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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理位置與氣候特點
1.地理位置
山陽縣地處秦嶺南麓,屬長江流域的漢江水系和丹江上游地區,位于東經109°32′至110°29′、北緯33°09′至33°42′,海拔294.4~2074.4m,是一個“八山一水一分田”的土石山區農業縣,轄23個鄉鎮、324個村(居)、44.97萬人。
2.氣候特點
縣域內氣候屬北亞熱帶向暖溫帶過渡的季風性半濕潤山地氣候。由于地形地貌等因素的影響,引起熱狀況地域性差異,氣候溫和,但垂直差異大。光熱資源豐富,高低山、陰陽坡差異明顯。降水總量較為豐富,區域、年際、年內時空分布不均。年平均降水量727.6mm,主要分布在4~10月,集中在6~9月,冬季干早、初春少雨。雨熱同期,有利于作物生長。
3.土壤資源
全縣總土地面積 530.1萬畝(3534km2)。其中耕地面積82.09萬畝,占15.5%;林業用地面積373.89萬畝,占70.5%(其中有林地252.3萬畝,占64.1%,有林地中經濟林95萬畝,占10%),森林覆蓋率為56.7%;牧草地面積46.39萬畝,占8.8%,其它用地27.64萬畝,占5.2%。地質構造復雜,地貌類型多樣,成土母質主要有殘積物、坡積物、洪積物、沖積物等,土壤種類復雜,面積小且分布零散。主要有黃棕壤、棕壤、潮土、水稻土、淤土、紫色土、山地草甸土7大類型、15個亞類、22個土屬、89個土種,土壤類型資源豐富。
二、山陽的野生中藥材資源豐富
1.野生中藥材普查現狀
據普查,全縣已被發掘利用的野生藥材共有五大類,500多個品種。其中木本類常用50多種,藤本類常用的20多種,草本類常用的有170多種,動物類常用藥有20多種,菌類有天麻、靈芝、豬苓、茯苓、馬勃等。其中比較獨特的是靈芝和豬苓。
2.山陽縣瀕危中藥資源現狀
陜西列入瀕危中藥的植物藥有22種, 2級的藥用植物有荷包牡丹、漏斗泡囊草、林麝等;矮牡丹、羽葉丁香被列為瀕危3級藥用植物。漸危和稀有種的中藥資源有:厚樸、凹葉厚樸、模英黃芪、紫斑牡丹、秦嶺冷杉、紅豆樹、天麻、馬蹄香等。而銀杏、杜仲、中華大蟾蜍、連香樹、鵝掌揪、木通馬兜鈴、白龍菖蒲、桃兒七、秦嶺黨參等中藥資源則被列為稀有中藥種類。稀有名貴的中藥材有丹皮、枳殼、人壽參、牛黃、麝香、蟬花、金釵石斛、豹骨、五靈芝、何首烏、天麻、重樓、豬苓、銀杏、杜仲、肉蓯蓉等16種。這些稀有瀕危中藥資源在我國具有悠久的藥用歷史和較高的藥用價值,受到人們的關注。
三、野生中藥材資源瀕危原因分析
1.不合理采挖(采獵)和利用
由于經濟利益的驅動,過渡采挖和濫捕亂獵的短期行為使許多野生中藥用動植物處于瀕危滅絕的境地,“地道藥材”的蘊藏量逐年減少,使得中藥資源的供求市場失衡。
2.中藥材資源生態環境的逐年惡化
隨著世界人口的急劇增長,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類生存保健意識的進一步增強,人類向自然界索取的藥用動植物資源的數量與日俱增。掠奪式的采挖和獲獵,導致森林面積急劇減小,森林植被嚴重破壞,生態環境極度惡化,使得許多動植物失去了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處于瀕臨滅絕的境地。
3.瀕危中藥資源的自身弱勢
“物競天擇,適者生存”,這是自然界紛繁復雜的各類生物得以生存并世代繁衍的基礎。一些野生的藥用動、植物,不能在演變的生態系統中正常的生殖、生長,或者因受到其它物種和生存環境的影響不能完成正常的生長,受到威脅,在生存斗爭中被淘汰。
四、對野生中藥材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對策與建議
1.加強對中藥資源保護的執法工作力度
要加強對《藥品管理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條例》、《中藥品種保護條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農藥管理條例》、《植物檢疫條例》等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落實工作。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對珍貴的中藥材加強保護,對可利用的中藥材進行適度開發,做到合理開發,合理利用。
2.建立瀕危中藥資源的自然保護區
針對不同動、植物資源的生物學習性,在不同的生物地理范圍內,選擇適宜地區建立自然保護區,并按照生物圈保護區的基本要求進行有效管理,對一些嚴重受人類干擾的瀕危植物利用遷地保護,遷往人工條件下進行保存。在建立自然保護區進行就地保護的同時,應重點進行瀕危決滅物種的生物學特征研究,充分利用當地的動、植物園劃出專門地塊,進行瀕危物種的人工引種馴化,就地保護與遷地保護相結合,有效保護和保存珍貴的種質資源。
3.開展野生中藥資源調查
要采取全面調查與重點區域詳查的方法,掌握全縣藥用植物的野生資源狀況和栽培生產現狀。對中藥材種植業發展提供參考,為保護珍貴中藥材種質資源、建立種質資源保護區、優化栽培品種的種子種苗、開發新的藥用植物資源提供科學依據。
4.建設種質保護與優質種子種苗生產繁育基地
中藥材種子、種苗是藥材生產中最薄弱的環節之一。在建立的重點野生中藥材保護區,繁殖復壯種子種苗,利用現代生物技術和現代農業育種技術,采用組織培養等快繁方法,建設一個大型中藥材種子種苗繁育基地,為規模化種植基地提供品種純正、種質均一、質量優良穩定的種子和苗木。
5.建立GAP規范化藥源基地
生產企業應按《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 (GAP) (試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推廣優良品種,實行統一供種、集中育苗,進行規模種植,實現高產、優質、高效,保持中藥材生產持續發展,實現中藥材生產的規?;?、規范化,真正解決目前中藥材生產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養護和管理漁業資源,促進漁業可持續發展已成為世界漁業發展的主題。我國是漁業生產大國,水產品年總產量自1990年以來持續居世界首位,2007年達到4747.5×104t。然而,我國漁業發展與漁業資源的剛性約束之間的矛盾依然尖銳。盡管20世紀90年代后期以來我國加強了捕撈漁船數量和主機功率控制,并相繼實施了海洋捕撈產量“零增長”、“負增長”政策以及捕撈漁民轉產轉業措施,捕撈統計產量自1999年開始略有下降并保持基本穩定,但漁業資源的有限性和過大的捕撈能力之間的矛盾一直沒有得到緩解,加上水域環境惡化的影響,漁業資源衰退趨勢并沒有得到有效遏制:部分嚴重衰退的資源種類未能得到恢復,如大黃魚、綠鰭馬面鲀等。部分主要漁獲物種類低齡化、小型化嚴重。
2006年國務院了《中國水生生物資源養護行動綱要》,明確了我國漁業資源養護的目標:到2010年,漁業資源衰退的趨勢得到初步緩解,過大的捕撈能力得到壓減;到2020年,漁業資源衰退趨勢得到基本遏制,捕撈能力和捕撈產量與漁業資源可承受能力大體相適應。漁業資源的養護和管理依靠完善的法律體系和有效的管理制度,我國漁業資源養護與管理的法律制度現狀如何,是否符合我國漁業資源養護與管理實際需求?值得認真研究。
我國漁業資源養護與管理的法律制度體系主要形成于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內容主要是捕撈許可制度以及禁漁區、禁漁期等技術管理措施,而同一時期世界漁業發達國家的漁業資源管理已發展到以總可捕量制度、配額制度等產出控制為主,產出控制、投入控制、技術管理措施綜合運用的階段。我國《漁業法》于2000年修改后明確規定了捕撈限額制度,至此在立法層面上才形成較為全面的漁業資源養護與管理制度體系。因此,從法制建設的發展歷程來看,我國明顯落后于國際漁業管理的發展。
近些年來,我國在漁船削減和禁漁措施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漁船盲目增長的勢頭得到一定的遏制,漁業資源衰退有所緩解。但立法不完善和執行不全面,致使我國漁業資源養護與管理的基本立法和制度執行之間存在很大落差。實際上我國的漁業資源養護與管理至今缺乏捕撈產出控制,仍主要依靠捕撈投入控制和技術管理措施。而在在捕撈投入控制和技術管理措施方面,漁具限制性管理和幼魚保護措施未能得到有效執行。同時,捕撈準入制度的缺失導致捕撈許可實質上是開放式的許可,捕撈投入控制的效果受到影響;捕撈統計基本管理制度的缺失,使統計數據無法有效支撐管理決策和執法監督。因此,下一階段我國漁業資源養護與管理的法制建設,既需要加強現有制度的實施性立法,也要注重基礎管理制度的完善,更為重要的是在實踐中嚴格執行。
在現有漁業資源養護與管理的法律制度下,我國缺乏有效的漁業資源分配制度。漁業資源屬于公共資源,在資源利用權共享狀態下,漁獲物的私有性和資源利用權的共享性必然產生捕撈盲目競爭,最終導致捕撈能力超過資源承受能力。漁業資源分配制度的核心是將共享性的捕撈權進行私權化分配,其作為一種消除捕撈競爭的有效手段,在國際上被廣泛地引入漁業管理,包括捕撈投入配額(漁船、漁具、作業時間配額等)、漁獲量配額,以及漁場專屬性分配等。我國目前實行的捕撈漁船數量與主機功率指標控制制度,是一種對漁船投入要素的分配,但由于缺乏捕撈準入制度和漁具數量、規格限制,事實上并沒有建立起完整的捕撈投入配額制度;漁獲物配額制度則由于捕撈限額制度未能實施而缺乏;在漁場分配方面,我國實行了作業漁區核定制度,并限制跨海區界限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水域界限作業,但仍缺乏專屬性、排他性的漁場分配制度。
根據前述分析和討論,我國目前的漁業資源養護與管理的法律制度在立法和執行上都存在較大的缺陷,尚不能滿足漁業資源養護與管理的實際需求,難以據此實現《中國水生生物資源養護行動綱要》提出的長期養護目標。因此,需要進一步完善我國漁業資源養護與管理的法律制度。
(1)嚴格執行現有的較為完整的法律制度,特別是漁具數量、規格的限制性管理以及有關幼魚保護技術管理措施,必須加強執行,以充分發揮其管理效果,并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縱觀全球海洋漁業資源的變化趨勢,可以很清晰的探尋到國際法對海洋漁業資源進行規制的路徑。20世紀50、60年代進步神速的漁業科技給海洋漁業資源帶來巨大壓力,面對漁業資源的國際法規制也在這種壓力下蓬勃發展。1958年聯合國第一屆海洋法會議出臺了人類歷史上第一套四部海洋法公約,緊接著的1960年第二屆海洋法會議雖著力領海寬度問題但未能予以解決,但為1973年的第三屆海洋法會議準備了前奏。1973年至1982年,世界各國在11個會期、15 次正式大會后,終于在1982年12月10日于牙買加蒙特羅灣通過了第一部完整的海洋法公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公約》共17個部分,320項條文以及9個附件,合計共有446個條文,幾乎包含了所有的海洋活動規范,針對海洋漁業活動的制度自然是其中最主要的內容之一。《公約》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已成為約束全球人類海洋活動的共同法典。
1 海洋漁業資源管理的理論基礎
1.1 全球共同利益原則
漁業資源是人類從海洋獲得的最主要的水產品,占人類捕撈的水產品的90%,也是海洋最主要的生物資源,與海洋生態環境甚至整個地球生態系統都有緊密聯系。對于漁業資源的國際法關注也早就突破了單純海洋法的范
圍,國際環境法的視角的強化更強調對海洋漁業資源的養護。
為實現漁業資源的可持續發展,人類活動應恪守義務約束;且活動關注的中心也應從人類利益轉向人類與生物共享的全球利益。可以預見的將來,對漁業資源的國際法規制必定是更多地吸收國際環境法的先進理念并通過具體的制度予以落實,這也意味著漁業資源國際法規制終將歸位于全球利益原則和義務重心。
1.2 極限理論
漁業資源枯竭的現狀說明漁業資源的總存量是有限的,漁業資源的再生和自我更新能力也是有極限邊界的;人類的過度捕撈活動一旦超越了這一邊界就會產生漁業資源衰竭的問題。二十世紀80至90年代聯合國對公?!按笮瓦h洋流網捕魚”作業的系列決議就是漁業資源“極限”問題的實證。海洋資源分配所體現的基本精神義務,它為人們占有、開發海洋資源的行動設置限制,它要求各國占有、開發海洋資源的行動服從全球海洋資源持續利用的總體安排。
作為最主要的海洋生物資源,要以有限的漁業資源滿足人類不斷增長的需求自然也應服從這種以義務為重心的分配,而這種分配的義務重心則不僅要求漁業資源法律制度以限制人類行為為主,更重要的是為各項制度安排明確的義務主體并建立完整的責任體系。
因此,對海洋漁業資源的國際法規制最終仍應落實和以推進國際合作國家責任為方向發展。全球共同利益原則和極限理論說明:一切作為人類共同財產的資源,其一定是將義務置于權利之上的,即將義務作為重心。且這種義務本身也是為了實現義務承擔者的長遠利益。國際海洋漁業資源法律制度正應以“全球共同利益原則”和義務重心的基本思想為指導原則,任何可能背離這兩點基本法理的嘗試都是危險的。
實際上,國際漁業資源法律制度的發展已經表明其義務重心,《公約》和后公約時代的各項制度都通過義務主體的安排,對漁業活動予以了越來越具體的限制,且越來越強調通過國際合作履行義務。
2 專屬經濟區內漁業資源管理
2.1 專屬經濟區的概念
所有的沿海國都享有一種領海權利,即沿海國有權把沿海捕魚權完全保留給本國國民,禁止或限制其他國家的國民在其管轄海域內從事捕魚活動,這種權利被稱為漁業管轄權。二十世紀40年代起,以拉丁美洲沿海國家為首,提出了一種新的主張,在沿海二百海里海洋區域內建立經濟專屬區。自此,很多海洋國家開始紛紛效仿,專屬經濟區的概念也就被提到各種海洋大會議題。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專屬經濟區是領海以外并鄰接領海的一個實行特定法律制度的區域,該區域的最大寬度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起不應超過200海里①。
2.2 專屬經濟區的權利和義務
之所以要制定專屬經濟區內漁業資源相關法律,其目的就是明確海洋漁業資源管理的主體,并規范沿海國在享受海洋權益的同時,承擔該海域的養護任務。沿海國享有是權利主要包括:
①自行決定該海域內海洋生物的可捕量,分為不同時期對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個別國家對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個別船只對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②限定其他國家對該海域的可捕量,因享有專屬經濟區的沿海國有促進該海域內生物資源得到適度利用的義務,因此,在這個前提下,他們可以限定其他國家對該海域生物資源的利用;③其他國家的國民在共享海洋資源的同時,必須遵守沿海國的相關法律法規,這也是確保沿海國能確實有效的保護海洋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前提。而沿海國同時也要承擔防止該海域內漁業資源的過度開發,并承擔養護的義務。
3 公海漁業資源管理
3.1公海漁業資源管理的歷程
格勞修斯在1609年的時候曾發表了《海洋自由論》,
自此,一種“公海捕魚自由”的觀點逐漸被大家追捧。而隨著沿海國對海洋漁業資源的捍衛以及海上霸權的爭奪,以及后來《公約》的形成,開始對“公海捕魚自由”進行限制,許多國家紛紛加入了該《公約》,公海捕魚的限制逐漸被廣大沿海國所接收。根據《公約》的規定,所有的締約國均有義務要求本國國民或自行,或與其他國家合作采取養護公海生物資源的必要措施。事實證明,不管是漁業資源的有效開發利用,還是漁業資源的養護與管理都離不開國際間的合作。同時,國際間的合作也是彌補海域劃界所導致的管轄權爭議,銜接各海域漁業制度的有效方式。除了《公約》對各個國家規定的義務外,《促進公海漁船遵守國際養護與管理措施的協定》也規定了公海漁業信息的交流與合作制度,這在很大程度便利了國家間在公海信息的廣泛交流?!蹲袷貐f定》強調船旗國之間應互相交流有關漁船的資料,以協助彼此查明懸掛其旗幟、從事有損國際保護和管理措施的違法漁船②。另外,《遵守協定》還設定了締約國間通過糧農組織開展的合作。
3.2 20世紀90年代早期開始出現的船舶改掛旗幟現象,成為對漁業管理措施最具破壞力的因素之一,引起了全球的關注。所謂的船舶改掛旗幟,是指船舶撤銷其在一個國家的注冊后又在另一個國家重新注冊,其通常是為了達到降低運行成本和優惠的繳稅條件等經濟目的,從而規避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規則的約束。漁船改掛船旗規避管理措施的行為,不僅嚴重危及了區域性漁業組織的管理主體地位,還直接影響了國際社會和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所采取的養護和管理漁業資源措施的效果。針對公海漁船改掛船旗,一系列國際法律文件都試圖以強化船旗國義務為問題解決的突破口。
4 洄游魚類種群資源管理
針對洄游魚類種群,國際法首先突出對此類魚類種群的特殊關注,在進一步分類的基礎上,就不同特點的洄游魚類予以不同的制度規制,并特別強調國際合作,突出區域性漁業組織的主體地位,此外,針對洄游魚類嚴峻的生存狀態,引入預警原則。
預警原則的基本概念最早出現于1992年6月通過的《里約宣言》,“為了保護環境,各國應根據資金的能力廣泛適用預警方法。如果存在嚴重不可逆轉的損害,缺少完全的科學確定性的危險不應當作為拖延采取代價昂貴的措施防止環境損害的借口③?!?/p>
《公約》主要強調國際合作義務,以期各國間通過協商或通過國際組織實現漁業養護與管理的協調與配合。但是實踐中各國立場沖突使得存在對《公約》條款解讀的不一致,同時沿海國管轄權的明顯擴張意圖共同導致對這兩種魚類保護的不力。鑒于國際法沒有高于國家的統一的執行機構,洄游魚類種群漁業資源的國際法規制的執行主體仍要落實到各國。國際海洋漁業資源制度的執行一方面需要國家的對執行規定的遵守;另一方面,也需要國家就規定執行應具備的相應能力。但是,國家的執行意愿與執行能力往往難以平衡。
總之,海洋漁業資源的現狀決定了國際合作深度落實的發展方向。而國際合作的深度落實不僅表現于傳統合作機制的強化,更表現在制度與組織層面的國際合作程度的深化,如區域性國際組織主體地位的強化。
注釋:
①《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55、57條。
②《促進公海漁船遵守國際養護與管理措施的協定》第5條1
款。
③《里約宣言》第15條。
參考文獻:
[1]張海文主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釋義集[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4:191.
[2]黃碩琳.專屬經濟區制度對我國海洋漁業的影響[J].上海水產大學學報,1996(5).
[3]格勞修斯著.海洋自由論[M].上海三聯書店,2005年版.
[4]鄭曙光.海洋漁業資源的國際保護[J].浙江水產學院學報,1987(6).
一、引言
2001年6月經過多年談判結果的《中韓漁業協定》開始生效。自此中韓之間關于在相關海域捕魚的沖突就不斷發生,特別是2005年規定的"過渡水域"安排被取消之后。2008年在一次韓國海警同中國漁民之間發生沖突之后,韓國方面加大了對海上所謂違規捕魚的執法力度,糾紛數量進一步上升,上方之間的沖突激烈程度進一步加深,甚至引起人員傷亡。據統計"2004~2007年,韓方共扣留了2 037艘"非法作業"的我國漁船,并逮捕我國船員20 896人,僅繳納的保釋金就達到了213.55億韓元。"①
二、糾紛的成因分析
近些年中韓漁業沖突規模和激烈程度不斷升級,除韓國方面習慣采取強制措施暴力執法,較少與中方政府進行談判協商相關非法捕撈問題政治原因外,最重要的原因還是由于國際法律環境的變化使得我國漁業和漁民難以適應性的規則造成的。圍繞國際法規則的變化,我們試著從以下三個方面分析造成中韓漁業沖突的一些客觀性的原因。
(一)國際法的變化
1994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隨后東海和黃海沿岸的中、日、韓三國分別批準并成為該公約的締約方②。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2條之規定黃海和東海屬于典型的半閉海,并且該條約第123條規定了閉?;虬腴]海沿岸國家應在生物資源養護、海洋環境保護和科學研究方面展開合作。
同時,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還設置了專屬經濟區制度,按照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個沿岸國有權劃分其屬于自己的專屬經濟區,并在此區域內享有對生物資源的排他的開發、管理和養護的權利。黃海和東海在國際法上屬于半閉海,且其寬度不足以同時滿足各自專屬經濟區的要求。和其他有關國家和地區一樣重疊區域的存在使得專屬經濟區劃界存在較大的困難,加之在這一海域中韓、中日、日韓之間都存在有領土爭端,這使得要在這一海域確定權利界限在短時間內不易實現。為了維護該區域的漁業資源,遵守海洋法公約第123條項下關于合作的要求,結束該區域捕魚的混亂狀態,避免"公地悲劇"的發生。三國均有意向通過建立一定的合作機制對該海域的漁業共同開發問題進行一定的安排?!吨许n漁業協定》在序言中也明確表示為了"養護和合理利用共同關心的海洋生物資源,維護海上正常作業秩序,加強和發展漁業領域的相互合作。"經過長時間的談判,《中韓漁業協定》于2001年開始生效。
《中韓漁業協定》協議中體現了雙方關于專屬經濟區的要求。按照海洋法公約對專屬經濟區制度的設定,沿岸國享排他的對于生物資源的管理和利用的權利,僅僅在沿岸國沒有能力捕撈全部可捕撈量的情況下才允許通過協議許可其他國家捕撈剩余部分。③但實際上,入漁他國專屬漁場的困難是很大的。目前的《中韓漁業協定》的框架和目標都是為了養護相關區域的漁業資源,落實海洋法公約的義務,但是這種漁業資源共同開發的模式對于長期在這片廣闊的海域捕魚的中國漁民來講一時難以適應。
(二)漁業協定所引起的問題
按照《中韓漁業協定》的規定,協定分別在其第六條、第七條和第八條分別創設了三種特別水域,依次是"暫定措施水域","過渡水域"和"維持現有漁業活動水域"。協議規定的"過度水域"位于"暫定措施水域"的兩側,從中韓漁業糾紛發生的區域來看,兩國沖突最集中地發生于上述兩個區域。
在"維持現有漁業活動水域"所發生的糾紛一般位于該區域的邊界。海上分界線不是非常明顯,漁民有誤入韓方水域的可能性,或者韓方海警執法船也可能到區域外扣押中國漁船。中國沿岸漁民認為現為韓方一側的"過渡水域"一直沿海漁民的傳統漁場。如《中國漁業年鑒(2005)》中得到確認:"……中韓漁業協定過渡水域適用專屬經濟區管理的新情況,加強對中韓漁業協定韓方一側過渡水域和暫定措施水域進行現場管理,防止未經許可的中國漁船按傳統作業習慣進入韓方水域生產。"我國在談判過程中沒能充分意識到,協議的該項安排對我國漁民傳統捕魚區的影響。
(三)我國國情比較特殊
《中韓漁業協定》簽署后,由于捕撈漁場范圍為被壓縮和捕魚配額所限制,影響了我國沿海近3萬艘漁船和近30萬漁民的正常漁業生產。我國沿海人口眾多,其中多數以漁業為生,據統計2009年我國涉海行業就業人數中海洋漁業及相關產業從業人數超過540萬人,占比超過60%。受協定影響的省區漁業從業人數占比非常大。在沒有長期準備的情況下,使得這部分人脫離漁業進行轉產,其難度可想而知。同時,我國漁民轉產難還有一些根偉棘手的問題:
第一、我國漁業從業人口巨大,人口素質普遍較低。我國沿海漁民素質普遍較低,對這部分人進行轉產首先要對其進行相關方面的培訓,投入巨大不說,還需要很長的時間,同時這部分人對其他行業的適應能力也比較低。漁業協定生效之前,我國并沒有大規模的進行這方面的工作,協議簽署后突然強行要求漁民離開傳統的捕魚區,其效果也不會太明顯。同時,漁民也不能很好地理解協議規定和國家政策,因此違反協議進入韓方水域。
第二、我國漁業生產技術比較落后。在協議簽署之前韓國已經對其本國捕撈業進行改造。韓國加大了遠洋捕撈的比重,減小了對金海域唱的過分依賴。 而我國漁民因為技術、資金等方面的原因對近海漁場的以來比較嚴重。
第三、近海漁業產量下降。由于近海海岸的污染等原因,我國近海海產品生產量呈現下降趨勢,同時魚類品種和質量也較十多年前有較大幅度的下降。基于此我國漁民不得不到更遠處的海域捕魚,所以便經常進入協議規定的韓國水域。同時韓國方面以保護本國漁業資源為由不斷減少在相關區域的配額。
三、糾紛解決的出路
根據資源的稀缺性原理分析,中韓漁業糾紛的根源在于雙方對本區域內資源的爭奪。《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中韓漁業協定》的目的都是在保護相關資源的可持續和有效利用。不過《中韓漁業協定》帶給中韓雙方的似乎并不是像協定序言中描述的那樣,而是不斷升級的沖突、血的代價和中方漁民的生存困難。上世紀90年代以來,中韓漁業糾紛產生和發展基本上是在《中韓漁業協定簽署》之后,所以我們不得不認清一個現實:目前以漁業協定為基礎的漁業資源共同開發制度存在一些問題。相比于俄羅斯同挪威就巴倫支海"灰色地帶"④漁業資源進行共同開發及其他相似案例的實踐來看,中韓之間的漁業協定暴露出來的問題是非常值得反思的。
(一)、加強聯合執法及信息溝通
由于《中韓漁業協定》只是一個臨時性的漁業資源共同開發的框架性安排,更沒有涉及雙方海域劃界的任何問題,所以對領海之外的重疊區我國均可以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行使必要的管轄權。在中韓協定水域中執法應當是共同的而不應當是目前協議規定的單方權利。正因為這個原因,韓國方面取得了在"過度水域"中單方面行使管轄權的優勢,所以我國漁民在此水域遇到問題就只能被動的接受韓國方面的管轄,遇到暴力執法等問題我國也只能被動的進行抗議。所以在整個協議水域中韓雙方都有必要建立聯合的共同的執法隊伍。這樣才不使我國在處理漁業糾紛上一直處在被動的地位,同時也能提高執法的公正性、透明度及有效防止"暴力執法"或"非法執法"問題的發生。另外,有必要將原來協議中規定的"過度水域"的條款取消,參照中日漁業協定及俄羅斯同挪威就巴倫支海"灰色地帶"的做法,將協議水域作為整體共同置于聯合漁業委員會的協調管理之下,雙方在協議區采取聯合執法的方法。
(二)、加強雙邊漁業技術交流
根據《中韓漁業協定》,中韓雙方的目的在于對相互關心的海域的漁業資源進行共同的管理和養護,以期能夠保護漁場的生態,維持平穩的漁業產量。同時,海洋法公約還特別規定了相互合作的義務。
中國漁民去靠近韓國一方去捕魚的重要原因是中國沿海漁業資源的減少。從整個協定海區來講,漁業資源也處于不斷下降的趨勢當中。養護漁場可以提高單位面的的漁獲量,從根本上解決漁民捕魚難的問題。但是,面對日益嚴峻的環境問題和眾多的漁民基數,單純通過設定休漁期等自然蓄養的方法已經很難滿足協定去內漁業資源恢復和提升的要求,所以中韓雙方都有必要建立相關的信息共享平臺和技術合作機制,提升海區的漁業養護效率。同時通過技術交流,可以加強中國近海養殖和非捕撈產業的發展,吸引更多原來以出海捕撈為生的漁民進行轉產,減小對協議區域漁場的壓力,減小中方漁民冒險作業和非法捕魚的機率。
總結與展望
縱觀歷史與現實,引起中韓漁業糾紛的問題很多,但主要是《中韓漁業協定》的規定未能全面的估計中國所面臨的實際情況,在執行該協議時遇到了諸多困難。但政府的困難和努力并不能消除漁民為了生計而冒險進出已不能自由進入原傳統漁場,所以才造成中國漁民同韓國執法者的經常性沖突。中韓漁業糾紛問題已經不能不讓我們重新審視中韓之間的共同開發機制。只有切實采取聯合執法措施和漁業信息技術的交流和合作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中韓兩國在漁業資源共同開發過程中遇到的困境,為兩國的長期有何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礎。
注釋:
①參見熊濤,車斌 中韓漁業糾紛的成因和對策分析[M] 安徽農業科學 2009年3月
②中國、韓國和日本均在1996年批準加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根據該公約相關規定三國均在各自批準加入之日起第30日正式成為海洋法公約的締約方,并開始享受公約項下的權利和承擔相關義務。
③參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62條第二、三款。
④1978年1月1日俄羅斯同挪威簽訂《關于雙方共同監管巴倫支海域相鄰地段漁業捕撈和漁業活動的臨時協議》,該協議將共同開發的位于巴倫支海中部的一片面積為6.75萬平方公里的海域成為"灰色地帶"。
參考文獻:
[1].熊濤,車斌 中韓漁業糾紛的成因和對策分析[M] 安徽農業科學 2009年3月
[2].高嵐君,《中韓漁業協定》法律效力分析[M],沈陽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年8月;第3頁
江蘇連云港市海州灣漁場是眾多海產經濟動物的產卵場和索餌場,歷史上盛產魚、蝦、貝、蟹等近百個品種,其中海參、鮑魚、扇貝等珍貴海產品是江蘇省海州灣的主要產地之一。珍貴的巖礁魚類如鯛類、六線魚等在國內外都有一定的聲譽。長期較高的捕撈強度(僅連云港市就有大小作業漁船5200多艘)和單一的捕撈作業形式(長期底拖網作業)下出現了漁業資源的嚴重衰退,漁船單產下降,漁獲質量也大不如前,多種傳統經濟魚類種質下降,資源銳減,已形不成漁汛。隨著沿海工業的發展以及淺海相關產業的興起,造成的海洋水環境的污染日趨嚴重,出現水體富營養化及營養鹽失衡、產卵場退化、海洋生物棲息地和生存環境喪失或改變等現象,對漁業生產造成了嚴重影響,海州灣海洋生態資源系統遭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壞,尤其是優勢生物種質資源。與日本、韓國、朝鮮等周邊國家有關海洋經濟專屬區的漁業談判結果使得我國在東、黃海失去了相當大的傳統作業漁場,在該海區作業的眾多漁船將面臨停產的困境。此外,隨著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民對海產品質和量的需求日益增加,人類保護海洋環境與漁業資源的意識也不斷增強。面對海洋漁業資源的嚴重衰退和海洋生態環境的惡化等情況,國家和江蘇省都采取了許多措施,如實行禁漁區和禁漁期制度,實行限制網目大小,取締嚴重危害漁業資源的漁具,逐步淘汰近海拖網漁船,鼓勵外海和遠洋漁業生產以及伏季休漁政策等。這些措施對減緩漁業資源的衰退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捕撈強度過大的問題。為了保持沿海海洋漁業的可持續發展,各地正紛紛建造人工魚礁、海洋牧場等,營造一個適宜魚類生長的環境,以讓魚類有棲息之地。人工魚礁漁場的建設,是保護海洋生態環境、養護漁業資源的有效措施之一,并在許多國家和地區得到了迅速發展。日本、韓國和美國等國家早在20世紀70年代就開始建造人工魚礁,我國近幾年也在海南、廣東、浙江、遼寧等地開始有計劃地建造人工魚礁,這是近海漁場改造的一個有力措施,也是今后近海漁業發展的方向。因此,通過開展人工魚礁建設來修復和改善江蘇海州灣的漁業資源及生態環境,引導當地漁民減船轉業,合理調整漁業產業結構,走耕海牧漁的道路是勢在必行的。
二、江蘇省海洋牧場示范區建設的基礎條件
海洋牧場的選址通常要考慮海洋區劃、周圍海域的功能尤其是對于主要航道、錨地及水下工程設施等的避讓及地址、水質、生物資源狀況、敵害生物等因素。江蘇海州灣是一個半開闊海灣,海底自西向東緩傾,是我國東部沿海重要的群眾漁業漁場之一,是眾多海產經濟動物的產卵場和索餌場,歷史上盛產魚、蝦、貝、蟹等近百個品種,其中海參、鮑魚、扇貝等珍貴海產品是江蘇省的唯一產地,珍貴的巖礁魚類如鯛類、六線魚等在國內外都有一定的聲譽。其海洋環境優越,生物資源豐富。海岸類型主要是粉砂淤泥質海岸,其次是基巖和沙質海岸。這里是江蘇省具備建設人工魚礁適宜底質條件的海區,水深適宜,海洋災害較少,且規劃選取的礁區建設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并考慮了航道避讓等因素。此外,人工魚礁建設項目暨海洋牧場建設項目有國家政策、法規等的有力支持,是得到農業部批準實施的重要項目,是江蘇省落實“減船轉產”政策、加快漁民轉產轉業的重要建設工程,是一項功在當代、利在千秋,造福子孫后代的公益性事業。2006年,國務院通過的《中國水生生物資源養護行動綱要》要求“積極推進以海洋牧場建設為主要形式的區域性綜合開發,建立海洋牧場示范區,以人工魚礁為載體,底播增殖為手段,增殖放流為補充,積極發展增養殖業,并帶動休閑漁業及其他產業發展,增加漁民就業機會,提高漁民收入,繁榮漁區經濟”。2008年,在之前多年人工魚礁建設的基礎上,江蘇省積極響應國家關于《中國水生生物資源養護行動綱要》的要求,不斷豐富和擴展項目建設內容,進一步發起了海洋牧場示范區建設。
三、江蘇省海洋牧場示范區建設與管理的現狀
自海州灣人工魚礁建設開展以來,農業部漁業局、江蘇省海洋與漁業局等部門連續8年來累計投入資金2768萬元,先后如期完成了一期工程(2003-2006年)和二期工程(2007-2008年)、三期工程(2009年)及四期工程(2010年)的建設。截至2010年底累計投放三角形、十字形、回字型等混凝土魚礁6890個、改造后的舊船礁190條、浮魚礁25個,總投放規模為111457.2m3,分布大小規模不同礁群21座,形成人工魚礁調控海域面積達60km2。共人工增殖放流了中國對蝦苗等6億尾,吸納轉業漁民700余人。此外,根據牧場海藻場建設需要,在礁區內成功開展了鮑魚、牡蠣、貽貝等試養、深水網箱養魚以及江蘺、海帶、紫菜等人工附苗,并均試驗成功,為下一步海藻場的大規模建設奠定了基礎。項目建設在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灣海域實施,由江蘇省海洋與漁業局指導,連云港市海洋與漁業局負責統一規劃、組織實施,上海海洋大學作為技術支撐單位,負責參與實施計劃的制定和礁體設計、礁區規劃、礁體投放指導、投礁后的生態環境調查和魚礁區資源的有效利用研究;江蘇省海洋水產研究所負責參與漁業資源增殖狀況的調查和苗種放流及跟蹤監測;贛榆縣魚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協助魚礁投放水域的海上生態和資源調查及礁區的日常維護和養護,經過多年的摸索,走出了一條“官——產——學——研”發展的道路,充分發揮了出各方的優勢,為項目的實施提供了有力的保證。整個項目有健全的組織管理機構和合理規范的運行程序,設有海洋牧場建設領導組、工作組、技術專家組、招投標組、實施監督組及項目監理公司等。項目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海洋牧場建設總體規劃、建設及協調各項工作開展,并負責加強資金使用管理與審計,確保??顚S?;技術專家組負責人工魚礁建設的可行性、規劃海區的生態資源條件、投放地點、投放時間、投放方式等的調研、論證以及魚礁投放后效果評價;招投標小組負責根據招投標方案采取委托招標和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人工魚礁的制作單位、運輸與投放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等,招投標過程堅持做到公平、公正、公開。項目實施監督小組對礁體的制作、投放等各環節、全過程實施嚴格監督管理,對每一批礁體都派驗收小組逐個檢驗,驗收合格方可運輸投放,投放過程中,監督組親自跟船出海,對礁體投放數量、投放地點等進行全程跟蹤監督。此外,成立了魚礁生物工程公司,專門負責魚礁投放和看護及日常維護;在海州灣海域建設了海洋牧場管理平臺,目前平臺已裝備了儲水池、發電機和基本生活設施,實現了能靠船、長住人,這確保了礁區的養護效果與正常管理。
四、江蘇省海洋牧場示范區建設的初步效果
正安位于黔北高原,與重慶市南川接壤,地貌復雜,水系發達,氣候的地域性差異大,巖溶分布廣泛,復雜多樣的生態環境適宜眾多魚類棲息繁衍,使之魚類品種多,產量大。以芙蓉江、清溪河、林溪河、流渡河、猛溪河、馬溪河、橋溪河、跳蹬河、龍溪河、洪溪河及謝壩河為主的江河、小溪561條。有河流面積78500畝,溝渠面積25000畝,堤壩面積4500畝,水庫面積2400畝,坑塘面積600畝,稻田面積313500畝(其中可養魚稻田面積13萬畝)。有漁類品種(或亞種)98個。其中經濟魚類和常見魚類有:鯉科—馬口魚(桃花魚)、高體鰟鮍(火甲子)、中華鳑鮍(鰟鮍)、麥穗魚(麻麻神)、刺鲃、中華倒刺鲃(青魚)、泉水魚(油魚棒)、鯉魚、土鯽、正安鯽、草魚、鰱魚、鳙魚等;鯰科—南方大口鯰(年魚);鲃科—黃臘丁、二胡仔;合鰓科—黃鱔;鰻鱺科—白鱔;平鰭鰍科—石爬子等。謝壩河有屬于國家二級保護的兩棲動物大鯢,俗稱娃娃魚。此外,還有鱉、蛙、龜、黃魚、螺、蚌、蜆等。人工養殖品種主要有草魚、鰱魚、鳙魚、鯽魚、鯉魚、甲魚等。1985年從廣東、江西引進埃及胡仔鯰和荷包紅鯉。
2、 漁業政策及措施
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頒布實施后,正安縣在“水產技術推廣站”的基礎上成立“漁政監督管理站” ,負責全縣漁政管理工作??h人民政府還制定《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發展漁業生產意見的通知》,漁政工作開始走上法制化軌道。漁政站以法律為依據著力整頓江河漁業秩序,嚴厲打擊電、毒、炸等非法漁業行為,同時在全縣推行河道分段承包制,實行漁政部門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的辦法,使漁業秩序好轉,江河漁業資源逐漸恢復。1994年貴州省漁業主管部門到正安實地調查后,把正安河道分段承包制的經驗向全省推廣。
1996年正安縣畜牧局、正安縣公安局以“正牧字(1996)04號”文件轉發《農業部、公安部關于嚴禁炸魚、毒魚及非法電捕作業的通告》的通知。20__年新漁業法實施,為適應新形式的發展要求,正安縣人民政府和道真縣人民政府于20__年聯合《關于加強兩縣界河漁政監督管理的協調會議紀要》,結束兩縣界河管理權限的混亂局面。20__年4月,正安縣人民政府批復漁政站《關于漁業水域核發養殖使用證的請示》。同年12月6日《正安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漁政管理的通告》,進一步理順漁業生產關系和漁業生產秩序。從此,正安縣漁政站把書寫宣傳標語,在集鎮及有河段的公路沿線出動宣傳車宣傳漁業法律法規,定期與不定期進行河道巡邏作為漁政管理制度長期執行下來。20__年3月3日,正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切實抓好春季禁漁工作的通知》。20__年9月縣畜牧水產事業局發出《關于開展打擊電、毒、炸等非法漁業行為統一行動的通知》和《關于加強漁船安全管理的通知》,均明確規定,由漁政部門依法取締一切非法漁船和嚴厲打擊非法漁業行為。20__年11月8日,由畜牧局水產事業局主持召開“正安縣漁業資源保護工作會”,參會人員主要有河道承包管理者和部分漁場養殖戶代表,統一了境內漁業生產人員的認識。通過一系列工作,全縣漁業資源得到保護和合理利用,漁業生產者合法權益得到維護,漁業生產得到和諧健康發展。
3、漁政案例
漁政案件具有突發性和隱蔽性,取證困難等特點。作業手段有炸魚、毒魚、網捕、電捕、塞壕、滾溝、排溝、魚鷹作業等非法行為。非法漁業人員面廣,有國家機關干部、職工,有無業游民,有普通百姓及未成年人。境內漁政力量又尤其薄弱,在管理上增加了很大的難度。個案選介:
1990年9月1日上午十一點左右,時任格林區太平鄉某副書記煽動群眾干擾阻止養魚專業戶任錫奎捕魚事件,造成人員受傷。被當是在場的縣公安局治安科干警和漁政站負責人采取果斷措施制止。此事件已在《公安工作簡報》第二十期上通報。
20__年10月18日,10余人在石聯河石橋下游200米處用電捕魚,縣漁政站接到舉報后立即派人趕到現場收繳電魚網和其它工具。電魚人翁某、李某等仗著其人多勢眾,打傷護漁人員翁禮海強行搶奪電魚機逃跑。此
案后來移交鳳儀鎮派出所處理。20__年7月26日下午,石聯河冷水塘發現大量死魚,該河段承包人及時向漁政站報案??h畜牧水產局漁政站和法規股積極配合,用3天時間就查明死魚事件是王某等在河里投毒所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給予其應有懲罰。
20__年1月28日,牛都壩河發生毒魚事件,由于此案發生在春節期間,調查取證較困難??h漁政站和公安局密切配合,多次深入調查,組織當地群眾開會作廣泛宣傳和教育,增強了當地群眾保護漁業資源,維護生態平衡,維護漁業正常生產秩序的意識。此案調查報告已送縣人大委員會。
4、當前存在及需要解決的問題
正安是典型的山區農業縣,天然漁業水域分布廣而散,涉面大,地點偏僻的居多,除河流外沒有較大的湖泊和水庫,上100畝的水域只有五匯水庫(600畝,用于灌溉)和江河筑壩用于發電之用的水庫。電、毒、炸魚等違法捕撈活動投入少,操作簡單,作案時間短,方法上又很隱蔽,讓人防不勝防。我縣漁政執法不屬于公務員系列,機構不健全,力量薄弱,既沒有漁政執法車等任何裝備和漁政執法經費,體制上掛靠畜牧水產事業局,單位領導歷來只是口頭重視,沒有作為主要工作來抓。盡管近幾年來都有政協委員提交加強漁政管理的提案,政府還是沒有把漁政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沒有安排漁政管理經費。這些都給開展漁業執法工作帶來很大的難度,難以適應新時期新形勢下漁政管理任務日趨嚴重的需要。為此,建議國家將漁業行政執法人員納入公務員管理,將漁業執法所需經費納入財政經費預算,進一步強化執法裝備,完善管理制度,創新管理機制,規范執法行為,不斷提高漁政執法素質,在漁業資源保護與可持續利用方面發揮更大作用。
5、進一步加強漁政管理的對策
⒌1完善配套管理政策
目前,《漁業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也只是提出了原則性的管理條款,無具體的實施細則,針對性不強,需要進一步完善配套政策。一些無法明確所有權的功能多樣的水體(如發電、灌溉、養殖等一體),就應該在明確各自權利的同時,制定必需協調一致的具體措施,不能各自拿著手中的法律充老大。在正安推行實施的河道漁業分段承包管理辦法,效果很好,通過20年的試行,證明是乎合內陸山區天然漁業水域的管理措施。到目前為止也找不到明確漁政部門為發包主體的法律依據。需要政府規范該行為,可以明確授權給漁政部門,實現管理主體與執法主體的統一。還有漁業水域養殖使用證的發放,主要是由上級業務部門指導和安排的任務開展工作。由于我國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與行政執法機構受當地政府管轄,上級部門是業務指導關系。這就不免會發生業務指導與行政領導沖突的弊端。為了理順漁業行政管理體制,提高管理效益,建議變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為垂直管理。完善漁業必須與增殖放流相結合的制度,一些地方只顧捕撈獲取利益,而忽視增殖養護,也是造成漁業資源逐漸枯竭的重要原因。正安芙蓉江漁塘河段在上世紀90年代初,一年捕撈2次,每次可捕獲18斤以上的大口鯰80余尾,鯉魚、白甲、倒刺鲃等經濟魚類上千公斤。由于沒有進行有效增殖養護,捕撈個體越來越小,數量也越來越少。到現在已基本捕撈不到較大個體的大口鯰了。因此,在嚴格執行禁漁制度的同時,結合各地河流的具體情況開展漁業資源增殖放流活動,是漁業資源保護與可持續利用的重要舉措。既能有效保護魚類親體正常產卵繁殖和幼體正常生長,使漁業資源得以休養生息,恢復與增長,又能擴大天然水域魚類種群規模,增殖漁業資源,保護生物多樣性和維持生態平衡。
⒌ 2增強漁業法制意識
由于內陸漁政管理在執法強度和法制宣傳力度方面都較其它行業薄弱,因而不少人的漁業法制意識還很淡薄,只顧眼前利益,不顧長遠利益的非法炸魚、毒魚、電魚、使用密眼網捕魚的“圍淵驅魚”現象相當嚴重,也是造成漁業資源 呈急劇衰退趨勢的重要原因。正如正安在一次培訓會上所講的,如果漁業資源管理照此長期混亂下去,要不了多久,我們的后代就只能在書本上看到水生動物的圖片了,在實際生活中將無法認識到真正的活生生的水生動物了。這確實是值得引起警惕的嚴肅問題。因此,在執法機關加大執法力度的同時,必須深入機關、學校和農村,通過培訓會,現場會,印發資料,張貼通告,利用宣傳車,電視,報紙,新聞媒介等多種形式,多層次大力宣傳漁業法律法規。從而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素質,增強漁業法制意識,自覺地遵守各項漁業法律法規,漁業資源才能得到有效保護與可持續利用。在開展漁業法規宣傳中,要特別重視和充分利用民間組織。如各地的釣魚協會,他們是一支護漁和宣傳漁業法規不可忽視的重要力量。正安縣安場鎮釣魚協會不但長期自發組織在河道投放魚苗,在沿河兩岸書寫漁業法規標語,而且多次成功勸阻了非法漁業行為,還為縣漁政站提供準確及時的情報。
⒌3漁業資源保護與地方政策相結合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各級地方政府都在調整相應的發展政策。正安縣人民政府規劃的“樊村自然生態旅游區”就包括了境內的芙蓉江、樊溪河、馬河、上詩河等較大河流,并在規劃中多次提到了漁業資源的養護在旅游區中的重要地位。正安把漁業養護納入旅游規劃內容,是相當正確和英明的。通過養護,漁業資源得到較快恢復,會為旅游觀光的游客提供療養、休閑垂釣的勝景。當地人民群眾在感受游人觀賞景觀的同時也會感受到大自然的美麗壯觀,感受到人與生態環境的自然和諧,激發他們對漁業資源的保護意識。在地方政策的實行中
中圖分類號 F062.9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1002-2104(2009)02-0166-04
2002年年末,國際海洋開發理事會(ICES)發表的一份報告指出,從生物學的角度看,北海的真鱈、黑線鱈處于極度危險的狀態,并建議從2003年起采取為期12年的禁捕措施。根據這一提議,歐盟從2003年起對北海北部和東部鱈魚漁場實施了每年持續10周的禁漁期制度。就目前的情況看,北海真鱈和黑線鱈種群依然表現出急劇衰退的跡象。事實上,在全球漁業中,類似于北海鱈魚資源當前境況的實例并非個案,其它一些魚類資源此前早就發生過類似問題。例如,我國“四大家產”中的大、小黃花魚和墨魚早在20世紀60年代就已經衰退,至今仍未得到恢復??梢韵胂蟮氖牵魏昔~類種群的“突然”崩潰都絕非偶然,而是各種因素(包括漁業內部的因素和漁業外部的因素)長期作用的一種綜合性結果,正所謂“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從漁業行業內部管理的角度看,“無的放矢”、“藥不對癥”和(或)“執行不力”是導致魚類種群衰退的主要原因,而捕撈能力過剩只是促成資源過度利用的直接“導火索”,是“壓垮漁業資源這只駱駝的最后一根稻草”。
捕撈能力過剩主要表現為漁業中的捕撈能力超過了漁業資源的承載力或其自我更新能力,而捕撈能力過剩,則是導致漁業資源衰退、水產品生產潛力下降、巨大經濟浪費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探討捕撈能力過剩的根本原因,研究捕撈能力管理措施及效果,以期均衡捕撈的投入與產出,促進海洋漁業可持續發展,顯得尤為重要。
1 影響漁業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因素
1.1資源豐度與環境容量
漁業資源豐度與海洋環境容量是影響漁業資源利用方式及利用程度的首要因素。其中,漁業資源豐度是指某個國家或地區內漁業資源的豐富程度;海洋環境容量是衡量海水自凈能力大小的標志,它是指在不危害人類生存和自然生態的前提下,某一海洋環境所能容納污染物的最大負荷量。區域漁業資源豐度與環境容量的大小直接影響到該區域漁業資源開發利用中最低安全標準的設立,并進一步決定了漁業資源可持續利用實現程度的難易。通常意義上講,一個漁業資源和環境條件較優的地區要比較差的地區更易實現漁業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1.2人口和經濟
人口(包括人口總量、遷移變動、勞動力供求、城市化等)和經濟(包括人均收入水平、經濟發展水平、消費結構等)對漁業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人口多少和經濟發展程度對漁業資源的壓力上。一般而言,漁業人口越多,人均收入水平越高,對漁業資源的需求越大,漁業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壓力就越大,漁業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最低安全標準就越易突破,往往越易導致漁業資源被過度利用;另一方面,人口素質問題也同漁業資源利用密切相關,一般而言,人口素質越高,經濟發展水平越高,越容易在意識上和行動上接受并實行漁業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此外,經濟的發展又為漁業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提供了先進的技術手段和財力支持,客觀上又有利于促進漁業資源的適當利用。
1.3技術進步和結構變遷
科學技術在改變人類命運的過程中具有偉大而神奇的力量,如在海洋捕撈業中,先進技術在漁船、漁具、機械、儀器、通信設備等中的應用,大大提高了捕撈能力和強度,擴大了人類捕魚的地理作業范圍和目標魚種范圍,而在今天人類面臨人口增長、漁業資源衰退、環境退化與經濟發展兩難境地中,要確保和尋求漁業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科學技術的進步亦成為人類所依賴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漁業資源的開發利用過程中,應采用對漁業資源和環境無害甚至有益的技術取代對漁業資源和環境具有潛在和現實危害的技術,即應采用環境友好型漁具和漁法,以降低漁業資源利用過程中的環境和生態風險。
1.4文化和制度
海洋制度文化是指在特定的海洋觀念的影響下,在開發和保護海洋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形成的協調人與海洋、人與人之間關系的各種制度,海洋制度文化反映了人們對海洋的認識和需求以及支持或禁止海洋活動的深度和廣度。由于人們在漁業資源利用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各種非持續利用行為無法通過其它形式得到有效的解決,因此有意識地構建一個有利于漁業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制度體系,如漁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產權制度、價格制度、捕撈能力管理制度等就構成了漁業資源可持續利用的重要保證。
2 捕撈能力過剩的根本原因
捕撈能力過剩的根源在于漁業資源的自有準入制度,即漁業資源的非排他性和消費競爭性。為有效解決這一問題,漁業管理部門往往采取有限準入制度,但是在這一制度下,僅僅限制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的漁船總數,而沒有解決如何將漁業資源在這些漁船間分配的問題。必須確保通過適當的激勵機制,限制捕撈能力的進一步增長。
捕撈能力過剩的出現是漁民理性投資的結果,因為在自有準入條件下,漁民為了獲得更高的收入,只有不斷地增加捕撈成本,提高捕撈能力。也就是說,捕撈成本的逐漸增加是受“誰捕到歸誰所有”的規則所驅動的。因此,如果不限制漁業準入,漁民就會為獲得更大的租金份額而劇烈競爭。這種競爭將提高捕撈成本,直到所有租金都被過高的作業成本和許多在正常條件下并不必要的要素投入成本所抵消。由于總漁獲量已被資源養護和管理要求(例如,確定總可捕量時所依據的標準)限定在一定范圍內,首先采用新技術的個別漁民的收益增加只能以其它漁民的收益損失為代價。從短期看,這是一種典型的“零和”游戲(“zerosum”game)。但是,從長期看,這是一種沒有“贏家”的游戲,因為當其它漁民意識到自己處于相對不利的競爭地位時,他們也會想方設法采用新的技術,所以最終結果充其量只能是總漁獲量沒有增加,捕撈成本卻大幅提高了,進而導致捕撈能力過剩。
此外,如下幾個因素也會導致捕撈能力過剩:①捕撈技術迅速發展,即使漁船大小不變,其捕撈能力也會大幅增長;②隨著世界人口的不斷增長,人類對水產品的需求
也日趨旺盛,因此,水產品市場也迅速發展,市場價格也不斷攀高,從而存在一定的比較價格優勢,所以漁民會積極追加投資,提高自身的捕撈能力水平;③由于技術進步和旺盛的市場需求,捕撈業的利潤也就相對較高,從而吸引越來越多的漁民加入到捕撈業中從事捕撈活動,從而導致漁業資源面臨著越來越大的壓力,并最終導致捕撈能力超過漁業資源的承受力,捕撈能力出現過?,F象;④國家出臺相應政策,如漁業補貼或其它經濟激勵手段,鼓勵漁民積極發展包括遠洋漁業在內的捕撈業,從而造成捕撈能力的不斷增長。
3 壓縮過剩捕撈能力的主要措施及其效果
3.1稅收和資源租金
稅收可以為捕撈能力調控提供一種激勵機制,但是由于其可行性較低,制定最優稅收制度所需的眾多經濟數據缺乏以及其計算工作復雜,所以僅能將其視為其它捕撈能力管理措施的一種輔助手段,通常與捕撈許可證制度同時使用。
由于下述兩個原因,征收稅收的方法是正當的。首先,稅收可用來矯正市場失靈。稅收可以迫使漁民考慮所開發的魚類種群的價值,與此同時也會考慮開發這一資源所需投入的成本,如漁船燃料、網具、勞動力等。如果所開發的漁業資源是免費的,那么漁民就會對其過度利用,但若要繳納一定的稅收――依據漁獲量或捕撈能力的大小對其收稅――才可使用這一漁業資源,漁民的實際利益率就被人為降低,從而也就會降低捕撈能力。
其次,所征收的稅收是國家財富,也就是說,漁業資源屬于國家財產,國家代表全民對其行使所有權,因此,國家對其征收資源租金,這有益于全民,即每個公民都可從這一漁業資源中獲取一定的收益,而不必成為漁民才可享有這一收益。
若國家決定對其實施稅收制度,就需考慮如下三個問題:①依據漁獲量還是捕撈能力征收稅收?理論上這兩種方法是一樣的,但是實踐中對漁獲量征稅更易執行;②需要什么樣的制度安排?與所有成本一樣,漁民會盡可能地降低所支付的稅額,因此,所確立的制度結構必須確保在合理的成本水平讓漁民自覺遵守;③如何避免實施稅收制度時的尋租行為?對于某一特定的有價值的漁業資源,可預期稅收制度將產生大量的收益,若制度安排不當,這一收益將激勵漁民從事各種非法捕魚活動,因此,需要將稅收設置在適當的水平,才可避免漁民尋租行為,從而避免捕撈能力的過度增長。
3.2捕撈許可證制度
捕撈許可證制度是捕撈能力管理所采用的最為廣泛的一種制度。捕撈許可證制度難以有效解決捕撈能力過剩問題,主要因為其并沒有消除導致捕撈能力過剩的激勵機制,此外,還有如下兩個原因。首先,捕撈許可證是依據漁船、漁船/網具特征,還是捕撈努力量來發放?若依據漁船,那么就可限制漁船數量,但結果通常是漁船平均尺寸不斷增長,即使再限制漁船尺寸增長,漁民還會投資其它要素,提高其實際捕撈能力;同樣道理,依靠漁船/網具特征和捕撈努力量來發放捕撈許可證,也不能有效解決捕撈能力過剩問題。因此,為了獲取更大的捕撈份額,漁民會積極采取“投入替代”策略,即用不受控制的投入替代受控制的投入,不斷提高其捕撈能力,從而導致捕撈能力的最終過剩。
其次,捕撈許可證是否可以轉讓?如果可以轉讓――經濟學家通常建議捕撈許可證可以轉讓,為了允許不同類別的捕撈許可證間的相互轉讓,漁業管理部門應確定漁船的相對效率。倘若漁業已經發出捕撈能力過剩的信號,那么就應要求在新漁船進入該漁業之時,退出的捕撈能力應比該艘漁船的還要多,也就是說,新進的捕撈能力應比退出的捕撈能力低。為了確保新漁船的加入不增加該漁業的總捕撈能力,不同類型漁船間的捕撈能力替代之比和不同類型網具之間的捕撈能力替代之比都應保持在現有水平。
在采用捕撈許可證制度的同時,還應重點關注如下幾個方面:①所限制的投入類型;②捕撈許可證的時效;③捕撈許可證初始分配及再分配時的條件。
3.3漁船回購制度
漁船回購制度也往往被用來壓縮過剩的捕撈能力。由于所發放的捕撈許可證往往實在太多,于是漁業管理部門就可能決定回購部分捕撈許可證,與此同時,也就回購與之相對應的漁船。由于下述幾個原因,在花費巨資回購漁船之后,往往極其難以從根本上解決捕撈能力過剩問題。首先,由于潛在捕撈能力的存在,至少在實施漁船回購計劃早期,所回購的僅是潛在的捕撈能力,或者是激勵其成為顯性捕撈能力;其次,由于漁民往往采用投入“替代策略”,所以即使回購了大量漁船,剩余的漁船仍可通過“投入替代”策略,造成捕撈能力的“潛升”;再次,若漁業管理部門在要求某些漁船退出某一漁業的同時,又準許其進入另一漁業,因而對一個地區或一個國家而言,總捕撈能力并沒有降低,資源所面臨的壓力也未下降,假設為了使其徹底離開漁業而對所回購的漁船實行報廢、拆解工作,那么回購的成本無疑將更高;最后,若漁民形成“只要捕撈能力明顯過剩,政府就會實施漁船回購政策”這一預期,即使預期到難以獲得正常利潤也不會影響其投資“積極性”,因為反正有政府替其“買單”。顯然,若漁船回購制度成為一項永久性措施,捕撈能力必將呈現出“周期性的投機增長”,除非此類政策與基于產權的漁業管理措施配套使用。
盡管漁船回購制度存在上述一些不足之處,但其仍有不少優點。例如:①從安全生產角度出發,若能及時報廢危險系數較大的漁船,顯然,將極大地推進漁業安全生產,并有助于建立新的、良好的漁業生產秩序;②實施漁船回購計劃,有利于優化產業結構,減輕近海漁業資源的壓力。例如,可以利用漁船回購所獲得的資金幫助捕撈漁民轉產轉業;③利用回購的漁船建造人工魚礁,不僅起到養護、增殖漁業資源及培育一項新的產業的目的,還解決了報廢漁船的出路問題。
總之,捕撈許可證制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捕撈能力過剩問題,僅能將其作為漁業管理的一種臨時性的輔助措施,例如,作為基于產權的共同管理制度的一種輔助措施。
縱觀國際海洋漁業資源法制度的發展史,上世紀八十年代頒布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是分水嶺,該法頒布以前國際海洋漁業資源法在推行中有很多特點,如以往的國際海洋漁業資源法主要是以控制投入為主的漁業管理模式,之后則逐漸演變為以控制漁種可持續生產為主的管理模式。在此期間國際主要漁業組織機構積極推廣,國際社會也出臺了系列全球性或區域性公約配合該制度的實施。因此可以說,國際海洋漁業法律制度主要控制產出,是在總可捕量控制的基礎上實施。
一、國際海洋漁業資源法理論制度體系
(1)明確控制產出為主的生物保護目標。公約在對海洋生物資源保護中明文規定: 沿海國要嚴格控制海域生物可捕數量,而對公海生物資源的保護管理,公約規定“制定公海生物資源可捕量和相關保護措施時,各國要根據真實可靠的科學數據,結合國家發展的內在要求和經濟水平等因素,讓捕撈的魚種數量維持在或恢復到能夠生產最高持續產量的水平”。公約明確制定了在不同海域里根據各種生物資源的最大可持續生產量開展漁業管理保護的總目標,給各國推行配額管理制度奠定了堅實基礎。
(2)制定不同海域漁業資源保護的法律制度。公約中根據不同海域制定相關的保護管理權,具體包括以下幾點:第一,沿海國享有獨立海域權,如內水、領海和群島等獨立區域具有充分保護管理海洋生物資源的權利和義務;第二,沿海國可以決定其領海內生物資源的可捕量,并開展科學適度的魚類資源利用的計劃;第三,如公海這樣的公共海域的漁業資源的保護管理上,所有國家都有權在公海進行漁業資源捕撈,但同時也有義務共同保護管理公海生物資源??傮w而言,公約在漁業資源管理保護的總方針指導下,制定的法律規章均注重對漁業資源最大可持續生產量的管理控制。
(3)規定各締約國的國際協作義務。公約從國際社會整體局勢出發,明文規定各締約國在獨立領海范圍和公海內都有義務開展海洋生物資源協作保護管理。如公約中規定了締約國在總可捕量制度實施中,各區域和全球性漁業組織機構,都有義務共同開展國際間的協作保護,比如國民可以在專屬經濟區捕魚的締約國,就有義務及時提供和交換相關的科學情報、捕魚總量和漁業捕撈力量統計,以及協作保護魚類種群資料。海洋漁業資源國際間的協作保護義務有利于實現總可捕量制度在法律上的大范圍推廣。
二、國際海洋漁業資源法理論及制度的特點
(1) 國際海洋漁業資源法表現形式各異。國際海洋漁業資源法的基本構架中有很多原則性的條文,缺乏具體的法律實施條款,再加上專屬經濟區制度的限制,公海中的漁業資源壓力加劇了漁業資源的稀缺。在此情況下,《遵守協定》、《種群協定》、《生物多樣性公約》等系列具有國際約束力的公約和雙邊協定相繼出臺,展開對國家領海之外的海洋漁業資源的保護管理。尤其是在因利益紛爭而不妥協的資源環境和人權等現代國際法的范疇內,形式多樣的國際法規將起到很好的協調作用,系列公約規范的出臺和逐步推廣也體現了當代漁業國際法律在法源上的新趨勢。
(2)區域漁業機構促進國際協作原則的推行。上文提到了國際漁業資源保護法中所強調的國際間的協作原則,很多區域漁業組織機構在單、雙邊公約的要求下,通過強化漁業資源種群的科學估量并測定總可捕量的措施,建立健全聯合執法機制等方式來為法律落實提供有力支持,在協作基礎上有效保護了國際海洋漁業資源。根據國際海洋漁業資源保護的國際協作原則的指導,以各區域漁業組織機構為主導的生物資源保護管理制度大范圍推廣標志著以往公海漁業制度的結束,也體現了新的公海法律制度中的主要原則。
(3)海洋執法標準呈現細化量化特征。漁業資源種群的群體特性的生物特性決定了可持續發展路線,所以一定要增強對非法捕撈的監督懲治力度。近幾年國際漁業組織機構針對區域間的資源保護的協作監督執法取得了一定效果。例如太平洋漁業委員會頒布了系列監督和檢查的程序,當遇到以下情形可以實施檢查權: 未獲得許可授權捕撈;未根據委員會的報告規定,記錄捕撈量和與捕撈量相關的數據信息,或故意隱瞞誤報捕撈量以及有關捕撈量的信息,在休漁區域和休漁期間非法捕撈;未遵守委員會制定的保護管理規則捕撈;未按照公約明文規定的捕撈限度捕撈;使用規定之外的漁具捕撈;未標明漁船的標識、身份和注冊信息;未積極配合調查,故意隱藏銷毀證據;不積極配合登檢或阻止抗拒、威脅干擾派遣的檢查員執法;有意損壞船舶監測系統干擾工作等,還有委員會規定的其他違反現象。
(4)國際漁業資源法制度未來的主要趨勢是漁業責任制和生態管理。隨著科學技術不斷進步,人類也逐漸提高了對海洋生態資源的了解。國際社會達成了加強協作、緩解危機的共識,在尊重生態自然的前提下不斷提高監管懲罰力度來解決當前的資源問題。多項國際文件的頒布制定了生態管理和漁業資源法,也明確了漁船國在公海應承擔的管理責任及義務。通過推行包含漁船監測系統在內的多種方式來進行科學捕撈,避免出現違法、隱瞞捕撈和無管制的捕撈行為,國際漁業資源法制度未來的主要趨勢將是漁業責任制和生態管理。
綜上所述,由當前的國際大局來看,在協調各個成員國共同遵守義務的方面還需要做很多工作,而且越來越嚴重的漁業資源危機要求人類和時間比賽,爭取在最短的時間內制定出一套科學合理的制度,使人類的需求不會超過海洋資源的最大限度,讓匱乏的海洋漁業資源能休養生息并做到可持續利用。只有合理控制人類對海洋漁業資源無限制的開發需求,才能真正實現人類社會和海洋漁業資源健康持久發展的總目標,這也是全人類都應該共同遵守的義務。
參考文獻:
以科學發展觀和“*大”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屆三中全會“加強水生生物資源養護,加大增殖放流力度”和中央2009年1號文件“繼續實行休漁、禁漁制度,強化增殖放流等水生生物資源養護措施”的精神,根據農業部《關于加強2009年*禁漁期管理工作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2009年*及*江西段禁漁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江西省*及*江西段春季禁漁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印發〈2009年*及*江西段禁漁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的部署,通過禁漁期制度各項措施的實施,加快水生生物資源和生態環境的修復,促進我市生態文明建設和漁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管理目標
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督管理,做到船進港、網上岸,確保禁漁期、禁漁區內“江湖無漁船、水中無網具、市場無魚”,無違規違法事件發生。通過禁漁和漁業資源增殖放流,增強全社會養護水生生物資源的意識,促進漁業資源環境修復和漁民增收。
三、禁漁范圍和時間
1、禁漁范圍
*禁漁區:**市轄區水域;
**段(亦即江西段)禁漁區:上起瑞昌市碼頭鎮江西嶺,下至彭澤縣馬垱鎮牛磯山,全長152公里。
2、禁漁時間
*禁漁區:3月20日12時至6月20日12時;
**段(亦即江西段)禁漁區:4月1日12時至6月30日12時。
四、禁漁內容
在禁漁范圍和禁漁期內,禁止所有捕撈作業(包括捕螺、蜆、蝦等)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破壞漁業資源和漁業生態環境的作業活動。
禁漁期間,需采捕*天然水產苗種的國家級水產原種場和需進行漁業資源調查的有關科研單位,必須經省農業廳審核報農業部批準,取得特許捕撈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相關活動。
五、措施與要求
1、加強領導,明確管理責任禁漁期制度是養護*及*江西段水生生物資源、促進我市漁業持續健康發展和水域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加強領導,提高認識,要把執行該制度作為深入學習實現科學發展觀、貫徹落實*屆三中全會“加強水生生物資源養護,加大增殖放流”要求的具體措施,作為建設我市生態文明的一項重要任務抓好抓實。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禁漁管理組織機構和長效工作管理機制。各地要按照市春季禁漁工作領導小組《2008-2010年*及*江西段禁漁管理工作任務通知書》要求,制定本轄區的禁漁實施方案,建立健全責任制,簽訂責任狀,做到縣(市、區)、鄉(鎮、場)、村逐級分片包干,責任到人。對管理措施不落實、工作不得力的責任人及包庇縱容違規作業等違法違紀者,要按照相關規定嚴肅查處。
2、抓好宣傳,增強全民生態保護意識各地要加大宣傳教育工作力度,開展形式多樣、生動有效的宣傳活動,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等各種新聞媒體作用,大力宣傳禁漁對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保護生態安全的意義,促進水生生物資源可持續利用、維系水域生態平衡的作用。在宣傳內容和方式上,要突出時代特色,提升媒體宣傳報道的層次,使禁漁宣傳工作做到“電視有像、電臺有聲、報刊和網上有文”。在3月20日前,各級漁業主管部門及漁政管理機構要把《禁漁通告》張貼到漁村、碼頭、船頭和市場,把宣傳材料分發到沿江濱湖每個漁民手中。通過大力宣傳,使禁漁期制度進一步深入人心,讓社會各界尤其是漁民進一步促進樹立生態文明的發展觀、道德觀、價值觀,增強全民生態保護意識,強化生命之河、生命之湖的理念,更加關注、支持和配合禁漁期制度,為堅持禁漁期制度營造更好的禁漁氛圍。
3、突出重點,形成齊抓共管局面各地漁政、公安、水利、工商、財政和民政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同心協力,對轄區水域、碼頭、水產品市場、農貿市場、餐館飯店實行全方位監督管理。漁政管理部門要全力以赴,派人派船駐守禁漁區,堅持晝夜巡邏值班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要充分應用聯誼聯防機制,或組織禁漁協管員、信息線報員等多種形式進行群防群治,維護禁漁秩序。
⑴開展清江清湖行動3月20日前,各地要認真組織開展清江清湖行動,動員漁民在禁漁期前將漁船漁網進港上岸,確保禁漁開始前,禁漁區內的漁船必須全部進港、網具全部上岸。
⑵加強督促檢查各地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漁政、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開展執法檢查行動,嚴厲打擊違規違法行為,特別是重點難點、交界和群眾舉報反映強烈的水域,要進行重點整治,強化管理,維護好禁漁秩序。禁漁期間,各地統一執法檢查行動不得少于6次。市禁漁工作領導小組將自行組織或配合省禁漁工作領導小組參加3-4次大的聯合執法檢查行動,對重點難點水域、交界水域和群眾舉報反映強烈水域,進行暗查暗訪和突擊檢查。
⑶設置禁漁標*湖口縣入湖口及**段(亦即江西段)瑞昌市和彭澤縣兩端水域交界處要設置好禁漁標志,做到禁漁范圍明確,標志清楚。
4、健全舉報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各地要健全舉報制度,設立24小時值班舉報電話,并向社會公布,接受廣大漁民群眾和社會的監督。對舉報的情況要認真研究,及時處理。市禁漁管理舉報電話為:*。各地要及時將禁漁值班舉報電話報市春季禁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5、加大增殖放流,提高禁漁成效“加強水生生物資源養護,加大增殖放流力度”是*屆三中全會提出的任務和要求,各地要積極推進增殖放流事業,加大資金投入,擴大增殖放流規模,規范增殖放流管理,提高增殖放流效果。
6、文明執法,強化服務認真意識各地要貫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加強業務培訓,增強執法能力,提高執法效率;要遵守“漁業行政執法六條禁令”,做到嚴格執法、公證執法、文明執法。要強化服務意識,建立健全服務體系,真情關心漁民群眾,妥善安排好禁漁期間漁民生產生活。
海洋資源事關國計民生
一踏進唐啟升院士的書房,首先映入眼簾的是三排擺滿了專業書籍的大書架。在書海的包圍下,整間屋子稍顯單調,卻又讓人感到充實,像極了他的性格:簡單、樸實、充滿知性。
唐啟升長期從事海洋生物資源開發與可持續利用研究,在海洋生態系統、漁業生物學、資源增值與管理、遠洋漁業、養殖生態等方面有許多創新性研究。早在20世紀70年代末,唐啟升就意識到海洋漁業資源對人類生產生活的重要意義。在他看來,如何更合理的“向海洋要糧食”是關乎國家民生大計的事情。
唐啟升說,四十多年來他始終關心的問題有兩個,一是如何高效地向海洋索取食物,二是在索取過程中如何保護海洋環境、維持生態平衡?!扒罢呤菫榱私鉀Q人們如何‘吃好飯’的問題,后者更多地為子孫后代考慮,都馬虎不得。”他說,“我的責任不單單是研究如何更多地從海洋中獲取資源,更重要的是如何保持它不間斷的、可持續的提供下去?!?/p>
“藍色海洋食物發展計劃”及其相應的發展戰略,是唐啟升近年來提出的重要科研思路,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海洋生態系統的承載力和水產品巨大需求之間的沖突,通過貫徹養護海洋生物資源及其環境、拓展海洋生物資源開發利用領域和加強海洋高技術應用等具體措施,實現海洋漁業的可持續發展。
科研成果普惠中國漁業
在談到科研初期的種種艱辛與收獲時,唐啟升略顯興奮地從書架中找來當年的筆記本,那已泛黃的舊紙上,密密麻麻記錄的都是辛勤與汗水。
唐啟升說,通過早期的研究,他逐漸意識到我國近海漁業資源正在慢慢衰退,遠洋漁業的重要性日益凸顯。1993年,唐啟升通過對國際水域狹鱈資源的評估研究,首次獲得了狹鱈仔幼魚在白令海公海海盆區深層也有分布的寶貴結論。這一科研成果直接促成了我國第一個真正意義上的遠洋漁業活動,形成了年產量15萬噸、產值3億元以上、增收總額達10多億元的漁業項目。
1998至2005年,唐啟升作為首席科學家,先后主持完成了國家973計劃項目“東、黃海生態系統動力學與生物資源可持續利用”和“我國近海生態系統食物產出的關鍵過程及其可持續機理”。這兩個重量級科研項目的完成,不僅在學術研究上使中國在專業領域處于世界前沿,更極大地促進了中國海洋漁業資源的高效利用。
海洋開發保護為先
以往,一提起水產養殖,許多外國專家的第一反應就是否定,認為水產養殖造成污染,對環境產生較大的負面影響。但唐啟升認為,中國的水產養殖中有一半以上是不投餌的,這些養殖生物在成長過程中直接或間接地消耗水體中碳和氮、磷等富養物質,其產生的“正能量”遠大于負面影響。水產養殖非但不是破壞環境的罪魁禍首,更是兼具食物供給功能和生態服務功能的良策。
正是因為唐啟升堅持不懈地對水產養殖的 “正名”,2004年,聯合國糧農組織將其漁業部更名為漁業及水產養殖部,提倡在世界范圍內推廣中國的水產養殖方式。
分別對廣東、廣西和海南三省區的北部灣漁民進行了問卷調查,共回收有效問卷345份,其中廣東270份,占全部問卷的78%;廣西59份,占全部問卷的17%;海南16份,占全部問卷的5%。由于三個省的情況差異較大,采用加權統計方法,以綜合比值來表示調查結果,計算方法[3]如下:三省綜合=廣東省內被訪人員結構比例×廣東省問卷占全部的比例+廣西省內被訪人員結構比例×廣西省問卷占全部的比例+海南省內被訪人員結構比例×海南省問卷占全部的比例
二、調查結果
(一)被訪者的職業結構
被訪者主要為使用不同類型漁具的漁民,占總體的91.44%,此外其他漁業相關人員如基層漁政人員和漁業服務行業人員占8.56%(見圖1),被訪者的職業構成合理。
(二)被訪者對當前漁業資源狀況的判斷
被訪者中,認為差和較差的占全部的70%以上,認為好的僅占7.78%(見圖2)。其中,廣東省的被訪者中有超過半數的人認為當前的漁業資源狀況是差的,而廣西壯族自治區和海南省的被訪者中認為差的分別只占8.47%和12.5%;認為較差的人員在廣東省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分別占27.04%和27.12%,海南省則占62.5%;認為好的人員在廣西壯族自治區的占25.42%,但廣東和海南兩省都不到5%??梢姰斍暗臐O業資源狀況不容樂觀,如果不再進行有力的保護,漁業資源將繼續衰退。
(三)實行休漁制度的必要性
關于實行休漁制度的必要性,被訪者中82.39%認為需要實行休漁制度,12.41%認為不需要實行休漁制度(見圖3)。其中認為需要實行休漁制度的被訪者在廣東、廣西、海南分別占82.59%、76.28%和100%,而認為不必要實行休漁的被訪者在廣東、廣西分別占11.11%和22.03%。這說明休漁制度已經為大部分漁民所接受,實行休漁制度的目的是促進資源恢復,使漁民增產增收。但也造成了休漁期內部分漁民生活困難,需要有關部門在協助漁民改善生產生活上出謀劃策,促進漁民對休漁制度養護資源的認識,獲得漁民對休漁制度的認可。
(四)休漁對漁業資源的保護和恢復效果
實行休漁制度目的就是保護和恢復當前衰退的漁業資源。就休漁制度是否有利于漁業資源的保護和恢復而言,廣大被調查漁民從自身生產實踐體會出發,認為實行這項措施“很好”和“好”的分別占12.77%和37.99%;認為“一般”的占39.72%;認為“較差”和“差”的分別占6.64%和2.89%(見圖4)。其中廣東省被訪者中認為“很好”、“好”、“一般”的分別占9.63%、35.92%和45.56%;廣西壯族自治區為25.42%、45.77%和13.56%;海南省為18.75%、43.75%和37.50%,三個省中選擇“較差”和“差”的比例較少,其中選擇差的在所有的選項中占的比例最少(見圖4)。這表明了休漁對漁業資源的保護和恢復在主觀上是有效果的。但實行休漁制度以后,資源是否改善或者衰退,尚需結合捕撈產量統計和漁業資源監測結果來判斷。
(五)休漁對漁民生活的影響
在兩個月的休漁期內,實行休漁的漁民是不能出海進行捕撈作業的,所以在這兩個月內漁民沒有收入,生活會受到影響。調查表明,實行休漁后,51.32%的被訪者生活水平出現了下降,36.24%的被訪者生活水平未受影響,甚至還有10.96%的被訪者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改善(見圖5)。其中,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分別有52.59%、44.07%和56.25%的被訪者認為生活水平出現了下降;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分別有39.63%、20.34%和37.50%的被訪者認為生活未受影響;唯在廣西壯族自治區有35.59%的被訪者認為生活水平得到了改善。造成此現象的原因可能是:被禁止作業的拖網、圍網漁民的生活受影響大,而從事釣具、刺網和籠壺作業的漁民則不受禁漁影響,由于競爭的減少,休漁期間產量有所增加,使生活得到改善。
(六)休漁作業類型的合理性
休漁制度包含的漁具類型是否合理,也會影響到漁民對休漁制度的支持程度。被訪者認為拖網、圍網、張網三種網具最應在休漁期被禁止,分別占總調查人數的75.07%、68.12%和62.03%。其中拖網在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和海南省分別有75.56%、69.49%和87.50%的被訪者認為應該禁止;圍網在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和海南省分別有67.78%、64.41%和87.50%的被訪者認為應該禁止;張網在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和海南省分別有62.22%、59.32%和68.75%的被訪者認為應該禁止。傳統上,拖網、圍網、張網這三種網具對資源的破壞最為嚴重,因此半數以上的人認為這三種漁具實行休漁是合理的。其他被認為應該禁止的漁具排名如下:陷阱(45.22%)、刺網(44.64%)、耙刺(39.68%)、籠壺(37.68%)、雜漁具(33.04%)和釣具(32.46%)。在休漁制度中并不要求釣具和刺網進行休漁,可以全年出海進行捕撈,但它們可能會對產卵群體造成壓力,造成下一世代的補充量大幅度下降,阻礙或減緩了漁業資源的恢復。
(七)休漁時間的合理性
很多漁民職業適應性較低,除了漁業生產外缺少其他賺錢門路,休漁時間的過長導致其生活困難。制定合理的休漁期,既可保證休漁效果,又不致影響漁民的生活水平。經過了10年多的實踐,漁民已經適應了2個月的休漁制度。在被訪者中有64.77%的人認為2個月休漁期最合適(見圖6);其中廣東省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的被訪者比較支持2個月休漁期,分別占總體的63.34%和83.05%,而海南省的支持比例只占25%。還有16.72%的被訪者提出實行3個月休漁期,主要是海南省的被訪者,占到該省總被訪問人數的68.75%。這部分被訪者認識到,延長休漁時間,有利于資源的快速恢復,最終會給他們帶來更好的回報。
(八)休漁期的調整
現行休漁制度中規定,12°N以北海域(含北部灣)休漁時間為每年的6月1日12時至8月1日12時。經過了10多年的實行,漁民早已習慣了休漁制度中規定的時間,有52.32%的被訪者選擇了6月1日~8月1日這個時間段(見圖7)。其中廣東省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的被訪者選擇6月1日~8月1日這個時間段分別占到52.97%和61.02%;而海南只占12.5%,他們則認為在6月1日~8月16日這兩個半月中實行休漁合適(56.25%)。休漁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幼魚資源不致破壞,使得幼魚在快速生長的月份得到充分的保護,形成強大的補充群體。就哪些月份實行休漁保護幼魚而言,亦出現相當人數的不同看法,如5月1日~8月1日、5月16日~8月1日和6月1日~7月16日等。目前仍需對南海魚類的生長發育特性作深入的研究,以制定合適的休漁期。
(九)漁業資源保護措施的比較
僅僅依靠一種方式保護和恢復漁業資源顯然不太合理,所以在實行休漁制度的同時應實行多種相應的配套管理方法,有效地提高漁業資源養護水平。三個省區的被訪者認為實行休漁制度、人工增殖放流和投放人工漁礁比較有效,分別占70.72%、66.67%和53.62%。其中實行休漁制度在三省區的支持率分別達到69.26%、71.19%和93.75%;人工增殖放流的支持率分別達到68.15%、59.32%和68.75%;投放人工漁礁的支持率分別達到56.30%、52.54%和12.50%。此外廣西壯族自治區42.37%的被訪問者認為需要減少捕撈船只,廣西壯族自治區32.20%和海南省68.75%的被訪問者認為需要對網目尺寸進行控制。休漁制度是國家實施多年的措施,具有較好的效果,所以成為漁民首選的管理措施。而投放人工魚礁和人工增殖放流屬國家和地方政府投入項目,項目的實施,可更有效地保護幼魚,提高幼魚成活率,增加魚群補充群體的數量,加快資源的恢復,所以受到廣大漁民的歡迎。從生物學角度出發,減少漁船和控制網目是最有效的管理措施,然而并不被漁民接受。減船迫使部分漁民退出捕撈作業,以漁業為生的漁民難以維持生計,因此需要政府有關部門在漁民轉產轉業上下功夫,增加漁民就業途徑。控制網目則會暫時導致漁獲數量減少,但從長遠來看,可以改善漁獲質量,提高捕撈效益。因此需要加強宣傳和普法工作,使漁民認識到捕大放小的長期利益,主動遵守漁業法,杜絕濫漁酷捕的違法行為,達到漁業資源永續利用的目的。
三、影響休漁制度實施的因素分析
(一)休漁期管理問題
1.管理內容
休漁制度的長期目標是通過保護和恢復漁業資源以改善漁民的生活水平。但在漁業資源恢復到可持續的程度之前,漁民的生活水平仍趨于下降。多年的過渡捕撈已經造成漁業資源衰退,并且現有的漁船總數高于當前資源適應的作業容量,漁民在非休漁期收入未見明顯增長,受到漁需物資和燃油價格上漲影響,當前的收入僅夠維持生計。有的地方以前在休漁期這段時間產量最高,而實行休漁后,漁民失去了兩個月的最佳捕撈時間,收入大打折扣。沿海漁村的耕地少,漁民接受文化教育少,從小就開始從事漁業生產,對其它工作難以適應,所以在休漁期很多漁民處于失業狀態,生活得不到保障。因此解決休漁期部分漁民的生活出路,是有關部門需要重視的問題。休漁制度經過十年的運作,使漁民看到了漁業資源保護的效果,已經接受這一管理制度。當前需要做的是,細化休漁期內的管理工作,明確管理目標,提高管理水平。
2.管理手段
按規定,北部灣的所有中國省、市、縣、鎮和村中所有的休漁漁船在同一個時間段內休漁[4]。但據漁民反映在休漁期內有漁船跨地區進行捕撈作業,被管理人員抓獲后以罰款的方式處理,這種治標不治本的管理方式造成了休漁期變成了漁老板的黃金捕撈時間。原本是統一休漁的漁民,有人卻能在休漁期內進行作業,而管理部門卻沒有拿出強有力的措施制止,造成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降低了休漁效果,也令小部分漁民對休漁制度頗有微辭。此外,部分漁民反映,在休漁期間有使用非法漁具進行捕撈作業現象,如電網作業。這些非法漁具都是對資源有極大破壞的作業,但管理部門卻找不到有效的方法進行制止,甚至有的地方仍是以罰代管,使得這些非法漁具繼續存在,尤其是在休漁期間出現,影響了漁民對休漁制度的支持力度。
(二)轉產轉業問題
要使漁業資源得到充分恢復,必須降低捕撈強度,讓一部分漁民退出捕撈業,所以近幾年政府一直致力于漁民的轉產轉業工作。現在捕撈從業人數過多,政府只以報廢漁船補償的方式對轉產轉業漁民進行補助,大部分沒有漁船的漁民可以參加免費的轉產轉業培訓,但仍有許多失業的漁民找不到新的工作,生活越發艱苦,只能重操舊業,亦影響了他們對休漁制度的支持力度。
(三)漁民文化程度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