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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TS20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8231(2011)11-1868-02
“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這句話不但說明人類以食物賴以生存,而且也說明食物安全性對人類的重要性。食品衛生是公共衛生領域的一項重要內容,食品衛生是食品安全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因此,大多數食品安全問題能引起公共衛生問題,反之亦然。食品安全與公共衛生相互影響、相輔相成。
1 食品安全的含義及內容
1996年世界衛生組織將食品安全界定為“對食品按其原定用途進行制作和食用時不會使消費者健康受到損害的一種擔?!薄J称钒踩ㄋ膫€成分:第一,成分安全,不包含危害人體健康的成分。第二,功能安全,食用后不影響人體的正常新陳代謝。第三,免疫安全,不能帶有導致人體發病的動物、微生物和病毒。第四,遺傳安全,即不改變人類基因和人類的遺傳功能。食品安全包括食品衛生、食品質量、食品營養等相關方面的內容和食品(食物)種植、養殖、加工、包裝、貯藏、運輸、銷售、消費等環節。
2 公共衛生的含義及內容
公共衛生的具體內容包括對重大疾病尤其是傳染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監控和醫治;對食品、藥品、公共環境衛生的監督管制,以及相關的衛生宣傳、健康教育、免疫接種等。其中,食品衛生是公共衛生領域一項非常重要的內容。1996年世界衛生組織將食品衛生界定為“為確保食品安全性和適用性在食物鏈的所有階段必須采取的一切條件和措施”。食品衛生是指提供人類食用的各種食品,在其生產、運輸、儲存、加工、銷售、烹飪、食用等各個環節必須符合飲食衛生標準,保證各種食品所含營養和能量安全進入人體,參與人體的新陳代謝。食品衛生具有食品安全的基本特征,包括結果安全,即無毒無害,符合應有的營養等和過程安全,但更側重于過程安全。食品衛生通常并不包含種植、養殖環節的安全。
3 食品安全與公共衛生的相互影響
盡管食品衛生與食品安全有一定的區別,但是食品衛生是食品安全的前提。而食品衛生又是公共衛生一項非常重要的內容。在我國,食品安全問題形勢嚴峻,已成為公共衛生領域的重要問題1,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社會發展與穩定。
3.1 食品安全對公共衛生的影響
我國食品安全問題日益嚴重,關于問題食品的各類報道層出不窮,牛奶業普遍使用三聚氰胺出現各種問題奶粉、養殖業普遍濫用抗生素、食品工業違規濫用食品添加劑、化肥使用過多、農藥使用以及殘留嚴重超標、轉基因食品。從沈陽“毒豆芽”、湖北“毒生姜”、牛肉膏、染色饅頭、瘦肉精、地溝油到問題血旺、黑心鴨、潲水油等等。問題食品涉及面越來越廣,危害程度也越來越深。這些食品安全問題引發諸多公共衛生問題,對人民生命健康構成嚴重威脅。
3.1.1 食源性疾病
我國食品安全面臨的主要公共衛生問題是食源性疾病2。也就是說我國食品安全存在的引發公衛問題的因素最主要的是食源性疾病。2006年9月7日陳君石在“中國食品安全問題論壇”上指出,食源性疾病已是目前我國頭號食品安全問題。世界衛生組織認為:食源性疾病是最普遍的健康問題之一,是降低經濟生產力的重要原因。食源性疾病不但影響人類生產力,甚至危害人類生命安全。食品安全問題是引起食源性疾病的主要因素,食源性疾病是我國重大公共衛生問題。我國目前尚無統一的食源性疾病報告的數據。鄭州市 2008年食源性傳染病年發病率為206 /10萬3。2006-2008年廣州市食源性疾病暴發共189起,發病2678例,死亡6例4??傮w上,我國食源性疾病發生率較高。問題食品所帶來的社會公共衛生問題,不但給人們造成生活、工作上的痛苦,而且也給社會帶來嚴重的醫療負擔,嚴重影響經濟的發展、社會的安全與穩定。
衛生部部長陳竺在2011年全國衛生系統食品安全與衛生監督工作會議上表述,衛生部擬將食品安全、職業病防治、飲用水安全也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項目5。食品安全信息報告納入中國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
3.1.2 化學污染
我國化肥使用量平均高達400公斤/公頃以上,遠遠超出發達國家的225公斤/公頃的安全上限。農藥的使用嚴重超標,農藥殘留的情況非常嚴重。因此,農產品源頭污染嚴重。在食物種植養殖環節出現不安全因素,導致食品不衛生、環境污染等公共衛生問題的發生。在食品加工制作的過程中,企業違法生產、加工食品現象并不少見,少數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驅動下使用、亂用及濫用食品添加劑和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摻假制假。在食品包裝、貯藏、運輸過程中食品防腐劑的亂用及濫用等導致的食品安全問題不容忽視。其中農藥的使用問題是突出問題?;瘜W污染所導致的公共衛生問題不只是人們的身體健康,還有環境污染的問題。加重國家治理環境的負擔。不但影響食用者自身的身體健康,而且還影響下一代的健康。
3.1.3 生物污染
微生物、寄生蟲、生物毒素等污染問題,如沙門菌污染、霉菌毒素污染和寄生蟲污染等。生物污染通過食物而傳播。不但引發嚴重的食源性疾病,而且還能引發環境污染,導致發生嚴重的傳染病等公共衛生突發事件,加重醫療負擔和環境治理負擔。
3.1.4 轉基因食品
回過頭來看看,為什么歐洲、日本的發病率低,原因很難講清楚。有人認為,這與日本和歐洲人比較講究衛生習慣有關。確實,我們到過歐洲的人都有這樣的感受,無論是人頭攢動的城市還是偏遠的小鄉村,城市的環境衛生很好,越到農村環境衛生越好。他們的衛生環境要比我們好多了,很少見到有人隨地吐痰、到處是垃圾的現象,公民的環境衛生意識也比我們國民要高得多。
歷史的教訓
歐洲人講究衛生的習慣也經歷了一個很長的過程。歐洲幾百年歷史上有過幾次大規模的傳染病流行,如鼠疫、霍亂、天花、麻風病、結核病等等,這些在古希臘和古埃及的文獻中都有記載。中世紀歐洲流行黑死病,也就是我們講的鼠疫。1347年被黑死病感染的老鼠、跳蚤,隨著商船將這一瘟疫傳播到了意大利、埃及,到了1351年,也就是差不多5年的時間,當時2 400萬人的歐洲約有800萬人死于瘟疫,約占歐洲總人口的1/3,中東有1/4的人死于黑死病。
中世紀流行的“黑死病”對歐洲文明產生了非常大的影響,可以說歐洲人后來逐漸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就是從那時開始的。就拿洗澡來說,現在我們都知道歐美人喜歡洗澡,每天一次甚至兩次,其實文藝復興時期歐洲人就有了洗澡的習慣。
到了15世紀史無前例的鼠疫流行,人們知道鼠疫是通過空氣傳播的,人很容易受到感染。歐洲老百姓認為,洗澡以后人體的毛孔變大了,空氣中的毒氣會鉆進毛孔里進入人體,熱水洗臉也會擴大臉部的皮膚毛孔,為了防止鼠疫就不洗澡不洗臉。這個理論統治了整個17世紀的歐洲,差不多有100年的時間,歐洲人避免用水來清潔身體。據說,當時代表歐洲文明最高水平的法國“太陽王”路易十四也不洗澡不洗臉,只用葡萄酒水洗手和漱口。一直到18世紀30年代,人們開始認識到水的清潔作用很大,逐漸地恢復了洗澡。當時雖然恢復了洗澡,但還是不洗頭,頭發臟了發臭就用香水來噴,所以香水的消費量非常驚人。隨著人們衛生意識的提高,歐洲人逐漸認識到不洗澡、不洗臉、不洗頭根本預防不了什么疾病,后來大家也逐漸地恢復了洗臉、洗澡、洗頭。
應該說,公共衛生事業的形成是人們在與疾病作斗爭過程中逼出來的。在19世紀30年代的歐洲,人口逐漸增多,人們也逐漸認識到飲水和垃圾處理很重要。當時歐洲暴發霍亂,像巴黎這個城市,因霍亂死了2萬多人,所以他們很早就知道垃圾和污水處理的重要性,世界著名的巴黎城市下水排泄處理系統就是那個時候搞出來的。
人們在與疾病作斗爭的過程中認識到公共衛生的重要性,公共衛生也成為科學家們一個非常重要的研究課題?,F代微生物學創始人、法國偉大的科學家巴斯德說過,“衛生”兩個字,在希臘文字里就是跟健康有關的意思。
衛生好不好,有一個流行的說法是一看廚房,二看廁所。過去外國人到中國來旅游最怕的就是上廁所,一些著名的旅游景點最難找的是廁所,現在這些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改觀。中國有句老話“臨淵羨魚,不如退而結網”,就是說你不要只看到人家歐洲、日本的城市鄉村如何如何干凈,也不要光是羨慕人家,不如回來好好地提高自己的公共衛生水平。
吃的衛生安全
我認為,衛生安全還應該包括飲食衛生的問題。
學校以對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極端負責的態度,高度重視并認真落實各項責任制,切實做好當前的防控工作。一年來,就上級有關部門的要求,立即恢復“一般疫情應急響應”機制和疫情報告制度。制定應急預案,按照依法、科學、規范、有序的要求,啟動工作預案。加強值班、檢查、報告和信息溝通工作,毫不松懈地抓好各項防控工作的落實。學校要求班主任一早就對全體學生進行晨檢,檢查體溫,檢查指甲,檢查隨帶物品。一旦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妥善措施,積極主動配合當地衛生防疫部門開展工作,做到早發現、早診斷、早報告、早隔離,嚴防疫情在校園內傳播。到7月結業典禮止,沒有發現重大疫情和衛生安全事故。
二、廣泛開展全員愛國衛生運動
學校要按照市愛衛會要求,把學校公共衛生安全放在學校工作的首位。在開學初,廣泛開展以大搞環境衛生,清理衛生死角、普及預防呼吸道傳染病和飲食衛生知識為重點的衛生大掃除,突出抓好走廊、操場、教室等人群密集場所以及師生飲用水源和校園及周邊的公共衛生安全工作。平時,檢查衛生成了領導到校后的第一件事,打掃周邊環境衛生,成了學生和老師到校后與離開學校的第一件事。在除“四害”工作中要主動配合當地愛衛會開展工作,做到統一行動,科學、合理、妥善,嚴防用藥不慎引發其它的安全事故。比如這學期的滅鼠活動,就是在統一部署中安全、有效地進行。
三、深入開展全員衛生安全教育,堅持不懈地糾正不良衛生習慣,全面提高自我防患意識和安全保護能力
學校在開學初集中力量,深入開展以預防呼吸道傳染性疾病為重點的衛生科普知識的宣傳教育,正確引導師生科學理性地對待防治“手足口病”、“水痘”和“禽流感”等工作。教育學生尤其是外地學生要搞好個人衛生,不要接觸疫區病禽、死禽、病畜、死畜等,防止感染禽流感。切實加強了飲用水和食品衛生管理。嚴把小店食品采購關。結合農村學校的實際,還要加強了對其它常見性、群體性的傳染性疾病的防治宣傳教育,切實提高廣大師生的自我防護意識和能力。教育師生不食果子貍、獾、貉等野生動物,摒棄陋習,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同時,切實加強了教室和辦公室的通風換氣,保持空氣流通。教育學生要勤洗手,注意飲食衛生,加強體育鍛煉,不要到網吧、電子游戲廳等室內空氣不流通的娛樂場所。特別提醒師生員工做好自我健康監測,若有發熱癥狀和其它傳染性疾病癥狀,要主動及時去醫院接受診斷治療和主動及時報告。學校主動與衛生部門配合,認真履行職責,對所有適齡疫苗接種兒童在開學時要進行普查,防止法定接種項目的漏種,凡漏種的適齡兒童,學校要設法說服其到當地衛生部門接種。對于漏種的特困兒童,學校盡義務設法幫助其解決接種問題。
四、嚴格落實各項防控措施
學校根據公共衛生安全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調整并不斷完善工作預案,確保預案的可操作性和實效性,積極落實各項防控措施,嚴格執行學校“門衛”管理制度、因病缺課登記查詢制度、師生健康晨檢制度以及對走廊、教室等人群密集場所管理和通風換氣制度等,確保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和健康安全的生活秩序。對因故未按時返校的師生,學校落實專人查明原因,并逐級上報,及時妥善處理。學校還特地要求各班在黑板一角開辟請假、缺席公示蘭,以便任課教師及時準確掌握學生的出勤情況。
【中圖分類號】R18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4810(2012)11-0003-02
公共衛生是指通過有組織的社會活動來改善環境、預防疾病、延長壽命、促進心理和身體健康,并能發揮個人更大潛能的科學和藝術。其工作范圍包括改善環境衛生、控制傳染病、進行個體健康教育等。
高校圖書館是學校的知識基地和文獻信息中心,是學校信息化和社會信息化的重要基地,履行為教學和科研提供服務的重要職能。
近年來,公眾社會文化需求不斷提升,讀者流通量大幅增加,各高校圖書館對現代化相當重視,加大場館、信息資源及服務設施的建設力度,增加讀者服務項目,美化環境。但應該引起關注的是在對這個特別公共場所的管理中,公共衛生安全被忽視了。
《四川省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圖書館作為公共場所,必須要達到公共場所衛生標準,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控制疾病傳播和群體性健康危害事件發生,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惫残l生不僅是環境優美,我們應當提高對高校圖書館公共衛生安全的認知,明確公共衛生安全的危害現狀,加強公共衛生安全應對措施,有效保障公眾健康安全。
一 高校圖書館公共衛生現狀
1.公共衛生安全理念尚未真正形成
當前高校圖書館對公共衛生的認知更偏向于干凈整潔、綠化美化,對環境衛生、傳染病防控、健康教育等公共衛生安全及相關危害因素的認知不足。筆者對某校300名大學生和50名圖書館工作人員進行的公共衛生相關知識(主要包含環境衛生、傳染病防控、健康教育)知曉率抽樣調查中發現,公眾公共衛生知識正確知曉率僅為69.29%,其中傳染病知識正確知曉率(66.11%)和健康教育知識正確知曉率(64.69%)均低于環境衛生知識正確知曉率(77.06%);而按人群分類調查中,圖書館工作人員正確知曉率(65.27%)又低于在校學生(69.96%)(見表1);該知曉率略高于國內部分高校公共衛生相關知識調查知曉率,估計與筆者調查大學為醫學院校有關。
對公共衛生缺乏足夠的認知和重視,未真正形成公共衛生安全理念,是高校圖書館公共衛生安全的隱患。
2.公共衛生安全管理體系不健全
作為公共場所,高校圖書館在履行教學、科研職能的同時應做好公共衛生安全管理,開展健康教育、預防傳染病,提供良好的公共衛生環境。公共衛生事件的公共性、突發性及難以預測性,也需要公共衛生專業人員獲取整合信息,分析形勢,準確選擇應對策略,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
在筆者調查的5個高校圖書館均未設立專門公共衛生安全管理機構(科室),亦未引進專職的公共衛生專業管理人員,通常由辦公室管理一般衛生清潔工作,直接影響公共衛生應對工作的開展。在美國,通常一個州中會有1~2個大學具備較完整的公共衛生學院承擔與本州衛生部門共同進行的疾病預防、健康教育、環境衛生等公共衛生安全管理。非典疫情之后,復旦大學等全國22所高校開始探索公共衛生碩士專業學位(MPH)試點。
高校公共衛生管理機構的缺失,公共衛生專業人員的匱乏,導致管理體系不健全,公共衛生安全的需求難以實現。
3.公共衛生設施不能滿足需求
在對5個高校圖書館的調查發現,其公共衛生設施仍以清潔類的工具為主,不能滿足消毒、防塵、凈化及衛生監測等公共衛生安全需要。有1個高校圖書館使用中央空調通風換氣,但無專人負責定期消毒及衛生監測工作,設備科通常只負責機械維修工作。
4.公共衛生危害因素廣泛存在
第一,空氣中公共衛生危害因素。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可吸入顆粒等是公共場所室內常見的污染物,部分高校圖書館因設計欠缺,缺乏公共衛生設施和人員,空氣凈化能力不足,可能導致空氣污染發生。筆者對某高校圖書館進行空氣污染物檢測,發現甲醛濃度測定最大值(書庫:0.11mg/m3)已經接近國家標準(GB9669-1996)的限值(0.12mg/m3),甲醛是無色氣體,具有刺激性氣味,使人頭痛、頭暈、厭食、煩躁、郁悶??諝庵泻吭?.01~2.0mg/m3時,人的眼睛就會產生刺激,當甲醛濃度在5.0~30mg/m3時,就會對人的呼吸系統產生刺激反應。監測同時發現細菌總數監測最大值(書庫:21個/皿)和二氧化碳監測最大值(書庫:0.12%)也接近國家標準限值(細菌總數≤30個/皿;二氧化碳≤0.15%)。說明室內空氣存在一定程度的污染。
第二,書刊及公共用品的危害因素。高校圖書館人流量大且健康狀況各異,書刊和各類公共用品(如鍵盤、鼠標、代書板等)在使用中常受到病原微生物污染。對某高校圖書館抽樣檢測發現,書刊合格率為65%,其中26.67%的書刊檢出致病菌(大腸桿菌、金黃色葡萄球菌);公共用品表面合格率為60%,其中15.83%的公共用品表面檢出致病菌(大腸桿菌、金黃色葡萄球菌),而鍵盤、鼠標的致病菌檢出率高達36.67%(見表2)。
受污染的書刊和公共用品如未能及時有效消毒,可造成各種病原微生物交叉傳播,其傳播危險性隨使用頻率增加而增大。
此外,書庫中病媒生物防控不佳也可造成病原微生物傳播。
第三,人流服務的衛生危害因素。讀者和工作人員是圖書館永恒的主體,二者之間服務的交流不可或缺,可造成危害因素循環傳播。1995年廣西師范大學紅眼病流行,圖書館60%的工作人員被感染,其中流通臺人員無一幸免。
二 對策
1.建立完善公共衛生安全管理體系
高校圖書館(尤其是醫學院校圖書館)應充分重視公共衛生安全工作,引進公共衛生專業人員,建立完善高校圖書館公共衛生安全管理體系,組織對現階段公共衛生危害因素現狀進行分析,客觀評價其現狀,完善應對措施,強化公共衛生安全應對能力,保障公眾健康安全?!胺堑洹逼陂g,香港中央圖書館1名工作人員感染非典型性肺炎后,圖書館立即組織疏散了館內2000多名讀者,并閉館進行清潔及消毒工作,由于應對得當,未發生疫情蔓延。
2.提升公眾公共衛生安全理念
公共衛生安全是一個長期工程,高校圖書館應對此有足夠的認識,充分發揮高校圖書館在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方面的優勢,促使公眾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提升公共衛生安全意識,共同做好應對工作,這也是高校圖書館的責任和義務。在對某高校圖書館開展多種形式健康教育后抽樣調查,公眾公共衛生知識知曉率上升了21.5%,其理念初步形成。
3.加強公共衛生安全能力建設
第一,合理配置公共衛生安全設施。高校圖書館應根據自身公共衛生危害因素現狀分析,針對性配置消毒,防塵、凈化、監測等公共衛生設施設備,有效改善公共衛生環境。
第二,落實消毒措施。一是書刊及公共用品消毒。定期對歸還書刊和公共用品進行常規消毒。書刊消毒可采用紫外線照射消毒或環氧乙烷熏蒸。公共用品消毒可用含氯消毒劑、過氧乙酸等噴灑和擦拭消毒??諝庀究稍趫D書館閉館后開啟紫外線消毒燈進行照射消毒。二是館內環境清潔消毒,對于地面、樓面和墻面進行濕式清掃,可顯著降低病原微生物的含量,再采用含氯制劑噴灑消毒。在疾病流行期間,可在門口放置浸有有效氯溶液的消毒腳墊,以減少病原微生物數量。三是人流消毒,科學有效地洗手可以有效阻斷接觸傳播疾病的流行,要求流水洗手30秒以上,用干凈的毛巾或一次性消毒紙巾擦干。在傳染病流行期間,可定時使用70%的酒精棉球或0.5%的碘伏溶液擦拭消毒。
第三,改善空氣質量。高校圖書館應當根據氣候、溫度、濕度等具體情況定期除濕、通風、除塵,這是改善空氣質量的有效手段。在通風換氣中應充分利用自然通風,盡量加大自然通風面積;對于自然通風不好的,應安裝機械通風設施。
第四,加強衛生監測。定期對圖書館污染源、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及時掌握公共衛生安全狀況,并根據監測反饋情況,動態調整各項措施,確保公共衛生安全。有效監測還可及時應對各類公共衛生事件。
三 結束語
高校圖書館作為高校公共衛生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在滿足教學及科研需求的同時,客觀分析評價公共衛生現狀,完善公共衛生安全體系,加強公共衛生管理,推進健康教育,提升公共衛生安全意識,消除危害因素,及時應對公共衛生事件,保障公眾健康安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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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國公共衛生體系構成和現狀
公共衛生的對象是全體社會成員,即全部公眾,那么為了能更好的達到保障全社會身體與精神健康的目的,一開始就決定了在國家的主導下建立并維護且運作的公共衛生體系才能更大范圍的保障全體人民的健康。在強有力的法律保障下的公共衛生機構加上保障公共衛生的職業人員共同構成了基本的公共衛生體系。[3]而在我國的公共衛生體系的發展中也將有更多的人將加入進來。然而我國的公共衛生體系仍然有各種不足。公共衛生立法和管理、傳染病的預防、監測和控制等公共衛生項目,在消費上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并且具有很強的外部效應,因此屬于公共產品。[5]純公共產品需要由政府提供。我國仍然是發展中國家,尤其是各個地區經濟發展差距還是較大,大部分人口都處于人均收入較低的農村地區。這種不均衡造成了事實上,各個地區對公共衛生事業的資金投入狀況是不一致的。但是,公共衛生事業的目的在任何地區是沒有差別的,這樣就造成了不同地區居民在享受公共衛生服務時事實上的不公平。隨著社會的進步,我國必將逐步加大在公共衛生事業方面的資金和設備上的投入,與之對應的是人員的職業素養的不足。人員在這方面的職業素養不足需要長時間的努力和投入,并且需要全社會在這方面給予重視。
3公共衛生專業職業教育改革方向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節日期間公共衛生安全監管工作。
各單位要從維護社會穩定、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的高度,進一步加強節日期間公共衛生安全監管的領導,要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要求,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區疾控中心要建立健全傳染病防控各項工作預案,區衛生監督所要強化食品安全隱患排查工作,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各衛生院要在區疾控中心、衛生監督所的指導下,全面落實節日期間的傳染病防控和衛生監督各項措施。
二、加強餐飲服務監督檢查,及時處置違法違規行為。
區衛生監督所要針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存在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明確監管重點,全面落實各項監管措施。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深入排查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切實落實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要加強對各類活動中臨時餐飲服務單位的監管,加大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力度,嚴防群體性食物中毒事件的發生。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堅決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三、嚴格落實傳染病防控各項措施。
一、引言
近年來,在世界范圍內傳播的H1N1(江蘇、北京和貴陽等城市的感染事件和致死病例),長江上海段、宜昌段以及陜西渭河等流域出現的死豬事件,造成的空氣微生物的吸入健康風險和通過水介質進入空氣介質加速擴散的風險,對新型城鎮化進程中的城市公共衛生提出了新的挑戰,正不斷地考驗著當前的空氣衛生檢測水平和應對緊急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本研究全面介紹空氣微生物在城市大氣中的行為特征、主要的健康風險、城市中的來源與關鍵的致病菌種、歷史上曾經由于空氣微生物而造成的重大城市公共衛生事件,最后提出城市生物安全的防控對策建議。
二、空氣微生物的城市大氣行為特征
從空氣生物學角度來講,空氣微生物一般指懸浮于氣態介質中生物來源的顆粒物,其空氣動力學直徑在100 ?m以下。[1]空氣微生物的種類包括細菌、真菌、病毒和它們的副產物,如內毒素、葡聚糖、過敏原和霉菌毒素等。國內外研究表明,不同種類的空氣微生物具有不同的粒徑分布特征,見圖1。病毒、支原體、衣原體和立克次體、細菌等的粒徑主要在2 ?m以下;真菌的粒徑(主要在3-100 ?m);而真菌孢子介于兩者之間。病毒的粒徑在納米級(0.08-0.3 ?m)。從粒徑分布的特征可以發現,空氣微生物是PM10和PM2.5的重要組成部分。
根據空氣動力學理論(假設在理想條件下懸浮在空氣中的顆粒物主要受自身重力和運動時的空氣阻力的作用),不同粒徑的空氣微生物在大氣中的停留時間不一樣,如圖2所示,從8.2 min(10 ?m的花粉過敏原)到41.0 hr(0.5 ?m的細菌氣溶膠)不等。由于病毒的粒徑更小,因此大氣停留時間會更長,這樣就客觀決定了不同類型的空氣微生物可以在城市環境中普遍存在,廣泛分布。[2]
三、空氣微生物暴露的主要負面健康效應
吸入空氣微生物可能會導致各種健康危害,直至傷亡。[3]空氣微生物通過人群和動物的呼吸道系統而進入體內,以人為例,不同粒徑大小的空氣微生物(圖1)在呼吸道的不同部位沉積(如圖3所示),進而造成不同的負面健康效應。[1]圖3列出了不同種類的空氣微生物在肺部沉積對應的疾病類型。
圖3從粒徑段歸納了空氣微生物和非空氣微生物對應的健康應特點。從圖3中可以看出,小粒徑(0.015-15 μm)的空氣微生物,如病毒、細菌具有導致傳染病的嚴重健康效應,而大粒徑(5-100 μm)的空氣微生物,如真菌孢子也對人體具有普遍的過敏性。
由細菌氣溶膠引起的健康效應包括肺功能障礙、哮喘和傳染性疾病。由真菌氣溶膠可以引起過敏,并導致頭痛、眼睛刺激感、出鼻血、鼻塞、鼻竇充血和咳嗽等。由于真菌的空氣動力學直徑較大,一般認為它的空氣停留時間較短,但最近的一項研究表明,致病性真菌病原體廣泛存在于空氣中,[4]因此,真菌氣溶膠的環境暴露風險值得重視。此外,由肺結核桿菌(細菌病原體)引起的人患肺結核被認為是最流行的致病性細菌傳染病之一。在眾多負面健康影響中,與城市建筑息息相關的病態樓宇綜合征(SBS)影響的人群規模最為廣泛,[5]該問題是當前職業場所健康暴露研究的核心問題之一。[2]
除了職業健康暴露風險之外,人類也面臨著由空氣微生物誘發的傳染性疾病的暴露和傳染風險,如2003年以中國廣州、深圳和北京為代表的全球范圍的SARS、2009年以墨西哥為代表的全球范圍的H1N1和某些生物恐怖(如2001年在美國發生的炭疽桿菌恐怖襲擊事件),2013年伊始,挪威首都奧斯陸和波蘭的西里西亞省等地相繼出現H1N1的致死病例。
四、空氣微生物的城市來源解析與致病性空氣微生物的種類
空氣微生物的來源廣泛。當人和動物在打噴嚏時,都會產生大量的空氣微生物。呼出氣中的致病原、塵螨、真菌孢子、菌絲和其他生物材料都是室內環境空氣微生物的來源。廢品循環、生物固廢的歸田、發酵、農業、醫藥和生物技術活動等,都可能產生各種各樣的空氣微生物。常見的來源包括,禽舍(包括哺乳動物、鳥類和昆蟲)、生活用水和污水、大氣、土壤、 生物技術、廢物回收、農業和醫藥工業、生物廢棄物肥料和燃燒。更為重要的是,有意釋放傳染病菌等生物恐怖襲擊也是空氣微生物的重要來源。由于空氣微生物在各種環境中普遍存在,并且空氣微生物還對相應的行業具有危害性,從人群健康、農業生產到半導體、抗生素制造、發酵工業,特別是醫院衛生等,對人群和動物健康和植物生長構成重要的暴露風險都有重要的影響。經空氣傳播的細菌和病毒氣溶膠常見表1和表2。
五、因空氣微生物引起的代表性城市公共安全事件
人類經歷過的與空氣微生物暴露相關的重大城市公共安全事件如表3所示,如鼠疫、流感、天花、霍亂、結核、艾滋病、口蹄疫和非典型肺炎等。鼠疫、流感、天花、結核和非典型肺炎都是經空氣傳播并造成人類的感染。其中,只有天花已經被人類攻克,而鼠疫、流感、結核和非典型肺炎等還對人和動物健康存在嚴重威脅,特別是流感病毒。下呼吸道感染在前十大致死疾病中排到了第三位(世界水平)和首位(發展中國家)。2011年的統計數據表明,我國因呼吸道感染致死的人數僅次于印度,排在世界第二位。
有研究已經證明,SARS主要是通過空氣傳播而造成重大健康暴露風險。當人感染病毒或者其他種類的空氣微生物后,人本身就會成為致病性空氣微生物的來源之一,通過打噴嚏、呼氣和說話等方式來自發釋放空氣微生物。這些常規的人類活動可以釋放大量的空氣微生物,這其中可能包括一些具有傳染性的物質。具有存活能力的空氣微生物一般可以在空氣中停留相當長的時間,和惰性顆粒吸附在一起,這樣就有可能傳播到相當遠的距離。城市作為人口集聚的空間載體,為致病性空氣微生物的傳播和感染客觀上創造了條件,并且隨著城鎮化進程的推進、城市交通體系的日趨完善、社會文娛精神生活的極大豐富,如果缺乏必要的政策管制和技術防控,空氣微生物暴露的風險勢必會提高,作為“小粒子,大問題”來造成顯著的環境污染和健康損害。
六、城市生物安全防控的對策建議
2003年爆發的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癥(SARS)和2009年發生的全球性H1N1感染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城市管理者和公眾對空氣微生物及其危害的關注,客觀地講,人類所聚集的城市環境正面臨著不斷提高的生物感染的威脅。此外,因地區性的不穩定和政治上的沖突,生物恐怖的威脅也在增加。這對城市公共安全構成重大威脅,歷史教訓表明,很可能引起廣泛的社會恐慌,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和沉重的醫療負擔。僅以美國為例,發生了2.5億件呼吸道感染事件,每年7.5千萬的門診量,造成了1.5億天次病假,造成了近100億美元的醫療費用和近100億美元的損失。[6]因此,加大以空氣微生物為代表的空氣生物的管控是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的必要組成部分。鑒于當前在該方面的體制制度的空缺,建議首先從推進技術常規化和科研前瞻性角度出發給出若干建議:
(一)強化對城市公共場所的衛生安全管理,對潛在空氣微生物的重點污染源開展定期衛生監測工作,推行監測信息公開制度。強化城市范圍的空氣微生物檢測工作有助于從空間尺度上全面掌握城市的空氣微生物污染現狀,甄別出重要的污染源,為后續的整治工作的開展提供基礎資料,與此同時,推行監測信息公開,有助于激發社會的參與意識,共同維護城市環境的安全宜居。
(二)定期對城市系統畜禽養殖/交易場所及其周邊進行空氣生物安全檢測,為探索和預防禽流感提供基礎信息。當流感在國內的飛禽中爆發,它們排出的糞便當中有大量的病毒,而這些病毒可以通過快速空氣化成為空氣微生物,可以傳播到更遠的地方。如果這些被氣溶膠化的病毒被包裹在顆粒物里面,本身還不會被損傷,由此就產生了重要的空氣暴露傳染風險。所有的流感病毒都存在變異的能力,H5N1可能會更加容易地感染人類并且在人與人之間快速傳播,進而造成在城市空間的大流行。
(三)加強跨境運輸的空氣微生物檢驗檢疫,提高應急方案和處置技術能力。最近的一項研究表明,與被環境污染的表面相比,A/Panama/2007/1999 (H3N2)型流感病毒可以通過空氣進行有效的傳播。國際旅行的增加,疫情(如H1N1)在機艙內通過空氣傳播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四)跟蹤檢測新型的或可能繼續出現的疾病。由于抗生素的濫用,微生物本身也會快速變異,這就可能誘導出具有更強抗性的物種出現,如近些年出現的超級細菌,因此必須加強相應的防控理念。
參考文獻:
[1]徐振強,楊光,王鳳.基于PM2.5防控理念的特大城市清潔空氣改善戰略研究[J].建設科技,2013(18):23-30.
[2]Xu,Z.Q.,Yao,M.S. Analysis of Culturable Bacterial Aerosol Diversity obtained Using Different Sampling and Cultivation Methods[J]. Aerosol Science and Technology,2011(45): 1143-1153.
[3]Douwes,J.,Thorne, P.,Pearce,N.et al.Bioaerosol Health Effects and Exposure Assessment:Progress and Prospects[J].Annals of Occupational Hygiene, 2003(3):187-200.
Abstract: Free trade and public health are both essential to the welfare of human being.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embraced the subject of public health security. Compared with Art.20(b) of GATT1947,the ‘SPS Agreement' balanced, with the help of dispute settlement regim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rade and public health more reasonably. It is implied in the relevant case study that the Members’ public health sovereignty are being emphasized.
Keywords: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pubic health; ‘SPS agreement'; beef hormones case; ‘scientific evidence’ and ‘risk assessment’ principle
所有學派的學家都確信,自由貿易要比貿易保護好。自從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批評重商主義開始,貿易保護由于對一國經濟造成高成本而一直受到經濟學家的抵制。1947年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在序言中概括了自由貿易的基礎,即一個開放的世界市場將會有利于國際分工的,促進世界資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勞動生產率,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從而對世界各國的經濟發展都有好處。然而,正如經濟史學家保羅巴洛克(Paul Bairoch)指出的那樣,當自由主義理論統治著學術界的時候,現實主義理論在領域居于支配地位,貿易限制一直是世界經濟的普遍特征。[①]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首推重商主義的。除此之外,我們也應該認識到,即便是亞當斯密也承認他的關于各國間自由貿易的價值觀存在著一些例外。在某些情況下,各國會追求并非是實現物質財富最大化的目標,比如說分配正義、反壟斷、資源的保存,以及本國國民的生命與健康安全的保護等等。
本文的主旨即在于探討多邊貿易體制下的自由貿易理念與人類健康安全之間的關系演進。進入正題之前,讓我們首先來回眸人類貿易史中的若干片斷。
Ⅰ 回顧-------貿易與傳染性疾病的預防和控制
如何協調貿易與健康之間的關系是一個既古老而又常新的話題。實際上,作為人類最早用來與傳染性疾病進行斗爭的武器,“隔離”(Quarantine)[②]措施的產生與發展就與貿易直接相關。早在15世紀意大利城邦時期,來自黑死病疫區的商船在到達繁華的威尼斯港口時,都會被要求到一個孤地拋錨停留40天,以避免傳染性疾病的擴散與傳播。[③]以此為發端,到19世紀時各國已經在國內立法中對“隔離”措施建立了一套嚴格而又各異的規范體系。國際層面,自1851年在巴黎召開的首屆國際衛生會議后,歐洲各國在近半個世紀的時間里共舉行了六次會議,并于1892年在意大利威尼斯締結了人類歷史上第一個具有拘束力的國際衛生條約(International Sanitary Convention, 1892),以后的國際衛生會議對這一條約又多次進行了修改與補充。這些會議與條約的根本目標可以概括為:一保護歐洲免受外來傳染性疾病的入侵;二 建立針對傳染性疾病的國際監控體系;三 建立國際衛生組織;四 協調統一各國的隔離措施以便利國際貿易的進行。 [④]國際貿易與傳染性疾病在19世紀時就以國際立法的形式緊密地聯系起來,一方面各國有權采取措施保護國內公共衛生的安全,另一方面又必須進行國際合作以確保此類措施不對貿易增加不合理的負擔,造成不合理的阻礙。在整個國際貿易法的發展史中,這一矛盾貫穿始終。對此,1929年簽訂的《國際植物保護公約》(ICPP)可以作為一個極好的例證。公約一方面承認每一成員國有權利檢查與處置被隔離的進口植物或植物制品,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暫時禁止此類植物或植物制品的進口,[⑤]另一方面又要求成員國“除非在某一國家的特定區域確實已經發現了植物病情或蟲害,而且對于保護本國的植物及農作物來說是必要的情況下,不得以植物衛生為理由對該國的植物或植物制品實施進口與運輸限制。”[⑥]
的回顧告訴我們,在20世紀,人類平衡貿易與健康關系的努力更多地是在構建和完善以GATT---WTO為代表的多邊貿易體制的過程中體現出來。
Ⅱ GATT---WTO協調貿易與健康的立法與實踐
一 初步嘗試——《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0條(一般例外)
(一) 《關貿總協定》第20條(一般例外)解讀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簡稱GATT)成立于1947年,當時由23個國家簽訂此協定,其目的在于努力推行貿易自由主義,避免盛行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民族主義以及貿易戰在戰后重現。非歧視原則是GATT多邊貿易體制的核心和最重要的原則,也是GATT作為一個多邊貿易體制得以存在并在戰后國際貿易中發揮其職能的基石。作為人類歷史上第一個全球性的多邊貿易協定,在GATT對貿易的規范中同樣包含了對公共健康的關注。透過 GATT第20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到多邊貿易體制的設計者們試圖在保證政府的“健康福利權”與防止此種權力被濫用為貿易保護主義的手段之間尋求一種平衡的努力。[⑦]正如杰克遜教授對“一般例外”條款所作的那樣,第20條“承認了主權國家的重要性”[⑧],即成員方政府能夠采取行動以促進‘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其他合法目標的實現,“盡管這種行為會與它在國際貿易中的各種義務相沖突”;[⑨]對政府“健康福利權”的規制以避免其被濫用則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即有關措施的實施:1 不得在情形相同的國家之間構成任意的、不合理的歧視;2 不得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3 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⑩]
1 對GATT第20條前言的理解
以上1、2兩項體現在GATT第20 條的前言當中,杰克遜教授稱之為“較軟的”(soft)最惠國與國民待遇義務。即在實現第20條所列的目標范圍內,允許偏離第一條(最惠國待遇)和第三條(國民待遇)義務——而不是擴大違反最惠國待遇的歧視性做法,或者是保護國內生產——,如果這種偏離對于追求所列目標是必需的。[11]在1982年的加拿大和美國金槍魚案中,加拿大認為美國對其金槍魚制品的進口限制屬于一種任意的和不合理的歧視,違反了GATT 第20條的規定。專家組裁定,因為美國對其他國家同樣實施了此項措施,因此不能被認定為是對加拿大金槍魚制品不合理歧視。[12]在這里,評估一項措施是否為“任意的和不合理的歧視”的關鍵是看有關的公共健康措施是否是對所有的同類進口產品統一地實施。同樣的,判斷一項措施是否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的標準則是看此項措施是否同樣實施于本國同類產品。在“汽油標準案”中誕生了WTO 爭端解決機制運行以來的第一份上訴復審報告,其中包含了對于“變相限制”一詞的解釋,從中我們可以得出上訴機構對于GATT第20條前言的理解——“隱藏的或未公布的對于國際貿易的限制或歧視并未窮盡‘變相限制’一詞的含義。盡管該詞還包含著其他的含義,我們認為‘變相限制’可以被恰當的解釋為包含了在第20條所列一般例外掩護下的國際貿易中達到了任意與不合理的歧視程度的各種限制性措施?!拘缘哪繕嗽谟诜乐箤Φ?0條一般例外的濫用或非法適用?!盵13]
2“必要性要求”的實證分析
前述第3項要求則規定在GATT第20條(b)款本身當中。在GATT—WTO 的爭端解決實踐中,對于“必要性要求”的解釋涉及到了三個問題,其一,當成員方引用第20條(b)款時,相關的措施是否屬于為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目的而實施,即GATT第20條對特定案件的“可適用性”問題。 例如,在“泰國限制香煙進口案”中,專家組采納了世界衛生組織關于吸煙的健康危害性的專家證明,認定泰國對進口香煙的限制屬于GATT第20條(b)款規定的范圍;[14]其二,有關的措施是否是以域外管轄的方式實施。在“金槍魚——海豚案”中,美國認為它所實施的《海洋哺乳動物保護法》(MMPA)目的在于保護海豚的生命與健康,因此應屬于GATT第20條(b)款規定的范圍。專家組則裁定MMPA試圖將美國的環保標準強加于其他國家,而在GATT體制下這類域外管轄是不被允許的。專家組強調:第20條(b)款允許成員方設立各自的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措施并不意味著成員方可以通過貿易限制的手段強迫其他國家接受自己的保護標準與健康政策;[15]最后一個問題則是有關的措施是否是為保護健康所必要的(Necessary)。按照GATT—WTO爭端解決專家組的闡釋,“必要”一詞在這里有著確定的含義:如果存在著一個可以達到相同目的的替代措施,并且此項措施符合,或者與所采取的措施相比至少更加不違反GATT義務,那末所采取的措施就不能被認為是“必要的”。[16]同樣是在“泰國限制香煙進口案”中,專家組認為泰國政府本來可以使用其他符合GATT規則的措施,例如“一項在第3 條第4款所規定的國民待遇基礎上實施的非歧視性的法規,要求對香煙的成分進行完全的披露,以及對有害成分加以禁止等等”,[17]來達到減少香煙消費的目的,因此裁定泰國限制香煙進口的做法并不符合第20條(b) 款有關“必要性”的要求。一個相反的例證則是加拿大和法國的“石棉”糾紛。在此案中,專家組指出,法國采取的有關措施屬于保護人類生命和健康的措施,而且這個措施是必要的,因為沒有“可合理利用的替代措施”。[18]
(二)《關貿總協定》第20條(b)款評析
關貿總協定運行以來近40年的表明,第20條的健康例外條款并未達到當初所預想的效果。關貿總協定《GATT與實踐指南》中記錄的以下案例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GATT第20條的不足與缺失。
1986年前蘇聯切爾諾貝利核電站發生嚴重的核泄漏事故后,歐共體停止了對核電站周圍1000英里以內區域的肉類及活體動物的進口,匈牙利、波蘭等東歐國家成為此項禁令的最大受害者。[19] 匈牙利認為歐共體的做法違反了總協定第20條序言的規定,并認為禁止東歐國家相關產品的進口并沒有基于公共健康安全及方面的充足理由。歐共體對此的解釋則是:在事故之后民眾中存在著非理智的、相互傳播的恐懼心理,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別無選擇,只能采取這一措施來平息恐慌。[20]換句話說,歐共體承認了這一禁令從科學及公共健康的角度來說是毫無意義的。這就引發了一個:成員方在援引第20條時,是否必須證明所采取的措施是建立在科學基礎之上的?事實上,第20條(b) 款并未提及科學證明要求,在GATT解決爭端的實踐中專家組也從未就科學在第20條(b) 款中的地位進行過闡述。
另外一個案例發生在智利,1989年智利的水果出口在一些國家受阻,起因卻只是因為發現了恐怖分子的一次破壞事件導致的“兩顆有毒葡萄”,而這兩顆葡萄卻使智利的水果出口幾乎陷于停頓狀態。智利就此向GATT發出呼吁,敦促成員方更好地協調每一成員方保護其消費者健康的權利與出口國對穩定的和不受限制的國際貿易的期望之間的關系,以避免此類措施由于未經協商而過急實施,由此產生非對稱性(disproportionate)的后果.[21] 這里,我們看到了對第20條(b) 款試圖達到的貿易與健康之間平衡關系的一種期盼,而這種“非對稱性的”后果的產生則與有關措施的科學證明要求以及風險評估程序的缺乏直接相關。如上所述,在第20條(b) 款中既無科學證明要求,也沒有規定對有關情況進行科學地評估以采取適當的、恰如其分的措施。
從以上的可以得出,雖然在GATT第20條規定的一般例外中包含了公共健康安全的,但是在關貿總協定建立之初,其宗旨更在于促進貿易自由化,由于歷史條件和人們的認識所限,貿易與健康之間的平衡關系并沒有被賦予特殊的地位[22] ;GATT并未試圖協調各成員方的公共健康措施,而是允許成員方選擇對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保護標準,前提則是這些措施同樣的適用于相同的進口產品及本國產品,并盡可能對國際貿易產生最小限制作用。然而,第20條條文規定的寬泛和疏漏,特別是缺乏有關的科學證明和風險評估要求,以及由此引發的條文解釋的分歧,一方面使得總協定在爭端解決實踐中面臨著諸多困難,另一方面成員方也很難利用第20條為其健康安全措施辯護[23]。20世紀下半葉以來,隨著全球生態環境的不斷惡化,公共健康安全成為各國越來越關注的問題,如何有效地協調貿易與健康之間的關系成為人類面臨的一大難題。在這一歷史背景下,烏拉圭回合產生的《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就具有了重要的意義。
二 新的路徑——《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SPS協議》)
(一)《SPS協議》概述
《SPS協議》對“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所下的定義對GATT第20 條(b)款中所說的“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作了詳盡的闡釋,根據《SPS協議》附件A, 所謂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是指用于下列目的的任何措施:1、保護成員領土內的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蟲害、病害、帶病有機體或治病有機體的傳入、定居或傳播所產生的風險;2、保護成員領土內的人類活動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飲料或飼料中的添加劑、污染物、毒素或治病有機體所產生的風險;3、保護成員領土內的人類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動物、職務或動植物產品攜帶的病害,或蟲害的傳入、定居或傳播所產生的風險;或4、防止或控制成員領土內因蟲害的傳入、定居或傳播所產生的其他損害。[24]
按照WTO的理解,《SPS協議》的根本目標是“在確認任何政府提供它所認為適當的健康保護水平的主權權利的同時,保證這種主權權利不被濫用為貿易保護主義的目的以及對國際貿易產生不必要的阻礙”。[25]為了達到這個目標,《SPS協議》引入了證明原則,規定任何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應根據科學原理(based on scientific principles),僅在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內實施, 不在情形相同或相同的成員之間構成任意(arbitrary) 或不合理(unjustifiable) 的歧視,其實施方式不得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disguised restriction);同時輔以風險評估原則,要求成員方保證其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應以對人類、動植物的生命健康所進行的、適合有關情況的風險評估( risk assessment) 為基礎[26]。并在第三條中規定了“協調”(harmonization)原則,即除非協議另有規定,SPS措施應根據現有的國際標準、指南或建議制定;這些規定的具體含義及其相互間的復雜關系,將在下文中結合有關案例進行詳細評析。
(二) 舉證責任的承擔
“科學證明原則”的引入使得與《SPS協議》相關的糾紛中涉及到了大量的專業技術,舉證責任的確定也就變得更為復雜和重要。例如,在歐共體荷爾蒙案中,WTO爭端解決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對于舉證責任承擔就給出了相反的意見。
歐共體荷爾蒙案的案情是,世界貿易組織成立前,歐共體頒布了三個指令,禁止為促進牲畜的生長而使用含有促進荷爾蒙生長或激素作用的物質,同時禁止將使用前述物質的國產和進口牛肉或肉類產品投放歐盟市場。1997年7月1日,歐盟頒布了新的指令第96/22/EC號,取代前述指令,繼續禁止進口或向歐盟市場投放含有荷爾蒙或激素的肉類或肉類產品,但用于或動物技術的此類物質除外。歐共體荷爾蒙案涉及六種荷爾蒙,其中三種是天然的,另外三種是人工合成的。美國指控歐盟禁止進口含該六種荷爾蒙的牛肉和肉類產品違反了《SPS協議》第2條、第3條和第5條,《TBT協議》和關貿總協定第1條和第2條。
在此案中,歐共體認為應由美國證明使用有關促進生長的激素對人類的健康來說是安全和沒有風險的,[27]而美國則認為應由歐共體來證明健康風險的存在并對此進行科學的風險評估。[28]專家組的意見是,實施有關衛生措施的成員方應承擔舉證責任,在有關的措施高于國際保護標準時更應如此。申訴方只需做出其他成員方違反《SPS協議》的初步(prima-facie)證明, 這之后舉證責任就轉移到了實施措施的成員方那里。專家組認為協議的第2條第2款和第3款、第5條第1款、第6款和第8款、第3 條第2款都支持這一觀點。[29]然而,上訴機構卻推翻了專家小組的結論。上訴機構認為,協議第2條第2款規定實施衛生措施的成員方必須保證“措施的實施僅在為保護人類、動物和植物生命或健康的必要限度內實施”,這與爭端解決過程中的舉證責任并無聯系,一個成員方在實施衛生措施時不遵守國際標準的行為并不能導致它必須承擔普遍的或特殊的舉證責任的后果,這樣做實際上是對成員方的一種懲罰。上訴機構認為《SPS協議》下的舉證責任不同于GATT第20條中的舉證責任,專家組本來應當美國和加拿大是否提供了足夠的證據和論點,證明歐共體沒有遵守《SPS協議》的規定。這意味著美國和加拿大必須做出初步證據,證明歐共體的措施沒有建立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之上,從而違反了協議第5條第一款的規定。[30]
上訴機構對于舉證責任的認定引發了一個重要后果,那就是在WTO 體制下成員方對SPS措施提出申訴的難度將要比關貿總協定時期大為增加,因為申訴方在案件開始時就必須承擔重要的或者說實質性的舉證責任。結合上訴機構關于任何對違反GATT第20條(b)款的指控必須按照《SPS協議》的規定來解決的主張,我們可以得出,歐共體荷爾蒙案上訴機構的結論對于GATT時期認定舉證責任的標準作出了根本性的變更。在WTO 的實踐中,至少在舉證責任這個問題上,貿易與健康的天平正在向維護成員方的公共衛生安全主權的方向上傾斜。
(二)證據原則與風險評估要求
前述匈牙利肉類及智利水果出口案使我們認識到了GATT第20條的重大局限,有鑒于此,《SPS協議》在第2條第2款及第5條第1款中明確規定了科學證據原則和風險評估要求,它們也被公認為是《SPS協議》的核心條款。
在WTO的爭端解決實踐中,對第2條第2款及第5條第1款的解釋主要涉及到了以下:1 如何構成一項“充分的風險評估”? 2 為證明一項SPS措施符合協議的要求,需要多少科學證據的支持?在歐共體荷爾蒙案中,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對這兩個問題都做出了不同的回答。
1 何為充分的“風險評估”?
在該案中,專家組和上訴機構雖然都認定歐共體的做法沒有建立在風險評估基礎之上[31],但是二者對于“風險評估”( risk assessment )一詞的含義卻做出了不同的闡釋。
專家組認為風險評估要求包含了程序的和實質的兩個方面,程序方面的要求是指實施衛生措施的成員方必須證明它至少在決定采取措施時“認真考慮到了”(take into account) 有關風險評估的資料,以此來達到該措施是建立在風險評估基礎之上的要求”;[32]實質方面,專家組認為風險評估要求應包含兩個步驟:(1)風險評估(risk assessment),即目的在于發現潛在的人類健康風險的純粹的科學實驗;(2)風險管理(risk management),包含了成員方希望怎樣去設定適當的健康保護標準的及價值判斷。[33]
然而,對于專家組的上述結論,上訴機構卻給出了相反的意見。首先,對于程序方面,上訴機構認為專家組犯了一個上的錯誤,認為在協議的條文中并沒有包含對成員方證明其在實施衛生措施時就已經考慮到了風險評估的要求,實際上上訴機構并不拒絕一個可能支持有關衛生措施的科學證據,即使成員方從未考慮到這一證據,甚至這一證據是在成員方已經實施了有關的衛生措施之后才出現的;[34]對于實質方面,上訴機構也不同意專家組將風險評估劃分為“科學上的風險評估”與“風險控制”兩個方面的做法,認為這種劃分并“沒有文本上的根據”(has no textual basis)[35] 上訴機構認為,第5條第1款實際上是對第2條第2款中規定的科學證明要求的一個具體體現,以確保一項衛生措施不是在沒有充分的科學證據支持下實施的。因此,上訴機構澄清,第5條第1款是一個實質性的而非程序性的要求,成員方不僅要能夠舉出對它所實施的衛生措施進行的風險評估,而且必須證明有關措施是被這一風險評估所“充分支持或合理保證的”(sufficiently supported or reasonable warranted)。上訴機構必須查明成員方是否達到了這一要求。[36] 此外,上訴機構主張,“所要評估的風險…并不僅僅是可以在嚴格控制條件下的科學實驗過程中被確定的風險,而且包含了人類社會中實際存在的風險,換句話說,包含了在人類生活、工作、消亡的真實世界里,對人類健康存在的真實的、潛在的負面。[37]對此,有學者評論說,上訴機構對“風險評估”所下的定義“將風險評估從專家組狹隘的、純粹科學過程的定義中拓寬出來”,這種對“風險評估”所作的廣義解釋“為公共衛生當局創造了更大的靈活性,因為‘風險評估’將可能檢測和評估對于人類健康的所有風險,而不問其確切的和即時的起源如何?!盵38]
2“風險”及“科學證據”有無量化要求?
在這個問題上,上訴機構又一次推翻了專家組的結論。專家組認為,對一項風險所進行的評估如果要符合第5條第1款的要求,那末該風險的程度應該有一個“門檻”(threshold)的要求,或者說一個量化的要求。[39] 換句話說,風險評估的結果必須體現出一定量級的(magnitude)風險的存在。[40]上訴機構則認為《SPS協議》中并未包含此種要求。按照上訴機構的解釋,成員方只須評估出一種風險,無論此種風險是多末的小,也不論它的可能性如何,只要有關衛生措施與風險評估存在著一種合理的關系,成員方即為履行了風險評估的義務。[41]
上訴機構對風險評估的理解則與它對“少數意見”的態度有關”,這也是上訴機構的結論中最富有爭議的一部分。[42]上訴機構認為,風險評估并不一定非要體現相關科學領域的多數意見,而是可以體現一個有著合格的、令人放心的(qualified and respected )來源的,與多數意見不同的“分歧”(pergent)觀點。[43]這就意味著一個建立在少數科學觀點上的風險評估就可以使相關的衛生措施滿足《SPS協議》的科學證明要求。很多人認為上訴機構的這種結論是對第2條科學證明要求的一大削弱,導致成員方不會遇到太多的困難就可以進行風險評估來支持所實施的衛生措施,因為他們總能找到一些科學家來支持自己的觀點。從貿易與健康安全關系的角度出發,這就證明了科學證據要求并不會對成員方限制貿易以保護公共健康安全的權利產生過多的限制。
然而,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同樣明確了,根據《SPS協議》和《關于爭端解決程規則與程序的諒解》,[44]他們有權對實施有關衛生措施的科學證據的充分性進行判斷。[45]考慮到這一點,我們就不能認為成員方將衛生措施的實施建立在“少數科學意見”上的權利是沒有限制的,成員方必須在爭端解決過程中為其實施的措施提供有效的辯護。
通過對科學證明原則和風險評估要求的,我們可以不難發現,貿易與健康安全之間的微妙平衡在WTO爭端解決實踐中得到了很好的維護。
(三) 協調原則
《SPS協議》第3條(Harmonization)要求成員方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應根據現有的國際標準、指南或建議制定,以此在盡可能廣泛的基礎上對其進行協調(第1款);符合國際標準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被視為《SPS協議》和GATT1994的規定相一致(第2款);如果存在科學理由,各成員可采用高于國際標準水平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第3款)。這里所說的“國際標準、指南或建議”主要是指食品法典委員會、國際獸疫組織以及《國際植物保護公約》制定的有關衛生與植物衛生方面的標準指南或建議。
在歐共體荷爾蒙案中,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對《SPS協議》第3條的解釋又出現了明顯的分歧。
專家組認為,第3款是對第1款和第2款所規定的,在國際標準基礎上協調衛生措施的一般性義務的一種“例外”[46];第1款中的“根據”(based on)和第2款中的“符合”(conform to) 是同一種含義。[47]上訴機構則明確,第3條的第1款、第2款和第3款各自規定了成員方在實施衛生措施時的權利,第3款中所規定的成員方自行決定衛生措施的保護水平,是一項重要的獨立(autonomous)權利,而不是一般原則的例外。因此,成員方在建立更高的衛生保護水平時,如果未滿足第3款所規定的條件也并不是對第1款的一種事實上的(ipso facto)違反。[48]正是基于以上認識,上訴機構對第3條前三款的含義及相互關系做出自己的闡釋。
上訴機構認為,第1款里要求成員方的衛生措施“根據”(based on)國際標準制定,這里“根據”(based on)的含義是指“在……基礎之上制定”(built upon)或“被…所支持”(supported by)。[49]一項衛生措施如果僅僅是“根據”(based on)國際標準制定,并不等于是與國際標準相“符合”(conform to)。成員方并不能由此援引第2款的規定,認為該措施與“SPS協議和GATT1994的規定相一致”。按照上訴機構的理解,“符合”(conform to)是指“完全地體現了”(embody completely)或者“轉化為國內標準”(convert…into…municipal standard)。[50]一旦成員方選擇了與國際標準不同的保護水平時,第3條第3款就開始獨立地發揮作用。
根據第3款的規定,成員方采取與國際標準不同的衛生措施時,不得與SPS協議的任何其他規定相沖突。上訴機構澄清,這一規定意味著所有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必須符合第5條,特別是要滿足第5條第1款和第2款所規定的風險評估要求。這就意味著,如果成員方選擇了比國際標準更高保護水平的衛生措施,這種措施也必須建立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之上。然而,這一結論又明顯地與第3條第3款的表述相沖突,因為第3條第3款似乎暗示了某些有著“科學理由”(scientific justification)的衛生措施并不需要建立在風險評估基礎之上。對此,上訴機構也承認,SPS協議第3條第3款“‘循環和重疊(involved and layered)的語言’實際上使我們無法做出選擇”。[51]
在筆者看來,這種“循環和重疊語言”的出現更多地體現了協議的制定者們在平衡貿易與健康的關系時的謹慎與小心。
(四)“預防原則”
《SPS協議》的設計者們平衡貿易與健康的努力在第5條第7款、第3條第3款及前言第6段中同樣得到了體現,這些條款在相關的爭端解決中被統稱為“預防原則”(Precaution Principle)。[52]
在歐共體荷爾蒙案中,歐共體主張“預防原則”屬于國際習慣法的一部分,并以此證明它的衛生措施符合風險評估的要求。雖然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對于“預防原則”在國際法中的地位都未給予明確回答,但二者都確認在第5條第7款和第3條第3款中包含了預防原則的。但是,專家組和上訴機構都認為,歐共體并不能援引預防原則來規避第5條第1款規定的將衛生措施建立在風險評估之上的明確義務。[53]在日本限制農產品進口案中,[54]預防原則的運用則與第2條第2款的規定聯系起來。在此案中,日本援引第5條第7款試圖證明其檢疫措施滿足了第2條第2款所規定的“充分證據”要求。日本認為,它之所以暫時禁止所有品種的水果進口,是因為缺乏分別測試導致了“相關科學證據的不充足”。對日本的這一抗辯,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并沒有從第5條第7款的實質方面做出判斷,(例如確定在何種情況下,相關的科學信息可以被看作是不充足的),而是著眼于第5條第7款中所規定的程序要求。上訴機構認為,日本既未設法獲得風險評估所需的“額外信息”,也沒有在“一段合理期限內審議”有關的檢疫措施,所以日本的做法并不符合第5條第7款的要求。因此,上訴機構得出的結論,日本的檢疫措施并沒有充足的科學證據,從而違反了第2條第2款的規定。[55]
以上WTO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對與歐共體荷爾蒙案和日本限制農產品進口案的似乎表明,《SPS協議》中的預防原則作為實施措施一方的一項抗辯理由,其前景并不令人看好。[56]
(五)小結
綜上所述,從協調貿易與健康間關系的宏觀角度考察,《SPS協議》繼承了GATT第20條有關“必要性”及“對貿易最小限制和禁止變相限制”的要求,并在以下三個方面超越了GATT第20條的規定。首先,協議要求所有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必須建立在科學原則和證據之上,并規定了相關的風險評估程序。這一規定具重大而深遠的意義,有學者認為它使整個多邊貿易體制的爭端解決活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課題[57];其次,協議要求成員方應盡可能地在食品法典委員會、國際獸疫組織、《國際植物保護公約》秘書處等國際組織所制定的有關國際標準的基礎上協調各自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58];最后,作為“烏拉圭回合”一攬子成果的重要組成部分,《SPS協議》的誕生使得與健康安全有關的貿易爭議的解決有了強制性的WTO 爭端解決機制作為后盾,這在所有的旨在協調貿易與公共衛生安全之間關系的國際協定中還是第一次。這種超越不僅增加了《SPS協議》的可操作性,而且更為合理地平衡了貿易與健康安全之間的關系。
在與《SPS協議》有關的WTO爭端解決實踐中,有一種現象的出現耐人尋味。那就是專家組,特別是上訴機構只有在有關的案情特別清楚的情況下才會對被訴方是否違反了《SPS協議》相關條款做出明確的結論。[59]這似乎可以被理解為,在通常的情況下,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在權衡貿易與健康之間的關系時,更傾向于維護一國衛生主管當局保護其本國公共健康安全的權利。
結 語
自由貿易與健康安全同為人類福祉所系。從與傳染性疾病的斗爭開始,直到20世紀以關貿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為主導的多邊貿易體制的構建與完善,人類平衡貿易與健康間關系的努力貫穿了整個國際貿易的。我們有理由期待這一努力將會為生活在21世紀的人們帶來更多的和諧與福利。
* 本文的寫作得到了院國際法中心“青年課題基金”的資助,特此致謝。
[①] 參見羅伯特吉爾平:《全球學——解讀國際經濟秩序》,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17頁。
[②] Quarantine一詞來自拉丁文,意為“40天”,這也是我們在非典危機中耳熟能詳的“隔離”一詞的由來。
[③] See T.Ranger (ed.),‘Epidemics and Ideas: Essays on the Historical Perception of Pestilence’(1992),p.15.
[④] David P.Fidler,‘International Law and Infectious Diseases’(1999),p.2.
[⑤] 1929 ICPP,art 6.
[⑥] Ibid,art 8.
[⑦] GATT1947第20條規定,“在遵守關于此類措施的實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國家之間構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視的手段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協定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阻止任何締約方采取或實施以下措施……(b)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⑧] John·H·Jackson,‘ World Trading System, Law and Policy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1997).
[⑨] Ibid
[⑩] GATT1947, art. XX(b).
[11] John·H·Jackson, ‘The World Trading System' , p 277.
[12] See United States----Prohibition on Imports of Tuna and Tuna Products from Canada, adopted 22 Feb. 1982,GATT Doc.L/5198,BISD 29S/91
[13] United States-----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 Appellate Body Report, adopted 20 May 1996,WTO Doc. AB-1996-1,p. 25.
[14] See Thailand---Restrictions on Importation of and Internal Taxes on Cigarettes, adopted 7 .Nov. 1990,GATT Doc. DS10/R,BISD 37S/200.
[15] Tuna-DolphinⅠCase,para.5.27
[16] See Thai Cigarette Case, Panel Report,para.74; and Gasoline Case Panel Report, para.6.24.
[17] Thai Cigarette Case, para.77
[18] Measures Affecting Asbestos and Asbestos Containing Products, WT/DS135/AB, para.150.
[19] GATT ,Guide to GATT Law and Practice ,p.527
[20]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Suspension of Food Imports from Certain East European Countries, in GATT Doc.c/m/198,p. 28.
[21] Establishment of a Streamlined Mechanism for Reconciling the Interests of Contracting Parties in the Event of Trade-Damaging Acts—Communication from Chile, GATT Doc. C/M/ 232, 23, 23-4.
[22] 在GATT第20條中,健康安全只是作為例外之一與其他九項一般例外并列。
[23] 在與第20條(b)款有關的泰國進口香煙案及金槍魚和海豚案里,泰國和美國所采取的措施都被專家組認定為不符合GATT規則。
[24] 參見《SPS協議》附件A。
[25] WTO, Understand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greement on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26] 參見《SPS協議》第2條、第5條、第3條。
[27] Beef Hormones Panel Report,para.8.50
[28] Ibid, para.8.49
[29] Ibid, para.8.55
[30]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04
[31] Beef Hormones Panel Report,para.9(i);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253(i)
[32] Beef Hormones Panel Report,para.8.113.
[33] Ibid, paras. 8,94,95,160.
[34]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89.
[35] Ibid, para.181.
[36]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86.
[37] Ibid, para.187.
[38] See Fidler, ‘Trade and Health’,p.38.
[39] Beef Hormones Panel Report,para.8.188.
[40]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86.
[41] Ibid, para.193.
[42] See Craig Thorn and Marinn Carlson ,‘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 and The Agreement of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Law and Policy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Vol. 31, Number3, 2000.
[43]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94.
[44] 《關于爭端解決程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11條規定,專家組應對其審議的事項作出“客觀評估”(objective assessment)。
[45]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92.
[46] Beef Hormones Panel Report,para.8.86
[47] Ibid, para.8.72
[48]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 para.172.
[49] Ibid para.173.,
[50] Ibid.
[51]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 para.174.
[52]《SPS協議》第5條第7款規定,在依據不充分時,成員方在滿足規定的條件下,可以采取臨時性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第3條第3款規定,在有科學依據且措施不違反協議其他規定的前提下,成員方可以采取保護程度高于國際標準的措施。
[53]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 para.124.
[54] 該案的案情是:日本于1950年制定植物保護法和實施條例,禁止從美國等地進口杏仁、櫻桃、梅子、梨、桃、蘋果和胡桃等八種植物。理由是這些植物有可能是幼蛀蟲的寄生體。1978年后,日本有條件的進口以上產品,即只要出口國實施另一可達到進口要求的保護水平的措施,日本便可進口以上植物。1997年,美國要求與日本進行磋商,雙方未達成協議,美國要求爭端解決機構成立專家組審議雙方爭議。
[55] Japan-Varietal Appellate Report, , para.80.
[56] See Craig Thorn and Marinn Carlson ,‘The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 and The Agreement of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Law and Policy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Vol. 31, Number3, 2000.
(二)建立城鄉居民健康檔案。年4月建檔率達到45%,年底建檔率達到70%,年達到100%,實現健康檔案信息化管理。
(三)在區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系統創建無煙單位。年實現全區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全面禁煙目標。
(四)穩步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適當調整補助方案:一是籌資標準從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150元,其中農民個人繳費由每人每年20元增加到30元,各級財政補助標準為120元(中央財政60元、省、市、區級財政60元);二是單病種報銷從34種增加到40余種;三是大病統籌補助封頂線從每人每年1.5萬元提高到3萬元;四是取消全區所有鄉街衛生院起付線;五是擴大門診統籌定點村衛生室數量,提高門診統籌封頂線。
(五)加強醫院管理,提高醫療安全。繼續開展醫院管理年活動,以醫療“質量萬里行”活動為契機,開展全崗位大練兵,大比武活動。
(六)加強基層人才隊伍建設。為區級醫療機構引進高級人才,重點加強全區學科帶頭人,業務骨干,???全科醫師、農村衛生、公共衛生、社區衛生人才培養,著力提高學科帶頭人的臨床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
(七)堅持以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健全區、鄉(街)、村三級公共衛生信息網絡,加大傳染病管理力度,重點做好流行性出血熱、手足口、甲型H1N1流感防治等工作,加大防控措施,遏制各類傳染病的擴散和蔓延。
(八)按照《疫苗流通管理條例》,做好15種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管理和預防接種工作。
(九)嚴格審定母嬰保健技術準入,加強產科質量建設,繼續開展農村孕產婦免費住院分娩補助及實施降低孕產婦死亡率,消除新生兒破傷風項目。
(十)對全區待孕及孕早期婦女免費增補葉酸,預防新生兒出生缺陷。
(十一)建立健全衛生監督網絡,對美容美發、旅館、游泳場館、洗浴場所實行量化分級管理。
(十二)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機制,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知識和應急處置能力培訓。
(十三)不斷完善村衛生室內涵建設,重點加強鄉醫專業技能培訓(包括衛生監督、婦幼保健、合療、疾病預防、健康教育、衛生法律、法規等),提高技術水平,更好的方便群眾,服務群眾。
二、重點建設項目
在完成年重點建設項目的基礎上,完成中心(街)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轉型改造工作,總面積13650平方米,總投資2360萬元。使全區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基本達到以街道為單位的全覆蓋,充分發揮其健康教育、預防、保健、基本醫療、計劃生育、康復六位一體功能。
三、工作亮點
(一)建立城鄉居民健康檔案
2、兩個重點:充分發揮眼科、婦產科兩大??苾瀯?,進一步挖掘婦產科、眼科潛力,在加強人才建設的同時,不斷加強硬件設施建設,將其打造成為區域內的特色???。認真做好“貧困白內障患者復明工程”,高標準、高質量完成復明任務,使復明手術后裸眼視力大于0.3的比率達90%以上,人工晶體植入率達90%以上。聘請老專家、知名專家來院坐診,逐步成立兒科、糖尿病、胃病等專科門診,增加醫院門診收入,全面提高醫院的競爭力和服務力,爭取全年收入超過1000萬元。
學校安全工作直接關系著學生的安危、家庭的幸福、社會的穩定。因此,做好學校安全工作,創造一個安全和諧的學習環境,責任重于泰山。我校將平安校園建設作為學校的頭等大事,堅持以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積極開展好安全教育工作,確保校園的安全穩定。現根據牛埠中心校安全工作部署并結合實際,制定臨湖小學2018年安全衛生工作計劃。
一、健全組織機構,加強領導,明確責任、落實措施
1、建立安全工作領導責任制與責任追究制。堅持學校領導“一崗雙責”,增強學校領導在安全工作上的責任感與使命感,領導要齊抓共管,嚴格執行安全工作規定,講安全、抓安全,確保學校的安全穩定。
領導組成員組成如下:
組 長:徐平喜
副組長:徐方平
成 員:徐旭東 黃翠芬 黃照仙 許 穎 梅 玲 邢玉瑤 徐菊珍
2、將安全工作任務層層分解,逐層落實,采取具體有力的保障措施。做到每一項工作都有對應的專(兼)管人員、主管及分管領導,防止工作上的相互推諉。形成校長直接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具體分工人員負責組織實施,全校教職工齊心協力共同抓安全的良好局面。
3、實行安全管理的網絡化。安排專人負責安全信息的網報管理,建立學校安全電子檔案,健全并完善安全管理工作臺賬,保證安全工作扎實穩定地開展。
二、完善各項制度,規范安全工作管理
1、落實安全工作目標責任制,建立教師與班主任安全工作考核獎懲制度。學校每學期與全體教師及各班主任簽訂《學校安全責任書》,做到安全工作責任到人。學校把教職工履行安全工作職責情況納入年度考核,考核結果與年度考核、績效工資、評先評優相結合,對因工作失職造成不良后果的堅決落實責任追究,實行年度考核“一票否決制”。
2、實行安全工作例會制度。每周定期召開一次安全工作會議,布置一周安全工作的重點任務,并指定專人去檢查落實安全工作。形成安全教育與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常態化。
3、建立學校安全保衛工作制度。對涉及學校安全保衛的各項工作,都做到有章可循,違章必究,不留盲點,不出漏洞。
4、建立學校安全事故處置應急預案制度。學校要建立以校長為組長的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制定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對可能發生的重特大火災事故、重特大公共衛生及食物中毒事故、重特大自然災害事故的處理提出具體的操作流程及應對措施。每個月進行一次緊急疏散逃生演練活動。
三、積極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學生自我防護及防范能力。
加強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大型活動的安全,防溺水事故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傳染病防范安全教育等。開展“安全教育周”、“交通安全教育周”、“安全教育宣傳月”等主題教育。進行“食品衛生”、“消防”、“禁毒”、防“”、防“意外傷害”等專項宣傳教育活動。
利用班會、隊會活動、活動課、安全教育課、德育活動、學科滲透等途徑,通過講解、演示和訓練,對學生開展安全預防教育,使學生接受比較系統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觸電、防食物中毒、防傳染病、防運動傷害、防火、防盜、防騙、防煤氣中毒等安全知識和技能教育。利用校園廣播、黑板報、宣傳欄、電子顯示屏等宣傳工具及舉行主題班會、講座、安全征文與知識競賽等形式進行安全教育宣傳。組織學生觀看安全教育專題片等視頻材料;學習《中小學生安全教育讀本》。利用周一升旗活動時間校長講話強調安全注意事項。
四、加強綜合管理,實行群防群治
學校安全教育工作是一項社會性的系統工程,需要社會、學校、家庭的密切配合。我們要積極與公安、衛生及綜治等部門通力合作,加強校園周邊環境與社會環境治理,做好學校安全保衛工作。組織開展一系列的道德、法治及安全教育活動,并通過致學生家長的一封信、安全告知書等方式,增強家長的安全意識,形成全社會群防群治的局面。
五、加強安全隱患的全面排查,及時整改,防患于未然
學校要把安全工作自查作為一項常規工作,落實到每學期的行事歷中。每學期學校定期開展安全工作檢查,進行道路交通、食品衛生、防溺水警示、消防設施、學校周邊環境及校園建筑物等安全隱患的全面排查,并及時進行整改;平時還將配合政府部門進行專項的安全檢查。
2018年,我校將嚴格執行各級安全衛生工作文件精神及上級工作要求,嚴格執行各項安全工作制度,積極落實安全工作措施,力爭把安全衛生工作做得更加扎實、更加有效。
臨 湖 小 學
2018年2月24日
臨湖小學2018年安全衛生工作安排
一月份:
上報上年度學校安全衛生工作總結。
二月份:
1、開展第一次學校安全衛生工作自查;
2、制定2018年學校安全衛生工作計劃;
3、布置開展安全教育周(開學第一周)、交通安全教育周等活動;發放開學《致學生家長的一封信》。
三月份:
1、加強全國“兩會”期間的學校安全工作;
2、開展春季傳染病防控宣傳教育工作。
四月份:
1、開展衛生防疫和食品安全工作;
2、開展“防溺水專題教育活動”工作。
五月份:
1、開展5月12日“安全教育演練日”活動(重點開展防震、防踩踏、校園暴恐襲擊事件活動)并上報活動材料;
2、開展校園安全工作大檢查(以交通安全、預防溺水為重點)。
六月份:
1、召開預防溺水、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主題班會;
2、發放安全教育致學生家長的一封信。
七月份:
1、對校舍安全、物防、技防設施設備進行全面檢查并登記造冊;
2、全面家訪,加強學生監護人對子女在暑期安全監督管理。
八月份:
1、迎接各級領導暑期防溺水專項工作檢查;
2、做好新學期校舍修繕和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并做好臺賬資料建設。
九月份:
1、開展新學期“安全教育宣傳周”活動;
2、布置校方責任保險投保工作;
3、開展校園安全工作自查活動(以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食堂衛生及食品安全等為重點);
3、布置中秋、國慶節期間學校安全工作。
十月份:
1、開展對學校周邊環境進行專項整治;
2、布置開展以防電、防火、防食物中毒、防暴恐襲擊等安全專項演練活動并上報活動材料。
十一月份:
1、冬季安全教育(重點防火、防凍、防中毒)及開展消防應急逃生演練等活動;
2、開展校園安全工作大檢查(以學生防火、校園食品安全工作等為重點)。
十二月份:
1、開展12·4全國法制宣傳日活動;
2、開展消防及校舍建筑物安全隱患排查工作;
3、做好年度工作總結及下年度工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