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1-01 11:48:43
序論:速發表網結合其深厚的文秘經驗,特別為您篩選了11篇行政復議的基本概念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創資料,歡迎隨時與我們的客服老師聯系,希望您能從中汲取靈感和知識!
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已普遍設立了司法審查制度,以司法權來制約行政權的擴張與恣意,體現了司法最終裁決原則。在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時,法院一方面應對行政權保持足夠的尊重,體現司法權的謙抑;一方面又要積極行使法院的司法權,保護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在具體的個案中,法官如何在兩者中予以平衡,對于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應該進行到何種強度是審判工作中的關鍵和難點。作為體現行政法治水平的行政程序,無疑在司法審查中更應該占據重要的地位。
一、司法審查強度與行政程序的基本概念
司法審查強度,各國稱謂有所不同,但基本內涵是一致的,各國法院在進行司法審查時所面臨的一個共同問題是,法院對行政行為的審查程度,即法院對進入司法領域的行政行為介入和干預的縱向范圍。行政程序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時所應遵循的方式、步驟、時限和順序。行為形式合法是具體行政行為不可或缺的合法要件之一,是司法審查過程中不可回避的內容。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了違反法定程序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從法理上講,正當程序原則是行政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但是我國的法律規定中并沒有予以確定,有的正當程序并沒有通過法律確定成"法定程序",是否法院就只能坐視不理呢?
二、我國審判實務中對程序問題的司法審查強度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明確把程序提升到與實體并駕齊驅的地位,那么我國在程序問題的審查上,采取那種司法審查強度呢?下面以案例來探討。
(一)對程序瑕疵的容忍
我國傳統上是"重實體,輕程序"的國家,我國傳統的制度設計都是圍繞著實體正義的。在行政審判過程中,法官對于行政程序的不足如何進行審查呢?從哪種思路來認定是程序違法還是程序瑕疵?這方面的經典案例莫過于鄭松菊、胡奕飛訴溫州樂清市民政局行政一案,①此案為我們在實務中對正當程序的司法審查提供了明確的思路。我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結婚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一審法院是采納嚴格的程序標準,只要程序上有瑕疵,便根據行政訴訟法五十四條的規定撤銷。而二審法院從探究婚姻法的目的著手,認為婚姻登記是對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真實意思的確認,要求當事人到場是為保障雙方自愿的目的服務的。因此,從形式上看,不符合法律規定,但是在實質上符合婚姻法的目的。這種程序上的欠缺被認定是瑕疵,而不是違反法定程序。在行政法上,程序瑕疵的行政行為適用于補正,使之完善,而不是由法院撤銷。
(二)對違反法定程序的撤銷
違反法定程序與程序瑕疵有本質上的區別。在譚某訴重慶某大學不服退學處理決定案②中, 法院裁判認為,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明確規定對學生作退學處理應當提交校長會議研究決定,且在送達處理決定時應當告知其有申訴的權利。西南大學做出退學處理決定前,沒有告知譚某進行陳述和申辯,未充分聽取譚某的意見,在對譚某作出退學處理決定之前沒有提交校長會議研究決定,作出退學處理決定時也未告知原告譚某享有書面申訴的權利,屬程序違法。故重慶市北碚區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決書中對該大學做出的退學處理決定予以撤銷。從十幾年前轟動一時的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案、劉燕文訴北京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案到目前的譚某訴重慶某大學不服退學處理決定案,我們可以看出法院對于違反法定程序的具體行政行為,其撤銷的態度是相當堅決的。
(三)對正當程序的個案探索
前面談到正當程序只是法學理論上的概念,在實務中絕大多數時候法官都恪守制定法中"違反法定程序"的規定,不敢越雷池一步,然而在實務界也出現了一些個案上的探索與松動。張成銀訴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記案上訴案中,徐州市政府提出"《行政復議法》關于第三人的規定,屬于彈性條款,第三人是否參加復議,由復議機關視情況決定,本案中張成銀未參加復議,不能以此認定復議機關違反法定程序。"江蘇省高院的判決書旗幟鮮明地表明了對正當程序觀點支持的態度,寫到"《行政復議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必須通知第三人參加復議,但根據正當程序的要求,行政機關在可能作出對他人不利的行政決定時,應當專門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熘菔姓绰犎±﹃P系人的意見即做出與其不利的行政復議決定,構成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江蘇省高院的終審判決通過鮮活的個案給我們詮釋正當程序的精神,"熨平法律的褶皺",體現個案的公平正義。
三、程序問題的司法審查標準的完善
(一)加快行政程序的立法
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目前分散于各個單行法中,各項規定之間缺乏銜接,需要整合完善。而且在不少領域,行政機關的行為尚無程序規定的調整,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因此制定一部統一的行政程序法是現實的需要。
(二)推動《行政訴訟法》的修改
1、確立正當程序審查標準
正當程序原則體現了程序正義"最低限度的要求",貫穿于行政機關所采取的各種行政程序之中,是包括行政機關法定程序與非法定程序在內的所有行政程序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說,任何行政程序都必須滿足正當程序的最低限度要求。然而我國《行政訴訟法》中確定的"法定程序"的審查標準,對法官進行正當程序審查造成障礙。法官為避免落下"法官造法"的口實,在司法審查中傾向于采取保守的態度,這不利于伸張程序正義。正當程序最初是英美法上的概念,包涵的內容豐富,很難對其進行完整的界定。一般來說,行政法理論上的正當程序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其一,自己不作自己的法官。其二,說明理由。其三,聽取陳述和申辯。正當程序原則作為一個舶來品,我國在司法實踐中是怎么處理的呢?學界有研究者將我國實務中的案件放在一起,總結出目前法官們所認為的正當程序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不利益行政行為的告知,包括行政行為的內容和其所享有的程序性權利;說明行政行為作出的理由;聽取相對人的意見和申辯;禁止單方接觸。當然,這并不是正當程序的全部內容。
2、區分違反法定程序與程序瑕疵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了違反法定程序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這種一刀切的做法很容易導致程序瑕疵也歸于一概撤銷的后果,影響了行政行為的確定力,《行政訴訟法》中應該對違反法定程序與程序瑕疵的法律后果分別予以規定,至于如何區分違反法定程序和程序瑕疵呢?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方面來判斷:
第一,是否影響了相對人的實體權利
在行政行為中,如果該程序不對結果造成實質影響,則一般可認為是程序瑕疵。下面一起案例可以說明一二。原告撤銷被告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注銷某房產證的決定書。庭審中,雙方對事實無爭議,焦點在程序是否合法上。法院經審理認為,注銷房產證,是行政機關對登記錯誤的行為自行糾錯。且被告已提供了相關證據,證明進行了調查取證。"但被告在作出決定前未張貼注銷公告,存在瑕疵,但該瑕疵未損害當事人實體權利,并不構成程序上的嚴重違法,故原告請求撤銷《關于注銷某某房地產權證的決定書》的理由不成立,依據行政訴訟法解釋第56條第4項的規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此標準一般是法官考慮的首要標準。
第二,是主要程序還是次要程序
程序有主次之分,至于何為主要程序,何為次要程序,在多數情況下,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法官根據個案自由裁量,有時還要依據行政法的原則綜合判斷,主要從是否構成一個行政行為的必須步驟,是否構成行政行為的主要內容等來考慮。一般來說,一些基本的例如回避、聽證、陳述申辯、送達等程序是一個行政行為中不可或缺的。如果違反,將直接影響到實質處理上的公平。如上述案例中,注銷是行政機關依職權可進行的行為,注銷公告是否張貼不是一個主要步驟,不會影響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但如果是行政處罰決定書未送達則情況就相反了。
第三,是否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價值取向
在上文鄭松菊、胡奕飛訴溫州樂清市民政局一案中,出現了程序價值與實體價值的沖突,《行政訴訟法》主要是為了規范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痘橐龇ā返幕驹瓌t是婚姻自由,婚姻雙方只要符合結婚或者離婚的實質要件,即使在形式上有瑕疵,也不能以程序違法為由撤銷婚姻登記行為。
注釋:
①張明娣與胡家招于2001年10月1日,在胡加招之母鄭松菊的主持下舉行了訂婚儀式。 2002年2月19日,胡加招與張明娣一起來到樂清市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因缺少相關證明而未辦成,他們委托胡加招堂兄胡加定第二天帶著相關證明換回胡張兩人的結婚證。2002年10月,胡加招病逝。胡的母親提起行政訴訟,認為婚姻登記行為違法,要求撤銷樂清市民政局的婚姻登記。樂清市法院在一審判決時認為,結婚前的訂婚儀式僅屬民間習俗。當事人結婚,心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張明娣與胡加招申請結婚登記未成功后,再未親自到場重新申請結婚、未提交婚檢證明和有效的婚姻狀況證明等結婚登記必備證件,而由胡加定自主申請,樂清市民政局在這種情況下準予登記,違反了行政法律規范性文件的有關明文規定。樂清市法院一審判決撤銷胡、張的結婚證。隨后,張明娣向溫州市中院提起上訴。溫州市中級法院二審終審判決,認為結婚證書有效。
②參見重慶市高院參考性案例。原告譚某訴稱:自己作為重慶某大學在校學生,被告某大學未聽取原告陳述和申辯,做出《關于給予譚某同學退學處理的決定》,不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且未告知原告申訴權,程序違法。請求法院撤銷《關于給予譚某同學退學處理的決定》。被告辯稱:原告譚某考核不合格課程達到10門,對其做出退學決定符合規定;譚某及其父親自2010年9月13日了解到學??赡軐ζ渥魍藢W處理后,多次到學校有關部門進行申辯、檢討,被告系在充分聽取原告的陳述與申辯之后對其作退學處理決定的。
參考文獻:
[1]楊偉東.《行政行為司法審查強度研究--行政審判權縱向范圍分析》[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7.
[2]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368.
[3]于立深.《違反行政程序司法審查中的爭點問題》[J].中國法學,2010,(5)
[4]姜偉.《走向我國行政訴訟的正當程序原則》[J].法制與社會,2008,(10)
(一)根本目標一致
2012年教育部啟動了“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法學界一致認為卓越法律人才指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1]。高校法學專業在卓越法律人才培養這個大背景下,法學本科教育主要以適應法律實務工作為主,著重培養能夠勝任司法機關或其他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法律實務工作的法律人才。作為法學專業核心課程之一,行政法學的教學目標應該是培養有理論基礎、會實踐操作、思維縝密、能滿足行政執法實踐、司法實踐不同需要的寬口徑人才。
司法考試是溝通我國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橋梁,其目的是選拔經過法學教育的學生進入法律職業,法學教育和司法考試的目的都是保證我國法律職業從業者有足夠能力勝任實踐需求。從這一意義上說,兩者的最終目標是一致的。
(二)內容基本一致
根據《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行政法部分由二十一章組成,這二十一章根據內容的不同可歸納為四部分。第一部分:行政法概述;第二部分:行政組織與公務員;第三部分:行政行為,包括抽象行政行為和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程序與政府信息公開;第四部分:行政救濟,包括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
在山東理工大學行政法學教學中,行政法學課程體系主要分為以下版塊:
第一編緒論,包括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基本原則、行政法學的發展及學科體系等;
第二編行政法主體,包括行政主體的概念、行政機關、公務員制度、行政相對人;
第三編行政行為,包括行政行為的概念及分類、抽象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包括行政許可、行政獎勵、行政給付、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指導、行政合同、行政程序;
第四編行政救濟,包括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
從內容上看,山東理工大學行政法學的教學內容和司法考試的考試內容基本一致,章節順序基本相同,這說明兩者之間不存在根本矛盾。
二、行政法學教學與司法考試的不同
(一)兩者的直接目標不同
行政法學作為一門法學基礎學科,依據山東理工大學的培養目標定位,其基本教學目標是通過講授行政法的基本理論、基本制度,使學生了解和掌握行政法的基本知識及理論,熟悉有關法律、法規,初步具備運用行政法理論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教學目標偏重給學生搭建理解行政法的框架,強調學生對知識體系的掌握。
司法考試作為一職業資格考試,是一種選拔考試,其直接目的是測試考生的職業能力,強調考察考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實踐能力。這些往往是行政法學教學不側重甚至忽略的。
(二)兩者的內容存在差別
目標的差異導致行政法學教學內容與司法考試的考察內容存在差異。本科行政法學教學從高校教育目的出發,其內容偏重于知識體系的完整性和理論性。在具體內容的選擇上,山東理工大學行政法學為了給學生搭建起理解行政法的框架,在行政法學基本概念、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理論上安排了較多課時,導致后面講授行政法律規范時因為課時不足只能講框架,不可講細講透。
從歷年司法考試的試題來看,司法考試突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和行政訴訟四部分內容,側重考察理論的應用性及對現行法律規范的理解。其中絕大部分考題集中在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領域。
因此,行政法學的知識內容與司法考試的內容存在一定差別。這是導致一些學生學習完法學本科課程之后,感覺不足以應對司法考試,依然要參加司法考試培訓班的重要原因。
三、行政法學教學與司法考試的銜接
行政法學教學與司法考試雖然在目標及內容上存在差異,但兩者不應當是對立的。從教學這一角度出發,應當通過教學改革,促使行政法學本科教學與司法考試更好地銜接。
(一)以司法考試為導向,適當調整行政法學教學內容
在山東理工大學法學院,《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課程只有64學時,要想在64課時內將行政法學包含的內容全面、詳細地介紹給學生,不切實際,也沒有必要。因此,教師必須對教學內容有所選擇。如前所述,法學本科教學與司法考試在根本目標上是一致的,那么,法學本科教學就不能無視司法考試的要求和范圍,而應當結合司法考試,適當調整教學內容。
1.加強對行政法律規范的講解。法學本科教育雖然只是法學基礎教育,不要求學生掌握深奧的法學理論,但是教學不能成為簡單的法條解釋,在課時有限的情況下,應當精心選擇出既適合學生基礎,又適合學生發展需求的教學內容。在行政法學教學中,對于純理論性問題,如行政行為的模式等可以只作簡單介紹,對于國外相關理論學說可以引導學生課外閱讀學習??傊?,行政法學教學應弱化教材中較深的純理論部分,但要保持總體理論框架不變。
“行政法學教學由于課時限制,較少涉及現行法律規范的具體內容,容易導致學生在學習完相應的課程之后,依然一頭霧水,依然缺乏分析、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2]。為契合司法考試,在行政法學教學過程中,應當加強對法律規范和法律條文的講解。這需要教師和學生課下都做很多準備,包括準備法條、閱讀法條、了解法條的立法背景等。
2.及時補充新內容。我國行政立法進程非??欤磕甓紩雠_相當數量的行政法律規范,這些內容通常會被納入當年司法考試范圍中,甚至會成為當年考試的重點內容。這就要求行政法本科教學,一定要跟上立法步伐,將這些內容及時補充進來,并做重點講解。如《行政強制法》是剛剛頒布的一部重要法律,教材中的相關內容不能及時修改完善,在行政法學教學過程中應當補充進來,這是構建完整行政法框架的需要,也是司法考試的需要。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法學教學以司法考試為導向,并不是說行政法學教學完全以司法考試為目標。教學內容的選擇“不能破壞知識結構的穩定性及知識點之間的邏輯性,行政法教學不應該完全服從于考試要求”[3],不能讓司法考試沖擊正常的行政法學教學秩序,否則,行政法學課堂則與應試性的司法考試培訓班無異。
(二)改革行政法學教學方法,增強司法考試的適應性
傳統行政法學偏重于“滿堂灌”講授方式,這樣的教學方法對于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分析能力非常有限。應當改革行政法學教學方法,架起行政法學教學與司法考試之間溝通的橋梁。
1.強調課下自學。簡單的知識性內容盡量安排學生自學,課堂上不再講授,以此增加課程容量,并省下課時用在行政法律規范的講授及行政法知識的綜合練習上。
2.突出案例分析。教學中貫穿大量各行政管理領域的法律法規,引用大量案例進行分析,以此加深學生對行政法理論的理解。在案例分析時,以小組形式帶動學生討論、辯論,促使學生改變被動接受、懶于思考的學習狀態,轉變為積極發現問題、深入分析問題的主動學習狀態。案例討論可以讓學生做書面案例分析報告,提高學生的法律思維邏輯和法律書面表達能力,適應司法考試及法律職業實踐。
3.改革實踐環節教學。山東理工大學法學專業的實踐教學主要是通過模擬法庭及教學實習進行的,目的是讓學生熟悉解決案例的過程,提高理論運用能力。針對學生幾乎都生活在學校比較封閉的環境中,沒有接觸到社會現實,行政法學教學過程中還可以結合課程內容,設計題目組織學生進行社會調查,以求在了解社會的同時,深入理解學科內容。
以上教學方法的改革既不降低學生的理論素養,又提高學生的實踐分析能力和獨立解決問題的能力,既符合山東理工大學確定的“知識、素質、能力”三位一體的教育培養目標,又契合司法考試的需求。
為適用調解解決行政糾紛尋找理論上的支持,眾多論著皆把大量存在的自由裁量行政行為作為支撐其觀點的基礎,認為"行政機關行使法定裁量權作出的行政行為,即自由裁量的具體行政行為則不同,行政機關在作出這類行為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所以,可以接受行政復議機關的調解。" 行政訴訟的有關論著中,亦存有相似的觀點。筆者認為,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并非適用調解的基礎。首先,所謂行政自由裁量權,即自由裁量行政行為,是與羈束行政行為相對應的一種行政法學上的分類,它"是指行政主體對行政法規范的適用具有靈活性的行為。行政行為的上述分類是以行政行為受行政法規范的拘束程度為標準的,而不是以行政主體對事實的認定是否具有靈活性為標準。" 行政自由裁量權廣泛存在于行政管理的各個領域,已成為現代行政管理的重要方面。盡管自由裁量權是現代管理所必須的,但是任何權力都存在被濫用的危險,國家公權力就象一把雙刃劍,在為民眾謀取福祉的同時又可能異化為侵害公民權利的工具。"當代中國的法治,則是在已經存在強大的國家和政府權力的狀態下啟動的。這就不免導致雙重后果:國家和政府權力的運行態勢直接造成了現實法治的種種尷尬,而不是法治規制著國家和政府權力的運作。這樣看來,在追求和實現實質正義方面,當前中國的法治,最為緊要處,仍然是限制和約束國家與政府的權力" 因此,行政權的行使必須受到監督和制約,特別是自由裁量的行使必須受到法律的限制。"對于行政權力的約束,還在于恰當的約束其自由裁量權。行政權力自由裁量的靈活行使,應活而不亂,要有所規制。自由裁量權要合規則性和目的性,從而對自由裁量權加以約束。" "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應遵循合理、善意而且僅為正當目的的行使,并與授權法精神及內容相一致。" 行政機關無權自由處分國家賦予的職權,復議中與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行為進行討價還價似的協商也就無從談起,行政權不可處分仍是復議調解不可逾越的鴻溝。其次,行政行為的確定力也限制了行政行為的隨意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確定力包括形式確定力和實質確定力兩個方面。實質確定力,是具體行政行為對于行政主體而言的不可改變力,即行政主體不得任意變更、撤銷或廢止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 。對于已成立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和其他有權機關非依法定權限、程序不得任意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這是行政行為對國家機關的一種"自縛力",以防止行政機關反復無常、任意作為,侵害相對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秩序。民事調解中,爭議雙方相互談判、妥協的每一個動態的中止,都是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讓步與處分,毋須程序上的限制。但行政行為不同,調解中即使是代表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同意給予行政相對人權利上的讓步,也必須遵循嚴格的程序,特別是內部的報批程序,有的行政行為還必須經過聽證等嚴格程序,并非如民事調解般可以在調解現場對權利進行處分。因此,行政行為確定力理論限制隨意化和非程序化的行政行為變更。第三,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是指行政行為作出時,行政機關根據認定的事實、證據對法律的適用所進行的選擇,當行政行為最終作出后,自由裁量權已經行使完畢,針對同一事實不再存在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進入到復議程序對行政行為的變更已不再是同一意義上的自由裁量權。而且,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并未涉及到行政權的處分。處分,是民法上的基本概念,處分權能決定民事權利的最終命運,處分的對象為權利自身。顯然,行政處分的對象亦應為行政權力本身,行政行為的自由裁量中,行政機關沒有轉讓處分其國家賦予的行政權力,仍然是行政機關自己的裁量。"行政機關在裁量中,并沒有像公民處分其財產權那樣把選擇或判斷權拋棄或轉讓給他人。" 因此,將自由裁量權的存在作為適用調解的基礎,是概念上的混淆,因為復議調解是針對已經發生效力、且自由裁量權行使完畢后的行政行為而進行的,此時自由裁量權已不復存在。
二、調解應視為復議過程中對案件事實的再調查和法律適用的再選擇
行政行為的確定力理論限制了如民事調解非程序性的對行政行為的隨意變更。但是,行政行為的確定力又是相對的:一是為糾正可能存在的不合法情況,法律提供一定的期限和渠道,為相對人尋求救濟提供了可能,救濟機關可以通過審查而推翻行政行為;二是法律一般規定行政主體可以根據一定的條件和程序,依職權主動改變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政行為。
第二,和憲法相聯系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主要規定國家的本質和形式,國家機構的組織,職權和基本制度,以及國家與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相對手其它部門法與憲法的關系而言,行政法與憲法的關系尤為密切。行政法的許多規定在憲法中找到更高一層次的依據。在學習行政法律關系時,我們知道,作為法律關系一方的行政機關享有行政職權,并具有行政強制力,對依法成立的行政決定,被管理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有遵守的義務。而這些權利義務的規定恰恰來源于憲法,憲法明確規定了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社會的權利,并賦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力。此外,憲法中規定的組織形式和領導體制在行政法中作了具體的闡述,憲法中有關教育、計生、環保、勞動等問題的規定是行政單行法是:教育法、環保法、勞動法產生的依據。
第三,和其它部門法相比較行政法、民法、刑法、經濟法是我國四大法律部門,它們調整的社會關系不同,基本原則不同,規定的內容也不同,學習行政法,如果能和其它三個部門法相比較,則能突出行政法的特點,有助于領會行政法的實質。
第二,和憲法相聯系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主要規定國家的本質和形式,國家機構的組織,職權和基本制度,以及國家與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相對手其它部門法與憲法的關系而言,行政法與憲法的關系尤為密切。行政法的許多規定在憲法中找到更高一層次的依據。在學習行政法律關系時,我們知道,作為法律關系一方的行政機關享有行政職權,并具有行政強制力,對依法成立的行政決定,被管理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有遵守的義務。而這些權利義務的規定恰恰來源于憲法,憲法明確規定了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社會的權利,并賦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力。此外,憲法中規定的組織形式和領導體制在行政法中作了具體的闡述,憲法中有關教育、計生、環保、勞動等問題的規定是行政單行法是:教育法、環保法、勞動法產生的依據。
第三,和其它部門法相比較行政法、民法、刑法、經濟法是我國四大法律部門,它們調整的社會關系不同,基本原則不同,規定的內容也不同,學習行政法,如果能和其它三個部門法相比較,則能突出行政法的特點,有助于領會行政法的實質。
《行政訴訟法》實施近20年來,在推進“民告官”法律化、確立“依法行政”觀念、完善行政法制體系、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對于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20年的行政訴訟實踐也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挑戰性的問題,這些問題關系到行政訴訟制度的完善與發展,也與整個中國行政法治的前途和命運息息相關,亟待行政訴訟理論予以回應。擺在我們面前的首要任務是認識行政訴訟的現狀和問題所在,深入思考和分析問題的成因,為最終解決這些問題提出建設性的意見和方案。筆者擬對我國《行政訴訟法》存在的問題進行剖析并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議
一、行政訴訟目的
(一)行政訴訟目的規定存在的問題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條規定,行政訴訟的目的可以概括為:保障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F行的關于行政訴訟目的的規定存在著以下幾方面的弊端:(1)過于強調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弱化了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目的。盡管從表面上看以上目的同等重要,但實際上《行政訴訟法》許多條款更多的體現了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監督和維護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目的,比如行政訴訟案件中法院的維持判決。行政訴訟本來是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的一個救濟渠道,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某個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目的是要推翻不服的行政行為。法院作為居中裁判者,在認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要求推翻行政行為的理由不充分時,予以駁回就足夠了,但維持判決顯然是更超越了一步。法院的維持判決顯然削弱了行政訴訟在維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方面的目的。(2)現行的關于行政訴訟目的的規定不利于行政爭議的解決。行政訴訟源于行政爭議,行政訴訟的基本功能之一也是解決行政爭議。但現行的一些制度設計并不利于行政爭議的解決,如不得調解制度。不得調解制度的設計初衷是為了防止行政機關放棄權力,損害公共利益,防止行政機關損害公權力。但事實上,行政訴訟不得調解,使得本來能夠化解的矛盾、能夠通過調解解決的行政糾紛最終無法解決。致使現實中出現了很多法院的行政訴訟判決難以執行,敗訴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然不服的情況。不得調解制度反映了我國現行的行政訴訟目的不清晰,不利于解決行政爭議的弊端。
(二)修改行政訴訟目的的建議
針對現行的《行政訴訟法》關于行政訴訟目的的規定所存在的弊端,提出如下修改建議:(1)增加“解決行政爭議”的目的。爭議的存在是啟動訴訟程序的動因,解決爭議是人民法院的根本任務,正確及時審理案件最終要落實到解決爭議。(2)將“公民”改為“自然人”。公民概念強調國籍上的歸屬,自然人一般指具有自然的生理機能的人類成員,強調人的自然屬性。自然人的外延比公民廣,包括本國公民、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作為行政法律關系一方主體的情況越來越多,相應地,涉外行政訴訟也必然增加。因此,把受保護權益的主體改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更符合現實情況,并且在行文上前后一致,避免歧義。(3)將“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改為“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行政訴訟有別于刑事訴訟、民事訴訟的關鍵在于,行政訴訟程序與行政程序有密切關系。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主體處于主導地位,依照一般授權或特別授權作出行政行為,有可能包含對相對人權益的處分。而在國家行政權力面前,相對人處于弱勢,缺乏權益的自我保障能力,由此而產生的行政糾紛,必須通過另一種國家權力居中裁判才能得以解決。因此,國家建立行政訴訟的目的在于用一種權力監督另一種權力,行政權自身的效力足以能夠保障和維護行政任務的完成。行政訴訟不僅要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還要督促其依法承擔責任,“依法行政”包含上述兩方面內容,使用“監督”的含義更為完整。綜上,建議將關于行政訴訟目的表述修改為:“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根據憲法制定本法?!?/p>
二、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一)受案范圍的規定存在的問題
《行政訴訟法》采用了兩種方法規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一是概括式,《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11條對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作出原則的統一的規定;二是列舉式,《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前7項列舉了法院應當受理的行政行為引發的爭議,第12條列舉了法院不能受理的4類事項。《行政訴訟法》在確立受案范圍方面,采取了兩個重要的標準,具體行政行為和人身權、財產權以及其他法律所保護的權利,只有這兩個條件同時具備,才符合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如果行政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或者是沒有明確納入法律保護范圍的其他權益受到的損害,可能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的范圍,也就得不到《行政訴訟法》的保護?,F行的關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規定存在以下問題:(1)以列舉的方式規定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不合理。列舉的優點在于明白清楚,易于掌握,能夠起到明確界定范圍的作用。但是,用這種方法規定受案范圍中應當受理的案件是不妥的。因為法律無論列舉出多少可以受理的案件,總會遺漏,所以用這種方法規定法院應當受理的案件難免出現“掛一漏萬”的問題。列舉規定的方法是不科學的,也容易導致司法標準混亂,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訴訟、法院受理案件帶來不必要的麻煩。(2)部分基本權利不能得到行政訴訟的保護?,F行的受案范圍的規定沒有將憲法所保護的權利和行政訴訟法需要保護的權利有效的銜接,從而出現了權利保護的真空。在其他的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情況下,憲法所保護的政治權利、受教育權等就難以通過行政訴訟得到有效的保護?!缎姓V訟法》有關人身權財產權的規定不當地限制了行政訴訟范圍,也使得有關受案范圍的若干條款出現矛盾和不一致,從而給司法機關受理案件設置了法律障礙,也為行政機關規避法律、逃脫司法監督提供了條件。(3)受案范圍僅限于具體行政行為,不利于保護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現在的受案標準,只有具體行政行為才能被納入受案范圍,而大量的抽象行政行為則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此外,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2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即俗稱的內部行政行為,也被排除在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之外,導致了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過窄,不利于保護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4)行政行為的劃分標準不一致?!缎姓V訟法》規定受案范圍時采用了不同標準劃分行政行為,使得第11條列舉的7項行為根本不是同一個層次的概念,劃分缺乏一個統一的標準,結果就造成受案范圍的規定語焉不詳,列舉的7項行為之間相互交叉或者重復甚至遺漏。例如,第3項“侵犯法定經營自主權”往往是其他幾種行為的結果,因為亂處罰、違法要求履行義務、違法采取強制措施、拒絕頒發許可證等行為都可能導致法定經營自主權被侵犯的結果。而第1項中亂罰款則是第7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一種表現形式。鑒于《行政訴訟法》在受案范圍的規定方面存在著上述問題,因此有必要予以修改完善。
(二)修改受案范圍的建議
在總結我國行政訴訟實踐經驗基礎上,對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提出如下修改建議:(1)采用肯定概括加否定列舉的方式規定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對于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先予以概括式的說明,然后再以列舉的方式說明哪些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這種方式可以有效避免肯定列舉難以窮盡并且標準不易統一的缺陷,也使得受案范圍更加明確。凡是屬于概括規定的范圍又不屬于明確列舉排除的范圍的,都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2)在表述受案范圍時,用“行政爭議”取代“具體行政行為”。對于我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概括規定可以表述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和行政機關發生行政爭議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法規定不予受理的爭議除外”。用“行政爭議”取代“具體行政行為”符合當前的國際發展趨勢;行政爭議的含義比行政行為更寬泛,可以適應擴大行政訴訟范圍的趨勢;法院審理的前提當然是爭議的存在,以爭議為基本概念確定法院受案范圍更符合邏輯。(3)將部分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建議將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符合國際趨勢;現行制度中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既不充分,也缺乏實效;從我國法治現狀來看,已經具備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訴訟范圍的條件;將部分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訴訟,也可以在國內化解矛盾,避免引入國際社會,使我國在外交和對外貿易中陷于被動。(4)將內部行政行為納入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法院是否受理一個案件,不是根據行為的對象而是根據行為的性質確定的。[1]一個行為是針對普通公民,還是針對公務員,并不能改變行為的本質,更不應該成為法院排除司法裁判權的界限,應當將內部行政行為納入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內部行政行為均應納入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對于高度人性化判斷的事項,不應納入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在高等學校與學生的關系方面,涉及大量的此類行為,如考試閱卷、課程安排、作息時間等行為均屬于高度人性化判斷的行為。高度人性化判斷的行為屬于行政主體的專屬權限范圍,而且對其進行審查也超越了法官的能力范圍。因此,對于此類事項,不應納入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三、行政訴訟的類型
(一)當前的行政訴訟類型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法律并未對訴訟類型問題予以明確規定,學者們通常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的受理范圍,即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并結合我國的判決形式,將行政訴訟的類型劃分為撤銷之訴、確認之訴、變更之訴、賠償之訴、履行之訴等幾類。實際上,從行政訴訟判決的種類推定行政訴訟類型的做法是不科學的,這是倒果為因的做法,忽略了行政訴訟類型與行政訴訟判決之間的區別。而且,以往的理論研究停留于現行法律的實然性規定,缺乏對行政訴訟類型的應然性思考。《行政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若干問題的解釋》)所確定的6種判決形式在行政審判實踐中得到了廣泛運用,取得了一定的社會效果,但是,隨著行政審判的深入開展、審判實踐的豐富,這幾種判決形式難以適應各類型的行政案件,已經暴露出局限性。[2]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不利于行政爭議的合理解決。針對不同性質和特點的行政爭議,在行政訴訟具體制度上應當有所區別。具體體現在行政訴訟類型方面,要求不同的行政爭議應當有相應的行政訴訟類型加以解決。以我國行政系統內部各行政主體之間經常發生的權限爭議為例,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只能采取由上一級行政主體加以裁決的處理辦法,卻不能到法院要求司法裁決,因為行政訴訟法中沒有機關訴訟這一行政訴訟類型。傳統的這種糾紛解決機制既不能實現公正,也難以保證效率。(2)不利于全方位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在中國現行法律框架之下,公民只有在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情況下才能夠提起行政訴訟,對于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的行政行為而公民又與之沒有利害關系的情況則不能起訴。很顯然,在這種情況下,既不利于全面地保護公民合法利益,也不能積極地維護社會公共利益。(3)不利于人民法院有效行使行政審判權?!缎姓V訟法》及《若干問題的解釋》所規定的6種判決形式實踐操作性不強,如變更判決僅適用于行政處罰顯失公正,而且顯失公正的內涵、條件、標準等均未加以規定,法官在適用時只能憑其主觀判斷和內心確信,這樣反而往往導致法官濫用變更權或不敢多用變更權,未能收到法律規定變更判決這一判決形式時預設的效果。并且這6種判決形式并不能包含行政訴訟中遇到的所有實際問題,從而造成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因缺乏必要的判決形式而無法下判作出違法判決。這不僅導致司法資源的浪費,而且還產生嚴重的負面效應。
(二)完善我國行政訴訟類型的建議
行政訴訟類型與行政訴訟判決之間存在著非常緊密的聯系。在確定行政訴訟種類劃分的標準時,除應考慮行政訴訟判決種類這一因素外,還應考慮以下因素:行政訴訟的目的、原告的訴權、行政訴訟客體、進入到行政訴訟程序的行政爭議性質、法官在審理行政案件時的權力。在對以上因素進行考慮并借鑒域外經驗的基礎上,應當在我國現有行政訴訟類型的基礎上增加一些訴訟類型。筆者主張,將我國的行政訴訟類型劃分為: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給付訴訟、確認訴訟、公益訴訟、機關訴訟、當事人訴訟等7類。(1)撤銷訴訟。撤銷訴訟是行政相對人對違法損害其利益的具體行政行為,請求法院予以撤銷之行政訴訟?!俺蜂N訴訟可謂行政訴訟之核心,無論訴之類型如何增加,其中最重要者仍非撤銷訴訟莫屬?!盵3]其目的在于由法院以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方法,原則上溯及既往地消滅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使原告因該具體行政行為被侵害的權利得以恢復。(2)課予義務訴訟。課予義務訴訟(又稱為“應為行政處分訴訟”)是行政相對人請求法院命令行政主體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或應做出含有特定內容的具體行政行為之訴訟。其目的是原告向被告行政主體依法提出申請,行政主體違法拒絕或不予答復,使其權利受到損害,因此原告欲借助法院的判決,使行政主體做出原告依法請求的具體行政行為。(3)給付訴訟。給付訴訟(又稱為“一般給付訴訟”)是請求法院命令行政主體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以外的給付行為(通常為財產的給付或非公權力行為的非財產性給付行為)。根據給付訴訟標的的不同可以將其分為財產給付之訴和非財產給付之訴。(4)確認訴訟。確認訴訟是行政相對人要求人民法院確認處于爭議狀態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無效、違法以及行政法律關系是否存在的一種訴訟形式。確認判決并不具有創設、變更或撤銷的法律效果,其原意也不在于實施強制執行,僅在于確認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爭議狀態。相對于其他積極的訴訟類型而言,確認訴訟僅具有“補充性”、“從屬性”、“次要性”或“后備性”,即只有在其他訴訟類型不得提起時,才可提起確認訴訟。(5)公益訴訟。公益訴訟是指公民為維護公益,就與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無直接利害關系的事項,對于行政主體的違法行為而提起的行政訴訟。對情況較為特殊的公法爭議事件,為維護公益,應允許與自己權利無直接法律利害關系的公民就行政主體的違法行為提起行政訴訟。(6)機關訴訟。機關訴訟是指行政主體之間因權限的存在或者行使而發生紛爭,由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爭議的訴訟類型。一旦機關之間就法律權限和法律適用發生糾紛,就應當允許法院進行裁判,只有這樣,才能依法劃清各機關之間權力的界限,防止越權和濫用職權,并減少由于權限交叉而造成的糾紛,從而提高管理效率。(7)當事人訴訟。當事人訴訟是指有關確認或形成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處分或裁決的訴訟,是依法律的規定以該法律關系的一方當事人作為被告的訴訟以及有關公法上法律關系的訴訟。當事人訴訟對于解決當事人之間與行政行為相關的爭議具有重要作用。能夠更好地解決行政主體與當事人之間的行政糾紛以及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避免此類糾紛的久拖不決。
四、行政訴訟的當事人
(一)原告資格的規定中存在的問題及修改建議
我國關于行政訴訟原告資格的規定主要存有下列問題:(1)確定原告資格的標準過于狹窄,不利于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而且立法上存在相互矛盾之處。我國《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可以說是對我國行政訴訟原告資格界定標準的高度概括,同時也表明我國在確定行政訴訟原告資格方面,立法上采取的是“合法權益”的標準。而這里的“合法權益”應當如何理解呢?從理論上來說,合法權益既包括權利,也包括利益,前者稱為法定的利益,而后者稱為事實上的利益。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關于受案范圍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在確定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上采取的實際上是“法律權利”標準,即只有當相對人的實定法上的權利遭受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時,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另外一個需要注意的問題是,此處所謂的“合法權益”中的“合法”應當如何理解?它在司法實踐中又是如何發揮作用的?根據“有權利必有救濟”、“無救濟則無權利”的法理精神,此處的“法”應當理解為憲法、民法、行政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等,“合法權益”就是上述的“法”所賦予或保護的權益。但是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所規定的受案范圍明確表示出的意圖,這里“合法”的外延是有限的,換言之,此處所指的“合法權益”僅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而對于其他的權利,如公民的受教育權、公平競爭權、承包企業的人事任用權等在受到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時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是一直存在討論余地的。《行政訴訟法》如此規定,明顯不利于對當事人的權利進行司法保護。(2)關于原告資格的規定非常含糊、抽象和主觀。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只要“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種規定非常主觀和模糊,讓法院、法官理解、執行起來也非常吃力。而在現實生活中,也就出現了各種各樣的有關原告資格爭議的案件。
對于我國行政訴訟原告資格的規定的完善,筆者提出如下建議:(1)將原告資格限定為同被訴的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益。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范圍應當擴大,這是大勢所趨。綜合各國對原告資格條件的規定和發展趨勢,我們認為將我國原告資格條件限定為須與被訴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益是比較恰當的。這一界定適應了原告資格擴大化的世界趨勢,特別是對法律上的利益的闡釋,充分借鑒了美國行政法的觀念,使原告資格的確定更具可操作性。應當說,將原告資格限定為“同被訴的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益”,仍然是比較抽象和有彈性的界定。因此,須在立法上對“法律上的利益”作一闡釋。法律上保護的利益,首先是指相關法律要求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應當考慮的利益;此外,法律上的利益還應當是通過訴訟值得保護的實質的利益。(2)增加關于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規定。對于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檢察機關應當是提起公益行政訴訟的主要主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應是輔助主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以申請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行政訴訟為先行程序。只有人民檢察院在規定時間內不提起訴訟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才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公益行政訴訟。同時,為了規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公益行政訴訟的行為,限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公益行政訴訟,應當與其團體章程或業務相關,并以行政行為涉及團體利益為前提,也是必要的。
(二)被告資格的規定中存在的問題及修改建議
我國現行的《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基本上是以行政主體為標準來確定行政訴訟的被告?!靶姓黧w”=“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并與行政訴訟被告一一對應的關系,在我國法治還不完善的階段,在行政訴訟法發展的初始階段具有積極意義,但是隨著民主法治的發展及行政訴訟實踐的推進,以行政主體理論為標準確定行政訴訟被告的缺陷已經凸現出來:(1)增加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確定被告的難度。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行政機關能成為行政主體,但行政機構是行政機關的一部分,行政機構一般不能成為行政主體,不能成為被告。其結果導致行為者可能不是被告,給原告確定誰是被告帶來困難。特別是《若干問題的解釋》將此問題更加復雜化。要求原告在起訴時,去考察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構是否有獨立承擔責任的能力這種即使在開庭審理中也不是輕而易舉就能確定的復雜問題,實在過于苛刻。(2)行政主體的“組織性”使得對現實中根據法律授權而以其本人名義行使公權力的個人在行政法上的地位無所適從。根據傳統的行政主體理論,行政主體“為自然人的延伸”,因而在確認行政訴訟被告的時候,強調被告作為行政主體的組織性質,而個人是不能成為行政主體的,從而否定了個人成為行政訴訟被告的可能性。以此觀點來確認行政訴訟的被告,明顯與有關法律的規定不相契合,因為在現實中實際上有一些個人在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公權力。(3)我國現有的行政主體理論也使得行政訴訟被告的確定存有先天不足和缺乏根基的問題。[4]由于我國行政主體的確定標準差不多只有法律、法規授權(行政機關的“固有職權”其實也屬于法律授權)一條,在目前我國法律體系尚不健全的情況下,非授權主體屢有行使行政職權的情形,造成了在確定被告時的困難,為公民訴訟帶來諸多不便,甚至因此使公民訴訟無門。行政主體本身即為單一的獨立的主體,一旦這些主體不存在,便有可能出現無責任歸屬者。(4)獨立意志與獨立承擔責任之證偽。在行政訴訟中,國家或者地方政府為實質上的責任承擔者,行政訴訟的被告實際上僅為形式上的責任承擔者。從行政訴訟的后果來看,行政訴訟的被告承擔的法律責任僅為法院撤銷或者變更其所作的決定或者依法院裁判而重新作出行政決定(即撤銷之訴、變更之訴、重作決定之訴)、被法院依法通過確認訴訟的形式宣布行政決定違法(確認之訴)、被法院要求履行法定義務(給付之訴)、充當行政賠償的義務主體(賠償之訴,而這種責任實際上仍然要由國家或地方政府承擔)。借用行政機關在行政法中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來表達行政訴訟被告法律責任的做法,實際上是忽視了兩種責任的不同性質。
鑒于當前的行政訴訟被告的規定存在的諸多弊端,提出以下完善建議:(1)以作出行政行為的機關或組織為被告。確定行政訴訟被告應避免復雜化,應堅持一個總原則,即:誰行為,誰為被告。應避免追究作出行政行為的機構或組織是否具有獨立承擔責任的能力、能否成為行政主體的問題,而從形式上判斷被告。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或派出機構,不管有沒有法律的授權,只要這些內設機構或派出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原告就可以控告這些內設機構或派出機構,這些機構就是被告。行政機關、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臨時機構以及其他公法性行為的作出者,都可以成為被告。(2)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是被告。根據上述“誰行為,誰為被告”的規則,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維持原行政行為的,等同于復議機關作出了與原行政行為同樣的行為,因此,以復議機關為被告完全說得通。如此規定的最大益處是強化了復議機關的責任心。從統計情況來看,經復議的案件,絕大多數都是復議機關作出維持原行政行為的裁決,這其中當然有最初作出行政行為是正確的原因,但是復議機關害怕當被告,以維持來敷衍塞責也是主要原因。規定復議機關維持原行政行為時也是被告,有利于督促復議機關認真履行職責,即使被起訴了,也可避免敗訴。至于擔心復議機關過多地被起訴,增加法院和當事人的成本,影響效率,都是多慮的。與原告資格的確定相對應,對行政訴訟第三人資格的確定,也應采用與原告資格確定相同標準,即要求其與提起訴訟的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益”。至于其參與行政訴訟的方式,既可以由其申請參加,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
五、行政訴訟的管轄
(一)行政訴訟管轄的現行規定及存在的問題
《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管轄制度包括級別管轄、地域管轄、裁定管轄,其中存在的問題主要體現為:(1)便于當事人進行訴訟和便于法院公正行使審判權兩個因素之間存在著內在的矛盾。由于立法上沒有充分考慮到行政審判中可能受到的法外干預,造成當前級別管轄過低,影響了行政審判權的公正行使。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行政訴訟級別管轄過低的問題,但依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2)過多沿襲了《民事訴訟法》關于管轄的規定。《行政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的標準,關于地域管轄一般標準的規定,關于不動產案件的管轄標準,以及關于共同管轄、裁定管轄的標準,都不同程度地沿襲了民事訴訟管轄的規定。在行政訴訟制度建立之初,這一規定是必要的而且發揮了應有的作用,但是在發展過程中逐漸顯露出與現實的不適應性。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在諸多方面存在著差異,司法不統一、司法不獨立以及司法行政化、地方化對行政訴訟的影響更大,因此,管轄制度應根據現有情況作出新的規定。(3)司法地方化現象嚴重。司法權對行政權的依附在現實中造成了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和執行難的現象,法院很難站在公正的立場上裁判,因此有所謂“選準了管轄法院等于官司贏了一半”的說法。[5]管轄規則不是便于法院公正、有效審理,而是方便了“官官相護”。最集中的體現是司法地方化,行政審判受到地方政府、人大、黨委的非法干預,影響了行政案件的公正審理和裁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正當權益也沒有得到依法保護。因而,對我國行政訴訟管轄的規定進行改變和完善十分必要。
(二)完善行政訴訟管轄制度的建議
鑒于當前的行政訴訟管轄制度存在的諸多問題,提出以下完善建議:(1)提高行政級別管轄。一是規定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二是規定以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以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為被告的行政案件應由高級人民法院行使一審管轄權。這既是出于減少行政干預、保障司法公正的考慮,同時也因為這一類案件一般情況比較復雜,專業性更強,高級人民法院在人員素質、審判條件上都較中級人民法院有優勢,有利于案件的審理和裁判。而最高人民法院由于還有其他職能與任務,不宜增加一審數量,仍應依照現行法律規定。(2)擴大地域管轄中的選擇范圍。為了解決我國地域管轄中存在的問題,可以對現行的地域管轄制度作出如下改變:一是規定行政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轄由被告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是如果原、被告在同一個法院轄區的,原告可以申請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臨近區域的法院管轄。作出如此調整和改變,可以保證其原告訴訟權利的充分行使,更符合“平等原則”。而“擇地行訴”既能解決案件公正審理可能受影響的問題,又便于原告行使訴權,防止增加過多的訴訟負擔。
六、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
(一)現行的起訴期限規定存在的弊端
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制度主要由《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則所構成,《行政復議法》中也有一些規定涉及到起訴期限。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制度存在以下問題:(1)過多地考慮行政效率的需要,期限太短。行政管理和行政秩序需要效率是事實,但期限的設計要考慮的不僅僅是這個因素,還應當考慮法治的基本要求,最低限度必須使當事人能夠有比較充分的機會認識到自己的權利是否受到侵犯以及能夠提出法律救濟的請求。(2)規則內容不明確?!缎姓V訟法》關于起訴期限只有一條規定,它沒有考慮到實踐中各種復雜的情況,沒有考慮到行政行為不送達或未送達給有關利害關系人的情況,以及這種情況下確立多長的、怎樣的起訴期限是正當的;也沒有考慮到行政機關送達了行政決定而沒有告知訴權的情況,以及這種情況下相應起訴期限設計的正當性。(3)規則之間內容相互沖突。雖然立法和司法解釋關于起訴期限規定的條款不多,但內容仍然相互沖突。首先是起算點沖突?!缎姓V訟法》第39條規定的起算點是自當事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而《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起算點既有自當事人知道訴權或起訴期限之日,也有當事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之日,但都不以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之日為起算點。其次是不同的期限規則所體現的期限內涵和法治意義沖突?!缎姓V訟法》規定的期限制度強調的是當事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時間,而不管當事人是否知道行政行為的具體內容、與自己的利害關系和訴權等等,這種規定幾乎只是單純地規定了一個期限的起算點,而沒有考慮期限與當事人應當享有的起碼的取得法律救濟的正當機會和權利的內在關系,與法的公正之間的內在關系,而《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期限規定強調的是當事人知道訴權、起訴期限和內容,雖然標準并未完全統一,但考慮的正當因素比較全面,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公正保障當事人訴權的法治精神。再次是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與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存在內在沖突?!缎姓妥h法》第9條規定的提起行政復議的期限為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表面上看,復議申請期限與起訴期限沒有本質關系,但實際上有內在關系,而且相互矛盾,由于復議申請期限明顯短,在當事人可以任意選擇復議或訴訟的情況下,在復議申請期限屆滿后,實際上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當事人尋求法律救濟的時間機會是一致的,那么這種不一致實際上是一種法治精神的矛盾。在復議前置的情況下,復議申請期限的限制實際上剝奪了當事人取得司法救濟的權利,從而在本質上破壞了當事人取得法律救濟的時間機會應當一致的基本的法治原則。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復議申請期限明顯短于起訴期限,在復議前置的情況下,當事人超過復議申請期限后就不能再提起行政訴訟。實際上,當事人超過復議申請期限未必超過起訴期限,而且實踐中常常是當事人尋求法律救濟時超過復議申請期限而不超過起訴期限。(4)基本制度不健全,未規定行政訴訟時效的中斷或延長等問題。我國的民事訴訟中的訴訟時效制度中存在時效中斷和延長問題。同樣是主張訴權,同樣存在著有正當原因沒有及時行使起訴權的問題,為什么行政訴訟中就不能有時效的中斷和延長?即使認為行政訴訟中不應當規定時效中斷或延長制度,也有必要作出明確規定。因為民事訴訟中的相應制度極易讓人認為行政訴訟中也應當存在期限中斷和延長制度。雖然行政訴訟的起訴問題有一定的特殊性,有些與民事訴訟中相同的事實能否成為時效中斷或延長的理由值得研究,有一些問題在本質上是相同的,因而應當對時效中斷和延長制度作出具體規定。
(二)完善行政訴訟期限的建議
針對現行立法中存在的弊端以及實踐中的問題,筆者對行政訴訟期限提出以下完善建議:(1)將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統一為1年。針對現行法律對起訴期限規定得繁瑣、不易操作的弊端,建議將起訴期限統一規定為:一般起訴期限為1年,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計算,涉及不動產的最長保護期從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20年,其他行政行為的最長保護期自作出之日起5年。這種規定避免了期限復雜以及起算點復雜的問題,如現行的起訴期限起算點分別有“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等,這些規定過于復雜,不利于當事人以及法院掌握。因而,將起訴期限的起算點統一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十分必要。需要說明的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法律術語。所謂應當知道,是指盡管當事人否認自己知道訴權以及起訴期限,但法院有充分的理由認為行政相對人知道訴權以及起訴期限的,即為“應當知道”。同時,處于穩定行政法律關系的需要,規定了起訴的最長保護期限。最長保護期限為不變期間,即法院不得延長或縮短的期間。這一規定與民法中的最長訴訟時效的性質是一致的。(2)增加行政訴訟期限的延長、中斷的規定。訴訟期限的延長或中斷是訴訟時效制度的重要內容。因此,應在《行政訴訟法》中予以明確。因而,借鑒我國民事訴訟中的起訴時效的延長、中斷制度,不僅必要,而且可行。
注釋:
[1]馬懷德.行政訴訟范圍研究[c]∥.樊崇義.訴訟法學研究(第一卷).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321.
[2]潘昌峰.試論我國行政判決形式的局限性及其完善[j].行政法學研究,1997,(3).
關鍵詞:行政強制相對人;權益保障;行政救濟
中文文摘
隨著對人權保障的日益重視,以及我國行政強制制度相對混亂的現狀,本文主要研究了行政強制相對人權益保障問題。文章首先在對行政強制、行政強制相對人基本概念內涵進行梳理后,闡明了行政強制相對人權益的人身、自由權與財產權兩方面主要內容,提出了大力加強行政強制相對人權益保障問題。本文認為,行政強制相對人作為行政法律關系的相對人這一方,在合法權益保障方面,無論是從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在地位上都應達到與行政強制主體平等,兩者若處于天平兩端,這一天平應處于平衡狀態,這樣才是行政強制主體進行社會管理與服務的最佳狀態。首先,本文對行政強制及其相對人自身問題及國內環境與制度進行分析。介章分析了我國行政強制制度自身所存在的不足與缺陷以及這一行為本身所具有的侵益性與授益性雙重屬性的特性,并剖析了行政強制行為對其相對人權益造成侵害的根源性原因,即對行政強制相對人的正確認識存在偏差、行政強制權力被濫用的后果以及行政強制程序上的要求與效率上要求所發生的沖突三個方面;文章指出了加強行政強制相對人權益保障的重大現實意義,既有利于行政強制行為的順利實現,又有助于實現法的價值以及有利于實現依法治國,使社會達到更加和諧的狀態。同時,文章進一步從法理基礎、行政強制法律關系兩大角度詳細地論證了加強保障行政強制相對人權益的理論性依據,指出,加強保障行政強制相對人權益是保障人權的需要,促進民主進程的需要,規范行政強制權的需要;也是行政強制主體實現行政目的的需要,是行政強制相對人捍衛自身合法權益所提出的必然要求。
其次,本文博采眾長,為我所用。行政強制制度,不僅在我國較為混亂,在其他國家也有相同的處境。為此,這一制度的健全,除了致力于本國的發展與完善外,還應汲取各國有益長處。況且,我國在對行政強制相對人權益保障方面也是極為欠缺的,因此,對他國相對完善且合理的制度方式方面予以借鑒則十分必要。本文主要對行政強制制度方面較有代表性的美國、日本、德國三國相關制度予以介紹后,詳析了對其應予以借鑒的幾個方面,主要體現在程序的完善方面;權益的救濟方面,這方面主要強調了要突顯尊重相對人權益這一理念;法典化方面,主張完善行政強制制度的相關法律,使得對其相對人權益的保障有法可依;最后一方面強調保障手段應該多樣化,盡量從多角度對相對人權益進行有力保障。
最后,本文在以下幾個方面提出了加強保障行政強制相對人權益的具體對策:
第一,盡快出臺《行政強制法》,完善各相關法律法規;第二,注重發揮程序對相對人權益的保障作用,完善相關程序的建設與規范;第三,加大對行政強制相對人權益救濟手段的廣泛應用,改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中對行政強制相對人權益保障存有瑕疵的條款,同時主張對國家賠償方面條款進行符合時代需求的改變,即強調對《國家賠償法》進行適時修改;第四,強調行政強制主體真正做到權責一致,并從各個角度加強對行政強制運行的各方面監督,此外,還應大力提高全民法制素質,加強法制教育,提高法制觀念,培育國民尤其是相對人在遭遇行政強制行為時,知道如何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與義務,從而維護自己權益。同時強調,只有從各個不同方面同時進行建設,才能有力的加強保障行政強制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在研究領域與選題方面,文章對行政強制相對人權益保障問題進行了深入詳細探討,這一領域在國內尚屬新穎領域。文章對行政強制相對人地位與作用有了正確的定位與審視,并強調在實踐中突顯其地位與作用。在論證材料的整理與搜集方面,本論文除了搜集相關文字資料外,還大量搜集了現實中與行政強制相對人權益保障相關的生活素材,從而將其用法律的眼光去審視,并按行政法的邏輯去分析,提升加強行政強制相對人權益保障的現實依據與其必要性,進而闡明這是實現平衡論政府的一個重要方面。
在相對人問題上,本論文贊同方世榮博士在其《論相對人》一書中所闡明的相對人地位與作用觀點,只是本文進而將其在范圍上予以縮小,至僅限于行政強制行為所作用的客體對象上,從而提出行政強制相對人概念。文章論述了行政強制相對人內涵及其權益的主要內容,分析了行政強制相對人權益的重要性并剖析了其權益得不到重視的根源,這主要歸結于這樣三個方面原因:其一,中國長期的對行政權的壟斷,官本位思想嚴重,加上行政相對人是個較為新穎的概念,造成對行政強制相對人內涵和作用缺乏正確認識,或認識不到位。其二,中國長期以來,行政權力是無所不包,加上行政強制權自有特征,造成行政強制權力極易濫用的后果。其三,行政強制自身程序的要求與效率的沖突問題,導致很多情況下必須忽視其相對人權益,從而造成侵害。在這一分析論證基礎上,本文將行政強制相對人擺在了應該令人矚目與重視的位置,突顯應對其合法權益加強保障必要性。
在行政強制主體與其相對人關系問題止,本文通過對行政強制相對人權益保障問題的研究,得出行政強制主體與其相對人間關系應處于平衡狀態,不論行政強制主體自身的侵益性還是授益性特征,其均不能超越其應然限度,侵犯其相對人合法權益,這是現代政府依法行政與服務本質的核心要求和體現。并進一步分析了行政強制相對人的法律地位,突顯了行政強制相對人對政府依法行政、法治完善、權利本位提高所起到的積極作用,并因此主張應大力加強保障行政強制相對人權益,提出這是人權、民主、法制以及社會發展的需要,同時,這一權益保障也是社會進步的一種表現。
第1章緒論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處理交通事故的必經程序,其責任認定結果是確定罪與非罪的分界點,是民事賠償的基本依據,是行政責任承擔的基礎前提。故鑒別事故原因,明確事故責任意義重大。為此,《道路交通安全法》設事故處理專章予以規范。國務院也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下稱《條例》)、公安部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下稱《規定》)作為事故處理的配套細則,力求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納入法治化、規范化的軌道。
一、事故認定分析行政公權力運行結果
無論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條例》或是《規定》,均沒有以正式條文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作出定義。百度文庫將之定義為:是指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加以認定的行為。從更為科學性與簡略性特點總結,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針對道路交通事故參與主體的原因力大小,依職權作出的事故責任劃分。歸結起來,道路交通事故包含如下三方面的基本特征: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是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法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一款“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進行管理源于法律的授權,其職權包括對車輛登記、道路通行、事故處理等具有排他性的行政管理權力,并由此排除了其他行政機關或部門參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資格。具體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警或是發現存在交通事故后,應立即介入事故處理,并作出事故原因及責任的認定,這是主動履行行政職權的表現。同時,《條例》和《規定》還對事故認定的地域及層級管轄范圍作出了詳細規定,以在不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之間劃定公權力的行使范圍,防止職責不清帶來的管理混亂。
(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相對人是參與事故的各方主體
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是啟動事故認定程序的前提,事故認定結果則是對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的評價結果。每一起事故的發生,都是一系列主客觀因素的積累所致,這其中有侵害的責任方,也存在無過錯的受害方,還可能涉及第三方的行為介入。事故認定是對事故進行描摹分析,并在凌亂復雜的事故現場中找到事故的原因,并最終得出事故參與主體的責任大小。責任可劃分為全部、主要、次要及無責多個層次,該結果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發生原因的主觀評價,職權配置與專業化知識的相互結合是這一評價體系堅如磐石的內在支撐。評價結果若有差池,則會對事故主體的權利義務確認帶來不良影響,最終損害事故認定體系本身的權威度。
(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是融合專業技術特性的行政程序過程
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很多,有車輛保養不當引發的機械事故、有運行速度及荷載變化的影響、還有運輸環境多樣以及主觀判斷失誤等等因素。因此在事故責任的認定中,除了對事故現場及車輛進行準確的勘查外,對于事故認定中涉及的專業化知識,還需要依賴專業機構的鑒定和檢驗結論為支撐。以上程序設置,折射出事故認定具有專業化程度高、技術標準要求嚴等基本特點。同時,公安部制定的事故認定程序《規定》,要求事故處理人員具有執法主體資格,要履行身份告知義務,執行回避規定,并要進行大量的詢問調查工作,以規范的行政執法程序,保障事故認定實體結論的準確性。
二、事故認定的本質屬性分析行政確認行為
就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載體而言,《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以責任認定書的形式作出,并明確事故認定書系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該“證據”在法律上應界定為何種性質,存在如下認識上的差異:
(一)鑒定說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是對形成交通事故原因力分析形成的結果,對事故主體并不創設權利義務關系,這是持鑒定說的主要觀點。該說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是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實后,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出的鑒定結論。其本身并不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鑒定說堅持認為,事故責任認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運輸專業知識,按照科學規范的技術程序,確認交通事故參與各方當事人所應承擔的責任。這是涉及專業知識領域的認定行為,與鑒定人運用專門知識或技能,對技術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得出的結論并無二致。鑒定說還認為,在相關訴訟活動中,或是采信事故認定結論,或是不采信,但不能審查事故認定本身是否合法,由此絕對排斥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進行司法審查的做法。
(二)行政行為說
與鑒定書持不同意見的是行政行為說。行政行為說嚴格從行政行為的理論范式著手,認為道路交通事故屬于典型的具體行政行為。一是符合行為主體特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為事故認定行政主體,作出的事故認定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管理行為;二是符合行為目的特征,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并非私行為,而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為公共利益行使職權的公行為;三是符合行為對象特征,事故認定的相對人是交通事故的參與主體,具有對象上的特定性;四是符合單方性的特征,除輕微的交通事故由當事人自行協商外,事故認定無需征得相對人的同意。行政行為說還認為,事故認定雖不直接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但卻是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產生的根本前提,其會間接拘束當事人的權益。就此屬性,行政行為說將事故認定納入行政行為中的行政確認行為,即“指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定、證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
(三)兩種觀點的理論審視
就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本質屬性而言,持鑒定說的觀點在官方占絕對統治地位。但從以下幾方面比較,則鑒定說禁不起理論推敲,其更符合行政行為的特點。(1)主體權能不同。鑒定由具備專門知識和技能的人作出,鑒定主體并不具有唯一性。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受管轄區域及層級影響,具有唯一性特點。(2)事故認定啟動程序不同 。涉技術類的鑒定應申請而開展,非依申請并不主動實施。而事故責任認定不以申請為啟動要件,更多體現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主動依職權而為。(3)主體地位不同。鑒定機構只有資質高低之分,相互地位獨立。而責任認定的行政機關有級別之分,且上級公安交通機關有權撤銷下級公安交通機關的責任認定。(4)法律后果不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一經作出,就具有公定力、確定力與拘束力,而鑒定意見則要受到嚴格審查,存在相反證據時會限制其適用。
三、事故認定的權力控制分析監督模式的路徑選擇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對相對人權利義務影響巨大,應賦予相對人相應的救濟渠道,方符合依法行政的要義。就目前而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未納入司法審查范圍,其原因一方面受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系鑒定意見的影響使然,另一方面則是受最高人民法院與公安部聯合的《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所約束⑻。
(一)自我監督模式存在的問題
根據《規定》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這屬于層級救濟的范疇。雖然《規定》中沒有明確事故認定機關有糾正錯誤事故認定的權力內容,但撤銷本機關作出的事故認定結論,當是應有之意。無論是本機關自行撤銷或是上級機關依申請撤銷,《規定》所設計的監督機制,均屬于自體監督模式。從廣義上理解,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層級監督機制類似于行政復議程序,但卻沒有行政復議的程序嚴格。例如上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怎么進行復核,是否應當聽證,復核是否是終局程序等等程序性問題,《規定》都沒有涉及,更沒有對錯誤認定事故的責任設定處罰措施,故該層級救濟的監督機制設置亦存在缺憾。同時,自我監督模式的體系構建,衍生出糾錯程序的封閉性與秘密性特點,易于滋生絕對的權力,并致公權力的濫用與怠慢。
(二)適用于司法普遍管轄的原則
隨著社會分工日益專業化的進程,行政機關因管理的需要也不斷發展出獨立的管理部門,并擁有了專業技術層面的知識儲備,這是行政國家得以建立的基礎?!靶姓赡茉谑聦嵎矫婢哂袃瀯?,因為它擁有每一個行政領域的特殊專業知識。但是這不能夠成為排除司法控制的理由……”。因此,持專業技術因素以否定事故認定的行政行為屬性,并進而排除司法審查的學者過分強調了法律不能判斷的事實界限,卻忽略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是行使公權力這一最重要的特征。鑒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自體監督模式已不適應現代行政的發展要求,理應考慮司法普遍管轄原則的適用。司法普遍管轄,是指成文法對某機關的行為沒有規定審查方式時,該機關的行為并不因此不受法院的審查,行政機關也不因此而成為自己行為是否合法的最后判斷者⑾??v觀行政監督法律制度的所有內容,無論是《行政訴訟法》或是相關的法律規范,均未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排除在司法管轄的范圍以外。故此,應適用于普遍管轄原則,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納入可訴的行政行為范圍。
(三)司法審查全面性原則的適用
道路交通事故的鑒定論觀點與行政確認行為的論斷比較,并不能消除事故認定中存在的專業技術問題所帶來的疑惑,這也是持鑒定說的學者排斥非專業機構的人民法院審查其合法性的內在動因。但在公安部2008年出臺的《規定》第四十五條中,要求“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應當做到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這一條款內容在確認事故認定具專業特點的同時,也揉合了事故認定所必須遵循的程序。據該條內容作反向推定,如果事故認定違反了主體資格、管轄權限、公務回避等程序性事項,或是存在事實不清、事實與結果間無邏輯關系等實體問題,甚至于適用法律錯誤,都將影響事故認定的有效成立,這實際上是司法審查全面性原則的完整內容表述。司法審查全面性原則的適用,要求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形式及內容進行全方位的審視,這是司法審查介入道路事故認定的程序價值;通過嚴密的監督程序保障事故認定結果的公正性,這是司法審查介入道路事故認定的實體價值。當然,在司法審查過程中,當涉及交通事故認定的專業知識時,不宜侵入行政機關符合通常規則的判斷與考慮領域,這是尊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自由裁量權的根本體現,也是司法權與行政權的自然分野。
四、結語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作為行政確認行為,其認定的結果直接影響事故認定相對人的基本權益,因此應當給予利害關系人就事故認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與機會。值《行政訴訟法》修改之際,借用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理論研討,拓展司法監督審查的視野,強化對人身及財產權的保護力度,無疑具有現實的借鑒意義。
參考文獻
[1] 羅豪才,湛中樂主編.行政法學(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
[2] 姜明安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
1、內河交通運輸管理的需要
內河運輸的地位與作用。就水上交通運輸而言,內河運輸占有重要地位重要?!?005年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發展統計公報》數字表明,2005年全社會完成水路貨運量21.96億噸,在全社會水路貨運中,內河運輸完成貨運量10.57億噸,占全社會水路貨運量的48.1%;沿海運輸完成貨運量6.54億噸,占29.8%;遠洋運輸完成貨運量4.85億噸,占22.1%。從統計數字可以看出,內河運輸占我國水路運輸的主流,沿海運輸次之,遠洋運輸則處于最后一位。但水上運輸法制研究卻相對薄弱。構建內河水上交通運輸法體系,加強內河水上交通運輸法研究,促進內河水上交通運輸法治建設勢在必行。
內河水上交通運輸發展的需要。目前,我國部分地區已經進行“后汽車時代”,即游艇時代,這方面的法律規范需要完善,如游艇上的電話、電源、網絡,甚至排泄物排放問題的解決,需要國家的加強立法管理。
2、內河法治發展的需要
(1)內河水上交通運輸法制系統性的需要。內河水上交通運輸法必須形成自己的體系,非系統化的法制狀況造成內河水上管理的任意性,失去了法的可預測性、統一性。
(2)內河水上交通運輸法制建設的需要?!豆?、水路交通法規體系框架和實施意見》確立內河水上交通運輸法的六個子體系,為內河水上交通運輸法確立了基礎研究對象與研究框架。這六個子體系包括港口法規子系統、航道法規子系統、航運法規子系統、船舶法規子系統、船員法規子系統及內河交通安全法規子系統。但這六個子系統在法律層面的立法相對較少,一些基本的法律如《航道法》、《航運法》、《船舶法》、《船員法》都還沒有出臺,更不說《運河法》、《內河航運促進法》等相關的法律,內河水上法治建設離法制現代化的要求還有很遠的路要走。
(3)內河水上交通運輸法治化的需要。內河水上交通運輸的法律規范缺失,給內河發展帶來很多制約;因為法律規范不到位,很多內河建筑物較多,影響了航道的正常通行;內河投資體制不暢,內河航道建設相對落后,航道等級偏低;國家對內河水上運輸管理法治不完善,財政扶持政策不到位,內河水上交通運輸不科學等,從而出現“法律規定缺位而遵從其他規則”現象?,F實中內河水上交通運輸的規治更多是依靠的政策而不是法律。內河水上交通運輸法治呈“多樣化”現象:管理體制不同、主管部門不同、相同案件執法結果不同等,這也是多過依據政策管理所帶來的必然現象之一。
另外,內河水上交通運輸很多方面還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如內河岸線資源保護、內河港口規范、內河海事的處理救濟、內河船員特殊權益保護等都需要專門法律保護。
3、WTO及水路開放性的要求
加入WTO,首先應是政府的入世。入世所簽署的23個協議、492頁紙張里,只有2項條款涉及到企業,換句話說,履行承諾的是政府而不是企業。因此,加入WTO,首先要解決的是政府入世。中國水運業面對入世,既有機遇,也有挑戰。為了促進我國水運業的發展,完善我國內河水運法制化體系,通過加強對WTO規則的研究,加快法規建設,達到促進我國內河水上交通運輸發展的目的。WTO的透明度原則也要求各成員將有效實施的有關管理對外貿易的各項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司法判決等迅速加以公布,以使其他成員政府和貿易經營者加以熟悉,入世要求我國應在境內統一、公正和合理地實施各項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司法判決等。因此,完善我國內河水上交通運輸法是我國加入WTO必須完成的工作。
4、有利于法院正確適用法律,保護當事人權益
我國設有專門的地方海事法院,但內河海事處理卻與沿海有區別,不能按內河的特點對內河海事當事人的權益進行充分、有效的保護。這方面的研究滯后,立法不到位,是出現這種問題的原因之一。
構建內河水上交通運輸法的基本框圖
1、內河水上交通運輸法的基本原則確立
內河交通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于整個內河交通法制建設之中的總的指導思想和為內河交通法所確認或體現的根本法律準則。內河交通法的基本原則對整個內河交通法制建設具有指導作用,它既是內河交通立法的原則,又是執行法律、進行法制治理和處理法制問題的根本準繩,即它是包括內河交通的立法、司法、執法和守法在內的整個內河交通法制活動的總的指導思想和根本法律準則。
內河交通法的基本原則可以概括為:內河交通法治原則、內河交通效率原則、內河交通安全原則、內河交通參與原則等。
(1)內河交通法治原則。內河水上交通運輸法治原則是依法行政原則的具體化。
內河水上交通運輸法治原則是指從事任何內河交通行政管理行為都必須嚴格地依照憲法、法律及有關規定進行,不允許超越法定權限范圍,也不允許有任何法外特權。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層意思:內河交通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活動,即合法性問題。內河水上交通運輸法治原則要求內河交通主管機關在進行管理過程中,所有的行政管理行為必須有法定依據,這就是通常所理解的法律的明文規定;內河交通行政執法行為要符合法律精神,這就是一般學者理解的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問題。
(2)內河水上交通運輸效率原則。內河水上交通運輸效率是交通行為的根本要求,體現在交通建設、交通規劃、交通行為的各個方面,體現人們對交通行為的根本要求。水上交通與其他交通相比較,其經濟價值也是體現在其社會、經濟效率方面。效率或者效益,是指單位時間內完成的工作量。在經濟學上的效率是指投入的成本與產出的成果之間的比例,追求效率的目的是為了以最少量的投入獲得最大量的產出。法律效率就是指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結果與法律追求的目的之間的關系,即利用法律配置社會資源,以最小的法律成本實現最大法律目標的效率。
交通效率原則的另一方面是指交通行政主管機關在行使其職能時,要力爭以盡可能快的時間,盡可能少的人員,盡可能低的經濟耗費,辦盡可能多的事,取得盡可能大的交通事業的發展。
交通效率原則通過很多制度加以體現。例如時效制度,是指海事行政機關和事故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作為,待法定期限屆滿后即將產生相應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例如:事故報告制度;事故及時調查原則。從某種意義上講,制度也是一種效率的安排,以法律形式代替行政命令的內河水上交通運輸立法體系的發展本身既是一種進步,同時也是一種效率選擇。
(3)內河交通安全原則。交通安全體現在內河交通的各個方面:從航道建設,安全控制區設置,內河水上市場準入制度設置,危險貨物運輸專門管理制度,航行規則設置,船舶檢驗制度,船員資格制度,內河水上行政處罰適用等各內河交通制度的各種制度方面。
交通安全原則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交通行駛規則的設立方面;交通設施、交通標志設立方面;設立交通控制區制度方面;交通駕駛人員資質要求方面;交通運載工具管理方面。
交通安全是交通的根本的保障。交通安全也是治安權在交通管理中的體現。因此,安全管理也是交通管理中最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另外,交通安全在國家安全與國家經濟安全方面也有體現。如《港口法》第27條規定,港口經營人應當優先安排搶險物資、救災物資和國防建設急需物資的作業。
(4)交通參與原則。參與原則是指內河水上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應當盡可能為事故當事人提供參與行政管理的各種條件和機會,從而確保事故當事人實現程序權益,同時也可以使內河交通管理行為更加符合社會公共利益。參與原則的內容體現在內河交通行政管理的各個方面。主要表現在:參與權、知情權、就所知悉的事實陳述的權利、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異議、進行申辯和反詰的權利、不服處理結論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申請權等。
“一費制”是指在相關收費項目征收主體不變、性質不變、用途不變的前提下,將企業按規定應繳納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涉及行政審批前置條件的經營服務性收費,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統一審核,一次性收取的辦法。
二、涉企收費“一費制”管理改革的必要性
從目前情況看,各地對企業的收費為多頭征收,不同部門會在不同時間到企業收費,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生產活動,不利于企業健康快速發展。實行涉企收費“一費制“改革,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轉變工作作風,提高行政效能,減輕企業負擔,規范收費行為,實現涉企收費的公平、公開、自愿、便利,進一步營造良好的經濟發展環境,推動各地經濟快速、健康發展。
三、涉企收費“一費制”管理改革堅持的前提和原則
涉企收費“一費制”改革要堅持在相關收費項目征收主體不變、性質不變、用途不變的前提下,將企業按規定應繳納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涉及行政審批前置條件的經營服務性收費,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統一審核,一次性收取的辦法。實行涉企“一費制”,對企業來說是一件好事,企業對于該繳哪些費、繳多少費,能夠做到心中有數。同時銀行收款、票款分離的收費方式,使財政專戶管理和收支兩條線管理等方面得到了進一步加強,減少中間環節。還可以使企業騰出更多的時間從事生產經營管理,集中精力謀發展。同時也有效遏制像亂執法、亂收費的行為及吃、拿、卡、要等不廉潔現象。
涉企收費“一費制”改革要遵循以下三個原則:一是規范收費行為的原則,二是減輕企業負擔的原則,三是減少辦事環節,提升服務質量的原則。通過這些工作,使執收部門能真正為企業服務,為地方經濟發展服務。
四、涉企收費“一費制”改革的探索
各地如何搞好涉企收費“一費制”改革,主要涉及兩方面的問題,一是具體改革內容的確定,二是工作機制的確定。
(一)具體改革內容的確定
涉及的問題包括如何合理確定執收單位、收費項目、繳費企業及運行程序。
1、納入改革的執收單位。原則上應當將所有涉企收費執收單位納入 “一費制”改革范圍,前期可選擇部分收費項目較多,金額較大的單位進行試點。
2、納入改革的收費項目。在維持原征收管理范圍不變的前提下,可先選擇一批征收數額相對固定,征收程序相對簡捷,企業繳費比較自覺的收費項目納入首批改革范圍。并根據中央、省收費政策的調整,及時變更。以后收費項目在逐步擴大,直至覆蓋全部項目。
3、納入改革的企業。重點收費項目涉及的企業,均可申請納入“一費制”管理范圍。待完善后,逐步推廣到其他企業。
4、涉企收費“一費制”的運作程序。一是執收單位和企業,參照前三年實際收繳規費情況,核實收費標準、征收金額等收費要素,核定年度涉企收費計劃。二是涉企收費管理機構組織執收單位和企業簽訂年度繳費協議。三是涉企收費管理機構依據繳費協議,填制、下達涉企收費“明白卡”,通過一張“明白卡”完成告知事項,并出具《非稅收入繳款書》。四是繳費企業持《非稅收入繳款書》,到代收銀行辦理繳費手續。
(二)工作機制的確定
涉企收費“一費制”改革涉及多個部門,需要明確劃分職責權限,因此,緊靠財政等單個部門無法有效完成,因此必須建立一種多部門聯動機制。一是各地要成立涉企收費“一費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在領導小組領導下,由監察部門、財政部門、物價等部門牽頭,市涉企收費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涉企收費“一費制”改革工作的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包括政策落實、征收管理和監督檢查三個層次的組織工作體系。各方面的主要責任分工如下:
監察部門:對涉企收費“一費制”改革工作進行指導;貫徹落實有關涉企收費的政策,查處涉企收費違規違紀案件;負責審批“一事一議”進企收費事項;牽頭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定期通報涉企收費管理情況,研究涉企收費管理工作,及時解決存在問題。
財政部門:貫徹落實中央、省涉企收費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涉企收費政策;完善非稅收入預(決)算管理制度,加強收入支出管理;負責組織實施涉企收費“一費制”改革工作;負責涉企收費程序的運行管理,協調執收單位和繳費企業等方面的關系;印制、發放涉企收費“明白卡”;負責涉企收費收入匯繳賬戶管理,組織收費資金結算、清算;受理涉企收費違規違紀問題的舉報投訴,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物價部門:貫徹落實涉企收費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涉企收費政策;對涉企收費“一費制”改革進行收費標準等方面的業務指導;負責涉企收費標準(價格)監督檢查工作,查處涉企收費標準(價格)違法違紀行為;制定《涉企收費項目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涉企收費執收單位:嚴格執行涉企收費政策;按照現行收費政策,核實收費要素;負責涉企收費的催收、催繳,登記涉企收費臺帳;加強本單位執收人員和財會人員的培訓,提高業務水平,為企業提供良好服務;對本部門涉企收費聯絡員進行監督管理。
五、涉企收費“一費制”改革配套措施
(一)建立涉企收費聯絡員制度,完善服務機制,把規范涉企收費與服務經濟發展結合起來。在涉企執收單位和“一費制”管理企業中,選聘一批政治素質高、業務精通、清正廉潔的同志任聯絡員,及時了解企業發展和經營環境狀況,有針對性地向企業提供政策咨詢、開展業務指導。
(二)實行“首違不罰”和罰款會審、聽證制度 在完善“首違不罰”制度的基礎上,確定針對企業“首違不罰”的行為,全面推行“首違不罰”制度,嚴格規范對“一費制”企業的罰款。一經發現違規行為或“三亂”現象,堅決查實并追究有關執收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三)嚴格執行涉企檢查收費罰款登記備案制度。凡“一事一議”事項,在報請市“一費制”改革領導小組登記備案后,持領導小組簽發的備案證明方可進企收費。凡未經登記備案,進企檢查、收費、罰款的,一律按“三亂”查處。
在企事業單位的財會工作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包括稅務師事務所)的業務中,從業人員不但要掌握會計知識,還要熟知稅法。正如美國著名會計學家亨德里克森在《會計理論》一書中寫到:“很多小企業,會計的目的是為了編制所得稅申報表,甚至不少企業若不是為了納稅根本不會記賬。即使對大公司來說,納稅也是會計師們的一個主要問題。稅法對于提高會計實踐水準具有極大影響,并促進一般會計實務的改進及一致性的保持。通過稅法還可以促進會計觀念的發展”。此外,根據我國國家人事部披露的一份人才需求預測顯示,會計類中的稅務會計師成為需求最大的職業之一,由此可見開設稅法相關課程的必要性。在這里,“稅法”相關課程主要包括《稅法》、《稅務會計》、《稅收籌劃》、《稅收實務》和《國際稅收》等課程。而這些課程該在哪些專業開設,如何開設,應包括哪些主要內容,都值得在教學中認真探討。
一、高等工科院校稅法課程的開設現狀
高等工科院校相對于高等財經院校來說,在培養目標上更應側重于培養實用型而不是研究型的專業人才。而目前高等工科院校在開設的“稅法”相關課程上普遍存在以下問題:
(一)開設“稅法”課程的專業偏少,普及性不足
目前,稅法課程一般只在財會專業開設,其他專業并未開設相關的課程。實際上稅法的相關知識不僅是財會專業必不可少的,對于其他專業也有普及關于稅法基本知識的必要。因為不論是企事業單位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還是個人的日常生活,都與稅收息息相關,讓大學生熟悉了解稅法的相關知識,自覺、準確、及時地履行納稅義務,既有利于日后的實際工作和個人的日?;顒?,同時也有助于建立和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
(二)在財會專業所開設的“稅法”相關課程未成體系,專業性不強
在會計專業所開設的“稅法”相關課程中,有的院校是《稅法》,有的院校是《稅務會計》,還有另再開設《稅收實務》課程的;而在財務管理專業有的是《稅法》,有的是《稅收籌劃》,有作為考試課的,也有作為考查課的,從而導致所開設的課程在內容上比較混亂,專業性不足,缺乏系統性。特別是有的院校所開設的課程缺乏“稅務會計”和“稅收籌劃”的系統知識,而這正是實際工作中最常用、最需要用的,“稅務會計師”也是社會最需求的職業之一。
此外,隨著經濟的全球化,企業對外貿易日益增多,海外投資也日益增多,相應地,社會和學生對于國際稅收知識的需要也更加迫切,因此也有必要增設《國際稅收》課程,介紹有關知識。
(三)缺乏實踐環節或實踐環節偏少
稅法是一門實務性很強的學科,強調的是涉稅的實際操作,即對企事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或個人日常生活首先要分析其是否涉及到稅收問題,進而對所涉及到的稅種正確地進行納稅申報,在積極履行納稅義務的同時,也能充分享有納稅人應有的權利。社會普遍需要的是實用型的人才,而大學生缺少的正是實際工作的經驗,所以應在教學中加強實踐環節,為學生盡快適應實際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
二、開設《稅務會計》和《稅收籌劃》課程的必要性
(一)是適應會計制度和稅收制度改革的需要
由于會計和稅法的目的不同,使得按照會計方法核算的會計收益與按照稅法計算的應稅收益產生了不同程度的差異。這種差異是客觀存在和不可避免的,而且隨著會計體制和稅收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在不斷的加大。特別是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頒布了一系列會計和稅收的法律法規,如頒布實行了《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以及2006年頒布于2007年施行的39項會計準則,在稅收方面也不斷地在修訂調整有關規定,這些法律法規的頒布執行都使這一差異愈加明顯。由此要求企業納稅時,必須合理準確地計算企業的應稅所得,以保證企業正確地履行納稅義務,減少納稅風險,有效行使稅法賦予的權利,合理進行稅收籌劃。因此,為了適應納稅人納稅的需要,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稅務會計必須從財務會計中獨立出來,并合理進行稅收籌劃。
(二)是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需要
隨著稅法的逐步健全以及稅收征管的加強,企業越來越感覺到稅款的繳納在整個資金運作中的重要性。納稅人從自身的利益出發,需要對納稅活動的全過程進行管理,包括事前籌劃、事中核算和事后分析等。一方面,納稅人對納稅活動進行核算和監督必須符合稅法要求,按稅法要求履行納稅義務,通過稅務會計課程的開設系統地進行研究;另一方面,納稅人也應保障、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做到合法合理地“節稅”。納稅籌劃是我國稅收法制逐步完善情況下企業的必然選擇,也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必然要求,這就需要開設“稅收籌劃”課程加以引導和研究。
(三)是加強國家稅收征收管理的需要
2001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稅收征管法》對于加強稅收法制,強化稅源管理,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納稅人首先應按照稅法的規定核算稅款的形成、計算、繳納、退補等與納稅有關的經濟活動,準確、及時地進行納稅申報,同時也為稅務機關檢查其納稅義務的履行情況提供依據。這要求企業會計人員不但要掌握會計專業知識,還須熟知稅法,熟悉稅務會計的知識。此外,國家稅務機關在對納稅人采取稅收籌劃進行認可的同時也在積極引導納稅人正確進行稅收籌劃。因為鼓勵納稅人依法納稅、提高納稅意識的辦法是讓納稅人充分享有其應有的合法權利,這就需要有納稅籌劃。因此稅務會計和稅收籌劃都是重要的必修課程。
三、稅法相關課程的專業設置及在課程體系中的地位
根據稅法相關課程的教學內容,建議在高等工科院校的不同專業方向開設不同的課程,建立合理的課程體系。
會計專業(會計學方向)應開設《稅務會計》必修課程,至少60學時;《稅收籌劃》作為選修課程,30學時;28學時的《國際稅收》為選修課。另外,應增加《稅務會計》課程設計的實驗環節?!抖悇諘嫛氛n程的選修課為《會計學原理》課程,平行或選修課為《中級財務會計》、《財務管理》和《成本會計》等課程。
會計專業(注冊會計師方向)依然開設《稅法》必修課程,50學時;《稅收實務》40學時的必修課;28學時的《國際稅收》選修課。同時增加《稅務實務》課程設計的實驗環節。
財務管理專業應開設《稅收籌劃》必修課程,安排40學時;40學時的《稅務會計》必修課程;28學時的《國際稅收》選修課。另外,應增加《稅收籌劃》的實驗環節。《稅收籌劃》課程的選修課為《會計學原理》、《中級財務會計》和《財務管理》等課程。
其他財經專業如市場營銷專業、生產管理專業等,應開設《中國稅制》30學時的選修課程,主要是普及“稅法”的基本知識。
四、所開設的稅法相關課程的主要內容
(一)《稅務會計》課程的主要內容
《稅務會計》主要介紹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有關涉稅業務的稅務會計處理,而《財務會計》課程中涉及到的相關內容,原則上不需再作介紹了。
1.稅務會計概述。主要介紹稅務會計的概念、對象與目標、基本前提、一般原則和稅收制度等。
2.主要稅種的稅法及其稅務會計處理。這部分是本課程的主要內容和重點內容。分別按各具體稅種介紹我國現行各稅種稅法的基本內容、應納稅款的計算及其會計處理方法,包括有關納稅憑證、納稅申報表的填制與審核,稅款的申報、繳納和補退及如何對會計和稅法的差異進行納稅調整。其中重點介紹流轉稅和所得稅。
(二)《稅收籌劃》課程的主要內容
1.稅收籌劃概論。主要介紹納稅籌劃概念、原則、形式和種類等。
2.稅收籌劃的技術與方法。主要介紹國內稅收籌劃的基本技術和方法;簡要介紹國際稅收籌劃的主要方法。
3.我國現行主要稅種的稅收籌劃。介紹各稅種的稅收籌劃,主要圍繞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
4.企業經濟活動的稅收籌劃。主要圍繞企業的設立、并購與重組、投資決策和融資決策的稅收籌劃。
(三)《稅法》課程的主要內容
1.稅法概論。介紹稅法的概念、稅收法律關系、稅法的制定與實施、我國現行稅法體系、我國的稅收管理體制等有關稅法的基本理論。
2.主要稅種的稅法。主要介紹我國現行稅法體系中主要稅種的稅法相關規定,包括各稅種的納稅義務人、征稅范圍、稅率、應納稅額的計算、稅收優惠、征收管理與納稅申報。
3.稅收征收管理法。介紹稅收管理法的基本內容,包括稅務管理、稅款征收、稅務檢查和法律責任。
4.稅務行政法制。簡單介紹稅務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
(四)《稅務實務》課程的主要內容
1.稅務實務概述。簡要介紹稅務的概念、范圍與形式、法律關系與法律責任等基本概念。
2.稅務登記實務、發票的領購與審查實務。
3.建賬建制、實務。
4.企業涉稅會計核算。主要介紹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涉稅經濟業務的會計核算,重點是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的會計核算。
5.納稅申報實務。介紹各稅種的納稅申報,重點是增值稅和所得稅的納稅申報。
6.納稅審查實務。
7.稅務咨詢。簡單介紹稅務咨詢的形式、內容,詳細介紹稅收籌劃的有關內容。
(五)《中國稅制》課程的主要內容
從稅收制度的角度介紹有關稅法的基本概念及現行稅法體系各稅種稅法的基本內容,側重于有關稅收制度的基本知識的普及。
(六)《國際稅收》課程的主要內容
了解和熟悉國際稅收學的基礎知識,掌握國際稅收學的基本理論與實務。
五、改進教學方法,增加實踐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