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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完善生態補償機制研究”(項目編號:12&ZD072);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項目編號:09JZD0019)“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機制研究”;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編號:11CJY038)“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的產權制度研究”
中圖分類號:F416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3年6月4日
作為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的指導性文件,礦產資源規劃是依法審批與監督管理的依據。發揮礦產資源規劃作用的基礎是礦產資源規劃的權威性和科學性。在日益強化的資源環境約束下,明確我國礦產資源規劃的功能,優化礦產資源規劃的目標,既有助于深刻理解我國礦產資源規劃實踐,也有利于通過規劃制度的完善,提高規劃體系的質量,實現礦產資源規劃的功能和目標。
一、礦產資源規劃的內涵
礦產資源規劃是國家或地區根據其經濟發展的中長期規劃,以及屬地的礦產資源特點與開發利用現狀,在時間上和空間上,針對礦產資源保護、勘查與合理開采利用,以及礦區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等方面,所做的總體安排和布局。本質上,作為勘探、開采的前序活動,礦產資源規劃是國家對各類礦產資源的勘探、開采所作的時空配置,目的在于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具體的,礦產資源規劃包括礦區規劃、品種規劃、礦業權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等。完整有效的礦產資源規劃應該包含目標以及實現目標的方法等,怎樣做、何人做、什么時間做、什么地點做,需要投入哪些資源、各自數量多少等基本問題都應考慮在內。此外,規劃要明確修改的前提條件,該條件與規劃有效的條件互補;為增強規劃適應性,要明確不滿足規劃前提條件時采取的對策。
礦產資源規劃的結果是對未來礦業發展的行動做出預測與安排,有效的規劃通過明確的目標以及實現目標的方式方法,為整個礦產資源產業未來行動提供路徑圖,減少勘探、開發的不確定性;事先分析和規劃有利于合理配置有限的礦產資源稟賦,減少浪費;目標、任務與責任都明確的規劃,能夠清楚說明目標與任務的關系,制定指導礦產資源勘探、開采日常決策的基本原則;同時,通過事先的目標制定,礦產資源規劃為整個礦產資源勘探、開采確定了各類活動實時、反饋控制的標準,從而提高各類活動的有效性。
二、礦產資源規劃的功能定位
在《礦產資源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省級礦產資源規劃編制指南》、《市、縣級礦產資源規劃編制指導意見》三個礦產資源規劃制度法規中,明確了各層次各類規劃的內容、任務以及指標化的目標,也基本確定了各層次各類規劃的相互關系以及上級目標(指標)對下級目標(指標)的約束作用,但各級各類礦產資源規劃的功能定位卻不明確、不清晰,使得規劃成果主要指標體系達不到預期的、兼具宏觀指導性和微觀可操作性于一體的要求,規劃的作用受到根本性削弱。
在礦產資源規劃實踐中,全國礦產資源規劃是為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安全的資源保障,中央政府加強礦產資源宏觀管理的重要措施,需要解決礦產資源的總量問題、結構問題、布局問題、政策工具運用問題等重點事項,涉及法律法規、社會公平和生態環境等重大議題,因此突出戰略性、宏觀性和政策性,強化指導性是其主要功能。
省級礦產資源規劃屬于地方性礦產資源規劃,是規范政府行為、引導市場主體行為,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與保護進行宏觀調控和政策引導的主要依據,需要根據本地區資源特點、區位特點、市場條件,同時緊密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從戰略和宏觀的角度來安排、部署全省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最終的成果是劃定鼓勵、限制、禁止勘查、開采的礦種和區域。相對于全國規劃具有針對性和較強的操作性,重點議題在經濟績效提高和生態環境保護上。
市(縣)級礦產資源規劃是對上級規劃的進一步細化補充,對上級規劃目標任務的具體落實和安排,主要特征是具有很強的操作性和規劃目的性。其中,市(地)級規劃仍帶有宏觀性質,一般以礦種為主線,將規劃目標任務進一步落實到市所轄的縣、區,一些重要的指標要落實到大、中型礦區;而縣級規劃作為終端規劃,應將省、市規劃制定的目標、任務及各項調控指標落實到具體的地塊、礦區和礦山。在落實全國礦產資源規劃和省級礦產資源規劃確定的調控目標任務的前提下,市(縣)級礦產資源規劃的重點在于提升本地區礦產資源的相對優勢,培育礦產資源競爭力——將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的能力,也就是說這一層次的規劃強調經濟績效的實現,兼顧環境保護。
專項規劃,如勘探開采的重要方面、特定地區、專門礦種的規劃,強調具體化和可操作性。一是對礦產資源儲量及其對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保證程度進行分析和論證;二是提出需要開展的公益性礦產資源勘查工作部署和安排,應具體落實到項目和地塊上;三是合理劃定規劃分區(分勘查、開發兩種,規劃區包括鼓勵、允許、限制、禁止四類);四是對大、中型礦區和重要的小型礦區合理設置探礦權、采礦權,劃定具體的勘查、開采范圍、礦權數量及其經濟合理的開采規模,規定相應的準入條件(包括最低開采規模、資源利用效率、環境保護等)、采選治理結構調整等。
總之,全國礦產資源規劃以宏觀指導性為主,兼具實施性,省級礦產資源規劃以實施性為主,兼具宏觀指導性;市縣級礦產資源規劃則完全強調實施性和可操作性。各級專項規劃和行業規劃相對于同級的綜合規劃則更是強化了實施性而弱化了指導性。
目前,關于省-市(地)-縣三級礦產資源規劃的尺度、深度如何把握,如何定位,人們理解和認識不統一。省、市和縣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文本內容要求趨同,沒有很好地在明確各級規劃任務側重的前提下提出不同要求,以使其能各司其職、相互銜接。更為突出的是,作為礦產資源規劃的終端規劃,縣級規劃的內容大部分不符合其功能定位,而是與省、市(地、市)兩級規劃雷同,仍然以宏觀規劃為主,任務目標沒有具體落實到地塊、礦區和礦山,從而導致整個礦產資源規劃體系可操作性差,難以實施,形成事實上的無規劃和盲目開采。此外,在成果形式方面,規劃圖件主要包括礦產資源分布與開發利用現狀圖、礦產資源調查評價與勘查規劃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規劃圖和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規劃圖等,由各省制定編制技術要求,市、縣級規劃成果標準化和信息化存在著較多問題。
三、指標化的礦產資源規劃目標體系及其相互關系
根據相關法規制度,我國礦產資源規劃總體目標是全面提高礦產資源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保障能力,圍繞總目標,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主要任務是:兼顧當前與長遠、中央與地方利益,突出宏觀性、戰略性、政策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對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采、保護與合理利用及利用國(區)內外“兩種資源、兩個市場”等方面進行統籌規劃,確定發展方向、戰略目標、基本原則和礦種與區域重點,提出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總量調控、結構優化、效率提高的政策措施,具體表現為對新增儲量、持續供應能力、合理利用與保護水平、礦山地質環境和礦區土地復墾狀況、礦產資源管理能力與水平等一系列預期性和約束性指標的確定。(表1)
礦產資源規劃體系的核心部分是由各層次、各類規劃目標(指標)組成目標(指標)體系。全國總目標的實現、主要任務的完成依賴礦產資源勘探開采中重點領域、重要行業以及省、市、縣各級機構的共同努力,為此總目標需要層層細化、分解為各專項規劃、各行業規劃以及省、市、縣各級規劃的子目標,形成一個相互支撐的目標體系。目標表現為量化指標,所以專項規劃、行業規劃、地區規劃的各項指標是全國性指標的分解和具體化。與規劃目標體系對應的是指標體系,不同領域、不同層級、不同行業的指標之間有如下關系:下級指標是在上層指標的約束下制定的,上級專項規劃指標對下級總規劃、專項規劃的指標值也存在約束作用,同級的總規劃指標約束同級的專項規劃、行業規劃的指標,同級的專項規劃指標值約束同級的行業規劃指標值。也就是說,所有下級規劃的指標是在各個區域自身資源稟賦、能力條件、經濟社會總體目標的制約下對上級目標或指標的分解和細化,同樣的各專項規劃指標不但是上級專項規劃指標在區域內的具體化的子目標,也是同級總規劃指標值在該領域內的具體分解,各行業規劃的指標亦是如此。唯有如此,才有可能確保指標體系的相容性和一致性,同時保證各專項規劃、各行業規劃、各下屬地方規劃子目標(指標)的實現支撐礦產資源規劃的總目標(總指標)的完成。
各層次礦產資源規劃的目的、功能定位各自不同決定了各自指標的特征、作用的差異,上級規劃指標更強調指導性,留有足夠的彈性空間,時間跨度傾向于中、長期;專項規劃、行業規劃、下級規劃指標偏向于指令性、約束性,彈性小,下級規劃時間跨度通常側重于中、短期。
四、其他規劃制度的借鑒
我國的土地使用規劃制度中,國家、省、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宏觀控制性規劃,任務是在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和嚴格控制建設用地規模的前提下,在各產業部門和地域間調整和配置土地資源,而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微觀實施性規劃,任務是按照上級規劃的控制指標和布局要求劃分土地利用區,明確各區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條件,因此,兩類規劃的文本內容要求有所區別。規劃圖件主要包括土地利用現狀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根據行政區的空間尺度差異,省、市、縣、鄉級規劃的圖件基本比例尺一般分別為1∶50萬、1∶20萬、1∶5萬和1∶1萬。相對于多層級、職能化的礦產資源規劃審批制度,國內土地利用規劃實行簡單卻更為嚴格、更為權威的審批制度,省、省會城市、100萬人口城市、指定城市等的土地利用規劃由國務院審批,其他市縣、少量鄉鎮的土地利用規劃由省級政府審批、多數鄉鎮的規劃由設區的市級政府審批。礦產資源的勘探開采本身就伴隨著土地的使用,而其耗竭性也不是土地的可復墾可以相比,礦產資源規劃的編制、審批應該采用比土地使用規劃更審慎、更嚴格、更有法律效應的制度,但現實恰恰相反。
在英國,法定的礦產資源規劃實行二元體系,分別是結構規劃和地方規劃。結構規劃的任務是為地區發展提供戰略框架,并作為編制地方規劃的依據;地方規劃的任務是為地區發展制定詳細政策,為開發控制提供主要依據。規劃層級分為中央、郡、區三級,以郡規劃為主,中央協調;規劃采用許可制度,強化管制和約束;規劃的編制以郡、區政府為主,職能部門參與。這些安排使英國的礦產資源規劃體系構成簡單、關系明晰,一體化程度增加,同時規劃的權威性、執行力也得以保障。英國礦產資源規劃制度對我國礦產資源規劃制度的改革與完善有更強的借鑒意義。
五、結論
我國礦產資源規劃制度安排中,多元化、多層級的結構使規劃體系的功能及其相應的目標體系復雜化,協調、銜接、一體化的難度增加,條塊分割的可能性加大;而各規劃功能定位的不清則使這一隱患成為現實,無規劃、規劃沖突、各自為政以及規劃的權威性低、難執行等問題突出,結構布局優化、環境保護、礦地復墾等礦產資源規劃體系的重大目標被虛置。明確礦產資源規劃的功能定位、優化礦產資源規劃的目標體系是提高礦產資源規劃有效性的必要條件。
主要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09.059
1 導言
礦業活動在廣西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的戰略地位,是廣西經濟迅猛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與此同時,礦產資源的合理規劃、開發和利用成為了區域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隨著礦業活動的蓬勃發展,所顯現的管理問題也日益繁雜,現行的《廣西礦產資源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廣西礦管條例》)關于礦產資源規劃編制的法律條例在實踐中也暴露出眾多問題,給國土資源部門的日常管理工作帶來諸多不便,不利于廣西礦業經濟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因此,依據現行相關的礦產資源管理法律,并結合廣西特色對《廣西礦管條例》進行修訂,這對補充和完善廣西礦產資源規劃的法律條例具有重要意義。
2 廣西礦產資源規劃制度沖突及修訂建議
依據《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礦產規劃編制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礦產規劃編制辦法》對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作出明確規定,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對地質勘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礦區土地復墾、重要礦種采礦權投放、各類礦種的總量調控等工作的作出相應的規劃安排,但是,現行的《廣西礦管理條例》中關于礦產資源規劃內容只是零星分布在各個章節中,并未形成系統詳細的條例辦法。
因此,本文建議新增“礦產資源規劃編制”一章節內容對現行的《廣西礦管條例》進行補充。與此同時,本文將從礦產資源勘查規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礦山地質環境規劃以及規劃主體和程序四個視角,對現行的《廣西礦管條例》中規劃制度所存在的具體問題進行深入分析,并提出修訂建議。
2.1 礦產資源勘查規劃
依據《礦產規劃編制辦法》第四條、第九條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08-2015)》中關于“礦種分類和勘查規劃分區,對重點勘查礦種、鼓勵勘查礦種、限制勘查礦種”的相關法律規定,礦產資源勘查規劃工作應當對符合重點勘查礦種和鼓勵勘查礦種的勘查工作依法優先取得探礦權,對限制勘查礦種的辦理程序和條件中依法嚴格限制新設探礦權。除此之外,對勘查規劃分區中的重點勘查區、鼓勵勘查區、限制勘查區和禁止勘查區應有明確的分區和相應的政策規定。
綜上所述,文本建議在《廣西礦管條例》中的規劃編制章節中,新增一條有關規劃區的條例:“礦產資源規劃應當劃定本行政區域的規劃禁采區、規劃限采區和規劃開采區的具體范圍?!?/p>
以及關于礦產資源勘查的條例:“進行礦產資源勘查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依據據自治區對勘查礦種分類和勘查規劃分區的相關政策規定依法進行勘查活動?!?/p>
2.2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
《開采總量控制礦種指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開采控制辦法》)中對每年度的開采總量控制礦種指標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并依據產業政策、市場供求狀況以及資源產能等客觀條件確定年度總量開采指標,并分配到各?。▍^、市)。同時,對礦產資源開發產能提高、秩序穩定以及責任落實到位的?。▍^、市)會增加開采總量控制指標。而對指標管理不到位,違規開采行為以及環境破壞嚴重的省(區、市)會相應減少開采總量控制指標。這對于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監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因此,在廣西區內進行的礦產資源開采活動應當符合本自治區依據相關規定決定實行開采總量控制的礦種相關規定,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08-2015)》關于開采規劃分區以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主要指標的相關規定。綜上所述,文本建議在《廣西礦管條例》中的規劃編制章節中,新增一條有關礦產資源開采規劃的條例:“進行礦產資源開采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依據自治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所制定的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符合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主要指標以及區內對各類礦種的總量調控指標?!?/p>
2.3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
依據《礦產規劃編制辦法》第三十一條:“……地質勘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礦區土地復墾等活動,應當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北疚慕ㄗh新增條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礦區土地復墾等活動,應當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嚴格按照礦山生態環境規劃所分解下達指標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規劃分區的要求進行礦山生態環境的治理?!?/p>
最后,綜合上述對礦產資源勘查規劃區、開采規劃區以及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區的相關法律條例,建議新增條例:“礦產資源規劃應當劃定本行政區域的礦山的勘查、開采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的重點區域、鼓勵區域、限制區域和禁止區域的具體范圍?!痹诖诵枰f明的是,行文邏輯與條例邏輯略有不同,規劃區域劃分應該列為《廣西礦管條例》規劃章節的首款條例。
2.4 礦產資源規劃的主體和程序
《廣西礦管條例》第十九條的內容與礦產資源的規劃編制相關,可以將這一條內容歸類到新增的規劃編制這一章節中。但是,《廣西礦管條例》第十九條在規劃客體、規劃程序、規劃單位資質、審查報批制度以及規劃調整程序等方面存在諸多問題,建議修訂完善。
2.4.1 礦產資源規劃程序與上位法沖突
《礦產規劃編制辦法》第二十七條中規定:“……省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經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后,由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程序審批?!钡?,《廣西礦管條例》第十九條中是“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核批準?!辈]有提及需要通過國土資源部相關部門的審批程序。憲法明確規定,一般地方立法應遵循不相抵觸原則,因此,本文建議原條例補充“通過國土資源部相關部門的審批程序”這項規定。
2.4.2 未提及礦產資源規劃的上下級關系
依據《礦產規劃編制辦法》第八條:“下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應當服從上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薄稄V西礦管條例》第十九條中的規劃工作并沒有體現其上下級規劃的服從關系,本文建議修訂成為:“……自治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組織編制自治區總體規劃或者專項規劃方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后,由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程序審批?!?/p>
2.4.3 市(地)縣級礦產資源規劃程序缺位
依據《礦產規劃編制辦法》第八條、第十四條以及第十五條等相關法規條例,編制市級、縣級的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應有相應的程序。但是,《廣西礦管條例》第十九條對自治區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交規劃方案程序有作規定,卻未對市(地)、縣級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相應的規定,本文建議在原內容的基礎上新增關于市(地)縣級礦產資源規劃程序。
綜上所述,《廣西礦管條例》第十九條修訂建議的匯總內容為: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統籌規劃,優先保證國家和自治區經濟發展的需要。除國家規劃礦區外,對自治區經濟發展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自治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組織編制自治區總體規劃或者專項規劃方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后,由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程序審批?!?/p>
“市(地)、縣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根據上一級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礦產資源的總體規劃或者專項規劃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逐級上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2.4.4 礦產資源規劃單位資質與審查報批制度不明確
除了各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交規劃申請的程序外,規劃單位的資質和規劃審查報批也應當有規范化的制度規定,這樣更能突出規劃工作方向的重點,保障規劃工作的順利完成。
依據《礦產規劃編制辦法》第十六條關于承擔礦產資源規劃編制的工作單位的資質條件以及《礦產規劃編制辦法》第二十八條關于礦產資源規劃審查報批時應當提交的相關條件等相關規定,本文建議新增一條關于各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中作規劃工作的相關資質和條件的內容,鑒于《礦產規劃編制辦法》中已有詳細標準及其程序,建議此條例的內容為:
(1)承擔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工作的單位的資質條件按照《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55號)第十六條執行。
(2)礦產資源規劃審查報批時應當提交相關材料。具體按照《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55號)第二十八條執行。
2.4.5 礦產資源規劃調整程序未提及
如果根據實際國內外市場需求變化、本行政區域自然生態環境情況以及資源稟賦條件等原因需要進行規劃調整的,可依據《礦產規劃編制辦法》第四十條中關于調整礦產資源規劃的規定,包括提交材料類型,逐級報案、相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作出相應調整等具體事項。
本文建議,增加關于各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關調整礦產資源規劃的條例:“礦產資源規劃依法批準后,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3 結語
2012年10月國土資源部頒布施行的《礦產規劃編制辦法》對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原則、編制、實施和法律責任等做出了具體的約束;2012年3月國土資源部出臺的《開采控制辦法》對于每年度的開采總量控制礦種指標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廣西率先制定《廣西壯族自治區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08-2015)》,成為全國第一個制定的?。▍^、市)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F行的《廣西礦管條例》中缺少對規劃編制要求和實施效力的約束,對礦權數量、大型礦山所占礦山總數比例、礦山“三率”、土地復墾率、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計劃等規劃指標執行情況的評估和監管機制仍不完善。本文主張,將礦產資源規劃的編制、實施等規則納入條例規范體系中,并從礦產資源勘查規劃、礦山地質環境規劃以及規劃主體和程序四個層面對《廣西礦管條例》中規劃制度進行補充完善,促進廣西礦業經濟更為有序、健康的發展。
參考文獻
[1]王少枋,李賢.循環經濟理論與實務[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14.
一、科學編制和嚴格實施礦產資源規劃
(一)加快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編制。礦產資源規劃是依法審批和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的重要依據。市、縣政府要圍繞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區域生態環境保護,抓緊于2009年6月底前完成新一輪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編制工作,并報省政府審批后實施。編制礦產資源總體規劃,要與相關規劃相互銜接,要科學劃定禁采區、限采區和可采區??h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應把建筑石料、飾面石材、磚瓦粘土作為規劃的重要內容,按照“集中開發、規模開采”的原則,明確礦業權投放時序,合理控制礦山數量,優化開局。
(二)科學編制實施礦產勘查專項規劃。嚴格執行《*省省級煤炭資源勘查專項規劃》。編制實施《*省重要成礦帶金屬礦勘查預留區專項規劃》,設立金屬礦勘查預留區,將成礦條件較好或列入國家儲量表且探礦權、采礦權滅失的金屬礦成礦區帶劃入金屬礦勘查預留區。省級煤炭資源勘查規劃區和金屬礦勘查預留區使用省級地質勘查專項資金進行前期勘查。(三)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實施管理。必須依據規劃,切實加強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對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的,不得批準立項,不得審批、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不得批準用地。禁采區不得新設置探礦權、采礦權(地熱、礦泉水除外),已設置采礦權的礦山,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限期關閉,關閉后采礦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已設置的探礦權不再辦理延續變更手續;限采區不得新設置露天開采的小型以下(含本數,下同)金屬礦采礦權和中型以下非金屬礦采礦權,不得新設置地下開采的零星分散金屬礦采礦權和小型以下非金屬礦采礦權;已設置的不符合上述條件的采礦權,期滿不予辦理延續??刹蓞^應認真執行新建和已建礦山最小開采規模的有關規定,按照一個井田一個礦山、一個礦山一個開采主體和資源向優勢企業集中的原則,加大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力度。
二、切實加強礦產資源勘查管理
(一)規范探礦權出讓。新設置探礦權要以招標拍賣掛牌等市場競爭方式出讓,以下2種情況除外:
1.屬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省級地質勘查專項資金安排的勘查項目,可以批準申請方式授予探礦權進行普查或必要的詳查后按規定出讓探礦權作進一步勘查。
要充分調動市、縣政府投資找礦的積極性,鼓勵市、縣財政出資參與省級地質勘查資金,風險共擔,利益共享。
2.屬已建礦山企業(飾面石材除外)申請在其礦區找礦,符合國家規定和資源整合要求,確屬同一礦體、地理空間不宜分割且可利用已有開采系統的,經組織專家論證,其擴大部分的探礦權經批準后可以協議出讓給該礦山企業。
除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省級地質勘查專項資金外,繼續暫停新設立煤、鉛、鋅、鉬的探礦權。對已設置的鉛鋅礦探礦權到期原則上不予延續,如符合新的準入條件、礦產資源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經批準方予辦理。
(二)優化省級地質勘查專項資金找礦成果配置。省級地質勘查專項資金項目,應由具有甲級資質的省屬國有地勘單位承擔,項目探礦權人為省級地質勘查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辦公室,所取得的階段性勘查成果,其探礦權經批準首先協議出讓給省屬國有地勘單位、省屬國有(國有控股)礦山企業繼續勘查??辈槌晒鲎屖杖胫饕糜诘刭|勘查再投入,實現滾動發展。
(三)嚴格探礦權轉讓。省屬國有地勘單位、省屬國有(國有控股)礦山企業擁有的探礦權,不得自行向國有地勘單位或國有(國有控股)礦山企業之外轉讓或股權合作,特殊情況確需轉讓或股權合作的,必須經省政府同意后以招標拍賣掛牌等市場競爭方式轉讓,轉讓底價需經有資質的礦業權評估機構評估。各有關單位要加強成果收益管理,規范探礦權轉讓程序,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除省屬國有地勘單位、省屬國有(國有控股)礦山企業外的其他探礦權,地質工作程度達不到開采設計要求、不符合礦產資源等規劃和產業政策的,也不得轉讓,嚴禁炒買炒賣、非法轉讓探礦權。
(四)提高地質勘查管理水平。要根據地勘單位的實際技術含量及業績,審查核定資質等級??辈閱挝粦邆渑c承擔的勘查項目數量相適應的勘查施工能力,不得將地質業務轉包給其他地勘單位,不得將勘查施工業務轉包給不具相應資質的單位施工。嚴格實施勘查區塊退出制度,縮短勘查周期,防止圈而不探,切實提高地質勘查工作的有效投入。
加強地質勘查項目全程管理,嚴格執行地質勘查設計審查和野外驗收制度??辈轫椖繎磁鷾实目辈樵O計施工,不得弄虛作假、以采代探。驗收單位出具的野外工作驗收意見書作為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的要件之一,凡沒有通過驗收的,不得進入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程序。
規范生產勘探管理,礦山企業在礦區范圍內為增加已登記礦種(含共伴生礦種)資源儲量進行生產勘探的,應由相應資質的地勘單位編寫勘查設計,報經省國土資源廳批準后,按批準的設計組織施工。生產勘探結束后提交的生產勘探報告,經評審備案后作為編制或修改補充礦山開發利用方案的依據,按規定補交扣除勘查成本后的價款。礦山企業在礦區范圍內進行非登記礦種勘查或深部找礦,應提出書面申請,報經省國土資源廳核準后,按上述程序執行。
鼓勵地勘單位找礦積極性,實行地質找礦獎勵制度,對找礦成效突出的予以獎勵,并積極推進探采合作和探采一體化,促進地勘單位的穩定發展,促進礦產資源的合理利用。
三、規范完善礦產資源開采管理
(一)規范采礦權出讓。已取得探礦權且地質工作達到可供開發利用程度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可依法申請轉為采礦權。建筑石料、飾面石材、磚瓦粘土不設置探礦權,直接以招標拍賣掛牌等市場競爭方式出讓采礦權。
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增加開采礦種和申請兼采共伴生礦產的,或已建礦山經批準擴大礦區范圍(擴大平面、抬升或降低開采標高)的,新增資源儲量按規定繳納采礦權價款。
采礦許可證到期申請延續開采的礦山,以招標拍賣掛牌或協議出讓方式取得的采礦權或探礦權轉為采礦權的,有新增資源儲量的,按新增的可供開發利用的資源儲量繳納采礦權價款;以批準申請方式取得探礦權后轉為采礦權的,按其剩余及新增的可供開發利用的資源儲量繳納采礦權價款。
(二)嚴格采礦權轉讓審批。已經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采礦權主體原則上不得變更,特殊原因需要變更的,應依法申請辦理采礦權轉讓審批手續。礦山企業內部股權比例及企業法人代表發生變更的,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并向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機關備案。國有地勘單位、國有(國有控股)礦山企業轉讓采礦權或減持國有股份比例,應經有資質的礦業權評估機構評估,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后依法辦理。
省屬國有地勘單位、省屬國有(國有控股)礦山企業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的省級地質勘查專項資金項目探礦權轉入采礦權后,不得進行采礦權轉讓,也不得與國有地勘單位或國有(國有控股)礦山企業之外進行股權合作。
(三)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要加快推進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優化礦業產業布局,強化安全生產和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要以資源節約、規模開發、延長產業鏈、提高附加值、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作為重點,研究制定不同類型礦產的準入條件和管理辦法。要嚴格執行保護性礦產的有關政策,對鎢、稀土和煤、鐵、鉛、鋅、鉬、飾面石材、水泥用灰巖、螢石實行保護控制性開采。嚴格執行最小開采規模標準,對金、銀、銅、鐵、鉛、鋅、鉬、鎢等主要金屬礦種要進一步嚴格管理,逐步提高并及時修訂最小開采規模標準,達不到省定最小開采規模標準的一律不予審批。飾面石材、水泥用灰巖、螢石礦采礦權及環評的審批權上收一級,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環境保護管理部門不再審批以上礦種的采礦權和項目環評。開辦煤礦企業,必須先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批準,嚴格執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的煤炭產業政策,即“*”期間年生產規模達不到30萬噸、“*”后年生產規模達不到9萬噸的煤的新建礦山,不予審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經貿主管部門繼續做好已建煤炭礦山企業的資源整合工作。新建、改擴建鐵礦、有色金屬、稀土、黃金和煤炭開發項目,在取得采礦許可證后應報省級及以上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切實加強鉛、鋅礦的開發管理。鉛、鋅資源儲量達不到最小開采規模標準的;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的;不符合市、縣(區)生態功能區劃,破壞生態環境、影響當地群眾生產生活等的鉛鋅礦探礦權不得轉為采礦權。已建鉛鋅礦山通過整改、整合等措施仍達不到準入條件的,當地政府要組織關閉。
加強礦山儲量動態監管,大中型礦山企業和開采規模在9萬噸以上的煤礦應設立礦山地質測繪機構,其他礦山應配備地質測繪人員,并由有資質測繪單位按要求做好礦山儲量地質測繪工作,建立礦山儲量臺賬,編制資源儲量估算圖、采剝(露天開采)或采掘(井下開采)現狀圖、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等有關圖件,提交礦山儲量年度報告,嚴禁超層越界非法開采,按規定報銷儲量,及時掌握礦山儲量的變動情況。
四、加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生態環境保護力度
(一)嚴格執行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礦山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審批權限上收一級,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再審批項目環評。金屬礦、煤礦、稀土礦與水泥熟料配套的水泥用灰巖開采等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按有關規定由國家或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他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由設區市及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嚴格把好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審核審批關,從源頭上控制低水平、低效益、高污染、高消耗的礦產開發項目的建設。嚴格審查礦產資源勘查設計方案,設計硐探勘查工程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未經有權機關審批,不予辦理勘查許可延續登記手續。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未經有權機關審批,使用林地未經預審,不予辦理采礦許可登記手續。督促礦山企業認真實施環境保護和治理工程與礦山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的制度,環保工程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不得進行生產;建立和完善礦山企業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健全礦山環境保護和污染排放監測體系,運用網絡、遙感等先進技術,加強對開采鉛鋅等易造成環境污染的礦種以及其他大、中型礦山企業排污的實時監測,及時發現和查處破壞礦山生態環境的違法違規行為,保證礦山企業的“三廢”達標排放。
要高度重視尾礦庫安全管理工作,發展和改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從嚴審批尾礦庫項目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尾礦庫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督促尾礦庫企業全面落實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
(二)全面落實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補償機制。嚴格執行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將符合要求的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方案作為申請采礦許可的前置條件,凡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方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辦理采礦許可登記手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加強檢查巡查,共同指導礦山企業實施“邊開采、邊治理”,督促落實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的責任義務。要把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工作列入礦山“年檢”的內容,對未按規定繳納礦山生態恢復治理保證金,以及未按礦山生態恢復治理方案實施“邊開采、邊治理”的礦山企業,礦山所在地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責令其停產整頓,整改不到位的,要提請當地政府組織關閉,相關部門要依法吊(注)銷有關證照。
對廢棄且業主已滅失的礦山,由礦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有計劃地組織治理。礦山企業申請閉坑或已完成治理任務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及時組織驗收,按規定退還保證金。
五、強化礦產資源執法監察
二、所有涉礦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和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取得法律規定的礦產開采、環境保護、安全生產、森林植被恢復、水土保持、工商管理等各種行政審批手續;立即停止資源利用率低、掠奪性開采、環境污染嚴重、安全生產不達標,破壞耕地、損壞植被、破壞水土保持、阻塞河道等各類違法行為,接受有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
三、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從事機制砂石加工活動。未經批準目前已經存在的機制砂石加工企業,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限期在年月日前自行拆除加工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到期不自行拆除的由相關職能部門聯合執法,依法查處。
四、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從事景觀石開采、經營活動。目前囤積在公路兩邊的景觀石可以自行處理,但不得出縣,恢復囤積、開采地點的土地原狀。在年月日前不自行處理的,由相關職能部門聯合執法,依法查處。
五、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從事砂石資源開采。砂石資源開采必須符合《縣礦產資源規劃》、《河道采砂專項規劃》等規定,確保橋梁、堤壩、河道、行洪等安全。
六、縣各有關職能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加強本行政區域砂石等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單位要強化責任意識,對礦區資源量、礦界、開拓道路、宕面、固體廢棄物的堆放進行動態巡查,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制止,及時通報、及時立案查處。
一、嚴格執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礦業產業政策
(一)凡規劃確定為禁止勘查或開采區的,不得設立新的礦業權;在規劃批準前已經設立的,應按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專項規劃規定的時限,屆時依法注銷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凡規劃確定為限制勘查或開采區的,除符合規劃規定條件外,不得設立所限礦種新的礦業權;規劃批準前已經設立的,在礦業權有效期屆滿時不予延續,并依法注銷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凡不符合國家或省礦業產業政策的礦業權申請,一律不予批準。
按本條規定涉及關閉礦山企業的,均應按國務院和省政府規定,由當地政府統一組織實施。
二、嚴格規范礦業權審批行為,嚴禁越權審批采礦權
(二)各類礦業權的申請資料必須符合規定的要求,負責審批的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減少申報資料,降低申報的標準。嚴格礦業權審批程序,該會簽會審的事項必須會簽會審。所有礦業權管理資料按國土資源部統一規定整理歸檔,納入本部門檔案統一管理,嚴防礦業權檔案資料的損毀和丟失。
(三)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嚴格按照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和《國土資源部關于規范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權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200號)規定的權限審批采礦權。對已經越權發證的,發證機關應立即自行糾正。本通知實施后,對越權發證的,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立即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撤銷,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加強和規范探礦權審批管理
(四)探礦權申請人(包括已設探礦權轉讓的受讓人)必須是企事業法人。凡申請探礦權,必須提交由具備地質勘查資質的勘查單位編寫的勘查實施方案。國家規劃礦區和重點勘查規劃區必須按規劃設置探礦權。申請探礦權,其勘查面積不得小于一個基本單位區塊。申請兩個或兩個以上礦種的探礦權,必須明確勘查的主礦種。申請探礦權的勘查范圍與已經設立的礦業權范圍空間重置或與已設采礦權毗鄰(指已設采礦權范圍內已經查明礦體或控礦、賦礦構造的自然延伸區域;自然延伸不清的,則為露天開采的地面安全警戒線或地下開采的地表錯動線圈定的區域)的,不予批準,但被確定為危機礦山尋找接替資源,且與本單位已經持有的礦業權重置的探礦權申請除外。
(五)申請《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號)(以下簡稱“部12號文件”)分類目錄規定的第二類礦產探礦權以及同時申請第一類和第二類礦產探礦權的,一律不予受理。對于第二類礦產空白區,根據市場需求,原則上由省級財政投資委托勘查單位進行必要的地質勘查工作后,再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礦業權;近期內未安排地質勘查的,在國家沒有新的規定之前,暫按不同礦種的單位面積確定起始價后,再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出讓礦業權(具體標準附后)。20**年1月24日部12號文件下發前已經取得探礦權的探礦權人,由第一類礦產申請增加第二類礦產的,必須按規定評估繳納探礦權價款后,方可辦理變更勘查礦種的登記手續。
(六)申請探礦權延續,同一個勘查階段只允許延續一次。提高勘查階段的探礦權延續,必須提交前一階段地質勘查報告,并附勘查單位的審查意見。探礦權人領取勘查許可證后每一個勘查年度,應依法向所在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年度報告。凡越界勘查、邊采邊探、以采代探行為的,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查處。
(七)探礦權人應當對勘查許可證確定的勘查區塊范圍進行整體勘查,分立探礦權的申請原則上不予批準。確需分立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專家進行論證,符合分立要求的,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審理。
(八)繼續實行省級礦產資源勘查預留區塊制度,保障國家和省級財政出資的礦產資源勘查項目計劃的實施。在預留區內,除國家和省級財政出資勘查、國家和省重要基礎設施建設所需資源勘查、經批準的礦區規劃和大中型危機礦山接替資源勘查項目外,不受理其他探礦權申請,已設探礦權不批準其擴大勘查區塊范圍的申請。
四、加強和規范采礦權審批管理
(九)申請設立采礦權(包括探礦權人申請探礦權轉為采礦權),礦山開采規模不得小于國家和省規定的最低開采規模,其地質勘查工作程度應當符合開采設計要求,否則不予批準。對部12號文件分類目錄規定的第三類礦產,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根據市場需求,委托勘查單位進行地質勘查并對采礦權價款評估確認后,再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采礦權。
(十)凡屬下列情形的小型(不含小型)以下礦山,其擴大礦區范圍的申請不予批準:
1、不符合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礦業產業政策的;
2、未按經審查的開發利用方案開采的;
3、未按省礦產資源開發整合總體方案和市、縣級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實施方案規定進行資源開發整合的;
4、按當年生產能力其保有資源儲量能夠滿足3年及以上生產需要的(經批準實施資源開發整合的除外);
5、申請范圍內的礦體與其采礦權范圍內的礦體不直接相連的;
6、申請的范圍與他人礦業權存在空間重置或相隔距離不符合安全生產規定要求的;
7、申請范圍內的礦產資源勘查程度未達到開采設計要求的;
8、礦業權權屬糾紛沒有解決的;
9、采礦權人有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行為的。
五、加強和規范礦業權市場管理
(十一)出讓礦業權,必須嚴格執行部12號文件規定,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礦業權的,不得以協議方式出讓。
(十二)切實加強礦業權二級市場管理,禁止以承包等名義非法轉讓礦業權。國有地勘單位轉讓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業權,也應按部12號文件規定精神,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轉讓,并依法處置礦業權價款。礦山企業轉讓其整體資產涉及轉讓無償取得采礦權的(包括在采礦權范圍內,扣除其已實行有償后的剩余部分),應將采礦權與企業其他資產分別評估,所形成的采礦權價款依法處置后,再辦理轉讓手續。
六、切實做好礦業權登記發證信息的溝通與銜接
(十三)省國土資源廳審批設立礦業權和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設立采礦權或變更擴大采礦權范圍的,必須在批準前互相征詢意見。受詢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明確的書面答復。發證后,必須在5日內互相告知。凡未征詢意見或未互相告知而批準新設、變更擴大礦業權范圍,未按時回復書面意見或回復意見不準確,致使出現礦業權范圍重置等矛盾糾紛的,追究責任機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七、嚴格規范地勘單位和中介機構行為
(十四)承擔礦產資源和礦業權管理過程中有關技術服務工作的地勘單位和中介機構,應該按照本行業規范開展業務工作。凡提供地質勘查實施方案、地質勘查報告、礦區儲量復核報告、儲量評審意見、礦業權評估報告等各專業技術成果報告資料的單位或機構,必須對其所提供資料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其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簽字認可。凡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嚴肅處理(包括在資質和準入上采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礦產資源規劃實施年度計劃工作的主要內容
1.1初步形成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政策法規體系在貫徹落實國家礦產資源法、環境保護法等基本法規的同時,制定了《重慶市礦產資源管理條例》、《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重慶市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管理暫行規定》和《重慶市地質環境監測管理暫行規定》、《重慶市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有力地保障和促進了全市礦山地質環境的保護和治理工作。
1.2初步形成了規劃控制體系市國土房管局于2000年起,由礦山地質環境問題較多的原國營6大礦務局片區的礦山地質環境進行調查工作入手,逐步開展了全市礦山地質環境調查工作。2005年,組織編制完成了《重慶市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2006-2015)》。2008年8月,市國土房管局又組織了廢棄礦井的專項調查工作,目前正在編制《重慶市廢棄礦井治理(專項)規劃》。2009年2月,市國土房管局又組織編制了《重慶市城周礦山植被恢復子規劃》,將其納入《重慶森林工程總體規劃》中。為了對重慶市5大國有煤礦采煤沉陷區進行土地整治、改善礦區生態環境,編制了《重慶市五大國有煤礦采煤沉陷區土地整治專項規劃》。
1.3建立了礦山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礦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市國土房管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環保局于2007年2月出臺了《重慶市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初步建立了全市礦山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此外,重慶市還建立了礦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從源頭上控制了礦山地質環境的惡化趨勢,加強了對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
1.4礦山環境治理工作初見成效重慶市陸續開展了許多礦山環境治理項目,這些項目的實施給當地的社會、生態和經濟帶來了一定的效益。如九龍坡區華巖鎮云峰村廢棄工礦地土地復墾項目的實施,新增了大量的耕地,緩解了人地矛盾,并為當地剩余勞動力提供了再就業機會,促進了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中梁山四方井礦區的植被恢復治理,有效地防止水土流失和地質災害,改善了礦區的生態系統;北碚區三匯二礦和三匯三礦的矸石山治理,有效地防止了矸石山的滑移,保護了矸石山對面的大片茶園不遭破壞,保證了地方經濟的發展。
2存在的主要問題
2.1礦產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矛盾依舊突出重慶市礦山企業95%以上為鄉村集體或私營小型礦山,這些礦山企業普遍存在重資源開發、輕環境保護與治理的問題。
2.2礦山環境治理專項資金不足重慶市礦業開發歷史悠久,遺留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與新產生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點多面廣,有的甚至十分嚴重,目前還缺乏治理資金的多元化投入機制,導致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欠賬太多,資金缺口較大。
2.3有關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法規制度不健全雖然重慶市初步形成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政策法規體系,但是仍缺乏一些配套的、可操作性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與保護的法律法規及制度。
2.4礦山開采和治理技術有待提高礦山開采和治理技術不能適應環境保護與整治目標的要求,主要表現在:一是大部份小型礦山開采方法、廢渣、廢水治理方法落后;二是土地復墾與還綠工程先進技術與方法推廣不夠,礦區的開采與土地復墾不能實現同步;三是缺乏專業的礦山環境治理的專業隊伍、專家咨詢和技術支撐體系。
2.5礦山地質環境狀況有待進一步查清目前,重慶市仍有很多礦山地質環境問題未進行實地調查,因此,還有待開展系統的基礎調查工作,全面摸清礦山地質環境狀況。
3保護對策及建議
3.1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規體系,使礦山環境治理有法可依加快相關法律和規章的制定,建立起配套的礦山環境治理法律法規體系,以適應新形勢下經濟、社會與礦山環境治理的協調發展,使礦山環境治理法制化。
3.2制定系統、科學的保護與治理規劃編制全市礦山生態環境綜合防治規劃,并納入當地社會和區域經濟的計劃中,重點礦產資源開發區的礦產利用開發方案中也應制定相應的環境保護與治理方案,努力使礦山環境治理工作走向制度化、規范化和科學化的軌道。
3.3加強對礦山環境治理的監督和管理明確各管理部門的職責,統一各方權、責、利的關系,加大監管力度,定期、不定期地加強對礦山環境保護和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并向上級匯報,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提高監管效率。
3.4建立穩定的投入保障機制,完善獎懲措施,促進綜合治理多渠道、多層次、多方位籌集礦山環境治理資金,加強礦山環境保證金制度的落實,將礦山環境治理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并逐步加大投入比例。配套完善環境治理工作的獎懲措施,對礦山環境治理工作做得好的礦山企業應予以政策傾斜和經濟支持與獎勵。
3.5創新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機制完善“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的機制,解決不欠新賬的問題,對于歷史遺留早已廢棄的礦山,由政府牽頭組織落實治理,把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列入政府任期目標和年度目標,逐步形成“政府統一領導,部門齊抓共管,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局面[2]。
一、行政執法基本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實施條例
其他有關國土資源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行政執法主要職責:
1、負責國土資源規則、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
2、組織開展土地、礦產、測繪法律法規宣傳教育,進行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政策調研,研究擬定管理、保護與合理利土地、礦產資源的具體措施;負責有關行政復議。
3、組織編制和實施市級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報市和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縣(市)鄉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并下達土地、礦產利用年度計劃和測繪計劃;建立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基礎地理信息系統,提供相關信息的社會化服務。4、監督檢查土地、礦產、測繪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以及土地、礦產規劃的建設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查處違法案件。
5、負責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其本農田保護;擬定耕地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負責報市、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的審查、報批;檢查指導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農地轉用和非農建設用地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非農建設占用耕地補充等工作,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
6、負責全市土地地籍管理,組織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登記發證、土地使用證書檢驗和土地動態監測;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糾紛,負責土地確權、土地分等定級、土地登記和全市基準土價、標定地價的評測等工作。
7、加強土資產管理,擬定并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憑、作價出資(或入股)、轉讓、抵押、交易和政府土地收購儲備管理辦法,負責鄉(鎮)、村非農建設用地管理,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8、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的綜合管理,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的評審和認定工作;負責地質資料匯交和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的管理,實施礦產資源儲蓄量動態監測,建立礦產資源儲量帳戶;組織開展礦產資源供求形勢分析;培育和發展礦業權市場。
9、負責礦產資源探礦權和采礦權的審核、登記和轉讓管理。對勘查活動和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及保護進行都督管理;組織開展對礦山企業礦產開發和利用年檢;按規定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10、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編制地質災害年度防災預案,審查批準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保護地質遺跡。負責地下水、礦泉水、土熱資源勘查、開發的監督管理。
11、組織協調并參與審批中外合資、合作與外商獨資在我市境內開展的國土資源勘查、開發項目,推廣國土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的先進科學技術。
12負責全市測繪管理工作,負責丁級測繪單位資質的審批發證、年檢和申報乙、丙級測繪單位資質的審核、報批,組織實施基礎和專業測繪;負責需出版或展示地圖的審核報批,審查發用航空攝影和遙感項目;監督測繪項目的招標投標;管理測繪市場,保護測量標志;負責房地產測繪成果應用的監督管理。
13、直接負責城區范圍內的土地資源管理工作。
14、承擔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三、行政執法工作要求:
1、態度熱情。對來本局辦事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做到有問必答,不怕難,不嫌煩,工作人員使用文明語言、杜絕"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現象,防止"吃、拿、卡、要"的不廉潔行為發生。
2、工作認真。單位和個人報批土地、礦產資源、測繪項目等申請登記發證行為的,手續完備,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完畢;對符合規定但手續、材料不齊的,一次講清需補辦的手續,待材料補齊后即行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依法解釋,說明原因,讓申辦者理解和滿意。
3、方便群眾。廉潔、高效地辦理各種申辦事項。明示辦事程序及所需材料。各科室的崗位職責須上墻公布,辦公臺上置放《服務卡》,注明工作人員姓名、職務,并貼上照片和崗位職責。
4、執法規范。堅持辦案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正確、手續完備、程序合法、處理恰當。
四、行政執法內容期限
1、凡屬市人民政府審批權限內的土地、礦產資源、測繪項目,報批材料齊全、符合審批和許可依據規定的,一般在7個工作日內報市政府審批;凡需上級人民政府審批的土地、礦產資源、測繪項目,在受理上報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批。
2、受理國土資源管理權限內的土地、礦產資源、測繪項目材料、證照齊全、手續完備,符合審批和許可依據的一般在受理之日起至7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審核、批復。
3、受理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舉報案件,辦理上級交辦的案件。本局直接辦理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并視情況將辦理結果答復人;情況復雜的,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三個月;不能按期辦結的,向交辦機關說明情況,報告辦理進度;對轉辦的案件,在辦理完畢后,應向轉辦機關回復辦理結果。
4、依法查處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一般在30日內作出處罰或處理決定,并送達當事人,在執行處罰或處理決定后15日內結案。
五、行政執法監督內容
1、單位或個人至本局辦理報批手續、其手續完備,證件齊全,符合辦理條件而不予受理、辦理的;
2、未按本局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規定的期限辦理有關審批和許可事宜的;
3、不按法定程序或不認真審核有關材料,錯辦審批事項和錯發證件的;
中圖分類號:F06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3)05(a)-0084-01
查清礦產資源生態環境狀況,加強礦產資源生態環境保護和恢復治理,積極推進礦產土地復墾,有利于促進當地經濟社會的協調快速發展。目前我國礦產資源的開發力度在不斷加強,而礦山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的力度卻沒有跟上,甚至遠遠落后于環境破壞的速度[1]。必須根據礦產資源生態環境現狀調查結果以及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開展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工作。
1 深入開展礦產資源生態環境調查評價
1.1 實行礦產資源生態環境調查評價制度
建立健全并實行政府主導、礦產企業配合、社會參與的生態環境調查評價制度,對礦產資源開發區域開展定期、不定期的地質環境背景、開發活動對地質環境的影響、工礦廢棄地狀況、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情況等調查評價工作,查清礦產資源生態環境現狀,分析存在問題及其變化趨勢,合理評價和劃分礦產資源生態環境影響區域,提出改善環境的對策建議,為因地制宜地開展礦產資源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工作提供科學依據。礦產企業要依法加強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評價,制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土地復墾與綜合治理方案。
1.2 建立和完善礦產資源生態環境監測體系和管理信息系統
加強礦產資源生態環境動態監測體系,特別是基層礦產資源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建設,建立重點區域和重點礦產資源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立重點礦區礦產資源生態環境災害預警預報體系,及時預報信息,開發應用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形成礦產資源生態環境及其災害監測、預報、預警報告制度。
2 加強礦產資源生態環境保護的措施
把礦產資源生態環境保護作為開發礦產資源的必要條件之一。新建、改建、擴建礦產企業必須執行礦產資源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及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制度;提交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中應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土地復墾實施方案,制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目標、措施和資金預算,經有關部門參與的規劃論證后作為申辦礦產企業許可證的依據。制定和完善礦產建設項目地質環境影響評價的指標體系和標準,切實加強礦產建設項目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建設。禁止新建對地質環境產生不可恢復的、破壞性影響的礦產資源開采項目。
加強礦產資源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制定完善礦產資源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的技術規范和標準,引導并強制礦產企業邊開發,邊治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實行礦產資源生態環境保護年度檢查制度和不定期抽查制度,生產企業應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反映礦產資源生態環境保護情況的年度報告,并接受監督檢查。對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造成礦產資源生態環境破壞的,要依法查處,責令限期整改、達標,并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逾期不能達標的,實行限產或者關閉。
2.1 新建礦產企業
必須符合礦產資源開發的環境準入條件,即必須具備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礦山環境影響報告和礦山地質環境影響報告,并依法繳存礦山環境治理與恢復保證金。經審查,若礦產資源開采對環境影響和破壞較大或遭破壞后難以恢復治理,則實行環境一票否決制。嚴格實施“誰開發,誰保護”、“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落實礦產資源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責任制。在建設過程中,應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不允許在禁止開采區內勘查和開采礦產資源。
2.2 改擴建礦產企業
堅持礦產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并重的原則,落實礦產企業環境保護和恢復責任制,按有關規定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與恢復保證金。在改擴建過程中,應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三廢”排放總量應有效控制并達標排放。
2.3 生產企業
礦產企業應編制礦產資源生態環境環境保護專項規劃,落實保護和恢復責任制。礦產固體廢棄物、廢水及廢氣應按相關標準和規定處理達標后排放,對引發的地質災害應積極治理。生產中必須做到邊生產、邊恢復(治理),對治理不力、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應依法責令其停產整頓,直至吊銷采礦許可證。
3 礦產資源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和土地復墾
3.1 因地制宜地進行環境恢復治理
按照“誰破壞,誰恢復;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必須依法明確責任,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按期完成礦產資源生態環境環境恢復治理工作。造成地質環境破壞或引發地質災害的,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處理。針對礦產資源生態環境問題的類型,依據其誘發原因的不同,有針對性地采用恢復治理措施和方法。
3.2 多渠道投資進行環境治理恢復
按照不同類型礦產資源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的責任區別對待,充分調動多元經濟成分投入環境恢復治理之中,加快環境恢復治理的進程。對于新建和生產企業,全面實施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對已關閉企業,要采取有力措施,通過競爭出讓復墾土地和整治工程使用權等方式,鼓勵多元化投資進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
3.3 積極推進礦產資源土地復墾
要建立土地復墾監管和監測制度。新建企業沒有土地復墾方案不予受理開采礦產資源申請。加強生產企業對損毀土地的復墾,實行并完善損毀土地復墾的鼓勵政策,引導和鼓勵各方力量從事土地復墾,擴大投資主體范圍,加快廢棄地的復墾。明晰復墾土地的產權,在優先安排農業利用的前提下,鼓勵多用途使用。
3.4 學習開采資源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經驗[1]
同時,在四川長寧-威遠和云南昭通建成2個國家級頁巖氣開發示范區,示范區內已形成頁巖氣直井壓裂技術、水平井分段壓裂技術,并試驗成功。 目前,長寧-威遠國家級頁巖氣示范區內鉆井27口,完鉆19口,直井日產量0.2萬-3.3萬方,水平井日產量1萬-16萬方。
頁巖氣是從頁巖層中開采出來的天然氣,它是一種重要的非常規天然氣資源。頁巖氣往往分布在盆地內厚度較大、分布廣的頁巖烴源巖地層中。較常 規天然氣相比,頁巖氣開發具有開采壽命長和生產周期長的優點,大部分產氣頁巖分布范圍廣、厚度大,且普遍含氣,這使得頁巖氣井能長期以穩定速率產氣。
美國頁巖氣的成功開發,被譽為本世紀頭10年發生的一場能源革命,世界各資源國紛紛開始對頁巖氣勘探開發的進程,中國也在“十二五”規劃中明確提出“推進頁巖氣等非常規油氣資源開發利用”。
國土資源部確定下一步找礦突破五大部署
[中國礦業報] 找礦突破戰略行動已經進入關鍵年,下一步該怎么走?國土資源部地質勘查司相關負責人在2月28日舉行的學習貫徹十精神輪講輪訓活動視頻會上,做了主題為《大力推進找礦突破戰略行動》的宣講報告,對下一步工作做了五大部署。
一是進一步優化工作部署。在礦種上,進一步突出能源、緊缺大宗礦產資源和新興材料資源等重要礦種。在區域上,以國家級整裝勘查區為重點,集 中資金和技術力量快速突破。十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到了突出位置,除了要求地質工作為城鎮化建設提供基礎地質信息之外,還有一個要求就是節能減排,需要我 們尋找更多的清潔能源,天然氣、煤層氣、頁巖氣、天然氣水合物以及地熱等,這方面也要不斷加大工作力度。
二是進一步促進市場的開放。按照新機制的要求,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通過激勵政策把企業、地勘單位和社會投資者的積極性調動起來,使社會資金能夠順暢地進入到礦產勘查領域,依靠社會的力量來實現找礦的重大突破。
(一)探礦權設置方案、省國土資源廳審批權限登記發證和跨縣級行政區的采礦權設置方案由市局根據《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國家產業政策以及省廳文件要求組織編制。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查,經省政府批準后實施。
(二)市局審批權限內、不跨縣級行政區的采礦權設置方案由市局委托縣(區)國土資源局(分局)組織編制。報市局審核匯總,經市政府同意后上報省廳。
(三)探礦權設置方案、采礦權設置方案可以委托地勘單位、礦山設計部門編制。探礦權、采礦權設置方案編制的技術要求、格式和辦法待省國土資源廳出臺文件規定后另行通知。
目前全市探礦權、采礦權設置方案未編制報批前,今后省廳和市局將嚴格按照批準的探礦權、采礦權設置方案設置探礦權、采礦權。不再設置新的探礦權、采礦權。已有探礦權、采礦權增加勘查區塊或擴大礦區范圍的也要納入探礦權、采礦權設置方案和礦產資源整合方案管理,沒有探礦權、采礦權設置方案和納入礦產資源整合方案的市局不再受理探礦權、采礦權增加勘查區塊或擴大礦區的申請。
二、結合礦產資源整合工作。
(一)采礦權延續的范圍:
尚有可供開采的礦產資源的由省國土資源廳辦理采礦權延續登記手續;根據《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調整采礦權審批管理權限的通知》國土資礦字[]18號)規定,生產建設規模為中型以上非煤礦山和所有煤礦采礦權到期后符合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整合專項規劃。省國土資源廳審批發證權限委托市局辦理的采礦權符合上述條件的由市局辦理采礦權延續手續;原由市局審批發證權限采礦權,自年以來全市統一實行了采礦權公開出讓,根據《市采礦權有償出讓管理暫行辦法》政[]132號)規定,采礦權有效期滿,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采礦權無償收歸國有。因此,此類采礦權到期后不再辦理采礦許可證延續手續,但考慮到一部分采礦權人到期后希望繼續開采剩余礦產資源,也符合現行采礦權管理的有關規定,對這一部分采礦權可以采取協議出讓的方式授予采礦權。申報材料和辦理程序可以參照采礦權延續手續辦理。
(二)采礦權延續的時間要求:
即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對此有明確規定。需要繼續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采礦權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盡管法規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但是市采礦權管理中,采礦權過期后延續的問題仍然十分突出。雖然原因各異,但均已經違反了有關規定和辦事程序,造成了不良影響。為此特提出如下要求: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申請繼續采礦,并符合采礦權延續條件的必須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準備好完整的延續申請資料,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不滿30日的市行政服務中心國土資源局窗口今后一律不再受理,采礦許可證到期后自行廢止,依法予以注銷。本通知下發前采礦權人已經向市、縣(區)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延續申請的要抓緊督促采礦權人盡快組織延續申請資料,必須在6月30日前上報市行政服務中心國土資源局窗口辦理延續手續,其中采礦許可證在審批時超過有效期限的延續采礦權的期限扣除超期部分,因采礦權登記管理系統軟件原因,續證時間按照批準時間計算;超過6月30日不能申報的不再受理采礦權延續手續。
(三)采礦權延續中生產規模的要求:
市相當一部分采礦權開采規模過小,因歷史原因。低于《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國土資源部文件確定的新建礦山最低生產建設規模的要求。這些礦山在辦理延續手續時,具備資源條件的應該結合目前開展的礦產資源整合工作,合理調整礦區范圍,使礦山礦產資源儲量規模和礦山開采規模達到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國土資源部文件規定的最低規模。對于目前不具備資源條件的應該加大資金投入,加強生產勘探,增加礦山保有儲量。礦山設計開采規模要做相應調整,確實達不到規模要求的設計服務年限不得超過年,采礦許可證延續最長也不超過年,下次采礦許可證到期仍達不到最低開采規模的除適合邊探邊采復雜類型礦產以外,不再受理、辦理延續手續。
三、進一步理順工作體制。
省廳對采礦權設置、延續程序進行了多次調整,自年《行政許可法》頒布實施以來。由采礦權人、采礦權申請人直接向有審批權限的國土資源部門直接申請,這是符合《行政許可法》要求的但同時也不同程度地出現盲目申報的現象,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失和浪費。為進一步理順工作體制,提高工作效率,現對我市采礦權延續申報程序做如下調整:
(一)縣(區)國土資源局(分局)按照監督管理權限通知開采規模為小型及以下的采礦權人辦理延續手續。縣(區)國土資源局(分局)書面通知采礦權人前應及時與市局溝通。
(二)縣(區)國土資源局(分局)要積極幫助申請人組織采礦權延續申請資料。對照申請資料深入現場進行實地核查,提出核查意見,與申請資料一并遞交登記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