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1-02 1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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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書尊敬的校長:
您好。感謝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時間來看這封建議書。我是本校六年級一班的學生。我感謝學校領導老師六年來對我的教育培養。在即將離開母校之際,我想留下一點建議,算是對母校的一點貢獻吧。
學校教學大樓東邊的那個廢棄的水泥池子,每當下雨的時候,里面總是積著許多水。其他的時候還好些,一到夏天秋天,水里落進許多樹葉,樹葉變成腐殖質滋生出大量的孑孓。五、六年級的教室離水池最近,上課的四十分鐘里,不知什么時候,同學們就被蚊子叮了。這是些花斑蚊,白天就盯人,被它叮著的地方,總是鼓起一個好大好大的包,非常癢。這個水池歸我們六年級兩個班的同學打掃。但打掃池里的樹葉很麻煩,每周一下午六年級的全體同學一起打掃,也要用一節課的時間。所以,我建議將這個水池用土填滿,種上花草。這樣,既美化了環境又減少了同學們打掃衛生的辛苦,豈不是一舉兩得?為了母校的明天更加美好,請您接受我的建議吧!
精選保護環境的建議書范例(二)
尊敬的校領導:
你們好!我是六年級二班的一名同學。最近我看到校門口多了一些小商販,我們的同學上學、放學和下課都會云集在那些小商販的地方去買零食或者玩具,買完的塑料袋隨手一扔校園便又多了一處污點。
現在我在校園里散步總能看到一些被人丟棄的塑料袋他們隨風飄舞,有的掛在樹上、有的落在草坪上、樓頂上,既不美觀又污染環境,治理污染,保護環境人人有責,所以,我建議:
1、組織同學參加一些和保護環境有關的活動,讓同學認識到保護環境的重要性。
2、通過老師的講述、觀看電影、閱讀關于環保的書籍等各種途徑,讓同學們意識到破壞環境的結果。
3、對環境保護這個問題加以關注,并制定好獎懲制度,讓同學積極參加保護環境的活動。
4、在學校通過廣播、雜志、貼畫等方式進行宣傳,同學知道污染環境是可恥的。
希望校領導能在百忙之中看看我這個小學生的建議
精選保護環境的建議書范例(三)
親愛的同學們:
誰不渴望那郁郁蔥蔥的草地?誰不愿意自己的校園像花城一樣?誰不想在溫馨潔凈的校園里讀書?現在學校給我們提供了任何一切,可是大風中偶爾吹起的白色垃圾,那又會是誰的錯呢?
當我們在綠樹成蔭的校園中散步時,我們會感到心曠神怡;當我們坐在窗明幾凈的教室里讀書時,誰能不全神貫注?當我們在整潔優雅的環境中學習時,我們一定會感到心情舒暢。在優美的環境中,我們沐浴著陽光、收獲,吸取著營養、成長。
我們是學校的主人,而學校則是我們的第二個家園。我們要在這里學習,就必須把這個家園給清理的干干凈凈,因為這是我們必須做的事情。
因此,我向全體同學提出一些意見:
1、節約用水;不亂扔廢紙、果皮紙屑、使用過的塑料瓶、塑料袋,應把它們扔到附近的垃圾桶里;不隨地吐痰。
2、不踐踏綠地草坪,不攀摘樹枝花朵;愛護每一片樹葉,呵護每一株幼苗。
3、不在墻壁、樹木上面亂寫、亂畫、亂刻,不磨損墻壁。
4、看到地面上有垃圾應該主動撿起,并把垃圾扔到垃圾桶里。
同學們,讓我們從點滴做起,愛護校園環境,一起珍愛我們共同的家園。
精選保護環境的建議書范例(四)
尊敬的校長:
我是本校的一名六年級的小學生,來到這個美麗的校園已經有五年了,校園里有姹紫嫣紅的小花小草,有樂于助人,團結一心的好同學。但是,校長,你有沒有注意到頂樓的安全與危險么?
上次在廣播聽到了有名同學跑到樓頂去玩耍,還把一根長長的木條往樓下扔,還有些同學還曾經吐口水到樓下,這種行為不僅惡劣而且還十分的危險!惡劣就先不說了,危險這個詞就如死神,剝奪著人們的性命。俗話說得好:安全第一。安全這個詞可謂是大家所看到的,所期望的。因此,我提出以下幾個建議:
1、不要把頂樓的護欄弄得太低,把護欄盡量弄得高一些,把護欄弄得密一些,厚一些。給同學們的安全做一個保障。
2、在廣播中跟同學們說,要盡量少去頂樓玩耍,避免不要的傷害。
3、在班級里讓老師跟同學重點說下此事,讓大家對此引起重視。
4、在公布欄上貼一張關于頂樓安全措施的要求,讓同學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不要太貪玩,導致事故的發生。
以上的幾個建議請校長過目,望以后我們的校園會有所改進,變得更加的完美。
精選保護環境的建議書范例(五)
尊敬的校領導:
我在這個美麗的學校里已生活了六年已久了,只有短短的七十幾天,眼看就要告別這所母校,告別那寬敞明亮的教室,告別那你追我趕的賽場,告別那百花齊放的后花園,告別那天真可愛的同學們。也許,就在這幾十天后,一張張熟悉面孔,一句句親切的問候,一朵朵美麗的鮮花,都會在我的記憶里逐漸褪色,一切美好的東西會被蒙上一縷薄薄的輕紗。
雖然校園鳥語花香,但也有不中人意的地方:在校園的一些隱蔽的角落里,我們不難發出一些零零丁丁的紙屑。每當看到這些,我就情不自禁地想起一些同學用粉碎的紙作仙女散花的情景除此之外,校園里還有許多浪費現象,有一些同學寫錯了字竟不用橡皮而是把整張紙撕下來,揉成一團扔掉了,當修理工人在廁所里撈到一些垃圾、紅領巾、包裝紙的時候,同學們竟若無其事地歡笑著。隨意浪費,不講文明這些難道是對學校的一份貢獻嗎?對此,我為了學校這朵美麗鮮花開放得更鮮艷,更奪目,而向各校領導們提出以下建議:
1、校園里由領導們在廣播里頌發十大杰出環保衛士,加以表揚、鼓勵。使同學們積極地參與這項活動,并盡心盡力地做好校內保潔工作。
2、每個星期一都用一節課時間,用動漫視頻或用口語交際的時間教育每一個同學垃圾分類,增強同學們對環保的意識和加強對環保的重視。
1 通過執行船舶能效措施有關指南
MEPC通過了旨在幫助執行《MARPOL公約》附則Ⅵ有關船舶能效措施強制性條規的4項指南(預計將于2013年1月1日生效):2012年新船取得能效設計指標計算方法指南、2012年制定船舶能效管理計劃指南、2012年能效設計指標檢驗和發證指南、用于能效設計指標有關參考線計算指南。
有關通過的指南將支持成員國統一實施2011年7月通過的《MARPOL公約》附則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氣污染規則》修正案,其增加了有關船舶能效的新規定,使對新船的能效設計指標(EEDI)和對所有船舶的船舶能效管理計劃(SEEMP)成為強制性要求。
EEDI是一種非規范的、基于功效的機制,其給航運業特定船舶設計使用的技術留下選項,只要達到要求的能效水準,船舶設計者和建造者將可對船舶自由使用最有成效的解決方案以符合規定。SEEMP為經營者提高船舶能效建立了一種機制。
該支持性指南的完成和通過是一個重大進展,也為監管機關和航運界提供了足夠的準備時間。MEPC還同意了一項更新的工作計劃,以為當前EEDI規定尚未覆蓋的船舶進一步制定指南和能效框架。
2 繼續討論有關市場措施
MEPC對建議的市場措施(MBMs)繼續深入考慮。該措施將充實已通過的技術性和操作性措施,并在下一次(2012年10月1-5日第64次)MEPC會議上作進一步討論。審議中基于市場措施的范圍,從針對所有國際航運二氧化碳排放或只對那些不符合EEDI要求的船舶加以攤款或征稅,到通過排放交易體系,一直到基于船舶實際效率的方案,都依據EEDI和SEEMP兩方面。
MEPC考慮對采用基于市場措施建議所產生之影響進行評估,并詳細考慮其應采用的方法和標準。在會議即將結束之際,會議主席提供了用以進行影響評估的審議范圍草案,其將在下一次會議上繼續討論。
3 通過有關地區性港口接收設施修正案
MEPC通過了有關《MARPOL公約》附則Ⅰ,Ⅱ, Ⅳ,Ⅴ和Ⅵ的修正案,旨在使小島嶼發展中國家遵守港口國有關要求,通過地區性安排措施為船舶廢棄物提供接收設施。
地區性安排措施的參與方必須制定一個地區性接收設施計劃,提供確定的地區性船舶廢棄物接收中心的詳細資料以及那些僅配備有限設施的港口的詳細資料。該修正案預計于2013年8月1日生效。會議還通過了一項包含制訂地區性接收設施計劃指南的決議。
4 通過有關船舶生活污水處理設備的決議
MEPC通過一項有關研發船上技術性設備的決議,其根據《MARPOL公約》附則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規則》指定波羅的海作為特殊海域的規定,呼吁刻不容緩地研發認證的、充足的和富有成效的船上技術設備,使之能滿足該附則針對特殊海域運營客船規定的排放標準。這是遵循MEPC第62次會議所通過的《MARPOL公約》附則Ⅳ修正案,其包括按該附則建立“特殊海域”并指定波羅的海作為特殊海域的規定。該修正案預計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5 通過有關船舶再循環指南
MEPC通過了《2012年安全、環境無害型船舶再循環指南》和《2012年船舶再循環設施核準指南》,連同MEPC第62次會議通過的《2011年制定有害物質詳細目錄指南》和《2011年制定船舶再循環計劃指南》,旨在幫助船舶改善再循環設施和航運公司引用自愿性改進措施,以滿足2009年5月通過的《國際船舶安全與環境無害型再循環公約》的有關要求。MEPC成立了一個通信小組,以按照該公約的規定,進一步擬定有關檢驗和發證指南的草案文本。
6 通過有關壓載水管理系統
經考慮海洋污染科學問題聯合專家組壓載水工作小組在2011年舉行的第18次、第19次和第20次會議上所提交的報告之后,MEPC對使用活性物質的有關壓載水管理系統給予了3個基本批準和5個最終批準。
MEPC還通過了經修訂的《便利船舶沉積物控制的設計和建造指南》(G12),這是為幫助實施《2004年國際船舶壓載水及其沉積物控制和管理公約》(《BWM公約》)而制定的14份指南之一。該G12修訂指南更新了其2006年通過的版本。
關于壓載水管理系統的可用性,MEPC提及現有21個批準類型系統可用。然而由于缺乏批準的技術、有限的船廠能力、可用的時間和涉及的費用等因素,有些代表團對《BWM公約》的實施表示擔憂;其他代表團則認為有足夠的壓載水處理技術和船廠能力,并開始鼓勵船舶所有人在其船上安裝壓載水管理系統,以避免以后階段可能遇到的“瓶頸”障礙。
有關實施步驟、技術可用性和造船設施附加信息的必要性,MEPC注意到與會代表對之達成共識,要求各成員國提供其有關狀況的最新信息,會議同意了用以提供此信息的一個模板。
對那些尚未批準《BWM公約》的國家,MEPC重申其盡早批準該公約以使之生效的必要性。迄今為止,已有合計擁有全球商船總噸位26.46%的33個國家批準了《BWM公約》,公約將在不少于30個國家成為其締約國(合計商船噸位構成不低于全球商船總噸位的35%)之日的12個月后生效。
7 討論有關極地環保規則
MEPC回審了船舶設計和設備分委會對船舶極地水域運作強制性規則(以下簡稱《極地規則》)草案文本的制定進展情況,該規則旨在全范圍涵蓋有關兩極周圍水域內航行,以及極地區域獨一無二的環境和生態系統保護等航運相關事務。MEPC指出其意在該規則草案中制定“環境保護”一章。
成員國以及具有咨商地位的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應邀將有關環境保護條款、被提議納入《極地規則》的相關建議提交于2012年10月舉行的下一次MEPC會議審議,并向船舶設計和設備分委會提供附加指南于其2013年3月舉行的下一次會議審議。
MEPC同意《極地規則》應經由《SOLAS公約》和《MARPOL公約》以及其他有關環境保護文件修正案的通過而使之具有強制性。
8 其他有關事項動態
(1)關于船舶能效提高的MEPC促進技術合作和轉讓決議草案由會議同意被遞交下一次MEPC會議進一步討論。
(2)MEPC通過了《2008年氮氧化物技術規則》修正案,該修正案主要關于事先未經試驗臺認證的發動機和氮氧化物減排裝置。
1園林工程安全施工的有效措施
為了確保園林工程的安全建設,首先要注意的安全因素就是環境。在園林建設的過程中,土建、裝飾、機電、給水排水等行業的交叉作業很容易導致安全隱患的出現,此時在施工現場就一定要按照規定樹立警示牌,給施工人員及時的安全提醒,還要注意施工機械的管理,尤其是在使用電力作業的時候,用電安全的注意事項是一定要重點確認的。與此同時,還要在施工人員之間樹立安全施工的意識,避免出現施工人員由于安全意識薄弱而出現不戴安全帽等不規范施工行為,并使得施工人員能夠認真落實自己的工作,肩負起應該承擔的責任,確保園林工程的施工質量。其次,園林工程的安全檢查部門也應該嚴格執行現場施工的安全管理條例,對于施工行為進行嚴格的約束,使得監管人員能夠充分認識到園林工程安全施工建設的重要性,樹立起正確的安全責任意識,積極地對園林工程的施工現場進行考察,及時地糾正不安全施工行為,提出改正措施,并且可以適當設立一些懲罰措施,注意對施工人員安全意識的培養,確保每一個施工人員能夠做到安全施工的所有的要求,肩負起自己應該承擔的責任。
2對于園林工程中生態環境保護的幾點建議
在現代化的城市建設中,園林工程建設已經不單單是單純的植樹種草的建設,結合了土建、裝飾以及休閑娛樂等行業的建設,行業的交叉建設在一定程度上豐富了園林工程的內涵,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原有的生態環境,尤其是在生態保護不當的狀況下。在園林工程設計施工期間,應當對于周邊的特殊地勢環境進行保護,盡可能地減少對當地地域環境的破壞,并且在園林建設施工期間,合理地規劃建設時間,減少噪音污染對當地居民的身心健康的破壞。在施工期間,合理有效地利用建筑材料,盡量減少廢物的產出,充分地提高建筑資源的利用率,對于施工期間產生的不可循環且不可降解的建筑垃圾,在處理的時候也一定要選擇科學合理的方式,不能因為節約建筑成本而采取任何一種對當地的生態環境有害的處理辦法,對此,當地的環境保護部門也要做好這方面的監督,及時地提醒建筑團隊,并提供最科學的解決辦法。園林工程的生態環境主要是靠植被來維護的,當加入了建筑之后,植被種植的面積有所縮小,生態建設的規劃也會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壞,在這樣的狀況之下,一定要做的就是合理地規劃園林工程內的生態建設,對園林建設的地域進行重點考察,針對當地的地域特征以及當地的生態環境進行充分的了解,在這樣的基礎上規劃園林建設。園林工程內的人文環境的建設也要依照當地的生態建設計劃進行改變,減少不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的娛樂設施的出現,避免出現人類活動嚴重影響生態保護的現象出現。對于園林工程內的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也要進行考察,園內的工作人員能夠在豐富的專業知識的輔助下護理好園林工程內的植被,還要能夠為園林生態環境的長遠保護提出適當的發展建議。只有做到這些,園林工程中生態環境建設才能長遠發展。
作者:陳傳海單位:湖北省丹江口市園林局
編者謹識
摘要:在全球氣候變暖、北極海冰消融的推動下,北極治理問題日益突出?!逗Q蠓üs》、北極理事會等相關治理機制的不足與缺陷使得構建與完善北極治理機制成為國際社會廣泛關注的議題。在北極治理機制的構建上,國際學界目前存在兩種不同的模式,一種是“自上而下”地擬制《北極條約》,另一種則是強化現有治理機制在領域性與功能性問題上的治理。對此,中國應立足于實現本國利益和各國共同利益的統一,從而推動該地區國際合作和治理機制的完善,并最終為北極的和平開發和利用做出應有的貢獻。
關鍵詞:北極治理 國際機制 國際海洋法 氣候變化
中圖分類號:D81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4812(2011) 04-0001-08
據科學研究,本世紀末北冰洋也許會變成無冰之洋。這種變化對北極海域而言,既有消極的影響,也有積極的影響。消極的影響體現在有可能給北極海域的海洋環境、當地原住民的傳統文化及生活方式,乃至全球環境和海洋生物資源帶來滅頂之災;積極的影響主要在于北極海域開發利用的商業價值,包括海底油氣資源的勘探和開發、航道的商業化通航,而這正是引發北極國家爭端紛起的主要原因。北極氣候變化明顯影響著全球氣候變化的進程,而全球氣候治理的迫切性使北極治理問題集聚了前所未有的能量,引起包括政界和學界在內的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在此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完善相關治理機制、使之在北極政治秩序的建構中發揮建設性作用,已經成為各國共同面對的一個重大課題和挑戰。
一、北極治理的動因與內涵
受氣候變暖與全球化的影響,北極地區[1] 正經歷著大氣、海洋、陸地、生態和社會等方面快速而深刻的變化,并將對北半球和全球的氣候乃至社會經濟發展產生影響。北極地區冰川、冰架大面積融化、海冰面積銳減、永久凍土層解凍、溫度上升等都強有力地證明,全球變暖對北極海域產生了重大影響;而北極海域導致的冰層融化將會反作用于全球氣候系統,使全球氣候變暖加速。[2]
就全球氣候變化而言,北極是一個類似于“晴雨表”的早期預警系統。美國國家冰雪數據中心的研究資料表明:“全球變暖使北極海冰在過去20年中急劇減少,所記錄到的北極海冰覆蓋最少的六次記錄都是在過去六年?!北髮⒃?020年至2040年的某個時候完全無冰,如果早的話,在2013年夏天就會無冰了。”[3] 世界自然基金會的《北極氣候反應:全球性影響》研究報告則認為,北極地區變暖將造成全球性的不利后果,其程度遠遠超過之前的預測。北極地區的氣溫升高速度將是地球上其他地區的兩倍,這會造成數量驚人的海冰融化,影響到北極及周邊地區的大氣環流和天氣。北極地區的天氣變化預計將造成包括歐洲和北美洲地區在內的氣溫和降水變化,從而嚴重影響到這些地區的農業、林業和供水系統。該報告結論顯示,到2100年,海平面很可能上升1米以上,這一數值超過2007年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預測結果的兩倍,因為后者并沒有將大冰原融化的因素考慮在內。這意味著北極“消融”將造成沿海地區的大洪水,直接影響到全世界四分之一的人口。[4]
隨北極海冰消融而來的,是在商業航運、油氣開發、礦產開采、捕魚業以及旅游業等經濟機會的刺激下,包括國家、國際組織、跨國公司等在內的全球行為體對北極的興趣日漸高漲,這使得北極與世界其它地區之間的經濟與地緣政治聯系進一步加強。而另一方面,各國圍繞該地區海上航道歸屬權、自然資源權利等而產生的新一輪“北極爭奪戰”則日趨激烈,其中既有島嶼之爭,如加拿大與丹麥的漢斯島之爭、挪威與俄羅斯有關斯瓦爾巴德群島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相關問題的爭端;加拿大與美國、歐盟的西北航道、俄羅斯與西方國家的北方海運航道之爭;也有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外緣的劃界、海洋邊界的劃界之爭,如美加的波弗特海海洋邊界及大陸架爭端;加拿大、俄羅斯、丹麥圍繞著羅蒙諾索夫海嶺與門捷列夫海嶺的大陸架之爭以及挪威俄羅斯之間巴倫支海專屬經濟區的劃分問題。在北極國家與非北極國家之間,目前還存在著對北冰洋國際海底區域的分歧。
北極治理的一項重要社會功能就在于其將人類行為引向對整個人類社會有益而無害的集體性成果,即促進該地區可持續發展,增進全人類共同福祉。面對北極治理的挑戰,政府間國際組織、原住民組織、跨國公司、非政府環保組織及一國地方政府等非國家行為體扮演著日益重要的角色,但毋庸諱言,國家在當前北極治理中依然扮演著主導性角色。正如有國外學者所指出的,當涉及到治理時北極并非白紙一張。[5]現有機制安排既包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海洋法公約》)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這樣的全球性治理框架,還包括諸如建立北極理事會和巴倫支歐洲北極理事會的區域協議,以及國際海事組織主持制定的航運準則等。如要進一步推進北極治理,相關機制安排就必須尊重那些與該地區自然環境保持獨特而長久關系的原住民的利益;必須考慮子孫后代的利益;必須充分利用傳統與主流的科學知識;必須以負責任和可持續的方式利用北極資源并將整體化或系統化的方法(如基于生態系統的管理方法、空間規劃、全面環境影響評估等)作為相關決策的基礎。
我們知道,人類設立治理機制與行為規范的目的就是為了解決一系列社會需求,這些需求包括提供公共產品(如養護人類生存所必需的漁業資源),避免公害物品(如防止危險性的氣候變化或大規模海洋生態系統退化),加強外部性的內化(如防止跨界污染物的擴散、避免石油泄漏對海洋環境的影響),保護人權(如強化原住民的自決權)等。人類社會還將根據目標的可實現性、有效性、合法性及追求正義等一系列準則對治理機制進行監測與評估,并定期檢討現行的治理機制,強化那些經過時間檢驗且切實可行的機制,調整或替換那些不再適應環境變化需要的機制。總體來看,北極相關的治理機制安排為我們應對有關治理的挑戰和機遇奠定了基礎,但它們在北極發生深刻變化之后仍能滿足新的治理需求嗎?
二、北極地區的既有治理機制及其不足
在當前世界各國共同面臨的挑戰不斷增多和相互依存關系日益加深、國家間“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格局也越來越明顯的情況下,要想緩解乃至平息新一輪的北極之爭,最具可行性的方式就只能是通過構建與完善相關的國際機制,規范、協調各國的行為,通過國際合作以實現利益共享。
(一)既有北極治理機制概覽
具體而言,北極地區既有的治理機制又可細分為三個層次:
一是全球層面的安排。如1982年《海洋法公約》,它并不是專門為北極地區而設計的,但是由于其普遍性,北極理所當然也在公約約束的范圍之內。除《海洋法公約》外,國際海事組織有關船舶航行和海洋環境污染的一系列國際公約以及“軟法”性質的指令同樣也適用于北極海域。[6] 此外,與北極氣候與環境問題緊密相關的協議及組織機構,如《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聯合國環境規劃署以及《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等也涉及到了北極治理問題。
二是多邊層面的安排。如1920年的《斯瓦爾巴德群島條約》,該條約規定了斯瓦爾巴德群島的歸屬于挪威,但保留其他國家在斯瓦爾巴德群島的開采權利,并保持群島的非軍事化。該條約被視作解決北極地區爭奪問題模式的典范。此外,還有1973年的《保護北極熊協定》,它由加拿大、丹麥、挪威、美國和前蘇聯五國簽署,旨在拯救北極熊、保護其生存環境,規定“除科研目的外,禁止捕殺北極熊”。除有關專門性條約外,北極地區最出名的治理機制當屬由北極環境保護戰略[7] 發展而來的北極理事會,該理事會為北極地區的環境保護合作與可持續發展提供了重要平臺。另外,巴倫支-歐洲北極理事會、北歐部長理事會等次區域組織,也日益在北極治理問題上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三是雙邊層面的安排。例如1988年美國和加拿大簽訂的《北極合作協議》、1994年《美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于防止北極地區環境污染的協議》、1998年挪威與俄羅斯簽訂的《環境合作協議》等。
可見,當前北極治理的主要依據是由國家主導的無約束性的軟法和有約束性的硬法的混合,北極地區現有的機制安排都是針對具體問題的,缺乏統一、全面、綜合的機制。無論是對于資源、航道和安全問題,還是在多邊或雙邊層面,目前的北極治理機制主要集中在低級政治領域,尤其是環境保護或合作領域,而關于地區整體治理或的安排則非常之少。目前北極地區還缺乏一種具有支配性的政治和法律機制,缺乏能促進區域總體發展的機制,更缺乏一種能夠協調各國就北極資源或遠洋通道達成共識的機制。[8]
(二)既有北極治理機制的不足不處
鑒于在上述既有北極治理機制中,《海洋法公約》和北極理事會最具代表性,以下部分主要就二者在該地區“治理上的漏洞或空隙”(governance gaps or rifts)進行分析。
1. 《海洋法公約》在北極適用的局限性
作為全球性的“海洋大”,《海洋法公約》有關海域劃分和法律地位的規定同樣適用于北極海域。據此,北冰洋沿海國可以對以下幾個區域主張或管轄權:(1)一國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與該國陸地之間的水域構成該國的內水;(2)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可以向外劃定不超過12海里的領海;(3)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沿海國可以劃定不超過200海里的專屬經濟區;(4)一國陸地向海洋自然延伸部分構成該國大陸架。其中,內水和領海構成一國領土的組成部分,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則不屬于沿海國領土。由于目前沒有科學證據表明任何一個國家的大陸架延伸至北極點,北極點周邊為冰所覆蓋的北冰洋被視為公海和屬于“人類共同繼承財產”的國際海底區域;根據《海洋法公約》,前者實行公海自由原則,后者則由國際海底管理局負責管理和開發,它們都不能成為國家占有的對象。
但《海洋法公約》對超過200海里的大陸架外部界限的規定充滿了爭議,第76條規定:“沿海國大陸架在海床上的外部界限的各定點不應超過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350海里,或不應超過連接2500公尺深度各點的2500公尺等深線100海里?!边@條包含“或”字的含混規定導致了許多爭端,[9] 北冰洋沿海國都試圖使本國大陸架外部界限盡可能向外擴張,以爭取更多的資源和戰略利益。俄羅斯是第一個向聯合國大陸架界限委員會提交這種申請的國家,但遭到了加拿大、挪威等國的反對。2002年6月,大陸架界限委員會以協商一致的方式通過了對俄劃界案的建議,認為俄的申請“證據不足”,要求俄重新進行科學考察、補充證據。2005及2007年,俄展開了聲勢浩大的北極科考活動。2008年,俄在北冰洋開展了更深入的勘察活動,進一步搜集相關數據,以加強其北冰洋外大陸架主張的依據。除俄羅斯以外的北極地區國家中,挪威(2006年) 、冰島(2009年) 、丹麥(2009年) 等都先后向大陸架界限委員會正式提出了劃定北極海域外大陸架的申請。顯然,北冰洋沿海國擴大其大陸架范圍,就意味著作為“人類共同繼承財產” 的國際海底區域相對縮小。
此外,《海洋法公約》第234條是唯一涉及北極海域“冰封區域”的內容的條款,因此有時又被稱為“北極條款”。該條款明確規制了船舶在冰封區域航行以及海洋環境污染的問題,即“沿海國有權制定和執行非歧視性的法律和規章,以防止、減少和控制船只在專屬經濟區范圍內、冰封區域對海洋的污染,這種區域內的特別嚴寒氣候和一年中大部分時候冰封的情形對航行造成障礙或特別的危險,而且海洋環境污染可能對生態平衡造成重大的損害或無可挽救的擾亂。這種法律和規章應適當顧及航行和以現有最可靠的科學證據為基礎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但對于冰雪正在不斷消融的北極地區而言,其還不足以提供一個全面的治理機制。北極環境迅速發生變化這一事實,預示著也許在不久的將來,大面積的北冰洋海域就能實現海面航行、海洋科學研究及海洋生物資源的開發,而在現行國際海洋法框架內,上述活動不應受北極國家的完全管控。
因此,盡管丹麥、俄羅斯、美國、加拿大和挪威等北冰洋沿海五國于2008年5月在格陵蘭的伊魯利薩特達成共識,決定在現行《海洋法公約》框架內、以文明方式與和平磋商來解決北極領土和自然資源歸屬的糾紛,認為無需構建新的綜合性的治理機制。但我們也應看到,《海洋法公約》所體現的國際海洋法的一般性規定并不足以解決北極地區的科學考察、資源開發、航道開辟、漁業捕撈、環境保護與軍事化利用等若干特殊問題,《海洋法公約》有關外大陸架的規定更是有可能成為北極爭奪加劇的突破口。
2. 北極理事會在地區治理上“先天不足”
作為冷戰結束后的一項積極成果,1996年設立的北極理事會在一定意義上實現了包括美、俄在內的環北極八國在該地區進行實質性合作。為實現北極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的目標,理事會每兩年舉行一次部長或副部長級的會議。為確保北極原住民有參與理事會議程的機會,北極理事會還接受了四個有資格代表原住民的組織作為“永久性參與者”參與理事會的各項工作。同時,北極理事會還向非北極國家、政府間組織和議會間組織,以及非政府組織等實體開放觀察員地位。
客觀講,北極理事會在監測與評估北極環境、氣候變化,促進原住民參與地區可持續發展方面還是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它也存在明顯的“先天性”缺陷:(1)沒有法律約束性的義務和規定。建立北極理事會的《渥太華宣言》未對參加方施加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義務,北極理事會也未獲得這方面的授權。(2)并非一個嚴格意義的國際組織。它是項目驅動的,也無權對其參加方施加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義務;雖然在其框架下也制定了一些無約束力的指導性建議,但其影響力很難確定,因為北極理事會從未系統性的評估過這些建議是否得到遵循。(3)參加方的有限性。北極理事會的獨特性在于其對該地區原住民的關注,但非北極國家只能獲得觀察員資格。(4)沒有常設性的獨立秘書處。(5)沒有機制性的資金來源。因此,北極理事會這種缺少條約約束力的體制是否能夠成功協調多方主體在北極事務上復雜多變的利益關系,是否會在該區域面臨重大問題時喪失功能,是理事會未來需認真面對的問題。[10]
此外,北極理事會在授權方面也僅僅只能探討環保和發展問題,并不涉及安全合作問題,加之美國在北極事務中只愿扮演“次要角色”(minor power)的曖昧態度,北極理事會自成立以來從未能體現其全面、有效管理北極事務的潛力。
三、構建北極治理機制的路徑選擇
北極治理面臨巨大挑戰,國際社會當前對北極治理的爭論主要集中在是否應構建新的多邊架構或僅是利用既存的治理機制問題[11],這實際上涉及到不同國家對北極治理的定性問題。少數幾個環北極國家認為北極治理是一個區域性問題,沒必要構建新的綜合性治理機制。因此,盡管這些國家彼此之間紛爭不斷,但它們都力圖不讓“外人”介入北極,希望通過閉門協商的方式,討論北極資源開發、航道管理等重大問題,具體領土爭端則依據《海洋法公約》解決。而更多的非北極國家則認為北極地區治理也涉及到全球性問題,尤其是氣候變暖的影響最大,北極海冰、冰川、凍土正以快于其他地區兩倍的速度加速融化,這將會導致全球海平面日益上升,而這對各國沿海地區來說是利益攸關的事情。因此在氣候變化的背景下,北極地區治理問題已不僅是環北極國家的問題,而是關系到北極圈外有共同利益的國家。
(一)“頂層設計”:《北極條約》的擬制
有的國際環保組織如世界自然基金會認為《海洋法公約》不足以保證北極問題的解決,因此提議比照南極,[12] 制定一個《北極條約》,以使該條約與南極條約體系相呼應,確保北極地區的可持續發展。國內外更有學者就未來《北極條約》可能涉及的幾個主要問題進行了闡述: [13]
1. 明確北極地區專用于和平目的。北極地區目前已經建有多個軍事基地,北極冰蓋之下也是各國潛艇活動頻繁的區域。北極地區作為軍事戰略要地已經存在半個多世紀,僅憑條約就使世界各國放棄北極這個戰略要地,特別是美、俄等已有軍事力量部署在北極地區的國家放棄其已擁有的軍事優勢顯然不太現實。但是只有非軍事化的最終實現才有可能在北極地區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和平開發與利用。
2. 在承認北極國家有權根據《海洋法公約》劃定內水、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前提下,凍結或者取消《海洋法公約》有關外大陸架劃界規定在北極海域的適用?;凇赌蠘O條約》凍結各國對南極領土要求的先例,在目前任何國家都未能依據該條獲得科學依據并在產生既得利益的情況下,取消(或凍結)《海洋法公約》。上述規定在北極海域的適用不僅可能,而且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這樣不僅能暫緩爭議,而且也可以避免各國為了尋求科學依據證明其200海里外大陸架主張而進行的對北極地區的不合理考察和開發,進而避免這種科學考察可能引發的進一步爭端,甚至是武裝沖突。
3. 確立各國管轄范圍之外的北極海域(包括根據《海洋法公約》應屬于公海、國際海底區域和外大陸架的部分)作為“人類共同繼承財產”的法律地位。借鑒《南極條約》中的“協商國制度”,由各北極國家和符合一定條件(如在北極設有科考站)的其他國家組成《北極條約》協商國,共同制定在相關海域從事科考、環境保護、資源開發等活動的法律制度并監督其實施。其中,該海域的資源開發可以大體參照《海洋法公約》第十一部分為國際海底區域規定的“平行開發制度”進行。
4. 以《北極條約》為核心,根據實踐的需要和未來的發展,就環境保護、資源開發、非軍事化等某些具體問題領域進一步締結相關的議定書,形成一個相互補充的“北極條約體系”。
有學者認為,在日趨鞏固和完善南極條約體系之后,一旦北極條約得以成功訂立并隨之以其為核心形成有特色的、有成效的北極條約體系,那么現代國際法的嶄新分支極地法,就會逐步形成并得到蓬勃發展。[14] 這無疑是一個十分美好而理想的愿景,但從現實政治的角度來看,由于國家間利益的沖突和立場的分歧,要達成任何一項得到各國廣泛接受的北極治理的新機制,以便在該地區“維護最低限度的秩序”和“爭取最優的秩序”,在短期內都絕非易事。
(二)“現實選擇”:強化既有北極治理機制并使之體系化、網絡化
以奧蘭•楊為代表的一些北極治理項目的學者則認為,[15] 盡管在可預見的未來北極不太可能出現一個以全面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條約為基礎的綜合治理體系,但是該地區事實上已存在一系列復雜的治理安排。應當讓現有的各個治理機構和組織齊心協力、相互支持、形成一個更加復雜的治理體系;采取共同管理的態度,使總的治理效果大于各個機構和組織治理效果的總和。因此至少就目前而言,要實現北極的良治,就必須尊重、執行和加強現有的北極各項治理機制,如《海洋法公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等,以及其他政府間的條約、協定和政府同原住民之間的安排及相應實踐等。上述各種機制應構成一個動態的相互關聯的網絡,以促進北極地區的可持續發展、環境保護、社會正義,并承認原住民參與決策的權利。
對于因北極地區經濟開發活動的開展而帶來的航運、環保問題,這些學者認為,應通過適當的國際機構保證這類關鍵的功能性或領域性的具體問題首先得到解決。如在國際海事組織的主持下,盡快制定一個具有法律效力的守則,以規制北極地區航運、環保規則。鑒于北極理事會相關工作小組的研究報告已吸收了最新的科學研究成果,因此可在此基礎上,盡快在搜救及危機應對等方面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在其他領域,如漁業和旅游業方面,則需要諸如國際南極旅游從業者協會這類獨立機構的進一步發展。
針對北極理事會的治理性缺陷,則應強化理事會作為審議北極事務首要論壇的地位,并突出理事會首要目標是成為北極治理的管理者;重新界定和擴大理事會的授權范圍,使北極理事會的議題包括安全、衛生、教育等事項,并設立一個常設性的秘書處;接納北極國家之外的核心國家(如中國、意大利、日本、韓國等)以及歐盟委員會為理事會永久觀察員;為北極理事會建立一個可靠的資助機制,使理事會能夠選擇和實施相應的項目,而不至于只能逐案實施得到個別成員國自愿捐助的具體項目。
上述兩種學術見解都看到了現有機制安排還不能滿足北極治理的需要,但在治理方式上,前者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先整體、后領域”模式,后者強調在功能性或領域性機制安排未成熟之前,不應出臺新的綜合性治理機制。因此,二者只是研究角度不同;實際上,北極治理國際機制的構建大體上可分三步走:第一步將在北極海域全面實施《海洋法公約》作為過渡措施;第二步在北極理事會有關工作的基礎上,制定一個專門適用于北極海域(甚至適用于包括陸地在內的整個北極地區)的綜合性環境保護協定;第三步則在時機成熟時,比照南極,由國際社會全體成員共同努力,訂立并逐步完善《北極條約》及相關文件體系。
(三)中國的應對
中國一直以來都支持以《海洋法公約》為首的現行北極地區法律法規,但是同時也認為這一法律秩序并沒有解決現在北極地區所面臨的爭端,在很多方面都還需要根據北極地區的具體問題落實與細化。中國也關注著環北極國家的200海里外大陸架的劃界爭議問題,有關國家應在《海洋法公約》的基礎上,以科學數據為基礎,通過多邊談判早日協商解決爭議,否則爭議的存在將影響到北極地區國際合作的進一步發展。同時,在確定200海里外大陸架界限時,不僅要妥善處理與相鄰的環北極國家之間的關系,更要充分考慮北極地區對全人類的影響,在環北極國家的本國利益和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之間找到平衡點。中國主張國際社會可以在現行國際法基礎上,制訂出更加具有針對性的法律制度,對北極地區的航行安全和環境保護做出規制。[16] 截止到2009年,中國已經參加了《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其《京都議定書》等主要國際環境公約,并正在認真履行相關條約義務,在控制溫室氣體和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排放等方面取得了切實成績。中國的努力對于保護北極乃至全球環境有著重要的意義。
中國在北極治理中擁有重要權益,除科考和環境權益以外,還有更為重要的資源和航道權益。如前所述,由于現有的北極治理機制還不健全,這為伸張我國在北極地區的利益,保護未來中國經濟發展所需要的資源、航道等平臺留下了參與的可能性。但目前我國的北極參與度還很低,與美國、俄羅斯和挪威等北極理事會成員國相比,我國在確保北極權益方面在國際法上處于相對不利的地位。國內北極社科問題的研究也剛剛起步,在眾多北極論壇和國際會議上很少看到中國學者的身影。這既不利于我們了解北極國家的政策趨勢,亦無法向國際社會傳達我們的聲音。實際上,中國完全可以發揮重要的砝碼作用,推動北極治理的國際化,引導構建中的北極治理機制向公正合理的方向發展。中國如要更積極地介入北極治理機制的構建,可以從以下幾個路徑著手:首先,應加強研究,組建研究團隊,同時積極開展與重要北極國家的研究機構和學者的交流,把握其北極戰略或政策的走向。其次,應通過加強與某些環北極國家的雙邊經貿合作關系,逐步擴大中國在北極的利益,同時也將雙邊關系中另一方的利益與中國的利益結合在一起,這其中尤其應深化與冰島、挪威、瑞典等北歐各國的聯系與合作。第三,應盡快在國家層面形成整體一致的中長期北極戰略發展規劃,并將北極權益的維護與拓展納入到我國的整體發展戰略之中。
總之,作為一個新興的發展中大國和“和諧世界”理念的倡導者,中國理應立足于本國利益和各國共同利益的平衡,形成整體一致的中長期北極戰略規劃,從而推動北極國際合作和治理機制的完善,為該地區的和平開發和利用做出應有貢獻。
注釋:
[1]北極地區包括北冰洋及附屬島嶼、北美大陸和歐亞大陸的北部邊緣地帶,主要由北冰洋和環北極國家瀕臨北冰洋的沿海地區組成。
[2] Arctic Climate impact assessment, acia.uaf.edu/PDFs/ACIA_Policy_Document.pdf, 2004-04
[3] Walt Meier, Julienne Stroeve, Mark Serreze, and Ted Scambos, “2010 Sea Ice Outlook, June Report”, National Snow and Ice Data Center (NSIDC), 省略/files/search/sea-ice-outlook/2010/07/pdf/pan-arctic/meieretaljulyoutlook.pdf
[4]“ Arctic Climate Feedbacks: Global Implications”,assets.省略/downloads/wwf_arctic_feedbacks_report.pdf
[5] Oran R. Young, “The future of the Arctic: cauldron of conflict or zone of peace?” International Affairs, Volume 87 Issue 1,2011, pp. 185193.
[6] 如《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1973/1978《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國際公約》及附件、1972年《防止因傾倒廢物及其他廢物污染海洋公約》、1990年的《油污防備反應和合作國際公約》、2000年的《有害物質引起的污染事故的防備、反應和合作議定書》、有關油污責任的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1971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公約》及《極地冰封海域船舶運營指引》等。
[7] 美國、俄羅斯、 加拿大、芬蘭、瑞典、冰島、挪威和丹麥(格陵蘭)八個極地國家于1991年簽署《北極環境保護宣言》,宣布成立北極環境保護戰略(AEPS)。AEPS從未設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義務,而是尋求通過集體的政策發展以達到由單個國家的環境法律和政策加以最終實施的目的。
[8] Scott G. Borgerson, “Arctic Meltdown,” Foreign Affairs, Volume 87 Issue 2, March/April 2008,pp.63-77.
[9] 吳慧: “‘北極爭奪戰’的國際法分析”,載《國際關系學院學報》2007年第5期。
[10] David Vanderzwaag, Rob Huebert, Stacey Ferrara, “The Arctic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trategy, Arctic Council and Multilateral Environmental Initiatives: Tinkering While the Arctic Marine Environment Totters,” Denver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cy, Spring 2002.
[11] Charles K. Ebinger & Evie Zambetakis, “The geopolitics of Arctic Belt,” International Affairs, Volume 85 Issue 6, November 2009,pp. 1215-1232.
[12] 1959年12月1日,阿根廷、澳大利亞、比利時、智利、法國、日本、新西蘭、挪威、南非、蘇聯、英國和美國等12個國家經過60多次會議,簽訂《南極條約》,條約自1961年6月23日生效。條約明確了南極地區的法律地位,南極洲永遠繼續專用于和平的目的,不成為國際糾紛的場所或對象,在南極洲實行科學考察的自由并促進相關的國際合作,而所有針對南極的領土要求都被凍結。在此條約的基礎上,南極條約協商國又于1964年簽訂了《保護南極動植物議定措施》,1972年簽訂了《南極海豹保護公約》,1980年簽訂了《南極生物資源保護公約》。1991年10月在馬德里通過了《南極環境保護議定書》及5個附件等一系列關于南極地區生物資源和礦物資源的保護、開發和管理等方面的國際條約,形成“南極條約體系”。
[13] 黃志雄:“北極問題的國際法分析和思考”,載《國際論壇》2009年第6期。 See Donald Rothwell, “The Arctic in International Affairs: Time for a New Regime?” Brown Journal of World Affairs, January 2008, pp.248-250.
[14] 周洪鈞:“兩極地區法律地位與相關制度的構建”,載《中國國際法年刊(2008)》,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2009年6月版,第291-294頁。
[15] “Arctic Governance in an Era of Transformative Change: Critical Questions, Governance Principles, Ways Forward,” 省略
雖然校園鳥語花香,但也有不中人意的地方:在校園的一些隱蔽的角落里,我們不難發出一些零零丁丁的紙屑。每當看到這些,我就情不自禁地想起一些同學用粉碎的紙作仙女散花的情景……除此之外,校園里還有許多浪費現象,有一些同學寫錯了字竟不用橡皮而是把整張紙撕下來,揉成一團扔掉了,當修理工人在廁所里撈到一些垃圾、紅領巾、包裝紙的時候,同學們竟若無其事地歡笑著。隨意浪費,不講文明這些難道是對學校的一份貢獻嗎?對此,我為了學校這朵美麗鮮花開放得更鮮艷,更奪目,而向各校領導們提出以下建議:
1、校園里由領導們在廣播里頌發“十大杰出環保衛士”,加以表揚、鼓勵。使同學們積極地參與這項活動,并盡心盡力地做好校內保潔工作。
2、每個星期一都用一節課時間,用動漫視頻或用口語交際的時間教育每一個同學垃圾分類,增強同學們對環保的意識和加強對環保的重視。
3、讓學校的每年級的那些做得特別突出的同學教育那些沒對環境保護有更高認識同學,給他們樹立榜樣。
最后是建成后,在管理運行中影響生態環境。這一階段產生的影響是很復雜的:一是水電站建成之后需要儲水,儲水時,蒸發導致水資源浪費是不可避免的。大量的儲水,使該地區地殼結構發生改變,一定程度上會誘發地質災害;由于上流水位的提高,河流寬度增大,水流的速度會極大地減緩,其攜帶沙子的能力會大大地下降,泥沙多的河流會導致河流淤積,泥沙被堵。同時水庫由于有大量的泥沙,防洪能力會被大大地削減。另一方面,由于各種藻類的生長受到影響,水的自凈能力受到極大的影響;水庫蓄水水溫結構發生變化,對河中的生物繁衍生息產生影響,而且,水庫會占據陸上生物的生活土地,嚴重時會導致物種滅絕;同時,生態環境的氣候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響。三是開閘時水流對建筑會產生影響,持續的重力沖刷影響到建筑的穩定性,必須要按時檢查建筑的情況并及時修補;四是工程占地迫使居民搬遷,動物遷移,也會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最后,水庫建成后,庫區蓄滿水時,周圍的建筑包括珍貴文物會被破壞,這代價是慘重的。以上是關于水電水利工程對生態環境影響的總結,看得出水利水電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是多方面、多層次的,其中有許多因素是無法預測的。
二、解決水利水電工程對生態環境不良影響的辦法
水電水利工程對人類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雖然其對生態環境會產生不良的影響,但我們不應因此而放棄,應該積極地尋找解決的辦法。
1、相關法律法規的出臺。我國雖然已經出臺了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但是還不夠完善,而對生態環境的保護需要從制度上開始,制度法律可以給相關部門提供參考的依據,為國家相關保護部門的評估工作提供標準?,F在,我國的環境評審是以建設的內容還有施工過程對環境的影響為主要評價標準的,但是這個評定方法還沒有與工程目標達成一致,因此我們應該通過法律法規調整環境評定的范圍,使其擴大到對整個生態環境的影響評定,進而提出整體上的生態保護方法。
2、將開發的目標與對生態環境的保護統一,促進協調發展。通常情況下,在水利水電工程發展過程中,施工方總是追求百分之百的利用率,忽略了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為了保護生態環境我們應該綜合水域的具體情況制訂合適的開發目標,避免對生態環境造成不可逆轉的破壞。
3、國家設立相關獎項鼓勵施工方保護生態環境。設立相關獎項,如施工科技進步獎,獎項設立后,每五年或十年進行一次評選頒獎,選出對生態環境影響最小的工程并給予相應的榮譽,一方面給該行業樹立了學習的榜樣,另一方面,使該行業相關人員對生態環境的保護意識得到加強。
4、建立生態環境監測體系。目前,我國監測方面的技術比較落后,而建設完整的監視體系得花費很大一筆錢,所以建議在已有的體系上,選擇中小流域進行試點工作,逐步改進,逐步完善。而我國將應建設一套完整的生態環境監測系統作為今后發展奮斗的目標。以上是從法律法規、規劃目標、評定標準、監測技術四方面提出的關于保護生態環境、減少水利水電不利影響的一些建議。
中圖分類號:G645?搖 文獻標志碼:B 文章編號:1674-9324(2013)33-0165-02
近年來,隨著全球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環境保護已成為全球性的問題。我國的環境問題也日趨惡化,水資源短缺、大氣污染等嚴重影響著我們的生活和健康。因此,環境保護已經成為目前政府和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大學生是生態文明建設的推動者,所以保護環境是當代大學生義不容辭的責任。本文以浙江農林大學在校學生為研究對象,對大學生的環保意識進行調研,希望能夠引起大學生對環保的重視,增強他們的環保意識。
一、環保意識的概念
環保意識是人們對環境和環境保護的認識水平和認識程度,又是人們為保護環境而不斷調整自身經濟活動和社會行為,協調人與環境、人與自然相互關系的實踐活動的自覺性。
二、調查的內容和方法
1.調查的內容包括“知”和“行”兩方面。即對環境問題認知程度和對環境保護的行為取向。共分環保知識、環保態度和環保行為三個方面,從不同角度、不同程度了解學生環保意識水平。
2.調查方法主要采取不記名問卷調查。本研究通過文獻查閱與整理,并結合實際工作經驗自編了“大學生環保意識調查問卷”。該問卷包括三個維度:第一,環境問題的認知水平,意在了解學生對環保知識的掌握程度;第二,環保意識與行為,主要了解大學生對環境保護的看法和參與環保的實際行為;第三,環境知識的獲得及對環境教育的態度,主要了解大學生獲得環境知識的途徑和自覺程度、對環境教育的態度等。
三、調查結果與分析
本文對浙江農林大學與天目學院的在校學生進行調查,其涵蓋了法學、公管、經管、園林、土木工程、生物環境、英語、藝術等專業,樣本由一至四年級本科生隨機抽取組成。樣本涉及的范圍類型相對較廣,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合理性,因此,通過對樣本的分析,可以了解當前大學生的環保意識的總體狀態。
1.對環保意識了解和掌握的分析。調查結果表明,有40%的同學對環境保護方面的知識不關注或較少關注;有58%的同學知道環保的重要性,但了解得并不是很全面,也不會自覺地關注環境問題。這種現象值得我們去思考。
2.對日常行為習慣的分析。通過調查,結果如圖顯示:有60%的同學在食堂吃飯時會經常打包,只有5%的學生不會;在限塑令的限制下,仍然有37%的學生在購物時購買塑料袋,42%的學生有環保意識但會忘,只有16%的學生會自帶購物袋。上述調查結果反映出很多人有環保意識,但是很難將意識運用到平時的生活習慣當中來,這是需要引起我們的注意的。只有將意識轉化為行動,才能對環境保護起到有效的作用。
3.對限塑令的態度分析。有70%的學生對于國家實施的限塑令是給予支持的,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還有20%的學生對于限塑令的態度不是很積極,甚至有10%的人持反對意見。
四、結論與對策
通過調查結果分析得出,一是大學生的環保意識還是十分薄弱的,對環保的關注度不高并且缺乏相關的環保知識;二是自覺性不高,不善于讓環保行為成為日常的生活習慣,但是參與環?;顒拥臐撛谛源螅e極性較高。因此,為了使大學生樹立良好的環保意識,提高社會公德意識并積極參與環?;顒?,筆者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提高自身的環保素養。隨著環境問題的日趨嚴重,大學生應當形成良好的環保意識,提高自身的環保素養,并且將所學的環保知識自覺地運用到日常生活中去,樹立尊重自然,保護環境的信念。這不僅有助于提高大學生的文明素質,構建和諧文明校園,更有助于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
2.普及環保教育,加強宣傳力度。學校作為學生學習和生活的一個平臺,應當針對大學生環保意識薄弱的特點建立完善的環保教育體系,開設與環境保護知識相關的課程,營造濃厚的綠色校園文化。這有利于大學生對環境保護知識的掌握,易于培養大學生的環保意識和環保素養。另外,學校應當組織相關的環?;顒樱绛h保知識競賽等,加強對環境保護的宣傳力度,鼓勵學生積極參加環保活動,使環保意識深入人心。
3.社會媒體多渠道宣傳。社會媒體應使用各種手段加強環保的宣傳力度,使社會各界都能積極地投身到環保的行動中來。環境問題日趨嚴峻,作為社會未來發展的棟梁,保護環境是當代大學生的責任和義務。大學生應當從身邊的小事做起,自覺提高自身的環保素養,加強環保意識,并且積極參加環保活動,這樣才能夠實現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目標,建設生態文明和和諧社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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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張軍,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科員,研究方向:檢察學。
一、環境公益訴訟的相關背景
環境公益訴訟是指在公共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環境侵權的情形下,個人、社會團體組織、有關機關,出于保護公共利益的目的,將不法侵害人訴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訴訟。
環境侵權行為由于其侵害對象的不特定性,本身就與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差別很大,通過個人訴訟來解決環境侵權問題存在著諸多局限。個人利益與環境公益息息相關,個人作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有其合理性的部分。但個人作為獨立的個體,其力量分散,而且在提起訴訟時難免受到個人利益的影響,難以實現公益的目的。環境侵權往往涉及一系列技術問題,在調查取證方面的復雜性可能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與精力,同時訴訟中也可能產生各種高昂的費用,往往使得個體受害者望而卻步。
社會團體組織可以整合眾多個人資源,在經濟實力和人員數量等方面都要優于個人。一些環保組織的成員擁有良好的專業知識,對環境問題有強烈的憂患意識和責任心,也有一定的法律知識,一些公益律師也有意愿參與社會團體組織活動中,可以說社會團體組織在應對訴訟的能力上也明顯強于個人。但是現階段我國社會團體組織還沒有形成一定的規模,發展也還不夠健全,社會團體組織同樣也會受到資金來源問題的困擾。對社會團體組織的行為,還缺乏相應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來調整,因此社會團體組織現階段還不能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主要力量。
環境公益訴訟面臨的各種難題依然存在,搜集侵害環境的相關證據過程漫長、難度很大,相關損害賠償往往涉及環境損害鑒定評估,鑒定的成本是個人難以承擔的,鑒定的標準也不統一,配套的訴訟制度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二、環境公益訴訟相關法律規定的發展
《憲法》中規定了國家對環境有保護和改善的職責。修改前的《環境保護法》規定了個人、單位對環境的保護義務和對環境侵權行為檢舉、控告、監督的權利。但這些規定都較為籠統,在這個階段也沒有法律對環境公益訴訟有明確的規定,部分社會團體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即使法院受理也大多以失敗告終,檢察機關也極少涉及環境侵權案件中。
近年來刑訴法和民訴法的修改,為檢察機關在公益領域進一步作為提供了法律依據。在刑訴法方面,國家、集體利益受到侵害時,檢察機關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部分附帶民事訴訟本身就具有公益訴訟的成分。新規定的違法所得沒收和強制醫療程序,也在刑事法律的公益層面上有所進步。新的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對環境污染侵權和對眾多消費者的侵權,可以提起公益訴訟?!董h境保護法》在2014年修訂后,對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社會團體組織資格問題做出了規定。最高法出臺了關于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司法解釋,對社會團體組織成為原告的條件做了進一步明確,同時指出檢察機關可以支持社會團體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包括采取提供法律意見、協助取證等方式。
但是,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范圍還需要進一步的明確,民訴法中規定的境公益訴訟的主體是“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環境保護法》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釋中也只是明確了相關組織的起訴條件,能夠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機關具體有哪些,尚不明確。
三、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合理性分析
雖然“法律規定的機關”的表述不夠明確,但并沒有否定檢察機關作為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在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決定中,關于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的表述,表明在中央層面上,是肯定檢察機關具有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
(一)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法理依據
檢察機關是憲法規定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行使檢察權,保護國家、公共利益,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睹袷略V訟法》中規定了檢察機關有權對民事訴訟進行法律監督。可訴性是法的基本屬性,訴訟正是實現權利保護的一道防線,也是人民檢察院實現法律監督的有效途徑之一。面對危害公益的環境侵權,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公共利益的守護者,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自然責無旁貸,這樣既可以有效保護國家、公共利益,也可以更好的實現法律監督。
(二)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優勢
與個人及社會團體組織相比,檢察機關有著完善的業務部門和豐富法律知識的專業人才,檢察人員收集證據的能力比較強,在司法經驗和訴訟能力上也有優勢。在資金問題上,檢察機關從事訴訟活動有著國家財政的保障和支持,遠遠超過了個人及社會團體組織的經濟能力。與地方環保部門相比,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較少受到外部干預尤其是行政權力的干預,可以客觀公正地實施訴訟活動,實現公益的目的。尤其是近年來一些地方環保部門的不作為,更加突顯了檢察機關參與到環境公益訴訟的必要性。
四、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應該存在的特殊之處
環境侵權行為作為民事侵權行為的一種,其損害救濟與一般民事救濟基本一致,其訴訟程序也是規定在民事訴訟程序法中。但檢察機關參與的環境公益訴訟,與一般的民事訴訟相比又應該存在著一些特殊之處。
(一)檢察建議、督促起訴前置
地方環保部門承擔著保護環境的法定職責,個人或社會組織對環境侵權行為,應先向當地環保部門申請救濟,在環保部門不積極履行職責的情形下,再提請檢察機關介入。檢察機關接到提請后,應該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地方環保部門積極采取措施,或者發出督促起訴書建議其進行起訴;同時發出檢察建議督促侵權者對損害予以補救。如果環保部門的措施得當,或者侵權者迷途知返,則不需要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了。但如果環保部門無所作為,或者侵權者無視檢察建議的要求,那么檢察機關就可以考慮參與到環境公益訴訟中去了。 (二)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方式和特殊之處
在環境侵害受害方不明確或受害方不愿、不能起訴成者其他訴訟主體缺位的情況下,檢察機關作為國家、公共公益的守護者可以作為原告獨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于有受害人、公共組織或者環保部門起訴的案件,如果他們認為需要檢察機關的幫助與支持,檢察機關可以采取措施協助他們起訴,也可以作為共同原告參與到訴訟中去。
傳統民事訴訟要求原被告雙方應當與爭議的標的有利害關系,但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是為了保護公益,并不是爭議標的的直接受益者,也不會從賠償中受益。因此,檢察機關在環境公益訴訟活動中,對爭議的權利或利益不享有任意的處分權,這就與普通的民事訴訟過程中原告享有自由的處分權有所區別了。在檢察機關獨立作為原告的情形下,一旦參與到訴訟活動之中,與被告和解、調解,甚至撤訴都應該有所限制,因為檢察機關不可以直接代替國家、公眾處分權利或利益。在檢察機關以共同起訴或者支持起訴的方式參與訴訟的情形下,在未經過其他原告同意的情形下,也不宜采取和解、撤訴。當然,在其他原告同意調解的情形下,檢察機關是可以參與調解的。
如果檢察機關在環境公益訴訟中勝訴,損害賠償并不歸于檢察機關享有,應當享受到賠償的是受到侵害的個人或是代表公益的組織,對國家利益的損害賠償部分則應該是上繳國庫。如果檢察機關敗訴,那么也不宜立即提起上訴,而應該考慮將案件提交本院的檢委會討論,或者提請上級檢察院決定,再采取下一步措施。
五、完善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配套機制的相關建議
(一)建立并完善檢察機關參與公益訴訟案件的篩查機制
由于檢察機關的傳統使得其偏重于刑事領域方面,其內部司法資源往往向反貪、反瀆部門、公訴部門、偵查監督部門等傾斜較多。在司法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在環境公益訴訟領域要求檢察機關投入較多的精力,在現階段可能是不現實的。因此在程序上,應該建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參訴篩查機制,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在案件的篩查上,主要應該考慮涉案標的大小、造成的社會影響的大小、國家或公共利益的受損程度、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可行性和風險性等。對于檢察機關獨立作為原告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還應當考察是否存在其他訴訟主體可以行使權利??梢钥紤]由檢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案件篩查工作,檢委辦的優勢就在于其工作人員日常承擔著檢委會上會案件、議題的審查工作,對案件的篩查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二)選擇合適的檢察人員承擔環境公益訴訟
檢察機關的公訴部門偏重于刑事訴訟方面,對于環境公益訴訟這類新型民事案件可能缺少相應的經驗。公益訴訟本身就存在著受益主體的不確定、范圍邊界的模糊性等問題,公益和個體利益很多時候就糾纏在一起的,如何區分公益與個體利益就顯得尤其重要。在現階段,可以考慮由民事行政檢察部門來承擔環境公益訴訟的職責,民行部門的優勢就在于其工作人員具有較為豐富的民事行政專業知識,對民事訴訟案件有著豐富的經驗。同時,檢察機關還需要完善對環境公益訴訟方面人才的培養。
(三)損害評估及鑒定機制
對于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救濟,除了停止侵害之外,損害賠償往往是比較受到公眾關注的?,F實中很多環境侵權案件的實際損害都很難確定和計算,即使同一個案件,由于鑒定標準,鑒定方法不統一的問題,不同機構也往往各行其是,做出的結論也往往千差萬別。因此需要建立一套科學合理的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制。檢察機關的法律政策研究室可以考慮在這方面進行一些調研工作,與人民法院的法律政策研究室、相關鑒定機構、相關科研機構進行座談,商討切實可行的方案,就對環境損害的原因、范圍、損害程度、損失大小等如何認定提出相應的法律意見。
(四)與環保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
2建立健全核桃在退耕還林工程建設的對策
2.1保護生態,維護核桃產業發展
保護核桃產業用地的適當比重,利用現代化的科學技術提高土地的質量,加大核桃的產量,使得核桃產業得到科學的發展。作為經濟果木,核桃的種植不僅僅可以為農民帶來經濟效益,核桃樹的抓地力可以有效保證土地的緊實性,降低水土流失現象。隨著土地的利用率提高,可以把一些快要退化成沙地的農業用地種上核桃,使得土地資源有機發展。要強化核桃種植區的管護,主要是需要相關監督部門健全督查考核機制強化核桃種植地養護措施。強化核桃種植行業管理和強化管護隊伍建設。
2.2堅持思想與行動上的統一
我們要堅持科學發展觀中的可持續發展原則,僅僅圍繞核桃產業的生態建設工程,加大各方面的工作力度,積極開展核桃種植業。核桃種植對退耕還林等生態環境的保護已經被專家學者認可,國家也出臺相關法規要求積極通過科學手段保證退耕還林工程的順利實施。核桃種植不僅僅可以達到生態效益,還能為種植者帶來非常可觀的經濟效益?;谀壳拔覈r民在對核桃種植對退耕還林認識上存在不足,農業種植中依然會選擇傳統的糧食種植,破壞土地養分同時,不利于退耕還林戰略目標達成。要求地方政府和農業管理部門,對農民進行積極地宣傳和講座,真正實現核桃種植業的發展。
2.3樹立長遠目標,發揮核桃產業的特色綠地生態
眾所周知,核桃的種植不僅僅有利于包括生態環境,切實落實退耕還林戰略目標,也有利于實現農民的經濟效益,一舉兩得。樹立長遠的目標要求我們建立一個符合核桃產業促進退耕還林發展狀況的機制,在公共生態保護的管護上,對符合核桃種植的地區,大力鼓勵農民進行核桃種植,提升農民經濟效益的同時,也能夠帶動生態效益的實現。將核桃種植應用在退耕還林工程上是對我國南方或西部等地區土地貧瘠土壤的有力保護。近些年,為提高糧食產量,我國西部、南方多個城市都出現了因土地利用過度出現了不同程度的土地荒漠化,為生態環境的保護和農民經濟效益增長,發展核桃產業是最為有利的。長遠目標的建立和實現都是相互的。農民一旦通過種植核桃嘗到了可觀經濟收入的時候,就會進行積極地核桃種植,找尋增收方法,核桃種植的面積也就會逐步擴大。另一方面,通過核桃樹木的逐漸增多,退耕還林的目的得以實現。相互促進中農民不僅僅感受到了經濟增收,所處環境也更加健康。
2007年8月2日,俄羅斯“和平1號”深海潛水器在4261米深的北冰洋底羅蒙諾索夫海嶺插上俄羅斯國旗,此后,國際社會對北極的關注不斷升溫。其實,“冰冷”的北極成為世界各國的關注熱點并非偶然。簡言之,該地區資源、交通、軍事等方面重要性的不斷凸顯和法律地位上若干不確定性的持續存在,使其早已成為有關國家明爭暗斗的對象。進入新世紀以來,國際關系的種種跡象尤其表明,北極問題已經來到一個不同前途命運何去何從的抉擇關口:它既可能隨著有關國家爭奪的加劇,成為國際沖突新的“火藥桶”,也可能通過合理協調國家間利益,成為國際合作和造福人類的典范。
北極問題背后,既有錯綜復雜的政治和外交因素,也涉及很多鮮明和獨特的國際法問題。長期以來,學界對于北極問題的討論,主要是著眼于國際關系和雙(多)邊外交對該問題的緣起和影響加以分析,而對其中的主要國際法問題卻涉獵不多,如:北極地區目前在國際法上處于何種地位?有關國家關于北極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陸架的主張在國際法上是否具有合法性,對北極法律地位有何影響?等等。本文的目的,首先在于通過對上述問題的分析和回答,探索如何運用國際法妥善解決北極地位問題,即是否可能通過某種國際法機制的設計和適用,在國家間彌合分歧、促成合作。由此出發,本文還試圖就國際法在國際秩序中的作用提出一些作者的思考。
一、北極地區地理概況及其法律地位
北極地區是指以北極點為中心、北極圈(北緯66°33′)以內的廣闊地區,包括極區北冰洋、邊緣陸地及島嶼、北極苔原帶和泰加林帶,總面積為2100萬平方公里,約占地球總面積的1/25。北極地區的陸地面積近800萬平方公里,有居民700多萬?!?〕
北極地區氣候寒冷,環境惡劣。北冰洋冰蓋面積占總面積的2/3左右,其余海面上分布有自東向西漂流的冰山和浮冰。不過,近年來,全球環境變化和氣候變暖的趨勢在北極也得到了明顯的反映。根據300多名科學家組成的國際工作隊對北極為期四年科學研究的結果,北極的氣候正在迅速變暖,過去20多年中其速度差不多是世界上其他區域的兩倍,出現了冰川和海冰大面積融化、永凍層解凍、雪季縮短的現象。據預測,北極的夏季海冰至少有一半會在本世紀末溶化,到2100年該區域的氣溫將上升4℃-7℃。〔2〕在此背景下,北極地區的經濟、交通和戰略意義正越來越多地為人們所認知。
首先,北極是地球上極少數未開發的自然資源“寶庫”之一,蘊藏著豐富的石油、天然氣、礦物和漁業資源。根據美國公布的一項官方估計,世界上尚未發現的石油和天然氣儲量1/4都在北極地區?!?〕北冰洋沿岸地區及沿海島嶼還有儲量可觀的煤、鐵、磷酸鹽、泥炭和有色金屬。而且,隨著全球變暖、冰蓋融化和科學技術的發展,北極自然資源的開發將變得現實可行,這對于有關國家(特別是北冰洋沿岸國家)無疑有著巨大的吸引力。
其次,北極還具有重要的交通意義。隨著北冰洋海冰消融和航海技術的不斷進步,美洲大陸西北部著名的“西北通道”(NorthwestPassage)和亞洲大陸東北部的“東北通道”(NortheastPassage)已被視為新的“大西洋—太平洋軸心航線”。“西北通道”位于加拿大北極群島沿岸,穿越北冰洋而連接大西洋和太平洋,蜿蜒5000余公里。該通道可以使從英國倫敦到日本橫濱的航行由14650海里縮短到不足8000海里,從橫濱到荷蘭鹿特丹的航程則從15640海里縮短到大約6610海里?!?〕
此外,北極地區的軍事和戰略意義也十分顯著。該地區非常適合配備了核彈頭的潛艇隱蔽,因為北冰洋冰層可以有效地保護其不被飛機和衛星偵察設施發現,不停移動中的厚厚冰層還可以對聲波進行干擾,從而破壞水下監控系統的跟蹤,這些潛艇自身卻可以在冰層下自由行動。〔5〕基于這些原因,加拿大和美國等國已在其北極領土建立了多個軍事基地。
北極地區的邊緣陸地分屬亞洲、歐洲、北美三洲大陸北部。歷史上,北冰洋沿岸國(美國、加拿大、冰島、挪威、丹麥、瑞典、芬蘭和俄羅斯八國)之間曾有過一系列領土爭議,目前,這些領土(包含內水)劃分問題大多已通過不同方式得到解決,但仍然遺留了一些棘手的待決問題。例如,加拿大和丹麥對兩國之間的漢斯島(HansIsland)長期存在爭議。〔6〕此外,加拿大和美國對于西北通道的法律地位也一直存在爭議。加拿大堅持認為,其北極群島構成一個完整的“群島水域”,包括西北通道在內的該水域全部屬于加拿大內水。重視海上通行權的美國則認為西北通道是適用“過境通行”制度的國際海峽,不承認加拿大對北極群島水域的。〔7〕
更為棘手的是北極地區2/3以上終年冰封的海域。由于其“非陸非海、亦陸亦?!钡奶攸c,人們對這些海域的法律屬性和地位問題曾有過種種不同主張。加拿大和前蘇聯就曾先后于1909年和1926年依據“扇形原則”(sectorprinciple)提出了對北冰洋海域的要求?!?〕不過,“扇形原則”在理論上和大多數國家的實踐中都沒有得到支持。越來越多的人認為,這些海域并不是陸地而是冰封海洋,而且冰隨著海流移動,因而不適于占領;相反,一般國際法特別是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有關海域劃分和法律地位的規定可以適用。據此,北冰洋沿岸國家可以對以下幾個區域主張或管轄權:(1)一國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與該國陸地之間的水域構成該國的內水;(2)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起可以向外劃定不超過12海里的領海;(3)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沿海國可以劃定不超過200海里的專屬經濟區;(4)一國陸地向海洋自然延伸部分構成該國大陸架。其中,內水和領海構成一國領土的組成部分,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則不屬于沿海國領土?!?〕除上述區域外,北冰洋的主體部分應屬于公?;颉皣H海底區域”,根據《公約》,前者實行公海自由原則,后者則作為“人類共同繼承財產”由國際海底管理局負責管理和開發,它們都不能成為國家占有的對象。
因此,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有關規定,北極地區(特別是終年冰封的北冰洋海域)既不屬于“無主之地”,也不能說是處于法律真空。但該《公約》作為一份全球性的“海洋大”,沒有也不可能從北極特殊的地理狀況、歷史和現實出發,對該地區法律地位和環境保護、科學考察、資源開發、軍事化利用等方面的制度作出專門規定。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外,專門針對北極訂立并且目前仍然生效的多邊條約僅有兩個:一個是為了解決北極斯瓦爾巴德群島歸屬問題,而由有關國家在1920年簽署的《斯瓦爾巴德群島條約》(內容見下),另一個是1973年加拿大、丹麥、挪威、美國和前蘇聯簽訂的《保護北極熊協定》。顯然,這兩個條約涵蓋的地理范圍或事項范圍十分有限。總之,北極法律地位和相關制度還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這一狀況與該地區戰略重要性的上升形成了巨大反差,從而為有關國家在北極爭奪加劇埋下了伏筆。還應看到,即使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本身,其有關規定在北極地區的適用也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以俄羅斯為代表的有關國家對200海里以外大陸架(以下簡稱“外大陸架”)的主張恰恰表明了這一點。
二、俄羅斯有關外大陸架主張的分析
為了準確理解俄羅斯的有關主張,首先需要對《公約》第76條(大陸架的定義)加以分析。該條共10款,是在1958年《大陸架公約》有關規定的基礎上,經過1973—1982年聯合國第三次海洋法會議的反復協商達成的,其主要規定可概括如下:
1.沿海國的大陸架包括其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到大陸邊的外緣的距離不到200海里,則擴展到200海里的距離。
2.大陸邊包括沿海國陸塊沒入水中的延伸部分,由陸架、陸坡和陸基的海床和底土構成,它不包括深洋洋底及其洋脊,也不包括其底土。(第3款)
3.在大陸邊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超過200海里的任何情形下,沿海國應以下列兩種方式之一,劃定大陸邊的外緣:(i)以最外各定點為準劃定界線,每一定點上沉積巖厚度至少為從該點至大陸坡腳最短距離的1%;或(ii)以離大陸坡腳的距離不超過60海里的各定點為準劃定界線。在沒有相反證明的情形下,大陸坡腳應定為大陸坡坡底坡度變動最大之點。
4.按照上述方法劃定的大陸架在海床上的外部界線各定點,不應超過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350海里,或不應超過連接2500米深度各點的2500米等深線100海里。
5.盡管如此,在海底洋脊上的大陸架外部界限不應超過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350海里。本款規定不適用于作為大陸邊自然構成部分的海臺、海隆、海峰、暗灘和坡尖等海底高地。
6.主張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200海里以外大陸架界限的沿海國,應將有關信息提交在公平地區代表制基礎上成立的一個“大陸架界限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該委員會應就有關劃定大陸架外部界限的事項向沿海國提出建議,沿海國在這些建議的基礎上劃定的大陸架界限應有確定性和拘束力。
上述異常復雜的條文規定,是《公約》談判過程中不同國家利益妥協和折衷的結果。可以看出,《公約》對大陸架范圍的確定是以“自然延伸”(naturalprolon2gation)為基礎,同時為了兼顧寬大陸架國家和窄大陸架國家以及其他非沿海國的利益,采取了一個綜合距離、深度和地質地貌特點的大陸架界限標準?!?0〕該標準一方面允許窄大陸架國家(不足200海里)將其大陸架擴展到200海里,另一方面允許寬大陸架國家劃定超出200海里的大陸架,但后者要受到上述第76條第4款和第5款中所謂“愛爾蘭公式”(IrishFormula)的雙重限制?!?1〕
根據《公約》規定,提出外大陸架主張的國家應在成為《公約》締約國最長10年內向委員會提交所需信息,但2001年5月《公約》締約國大會決定,任何國家不應被要求在2009年之前提交信息。俄羅斯于1997年批準加入《公約》,也就是說,2009年是它可以提交所需信息的最遲時間。事實上,俄在2001年12月20日就提出了關于在北冰洋和太平洋劃定外大陸架界限的申請,這也是委員會自1997年正式成立以來收到的第一份相關申請?!?2〕根據俄羅斯的主張,北冰洋底包括羅蒙諾索夫海嶺和門捷列夫海嶺在內一直到北極點的120萬平方公里海域都屬于俄羅斯西伯利亞領土的自然延伸。值得注意的是,大陸架是海底資源儲量最為可觀的部分,在北冰洋地區也是如此。根據預測,北冰洋地區蘊藏的石油資源大約有1300億噸,主要都在大陸架;其中僅俄羅斯所申請的外大陸架范圍內就蘊藏著約50億噸的標準燃料碳氫化合物?!?3〕
俄羅斯的上述主張,實際上包含兩個問題:首先,相關海底區域是否屬于俄羅斯陸地領土的自然延伸?其次,假定前一問題的回答是肯定的,俄羅斯的主張是否符合《公約》第76條第4款、第5款的限制?這兩個問題都需要以《公約》相關規定為基礎,結合地質地貌等方面的科學依據作出回答。委員會在2002年6月曾以協商一致方式通過了對俄羅斯所主張大陸架界限的審查結論,要求俄羅斯補充進一步資料和信息,或建議其根據審查結果修訂相關劃界主張?!?4〕俄隨后開展了多項科考活動(包括前述2007年8月進行的探測),并在羅蒙諾索夫海嶺和門捷列夫海嶺采取了土壤、水和生物的樣本,以謀求為上述主張提供更有利的證據。不過,俄羅斯的主張勢必面臨很多難以解決的困難和爭議。這一方面是因為《,公約》第76條所涉關于外大陸架范圍的依據或參數很多不易確定或難以得到認可,如海床的輪廓、坡度可能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改變;不少大陸架沒有所需的海圖;所涉及的2500米等深線技術上難以確定,并且會因海平面的改變而改變;大陸邊外緣沉積巖厚度難以準確測定;等等?!?5〕而在自然條件惡劣的北極海域,要測定有關參數或提供《公約》要求的其他充分依據更是難上加難。截至2009年7月,委員會共收到51份關于在不同海域劃定外大陸架的申請,在其中8份已由委員會進行審查并提出建議的申請中,還沒有任何一項申請得到委員會的支持?!?6〕無論如何,相比有關內水、領海和專屬經濟區范圍的規定《,公約》中關于大陸架(主要是涉及外大陸架部分)范圍的規定更為復雜、也具有更大的不確定性。在俄羅斯以外的北極國家中,挪威(2006年)、冰島(2009年)、丹麥(2009年)等都先后向委員會正式提出了劃定北極海域外大陸架的申請,有的(包括加拿大、丹麥、挪威、美國等)早在2002年就對俄羅斯的申請提出了異議,認為“俄羅斯有關北極大陸架的主張存在重大缺陷”?!?7〕這似乎預示著,各北極國家在劃定該地區外大陸架問題上很可能形成既無法割舍、也難以破解的困局。這不僅僅是對《公約》外大陸架體制提出的挑戰,還有可能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使本已十分薄弱的北極現有法律制度進一步無序化。
三、構建北極國際法律制度的思考和展望
正如英國《金融時報》的一份評論所指出的那樣,有關國家在北極地區展開的爭奪,凸顯了開發北極問題上的兩股趨勢:其中之一是北極正經歷始料未及的快速變化,部分表現為冰蓋以超乎人們預料的速度在溶化;而另一項則表現為大量危險的政治、法律和技術分歧尚存,威脅到地球上這塊最脆弱卻維持生命的地區的未來秩序?!?8〕
上述兩股趨勢的結果,使北極面臨著一系列重要而現實的威脅。例如,該地區尚待解決的領土歸屬和劃界問題、自然資源的開采和使用問題、生態環境的保護問題以及北極地區的軍事化利用等等,都可能進一步引發有關國家間的紛爭,加大在該地區爆發沖突的可能性,從而使北極乃至整個人類的美好未來蒙上陰影。
然而,在各國共同面臨的挑戰不斷增多和相互依存關系日益加深的情況下,國家間“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格局也越來越明顯,這就要求各國在北極地區開展有效合作,為國際和平、發展和國家間的共同繁榮作出應有貢獻。這里,應當認識到:相關國際法制度的缺失或不健全,是北極所面臨各種問題的重要原因;全面構建、完善北極法律制度,則是使北極成為“合作之極”、“共贏之極”的必由途徑。
任何一種有效國際法制度的形成,既不可避免地需要從以往相關實踐中獲取經驗,也必然要著眼于國際關系的發展并考慮所處理問題的特殊性。未來北極的制度構建,可資借鑒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南極條約》模式。1959年12月1日,美國等12個國家簽訂《南極條約》,規定了南極地區應專為和平目的使用、科學調查自由和國際合作、凍結對南極的領土要求等內容,并在此基礎上形成了關于南極地區生物資源和礦物資源的保護、開發和管理等方面的所謂“南極條約體系”?!?9〕這一模式的吸引力在于,它為南極地區“量身定制”了關于其法律地位和相關法律制度的全面安排,而同屬極地的北極地區所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也正在于此。
2、《斯瓦爾巴德群島條約》模式。總面積62700平方公里的斯瓦爾巴德群島位于北極巴倫支海和格陵蘭海之間,是地球上有人居住的最北的地方之一。根據英國、美國、丹麥、挪威、瑞典等18個國家1920年在巴黎簽訂的《斯瓦爾巴德群島條約》(1925年中國、前蘇聯等33個國家也成為締約國),各締約國承認挪威“具有充分和完全的”,該地區“永遠不得為戰爭的目的所利用”,但各締約國的公民可以自由進入,在遵守挪威法律的范圍內從事正當的生產和商業活動。該條約使斯瓦爾巴德群島成為北極地區第一個也是惟一一個非軍事區?!?0〕
3、《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模式。該《公約》對各種海域劃分和各國在有關海域開展活動的法律制度作了較為全面和一般性的規定。在以海洋為主、呈“地中?!睉B勢(周邊陸地包圍著中央的北冰洋海域)的北極,《公約》可以為這一地區法律秩序的構建提供重要基礎。
也應該看到,以上幾種模式對北極的適用各有其不足和局限性。例如,《南極條約》的制定主要針對的是以陸地為主的南極地區,而北極陸地劃界問題已經基本解決,未決的主要是海域的劃界和開發等問題,而且《南極條約》模式本身也是一個權宜性的過渡安排,并沒有為最終解決南極法律地位問題提供確定答案?!端雇郀柊偷氯簫u條約》無論是制定的歷史背景還是所適用的領土范圍都有較大的獨特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體現的國際海洋法一般規定也不足以解決北極地區的若干特殊問題,《公約》關于外大陸架的規定更是有可能成為北極爭奪加劇的突破口。
總之,為北極地區確立一項全面而“合身”的法律制度雖然勢在必行,卻又十分不易。筆者認為,國際社會應著眼于各國的共同和根本利益,盡快在聯合國主持下成立一個北極委員會,作為開展多邊磋商的場所,在此基礎上就締結一份有效規范北極地區有關問題的《北極條約》進行談判。限于篇幅,本文就該條約可能涉及的幾個主要問題提出如下建議:
1、在承認北極國家有權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劃定內水、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前提下,凍結或者取消《公約》有關外大陸架劃界規定在北極海域的適用。基于本文前一部分的分析和《南極條約》凍結各國對南極領土要求的先例,在目前任何國家都未能依據該條獲得科學依據并產生既得利益的情況下,取消(或凍結)《海洋法公約》上述規定在北極海域的適用不僅可能,而且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2、確立各國管轄范圍之外的北極海域(包括根據《海洋法公約》應屬于公海、國際海底區域和外大陸架的部分)作為“人類共同繼承財產”的法律地位;借鑒《南極條約》中的“協商國制度”,由各北極國家和符合一定條件(如在北極設有科考站)的其他國家組成《北極條約》協商國,共同制定在相關海域從事科考、環境保護、資源開發等活動的法律制度并監督其實施。其中,該海域的資源開發可以大體參照《海洋法公約》第十一部分為國際海底區域規定的“平行開發制度”進行。
3、凍結北極地區(包括北極陸地和北冰洋海域)的軍事化使用,除各北極國家可以在條約規定的期限內(5—10年)維持現有的軍事基地和已有規模的軍事利用外,所有國家均不得在該地區進行新的軍事化利用,并最終實現該地區的完全非軍事化。
4、以《北極條約》為核心,根據實踐的需要和未來的發展,就其中環境保護、資源開發、非軍事化等某些具體問題領域進一步締結相關的議定書,形成一個相互補充的“北極條約體系”。其中,鑒于北極地區近年來所受環境污染日益加重并有可能對該地區乃至全球環境產生嚴重后果,〔21〕有必要盡快擬定一份《北極條約環境保護議定書》,對北極地區的環境影響評估、動物和植物保護、廢物和污染的預防及處理、執行機制等加以明確規定,并力爭使該《議定書》與《北極條約》同時生效。
四、幾點結論性認識
從政策分析的視角來看,國際法乃是國際社會成員為確認、厘清和實現其下述共同利益而作出權威決策的持續過程:維護最低限度的世界秩序(minimumworldorder),即,使未經授權的強制行動和暴力最小化,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爭取最佳的世界秩序(opti2mumworldorder),即促進人權、健康和環境保護、貿易與發展、社會正義等價值的形成和共享。追求最低限度和最優的世界秩序,都需要基于共同利益進行創造性的思考與行動,動員所有可能解決問題的技能和資源。新晨
2007年8月2日,俄羅斯“和平1號”深海潛水器在4261米深的北冰洋底羅蒙諾索夫海嶺插上俄羅斯國旗,此后,國際社會對北極的關注不斷升溫。其實,“冰冷”的北極成為世界各國的關注熱點并非偶然。簡言之,該地區資源、交通、軍事等方面重要性的不斷凸顯和法律地位上若干不確定性的持續存在,使其早已成為有關國家明爭暗斗的對象。進入新世紀以來,國際關系的種種跡象尤其表明,北極問題已經來到一個不同前途命運何去何從的抉擇關口:它既可能隨著有關國家爭奪的加劇,成為國際沖突新的“火藥桶”,也可能通過合理協調國家間利益,成為國際合作和造福人類的典范。
北極問題背后,既有錯綜復雜的政治和外交因素,也涉及很多鮮明和獨特的國際法問題。長期以來,學界對于北極問題的討論,主要是著眼于國際關系和雙(多)邊外交對該問題的緣起和影響加以分析,而對其中的主要國際法問題卻涉獵不多,如:北極地區目前在國際法上處于何種地位?有關國家關于北極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陸架的主張在國際法上是否具有合法性,對北極法律地位有何影響?等等。本文的目的,首先在于通過對上述問題的分析和回答,探索如何運用國際法妥善解決北極地位問題,即是否可能通過某種國際法機制的設計和適用,在國家間彌合分歧、促成合作。由此出發,本文還試圖就國際法在國際秩序中的作用提出一些作者的思考。
一、北極地區地理概況及其法律地位
北極地區是指以北極點為中心、北極圈(北緯66°33′)以內的廣闊地區,包括極區北冰洋、邊緣陸地及島嶼、北極苔原帶和泰加林帶,總面積為2100萬平方公里,約占地球總面積的1/25。北極地區的陸地面積近800萬平方公里,有居民700多萬。
北極地區氣候寒冷,環境惡劣。北冰洋冰蓋面積占總面積的2/3左右,其余海面上分布有自東向西漂流的冰山和浮冰。不過,近年來,全球環境變化和氣候變暖的趨勢在北極也得到了明顯的反映。根據300多名科學家組成的國際工作隊對北極為期四年科學研究的結果,北極的氣候正在迅速變暖,過去20多年中其速度差不多是世界上其他區域的兩倍,出現了冰川和海冰大面積融化、永凍層解凍、雪季縮短的現象。據預測,北極的夏季海冰至少有一半會在本世紀末溶化,到2100年該區域的氣溫將上升4℃-7℃。在此背景下,北極地區的經濟、交通和戰略意義正越來越多地為人們所認知。
首先,北極是地球上極少數未開發的自然資源“寶庫”之一,蘊藏著豐富的石油、天然氣、礦物和漁業資源。根據美國公布的一項官方估計,世界上尚未發現的石油和天然氣儲量1/4都在北極地區。北冰洋沿岸地區及沿海島嶼還有儲量可觀的煤、鐵、磷酸鹽、泥炭和有色金屬。而且,隨著全球變暖、冰蓋融化和科學技術的發展,北極自然資源的開發將變得現實可行,這對于有關國家(特別是北冰洋沿岸國家)無疑有著巨大的吸引力。
其次,北極還具有重要的交通意義。隨著北冰洋海冰消融和航海技術的不斷進步,美洲大陸西北部著名的“西北通道”(NorthwestPassage)和亞洲大陸東北部的“東北通道”(NortheastPassage)已被視為新的“大西洋—太平洋軸心航線”?!拔鞅蓖ǖ馈蔽挥诩幽么蟊睒O群島沿岸,穿越北冰洋而連接大西洋和太平洋,蜿蜒5000余公里。該通道可以使從英國倫敦到日本橫濱的航行由14650海里縮短到不足8000海里,從橫濱到荷蘭鹿特丹的航程則從15640海里縮短到大約6610海里。
此外,北極地區的軍事和戰略意義也十分顯著。該地區非常適合配備了核彈頭的潛艇隱蔽,因為北冰洋冰層可以有效地保護其不被飛機和衛星偵察設施發現,不停移動中的厚厚冰層還可以對聲波進行干擾,從而破壞水下監控系統的跟蹤,這些潛艇自身卻可以在冰層下自由行動。基于這些原因,加拿大和美國等國已在其北極領土建立了多個軍事基地。
北極地區的邊緣陸地分屬亞洲、歐洲、北美三洲大陸北部。歷史上,北冰洋沿岸國(美國、加拿大、冰島、挪威、丹麥、瑞典、芬蘭和俄羅斯八國)之間曾有過一系列領土爭議,目前,這些領土(包含內水)劃分問題大多已通過不同方式得到解決,但仍然遺留了一些棘手的待決問題。例如,加拿大和丹麥對兩國之間的漢斯島(HansIsland)長期存在爭議。此外,加拿大和美國對于西北通道的法律地位也一直存在爭議。加拿大堅持認為,其北極群島構成一個完整的“群島水域”,包括西北通道在內的該水域全部屬于加拿大內水。重視海上通行權的美國則認為西北通道是適用“過境通行”制度的國際海峽,不承認加拿大對北極群島水域的。
更為棘手的是北極地區2/3以上終年冰封的海域。由于其“非陸非海、亦陸亦?!钡奶攸c,人們對這些海域的法律屬性和地位問題曾有過種種不同主張。加拿大和前蘇聯就曾先后于1909年和1926年依據“扇形原則”(sectorprinciple)提出了對北冰洋海域的要求?!?〕不過,“扇形原則”在理論上和大多數國家的實踐中都沒有得到支持。越來越多的人認為,這些海域并不是陸地而是冰封海洋,而且冰隨著海流移動,因而不適于占領;相反,一般國際法特別是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有關海域劃分和法律地位的規定可以適用。據此,北冰洋沿岸國家可以對以下幾個區域主張或管轄權:(1)一國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與該國陸地之間的水域構成該國的內水;(2)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起可以向外劃定不超過12海里的領海;(3)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沿海國可以劃定不超過200海里的專屬經濟區;(4)一國陸地向海洋自然延伸部分構成該國大陸架。其中,內水和領海構成一國領土的組成部分,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則不屬于沿海國領土。除上述區域外,北冰洋的主體部分應屬于公?;颉皣H海底區域”,根據《公約》,前者實行公海自由原則,后者則作為“人類共同繼承財產”由國際海底管理局負責管理和開發,它們都不能成為國家占有的對象。
因此,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有關規定,北極地區(特別是終年冰封的北冰洋海域)既不屬于“無主之地”,也不能說是處于法律真空。但該《公約》作為一份全球性的“海洋大”,沒有也不可能從北極特殊的地理狀況、歷史和現實出發,對該地區法律地位和環境保護、科學考察、資源開發、軍事化利用等方面的制度作出專門規定。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外,專門針對北極訂立并且目前仍然生效的多邊條約僅有兩個:一個是為了解決北極斯瓦爾巴德群島歸屬問題,而由有關國家在1920年簽署的《斯瓦爾巴德群島條約》(內容見下),另一個是1973年加拿大、丹麥、挪威、美國和前蘇聯簽訂的《保護北極熊協定》。顯然,這兩個條約涵蓋的地理范圍或事項范圍十分有限??傊睒O法律地位和相關制度還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這一狀況與該地區戰略重要性的上升形成了巨大反差,從而為有關國家在北極爭奪加劇埋下了伏筆。還應看到,即使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本身,其有關規定在北極地區的適用也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以俄羅斯為代表的有關國家對200海里以外大陸架(以下簡稱“外大陸架”)的主張恰恰表明了這一點。
二、俄羅斯有關外大陸架主張的分析
為了準確理解俄羅斯的有關主張,首先需要對《公約》第76條(大陸架的定義)加以分析。該條共10款,是在1958年《大陸架公約》有關規定的基礎上,經過1973—1982年聯合國第三次海洋法會議的反復協商達成的,其主要規定可概括如下:
1.沿海國的大陸架包括其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到大陸邊的外緣的距離不到200海里,則擴展到200海里的距離。(第1款)
2.大陸邊包括沿海國陸塊沒入水中的延伸部分,由陸架、陸坡和陸基的海床和底土構成,它不包括深洋洋底及其洋脊,也不包括其底土。(第3款)
3.在大陸邊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超過200海里的任何情形下,沿海國應以下列兩種方式之一,劃定大陸邊的外緣:(i)以最外各定點為準劃定界線,每一定點上沉積巖厚度至少為從該點至大陸坡腳最短距離的1%;或(ii)以離大陸坡腳的距離不超過60海里的各定點為準劃定界線。在沒有相反證明的情形下,大陸坡腳應定為大陸坡坡底坡度變動最大之點。(第4款)
4.按照上述方法劃定的大陸架在海床上的外部界線各定點,不應超過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350海里,或不應超過連接2500米深度各點的2500米等深線100海里。(第5款)
5.盡管如此,在海底洋脊上的大陸架外部界限不應超過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350海里。本款規定不適用于作為大陸邊自然構成部分的海臺、海隆、海峰、暗灘和坡尖等海底高地。(第6款)
6.主張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200海里以外大陸架界限的沿海國,應將有關信息提交在公平地區代表制基礎上成立的一個“大陸架界限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該委員會應就有關劃定大陸架外部界限的事項向沿海國提出建議,沿海國在這些建議的基礎上劃定的大陸架界限應有確定性和拘束力。(第8款)
上述異常復雜的條文規定,是《公約》談判過程中不同國家利益妥協和折衷的結果??梢钥闯?,《公約》對大陸架范圍的確定是以“自然延伸”(naturalprolon2gation)為基礎,同時為了兼顧寬大陸架國家和窄大陸架國家以及其他非沿海國的利益,采取了一個綜合距離、深度和地質地貌特點的大陸架界限標準。該標準一方面允許窄大陸架國家(不足200海里)將其大陸架擴展到200海里,另一方面允許寬大陸架國家劃定超出200海里的大陸架,但后者要受到上述第76條第4款和第5款中所謂“愛爾蘭公式”(IrishFormula)的雙重限制。
根據《公約》規定,提出外大陸架主張的國家應在成為《公約》締約國最長10年內向委員會提交所需信息,但2001年5月《公約》締約國大會決定,任何國家不應被要求在2009年之前提交信息。俄羅斯于1997年批準加入《公約》,也就是說,2009年是它可以提交所需信息的最遲時間。事實上,俄在2001年12月20日就提出了關于在北冰洋和太平洋劃定外大陸架界限的申請,這也是委員會自1997年正式成立以來收到的第一份相關申請。根據俄羅斯的主張,北冰洋底包括羅蒙諾索夫海嶺和門捷列夫海嶺在內一直到北極點的120萬平方公里海域都屬于俄羅斯西伯利亞領土的自然延伸。值得注意的是,大陸架是海底資源儲量最為可觀的部分,在北冰洋地區也是如此。根據預測,北冰洋地區蘊藏的石油資源大約有1300億噸,主要都在大陸架;其中僅俄羅斯所申請的外大陸架范圍內就蘊藏著約50億噸的標準燃料碳氫化合物。
俄羅斯的上述主張,實際上包含兩個問題:首先,相關海底區域是否屬于俄羅斯陸地領土的自然延伸?其次,假定前一問題的回答是肯定的,俄羅斯的主張是否符合《公約》第76條第4款、第5款的限制?這兩個問題都需要以《公約》相關規定為基礎,結合地質地貌等方面的科學依據作出回答。委員會在2002年6月曾以協商一致方式通過了對俄羅斯所主張大陸架界限的審查結論,要求俄羅斯補充進一步資料和信息,或建議其根據審查結果修訂相關劃界主張。俄隨后開展了多項科考活動(包括前述2007年8月進行的探測),并在羅蒙諾索夫海嶺和門捷列夫海嶺采取了土壤、水和生物的樣本,以謀求為上述主張提供更有利的證據。不過,俄羅斯的主張勢必面臨很多難以解決的困難和爭議。這一方面是因為《,公約》第76條所涉關于外大陸架范圍的依據或參數很多不易確定或難以得到認可,如海床的輪廓、坡度可能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改變;不少大陸架沒有所需的海圖;所涉及的2500米等深線技術上難以確定,并且會因海平面的改變而改變;大陸邊外緣沉積巖厚度難以準確測定;等等。而在自然條件惡劣的北極海域,要測定有關參數或提供《公約》要求的其他充分依據更是難上加難。截至2009年7月,委員會共收到51份關于在不同海域劃定外大陸架的申請,在其中8份已由委員會進行審查并提出建議的申請中,還沒有任何一項申請得到委員會的支持。無論如何,相比有關內水、領海和專屬經濟區范圍的規定《,公約》中關于大陸架(主要是涉及外大陸架部分)范圍的規定更為復雜、也具有更大的不確定性。在俄羅斯以外的北極國家中,挪威(2006年)、冰島(2009年)、丹麥(2009年)等都先后向委員會正式提出了劃定北極海域外大陸架的申請,有的(包括加拿大、丹麥、挪威、美國等)早在2002年就對俄羅斯的申請提出了異議,認為“俄羅斯有關北極大陸架的主張存在重大缺陷”。這似乎預示著,各北極國家在劃定該地區外大陸架問題上很可能形成既無法割舍、也難以破解的困局。這不僅僅是對《公約》外大陸架體制提出的挑戰,還有可能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使本已十分薄弱的北極現有法律制度進一步無序化。
三、構建北極國際法律制度的思考和展望
正如英國《金融時報》的一份評論所指出的那樣,有關國家在北極地區展開的爭奪,凸顯了開發北極問題上的兩股趨勢:其中之一是北極正經歷始料未及的快速變化,部分表現為冰蓋以超乎人們預料的速度在溶化;而另一項則表現為大量危險的政治、法律和技術分歧尚存,威脅到地球上這塊最脆弱卻維持生命的地區的未來秩序。
上述兩股趨勢的結果,使北極面臨著一系列重要而現實的威脅。例如,該地區尚待解決的領土歸屬和劃界問題、自然資源的開采和使用問題、生態環境的保護問題以及北極地區的軍事化利用等等,都可能進一步引發有關國家間的紛爭,加大在該地區爆發沖突的可能性,從而使北極乃至整個人類的美好未來蒙上陰影。
然而,在各國共同面臨的挑戰不斷增多和相互依存關系日益加深的情況下,國家間“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格局也越來越明顯,這就要求各國在北極地區開展有效合作,為國際和平、發展和國家間的共同繁榮作出應有貢獻。這里,應當認識到:相關國際法制度的缺失或不健全,是北極所面臨各種問題的重要原因;全面構建、完善北極法律制度,則是使北極成為“合作之極”、“共贏之極”的必由途徑。
任何一種有效國際法制度的形成,既不可避免地需要從以往相關實踐中獲取經驗,也必然要著眼于國際關系的發展并考慮所處理問題的特殊性。未來北極的制度構建,可資借鑒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南極條約》模式。1959年12月1日,美國等12個國家簽訂《南極條約》,規定了南極地區應專為和平目的使用、科學調查自由和國際合作、凍結對南極的領土要求等內容,并在此基礎上形成了關于南極地區生物資源和礦物資源的保護、開發和管理等方面的所謂“南極條約體系”。這一模式的吸引力在于,它為南極地區“量身定制”了關于其法律地位和相關法律制度的全面安排,而同屬極地的北極地區所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也正在于此。
2、《斯瓦爾巴德群島條約》模式。總面積62700平方公里的斯瓦爾巴德群島位于北極巴倫支海和格陵蘭海之間,是地球上有人居住的最北的地方之一。根據英國、美國、丹麥、挪威、瑞典等18個國家1920年在巴黎簽訂的《斯瓦爾巴德群島條約》(1925年中國、前蘇聯等33個國家也成為締約國),各締約國承認挪威“具有充分和完全的”,該地區“永遠不得為戰爭的目的所利用”,但各締約國的公民可以自由進入,在遵守挪威法律的范圍內從事正當的生產和商業活動。該條約使斯瓦爾巴德群島成為北極地區第一個也是惟一一個非軍事區。
3、《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模式。該《公約》對各種海域劃分和各國在有關海域開展活動的法律制度作了較為全面和一般性的規定。在以海洋為主、呈“地中?!睉B勢(周邊陸地包圍著中央的北冰洋海域)的北極,《公約》可以為這一地區法律秩序的構建提供重要基礎。
也應該看到,以上幾種模式對北極的適用各有其不足和局限性。例如,《南極條約》的制定主要針對的是以陸地為主的南極地區,而北極陸地劃界問題已經基本解決,未決的主要是海域的劃界和開發等問題,而且《南極條約》模式本身也是一個權宜性的過渡安排,并沒有為最終解決南極法律地位問題提供確定答案?!端雇郀柊偷氯簫u條約》無論是制定的歷史背景還是所適用的領土范圍都有較大的獨特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體現的國際海洋法一般規定也不足以解決北極地區的若干特殊問題,《公約》關于外大陸架的規定更是有可能成為北極爭奪加劇的突破口。
總之,為北極地區確立一項全面而“合身”的法律制度雖然勢在必行,卻又十分不易。筆者認為,國際社會應著眼于各國的共同和根本利益,盡快在聯合國主持下成立一個北極委員會,作為開展多邊磋商的場所,在此基礎上就締結一份有效規范北極地區有關問題的《北極條約》進行談判。限于篇幅,本文就該條約可能涉及的幾個主要問題提出如下建議:
1、在承認北極國家有權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劃定內水、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前提下,凍結或者取消《公約》有關外大陸架劃界規定在北極海域的適用?;诒疚那耙徊糠值姆治龊汀赌蠘O條約》凍結各國對南極領土要求的先例,在目前任何國家都未能依據該條獲得科學依據并產生既得利益的情況下,取消(或凍結)《海洋法公約》上述規定在北極海域的適用不僅可能,而且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2、確立各國管轄范圍之外的北極海域(包括根據《海洋法公約》應屬于公海、國際海底區域和外大陸架的部分)作為“人類共同繼承財產”的法律地位;借鑒《南極條約》中的“協商國制度”,由各北極國家和符合一定條件(如在北極設有科考站)的其他國家組成《北極條約》協商國,共同制定在相關海域從事科考、環境保護、資源開發等活動的法律制度并監督其實施。其中,該海域的資源開發可以大體參照《海洋法公約》第十一部分為國際海底區域規定的“平行開發制度”進行。
3、凍結北極地區(包括北極陸地和北冰洋海域)的軍事化使用,除各北極國家可以在條約規定的期限內(5—10年)維持現有的軍事基地和已有規模的軍事利用外,所有國家均不得在該地區進行新的軍事化利用,并最終實現該地區的完全非軍事化。
4、以《北極條約》為核心,根據實踐的需要和未來的發展,就其中環境保護、資源開發、非軍事化等某些具體問題領域進一步締結相關的議定書,形成一個相互補充的“北極條約體系”。其中,鑒于北極地區近年來所受環境污染日益加重并有可能對該地區乃至全球環境產生嚴重后果,有必要盡快擬定一份《北極條約環境保護議定書》,對北極地區的環境影響評估、動物和植物保護、廢物和污染的預防及處理、執行機制等加以明確規定,并力爭使該《議定書》與《北極條約》同時生效。
四、幾點結論性認識
從政策分析的視角來看,國際法乃是國際社會成員為確認、厘清和實現其下述共同利益而作出權威決策的持續過程:維護最低限度的世界秩序(minimumworldorder),即,使未經授權的強制行動和暴力最小化,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爭取最佳的世界秩序(opti2mumworldorder),即促進人權、健康和環境保護、貿易與發展、社會正義等價值的形成和共享。追求最低限度和最優的世界秩序,都需要基于共同利益進行創造性的思考與行動,動員所有可能解決問題的技能和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