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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由于科技賦能,保險行業正在發生前所未有改變??萍歼M步帶來的是保險行業的迭代升級,極大地改變了人類對風險的認知能力。風險的本質是一種不確定性,不確定性往往源自信息不對稱,反映為認知和感知的能力的差異。隨著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的應用,信息不對稱問題逐步解決,認知能力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原本不可測定的風險變得可測定,這種變化不僅體現在量的提升,更帶來了質的跨越。對風險認知能力的提升將深刻影響到風險管理領域,更為有效的風險管理方式和風險管理工具將被創造出來。我國的保險業發展到了一個新的階段,保險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將得到極大地提升。近年來,對“保險社會”和“保險城市”的研究與實踐已經成為社會治理和行政轉型的一個重要趨勢。保險之于城市、社會、國家的影響深遠,在我國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過程中,深入研究保險型城市意義重大。
二、文獻綜述
關于保險社會重要性的研究較少,保險對社會的影響和改變未得到學者和決策者的足夠重視。如Baker(2002)Skipper(2006)等都認為,相對于保險在經濟活動中的重要性,保險對社會的影響很少受到學者們的關注。若看到20世紀社會政策的巨大影響,人們會認同這樣的看法,即保險是一種“沉睡的巨大力量”(Baker,2002)。Strange(1996)提出保險公司和風險管理者對社會群體、國家經濟、商業企業間的價值分配的影響是當代國際政治經濟的一個基礎性問題。大量國外研究者認為,保險是一種治理方式。Rawls(1973)提出,一個有序的社會就像一個保險公司。Barryetc(2003)出版著作《保險作為一種治理》,保險主體在多個重要領域能與國家一樣發揮管理作用。通過對人口統計、概率理論等技術的應用、嵌入法律框架、建立一整套風險監督與審計體系,構成了保險的社會宏觀管理手段和方式。古典經濟學家穆勒認為,國家應當被視作一個巨大的相互制保險公司或互濟會,其目的是為了提升公眾福利。而福柯更將保險置于其現代治理概念的核心位置。學界關于保險型社會的研究較早,MichelFoucault(1986)提出治理術(Governmentality)理論,Ewald(1986)提出保險型社會是一種廣義的社會轉型,保險型社會被稱為是Foucault的治理術理論應用到保險領域的代表性例子。人與人之間原本孤立的相互關系會以保險契約為媒介而發生關系重組,保險將滲透到生產生活之中,保險成為新形態社會的基石,社會邁入現代社會(Beck,2012)。Baker(2002)提出了保險國家的概念,它不是政府機構,而是一種治理方式,政府的目標是保護公民免受風險的侵害。Horan(2011)分析了二戰后美國保險型社會建設情況,并提出美國保險型社會建設動因是美國社會強調依靠個人而非政府的社會推動,保險為個人生活提供有效保障,降低人們對政府的依賴。國內學者對城市風險治理研究較多。王光輝、劉怡君、王紅兵(2014)從城市危機、城市風險、城市病以及風險城市等概念入手,對城市風險的基本內涵進行梳理。魏華林、萬暄(2015)分析了城市風險的發生規律,揭示了城市風險形成的背景和原因,指出城市風險形成的主觀原因是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城市風險治理需要由政府、市場和社會等多方聯合組成治理主體。
三、保險型城市的內涵解讀
保險型城市指的是利用保險機制,面向城市發展中遇到的自然災害、社會管理、民生保障、經濟發展等重大風險提供一整套風險管理體系,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城市。即保險與城市建設深度融合,圍繞城市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通過引入保險機制,充分發揮保險的風險管理、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等功能,提升城市抵御風險能力,是以保險為基礎設施和管理要素的城市發展新形態。
(一)保險型城市拓展了城市風險治理的空間保險型城市關注全域范圍內的風險治理。傳統的城市風險治理中,由于城市是現代經濟的中心,是國家經濟的主要載體,城市風險治理就是治理城市的風險,城市和農村的風險治理是脫節的;保險型城市關注全域范圍內的風險治理,由于城鄉融合發展已經成為趨勢,各種區域統一政策的出臺和實施,使得城鄉的融合逐步加深,風險的形成和發生難以通過城鄉的地域差別進行區分,所以城鄉統籌的風險治理成為必然。保險型城市關注城市網絡空間的風險治理。傳統的城市風險治理中,互聯網發展并不充分,由互聯網所誘發的風險尚未引起人們的重視,城市風險治理面對的主要問題是以城市為載體的經濟和社會風險;保險型城市在傳統城市風險治理基礎上,充分的考慮了互聯網的因素,互聯網高速發展帶來相關行業的創新,這些創新又產生了有別于傳統行業的新型互聯網風險,所以創新城市風險治理工具成為應對新型網絡風險的必然。保險型城市關注思想空間的風險治理。傳統的城市風險治理中,雖然有諸多的法律法規作為制度保障,但由于法律法規存在漏洞或者執法不嚴、不能等問題,一直困擾著城市風險治理效果;保險型城市是對建設法治國家的積極實踐,將保險與城市風險治理結合,將原來政府一元化處理方式改變為一種契約形式,大家都是按照法律、按照合同來商談辦事,政府也可以從左右為難的尷尬境地解脫出來,更好制定規則,加強監督。
(二)保險型城市拓展了城市風險治理的時間保險型城市改變了城市風險治理時間的起點。傳統的城市風險治理中,風險預防、風險應急管理、風險事后補償等三者是分割的,難以有效銜接,存在社會協同的脫節,所以城市風險治理效率較低;保險型城市是城市風險治理的創新與探索,將風險預防、風險應急管理、風險事后補償等三者有效銜接,強化社會協同,三位一體的進行全面風險管理,能有效降低事故發生概率和損失幅度。保險型城市改變了城市風險治理時間的方向。傳統城市風險治理是站在過去和現在的視角看未來,在總結過去經驗和現實情況基礎上規劃未來的風險治理方案,更注重對應急性管理工具的應用,方向是向前的;而保險型城市是站在未來的視角看現在的城市風險治理,城市未來的發展定位與規劃決定現在的城市風險治理方案安排,更側重事先預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補償等三位一體的管理工具的應用,方向是向后的。保險型城市改變了城市風險治理時間的距離。傳統的城市風險治理在考慮過去城市發展經驗基礎上,結合一定期限的未來發展可能,制定現在的城市發展規劃,由于對未來發展可能考慮不足,往往會出現諸多城市病,屬于短程視野下的城市風險治理;保險型城市在傳統城市風險治理基礎上,考慮未來更長時間的城市發展可能,制定現在的城市發展規劃,由于對未來發展可能考慮的更加充分,使得城市朝著可持續城市方向發展,屬于長程視野下的城市風險治理。
四、保險型城市的實踐路徑
(一)保險發展與城市建設結合保險發展應堅持問題導向,明晰城市建設所肩負的歷史使命,在大城市病、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區域經濟均衡發展、改革開放等問題上尋找切入點,圍繞著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完善公共安全體系、預防化解社會矛盾、優化公共服務等問題,尤其是社會治理等利益關系復雜、管理難度較大的領域引入保險制度,合理的通過保險的參與,尋找到行之有效的解決方案。例如,警保聯動,依靠交通事故快速處理系統、保險公司理賠系統為支撐,通過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在城市主城區、國省主干道、重要交通節點等方式,第一時間發現和到達事故現場,協助事故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努力實現簡易交通事故的快速處理、現場車輛人員的快速撤離、損失金額的快速賠付,提升交通事故處理和保險理賠效率,防范事故引發的擁堵和造成二次事故。
中圖分類號:F2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1)35-0126-02
全球化帶來的影響是多維度的、復雜的。弗里德里克?詹姆遜概括為“技術的、政治的、文化的、經濟的、社會的”五種不同的形式。不管是被動的卷入還是主動的迎合,全球化的影響已經滲入到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沒有哪一個國家或社會能夠游離于全球化影響之外。進入21世紀,中國在極復雜的國際環境中發展,在經濟轉軌、社會轉軌的關鍵時期,轉型風險和全球風險雙重疊加使得我國的風險境遇更加復雜,不僅風險數量多,而且性質復合――過程風險與結構風險共振。因此正確認識風險社會,建立風險治理的有效機制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一、風險社會的背景
貝克說,人類歷史上各個時期的各種社會形態從一定意義上說都是一種風險社會,因為所有有主體意識的生命都能夠意識到死亡的危險。風險在人類社會中一直存在,但只是在近代之后隨著人類成為風險的主要生產者,風險的結構和特征才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它在現代社會中的表現與過去已經有本質的不同。傳統風險的表現形式以自然災害為主,因而就其自然的不變性所帶來的風險是顯而易見的,如地震、洪水、海嘯等;但現代風險社會的形成是人的因素作用的結果。現代科學知識和現代科學技術為人類創造了數不勝數的享受安全和成就生活的機會,同時也給我們帶了“毀滅性的進步”,如全球變暖、臭氧層空洞、環境污染等工業化的副作用。風險社會的到來,不僅帶來了社會面貌的嬗變,而且導致人類思維范式和行為模式的改變,甚至從制度和文化上改變了傳統社會的運行邏輯。一句話,風險已經成為我們這個時代的標志性特征和理解世界的無所不包的背景。
二、全球化風險中我國面臨的風險分析
貝克在2001年11月于俄羅斯國家杜馬上的演講中說,全球風險社會的新含義依賴于這樣一個事實,“那就是運用我們的文明的決策,我們可以導致全球性后果,而這種全球性后果可以觸發一系列問題和一連串的風險,這些問題和這些風險又與權威機構針對全球范圍內的巨大災難事例而構筑的那一成不變的語言及其作出的各種各樣的承諾形成了強烈的反差”。在這樣一個社會階段或社會狀態中,根源于人類實踐的各種全球性風險對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形成根本性的威脅,潛在的風險一旦轉化成為現實的危害,極可能是整個人類生活的崩潰。具體到我國所面臨的風險可以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風險的來源日益多元化,風險的種類不斷增加
隨著全球化的不斷深入,風險的來源日益多元化,風險的種類不斷增加,中國社會發展中的風險也越來越多了。
2.制度風險更加突出
中國正處于高速的社會轉型期,但是在這個新舊體制交替的過程中,“制度缺失”和“制度缺陷”都會引起社會風險。
3.風險的普遍性與不平等性并存
首先,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且具有普遍性。某些風險是人人都無法逃脫的,它們因為空氣、水、風和食物鏈而變得“無邊界”,環境、安全、健康這些問題對于每個人都無二異。因此,每個人都被資源短缺、生態環境惡化、傳染病的流行等風險所困擾。其次,風險又具有不平等性。這種不平等性表現為越往社會上層,風險越分散;越往弱勢群體,風險越集聚。貝克指出世界風險會影響所有的人,而不論其財富、階級和性別如何。當被生產出來的風險不斷地加重和廣泛傳播、又隨著分配的軸心圍繞安全而不是平等而運轉的時候,風險地位便會使階級地位過時(Beck,1992:38)。
4.風險意識和觀念增強
現代科技信息通訊技術的發展,尤其是互聯網的應用,突破了時間與空間的限制,為人的風險感知提供了巨大的便利。核泄露、瘋牛病、“9?11”、非典、禽流感、地震――無論歸咎于風險的增量還是公眾認知的提升,風險的層出不窮,使人們切身感受到置身于一個真實的風險社會之中,增強了風險感知、風險意識和對風險社會認同。雖然人們的風險意識提高了,對許多風險的了解加深了,但在某些后果嚴重風險面前常常反應過度,引發公眾不必要的恐慌,作出非理性的選擇,從而帶來負面影響。典型的事件就是20世紀90年代末出現的金融危機的連鎖反應,心理的恐慌放大了風險的破壞力。
5.傳統發展模式造成了高風險性
中國經濟的發展模式不是效率型、內生型的經濟增長(Plul Krugman),而屬于外生型的經濟增長,是以廉價勞動力為比較優勢,以大力發展外貿,尤其是大進大出的進出口為主要手段參加全球生產鏈的分工,形成一種世界工廠的模式。這種模式使得中國在過去的二十多年GDP的平均增長高于8%。但與此同時,這種增長伴隨著日益增長的風險。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經濟對外資依賴性越大,經濟的穩定性就越差,受國際環境的影響也越大。二是我國作為世界加工廠處于國際產業鏈的最底端,這是以資源浪費、環境的破壞和勞動力的低報酬作為代價的,生態環境的破壞增加了風險源。三是我國以拉動GDP為主導的經濟發展政策,造成投資過多而消費過少的局面。長期以來中國消費率的低迷對宏觀經濟產生了一系列嚴重的問題,由于消費需求是社會總有效需求的最主要組成部分,一個過低的消費需求對維持均衡的經濟增長顯然是不利的,使得中國經濟風險更加嚴峻、危機四伏。
三、風險社會的有效治理
風險社會的到來,其超出了傳統意義范疇和危機應對理念。如何建立一套科學、合理、高效的風險防控和預警機制,增進政府和公民社會的協同治理能力,成為當前各國經濟發展面臨的嚴峻現實課題。
1.提高全民防范風險意識與技能
風險越少為人們所認識,就會有越多的風險產生。因此風險治理的首要環節就是培養風險觀念,用正確的風險觀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風險意識是生活在風險社會中的每個人都必須具備的理性思維,是正視風險心理狀態和面對風險的積極態度,所以強化公民的風險意識勢在必行。
2.促進應對風險主體的多元化建設
風險社會的來臨使得社會中的各利益相關主體都面臨考驗,都需要提高抵抗風險的能力,任何一個主體都不可能獨自應對風險社會的挑戰,它需要政府、專家、公民社會、公民自身等同謀協作、復合治理。即當前中國的社會風險不僅需要公共領域的治理,也需要私人領域的治理,還需要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的合作。政府應建立與社會的合作關系,這有助于政府及早獲取風險信息,從而贏得治理風險的有利時機。這就要求改變以往那種以政府或國家為中心的治理模式,建立起包括政府、企業、非盈利組織、專家、公眾等社會多元主體在內的風險治理體制,形成各方管理各自風險、政府管理公共風險,保險業參與風險共擔的風險治理新格局。
3.推進中國政治發展,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
既然風險是現代化經濟的進程中“無法預料”和“不可免除的特征”,風險是與財富一樣在不同社會階層中進行分配,那么其主要矛盾和問題的社會表現其實就是社會的公平正義問題。也就是說,在很多方面,這些急需社會公平與正義解決的問題所反映的社會現象,伴隨著階級、階層地位和財富擁有的不平等,為社會帶來了一種完全不同的分配風險。政府和決策者是否在全社會推行公平正義價值理念,則直接影響著社會的穩定與和諧。
4.加強風險的控制
風險往往不會在其已經發生了影響和人們已知造成了破壞之后繼續顯示其風險的價值,而是以此為界點,將繼續孕育著在已經發生的破壞結果之后新型的、潛在的、且并非具復制性或重復可被克服的風險要素。風險意識的核心不在于現在,而在于未來。所以將風險控制在現有社會系統運作和發展所能承受的范圍之內具有重要意義。社會要發展當然存在風險,但風險有大有小,小的風險是必須要承擔的。要控制的是高風險。政府必須對自身的行為、對社會利益群體的行為甚至對某些個人的行為所帶來的風險有所評估。當個人或企業行為對他人構成風險時,政府就會通過管制保護和減輕風險。
5.要提高國家的治理能力
中國應該把重點放在加快現代治理機制的構建,有效地應對全球性風險和制度轉軌風險。在轉軌過程中,如果國家的治理能力被削弱,必然造成整個轉軌的失序,成為所有社會風險爆發的導火索。提高國家治理能力不僅要改革國家內部的治理結構,提高國家對市場和公民社會的監管能力,還要調整國家與市場、公民社會的關系,使它們形成合作互補關系,社會的風險意識才能得到真正的提高。
6.加強風險治理的國際合作
雖然政府應承擔起風險社會治理的基本責任,但風險社會的不確定性和政府知識、能力的有限性使提高政府行為的前瞻性和科學性只能部分地緩解風險社會的治理困境。風險并不是為某個國家或地區所獨有,而是全人類共同面對的;很多風險,比如生態風險,都是跨區域的,甚至是全球性的,只有實現區域間政府合作,乃至國際合作,才有可能真正解決問題。因此風險治理也不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的責任,而是全世界的共同責任。在充分考慮文化差異的前提下,廣泛開展國際與區域合作,是實現風險共治的必然選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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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C9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5)17-0031-03
當下,中國正處于快速轉型期,也是轉型的深水期,中國社會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其復雜性是難以想象的。社會結構轉型和體制轉軌引發了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全面轉型,社會難以適應,出現社會轉型病癥,結果便是風險共生的局面,嚴重影響社會的良性運行。風險倒逼改革,從社會轉型的國情出發,準確診斷我國轉型風險的成因及特點,建構關于風險的全方位的現代化復合治理模式已迫在眉睫。
一、社會轉型與社會風險的概念界定
社會變遷是人類社會的內在特征,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基本方式之一。而每一次大的社會變遷都是一次社會轉型。因此,轉型對于人類社會而言具有普遍性。事物發生轉型必將導致事物的運行方式、內在結構發生變化,“轉型是指事物從一種運動型式向另一種運動型式過渡的過程。轉型既包括事物結構的轉換,也包括事物運動機制的轉換。”[1]所謂社會轉型是“指社會結構和社會運行機制從一種形態向另一種形態的轉型”[1]。從社會轉型的定義可以看出,每一社會在發生深刻社會變遷時,都將面臨社會轉型。本文所指的社會轉型是中國現代化的社會轉型過程。從廣義上講,中國現代化的社會轉型過程從1840年即已開始,到目前為止,大體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1840年――1949年的探索階段,這一階段實現了中華民族的獨立,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階段是1949年――1978年的慢速轉型階段,為快速轉型奠定了一定基礎;第三階段是1978年至今的快速轉型階段,實現了中華民族的迅速騰飛。本文所指的社會轉型主要是指第三階段的社會轉型,是指從以計劃經濟為基礎的總體性社會向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的多元社會的轉型,是傳統型社會向現代型社會的轉變過程,即“從農業的、鄉村的、封閉的半封閉的傳統型社會向工業的、城鎮的、開放的現代型社會的轉型”[2]。中國社會轉型的加速制造了大量的轉型風險,而當下正是風險變為現實問題的“矛盾凸顯期”。
風險意味著損失的不確定性,是指“具有一定危險的可能性,是沒有發生的災難,預示著可能面臨的具有不確定性的危機狀態和災難性危險,這既是人們的一種主觀臆測,但是發生后又是一種客觀事實”。相較風險而言,社會風險強調的是風險的社會性和制度性,“是指社會系統運行存在潛在的不穩定因素,這些不穩定因素在一定條件下會破壞系統的穩定,導致系統的瓦解,最終形成危機”。①
中國社會正處于轉型的加速期,從國內外形勢而言,這一時期既是中國的“戰略機遇期”,又是“矛盾凸顯期”。直面風險,在我國現代化的社會轉型過程中認識和分析風險,通過建立復合式的現代化風險治理模式,提高我國應對和抵抗風險的能力。
二、轉型中的中國社會及其風險問題
我國社會的發展與社會轉型有內在的聯系,轉型是中國變革和發展的主線和動力源。中國正處在從傳統社會向現代化社會轉型的過渡時期,社會各方面無不受到轉型力量的影響和塑造,從這一層意義上講,中國社會是一個轉型社會??焖俎D型的中國社會的鮮明特點是復雜性、兩重性、過渡性和不確定性,發展與風險并存,社會轉型過程伴隨著社會風險。
現代化轉型過程的起因及其風險問題。植入式現代化轉型過程,意味著我國的社會轉型是被動開啟的,是受“外擾動”刺激發生的,是非原生型的,所以才有李鴻章“中國處在三千年未有之大變局”中。植入式現代化轉型過程是我國社會風險的總源泉。具體表現如下,首先會造成一種發展“不適應癥”。植入“現代現象”需要中國本土對其適應,但我國具有獨特的民族傳統、社會文化和價值體系。于是,便有了傳統與現代的沖突,中西之間的沖突,這兩種沖突便是“不適癥”的表現。這兩種沖突成為當下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不同領域中的風險因子,產生了眾多的社會問題。其次“植入式”的現代化轉型使我國受到外在的“遲發展效應”的影響和制約,使轉型風險更具復雜性。這種遲發展效應給我國帶來最大的影響是發展道路和戰略目標難以選擇,趕超心理難以克服,無法按照自然的演進變遷過程制定政策?!斑t發展”意味著只能通過“壓縮”的發展方式才能實現趕超。這給我國帶來的陣痛無法估量,潛在的風險無法預測。另外遲發展效應給中國發展構成了雙重制約:一是制度和理念層面的制約;二是話語建構形成的制約。這雙重制約為中國在發展的向度上強設了一種規范標準,這種標準意味著中國在發展的過程中,面對的是三個世界的“共時性問題”,即中國所處的“發展中世界”、西方提供的“現實未來”的現代世界和“話語未來”的虛擬世界。這三個世界的問題在中國轉型的過程中都要考慮,所以,中國的風險問題比任何一個國家更具復雜性和難預測性。最后植入型的現代化轉型過程會造成三種轉型風險。第一種是由于中西、古今在物質生活方面的巨大差距,會使人們形成強烈反差,造成盲目風險;第二種是社會運行失控風險,由于轉型中結構的脆弱性,一旦遇到挫折很容易造成社會運行失控;第三種是連鎖反應風險,植入式的現代化轉型過程,是一種全面的轉型過程,經濟、政治、文化等各方面都需要在本土特點的基礎上做出適應和調整,牽一發而動全身,矛盾和問題的連鎖反應增加了我國轉型的風險。
我國社會轉型的主要內涵及其風險問題。我國社會轉型的主要內容包括三個方面:社會結構、社會運行機制以及價值觀念體系。一是社會結構轉型與經濟體制轉軌同步啟動引發風險共生問題。社會結構主要是指“一個社會中社會地位及其相互關系的制度化和模式化了的體系。社會結構轉型就是不同的地位體系從傳統型向現代型的轉型”[2]。改革開放以來的中國發展,最大的特點是社會結構轉型與經濟體制轉軌同步進行。這種雙重轉型給社會帶來的改變短時間內是無法完全協調的。舊的結構體系被打破,但是新的體系和機制無法在短時間內形成,出現社會失范現象,例如貧富差距過大、信任危機、道德失范、環境污染、官民矛盾加劇。
二是社會運行機制的轉型及其風險問題。所謂社會運行機制是指“影響社會運行諸因素相互聯系的方式,以及這些因素對社會運行產生影響的作用原理和作用過程”[1]。在社會轉型的過程中,社會運行機制會隨之改變,缺乏穩定性,同時,不同種類的社會運行機制轉型的速度和深度不同,會出現摩擦,進而產生風險。從以計劃經濟為基礎的總體性社會向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的多元分化社會轉型之前,社會系統的一切歸國家掌管,不存在獨立于國家的社會領域,所以缺少產生風險的制度環境,更缺乏產生風險的心理條件。經濟體制轉軌帶動社會結構轉型,不同功能領域的社會運行機制開始出現新的動態。社會動力機制由轉型前的靠國家動員、成員自覺變為“物競天擇,適者生存”的競爭原則;社會整合機制由原來的單位制和身份制變為以利益為準,社會關系市場化、貨幣化;社會控制機制在轉型前主要是靠傳統權威和感召權威,人大于法,而在轉型期,法理權威開始慢慢登上舞臺,但是人治并沒有退出歷史舞臺,出現人治與法治共舞的局面,兩者的矛盾和沖突不斷;經濟體制的轉軌由經濟的核心區域深入教育、醫療、衛生、住房等社會保障領域,社會保障領域的市場化過程把全國人民拋向了市場,受益的大部分是體制內成員,造成現在的官民矛盾。
三是價值觀念的多元化及其風險問題。價值觀念的轉變預示著社會轉型以深入人心,對整個社會產生了深刻的影響。起初是隨著社會轉型的深入,價值觀念不斷發生變化,但是,已變化的價值觀念會對社會轉型產生推動或制約作用。改革開放以來,在價值觀念方面的轉型突出的表現在中西和古今文化的沖突,可謂是“多元并存,新舊交替”。我國猶如一塊“壓縮餅干”,傳統、現代、后現代的文化價值觀念呈現一種復合性和共時性的特征。轉型過程中,既有傳統的、保守的價值觀念的繼續存在并阻礙新的價值觀念的形成,也有伴隨著現代化轉型過程形成的新的價值觀念,同時更大的文化風險在于價值觀念的真空,即新舊價值觀念并非是無縫對接的,當舊的、傳統的價值觀念在遭到破壞時,與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相適應的新的價值觀念并未形成,出現價值真空。價值觀念在社會轉型中的這三種表現以及它們的相互影響成為當下文化風險的主要根源。如果說計劃經濟時代是以集體觀念為中心的總體性社會,那么改革開放以來則是以自我觀念為中心的多元化社會,而且這種自我觀念更多的是自利觀念,這無疑會給整個社會帶來風險和威脅。
總之,植入式與外生性的轉型起因、社會轉型的主要內涵加上轉型社會自身具有不穩定性、不確定性、脆弱性,造成社會整體的結構性斷裂、社會失控,是當下我國風險共生的源頭,這為我們科學應對轉型風險提供了條件。
三、建構應對中國轉型風險的復合治理模式
風險與人類社會的發展相伴隨,有發展就會有風險,無法逃避,尤其是在社會轉型期,轉型風險時刻存在。所以,我們應該看到風險的普遍性和兩重性,正確認識風險,以積極的態度對待之,“減縮社會代價,增促社會發展”。轉風險為發展機會,科學的治理風險,需要從三個方面入手:一是風險態度和意識方面;二是科學的風險管理方面;三是從社會轉型入手,以科學的轉型發展觀化解轉型風險。
首先,培養公眾面對風險的正確態度,強化公眾的風險意識。當對風險進行清晰的考察后,面對風險的態度就成為治理風險的出發點,沒有正確的風險態度和意識,就無法制定正確的風險治理策略。面對風險主要有兩種心態:一種心態是盲目樂觀,很多專家系統持有這樣的心態;另一種心態是極度悲觀,不能認識風險的實質。上述兩種心態都是不正確的,是對正確治理風險的威脅。所以應該加強對公眾的風險知識普及,強化風險教育,進而使公眾形成積極、健康的風險認知,具有一定的風險預測能力,最終能夠培養起公眾的風險反思能力。另外,提升公眾的風險反思能力還會有一系列的“潛功能”,例如,提升公民的話語權,培養公眾共建社會的主人翁意識等等。總之,正確的風險態度與風險意識有利于社會的良好發展和進步。
其次,認識和提升國家在風險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治理轉型風險在借鑒國外經驗的同時,更重要的是認清國情。中國式社會轉型是國家推動和主導的,國家力量的存在是社會順利轉型的保障。據此,我們應該清楚地認識到國家在治理轉型風險中的主體地位,提高國家在治理風險中的有效性。建立起以國家為主體,多元主體共同參與的風險治理體系。同時,應充分發揮國家在風險分配中的作用,使風險分配更加公平,還應該突破民族―國家的界限,共同合作,應對風險。
另外,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是治理風險的重要保障。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應該包括以下三部分:風險監測、評估、預警和報警部門;風險管理部門;風險制度建設。對風險的治理我們應該以規避風險為第一選擇,所以建立科學的監測、評估、預警和報警系統在治理風險中至關重要。同時應該成立風險管理部門并提高它們的抗御風險能力,一旦社會風險轉化為現實問題,風險管理部門應該做好“善后工作”,以將風險的危害降低到最小。治理風險應該制度化,只有建立起完善的風險治理制度體系才能使社會各方面發揮最大功用,用合理的制度為社會轉型保駕護航。
第三,從社會轉型過程入手,以科學的轉型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的良好發展,從根本上減少風險。從1840年開始的中國社會轉型過程,是被動開啟的,是植入型的現代化過程。所以,從那時起,擺在中國眼前的任務是分析西方社會為什么比中國社會的“現代化”程度高、找到中國社會落后的原因以及如何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所以,中國的社會轉型是一種“趕超轉型”,發展主義將主導中國的轉型過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使經濟獲得了迅速發展,但是也使“發展”絕對化,偏離了科學發展的軌道,社會被拖著向前走。所以如若從根本上治理風險,就應該轉變發展觀念,以科學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的同步發展,彌合因不科學的發展帶來的結構斷裂,實現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四、結論
中國“植入式”和“壓縮式”的現代化轉型過程決定了中國轉型風險的共時性和復雜性。但是,我們面對轉型風險,應該避免盲目悲觀和極度樂觀的態度,認識其普遍性和雙重性,通過轉變“經濟驅動型”的發展觀念,在“社會驅動”的發展觀念指導下,進行科學轉型,并輔以復合式的風險治理體系,進而由里及表,由內及外,內外結合,從根本上化解轉型風險,促進社會的良性發展。
審計局高度注重內審任務建立,加強對社會開展的順應力和開展力。
一是在展開跟進型內部審計的還,順應新開展的需求,構成以預防風險為中心的風險治理機制。積極展開風險導向審計,促進各行業環繞預防風險、排遣風險、節制風險為重點的風險導向治理。使內部審計監視重心前移、監視視野前傾、監視思想前沿。中國工商銀行分行設定精細,科學的內控治理順序、細化、分化評價目標,使內控治理掩蓋中各層面、貫串各環節、掃描全進程,有用預防風險。電業公司注重發揚內部審計在預防風險方面的把關效果,每年展開工程項目審計200多項,審減金額百余萬元。有些金融企業樹立“前臺營業操作部分、風險治理部分、后臺監視反省部分互相共同、互相制衡的風險防控機制”,還樹立起營業、合規和內審“三道防地”分明加強風險管控功用。
二是由理論型內部審計向理論探究型內部審計改變。市內審協會積極開辟內審任務理論的根底上積極升華理論看法,構建內審理論開展系統。探究治理審計理論,順應新期間對資產治理、決議計劃治理和理念治理的新要求,掌握治理的層給和幅面。注重以資產治理為基本、以決議計劃治理結果為中心,使內審的治理程度完成理論跨越。積極探究風險導向審計理論,強化風險導向審計對各類風險的預警功用、評價功用、定位功用、排遣功用、調控功用。實在搞好風險品種、風險部位、風險風險、風險走向、風險轉變、風險周期等內容猜測預判,實時鎖定重點環節風險、重點項目風險、重點對象風險。探究信息情況下的審計理論,增強內審治理方法由傳統手工操作向現代收集操作改變,使各行業具體履行審計項目信息化節制準則,打造以信息技能為依托、以收集掩蓋為伎倆、以流程治理為特征的現代信息情況支撐系統。
三是由單一目的審計向多元目的審計改變。市內審出力處理單一查賬式的審計方法,向構建多位集成的目的系統演進。以加速改變經濟開展方法為目的,推進各行業界審任務明白任務定位,鎖定任務走向。內審協會確定“自立立異、重點跨越、支撐開展、引領將來”的任務方針,使任務出力點向提拔中心競爭力、提拔行業開展力的軌道上來。以推進資產保值增值為目的,各行業界審組織把存眷行業資產保值增值增效作為中間環節,促進做大資產總量、培養資產增量、盤活資產存量。市郵政局五年里固定資產新增1817平方米,資產收益率到達3.8%。以促進治理程度進步為目的,連系各行業實踐,增大科學治理、現代治理、有用治理的內在,用治理構架開展、用治理催生開展。市教育行業在財力支出審批上,設定內部審計把關順序,使內審審計超前介入、先期審核,然后加強了內審任務對財政支出的管控效果。本年以來,全市內審機構提出完美內節制度建立、梗塞治理破綻定見和建議600余條,改正違規問題金額6000余萬元,促進增收節支金額813萬元。以促進指導干部建立為目的,積極展開本行業所屬單元法定代表人任期或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實在評價好指導干部在制訂和施行經濟決議計劃、搞好財政和資產治理、進步經濟和社會結果及自我約束等方面的實績,客觀公平地界定本行業指導干部經濟責任。
一
風險是與人類相伴而生的一種現象,但真正意義上的風險卻如貝克所言存在于簡單現代性向反思現代性轉變過程中。當前,風險已成為全人類共同關注的話題。在西方,關于風險問題的研究,主要有以下流派:一是以烏爾里希?貝克和安東尼?吉登斯為代表的風險社會理論,他們主要從制度層面來研究風險。他們認為風險的出現是現代性的必然產物,風險的解決不是要消除現代性制度,而是對它們進行反思性變革。二是以尼克拉斯?盧曼為代表的關于風險的復雜自系統理論,主要從系統理論出發來闡析風險問題。他認為,我們生活在一個沒有選擇的社會中,不得不面對風險,現代社會的分工形式和不同的功能系統中的決策是風險問題產生的根源。因為這些問題分散在不同的功能系統中,所以他們不可能從根本上得到解決。三是以瑪麗?道格拉斯、威爾德韋斯和斯科特?拉什為代表的風險文化理論,他們主要從文化層面來研究風險。在他們看來,當代社會的風險并沒有增加,也沒有加劇,相反僅僅是被察覺、被意識到的風險增多和加劇了。與風險社會不同,“風險文化依存于非制度性的和反制度性的社會狀態之中,” [1]它體現出對風險社會的自省與反思。
雖然表面上看來,學者們對風險的認識各有差異,但透過這種差異,我們也可以看到他們對風險的一些共識。實際上,風險(risk)就是一種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既是一種客觀事實,又是人們的一種認知體驗。風險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所必然出現的一種現象, “是一種表明自然終結和傳統終結的概念,” [2]是現代性的后果,它預示著社會可能面臨的危機狀態和災難性危險。風險本身并不是“危險”(danger)和“災難”(disaster),而是一種危險和災難的可能性。風險可以區分為“外部風險”(external risk)和“被制造出來的風險”(manufactured risk)兩種類型。“外部風險就是來自外部的由傳統或自然的不變性和固定性所帶來的風險”; “被制造出來的風險指的是由我們不斷發展的知識對這個世界的影響所產生的風險,是指我們在沒有多少歷史經驗的情況下所產生的風險。”[3]在全球化時代,人們面臨的主要風險就是“被制造出來的風險”或稱“人造風險”。而且,當人類由簡單現代性向反思現代性轉向時,風險也呈現出模糊性、全球性、更廣泛的關聯性、平等性、不可控制性等不同的特點。
二
風險與人類共存,人類社會正是在與風險的相互抗衡中不斷發展的。當代中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已經成為大勢所趨,人心所向。但是,我們要看到,和諧社會的構建同樣伴隨著巨大的風險。因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理論是在我國社會轉型的特殊歷史背景下提出來的,所以,社會轉型既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現實基礎,也是我國當代社會風險形成的重要原因。
1、當代中國社會經濟轉型是產生社會風險的物質起因
社會轉型表現在經濟領域就是經濟形式由自然經濟向商品經濟的轉變、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市場經濟的自發性、盲目性、競爭性使經濟運行充滿了風險。一方面,經濟發展的自發性、盲目性易導致社會風險的出現。市場經濟是一種以市場為主要調節手段的經濟,這種調節既具有靈活性、又具有不穩定性、不確定性,這就使社會發展具有風險性。另一方面,市場經濟的競爭性必然會導致風險的出現。我國目前社會轉型期的競爭存在一系列的問題,主要表現為競爭缺乏規范、不正當競爭嚴重、競爭不足與競爭過度并存和競爭的補償機智不健全。這種不正常狀況必然使競爭具有高風險性,使社會處于高風險狀態。
2、當代中國社會政治轉型是產生社會風險的政治誘因
所謂社會政治轉型主要是指我國目前正處于由傳統的人治社會向現代的民主法制社會的轉變。在這一轉變過程中,民主化能喚醒人們的民主意識、提高人們的政治素養、推動社會的發展進步;同時,民主化的推進也不可避免地會與傳統的保守觀念、守舊勢力發生碰撞,出現人心騷動、社會動蕩,從而產生一些無法預測的政治風險;法制化的運作一方面能規范社會行為、穩定社會秩序,但另一方面在其正常的推行過程中會產生種種阻力,出現人們無法預測的政治風險。
3、當代中國社會文化轉型是產生社會風險的精神原因
社會文化轉型是指社會由傳統文化向現代文化的轉型。雖然傳統文化并不一定意味著保守、落后,現代文化也不一定意味著開放、先進,但總體上看,由傳統文化向現代文化轉型是社會歷史發展之必然。從某種意義上講,傳統文化向現代文化的轉型是由單一文化向多元文化的轉變過程。無論是傳統的儒家文化還是改革開放前的中國文化,其實質都是一種單一文化。改革開放后,在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指引下,當代中國的文化既對傳統文化進行了繼承,更對其展開了反思,同時,在對外開放的過程中,中國文化進一步與國外文化進行了交流和碰撞。這種交流和碰撞使中國文化發生了大的變化,并逐步融入世界文化之中,正在形成多元并舉的文化模式。多元文化共存有利于文化的交流與合作,它對促進社會主義新文化的建設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在文化的交流與合作過程中,產生于不同歷史背景下的不同文化又必然會出現沖突和碰撞。這種沖突可能會使思想道德發生混亂,終極信仰發生危機,從而導致文化風險的產生。
三
當代,風險已經成為人們無法回避的現實,它隨著全球化的進一步發展正在向全世界不斷擴散,使人類進入后果嚴重的風險社會。中國現在雖沒有進入貝克所說的“風險社會”,但處在社會轉型期的中國,和諧社會的構建仍然面臨著經濟領風險、政治風險、文化風險和社會風險等各種各樣的風險。不過我們也要看到,風險及風險社會對人類來說,并不僅僅意味著災難和危險,它同時也預示著機會和希望。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今天,我們必須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總要求不斷強化風險意識,樹立和諧發展的理念,努力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機制,積極開展全球風險治理,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規避風險,不斷推動社會建設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協調發展。
強化風險意識是社會風險治理的先決條件。雖然和諧是當代社會的主流,但是在這個高度不確定性的社會中,風險事件的頻繁發生已使風險成為一種社會常態。然而,由于人們缺乏對風險的認知、判斷和評價,結果可能出現兩種對待風險的極端態度:一種是極端的恐懼。這種人在生活中由于對風險的極端恐慌和焦慮,從而對其產生一種過度的防范,導致惶惶不可終日;另一種是極度的漠視。這種人對風險的態度是聽天由命,對風險不采取任何防范措施。這兩種態度都無助于風險問題的解決。我們必須要樹立正確的風險理念,培養健康的風險心態,采取科學的社會生活方式 ,正確面對風險,不斷強化風險意識。
培育和諧的發展理念是社會風險治理的觀念選擇。發展有風險,但風險又是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避免的,這關鍵取決于人們選擇什么樣的發展觀和發展模式。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今天,我們必須樹立和諧發展的理念,堅持“以人為本”,努力促進人與自然、人與社會、人與人、人自身的和諧發展,只有這樣,才能以最小的風險獲得最大的發展。首先,和諧發展必須凸顯人的發展,把人作為價值的核心,把滿足人的全面需要和追求人的全面發展作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作為評價當前經濟社會發展效益的根本和最終標準。其次,和諧發展必須強調發展的全面、協調、可持續性。社會發展是經濟、政治、文化及生態協調發展的過程,只有社會系統內部的各種要素之間相互協調一致才能降低發展的片面性、單一性和短視性所帶來的風險,才能維持社會發展的可持續狀態。第三,和諧發展把構建和諧社會作為社會發展的重要戰略目標。社會發展不和諧就會產生風險、出現危機,如果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和諧發展的理念,就可以不斷降低發展的風險,更好地推進社會的和諧發展,從而實現從風險社會向和諧社會的飛躍。
建立有效的社會風險管理機制是社會風險治理的重要手段。在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過程中,風險是無法回避的。雖然貝克認為當前風險已具有不可控制性,但我們還是要努力避免之。為此,我們必須建立健全社會風險預警系統、社會風險分析系統、社會風險控制系統和社會風險補償系統等有效的社會風險管理機制來應對風險。我們必須運用多種風險控制手段、采取多種風險防范措施、實行多種風險補償辦法來全面、系統、動態地防御目前日趨嚴重的社會風險,促進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
開展全球風險治理是社會風險治理的未來走向。人類正處在全球化時代,全球化一方面使全球范圍內的社會交往關系和相互依存關系不斷強化,同時這種全球往和依存關系又使得全球化進程中所產生的各種風險具有全球性的特點。風險的全球化意味著任何國家的內部風險都可能演變成為外部風險,進而很快波及到與其有緊密聯系的國家和地區,最后可能將整個世界引入風險和災難中。這一切都表明,全球化時代的風險單靠民族國家本身和冷戰時期建立的以西方為中心的一些國際組織和機制已很難進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身處全球化時代的風險社會中,要有效地治理風險,必須走全球風險治理之路,實行風險治理主體的多元化,風險治理機制的互動化,風險治理方式的寬泛化。只有這樣,才能把中國建設成一個和諧中國,才能把世界構建成一個和諧世界。
作者單位:延安大學政法學院
參考文獻:
(2)立足于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特點
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具有投資巨大、技術復雜、專業多樣等特點,導致該領域內的部分風險評級相對其他行業的風險而言差異較大,涉及社會利益的風險重要程度尤為突出。因此,對于風險的界定與評價是本研究定量與定性結合的關鍵要點。
(3)立足于競合博弈關系
同理于PPP屬性的考量,PPP項目中風險涉及各方由于角色和利益的交織導致各利益相關者間的關系既存在競爭,又存在合作。因此,PPP項目風險管理中風險承擔也隨各方間的關系發生調整。例如,施工企業作為社會資本參與城市軌道交通PPP項目即具有發包人與承包人的雙重角色,與政府方同時存在競爭合作關系,造成風險轉移的原因各方隨角色定位的變化而變化。建議在風險回流原因的分析中以競合博弈關系為基礎,避免因零和博弈困局造成的原因分析偏差。
(4)立足于政府的主體地位
PPP項目涉及利益相關者眾多,各方皆相應承擔PPP項目風險?;诶嫦嚓P者分析與社會網絡分析,政府方處于PPP項目利益相關者網絡的核心地位,居于整體高勢位區。風險逆流的歸口最終將聚于政府方一側,但歸流渠道眾多且復雜。因此,在進行風險回流分析時,建議采用聚類分析從多利益相關者角度歸總風險回流種類,并最終歸于政府方方向。
(5)立足于風險治理理念
關鍵詞:
風險社會;公共危機;管理機制;構建
構建風險社會公共危機管理機制,不僅可以規范了社會秩序,而且降低了風險社會公共危機帶來的負面影響,這些對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都有著積極的影響。在目前形勢下,由于受到市場失靈、政府管理失靈的影響,導致風險社會應運而生。因此,要求政府相關管理部門要重視風險社會公共危機管理存在的問題,結合當前當前社會大環境,制定并構建新的管理機制,從而消除風險社會公共危機管理失靈現象,緩和和調節社會矛盾,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奠定良好的基礎。
一、對風險社會、公共危機進行分析
風險社會,一詞最早是由德國學者貝克提出,當時處于工業社會背景下,從《風險社會:邁向一種新的現代性》書籍中,貝克以生態危機作為切入點,并將其看作是當時工業文明下的一種社會危機,之后對風險社會有了初步的定義,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風險具有不確定性的邏輯性和擴散性,二是風險社會將會影響到社會正常運行的各個領域,它關系著社會制度的變革、社會結構的調整等。從目前社會運行的現狀了解到,風險社會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在受到政治、經濟、生態或者是環境等因素的影響下,均會引起公共危機,這種情況下,一旦風險社會真正到來,會影響到人類的主觀意識、認知能力及判斷能力等,在沒有采取及時的防治措施時,導致風險社會的負面影響越來越嚴重,極有可能引發不良后果。而公共危機是風險社會受到種種因素的影響產生的,它具有傳播性的特征,例如:在當前信息化時代背景下,發生危機時,各種媒體信息平臺下就會迅速傳播,且這種傳播會引起連鎖反應,最終引起復雜的公共危機,使得政府政策失靈、市場機制失靈等,增加了社會管理難度,引發社會秩序的混亂,給人們正常生活帶來不同程度的負面影響。
二、風險社會公共危機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風險社會公共危機的擴散是由管理失靈造成的,從更細的角度進行分析,產生這種危機可能是由于政府對一些突發事件缺乏認識,不了解突發事件發生原因的情況下,盲目處理,使得風險社會公共危機很難從根源上消除,勢必會影響危機管理的成效。風險社會公共危機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公共政策及行為模式不符合公共危機治理的邏輯
目前,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館員為了追求更高的經濟利益,使得在公共危機管理中選擇出不同的策略,難以保證風險社會公共危機能夠有效消除,此外在管理過程中難以分辨公利和私利,根據自身的行為模式和選擇決定會直接影響危機管理的效果。
(二)“運動化”的公共危機治理方式的影響
新形勢背景下,很多政府部門在應對風險社會公共危機時,采取嚴防死守的辦法,以運動化的公共危機治理方式具體進行,這種治理思維僅僅在短時間內具有明顯的成效,維持社會秩序,促使社會正常、穩定運行,但是很難長期達到危機治理效果,這種帶有“人治”色彩的思維方式,不夠科學、不夠合理,勢必會影響到風險社會公共危機的解決。
(三)相關管理人員對風險社會公共危機不夠重視
在受到現行官僚體制影響下,相關管理人員對風險社會公共危機的重視程度不足,發生市場失靈時,便出現了有組織不負責的狀態,比如說:公共危機到來時,一味出臺規章制度,但是缺乏對制度的操作性,無法發揮制度的效應,最終導致風險社會危機局面更加復雜,難以達到預期的治理效果。又比如,相關管理人員缺乏公共危機方面的知識,這種執行能力的欠缺難以應對復雜的危機局面,最終影響到公共危機的解決。
(四)政府管理方式不合理
由于風險社會公共危機具有多元化和復雜性的特征,因此要求政府部門必須要制定科學、有效的管理方式,開展多元化的管理機制,有效解決公共危機,但是由于目前政府采取的是壟斷式的管理方式,具體將常態化的治理模式應用到危機管理中,缺乏輔助管理機制,使得風險社會公共危機無法得到有效應對,導致社會秩序的混亂。
三、構建新型體制,應對風險社會公共危機
風險社會公共危機的擴散,不僅加大了風險防范的難度,而且增加了國家治理的難度,這對于和諧社會的構建有著負面影響,通過了解上述風險社會公共危機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后,要求相關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危機的重視,無論是從意識形態還是從制度體制等方面,以多元化的應對措施解決風險社會公共危機管理的失靈現狀,確保社會秩序的持續穩定,因此,下文具體探究了如何構建風險社會公共危機管理機制,并提出了相應的策略,希望通過以下策略的制定,能夠更好的應對風險社會公共危機,防止矛盾的激化。
(一)政府管理部門要更新危機管理理念
新形勢背景下,要求政府部門要更新危機管理理念,從被動式的治理理念轉變為主動式的治理理念,提高風險警惕,具體可以從三大方面具體實施:樹立公共服務的理念,通過提升公共服務水平來達到對危機管理的預期效果;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在治理危機時,要以人為本,注重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健康,制定有效的危機治理方案,最大限度降低危機的負面影響;樹立周期理念,任何一個危機的到來它都有一定的規律性,政府管理部門要樹立周期理念,提前做好應對措施,才能將損失降低到最小。
(二)增強政政府公共危機治理的能力
針對當前的社會意識形態,政府部門在應對風險社會公共危機時,可以借鑒國外先進的管理體制,加強各部門聯系,在相互配合下,建立各地政府的協商機制,以便對不同危機采取針對性干預措施,有效實現危機預防和處理,將危機損失降低到最小,促使社會正常運行。
(三)重視風險社會公共危機
要求相關管理人員要加強對風險社會公共危機的重視程度,了解更多有關公共危機方面的知識,以便出現市場失靈時能夠根據規章制度,提高執行能力和應對能力,更有效的解決風險社會危機的多元化和復雜性局面,降低和減少風險社會公共危機帶來的負面影響。
(四)建立“協作”治理體系
針對風險社會公共危機的復雜性,可以采取建立“協作”治理體系,打破國家與社會之間的壁壘,提倡全體社會群體共同參與到公共危機的治理中來,通過市場合作、社會合作更好的應對公共危機,緩和社會矛盾,從而降低和防范風險。
四、結束語
總體來說,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防止矛盾的激化,就必須要構建合理、有效的管理機制來治理和解決風險社會公共危機,但是由于風險社會公共危機管理過程中存在的相關問題,使得風險進一步惡化,引起公共危機的擴散,因此,必須要解決這些問題才能做到規避風險的效果,文中從提高相關管理人員的危機重視度、建立協作體系及增強政政府公共危機治理的能力等多方面具體開展,不斷優化體制機制,消除風險社會公共危機管理失靈現象,從而推動現代社會不斷進步。
作者:肖達根 單位:華僑大學
參考文獻:
[1]馬體國等.政府公共危機管理能力的建構—基于風險社會的視角[J].法制與社會,2011(09).
消除目前存在的一些不當風險認知
(一)提高全社會風險意識,不僅要重視危險回避,更要關注風險防范
在筆者完成的一項風險認知的問卷調查中,排在最前面的被人們認為最危險的10項風險源分別是:核泄露、毒氣泄漏、戰爭、燃氣爆炸、核武器、傳染病流行、恐怖襲擊、地震、癌癥和交通事故。這個結果顯示,人們更多地關注那些對生命危害性更大而發生概率低的風險,而對于那些發生概率更高的身邊的風險卻重視不夠。對于危險,每個有常識的人都會去本能地躲避,而面對眾多的風險人們卻經常忽略了。因為風險是對于危險發生可能性的認識和判斷,每個人的知識、經驗不同、接觸的信息不同就會產生不同的判斷,致使許多高的風險源被忽略。
為什么同樣的事故會反復發生?反復發生就說明其屬于高風險,而這種高風險還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和應對。當災難事故發生后,個人、社會、國家都會不惜代價做出應急響應,但往往在杜絕類似災難和事故的努力上卻遠遠不夠,因為人們并不習慣為可能的危險付出成本。比如,一個人得了癌癥,全家會不惜一切代價治療,但很多人不愿意自費去做一次體檢。公共管理也一樣,在災害救援、事故應急上政府財政可以緊急撥出專款,但財政對防范風險的常規預算往往不足。我們都懂得“防患于未然”的道理,在風險治理方面,我們要轉變觀念,學會如何科學地為“沒有發生的危險”埋單,也就是以小的風險防范經費支出來節約大的事故應急經費。
(二)對事故和災難的風險性反思要推動制度的健全和政策措施的完善
風險認知的另一個突出問題是對發生的事故、災難的風險性反思不足,這就造成同類事故不斷發生,低級錯誤一再復制。上海外灘踩踏事件調查報告值得贊賞的一點就是提到不能“因噎廢食”。我們看到因為一些學校組織學生課余活動發生事故后,教育部門明確要求取消這類活動,這不是真正的對事故的反思。風險性反思不僅僅是追查事故原因,追究責任人。對事故和事件的反思不應該僅僅停留在思想上,除了要讓涉及的個體獲得風險認知,更重要的是要形成全社會的風險認知,一次、一類風險的發生應該推動一種制度性解決,通過制度和政策措施避免和降低此類和相關類別的風險。
(三)改變人們普遍忽視風險距離的僥幸心理
筆者最近的一個關于汽車使用風險的研究發現一個奇怪的結論。我們在考察影響駕駛員危險駕駛行為一系列的變量時發現:傾向違反交通規則和法律的態度、駕駛員駕駛過程中的憤怒情緒和緊張情緒、駕駛員駕駛過程中對刺激性的追求、駕駛員具有的應付突發事件的防衛駕駛能力,都使得風險駕駛行為增加。但一個出乎意料的結果是:對不當駕駛行為危險性的認知越高,越傾向風險駕駛行為。也就是說,駕駛者明知超速、不系安全帶等行為是危險的,他們依然這樣做。為什么會發生這樣的現象?就是因為很多人認為風險是存在的,但他們僥幸地認為危險不會落在自己頭上。而風險社會下正確的風險認知應該是,使得每個人都意識到風險可能時時都會在自己身邊發生,時刻不能放松。
(四)建立有效、及時的全媒體系統,實現準確、恰當的風險“媒介化”,來降低風險
現代社會中許多風險是人們認知不足的, “風險社會”的風險多數屬于“媒介化的風險”,即風險事件通過各種不同媒體的表述、呈現,成為大眾了解到的風險信息,這個過程就是風險的媒介化。如果說傳統社會的風險意識來自自身及周圍人的經驗的話,現代人的風險認知和風險焦慮主要來自媒體。而風險媒介化的過程本身可能會造成風險失真,一種情況是媒介化過程釋放了錯誤的信息,另一種情況是風險媒介化不足或缺失。
在信息社會、網絡社會、移動互聯時代,風險的防范要依賴恰當媒介化的風險信息。比如,北京“7·21”暴雨災難后,北京市政府開始在特殊氣象時向市民發送風險預警短信。如果上海的安全部門提早發出舉辦地點變更的信息,或者在2014年12月31日晚上及時發現人群聚集的風險,采用微博、微信、短信發出提醒,呼吁市民不要前往外灘,外灘市民迅速離開,這場災難可能就不會發生。因此,要利用目前互聯網、社交媒體在傳播中的優勢,結合傳統媒體,形成全媒體的準確、有效的風險媒介化體系,防范和應對各種風險。
(五)普及風險防范知識和技術,提高風險認知能力
媒介化后的風險在認知過程中也可能失真,因為風險認知是一個風險信息主觀化的過程,這就不可避免出現風險的個體差異,不同的人對于相同的風險信息會表現出截然不同的態度和行為。對于一些新的風險,人們沒有感知和判斷能力,或者把風險放大或者把風險縮小。有些人會信謠、傳謠,有些人則能夠輕易識破謠言。究其原因,就是風險社會理論提出者貝克所言的“風險社會是知識依賴的”。現代社會信息的傳播途徑多樣化,信息量巨大,過量的信息就需要人有能力篩選,矛盾的信息會使人出現判斷錯誤,而不充分的信息也可能使人們的風險認知發生偏差、行為失當。對于特大型城市來說,時刻暗藏著各種風險,政府部門應該組織專業機構和全社會來排查風險,編制風險地圖以及市民風險防范的指南、功略,采用靈活多樣的文字和可視化手段,及時更新的風險信息和風險防范措施,提高全社會的風險認知和應對能力?!皞€體化”社會要依靠新的社會動員方式實現公共風險治理
(一)提高風險認知水平的目的是提高風險治理效果
風險認知包含了四個方面的影響因素:個體層面的風險認知、群體層面的風險認知、社會和政策層面的風險認知、文化與價值觀層面的風險認知。個體如何規避風險取決于個體的風險認知和風險應對能力,社會如何應對風險取決于風險的社會認知和社會政策水平,也依賴于風險的傳播和社會的風險知識,以及全社會的風險防范技術,使不斷形成和固化的社會行動上升為一種文化和價值理念。要提高風險治理效果就要從影響風險認知的不同層面人手,同時采取措施從個體層面提高每個人的風險認知能力、風險意識。從風險的社會政治制度人手,深入到風險治理的文化建設的高度,才能實現高水平的風險治理。
(二)認清特大型城市社會風險的新特點、新形勢
目前風險治理的突出特點是“個體化”社會背景下的公共風險規避,但這本身就蘊含著巨大的矛盾。中國的現代化轉型過程也明顯表現出個體化的特征,特別是特大型城市,單位社會式微,家族社會已經不存在,代之以核心家庭,而年輕一代越來越追求個性和人格的獨立,甚至一些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也是獨立的,個體成為社會的基本單位。但個體化的社會所要面對的卻是社會化的風險,越來越多的風險不是個人可以規避和承擔的,需要社會協同應對。上海外灘踩踏事件就是典型的個體化社會下的公共風險,跨年活動參與的單位基本上是個體、家庭或少量朋友小集體;當大量個體聚集,便形成了風險,一個人的在場成為別人的阻力和傷害,而這個過程中多數在場的人又是不自知的。
對于特大型城市來說,這樣的事例比比皆是。我們計算了北京汽車擁有量和道路面積之間的關系,發現北京的道路剛剛夠容納北京所有的500多萬輛汽車,并保持一個安全行駛的車距,而且要行駛的話須步調一致,同步、低速、勻速。實際上,整體道路面積下汽車總量理論上的匹配是毫無意義的。因為道路分布在整個北京行政區域,而汽車多數活動在中心區和主干道,在多數時間、多數汽車停駛的狀態下北京的道路已經擁擠不堪。在一些重要的時間節點上,局部交通接近癱瘓,如果遇到突發事件,就會釀成災難。就像北京“7·21”大暴雨京港澳高速房山段幾百輛車淹沒在洪水中,每輛車都互相成為了路障,陷入險境無法逃脫。
(三)通過自組織、民間機構,利用新媒體形成新的風險應對和治理模式
個體化社會意味著社會的組織和社會動員更為困難,也意味著個人將不得不學習獨自面對風險社會的新挑戰,要求個體具備成為風險應對主體的能力。但僅僅這樣是不夠的,因為個體所能規避和應對的是個體風險,社會共擔風險依然需要組織化和社會化的應對和治理。因此,在正式組織無法滿足風險治理的情況下,應該培育社會的自組織能力,來增強抵御風險的能力。如北京“7·21”暴雨致使快軌停運,機場滯留旅客幾萬人,北京望京小區居民利用微博半小時集結了20多輛私家車,免費送旅客回家。
構建風險社會公共危機管理機制,不僅可以規范了社會秩序,而且降低了風險社會公共危機帶來的負面影響,這些對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都有著積極的影響。在目前形勢下,由于受到市場失靈、政府管理失靈的影響,導致風險社會應運而生。因此,要求政府相關管理部門要重視風險社會公共危機管理存在的問題,結合當前當前社會大環境,制定并構建新的管理機制,從而消除風險社會公共危機管理失靈現象,緩和和調節社會矛盾,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奠定良好的基礎。
一、對風險社會、公共危機進行分析
風險社會,一詞最早是由德國學者貝克提出,當時處于工業社會背景下,從《風險社會:邁向一種新的現代性》書籍中,貝克以生態危機作為切入點,并將其看作是當時工業文明下的一種社會危機,之后對風險社會有了初步的定義,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風險具有不確定性的邏輯性和擴散性,二是風險社會將會影響到社會正常運行的各個領域,它關系著社會制度的變革、社會結構的調整等。從目前社會運行的現狀了解到,風險社會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在受到政治、經濟、生態或者是環境等因素的影響下,均會引起公共危機,這種情況下,一旦風險社會真正到來,會影響到人類的主觀意識、認知能力及判斷能力等,在沒有采取及時的防治措施時,導致風險社會的負面影響越來越嚴重,極有可能引發不良后果。而公共危機是風險社會受到種種因素的影響產生的,它具有傳播性的特征,例如:在當前信息化時代背景下,發生危機時,各種媒體信息平臺下就會迅速傳播,且這種傳播會引起連鎖反應,最終引起復雜的公共危機,使得政府政策失靈、市場機制失靈等,增加了社會管理難度,引發社會秩序的混亂,給人們正常生活帶來不同程度的負面影響。
二、風險社會公共危機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風險社會公共危機的擴散是由管理失靈造成的,從更細的角度進行分析,產生這種危機可能是由于政府對一些突發事件缺乏認識,不了解突發事件發生原因的情況下,盲目處理,使得風險社會公共危機很難從根源上消除,勢必會影響危機管理的成效。風險社會公共危機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公共政策及行為模式不符合公共危機治理的邏輯
目前,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館員為了追求更高的經濟利益,使得在公共危機管理中選擇出不同的策略,難以保證風險社會公共危機能夠有效消除,此外在管理過程中難以分辨公利和私利,根據自身的行為模式和選擇決定會直接影響危機管理的效果。
(二)“運動化”的公共危機治理方式的影響
新形勢背景下,很多政府部門在應對風險社會公共危機時,采取嚴防死守的辦法,以運動化的公共危機治理方式具體進行,這種治理思維僅僅在短時間內具有明顯的成效,維持社會秩序,促使社會正常、穩定運行,但是很難長期達到危機治理效果,這種帶有“人治”色彩的思維方式,不夠科學、不夠合理,勢必會影響到風險社會公共危機的解決。
(三)相關管理人員對風險社會公共危機不夠重視
在受到現行官僚體制影響下,相關管理人員對風險社會公共危機的重視程度不足,發生市場失靈時,便出現了有組織不負責的狀態,比如說:公共危機到來時,一味出臺規章制度,但是缺乏對制度的操作性,無法發揮制度的效應,最終導致風險社會危機局面更加復雜,難以達到預期的治理效果。又比如,相關管理人員缺乏公共危機方面的知識,這種執行能力的欠缺難以應對復雜的危機局面,最終影響到公共危機的解決。
(四)政府管理方式不合理
由于風險社會公共危機具有多元化和復雜性的特征,因此要求政府部門必須要制定科學、有效的管理方式,開展多元化的管理機制,有效解決公共危機,但是由于目前政府采取的是壟斷式的管理方式,具體將常態化的治理模式應用到危機管理中,缺乏輔助管理機制,使得風險社會公共危機無法得到有效應對,導致社會秩序的混亂。
三、構建新型體制,應對風險社會公共危機
風險社會公共危機的擴散,不僅加大了風險防范的難度,而且增加了國家治理的難度,這對于和諧社會的構建有著負面影響,通過了解上述風險社會公共危機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后,要求相關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危機的重視,無論是從意識形態還是從制度體制等方面,以多元化的應對措施解決風險社會公共危機管理的失靈現狀,確保社會秩序的持續穩定,因此,下文具體探究了如何構建風險社會公共危機管理機制,并提出了相應的策略,希望通過以下策略的制定,能夠更好的應對風險社會公共危機,防止矛盾的激化。
(一)政府管理部門要更新危機管理理念
新形勢背景下,要求政府部門要更新危機管理理念,從被動式的治理理念轉變為主動式的治理理念,提高風險警惕,具體可以從三大方面具體實施:樹立公共服務的理念,通過提升公共服務水平來達到對危機管理的預期效果;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在治理危機時,要以人為本,注重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健康,制定有效的危機治理方案,最大限度降低危機的負面影響;樹立周期理念,任何一個危機的到來它都有一定的規律性,政府管理部門要樹立周期理念,提前做好應對措施,才能將損失降低到最小。
(二)增強政政府公共危機治理的能力
針對當前的社會意識形態,政府部門在應對風險社會公共危機時,可以借鑒國外先進的管理體制,加強各部門聯系,在相互配合下,建立各地政府的協商機制,以便對不同危機采取針對性干預措施,有效實現危機預防和處理,將危機損失降低到最小,促使社會正常運行。
(三)重視風險社會公共危機
要求相關管理人員要加強對風險社會公共危機的重視程度,了解更多有關公共危機方面的知識,以便出現市場失靈時能夠根據規章制度,提高執行能力和應對能力,更有效的解決風險社會危機的多元化和復雜性局面,降低和減少風險社會公共危機帶來的負面影響。
(四)建立“協作”治理體系
針對風險社會公共危機的復雜性,可以采取建立“協作”治理體系,打破國家與社會之間的壁壘,提倡全體社會群體共同參與到公共危機的治理中來,通過市場合作、社會合作更好的應對公共危機,緩和社會矛盾,從而降低和防范風險。
結束語
總體來說,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防止矛盾的激化,就必須要構建合理、有效的管理機制來治理和解決風險社會公共危機,但是由于風險社會公共危機管理過程中存在的相關問題,使得風險進一步惡化,引起公共危機的擴散,因此,必須要解決這些問題才能做到規避風險的效果,文中從提高相關管理人員的危機重視度、建立協作體系及增強政政府公共危機治理的能力等多方面具體開展,不斷優化體制機制,消除風險社會公共危機管理失靈現象,從而推動現代社會不斷進步。(作者單位:華僑大學)
參考文獻:
[1]馬體國等.政府公共危機管理能力的建構―基于風險社會的視角[J].法制與社會,2011(09).
20世紀80年代,德國社會學家烏爾里希?貝克(UlrichBeck)在反思現代性的過程中提出了“風險社會”的命題,自此,風險成為社會科學研究中的重要話語。反思現代性的過程也是正視全球所經歷的由“工業社會”向“風險社會”轉變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風險成為觀察社會變革的重要線索。可以肯定,提出“風險社會”命題的重要價值在于其建構起反思現代化的新體系與新視角。在對風險社會展開思辨的同時,人類回應風險社會的手段方法是否應當發生變化,或者說是否已經發生了正確的改變;刑法機制在風險社會中應當扮演什么樣的角色,刑法應如何介入風險社會中的風險分配,對于上述問題反思與決斷恰恰是刑事政策的思辨品格。鑒于風險社會的現實境況,以治理礦產資源開發公害問題為切入點來探討風險社會中的刑法對策選擇,頗具現實意義。
1礦產資源開發公害犯罪風險分配
工業社會的進取心促進了人類的財富積累,但這一財富積累的過程也在人們的身邊制造出諸多風險。人們的目光開始逐步由“聚焦財富”向“憂患風險”移轉,關注風險分配過程中所引發的“不確定性”或“不安全感”已經逐漸取代財富積累在人們心中的重要地位,易言之,風險社會中的人們所關注重點將不再是財富的分配,而是風險分配中的正當性問題。
1.1風險社會中的風險分配
不可否認,人類自其誕生之日起就開始面對諸多不確定的自然風險,冒險成為人們的意愿或選擇——即使這種冒險多是出于被迫;與此同時,人類去冒險的終極目標卻是要尋求安全——即使這種安全可能是相對的、暫時的。事實上,現代社會的發展變革營造出特有的“風險”話語乃是源于風險結構的改變。由于人類干預自然的深度與廣度都已明顯加大,人們在社會活動中的制度設計與公共政策本身成為制造風險的主要來源,而自然風險開始退居次要地位[1]。簡言之,人化風險已經超越物化風險的作用,并推動著社會風險結構的本質變化。即使憑借現代的技術手段與制度化治理模式,人類預防與應對風險的能力隨之提高,但在技術發展與制度推進的同時又會帶來新的風險,在這一風險反復循環的過程中,人為的不確定性風險便逐步在社會風險結構中占據主導地位。正是由于在風險結構上的改變,以往自然風險分配中的均等模式或曰隨機模式被打破,人類社會將不得不面對如何分配風險的現實問題。在相對穩定的社會背景下,推動社會結構變化的力量可能是多樣的,不同力量對社會結構的影響各不相同,它們的彼此疊加或相互沖突,在這些力量的作用下,處于變動之中的社會結構也將呈現出復雜樣態。傳統來看,在我國以改革開放為主導的社會轉型過程中,觀察社會結構的變動或者說分析社會問題的坐標是財富的分配。21世紀初,一些社會學家都通過各自的論述來表明,“風險”作為決定社會資源配置的關鍵性因素開始受到重視,“風險”的社會地位正逐步崛起[2]??梢钥隙?,在社會轉型過程中,作為發展成果分配的財富分配過程與作為發展成本分配的風險分配過程將會對中國的社會結構產生復合性沖擊,對所得財富量過少的抱怨與對所得風險量過多的擔憂將會交織成為社會制度訴求的主旋律。如今,我國的社會轉型過程正伴隨著風險高峰期,而風險的分配又在一定程度上與利益階層的分化具有密切的聯系,在這種情況下,風險便演變成為誘發新型社會沖突的重要因子。更為重要的是,現階段中國社會中風險分配問題是由于風險分配機制缺失、風險的累加效應、風險認知因素等共同造成的。而從風險分配的實際結果來看,與財富在分配過程中有向強勢人群集中的趨勢相對應,風險也表現出有向弱勢人群集中的趨勢,簡言之,風險分配的過程也呈現出“馬太效應”,風險的實際分配受到社會地位優劣的影響[3]??梢钥隙?,正當的風險分配機制將成為風險社會中核心的制度訴求,而實現風險分配的正當性——避免出現分配不均或風險轉嫁——的基本要求則在于以法治化的制度框架來確保風險分配正義的實現。
1.2刑法機制在風險分配中的角色定位
目前,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為生態環境帶來了巨大的壓力,由此也暴露出發展過程中存在的發展成本(風險)分配不均問題。其中,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暗藏著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的風險,其不僅成為危及人身安全的重要危險源,并且直接制約著我國社會的均衡發展。如何在保證資源的開發、開采與利用滿足經濟快速發展的情況下,科學治理礦產資源開發過程所引發的生態環境公害問題,合理分配公害風險并實現風險的弱化與預防,這是我國社會轉型期所面臨的現實問題。礦產資源開發中引發的生態與環境問題是整個社會所要面臨的公害問題,刑法上對其所做出的嚴重評價被稱為“公害犯罪”。公害犯罪,通常是指由人類的生產活動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存環境或生活條件造成嚴重威脅的犯罪形態,是以對大氣、水、土壤、噪聲、固體廢棄物、放射性物質、電磁波、地面沉降及光照妨礙等造成危害的生態環境問題為基本內容[4]。長期以來,我國未能對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存在的風險給予應有的重視,因此風險逐步演變為現實的侵害。由于缺乏保護礦山生態環境及恢復性治理的基本意識與有效制度性約束,礦業人員只重視開采資源進而導致生態環境遭破壞后無法得到有效治理。在2009年國土資源部出臺《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之時,據統計,我國113108座礦山中,采空區面積約為134.9萬公頃,占礦區面積的26%;采礦活動占用或破壞的土地面積238.3萬公頃,占礦區面積的47%;礦產資源開發中引發泥石流、礦區山體崩塌、采空區塌陷、尾礦污染水源等現實問題,發生地質災害累計12366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66.3億元,人員傷亡約4250人[5]。事實上,傳統刑法基于其慣常的實害評價之思維范式,通常難以全面回應現今社會面臨的諸多風險,這一狀況被認為是與刑法之事后法、保障法的地位相符的。1997年修訂后的《刑法》對與環境資源相關犯罪做了專門規定,直接規定了破壞性采礦罪與非法采礦罪等罪名。此后,于2011年頒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又對我國《刑法》第343條第1款“非法采礦罪”作出重大修改,取消了該罪名原有的行政前置要件“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并引入“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之概括性評價要件,由此,該罪的入罪門檻進一步下降,性質也由單一的結果犯向結果與行為相結合的模式轉變,罪名所覆蓋的范圍進一步擴大,這必將有利于加大刑法對破壞環境資源犯罪的有效制裁。當然,需要明確的是,我國的礦產資源開發犯罪中并沒有將破壞生態環境的公害行為納入犯罪體系之中,也未能在量刑政策上對礦產資源開發引發公害問題設定明確的從重量刑情節。因此,在傳統語境下,刑法在風險分配中并未扮演特有的角色。對于目前我國的刑法立法現狀,張明楷給予肯定。他認為,“一方面,烏爾里希?貝克所描述的風險社會并不一定是一種絕對的、可靠的社會狀態,在這種可能被假定的社會狀態面前,我們是否必須要選擇刑法機制來做出反應,這是需要深入論證的”;“退一步講,即使當今確實面臨著風險社會的現實問題,并且必須依靠刑法來加以規制,但也應當在(行為)對法益侵害(結果)的危險性已經被充分證明的情況下,易言之,法益保護乃是刑法的基本立場”;同時,“在所稱的風險社會中,刑事責任評價方面也絕不應采取嚴格責任原則,更不能引入客觀歸責理論;風險社會中,責任主義也應當是恪守的基本原則”[6]。而在“風險刑法”論者看來,現代社會中風險的制造者更多是強勢群體。按照“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強勢群體應當承擔更多的風險。而在現實中,由于刑法等法律規范并沒有在風險社會中發出自己的聲音,依托于實害犯模式的刑法沒有介入到風險再分配的行動中來由此更多出現烏爾里希?貝克先生所謂的“有組織地不負責任”現象,即由于制度供給的不足,那些以制造風險為主的強勢群體能夠(基于制度的缺失)正當地逃避責任;而在多數情況下,他們所制造的風險及其可能轉化成的實害后果卻由作為弱勢群體的廣大公眾來承擔[7]。因此,有學者進一步指出,“傳統上以實害犯為基礎的立法模式使得刑法無法及時介入到風險規制中,在回應公害問題時,這一立法模式的弊端暴露得尤為明顯;而只有當風險轉化成具體危害后果之前,刑法機制就已經積極介入,如此方能有效阻斷風險的實害轉化”[8]。只有如此,風險制造者及相關主體才會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而不會肆無忌憚地制造風險或助長風險的擴散,普通公眾則可以在風險轉化為實害結果之前得到更為有效的保障。因此,刑法介入到風險社會中的重要目標應當是推動風險分配的結構優化。
2治理礦產資源開發公害犯罪的困境
在風險社會的背景下,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引發的公害問題需要刑法的及時回應。但對于刑法在回應風險社會、介入風險分配時的路徑選擇問題,一些學者仍然受制于傳統刑法中抽象危險犯之思維困境。對此,應當作進一步反思。
2.1與抽象危險犯之習慣性鏈接
固有的傳統刑法理論是以“結果無價值”作為基本立場,只有出現侵害法益的現實結果時,發動刑罰權才具有其合理性。即使在面對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公害問題時,刑事立法在傳統上也是以實害結果為基礎,進而表現為刑法是對公害性的實害結果作出事后評價,并科以嚴厲的報應性懲罰。在1997年刑法典修訂之時,風險社會的話語尚未在我國廣泛“散播”,公害犯罪問題也未能引起立法者的足夠重視,因此,客觀來看,1997年刑法以實害犯模式來回應尚不算顯著的公害問題也是符合當時的社會現狀的。但隨著風險社會的到來,刑法在風險分配過程中的作用日益得到重視,有學者已經明確指出,“刑法或者說刑罰措施再不應局限于已然犯罪的現實危害,現代刑法還應在防止未然風險向具體危險或現實危害轉化的過程中展現出積極的一面,即通過刑法的預防功能來扭轉廣大公眾在風險社會中的不利地位,并控制風險社會中公眾的心理恐慌”;“在這一訴求之下,以抽象危險犯為核心來進行風險再分配已經成為維持社會安定性的路徑選擇”[9]。從理論界定上來看,抽象危險犯是表明特定行為本身即具備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即使其難以轉化具體危險狀態也應當被禁止的情況[10]??梢哉f,引入抽象危險犯的刑法進路儼然成為刑法介入礦產資源開發公害風險分配時固有的思維定式。在提倡引入抽象危險犯的學者看來,正視并及時回應風險社會之理論命題,應明確傳統刑法實害犯模式的缺失??紤]到社會風險自身復雜性以及在外部因素作用下的多變性,風險被放大后所轉化成的實害后果難以預計,在這種情況下,擬制出一種危險狀態往往成為確立刑事可罰性的基本依據,事實上,這種擬制危險的做法更多的是著眼于人類在風險社會中尋求安全的本能[11]。此外,有學者進一步指出,“風險刑法理論提倡引入擬制的危險狀態,是對傳統結果責任主義作出反思后的必然結果,這將是刑法機制與風險社會制度訴求相契合的現實選擇,甚至可以說,傳統的犯罪構成理論都應在風險社會中作出調整”。同時,該觀點還認為,“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對風險制造者所引發的危險狀態及其可能引發實害后果無須作出實質性判斷,因此,只要行為符合了立法者所確立的高風險性構成要件,擬制的危險狀態便已經達到,司法者便可以對該行為作出刑事評價”[12]??梢哉f,較之于傳統的實害犯以及具體危險犯,抽象危險犯的犯罪門檻將會明顯降低。
2.2對抽象危險犯困境的理論反思
近年來,由于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公害事件頻繁發生,但傳統刑法未能將公害風險納入評價范圍,關注風險社會中的風險分配問題已經成為對傳統刑法進行修正與補充的基本要求。與傳統的犯罪行為相比,礦產資源開發中的公害問題具有正當性與危害性相重疊的特點,且危害結果具有長期潛伏性,因此實際損害程度往往難以準確預測。此外,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的公害問題涉及人類對待自然的態度以及人類應用高科技等倫理問題,而公害犯罪所產生的危害后果又具有長期累加性,一些非人為因素的作用也將對此產生影響,因此,對某種行為的危險性判定往往受制于現有的認知水平。同時,對于風險對公眾及周邊環境帶來不利影響以及影響程度大小,我們也可能缺乏全面的認知[13]。而刑法在防范礦產資源開發中的公害問題時想要有所作為,便需要對公害風險作出更為系統的回應。那么,刑法在回應風險社會、介入風險分配時是否一定要引入抽象危險犯的模式呢,目前的答案似乎并不確定。正如多數學者在評價風險社會或風險刑法時指出,“風險刑法的重大變革在于推動刑法的預防觀念從傳統上消極的一般預防轉向現代的積極的一般預防,是一種以刑法信賴為基礎的預防理念”;“與消極的一般預防側重于刑罰執行的威嚇效果有所不同,積極的一般預防反映在公眾的規范認同感與法治忠誠度上,即通過向公眾宣示法秩序的不容侵犯,強化公眾的法治信仰;因此,風險社會下所展開的積極的一般預防并不需要依賴于引入抽象危險犯”[14]。事實上,積極的一般預防理論認為,只要立法者基于必要的生活經驗將引發公害的行為犯罪化,進一步嚴密刑事法網,就可以向公眾表明哪些行為是不被刑法所允許的;通過政策導向層面與法律實踐層面的雙重推動,公眾便可以在內心上逐步認可并遵守這些刑法規范,積極的一般預防目的就能夠實現??陀^而言,抽象危險犯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從懲罰到預防的轉換,體現出犯罪成立前移與處罰早期化等思想。但實際上,抽象危險犯在回應風險社會時只是將刑法對風險評價適度前移,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普通公眾所承擔的社會風險,并將這種風險以刑事犯罪風險的形式轉嫁給風險制造者。然而,這種轉換模式實際上只是體現出“量”的變化,風險的分配仍然是以普通公眾為主,以風險制造者為輔??梢哉f,在抽象危險犯的模式下,礦產資源開發中的公害風險仍然是在開發者所面臨的刑事犯罪追訴風險與普通公眾所面臨的實害后果風險之間搖擺,只是通過增強風險制造者所承擔的刑事風險能夠強化其在制造公害風險時的注意義務,但這一變化實際上并沒有引入新的風險承擔者。易言之,抽象危險犯模式下風險量的移轉并沒有打破現有的風險分配之簡單結構。在另一方面,抽象危險犯的成立只要求證實行為人明知并實施了立法所預設的高風險行為即可,而對于行為人有無實害之預期與可能、危險與實害結果之間是否具有特定的因果關系,司法過程中往往都不嚴格考察。由此觀之,引入抽象危險犯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對于“刑罰萬能論”和刑法(刑罰)的迷信,而這種思維在我國刑法學界中依然有較大的市場。事實上,刑法應被視為是保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手段,一旦刑法進行毫無節制的擴張,犯罪的評價逐步成為一種風險承擔或責任轉嫁的途徑,而將危害公共福利的行為不分輕重納入刑法范疇,對治理者來說,或許是最容易、最便捷的手段。當然,還有另一個現實問題需要我們做出前瞻。一旦我們在回應礦產資源開發公害問題時引入了抽象危險犯,那么,抽象性危險的標準應當如何確定,或者說,如何確定可行的入罪標準將成為司法實踐中的難題??梢钥隙?,抽象性危險衡量標準的不確定性也必將對罪刑法定原則帶來沖擊。
3治理礦產資源開發公害犯罪的刑事政策進路
筆者認為,單一的抽象危險犯進路在回應礦產資源開發公害問題時更多地體現出理論上的“一廂情愿”,這一進路難以發揮出良好的治理效果。而確立治理礦產資源開發公害犯罪刑事政策的核心內容在于科學地分配風險、分散風險、擴張風險的承擔主體,并將相關的制造或助推風險的行為獨立入罪。當然,在擴大犯罪圈、嚴密刑事法網的同時應當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注意刑罰的適度輕緩化。
3.1風險承擔主體之多元化
抽象危險犯論者主張將刑法對風險的評價階段前移,以此來減少普通公眾所承擔的公害風險,而增加風險制造者所承擔風險的比例。但這種轉換模式實際上只是體現出“量”的變化,風險的分配仍然存在于礦產資源開發者與普通公眾之間,原有的風險分配結構未發生本質的改變。而刑法理性介入風險社會中的風險分配,其所扮演的角色應當是推動風險分配的多元化在礦產資源開發者所面臨的刑事犯罪追訴風險與普通公眾所面臨的實害后果風險之外引入新的風險承擔主體并確立更多的風險類型。易言之,我們應當確保礦產資源開發中的公害風險在更多的主體之間來分配,由此形成風險分配的基本鏈條,并推動不同風險承擔者之間的相互監督。筆者認為,除了礦產資源開發者與普通公眾之外,需要引入的風險承擔者還應當包括礦產資源開發的監督者、礦產資源開發的輔助人,并進一步明確合法的礦產資源開發行為在引發公害問題時也需要承擔不利后果。不可否認,礦產資源開發中的風險承擔應當以資源開發者為核心,其中,既應當包括不具備資質、未獲得行政許可的非法開發者,同時也應當包括那些具備資質甚至是具有國有企業背景的合法的礦產資源開發者。只是目前來看,我國在處理礦產資源開發中的公害行為時,多數情況下是以開發者是否獲得行政上的許可(是否取得采礦許可證)作為判斷其犯罪是否成立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頒布的《關于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則對“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形做出了細化。易言之,目前我國在礦產資源開發公害問題中承擔刑事犯罪追訴風險的責任人是那些未獲得采礦許可證的非法開發者,而具備合法資質的開發者并不需要對其在礦產資源開發中引發的公害問題承擔刑事風險。具體而言,一旦礦產資源開發公害行為的實施人獲得了采礦許可證,那么即使在開采的過程中有公害行為,由于有行政許可免責條件而不構成公害犯罪,這是我國立法上存在的一個缺陷。而破除這一立法缺陷,需要進一步明確風險分配的平等性立場,無論是合法的礦產資源開發者,還是非法開發者,都需要對其開發過程中的公害行為承擔刑事風險;對于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非法開發者引發的公害行為,可以將之作為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此外,在礦產資源開發監管過程中,相關部門應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對礦產資源開發環境生態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確立的治理恢復措施落實情況和礦山地質環境監測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并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及時制止并依法查處。對于在礦產資源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監督管理中、、的,可以參照“環境監管瀆職罪”將上述行為獨立入罪,以此來強化礦產資源開發監管者所承擔的刑事風險。當然,對于礦產資源開發中的相關輔助人而言,我們也應當通過刑事立法確定其在礦產資源開發公害問題中所承擔的風險,即可能被刑事犯罪追訴的風險,這一問題,后文將進一步展開。
3.2不履行恢復治理義務行為單獨入罪
目前,我國刑事立法并未對礦產資源開發中的公害行為作出特有的評價,易言之,礦產資源開發引發的公害行為目前難以被作為犯罪行為來懲處,考慮到風險社會公害治理與風險分配的現實需要,應當在推動風險承擔主體多元化的同時,進一步將礦產資源開發中的公害行為獨立入罪。此外,需要明確的是,相關部門規章針對礦產資源開發中的公害風險引入了恢復方案審查與保證金制度,以此來強化采礦權人在破壞生態環境后去積極履行環境、生態恢復義務,但這種“先破壞、后治理”的模式顯然與風險社會下對風險控制與預防的“現實”立場相背離。同時,在法律實踐中,一些采礦權人在繳納保證金之后,對于環境生態治理恢復義務不屑一顧,以為其提交的保證金便可以成為其不履行治理義務、恢復義務的免責事由。事實上,由于礦產資源開發引發的公害風險轉化為實害結果呈現出幾何式放大效果,采礦權人所繳納的保證金在多數情況下根本無法彌補實害結果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同時,收取保證金的國家機關也不一定利用保證金來恢復生態環境,因此,保證金制度絕不應當成為一種不承擔刑事風險的免責事由。針對上述礦產資源開發中的現實問題,筆者認為,獨立入罪的重點應當放在相關行為人破壞生態環境后拒不履行恢復義務的行為。具體而言,對于采礦者,應將“采礦權人未履行環境生態治理恢復義務或未達到環境生態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要求(經驗收不合格的),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履行恢復治理義務而拒不履行的”不作為行為獨立入罪,并規定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此外,對于探礦者而言,應將“探礦權人在勘查礦產資源過程中遺留的鉆孔、探井、探槽、巷道而未能進行回填、封閉,對形成的危巖、危坡而未能進行治理恢復,且情節嚴重的”不作為行為獨立入罪,并規定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最后,對于礦產資源開發中相關行為人實施“擾亂、阻礙礦產資源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工作,或侵占、損壞、損毀環境監測設施或者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設施,情節嚴重的”,可以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其符合《刑法》第277條“妨害公務罪”的入罪標準,以此來保障礦產資源開發中相關執法活動的順利進行。
3.3相關輔助行為應依法追責
追究相關輔助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也是有效分配風險的基本手段,可以克服傳統刑法注重對直接責任人刑事制裁、忽視相關輔間接責任者的弊端。通過強調對明知型或疏忽型的服務商、輔助人、工具提供者進行制裁的確定性并注意制裁力度的合理把握,可以對礦產資源開發中相關輔助行為人產生威懾作用,并強化輔助行為人對直接的公害風險制造者的變相監督,進而科學地分配礦產資源開發中的公害風險。我國在依法嚴格懲治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問題時,對于明知他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而為生產銷售者在資金、證明、場所、運輸、存儲、技術、廣告等方面提供幫助支持的行為人,可以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論處。此外,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針對日益嚴重的網絡犯罪,采取了輔助行為獨立入罪的基本立場[15]。《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對于明知他人實施網絡犯罪活動而“拒不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準備或為他人準備實施網絡違法犯罪活動創造便利條件的行為人”、“幫助網絡犯罪人提供互聯網接入、網絡儲存及通訊傳輸的行為人”,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借鑒上述立法及司法解釋,立法者或最高司法機關應當通過刑法修改或出臺司法解釋的方式將相關礦產資源開發公害風險的輔助行為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具體而言,在參與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對于明知或應當知道開發者或采礦人具有破壞生態環境的公害行為且拒不履行恢復治理義務的,仍然“為開發者提供資金幫助、賬號、證明文件甚至是許可證件的;為開發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設備的;為開發者提供運輸、倉儲便利條件的;為開發者提供生產技術、材料或輔料的”,應當以共犯論處并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同時,在司法實踐中應遵循立法目的,準確把握共犯行為的適用標準。
3.4刑罰應適度輕緩
當然,在強調針對礦產資源開發公害問題應嚴密刑事法網的同時,我們還應當注重刑罰配置的科學化。刑罰配置科學化倡導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治理破壞環境資源犯罪時針對不同犯罪主體、不同情節不應只強調刑罰的嚴苛性,同時也應推動刑罰的輕緩化與適度性,重視罰金刑與禁止令等非監禁性刑罰措施的科學應用。簡言之,對于直接的礦產資源開發者所引發的公害風險,應當將之獨立入罪,并考慮到其對生態環境的破壞程度,考慮其在恢復治理過程中的態度與意愿以及事后采取的補救措施,等等,依法對其定罪量刑。對于礦產資源開發公害行為的輔助人而言,我們在引入共犯或獨立入罪的同時,還應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于確實屬于幫助犯且未獲得超過正常經營利益的行為人,可以綜合考慮其他情節采取輕緩化的刑罰措施;對于適用緩刑或罰金刑不致產生再次危害社會的結果且更有利于行為人復歸社會的,可以判處緩刑或單處罰金,并積極運用禁止令來限制行為人繼續從事礦產資源開發中的相關輔助行為。
4結語
以風險分配為線索來觀察當代社會,我們逐步認識到,科技的進步使得人類變革社會生活與改造自然環境的意愿與能力顯著增強,風險在現代社會中以合法身份存在,成為塑造社會結構過程中強有力的“參與者”。面對不斷涌現的、復雜多樣的風險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實害結果,如何最大限度地實現風險預防,這對包括刑法在內的法律制度體系提出了新的挑戰。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刑法理論界對于風險社會的理解仍可能具有其片面性,部分學者對風險社會理論的認識往往是受制于刑法學的知識話語結構之間而不能自拔。而作為保障法、事后法,刑法所規制的乃是社會最不能容忍的危害行為,因此,在積極回應社會風險防控問題時,盲目地將傳統的刑法思維(抽象危險犯)移植到風險社會下將會只有“治標”的表象,難以產生“治本”的效果[16]??梢钥隙ǎ陲L險社會面前,如何有效預防風險、減弱風險,形成合理的、具有正當性的風險分配格局,這將成為全世界所共同面臨的新課題,更是人類所面臨的全新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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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重大公共疫苗事故偶有發生,有部分學者提出應加強對此類事件的反思與經驗總結,以降低類似事件發生的概率,減弱事件的負面影響力。近年來我國非常重視疫苗安全性監管,并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是為什么近十年來在前期已經發生的疫苗事件中人們沒有汲取足夠的教訓,仍然致使長春長生疫苗事件在蓄積之后爆發?不能及時發現錯誤是由于不良的組織學習造成的,如何有效的從事件中學習,實現類似事件的預防,事后妥善的應急處理以及系統治理能力的提高是我們探究的主題。從事件中學習(LFI)基于組織學習理論和學習型組織理論,指組織從發生的事件中提取經驗的能力,并將這些經驗轉化為在未來避免事故發生的措施和行為,從而達到提高整體安全性的目的。從事件中學習的過程首先是對事件做初步報告,之后進行完整的調查,得到事件發生的原因。在完成調查后,總結重要的學習要點,并將這些學習要點針對不同的組織和員工以不同的形式進行分享和傳播。但從事件中學習強調不僅僅是將“學習”定義為獲取信息的過程,而應將集體感知、反思、做出改變、實踐和持續的知識流動作為“學習”過程的重點。本文基于LFI理論,結合2010年到2018年的重大疫苗事件和監管制度分析,探究多元利益相關者參與的風險情景下,多元主體集體思考、交流信息、協調聯動的進程,以風險情景、利益相關者參與和風險溝通為核心,嘗試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疫苗安全風險治理模式。
1疫苗事件風險治理實踐回顧
非常規偶發事件會對組織造成較大影響,使得組織認知與慣例不得不進行系統性重構,同時又有助于組織汲取經驗和教訓以避免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扒败囍b,后車之師”,“山東疫苗事件”之后,楊華峰在厘清我國藥品安全監管的演化變革中,審視了我國藥品安全從行政監管走向協同治理的路徑。從錯誤中學習的關鍵在于通過科學的方法將由情境和事件暴露出的模糊無序的事實轉化為清晰的、一致的和連貫的認知,進而實施變革實現系統的改進,達到組織優化和預防事故的目標。表1整理了我國2010年到2018年期間發生的4起重大疫苗事件,目前組織從事故中學習的能力不足,風險治理模式系統性不強,多主體間的風險溝通沒有形成行之有效的策略方案,監管主體缺位,社會反思不足??梢钥闯觯瑥氖录袑W習的過程貫穿了我國疫苗安全風險治理的發展之中。在疫苗事件治理中,我國在保障國民人身安全,事件處理的反應速度和調查過程越來越科學合理,打擊違法犯罪以及相關人事的懲處力度越來越大。但由于沒有系統的分析和學習,在從疫苗事件的學習過程中,每個階段只針對了突出缺陷環節進行反省和改革,而沒有通過進行系統的改革和優化。
2我國疫苗安全風險治理的學習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