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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復婚登記的手續
A、辦理復婚所需證件有哪些?
辦理復婚手續,男女雙方需持當事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含武裝警察)身份證件;所在單位、居(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過婚的,還應持離婚證件。
B、如何辦理復婚登記?
辦理復婚登記的程序和辦理結婚登記的程序是一樣的。辦理復婚登記時,當事人首先需要準備好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或軍人身份證明、所在單位和村(居)委會或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婚的還需提供離婚證;然后雙方需親自到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及申請審查通過后,依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在《結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證上注明恢復結婚字樣,同時收回離婚證。
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不再進行醫學檢查。
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恢復夫妻關系。
辦理復婚登記收費標準和辦理結婚登記的收費標準一致,當然因各地規定的不同,也許收費會略有差別。
復婚與結婚的區別
婚姻證明在不動產登記工作中是一項重要的證明材料,在不動產登記實踐工作中,審核申請人提供的婚姻證明材料往往會遇到一些比較復雜的情況。
一、單身證明
申請人婚姻狀況是單身的,可能是未婚、離異或者喪偶。申請人喪偶的,辦理不動產登記時需提供原配偶的死亡證明,原配偶的死亡證明由原配偶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申請人離異的,辦理不動產登記時需提供離婚證或生效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協議離婚的,由民政局頒發離婚證;當事人離婚的,由人民法院出具判決離婚的民事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申請人未婚的,指申請人已過法定婚齡尚未結婚登記的情況。近幾年來,未婚人士買房貸款、出國、遷戶口都會用到“未婚證明”,該證明是證明當事人截止到某個時點未在民政部門有過婚姻登記的書面證明,一般由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開具,在法律上叫做“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有些不動產登記機構在辦理登記時,也要求當事人出具此證明。筆者認為,當事人未婚的,個人辦理不動產登記時只需書面聲明即可,不需提供其他證明材料。“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只能證明當事人在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未辦理結婚登記,并不能證明當事人在其他地方未辦理過結婚登記,意義不大,而且從邏輯上講,要求當事人證明未發生過的事情,給當事人施加的證明責任太重,違背了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原則。
二、事實婚姻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結婚證是證明夫妻關系的法定證件。在受理不動產登記時,也會遇到這樣的情況:申請人聲稱是夫妻關系,“結婚”(舉辦了結婚儀式)十幾年了,就是拿不出結婚證,兩人戶口在一起,戶口本上孩子的戶籍信息也有??煞駬苏J定二人是夫妻關系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根據這一司法解釋,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即可認定為事實婚姻。在1994年2月1日以后,補辦結婚登記是同居關系合法化的必要條件,其效力追溯至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如果雙方不補辦結婚登記,其關系為同居關系,不視為事實婚姻。對于被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的,同居期間的財產適用《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的規定,被認定為同居關系的,同居期間的財產為一般共同財產。對于不動產登記機構而言,無法判斷當事人是否符合、何時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因此,遇到前面所說的情況,窗口受理工作人員應當建議當事人去民政部門補辦結婚登記,由民政部門認定是否屬于事實婚姻。如果民政部門認定屬于事實婚姻的,其出具的結婚證會注明事實婚姻的日期。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根據結婚證上的日期判斷不動產是否屬于當事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當然,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不動產登記部門對于年齡大、行動不便的老年人也可酌情放寬審核標準,比如戶口在一起幾十年的老夫妻,也可依據戶籍證明認定是夫妻關系。
三、涉外婚姻
隨著國際交流的日益增進,涉外婚姻的數量呈上升趨勢。涉外婚姻包括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人的、婚姻締結地在國外的。涉外婚姻問題比較復雜,由于風俗不同,各國對結婚和離婚的法律規定也不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根據不同的情形認定涉外婚姻的法律效力。
1.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結婚
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這種情況,當事人取得的結婚證是國內民政部門頒發的。
2.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結婚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
十七條和第一百五十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外國依照婚姻締結地法律,只要不違背《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其婚姻關系在中國境內有效。這種情況較為復雜,各國的法律規定不同,結婚的條件、程序不同,有的國家頒發結婚證書,有的國家不頒發結婚證書。
3.中國公民之間在中國境外結婚
根據《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對中國公民的境外結婚證件認證問題的復函》的規定,公民(華僑除外)在國外結婚,原則上應在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居住國不承認的除外)。如該國和我國無外交關系或該國不承認我駐外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當事人在該國依照婚姻締結地法律結婚,只要不違背《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其婚姻關系在中國境內有效。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男女雙方自愿結婚、離婚或者復婚,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依法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的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各級民政部門主管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居(村)民委員會,應協助民政部門搞好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條 市轄區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境內公民間的婚姻登記。
已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縣(市)民政部門也可以集中或者相對集中辦理境內公民間的婚姻登記。
省民政部門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具體負責本省公民同外國人、華僑、港澳合同胞的婚姻登記。
第六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職責:
(一)辦理婚姻登記;
(二)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三)支持。維護合法婚姻關系;
(四)查處違法婚姻;
(五)管理婚姻檔案;
(六)宣傳婚姻法律,倡導文明婚俗。
第七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設專(兼)職婚姻登記管理人員。
婚姻登記管理人員必須經過縣(市、區)以上民政部門業務培訓,取得《婚姻登記管理員證書》方可上崗。
婚姻登記管理人員上崗時,應佩帶婚姻登記標記。
第八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基本建設資金和業務經費,由同級人民政府視財力情況予以安排。
第三章 結婚登記
第九條 當事人結婚,男女雙方應持下列證件和證明,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并填寫《結婚登記申請書》: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含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三)所在單位、居(村)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離過婚的,還應持離婚證件;
(四)實行婚前醫學檢查的地方,還應持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
第十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婚姻登記時,不得要求當事人出具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證件和證明。
第十一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凡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以登記并發給結婚證:
(一)男滿二十二周歲,女滿二十周歲;
(二)雙方確屬完全自愿;
(三)雙方均無配偶;
(四)男女之間無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五)無法律規定禁止結婚和暫緩結婚的疾病。
第十二條 結婚證應粘貼雙方當事人二寸合影照片加蓋婚姻登記專用章(鋼?。┖突橐龅怯浌芾頇C關公章。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為離過婚的當事人頒發結婚證時,應在其離婚證件上注明當事人已于何時與何人再婚,同時加蓋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公章。
第十三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涉當事人依法辦理婚姻登記。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取得申請結婚登記所需證件和證明時,經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調查了解,查明雙方當事人確實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應予以登記并發給結婚證。
第十四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并說明理由:
(一)來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疾病的。
第十五條 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確立夫妻關系。
第四章 離婚登記
第十六條 當事人自愿離婚,男女雙方應持下列證件、證明和材料,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并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含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三)所在單位、居(村)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介紹信;
(四)離婚協議書;
(五)結婚證件。
第十七條 離婚協議書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
協議內容應有利于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并在自接到離婚申請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凡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以登記并發給離婚證:
(一)男女雙方確屬自愿離婚;
(二)感情已完全破裂;
(三)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已達成協議并符合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離婚證應粘貼持證人照片,加蓋婚姻登記專用章(鋼?。┖突橐龅怯浌芾頇C關公章,在離婚證附頁注明離婚協議的主要內容。
第二十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為雙方當事人頒發離婚證時,應在其結婚證件上注明當事人已于何時離婚,同時加蓋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公章。
第二十一條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離婚的;
(二)雙方要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未達成協議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五)不屬于本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管轄的。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離婚后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復婚登記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復婚,男女雙方應持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證件和證明,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復婚登記,并填寫《結婚登記申請書》
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不再進行婚前醫學檢查。
第二十五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復婚申請,應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并在《結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證上注明恢復結婚字樣,同時收回離婚證。
第二十六條 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恢復夫妻關系。
第六章 本省公民同外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的婚姻登記
第二十七條 本省公民同外國人在本省自愿結婚、復婚,同華僑、港澳合同胞自愿結婚。離婚和復婚,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省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婚姻登記。
第二十八條 本省公民申請結婚登記時,應持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證件和證明。
第二十九條 外國人、華僑、港澳合同胞申請結婚登記時,應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外國人
1、本人護照或者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者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臨時入境居留證件;
3、本國外交部(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外國僑民的婚姻狀況證明也可由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單位出具;
4、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
(二)華僑
1、我國駐華僑居住國使、領館頒發的本人護照;
2、我國駐華僑居住國使、領館認證的由華僑居住國公證機關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或者我國駐華僑居住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3、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
(三)港澳同胞
1、港澳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者海員證;
2、我國司法機關委托香港律師辯認的香港婚姻注冊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經該律師證明的由申請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從未登記結婚的聲明書或者由澳門行政局或者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 3、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
(四)臺灣同胞
1、本人身份證件;
2、臺灣同胞旅行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
3、臺灣公證機關出具的附有本人戶籍登記薄底冊復印件的婚姻狀況證明;
4、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
第三十條 省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對本省公民和外國人、華僑、港澳合同胞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凡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應按照境內公民間的結婚登記程序予以登記并發給結婚證。
第三十一條 現役軍人和外交、公安、機要人員,不得同外國人結婚;
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員,不得同外國人結婚。
第三十二條 本省公民同外國人結婚后要求離婚的,由人民法院辦理。
本省公民同華僑、港澳臺同胞自愿離婚的,由省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按照境內公民間的離婚登記程序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省公民同外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自愿復婚的,由省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第七章 婚姻檔案和婚姻關系證明
第三十四條 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將婚姻登記過程中形成的有保存價值的文件資料歸入婚姻檔案。
婚姻檔案的管理辦法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婚姻檔案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應持下列證件和證明,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出具婚姻關系證明,并填寫出具夫妻關系證明申請書: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含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三)所在單位、居(村)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第三十六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對當事人出具的婚姻關系證明申請進行審查。凡婚姻檔案中有婚姻登記記載的,應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者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夫妻關系證明書和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與結婚證和離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男女一方或者雙方未到法定結婚年齡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男女雙方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但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照《河北省治理早婚私婚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 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撤銷其相應的婚姻登記。收回其結婚證或者離婚證,對當事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為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出具虛假證明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建議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 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或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予以婚姻登記的,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罰款一律上繳同級財政。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或者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作出處理后,應將處理結果通知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居(村)民委員會。
第四十四條 婚姻登記證書、婚姻關系證明書由省民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民政部門規定的式樣統一印制。
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結婚的實質要件有五項:(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2)必須達到男22周歲、女20周歲的法定婚齡;(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4)直系血親之間、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之間禁止結婚;(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對于形式要件,法律上唯一認可的是登記結婚,即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持有關證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只有經過登記,婚姻才能成立并有效。
筆者認為,婚姻登記行為是國家對私人關系依法進行適當干預并進行監管的行為。婚姻登記同時又對社會公眾起到公示的作用,有利于相對人通過政府部門獲知公民的婚姻狀況。婚姻關系一旦通過政府登記的方式而成立,除非缺乏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否則,不能被撤銷。法律設定行政程序的基本目的常常是保護行政相對人,且通常將違反保護行政相對人的程序定性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構成行政行為無效或者可撤銷的事由。但是,與其他行政行為的程序與效力的關系不同,婚姻登記程序與婚姻登記行為的效力卻不能作如此簡單的處理,即使婚姻登記行為程序違法或者婚姻登記行為存在瑕疵,只要婚姻雙方當事人符合結婚或者離婚的實質要件的,不應以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婚姻登記行為有瑕疵為由撤銷婚姻登記行為。這是由婚姻關系的身份屬性及婚姻登記行為的性質決定的。因為,婚姻登記的目的是創設婚姻關系,在法律性質上是一種公示行為,通過登記的方式使當事人發生婚姻關系的意愿表示出來,并使其具有足以由外部可以辨認的表征?;橐龅怯洺绦蚬倘灰彩菫楸Wo婚姻當事人的利益而設定的,但有關法律規定更重視婚姻登記的實質,貫穿婚姻效力制度始終的理念:婚姻意思自由。意思自治是現代民法的基本精神,其在婚姻法中的表現即是婚姻自由。具體內容包括:是否結婚的自由、和誰結婚的自由、是否離婚的自由。簡言之,作為婚姻的當事人,對于婚姻有獨立判斷、選擇、取舍的權利。婚姻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成為婚姻效力的根源。婚姻法中登記制度的基本功能應當是對婚姻的確認和公示,也是對婚姻自由的保護和認可。
第二條 中國公民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結婚、離婚、復婚的,必須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婚姻登記的一方當事人是外國人、華僑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的,分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婚姻登記。
第三條 依法履行婚姻登記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婚姻登記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的領導。公安、衛生、計劃生育、司法行政、工商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積極配合民政部門做好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
第六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職責是:
(一)辦理婚姻登記;
(二)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三)依法查處違法的婚姻行為;
(四)宣傳婚姻法律、法規;
(五)管理婚姻檔案;
(六)推行婚俗改革。
第七條 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應當有專門管理人員,并應經過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第三章 結婚登記
第八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登記時,雙方應當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四)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鑒定結論。離過婚的,還應持離婚證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第九條 婚前醫學檢查的具體辦法,由省衛生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十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并接受以婚姻法律、法規為主要內容的婚前教育。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婚姻登記,不得要求當事人出具《條例》和本辦法規定以外的其他證件和證明。
第十一條 出具婚姻狀況證明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婚姻狀況證明》應當寫明當事人出生年月日、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以及與何人結婚。
(二)凡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具有法人資格、自行管理本機構人員人事檔案的機構或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為本機構或轄區內人員出具《婚姻狀況證明》,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出具。
(三)《婚姻狀況證明》的內容應當真實,并由單位的行政部門(勞動人事)或村(居)民委員會加蓋印章。
第十二條 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雙方當事人可到沒有取得所需證明一方當事人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結婚申請。經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準予登記。
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及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當注銷其離婚證。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確立夫妻關系。
第十四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的。
第四章 離婚登記
第十五條 當事人自愿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四)離婚協議書;
(五)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
第十六條 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協議內容應當有利于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第十八條 男女雙方自愿解除夫妻關系后,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九條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離婚的;
(二)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扶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權)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
第二十條 離婚的當事人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復婚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復婚申請,按照結婚登記的程序辦理。
第五章 婚姻登記檔案和婚姻關系證明
第二十一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的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私自印制、銷售或購買結婚證、離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和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遺失或者損毀結婚證、離婚證的,可以持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第二十三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對當事人出具婚姻關系證明的申請進行認真審查,根據婚姻登記檔案的記載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與結婚證、離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辦。
第六章 婚姻中介服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 開辦婚姻中介服務組織,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活動經費;
(二)有健全的規章制度和組織章程;
(三)有一定數量的專職從業人員。
具備以上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申報,經省民政部門批準取得《婚姻介紹許可證》后,方可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
第二十五條 婚姻中介服務組織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民政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鼓勵各類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依法開辦婚姻中介服務組織。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涉外婚姻介紹,禁止刊播涉外婚姻廣告。
第二十六條 婚姻中介服務組織的業務活動,應當遵守平等、自愿、誠實的原則。中介服務收費標準由省民政部門會同省物價、財政部門制定。
禁止利用婚姻中介服務的形式騙取他人錢財或從事其他違法活動。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七條 對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八條 未到法定年齡或者符合結婚條件而未依法結婚登記的公民以夫妻關系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分居,并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對符合結婚條件的限期辦理登記手續。拒不履行婚姻登記手續仍以夫妻關系同居的當事人,是農業戶口的,不得分給口糧田、責任田、自留地、宅基地和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是非農業戶口的,其所在單位在兩年內不予評先、調資、升級、分配住房,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發現當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宣布婚姻無效,收回婚姻證件,并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出具婚姻狀況證明的單位不依法出具證明或出具虛假證明,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虛假證明,并由其主管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一條 婚姻中介服務組織或其他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的,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可會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取締,并應當沒收非法所得和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應當沒收非法印刷品和非法所得,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對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的,由婚姻登記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并對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撤銷婚姻登記,收回婚姻證書。
第三十三條 罰沒收入應當依照《河南省執法機關實施罰款沒收財物條例(試行)》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的,或者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訴訟。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現役軍人的婚姻登記,依照中國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共有,即二個以上的權利人共同對一個具體的物享有一個所有權。對房屋共有,是指二個以上的權利人共同對一個登記基本單元的房屋享有一個所有權。對房屋所有權的共有,只是權利人對一個房屋所有權進行的量上的劃分,不是二個以上的權利人對一個登記基本單元的房屋分別享有相應個數的所有權。若二個以上的權利人對一個登記基本單元的房屋分別享有相應個數的所有權,則該房屋上承載了二個以上的所有權,有悖于“一物一權”的物權法基本原則。
共有是權利人基于共有關系對物共同享有所有權,分為按扮共有和共同共有。對房屋共有,亦如此。對房屋的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對共有的房屋按具體的份額享有所有權,各共有人按份額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對房屋的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對共有的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權,各共有人無具體的份額,共同、均等地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無論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均是共有人對房屋的全部抽象地享有所有權,不能具體對房屋的某部分或某個部位享有所有權。那么,夫妻關系是否屬于對房屋享有共有權的共有關系呢?
理論上的一種認為是,男女之間一旦締結夫妻關系,便產生了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夫妻雙方選擇了分別所有財產制,否則,都認定夫妻雙方的財產屬于夫妻雙方共同共有。夫妻財產是最常見的共同共有。另一種認為是,共同共有根據共同關系而產生,必須以共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共同關系包括夫妻關系、家庭關系等,一般發生在互有特殊身份關系的當事人之間。例如,以丈夫的名義登記的房屋,在夫妻關系存續期內屬于夫妻共同的財產,夫妻雙方應平等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概言之,夫妻關系屬于對房屋享有共有權的共有關系,且自夫妻關系建立時起,夫妻雙方于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形態,在沒有特殊約定的前提下,均屬共同共有。申言之,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屋,盡管登記在夫或妻一方名下,但另一方基于婚姻關系,也是房屋的共同共有人。
二、從法律規范上看,夫妻關系屬于共有關系中的共同共有關系
1.從普通法規范上看,夫妻關系屬于共有關系中的共同共有關系
《物權法》第103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據此可知,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若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時,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為共同共有。質言之,家庭關系是共同共有成立的共有關系。按《婚姻法》第三章規定,夫妻關系屬于最基本的家庭關系之一,申言之,夫妻關系屬于不動產物權共有中的共同共有關系。
2.從特別法規范上看,夫妻關系屬于共有關系中的共同共有關系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除外。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據此可知,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享有所有權的類型,其中“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表明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是不分份額地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換言之,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申言之,基于夫妻關系共同對房屋享有的所有權屬于共同共有,夫妻關系屬于房屋共有關系中的共同共有關系。
3.夫妻約定的單獨所有或按份所有,不是基于夫妻關系本身產生的財產所有形態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據此可知,夫妻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示,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共同財產約定為單獨所有或按份共有,質言之,夫妻將共同財產約定為單獨所有或按份共有,是夫妻對原本基于夫妻關系共同共有的財產,按自己的意思表示作出的“量”上的再次分割形成的財產所有形態,申言之,夫妻約定的單獨所有或按份所有,不是基于夫妻關系本身產生的財產所有形態,而是在夫妻共有的基礎上,基于夫妻間的合意新產生的財產所有權形態,基于夫妻關系產生的財產所有權形態只能是共同共有。
概言之,無論從普通法規范上看,還是從特別法規范上看,夫妻關系屬于共有關系中的共同共有關系。
三、從司法實務上看,夫妻關系屬于共有關系
在司法實務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吳某等訴北京市建設委員會房屋行政登記案”中認為:“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共有權雖然未經房屋行政管理機關行政登記,但不應視為與不動產物權登記公示原則相矛盾,而應視為是不動產物權公示原則的一種例外與補充。因為婚姻法對于夫妻財產法定共有權的規定也是面向公眾的,對世具有普遍效力。因此對于不動產權屬登記為個人的情形,房屋行政管理機關均具有先行審查其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再根據登記情況確認該房屋的最終權利狀況?!北九袥Q中,人民法院的認為表明:
1.法律規定的基于夫妻關系對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權的共有人,雖然未經登記機構記載在登記簿上,但與其他記載于登記簿且對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權的共有人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2.基于《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屬于夫妻共同享有的房屋所有權,即夫妻基于婚姻關系共同享有的房屋所有權屬于法律規定的共同享有所有權的形態。
3.自然人申請將房屋所有權登記為單獨所有的情形下,登記機構應當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查明該房屋是否為申請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由夫妻共同申請登記,當然,對方配偶書面表明該房屋所有權歸申請人單獨所有時除外。再次表明了人民法院關于夫妻基于婚姻關系共同享有的房屋所有權屬于法律規定的共同享有所有權的形態的認識并予以保護。
概言之,從司法實務上看,夫妻關系屬于共同享有房屋所有權的共有關系。
四、夫妻共有的房屋登記
《房屋登記辦法》第13條規定,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據此可知,夫妻共有的房屋應當由夫妻共同向登記機構申請所有權登記,但是,在房屋登記實務中,對申請登記的房屋是否為夫妻共有的判定,各登記機構有不同的認識,對登記申請的要求也就不同,主要有二種形式,一是寬進嚴出型,即申請所有權登記時,即使是夫妻共有的房屋,也可以由夫或妻中的一人申請,登記時記載在夫或妻一人名下,登記簿和權屬證書的共有情況保留空白狀態,處分房屋申請轉移登記或抵押權登記時,申請人須提交有權處分房屋的證據,如果提交的證據屬于申請人單獨所有的房屋,由申請人參與登記申請。如果是申請人夫妻共有的房屋,則由夫妻共同參與登記申請;二是詢問登記型,即申請所有權登記時,登記機構詢問申請人,申請登記的房屋為申請人夫妻共有或單獨所有,將申請人的回答作成詢問筆錄,并作為登記依據,即若申請人回答為夫妻共有,由夫妻共同申請登記,并登記為夫妻共有。若申請人回答為單獨所有,則允許申請人單獨申請登記,并登記為申請人單獨所有。以后處分房屋申請轉移登記或抵押權登記時,登記簿記載為夫妻共有的,由夫妻共同參與登記申請。登記簿記載為單獨所有的,由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人單獨參與登記申請。
筆者在房屋登記實務中,采用的是詢問加證據支撐的登記方式,即詢問時,無論申請人回答是單獨所有,還是共同所有,都須提供證據佐證,并根據證據支撐的所有權狀態予以登記。即詢問時申請人若回答房屋為單獨所有的,須提交無婚姻登記證明或婚姻關系解除的證明予以佐證,方可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登記為單獨所有;若回答房屋為夫妻共有的,須提交婚姻關系存續的證明予以佐證,并由夫妻共同申請登記,申請登記為夫妻共有。此時要求申請人提交婚姻狀況證明,并不表明登記機構審查申請人的婚姻狀況,而是申請人憑該婚姻狀況證明佐證申請登記的房屋所有權狀況,登記機構通過它載明的時間點判定房屋所有權是屬于申請人單獨所有,還是夫妻共有。
1.基于法律行為取得的房屋所有權申請的登記
基于法律行為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即基于當事人的合意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在房屋登記實務中,具體體現就是當事人達成的以取得房屋所有權為目的合同、協議等。
《物權法》第15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據此可知,我國物權法采債權和物權區分原則,合同或協議債權是權利人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原因,房屋所有權是合同或協議債權目的實現的結果。
《物權法》第14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于登記簿上時生效。據此可知,基于法律行為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自記載于登記簿上時起生效。為此,基于法律行為取得的房屋所有權,申請登記時,權利人提交證據佐證房屋所有權是單獨所有,還是共同所有的時間點是合同或協議生效時,還是申請登記時?筆者認為應當是合同或協議生效時,理由:合同或協議生效時,以取得房屋所有權為目的的債權建立,債權也是一種重要的財產性權利,是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原因,經過申請登記,債權目的得以實現而轉化為登記簿上記載的房屋所有權,即債權與登記簿上記載的房屋所有權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故債權為權利人單獨所有的,轉化而來的房屋所有權也應當為權利人單獨所有,此情形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申請登記為單獨所有;債權為夫妻共同所有的,轉化而來的房屋所有權也應當為夫妻共同所有,由夫妻共同申請登記,申請登記為共有。在司法實務中,《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0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的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質言之,訴訟中,人民法院支持基于婚前簽訂的不動產買賣合同建立的債權轉化而來的房屋所有權屬于原債權人。申言之,司法實務中,人民法院判定房屋為權利人單獨所有或權利人夫妻共同所有的時間點,是以以取得房屋所有權為目的的合同或協議生效的時間點為準。
當然,《合同法》第79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據此可知,在申請登記時,權利人欲將債權部分轉移給配偶,并與之共同享有債權于法有據,該共享債權經登記轉化而來的房屋所有權屬于夫妻共有,反之,夫妻共有的債權,也可以轉移為夫妻中的一方單獨享有,由此轉化的房屋所有權為夫妻中的一方單獨所有。
2.非基于法律行為取得的房屋所有權
夫妻非基于法律行為取得的房屋所有權主要有三種情形,一是基于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的房屋所有權;二是基于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屋所有權;三是基于合法建造取得的房屋所有權。
(1)基于法律文書取得的房屋所有權
《物權法》第28條規定,基于法律文書取得不動產物權的,自法律文書生效時產生效力。據此可知,基于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的,自法律文書生效時起,權利人無須登記,即取得具有法律意義的房屋所有權,故權利人證明房屋所有權是單獨所有或共同所有的時間點為法律文書生效的時間點。
(2)基于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屋所有權
《繼承法》第2條規定,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段餀喾ā返?9條規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據此可知,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即享有具有法律意義的房屋所有權,故權利人證明房屋所有權是單獨所有或共同所有的時間點為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死亡的時間點。
(3)基于合法建造取得的房屋所有權
《物權法》第30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據此可知,權利人自房屋竣工時起,即取得具有法律意義的房屋所有權,故權利人證明房屋所有權是單獨所有或共同所有的時間點為房屋竣工的時間點。
在房屋登記實務中,權利人對非基于法律行為取得的房屋所有權申請登記時,登記機構根據權利人提交的材料,結合法律文書的生效時點、繼承或受遺贈的開始時點、合法建造房屋的竣工時點與婚姻關系建立或解除的時點,判定房屋為權利人單獨所有,還是夫妻共有。為權利人單獨所有的,可準予其單獨申請登記,申請登記為單獨所有。為夫妻共有的,應當要求同為權利人的夫妻共同申請登記,申請登記為共同所有,若權利人堅持登記為其單獨所有的,應當提交其配偶同意登記為單獨所有的憑證。
第二條 中國公民之間,中國公民同外國人之間,華僑以及港、澳、臺地區的居民同內地居民之間,在本省范圍內結婚或者離婚、復婚,且當事人一方的戶口在本省境內的,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的領導。
省民政部門主管全省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地、市、州、縣(含縣級市、省轄市的區、下同)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做好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和婚姻登記管理員
第四條 國內公民在本省范圍內結婚、離婚、復婚的,應到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設置的農、林、牧、漁場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登記。在城區也可到集中辦理登記的市、縣民政部門進行登記。
第五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必須配備專職婚姻登記管理員?;橐龅怯浌芾韱T必須依照《婚姻法》、《條例》和本實施細則辦理婚姻登記,如實出具有關婚姻關系證明,依法處理違法婚姻行為,倡導文明婚俗、晚婚晚育、優生優育,開展婚姻服務。
婚姻登記管理員必須經縣或縣以上民政部門業務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記管理員證書》。其工作調動應證求民政部門的意見。
第六條 申請成立婚姻介紹機構,應報經省民政部門批準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橐鼋榻B機構應接受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三章 結婚登記
第七條 男女雙方自愿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或一方父母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結婚登記申請書,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證和戶口證明;
(二)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跨鄉(鎮)、街道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應加蓋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辦事處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印章;
(三)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父母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的,還需持有其父母所在單位或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父子(女)、母子(女)關系證明;
(四)省人民政府關于婚前健康檢查制度實施辦法中確定實行婚前體檢的地方,男女雙方應持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出肯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
(五)男女雙方近期半身免冠2寸合影照片。
第八條 居住在國內的公民之間在本省范圍內申請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得要求當事人出具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九條 婚姻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出具證件和證明的單位必須如實填寫當事人的出生年月日和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條 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不予登記:
(一)男不滿22周歲,女不滿20周歲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
第十一條 經婚前健康檢查,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或一方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根據依法取得婚前健康檢查資格的醫師提出的暫緩結婚的醫學意見暫緩登記。傳染病、精神病痊愈或者傳染期、發病期結束,憑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有關許可結婚的醫學鑒定證明,再行辦理結婚登記。
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應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節育手術后,方可登記結婚。
第十二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應當認真審查,符合《婚姻法》關于結婚規定的,應準予結婚登記,發給結婚證;不予結婚登記的,應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屬于離婚后再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收回原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
第十三條 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所在單位和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可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書面報告,受理報告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及時調查。對于符合《婚姻法》規定的,應準予結婚登記,發給結婚證,并在其結婚登記申請書上注明調查情況和調查人員的姓名。
第四章 離婚登記
第十四條 依法結為夫妻的男女雙方自愿要求離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離婚申請,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并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本人居民身份證和戶口證明;
(二)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
(三)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四)離婚協議書。
第十五條 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未成年子女撫養、當事人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在經濟上予以幫助的辦法、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于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對男女雙方的離婚申請嚴格審查并進行調解。調解期不超過1個月。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登記,發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并于5日內將準予離婚的情況通知男女雙方所在單位。準予離婚和原登記結婚不是同一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還應告知原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離婚的男女雙方達成的協議,雙方應嚴格遵守;一方拒不執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下列離婚案件,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得受理;
(一)一方要求離婚的;
(二)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未成年子女撫養、當事人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在經濟上予以幫助的辦法、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書面協議的;
(三)女方在懷孕期間或分娩后不滿1年的(女方申請離婚的除外);
(四)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未辦理過結婚登記手續的。
第十八條 已離婚的男女雙方自愿要求恢復夫妻關系的,應按結婚登記程序辦理(可不再進行婚前健康檢查)?;橐龅怯浌芾頇C關在重新發給結婚證時,應收回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書或離婚調解書,并在結婚登記申請書上注明“復婚”字樣。
第五章 現役軍人和有特殊規定人員的婚姻登記
第十九條 軍隊干部、超期服役戰士或志愿兵申請結婚時,需持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超期服役戰士或志愿兵在家探親期間申請結婚,因故不能到原部隊開具證明的,可由當地縣人民武裝部出具有關證明),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地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二十條 現役軍人申請離婚,需持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開具的證明?,F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征得軍人同意。
第二十一條 婚姻登記管理員本人的婚姻登記應到上級民政部門指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
第二十二條 對申請結婚登記的民航空勤人員、高等學校在校學生、國家隊運動員以及正在服役的戰士,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出國留學生在留學期間,要求在我省辦理結婚登記的,公費留學生可持國家教育委員會出國人員集訓管理機構出具的出國留學生婚姻狀況證明,自費留學生可持本人護照和我駐外使、領館出具的本人在國外期間婚姻狀況證明,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二十四條 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工作生活但沒有取得居留地永久居留權,仍具有中國國籍的公民,要求與居住在國內的公民結婚的,應由居留地公證機關出具無配偶的公證書。其出國或赴港、澳、臺前的婚姻狀況證明,仍由原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
第二十五條 接受勞動教養人員或被判處緩刑、被裁定假釋期間的犯人,可以辦理結婚登記;犯人在關押或保外就醫、監外執行期間,不予辦理結婚登記。
第六章 涉外涉港澳臺以及華僑的婚姻登記
第二十六條 我省公民同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外國僑民──下同)、港、澳、臺同胞以及華僑申請結婚的婚姻登記,由湖北省民政廳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
第二十七條 申請同外國人、華僑或港、澳、臺同胞結婚的我省公民,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時應當持有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本人所在單位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外國人結婚的,應持縣級人民政府或所在縣級以上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第二十八條 申請同我省公民結婚的港、澳、臺同胞,除應當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證和出入境有效證件、我公安機關出具的《暫住戶口證明》外,港、澳同胞須持經我國司法部、外交部、民政部認可的境外機構或律師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本人所從事職業的證明或關于可靠經濟來源的證明;臺灣同胞須持臺灣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從內地到臺灣定居的,須提供原居住地公證機關公證的赴臺前的婚史證明)。
申請同我省公民結婚的外國人、華僑,應當持有本人護照或入出境有效證件(華僑應持有僑居國具有永久居留資格證件或證明);我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華僑居留證;所在國外交部和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該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我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認為有效的其他婚姻狀況證明;僑居我國的外國人,還應當持有本人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所在縣級以上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第二十九條 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持第二十七條或者第二十八條所規定的證明、登記照片和依法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共同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并填寫結婚申請書。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審查,符合我國《婚姻法》和有關涉外婚姻規定的,應有1個月內辦理完畢,并發給結婚證書。
第三十條 港、澳、臺同胞、華僑同我省公民申請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離婚申請?;橐龅怯浌芾頇C關可按我國離婚程序辦理離婚登記。男女雙方對離婚沒有達成協議的,或一方不能到場的,由當事人向當地法院起訴。
第七章 婚姻登記檔案和婚姻關系證明
第三十一條 婚姻登記檔案是重要的法律證書,應當長期保存。
公民之間的婚姻登記檔案由縣民政部門統一保管??h以下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按規定將婚姻登記檔案整理立卷,定期送交縣民政部門。涉外,涉港、澳、臺及華僑婚姻登記檔案,由經辦登記手續的民政部門統一保管。
第三十二條 婚姻當事人因結婚證或離婚證遣失或者損毀,需要證明婚姻關系時,當事人男女雙方須持各自居民身份證和戶口證明、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到原辦理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受理申請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負責調查核實,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與結婚證、離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章 監督管理與罰則
第三十三條 婚姻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或離婚證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宣布該婚姻證件無效,收回結婚證或離婚證,向違法婚姻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和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送達婚姻證件無效通知書,并對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處以200元至500元罰款??山ㄗh責任人所在單位給予其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配偶的當事人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向檢察機關檢舉。
第三十五條 男女雙方的條件符合《婚姻法》、《條例》和本實施細則關于結婚的規定,但未經婚姻登記就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屬違法婚姻。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和男女雙方所在單位應對他們進行批評教育,令其辦理結婚登記。拒不執行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按月處以每人20元至100元罰款,直到辦理結婚登記為止。
第三十六條 男女雙方或一方未到法定結婚年齡就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和男女雙方的所在單位應當勸其分居,并按違法婚姻行為處以200元至500元的罰款。拒不執行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按月處以每人50元至100元罰款,直到終止違法婚姻為止。已生育子女的可不分居,由計劃生育部門按計劃生育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對未領取結婚證的當事人,計劃生育部門不得發給計劃生育證。
第三十八條 《婚姻法》禁止結婚的男女,私自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和男女雙方單位應當對他們進行批評教育,令其解除非法夫妻關系,并按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對收買被拐騙、被綁架的婦女,以夫妻名義同居或強行與被拐騙、被綁架的婦女同居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協同公安機關解救被拐騙、被綁架的婦女,解救過程中其婦女所需的路費、生活費等由收買方承擔。
第四十條 依照《婚姻法》、《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所獲得的罰沒收入,按《湖北省罰沒收入管理辦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二條 違反《婚姻法》、《條例》和本實施細則規定,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或者拒絕為合法婚姻當事人出具證明的,或者利用職權干涉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和責任人所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婚姻登記管理員違反《婚姻法》、《條例》和本實施細則規定,對依法應予婚姻登記而借故不給予登記的,或依法不應登記而給予登記的,或者借婚姻登記索要財物、收受賄賂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給予行政處分,并取消其婚姻登記管理員資格;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向婚姻當事人頒發有關婚姻證書時,除收取證件工本費和登記手續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證件工本費和登記手續費的收費標準,由省民政廳會同省物價局另行規定。
本文闡述了銀行房屋抵押貸款在實際貸款抵押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各樣的問題,并且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方案及建議。
【關鍵詞】
貸款抵押;常見問題;解決辦法
房地產市場既關系到民生,也關系到宏觀經濟的穩定,是一個持續受到廣泛關注的敏感問題。房地產因其具有位置不可移動、壽命長久、價值量大等特點,已成為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樂于采用和廣泛接受的抵押物。
在市場營銷過程中,不是任意的資產都可用于貸款抵押,應選擇權屬清晰、無權利瑕疵、無他項權利、無法定優先受償款的資產用于抵押,且優先選擇變現能力強的資產,于是在實際貸款抵押過程中就出現了各種各樣的問題,常見的有以下幾類:
一、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上述所列財產中常見的不能實現抵押權的是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房產和被依法查封的房產。對于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房產可以采取通過擔保公司擔保的方式來保障;對于被依法查封的房產可依法解除查封手續后在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對于這類問題的防范辦法是在辦理貸款申請時要求客戶提供房產檔案記錄證明。
二、《房屋登記辦法》(建設部令第168號)第三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并,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即所謂的房產析產,是指根據相關協議、法律原則和一定的標準,將共有房產這一財產分割,而分屬各所有人所有的行為。常見的有離婚析產登記和繼承登記。顧名思義,離婚析產是夫妻雙方因離婚,彼此就個人對房屋所占的份額進行轉移的一種登記手續。離婚時,夫妻雙方對財產進行分割,分割僅限于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始于婚前個人財產不能用于分割。析產登記是一種常見的房屋登記種類,主要適用于離婚析產,與繼承登記及贈與登記有一定的區別。繼承登記也是很常見的。所謂房屋的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后,其房產歸其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繼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產權才能被繼承。這兩種房產析產經常在辦理抵押登記時發生,客戶就需要先明確其完全所有權后方可辦理抵押登記。由于客戶經理在辦理貸款申請的初期,調查不夠全面細致,導致后期抵押登記手續無法順利辦理。這類問題在調查階段詳細調查還是能夠發現的。發現后,先去進行析產登記再辦理貸款就會為客戶減少后續的麻煩,也方便客戶估算貸款所需時間。另外贈與登記是不能辦理個人再交易住房貸款的,因為房產的取得來源是贈與而非再交易。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新)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在貸款過程中,用婚前一方房產抵押的客戶越來越多,而按照新婚姻法規定應按屬于一方房產來辦理抵押登記,可在銀行貸款手續辦理時大多都是按照夫妻雙方共有財產來辦理的。由于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時,是按照房屋購買時間和結婚登記時間來判斷是否為婚前一方財產的,客戶經理在貸款調查期間僅憑客戶口述是無法判斷出是否為婚前房產的。對于這一類問題,最好的解決辦法是要求客戶提供房產檔案的調檔記錄證明。根據此證明再來為客戶調整貸款方案。調檔記錄證明同樣適用于離婚析產登記和繼承登記,因為是否為夫妻共有財產和需繼承房產都是要從房屋購買時間這一時點來掐算的。
四、婚姻狀況不匹配
(一)有些客戶申請銀行貸款時已經結婚,并向銀行提供了身份證、戶口、結婚證,但戶口并未更改,任然顯示未婚,而銀行一般是專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并不了解客戶婚姻狀況,在辦理抵押登記時只需向登記部門提供身份證、戶口即可,有些客戶就鉆這個漏洞,只是一個人前去辦理抵押登記,容易在形成不良貸款時產生權屬糾紛。
(二)在辦理抵押時常出現問題的還有離異人士??蛻粼谏暾堛y行貸款時需提交身份證、戶口、離婚證、離異未再婚證明等證明材料即可,戶口簿婚姻狀況欄不需更改。而在辦理抵押登記時不需提供離異未再婚證明,由于戶口并未更改,仍然顯示已婚,和實際情況不匹配,故常常辦理不成功。針對上述問題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讓客戶提供的材料證明和實際情況保持一致,提供完整連續的婚姻證明記錄。由于我國的民政部門并不是全國聯網的,有些客戶戶口發生變動,就鉆這個漏洞,提供的僅是一段時期內的婚姻記錄證明,還有的客戶婚史較多,其間房產權屬不明確,故必須提供連續的婚姻記錄證明。
貸款過程中常出現的這些問題,歸根結底還是人的問題??蛻艚浝碓谫J款申請、調查過程中如果及時發現并告知正確做法,此筆貸款就會一路暢通。鑒于此,我認為還應該從各個方面加大對客戶經理的管理力度。
(一)客戶經理必須堅持雙人實地原則,實地查看擬抵押資產,核實資產是否權屬清晰。
(二)杜絕虛假證件、堅持看原件,防止小貸公司的弄虛作假。
(三)杜絕虛假抵押登記,防止登記人員的內外勾結,促進房屋抵押貸款業務健康發展。
(四)加強房產登記、法律法規方面的培訓,提升客戶經理專業能力和法律意識。
(五)增強風險識別能力,對風險事件進行認真分析,形成典型案例,歸納先進的做法與管理經驗。
(六)開展職業道德教育、法制和案例警示教育,培養員工誠實守信的職業操守,筑牢員工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0475(2016)04-0059-02
隨著2015年1月27日《關于認真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意見》和2015年7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的意見》的頒布,國家更加重視農民的切身利益,強調要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則,保護好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經初步歸納分析有關該問題的國內文獻,得出國內的大多數學者研究都是從現狀、原因、建議這三個方面進行的,對現階段我國農村中婦女土地權益受損的現狀進行了調查研究,對造成該現象的原因進行了深入分析,其涉及到了法律規定、政策制定、風俗習慣等方面。
一 、研究農村土地確權中維護婦女權益問題的意義及其現狀
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婦女應當享有與男子同等的土地權益及附著在土地之上的一切權利,但現實情況是,婦女依法應享有的土地權益遭受了各種各樣不同程度的侵害,表現為三個方面:
(一)農村土地承包過程中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婦女和男性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歧視婦女,忽視婦女的權益。主要表現為不分或者少分給農村婦女承包地,造成一些婦女土地權益的喪失,最后無地可種,生活困難。
(二)完全剝奪了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目前農村婦女按照婚姻狀況大概分為三類,外嫁女、離婚婦女、喪偶婦女,而這三類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分別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
(三)農村婦女的土地征用補償利潤受損。集體經濟組織在分配利潤或者征用土地補償費時,侵犯婦女應享有的土地權益。
二、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受害的原因探究
國內學者對于關于農村土地確權登記中婦女權益受損的原因分析,主要概況為以下幾點。
(一)婚姻狀況的影響
婚姻關系的變化是導致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受侵害的關鍵原因之一。學者胡靳民、李清、何云峰等認為因婚嫁導致農村婦女權利喪失的情形概括為以下幾點:
1.外嫁女的狀態:學者胡靳民認為即農村婦女出嫁以后,原有的集體組織不再保留其成員權,就不再享有與土地相關的權益,而嫁入的集體組織也由于遵循現有土地政策保持土地承包現狀而不增加。學者李慧英認為這種情況就導致“人地分離”的狀況出現。
2.離婚婦女的狀態:學者吳丹、岳獻榮等認為在現實情況下,大多數的農村婦女是很難在嫁入男方家中后分得土地的,這樣導致在離婚分割財產時不能分到夫妻共同財產。學者魏娜同樣也認為即使農村婦女在嫁入男方后能夠分到土地,但是在婦女與男方解除婚姻關系的之后,戶口遷出男方家同樣還是會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即使是離婚回娘家后也不能收回原有的土地,娘家所在的村委會也不會給她們重新分配土地。
3.喪偶婦女的狀態:學者何云峰等認為喪偶婦女的處境和離婚婦女大多數情況下是相同的,如果在嫁入男方時候分到了一部分土地而且在喪偶后婆家既沒有干涉此問題,土地也沒有被回收,有的婦女依然可以繼續擁有夫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對夫家的土地進行承包經營。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這種情況是很少存在的。
(二)傳統觀念、村規民約的影響
在中國的農村,傳統觀念、風俗習慣一直在每一個人的生活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學者李長健認為深受傳統文化觀念、村規民約制約的農村婦女,其土地權益受損失更嚴重。學者黃晶等認為在中國農村“重男輕女”的思想仍舊存在。學者王曉莉、李慧英、王珊珊、趙麗珍等認為自從實行以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簽訂合同的時候是以戶為單位,農村家庭的戶主都是男性,一般是家庭中的父親或者丈夫,由戶主與與農村集體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其他的家庭成員都沒有權利簽訂合同,最后導致了農村婦女的土地經營權受損。
(三)政策體制的影響
1.學者吳洪芹、李慧認為“三十年不變”“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嫁走不娶,娶來不分”的土地政策已經嚴重的影響了農村婦女土地的承包權益,直接剝奪了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雖然政策表面上是中性的,不含有明顯的性別歧視,但是實際操作中它忽略了婦女婚姻的流動性這一重要因素,強化了男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加固了農村婦女對男性的依賴性,根本就沒有把農村婦女當做家庭主體成員對待。
2.學者韓志才認為我國法律雖然規定了如何保護婦女土地權益,但是現實中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遭受侵犯的問題仍然十分突出,法律規定中還是有很多不明確,不少空白之處,法律的保護效率不高。學者莊宇、劉俊、陳星宇、秦桂芬認為《農村土地承包權中》的規定看似保護了離婚婦女或者喪偶婦女的合法權益,但是在實踐中操作性很差?!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 30 條雖然對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保護作了較為完善的規定,學者馬瑞杰、楊留強等都認為實際中這個規定難以得到落實。學者王珊珊、趙麗珍認為法條無法全部覆蓋到現實社會農民生活的各個方面,因而這些籠統的保護性條款在設計上并沒有體現出具體的實用性。
(四)農村婦女本身的原因
學者郎濰星、葉琪、謝根成、吳丹等認為由于受教育水平的限制和法律宣傳的欠缺,普法力度不夠,一些農村婦女并不清楚土地權益是法律賦予自己平等享有的權利。學者朱建波等認為一些農村婦女在受到侵害時沒有積極主動采取法律手段來解決這種問題。也沒有上訪相關部門反映情況,通過行政、司法途徑來采取有效的積極的解決措施,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本應該屬于自己的權利。學者劉俊等認為即使有侵權婦女想到去維權,但是在維權這條道路上阻礙太多,就會消減了維權的斗志,婦女也會打消了這個念頭,并且一般情況下都是在家庭內部進行協商。因此農村婦女的法治觀念淡薄,自身的維權意識欠缺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完善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保障措施
學者趙雪靜、孫曙生、劉澄宇等認為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受到侵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想要改變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受侵害的現狀,應該采取的措施也要通過多方面來實現。
(一)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其條文
學者韓志才認為我國有關土地權益的法律都是中性的,而中性的法律在客觀上就成了對婦女權益損害的前提條件,因此在法律制定的過程中,要明確法律所面對的是性別不平等的社會結構的現實,強調男女平等的原則,加強對婦女作為弱勢群體的保障。學者胡靳民等認為應當根據現階段我國農村土地保護的特點及我國農村將來發展的新特點補充相應的法律規定,并且調整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增加現有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與可執行性。
(二)增強農村婦女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
學者魏娜、楊麗尖等認為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法律賦予婦女的一項基本權利,但是由于封建思想的影響,即使農村婦女對其父母的遺傳是有繼承權的,但是由于農村婦女的法律意識不強和法治觀念落后,最后都放棄了本應該屬于自己的權利。學者李清等認為要消除“男尊女卑”“重男輕女”的傳統觀念,司法部門、婦聯組織和普法部門必須要加大對農村婦女的法律知識宣傳,縣鄉級行政部門也可以不定期的組織開展法律知識學習教育,以此增強農村婦女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使農村婦女在土地經營權受損的時候可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來積極地維護自己的權利。
(三)進一步規范完善村規民約,逐漸消除不合法的村規民約
學者胡靳民、吳宏芹認為應該引導村民自治,落實對村規民約的監督與管理。盡可能防止此類村規民約的出臺,對于已出臺的相關村規民約,要進行糾正。對于一些直接侵害婦女土地權益的村規民約要進行及時的廢除。
(四)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規定具體化
我國法律規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以“戶”為單位,學者劉俊認為應該由“戶”落實到“個人”,學者徐傲然認為應該將確權的原則調整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家庭成員身份”的雙重標準,這樣就可以確保農村婦女不會因為戶籍的轉換而喪失土地進而損失土地承包經營權,不會出現在男方家無地可確,在娘家有地身份卻不能確認的現象產生。
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工作開展至今,雖然發展意義重大但是存在的問題也很多,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仍然受到一定程度的侵害。因此國家必須采取相應措施從根本上保障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更好地爭取和維護農村婦女在土地經營承包登記過程中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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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證業務范圍拓展的局限性
(一)公證的服務深度限制了公證業務范圍的拓展
公證部門在辦理公證時習慣于按部就班的操作,對新生事物的接納及吸收的速度較慢,在辦證過程中習慣于辦理那些平時經常接觸并辦理過的公證項目,而在遇到新的公證業務時顯得不知所措。即使在辦理一些普通的公證業務時也只是按程序式的辦理,走一趟程序,把公證書做好送達給當事人就結束了,不能為當事人提供更多的服務。筆者認為,律師之所以在許多法律事務上走在公證的前面,在對當事人的服務深度方面是一條重要原因。公證能否學習一下其他服務行業,在證前、證中、證后做好更多的服務?尤其是在出證送達以后能否加以更多的關注?在這一方面西方一些國家的公證事務所就做的比較好。如法國公證事務所為了有效地預防糾紛,法國公證人日益認識到提前介入當事人法律事務的必要性,他們積極為當事人代辦有關納稅、登記等法律事務,參與商業談判,提供法律咨詢、制作各種法律文書,以及擔任法律顧問等。在我們看來這些事務基本上都屬于律師的業務范圍,公證也能做嗎?在法國,公證人的職責不僅是證明或確認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的真實性,更主要的是要引導當事人按照法律辦事。
(二)公證機構的定性限制了公證業務范圍的拓展
我國的公證部門在改制之前從屬于司法行政機關,具有一定的行政性質,業務范圍的拓展及相關管理均依靠上級單位,期望法定公證事項越多越好,所以對公證新業務的拓展力度也有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以下簡稱《公證法》)頒布實施后,給公證機構的定性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和“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出發點主要是考慮公證的公益性,這就是說公證人的法律服務承擔著很多的社會責任,也會容易產生很多執業風險,也就導致了有些公證人不愿去“節外生枝”,對一些法律沒有具體規定的陌生事項還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因此一些可以辦理的公證事項也一律不辦。但《公證法》設置此規定不是去限制公證業務的發展或不允許公證收費,而是讓公證行為更加規范,更好地去為社會公眾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務,公證收費也主要是在于補充相應的付出,所以不能因為開拓新業務產生的風險而固步自封。
二、公證證婚的社會需求性和現實意義
(一)公證證婚的社會需求性
證婚在世界各地均有存在,但在證婚人的選擇上卻有不同,西方有些國家是以神父來作為證婚人,香港早些時候就實行了律師證婚,我國大陸地區主要是以雙方的單位領導或親朋好友來作為證婚人。但是正如上述報紙中所報道,我們所參加的或遇到的婚禮中證婚人所致證婚詞基本上都成為對新郎或新娘的夸獎或恭維,與證婚所要證明的內容有比較大的出入。在現代年輕人超前的思維模式和日新月異的時代變遷下,公證證婚可謂適時而生,既適應時代的潮流,又滿足了社會的需求。
(二)公證證婚的現實意義
1.中國的歷史習俗在民間流傳悠久,尤其是在廣大的農村地區,在對結婚的認識上許多地方是以是否舉行結婚典禮來判斷,而對是否進行了法定登記并不在意,由此也可能會產生相當大的隱患。因為男女雙方在舉行結婚典禮后就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產生了相應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我國自一九九四年二月就已不承認事實婚姻,在未進行法定登記的情況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只能算是非法同居。若以后男女雙方感情不和卻不能以離婚的形式來解除關系,在此期間產生的債權、債務以及所生子女等問題也很難得到好的解決;再有農村所盛行的“親上家親”即表兄妹、堂兄妹之間的婚姻關系以及未達法定婚齡等未經法定登記所產生的婚姻關系也大量存在,同樣有著很大的后患。在公證介入的情況下,通過嚴格的審查、必要的監督等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上述情況的發生。穩定當事人的夫妻關系,預防由此產生的社會糾紛,具有較好的現實意義。
2.在我國大陸地區男女雙方經過法定結婚登記就已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關系,其舉行結婚典禮的主要目的是對社會及親朋好友的一種公示,宣告二人結為夫妻。如果在典禮現場引入公證機制,通過公證人現場宣讀公證詞,宣告二人結為夫妻。因公證書所具有的嚴肅性使其公示意義更為深遠,在對雙方夫妻關系的維護和保障方面也具有重要的影響。我國臺灣地區有許多人在結婚時直接到公證部門在公證人的主持下辦理登記,對證明其婚姻關系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均具有良好的現實意義和社會效果。
三、公證證婚的可行性
(一)從法理上來探討其可行性
在進行證婚是否可以公證的探討中,許多人認為不可以進行公證的理由是:第一,公證的業務范圍內沒有對此有具體的規定;第二,結婚方面屬于民政部門主管的事務,公證不宜“插手”。但筆者認為,首先,《公證法》第十一條公證機構可以辦理的公證事項第一款第六項規定有“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證婚可以歸屬于“婚姻狀況”證明。比如我們可以對未婚聲明、夫妻關系等予以證明,未婚聲明原本應歸納于聲明類公證,雖然未婚聲明公證不對其婚姻狀況作實質性證明,但其公信力也廣為認可。其次,在第一款第十一項寫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可以辦理公證。這一條款屬于一個兜底條款,即對前面條款未能窮盡列舉的公證機構可以辦理的事項的概括性規定,對于這些公證申請事項,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公證的,只要符合真實合法原則,公證機構都可以辦理。再者,我們對照一下公證的受理條件:(1)申請人與申請公證事項有利害關系。(2)申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3)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和該公證機構在其執業區域內可以受理公證業務范圍。由此可以看出,證婚符合公證的受理條件,且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那是否違反社會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德呢?顯然也沒有。所以,證婚也可以納入公證的業務范圍。對于第二條反對意見,筆者認為證婚公證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關于結婚法定登記的規定。首先證婚公證的前提條件是已經經過民政部門的法定登記;其次,證婚公證主要是針對結婚典禮現場的證婚儀式,而不是主要針對其婚姻關系登記的合法性。證婚不屬于民政部門主管的事務,所以,證婚公證與民政部門的結婚登記證明并不沖突,因為其證明的主要對象不同,所以證婚公證也并不是多此一舉。
(二)從現實上來探討其可行性
證婚在我國由來已久,潛在的業務量眾多。每年結婚登記者何止成千上萬,而按照中國民間的傳統習俗,許多地方都以是否舉行結婚典禮來判斷是否成婚,而證婚正是結婚典禮上的重要一環,證婚,即本文所指公證證明的對象,其主要內容恰恰就是證明婚姻關系的真實性、合法性,說明男女雙方是否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是否自愿結婚以及是否辦理了結婚登記等。就此來看,公證證婚既符合了公證的證明對象,又滿足了現實生活的需要。
四、公證證明比律師證明的優越性
(一)公證的效力之一就是“證據效力”
《公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法律規定了公證書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也會直接減少其他人對于公證當事人以及申辦公證事項的各種疑慮,相對于律師證明而言更具有可信性。
(二)公證機構的性質本身所具有的優越性
我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及《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為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提供了依據。然而,現行立法尚存諸多不盡合理之處。因此,對我國結婚登記制度立法的弊漏進行理論上的反思與檢討,提出重構建議,無疑具有一定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
一、現行結婚登記制度的缺陷
(一)結婚登記管轄規定與當事人需求存在差異
《婚姻登記條例》第4條有關“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的規定,給流動人口的結婚登記帶來了諸多不便。在婚姻登記實踐中,許多長期在外工作和生活的人員回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結婚登記非常不方便。而民政部關于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雙方均為外國人,要求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如果當事人能夠出具《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以及當事人本國承認其居民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效力的證明,當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辦理涉外婚姻登記權限的登記機關應予受理。”為何雙方均為外國人的結婚登記可以由當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而雙方均為內地居民的結婚登記就只能由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這種政策對內地居民來講,有失公正,顯失公平。
(二)當事人簽字聲明書的真實性難以把握
《婚姻登記條例》取消了由各單位為當事人出具婚姻狀況證明的規定,代之以當事人在申請結婚登記時,須向婚姻登記機關做出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個人聲明。雖然這一變革體現了對當事人的尊重和信任,表達了當事人締結誠信婚姻的愿望,但新確立的婚姻狀況證明方式也不可避免地具有道德風險。法律對于人性的過于信任和理想化,會在一定程度上、一定時期內,無法防止違法婚姻的產生。登記實踐中并不是每個公民都能本著誠信的態度,如實告知自己的情況。當事人出于各種各樣的考慮,向登記機關作虛假聲明,隱瞞真實情況,虛構事實,欺騙對方當事人、欺騙婚姻登記機關的情況時有發生;同時,過去我國長期實行的是人工登記,因有單位出具的證明作保證,各登記機關之間基本上不需要互相聯系。既存婚姻的檔案,不要說不能全國共享,即使是全縣共享也很難做到。由于政府監管措施客觀條件的不成熟,在一定時期內還不能通過結婚登記,達到有效防范違法婚姻產生的目的,這是立法上的一大疏漏。[1]
(三)審查和認證工作缺乏相應的技術支持,且缺少審查期,公示性不強
結婚實質要件的認定是整個結婚登記程序中最重要的一項工作?!痘橐龅怯洍l例》第7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該條規定被形象地稱為“即時清結”、“立等可取”。在結婚登記實踐中普遍的做法是:婚姻登記機關以當事人提交的戶口本、身份證、合影照片等證件、證明材料以及雙方當事人本人是否到場來確定當事人是否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橐龅怯泦T從接受當事人雙方的結婚申請,到經審查后予以登記,最多不過一個小時,少的十幾分鐘即可辦完。2008年8月8日北京奧運會開幕之日,上海每對新人婚姻登記領證過程由平時15分鐘“提速”到5分鐘,而北京首開結婚登記時間短之最,只需兩分鐘就可以領到結婚證。在如此短的時間內辦理完結婚登記存在著以下弊端:一是婚姻登記員只能從表面上、形式上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及相關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對當事人的真實情況以及是否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很難查清。況且目前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查手段陳舊落后、缺乏科技含量,是最原始的眼看、手摸,婚姻登記員無法準確認定證件、證明材料的真偽。二是從接受雙方當事人申請,到辦理完結婚登記,整個結婚登記程序全由婚姻登記員一人操辦,缺乏相關人員的協助和監督,縱使婚姻登記員的水平再高,技術再熟煉,也難免有疏漏之時。[2]在我國,無論是結婚還是離婚,公示方法均是登記。雖然登記能起到一定的公示作用,但公示范圍太過狹窄。同時結婚登記只在當事人和婚姻登記機關之間進行,當事人登記結婚后如未告知其他人,那么誰也不知道其已經結婚。對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只能查詢婚姻檔案。根據現有的條件,婚姻登記檔案尚不能向公眾開放查詢,如何獲知當事人是否有配偶尚有一定難度。由于現行結婚登記制度缺少審查期、公示性不強,且缺乏應有的群眾監督,這就可能使一些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違法婚姻獲得結婚登記,這是無法杜絕重婚、冒名頂替、弄虛作假、不能有效地預防和及時發現違法婚姻的根本原因,也是與設立結婚登記制度的宗旨相背離的。
(四)婚姻登記員的上崗資格門坎過低、培訓大多流于形式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3條“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員應當接受婚姻登記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從事婚姻登記工作”以及《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18條“婚姻登記員由本級民政部門考核、任命。婚姻登記員應當由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進行業務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婚姻登記員資格證書,方可辦理婚姻登記”的規定,婚姻登記員的資格條件包括以下兩點:一是婚姻登記員的上崗資格?;橐龅怯涀鳛檎袨閼斢烧珓諉T來履行職責,《婚姻登記條例》明確了民政部門對本轄區婚姻登記工作的管理職責,婚姻登記員應當是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公務員。但是,由于多種原因,多年來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全國除個別地方外,婚姻登記工作必須的機構、人員編制和工作經費等問題一直未能得到很好的解決,使得很多地方在公務員編制不能滿足需要的情況下,爭取了一些全額、差額或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人員,有的甚至招聘了一些臨時人員從事婚姻登記工作。這些婚姻登記員的上崗資格實在難以保證。二是婚姻登記員必須經過業務培訓?;橐龅怯浭菄倚?/p>
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項政策性、原則性、社會性、服務性都很強的工作,客觀上要求登記員應當具有較強的政治、業務素質。同時婚姻登記又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工作,結婚登記就是在民事法律關系上建立人身關系,離婚登記就是在民事法律關系上解除人身關系。人身關系的建立和解除涉及財產關系的變更,但又不同于財產關系的變更,比財產關系更加復雜。婚姻登記工作一旦出現失誤,處理起來難度往往很大?;橐龅怯泦T只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和辦理結婚登記,才能保證婚姻登記工作的質量?;橐龅怯泦T進行婚姻登記是依法行政的行為,具有法律效力。這就要求婚姻登記人員必須通曉業務,嚴格執法。無論是公務員還是其他人員,在辦理婚姻登記前,都必須接受婚姻登記業務培訓,并考試合格。業務培訓和考核由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組織進行。
目前婚姻登記員的培訓內容,全國各地極不統一,有的民政部門主要培訓有關婚姻登記的法律法規;有的民政部門主要培訓以依法行政、規范操作為主旨的婚姻登記規范化實務;有的民政部門主要培訓以注重禮儀規范、提高修養為核心的溝通交流技巧;有的民政部門主要組織觀看《婚姻登記機關規范化建設輔導》光盤。婚姻登記員的培訓時間長短不一,多者三天,少者僅一天,其中還包括半天的考試時間。目前尚無全國婚姻登記員資格統一考試制度,各地的考試方式,均由各省民政廳或市民政局統一命題、統一組織人員監考,有的閉卷考試,有的開卷考試??荚噧热菀彩谴笙鄰酵?,且對參考人員的專業、學歷亦無任何限制。考試成績及格率達100%,所有參訓婚姻登記員都能夠取得資格證書。
二、結婚登記制度之重構
(一)擴大婚姻登記的管轄范圍
鑒于前述的方便當事人措施還不到位的缺陷,建議把《婚姻登記條例》第4條改為: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據此,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既可以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也可以共同到一方當事人經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這就可以大大降低流動人口結婚的經濟成本。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工作和生活的內地居民,可以持《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及本人要求在工作地辦理婚姻登記的書面說明,到工作和生活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這更符合婚姻登記的便民原則,從而使婚姻登記制度更好地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
對特殊區域居民或者特殊人群,應規定結婚登記上門服務制。特殊區域是指事實婚姻的高發區,如偏遠山區、少數民族聚居區等。如前所述,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在農村可能是鄉(鎮)人民政府,也可能是縣民政部門,在幅員遼闊、交通閉塞的廣大農村,縣民政部門是十分遙遠的,甚至有的鄉(鎮)人民政府也是很遙遠的。翻山越嶺、長途跋涉、困難重重。如果婚姻登記機關到邊遠地區巡回登記或者設立派出機構就地審查,就可以方便群眾,提高登記率。同時對行動不便或由于其他情況不能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的特殊人群,婚姻登記機關應為其上門登記。[3]
(二)盡快實行全國婚姻登記的網絡化管理
在目前的結婚登記實踐中,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時所持的戶口簿、身份證,只是起到證明個人身份的作用,登記程序完成之后,婚姻登記機關不會在戶口簿上進行任何的更改,已結婚的當事人戶口簿上顯示的仍然是未婚,所以當事人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不一定真實。而民政部門與戶籍管理部門之間的不溝通、不協調,很容易被別有用心者鉆法律空子。隨著電子政務的完善,應盡快建立個人婚姻狀況的網上查詢系統,從技術上進行防范,避免重婚、欺騙婚的發生。目前全國涉外以及涉及華僑、香港、澳門和臺灣居民的婚姻登記將很快實行網絡化管理,當事人在任何地方辦理登記的信息都將直接進入民政部數據中心庫。我國應加快內地居民之間婚姻登記的網絡化進程。目前,上海已經開發并試運行了“國內婚姻登記應用系統”,通過這個系統,可以準確掌握每位市民的婚姻狀況。民政部門應與公安戶籍管理部門實行聯網,開通“婚姻狀況查詢系統”,建立起婚姻登記機關與公安戶籍管理部門之間、各級婚姻登記機關之間的聯網查詢系統,對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實現即時互通。當事人結婚登記或離婚登記后,婚姻登記機關應把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及時告知戶籍管理部門,以便戶籍管理部門及時更改當事人戶籍簿上的婚姻狀況。需要了解婚姻狀況的單位、個人可通過網絡查詢到公民的婚姻狀況。
(三)建立結婚公告制度、增設審查期、提高審查技術科技含量
2001年《婚姻法》增設了無效婚姻制度,對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四種情形即重婚、未達法定婚齡、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有禁止結婚的疾病的婚姻,規定為無效婚姻。這對貫徹結婚登記制度無疑是有效的措施。但是無效婚姻制度畢竟是一種“事后制裁”。如果在違法登記之前能依靠群眾監督防止違法登記婚姻的發生,就會提高登記婚姻的質量。許多國家實行的結婚登記公告制度正是提高結婚登記質量的一種有效辦法。
所謂結婚登記公告制度,是指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結婚申請后,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初步審查,對形式上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申請,以公告的方式公布,公告期限屆滿,如無人提出異議,則認可當事人符合結婚實質要件而給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如有人提出異議,則待進一步審查后再做出是否給予結婚登記決定的制度。結婚登記公告制度,早在歐洲中世紀的教會法中即有規定,而且現在世界上仍有不少國家都采用,如意大利民法典規定:舉行婚姻儀式之前,應由人口動態統計官作出預告。未婚夫妻應向一方住所地之地區人口動態統計官員作出預告申請,并在夫妻居住的地區進行公告。在公告期間,一切熟悉結婚當事人的人都可以對婚姻存在的障礙進行監督,提出異議和告發,這有助于防止違法婚姻的發生。由于接受了社會監督,并且有充分的時間保證,因此公告結婚登記比婚姻登記員一人獨立、即時完成的婚姻登記,更有利于對即將成立的婚姻進行監督,更有利于保證婚姻的真實性和質量,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杜絕了違法婚姻的產生。在我國現階段,建立結婚公告制度、增設審查期將具有如下意義:一是可以在公告期內,敦促當事人對是否應該結婚作認真、充分的考慮,避免草率結婚。二是可以將當事人的結婚意愿及結婚條件置于公眾的監督之下,便于及時發現當事人所存在的婚姻障礙。三是有利于婚姻登記機關在充分的時間里,對當事人是否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作充分的審查和監督,避免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結婚申請的審查流于形式。四是可以認真審核區際婚姻和涉外婚姻的合法性,增強結婚審查的效力。[4]
&從我國的國情出發,結婚公告可以作如下設計:(1)結婚公告由婚姻登記機關負責。在接受婚姻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和相關證明后,由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依照婚姻法的結婚條件進行初步的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經審查合格的,向社會公示;(2)結婚公告的方式和內容?;橐龅怯洐C關所在地應設立一個專門的婚姻公告欄,或在當地的報紙、有特色的電視臺開辟專欄,或設立網站;公告的主要內容是男女雙方的基本情況,包括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出生日期及地點、現住所地、身份證號碼、戶口證明以及雙方當事人各自父母的姓名和現住所地。另外,在公告最后附有法律關于結婚禁止條件的規定,如什么范圍內的近親屬不能結婚,哪些疾病不能結婚等,便于廣大群眾知曉從哪些方面對當事人能否結婚提出意見。(3)結婚公示的期限。結婚公告如果接受社會監督的時間太短,就不能被更多的人所了解,達不到監督的目的,太長又易于產生松懈麻痹思想,給當事人的結婚之事造成人為的延誤。筆者認為結婚公告的期限以15天為宜,從接受當事人申請結婚登記次日起算。(4)公告期限屆滿,如無人對擬結婚的男女雙方提出異議,婚姻登記機關應給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如有人提出異議,婚姻登記機關則對該異議進一步審查,審查屬實,則不給予結婚登記并說明理由;如經審查并非屬實,則向提出異議的人作出書面答復,異議人未對答復提出復議申請,視為同意審查的結果,然后由婚姻登記機關給予當事人結婚登記;如提出異議的人對婚姻登記機關的答復提出復議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應暫緩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給予登記并向其說明理由,直到異議完全查清后,最終做出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登記與否的決定。[5](5)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在一方有生命危險或者有其他重大事由的情況下,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雙方符合結婚法定條件的,可作出縮短結婚公告期限或者免除結婚公告的決定,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記錄在結婚登記檔案中。[6](6)對惡意告發造成的損失(包括精神上的損害),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可提出損害賠償之訴,訴訟時效應為一年。(7)申請人不服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準結婚登記的決定,也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7]
另外,婚姻登記機關應設立身份證、戶口本讀卡機,提高審查技術的科技含量,以防止有的當事人出于各種各樣的考慮,向登記機關提供假身份證、假戶口本,隱瞞真實情況,欺騙對方當事人及婚姻登記機關情況的發生。
(四)實行婚姻登記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制度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維護法律尊嚴,提高婚姻登記員法律水平及整體素質,加強婚姻登記員隊伍建設,進一步規范婚姻登記行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筆者認為應實行婚姻登記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制度,要求考生具有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如前所述,目前各省組織的婚姻登記員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是相當寬松的。對報名條件不加限制,不利于提高婚姻登記員隊伍的整體素質,因此,應當對參加考試人員的報名條件進行適當限制。在恢復高考制度33年后的今天,我國法學教育已有較大發展,培養了一大批法律專業人才,能夠滿足進一步發展婚姻登記員隊伍的需要。筆者認為,報考者應當具有高等院校法學本科以上學歷。具體講,包括以下兩個要求:
1.對專業知識的要求。報考者必須具有法學專業知識,禁止不具有法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者報名。要求考生必須具備法學專業知識是由法律職業特點決定的?;橐龅怯泦T職業的專業性極強,婚姻登記的規范化建設要求未來的婚姻登記員既要懂法律,又要懂社會學、心理學、管理學、外語閱讀和交流、計算機特別是網絡方面的知識等。婚姻登記員應當具備多門學科知識,是個具有廣泛知識的“雜”家,但最重要的應當是懂法律的“?!奔摇6┐缶畹姆▽W基礎理論與細致繁瑣的諸多法律條文,不通過接受系統、正規、嚴格的法學教育是很難真正領悟和掌握的。法律專業和其他非法律專業相比,是具有不同性質、不同類別的學科,研究領域的特殊性和所學知識的特定性,決定了其他學科是無法代替的。
2.對學歷的要求。報考者必須取得本科以上學歷。一定的學歷是婚姻登記員獲得較為豐富的法學理論與法律知識的前提?;橐龅怯泦T作為一種專業性很強的職業,對從業人員的學歷要求應當是很高的。而我國目前的婚姻登記員資格考試對參考人員的學歷無任何要求,這就造成了婚姻登記員在入口處即存在著明顯的缺陷,不能有效地保證婚姻登記員具有較高的法學綜合素質。
婚姻登記員資格考試科目應涵蓋以下內容:(1)基本法律常識;(2)與婚姻登記有關的法律法規,除《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外,還有民法、民事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收養法、國家賠償法、計劃生育法。(3)相關學科知識,如社會學、心理學、管理學、外語閱讀和交流等。(4)基本工作技能,如計算機特別是網絡方面的知識。
綜上,我國結婚登記制度立法的弊漏是顯而易見的,我們要對其加以完善,規范結婚登記工作,同時體現以人為本、強化權利及責任意識的民法理念。
注釋:
[1]劉英明:《我國婚姻程序制度的缺陷及其對策研究》,載《法制與社會》2008年第8期(下)。
[2]葉英萍:《關于結婚條件的幾點立法思考》,載《海南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3年第4期。
[3]巫昌禎:《我與婚姻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3頁。
[4]王歌雅:《中國現代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2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