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17 10: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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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確把握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深刻內涵,必須堅持“四個統一”,即:堅持黨的領導與依法辦案的統一,堅持政治工作與政法業務的統一,堅持嚴格執法與執法為民的統一,堅持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厚德載法,德正法嚴,當前,桐柏的政法隊伍整體狀態良好,在維護社會穩定,保障桐柏經濟發展中發揮了重大作用,取得了突出成績,這也是我們多年來堅持政治與業務相互促進,相得益彰的結果。但是,我們也應該清醒的認識到,我們的思想教育工作還不夠完善,我們的隊伍中還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問題,只有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融入到各項政法業務工作中,貫穿于政法業務工作的全過程,才能取得好的效果;我們的政法干警只有牢固樹立公平正義的理念,才能使憲法規定的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任務落到實處,才能把打造平安桐柏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才能更好的維護人民利益,才能促進桐柏社會和諧發展。因此,政法各部門要認真組織,聯系工作實際,把法治理念教育與當前各部門的重點工作結合起來,與榮辱觀教育結合起來,通過教育活動推動工作更好開展。在具體工作中,政法各部門不僅要實行業務工作目標責任制,也要落實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工作責任制,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的研究、分析、檢查、考核、責任追究等制度,落實“下管一級履行職責,上連一級追究責任”的要求,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對確因管理不嚴造成干警違法違紀的有關領導要真查處,真追究,絕不寬容手軟。
做到“四個堅持”扎實開展好學習教育
堅持領導帶頭。黨委政法委和政法部門主要領導要親自安排部署,切實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視,行動上自覺主動,工作上狠抓落實。政法各部門要根據中央和市委的安排部署,制定好教育活動的具體措施,保證教育活動有條不紊地扎實開展。要注重培養和樹立先進典型,努力發揮他們在工作中的示范帶動作用。要堅持正面宣傳為主,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大力宣傳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的重大意義及其取得的顯著成效,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政法部門領導要帶頭參加學習,帶頭查找問題,帶頭制定整改措施,帶頭抓好落實,要按照省、市委政法委的具體要求,制定領導干部聯系點制度,要加強專題調查研究,積極探索好的形式和方法,不斷增強學習教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不斷總結好的經驗做法,不斷推動教育活動深入開展、取得更大的實效。
堅持學習與工作并重。要正確處理好教育活動與其他各項工作的關系,特別是在當前任務比較繁重的情況下,要克服把開展教育與抓工作對立起來的思想以及不聯系自身思想實際和工作實際,把理念口號化、理論與實踐脫節等問題。要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與當前各項重點工作有機結合起來,堅持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指導,力爭在加強和改進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完善維護穩定領導體制、推進基層平安建設、開展打黑除惡專項斗爭、妥善處置人民內部矛盾等方面取得突破,真正把教育活動的成效體現到解決突出問題、促進各項工作上來,要善于在工作中學習,通過學習推動工作,做到“兩不誤、兩促進”,用推動各項工作的實際成果來衡量和檢驗教育活動的成效。
堅持密切聯系實際。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能否達到預期目的,關鍵取決于能否緊密聯系政法干警思想和政法工作的實際,真正解決好認識上和工作上存在的問題。政法各部門要緊緊抓住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特別是要對近年來發生的執法不公正、不嚴格、不規范、不文明以及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進行全面梳理,對照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深入剖析發生這些問題的原因,深入開展大討論,有針對性地制定整改措施,切實解決“權從何來,為誰掌權、為誰執法,如何執法”的重大思想觀念問題,真正在促進嚴格公正文明執法上取得明顯成效,進一步提高人民群眾對政法隊伍和政法工作的滿意度。
堅持建立長效機制。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是新時期政法隊伍思想政治建設的重要內容,是政法思想政治工作一項長期的任務,必須注重制度和機制建設,確保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能夠隨著形勢的變化不斷取得新的成效。政法各部門要積極探索建立干警個人自學、集中教育、定期培訓等制度,幫助干警樹立終身學習、終身教育的理念,不斷提高自身的政治和業務素質。要加強相關的配套制度建設,建立科學的考評制度,提高考核針對性,有效運用考核結果促進干警提高自身綜合素質的自覺性何主動性。
搞好“四個結合”全面提升基層政法工作水平
一是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同我們政法系統當前開展的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緊密結合起來,使廣大政法干警牢固樹立科學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打牢政法干警“公正執法、一心為民”的思想基礎。
前言
我國正處于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期、矛盾凸顯期,在農村基層也存在著各種危機,且有的時候、有的地方還比較激烈,政府作為公共事務的管理者,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責無旁貸。農村基層是我國體制架構的基礎環節,但人們對于基層規范治理和法治治理的關注相對來說還遠遠不夠,強化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中的政府責任是有效推進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實現農村基層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重中之重。
1、推進農村基層社會治理現代化的政府責任機制存在問題的原因
1.1政府管理部門及官員責任意識欠缺
第一,體制性因素對政府管理部門和官員意識產生影響。政府現有的以由上級集中控制和統一分配資源的體制決定了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中的機制結構要素是向上級負責,而這一責任體制的形成使得政府責任的實現方式與實際工作情形發生斷裂,突出對上級責任的認識與注重,而忽視了對民眾責任的重視。第二,對責任內涵認識不清導致責任意識的缺乏。部分政府管理部門及官員沒有形成正確的責任觀念,對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的政府嚴峻責任認識不到位,甚至認為責任制度是用來約束被管理者而不是約束自己的。第三,責任的執行觀念不強、責任執行力不夠是責任意識缺乏的突出反映。責任的落實需要較強的執行理念,將責任部署到位、落實到位、實施到位是對責任意識最好的詮釋,提高責任執行力和履職能力是增強責任意識的根本。
1.2政府管理過程封閉及信息溝通不暢
第一,政府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的過程公開和信息暢通的體制不健全。從形式上來看,近年來頒布了一些法律法規,雖然有很多涉及到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的過程公開和信息暢通的相關內容,但比較零散、規定抽象,沒有形成一套完善健全的體制機制。第二,缺乏對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中政府管理信息公開的特別規定,操作性不強。第三,政府在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中過程封閉及信息溝通不暢的責任得不到追究?,F有的制度和體制對政府部門不公開過程、不暢通信息應付的責任規定不明確,過于抽象和含糊,沒有形成嚴格的制度保障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使得政府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過程封閉和信息溝通不暢成為常態。
1.3政府責任管理體系不健全
第一,沒有建立一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政府責任管理體系,加強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的責任管理體系比較粗糙,管理每一個環節的責任沒有做到具體化、規范化和制度化?,F有的加強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的責任管理體系沒有以現實為基礎,不是針對現實中的薄弱環節制定出來的國家層面的政府責任管理總體設計。第二,責任管理體制因循守舊,缺少革新,政府在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的手段和方法探索上積極性不高。事實上,作為承擔管理責任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是管理的主要機構,親自擔任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的領導組織工作,對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工作的問題和缺陷也是最清楚的,是最有能力實現基層社會治理制度創新和方法創新的主體,而現有的責任管理體系限制了部門和責任人員創新精神的發揮,不能有效激勵部門和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第三,責任管理體系不能隨著經濟社會變化而不斷變化。政府的責任管理體系是國家權力運行體系和行政管理體制的重要部分,它應當在國家不斷變化的政治、經濟、社會環境中,實現自己的更新、變換、調整與升級。
2、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政府責任機制的落實
2.1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的政府內部責任機制的落實
第一,政府在加強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中的矛盾防范和準備責任機制的落實。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工作做得到位,能夠最大限度的避免危害社會穩定的事件爆發,或者在基層社會治理過程中能夠最大限度的將社會矛盾帶來的危害程度降到最低。居安思危,切實抓好準備。有些矛盾不可避免,必須為之做準備,如同諾亞在下雨之前就造好方舟。這意味著政府管理者在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中就必須積累可用資源和提升處理能力,降低個人、組織和社會的脆弱性,在矛盾發生以后做到快速反應、有效處置,從而能夠降低矛盾的損害程度,及早達到社會的有序治理狀態。第二,政府在加強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中的監測與預警責任機制的落實。科學研究表明,社會矛盾爆發之前的臨界期是處理社會矛盾、規范社會治理的最有利時機。盡早發現矛盾跡象爆發苗頭,并在早期將其消滅,能夠阻止矛盾向社會危害蔓延,能夠最大限度地避免或減少矛盾給社會穩定、社會秩序及政府管理活動帶來的威脅與損失。
2.2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的政府外部責任機制的落實
第一,健全和完善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的法制體制。首先,要完善憲法條款?!皯椃ǖ膬热菁捌涞匚缓妥饔脹Q定了憲法和憲法的至上權威是保證權力服從法律,從而實現法治的關鍵?!币趹椃ㄖ性黾雨P于政府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的條款。此外,還要逐步完善其他與政府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密切相關的法律制度。當然,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要注意增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各種制度規定要統一、配套、協調,相關措施要落實好,按照法治要求,做到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的法制的執行到位。第二,建立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的問責制。建立問責制的主旨,就是通過問責來落實政府的責任,強化政府的責任意識,避免產生“不負責任”現象。問責即“追究責任和承擔責任”,其核心在于要求政府及其官員必須對其行為負責。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問責是對全過程中政府行為及其后果的問責,包括過錯問責(決策問責、政治問責、法律問責)和績效問責。這些問責方式意味著,政府日常決策失誤或強行推行農村政策而引發矛盾或造成重大損失,政府在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過程中未能維持社會穩定、導致事態惡化并造成惡劣影響,政府在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中沒有履行法定職責和義務并有失職失責或違法行為,政府組織或其工作人員在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中未達到應有的績效水平,均被追究責任。
3.結語
強化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中的政府責任是有效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的重中之重。在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過程中,政府不要懼怕直面現實問題,要勇于承擔政府應承擔的責任,這樣既可以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的有序發展,又可以實現政府公信力的提高和良好政府形象的構建。
參考文獻: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基礎和重點都在基層,基層治理法治化水平直接關乎社會穩定大局,意義十分重大。
一、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是現代社會治理的應有之義
現代社會治理的核心就是法治。法治一方面通過調節其特有的結構調節社會關系,并在此基礎上對社會治理的合法性加以解決。另一方面法治通過國家強制性保障社會治理活動的法律權威性;最后法治通過確定邊界和底線使社會治理活動有可預期性。法治中國建設的重點和基礎就是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社會矛盾和沖突多發于基層,集中體現于基層治理中,伴隨著社會轉型和經濟轉軌,加速推進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已成為現實問題?;鶎由鐣卫矸ㄖ位诂F代社會治理和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而言有著無法替代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可以提高社會治理方式的創新程度,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實現社會治理資源的整體優化。換一個角度來講,基層治理法治化是體現和反映國家治理能力的“風向標”。
就我國當前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建設實際情況來看,基層治理法治化所起的作用是關鍵性和基礎性的,同過去以“管控思維”為主體的社會治理方式相較而言,法治化治理方式能夠最大程度實現人民群眾的利益訴求并在最大范圍內聚集民意。法治化治理方式通過制度建構方式,運用法律手段,可以最大限度杜絕管理部門、管理人員的“不作為”、“亂作為”,真正實現“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等目標。
二、社會治理的法律屬性包含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
從理論而言,社會治理是一項公共職能,為了實現這一公共職能,社會治理的主體可以采用行政命令,行政計劃、行政處罰等一系列管理手段。因此,“社會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講本質上就是公權力的行使,是行政行為的實施。在現代法治國家,只要是權力的實施行使,就必須受到法治約束,只要是權力的意思表示就必須符合法治精神。社會治理采取的行政行為本質就是法律行為,這是社會治理的法律屬性。這一點從根本上決定了社會治理中必然包含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普遍運用。具體而言,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實現社會治理主體的法治化。就社會治理的國家公權力而言,管理職能之間的空缺、重疊和沖突都需要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機制和法治方式協調、溝通和解決;就社會治理的社會公權力而言,公共職能與國家職能的界限、分工、沖突需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明確、指導和協調。二是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確保社會治理行為的法治化。社會治理行為作為一種行政行為,體現了行政行為一般性原理,體現著自由裁量權的運用。而且現實中,在社會治理中,這種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會直接面對尖銳的利益沖突、強烈的價值碰撞和巨大的社會訴求,其運用得當與否將最直接影響國家形象及公民的法治信仰。三是運用法治思維確保社會治理責任的法治化。有權力就有責任,責任是權力的本質屬性,而且這種責任應當且必須是一種法律責任。法治思維與權力思維的差異之處就在于是否承認權力的最高性。法治思維認為法律的權威高于權力,公權力的行使者必定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基層社會治理存在的問題
(一)存在制度障礙
雖然國家層面和地方層面都有關于基層社會治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條例。但從現實情況看,實現社會治理法治化面臨著嚴重制度障礙:其一,現在制度已經相對落后。我國原有相關法規是適應傳統社會管理模式而形成的,社會管控思維嚴重,與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要求的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相去甚遠,出發點和制度建構的主要做法完全不同,無法適應當前社會發展。其二,立法相對滯后。進入新時期以來,特別是黨的十以后,實施由“社會管理”向“社會治理”,由“行政色彩”向“法治主導”轉變以來,許多地方在實踐中已經做了許多有益嘗試,且取得了一系列富有創新意識的成果,但是相應的立法工作卻顯得滯后,特別基層自治組織、基層治理機制合法性問題,涉及老百姓利益保障問題的許多方面仍未納入法治保障軌道。其三,法規效力層級不足。從目前現實情況來看,從國家立法層面來看,有關基層社會治理的法規較少且缺乏可操作性。許多地方通過地方政府立法對現實矛盾加以調節,但是這些地方性法規效力不高,甚至因為沒有先例可循,在一定程度上違反相關上位法規的問題。使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基層社會治理的基礎不復存在,何以談其效果和作用?
(二)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不足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黨員干部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組織者、推動者、實踐者,要自覺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币虼耍嫱七M依法治國,關鍵在黨,關鍵在人,關鍵在于提高各級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當前基層社會治理主體,特別是一些黨員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不足,一方面體現在黨員干部的法律知識儲備不夠、依法治理的傳統和氛圍缺失,另一方面是在客觀上大量存在許多領導干部不愿意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而是采取行政手段的“短、平、快”,更有甚者提出法治方式讓其“畏首畏尾”,在一些場合發表進一步加強社會管控的傳統思維。
(三)行政手段的路徑依賴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特別社會結構和利益需求呈現多元趨勢越來越明顯的背景下,行政手段難以“一招定天下”,需要多種手段協調,其中法律手段應該成為主導,如前所述,行政手段應在法律框架設立的范圍內發揮效用。過去中國,在人-單位-國家這樣的架構下,通過上行下達執行行政命令實現社會治理確實有著無法比擬的優勢,但是面對社會主體的多元化和社會分層的現實情況,過分依賴行政效率只會導致基層社會治理陷入僵局,而且極易導致權力尋租,導致腐敗。這樣的路徑依賴極易發生打著“發展壓倒一切”等片面觀點的旗號,時不時發生突破法律邊界的行為,甚至侵犯公民權利,認為改善了群眾生活,盡管違法但是可以被理解。如此種種,突破法律邊界和底線,不惜一切代價和手段處理矛盾糾紛,最后結果往往是進一步激化矛盾,是短視行為,于長遠發展有百害而無一利。
四、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基層社會治理的有效路徑的思考
(一)最關鍵的是領導干部要具有法治意識和法治觀念
通過自覺學習,增強憲法法律至上的理念,通過法治思維進行思考,將依法治國、依憲治國的理念內化于心;通過比較法治思維、法治方式與人治思維、人治方式在治國理政方面的優劣,使領導干部充分認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治國理政的必要性,改變過去那種“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的“人治”思維模式,以法治眼光看待一切,明確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決不允許任何領導干部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始終牢記法律底線不可觸碰、法律紅線不可逾越;通過干部教育培訓等多種形式,潛移默化地影響領導干部的法治精神、法治意識和法治信仰,使領導干部成為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
(二)重視正面引導和反面警示兩方面作用
榜樣的力量是無窮的,要充分運用正面典型的引導作用,使領導干部養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習慣。同時對反面典型的警示、警戒作用不能忽視,應在組織、人事管理等重點領域堅持給人治亮“紅燈”,只有這樣才能促使所有領導干部自覺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三)要在領導干部政績考核上強調法治指標
正如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報指出的:“提高黨員干部的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干部重要內容?!币虼艘獙⒎ㄖ沃笜思{入對各級領導干部的考核之中,把法治建設成效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各級組織部門要把是否具有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和法治能力作為考察干部的重要內容,提拔重用那些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的領導干部,通過激勵機制,促使更多領導干部積極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問題。
(四)要積極營造法治環境
推進法治文化建設,努力營造穩定有序的法治文化氛圍,使領導干部習慣法治思維,習慣用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使其養成良好的法治思維習慣,形成優秀的法治思維品格,養成良好的法治能力,形成推進依法治國的良好法治氛圍。
崇尚憲法和法律的權威,根據法律思考,把法律當成思考、解決問題的出發點和歸宿。法治思維在現階段主要指限制、約束權力任意行使的思維。法治思維改變了一些領導干部思想中存在的重權力輕權利、重治民輕治官、重管理輕服務等思維誤區;法治方式指領導干部遵循法治原則和法治精神依法治理,通過制定、執行法律,運用法律方法治國理政的行為方式。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的核心是用權利制約權力,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和制約,強化對權力行使的約束和規范,約束公權力、保障私權利。
總之,我們需要提高領導干部的法治素養,堅持法治導向,提升法治能力,推進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建設。
回應這些困惑問題,需要探索新的解答方向,尋找更為基礎性的要素關系,以拓展社會治理研究的視野。我們需要問,經濟地位的差異在某種程度上確實會引發政治不滿,但為何所有社會都存在類似的社會差別,但卻不一定都轉化為政治問題?這或許暗示,二者間的關系并非那么直接,一些社會差別轉化成政治問題,一些社會差別雖然存在卻沒有成為政治問題,在社會差別向政治不滿的轉化中,是否存在著某些基礎性因素催化促成了這一轉化?我稱這些因素具有基礎性,在于它的特征:系統(全局)性的,非個人的,非偶然的,非期然(政策目標)的,可解釋更大的變異現象,而且符合我們社會的歷史事實。
為此,我建議進入中國基層治理的歷史中尋找答案,先看相關治理角色、及其責任關系形成的歷史來源和特征,再看它與新的社會環境和治理對象的關系。
雙重治理結構
1950年代中國的政治變革,推動了一系列的社會重組,包括社會關系、組織關系和治理關系的重組,建立起一套新而獨特的“公共與個人”連接系統。這個系統的特點:一是覆蓋廣闊,基本上覆蓋了90%甚至更多的社會成員;二是三級(國家、單位、個人)連接;三是單位責任包干到人,即俗稱的“誰家的孩子誰抱走”,絕大部分的社會事務,都由人們所在的單位(城市)或行政村(鄉村)處理;四是存在等級、自上而下的資源再分配,等級越高的組織具有越大的資源分配權。
在這種組織關系中,存在兩個治理的角色:一是政府,主要職能是政策決定和資源再分配,具體的工作是制定計劃,下發指令(文件),審批和調撥資源;二是單位,主要職能是執行政府的指令,按照指示,實施社會治理,并提供公共品,例如教育、就醫、住房等。在這個意義上,單位成為政府的延伸機構,它的獨特性是政府的部分職能。兩個角色的分工是,前者指令,后者實施社會治理。
這是一種雙重治理結構。其中政府的治理對象是單位組織,不是社會受眾,可以用間接治理概括,而單位的治理對象則是所屬社會受眾,可以用直接治理概括。與政府相比,單位的治理職能更多,雖然有些未必是其目標意愿,甚至它未必意識到,但觀其日常實踐,可以發現,單位實際上承擔了分配資源、連接、協調、庇護、應責和代表的職能。
在每一個單位,資源、包括公共品分配直接針對個人;它將單位成員(個體)納入公共體制(整體);它協調處理個體間以及個體和群體利益的關系;它庇護所屬成員;它必須應責――回應所屬需求,負責解決其問題;它不得不代表組織,傳輸成員訴求,向外爭取利益,并通過內部的政策修訂,來滿足這些利益訴求。
再來看政府,它分配資源,但對組織(單位)不對個人;它有連接作用,確定單位間等級,平衡組織利益;它的協調職能平衡的是單位間關系,處理爭訴、仲裁和政策調整;它庇護相關的組織。顯然,政府的治理責任比單位要輕,因為所有它的職能都是針對組織而非受眾個體,而且還少兩樣:應責和代表職能。有大量的單位作為政府存在,政府沒有發展出面對受眾的應責和代表的職能。
因此,對于社會治理單位的作用至關重要。表面上看,社會中的公務機構有限,但實際上從事社會治理的“機構”遍地存在。由于政府對組織不對個人的工作慣例,單位事實上壟斷了個人與國家的連接通道,是二者間的中介,對于普通人而言,有單位才意味著有制度渠道,能“間接”地聯系上政府組織。更重要的是,單位通過應責、代表、庇護和協調,在基層社會擔任著糾錯職能,這一職能的活躍存在,實際上提供了最關鍵的公共品:平衡利益的基層糾錯機制。
而政府高度依賴這個“機構”掌握信息、處理問題和治理社會,無需自己親涉其中。因此政府和大眾是疏離的,社會成員無需、也無權接觸政府。一旦有情況發生,政府認為是單位失責,要求單位領回人員處理。這種角色認知廣泛存在于政府機構,可以解釋常見的政府推諉、單位、隱瞞信息現象為何存在。
對于個體而言,他們實現權益的通道單一,只有通過單位,他們才能在國家公共體系中獲得位置,依靠制度通道實現權益,否則,即使存在這些權益的法律規定,也沒有途徑實現。因為權益的實現不僅需要法律規定,更需要具體的、體制承認的執行者和責任者,而這個執行者和責任者在雙重治理結構中就是單位。
90年代中期以前,這一雙重治理體系的效用,是社會治理得到維系的原因。單位在個體和公共之間的中介地位,是國家“整合能力”存在的結構性基礎。這一結構,成功“消解”了社會沖突進入(單位以外)公共領域的動力,即使在國家層面發生政治動蕩――比如“”時期,基層社會秩序也沒有全面瓦解,正是由于單位的治理職能大體存在。
社會的變化
90年代中葉以后,有兩項重要的社會變遷發生。一是廣泛的社會流動出現,離開單位的人數日益增長,截至2013年,只有不到1/4的城鎮就業人口,還處在較為典型的單位治理體制中。[1]在鄉村,2000~2010十年間,全國自然村由363萬個減至271萬個,有90多萬個自然村銷聲匿跡。[2]二是單位的經濟職能擴張,社會治理職能收縮?!百嶅X”成為很多單位的首要目標。
由此產生的后果是,可以通過單位通道連接公共制度的個體數量急劇減少,不少人的“組織身份”消失,對于個人來說,這一方面是自己的“事兒沒人管了”,另一方面是其身邊的責任組織消失了。舉個例子,為什么國企員工不愿意買斷工齡離開單位?“丟飯碗”固然是經濟原因,但更重要的是社會原因:離開單位就再也沒有責任組織了,其與國家的組織化連接一旦消失,法律和公共制度給予他們的權益,就難以經由組織途徑獲得實現。
組織身份和通道對于普通人是否重要?一項2015年的調查數據顯示,如果遇到不公,選擇向法院上訴的占71.3%,選擇黨政部門(包含工青婦)的占59%,選擇個人協商解決的占36.7%,選擇求助媒體的占24.3%,選擇、上訪的占15.9%,選擇找單位解決的只占13.8%。[3]而對比早先(1987和1999年)的類似調查數據,可以看到明顯不同:1987年的調查顯示,單位在所有訴求表達渠道中具有“支配性的”地位,它是解決問題的主要渠道,有72%的訴求通過單位提出。12年后,在1999年的同樣調查中,受訪個體選擇單位渠道解決問題的有下降,但還是第一位的,“工作單位”和“黨政部門”(包括工青婦團體)渠道,共同高居人們選擇的前列。當時,有單位相比沒有單位的人,前者解決問題的能力高8倍以上,[4]這種能力顯然不是來自個人,而是來自個人和組織的關系。
以上數據反映出重要的信息:中國社會的組織化結構出現重大轉型,它正在從單位社會走向公共社會。在這種情況下,原有的單位治理效力自然有限:它只是不到四分之一城鎮就業人口的責任組織。另外四分之三呢?他們的責任組織是誰?代表組織是誰?有了問題找誰?如果適應公共社會的應責和代表機制未建立,很多矛盾找不到解決途徑,不公正感就會在社會中逐漸積累,社會不滿的目標隨之轉向問責政府,即發生政治性轉化。與其說是收入不平等引發了普遍的治理困難,不如說應責組織不在更可能激發不公正感受,因為這樣的處境無法提供組織化途徑糾錯,介入利益沖突解決來維護公正??梢哉f,基層平衡利益,維護公正組織機能的瓦解,是社會治理的危機所在。
雙重治理結構瓦解
為什么一些社會不滿向政治訴求轉化,產生嚴重的社會治理問題?因為上個世紀中葉建立的雙重治理體系正在大規模瓦解,存在于基層的利益平衡、糾錯、應責、代表和庇護機制,能夠服務的人群大幅度減少。而政府的“間接治理”角色,即,不直接處理治理問題,對單位不對個人的工作方式,使之沒有可能發展出面對當事人應責、代表和庇護職能。這可以解釋為何公務人員習慣于推諉,及其為何“治理能力”不足,因為在雙重治理體系中,政府的審批、指示地位,使之將具體的治理責任交給單位,而不是自己。當單位治理發生瓦解時,相對于受眾的需要,真正擔當治理責任的組織大大減少,這是基層社會治理失效的原因。
為什么單位治理會瓦解?因為社會環境發生了變化。原有的單位治理體系發端于人口流動有限、組織同質性較高的社會條件下,是當時資源分配方式的產物。今天的治理問題已經不同:它不再是對局部封閉的熟人社會的治理,而是對流動的、異質化的公共社會的治理。今天的資源分配途徑也大大改變,很多資源已經進入市場分配,而非由行政組織壟斷分配。社會成員對于單一組織的依賴性降低,選擇性增加,也是前所未有的新環境。
面對這些新的改變,舊治理體系的適合性降低,在新的組織關系和人際關系中,它的治理效能大減。比如,在村莊或是單位內,依靠人際關系協調、或者損害相關者利益的方法,具有約束力,但是如果換一個社會環境,把它移植到陌生人組成的大范圍商業社會,就會失去作用。對家人負責,不等于能對路人負責,相反,越是照顧親朋,就越可能與路人競爭資源,造成不公,顯然,單位同事或鄰友規則不再適合解決公共社會的治理問題。
社會問題的政治轉化
政治社會學研究證實,國民對于社會體制的認同,與幾種因素有關。
其一,是社會體制保護社會公正的能力,即,它能否有效公正地解決各種問題,使不同的人享有平等的受保護機會;其二,是社會體制能否建立有效連接社會成員的渠道,即,有沒有制度化通道可以順利連接民眾,把他們納入制度資源的共享整體中;其三,是基層社會的組織功能,比如說,在社會基礎層次,是否存在明確的應責、協調和代表機制,以方便回應民眾的各種需求,解決他們的問題,協調他們之間,以及他們和公共組織之間的矛盾。
這些東西,表面看上去不涉政治,但事實上對于治國理政,具有關鍵性的政治后果,因為,它的作用是造就社會平衡秩序。如果這個機制不存在,或者沒法好好運行,各種分散孤立的問題得不到有效解決,社會公正就沒辦法順利提供。事實證明,當這個時候,也就是當人們強烈感覺到不公正的時候,社會問題就向政治問題轉化,如果人們發現,這個社會沒有辦法公正解決自己的問題,怨氣就會迅速政治化,他們對于保護社會公正的尋求,就會轉向,成為對國家體制乃至政治體制的改造要求。
所以,保護社會公正,聽上去抽象,但實際上和解決具體問題的機能運行有關。所有治理良好的國家,都非常重視這一點??v觀各種不同的治理體系,可以發現,真正“治理”著社會、能夠有效形成社會服從秩序的,是“社會公正”的維護機制。這種機制補充了宏觀體制無法替代的作用,可以有多重組織形態和實踐樣式。社會治理依賴這些機制的活躍工作,但采取哪種組織形態實現它,則基于歷史和路徑依賴。這里的重點,不在于組織形態的名稱,而是它們在基層社會的實際作用。
理論問題:影響政治認同的要素
與此相關的一個理論問題是,什么因素能夠影響社會成員對于公共體制的政治認同?
在現代社會中,社會組織結構通過三種方式,影響人們的生存利益:構造成員身份(membership)――個體是否被納入團體成為其中一員;組織囊括(organization includes)――個體是否擁有責任組織;結構可及性(structural access)――個體是否可能接近公共體制,影響政策,并依靠其生存。這三方面標準不涉收入差別,但卻涉權利實現的機會差別,具有應責組織的人,可以較順利地實現權益,而另一些人則困難重重,求地無門。
相對于那些擁有組織途徑較少、或根本沒有的社會成員,擁有組織途徑的人之獲益能力得到大幅度提升:他們有更高的影響力,去影響相關政策的執行甚至改變,他們有組織渠道可依賴,并助其有效糾錯,他們有制度化的責任機構,可以協調他和其他個體或群體的關系,他們不需要自己行動,因為有應責組織回應其問題,并代表他們的利益行動。如果這類人實現權益的機會提高,而且這些實現權益的途徑由政治體系提供保障,就會生產對體制的政治認同,相反,則會削弱對體制的政治認同。所以,個人與組織的結構關系,由于關涉實現權益的機會,可以影響并測度人們的政治認同。
從另一個角度,也可以說,能夠建立這一組織關系者,在爭取人們的政治認同方面具有優勢,因為組織化結構能夠滿足社會成員對“機會通道”平等的需求。換言之,誰提供可供依靠的組織責任,誰就獲得政治認同,贏得政治整合優勢,因為提供組織依靠和保護,有助于產生互賴關系及相互責任。如果人們與公共體系沒有這種互賴關系,如何對其產生政治認同?舉個例子,在中國傳統社會中,社會組織顯現為蜂巢結構,社會成員分散在局部的多個地方性組織中,依靠家庭、宗族或者私人組織生存,這些組織成為其歸屬依靠和忠誠的中心。這種狀況下,社會成員并未整合成為公共體系的一部分,除了他身邊的宗族村社組織外,個體和公共沒有利益和責任互賴的關系,其生存與公共體系基本無關,對于公共組織的政治認同也就無從產生。
政策啟示
上述討論,可以得出什么政策啟示?
一、社會轉型期基層社會治理面臨的挑戰
(一)社會結構轉型的挑戰。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這些變化主要表現在人口結構、家庭結構、就業結構、城鄉結構和社會階層結構等方面。
(二)利益多元化的挑戰。改革開放前,我國實行計劃經濟,在計劃體制下,中國社會形成了一個高度均衡、以平均主義為特征的利益格局。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確立了個體利益的合法性,極大地調動了群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在個體利益凸顯以后,中國社會的利益關系從高度均等逐步演變成一個利益多元化的格局,不同群體、不同階層之間的利益訴求分化越來越大。面臨群眾利益訴求多元化,利益協調過程中遇到的情況將日益復雜,協調難度將日益加大。
(三)民生建設帶來的挑戰。目前,我國已經進入到發展型社會,在這個發展的新階段,人們對公共產品的需求開始全面快速增長。這些年,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加大了公共產品的投入,人民群眾享受到的公共服務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目前人們所需要的公共產品還存在著大量短缺,公共服務的有限導致了很多問題特別是民生問題的凸顯。
二、淄博市社會治理創新的做法和主要成效
(一)全面實施“三大工程”,夯實社會治理根基。一是全面實施以網格化走訪、網格化服務、網格化代辦為主體的網格化治理工程。全市統一設立“鎮辦―村居(社區)―基礎網格”三級網格,將機關干部、“兩委”成員、政法干警等下沉到基礎網格,一網多格、一格多員、一員多責。截止目前,各級網格員已走訪群眾110萬余戶,提供服務60萬余次,代辦各類事項55萬余件。二是全面實施以視頻監控全覆蓋為主體的信息化建設工程。整合全市各級各部門和社會視頻資源,集中建設集信息采集、視頻監控、調度指揮等功能于一體的全天候視頻監控系統。三是全面實施以市、區縣、鎮辦、村居(社區)四級社會管理服務中心為主體的社區化服務工程。市、區縣和鎮辦建立社會管理服務中心,村居因地制宜建立社區服務中心或服務站(點),整合政法、綜治、、維穩、民政、社保、計生等職能部門進駐各級社會治理服務中心,將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7大類90余項服務治理事項全部下放,為群眾提供窗口化、一站式、綜合。截止目前,各級社會治理服務中心已接待群眾115萬余人次,辦理業務112萬余件。
(二)落地貫通“四大體系”,提升社會治理能力。一是構建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體系。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作為科學發展、項目實施的前置條件,建立了市、區縣、鎮辦和重點村居、企業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對重大決策、重要政策、重點工程項目和重要改革事項,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全面評估,實現了“被動求維穩”到“主動創和諧”跨越。二是構建社會矛盾排查調解控制體系。全市建設立了由法院、公安、司法等10多個部門組成的社會矛盾化解專項小組,建立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協調會議制度。三是構建公共安全防范體系。堅持網上網下相結合,全面推行“六小警務”、“一村一警”做法,全面落實責任民警、日?;膊橹贫?,完善信息預判預警、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常態化治理、依法嚴打和社會治安防控“五項機制”,形成了全覆蓋、全時段、網格化、數字化“兩全兩化”的公共安全防范體系。四是構建社會穩定督查考核獎懲體系。加強量化考核和動態管理,全市建立了“任務分解、責任到人、督導檢查、調度通報、觀摩評比、打分排名、考核獎懲”責任體系,實現了責任落實、督導、倒查、追究“一條龍”。
(三)完善提升“兩大保障”,激發社會治理活力。一是強化法制宣傳實踐。在全市集中開展“學三法倡四德促五進”法制宣傳教育實踐活動,通過干部培訓、媒體專欄、知識手冊、手機短信、宣講團等形式進行宣傳教育,把法制宣傳教育延伸到基礎網格、到戶到人,讓法律走進群眾的日常生活二是強化過硬隊伍建設。以品牌政法隊伍建設為突破口,從改進作風、提升能力、增強素質入手,在全市機關開展“服務發展、服務群眾、服務基層,爭創優秀服務機關”主題實踐活動,著眼于打造“認真、專業、務實、廉潔”品牌政法隊伍。
三、推動基層社會治理創新的對策建議
目前,通過“三四二”工作格局的設置,淄博市對現有社會服務和治理體系進行了資源的優化整合,有效地解決了傳統社會管理和服務所存在的資源配置重復浪費和效率低下的問題,社會治理創新工作取得了實質性進展,但同時還面臨著社會治理的組織和人才基礎薄弱、政府和社會的邊界需要進一步明晰、為民服務效能需要進一步提高的問題。推動社會治理創新需要以理念創新為動力,以方式方法轉變為核心,以基層基礎建設為支撐,提高社會治理現代化水平。
(一)推動社會組織融入基層治理創新。目前我家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需要激發社會組織活力,促進社會組織發展壯大起來。一是改革體制機制,也就是打破“雙重”管理體制,降低社會組織準入門檻。對于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不需要業務主管單位了,直接到民政部門備案登記。二是限期脫鉤。就是轉變官辦社會組織的身份,讓社會組織真正回歸民間,目前推進的是限期實現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三是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和解決的事項,交給有資質的社會組織來完成。四是加大培育力度。現階段,我國的基層社會組織還處在初級階段,因而,政府應繼續堅持培育和發展的理念,為基層社會組織的成長提供必要的扶持。
(二)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目前我們國家正處在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市場化深入推進的過程中,既是發展的戰略機遇期,又是社會矛盾凸顯期。從大量的社會實踐看,當前矛盾糾紛呈現出主體多元化、涉及領域廣泛化、訴求反映方式激烈化以及觸發低、突發性強的特點。第一,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就大的制度設計和政策框架而言,應當立足于社會公正的理念,切實維護每一個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這樣才能理順社會各個群體之間的利益關系,從而最大限度地化解社會矛盾。第二,提高民生保障水平。只有大幅度地改善民生,才能夠從源頭上減小社會矛盾產生的幾率,減弱社會矛盾的“烈度”,從而有效地穩住社會的基本面。
(三)提升社會服務效能。完善基層社會治理,工作的著力點應該放在社區,增強城鄉社區服務功能。一要堅持群眾觀點,始終尊重群眾意愿。這是提升為民服務水平的首要前提。實施民生工程需要在廣泛征求民意、全面摸清需求的情況下實施,這樣,民生實事才能真正辦到群眾心坎上,群眾才會滿意。二要用心用腦用力,沉到一線抓小抓細抓實。這是提升為民服務水平的關鍵所在。基層工作千頭萬緒,都直接關系群眾切身利益。干部只有沉到一線,從細處入手、從小處抓起,把關系群眾切實利益的每一件事情都放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在實處。三要健全完善長效機制,提高廣大黨員干部為民服務的熱情。這是提升為民服務水平的不竭動力。為民服務是一項經常性工作,不能因干部調整、人員變化而使聯系斷了線、服務打了折,必須健全和落實長效機制,一以貫之地抓執行,使為民服務成為每一名黨員干部分內職責。
在五天的學習過程中,我嚴格遵守了培訓要求和紀律,細致聽講,認真學習并做好筆記,老師們精彩講述,通俗易懂,豐富的學習內容,緊湊的課程節奏,讓我的思想得到了提升。特別是經過專題講座、現場教學、交流討論,讓我從先進典型身上看到了差距,找到了不足,指明今后工作努力的方向。
中圖分類號:C916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1623X(2015)04006207
“人類對善治的關注與人類文明本身一樣歷史久遠”。治理理論興起于20世紀80年代末,其主要創始人之一羅西瑙認為,治理是一種由共同的目標支持的活動,這些活動的主體未必是政府,也無須依靠國家強制力量來實現。全球治理委員會1995年在一份研究報告中指出,治理是個人、公共或私人機構用來管理他們共同事務的諸多方式的總和。它使相互矛盾和各不相同的利益群體彼此容納并且實現合作。它既包括有權迫使人們服從的正式制度和規則,也包括各種人們同意或以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個重要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規則或一種活動,而是一個過程;治理過程的基礎不是控制,而是協調;治理的主體既有公共部門,也有私人部門;治理不是一種正式制度,而是持續的互動。
善治是社會治理的最佳狀態與目標追求。20世紀80年代以來,很多國家把善治作為政府社會管理的目標。對于其內涵,可謂眾說紛紜,尚未形成共識。聯合國人權高級委員會辦公室(OHCHR)認為,善治是在治理過程中從根本上排除和腐敗并完全尊重法治原則,對善治的真正檢驗是在實現公民的文化、經濟、政治和社會權利方面,為實現人權目標所做的努力程度;善治包括透明和公信力等要素和平等與公平等價值觀,善治必須保證公民特別是最貧困人群的基本需求和有尊嚴的生活。只有最貧困群體和弱勢群體受益時,治理才是善治。李向前認為,善治是治理的最高標準和理想狀態,包括“善者治理”“善于治理”和“善態治理”。
盡管人們對善治的認識不一,但無論從何種角度加以界定,善治的核心要義和旨趣都是可確定的,即強調普通民眾的中心地位和主體性參與、多元行動主體的權力制衡與權利保障以及在此基礎上構建良好的社會秩序。它意味著一種能對民眾需求保持高度敏感性并作出積極回應的方式,通過建構并使用合適的制度措施以有效應對社會問題與矛盾。
(二)鄉鎮社會管理舊模式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的鄉鎮社會管理有其特殊性,“鄉鎮雖小,肝膽俱全”,“上邊千條線,下邊一針穿”等說法反映了鄉鎮社會管理的特點。面對日益增加的復雜性需求,原有的鄉鎮社會管理模式變得應接不暇和疲于奔命,主要存在三方面問題。
1.管理人員的管控思想較嚴重,致使民眾需求得不到有效滿足
社會管理本應管理和服務并重,管理中有服務,服務中有管理。但長期以來,相當多的鄉鎮干部在總體工作安排上,重經濟建設輕社會管理;在社會管理中又重管理輕服務,習慣于“管”“卡”“壓”等傳統的不夠合理的工作方式,對被服務的社會成員習慣于居高臨下、發號施令。長期以來形成了坐著辦公的不良習慣,對普通民眾的所思、所想、所盼和所愿缺少足夠的主動了解和科學調研。相當多鄉鎮管理干部在自上而下的各種指令、任務、考核、應酬中疲于奔命,缺乏主動服務意識,習慣于運用行政權力對社會組織及基層民眾進行管理,無暇也無興趣關心基層民眾的疾苦、問題和未來可持續發展。這種社會管理主客體之間的斷裂使基層民眾的諸多內在需求無法得到及時有效滿足,為社會矛盾激化埋下了隱患。
2.鄉鎮政府職能錯位與其他行動主體功能缺位,導致社會管理秩序失衡
目前我國基層的行政管理模式主要是韋伯式的層級制管理模式,它依賴于標準的工作過程,難以為提高效率提供有效的激勵,而是著力于怎樣避免犯錯誤,存在組織僵化等問題。隨著近年來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社會事務紛繁復雜,社會問題各式各樣,社會需求千差萬別,利益關系錯綜復雜。這導致鄉鎮政府難以靈活應對,管了很多管不了或管不好的事情,“越位”和“錯位”現象時有發生,公共權力侵入私人領域的現象并不少見。有些事情沒有人去管理,政府缺位,其他社會管理主體也缺位,社會管理秩序處于失衡狀態。一些社會群體的利益訴求無法正常表達,正當合理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這種不均衡狀態甚至可能會使一些不法分子趁虛而入,為非作歹、禍害民眾,破壞正常的社會秩序。
3.鄉鎮社會管理舊模式的內在設置,難以應對急劇的社會變遷及隨之出現的社會矛盾
農村基層社會矛盾頻發及社會管理效果不理想的重要原因是鄉鎮社會管理過分注重基層的政治性而忽略了社會性。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農村正發生快速而深刻的變化,各種社會問題突出,比如貧富分化問題、土地問題、社會治安問題和社會分化問題等。但是鄉鎮既有的社會管理模式及其內在設置缺乏應有的彈性、靈活性及回應能力,難以適應快速的社會變遷和滿足民眾不斷變化的多樣社會需求,無法有效化解潛在風險和沖突,甚至會激化社會矛盾。近些年來農村時有發生即是一種體現。
(三)善治對鄉鎮社會管理模式創新的內在要求
鄉鎮社會管理舊模式的現實難題制約著改善民生的目標實現,必須通過不斷創新來實現突破與發展。具體而言,善治對鄉鎮社會管理模式創新的內在要求主要有四點。
1.立足民眾的需求和能力,把以人為本的基本理念貫徹始終
善治的核心出發點是以人為本?!吧啤币馕吨鹬孛癖娨庠?,提高民眾能力,也意味著一個高效用和高效率的政府功能來努力滿足所有公民增長的需求。隨著我國經濟與社會發展,民眾的需求不斷擴展和提升,社會事務日益增多,社會管理的主體迫切需要重新界定與整合,以彌補政府單一力量的局限或不足。因此,社會管理主體不僅局限于政府部門,還需包括許多非政府部門。盡管目前我國社會管理的多元主體發展還不成熟,尤其是社會組織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能力尚不完善,政府應在社會管理主體多元化過程中起引導作用,著力推動專業化的社會服務,才能緩解政府壓力,促進政府職能轉變,使政府將精力和資源集中用于真正應發揮作用的領域,最大限度激發社會各方面的創造活力,增加和諧因素,減少不和諧因素,為民眾提供高質量的公共服務。
3.注重內涵式發展,全面提升民眾的自主性與能動性
善治強調民眾的中心地位。因此,在鄉鎮社會管理模式創新中,必須充分調動民眾的參與,真正發揮他們的主觀能動性。要注重科學調研,切實找準民眾的關注點,使基層民眾找到歸屬感和認同感,主動自發地參與到新的發展實踐中來,而不是被動地聽指揮,表面上服從,內心里卻有不滿或不情愿。要達到這一目標,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要提升鄉鎮社會管理人員的整體素質,使他們真正具備貼近民眾、深入民眾、了解民眾、帶動民眾、服務民眾的理念與能力。同時還應借助各類社會組織激發民眾的主動參與熱情,促進民眾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發展。
4.著力保障弱勢群體的權利,增進社會的公平公正
善治觀點認為,只有最貧困群體和社會弱勢群體受益時,治理才是善治。他們的權益保障成為社會公平公正的重要衡量標準,也成為鄉鎮社會管理模式創新的底線要求。要建立完善弱勢群體的利益訴求渠道,借助法治化、制度化、組織化與社會化的力量保障他們的權益,使他們在多元利益格局中獲得應有的尊重。
社會工作作為理念、制度、方法和人才的綜合體,其專業品性契合了善治對鄉鎮社會管理模式創新的內在要求,可為鄉鎮社會管理模式創新帶來新的契機。
二、善治視域下的社會工作與鄉鎮社會管理模式創新
(一)社會工作對社會管理創新及社會治理的協同性與契合性
社會工作興起于歐美,是現代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產物,在社會發展中發揮著日益重要的功能。它作為一種重要的制度設置與專業化力量,以“以人為本、助人自助、公平正義”為核心價值理念,用個案、小組和社區等科學的專業方法服務他人特別是弱勢群體,旨在增進社會福利,促進社會互助和社會公平正義。隨著我國各地探索實踐的深入,社會工作正逐漸從直接服務擴展到參與社會管理,從解決社會問題擴展到預防社會問題。在我國社會管理體制走向多主體、多元化治理背景下,社會工作日益顯示其重要性。
社會工作對社會管理創新具有重要的協同作用。社會管理說到底是對人的管理和服務,而社會工作的目標正是增強人的社會功能,關注如何幫助個人、群體或社區增強其發揮社會功能的能力。它通過各種專業方法,在家庭、學校、社區等方面開展工作,解決人們參與經濟與社會建設的困難和障礙。社會工作對促進社會管理向社會治理轉變,激發社會活力、促進社會財富公平分配具有重要的基礎作用和專業優勢。它不是把工作對象只看做被救濟、被改造、被動員的客體,而是看做多元主體的一部分;它善于調動主客體兩方面的積極性,從預防和發展的角度去分析和介入問題,從而有利于問題的真正解決。因此,社會工作可在實質上和深層次上參與社會治理。近年來,北京、上海、廣東等地率先在社區管理、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領域引介了專業社會工作,滿足了新時期的社會需求,使社會工作成為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機制,取得了良好的實踐成效。
(二)善治視域下社會工作對鄉鎮社會管理模式創新的功能定位
1.理念優化
理念的優化是鄉鎮社會管理模式創新的關鍵所在。隨著我國經濟與社會轉型不斷深入,鄉鎮社會管理面臨的問題越來越多地表現為政府在推進改革發展過程中形成的民生問題。在此背景下,以往強力的管控手段變得越來越不適應,理念的深層優化與轉變刻不容緩。社會工作是一個關心人且認為只有尊重人和理解人才能改變人的專業,它把改進人類福祉尤其是弱勢群體福祉作為自己的專業使命,蘊含著豐富的思想養分,且有一系列科學具體的方法保障其專業理念落實于實踐,從而使鄉鎮社會管理理念優化的功能落到實處。因此,鄉鎮要改變傳統的社會管理理念與舊模式,促進以人為本的柔性管理,逐漸激發基層民眾自主性和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社會工作是一個重要的現實依靠力量。
2.方法改進
鄉鎮政府存在的核心價值是為基層民眾提供服務。它是整個政府體系的終端,其所作所為及所提供的服務質量關系到民眾的生存狀態與政治信心。但是,由于政府工作方法以及既有體制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可能會導致鄉鎮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質量下降或者民眾并非客觀準確的評價,從而導致政府有心提供的服務無法達到民眾的要求和期望。社會工作作為以科學理論為指導并致力于助人自助的專業與職業,對保障以服務對象為導向的服務質量有著科學的、成熟的經驗和方法。因此,促進社會工作本土化,合理有效地在鄉鎮社會管理創新實踐中融入社會工作的專業理念和方法,同時結合鄉鎮地方實際完善和落實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相關政策,將促進傳統群眾工作方法的創新,促進鄉鎮政府制定更有實效的政策和制度措施,更好地提供民眾滿意的公共服務。
3.風險化解
社會管理舊模式創新是一項系統工程,獲得收益的同時也要承受代價和風險。隨著我國經濟與社會轉型,鄉鎮社會管理模式創新必須要考慮如何有效化解社會風險。當前我國農村正處于高風險期和危機頻發期,風險形態復雜多樣,然而既有的農村社會管理模式側重于事后應急性搶救,這種模式往往又強化了社會風險。社會工作的服務機構和專門人才秉承專業理念與科學方法,通過實踐的廣泛介入可形成制度化的影響力,幫助解決困難群體和邊緣人群在物質和精神等方面的問題,及時化解社會不滿情緒,防范社會風險。同時,社會工作的介入可使鄉鎮社會管理體系更好地預判基層民眾的內在需求,采取及時且有針對性的應對措施,從而化沖突于未發,降低社會管理風險。
4.人才支持
在鄉鎮社會管理模式創新的變革過程中,人才是主導性、能動性和創造性元素。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是具有一定社會工作專業知識和技能,在社會福利、社會救助、扶貧濟困、社區建設、婚姻家庭、殘障康復、職工幫扶等領域直接提供社會服務的專門人員。這一獨特的職業優勢使其可為鄉鎮社會管理創新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因此,在鄉鎮社會管理模式創新中,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并對相關管理與服務人員進行社會工作素養培訓,培育和孵化社會工作的服務機構、協會和服務站,將為鄉鎮社會管理創新提供多層次、立體化的組織與人才支持,使社會工作的理念優化、方法改進和風險化解等功能實現獲得有力的人力資源保障,從而更好地發揮社會工作的制度化影響力。
三、社會工作推進鄉鎮社會管理走向善治的實現路徑
(一)提升鄉鎮社會管理制度對基層民眾需求的回應能力
1.加強鄉鎮社會管理制度以民眾為中心的價值理念
善治特別強調民眾中心導向,并認為如果不是以民眾為中心,制度就會成為絆腳石。我國的經濟與社會轉型會打破既有利益格局而創造新利益格局,往往會使貧困群體特別是在轉型中地位相對下降的群體產生剝奪感和心理不平衡。社會工作者一方面可通過澄清與溝通等方式,引導人們認識到因個人能力和社會條件限制造成的差別是不可避免的,一定程度上改變人們對其他階層或群體的認知偏見與不滿,減少觀念差異及由此引發的利益紛爭;另一方面可以運用優勢視角和賦權理論,幫助弱勢群體更清楚地分析環境及自身優勢,提升其改善生活的主動性與能力。
2.以社會工作的理念和方法創新基層社會矛盾的調解機制
社會矛盾往往是由于人的需求未得到滿足而產生,社會工作特別強調以人為中心及服務對象需求的滿足,它運用科學方法和技能為有困難的人提供服務。鄉鎮政府可通過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等方式促進社工機構及專業人員參與到基層社會矛盾協調中,或者使一線社會管理工作人員熟悉和掌握社會工作技能并應用于社會矛盾化解。依靠社會工作的專業方法,一方面能夠幫助個人、家庭、群體解決現實問題,利用澄清、同理心等溝通技巧使矛盾雙方更理性地對待矛盾;另一方面還可有效預防個人和社會可能出現的問題。社工機構和人員作為民眾和政府的“中間人”,可通過對政策的反饋和干預,引導人們有序而理性地行動,優化社會矛盾的協調機制。
(四)促進鄉鎮社會管理舊框架內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關系協調與革新
1.改革鄉鎮政府的行動方式,給其他利益主體發揮作用創造空間
鄉鎮社會管理舊模式運行中過分依賴自上而下管控的狀況是阻礙基層治理創新的關鍵癥結。通過引入和滲透社會工作元素,可使鄉鎮政府在發揮職能時更多采取“助人自助”“平等協商”等方式,充分尊重其他行動主體的利益與想法;并逐步構建不同主體有序協作、共同參與的實踐體系,實現從單一依靠政府向依靠多元主體協同治理的格局轉變。基層政府可更明確多元利益主體間有序合作的邊界,梳理清楚什么該管、什么不該管、該管的管到什么程度,給包括社會組織在內的多元利益主體發揮作用創造出空間,從而最大程度消減“無形之手”和“有形之手”在基層的弊端與不足,充分發揮“社會”的積極作用。
2.推進基層不同行動主體之間的資源共享與力量整合
基層社區是社會工作開展的重要載體,可以以社區為平臺,扶持社會工作參與到基層社區發展中,培育社工服務機構,促進社區、社會組織、社工及其他社會力量之間的開放式聯動,使民眾需求得到更充分回應及更全面滿足。針對當前社區行政化嚴重的情況,可采取科學化、專業化、人性化方法開展公共事務管理,逐步理順社會工作與政府、社區、社會組織、居民之間的關系,形成資源共享、利益協調的和諧互動機制。著力發展民間社工服務機構,使之成為承載政府職能轉變和專業人才施展才能的重要載體,培育各類與民眾需求相關的社會組織,調動民眾參與,激勵社會組織發揮好協同創新功能,使基層社會的各種力量實現充分有效整合。
四、結束語
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建設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必須在既有社會管理模式基礎上通過破舊立新來穩步實現,不能急躁冒進,試圖一蹴而就。鄉鎮社會管理的舊模式偏重強調政府的主導作用,對民眾需求缺乏響應,對社會的自主性欠缺關注,這種模式已無法適應新形勢的要求。由善治理念引領的鄉鎮社會管理模式創新特別重視民眾的中心地位和主體性參與,關注多元利益主體特別是弱勢群體的權益保障。正是由于這一目標旨趣,使秉承“以人為本、助人自助、公平正義”理念的社會工作可在其中發揮獨特而有效的功能,促進鄉鎮社會管理舊模式通過改革創新不斷克服現實難題而趨于善治。不可否認,我國的社會工作尚面臨提高社會認同度和資源整合力、健全基礎性制度安排、推進職業化和本土化水平、提升政策倡導力與反思批判功能等現實問題。但可以預見,隨著發展進程中上述問題的逐漸克服,社會工作在我國基層社會善治中的功能將得以更充分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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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后,伴隨社會轉型及單位制逐漸解體,城市基層社會管理工作的環境、內容、對象等要素發生變化,面臨新的挑戰,例如流動人口大增、居民權利意識增強、社會階層分化等。從廣州市調研情況來看,主要包括:
1.基層政府社會管理職責不清,政府管理責任與職權不匹配
作為政府派出機構,街道辦事處直接組織協調轄區內社會管理工作,協同有關職能部門開展工作,落實市區政府部署任務。區政府指導、監督、考核街道辦事處的工作,統籌、協調政府職能部門與街道行政管理事務。從街道辦事處實際工作內容看,其工作涉及基層社會管理、社會服務的所有方面,例如治安維穩、人口計生、流動人口管理、勞動監督、民族宗教、居民、集體經濟和社區服務等。因強調“屬地化”管理,加之各級政府間職能邊界模糊,上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將很多具體工作交由街道辦事處,造成街道承擔著過多行政管理事務,經常疲于應付。同時條塊關系錯位,街道辦無執法權,難以承擔專業性管理職責,管理力度不足,街道和職能部門就難免推諉扯皮、推過攬功、爭權推責。責任主體不明確、責權不統一的結果是基層社會管理服務職能難以落實,效果不理想,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不高。
2.基層政府社會管理事務與其擁有管理資源不適應
伴隨單位制管理的解體,單位承擔的諸多社會管理功能轉移出來,單位成為單純的社會生產單元。大量下崗、失業、離退休人員進入社會,單位不承擔在業者的社會管理,更多的人成為社會人。社會管理服務等職能開始由單位轉到基層政府及社區,造成基層社會管理對象和事務等大量增長。流動人口也使得廣州基層社會管理服務的對象、任務、內容等更加繁重。但是,基層社會管理資源并沒有相應增加,基層管理資源與其承擔任務不相匹配的矛盾日益突出。分稅制和分級管理的財政體制決定了基層政府的財政能力。間接決定了基層政府的管理能力。各級政府間缺少較為恰當的財力和責任分擔,人財事權過分向上級政府集中,事務具體辦理過分向下,基層政府普遍財力不足,很多管理事項依賴服務收費。因編制內人員難以滿足管理需求,基層管理機構只能臨時聘用人員。而聘用人員薪酬較低,素質良莠不齊,這又給基層社會管理服務帶來諸多弊端。為野蠻執法、矛盾沖突埋下禍根。
3.街居關系錯位,城市社區居民自治泛行政化
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但是。實際上居委會已成為諸多政府管理事務的具體執行者。政府及職能部門在向社區延伸時,把各種具體事務的辦理下放到社區。卻保留管理權。政府下撥給社區居委會的經費也由街道辦事處代管,只能根據街道辦事處要求使用,經費成為街道辦“挾持”居委會的有力工具之一。兩者間的指導和協助關系逐漸轉變成為領導與指導同時并存的雙重關系,屆委會淪落為街道辦事處下屬機構。這使得居民自治機構難以有效地依法履行其居民自治功能。過強的政府行政管理也使得社區的社會組織發育低下,由于成立和運作門檻設置較高,組織居民開展自我服務、互助服務、專業服務受到很大限制。
二、廣州市基層社會管理體制變革的做法
面對基層社會管理的困境與問題,為提高社會管理服務水平,2009年以來,廣州市借鑒香港、新加坡等地經驗,通過整合街道機構人員隊伍,開展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社區服務等試點工作,大力推進街道、社區基層社會管理改革創新,重構街道社區管理體制,初步構建起綜合管理和專業服務相結合的新型基層管理服務模式。
1.整合街道機構人員,重新定位管理與服務功能
針對基層社會管理的問題,廣州市整合街道機構、人員及職能,以“業務歸并、人員整合、服務前移、管理落地”為主線,按照職能交叉、工作關聯、高效便民的原則歸并職能相同相似的機構,把涉及行政管理、社會服務及綜合執法并各司其職的科室、部門等整合為擔負多種職責的綜合性機構。這包括:建立街道社區綜合管理中心,擔負計劃生育、勞動保障、社會保障、出租屋管理及流動人員管理等綜合性管理職能;建立設立街道社區綜合服務中心,搭建再就業服務、婚姻家庭服務、青少年教育、殘障人士服務、群眾訴求反饋、困難群眾幫扶、社區養老、社區衛生保健等服務平臺;建立綜治維穩中心,形成社會治安聯合防控、矛盾糾紛聯合調解、重點工作聯勤聯動、突出問題聯合治理、基層平安聯合創建、流動人口聯合管理服務等聯合防控的局面;建立街道管理綜合執法隊,負責街道城市管理、出租屋管理、消防安全、安全生產、勞動監察的巡查、信息采集反饋、簡易執法等工作。(根據2011年2月廣州市社會建設調研訪談資料整理,也可參見率征等:《加強和創新基層社會管理服務提升社會建設管理科學化水平》,廣州日報,2011年7月14日)整合街道機構人員,優化管理服務職能配置,縮減了內部管理程序,較好地解決了多頭管理、重復管理等問題,優化了社會管理服務職能,提升了街道科學管理轄區社會事務的能力。
2.強化居委會的自治職能,理順街居之間的關系
為強化社區功能,廣州市按照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區居民自治有效對接、良性互動的思路,梳理規范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的權力、職責,改革社區管理服務運行機制,形成了居委會工作新模式。根據工作性質內容,將梳理出的136項居委會工作劃分為政務協助、居民自治、可轉介服務三大類型。對大多政務協助類工作,轉交由社區工作站辦理,少數從居委會中分離出去,由街道新組建的各管理中心承擔;對可轉介服務類工作,居委會可通過購買服務方式交由專門的社會組織來承擔;居民自治類事務則須由居委會承擔。在梳理居委會工作同時,重新定位社區工作人員。部分人員歸口社區工作站,與街道中心對接,承擔政務協助的工作;部分人員充實到增設居民自治工作專職崗位上,由社區居委主任牽頭,與社區黨務專職副書記一起,強化社區居民自治工作。針對社區管理的具體事項,屆委會建立健全社區居民議事、民意溝通、矛盾化解、轉介服務、多方參與、評議監督等工作機制,推進社區居民自治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建設。這增強了居委會的自治功能,暢通了民意表達渠道,提高了公眾參與意識,促進了政府管理與基層群眾自治的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
3.引進社會組織,以專業社會工作提升管理服務效能
政府及社區承擔的特殊人群服務以及家庭服務等工作難以滿足人們個性化、人性化的服務需要,而這些服務正是社會組織的強項。由此,廣州市在基層社會管理中開始引進社會組織。以專業社會工作提升管理服務。例如,荔灣區逢源街道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引進逢源人家服務中心提供專業社會工作服務。逢源人家服務中心招聘社工人才,立足居民群眾需求,引導社工從事實際社會工作,打造出“家長俱樂部”、“群眾心聲站”、“康齡社區大學”等多個服務創新品牌,為社區居民提供再就業輔導、青少年教育、養老助殘解困、群眾利益訴求和社區衛生保健等專業化社會工作服務,不斷滿足居民群眾的各種需要。其他街道也采取了類似做法,并取得了良好成效。2010年,廣州市共投A6000萬元購買了公益民間組織的專業社會工作服務。(根據2011年2月廣州市社會建設調研訪談資料整理,也可參見周祚:《政府購買社會服務今年總投入超過6000萬元》,廣州日報。2010年9月4日在政府財政支持下,街道、居委會通過依托社會組織,引進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手段,克服了傳統服務手段單一、粗放、有限的缺陷,細化了政府社會服務職責,贏得了社區群眾的好評。
4.加強基層資源供給,提升軟硬件建設水平
針對基層財政、人力、物力等資源短缺問題,廣州市提出街道辦事處經費主要由區財政負責解決,加大對街道城市管理和社區建設投入。廣州市解決了社區居委會辦公用房以及辦公經費,明確參照事業單位標準給予居委會專職人員工資福利待遇。2009年以來,為配合試點街道社區綜合服務中心建設,市區兩級財政為每個試點撥款2007:5元,有的區財政及街道還增撥資金,整合服務場所,增加對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的投入。例如,海珠區下撥569萬專項經贊作為2個試點街道的建設經費、花都區及新華街道投入1000多萬元用于中心及服務站建設、越秀區北京街道調劑700多平方米場地用于服務中心等。(根據廣州市民政局在“廣州市社會管理創新”調研座談會上的發言及其提供的書面資料整理)在強化基層社會管理服務硬件建設之外,市區財政還拿出專項經費通過強化服務中心、居委會和專職人員隊伍培訓,支持街道購買社會組織專業社會工作服務等手段,來提升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水平。通過把人力、財力、物力等管理和服務資源更多投到基層,解決基層“無人辦事、無錢辦事、無址辦公”的突出問題,推進了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體系建設,強化了城鄉社區自治和服務功能。
三、廣州市基層社會管理體制變革的啟示
廣州市通過整合街道管理服務機構強化居委會職能,通過引進專業社會工作增強基層管理服務資源等途徑,創新了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體系,建立健全了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機制,給我國整體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帶來如下啟示:
1.強化基層社會管理服務須轉變政府職能
在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體系中,政府是最重要的主體。多年來,我國基層政府管理組織機構都將經濟職能放在首要位置,造成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脫節,經濟與社會之間的差距逐漸拉大。為解決此問題,廣州市明確街道不再承擔具體經濟發展職能,改革城市基層管理體制,增強街道的社會管理和服務職能。由此可見,要強化基層社會管理服務體系,首先需要推進政府轉型,將政府工作重心轉變到社會管理和服務上來?!?/p>
2.強化基層社會管理服務須厘清居委會職能
居委會是基層居民自治的主體,對居民自治范圍內的公共事務進行管理。多年來,由于多種原因,居委會在實際工作中更多承擔協辦政務的職能,較少顧及到對居民群眾的自我管理和服務。為加強基層居民自治,廣州市對居委會承擔工作進行梳理,轉移居委會的工作重心,使得居委會有更多的時間精力用到居民自治事務方面,增強了居委會的自治功能,促進了政府管理與基層群眾自治的良性互動。
3.強化基層社會管理服務須促進服務專業化
基層是社會管理的基石,是產生社會問題的重點領域。經濟快速發展中產生的各種社會矛盾,上訪、集訪數量的幾何經數倍增,的不斷發生,主要集中在基層,使得基層成為社會管理工作的主戰場。
(一)基層問題急劇增加,社會管理難度增大。
隨著分配制度的縱深推進,將會觸及很大一部分人利益,特別是既得利益者的利益,新的利益調整方案不會十分成熟,社會秩序將在一定程度上的震蕩不可避免;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單位人”變成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社會人”,身份轉變將帶來系列變化,很多人都有一個較長的適應期;2億多剩余農業勞動力涌向城市尋找就業機會,城市中的自由人增多,流動性增強,城市社區的開放性不夠;農村出現了大量的空巢組、空巢村,以及留守老人、留守兒童的大量存在,產業空虛現象突出,村社的管理面臨更多新問題;金錢至上、享樂主義的價值觀盛行,一些誘發、滋生違法犯罪的消極因素不斷涌向,并有進一步蔓延之勢,對違法犯罪還得繼續保持高壓態勢,一些強制性手段依然不可或缺。
(二)基層權責失衡,社會管理難以協調。
在現行的行政管理體制下,基層政府的權力受到削弱,但是,基層面臨的各種突發性事件卻不斷增多,如自然災害、人為事故、群體上訪等,發生時間突然,發生地點不一,都需要強有力地及時化解。這些事件的責任主體往往是基層政府,但一些必需的權限、資源并沒有配備給基層,因此,很多時候基層政府只能“赤膊上陣”,能夠采用的手段不多,方法較少,常常表現為心有余而力不足。特別是需要相關部門配合時,不能達到指揮統一、行動迅速,步調協調性不強,往往導致處理問題遲緩,事態無法有效控制,很難取得令人滿意的效果。
(三)基層制度缺失,社會管理無章可循。
社會管理問題雖然由來以久,但是過去面對的問題相對簡單,引起的重視程度不夠,規范性明顯不足,缺乏統一的法律法規文件,特別是沒有一部專門社會組織管理的基本法律。各個地方雖然也有一些社會管理的規章制度,但很多都是套用上級行政部門相關的文件,空泛而缺乏可操作性,一些甚至只是應付上級檢查的材料而已。在基層的實踐中,一方面不能通過法律的形式來規范社會管理活動,導致一些問題處理上的隨意性,并伴隨一些違規操作,其管理的合法性本身受到質疑;另一方面,一旦缺乏具體的、切合地方實際的規章制度,一旦出現了問題,或者憑經驗來處理,或者手忙腳亂,不知所措。
(四)基層保障不力,社會管理缺乏支撐。
近年來,隨著各地的經濟條件的改善和各級領導的不同程度上予以重視,加大了財政對基層的社會管理基礎性條件的投入,軟件、硬件方面總體上都有了一定改觀。但由于基層社會管理問題持續增加,繁雜多樣,需要長期大量人力、物力、財力來支撐,并且,社會問題是持續動態出現,有大量的不可預測性因素,具有一定彈性的物質保障體系建設更是不可缺乏。就目前來看,基層社會管理中最為突出的是人工矛盾和經費支持問題,這兩個問題也是最為核心的問題,也是最難解決的兩個問題,而基層政府自身卻無法加以解決。保障不足雖然不能說是“做無米之炊",但可以看出只能是在“煮稀粥”。
二、基層政府創新社會管理的路徑選
社會結構的深刻變動,必然帶來政治運作方式的變化,基層政府必須在面對復雜社會情境過程中反省和重建自身的管理模式。
(一)要明確政府在基層社會管理中的職能。
傳統基層社會管理核心理念是控制,推崇至上而下的垂直管理模式,通過對社會的強力管制來實現維護社會穩定的目的。創新社會管理,應首先認識到政府在社會管理中雖然要起到主導作用,但不能包辦一切,要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當前形勢下,政府應重點加強健全社會保障體系,搞好社會保障管理;有效控制人口增長,提高公民整體素質;搞好功能規劃,保護和治理生態環境;努力協調各方,構筑協作性的公共治理網絡;加強長效機制建設,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社會預警和公共危機處理的機制;完善就業服務體系,創造有利于擴大就業的政策環境;完善社會管理的回應機制,加強社會管理的透明度建設等。并且,要主動把一些可以放手的社會管理事務從政府管理中剝離出來,從而能夠更加專注政府管理中的核心任務。
(二)要充分發揮各類社會組織的積極作用。
在發揮政府的作用外,還需要發展和培育各種社會組織,建立不同社會主體之間平等、民主的社會合作機制,擴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參與。零散的公民個體通過自發組織的各種社會團體、非營利機構和基層社區自治組織集合起來,才能集中反映自己的意愿和訴求,有利于實現社會穩定和良性運行。群團、企業、行業協會等承擔起一定的社會責任,在與政府合作中成長壯大,彌補政府管理中的缺位,從而實現管理者與社會的共同治理。通過體制機制創新,激發公民和社會組織的社會責任感,社會每一個細胞都煥發活力。并且通過積極探索建立階段性分級緩沖處理社會矛盾體系,從自我約束、家庭化解、社區建設、社團作用等方面發揮積極正面作用,增強社區群眾的認同感和歸屬感,在各種組織中逐漸培養理性、平和的合格現代公民。
(三)要大力動員廣大公眾的社會參與。
社會是若干公民組成的社會共同體,任何一個公民不應該只作旁觀者,理所當然成為參與者和建設者。只有更廣泛的公民真正參與到社會管理之中,才能培養出對社會的熱愛,承擔起應有的責任,以及對政府的認同。社會管理是對全社會的管理,也是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管理。人民群眾是社會管理和服務的對象,也是社會管理和服務的智慧源泉。只有讓人民群眾參與到與他們息息相關的社會管理的決策中來,才能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當然,政府相應地做出回應,提供有效的制度渠道、對話平臺和物質保障,這是基層民主能夠得以有效開展的關鍵。只有民眾的參與熱情高漲的背景下,其自我生長、自我轉化、自我更新的能力就會愈發強大,他們才能逐漸成為公共事務的管理主體。
由于特殊的國情,改革開放前30年我國社會治理的基本特征是“全能型國家管理”和“總體性社會治理”的重疊并行,致使社會嚴重依附于國家,社會治理與國家管理高度一體化和政治化?;诖硕嫷摹皣舀D單位―個人”的一元主體、單線條的社會治理格局曾在很長一段時期內有效地維控了我國社會經濟的基本秩序和穩定局勢,但也同時窒息了應有的社會活力。改革開放后30多年由于社會結構的深刻變動和利益群體的深度分化,我國社會結構已由“總體性社會”演變成了“多元化社會”,并在階層結構方面表現出了某種“分化”與“斷裂”的特征。在這種背景下,如何再次構建起較為有效的社會管理新格局,更新管理理念、改進治理方式、拓寬公共服務領域,對我國當前及未來的社會建設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
從社會管理實踐向社會治理創新的轉變既表明了國家治理的有效性積累,也體現了國家治理的策略性、階段性與能動性。通過回溯社會主義中國的社會治理歷程我們可以發現:在單位制社會時期,雖然國家也非常注重各個發展階段的社會管理問題,但從總體上來看,國家并未針對社會領域的新變化而做出重大的管理布局,最終導致一直沿用舊有的思維框架來處理社會領域的新問題成為各項管理工作的“慣習”。而即使是在利益分化的單位制社會解體時期,由于諸種因素的羈絆,國家也未能建構起較為系統而高效的社會治理體系,國家與社會的同構性在某種意義上導致了社會治理實際上被長期淹沒在國家管理體系之中,因此對許多社會問題的治理難以取得預期的效果。新時期,黨和政府推進社會治理創新的宗旨在于:試圖通過有效的制度供給,實現社會治理從“總體-支配型”的管制模式向“技術-治理型”共治模式的轉變,以實現治理效能和服務效果的顯著提升。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將以往突出強調的“社會管理”改為了“社會治理”,雖只有一字之差,但表明了黨和政府社會管理理念和方式的一種變化。“社會治理”不同于傳統的“社會管理”:(1)從主體構成上來看,傳統的“社會管理”主體主要是政府和國家,一般帶有強制性,而“社會治理”除了國家和政府之外還特別強調社會組織、企業、公民個體等社會力量的參與;(2)從方式上來看,傳統的“社會管理”方式一般都以帶有行政性的管制方式為主,而“社會治理”的方式除了行政方式以外還強調法律、市場、社會自助互助、思想道德建設等多種方式和手段的運用,強調各主體之間的協商合作,倡導公開、透明、法治化的管理活動;(3)從方向來看,傳統的“社會管理”一般是單向式的、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比較多,而“社會治理”強調的是雙向的多元主體間的平等互動;(4)從內容來看,“社會管理”多以行政管控的內容為主,而“社會治理”則是政府和社會組織共同為社會成員提供各種公共服務,包括協調社會關系、化解社會矛盾,實現社會的安定有序;(5)從目的來看,“社會管理”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維持社會穩定,“維穩”幾乎成了其最終歸宿和最高要求,而“社會治理”則是為了培育更大范圍的公民社會和提供更廣泛的社會參與渠道;(6)從權利配置來看,傳統的“社會管理”多是以政府的集權式管理為主,以單純的強制性秩序維持為核心目標,而“社會治理”則強調政府管理要多給社會放權,并為公民的增權提供機會和便利。針對社會治理的這些特征,筆者認為,其相關的策略至少應該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實現“為民服務”思維向“與民服務”理念的轉變。社會治理創新需要從自身的優勢視角出發來進行思考。以基層社區為例,可嘗試改變以往的“社區需求或社區缺失”為取向的“需求模式”,而替代以社區優勢或社區強項為取向的“優勢模式”,強調應該用一種“優勢視角”或“能力鏡片”去了解基層居民的實際需求。
二是尋求社會治理方式的柔性化轉變。社會穩定的“剛性”思維必定會導致“剛性社會管理”,這種管理的缺陷在于無法發揮社會治理主體的能動性,甚至會導致社會矛盾的積聚。而柔性社會治理則是“以人為本”的治理方式。它采用的是以理解和把握社會治理客體的心理與行為規律而施以的、非強制性的治理手段,其主題是“規律、非強制、潛在以及自覺”,即治理依據是心理和行為的規律、方式方法是非強制性的、對人的影響是潛在的以及最終目標是讓民眾自覺行動。
三是以“協同政府論”促進社會治理體制的優化。基于社會治理的角度來運用“協同政府論”,至少可以達成四種目標:一是綜合考慮消除治理體制內部的矛盾和張力,提升治理系統的整體效能;二是通過消除不同治理項目方案的重復與沖突來更科學地使用各種資源;三是在相關治理部門的不同利益主體之間加強合作和傳遞優秀理念,從而形成一種“協同性”或更加明智的治理方式;四是從服務民眾的角度出發,提供一套更為完整或“無縫隙”的服務方式。
一、環保民間組織存在的基礎——以公民社會理論為視角
公民社會是一個來源于西方的富有包容性開放性并且內涵不斷變化的概念,經過了洛克、盧梭、黑格爾、馬克思、托克維爾、哈貝馬斯等人的闡述。在當代它作為一種理念,在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中,更側重于公民的參與以及對國家權力的監督和制約。公民社會理念有這樣一些特點:它倡導多樣性,生活方式、利益追求、社會文化都向多元化發展;它強調參與,不管是政治生活還是社會活動,都必須對公眾開放,保證參與機會的均等;它不倡導占主導地位的行為者,各社會組織、公民團體都處于平等的地位;它既不片面強調對國家的制約,也不將國家權力理想化而輕視公民社會的力量,強調公民社會與政府應采取合作態度,共同致力于社會經濟發展。
社會組織是公民社會重要的結構要素,是政府與社會之間的中介,也是公民參與發展的主要載體和形式,環保民間組織就是其中的一部分,并且由于環境保護問題更需要全體社會公民共同參與的屬性而顯得益發重要。它使公民個人擺脫了原子化的狀態,形成凝聚力,能發出環保聲音;它貼近公民,深入基層,可以直接與社會成員進行溝通,有民主基礎;它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資金基礎,可以為環境破壞中的弱勢群力提供支持;它一方面將政府的環境政策和信息傳送給公民,另一方面也將公民的環保要求和建議傳送給政府,以利于政府的環境決策;它處理問題方式多樣手段靈活,其成員具有較高的社會責任感和奉獻精神。環保組織的這些優勢是其他機制不能代替的,它的存在和發展是當代公民社會理念以及治理與善治理論的題中應有之義。
二、我國環保非政府組織的法律環境分析
具有一定的法律主體地位,是非政府環保組織生存并發揮作用的前提。我國非政府環保組織在各級民政部門正式注冊率較低,僅為 23.3%。導致這么多的非政府環保組織甘冒被取締的風險而不進行注冊的原因在于我國目前的社團登記制度存在如下法律障礙:(1)雙層管理體制造成登記困難?!渡鐣F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事實上,由于擔任業務主管單位要承擔很大的監管責任,又無利可圖,而政府部門通常也不愿意為民間社團做業務管部門。導致很多社團無法找到業務主管單位,因此無法注冊。(2)非競爭性原則進一步制約了非政府環保組織的登記,《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批準籌備:(二)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業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的社會團體,沒有必要成立的;”這一規定進一步導致非政府環保組織登記上的困難。(3)對注冊資金的要求更提高了環保組織的登記門檻。根據《社會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成立一個全國性社團至少需要10 萬元資金,而地方性的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則需要 3 萬元以上的資金。由于大部分民間組織的初始規模都很小,資金也非常緊張,恰恰需要通過合法登記后再逐步發展壯大,在成員數量、資金量方面的過高要求反而扼殺了很多弱小的民間組織。注冊要求有很多錢,沒錢就不能注冊;而不解決注冊問題,就無法爭取捐贈。這也是非政府環保組織設立中的一個悖論。
三、對我國環保非政府組織發展環境法律構建
(一)以公民社會為理念完善非政府環保組織法律制度
公民社會的興起為非政府環保組織的蓬勃發展提供了土壤。事實上,有些學者將公民社會與非政府組織視為一個硬幣的兩個面。有關于公民社會的概念,學術界的觀點各不相同,但目前建立在國家、經濟、社會的三分法的基礎之上的一種定義逐漸為大多數學者所接受。該定義將公民社會歸納為介于國家和家庭或個人之間的一個社會相互作用領域及與之相關的價值或原則。戈登·懷特認為:“它是國家和家庭之間的一個中介性社團領域,這一領域由同國家相分離的組織所占據,這些組織在同國家的關系上享有自,并由社會成員自愿結合而成,以保護和增進他們的利益或價值?!敝袊鴮W者張靜認為,“公民社會是一個區別于國家建制的、自主的活動領域,它通過社會自我管制,達成相互聯系并依存的整合秩序,以防止對社會自由的干預,公民社會對于公共事務的積極關切與參與,形成了和國家建制的對等監督力量……公民社會的核心部分是公民權利和自由的主張,它包含一組特定的權利和使權利可以實施的社會制度,其中制度是實現權利的保障?!北M管理論各有不同,但它都強調一個獨立于國家或舊的宗族和封建紐帶的個人行動自治空間,強調在尊重國家權威的同時不受國家干預的自由空間的存在,它包括人們非政府形式的政治參與所組成的公域和個人之間家庭生活、經濟和文化活動形成的私域,由志愿組織等公民團體組成的公共領域成為公民社會的核心。從這兩種不同的定義可以分析得出,非政府組織是公民社會的基本組成主體。有不少學者認為,中國尚末形成公民社會,而是處在“前公民社會”時期,但中國進行的政治和經濟改革,已經為公民社會興起提供了基礎,也就是非政府組織興起的社會背景。
(二)民間環保組織的登記管理制度的完善
1、要通過立法的程序來確定業務主管單位,減少環保社團尋找業務主管單位的困難。應當以法律的形式,將相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權限、義務和責任制度化,使得相關業務主管單位必須成為進入該領域所有民間環保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以解決目前大部分草根組織找不到“娘家"的困境。雙重管理體制是現行管理模式滯后的關鍵因素,它一方面為主管部門延續部門特權提供了制度保障,另一方面也給市場領域內生需求設置了制度障礙。本文對改革雙重管理體制的具體建議是:嘗試單一登記、分類管理與登記備案制,逐步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環保社團管理新途徑。
2、實行單一登記、分類管理制度
為了解決雙重管理體制帶來的困境,本文建議在現行民政部門的社會組織管理系統基礎上,籌建一個獨立于民政部門之外、直接隸屬于國務院的社會組織監管委員會,并建立全國性的社會組織監管體系,將現行的業務主管單位以及其他各相關部門行使的對于社會組織的監管職能逐步統一。一方面統一協調各個不同政府部門之間圍繞社會組織監管問題的關系、權責和利益,另一方面統一信息、統一政令,將我國境內的所有社會組織置于國家統一的行政監管體制和相關政策的框架內。也就是說,在現行的民間組織管理局基礎上,成立獨立的民間組織監管委員會,統一行使對民間組織的備案、登記和監管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