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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中國農業發展與環境安全之間的矛盾日益嚴重,其中農業面源問題是較為突出的問題之一,同時農業面源污染也是水體污染的重要來源。面源污染是指“進入地表及地下水體的以廣域、分散和微量形式存在的一種污染物”。而農業面源污染是指農業生產中的泥沙、無機污染物、農藥及其他污染物在降雨或灌溉過程中通過地表徑流、地下滲漏和農田排水等過程進入水體而形成的水環境污染。目前,農業面源污染已成為世界水環境主要污染源之一。
1 農業面源污染現狀
農業面源污染來源逐漸多樣化,農田化肥施用、禽畜糞便、農田固體廢棄物、水產養殖垃圾以及農村生活污染構成了我國農業面源污染的五大污染源,其中以化肥施用和禽畜糞便占主導地位。化肥施用是我國農業環境污染最突出的問題之一,使用量大但利用率較低并且易造成農業面源污染。1990~2008年問,我國因化肥施用導致TN排放量由313.27萬噸增加到408.88萬噸,TP排放量由16.66萬噸增加到25.03萬噸。近年來,隨著中國養殖業規模化發展,禽畜固體糞污和養殖污水的排放逐年增加。截至2007年,由禽畜養殖糞便排放的COD、BOD總量高達5947.41萬噸和5151.08萬噸,TN和TP量高達1452.99萬噸和446.77萬噸。由于禽畜糞便運輸困難、不易施用以及無化肥速效功能,大量禽畜糞污未經處理直接排放,造成嚴重的水體、大氣污染問題。
2 農業面源污染對水環境的影響
目前,在農業面源污染對各類環境要素的相互作用與影響中,對水資源環境的影響突進最多、強度最大,影響具體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2.1 河流水質惡化與湖泊富營養化
農藥、化肥的大量使用導致大量氮磷元素進入河流、湖泊,易引起水生態系統富營養化,浮游植物大量繁殖,水生生物死亡,水生態系統失調。環保部調查顯示,在我國水體污染較為嚴重的流域,農業污染是造成水體氮磷富營養化的主要誘因,農業面源污染的危害甚至超過城區工業點源污染和生活點源污染。
2.2 飲用水源污染問題
地下水作為我國主要供水水源,其污染問題日益嚴重。體上,我國地下水硝酸超標率較為突出,硝酸鹽超標面積較大,而農業面源污染是造成地下水硝酸鹽污染的主要原因。目前我國施用高氮肥的集約化農田超過全國農田總面積的30%,多分布于人口密集城市周邊地區,由農業面源污染導致的地下水污染問題已對飲用水安全問題構成嚴重威脅。
2.3 水體生態系統服務功能下降
中圖分類號:F124.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85831(2016)03006408
一、問題與文獻回顧
進入21世紀,中國經濟繼續快速增長,國內生產總值從2000年的99 214.6億元增加到了2012年的518 942.1億元。特別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后,中國的對外貿易飛速增長,從2001年到2012年的12年間,中國進出口貿易總額的名義值年均增長39.9%。伴隨著中國貿易開放度的提升,由貿易引致的環境問題逐漸得到了人們的重視[1-3]。以水污染情況為例,中國2001年到2012年的12年間,廢水排放總量增長了92.9%①。很多學者的研究證明,貿易開放與近年來中國的能源消耗和環境污染之間存在顯著關聯,而且,自由貿易加速了能源消耗和環境污染[4-5]。因此,貿易開放對環境污染在何種程度上產生了什么樣的影響,便成為學術界爭論的焦點,也必然是相關宏觀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據。
早在20世紀70年代,就有學者認為,經濟增長將會受到自然資源和環境污染的約束而不能長期持續,人們必須降低經濟發展的速度,以保護賴以生存的環境[6]。然而這只是理論分析,并沒有得到實證的檢驗。直到20世紀90年代,全球環境監控系統(GEMS)為經濟增長和環境污染的關系的實證研究提供了數據基礎。Grossman和Krueger首次以SO2和煙塵的排放為例,指出了污染物與人均收入之間存在“倒U型”關系(即環境庫茲涅茨曲線),并將貿易開放納入模型之中,提出了貿易開放對環境污染影響的“規模效應”、“技術效應”和“結構效應”[7]。后來,Copeland和Taylor通過構建南北貿易模型,完善了貿易與環境關系的理論研究[8]。然而,關于貿易開放對環境污染的影響方向,迄今為止仍存在很大爭議。目前被大部分學者所支持的理論框架是由Antweiler等提出來的,認為當其他因素不變時,貿易自由化對環境的影響取決于國家的類型,并依賴于該國的比較優勢,即貿易自由化與污染排放之間并非單一的線性關系[9]。Antweiler等的理論框架包含了一個以比較優勢為理論基礎的“要素稟賦假說”,以及一個“污染天堂假說”(Pollution Havens),進而代表內生環境規制的人均收入水平和要素稟賦共同決定貿易模式。要素稟賦假說認為,貿易自由化會使資本要素相對豐裕的發達國家的環境惡化,而勞動要素相對豐裕的發展中國家的環境將會得到改善。污染天堂假說則認為,人均收入較低的發展中國家會具有相對寬松的環境政策,使得他們在污染密集型產業上具有比較優勢,而人均收入較高的發達國家的環境政策相對嚴格,在清潔產業上具有比較優勢,因此貿易開放將導致發展中國家成為污染密集型產業的避難所。
針對以上情況,國內學者也展開了大量貿易與環境問題的研究。包群和彭水軍利用1996-2000年中國省級面板數據研究了貿易開放對六類污染物排放的影響,發現針對不同的污染物排放,其影響方向和效果有所不同[10]。李鍇、齊紹洲利用中國1997-2008年30個省市的面板數據,考察了貿易開放與中國CO2排放之間的關系,發現在CO2排放方面,貿易開放對環境的影響是負面的[11]。彭水軍等基于2005-2010年中國251個地級市的面板數據,分析了貿易開放的結構效應對三類污染物排放的影響,并通過不同虛擬變量的引入,考察對于SO2和煙塵指標,同時存在貿易開放帶來的要素稟賦效應和污染天堂效應[12]。林伯強、鄒楚沅利用2000-2011年間的相關數據,實證研究了“世界―中國”和“東部―西部”兩種經濟活動轉移過程中的環境污染機制,并得出結論,東西部經濟轉移過程也會加速東西部的污染轉移過程[13]。張艷磊等采用農資生產企業的微觀數據,證實了中國農資產品出口存在“污染天堂效應”,為中國環境規制政策制定和農資產品出口關稅設計提供了參考依據[14]。
綜合已有文獻,在采用計量模型對中國貿易與環境問題的研究中,大部分使用靜態面板數據,且研究選取了不同類別的指標,缺乏針對性。本文在環境污染指標的選取中,只針對中國的水環境污染進行研究,并合理地選取水污染指標,以確保研究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同時,考慮到水環境污染物的排放具有動態變化的特征,本文放寬了模型靜態的假設,采用動態面板數據進行估計。模型通過采用合適的滯后項作為工具變量,有助于解決人均收入和貿易開放之間可能存在的內生性問題。最后,在基本模型驗證的基礎上,本文通過加入不同的虛擬變量與貿易開放度的交叉項,進一步對“污染天堂效應”和“資源稟賦效應”進行識別,驗證兩種假說在中國水環境污染情況中是否成立;另外通過加入地區虛擬變量的交叉項,本文也將考察中國東西部在貿易開放影響水環境污染方面的差別。
二、模型構建
(一)理論模型
本文的實證研究選取Copeland和Taylor[8]、Antweiler等[9]的分析框架。模型考慮小型的開放經濟體系,該體系所面臨的世界市場價格Pw是確定的。且僅有資本K和勞動L兩種要素,生產X和Y兩種最終產品。其中X在生產過程中產生污染,而Y則不產生。假定以產品Y為基準計價單位(Py=1),產品X的相對價格為P。由于貿易壁壘的存在,使得經濟體商品X的價格不同于世界價格Pw,且可以表示為:
在以上三個方程中,M表示式(6)中除lnO以外的其他控制變量,交叉項為lnO與各虛擬變量的乘積。根據污染天堂假說,通常收入水平越低的地區,其環境污染規制越寬松,也越可能成為污染密集型產業的“避難所”。故在式(7)中加入虛擬變量IDum(收入虛擬變量)來捕捉可能存在的污染天堂效應。而根據要素稟賦假說,資本密集程度高的地區往往具有更高的污染排放強度,貿易開放將使得資本勞動比率高的部門成為污染密集型產業,因此貿易會引致該地區的環境污染排放加重,故在式(8)中加入虛擬變量KLDum(資本密集程度虛擬變量)來捕捉可能存在的要素稟賦效應。另外,由于受地理因素和相關經濟政策的影響,中國東西部的貿易開放程度存在明顯差異,為了考察這種明顯存在的差異,在式(9)中引入虛擬變量ReDum(地區虛擬變量)來捕捉可能存在的區域異質性。
三、數據來源和變量選取
本文所使用的數據來自相關年份的《中國統計年鑒》和《中國環境統計年鑒》中分地區的省市級資料。具體樣本為中國31個省市(包括4個直轄市)2004-2013年10年間的面板數據。針對模型中不同的變量,本文結合具體情況和前人的研究選取了相應合理的指標,具體情況如下。
其一,水污染物排放指標lnP。水污染的來源主要有居民生活中排放的廢水(生活污水)和人類生產過程中排放的廢水(工業廢水)兩大類。從水污染的化學指標出發水污染指標根據其性質可以分為物理指標、化學指標和生物指標,考慮到指標獲取的難易程度和可監測的準確程度,本文只選取水污染的化學指標進行研究,而不考慮其物理指標和生物指標的污染狀況。,本文所選取的水污染物指標包括有機污染物指標和無機污染物指標兩種。水環境的有機污染主要來自碳水化合物、蛋白質、脂肪等物質,由于其種類繁雜,難以逐一定量,但上述有機物都有被氧化的共性,即在氧化分解中需要消耗大量的氧。所以本文選取化學需氧量(Chemical Oxygen Demand, COD)排放量及排放強度作為研究的有機污染物指標排放強度為單位GDP內的污染物排放量。。在水環境的無機污染中,污水中的氮為植物的營養物質,而過量的氨氮排放使天然水體中的藻類大量生長和繁殖,水體產生富營養化現象。所以本文選取氨氮排放量及排放強度作為研究的無機污染物指標。而本文所選取的兩類污染物指標可以涵蓋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兩大污染來源,具有一定的針對性和代表性。
其二,人均收入lnI。根據環境庫茲涅茨曲線(EKC)假說,人均收入水平是影響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控制變量。本文選取各省市的人均GDP作為代表人均收入的指標進行研究,并考察基本模型中一次項和二次項的估計系數,進一步驗證經濟增長的規模技術效應在中國水污染中的曲線軌跡。
其三,資本勞動比率lnKL。資本密集程度較高的部分往往污染程度也較高,因此資本勞動比率可以用來反映生產的結構效應對環境產生的影響。參照林伯強等人的做法[13],本文用人均資本存量作為指標反映資本勞動比率的大小。人均資本存量用資本存量除以年末就業人數得到。其中各省市各年份的資本存量根據張軍等人的方法計算得出[20]。
其四,貿易豐裕度lnO。根據前人的研究,本文用各省市相關年份的進出口總額占其GDP的比重作為指標,代表其貿易豐裕度。由于貿易的原始數據單位為美元,本文采用相關年份的平均匯率將其轉化為人民幣再進行計算得出貿易豐裕度的大小。該控制變量用來衡量貿易開放對水環境影響的結構效應。
其五,虛擬變量。如前文指出,本文通過分別引入虛擬變量IDum和KLDum,在基本模型的基礎上將考察貿易開放的污染天堂效應和要素稟賦效應在中國水環境污染方面是否存在。其中IDum為收入虛擬變量,以人均收入水平為標準,其收入水平在中位數以上的省市取值為1,否則為0。KLDum為資本密集程度虛擬變量,以人均資本存量為標準,其水平在中位數以上的省市取值為1,否則為0。此外,ReDum為本文引入的地區虛擬變量,西部10個省市取值為1,其他省市為0西部10個省市包括:西北五省的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省和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以及西南五省市的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云南省和自治區。。
四、回歸結果分析
(一)基本模型估計結果
公式(6)用被解釋變量(污染排放)的一階滯后項表征動態面板的同時采用兩步估計法對模型結果進行估計。同時,為了解決模型可能存在的異方差問題,參數估計的標準誤采用穩健估計量。具體模型估計結果如表1所示。
從模型整體檢驗結果看,四個基本模型AR1統計量均在1%的水平上顯著,且AR2統計量均不顯著,說明模型擾動項的差分均存在一階自相關,但不存在二階自相關,故接受“擾動項無自相關”的假設,可以使用差分GMM模型。所有模型的Sargan統計量均顯著,無法拒絕“所有工具變量均有效”的原假設。
表1的估計結果顯示,四個基本模型的滯后一期的水污染指標均顯著為正,說明水污染的排放量和排放強度的調整確實是一個連續、動態的積累過程,進一步表明本文的動態模型設定形式是有效的。通過對EKC方程形式的估計可以發現,對于有機污染的化學需氧量排放和無機污染的氨氮排放(無論是排放量還是排放強度),人均收入的一次項系數均顯著為負,而二次項系數均顯著為正,說明人均收入和水污染排放之間呈現顯著的“U”形關系,即對于中國水污染排放,經濟增長的規模技術效應與“EKC假說”結論相反。四個基本模型中反映直接結構效應的資本勞動比率系數均不顯著,這可能是由于生活污水排放在整個水污染排放中所占比重較大,而導致反映生產結構效應的資本勞動比率對污染排放的影響不顯著。四個基本模型中反映貿易開放的結構效應的系數lnO均顯著為正,這表明貿易開放度提高加劇了中國水環境的污染排放。值得注意的是,這一結論與彭水軍等[12]在水污染排放中得出的結論截然相反。本文認為這可能是他們關于水污染的研究指標選取為廢水排放量和排放強度,而并非剝離出主要的有機污染物和無機污染物排放指標而導致的。
(二)污染天堂效應、要素稟賦效應和區域異質性檢驗
環境污染監管和要素稟賦共同決定一個經濟體的比較優勢。本部分通過引入貿易開放度的相關交叉項來識別決定中國水環境污染密集型產品貿易模式的比較優勢來源,即實證研究污染天堂效應和要素稟賦效應在中國水環境污染中是否存在,二者又是如何作用于貿易引致的結構效應,并就貿易開放對中國水環境影響可能存在的區域異質性進行檢驗。具體的模型是在基本模型的基礎上,采用公式(7)、(8)、(9)的形式進行驗證。模型估計結果如表2和表3所示。
在加入收入虛擬變量之后,無論是對于化學需氧量這一有機物排放指標還是氨氮這一無機物排放指標,交叉項回歸系數與lnO回歸系數相比均顯著增大,且彈性值增大為原來的10倍左右。說明與低收入地區相比,高收入地區的貿易開放會導致水環境污染排放的加劇,即對于中國水環境污染并不存在污染避風港效應。在加入資本勞動比虛擬變量之后,交叉項回歸系數與lnO回歸系數相比均顯著縮小。說明隨著貿易開放程度增加,資本勞動比較低地區的污染排放水平要高于資本勞動比較高的地區,即對于中國水環境污染也不存在要素稟賦效應。在加入地區虛擬變量之后,交叉項回歸系數顯著為負,說明對于中國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貿易開放會降低其水污染排放,相反對于中東部經濟相對發達地區,貿易開放會增加其水污染排放。
五、結論與討論
本文基于2004-2013年10年間中國31個省市的面板數據,結合動態面板數據和差分GMM估計方法,實證研究了貿易開放引致的結構效應對中國水環境污染的影響。與已有文獻相比,本研究只針對中國水環境污染,選取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作為指標進行研究,另外,通過引入貿易開放的各種交叉項,進一步考察了中國水環境污染的“污染天堂效應”、“要素稟賦效應”以及可能存在的區域異質性。研究得到以下主要結論。
基本模型的回歸結果顯示,對于有機污染的化學需氧量排放指標和無機污染的氨氮排放指標,貿易開放的結構效應導致中國水環境污染排放顯著增加。從彈性值看,貿易開放引致的中國水環境污染排放小于經濟增長的規模和技術效應。這表明,經濟發展是導致中國水環境污染加劇的主要因素,而貿易開放的結構效應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中國水污染的排放。另外,從環境庫茲涅茨曲線的驗證看,中國水環境污染隨經濟發展呈現“U”形軌跡,即在2004-2013年10年期間,中國水環境污染排放隨人均收入水平增加先減少后增加。
通過加入貿易開放的各種交差項識別決定中國貿易開放結構效應的比較優勢來源,本文研究進一步得出結論,對于有機污染的化學需氧量排放指標和無機污染的氨氮排放指標,中國貿易開放過程中并不存在所謂的“污染天堂效應”和“要素稟賦效應”。但值得注意的是,隨著資本要素積累和污染密集型產業的發展,中國越來越多的資本密集型產業將獲得比較優勢,進而污染密集型產品的出口增加,這也將加劇中國水環境污染的進一步惡化。因此,需要通過不斷完善中國水資源環境管理體系,實施最為嚴格的水污染監控管制,從而避免可能發生的貿易引致的中國水環境污染的進一步惡化。
最后,本文對中國水環境污染的指標選取為包括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一起的化學污染指標。事實上,生活污水在整個水污染排放中占據了較大的比重,這也可能影響中國水污染“污染天堂效應”和“要素稟賦效應”的實證結果。在今后的研究中,進一步剝離出貿易開放分別對中國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排放的影響將是一個值得深入研究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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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指國家為防治農村水環境的污染而制定的各項法律法規及有關法律規范的總稱。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中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是農村水污染防治立法制度和司法制度的總稱,是指運用有關法律法規調整農村水污染防治所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時形成的各項法律制度。
(二)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特征
農村水環境是整個農村經濟健康發展的基礎,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不僅防治農村水污染,保護良好的農村水環境,而且維護農村社會秩序的穩定,這決定了其調整對象的復雜性。
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調整手段具有明顯的綜合性。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由民事法律規范、刑事法律規范、行政法律規范等各種法律規范組成,這決定了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調整手段的綜合性。
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以可持續發展觀為核心價值,這體現了其調整時空的可持續性。我國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是以可持續發展觀為指導思想,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作為其重要的組成部分,也應將可持續發展觀作為重要的價值取向。
二、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中,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其重要組成部分。但由于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立法存在起步晚、不受重視等原因,我國現行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
(一)缺乏切合農村特點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現代環境問題起因于現代工業的發展,現代工業的發展加快了城市化進程,也帶來嚴重的城市污染,最先受到污染的城市自然成為我國環保立法的背景。在該立法背景的影響下,我國在環境保護方面長期存在著重城市,輕農村的立法思想。我國對城市和大中型企業污染的治理制定了很多優惠政策,而農村水污染的治理卻鮮人問津。例如大中型企業的排污費返還使用制度、可低價或無償征地來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廠,這些在農村水污染的防治上并不適用。
(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未嚴格執行
鄉鎮企業的建立和發展對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著重要作用,一般是該農村的經濟支柱。鄉鎮企業的重要作用使得當地的環境執法機關很難在農村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使得鄉鎮企業的水污染防治設施不完善,甚至沒有水污染防治設施,嚴重污染農村水資源。
(三)地方政府環境法律責任不明確
近年來,中央出臺很多法律、法規和政策來治理水污染,但是依然收效甚微,因為相比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對于污染防治有更重大的影響。我國法律雖然規定了地方政府監管木行政區域水環境的權力,但是并沒有規定地方政府的環境責任?,F如今,我國農村水環境污染越發嚴重,從表面上看是地方政府環保機構不健全、執行力不足,但歸根到底是因為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沒有明確地方政府的環境責任。
三、完善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相關建議
目前,我國農村水污染形勢嚴峻,農村水污染防治是一項艱巨而復雜的任務,僅依靠以往的行政手段難以取得較大成果,需要我們運用法律手段來防治農村水污染。
(一)轉變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指導思想
農村水污染防治首先應該轉變立法指導思想,改變現行立法中重點防治城市和大中型企業水污染的狀況,建立起城市和農村統籌協調發展的水污染防治機制。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指導思想應確立為:以保護農村水源和居民飲用水安全為目的,協調農村水資源開發和水環境保護間的關系,結合農村水污染的特點,積極推廣高效低耗的水污染防治技術,提高水資源利用率,控制農村水污染,實現農村經濟、社會和水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二)明確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基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該原則適用于防治農業面源污染,可以有效防治農村水污染。然而我國農村水污染具有污染面廣且污染源分散的特點,因此,完善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還需要明確環境公平原則、環境與經濟協調發展原則、激勵與約束并重原則、分類治理原則。
(三)構建并完善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的具體法律制度
1.建立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規劃制度
農村水污染防治規劃制度是以管理農村水環境為目標,遵循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和要求,調整農村水污染防治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綜合考慮與農村水環境有關的地理、社會、經濟、技術因素,合理安排排污時間和排污空間,從而達到預防農村水污染的目的,實現農村經濟、社會、資源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
2.建立我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制度
中圖分類號:X52 文獻標識碼:A
我國國土遼闊,地形復雜,水資源分布不夠均勻。整體來看,我國東南部水資源分布較多,西北地區水資源比較缺乏。同時,我國人口眾多,人均水資源占有量較低,屬于人均水資源極其貧乏的國家。我國現代化建設長期采用傳統的經濟發展模式(通常是高投入和高消耗)對環境的破壞非常嚴重。在這種發展模式下,我國的水環境和水污染問題較嚴重,嚴重影響人們的生活質量和經濟的發展。近年來,環境污染問題逐漸受到人們的關注,發展低碳經濟和環境保護的理論逐漸深入人心,亟需社會各界人士積極投入到環境保護的工作中來。
1我國水環境和水污染控制的現狀
1.1我國城市水環境和水污染控制的現狀
我國城市水環境污染的情況越來越嚴重,除了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水處理技術比較落后外,主要原因是對水污染宏觀調控不到位,對城市水環境系統缺乏統一的規劃,以及支撐整個水環境控制和管理的技術平臺。首先,城市水環境建設缺乏系統的規劃。受傳統觀念的影響,在規劃的原則上對可持續發展的觀念一時難以接受;對水污染控制問題,沒有采取正確、有效的方法進行處理,在處理水環境、經濟以及社會三者之間的關系方面沒有協調好。同時,嚴重缺乏對水環境功能、效益的認識,從而導致水環境遭到嚴重破壞。另外,在水環境規劃方案以及規劃指標方面沒有體現出城市水環境的特色,沒有制定切實可行的技術規范。
在進行水環境以及水污染的控制過程中,沒有對這一過程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且監督管理手段比較落后,無法在城市水環境和水污染控制中發揮出作用和效果。其次,在對我國水環境和水污染控制的時候,沒有形成有效的考核機制。由于我國水環境和水污染控制工作步入正軌的時間比較短,對城市水環境和水污染控制過程中的規劃、運營以及治理效果等方面的考核機制還處于一個初級階段,缺乏有效的評估考核機制。同時,在監督和管理的過程中沒有采取及時有效的措施,從而導致水環境和水污染的控制處理設施盲目的擴建,但治理效果沒有明顯的增加。不僅造成嚴重的資源浪費,成本增加,還使得大量的人力資源沒有得到充分的利用和合理的配置。
1.2我國農村水環境和水污染控制的現狀
隨著我國新農村建設程度不斷擴大和加深,水環境和水污染問題逐漸蔓延到農村。但是我國環境保護政策主要是偏向城市的水環境保護,針對農村的水環境保護和治理還處于起步階段。尤其是地方性的政府管理人員,在潛意識上沒有充分認識到農村水環境保護的重要,對其不夠重視。加之對農村水環境認識不夠充足,缺乏對農村水環境生態系統的了解,使得農村水污染問題越來越嚴重。農村水資源在為農村提供水資源的同時,還為城市水環境提供的支援作用。通過對農村水環境進行治理和控制,不僅可以保護好農村的水環境,還可以對城市水環境的保護和恢復具有重要的作用。尤其是現今農村得到快速的發展,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對水資源污染的情況逐漸加深,需要重視農村水環境和水污染控制的問題。
2我國水環境和水污染控制的措施
2.1加強對城市產業結構進行調整
針對水環境和水污染的控制和治理,需要從產業結構調整方面進行。針對城市而言,其工業產業比例偏重,單位產值所消耗的能源較多,從而導致環境污染比較嚴重。針對農村產業結構而言,主要是減少農藥和化肥的使用量。產業結構的調整則需要遵循科學發展規律,對經濟發展的方式進行有效的優化和改進,需要大力倡導低碳經濟的發展模式,減少污染、降低能耗以及成本。
2.2對水資源污染的源頭進行有效的控制
對水污染的源頭進行有效的控制,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首先,需要加大對工業點源的治理。針對當地工業排放不達標的、以及對當地水環境污染較嚴重的企業進行關停處理;對工業工藝比較落后,并且環保技術不符合標準要求的企業進行技術改進。同時,需要加強對城市污水的處理,有效的提高污水處理廠的技術水平,建立完善的污水處理體系,從而有效的提高污水處理效率,減少污水排放。
2.3建立水環境和水污染控制系統規劃機制
由于水環境和水污染控制工作是一項巨大的工程,涉及到社會各個層面。因此,亟需建立水環境和水污染控制系統規劃機制。規劃從制定到執行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對水環境和水污染控制和處理時,需要根據規劃的相關要求進行,以便有效的規范水環境和水污染控制和治理措施,將水環境和水污染控制和治理措施發揮出更大的效果和作用,以便減少我國水污染的情況,提高水環境質量。
結語
針對目前我國水環境和水污染控制的現狀,需要進行細致的分析和研究,并根據問題出現的原因制定出有效的解決措施。在優化水環境和水污染控制措施的時候,還需要借鑒國外先進的工作經驗,并結合本國實際情況,以便取得更大的效果。在控制和處理水污染時,需要腳踏實地將基礎工作做好,將控制和治理措施落實到位,以便減少水污染現象。同時,需要積極調動社會各界人士參與到環境保護的工作中來,大家共同努力,提高生態環境質量,減少環境污染。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X70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9944(2016)24-0053-03
1 引言
濃度控制是指以控制污染源排放口排出污染物的濃度為核心的環境管理方法體系??偭靠刂剖侵敢钥刂埔欢〞r段內一定區域內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總量為核心的環境管理方法體系[1]。污染源達標排放屬于濃度控制范疇;污染物總量控制屬于總量控制范疇。2000年之前我國的“排污收費”、“三同時”、“環境影響評價”等都是以濃度排放標準為主要評價標準,2000年以后,特別是進入“十一五”以后,環境管理是以濃度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為評價標準的,并且要求污染物排放總量逐年減少[2]。對于存在環保欠賬的機械行業某老企業來說,污染源達標排放和污染物總量減排控制要求給環境保護工作提出了更嚴峻的挑戰。對于污水國控企業而言,實現污水達標排放和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是非常重要的。
2 實現污水達標排放和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的內涵
2.1 有助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
環境保護責任是企業的重要社會責任。隨著全球經濟的快速發展,環境問題越來越受到重視。人們開始意識到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并從各個方面著手保護環境。企業作為社會的一員,理應承擔起相應的環境保護責任。這一責任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產品綠色化,二是保護和治理環境。而水污染防治法明確規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這也是為企業進行污水治理工作提出了相應的要求。因此,企業對污水進行治理,實現污水達標排放和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是對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是非常重要的。
2.2 有助于企業防范環境法律風險
國家在環境保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對水污染物超標排放或超過水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法律責任都進行了明確規定,上級部門和母公司也將水重點污染物如化學需氧量(COD)和氨氮排放總量作為績效考核指標。
環境保護法規定了對企業違法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處罰外,還規定了對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關閉。水污染防治法也對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處罰進行了明確規定。另外,省環保廳總量辦對企業COD、氨氮總量指標也進行了核定,同時企業的上級母公司也下達COD、氨氮指標績效考核規定。如果企業污水超標排放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將面臨環境處罰和績效考核的風險,所以為規避這一風險企業必須實現污水達標排放和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
3 水污染源現狀
3.1 水污染源概況
據調查,機械行業某企業2010年生產生活用新鮮水量270萬t左右,排放污水約200萬t。主要水污染源包括機械加工車間產生的的廢乳化液,油漆噴涂線產生的油漆污水,鍋爐沖渣污水,探傷產生的的廢磁懸液污水,洗浴產生的生活污水等。主要污染物有COD、石油類、懸浮物、氨氮等。
公司有兩個污水處理站,都是采用集中處理方式進行水污染防治。需要把污水集中收集后運送到處理站進行處理達標后排放。
3.2 水污染源存在的主要問題
污水總排放口石油類、懸浮物、氨氮、pH值能夠達標排放,但COD偶有超標排放現象,最高濃度達314.6 mg/L,標準值為150 mg/L。
3.2.1 部分水污染源沒有進行治理,不能保證COD達標排放
企業無第一類污染物。影響COD濃度的主要污水有乳化液污水、油漆污水、磁懸液污水和生活污水,具體污水情況如表1。生活污水每年排放量30萬t左右,COD濃度超過排放標準,沒有進行治理。其余各類污水水量雖少但COD濃度高,其中乳化液污水收集后運到污水處理站進行處理。油漆污水、廢磁懸液、生活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網。
3.2.2 污水總排放口無污水處理設施 ,不能保證COD穩定達標排放
由于污水最終要匯集到總排放口的特殊性,總排放口沒有污水處理設施,使污水總排放口COD偶有超標排放的現象。
按照COD控制指標要求,污水總排放口COD濃度應低于標準值150 mg/L才能完成總量要求,低于的數量取決于污水排放量,對于污水總排放口沒有污水處理設施的廠區而言是有難度的。
4 對策與建議
企業為確保污水達標排放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得到有效控制,滿足政府和行業環保要求避免環境法律風險[3],考慮了環保歷史欠賬,采取措施予以應對,主要對策措施是對污水實施過程控制,研究中水回用系統[4]。
4.1 積極實施節水項目以減少用水總量,使新鮮水量逐年降低
企業對沒有循環利用的冷卻水實施循環利用;對已經循環的冷卻水實施內循環系統替代外循環系統;對宅區和廠區供熱系統實施改造,取消燃煤鍋爐,減少了除渣及除塵系統用水和系統補水等等。最終使得新鮮水量逐年降低。
4.2 對所有除生活污水以外的重度污水進行收集處理達標后排放
企業與高校合作,對油漆污水、磁懸液污水進行科研攻關,也實現了收集處理達標后排放。2011~2015年累計處理重度污染廢水1243.48 t,如表2。其中2014年處理水量390.05 t與2010年調查出的重度污染廢水412 t僅差5%。至此,除生活污水以外的影響COD濃度的乳化液污水、油漆污水、廢磁懸液污水等重度污水都得到了有效的處理和控制。
4.3 在污水總排放口安裝重點水污染物COD和氨氮在線監測設備
企業將在線監測設備相關運維工作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企業管理,保證了在線監測設備的有效運行。在線監測設備在運行過程中,COD和氨氮濃度一直在指標控制范圍內。由于取水系統受冬季燃煤采暖鍋爐沖渣污水攜帶爐渣進入下水管網的影響,影響污水懸浮物濃度,在取暖期間出現了取水泵抽不上水的情況,導致在線監測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燃煤采暖鍋爐取消以后,徹底解決了這一問題,也降低了懸浮物排放濃度。
通過以上三項措施的實施,企業實現了污水達標排放,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在指標范圍內,并呈遞減趨勢。2011~2015年有關重點水污染物總量和濃度指標完成情況如表3。
5 結語
我國水污染狀況正日益嚴重:污水排放總量增長速度較快,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居高不下,國家環保總局的統計是,2001年為428億噸,2004年為482億噸,3年增長了12.6%;主要水系水質惡化趨勢沒有得到控制,劣五類水質比例仍然很高,國家環保總局提供的資料表明,2004年七大水系中,一半以上河段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達不到飲用水源的標準;水污染事故頻繁發生,經濟損失較大,據調查統計,從2001年到2004年,全國共發生水污染事故3988起,平均每年近1000起。這組數據既呈現出我國水污染治理所面臨的緊迫形勢,也折射出我國水污染治理工作嚴重滯后的無奈。
我國水污染治理嚴重滯后的現狀是由歷史的、經濟的、法律的及水體自身特點等多種原因造成的,而其中水污染防治立法的不完善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我國目前的水污染防治立法所采用的環境管理政策仍是以政府的直接行政干預和控制為基礎,所使用的環境經濟手段并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從而影響了水污染防治中市場作用的發揮。
環境保護的經濟手段是為達到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相協調的目標,利用經濟利益關系,對環境經濟活動進行調節的政策措施。該手段的恰當運用對于提高政府環境管理的效率和加強環境與經濟的協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在治理成本高、管理難度大、發展與治理矛盾突出的水污染治理中尤其顯得重要。因此筆者將就如何在水污染治理中引入多維環境經濟手段展開論述,以期對水污染治理的進一步法制完善提供可行性建議。
一、水污染治理中環境經濟手段運用的現狀
我國目前在環境領域應用的環境經濟手段包括超標排污費、污水排污費、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污水處理費、SO2收費、生態環境補償費、礦產資源稅和補償費、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排污許可證交易、“三同時”保證金、治理設施運行保證金、廢物交換市場、廢物回收押金、環保投資渠道、補貼等。
但我國在水污染治理方面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水污染防治法》)明確的環境經濟手段只有超標排污費、污水排污費、污水處理費?!端廴痉乐畏ā返?5條明確了在水污染治理方面我國目前所采用的是“雙收費制度”,即只要排放污水就要按數量征收污水排污費,排污單位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還必須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排污費。第19條規定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以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
《水污染防治法》第16條雖然規定了總量控制制度,《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也補充了排污許可證制度,但由于并未規定排污許可證可在市場上自由交易,因此全國范圍內的排污許可證交易制度并未建立。
由此可見我國在水污染治理方面目前所采取的環境經濟手段單一,主要就是收費。“費”的收取是運用經濟杠桿調節水污染防治與企業發展、居民用水間的關系,長期以來對我國的水污染治理起到顯著的作用。但其存在收費標準是否合理,收費資金管理是否公開,收費資金使用是否公平等一系列問題,從而在開發、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資源的刺激(鼓勵或抑制)效果上不如水污染稅;在污染總量的控制效果上不如污染權交易制度;在對水環境實施侵害與受侵害者的權益維護上不如環境保險制度。因此我們在完善水污染防治立法的過程中應適時引入多維環境經濟手段,以彌補單一收費制度的不足。
二、水污染治理中多維環境經濟手段運用的設想
(一)稅費制度
稅費制度包括稅收與收費。在水污染治理的范疇內收費制度即排污費、超標排污費等費用的收取。稅收制度即征收水污染稅,也就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有排放水污染物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一定稅率進行征稅。
然而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基于環境保護目的而征收的環境稅體系。對煤、石油、天然氣、鹽等征收的資源稅收及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其主要目的是調整企業間的級差收入、促進公平競爭,而非促進環境資源的合理利用和保護。因此現有的主要針對環境保護的稅收手段僅限于采用一些稅收優惠獎勵綜合利用及能源節約。從而針對水污染征稅也尚在理論的研討中。但筆者認為在水污染防治立法中先行引入水污染稅有其必要性及可行性。
1、水排污費與環境稅的征收對象較為一致
環境稅一般以污染物的排放量為征收對象,即有污染就要征稅。這與水排污費的征收標準是一致的,而與環境噪聲、固體廢棄物等污染防治方面實行的超標收費制度是不同的。因此在水污染稅的計算和征收上所遇到的阻力將較小。
2、“費”改“稅”的轉換思路為水污染稅的征收提供契機
由于排污費存在征收方式不科學,收費標準低,列支使用不合理,征收范圍過窄的問題,學術界及有關部門提出了三種解決思路:一是對排污收費政策進行改良;二是對現有排污收費政策徹底改革,以“稅”代“費”;三是通過立法促進環境稅的分期分批實施。第三種思路既體現了以“稅”代“費”的改革趨勢,又適當減低了改革的風險與難度,因此為大多數學者所認可。而在我國開征環境稅條件尚不完全成熟的情況下,先行試點開征水污染稅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出于改善我國水污染狀況的緊迫要求:開征水污染稅可以籌措水污染防治資金,以改變現行水排污費拖欠嚴重、征收困難所造成的水污染防治資金嚴重不足的窘境。另一方面出于水體保護的公眾效應:水污染治理涉及的區域廣大,對象復雜,先行開征水污染稅有利于提高納稅人對于環境稅的認識,并為環境稅的征收提供經驗。
(二)財政制度
1、補貼
補貼是政府為實際的或潛在的污染者提供的財務刺激,主要用于鼓勵污染削減或減輕污染對經濟的影響。合理的補貼是鼓勵當事人防治污染和環境達標的重要途徑,補貼被廣泛應用于許多國家,如法國給工業提供貸款以控制水污染,意大利為固體廢棄物的回收和再利用提供補貼,德國為因突然采用污染控制手段而資金周轉不靈的小企業提供幫助……而不合理的補貼會鼓勵生產領域的高環境代價和不良增長,無償撥款或貸款貼息容易導致排污者形成"等、靠、要"的錯誤觀念,而不是積極治污;容易導致資金截流,不合理支配,甚至擠占、挪用,以致發生貪污等現象。
正是由于補貼的恰當運用會發揮積極作用,而其不當運用會帶來負面作用的這種雙重性,決定了在水污染治理中應當保留這一財政刺激制度,但為了充分發揮其積極作用,應當在立法中對其運用的對象、條件、方式、方法等予以規制。以避免由于無法可依而使補貼處于一種隨機性、任意性、單一性的狀態,并且由于缺乏監督以及必要的責任形式而在水污染治理過程中帶來負面的影響。
2、生態補償
廣義的生態補償是指環境資源受益人、國家、社會、其他組織對因生態保護而利益受到損害或者付出經濟代價的人給予的適當經濟補償。我國在森林資源的保護上確認了該項制度,目前開始試用于水污染治理方面,長江、嘉陵江等江河污染治理今年起試行生態補償機制。但在水污染治理中的生態補償應作狹義理解,即補償的主體應是地方人民政府,而不涉及具體的單位和個人。這也是把該制度歸類為財政制度的原因。
首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16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的規定,以及“水源受益者應該補償受害者”的原則,地方人民政府作為受益者理應分擔上游地方人民政府的治理費用。
其次,水污染生態補償機制的實質是流域上下游地區政府之間部分財政收入的重新再分配過程,目的是建立公平合理的激勵機制,使整個流域能夠發揮出整體的最佳效益。
最后,一般的單位及個人難以承受巨額的補償資金,即使地方人民政府也必須將其納入生態建設專項基金,每年由中央及省級政府統一劃撥,專款專用。
將生態補償機制運用于水污染治理中有利于解決河流跨流域治理的難題,使上游政府及百姓認識到,保護好水源就是創收,就是發展經濟,使保護水資源成為主動、自覺行為。因此也應將其納入水污染防治立法的范疇中,使其在全國范圍規范、有效地施行。
(三)市場創建制度
市場創建制度中,在污染治理方面主要是排污權交易制度。排污權交易又稱買賣許可證交易制度,是指在環境部門監督管理下,各個持有排污指標的單位在有關的政策、法規約束下進行的交易活動。該制度的優點在于:可以降低總的治理污染的費用,有利于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有助于實施總量控制,實現環境保護目標;有利于政府對環境狀況進行宏觀調控,促進政府職能的轉變。
水污染治理的排污權交易制度已逐漸從理論走向實踐,從試點走向成熟。例如2004年5月起,江蘇省選擇了太湖流域的張家港、太倉、昆山和無錫市的惠山區3市1區,進行購買水排污許可證的試點,并逐見成效,目前除部分出入湖的河流外,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已基本達到“十五”目標。而今年5月江蘇南通在我國首次構建了區域性水污染物排放權交易體系。因此在修改《水污染防治法》時可以考慮引入排污權交易制度,使其在全國范圍內得以施行。
(四)責任制度
環境責任保險是責任保險的下位概念,是以責任保險作為防范環境污染風險的法律技術手段。目前我國尚未全面建立實質意義上的環境保險制度,有關的環境責任保險被納入公眾責任險的范疇。然而,環境責任保險作為一種社會化責任填補救濟制度,應當作為試點在水污染防治立法中有所體現,并逐漸擴展到環境保護的其他領域。
建立環境責任保險的必要性主要表現在可以保證環境污染受害人及時、足額獲得補償;強化保險公司對企業環?;顒拥谋O督管理;減輕企業破產危險。同時建立環境責任保險也已具備可行性條件:有發達國家較完善的制度可供借鑒;我國環境侵權訴訟的發展為環境責任保險的發展奠定了法律基礎;我國已存在對船舶、石油鉆井等造成的污染事件所產生的責任保險;中國保險業日漸成熟壯大并有不斷開展新業務的需要。
環境責任保險的設定需要解決風險核保、險種設計、保險費率設置、保險模式選擇、保險機構確定等一系列具體問題,可以先將其用于水污染的治理進行試點。首先確定水污染責任險,一方面是因為嚴重的水污染現狀所帶來的緊迫感;一方面是因為水污染往往帶來巨大的財產、人身損失,社會影響大、范圍廣,在目前的生產規模和技術水平下,侵害者一般都難以承受。如果在水污染防治立法中確立對水污染風險企業進行強制保險的制度,將分散企業巨額賠償的風險,也使受害者得到充分的賠償,從而減少社會震蕩。
三、水污染治理中多維環境經濟手段運用的銜接
(一)多維環境經濟手段的綜合運用
“采用行政調整、市場調整和社會調整相結合的綜合調整機制,在不同時期對不同類型的自然資源采取具有針對性的調整模式,是正確對待和改革完善現行的利用自然資源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調整機制的可行性思路?!边@種綜合調整的思路既可運用于自然資源的利用,也可運用于污染的治理。在水污染治理中運用多維環境經濟手段便是這一思路的體現,同為環境經濟手段,都具有國家協調與市場運行的特征,但它們之間也各有側重,稅費制度與財政制度側重于行政調整,污染權交易制度側重于市場調整,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則側重于社會調整。
同時,任何一種環境經濟手段都不是完美的。稅費制度與財政制度的運用會引起國家財力的增減變化,而遏制甚至扭轉水污染狀況所需的費用是高昂的,因此會面臨資金短缺的困境。污染權交易制度的局限性在于:一般僅限于同時對一種污染物的排污權進行交易;實施與執法的規則和程序比較復雜,操作難度相對較高;買賣雙方的相互尋找、信息搜尋和談判協調等會帶來較高的交易費用。環境責任保險制度主要是針對環境損害而設立的,可以將加害者的損害賠償責任社會化,也正因為如此,較多地受到如保險公司發展狀況,公民環保意識,企業保險意識等社會因素的制約,僅僅環境方面的立法不能完成該制度的設計。因此在水污染治理的過程中必須以水污染治理、水環境保護為目標綜合運用多維經濟手段,以實現最佳的組合效應。
(二)多維環境經濟手段的側重運用
水污染治理之難是多種因素綜合造成的,其中比較突出的幾個方面的原因是:水污染治理的資金投入不足;缺乏流域水污染治理的有效措施;相關單位及個人缺乏水污染治理意識等,而這些難題可以通過一定的環境經濟手段有針對性地予以解決。
首先,大部分環境污染治理項目或工程都是建設工期長、資金投入多、收效慢,也就是其公益性和社會性要大于其經濟性,因此在以市場融資為主的前提下,需要政府的資助以彌補市場融資的不足。對于收益性較低、需要政府扶持的如污水處理工程建設及經營、區域性水環境保護工程的建設及經營、水污染治理技術及相關產品的前期開發等,可以運用補貼及生態補償手段。而政府財政的資金來源在很大程度上則要依靠排污費的收取及環境稅的征收。
其次,流域水污染涉及面廣,流動性大,而且在長期的治理過程中被分割管轄,因此要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必須突破過去的地域局限性、形成整體觀念、大局意識。污染權交易制度及生態補償制度可以為流域水污染的控制提供較為有效的途徑。污染權交易制度的前提是把整個流域看成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從而實現總量控制的目標。生態補償可以從制度上避免條塊分割的治理模式,讓水域上游與下游共享環境利益,共擔環境治理負擔,同心協力為水域污染的治理作出貢獻。
最后,相關單位和個人的水污染治理意識作為一種意識范疇,難以通過環保宣傳等方法在短期內改變,但可以通過稅費制度及環境責任保險制度予以引導。稅費制度的作用在于:單位及個人只要排放污水就要繳費或納稅,為了減少費用的支出會自覺地控制對水的不必要污染。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則是通過強制保險的方法,使單位及個人從重視自身環境權益的角度提高環保意識。
(三)多維環境經濟手段的發展趨勢
本文所探討的水污染治理的多維環境經濟手段是針對水污染治理的特點及現有環境經濟手段的理論現狀所提出的,而水污染治理的經濟手段應當伴隨著水污染治理實踐的不斷發展,環境經濟理論的不斷完善日益形成一個完整的構架。
中圖分類號:X13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近年來,我國接連發生多起突發性水污染事故,嚴重影響當地人民生活、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根據國家環??偩值男畔⒈砻?,在我國因水上交通事故、企業違規或事故排污、公路交通事故、管道破裂等,每年發生的水污染突發事故次數過千,每年污染事故造成數以千萬元的經濟損失。
應急監測對于防范突發性水污染事故,在事前預防、事中檢測到事后恢復的各個過程中均起著重要的作用。只有通過應急監測,才能為事故處理決策部門快速、準確地提供引起事故發生的污染物質類別、濃度分布、影響范圍及發展態勢等現場動態資料信息,為事故處置快速、正確決策贏得寶貴的時間,為有效地控制污染范圍、縮短事故持續時間、將事故的損失減到最小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持。
1突發性水污染事故分類
突發性水污染事故按照污染物的性質可以分為:①劇毒農藥和有毒有害化學物質泄漏事故,如DDT、氰化鉀等;②溢油事故,如油車泄漏、油船觸礁等;③非正常大量排放廢水事故,如化工廠廢水、礦業廢水等;④放射性污染事故,如放射性廢料滲出。
按照事故發生的水域可分為河流污染、湖泊污染、水庫污染、河口污染、海洋污染等突發性事故;按發生的范圍可分為整個水域(如整個水庫)和局部水域(如河道岸邊)突發性水污染事故。
2突發性水污染事故的特點和影響
2.1突發性水污染事故的特點
突發性水污染事故呈現的主要特性可總結為:發生的不確定性、危害的嚴重性、處理處置的艱巨性、水污染信息的不完整性與不可比性。
(1)水污染事故發生的不確定性。主要表現在:發生時間、空間的不確定性,污染源的不確定性,事故水域性質的不確定性,受害對象的不確定性。
(2)危害的嚴重性。突發性水污染事故處理涉及因素很多,且事發突然,瞬時大量泄漏、排放有害物質,如果事先沒有采取措施,短時間內往往很難控制,危害性極強。
(3)處理處置的艱巨性。由于許多水污染事故不能被人們直接感知,如看到或聞到,且污染物隨流輸移,造成“事故現場”的不斷變化,出現多個污染區域。給水體處理帶來很大的困難,錯過處理的最佳時機,造成極大的危害。水污染事故必須快速、及時、有效地處理,否則將對當地的自然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甚至對人體健康造成長期的影響,需要長期的整治和恢復。但對于大型流域,由于水體容量大,處理難度相當大,很大程度上依靠水體的自凈作用減緩危害,應急監測、應急處理變得更為艱巨與復雜,難度更大。
(4)水污染信息的不完整性與不可比性。雖然水污染事故層出不窮,但至今還不可能獲得一場典型污染事故的全程信息。即使某些事故信息相對較完整,但由于其不確定性,往往也不具有事發環境時空的可比性。
2.2突發性水污染事故的影響
突發性水污染事故的影響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威脅生命與健康。突發性水污染事故的重要危害之一是威脅人們的生命和身體健康,特別是有毒物質污染事故,不僅直接造成事故現場的人員受傷害,而且還可能對未直接暴露在事故現場的人們健康造成嚴重影響,并且污染危害是長期性的。
(2)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突發性水污染事故所造成的經濟和財產損失是顯而易見的。突發性水污染事故不僅造成巨大的直接經濟損失,而且還要花費相當可觀的投資來整治和恢復生態環境,其間接經濟損失也是非常嚴重的。
(3)造成社會不穩定。突發性水污染事故影響社會安定主要表現在:污染事故發生后,對污染影響區的居民造成巨大的心理壓力,影響正常生活和生產;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與人員傷亡,可能引起污染糾紛,造成各種混亂,危害社會治安;對引起大量人被迫遷移的重大事故,會帶來相關的社會問題;某些水污染會引發地區間,甚至國際間的污染糾紛。
(4)嚴重破壞生態環境。重大的突發性水污染事故,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強度很大,往往造成一定區域的生態失衡,有的甚至造成長期的危害,致使生態環境難以恢復。特別是重大突發性水源污染的后果都是災難性的,影響是深遠的。
3突發性水污染事故應急監測
突發性水污染事故應急監測,是監測人員在事故現場,用小型、簡易、快速檢測儀器或裝置,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對污染物質的種類、污染物質的濃度、污染的范圍及其可能的危害等做出判斷的過程。實施應急監測是做好突發性水污染事故處理的前提和關鍵。只有對污染事故的類型及污染狀況做出準確的判斷,才能為污染事故及時、正確的進行處理和制定恢復措施,提供科學的決策依據,可以說應急監測是事故應急處置與善后處理中始終依賴的基礎工作。
應急監測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監測布點、監測方法和監測保障方面。由于水質應急監測的需要,快速簡易的監測方法和自動便攜監測分析儀器得到快速發展。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編制了《全國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監測“九五”規劃》中,加強對應急監測儀器設備配置方案、應急監測采樣、分析方法、技術規范等問題的研究。
3.1應急水質監測的特點、原則和目標
應急水質監測是判斷水污染事件影響程度的依據,它不同于日常的水質監測,其特點表現為:①時間短,污染過程不可重復,事前無計劃;②耗費資金、人力、物力;③污染物和排放方式不同,監測斷面、項目和頻率不同。
應急水質監測的原則是:事前有預防,有預案;事后就近監測、跟蹤監測,測站監測與監測中心監測互相配合,固定監測與移動監測互為補充;做好人員培訓、儀器設備裝備和技術的儲備。
應急水質監測的目標是采用快捷、有效的應急監測布控技術,迅速、準確地查明污染的來源、種類、成分、范圍,為控制污染蔓延,采取應急處理措施提供正確的信息和依據。
3.2應急水質監測布控
監測布控是處理突發性水污染事故的第一步,也是至關重要的一步。突發性水污染事故往往不能立即判斷出污染源,而事故的處理卻要求盡快鎖定污染源,所以事故監測的布點采樣應當完整,不可遺漏可測點源。
因此,監測布控要求采樣布點的完整性、參照樣品具有典型性、樣品采集的及時性及樣品保存的穩定性。
3.3應急水質監測的類型和方法
根據水污染事故的特點,應急監測的類型以及監測方法見表1。
表1常見水污染事故應急監測策略
3.4應急水質監測流程
應急水質監測流程,見圖1。
圖1突發性水污染事故應急水質監測工作流程圖
3.5應急水質監測保障機構
突發性水污染事故的應急監測工作需要強有力的應急組織機構負責執行。應急監測保障機構包括4個部分:應急指揮機構、應急監測指導機構、技術保障機構和信息保障機構。詳見圖2。
圖2突發性水污染事故應急保障機構圖
(1)應急指揮機構。應急指揮機構為整個應急行動的組織核心,由政府部門、流域管理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組成。負責協調污染事故應急期間各個機構的運作,統籌安排整個應急行動,保證應急行動快速、有序、有效,避免因行動紊亂而貽誤有利時機。
(2)應急監測指導機構。應急監測指導機構由多位專家組成。對污染事故的危害和事故發展趨勢進行分析預測,并提供及時、科學、合理的決策依據和方案,并為應急監測提供技術咨詢和指導。
(3)技術保障機構。技術保障機構為應急監測的主體,由水質監測和衛生防疫部門的專業人員組成,負責對污染事故的應急監測,在《環境監測技術規范》和相關水質監測國家標準的基礎上,簡化程序,針對特定污染物進行,合理布置斷面,利用小型、便攜、簡易、快速檢測儀器,快速檢測出污染物種類、污染程度和范圍,及時提供給應急指揮機構。
(4)信息保障機構。包括水文站、氣象臺、信息中心、通信單位等。負責為應急監測提供一切必需的信息,如水文、氣象、通訊等,利用現代的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自動測報技術和衛星通訊技術,實現資源共享,為應急工作提供方便快捷準確的信息。
結論
突發性水污染事故發生突然性,危害嚴重性,處理處置的艱巨性決定了必須予以高度重視,與之相適應的應急監測,應用小型、便攜、簡易、快速監測儀器或裝置,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對污染物的種類、污染物的濃度和污染范圍及其可能的危害做出判斷,這是實施應急監測做好突發性水污染事故處置、處理的關鍵。
[參考文獻]
關鍵詞:
流域跨界水污染;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立法;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制度;法律對策
中圖分類號:
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5)08017102
1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伴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和粗放型經濟發展模式的影響,我國環境污染問題日益顯著。2007年的太湖流域水污染事件引發了公眾對流域跨界水污染的廣泛關注。
太湖是我國的第三大淡水湖,位于浙江省和江蘇省的交界處,北臨無錫,南濱湖州,西接宜興,東臨蘇州。2007年5月29日,太湖水污染事件爆發,無錫市發生了飲用水危機。5月28日,據無錫市南泉水源廠的工人表示,從太湖引來的水中的溶解氧含量于當天晚上就開始下降了,太湖無錫水域水體大面積發黑、發臭。5月29日,政府開始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到六月份初,藍藻事件帶來的影響才逐漸消除。
若對2007年這起太湖流域污染事件進行深入的分析,便能看到我國對流域水資源的管理以及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的法律體系、法律制度等方面均存在不容忽視的問題。對于我國的流域管理,相關部門仍是不能明確把握流域與區域之間的關系。在實際管理中,相關部門未能將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兩種管理模式相結合,不能很好地調動流域和區域兩方面的積極性;在立法方面,重視實體性的立法而忽視程序性立法也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這種現象的存在使得實體法與程序法“一長一短”,造成了實體性立法不能發揮功效的局面
為貫徹對流域水資源進行全面的保護以及對流域跨界水污染進行預防的理念,應該對我國流域跨界水污染立法現狀進行全面的分析以及對不完善之處進行修補,需要思考這些問題: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的立法體系的不完善之處?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完善相關立法的缺陷及提高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的效果的對策又有哪些?
2我國關于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的立法現狀
對我國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的立法現狀進行分析,較為貼切的方法是以兩個不同的角度作為出發點,其一是將現階段的法律體系、制度與過去的法律體系、制度進行比較,其二是對我國現階段具體的水污染防治情況加以考察。通過這兩個角度可以較為清晰、透徹的了解立法基本現狀及其實效。
為應對日益嚴重的水污染問題,1996年我國修訂實施了水污染防治法。進入21世紀后,我國在立法層面上對于水資源的保護更上一層樓。第一,立法目的和原則規定為:“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使得其更加的鮮明;第二,從內容上看,我國不斷地完善法律體系缺陷,繼而推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環境保護法》、《太湖流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第三,從管理體制上看,相關部門根據流域的特點,提出流域管理與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方式,對我國的流域水資源進行了較具特色的管理,且取得了良好的管理效果。歸納而言,立法對水污染防治機制的完善起著重要的作用,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的立法體系、體制的完善對水污染防治機制的進一步改革尤為重要。
雖然我國在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績,但是從實際情況看,我國的水污染仍較為嚴重。第一,相關管理體制仍存不合理之處,流域管理機構缺少“硬性”職權,只具備“軟實力”;第二,在法律體系層面上,我國緊缺在刑法上對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進行管理的法律條文,使得進入刑法領域的流水污染事件少之又少;第三,制度的不完善較為明顯,首先是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其次就是制度執行機制不完善。
歸納而言,我國較之過去的立法有“質”上的進步,但是立法上的完善不是能一蹴而就的,現階段立法仍存在很多急需完善的地方,若忽視這些不完善的“點”和“面”,這些“不完善”將嚴重阻礙我國對水資源的保護。所以就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現狀而言,我國在流立法上較之20世紀90年代的立法來說的的確確是取得了驚人的進步,但是較之于水污染的現狀來看,我國立法完善的腳步仍沒有跟上水污染逐步加重的速度,以至于水污染的治理仍難以在實質上取得成效。
3我國對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立法的不足
對我國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立法的不足在上述已略有介紹。將我國的立法現狀與相關部門的執法管理、水污染防治效率以及其他層面相結合進行分析,可以清晰看到我國水污染防治立法上存在的不足之處。
3.1中國流域跨境水污染防治法律體系尚不健全
在水污染突發事件頻發的近幾年,存在一種怪現象,即我國對水污染事件責任人的刑事制裁方面的法律嚴重缺位。據國家環保部門的權威統計數據表明:我國水污染突發事件呈與日俱增的勢態,但是進入司法領域的水污染事件卻很少,加上我國刑法對這一層面所涉程度較淺,導致以犯罪的名義進入司法程序的水污染事件少之又少。宜興市人民檢察院的5名檢察官寫出了長達5萬余字的課題調研報告。他們認為:“刑法的立法現狀與我國將水當成‘重要的具有戰略意義的物質元素’的地位很不相稱?!?/p>
3.2中國流域跨境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第一,我國對水污預防和水污染治理的做法,有主次顛倒之嫌?!段覈廴痉乐巍芬幎ǎ廴痉乐螒搱猿诸A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然而實際情況卻與此前所提規定大相徑庭。較多水污染突發事件在水污染預防階段的人力、物力投入較造成水污染事件后的人力、物力投入相比可謂是冰山一角。這一現象的產生仍要歸因于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若是在水污染產生之前加大水污染預防的力度,如持續有效地對企業的排污進行管制與監督、真正意義上推行污染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等,那么水污染突發事件的出現的概率必定會大大降低。
第二,我國對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缺乏與時俱進的特點。我國現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包括環境影響評價、排污收費管理、重點水體總量控制、水污染限期治理以及其他基本制度。相對于外國而言,我國目前水環境監測網絡不完善,公眾參與制度不健全,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的實施僅限于重點水體,對于小打小鬧的企業排污并沒有嚴格的進行監督以及其他之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因此我國需要從流域跨界水污染的現狀出發,對我國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進行改革和完善。
3.3中國流域跨境水污染防治立法技術存在不科學之處
對于我國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立法,總體表現為立法速度快、數量多。但是在立法技術上的表現來看,我國立法技術仍出于較低水平,立法技術不科學,使得水污染問題的處理以及預防的效果都被限制在一定的程度。與國外的立法技術進行比較不難發現我國的立法技術存在著較多不完善之處。首先是立法技術上存在著缺乏公眾參與的問題,公眾參與往往能提高立法的科學性,提高公眾參與程度能夠使得對水污染問題的解析更加透徹。第二是我國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的地方立法質量比較低。根據各地區的不同情況,分別從實際情況出發實施頒布了各式各樣的地方性法規等,但是這些法規在一定程度上往往不能從流域的整體性出發對流域水污染起到防治的作用,使得水污染的防治效果不佳。
4我國流域跨界水污染的法律對策
通過對我國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的立法現狀的分析、其不足之處的論述以及對松花江事件和太湖流域水污染事件的了解,得出的結論是:我國急需相應的法律對策來應對我國水污染防治法律層面的缺陷,使水污染突發事件頻發這一現象得到控制。
第一,完善水污染防治的法律體系是“有法可依”的需要。上述對刑事立法嚴重缺失為例說明,我國對于水污染防治的法律體系上需要進一步的完善,應該更加具體的增設跨界水污染問題產生時在承擔責任這一領域的相關法律,促進我國解決“跨界水污染問題難以進入刑事領域”的怪現象?,F階段我國以《環境保護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為核心。但是仍是停留在這一單薄的立法體系上尚不能有效的處理所有水污染防治問題。所以我國應該根據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現狀和需要,建立健全的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律體系,這是遏制我國流域水污染惡化的一個基本對策。第二,提高立法上的主動性?!端廴痉乐畏ā返淖钚滦抻喪窃诮鼛啄陮映霾桓F的重大水污染突發事件導致飲用水危機的背景下提出的。往往水污染問題的產生能夠使得相應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出現,采用這種“水污染進”則“法律進”,“水污染停”則“法律?!钡默F象實為不合理。針對這種情況,我國的立法機關在立法上應該放長眼光,既能對已經出現的跨界水污染問題進行深層次的分析從而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第三,合理完善我國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執行機制。在水污染防治中不難看到這種情況:各部門從自身利益出發來考慮問題,忽視整體利益,在水資源保護實踐中互相推脫,不愿意承擔相應的職責。為應對此種情況,完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執行機制應給予足夠的重視,在立法層面上對各部門給予明確的職責,充分調動各大流域管理機構的積極性,一改以往流域管理機構只被賦予“軟職能”的消極被動局面,使得這些作為派出機構的流域管理機構能夠發揮其真正的職能,從整體上提高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執行水平。第四,須在立法上規定:流域作為一個獨立整體的對象。其因在于分割了流域的整體性勢必會導致流域的管理出現混亂的局面,產生不必要的麻煩,如幾個區域之間就跨界流域水污染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能會出現“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情況,使水污染問題的及時解決遭到阻礙。為防止流域水污染進一步的加劇,我國應該采取立法的形式確定流域的整體管理,不然很難對流域的水環境狀況進行有效的控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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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松花江 水污染 公眾 參與 認知
1研究背景與綜述
作為我國七大流域之一的松花江流域,因2005年末的水污染突發事件備受關注。事實上,從上世紀60年代開始,該流域環境即不斷受到局部污染,且近年來污染呈現出從城市向農村蔓延,從地表向地下滲透,從支流向干流延伸,從區域向流域擴張等愈演愈烈之勢。即便經歷了數年治理,水質仍未發生明顯改善。
與此同時,隨著環境惡化切實影響到公眾的日常生活,以公民知情權、話語權等多重權利為理論基礎的公眾參與,如今也逐漸應用于環境保護與污染治理中[[1] ][1]。盡管公眾參與得到了學界、立法者以及社會公眾的普遍認識[[2]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3] 曾賢剛, 吳雅玲. 中國環境保護的四年巨變――從松花江水污染事件說起. 環境保護, 2010(1): 10-13.][3],但目前我國的公眾參與機制大多仍不完善,許多所謂“參與”也只停留在“光說不做”的淺表層次。
環境污染與治理的公眾參與問題研究并未形成完整的體系,根據直接分析對象和資料來源的差異可以大體上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對環境法規和政策的宏觀分析,僅以官方的文字說明進行優劣的模糊評判,直觀但指導意義并不明確[[4] 丁麗柏, 龍柯宇. 從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檢視跨界污染損害責任制度. 云南大學學報法學版, 2006, 05: 101- 105.][4][[5] 郜紹輝. 公眾參與公共危機治理的困境與對策. 新鄉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 2009, 6: 22- 25.][5]; 第二類是對案例進行簡單的文本分析,偶有官方統計數據制成的少量圖表,以政府和傳媒信息研究居多[[6] 陳力丹, 陳俊妮. 松花江水污染實踐中信息流障礙分析. 新聞界, 2005(6):8- 13.][6];第三類則是對公眾進行調查,這類調查大多以問卷的形式針對公眾的環保意識和支付意愿進行,目前已有針對長湖、滏陽河、及淮河/太湖流域等處水污染及防治的公眾認知展開的問卷調查[[7] 朱聯東, 李兆華, 雷蕾等. 長湖流域城市居民對水污染防治認識的調查分析. 湖北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 2009(12):430-432.][7][[8] 洪少賢, 董世魁, 胡天蓉. 淮河/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程的公眾認知度調研. 環境保護, 2006(12):65-67.][8][[9] 衛立冬. 公眾對城市河流污染的環保意識及支付意愿調查. 衡水學院學報, 2008(8):75-77.][9][[10] 丁宗凱, 洪少賢, 董世魁, 胡天蓉, 劉之杰. 淮河/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監管機制的公眾調查研究. 教育部博士點基金“城市草坪綠地施用污泥堆肥的生態安全性研究”資助論文.][10],但此類調查多缺乏完整的研究框架,如對公眾認知與知情權訴求等的關系研究不足。
2研究內容與數據獲取
2.1水污染概念界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修訂),水污染是指水體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質惡化的現象。據此,本研究中認為由工業生產廢水和生活污水等長期排放引致的污染,以及短期內突發事件引起的水質急劇下降皆屬于水污染的范疇。
2.2研究內容
本研究從松花江水污染狀況著手,著重通過調查問卷了解水污染的公眾認知度和公眾參與的途徑、方式和意愿等,通過隨機訪談內容整理分離出公眾參與松花江水污染治理的影響因素,同時對相關數據和文獻進行分析和研究,并提出可能的政策建議。
2.3數據獲取和處理
定量數據包括兩方面內容。其中,松花江污染的基本現狀主要通過政府官方網站公布的數據進行深入了解,尤其是對官方的2004-2009年松花江流域8個自動檢測站點的水質檢測數據進行匯總統計[數據來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網站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3] 曾賢剛, 吳雅玲. 中國環境保護的四年巨變――從松花江水污染事件說起. 環境保護, 2010(1): 10-13.
[4] 丁麗柏, 龍柯宇. 從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檢視跨界污染損害責任制度. 云南大學學報法學版, 2006, 05: 101- 105.
[5] 郜紹輝. 公眾參與公共危機治理的困境與對策. 新鄉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 2009, 6: 22- 25.
[6] 陳力丹, 陳俊妮. 松花江水污染實踐中信息流障礙分析. 新聞界, 2005(6):8- 13.
[7] 朱聯東, 李兆華, 雷蕾等. 長湖流域城市居民對水污染防治認識的調查分析. 湖北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 2009(12):430-432.
[8] 洪少賢, 董世魁, 胡天蓉. 淮河/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程的公眾認知度調研. 環境保護, 2006(12):65-67.
[9] 衛立冬. 公眾對城市河流污染的環保意識及支付意愿調查. 衡水學院學報, 2008(8):75-77.
[10] 丁宗凱, 洪少賢, 董世魁, 胡天蓉, 劉之杰. 淮河/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監管機制的公眾調查研究. 教育部博士點基金“城市草坪綠地施用污泥堆肥的生態安全性研究”資助論文.
中圖分類號:D922文獻標識碼: A
近年來,隨著我國的飛速發展,環境壓力不斷增加。與此同時,工農業用水量不斷加大,水污染現象日益嚴重,使本來就比較嚴峻的環境問題更是雪上加霜。而且水質量的好壞事關重大,它不僅關系國家經濟的發展速度,而且關系人民的日常生活質量。受污染的水源不僅影響環境質量,還會降低人民的生活用水質量,威脅人們的身體健康。因此,對于受污染水源的治理意義重大。近年來,我國政府十分重視水污染問題,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防治水污染,盡管取得了顯著效果,但仍存留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有鑒于此,本文作者試圖通過對我國水污染對環境的影響以及我國目前水污染現狀的分析,研究我國水污染的原因,給出一些切實可行的防治水污染的措施。解決我國的水污染問題,提高目前的環境質量。
一、水污染造成的危害
水作為重要的環境因子,其在環境保護中占有重要地位,盡管地球上的水很豐富,但由于其大部分為海洋咸水,淡水資源數量十分有限,加之其分布又不均勻,加上近年來人口急驟增長和工業化的發展導致工農業用水量不斷增加,許多地區缺水的現象仍十分嚴重。盡管地球上的水是可再生和不斷循環的,但由于環境污染日趨嚴重,水質日益惡化。全球性的水資源危機給人類帶來了極大的危害。已引起人類的普遍關注。水污染已對社會經濟帶來嚴重影響。
1.城鄉居民的飲用水安全受到嚴重威脅
水是人體主要的組成部分,人體的一切生理活動,如輸送營養、調節溫度、排泄廢物等都要靠水來完成。人喝了被污染的水體或吃了被水體污染的食物,就會對健康帶來危害。由于我國水環境污染嚴重,使城鄉居民飲水安全受到威脅。據衛生部門的調查統計,我國有65.4%的人口飲用不合標準的水。這會成為許多疾病的爆發誘因。
2.對工、農業生產產生嚴重影響
受到污染的水不僅影響人們的飲水安全,而且會影響工、農業生產。水質受到污染會影響工業產品的產量和質量,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水質污染同時會使工業用水的處理費用增加。農田水分對農作物發育及生長的影響,不僅表現在數量上,而且也表現在質量上。使用污染的天然水體或直接使用污染水來灌溉農田,會破壞土壤,影響農作物的生長,造成減產,嚴重時則顆粒無收。當土壤被污染的水體污染后,會在今后長時間內失去土壤的功能作用,造成土地資源嚴重浪費。
二、我國水污染問題的現狀
近年來,我國水資源質量不容樂觀,水質持續下降,水環境不斷惡化,由水污染引起的缺水和其他事故頻繁發生,不僅造成工廠停產、農業減產甚至絕收,而且產生了不良的社會影響,引起無法彌補的經濟損失,使我國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受到了嚴重的阻礙,人類目前的生存環境岌岌可危。據調查,依據水污染程度的大小進行排序,我國七大水系的排序結果依此為:遼河、海河、淮河、黃河、松花江、長江,其中,污染程度最嚴重的是遼河、海河、淮河。綜合各種指標來考慮,我國的地表水資源質量嚴重不合標準,污染程度十分嚴重。治理難度也很大,成了水污染的主要部分。除了我國地表水資源被嚴重污染外,地下水資源的污染雖不及地表水那樣嚴重,但狀況也不容樂觀。就拿我國北方五省區地下水資源和黃河流域地下水資源來說,無論是農村(包括牧區)還是城市,淺層地下水和深層地下水均被污染,只是污染程度不同而已,部分地區(尤其是城市周圍、排污河兩側及灌溉區域)和部分城市的地下水污染極其嚴重,而且污染指數呈不斷上升趨勢。
三、我國水污染現象嚴重的原因
分析造成水污染的原因,是由于人類不合理的生產生活活動造成,主要包括三大污染源:工業污染源,農業污染源和生活污染源。下面我們對這三大污染源逐一說明:
工業污染源主要是工業廢水的排放。工業廢水是各個水域的最主要的污染源,它排放量極大、排放區域廣、成分復雜、有害成分毒性大、凈化困難、不易處理等特點。據1998年中國水資源公報資料顯示:這一年,全國廢水排放總量共539億噸(不包括火直電流冷卻水),其中,工業廢水排放量409億噸,占69%。實際上,排污水量遠遠超過這個數,因為許多鄉鎮企業工業污水排放量難以統計。
農業方面對水的污染主要是農作物生產過程中農藥、化肥的使用?,F在人們一味的追求各種農產品的產量,在生長過程中過度使用農藥、化肥。再加之我國的地形復雜,地表植被破壞嚴重,造成水土流失,將農田中的農藥、化肥殘存物質帶入江、河、湖、海,使這些水域受到污染,造成大量的海洋生物與藻類植物死亡,或者造成藻類和其他水生生物過度繁殖,最終導致海洋水質嚴重惡化。除了農藥、化肥外,牲畜的糞便也是農業污染源,盡管沒有農藥、化肥的污染那么嚴重,但在污水防治過程中對其仍不可忽視。
生活污染源來源于人們的日常生活。主要是生活污水的隨意排放,包括日常清洗衣物、碗筷、家具等等后的污水。這些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洗滌劑、洗衣粉等有害物質,這些有害物質進入水中后會造成水污染,危機人畜的飲水安全。同時,生活垃圾隨意堆放,下雨后,垃圾隨雨水流進水域,也會造成水污染。據筆者調查發現,2013年我國生活污水排放量達上百億噸,可謂數字驚人。
據有關部門的調查發現,我國每年有大量的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排入江、河、湖、海,而這些水幾乎全部未經過凈化處理。我國通過監測河流發現,目前我國大概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河流都不同程度受到了污染,百分之九十以上的飲用水域也受到了污染,使許多水生生物死亡甚至絕跡。而且這些污染源正在不斷深化,侵入了地下水區域,使符合人們日常飲用水標準的水源不斷減少,嚴重威脅著人們的日常生活。
四、我國水污染的治理措施
水污染的治理方式多種多樣,涉及用水過程的各個環節。但具體說來,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措施:(1)從源頭治理,嚴格控制廢水的排放量。減少和消除污染物排放的廢水量。首先可采用改革工藝,減少甚至不排廢水,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我國的廢水凈化技術也應與時俱進。對于工業廢水,相關企業應采取高科技,在將這些廢水排出前做相應的凈化處理。盡量做到水資源的循環使用。對于生活污水,相關政府部門應加大宣傳力度,提高人們保護水資源的意識。生活垃圾要分類回收,切不可隨意堆放,使它們隨著雨水進入江河湖海。(2)水污染治理前要做好規劃工作,綜合分析,合理規劃,盡可能進行區域性治理,以防止出現不同地區的治理責任的相互推諉。同時在進行城鄉建設時,也要全面考慮水污染問題。對于可預知的污染源,要及時予以規避。以減少將來可能造成城鄉水源污染的污染源數目,便于管理。最后有計劃治理已被污染的水體。(3)加強監測,制定相關法律法規。雖然我國目前出臺了相關的保護環境和水源的法律,但由于這些法律還不完善,污染后的治理責任不明確,因此很難落實,為了改變這種狀況,相關部門必須不斷完善法律,對于污染水源的行為予以嚴厲的制裁。只有這樣,才能真正保護水資源不受污染。
結語
綜上所述,水污染問題已成為制約我國經濟發展、影響我國環境質量的重要因素,如不及時進行控制,最終必會造成嚴重后果。因此,我們對此問題必須予以高度重視,嚴格控制污染源,凈化水質。只有這樣,我國的水污染問題才能得到有效的治理,我國的環境治理工作才能上升到一個新的臺階。
參考文獻
2014 年4 月11 日,蘭州市威立雅水務集團公司出廠水及自流溝水樣中苯含量嚴重超標。據威立雅水務集團公司檢測顯示,4 月10 日17 時出廠水苯含量高達118 ug/L,22 時自流溝(自來水一分廠與二分廠之間中間段) 苯含量為170ug/L,11 日凌晨2 時檢測值為200 ug/L,均遠超出國家限值的10 ug/L。4 月13 日中國甘肅網晚間的最新消息明確,含油污水的成因是原蘭化公司原料動力廠原油蒸餾車間分別在1987 年和2002 年發生物理爆破事故造成渣油泄出。4 月14 日上午,蘭州自來水污染參與起訴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的蘭州居民稱,蘭州中院立案庭工作人員拒絕接受他們提交的任何起訴材料。蘭州中院立案庭表示,公民個人不屬于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故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4月初,甘肅省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全面啟動,2014 年將首先在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易發生污染事故、重金屬冶煉等6 大類高危行業和重點區域企業開展試點工作,共涉及各級重點監控企業1 400 余家。
2 水污染責任保險的概念及功能分析
2.1 符合侵權責任保險的屬性特點
水污染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因污染水環境而應當承擔的保險單約定的環境賠償或治理責任為標的的責任保險,其保險人為承保水污染責任險的保險公司,被保險人為投保企業。從性質上看,水污染侵權責任符合保險的特點,具有可保性。首先水污染侵權責任風險具有不確定性,意外性,大多為突發性事故。其次水污染侵權責任具有賠償的可能性,如某水域周邊企業的生產活動可能會導致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發生,具有潛在水污染風險,一旦該水域發生水污染事故,若企業不能舉證污染損害與自己無關,則該地區的所有企業應具有承擔賠償的責任,所以各個企業均存在賠償的可能性,這才會產生對水污染責任保險的需求。再次,水污染責任保險合同中,投保企業對于保險標的具有合法的保險利益,投保人憑借保險措施,對因偶然事故發生所帶來的經濟損失獲得相應的賠償。
2.2 實現水污染侵權救濟的主要渠道
在蘭州水污染事件中,蘭州中院以公民個人不屬于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故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為由拒絕接受蘭州居民的起訴材料,這反映出在遭遇水污染侵權事件時受害者申請救濟的困局。而水污染責任保險能使水污__染損害賠償問題得到有效的解決,保護水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權益。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水源匱乏及污染日益嚴重,在這些重大的水污染事故中,由于污染損害賠償數額巨大,排污企業往往無力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形成較大的經濟壓力甚至面臨破產。企業破產意味著水污染受害者的損失很有可能得不到充分的、及時的賠償。為了保護水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權益,急需引入水污染責任保險機制,這樣,面對突發性污染事故,受害者就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請求,有效地解決水污染損害賠償問題。
2.3 分散水污染責任風險的有效途徑
水污染責任保險是一種有效的風險管理手段,使企業避免因污染損害事故而遭受重大損失,同時也可以通過保險公司對企業的排污行為進行監督管理。由于水污染事故發生的不確定性和企業賠償能力有限,保險公司事先以收取保險金的方式聚集資金,在發生水污染事故后,保險公司用收取的保險金支付賠償,這就是水環境民事賠償社會化的過程,即將損害賠償責任分攤到成千上萬的投保人,極大地降低了企業的經濟負擔,有利于企業投入資金用于水源污染的預防與治理。保險公司對企業的排污行為進行監督管理,還能在一定程度上杜絕企業無視環保的問題,減少大規模水污染事件的發生。同時企業為了降低因支付保險金所增加的生產成本,更多地采取高新環保技術等手段,清潔生產,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促進經濟的快速可持續發展。
2.4 減輕政府環保壓力的重要機制
鑒于政府的特殊角色,在水污染事件發生后,政府擔任了最后責任人的角色。在蘭州水污染事件中,蘭州市政府在其中承擔的監管職責飽受詬病,事件處置和免費供應礦泉水的動作亦未得到市民的滿意。但國家介入補償無異是利用全民的稅收作為財源,變成由全民對此污染負責,此已違反污染者負責原則,與現代環境法的趨勢不合。發展水污染責任保險通過風險分攤,可以減輕政府的環境負擔,使被破壞了的生產條件和生活環境能夠及時得到重建和修復。由潛在的水環境侵害企業交納的保費組成責任共同體,由該共同體來承擔某一投保人的環境侵權責任。因此,其中某一投保人造成的環境損害仍然是由造成損害的全體侵權人負責,實現了誰污染,誰付費的目的,起到了一定的懲戒作用。
3 水污染責任保險的立法現狀與制約因素
3.1 立法現狀
目前,我國尚無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規定水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政策層面己有的相關規定主要適用于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如《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23 號)要求采取市場運作、政策引導、政府推動、立法強制等方式,發展安全生產責任、建筑工程責任、產品責任、公眾責任、執業責任、董事責任、環境污染責任等保險業務。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保監會2007 年聯合的《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也明確要求十一五期間,初步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到2015 年,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相對完善。2013 年,環境保護部與保監會又聯合印發了《關于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首次提出重金屬企業和石油化工等高環境風險企業需投保環境污染強制責任險,若未投保,環保部門將采取相關約束措施。在實踐中,基于上述政策要求,2008 年環保部決定在江蘇、湖南、湖北、河南、重慶、深圳、寧波和沈陽等地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如江蘇在深入探索和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基礎上,確定先行試點,逐步完善,建章立制,全面推行的原則,按照集中投保、保本微利的要求,設計了規范、嚴謹、合理的保險產品,從2008 年11 月1 日起,在全省內河實施船舶污染責任保險。再如深圳在2012 年出臺實施了《深圳市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實施方案》,重點要求重金屬企業等積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顯然,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相關政策的出臺實施,對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推廣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的試點工作也在逐步擴展,但與政策要求的目標相比,還存在一定差距,特別是水污染責任保險,至今尚未有試點的先例。
3.2 制約因素
一是關于水污染責任保險的規定不完善。從總體上看,我國一直缺乏針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系統規定,可以援引的條款散見于《民法通則》《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中,而有關水污染環境侵權的法律責任散見在《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和《環境保護法》《侵權行為法》等法律中,且多為行政法律責任,相關公眾依據中,追究涉水企業的水資源污染民事責任困難較多。在水污染事件中,加害方通常是涉水企業或單位,而受害方多為普通民眾,雙方在經濟實力上存在較大差距,高額的訴訟成本導致受害方不敢輕易啟動訴訟程序。因此,雖然國家政策在積極推廣水資源污染責任保險等環境責任保險制度,但因缺乏相關的民事法律責任基礎,該制度實施效果并不理想。二是涉水企業投保積極性不高。作為趨利避害的理性經紀人,涉水企業在沒有外部壓力的情況下,很難主動花費成本去做沒有收益的事情,于是水污染的不良后果只能由社會承擔。即使發生了水資源污染侵權責任,因水污染的潛伏性和公眾自身技術限制等原因,也難以及時有效舉證追究相關涉水企業的水污染民事責任。正因為水資源污染責任的相對缺失,使得許多涉水企業也就缺少了投保的積極性。三是保險公司承保積極性不高。目前相關涉水企業非法排污或違規排污的現象普遍存在,這種現象提高了水污染事故發生的可能性,保險公司基于自身經濟利益考慮,會積極規避這種風險。另外水污染責任認定需諸多技術和專業支撐,如水資源水質監測、侵權損害對象范圍確定、損害賠償范圍確定和損失評估標準等都比較專業。對于前述這些專業和技術層面的操作,目前保險公司尚未形成系統的技術支撐體系,國家也未形成完整的標準體系,這也間接影響了保險公司承保的積極性。
4 對發展水污染責任保險的建議
4.1 健全制度、強化立法,加快建立水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水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歸根結底取決于法律的健全與執行的力度,目前水污染責任保險的規定只能援引《民法通則》《環境保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而這些規定過于原則,缺乏具體的操作規程,更不用說對水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做出全面、明確的規定了。另外,我國現有的水污染糾紛的解決主要是民事訴訟和行政調解,執法不嚴,沒有在客觀上對排污者形成壓力,排污企業參加保險的風險意識欠缺,沒有飲用水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立法保障,污染受害者往往得不到有效的賠償。我國在法律健全和執行力度方面,也可借鑒國外較為成熟的方法和手段,如美國采用污染者支付費用的原則與政府采取貨幣賠償或刑事制裁的方式,對污染者進行嚴厲的懲罰。歐盟成員國也都采用法律手段,加大對環境污染者的懲處。因此,只有加快設計出適合我國實際需要的水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才能在有利于經濟發展的同時,促進我國水源的保護。
4.2 強制為主、自愿為輔,分類設定不同保險模式目前在世界主要發達國家中,水污染責任保險較為典型的投保方式有三種。一是美國、瑞士的強制保險制度;二是強制責任保險制度與財務保證或擔保制度相結合,以德國為代表;三是實行任意責任保險為原則,以英國、法國為代表。即涉水企業是否投保水資源污染責任保險,取決于投保人自愿,法律和政府一般無權強制企業投保,但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場合,則實行強制責任保險。我國企業的保險意識普遍偏低,還沒有充分認識到通過保險分散水污染侵權賠償責任。因此,如果單純推行自愿水污染責任保險既無助于保護受害人的利益,也不適應我國目前由于環境問題的日益嚴重而對水污染責任保險的迫切需要。另一方面,若全面實行強制責任保險,則剝奪了部分污染較輕企業的選擇權,加重了企業負擔,從長遠來說也不利于國民經濟的發展。因此,在產生環境污染和危害最嚴重的行業實行水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如石油、化工、印染、采礦、水泥、造紙、皮革、火力發電、煤氣、核燃料生產、有毒危險廢棄物的處理等行業。而在其他污染相對較輕的行業,政府則給以積極引導,通過采取一些激勵政策使企業自愿購買水污染責任保險,這是符合我國基本國情的一種模式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