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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單元商品和商品經濟
一、本單元考點
1、商品經濟的產生和發展;2、商品的基本屬性;3、商品的價值量;4、貨幣的產生和發展,貨幣的職能;5、紙幣與通貨膨脹;6、價值規律的內容、形式、作用。
二、本單元重點、難點
重點:商品的概念;商品的價值;商品的兩個基本屬性之間的關系;商品的價值量是由生產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的;貨幣的兩個基本職能;價值規律的含義;等價交換原則是怎樣貫徹的;價值規律的作用。
難點:商品的使用價值與價值及相互關系;勞動生產率與商品價值量的關系;紙幣是沒有價值的;等價交換原則是怎樣得到貫徹的。
三、熱點
1、運用使用價值和價值的關系道理,說明提高產品質量的重要性,說明全國聯合打假行動的必要性;2、如何認識科技進步;3、我國實行積極的財政政策不會引發通貨膨脹;4、關于企業的兼并和破產。
四、考點提要
考點1:商品經濟的產生和發展
1、商品的含義:……用于交換交換之前是
2、(###勞動產品商品)勞動產品交換之中是商品
交換之后不是
比較商品其他勞動產品
區別1、商品用于交換
2、商品有價值
3、商品是個歷史范疇1、不用于交換
2、沒有價值
3、勞動產品是人類社會一個永恒的范疇
聯系1、二者都是勞動產品;2、二者都有使用價值;3、二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
比較商品其他非勞動產品的物品
區別1、商品是勞動產品
2、商品用于交換
3、商品是個歷史范疇1、不是勞動產品
2、不用于交換(特殊情況除外)
3、物品是個永恒的范疇
聯系二者都有使用價值
說明:判斷一種東西是不是商品,首先必須把握兩個條件:一是產品必須是勞動產品(這是前提),凡不是勞動產品,都不是商品。二是勞動產品必須用于交換(這是關鍵),才是商品,如果不是用于交換,即使是勞動產品,那也不是商品。
2、商品經濟的含義:是直接以交換為目的的經濟形態,包括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
注:商品產生的根本原因是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考點二:商品的基本屬性
1、商品具有使用價值和價值兩個基本屬性
比較使用價值價值
區
別1、含義不同能夠滿足人們某種需要的屬性凝結在商品中無差別的人類勞動
2、形態不同具體抽象
3、性質不同自然屬性社會屬性
4、主體不同賣者擁有買者支付
聯系商品是使用價值和價值的統一體;使用價值是價值的物質承擔者,使用價值也離不開價值
###生產者消費者
讓渡付出
才能實現是統一體
使用價值價值
才能獲得
2、商品的使用價值和價值的關系(原理):使用價值和價值是商品的兩個基本屬性,商品是使用價值和價值的統一體。①商品是使用價值和價值的統一體,二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使用價值是商品價值的物質承擔者,沒有使用價值的東西,即使消耗了人類勞動也不能形成價值,也不是商品;價值是商品的本質屬性,沒有價值的東西也不是商品。②商品的使用價值和價值又相互排斥。商品生產者和消費者,都不可能同時兼得商品的使用價值和價值。
###“商品是使用價值和價值的統一體”原理的現實意義
(1)它要求企業加大科技投入,不斷革新工藝,提高管理水平,生產出質量上乘,適銷對路的產品,以實現其價值(即要樹立質量觀和效益觀念)。(2)作為消費者個人,在購買商品時,要“貨比三家”,選擇“物美價廉”的商品(即找到使用價值和價值的最佳結合點)。
###提高產品質量,實施名牌戰略
(1)商品是使用價值和價值的統一體。使用價值是價值的物質承擔者,要順利實現商品的價值,必須重視商品的質量。(2)實施名牌戰略就體現了這一道理。
3、價值和交換價值的關系
商品的價值必須通過交換,由另一種商品表現出來,即通過交換價值表現出來。價值和交換價值的關系是:交換價值是價值的表現形式,價值是交換價值的基礎。
4、熱點問題
(1)運用使用價值和價值的關系原理,說明提高產品質量的重要性。
①原理:商品是使用價值和價值的統一體,使用價值是價值的物質承擔者。
②生產出高質量的產品更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有利于實現社會主義的生產目的,有利于提高產品在國內外市場上的競爭力,有利于資源的優化配置,有利于國民經濟健康有序地發展。
(2)運用使用價值和價值的關系原理,說明全國聯合打假行動的必要性。
①原理:(同上)②分析:A目前,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驅動下,制假售假現象十分嚴重,極大地浪費了社會有限的資源,破壞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擾亂了公平的市場競爭,嚴重地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B依法打擊假冒偽劣商品及其違法行為,有利于企業加強、改善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有利于企業改進技術,提高勞動生產率。也有利于我國經濟增長方式從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促進我國經濟良性循環和整體素質的提高,確保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C要杜絕假冒偽劣商品,一要管理,也就是加強政府部門對商品生產經營的管理。二是教育,也就是通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提高商品生產經營者的思想道德素質,合法生產經營。同時,也要健全各方面的監督機制,并依法打擊非法行為有機結合起來。
考點三:商品的價值量
1、商品的價值量由生產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
(1)商品的價值量的含義:……
勞動量化為勞動量
形成決定
(2)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含義:……價值量化為價值量取決于社時
###個時與社時的關系的三種情形:
(1)個時=社時,說明W生產者生產W時所耗費的勞動能完全得到補償
(2)個時>社時,說明所耗的勞動有一部分得不到補償
(3)個時<社時,說明耗費的勞動不僅全部得到補償,還可以獲得額外收入
(3)勞動生產率的含義:……
注:個別勞動時間(個別企業、個別生產者的時間)
A、勞動時間
社會必要勞動時間(部門的或行業的時間)
單位商品價值量(通常稱商品價值量)
B、價值量
商品價值總量(單位商品價值量乘以商品數量)
個別勞動生產率(個別企業、個別生產者的生產效率)
C、勞動生產率
社會勞動生產率(部門的或行業的生產效率)
###1)個率變化引起個時變化不引起W價值量變化
2)社率變化引起社時變化引起W價值量變化
3)社率恒等價值總量正比個率(價值總量等于W的數量乘以單位W價值量。因為社率與W的價值量成反比,與使用價值的數量成正比。個率高,單位時間內生產W的數量多,又因為個率變化不引起W價值量變化,所以,W的數量與單位W價值量的乘積就大)
4)個率、社率、W價值量、社時的關系
單位時間內W數量單位W價值量單位時間內W價值總量
社率提高增多(正比)減少(反比)不變
個率高于社率增多(正比)不變增多(正比)
(此表可結合價值規律等內容理解各企業競相改進技術,提高勞動生產率的原因)
5)個別企業提高勞動生產率的意義:引起W價值量變化的是社率,而不是個率,個率提高后,
生產W的個時低于社時,W生產者可以獲得額外收益。(提高勞動生產率,縮短生產商品的個別勞動時間,是商品生產者增加收入的主要途徑)
6)社率提高的意義:社率與使用價值總量成正比。社率提高后,在單位時間內生產的使用價值的數量增多,社會財富增加,可以生產出物美價廉的產品,滿足人們不斷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4)商品的價值量與勞動時間、勞動生產率的關系
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社會勞動生產率不管怎樣變
正比反比無關化,同一勞動在同一時間內所
反比社會勞動生產率無關創造的價值總量是不變的。
價值量價值總量
無關反比
個別勞動時間
無關正比
反比
個別勞動生產率
2、熱點分析
如何正確認識當今社會的科技進步?
①(客觀依據……)對生產經營來說,依靠高新技術可以提高勞動生產率,減少單位商品的個別勞動時間,從而降低生產成本,有利于提高經濟效益。同時,科技進步也有利于產品質量的提高,從而增強產品的市場競爭力。②對國家來說,實現四個現代化關鍵是科學技術現代化,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它有力地促進生產力的發展,同時,也有利于國家綜合國力的提高。③對人類社會來說,科技進步有利于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增加,從而為人民群眾提供越來越多而且十分廉價的商品,有利于人民群眾生活水平與質量的提高。
###考點1、2、3小結:
商品的含義P。6
商品經濟的產生和發展
商品經濟的產生——商品經濟的含義P。7
商品的使用價值P。8
商品商品的基本屬性含義P。9
(商品的兩個因素)商品的價值商品價值與交換價值P。9
含義P。10
商品的價值量商品價值量與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關系
商品價值量與社會勞動生產率的關系
考點四:貨幣的產生和發展,貨幣職能
1、貨幣的含義:……
2、貨幣的本質:……(貨幣本質是一般等價物,體現人與人之間的關系)
3、貨幣的產生和發展
###商品交換的發展次數增多,交換頻繁出現一般等價物
偶然的物物交換擴大的物物交換一般等
出現了貨幣
價物的交換商品流通
4、貨幣的職能
(1)貨幣的五種職能:……
(2)貨幣的基本職能:……
①價值尺度:(含義;貨幣為什么能成為價值尺度?什么是價格?價格與價值的關系?貨幣充當價值尺度的職能只需要觀念上的貨幣,不用現實的貨幣。)
基礎
###價值價格
貨幣表現從屬于
基礎
價值交換價值
表現形式
②流通手段:(商品流通的含義、公式;流通手段的含義。作為流通手段的貨幣,必須是現實的貨幣,不能是觀念上的貨幣。)
注:一般商品交換的公式與商品流通的公式的比較
一般商品交換的公式:商品——商品或商品——一般等價物——商品
商品流通的公式:商品——貨幣——商品
注:貨幣是商品交換的媒介,不同的商品生產者通過它讓渡自己的產品而獲得對方的產品,體現了商品生產者相互交換勞動的社會關系。
(紙幣沒有價值,所以它只是代表金屬貨幣執行流通手段或支付手段職能,并不能執行其它職能。)
考點五:紙幣與通貨膨脹
1、紙幣的含義:……
(國家有權發行紙幣,有權規定紙幣的面值,卻無權規定紙幣的實際購買力)
(紙幣代替金屬貨幣執行流通手段的職能)
2、紙幣的發行量必須以流通中所需要貨幣量為限度。
決定商品流通所需要的貨幣量的公式:……
3、通貨膨脹的含義:……
(通貨膨脹一般只發生在紙幣流通的情況下。)
###如果紙幣發影響人民生活、A加強宏觀調控
行量大大超必然引發后果影響社會治安,治理B要大力發展生產,
過商品流通通脹不利于經濟的增加有效供給
中對貨幣的健康發展C實行適度從緊的
需求量財政貨幣政策
###如果紙幣發擴大內需,保證經濟健
行量少于流康發展,必須采取更加
通中所需要阻礙社會經濟積極的財政和貨幣政策
的貨幣量,引發通貨緊縮后果發展,影響人治理綜合運用投資、消費、
就會使一部民生活外貿出口等措施拉動
分商品因缺經濟增長
少流通手段
而賣不出去
4、貨幣與紙幣的比較
(1)含義不同……
(2)貨幣是商品,具有價值。紙幣是貨幣的符號,無價值。
(3)職能不同:貨幣除了價值尺度和流通手段兩種基本職能外,還有支付手段、儲藏手段、世界貨幣的職能。而紙幣只是代替貨幣充當商品交換的媒介。
是否是觀念上的貨幣作用(含義)是否是隨著貨幣的產生而產生
價值尺度觀念上的貨幣衡量商品的價值是
流通手段現實的貨幣商品交換的媒介是
支付手段現實的貨幣清償或支付債務、賦稅、租金、工資等否
貯藏手段現實的貨幣貯藏財富(財富的象征)否
世界貨幣現實的貨幣在世界市場上充當一般等價物否
5、商品、貨幣、紙幣的區別和聯系。
比較商品貨幣紙幣
區
別表現形式多種多樣金、銀紙
產生時間先后最后
本質價值一般等價物貨幣符號
是否有價值有有無
聯系貨幣是商品交換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紙幣的發行量要以流通中實際需要的貨幣量為限度
6、熱點分析
實行積極的財政政策不會引發通貨膨脹。
(1)所謂積極的財政政策,是通過擴大財政支出,使財政政策在啟動經濟增長、優化經濟結構中發揮更直接、更有效的作用。在通貨緊縮階段,實施積極財政政策,對經濟的拉動作用明顯。
(2)通過擴大赤字,增發國債等措施,在通常情況下,會加大貨幣發行量,由此引發通貨膨脹,但在當前的具體條件下,發生這種危險的可能性不在大。因為:①現在銀行儲蓄多,通過財政投資,不會導致紙幣過量發行。②當前制約我國經濟增長的主要矛盾是有效需求不足,通貨膨脹的壓力不大,加上我國基本上沒有供不應求的商品,物價水平持續走低,不會引發通貨膨脹。③現在的財政赤字,遠遠低于國際公認的警戒線,是我國經濟可以承受的。
(3)實行積極的財政政策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大措施,是擴大內需刺激經濟增長、保持國民經濟適度快速增長的需要。
(4)實行積極的財政政策,是應對亞洲金融危機,在特殊時期采取的一項特殊政策,是宏觀調控手段在新形勢下的靈活運用。從中長期來看,我們仍然要堅持適度從緊的財政貨幣政策,逐步減少赤字,實現財政收支基本平衡。
###貨幣政策:指國家通過金融系統調節貨幣的供應量和需求量,實現宏觀經濟目標所采取的控制、調節和穩定貨幣的措施的總和。
###考點4、5小結之一:
決定
對立統一決定具體形式
使用價值價值交換價值價格(貨幣)
表現形式
商品貨幣表現
###考點4、5小結之二:
貨幣的產生過程P。14-15
貨幣的產生和發展貨幣的含義P。15
貨幣的本質P。15
價值尺度(含義P。16;價格與價值的關系P。17)
貨幣的職能流通手段(商品流通含義;流通手段含義P。17)
貯藏手段P。18;支付手段P。18;世界貨幣P。19
貨幣
紙幣的產生(紙幣的產生過程;含義P。19)
紙幣代替鑄幣的優點P。20
貨幣的產生和發展
通貨膨脹(流通中所需貨幣量的公式P。22;通貨膨脹的含義P。22)
正確對待貨幣P。23-24
考點六:價值規律的內容、形式、作用
1、價值規律的內容:價值規律是商品經濟的基本規律。它的基本內容是……
(1)商品的價值量由生產這種(從生產領域角度講
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商品價值量的決定)W生產商品
###價值規經濟
律內容(2)商品交換要以價值量為基(從流通領域角度講W交換
礎實行等價交換W價值的實現)
在貨幣出現之前,等價交換表現為一種W
與另一種W的價值量相等
在貨幣出現之后,等價交換表現為價格與價
值相符(或相一致)(即“一分錢買一分貨”)
2、價值規律的表現形式(等價交換原則的貫徹):……
3、價值規律的作用(如下圖所示)
競爭:使個時<社時(優勝)
競爭:使個時>社時(劣汰)
(第二個作用是由社時決定W價值量帶來的。第
三個作用是由利益競爭導致的)
(科技意識)
(競爭意識)
((
(市場意識)
緊俏供<求價格上漲獲利增加擴大生產(生料和勞力流入)
積壓供>求價格下跌獲利減少縮小生產(生料和勞力流出)
(價格與供求的雙向制約關系。第一個作用是由供求關系的變化引起價格波動造成的)(從價值規律的作用中,我們可以得到的啟示:必須樹立市場意識、科技意識、競爭意識)
4、等價交換原則
(1)等價交換是商品經濟的一個重要原則。所謂等價,就是交換雙方的商品的價值量相等。
(2)實行等價交換具有重要意義。只有實行等價交換,才能維護各個生產者、消費者的利益,才能形成平等的競爭環境,使商品生產者在競爭中優勝劣汰,從而促進經濟快速、健康地發展。
(3)等價交換原則要求商品價格既要反映商品價值,又要反映供求關系的變化。
(4)等價交換原則只適合用于商品經濟,不能引入政治生活和其他社會生活。
(1)表現形式:……
(2)說明:①價值規律要求等價交換,這是W經濟的一個重要原則。所謂等價,就是交換雙方的價值量要相等。但等價交換并不存在于每一個場合,而是從整體上,從W交換的本質上說的。正如馬克思說:“在W交換中,等價交換只存在于平均數中,并不存在于每個個別場合。”(即在每次交換時會出現“一分錢”買到多于或少于價值相當于一分錢的貨)②價格波動現象并不違背價值規律。這是因為價格波動是以價值為中心的,從較長時間看,W平均價格還是與價值相一致的,價格終究由價值決定,即仍然是實行等價交換。
###價格與市場供求之間相互制約關系
刺激生產
價格高于價值W供過于求
(一分錢買不到一分貨)抑制消費
刺激消費
W供不應求價格低于價值
抑制生產(一分錢買到多于一分貨)
(價格與價值相符是以供求平衡為前提的)
###W價格漲跌(即波動)的原因:
1)根本原因:W的價值和貨幣本身價值的變化。由于W的價格是價值的貨幣表現,所以W價格的漲跌既取決于它本身的價值,又取決于貨幣的價值。W的價格與其價值成正比,與貨幣的價值成反比。
2)W價格與價值不相符,主要是由W供求不平衡關系引起的。在市場上W銷售的價格與價值不符,這主要是受供求關系影響所致。當然,不同地區與反季節差價,個別勞動生產率提高,市場壟斷及國家宏觀調控等因素對W價格與價值不相符也起一定作用。(所以,簡單地認為“價格與價值不相符完全是由W供求關系引起的”觀點有些絕對化,是片面的)
3)國家政策的影響。如為了照顧農民的利益,國家可以提高農副產品的收購價。
(注意:通貨膨脹一定會引起物價上漲,但物價上漲,不一定是通貨膨脹)
5、熱點分析
關于企業的兼并和破產。
(1)價值規律促使商品生產者在競爭中優勝劣汰。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價值規律仍起作用,優勝劣汰是價值規律發生作用的必然結果。
(2)我國政府對企業實行鼓勵兼并,規范破產,形成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這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自覺運用價值規律的表現。
(3)實行兼并破產,可使生產資料和勞動力得到調節,經濟結構得到調整,資源配置得到優化;可以刺激商品生產者改進技術,改善經營管理,提高勞動生產率;可以使一部分優勢企業得到較快發展,使少數劣勢企業在競爭中被淘汰,減少資源浪費,提高資源利用效率。這樣做有利于整個社會生產力的發燕尾服,有利于提高國際競爭力,鞏固社會主義制度。
五、典型例題
1、從根本上講,商品的價格水平決定于(1997年/全國高考/單選題C)
A、商品的供求狀況B、人們對商品的偏好C、生產商品所需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D、政府部門對商品價格的制定和調整
2、人們經常說,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定要貨比三家,一分錢買一分貨。可是在現實生活中,貨比三家能做到,一分錢買一分貨就很難做到。人們說“貨比三家,一分錢買一分貨”的根據是(1999年/全國高考/不定項BCD)
A、貨比三家看使用價值,一分錢買一分貨看價值B、每個商品生產者生產同一商品,使用價值的大小和銷售價格高低是有差異的C、商品的價值決定價格,價格是價值的貨幣表現D、商品交換以價值為基礎,遵循等價交換的原則
3、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與商品的價格形成有關的因素是(1998年/上海/單選題C)
①商品的價值;②個別勞動生產率;③供求關系;④紙幣發行量;⑤國家的宏觀調控;⑥商品的使用價值。A、①②③④B、②⑤⑥C、①③④⑤D、②③④⑥
4、紙幣是國家發行并強制使用的貨幣符號,因此,國家可以決定紙幣面值的大小,但不能決定一定面值的紙幣能購買多少價值相同的商品。這是因為,一定面值的紙幣能夠購買多少相同的商品(1999年/廣東/不定項ABD)
A、與紙幣發行量多少有關B、與商品供求關系有關C、是由個別勞動生產率決定的D、與商品自身價值變化有關
5、近年來,我國彩電、VCD機等商品的價格大戰此起彼伏。主動挑起價格大戰的往往是那些生產規模較大、勞動生產率較高的大企業,而中小企業則只是被迫應戰。這種現象所蘊含的經濟學道理是(1998年/全國高考/不定項AC)
A、大企業更能承受降價銷售所造成的損失B、大企業對市場價格變化的反應更靈敏C、企業生產成本的高低會影響其市場競爭力D、企業生產產品的數量會影響其市場競爭力
6、商品的價值量是由生產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的,商品交換要以價值量為基礎,實行等價交換?!暗葍r交換”是通過(A)實現的。(2001年全國高考)A、價格波動B、不等價交換C、國家宏觀調控D、統一的市場
7、辨析題:“按質論價,優質優價”是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這表明商品價格是由其質量決定的。(2000年/北京、安徽春季高考)
(1)本題中的質是指商品的使用價值,說明的是使用價值和價格的關系。(2)商品的價格從根本上講是由商品的價值決定的,而不是由使用價值決定的。(3)使用價值是價值的物質承擔者,對同一種商品而言,質量好的商品往往包含的價值量也較多,因此其售價也較高。
六、基礎訓練
(一)單項選擇題
1、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B)A、有使用價值的東西一定有價值B、有價值的東西必然有使用價值C、沒有使用價值的東西也可能有價值D、有價值的東西不一定有使用價值
2、2000年3月6日《人民日報》載文指出,尋常的西紅柿、豆角、小白菜一裝進泡沫盒子再蒙上一層薄薄的保鮮膜,身價頓時翻了幾個筋斗。這是因為(B)A、包裝過的蔬菜的使用價值增加了B、包裝過的蔬菜的價值增加了C、包裝過的蔬菜的營養價值增加了D、包裝蔬菜的勞動生產率提高了
3、“要爭取市場,就要加大產品的科技含量,就要發展名優特新產品”。這里要求加大產品的科技含量,是因為①加大產品科技含量就能抵制假冒偽劣產品②加大產品科技含量有利于提高產品質量,保證其使用價值③加大產品的科技含量有利于提高產品價值量,使商品生產者增加盈利④加大產品的科技含量有利于減少個別勞動時間,降低勞動消耗(D)A、①②B、①③C、②③D、②④
4、2000年第20期雜志載文指出,經過20年改革開放,我國目前已告別了短缺經濟時代,實現由賣方市場向買方市場的轉變。這一轉變(A)A、將會導致商品生產者競爭更加激烈B、將會導致通貨膨脹C、將會導致人民幣價格的波動D、必然造成市場需求不足
5、2000年6月6日《經濟日報》報道汽車價格問題時說,降價決不是一種簡單的讓利行為,對外來說,降價可以擴大市場占有率,對內來講,則是企業自身的一場“內部革命”?!敖祪r可以擴大市場占有率”表明了(B)A、市場占有率是由價格高低決定的B、產品價格可以影響市場需求量C、價格變動與產品的生產供應密切相關D、降價能導致商品價值量增加
6、上題材料中的“內部革命”主要應包括(B)①增加產品的價值量②增加科技含量降低生產成本③強化科學管理,提高勞動生產率④調整收入分配,調動職工生產積極性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③④D、①②④
7、商品的價值量是由生產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是隨著社會勞動生產率的變化而變化的。如果社會勞動生產率提高,那么單位商品的價值——————,同一勞動在同一時間里的價值總量————。。(D)A、降低降低B、增大增大C、降低增大D、降低不變
8、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為參與激烈的市場競爭,各國有企業紛紛合資組建企業集團,重組國有資產,并在經營上改變單一的經營品種,實行經營品種多元化。這個事實說明價值規律在發揮—————作用。(A)A、調節生產資料和勞動力在社會生產各部門的分配B、促使商品生產者兩極分化C、刺激商品生產者改進技術提高勞動生產率D、導致商品生產者優勝劣汰
9、如果1雙皮鞋=2件上衣符合等價交換原則,現在生產皮鞋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增加一倍,而生產上衣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卻減少一半,那么一雙皮鞋可以換(C)A、1件上衣B、4件上衣C、8件上衣D、16件上衣
(二)不定項選擇題
10、“只有通過競爭的波動,從而通過商品價格的波動,商品生產的價值規律才能得到貫徹,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商品價值這一點才能成為現實”。這就是說,只有通過競爭和價格波動(ABC)
A、由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的價值才能實現B、商品才能實現等價交換C、價值規律才能表現出來D、價值才能決定價格
11、價值規律調節勞動力和生產資料在社會生產各部門之間的分配是通過(BC)A、個別勞動時間低于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實現的B、價格圍繞價值上下波動實現的C、商品生產者之間的競爭實現的D、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商品價值量實現的
12、《經濟日報》載文指出,減價絕對不是拼搶市場的“不二法門”,更不是擺脫市場困境的“靈丹妙藥”。市場競爭,科技為先。上述說法(CD)A、表明減價不可能增加市場占有率B、表明任何商品生產者都不能以減價擺脫困境C、表明企業要靠科技創新降低成本,提高自身競爭力D、體現了價值規律的客觀要求
13、近年來,面對白酒市場日益激烈的競爭,各名優白酒企業呈現了“幾家歡樂幾家愁”的局面?!皫准覛g樂幾家愁”(ABC)A、表明各企業個別勞動時間與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不同關系B、體現了價值規律的作用C、有利于激勵白酒的進步和發展D、是對市場公平性的破壞與否定
(三)簡答題
12、在中國園藝學會全國會員代表會上一些專家分析了我國目前水果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不顧條件,盲目發展。一些地方不顧市場要求和本地實際,重形式輕實效,要搞所謂公路兩旁“一律”種果,弄得當地群眾苦不堪言。個別地方已出現水果滯銷,價格下降,果農增產不增收的現象。
二是粗放經營,效益不高。目前我國果品平均畝產與先進國家差距很大。投產果園有30%為低產劣質園。有些果品外觀和內在質量比較差,缺乏市場競爭力。因為單產低,質量差,所以經濟效益不高。
運用經濟常識的知識回答:
(1)產生上述兩個問題的根本原因是什么?(2)請用(1)的道理對兩則材料加以分析說明。(3)專家的分析對我們發展商品經濟有什么啟發?
答:(1)產生上述兩個問題的根本原因在于違背了價值規律。
(2)①價格圍繞價值上下波動是價值規律的表現形式。這一道理表明供求關系對商品價格的影響是客觀的。商品供不應求,價格就可能高于價值,供過于求,價格就可能低于價值。問題一的出現就是因為一些地方領導不按價值規律辦事,不會預測市場需求,盲目發展水果種植,導致水果供大于求,果賤傷農。②價值規律在商品經濟中具有調節、刺激和淘汰作用。問題二中水果單產低、質量差,主要是一些果農只會粗放經營,不懂改良水果品種、改進生產技術的重要,因而必然在價格和質量的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無法提高單位面積果園的經濟效益。
(3)專家的分析告訴我們,價值規律是商品經濟的基本規律,它的存在是客觀的。我們發展商品經濟必須遵循價值規律的要求,自覺地利用它,否則就要受到懲罰。
(四)辨析題
13、單位商品價值量與勞動生產率成反比。
答:(1)勞動生產率是指勞動者的生產效率或能力。勞動生產率分為個別勞動生產率與社會勞動生產率。(2)當勞動生產率為個別勞動生產率時,個別勞動生產率與單位商品價值量無關。當勞動生產率為社會勞動生產率時,社會勞動生產率與單位商品價值量成反比。(3)所以,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籠統地說“單位商品價值量與勞動生產率成反比”。
補充練習:
1、既然價值規律要求實行等價交換,所以,W生產者提高個率沒有實際意義.
答:(1)價規是經濟的基本規律.它的基本內容是……(2)既然W是按照社時決定的價值量進行交換的,如果個別W生產者率先改進技術,勞率比較高,生產單位W的個時就低于社時,以價值量為基礎實行等價交換,就獲利較多,在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因優獲勝;反之,就獲利較少,甚至虧本,在競爭中就會更加不利,遭到失敗甚至淘汰。(3)正因為W交換要求以價值量為基礎實行等價交換,所以,在W經濟條件下,個率對W生產者具有決定意義,最終必然導致優勝劣汰。
2、價值規律與市場機制的關系是(A)A、價……是內容,市……是價的具體表現形式B、市是內容,價是市的具體表現形式C、價適用于W經濟,市適用于市場經濟D、市與價一樣,都是W經濟的規律
3、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價規的作用從根本上說可以概括為(B)A、實現效率與公平的統一B、促使社會資源配置不斷趨于合理和優化C、建立市場形成價格的價格機制D、使價格成為真實、準確反映市場供求關系的市場信號
4、目前,我國煤炭行業總量過剩,市場供過于求,小煤礦過多過濫,重復建設嚴重,大煤礦生產能力閑置十分突出。針對上述問題,國家決定2000年在上年基礎上,繼續關閉小煤礦1。89萬處,壓產1。6億噸。從經濟上看(ABCD)A、是對價規的自覺運用B、是國家采取的宏觀調控政策C、是國家對煤炭行業進行的結構調整D、有利于優化資源的配置,提高經濟效益
5、辨析:W是使用價值和價值的統一體,因此,W的使用價值和價值總是不可分割地屬于W所有者。
答:(1)W必須同時具有使用價值和價值兩個因素。只有使用價值沒有價值的東西,不是W;沒有使用價值的東西,就沒有價值,也不能成為W。(2)W的使用價值和價值又是相互矛盾的。任何人都無法同時兼得W的使用價值和價值。要想得到W的使用價值,就不能取得W的價值;要想實現W的價值,就必須讓渡W的使用價值。(3)說“W的使用價值和價值總是不可分割地屬于W所有者”是錯誤的。
6、1999年8月23日在全國技術創新大會上指出:“要加快科技進步,加強科技創新,加速實現科技產業化?!边@意味著科學技術(ABCD)A、是有使用價值的B、是有價值的C、是能夠轉化為生產力的D、是使用價值和價值的統一
7、在現有的社會正常的生產條件下,甲、乙、丙三人每天都勞動8小時,分別生產1、2、3支鋼筆。
(1)甲乙丙誰生產的鋼筆的價值量大?為什么?(一樣大。因為W的價值量由社時決定而不是由個時決定。)
(2)假如乙的個時與社時相當,那么,一支鋼筆的價值量是多少?(4小時)
(3)甲乙丙的價值總量各是多少?(甲4小時;乙8小時;丙12小時)
(4)從中可以看出個率與價值量、價值總量是什么關系?(個率與W的價值量無關,與價值總量成正比)
8、如果乙率先改進技術,把勞率提高一倍,每天勞動8小時生產4支鋼筆,甲丙的勞率不變,這時:
(1)乙所生產鋼筆的價值是多少?為什么?(仍為4小時。因為個率的提高并不引起
W價值量的變化)
(2)甲乙丙的價值總量各是多少?(甲4小時;乙16小時;丙12小時)
(3)乙的個時發生了什么變化?(由4小時降為2小時)
(4)個率的提高為W生產者帶來什么好處?(個時低于社時,可以獲得額外收益,在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或者說,在同一時間內生產的W的數量增加,價值總量增長,能獲得比同行業的其他企業更多的利潤)
9、如果由于乙的帶動,使生產鋼筆整個部門的勞率都提高了一倍,這時,甲乙丙每天都勞動8小時,分別生產2、4、6支鋼筆。假如乙的勞率與社率相當。這時:
(1)生產鋼筆的社時和鋼筆的價值量發生了什么變化?說明了什么問題?(社時減少了一半,價值量降低了1/2,說明生產W的社時與價值量隨著社率的提高而降低,并與之成反比)
(2)甲乙丙的價值總量各是多少?從中可看出社率與價值總量什么關系?與使用價值的數量是什么關系?(甲4小時;乙8小時;丙12小時。從中可看出社率與價值總量成恒等關系,與使用價值的數量成正比)
(3)提高社率的意義在哪里?(意義:使使用價值的數量增多,W的價值量降低,便于人們選購物美價廉的W)
10、W生產者增加收入獲得發展的主要途徑是(D)A、增加單位W的勞動時間B、使W的個時高于社時C、增加W生產的數量D、提高勞率,縮短個時
11、2000年4月26日,《金融時報》報道,人民幣作為我國的法定貨幣,是我國經濟的象征。這是因為(A)A、人民幣是由國家發行并強制使用的B、人民幣關系到我國金融秩序的穩定C、人民幣是一種紙幣,具有流通手段職能D、人民幣有使用價值
12、通貨膨脹引起W價格全面上漲,而這些W的價值量則(A)A、不變B、變大C、變小D、可能變大,也可能變小
13、2001年7月底,在中國石油西汽東輸管道公司舉行的首批10萬噸70管線鋼全球招標中,寶鋼報價每噸396美元,產品合格率是50%;韓國浦項報價每噸217美元,產品合格率是90%。結果寶鋼敗給了浦項。談談你對上述材料的認識。
答:(1)商品的使用價值是價值的物質承擔者,產品質量高能使其順利銷售出去。寶鋼的失敗正是由于產品合格率低于對手。(2)價格影響需求,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價格低能增加產品的市場占有量。價格的劣勢是導致寶鋼失利的又一因素。(3)依靠質量和價格是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的重要手段。為此必須依靠科技進步,加強管理,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從而降低價格。
14、北京某廠門口掛著一塊“99+‘1’=0”的巨幅宣傳牌以警示本廠職工。這塊宣傳牌乍看還有點讓人不明白,其實這里面蘊藏著一種強烈的質量意識。也就是說雖然生產了99件合格產品,但有一件不合格,也不算你完成了任務,得分也只有是零。因為這一件不合格產品在生產者手中雖然只是1%,可是在用戶手中的概率卻是100%。結合上述材料,運用經濟學知識,談談你對“99+‘1’=0”的認識。
答:(1)“99+‘1’=0”這個響亮的口號的提出,說明了該廠的生產者們具有強烈的質量意識。(2)企業的生產者必須重視產品質量,樹立牢固的質量意識。這是因為:①商品是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是使用價值和價值的統一體。人們總是把商品當作一個二重性的東西,從使用價值(物美)和價值(價廉)兩個方面考查。②商品生產者生產商品的目的是實現商品的價值,這就必須保證自己產品具有合格的使用價值,即保證質量。(3)市場經濟條件下,質量低劣的產品不能占領市場,沒有市場就不成規模,而沒有規模的產品就不會有效益。該廠提出的“99+‘1’=0”的口號充分說明了這一點。
15、價值規律具有刺激商品生產者改進技術、改善經營管理,提高勞動生產率的作用,這主要是因為(ABC)A、商品的價值量由生產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的B、商品生產者提高勞動生產率可以縮短個別勞動時間,增加盈利C、商品生產者提高勞動生產率可以提高經濟效益,增加競爭力D、商品交換要以價值量為基礎實行等價交換,使價格與價值相符
16、商品生產者只關心商品的價值,而商品的消費者只關心商品的使用價值。
中圖分類號:F01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2674(2012)02-045-06
馬克思關于勞動生產力與單位商品價值量之間成反比關系的理論,是多年來從事政治經濟學教學、研究的學者所公認的。然而,近些年來,在面對運用馬克思勞動價值論來解釋市場經濟的價格現象時,有人卻提出了所謂的“勞動價值論悖論”,即“生產力日益提高與以GDP為代表的價值總量不斷增加”相矛盾,進而批判馬克思的勞動生產力與單位商品價值量之間的“反比說”,提出形形的所謂勞動生產力與單位商品價值量之間成“正比”的學說。甚至有人在“正比”說的基礎上,將勞動和資本之間的對立關系解釋成二者之間的“正和”關系。這些學者對馬克思勞動價值論的所謂發展已經涉及到了經濟學大是大非的問題。為了更好地堅持和發展,本文試圖就如何正確理解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與主張勞動生產力與單位商品價值量“成正比”的同志進行商榷。
一、勞動生產力與單位商品價值量“成反比”的理論基礎
關于勞動生產率與單位商品價值量之間關系,馬克思在《資本論》中給出的最經典的論述如下:“勞動生產力越高,生產一種物品所需要的勞動時間就越少,凝結在該物品中的勞動量就越小,該物品的價值就越小。相反地,勞動生產力越低,生產一種物品的必要勞動時間就越多,該物品的價值就越大??梢姡唐返膬r值量與體現在商品中的勞動的量成正比,與這一勞動的生產力成反比。”馬克思的這一論述在方法論上最具特征的地方在于,馬克思緊緊抓住了勞動二重性學說。馬克思在另一個地方則明確指出“生產力當然始終是有用的具體的勞動的生產力,它事實上只決定有目的的生產活動在一定時間內的效率。因此,有用勞動成為較富或較貧的產品源泉與有用勞動的生產力的提高或降低成正比。相反地,生產力的變化本身絲毫也不會影響表現為價值的勞動。既然生產力屬于勞動的具體有用形式,它自然不再同抽去了具體有用形式的勞動有關。因此,不管生產力發生了什么變化,同一勞動在同樣的時間內提供的價值量總是相同的?!闭且驗橛胁煌a力條件下,兩個相同勞動量提供的總價值量相同,所以才會有勞動生產率與單位商品價值量成反比。因此,理解馬克思勞動生產力與單位商品價值量成反比,關鍵在于正確理解勞動二重性學說。
正確理解馬克思勞動生產率與單位商品價值量成反比理論,另一個關鍵點就在于要正確理解馬克思《資本論》中關于價值問題的方法論。事實上,馬克思對勞動生產率和商品價值量之間關系的研究,是在簡單商品經濟條件下進行的。這也就決定了,勞動生產率指的是生產這一商品的勞動生產率,而不是指后來人們所說的“部門平均勞動生產率”和“社會勞動生產率”。
在簡單商品經濟為背景所闡述的勞動生產率與單位商品價值量之間的關系是本質關系,而在商品經濟進一步發展的過程中,這一本質關系進一步轉化為其各種現象形態。在《揭開勞動生產力與商品價值量之間關系之謎》一文中,丁堡駿教授利用轉形理論對馬克思的反比原理進行了解析,他認為勞動生產率與商品價值量之間的關系是本質關系,而伴隨著商品經濟形式發展到資本主義商品經濟階段,資本主義的競爭關系在部門內部產生,并進而擴展到不同部門之間時,商品價值表現形式也由商品的個別價值形式轉化為市場價值、生產價格形式;勞動生產率與市場價值或生產價格之間的關系則只是現象形態的關系。他以優、中、劣三個生產條件遞減的同部門企業為例(見表1),說明不同勞動生產力條件下,當商品價值轉化為市場價值形式后,勞動生產力與商品價值量之間的本質關系也將體現為不同的現象形態:
通過上表可知,在競爭條件下,同部門企業在勞動生產率遞減的情況下,相應生產出的商品個別價值量為6小時、8小時和10小時,成遞增的趨勢排列,個別勞動生產率與商品個別價值量成反比。由于生產這一商品的個別勞動生產率條件下生產出的商品個別價值就是商品的價值,是商品總量的總價值分攤到單位商品上的價值量,因此勞動生產率與單位商品價值量反比關系在這里就表現為個別勞動生產率與單位商品個別價值量的反比關系。與此同時,勞動生產率的差異卻并沒有帶來商品價值的變化,各類生產條件下每一小時的勞動仍創造一小時的價值,如優等條件下6小時的勞動創造6小時的價值,或15倍的6小時勞動共創造90小時的價值,換算回來即1小時創造1小時的價值;中等和劣等生產條件下亦然。因此,同一勞動在同一時間內創造的價值量總是相等的,與勞動生產率的高低沒有關系。
當商品價值的表現形式轉化為市場價值時,同一勞動時間內提供的市場價值也就是社會價值會隨勞動生產率的變化而發生變化。如表1所示,優等條件的生產企業利用6個小時的勞動創造了8個小時的市場價值,即每一小時勞動可以創造4/3的市場價值;中等生產條件1小時勞動可創造1小時的價值;劣等條件的企業10小時勞動創造了8小時的市場價值,即1小時勞動僅創造4/5小時的市場價值;可見,所謂的“同一勞動在勞動生產率高的條件下提供更多價值”的說法中所指的價值,其實是價值(個別價值)在市場價值范疇上的價值實現;勞動生產率越高,能夠提供的市場價值就越多,反之亦然,可見市場價值與勞動生產率是成正比的。
馬克思說:“因為在競爭的條件下一切事情都以虛假的、顛倒的形式表現出,所以單個資本家會以為:(1)由于單位商品價格降低,他從單位商品賺到的利潤降低了,但是由于商品量增加,他才賺到較大的利潤……(2)他確定單位商品的價格,并通過乘法確定產品的總價值,可是,本來的過程卻是除法,然后才是乘法,乘法以除法作為自己的前提。庸俗經濟學家實際上只不過把陷入競爭中的資本家們的奇怪想法翻譯成一種表面上比較理論化的語言,并企圖借此來說明這些想法正確而已?!辟Y本家觀察單位商品價值量隨著勞動生產率的變化而變化這一事實時。先計算“乘法”,再計算“除法”,即他們首先看到的是單位商品價格降低了,但生產出的商品數量增加,相乘后才得利潤增加的結論;在價值決定的問題上,再通過價值總量除以增加后的商品數量確定單位商品價格。而馬克思則認為,這種算法是荒謬的,正確的推演方式應該是先算“除法”,后算“乘法”。以表中的優等生產條件的企業為例,馬克思主張在價值決定上應先算“除法”,即首先要用全部商品的勞動時間90小時除以商品數量15件產品,從而得出商品的個別價值為6小時。丁堡駿教授認為,這一推演過程也恰恰是馬克思對“成正比論”批判的精髓。
隨著競爭在不同部門之間充分展開,等量資本要求等量利潤,市場價值進一步轉化為生產價格。生產價
格和市場價值一樣,同為商品價值在不同條件下的表現形式,分析其與勞動生產率之間的關系的方法也相同,在此不加贅述。
總之,“價值、市場價值和生產價格是抽象層次不同的三個范疇:價值是本質,市場價值和生產價格則是它的邏輯發展的不同階段的轉化形式?!睙o論在何種勞動生產力條件下,無論商品價值量的表現形式如何,與勞動生產率之間的現象關系如何變化,勞動生產率與商品價值量之間的本質關系是不變的。
二、“成正比”說的主要觀點與理論邏輯
國內學術界對馬克思的反比原理持懷疑甚至否定態度的學者,雖然其理論依據與論證邏輯不盡相同,但理論主張卻是基本一致的:單位商品價值量與生產這一商品的勞動生產率成正比。這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幾種觀點:
一是以谷書堂、柳欣為代表的“正比說”觀點。谷書堂和柳欣兩位教授是國內較早對“反比論”提出質疑的學者。兩位學者在《新勞動價值論一元論》一文中提出,如果單位商品價值量與勞動生產率成反比,那么就會出現無論生產力怎樣提高,全社會的價值總量都不會增加,因此就不會有人愿意提高勞動生產率。為解釋這一所謂的“難題”,兩位學者把勞動生產力引入到價值決定中來,把勞動定義為由其生產的一定量的使用價值所體現或支出的勞動,即勞動=勞動時間×勞動生產率;將較高勞動生產力水平下的勞動可以提供更多價值的原因,歸于勞動生產力的提高,并由此推出了價值量與勞動生產力成正比的結論。
二是以錢伯海為代表的“正比說”觀點。廈門大學錢伯海教授在《關于深化勞動價值認識的理論思考》一文中,提出了勞動者的勞動和生產資料中物化勞動共同創造商品價值的觀點。他認為,馬克思創立的勞動生產力和商品價值成反比的理論和現實的經濟實踐是相矛盾的,因為整個社會的勞動生產力水平不斷地提高,現實中的社會價值量不僅沒有減少,而且是不斷增加的。因此錢伯海教授明確地提出,如果既要堅持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又要解決勞動生產力不斷提高條件下商品價值量不斷增加這一理論上的難題,就只能用活勞動和物化勞動共同創造價值的理論來解釋這一類現象,伴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生產資料在生產中創造的價值量還將越大。由此,錢伯海教授得出了勞動生產力與單位商品價值量成正比的結論。
三是以程恩富、馬燕為代表的“正比說”觀點。程恩富、馬艷兩位學者在《馬克思“商品價值量與勞動生產率變動規律”新探》一文中指出,馬克思關于勞動生產率與商品價值量反向運動規律暗含一個重要假定前提,即撇開了勞動主觀條件對勞動生產率的影響,而只考慮勞動客觀因素對勞動生產率的影響。在這樣前提條件下,馬克思才能將商品的使用價值與具體勞動聯系在一起,將價值與抽象勞動聯系在一起,進而確定勞動生產率取決于具體勞動的效率,使用價值的變動是具體勞動生產率作用的結果,兩者按同方向變動。兩位學者以傳統權威教科書案例為例,得出馬克思在考察商品價值量與勞動生產率的關系時,完全沒有考慮勞動生產率與勞動主觀因素復雜化之間的變量關系的結論。由此兩位學者認為,馬克思提出的商品價值量與勞動生產率變動規律在理論在邏輯上和實踐上都存在著缺憾,這一缺憾不僅引起了經濟理論界關于勞動價值論的長期的爭論,也與勞動生產率日益提高和社會財富的價值總量日漸增加的經濟現實相悖。因此,在引入影響勞動生產率的主觀因素勞動復雜性之后,兩位學者得出了單位商品價值量與勞動生產力成正比的結論。
四是以孟捷為代表的“正比說”觀點。孟捷在《技術創新與超額利潤的來源――基于給予勞動價值論的各種解釋》中也提到“正比論”不僅適用于同部門企業的比較,還可以擴展到不同部門的層次,并引入了馬克思列舉的紡紗工和珠寶細工的例子,在這個例子中珠寶細工的復雜勞動在相同的勞動時間內創造出更多的價值(以及剩余價值)。并假設珠寶行業是不存在勞動生產率差異的,因此也就不存在超額剩余價值,這里同一時間內創造出來的價值(以及剩余價值)差異是由勞動復雜程度帶來的。他認為這一觀點之所以飽受“反比論”的詬病,原因在于其與馬克思上述的論斷相矛盾。孟教授認為馬克思所說的“同一勞動”可以解讀為兩種含義,一種是生產同種使用價值的勞動,也可以解釋為勞動的復雜程度不受技術變革的影響,仍然和先前的勞動復雜性上保持同一。
三、對“成正比”說的幾點商榷
1、揭開“總量之謎”
(1)破解谷書堂、錢伯海等的“總量之謎”
谷書堂、錢伯海兩位學者所面臨的問題是,“勞動生產力與單位商品價值量成反比”同商品絕對價值降低的矛盾。面對這一矛盾,他們斷言資本家會失去提高勞動生產率的動力。因而,以此為借口對馬克思勞動價值論進行所謂的發展。我們發現馬克思也面臨著同樣的一個謎,“為什么只關心生產交換價值的資本家,總是力求降低商品的交換價值”。事實上這個謎,既不是谷書堂、錢伯海時代才存在的,也不是馬克思那個時代才有的,而是在重農學派魁奈時代就已經存在了的??握f:“你們認為,在工業產品的生產中,只要不損害生產,越能節省費用或昂貴的勞動,這種節省就越有利,因為這會降低產品的價格。盡管如此,你們又認為,由工人勞動創造的財富的生產,在于增大他們產品的交換價值?!瘪R克思在《資本論》第1卷第10章中,已經在勞動價值論的框架內,運用個別價值和社會價值的差別,及競爭中商品按社會價值出售揭開了這個謎。
(2)破解馬艷、孟捷等所謂的“總量之謎”
科學技術的進步促進了勞動生產力的不斷提高,根據馬克思的反比原理,單位商品價值會隨勞動生產力的提高而不斷降低。馬艷和孟捷等學者觀察到現實經濟生活中以GDP為主的社會價值總量指標體系不降反增,由此他們提出這一現象是與馬克思的反比原理相違背的,是該原理無法解釋的,被這部分學者稱為“總量之謎”。破解馬艷、孟捷等人的所謂“總量之謎”應從以下角度入手: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隨著勞動越來越多地卷入商品生產,因而GDP總量必然增加。
要解決這個所謂的“總量之謎”,我們要從GDP等社會價值總量的構成入手。馬克思政治經濟學認為,商品的價值量w是由生產資料的價值轉移c、加上工人的工資v、再加上工人勞動的增值部分(剩余價值)m構成的,即W=c+v+m。根據馬克思商品價值量公式和馬克思政治經濟學基本原理,可以揭示出社會價值總量增加的路徑和真正源泉,從而輕易破解所謂的“總量之謎”:
(1)生產過程中工人活勞動投入的不斷增加,是社會價值總量增加的根本原因,工人的活勞動是價值的唯一源泉。堅持正比說的學者往往忽視了在勞動生產率提高的條件下,活勞動的投入的變化。這種變化包括“質”和“量”兩方面,從“質”的方面來說,為了更好地操作先進的機器設備、適應科技的發展速度,人們在教育、培訓等人力資本投資上達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大大提高了勞動力價值;就“量”方面而言,伴隨著工業化、城市化和適齡勞動人口高峰期的來臨,我國就業人口總量也持續大幅增加?;顒趧拥馁|和量的增進,直接導致工人活勞動的增加,從而增大了社會價值總量。
(2)勞動生產率提高條件下,活勞動投入的增加必然帶來剩余價值量的增加,從而增大了社會價值總
量。在剩余價值率不變的條件下,活勞動的增加會使剩余價值量的增加;更何況,在科技的促進下,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往往會帶來剩余價值率的提高,活勞動較之以往可以創造更多的剩余價值。
(3)生產資料的投入量增加,也會使社會價值總量增大,但物化勞動不會發生價值增殖。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人們對物質、文化和服務的需求要來越多,為了滿足日益增加的需求,在社會生產過程中生產資料作為生產的物質基礎,其投入量不斷增加,增大了社會價值總量。但需要注意的是,轉移生產資料舊價值的物化勞動不創造價值,實際上考慮到折舊和損耗的因素,生產資料的價值還會出現一定的貶損。
綜合分析以上三條價值總量增長路徑,我們不難看出社會價值總量增加的真正源泉是由活勞動投入增加帶來的。以上提到的主張勞動生產力與單位商品價值量之間成正比說的學者,閉口不談勞動量增加的事實,而片面地將GDP增長看作是勞動生產率提高這個單一因素作用的結果,這是十分錯誤的。
2、用“物化勞動創造價值論”不能科學地解釋價值總量之謎
谷書堂、錢伯海等學者認為,要解決所謂的價值總量之謎,就只能用勞動和物化勞動生產資料共同創造價值的理論來解決這一現實社會的經濟難題,并且是科學技術越先進,生產資料在生產中創造的價值量就越大。用物化勞動創造價值來解釋價值總量之謎,不過是傳統庸俗經濟學的錯誤觀點的翻版,即用形而上學的方法為收入找尋最直接的來源。法國資產階級庸俗經濟學家薩伊在斯密教條的基礎上認為,生產中的資本、土地和勞動這三個要素是創造價值的源泉,每一個生產要素的所有者都能得到相應的收入。馬克思將其稱為“三位一體公式”。薩伊的生產要素創造價值的分配理論,對以后庸俗經濟學家和當代資產階級經濟學的理論影響極大,他們在分析各個階級的收入時,都是以薩伊的這個理論為依據的。對這一錯誤思想,馬克思早已經批評過了。因此,用物化勞動創造價值不能解決總量之謎問題。馬克思則在勞動生產力與單位商品價值量成反比的基礎上,運用價值轉化為市場價值的轉形理論,通過對相對剩余價值生產的分析,科學地解決了這一謎題。資本家對超額剩余價值的追逐,總是試圖使自己商品的個別價值低于市場價值(社會價值)。從而使自己獲得一個超額的價值,而這是通過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實現的。所以,馬克思說:“商品的絕對價值本身,是生產商品的資本家所不關心的。他關心的只是商品所包含的、在出售時實現的剩余價值。剩余價值的實現本身就包含著預付價值的補償。因為相對剩余價值的增加和勞動生產力的發展成正比,而商品價值的降低和勞動生產力的發展成反比,也就是說,因為同一過程使商品便宜,并使商品中包含的剩余價值提高,所以就揭示了一個謎:為什么只是關心生產交換價值的資本家,總是力求降低商品的交換價值?!闭琴Y本家對超額剩余價值的追求,不斷使勞動的生產率得到提高。當個別資本家的這一行為成為所有資本家的普遍行為時,整個社會的勞動生產率就得到了普遍提高,超額剩余價值生產也就轉化為相對剩余價值生產。這樣,馬克思就辯證地解決了為什么價值總量不變而資本家仍然樂此不疲地提高勞動生產率這一謎題。
3、用“勞動復雜程度高的勞動創造更多價值”為成正比說辯護徒勞無益
馬克思在分析勞動生產率與商品價值量之間的關系時,有這樣一個理論前提:“生產力的變化本身絲毫也不會影響表現為價值的勞動。既然生產力屬于勞動的具體有用形式,它自然不再能同抽去了具體有用形式的勞動有關。因此,不管生產力發生了什么變化,同一勞動在同樣的時間內提供的價值量總是相同的?!瘪R艷和程恩富兩位學者認為,這個假定前提只考慮勞動客觀因素對勞動生產率的影響,忽視了勞動復雜程度和勞動強度等勞動主觀因素的影響。他們引用《資本論》的原文,試圖說明馬克思在個別企業分析層面上、甚至整個世界范圍內承認,受到勞動復雜程度和勞動強度的影響,“勞動生產率高的勞動提供更多的商品價值”這一觀點。對此持相同觀點的還有孟捷,他在論述“正比說”不僅適用于同部門企業的比較,還可以擴展到不同部門的層次時,引入了馬克思列舉的紡紗工和珠寶細工的例子,試圖說明在即使不同的部門之間,在同一勞動生產率條件下,同一時間內復雜勞動可以創造更多的價值(及剩余價值)。
馬艷和孟捷的觀點實際上都是將勞動的復雜程度和勞動強度作為影響勞動生產率的主觀因素,試圖證明生產率高的勞動天然就是復雜勞動;生產率低的勞動天然就是簡單勞動;反之,復雜勞動一定是生產率高的勞動,簡單勞動一定是生產率低的勞動。如按照他們的邏輯,生產率高的勞動就是多量勞動,在生產過程中創造更多的價值;生產率少的勞動是少量勞動,在生產過程中創造較少的價值,那么在研究勞動生產率與單位商品價值量之間關系時,勞動量得不到統一,就無從考量勞動生產率的高低了?!罢日f”所主張的“勞動復雜程度高的勞動創造更多價值”的觀點實際上是將勞動生產率層面的比較,錯誤地理解為不同勞動量的比較。造成以上謬誤的根本原因在于“正比說”研究方法論上的錯誤。馬克思在研究影響勞動生產率的因素時并不是“忽視了主觀因素”,而是在物質資料生產過程中,生產資料作為物的因素就是客觀的,人的勞動是主觀因素,所以,不應將勞動生產率的影響因素分為主觀和客觀因素,勞動生產率本身就是生產使用價值的具體勞動的效率。
在“勞動復雜程度高的勞動創造更多價值”的觀點基礎上,馬艷、程恩富兩位學者對馬克思的上述經典論斷中的“同一勞動”、“同一時間”,做出如下解讀:“同一勞動是指同一企業的勞動,同樣的時間則是指這一部門生產某種商品所需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孟捷也認為馬克思所說的“同一勞動”可以解讀為兩種含義,一種是“生產同種使用價值的勞動”,一種是“勞動的復雜程度不受技術變革的影響,仍然和先前的勞動復雜性上保持同一”。這無疑是曲解了馬克思的“同一勞動在同一時間創造等量價值”這一著名論述。馬克思運用辯證法將勞動進行高度地抽象和概括為“同一勞動”,這是對勞動的質的規定,“同一時間”是勞動的量的規定,不能將其割裂;“同一勞動”其實是千千萬萬勞動的一個“標本”,只有“質”和“量”的同時規定才能真正體現其標準性。所以,正比說的學者口中作為影響勞動生產率的主觀因素,在分析勞動生產率與單位商品價值量之間關系的假定前提中就已經既定,即已經舍象掉了勞動的具體形式,簡單勞動與復雜勞動之間及勞動強度的換算也已經在其背后完成了,這里的勞動已經是同質的、無差別的抽象勞動。在此前提下,分析勞動生產率與單位商品價值量之間的關系時,才有可能將“同一勞動”放在不同的勞動生產率條件下進行比較:同一勞動在不同的勞動生產率條件下創造等量的價值,但生產的使用價值不同;從而得出勞動生產率與單位商品價值量成反比,與使用價值量成正比的結論。反過來說,主張“正比說”的學者在分析勞動生產率不同條件下與單位商品價值量之間的關系時,以“馬克思未對生產過程的主觀要素沒有界定”為由,用勞動的差異否定勞動生產率的差別,來否定討論勞動生產率的差別對單位商品價值量的影響是在“同一勞動”的基礎上進行的這一前提,從而破壞了研究勞動生產率與單位商品價值量之間關系的基本前提。
在中國的傳統文化中,“信用”一詞具有極其重要的分量?!叭柿x禮智信”是人們倡導并力求遵循的行為準則,子曰:“人而無信未知其可也”,“誠信”被視為“立人之本”。在長期的社會實踐中,中華民族形成了重承諾、守信義的道德傳統,留下了“千金一諾”、“一言既出,駟馬難追”的美談佳話。然而,在當今的中國社會卻出現了前所未有的信用危機,“欺詐盛行、信用缺失”的嚴峻形勢,已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筆者認為,當今中國信用問題的核心是商事信用,商事信用信息公開是構建我國良性信用秩序的關鍵。
一、商事信用的概念和特質
商事信用是商法的一個基本范疇。何謂商事信用?我國目前學者尚無統一的認識和界定。筆者認為,商事信用是普通的社會信用在商事領域中的特定化。因此準確理解商事信用必須首先對信用本身有一個基本的認識。
“信用”原本是一種倫理概念,意指“信守承諾、誠實不欺,以此獲得他人的信任”?!叭藷o信不立”,誠實守信是為人處世的基本行為準則,是人之所以為人、人類區別于動物而形成文明社會的最重要的標志之一。作為一種道德規范和倫理要求,信用具有普遍的適用性,適用于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適用于所有的人和所有的行為。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以及法律所具有的特殊的社會調整功能,遂產生了法律規制上的需求,信用也就由單純的倫理范疇而上升為法學范疇,成為倫理規范法律化的典型。今天我們對信用也有著不同的注解:首先指“以誠用人,信任使用”;其次指遵守諾言,實踐成約,從而取得別人對他的信任;第三,指以償還和付息為條件的價值運動的一種特殊形式。[1](P280)盡管信用在不同的場合具有不同的指向和特有的內涵,但上述含義中有一點卻是共同的,即信用的核心是基于信任而形成的特殊的人與人之間的信義關系。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主觀上自身是否具有值得他人對其履行義務能力給以信任的因素,包括誠實、守信的良好品格等人格方面的因素與資本狀況、生產能力等財產方面的因素;另一方面是指其履行義務能力能為他人信任的程度,是來自社會的評價?!盵2](P512-514)申言之,信用是一個人的踐約和守信能力的多層次的社會評價。包括政府信用,個人信用和商事信用。而商事信用是信用在商事領域的具體體現,是商事主體在經營活動中所具有的經濟能力的一種社會評價。
筆者認為,商事信用不同與一般的社會信用,它具有自己特殊的品質。
(一)商事信用與特定的經濟生活相聯系,是商業倫理制度化的產物
在西方的法律文化中,信用一開始就與經濟生活相聯,是商品社會的產物,是商業倫理的制度化體現。眾所周知,任何交易都是建立在交易雙方彼此信任的基礎之上的,只有信賴對方會秉承交易規則及遵守諾言,商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才會實施交易,“賦予對方以信任”是交易得以實現的先決條件,但是單方地賦予對方以信任具有極高的風險。只有當交換的雙方能夠對等地完全識別對方的行為,也就是消除了欺騙的可能性,信任才是無風險的。商品交換者之間是不是講信用、是否能夠信任對方或被對方信任、是否真誠地遵守交易規則,是市場能否存在的基礎條件。也正是基于規范交易秩序、保障市場安全的需要,早在“商品生產者社會的一個世界性的法律”-羅馬法就把“為人誠實,不損害別人”這些信用的基本要求作為法律的基本原則,并且把信用作為擁有法律上人格的重要條件。后世民法秉承羅馬法的這一精神,將信用這一道德準則法律化,使“誠實信用原則”成為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2](P512-528)
盡管信用與商品經濟相伴而生,但在早期的簡單商品經濟時期,信用的法律需求遠不如今天這么突出。在簡單商品經濟的調節下,商品交換主要在特定的交易主體之間進行,由于交易圈子和交易手段的限制,無需借助法律,單靠信用機制本身就可發揮其相應的調節功能。信用主要是由交易者自己來維持,對違約的懲罰來自交易的中斷。但是隨著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日益發展,信用機制自身的功能局限便日益顯現出來。商品交換突破了狹隘的地域限制,實現了時空的延伸,交換往往發生在不特定的主體之間,一個人的信用狀況通常難為人知,失信也因難以被人發覺而不受制裁,違約可能比守約更有利可圖,信用機制自身的調控機能便開始失靈。單靠商人自身的商業道德已無法滿足建立和維護交易秩序和市場安全的需要,由法律來維護和規范信用便為歷史所需,并逐漸演變成為一個日益重要的法律問題。這樣,具有普遍意義的倫理規范和道德操守逐步特定化為商業倫理,并進而形成了商法規則和制度。商事信用就是商業倫理的一種制度化反映。
(二)商事信用的本質屬于一種經營性資信,而非單純的人格信用
首先,商事信用發生在商事活動領域,與商事主體的人格利益相聯。信用本身具有較強的人格屬性,與人的特定身份相聯。在古羅馬法時代,信用只專屬于部分自然人,法人和不完全人格的人和無人格的人不具有信用。[2](P512-528)就商事信用而言,商事信用自然專屬于商事主體,而非商事主體所擁有的信用不能稱之為商事信用。所以,與特定的商事主體和特定的商事活動相聯的商事信用必然首先體現出的是一種經營性信用,即與盈利目的相關聯的一種特殊信用。當然,在無商不在的今天,消費信用也已轉化為商事信用,而嚴格意義上講,消費者并不是傳統意義的商事主體,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消費信用之所以轉化為商事信用,是因為賒帳經濟和消費信貸的出現,而賒帳和消費信貸也可以從廣義上視為一種特殊的資本運作形式,消費者通過賒帳和信貸增加了其自身財產的價值利用效率,故此時的消費者已非傳統意義上的消費者。
其次,商事信用的基礎在于單純的資產信用,而非單純的人格信賴。目前,在普通的社會領域,衡量一個人信用程度的高低的標準,恐怕仍然是一個人的誠實守信的道德操守。但在商事領域,信用高低的標準遠非如此簡單。一個道德品德再高之人,如毫無資產做后盾,其信用也恐怕高不到哪。正因為如此,現代各國民商法無不把資產作為衡量商事主體信用高低的主要尺度。擔保是信用在法律上的一種表現形式,是對被保證人信用的增加,物的擔保所產生的信用毫無疑問來源于被抵押或質押的財產;人的擔保在表面上看,似乎是以保證人的個人信用來擔保債權的實現,但最終發揮作用的仍然是保證人所擁有的財產,所以,判定保證人信用好壞的決定性因素,仍然是保證人的財產狀況、支付能力,尤其是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的代償能力。因而現代各國民法都把具有代償能力作為擔任保證人的法定條件。故商事信用本質上應屬于一種資產信用。
以財產信用為基礎的經營性資信用正是商事信用區別于傳統的其他社會信用的一個重要內容。
(三)商事信用是一種兼具人格權與財產權性質的混合性商事權利
信用屬于社會對一個人的品行和人格的評價,屬于一種典型的精神性權益。在非商事領域,對于一般的自然人,其信用的財產性質微不足道。侵害普通信用承擔的也主要是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非財產責任,對受害人予以精神上的撫慰是其主要目的??墒?,在商事領域,信用一旦和商業目的結合,便具有不可低估的經濟價值。信用通常被視為商人的“第二身份證”,它不僅能給其擁有者帶來巨額的財產利益而且還能夠以金錢衡量其價值,信用本身已演化為一種無形財產。事實上,信用也只有和商業目的相結合,才使其具有財產價值。
總之,商事信用是商事倫理制度化的產物,是商事主體履約能力的一種社會評價。它源于商事主體自身的履約能力和償債能力,表現為對商事主體經濟信賴的社會評價。故其本質體現為一種經營性資信。
二、信用公開與私生活權利保護的沖突與協調
構建一個開放的社會信用體系,已成為社會各界的共識。但在多大程度上開放,如何開放則面臨諸多的理論難題和制度障礙。商事信用的公開是否會構成對個人私生活和商業秘密的侵犯,如何既能使個人信息得到有效保護,又能使商事信用順應信息時代的要求,成為商事信用制度建設中無法回避的理論難題。
(一)信用公開對傳統隱私權觀念的沖擊和挑戰
出于對人性的關懷及對個體人格和利益的尊重,傳統民商法素來強調對個人隱私的保護。在很長的一段歷史時期內,一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財產狀況、收入與負責、個人檔案、納稅記錄、及財產信息等情況均被視為私生活信息(informationprivacy)或個人信息(personalinformation),屬于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他人不得問津。但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信息時代的到來,商事信用公開呈現出越來越開放的態勢,傳統的隱私權觀念與信息時代的特殊要求發生了激烈的碰撞。
1.信息公開-商事信用的時代要求
隨著信息化時代的到來,商事信用同樣呈現出高度信息化和公示化的特征。信用信息的量化和公開,為信用的快速傳遞、識別和判定提供了便利,有效地降低和削弱了市場交易風險,順應了現代商業高效、快捷、安全的需要。首先,信息的量化為信用的快速傳遞、識別和判定提供了條件。所謂信用量化,主要是指信用評估標準和指標的量化。即社會對商事信用的評價,逐步摒棄眾多的模糊性因素,而根據一定的評價體系和評價標準,將決定信用的各種因素予以量化,形成具體的指標參數,通過具體的指數確定相應的等級,為投資和交易活動提供一個簡潔、直觀的判斷對方信用的標準。
現代社會市場交易越來越多地體現出時空的延伸和分離。交易者很多情況下是素昧平生,甚至在整個交易過程中仍不謀面。交易方式的改變、交易空間的拓寬,使每一個投資和交易行為本身隱含的風險巨增,客觀上要求更加迅速、客觀、準確地了解對方的信用狀況,從而確定和減少自己的交易風險。如何解決交易方便、快捷與交易安全這一對矛盾,便顯得極為突出;而另一方面,投資和交易方又迫切需要將自己的信用狀況及時地傳遞給對方,并使對方能夠迅速作出識別和判斷,以擴大影響、吸引客戶。這就要求信用評估必須作到便于傳輸、便于識別,而且準確、客觀。于是信用信息量化就應運而生,美國、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瑞典等西方市場經濟國家都已形成各具特色的信用評級制度。信用量化成為商事信用制度的一個顯著的時代特征。
其次,信用量化的過程實際上是商事信用信息對他人的公開的過程,信用信息的公開意味著商事信用信息已不再是他人不能問津純粹的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信用的量化是借助特定的社會機構-資信評估機構得以實現的。信用信息量化的過程實際也是個人信息對第三者公開的過程,它涉及信用的采集、辨別、整理、判定等多個環節。如果信用信息仍被視為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信用的量化工作將無從開展。所以,信用信息的量化是建立在個體對其隱私的部分放棄的基礎之上的。
再次,信用信息的公示既是信用信息量化的目標,也是時展的必然。一方面,信用信息的量化,其目的是為快速傳遞、辨別和判定某一商事主體之信用度。而信用傳遞的途徑盡管很多,但通過特定的載體向社會公開則無疑是傳遞速度最快、傳播范圍最廣,也最為有效的方式。因此,信用的量化只是手段,而非目的,讓更多的交易者了解和知曉,擴大其影響才是其真正目的所在。另一方面,信用的公示是交易對方行使知情權,減少或降低交易風險的客觀要求。隨著現代金融業的發展、交易手段的更新和交易空間的拓展,市場風險無時無處不在。一個人的資產狀況、收入與負債情況、違約背信記錄等就不僅僅是單純的個人私事,而直接關系到其個人的踐約能力,關系到他人預期利益的實現程度,作為交易相對人自然有權過問和了解其相應的信用狀況。但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如何了解和把握對方的信用狀況,降低交易的風險和成本,便成為確保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的全局性問題。為了保障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客觀上要求在個人信息與公共信息之間作出新的界定。傳統上屬于個人私生活領域的部分內容將不再為個人信息,而成為大家可以共享的公共信息,應該通過法定的方式和途徑向社會公開。美國1971年率先制定了《公平信用報告法》(FCRA),規定諸如消費者收入與負債、破產記錄、偷漏稅記錄甚至消費者的消費特點、性格和生活方式等將成為征信機構可以依法取得和傳播的信息。而英國的公司法則要求無論是上市公司還是普通公司公開其財務報表。[3](P44)
綜上所述,信用公開已成為一個不爭之實。各國商事立法和商事實踐,已充分顯示信用信息已不再是純粹的私人信息或商事秘密,而與社會交易秩序密不可分,部分信息已轉化或正在轉化為社會公眾信息,個人的私生活領域正在迅速縮減,而公眾的領域正在急劇膨脹。傳統的隱私權概念及其實際內涵正在微妙的變化中承受著現代市場經濟的沖擊和挑戰。
2.私生活權利保護-一個同樣富有時代意義的理論與現實話題
人性的關懷首要的是對人類自身的關懷。對私法來說,捍衛人性的尊嚴,確保人的自由和安全,無疑是其終極目的。著名學者馬克?普拉特納先生指出,個人權利的第一要義就是“在人們追求幸福的過程中保護私人領域、目標多樣化和多重性。”[4](P73)所謂私生活(privacy)是相對于公共生活而言的,指與公眾無關的純屬個人的私人事物(privacyaffairs),包括私人的活動、私人的活動空間以及有關私人的一切信息。私生活的權利(therightofprivacy)則指上述個人的私生活不被公眾或他人騷擾、知曉和干涉的權利[5].私生活權利的核心是隱私權,即民事主體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具體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住居不受他人侵擾及保有內心世界、財產狀況、社會關系、性生活、過去和現在其他純屬個人的不愿為外界知道的事實的秘密權利”[6].對個人隱私權的保護素來是各國民事立法保護的重點。隨著科技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個人私生活權利的保護之重要性不僅沒有削減,相反,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各國政府充分認識到僅靠民法、合同法和侵權法,在傳統的私權領域為個人私生活權利提供保護已不足以保障個人信息自由和信息安全,必須由國家,利用公共權力加大保護力度,以給人們創造一個更為自由和安全的生存環境和空間。1974年美國《個人隱私法》(TheFederalPrivacyAct)的出臺,率先開創了通過單行法保護個人私生活權利的立法先河。為此,國際組織及不少市場經濟國家紛紛作出決議和制定立法,強化對個人數據信息的保護。[7](P74)可以說,國際社會在個人私生活權利的保護方面早已突破了傳統的局限于個人人身權和財產權保護的概念,個人信息權的財產性質得到認可并在國際、國內經濟生活中占有越來越重要的地位。一國法律對其保護是否充分,甚至成為跨國交往或交易中的重要條件。[5]
盡管私生活權利的保護得到了長足的進步,但在私生活的理解和把握上,仍然面臨著很多實際難題。私生活與他人生活、公共生活,個人利益與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之間的界限始終難以作出準確界定。確保信用公開而又構成對個人隱私和私生活的侵犯,便成為各國理論界關注的焦點和立法規制的重點。
3.私生活權利保護與信用公開-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沖突與協調
在社會分工日益細化,經濟交往日益頻繁的現代市場經濟社會中,“陌生人”之間的關系更加密切,在社會關系的網絡中,任何人也無法逃避與他人合作這種基本模式,信用成為社會規則體系運行的基石。信用觀念已經脫離了相對人之間單一法律關系的內容,成一個規則,并代表社會利益出現。因此諸如個人的財產狀況、收入與負債、納稅記錄、違約守信情況等原本屬于私人生活之信息,出于交易安全和市場經濟發展之需要,而不得不向他人開放,而電子網絡的形成和快速發展,為信用信息的全面開放提供了現實條件,信用開放已成為一股不可抵擋的世界潮流。但另一方面,信用采集、整理等活動不可避免地會觸及個人的私人領地,甚至會構成對他人私生活的侵犯,個人私生活權利的保護隨著各國信用業的出現和發展,顯得尤為重要。如何處理二者之間的關系,協調二者之間的沖突,遂成為各國理論和立法關注的焦點。美國是當今信用管理體系最為發達的國家,在其16項生效的信用管理相關的基本立法中,直接規范的目標都集中在規范授信、平等授信及保護個人隱私權方面。
筆者認為,商事信用公開實際上是一項法律制度建設,哪些信息應當公開,以什么途徑和什么形式公開,都是涉及公私權利如何界定和如何得以保護和實現的重大理論問題。其實質是個體權利與公共利益的沖突與協調的問題,反映的是個體本位和社會本位的價值觀念的取舍問題。正如我國學者所分析的那樣,隨著社會的進步,傳統私法正經歷著一個從契約到社會的轉變,私法上的人要完成自我實現的理想,不應僅僅著眼于個人權利的滿足,還要意識到超越自我是實現自我的必要方式。[8]而商事信用(尤其是消費者個人信息)由封閉走向公開的過程,實際上正是私法主體個體利益逐步讓位與社會利益,由單純的自然人向社會人演進的過程,也可以說是為更好地實現自我而超越自我的痛苦裂變的過程。當然,個人利益向社會利益的讓位,決不意味著個人人格和尊嚴的喪失,私人生活空間的淪喪,對私人領地的恣意侵犯絕非信用公開的目的和初衷。
(二)我國信用公開的困境和制度障礙
目前,中國商事信用仍處在一種相對封閉的狀態。低開放度已嚴重制約著中國信用經濟的培育和發展,影響著信用環境的凈化。為此,加快建立一個開放的信用體系已成為社會各界的共識。但是,信用開放體系的建立在中國仍存在諸多制約因素。
1.理論制約
近年來,以隱私權、商業秘密等為核心內容的私生活權利保護問題引起了法學界的廣泛關注,并涌現出了一批有價值的理論成果,對喚醒人們的私權保護意識、保障個體權益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是,令人遺憾的是,在學界談論私權之時,對亟待理論界探討和研究的私權與公共利益的關系及其合理邊界問題,我們法學界卻很少加以研究(注:筆者曾有意識地查閱了相關論著,但鮮見這方面的論述,惟在李文濤所發表的“淺論商業秘密權的限制”(載于《科學?社會?經濟》雜志2000年第4期)及唐海濱等所撰寫的“有關商業秘密立法的重點難點問題”(載于《中國法學》1999年第4期)對此有所論述。),理論研究的相對滯后也客觀上影響著信用開放的進程。
一方面,在現實生活中,究竟哪些屬于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是否被視為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之信息,他人就絕對不能問津,對這些問題人們尚存在不少似是而非的理解。單就商業秘密而言,就存在認定范圍過寬之嫌。從學界的主要觀點來看,現在我們視為信用信息的因素,包括經營負債情況(資產負債表等財務會計報表、企業經營資信狀況、納稅記錄及對當事人影響較大的經濟訴訟)似乎都屬于商業秘密。作為商業秘密,當事人當然有對其采取保密措施,施加控制,并排斥他人介入和干預的權利。另一方面,由于商事信用的公開必然會涉及對商事主體其他私人信息的了解和掌握,故信用如何公開,人們卻又缺乏理論上的研究。似乎一談信用公開,就不存在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保護問題。理論界尤其是法學界對信用問題缺乏應有關注和熱情,對信用公開與隱私權和商業秘密保護之間的關系問題缺乏基礎性研究。信用征集、使用及監督、管理等制度缺乏應有的理論支撐,從而使有關立法難以很快出臺。
2.制度障礙
我國信用體系的開放,不僅受制于傳統,而且現行的許多制度也潛在地制約著信用開放工程的啟動。下面擇其中重要的幾項商事制度加以剖析。(1)商事登記制度
商事登記是指依照法律或法規的規定,由商人籌辦人或商人為設立、變更或終止商事主體資格,將應登記的事項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于登記薄,并被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公告的法律行為。商事登記的目的在于:保護社會公眾的利益,實現交易安全;昭示當事人的信用;方便政府管理,提高政府的運作效率。[9](P47)因此,商事登記法堅持采取公示主義原則,要求交易當事人有關營業上的一些事實,如果與利害關系人有關系時,必須公告通知,方能發生法律上的效力。商人資產信息的登記與公開首先內蘊了商事主體未來交易中履行債務的實力,而有關的商號登記、法定人的登記、商業負責人特別印章的登記、商事主體營業場所及分支機構等信息的登記與公示,均有助于增強相關交易主體對特定商事主體的信任,從而為商事主體的商事信用奠定基礎。然而,我國現行的商事登記制度在信息的公開方面存在明顯的不足。首先,現行規定并沒有明確當事人履行商事登記信息公告之義務,公告義務主要承擔者是登記主管機關。由此至少產生了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由于公告是政府行為,有無按要求作出公告是政府之事,故只要當事人履行了登記手續,也即產生對任何善意第三人的對抗效力;二是如果產生登記真實而公告不實之情形,給他人造成損失,當事人將不對公告不實的后果承擔責任,其責任應由登記機關承擔。[9](P51-52)這種規定顯然與市場經濟所奉行的登記事項公示和信用公開原則背道而馳,無益于當事人信用的昭示。其次,現行商事登記資料信息查詢渠道不暢。目前,在我國不僅商事登記法規繁雜,查詢困難,就是外界查找商事主體登記檔案資料也受到極大的限制。依照國家工商局指定的《企業登記檔案資料查詢辦法》規定,只有公檢法司等部門才能查閱企業登記檔案,律師只有憑法院的立案證明才可查閱企業登記檔案,至于一般的社會公眾、投資者和中介機構則無法查閱到有關商事登記信息。我國現行的將企業檔案這一公眾資訊作為商業秘密的作法,對投資者和中介機構開展業務產生了很大負面影響。
(2)銀行法律制度
銀行對客戶履行保密義務是世界各國的通例。無論法律是否明確規定銀行之保密義務,在實踐中銀行都會遵守為客戶保密的商業慣例。銀行履行保密義務的方式有兩種:一是保持緘默,即工作人員在工作或生活中,不輕易在平時的言談中主動泄露存款人的存款信息;二是拒絕查詢,即對存款人以外的人的詢問不加以回答。但是,為客戶保密這一義務在世界各國都沒有被絕對化。如“在德國,要求銀行提供客戶一般的信用價值的標準信息是一種廣泛運用的商業實務(慣例)”,由于“銀行拒絕提供其客戶的信息比起提供不大有利的信息更加損害他的信用地位”,所以,“在銀行與其客戶所簽訂的合同的一般條款中包含了對這種信息的普遍贊同”。我國《商業銀行法》第29條和第30條也明確規定了商業銀行對客戶的保密義務,規定對于個人儲蓄存款和單位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凍結和扣劃,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我國《商業銀行法》本身并沒有明確列舉銀行保密義務的例外情形,而是授權其他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作出規定。這些例外規定在《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稅收征管法》、《海關法》、《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之中。依據上述法律、行政法規,有權行使查詢權的只限于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稅務機關、海關、審計機關等國家司法及行政機關,而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無權查詢商事主體在金融機構中的存款信息。事實上商事主體的資信狀況仍然是作為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來看待的。
(3)競爭制度
1993年9月2日通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我國第一個也是目前唯一的一部對商業秘密作出界定的法律規范。該法第10條第3款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與美國、加拿大等多數市場經濟國家不同,我國現行立法采取的概括式的定義方式,其本身就具有較大的模糊性,究竟哪些信息屬于經營信息,缺乏科學的界定,其結果是商業秘密的范圍呈現出無限擴大的趨勢,這對于資信信息的公開同樣起到了意料不到的制約作用。(注:在國外,我們很難發現有對商業秘密作出如此寬泛界定的。如美國1985年重新修訂的《統一商業秘密法》第1條第4款規定:“商業秘密意為特定信息,包括配方、樣式、編輯產品、程序、設計、方法、技術或工藝等?!奔幽么?984年的《統一商業秘密法草案》第1條第2款規定:“(1)本法中商業秘密是指特定信息,該信息:a.已經或將要用于行業或業務之中;b.在該行業或業務中尚未公知;c.因為尚未公知,因而具有經濟價值,并且d.特定情勢下為防止其被公知以盡合理保密努力的對象。(2)定義商業秘密的信息包括產品、計算機程序、方法、技術、工藝產品、裝置或機器之中的信息?!睆纳鲜鰢蚁嚓P規定中,有一點似乎可以肯定,企業的資產狀況、負債情況、納稅記錄、訴訟資料等信息,在這些國家并沒有象我國不少學者所認為的那樣,被列如到了商業秘密的范疇。)由于對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存在著過于寬泛的理解,在我國本應作為公眾信息的許多商事信用信息卻被人為地加以分割,并封鎖在稅務機關、工商機關、司法機關、金融機構等各自的內部檔案之中,無法得以匯總和公開。如欲形成一個開放的信用管理體系,就須對現行的不少商事立法作出相應的審視,以清除其障礙。
(三)信用公開與私生活權利保護的協調與處理-中國信用立法成敗的關鍵所在
中國信用立法已迫在眉睫,其目的是為商品經濟的發展提供一個信用開放和公平享有、使用信息的環境,增強社會信用信息的透明度,以整頓信用秩序,同時適應WTO對信用公開化的要求。我們也必須清醒地認識到信用公開對個人私生活所可能帶來的各種不利影響,正確界定和區分公共信息與個人信息的合理邊界。沒有對個人私生活權利的保障,中國的信用業也就不可能得到健康發展。因此,信用公開過程中的隱私權保護問題是關系到我國信用立法成敗的關鍵問題。鑒于此,筆者認為,有必要明確以下幾個指導思想:
1.正確區分個人信息與公共信息
衡量屬個人信息還是公共信息的標準,應該是主體利益標準。凡是涉及公共利益,可以而且應該向全社會開放的信息,就屬于公共信息。對于經營主體及信用消費的消費主體而言,其資產狀況、納稅情況、重大訴訟、嚴重違約記錄等涉及其信用評價的基本要素,其公開與否直接關乎他人利益,故不應該再視為與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無關的私生活信息,相反應該為交易相對人或社會公眾知曉,成為公共信息的組成部分,可以也應該向社會公開,至少可供利害關系人查詢。個人信息則是與他人利益無關,純屬個人私生活領域,應該由個人支配和控制之信息。對于個人信息,任何人都負有保密的義務,征信機構亦不能例外。個人隱私屬于個人信息自不待言。對于商業秘密而言,嚴格來講其是否公開,對于他人尤其是競爭者而言會有不同的影響,但該類信息的保密因不會損及他人而無公開的必要,故不能輕易地認定為公共信息,而只能視為企業的個人信息。企業的生產經營計劃、產品開發研制計劃、客戶名單、銷售網絡等經營信息就屬于此類信息,應屬于個人信息。
2.區別對待經營者與個人消費者
凡是以實施商業交易為其職業,持續地反復不斷地從事同一性質經營活動的商品生產和經營者,包括經理、代辦人等,都屬于傳統意義上的商人。因其持續地從事特定的經營活動,不斷地與社會上不同的經營主體和消費群體發生各種各樣的商事交易關系,故其信用信息應更多地轉化為社會公共信息,及時地予以公示,有助于保護正常的社會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反之,對于個人消費者而言,他們并不從事特定的生產經營活動,平時主要是以普通民事主體,而非商事主體的身份出現,只是在特定的情況下,如消費信貸等信用消費的情況下,才轉化為廣義上的商人。由于其交易對象畢竟有限,因此其信用信息在多數情況下屬于個人信息,對其個人信用的采集、使用必須適用不同于前者之原則。
具體而言,經營者的信用信息,絕大多數應進入公共領域,盡快向社會開放。當務之急是修訂現行立法,改變當前企業信用信息透明度低的狀況。各相關政府部門,如工商、海關、法院、技術監督、財政、稅務、證券監管等部門應該依法將自己掌握的經營者的信用數據通過一定的方式向社會開放,以保障經營者的信用信息能被社會知曉。即使那些暫時不宜向全社會公開的信用信息,政府也應有一套信息、征信數據取得和使用的程序??偟脑瓌t應該是凡是可以公開,以及能夠通過一定的正規的方式和渠道獲得的信息就應該盡快開放,以增強商事信用信息的透明度。
至于消費者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則應該采取相對謹慎的原則。因為消費者個人信息中的絕大多數并不屬于公眾信息,不宜進入公眾領域。所以,信用立法必須明確個人在征信機構進行征信活動中的權利,限定信息傳播的范圍。首先是明確個人權利。包括:第一,同意權。個人征信體系建立的目的應立足于個人信用信息的有效利用,服務社會應是次要目的。在一個信用發達的社會,公開個人信用資料的內容越多,范圍越廣,則尋求個人信用消費的機會就越多。所以,為取得他人信任,達到自己預期的消費目的,大都樂意將自己的信用信息交由征信機構,并授權他人使用。但是,我們并不能排除有相當一部分消費者情愿保有一片私人領地,而并不愿將自己的個人生活,如消費習慣、家庭財產、個人收入等公之于眾。對此,就應充分尊重消費者的個人意愿,不可強行征集和使用。因此,對個人信息的征集和使用,應征得本人的同意或授權,這是一個必須堅持的原則。第二,知情權。信用當事人應有權利要求查閱自己的信用檔案,了解自己的信用評價情況及評價標準,掌握自己的信用等級。第三,異議權。如當事人認為自己的信用信息有誤,有權提出異議,要求予以更正。個人異議報告應納入個人信息范圍。其次,應限定信息的傳播范圍。從國外情況來看,信用信息的使用者一般包括三類:與本人進行信用交易的金融機構和其他商業機構;本人授權的自然人或法人;依職權進行調查的司法機關以及稅務、審計、海關等行政機關。此外,還應明確規定征信機構及信息使用人對個人隱私的保密義務,凡泄露個人信用信息、超范圍使用個人信用信息以及擅自修改信息或降低個人信用信息的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本人授權使用與法律授權使用相結合。
對信息的使用,應兼顧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統一,采取本人授權使用與法律授權使用相結合。一方面,作為信用信息的擁有者有權決定其信息的傳播范圍、使用方式,可以授權他人使用個人信息及企業信息,以充分有效利用其信息資源;另一方面,國家也可以基于公共利益之考慮,通過法律授權社會組織或個人依法享有和使用他人信息。但對經營者的信用信息和消費者個人的信用信息,法律授權使用的范圍、方式和途徑都應有所區別,以保證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有機統一。
三、信用公開與市場化運作
信用建設的確已成為熱得燙手的話題,但按什么樣思路來促成信用信息的開放,人們的認識卻并不統一?,F在不少人力主在信用公示工程中,政府應發揮主導作用,而不少地方的政府的工作報告中也宣稱政府要掛帥,并且各地紛紛出臺了不同的信用服務體系。信用建設問題引起各級政府重視,這是一件好事,但令筆者不無擔心的是,這種一轟而起的政府行為是否能夠真正解決信用市場所存在的問題。信用機制的打造,離不開政府的推動,但信用業的健康發展必須走市場化的道路。
(一)市場主導是現代市場經濟國家信用體系建設和信用管理的發展方向
信用評級業在西方國家已有近百年的發展歷史。各國在構建自己的信用管理體系的過程中,曾形成了各自不同的信用發展思路和信用管理模式。其中,德國和法國曾推行的就是以中央銀行建立的中央信貸登記為主體的國家社會信用管理體系。該信貸登記系統主要是由政府出資,建立全國數據庫網絡系統,征信加工的產品主要是供銀行內部使用,服務于商業銀行防范貸款風險和央行金融監管及貨幣政策決策,采取的是政府主導模式。而美國則實行的是純粹的市場主導下的社會信用管理體系,美國全國的企業和個人征信公司、追賬公司等都是從盈利目的出發,對金融市場參加者們的信用狀況進行調查登記,將資料記入數據庫,連續跟蹤客戶的信用變化情況。日本采取的是以銀行協會建立的會員制征信機構與商業性征信機構共同組成的國家社會信用管理體系。由于采取的模式和指導思想不同,其實施效果也不盡相同。注入市場因素,積極發揮市場的導向功能,已成為其他市場經濟國家積極推動征信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日本帝國數據銀行等商業征信公司在日本的出現和崛起,就是日本推動征信業市場化的主要結果。[10]信用信息數據的開放和市場化運作是當今各國信用管理體系的主要內容。
(二)政府主導立論理由難以成立
目前倡導政府主導信用體系建設,尤其是信用服務體系建設者為數不少,其立論依據也頗多。為了避免正在著力構建的商事信用服務體系走向誤區,下面就其中的兩種主要論點加以辨析。
1.市場發育不足論。認為我國作為“非征信國家”,信用中介服務的市場化程度低,雖然目前也有一些為企業提供服務的市場化運作機構和信用產品,但信用中介服務市場仍存在明顯的雙重供需不足:一方面是信用服務行業的社會需求不足,另一方面是國內有實力提供高質量信用產品的機構或企業還很少,因此單靠社會力量恐一時難以建立有效的社會信用服務體系,需要政府利用自己的權威來營造。也有學者提出了“階段論”的主張,認為在近期采取政府主導模式,隨著征信制度的發展再逐步注入市場因素,最終形成兩種模式并舉。[11]應該說,上述同志可謂準確而又深刻地認識到了我國信用服務業的現狀,其提出的兩步走的思路不能不說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但是,如仔細推敲,便會發現這種理論的狹隘和偏頗所在。就像我們不能因為營養不良而就主張患者不進餐或少進餐這一簡單道理一樣,市場發育不足根本不應成為否定走市場化運作的理由。中國信用服務市場不足是由于觀念和制度上的障礙導致的結果,是因為缺乏信用市場生成的外在環境。我們需要做的,不是由此而否定市場,相反應該是大力倡導和培育市場,為信用市場的充分發育創造外在條件。如果我們以市場發育不充分為理由,倡導由政府來主辦或獨辦信用管理服務機構,其結果只能使正在萌生中的市場意識和剛剛有所起步的中國民間征信業遭到無情打擊和扼殺,中國信用中介服務市場化之路將變得更為坎坷,所謂的兩種模式并舉的設想恐怕也只會演化為一相情愿的空想。這種寄望于政府行為解決市場問題的傳統思路注定要走彎路,其產生的必然結果是造就一個新的領域的壟斷。(注:實際上,危險信號已經發出。據了解,上海市已成立了一家資信公司,該公司由政府直接參與,公開表示不允許其他市場主體投資此類公司。www。/gb/content/2002-03/9content-33320.htm.)筆者認為,明智的做法應該是從一開始就確立市場為導向的發展思路,這也是WTO規則的基本要求。
2.政府權威論。主張信用服務應由政府主導的同志擔心,信用服務若采取商業運作會因為商人惟利是圖的本性而無法保證信息資料的公正性。相反,政府組建信用服務體系,既可做到資源統一,又能保證信息可靠。此即為“權威、資源共享”。政府出于資源統一、避免重復建設以及信息可靠等考慮當然是好意,但是否有必要自己去操持,花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投資在信息的加工、整理上呢?筆者認為,大可不必。因為政府完全可以把基礎信息公開,讓多個信用服務公司在同一信息平臺上競爭,為競爭者提供更優良的服務。競爭能讓產業充滿活力,讓信用產業真正發展起來,并給消費者帶來實惠。至于市場無法保證信息公正性的擔心更為多余。商人的確具有惟利是圖的天性,但正因為惟利是圖,他要在市場上生存、發展、壯大,他才更需要靠實力贏得消費者的認可,他才會努力做得更好。而政府不同于企業,它沒有生存壓力和利益動力,加上我們目前的管理還是粗放型的,很難做到像服務企業那樣精細,大量的日常交易信息它無法也無從掌握。中國本來就有著濃厚的政府管制情結,我們對什么問題都習慣于采取政府監管和運作的模式,但事實上政府鑒于其人力、財力、物力等各方面的限制,很多事情它并沒有管住、管好,也無力管住、管好。商業化或市場化才是中國信用業的唯一出路。
(三)市場主導并不意味著政府無所作為
強調信用公開的市場化運作,并非要否定或排斥政府在信用體系構建中的作用。相反,中國信用體系的構建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包括信用公開機制、信用服務機制和信用監督機制的培育和發展,而這一切均離不開政府的推動。因此,強調市場在信用公開和服務方面的主導作用,并不會動搖政府的功能和定位?!罢苿印睉撌俏覈庞皿w系構建的重要指導思想之一。政府在我國信用體系建設中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對信用市場發育和信用環境形成的推動。
1.加快信用立法,規范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信用建設必須立法先行,這是世界各國信用制度實踐的一般規律。因此,應以信用作為立法基點,盡快制定并頒布相關法律、法規,指導信用體系的建設。當務之急是抓緊制定《社會信用法》,為征信機構業務活動的開展提供法律依據,并修改現行的商事登記、反不正當競爭等相關法律、法規,為信息公開掃除法律障礙。
2.實現商事主體,尤其是經營主體基礎信息的公開。工商、海關、法院、技術監督、財政、稅務、外經貿部等政府機構應依法將自己掌握的企業信用數據通過一定的形式向社會開放,為信用服務機構和社會公平享有和使用信息提供平臺。
3.推動信用咨詢和服務業的發展。發展專門的信用咨詢和服務業,及時準確地為交易和投資者提供對方的公正、可靠的信息,是世界各國減少市場風險、增強市場信用的重要舉措。我國信用咨詢服務業最近幾年雖有所發展,出現了一些為企業提供信用服務的市場運作機構(如征信公司、資信評估機構、信用調查機構等)和信用產品,但沒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學的信用調查和評價體系,導致了企業的信用狀況得不到科學、合理的評估,市場不能發揮對信用狀況的獎懲作用,企業也缺乏信用管理的動力。因此,政府的主要任務應是大力完善信用服務機制,積極培育信用服務市場,著力推動信用咨詢服務業的發展。信用服務機制的健全和完善亟待從信用服務的主體制度和行為制度兩個方面予以強化,包括建立信用服務主體的設立及準入制度、規定信用信息服務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確立信息咨詢服務機構的行為準則等,為信用咨詢服務業的發展提供理想的外部環境。
4.強化中介服務行業監管,完善信用信息監督機制。針對市場惟利性的特點,政府還應注重信用信息監督機制的建設。在信用市場培育的過程中,由于信用評估和信息服務制度的不完善,信用咨詢和服務機構在巨額利潤的驅動下,更有可能成為某些企業虛假信用度的“制造商”和培育者,成為某些企業進行信用欺詐的幫兇,“虛假的信息比沒有信息更可怕”。因此,政府對信用市場的監管就是對正在形成和發展的中國信用服務業的一種正確引導和扶持。
信用問題是一個古老的話題,早在古羅馬法時代就顯見端倪。在近現代民法中更有“誠實信用”原則和失信受罰等私法救濟機制的確立。時至今日,信用問題之所以再度成為人們關注之焦點,概因信用信息封閉與經濟全球化之發展趨勢無法相容。在商事領域,信用公開將是恢復信用機制自身調控功能的客觀要求。一旦信用信息資源能為社會所知悉,參與交易之各主體自會采取相應的措施選擇信用良好者與其進行交易,而信用不佳者自然會受到經濟上的制裁。因此,信用立法的核心當是促成信用公開,為信用機制及其他民商法制度作用之發揮提供一個理想的環境。然而,這一切都需建立在市場導向的基礎之上,而政府信用的確立,樹立法律的權威同樣是恢復商事信用的前提,在一個有法不依,或有法難依的社會,社會信用包括商事信用都是無從建立。因此,我們在呼喚誠信之際,更期盼著政府信用的強化。這表明談商事信用決不能只能就事論事,理論界的討論還僅僅是開始,但愿這不是一個多余的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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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經濟全球化與法律制度的發展
(一)經濟全球化與法律的趨同化
1、經濟全球化。經濟全球化這一術語,最早出現于20世紀80年代中期。前世界銀行首席經濟學家、諾貝爾獎獲得者約瑟夫斯蒂格利茨曾經對經濟全球化做出過如下解釋:“從根本上來說,經濟全球化是將世界各國和人民更加緊密聯系在一起的綜合過程。在這一過程中,阻礙各國之間貨物、服務、資本和人員自由流動的人為障礙將被打破,交易成本(包括運輸和通訊成本)將大大減少”[1]。由此可知,經濟全球化就是指人類經濟活動跨域民族、國家界限在世界范圍內相互融合的過程,具體來講,是指各種生產要素在世界范圍內的自由流動和合理配置,逐步以至最終完成消除國家之間各種壁壘,使其相互滲透、相互影響、互相依存并不斷加深,從而實現經濟上的世界一體化[2]。人類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經濟全球化的作用更加普遍、趨勢更加明顯,其特征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全球大市場的形成和維護,即市場全球化;二是各種生產要素在全球范圍內配置,即生產要素全球化;三是勞動力在全球范圍內自由流動,即勞動力全球化;四是市場風險波及全球,即風險全球化。經濟全球化是歷史發展的產物,它反映了生產社會化和商品發展的客觀要求,是社會化大生產和現代商品經濟發展的普遍規律的體現。經濟全球化表明,世界發展的主題由過去的以政治對抗、軍事對峙為內容的“政治軍事中心主義”轉向了以經濟發展、經濟競爭和經濟安全為內容的“經濟中心主義”,主權國家通過和平競爭的方法和正當的經濟往來獲取利益,成為影響這個時期國際關系的主要潮流。經濟全球化對于各國來說,意味著本國經濟發展超越國界,與國際經濟的聯系不斷擴大和深化,進而達到相互融合的過程,其實質是資源配置市場化的延伸,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要求。因此,從發展趨勢來看,經濟全球化是一個不可抗拒的時代潮流;從本質上看,經濟全球化是一場市場化的制度整合,是市場經濟規則在全球范圍內擴展并發揮基礎性調節作用的過程。
2、經濟全球化促進法律的趨同化。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在客觀上必然要求市場交易規則的統一與趨同。但是,交易規則的統一與趨同,從歷史上看有兩種途徑可以實現,一是通過軍事戰爭迫使戰敗國接受自己的規則要求,二是通過法律的變革使相互之間的規則趨于統一。歷史事實表明,戰爭的途徑不僅給交戰各國的人民帶來痛苦與災難,而且也無法真正實現交易規則的統一,20世紀以來的兩次世界大戰就是明證。相反,通過法律變革的途徑來實現交易規則的統一無疑是一條正確而有效的途徑。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基于市場統一化的需求,相繼出現了眾多的一個國家與另一個國家之間的雙邊規則、若干國家之間的多邊規則以及為許多國家共同制定和遵守的世界性規則,如《國際貨物買賣統一公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公約》、《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時效期限公約》、《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關于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民商事案件國外調查取證公約》等,尤其是在1995年根據“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達成的《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截止2008年7月,WTO成員已達153個,成為迄今為止統一國際市場最具影響力的國際公約。這些公約、協議等在客觀上使法律的發展呈現出趨同化的趨勢。
3、法律趨同化的表現形式。法律趨同化是經濟全球化的客觀反映,它是經濟全球化進程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結果,是各種法律制度和法律規則在全球范圍內的趨同化和一體化。法律趨同化不僅標志著世界各國法律發展的趨勢、目標、方向和過程,同時也標志著世界各國法律發展所達到的一種狀態和程度。當前世界各國的法律趨于統一的表現形式有:第一,聯合國以及眾多的國際經濟組織制定了大量的國際公約、國際條約,這些公約或條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共同法的性質[3],尤其是WTO規則成為世界法律趨同化的主要推進器;第二,區域經濟組織為了本地區國家間的合作而制定了統一的法律,如以歐盟(EU)、北美自由貿易區(NAFTA)、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為代表的區域經濟組織制訂的法律,極大地加速了法律趨同化的進程;第三,英美法與大陸法逐漸融合,兩大法系之間無論在法律形式,還是法律的內容上相互借鑒、相互吸收的地方越來越多。第四,主權國家內部不同區域的法律相互統一。例如,美國法學會和美國統一州法全國委員會起草的《統一商法典》,目前逐漸由各州普遍采用;西德與東德統一后,統一適用原西德的法律;中國內部的四個區域,即大陸、香港、澳門、臺灣將會隨著頻繁的經濟往來,相互之間的法律遲早也會統一的。這種在主權國家內不同區域的法律相互統一,必然會加快法律趨同化的進程。
(二)法律制度的趨同與融合
進入20世紀以來,尤其是二戰以后,隨著各國經濟的迅速增長,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和現代通訊工具的廣泛使用,跨國經濟關系和交往日益頻繁,關系突破地域的限制,滲透到世界經濟領域的每一個角落發揮其獨有的作用。但是,基于世界各國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法律等重大差異,導致各國制度千差萬別,特別是兩大法系制度的差異,為國際民商事活動帶來諸多不便。隨著國際經濟貿易的快速發展,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客觀上要求消除各國相互之間在制度上的差異,建立統一的國際法律規范,為國際經濟交往提供一個安全快捷的法律環境。為推進各國法趨向統一化,有關國際組織致力于以下工作:第一,促進達成國際法公約。在這方面,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做出了重要貢獻,起草了以下公約:一是1961年的《國際性私法關系中的統一法公約》(簡稱《統一法公約》),二是1961年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統一法公約》(簡稱《合同統一法公約》),三是1967年的《國際貨物運輸人合同公約》(簡稱《運輸人公約》),四是1988年的《國際保付公約》,五是1983年的《國際貨物銷售公約》,六是2004年通過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其中,前兩個公約因遭到英美法系國家的反對未能生效,后四個公約已經生效。此外,國際法協會也曾于1950年和1952年提出過兩項有關的公約草案,即哥本哈根草案和盧塞恩草案。第二,促進國際合同條款的標準化。這是國際商會在其1960年《商務合同起草指南》出版物上及1990年推出的《國家合同示范格式》中采用的方法。這種方法,以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為基礎,目的在于協助雙方當事人充分利用多數國家所承認的契約自由原則,指出本人和人在考慮和制定調整他們之間的內部關系的合同時應該引起注意的若干問題[4]。
除有關國際組織做出的努力外,區域組織也開始致力于法在本地區的統一。鑒于歐共體成員國有關商業的國內法之間的差異,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競爭的條件和在歐共體內部開展這種活動,妨礙了在不同成員國的本人和人之間訂立和履行商事合同,且不利于對相關當事人利益的保護。于是,歐盟進行了一系列立法活動,并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一是歐共體理事會在1986年通過了《關于協調成員國間有關商法律的指令》(EC Directive 86/653),該《指令》已于1990年開始實施;二是歐洲合同法委員會在2002年完成的《歐洲合同法原則》,該《原則》在第三章專章規定了“人的權限”;三是2007年完成的《歐洲民法典草案》,該草案在第二編第6章專章規定了“”?!稓W洲民法典草案》雖然沒有生效,但無疑將會對歐盟地區的制度產生影響。
(一)國際法的統一化
1、《統一法公約》與《合同統一法公約》
這兩個公約都是由國際統一私法協會起草。該協會很早就致力于統一法的工作,由許多著名比較法學家參加?!督y一法公約》初稿的最后文本由梅杰斯(Eduard Maurits Meijers)提出,并于1952年得到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委員會的批準?!逗贤y一法公約》草案的最后文本由古扎威勒(Max Gutzwiller)和哈麥爾(Joseph Hamel)提出,1960年得到批準,這兩項公約草案經協調后于1961年4月公布。這兩個公約是建立在大陸法將區分為直接與間接的基礎上,前者規范的是直接,后者規范的是間接。
(1)《統一法公約》。該公約的特色表現在:第一,與英美法一樣,不區分商事與民事;第二,公約只對兩大法系沒有爭議的直接進行了規定,而沒有涉及英美法上的不公開本人身份的或大陸法上的間接(即行紀)。公約最初的設想是,像英國法那樣,除顯名外,還規定隱名與不公開本人身份的,但這個方案遭到了拒絕,理由是該方案的采用將在不適用普通法的國家帶來一些列難以解決的問題[5]。后來,公約保留了隱名,并與顯名同等對待,但剔除了不公開本人身份的。第三,沒有明確規定表見或英美法上的不容否認的(agency by estoppel)。盡管該公約第10條規定:“人由于他所處的地位而具有權的情況下,該人擁有以本人名義去做那些由于他所處的地位通常可以去做的法律行為”,但該條規定的情形屬于英美法上的默示通常權限(usual authority),是實有授權,不是外表授權。第四,原則上不允許復,即除非本人同意,人無權委托他人代為??傊摴s回避了有爭議的問題,對直接中的原則問題作了簡潔明快的規定。
(2)《合同統一法公約》。該公約所調整的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的間接制度,其特色在于:第一,公約中的人類似于德國商法中的行紀人。該公約第5條規定:“傭金人是以傭金為職業,以自己名義,為他人(本人)利益而買賣商品和有價證券的人”。依此規定,人必須是以傭金為職業和從事貨物買賣活動。這與英國的行紀人(factor)有很大的差異,因為factor不必以為職業,也可以從事貨物買賣以外的活動,同時也不限于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第二,公約放棄了德國商法上行紀合同中的兩個合同結構的模式,承認本人與第三人之間的直接合同關系,即本人或第三人都可以創設出這種一個合同的局面。公約第19條規定:“假如在買賣合同中或簽訂合同時的種種情況中可以看出,買方或賣方的身份是傭金人……本人即可以向作為第三人買方或賣方行使請求權,但該請求權須從屬于第三人可以向傭金人提出的一切抗辯”。同時,第20條也規定“在未履行買賣合同項下的義務的情況下,第三人有權向本人主張該買賣合同項下的利益,但本人可以向傭金人提出抗辯的情況除外”。第三,公約沒有像大陸法中行紀制度那樣允許行紀人在一定條件下行使介入權,而是采用英美法的做法,不允許人在不向本人做任何說明的情況下,自己與本人進行交易。第四,公約規定了信用擔保,即傭金人只有在“作為第三人的擔保人”,或者依其營業地的習慣性作法通常應該給予擔保的情況下,才對第三人的付款或合同履行承擔個人責任??傊s整體上采用大陸法上的行紀制度,但又有限度地吸納了英美法上的做法。
上述兩個公約,之所以未能生效,主要原因在于:首先,公約本身存在缺陷,同時也沒有得到商業界或各國政府的支持;其次,國際統一私法協會未能協調大陸法系國家與普通法系國家關于商法上概念的根本分歧,如傭金人、不公開本人身份的、不容否認等;再次,20世紀60年代人們還沒有認識到統一國際貿易法的重要性;第四,國際統一私法協會沒有及早地推動這兩個公約的實施。盡管如此,它們對后來的《國際貨物銷售公約》產生了重大影響。
2、《國際貨物銷售公約》
由于《統一法公約》與《合同統一法公約》并沒有消除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在問題上固有的分歧,其內容和形式主要帶有明顯的大陸法痕跡。為解決這一難題,國際統一私法協會自1970開始,準備起草一項解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實際問題的新統一法規。到1972年將前述兩個公約合并,制定了新的草案文本。此次草案文本,排除了特定類型的,僅限于調整國際貨物銷售中的,其目的既規范的外部關系,也規范的內部關系,同時摒棄了大陸法中直接與間接的區分。1981年國際統一私法協會理事會成立了一個由大陸法系、普通法系和社會主義法系的三名專家組成的小組,對草案文本進行審查和修改。小組建議刪除爭議較大的有關人與本人關系的內容,僅就的外部關系擬定一個統一法規,至于本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留待將來的國際公約規定。協會理事會接受了這一建議,并重新擬定了文本。1983年2月由49個國家的代表在日內瓦召開的外交會議上最終通過了這一文本,稱為《國際貨物銷售公約》(也稱《日內瓦公約》)。依照公約規定,經10個國家核準一年后生效,目前只有法國、意大利、墨西哥、南非和荷蘭批準了該公約,故尚未生效。
《國際貨物銷售公約》共5章35條,分別是“適用范圍與總則”、“權的設定與范圍”、“人實施的行為的法律效力”、“權的終止”、“最后條款”。主要內容如下:
(1)公約的適用范圍。第一,的含義。公約規范的是“當某人(人)有權或意欲有權代表另一人(本人)與第三人訂立貨物銷售合同時”的(第1條第1款)。這一定義避免了大陸法中直接與間接的的劃分,更多地采納了英美法上的概念。第二,的范圍。公約第1條第2款規定:“本公約不僅調整人訂立貨物銷售合同的行為,也調整人旨在訂約或有關履行該合同的任何行為”??梢姡姆秶鷽]有像大陸法那樣只局限于法律行為。第三,公約所規范的只涉及以本人或人為一方與第三人為另一方之間的關系(第1條第3款),本人與人的內部關系不屬調整范圍。第四,公約不區分商事與民事,但將以下特殊性質的排除在國際貨物銷售之外:(a)證券交易所、商品交易所或其它交易所之交易商的;(b)拍賣商的;(c)家庭法、夫妻財產法或繼承法中的法定;(d)根據法律上的或司法上的授權發生的、無行為能力人的;(e)按照司法或準司法機關的裁決或在上述某一機關直接控制下發生的。
(2)權的設定與終止。第一,關于權的設定,按照第9、10條的規定,可以明示(口頭或書面),也可以默示,并且無須書面形式或書面證明,也不受其他任何形式要求的限制。第二,關于權的終止,有根據當事人的行為終止和根據法律的規定終止兩種情形。前者包括本人與人之間的協議、交易的完成、本人撤回權或者人放棄權。第三,權終止的效力。除非第三人知道或理應知道權的終止或造成終止的事實,權的終止不影響第三人。權雖已終止,但為了保護本人或繼承人的利益,人仍有權實施必要的行為。
(3)行為的法律效力。第一,在本人和第三人之間產生約束力。根據第12條的規定,人在授權范圍內代表本人所為的行為,如果第三人知道或理應知道人是以人的身份進行的,則人的行為直接拘束本人和第三人。該情形同時也包括了英美法上的隱名。第二,在人與第三人之間產生拘束力。人代表被人在其授權范圍內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并且不應當知道人是以被人身份實施行為,或者人承諾該行為只約束自己的(如行紀合同),那么行為只約束人和第三人,不能拘束被人。但是,(1)當人由于第三人未履行合同債務,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未履行或無法履行其對被人所負的合同債務時,被人可以行使人代表被人而從第三人那里享有的權利,但第三人有權對被人行使第三人對人的抗辯權,此即被人的介入權;(2)當未履行或無法履行其對第三人所負的義務時,第三人可向被人行使第三人對人享有的權利,但被人有權向第三人主張人對第三人享有的抗辯權,也有權向第三人主張被人對人享有的抗辯權。此即第三人的選擇權。
(4)無權行為。第一,表見。根據公約第14條的規定,當人未經授權或超越權限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時,該行為對被人和第三人沒有約束力。但是,如果被人的行為導致第三人合理并善意地相信人有權代表被人時,被人不得以人缺乏權限而對抗第三人。第二,無權的追認。按照公約第15條,人的無權或越權行為可由被人予以追認。一經追認,該行為的效力與事先獲得授權行為的效力相同。第三,人的權限默示保證義務。當人未經授權或超越權限與第三人實施行為時,如果人的行為未獲被人的追認,人應當對第三人負損害賠償之責任,賠償數額相當于第三人在行為人具有權限時所應當享有的債權額。但是,如果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缺乏權限或者超越了權限的,人不負賠償責任。
《國際貨物銷售公約》正是順應了消除國際貨物銷售法律沖突的統一化運動并伴隨著《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結而產生的必然結果。它調和了大陸法和普通法上對本人或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所作出的不同規定和分歧,在其范圍所及的領域里為國際貨物的銷售提供了一套比較簡便、明確且具有一定可行性的規則,這對于協調和促進各國法的統一,對于消除國際貿易中的法律障礙,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無疑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6]。該公約是目前為止國際社會關于國際統一實體法方面最為成功、最為完備的國際公約。
3、《國際商事合同通則》中關于的規定
國際統一私法協會早在1971年就將《國際商事合同通則》(以下簡稱《通則》)列入工作計劃,以便通過非立法的方式統一或協調各國的合同法律制度,但直到1980年才成立了一個特別工作組來準備《通則》的起草[7]。經過眾多國家的合同法和國際貿易法專家、學者和律師的共同努力,終于在1994年5月完成并獲得通過?!锻▌t》旨在為國際商事合同確立一般規則,它可用于解釋或補充國際統一法律文件,可作為國內或國際立法的范本?!锻▌t》雖然不是一個國際性公約,不具有強制性,完全由當事人自愿選擇適用。但是,由于它盡可能地兼容了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法律體系的一些通用的法律原則,同時還總結和吸收了國際商事活動中廣為適用的慣例和規則,因而對于指導和規范國際商事活動具有很大的影響力[8]。1994年版的《通則》并沒有規定制度,但在10年后即2004年4月,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對《通則》進行了修訂,增加規定了人的權限。
2004年版的《通則》共10章,分別是“總則”、“合同的訂立與人的權限”、“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除”、“合同的內容與第三方權利”、“履行”、“不履行”、“抵銷”、“權利的轉讓、債務的轉移、合同的轉讓”、“時效期間”。其中第2章第2節規定了“人的權限”,共10個條文,具體內容如下:
(1)適用范圍。根據《通則》第2.2.1條規定,第一,《通則》中關于的規定只適用于本人與第三人或者人與第三人的外部關系,而不涉及本人與人之間的內部關系;第二,《通則》避免采用大陸法系國家直接與間接的區分,“不論人是以自己名義還是以本人的名義行事”都適用《通則》;第三,《通則》只適用于本人和人基于自愿委托產生的權限,不適用于法定權限或國家機關任命的人的權限;第四,《通則》只適用于有權代表本人締約的人的權限,僅為雙方當事人介紹締約機會的居間人和僅代表本人進行磋商但無權締約的中介人(如商事人)不適用《通則》規定;第五,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機構、職員的權限適用特別規定(如公司章程等),《通則》僅在未與特別規定相沖突的情況下才可以得到適用。
(2)權的授予及其范圍。第一,關于權的授予,《通則》沒有對授予的形式作任何限制,權的授予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明示的授權方式包括書面形式(如委托書、電傳、信件等)和口頭陳述。默示的授權需要根據具體情況或本人的具體行為來確定(第2.2.2條第1款)。第二,關于權的范圍,《通則》第2.2.2條第2款規定,“人有權根據情況為一切必要行為,以達到此授權的目的。”可見,《通則》盡力擴大權的范圍,允許人為達到授權目的而采取一切必要行為。當然,如果本人在授權時作出某種限制,人應當遵守。此外,人的行為不得與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相違背。
(3)的類型與效力。根據《通則》第2.2.3條、第2.2.4條的規定,分為公開(agency disclosed)和不公開(agency undisclosed)。第一,關于公開。“人在權限范圍內行事,且第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該人是以一名人的身份行事的,則人的行為應直接影響本人和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而在人與第三人之間不產生任何法律關系。但是,人經本人同意成為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的,人的行為應僅影響人和第三人之間的關系”(第2.2.3條)。在公開的情況下,行為只約束本人和第三人,除非經本人的同意,人不受其約束。第二,關于不公開?!叭嗽跈嘞薹秶鷥刃惺?,且第三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該人是以一名人的身份行事的,人的行為僅影響人和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但是若該人以企業所有人的名義代表企業與第三人簽訂合同,企業真正的所有人一經披露,第三人有權對企業真正的所有人行使其對人享有的權利”(第2.2.4條)。按照不公開,原則上只在人與第三人之間產生效力,不僅本人不得介入合同成為當事人,而且第三人也不能選擇本人作為合同當事人,除非人以企業所有人的名義代表企業與第三人簽訂合同,而企業真正的所有人一經披露,第三人有權對企業真正的所有人行使其對人享有的權利。依此規定,《通則》沒有像《國際貨物銷售公約》那樣規定人的介入權和第三人的選擇權。
(4)無權。第一,無權行為的追認。根據第2.2.9條規定,人沒有權或超越權的行為可由本人追認,經追認的行為如同人自始就依權行事產生同樣的效力。賦予本人追認權是為了保護本人的利益,第三人的利益也需兼顧,因此,如果在人行事時,第三方既不知也不應知人無權,則第三方可在本人追認前,隨時通知本人表示拒絕受追認的約束。第二,表見。人沒有權或超越權行事時,其行為不影響委托人和第三方之間的法律關系。但是,當本人造成第三方合理地認為人有權代表本人行事,且人是在該權限范圍內行事時,則本人不得以人無權為由對抗第三方(第2.2.5條)。這一規定與《國際貨物銷售公約》的規定一致。第三,無權人的責任。沒有權或超越權行事的人,如未經本人追認,則應對第三人承擔將其恢復至如同人有權或未超越權行事時第三方應處的同等狀況的責任。但是,如果第三方已知或應知人沒有權或超越權,則人不承擔責任(第2.2.6條)。
(5)權濫用之禁止。根據第2.2.7條的規定,如果人締結的合同存在人與本人的利益沖突,而且第三方已知或應知這一情況,則本人可主張合同無效,除非本人已經同意,或已知或應知人涉及利益沖突;或者人已經披露與本人的利益沖突,但本人在合理時間內并未提出反對。利益沖突的典型是自己與雙方,這一規定是《國際貨物銷售公約》所沒有的。
(6)次。按照第2.2.8條的規定,人有指定次人履行那些非合理預期人本身履行的行為的默示權力,依此規定,本人在授權時明確允許人可以選任次人的,應屬當然。如果次人在其權限范圍內行事,則直接約束本人與第三人。
(7)權的終止。第一,權終止對第三人的效力。《通則》第2.2.10條第1款規定,“除非第三人知道或應該知道權限已經終止,權限的終止對第三人不發生效力?!睋?,權限的終止要想對第三人產生效力,必須是第三人知道或應該知道權限已經終止。否則,人的行為繼續對本人及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產生影響。第二,權終止對人的效力?!锻▌t》第2.2.10條第2款規定,“盡管權終止,但人仍有權為防止損害本人利益采取必要的行為?!奔礄嘞藿K止后,為了使本人的利益免受損害,人仍有權實施一定的行為,此系誠信原則的必然要求。
(二)歐盟法的一體化
1、《關于協調成員國間有關商法律的指令》
為協調各成員國法律制度的差異、推進共同市場的自由競爭,歐共體于1986年12月18日86/653/EEC號指令,又稱為《關于協調成員國間有關商法律的指令》(以下簡稱《指令》),為成員國法律確定了一系列最低的標準,是歐盟(歐共體)層面關于商事最主要的法律淵源?!吨噶睢分饕杉{了大陸法系民商分立的制度,將商事與民事嚴格分開,對商事中本人(被人)和商(商事人)之間關系作了集中規定,并且強調了對商的保護。
(1)對于“商事”的界定。根據《指令》第1條第2款,商是一種“自雇型”中介,它的職責是代表本人的利益持續地與第三方進行交易的磋商、談判和訂立合同等活動。它本身是獨立的商事主體,不包括本人內部的工作人員、本人的合伙人以及破產管理人和清算人 、商品經紀人、王室人。商履行其職責的目的是為了獲取傭金,那些商業組織無償進行的活動不被包括在內??梢姡撝噶钪赶虻纳虄H是獨立的商事主體,其行為只限于在商業基礎上的活動。
(2)商和本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商事法律關系應該包括相互聯系的三個方面:商與本人的關系;商與第三人的關系;本人與第三人的關系?!吨噶睢返囊幎ㄖ饕菄@以上的第一個方面展開。根據《指令》第3條,商的義務主要是在履行其職責的過程中始終維護本人的利益,忠實而勤勉的工作。本人必須做到忠實而誠信,必須提供與貨物有關的一切必要文件資料、支付傭金等。本人除了要為商提供交易所必備的各種信息外,還要在他預計到交易量明顯低于商的合理預期時,盡快告知商。
(3)合同的終止。合同可因當事人的行為以及法律的規定而終止,合同期限的屆滿、雙方的合意、一方的破產或死亡均可以導致合同終止。《指令》關于合同終止問題的規定主要集中在一方當事人單方面終止合同(尤其是本人終止合同)的條件以及合同終止后對于商的保護。按照《指令》第17條的規定,合同終止后,在一定情形下,商有權獲得傭金、補償或損失賠償:第一,針對合同期間的交易以及合同結束后可歸因于商的交易,本人仍應向商支付傭金;第二,如果商在合同存續期間為本人爭取到新的客戶或使業務量顯著提高,本人在合同結束后仍持續地從中獲得利益,那么商有權獲得補償。因為合同的結束使得商無權獲得傭金,而本人卻從中受益,基于公平合理的考慮,商應該獲得補償,這其實是商獲得傭金權利的一種延伸[9];第三,如果商因合同的終止而遭受損失,商有獲得賠償的權利。商對于傭金或補償的請求不影響他獲得賠償的權利。
(4)《指令》的效力。根據《歐共體條約》第189條,“指令在其所要達到的目標上對所發至的特定成員國具有約束力,但成員國有權自主選擇實現目標所采用的方式”?!稓W盟商事指令》是向全體成員國發出的,各成員國有義務在到目前為止規定的期限內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將其轉化為國內法。到目前為止,各成員國都已按照《指令》的要求修改了國內法,體現了一定的趨同性。
2、《歐洲合同法原則》中關于的規定
《歐洲合同法原則》截止到2002年,修訂完成了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共計17章,其中第3章為“人的權限”,下分三節,分別是一般規定、直接、間接。從標題即可看出,這部分規定主要是借鑒了大陸法系國家的制度。
(1)適用范圍。本章規定只適用于委托,法定或指定不受本章的約束。由于前述《關于協調成員國間有關商法律的指令》主要解決了的內部關系,即本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所以本章的規定主要就外部關系即委托人或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作出了規定,同時將區分為直接與間接。
(2)直接。人在授權范圍內以被人的名義實施的行為,其后果由被人直接承受,此即直接(第3:202條[10])。第一,關于權的產生。權可以由委托人實際授權(明示或默示),也可以是表面的授權,即如果委托人的言語或行為導致第三人合理地且善意地相信人已被授權從事所進行的行為,則視為委托人已經授權。第二,關于權的行使。人在行使權時,不得實施與委托人利益相沖突的行為——自己和雙方。人具有默示的授權來任命復人,以完成不具有人身專屬性的并且不能合理地期待人親自完成的任務。第三,關于第三人對確認授權的請求權。根據第3:208條的規定,在委托人的言語或行為使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由人從事的行為是經過授權的場合,但第三人仍懷疑該授權,它可以向委托人發出一份書面的確認書要求其確認。如果委托人沒有表示反對或不曾遲延地回答,則人的行為被視為已經授權。此外,本章還規定了無權的追認及其法律后果、權的存續等。
(3)間接。中間人(即人)基于委托人的指令和為了委托人的利益,但并非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者基于委托人的指令,但第三人對此并不知道而且沒有理由知道,該合同在中間人與該第三人之間產生拘束力,此即間接。但是,本章關于間接的規定,雖然在形式上承繼了大陸法上的行紀傳統,但又巧妙地吸收了英美法上不公開本人身份的中的合理內核,即如果中間人淪為破產,或者對委托人構成根本違約、預期違約時,委托人可以行使中間人為委托人的利益而對第三人取得的權利,但應承受第三人可得對中間人提出的抗辯。基于同樣的理由,第三人也可對委托人行使該第三人對該中間人擁有的權利,但應承受中間人可得對第三人提出的抗辯以及委托人可得對中間人提出的抗辯。
可以說,《歐洲合同法原則》第三章關于的規定,是大陸法系法與英美法系法的有機融合。如,第3章雖然名為“人”的權限,但在關于間接的規定中使用了“中間人”的概念,其目的在于有意模糊大陸法與英美法在概念上的分歧,從而擴大了大陸法上的適用范圍。還比如,在間接中有限度地吸收了英美法中本人身份不公開的中的做法,使得大陸法上間接的僵硬性得到了緩和。
3、《歐洲民法典(草案)》中關于的規定
1989年歐盟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第一次提出了構建“歐盟民法典”的設想,1999年歐盟理事會(European Council)進一步倡導對各成員國民事立法進行研究和協調,以消除多樣性法律給歐盟貨物流通帶來的阻礙。2003年2月,歐盟委員會通過“行動方案”(Action Plan),第一次提出了構建一套《共同參照框架》(Common Frame of Reference)的計劃,2004年10月歐盟委員會通過“隨后通訊”(Follow-up Communication)的形式再次確認了“行動方案”中所提出的設想與計劃,并明確表示將于2009年完成《共同參照框架》的準備工作。歐盟“單一市場”構建的需求客觀上加快了“歐盟民法典”的制定步伐,尤其是《歐盟合同法原則》的頒布,為歐洲民法典的最后形成奠定了法律基礎。2007年12月28日,《歐盟私法的原則、定義和示范規則:共同參照框架草案的暫時性版本》(Principles, Definitions and Model Rules of European Private Law: Draft Common Frame of Reference (DCFR) Interim Outline Edition)提交至歐盟。但提交的版本并非全部草案內容,僅為“暫時性版本”(Interim Outline Edition),學者直接將其稱為“民法典草案”(Drafted Civil Code)。全部草案共分為十篇,其中包括合同法、侵權法、不當得利與物權法等內容。最后三編“物權法”(Property Law)和第四編“有名合同”(Specific Contracts)的其余部分于2008年底提交至歐盟,2007年底提交的僅為前七編內容[11]。
《歐洲民法典》(草案)中有關問題的規定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在第二編“合同及其他法律行為”中的第六章“”,二是在第四編“有名合同及其權利與義務”中的D分編“委托”和E分編“商業、特許經營及經銷”。前者是的一般規定,主要涉及的外部關系,后者則是關于內部關系的規定。
(1)關于的一般規定
第一,權的范圍。根據第6:104條[12]的規定,權限的范圍一般由授權意思決定。授權意思表示不明時,為了實現授權目的,人有權從事所有必要的附帶行為。人在特定情形下有權選任復人,該情形是“不能合理地期待人親自完成行為的”。
第二,權的消滅與限制。根據第6:112條的規定,如果授權消滅的,為保護本人或繼承人的利益,人仍得在合理的時間內為必要的行為;如果權消滅與限制的,為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在第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有關權消滅或受到限制的事實之前,權對第三人繼續有效。即使在第三人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有關權消滅或受到限制的事實,但本人對第三人負有不使權消滅或受到限制的義務的,該權對第三人仍然有效。
第三,自己與雙方。行為如果存在利益沖突(即自己或雙方)時,在第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人所為的行為存在利益沖突時,本人可以主張該行為無效。但下列情形例外:一是人的行為事先得到了本人的同意,或者雙方事先在委托合同中約定可以實施的;二是人已經向本人披露了利益沖突但本人未在合理時間內表示反對;三是本人通過其他途徑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存在利益沖突但未在合理時間內表示反對。
第四,復。根據D分編“委托”第3:302條的規定,人可以不經本人的同意,將委托合同中的義務轉委托他人,除非委托合同規定人應親自履行。但是,按照第3編第2:106條的規定,債務人委托他人履行債務的,仍應對履行負責。依此類推,人應以自己的責任對復人的行為向本人負責。
第五,的效力。根據第6:105條、第6:106條的規定,人在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或以向第三人表明影響本人法律地位的意思的方式實施的行為,影響本人對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其效果如同是本人親自作出的一樣。人盡管有權限,但卻以自己的名義或以未向第三人表明其影響本人法律地位的意思的其他方式作出行為的,則該行為不影響本人對第三人的法律地位,而是影響人對第三人的法律地位??梢?,依據上述規定,歐洲民法典不承認本人身份不公開的,這與《歐洲合同法原則》的規定相反。
第六,無權與表見。無權限但以本人名義或者向第三人表明影響本人法律地位的意思的其他方式行為的,該行為不影響本人的法律地位(第6:107條第1款)。但本人可以追認該行為,一經追認,即被視為有權且不影響其他人的權利。第三人知道該行為是無權的,得以通知形式為本人確定合理的追認期間,未在該期間內追認的,不得再為追認(第6:111條)。如果不能得到本人的追認,無權人應賠償第三人因此所遭受的損害,以使第三人處于如同行為人有權時的狀況。但是,第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限的除外(第6:107條第2款、第3款)。
歐洲民法典草案在其第6:103條規定了表見,即“某人使第三人合理且善意地相信其已授權人從事特定行為的,則被視為已對表見人作如是授權的本人”。
第七,越權。根據D分編“委托”第3:201條、第3:202條的規定,人為了本人的利益,在特定情形下,超越權限實施的行為,也能產生的法律效力,也即該行為視為有授權的行為。這些特定的情形是:一是人實施該行為有合理的理由;二是在特殊情況下,人沒有合理機會了解本人的意思;三是人不知道并且不能合理地被期待知道該行為在特殊情形下違背本人的意思。當然,除上述情形外,人的越權行為應屬于無權,除非本人追認,否則不對本人產生約束力。
(2)關于商業
第一,適用范圍。根據第3:101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商業人)同意以獨立中介人的身份,在一個持續的基礎上為另一方當事人(委托人)談判或訂立合同,委托人同意為商業人的活動支付報酬的合同,適用本章的規定。依此規定,本章只對商業的內部關系予以調整,不涉及外部關系。
第二,商業人的義務。商業人應當盡合理努力,并遵循委托人的指示,為委托人談判締約,同時在履行期間向委托人提供與合同有關的信息。商業人應當就為委托人談判或訂立的合同保存適當的賬目,并允許獨立會計師在一定情形下查閱賬目。
第三,委托人的義務。 = 1 \* GB3 ①支付傭金的義務。委托人支付傭金的一般條件是,所訂立的合同是人努力的結果,并且該合同已由委托人履行或應當履行的,也或者第三人已經履行或正當地中止其履行的。如果與客戶訂立的合同是人在期間內努力的結果,而且該合同是在合同終止后合理期限內訂立的,委托人仍應當向人支付傭金。 = 2 \* GB3 ②提供信息與警示的義務。委托人應當及時向人提供訂立或履行合同的相關信息與通知,如果預見或應當預見自己有能力訂立或履行的合同的規模將顯著低于商業人能夠正常期待的合同規模時,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向人發出警示。委托人還應當提供人有權獲得傭金的陳述,以及反映人傭金情況的委托人賬簿的摘錄。 = 3 \* GB3 ③保存賬目的義務。委托人應當就商業人談判或訂立的合同保存適當的賬目,并允許獨立會計師查閱。 = 4 \* GB3 ④商譽補償義務。根據第3:312條和第2:305條的規定,合同終止后,委托人因人的原因增大了營業規模并且繼續從該營業中獲得了實質性收益時,應當向人進行商譽補償,補償數額為最近12個月應得的傭金平均數乘以委托人可能繼續從上述合同中獲益的年份。 = 5 \* GB3 ⑤支付保付傭金的義務。如果商業人以書面形式保證,其他談判或訂立的合同的客戶會支付作為該合同標的的貨物或服務之價款,當保證義務履行后,委托人應向人支付保付傭金(第3:313條)。
注釋:
[1] Joseph E Stiglitz,Globalization and its Disconents,Norton&Company,2002,pp.9-10. 轉引自沈四寶、盛建明:“經濟全球化與國際經濟法的新發展”,載《中國法學》2006年第3期。
[2] 陶廣峰:《經濟全球化與中國經濟法》,中國檢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4~5頁。
[3] 江平:“經濟市場化與法律全球化、現代化、本土化”,載cdams.kobe-u.ac.jp/archive,登陸時間:2008-02-13。
[4] 鄭自文:《國際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8頁。
[5] 施米托夫:“國際貿易:比較法研究”,載【英】施米托夫:《國際貿易法文選》,趙秀文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第365~459頁。
[6] 鄭自文:《國際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49頁。
[7] 張玉卿主編:《國際私法統一協會UNIDROIT——國際商事合同通則2004》,中國商務出版社2005年版,第47頁。
[8] 張月嬌:“中文譯本序言”,載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條約法律司編譯:《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國際商事合同通則》,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頁。
[9] 于丹:“歐洲商事法律制度評介”,載《商場現代化》2005年第1期。
[10] 條文引自韓世遠譯:“歐洲合同法原則”,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1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31~866頁。
[11] 傅俊偉:“歐盟民法典草案之述評”,載于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43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47~500頁。
[12] 條文引自唐超、鄒雙衛等譯:“歐洲私法:原則、定義和示范規則”,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43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01~713頁。
[13] [美]M.A.格倫頓等:“比較法律傳統序論”,載于《法學譯叢》1987年第2期。
[14] 轉引自施米托夫:《國際貿易:比較法研究》,載【英】施米托夫:《國際貿易法文選》,趙秀文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第365~459頁。
[15] 李永軍:《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94頁。
[16] 意大利民法典第1723條規定:“委任人得撤回委任,但是如果約定是不可撤回的,則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有正當理由撤回的除外。當委任涉及受任人或第三人利益時,委任人將委任撤回并不使委任契約消滅,除非有不同的規定或有可撤回的正當理由;因委任人的死亡或突然發生的無能力不導致撤回”。
[17] :《中國民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31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