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24 10:28:33
序論:速發表網結合其深厚的文秘經驗,特別為您篩選了11篇關于借錢的法律知識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創資料,歡迎隨時與我們的客服老師聯系,希望您能從中汲取靈感和知識!
目前,我國法學教育注重對法律理論知識的講解而忽略了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導致理論和實踐相脫節的現象仍然十分突出,這偏離了法學教育既要傳授法律知識和培養基本技能,又要培養學生法律思維方式的目標。
一、綜合設計案例教學及其特點
法學教育中引入案例教學法,極大地改變了傳統的“填鴨式”式教學?!督逃筠o典》認為案例教學法是“高等學校社會科學某些學科的專業教學中的一種教學方法。即通過組織學生討論一系列案例,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使學生掌握有關的專業技能、知識和理論”。[1]案例教學法的主要特點或優勢在于:有利于充分發揮學生的主體作用,激發學生的積極性;有利于提高課堂教學的生動性和實效性;有利于提高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有利于提高教師的教學能力。案例教學法雖然具有傳統講授法所不可比擬的優點,它可以彌補傳統教學上存在的不足,豐富法學教育的教學組織形式和教學內容,進而提高法學教育的教學效果,但是,案例教學法并不是一種具有代表性的教學方法。甚至也不是一種獨立的教學方法,它不過是實踐教學和發現教學等教學模式的交叉。[2]
我國在教學過程中,案例來源主要有:法院的判例、老師杜撰的案例、未經法院審判的案例。按照英美國家嚴格的案例教學法的概念進行界定,這樣的教學方法已經不是案例教學法了,但在我國通常來說仍然把它歸為案例教學法范疇。[3]雖然我們可以找到不少現成的案例,但卻難以把民法的理論性和系統性統統包羅進去。為了有助于整體認識掌握民法體系,就需要對案例進行加工、設計,于是本文提出綜合設計案例教學。民法學綜合設計案例教學就是設計出具有典型性、綜合性的案例,通過對案例的討論、分析,使學生系統掌握民法理論知識的教學。民法學綜合設計案例教學具有實踐性、綜合性和設計性這樣三個特點:實踐性,這是首要特點。和其他的課程教學方法一樣,是理論和實踐的結合;綜合性和設計性,這是自身特點。綜合性表現在教學內容上,不是對某個民法知識點的教學,而是通過一個案例來展開涉及多方面民法知識的教學內容;設計性,則表現在教學案例的加工上?!懊穹ㄊ菍嶋H生活的翻譯”。生活中,每天都上映著一個個鮮活的案件,涉及到一個個具體的法律。對它們進行加工,將許多民法知識鑲嵌在其中,也就是說對案例進行設計,服務于教學。綜合設計的案例在課堂教學中能夠解決教學中的問題,幫助學生綜合掌握民法知識。案例教學法的最大的特點或優勢是:一方面讓學生參與到教學案例和討論問題的選擇與設計過程中,充分發揮學生的主體作用,增強學生的參與感,激發學習的積極性;另一方面,教師要根據教學內容去精選、設計相關案例,這有利于提高教師的教學科研能力。
二、對教學原則的理解
綜合設計案例教學的運用,首先要真正理解和切實貫徹“以學生為主體,以教師為主導”的教學原則。以學生為主體即學生是學習活動的主人,教師無法代替學生閱讀、和思考。教學前要摸清學生的興趣點、問題點。比如做一個教學調查,提出你認為綜合設計案例教學是什么?該怎樣進行?你感興趣的案例及困惑等方面的問題,從中把握學生想知、不知的民法知識。教學中,通過采用學生個別發言、分組討論、分組辯論等各種方式充分體現學生的主體地位。
但是學生又是教育活動的對象,處于受教育者的地位,不應該也不能夠決定教學過程的進程和方向。只有教師才是整個教學過程的主導者。必須掌握和控制著整個教學活動:積極引導學生對案例進行思考和討論;對案例討論情況予以評價分析和歸納總結。以教師為主導,是教師對教學整個過程的掌控,是教師能力和素質的考驗,這也是綜合設計案例教學中的關鍵和難點。
三、教學案例的選擇與設計
教學案例的選擇與設計是搞好民法學綜合設計案例教學的前提。選擇時應注意案例的新穎性和典型性;設計時須結合教學內容和學生的興趣點,注重體現綜合性,即設計出結構嚴謹、深淺適宜的問題供學生思考和探討。例如選取社會上的某些典型的侵權案件,結合校園中的個別事件設計一個綜合案例來學習侵權責任法相關知識,并引導學生思考校園安全問題。既有助于學生對侵權責任法等民法相關知識的理解和掌握,又有利于一些校園安全隱患的預防和消除。
四、對教學環節的把握
在民法理論知識講完之后,安排大約12-16課時進行綜合設計案例教學活動。具體將每次教學活動分成兩個環節依次進行,以達到不同的目的。
教學環節之一:用案例理解法律。即通過案例分析,達到以案學法目的,加強和提高法律知識的整體把握、綜合運用能力。案例分析,有助于學生鞏固并加深對理論知識的理解運用,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方式。
教學環節之二:用法律思考生活。即通過案例討論,目的在于培養法律思維方式,加強和提高法律知識運用能力。民法學的教學任務之一應還在于培養學生按照法律邏輯觀察、分析、解決問題的思維能力,使學生真正實現從“普通人”向“法律人”的轉變。因此,在民法教學中,須通過講授制度規則并將其適用于實踐的分析,向學生展示并使其明確領會各種法學方法的存在與適用,并逐步確立良好的法律思維方式。[3]注重案件事實與法律和法學原理的關聯推理,培養和提高學生的對法律適用及推理能力,并對重點問題給予法理的分析和提升。例如安排學生認識和討論保山的 “上把子”民間習俗。
保山民間有一種叫“上把子”的習俗。每個參與者每月出等額數量的錢叫“上把子”。其中一個參與者是組織者,對相關事宜進行組織管理,俗稱“把頭”,輪到自己拿錢時叫做“結把子”,結把子的順序一般是通過抽簽決定,或者是相互之間協商確定;利息高低根據時間長短由相互之間進行約定,先結把子的往往要負擔相應的利息。例如ABCDE 5個人,每人每月出1000元,即為上“一把”,時間就為五個月。第一個月A“結把子”得5000元錢,以后的每個月他要支付150塊的利息,即每個月要上1150元的把子錢;第二個月B“結把子”共得5150元錢,即BCDE的各一千塊和A的1150元,以后每個月要上1150元的把子錢。第三個月C“結把子”可得5300元錢,包括CDE的一千塊和AB的各1150。以此類推,第五個月E“結把子”共得5600元,包括ABCD的各1150和自己的1000元。所以對A來說,他就是跟大家借錢的人,借了后每個月必須支付利息和本金。對E來說,他就是借錢給大家的人,每個月投入一千元,在五個月后得到600塊的收益。對C來說,他既未付利息,也無收益,但在第三個月拿到了5000元的周轉資金。上把子的人數一般擴展為12人以上,每把錢數為500-2000元不等,一人也可上“多把”。因為“上把子”一方面可以靈活、方便、快捷地解決個人的急需資金,另一方面又可以靈活、高效地儲存、利用閑置資金,因而在保山農村、城郊社區和一些單位擁有一定的市場。當然,由于參與人數的擴大和其他多種原因的影響,也使得“上把子”習俗面臨著許多挑戰和風險。通過學生的討論和教師的評價分析,引導學生整體把握民間法的概念、民間法與國家法的關系、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民法基本原則、債權等知識民法知識,并結合生活實踐進行更深層次的思考。
法學是一門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的學科,既需要學生有扎實的理論知識,又需要學生有較高的實踐能力。綜合設計案例教學的運用目的是理論知識的傳授和法律思維方式的培養,民法學教學是不能離不開具體生活實踐的。主要的做法是利用已建立起的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教學實踐基地,組織學生到法院旁聽案件,親身感受生活中的民法;積極進行院校結合,聘請資深法官進校講學和指導??傊?,民法學教學應該在理論教學的基礎上,加強和完善學生實習、模擬法庭等實踐性法律教學,把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統一起來。
參考文獻:
[1]教育大辭典,第三卷[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1.
[2]呂俊玲.論案例教學法在法學教學中的應用[J]教育與職業2011.7
[3]蔣明華.案例教學法在法學教學實踐中的幾個問題[J]陜西教育2009.10
一、法律意識淡薄易誤入歧途走上違法、犯罪道路
近年來,高校頻頻發生大學生由于觸犯法律引發安全事故。據有關部門統計,我國《刑法》分則中規定的犯罪有10大類400多個罪名,而目前大學生犯罪已涉及5類共10個罪名。如殺人、傷害、搶劫、詐騙、綁架、、盜竊等[1]。下面就大學生因法律意識淡薄易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行為類型進行分析。
1、對法律處罰的誤解走上犯罪道路
由于部分大學生沒有系統認真地學習法律,他們對一些常見到法律處罰內容的了解來自于生活,對其法律處罰的精神并不了解。近年來,發生了很多由于不了解一些基本法律知識及法律精神的案件。如,2004年馬加爵殺人案;2007年中國礦大常某對三名同學投毒案;2012年安徽醫科大學圖書館砍殺案;2013年復旦大學林某投毒殺黃某案。這類事故不僅影響了大學生自身的健康成長,同時也影響了校園安全穩定和社會的和諧。上述案件的當事人實施犯罪有著多重因素,其中有一點就是對法律認識不夠清楚準確,明知殺人是犯法的,但存在一種僥幸心理,認為學生觸犯法律受到處罰時會特殊對待。我國《刑法》第4條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第17條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第62條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沒有規定某種職業或身份觸犯法律可以免受處罰或減輕處罰。因此,大學生應該對我國法律處罰精神有深入的了解認識,避免憑感覺認為法律會對學生犯罪寬大處理走上犯罪道路。
2、對部分法律知識的盲區走上違法、犯罪道路
最易觸犯的是《刑法》第15條規定的"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如,大學校宿舍里違規適用違章電器的行為,如果未發生事故,學校發現了給個小處分或批評教育;但如果因此引起火災,造成人員和財產的巨大的損失,就涉及到了法律處罰的問題,不僅承擔民事責任賠償經濟損失,還要承擔刑事責任。這就是疏忽大意或是輕信能夠避免,具體屬于哪種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這只是一個具體的案件,沒有一一例舉窮盡概括。包庇罪也是大學生易觸犯的法律,部分大學生隨意留宿校外人員,包括親戚、朋友、同學,這些人員中如若有違法亂紀的人員,很多大學生迫于親情友情要么留宿要么給與經濟資助。但是《刑法》第310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很多國外的一些機構借助資助貧困生或其他一些方式滲透到校園,學生很容易被他們的"善行"、謊言所蒙蔽欺騙,被利用來從事非法傳教活動、向境外提供國內的情報等。
3、對某些行為的誤解走上違法、犯罪道路
這類行為如大學生校園盜竊、學術剽竊、侵犯隱私權、醉酒滋事、打架斗毆等行為。目前,由于現在我國人們的知識產權意識不是很強,所以學術剽竊案在我國很少將此類糾紛提訟的。隨著我國法制的越來越健全,該類案件將是我國大學生安全事故的一大隱患。校園盜竊事件應該是我國高校發生最多的案件,這其中不免有的案件是學生的盜竊行為。但很多大學生認為校園盜竊行為只是一種不道德、不良好的行為,沒有認識到是違法行為。我國《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500元只1000元)或者多次盜竊(1年內3次以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醉酒滋事、打架斗毆等行為如果造成了嚴重后果是要受到法律處罰的。部分大學生認為中學階段打架鬧事就沒見同學受到過法律處罰。殊不知可能是由于當時年紀還沒達到法律規定的處罰年齡。大學生基本都已滿十八周歲,法律規定應該負法律責任了。還有的認為酒后意識不清醒犯罪可以免除處罰,但我國《刑法》第18條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5條規定"醉酒的人違法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學生會有上述認識與大多數學校將此類案件當成違反校紀校規處理不無關系,學生更確信此類行為不可能構成犯罪。"高智能化"手段犯罪也是其中一類。主要類型有:編制、傳播計算機病毒,制作、傳播音像物品,利用生化知識研制。[2]但是很多大學生沒有把這類行為和犯罪聯系在一塊兒,他們把此類行為當成是對自己學習成果檢驗或是炫耀自己能力的方式。此外,當下流行的微博、微信,如果主人備注不得轉載圖片、文字,未經他人同意隨意轉載會涉嫌侵犯隱私權問題,或是轉發一些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這是一類新型的典型案例。
二、法律意識淡薄易使自身利益受損
1、不懂合同法使自己利益被侵害
畢業生就業協議一經簽訂就會受到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協議的內容履行自己的義務。很多大學生由于法律意識的淡薄,大學生違約成了近年來社會關注的話題。此類行為不僅讓學生付出了高額的違約賠償金,也影響今后用人單位來學校招聘,進而影響學校的就業。此外,很多學生通過各種途徑找兼職,在此過程中有的被老板以各種理由拖延和扣發工資,更有甚者在找兼職過程中被騙錢騙色,但由于法律意識淡薄眼看著自身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卻無能為力。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如果不簽訂合同權益受損是不受《勞動法》保護的。所以,大學生外出兼職打工要注意。首先應確認用工單位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是否有招工權,如果條件允許,最好到招工單位進行實地考察。其次,即使短期打工,也要與用人單位或個人簽訂勞動合同(法律規定是"可以"不簽,但沒有規定"不可以"簽),將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方式、勞動保障等在合同上寫清楚,這是維護合法權益的證據。
2、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識被騙
大多數大學生不懂得保護個人信息,隨意暴露自己和家人的信息,給不法分創造了實施騙局的機會。如邀請大一新生被選中代表某地區某專業新生參加某協會后騙財或以老師、同學名義騙取家長錢財等。如在教實踐中能力某機構獲得某同學的信息后,以該機構能提高該生綜合素質能力騙取錢財,而且該生是在該機構工作人員的慫恿下向機構工作人員借卡刷錢交費,并讓學生寫下欠條,隨后還款時間到了以后以各種方式威脅學生還款。從該案中可以看出,該生若不輕易暴露自己的信息,并稍微有一點法律意識就不會輕易向別人寫欠條借錢。諸如此類事件還很多,學生在網上兼職替客戶墊錢被騙、學生家長子女出事急需用錢為由被騙子等。上述被騙事件有缺乏生活警惕的原因,但和缺乏法律意識不無關系。
一少數民族高職學生法律教育認知培養的重要性
(一)基于群體效應的法律教育認知培養重要性
目前我國少數民族高職教育教學取得了較好的發展。在我國各少數民族自治區及各地區的高職院校中都有少數民族學生的身影。另外,我國也十分注重對少數民族學生高職教育工作的開展。在我國社會主義事業建設和各民族共同發展的目標帶領下,少數民族高職學生所受到的關注度越來越高,作為新時代的接班人,高職學生需要承擔著建設祖國的重任這就要求少數民族學生具有較好的法律知識水平。并且少數民族高職學生的法律意識強弱還將直接影響到我國各少數民族成員參與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進程。
(二)從少數民族高職生素質角度上來看
良好的法律認知是提高和培養少數民族高職生整體素質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教育部在《關于全面提高高等職業教育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中,就提到了將法制教育和法律教育作為高職階段教育教學的重點,高職院校要圍繞著培養具有良好品德和法律認知的新時代社會主義接班人來進行教育教學工作開展。少數民族高職學生在畢業后將踏入少數民族建設和社會主義建設的崗位上去,牢固的技能和優秀的法律知識是保障學生們在今后的學習和工作中能夠知法、守法、用法的基礎,確保少數民族高職學生能夠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的建設需求,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提供強有力的群眾基礎保障。
(三)從高職院校人才教育角度上來看
少數民族學生作為目前高職院校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其進行法律意識培養是保障高職院校思想政治教育良性發展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內容。我國的教育教學自古以來就非常重視教化教育和德育教育,這是我國漢族歷史文化和漢族人文環境所造價的教育理念。對于少數民族學生而言,其與漢族文化之間的交流相對較少,少數民族的自身思想和德育觀念也與傳統漢族思想上存在一定的差異性,但就目前的民族共榮的理念下,漢族和少數民族在德育觀念上需要進行交融和結合,要樹立正確的德育教育理念來培養新一代的人才,而高職教育教學中的德育教育就是幫助少數民族學生了解和接納民族共榮下的法律法規的重要環節。因此高職院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從時效性和現實意義上來看都比較強。
二少數民族高職學生法律教育認知現存的問題
目前,我國少數民族高職學生的法律教育主要以課堂教育為主,教師主導課堂學生被動接受模式是目前少數民族高職學生法律教育的主要模式。目前的少數民族高職法律教育缺乏針對性,難以滿足少數民族學生的法律學習需求,及難以滿足社會對高職人才的專業化要求。從少數民族高職學生的表現上來看,其大多還停留在法律素質培養的基礎階段,即處在法律知識的吸收和掌握的層面,但在這一層面上,我國目前的少數民族高職學生培養都沒有取得較好的培養效果。從法律信仰和法治認知教育方面上來看,少數民族學生對民族本身的宗法的追崇度較高,以至于法律信仰主要圍繞著其民族宗法來進行養成和建設,這就導致了目前的法律教育所傳輸的信仰理念屬于外來信仰模式,很難自發地讓少數民族學生進行掌握和了解,并很難有效進行法治認知的滲透和法律素養的培養。
三少數民族高職學生法律教育認知培養策略
(一)注重普法課程建設,增強少數民族學生的法律認知
要想培養起少數民族高職學生良好的法律意識,就需要在進行普法課程建設的時候遵從少數民族高職學生們的身心發展規律,采用校內外普法課程結合的教育模式,以知識和事實的有機結合來實現法律觀念的傳導。例如,教師在課上進行普法知識教育的時候需要結合當前的實際情況,通過案例教學模式來讓學生們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普法的內容和應用。同時以法案結合的形式讓少數民族學生們了解什么是法律允許的事情和什么是法律明令禁止的事情,并在教師的引導下,讓學生們自覺地進行行為的規范,做到守法和懂法。此外,在進行教學的時候,還需要注重權利與義務的價值明確,要讓學生們知道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的,無權則無義務。要讓少數民族學生們認識到,要想獲得相應的權利,就需要履行應盡的義務,反之,亦是如此。少數民族高職學生在學習法律的時候還需要深刻地認識到,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時候一定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而自己在維護個人權益的時候還需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權益。
(二)做好少數民族高職學生的法德同步教育
法律與道德從根本上來看其具有一定的一致性。二者之間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因此高職院校在進行法律教育的時候需要融合德育教育來進行開展。要通過德育教育來輔助少數民族高職學生形成較好的法律意識和法律觀念,并幫助其構建有效的價值觀、人生觀、世界觀,避免學生受到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導致少數民族高職學生誤入歧途。在進行少數民族法德同步教育的時候還需要做好對學生的引導工作開展,要通過教師的有效引導和思想道德教育來讓其形成正確的自我認識,并學會是非明辨,理論德育觀念,形成法律與道德良性建設的少數民族高職學生人才培養機制。
(三)注重心理教育引導,構建學法心理基礎
近年來我國高智商和高素質人群犯罪率正在逐日提升,尤其是高職、大學階段的人群為犯案多發人群,產生這種問題的原因就在于高職學生和大學階段學生的法律觀念匱乏及法律意識薄弱,少數民族高職學生更是存在法律心理匱乏的問題。基于此,高職院校在進行少數民族高職學生教育教學的時候一定要注重對高職學生學法心理建設。對于少數民族高職學生而言,其普遍存在意志力薄弱和情緒不穩定等心理問題,因此高職院校需要注重對少數民族高職學生的心理健康引導工作開展,幫助其克服不良的情緒所帶來的影響。此外,少數民族高職學生在高職院校的人際交往、生活學習上都會存在一些無所適從的表現問題,并且其還要承擔著各種各樣的壓力,對于少數民族高職學生的心理極易產生心理障礙問題,并產生法律學習的抵觸情緒,基于此,高校需要針對少數民族學生特點進行心理輔導課程和部門建設,通過有效的教育和引導,幫助其正確地看待學習和生活,正確處理和釋放壓力。
(四)注重少數民族高職學生維權意識建設
一、中等職業學校加強法制教育的意義
近幾年來,國家大力發展職業教育,對中等職業教育的發展給予了高度重視。2007年3月,國家發改委、教育部、原勞動保障部下發了《關于印發中等職業教育基礎能力建設規劃2005至2010年的通知》,提出了基礎能力建設。根據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從2007年秋季開學起所有中等職業學校在校一、二年級農村學生和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每年可得到1 500元的資助,連續資助兩年。據悉,到2010年我國面向農村的中等職業教育招生規模將從2007年的640萬人增至680萬人,并將逐步實行免費。這些措施將促進我國中等職業教育的快速發展。然而,與此同時并存的另一些社會問題也不禁讓人擔憂:青少年犯罪、學生犯罪率不斷上升,犯罪低齡化的現象日趨突出;學生打架、鬧事、小錯誤不斷;學生基礎相對差,吸煙、喝酒等現象頻繁。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正處于生理、心理的不成熟期,易出現上述社會問題。要促進中等職業教育良性發展,為社會培養合格人才,法制教育是不可缺少的基礎環節。
第一,法制教育是加強中職學生德育教育的重要途徑。遵紀守法教育是德育的一項重要內容。對中職學生開展法制教育,是當前我國德育目標的必然要求。開展法制教育不僅能達到對學生進行基本道德教育的目的,有助于培養學生誠信、知禮、善良、守法、勤勞、敬業等優良品質,還能促使學生形成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第二,對中職學生加強法制教育是社會的必然需求。中等職業教育迎來了難得的發展機遇,但目前我國的中等職業教育社會認同度還不高。這其中有社會傳統觀念、投入不足等外部原因,也有中等職業學生自身存在的內部原因。據了解,近幾年由于高校招生規模的擴大,有很多人認為報讀中等職業學校是不得已的選擇,也有很多人認為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的學生不僅文化基礎差,行為習慣等也存在明顯缺陷。中等職業學校要提高社會認同度,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在所難免。中等職業學校擔負著為我國培養數以萬計具有較高素質的技能型專業技術人才及一線勞動者的光榮任務。①中等職業學校培養直接在生產、服務、技術和管理第一線工作的操作型和服務型的實用型人才是目前社會所需。但如果中職學生只懂技術,或連技術也不熟練,不遵守法律,不遵守用人單位的基本制度,在工作中不虛心學習,那么根本就談不上為社會作貢獻。加強法制教育能夠為他們走上社會并適應社會打下基礎。
二、中等職業學校法制教育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中職學生對法制教育認識不足,普遍缺乏法律意識
中職學生普遍基礎差,學習自覺性不高,沒有學習主動性,理解能力缺乏。我在上法律基礎課的時候注重以教會學生知法明理為目的,基本不要求死記硬背,但是有很多中職學生認為老師講的內容書本上找不到就不行。有的學生把法制教育,包括法律基礎課程及相關的活動等當作是無關緊要的內容。還有的學生很反感提到法制教育,要么認為是老生常談,要么認為是對其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等。中職學生自制力缺乏,平時也形成了很多不良習慣,法律意識比較淡薄,對事情的處理往往憑個人主觀臆斷。有一個班在學習刑法的過程中,我提到同學之間有矛盾該如何處理的問題,有五分之一的學生認為自己解決,實在說不清楚時就用打架的方式處理,然而對于打架之后造成的傷害等他們沒有想太多。有的學生多次借錢不還,沒有基本的誠信意識。還有的中職學生對盜竊沒有正確的認識,不覺得是可恥的行為,更沒有想到會導致犯罪。
(二)法制教學工作不到位
法制教學工作,包括法制教學的內容、教學的方式、教學的要求等應該如何開展沒有形成統一的標準和規范化,就容易使得法制教學工作不到位。具體表現在:第一,把法制教育等同于法律知識教學。有的法律教材偏重于介紹法律理論知識,脫離中職學生的需要,缺少法制教育的實踐意義。第二,教學缺乏規范化。有的中職學校還沒有統一、專門的法制教材,有的在思想政治課或思想道德修養課中附帶介紹一部分法制教育內容,有的在法律教學內容的選擇上不統一。第三,法制教學停留在法律基礎知識教學上,中職學生的專業、行業法制教學缺乏。
(三)法制教育形式單一,學生缺乏主體參與
目前中等職業學校主要是通過法制教學的方式來開展法制教育,方式比較單一,有的人認為法制教育課沒有明確的職責和目標,上與不上一個樣、上好與上壞一個樣,有的人甚至認為開了這門公共課就算是完成了教學任務。這必然造成法制教育流于形式。在社會廣泛呼吁加強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背景下,有的中等職業學校開展了一些如法制主題班會、法制宣傳、法制講座等法制教育活動。這些活動無疑是好的,但是在整個活動中,學生本應該是參與主體,但實際上卻成了聽眾,學校和老師把活動搞完就了事,學生被動參與。
三、中等職業學校加強法制教育的途徑
(一)法制教育要與德育、專業緊密結合
法制教育是德育的重要內容,通過加強法制教育有助于實現德育功能,但法制教育不等于德育教育。中等職業學校德育還包括思想、政治、道德和心理健康的教育。要提高學生的法律意識必須把法制教育與道德、心理健康教育緊密結合。學生不愛勞動,不尊敬老師、不團結同學,不參加集體活動,悲觀、自閉等不良表現得不到及時糾正,逐漸就形成散漫態度,于是犯小錯誤、違法、犯罪等接二連三的出現,這時再加強法制教育,難度就高了。我在自己擔任班主任的一個班上法制教育課時發現一名女同學有自閉的傾向,她性格孤僻,來到新校園不適應,睡不著覺,經常頭痛頭暈,有一次半夜受不了在宿舍大鬧。我馬上意識到事態的嚴重性,如果這位同學控制不住自己可能就會出大問題。于是我采取與家長溝通,找機會跟她聊天,讓班里熱心的同學幫助她,經常鼓勵她,經過兩年的努力,這位同學已經敢主動與其他同學交往,各方面都有所好轉。
為把中職學生培養成社會需要的實用型人才,除了傳授基本法律法規外,法制教育還要注意與專業相結合,這有助于學生更了解專業要求,走上社會以后更快地適應工作。
(二)完善法制教學工作,教學應當貫徹理論聯系實際原則
首先,中等職業學校對法制基礎課的性質應該予以明確定位,把法制教育納入中等職業學校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同時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教育,有計劃地制定教學目標,逐步建立學校法制教育課程體系。其次,法制教學過程中應當貫徹理論聯系實際原則,教師應充當引導角色,盡量避免以講授為主,降低法制教育理論知識的難度,讓學生分析生活中最常見或自己身邊的事例。如講授民法中的物權時,沒有必要詳細分析物權的性質、特征等,學生聽到這些理論較強的內容會感覺很枯燥,我們只需要舉身邊實例讓他們對物權有所理解即可;再如,法律課中有很多都是講法條的,如果只是照著法條講,學生也難以接受。再次,中等職業學校可以借鑒有些中職學校的做法,設立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明確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工作職責,建立法制副校長培訓和考核制度。
(三)采取多種教育形式,增強學生的主體參與
中等職業學校加強法制教育還應當實施法制教育工程,采取多種教育形式,增強學生的主體參與??梢苑謨蓚€層次:第一層次是普通的教育形式,即開展組織法律興趣小組,模擬法庭,開展法制講座,個案分析,主辦法制故事會,組織參觀少管所等豐富的活動。讓學生在活動中體驗自我,完善自我。第二層次是學校法制教育要與社會教育結合。如引入社區矯正的做法,充分利用社會資源,積極運用各種方法、手段,整合政法部門、社區等各方力量,對“犯罪邊緣”的青少年實施社區矯治,預防其踏入犯罪。隨著青少年社區矯正的發展與完善,中等職業學??梢栽诮窈罄眠@一社會資源優勢更好地教育學生,增強學生法律意識,使遵守法律成為學生的自覺行動。
注釋:
①董雪峰.中等職業學校加強法制教育的必要性及措施[J].國土資源高等職業教育研究,2006:(1).
參考文獻:
進城務工的女性農民工,在性別、身份及能力的重壓下,已成為不折不扣的“邊緣中的邊緣群體”。據2007年“全國農村婦女權益狀況和維權需求調查報告”顯示,近一半以上的女性農民工屬于非正規就業,她們多從事技術含量低、對體力和年齡依賴性較大的工作。本文采取個案訪談的方式,結合相關文獻資料,從社會支持的視角,對非正規就業女性農民工已有的社會支持系統進行分析,在此基礎上,提出構建正式社會支持系統的建議。
1.基本概念
1.1 非正規就業
非正規就業,指為簽訂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就業行為。非正規就業是一個相對的概念,相較于穩定的正規就業,非正規就業的弊端明顯:勞動關系松散、工作條件差、工資待遇低、缺少統一管理部門等。但因非正規就業對勞動技能的要求較低,也成為一些弱勢群體就業的主要場所。本文的研究對象就是非正規就業領域的女性農民工群體,她們多從事餐飲服務和居民生活服務業。
1.2 正式社會支持
社會支持(social support)是指一定社會網絡采用一定的物質和精神手段對社會弱勢群體進行無償幫助行為的總和。因結構的不同,可將社會支持分為正式社會支持和非正式社會支持。
正式社會支持,顧名思義,是指由政府或社會組織提供,通過正式的規則和標準的程序,對個體進行服務,且對獲取服務的個體資格有明確的評判標準。通常意義上的社會支持主體包括政府機構、地域性組織以及社工機構等。
非正式社會支持,是指個體或群體自愿像個體提供的社會支持,提供程序并不規范,也無正式的規則,存在一定風險。
2.非正規就業女性農民工的社會支持現狀
在《鄉土中國》中提出“差序格局”的概念,用以概括中國傳統社會的人際關系模式。他用“把石頭投入水中所產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紋”來比喻傳統社會個體與群體的關系,由此可見,以“波紋所及的范圍”為界,個體所依賴的關系也是有限的。
中國傳統社會中,個體社會支持主要來自于血緣,家庭成為重要的紐帶。在我國存在已久的城鄉二元結構,使得“城市圈”和“農村圈”的流動困難,更加固了這種傳統的人際關系,血緣和地緣成為鄉土中國支持力量的主體。通過訪談,非正規就業的女性農民工的社會支持同樣大都來源于她們的私人關系,家人、親戚、老鄉等是她們主要的社會支持提供者,是明顯的非正式社會支持。
2.1 就業支持
非正規就業女性農民工的流動動機近年來發生變化,已不單是經濟性原因,還包括情感需求和維護家庭穩定的意愿。但該群體的就業支持來源卻仍具有較強的同質性。眾多研究表明,農民工初次外出務工所依賴的社會支持主要來自鄉土社會支持網絡,而非市場信息。非正規女性農民工更是如此,她們的就業渠道對血緣、地緣的依賴度更高,通過“滾雪球”的方式進入城市的非正規就業市場。
個案A(20歲,高中,河北唐山人,餐館服務員):我高中畢業后沒考上大學,附近村子里我們這么大的年輕人都出去打工了,我也想去,但家里說我一個女孩不放心,不讓我去。這家餐館是我表姐開的,她回家的時候說想找人幫忙打個下手,家里這才讓出來。在她這挺好的,包吃包住每月1500,自己家人也比較好說話,我倆也能做個伴。
訪談中發現,非正規就業女性農民工在進城務工前幾乎一直生活在鄉村,對外界心思的獲得渠道相對狹窄,這使得她們的社會交際能力較弱,加上自身能力的有限,除非有可靠的熟人介紹工作,否則家人不會放心讓她們出去,她們自身也會有顧慮。
個案B(18歲,初中,河北人,餐館后廚幫工):我是舅舅介紹來這做事的,他和飯店老板是遠親,一句話的事,我就來這上班了。這餐館里的人大多都是熟人介紹來的,出門在外,老鄉幫老鄉很正常啊。(問老板是否有為其購買保險)沒有吧,那保險必須買么?老板平常對我們挺好的,況且我們又不可能一輩子在這,平常工資高點就行了。
訪談發現,盡管女性農民工已步入城市就業、生活,但其在農村所構建的關系網絡仍是她們主要的關系網絡,并在她們的就業過程中得以延伸。在這種以血緣、地緣為基礎的非正式社會支持系統中,就業信息和工作機會可以傳遞。相較于正規就業渠道,這種“熟人模式”的就業支持成本和門檻較低,并且簡便直接,上崗容易,而且這種就業支持廣泛存在于家人、親戚、老鄉和朋友之間,為非正規就業女性農民工提供了就業和生活上的保障。
2.2 生活支持
女性農民工在完成由農村到城市的流動后,進入非正規就業市場中的她們面臨著新的挑戰。一方面,城市的高度發達可以為她們提供大量的工作機會;另一方面,身在異鄉的這群女性,生活環境已發生極大的變化,離開“生于斯,長于斯”的鄉村之后,她們從何獲得相應的社會支持。訪談中,作者就非正規就業女性農民工在生活上的經濟支持和精神支持與受訪者進行溝通,得出在出現經濟困難或是心情低落時,她們尋求幫助、支持的主體仍是以親戚、老鄉、朋友為主的非正式社會支持系統。
個案C(46歲,初中,四川人,某超市保潔員):我們一家人都在外面打工,可以相互照應,遇到事情的話就一家人一起商量,一起想辦法解決。平時沒事的時候,就和住的近的(農民工)聊聊天,打發時間。(問來城里后是否向別人借過錢)沒有,我們一家人都做事,經濟上還可以,真需要借錢的話,可能還是得找親戚借。(問為什么不向老鄉或同事借錢)老鄉、同事畢竟不是一家人,平常來往下還可以,涉及到錢的事還是算了。
由此可見,對于非正規就業的女性農民工來說,親屬關系是重要的經濟支持來源,非親屬關系是精神支持來源。親屬間的經濟支持以雙方的親屬關系和無條件信任為基礎,無需按照市場規則操作。雖然老鄉、朋友、同事也可以在非正規就業女性農民工遇到實際困難或需要經濟幫助時給予一定的援助,但他們更大的作用的是在非正規就業女性農民工心情低落不暢時,扮演傾聽和開導的角色。并且,盡管老鄉可能在提供就業信息階段作用重大,但因非正規就業女性農民工平時工作時間長、工作量大,她們很少有時間與老鄉來往。反倒是同事或鄰居,因為工作內容相同、社會地位相近,成了她們生活中重要的交談對象和精神支持的依靠。
此外,因非正規就業女性農民工所從事的常常是臨時的、無保障的工作,拖欠工資的情況時有發生,加深了她們的弱勢群體地位。在面對老板拖欠工資時,大部分非正規就業女性農民工仍會求助于親屬、老鄉,或是干脆忍氣吞聲,她們通常不會拿起法律武器或是求助于政府機構,一方面是相關法律知識的匱乏,另一方面則是認知有限、對此類正式社會支持系統缺乏信心。
3.為非正規就業女性農民工構建正式社會支持系統
3.1 建立正式社會支持系統的必要性
通過前文對非正規就業女性農民工當前社會支持情況的描述,不難看出,非正規就業女性農民工獲得的社會支持主要是非正式的社會支持。這種非正式的社會支持系統的產生源于先賦性的身份,相似的社會地位、生活經歷等,使得他們相互信任和扶持。通過非正規的就業途徑,在非正式社會支持系統的作用下,她們可以順利進入城市工作、生活。但因為非正式社會支持網絡內的個體具有高度的同質性,只能提供有限的資源,不利于非正規就業女性農民工個體的發展。
非正規就業女性農民工職業和身份的特殊性,使得她們在就業、生活、權益維護方面的需求同樣具有特殊性。而她們目前所依賴的非正式社會支持系統無法滿足她們的實際需要,構建針對非正規就業女性農民工群體的正式社會支持顯得尤為必要。由于我國現階段尚缺乏針對這一群體的正式社會支持,下文中將提出構建的相關建議。
3.2 建立正式社會支持的建議
3.2.1 以政府支持為主
在正式的社會支持系統中,政府可以通過制定相關的政策法規,來規范各個主體的市場行為,同時也使得保護非正規就業女性農民工的行為政策可循、有法可依。政府可以從宏觀上保護非正規就業女農民工的就業和生活。
城鄉分割的二元結構,不僅讓戶籍制度成為城鄉流動的一大障礙,也使得勞動力市場處于城鄉二元分割的狀態。面對非正規就業女性農民工,需要政府繼續改革現存的戶籍制度和城鄉勞動力市場就業制度,規范就業渠道,為她們創造良好的就業、生活環境。同時,針對性的構建社會保障是十分有利的,尤其是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
政府除了監督、規范勞動力市場,為非正規就業女性農民工維護穩定的就業環境外,還應加大執法力度、提高辦事效率,對危害非正規就業的女性農民工的行為嚴懲不貸。
3.2.2 發揮婦聯作用
我國婦聯具有“單位性”,依托單位存在,而非正規就業市場中的女性農民工是游離在“單位”外的群體。隨著社會流動的加大,原有依托“單位”的婦聯組織無法滿足“社會化”的女性農民工需求,所以政府應建立社區式的婦聯組織。社區式的婦聯組織掃除了單位式婦聯的對女性農民工的隔離,以社區為單位進行婦聯的相關活動,如開展職業培訓、普法教育和心理咨詢等,將切實起到保護非正規就業女性農民工權益的作用。
3.2.3 基層社區的功效
社區是城市管理的基本單位,既是正式社會組織,也是城市中地緣特點最明顯的地方,作為一個基礎性的單位,它簡省辦事程序,能夠及時有效的解決實際困難,充分發揮基層社區的功能,將有效推薦正式社會支持系統的構建。社區可以為非正規就業女性農民工提供就業信息、幫助她們解決生活上的煩惱、為這群“孤獨異鄉人”提供生活和精神上的關懷。
4.總結
非正規就業的女性農民工是城市中“邊緣的邊緣”群體,社會性別的劃分之下,她們的工作環境差、同工不同酬、權益更易受到損害等問題日益突出。而受傳統社會地緣、血緣甚至是業緣觀念的影響,當生活、工作中出現問題時,她們的求助對象也多是非正式支持網絡。而非正規就業女性農民工現有的非正式支持系統的資源有限性,使得很多問題無法解決,加深了她們的弱勢地位。這時構建針對非正規就業女性農民工的的正式社會支持系統顯得尤為必要,作者從政府、婦聯組織和基層社區組織角度提出相關構建建議,希望能對保護非正規就業女性農民工有所裨益。
參考文獻:
[1]葛偉,錢聰慧.關于新形勢下非正規就業問題的研究與思考[J].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學報,2005(2):48-50.
[2]晏婷婷.非正式就業渠道與女性農民工就業[J].文史博覽,2006(6):54-56.
[3]金一虹.非正規勞動力市場的形成和婦女就業[J].婦女研究論叢,2000(3):23-25.
[4]李培林.流動農民工的社會網絡和社會地位[J].社會學研究,1996(4):4-7.
[5]蔣靜.社會支持鏈接:一個打工妹和城市社會的互動分析[J].婦女研究論叢,2003(2):17.
[6]田華.試論轉型期社會新生弱勢群體與社會支持[J].云南師范大學學報,2002(7):27.
2013年,齊河縣人民檢察院受理“民轉刑”案件22件38人。故意傷害案14件23人。其中因“欠債不還”引發2件11人;鄰里糾紛引發6件6人;“酒后口角”臨時起意引發5件5人;“第三者”插足引發故意傷害1件1人。非法拘禁案3件10人。其中因感情糾葛引發2件5人;因“欠債不還”引發1件5人。放火案3件3人。其中感情糾葛引發2件2人,“不服城管”引發1件1人。故意殺人案2件2人。其中對法院民事判決不服繼而將仇恨轉至法官,殺害法官引發1件1人;同學矛盾引發1件1人。
二、“民轉刑”案件類型
(一)家庭問題產生的糾紛。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的物質生活富裕了,但精神生活相對空虛。因為家庭糾紛引發犯罪的事件愈演愈烈,夫妻感情不和、第三者插足、非法同居、談戀愛不成、繼承問題、離婚導致撫養問題等“因情”引發的刑事案件所占比例較大,且女性犯罪較突出。
(二)鄰里矛盾產生的糾紛。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使農民生產經營方式發生了很大變化,農村利益主體分化,農民個體利益逐步突出,一些農民遇到矛盾糾紛,不找政府解決,往往是采取過激行動,導致矛盾激化,引發刑事案件的發生。
(三)經濟利益導致的糾紛。突出體現在因借錢索債遇到困難,萌生報復念頭,從而傷害他人,也有些債權人利用非法的手段比如非法拘禁追討債務。
(四)道德缺失引發的糾紛。日常生活中,個別人法制觀念淡薄,受所處社會環境、風氣等影響,人們的是非標準、價值觀發生變化,一些丑陋現象抬頭,往往因喝酒、娛樂、出口成“臟”、斤斤計較等生活瑣事產生傷害。
三、“民轉刑”案件特點
(一)案件突發,誘因簡單?!懊褶D刑”案件多屬偶發性犯罪,也有矛盾存在已久情況,但犯罪分子事先并沒有殺人、傷害等動機和預謀,有的當事人因一句話、一棵樹引起糾紛,有的當事人為水流、通道、采光、通風等問題引發糾紛,先是爭吵、謾罵、惡語相傷,繼而拳腳相加,持械行兇,導致矛盾激化,甚至釀成人命。
(二)涉及人員多,導致。在糾紛發生過程中,當事人常常呼親喚友,全家出動,形成戶斗、族斗,甚至地方性械斗,成為導致多人受傷的。
(三)犯罪主體呈現“兩低一高”態勢。在“民轉刑”案件中,作案人員一般年齡低,90%為40歲以下青、壯年;文化程度低,多為小學畢業;男性比例高,占到80%以上。
(四)案件可大可小,具可轉化性??纱罂尚◇w現在糾紛的細小和繁瑣,當事人雙方往往是熟絡人,犯罪往往在一念之間,而原因卻是憤懣積壓已久。倘若能夠及時以正確的方式和途徑將矛盾化解于萌芽之初,犯罪便無從發生。
四、“民轉刑”案件的成因
“民轉刑”案件的發生,原因是多方面的。總結齊河縣檢察院辦理的此類案件的情況,引發的原因如下:
(一)道德教育缺失。在社會轉型期,出現了經濟和文化的不協調發展,特別是忽視了人的自身建設。部分人利己主義盛行,心理浮躁、斤斤計較。個別人員心理偏執,出現糾紛不是找有關部門調解,而是武力相向自行解決。
(二)法制教育滯后。特別是社會底層群體,由于文化水平低,接受法律知識的能力差,認識問題和處理問題的能力不夠,即使發生問題尋求法律渠道處理的很少。而發生問題之后,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能力也很差。還有的“民轉刑”案件是由受害人的過錯引發的,有的受害人得理不讓人,胡攪蠻纏,往往使小矛盾激化成了大矛盾,進而導致故意傷害等案件的發生。
(三)基層調解組織調解不力。個別單位、部門對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沒有真正重視起來,即使制定了應急預案,運行機制也不健全。還有一些基層調解組織,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工作態度,對發現的民事糾紛不是積極調解,放任擴大結果的發生,或認為司法部門都解決不了,自己更沒有約束力,既然不能達到雙方滿意,就干脆直接讓其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四)客觀原因導致司法不及時。當前司法部門因人員、經費等原因,不能及時對民事案件做出處理,或做出處理也難于執行到位,使司法權威在群眾中喪失信心,因此出現糾紛也不愿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五、關于“民轉刑”案件的法律適用
(一)要貫徹好“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于“民轉刑”案件,在處理糾紛問題的過程中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要注意將純屬鄰里糾紛、家庭矛盾而引發的傷害犯罪和在公共場所尋釁滋事引發的傷害犯罪區分開來。要注意把有預謀、有準備的加害與因瑣事矛盾而一時激憤而引發加害進行區別。要注意嫌疑人行為與責任關聯的審查,防止因果關系脫節而引發案件質量問題。要準確適用法律和強制措施,既要查明是否構成犯罪,又要把握有無逮捕必要,能否進行刑事和解,能否暫緩。
(二)做好對輕傷害的調解工作。對于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案件,公安機關等部門應當盡其所能的做好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積極引導雙方做好賠償協商工作,必要時可以通過自訴的方式維護自身利益。執法人員應當盡量消除以辦案數量來衡量工作績效的觀念,努力把由于民事糾紛有可能轉為刑事案件的情況引導到以民事方式去解決。
(三)堅決打擊惡性刑事案件。對“民轉刑”案件中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惡性案件,要堅決依法打擊,同時,切實保障被害人的民事權益,以維護公平正義和社會穩定。
六、預防“民轉刑”案件的對策建議
(一)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充分發揮第一道防線的作用,要給予基層調解組織以政策層面上的支持和經費上的保障。民事糾紛的起因大部分是一些小事,特別在農村,村民之間、鄰里之間常發生小糾紛、小矛盾,作為基層組織,發揮基層調解民間性、自治性的優勢,在村民間發生糾紛、矛盾時及早進行調處,使糾紛、矛盾得到及時解決,有效預防和減少犯罪的發生。
(二)加強普法宣傳。針對不同層次人的特點,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形式多樣的法制宣傳教育,使普法的各項措施真正落到小區、鄉、村,做到家喻戶曉,增強廣大農民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同時,形成預防青少年犯罪的合力,把法律、道德和心理學教育納入學生課堂,注重對留守兒童、問題少年的生活關懷、心理疏導、行為矯正和困難幫扶,減少青少年犯罪。
準確確定民事案件的案由,有利于審判人員簡捷地了解案件的基本情況,正確適用法律,解決糾紛。最高法院法發[2000]26號文件,頒布了《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以下簡稱《案由規定》),第一次對民事案件案由進行了系統總結和全面規范。但《案由規定》試行二年來,據我們調查了解,我市部分基層法院并未嚴格對照“案由規定”來確定具體案件的案由。其原因除了《案由規定》中少數案由確定得不夠準確、簡明外,主要因素是法官對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質及如何確定案由等問題,認識不深,把握不準或重視不夠,處于憑感覺確定案由的現象。
1.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1)案由表明的法律關系與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一致。例如:張三向A法院起訴甲醫院在對其治療中因醫療事故,將其致殘,要求醫院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以及精神損害賠償等。張三要求醫院承擔的是侵權責任,其案由對照《案由規定》應為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而A法院立案庭確定的案由卻為醫療服務合同糾紛。(2)同類案件,案由不一。例如,醫療事故損害賠償這類案件,在一審法院中,卻出現了醫療糾紛、醫療人身損害賠償、醫療差錯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等不同的案由。(3)案由所表明的法律關系模糊。審判實踐中,部分基層法院,尤其是人民法庭對一些自然人之間的借款糾紛,或者買賣合同履行中產生的欠款糾紛等合同案件,其案由確定為“債務糾紛”,而民事糾紛絕大部分都是債務糾紛,產生債的依據又包括合同、侵權、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等民事行為。因此導致這種案由不能準確、簡明地反應出案件的性質。
2.案由的界定及確定案由的方法。民事案件的案由在不同版本的法學辭典中,對其含義的界定不盡相同。主要有三種界定:(1)認為案由是民事案件中原告人提出的訴訟請求。(2)認為案由是案件的性質、內容提要。(3)認為案由是案件的由來或內容提要。我們認為,民事案件的案由是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根據原告主張的訴訟請求所認定的對方當事人爭議的實體法律關系的性質,是法院對民事案件確定的名稱,反映民事訴訟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和民事案件的內容提要。
因此,在審判實踐中我們確定民事案件的案由,應采取以下方法:首先,根據原告在起訴中的訴訟請求所提到的法律關系來確定案由。如甲訴乙要求離婚,我們就可確定案由為離婚糾紛。尤其是在因同時構成多個實體法律關系而產生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竟合的民事案件中,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所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來確定案由,最能明了地反映出原告的訴訟目的。如消費者甲從乙商場購買一臺電熱水器,在使用過程中,甲因熱水器漏電受傷,為此甲可選擇侵權之訴,也可選擇違約之訴。甲在訴訟請求中選擇了要求乙承擔侵權責任,因此我們應確定案由為人身損害賠償。其次,若法院經審查案件的性質與原告起訴的訴訟請求不一致時,法官必須履行釋明權。如果原告在起訴狀中的提到的訴訟請求與實際訴爭的法律關系不同,應當根據庭審中實際查明的法律關系確定案由。如甲訴乙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經審理查明,甲乙之間根本沒有合作開發房地產,實際存在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依法只能認定案由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但是法官不應當代替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而應向當事人履行釋明義務,由當事人選擇是否變更訴訟請求,不變更則以原案由來駁回其訴訟請求。再次,立案案由與結案案由不一致時,以結案案由確定案件的案由。民事訴訟程序的啟動是以當事人起訴為前提的,當事人起訴符合民訴法108條規定,人民法院就應立案受理。立案庭受理民事案件,則必須確定案由,我們通常稱為立案案由。立案案由是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來確定的。但是在起訴的時候,立案法官對案情只是一個初步的了解,對案件性質的認定僅基于原告的主張,正如上述,當事人主張的訴訟請求所反映的實體法律關系的性質與法院經審理查明的雙方爭議的實體法律關系的性質不相同時,必須以實際查明的案件性質來確定案由。因此,我們應當以結案時所認定的案由為準。如果二審或再審認定原審所確定的案由不準確,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進行確定。
二、關于對自認的理解和適用問題
自認是指當事人對不利于自己的事實的承認。法官認可并善于適用自認規則,不僅可以節省辦案時間,減少訴訟遲延,提高審判效率,達到節約訴訟成本的目的,而且能夠較好地體現程序公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8條確立了自認規則的基本內容。
但《證據規定》施行一年來,從我市兩級法院民事審判實踐來看,法官對這一新規則并未積極的認可和理解適用,普遍存在著不敢或不會以當事人的自認為依據判決的現象。
1.對《證據規定》第8條的理解。《證據規定》第8條所確定的自認,是指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實的承認。學理上稱之為訴訟上的自認。其主要特征為:(1)自認須發生在訴訟過程中,只有當事人或其委托人在訴訟過程中(包括不同訴訟程序的不同訴訟階段)的自認才能夠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2)自認是一方當事人或其委托人對對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的承認。根據當事人是否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方式,該條第1、2款將自認分為明示的自認和默示的自認。明示的自認是當事人通過言語方式作出的積極的、明確的承認。默示的自認也稱為擬制自認,是當事人通過沉默的方式所作出的消極的承認。構成默示的自認,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對案件的事實既未表示承認也未表示否認,以沉默為表現方式。二是必須是審判人員充分說明并詢問后,仍不明確表示肯定或否定的。
從我們檢查部分民事上訴案件原審卷宗的庭審筆錄來看,一審法院有的法官在適用默示的自認時,存在著對當事人沒有進行充分說明和詢問,或雖進行了詢問但沒有充分說明,或進行了充分說明和詢問但說明部分沒有記入庭審筆錄等問題。在二審中,當事人常以一審法官沒有履行釋明義務而隨意撤回自認,或以一審沒有履行釋明義務,程序違法為由,而請求二審發回重審。充分說明并詢問,是法官通過發問、指導、解釋等方式以引導和協助當事人對案件的主要事實和主要證據進行積極抗辯的權力,也是法官對當事人所承擔的一種釋明義務。充分說明主要是法官對當事人既未表示承認也未否認,采取沉默方式的法律后果的說明。詢問是審判人員向“沉默的”當事人就對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的真實性進行核對和發問。充分說明并詢問必須同時具備,且充分說明是詢問的前提。我們必須在庭審中將審判人員說明和詢問當事人的過程記錄在卷,以此作為認定當事人默示自認的重要依據。
2.實踐中適用自認應注意的幾個問題:(1)如果一方當事人提出對對方不利的證據,對方當事人當庭對此只是回答“不知道”或“不清楚”等既不明確肯定也不明確否定的語言,能否構成默示自認。我們認為,當事人作出如此回答時,法官應當對其行使釋明義務,對當事人進行充分說明和詢問,若當事人仍以此回答,則可認為該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予以承認,構成默示自認,但此過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2)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所作出的讓步,一旦未達成調解協議,法院作出判決時,不能將其讓步視為其自認。調解過程中當事人的讓步,多數情況下是當事人基于各種原因,為平息糾紛而作出的,并不意味著當事人一方承認對方所主張的事實或訴訟請求。(3)當事人在訴訟外對不利于自己的事實的承認,屬于訴訟外的自認,法官不能直接套用《證據規定》第8條第1款所規定訴訟中的自認,來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而應將這種訴訟外的自認,作為對方當事人提供的一份對作出自認的當事人不利的證據對待,該份證據的證明力如何,應由法官通過組織雙方當事人對該份證據進行質證后,予以判斷。如甲和乙發生糾紛,乙用右拳擊傷甲的左耳。甲受傷后即報警,A派出所民警分別對甲和乙進行了詢問,乙陳述了糾紛的起因,承認其用右拳擊傷甲左耳的事實并在詢問筆錄上簽字。A派出所組織雙方調解未果后,甲遂向法院提起訴訟。庭審中甲提供一份A派出所對乙的詢問筆錄,證明乙已在訴訟外自認致傷甲的事實。對該份詢問筆錄,法官不能以此作為訴訟上的自認來定案,直接認定乙致傷甲的事實,而應將該份詢問筆錄作為甲提交的證據,由乙進行質證,若乙否認,則乙必須提供反證,法官根據甲、乙提供的證據判定事實。若質證時乙對該詢問筆錄的內容予以承認,則其承認是在訴訟中進行的,才能視為訴訟上的自認,法官不必再要求甲就受傷的事實繼續舉證,而應直接以此定案。(4)共同訴訟人中的一人對對方當事人的所陳述事實的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直接發生自認效力,除非其他共同訴訟人對該自認進行明確認可,否則僅對作出自認的當事人產生自認的法律后果。但該自認行為應作為對其他不予認可的共同訴訟人的不利之證據對待。如張三訴李四、王五共同侵權,將其致傷。在訴訟中李四承認和王五共同致傷張三,但王五予以否認。法院盡管不能直接以李四的自認作為共同侵權的定案依據,但李四的自認,一方面對其產生自認的法律后果,張三無需再舉證李四致傷自己,只需提供王五致傷自己的證據;另一方面李四的自認理應作為對王五不利之證據對待,王五必須舉證證明李四的自認是不真實的,同時還要提供自己沒有致傷張三的證據。
三、關于法官行使釋明權的問題
隨著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不斷深入,民事訴訟模式的轉化,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適時行使釋明權,引導當事人訴訟顯得尤為必要和迫切?!蹲C據規定》第3條、第8條、第33條和第35條等規定了法官向當事人行使釋明權的新的司法理念。
所謂釋明權,也稱為釋明義務、闡明義務,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陳述的事實不當、不明確、不清楚、不充分,或在舉證或質證過程中存在能力上的不足或缺陷,法官對當事人進行發問,以提醒、啟發當事人澄清或落實其訴訟請求或主張的某些事實,以引導和協助當事人對案件的主要證據進行舉證和質證。這種釋明,從法官駕馭訴訟的職權角度來說,屬于訴訟指揮權的一項權能,稱之為釋明權。但從當事人角度看,又是法官對當事人所承擔的一種指導訴訟的義務。
《證據規定》施行一年多來,我市兩級法院對該規定第3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以及第33條規定人民法院向當事人送達的舉證通知書,應告之當事人舉證責任分配、舉證期限等內容所規定的釋明義務,已經認真貫徹執行,并紛紛制定了形式各異但內容大致相同的“舉證須知”,對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當事人約定舉證期限的方式或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等等,進行了書面說明,積極地引導當事人訴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但是,我們不容樂觀地看到,當前在我市民事訴訟中,許多當事人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識有限,訴訟能力較弱,我國又沒有實行律師強制制度,一些當事人無力請律師進行。再加上現階段立法和司法解釋對外國民事程序和實體法的移植或借鑒大量存在,有些法律規定反映到具體案件中,可能會高于當事人的訴訟接受和運用能力。故我們認為從現實的民事審判情況來看,法官履行釋明權的范圍還應著重體現在以下方面:
1.訴訟請求不清楚的釋明。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不明了,致使對方當事人無法進行有效的答辯與反駁,也致使法官不明白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而難以理出案件爭議的焦點,有效地駕馭庭審活動。此時,法官在審理中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指出其訴訟請求的模糊之處,促使當事人將自己的訴訟請求陳述清楚。
2.訴訟請求不適當的釋明。根據《證據規定》第35條之規定,如果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性質和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時,人民法院應當告之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堅持不變更的,法院不可強制當事人變更,只能駁回其訴訟請求。例如原告甲訴被告乙買賣合同糾紛案,原告甲主張合同有效要求乙繼續履行,而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合同無效應返還財產,則人民法院應向甲履行釋明權,告之原告甲變更其訴訟請求。
3.訴訟當事人不適當的釋明。一是被告不適格,如未成年人甲致乙損害,應由甲為被告,但乙將甲之監護人丙列為被告,法官應行使釋明權,告知乙更換被告。二是作為被告的公民在訴訟中已死亡,原告仍以死亡的公民為被告,法官不得逕行駁回起訴,而應行使釋明權,告之原告更換其法定繼承人為被告。
4.證據材料誤認已充分的釋明。當事人不提供證據材料或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案件事實的真偽,就應當承擔敗訴的風險。但是,若當事人誤認為其所提供的證據材料已充分而沒有提出充分的證據材料,此時,法官應向當事人發問,啟發他提供充足的證據材料,經啟發后,當事人仍不提供充足的證據材料,則依法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
5.對當事人默示自認的釋明?!蹲C據規定》第8條第2款,把法官履行的“充分說明和詢問”等釋明義務作為默示自認成立的必要前提,我們在前述“默示自認”中已作論述。
四、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的適用問題
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是我們在民事審判中經常遇到的問題,但由于法律對二者的內涵及適用條件規定比較模糊,導致在實踐中兩者的適用經常容易混淆。
1.駁回起訴的涵義及適用條件。駁回起訴,是法院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民事案件,在審理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而對原告起訴以裁定的形式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為。駁回起訴與不予受理都適用于不符合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案件。不予受理適用于立案環節,而駁回起訴適用于審理環節,二者都是對原告程序意義上訴權作出的否定。實際上,駁回起訴是對不予受理而立案受理了的案件,對原告程序上的訴權進行否定的事后補救措施。駁回起訴的適用條件:一是適用于不符合民訴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案件。即: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二是適用于民訴法第111條所列的7種情形及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三是適用于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6條規定,認為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2.駁回訴訟請求的涵義及其適用條件。駁回訴訟請求是法院根據民事實體法的規定,認為原告的實體權利請求沒有相應的充分證據加以證實的事實或法律依據,以判決的形式對其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為。駁回訴訟請求是對原告獲得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的否定。駁回訴訟請求的適用條件:一是經審理查明,原告針對其訴訟請求所提供的證據不足或者有證據但不能證明其訴稱的事實。二是雖有事實存在,但依法不應支持,即無法律依據。
3.實踐中容易混淆適用的問題。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是各類民事案件進入訴訟程序的必要條件。但由于該條規定比較抽象和籠統,審判人員對該條立法原意的理解存在偏差,是導致當前混淆適用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的主要原因。
⑴關于對有“明確”的被告的理解問題。當前我市一些基層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對如何理解有“明確”的被告,存在三種不同的意見:①將“明確”的被告理解為正確(或正當)的被告,即法院經審理查明后能夠確定該被告是承擔本案民事責任的承受人;②將“明確”的被告理解為被告姓名(或名稱)上的明確;③將“明確”的被告理解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有明確的名稱(或姓名、性別)、法定住所(或住址)等基本身份情況,并應當以法院能否以書面方式通知其參加訴訟為判斷標準。我們贊成第三種意見。首先,第一種意見是把程序上的起訴權和實體處理上的勝訴權相混淆的結果。如甲起訴乙還借款1000元,經審理查明的事實為丙找其親戚乙借1000元錢,乙無錢可借,想到其朋友甲有錢,于是與丙到甲的住處,說明丙借錢的來意,甲看在乙的情面上,遂將1000元借給丙。法院告知甲應當起訴丙,甲堅持訴乙,我們認為經審理查明的“被告”在本案中不負民事責任和承擔民事義務,應判決駁回原告對該“被告”的訴訟請求,而不是裁定駁回起訴。其次,第二種意見不能確定被告的基本身份情況,往往難以通知其參加訴訟。我們認為,所謂明確的,就是要指明被告是誰,即指明自然人被告的正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或住址等基本情況,或指明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正確的名稱和住所地。審理中,如果發現被告的姓名(或名稱)、住址(或住所地)等基本情況不詳,無法通知其參加訴訟,則應告知原告進行更改或補充。原告不更改、補充,也不同意撤訴,即應裁定駁回起訴。例如,原告甲訴被告乙公司購銷合同糾紛一案。法院立案受理后,發現甲在起訴狀中所列的被告乙公司的住所地不詳,法院無法向乙公司送達訴訟文書,這時,法院應告知甲更正被告乙公司的住所地,乙堅持不更改,則應裁定駁回起訴。
⑵對“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的理解。我們認為“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必須是原告提出的實體權利的要求,以及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或與對方發生爭執的事實和理由要具體、明了,如果不具體、明了,則應告知原告更改和補充,否則法院應裁定駁回起訴。實踐中容易誤解的是,把原告訴稱的“具體”的事實理解成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原告訴稱的具體事實,不一定就是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有可能是真實的事實,也可能是虛假的事實,還有可能是因提供的證據不充分,難以證實的事實。我們認為對審理查明的事實與請求的事實和理由不符的,應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乙因過失將甲的手機丟失,甲向人民法院起訴乙,要求乙賠償手機價值5000元的損失,并陳述自己的手機是最近買的新型號的三星牌手機,但提供不出相應的發票等證據。乙承認丟失甲的手機,但否認甲的手機是三星牌。本案中,甲訴稱的顯然符合具體的訴訟請求和理由,但對其訴稱手機價值5000元的事實,不能提供發票等直接證據,如果在沒有其他證據相印證的情況下,法院只能以甲提供的證據不足為由,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而不能以無“具體”的事實為由裁定駁回起訴。
五、關于婚姻家庭案件中的問題
修改后的《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為人民法院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由于新婚姻法對首次確定的離婚損害賠償、探望權等制度,規定得較為原則。實施兩年來,審判實踐中對如何理解其立法本意,對具體案件如何正確適用,仍是當前尤為突出的問題。
1.離婚損害賠償問題?;橐霭讣漠斒氯嗽陔x婚的同時或離婚后法定期間內,可以向有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作為一項新的賠償制度,我們在審理離婚案件涉及損害賠償時,應從以下方面進行理解與適用:(1)離婚損害賠償只能發生在夫妻之間,不應向婚姻以外的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即使夫妻感情的破裂是因第三者插足而造成的,也不能向第三者提起離婚損害賠償。(2)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出離婚時,向過錯方提出損害賠償,應當作為原告的又一項訴訟請求,與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在離婚案件中一并審理。因為離婚案件是將婚姻關系、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不同訴訟請求合并審理的復合之訴。(3)無過錯方作為離婚案件的被告,在原告提起的離婚訴訟中,如果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我們認為法院應當將其訴訟請求作為人身損害賠償案由,另立案受理,不能作為離婚之訴的反訴處理。但可于原告提起的離婚之訴合并審理,分案判決。(4)離婚損害賠償在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重婚行為、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與遺棄家庭成員等四種侵權行為之一,主觀過錯,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等一般侵權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外,還應具備離婚這一特殊要件。我們認為把握離婚要件,首先,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關系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或無效婚姻,或可撤銷的婚姻被撤銷后,均不能提起離婚損害賠償。其次,若法院不判決雙方當事人離婚,也就不存在支持一方當事人的離婚損害賠償之訴訟請求。
2.探望權的問題。新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這一規定在法律上首次明確了基于父母子女關系而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權利,保障了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親情交往的需求。我們在審判實踐中應把握以下幾點:(1)對探望的方式、時間以及次數等,當事人協商不成,必須由法院作出判決時,若其子女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法院可先聽取其子女的意見,再本著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出發,作出判決。(2)中止探望權的事由應包括:一是行使探望權的父或母患有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急性傳染病,如非典型性肺炎等;二是有賭博、吸毒或等惡習;三是對家庭成員有實施家庭暴力傾向的;四是有引誘、利用子女進行違法活動的。
六、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確定問題
近年來,由于大面積實施退耕還林、農村公益事業、基礎設施等建設,占用了農民群眾的大部分土地,農村涌現出大量的剩余勞動力,為合理利用農村剩余勞動力,提高非農勞動力的比重,促進農民分工分業,增加農民現金收入的重要途徑,是農村經濟發展的又一個新的增長點。近日,筆者對XX特區XX鄉農村富余勞動力外出務工情況進行了調研,務工經濟的確為農民群眾增收致富注入了生機活力。然而,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繁榮,勞動密集型企業逐漸減少,企業對技術工種的要求越來越高,大量農民工涌入城鎮,形成農民工相對過剩,失地后進入城鎮就業又失業的現象屢見不鮮,其前景令人堪憂。
一、農村富余勞動力務工現狀
2006年,XX鄉總人口12510人,農村勞動力6940人,占全鄉總人口的55.5,勞動力供給總量5528人,從事農業生產人數533人,全鄉農村富余勞動力4995人,占勞動力總人口的72,已轉移就業的農村富余勞動力人數2036人,占全鄉富余勞動力人口的40.8。外出勞動力中16—35歲的有1546人,36—45歲的有407人,46歲及以上的83人;外出務工人口中有男性1058人,女性978人;小學及以下文化1380人,初中文化的有612人,高中及以上文化的有44人。
外出務工主要的原因一是可以直接增加收入;二是可以學習有關專業技術;三是因為農村公益事業建設用地、鐵路建設征地、學校、公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占地、大面積實施退耕還林后農村出現大量閑散剩余勞動力。按就業流向分:外出務工人員流向大部分是省外,小部分流向本省其它地州市、本市其它縣、區,本縣其它鄉鎮,其中省外1689人,本省其它地州市219人,本市其它縣、區94人,本縣其它鄉鎮34人;按就業分:外出務工時間在5年及以上的有231人,3—5年的有915人,1—3年的有510人,1年以下的有380人;按收入水平分(平均月收入):1001元及以上的有347人,801—1000元的有610人,501—800元的有774人,500元及以下的有305人;按就業行業分:從事采礦業的有101人,從事制造業的有1018人,從事建筑業的有427人,從事交通運輸業、倉儲及郵政業的有143人,從事批發和零售業的有40人,從事住宿和餐飲業的有102人,從事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的有80人,從事其他行業的有125人。返鄉農民工有37人。經過近幾年的發展,呈現出以下幾個特點:
(一)從規???,增長較快。1996年全鄉外出務工人員50人,到2004年達1866人(其中:常年打工的約800人,季節性打工1066人)。外出務工人數占全鄉農村勞動力總數的28.4,占全鄉農村剩余勞動力的65。
(二)從效益看,務工經濟已成為農民增收的重要渠道。2003年,全鄉外出務工人員寄帶回務工收入93萬元,年人均純收入6000元,比全鄉農民人均純收入1166元高出4834元。打工收入占全鄉農民人均純收入的6.5,已成為農民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徑。
(三)從分布看,沿海及大中城市居多。全鄉外出務工人員主要分布在上海、江蘇、浙江、廣東、福建等地。在沿海地區打工人員1352人,多為年齡在35歲以下且有一定文化和技能的青年,年人均收入在7000元以上。在省內打工人員347人,多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且缺乏技能的重體力勞動者,年人均純收入在5000元左右。
(四)從組織形式看,自發外出比重大。全鄉農民工外出務工渠道主要有勞動部門組織輸出、能人帶動和自發外出三種類型。有組織輸出每年在100人左右,占打工人數的5左右;能人帶動占外務工人數的20;約有75的屬自發外出務工,他們靠“親帶親,友帶友,鄰帶鄰”的形式結伴外出務工,這種形式,組織松散,隨意性大,且風險高,維權難。
二、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
務工經濟在鄉鎮產生的經濟社會效益日益明顯。但是,無論是組織程度還是輸出規模以及經濟形式,都還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輸出無序,呈“松散”型。目前,全鄉勞務輸出仍處在初始階段,對輸出工作調控、引導不力,很難找到適合的崗位長期固定下來,這部分隊伍難以發揮勞務輸出的規模效應。
(二)信息不準,呈“盲流”型??h勞動力市場硬件雖投入大量資金,但由于各種原因導致未能啟用,加之縣就業機構未建立,無相應人員上崗,缺乏對招工企業的實際考察。勞動力市場信息網絡不健全,輻射功能不強,未與沿海經濟發達地區勞務市場信息聯網,縣、鄉、村信息傳遞更是周期長、效率低,造成部分農民外出務工因缺乏可靠的信息來源,信賴于道聽途說和小道消息盲目外出,往往外出一、二個月返回,不僅給輸入地造成了社會壓力,也給家庭和個人帶來了較大的經濟損失,還有人在用完路費后靠乞討回家。
(三)素質低下,呈“苦力”型。全鄉外出務工人員中,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員只有44人,占外出務工人總數的2.2;初中文化程度的人員有612人,占整個外出務工人員總數的30.1;小學及以下文化程度的有1380人,占整個外出務工人員總數的67.7;擁有較高文化程度和專業技能的人員比重較小,大多從事“苦、臟、累、險”且工作時間長、體能消耗大的重體力工作,勞務報酬每月只在500元—800元之間。
(四)維權意識淡,呈“法盲”型。外出務工農民工群體的法律知識欠缺是影響外出務工經濟收入的一個主要原因,由此而引發的勞務糾紛逐年上升。為數不少的自發性外出務工人員簽訂生死合同,遇到工傷事故、領不到工資等問題時,因不懂法和缺乏中介機構支持而無法維護個人的合法權益。
(五)資金、人才回歸少,呈“外流”型。調查發現,部分人員通過打工積累資本后,在異地經商或辦經濟實體,部分外出務工人員(以女性居多)在外地嫁人。隨著各地經濟環境和資金的爭奪將不可避免,也為今后在發展經濟過程中,如何實施鼓勵農民工回鄉創業、參與家鄉建設的工作增加了新的課題。
三、對策及建設
務工型經濟,強烈呼喚政府因勢利導地推進勞動力的雙向合理轉移,實現輸出組織化、基地化,流轉有序化、合理化,產業主導化,把外出務工經濟培育成農村經濟的一個支柱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