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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是隨著金融行業的發展而日益興起的一個行業,它是正規金融的有效補充,在國民經濟發展過程中起著重要的作用。關于民間借貸的定義國內外學者都有自己的定義,定義也始終不夠明確,存在很大的爭議,其中國外很多學者認為民間借貸應該歸屬于個人與個人之間所進行的一些金融活動,是一種私人關系或行為。而我國國內的專家學者則認為民間借貸是公民與公民在不經過國家的金融主管部門許可或批準的情況下,按照雙方通過協商所達成的關于進行現金借貸的口頭或書面約定,從法律上來說是屬于民事法律行為。從國內外的定義中可以找出共同點,即民間借貸行為屬于人與人之間的關系。
(二)民間借貸的分類
關于民間借貸的分類,可以采取不同的標準進行劃分,其中按是否存在抵押可以將其分為民間抵押貸款和民間信用借貸兩種類型;按照是否具有盈利性可以將其分為盈利性貸款和互貸款,兩者的區別在于前者的利率一般要高于后者。
(三)民間借貸的基本特征
民間借貸的基本特征主要包含以下幾方面:
1.民間借貸的行為存在一定的自由性:民間借貸行為往往是借貸雙方經過一定的協商達成的意愿,在形式和內容上都比較靈活,完全取決于雙方的意愿進行的自由活動。
2.借貸的內容往往是資金:發生民間借貸行為的主要原因是因為自然人在開展經濟活動過程中缺乏一定的資金,導致經濟行為無法周轉,為了緩解資金的緊張狀況,而去跟那些擁有資金資源的自然人去協商,承諾借款后在還款時還本付息的行為。從這種角度來說,民間借貸的主要內容應該是資金。當然,在一些落后的地區也存在借貸其他物品的行為,但是主要的借貸載體是資金。
3.借貸行為的主體是自然人:從上文對于民間借貸的含義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民間借貸的主體雙方往往都是自然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不得以借款的名義向社會或企業職工進行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活動,一旦借貸雙方的一方或雙方超越了這個法律限制范圍并實施了相關的金融借貸活動,所簽訂或達成的合同視為無效。從這一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民間借貸行為只能是自然人之間進行。
二、我國民間借貸現狀和成因
(一)我國民間借貸現狀
一直以來,金融學家都將民間借貸看作為“草根”金融,視為融資的主要渠道之一,很多發達國家直接以法律的形式將民間借貸定性為民事法律行為。相比之下,雖然我國的民間借貸發展歷史悠久,但是其真正的發展則是在2003年之后,當前呈現出以下幾個特點:首先是民間借貸行為廣泛,全民放貸己形成風潮。改革幵放的深入,社會主義經濟的加速發展,我國的民間借貸市場日益活躍,規模也日漸壯大。據不完全估計,我國民間金融資金規模已達四萬億元,這大概已是正規金融十分之一的規模,民間借貸從沿海發達地區向內陸中西部地區不斷的延伸;其次是借貸利率自由約定、形式多樣化。民間借貸多以信用作為基礎,而且因為個人和中小企業都較為習慣于能夠實現資金快速流轉的現金交易等程序高效便捷的形式,所以我國民間借貸的形式都較為便捷、靈活,多以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協議為主;最后是借貸資金由生活性需求為主轉向生產經營性消費為主。之前,民間借貸行為更多的是以維持基本生活需求為出發點,當前我國的民間借貸主體多為中小型企業,民間借貸的根本目的也是更多的為了實現企業的進一步發展,緩解資金壓力。
(二)我國民間借貸成因
分析民間借貸在國內興起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一是民間借貸資本的趨利性。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逐漸完善,市場投資主體更加的開發和自由,這種情況下資本對于利潤的追求更加的瘋狂。當前國內民間借貸的利率日益提高,正是我國民間借貸趨利性的體現;二是信貸緊縮,中小企業融資困難。一方面,當前的商業銀行將服務目光更多的傾向于大型企業,導致中小企業融資困難,另一方面中小企業所面臨的市場競爭壓力也日趨加大,這種情況下急需融資來緩解企業的資金壓力,因此將融資目標轉向民間借貸;三是用于投資的社會資金更加豐富。社會經濟的發展帶來的是人們生活水平和收入的提高,在利益的趨勢下,人們選擇了將一部分資金存入銀行獲得利息,另一部分資金通過民間借貸來獲取高于銀行數倍的利息收入。
三、民間借貸主要存在的民法問題
(一)現有民事立法的缺失和沖突
當前我國現有法律中對民間借貸問題的處理主要集中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中,問題在于這些法律關于民間借貸問題的處理更多的是原則性處理,指導意義大于實踐意義??蓮倪@個角度來說,缺少一部關于民間借貸的法律是我國當前民間借貸進一步發展的最主要障礙,也是民間借貸中高利貸盛行的一個主要原因。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說《合同法》等相關法律中對于民間借貸問題有相關的規定,但實際上由于這些法律法規的制定部門不同,因此效力位階也存在一定的差異,從而導致了同一事件出現了不同判決結果現象的出現。
(二)利率問題
民間借貸的利率由借貸雙方自由約定,以現有的借貸事實的存在為基礎。它實際上是基于借貸合同關系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民間借貸中的利率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利率的確定。當前國家明確將民間借貸利息限制在一個規定的最高數額的限度內,這種限制固然有利于抑制高利貸行為,但同時也對民間借貸的發展造成了影響。最主要的是當前國家在金融結構借貸利率的規定上存在一定的隨意性例如規定部分金融結構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自由調整利率等,這種區別對待毫無疑問是違反了公平原則的。其次是高利貸的正當性問題。高利貸本質上也是民間借貸的一種,當前的相關規定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高利貸行為,但是仍舊有部分貸款人與借款人以委托理財房屋買賣或投資入股等名義將出借資金給借款人,進行實際上的高利放貸行為。
(三)借貸合同問題
民間借貸是自然人之間或者自然人和企業之間的一種自發性借款行為,因此一直以來其在合同的簽訂上就存在很大的隨意性,很
多民間借貸行為甚至采用的是口頭約定,一旦出現違約行為往往難以追究責任。當前民間借貸合同中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一是合同的真實金額的認定問題。理論上來說如果借貸合同有明確的利息和本金,那么借款金額的認定是十分容易的,但問題在于當前部分貸款人為規避稅務和工商部門的查處,在合同中沒有寫明借款金額和利息,從而導致在借款人潛逃情況下難以追問;二是借貸的訴訟時效問題。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只要在約定的時間內,借款人有義務歸還借款,但在實際中借款行為往往發生在熟人之間,貸款人礙于面子不好意思“討債”,給予一些無賴分子可乘之機,通過拖延的方式逃避債務;三是虛假借貸訴訟問題。一般來說,民間借貸的案件是相當簡單明了的,只要一方對另一方的借貸合同沒有異議,那么就可以直接進行判決,從而導致不法利用這一特點來保護諸如行賄、賭債、虛假訴訟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欠債等違法債權債務關系,影響正常的金融秩序。
四、關于完善我國民間借貸民法制度的相關建議
(一)合理定位民間借貸行為,在法律上給予其應有的地位
當前對民間借貸的認識無論是普通大眾還是專家學者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一定的偏頗,很多相關研究都是站在反對的立場上進行的。對此筆者認為欲要解決民間借貸中存在的民法問題,首先要做的就是從立法的角度對民間借貸以明確的規定,對其中存在的問題明確的做出解決規定。同時,介于當前民間借貸已經從以往的“地下行為”逐步的轉變為正常的市場經濟行為,因此必須以法律形式將民間借貸行為納入到正常的金融監管體系中。
(二)制定靈活的利率政策
中圖分類號:F832.5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949X(2007)-01-0050-02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古老的融資方式,其存在由來已久,即使在商品經濟高度發達的現代社會中,民間借貸仍然大量存在。人們有關民間借貸尤其是民間高利貸的觀點各異、眾說紛紜。民間借貸、特別是民間高利貸的存在應不應當成為合理合法,又應當在什么條件下,何種程度上合理合法,一直是人們爭議的焦點。筆者認為,民間借貸應否成為合理合法亦即民間借貸是否正當,其關鍵在于民間借貸是否為完全意思自治原則下所產生的結果;同時正確看待和理解民間借貸與公平原則、公序良俗以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的關系,也有助于我們從法理的角度理解民間借貸獲取正當性的理由。
一、意思自治原則是民間借貸獲得正當性的最大理由
意思自治原則,即私法自治原則,也叫自愿原則,它是指民事主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由的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自愿的設立、變更、終止種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原則。意思自治原則是市場經濟對法律提出的要求。在市場經濟中,當事人被假定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他利用自己和他人的能力與知識,自主的進行民事活動,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享受自己的行為帶來的盈利,承擔自己行為的風險,貫徹意思自治原則,確保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意思自由,使之既不受其他人的非法干預,也能抵御不當或越位國家權力的干擾,從而使市場的各種資源配置趨向優化,保障市場經濟的順利進行。意思自治的具體含義包括雙方或多方民事行為,依合同自由原則,由當事人自愿協商,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相對人,自由約定契約內容,自由選擇契約方式,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另一方。正是從意思自治原則上說,雙方完全自主自愿的民間借貸獲得了最充分的正當性理由。作為當事人的一種市場交易行為,民間借貸不應當受到包括法律本身在內的不當干預。意思自治原則的支配下,筆者認為,哪怕是民間高利貸行為,也應當予以支持和保護。
(一)、在意思自治原則支配下,民間借貸成為正當并不違背誠信原則
誠信原則與自愿原則一樣是現代民法的基本原則,在現代各國民法中均獲得了廣泛的支持與普遍的承認,不僅僅在合同法領域,甚至在整個民法領域中都是如此。誠信原則被認為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帝王條款”,有“君臨法域的作用與效力”誠實信用,是市場經濟活動中形成的道德規則,它要求人們在市場經濟活動中講究信用、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具體到民法上,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必須意思誠實、善意,行使權利時不侵害他人與社會的利益,履行義務時應當信守承諾與遵守法律規定,最終達到所獲取民事利益的活動。
根據誠信原則的內在涵義與要求,在民間借貸中,如果借貸雙方誠實不欺,守信不失,而且利率在法律限定范圍之內,則當然是正當的民事法律行為,這是誠信原則適用于民間借貸的應有結果。民間借貸,只要不違背誠信原則,則無論其利率多高,都應當得到法律的支持,原因也正在于誠信原則本身的含義。筆者認為,誠信原則,其含義有二:一是誠實即不隱瞞欺詐,二是守信而不食言違諾。也就是說,在市場交易行為當中,任何締約方對對方沒有欺詐的民事合同中所規定的合同條款均有全面履行的義務。把誠信原則適用到民間借貸之上則產生這樣一個結果:只要對方沒有欺詐、隱瞞或是使用其他任何不正當手段,則一方對自己所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無論形式如何,不論利率高低,都應當忠實守信的去履行,從這一點上來說,誠信不欺詐的民間借貸之中,如果法律強制性規定這種行為不合理,則法律就存在不正當干預市場主體的市場交易自??梢韵胂螅诿耖g高利借貸中,如果借款人一時急需資金卻苦于融資無門,可能是主動提出高利率條件以期貸款人應允而滿足自己的借款要求,但事后倘若借款人又因利率過高向法院主張申請撤消借貸行為,很顯然,在這種情況下,違背誠信原則的不是高利放貸者而是借款人。法律要貫徹誠信原則,就應當防止借款人欺詐違約而保護貸款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意思自治原則支配下,貸款人的財產處分權以及借款人的自主交易權均不受到法律不當干預
根據民法物權法的相關理論與學說,所有權是一種最純粹最完美的物權形式,在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所有權人對自己合法所得的財產具有完全的使用、占有、收益與處分的權利,而且在所有權的這四項權能之中,處分權最能直接的反映所有人對物的支配,故一向被認為是擁有所有權的最根本標志。
根據所有處分權能的原則,在民間借貸中只要貸款人對其所借出的貨幣是其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他就應當對其具有完整的處分權,貨幣所有人完全可以不損害其他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以其愿意的方式自由處理手中的貨幣,其他人不得干預和阻礙其處分權能的實現。當然,這種處分權能,絕非所有權絕對,即行使所有權時,不能侵犯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在民間借貸中,貸款人將屬于自己的、合法的貨幣財產出借,同時不侵犯其他合法權益,這種條件下的財產處分權不應受到干預和侵犯。另一方面,從借款方來看,借款人有選擇交易的自由,他選擇民間借貸這種融資方式,也是基于他對自身利益的綜合判斷而作出的一種自主性市場行為。這種自由交易在沒有損害其他合法權益時應該受到法律的充分尊重與保障。
二、民間借貸獲取正當性的過程中,意思自治原則阻卻公平原則效用的發揮
公平原則是民事主體應依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從事民事活動,以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公平原則作為一種道德規范,已成為各國民法所普遍承認的一項基本原則,并且對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與法院處理民事糾紛時起著指導作用,以彌補法律的不足。
對于公平原則與自愿原則的關系,不同學者給出了不同的評價。有學者認為公平原則特別是在立法尚不健全的領域可以賦予審判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對于法律規定的不足和糾正貫徹自愿原則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弊端,有著重要意義。對于公平原則的內涵,有學者說其含義之一就是利益不自取過多,而與人過少,于損害亦不自取地少而與人太多。還有學者認為關于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原則,即當民事行為出現顯失公平的結果時,即使不是由于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惡意引起的,利益受重大損失的一方也有權請求變更或撤消等等。很顯然,在上述種種觀點中,公平原則被提高到了一個極其重要的位置,并且凌駕于自愿原則之上,構成了對自愿原則的約束和限定。但是,上述觀點在評定公平原則的價值時弱化甚至忽視了自愿原則的效用,沒有完全擺正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平原則與自愿原則的關系。公平原則與自愿原則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為市場行為時的兩大基本原則。筆者認為,只要不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和其他個人的利益,自愿原則阻卻公平原則效應的發揮。作為自愿原則的有益補充,公平原則在市場交易中,為誠實信用原則和顯失公平規則樹立了判斷的標準。但公平原則不能簡單的等同于等價有償原則,交易雙方的交易行為,是否具有等價性,其很大程度依據交易雙方的主觀判斷,客觀上是否等值,則很難評判。由此不難看出,公平原則的具體運用,必須以自愿原則作為基礎和前提。即使有時某種交易被強制規定了所謂的公平標準或公眾視同公平,但雙方缺乏交易意愿,交易也最終不能完成。相反如果交易雙方不損害其他合法權益,不存在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情況下自主自愿,即使交易雙方利益關系明顯失衡,借貸雙方同樣可以達成交易,則也不能謂為有違公平。
三、正當的民間借貸不違背公序良俗以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所謂公序良俗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行為時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公序原則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一樣,具有填補法律漏洞的功能,是保護勞動者、消費者、承租人和接受高利貸的債務人等現代市場經濟中的弱者的一種保護性措施與原則。為什么說正當的民間借貸行為,并不違背公序良俗原則呢?譬如民間借貸是否應予以正當性,借貸利率是很值得關注的一個方面,民間借貸利率的高低的確關乎社會經濟與金融秩序,并且其利率完全市場化的作用仍有待研究和探討,但從市場經濟的本質意義上說,利率是調整供求平衡的價格,利率市場化是經濟金融發展的客觀要求,民間借貸利率的自由化恰恰是市場供需平衡規律的體現,是對現代金融體系不完善的一種補充。人們正常的生產生活,特別是偏遠貧困山村農民子女讀書上學、偶然的天災傷病,有可能在短暫的時間內急需大量資金,而現代金融體系、政府救助體系、社會保障體系無法觸及或無法及時關懷,此時具有快速、及時、手續簡單特點的民間借貸就發揮了其他金融機構和其他救助機構不能替代的作用,也許有時利率有失公允(這里的公允也是相對的),但它并不違背公序良俗,并有助于生產生活的維持、穩定和發展。
在民法中,還有一大基本原則,就是權利不得濫用原則。所謂權利不得濫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時,不得超越正常范圍,損害其他主體的合法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判斷權利濫用的標準,我們應當從行為人主觀方面來考察,一方面從權利行使中的行為以及對相關方面利益的尊重狀況來推定其內心狀態,看其是否具有以損害他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的故意或過錯,另一方面,要看權利人濫用權利的行為是否造成了他人或社會的損害或可能造成損害。在正當民間借貸中,貸款人出借自己合法所有的貨幣資產,借款人自愿借入貨幣,借貸雙方誠信不欺,自主決定交易對象與內容,既沒有主觀上要去損害其他合法利益的故意和過錯,也沒有在客觀上存在對其他合法利益造成侵害的現實性和可能性。借貸雙方主體均在行使自己的正當權利,斷無濫用權利之嫌。
綜上所述,自愿原則是民間借貸獲得正當性的充要理由,但是在其獲取正當性的過程中,必須不得損害其他合法權益,必須是交易雙方在沒有欺詐、脅迫和乘人之危的前提下的行為結果,民間借貸作為社會經濟發展的產物以及現代經濟生活不可或缺的元素,必將長期存在,而且政府有必要正確規范和引導、并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內賦予其正當性,讓其健康的活躍于社會經濟生活之中,并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參考文獻:
[1]劉定華,屈茂輝:《民法學》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王利明:《民法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0年版。
傳統的民間融資是相對于正規金融而言的,主要是指游離于現行法律法規之外,不受國家和地區的監管部門完全監管,不以正規金融機構為中介的金融活動,主要為無法從正規金融部門獲得金融服務的主體提供服務。隨著互聯網技術和金融創新的發展,民間融資出現了網絡借貸如P2P、眾籌融資等形式,實現了金融銷售和獲取渠道的創新。民間融資與互聯網的結合雖然沒有改變融資活動的性質,但是改變了民間融資的結構和法律關系,出現了一些新的特點。
互聯網背景下民間融資交易主體出現新變化。傳統的民間借貸其主體多為個人和私人組織,其交易行為多產生于熟人之間,但互聯網金融的興起和發展擴大了民間借貸的地域范圍,同時也拓展了民間融資交易主體的類型,從小圈子的熟人發展到網絡上的陌生人社會,幾乎所有的單位和個人都能夠通過互聯網進行融資借貸。
互聯網背景下民間融資交易價格機制出現新變化。目前,我國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基本實現市場化,但是其存款利率尚受到國家法律的規制,還沒有完全市場化。由于銀行間激烈競爭的存在,即使銀行利率完全市場化,存款利率的波動幅度也不會太大。傳統民間借貸的交易主體只是借款方和出借方,借款利率完全由雙方自由決定,利率變動幅度較大。而互聯網背景下的民間融資除了受國家最高利率管制外,其他法律規制尚不存在,其利率機制基本走向完全市場化,相較于正規金融市場,其利率機制更加靈活。另一方面,民間融資的互聯網化使得借貸雙方可自由選擇交易內容、交易主體和交易對象,信息對稱、充分競爭的市場使得交易的價格更低。目前,網絡上最主要的融資類型,如P2P、眾籌等的利率的確定,都是市場自由競爭的結果。這是一種既不同于傳統借貸市場,也不同于正規金融市場的價格機制。
互聯網背景下民間融資交易工具出現新變化?;ヂ摼W化的民間金融是利用網絡生成并傳播信息,利用搜索引擎組織、排序和檢索信息,然后通過云計算處理信息,有針對性地滿足用戶在信息挖掘和信用風險管理方面的需求,通過點對點之間交易,完成民間金融資源的有效配置。供需雙方可以在互聯網上和搜索資金和金融產品的相關信息,進行匹配后,可以直接聯系并交易,交易過程更快速,交易手段更自主,交易范圍更廣泛,因而民間融資的融資環境更加透明,融資成本不斷降低。從交易方式來看,P2P等貸款消除了傳統借款中的中間人,如商業銀行和其他中間人,形成金融脫媒,使投資人能夠獲得更高的收益。
綜上所述,通過交易主體、價格機制和工具方式等金融市場要素出現的新變化,互聯網背景下民間金融的交易結構已發生了質的變化,傳統的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難以適應這些新變化,已無法對其起到有效的規制作用。此外,傳統的金融監管是對特定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而互聯網背景下借貸雙方沒有任何一方是金融機構,傳統的金融監管似乎“捉襟見肘”。因此,對互聯網背景下民間融資的規制與監管已成為無法回避的命題。
二、互聯網背景下民間融資監管的思路
如何確定互聯網背景下民間融資監管的思路,對于其發展至關重要,對于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也同樣重要。對包括互聯網金融在內的民間融資進行規制和監管,已成為學術界的共識。傳統民間借貸和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但是任由其發展出現的新問題也不能忽視。因此,應從性質上對傳統民間借貸和互聯網金融進行劃分,不同性質采取不同的規制和監管方法,嚴格規制和監管屬于正規金融業務的范疇,引導和鼓勵純粹民間金融的發展。
若某金融業務會產生系統性金融風險,會嚴重影響整個社會的金融秩序和效率,會侵害社會公眾的投資利益,則必須對其進行規制和監管。因此,以下三種類型的金融業務和金融機構需要進行規制和監管:一是該機構的基本業務是經營社會公眾資金,由于其經營的是社會公眾資金,一旦經營失敗,將嚴重損害社會公眾的投資利益,進而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二是該機構的基本業務是為社會提供專業金融服務,由于其客戶大多是社會公眾,如果不對其進行嚴格的規制和監管,將嚴重損害社會公眾的投資利益;三是交易各種規模金融工具的機構,由于其交易的是不同類型的金融工具,如果不對其進行嚴格的規制和監管,可能會引起金融秩序的混亂,損害投資人的利益。在我國,對于上述三種類型的金融業務和金融機構,必須建立健全相應的規制和監管制度,并由相關監管部門嚴格執行。對于不屬于上述三種類型的金融業務,則不需要建立專門的規范制度,可以鼓勵其自由發展。
二、民間借貸含義與途徑
(一)民間借貸含義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的借貸。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二)現階段民間借貸途徑 現階段我國的民間借貸主要有三種途徑:一是通過小額貸款公司獲取資金,以珠三角地區為例,有抵押物情況下,貸款月利率為2.5%至3%,無抵押貸款,月利率為6.8%至10%;二是行業之間的拆借,一般常見于大型的交易市場,通過同行介紹或者業務往來,資金需求方可以6%至12%的月息得到資金;三是資金來源比較復雜的各種地下錢莊。
三、現階段民營中小企業盛行民間借貸融資的原因
(一)民營中小企業銀行貸款難 我國較長時期的計劃經濟體制下,金融業作為服務行業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與市場經濟相配套的信用體系很不完善,市場化程度不夠,導致國有金融企業長期處于賣方市場。另外,法律政策對金融業的壟斷和管制,金融行業的準入門檻高等,造成了我國的金融業現狀與經濟發展的需求之間存在差距和矛盾。這種體制下,國有銀行的資金絕大部分貸給了國有企業,而最需要資金的民營中小企業借不到或者很難貸到銀行的資金。
(二)民間資本借貸供需迅速擴大 一直以來,我國民營經濟無論在數量還是規模上,都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在增大,同時這些發展和壯大中的民營中小企業又亟需資金支持。但是2011年我國實施緊縮的貨幣政策,信貸規模減少后,首先縮減的是中小企業的貸款規模,資金成為制約大部分民營企業發展的“瓶頸”,大量的民營中小企業遭受資金寒流,從銀行貸不到錢時自然就會另覓他方。與此適應的是目前我國民間借貸資金來源渠道眾多,借貸規模迅速增大。據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與高和資本聯合的《民間資本與房地產業發展研究報告》顯示,中國民間資本的規模遠遠超出業界預計,溫州民間資本5000多億元,山西有10000億元,鄂爾多斯是2000多億元。如此大規模的民間資本供應和民營中小企業迫切的資金需求一拍即合。
四、現階段民營中小企業民間借貸融資風險
(一)民營中小企業民間借貸比重增加,企業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加大 2011年,全國工商聯對17個省市中小企業的調研結果顯示,當前民營中小企業的生存困難程度,甚至超過了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初期。銀根的緊縮,致使絕大部分民營中小企業的資金鏈繃緊,有90%以上的受訪民營中小企業表示無法從銀行獲得貸款。有數據顯示,在2008、2009、2010三年中,中型企業選擇民間借貸的比重為48.3%,小型企業則高達67.8%。2011年7月,溫州市金融辦對350家企業的抽樣調查結果顯示,溫州企業運營資金構成中,銀行貸款占比與上年同期相比下降2個百分點,民間借貸占比則提高了6個百分點。更為典型的是鄂爾多斯市,每一個房地產項目幾乎都要向民間資本借錢,一般是40%~50%的資金來自民間資本,甚至有些樓盤的所有資金都來自民間資本。這些無疑加劇了民營中小企業的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從而使得企業總風險整體上升。
(二)民營中小企業民間借貸利息成本上升,企業資金鏈斷裂風險加大 在2011年持續偏緊的信貸政策下,民營中小企業融資成本普遍上升。有數據顯示,民營中小企業貸款利率普遍上浮30%~50%。以民間借貸最活躍的溫州為例,《溫州民間借貸市場報告》數據顯示:當地民間借貸市場規模約1100億元,民間借貸利率也處于階段性高位,年綜合利率水平為24.4%,個別年化利率甚至達到了180%。實際上制造業中小企業的年毛利潤率通常不超過10%,一般在3%~5%之間。這無疑大大加劇了企業資金鏈斷裂的風險。
(三)民營中小企業多頭民間借貸行為增多,信用危機蔓延風險加大 所謂“多頭”是指企業對多家貸款人都有借貸,可能超出其負債能力,資不抵債,導致破產。在民間借貸盛行的地區,往往資金量巨大且參與者眾多。牽涉其中的不僅有工商企業、普通家庭,甚至包括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一旦出現危機,沖擊面和危害不容小覷。具體而言,波及工商企業會影響當地的實體經濟;波及銀行會危害當地金融體系的穩定;波及普通家庭會造成當地社會的負面影響;而融資企業在其他機構的借款可能不被擔保公司掌握,這種情況下,就對擔保公司的擔保業務產生極大的風險,如果擔保公司對“多頭負債”沒有足夠的重視或沒有足夠的甄別能力,勢必影響擔保投資業務的安全性,對投資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五、現階段民營中小企業民間借貸融資風險防范策略
(一)政府部門規范管理,切實防范民間借貸風險隱患 民間借貸涉及主體利益眾多,其風險與企業內部經營風險有很大不同,因其具有很強的外溢性,所以一旦風險失控,極可能形成擴散效應,引發連鎖反應,最終風險會向普通民眾蔓延。因此防范民間借貸風險,政府應站在維護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加強協調配合,綜合實施相關政策。一方面,政府應針對民營中小企業存在的突出問題制定結構性減稅、定向寬松等行之有效的應對政策,以減輕這些企業的稅負成本,幫助這些企業度過經營難關。另一方面,政府應積極實施建立多層次的融資體系,為不同類型企業提供不同的融資場所,真正減少民營中小企業對銀行貸款的依賴。再者相關部門和機構應當盡快制定出臺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讓民間借貸在陽光下運作,使之規范化和有序化。
(二)金融機構切實幫扶,創新民營中小企業的融資服務方式 長期以來,我國企業信貸融資市場參與主體主要是商業銀行,相對民營中小企業而言,銀行貸款融資門檻較高,企業很難貸到資金。金融機構應切實幫扶,將信貸等資源多向實業傾斜,特別是向民營中小企業傾斜。在創新民營中小企業的融資服務方式方面,金融機構可以成立類似民營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中心的機構,對中小企業貸款實行單列規模和單獨考核,從而建立較完善的中小企業內部信用評級體系,制定契合中小企業特點的分類評級和信貸準入標準。通過這些金融機構創新服務民營中小企業的服務方式,實現民營中小企業貸款增速和增量的擴大。
對于民間借貸含義的界定,學者們可謂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萬江紅認為,民間借貸是指發生于彼此熟悉的個人之間,個人與企業之間,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活動(萬江紅,2006)。宋磊認為,狹義的民間借貸是以私人之間的借貸為主,同時還包括個人向集體企業和其他資金互助組織的借貸。廣義的民間借貸是各種民間金融的總稱,泛指不通過官方正式金融機構的一切民間金融活動(宋磊,2005)。
民間借貸是農村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產物。通過充分優化配置民間的閑散資金,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部分居民,個體工商戶,以及微型民營企業的資金短缺困難,填補了正規金融機構不能滿足中小企業大量融資需求的缺口,形成了對官方金融的良好補充和延伸,有效的緩解了民間資金供需之間的矛盾,對整個農村金融體系的運行產生重要的影響,并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順利開展。
一、農村民間借貸行為特征
(一)民間借貸具有顯著的自發性、互、社會性。民間借貸大多數發生在親戚、鄰里、朋友、同事等彼此較熟悉的人之間,以關系借貸、信用借貸為主,因而具有較強的社會性[1]。
(二)民間借貸主要用于微型民營企業、私營業主解決生產性經營短期流動資金不足的困難。農戶的借貸目的主要在于加大對農業和非農產業的資金投入,如購買農業生產資料等,少數也以消費和投資為目的。近年來,農村民間借貸呈現向商業、工業等領域延伸的趨勢,借貸用途和形式逐步多樣化,服務對象多樣化,涉及到農村居民、個體工商戶、微型民營企業等多類主體。
(三)民間借貸手續簡便,成本低,借貸雙方達成口頭或書面協議后,短時間內即可完成借貸程序。借貸期限具有較大的靈活性,能夠較好地滿足不同居民和企業的融資需求。
(四)親朋好友等熟人之間不計或者是少計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4倍的部分屬于法律保護范圍之外。
(五)民間借貸行為逐步趨于理性化。隨著借貸方式的公開化、透明化,借貸手續日益完備,借貸雙方大部分采取書面協議的方式,少數采取口頭協議、擔保方式。在借貸額和期限上,呈現小額、中短期趨勢,可見居民的風險防范意識有所提高[2]。
二、民間借貸是一把雙刃劍
民間借貸雖然能夠有效的緩解個人和微型企業的資金困難,但其不規范化操作和盲目發展也存在一系列的弊端。缺乏科學有效的金融監管和法律監管,容易出現高利貸、非法集資等不法行為,對金融秩序的穩定構成一定的威脅,在一定程度上沖擊正規金融體系。借貸雙方容易產生經濟糾紛和債務糾紛,甚至引發刑事案件,部分不法中介機構為了追逐高額利潤而放高利貸,不利于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比如,拖欠借款,口頭協議導致證據缺失,不能對借貸行為形成約束效力等。民間借貸資金在正規金融體系之外循環,銀行難以對其實施有效的控制,導致吸收存款減少,影響整個金融體系的正常運行。這些都對農村金融經濟的發展帶來一定程度的負面影響。
三、促進農村民間借貸行為健康、有序發展的對策
農村民間借貸活動的發展壯大,從側面反映出農村居民、個體工商戶、以及微型企業的融資困境,政府應以此為切入點,強化宏觀調控職能,從多個角度出發,標本兼治,力爭改善農村金融環境狀況。
(一)加大對民間借貸行為的宣傳力度,加強對居民和微型企業的風險警示教育,提高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防范意識,同時普及相關法律知識。宣傳部門可以通過電視、廣播、宣傳標語等大眾容易接受的渠道在民間進行宣傳,讓廣大居民對民間借貸行為有更深入的了解,有正確的定位和認識。引導居民和企業在自愿互助、誠實信用的原則規范下理性借貸,通過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自覺抵制高利貸等不法行為,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二)完善立法,盡快出臺與實際情況相符的相關法律法規條例,提高民間借貸活動參與者的法律意識。相較于城市法律環境而言,農村金融的法制環境還不夠完善,制約了農村金融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因此,制定民間借貸法律顯得十分必要,應該明確規定借貸程序、方式、利率、大額借款的用途、還款方式、違約處理、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等,使民間借貸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從法律形式上嚴格區分合法民間借貸與非法民間借貸,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嚴厲打擊非法集資、高利貸、經濟詐騙、地下錢莊等行為,禁止居民和企業將所得的借款用于走私等非法行為,嚴格遵循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方針政策,推進民間借貸的規范化、合法化運行,引導農村民間借貸市場健康發展。
(三)完善農村金融體系,加快金融服務創新步伐,使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步入健康、有序的運行行列。農村金融機構應提高服務水平,增加信貸種類,拓展服務范圍,可增加小額信用貸款,不斷滿足民間大眾日益增長的資金需求,進一步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農村信用合作社應充分發揮農村金融市場的主力軍作用,推進體制改革,規范民間金融市場的發展,簡化手續,真正方便農戶和企業貸款,真正發揮合作金融組織的作用[3]。
(四)增加農村資金供給以滿足需求是根本,通過大力發展村鎮銀行、社區銀行、典當行、民意信用擔保機構等地方性金融機構[4],增加融資渠道,解決農戶、個體工商戶和微型企業融資難的困境。政府應加強宏觀調控,著眼于三農問題,在控制信貸風險的同時,通過采取國家補貼一定利息的方式,要求農村金融機構增加涉農信貸投放量,拓寬資金來源,用于改善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田水利建設等。
(五)建立健全監管系統,將民間借貸納入金融監管的范疇,及時掌握民間借貸的相關動態信息,包括借貸利率、用途、額度、期限、還貸等各個方面,實施科學有效的風險控制,加強監督和管理。此外,政府應努力打造農村社會良好的信用環境,建立微型民營企業信用評級制度,對居民進行思想道德教育,引導其在誠信、守法的原則下參與民間借貸活動。堅持以誠實守信為榮,以遵紀守法為榮,有借有還,再借不難,推動民間借貸活動和諧發展。
參考文獻:
[1]秦浩然.對民間借貸的思考[J].合作經濟與科技.2010(1).
中圖分類號:F32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02-0152-02
一、民間借貸的含義
所謂民間借貸,一般是指直接發生在金融機構之外的個人、企業、其他經濟主體及其相互之間的資金借貸行為。隨著商業銀行集約化經營趨勢加強,中小企業特別是縣域及以下中小企業取得銀行貸款的難度增加,資金供需矛盾愈加突出。而與此同時,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企業和個人財富逐步積累,產業資本向金融資本轉化趨勢明顯。在此背景下,我國民間借貸日趨活躍,借貸規模不斷擴大。近年來,民間借貸已成為企業和個人獲得生產、生活資金來源的一條重要借貸渠道,在補充正規金融、推動經濟較快發展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
二、民間借貸的利與弊
民間借貸之所以能夠長期存在,有其必然性。它在提供方便快捷的融資渠道、充分使用社會閑置資金、調整經濟結構等方面有著積極意義,但同時也存在負面作用。這主要表現在:
第一,民間借貸有可能干擾正常的金融秩序,沖擊正常的金融市場。民間借貸不加控制往往會演變成高利貸或非法集資,不僅干擾了國家正常利率政策,而且會影響區域金融穩定。
第二,民間借貸有可能影響國家產業政策。民間借貸具有自發性,不受國家宏觀調控,容易造成低水平重復建設和盲目投資,從而影響產業結構調整和資源配置。
第三,民間借貸缺乏足夠的風險控制,有可能造成債務糾紛,引發社會矛盾。鑒于當前的經濟危機,國家采取較為寬松的經濟政策鼓勵投資,民間借貸的現象也越來越多。由于民間借貸不規范,民間借貸主體的防范風險意識普遍較弱、民間借貸手續簡單、缺乏足夠的風險控制、催收手段不規范等都極易引起債務糾紛、矛盾升級、滋生犯罪,釀成社會不穩定因素。因此,針對民間借貸制定較為系統的法律法規,避免民間借貸由于監管失控導致的弊端,使民間借貸在最佳層面上發揮出作為正規金融有益補充的作用,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現實問題。
三、目前我國民間借貸的有關法律規定及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調整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還不夠規范,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第一,調整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少而分散,不成體系。一些法律規范內容相互沖突。由于“宜粗不宜細”的立法指導思想、“政出多門”、立法技術欠缺等原因,法律之間缺乏協調性、統一性和邏輯性,導致對于同一行為可能因依據不同而評價結果大相徑庭。
第二,缺少對民間借貸的專門立法。我國目前對以放貸為主業的民間借貸主體及其資金來源、業務范圍、風險控制機制等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不能滿足規范和引導多種民間借貸活動健康發展的迫切需要。
第三,部分調整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不夠明確,缺乏可操作性,民間借貸的合法性判斷標準模糊。合法的民間借貸與非法的民間借貸都具有融通資金并給予利益回報、雙方當事人均為非金融企業或個人等共同特點。由于《刑法》和《取締辦法》缺乏可操作性,實踐中難以準確把握合法民間借貸行為與非法金融的界限,導致民間借貸存在制度性風險,成為懸在民間借貸者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例如,法律法規對區分正常的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等規定不詳,導致在實踐中難以把握合法民間借貸與非法民間借貸的界限。
四、完善我國民間借貸法律體系的建議
(一)制定有關民間借貸的單行法規,并充分發揮現行法律規范的作用
目前,我國民間借貸按放貸主體的不同可以劃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專門從事放貸業務或者以放貸業務為主業的放貸人與借款人之間發生的借貸行為,如汽車貸款公司、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和小額貸款公司等與借款人之間的借貸行為;另一類是發生在個人之間的、企業之間的零散的自發性民間借貸活動。對這兩類民間借貸活動應當根據現實的法律基礎進行不同的規范。
首先,制定有關民間借貸的單行法規,規范和引導專門從事放貸業務或者以從事放貸業務為主業的放貸人的行為。從國際經驗來看,隨著現代金融業的發展,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在銀行業金融機構之外,基本上都允許放貸人進行專業的放債活動。對于這類放貸主體,國際上存在兩種立法模式。一種是多數國家和地區采取的單獨立法模式,以專門的法律嚴格規范放貸主體的借貸行為。如英國的《放債人法》、日本的《放貸業務法》、南非2007年開始生效的《國家信貸法》等。另一種是分散立法模式,指在消費者保護法及有關民事、刑事法律中分別對民間借貸進行規范。根據我國國情,我國應當采取單獨立法模式,制定單行法規,規范此類民間借貸主體的借貸行為。在單行法規具體條款制度的設計安排上,應當明確整部法規的價值取向及立法宗旨是促進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即為促進民間借貸的發展而規范,把發展放在首位,為發展而規范,制度的安排應當體現出對民間借貸的疏和導,而非管和堵。因此,在對于直接影響民間借貸生存和發展的有關市場準人條件、利率水平以及稅收政策等幾個主要問題上,應當體現寬松、優惠的導向。法規中還應當合理確定民間借貸主體的業務范圍,規范放貸資金的來源,明確要求放貸主體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并明晰單客戶放貸比例、資產負債比例、計提風險準備金等風險管理要求,建立放貸主體市場退出制度,明確放貸主體的法律責任等。通過上述單行法規,完善民間借貸主體制度,拓寬民間資本進人金融市場的渠道,對私募基金、地下錢莊、貸款中介機構等放貸組織進行整合規范,使之合法化、公開化。
其次,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為民間借貸提供了合法性基礎,應當繼續發揮其調整作用。對于發生在個人之間的、企業之間的零散的自發性民間借貸活動,只要不涉及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就應按照“法不禁止即可為”的原則,由當事人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和《擔保法》等法律,按照意思自治原則處之。
(二)修改完善有關配套法律規定,加強法律體系的協調性
一是明確界定非法集資和民間借貸的標準。修改《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明確界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非法集資行為的構成要件,取消對“非法發放貸款”的限制,明晰與合法民間借貸行為的界限。民間借貸合法與否一般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判斷:從資金來源來看,合法的民間放貸人一般以自有資金或者其他合法渠道獲得的資金從事借貸活動;非法的民間借貸其資金往往來源于國外熱錢或者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甚至犯罪所得。在形式上,合法的民間借貸表現為一對一(一個放貸人對一個債務人)、一對多(一個放貸人對多個債務人)。對于多對一(多個債權人對一個債務人)的借貸,則往往涉嫌非法集資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在主觀目的上,合法的民間借貸一般是用于生活需求或者生產經營急需資金,而非法集資者的目的多為將資金據為己有、非法牟利。在償還方式上,合法的民間借貸一般是以貨幣形式償還借款,而很多非法集資借助實物或者權利證券等形式進行利益返還。其次是廢止《貸款通則》中有關禁止非金融企業之間借貸的規定。
二是加快民間借貸信用體系建設。依托現有的征信系統,將民間借貸信息納入征信體系管理,以法律的形式強制規定民間借貸的雙方承擔的職責和權利,讓民間借貸的運作更加透明化,防止出現因信息不對稱導致的信用風險、道德風險。同時,加強科學投資、法治宣傳,提高民眾的風險意識,法律意識、證據意識,警惕意識,減少無憑無據的借貸現象,將民間借貸產生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
(三)加快利率市場化進程,制定與民間借貸利率相關的管理條例
利率的變化反映了市場的供求關系,現行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的規定并沒有理論和現實的依據。民間借貸利率既應該是市場化的,又應該是有限制的,因此只有在利率市場化的條件下,充分考慮了不同地域的市場供求關系、經濟發展水平,并權衡政策導向等因素,以此來規定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才可以合理地引導社會資源的配置,同時壓縮不合理民間借貸的生存空間,防止高利貸的出現。
(四)完善民間借貸監管法律制度,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管理力度
明確民間借貸有關管理部門的職責。要吸取美國次貸危機的教訓,加強對放貸人金融創新的監管和對消費者的保護,防范金融風險。明確對于放貸人的登記管理和民間借貸廣告宣傳的監管,進一步明確相關監管部門在打擊、防范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民間借貸中的職責。建立民間借貸監測制度、民間借貸統計信息共享機制和信息披露機制,及時地將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布,以便于相關人員準確掌握相關信息,作出正確決策。
結語
雖然民間借貸不是整個金融活動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但對我國金融與經濟的發展還是有著不容忽視的影響。因此,我們要從改革和發展的高度來規范和引導民間借貸。不管是行政執法部門還是制定規范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重要的還是對其引導,使民間借貸在一個良好的秩序之下自由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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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0.5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2095-3283(2012)07-0115-03
一、博弈分析的背景
(一)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策略及其收益
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策略組合為貸款給中小企業或貸款給大型國有企業,采取這些策略時所獲得的收益情況為:貸款給中小企業的收益大于貸款給大型國有企業的收益。但是,中小企業信息不透明,財務狀況不穩定。基于信息的不對稱性,銀行等金融機構很難對中小企業進行有效監管。當企業遭遇資金周轉困難或經營困境時,很多中小企業常常隱瞞其經營困境,以便獲得更多的融資,這使得銀行等金融機構在這種不完全信息博弈中處于劣勢地位,承擔更大的風險。雖然國家實施貸款浮動利率政策,根據中國企業家調查系統的調查結果,62.3%的小型企業的銀行貸款利率高于基準利率,而大型企業的這一比例為27.2%,這使得銀行給予中小企業貸款時所獲得的收益更大,但是國家政策對大型國有企業的傾斜,促使銀行在選擇策略時的第一選擇仍是貸款給國有大型企業。
(二)中小企業等借款人的策略及其收益
中小企業等借款人的策略組合為向銀行借貸或向民間借貸,其收益情況可以通過收益公式P=αM/rtβ-C/M來分析。公式中變量的含義為:P—策略收益、M—貨幣總量、r—貸款利率、α—系數、t—借貸等待時間、C—融資成本、β—借款人對資金需求程度。為方便分析,對于一般借款人,β取1;對于急需資金的借款人,β>1;對于對資金需求度不高的借款人,β1,t成為影響收益最重要的因素,也是影響參與人策略選擇的重要因素。由上可知,中小企業做出策略選擇的時效性很強,如果錯過了選擇策略的最佳時間,即使之后做出策略選擇,收益仍為零。
(三)民間資金擁有者的策略及其收益
資本是能帶來剩余價值的價值,而資本的增值必然發生在資本流動中,所以一個理性人不會選擇讓資本閑置,必然會讓資本發揮效用。我國民間資金擁有者的策略通常為:選擇貸款給中小企業、選擇將錢存入商業銀行或者選擇其他投資渠道。而目前我國正規金融市場利率過低、大眾性投資渠道和品種受到限制。一是正規金融市場利率過低。目前,1年期的利率為3.5%,活期儲蓄利率更低,而民間借貸(以溫州為例)月利息從1分到8分不等,甚至還有1角多的。民間借貸的利息收益如此之高,人們自然沒有將錢存入銀行的意愿。況且,當前CPI指數較高,如果將錢存入銀行得到的利息收益遠遠不能彌補物價的快速上漲,這就是人們常說的“負利率”。2011年以來,我國銀行存款利率(大多指的是一年期的利率)小于同期CPI的上漲幅度,如果此時民間資金繼續存放在銀行中,隨著時間的推移,它的購買力會逐漸降低,而對于擁有民間資本的理性人來說,這時將資金存放在銀行會使其收益逐漸下降;二是大眾性投資品種和渠道的局限性和滯后性。近年來國家加大對房地產市場的調控力度,越來越多的人對投資房地產的前景感到擔憂,基于大部分普通的消費者是風險回避者理論,民間資本不愿投向風險極大的房地產市場。而在2007年美國次貸危機直至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爆發期間,中國證券市場的無數證券投資者因此破產,時至今日,許多投資者仍心有余悸,而當前證券投資處于微利甚至虧損狀態更使民間資金望而卻步,因此當前證券投資市場對投資者的吸引力明顯不高,而其他投資品種和渠道更是遠離眾多普通的民間資金擁有者。相比之下,還是將資金投放到高利息的民間借貸市場更容易產生較大收益,因此民間資金擁有者選擇的投資策略是從事民間借貸。
二、構建靜態博弈模型
(一)假設前提
構建的靜態博弈模型基于以下假設前提:中小企業可以按時還清借款,同時中小企業向民間借貸與向銀行借貸的成本時間近似相同,不考慮收益以外因素的影響;策略依據上述博弈背景分析,只做兩種策略分析,收益值也依據博弈背景分析所得;博弈雙方進行的是靜態博弈,即博弈雙方同時做出決策;假設商業銀行資金固定為L,民間借貸資金固定為K,即總資金為一個定值,不考慮經濟發展帶來的資金增長。
(二)構建模型
中小企業的策略為向銀行借貸或向民間借貸,商業銀行的策略為給予中小企業貸款或給予國有大型企業貸款。商業銀行與中小企業的博弈收益矩陣如表1所示。
民間資金擁有者的策略為向中小企業貸款與存入銀行;中小企業的策略為向民間借貸或向銀行借貸。中小企業與民間資金擁有者的博弈收益矩陣如表2所示。
一、引言與文獻綜述
周小川在博鰲亞洲論壇2011年年會期間表示:“貫徹‘十二五’規劃,深化農村金融改革”[1]。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中國農村金融服務報告2010》來看,隨著農村小額信貸業務的高速發展、支付清算體系的快速推進、信用環境的逐漸完善和相關法律政策的支持,我國農村金融可持續發展能力不斷增強。這體現了農村金融市場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逐漸受到監管層的重視,其廣闊的前景也慢慢顯現,對農村金融體制的改革也將越來越落到實處。
本文的主要數據來源是問卷調查,問卷的設計充分考慮了農戶的人力資本、有形資本、家庭收支結構、戶主社會性因素、借貸基本情況以及金融認知水平對農戶借貸行為的影響。在晉江市抽取了深滬鎮東山村、安海鎮菌柄村、陳埭鎮坊腳村、西園街道后間村四個樣本村,發放并回收有效問卷256份。
二、農戶的借貸筆數和額度
據人民銀行2010年底在溫州的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在接受調查的對象中,有89%的家庭個人和59.67%的企業參與了民間借貸[2] 。而在調查的256戶受訪者中,平均借貸發生比(有借貸行為的戶數與總戶數之比)為58.98%,最高86.84%,與溫州民間借貸水平相差較大。
被調查農戶戶均借貸額為48242元,為晉江2010年農民人均純收入10496元[3]的4.6倍。根據泉州市2009年統計年鑒,晉江年末總戶數為285140,其中非農人口64.63%,由此估算出晉江農村借貸規模為89億。借貸規模為晉江市2010年農林牧漁業總產值25億元的3.56倍。
從借貸數額上來說,村與村之間、戶與戶之間差異更大。對于四個樣本村來說:平均每筆借貸額最低19412元,最高45853;平均每戶借貸額最低30000,最高59227。而僅有30%的借貸大于平均數,說明農戶借貸還是集中在小額融資,且戶與戶之間差別非常大。同時借貸平均筆數與平均筆額的Pearson相關系數為0.8,說明樣本村中借貸次數越多,表明更旺盛的借貸需求,則傾向于更大的平均每筆的借貸額。當把農戶按借貸次數分組時我們發現,存在多次(多于一次)借貸的農戶的平均每筆借貸額為19620元,僅一次借貸的農戶平均每筆借貸額為47193元。借貸次數并不影響農戶的借貸數額,關鍵取決與農戶借貸需求的滿足程度。
三、借貸資金來源
四個樣本村中均有50%左右的借貸資金來自于親戚朋友,其次是農村信用社或郵政儲蓄。這主要是因為親戚朋友間借貸更低的利息水平――0.42分每月,折合年利率5.0%,比信用社六個月至一年(含)商業貸款利率6.3%。
同時,商業銀行在農戶借貸資金來源中所占的比重均比較低。除安海鎮菌柄村34%借貸資金來源于農業銀行以外,其余三個村這一比例均低于10%。然而菌柄村周圍銀行家數并不是最多的,也就是說農戶選擇借貸資金來源的時候交通便利程度并不是最主要的考慮因素。
40%的受訪者表示,不去銀行貸款最主要的原因是程序太復雜。20%的人認為去銀行貸款需要關系,10%的人擔心沒有抵押品而放棄去銀行貸款,也有14%的人表示利息太高。56%的受訪者認為如果能借到的話,第一選擇是私人無息貸款,其次才是信用社與各種商業銀行。
由此可見,復雜的手續,抵押品的限制以及信用程度的約束,導致了農戶在貸款時首先考慮的是可獲得性。即使存在著各種程序與制度的障礙,銀行更合適的貸款項目或者說更低的貸款利率還是能吸引更多農戶的。
四、農戶借貸偏好
調查中,僅一次借貸的有56.4%的已全部還清,兩次與三次借貸的均有超過80%的已全部還清。這充分說明晉江農戶的借貸行為還是相當謹慎的。平均借貸時間為14.8個月,主要以短期借款為主,同時借貸期限與借貸利率相關系數很低,說明晉江農村借貸市場化程度并不高。但是這些借貸記錄中,有書面借據的只有42.9%,特別是來自于親戚朋友間的資金,只有26.9%有書面借據。在信用擔保方面,如果有抵押通常都是拿房屋(房產證)作為抵押,擔保和聯保也較為常見。但是親戚朋友間借貸之中只有不到15%的存在擔保或抵押,其中大于10萬的借貸27%的有擔?;虻盅?,說明農村信貸正在由傳統“道義金融”向市場“契約金融”轉變。
社會學中有四個小農經濟的學派,分別稱之為生存小農、弱勢小農、理性小農、效用小農[3]。他們并不深諳契約精神,借貸行為不能危及到生活的穩定,借貸偏好也只是建立在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之后的“奢侈品”。
參考文獻:
[1]中國人民銀行農戶借貸情況問卷調查分析小組 .農戶借貸情況問卷調查分析報告[M] .經濟科學出版社,2011年9月.
當前,我國民間金融市場的發展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不相適應。從制度供給層面看,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現行法律對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及其處置原則的規定存在明顯不足,突出表現在界定民間借貸合法與非法、罪與非罪的法律評判標準存在含混不清、脫離實際、法理依據不足等問題?!半S著影子銀行、地方政府債務等問題的出現,對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制變得更加復雜”。所以,重新審視民間借貸異化的法律評判標準,進一步完善民間借貸法規,推動我國民間借貸的法治化、規范化進程,對于保障民間金融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意義重大。
現行法律對民間借貸異化的界定
民間借貸異化是指民間借貸超越了法律的邊界而演變成為一種非法行為乃至犯罪行為。民間借貸異化的法律評判標準是指判斷民間借貸合法與非法、罪與非罪的標準。當前,在民間融資外部制度供給和現實法律支持很弱的背景下,由于合法民間融資與其他非法行為、犯罪行為界線不清,事實上導致民間借貸形成了交易隱蔽、風險較大的特點,使得正常的民間借貸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刑事犯罪活動不免互相交織。近年來,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部分社會融資需求的同時,也伴生了一些違法犯罪行為,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高利轉貸、洗錢等。當前,由于民間借貸異化現象的日趨增多,極有可能引發區域性金融風險,造成社會不穩定隱患的疊加爆發,所以,必須重新審視并進一步明晰民間借貸合法與非法、罪與非罪的法律評判標準。
首先,依照合法與非法的判斷標準,民間借貸異化通常表現為不受法律保護的“高利貸”。所謂“高利貸”是指超過國家法律禁止性規定利率的民間借貸。雖然“高利貸”在我國屬于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但也有不少國家和地區通過法律將達到特定禁止性標準的“高利貸”規定為犯罪行為。按照現行法律規定,我國對于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其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2002 年《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也明確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所以,上述法規構成了我國民間借貸異化為“高利貸”的法律評判標準。
其次,依照合法與非法的判斷標準,企業與企業之間的“非法拆借”也成為民間借貸異化的表現形式。依照常理,企業間的借貸應屬于正常民間借貸的范疇,但是,我國現行法規對此持明確禁止的態度,導致我國企業間的借貸不具有合法性,這種“非法拆借”事實上構成了民間借貸異化的典型形式之一。從原因上看,企業間的借貸關系被認定為無效,主要理由在于企業間的借貸侵犯了國家金融活動的專營權。就企業之間資金“非法拆借”的法律評判標準而言,1984年中國工商銀行制定的《關于國營工商企業流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就確立了“不準企業之間相互借貸,收取利息”,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1996年《貸款通則》和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都明確規定,企業借貸合同因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于無效合同。
最后,依照罪與非罪的判斷標準,民間借貸異化表現為名義上或形式上是民間借貸,但實質上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刑事犯罪。我國《刑法》有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相關規定就成為以高利貸形式出現的民間借貸是否異化為犯罪的法律評判標準。這些法律規定分別見之于《刑法》第176條、《刑法》第19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從具體判斷標準看,《刑法》第176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雖然形式上屬于“一人對多人”的民間借貸行為,但是,如果這里的“多人”屬于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并且在通過公開宣傳的方式吸收存款的情形下就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果未通過公開宣傳,僅僅在單位內部或者親友等特定對象之間進行借貸的,則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按照《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構成犯罪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關于《刑法》第192條規定的集資詐騙罪雖然形式上也屬于“一人對多人”的民間借貸行為,但如果集資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集資行為指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適用詐騙行為實施《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所列行為之一則構成集資詐騙罪。
民間借貸異化現行法律評判標準的反思
首先,關于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民間借貸異化為不受法律保護的“高利貸”的法律標準,理論界和實務界不少人士都在質疑,為什么“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成為法律認可的臨界點,其理論依據和現實依據何在?有學者認為,“這里的4倍是參考了我國臺灣地區‘民法’中20%的規定,而茅于軾先生認為,這里的4倍是毫無根據的,應該立刻廢除。另外,4倍的規定距今已有20多年的時間,已不適應當前經濟形勢的要求”。事實上,我國浙江溫州等地,有牌照的小額貸款公司借貸的利率約為35%,民間借貸的利率似應比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還要更高,修改民間借貸利率4倍的上限規定已經成為社會現實的迫切要求。而且,隨著官方利率市場化步伐的加快,民間借貸利率市場化也應當緊隨其后,作為過渡手段,以市場利率為依據,從法律層面設定一個合理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標準具有現實必要性。“就法律規制而言,應當針對借貸主體、利率,為正常的民間借貸構建一個合法的活動空間,同時明確行為規范和法律后果”。需要注意的是,在市場利率和上限標準之間給從事民間借貸當事方談判利息留下應有空間的基本原則,應當定位于有利于民間借貸市場主體在實踐中實際尊重這個標準。
其次,我國應當借鑒學習國外和港臺地區的經驗,對評判“高利貸”合法與非法、罪與非罪的法律標準作出具體、直接、明確的規定。從國外和我國港臺地區立法例看:“(1)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放債人條例》第 24 條規定:任何人(不論是否為放債人)以超過年息 60% 的實際利率貸出款項或要約貸出款項,即屬犯罪。第 25 條規定:關于任何貸款的還款協議或關于任何貸款利息的付息協議,如其所訂的實際利率超逾年息 48%,則為本條的施行,單憑該事實即可推定該宗交易屬敲詐性。(2)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周年 20% 者,債權人對于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3)美國對高利貸的規制主要由各州法律規定。部分州對利率管制采取了較為自由放任的態度,允許借款人和放貸人協商達成任何利率,如特拉華州以及南達科他州,但大部分州仍然制定了限制最高利率的反高利貸法。在限制最高利率的各州立法中,對最高利率的限制通常取決于以下幾個因素:貸款用途; 貸款的種類;放貸人的種類”。需要說明的是,美國通過《反犯罪組織侵蝕合法組織法》界定了“非法債務”的概念,規定以超過當地兩倍高利貸界限的利率放貸并且試圖收取該“非法債務”構成聯邦重罪。筆者認為,從美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經驗看,利用刑事手段作為打擊高“利貸”的最后手段是其共同的立法選擇,我國可以考慮借鑒上述相關經驗,結合我國實際,建議分別將超過年息40%和60%作為我國“高利貸”合法與非法、罪與非罪的法律評判標準。
再次,必須放松對企業與企業之間民間借貸的管制,有條件地賦予企業與企業之間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雖然一般認為企業與企業間借貸屬于“商事借貸”,但這里的“有條件”特指企業與企業之間民間借貸只能限定在“民事性”的范圍內,且目的只能立足于放貸企業為滿足借貸企業必要生產經營的融資需求,同時自身借此獲得合理的資金利用回報。對于純粹以放出資金獲取高額利息的“商事性”企業與企業之間民間借貸仍應作出限制。因為,如果對此類“商事性”借貸也完全予以放開,則意味著等同于放棄了銀行業資產業務的準入門檻,加之以相應的監管措施如果不能及時到位,勢必導致金融市場秩序的破壞和金融系統風險的加大。當前,我國立法可以通過列舉的方式放開企業與企業之間部分民間借貸,如具有上下游供應商關系、母子公司關系且因生產需要發生的借貸、貸款利率與國家金融機構的利率基本接近的企業間的借貸等,可以規定為合法有效的民間借貸。
最后,從民間融資法和刑法兩個緯度上細化明確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刑事犯罪的界線。事實上,明確合法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性質刑事犯罪的界線是刑法和民間融資法共同關注的核心內容。從刑法的角度看,有必要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的“非法”、“不特定對象”,以及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等術語的含義進行進一步細化解釋,以便于更為準確地判斷民間借貸是否異化為犯罪。雖然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八種情形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但實踐中的認定仍然困難較大。筆者認為,實踐中對于“根本不能歸還”、“無經營意圖或盈利能力不足以支撐利息”、“隨意處置、濫用集資款”等情形也應當認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從民間融資立法完善的角度看,關鍵在于從法律層面對民間借貸進行嚴格規范,將民間借貸行為納入國家金融監管的范圍之內,真正建立起對民間借貸行為的有效監管體制,才能真正禁止那些公民和其他組織未經政府批準就像金融機構那樣用所吸收的資金去發放貸款。要求任何公開募集資金的行為都必須經過政府的嚴格審查和處于政府的有效監管之下,對民間融資建立了相應的審批和登記制度后,審批機關也必須承擔起實質意義上的審查責任,對于大量民間借貸的出借者而言,判斷某一融資行為的合法與否最主要的標準就是參考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所以,民間借貸登記制度應當成為防止民間借貸異化為犯罪行為最為有效的辦法之一,民間融資立法和非法集資性質刑事犯罪司法解釋應當對此予以明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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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為了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應運而生的,但刑法對本罪的規定存在許多模糊之處,導致該罪適用的泛化,這與打破壟斷、發展民間融資的大趨勢背道而馳,有人主張該罪的去罪論,認為本罪已不符合時展的需要,應予廢除。筆者認為,本罪的去罪化并不可取,隨著經濟的發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退出歷史舞臺是總體趨勢,但就目前的經濟形勢來說,并不適合廢除。在我國經濟持續發展,金融體制尚不健全的情勢下,行為人通過高額利息非法向社會聚斂資金進行貨幣經營,不僅嚴重影響了金融市場的穩定,而且危急公眾的財產安全,此類涉眾型犯罪對社會秩序和經濟增長有重大危害,應予以嚴厲打擊,因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存在的必要。
主張去罪論者的主要理由在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打破金融壟斷、拓寬民間融資渠道,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不當擴大處罰范圍違背了刑法的謙抑性,不利于民營經濟的發展。然而,本罪擴大適用的根本原因并非該罪設立的不合理,而是對該罪的構成要件的規定不夠明確,加之民間借貸缺乏有效的監管,以致于本罪與合法的民間借貸界限模糊。因此,筆者認為,應把著眼點放于刑法規制和金融體制的完善上,而不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存廢問題上,應當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認定標準做嚴格規定,合理規制民間融資,為其提供合法的融資和監管環境。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立法完善
(一)明確基本概念
1.明確"公眾存款"的含義
對"公眾存款"的理解差異是本罪與民間借貸界限不明的原因之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民間借貸的一個顯著區別就是對象不同,即借貸范圍的不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借貸對象是"公眾",因此如何界定"公眾"成為區分二者的關鍵因素,前文已提到理論界存在多數或不特定說、多數且不特定說,筆者贊同多數且不特定說,對于親友和單位內部的理解應從危害性的角度考慮。而存款應理解為用于資本、貨幣經營的資金,而不是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資金,《取締辦法》對"存款"的界定過于寬泛。因此應出臺司法解釋明確公眾是指不特定的多數人,公眾存款是指向社會多數且不特定的人征集的用來進行資本、貨幣經營的資金。
2.明確"金融秩序"的含義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侵犯的客體是金融秩序,對金融秩序的界定是判斷犯罪構成與否的重要因素,前文已論及"金融秩序"指的是金融交易秩序,應區別于金融壟斷秩序,因此,應盡快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確認,以保證司法過程中有具體、明確的法律依據。
(二)細化構成要件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構成要件規定不夠具體、細化是本罪界定不明的主要原因,應盡快明確本罪的認定標準,以促進資本流通,鼓勵經濟發展。
1.對本罪主體要件的立法建議
目前,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主體的立法完善建議主要有三種觀點。觀點一認為,應將本罪的主體限于金融機構;觀點二采取罪名分立說,建議將本罪按其主體的不同分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非法集資罪兩個罪名,前者規制的是金融機構違反規定非法吸存的行為,后者規制非金融機構主體非法募集公眾資金,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觀點三認為,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都可成為本罪的主體,立法明確將金融機構列為本罪的主體即可,無需分別規制,筆者同意該觀點,認為應將金融機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直接納入本罪的處罰范圍,配合其他非刑事法律規定的完善來界定。觀點一縮小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外延,有可能造成法律監管的空白,增加民間融資的風險,如前文所述,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都應成為本罪的主體。觀點二的理由是,《取締辦法》將非法金融活動分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以及非法放貸、貼現、拆借、金融租賃等三類,因此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非法集資罪兩個罪名是合理的。該觀點雖然明確了犯罪主體,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民間借貸的界限依舊不明,《取締辦法》中的"非法集資"應理解為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外的向社會公眾集資的行為,本罪吸收的是存款,即用于貨幣、資本經營的資金,而非法集資并不一定以存款的形式,可能為了其他目的,這是本罪與民間借貸的顯著區別,倘若將非金融機構主體非法募集公眾資金的行為單獨規定為一罪,容易與合法的民間融資混淆,不符合當前經濟發展的形勢。而且,《取締辦法》只是將非法的金融業務分為三類,而并非將非法向社會集資的行為分為三類,二者是兩個概念,因此僅以上述條文上的并列為依據來設立罪名,缺乏合理性。
2.對本罪主觀方面的立法建議
明確界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主觀要件,可以防止本罪的擴大適用,促進民間融資的發展和金融秩序的穩定。筆者認為,本罪應是目的犯,立法應當明確,本罪的行為人吸收資金的目的是用于資本、貨幣經營。如果行為人募集資金用于生產經營等合法用途,則不應定為犯罪,而是雙方當事人在合議基礎上進行的合法的民間借貸,應受法律保護,如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民間借貸即有了明確的界限,有利于本罪的認定,更適應當前經濟的發展。
3.對本罪客觀方面的立法建議
任何的法律都具有滯后性和不確定性,無論是采取續明罪狀還是采取列舉的方式都不可能窮盡某一犯罪的所有情形。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行為方式多種多樣、層出不窮,而目前立法技術尚待完善,很難精確完整地涵蓋所有情形。筆者建議,在完善本罪刑事立法的同時,結合其他犯罪以及民間借貸的規制來區分彼此的界限,同時,可以借鑒英美法系判例的立法方式,發揮其指導作用。
綜上,本罪罪狀可表述為:單位或者個人未經許可,以非法從事貨幣、資本經營為目的,向不特定的多數人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破壞金融交易秩序的行為。如此便明確了本罪的構成要件,彌補了之前簡單罪狀過于粗放、與民間借貸界定不清的缺陷,有利于防止本罪的擴大解釋,走出司法困境,適應當前民間金融形勢的發展現狀,促進社會秩序的和諧穩定。而《取締辦法》對罪狀的描述容易造成本罪的擴大適用,應予以廢除。
一、民間金融制度現狀
(一)合會(或稱“打會”、“標會”)習慣
通過走訪江蘇省鎮江市約四十周歲至五十周歲的父輩,便可以了解到在本地區“合會”俗稱“打會”或“標會”,上世紀九十年代在鎮江市京口區大西路一帶曾風行一時?!按驎保础昂蠒保戮Q“打會”)發展于“互助會”,“互助會”是上世紀在國家經濟發展起步之初國營企業里的一種幫助員工的機構?!盎ブ鷷钡闹饕J綖橐云髽I科室為單位,十至二十人的規模,每月每人繳納十元左右成為互助金,科室中誰家里有急事便可支配該互助金,下月返還即可?!按驎迸c“互助會”最大的不同便是“互助會”不具有盈利性質,而“打會”卻有盈利性。
上世紀九十年代,在鎮江市京口區大西路存在許多“打會”團體,經過口耳相傳,許多老百姓見有利可圖紛紛加入進來,一時之間“打會”規模擴展到千人之廣,而在那時浙江一帶“打會”更為盛行。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打會”擁有了自己較為完善的整體結構,其主要模式為大約一百人左右構成一個“打會”,每人每月繳納大約一百元的錢款,由標頭(即“打會”發起人)確定標期和標值,“打會”成員根據自身經濟需求進行打標(例如:標值為1000元,成員可出價900元,及要求獲得1000元中的900元,但在歸還時仍需歸還“打會”1000元),打標后價低者得,在標期屆滿后返還錢款至“打會”,標頭在抽取一定利潤后,將其他利潤按比例分派給其他成員,這樣參加“打會”的成員便可從中獲利。由于該組織規模一直在擴大,并且毫無章程約束,標期和標值都存在著很大的隨意性。
到1993年末至1994年年初,國家執法機關逐漸開始關注“打會”這一社會金融團體,雖然,那是國家還未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但是,為了維護國家金融制度的穩定,防止“打會”的暴利性損害公民權益,國家公安部門對“打會”發起人與管理人實施了抓捕,而“打會”中所收的款項也被公安部門收繳。至此,“打會”徹底被瓦解,而本來覺得“打會”有利可圖的參與人員也通通損失慘重,有部分人更是傾家蕩產參與其中。而據有關人士回憶,當時法院是以其他名義對“打會”發起人進行定罪量刑。由此看來,那時國家的法律法規存在著很大的漏洞與弊端。時至今日,“打會”這個詞雖然早已淡出老百姓的視野,但是在鎮江,仍有一些老年人進行著小額的類似于“打會”的活動,而更多的是“打會”一件件演變成我們熟知的“民間借貸”和“民間集資”這兩種民間金融制度。
(二)民間借貸
通過走訪參與民間借貸的借款人和相關信息查詢,民間借貸是由和會發展而來,主要表現為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法人之間的借款行為,是否有償通常由當事人協定達成,但貸款利率不得超過同期銀行利率的四倍,如若存在復利,則折算成利率,若超過四倍,也按違法處理。目前在江蘇省鎮江市發生的民間借貸,多為有償。
本地區民間借貸主要分為兩種類型。一種為親友熟人之間的借貸,此借貸具有當事人熟識、利息較低、一般無借款憑證這三個特點。此種民間借貸也是民間借貸中歷史最悠久,發生最容易的一種借貸方式。然而這種民間借貸,一旦有借無還時,由于當事人礙于情面、缺乏證據等種種情況,使得債權人的利益受到很大損失而無法得到法律救濟。
另一種便是成立民間借貸公司,公開向外界借款,此借貸具有高利息、管理混亂等特點。在鎮江,一些借款“公司”的民間借貸模式為:(1)借款人限定為男性且不得從事公安、工程等相關工作。(2)在有抵押的情況下,月息一般7至8分(即每月利息7%-8%),再無抵押情況下,月息2角(即月息20%)左右,借款期均為一個月。(3)即便無抵押是不需要抵押物品即可取得相應錢款,但仍需出示名下房產證明以確保借款人的債權。(4)借款時,需寫下欠條。(5)如不能按期還款,則需每天支付一定的違約金。從這個模式我們不難發現以下問題:其一,其公司的合法性有待確認;其二,其具有很強的暴利性并且其利息也具有高度的隨意性甚至具有黑社會組織性質;其三,對于要求支付違約金這一行為又是否具有合法性。而通過網上搜索“鎮江民間借貸”便可搜索出一個名叫“鎮江貸款網”的貸款網站,網站上提供的有抵押的貸款利率為,六月以下(含六個月)貸款利率6.10%、六月至一年(含一年)貸款利率6.56%、一年至三年(含三年)貸款利率6.65%、三年至五年(含五年)貸款利率6.90%、五年以上貸款利率7.05%。相比于前者,所謂的“鎮江貸款網”顯然是要正規許多,然而網上貸款會產生的問題源于電子數據的不安全、容易篡改以及取證困難等方面,由此看來電子貸款債務人同樣背負著重大風險。
從上述兩個例子可以看到,時至今日,民間貸款在鎮江以及經濟發達的南方沿海城市已發展成民間資金流通的一個不容小覷的力量,其發展壯大的主要原因便是其高度的便利性、即時性以及一定程度的無需抵押性。是老百姓在手中沒錢卻家中發生緊急事件時不得不采取的一種借款方式。
(三)民間集資
民間集資是另一種由民間合會發展而來的民間金融制度,其產生要晚于民間借貸,也有人認為民間集資是民間借貸的一種,是指公民或法人發起,已公開或不公開方式向多個不確定單位或個人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后返還本金及一定的利息的民間金融制度。而根據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陪審委員會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可以明確,“非法集資”是指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資金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的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的行為。
在江蘇鎮江2000年左右,曾發生特大非法集資活動,案值巨大,受害者人數極大,后受害人被騙取籌集的資金由當地政府賠償。此案,當年轟動一時、人心惶惶,卻也足以給人警示、發人深省。通過網絡搜索,日前在江蘇鎮江市管轄的句容縣級市中,某村委會的副主任非法集資千萬放高利貸被舉報案發。由此可見,在數十年的發展歷程中,民間集資仍然在民間金融中起到一定作用,非法集資也仍然在讓老百姓利益受損,非法集資的涉案數額也逐年增加。
與民間借貸相比,民間集資大多都具有非法性,雖然時至今日仍未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對其界定,但是除卻企業或親友內部的集資外,在鎮江發生的大多數民間集資均出于非法目的或詐騙,而參與集資的人員通常都是竹籃打水一場空,更甚者是拿著救命錢去集資,最終血本無歸。此外,在鎮江發生的民間集資所籌措資金數值都較大,動輒上億,少則千萬,可見其對鎮江地區的民間金融狀況的影響之大。
二、關于民間金融制度案件的統計
(一)合會
由于民間合會在江蘇鎮江存在的時間主要在上世紀九十年代,案件已經很難查詢到,唯一可獲得的案件便是上文在調查合會習慣時通過被采訪人口述而得的那起案件。該案件,涉案人員多、影響力大,是典型的合會案件,但由于當時法律不完善,此案在定罪量刑上仍存問題。
(二)民間借貸
通過網絡查詢,江蘇省鎮江市中院公布的數據顯示,2011年鎮江法院共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3679件,比2010年同期上升13.94%,上升幅度較大,并呈現涉案資金數額巨大、“疑似”非法債務、多層次放貸增多等特點。
(三)民間集資
眾所周知,前段時間“吳英集資案”轟動全國,“江蘇泗陽全民集資案”震驚世人。而在江蘇鎮江除卻在2000年發生的特大非法集資案,在近年該地區民間集資案也層出不窮,雖然無法得到2011年總計處理的具體案件數目,但是從近期在“江蘇鎮江句容村長集資案”可見一斑。
三、民間金融制度的現存問題
不僅是在江蘇鎮江地區,在南方沿海發達省份也一樣,由于民間資金金額總數大且大多閑散,相較于銀行存貸款利率或投資方式,民間金融制度更加便利快捷,利息更加可觀。于是在這些地區(以江蘇鎮江為例)民間金融制度歷史悠久、發展時間長、發展迅速、方式多樣。從經濟學角度來看,民間金融制度是社會金融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個領域,其存在模式也趨近完善,但其暴利性卻毫無疑問威脅到國家金融制度的存在。然而從法學角度看來,民間金融制度屬于高度混亂的一塊領域,沒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制約、沒有統一的市場模式、沒有強有力的管理措施,這些都導致了民間金融制度在給小部分人帶來利益的同時,卻傷害了大多數人的利益。
四、完善民間金融制度法律規制
(一)關于合會的法律善后工作
對于合會,雖然現在在大多數地區已不復存在,但是對于歷史遺留問題,法律應當做出明確,即是否以非法集資等確立起罪名,而絕非讓“糊涂賬”遺臭萬年。
(二)關于民間借貸的法律制度建設
民間借貸目前是我國三種常見民間金融制度中最重要的一種,對于其法律發展完善主要有以下四點。
第一,建立獨立完善的有關民間借貸的單行法。在其中應具體包含:其一,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其二,確定民間借貸含義及適用范圍;其三,規范民間借貸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其四:修改民間借貸4倍利率的法定上限,明確復利計算方法和確定逾期利息的計算和限制。
第二,修改和完善現行的法律、法規。目前我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這三部主要的法律法規來規制民間借貸,這三部之間存在著種種的沖突與漏洞,所以立法機關應當盡快修改完善這三部法律。
第三,增強民間借貸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不管是修改現行法還是期待盡快建立的單行法,其間均需要明確違法民間借貸活動的處理問題,不能僅僅依靠刑法解決問題。當問題上升至刑法層面,一切就為時已晚了。應當從根源抓起,取締非法金融組織,懲戒以民間借貸為幌子的非法集資和高利貸。從基層做起,全面、廣泛、多方位的打擊非法民間集資行為,讓民間借貸在合法合理的環境中發展。
第四,從行政法規角度出發,建立多層次的民間金融體系和民間借貸機構,開發多層次的民間借貸監督管理和協調機制,允許民間借貸利率市場化,建立統一信用評價機制。
(三)關于非法集資的執法問題
雖然2011年初最高院給出了相關的司法解釋,但是從近年案例中不難發現,對于案件中“非法集資”的認定在學界仍然爭議繁多,通過最高院司法解釋,我們通常會問在特大非法集資案件中,非法集資的金額如何計算,“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用于不合法經營怎么辦等等,這一系列的問題都有待法律的解決,并且“民間集資”的存在往往是伴隨著“民間借貸”,二者之間的區別與聯系也有待法律的解釋。
五、結語
民間金融制度從古發展至今,其存在具有必然性,所以其發展能力不容小覷。如何規制民間金融制度發展的方向,是立法機關不得不面對的問題。對比《臺灣民法典》、《德國民法典》我們不難發現,雖然法律的發展永無止盡,但是我們應當運用謹慎的思維、全面的追上時代的步伐去建立法律從而保護國家、社會、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希望在不久的將來,民間金融制度可以得以在一片凈土之上茁壯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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