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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歲的劉女士,因肩部著涼受寒疼痛不止,她聽說拔火罐能祛寒止痛,便買了火罐讓丈夫在家為其治療。由于肩部疼痛難忍,她治病心切,火罐一拔就是半個多小時。結果,疼痛癥狀確實大大地緩解了,可起罐后劉女士卻發現施治部位突起了兩個亮晶晶的大水皰。
健康“儲備”筆記:拔火罐法通過負壓將杯罐吸附于皮膚,加強局部組織的氣體交換,來達到行氣活血、舒筋活絡、消腫止痛、祛風除濕的目的。拔火罐的時間并非越長越好,而是以10~15分鐘為宜。如果時間過長直到拔出水皰,則可能會引起皮膚感染。拔火罐時應注意:
1.拔火罐的地方要選在肌肉豐厚且具彈力、無毛發部位,像背部、小腿肚。神經與主要動脈經過處、頸部側面和前面不應拔火罐,以免高壓造成血栓導致中風,甚至死亡。
2.密切觀察,若出現頭暈、惡心嘔吐、面色蒼白、出冷汗等不良反應,應及時停止,并讓患者仰臥休息。
3.當拔火罐時間過長或吸力過大而出現水皰時,可涂龍膽紫,覆蓋紗布保護。如果水皰較大,可用注射器抽出皰內液體,然后涂上外用消炎藥物,用醫用紗布固定。拔火罐后不能馬上洗澡。
禁忌證:患有心臟病、血液病、皮膚損傷或水腫、肺結核及各種傳染病、癌癥患者以及婦女月經期、孕期和身體極度衰弱者。
刮痧起效先辨證
42歲的趙先生因開空調睡覺,晨起后便覺頭痛、鼻塞、頸背痛、神疲乏力等。于是,其愛人利用掌握的刮痧知識為其施治,治療一次后癥狀基本消失。然而,同樣是感冒,體弱多病、伴有發熱的張大伯,在家里刮痧卻越刮臉色越蒼白,人也更加虛弱。
健康“儲備”筆記:通過刮痧器具對刮治部位進行反復刮動,起到疏通經絡、活血化淤的作用。雖然風寒感冒采用刮痧療法效果十分明顯,但如果感冒是以發熱為主(癥見發熱重、咽喉紅腫、鼻塞黃涕、口渴喜飲等),則不宜單一進行刮痧。此外,老人、小孩由于體質較弱,若刮痧操作不當,就會加重病情,或引發其他身體不適。刮痧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刮痧并非越痛越有效,也不是刮得又黑又紫才好。因此,刮痧不宜過度用力,也不要刮時間太長,以皮膚出痧后呈現微紅色或紫紅色為宜。
2.初刮時應先試刮3~5次,若見皮膚青紫而患者并不覺痛者,為本療法適應證;如見皮膚發紅、患者呼痛,則非本方法適應證,應就醫治療。
3.刮痧對皮膚有一定的損傷,故兩次刮痧時間應間隔5~7天。
禁忌證:急性傳染病、重癥心臟病、高血壓、中風及皮膚有潰爛、損傷、炎癥均不可刮痧。女性妊娠、經期,腹、腰、骶部位禁刮。
私人推拿頸椎遭殃
48歲的周女士患有頸椎病,便去私人推拿按摩店進行推拿治療。推拿時,按摩師扳住她的頭左右轉,又拎起她的一只手猛地一抖。周女士頓時覺得手麻、頭暈、惡心,接著就嘔吐、口齒不清。醫生對她的診斷是:頸椎扭傷、外傷引起頸一、二椎半脫位。
健康“儲備”筆記:正確的推拿能實現疏通經絡、推行氣血、扶傷止痛的目的,可如果手法粗暴或者錯誤,輕者造成身體不適或扭傷,重者可致癱瘓。推拿的手法復雜,分為按、摩、推、拿、揉、捏、打、顫等,其中最容易出問題的是扳法和牽引。如果扳的力道、方向控制不好,牽引的重量、角度有誤,就非常容易致傷。從臨床來看,頸椎損傷引起得比較多,主要由脊髓受到損傷引起,也有腰椎損傷所致。關于推拿還應注意:
1.推拿應先慢后快,剛柔并用,先輕后重,用力適中,以舒服酸脹為原則。
2.扳法、牽引法、腰部旋轉法等,一定要請具有專業醫師資格的按摩師來做,切不可自行施治。
3肩周炎早期、骨折的初期、關節脫位復位后之初不宜推拿。急性扭傷要48小時后無腫脹方可推拿。
禁忌證:各種危重病患者、皮膚病較重者以及婦女經期、懷孕5個月以上的孕婦、出血性疾病患者。
艾灸女性經期需斟酌
34歲的陳女士患有腰椎間盤突出癥,常出現腰痛癥狀。她聽說艾灸治腰痛效果好,便自行在家艾灸。施艾灸兩次后,腰痛癥狀明顯減輕,可劉女士卻發現剛剛告別的例假又來了,這讓她驚恐萬分。咨詢老中醫后得知是艾灸導致,她立即停止了灸療,3天后身體才恢復正常。
健康“儲備”筆記:艾灸療法是用易燃的艾絨在體表經穴或患病部位進行燒灼、溫熨,能溫經通絡、活血化淤、扶正祛邪。但因為艾灸有促進活血化淤的功效,灸后也許會增加經量,所以如果經量較多的女性,最好避開經期艾灸,以免經期延長;如果平時經量比較適中,而灸后經量增加,那就暫停;如果平時經量偏少,經期就可以灸療。初學者最好先用簡單易行的艾條溫和灸法,即距體表3~5厘米(嬰幼兒可稍遠些)固定熏烤,一般熏烤5~10分鐘,至局部有溫熱舒適感而無灼痛,皮膚稍呈紅暈為度。另外,還應注意:
1.防止燒傷,尤其對局部皮膚知覺減退及昏迷患者更要掌握。
2.做好防護,為防艾火掉下燒傷皮膚與燒壞衣褥,可用硬紙片剪一小孔,只暴露施灸部位。
(2)調查對象年齡。本次調查主要針對中老年人,現將調查對象按年齡分為四組,各組人數如下圖所示:
二、環境因素
1.調查對象的居住情況
在衡水市桃城區的132名被調查者中104人的居住地附近有公園,而在景縣的141名被調查者中僅有65人的居住地附近有公園
2.一個月平均的看望者次數
3.您感覺自己在家中是否得到了足夠的尊重
對這一問題,273名被調查者中僅2人認為自己在家中未得到足夠的尊重。
三、行為特征
1.經濟地位
(1)平均月收入:
(2)收入的主要來源:
2.日常活動
(1)是否積極參與社區的活動?
(2)是否吸煙?
(3)一天利用多長時間鍛煉身體?
3.信息技術的使用情況
(1)您是否利用網絡獲取健康知識?
(2)您是否愿意接受遠程治療?
(3)不愿意接受遠程治療的原因是什么?
4.服務使用情況
(1)平均多長時間進行一次體檢?
(2)健康狀況與滿意度?
(3)您認為自己健康水平如何?
對社區衛生服務或鄉鎮衛生院的服務的滿意程度調查表:
滿意度
項目 很滿意 較滿意 一般 不滿意 非常不滿意
服務環境 18.2% 29.2% 33.5% 19.1% 0
服務態度 20.8% 26.6% 40.1% 12.5% 0
服務效率 12.2% 26.6% 40.1% 21.1% 0
費用報銷的方便程度 17.3% 23.1% 41.6% 11.4%
提供預防性醫療服務(注射疫苗、體檢等) 6.2% 24.6% 49.7% 19.5% 0
就醫距離 31.2% 21.7% 24.3% 22.8% 0
醫務人員的素質 6.7% 46.7% 26.1% 14.6% 5.9%
等待服務時間 19.1% 38.2% 24.7% 16.5% 1.5%
四、總結
通過此次調查,我發現本次調查地區的城鄉居民在居住模式、健康行為與醫療行為存在以下特點:
當前,“看病貴”已成為社會熱點和焦點,“看病貴”反映的就是居民醫療保健消費支出增幅過快、水平過高。醫療保健居民消費增長快盡管當前我國醫療保健消費總體水平不高,但是醫療保健居民消費卻增長很快。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鄉居民醫療保健消費支出的增長速度一直保持在15%~30%左右,高于發達國家13%的增長率[6]。醫療保健消費的快速增加,反映了廣大人民群眾對身體健康的關注程度在不斷提高,在身體健康方面的投資意愿在日益增強。醫療保健消費支出占居民生活消費支出的比重上升1991~2006年,我國居民生活消費的8項支出構成排序發生了明顯變化,食品支出雖然仍位居第一,但比重已快速下降(下降18.04個百分點),醫療保健支出所占比重快速增長,從1991年的2.21%上升到2006年的7.14%,上升了4.93個百分點,見表1。醫療保健消費人均支出居各類消費性支出增幅之首1998~2007年,我國城鄉居民醫療保健消費人均支出從205.16元增長到699.09元,增長了2.4倍,年均增長速度14.59%,成為居民消費增長的“領頭羊”,見表2。居民醫療保健消費支出增速快于收入增長1998~2007年,我國城鄉居民醫療保健消費人均支出的年均增長速度達到14.59%,超過了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年均增長速度(10.92%),醫療保健消費支出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從3.78%提高到5.07%,提高了1.29個百分點,特別是城鎮低收入家庭,醫療保健消費增速明顯超過其收入增長幅度,低收入居民家庭醫療消費占生活消費份額過大,影響生活質量的提高。對于可支配收入水平較低的城鎮居民家庭,由于醫療消費支出的增加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可支配收入的增加,而且低收入居民家庭醫療保健消費支出的增長高于消費性支出的增長,導致收入越低的居民家庭醫療消費支出擠占正常消費的情況越嚴重[7],不僅嚴重影響了生活質量,而且導致醫療消費支出壓力增大,形成惡性循環,見表居民對醫療保健服務的要求越來越高除了量的急劇增長外,城鄉居民對醫療保健服務質的要求也越來越高、越來越多樣化。為此,大多數醫療機構都開設了特需門診及特需病房、添置了先進的設備儀器、建立了各式各樣的??浦委熤行摹⒃黾恿藱z查治療的項目、采用了不同的管理模式,為廣大病人提供更加高水平、高質量的服務。居民對基本醫療的有效消費不足盡管當前醫療保健居民消費支出增長快、要求高,但居民對基本醫療的有效消費卻仍顯不足。全國衛生服務調查顯示,1998年我國居民兩周未就診率為38.5%,2003年提高到48.9%,2008年回落至37.6%;其中2003年農民的兩周未就診率達到45.8%,兩周未住院率超過30%,31.4%的農民有病采取“自我醫療”的方式[8]。居民兩周未就診率、未住院率較高,顯示基本醫療的有效消費不足。
醫療保健公共消費低對其他消費產生了“擠出效應”
1.2心理社會健康狀況心理社會健康是全面衡量老年人健康狀況的一個不容忽視的方面。有調查發現約八成以上老年人處于心理健康的臨界點或亞健康狀況。主要表現有孤獨、自卑、空虛、失落、失眠、易怒、反應遲鈍、情緒反復等癥狀,而文化程度、經濟狀況、婚姻狀況、軀體患病情況以及家庭與社會支持系統是影響老年人心理健康的主要因素。此外,還有部分老年人,因不能全面正確的提供病史,使其所患病不易被發現。
2.社區老年人醫療保健存在的問題
2.1專業醫院及人員缺乏目前國內現有的醫院,絕大多數都屬于綜合性醫院,專門服務于老年人的醫院和機構少,其從業人員的專業水平也良莠不齊,多數未經過老年醫學的專門訓練,且條件較差,故難以應對迅速增長的老年人群的醫療保健需求。
2.2家庭贍養功能弱化人口高齡化,獨生子女政策等,使傳統的家庭贍養功能弱化,家庭對老年人照料護理日見不足。因此,老年人對在社區開設老年專門門診、護理站及康復機構有一定需求。
2.3經濟問題經濟原因也是影響社區老年人醫療保健需求的一個因素。進入市場經濟社會,大多數醫院的醫療費用不斷上漲,部分條件較好的老年醫療護理機構及設施只能滿足少數有經濟支付能力老年人的需求。而目前國內收費低廉的社區醫院及機構還不多見。還有部分老年人因行動不便、無人陪護等原因,使醫療保健需求難以實現。
3.社區老年人醫療保健之對策
3.1建立完善老年人醫療保健體系老年醫療保健體系應以社區為中心,以家庭為單位,把為老年人提供綜合性、連續性的醫療保健服務列為社區衛生服務的重點。服務模式應從單一醫療向集醫療、保健、康復、健康教育等為一體的模式轉變。服務方式應由患者上門轉變為走出大門,深入社區、家庭,使老年人及家庭了解發病原因、治療方案及康復方法,并提高老年人的自我保健意識,改善飲食營養,改掉不良生活習慣,正確合理地使用藥物,從而提高老年人的生命質量。
3.2逐步實施網絡化管理目前,我國已初步建立起了社區衛生服務網絡,為實施社區老年人群的醫療保健服務打下了良好基礎。因此,我們應該充分利用原有的三級醫療網,針對老年人醫療保健服務的特點,進行功能定位,進一步強化各級醫療機構的老年病防治功能。加強對老年疾病的監測,控制慢性病,預防老年人傷殘的發生,以及進行心理慰藉等疏導并漸進地擴大覆蓋面,逐步完善社區老年人醫療保健服務的網絡化管理。
[中圖分類號] R195 [文獻標識碼] C [文章編號] 1674-4721(2013)02(a)-0162-03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及市場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農村剩余勞動力流向城市和經濟發達地區謀求工作,形成規模龐大的流動人口群體,他們為社會和經濟發展帶來活力的同時,也給醫療衛生保健事業帶來新的問題[1]。浙江省慈溪市是長江三角洲經濟圈南翼環杭州灣地區的縣級市,目前流動人口總量已接近當地戶籍人口數,并且流動人口結構發生較大變化,由過去分散、單身外出式流動向家庭型、舉家遷移的形式轉變,流動兒童的比例越來越高,流動兒童的健康問題引起了政府和社會的廣泛關注。本研究通過對居住在浙江省慈溪市境內的2 963例流動兒童進行抽樣調查,了解他們對基本醫療保健服務利用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探討為流動兒童提供醫療保健服務的適宜模式和管理的政策建議,以期逐步實現流動人口基本醫療保健服務的均等化。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按照慈溪市20個鎮(街道)流動人口登記數量,按比例確定每個鎮(街道)的流動兒童抽樣調查數量,共計3 000例。樣本納入標準為年齡小于6周歲的兒童,并且隨其父母在當地居住半年以上,其父母均為非本地戶籍。調查人員于2012年6月~2012年8月按各鎮(街道)確定的樣本數對轄區內居住的流動兒童進行隨機調查,其中37例的回收資料不全,予以剔除,共有2 963例納入研究對象。
1.2 研究方法
對各鎮(街道)的調查員進行業務技術培訓,統一調查項目和質量控制措施。調查員根據轄區內的流動兒童情況入戶對兒童的看護人進行現場問卷調查,指導被調查對象按要求逐項如實回答調查內容?,F場調查結束后對調查數據進行統計、匯總、分析。
2 結果
2.1 流動兒童家庭基本情況
被調查的2 963例兒童中,男性1 570例,占52.99%;女性1 393例,占47.01%。家庭構成為父母加孩子的核心家庭共1 915例,占64.63%;家庭中有父母加祖父母或其他人員的共1 048例,占35.37%。居住環境為簡易出租房的共2 348例,占79.24%;為單元房的共378例,占12.76%;為大雜院或其他用房的共237例,占8.00%。家庭月收入少于3 000元者1 053例,占35.54%;在3 000~5 000元者1 550例,占52.31%;大于5 000元者360例,占12.15%。孩子由父母親照看者2 543例,占85.83%;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照看者405例,占13.67%;由保姆或其他人照看者15例,占0.50%。
2.2 流動兒童基本醫療保險情況
被調查的2 963例中,隨家庭成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者1 281例,占43.23%;無任何醫療保險者1 682例,占56.77%。
2.3 流動兒童健康管理情況
被調查的2 963例中,前1年內接受過兒童健康檢查者2 550例,占86.06%;未參加過兒童健康檢查者413例,占13.94%。接受過新生兒疾病篩查者2 457例,占82.92%;未接受過新生兒疾病篩查者506例,占17.08%。3周歲以下兒童者1 356例,按兒童健康管理服務規范要求進行系統管理者696例,占51.33%;未達到系統管理要求者660例,占48.67%。
2.4 流動兒童預防接種情況
被調查的2 963名兒童中,定期接種疫苗者2 882例,占97.27%;未按規定接種疫苗者81例,占2.73%。
2.5 流動兒童患病就診情況
在被調查的2 963例中,前2周內感到有身體不適或患過病者594例,占20.05%。詢問這些患兒的就診去向,去社區衛生服務站醫治者138例,占23.23%;去醫院醫治者351例,占59.09%;去私人診所醫治者29例,占4.88%;去藥店買藥治療者68例,占11.45%;未采取醫治措施者8例,占1.35%。
3 討論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人口從農村向城市、內地向沿海發達地區流動現象漸趨明顯,并由過去的個體流動逐漸轉變為家庭遷移,婦女和兒童在整個流動人口群體中所占比重逐年增加,這一特殊人群的醫療保健服務水平已經成為本地區社會、經濟、生活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2]。流動人口多數收入低、居住地的生活條件和衛生狀況相對較差,往往缺乏基本的醫療衛生保障,尤其是流動兒童正處于生長發育的關鍵時期,他們對基本醫療保健服務有更多的需求[3]。至2011年底,浙江省慈溪市登記在冊的流動人口總數達95.77萬人,其中18周歲以下13.26萬人,流動人口總數及其中未成年人口數均接近戶籍人口,如何加強流動兒童的基本醫療保健服務,提高流動兒童的醫療保障水平,對縮小兒童發展的城鄉區域差別、提高兒童整體素質、促進兒童健康全面發展具有較大的現實意義。
3.1 流動兒童基本醫療保健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3.1.1 流動兒童醫療保險覆蓋率低 調查結果顯示,慈溪市流動兒童中隨家庭成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比例為43.23%,基本無針對流動兒童的其他形式醫療保障,流動兒童的參保比例明顯低于當地戶籍兒童。流動兒童家庭經濟條件普遍較差,生活環境相對惡劣,面臨著比本地戶籍兒童更多的健康危險因素,如果沒有良好的醫療費用分擔機制,一旦患病,可能會為其家庭帶來沉重的醫療負擔,影響整個家庭的生活質量。導致流動兒童參保率低的原因,主要是目前的醫療保障制度中除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外,基本上沒有適合流動兒童群體的保險類型。而新農合制度一般要求流動人口回原戶籍地參保,由于流動性大、回戶籍地參保不方便,以及流動兒童家長保險意識淡薄等因素,使很多流動兒童游離在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之外。
3.1.2 流動人口健康管理體系缺乏 面對日漸龐大的流動人口群體的醫療保健服務需求,缺乏與之相適應的專門管理機構和專業人員隊伍, 目前對流動人口醫療保健服務的管理處于一種面向個體、零星、松散的管理方式,缺乏面向群體、宏觀、綜合的管理模式。涉及流動人口管理的各個部門各自為政,相互之間缺乏協作配合機制,信息共享、交換、利用途徑不暢,常常發生流動人口基本信息的重復或遺漏,缺乏權威性的流動兒童基數資料, 更缺乏流動兒童醫療保健方面的基本資料。醫療機構設置、公共衛生人員配備及政府的財政投入等方面基本上以戶籍人口為標準,明顯加重了醫療機構和公共衛生服務機構人員的工作負荷,也嚴重影響了針對流動人口群體的醫療保健服務的正常開展。
3.1.3 流動兒童保健服務利用不足 本次調查發現流動兒童前1年內接受過兒童健康檢查的比例為86.06%,接受過新生兒疾病篩查的占82.92%,而3周歲以下兒童達到兒童健康管理服務規范要求進行系統管理的只占51.33%。導致流動兒童保健服務利用率低的原因有流動人口自身流動性大難于進行系統管理、家長保健意識淡薄對保健服務重視不夠等因素,但更重要的是由于非屬地化管理的政策因素所致。
3.1.4 流動兒童基本醫療服務利用不足 本次調查顯示流動兒童的2周患病率高達20.05%,家長在孩子患病后的處理方式、就診醫療機構選擇方面存在不安全因素,有不少家長采取自己去藥店買藥的方式進行治療或去非正規醫療機構就診,也有一些家長不采取任何醫療措施,等待患兒自然痊愈。流動兒童基本醫療服務利用不足的狀況,不僅影響到這一群體的生命健康,也容易導致兒童傳染性疾病的蔓延,嚴重威脅到公共衛生安全。導致這一問題的主要原因有流動人口優先和充分考慮醫療服務成本、健康意識相對薄弱的因素,也有目前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安排上對流動人口這一特殊群體健康問題的重視程度、具體措施不到位的因素。
3.2 加強流動兒童基本醫療保健服務的對策
3.2.1 加大流動兒童醫療保健服務投入力度 應根據區域內戶籍人口和流動人口醫療保健服務需求、該區域主要的醫療衛生服務問題等,制定區域衛生規劃,合理配置衛生資源,確保向包括流動人口在內的人群提供公平、有效的基本醫療衛生保健服務,使流動兒童享受與戶籍兒童同等的健康權益,保護和促進人群身體健康,不斷滿足全體居民的醫療衛生服務需求[4]。按照包括流動人口在內的實際服務人口數量作為衛生人員編制配置的核準基數,增加配置公共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政府部門應加強流動人口的醫療保健服務管理工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配置衛生資源時應將流動人口作為重要參數,并將此納入財政預算,增加對流動人口醫療保健服務經費的投入力度,確保醫療衛生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3.2.2 完善流動人口醫療保健服務機制建設 建立健全流動人口信息管理體制,以公安為主體,衛生、工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計劃生育、民政、房管、教育等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流動人口信息管理,準確收集并掌握流動人口的真實數據,實現各部門數據共享。由政府牽頭,組建流動人口綜合管理機構,協調各部門的工作,明確各部門職責和工作目標,對流動人口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指標作為考評相關部門工作業績的內容之一[5]。衛生行政部門要研究制訂適合當地實際的流動人口醫療保健服務本地化管理模式,將流動人口完全納入當地公共衛生管理范疇,把流動兒童的醫療保健服務作為對各級醫療服務機構綜合目標管理考核指標,實行獎罰措施,使目標考核起到正確引導作用。針對區域內流動兒童的特點,充分利用現有公共衛生服務網絡,積極探索流動兒童公共衛生工作運行機制,有重點地做好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落實工作,使流動兒童充分享受與本地兒童同等的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實現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6]。
3.2.3 提高流動人口醫療保健意識 要加強對流動人口醫療保健知識的普及宣傳,不斷提高流動人口衛生保健意識,使流動兒童家長及時了解兒童醫療保健方面的有關政策,鼓勵他們主動到居住地衛生保健服務部門進行基本信息登記,提高其接受醫療保健服務的主動性。要根據流動人口自身特點改進健康教育模式,在企業、社區、醫院為流動兒童家長定期舉辦兒童保健、常見病防治等專題講座;媒體特別是電視要充分利用現有健康頻道,有計劃地宣傳流動兒童衛生保健知識,在社會上營造加強流動兒童衛生保健工作的氛圍。通過各種途徑的健康宣教讓家長充分了解兒童保健服務在促進孩子生長發育、減少疾病發生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他們的科學育兒水平。同時,要加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宣傳力度,完善流動人口參加新農合的具體辦法,積極探索方便流動人口就醫、審核報銷的模式,為流動人口提供零距離、一站式的新農合服務,及時解決流動人口的基本醫療需求,增強流動人口的健康風險意識,提高其參加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自覺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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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社會人口逐步走向老齡化,據統計,全球老年人口約有6億人,中國老年人口占全國人口總數的10%以上,并以年均3.2%的速度增長。做好老齡工作是提高老年人生活品質,延年益壽,減少家庭、社會負擔,讓老年人充分發揮余熱,為社會作貢獻所面臨的重要課題。
黨的以來,我國的經濟建設、綜合國力、人民生活水平都上了一個大臺階,隨著人民的物質生活、精神生活的逐步改善,科學文化衛生保障事業的發展和計劃生育政策的成功實施,我國人口老齡化迅速發展。目前,我國人口中超過60歲的老人已逾1億4千萬人,預計到2030~2040年將達到25%,占人口總數的11.2%,即每4個人中有1位老人,從而進入老齡化社會。面對社會的老齡化及老齡人口迅速的發展趨勢,衛生事業必須要考慮對老年人的健康保健對策。
1 重視老年人的價值,將老年醫學提到重要議事日程
老齡化社會要研究解決的問題很多,首先應從老年人的價值出發,發展老年醫學事業,保證他們身心健康,做有為老人。
隨著我國老年事業的發展,老年人在國民經濟建設中仍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老年人憑借其特有優勢,創辦老年經濟實體,特別是眾多的老人在從事技術開發、咨詢服務、教育訓練、醫療保健和技工(農)貿結合的經濟實體中,施展才華,釋放新熱,為經濟建設作出了新的貢獻。還有許多老年人在精神文明建設中作出榜樣,樹立風范,“老有所為”,體現了老年人的人生價值。由于老年人慢性疾病增多,除非人類壽命的延長與老年人健康狀況的改善同步,否則,社會的、經濟的和道德倫理的醫療保健支持體系將遠不相適應。因此,衛生事業的發展亟需將老年醫學提到重要的議事日程,既要考慮老年人醫療保健的策略,又要考慮衛生事業迎接老齡化挑戰的戰略。從根本上說,應根據老齡化進展的特征及趨勢,制定出一個發展老年醫學的綱領,從衛生事業的總體上和全局上來對待老齡問題。對于老年醫療保健工作應該做但一時難以見效的措施,應及早考慮加以安排和解決,如老年人醫療保健措施、老年人養老保健經費、老年醫學教育與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等。
2 建立多層次的老年人醫療保健體系,努力提高老年人的生命質量
老齡化社會的到來,醫療、福利問題引人注目,慢性疾病的終末保健隨之引起人們的關心。作為這些保健的目標,人們越來越關心生命質量,也就是說,對老年人的疾病治療以及保健,不僅是延長生命水平,還要看老年人對醫療保健的滿意程度,雖然我國衛生事業發展迅速,具有相當規模和水平,但幾億老人的醫療保健及其管理與費用等,其棘手程度是可想而知的。
依據我國國情和國家衛生工作方針、政策,老年醫療保健應以社區為基礎,建立老人設施、老人家庭與從事老人衛生保健工作人員相互協作的網絡。國家要加強老人設施的投建,如發展養老所,建更多的老人醫院,逐步改變老年人醫療保健場所少、求醫看病難的矛盾,努力適應老齡化社會、老年養老保健的需求。
老年醫療保健應重視中醫、中西醫結合對老年醫療的研究,尤其重視挖掘和發揮中醫中藥在老年醫療保健工作中的作用。
在農村,堅持和鞏固合格醫療制度,采取政策引導農村合格醫療提高水平。重視農村健康宣教工作,指導家庭和老人健康養老。
老年人的醫療保健還要與社會老年學校、老年活動中心及大眾傳播等設施結合,多途徑、多渠道地開展老人“心理養老”,努力從社會、心理和娛樂等方面滿足老年人的需求,使他們不僅身體健康,而且心理健康,提高老年人的生命質量。
此外,要設法創立老年醫療保健基金。老齡化社會、老有所醫迫使老年醫療保健事業刻不容緩地加以適應和發展,這就需要大量的發展資金。對老年醫療保健事業,要像創建“希望工程”一樣,多方募集資金,辦好意義在于21世紀的老年醫療保健事業。
3 加強老年醫學教育,培養適應老年醫療保健需要的醫學人才
進入老齡化社會,老年醫學成了緊急的社會需求。在英國、加拿大、瑞典等國家,老年醫學教育得以重視,醫學院校設有老人醫學講座,課程上形成了系統的老年醫學教育,老年醫學教育幾乎橫跨基礎醫學、臨床醫學、社會醫學。日本也積極探討老年保健醫學教育的方針、策略,發展老年醫學教育。我國已區域性地進入老齡化社會,對于老年醫學教育及其老年醫療保健人才的培養,若不給予足夠的重視和加強,則帶來的老年保健工作的實際狀態將是不容樂觀的。
我國老年醫學教育的發展,一方面側重于醫學教育的改革。在醫學教育的內容上,一是增設老人衛生保健課程;二是細致研究跨學科系統性老年醫學內容,在教學中作必要的增加,同時,就人類老化和老人保健問題推動細胞生物學、病理學、藥理學、免疫學、老年臨床醫學等領域跨學科的協作研究;三是使老年醫學教育的內容在醫學教育計劃中形成一定的模塊,系統充實老年醫學教育的內容,并保證有一定的教育時間。通過教育教學的改革,使新培養的醫學人才,具有基本的老年醫療保健知識與技能。另一方面,開展繼續醫學教育或開辟老年醫學專業,培養老年醫學專門人才。在老齡化社會中,老人的醫療保健工作量大且獨具特色,必須需要大量的老年醫療保健專家和專門人才。這方面人才的培養,要以老年醫療保健的客觀需求為指導,探討有關老年醫學人才的教育目標、教育核心、教育計劃及嚴格的評價方法等,確保造就出一批批有志于獻身老年醫療保健事業的合格的新型醫學人才。
面臨老齡化的挑戰,衛生事業承擔的責任與義務相當重大,應將老齡問題提高到戰略高度來認識,采取切實措施發展老年醫療保健事業,構建適應社會需要的、有中國特色的醫療衛生服務“敬老工程”。
[參考文獻]
第三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是母嬰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母嬰保健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立母嬰保健監督員,負責所轄區域母嬰保健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醫療保健機構開展母嬰保健業務的,應當符合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的要求。
從事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經審查合格的,發給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
(一)從事終止妊娠手術、結扎手術、助產技術服務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發證;
(二)從事婚前醫學檢查服務的,由所在地市級以上(不含縣級市,下同)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發證;
(三)從事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新生兒疾病篩查、涉外婚前醫學檢查、人工授精技術服務的,由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發證。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到期由原發證部門重新審查發證。
第六條 從事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醫務人員,按照下列規定經考核合格的,發給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
(一)從事終止妊娠手術、結扎手術、助產技術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考核發證;
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和鄉村婦幼保健人員合格證書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考核發證;
(二)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由所在地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考核發證;
(三)從事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新生兒疾病篩查技術、人工授精技術的,由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考核發證。
第七條 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在申請結婚登記前,持本人下列證件到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一方戶籍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醫療保健機構接受婚前醫學檢查:
(一)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戶籍證明;
(二)工作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男女雙方或一方為外籍公民、華僑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到承擔涉外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接受檢查。
經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第八條 從事婚前保健工作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提高服務質量,方便群眾,在邊遠山區應當開展巡回婚前保健服務。
第九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暫緩結婚的醫學意見。
凡診斷有下列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之一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
(一)雙方為遺傳性中度智力障礙或者一方為遺傳性嚴重智力障礙;
(二)患其他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
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當事人對檢查結果有異議,可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申請醫學技術鑒定,取得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證明。
婚前醫學檢查證明與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證明不一致的,以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證明為準。
第十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將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證明作為結婚登記的依據,經婚前醫學檢查認為應當暫緩結婚的,暫緩辦理結婚登記;認為不宜生育的,應當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后,方可辦理結婚登記。
第十一條 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醫學檢查,必須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對邊遠貧困地區或者交費確有困難的人員,婚前醫學檢查的費用給予減免。
第十二條 孕產婦應當在懷孕十二周內到醫療保健機構建立孕立婦保健手冊,定期接受產前檢查、孕產期保健教育和醫學指導。
在本省暫住的外來人員中的孕產婦,應當到居住地的醫療保健機構登記,建立孕產婦保健手冊,接受孕產期保健服務。
凡篩查出的高危孕產婦必須轉到有條件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產前檢查和監護。
第十三條 經產前檢查,孕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產前診斷:
(一)羊水過多或過少的;
(二)胎兒發育異?;蛱嚎赡苡谢蔚?;
(三)孕早期接觸過可能導致胎兒先天性缺陷的物質的;
(四)曾經分娩過嚴重缺陷兒的;
(五)年齡超過三十五歲的;
(六)夫婦雙方患有地中海貧血病的;
(七)省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孕婦經產前診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應當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經本人簽字同意(本人無行為能力的經其監護人簽字同意)后,醫療保健機構可為其施行終止妊娠手術:
(一)胎兒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
(二)胎兒有嚴重缺陷的;
(三)因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孕婦健康的。
第十四條 依照《母嬰保健法》和本條例實行終止妊娠或結扎手術的,按照國家的規定享受休假和免費服務。
第十五條 嚴禁采用技術手段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醫學上確有需要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必須到有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專項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由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簽署醫學意見,經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十六條 孕婦應當住院分娩。高危孕婦必須到有條件的醫療保健機構住院分娩。
在交通不便的鄉村,沒有條件住院分娩的正常產婦,應當由持有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的人員助產。
鄉(鎮)在離醫療機構五公里以內區域、縣城鎮和城市不得設立集體或個體接生站。
第十七條 醫療保健機構依據助產人員簽署的出生醫學記錄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家庭接生的,憑接生員簽署的出生醫學記錄,由鄉(鎮)衛生院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在途中出生的,由產婦戶口所在地醫療保健機構查實后,出具出生醫學證明。
戶籍登記機關必須依法查驗出生醫學證明,方可辦理新生兒戶籍登記。
出生醫學證明由國家統一印制,逐級發放到各醫療保健機構。
第十八條 全社會都要保護和支持母乳喂養。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建立母乳喂養制度。各單位應當為婦女哺乳提供必要條件。
第十九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嬰幼兒提供以下保健服務:
(一)科學育兒的醫學指導和咨詢;
(二)嬰幼兒的定期體格檢查和生長發育監測;
(三)小兒常見病、多發病防治;
(四)體弱、傷殘、弱智兒的康復保健服務;
(五)計劃免疫;
(六)省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項目。
第二十條 全省實行新生兒疾病篩查制度。
承擔新生兒疾病篩查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認真做好先天性甲狀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癥、地中海貧血等疾病的篩查,其他醫療保健機構應當配合做好樣本采集和送檢工作。
第二十一條 新生兒出生后三十日內,應當到其母親戶籍所在地的醫療保健機構登記,建立兒童保健手冊,接受嬰幼兒保健系統管理。
在本省暫住的外來流動人員中的嬰幼兒,應當到居住地的醫療保健機構登記辦理兒童保健手冊,接受嬰幼兒保健系統管理。
第二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托兒所、幼兒園的衛生保健工作進行監督管理。醫療保健機構按照分級管理原則,負責轄區內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的業務指導和監測。
開辦托兒所、幼兒園應當符合省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衛生保健標準,并取得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保健合格證書。
第二十三條 兒童入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到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健康檢查,憑兒童入托兒所、幼兒園健康檢查表、兒童保健手冊和兒童預防接種證,方可辦理入托、入園手續。
托兒所、幼兒園工作人員和家庭看護嬰幼兒的保姆每年必須到單位或家庭所在地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患有國家規定傳染病、滴蟲性及霉菌性陰道炎、化膿性皮膚炎、精神病等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兒童看護、保教工作。
第二十四條 對《母嬰保健法》規定的指定傳染病、嚴重遺傳性疾病、有關精神病和本條例規定的疾病實行首診報告制度。
全省實行孕產婦、嬰兒生命和新生兒出生缺陷報告制度,建立孕產婦、圍產兒死亡評審制度。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組織(以下簡稱鑒定組織),其成員由衛生行政部門提名,報同級人民政府聘任。鑒定組織的日常工作由衛生行政部門承擔。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和產前診斷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接到診斷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鑒定組織申請鑒定。
鑒定組織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鑒定結論。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時間,但最多不得超過六十日。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仍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鑒定組織申請重新鑒定,鑒定組織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鑒定結論。省級鑒定為最終鑒定。
第二十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管理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八條 從事母嬰保健服務的醫務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文明服務,為當事人保守秘密。凡違反本條例,出具虛假的醫學證明或違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由所在的醫療保健機構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取消其執業資格:
(一)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或違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經制止仍沒有改正的;
(二)出具虛假醫學證明給當事人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違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給當事人身心造成嚴重傷害的。
第二十九條 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而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醫學技術鑒定、終止妊娠手術,以及出具本條例的有關醫學證明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制止,并給予以下處罰:
(一)警告;
第三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是母嬰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母嬰保健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立母嬰保健監督員,負責所轄區域母嬰保健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醫療保健機構開展母嬰保健業務的,應當符合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的要求。
從事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經審查合格的,發給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
(一)從事終止妊娠手術、結扎手術、助產技術服務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發證;
(二)從事婚前醫學檢查服務的,由所在地市級以上(不含縣級市,下同)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發證;
(三)從事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新生兒疾病篩查、涉外婚前醫學檢查、人工授精技術服務的,由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發證。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到期由原發證部門重新審查發證。
第六條從事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醫務人員,按照下列規定經考核合格的,發給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
(一)從事終止妊娠手術、結扎手術、助產技術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考核發證;
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和鄉村婦幼保健人員合格證書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考核發證;
(二)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由所在地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考核發證;
(三)從事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新生兒疾病篩查技術、人工授精技術的,由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考核發證。
第七條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在申請結婚登記前,持本人下列證件到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一方戶籍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醫療保健機構接受婚前醫學檢查:
(一)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戶籍證明;
(二)工作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男女雙方或一方為外籍公民、華僑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到承擔涉外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接受檢查。
經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第八條從事婚前保健工作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提高服務質量,
方便群眾,在邊遠山區應當開展巡回婚前保健服務。
第九條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暫緩結婚的醫學意見。
凡診斷有下列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之一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
(一)雙方為遺傳性中度智力障礙或者一方為遺傳性嚴重智力障礙;
(二)患其他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
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當事人對檢查結果有異議,可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申請醫學技術鑒定,取得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證明。
婚前醫學檢查證明與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證明不一致的,以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證明為準。
第十條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將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證明作為結婚登記的依據,經婚前醫學檢查認為應當暫緩結婚的暫緩辦理結婚登記;認為不宜生育的,應當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后,方可辦理結婚登記。
第十一條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醫學檢查,必須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對邊遠貧困地區或者交費確有困難的人員,婚前醫學檢查的費用給予減免。
第十二條孕產婦應當在懷孕十二周內到醫療保健機構建立孕產婦保健手冊,定期接受產前檢查、孕產期保健教育和醫學指導。
在本省暫住的外來人員中的孕產婦,應當到居住地的醫療保健機構登記,建立孕產婦保健手冊,接受孕產期保健服務。
凡篩查出的高危孕產婦必須轉到有條件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產前檢查和監護。
第十三條經產前檢查,孕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產前診斷:
(一)羊水過多或過少的;
(二)胎兒發育異常或胎兒可能有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觸過可能導致胎兒先天性缺陷的物質的;
(四)曾經分娩過嚴重缺陷兒的;
(五)年齡超過三十五歲的;
(六)夫婦雙方患有地中海貧血病的;
(七)省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孕婦經產前診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應當提出終止妊娠醫學意見,經本人簽字同意(本人無行為能力的經其監護人簽字意)后,醫療保健機構可為其施行終止妊娠手術:
(一)胎兒患嚴重遺傳疾病的;
(二)胎兒有嚴重缺陷的;
(三)因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危害孕婦健康的。
第十四條依照(母嬰保健法》和本條例實行終止妊娠或結扎。術的,按照國家的規定享受休假和免費服務。
第十五條嚴禁采用技術手段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醫學上確有需要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必須到有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專項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由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簽署醫學意見,經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十六條孕婦應當住院分娩。高危孕婦必須到有條件的醫療保健機構住院分娩。
在交通不便的鄉村,沒有條件住院分娩的正常產婦,應當由持有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的人員助產。
鄉(鎮)在離醫療機構五公里以內區域、縣城鎮和城市不得設立集體或個體接生站。
第十七條醫療保健機構依據助產人員簽署的出生醫學記錄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家庭接生的,憑接生員簽署的出生醫學記錄,由鄉(鎮)衛生院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在途中出生的,由產婦戶口所在地醫療保健機構查實后,出具出生醫學證明。
戶籍登記機關必須依法查驗出生醫學證明,方可辦理新生兒戶籍登記。
出生醫學證明由國家統一印制,逐級發放到各醫療保健機構。
第十八條全社會都要保護和支持母乳喂養。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建立母乳喂養制度。各單位應當為婦女哺乳提供必要條件。
第十九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嬰幼兒提供以下保健服務:
(一)科學育兒的醫學指導和咨詢;
(二)嬰幼兒的定期體格檢查和生長發育監測;
(三)小兒常見病、多發病防治;
(四)體弱、傷殘、弱智兒的康復保健服務;
(五)計劃免疫;
(六)省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項目。
第二十條全省實行新生兒疾病篩查制度。
承擔新生兒疾病篩查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認真做好先天性甲狀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癥、地中海貧血等疾病的篩查,其他醫療保健機構應當配合做好樣本采集和送檢工作。
第二十一條新生兒出生后三十日內,應當到其母親戶籍所在地的醫療保健機構登記,建立兒童保健手冊,接受嬰幼兒保健系統管理。
在本省暫住的外來流動人員中的嬰幼兒,應當到居住地的醫療保健機構登記辦理兒童保健手冊,接受嬰幼兒保健系統管理。
第二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對托兒所、幼兒園的衛生保健工作進行監督管理。醫療保健機構按照分級管理原則,負責轄區內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的業務指導和監測。
開辦托兒所、幼兒園應當符合省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衛生保健標準,并取得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保健合格證書。
第二十三條兒童入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到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健康檢查,憑兒童人托兒所、幼兒園健康檢查表、兒童保健手冊和兒童預防接種證,方可辦理入托、入園手續。
托兒所、幼兒園工作人員和家庭看護嬰幼兒的保姆每年必須到單位或家庭所在地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患有國家規定傳染病、滴蟲性及霉菌性陰道炎、化膿性皮膚炎、精神病等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兒童看護、保教工作。
第二十四條對《母嬰保健法》規定的指定傳染病、嚴重遺傳性疾病、有關精神病和本條例規定的疾病實行首診報告制度。
全省實行孕婦產婦、嬰兒生命和新生兒出生缺陷報告制度,建立孕產婦、圍產兒死亡評審制度。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組織(以下簡稱鑒定組織),其成員由衛生行政部門提名,報同級人民政府聘任。鑒定組織的日常工作由衛生行政部門承擔。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對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和產前診斷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接到診斷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鑒定組織申請鑒定。
鑒定組織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鑒定結論。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時間,但最多不得超過六十日。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仍有異議的,可以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鑒定組織申請重新鑒定,鑒定組織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鑒定結論。省級鑒定為最終鑒定。
第二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管理人員應當遵紀
守法,秉公執法。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從事母嬰保健服務的醫務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文明服務,為當事人保守秘密。凡違反本條例,出具虛假的醫學證明或違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由所在的醫療保健機構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取消其執業資
格:
(一)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或違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經制止仍沒有
改正的;
(二)出具虛假醫學證明給當事人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違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給當事人身心造成嚴重傷害的。
第二十九條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而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醫學技術鑒定、終止妊娠手術,以及出具本條例的有關醫學證明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制止,并給予以下處罰:
(一)警告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婦聯、工會、村(居)民委員會等組織應當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加強母嬰保健宣傳教育,普及母嬰保健科學知識。有關行政部門、新聞媒體、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第五條 醫療保健機構開展助產技術、結扎手術、終止妊娠手術等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必須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取得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
開展婚前醫學檢查的,必須經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
開展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新生兒疾病篩查、人工授精等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必須經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取得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具有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名單,并將開展婚前醫學檢查單位的名單告知民政部門。
第六條 醫療保健機構從事助產技術、結扎手術、終止妊娠手術的人員,以及其他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并取得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
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新生兒疾病篩查、人工授精的人員,必須經過省衛生行政部門的考核,并取得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
第七條 省、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設立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負責對有異議的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和產前診斷結果等進行醫學技術鑒定。
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應當具有主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由衛生行政部門提出人選,報同級人民政府聘任。
第八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為育齡婦女、孕產婦、嬰幼兒提供保健服務。
婚前醫學檢查、產前檢查、產前診斷等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省價格、衛生、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
對少數民族、貧困地區或者交費確有困難人員的婚前醫學檢查,應當減免收費,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條 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前,應當到當地婚前醫學檢查單位進行婚前醫學檢查。準備結婚的當事人一方為外國人、華僑,或者為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的,應當到省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婚前醫學檢查單位進行婚前醫學檢查。
婚前醫學檢查單位必須遵守和執行國家有關婚前醫學檢查的規定,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減少婚前醫學檢查項目。
婚前醫學檢查單位應當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定期到邊遠地區開展巡回婚前醫學檢查。
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國家規定的標準,批準醫療保健機構設立婚前醫學檢查點,方便群眾就近檢查。
第十條 婚前醫學檢查單位應當對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人員,及時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并建立婚前醫學檢查檔案。
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應當提出暫緩結婚的書面意見。
對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并及時告知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第十一條 對婚前醫學檢查不能確診的,婚前醫學檢查單位應當告知受檢查者到省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確診,并根據確診結果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當事人對婚前醫學檢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醫學技術鑒定,取得醫學鑒定證明。
第十二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查驗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對不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孕婦應當在懷孕十二周內到當地醫療保健機構建立孕產婦保健手冊,定期接受產前檢查、孕產期保健教育和醫學指導等孕產期保健服務。
非本省戶籍的孕婦在本省暫住的,應當到居住地的醫療保健機構登記,建立孕產婦保健手冊,接受孕產期保健服務。
第十四條 推行母嬰保健保償制度。醫療保健機構可以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與其簽訂母嬰保健保償合同,約定提供孕產期、嬰幼兒保健等服務的項目,以及保償的范圍和賠償金額。
母嬰保健保償管理辦法由省衛生行政部門制訂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五條 醫療保健機構對孕婦進行產前檢查,發現或者懷疑胎兒異常,或者有其他需要進行產前診斷的,應當進行產前診斷。
經產前診斷,胎兒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或者有嚴重缺陷,孕婦因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其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其身體健康和胎兒正常發育的,醫師應當向夫妻雙方說明情況,并提出終止妊娠的書面醫學意見。
第十六條 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嚴重遺傳性疾病者施行結扎手術,或者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施行終止妊娠的,應當經本人書面同意。本人無行為能力的,應當經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接受前款規定終止妊娠或者結扎手術的,享受國家規定的免費服務和休假。其費用納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母嬰保健事業經費,單項列支。
第十七條 禁止采用技術手段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醫學上確實需要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的,由醫療保健機構提出申請,市、縣、自治縣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審核,并征求同級計劃生育部門的意見,報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后,到省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鑒定。
對孕婦進行產前檢查、產前診斷或者其他醫療診斷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當事人提供有關胎兒性別的信息和意見。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孕婦施行性別選擇性終止妊娠手術。符合計劃生育規定懷孕的婦女,因醫學上需要終止妊娠的,應當由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終止妊娠醫學意見。
第十八條 實行住院分娩。不能住院分娩的,應當由取得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的人員施行消毒接生。高危孕婦應當住院分娩,實行重點監護。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區域衛生規劃的要求,加強少數民族、邊遠貧困地區醫療保健機構的產科建設和人員的培養。
第十九條 孕產婦死亡、嬰兒死亡和新生兒出生有缺陷的,醫療保健機構和家庭接生人員應當及時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者其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報告。
第二十條 保護和支持母乳喂養。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母乳喂養提供指導和幫助。用人單位應當為婦女哺乳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嬰幼兒建立兒童保健手冊,對新生兒進行訪視,并定期對嬰幼兒進行健康檢查和預防接種,為嬰幼兒健康成長提供醫療保健服務。
逐步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服務。有產科的醫療保健機構負責新生兒疾病篩查的取樣和送檢工作,經省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新生兒疾病篩查單位負責篩查、診斷、治療和隨訪工作。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托兒所、幼兒園的衛生保健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托婦幼保健機構按照劃定的區域,對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檢查。
第二十三條 開辦托兒所、幼兒園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取得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保健合格證書。
第二十四條 托兒所、幼兒園工作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書后才能上崗。衛生保健人員、保育員、營養員還應當經過有關專業培訓,并取得相應的技術證書。
兒童憑健康證明辦理入托、入園手續。
托兒所、幼兒園工作人員和入托、入園兒童的健康檢查,應當到符合國家技術標準和條件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制止,并根據情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行醫的醫療器械和設備,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人工授精、新生兒疾病篩查、醫學技術鑒定、助產技術、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家庭接生的;
(二)擅自增加或者減少婚前醫學檢查項目的;
(三)擅自出具本辦法規定的有關醫學證明的;
(四)出具虛假醫學證明的;
(五)偽造、變造、出賣本辦法規定的許可證、合格證和有關證明的;
(六)擅自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
(七)擅自向當事人提供胎兒性別信息和意見的;
(八)擅自對孕婦施行性別選擇性終止妊娠手術的。
醫療保健機構工作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執業資格。
第二十六條 托兒所、幼兒園違反本辦法規定,聘用未取得健康證明書的人員從事保教、保育工作和炊事員工作,或者錄取未經健康檢查或者經健康檢查不宜入托、入園的兒童入托、入園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未取得衛生保健合格證書開辦托兒所、幼兒園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招生和辦所、辦園。
第二十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醫療保健機構和個人頒發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的,由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辦理婚姻登記,不按照本辦法規定查驗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文章編號: 1814-8824(2007)-2-0040-02
孕產婦死亡率是反映一個國家或地區經濟、文化的重要標志。我縣的孕產婦死亡監測是全人群的監測。其結果真實的反映了全縣孕產婦死亡的現狀,以及經濟發展、醫療保健服務資源、群眾的自我保健意識和地理交通對其的影響。通過孕產婦死亡評審,可以找出影響孕產婦死亡率的主要原因,以制定切實可行的降低孕產婦死亡的干預措施。
1 對象
凡2003年―2006年戶口在墊江縣并居住在本縣的孕產婦;戶口不在本縣,但居住在本縣1年以上的孕產婦;戶口在本縣,在縣以外、市以內的其它區縣妊娠或分娩的孕產婦。
2 方法
2.1 每年底縣婦幼保健院組織縣級孕產婦死亡評審小組專家,對墊江縣死亡的孕產婦進行一次評審。
2.2 評審的資料有 孕產婦死亡病歷、孕產婦死亡調查小結、孕產婦死亡報告卡。
2.3 嚴格按照孕產婦死亡十二表格評審方法,按評審要求分為 “可避免死亡”、“創造條件可避免死亡”、“不可避免死亡”三類確定結果。
3 監測結果
3.1 孕產婦死亡率 墊江縣2003年1月1日-2006年9月30日,全縣活產數為26334例,孕產婦死亡34例,平均孕產婦死亡率為129.11/十萬。34例死亡孕產婦中,31例進行了評審,有3例在縣外死亡,反饋的調查資料記錄不完整,無法進行評審。
3.2 評審結果
3.2.1 孕產婦死亡原因、構成比、順位。見表1。
3 4 例死亡孕產婦中直接產科原因死亡 27例,占79.41% 間接產科原因死亡4例,占11.76% 因資料不全未評審3例,占8.83%。
2.2 孕產婦死亡評審結果。見表2。
2.3 可避免死亡孕產婦和創造條件可避免死亡孕產婦的病例分析。
2.3.1 死亡原因分類,見表3。
2.4 影響死亡率的主要因素 死亡評審按照WHO推薦的十二表格法進行,分為個人家庭、醫療保健機構和社會三大類,知識技能、態度、資源、管理四個方面,逐例分析死因。在影響死亡的主要因素中,個人家庭、醫療保健系統存在的問題為主要原因。醫療保健知識的缺乏、醫療技術水平低、醫療操作技能的不足是突出原因。見表5。
4 討論及建議
4.1 墊江縣孕產婦死亡率的變化與本市其它區縣比較,有逐年增高趨勢。2003年―2006年孕產婦死亡率平均為129.11/十萬,明顯高于全市2005年的79.38/十萬,要切實降低本縣的孕產婦死亡率,應作為一項長期工程,常抓不懈。
注重從生活上照顧好老干部,除每周2次巡診外,遇到老干部有特殊情況或生病住院,隨時走訪及每周前往醫院看望住院的老干部。著眼老干部“兩高期”需求,堅持“門診部、體系醫院、家庭和自我保健“四位一體”的模式,不斷更新充實保健設施器材,并配置“車載保健箱”、“便攜式保健盒”預防出差在外,突發急癥。根據夏季防疫工作需要,為機關干部、戰士、職工上門發放滅蚊蠅藥、防暑藥品、電子滅蚊拍,定期組織人員對生活垃圾箱、機關干部午休房、首長宿舍院噴撒滅蚊蠅藥物;組織炊事人員宣講防食物中毒常識、進行健康查體并發放飲食行業上崗證等。
2狠抓規范管理,不斷增強醫療保障能力
2.1建立規范的保障規章制度醫療保健工作無小事。針對保健工作任務重,頭緒多,責任大的特點,門診部制訂和完善一系列適合首長保健和機關保障的規章制度,狠抓了巡診,會診,伴隨保障,請示匯報,入出院接送,值班,交接班等制度的落實,嚴格保健工作流程,全方位有力保障了保健工作的安全順利開展。
2.2扎實抓好人才隊伍建設針對新形勢下醫療保健工作的特點和規律,采取多層次多渠道對保健人員進行業務培訓。一是派出去,派人到軍區總醫院、省立醫院、齊魯醫院、西南醫院、西京醫院等多所軍內外醫院進修學習,組織參加軍區及地方組織的學習班。二是請進來,請上級醫院專家到門診部授課,講授急、危、重病的救治技術和方法,特別是進行院前急救指導。三是多次組織全體醫務人員進行應急演練和崗位練兵,以提高門診部的急診急救能力。
2.3改善醫療保健條件對硬件設施進行了較大的投入,有效地改善了就醫環境和診療條件,方便了保健對象就醫。門診部藥品保障在總部規定的范圍之外另增加117種,機關干部家屬基本達到了病情所需不受限制。
3堅持防治結合,積極開展個體化醫療保健
3.1嚴格落實體檢制度把每年的健康體檢作為預防的第一道“關口”,堅持全面體檢和重點復查相結合,根據具體情況制定個性化的預防保健方案。干部體檢率98%,保健對象體檢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