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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前款所稱的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包括站(場)服務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
第三條縣級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公安、建設、工商、物價、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道路運輸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道路運輸工作的領導,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區域道路運輸發展規劃。
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創造條件,推行城市公共交通和鄉村客運的統一規劃、統一政策和統一管理。
積極發展鄉村客運,扶持鄉鎮和行政村提高班車通車率,推進鄉村客運班車公交化,為農村居民提供安全、經濟、便捷的運輸服務,促進城鄉協調發展。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證道路運輸管理經費。道路運輸管理經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
第二章道路運輸經營
第一節道路旅客運輸經營
第七條班車客運、旅游客運和包車客運經營者,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
班車客運(包括定線旅游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批準的客運站點??浚匆幎ǖ木€路、班次行駛,不得站外攬客。
包車客運(包括非定線旅游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行駛,不得沿途攬客。
第八條同一客運線路有三個以上申請人的,應當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形式作出許可決定。
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取得班線經營權的客運經營者,在招投標確定的期限內應當按照承諾的服務質量提供服務。
第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許可經營線路后,應當對班線客運經營者投入營運的車輛配發客運班車標志牌。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縣鄉公路的,應當將相關的鄉村客運站點等設施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
鄉村客運班車實行公交化運行的,道路、站點、車輛和行駛等應當符合安全保障要求。
第十一條鄉村客運票價的確定應當考慮經營成本和農村居民的承受能力。
公交化運行的鄉村客運班車應當減收或者免收養路費和客運附加費等規費。
第十二條從事出租車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規定取得出租車營運權;
(二)有符合規定要求的駕駛人員和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與相應的責任承擔能力;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出租車營運權的投放總量應當根據當地城市交通規劃、道路運輸發展規劃,結合現有出租車有效里程使用率等指標,綜合考慮出租車客運市場供求狀況后確定。
投放出租車營運權應當公開、公平、公正。出租車營運權應當確定合理的使用期限。本條例實施前未確定營運權使用期限的,應當在車輛更新時確定。
第十四條出租車應當噴刷出租車車輛標志色;設置出租車專用待租標志、頂燈;安裝出租車里程計價表;標明起步價、車公里運價等運費標準、經營者名稱或者姓名以及監督電話。
出租車應當按照營運車輛的要求進行維護和檢驗,確保車輛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
第十五條從事出租車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不超過六十周歲;
(二)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并在三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三)經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法律、法規和服務規范、服務知識、機動車維修、旅客急救基本技能等內容考試合格。
符合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由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出租車駕駛員客運資格證。出租車駕駛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出租車駕駛員客運資格的考試范圍、標準等具體辦法由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規定。
第十六條出租車駕駛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出租車里程計價表顯示的金額收取運費,與乘客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在核定的營運區域內營運,不得異地駐點營運;
(三)不得拒絕載客、途中甩客、故意繞道、強行拼載乘客。
第十七條申請從事出租車客運經營的,應當向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的營運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十八條鼓勵道路貨物運輸車輛重型化、廂式化。重型車輛和廂式車輛通行費、養路費的噸收費標準應當低于其他車輛。
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省財政、價格部門制定具體的優惠政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九條非本省注冊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本省駐點經營道路貨物運輸業務的,須到本省營運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登記,并按本省規定繳納規費。
前款所稱的駐點經營是指外省籍的營運車輛,其貨物運輸連續兩次以上起訖地都在本省境內,或者起訖地一端為本省境內,另一端為車籍地省以外的道路貨物運輸。
第二十條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鮮活農產品運輸車輛提供方便、及時的服務,確保鮮活農產品運輸暢通有序。
本省的經營性貨運車輛,在有效裝載空間超過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整車運輸鮮活農產品時,憑本省動植物檢疫證書或者鮮活農產品產地證明,免費通行本省收費公路(含橋梁、隧道)。
第二十一條非本省注冊的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需在本省境內承運危險貨物的,應當在承運前五日內憑車籍地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有效證件及危險貨物運輸合同到本省起運地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第三節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公布服務內容、費目費率,執行國家、省規定的道路運輸價格和收費標準,使用由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車票。
第二十三條道路運輸營運車輛應當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客運班車標志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出租或者使用偽造、涂改、轉讓、出租的經營許可證、車輛營運證、客運班車標志牌。
第二十四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行車安全檔案和安全情況報告制度,定期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告道路運輸安全情況。
重、特大交通事故應當在事故發生后規定時間內上報車籍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隱瞞不報、少報或者遲延報告。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報告本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二十五條乘客不得攜帶易燃、易爆、劇毒、有放射性、腐蝕性等影響公共安全和衛生的物品乘車;貨主不得在托運普通貨物運輸時夾帶危險品。
旅客運輸經營者應當拒絕攜帶前款物品的乘客乘車,普通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承運夾帶危險品的貨物。
第二十六條旅客運輸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保持車輛清潔、衛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汽車租賃經營者不得以提供駕駛服務等方式從事或變相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搶險、救災、戰略物資等緊急道路運輸任務和指令性計劃運輸,由同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道路運輸經營者必須服從統一調度,確保如期完成。
政府應當對按規定承擔運輸任務的經營者給予相應補償。
第二十九條旅客運輸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最低限額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規定;國家有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章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
第一節站(場)服務經營
第三十條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公平合理安排客運班車的發班時間和班次,公平對待進站發班的客運車輛,不得拒絕接納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準的車輛進站(場)營運,也不得擅自接納未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準的車輛進站(場)營運。
旅客運輸經營者與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對客運班車發班方式和發班時間的安排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
第三十一條二級(含)以上旅客運輸站(場)應當配備并使用行包安全檢查設備。
乘客應當配合旅客運輸站(場)對行包的安全檢查;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旅客運輸站(場)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強行進站、乘車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貨運站(場)經營包括貨物集散服務、貨運配載服務、貨運服務和倉儲理貨服務。
貨運站(場)經營者應當方便貨物集散和車輛出入,為進場的貨運經營者提供便捷、安全的配套服務。
第三十三條貨運配載、經營者應當將受理的運輸貨物交由有相應經營資格的承運人承運,不得承接應當辦理而未辦理準運手續的貨物運輸業務。
第三十四條倉儲理貨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保管要求和有效期限,對貨物分類存放,保證倉儲貨物完好。
第二節機動車維修與維修質量檢驗經營
第三十五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場地、設備、設施、技術人員、管理制度和環境保護措施應當符合機動車維修業開業的國家標準、地方標準。
第三十六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對機動車進行維修,保證維修質量,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合理收取費用;按規定執行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查驗配件合格證書,按規定要求保存能夠證明進貨來源的原始發票、單證等,建立進貨臺賬;
(二)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按規定要求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
第三十七條從事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檢驗場地及設備、設施;
(二)有必要的技術和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檢驗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八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經營的,應當向設區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附送符合前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設區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經營者應當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計量認證,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后,方可從事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經營。
第四十條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進行檢驗,確保檢驗結果準確,如實提供檢驗結果證明,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公布其收費項目和標準,按價格部門核定的標準收費。
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經營者應當為經其檢驗的機動車建立檢驗檔案。
第三節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
第四十一條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的場地、設備、設施、教學人員、管理制度應當符合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開業的國家標準、地方標準。
第四十二條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理論教學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二年以上機動車駕駛經歷;
(二)具有規定要求的學歷、職業資格、技術職稱;
(三)經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其理論知識和教學能力考試合格。
第四十三條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操作教學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不超過六十周歲;
(二)具有汽車相關專業中職或者高中以上學歷;
(三)具有規定年限的駕駛經歷及安全駕駛經歷;
(四)經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其理論知識、駕駛技能和教學能力考試合格。
第四十四條教學人員應當持教練員證上崗,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教學期間不得離崗;
(二)不得索要學員財物;
(三)按照統一的教學大綱實施教學,如實填寫教學日志和培訓記錄。
第四十五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應當如實簽署培訓記錄。
培訓合格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應當頒發培訓結業證書。
第四十六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和教學人員應當在核定的教學場地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教練路線、時間進行培訓。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和教學人員不得利用非教練車輛從事駕駛培訓。
第四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過程的監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培訓記錄受理駕駛證考試科目申請。
第四十八條任何國家機關以及駕駛員培訓和考試主管部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行政監督檢查制度,依法對道路運輸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應當接受并配合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第五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執行檢查任務時,應當持有效執法證件,按規定著裝,佩戴標志,文明執法。
道路運輸監督檢查專用車輛,應當設置統一、便于識別的道路運輸稽查標志和示警燈。
第五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亂設卡、亂收費、亂罰款。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道路運輸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場所、客貨集散地和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檢查站,依法對道路運輸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公路路口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但攔截已發現有違法經營行為嫌疑的車輛或者被舉報有違法經營行為嫌疑的車輛除外。
第五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件的車輛予以暫扣的,應當出具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的暫扣憑證,并對車載旅客改乘其他車輛提供必要幫助,所需費用由經營者承擔;車載的鮮活物品或者易腐爛、易變質物品,經營者應當自行及時處理。
經營者提供車輛營運證等合法營運憑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立即發還被暫扣車輛。
查實屬于無車輛營運證從事經營,或者經營者在車輛被暫扣之日起二十日內不提供有效證明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本條例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并將處罰決定依法送達經營者。經營者履行處罰決定后,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立即發還被暫扣車輛。
經營者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訟,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暫扣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車輛在被暫扣期間因保管不善造成損壞或者滅失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賠償。
第五十三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又無法當場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車輛營運證,并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內接受處理。
暫扣車輛營運證的,應當簽發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的證,并及時通告車籍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五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無經營許可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可以暫扣其設備、設施等有關物品并按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公開辦事制度,建立舉報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對當事人的投訴應當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答復和處理。
第五十六條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制定相應的信用考核辦法,積極引導、促進道路運輸行業信用建設。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規定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涂改、無效的經營許可證、車輛營運證從事出租車客運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涂改、無效的經營許可證從事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經營,或者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經營者提供虛假車輛檢驗報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吊銷經營許可證。
第六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許可事項實施監督檢查時,發現經營者未按規定對已經核準的車輛進行維護和檢驗、使用不符合相應技術標準的車輛或者改變已經核準的場地、設備、設施等,導致其與相應許可條件不符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經營者逾期不改正的,吊銷車輛營運證、經營許可證。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并處吊銷班線客運經營權、經營許可證:
(一)班線客運經營者不按規定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規定的線路、公布的班次行駛的;
(二)違反規定聘用無相應從業資格證的人員從事道路運輸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活動的;
(三)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規定實施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
(四)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規定期限報告道路運輸安全情況或者隱瞞、拖延不報、謊報道路運輸安全重、特大交通事故的;
(五)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拒不執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關于客運班車發班方式和發班時間決定的;
(六)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或者教學人員在未經核定的教學場地或者利用非教練車輛從事駕駛培訓經營活動的。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班車客運(包括定線旅游客運)經營者站外攬客的;
(二)包車客運(包括非定線旅游客運)經營者沿途攬客的;
(三)出租車駕駛人員有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行為的;
(四)外省籍的營運車輛在本省駐點營運,未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繳納規費的;
(五)非本省注冊的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在本省境內承運危險貨物,未按規定辦理備案登記手續的;
(六)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規定提供貨運發票或者旅客車票的;
(七)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未按規定使用行包安全檢查設備的;
(八)道路貨運、貨運配載經營者將受理的運輸貨物交由不具有經營資格的承運人承運的;
(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行為的;
(十)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經營者未按規定建立機動車檢驗檔案的;
(十一)駕駛培訓教學人員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行為的;
(十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未如實簽署培訓記錄的。
第六十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運輸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五)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六)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中圖分類號:TD327.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6)02-0024-01
1 我國道路運輸管路存在的問題
現今,我國運輸管理機構沿用了“市、區分級負責”的傳統管理體制。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漸成熟及交通運輸業的飛速發展,顯露出這種體制相應的制約了運管機構職能的發揮。
第一,人員編制不太規范,機構性質不相統一。以我市為例,按照交通部門對運輸管理機構每百臺車定一人、每百站定三人的假想,運管隊伍應該是高效的隊伍。但由于我市的交管所都分地方政府來進行管理,而我市運管局對區交管所并沒有人事權屬關系,以至區運管機構的人員與業務的不平衡,存在“管事不管人,管人不管事”等眾多問題,甚至個別運管人員素質不夠、業務能力不夠、服務意識淡薄現象都會出現。此外,我市各區縣運管所的建制不同,多為科級建制還有股級建制??萍墕挝皇菍σ粋€區的道路運輸行業進行管理和指導工作,還要分析預測運輸市場的發展變化,實際能量有限,缺位問題難免會在道路運輸管理工作中出現,平時疲于完成各項任務以及處置各種道路營運中出現的問題,認真去思考道路運輸行業的發展問題真的很難靜下心來。
第二,執法分離后其弊端日趨明顯。我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于2006年成立,在主城區,行政審批管權與執法處罰權分離開始實行,這避免了執法部門間的推諉等現象,可以相互監督,提升我市的交通形象。
第三,職權責任不明確。對外來說,運管部門的職責是對道路客運,貨運經營,站經營等的管理,行使著法律給予的對以上行為的行政許可、道路運輸安全監管權,并在某種意義上維護著社會的穩定。但是這些管理職權被公安、農機等部門所肢解,所以出現了管理重疊現象。
交通行業代表著城市的形象,象征著城市的證明程度。假如駕駛員談吐不文明,著裝不雅觀,不遵守交通規則,則很大程度的影響了外地人會城市的評價,特別是出租車了客車的司機,影響力尤為重要,公司應該經常和駕駛員進行溝通,要求注重服務質量,經濟效益居后考慮。掛靠的經營模式被多數貨運公司采用,公司只要收取管理費后,其他都不做要求,所以貨運駕駛員的服務態度有待完善。
2、解決我國道路管理問題的具體措施
(1)加快運管機構編制體制改革步伐。
我國部分運營部門的機構體質進行了相應的改革,比如新疆運營機構已經納入了公務員管理,江蘇、陜西和山西等省市也積極的探索著管理部門。云南省積極主動的在爭取省交通廳、省編委辦公室和省人事廳等部門的支持,也已經將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納入了公務員管理。然后采取了清理編制、經費控制、嚴格控制人事調動等措施推進機構改革。三是“從嚴控制,逢進必考”的原則會運營工作人員新增錄用。
(2)加大監管力度,發揮市場調節功能。
有力措施、應對市場變化、維護市場穩定應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嚴格加強監督管理運輸市場尤其是出租汽車市場,徹底清理無照經營車輛。為了給合法經營的出租車創造好的經營環境,我們要嚴格整治黑車,這樣才能規范市場秩序。認真摸索和研究各種運輸市場主體的準入和退出以及日常監管機制。出租車經營推行市場化時首先我們要放開出租車這個行業的特殊經營權,讓營權成為真正的商品,這樣做就僅僅減少了政府的批準指標權力,把政府不該管理的是交給了市場,再者,在行業的內部應該建立起競爭的機制,獎優罰劣。
(3)明確權責關系,充分發揮區縣運管機構職能。
一是權責一致,調整好職責權限,明確市區級運營機構的權利和責任,“誰審批誰管理誰負責”的任務要嚴格落實好?!昂锰幋蠹覔?,麻煩大家讓”的現象不能出現。二是要明確落實區運營機構在區里的責任,這樣就可以更好的參加地方交通規劃以及建設。此外,為了維護運營部門的威信,我們要盡可能的做到著裝統一,現今運營機構的“卸裝”現象導致上門指導檢查工作經常產生誤會誤解,無形中破壞了運營部門的形象。
(4)建立和完善客運市場準入、監管和退出機制,規范客運市場管理。?在市場準入中我們要深化客運部門的班線管理改革,大力推行客運經營線路。在招投標時要公開,公平,公正的選擇經營者,隨著公司實行經營化模式,從根部來規范客運經營工作,提高行車安全體系。在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上,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制要大力推行。要年度質量信譽考核客運企業的經營行為、誠實信用貸款、安全生產、服務質量,然后對考核結果做相應的處理。決不放過對公司蓄意制造不穩定事件,對違法經營活動以及非法堵塞交通等行為。
(5)創建道路運輸企業品牌。
第一,要加強管理者的品牌意識。如果管理者對品牌沒有深刻的認識,沒有品牌意識,那就不可能打造出運輸企業的自己的品牌。所以管理者要做好品牌創建的策劃,加強品牌意識,創立品牌和組織,創建規劃,對品牌進行落實,創建責任,對品牌的管理和維護工作進行強化。第二則是要加強員工的培訓教育工作。單位員工是品牌創建的一部分,道路運輸企業的品牌創建對員工的素質要求也漸漸提高了。通過對員工進行有計劃的培訓,有目標的比武,有組織的練兵來提高道路運輸企業里員工的業務技能和綜合素質;通過通過持之以恒的教育和高級服務制來提高員工的文明素質和服務意識。在工作中發現并培養員工心里的先進典型,并逐步培養成企業品牌。第三,加強安全的管理工作。安全是道路運輸企業的重中之重,通過利用衛星定位,電子巡更,電子監控,行車記錄儀和危險品檢查儀等科技設備來逐漸完善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第四,要加強企業品牌的管理工作。對企業品牌有計劃的進行宣傳維護,通過舉報各類競賽創建和評比等工作來對品牌進行提升,充分利用板報和簡報廣播等媒介廣泛宣傳,制造品牌創建氛圍,提高顧客的認知度。
3、結束語
隨著我國經濟的逐漸發展,道路運輸得到了飛速發展。因為道路交通具有靈活機動的特征,因此它成為了人們最普遍采用的運輸方式,成為了主要運輸方式之一,以道路運輸為主體交通運輸方式已經成為了人的運輸大動脈。道路運輸的快速發展與管理息息相關,只有管理好道路運輸才能保證市場持續穩定的發展。
參考文獻
[1] 楊曉光等.城市道路交通設計指南[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8.
引言
公路是國民經濟體系中的重要基礎設施,國家經濟發展、人民生活保障和國防安全,乃至文化、宗教、科技等社會活動的開展都離不開公路運輸的支持。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道路交通運輸任務日漸繁重,各地來往通行車輛規模與日俱增,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帶來了更為嚴峻的考驗。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頻繁發生,不但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更直接威脅到通行人員的人身健康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問題已經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成為政府和道路交通安全部門亟需解決的重要問題。
1當前我國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1.1運輸市場規范化建設尚未完成
改革開放以來,各行各業都實現了飛速發展,道路運輸業作作國民經濟體系中不可或缺的基礎產業而言更是實現了跨越式發展。每年進入道路運輸行業的企業和個人數量急劇增加。運輸主體的增多,在提高了我國道路運輸水平的同時,也帶來許多問題。由于企業數量多,素質良莠不齊,許多企業單純是為了追求經濟效益而進入運輸業,自身管理水平和業務能力較低,日常生產中只是想方設法提高企業經濟收入,而忽視安全生產,無視安全生產相關規章制度,造成超載、超速、爭客搶客等現象十分嚴重,不僅容易造成行業糾紛、矛盾,還使得乘客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甚至威脅到乘客的人身安全。大量統計數據顯示,運輸違規經營、操作是導致公路交通安全事故的重要因素。
1.2安全管理機構缺失
我國公路交通運輸業發展到現在,已經形成了形式各異,種類繁多的經營主體、經營模式和管理方式,這就給道路交通運輸安全管理帶來了很大困難。從企業性質上看,交通運輸企業存在國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及其它類型企業等多種類型,企業自身性質的不同,決定了其安全生產管理的模式也不相同,由此導致運輸企業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立上還很不完善,特別是專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缺乏,給公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造成了很大負面影響。
1.3安全管理制度體系尚未建立
公路運輸企業運營過程中涉及到的內容極多,企業運行活動日趨復雜,要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有序運行,必須要有一套與之相適應的制度體系進行規范。特別是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企業間的競爭日漸白熱化,競爭的內容也也體現在企業經營的方方面面,牽涉到企業管理者精力的絕大部分。由此導致企業管理者對安全生產的注意力下降,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缺位,或者雖有制度卻缺乏執行效果,職責不清,權限不明的情況十分嚴重。安全生產制度的缺位,使得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成為無根之木,無本之源,根本無法健康開展。
1.4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
除了安全管理制度規范缺乏外,許多企業由于缺乏專業的安全管理人員,或者是對安全生產管理缺乏重視的原因,雖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但卻無法保證落實。安全生產制度單純停留在字面上,沒有轉化為實際行動,發揮實際效力。很多企業管理者缺乏對安全生產管理的充分重視,漠視安全生產管理,僥幸心理廣泛存在。且結果就是安全生產管理落實不力,難以充分發揮應有作用。
1.5從業人員業務水平較低
由于缺乏高度重視和統一規范的管理,當前運輸企業的工作人員業務水平普遍較低,特別是和安全生產相關的知識、技能匱乏是影響公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因素。公路運輸企業進入門檻較低,許多從業人員文化水平不高,并且沒有受過專業培訓。工作知識、技能多數情況下都是通過邊工作邊學習的方式獲取的。由于安全知識、技能與企業經濟效益和職工經濟收入沒有直接關系,導致職工嚴重缺乏對安全生產的關注,安全意識淡漠,更加不會主動學習安全生產知識、技能。其結果就是運輸行業工作者日常工作中安全隱患大量存在。
1.6安全資金投入嚴重不足
安全生產要真正落到實處,必須要在人員、設備、資金等方面予以充分的投入。從近期看會導致企業經營成本增加,降低經濟效益。而許多運輸企業為了追求經濟效益,主動減少安全生產投入,甚至不對安全生產進行投入。這樣雖然在短期內會降低由于安全生產投入造成的經營成本,但從長期角度看無疑會增加企業運營的風險。沒有足夠的投入,安全生產措施就無法落實到位,安全生產自然就無從提及。
2道路運輸存在問題原因分析
上述問題的存在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形成原因基本有以下幾個方面:
(1)缺乏對安全生產的充分重視。
人是所以社會活動中的關鍵因素。作為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主體,企業對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視程度直接影響到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實際效果。許多企業過于追求經濟效益,對于安全生產管理缺乏足夠的重視,直接導致安全生產管理投入不足,管理制度不完善或執行力度不到位等后果。
(2)缺乏科學的管理經驗。
由于缺乏應有的重視,許多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都有兼職人員完成,這些工作人員除了安全生產外,還有其他工作職責,不僅精力有限,而且往往缺乏足夠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特別是安全生產管理經驗不足,影響了工作的有效開展。
(3)執法監督力度不夠。
企業作為經濟組織,追求經濟效益是其根本屬性,基于這個原因,當經濟效益和安全生產產生沖突時往往會犧牲安全生產。因此,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充分發揮作用,履行監管職責,用行政手段對企業行為予以規范約束和正確引導。
3加強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針對上述存在問題,建議政府運輸管理部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管理:一是要建立健全運輸市場準入機制,規范運輸市場,加強對公路運輸企業資質的審查、審核。嚴格遵照國家和行業相關規定,逐項審核運輸企業資質條件,對于不符合要求的,堅決不允許進入運輸市場。二是實施運輸車輛定期維護、檢查制度。由主管單位指定有資質的技術單位,對公路運輸營運車輛就安全性、可靠性、動力性和經濟性等方面的指標進行定期檢查、檢測,根據車輛狀況進行評級,營運車輛必須達到對應標準后方可投入運輸經營。運輸企業必須嚴格遵照相關規定,定期車輛送檢,不參加檢測或檢測不達標的不允許進行營運活動。三是加強對車輛駕駛員自制的審核工作,堅決執行執證上崗制度。定期開展駕駛員培訓教育,強化安全生產意識,提高安全生產業務技能。
4結束語
公路交通運輸是社會生產、生活活動正常實施的生命線。我國是陸地大國,公路交通運輸事業的發展水平,對于國民經濟建設發展更是有著直接且至關重要的影響。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必須高度重視公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力度,引導企業規范經營,合法經營,推動我國公路運輸事業的健康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論文摘要]本文就運營成本控制的概念、內容、原則、方法進行闡述,著重剖析當前道路運輸企業成本控制存在的一些問題,并就這些問題如何解決提出了應采取的相應措施。
目前我國許多運輸企業運營成本控制還相當脆弱,而有效的運營成本控制是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成功的關鍵。但成本控制絕對不是單純的成本壓縮,需要建立起科學合理的成本控制系統,讓企業的管理者清楚地掌握成本構架、成本控制要點,從根本上改善企業成本狀況,從而真正實現有效的成本控制。
一、道路運輸企業運營成本控制的概念
所謂道路運輸企業運營成本控制,就是指企業在運輸生產經營活動中,用一定的標準對成本的形成進行監測、調整,保證企業達到成本目標的過程。其目的是以最少的資金消耗完成更多的運輸工作量,并要在運輸生產經營過程的各個環節,厲行節約,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益。其任務是通過建立健全成本控制系統,運用各種控制手段與方法,對成本的開支進行適時、全面、有效的控制,防止運輸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損失和浪費,避免成本偏差的發生,保證企業成本目標的實現。
二、目前道路運輸企業運營成本控制中存在的問題
道路運輸企業運營成本控制是隨著單位對內強化管理,對外滿足社會需要而不斷豐富和發展起來的。我國企業在長期的實踐中總結出了一些運營成本控制管理方面的方法和措施,如成本管理、成本否決法等等,但由于受種種因素的限制,這些方法和措施還不夠完善,存在著一些缺陷和不足。
1.總體認識上存在的問題
相當部分人認為運營成本的控制只是單位管理人員的控制,與其他人無關。筆者曾對福建省道路運輸九大公司進行抽樣調查,結果顯示:大部分人對運營成本控制概念模糊,特別是駕駛員和修理人員,他們認為這是基層管理人員的控制,而基層管理人員認為是上級管理人員的控制,一些未改制的企業更加明顯。
2.油料控制存在的問題
(1)油耗標準難于制定。運營成本的控制關鍵在于制定比較合理的消耗標準,而在制定車輛油耗標準時存在難于準確制定的問題。
(2)燃料消耗的獎懲辦法難于確定,獎懲實際效果往往事與愿違。曾經出現每個駕駛員都嚴重超定額消耗,而他們卻愿意接受處罰的不正?,F象。
(3)考核執行難。在實際測量每位駕駛員的油箱內實際庫存油量時,測量者往往忙于日常的業務,沒有去認真測量記錄,而是根據駕駛員自行申報的數量進行填寫,造成考核數據不準確。
(4)加油發票報銷監管存在漏洞。駕駛員與定點加油站互相勾結,虛開發票多報銷的現象難以監管控制。
3.修理費控制存在的問題
一方面,車輛的維修需要較強的專業知識,修理費用與修理人員技術的好壞有關,即修理技術好壞直接影響修理成本。另一方面,如果沒有設置技術監督部門,就很難界定是否需要修理,是更換小零件還是更換總配件。此外,如果車輛在長途運行過程中,駕駛員打電話說要更換某個配件,在沒辦法到達現場的情況下,企業管理者也往往難于適從。
三、運營成本控制應采取的措施
1.加強全體職工成本控制規范的培訓,努力提高成本控制意識
基層管理人員、駕駛員及修理人員在運營成本控制中尤其重要。基層管理人員在貫徹執行運營成本的考核方面擔負著重要的角色;駕駛員在燃料、輪胎及修理費等方面是最直接的控制者,消耗量的多少與他們密切相關;修理人員在維修控制方面也是及其關鍵的,他們的技術水平決定著修理費用的多少。
因此,運營成本的控制不是單位管理人員的控制,而是全員、全過程的控制,職工對一些新頒布的成本控制規范知之不多,對新的成本控制方法缺乏了解,這就要求單位職工應加強運營成本控制規范的定期培訓、考核,努力提高成本控制意識。
2.加強燃料控制
(1)制定合理的油耗標準。每一輛車在制造完成出廠時,一般都有最低的油料消耗標準,但是此標準并不能作為考核依據,企業要根據實際線路進行測算,以取得各種車型的油耗定額標準。油料的消耗與車輛的車型、駕駛員操作、路面等級、車輛新舊程度、季節變化等有關。例如:企業新購一輛宇通客車,線路是漳州至福州,說明書上給定最低的油耗是22升/百車公里。企業在制定油耗考核標準時,不能以22升/百車公里做為考核依據,而是要根據漳州往還福州線路,用正規操作的駕駛員,總共消耗多少升的油料,然后除以總行程,進行多次測算,以求取平均值來做為考核油耗標準。
(2)制定合理的獎罰措施。目前很多企業采取“半獎同罰”的方法,即按節油金額的五成來獎勵,按超支的全額罰款。其實這是企業油耗控制的又一個盲點。例如:某駕駛員在一個月內本來可以節油100升,當時的油價是5元/升,可是這個駕駛員卻多開200升油的發票,他可得到報銷款1000元,在月末考核的時候,因為他超支了100升,而被罰款500元,這樣相抵后可得500元。如果這個駕駛員按節油100升來算,他只能領到250元的獎勵,與虛開發票相比,他可多賺250元。因此,考慮到駕駛員每月節油有限,在制定獎懲方面,應采取“半獎雙罰”較為合理,即按節油金額的五成獎勵,按超支的雙倍罰款。
(3)重視油箱庫存檢查,提高考核效果。測量者往往忙于日常的業務,無遐顧及看似簡單的測量,造成考核不準確的問題。車輛交接班時,應測量車箱剩余油量,測量者不能為圖省事,具體在測量油箱庫存油量多少時,可以用油標測量法,也可以用加滿油箱的方法來確定。
(4)加強燃料發票管理,改變加油方式,堵塞報銷漏洞。企業應對每一輛車的油耗嚴加控制,最好的辦法是同一輛車、同一線路、不同駕駛員,把他們的油耗進行對比,或與同一車型、不同線路的油耗進行對比。如果有明顯超支,則應進行分析每一次加油所行駛路程,是否與實際相符。另外應采取磁卡加油方式,嚴禁與定點加油站互相勾結,一旦發現有不正當的交易,對當事者按貪污和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車輛技術管理包括運輸車輛的選購、使用、維修、報廢等環節,首先,車輛的選購需要滿足運政管理及經營運輸的實際需求,所以應特別關注道路運輸實際狀況調整車輛比例與選配類型,其中車輛結構的配置需要具備安全性、耐用性、環保性、節能性等技術性能,一方面確保車輛運輸過程中的實用性,另一方面節約車輛的選購成本,盡量降低成本消耗。其次,正確使用車輛,只有在充分了解車輛實際性能和運行條件的前提下,才能充分發揮出車輛的運輸性能,管理人員應特別注意防止車輛過度超載或者疲勞運行,綜合考慮運行周期內便于維修的車輛,并經常進行車輛的檢查、維護,確保車輛運行安全。最后,車輛的報廢更新應具有明確的檔案記錄,另外,考慮到運輸車輛的成本問題,可以適時改造車輛或者及時報廢車輛,車輛的技術改造關鍵在于準確把握車輛改裝的恰當性。
1.2車輛技術管理的原則
車輛是道路運政管理的重要內容,車輛技術管理是對車輛實施綜合管理的過程,其技術管理就是為汽車運輸活動提供低耗高效并且安全可靠的運輸能力,其中必須堅持的管理原則包括安全性、效益性及適用性。安全性是確保車輛運行管理的基本保障,只有做好車輛的技術管理工作,才能夠充分發揮車輛的性能,提高車輛資源的利用率;效益性原則是指車輛運輸中經營與成本的協調關系,在開展車輛技術管理中,要確保以最少的能源消耗和合理的優化配置來完成車輛運輸任務。另外,車輛購置的成本及運行中的維護等必須以效益性原則為前提。適用性原則也是促進車輛運行效率提高的關鍵,車輛技術管理應在滿足運政管理需要的前提下,對地理環境的橋梁、氣候、燃料供應等進行合理的優化配置管理,確保車輛技術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
2當前道路運輸車輛的技術管理現狀
2.1運輸車輛的維護意識不足
當前的道路運輸行業競爭日益激烈,受經濟條件的束縛,部分企業為了降低成本,往往在車輛故障出現以后才實施維修檢查,這種車輛維修方式將嚴重影響車輛的使用壽命。目前,大多數運輸企業的汽車修理車間比較落后,其中的檢修設備和維護設施也不健全,直接導致了汽車維修效率的降低。另外,在當前運輸車輛進入機電一體化的模式下,很多車輛維修人員仍然采用“耳聽、眼看、手摸、鼻聞”的修車經驗進行維修作業,無法為車輛維修提供準確的檢修保障。阻礙了車輛維修人員的專業發展。
2.2車輛技術管理制度不完善
車輛技術管理的職能主要是對車輛實施維修、管理、調配等,完善的監督檢查制度是實現車輛技術管理目標的重要方式,當前的車輛技術管理中缺乏對二級維護車輛的處罰措施,并且多以警告、罰款方式為主,懲罰力度不足將無法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部分車輛駕駛人員往往認為只要交些罰款就可以彌補過錯,并且也影響了車輛維護自覺性的發揮。除了汽車企業自身要加強車輛技術管理制度的完善,國家相關部分也應更加重視車輛技術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2.3車輛管理與經營體制不協調
在市場經濟發展的新形勢下,如何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對運輸企業來說至關重要。當前,我國車輛技術管理體制與運輸企業經營機制均已發生了深刻變化,但是部分車輛企業認為維修不能為企業增加效益。因此,仍然將“重運行,輕維修”的車輛管理理念應用于車輛技術管理中,而汽車維修服務一旦被忽略,將直接影響汽車維修設備的采購和更新,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打擊了維修工人的工作積極性。另外,車輛運輸企業的內部管理模式比較多變,不利于質量監督體系的建立,影響企業經營機制的良好發展。
3完善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的措施
3.1深化車輛技術管理意識
車輛技術管理是汽車企業管理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對交通運輸企業的經營和發展起著重要的推動作用,深化車輛技術管理意識是完善道路運輸企業管理的關鍵,因此,道路運輸企業應將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放在企業發展的首要位置,并在車輛技術管理工作中加強二級維護管理,以汽車企業的長遠發展為出發點,重視企業車輛技術管理。
3.2規范車輛技術管理服務
運輸車輛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車輛技術管理制度,不斷增加維修人員和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建立一支綜合素質高、專業知識足及管理水平高的專業車輛運輸管理團隊。首先,應對車輛的源頭管理加以限制,合理調整車輛的出廠管理辦法,依據車輛應具備的維修配置及相關參數等進行詳細的規定。其次,車輛運輸部門應及時檢查車輛超載標準及油量消耗負荷,以適當的技術參數作為車輛安全運行的基礎保障。最后,建立行業內部統一的信息服務機構,確保車輛維修過程的高效率、高質量,將車輛投資方的權益保障落實到實處。
3.3建立信息化系統,健全車輛技術管理
在車輛技術管理中實施新型化模式可以加強車輛企業各部門數據的密切聯系,將車輛企業的各項工作融合成為一個有機整體。車輛技術管理中的信息系統必須充分考慮信息系統建設中的統一性和協調性,比如,將日常車輛調配工作與車輛維修記錄等數據信息自動升級到辦公系統中,形成完善的檔案管理。只有確保信息建設平臺與檔案數據的充分融合,才能最大限度的提升車輛技術管理中數據信息的全面連接。
3.4加強技術人員的培訓
車輛技術管理部門應根據車輛的參數條件、運行性能等制定車輛運輸的技術指標,并將車輛耗能、行駛里程、維修費用等技術指標詳細的傳達給駕駛人員及車輛維修人員,加強車輛駕駛人員的培訓指導,特別是特殊情況下的車輛運行安全,比如夜間行車、雨雪天氣、山區行駛、長途行駛等情況下的安全駕駛事項,針對日常出現頻率較高的汽車故障,汽車駕駛員應掌握基本的維修能力,以便應對緊急情況。只有堅持車輛的日常維護及例行檢查,才能始終保障車輛在各項運行指標的合理范圍內良好運行。
為了加強本市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管理,保障運輸安全,根據《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危險貨物,是指具有易爆、易燃、毒害、腐蝕、放射等性質,在運輸和裝卸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
第三條(危險貨物的分類)
危險貨物按其性質不同,可以分為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和自燃物品及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腐蝕品、放射性物品。
第四條(適用范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營業性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及其搬運裝卸、運輸服務,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管理部門)
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交通局)是本市營業性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及其搬運裝卸、運輸服務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陸上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市陸管處)負責本市營業性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及其搬運裝卸、運輸服務的具體管理工作。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陸上運輸管理所(署)(以下稱區、縣陸管所(署))具體負責轄區內營業性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及其搬運裝卸、運輸服務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稅務、物價、勞動保障、環保、民防、衛生、質量技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本市營業性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及其搬運裝卸、運輸服務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監督檢查)
市陸管處和區、縣陸管所(署)的行政管理人員,可以進入相關的經營單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
從事營業性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及其搬運裝卸、運輸服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接受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章資質管理
第七條(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單位資質條件)
從事營業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10輛以上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專用車輛和5年以上經營貨物道路運輸的經歷;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
(三)有車輛清洗、消除危險貨物污染的專用設施;
(四)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
(五)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容器、裝卸機械及工屬具、停車場地的消防設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六)有經職業培訓考核合格的駕駛人員、裝卸人員和業務管理人員;
(七)有健全的安全操作規程和車輛設備保養維修制度;
(八)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申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應當提交的材料)
申請從事營業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活動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書;
(2)經營規模和經營貨物道路運輸經歷的證明;
(3)停車場地證明;
(四)車輛清洗、消除危險貨物污染的專用設施平面圖;
(五)專業技術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名單;
(六)車輛行駛證及車輛設施情況表(其中罐(槽)車還應當有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出具的合格證書);
(七)駕駛人員、裝卸人員和業務管理人員的有關培訓考核合格證書;
(八)有關的管理制度文本;
(九>公安部門批準從事具有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質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文件;
(十)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受理和審批
需要從事營業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活動的單位,應當事先向輛陸管處提出申請;由市交通局審批。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發給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證件(含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操作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十條(工商、稅務登記)
批準從事營業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活動的單位,應當持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證,按規定向工商、稅務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經營。
第十一條(經營范圍)
批準從事營業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變更和歇業)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單位需要合并、分立或者變更車輛的車種、數量的,應當事先向原受理機關提出申請,并按照原申請審批程序辦理有關手續;需要遷移、改名的,應當在向有關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的十天內向原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單位需要歇業的,應當事先向原受理機關提出,繳銷有關證件、發票并向工商、稅務部門辦理歇業手續。
第十三條(年度審驗)
市陸管處或者區、縣陸管所(署)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單位的經營資質實行年度審驗。審驗合格的,方可繼續從事經營活動。
第三章車輛管理
第十四條(購車審批)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單位需要購置貨運汽車的,應當向市陸管處提出購車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十五條(車輛技術狀況和容器設施安全要求)
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其技術狀況必須符合國家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的要求。
運輸危險貨物的罐器,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設施安全要求。
第十六條(車輛標志)
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必須使用專用車輛標志。專用車輛標志由市陸管處統一印制、發放。
第十七條(車輛修理、改裝和檢測)
對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和要求:進行維修、保養。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需要修理、改裝與運輸安全密切相關的特殊部位的,應當送到具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修理資格的單位進行。對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進行技術性能的綜合檢測。檢測合格的,方可繼續運輸。
第四章作業管理
第十八條(危險貨物托運行為規范)
托運人應當向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托運危險貨物.并按照交通部標準《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要求辦理托運手續。
托運國家規定必須憑證運輸的危險貨物,應當提交有關準運證明。
第十九條(危險貨物受理行為規范)
承運人、貨運受理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業務,應當核實托運人填寫的托運單和拖運人提供的有關材料。
承運人、貨運人不得將受理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業務轉讓給不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
承運人、貨運人受理下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業務,應當在起運的3日前向市陸管處申報危險貨物的品名、數量、運輸線路和運輸日期;緊急情況下,承運人、貨運人應當在起運的同時,向市陸管處申報:
(一)爆炸品;
(二)毒害品;
(三)需控溫的有機過氧化物;
(四)放射性物品;
(五)使用受壓罐(槽)容器運輸的烈性危險貨物。
第二十條(從業人員培訓)
從事營業性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及其搬運裝卸、運輸服務活動的駕駛人員、裝卸人員、業務管理人員和業務受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業務技術的培訓。經考核合格,領取有關培訓考核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一條(駕駛人員、裝卸人員攜帶證件)
從事營業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活動的駕駛人員應當隨車攜帶加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專用章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證。隨身攜帶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操作證。從事危險貨物搬運裝卸活動的人員應當隨身攜帶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操作證。
第二十二條(運輸、裝卸作業規范)
駕駛人員、裝卸人員運輸、裝卸危險貨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危險貨物搬運裝卸的作業規程.根據貨物性質。采取相應的遮陽、控溫、防爆、防火、防震、防水、防凍、防粉塵飛揚、防撒漏等措施。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擅自拼裝件貨、混裝散貨或者超載運輸危險貨物。
第二十三條(車輛行駛與停放)
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區域行駛。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運輸途中,不得在機關、商店、單校、影劇院和商業繁華區、居民聚居區、旅游風景區等人員稠密地區附近停車。裝運忌火危險貨物的車輛不得接近明火、高溫場所。
第二十四條(貨物交接)
托運人或者發貨人與承運人應當按照交通部《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要求,辦理危險貨物交接手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發貨或者裝車運輸:
(一)運輸車輛不具備危險貨物運輸條件的;
(二)裝運的危險貨物與托運單、提貨單所列的品呂、數量、規格不符的:
(三)危險貨物的包裝、容器下符合規定要求。發現破損、滲漏的;
(四)遇濕易水物:培已有水漬、雨淋痕跡的:
(五)無危險貨物包裝標志或者標志不清晰的;
(六)不符合危險貨物配裝(含拼裝、混裝)規定的。
第二十五條(禁運規定)
禁止拖掛車、三輪機動車、摩托車和非機動車裝運爆炸品、—級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禁止拖拉機裝運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級易燃品、爆炸品、一級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禁止自卸車輛裝運除二級固體危險貨物以外的危險貨物。
禁止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罐(槽)容器(容積在400升以上,下同)的車輛裝運危險貨物。
第二十六條(運輸統計報表)
從事營業讓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活動的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向市陸管處或者區、縣陸管所(署)報送統計資料。
第二十七條(外省市來滬車輛管理)
以本市為運輸目的地的外省市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必須持有當地縣級以上公安部門簽發的準運證明和交通部門核發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證;其中裝運爆炸品的,還必須持有本市公安部門簽發的準運證明。
運輸危險貨物的外省市過境車輛需要在本市停留的,必須在市陸管處或者區、縣陸管所(署)核定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停車場停放。
第二十八條(運輸事故報告和處理)
發生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事故時,駕駛人員、裝卸人員應當及時采取應急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及時向市陸管處或者區、縣陸管所(署)和事故發生地的公安、民防部門報告。市陸管處或者區、縣陸管所(署)應當配合公安、民防部門處理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事故并將處理情況及時通知車籍所在地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行政處罰)
從事營業性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及其搬運裝卸、運輸服務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陸管處或者區、縣陸管所(署)按照下列規定于以處罰。
(一)未經批準擅自超越核定的經營范圍經營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500元以上、l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駕駛人員不隨車攜帶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證、不隨身攜帶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操作證,裝卸人員不隨身攜帶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操作證的,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處以每人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偽造、轉借、倒賣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專用章或者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操作證的,收繳非法印章、證件。并外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不按照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標志的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處以每輛車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五)偽造、轉讓、倒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專用車輛標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l至3倍或者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未經批準擅自購車從事營業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活動的,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處以違法所得l至3倍或者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技術狀況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處以500元以上、l萬元似下的罰款。
(八)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不按照規定進行二級維護的,處以300元以上、500以下的罰款。
(九)未按照規定報送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統計資料的,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十)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單位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審驗的.處以500元以上、l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承運人、貨運人將受理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業務轉讓給不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處以500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違反危險貨物搬運裝卸作業規程造成事故的。吊、扣直接責任人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操作證,對責任單位處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前款第(一)項、第(十)項規定,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證。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營業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活動的。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和《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三十條(責令限期改正措施)
市陸管處或者區、縣陸管所(署)在實施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七)項、第(八)項、第(十)項行政處罰的同時,可以采取責令限期改正的行政措施。
第三十一條(其他行政措施)
從事營業性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及其搬運裝卸、運輸服務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市陸管處或者區、縣陸管所(署)可以暫扣其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操作證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證,簽發違章通知書,并責令其限期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對無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證或者不具備危險貨物運輸條件的車輛,可以中止其運行。車輛被中止運行,當事人逾期3個月不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的。市陸管處或者區、縣陸管所(署)可以將其車輛作為無主物處理。
第三十二條(罰沒款處理)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沒款應當出具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沒財物收據。罰沒收入按規定上繳國庫。
第三十三條(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妨礙公務處理)
拒絕、阻礙行政管理人員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執法者違法行為的追究)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索賄受賄、枉法執行者。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門或者其池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非營業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規定)
非營業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對違反交通部和交通部與其它部(委)聯合頒布的規章規定的道路運輸行政管理的行為的處罰。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道路運政機構”)行使本規定的道路運輸行政處罰權。
地方性法規授權的道路運政機構可以在授權的范圍內行使本規定的處罰權。
第四條道路運輸行政處罰應遵循法定、公正、公開、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對違反道路運輸行政管理的行為,按照本規定可以給予警告或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六條道路運政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佩戴標志,持證上崗,在道路運輸經營單位、經營活動場站(點)和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公路規費稽查站內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違法行為與處罰
第七條對違反道路運輸行政管理的行為,按本章各條的規定處罰。
第八條對違反經營許可管理的行為,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道路運輸經營者超越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客、貨運車輛無道路運輸證或使用無效道路運輸證擅自從事營業性客、貨運輸的,沒收無效道路運輸證,汽車每輛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其他機動車每輛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
(四)營運車輛在運行中未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的,汽車每輛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其他機動車每輛處以100元以下的罰款。
(五)營運車輛超越道路運輸證上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偽造、倒賣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使用者按本條第(一)、(三)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七)用不正當手段向道路運政機構騙取道路運輸證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八)未經縣級以上道路運政機構核準擅自購置營運車輛的,每車處以購車價3%以上5%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總額不得超過10000元。
(九)營運車輛易主未按規定辦理營運過戶手續,并繼續從事營運的,對原經營者處以1000元的罰款,對新經營者分別情況按本條第(一)或第(三)項處罰。
(十)道路運輸經營者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到道路運政機構辦理年度審驗手續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客、貨運輸經營者所持道路運輸證未加蓋有效年度審驗章的,從年審的最后期限算起,每逾期一個月(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計),汽車每輛處以100元的罰款,其它機動車每輛處以50元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
(十一)道路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停業、歇業手續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條對違反客、貨運輸管理的行為,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客運經營者未經縣級以上道路運政機構批準擅自開行客運班線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客運經營者無故不按核定的線路、區域從事經營活動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客運經營者擅自增加、減少班次以及停止運行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客運經營者無故不在核定的客運站???、上下旅客、裝卸行包的,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五)客運經營者無故不按核定的時間發車的,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六)客運經營者無故在途中更換車輛、停止運行、途中甩客或將旅客移交他人運送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客運經營者采取欺騙手段招攬旅客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客運經營者不在規定的售票場所售票或強攬旅客的,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客運經營者或司乘人員收取票款后不給旅客車票或給予的車票與票款不符的,每人次處以100元的罰款。
(九)出租汽車不安裝或不使用計程、計價器的,處以1000元的罰款。
(十)出租客運經營者異地經營的(送客到異地返程的除外),按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處罰。
(十一)出租客運經營者拒載或中途無故中斷運輸的,每次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出租客運經營者在營運中未經乘客同意擅自招攬他人同乘或故意繞道的,每次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包車客運經營者沿途招攬乘客的,每次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出租客運、旅游客運經營者在機場、車站、港口等客源點不在規定的場所、不按規定秩序排隊承運乘客的,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三)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報廢汽車從事客、貨運輸的,處以3000元的罰款。使用未按規定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車輛從事客、貨運輸經營活動的,每輛車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未使用相應車型、等級要求的車輛從事客、貨運輸經營活動的,每輛車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
(十四)客運經營者不按核定的營運車輛載客定額載客造成超載的,按超載旅客人數每人處以50元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2000元。不按核定的行包裝載定額裝運行包造成超載的,按超載行包重量每千克處以5元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十五)客運經營者不服從道路運政機構安排,不進站營運,擾亂客運秩序的,每輛車處以5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罰款。
(十六)使用貨車、拖拉機及其他禁止載客車輛經營旅客運輸的,按裝載旅客人數每人處以50元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3000元。
(十七)未經道路運政機構批準,擅自開行零擔貨運班線的,按本條第(一)項的規定處罰。
擅自延伸或縮短零擔班線,改變??空军c,增加或減少班次的,按本條第(一)項的規定處罰。
(十八)從事危險貨物、零擔貨物、大型物件貨物、集裝箱、冷藏保溫貨物等運輸的車輛和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技術條件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九)貨運經營者使用全掛汽車列車、自卸汽車、拖拉機、三輪機動車、非機動車(含畜力車)運輸危險貨物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無“道路危險貨物非營業運輸證”非營業性運輸車輛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裝卸作業規程》作業,造成重大事故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二)道路運輸經營者拒絕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搶險救災運輸任務的,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體經營者和其他組織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三)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憑準運證承運國家規定必須憑準運證運輸的貨物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四)營業性客、貨運輸車輛,不按規定懸掛、裝置運輸標志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五)偽造、倒賣、轉借和租讓客、貨運輸標志、出入境汽車運輸標志的,收繳其非法標志,并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使用者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使用超期的臨時加班和包車客運線路牌的,每次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六)出入境客貨運輸經營者不隨車攜帶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出入境汽車運輸統一標志、出入境汽車旅客運輸行車路單或國際汽車貨物運單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七)外國籍汽車擅自在我國境內自行攬貨、攬客的,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搬運裝卸經營者強裝強卸,欺行霸市,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他人從事合法搬運裝卸活動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對違反運輸服務業管理的行為,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客運站擅自接納未經道路運政機構批準的客運車輛進站經營或不按核定的營運方式、區域、線路、班次(時間)安排客運車輛的,每車次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
(二)客運站不公布有效班次時刻表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進的,處以200元的罰款。
(三)客運站給營運車輛超額配載旅客的,按超載旅客人數每人處以50元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2000元。不按核定的行包裝載定額裝運行包造成超載的,按超載行包重量每千克處以5元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四)客運站不按規定裝卸行包而交由旅客自行裝卸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五)客貨運、配載服務經營者將受理的業務交給無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個人承運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將受理特種貨物交給無特種貨物運輸資格的單位或個人承運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客運站、貨運站不按規定標準收取費、站務費的,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貨運、聯運服務、配載信息服務經營者倒賣貨源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單位和個人強行道路運輸業務、強行指定道路運輸經營者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九)商品汽車發送駕駛員不使用、或使用無效、或不隨車攜帶《道路商品汽車發送證》發送商品汽車的,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十)偽造、倒賣《道路商品汽車發送證》的,收繳其非法證件,并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使用偽造、倒賣的《道路商品汽車發送證》發送商品汽車的,按本條第(九)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十一)駕駛員培訓學校(班)不按統一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規定的教材培訓或對未持學員證人員進行駕駛員培訓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使用未按規定進行年審的教練車從事駕駛員培訓的,按第八條第(十)項的規定處罰。
(十三)使用無標志牌或教練車證的教練車從事駕駛員培訓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四)駕駛員培訓學校(班)對未經培訓或未完成培訓計劃要求的學員發給《培訓結業證》的,按發證人員每人處以2000元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
第十二條對違反汽車維修管理的行為,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維修經營者承修報廢車輛、擅自改裝或利用配件拼裝車輛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維修經營者故意使用假冒、偽劣配件承修車輛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屢次發生的或情節嚴重并造成重大事故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維修經營者采取給回扣或變相給回扣等不正當手段,故意虛報修理項目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維修經營者非法占用道路、公共場所等進行維修作業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維修經營者只收費不維護或偽造、倒賣車輛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結算憑證的,收繳其非法證件,并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維修經營者不按技術標準進行維修作業或維修作業缺項漏項的,責令補做相應維修作業項目,每車次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同時對質量檢驗員處以警告或50元以下的罰款。
(七)維修經營者不按規定填寫維修檢驗記錄的,每車次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八)維修經營者承修的車輛在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發生停車故障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維修經營者的二級維護質量低劣,返修率超過5%,質量監督抽查上線檢測一次合格率低于85%的,處以1000元罰款,并限期整改。
(九)維修經營者對車輛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大修作業后,不按規定填寫、簽發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每輛車處以500元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十)維修經營者未按竣工出廠的技術要求,對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大修車輛進行竣工出廠前的維修質量綜合性能檢測的,每輛車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
(十一)維修經營者不按規定與托修方簽訂合同或不使用統一維修合同文本的,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維修經營者不按規定懸掛統一的“汽車維修企業標志牌”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對違反車輛技術管理和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管理的行為,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按規定對車輛進行二級維護的,在道路運輸證違章記錄欄上作記錄,并處以500元的罰款。累計兩次以上(含兩次)未做車輛二級維護的,從第二次起,每次處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不按規定進行技術等級評定的,處以300元的罰款。
(二)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使用不合格或達不到標準要求的儀器、設備和計量器具進行檢測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不按技術標準進行檢測或不如實提供檢測結果證明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未建立車輛檢測技術檔案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進的,按每車次處以100元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
第十四條對違反價格和票證管理的行為,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道路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進的,處以100元的罰款。
(二)道路運輸經營者違反有關規定擅自抬價、壓價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道路運輸經營者不使用道路運輸業專用票證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不按規定使用道路運輸業專用票證的,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道路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填寫道路運輸業專用票證的,處以100元的罰款。
(五)道路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填寫道路貨物運單的,予以警告;不使用道路貨物運單的,每次處以50元的罰款。
(六)道路運輸經營者轉讓道路運輸業專用票證的,收繳其非法票證,并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倒賣、偽造道路運輸專用票證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道路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領取、繳銷票證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八)維修經營者擅自提高車輛維修結算工時定額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九)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不按實際檢測項目計收檢測費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對不按規定繳納道路運輸管理費的行為,按下列的規定處罰:
(一)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規定期限繳納道路運輸管理費的,除責令補交外,還應按日收取道路運輸管理費1%的滯納金,并予以警告。
(二)道路運輸經營者偷漏道路運輸管理費時間達30天以上的,除責令補交外,還應按日收取道路運輸管理費1%的滯納金,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使用偽造、轉讓、涂改道路運輸管理費專用收據或繳訖證的,收繳其非法收據和繳訖證,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報送統計資料的,責令其限期補報,并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按時報送的,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不如實填報的,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對違反上崗證管理的行為,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道路運輸經營者安排未按有關規定取得有效資格證件的人員從事有相應資格要求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每人次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
(二)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持無效上崗證件上崗的,處以200元的罰款。
(三)駕駛員培訓學校(班)聘請無教員準教證的人員從事教學工作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無準教證的教員,每人次處以200元的罰款。
(四)教員準教證未經年審的,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章行政處罰運用與執行
第十八條道路運輸違法行為的當事人發生兩項以上違法行為的,應分別處罰。
第十九條對當事人在同一運輸過程中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道路運政機構對道路運輸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時,應責令違法行為當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限期改正的,道路運政機構必要時可以暫扣道路運輸牌證,簽發待理證,允許車輛繼續營運,并指定違法行為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接受道路運政機構的檢查。
第二十一條道路運輸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經營及其管理活動。
前款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瓦\經營包括省際的班線客運經營、包車客運經營和旅游客運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站(場)(以下簡稱客運站)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公共停車場(庫)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出租汽車客運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交通局)是本市道路運輸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市交通局所屬的*市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市運輸管理處)和*市城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以下簡稱市交通執法總隊)為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市運輸管理處負責具體實施本市道路運輸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對黃浦、盧灣、徐匯、長寧、靜安、普陀、閘北、虹口、楊浦等區的道路運輸進行日常管理和監督;市交通執法總隊具體負責本市道路運輸監督檢查工作,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本條例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四條市交通局應當按照法定程序,根據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編制道路運輸發展規劃和專業系統規劃,分別納入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
第二章基本管理
第五條從事客運經營、貨運經營、客運站經營、貨運站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條件。具體條件中的專業標準、技術規范可以由市交通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需要從事客運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請;需要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向市運輸管理處提出申請;需要從事危險貨物經營以外的貨運經營、客運站經營、貨運站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市運輸管理處或者所在地的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市交通局和市運輸管理處、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后,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六條從事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公共停車場(庫)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十五日內,向市運輸管理處或者所在地的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七條依據本條例第五條規定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經營者需要合并、分立或者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三十日前告知原審批機關,并同時向社會公告。
第八條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市交通局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后,持證上崗。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以外的貨運經營以及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培訓機動車駕駛員的教練員,應當經市運輸管理處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后,持證上崗。
考試發證機構不得組織強制性考前培訓或者指定培訓點。
第九條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道路運輸服務價格,由市交通局提出方案,經市物價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執行。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價格規定,并按照規定明碼標價。
第十條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依法應當具備的經營許可證件、車輛營運證、上崗資格證、營運標志、機動車維修范圍標志牌、機動車維修合格證等證件、標志牌,由市運輸管理處統一監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讓或者出租。
第十一條本市積極推進建立道路運輸公共信息網絡系統,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市交通執法總隊可以依法在本市主要的公路道口對道路運輸經營車輛的經營資質和經營行為進行檢查。市其他行政管理部門需要委托市交通執法總隊對車輛運輸的貨物依法進行檢查、控制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加強對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做好檢查記錄。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道路運輸經營中的違法行為和服務質量以及交通行政管理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向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投訴和舉報。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公開舉報和投訴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依法及時調查處理舉報和投訴,并將處理結果回復舉報、投訴人。
第三章客運、貨運管理
第十四條本市對客運班線實行有期限經營,經營期限為四年到八年。市運輸管理處應當根據班線客運經營者的資質條件、服務質量等確定相應的經營期限。
班線客運經營者依法取得客運班線經營權后,應當在一百二十日內正式營運。超過規定期限六十日未營運的,視為放棄客運班線經營權。
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經營的,班線客運經營者應當在屆滿六十日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本市建立客運班線經營狀況評議考核制度。市運輸管理處可以每年對班線客運經營者的基本資質條件和營運服務質量進行評議考核??己藨敼_、公平、公正,考核結果作為延續或者注銷客運班線經營權的依據之一。
第十六條客運經營者的客運車輛應當按照規定的線路和公布的班次行駛,在批準的客運站點???,禁止沿途攬客。禁止超過核定人數運輸旅客。
定線旅游客運應當按照班線客運管理,非定線旅游客運應當按照包車客運管理。
第十七條因特殊情況發生旅客嚴重滯留的情況,市運輸管理處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疏散;客運經營者應當服從市運輸管理處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十八條市交通局應當會同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道路運輸發展規劃、貨運市場需求以及市內道路交通條件,制定允許在市內全天通行的營業性貨運車輛運力發展年度計劃。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實際情況,在一定區域、時間內限制貨運車輛通行。
允許在市內全天通行的營業性貨運車輛應當具有獨立的封閉結構車廂,車輛的外型和安全、環保等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有關標準和條件。禁止使用客運車輛從事貨運經營活動,禁止使用貨運車輛從事客運經營活動。
第十九條本市道路運輸車輛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懸掛和使用與其運輸經營業務相符合的營運標志。
第二十條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定期對營運車輛進行維護和檢測。市運輸管理處、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每年對營運車輛進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并同時實施年度審驗。
客運經營者和貨運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建立車輛技術檔案,及時、完整、準確記載車輛檢測、技術等級評定等有關內容。
第二十一條在外省市注冊的貨運經營者從事起迄地均在本市的貨運經營活動的,應當到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章機動車維修與檢測管理
第二十二條本市鼓勵發展以便利、快捷為特點,以機動車常見故障排除和養護為主要內容的機動車維修服務(以下簡稱機動車快修)。機動車快修應當符合本市汽車快修企業技術條件。
本市中心城區內鼓勵發展連鎖經營的機動車快修,不再新設機動車專項維修點。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范圍標志牌,公示經營許可證、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工時單價、材料配件進銷價差率、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
從事機動車特約維修的經營者除應當遵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公示機動車制造企業的授權證明,并向市運輸管理處或者所在地的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承接機動車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與托修方簽訂維修合同,并建立維修檔案,做好維修記錄。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配件登記檔案,記錄配件的名稱、供應商名稱和地址、制造企業名稱和地址、進貨日期、進貨單價等。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提供的配件應當標明原廠配件、副廠配件、修復配件或者舊配件,供用戶選擇。使用修復配件或者舊配件的,應當征得托修方同意,并保證維修質量。禁止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對機動車進行維修;尚無標準的,應當參照機動車制造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資料進行維修。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承接機動車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進行維修前診斷檢驗、維修過程檢驗和維修竣工質量檢驗。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應當由維修質量檢驗人員簽發全國統一樣式的機動車維修合格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具備維修質量檢驗能力的,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站進行維修質量檢驗。
進行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的,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進行檢驗,確保檢驗結果準確,如實提供檢驗結果證明,并對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公示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工時單價、材料配件價格收取費用;機動車制造企業未提供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的,應當執行市交通局制定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與托修方結算費用時,材料費和工時費應當分項計算,并出具市運輸管理處統一監制的機動車維修結算清單。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機動車維修工時單價、機動車制造企業提供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報市運輸管理處或者所在地的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應當加強對檢測、計量儀器設備的日常維護和校正,確保其技術性能指標達到標準要求。用于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營運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等的檢測、計量儀器設備,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進行強制周期檢定。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前款規定的檢測、計量儀器設備不準確或者逾期未進行強制周期檢定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校正或者檢定,并移交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章其他相關業務管理
第二十九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經營許可證、收費標準、訓練區域等;
(二)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
(三)聘用取得教練員上崗資格證的人員從事教學工作;
(四)嚴格考試紀律;
(五)按規定做好培訓記錄,建立學員檔案。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及其教練員在培訓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對結業考試不合格的學員,不得頒發培訓結業證書。
第三十條客運站、貨運站、公共停車場(庫)的設置和建設,應當符合本市道路運輸專業規劃及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標準。
市和區、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及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查客運站、貨運站、公共停車場(庫)建設工程的規劃方案和初步設計方案時,應當分別征求市交通局和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意見。
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客運站、貨運站、公共停車場(庫)的用途和服務功能。
第三十一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合理安排運行班次和發車時間;
(二)按照客運經營者根據政府指導價確定的票價售票;
(三)對無故停班或者連續三日不進站經營的,及時向市運輸管理處或者所在地的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告;
(四)嚴格執行各項站務收費規定;
(五)工作人員佩戴服務證上崗。
第三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規定的安全操作規程裝卸、儲存、保管貨物;
(二)嚴禁有毒、易污染物品與食品混裝;
(三)倉儲等經營場所符合消防安全條件,各種消防器材、設施配備齊全有效;
(四)工作人員佩戴服務證上崗。
第三十三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受理運輸危險貨物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貨物業務的,應當了解運輸貨物的品名、性質、數量和應急處理方法,查驗有關憑證。不得受理運輸國家規定的禁運貨物。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將受理的運輸業務交給具有合格資質的貨運經營者承運。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下列行為,由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未履行備案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教練員未取得上崗資格證上崗從業的,責令停止上崗,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轉讓或者出租營運標志、機動車維修范圍標志牌、機動車維修合格證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標志牌,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偽造或者涂改營運標志、機動車維修范圍標志牌、機動車維修合格證的,收繳有關證件、標志牌,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按規定懸掛和使用營運標志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未建立車輛技術檔案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履行備案義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履行公示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八)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建立維修檔案、未履行記錄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建立配件登記檔案、未履行記錄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十)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未如實提供檢驗結果證明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未做好培訓記錄、未建立學員檔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教練員在培訓過程中弄虛作假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教練員上崗資格證。
(十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未履行及時報告義務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十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受理運輸國家規定的禁運貨物或者將受理的運輸業務交給不具有合格資質的貨運經營者承運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道路運輸經營者在經營活動過程中,因情況變化喪失或者部分喪失第五條規定的經營條件,仍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三十六條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可以暫扣其營運車輛、維修機具設備等物品,并責令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處理:
(一)無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從事經營活動的;
(二)無經營許可證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
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暫扣物品時,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暫扣物品文書和清單,告知執法依據、理由和接受處理的地點、時限;對暫扣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在告知當事人接受處理的時限內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
當事人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來接受處理的,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履行處罰決定后,取回暫扣物品。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經公告三個月后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將暫扣物品予以沒收,依法處理。
1 我國道路運輸管路存在的問題
現在,我國運管機構沿用“市、區分級負責”的傳統管理體制。但隨著市場經濟的成熟和交通運輸業的快速發展,這種體制的弊端也顯露出來,在一定程度上制約和影響了運管機構職能的發揮。
1.1 現行運輸管理體制缺“效”
第一,人員編制不規范,機構性質不統一,我們主要以我市為例來談,按照交通部對運管機構每百臺車定一人、每百站(場)定三人的設想,運管隊伍應是一支精干高效的隊伍。但由于我市的交管所都分屬地方政府管理,而市運管局對區交管所無人事權屬關系,導致區運管機構的人員與業務出現不平衡現象,存在“管事不管人,管人不管事”等諸多問題,甚至出現個別運管人員素質低、業務能力差、服務意識淡薄等現象。另外,我市各區縣運管所的建制不規范統一,多為科級建制、甚至還有股級建制??萍墕挝灰撠熞粋€區的道路運輸行業管理和指導,還要對運輸市場的發展變化進行分析預測,其實際能量實在有限,很多運管所都有“小牛拉大車”的感覺,難免在道路運輸管理中存在著缺位問題,平日里往往疲于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和處置各種道路營運糾紛,很難靜下心來思考轄區道路運輸行業的發展問題。第二,執法分離后弊端日益顯現我市于06年成立了交通行政執法總隊,在主城區實行了行政審批管權與執法處罰權分離,這種改革避免了執法部門間的相互推諉,相互扯皮等現象,加強了相互監督,提升了交通形象。但作為道路運輸行業的許可管理部門缺失了執法權,或者說執法權沒有得到充分的利用,就像失去了“一只手”一樣,在行使管理權的時候有時出現尷尬和不到位的情況。如對轄區維修企業超范圍經營的治理上,沒有了執法權,不能對其違章違規行為進行及時、有效地處罰,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第三,職權責任不明確。從對外來講,運管部門所擔當的職責是對道路客運、貨運經營,站經營、機動車輛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等的管理,具體行使著法律賦予的對以上行為的行政許可、行政管理、道路運輸安全監管職權,并在某種意義上擔負著維護社會穩定的職能。但這些管理職權實際被公安、建設、農機等部門所肢解,因而在管理職責上存在著重疊現象。如我區在進行的農村客運投放工作上,要與區屬很多部門進行接洽,在參與類似的地方交通規劃建設上存在一定的難度。從內部來說,市和區級的運管機構權責關系不明確,區交管所對客運企業及營運線路僅有初審權,而又要對本轄區的客運企業進行管理,而有終審權的市運管局對客運企業又沒有直接參與管理,出現了“審批的不管理”、“管理的不審批”的局面,一旦發生線路糾紛,由于區交管所缺乏解決問題的有效手段,所以導致糾紛升級,很容易演變成集體上訪、甚至堵塞交通和罷運的現象,對社會穩定造成極壞的影響。以上因素導致在運輸管理工作中,權、責、利不夠明確,運管部門缺乏手段,對運輸矛盾糾紛的處理不夠及時等,工作難以實現高效率。
1.2 營運公司管理缺“責”
第一,經濟意識過強,社會責任意識薄弱。就目前而言,我國客運市場普遍存在“乘客叫差、駕駛員叫累、承包者叫苦”的現象。究其原因,部分營運公司為追求壟斷利潤,為爭取營運指標,不考慮任何社會責任,不惜公司形象和代價,甚至有意制造事端,以此作為向政府部門換取線路或指標的籌碼,一旦得逞后,即刻轉變目標,將資金風險、安全風險轉嫁給承包者,根本不會在社會責任的承擔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上下功夫。第二,管理松散,對駕駛員制約性差。交通行業是一個城市的窗口行業,代表著城市的文明程度。駕駛員言語不文明,著裝不雅、不遵守交通規則等現象極大地影響了外界對重慶的評價和認識,尤其是在出租車和客車表現尤為突出,公司對駕駛員的管理只重經濟效益,不重服務質量,缺乏經常性的溝通。貨運公司大都采取掛靠的經營模式,公司只要收取了管理費,對駕駛員的其他行為根本不做任何要求,貨運行業駕駛員的管理有待進一步加強。
1.3 解決我國道路管理問題的具體措施
(1)加快運管機構編制體制改革步伐。
在我國的新疆運管機構全部納入了公務員管理,江蘇、山西和陜西等省市也在積極探索運管部門的機構體制改革。云南省的主要做法是:一是積極主動爭取省交通廳、省人事廳、省編委辦公室等部門的支持,將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納入公務員管理;二是采取清理編制、嚴格控制人事調動、經費控制等措施推進機構改革;三是對新增錄用運管工作人員提出“從嚴控制,逢進必考”的原則,按年度增人計劃,嚴格執行《國家公務員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新增錄用運管工作人員。
(2)加大監管力度,發揮市場調節功能。
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采取有力措施,應對市場變化,維護市場穩定。進一步加強對運輸市場特別是出租汽車市場的監督管理,對無照經營的車輛要進行徹底清理。通過整治“黑車”,規范市場秩序,為合法運營的出租車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積極探索和研究各類運輸市場主體的準入、退出及日常監管的辦法和機制。建議出租車經營推行市場化,首先,要放開出租車行業的特許經營權,讓經營權真正成為商品,這樣做只是減少了政府批指標的權力,把政府不該管的事,放給了市場;其次,在行業內部應建立起競爭機制,獎優罰劣。
(3)明確權責關系,充分發揮區縣運管機構職能。
一是應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調整職責權限,明確市、區級運管機構的權利和責任,嚴格落實“誰審批誰管理誰負責”。杜絕“好處大家搶,麻煩大家讓”的不負責現象。二是明確區運管機構在區里的職責,以便更好的參加地方交通規劃及建設。另外,盡可能實行著裝標示上的統一,維護運管部門的威信,現在的運管機構“卸裝”上門指導檢查工作,很容易產生誤會和誤解,有形無形地破壞了運政管理部門的形象。
(4)建立和完善客運市場準入、監管和退出機制,規范客運市場管理。
在市場準入上,深化客運班線管理改革,全面推行客運線路經營權服務質量招投標。通過招投標,公開、公正、公平選擇經營者,實行公司化經營模式,從源頭上規范客運經營,提高行車安全保障系數和服務質量。在市場監管上,一是要大力推行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制。對客運企業的經營行為、誠實信用、安全生產、服務質量進行年度質量信譽考核,根據考核結果作出相應處理。對違法經營活動和公司蓄意制造不穩定事件,非法堵塞交通等行為要堅決打擊,決不手軟。二是積極推行安全行車和服務質量承諾合同制,各客運企業新增班線、新增車輛以及車輛更新要作出以服務質量為主的相關承諾,層層簽訂安全行車和運輸服務質量承諾書。在市場退出上,積極推行客運線路經營期限制,廢除客運線路終身制。運管部門要根據客運線路的流量、投入運力的價格和效益情況合理確定客運線路經營期限。經營期滿后,運管部門根據經營者在經營期限內規范經營和服務質量情況確定其能否繼續經營,切實解決客運市場“只進難出”老大難問題,做到有進有出,有序發展。
(5)創建道路運輸企業品牌。
第一,加強管理者品牌意識。運輸企業要不要創建自己的品牌關鍵在于管理者的有沒有品牌意識。管理者沒有品牌意識,就不可能打造出運輸企業自己的品牌。因此管理者要加強品牌意識,注重做好品牌創建的策劃,建立品牌創建組織,制訂品牌創建規劃,落實品牌創建責任,推進品牌創建,強化品牌管理和維護工作。第二,加強員工的培訓教育。任何品牌的創建都離不開單位員工,道路運輸企業品牌的創建同樣對員工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道路運輸企業可以通過對員工進行有計劃地培訓,有組織地練兵,有目的地比武,來提高員工的業務技能和綜合素質;通過持之以恒和潛移默化地教育和星級服務制考核等來增強員工的文明、優質、誠信服務意識。努力發現和培養員工中的先進典型,并逐步培育成企業的品牌。第三,加強安全管理工作。安全是道路運輸企業的生命線,要通過不斷完善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充分利用gps衛星定位、行車記錄儀、電子巡更、電子監控、危險品檢查儀等科技設施加強安管,加強車輛人員的資質管理,提高安管人員素質,加強安全隱患檢查整改,大力弘揚安全文化,努力營造安全氛圍。第四,加強企業品牌的管理。要對企業品牌有計劃地進行宣傳、推廣和維護。形成一套管理制度和體系,通過舉辦各種競賽、創建、評比等活動進行品牌提升,借助競賽、促銷等營銷手段進行品牌推廣,充分利用簡報、板報、條幅、櫥窗、廣播、電視、報紙、網站等媒介進行廣泛宣傳,營造濃厚的品牌創建氛圍,不斷提高顧客的知曉度和認知率。
(6)加強道路運輸企業的文化建設。
第一,企業領導要把企業文化建設當成一件大事來做企業領導要以求真務實的精神,把企業文化建設當成一件大事來做、來干。以真抓實干、率先垂范的作風,做企業文化建設的實踐者、組織者和推動者。要率先學習理解企業文化理論,認真學習新知識、新理論、新信息,以科學理論、現代管理和文化知識,武裝自己的頭腦,做企業文化建設的“傳教士”,承擔領導企業文化建設的職責,做企業文化建設的第一設計者、第一宣傳者、第一實踐者。通過自身的行動,從基礎抓起,結合崗位規范、職責,在日常行為規范上下功夫,在職工普遍接受上下功夫,進行潛移默化的養成教育,塑造優秀的車站文化、班組文化,使企業的價值觀、經營理念進車站、入班組、到人頭。第二,企業職工要加強自己的主體意識,強烈的自主意識。企業職工要以企業為家、以主人的姿態全面地投入到企業的生產經營中去,為企業的興旺發達出謀劃策,為企業的跨越式發展奉獻力量,與企業擰成一股繩,與企業結成命運共同體,同呼吸,同進退。高度的社會責任感。企業職工要以對國家、社會、旅客高度負責的精神,盡職盡責,忘我工作,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要以方便快捷、安全舒適、優質服務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贏得旅客的滿意和社會的認同。真誠的敬業精神。企業職工要熱愛工作,勤勞肯干,甘于奉獻,勇于擔當。在業務上要千錘百煉,精益求精,在工作中恪守職業道德,真誠待人,熱情服務,讓旅客“走好、走了”。熱愛集體的團隊精神。企業職工要繼承、發揚中華傳統美德和集體主義精神,將個人與群體緊緊地連在一起,和諧共處,攜手并肩,團結一心,勇于奮進。
2 結語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道路運輸乃至整個交通運輸體系都得到了空前的快速發展。道路運輸因其具有靈活機動的特點,而成為人們最早采用且應用最普遍的運輸方式。隨著道路運輸工具的發展、道路基礎設施不斷改善和運輸需求結構的變化,道路交通已成為區域間的主要運輸方式之一,人類社會已經形成了以道路運輸為主體的新的運輸大動脈。道路運輸的快速發展與道路運輸的管理是息息相關的,只有道路運輸管理的好、管理到位,才能保證道路運輸市場持續健康、穩定的發展。
參考文獻
[1]楊曉光等.城市道路交通設計指南[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8.
二、推廣出租車電招服務。建立出租車電召服務平臺,方便市民出行。
三、逐步推進城鄉公交管理。對全市已開通的城鄉公交線路進行規范,引導組建城鄉公交公司,實現公車公營,協助物價部門對城鄉公交票價進行聽證,調整票價,讓群眾享受到改革實惠。
四、強力整治客運環境。繼續保持全市客運市場集中綜合整治高壓態勢,嚴厲打擊非法營運“黑車”和亂班亂線擾亂客運市場秩序行為,凈化客運環境。
五、加大源頭治超監管工作力度。增強貨運源頭企業巡查密度,建立巡查臺賬,強化與市治超辦工作聯系,嚴格落實治超聯查聯處機制,進一步加大貨運源頭超載裝載處罰力度,加大源頭監管的科技投入,進一步減少源頭超載車輛出站率。
例如,《行政處罰法》第一條就表明了立法目的是“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道路運輸條例》第一條規定“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第一條規定“保護道路運輸經營者、旅客、貨主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為體現上述精神,道路運輸行政法規及規章設立了一系列具體的程序來規范行政權力的運行,略述如下。
1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行政處罰種類繁多,它對行政相對人利益的影響很大,因此需要對這種權力的行使規定一個正式而嚴格的程序以保障相對人的切身利益。然而,其中一些較輕的處罰如警告、小額罰款等對當事人的利益影響甚小,而正式、嚴格的行政程序一般手續繁瑣、費用較高,國家所付出的較之當事人受到保護的利益更大?!督煌ㄐ姓幜P規定》第十條規定了道路運輸行政處罰簡易程序即:“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第十五條規定“交通管理部門必須對案件情況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即為道路運輸行政處罰的普通程序。兩種程序的不同在于普通程序有著嚴格的調查、質證、抗辯、決定、送達等規定,而簡易程序較為簡便,可以“當場”作出決定。
2聽證程序
其目的在于保護行政相對人的重大利益,因為聽證能擴大相對人的行政參與權,收集各方面意見和建議便于行政決策切實可行,通過為當事人提供辯論、陳述自己觀點的機會以避免行政機關片面地作出行政決定。
《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五條確定了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在普通程序基礎上,對“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證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定行政許可的聽證程序“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交通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它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許可事項”〔第二十條〕;“交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沖突的,實施機關在作出交通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力”。
聽證程序的核心是抗辯,即當事人可以對于自己不利的證據提出異議并要求指控方加以證明,同時可以提出利于自己的證據。當事人通過這種參與、介入對行政行為的事實和理由加以論證,防止了行政專橫和自由裁量權的恣意行使,保持了行政權力與相對人權利的平衡。
3申辯和質證程序
《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執法人員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督煌ㄐ姓S可實施程序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申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這些規定,一方面可以使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注意到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促使依法行政;二是允許當事人申辯、質證,可以澄清事實、避免失誤、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三是可以促進法治觀念的形成。當事人在申辯質證過程中,可以增強維護主體權利的意識,受到生動的法制教育,有利于法治觀念的培養。
4職能分離程序
(1)辦案與決定處罰相分離。在普通程序中,規定由執法人員調查或檢查、收集證據,而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并作出處罰決定,重大復雜的違法行為導致的行政處罰還應由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在聽證程序中,要求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
(2)罰款決定的機關與收繳罰款的機構相分離。作出罰款決定的機關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由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的銀行交納罰款。同時罰款必須全部上交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個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
5說明理由程序
《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講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告知當事人”。第二十條“交通管理部門…告知給予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實施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的,…說明理由…”
理由,是行政決定作出者對法律、政策和自由裁量權所持的觀點的解釋說明,也就是對行政決定的事實依據和法律政策適用及其相互之間的對應關系的認識。行政機關如果不對這種理由作出說明,就會使得行政權力行使趨于草率、專橫,當事人往往也無法明了其理由及行政機關所執行的法律政策的意義,不利于法律和政策的順利實施。因此說明行政處罰決定的理由有助于限制自由裁量權力的恣意行使、促進合理、謹慎行政,有助于行政處罰決定的可靠性、穩定性,對人民法院的司法審查也有助益能成立。
6資訊公開程序
資訊公開是現代行政程序的重要制度之一,指有關行政主體活動的情況和資料,凡是涉及相對人權利義務、不屬于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保密的范圍,都應依法向社會公開,任何公民、組織均可依法查閱或復制。資訊公開制度是行政相對人參與行政的體現,可以增進公民對政府的信任,加強公民和政府之間的溝通和合作,調動公民參與行政的積極性。此外,也便于公民對行政機關的活動進行監督?!督煌ㄐ姓幜P程序規定》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都確立了公開原則,規定對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的結果必須公布,后者還規定了進行公示的方式。
7通知程序
通知指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行為或其他管理活動時,將應該讓公民了解的事項通過一定的途徑告知。通知的對象不僅指利害關系人,有時也針對一般公眾。聽證程序中規定,行政機關應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此外,還有一些其他的道路運輸管理行政程序,如時效、回避等,在此不一一詳述。就前者,《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規定了行政機關的調查、送達、聽證等法定期限;關于后者,明確規定了在聽證程序中“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摘要:行政程序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過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驟、順序以及時限的總和。根據道路運輸管理法規、規章中的行政程序,闡述了行政程序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