模開發到來之前先締結《南極條約》,建立保護南極的法律規范一樣。
六、保護措施法律化原則
不管是普遍合作原則、一致行動原則,還是惠益共享原則、強制保護原則等,都需要形成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文件,把保護措施、共享利益的分配、合作方式、實現行動一致的辦法變成法律規范和法律制度?,F在國際層次上的海洋環境保護得益于《公約》的制定和實施,南極的環境之所以沒有遭受嚴重的破壞,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南極條約》以及《關于環境保護的南極條約議定書》等國際法律文件對南極地區設置了保護網?!秶H捕鯨管制公約》、《養護大西洋金槍魚國際公約》、《跨界魚類種群和高度洄游魚類種群的養護和管理協定》等國際法律文件對保護海洋生物資源無疑也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按照保護措施法律化原則,我們需要做的是制定更多關于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法,這些國際法還應當要求締約國、簽署國等及時制定符合國際法要求的國內法。
按照保護措施法律化的原則,關于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法還應建立相應的訴訟制度,給相關國家、非政府組織等阻止或干預侵犯海洋環境的行為提供通暢的訴訟途徑。
注釋:
①參見拙作:《保護海洋環境應當堅持的幾項基本原則》,載徐祥民主編:《海洋法律、社會與管理》(第二卷),海洋出版社2010年版。
②《21世紀議程》對海洋治理的成就也做如此判斷?!蹲h程》第17章第4條稱:“盡管在國家、分區域、區域和全球各級都作出了努力,但是,目前針對海洋資源和沿海資源的管理所采取的方針并沒有常常證明是能夠實現可持續的發展,而世界許多地區的沿海資源和沿海環境在迅速地退化和受到侵蝕?!?/p>
③《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92條。
④后來的《21世紀議程》等國際文件也都注意到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國際合作的重要性。(見《21世紀議程》第十七章)。
⑤《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98條。
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99條。
⑦《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17-120條。
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18條。
⑨之所以把這些合作規定為義務,是因為要實現相關的養護和管理目標,取得相關養護和管理措施,必須有相關國家的實際參與。顯然,如果相關國家不參與,“分區域或區域漁業組織”就很難成立起來,即使勉強成立了,也難以發揮組織協調生物資源養護和管理的作用。
⑩《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19條第3項。
B11《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66條。
B12我們曾就禁止或限制圍海造地做過較深入的思考,提出的禁止或限制圍海造地的理由之一就是“海洋是人類的共同財產,而填海所造之地歸某些個人或單位占有或使用”,(參見徐祥民、凌欣著《對禁止或限制圍海造地的理由的思考》,載《中國海洋報》2007年3月13日“理論實踐”版),也就是惠益由個別社會主體享受。
B13《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38條。
B14圍海造地就存在“圍填海造地所得的是低價利益,而付出的是生態成本”的情況。參見徐祥民、凌欣著《對禁止或限制圍海造地的理由的思考》,載《中國海洋報》2007年3月13日“理論實踐”版。
B15我們曾對“謹慎行事原則”做了如下界定:“謹慎行事原則是指各國在從事與環境有關的活動時,應當謹慎小心、周密計劃和安排,遇有嚴重或不可逆轉的損害的潛在性威脅時,不得以缺乏科學充分確實證據為理由,延遲采取本國能力范圍之內的、符合成本效益的合理措施防治環境惡化?!保ㄐ煜槊?、孟慶壘等著:《國際環境法的基本原則研究》,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88頁)。
B16《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38條。
縱觀國際海洋漁業資源法制度的發展史,上世紀八十年代頒布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是分水嶺,該法頒布以前國際海洋漁業資源法在推行中有很多特點,如以往的國際海洋漁業資源法主要是以控制投入為主的漁業管理模式,之后則逐漸演變為以控制漁種可持續生產為主的管理模式。在此期間國際主要漁業組織機構積極推廣,國際社會也出臺了系列全球性或區域性公約配合該制度的實施。因此可以說,國際海洋漁業法律制度主要控制產出,是在總可捕量控制的基礎上實施。
一、國際海洋漁業資源法理論制度體系
(1)明確控制產出為主的生物保護目標。公約在對海洋生物資源保護中明文規定: 沿海國要嚴格控制海域生物可捕數量,而對公海生物資源的保護管理,公約規定“制定公海生物資源可捕量和相關保護措施時,各國要根據真實可靠的科學數據,結合國家發展的內在要求和經濟水平等因素,讓捕撈的魚種數量維持在或恢復到能夠生產最高持續產量的水平”。公約明確制定了在不同海域里根據各種生物資源的最大可持續生產量開展漁業管理保護的總目標,給各國推行配額管理制度奠定了堅實基礎。
(2)制定不同海域漁業資源保護的法律制度。公約中根據不同海域制定相關的保護管理權,具體包括以下幾點:第一,沿海國享有獨立海域權,如內水、領海和群島等獨立區域具有充分保護管理海洋生物資源的權利和義務;第二,沿海國可以決定其領海內生物資源的可捕量,并開展科學適度的魚類資源利用的計劃;第三,如公海這樣的公共海域的漁業資源的保護管理上,所有國家都有權在公海進行漁業資源捕撈,但同時也有義務共同保護管理公海生物資源??傮w而言,公約在漁業資源管理保護的總方針指導下,制定的法律規章均注重對漁業資源最大可持續生產量的管理控制。
(3)規定各締約國的國際協作義務。公約從國際社會整體局勢出發,明文規定各締約國在獨立領海范圍和公海內都有義務開展海洋生物資源協作保護管理。如公約中規定了締約國在總可捕量制度實施中,各區域和全球性漁業組織機構,都有義務共同開展國際間的協作保護,比如國民可以在專屬經濟區捕魚的締約國,就有義務及時提供和交換相關的科學情報、捕魚總量和漁業捕撈力量統計,以及協作保護魚類種群資料。海洋漁業資源國際間的協作保護義務有利于實現總可捕量制度在法律上的大范圍推廣。
二、國際海洋漁業資源法理論及制度的特點
(1) 國際海洋漁業資源法表現形式各異。國際海洋漁業資源法的基本構架中有很多原則性的條文,缺乏具體的法律實施條款,再加上專屬經濟區制度的限制,公海中的漁業資源壓力加劇了漁業資源的稀缺。在此情況下,《遵守協定》、《種群協定》、《生物多樣性公約》等系列具有國際約束力的公約和雙邊協定相繼出臺,展開對國家領海之外的海洋漁業資源的保護管理。尤其是在因利益紛爭而不妥協的資源環境和人權等現代國際法的范疇內,形式多樣的國際法規將起到很好的協調作用,系列公約規范的出臺和逐步推廣也體現了當代漁業國際法律在法源上的新趨勢。
(2)區域漁業機構促進國際協作原則的推行。上文提到了國際漁業資源保護法中所強調的國際間的協作原則,很多區域漁業組織機構在單、雙邊公約的要求下,通過強化漁業資源種群的科學估量并測定總可捕量的措施,建立健全聯合執法機制等方式來為法律落實提供有力支持,在協作基礎上有效保護了國際海洋漁業資源。根據國際海洋漁業資源保護的國際協作原則的指導,以各區域漁業組織機構為主導的生物資源保護管理制度大范圍推廣標志著以往公海漁業制度的結束,也體現了新的公海法律制度中的主要原則。
(3)海洋執法標準呈現細化量化特征。漁業資源種群的群體特性的生物特性決定了可持續發展路線,所以一定要增強對非法捕撈的監督懲治力度。近幾年國際漁業組織機構針對區域間的資源保護的協作監督執法取得了一定效果。例如太平洋漁業委員會頒布了系列監督和檢查的程序,當遇到以下情形可以實施檢查權: 未獲得許可授權捕撈;未根據委員會的報告規定,記錄捕撈量和與捕撈量相關的數據信息,或故意隱瞞誤報捕撈量以及有關捕撈量的信息,在休漁區域和休漁期間非法捕撈;未遵守委員會制定的保護管理規則捕撈;未按照公約明文規定的捕撈限度捕撈;使用規定之外的漁具捕撈;未標明漁船的標識、身份和注冊信息;未積極配合調查,故意隱藏銷毀證據;不積極配合登檢或阻止抗拒、威脅干擾派遣的檢查員執法;有意損壞船舶監測系統干擾工作等,還有委員會規定的其他違反現象。
(4)國際漁業資源法制度未來的主要趨勢是漁業責任制和生態管理。隨著科學技術不斷進步,人類也逐漸提高了對海洋生態資源的了解。國際社會達成了加強協作、緩解危機的共識,在尊重生態自然的前提下不斷提高監管懲罰力度來解決當前的資源問題。多項國際文件的頒布制定了生態管理和漁業資源法,也明確了漁船國在公海應承擔的管理責任及義務。通過推行包含漁船監測系統在內的多種方式來進行科學捕撈,避免出現違法、隱瞞捕撈和無管制的捕撈行為,國際漁業資源法制度未來的主要趨勢將是漁業責任制和生態管理。
綜上所述,由當前的國際大局來看,在協調各個成員國共同遵守義務的方面還需要做很多工作,而且越來越嚴重的漁業資源危機要求人類和時間比賽,爭取在最短的時間內制定出一套科學合理的制度,使人類的需求不會超過海洋資源的最大限度,讓匱乏的海洋漁業資源能休養生息并做到可持續利用。只有合理控制人類對海洋漁業資源無限制的開發需求,才能真正實現人類社會和海洋漁業資源健康持久發展的總目標,這也是全人類都應該共同遵守的義務。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