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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舉辦社會福利企業的意義和作用
(一)社會福利企業的性質
社會福利企業是在民政部門統一管理和指導下,安置有一定勞動能力的視力殘疾者、聽力語言殘疾者、肢體殘疾者和智力殘疾者勞動就業從事物質生產和經營活動,解決他們在就業、康復、培訓和生活等方面的困難,使其能夠以平等的姿態參與社會活動為主要目的具有社會福利性質的特殊企業,是具有法人資格的、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
(二)社會福利企業的范圍
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但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
(三)社會福利企業的基本任務
社會福利企業的任務主要是:一是堅持社會福利企業的性質,積極安置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二是為社會創造財富,為人民生活提供服務,為國家經濟建設作出貢獻;三是追求盈利的最大化,為企業自身發展和基層社會保障工作提供積累。
(四)舉辦社會福利企業的意義和作用
舉辦福利企業,關系到人民群眾生活,關系到社會安定團結,為國分憂,為民解愁,是為殘疾人造福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體現社會主義優越性的一個重要窗口。
二、社會福利企業稅收管理
作為福利企業,應珍惜國家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用好、用足優惠政策,維護國家稅收政策的嚴肅性,樹立社會福利企業的良好社會形象。
(一)福利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應達到的標準
1.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含35%),“四殘”人員的范圍包括聾、啞和肢體殘疾,不包括智力殘疾。殘疾人員以殘疾證為標準進行確定。對只掛名不參加勞動的“四殘”人員,不得作為“四殘”人員計算比例。
2.福利企業中每個殘疾職工應具有適應的勞動崗位,即上崗率要求達到100%、出勤率要求80%以上。對只掛名不參加勞動的殘疾人員不得作為殘疾人員計算比例。
3.企業用工形式符合國家現行政策,安置進廠的殘疾人必須經縣(市)以上人民醫院鑒定殘情,招用殘疾職工的標準符合《社會福利企業招用殘疾職工的暫行規定》。
4.生產和經營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并適宜殘疾人從事生產勞動或經營;易燃、易爆、易毒和礦山開采等原則上不予同意。
5.新辦福利企業必須由舉辦單位提交申請,向縣(市)民政局領取“新辦福利企業申請表”,經縣、市、省三級民政、國稅、地稅部門審查同意后,由所在地的民政局下文批復同意新辦,然后再辦理工商、稅務等有關登記手續。
6.有必要地適合殘疾人生理狀況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勞動保護措施。
7.有嚴格、健全完善的各項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冊”(企業基本情況表、殘疾職工工種安排表、企業職工工資表、利稅分配使用表、殘疾職工名冊)。
8.經民政、稅務部門驗收合格,并發給《社會福利企業證書》。
9.福利企業減免稅金的使用符合國家稅務局、民政部的有關規定,確實用于福利企業技術改造、擴大再生產、補充流動資金和職工的集體福利等。
10.自覺接受民政、稅務部門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二)當前福利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的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社會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94]001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福利企業學校辦企業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94]003號)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福利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35號)
5.民政部、國家計委、財政部、勞動部、物資部、國家工商管理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民福發[1990]21號)
(三)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1.福利企業享受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先征后返的條件
(1)安置的“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其生產銷售的增值稅貨物,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可采取先征后返的辦法,給予返還全部已給增值稅的照顧。
(2)安置的“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的35%以上,未達到50%的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其生產銷售的增值稅應稅貨物,如發生虧損,可給予部分或全部返還已征增值稅照顧,具體比例的掌握以不虧損為限。
2.下列項目不得享受對福利企業的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
(1)民政福利工業企業生產銷售屬于消費稅的應稅產品,一律按規定征收消費稅。(消費稅的征收范圍、稅率等有關規定見附件)
(2)民政福利工業企業生產銷售屬于應征收消費稅的貨物,不能享受先征后返還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3)民政福利工業企業享受先征后返還增值稅的貨物,只限于本企業生產的貨物。
(4)民政福利工業生產企業銷售給外貿企業或其他企業出口的貨物不適用先征后返還增值稅的辦法。
(5)從事商品批發、商品零售的社會福利企業,不得減免增值稅。
3.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的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如果符合上述條件,可按60%的征收率返還已征稅款。
4.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5.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福利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的條件
1.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含35%),暫免征收所得稅。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征收所得稅。
2.審批的時間要求。福利企業免稅必須經稅務機關審批,所得稅減免實行一年一批制度,福利企業在稅務機關批準減免稅前應照章納稅。
(五)安置的“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35%以上的(含35%)社會福利企業,其經營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范圍內(廣告業除外)的業務,免征營業稅。
(六)福利企業享受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國家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等方面的優惠。
(七)合理使用福利企業免稅退稅金,切實保障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
免稅退稅金的使用范圍是:一是用于繳納殘疾職工的“兩金”,保障殘疾人將來的基本生活;二是用于企業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三是用于殘疾人集體福利及公共設施建設;四是補充流動資金。
三、社會福利企業財務管理
(一)福利企業應配備專職財會、統計人員,健全完善財務管理制度,搞好增收節支工作。
(二)社會福利企業要加強財務管理,嚴格執行財經法規、財經政策和財經紀律,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審查監督。
(三)企業留利部分按照國家規定使用、管理。主要用于本企業技術改造、擴大再生產、補充流動資金及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其比例由各地自定。
(四)福利企業的減免稅(費)款必須由企業單獨列賬,實行專項管理,集中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和技術改造。
四、社會福利企業日常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先征后返”政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1.殘疾職工上崗率的計算在實際工作中無法把握。
2.現行的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不符合多安置多優惠的原則。按安置人員比例確定“先征后返”,有悖于稅收公平原則。
3.社會福利企業銷售給外貿企業的貨物無法掌握,容易造成雙重退稅。
4.地方政府對返還稅款的提取比例過高,影響了企業的積極性。據調查,在社會福利企業“先征后返”的稅款中,退稅不到位。
5.民政部門殘疾證的發放不夠嚴格。部分民政部門處于收費的目的,殘疾證的發放比較隨意。
6.殘疾人統計口徑不合理。如調查中發現,有的社會福利企業安置的殘疾人中有部分智力殘疾。
7. 社會福利企業范圍不適應當前經濟發展需要且不易把握。
8.現行的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不便稅務機關在實際工作中操作。政策規定,“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50%以上的,享受“即征即退”或全部退稅照顧,而不論企業是否贏利或虧損。
(二)社會福利企業自身存在的問題
1.購進貨物應取發票不取或不按規定取得發票。
2.投入產出不成比例。
3.賬表實不符或部分不符。未按規定核算或弄虛作假能自圓其說。
4.稅負不正常。稅負高于正常企業說明福利企業有問題,低于正常也可能有問題。
5.銷售額畸高。從福利企業現狀統計看,銷售畸高問題較為突出,戶均年銷售額逐漸呈上升趨勢,當然其中不乏有部分福利企業經多年的發展具有了一定規模,也不排除有銷售額虛高的發生。
6.福利企業有從廢舊物資企業購物的趨勢。
7.減免稅金使用不規范,返還稅款管理、使用不到位。按現行規定,減免稅金的使用為四類:一是繳納殘疾職工的“兩金”,保障殘疾職工的基本生活;二是企業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和擴大再生產;三是殘疾人集體福利及公共設施建設;四是補充流動資金。
(三)稅務機關管理方面
作為稅務機關對福利企業的管理上,主要依據:一是1994年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155號文件;二是《福利企業增值稅先征后退的管理辦法》;三是不同時期的清理性規范意見等。盡管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仍存在不少管理漏洞:
1.管理模式陳舊化。稅務機關對福利企業的管理,主要體現在對“四殘”人員比例、考勤、生產貨物及日常巡視的管理方面。
2.日常管理形式化。
3.管理人員素質更新過緩、專業水平較低。有些稅務機關工作人員不會分析財務報表、不敢下企業調查、到企業不敢提問題、不懂所管企業生產工藝流程。
4.社會福利企業優惠政策規定得不周密導致落實不及時,延滯政策普遍。
5.政策落實手續過于繁雜,部分不易確認。
6.審批事項有超過職權范圍現象。
五、關于社會福利企業管理的幾點建議
(一)放寬市場準入,調整投資主體的現行規定,實行福利企業的投資主體多元化,調動社會興辦福利企業的積極性。
(二)在優惠政策上,改稅收優惠政策為財政補貼或返還,或者是改單一的稅收優惠政策為稅收優惠與財政補貼相結合。
(三)采取各種手段,強化“四殘”人員日常管理。
(四)切實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五)充分認識社會福利企業仍然是現階段殘疾人就業的重要渠道。
(六)加快福利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建立產權關系明確、殘疾職工利益有保障、能夠適應市場經濟環境的福利企業制度。
(七)重新確定福利企業的認定標準。應以企業安置殘疾人比例、提供適合殘疾人工作崗位及充分保障殘疾職工合法權益為主要標準。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06.066
1營改增的相關背景
在實施“營改增”的政策以前,我國一直實行著同時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稅收制度,而在國際上只有少數國家征收營業稅,大多數國家只征收增值稅。同時征收營業稅和增值稅本身在稅制上存在重復征收的缺陷,加重了企業的負擔。
我國的增值稅政策進行了多次改革,實施增值稅政策對于我國當時的產業結構調整,商品的生產、流通等,發揮了積極的作用。2009年1月1日起,我國全面實行消費型增值稅。但一些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還是不得抵扣。隨著中國經濟市場化、國際化程度的不斷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并存的弊端日漸顯現,再加上營業稅自身存在的缺陷,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是必然趨勢。
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簡稱營改增)的改革是“十二五”時期我國財稅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十八屆三中全會對這項改革提出了明確要求,充分說明“營改增”的重大意義。營改增從2012年1月試點以來,試點地區由點到面再到全國,試點行業由“1+6”(交通運輸業和6個現代服務業)陸續增加到“3+7”(交通運輸業、郵政業、電信業和7個現代服務業),減輕了貨物和服務的重復征稅,實現了服務業的加快發展和制造業的創新發展,促進了企業的轉型升級,增強了出口競爭力。預計2016年將營改增范圍擴大到建筑業和不動產、金融保險業、生活服務業等行業。根據“十二五”規劃,整個“營改增”過程將分為五個階段:(1)在2014年擴大“營改增”范圍;(2)于2015年全面實現“營改增”;(3)進一步完善增值稅稅率;(4)完善中央和地方的增值稅分配體制;(5)實現增值稅立法。按照“十二五”稅制改革的進度,2015年年底,“營改增”全部完成之時,營業稅或將徹底被取消。隨著“營改增”的逐漸全面實施,增值稅抵扣鏈條日趨完整,重復征稅問題得到進一步緩解。
2營改增后對中小型服務企業的相關利好消息
2.1小微企業納稅門檻抬高
根據2014年11月11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文件精神,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新文件執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其中,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
2016年又繼續把這個門檻抬高月收入10萬元。同時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在印花稅、所得稅、基金方面也有相對應的稅收優惠政策照顧。
2.2降低了企業的稅收負擔
實施“營改增”之后,對于一般納稅人企業的原材料、固定資產、廣告費等都可以抵扣,除了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業以外的現代服務業執行6%的增值稅稅率,與改革之前征收的營業稅稅率相比,沒有大幅度的提升,從而企業的稅收負擔會得到一定程度的降低。對于小規模納稅人企業來說,“營改增”實施之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統一為3%,所以小規模納稅人企業對稅負的降低程度的感受比較明顯。
因此大部分服務業性的企業可以通過“營改增”的政策實施減輕了稅負,這說明一定程度上“營改增”有效地實現了產業鏈整體減負和結構性減稅,優化了稅制結構。其次,由于增值稅具有“層層抵扣”的特點,解決了重復征稅的問題,所以實施“營改增”也是為了貫徹公平稅負和避免重復征稅的政策有利于市場細化和分工協調工作的順利開展,從而從源頭上消滅了重復征稅。
2.3減少了企業稅款的剛性現金流支出
近些年來,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日益突出,同時受國際和國內市場經濟的影響,資金的流動性成為中小企業生存的關鍵命脈。稅收具有強制性,企業必須繳納當期發生的稅額?!盃I轉增”實施后,特別是中小企業要繳納的稅金比之前減少了,這也就減少了對流動資金的占用,也能緩解企業資金流動性的壓力,企業也就可以把所節約的資金用于企業其他所要發展的方面,從而促進企業的全面發展。
2.4打通了二、三產業的壁壘,有利于中小型服務企業的創立和發展
“營改增”后,打通了第二、三產業的增值稅抵扣鏈條,可以促進第二產業專業化分工協作,使部分研發、設計、營銷等服務環節從主業中剝離出來,成立效率更高的創新主體;或是促使企業主動將生產業外包,通過主輔業分離提高主業的競爭力,進而分享服務業專業化分工帶來的更多益處。
實施“營改增”后服務業的稅負減輕了,在服務業整體的上下游產業鏈條上,下游企業可以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稅額抵扣,從而減少了自身的稅負壓力,這也促進了生產型企業實施主輔分離,內部的服務型部門的獨立分離,以及服務業外包業務的快速發展,這也讓企業全力發展主力產業、降低了生產成本,優化產業結構,使得服務業進行產業結構的調整。
2.5固定資產、外購勞務等可抵扣稅款,促使了中小型服務企業的蓬勃發展
原營業稅的納稅人繳納的營業稅是根據收入總額計征稅款的,那么企業為了生產經營而采購的固定資產,機器設備、低值易耗品、外購勞務等是不能抵減稅款的,這造成了事實上的重復征稅,加重了企業的實際稅收負擔。
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是制造業企業,其購買試點企業的服務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直接形成減稅效應。稅負下降帶來的“溢出”效應將進一步推動制造業轉型升級和創新發展。
營業稅改增值稅后,現代服務業為了增加進項稅抵扣,最常見的做法就是對固定資產進行更新改造,這也促進了上游的修理修配業、制造業的發展。同時,企業要向其他一般納稅人企業購買應稅勞務,這既增加了上游企業的業務量,還降低了下游企業的稅收負擔,有力的保障了企業的市場競爭力。此外,上下游產業鏈的打通使行業分工越來越細化,對社會經濟鏈條的持續健康發展十分有利。
3中小型服務企業的財務和稅務方面的變化及相關籌劃建議
3.1財務方面
第一,會計科目的變化。原會計核算中針對一般納稅人,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了“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兩個明細科目;現在增設了“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在實施“營改增”的試點期,有兼營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還有進項留抵稅款,增設“增值稅留抵稅額”明細科目。
第二,稅務發票使用的變化。實施“營改增”之前,現代服務業企業使用普通發票,而實施“營改增”之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需要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稅務機關對于增值稅專用發票在領購、使用等方面相當嚴格。這也就要求現代服務業企業嚴格按照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三,稅種的調整給財務報表帶來變化。隨著“營改增”的實施,改革實施行業和地區的企業,其涉稅稅種發生了變化,計稅稅率和方法也發生了調整,企業要依據稅務政策的實際變化來調整財務報表的結構,同時也要改變財務分析的方法。
3.2稅務方面
3.2.1納稅人身份
增值稅納稅人分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這兩類增值稅納稅人的劃分標準是根據年銷售額的額度進行劃分的。因此現代服務業企業要根據規定確認自己的納稅人身份是小規模納稅人還是一般納稅人。
3.2.2稅率
在“營改增”之前,服務業的營業稅稅率是5%,“營改增”之后,在原有增值稅17%標準稅率和13%低稅率基礎上,新增加了11%和6%兩檔低稅率。租賃有形動產等適用17%稅率,其他部分現代服務業適用6%稅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實行3%的征收率。
3.2.3計稅方法
現代服務業在實施增值稅時,根據不同行業分別實行不同的計稅方法。如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郵電通信業、現代服務業、文化體育業、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金融保險業和生活業,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
3.2.4納稅籌劃建議
(1)適當保持小的優勢。
在“營改增”的實踐中,如果被確認為小規模納稅人,其增值稅稅率為3%的低稅率,相對應的一般納稅人11%和6%的較高稅率,可以較多地減輕稅負。因此大多數小規模納稅人也因此認為:為了減輕稅收負擔,有必要合理籌劃,適當保持小的優勢,維持小規模納稅人的身份,年應稅服務銷售額不要輕易超過500萬元,不能輕易晉升為一般納稅人。
“營改增”是指原來企事業單位的繳納營業稅稅金逐步轉變為繳納增值稅稅金的情況,這是我國政府為了減少重復征稅、減輕企業沉重的稅務負擔、進一步改善經濟發展結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等目的,所進行的一項稅收優惠改革措施。這項稅收改革措施的有效實施,可以有效完善我國的納稅體制、優化稅收結構。具體來說,在企業的“營改增”稅收改革中,企業的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在原有17%、13%稅率基礎上增加了11%和6%兩檔低稅率,對小規模納稅人只征收3%的增值稅,因此,企業“營改增”后產生的影響,企業應當有清醒的認識,對于其帶來的影響進行深入分析,并制定相應的改善措施,減少“營改增”的負面影響,促進企業的成功實現稅收轉型??梢哉f,“營改增”不僅對財務管理帶來影響,同時對稅收負擔、財務指標也產生重大影響。
二、“營改增”對企業稅負的影響
我國政府進行“營改增”的首要目的是為企業減稅,“營改增”改革的實施,確實成功避免了營業稅征收中,出現的重復納稅現象。在以往的營業稅率下,相關企業納稅的稅率雖然比較低,但是由于營業稅不能抵扣進項稅額,上一個流通環節交過稅之后,在本企業建設、經營中仍要足額交稅,出現很明顯的重復交稅現象,而且工程項目的承包不會因為各個方面的不同而分別征收營業稅和增值說,所以實際負擔的稅率較高,通過“營改增”變革,將抵扣上一環節的征收的進項稅額,可以有效的降低這種重復征稅的情況出現,理論上大大減輕了相關企業的稅務負擔。
例如,對于一般納稅人、制造型企業及服務制造混合型企業來說,“營改增”是極好消息,因為這些個人和企業原本就有進項稅額,實施“營改增”后,每月產生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增值稅額,大大降低了企業稅負。對于小規模納稅人來說,營改增”的增值稅稅率對不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小規模納稅人按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大大低于以往營業稅5%的稅率。但是,如果相關企業不符合相關的增值稅抵扣條件,或者沒有進行有效的納稅籌劃,“營改增”的稅收改革措施,不僅不能有效實現減少稅收的目的,還有可能增加的納稅負擔,如服務型企業會因“營改增”而沒有進項稅額導致稅負明顯增加。這需要相關企業提前加以重視納稅籌劃,做好防范準備。
三、“營改增”對財務指標的影響
“營改增”對企業財務指標的相關影響,一方面通過影響企業的收入和毛利實現,即通過在企業的運行中,有意識的降低企業的成本,而且,“營改增”把營業稅價內稅改成了增值稅價外稅,可以有效的提高相關企業收入和毛利。另一方面的影響,主要是對相關企業成本的影響,“營改增”通過降低流轉稅的稅率,并且減少了重復征稅的現象,同時, 因為實施前后相關企業適用的稅率不同,所以對于相關企業的稅務成本也有不同的影響。在降低成本,提高收入、毛利的“營改增”相關企業稅務改革中,對相關企業的財務指標產生了重大影響。
因此,我國的相關企業的財務從業者應當時刻關注國家“營改增”政策的發展變化,積極學習國家的最新稅收優惠措施,及時調整企業的發展、經營方向,最大程度上利用“營改增”對企業的有利影響,合法的規避“營改增”不利影響,從而有效的促進企業財務質量和財務指標的提升。
由于建筑行業具有規模較大、涉及的行業較多及影響范圍較大等特性,因此要在建筑行業實行稅改政策就會顯得較為艱難。首先最直觀、最深遠的影響就是企業的會計核算模式、財務報表及稅負成本等財務會計方面,它關系到了企業的成本、支出費用、收益等經營成果。所以要求建筑企業要做好兩手準備:一是關注企業的財務會計的變化,二是做好充分的稅務轉變的準備工作。要深入地分析“營改增”帶來的影響,才能使得建筑業能順利且快速地適應稅改政策。
一、分析“營改增”對建筑施工企業的財務方面產生的影響
(一)對建筑企業會計核算所產生的影響
主要體現兩個方面:一個是購進核算方面,按之前的營業稅模式核算的話,無論是否獲得購進的材料及設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律將這些費用計入原材料的總成本。但是在增值稅核算的狀況下,對于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原材料,應分為可抵扣進項稅額和實際成本兩部分進行核算,反之,將全部費用計入原材料成本??梢姞I業稅與增值稅情況下的核算模式還是有著較大的差別,因此實行稅改政策會影響到企業的合同成本。舉個例子,某企業新進一批原材料,價稅合計1110萬元,增值稅稅率為11%,該批材料已入庫。在營業稅情況下,會計處理如下:
借:原材料
1110
貸:銀行存款
1110
實行營改增后,會計處理如下:
借:原材料 1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10
貸:銀行存款 1110
將原材料投入使用后,營業稅情況下的會計處理: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110
貸:原材料 1110
增值稅情況下的會計處理: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000
貸:原材料 1000
通過以上會計核算的對比分析后可以看出,“營改增”稅改對合同成本的影響較為顯著,加上成本加成模式的收入比例確認又會直接影響企業的收益。二個方面就是收入確認方面,稅改之前的合同金額即為全額收入,應繳納的營業稅也以此為基數進行計算,實行稅改之后,由于增值稅屬于價外稅,因此要對合同金額進行價稅分離,這樣才能準確核算出收入額及銷項稅額。
(二)對企業財務報表廈財務指標產生的影響
“營改增”對建筑施工企業財務報表所產生的影響,主要分為三個層面。一個方面是資產負債表,在資產的公允價值一定的情況下,“營改增”后,因企業固定資產入賬時需要繳納增值稅,則入賬金額會減少,累計折舊等會計科目也會間接受到影響。由于固定資產在企業資產中占有很大比重,所以當其價值發生變動時必然會引起資產總額的變動,進而影響了企業的資產負債表。這些變動在短時間內會使得企業的資產負債有所下降,但是其比例會增大??蓮拈L遠角度來看,企業的稅負成本得到減輕,利潤也會相應地增加,同時,企業的資產規模與負債也會增加。二個方面是利潤表,因實行增值稅稅制后,企業的費用里就消除了部分會計科目,所以費用就相對地減少,而利潤就上升了。這使得企業有充足的資金去不斷擴大自身的規模,拓展更多的業務,促進施工企業的穩定健康發展。三個方面是企業現金流量表,營改增后的企業費用成本降低了一些,可是要想有充足的進項稅額進行抵扣,就要求企業自行購置原材料,所以就加大了企業的現金流量。加上大部分企業都是為了增加規模和拓展業務而不斷地增加籌資、購買更多材料及機械設備。尤其是增值稅稅制下允許企業抵扣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企業不斷擴大規模。但與此同時,企業要注重加強自身的償債能力。
二、分析“營改增”對建筑施工企業稅負成本的影響
由于我國現行的營業稅存在很多弊端,最嚴重的就是重復課稅問題,它不但加重企業的經濟負擔,也使得稅收秩序混亂。但實行營改增后,企業應繳稅額的計算方法發生了變化,能有效地解決之前重復征稅的問題。舉個簡單的例子,假設一項工程的結算成本中,直接材料約占55%,人工成本約占20%,機械使用費為10%,其他費用占比不超過15%,假設其全年完成營業收入為1100萬元,營業成本為1000萬元(營業收入及成本均含增值稅)。
營改增之前,企業需要繳納的營業稅額為33萬元(1100x3%)。
營改增之后,由于人工成本不能抵扣,假設直接材料、機械使用費的進項稅額可以用于抵扣銷項稅額。所以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約為94,44萬元[1000x(55%+10%)÷(1+17%)x17%],銷項稅額約為109.01萬元[1100÷(1+11%)x11%]。根據計算,應繳納增值稅為14.57萬元(109.01-94.44),不難看出,建筑施工企業的稅負成本有所減少。
上述案例是理論上的比較計算,在實際生活中的進項稅額的抵扣并沒有這么容易,它需要企業提供正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才得以抵扣。在企業施工過程中,業主提供的部分材料無法進行進項稅額抵扣,而施工方在采購材料時,供應商為了圖方便通常按照3%稅率計算應納增值稅,并在此基礎上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這與國家規定的增值稅稅率相差8%。此外企業在施工現場I臨時搭建的設施不能抵扣進項稅額,采用分包模式的企業由于不能取得勞務分包成本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也不能進行抵扣。由此可知,企業存在的隱形稅項很多,侵占了企業的收益。
增值稅最顯著的特征是其抵扣制度,部分現代服務行業在進行“營改增”改革后,確實達到了減輕稅負、增加利潤的目標??蓪τ诮ㄖ袠I來說,由于很多企業還采用傳統的粗放式的管理模式,從理論上看,建筑施工企業實行“營改增”后的確是減輕了部分稅負成本,但在實際生活中,其可抵扣的進項稅額還是比較有限的,所以增值稅是否能給企業帶來利益這個難題還有待考證。
三、關于建筑施工企業應對“營改增”的幾點建議
(一)健全完善企業在“營改增”背景下的財務機制
實行“營改增”后,使得企業的會計核算方式、財務處理以及稅務工作等方面都發生相應的變動。為了使企業能平穩快速地適應新的政策,就要求其作出相應地調整。首先企業應組織專題的內部學習培訓,加強企業財會人員對新的稅務政策及稅種變化后新內容的學習,比如日常的會計處理、稅務申報管理等內容,在具備足夠的專業理論知識的同時,也要加強財會人員的技能,掌握基本的計算機操作能力以及稅務業務處理計算方法。其次是處理購進業務時,要求相關人員在進行會計成本核算時,在確保采購效益最大化的基礎上,實現企業整體資源配置最優化。
(二)提高建筑企業的稅務籌劃水平
2008年全球經濟危機大爆炸以后,中國各級政府為幫助各中小企業順利度過危機難關,加大力度實施了各種資金資助和扶持。主要反映在企業賬面就是受到的各類財政性資金增多,有些企業嚴格依照《企業會計證準則》來對企業取得了財政扶持資金予以處理,但也不乏一些企業賬務“五花八門”,給稅務處理帶來了不小困難?;诖?,筆者以為企業接受財政扶持資金應高度注意其稅務風險及會計處理。
一、企業財政性資金的稅務處理
從稅務方面來說,財政性資金指的是企業從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獲得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項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是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國家投資,指的是國家以投資者的名義按照相關規定投入企業,并增加企業實收資本或股本。
企業取得的財政性資金不僅僅包括政府撥款,還包括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資金扶持。對于直接減免的稅款,只有增值稅應該并入應稅收入,其他稅種的直接減免額不能并入應稅收入。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稅收形式都屬于稅收優惠,也就是稅務部門征收足額的稅款,然后由稅務部門或財政部門退還已經征收的全部稅款或部分稅款。出口退稅款不能并入收入總額,因為出口退稅是企業購進貨物已經負擔的部分,退換的是上一個環節的進項稅,不是本環節的稅收。在一些地方,政府為了促進地區經濟發展,采取各種財政補貼等變相“減免稅”形式給予企業優惠,都應該計入企業當年的應稅收入。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收入總額的不征稅收入指的是企業從政府部門和其他部門取得的財政性資金。不征稅收入在計算納稅得時候,可以在收入總額中進行扣除。不征稅收入還要滿足以下條件:企業必須提供用于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以及財政部門對撥付的資金有具體的管理要求和管理方法;企業對撥付資金進行單獨的核算。根據稅法相關規定,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的費用,在計算稅款時,不得進行扣除,用于支出形成的資產,在計算折舊以及攤銷的時候,不得進行扣除。
根據《通知》的相關規定,企業按照規定繳納的稅款、由國務院和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和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允許在稅前進行扣除。企業繳納的其他不符合上述審批管理權限的基金、收費等,不得在稅前進行扣除。
二、企業財政性資金的會計處理
從會計方面來說,財政性資金指的是企業從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獲得的財政補助、財政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項財政專項資金。目前,我國財政性扶持資金主要包括國家直接投資和資本注入的財政撥款,企業項目工程投資補助和專項經費補助,貸款貼息以及專項補助資金,政府轉貸和償還性資助資金,彌補虧損、救助損失和其他用途的資金。
根據《財務通則》,財政性資金在進行會計處理的時候,可以分為權益性資金和收益性資金。國家直接投資和資本注入的財政資金,計入企業實收資本和股本,增加國家資本或者國有資本公積;政府轉貸和償還性資助資金,資金使用以后要求返回本金的財政性資金,會計部門應該計入借款處理或者付款處理,作為負債管理。以上兩種情況屬于權益性資金,其他屬于收益性資金。對于財政撥款資金,國家有明確規定的,按照規定進行執行處理,如果沒有明確規定,則由投資者共同擁有;企業貸款貼息以及專項經費補助資金,作為企業收益性資金;企業用于彌補虧損、救助損失以及其他用途的,作為企業的收益資金。
區分財政性資金的性質時,主要是看資金是無償取得還是直接取得的。資金的無償取得是指政府不會因為補助企業而享有資金的所有權,而企業不需要償還資金,這同政府進行采購和借貨、所有者進行投資的經濟活動是不一樣的。資金的直接取得是指企業直接從政府獲得貨幣性資產或者非貨幣資產,獲得經濟效益,比如稅后返還以及先征后返的形式。如果直接減免稅款或者出口退稅,就不屬于直接獲得財政資金的范圍,因為沒有涉及到轉移的資金支持。在實際操作中,稅收補助的形式不同,它們的會計處理方式也是不同的。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政府補助指的是政府無償補助給企業貨幣資產以及非貨幣資產,但是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所投資的資本,實際上就是政府在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中,由于特殊因素可能造成損失而給予的財政性資金補助。
另外,對政府補助進行確認的時候,需要根據政府補助的相關規定進行確認。政府補助包括資產補助和收益補助。資產補助是指企業取得政府補助,屬于遞延損益,形成長期資產的政府補助。在該資產的使用壽命內,進行平均分配,分次計入各期損益。該資產在使用壽命結束前,應該還沒有分配的遞延損益余額轉入資產處置當期的損益。收益補助是指用于補償企業后期的損失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在取得補助時,確認為遞延損益,在費用確認期間計入當期損益,當用于補償企業的損失費用以及相關費用時,計入當期損益。
三、結語
總之,當企業接受財政扶持資金的時候,應該首先考慮是否屬于不征收收入,然后進行稅務處理。對于應該并入納稅所得額的財政性資金,應該根據會計處理以及費用支出,確認是否損益,然后考慮具體的納稅調整。
參考文獻:
[1]劉金霞.試析企業財政性資金的會計處理[J].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12(5):101-102
現將財政部(93)財農稅字第59號《關于“三資”企業建旅游服務等設施應征收耕地占用稅的批復》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財政部關于“三資”企業建旅游、服務等設施應征收耕地占用稅的批復〔(93)財農稅字第59號〕江蘇省財政廳:
你廳蘇財農稅(93)8號《關于“三資”企業興建高爾夫球場等旅游服務設施如何征收耕地占用稅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耕地占用稅現行政策規定,對“三資”企業興建旅游、服務等設施,包括旅行社、旅游服務公司、旅游車、船公司、飯店(賓館、酒店、旅店)、度假村、游樂場、球場、俱樂部、游泳池、浴池、餐館、歌舞廳、理發美容店、照相館等以及相關的配套服務設施占用耕地,應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稅。請做好征收工作,保證稅款及時入庫。
一是深入企業開展財稅綜合服務。抽調局領導及工作人員,全程參加市服務企業工作組的活動,協調解決有關企業生產經營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同時機關處室和基層單位積極策應相關工作,主動深入企業開展現場服務、跟蹤服務,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
二是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及時制定并落實幫扶企業的各項財稅政策,加大行政事業性收費清理力度,在取消和停止征收25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基礎上,再取消和停止征收9項收費。大力精簡審批事項,取消合并市區兩級審批事項21項,減少企業申請要件43件。進一步優化辦稅流程,簡化辦稅程序,簡并報表資料,積極開展稅收政策宣傳和解讀,幫助企業用好用足有關財稅政策。
三是進一步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水平。以加強服務和提高效能為目標,建立和完善績效評估、效能投訴、效能告誡、誡勉教育等制度,市局機關和有關基層單位主動公開24小時聯系電話,接聽企業訴求。同時,按照審批事項大提速和審批環節無縫鏈接的要求,為企業開辟了行政審批“綠色快捷通道”。截至目前,財政地稅系統已經深入43家企業開展服務,幫助企業解決涉及財稅業務的問題60余件。
二、適應新形勢新要求,加快建設服務導向型財稅管理服務創新機制
財稅機關作為重要的綜合經濟管理部門,在全市“保渡上”活動中擔負著重要的職責,需要進一步轉變作風,提高效率和服務水平,努力構建財稅管理服務的新機制。
第一,及時制定完善財稅政策,為企業持續經營和加快發展提供有效支持。全面把握宏觀經濟走勢和發展變化情況,及時制定實施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建立財稅政策與經濟運行協調聯動機制,為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一是,大力支持大項目好項目加快建設,通過加大貸款貼息、財政資助、稅收優惠等政策措施扶持力度,推進項目早投產、早見效,盡快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和支撐點。二是,加速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使更多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及時享受到15%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和提高費用扣除比例等財稅優惠政策。三是,全面落實商品房購銷的財稅政策,通過減免房屋交易環節稅費等方式,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四是,完善政府采購政策,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車輛、電子辦公設備的,對同等條件的本市產品或供貨商給予優先選定優惠。五是,積極組織實施家電下鄉活動,進一步擴大市場,對購買納入推廣范圍家電產品的農戶,按照銷售價格13%給予財政補貼。六是,完善稅費減免政策,對國家重點扶持企業、符合條件的微利企業、民營經濟等,給予相應的稅費減免優惠,促進各類企業協調發展。
二、政策的第二次變化——營業稅改征增值稅
2011年11月16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營改稅”試點率先在上海市開展。根據財稅〔2011〕111號,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冊在上海的企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中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2013年7月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覆蓋了財稅〔2011〕111號文,明確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并將注冊在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和平潭的試點納稅人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中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的政策予以延續。2013年12月12日,《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廢止了財稅〔2013〕37號文,將政策試點期限延長到2018年12月31日,范圍擴大到全部試點納稅人提供的離岸服務外包業務。
一、引言
高端裝備制造業是我國重點培育與發展的七大戰略性新興產業之一,扶持其持續高速成長發展,是推動我國產業結構升級、經濟結構優化調整、實現經濟新常態下創新驅動戰略的必然要求?;谖覈叨搜b備制造產業發展相對滯后、在全球缺乏核心競爭力、扶持政策不完善的現實狀況,特別是我國目前還沒有形成完整的促進該產業發展的財稅政策體系,我國相關財稅支持政策還存在著諸多不足與有待完善問題,在我國政府高度重視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今天,深入探討高端裝備制造業財稅扶持政策,有非常重要的理論意義與實踐意義。
二、財稅政策支持高端裝備制造業發展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分析
一方面,研發創新是高端裝備制造業發展的重要驅動因素,而研發創新所產生的創新收益很難被私人企業完全獨占,并且經濟主體無法從其他收益獲得者獲取補償,這樣會產生外部性,運用財稅政策對該產業的研發創新行為進行必要補貼與激勵支持,能夠有效避免產生技術外溢損失,激發企業研發創新的積極性。此外,該產業的發展會涉及多種技術、多部門與多地區的綜合協同發展,相比傳統制造業存在著更復雜的協調問題,高端裝備制造業往往會受到傳統行業排斥與阻擾,這樣需要政府構建全國范圍內統一規范的財稅機制,內統籌建立統一規范的財政稅收機制,解決不同地方政府之間、不同監管機構之間客觀存在的協調失靈,這是從市場失靈的角度分析。再次,我國高端裝備制造業的大部分企業處于企業生命周期的幼稚期與成長期業,此時,企業普遍規模小,產品與服務市場份額低、在全球核心競爭力相對缺乏、面臨融資困難等挑戰,在這種情況下,政府運用適合的財稅政策工具對該產業進性引導與激勵,推動其快速成長發展,逐步高端裝備制造業的競爭優勢,具有極大的必要性與戰略意義。而且,財稅政策主要通過對高端裝備制造業的技術研發創新、資金來源、產學研結合、人才培養、相關公共服務體系、企業國際化與走出去等方面發揮引導與激勵作用,依據這些方面的特點與要求有針對性地運用合適的財稅政策工具進行激勵扶持。
三、現行高端裝備制造業財稅政策存在的問題與有待完善之處
已有的支持高端裝備制造業發展財稅政策,對激勵該產業快速成長發展,創造就業崗位,驅動其技術研發創新,優化經濟結構調整、推進產業轉型等方面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依然存在著一些方面有待完善。主要表現以下幾個方面:(1)財稅政策支持手段單一、立法層次低、各種工具配合協同作用不足;(2)財稅政策對高端裝備制造業自主創新扶持力度不大;(3)支持高端裝備制造業融資的財稅政策力度有待加強;(4)支持高端裝備制造業人才吸收與培養的財稅政策力度有待加強;(5)對該產業的減稅、免稅的力度有待加強;(6)有關該產業社會服務體系的財稅激勵政策有待加強;(7)對激勵該產業國際化與走出去的財稅政策力度有待加強等等。
四、完善促進高端裝備制造業發展的財稅政策建議
(一)建立健全高端裝備制造業的財稅法律體系
我國應在借鑒西方發達國家先進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高端裝備制造業發展的實際,完善《高端裝備制造業促進法》,加強針對高端裝備制造業的立法建設,建設體系完整的財稅法律體系。提高立法層次,頒布支持高端裝備制造業發展的綱領性文件。完善政府采購法,將政府采購促進高端裝備制造業發展納入其中。
(二)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優化支出結構與績效。
各級政府應進一步加大財政投入力度支持高端裝備制造業發展。設立扶持高端裝備制造業發展的財政專項資金,比如專門用于人才培養,用于技術研發創新等。加大各項財政補貼對高端裝備制造業的扶持力度,這樣能極大地促進該產業快速成長發展。與此同時,應優化財政投入扶持該產業的支出結構,應優先向國家重點培育的行傾斜,在其使用領域方面,應優先用于技術研發創新、人才培養、企業融資、企業國際化與走出去、產學研結合等方面。與此同時,應加強財政扶持該產業發展的績效管理。
(三)進一步完善促進該產業自主創新的財稅政策
財稅政策激勵高端裝備制造業自主創新應進一步加強。加大財政直接投入用于高端裝備制造業的自主創新。設立財政專項資金用于中高端裝備制造業自主創新。稅收優惠政策支持高端裝備制造業研發創新應加大優惠幅度與惠及面,比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享受低稅率,可考慮放寬條件,擴大高端裝備制造業的受益面;對科技研發支出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對符合一定條件的高端裝備制造業企業,可考慮增加扣除比例。對該產業企業吸納科技人才、高科技產業園區建設、產學研結合等可考慮給予一定的財政補貼和減免稅。比如:對高端裝備制造業用于研發創新等設備投資,可考慮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在4―5年內按設備投資成本一定比例稅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對該產業企業實行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實行滿足一定條件免征企業所得稅和流轉稅。
(四)完善促進高端裝備制造企業投融資的財稅政策
高端裝制造業的大多數企業由于處于幼稚期向成長期轉變的過程,其抗風險能力不強,特別是在該產業的所有制結構為非國有的情況下,常常會面臨著融資難融資貴的難題,較難銀行等金融機構融資。政府應大財稅扶持政策引導,多方引導民間資本投資介入 高端裝制造業,對向高端裝制造業提供資金融通的銀行等金融機構給予更大力度的財稅扶持政策??煽紤]設立支持高端裝制造業發展的投資基金。進一步健全激勵高端裝制造業投融資的稅收優惠政策體系。比如,對向高端裝制造業提供融資的銀行等金融機構可考慮符合一定條件,給予免征營業稅或增值稅(金融保險業營業稅改增增值之后);對符合條件的信用擔保機構為高端裝制造業提供信用擔?;蛟贀#ǚ弦欢ǖ臈l件時),給予免征營業稅或增值稅(金融保險業營業稅改增值稅之后)。此外,對激勵高端裝制造業投資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方面,比如,對高端裝制造業(符合一定的較寬松條件)實行鼓勵投資與再投資的退稅優惠政策。
(五)完善促進高端裝備制造業國際化與 “走出去”的財稅政策
有助于擴大該產業的產品與服務的出口規模,提升其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完善相關財稅政策扶持高端裝備制造業國際化與“走出去”意義重大,有助于擴大該產業的產品與服務的出口規模,提升其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煽紤]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擴大高端裝備制造業出口產品與服務出口退稅的范圍,降低其增值稅、消費稅、關稅稅率;進口該產業所需設備、隨同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可考慮免征或減征進口環節流轉稅。運用多種所得稅優惠政策鼓勵高端裝備制造業的企業國際化與“走出去”:擴大該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范圍;運用稅收抵免加計扣除、稅收饒讓等稅收優惠政策、激勵該產業提高對外投資比例;加大財政補貼對該產業的國際與“走出去”扶持的力度。
(六)財稅政策應加大對該產業人才培養與吸納的扶持力度、
我國對高端裝備制造業人才培養與吸收方面的財稅激勵政策還較欠缺,不利于其快速健康成長發展。比如對吸納高校畢業生較多的企業可考慮加大財政補貼力度與稅收優惠幅度。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方面給予一些優惠措施,激勵該產業人才的培養和發展。允許該產業企業(符合一定條件)高于一般企業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從稅前扣除,對該產業的企業直接用于教育科研的公益性捐助或大學設立高端裝備制造業人才獎學金的費用,允許稅前全額扣除。
(七)財稅政策應加大對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的扶持力度
加大財稅政策對高端裝備制造業發展相關的社會中介機構的扶持力度,激勵其做大做強,促進產學研融合。比如,加大高端裝備制造業公共服務平臺的財政投入支持與稅收優惠政策的覆蓋面。增加這些中介機構與該產業企業、高端裝備制造業創業園的聯系與合作,增強其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
參考文獻:
企業的風險除了來自市場經營外,還來自稅收,稅收作為企業成本,是與企業利益密切相關的。掌握和理解國家財稅政策,正確有技巧地簽訂合同,高效節能設定企業業務流程,是能夠合理合法降低稅收成本,減少涉稅風險,創造企業財富,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1 合同控稅簡述
隨著經濟高速發展,企業對稅收成本越來越重視,希望通過稅收籌劃的手段達到企業稅收負擔最小化,從而減輕資金壓力,降低成本,增加經濟效益。企業稅收不是由財務部憑空做出來的,而是經濟業務事項隨著業務流程的發生而產生的,業務又是按業務部門事先簽訂的合同發生的。因此,凡是要控制和降低稅收成本,合同簽訂環節是不容忽視的,必須正確簽訂合同。
合同控稅的范圍非常廣泛,既要分析各項稅負,又要分析每項條款、每個細節對企業業務的影響。結合現今的實際情況,財政部、國家稅務局的財稅〔2016〕36號文,從2016年5月1日起開始的,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業務的背景下,對企業簽訂合同同樣有著重大影響。隨著營改增業務的全面展開,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一般納稅人也可以抵扣進項稅,特別是房地產和建筑業還存在老項目和新項目之分,涉及的稅率和核算方法截然不同,在合同中有必要根據企業的稅收籌劃需求,前瞻性地在合同明確,雙方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是老項目還是新項目,稅率是一般征收還是簡易征收,是全額征收還是差額征收,價格是含稅價還是不含稅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增值稅普通發票等具體要求,做到提前布局,未雨綢繆,把企業的稅收風險成本控制在可控范圍之內。
要通過簽訂合同達到減少稅收成本的目的,企業財稅人員的作用是不容忽視的。在經濟業務發生之初,財稅人員有必要參與其中,詳細了解整個業務的流程細節,掌握業務活動的真實具體情況,與業務人員一起進行充分研究討論。同時財稅人員憑著自己的一雙慧眼,以豐厚的財經專業知識為基礎,分析業務所涉及的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論證合同簽訂適用法律的正確和可行性,確保經濟合同既符合企業的利益,又符合國家財經法規,助力于企業提高經濟效益,節約稅收成本,達到合同控稅的目的。
2 合同控稅在企業中的合理運用
2.1合同控稅的運用
合同管理是企業內部管理體系中的重要環節,在實務中,隨著國家法律法規日益規范和完善,財稅工作人員業務素質的提高,對簽訂合同直接影響企業的稅負承擔有了清晰的認識,合同控稅的重要作用在經濟業務流程日趨明顯,被廣泛運用到實際工作中。
本文因篇幅有限,沒有一一列舉,僅通過分析合伙企業一項經濟業務,合伙企業相關法律法規在此項經濟業務中的運用,從合同控稅的角度,論證比較不同合同簽訂方法下稅負影響程度,以案例形式分析說明合同控稅在企業業務流程中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
2.2合伙企業的財稅制度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三條規定: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
第四條規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①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②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綜上所述,由于合伙企業“先分后稅”的原則,合伙企業是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合伙企業將利潤分配給各合伙人,由各合伙人按分得的利潤自行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并且,合伙企業可以按合伙協議約定比例分配各合伙人利潤,也可以按合伙人協商比例分配利潤。
2.3合伙企業合同控稅案例分析
案情介紹:甲、乙、丙三個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某企業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企業),某商業服務行業,甲是普通合伙人,乙、丙是有限合伙人,合伙協議約定,甲公司全權負責商業服務業務,按業務量提取傭金,同時執行合伙事務,是合伙企業執行人。甲公司與有限合伙企業就商業服務業務,面臨以下兩種合同簽訂方法:
(1)第一種合同簽訂方法:甲公司就全權負責的商業服務業務與合伙企業簽訂《商業服務合同》,合同約定甲企業按完成業務量計提傭金,10000萬元以內按10%,10000萬元以上按20%,預計第一年甲公司能完成20000萬元的服務業務。
(2)第二種合同簽訂方法:根據財稅〔2008〕159號文,合伙協議可以約定利潤分配比例,也可以協商利潤分配比例。因此甲公司可以事先與合伙企業協商,甲公司每年預計完成業務獲得的傭金額,通過合伙協議約定,以利潤分配方式給甲公司。
2.4涉及稅負分析
第一種合同簽訂方法的稅負分析,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的規定,一般納稅人的服務的增值稅稅率為6%。以第一年為例,要承擔的稅負如下:
增值稅=(10000×10%+10000×20%)÷(1+6%)×6%=169.81(萬元)
城建及附加稅=169.81×10%=16.98(萬元)
企業所得稅=[(10000×10%+10000×20%)÷(1+6%)-16.98]×25%=(2830.19-16.98)×25%=703.3(萬元)
第二種合同簽訂方法的稅負分析,由于合伙協議未約定服務費為傭金,而是約定作為利潤分配給甲公司,屬于投資收益,不構成增值稅的納稅義務,只繳納企業所得稅。要承擔的稅負如下:
企業所得稅=(10000×10%+10000×20%)×25%=750(萬元)
從以上分析可知,第二種合同簽訂方法,A公司可以節省稅負(169.81+16.98+703.3)-750=140.09(萬元)
3 合同控稅在稅收籌劃中的意義
綜上所述,從稅收籌劃的戰略角度,合同控稅應從業務流程的開始環節著手,有技巧地簽訂合同,才能對稅收成本的降低起到決定作用。但簽訂合同不是紙上談兵,更不是空穴來風,需要對企業具體業務要有全面充分的了解,還需要企業財稅人員有扎實的專業知識判斷能力。
通過對合同簽訂的設計,分析不同合同簽訂情況下,涉及的各項稅種、總的稅負、納稅時點等對企業稅收成本的各項影響因素,能夠因地制宜地適用政策制度,制定出合理、合法的合同方案。因此正確理解并用好用足國家稅收政策,并把稅收政策的運用,提前到合同簽訂環節,是我們每個財稅工作者應盡的義務和責任。
(二)高校后勤的特殊性及困境具體包括:(1)高校后勤具有公益性、服務性、微利性的特點。高校后勤的主要服務對象是沒有經濟來源的接受教育的高校學生,從教育的準公共產品性質看,要求高校后勤必須具有公益服務的性質。對直接關系到學生的切身利益和學校穩定的項目,必須最大限度地贏得學生的理解和滿意,即不可能占有高利潤,同時高校后勤也同樣具有教育學生的義務,這就注定高校后勤在企業經營的理念上和其他企業有本質上的不同。但是從企業的盈利性質看,作為一個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它必須要有償服務,追求利潤最大化,否則便無法經營和發展。高校后勤稅收政策的緊縮讓高校后勤陷于兩難的境地。(2)高校后勤社會化的模式不規范,進度不統一,各高校后勤改革的具體情況不盡相同。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后,許多高校后勤企業進行了工商注冊,但仍有相當一部分仍未進行注冊,仍為原來的后勤管理部門。在注冊的高校后勤企業中,從表面上看,高校已經完成了后勤系統的剝離,但實際上,這些后勤企業并未真正按照現代企業制度運行,其中最關鍵的制約因素是體制上的?,F代企業制度要求產權明晰,而高校后勤資產的所有權在國家,占用權在高校,后勤實體對后勤資產只有不完全意義上的經營權。后勤實體不是真正的法人主體,也就不可能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這從根本上妨礙了高校后勤改革。同時高校后勤稅收政策的緊縮和不確定性使一部分已經注冊的后勤實體感到壓力,注銷工商注冊后又退回到原來的后勤管理部門。在沒有注冊的高校后勤企業中,學校的領導為了后勤便于管理,后勤員工不愿意從大鍋飯中撤出來,因此都不愿去承擔真正改革意義上的風險,改革仍舊僅僅是維持現狀。
二、高校后勤稅收的完善建議
(一)從根本上給高校后勤“定性”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已經運行了近十年,即使是過渡期,時間也已很長,幾年來的發展實踐已經證實了一些問題。雖然高校后勤所處的特殊環境使其身份不好界定,但仍應盡快確定身份,不能拖泥帶水,這樣不利于高校后勤的長期發展。借鑒國外高校后勤的管理模式,許多國家都從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后勤體系的非盈利性質。例如在餐飲方面,德國高校食堂工作人員的工資、能源消耗由州政府承擔,學生餐飲的營業收入無需繳納稅金,每年各州還向學生食堂補貼,學生就餐只付飯菜成本費,政府一般給補貼50%左右。美國高校食堂伙食也比社會上便宜15%-20%,主要原因是不需繳稅,批量進貨,成本較低;在住宿方面,在法國大學住宿的學生,每月只需繳納103-320歐元不等的租金,在社會上同類型的房子月租金約在250~800歐元,另外學生每個學期還要支付39歐元的管理費用,用于運轉費用的開支。日本學生房租價格較低,主要用于宿舍管理及水電費用;在財務制度上,后勤單位沒有盈利,只有結余。美國公立大學全年基本上不出現賬面盈余,若有盈余,也在財務年末通過添置固定資產和改善辦公條件等方式予以填平。又如幕尼黑大學生后勤管理服務中心1999年年終總結余達到0.89億馬克,結余用于擴大中心的資產,該中心1992年僅擁有大學生宿舍6995間,到2000年底則擁有大學生宿舍8500間。許多國外后勤服務系統的非盈利性都在稅務制度上
予以了保證,我國無論是教育發達程度還是高校的后勤服務保障水平和以上國家都有明顯的差距,因此在稅收政策上給予大力扶持,以提高我國高等教育水平顯得尤其重要。由此可見,高校后勤具有非盈利性質是無可爭議的,國家在制定各種政策時均要考慮到這一點,為了高等教育的進一步健康良性的發展,對高校后勤在各個方面都應予以政策上的扶持。
(二)理順高校后勤內外關系因為高校后勤的特殊性,為了高校的穩定,保障學生的利益,在進行進一步高校后勤體制改革后,各項配套政策應馬上跟上。首先是理順內部關系,即與學校之間的關系,在進行徹底的社會化改革之后,各高校后勤均要同步進行工商注冊,同時進行實質性的產權剝離和人事制度改革,以便和學校成為真正的甲乙方關系。其次是理順外部關系,除了財政方面可以用多方面的政策予以調節外(例如財政補貼、酌情減免各項規費),稅收政策作為重要的政策之一,也必須出臺有利于相關高校后勤的內容。高校后勤的稅收政策應以法規的形式制定相應長期政策,政策應相對寬松。國家稅務部門應按照高校后勤服務對象制定稅收政策,而不是按照稅種制定稅收政策。對高校后勤所有對內服務項目均應實行免稅政策,如校內接待與運輸、校內建筑安裝和零星維修、校內物業管理、校內綠化管理、校內印刷及復印等項目,對高校后勤承接對外業務則應繳納稅金,對內對外項目在會計上應分開予以核算。
(三)高校后勤應加強內部管理,搞好稅收策劃盡管國家在各個方面包括稅收政策上給予許多支持,為了企業更好地發展,使高校后勤最終實現組織架構法人化、經營模式產業化、管理方式產業化、服務工作市場化的目標,仍應加強管理,提高管理效益。稅收政策作為調節經濟的手段,必須受到重視,高校后勤人員應熟悉稅收政策,針對高校后勤發生的業務,進行有效的納稅策劃。首先必須按照服務對象的劃分,嚴格區分對內服務項目和對外服務項目。在有些項目同時進行對內服務和對外服務的情況下,對每個項目其收入、支出、利潤分別進行單獨核算,這樣可以避免稅務部門在檢查時,因無法區分對外納稅金額而要求統一納稅的問題。其次為了對企業所得稅進行策劃,對收入支出的核算。要依據企業會計制度,同時也要考慮到高校后勤的特殊性。在收入方面,不能把政府、學校的撥款作為納稅收入處理;在支出方面,要把能列支的項目全部進行列支,例如高校的品牌資源經評估后,應作為無形資產,可進行攤銷,以增加費用;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時,采用加速折舊法等。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